薪資制度與管理上課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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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薪 資 制 度 與 管 理 第 1 次 上 課 大 要 第 一 章 薪 資 管 理 的 內 涵 與 理 論 薪 資 的 定 義 : 指 員 工 所 獲 得 之 任 何 形 式 的 財 物 服 務 與 福 利, 是 僱 傭 關 係 的 一 部 份 * 就 個 人 而 言, 薪 資 不 僅 是 工 作 的 報 償, 也 代 表 個 人 能 力 或 成 就 的 肯 定 ; 薪 資 的 存 在 是 員 工 與 組 織 ( 雇 主 ) 經 濟 利 益 交 換 的 一 種 結 果, 員 工 以 本 身 所 擁 有 的 能 力 工 作 績 效 與 工 作 職 責, 來 換 取 組 織 ( 雇 主 ) 的 獎 酬 薪 資 也 可 以 代 表 員 工 在 組 織 地 位 或 頭 銜, 地 位 愈 高 愈 重 要, 薪 資 愈 高 ; 有 時 薪 資 對 員 工 來 說, 也 是 一 種 工 作 成 就, 是 做 好 工 作 後 的 一 種 獎 賞 所 以 薪 資 對 大 部 分 員 工 而 言, 薪 資 是 決 定 幸 福 的 因 素 * 對 組 織 而 言, 薪 資 不 僅 是 成 本 或 花 費, 也 是 對 組 織 成 長 的 投 資 爭 取 競 爭 優 勢 的 一 大 利 器 ; 也 是 一 項 激 勵 員 工 的 有 效 工 具, 組 織 通 常 會 運 用 薪 資 來 影 響 員 工 行 為 和 改 善 組 織 績 效, 在 薪 資 政 策 的 激 勵 影 響 下, 員 工 為 了 爭 取 高 薪 或 獎 酬 而 樂 於 提 高 工 作 品 質 改 善 工 作 態 度 ; 或 自 願 學 習 新 知 提 供 有 利 組 織 的 建 言 ; 甚 或 降 低 參 加 工 會 而 與 公 司 對 抗 的 想 法 * 對 社 會 而 言, 薪 資 不 僅 影 響 財 富 的 分 配, 也 是 社 會 公 平 與 正 義 的 表 徵 從 社 會 的 角 度 來 看, 薪 資 可 視 為 一 種 人 類 維 持 基 本 生 活 水 準 的 意 涵, 所 以 薪 資 政 策 必 須 考 量 最 低 薪 或 基 本 薪 不 同 國 家 因 為 國 情 與 歷 史 背 景 的 不 同,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也 不 同 我 國 基 本 工 資 係 依 據 前 一 期 行 政 院 核 定 的 基 本 工 資 水 準, 以 物 價 指 數 上 升 率 及 工 業 部 門 勞 工 生 產 力 上 升 率 的 一 半 來 調 整 薪 資 的 類 型 : * 財 務 獎 酬 :( 一 ) 直 接 薪 資 : 1. 固 定 薪 : 本 薪 通 常 與 工 作 本 身 價 值 有 關 因 工 作 經 驗 技 術 或 職 等 而 有 所 區 別 2. 變 動 薪 : 屬 績 效 薪 的 一 種 形 式 其 功 能 在 激 勵 員 工 的 工 作 績 效 表 現 包 括 短 期 激 勵 薪 與 長 期 激 勵 薪, 前 者 如 工 作 獎 金, 後 者 如 股 票 選 擇 權 ( 二 ) 間 接 薪 資 : 福 利 如 健 保 休 假 產 假 育 嬰 假 * 非 財 務 獎 酬 :( 一 ) 內 在 獎 酬 : 私 人 秘 書 特 定 停 車 位 獨 立 辦 公 室 ( 二 ) 外 在 獎 酬 : 工 作 成 就 感 團 隊 合 作 成 長 機 會 * 非 財 務 獎 酬 優 點 :1. 比 較 經 濟 ;2. 比 現 金 更 具 宣 傳 效 果 ;3. 比 現 金 更 有 彈 性 ( 不 受 物 價 水 準 影 響 );4. 促 進 家 庭 的 參 與 和 目 標 設 定 ; 5. 獎 品 的 價 值 ( 是 員 工 所 期 望 的 ) * 近 來 非 財 務 獎 酬 越 來 越 受 重 視, 成 為 留 任 有 價 值 員 工 的 重 要 因 素, 在 運 用 上 包 含 以 下 幾 種 策 略 ; ( 一 ) 動 機 法 : 讓 員 工 覺 得 有 價 值 且 被 重 視 例 如 採 取 彈 性 工 時 ; 讓 高 績 效 員 工 參 與 解 決 問 題, 增 強 其 自 信, 使 其 成 為 組 織 有 價 值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 另 外, 非 正 式 個 人 化 且 經 常 性 的 表 彰 個 人 努 力, 這 些 對 激

2 勵 員 工 士 氣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 二 ) 升 遷 法 : 這 是 最 明 顯 獎 勵 高 績 效 者 的 方 法, 但 可 能 受 到 組 織 規 模 及 組 織 結 構 的 影 響 ( 三 ) 升 遷 以 外 的 方 法 :1. 專 案 參 與 : 讓 其 負 擔 更 多 責 任 ;2. 看 法 判 斷 : 主 管 多 關 心 員 工 的 滿 意 情 況 及 工 作 現 況 ;3. 讓 個 人 有 表 現 的 機 會 ; 4. 於 會 議 中 公 開 讚 許 ;5. 避 免 員 工 過 度 操 勞 薪 資 給 付 類 型 是 由 下 列 三 個 因 素 構 面 來 區 分 : 1. 工 作 : 核 薪 原 則 以 職 務 為 基 礎, 而 衡 量 職 務 價 值 的 方 法 為 工 作 分 析 與 職 務 評 價 ( 職 務 薪, 以 職 位 工 作 條 件 及 工 作 責 任 等 因 素 做 為 給 薪 的 基 礎 ) 2. 績 效 : 核 薪 的 原 則 以 員 工 的 績 效 表 現 為 主 ( 績 效 薪, 以 工 作 結 果 產 出 或 績 效 等 因 素 做 為 給 薪 的 基 礎 ) 3. 個 人 : 決 定 核 薪 的 原 則 以 員 工 的 技 能 年 資 及 教 育 等 為 主 要 因 素 ( 技 能 薪, 以 員 工 的 知 識 範 圍 及 所 精 通 技 能 數 量 作 為 給 薪 的 基 礎 ) 薪 資 理 論 基 礎 一 需 求 滿 足 理 論 : *Maslow(1954) 提 出 人 有 五 種 層 級 的 需 求 : 生 理 需 求 ( 如 飢 餓, 口 渴 ) 安 全 需 求 ( 如 身 心 不 受 傷 害 ) 社 會 需 求 ( 如 被 人 接 納 及 友 誼 ) 自 尊 需 求 ( 如 自 尊 心 身 分 地 位 ) 及 自 我 實 現 需 求 ( 如 自 我 成 長 ) 這 些 需 求 有 順 序 性, 滿 足 高 一 層 級 的 需 求 之 前 需 先 求 得 低 一 層 級 需 求 滿 足 *Herzberg(1968) 提 出 雙 因 子 理 論 激 勵 因 子 是 由 工 作 本 身 或 個 人 內 在 所 產 生 的 因 子, 如 成 就 成 長 職 責 等 ; 保 健 因 子 則 是 工 作 本 身 或 個 人 以 外 的 因 子, 如 薪 資 公 司 政 策 督 導 工 作 環 境 等 增 加 保 健 因 子, 雖 可 消 除 工 作 的 不 滿 足, 但 卻 無 法 使 人 們 獲 得 滿 足, 而 只 有 在 激 勵 因 子 出 現, 人 們 才 會 產 生 工 作 的 滿 足 基 於 這 樣 的 論 點, 我 們 可 以 將 Herzberg 的 保 健 因 子 類 推 到 Maslow 的 生 理 與 安 全 等 較 低 層 次 的 需 求, 而 將 激 勵 因 子 類 推 到 Maslow 的 自 尊 與 自 我 實 現 等 較 高 層 次 的 需 求 *Alderfer(1969) 提 出 ERG 需 求 理 論, 類 似 Maslow 的 層 級 需 求 理 論,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Alderfer 將 Maslow 的 生 理 與 安 全 的 需 求 歸 類 為 生 存 需 求, 將 社 會 需 求 稱 作 關 係 需 求, 以 及 將 自 尊 需 求 與 自 我 實 現 需 求 歸 類 為 成 長 需 求 同 時 不 認 為 滿 足 較 低 層 次 的 需 求 後, 才 會 追 求 較 高 層 次 的 需 求 滿 足, 反 而 強 調 一 個 人 的 需 求 可 能 同 時 存 在 有 數 種, 而 且 較 高 層 級 的 需 求 無 法 獲 得 滿 足 時, 會 退 而 追 求 較 低 層 次 的 需 求 滿 足 由 需 求 滿 足 理 論 可 以 提 供 薪 資 制 定 者 一 些 有 用 的 指 引, 讓 他 們 了 解 何 種 需 求 可 以 由 某 種 薪 資 來 滿 足 ; 同 時 讓 他 們 知 道, 如 果 能 同 時 滿 足 低 層 次 與 高 層 次 的 需 求, 或 是 內 在 與 外 在 的 需 求, 應 該 比 單 獨 或 個 別 滿 足 高 層 或 低 層 需 求, 內 在 或 外 在 需 求 的 程 度, 要 來 得 更 能 誘 使 員 工 貢 獻 出 有 利 組 織 的 行 為 二 公 平 理 論 :1963 年 Adams 提 出 認 為 每 個 人 會 將 自 己 與 他 人 之 工 作 投 入 與 獲 得 結 果 的 比 值 作 比 較

3 * 內 部 公 平 : 在 相 同 的 組 織 中, 員 工 將 自 己 的 薪 資 待 遇 與 其 他 執 行 相 似 工 作 的 員 工 作 比 較, 如 果 覺 得 是 公 平 的, 就 稱 之 為 內 部 公 平 * 外 部 公 平 : 員 工 將 自 己 的 薪 資 待 遇 與 其 他 組 織 執 行 相 似 工 作 的 員 工 作 比 較, 如 果 覺 得 是 公 平 的, 就 稱 之 為 外 部 公 平 * 分 配 公 平 與 程 序 公 平 : 著 眼 於 如 何 決 定 結 果 分 配 是 否 公 平 的 知 覺 程 序 公 平 的 主 軸 在 於 假 設 當 員 工 認 為 分 配 結 果 的 決 策 過 程 是 公 平 的 時 候, 員 工 就 會 受 到 激 勵 而 會 有 好 的 績 效 表 現 ; 相 對 的, 如 果 員 工 認 為 他 們 的 績 效 不 會 被 正 確 的 評 估 時, 因 為 主 管 沒 有 注 意 到 他 們 的 貢 獻, 或 是 主 管 個 人 偏 差 的 感 覺, 而 影 響 到 績 效 評 估, 此 時 員 工 將 不 會 受 到 同 等 強 度 的 激 勵 而 表 現 好 的 績 效 三 期 望 理 論 :Vroom(1964) 提 出 的 觀 點, 認 為 一 個 人 努 力 工 作 意 願 的 高 低, 取 決 於 他 認 為 行 為 後 能 得 到 某 項 結 果 的 期 望 強 度, 以 及 該 項 結 果 對 他 的 吸 引 力 期 望 理 論 主 要 涵 蓋 期 望 (Expectancies;E) 工 具 (Instrumentality;I) 與 價 值 (Valence;V) 三 個 關 係 變 數 上 1. 期 望 (E):( 努 力 與 績 效 的 關 連 性 ), 績 效 考 核 時, 員 工 的 努 力 必 須 能 夠 真 實 反 映 在 績 效 考 核 成 績 上, 讓 員 工 感 覺 自 己 的 努 力 與 績 效 評 核 會 產 生 關 聯 2. 工 具 (I):( 績 效 與 酬 償 的 關 連 性 ) 績 效 考 核 成 績 必 須 與 激 勵 獎 金 做 緊 密 的 聯 結 3. 價 值 (V):( 酬 償 與 個 體 目 標 的 關 連 性 ) 個 體 認 為 組 織 給 予 的 酬 償 能 否 滿 足 個 人 需 求 目 標 的 程 度, 及 這 些 潛 在 酬 償 對 個 人 的 吸 引 力 有 多 高, 也 就 是 酬 償 的 內 容 必 須 符 合 員 工 的 需 要, 具 有 足 夠 的 激 勵 性 企 業 如 果 想 要 員 工 產 生 努 力 工 作 的 動 機, 在 薪 資 設 計 方 面, 除 了 提 供 的 獎 酬 本 身 要 具 有 足 夠 的 吸 引 力 外, 在 過 程 中 也 要 能 讓 員 工 產 生 適 切 的 期 望 四 強 化 理 論 : 源 自 Skinner 操 作 制 約 學 習 理 論, 認 為 人 類 的 行 為 猶 如 動 物, 可 以 透 過 刺 激 - 反 應 的 連 結 來 達 成 強 化 或 削 弱 的 目 的 行 為 是 結 果 的 函 數, 強 化 物 可 以 決 定 行 為 伴 隨 行 為 的 結 果 如 果 是 人 們 想 要 的, 此 項 行 為 出 現 的 頻 率 就 會 增 加 ; 反 之, 當 行 為 無 法 得 到 正 面 的 強 化, 那 麼 出 現 此 行 為 的 機 率 就 低 了 強 化 作 用 可 分 為 連 續 性 強 化 與 間 歇 性 強 化, 前 者 指 良 好 的 行 為 一 出 現 就 予 強 化 ; 後 者 指 間 斷 性 的 給 予 強 化 研 究 顯 示, 後 者 比 前 者 更 能 收 到 強 化 的 效 果 間 歇 性 強 化 可 區 分 為 固 定 式 與 變 動 式 兩 種 類 型, 而 有 固 定 - 定 時 制 變 動 - 定 時 制 固 定 - 定 率 制 變 動 - 定 率 制 四 種 不 同 的 組 合 一 般 而 言, 變 動 性 強 化 對 績 效 提 升 的 效 果 會 比 固 定 性 強 化 的 效 果 來 得 高 薪 資 管 理 的 目 標 一 組 織 公 平 : 員 工 知 覺 是 否 受 到 組 織 公 平 的 對 待, 將 影 響 或 改 變 其 努 力 投 入 工 作 的 程 度 因 此 員 工 付 出 的 程 度, 決 定 於 報 償 與 投 入 的 比 率 是 否 有 參 與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程 序 公 平 以 及 符 合 法 律 規 範 組 織 要 達 到 公 平 薪 資 管 理 的 目 標, 就 是 要 達 到 同 工 同 酬 的 目 的, 同 時 要 注 意 是 否 內 部 與 外 部 的

