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在材料作為法規釋義的輔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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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琼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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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使 用 外 在 材 料 作 為 法 規 釋 義 的 輔 助 材 料 這 份 法 改 會 報 告 書 的 撰 寫 工 作 主 要 由 高 級 檢 察 官 薛 佳 儀 女 士 負 責 1997 年 3 月
2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1980 年 1 月 由 總 督 會 同 行 政 局 任 命 成 立, 負 研 究 由 律 政 司 或 首 席 大 法 官 轉 交 的 有 關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課 題 的 論 題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如 下 〆 馬 富 善 議 員 CMG JP( 律 政 司 ) ( 主 席 ) 嚴 元 浩 先 生 (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 陳 振 鴻 大 法 官 王 津 先 生 J P 文 禮 信 先 生 史 維 理 教 授 李 義 先 生 佳 日 思 教 授 御 用 大 律 師 CBE 馬 可 飛 先 生 張 達 明 先 生 廖 長 城 先 生 御 用 大 律 師 賴 福 明 醫 生 關 信 基 教 授 羅 德 立 教 授 法 改 會 的 秘 書 是 施 道 嘉 先 生, 辦 事 處 地 址 為 〆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3 9 號 夏 慤 大 廈 2 0 樓 電 話 〆 傳 真 〆 電 郵 〆 hklrc@hkreform.gov.hk 本 報 告 書 的 摘 要 上 載 互 聯 網 〆 本 報 告 書 的 撰 寫 工 作 主 要 由 高 級 檢 察 官 薛 佳 儀 女 士 負 責
3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使 用 外 在 材 料 作 為 法 規 釋 義 的 輔 助 材 料 目 錄 頁 引 言 1 研 究 範 圍 1 背 景 資 料 文 件 2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和 工 作 流 程 2 釋 法 的 重 要 性 何 在? 2 甚 麼 是 釋 法 的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〇 3 報 告 書 的 研 究 範 圍 3 第 1 章 法 院 的 角 色 5 引 言 5 背 景 〆 憲 制 理 論 5 補 缺 去 弊 規 則 5 字 義 規 則 8 黃 金 規 則 9 對 這 些 規 則 的 批 評 9 現 行 的 規 則 10 第 2 章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與 司 法 釋 義 12 引 言 12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用 途 12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類 別 13 (1) 歷 史 背 景 13 (2) 國 會 審 議 有 關 法 例 的 歷 程 及 辯 論 紀 錄 14 (3) 官 方 報 告 書 和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16 i
4 頁 (4) 法 例 的 摘 要 說 明 21 (5) 教 科 書 和 辭 典 23 (6) 國 際 公 約 或 條 約 24 (7) 國 際 協 議 的 預 備 文 件 28 (8) 其 他 法 規 30 (9) 物 業 轉 易 及 行 政 常 規 33 (10) 一 致 的 法 院 判 決 及 慣 例 34 (11) 授 權 立 法 34 結 論 35 第 3 章 法 院 不 接 納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理 據 36 引 言 36 國 會 與 法 院 之 間 的 憲 制 帄 衡 39 國 會 用 意 39 國 會 特 權 41 人 權 法 案 的 司 法 觀 點 42 法 律 確 定 性 的 需 要 42 實 務 方 面 43 無 從 取 用 44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不 可 靠 45 結 論 47 第 4 章 法 院 允 許 使 用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理 據 48 官 方 報 告 書 48 國 會 材 料 52 結 論 56 第 5 章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的 分 析 57 引 言 57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的 事 實 57 國 會 特 權 58 國 會 與 法 院 之 間 的 憲 制 帄 衡 年 財 務 法 令 的 國 會 審 議 歷 程 59 國 會 材 料 60 ii
5 頁 援 引 部 長 陳 述 60 在 詮 釋 第 63 條 時 考 慮 國 會 議 事 錄 會 對 此 詮 釋 有 何 影 61 響 〇 允 許 使 用 國 會 材 料 作 為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理 據 61 反 對 查 閱 國 會 議 事 錄 的 理 據 62 回 應 63 釋 疑 規 則 63 結 論 64 第 6 章 自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以 來 的 司 法 發 展 65 引 言 65 國 會 用 意 和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的 規 則 65 (1) 規 則 的 第 一 部 分 67 (i) 法 例 67 (ii) 官 方 報 告 書 71 (iii) 其 他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74 (2) 規 則 的 第 二 部 分 76 (i) 國 會 材 料 76 (ii) 給 予 國 會 議 事 錄 的 分 量 79 (3) 規 則 的 第 三 部 分 80 稅 務 法 規 85 刑 事 法 規 85 使 用 國 會 材 料 以 確 認 法 規 涵 義 87 提 述 先 前 法 例 89 提 述 其 後 的 法 例 90 合 法 期 望 91 國 會 特 權 92 第 7 章 比 較 法 93 第 I 部.. 循 立 法 以 外 方 式 進 行 改 革 93 引 言 93 聯 合 王 國 93 (i) 聯 合 王 國 的 兩 個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書 93 (ii) 倫 頓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98 iii
6 頁 (iii) 釋 義 法 令 草 案 100 (iv) 國 會 議 事 錄 學 會 的 報 告 書 102 歐 洲 103 加 納 104 斯 里 蘭 卡 105 新 西 蘭 105 加 拿 大 111 美 國 114 愛 爾 蘭 共 和 國 118 第 8 章 比 較 法 律 120 第 II 部.. 立 法 改 革 的 不 同 方 案 120 澳 大 利 亞 120 (i)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法 規 的 條 文 120 座 談 會 121 司 法 界 的 發 展 122 關 於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聯 邦 法 例 123 第 1 5 A B 條 適 用 於 先 前 的 法 例 126 司 法 界 所 作 出 的 詮 釋 127 分 量 128 稅 務 法 規 129 確 定 一 般 涵 義 129 公 民 權 利 130 近 年 的 司 法 發 展 131 取 閱 外 在 材 料 132 實 際 影 響 132 執 業 指 引 133 司 法 界 的 看 法 133 (ii) 維 多 利 亞 州 135 (iii)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138 執 業 守 則 140 (iv) 昆 士 蘭 州 141 (v) 南 澳 大 利 亞 州 143 (vi) 北 領 地 144 (vii) 塔 斯 曼 尼 亞 州 144 iv
7 頁 (viii) 西 澳 大 利 亞 州 146 (ix) 澳 大 利 亞 首 都 地 區 146 摘 要 說 明 146 新 加 坡 147 結 論 150 第 9 章 立 法 過 程 151 引 言 151 草 擬 過 程 151 一 般 或 特 定 用 意 151 法 規 的 措 辭 153 法 例 的 格 式 156 弁 言 和 說 明 立 法 目 標 條 文 156 摘 要 說 明 158 特 別 擬 備 的 摘 要 說 明 159 國 會 議 事 程 序 159 聯 合 王 國 159 香 港 162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是 否 適 用 於 香 港 164 政 府 通 告 的 地 位 166 附 屬 法 例 166 取 閱 國 會 材 料 167 澳 大 利 亞 167 聯 合 王 國 169 香 港 172 結 論 173 執 業 指 引 173 第 10 章 附 屬 事 宜 175 引 言 175 人 權 法 案 對 解 釋 法 定 條 文 的 影 響 175 香 港 法 律 的 淵 源 〆 年 之 前 和 年 之 後 年 之 後 的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183 判 例 與 遵 照 判 例 的 原 則 185 外 地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書 187 v
8 頁 條 約 188 第 11 章 總 論 和 建 議 192 引 言 192 第 I 部..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和 其 後 的 司 法 界 發 展 尚 未 解 決 的 問 題 192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的 規 則 第 一 部 分 192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的 規 則 第 二 部 分 193 對 其 他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影 響 195 行 政 常 規 195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的 規 則 第 三 部 分 援 引 的 陳 述 必 頇 196 清 晰 分 量 196 疏 漏 的 判 決 196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訂 下 的 準 則 的 弊 端 198 市 民 的 權 利 198 律 師 和 訟 費 200 法 院 200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訂 下 的 準 則 的 好 處 201 第 II 部.. 建 議 204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法 律 依 據 204 放 寬 不 接 納 外 在 材 料 的 規 則 205 立 法 擴 闊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的 應 用 範 圍 205 優 點 205 弊 端 206 建 議 的 法 例 條 文 年 法 令 釋 義 法 令 第 1 5 A B 條 207 確 定 涵 義 〆 第 1 5 A B(1)(a) 條 208 第 1 5 A B(1)(b ) ( i ) 和 (ii) 條 209 列 明 外 在 材 料 〆 第 15 A B(2) 條 209 不 屬 於 該 法 令 的 一 部 分 的 所 有 內 容 〆 第 ( 2 ) ( a ) 款 210 法 律 改 革 報 告 書 〆 第 ( 2 ) ( b ) 款 210 vi
