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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栋 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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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章 緒 論 前 言 國 會 助 理, 因 立 法 院 全 面 改 選, 儼 然 成 為 台 灣 近 十 年 之 新 興 行 業 之 一 所 謂 國 會 助 理, 係 指 國 會 議 員 個 人 自 由 聘 用 來 協 助 國 會 議 員 行 使 職 權 發 揮 國 會 權 能 的 人 員 而 隨 著 台 灣 國 會 全 面 改 選, 憲 法 規 範 的 憲 政 運 作 機 制 開 始 復 甦, 立 法 院 的 地 位 逐 漸 提 高, 對 行 政 體 系 監 督 功 能 的 振 興, 立 委 問 政 品 質 除 其 本 身 素 養 外, 最 直 接 相 關 之 幕 僚 作 業 則 是 影 響 其 問 政 好 壞 的 另 一 主 要 因 素 所 以 專 業 的 知 識 與 優 秀 的 人 力 資 源, 是 立 委 問 政 所 需, 卻 非 目 前 立 法 委 員 以 其 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可 勝 任 是 故 建 立 完 善 國 會 制 度 乃 事 實 需 求, 本 文 擬 採 用 訪 談 方 式 了 解 我 國 國 會 助 理 運 作 現 況, 並 以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如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與 德 國 之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概 況 為 輔 助 資 料, 分 析 現 有 制 度 之 不 足 與 缺 失, 進 而 從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角 度 及 企 業 管 理 之 精 神 對 現 有 制 度 提 出 建 議 與 改 善 之 道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民 意 代 表 雖 具 民 意 基 礎, 但 並 非 每 人 皆 具 備 行 政 專 才 及 專 業 知 識 隨 著 公 共 政 策 的 專 業 性 提 高 問 政 議 題 的 複 雜 性 日 增 工 作 負 荷 增 加 選 民 服 務 加 重.. 等, 為 了 應 付 與 處 理 日 益 繁 雜 且 專 門 化 的 事 務, 不 得 不 大 幅 擴 大 幕 僚 人 數 各 委 員 辦 公 室 如 同 一 小 型 公 司, 行 政 選 民 事 務 與 問 政 資 料 則 多 仰 賴 助 理 處 理 蒐 集 與 整 理, 否 則 議 會 立 法 職 能 無 法 完 成 在 美 國, 國 會 幕 僚 人 數 和 組 織 規 模 是 獨 步 全 球 的, 同 時 也 是 許 多 國 家 的 國 會 模 仿 的 對 象, 然 而 近 年 來 美 國 國 會 龐 大 的 幕 僚 體 系 卻 屢 遭 學 者 的 批 評, 認 為 國 會 助 理 其 實 是 一 群 未 經 選 舉 的 立 法 者, 也 有 國 會 議 員 認 為, 過 去 是 他 們 在 控 制 國 會 助 理, 現 在 則 是 國 會 議 員 卻 反 成 階 下 囚 ( 曾 濟 群,1988) 早 期 也 曾 有 立 委 如 此 形 容 助 理 : 我 的 問 政 幾 乎 全 歸 功 於 助 理, 他 們 就 像 電 影 中 的 導 演 編 劇 化 妝 師, 準 備 好 所 有 的 道 具, 而 我 只 是 一 個 唸 台 詞 的 演 員 ( 陳 建 成,1993) 助 理 雖 不 能 參 加 法 案 的 審 議, 但 立 委 對 法 案 的 辯 論 內 容, 大 多 由 助 理 們 提 供 資 料, 助 理 對 各 項 議 案 的 看 法, 將 影 響 立 委 的 態 度 從 此 可 見 國 會 助 理 地 位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的 重 要 性 然 而 對 於 襄 助 立 法 委 員 行 使 職 權 關 係 最 為 密 切 的 助 理, 雖 是 立 委 在 現 實 層 面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角 色, 卻 是 被 制 度 忽 略 的 一 群 人 修 憲 後, 第 四 屆 立 法 委 員 共 有 二 二 五 席, 根 據 立 法 院 人 事 處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止 ), 目 前 公 費 助 理 人 數 約 有 二 1
2 千 人 上 下, 平 均 每 位 立 委 有 九 位 公 費 助 理, 儼 然 成 為 立 法 院 最 龐 大 的 族 群 在 企 業 組 織, 決 定 一 個 企 業 優 劣 與 組 織 能 否 運 作 久 遠, 端 賴 組 織 中 人 的 因 素, 能 否 知 人 善 任 與 適 才 適 所, 是 新 時 代 組 織 中 的 重 要 課 題 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角 度 而 言, 不 論 對 中 小 企 業 或 是 組 織 規 模 龐 大 的 公 司 來 說, 優 質 的 人 力 資 源 都 是 企 業 獲 利 的 優 勢 之 一 就 企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關 係 來 看, 如 果 能 從 人 員 甄 選 教 育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員 工 承 續 計 劃 到 發 展 企 業 策 略 都 重 視 並 且 考 慮 到 人 力 資 源 狀 況, 必 然 有 助 於 厚 植 企 業 實 力 同 樣 的 道 理,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若 能 循 此 方 向 運 作, 將 能 有 效 的 促 使 立 法 與 監 督 政 府 的 功 能 確 實 發 揮, 進 一 步 促 進 社 會 的 安 定, 增 加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筆 者 任 職 於 立 法 院 迄 今 有 八 年 餘, 有 鑑 於 目 前 助 理 異 動 率 居 高 不 下 與 無 法 長 久 留 任 優 秀 人 才, 深 深 覺 得 檢 討 立 法 院 的 幕 僚 制 度 是 一 件 相 當 重 要 的 工 作, 然 而 觀 乎 過 去 學 者 之 著 作, 卻 很 少 有 針 對 我 國 國 會 助 理 體 制 做 過 有 系 統 的 研 究 與 探 討, 縱 有 也 多 以 法 政 角 度 談 立 法 院 建 制 與 議 事 的 紛 擾, 但 對 立 法 委 員 個 人 助 理 保 障 制 度 卻 付 之 闕 如 其 實, 立 法 院 的 議 事 低 落, 議 事 紛 爭 不 斷, 整 體 幕 僚 制 度 的 不 健 全 和 不 合 理 現 象, 也 是 間 接 導 致 立 院 無 法 積 極 發 揮 其 功 能 的 重 要 因 素 由 於 筆 者 目 前 進 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領 域, 值 此 之 時, 希 望 以 己 身 的 經 驗 與 藉 由 部 分 資 深 助 理 的 訪 談 內 容 分 析 現 有 助 理 制 度 之 不 足, 嘗 試 從 企 業 經 營 精 神 談 助 理 人 才 選 任 留 任 工 作 權 益 的 保 障 人 才 的 培 育 職 涯 建 立 以 及 助 理 行 為 規 範 提 出 建 議 與 改 善, 希 望 藉 以 吸 收 優 秀 人 才 樂 於 投 入 國 會 助 理 