4 薪 資 公 平, 做 好 外 部 薪 資 調 查 與 內 部 薪 資 結 構 建 立, 提 供 較 佳 福 利 措 施, 以 及 符 合 法 令 規 範, 薪 資 才 能 激 勵 士 氣, 提 高 員 工 滿 足 與 員 工 績 效 二 選 才 優 勢 : 優 渥 的 薪 資 福 利 能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進 入 組 織, 但 要 考 量 組 織 支 付 能 力 三 學 習 成 長 : 技 能 薪 設 計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來 誘 發 成 員 努 力 學 習 的 意 願 與 動 機, 以 提 高 自 我 的 工 作 能 力, 當 人 員 素 質 提 升 後, 組 織 才 有 可 能 成 長 與 發 展 四 激 勵 獎 賞 : 對 組 織 成 員 良 好 行 為 給 予 獎 勵, 以 提 升 其 工 作 意 願 與 工 作 績 效, 以 確 保 組 織 的 競 爭 力 五 成 本 效 益 : 薪 資 目 標 主 要 在 於 達 成 工 作 績 效 成 本 降 低 及 顧 客 滿 意 的 效 益, 以 提 高 組 織 的 競 爭 優 勢 所 以 薪 資 的 效 益 目 標 包 含 : 1. 降 低 離 職 率, 以 節 省 訓 練 成 本, 降 低 產 品 瑕 疵 率 提 高 生 產 力 2. 產 品 的 改 善, 以 符 合 顧 客 的 需 求, 維 持 毛 利 水 準 3. 達 成 品 質 標 準, 以 維 持 市 場 佔 有 率, 產 生 較 高 的 產 值 與 實 施 流 程 改 善 薪 資 策 略 應 與 組 織 的 經 營 策 略 適 配 組 織 策 略 是 組 織 在 評 估 所 處 環 境 的 機 會 與 威 脅 本 身 的 優 勢 與 劣 勢 之 後, 為 達 成 組 織 所 設 定 目 標, 所 形 成 相 互 協 調 的 行 動 方 案 企 業 環 境 的 變 動 性 很 高, 策 略 性 薪 資 應 包 括 競 爭 廠 商 薪 資 水 準 調 查 內 部 公 平 與 外 部 競 爭 的 薪 資 取 向 依 據 職 務 訂 定 技 術 性 薪 資 依 據 績 效 或 資 歷 團 隊 或 個 人 報 償 薪 資 報 償 的 基 礎 等 薪 資 設 計 的 原 則 : 一 評 ( 公 平 ) 原 則 : 掌 握 內 部 公 平 原 則 ( 又 稱 內 部 一 致 性 ) 工 作 分 析 與 工 作 評 價 是 組 織 薪 資 設 計 為 達 內 部 公 平 所 需 從 事 的 兩 項 活 動 工 作 分 析 是 描 述 性 的 過 程, 以 確 認 和 定 義 工 作 的 內 容 ( 工 作 職 責 與 工 作 職 務 ), 以 及 完 成 工 作 所 需 的 技 術 與 能 力 工 作 評 價 則 是 評 量 工 作 間 價 值 的 流 程, 是 組 織 內 部 一 致 性 薪 資 系 統 的 關 鍵 和 策 略 工 具 二 選 ( 競 爭 ) 原 則 : 密 切 關 心 外 部 勞 動 市 場 的 變 化, 確 保 外 部 競 爭 性 外 部 公 平 係 指 一 個 員 工 的 薪 資 水 準 與 外 部 就 業 市 場 上 的 薪 資 水 準 比 較 薪 資 水 準 要 與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相 結 合, 才 能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進 入 組 織 三 育 ( 發 展 ) 原 則 : 組 織 成 員 是 否 具 備 良 好 的 技 術 能 力 高 度 的 工 作 動 機 及 學 習 成 長 的 意 願, 將 嚴 重 影 響 到 個 人 的 工 作 績 效 與 組 織 營 運 的 目 標, 因 此 設 計 具 有 發 展 性 的 薪 資 系 統, 是 組 織 薪 資 管 理 的 一 大 課 題 四 留 ( 貢 獻 ) 原 則 : 組 織 設 計 薪 資 系 統, 要 充 分 掌 握 與 考 量 員 工 對 組 織 的 貢 獻 度 不 同 工 作 績 效, 給 予 不 同 的 薪 資 獎 酬, 才 能 達 到 留 才 的 目 的 五 效 ( 效 率 ) 原 則 : 效 率 是 以 最 低 的 投 入, 做 最 大 的 產 出 薪 資 預 算 的 合 理 編 制 薪 資 成 本 的 控 制, 以 及 做 好 薪 資 的 溝 通,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誤 解 與 抗 爭 薪 資 活 動

5 一 工 作 分 析 : 將 組 織 中 各 項 工 作 的 內 容 責 任 性 質 與 員 工 所 需 具 備 的 知 識 能 力 責 任 與 熟 練 度 加 以 研 究 分 析 的 過 程 二 工 作 評 價 : 使 用 工 作 分 析 後 所 獲 得 的 工 作 說 明 書 與 工 作 規 範 內 容, 對 於 工 作 職 務 進 行 系 統 性 與 規 則 性 的 評 量, 其 目 的 在 於 分 辨 各 項 工 作 職 務 對 組 織 的 相 對 貢 獻 度 與 重 要 性, 以 作 為 評 定 該 項 工 作 職 務 薪 資 價 格 的 憑 據 三 薪 資 調 查 : 資 料 可 來 自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公 佈 的 資 料 產 業 調 查 資 料 公 司 自 行 調 查 的 資 料 企 業 可 根 據 本 身 的 需 求, 考 量 實 用 性 與 成 本 等 因 素, 進 行 薪 資 調 查 資 料 的 蒐 集 四 薪 資 結 構 設 計 : 考 量 薪 資 政 策 線 薪 幅 重 疊 率 晉 等 率 薪 資 擠 壓 等 問 題 的 決 定 與 解 決 五 技 能 薪 資 : 技 能 薪 資 是 一 種 根 據 員 工 所 擁 有 與 工 作 相 關 聯 的 技 術 能 力 及 知 識 深 度 和 廣 度 來 支 付 的 薪 資 制 度 技 能 薪 資 包 括 技 術 薪 資 能 力 薪 資 和 知 識 薪 資 等 從 學 習 理 論 的 觀 點 來 看, 技 能 薪 資 最 大 的 優 點 在 於 強 調 個 人 不 斷 的 學 習 與 成 長, 將 有 助 於 員 工 對 自 我 技 術 能 力 的 要 求 與 提 升 六 績 效 評 估 與 功 績 薪 : 績 效 評 估 係 指 某 一 段 時 間 內 對 於 員 工 工 作 表 現 與 結 果 之 衡 量 評 價, 藉 以 作 為 薪 資 任 免 晉 升 職 務 調 整 工 作 輔 導 訓 練 需 求 員 工 生 涯 規 劃 等 之 參 考 依 據 績 效 評 估 之 所 以 產 生 積 極 作 用, 主 要 在 於 產 生 績 效 衡 量 標 準 與 激 勵 手 段 之 利 用, 前 者 顯 示 員 工 應 努 力 的 方 向 ; 後 者 賦 予 員 工 努 力 之 動 機 功 績 薪 是 根 據 較 長 期 的 評 估 成 績 來 決 定, 第 一 階 段 是 根 據 先 前 的 工 作 績 效 表 現 ; 第 二 階 段, 薪 資 的 增 加 會 激 勵 員 工 未 來 的 工 作 績 效 七 激 勵 薪 : 激 勵 薪 與 功 績 薪 都 是 屬 於 績 效 薪 兩 者 區 別 在 於 :1. 功 績 薪 的 調 整 是 根 據 個 人 實 際 表 現 而 非 潛 在 的 表 現 ;2. 功 績 薪 大 多 根 據 個 人 主 觀 績 效 成 績 ; 而 激 勵 薪 是 以 客 觀 的 績 效 指 標 為 衡 量 標 準 ;3. 功 績 薪 的 調 整 多 是 根 據 個 人 績 效 成 績, 而 激 勵 薪 則 是 重 視 組 織 與 部 門 團 隊 績 效 目 標 的 達 成 激 勵 薪 資 的 類 型 大 致 可 分 為 獎 勵 的 時 間 與 獎 勵 的 層 級, 獎 勵 的 時 間 又 分 為 短 期 與 長 期 的 獎 勵, 前 者 通 常 是 指 一 年 內 即 可 獲 取 或 實 現 為 標 準 所 設 計 的 薪 資 制 度, 如 利 潤 分 享 目 標 分 享 年 終 獎 金 結 餘 分 享 部 門 生 產 獎 金 團 隊 生 產 獎 金 等 類 型 ; 而 長 期 薪 需 要 一 年 以 上 才 可 以 獲 取 或 實 現, 以 股 票 選 擇 最 具 代 表 八 員 工 福 利 : 金 錢 報 酬 以 外 的 補 償 性 薪 資, 包 括 金 錢 給 付 的 福 利 ( 退 休 金, 保 險 給 付 ) 以 及 非 金 錢 給 付 的 服 務 ( 間 接 性 的 報 償, 如 康 樂 設 施 文 藝 活 動 ) 九 薪 資 行 政 : 企 業 在 薪 資 政 策 下, 能 以 經 濟 有 效 的 方 法 與 步 驟, 將 一 套 薪 資 計 畫 予 以 執 行, 以 達 薪 資 控 制 目 標 的 過 程 第 二 章 企 業 策 略 與 策 略 薪 資 管 理 薪 資 策 略 管 理 之 意 涵 : 策 略 是 一 個 企 業 組 織 對 於 長 期 使 命 與 目 標 的 決 定, 及 配

6 合 此 決 定 所 必 須 採 取 的 行 動 與 資 源 的 分 配 薪 資 通 常 占 企 業 整 個 營 運 成 本 的 20 % 至 50% 薪 資 管 理 包 含 了 薪 資 計 畫 激 勵 獎 金 計 畫 或 是 一 個 績 效 管 理 的 程 序 薪 資 管 理 系 統 是 將 薪 資 策 略 與 目 標 轉 化 為 行 動 的 過 程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與 薪 資 管 理 策 略 之 關 係 : 在 快 速 變 化 的 大 環 境 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者 必 須 接 受 組 織 之 競 爭 策 略 以 促 進 員 工 有 效 率 的 工 作,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的 發 展 必 須 要 支 持 企 業 整 體 的 事 業 策 略 與 企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目 標, 才 能 定 義 出 員 工 的 績 效 表 現, 同 時 也 必 須 對 企 業 所 處 內 外 部 環 境 與 欲 達 成 該 目 標 之 企 業 所 擁 有 人 力 資 源 優 勢 及 劣 勢 進 行 診 斷 與 強 化 薪 資 策 略 設 計 的 目 的 用 來 獎 酬 員 工 朝 企 業 目 標 邁 進 企 業 中 的 其 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活 動, 如 招 募 績 效 管 理 生 涯 發 展 等 活 動, 也 必 須 與 薪 資 管 理 策 略 配 合, 總 之, 薪 資 策 略 的 發 展 必 須 奠 基 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的 內 涵 上 進 行 薪 酬 管 理 策 略 的 五 項 考 量 要 件 : 一 薪 資 管 理 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上 的 角 色 : 薪 資 只 是 扮 演 支 持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的 一 項 工 具 而 已, 其 決 策 不 能 忽 視 與 其 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相 關 活 動 的 連 結 二 市 場 競 爭 力 : 競 爭 對 手 的 薪 資 水 準 及 薪 資 組 合, 將 影 響 管 理 者 是 否 能 直 接 激 勵 員 工 達 成 企 業 的 績 效 目 標 三 內 部 薪 資 結 構 : 考 量 不 同 工 作 及 技 能 之 薪 資 如 何 進 行 分 配 部 分 企 業 會 參 考 外 部 市 場 的 訂 價, 再 決 定 內 部 之 薪 資 結 構 四 員 工 的 貢 獻 度 : 考 量 員 工 對 組 織 的 貢 獻 度 以 進 行 薪 資 調 整 五 薪 資 行 政 管 理 : 薪 資 預 算 的 合 理 編 製 薪 資 成 本 的 控 制 以 及 做 好 薪 資 的 溝 通, 讓 員 工 了 解 激 勵 薪 資 計 畫, 以 及 相 信 激 勵 薪 資 的 效 能, 知 覺 薪 資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具 管 理 效 能 之 薪 資 管 理 策 略 原 則 : 一 需 連 結 組 織 價 值, 如 強 調 創 新 品 質 成 本 個 人 團 隊 或 彈 性 等 價 值 二 要 與 組 織 管 理 風 格 和 文 化 相 稱 三 能 指 引 和 支 持 組 織 所 期 望 的 員 工 行 為 四 能 吸 引 和 保 留 組 織 所 需 的 技 術 知 識 員 工 五 支 持 工 作 流 程 六 支 持 公 平 性 原 則 七 連 結 組 織 績 效 與 薪 資 的 關 係 八 個 人 績 效 與 薪 資 差 異 的 範 圍 九 薪 資 系 統 彈 性 的 程 度 十 讓 員 工 參 與 薪 資 設 計 的 必 要 性 十 一 與 員 工 溝 通 薪 資 政 策 的 必 要 性 滿 足 薪 資 管 理 競 爭 性 的 三 項 標 準 一 薪 資 策 略 是 否 與 企 業 策 略 連 結? 此 包 含 與 企 業 策 略 的 連 結 與 企 業 外 部 的 經 濟 及 複 雜 的 條 件 連 結, 以 及 在 整 體 的 人 力 資 源 系 統 做 內 部 的 連 結

7 二 薪 資 策 略 是 否 具 備 差 異 化? 部 分 學 者 相 信 策 略 必 須 獨 特 才 能 獲 取 競 爭 優 勢 與 眾 不 同 的 薪 資 管 理 策 略 是 組 織 競 爭 優 勢 的 來 源 三 薪 資 策 略 是 否 能 為 企 業 加 值? 除 非 薪 資 能 為 企 業 創 造 更 大 的 附 加 價 值, 否 則 企 業 將 面 臨 很 大 的 成 本 壓 力 未 來 成 功 的 組 織 有 下 列 特 徵 : 1. 將 供 應 端 與 顧 客 端 連 結 : 即 時 反 應 顧 客 的 需 求 2. 邁 向 全 球 化 : 以 全 球 性 的 思 考 來 將 資 源 作 經 濟 及 效 益 的 配 置 3. 跨 功 能 性 組 織 : 取 得 跨 功 能 的 專 業 人 才, 以 快 速 整 合 各 功 能 以 較 迅 速 的 方 式 回 應 市 場 的 需 求 4. 由 知 識 工 作 者 所 建 立 : 由 於 科 技 及 環 境 的 轉 變, 企 業 對 知 識 工 作 者 的 依 賴 將 凌 駕 勞 動 工 作 者 5. 需 面 對 持 續 的 改 革 : 面 臨 變 動 快 速 不 再 是 穩 定 及 可 預 測 的 大 環 境, 變 革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常 態, 也 是 組 織 未 來 的 宿 命 因 此 必 須 有 一 套 因 應 的 薪 資 管 理 制 度, 以 激 勵 不 同 特 性 的 員 工, 並 能 做 彈 性 的 調 整 情 境 權 變 的 薪 資 管 理 策 略 : 以 往 標 準 化 集 權 式 及 特 定 產 業 的 薪 資 策 略 已 不 能 滿 足 現 今 組 織 與 勞 動 力 的 需 求 企 業 薪 資 策 略 攸 關 員 工 福 祉 募 才 的 吸 引 力 員 工 工 作 動 機 的 維 持 與 驅 動 員 工 的 留 任 等, 薪 資 策 略 的 設 計, 必 須 思 考 與 環 境 做 連 結 垂 直 觀 點 的 薪 資 管 理 策 略 : 企 業 很 少 將 薪 資 視 為 投 資, 多 視 為 費 用 也 就 是 組 織 未 將 績 效 表 現 的 改 善 視 為 是 薪 資 給 付 的 結 果 很 多 企 業 的 成 功, 是 因 為 他 們 有 效 的 設 計 及 執 行 管 理 系 統, 薪 資 管 理 是 其 中 之 ㄧ 個 管 理 系 統, 而 管 理 者 需 要 對 企 業 的 各 計 畫 加 以 整 合, 才 能 對 員 工 的 績 效 表 現 產 生 加 乘 的 影 響 力 明 確 的 說, 薪 資 策 略 系 統, 絕 對 不 是 企 業 單 一 的 企 業 活 動, 它 必 須 與 組 織 策 略 緊 密 結 合 的 活 動, 它 能 驅 動 組 織 內 部 成 員 的 行 為 或 產 出, 使 其 與 企 業 目 標 一 致, 因 此 薪 資 設 計 需 要 深 入 及 周 詳 的 審 視 及 規 劃 一 個 薪 資 決 策 者 必 須 是 一 個 策 略 家, 他 必 須 具 備 策 略 性 思 維, 了 解 企 業 的 競 爭 定 位 企 業 欲 傳 遞 給 員 工 的 價 值, 以 及 了 解 增 強 員 工 行 為 的 相 關 技 巧, 將 之 整 合 並 運 用 在 薪 資 的 設 計 及 管 理 上 因 此 薪 資 不 僅 是 企 業 的 一 個 管 理 作 業 活 動 而 已, 它 具 備 策 略 性 的 思 維 及 垂 直 的 觀 點 以 策 略 性 系 統 性 全 面 性 觀 點 制 定 薪 資 策 略 :Balkin, Gomez-Mejia(1987) 指 出, 策 略 就 如 一 張 地 圖 可 以 幫 助 組 織 達 成 目 標 地 圖 可 以 指 引 你 要 往 哪 裡 走, 以 及 目 的 地 的 方 向 一 個 企 業 的 薪 資 策 略 若 未 與 其 他 組 織 系 統 協 調, 是 很 難 成 功 的 若 能 整 合 策 略 所 需 的 資 源 並 能 與 相 關 管 理 活 動 適 當 的 契 合, 將 使 企 業 單 一 功 能 的 效 益 與 組 織 的 整 體 目 標 及 策 略 連 結 因 此 薪 資 管 理 的 角 色 不 僅 是 求 單 一 功 能 管 理 效 率 的 最 大 化, 它 需 要 與 人 力 資 源 相 關 活 動 做 搭 配 一 個 具 策 略 性 系 統 性 全 面 性 觀 點 的 薪 資 系 統 必 須 與 組 織 目 標 相 連 結, 才 能 轉 變 策 略 成 為 一 個 有 利 於 股 東 價 值 的 強 大 驅 力, 其 發 展 應 考 量 下 列 原 則 : 1. 組 織 的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為 何? 組 織 應 做 什 麼 以 實 現 其 使 命 及 達 成 想 要 的 競 爭