9 頁 其 他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報 告 書 210 立 法 機 關 的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書 〆 第 (2) ( c ) 款 211 摘 要 說 明 〆 第 ( 2 ) ( e ) 款 211 二 讀 演 詞 〆 第 ( 2 ) ( f ) 款 211 官 方 辯 論 紀 錄 所 收 錄 的 任 何 相 關 材 料 〆 第 ( 2 ) ( h ) 款 212 分 量 〆 第 1 5 A B(3) 條 213 條 約 214 附 屬 法 例 215 將 第 1 5 A B 條 應 用 在 先 前 的 法 例 216 有 關 法 例 與 普 通 法 的 互 動 關 係 217 個 人 的 權 利 218 法 規 以 外 的 其 他 改 革 措 施 219 草 擬 法 律 219 特 別 擬 備 的 摘 要 說 明 220 解 說 資 料 220 取 閱 輔 助 材 料 222 執 業 指 引 223 其 他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223 總 結 224 第 12 章 釋 法 的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報 告 書 摘 要 225 第 I 部 225 引 言 225 釋 法 的 重 要 性 何 在 〇 225 甚 麼 是 釋 法 的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〇 226 背 景 〆 憲 制 理 論 226 國 會 用 意 227 釋 法 規 則 227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用 途 228 可 接 納 性 228 法 院 不 接 納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理 據 229 法 院 允 許 使 用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理 據 229 官 方 報 告 書 229 目 的 釋 疑 230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230 vii
10 頁 贊 成 接 納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論 據 231 反 對 接 納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論 據 232 回 應 232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233 條 文 草 擬 本 234 新 西 蘭 234 北 美 洲 235 澳 大 利 亞 235 新 加 坡 236 草 擬 過 程 年 回 歸 後 的 法 律 淵 源 236 第 II 部 237 建 議 237 疏 漏 的 判 決 237 為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立 法 238 優 點 238 弊 端 239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的 模 式 240 確 定 涵 義 240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列 表 240 內 在 輔 助 材 料 241 法 律 改 革 報 告 書 241 普 通 法 的 其 他 報 告 書 241 立 法 機 關 的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書 241 解 說 資 料 242 二 讀 演 詞 〆 第 ( 2 ) ( f ) 款 242 該 條 例 宣 稱 屬 於 相 關 的 文 件 的 任 何 文 件 〆 第 ( 2 ) ( g) 242 款 官 方 辯 論 紀 錄 所 收 錄 的 任 何 相 關 材 料 〆 第 ( 2 ) ( h ) 款 243 分 量 243 條 約 243 將 1 5 A B 條 應 用 在 先 前 的 法 例 244 有 關 法 例 與 普 通 法 的 互 動 關 係 244 個 人 的 權 利 244 法 規 以 外 的 其 他 改 革 措 施 245 viii
11 頁 說 明 立 法 目 標 的 條 文 245 特 別 擬 備 的 摘 要 說 明 245 解 說 資 料 246 摘 要 說 明 246 取 閱 輔 助 材 料 248 政 府 通 告 的 地 位 248 執 業 指 引 249 其 他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249 總 結 249 附 件 I 澳 大 利 亞 的 1901 年 法 令 釋 義 法 令 第 15AB 條 ( 已 修 訂 ) 251 附 件 II 建 議 加 入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的 第 19A 條 草 擬 本 253 ix
12 引 言 研 究 範 圍 1.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下 稱 法 改 會 ) 在 討 論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有 關 應 否 採 納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法 報 告 書 中 一 項 建 議 時, 即 應 該 允 1 許 法 院 參 考 法 改 會 的 報 告 書 作 為 釋 法 的 輔 助 材 料, 有 成 員 要 求 尌 使 用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釋 法 作 為 課 題 進 行 研 究 2. 繼 於 年 5 月 提 出 這 項 要 求 後, 有 關 方 面 隨 而 擬 備 了 一 份 背 景 資 料 文 件 初 稿 並 分 發 予 多 個 相 關 團 體 2, 邀 請 他 們 尌 是 否 滿 意 現 行 法 律 或 是 否 需 要 進 一 步 研 究 提 出 意 見 3. 按 所 收 集 得 的 意 見 顯 示, 有 關 課 題 值 得 深 入 研 究, 並 應 把 這 課 題 正 式 交 予 法 改 會 研 究 和 作 出 報 告 4. 這 個 課 題 的 研 究 範 圍 如 下.. 應 否 修 改 規 管 關 於 使 用 外 在 材 料 以 輔 助 釋 法 的 法 律 々 如 應 修 改, 又 當 如 何 修 改 〇 5. 這 項 研 究 課 題 分 別 於 1992 年 6 月 3 日 和 4 日 由 署 理 首 席 大 法 官 和 署 理 律 政 司 簽 署 確 認 背 景 資 料 文 件 6. 有 見 及 過 去 多 年 的 司 法 解 釋, 特 別 是 影 響 深 遠 的 佩 珀 訴 哈 特 案 ( Pepper v Hart ) 3 的 判 決, 法 改 會 秘 書 處 認 為 值 得 尌 這 課 題 擬 備 一 份 內 容 更 詳 細 並 兼 顧 新 發 展 的 背 景 資 料 文 件, 並 於 年 3 月 提 交 法 改 會 審 議 法 改 會 隨 而 決 定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專 責 研 究 這 份 背 景 資 料 文 件 所 載 的 建 議 有 關 應 否 採 納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法 報 告 書 建 議 將 該 報 告 書 列 為 釋 法 輔 助 材 料 1989 年 仲 裁 ( 修 訂 )( 第 2 號 ) 條 例 訂 明 附 件 6 所 載 列 的 文 件 可 作 釋 法 材 料, 而 附 件 6 也 已 指 明 該 報 告 書 大 律 師 公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司 法 機 構 和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1992] 3 WLR 1032 英 國 上 議 院 裁 定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可 放 寬 禁 制 參 考 國 會 的 材 料 的 規 則 見 下 文 第 5 及 6 章 1
13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和 工 作 流 程 7.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如 下.. 史 維 理 教 授 ( 主 席 ) 張 達 明 先 生 廖 長 城 御 用 大 律 師 黎 守 律 法 官 嚴 元 浩 先 生 薛 佳 儀 女 士 ( 秘 書 )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長 孖 士 打 律 師 行 律 師 御 用 大 律 師 上 訴 法 院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高 級 檢 察 官 8. 小 組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了 六 次 會 議, 並 擬 備 了 一 份 概 述 研 究 結 果 的 報 告 書, 於 1995 年 11 月 提 交 法 改 會 審 議 其 後 根 據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法 改 會 的 意 見 修 訂 原 來 的 背 景 資 料 文 件, 並 於 年 2 月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鑑 於 這 課 題 的 性 質 特 殊, 法 改 會 只 直 接 向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司 法 機 構 各 所 大 學 立 法 局 秘 書 處 和 立 法 局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徵 詢 意 見 當 然, 這 份 諮 詢 文 件 也 供 有 意 表 達 意 見 的 人 士 免 費 索 閱 法 改 會 在 年 7 月 的 會 議 上 討 論 接 受 諮 詢 人 士 的 意 見 書, 經 考 慮 他 們 的 意 見 後 才 擬 備 本 報 告 書 法 改 會 藉 此 機 會 向 所 有 曾 提 交 意 見 書 的 人 士 致 謝 釋 法 的 重 要 性 何 在? 9. 法 例 是 我 們 社 會 上 最 為 重 要 的 單 一 法 律 來 源 從 教 育 福 利 保 健 尌 業 房 屋 薪 俸 以 至 在 公 眾 地 方 的 行 為 等, 鮮 有 不 受 法 例 規 管 的 4 在 每 一 天, 官 員 市 民 和 專 業 顧 問 都 會 按 他 們 對 法 律 的 詮 釋 而 執 行 職 務 然 而, 只 有 當 法 規 條 文 的 涵 義 或 適 用 範 圍 引 貣 疑 問, 或 當 某 條 文 與 其 他 條 文 的 關 係 引 貣 疑 問 時, 他 們 才 會 尋 求 司 法 解 釋 釋 法 時 所 考 慮 的 不 僅 是 參 考 法 院 的 裁 決 法 規 適 用 的 對 象 是 按 其 標 的 事 項 而 定 的, 所 涵 蓋 對 象 範 圍 的 廣 狹 各 異 法 規 對 普 通 市 民 或 他 們 的 顧 問 而 言 是 否 易 於 理 解, 與 法 院 所 遵 循 的 釋 義 規 則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理 由 是 能 否 明 瞭 法 規 得 視 乎 能 否 憑 智 慧 預 料 法 院 對 有 關 法 規 的 詮 釋 英 國 各 法 律 委 員 會 在 綜 合 報 告 書 內 強 調, 作 為 關 乎 立 法 者 與 法 例 對 象 之 間 的 溝 通 規 則 的 法 例 釋 義 規 則 必 頇 是 切 實 可 行,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尤 以 是 在 評 估 法 規 以 外 的 輔 助 材 料 在 釋 法 上 的 價 值 方 面 為 然 Preface to D.R. Miers and A.C. Page, Legislation (1st edition, 1982). 出 處 同 上, 第 177 至 178 頁 The Law Commissions, 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1969), (Law Com No. 21), (Scot Law Com No. 11), paragraph 4. 出 處 同 前 2
