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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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 于 印 发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 经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研 究 通 过, 现 予 以 下 发,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二 OO 九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2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为 深 化 学 校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强 化 岗 位 职 责 和 竞 争 意 识, 加 强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进 一 步 优 化 学 校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各 类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实 现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等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的 三 个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007]59 号 ) 人 事 部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国 人 部 发 [2006] 70 号 ) 和 江 苏 省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苏 人 通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岗 位 设 置 范 围 ( 一 ) 在 册 在 岗 的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教 职 工 ( 二 ) 聘 用 到 管 理 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的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二 岗 位 设 置 原 则 ( 一 ) 科 学 设 岗, 合 理 调 控 从 学 校 的 定 位 和 发 展 目 标 出 发,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的 需 要, 加 强 宏 观 调 控 和 监 督 管 理, 统 筹 学 科 建 设, 兼 顾 各 类 人 员 结 构 现 状, 合 理 确 定 岗 位 总 量, 按 照 规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标 准, 规 范 设 置 各 类 岗 位 ( 二 ) 精 干 高 效, 优 化 结 构 加 强 高 层 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用 人 质 量 与 效 益 完 善 岗 位 分 类 分 级 设 置 体 系, 以 教 师 队 伍 为 主 体, 逐 步 优 化 各 类 人 员 结 构 比 例, 实 现 人 力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 三 ) 按 岗 聘 用, 规 范 管 理 深 化 聘 用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规 范 管 理, 以 岗 位 设 置 为 基 础, 完 善 人 才 遴 选 评 价 激 励 与 保 障 机 制, 促 进 学 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自 主 发 展 和 自 我 约 束 ( 四 ) 分 类 指 导, 协 调 发 展 按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岗 位 的 特 点 和 不 同 类 型 学 院 学 科 的 发 展 要 求,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各 类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办 法, 加 强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充 分 调 动 各 类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实 现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三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与 类 别 ( 一 ) 岗 位 总 量 按 照 学 校 近 期 在 校 生 规 模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中 长 期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根 据 省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复, 学 校 设 置 岗 位 总 数 为 2100 个 ( 二 ) 岗 位 比 例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和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以 及 发 展 需 要, 在 学 校 设 置 的 岗 位 总 量 中,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不 低 于 岗 位 总 量 的 76%( 其 中, 专 任 教 师 岗 位 不 低 于 岗 位 总 量 的

3 57.5%, 辅 导 员 岗 位 3.5%,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15%); 管 理 岗 位 18%,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6% ( 三 ) 岗 位 类 别 和 岗 位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学 校 岗 位 分 为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是 指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学 校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教 师 岗 位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其 中 教 师 岗 位 是 专 业 技 术 主 体 岗 位 学 校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和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比 例 按 15:30:42.5:12.5 设 置 ; 专 业 技 术 正 高 级 岗 位 中,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1:3:6;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2:4:4; 中 级 岗 位 中,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之 间 比 例 为 3:4:3; 初 级 岗 位 中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比 例 为 5:5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位 的 设 置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进 行 2. 辅 导 员 岗 位 辅 导 员 是 指 在 一 线 直 接 从 事 大 学 生 日 常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的 专 职 人 员, 包 括 学 院 ( 部 ) 党 委 ( 党 总 支 ) 副 书 记 等 副 处 级 及 以 下 专 职 从 事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辅 导 员 是 教 师 队 伍 同 时 也 是 管 理 队 伍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辅 导 员 队 伍 建 设 规 定, 专 职 辅 导 员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系 列, 并 可 根 据 辅 导 员 的 条 件,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员 职 级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一 定 比 例 设 置 辅 导 员 岗 位 总 量,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总 量 辅 导 员 按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时, 其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及 岗 位 内 分 级 结 构 比 例 或 指 标 按 学 校 下 达 的 比 例 或 指 标 执 行 辅 导 员 同 时 按 学 校 党 政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条 件 认 定 管 理 职 级 3. 管 理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是 指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管 理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包 括 学 校 领 导 岗 位 内 设 机 构 领 导 岗 位 和 普 通 管 理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的 职 级 从 三 至 十 级 分 为 八 个 等 级 学 校 现 任 厅 级 正 职 厅 级 副 职 处 级 正 职 ( 含 正 处 级 调 研 员 ) 处 级 副 职 ( 含 副 处 级 调 研 员 ) 科 级 正 职 ( 含 主 任 科 员 ) 科 级 副 职 ( 含 副 主 任 科 员 ) 科 员 办 事 员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管 理 岗 位 三 至 十 级 认 定 职 员 职 级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逐 步 纳 入 职 员 制 轨 道,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从 严 从 紧 的 原 则 聘 用 管 理 六 级 及 以 上 职 员 的 岗 位 数 不 超 过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的 35% 其 中 五 级 和 六 级 职 员 原 则 上 按 1:2 的 比 例 控 制

4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岗 位 上 任 职 的 要 求, 对 确 因 需 要 兼 任 的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批 准 确 定 双 肩 挑 人 员 双 肩 挑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为 五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职 员 双 肩 挑 人 员 同 时 占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4.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是 指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工 作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包 括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其 中 技 术 工 岗 位 分 为 5 个 等 级, 现 行 的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技 术 工 一 至 五 级 岗 位,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技 术 工 三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按 25% 的 比 例 设 置, 其 中 一 级 二 级 岗 位 共 占 5% 随 着 后 勤 社 会 化 的 发 展, 学 校 将 逐 步 减 少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对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和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起 着 十 分 重 要 作 用 的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可 以 继 续 保 留 四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 一 )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1.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 3. 具 有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专 业 能 力 或 技 能 ; 4.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 二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的 任 职 条 件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按 照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事 厅 对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基 本 任 职 条 的 要 求, 根 据 我 校 二 级 岗 位 数 量 队 伍 状 况 和 分 布 情 况 制 定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员 经 评 审, 择 优 推 荐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人 选 经 省 教 育 厅 人 事 厅 核 批 后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三 五 六 级 岗 位 的 基 本 申 报 条 件 由 学 校 根 据 我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的 状 况 统 一 制 定, 由 学 校 聘 任 工 作 组 和 各 聘 任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八 九 十 一 级 岗 位 由 各 相 关 单 位 各 学 院 ( 部 ) 在 不 低 于 学 校 规 定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结 合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的 状 况 和 发 展 需 要 制 定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专 业 技 术 四 七 十 十 二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仍 按 现 行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教 师 岗 位 聘 任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的 有 关 条 件 规 定 执 行 ( 三 )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学 校 按 照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事 厅 对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的 基 本 要 求, 根 据 我 校 各

5 级 职 员 岗 位 数 量 结 构 和 分 布 的 情 况 制 定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竞 聘 上 岗, 择 优 聘 用 ( 四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学 校 按 照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事 厅 对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的 要 求, 制 定 我 校 各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各 有 关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工 勤 人 员 情 况 各 级 岗 位 数 量 及 本 单 位 实 际 岗 位 工 作 需 要, 制 定 本 单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和 岗 位 职 责 五 岗 位 聘 用 组 织 健 全 岗 位 聘 用 组 织 严 格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明 确 职 责 有 效 监 督, 确 保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一 ) 成 立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各 类 岗 位 设 置 与 人 员 聘 用 工 作, 负 责 审 批 学 校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确 定 全 校 各 单 位 各 级 各 类 岗 位 总 量 指 标 领 导 小 组 由 全 体 校 领 导 组 成, 校 党 委 书 记 校 长 为 组 长 ( 二 ) 成 立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组, 具 体 负 责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负 责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政 策 的 贯 彻 落 实 及 制 定 相 应 的 实 施 细 则, 全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各 二 级 单 位 聘 用 结 果 的 审 核 和 政 策 解 释 等 工 作 工 作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事 处 工 作 组 下 设 五 个 工 作 小 组 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教 师 ( 含 科 研 ) 岗 位 聘 任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2.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辅 导 员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辅 导 员 岗 位 聘 任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任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4.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管 理 岗 位 聘 任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5.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任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 三 ) 成 立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监 督 与 申 诉 工 作 组 负 责 监 督 各 单 位 在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中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政 策 规 定 和 程 序 规 范 要 求, 是 否 有 违 纪 违 规 和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等, 负 责 受 理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中 的 投 诉 与 申 诉 工 作 工 作 组 办 公 室 挂 靠 在 校 纪 委 办 ( 四 ) 各 二 级 单 位 成 立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二 级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由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六 聘 用 程 序