8 定 位? 2. 要 執 行 此 競 爭 策 略 時, 什 麼 行 為 及 行 動 是 必 需 的? 3. 什 麼 方 案 可 以 用 來 增 強 這 些 行 為? 而 增 強 想 要 的 行 為 的 每 個 方 案 的 目 的 為 何? 4. 什 麼 價 值 是 企 業 要 傳 遞 給 員 工 的? 而 我 們 如 何 知 道 它 是 具 價 值 的? 5. 組 織 現 行 的 薪 資 方 案 與 以 上 的 要 求 有 配 合 嗎? 從 上 述 原 則 中, 企 業 經 理 人 可 以 反 思 薪 資 管 理 政 策 之 設 計 是 否 具 備 長 期 與 短 期 的 策 略 思 維? 是 否 能 使 員 工 與 股 東 的 利 益 趨 於 一 致? 這 樣 的 管 理 政 策 是 否 能 激 勵 及 驅 動 員 工 的 工 作 動 力? 薪 資 管 理 不 能 只 定 位 為 一 項 行 政 事 務, 它 是 需 要 與 情 境 策 略 與 人 力 資 源 等 相 關 活 動 搭 配 的 一 項 管 理 系 統 薪 資 策 略 管 理 之 引 導 地 圖 1. 清 楚 界 定 企 業 的 策 略 計 畫 願 景 價 值 2. 擬 定 事 業 策 略 : 如 何 取 得 競 爭 優 勢 3. 擬 定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使 企 業 透 過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手 段 協 助 企 業 在 競 爭 環 境 中 達 成 企 業 目 標 及 取 得 優 勢 4. 擬 定 策 略 薪 資 決 策 : 設 計 能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以 及 能 對 內 部 人 力 資 源 產 生 激 勵 效 果, 促 使 員 工 維 持 工 作 動 機 並 獎 酬 他 們 對 組 織 的 貢 獻 5. 著 手 薪 資 系 統 設 計 : 參 考 社 會 環 境 ( 如 工 資 水 準 ) 競 爭 環 境 ( 同 業 薪 資 內 容 ) 法 律 環 境 等 影 響 因 素 後, 再 全 面 評 估 各 因 素 以 利 進 行 薪 資 系 統 各 項 實 務 的 設 計 6. 檢 視 員 工 態 度 與 行 為 : 擬 定 薪 資 策 略 後, 進 一 步 檢 視 員 工 是 否 朝 組 織 所 要 的 價 值 及 行 為 發 展 如 果 薪 資 系 統 設 計 得 宜, 企 業 目 標 與 員 工 行 為 及 產 出 貢 獻 將 能 緊 密 連 結, 並 發 揮 策 略 薪 資 管 理 的 卓 越 效 益 7. 建 立 競 爭 優 勢 : 當 企 業 策 略 和 目 標 與 員 工 的 行 為 及 產 出 貢 獻 能 緊 密 連 結 時, 企 業 就 會 產 生 競 爭 優 勢 企 業 策 略 類 型 與 薪 資 管 理 :Miles & Snow(1984) 依 據 產 品 與 市 場 的 變 動, 將 企 業 分 為 防 禦 者 探 勘 者 與 分 析 者, 不 同 企 業 策 略 對 於 組 織 結 構 任 務 特 徵 及 薪 資 系 統 會 衍 生 不 同 的 管 理 規 劃 一 防 禦 者 策 略 型 態 對 成 本 效 益 需 求 較 高, 故 採 行 機 械 式 組 織 結 構 有 助 於 系 統 穩 定 性, 穩 定 任 務 需 要 適 當 的 薪 資 系 統 來 支 持 防 禦 者 策 略 在 薪 資 系 統 上 有 下 列 特 色 : 1. 較 高 程 度 發 放 個 人 紅 利 2. 薪 資 制 度 特 別 強 調 短 期 績 效 3. 強 調 內 部 公 平 給 付 4. 適 當 的 將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與 市 場 比 較 5. 適 當 的 運 用 遞 延 薪 資 以 鼓 勵 員 工 之 穩 定 性 6. 高 度 運 用 節 餘 分 享 計 畫 7. 適 當 的 運 用 保 證 薪 資 於 關 鍵 職 務 管 理 及 專 家 等 人 員 上

9 二 探 勘 者 對 新 產 品 新 市 場 的 開 發 及 創 新 有 相 對 較 高 程 度 的 需 求, 採 行 有 機 式 的 組 織 結 構, 將 使 企 業 更 具 彈 性, 使 企 業 能 快 速 的 回 應 市 場 或 創 新 的 需 求 由 於 任 務 性 質 較 不 具 穩 定 性, 需 要 適 當 的 薪 資 系 統 探 勘 者 策 略 在 薪 資 系 統 上 的 特 色 : 1. 較 重 視 功 績 薪 設 計 2. 高 程 度 運 用 團 隊 或 組 織 紅 利 計 畫 3. 薪 資 制 度 同 時 強 調 長 短 期 績 效 4. 紅 利 給 付 較 多 5.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比 市 場 高 6. 多 運 用 遞 延 薪 資 以 鼓 勵 員 工 之 穩 定 性 7. 高 度 運 用 保 證 薪 資 於 關 鍵 職 務 管 理 及 專 家 等 人 員 上 三 分 析 者 策 略 同 時 對 成 本 效 益 需 求 高, 對 新 市 場 的 開 發 及 新 產 品 的 創 新 也 有 較 高 程 度 的 需 求, 故 組 織 結 構 系 統 中 需 要 機 械 式 結 構 以 穩 定 任 務, 同 時 也 需 要 有 機 式 的 組 織 結 構, 使 企 業 更 具 彈 性 更 快 速 的 回 應 市 場 或 創 新 的 需 求 Zingheim and Schuster(1965) 歸 納 企 業 策 略 的 類 型 一 降 低 成 本 策 略 : 強 調 員 工 執 行 工 作 說 明 書 的 內 容, 重 視 短 期 效 率, 強 調 大 量 生 產 並 同 時 強 調 成 本 的 降 低, 故 員 工 之 薪 資 設 計 以 個 人 激 勵 及 節 餘 分 享 回 饋 給 員 工, 促 使 員 工 的 行 為 可 以 配 合 降 低 成 本 的 策 略 目 標 二 顧 客 導 向 策 略 : 此 策 略 重 視 增 進 與 顧 客 的 溝 通 及 長 期 關 係 發 展 將 對 顧 客 的 服 務 列 入 績 效 衡 量 項 目 中, 並 將 薪 資 與 其 績 效 做 連 結 三 財 務 績 效 : 重 視 員 工 對 財 務 績 效 的 貢 獻, 由 個 人 的 附 加 價 值 決 定 其 薪 資 運 用 組 織 整 體 或 各 單 位 之 財 務 績 效 表 現 ( 如 銷 售 額 ) 作 為 變 動 薪 給 付 的 標 準 四 創 新 : 運 用 產 品 發 展 作 為 激 勵 發 放 的 基 礎, 強 調 員 工 於 企 業 發 揮 創 造 力 並 注 重 專 業 及 長 期 的 發 展 五 速 度 : 重 點 在 激 勵 組 織 流 程 改 善 與 決 策 反 應 速 度 多 運 用 縮 短 產 品 發 展 週 期 新 產 品 利 潤 及 新 產 品 收 益 來 作 為 變 動 薪 資 設 計 的 基 礎 六 品 質 : 焦 點 在 於 激 勵 流 程 改 善 以 及 問 題 解 決 及 決 策 等 技 能 以 可 靠 度 正 確 性 錯 誤 的 修 正 等 標 準 來 衡 量 員 工 績 效 與 貢 獻 本 策 略 強 調 員 工 對 於 企 業 執 行 工 作 之 特 定 技 能 與 知 識, 加 強 員 工 對 組 織 的 承 諾 故 薪 資 強 調 內 部 公 平 甚 於 外 部 競 爭 性, 因 此 薪 資 結 構 較 為 平 坦, 變 動 薪 多 採 利 潤 分 享 制 七 成 長 : 此 策 略 包 括 顧 客 創 新 速 度 品 質 之 能 力, 企 業 需 要 新 技 術 以 擴 充 新 市 場 和 新 業 務, 因 此 多 採 市 佔 率 及 利 潤 之 成 長 來 衡 量 績 效 產 品 策 略 類 型 與 薪 資 管 理 :Galbraith and Nathanson(1978) 將 產 品 策 略 分 為 五 個 類 型 : 1. 單 一 產 品 策 略 : 此 一 產 品 策 略 之 組 織 架 構 多 是 功 能 組 織 的 設 計, 其 薪 資 的 設

10 計 多 為 非 制 度 化, 同 時 以 大 家 長 的 方 式 進 行 報 償 分 配 2. 單 一 產 品 ( 加 強 垂 直 整 合 ) 策 略 : 此 產 品 策 略 之 組 織 同 樣 是 透 過 功 能 性 組 織 的 運 作, 相 關 薪 資 的 設 計 多 依 賴 績 效 與 生 產 力 提 升 作 為 酬 償 的 依 據 3. 收 購 相 關 事 業 成 長 策 略 : 此 產 品 策 略 之 組 織 結 構 主 要 是 透 過 獨 立 自 主 的 事 業 部 組 織 來 運 作, 薪 資 的 設 計 乃 依 據 一 定 的 公 式 計 算 ( 包 括 投 資 報 酬 率 與 獲 利 率 的 數 據 ) 來 決 定 報 酬 4. 經 由 內 部 成 長 與 收 購 進 行 產 品 線 的 相 關 多 角 化 策 略 : 此 產 品 策 略 之 組 織 結 構 主 要 是 透 過 多 事 業 部 組 織 來 運 作, 薪 資 的 設 計 採 用 紅 利 制 ( 依 據 績 效 評 估 結 果 ) 方 式 來 分 配 報 償 5. 多 國 多 產 品 策 略 : 此 產 品 策 略 之 組 織 結 構 主 要 是 透 過 全 球 性 組 織 來 運 作, 薪 資 的 設 計 採 用 紅 利 制 ( 依 據 多 元 目 標 及 高 階 主 管 裁 量 ) 方 式 來 分 配 報 償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PLC) 與 薪 資 管 理 :Ellig 在 1981 年 提 出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與 主 管 人 員 之 薪 資 計 畫 之 情 境 配 適 的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不 同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與 薪 資 管 理 策 略 如 下 : 1. 引 入 期 : 在 此 期 間 企 業 注 重 經 營 重 心 為 投 資 於 行 銷 及 生 產 程 序 的 發 展, 為 保 持 現 金 流 量, 主 管 的 薪 資 低 於 市 場 薪 資, 但 強 調 長 期 及 成 長 導 向 的 激 勵 如 股 票 選 擇 權 或 股 票 購 買 計 畫 為 主, 以 達 到 留 才 的 功 效 2. 成 長 期 : 在 此 期 間 企 業 的 薪 資 管 理 重 點 在 於 改 善 主 管 的 薪 資, 為 了 激 勵 主 管 達 成 成 長 目 標, 其 變 動 薪 高 過 固 定 薪, 並 設 計 長 期 及 短 期 的 激 勵 誘 因 長 期 的 激 勵 旨 在 酬 償 市 場 佔 有 率 的 達 成 ; 短 期 的 激 勵 薪 資 在 於 激 勵 主 管 在 企 業 的 營 運 效 率 3. 轉 變 期 : 本 週 期 的 薪 資 設 計 重 點 與 引 入 期 類 似 4. 成 熟 期 : 此 時 企 業 經 營 重 心 在 於 促 使 短 期 利 潤 的 最 大 化, 並 產 生 正 向 的 現 金 流 量, 故 主 管 薪 資 以 固 定 薪 為 主 並 搭 配 長 期 及 短 期 的 激 勵 誘 因 主 管 的 薪 資 設 計 主 要 在 降 低 變 動 薪 的 比 例, 而 增 加 固 定 薪 及 福 利 的 比 例 5. 衰 退 期 : 此 時 期 組 織 在 於 活 化 現 金 流 量, 因 此 主 管 薪 資 以 基 本 薪 及 福 利 為 主, 且 不 強 調 任 何 激 勵 薪 資, 激 勵 薪 多 用 在 設 法 降 低 短 期 成 本 以 及 達 成 長 期 營 運 效 率 時 運 用 第 三 章 工 作 分 析 工 作 分 析 的 定 義 : 黃 英 忠 (1995) 指 出, 工 作 分 析 是 根 據 工 作 的 事 實, 將 企 業 中 各 項 工 作 的 內 容 責 任 性 質 及 員 工 所 應 具 備 的 基 本 條 件, 包 括 知 識 能 力 責 任 與 熟 練 度 等 加 以 研 究 分 析 McCormick(1976) 具 體 指 出, 組 織 透 過 工 作 分 析 蒐 集 以 下 資 訊 : 1. 工 作 活 動 : 指 員 工 如 何 為 何 及 何 時 執 行 一 項 活 動 2. 人 類 行 為 : 包 括 工 作 要 求 事 項 3. 工 作 所 使 用 的 機 器 工 具 設 備 及 輔 助 器 材 4. 績 效 標 準 : 指 員 工 工 作 數 量 或 工 作 品 質 的 績 效 評 估 標 準