工 作, 並 襄 助 立 法 委 員 扮 演 好 立 法 者 的 角 色 文 將 從 企 業 管 理 與 經 營 談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管 理, 希 冀 對 現 有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之 形 成 能 有 所 建 樹 與 貢 獻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基 於 前 述 動 機, 本 研 究 之 具 體 目 的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四 點 : 一 從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角 度 了 解 現 有 國 內 國 會 助 理 運 作 之 現 況 與 缺 失 二 了 解 國 外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運 作 之 策 略 與 成 效 三 比 較 國 內 外 國 會 助 理 運 作 之 背 景 與 限 制 四 提 出 推 動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的 策 略 性 建 議 2
3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國 外 之 國 會 幕 僚 制 度 運 作 概 況 一 日 本 日 本 國 會 議 員, 根 據 國 會 法 第 一 三 二 條 之 規 定, 可 以 國 家 費 用 每 人 僱 請 二 位 秘 書 其 秘 書 職 位 之 設 立 乃 為 方 便 議 員 達 成 其 任 務, 所 以 秘 書 之 執 掌 非 常 廣 泛 從 政 策 的 企 劃 立 案 到 選 區 的 關 照 經 營 政 治 資 金 的 籌 措, 以 及 照 料 議 員 身 邊 週 遭 事 物, 幾 乎 涵 蓋 所 有 層 面 在 日 本 公 務 員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五 號 規 定 中, 這 二 位 秘 書 係 屬 於 國 家 公 務 員 之 特 別 職 其 和 一 般 國 家 公 務 員 之 區 隔 在 於 其 並 不 負 有 禁 止 政 治 性 的 行 為 及 保 守 秘 密 等 一 般 職 之 公 務 員 應 負 之 義 務 在 薪 資 待 遇 方 面, 日 本 國 會 亦 有 一 秘 書 薪 津 法 及 國 會 議 員 之 秘 書 薪 津 支 給 相 關 規 定 給 秘 書 之 薪 津, 依 第 一 秘 書 與 第 二 秘 書 之 區 分 依 薪 俸 表 之 規 定, 再 依 秘 書 在 職 期 間 及 年 齡 決 定 薪 俸 之 職 等 來 敘 薪 而 該 秘 書 也 訂 有 升 等 標 準, 依 據 這 些 訂 定 之 薪 俸 再 加 百 分 之 十 之 調 整 津 貼 除 此 之 外, 比 照 一 般 公 務 員, 也 享 有 房 屋 津 貼 期 末 津 貼 及 全 勤 津 貼, 而 災 害 補 償 也 比 照 政 府 職 但 雖 支 領 通 勤 津 貼, 一 律 支 給 一 般 公 務 員 月 額 最 高 額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在 福 利 制 度 方 面, 日 本 國 會 秘 書 退 職 津 貼 則 比 照 國 家 公 務 員 退 職 津 貼 法, 但 有 鑑 於 其 職 務 之 特 殊 性, 而 規 定 有 期 間 之 特 例 ( 國 會 議 員 秘 書 退 職 津 貼 支 給 規 程 ); 而 社 會 保 險 有 健 康 保 險 及 厚 生 年 金 保 險, 但 有 若 干 特 例 措 施 以 上 部 分 乃 屬 國 家 補 助 範 圍 內 之 公 費 助 理 另 外, 日 本 國 會 議 員 尚 有 設 立 私 聘 秘 書, 其 薪 資 由 議 員 個 人 負 擔, 所 有 福 利 制 度 皆 由 議 員 支 出 與 訂 定, 較 無 保 障 二 美 國 根 據 謝 萼 芳 所 譯 (1992) 中 提 及 美 國 眾 議 員 及 參 議 員 均 握 有 聘 僱 職 員 及 分 配 職 員 在 其 辦 公 室 工 作 的 大 權, 委 員 會 之 職 員 亦 同 國 會 議 員 之 私 人 職 員 多 半 年 輕, 其 中 許 多 職 員 多 為 大 學 畢 業 後 第 一 個 職 位 按 比 例 來 說 私 人 職 員 低 於 行 政 助 理 或 立 法 主 任, 因 年 輕 職 員 較 多, 所 以 流 動 性 大 美 國 參 眾 兩 院 分 別 到 一 八 八 五 年 和 一 八 九 三 年 才 正 式 開 始 設 立 個 人 助 理, 就 一 九 八 五 年 而 言, 國 會 發 給 議 員 僱 用 個 人 助 理 的 補 助, 眾 議 員 每 年 有 三 十 七 萬 九 千 四 百 八 十 美 3
4 元, 約 可 僱 用 十 八 名 專 任 助 理 和 四 名 臨 時 助 理 ; 而 參 議 員 之 補 助 則 是 各 州 人 口 多 寡 及 選 區 距 離 離 華 府 之 遠 近 而 定, 參 議 員 所 僱 用 之 人 數 有 十 三 人 至 七 十 一 人 不 等, 平 均 而 言, 每 個 參 議 員 約 有 三 十 一 位 助 理 三 英 國 英 國 平 民 院 的 議 員 專 業 上 與 行 政 上 的 協 助, 多 仰 賴 專 業 且 穩 定 的 國 會 幕 僚 群 ( 個 人 助 理 委 員 會 助 理 院 會 助 理 及 國 會 研 究 輔 助 機 構 人 員 ) 各 幕 僚 的 設 置, 各 有 職 司, 各 有 權 責, 且 行 政 效 率 相 當 高 至 於 英 國 國 會 議 員 個 人 助 理, 其 聘 用 是 由 國 會 支 薪, 每 一 議 員 得 聘 用 兩 人, 其 為 私 人 聘 僱 及 私 人 任 免, 故 其 身 分 職 位, 不 能 得 到 適 當 的 保 障, 至 於 該 種 國 會 制 度 是 否 應 該 加 強, 其 內 部 各 有 不 同 看 法 四 德 國 西 德 眾 議 員 多 僱 用 屬 於 同 一 政 黨 之 人 為 助 理, 希 藉 此 增 加 彼 此 信 任 基 礎 德 國 國 會 議 員 僱 用 個 人 助 理, 為 西 德 眾 議 院 一 九 六 八 年 國 會 政 策 之 一 部 份, 最 初 由 國 會 補 助 每 位 議 員 每 月 一 五 OO 馬 克 讓 其 聘 用 個 人 助 理, 一 九 七 七 年 國 會 通 過 議 員 地 位 法, 增 加 補 助 金 額 為 每 月 五 千 馬 克, 議 員 助 理, 其 地 位 是 依 據 與 議 員 訂 定 之 私 人 契 約 而 定, 不 過 這 種 契 約 又 受 眾 議 院 管 理 部 門 所 擬 訂 之 有 關 議 員 僱 用 助 理 契 約 的 大 綱 所 約 束 直 到 一 九 八 七 年 為 止 西 德 眾 議 員 的 個 人 助 理 總 數 有 二 千 二 百 人 左 右, 其 中 又 有 半 數 的 助 理 是 留 任 於 議 員 選 區 工 作 五 法 國 法 國 國 會 助 理 人 員 是 由 公 開 的 競 爭 考 試 來 遞 補 其 考 試 方 式 與 國 家 管 理 學 院 考 試 相 同, 考 試 科 目 包 括 有 憲 法 政 治 問 題 國 際 組 織 國 際 政 治 財 政 經 濟 學 法 律 及 國 會 法 關 於 議 員 個 人 僱 用 助 理, 一 九 七 六 年 通 過 預 算 案 時, 授 予 每 一 議 員 得 僱 用 助 理 一 人 之 支 給 一 九 八 O 年 又 通 過 法 案, 允 許 每 一 議 員 得 加 聘 第 二 位 助 理, 由 議 員 思 任 聘 僱 此 等 助 理 人 員 大 部 分 為 協 助 議 員 選 區 選 民 服 務 的 工 作, 極 少 參 與 國 會 議 員 的 立 法 研 究 或 法 案 的 草 擬 4