6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按 照 岗 位 要 求, 采 取 公 开 招 聘 和 竞 争 上 岗 形 式 择 优 聘 用 岗 位 聘 用 的 基 本 程 序 : ( 一 ) 公 布 岗 位 及 岗 位 条 件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布 岗 位 名 称 聘 用 条 件 等 ( 二 ) 个 人 申 报 应 聘 人 填 写 申 请 表, 向 设 岗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个 人 情 况 简 历 和 所 取 得 的 业 绩 和 成 果 ( 三 ) 资 格 审 查 各 二 级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 四 ) 二 级 单 位 评 审 推 荐 和 制 定 拟 聘 方 案 ( 五 ) 学 校 评 审 推 荐 制 定 拟 聘 方 案 学 校 各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权 限 评 审 推 荐 拟 定 审 批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聘 用 方 案, 报 学 校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校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经 评 审 推 荐 和 审 议 拟 定 全 校 岗 位 聘 用 拟 聘 方 案 ( 六 ) 公 示 及 监 督 学 校 对 专 业 技 术 二 三 五 六 级 岗 位 管 理 五 六 级 岗 位 及 工 勤 技 能 一 二 级 岗 位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在 全 校 进 行 为 期 五 天 公 示 ; 其 他 岗 位 经 校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的 聘 用 方 案, 由 各 二 级 单 位 在 本 单 位 范 围 内 进 行 为 期 五 天 公 示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监 督 与 申 诉 受 理 工 作 组 对 群 众 的 检 举 和 投 诉 进 行 查 处 ( 七 ) 申 诉 与 答 复 教 职 工 在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可 在 公 示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校 在 接 到 申 诉 2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上 述 组 织 和 工 作 程 序 仅 在 全 校 大 规 模 全 员 岗 位 聘 任 时 开 展 工 作 和 使 用 日 常 人 才 引 进 局 部 岗 位 调 整 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变 化 所 需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按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由 二 级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学 校 各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校 长 办 公 会 分 别 代 行 各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学 校 聘 用 工 作 组 和 学 校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能 七 岗 位 聘 用 管 理 ( 一 ) 合 同 管 理 1.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学 校 区 别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的 受 聘 人 员, 采 取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合 同 相 结 合 的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校 长 或 受 校 长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或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分 别 由 本 人 本 人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和 校 人 事 处 保 管 2. 聘 用 期 限 聘 用 期 限 为 四 年 聘 期 内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聘 用 合 同 自 然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后, 岗 位 需 要, 本 人 愿 意,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以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制 人 员 的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作 为 劳 动 关 系 合 同 的 附 加 合 同 3. 合 同 变 化 与 变 更 因 工 作 需 要, 岗 位 调 整 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发 生 变 化 的,

7 可 不 受 合 同 期 的 限 制 岗 位 变 化 调 整 后 按 新 的 岗 位 调 整 工 资, 原 聘 用 合 同 的 聘 期 不 变, 根 据 需 要 签 订 新 岗 位 的 岗 位 职 责 协 议 本 人 提 出 变 更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执 行 4. 续 聘 与 解 聘 聘 用 人 员 的 续 聘 与 解 聘 按 照 其 聘 用 合 同 及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政 策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1)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给 予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受 聘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岗 位 职 责,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聘 期 内 有 两 次 考 核 为 基 本 合 格 及 以 下, 或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严 重 失 职 渎 职, 对 学 校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的 ; 受 聘 人 有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省 的 政 策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劳 动 纪 律 有 关 规 定 符 合 辞 退 或 解 聘 条 件 的 (2) 学 校 有 不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或 违 反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的 行 为, 受 聘 人 可 以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3)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中 一 方 在 聘 用 合 同 期 内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须 提 前 3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在 解 聘 或 辞 聘 过 程 中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4) 聘 用 期 满 学 校 不 再 续 聘 或 本 人 不 再 应 聘,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对 方 ;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必 须 经 批 准 : 原 工 作 性 质 涉 及 学 校 或 国 家 机 密, 在 规 定 的 保 密 期 内 ; 正 在 接 受 审 查, 尚 未 结 案 ; 与 学 校 另 有 未 到 期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 二 )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按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教 职 工 年 度 考 核 办 法 从 德 能 勤 绩 等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重 点 考 核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取 得 的 工 作 实 绩 中 层 管 理 干 部 考 核 按 组 织 部 要 求 进 行 专 项 考 核 聘 任 期 满 前 要 进 行 聘 期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下 次 岗 位 聘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 三 ) 聘 余 人 员 的 管 理 1.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在 职 人 员 ( 不 含 合 同 制 人 员 ), 因 岗 位 和 聘 用 条 件 限 制 未 能 聘 用 上 岗 的 人 员 为 聘 余 人 员 对 于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已 满 25 年 或 者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已 满 10 年 且 距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已 不 足 10 年 的 聘 余 人 员 可 按 规 定 进 入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2. 其 余 聘 余 人 员 和 拒 绝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教 职 工, 学 校 给 予 3 个 月 的 择 业 期, 择 业 期 发 给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费, 择 业 期 满 未 调 出 又 未 办 理 辞 职 手 续 的, 予 以 辞 退 3. 经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确 诊 患 有 难 以 治 愈 的 严 重 疾 病 精 神 病 而 未 聘 用 岗 位 的 人 员, 可 以 履 行 病 假 手 续, 按 照 国 家 的 规 定 执 行 病 假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经 鉴 定 为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病 退 和 退 职 手 续 八 其 他 ( 一 ) 首 次 全 员 岗 位 聘 用 的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8 1. 首 次 岗 位 聘 任 的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按 现 有 本 办 法 适 用 范 围 内 人 员 实 际 数 量 下 达 ; 各 类 岗 位 数 量 按 现 聘 或 在 岗 位 相 应 人 员 数 量 下 达 ; 岗 位 分 级 数 量 按 现 岗 位 人 数 及 岗 位 分 级 的 相 关 规 定 下 达 2.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时, 各 单 位 岗 位 数 量 原 则 上 以 现 有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为 基 数 ( 在 批 准 时 间 内 出 国 学 习 访 问 探 亲 人 员 列 入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基 数 ), 党 政 管 理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按 现 聘 职 务 或 岗 位 经 规 定 程 序 进 入 相 应 等 级 岗 位,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突 破 岗 位 数 额 和 岗 位 等 级 聘 用 改 制 或 待 改 制 企 业 中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在 岗 位 人 员, 根 据 现 有 人 员 的 实 际, 按 学 校 相 应 的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工 勤 岗 位 经 规 定 的 程 序 聘 用 3. 聘 任 到 管 理 岗 位 上 的 具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职 员, 其 现 行 的 岗 位 工 资 如 高 于 所 套 入 的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先 予 以 保 留 原 职 务 工 资, 不 参 加 分 级 待 其 职 员 职 级 发 生 变 化 后, 职 员 职 级 对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超 出 其 现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工 资 后, 自 然 转 入 相 应 的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4. 原 学 校 聘 用 至 管 理 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工 人, 受 聘 期 间 工 人 身 份 不 变,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按 现 已 执 行 的 标 准 兑 现 5. 对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管 理 岗 位 上 同 时 任 职 的 双 肩 挑 人 员, 学 校 根 据 岗 位 和 人 员 的 具 体 情 况, 明 确 到 可 执 行 双 肩 挑 政 策 的 具 体 人 员 双 肩 挑 干 部 原 则 上 为 管 理 五 级 岗 位 以 上 人 员 6. 现 有 人 员 已 超 过 学 校 核 定 的 总 岗 位 或 岗 位 分 级 数 量 的 单 位, 应 逐 步 自 然 减 员, 或 逐 步 在 事 业 发 展 中 解 决 人 员 与 岗 位 的 矛 盾 ; 超 出 岗 位 人 员 数 量 按 本 岗 位 的 基 础 岗 位 聘 用, 不 得 突 破 岗 位 内 部 级 别 比 例 ; 年 7 月 1 日 后 退 休 人 员 的 问 题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 退 休, 并 参 加 2006 年 工 资 套 改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回 原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现 有 在 职 人 员 的 聘 用 规 定 进 行 岗 位 分 级, 不 占 该 单 位 岗 位 总 量 在 全 校 岗 位 聘 用 完 成 后 与 在 职 人 员 同 步 按 新 岗 位 标 准 核 算 退 休 金 ( 二 ) 新 入 校 人 员 岗 位 聘 用 问 题 1. 新 入 校 人 员 按 所 具 备 的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聘 用 在 相 应 岗 位 2. 新 进 入 人 员 须 签 订 劳 动 关 系 的 聘 用 合 同,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作 为 上 述 合 同 的 附 件 ( 从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调 入, 并 为 2006 年 2 月 1 日 前 进 入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的 人 员 除 外 ) 其 首 期 合 同 签 至 全 校 主 体 合 同 到 期 日 合 同 履 行 半 年 以 上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一 年 以 上 进 行 聘 期 考 核 ( 三 ) 聘 期 内 只 进 行 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党 政 职 务 晋 升 的 聘 用, 不 对 其 岗 位 等 级 进 行 调 整, 并 执 行 所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起 始 级 岗 位, 即 正 高 四 级 岗 位 副 高 三 级 岗 位 中 级 三 级 岗 位 初 级 二 级 岗 位