11 5. 工 作 內 涵 : 包 括 工 作 環 境 條 件 工 作 時 間 必 須 與 誰 連 絡, 和 哪 些 人 往 來, 以 及 完 成 工 作 後 的 可 能 獎 勵 等 訊 息 資 料 6. 人 員 條 件 : 指 適 合 從 事 該 工 作 的 人 員 條 件, 如 知 識 與 技 能, 及 人 格 特 質 等 工 作 分 析 的 結 果 產 出 工 作 說 明 書 與 工 作 規 範 前 者 針 對 該 項 工 作 或 職 務 的 內 容 做 描 述 ; 後 者 係 根 據 工 作 說 明 書 的 內 容, 律 定 應 該 具 備 什 麼 樣 資 格 條 件 才 能 勝 任 該 項 工 作 工 作 分 析 在 薪 資 管 理 方 面 的 用 途 : 1. 工 作 評 價 : 為 建 立 薪 資 的 內 部 公 平, 組 織 須 對 工 作 做 客 觀 的 評 價 工 作 評 價 的 基 礎, 通 常 與 此 項 工 作 所 需 的 技 術 知 識 能 力 以 及 工 作 環 境 的 危 險 度 責 任 等 工 作 分 析 有 密 切 相 關, 如 果 缺 乏 工 作 分 析 的 資 料, 恐 怕 就 無 法 做 出 客 觀 而 正 確 的 工 作 評 價 2. 薪 資 調 查 : 薪 資 系 統 除 了 內 部 公 平 外, 還 要 建 立 外 部 公 平 透 過 工 作 分 析 結 果 的 工 作 說 明 書 與 工 作 規 範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可 以 將 許 多 類 似 的 工 作 歸 類 至 同 屬 於 某 些 特 定 的 工 作 群, 以 作 為 市 場 薪 資 調 查 時 和 同 類 工 作 族 群 衡 量 比 較 的 基 礎 3. 績 效 評 估 : 績 效 評 估 是 將 員 工 的 實 際 工 作 表 現 與 相 關 績 效 指 標 作 比 較, 是 衡 量 員 工 對 組 織 貢 獻 程 度 的 基 礎, 也 是 作 為 考 量 員 工 調 整 薪 資 的 主 要 依 據 工 作 說 明 書 提 供 了 員 工 執 行 的 工 作 內 容, 以 及 這 些 工 作 的 績 效 標 準, 可 使 主 管 對 員 工 的 績 效 評 估, 以 及 薪 資 調 整 更 具 說 服 力 工 作 分 析 在 其 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的 用 途 : 1. 招 募 徵 選 與 解 僱 : 工 作 說 明 書 所 載 工 作 內 容 與 要 求, 可 資 比 對 2. 訓 練 發 展 : 可 用 來 檢 討 訓 練 需 求 以 及 設 計 訓 練 課 程 的 基 礎 3. 工 作 簡 化 : 對 工 作 清 晰 明 確 描 述, 可 指 出 重 覆 或 錯 誤 的 工 作 程 序 4. 人 力 合 理 化 : 對 工 作 負 荷 流 程 與 權 責 進 行 檢 視, 可 做 合 理 調 整 人 力 的 依 據 5.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 提 供 危 險 性 或 有 公 安 顧 慮 的 工 作 進 行 消 除 或 改 善 6.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 勞 資 雙 方 可 據 此 來 履 行 必 要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可 避 免 爭 議 工 作 分 析 的 程 序 : 1. 確 定 工 作 分 析 用 途 : 不 同 用 途 的 工 作 分 析, 蒐 集 資 料 型 態 及 方 法 不 盡 相 同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所 蒐 集 的 工 作 數 據, 較 適 合 用 來 進 行 各 項 工 作 的 比 較, 並 作 為 決 定 薪 酬 的 重 要 依 據 2. 成 立 分 析 任 務 小 組 : 參 與 分 析 的 人 員 對 工 作 要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熟 悉, 也 要 有 受 過 訪 談 蒐 集 與 分 析 資 料 的 訓 練 有 時 需 藉 助 專 業 人 士 來 協 助 特 殊 分 析 方 法 的 應 用 3. 審 視 相 關 背 景 資 料 : 組 織 架 構 圖 工 作 流 程 圖 現 有 工 作 說 明 書 等 資 料 的 取 得 與 審 視, 也 要 了 解 每 個 工 作 在 組 織 所 處 地 位 重 要 程 度 以 及 區 別 各 工 作 複 雜 程 度 4. 選 擇 具 代 表 性 工 作 來 分 析 : 以 節 省 工 作 分 析 時 所 必 須 耗 費 的 人 力 與 財 力

12 當 代 表 性 的 工 作 分 析 完 成 後, 各 性 質 相 近 的 工 作 便 容 易 進 行 歸 類 與 調 整 5.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分 析 : 每 項 工 作 方 法 都 有 不 同 的 適 用 情 境 和 目 的, 透 過 這 些 方 法, 實 際 蒐 集 員 工 工 作 時 所 需 的 知 識 技 術 方 法 行 為 等 資 訊 工 作 分 析 前 的 事 前 連 繫 不 可 少, 包 括 通 知 單 位 主 管 與 員 工 與 部 門 主 管 溝 通, 爭 取 支 持 不 可 影 響 其 工 作 的 進 行 等 6. 檢 視 工 作 分 析 資 料 : 工 作 分 析 資 料 蒐 集 整 理 後, 應 請 受 訪 或 接 受 調 查 的 人 員 和 主 管 來 確 認, 以 確 保 資 料 正 確 性 與 完 整 性, 並 較 可 讓 其 接 受 分 析 結 果 7. 發 展 工 作 說 明 書 及 工 作 規 範 工 作 分 析 蒐 集 資 料 類 型 ( 一 )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資 料 : 主 要 為 工 作 定 義 與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基 本 的 工 作 職 稱 工 作 部 門 多 少 人 從 事 該 工 作 ; 其 次, 工 作 內 容 ( 任 務 活 動 的 目 的 活 動 的 範 圍 與 限 制 ), 還 要 蒐 集 工 作 績 效 表 現 的 指 標 ( 工 作 重 點 及 工 作 環 境 的 要 求 ) 從 屬 關 係 所 產 生 的 活 動 ( 領 導 監 督 或 溝 通 的 角 色 ) ( 二 ) 與 人 員 有 關 的 資 料 : 何 種 條 件 的 人 擔 任 工 作 與 內 外 部 的 關 係 工 作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技 能 ( 心 智 文 字 寫 作 計 量 機 械 概 念 領 導 及 人 際 相 處 等 ) 知 識 經 驗 等 基 本 工 作 分 析 方 法 ( 一 ) 觀 察 法 : 實 地 觀 察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內 容 與 工 作 行 為 的 方 法, 即 觀 察 記 錄 有 關 工 作 項 目 工 作 技 術 工 作 流 程 等 資 料 的 方 法 此 方 法 是 用 於 一 些 變 化 不 大 且 以 身 體 活 動 為 主 的 工 作 但 有 下 列 限 制 : 1. 無 法 觀 察 到 一 些 屬 於 心 智 活 動 的 工 作, 如 律 師 設 計 工 程 師 等 2. 偶 爾 才 會 發 生 的 工 作 不 太 適 合 例 如 護 理 人 員 處 理 急 診 的 活 動 3. 相 當 耗 時, 如 時 間 有 限 無 法 全 程 觀 察, 將 致 蒐 集 資 料 不 夠 完 整 4. 由 多 人 來 觀 察, 易 造 成 觀 察 者 間 觀 察 評 估 不 一 致 的 偏 誤 5. 容 易 讓 工 作 者 覺 得 隱 私 受 侵 犯, 而 影 響 其 行 為 觀 察 法 的 觀 察 技 術 1. 工 作 方 法 分 析 技 術 : 著 重 於 工 作 元 素 的 分 析 所 謂 工 作 元 素 是 指 一 項 可 以 確 認 的 最 小 工 作 組 件 主 要 是 藉 由 動 作 分 析 評 估 每 分 鐘 工 作 者 的 肢 體 動 作, 可 以 判 斷 每 一 項 動 作 的 效 率, 和 找 出 可 能 導 致 勞 累 的 動 作 其 主 要 結 合 Taylor 的 科 學 管 理 理 論, 適 用 發 展 計 件 薪 資 系 統 2. 重 要 事 件 技 術 : 直 接 觀 察 人 的 行 為, 由 熟 悉 工 作 的 人 描 述 有 效 完 成 工 作, 或 無 法 有 效 完 成 工 作 的 相 關 重 要 事 件, 以 及 導 致 事 件 形 成 的 原 因 所 產 生 的 結 果 Flanagan(1954) 提 出 應 用 該 技 術 的 步 驟 :(1) 設 定 活 動 的 目 標 ; (2) 確 定 所 要 觀 察 的 細 節 要 件 ( 所 要 觀 察 的 情 境 與 目 標 的 關 聯 性 對 目 標 的 影 響 程 度 觀 察 人 員 的 挑 選 );(3) 趁 記 憶 猶 新 時, 做 好 評 估 歸 類 與 記 錄 的 工 作 ;(4) 將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予 以 分 析, 以 獲 得 可 供 使 用 的 評 估 構 面 ( 二 ) 問 卷 法

13 1. 基 本 程 序 : 先 設 計 問 卷, 然 後 選 定 員 工 發 放 問 卷, 請 其 在 一 定 期 間 填 覆, 以 獲 取 有 關 的 資 訊 2. 問 卷 可 區 分 結 構 式 問 卷 與 非 結 構 式 問 卷, 前 者 適 合 基 層 員 工 ; 後 者 適 合 中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3. 優 點 : 省 錢 可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大 量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可 快 速 且 正 確 的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4. 缺 點 : 有 效 發 展 與 建 立 一 份 能 夠 完 整 蒐 集 資 料 的 問 卷 是 相 當 困 難 的, 一 般 員 工 不 願 花 時 間 填 答, 有 些 還 不 完 整 寫 出 工 作 內 容 ( 三 ) 面 談 法 : 直 接 與 相 關 人 員 交 談 以 獲 取 所 需 資 料 的 方 法 1. 面 談 的 形 式 : 個 別 面 談 集 體 面 談 主 管 面 談 討 論 會 2. 面 談 的 優 點 : 可 不 拘 形 式, 問 句 內 容 有 彈 性, 遇 有 遺 漏 的 地 方 隨 時 可 以 補 充 或 反 問, 獲 得 的 資 料 較 豐 富 完 整, 有 些 很 難 觀 察 的 背 景 細 節, 面 談 比 較 容 易 獲 得 此 資 料 3. 面 談 的 缺 點 : 資 料 可 能 由 於 面 談 者 提 供 錯 誤 而 扭 曲, 或 每 個 人 認 知 不 同, 造 成 對 某 些 現 象 的 解 釋 有 差 異, 還 有 面 談 的 資 料 整 理 相 當 費 時 4. 面 談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工 作 分 析 者 應 與 主 管 密 切 配 合, 尋 找 實 際 了 解 工 作 內 容 的 受 訪 者 (2) 與 受 訪 者 建 立 和 諧 與 信 任 的 關 係 (3) 面 談 過 程 中, 訪 談 者 應 保 持 主 動 發 問, 引 導 受 訪 者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4) 當 一 個 好 的 聽 眾, 只 有 願 意 傾 聽, 受 訪 者 才 有 全 盤 托 出 資 訊 的 可 能 (5) 不 可 遺 漏 重 要 的 問 題 (6) 不 要 與 受 訪 者 爭 辯, 不 要 對 各 個 觀 點 表 示 贊 同 與 否 (7) 對 員 工 僱 用 關 係 主 管 部 屬 關 係 或 勞 資 關 係, 不 輕 率 表 示 同 情 哪 一 方, 盡 量 保 持 傾 聽 的 態 度 ( 四 ) 工 作 日 誌 法 : 要 求 員 工 依 時 間 順 序 詳 細 記 下 一 定 時 間 內 所 從 事 的 活 動 1. 優 點 : 逐 日 或 任 務 後 即 記 錄, 可 避 免 遺 漏 2. 缺 點 : 無 法 保 證 某 些 工 作 會 被 過 分 強 調 或 輕 描 淡 寫, 且 記 錄 者 的 文 字 水 準 與 表 達 能 力, 可 能 影 響 應 用 此 法 的 一 項 因 素 特 定 分 析 方 法 ( 一 ) 職 位 分 析 問 卷 法 (position analysis questionnaire,paq): 是 美 國 普 渡 大 學 McCormick(1976)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一 種 工 作 分 析 方 法 此 分 析 方 法 以 工 作 者 導 向 方 析 McCormick 假 設 :(1) 存 在 於 所 有 工 作 中 的 工 作 項 目 都 相 當 有 限 的,(2) 所 有 的 工 作 都 可 以 用 這 些 行 為 來 描 述 基 於 這 些 假 設, 他 發 展 了 194 項 描 述 工 作 者 行 為 問 題 的 結 構 式 問 卷, 每 個 問 題 依 照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與 完 成 工 作 所 需 的 時 間 來 評 分 194 問 題 區 分 下 列 六 種 類 型 : 1. 資 訊 來 源 : 工 作 者 如 何 取 得 資 訊 及 如 何 在 工 作 上 利 用 這 些 資 訊 2. 心 理 活 動 : 指 完 成 工 作 過 程 中, 會 利 用 哪 些 理 解 決 策 規 劃 與 資 訊 處 理 的 活 動

14 3. 工 作 活 動 : 指 工 作 者 的 體 能 活 動, 及 利 用 哪 些 設 施 與 工 具 4. 人 際 關 係 : 指 完 成 工 作 過 程 中, 需 與 其 他 人 保 持 哪 些 關 係 5. 工 作 環 境 : 指 工 作 是 在 何 種 實 體 與 社 會 環 境 下 完 成 的 6. 其 他 特 性 : 包 括 輪 班 工 作 薪 資 給 付 等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其 他 活 動 PAQ 優 點 : 1. 根 據 溝 通 決 策 制 定 或 社 會 交 際 責 任, 執 行 技 能 性 活 動, 體 能 性 活 動, 操 作 工 具 與 設 備, 處 理 資 訊 五 項 基 本 構 面 來 為 每 項 工 作 評 定 具 體 的 分 數 2. 可 以 用 來 作 為 僱 用 決 策 的 甄 選 準 據 3. 可 以 作 為 決 定 每 項 工 作 薪 資 給 付 水 準 的 參 考 PAQ 缺 點 : 1. 必 須 向 顧 問 公 司 購 買, 成 本 較 高 2. 必 需 具 備 一 定 教 育 的 人 才 能 清 楚 理 解 問 卷 的 內 容 ( 二 ) 美 國 勞 工 部 分 析 法 (U.S. Department of Labor, USDOL):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功 能 性 分 析 此 種 分 析 方 法 的 核 心, 是 由 分 析 人 員 依 照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資 料 的 利 用 人 員 的 往 來 事 物 的 處 理 三 項 活 動 與 功 能 來 評 估 各 項 工 作 同 樣 數 值 分 數 的 工 作 就 可 以 歸 屬 於 同 一 等 級 的 工 作 ( 三 ) 職 業 頭 銜 字 典 (Dictionary of Occupational Tiles, DOT): 係 運 用 美 國 勞 工 部 以 功 能 性 工 作 分 析 對 數 以 千 計 的 工 作 描 述 記 錄 為 基 礎, 建 立 DOT 識 別 碼, 以 供 工 作 分 析 者 許 多 有 關 工 作 分 析 的 資 訊, 而 有 助 於 工 作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 以 職 業 代 號 識 別 碼 翻 閱 參 考 ) 工 作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1. 工 作 識 別 : 職 稱 代 號 所 屬 部 門 薪 資 等 級 製 作 日 期 等 2. 工 作 摘 要 : 工 作 目 的 性 質 內 容 與 責 任 等 3. 工 作 關 係 : 工 作 職 位 與 組 織 內 外 人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4. 職 務 與 職 責 : 主 要 任 務 與 責 任 5. 績 效 標 準 : 執 行 工 作 所 需 達 到 的 績 效 標 準 6. 工 作 條 件 : 描 述 工 作 所 處 的 環 境 狀 況 及 相 關 的 各 種 機 具 與 設 備 7. 工 作 規 範 : 工 作 者 所 需 的 資 格 條 件, 包 括 知 識 經 驗 技 術 與 能 力 8. 簽 核 : 需 任 職 者 本 人 直 屬 主 管 及 工 作 分 析 員 簽 字 認 可 工 作 分 析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 一 ) 信 度 : 在 不 同 時 間 對 某 件 事 情 進 行 量 測, 都 得 到 相 同 的 結 果, 此 量 測 是 有 信 度 的 由 於 經 驗 的 累 積 和 知 識 的 增 長, 員 工 對 工 作 的 處 理 有 不 一 樣 的 方 式, 或 增 加 了 一 些 技 巧, 使 工 作 績 效 變 好, 但 主 管 不 一 定 知 道 這 些 改 變, 此 對 信 度 會 產 生 影 響 所 以 要 儘 可 能 降 低 資 料 來 源 的 差 異 ( 二 ) 效 度 : 工 作 分 析 是 否 能 真 實 描 繪 工 作 面 貌, 還 沒 有 一 種 分 析 能 夠 精 確 計 算 出 來 工 作 分 析 效 度 的 檢 驗, 通 常 只 能 藉 由 不 同 資 料 來 源 或 不 同 分 析 方 法 的 聚 合 度 來 加 以 佐 證 如 果 工 作 者 主 管 和 同 事 對 問 卷 調 查 的 回 應 都 相