5 第 二 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體 系 之 相 關 理 論 Miller (1989) 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定 義 成 與 所 有 影 響 組 織 及 其 員 工 的 管 理 決 策 及 行 動 方 案 密 切 相 關 茲 將 人 力 資 源 問 題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 理 論 整 理 如 下 : 一 人 力 資 源 的 問 題 黃 英 忠 (1998)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自 然 資 源 和 資 本 資 源 併 稱 為 近 代 生 產 的 主 要 投 入 因 素, 其 中 尤 以 人 力 資 源 為 最 重 要 因 素 概 人 是 企 業 最 大 之 資 產, 因 為 企 業 的 重 心 是 人, 然 而 由 於 人 的 複 雜 與 多 變, 縱 然 今 日 科 技 之 發 達 亦 難 以 獲 致 一 定 理, 而 企 業 如 何 妥 善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並 吸 引 有 能 力 的 員 工 留 任 以 提 升 公 司 競 爭 優 勢, 已 成 為 企 業 一 重 要 課 題, 是 故 有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以 從 事 此 方 面 之 研 究 與 努 力 黃 英 忠 (1995)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問 題 的 產 生, 原 因 包 括 有 : 一 人 力 供 需 結 構 性 不 平 衡 問 題 ; 二 人 力 培 育 與 人 力 需 求 未 配 合 ; 三 企 業 經 營 與 組 織 管 理 的 問 題, 缺 乏 現 代 化 的 管 理 知 識 與 未 能 建 立 明 確 而 合 理 的 管 理 制 度 ; 四 人 力 安 定 問 題 ; 五 勞 動 條 件 不 夠 充 分 保 障 員 工 而 張 潤 書 (1987) 認 為 人 事 問 題 主 要 癥 結 可 歸 納 為 九 大 項 目 :1 才 智 與 工 作 知 識 問 題 ;2 情 緒 問 題 ;3 衝 勁 問 題 ;4 身 體 問 題 ;5 與 家 庭 有 關 的 問 題 ;6 工 作 團 體 的 問 題 ;7 組 織 的 問 題 ;8 社 會 有 關 的 問 題 ;9 有 關 工 作 環 境 的 問 題 二 人 力 資 源 的 管 理 與 活 動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問 題 的 解 決, 有 待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發 揮 而 關 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角 色, 有 Schuler(1992) 提 出 為 了 回 應 環 境 的 挑 戰, 員 工 必 須 表 現 出 特 定 的 組 織 行 為, 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即 是 誘 發 此 一 策 略 性 組 織 行 為 的 唯 一 憑 藉 Lloyd & Leslie(1994)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已 超 越 傳 統 僱 用 等 行 政 事 務 角 色, 今 日 更 整 合 成 組 織 的 管 理 與 策 略 規 劃 過 程 的 角 色 關 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職 能 活 動 內 容, 有 Snow & Miles(1986) 提 出 包 括 招 募 篩 選 任 用 訓 練 發 展 考 評 獎 酬 等 功 能 性 活 動 另 有 Lloyd & Leslie(1994)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活 動 應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六 項 : 1. 資 源 規 劃 甄 補 和 選 用 ; 2. 資 源 發 展 ( 包 括 員 工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支 援 員 工 發 展 生 涯 規 劃 ) 3. 與 福 利 制 度 之 設 計 與 執 行 ; 5
6 4. 員 工 申 訴 處 理 系 統 ; 5. 員 工 健 康 與 安 全 之 方 案 執 行 ; 6. 與 執 行 員 工 溝 通 系 統 準 此, 黃 英 忠 (1994) 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體 系 分 為 人 力 之 確 保 管 理 (acquisition management ) 人 力 之 開 發 管 理 (development management ) 人 力 之 報 償 管 理 (compensation management) 人 力 之 維 持 管 理 (maintenance management) 等 四 項, 其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如 圖 一 : 而 黃 英 忠 認 為 人 力 的 確 保 管 理 應 包 括 : 人 力 規 劃 工 作 研 究 ( 工 作 分 析 工 作 設 計 及 工 作 評 價 ) 任 用 管 理 ( 招 募 甄 選 和 配 置 ) 人 力 的 開 發 管 理 包 括 : 教 育 訓 練 績 效 考 核 人 力 異 動 前 程 發 展 人 力 的 報 償 管 理 包 括 : 薪 資 管 理 福 利 措 施 勞 動 條 件 人 力 的 維 持 管 理 包 括 : 人 際 關 係 ( 激 勵 溝 通 領 導 ) 勞 資 關 係 紀 律 管 理 離 職 管 理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範 圍 廣 義 的 國 會 助 理 包 含 國 會 研 究 服 務 處 國 會 預 算 局 法 制 局 國 會 圖 書 館 秘 書 處 以 及 立 委 私 人 助 理, 狹 義 的 國 會 助 理 則 是 指 立 委 個 人 聘 用 的 助 理 由 於 國 會 預 算 局 法 制 局 國 會 圖 書 館 立 法 諮 詢 中 心 人 員 均 由 立 法 院 聘 任, 並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制 度 已 臻 完 備, 所 以 不 在 本 文 探 討 範 圍 本 文 探 討 的 是 僅 限 於 立 法 委 員 個 人 聘 用 之 助 理, 包 含 國 會 助 理 與 選 區 助 理 研 究 對 象 的 選 擇 在 本 研 究 中 受 訪 者 的 選 取 主 要 是 依 照 立 法 委 員 背 景 與 特 性 為 考 慮 : 例 如 因 黨 派 不 同 固 然 會 影 響 任 用 制 度, 但 委 員 背 景 更 會 影 響 其 對 人 的 任 用 與 對 薪 資 給 付 的 價 值 觀, 如 為 財 團 企 業 主 從 政 學 者 從 政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晉 級 在 野 黨 參 加 民 主 運 動 轉 而 從 政 及 其 他 社 會 人 士 從 政 者 是 故, 在 本 研 究 中 筆 者 將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以 此 為 分 類 標 準, 各 選 取 一 位 助 理 做 訪 談, 同 時 考 量 年 資 不 同 對 立 法 院 生 態 了 解 會 有 差 異, 乃 將 訪 談 對 象 多 設 定 在 年 資 三 年 以 上 之 助 理, 以 求 廣 泛 收 集 諸 位 助 理 對 現 行 助 理 制 度 之 意 見 與 現 況 提 供 茲 將 受 訪 助 理 名 單 整 理 如 表 3-1: 6