9 九 附 则 ( 一 )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上 级 文 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授 权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 三 )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学 校 原 有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附 件 :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2.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辅 导 员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4.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5.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10 附 件 1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为 加 强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进 一 步 推 进 学 校 聘 用 制 度 改 革 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做 好 我 校 教 师 岗 位 的 设 置 聘 用 和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江 苏 省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苏 人 通 [2009]113 号 ) 和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岗 位 设 置 范 围 教 师 岗 位 包 括 具 有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职 责 和 相 应 能 力 水 平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二 岗 位 设 置 原 则 ( 一 ) 宏 观 控 制 分 级 管 理 在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的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范 围 内,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制 定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地 确 定 各 级 教 师 岗 位 和 结 构 比 例,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分 级 管 理 ( 二 ) 按 需 设 岗 优 化 结 构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坚 持 以 学 科 建 设 为 龙 头, 从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梯 队 建 设 创 新 团 队 培 育 等 实 际 需 要 出 发, 科 学 设 岗, 既 适 应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又 兼 顾 学 科 建 设 的 长 远 发 展, 逐 步 建 设 一 支 数 量 适 宜 结 构 合 理 精 干 高 效 的 师 资 队 伍 ( 三 ) 保 证 重 点 统 筹 兼 顾 岗 位 设 置 要 突 出 重 点 兼 顾 发 展, 应 有 利 于 学 科 建 设 和 发 展, 有 利 于 教 学 科 研 上 水 平, 有 利 于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培 育, 有 利 于 调 动 全 体 教 师 工 作 积 极 性 岗 位 设 置 应 向 国 家 和 省 级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中 心 倾 斜, 向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倾 斜, 同 时 兼 顾 一 般 学 科 的 发 展 需 要 三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与 类 别 ( 一 ) 岗 位 名 称 和 等 级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1 2 个 等 级, 包 括 正 高 级 岗 位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级 岗 位 和 初 级 岗 位 正 高 级 岗 位 分 为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一 至 四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副 高 级 岗 位 分 为 副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副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副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五 至 七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中 级 岗 位 分 为 讲 师 一 级 岗 位 讲 师 二 级 岗 位 讲 师 三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八 至 十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初 级 岗 位 分 为 助 教 一 级 岗 位 助 教 二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11 ( 二 ) 岗 位 总 量 根 据 教 育 厅 核 准 的 我 校 岗 位 总 量,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和 发 展 需 要, 确 定 教 师 岗 位 总 量 不 低 于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的 61%( 含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3.5%) ( 三 )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全 校 教 师 正 高 级 岗 位 比 例 控 制 在 18% 左 右, 副 高 级 岗 位 比 例 控 制 在 30% 左 右 高 中 初 级 岗 位 内 部 结 构 控 制 比 例 为 : 教 授 二 至 四 级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1: 3:6, 副 教 授 一 至 三 级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2:4:4, 讲 师 一 至 三 级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3:4:3, 初 级 一 二 级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5:5 四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坚 守 教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自 觉 抵 制 学 术 腐 败 行 为 2. 具 有 良 好 的 工 作 态 度, 爱 岗 敬 业, 为 人 师 表 3. 努 力 实 践 教 书 育 人 的 宗 旨, 以 高 尚 的 师 德 严 谨 的 作 风 渊 博 的 知 识 教 育 促 进 学 生 提 高 自 身 综 合 素 质, 全 面 发 展 成 才 ( 二 )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要 求 1. 掌 握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不 断 更 新 和 充 实 教 学 内 容,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双 肩 挑 人 员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得 少 于 相 应 教 师 岗 位 规 定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二 分 之 一 ( 学 院 ) 或 三 分 之 一 ( 校 机 关 ) 55 岁 ( 含 ) 以 下 的 教 授 副 教 授 每 年 至 少 为 本 科 生 系 统 讲 授 1 门 课 程 2.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研 究 活 动 参 与 专 业 建 设 学 科 建 设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等 工 作 3. 主 持 或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发 表 高 质 量 的 论 文, 出 版 专 著 编 ( 译 ) 著, 教 材, 或 取 得 其 他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4. 积 极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和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5. 完 成 聘 任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五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 一 )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的 主 要 依 据 1. 学 术 成 就 包 括 获 得 教 学 和 科 研 奖 励 科 研 项 目 和 成 果 发 表 论 文 出 版 教 材 专 著 专 利 及 成 果 转 化 等 2. 学 术 影 响 包 括 在 学 术 组 织 中 担 任 的 职 务 级 别 学 术 声 誉 等 方 面 的 杰 出 表 现 3. 学 术 资 历 主 要 是 任 职 年 限 经 历, 综 合 所 作 的 贡 献 ( 二 )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12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是 国 家 专 设 的 特 殊 岗 位, 由 国 家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和 管 理 主 要 用 于 聘 用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三 ) 教 授 二 级 岗 聘 用 条 件 1. 凡 受 聘 正 教 授 岗 位,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和 良 好 的 学 术 声 誉,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即 可 直 接 推 荐 申 报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1)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 (2)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 (3)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 (4) 国 家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 (5) 人 事 部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第 二 层 次 以 上 入 选 者 ; (6) 江 苏 省 333 工 程 第 一 层 次 人 选 ; (7) 国 家 科 技 三 大 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排 名 一 ; (8)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排 名 一 ; (9) 中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排 名 一 ; (10)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及 以 上 排 名 一 ; (11) 国 家 级 发 明 专 利 金 奖 获 得 者 ( 排 名 一 ) 或 8 次 以 上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获 得 者 ( 排 名 一 ); (12) 在 Science Nature 杂 志 发 表 论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13) 国 家 973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 (14) 国 家 863 计 划 重 大 或 重 点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 (15)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大 或 重 点 项 目 主 持 人 ; (16)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主 持 人 ; 2. 凡 受 聘 正 教 授 岗 位 满 15 年,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独 立 指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声 誉, 教 学 科 研 业 绩 显 著, 可 申 请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3. 凡 受 聘 正 教 授 岗 位 满 5 年,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独 立 指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声 誉,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 (1) 国 务 院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 (2) 人 事 部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第 三 层 次 入 选 者 ; (3) 江 苏 省 333 工 程 第 二 层 次 人 选 ; (4) 国 家 科 技 三 大 奖 : 特 等 奖 个 人 排 名 前 四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三 二 等 奖 排 名 前 二 ; (5)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奖 :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三 二 等 奖 排 名 前 二 ; (6) 中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二 二 等 奖 排 名 一 );