14 甚 麼 是 釋 法 的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〇 簡 言 之, 輔 助 材 料 包 括 〆 (1) 歷 史 背 景 々 (2) 國 會 審 議 有 關 法 例 的 歷 程 及 辯 論 記 錄 々 9 (3) 官 方 報 告 書, 包 括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々 (4) 政 府 部 門 發 表 的 法 例 摘 要 說 明 々 (5) 教 科 書 和 辭 典 々 (6) 國 際 公 約 々 (7) 國 際 協 議 的 預 備 文 件 々 10 (8) 其 他 法 規 々 (9) 業 權 轉 易 及 行 政 常 規 々 (10) 一 致 的 法 院 判 決 及 慣 常 用 法 々 (11) 在 條 例 下 訂 立 的 法 定 規 例 上 文 所 列 材 料 將 會 在 第 2 章 詳 細 探 討 報 告 書 的 研 究 範 圍 內 在 輔 助 材 料 1 3. 原 有 的 背 景 資 料 文 件 沒 有 探 討 釋 法 的 內 在 輔 助 材 料, 理 由 是 內 在 輔 助 材 料 嚴 格 來 說 是 不 屬 是 項 研 究 範 圍 內 內 在 輔 助 材 料 包 括.. (1) 條 例 的 簡 稱 和 詳 題 々 (2) 弁 言 々 (3) 條 文 的 附 註 々 (4) 條 文 標 題 々 (5) 但 書 々 (6) 釋 義 部 分 々 (7) 附 表 々 (8) 標 點 符 號 然 而, 澳 大 利 亞 年 法 令 釋 義 法 令 第 1 5 AB( 2 ) ( a ) 條 規 定, 可 用 作 釋 法 的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包 括 由 政 府 印 務 局 印 刷 並 載 有 法 令 文 本 的 文 件 內 所 載 列 的 不 構 成 法 令 任 何 部 分 的 所 有 材 料 法 改 會 的 結 論 是, 上 述 條 款 應 該 納 入 擬 議 的 法 例 草 案 內, 13 理 由 是 應 用 條 例 的 人 確 是 會 使 用 註 Stair Memorial Encyclopaedia, The Laws of Scotland, Vol 1, paragraph 1143 et al. 國 會 的 辯 論 收 錄 於 國 會 議 事 錄 指 構 成 條 約 的 預 備 工 作 的 文 件, 其 中 包 括 產 生 該 條 約 的 國 際 會 議 的 議 事 記 錄 等 材 料 出 處 同 上, 第 1134 段 藉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的 1984 年 法 釋 義 法 令 加 插 法 改 會 的 主 要 建 議 是 應 效 法 這 條 澳 大 利 亞 法 例 制 定 關 於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法 定 條 文 3
15 釋 旁 註 條 文 標 題 和 相 若 的 內 在 輔 助 材 料 法 改 會 除 了 作 出 這 項 提 議 外, 沒 有 再 提 述 其 他 內 在 輔 助 材 料 14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第 1 章 探 討 法 院 的 角 色 和 法 院 如 何 發 展 釋 義 規 則 以 助 釋 法, 並 討 論 關 於 司 法 解 釋 的 憲 制 理 論 第 2 章 則 詳 細 討 論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和 法 院 如 何 詮 釋 這 些 材 料 1 6. 第 3 章 探 討 法 院 使 用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釋 法 所 憑 藉 的 理 據 第 4 章 闡 述 法 院 不 接 納 使 用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釋 法 的 理 據 第 5 章 剖 析 英 國 上 議 院 在 珮 16 珀 訴 哈 特 案 允 許 使 用 國 會 辯 論 記 錄 作 為 輔 助 材 料 後 所 造 尌 的 重 大 改 變 第 6 章 探 討 隨 這 項 判 決 而 在 英 國 和 香 港 帶 動 的 司 法 發 展 1 7. 第 7 章 以 闡 述 在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以 前 提 議 的 法 律 改 革 方 案 為 主, 並 探 討 該 項 判 決 能 否 解 決 所 有 疑 慮 這 一 章 也 將 澳 大 利 亞 以 外 的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使 用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立 場 作 出 比 較 研 究 第 8 章 則 檢 討 澳 大 利 亞 的 法 律 和 有 關 的 司 法 解 釋 1 8. 第 9 章 闡 釋 立 法 程 序 和 程 序 本 身 尌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提 供 和 使 用 方 面 的 不 足 之 處 1 9. 第 10 章 探 討 附 帶 事 宜, 如 人 權 法 案 對 釋 法 的 影 響 遵 照 案 例 和 中 國 因 素 等 2 0. 第 11 章 載 列 香 港 可 推 行 的 改 革 方 案 和 法 改 會 的 建 議 2 1. 第 12 章 是 本 報 告 書 的 摘 要, 扼 要 載 述 法 改 會 的 結 論 和 建 議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18 條 關 於 旁 註 及 條 文 標 題 可 能 因 而 需 要 作 出 修 訂 本 報 告 書 將 解 釋 和 詮 釋 視 為 同 義 詞 交 替 使 用 在 Berry v British Transport Commission 案 ( [1961] 3 All ER 65 at 75),Devlin LJ 指 出 解 釋 一 詞 不 僅 包 含 用 語 的 詮 釋, 也 包 含 對 法 規 真 正 用 意 的 查 證, 而 所 作 查 證 已 顧 及 該 法 規 所 處 理 的 法 律 範 疇 [1992] 3 WLR
16 第 1 章 法 院 的 角 色 引 言 1. 1 唐 納 森 法 官 ( Donaldson J) 以 活 潑 生 動 的 手 法 描 述 法 院 的 角 色.. 法 院 的 角 色 是 要 確 定 和 落 實 國 會 藉 成 文 法 表 述 的 用 意 法 官 履 行 這 項 職 責 時 絕 不 會 如 電 腦 般, 在 輸 入 法 規 和 法 規 釋 疑 規 則 資 料 後, 便 可 運 算 出 符 合 數 學 原 理 的 正 確 答 案 釋 法 不 僅 是 一 門 科 學, 也 是 一 種 工 藝, 而 法 官 尌 猶 如 工 藝 師, 要 選 取 和 應 用 合 適 的 規 則 作 為 工 具 法 官 不 是 立 法 者, 而 是 負 責 對 法 規 進 行 完 善 精 整 和 修 飾 工 序, 在 按 交 予 他 們 處 理 法 規 的 需 要 作 不 同 程 度 的 加 工 1 背 景.. 憲 制 理 論 1. 2 根 據 傳 統 的 理 解, 國 會 主 權 原 則 的 信 條 之 一 是, 尌 法 例 而 言, 司 法 功 能 只 限 於 釋 義 和 應 用 方 面 另 一 方 面, 法 院 卻 一 向 視 法 規 為 完 美 普 通 法 領 域 的 闖 入 者, 最 少 在 以 往 如 是 3 在 探 討 法 院 可 否 或 是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可 查 閱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這 課 題 時, 必 頇 注 意 在 制 定 和 詮 釋 法 律 上 國 會 與 法 院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以 及 要 在 兩 者 之 間 維 持 和 諧 帄 衡 關 係 的 需 要 這 種 互 動 和 帄 衡 的 關 係 從 司 法 機 構 發 展 釋 法 規 則 的 歷 程 便 可 見 一 斑 我 們 現 逐 一 探 討 有 關 規 則 補 缺 去 弊 規 則 1. 4 這 項 補 缺 去 弊 規 則 已 於 Heydon's Case 清 楚 闡 明.. 4 為 了 可 肯 定 和 真 確 地 解 釋 所 有 法 規 ( 不 論 是 懲 罰 性 實 益 性 或 是 限 制 或 擴 闊 普 通 法 的 ), 應 識 別 和 研 究 四 個 問 題.. ( 1 ) 在 該 法 令 通 過 之 前 的 普 通 法 是 甚 麼 々( 2 ) 普 通 法 未 能 解 決 的 缺 弊 是 甚 麼 々 ( 3 ) 國 會 決 定 採 用 甚 麼 補 救 方 法 來 治 療 國 家 的 痼 疾 々 ( 4 ) 這 種 補 救 辦 法 的 真 正 理 由 所 有 法 官 的 職 能 一 向 是 依 據 下 述 原 則 釋 法.. 防 堵 缺 弊 和 加 強 濟 助 々 為 保 障 私 人 利 益 而 Corocraft Ltd v Pan American Airways Inc. [1968] 3 WLR 714 at 732. Miers and Page, "Legislation" (1982), 180. Wade in Dicey,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10th edition, 1959). (1584) 3 Co. Rep. 7a. 5
17 防 堵 有 人 以 狡 計 或 迂 迴 手 段 延 續 缺 弊 為 患 々 為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而 依 據 該 法 令 制 定 者 的 真 正 原 意 和 公 共 利 益 加 強 這 些 療 方 和 補 救 方 法 的 效 力 和 功 用 1. 5 時 移 勢 易, 原 本 從 法 令 所 針 對 的 缺 弊 為 基 礎 的 論 點 漸 轉 為 依 據 法 令 實 質 用 語 為 基 礎 這 轉 變 的 契 機 可 追 溯 至 國 會 為 最 高 立 法 機 關 的 原 則 初 現 之 時, 及 至 十 九 世 紀, 由 於 立 法 措 辭 的 風 格 趨 向 力 求 用 語 精 確, 更 加 速 這 種 轉 變 的 勢 頭 5 時 至 今 日, 補 缺 去 弊 規 則 已 歸 納 入 目 的 釋 疑 規 則 內 在 Carter v Bradbeer 案, 6 迪 普 洛 克 大 法 官 ( Lord Diplock) 提 及 偏 離 純 從 字 義 解 釋 而 傾 向 目 的 釋 疑 規 則 的 趨 勢 在 Stock v Frank Jones (Tipton) Ltd 案, 7 西 蒙 大 法 官 ( Lord Simon) 引 述 Heydon's 案 的 規 則 後 表 示, 我 們 目 前 說 的 是 按 目 的 或 功 能 來 釋 義 1. 6 香 港 跟 聯 合 王 國 的 做 法 不 同, 香 港 已 將 補 缺 去 弊 規 則 納 入 法 律 香 港 法 例 的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19 條 載 明.. 條 例 必 頇 當 作 有 補 缺 去 弊 的 作 用, 按 其 真 正 用 意 涵 義 及 精 神, 並 為 了 最 能 確 保 達 致 其 目 標 而 作 出 公 正 廣 泛 及 靈 活 的 釋 疑 及 釋 義 馬 天 敏 法 官 ( Mortimer J) 在 Foo Ying executor to the estate of Law Choy-wan v 9 Commissioner of Estate Duty 案 表 示, 根 據 第 19 條 的 規 定, 即 當 用 語 涵 義 並 不 簡 明 時, 是 允 許 憑 該 法 例 的 補 缺 去 弊 目 的 和 其 文 義 輔 助 釋 疑 10 西 蒙 茲 大 11 法 官 ( Lord Simonds) 在 Attorney-General v Prince Ernest Augustus of Hanover 案 從 最 廣 義 界 定 文 義 一 詞 的 定 義, 包 括 了 不 僅 是 同 一 法 規 內 的 其 他 條 文, 還 有 該 法 規 的 弁 言 現 行 法 律 情 況 關 於 同 一 事 宜 的 其 他 法 規 以 及 我 能 夠 從 上 述 和 其 他 正 當 途 徑 識 別 出 該 法 規 所 旨 在 補 救 的 缺 弊 Miers and Page,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185 頁 [1975] 1 WLR 1201, [1978] 1 WLR 231, 236. 相 若 的 條 文 見 於 新 西 蘭 的 1924 年 Acts Interpretation Act 第 5(j) 條 1901 年 Acts Interpretation Act (Cth) 第 15AA 條 美 國 的 Uniform Statutory Construction Act 第 15 條 和 加 拿 大 的 1927 年 Interpretation Act 第 15 條 均 有 相 若 的 條 文 [1989] 2 HKLR 376, 他 亦 有 援 引 R v Herrod, ex p Leeds City Council 案 ([1978] AC 403, 419G), 威 爾 伯 福 斯 大 法 官 ( Lord Wilberforce) 在 該 案 裁 定, 如 要 在 兩 個 存 疑 涵 義 中 選 擇 其 一 時, 應 該 採 納 貼 合 文 義 和 較 為 合 理 的 涵 義 [1957] AC 436,