7 表 3-1: 受 訪 助 理 名 單 受 訪 者 代 碼 所 屬 委 員 黨 派 所 屬 委 員 背 景 受 訪 者 職 稱 專 業 年 資 A01 國 民 黨 企 業 經 營 者 法 案 助 理 法 律 5 年 A02 民 進 黨 律 師 行 政 助 理 法 律 3 年 A03 國 民 黨 學 者 行 政 助 理 政 治 3 年 A04 新 黨 公 務 人 員 辦 公 室 主 任 社 會 7 年 A05 無 黨 籍 原 住 民 法 案 助 理 大 傳 3 年 A06 民 進 黨 學 者 辦 公 室 主 任 法 律 7 年 A07 國 民 黨 黨 職 主 管 法 案 助 理 外 交 8 年 A08 民 進 黨 企 業 經 營 者 法 案 助 理 法 律 4 年 A09 國 民 黨 企 業 主 行 政 秘 書 法 文 6 年 A10 民 進 黨 民 主 運 動 者 辦 公 室 主 任 醫 學 5 年 A11 國 民 黨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辦 公 室 主 任 政 治 8 年 A12 國 民 黨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及 企 業 經 營 者 資 深 秘 書 企 管 6 年 第 二 節 研 究 設 計 本 文 採 用 文 獻 分 析 與 深 入 訪 談 方 式 二 種 方 式 來 收 集 資 料 首 先, 在 文 獻 分 析 上 筆 者 先 從 相 關 研 究 報 章 雜 誌 收 集 國 外 主 要 民 主 國 家 之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概 況 其 次, 再 從 訪 談 資 料 中, 來 掌 握 目 前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現 況 筆 者 針 對 研 究 目 的 將 訪 談 內 容 依 各 辦 公 室 目 標 用 人 方 式 員 工 報 償 與 福 利 制 度 績 效 評 估 方 式 生 涯 規 劃 工 會 功 能 分 別 設 計 以 下 訪 談 細 部 問 題 訪 談 問 題 如 表 3-2 所 示 : 表 3-2: 訪 談 問 題 I. 基 本 資 料 1. 受 訪 者 被 選 任 方 式 與 過 程 擔 任 國 會 助 理 動 機 年 資 薪 資 狀 況 工 作 性 質 職 務 學 歷 背 景 等 基 本 資 料 II. 組 織 目 標 1. 貴 辦 公 室 的 組 織 目 標 為 何? 透 過 哪 些 做 法 來 落 實? 2. 貴 辦 公 室 目 標 如 何 訂 定? 行 動 方 案 如 何 訂 定, 由 誰 負 責? 員 工 如 何 了 解 經 營 目 標 及 主 管 的 工 作 期 望? III. 用 人 1. 貴 辦 公 室 各 類 人 才 的 任 用 方 式 為 何? 2. 貴 辦 公 室 人 員 錄 用 的 考 量 有 哪 些? 主 要 決 定 因 素 為 何? 3. 您 認 為 國 會 助 理 需 具 備 之 條 件 為 何? 4. 錄 用 後 之 始 業 訓 練 與 在 職 訓 練 內 容 與 方 式 為 何? 5. 貴 辦 公 室 如 何 規 範 助 理 工 作 行 為? 7
8 IV. 員 工 報 償 與 福 利 制 度 1. 貴 辦 公 室 助 理 薪 水 結 構 如 何? 調 薪 依 據 與 調 薪 時 間 為 何? 2. 貴 辦 公 室 有 否 獎 金 或 誘 因 給 付 制 度? 其 獎 勵 標 準 為 何? 3. 貴 辦 公 室 目 前 提 供 的 員 工 福 利 有 哪 些 ( 除 法 定 福 利 外, 如 與 退 休 有 關 的 與 保 險 有 關 的 非 工 作 時 間 的 給 付 其 他 設 施 使 用 或 旅 遊 活 動 )? 您 認 為 應 增 加 哪 些? 4. 您 認 為 委 員 能 提 供 您 有 效 激 勵 為 何? V. 績 效 評 估 1. 貴 辦 公 室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標 準 ( 如 工 作 品 質 工 作 數 量 工 作 開 創 性 合 作 性 或 與 同 事 相 處 等 )? 由 誰 評 定? 2. 助 理 績 效 考 核 與 個 人 努 力 程 度 有 何 關 聯? 與 獎 懲 相 符 程 度 為 何? 1. 委 員 或 主 管 最 重 視 員 工 哪 些 方 面 的 表 現? VI. 生 涯 規 劃 2. 貴 辦 公 室 能 提 供 您 生 涯 引 導 與 諮 商 嗎? 3. 您 了 解 自 己 的 生 涯 指 向 與 現 階 段 工 作 目 標 嗎? 1. 您 是 否 有 從 政 計 劃 或 有 轉 業 打 算? VII. 工 會 2. 針 對 助 理 權 益 而 言, 您 目 前 主 要 的 申 訴 管 道 為? 1. 您 認 為 國 會 助 理 工 會 應 具 備 哪 些 功 能? 其 目 前 之 運 作 方 向 為? VIII. 其 它 2. 在 國 會 工 作 與 其 它 企 業 相 較, 您 認 為 有 何 差 異? 3. 您 認 為 整 體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應 增 加 哪 些? 助 理 工 作 提 供 您 哪 些 誘 因? 第 三 節 資 料 分 析 方 式 因 為 探 討 的 是 真 實 生 活 中 的 現 象, 鼓 勵 受 訪 者 以 自 然 方 式 呈 現, 除 擬 從 訪 談 中 粹 取 理 論 外, 資 料 分 析 的 層 次 (Louis,1985) 將 以 受 訪 者 的 解 釋 研 究 者 與 受 訪 者 協 商 後 的 解 釋 還 有 研 究 者 的 解 釋 來 分 析 第 四 節 研 究 限 制 本 研 究 限 於 時 間 及 能 力, 僅 能 將 訪 談 限 於 資 深 助 理, 這 是 樣 本 選 取 的 限 制 之 一 此 外, 訪 談 內 容 涉 及 業 務 機 密 或 個 人 無 法 理 解 部 分, 研 究 者 會 適 度 保 留 本 研 究 僅 選 取 十 二 位 國 會 助 理 為 研 究 對 象, 恐 因 研 究 樣 本 數 太 少 而 分 析 結 果 無 法 概 括 母 體 現 象, 此 為 研 究 限 制 之 二 又 訪 談 所 得 資 料 之 解 讀 與 粹 取, 恐 將 因 個 人 主 觀 經 驗 所 知 學 識 與 能 力 上 之 限 制, 或 與 受 訪 者 原 意 有 所 出 入 或 者 無 法 完 整 的 將 事 實 呈 現, 亦 為 研 究 另 一 限 制 8
9 第 三 章 訪 談 結 果 以 下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整 理 訪 談 結 果, 期 望 對 我 國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現 況 能 做 有 系 統 的 分 析 分 析 分 為 四 個 部 分, 可 以 依 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體 系 的 架 構, 分 成 用 人 方 式 訓 練 與 發 展 報 償 制 度 勞 資 關 係 與 紀 律 的 管 理 四 個 部 分 加 以 說 明 如 下 : 第 一 節 用 人 方 式 通 常 用 人 方 式 是 依 組 織 目 標 來 決 定 需 要 哪 些 人 才 與 招 募 方 式, 在 立 法 院 亦 然, 每 個 立 委 對 於 自 己 的 規 劃 不 同, 所 以 希 望 助 理 人 才 的 條 件 也 不 同, 以 下 便 針 對 一 些 委 員 辦 公 室 目 標 如 何 影 響 其 招 募 方 式 與 用 人 條 件 : ( 一 ) 辦 公 室 目 標 1 多 數 委 員 是 以 連 任 為 基 本 職 志, 所 以 必 須 重 視 選 民 服 務 2 為 了 提 高 知 名 度, 委 員 希 望 助 理 要 想 辦 法 替 委 員 製 造 新 鮮 問 題 或 發 掘 問 題 3 部 分 委 員 努 力 的 建 立 政 治 人 脈, 為 未 來 鋪 路 ( 二 ) 招 募 方 式 經 訪 談 部 分 資 深 助 理, 發 現 立 法 委 員 因 其 背 景 與 特 性 不 同, 其 選 用 人 才 方 式 有 主 動 性 的 召 募 和 被 動 性 的 召 募, 早 期 的 國 會 助 理, 進 入 立 法 院 的 方 式 有 因 徵 人 啟 事 去 應 徵 的 ; 其 實 多 數 立 委 比 較 喜 歡 透 過 熟 人 找 人, 但 也 有 因 為 機 緣, 或 有 好 朋 友 的 推 薦 而 來 到 立 法 院 任 職 也 有 自 我 推 薦 者, 有 一 些 委 員 則 是 晉 用 自 己 親 戚 當 助 理 至 於 人 才 甄 補, 因 為 各 立 委 辦 公 室 並 未 設 有 人 事 部 門 專 責 負 責, 所 以 立 委 則 是 透 過 已 經 熟 識 的 朋 友 推 薦 或 毛 遂 自 薦 或 透 過 報 紙 或 立 法 院 與 校 園 佈 告 欄 張 貼 工 作 廣 告 來 進 行, 再 由 立 委 本 人 或 辦 公 室 主 任 面 試 後 決 定 ( 三 ) 任 用 之 資 格 條 件 國 會 助 理 工 作 性 質 迥 異, 如 果 為 法 案 助 理, 需 具 備 法 學 知 識 和 專 業 素 養, 若 為 行 政 助 理 或 秘 書, 則 需 具 備 良 好 溝 通 能 力 與 細 心 與 獨 立 作 業 能 力, 倘 為 選 區 助 理 還 得 稍 具 地 方 人 脈, 並 配 合 跑 選 區 此 外 尚 需 依 各 個 委 員 不 同 的 需 要 而 要 求, 還 包 括 政 治 敏 感 度 9