13 (7)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奖 : 特 等 奖 排 名 前 三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二 二 等 奖 排 名 一 ; (8)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主 持 人 ; (9) 国 家 级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中 心 负 责 人 ; (10)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主 持 人 ; (11) 国 家 级 教 学 团 队 带 头 人 ; (12) 国 家 级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带 头 人 ; (13)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 (14) 国 家 一 级 学 会 负 责 人 ( 副 理 事 长 以 上 ); (15) 省 级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排 名 一 ; (16)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一 等 奖 排 名 一 ; (17)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主 持 人 ; (18) 省 社 科 基 金 重 大 或 重 点 项 目 主 持 人 ; (19) 省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个 人 排 名 一 ; 4. 从 海 外 引 进 的 拔 尖 杰 出 人 才, 并 在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中 做 出 了 突 出 贡 献 者, 可 放 宽 任 职 年 限 的 限 制 5. 校 长 提 名 方 式 对 于 在 本 校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中 做 出 特 别 突 出 贡 献 者, 可 由 校 长 提 名 ( 四 ) 教 授 三 级 岗 聘 用 条 件 1. 凡 受 聘 教 授 岗 位 满 8 年,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独 立 指 导 研 究 生,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声 誉, 教 学 科 研 业 绩 显 著, 可 申 请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2. 受 聘 教 授 岗 位 满 3 年,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独 立 指 导 研 究 生,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声 誉, 并 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 (1) 人 事 部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第 三 层 次 入 选 者 ; (2) 教 育 部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奖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骨 干 教 师 资 助 计 划 教 育 部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资 助 计 划 人 选 ; (3) 省 333 工 程 第 三 层 次 培 养 对 象 省 高 校 青 蓝 工 程 中 青 年 学 术 带 头 人 培 养 对 象 青 蓝 工 程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带 头 人 省 六 大 人 才 高 峰 资 助 计 划 获 得 者 ; (4) 国 家 863 项 目 负 责 人 ; (5) 国 家 级 ( 实 验 )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负 责 人 ; (6) 国 家 二 级 学 会 理 事 长 ; (7) 省 部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 (8) 林 业 部 跨 世 纪 学 术 带 头 人 ; (9)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

14 (10) 省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 (11) 国 家 科 技 三 大 奖 :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六 )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五 ); (12)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奖 :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四 )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三 ); (13)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奖 :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六 )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五 ); (14) 中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四 ) 二 等 奖 ( 排 名 第 三 ); (15) 省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三 ; (16) 省 级 发 明 专 利 金 奖 个 人 排 名 一 或 4 次 以 上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个 人 排 名 一 ; (17)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个 人 排 名 前 二 一 等 奖 个 人 排 名 一 ; (18) 省 级 科 研 成 果 特 等 奖 个 人 排 名 前 三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二 二 等 奖 排 名 一 ; (19)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主 持 人 ; (20) 省 教 学 团 队 带 头 人 ; (21) 省 创 新 团 队 带 头 人 ; (22) 任 现 职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SCI 收 录 论 文 6 篇 及 以 上 或 发 表 被 SSCI A&HCI 收 录 论 文 3 篇 及 以 上 (23) 在 教 学 科 研 领 域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奖 等 国 家 级 教 书 育 人 类 奖 励 获 得 者 ; 3. 在 所 从 事 领 域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可 由 校 长 提 名 ( 五 )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现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工 作 任 务 饱 满,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 六 ) 副 教 授 一 级 岗 的 聘 用 条 件 1.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满 10 年, 可 申 报 副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 2.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满 5 年,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副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 (1) 江 苏 省 333 工 程 第 三 层 次 培 养 对 象 ; (2) 江 苏 省 高 校 青 蓝 工 程 中 青 年 学 术 带 头 人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培 养 对 象 ; (3)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 或 社 会 )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1 项 ; (4) 任 现 职 以 来, 主 持 1 门 以 上 课 程 讲 授 任 务, 教 学 效 果 优 秀, 同 时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科 研 特 等 奖 获 得 者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五 二 等 奖 排 名 前 四, 或 省 级 教 学 科 研 特 等 奖 排 名 前 五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四 二 等 奖 排 名 前 三 ; (5)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主 持 省 ( 部 ) 级 科 研 项 目 2 项,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SCI 收 录 论 文 3 篇 以 上 或 发 表 EI( 核 心 版 ) 收

15 录 论 文 5 篇 以 上, 或 发 表 CSSCI 收 录 论 文 4 篇 及 以 上, 或 者 年 均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2 篇 以 上, 或 出 版 专 著 教 材 两 部 及 以 上 ; (6) 获 得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2 项 以 上 排 名 一 ; ( 七 ) 副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1. 受 聘 副 教 授 岗 位 满 5 年, 可 申 报 副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 2. 受 聘 副 教 授 岗 位 2 年 以 上,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 (1) 江 苏 省 333 工 程 第 三 层 次 ; (2) 省 高 校 青 蓝 工 程 中 青 年 学 术 带 头 人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培 养 对 象 ; (3)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主 持 省 ( 部 )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 (4) 任 现 职 以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SCI 收 录 论 文 2 篇 及 以 上 或 者 发 表 EI( 核 心 版 ) 收 录 论 文 4 篇 及 以 上, 或 者 发 表 CSSCI 收 录 论 文 3 篇 及 以 上 ; (5)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科 研 类 特 等 奖 获 得 者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六 二 等 奖 排 名 前 五, 或 省 级 教 学 科 研 特 等 奖 排 名 前 六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五, 二 等 奖 排 名 前 四 ; (6) 获 得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1 项 排 名 第 一 ; ( 八 ) 副 教 授 三 级 岗 聘 用 条 件 现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的 教 师, 工 作 任 务 饱 满,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 九 ) 讲 师 一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1. 任 讲 师 职 务 满 5 年, 教 学 任 务 饱 满,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岗 位 业 绩 突 出 ; 2.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任 讲 师 职 务 满 3 年, 教 学 科 研 业 绩 突 出 ( 十 ) 讲 师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1. 任 讲 师 职 务 满 3 年, 教 学 任 务 饱 满,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2. 任 讲 师 职 务 不 满 3 年,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十 一 ) 讲 师 三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现 任 讲 师 职 务 的 教 师, 工 作 任 务 饱 满,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聘 用 ( 十 二 ) 助 教 一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任 助 教 职 务 满 3 年, 教 学 任 务 饱 满,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十 三 ) 助 教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现 任 助 教 职 务 的 教 师, 工 作 任 务 饱 满 讲 师 助 教 各 级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由 各 学 院 ( 单 位 ) 根 据 岗 位 数 量 并 结 合 单 位 实 际, 综 合 考 虑 现 实 表 现 业 务 能 力 发 展 潜 力 和 学 术 资 历 等 情 况, 合 理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六 岗 位 聘 用 程 序 ( 一 ) 公 布 岗 位 和 聘 用 条 件 ( 二 ) 个 人 申 报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教 师 填 写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申 请 表, 同 时 须