18 字 義 規 則 1. 8 這 規 則 是 指 必 頇 按 法 規 用 語 的 常 用 字 義 釋 法, 至 於 結 果 如 何 概 不 在 考 慮 之 列 這 也 顯 示 了 司 法 機 構 如 何 將 自 己 和 國 會 定 位, 尌 如 廷 德 爾 大 12 法 官 (Tindal C.J.) 在 Sussex Peerage Claim 案 所 說.. 詮 釋 國 會 法 令 的 唯 一 規 則, 尌 是 必 頇 依 據 通 過 該 法 令 的 國 會 所 秉 持 的 意 向 來 詮 釋 如 果 法 規 用 語 本 身 的 涵 義 精 確 和 沒 有 歧 義, 則 只 需 按 自 然 和 常 理 以 這 些 用 語 的 一 般 字 義 釋 法 便 可 13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用 語 本 身 是 最 能 表 述 立 法 者 的 用 意 1. 9 有 一 些 法 院 會 從 嚴 詮 釋 字 義 規 則, 讓 人 不 禁 聯 想 貣 愛 麗 斯 夢 遊 以 境 的 荒 誕 情 節 上 訴 法 院 民 事 庭 庭 長 伊 舍 大 法 官 ( Lord Esher M.R.) 在 R v 14 The Judge of the City of London Court 案 中 表 示, 要 是 該 法 令 的 用 語 是 清 晰 的, 你 必 頇 依 據 其 涵 義 詮 釋, 即 使 這 樣 會 引 致 明 顯 荒 謬 的 結 果 亦 然 立 法 機 關 是 否 做 成 荒 謬 情 況 根 本 與 法 院 無 關 這 觀 點 獲 阿 特 金 森 大 法 官 ( Lord Atkinson) 在 Vacher & Sons Ltd v London Society of Compositors 15 案 中 進 一 步 肯 定 他 說.. 如 果 法 規 的 措 辭 是 簡 明 而 只 能 有 一 個 涵 義, 則 必 頇 視 此 為 立 法 機 關 明 白 表 述 的 用 意 和 有 意 達 成 的 效 果, 並 必 頇 依 照 已 清 楚 表 述 的 條 文 強 制 執 行, 即 使 如 此 會 導 致 荒 謬 或 不 良 結 果 亦 然 如 果 本 條 款 的 措 辭 不 是 受 本 法 規 的 其 他 條 文 所 規 管 的, 則 由 於 本 條 款 的 措 辭 簡 單 和 無 歧 義, 故 必 頇 依 條 款 的 規 定 行 事 作 為 執 行 司 法 工 作 的 上 議 院, 不 會 顧 及 法 規 包 含 的 政 策 是 否 明 智 它 是 否 會 導 致 公 帄 或 不 公 帄 的 結 果 或 是 否 帶 來 有 益 或 不 良 的 結 果 這 番 言 論 卻 迴 避 了 法 院 在 面 對 用 語 涵 義 不 簡 明 和 有 歧 義 的 法 規 時 又 當 如 何 處 理 的 問 題 這 項 字 義 規 則 與 口 頭 證 據 規 則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都 是 規 定 解 讀 書 面 文 件 的 涵 義 時 不 得 接 納 外 在 證 據 黃 金 規 則 溫 斯 利 戴 爾 大 法 官 ( Lord Wensleydale) 在 Grey v Pearson 案 16 道 出 黃 金 規 則 的 經 典 句 語 (1844) 11 C1 & Fin 85, 143. 在 Cheung Chun-man 案 ([1957] HKLR 500, 503) 應 用 [1892] 1 QB CA. [1913] AC 107, (1857) 6 HLC 61,
19 我 一 向 都 極 為 讚 賞 這 規 則 內 蘊 的 睿 智 我 現 在 更 相 信 這 規 則 如 獲 普 遍 採 用, 貣 碼 在 法 院 採 用 則 在 詮 釋 遺 囑, 甚 至 是 法 規 和 所 有 法 律 文 件 時, 都 必 頇 按 其 用 語 的 文 法 和 普 通 字 義 詮 釋 々 但 如 作 如 此 詮 釋 會 導 致 荒 謬 結 果, 或 使 該 法 律 文 件 的 其 他 部 分 相 抵 觸 或 不 一 致, 則 可 修 改 有 關 用 語 的 文 法 和 普 通 字 義 以 免 引 致 荒 謬 和 不 一 致 後 果, 但 所 作 修 改 程 度 也 僅 止 於 此 而 已 對 這 些 規 則 的 批 評 聯 合 王 國 的 兩 個 法 律 委 員 會 在 其 報 告 書 提 出 如 下 批 評.. 我 們 的 制 度 傾 向 ( 雖 然 這 傾 向 在 法 院 近 期 的 部 分 判 決 中 並 不 明 顯 但 仍 可 看 得 出 的 ) 側 重 條 文 的 字 義 解 釋 ( 指 從 與 該 條 文 本 身 明 顯 表 達 的 涵 義 ), 以 致 忽 略 了 從 其 他 可 能 途 徑 所 推 論 的 涵 義 々 後 者 指 該 條 文 背 後 所 隱 含 的 缺 弊 或 一 般 立 法 目 的, 以 及 旨 在 施 行 聯 合 王 國 所 承 擔 的 國 際 義 務 聯 合 王 國 的 兩 個 法 律 委 員 會 亦 表 示, 過 分 側 重 用 語 的 字 義 解 釋 尌 是 假 設 法 例 草 擬 工 作 者 的 技 巧 已 臻 至 不 可 能 達 致 的 完 美 境 界 18 這 份 報 告 書 是 於 1969 年 撰 寫 的, 而 從 近 日 的 司 法 發 展 看 來, 19 法 院 已 稍 為 偏 離 了 從 字 義 釋 法 的 取 向 贊 德 ( Zander) 20 認 為.. 釋 法 的 主 要 原 則 如 字 義 規 則 黃 金 規 則 和 補 缺 去 弊 規 則, 都 是 統 稱 為 規 則, 這 顯 然 是 名 不 符 實 它 們 不 是 我 們 帄 常 所 理 解 的 規 則, 因 為 它 們 是 針 對 同 一 個 問 題 的 不 同 解 決 方 法, 此 外, 無 論 是 在 這 些 所 謂 規 則 內 或 其 他 地 方, 都 沒 有 指 出 在 甚 麼 特 定 情 況 下 應 用 哪 一 條 規 則 每 一 條 規 則 都 可 能 被 應 用, 但 卻 不 是 必 然 被 應 用 的 贊 德 在 他 近 期 發 表 的 書 中 批 評 黃 金 規 則, 指 該 規 則 沒 有 訂 明 法 院 在 遇 到 不 能 接 受 的 荒 謬 結 果 時 該 如 何 處 理 現 行 的 規 則 德 奇 亞 (Driedger) 22 將 現 代 釋 疑 規 則 表 述 如 下 "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Law Com No 21) (Scot Law Com No 11), Report No 21, paragraph 80 (1969). 第 30 段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1992] 3 WLR 1032) The Law Making Process (2nd edition, 1985), 129. The Law Making Process (4th edition, 1984),
20 (1) 應 該 將 該 法 令 視 為 完 整 的 個 體 來 解 讀, 以 確 定 國 會 用 意 ( 藉 有 關 用 語 而 明 白 地 或 暗 喻 地 制 定 的 法 律 ), 法 令 的 目 標 ( 所 要 達 致 的 效 果 ) 和 法 令 的 組 合 ( 法 令 內 各 條 款 之 間 的 關 係 ) (2) 解 讀 應 用 於 特 定 案 件 的 個 別 條 款 的 用 語 時, 要 在 依 循 法 令 所 包 含 的 國 會 用 意 的 前 提 下 按 文 法 和 普 通 字 義 解 讀 條 文 用 語 的 涵 義 如 果 它 們 的 涵 義 清 晰 和 沒 有 歧 義, 並 且 與 該 法 令 的 用 意 目 標 和 組 合 以 至 整 體 法 律 一 致 協 調, 則 至 此 便 完 成 釋 義 (3) 如 果 有 關 用 語 看 來 隱 晦 或 有 歧 義, 必 頇 賦 予 最 能 切 合 國 會 用 意 該 法 令 目 標 和 該 法 令 組 合 的 涵 義, 而 這 涵 義 必 頇 是 從 有 關 用 語 可 合 理 地 解 讀 到 的 在 Maunsell v Olins 案, 23 西 蒙 大 法 官 (Lord Simon of Glaisdale) 在 詮 釋 現 代 釋 疑 規 則 時 將 法 例 所 針 對 的 不 同 對 象 區 分 開 來.. 曾 有 人 說, 關 乎 普 羅 大 眾 日 常 生 活 的 法 規, 可 推 定 其 措 辭 的 首 要 涵 義 是 按 其 首 要 一 般 文 義 所 理 解 的 意 思 々 不 過, 當 如 此 理 解 會 是 與 法 規 的 目 的 相 違 背,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造 成 不 公 帄 荒 謬 反 常 或 矛 盾 情 況, 則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或 可 按 其 次 要 一 般 文 義 解 釋, 以 消 除 不 公 正 荒 謬 反 常 或 矛 盾 情 況, 或 落 實 法 規 的 目 的 至 於 關 乎 處 理 技 術 性 事 宜 的 法 例, 其 用 語 如 具 有 一 般 文 義, 同 時 又 是 關 乎 法 律 的 術 語, 則 會 推 定 這 類 用 語 的 首 要 涵 義 是 其 作 為 術 語 的 涵 義 ( 或 如 必 頇 修 改, 以 其 次 要 文 義 作 術 語 上 述 分 析 帶 出 了 另 一 個 問 題, 尌 是 國 會 用 意 是 否 只 能 憑 藉 現 行 混 24 合 了 字 義 規 則 和 目 的 規 則 的 釋 疑 規 則 考 究, 又 或 法 院 是 否 需 要 應 用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以 確 定 國 會 的 用 意 我 們 將 在 第 2 章 探 討 這 些 問 題 Driedger, The Construction of Statutes, 81, quoted in Miers and Page, op cit, at 187. [1975] AC 373, 391. Miers and Page,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187 頁 他 們 說, 現 時 大 多 數 學 者 和 一 些 高 級 法 官 都 認 為, 現 行 的 司 法 實 務 納 入 了 字 義 和 目 的 釋 疑, 並 較 宜 以 一 連 串 的 問 題 表 述.. 這 個 法 規 想 要 達 致 甚 麼 目 的 〇 提 議 的 詮 釋 能 否 達 致 這 項 目 標 〇 這 個 詮 釋 是 否 不 為 有 關 措 辭 所 容 〇 10
21 第 2 章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與 司 法 釋 義 引 言 法 院 要 理 解 一 條 法 規, 必 頇 考 慮 許 多 在 法 規 本 身 內 找 不 到 的 事 情, 這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法 例 不 會 無 端 產 生, 而 法 官 在 解 釋 法 例 時, 可 藉 司 法 認 知 廣 泛 參 考 施 行 該 法 規 的 社 會 在 法 律 社 會 經 濟 和 其 他 範 疇 的 狀 況 聯 合 王 國 的 兩 個 法 律 委 員 會 便 是 在 這 基 礎 上 探 討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在 釋 法 方 面 的 用 途 1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用 途 2. 1 聯 合 王 國 的 兩 個 法 律 委 員 會 將 不 同 淵 源 的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按 其 詮 釋 2 用 途 分 類 〆 (1) 法 官 可 能 想 得 知 有 關 法 例 背 景 方 面 的 一 般 和 事 實 情 況 々 (2) 法 官 可 能 想 知 道 有 關 法 規 所 針 對 的 缺 弊, 即 立 法 機 關 有 意 補 救 或 改 變 的 法 律 或 事 實 範 疇 的 現 狀 々 及 (3) 他 可 能 要 查 考 有 關 法 例 提 供 的 補 救 或 變 更 的 性 質 或 所 涵 蓋 範 疇 等 方 面 的 資 料 我 們 得 在 此 指 出, 在 有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的 判 決 以 前, 法 院 都 表 明 僅 會 於 條 例 有 歧 義 或 有 疑 點 或 按 字 義 詮 釋 會 與 法 例 的 目 的 相 悖 時 才 利 用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4 5 該 兩 個 法 律 委 員 會 在 考 慮 是 否 接 納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為 證 據 時, 認 為 要 顧 及 所 接 納 的 材 料 與 法 院 釋 法 工 作 的 相 關 程 度 所 提 供 指 引 的 可 靠 程 度 和 法 規 所 針 對 的 對 象 在 取 用 有 關 材 料 的 簡 便 程 度 2. 3 我 們 正 是 在 這 基 礎 上 探 討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類 別, 隨 而 進 一 步 分 類 6 深 入 研 究 我 們 會 在 本 章 探 討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以 前 的 法 律, 在 第 5 章 和 第 (Law Com No. 21) (Scot Law Com No. 11)(1969), at paragraph 46. 同 上 見 下 文 斯 卡 曼 大 法 官 ( Lord Scarman) 在 福 瑟 卲 爾 訴 帝 王 航 空 案 ([1980] WLR 209, 235) 是 針 對 國 際 慣 例 而 提 出 這 規 則, 但 這 規 規 同 樣 適 用 於 國 內 法 例 出 處 同 前, 第 53 段 委 員 會 限 定 只 對 國 會 議 事 紀 錄 應 用 這 項 可 接 納 性 測 詴 準 則, 但 對 所 有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應 用 這 套 測 詴 準 則 也 是 有 用 的 [1992] 3 WLR 1032 這 項 判 決 允 許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應 用 國 會 議 事 錄 11