15 同, 這 樣 的 資 訊 可 能 比 較 具 有 效 度 工 作 分 析 的 明 確 模 糊 與 存 在 必 要 探 討 1. 有 認 為 工 作 說 明 書, 職 位 高 者 不 易 明 確 化, 職 位 低 者 較 易 清 楚 描 述 2. 有 的 主 張 工 作 說 明 書 應 保 留 模 糊, 認 為 組 織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實 體, 環 境 與 生 產 技 術 日 新 月 異, 再 周 詳 的 說 明 書 也 會 迅 速 失 效, 因 而 不 如 點 出 基 本 項 目 與 內 容 即 可 3. 科 技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組 織 結 構 趨 向 扁 平 化, 組 織 工 作 的 本 質 已 產 生 很 大 的 變 化, 工 作 的 意 義 也 變 得 模 糊 不 清, 對 於 員 工 的 工 作 也 越 來 越 難 以 明 確 訂 定, 因 此 工 作 分 析 變 得 更 加 動 態 許 多 組 織 正 努 力 朝 向 簡 化 職 務 的 途 徑 邁 進, 降 低 專 業 化 程 度, 及 增 加 工 作 分 攤 與 團 隊 運 用 等 4. 從 制 定 薪 資 決 策 的 目 的 來 看, 由 於 工 作 分 析 的 資 訊 能 夠 協 助 區 辨 工 作 的 異 同 與 歸 類, 而 有 利 工 作 評 價 任 務 的 遂 行, 如 果 具 備 一 定 程 度 的 信 度 效 度 與 可 接 受 性, 工 作 分 析 仍 然 是 有 用 的 工 作 分 析 的 未 來 趨 勢 ( 一 ) 由 職 務 (job) 轉 移 到 工 作 (work) : 面 對 快 速 變 遷 的 環 境, 組 織 需 要 更 有 彈 性 與 適 應 力 來 加 以 因 應, 具 備 多 能 工 (multi-skill) 的 員 工 逐 漸 受 到 組 織 的 重 視 因 此 在 強 調 團 隊 合 作 的 現 代 組 織 裡, 員 工 職 務 的 內 涵 已 非 單 元 工 作 (single job) 的 功 能, 職 責 的 撰 寫 也 應 以 職 群 (class description) 為 範 疇 因 為 任 務 是 指 派 給 整 個 團 隊, 許 多 學 者 因 而 主 張 以 工 作 分 析 取 代 職 務 分 析 ( 二 ) 由 工 作 條 件 轉 移 到 工 作 者 資 格 : 由 於 個 人 是 組 織 的 應 徵 者, 而 不 是 工 作 的 應 徵 者, 所 以 組 織 挑 選 人 才 時, 關 心 的 是 應 徵 者 個 人 是 否 能 與 組 織 契 合, 甚 至 強 調 應 徵 者 能 否 執 行 某 項 特 定 的 工 作 近 年 來 五 大 人 格 理 論 的 發 展, 已 被 應 用 作 為 決 定 工 作 所 需 的 人 格 屬 性 的 理 論 基 礎 這 五 項 人 格 特 質 為 (1) 嘗 試 精 神 - 冒 險 與 好 奇 的 ;(2) 勤 勉 可 靠 - 負 責 任 的 ;(3) 外 向 的 - 喜 好 人 群 的 ;(4) 親 和 性 - 合 作 的 ;(5) 情 緒 不 穩 定 性 - 擔 憂 與 焦 慮 研 究 指 出 五 大 人 格 能 夠 用 來 做 為 工 作 分 析, 而 且 支 持 人 格 能 對 工 作 績 效 產 生 影 響 ( 三 ) 職 能 模 式 (competence modeling): 認 為 某 些 技 術 能 力 的 本 質 能 夠 形 成 組 織 的 競 爭 優 勢, 在 職 能 模 式 裡, 關 心 的 是 要 確 認 哪 些 能 夠 提 昇 組 織 價 值 的 個 人 特 質, 這 些 特 質 是 傾 向 比 較 廣 泛 的, 不 是 針 對 工 作 需 要 的, 這 種 較 為 廣 泛 而 非 狹 窄 的 特 質, 可 能 較 可 以 協 助 因 應 工 作 日 漸 彈 性 範 圍 日 漸 模 糊 的 改 變 趨 勢 工 作 分 析 是 組 織 有 系 統 工 作 資 訊 的 程 序, 工 作 分 析 結 果 產 生 的 資 訊, 可 作 為 許 多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用 途 特 別 是 在 薪 資 管 理 方 面, 它 是 工 作 評 價 薪 資 調 查 與 績 效 評 估 的 主 要 依 據, 是 組 織 制 定 薪 資 時, 評 定 可 酬 要 素 的 主 要 來 源, 也 是 組 織 達 到 內 部 公 平 與 外 部 公 平 以 及 激 勵 員 工 貢 獻 之 薪 資 目 標 的 重 要 基 礎

16 薪 資 制 度 與 管 理 第 2 次 上 課 大 要 第 四 章 工 作 評 價 工 作 評 價 的 起 源 : 始 於 19 世 紀 美 國 的 國 家 電 器 製 造 協 會 其 演 進 大 致 從 動 時 研 究 (1881) 的 工 作 評 價 運 動 開 始, 一 直 到 第 1 次 世 界 大 戰, 因 人 才 恐 慌, 組 織 才 開 始 大 量 使 用 工 時 評 價 來 決 定 工 資 1930 年 代, 美 國 制 定 勞 工 法 案 以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工 作 評 價 才 開 始 受 到 學 者 的 重 視 並 開 始 進 行 研 究 第 2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工 作 評 價 被 美 國 企 業 一 致 公 認 是 合 理 核 定 薪 資 的 方 法, 所 以 更 為 企 業 所 採 行 1980 年 代, 企 業 競 爭 更 加 激 烈, 工 作 評 價 更 被 視 為 是 一 種 控 制 成 本 促 進 勞 資 關 係 和 防 止 員 工 流 失 的 好 方 法 工 作 評 價 的 定 義 * Belccher(1955): 工 作 評 價 是 組 織 中 運 用 有 系 統 的 方 法 來 評 估 各 工 作 間 的 相 對 價 值, 它 提 供 一 致 性 的 程 序 來 設 定 及 維 持 工 作 的 階 層 制 度 * Thakur 及 Gill(1976): 工 作 評 價 是 藉 由 評 估 工 作 來 建 立 彼 此 間 的 相 對 價 值, 以 促 進 組 織 內 部 公 平 的 技 術, 它 不 是 一 種 科 學 技 術, 卻 是 一 個 系 統 性 的 方 法 * Dessler(1991): 工 作 評 價 在 於 決 定 工 作 間 之 相 對 價 值, 其 基 本 的 程 序 是 按 照 所 需 努 力 的 程 度 職 責 和 所 需 的 技 能 等 項 目 來 比 較 各 項 工 作 * Milkovich 和 Newman(1995): 工 作 評 價 是 一 個 用 來 幫 助 雇 主 建 立 工 作 間 薪 資 差 異 的 系 統 化 程 序 * 黃 英 忠 (1999): 工 作 評 價 係 比 較 企 業 組 織 內 各 個 工 作 所 具 責 任 度 及 執 行 業 務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度 複 雜 度 與 危 險 度 而 來 決 定 其 工 作 的 相 對 價 值, 用 以 支 付 不 同 薪 資 的 過 程 * 吳 秉 恩 (1999): 工 作 評 價 為 薪 資 規 劃 程 序 之 ㄧ, 是 用 來 確 定 組 織 中 各 種 工 作 之 相 對 價 值, 按 照 其 相 對 價 值 差 異 給 付 不 同 的 薪 資 * 綜 上 所 述, 工 作 評 價 主 要 是 分 析 並 研 究 工 作 的 內 容 及 功 用, 以 獲 得 工 作 的 特 徵, 並 根 據 它 們 的 難 易 程 度 及 重 要 性, 評 估 這 些 工 作 特 徵 的 相 對 價 值, 以 建 立 公 平 的 薪 資 制 度 簡 單 的 說, 工 作 評 價 是 依 工 作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及 價 值 予 以 評 估, 以 作 為 薪 資 給 付 的 依 據 所 以,1. 工 作 評 價 為 一 個 系 統 性 的 過 程 ;2. 工 作 評 價 需 有 客 觀 的 標 準 ;3. 它 用 來 決 定 組 織 內 各 種 工 作 之 相 對 價 值 ;4. 它 是 為 促 進 達 成 薪 資 內 部 公 平 性 的 目 的 ;5. 工 作 評 價 之 焦 點 為 工 作 而 非 個 人 工 作 評 價 對 組 織 管 理 的 價 值 及 優 點 ( 一 ) 工 作 評 價 方 案 可 顯 示 組 織 中 各 工 作 的 關 係 及 正 確 地 區 分 各 工 作 了 解 工 作 的 事 實 與 本 質 後, 員 工 才 會 接 受 他 的 職 位 與 薪 資 ( 二 ) 依 工 作 評 價 方 案, 縱 使 有 新 的 工 作 亦 可 適 當 的 安 插, 新 工 作 仍 能 與 現 有 的 工 作 銜 接 並 建 立 一 套 健 全 的 標 準 ( 三 ) 工 作 評 價 的 方 案 是 依 原 則 及 事 實 建 立 的, 程 序 上 皆 能 被 工 會 員 工 及 管 理 階 層 所 接 受

17 ( 四 ) 工 作 評 價 制 度 讓 員 工 了 解 他 們 所 必 須 履 行 的 任 務 ( 五 ) 工 作 評 價 將 薪 資 制 度 與 人 分 開 來, 其 評 價 的 標 的 為 工 作 而 非 個 別 員 工, 無 論 是 誰 從 事 該 職 務 皆 可 領 到 訂 定 的 薪 給 實 施 工 作 評 價 的 目 的 * Wylie(1953):1. 消 除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現 象 ;2. 消 除 員 工 個 人 偏 見 ;3. 確 實 建 立 工 資 管 理 計 畫 ;4. 強 調 用 以 建 立 工 作 價 值 各 項 因 素 的 重 要 性 ;5. 簡 化 工 資 體 系 * 常 昭 鳴 (2005): 工 作 評 價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建 立 薪 資 制 度, 根 據 客 觀 的 職 位 與 職 位 間 評 定 其 對 組 織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與 貢 獻 度, 使 薪 資 制 度 更 能 符 合 內 部 及 外 部 公 平 性 與 合 理 性 挑 選 標 竿 工 作 的 指 標 : 工 作 評 價 通 常 只 進 行 標 竿 工 作 的 評 價, 其 選 擇 指 標 : ( 一 ) 穩 定 性 : 工 作 內 容 較 具 穩 定 性 及 改 變 幅 度 較 小 者 ( 二 ) 大 數 原 則 : 依 關 鍵 工 作 內 容 且 職 位 數 較 多 的 工 作 來 進 行 評 價 ( 三 ) 易 於 了 解 : 一 般 員 工 與 主 管 對 於 標 竿 工 作 都 能 有 所 了 解 ( 四 ) 有 比 較 基 礎 : 在 其 他 企 業 亦 有 相 對 應 的 工 作 名 稱, 以 便 可 做 薪 資 調 查 工 作 評 價 的 方 法 ( 一 ) 排 列 法 : 又 稱 列 比 法 將 工 作 之 重 要 性 困 難 度 等 因 素 相 互 比 較, 依 其 對 組 織 的 相 對 價 值 或 貢 獻 度 進 行 高 低 排 列, 以 決 定 其 在 全 部 工 作 中 的 高 低 順 序 其 步 驟 有 四 :1. 首 先 選 擇 欲 比 較 的 工 作 ;2. 輸 入 相 關 工 作 的 資 訊 ;3. 進 行 工 作 排 列 ;4. 排 列 的 結 果 獲 得 排 列 者 間 之 同 意 實 務 中 多 採 下 列 方 法 : (1) 逐 次 比 較 法 : 工 作 評 價 委 員 研 究 各 項 工 作 之 說 明 書 後, 再 逐 一 比 較 其 重 要 性 與 貢 獻 度, 排 出 順 序, 取 得 平 均 值, 再 依 平 均 值 排 出 各 工 作 的 高 低 順 序 如 表 4-2(P:94) (2) 配 對 比 較 法 : 即 一 對 一 的 比 較 實 務 的 作 法 有 符 號 比 較 法 及 配 分 比 較 法 符 號 配 對 比 較 法 如 表 4-2(P:94) (3) 配 分 比 較 法 : 即 透 過 用 給 分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職 位 間 的 相 對 價 值 比 較 如 表 4-4(P:95), 重 要 給 3 分, 同 等 重 要 給 2 分, 不 比 另 一 項 重 要 時 給 1 分 ( 二 ) 因 素 比 較 法 : 此 法 是 先 選 出 適 當 的 評 價 因 素 作 為 評 價 標 準, 然 後 將 標 竿 工 作 依 其 評 價 因 素 上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予 以 排 列, 並 將 現 行 薪 資 比 率 分 配 於 所 選 定 的 因 素 上, 最 後 再 按 照 因 素 比 較 結 果 分 配 薪 資 多 寡 實 施 步 驟 為 : 1. 選 擇 標 竿 工 作 : 標 竿 工 作 須 符 合 下 列 特 性 :(1) 現 行 給 付 之 薪 資 合 理 公 平 且 主 管 與 員 工 皆 滿 意, 也 無 任 何 爭 辯 ;(2) 須 包 含 從 最 低 薪 資 至 最 高 薪 資 的 工 作 ;(3) 必 須 符 合 當 地 之 現 行 薪 資 狀 況 2. 選 擇 可 酬 要 素 : 理 論 上 可 酬 要 素 之 選 定 應 可 能 包 括 各 種 職 務 個 性, 以 免 遺 漏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因 素 而 實 務 上 當 選 取 的 因 素 越 多, 相 對 地