16 附 上 本 人 申 报 岗 位 上 岗 条 件 的 有 关 说 明 和 材 料 ( 三 ) 资 格 审 查 各 单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并 将 申 报 副 教 授 三 级 以 上 岗 位 的 教 师 的 申 报 表 及 材 料 上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 四 )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副 教 授 三 级 以 上 岗 位 由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聘 用 与 管 理 工 作 组 统 一 组 织 评 审,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方 案 讲 师 一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由 各 学 院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对 照 条 件 进 行 评 审,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方 案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拟 聘 人 选 方 案 报 省 教 育 厅 人 事 厅 批 准 后 聘 任, 其 他 各 级 岗 位 拟 聘 用 方 案 经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聘 任 ( 五 ) 公 示 拟 聘 人 选 ( 六 ) 公 布 聘 用 结 果 ( 七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书 一 式 三 份, 应 聘 者 聘 用 单 位 和 人 事 处 各 保 留 1 份 七 岗 位 管 理 与 考 核 ( 一 ) 教 师 岗 位 聘 期 为 四 年 聘 任 周 期 结 束 后 需 重 新 参 加 教 师 岗 位 聘 任 ( 二 ) 教 师 岗 位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与 考 核, 岗 位 考 核 实 行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以 聘 期 考 核 为 主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工 作 态 度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重 点 考 核 聘 期 工 作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和 工 作 业 绩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前, 进 行 聘 期 考 核,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做 出 续 聘 岗 位 调 整 或 解 聘 的 决 定 ( 三 ) 岗 位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考 核 结 果 记 入 档 案, 作 为 薪 级 工 资 调 整 岗 位 变 动 奖 惩 和 续 聘 或 解 聘 的 依 据 ( 四 ) 聘 期 考 核 为 基 本 合 格 者, 在 下 个 聘 期 只 能 申 请 与 前 一 聘 期 同 级 及 以 下 的 岗 位 聘 期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者, 只 能 申 请 比 现 聘 岗 位 低 的 岗 位, 连 续 二 个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解 聘 ( 五 ) 经 学 校 批 准 公 派 出 国 或 批 准 保 留 岗 位 的 自 费 出 国 教 师, 在 批 准 的 期 限 内 学 校 保 留 其 岗 位, 逾 期 未 回 校 工 作 者, 学 校 不 再 保 留 其 岗 位 ( 六 ) 教 授 二 三 级 岗 位 由 学 校 负 责 考 核, 其 他 岗 位 由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报 校 人 事 处 备 案 八 新 入 校 教 师 的 岗 位 聘 任 ( 一 ) 新 入 校 教 师 ( 含 引 进 人 才 ) 根 据 所 具 备 的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按 学 校 确 定 的 岗 位 直 接 聘 任, 聘 期 到 学 校 规 定 聘 任 周 期 结 束 为 止 ( 二 )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工 作 期 满 出 站 后, 可 聘 用 到 讲 师 一 级 岗 位 九 其 他 ( 一 ) 首 次 聘 用, 教 师 岗 位 按 现 有 教 师 数 为 基 准 ( 二 ) 教 师 职 务 晋 升 聘 任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并 只 能 聘 任 至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基 础

17 等 级 岗 位, 即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副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讲 师 三 级 岗 位 ( 三 ) 由 非 教 师 岗 位 转 聘 教 师 岗 位 的, 先 聘 为 教 师 职 务 基 础 级 别 岗 位 ( 四 ) 在 聘 期 间 给 学 校 声 誉 造 成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的, 或 使 学 校 蒙 受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或 违 反 我 校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教 师, 视 其 情 节, 低 聘 或 解 聘 其 现 有 教 师 岗 位, 且 2-4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的 聘 任 ( 五 ) 在 聘 期 间 出 现 教 学 事 故, 被 校 通 报 处 理 的, 视 其 情 节, 低 聘 或 解 聘 其 现 有 教 师 岗 位, 且 2-4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的 聘 任 ( 六 ) 在 聘 任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聘 任 资 格, 并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十 附 则 ( 一 )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上 级 文 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 三 )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凡 以 前 学 校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18 附 件 2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辅 导 员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为 深 化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我 校 辅 导 员 队 伍 建 设, 进 一 步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增 强 岗 位 意 识, 提 高 辅 导 员 队 伍 的 责 任 心 和 战 斗 力,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辅 导 员 队 伍 建 设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24 号 ) 江 苏 省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苏 人 通 [2009]113 号 ) 和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高 等 教 育 特 点 和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岗 位 设 置 范 围 专 职 辅 导 员 是 指 在 一 线 直 接 从 事 大 学 生 日 常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的 专 职 人 员, 包 括 院 系 分 团 委 书 记 党 委 ( 总 支 ) 副 书 记 等 从 事 学 生 工 作 的 人 员 辅 导 员 是 教 师 队 伍 同 时 也 是 管 理 队 伍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专 职 辅 导 员 同 时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系 列 聘 用 和 管 理 岗 位 系 列 聘 用 二 岗 位 设 置 原 则 辅 导 员 岗 位 的 设 置 坚 持 总 量 控 制 优 化 结 构 精 干 高 效 保 证 重 点 和 专 兼 职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竞 争 上 岗 严 格 考 核 合 同 管 理 的 运 行 机 制 实 现 由 身 份 管 理 向 岗 位 管 理 的 转 变, 建 设 一 支 信 念 坚 定 业 务 精 湛 的 专 职 辅 导 员 队 伍 三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与 类 别 ( 一 ) 岗 位 等 级 辅 导 员 岗 位 等 级 采 用 教 师 岗 位 和 管 理 岗 位 并 行 的 方 法 设 置, 即 辅 导 员 岗 位 既 可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也 可 纳 入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辅 导 员 岗 位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时, 其 层 级 结 构 比 例 和 岗 位 层 级 内 部 各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目 标 同 教 师 岗 位 ; 辅 导 员 岗 位 纳 入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时, 其 职 级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目 标 同 管 理 岗 位 ( 二 ) 岗 位 总 量 在 核 准 的 教 师 岗 位 和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范 围 内, 根 据 学 校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全 校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总 量 四 辅 导 员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 一 ) 基 本 要 求 1.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思 想 素 养 职 业 道 德 相 应 的 业 务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 2. 爱 岗 敬 业 治 学 严 谨 为 人 师 表 团 结 协 作, 具 有 开 拓 创 新 和 奉 献 精 神 ; 3.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19 ( 二 ) 基 本 聘 用 条 件 1.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系 列 聘 用 时 (1)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 三 级 ): 在 教 授 岗 位 任 职 满 8 年, 每 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具 有 较 高 的 理 论 研 究 水 平, 近 两 个 聘 期 内 取 得 显 著 的 学 术 研 究 成 就 和 改 革 成 果 (2)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 四 级 ): 现 任 教 授 职 务 的 教 师, 工 作 任 务 饱 满 (3) 副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 五 级 ) 在 副 教 授 岗 位 任 职 满 10 年, 每 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出 色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上 个 聘 期 内 取 得 较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和 研 究 成 果 (4) 副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 六 级 ): 在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5 年, 每 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圆 满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上 个 聘 期 内 取 得 一 定 水 平 的 学 术 和 研 究 成 果 (5) 副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 七 级 ): 现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的 教 师, 工 作 任 务 饱 满 (6) 讲 师 一 级 岗 位 ( 八 级 ): 1. 在 讲 师 岗 位 任 职 满 5 年, 每 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出 色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2.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任 讲 师 职 务 满 3 年, 每 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出 色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7) 讲 师 二 级 岗 位 ( 九 级 ): 1. 在 讲 师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每 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圆 满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2. 任 讲 师 职 务 不 满 3 年,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圆 满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8) 讲 师 三 级 岗 位 ( 十 级 ): 现 任 讲 师 职 务 的 教 师, 工 作 任 务 饱 满 (9) 助 教 一 级 岗 位 ( 十 一 级 ):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在 助 教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工 作 表 现 积 极,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10) 助 教 职 务 二 级 岗 位 ( 十 二 级 ): 现 任 助 教 职 务 的 教 师, 工 作 任 务 饱 满 2. 纳 入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时, 按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五 聘 用 程 序 ( 一 ) 公 布 岗 位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用 条 件 ( 二 ) 个 人 申 报 符 合 聘 用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员 填 写 辅 导 员 岗 位 聘 用 申 请 表,