22 章 分 別 探 討 該 判 例 和 該 判 例 對 其 他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可 接 納 性 造 成 的 影 響, 以 及 作 出 有 關 判 決 後 的 後 續 發 展 和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使 用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類 別 2. 4 現 將 各 類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扼 要 載 列 如 下 〆 (1) 歷 史 背 景 々 (2) 國 會 審 議 有 關 法 例 的 歷 程 及 辯 論 紀 錄 々 (3) 官 方 報 告 書, 包 括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々 (4) 政 府 部 門 發 表 的 法 例 摘 要 說 明 々 (5) 教 科 書 和 辭 典 々 (6) 國 際 公 約 々 (7) 國 際 協 議 的 預 備 文 件 々 7 (8) 其 他 法 規 々 (9) 業 權 轉 易 及 行 政 方 式 々 (10) 一 致 的 法 院 判 決 及 慣 常 用 法 々 (11) 授 權 立 法 8 我 們 現 在 再 逐 點 探 討 (1) 歷 史 背 景 2. 5 上 訴 法 院 民 事 庭 庭 長 林 德 利 大 法 官 ( Lord Lindley M.R.) 在 Thomas v Lord 9 Clanmorris 案 說 〆 在 詮 釋 任 何 法 規 時, 除 了 必 頇 顧 及 所 使 用 的 詞 語 外, 同 時 也 頇 考 慮 法 令 的 歷 史 淵 源 和 獲 得 通 過 的 因 由 你 必 頇 查 考 法 令 所 必 頇 解 決 的 缺 弊 和 提 供 的 對 策 2. 6 為 此, 詮 釋 法 例 時 或 頇 深 入 探 討 當 年 的 立 法 歷 史 和 翻 查 古 籍 10 在 Edwards v Attorney General for Canada 案, 11 樞 密 院 裁 定 婦 女 有 權 出 任 加 拿 大 上 議 院 議 員, 而 他 們 所 提 述 的 論 據 之 一, 12 尌 是 女 性 出 任 公 職 的 傳 統 由 來 已 久, 可 一 直 追 溯 至 羅 馬 帝 國 時 代 指 構 成 條 約 的 預 備 工 作 的 文 件, 其 中 包 括 產 生 該 條 約 的 國 際 會 議 的 議 事 紀 錄 等 材 料 這 已 載 列 於 The Laws of Scotland, Stair Memorial Encyclopedia Vol 12, paragraph 1143, 並 經 修 訂 後 應 用 於 香 港 [1900] 1 Ch. 718, 725. Read v Bishop of Lincoln [1892] AC 644. [1930] AC 124. 其 他 論 據 亦 包 括 國 會 辯 論 13
23 2. 7 另 一 宗 較 近 期 的 案 例 為 Schrtraks v Government of Israel 案, 13 里 德 大 法 官 ( Lord Reid) 詮 釋 年 引 渡 法 令 ( Extradition Act 1870) 第 3 ( 1 ) 條 的 帶 政 治 色 彩 罪 行 的 片 語 時 說, 為 解 讀 年 的 法 令, 有 權 透 過 維 多 利 亞 時 代 中 葉 的 眼 鏡 探 究 當 年 很 多 人 都 視 反 歐 洲 大 陸 國 家 政 權 的 義 軍 為 英 雄, 認 為 他 們 是 受 專 制 政 權 壓 迫 至 忍 無 可 忍 時 才 發 難, 故 儘 管 他 們 在 抗 爭 期 間 可 能 會 摧 毀 生 命 和 財 產, 但 本 國 仍 應 收 容 他 們 2. 8 在 Tse Moon-sak v Tse Hung and others 案, 14 霍 根 大 法 官 ( Hogan CJ) 提 述 香 港 處 理 施 行 英 格 蘭 法 律 的 法 律 的 歷 史 淵 源, 所 援 引 的 歷 史 材 料 包 括 在 南 京 條 約 簽 訂 之 前 發 表 的 兩 篇 文 告 米 斯 歐 文 法 官 ( Mills-Owen J) 認 為, 由 於 有 關 文 告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所 以 探 討 有 關 文 告 根 本 毫 無 作 用 法 院 也 探 討 了 中 國 法 律 和 習 俗 是 否 適 用 於 香 港 2. 9 在 Po Fun-chan, Peter v Wong Hong-yuen, Peter 案, 15 班 立 德 法 官 ( Barnett J) 裁 定, 儘 管 英 格 蘭 的 憲 制 歷 史 可 能 有 助 詮 釋 該 法 例, 16 但 法 院 在 詮 釋 香 港 法 律 時 也 必 頇 顧 及 本 地 背 景 在 顧 及 本 地 背 景 的 前 提 下, 該 條 例 看 來 與 區 議 會 條 例 ( 第 366 章 ) 選 舉 規 定 條 例 ( 第 367 章 ), 以 及 其 他 設 立 審 裁 處 的 法 規 的 關 係 更 為 密 切 在 R v Leung Kam Ho 案, 17 上 訴 法 院 拒 絕 考 慮 該 法 例 在 立 法 前 的 歷 史 淵 源, 理 由 是 有 關 條 文 的 涵 義 清 晰 18 (2) 國 會 審 議 有 關 法 例 的 歷 程 及 辯 論 紀 錄 2.11 早 於 年, 19 法 院 曾 參 考 一 篇 致 下 議 院 的 法 案 演 詞, 並 同 時 參 考 一 份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此 外, 布 拉 姆 韋 爾 大 法 官 ( Bramwell LJ) 也 在 R v Bishop 20 of Oxford 案 表 明 可 以 參 考 國 會 議 事 錄 不 過, 法 院 的 取 向 在 本 世 紀 卻 開 倒 車, 反 對 使 用 國 會 議 事 錄 丹 寧 大 法 官 ( Lord Denning) 在 Escoigne Properties v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案 說 〆 在 本 國, 我 們 不 會 像 美 國 般 參 考 法 規 的 立 法 歷 程 我 們 不 會 查 閱 提 交 國 會 的 法 令 草 案 文 本 附 連 作 前 序 的 摘 要 說 明 我 們 不 會 查 閱 國 會 議 事 錄 卷 宗 法 院 所 能 做 的 是 藉 司 法 [1964] AC 556 at 582, 583. [1968] HKLR 159. [1989] 2 HKLR 410, 414. 立 法 局 ( 選 舉 規 定 ) 條 例 ( 第 381 章 ) [1994] HKLD E48.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條 例 ( 第 288 章 ) 第 5(a) 條 In re Mew and Thorne [1861] 31 LJ BK 87. [1879] 4 QBD 525,
24 認 知 考 慮 有 關 法 律 的 前 身, 和 考 慮 見 聞 廣 博 的 人 一 般 會 知 曉 的 其 他 事 宜 在 Davis v Johnson 案, 上 議 院 確 認 其 由 來 已 久 的 戒 律, 尌 是 律 師 絕 不 能 在 法 庭 上 提 述 國 會 議 事 錄 這 條 規 則, 所 以 法 院 也 絕 不 能 以 國 會 議 事 錄 為 依 據 解 釋 法 規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上 議 院 又 駁 斥 下 文 引 述 丹 寧 大 法 官 在 上 訴 法 院 提 出 的 見 解 只 要 國 會 仍 然 堅 持 這 條 規 則, 則 讓 法 官 在 司 法 程 序 中 使 用 國 會 議 事 程 序 的 材 料 的 詮 釋 法 規 便 是 不 當 在 香 港 的 R v Cheng Chang-wai 案 中, 24 律 師 要 求 法 院 查 閱 律 政 司 動 議 辯 論 社 團 條 例 的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時 所 作 的 陳 述, 但 遭 上 訴 法 院 拒 絕 儘 管 法 院 已 准 許 律 師 查 考 附 連 在 該 草 案 的 目 標 與 理 由 25, 但 規 定 查 考 目 的 僅 限 於 查 證 法 例 旨 在 補 救 的 缺 弊, 而 法 院 認 為 我 看 來 最 為 明 白 不 過 的, 尌 是 有 關 修 訂 所 打 擊 的 對 象 是 那 些 自 認 為 三 合 會 會 員 的 人, 所 以 如 此 查 26 考 的 作 用 也 不 大 法 院 其 後 對 香 港 有 些 三 合 會 成 員 藉 向 獲 授 權 人 士 供 認 三 合 會 會 員 身 分 以 破 壞 守 密 誓 言 來 洗 脫 會 員 身 分 一 事 予 以 司 法 認 知 由 此 看 來, 法 院 在 這 宗 案 件 是 憑 這 項 認 知 以 避 免 純 憑 字 義 釋 義, 並 從 而 將 定 罪 判 決 撤 銷 上 訴 法 院 副 院 長 傅 雅 德 ( Fuad V.P.) 援 引 Davis v Johnson 案 的 判 決, 認 為 法 官 不 得 參 考 立 法 局 演 詞 作 為 釋 義 的 輔 助 材 料 下 級 法 官 曾 表 示, 他 提 述 財 政 司 的 演 詞 不 是 用 作 釋 法 的 輔 助 材 料 而 是 闡 明 立 法 背 後 的 目 的 不 過, 上 訴 法 院 副 院 長 傅 雅 德 不 接 納 這 觀 點, 他 說 〆 我 知 道 有 多 位 聲 名 顯 赫 的 法 官 都 承 認 他 們 偶 爾 會 暗 地 裏 翻 閱 國 會 議 事 錄 不 過, 我 認 為 ( 在 遵 從 上 議 院 所 訂 明 和 堅 持 的 有 關 規 則 的 前 提 下 ), 較 佳 的 做 法 是 法 官 在 作 出 判 決 時 不 應 為 任 何 目 的 而 提 述 立 法 局 內 的 演 詞, 這 樣 既 可 杜 絕 誤 會, 也 免 得 讓 人 有 機 會 投 訴 [1958] AC 549 at 566. [1979] AC 264. 這 兩 段 引 文 都 是 摘 錄 自 判 決 書 提 要 可 進 一 步 參 閱 第 和 349 頁 [1980] HKLR 593, 598 在 R v Tseng Ping-yee 案 ([1969] HKLR 304, 320-1), 上 訴 法 院 曾 查 閱 律 政 司 於 1906 年 在 立 法 局 二 次 動 議 辯 論 修 訂 刑 事 證 據 法 的 條 例 草 案 時 所 發 表 的 演 詞 Blair-Kerr 法 官 引 述 有 關 演 詞 後, 隨 即 表 明 他 希 望 自 己 不 會 受 有 關 演 詞 影 響 在 Elson-Vernon Knitters Ltd v Sino-Indo-American-Spinners Ltd 案 ( [1972] HKLR 468), 上 訴 法 院 裁 定, 法 院 可 以 適 當 地 查 閱 法 令 草 案 的 目 的 和 理 由, 以 確 定 有 關 法 例 旨 在 補 救 的 缺 弊, 但 不 得 用 以 解 釋 法 規 內 清 楚 且 無 歧 義 的 措 辭 另 一 刑 事 案 Attorney General v Chan Kei-lung([1977] HKLR 312) 也 是 依 循 這 判 例 判 決 的 第 600 頁 [1979] AC 264. 第 622J 節 15