10 忠 誠 度 配 合 度 反 應 是 否 靈 敏 品 德 操 守 自 律 能 力, 刻 苦 耐 勞, 溝 通 能 力, 危 機 處 理 能 力,.. 等 等 ; 也 有 一 些 委 員 以 省 籍 或 是 否 是 同 鄉 為 選 人 考 量 : 第 二 節 訓 練 與 發 展 訓 練 與 發 展 包 括 新 人 剛 進 組 織 的 始 業 訓 練 已 在 職 員 工 的 教 育 訓 練 評 估 員 工 的 績 效 考 核, 以 及 輔 助 員 工 發 展 的 前 程 規 劃 四 個 部 分 ( 一 ) 始 業 訓 練 不 管 是 新 上 任 立 委 或 已 連 任 幾 屆 的 委 員, 多 數 立 委 在 其 剛 上 任 時 至 少 會 任 用 一 位 具 有 經 驗 的 助 理 以 輔 助 整 個 辦 公 室 的 運 作, 而 其 他 的 新 助 理 則 是 由 資 深 助 理 帶 領 學 習, 所 以 一 般 說 來, 並 未 有 正 式 的 始 業 訓 練 : ( 二 ) 教 育 訓 練 在 立 法 院, 一 般 說 來 並 沒 有 定 期 的 在 職 訓 練 (on-the-jobtraining,ojt), 若 以 一 般 企 業 的 教 育 訓 練 標 準 看 來, 多 數 助 理 皆 認 為 沒 有 正 式 的 訓 練 課 程, 但 是 因 每 天 處 理 的 每 項 工 作 都 是 不 同 的 個 案, 有 人 認 為 這 裡 好 像 戰 鬥 營, 幾 乎 是 天 天 在 做 訓 練, 有 教 育 訓 練 概 念 的 委 員 也 有 喔, 但 是 不 多 有 人 則 認 為 這 裡 需 要 的 能 力 很 難 在 短 期 透 過 訓 練 而 成 ( 三 )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立 法 委 員 辦 公 室 多 半 以 達 成 任 務 與 否 來 決 定 績 效, 所 以 委 員 們 有 則 以 提 高 知 名 度 的 多 寡 上 新 聞 的 次 數 法 案 提 出 的 件 數 選 民 服 務 案 的 達 成 率 選 民 的 滿 意 度 來 看 助 理 的 績 效 如 何, 但 因 為 這 裡 的 工 作 有 很 多 是 無 法 量 化 的, 不 是 你 今 天 做 了 多 少 事, 就 一 定 能 保 證 拉 多 少 票, 或 者 努 力 多 少, 就 會 被 肯 定 有 部 分 助 理 認 為 績 效 標 準 在 委 員 心 中 : ( 四 ) 前 程 發 展 有 為 助 理 規 劃 前 程 的 委 員, 但 不 多 許 多 助 理 認 為 在 立 法 院 可 以 學 習 很 多 技 能, 有 部 分 助 理 已 為 自 己 規 劃 前 程 第 三 節 報 償 制 度 10
11 組 織 的 報 償 制 度 可 分 外 在 與 內 在 的 報 償 外 在 的 報 償 又 包 含 薪 資 系 統 福 利 措 施 與 一 般 的 勞 動 條 件, 內 在 的 報 償 則 有 激 勵 與 升 遷 等 ( 一 ) 薪 資 系 統 國 會 助 理 的 薪 資 水 準, 一 般 說 來, 如 果 為 剛 畢 業 之 學 士, 平 均 薪 資 為 二 萬 八 仟 元 以 上, 至 於 碩 士 起 薪 多 半 為 三 萬 二 至 三 萬 五 以 上, 但 調 整 的 結 構 與 原 則 卻 不 盡 公 平 與 合 理, 有 依 年 資 有 依 表 現 有 依 經 驗 但 也 有 依 喜 好, 對 員 工 的 士 氣 多 少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 ( 二 ) 福 利 制 度 除 了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所 規 定, 以 及 依 勞 基 法 的 保 障 之 外, 助 理 的 福 利 是 每 個 委 員 辦 公 室 都 不 同 的, 所 以 助 理 的 福 利 完 全 是 委 員 而 定, 大 方 一 點 的 委 員 會 依 照 公 司 制 度 提 供 助 理 固 定 的 國 外 旅 遊 或 國 內 旅 遊, 有 些 委 員 則 是 依 實 際 狀 況 來 發 禮 物 或 提 供 休 假 等, 正 因 為 無 制 式 福 利, 所 以 多 數 助 理 期 待 能 夠 比 照 公 務 員 福 利, 及 退 休 金 的 提 撥 ( 三 ) 勞 動 條 件 立 法 委 員 辦 公 室 的 目 標 和 企 業 不 同, 不 以 營 利 為 主, 較 不 受 景 氣 影 響 多 數 助 理 認 為 這 裡 的 環 境 資 訊 多 元, 使 人 容 易 成 長 與 學 習, 這 裡 的 設 備 和 企 業 環 境 一 樣 完 備, 而 且 這 裡 的 限 制 比 企 業 有 彈 性 ( 四 ) 激 勵 與 升 遷 同 時 因 為 組 織 小, 所 以 多 數 助 理 認 為 升 遷 發 展 會 受 到 限 制, 是 助 理 最 大 的 問 題 至 於 激 勵, 則 是 因 人 而 異 : 第 四 節 勞 資 關 係 與 紀 律 管 理 在 一 般 企 業, 勞 資 關 係 多 透 過 工 會 來 協 調, 而 紀 律 管 理 則 由 工 作 規 則 的 訂 定 來 規 範 員 工 在 立 法 院, 有 國 會 助 理 工 會 的 設 置, 但 卻 沒 有 實 體 的 工 作 規 則 約 束 助 理 的 行 為 : ( 一 ) 工 會 國 會 助 理 工 會 早 期 是 經 過 多 數 資 深 助 理 由 國 會 助 理 聯 誼 會 演 變 形 成, 期 盼 藉 由 國 會 助 理 工 會 的 組 成 來 替 助 理 的 權 益 爭 取 保 障, 但 是 多 數 助 理 認 為 漸 漸 地, 它 卻 成 為 少 數 助 理 為 獲 得 權 力 與 利 益 的 工 具, 該 有 的 功 能 鮮 少 發 揮, 也 有 助 理 並 了 解 工 會 運 作 的 內 容 為 何 : 11
12 ( 二 ) 紀 律 管 理 助 理 沒 有 制 式 工 作 規 範, 隨 著 助 理 工 作 對 環 境 的 熟 稔, 而 容 易 掌 握 權 力 遊 戲 的 運 作, 其 中 或 因 老 闆 的 需 要, 也 有 因 自 律 能 力 不 足 而 造 成 濫 用 職 權, 少 數 助 理 甚 至 沉 迷 其 中, 後 果 將 造 成 特 權 現 象, 有 些 委 員 會 告 誡, 有 些 委 員 則 等 到 發 生 事 情 了 才 來 處 理, 但 這 些 亟 待 一 套 行 為 規 範 來 管 理 助 理 的 紀 律 第 五 章 結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經 研 究 發 現 國 會 助 理 因 各 辦 公 室 需 求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式, 茲 將 其 歸 類 說 明 如 下 : 一 國 會 助 理 的 類 型 為 深 入 了 解 與 探 討 我 國 國 會 助 理 與 幕 僚 制 度 之 題, 本 文 特 將 目 前 我 國 國 會 助 理 做 一 歸 類 與 區 分 一 般 而 言, 就 服 務 地 點 的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選 區 助 理 與 國 會 辦 公 室 助 理 ; 依 工 作 性 質 的 不 同, 國 會 助 理 可 區 分 為 行 政 助 理 立 法 助 理 ( 法 案 助 理 ) 個 人 秘 書 ( 機 要 秘 書 ) 選 民 服 務 助 理 新 聞 助 理 ( 公 關 ) 顧 問 級 助 理 及 辦 公 室 主 任 在 立 法 院, 國 會 助 理 為 一 統 稱,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辦 公 室 為 助 理 設 立 各 項 職 銜, 包 括 有 辦 公 室 主 任 顧 問 機 要 秘 書 特 別 助 理 首 席 助 理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行 政 秘 書 行 政 助 理 法 案 助 理 二 我 國 國 會 助 理 之 工 作 內 容 目 前 立 法 院 國 會 助 理 工 作 內 容 大 致 可 區 分 如 下 : 1. 