18 評 價 工 作 的 繁 雜 程 度 就 越 高, 且 過 多 的 因 素 會 使 每 個 因 素 對 評 價 結 果 的 影 響 相 對 降 低, 致 使 無 法 區 別, 因 此, 選 取 時 應 留 意 能 確 切 反 應 每 一 職 位 在 組 織 內 的 相 對 價 值 3. 輸 入 標 竿 工 作 的 資 訊 : 評 價 委 員 應 了 解 可 酬 要 素 的 定 義 與 標 竿 工 作 的 工 作 說 明 書, 以 便 進 行 因 素 評 比 的 工 作 4. 用 因 素 列 比 標 竿 工 作 : 評 價 委 員 就 評 價 因 素 之 相 對 重 要 性 加 以 排 列 ( 即 將 標 竿 職 務 依 智 能 體 力 責 任 技 能 工 作 環 境 等 可 酬 要 素 以 高 低 分 排 列 評 比, 以 得 到 各 個 因 素 之 評 價 排 列 結 果 ), 然 後 進 行 委 員 評 價 會 議, 一 一 檢 視 討 論 各 標 竿 工 作 之 排 列 順 序 意 見 有 差 異 時, 由 持 不 同 意 見 委 員 提 出 說 明, 若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由 主 席 協 調 仲 裁 ( 三 ) 工 作 分 類 法 : 多 運 用 於 政 府 機 關 ( 構 ) ( 四 ) 因 素 計 點 法 : 其 主 要 之 精 神 為 將 工 作 評 等 與 工 作 定 價 分 開 處 理 進 行 工 作 評 價 時 可 酬 要 素 的 選 取 原 則 ( 一 ) 可 酬 要 素 應 為 參 與 其 中 的 各 團 體 所 接 受 ( 二 ) 可 酬 要 素 應 有 效 地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中 被 區 別 出 來 ( 三 ) 可 酬 要 素 必 要 與 被 評 價 的 各 項 工 作 相 關 ( 四 ) 不 同 的 工 作 所 選 擇 的 可 酬 要 素 會 有 不 同 ( 五 ) 可 酬 要 素 必 需 是 可 衡 量 的 ( 六 ) 可 酬 要 素 之 間 彼 此 需 要 相 互 獨 立 * 黃 英 忠 (1999) 指 出, 可 酬 要 素 考 量 的 原 則 : ( 一 ) 所 選 擇 的 要 素 必 須 為 工 作 中 重 要 者 ( 二 ) 此 要 素 必 須 是 可 評 價 的 ( 三 ) 此 要 素 必 須 廣 泛 應 用 在 工 作 型 態 上 ( 四 ) 此 要 素 必 須 在 意 義 上 不 重 複 ( 五 ) 此 要 素 必 須 與 單 位 有 關 並 切 合 實 際 需 要 ( 六 ) 此 要 素 必 須 符 合 勞 資 雙 方 標 準 * 常 昭 鳴 (2005) 認 為 選 擇 可 酬 要 素 時, 直 接 人 員 與 間 接 人 員 應 分 開 考 量 直 接 人 員 是 直 接 操 作 和 企 業 產 品 或 服 務 有 關 的 人 力, 其 工 作 性 質 較 固 定 及 重 複, 可 用 傳 統 工 時 研 究 法 設 定 衡 量 標 準 ; 間 接 人 員 是 指 直 接 操 作 以 外 的 人 力, 其 工 作 項 目 繁 多, 較 難 固 定, 較 少 重 複, 通 常 勞 心 多 於 勞 力 因 此, 直 接 人 員 之 可 酬 要 素 包 括 如 知 識 技 能 對 他 人 安 全 財 務 與 業 務 監 督 知 識 等 項 目 ; 間 接 人 員 可 酬 要 素 如 : 教 育 程 度 智 力 運 用 所 予 監 督 所 受 監 督 與 人 接 觸 等 項 目 * 綜 合 以 上 說 法, 可 酬 要 素 的 決 定 原 則 應 有 : 1. 因 應 組 織 策 略 與 價 值 而 來 2. 為 員 工 所 能 接 受 3. 為 工 作 評 價 的 基 本 要 素

19 * 現 行 實 務 上 常 用 的 可 酬 要 素 : 1. 所 需 之 教 育 程 度 2. 所 需 之 經 驗 3. 工 作 職 責 的 範 疇 4. 在 工 作 上 監 督 及 實 行 的 本 質 5. 在 工 作 犯 錯 的 結 果 6. 工 作 投 入 之 心 智 肢 體 及 社 會 需 求 7. 工 作 的 工 作 條 件 等 可 酬 要 素 可 酬 要 素 最 好 由 高 層 主 管 率 同 主 管 及 工 作 表 現 較 佳 的 員 工 共 同 選 取, 因 為 高 層 主 管 需 要 一 些 建 言 以 決 定 工 作 之 相 對 貢 獻 及 價 值, 而 主 管 對 於 工 作 有 較 清 楚 之 認 識 與 了 解, 而 且 對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有 清 楚 的 見 解, 而 員 工 為 工 作 的 執 行 者, 對 於 不 同 工 作 間 相 對 公 平 的 待 遇 有 所 體 會, 若 以 員 工 的 觀 點 來 進 行 可 酬 要 素 的 選 取, 可 展 現 程 序 公 平 有 時 亦 會 請 工 會 代 表 加 入 工 作 評 價 的 程 序 ( 一 ) 組 成 工 作 評 價 委 員 會 : 成 員 約 5-12 人, 多 為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亦 可 聘 請 外 部 顧 問 或 專 家 擔 任 成 員 依 專 業 熟 悉 度 成 員 分 佈 性 考 量, 條 件 為 :1. 須 對 整 體 業 務 運 作 狀 況 相 當 程 度 的 了 解 ;2. 須 對 標 竿 職 位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了 解 ;3. 必 須 有 高 度 分 析 能 力 及 良 好 溝 通 能 力 ;4. 應 來 自 不 同 功 能 部 門 ( 二 ) 工 作 評 價 委 員 之 前 置 訓 練 :Plachy(1987) 指 出, 前 置 訓 練 應 注 意 : 1. 向 委 員 會 成 員 解 釋 工 作 評 價 的 重 要 性 及 將 完 成 之 薪 資 計 畫 藍 圖 2. 向 成 員 解 釋 為 何 工 作 評 價 是 必 要 的, 評 價 之 成 果 如 何 與 整 體 系 統 結 合? 3. 協 助 評 價 委 員 了 解 工 作 評 價 是 一 個 排 序 的 工 作, 如 何 運 用 點 數 來 協 助 組 織 將 工 作 依 有 貢 獻 到 最 少 貢 獻 進 行 排 序 4. 解 釋 透 過 可 酬 要 素 來 評 量 每 個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5. 告 知 委 員 會 成 員 其 工 作 是 在 組 織 的 結 構 下 決 定 每 個 工 作 的 價 值 ( 三 ) 標 竿 工 作 的 選 取 : 選 取 原 則 : 1. 穩 定 性 : 針 對 工 作 內 容 具 較 高 穩 定 性 及 改 變 幅 度 較 小 者, 進 行 工 作 評 價 2. 大 數 原 則 : 針 對 關 鍵 工 作 內 容 且 職 位 數 較 多 的 工 作 進 行 評 價 指 標 工 作 數 目 至 少 約 佔 企 業 所 有 工 作 職 稱 之 40%~60% ( 四 ) 選 取 可 酬 要 素 並 釐 定 各 可 酬 要 素 權 重 層 級 及 總 點 數 : 選 取 企 業 所 重 視 且 大 部 分 職 務 之 可 酬 要 素, 以 作 為 工 作 評 價 的 基 礎 視 職 務 性 質 而 選 取 不 同 的 可 酬 要 素 例 如 銀 行 之 可 酬 要 素 : 1. 知 識 40%: 含 學 歷 與 證 照 10%, 專 業 與 創 新 技 能 20%, 工 作 經 驗 10% 2. 職 責 35%: 含 犯 錯 嚴 重 性 20%, 決 策 重 要 性 15% 3. 溝 通 25%: 含 內 部 溝 通 15%, 外 部 溝 通 10% ( 五 ) 求 出 各 指 標 工 作 之 個 別 因 素 得 分 後 予 以 加 總 ( 六 ) 根 據 各 標 竿 工 作 總 分 建 立 工 作 價 值 體 系 : 進 行 各 標 竿 工 作 的 評 價 後, 就 各 職 位 所 得 到 的 總 分, 進 行 等 級 的 擬 定, 在 各 等 級 中 配 予 適 當 的 點 數,

20 以 使 各 標 竿 工 作 納 入 適 合 的 職 等 ( 七 ) 建 立 職 等 體 系 : 依 企 業 組 織 的 層 次 或 職 務 階 梯 的 需 要, 將 評 價 的 分 數 分 成 數 個 職 等 該 項 職 等 系 統, 即 是 未 來 薪 資 結 構 設 計 的 基 礎 工 作 評 價 計 畫 採 外 購 或 外 購 決 定 之 因 素 * 自 行 發 展 的 優 點 :1. 較 能 契 合 企 業 的 需 求 ;2. 較 能 與 企 業 之 策 略 緊 密 結 合 自 行 發 展 的 缺 點 :1. 耗 時 ;2. 成 本 較 高 ; 缺 少 技 術 專 家 * 從 顧 問 公 司 外 購 之 優 點 :1. 快 速 ;2. 有 廣 大 的 專 家 支 援 ;3. 利 用 顧 問 公 司 的 市 場 薪 資 資 料, 將 內 部 工 作 結 構 轉 成 為 一 個 薪 資 架 構 ;4. 可 避 免 內 部 政 治 問 題 從 顧 問 公 司 外 購 之 缺 點 :1. 成 本 較 高 ;2. 難 以 尋 找 一 個 顧 問 公 司 了 解 自 己 的 產 品 市 場 ;3. 可 能 須 長 期 仰 賴 外 部 的 專 家 去 監 督 及 更 新 系 統 第 五 章 薪 資 調 查 薪 資 調 查 的 意 義 : 薪 資 調 查 是 企 業 為 了 解 其 他 企 業 相 同 工 作 或 職 務 之 員 工 的 待 遇, 以 為 釐 定 企 業 本 身 員 工 薪 資 待 遇 標 準 所 從 事 的 一 種 實 際 調 查 行 為 與 過 程 工 作 評 價 是 建 立 內 部 薪 資 公 平 的 重 要 手 段 ; 薪 資 調 查 則 是 維 持 外 部 薪 資 公 平 的 主 要 方 法 薪 資 調 查 所 蒐 集 的 資 訊, 不 僅 限 於 薪 資 而 已, 也 應 包 括 福 利 部 分 薪 資 調 查 的 目 的 ( 一 ) 確 保 內 部 薪 資 及 福 利 與 其 他 企 業 相 同 或 相 似 職 務 的 薪 資 相 較 具 有 競 爭 性 ( 二 ) 提 供 企 業 有 關 其 他 競 爭 廠 商 薪 資 調 查 的 資 訊 以 做 為 薪 資 政 策 的 指 引 ( 三 ) 確 保 薪 資 與 福 利 的 公 平 性 以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加 入 及 留 任 於 組 織 之 中 ( 四 ) 確 保 薪 資 與 福 利 成 本 不 會 過 高 而 影 響 其 在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薪 資 調 查 對 於 薪 資 政 策 制 度 的 功 用 1. 決 定 新 進 人 員 起 薪 2. 設 計 或 修 正 薪 資 架 構 3. 決 定 薪 資 漸 增 率 與 薪 資 政 策 線 4. 檢 視 薪 資 組 合 百 分 比 5. 決 定 福 利 的 項 目 與 給 付 水 準 6. 評 估 整 體 與 個 人 調 薪 幅 度 7. 確 立 遠 高 於 ( 或 低 於 ) 企 業 薪 資 結 構 的 特 殊 職 務 標 竿 職 務 選 擇 的 準 則 1. 選 取 的 標 竿 工 作 必 須 涵 蓋 薪 資 結 構 中 的 高 中 低 職 務 的 工 作 2. 必 須 在 大 多 數 的 組 織 中 都 可 以 找 到 這 些 工 作 的 薪 資 資 料 3. 這 些 工 作 可 以 很 容 易 被 明 確 的 定 義 4. 這 些 工 作 內 容 必 須 相 當 的 穩 定 5. 這 些 工 作 必 須 隨 著 要 求 條 件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21 6. 管 理 者 和 員 工 都 必 須 對 這 些 工 作 了 解 7. 這 些 工 作 必 須 存 在 於 外 部 市 場 中 8. 這 些 工 作 供 給 和 需 求 都 必 需 相 當 穩 定, 並 且 不 易 受 到 短 期 因 素 的 影 響 9. 有 相 當 一 部 分 人 在 擔 任 這 些 工 作 10. 新 進 員 工 的 職 位 或 是 此 一 職 位 在 勞 動 市 場 中 面 臨 人 才 競 爭 的 工 作 11. 在 組 織 內 經 常 出 現 問 題 的 職 位 ( 如 招 不 到 人 或 離 職 率 太 高 ) 薪 資 調 查 區 域 的 選 擇 * 薪 資 調 查 區 域 的 選 擇 主 要 是 指 組 織 要 根 據 每 一 個 標 竿 工 作 確 認 其 所 屬 的 相 關 勞 動 市 場 所 謂 勞 動 市 場 是 指 尋 找 工 作 者 以 組 織 所 要 求 的 技 術 與 行 為, 交 換 雇 主 所 給 付 之 薪 資 或 其 他 工 作 報 酬 的 地 理 區 域 勞 動 市 場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三 種 類 型 : 1. 寬 鬆 的 勞 動 市 場 : 勞 工 供 給 大 於 需 求 2. 固 定 勞 動 市 場 : 無 論 需 求 多 少, 勞 工 供 給 量 是 固 定 的 3. 緊 縮 的 勞 動 市 場 : 市 場 上 的 勞 工 需 求 量 大 於 供 給 量 * 不 同 勞 動 市 場, 該 工 作 職 務 是 屬 於 供 給 多 於 需 求, 還 是 需 求 多 於 供 給, 對 工 作 職 務 的 市 場 薪 資 具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當 勞 動 市 場 人 力 短 缺 時, 優 秀 的 人 才 便 有 較 大 薪 資 議 價 的 空 間 與 機 會, 如 果 組 織 內 部 剛 好 欠 缺 這 種 人 才, 相 對 於 人 力 不 虞 匱 乏 的 其 他 職 位, 組 織 就 要 付 出 較 高 的 薪 資 給 付 * 寬 鬆 的 勞 動 市 場, 雇 主 可 以 設 定 高 標 準 甄 選 員 工, 給 付 相 對 低 廉 的 薪 資 待 遇 ; 固 定 的 勞 動 市 場, 雇 主 就 其 所 需 的 勞 工, 支 付 高 薪 資 或 尋 找 替 代 的 勞 動 者 ; 緊 縮 的 勞 動 市 場 中, 雇 主 需 藉 由 高 薪 來 激 勵 其 他 勞 動 者 參 加 此 勞 動 市 場, 或 是 藉 此 來 獲 得 工 作 技 術 所 需 的 員 工 * 薪 資 調 查 時 也 必 須 了 解 總 體 經 濟 的 狀 況, 避 免 所 制 定 出 來 的 薪 資 對 個 人 而 言 有 不 敷 使 用 的 情 況 發 生, 或 降 低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的 功 用 總 體 經 濟 所 參 考 的 指 標, 包 括 1. 通 貨 膨 脹 率 ;2. 失 業 率 ;3. 勞 動 參 與 率 ;4. 經 濟 成 長 率 * 當 總 體 經 濟 好 的 時 候, 薪 資 須 配 合 調 高 ; 失 業 率 上 升 時, 員 工 比 較 好 找, 員 工 對 於 工 作 的 選 擇 性 下 降, 員 工 比 較 好 找, 薪 資 成 本 也 可 以 降 低 * 薪 資 調 查 的 區 域 有 兩 種 選 擇 方 法 : 1. 概 念 分 析 法 : 以 公 司 或 工 廠 為 中 心, 然 後 計 算 其 所 應 調 查 的 半 徑 範 圍 範 圍 較 大 2. 等 壓 線 分 析 法 : 如 果 員 工 不 盡 然 來 自 公 司 的 四 周, 而 是 來 自 於 同 一 個 方 向, 也 許 是 北 方, 或 南 方, 那 就 須 以 員 工 的 分 布 範 圍 劃 分 等 壓 線 薪 資 調 查 產 業 的 選 擇 : 黃 英 忠 (1995) 提 出 的 參 考 準 則 1. 本 業 中 同 一 類 型 的 其 他 公 司 2. 其 他 行 業 中 有 相 似 工 作 的 公 司 3. 擁 有 相 似 技 能 的 公 司 4. 選 用 同 類 工 人 人 數 最 多, 可 構 成 競 爭 對 手 的 公 司 5. 工 作 環 境 經 營 政 策 薪 資 與 信 譽 均 合 乎 一 般 標 準 的 公 司