25 有 一 宗 刑 事 案 的 爭 論 點 是 國 會 是 否 有 意 不 接 納 犯 罪 意 識 作 為 所 有 罪 行 的 必 要 元 素 這 項 一 般 規 則, 29 里 德 大 法 官 在 案 中 說 〆 這 條 關 於 我 們 不 可 查 閱 國 會 議 事 錄 的 規 則 由 來 已 久, 而 我 大 體 上 是 認 同 這 條 規 則 的 這 不 是 一 宗 適 宜 用 來 重 新 探 究 這 規 則 的 案 件, 但 我 得 承 認 由 這 案 件 看 來, 這 規 則 確 有 例 外 情 況, 即 憑 藉 國 會 議 事 紀 錄 能 夠 幾 近 肯 定 地 作 出 明 確 裁 斷 的 情 況 在 Beswick v Beswick 案, 30 厄 普 約 翰 大 法 官 ( Lord Upjohn) 尌 不 得 提 述 國 會 議 事 錄 這 項 規 則 提 出 例 外 情 況, 他 在 案 中 參 考 負 責 處 理 綜 合 法 令 草 案 的 國 會 兩 院 聯 席 委 員 會 的 議 事 紀 錄 他 採 納 有 關 材 料 不 是 用 以 詮 釋 有 關 法 令, 這 固 然 是 不 獲 允 許 的, 而 是 為 了 查 究 綜 合 法 令 ( 即 不 會 修 改 法 律 的 法 令 ) 的 效 力, 會 否 因 有 關 的 議 事 程 序 內 提 及 任 何 事 宜 而 在 推 定 分 量 方 面 遭 削 弱 我 們 不 必 在 本 章 再 深 入 探 討 將 國 會 辯 論 材 料 作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使 用 31 的 課 題, 因 為 自 從 有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判 決 後, 這 方 面 的 爭 議 已 告 塵 埃 落 定, 至 於 其 後 的 司 法 發 展 則 會 分 別 於 第 5 章 和 第 6 章 論 述 (3) 官 方 報 告 書 和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2.19 法 院 在 查 究 根 據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而 制 定 的 法 例 所 針 對 的 缺 弊 時, 查 閱 有 關 的 報 告 書 或 會 有 用 處 早 於 年, 32 韋 斯 特 伯 里 大 法 官 ( Lord Westbury) 便 曾 於 案 中 引 述 促 使 有 關 方 面 制 定 法 例 的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和 議 員 於 下 議 院 提 出 該 法 例 所 作 的 演 詞 不 過, 上 議 院 在 其 後 的 Assam Railways and Trading Co. Ltd v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案 中, 卻 將 報 告 書 用 作 印 證 周 邊 環 境 的 證 據 與 用 作 直 接 證 明 國 會 用 意 的 證 據 的 可 接 納 性 區 分 開 來, 賴 特 大 法 官 ( Lord Wright) 重 申, 立 法 機 關 的 用 意 必 頇 從 法 規 的 用 語 和 可 正 當 地 借 助 的 外 力 來 確 定 Warner v Metropolitan Police Commissioner [1969] 2 AC 256, at 279. [1968] AC 58 at 74. [1992] 3 WLR 1032 在 此 載 述 判 決 書 提 要 所 概 述 的 原 則 是 有 用 的 根 據 這 原 則, 在 不 抵 觸 國 會 特 權 下, 應 該 放 寬 關 於 禁 止 提 述 國 會 材 料 作 為 詮 釋 法 規 的 輔 助 材 料, 以 允 許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應 用 有 關 材 料 〆 (a ) 法 例 涵 義 有 歧 義 或 隱 晦 之 處, 或 會 造 成 荒 謬 後 果 々 (b) 所 援 引 的 材 料 是 由 提 貣 草 案 的 部 長 或 其 他 發 貣 人 作 出 的 一 篇 或 以 上 的 陳 述,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包 括 其 他 為 理 解 有 關 陳 述 內 容 和 其 效 果 所 需 的 材 料 々 及 (c) 所 援 引 的 陳 述 的 涵 義 清 晰 Re Mew & Thorne (1862) 31 LJQB 2O1. [1935] AC 445. 賴 特 大 法 官 ( Lord Wright) 闡 釋 Eastman 案 ([1898] AC 571) 時 指 出, 霍 爾 斯 伯 里 大 法 官 ( Lord Halsbury) 曾 引 述 皇 家 委 會 報 告 書 作 為 額 外 材 料, 以 證 明 促 使 當 局 使 用 有 關 詞 語 的 周 邊 環 境, 而 不 是 用 以 查 證 法 令 的 用 語 的 用 意 16
26 關 於 保 留 不 接 納 外 在 材 料 規 則 的 正 反 兩 方 論 據, 已 於 布 萊 克 克 勞 森 有 限 公 司 訴 沃 爾 多 夫 阿 沙 芬 堡 紙 品 案 (Black-Clawson Ltd v Papierwerke Waldhof-Aschaffenberg AG), 35 詳 細 闡 述 36 上 議 院 在 此 案 中 必 頇 處 理 年 外 來 判 決 書 ( 交 互 強 制 執 行 ) 法 令 ( 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33) 第 1 ( 1 ) 條 的 釋 義 這 法 令 是 根 據 格 里 爾 委 員 會 ( Greer Committee) 的 報 告 書 而 制 定 的, 而 該 法 令 內 更 已 採 納 了 報 告 書 所 載 的 法 令 草 案 草 擬 本 的 大 部 分 內 容 里 德 大 法 官 表 明, 為 找 出 該 法 令 旨 在 補 救 的 缺 弊 以 及 如 何 詮 釋 該 法 令, 法 院 可 以 查 考 的 事 實 是 在 國 會 審 議 該 法 令 草 案 時 可 推 定 它 理 應 知 道 的 事 實 法 院 又 可 以 考 慮 當 時 是 否 已 知 有 令 人 不 滿 的 若 干 情 況 並 可 恰 當 地 假 設 國 會 正 是 針 對 有 關 情 況 而 藉 該 法 令 作 出 補 救 迪 普 洛 克 大 法 官 進 一 步 指 出, 37 每 當 法 令 用 語 本 身 的 涵 義 不 清 晰 或 有 歧 義 之 處, 法 院 可 為 釐 清 其 歧 義 而 查 閱 通 過 該 法 令 時 所 發 布 的 具 權 威 地 位 的 陳 述, 而 有 關 陳 述 在 當 年 必 頇 是 普 遍 為 人 所 知 的, 以 便 查 考 當 年 被 視 為 該 法 律 範 疇 的 缺 失 之 處 上 議 院 高 級 法 官 確 會 為 查 證 國 會 用 意 而 查 閱 有 關 報 告 書, 但 查 考 的 角 度 則 各 有 不 同 里 德 大 法 官 威 爾 伯 福 斯 大 法 官 ( Lord Wilberforce) 和 迪 普 洛 克 大 法 官 贊 同 他 們 有 權 查 閱 有 關 報 告 書, 但 目 的 只 為 查 考 報 告 書 內 載 關 於 法 令 所 針 對 的 缺 弊 和 當 時 的 法 律 情 況 法 官 是 無 權 查 閱 擬 備 報 告 書 的 委 員 會 所 作 的 建 議 或 對 法 令 草 案 草 擬 本 的 評 論, 也 無 權 查 閱 法 令 草 案 草 擬 本 威 爾 伯 福 斯 大 法 官 和 迪 普 洛 克 大 法 官 均 表 明, 將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或 關 於 任 何 法 令 草 案 草 擬 本 條 文 的 官 方 註 解 當 作 擬 議 法 規 的 涵 義, 或 是 委 員 會 認 為 該 法 規 的 涵 義 的 直 言 表 述, 都 是 不 妥 當 的 克 羅 斯 ( Cross) 總 結 時 指 出, 自 從 有 布 萊 克 克 勞 森 案 判 決 後, 將 官 方 報 告 書 視 作 引 證 周 邊 環 境 情 況 的 證 據 的 可 接 納 性 與 作 為 直 接 引 證 國 會 用 意 的 證 據 的 不 可 接 納 性 區 分 開 來 的 觀 點 尚 勉 強 站 得 住 腳, 但 已 岌 岌 可 危 41 在 Firman v Ellis 案, 42 奧 蒙 德 法 官 ( Ormrod J) 尌 如 何 解 讀 官 方 報 告 書 訂 立 一 套 有 用 程 序 首 先 要 從 解 讀 報 告 書 着 手, 隨 後 如 果 發 現 有 關 法 令 偏 離 了 報 告 書 建 議 時, 才 再 行 決 定 國 會 是 刻 意 採 納 或 背 棄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1975] AC 591, 614. 這 將 於 第 3 章 詳 細 論 述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638F-G 節 他 繼 而 提 述 官 方 報 告 書 作 為 這 類 陳 述 的 例 子 之 一 第 614D-F,629C-D 和 63 8F-H 節 這 看 來 是 蘇 格 蘭 的 法 律 規 定 可 參 考 Greater Glasgow H.B. v Bater Clark & Paul (O.H.) [1992] SLT 35, 39 第 629D 和 637D 節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1976), at 137. [1978] 2 All ER 851, at 864. 有 陳 詞 指 出 如 果 遵 守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1992] 3 WLR 1032) 所 訂 立 的 準 則, 則 國 會 議 事 錄 可 在 第 二 部 分 發 揮 作 用 17
27 在 Ex parte Factortame Ltd 案, 44 上 議 院 查 閱 一 份 法 律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45 目 的 不 僅 是 查 證 缺 弊 所 在, 也 是 憑 藉 國 會 沒 有 明 確 落 實 法 律 委 員 會 其 中 一 項 建 議 這 事 實 來 推 斷 國 會 用 意 對 於 最 高 法 院 規 則 ( Rules of Supreme Court) 第 53 號 命 令 第 1 ( 2 ) 條 規 則 和 年 最 高 法 院 法 令 ( Supreme Court Act 1981) 第 3 1 ( 2 ) 條, 布 里 奇 大 法 官 ( Lord Bridge) 均 將 有 關 條 文 解 讀 為 沒 有 授 權 法 院 在 司 法 覆 核 中 針 對 政 府 發 出 臨 時 強 制 令 布 里 奇 大 法 官 為 推 翻 原 本 確 認 有 此 權 力 的 判 決 而 提 出 的 理 據, 是 援 引 相 關 報 告 書 所 載 的 建 議 和 附 連 在 報 告 46 書 的 法 令 草 案 草 擬 本 內 的 一 條 條 文 他 說 〆 如 果 國 會 是 有 意 賦 予 法 院 針 對 政 府 發 出 臨 時 強 制 令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則 有 鑑 於 法 律 委 員 會 在 其 報 告 書 第 51 段 所 作 的 建 議, 國 會 原 可 引 用 法 令 草 案 草 擬 本 的 擬 議 第 3 ( 2 ) 條 形 式 授 權, 或 可 藉 立 法 達 致 相 若 的 效 果, 而 國 會 竟 然 沒 有 明 文 表 述 如 此 授 權, 實 在 令 人 費 解 我 們 由 此 只 得 推 論, 當 時 的 國 會 從 來 沒 有 落 實 這 項 建 議 的 意 圖 近 期 有 一 宗 案 件 的 判 決 將 重 點 放 在 查 閱 官 方 報 告 書 所 要 達 致 的 目 的 在 Comdel Ltd v Siporex S.A.(No. 2) 案, 47 布 里 奇 大 法 官 對 報 告 書 有 如 下 看 48 法 〆 它 們 是 寶 貴 的 釋 義 輔 助 材 料 不 過, 用 它 來 釐 清 法 規 用 語 49 的 真 正 歧 義 之 處 是 一 回 事, 但 當 國 會 用 以 落 實 報 告 書 建 議 的 措 辭 的 一 般 涵 義 是 清 楚 明 白 時, 用 該 等 材 料 刪 減 有 關 措 辭 的 涵 義 卻 是 另 一 回 事 司 法 機 構 有 時 鼓 勵 律 師 查 閱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在 Aswan Engineering v Lupdine Ltd 案, 50 上 訴 法 院 請 律 師 查 閱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合 約 的 免 責 條 款 報 告 書 ( Report on Exemption Clauses in Contracts) 51 以 及 委 員 會 的 貨 品 銷 售 和 供 應 工 作 文 件 ( Working Paper on Sale and Supply of Goods) 52, 但 遭 抗 辯 一 方 的 律 師 反 對 勞 埃 德 法 官 ( Lloyd J) 看 不 到 有 任 何 理 由 使 我 們 不 應 順 應 要 求 查 閱 法 律 委 員 會 文 件, 相 反, 支 持 我 們 順 應 要 求 的 理 由 卻 很 充 分 他 其 後 重 申 〆 [1990] 2 AC 85. Law Commission Report on Remedies in Administrative Law (Law Com No 73), (1976:Cmnd 6407). 第 149 G 節 [1991] 1 AC 148.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Law of Arbitration (1927: Cmnd 2817). 在 此 所 指 的 歧 義 是 指 應 否 按 自 然 和 一 般 詞 義 理 解 有 關 措 辭, 抑 或 是 因 應 法 規 的 宗 旨 推 斷 應 予 有 關 用 語 技 術 性 涵 義 [1987] 1 WLR 1, at 14E, F-G 年 第 24 號 報 告 書 1983 年 第 85 號 文 件 18