法 案 : 包 括 法 律 案 與 預 算 案 其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 一 ) 法 案 研 究 : 如 獨 立 提 出 法 律 案 ( 新 案 或 舊 案 ) 對 行 政 院 法 律 案 之 審 查 意 見 之 準 備 ( 二 )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及 國 營 事 業 預 算 案 之 審 查 部 分 : 依 前 幾 年 度 之 審 查 報 告 書 及 決 算 報 告 書, 相 關 剪 報 資 料 提 供 審 查 意 見 ( 三 ) 總 質 詢 稿 書 面 質 詢 稿 口 頭 質 詢 稿 新 聞 稿 提 案 及 受 邀 致 辭 之 演 講 稿 12
13 的 撰 寫 ( 四 ) 關 於 法 案 原 文 立 法 院 各 種 出 版 品 官 方 各 種 出 版 品 民 間 各 種 出 版 品 剪 報 及 其 他 資 料 ( 如 研 討 會 公 聽 會 陳 情 案 及 請 託 案 ) 之 資 料 收 集 與 建 檔 2. 選 民 服 務 : 民 意 代 表 之 選 民 服 務 工 作 可 分 為 服 務 案 件 之 處 理 與 親 參 訪 之 接 待 在 服 務 案 件 處 理 工 作 項 目 中, 包 含 有 依 請 託 案 件 性 質 聯 絡 有 關 單 位 之 協 助 處 理 ( 依 輕 重 緩 急, 以 書 面 電 洽 或 拜 訪 處 理 之 ); 請 託 案 之 分 類 建 檔 定 期 追 蹤, 並 回 報 當 事 人 請 託 人 及 匯 報 選 區 服 務 處 在 鄉 親 參 訪 接 待 部 分, 則 需 負 責 安 排 參 觀 各 部 會 及 附 屬 單 位 參 觀 立 法 院 議 場 聯 絡 立 法 院 院 方 做 多 媒 體 簡 介 及 設 宴 款 待 3. 行 政 事 務 : 包 括 文 書 處 理 檔 案 管 理 庶 務 文 書 處 理 工 作 包 括 立 法 院 議 事 日 程 議 事 錄 立 法 院 公 報 初 稿 及 立 法 院 公 報 等 關 係 文 書 之 處 理 與 檢 視 ; 會 議 通 知 之 登 錄 信 函 之 拆 閱 與 歸 類 紅 白 帖 之 處 理 檔 案 管 理 包 括 法 案 資 訊 檔 案 之 管 理 服 務 案 件 檔 案 之 管 理 其 他 檔 案 之 建 立 與 管 理 庶 務 方 面, 則 包 括 立 委 行 程 安 排 報 章 雜 誌 之 整 理 電 話 接 聽 辦 公 用 品 申 購 管 理 各 類 公 家 補 助 之 申 領 訪 客 接 待 財 務 管 理 ( 零 用 金 管 理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管 理 立 委 歲 公 費 及 其 他 收 支 之 核 對 ), 此 外 尚 有 對 辦 公 室 其 它 同 仁 之 支 援 性 工 作 4. 其 他 : 部 會 聯 繫 公 共 關 係 之 建 立 因 選 民 服 務 案 件 法 案 及 質 詢 資 料 之 需 求 須 與 行 政 單 位 聯 繫 至 於 公 共 關 係 之 建 立, 則 包 括 報 章 媒 體 記 者 關 係 之 建 立 根 據 一 項 國 會 助 理 工 會 針 對 國 會 助 理 所 做 之 問 卷, 最 新 出 爐 的 結 果 顯 示 委 員 重 視 得 工 作 重 點 排 名 如 圖 5-1: 圖 5-1: 委 員 重 視 工 作 重 點 排 名 表 項 目 工 作 內 容 分 數 排 名 一 選 民 服 務 二 法 案 審 查 三 預 算 審 查 四 總 質 詢 五 上 媒 體 六 個 人 事 務 七 其 它 0 資 料 來 源 : 國 會 助 理 工 會 13
14 三 目 前 國 會 助 理 之 召 募 方 式 ( 一 ) 國 會 助 理 的 資 格 條 件 : 1. 積 極 資 格 : 專 事 法 案 工 作 者, 必 須 法 政 系 所 畢 業 熟 悉 議 事 規 則 具 備 撰 稿 能 力 ; 若 為 行 政 事 務 者, 除 學 歷 要 求 外, 亦 必 須 熟 悉 議 事 運 作 具 備 獨 立 作 業 能 力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檔 案 管 理 能 力 ; 從 事 新 聞 聯 繫 者, 則 需 具 備 新 聞 稿 撰 寫 能 力 媒 體 公 關 能 力 ; 專 事 選 區 之 助 理, 必 須 配 合 跑 攤 具 備 地 方 人 脈 或 擴 大 地 方 人 脈 能 力 等. 2. 消 極 資 格 : 政 治 敏 感 度 親 和 力 反 應 能 力 危 機 處 理 能 力 耐 力 ( 耐 罵 與 耐 熬 能 力 ) 體 力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隨 傳 隨 到 ( 未 婚 尤 佳, 可 以 配 合 加 班 與 調 派 選 區 服 務 ). 等 等 ( 二 ) 目 前 國 會 助 理 產 生 方 式 主 要 為 : 1. 藉 由 傳 統 刊 登 報 章 媒 體 張 貼 佈 告 欄 或 透 過 網 路 求 才 : 配 合 個 人 問 政 需 求, 透 過 正 式 面 試 選 任 專 才 2. 由 本 身 經 營 公 司 之 人 員 轉 任 或 兼 任 : 部 分 財 團 型 立 委 將 自 己 所 經 營 公 司 之 人 員 轉 任 或 兼 任 於 立 院 國 會 辦 公 室, 以 協 助 公 司 業 務 需 國 會 關 係 輔 助 執 行 之 處 理 3. 由 選 區 樁 腳 介 紹 選 用 : 因 人 情 壓 力 而 任 用, 但 此 類 人 員 多 未 負 責 實 際 業 務 4. 選 用 落 選 委 員 或 卸 任 委 員 之 資 深 助 理 : 新 上 任 之 立 委, 多 需 熟 悉 立 院 事 務 之 資 深 助 理 輔 助 其 迅 速 了 解 國 會 環 境 透 過 推 介 助 理 毛 遂 自 薦 面 試 選 任 人 員 5. 委 員 之 親 戚 朋 友 : 上 從 立 委 夫 人 立 委 兄 長, 下 至 立 委 子 女 侄 甥 等, 肥 水 不 落 外 人 田, 可 說 是 此 類 型 任 用 之 最 佳 寫 照 6. 委 員 的 學 生 : 部 分 學 者 從 政 之 立 委, 則 選 任 優 秀 學 生 擔 任 自 己 助 理, 或 其 他 教 授 推 薦 之 學 生 擔 任 助 理 四 國 會 助 理 之 薪 資 教 育 訓 練 與 福 利 制 度 依 照 八 十 八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立 院 通 過 之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之 規 定, 立 法 委 員 每 人 得 置 14