20 同 时 须 附 上 本 人 申 报 岗 位 上 岗 条 件 的 有 关 说 明 和 材 料 ( 三 ) 资 格 审 查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 四 )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将 报 副 教 授 三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的 辅 导 员 申 报 表 及 材 料 上 报 人 事 处, 报 六 级 职 员 及 以 上 岗 位 的 辅 导 员 申 报 表 及 材 料 上 报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并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讲 师 一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和 七 级 职 员 及 以 下 岗 位 的 拟 聘 人 员 方 案 报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五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书 一 式 三 份, 应 聘 者 聘 用 单 位 和 人 事 处 各 保 留 1 份 六 岗 位 管 理 与 考 核 根 据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工 作 条 例 ( 南 林 学 [2006]3 号 文 ) 和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南 林 学 [2007]34 号 文 )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参 照 专 职 辅 导 员 申 报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的 管 理 与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和 考 核 七 附 则 ( 一 )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上 级 文 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校 人 事 处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 三 )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21 附 件 3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为 加 强 教 师 外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造 就 一 支 为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的 高 素 质 高 水 平 的 服 务 保 障 队 伍, 进 一 步 做 好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设 置 聘 用 和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岗 位 设 置 范 围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指 从 事 教 师 工 作 以 外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林 业 技 术 工 程 技 术 实 验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档 案 编 辑 出 版 会 计 审 计 统 计 医 疗 卫 生 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二 岗 位 设 置 原 则 从 实 际 出 发, 统 筹 兼 顾, 优 化 结 构, 协 调 发 展, 有 利 于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保 障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设 置 除 遵 循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外 还 必 须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提 高 质 量 服 务 教 学 以 岗 位 设 置 和 聘 用 为 基 础, 促 进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的 自 我 发 展 和 自 我 约 束, 为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二 ) 总 量 和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在 省 教 育 厅 人 事 厅 核 定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总 量 内,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各 级 岗 位 数 量 和 结 构 比 例 ( 三 ) 按 需 设 岗, 优 化 结 构 根 据 学 校 整 体 事 业 发 展 的 客 观 需 要, 科 学 合 理 地 设 置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优 化 队 伍 结 构, 促 进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三 岗 位 设 置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 一 ) 岗 位 等 级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11 个 等 级, 包 括 正 高 级 岗 位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级 岗 位 和 初 级 岗 位 其 中 正 高 级 岗 位 分 2 个 等 级,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 副 高 级 岗 位 分 3 个 等 级,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五 至 七 级 岗 位 ; 中 级 岗 位 分 3 个 等 级,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八 至 十 级 岗 位 ; 初 级 岗 位 分 2 个 等 级,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十 一 至 十 二 级 岗 位 ; 员 级 即 专 业 技 术 十 三 级 ( 二 ) 岗 位 总 量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人 事 厅 核 准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总 量 和 学 校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综 合 确 定 全 校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总 量 其 他 专 业 术 岗 位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全 校 岗 位

22 总 量 的 15% ( 三 )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1.9:30.1:50.5:17.5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不 设 正 高 二 级 岗 位, 正 高 三 级 和 正 高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1:2; 副 高 一 级 副 高 二 级 副 高 三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2:4:4, 中 级 一 级 中 级 二 级 中 级 三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3:4:3, 初 级 一 级 和 初 级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5:5 四 岗 位 职 责 ( 一 ) 各 单 位 根 据 学 校 对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的 实 际 要 求 制 订 相 应 的 岗 位 职 责 没 有 明 确 职 责 的, 不 能 参 加 岗 位 分 级, 只 能 聘 用 到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最 低 等 级 ( 二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按 照 现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控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基 本 条 件, 应 包 括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条 件 五 岗 位 聘 用 基 本 条 件 ( 一 ) 正 高 级 三 级 岗 位 ( 三 级 )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1. 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10 年, 或 受 聘 正 高 级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作 为 关 键 管 理 岗 位 负 责 人 承 担 重 要 的 管 理 职 责 ; 2. 在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发 挥 重 要 的 带 头 作 用 ; 3. 近 两 个 聘 期 在 相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取 得 显 著 的 学 术 技 术 成 就 和 改 革 成 果 4.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 二 ) 正 高 级 四 级 岗 位 ( 四 级 )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1. 通 过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取 得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 2.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 三 ) 副 高 级 一 级 岗 位 ( 五 级 )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1. 在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10 年 ; 2. 承 担 重 要 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任 务 或 承 担 重 要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取 得 一 定 数 量 较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和 管 理 成 果 ; 3. 近 一 个 聘 期 在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取 得 突 出 的 业 绩, 出 色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4.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 四 ) 副 高 级 二 级 岗 位 ( 六 级 )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1. 在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

23 2. 承 担 较 为 重 要 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任 务, 在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有 一 定 的 研 究 能 力, 并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果 3. 近 一 个 聘 期 在 副 高 级 岗 位 取 得 显 著 业 绩, 圆 满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4.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 五 ) 副 高 级 三 级 岗 位 ( 七 级 )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1. 通 过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取 得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2.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 六 ) 中 级 一 级 岗 位 ( 八 级 )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1. 在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13 年,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任 务 饱 满, 服 务 质 量 良 好, 近 一 个 聘 期 在 中 级 岗 位 上 圆 满 履 行 了 岗 位 职 责,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2. 或 者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在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 七 ) 中 级 二 级 岗 位 ( 九 级 )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1. 在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2. 或 者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 八 ) 中 级 三 级 岗 位 ( 十 级 )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通 过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取 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 九 ) 初 级 一 级 岗 位 ( 十 一 级 )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者 在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工 作 表 现 积 极, 上 个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 十 ) 初 级 二 级 岗 位 ( 十 二 级 ) 聘 用 的 基 本 条 件 经 过 考 核, 被 认 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十 一 ) 员 级 ( 十 三 级 )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经 院 校 两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组 织 认 定,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员 级 ( 十 三 级 ) 岗 位 的 任 职 能 力 六 岗 位 聘 用 程 序 ( 一 ) 公 布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用 条 件 ; ( 二 ) 应 聘 者 提 交 申 请 ; ( 三 )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基 本 条 件 审 查 ; ( 四 ) 各 单 位 成 立 以 负 责 人 为 组 长 的 聘 任 小 组, 提 出 七 级 以 下 拟 聘 人 选, 并 推 荐 六 级 以 上 拟 聘 人 选, 报 学 校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 ( 五 ) 学 校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小 组 确 定 七 级 以 下 拟 聘 人 选, 审 核 六 级 以 上 拟 聘 人 选 后 报 校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