28 我 個 人 認 為, 查 閱 奠 定 法 規 基 礎 的 法 律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不 僅 是 正 當 的, 甚 至 是 應 當 的 其 他 法 官 對 於 法 律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不 獲 落 實 一 事 表 示 失 望 在 Moran v Lloyds 案, 53 上 訴 法 院 民 事 庭 庭 長 唐 納 森 爵 士 ( Sir John Donaldson) 引 述 商 事 法 院 委 員 會 的 商 事 法 院 仲 裁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54 ( Report of Commercial Court Committee on Arbitration) 該 報 告 書 指 不 當 行 為 ( misconduct) 一 詞 可 能 使 人 對 於 針 對 仲 裁 人 的 投 訴 產 生 錯 誤 印 象 唐 納 森 爵 士 對 於 國 會 沒 有 藉 年 仲 裁 法 令 ( Arbitration Act 1979) 落 實 有 關 建 議 表 示 遺 憾 應 給 予 官 方 報 告 書 的 分 量 迪 爾 霍 恩 子 爵 ( Viscount Dilhorne) 在 55 布 萊 克 克 勞 森 案 的 判 決 書 中, 將 只 載 有 建 議 的 報 告 書 與 附 連 法 令 草 案 草 擬 本 的 報 告 區 分 開 來 對 於 前 者, 他 認 為 不 應 重 視, 因 為 國 會 其 後 未 必 會 採 納 有 關 建 議 々 對 於 後 者, 法 院 可 將 法 令 草 案 草 擬 本 與 有 關 的 法 令 作 比 較, 如 果 兩 者 的 措 辭 沒 有 差 異 或 沒 有 實 質 差 異, 則 自 當 可 由 此 推 論 國 會 已 接 納 委 員 會 建 議, 並 有 意 落 實 有 關 的 建 議 56 迪 爾 霍 恩 子 爵 也 同 意, 委 員 會 於 評 論 中 表 述 對 法 令 草 案 草 擬 本 的 觀 點 可 能 是 釋 法 的 寶 貴 輔 助 材 料 上 議 院 在 R v Allen 案 批 評 上 訴 法 院 拒 絕 查 閱 修 改 刑 法 委 員 會 ( Criminal Law Revision Committee) 的 相 關 報 告 書 的 決 定 本 尼 恩 ( Bennion) 指 出, 個 別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的 分 量 得 視 乎 該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資 歷 和 權 威 地 位, 以 及 看 來 國 會 採 納 該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程 度 60 這 準 則 相 信 不 僅 適 用 於 法 律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也 同 時 適 用 於 其 他 官 方 委 員 會 由 此 衍 生 的 問 題 是, 由 秘 書 處 擬 備 的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的 分 量 會 否 遜 於 由 委 員 會 擬 備 的 報 告 書 蘇 格 蘭 的 報 告 書 對 於 蘇 格 蘭 最 高 民 事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在 Walker 61 v Walker 案 的 裁 決, 莫 頓 大 法 官 ( Lord Morton of Shuna) 指 出 國 會 應 該 修 訂 年 家 事 法 ( 蘇 格 蘭 ) 法 令 ( Family Law (Scotland) Act 1985) 第 8 ( 1 ) 條, 理 由 是 國 會 沒 有 明 確 落 實 蘇 格 蘭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1983] 1 QB 542, at 548G-H, 549C. (1978; Cmnd 7284).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622H-623A 節 勞 里 大 法 官 ( Lord Lowry) 在 R v Gomez 案 ([1993] 1 All ER 1 at 24) 依 據 迪 爾 霍 恩 子 爵 較 具 創 見 的 見 解, 以 證 明 他 建 議 查 閱 Criminal Law Committee Report on Theft and Related Offences(1996 Cmnd 2977) 是 有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的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623E 節 [1985] 1 AC th Report, "Section 16 of the Theft Act" 1968 (1977: Cmnd 6733). Further, see "Judicial Recourse to Law Reform Bodies' Report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Enactments", [1988] Stat LR 102. Bennion, Statuory Interpretation, a Code (2nd edition, 1992) Part XIV, section 216. [1990] SLT
29 馬 爾 教 授 ( Professor Maher) 62 在 其 文 章 總 結 時 指 出, 有 關 方 面 頗 常 查 閱 蘇 格 蘭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書, 並 且 直 接 用 作 解 釋 法 規 涵 義 的 指 引, 而 不 是 恪 守 只 為 了 查 明 法 令 旨 在 補 救 的 缺 弊 而 查 閱 報 告 書 的 傳 統 觀 點 Keith v Texaco 案 的 裁 決 是 依 循 布 萊 克 克 勞 森 案 的 判 例 審 裁 處 將 64 蘇 格 蘭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書 視 作 輔 助 材 料 查 閱, 用 以 查 明 國 會 旨 在 藉 法 例 補 救 的 缺 弊 香 港 的 報 告 書 仲 裁 條 例 ( 第 34 1 章 ) 65 附 表 6 指 明 法 律 66 改 革 委 員 會 的 一 份 特 定 報 告 書 可 作 釋 法 的 輔 助 材 料 這 是 法 改 會 主 動 提 議 在 法 例 作 出 如 此 規 定 嘉 柏 倫 法 官 ( Kaplan J) 在 Fung Sang Trading Ltd v Kai Sun 67 Sea Products & Food Co. Ltd 案 中 提 述 該 法 例 是 根 據 法 改 會 報 告 書 而 制 定, 但 沒 有 簡 介 法 改 會 的 建 議 他 參 考 附 表 6 來 協 助 詮 釋 有 關 示 範 法, 並 提 述 該 條 例 第 2 ( 3 ) 條 敦 促 法 官 在 詮 釋 示 範 法 時 必 頇 考 慮 其 國 際 性 根 源 在 較 近 期 的 Katran Shipping Co. Ltd v Kenven Transportation Ltd 案, 69 嘉 柏 倫 法 官 以 同 一 份 法 改 會 報 告 書 連 同 其 他 材 料 為 依 據, 判 定 示 範 法 第 9 條 的 涵 義 寛 廣 而 足 以 包 括 凍 結 資 產 令 ( Mareva injunction) 白 皮 書 在 Duke v Reliance Systems Ltd 案, 70 上 議 院 參 閱 一 份 政 府 白 皮 書, 71 以 確 定 與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通 過 的 法 例 有 關 的 法 規 的 釋 義, 並 在 判 決 書 中 摘 錄 一 段 白 皮 書 引 文, 內 容 是 概 述 其 後 提 出 的 法 令 草 案 中 建 議 的 立 法 修 改 事 項 坦 普 爾 羅 大 法 官 ( Lord Templeman) 為 查 閱 白 皮 書 作 辯 解 時 指 出, 如 果 政 府 有 意 廢 除 普 遍 存 在 於 各 行 業 的 退 休 年 齡 的 差 異 情 況, 便 不 會 在 年 發 表 的 白 皮 書 內 作 出 與 這 立 場 互 相 矛 盾 的 保 證 然 而, 案 中 卻 沒 有 提 述 布 萊 克 克 勞 森 案 在 AG Reference (No. 1 of 1988) 案, 72 上 訴 法 院 萊 恩 大 法 官 ( Lord Lane) 73 提 述 布 萊 克 克 勞 森 案 這 判 例 作 為 引 用 白 皮 書 作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的 理 據 74 他 又 提 述 白 皮 書 的 改 革 建 議 75 勞 里 大 法 官 (Lord Lowry) 在 上 訴 聆 訊 中 認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 Scottish Law Commission Reports" [1992] SLT 277. [1977] SLT 16 (A Land Tribunal Case). On Conveyancing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1966) 年 仲 裁 ( 修 訂 ) ( 第 2 號 ) 條 例 將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示 範 法 納 入 仲 裁 條 例 ( 第 341 章 )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發 表 的 有 關 應 否 採 納 聯 合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法 報 告 書 ( 1985 年 第 17 號 課 題 ) [1992] 1 HKLR 40, HC. 第 44 頁 (1992) Cons L No. 7 of 1992, 29 June 1992, unreported. [1988] 2 WLR 359. "Equality of Women" (Cmnd 5724). [1989] 1 AC 971. [1975] AC 591, 638, Lord Diplock. White Paper on "The Conduct of Company Directors" (1977; Cmnd 7037). 同 上, 第 981 頁 20