15 公 費 助 理 六 至 十 人, 由 委 員 任 免 ; 立 法 院 應 每 年 編 列 一 立 法 委 員 一 定 數 額 之 助 理 費 及 其 辦 公 室 務 預 算 公 費 助 理 均 採 聘 用 制, 與 委 員 同 進 退 ; 其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所 規 定 之 相 關 費 用, 均 由 立 法 院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之 目 前 立 法 院 補 助 立 委 每 月 參 拾 萬 元 之 人 事 經 費 供 立 委 運 用, 國 會 助 理 於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三 月 一 日 納 入 勞 基 法 之 適 用 行 業, 但 儘 管 如 此, 國 會 助 理 的 福 利 措 施 仍 未 受 到 合 理 保 障 根 據 勞 基 法 之 規 定, 退 休 金 之 提 撥 係 由 雇 主 以 按 月 提 存 方 式, 為 勞 工 退 休 金 預 作 準 備, 以 減 輕 雇 主 一 次 給 付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負 擔 但 這 一 部 份, 立 法 院 與 立 法 委 員 正 爭 議 該 由 誰 提 撥 同 時 據 勞 委 會 的 解 釋, 立 委 任 期 結 束 為 連 任, 立 委 卸 任 將 視 同 企 業 歇 業 或 停 業, 所 以 關 於 退 休 金 提 撥 的 部 分 仍 未 有 定 論 五 國 會 助 理 的 角 色 國 會 助 理 執 掌 廣 泛, 被 授 權 程 度 因 職 階 各 異, 但 因 接 觸 的 單 位 多 為 各 行 政 機 關, 各 行 政 機 關 多 設 有 國 會 聯 絡 室, 因 應 處 理 國 會 議 員 被 請 託 之 事 務 立 院 事 務 繁 雜, 且 多 具 時 效 性, 非 閱 歷 經 驗 豐 富 者, 不 易 勝 任, 一 般 設 有 辦 公 室 主 任 負 責 重 要 工 作 及 負 責 管 理, 每 位 助 理 則 各 自 負 責 其 例 行 性 工 作 即 時 反 應 處 理 掌 握 委 員 行 蹤, 以 免 延 誤 時 效, 是 每 位 助 理 工 作 基 本 法 則 先 進 國 家 如 美 國, 多 設 由 行 政 機 要 擔 任 首 席 助 理 負 責 國 會 辦 公 室 之 管 理 六 國 會 助 理 的 行 為 規 範 與 管 理 國 會 助 理 因 工 作 需 要, 須 與 行 政 部 門 接 觸, 在 審 查 預 算 監 督 政 府 政 策 與 立 法 過 程 中 具 有 舉 足 輕 重 之 影 響 力, 自 律 能 力 不 足 者, 便 容 易 在 其 中 迷 失 自 己, 而 將 其 職 權 視 為 私 有 或 濫 用, 產 生 各 種 流 弊 再 加 上 行 政 部 門 國 會 連 絡 員 為 了 解 立 委 議 事 態 度 或 質 詢 內 容, 必 須 借 助 國 會 助 理 的 幫 助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因 此 必 須 與 其 建 立 良 好 的 公 共 關 係, 形 成 一 互 惠 模 式, 更 易 導 致 流 弊 的 發 生 同 時 國 會 助 理 也 是 社 會 團 體 傳 達 意 見 給 立 委 的 - 媒 介, 所 以 常 成 為 企 業 界 人 士 利 益 團 體 代 表 遊 說 的 對 象, 為 求 所 提 政 策 與 資 訊 被 採 納, 國 會 助 理 乃 成 為 各 遊 說 團 體 拉 攏 的 對 象, 亦 容 易 形 成 利 益 共 同 體 但 因 現 今 助 理 制 度 並 無 規 範 可 言, 所 以 筆 者 認 為 此 為 人 力 資 源 紀 律 管 理 也 是 助 理 管 理 的 當 務 之 急 七 國 會 助 理 的 前 景 與 發 展 國 會 助 理 多 學 有 專 精, 但 保 障 制 度 缺 乏, 所 以 人 員 流 動 性 大, 部 分 人 員 將 之 當 作 競 選 公 職 準 備 轉 換 跑 道 的 跳 板, 舉 凡 從 基 層 村 里 長 的 選 舉 到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縣 議 員 等 之 15
16 職 位 皆 有 之, 或 當 做 出 國 深 造 前 的 經 歷 在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以 前, 鮮 少 有 人 願 意 長 久 投 身 此 工 作 之 所 以 如 此, 原 因 在 於 立 委 助 理 雖 由 立 法 院 支 薪, 但 是 工 作 沒 有 保 障, 其 乃 隨 著 委 員 的 進 退 而 進 退, 能 力 學 歷 俱 佳 雖 不 乏 機 會 而 可 留 任 於 立 法 院 其 他 立 委 辦 公 室 任 職, 但 這 裡 不 僅 缺 乏 升 遷 管 道, 其 服 務 年 資 再 轉 任 其 它 公 職 時 無 法 累 計, 且 其 它 諸 如 退 休 撫 恤 災 害 補 償 等 福 利 也 一 概 付 之 闕 如, 因 此 無 法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長 期 留 任 國 會 服 務 第 二 節 討 論 與 建 議 一 般 而 言, 大 型 組 織 通 常 都 由 人 力 資 源 或 人 事 部 門 負 責 指 揮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職 能 ; 這 種 部 門 都 擁 有 多 位 受 過 多 種 領 域 訓 練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專 家 負 責 執 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職 能 在 小 型 組 織 中, 大 多 數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職 能 則 由 業 主 或 作 業 管 理 者 來 執 行, 目 前 國 會 助 理 便 屬 後 者 而 從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角 度 來 看, 筆 者 認 為 目 前 立 法 院 公 費 助 理 主 要 問 題 應 為 : 一 僱 用 標 準 與 方 式 參 差 不 齊 : 人 才 召 募 方 式 與 管 道 因 各 立 委 需 求 與 喜 好 而 不 同, 並 非 統 一 招 考 模 式, 人 才 素 質 無 法 控 制 二 僱 用 關 係 的 曖 昧 : 根 據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之 規 定, 國 會 助 理 由 委 員 任 免 並 隨 委 員 同 進 退, 管 理 權 在 立 法 委 員, 薪 資 由 立 法 院 秘 書 處 編 列 撥 付, 定 型 化 契 約 由 立 委 簽 署 三 年 資 制 度 的 欠 缺 : 國 會 助 理 無 法 依 年 資 表 現 而 有 制 度 上 的 升 遷 及 待 遇 調 整, 職 涯 發 展 性 欠 缺, 員 工 難 有 自 我 期 許 與 認 真 工 作 的 動 力, 同 時 更 因 此 造 成 異 動 率 頻 繁 四 薪 資 標 準 的 混 亂 與 福 利 制 度 不 完 整 : 各 立 委 辦 公 室 薪 資 標 準 不 一, 薪 資 福 福 利 制 度 一 致 性 與 公 平 性 待 確 立 五 教 育 訓 練 與 進 修 制 度 : 由 於 各 立 委 因 選 區 與 背 景 不 同, 所 要 求 之 工 作 內 容 不 一, 形 成 無 法 有 效 規 劃 長 期 教 育 訓 練 制 度 六 缺 乏 員 工 績 效 評 估 系 統, 無 法 有 效 監 督 員 工 表 現 與 獎 勵 員 工 七 缺 乏 支 援 員 工 發 展 生 涯 規 劃 八 工 會 功 能 不 彰 而 筆 者 認 為 國 會 助 理 雖 然 外 在 的 福 利 制 度 與 管 理 制 度 欠 缺, 但 也 有 許 多 的 形 式 條 件 16