22 6. 包 含 不 同 規 模 的 公 司, 並 取 得 平 衡, 但 規 模 較 小 的 公 司 不 要 列 入 7. 這 些 公 司 應 有 正 式 的 薪 資 體 系, 並 由 薪 資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士 進 行 管 理 8. 與 本 公 司 距 離 較 近, 而 在 同 一 勞 動 市 場 僱 用 員 工 的 公 司 *McMahon and Hand(1991) 對 於 調 查 產 業 的 選 擇, 認 為 應 考 量 下 列 兩 個 問 題 : 1. 我 們 的 人 才 會 流 向 哪 些 公 司? 2. 我 們 可 以 從 哪 些 公 司 得 到 我 們 所 需 的 人 才? * 薪 資 調 查 除 上 所 述 外, 尚 應 包 含 1. 產 品 上 下 游 相 關 產 業 薪 資 調 查 2. 產 業 未 來 發 展 情 況 ( 避 免 被 挖 角 ) 薪 資 調 查 的 方 式 : ( 一 ) 組 織 自 行 調 查 : 調 查 方 式 又 可 分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兩 種 1. 正 式 的 調 查 : 透 過 問 卷 方 式 進 行 問 卷 內 容 可 區 分 六 個 部 分 (1) 引 導 信 : 描 述 問 卷 調 查 目 的 以 匿 名 方 式 作 答 等 (2)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受 調 查 公 司 屬 性 ( 地 址 員 工 人 數 工 作 時 數 等 ) 及 工 作 屬 性 ( 每 項 工 作 人 數 離 職 率 平 均 年 資 等 ) (3) 公 司 政 策 : 工 作 評 價 與 薪 資 結 構, 全 部 薪 資 最 高 最 低 平 均 基 本 薪 資 調 薪 方 式 與 調 薪 時 間 等 (4) 福 利 : 包 括 保 險 給 假 補 助 退 休 制 度 及 其 他 福 利 (5) 獎 金 與 紅 利 : 包 括 發 放 種 類 數 額 及 發 放 方 式 等 (6) 工 作 資 料 : 包 括 標 竿 工 作 的 詳 細 資 料 2. 非 正 式 的 調 查 : 通 常 以 電 話 進 行 訪 問, 資 料 的 信 度 和 效 度 都 可 能 較 差 ( 二 ) 透 過 其 他 組 織 的 調 查 : 1. 政 府 部 門 調 查 :(1) 受 僱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2) 職 業 類 別 薪 資 調 查 2. 顧 問 公 司 及 相 關 團 體 的 調 查 決 定 薪 資 調 查 由 組 織 自 己 來 做 應 考 量 之 問 題 1. 若 是 由 第 三 組 織 來 做 薪 資 調 查, 是 否 比 較 容 易 蒐 集 到 特 定 公 司 的 資 料? 2.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人 力 去 負 擔 薪 資 調 查 的 工 作 量? 3. 此 一 第 三 組 織 是 否 可 增 加 資 料 的 可 信 度? 4. 本 公 司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預 算? 5. 本 公 司 員 工 是 否 有 能 力 去 分 析 蒐 集 資 料? 6. 此 一 第 三 組 織 是 否 充 分 了 解 在 我 們 產 業 中 所 面 臨 的 特 殊 議 題 呢? 7. 如 果 是 調 查 非 貨 幣 薪 資, 計 算 方 法 是 否 超 過 我 們 內 部 的 能 力 呢? 薪 資 調 查 的 方 法 ( 一 ) 指 標 工 作 對 照 法 : 以 蒐 集 來 自 市 場 中 指 標 工 作 的 相 關 資 料, 如 工 作 說 明 書 組 織 架 構 圖 等, 進 行 與 公 司 所 選 定 之 指 標 工 作 進 行 職 務 的 比 照 與 定 位, 以 了 解 公 司 指 標 工 作 的 薪 資 水 準 與 市 場 薪 資 水 準 的 關 係, 作 為 建 立 與 調 整 薪 資 結 構 的 依 據 ( 二 ) 頻 次 分 配 法 : 根 據 某 一 職 系, 如 工 程 師 或 技 術 人 員 為 範 圍, 調 查 在 各 職 系

23 內, 不 同 薪 資 水 準 在 某 一 範 圍 內, 其 人 數 分 布 情 形, 以 提 供 各 職 系 之 給 薪 幅 度 ( 三 ) 成 熟 曲 線 法 : 係 將 學 習 曲 線 理 論 應 用 於 薪 資 調 查 的 一 種 方 法 其 主 要 優 點 在 於 改 善 指 標 工 作 對 照 法 無 法 調 查 員 工 的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等 與 薪 資 水 準 有 關 的 資 訊, 因 此 近 年 來 普 遍 受 到 業 界 的 採 用 典 型 學 習 曲 線 有 下 列 三 個 特 點 : 1. 員 工 在 某 一 具 體 職 位 上 的 熟 練 程 度 是 隨 著 時 間 的 推 移 在 提 高, 在 這 個 職 位 工 作 時 間 越 長, 其 熟 練 程 度 越 高 2. 員 工 在 某 一 職 位 的 學 習 程 度 呈 現 前 期 學 習 快, 但 學 習 程 度 逐 漸 遞 減 的 特 點, 即 員 工 在 職 位 的 熟 練 程 度, 前 期 快 速 提 升, 後 期 增 速 減 緩 3. 員 工 在 某 一 職 位 的 熟 練 程 度 到 達 一 定 程 度 後, 增 速 趨 於 零, 說 明 如 果 員 工 長 期 處 在 某 一 工 作 職 位 上, 其 成 長 的 速 度 會 減 慢 圖 5-7 即 表 示 每 個 人 努 力 的 程 度 所 產 生 的 績 效 與 貢 獻 不 同, 其 達 到 薪 資 頂 點 的 年 資 也 不 同 薪 資 調 查 資 料 的 分 析 : 當 擁 有 市 場 薪 資 資 訊, 組 織 就 可 以 利 用 線 性 迴 歸 的 統 計 技 巧 來 獲 得 市 場 薪 資 線 與 決 定 公 司 薪 資 政 策 線 等 相 關 資 訊 * 市 場 薪 資 線 : 係 將 組 織 中 每 個 工 作 的 工 作 評 價 的 點 數 ( 或 已 排 序 的 工 作 ) 和 其 所 對 應 的 市 場 薪 資 進 行 連 結 所 畫 出 的 一 條 線, 其 迴 歸 程 式 為 :Y=a +bx, 其 中 a 為 截 距,b 為 斜 率 市 場 薪 資 線 的 功 能 主 要 基 於 市 場 無 法 提 供 組 織 所 有 工 作 的 薪 資 水 準, 透 過 市 場 薪 資 線 可 以 用 來 估 計 標 竿 工 作 以 外 的 其 他 類 似 工 作 的 薪 資 水 準, 以 描 述 市 場 薪 資 與 工 作 間 的 關 係 * 薪 資 政 策 線 : 薪 資 調 查 通 常 不 是 最 新 的 資 料, 所 以 薪 資 分 析 者 必 須 更 新 市 場 薪 資 線 以 反 映 薪 資 在 這 段 期 間 的 改 變, 甚 至 通 貨 膨 脹 的 因 素 也 納 入 考 量 藉 此 修 正, 以 反 映 公 司 本 身 的 薪 資 政 策, 而 薪 資 政 策 則 是 決 定 組 織 是 傾 向 持 平 領 先 ( 採 市 場 領 導 策 略 ) 或 是 落 後 ( 薪 資 水 準 低 於 市 場 水 準 ) 市 場 薪 資 水 準 * 薪 資 調 查 報 告 : 薪 資 調 查 除 做 成 市 場 薪 資 線 外, 一 般 也 會 羅 列 較 為 詳 細 的 調 查 報 告, 再 經 過 適 當 的 統 計 分 析 與 整 理, 即 可 成 為 有 用 的 決 策 資 訊 第 六 章 薪 資 結 構 設 計 決 定 薪 資 結 構 與 薪 資 政 策 線 之 步 驟 ( 一 ) 工 作 結 構 分 析 : 先 檢 視 工 作 評 價 後 各 職 位 的 點 數 及 職 等 與 現 有 薪 資 的 關 係, 以 建 立 企 業 的 工 作 結 構 藉 由 工 作 結 構 的 分 析, 將 職 位 劃 分 為 適 當 的 職 等 數 目, 依 各 職 等 的 重 要 性 訂 定 出 適 當 的 薪 資 標 準 後, 再 依 各 職 等 發 展 出 企 業 的 薪 資 線 ( 二 ) 參 考 市 場 薪 資 調 查 結 果 : 根 據 薪 資 調 查 後 所 取 得 之 標 竿 職 等 職 位 在 市 場 中 的 平 均 薪 資 水 準 後, 可 得 市 場 平 均 薪 資 線 ( 三 ) 建 立 企 業 薪 資 政 策 線 :Bergmann & Scarpello(2002) 認 為 組 織 可 運 用 下

24 列 兩 種 方 式 來 進 行 訂 價 或 建 立 薪 資 政 策 線 : 1. 直 接 市 場 訂 價 法 : 依 據 其 他 企 業 在 標 竿 工 作 上 所 給 付 的 薪 資 水 準 主 要 是 利 用 組 織 內 的 工 作 與 其 他 企 業 的 工 作 進 行 比 對, 兩 者 相 似 或 接 近, 則 薪 資 定 價 相 同 如 此 可 確 保 應 徵 者 認 知 其 薪 資 水 準 在 外 部 勞 動 市 場 的 公 平 性 2. 整 合 式 的 市 場 訂 價 法 : 是 同 時 運 用 薪 資 調 查 資 訊 及 工 作 評 價 資 訊 作 為 薪 資 定 價 的 決 策 基 礎 即 藉 由 比 較 薪 資 調 查 的 薪 資 定 價 及 工 作 評 價 所 得 之 工 作 相 對 價 值 的 訊 息, 組 織 可 以 系 統 性 的 評 估 並 成 功 的 訂 定 薪 資 政 策 此 法 有 利 於 決 策 者 維 持 外 部 公 平 性 ( 透 過 薪 資 調 查 ) 與 內 部 公 平 性 ( 透 過 工 作 評 價 ), 取 得 兩 者 間 的 均 衡 薪 資 政 策 的 種 類 ( 一 ) 領 先 政 策 : 即 企 業 之 薪 資 水 準 領 先 於 市 場 平 均 薪 資 水 準 ( 二 ) 中 位 政 策 : 即 企 業 之 薪 資 水 準 相 當 於 市 場 平 均 薪 資 水 準 ( 三 ) 落 後 政 策 : 即 企 業 之 薪 資 水 準 落 後 於 市 場 平 均 薪 資 水 準 企 業 薪 資 結 構 之 五 項 重 要 設 計 決 策 ( 一 ) 單 一 或 多 重 薪 資 結 構 的 抉 擇 : * 企 業 在 進 行 單 一 或 多 重 薪 資 結 構 的 選 擇 時, 管 理 者 應 考 量 以 下 之 問 題 : 1. 是 否 不 同 職 系 的 職 位 均 應 納 入 同 一 薪 資 結 構 中? 2. 是 否 所 有 層 級 的 職 位 均 應 納 入 同 一 薪 資 結 構 中? 3. 是 否 不 同 事 業 部 的 職 位 均 應 納 入 同 一 薪 資 結 構 中? 4. 是 否 同 一 薪 資 結 構 適 用 於 企 業 不 同 地 理 區 域 的 單 位? 就 以 上 問 題 考 量, 一 個 企 業 可 能 擁 有 一 條 以 上 之 薪 資 政 策 線, 針 對 不 同 性 質 職 位 職 系, 進 行 有 效 的 薪 酬 制 度 的 設 計, 以 獎 酬 與 激 勵 不 同 職 務 的 員 工 * 企 業 採 用 多 重 薪 資 結 構 的 理 由 1. 不 同 工 作 職 系 的 可 酬 要 素 以 及 權 重 或 許 會 不 相 同 2. 不 同 的 工 作 職 系 可 能 需 要 對 照 不 同 的 勞 動 市 場, 若 將 所 有 的 工 作 職 系 的 薪 資 設 定 在 同 一 水 準, 可 能 會 引 發 外 部 公 平 性 的 問 題 3. 工 會 通 常 會 在 勞 資 談 判 中 主 張 用 分 開 的 薪 資 結 構 * 應 使 用 多 種 或 是 單 一 薪 資 結 構 的 決 定 應 取 決 於 : 1. 是 否 單 一 套 組 可 酬 要 素 以 及 其 權 重 可 以 公 正 地 區 隔 出 不 同 的 工 作? 若 是 不 能, 則 採 用 多 重 薪 資 結 構 會 較 適 宜 ; 但 若 組 織 中 的 工 作 同 質 性 較 高 時, 就 可 採 用 單 一 的 薪 資 結 構 2. 是 否 使 用 單 一 工 作 評 價 系 統 所 產 生 的 工 作 層 級, 將 導 致 不 同 市 場 薪 資 的 工 作 被 用 同 一 種 方 式 評 估? 如 果 是, 則 採 用 多 重 的 薪 資 結 構 較 合 適 ( 二 ) 薪 資 政 策 之 決 定 : 有 的 企 業 參 考 市 場 薪 資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企 業 本 身 與 外 部 市 場 調 查 後 的 薪 資 線 之 差 異 狀 況, 再 規 劃 企 業 之 薪 資 政 策 線, 決 定 本 身 的 薪 資 政 策 ( 領 先 中 位 或 落 後 ) 所 以 薪 資 政 策 之 決 定 端 賴 企 業 自 身 情 況

25 而 決 定 ( 三 ) 薪 資 等 級 數 目 的 規 劃 : 此 一 決 策 取 決 於 組 織 規 模 組 織 層 級 工 作 結 構 複 雜 程 度 組 織 晉 升 政 策, 以 及 單 一 或 複 式 薪 資 結 構, 一 般 規 劃 約 為 個 職 等 職 等 的 規 劃 多 會 將 工 作 性 質 類 似 責 任 相 近 的 職 位 歸 為 一 個 等 級 歸 類 方 式 則 依 據 工 作 評 價 的 點 數 高 低 做 為 分 群 的 基 礎, 再 將 此 點 數 等 級 轉 換 成 薪 資 等 級 薪 資 等 級 決 定 一 個 職 位 要 支 付 多 少 薪 水 * 採 用 非 常 多 的 薪 等, 需 要 令 每 個 工 作 都 能 明 確 的 被 區 辨, 否 則 就 不 要 那 麼 多 決 定 好 薪 資 等 級 後, 將 會 影 響 薪 等 間 重 疊 的 程 度, 過 大 的 重 疊 將 降 低 晉 升 的 意 義, 所 以 當 下 一 薪 資 的 工 作 有 晉 升 的 關 聯 時, 重 疊 的 程 度 就 需 要 小 一 點 * 為 了 薪 資 管 理 的 目 的, 本 質 上 相 同 的 工 作 應 該 被 分 配 到 同 一 職 等 中 ( 四 ) 各 職 等 之 薪 幅 ( 薪 資 全 距 ) 設 計 : 薪 幅 的 大 小 通 常 與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價 值 與 所 需 技 能 有 關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與 所 需 技 能 愈 低, 其 薪 幅 愈 小 反 之, 技 能 需 求 愈 高, 重 要 性 較 高 的 工 作, 由 於 要 達 到 熟 練 的 程 度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對 企 業 的 貢 獻 度 也 較 高, 所 以 較 寬 廣 的 薪 幅 設 計 較 為 恰 當 *Bergermann and Scarpello(2002) 指 出, 薪 幅 的 設 計 應 考 量 以 下 數 點 : 1. 薪 幅 應 能 反 應 員 工 在 工 作 上 的 學 習 速 度 2. 薪 資 在 相 同 工 作 但 不 同 績 效 表 現 上 應 有 不 同 的 調 整 3. 薪 幅 應 可 允 許 新 進 但 具 有 相 關 經 驗 的 員 工 給 予 較 高 起 薪 的 彈 性 4. 可 依 不 同 的 服 務 年 資, 使 薪 資 具 有 成 長 的 空 間 5. 薪 幅 的 設 計 要 能 酬 償 有 較 佳 績 效 表 現 及 有 正 面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的 員 工 *Bergermann and Scarpello(2002) 更 近 一 步 指 出, 薪 資 全 距 分 成 二 類 型 : 1. 開 放 式 的 薪 幅 : 指 的 是 當 一 薪 等 中 有 最 高 薪 最 低 薪 及 等 中 點 時, 員 工 的 薪 資 可 以 訂 在 任 何 一 個 金 額 2. 階 梯 式 的 薪 幅 : 有 特 定 薪 資 額 度 ( 例 如 分 成 六 階, 每 階 差 額 2,000 元 ) * 薪 資 上 限 的 設 定 : 薪 資 代 表 企 業 的 支 付 能 力, 應 有 上 下 限 * 各 職 等 的 薪 幅 計 算 : 薪 資 給 付 全 距 幅 度 簡 稱 為 薪 幅 薪 幅 反 應 員 工 預 期 在 該 薪 等 內 所 需 服 務 的 長 度, 通 常 以 百 分 比 來 表 示, 合 理 的 薪 幅 為 20 %~100% 其 計 算 式 如 下 : ( 最 高 薪 - 最 低 薪 ) 最 低 薪 100%( 百 分 比 ) * 計 算 一 薪 等 之 薪 幅 大 小, 主 要 有 二 項 考 慮 因 素 :1. 一 位 員 工 在 該 薪 內 平 均 的 服 務 年 資 ;2. 期 望 的 調 薪 幅 度 換 句 話 說, 薪 幅 大 小 可 就 多 數 表 現 平 平 的 員 工 在 該 薪 等 內 從 最 低 薪 到 最 高 薪 之 可 能 服 務 年 資 數 來 決 定 * 薪 幅 以 及 職 等 數 目 的 選 擇 將 決 定 每 個 薪 等 間 重 疊 的 程 度, 較 大 的 薪 幅 就 會 有 較 多 的 重 疊 ; 較 小 的 薪 幅 就 會 有 較 少 的 重 疊 故 決 定 薪 幅 最 合 理 的 方 法, 就 是 選 擇 一 個 合 理 的 薪 等 間 距, 以 建 構 出 薪 資 結 構, 並 進 一 步 檢 視 重 疊 的 程 度 以 及 薪 幅 的 寬 度 是 否 合 理