24 ( 六 ) 公 示 拟 聘 人 选 ; ( 七 ) 公 布 聘 用 名 单,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七 岗 位 聘 用 与 管 理 ( 一 )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的 要 求, 按 照 学 校 人 员 聘 用 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聘 用 管 理 ( 二 ) 新 到 校 工 作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所 具 备 的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学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聘 用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并 执 行 所 聘 用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最 低 等 级 岗 位 工 资, 即 正 高 四 级 岗 位 副 高 三 级 岗 位 中 级 三 级 岗 位 初 级 二 级 岗 位 员 级 的 岗 位 工 资 ( 三 )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工 作 期 满 出 站 可 聘 用 在 中 级 一 级 岗 位 ( 四 ) 新 参 加 工 作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在 明 确 岗 位 前, 执 行 初 期 工 资 经 3 个 月 考 察 能 胜 任 和 履 行 中 级 岗 位 职 责 的, 可 聘 用 在 中 级 二 级 岗 位 ( 五 ) 新 参 加 工 作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可 聘 用 在 初 级 一 级 岗 位 ( 六 )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大 学 本 科 ( 含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的 本 科 生 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 及 以 下 毕 业 生, 实 行 一 年 见 习 期, 并 执 行 见 习 期 工 资, 见 习 期 工 资 执 行 期 满 后, 按 所 聘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 七 ) 聘 期 内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或 降 低 的, 相 应 执 行 所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最 低 等 级 岗 位 工 资 ( 八 ) 学 校 严 格 控 制 各 单 位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比 例 及 岗 位 聘 任 比 例, 对 超 过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的, 学 校 将 在 专 业 技 术 评 聘 及 岗 位 聘 用 时 予 以 控 制 八 聘 期 与 考 核 ( 一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聘 任 期 限 为 四 年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级 聘 任 或 新 进 人 员 聘 任 的 聘 期 从 聘 任 之 日 起 至 聘 任 周 期 结 束 之 日 止 聘 期 周 期 结 束 后 需 重 新 参 加 聘 任 ( 二 ) 出 现 重 大 工 作 失 误, 或 给 学 校 的 声 誉 造 成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或 使 学 校 蒙 受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人 员, 视 其 情 节, 低 聘 或 解 聘 其 现 有 岗 位, 且 3-6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高 一 级 岗 位 的 聘 任 ( 三 ) 在 聘 任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或 违 背 聘 任 程 序 的, 一 经 查 实 即 为 无 效 聘 任, 并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 四 ) 建 立 科 学 的 考 核 评 估 体 系, 考 核 应 以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职 责 为 基 础, 重 实 绩 重 贡 献 重 服 务 兼 任 处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还 要 结 合 组 织 部 中 层 干 部 考 核 进 行 目 标 考 核 和 任 期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予 以 续 聘,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再 聘 任 原 岗 位 九 其 他 ( 一 )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上 级 文 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5 ( 二 )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 三 )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学 校 原 有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实 施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26 附 件 4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为 做 好 学 校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聘 用 和 管 理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管 理 队 伍 建 设, 实 现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建 设 一 支 德 才 兼 备 精 干 高 效 的 职 业 化 专 业 化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全 面 提 升 学 校 管 理 水 平, 根 据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岗 位 设 置 范 围 管 理 岗 位 是 指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管 理 职 能 的 工 作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学 校 党 政 职 能 部 门 群 众 团 体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教 育 教 学 辅 助 单 位 附 属 单 位 后 勤 服 务 科 技 产 业 及 其 他 内 设 机 构 的 专 职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二 岗 位 设 置 原 则 管 理 岗 位 的 设 置 与 聘 用 坚 持 科 学 合 理 优 化 结 构 精 干 高 效 和 专 业 化 的 原 则, 以 增 强 领 导 力 决 策 力 执 行 力 为 目 标, 实 行 按 需 设 岗 竞 争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的 运 行 机 制 三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与 类 别 ( 一 ) 岗 位 职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岗 位 职 级 从 三 至 十 级 分 为 八 个 等 级 现 行 的 厅 级 正 职 ( 含 享 受 正 厅 级 待 遇 ) 厅 级 副 职 ( 含 享 受 副 厅 级 待 遇 ) 处 级 正 职 ( 含 享 受 正 处 级 待 遇 ) 处 级 副 职 ( 含 享 受 副 处 级 待 遇 ) 科 级 正 职 ( 含 主 任 科 员 ) 科 级 副 职 ( 含 副 主 任 科 员 ) 科 员 办 事 员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管 理 岗 位 三 至 十 级 职 员 ( 二 ) 岗 位 数 量 管 理 岗 位 总 数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的 18% 以 内, 六 级 及 以 上 的 岗 位 数 不 超 过 管 理 岗 位 总 数 的 35%, 五 级 和 六 级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按 1:2 设 置 校 机 关 各 部 门 和 院 ( 部 所 ) 等 单 位 的 五 至 十 级 可 设 置 管 理 岗 位 数 由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其 职 能 编 制 工 作 性 质 等 因 素, 按 照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及 我 校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下 达 四 岗 位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 一 ) 具 有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政 策 和 理 论 水 平, 积 极 拥 护 并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 二 )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有 胜 任 任 职 岗 位 工 作 的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或 技 能 ( 三 ) 为 人 正 派, 勤 政 廉 洁, 团 结 同 志, 有 全 局 观 念, 能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27 工 作 作 风 ( 四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 五 ) 身 心 能 够 适 应 任 职 工 作 岗 位 的 要 求 ( 六 ) 职 员 岗 位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六 级 及 以 上 职 员 岗 位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五 岗 位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 一 ) 三 级 职 员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任 命 的 正 厅 级 干 部 ( 含 享 受 正 厅 级 待 遇 ) 对 应 三 级 职 员 ( 二 ) 四 级 职 员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任 命 的 副 厅 级 干 部 ( 含 享 受 副 厅 级 待 遇 ) 对 应 四 级 职 员 ( 三 ) 五 级 职 员 由 我 校 任 命 的 正 处 级 干 部 ( 含 享 受 正 处 级 待 遇 ) 对 应 五 级 职 员 五 级 职 员, 需 在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 四 ) 六 级 职 员 由 我 校 任 命 的 副 处 级 干 部 ( 含 享 受 副 处 级 待 遇 ) 对 应 六 级 职 员 六 级 职 员, 需 在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 五 ) 七 级 职 员 由 我 校 任 命 的 正 科 级 干 部 ( 含 享 受 正 科 级 待 遇 ) 对 应 七 级 职 员 七 级 及 以 下 职 员 岗 位,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级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须 在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须 在 八 级 岗 位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 六 ) 八 级 职 员 由 我 校 任 命 的 副 科 级 干 部 ( 含 享 受 副 科 级 待 遇 ) 对 应 八 级 职 员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须 在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须 在 九 级 岗 位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 七 ) 九 级 职 员 硕 士 毕 业 生 ; 大 学 本 科 见 习 期 满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在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者 ( 八 ) 十 级 职 员 办 事 员 六 岗 位 聘 用 程 序 ( 一 ) 首 次 聘 用 和 期 满 续 聘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1. 各 单 位 根 据 学 校 下 达 的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数,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明 确 岗 位 名 称, 制 订 各 级 管 理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 任 职 条 件

28 2. 填 写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申 请 表, 报 学 校 审 批 3. 被 聘 职 员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二 ) 晋 级 聘 用 一 般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1. 学 校 公 布 空 缺 党 政 管 理 岗 位 职 位 和 任 职 条 件, 全 校 公 开 选 拔 竞 争 上 岗 择 优 聘 用 ; 2.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职 员 竞 聘 上 岗, 按 学 校 有 关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例 执 行 3. 学 校 按 照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程 序 择 优 聘 用, 确 定 与 任 职 职 位 对 应 的 管 理 岗 位 职 级 ; 4. 被 聘 职 员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后 正 式 上 岗 七 岗 位 聘 用 管 理 ( 一 ) 管 理 岗 位 首 次 聘 用 或 期 满 续 聘 职 级, 根 据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现 任 职 务,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三 条 第 ( 一 ) 款 职 务 与 职 级 的 对 应 关 系 确 定 ( 二 ) 在 管 理 岗 位 有 空 缺 的 情 况 下, 一 般 按 照 公 开 招 聘 竞 争 上 岗 的 形 式 择 优 聘 用 ( 三 ) 管 理 岗 位 职 级 的 晋 级 聘 用, 在 符 合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和 资 格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竞 聘 上 岗 ( 四 ) 晋 升 管 理 岗 位 职 级 的 职 员, 实 行 一 年 试 用 期 ( 五 )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且 仍 在 兼 职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职 级 五 级 及 以 上 的 双 肩 挑 党 政 管 理 岗 位 职 员, 根 据 个 人 意 愿, 可 按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执 行 管 理 岗 位 工 资 系 列, 也 可 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执 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系 列 此 类 人 员 同 时 占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经 学 校 批 准 确 定 聘 用 岗 位 类 别 和 执 行 工 资 系 列 后, 在 一 个 聘 期 内, 一 般 不 得 更 改 ( 六 ) 六 级 及 以 下 管 理 岗 位 职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时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下 列 管 理 岗 位 职 员, 经 个 人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可 参 照 本 条 第 ( 五 ) 款 执 行 : 1. 研 究 生 院 教 务 处 科 技 处 及 因 工 作 需 要 经 学 校 认 定 的 其 他 岗 位 职 级 为 六 级 的 双 肩 挑 党 政 管 理 岗 位 职 员 ; 2.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按 照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程 序 聘 用 到 六 级 及 以 上 管 理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 七 ) 在 实 施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之 前, 已 执 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系 列 的 六 级 及 以 下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在 首 次 聘 用 及 续 聘 管 理 岗 位 职 级 时, 可 继 续 执 行 原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工 资, 不 再 分 级 以 后 按 其 管 理 岗 位 晋 升 职 级, 晋 升 后 的 岗 位 工 资 如 高 于 原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执 行 相 应 职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29 在 聘 用 管 理 岗 位 职 级 后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按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 八 ) 由 学 校 选 派 调 任 到 非 党 政 管 理 岗 位 的 领 导 干 部, 按 其 调 任 前 的 领 导 职 务 对 应 确 定 管 理 岗 位 职 级 后, 保 留 管 理 岗 位 职 级, 执 行 现 聘 非 党 政 领 导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九 ) 因 非 自 身 原 因 免 去 党 政 职 务 的 管 理 岗 位 职 员, 保 留 原 管 理 岗 位 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职 级 和 相 应 工 资 标 准 ( 十 )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具 有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三 个 月 试 用 期 满 后, 分 别 聘 到 八 级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 十 一 )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大 学 本 科 及 大 专 毕 业 生, 实 行 一 年 见 习 期, 并 执 行 见 习 期 工 资 见 习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聘 至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应 届 大 专 毕 业 生 可 聘 至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八 聘 期 与 考 核 ( 一 ) 管 理 岗 位 五 级 及 以 下 职 员 聘 期 一 般 为 四 年 ( 二 )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按 照 学 校 的 相 关 考 核 办 法 实 施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薪 级 工 资 调 整 岗 位 变 动 奖 惩 或 解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岗 位 调 整 或 解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 三 ) 出 现 失 职 渎 职 或 出 现 重 大 工 作 失 误, 或 给 学 校 的 声 誉 造 成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或 使 学 校 蒙 受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人 员, 视 其 情 节, 低 聘 或 解 聘 其 现 有 岗 位 在 聘 任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经 查 实 即 为 无 效 聘 任, 并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 四 ) 四 级 及 以 上 管 理 岗 位 职 员 的 考 核 由 上 级 部 门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规 定 和 权 限 进 行 九 附 则 ( 一 )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上 级 文 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 三 )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30 附 件 5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为 做 好 我 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设 置 聘 用 和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我 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队 伍 建 设, 全 面 提 升 服 务 保 障 水 平 结 合 目 前 我 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实 际 情 况, 根 据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办 法,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岗 位 设 置 范 围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指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工 作 岗 位, 学 校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事 业 编 制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人 员 属 此 范 围, 主 要 设 置 在 学 校 后 勤 所 属 单 位, 各 类 实 验 室 等 教 学 辅 助 单 位 二 岗 位 设 置 原 则 按 照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的 总 体 目 标,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坚 持 科 学 合 理 优 化 结 构 精 干 高 效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以 增 强 运 转 效 能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满 足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及 师 生 生 活 需 求 和 日 常 运 行 需 要 为 目 标, 实 行 按 需 设 岗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的 运 行 机 制 三 岗 位 设 置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 一 ) 岗 位 等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包 括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其 中 技 术 工 岗 位 分 为 5 个 等 级,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学 校 现 行 的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一 至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 二 ) 岗 位 总 量 按 照 国 家 高 等 学 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全 国 总 体 控 制 目 标 和 我 校 规 模 发 展 趋 势, 全 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设 置 控 制 在 全 校 岗 位 总 量 的 6%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二 级 岗 位 主 要 在 专 业 技 术 辅 助 岗 位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职 责 等 对 技 能 水 平 要 求 较 高 的 领 域 设 置,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按 照 岗 位 等 级 规 范 技 能 水 平 和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 三 )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工 勤 技 能 等 级 设 置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岗 位 的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25%, 其 中 一 级 二 级 岗 位 的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四 级 岗 位 的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0% 按 照 后 勤 社 会 化 的 改 革 方 向, 逐 步 减 少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比 例 已 经 实 现 社 会 化 服 务 的 一 般 性 劳 务 工 作, 不 再 设 置 相 应 的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四 岗 位 职 责 ( 一 ) 一 级 二 级 岗 位