17 是 相 當 吸 引 人 的, 茲 將 其 工 作 的 特 點 歸 納 如 下 : 一 管 理 層 級 簡 化 : 目 前 企 業 組 織 正 朝 向 扁 平 化 減 少 中 層 經 理 人 員 發 展, 因 為 組 織 層 級 過 多, 不 但 行 政 效 率 不 彰, 同 時 也 將 無 法 迅 速 回 應 多 變 靈 活 的 外 在 環 境 但 這 個 新 時 代 管 理 特 徵 卻 再 立 法 院 立 委 辦 公 室 行 之 已 久 由 於 組 織 層 級 少, 效 率 相 對 較 高 二 從 規 劃 到 實 施 都 是 同 一 組 人 員 擔 任, 可 以 提 高 員 工 的 參 與 度, 立 法 委 員 辦 公 室 組 織 如 同 剛 成 立 的 小 公 司, 麻 雀 雖 小, 五 臟 俱 全, 通 常 老 闆 既 是 共 同 的 規 劃 者, 也 是 執 行 者, 甚 至 是 監 督 者 兼 考 核 者 所 以 員 工 參 與 度 高, 每 位 員 工 會 做 的 比 較 好, 生 產 力 也 更 高 三 在 立 法 委 員 辦 公 室, 員 工 之 間 地 位 與 權 力 差 異 性 較 小 ( 團 隊 合 作 ) 四 主 管 較 願 意 授 權, 不 但 如 前 所 述 可 增 加 部 屬 的 參 與 感, 也 可 提 高 人 員 對 組 織 之 認 同 感 與 責 任 感 五 各 委 員 辦 公 室 之 管 理 與 規 範 摻 入 太 多 委 員 私 人 情 緒 與 喜 好 六 目 標 管 理 : 因 許 多 事 務 無 法 量 化 所 以 採 目 標 管 理 或 採 責 任 制, 員 工 將 其 份 內 工 作 完 成 即 可 七 彈 性 大 自 主 性 高 : 在 立 法 院, 並 沒 有 工 作 打 卡 制, 但 助 理 同 仁 的 工 作 時 間 相 當 彈 性, 工 作 有 分 淡 旺 季 會 期 中, 雖 經 常 得 早 到 晚 走, 但 休 會 期 間, 可 以 彈 性 調 配 上 下 班 時 間 八 雖 因 工 作 保 障 制 度 不 完 整, 所 以 造 成 國 會 助 理 成 員 危 機 意 識 比 企 業 界 任 職 人 員 高, 對 自 我 的 要 求 也 高 時 至 今 日, 立 法 院 已 成 社 會 政 治 的 重 心, 因 助 理 角 色 與 功 能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更 加 強 國 會 助 理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的 重 要 性, 為 改 善 議 事 品 質 與 議 事 效 率, 建 立 國 會 助 理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對 國 會 助 理 本 身 對 國 家 都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課 題 若 不 能 透 過 一 套 有 效 的 人 事 任 用 制 度, 輔 以 完 善 的 前 程 管 理 和 激 勵 措 施, 將 難 以 留 住 國 會 優 質 人 才, 使 之 長 期 為 國 會 服 務 筆 者 認 為 公 務 體 制 不 宜 適 用 在 國 會 助 理 身 上, 因 為 那 將 造 成 體 制 的 不 公 平 與 助 長 助 理 的 官 僚 化 的 形 成 眼 前 立 法 院 應 先 設 立 一 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單 位, 負 責 國 會 助 理 的 任 用 與 管 理 在 國 會 助 理 聘 用 甄 選 方 面, 筆 者 建 議 立 法 院 可 仿 企 業 招 募 方 式, 定 期 對 外 舉 辦 國 會 助 理 資 格 甄 試, 考 試 科 目 可 分 為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有 政 治 常 識 議 事 17
18 規 則 ; 專 業 科 目 則 有 財 經 法 律 政 治.. 等 任 選 一 科, 以 篩 選 不 合 格 人 才 經 過 甄 試 及 格 者, 始 有 資 格 參 加 各 委 員 辦 公 室 應 徵, 否 則 不 具 備 任 用 資 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處 並 應 規 劃 職 務 分 級 考 核 辦 法 與 教 育 訓 練 措 施, 以 幫 助 國 會 助 理 的 發 展 縱 上 所 述, 筆 者 認 為 應 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妥 善 規 劃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輔 以 參 卓 美 國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的 規 劃, 並 可 仿 日 本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設 有 不 同 職 位 等 級 與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的 分 類, 其 轉 任 考 試 亦 應 此 為 標 準 作 不 同 職 位 聘 用 的 考 試 科 目 設 計, 以 玆 配 合, 使 其 更 臻 完 美 如 此 一 來, 不 僅 解 決 當 前 國 會 助 理 在 立 法 院 的 尷 尬 角 色, 更 能 對 當 前 立 院 機 能 作 整 體 的 影 響, 以 改 善 立 院 的 議 事 效 能, 並 有 效 監 督 行 政 機 關, 進 而 提 昇 政 府 整 體 效 能 不 論 企 業 或 組 織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皆 須 適 當 人 力 配 合 才 能 在 質 量 俱 優 的 人 力 品 質 下 厚 植 組 織 競 爭 力, 這 是 值 得 我 們 深 思 的 問 題 參 考 文 獻 1. 曾 濟 群 著, 中 外 立 法 制 度 之 比 較, 中 央 文 物 供 應 社 發 行,1993 年 出 版 2. 朱 美 珍 著, 我 國 立 法 院 建 立 助 理 制 度 之 研 究,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發 行,1989 年 出 版 3. 于 明 遠 著, 中 美 國 會 助 理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政 治 大 學 三 民 主 義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87 年 4. 林 育 汝 譯, 日 本 國 會 議 員 的 輔 佐 機 關, 立 法 院 院 聞 月 刊,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一 期,1993 年 1 月 5. 謝 萼 芳 譯, 美 國 國 會 幕 僚 之 角 色 職 掌 及 影 響 之 分 析, 立 法 院 院 聞 月 刊, 第 二 十 一 卷 第 二 期,1993 年 2 月 6. 劉 淑 惠, 國 會 幕 僚 制 度 之 研 究, 收 編 於 國 策 中 心 授 權 業 強 出 版 社 出 版 之 民 主 設 計 一 書, 頁 253~254,1992 年 9 月 7. 陳 淞 山 著, 國 會 制 度 解 讀, 台 北 月 旦 出 版 公 司,1994 年 出 版 8. 陳 建 成 著, 立 法 院 委 員 助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文 化 大 學 政 研 所 碩 士 論 文,1994 年 9.Claudia Rawlins 著, 郭 建 志 譯, 管 理 學 導 論, 桂 冠 圖 書 公 司,1995 年 10. 黃 英 忠 著,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台 北 三 民 書 局,1997 年 11. 林 欽 榮 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前 程 企 管 出 版 社,1995 年 12. 李 青 芬 趙 慕 芬 李 雅 婷 合 譯, 組 織 行 為 學, 華 泰 出 版 社,1997 年 13. 國 會 助 理 工 會 問 卷 結 果 公 佈 資 料, 國 會 助 理 工 會,1999 年 12 月 公 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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