26 ( 五 ) 計 算 兩 職 等 間 之 重 疊 率 : 若 重 疊 區 域 過 大 時, 則 表 示 企 業 薪 資 結 構 越 不 具 激 勵 性 Henderson(1994) 指 出, 重 疊 率 的 理 論 涵 意 是 指 兩 個 相 鄰 薪 等 工 作 內 容 彼 此 間 之 職 責 所 需 技 術 能 力 的 相 似 程 度 重 疊 率 過 大 時, 使 得 下 一 薪 等 的 員 工 晉 升 至 上 一 薪 等, 很 快 就 達 到 薪 等 的 頂 端, 而 降 低 了 激 勵 性 實 務 上 薪 等 重 疊 率 宜 在 40%~50% 之 間, 一 般 以 不 跨 越 3 個 職 等 的 重 疊 為 原 則

27 薪 資 制 度 與 管 理 第 3 次 上 課 大 要 第 五 章 薪 資 調 查 的 3 節 起 薪 資 調 查 區 域 的 選 擇 * 薪 資 調 查 區 域 的 選 擇 主 要 是 指 組 織 要 根 據 每 一 個 標 竿 工 作 確 認 其 所 屬 的 相 關 勞 動 市 場 所 謂 勞 動 市 場 是 指 尋 找 工 作 者 以 組 織 所 要 求 的 技 術 與 行 為, 交 換 雇 主 所 給 付 之 薪 資 或 其 他 工 作 報 酬 的 地 理 區 域 勞 動 市 場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三 種 類 型 : 1. 寬 鬆 的 勞 動 市 場 : 勞 工 供 給 大 於 需 求 2. 固 定 勞 動 市 場 : 無 論 需 求 多 少, 勞 工 供 給 量 是 固 定 的 3. 緊 縮 的 勞 動 市 場 : 市 場 上 的 勞 工 需 求 量 大 於 供 給 量 * 不 同 勞 動 市 場, 該 工 作 職 務 是 屬 於 供 給 多 於 需 求, 還 是 需 求 多 於 供 給, 對 工 作 職 務 的 市 場 薪 資 具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當 勞 動 市 場 人 力 短 缺 時, 優 秀 的 人 才 便 有 較 大 薪 資 議 價 的 空 間 與 機 會, 如 果 組 織 內 部 剛 好 欠 缺 這 種 人 才, 相 對 於 人 力 不 虞 匱 乏 的 其 他 職 位, 組 織 就 要 付 出 較 高 的 薪 資 給 付 * 寬 鬆 的 勞 動 市 場, 雇 主 可 以 設 定 高 標 準 甄 選 員 工, 給 付 相 對 低 廉 的 薪 資 待 遇 ; 固 定 的 勞 動 市 場, 雇 主 就 其 所 需 的 勞 工, 支 付 高 薪 資 或 尋 找 替 代 的 勞 動 者 ; 緊 縮 的 勞 動 市 場 中, 雇 主 需 藉 由 高 薪 來 激 勵 其 他 勞 動 者 參 加 此 勞 動 市 場, 或 是 藉 此 來 獲 得 工 作 技 術 所 需 的 員 工 * 薪 資 調 查 時 也 必 須 了 解 總 體 經 濟 的 狀 況, 避 免 所 制 定 出 來 的 薪 資 對 個 人 而 言 有 不 敷 使 用 的 情 況 發 生, 或 降 低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的 功 用 總 體 經 濟 所 參 考 的 指 標, 包 括 1. 通 貨 膨 脹 率 ;2. 失 業 率 ;3. 勞 動 參 與 率 ;4. 經 濟 成 長 率 * 當 總 體 經 濟 好 的 時 候, 薪 資 須 配 合 調 高 ; 失 業 率 上 升 時, 員 工 比 較 好 找, 員 工 對 於 工 作 的 選 擇 性 下 降, 員 工 比 較 好 找, 薪 資 成 本 也 可 以 降 低 * 薪 資 調 查 的 區 域 有 兩 種 選 擇 方 法 : 1. 概 念 分 析 法 : 以 公 司 或 工 廠 為 中 心, 然 後 計 算 其 所 應 調 查 的 半 徑 範 圍 範 圍 較 大 2. 等 壓 線 分 析 法 : 如 果 員 工 不 盡 然 來 自 公 司 的 四 周, 而 是 來 自 於 同 一 個 方 向, 也 許 是 北 方, 或 南 方, 那 就 須 以 員 工 的 分 布 範 圍 劃 分 等 壓 線 薪 資 調 查 產 業 的 選 擇 : 黃 英 忠 (1995) 提 出 的 參 考 準 則 1. 本 業 中 同 一 類 型 的 其 他 公 司 2. 其 他 行 業 中 有 相 似 工 作 的 公 司 3. 擁 有 相 似 技 能 的 公 司 4. 選 用 同 類 工 人 人 數 最 多, 可 構 成 競 爭 對 手 的 公 司 5. 工 作 環 境 經 營 政 策 薪 資 與 信 譽 均 合 乎 一 般 標 準 的 公 司 6. 包 含 不 同 規 模 的 公 司, 並 取 得 平 衡, 但 規 模 較 小 的 公 司 不 要 列 入 7. 這 些 公 司 應 有 正 式 的 薪 資 體 系, 並 由 薪 資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士 進 行 管 理 8. 與 本 公 司 距 離 較 近, 而 在 同 一 勞 動 市 場 僱 用 員 工 的 公 司 *McMahon and Hand(1991) 對 於 調 查 產 業 的 選 擇, 認 為 應 考 量 下 列 兩 個 問 題 :

28 1. 我 們 的 人 才 會 流 向 哪 些 公 司? 2. 我 們 可 以 從 哪 些 公 司 得 到 我 們 所 需 的 人 才? * 薪 資 調 查 除 上 所 述 外, 尚 應 包 含 1. 產 品 上 下 游 相 關 產 業 薪 資 調 查 2. 產 業 未 來 發 展 情 況 ( 避 免 被 挖 角 ) 薪 資 調 查 的 方 式 : ( 一 ) 組 織 自 行 調 查 : 調 查 方 式 又 可 分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兩 種 1. 正 式 的 調 查 : 透 過 問 卷 方 式 進 行 問 卷 內 容 可 區 分 六 個 部 分 (1) 引 導 信 : 描 述 問 卷 調 查 目 的 以 匿 名 方 式 作 答 等 (2)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受 調 查 公 司 屬 性 ( 地 址 員 工 人 數 工 作 時 數 等 ) 及 工 作 屬 性 ( 每 項 工 作 人 數 離 職 率 平 均 年 資 等 ) (3) 公 司 政 策 : 工 作 評 價 與 薪 資 結 構, 全 部 薪 資 最 高 最 低 平 均 基 本 薪 資 調 薪 方 式 與 調 薪 時 間 等 (4) 福 利 : 包 括 保 險 給 假 補 助 退 休 制 度 及 其 他 福 利 (5) 獎 金 與 紅 利 : 包 括 發 放 種 類 數 額 及 發 放 方 式 等 (6) 工 作 資 料 : 包 括 標 竿 工 作 的 詳 細 資 料 2. 非 正 式 的 調 查 : 通 常 以 電 話 進 行 訪 問, 資 料 的 信 度 和 效 度 都 可 能 較 差 ( 二 ) 透 過 其 他 組 織 的 調 查 : 1. 政 府 部 門 調 查 :(1) 受 僱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2) 職 業 類 別 薪 資 調 查 2. 顧 問 公 司 及 相 關 團 體 的 調 查 決 定 薪 資 調 查 由 組 織 自 己 來 做 應 考 量 之 問 題 1. 若 是 由 第 三 組 織 來 做 薪 資 調 查, 是 否 比 較 容 易 蒐 集 到 特 定 公 司 的 資 料? 2. 本 公 司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人 力 去 負 擔 薪 資 調 查 的 工 作 量? 3. 此 一 第 三 組 織 是 否 可 增 加 資 料 的 可 信 度? 4. 本 公 司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預 算? 5. 本 公 司 員 工 是 否 有 能 力 去 分 析 蒐 集 資 料? 6. 此 一 第 三 組 織 是 否 充 分 了 解 在 我 們 產 業 中 所 面 臨 的 特 殊 議 題 呢? 7. 如 果 是 調 查 非 貨 幣 薪 資, 計 算 方 法 是 否 超 過 我 們 內 部 的 能 力 呢? 薪 資 調 查 的 方 法 ( 一 ) 指 標 工 作 對 照 法 : 以 蒐 集 來 自 市 場 中 指 標 工 作 的 相 關 資 料, 如 工 作 說 明 書 組 織 架 構 圖 等, 進 行 與 公 司 所 選 定 之 指 標 工 作 進 行 職 務 的 比 照 與 定 位, 以 了 解 公 司 指 標 工 作 的 薪 資 水 準 與 市 場 薪 資 水 準 的 關 係, 作 為 建 立 與 調 整 薪 資 結 構 的 依 據 ( 二 ) 頻 次 分 配 法 : 根 據 某 一 職 系, 如 工 程 師 或 技 術 人 員 為 範 圍, 調 查 在 各 職 系 內, 不 同 薪 資 水 準 在 某 一 範 圍 內, 其 人 數 分 布 情 形, 以 提 供 各 職 系 之 給 薪 幅 度 ( 三 ) 成 熟 曲 線 法 : 係 將 學 習 曲 線 理 論 應 用 於 薪 資 調 查 的 一 種 方 法 其 主 要 優 點 在 於 改 善 指 標 工 作 對 照 法 無 法 調 查 員 工 的 工 作 年 資 教 育 程 度 等

29 與 薪 資 水 準 有 關 的 資 訊, 因 此 近 年 來 普 遍 受 到 業 界 的 採 用 典 型 學 習 曲 線 有 下 列 三 個 特 點 : 1. 員 工 在 某 一 具 體 職 位 上 的 熟 練 程 度 是 隨 著 時 間 的 推 移 在 提 高, 在 這 個 職 位 工 作 時 間 越 長, 其 熟 練 程 度 越 高 2. 員 工 在 某 一 職 位 的 學 習 程 度 呈 現 前 期 學 習 快, 但 學 習 程 度 逐 漸 遞 減 的 特 點, 即 員 工 在 職 位 的 熟 練 程 度, 前 期 快 速 提 升, 後 期 增 速 減 緩 3. 員 工 在 某 一 職 位 的 熟 練 程 度 到 達 一 定 程 度 後, 增 速 趨 於 零, 說 明 如 果 員 工 長 期 處 在 某 一 工 作 職 位 上, 其 成 長 的 速 度 會 減 慢 圖 5-7 即 表 示 每 個 人 努 力 的 程 度 所 產 生 的 績 效 與 貢 獻 不 同, 其 達 到 薪 資 頂 點 的 年 資 也 不 同 薪 資 調 查 資 料 的 分 析 : 當 擁 有 市 場 薪 資 資 訊, 組 織 就 可 以 利 用 線 性 迴 歸 的 統 計 技 巧 來 獲 得 市 場 薪 資 線 與 決 定 公 司 薪 資 政 策 線 等 相 關 資 訊 * 市 場 薪 資 線 : 係 將 組 織 中 每 個 工 作 的 工 作 評 價 的 點 數 ( 或 已 排 序 的 工 作 ) 和 其 所 對 應 的 市 場 薪 資 進 行 連 結 所 畫 出 的 一 條 線, 其 迴 歸 程 式 為 :Y=a +bx, 其 中 a 為 截 距,b 為 斜 率 市 場 薪 資 線 的 功 能 主 要 基 於 市 場 無 法 提 供 組 織 所 有 工 作 的 薪 資 水 準, 透 過 市 場 薪 資 線 可 以 用 來 估 計 標 竿 工 作 以 外 的 其 他 類 似 工 作 的 薪 資 水 準, 以 描 述 市 場 薪 資 與 工 作 間 的 關 係 * 薪 資 政 策 線 : 薪 資 調 查 通 常 不 是 最 新 的 資 料, 所 以 薪 資 分 析 者 必 須 更 新 市 場 薪 資 線 以 反 映 薪 資 在 這 段 期 間 的 改 變, 甚 至 通 貨 膨 脹 的 因 素 也 納 入 考 量 藉 此 修 正, 以 反 映 公 司 本 身 的 薪 資 政 策, 而 薪 資 政 策 則 是 決 定 組 織 是 傾 向 持 平 領 先 ( 採 市 場 領 導 策 略 ) 或 是 落 後 ( 薪 資 水 準 低 於 市 場 水 準 ) 市 場 薪 資 水 準 * 薪 資 調 查 報 告 : 薪 資 調 查 除 做 成 市 場 薪 資 線 外, 一 般 也 會 羅 列 較 為 詳 細 的 調 查 報 告, 再 經 過 適 當 的 統 計 分 析 與 整 理, 即 可 成 為 有 用 的 決 策 資 訊 第 六 章 薪 資 結 構 設 計 決 定 薪 資 結 構 與 薪 資 政 策 線 之 步 驟 ( 四 ) 工 作 結 構 分 析 : 先 檢 視 工 作 評 價 後 各 職 位 的 點 數 及 職 等 與 現 有 薪 資 的 關 係, 以 建 立 企 業 的 工 作 結 構 藉 由 工 作 結 構 的 分 析, 將 職 位 劃 分 為 適 當 的 職 等 數 目, 依 各 職 等 的 重 要 性 訂 定 出 適 當 的 薪 資 標 準 後, 再 依 各 職 等 發 展 出 企 業 的 薪 資 線 ( 五 ) 參 考 市 場 薪 資 調 查 結 果 : 根 據 薪 資 調 查 後 所 取 得 之 標 竿 職 等 職 位 在 市 場 中 的 平 均 薪 資 水 準 後, 可 得 市 場 平 均 薪 資 線 ( 六 ) 建 立 企 業 薪 資 政 策 線 :Bergmann & Scarpello(2002) 認 為 組 織 可 運 用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來 進 行 訂 價 或 建 立 薪 資 政 策 線 : 3. 直 接 市 場 訂 價 法 : 依 據 其 他 企 業 在 標 竿 工 作 上 所 給 付 的 薪 資 水 準 主 要 是 利 用 組 織 內 的 工 作 與 其 他 企 業 的 工 作 進 行 比 對, 兩 者 相 似 或 接 近, 則 薪 資 定 價 相 同 如 此 可 確 保 應 徵 者 認 知 其 薪 資 水 準 在 外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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