31 全 面 掌 握 本 工 种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具 有 一 定 的 现 场 设 计 和 分 析 能 力, 能 高 质 量 完 成 本 工 种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任 务 在 工 作 中 发 挥 技 术 特 长, 能 解 决 本 工 种 岗 位 上 关 键 性 技 术 和 工 艺 难 题, 积 极 参 与 技 术 革 新 和 技 术 攻 关 热 心 传 授 技 艺, 积 极 指 导 和 帮 助 本 级 岗 位 以 下 工 人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 二 ) 三 级 岗 位 达 到 本 岗 位 要 求, 熟 练 掌 握 本 工 种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在 本 职 岗 位 上 能 起 到 技 术 尖 子 作 用,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本 工 种 任 务, 并 能 指 导 和 帮 助 本 级 岗 位 以 下 工 人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 三 ) 四 级 岗 位 达 到 本 岗 位 要 求, 能 独 立 完 成 本 岗 位 任 务, 并 能 注 意 技 术 的 自 我 提 高 在 本 职 岗 位 上 能 起 到 技 术 骨 干 的 作 用, 在 技 术 革 新 等 工 作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 四 ) 五 级 岗 位 达 到 本 岗 位 要 求, 能 在 本 级 别 以 上 岗 位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本 岗 位 任 务, 有 一 定 的 独 立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五 ) 普 通 工 岗 位 熟 悉 本 职 工 作, 有 良 好 的 服 务 态 度 和 职 业 道 德 有 较 强 的 工 作 责 任 心, 自 觉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和 工 作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圆 满 完 成 本 职 岗 位 的 工 作 五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 2.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心, 良 好 的 品 行 ; 3. 胜 任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能 力 或 技 能 条 件 ; 4.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 5. 岗 位 所 需 的 其 他 条 件 ( 二 ) 上 岗 条 件 和 要 求 1. 一 级 二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并 分 别 通 过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技 术 等 级 考 评 ; 2. 三 级 四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并 分 别 通 过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 3. 学 徒 ( 培 训 生 ) 学 习 期 间 和 工 作 见 习 试 用 期 满, 通 过 初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后, 可 确 定 为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六 岗 位 聘 用 程 序 ( 一 ) 学 校 成 立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聘 任 小 组, 在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组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评 聘 的 具 体 工 作

32 ( 二 )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总 量 和 结 构 比 例 内, 遵 循 公 开 招 聘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严 格 考 核 合 同 管 理 的 原 则 开 展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 三 ) 凡 符 合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和 要 求 的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均 可 依 次 分 别 聘 用 到 技 术 工 一 至 五 级 岗 位 对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岗 位 急 需 且 符 合 破 格 条 件 的, 可 以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破 格 聘 用 聘 期 内 获 得 上 一 级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的 人 员, 如 本 单 位 上 一 级 技 术 岗 位 空 缺, 可 实 行 补 聘, 聘 用 后 重 新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上 岗 后 兑 现 相 应 工 资 待 遇 ( 四 ) 凡 因 个 人 自 身 原 因 未 被 聘 用 的, 按 照 国 家 江 苏 省 及 我 校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工 资 待 遇 或 进 行 人 事 关 系 转 移 ( 五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人 员 聘 期 原 则 上 为 四 年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调 整 岗 位 的, 应 当 对 聘 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作 相 应 变 更 ( 六 ) 聘 用 流 程 1. 学 校 各 单 位 ( 部 门 ) 合 理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明 确 各 级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内 容 拟 聘 人 数 等, 经 审 核 后 由 人 事 处 统 一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布 并 进 行 公 开 招 聘 ; 2. 本 人 填 写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申 请 表,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与 评 议,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报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聘 任 小 组 ; 3. 人 事 处 与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聘 任 小 组 完 成 资 格 审 查 ; 4.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应 聘 答 辩 ; 人 事 处 与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聘 任 小 组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 5. 经 人 事 处 与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聘 任 小 组 审 核, 确 定 聘 用 人 选 并 公 示 ; 6. 经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组 审 批 ; 7. 被 聘 人 员 与 学 校 签 订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并 上 岗 工 作, 工 资 待 遇 相 应 兑 现 七 岗 位 管 理 与 考 核 ( 一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与 实 际 情 况, 对 岗 位 设 置 和 人 员 聘 用 情 况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与 管 理, 确 保 岗 位 设 置 适 应 有 特 色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的 需 要 ( 二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考 核 包 括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年 度 考 核 标 准 要 求 等 与 学 校 年 度 考 核 一 致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期 考 核 与 学 校 各 岗 位 聘 期 考 核 同 时 进 行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的 主 要 依 据 聘 期 考 核 基 本 合 格 者 只 能 申 请 前 一 期 同 级 及 以 下 的 岗 位, 不 合 格 者 只 能 申 请 比 现 聘 岗 位 低 的 岗 位 或 调 整 岗 位 降 级 聘 用 甚 至 不 再 聘 用 八 首 次 聘 用 按 照 制 度 入 轨 平 稳 过 渡 逐 步 到 位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首 次 进 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时, 岗 位 数 原 则 上 以 现 有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为 基 数 随 着 工 勤 人 员 退 休 调 离 后 勤 社 会 化 等 因 素 使 现 有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岗 位 的 减 少, 逐 步 实 现 与 本 实 施 细 则

33 规 定 的 岗 位 等 级 比 例 接 轨 首 次 进 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时, 已 取 得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依 次 分 别 聘 用 到 技 术 工 一 至 五 级 无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的 应 聘 普 通 工 岗 位 九 附 则 ( 一 )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上 级 文 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 三 )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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