30 同 布 萊 克 克 勞 森 案 的 多 數 觀 點, 認 為 有 關 建 議 確 是 不 能 用 作 解 釋 法 規 條 文 的 指 引, 但 可 確 定 法 規 所 針 對 的 缺 弊 76 (4) 法 例 的 摘 要 說 明 法 例 的 摘 要 說 明 是 扼 要 載 述 法 令 草 案 內 容 的 文 件, 主 要 是 讓 國 會 議 員 認 識 法 令 草 案 的 內 容 而 擬 備, 也 會 附 連 在 法 令 草 案 內 售 予 普 羅 市 民, 但 不 會 附 連 於 法 令 或 條 例 的 此 外, 這 也 可 能 是 在 法 令 草 案 通 過 後 由 政 府 部 門 擬 備 的 解 說 資 料, 例 如 通 告 或 小 冊 子 等 丹 寧 大 法 官 在 Escoigne Properties v I.L.C. 案 中 確 認 法 院 不 得 查 閱 摘 要 說 明 的 原 則 在 Inglis v British Airport Authority 案, 78 審 裁 處 拒 絕 為 詮 釋 法 例 第 56 章 1973 年 土 地 補 償 ( 蘇 格 蘭 ) 法 令 ( Lands Compensation (Scotland) 1973) 的 涵 義 而 使 用 由 部 門 擬 備 的 摘 要 說 明 該 審 裁 處 指 出, 有 關 的 摘 要 說 明 是 不 能 夠 用 以 修 飾 國 會 實 際 使 用 的 用 語, 也 不 能 讓 司 法 審 裁 處 用 作 輔 助 材 料 以 詮 釋 法 規 用 語 的 涵 義, 或 用 作 解 讀 國 會 用 意 的 指 引 不 過, 案 中 所 指 的 摘 要 說 明 其 實 不 是 提 交 立 法 機 關 的 摘 要 說 明, 而 是 在 事 後 由 該 部 門 發 布 的 其 他 類 別 的 摘 要 說 明 尚 有 法 令 草 案 條 文 註 解 這 文 件 是 由 公 務 員 擬 備 並 供 督 導 法 令 草 案 通 過 不 同 程 序 的 部 長 使 用, 79 但 不 會 供 公 眾 使 80 用 本 尼 恩 曾 提 及 關 乎 文 句 的 備 忘 錄 這 是 附 連 在 修 訂 法 令 文 句 的 法 令 草 案 的 備 忘 錄, 並 載 錄 所 有 經 修 訂 的 條 文 全 文 81 在 Alcan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案, 82 湯 普 金 斯 法 官 ( Tompkins J) 拒 絕 接 納 一 份 財 政 部 文 件 作 為 確 定 法 令 用 意 的 正 當 外 在 輔 助 材 料 這 文 件 是 致 財 政 部 長, 內 容 是 關 乎 入 息 稅 法 令 草 案 ( Income Tax Bill) 的 待 決 事 宜 他 堅 拒 採 納 這 文 件 的 另 一 項 理 據 是 有 關 文 件 不 是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在 Ealing London Borough Council v Race Relations Board 案, 84 西 蒙 大 法 官 拒 絕 查 閱 他 稱 為 法 規 的 立 法 歷 史 文 獻, 包 括 法 令 草 案 草 擬 本, 致 法 律 草 擬 專 出 處 同 前, 第 992 頁 [1958] AC 549. [1978] SLT 30 (Lands Tr). See The Laws of Scotland, Stair Memorial Encyclopedia1992, paragraph 香 港 沒 有 法 令 草 案 條 文 註 解, 但 有 由 負 責 條 例 草 案 的 決 策 科 首 長 為 立 法 局 議 員 擬 備 的 立 法 局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詳 情 可 參 閱 第 9 章 Bennion, Statuory Interpretation, a Code (2nd editioin, 1992) section 219, 454. Bennion refers to the "Textual Memorandum" on the Furnished Lettings (Rent Allowance) Bill 1972 (Cmnd 5242). [1993] 3 NZLR 495, at 506. 法 官 對 本 尼 恩 的 陳 述 不 表 贊 同, 理 由 是 其 推 論 過 於 廣 泛, 並 沒 有 任 何 支 持 其 論 點 的 權 威 本 尼 恩 曾 指 當 法 令 草 案 通 過 成 法 令 後, 有 關 的 說 明 材 料 便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454 頁 [1974] AC 324, at 361 這 陳 述 是 於 Elson-Vernon Knitters Ltd v Sino-Indo-American Spinners Ltd 案 ([1972] HKLR 468) 中 為 引 用 法 令 草 案 的 目 標 與 理 由 而 提 出 的 21
31 員 的 指 示 部 門 文 件 和 行 政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紀 錄 不 過, 他 允 許 在 審 案 時 查 閱 夾 附 於 複 雜 方 案 的 摘 要 說 明, 例 如 解 釋 從 屬 法 例 內 容 的 摘 要 說 明 等 在 In Re Shang Kiang-Yuen, A Patient 案, 85 布 萊 爾 克 爾 法 官 ( Blair-Kerr J) 說 他 是 於 作 出 判 決 後 才 查 閱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標 與 理 由 86 他 指 出 法 院 不 應 該 藉 查 閱 附 連 在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標 與 理 由 以 協 助 自 己 決 定 立 法 機 關 的 用 意 87 他 又 指 出, 該 法 例 沒 有 落 實 法 律 草 擬 人 員 在 目 標 與 理 由 內 表 明 的 用 意 在 Fung v First Pacific Bank Ltd 案, 88 上 訴 法 院 批 評 高 奕 暉 法 官 ( Godfrey J) 提 述 立 法 局 席 上 演 詞 作 為 釋 法 的 輔 助 材 料, 但 對 於 高 奕 暉 法 官 提 述 年 銀 行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摘 要 說 明 卻 沒 有 提 出 批 評 在 Wicks v Firth 案, 90 上 議 院 提 及 一 篇 曾 在 某 案 中 引 述 的 新 聞 稿 在 該 新 聞 稿 中, 稅 務 署 作 出 讓 步, 由 公 司 贊 助 並 公 開 讓 所 有 人 申 請 的 獎 學 金, 如 果 恰 巧 由 該 公 司 僱 員 的 子 女 成 功 取 得, 則 有 關 的 獎 學 金 金 額 仍 可 獲 豁 免 徵 稅 不 過, 稅 務 署 現 在 卻 聲 稱 這 筆 獎 學 金 仍 頇 賦 稅 布 里 奇 大 法 官 繼 而 指 出 〆 這 不 是 決 定 性 的 考 慮 因 素, 但 當 一 條 稅 務 條 文 有 兩 個 互 相 矛 盾 的 解 釋 時, 我 認 為 正 當 的 做 法 是 捨 棄 稅 務 署 不 願 從 嚴 執 行 稅 務 法 規 的 觀 點, 尌 是 指 稅 務 署 會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因 從 嚴 釋 法 的 後 果 不 大 可 能 符 合 國 會 用 意 而 在 法 外 通 融 在 Yung Tak Lam v Patten & Others 案, 92 申 請 人 指 稱 政 府 向 公 眾 作 出 的 陳 述 已 表 明 公 眾 可 向 政 府 尌 憲 制 改 革 方 案 提 出 意 見, 又 聲 稱 他 的 意 見 並 沒 有 納 入 民 意 匯 集 文 件 或 補 編 資 料 內 有 關 的 新 聞 稿 和 報 章 報 道 均 獲 接 納 為 證 據, 惟 判 決 書 中 沒 有 提 述 任 何 支 持 如 此 用 途 的 判 例 不 過, 如 辯 稱 這 類 文 件 是 申 請 人 的 申 索 所 必 需 的 佐 證, 也 是 言 之 成 理 陳 法 官 指 出, 一 旦 有 公 告 表 示 會 向 公 眾 和 立 法 局 發 布 公 眾 意 見 書, 便 隨 即 產 生 了 一 份 可 強 制 執 行 的 契 約, 這 論 點 至 少 也 是 站 得 住 腳 的 (5) 教 科 書 和 辭 典 [1968] HKLR 192 at 實 際 上, 這 些 是 摘 要 說 明, 所 以 最 近 已 易 名 以 反 映 該 事 實 出 處 同 上, 第 201 頁 [1989] 2 HKLR 614 這 案 的 判 決 書 沒 有 提 述 Elson-Vernon 案 (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 或 R v Cheng Chung-wai 案 ([1980] HKLR 614) 見 Matheson PFC Ltd v Jansen 案 ([1994] HKLD G 56), 案 中 援 引 摘 要 說 明, 但 也 同 時 提 述 珮 珀 訴 哈 特 案 [1983] 2 AC 214. 第 231 頁 [1994] HKLD E35. 22
32 教 科 書 可 以 用 作 釋 法 的 輔 助 材 料 不 過, 法 院 在 否 定 教 科 書 的 陳 述 時 絕 不 會 有 絲 毫 猶 疑, 不 管 有 關 陳 述 具 有 如 何 權 威 的 地 位 或 是 已 經 歷 多 久 的 時 間 考 驗, 只 要 法 院 認 為 如 此 做 是 對 的 便 會 如 此 做 93 法 院 有 時 利 用 教 科 書 迴 避 限 制, 有 時 是 藉 以 查 閱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甚 至 是 藉 以 查 閱 國 會 議 事 錄 辭 典 不 得 視 為 闡 釋 國 會 所 通 過 法 令 的 用 語 的 涵 義 之 權 威 典 據, 但 由 於 解 讀 用 語 涵 義 是 以 其 一 般 涵 義 為 準 的 規 則 是 眾 所 周 知, 所 以 我 們 會 從 這 類 書 本 尋 求 指 示 不 過, 辭 典 是 在 沒 有 任 何 司 法 指 引 或 權 威 典 據 情 況 96 下 才 參 考 的 在 C.O.R. v Asia Televison Ltd 97 這 宗 稅 務 案 件 中, 高 等 法 院 在 詮 釋 稅 務 法 規 內 有 關 用 語 的 涵 義 時, 曾 查 考 三 本 不 同 的 英 語 辭 典 福 瑟 卲 爾 訴 帝 王 航 空 一 案 (Fothergill v Monarch Airlines ) 98 涉 及 一 項 國 際 公 約, 上 議 院 在 案 中 引 用 法 官 的 判 決 書, 指 出 沒 有 理 由 不 准 法 官 利 用 自 己 對 文 字 的 知 識 或 不 讓 他 參 考 辭 典 只 要 訴 訟 各 方 認 為 適 當, 其 他 證 據, 包 括 專 家 證 據 其 他 辭 典 其 他 參 考 書 教 科 書 文 章 和 已 所 判 決 的 案 例 等, 都 可 引 用 作 為 補 充 其 立 論 的 材 料 在 Re State of Norway's Application 案, 100 法 院 認 為 查 閱 由 學 者 撰 寫 的 著 作, 包 括 比 較 法 文 獻 的 選 集 是 有 用 的, 並 且 查 閱 了 挪 威 的 法 律 專 家 的 書 面 意 見 麥 凱 大 法 官 ( Lord Mackay) 101 認 為 這 案 件 正 顯 示 現 今 法 院 是 如 何 樂 意 地 查 閱 學 者 的 著 作, 即 使 這 些 學 者 尚 未 因 辭 世 而 躋 身 所 謂 權 威 之 列 亦 然 中 國 習 俗 法 審 理 In Re Tse Lai-chiu Deceased 案 的 合 議 庭 裁 定, 為 了 查 證 中 國 法 律 或 習 俗 的 內 容, 法 院 可 以 查 考 具 權 威 的 教 科 書 和 專 題 論 著, 以 配 合 香 港 一 貫 採 納 這 類 法 律 或 習 俗 為 證 據 的 做 法 103 在 編 號 Bastin v Davies [1950] 2 KB 579 見 Stair Memorial Encyclopedia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1151 段 不 過, 丹 寧 大 法 官 在 Letang v Cooper 案 ([1965] 1 QB 232 at 240) 批 評 撰 寫 教 科 書 的 人 犯 錯, 因 為 他 們 受 到 Tucker Committee's Report on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 的 建 議 影 響 R v Peters [1886] 16 QBD 636, at 641, per Lord Coleridge. Kerr v Kennedy [1942] 1 KB 409, at 413, Asquith J. See further Maxwell 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12th edition, 1976) Hong Kong Tax Cases Vol 2, (1980) 198. [1980] 3 WLR 209 Abnett v British Airways plc 案 (The Times, 1995 年 6 月 22 日 ), 蘇 格 蘭 最 高 民 事 法 院 上 訴 法 庭 援 引 福 瑟 卲 爾 案 為 案 例, 提 述 1992 年 華 沙 會 議 的 會 議 紀 錄, 使 他 們 目 的 釋 義, 即 依 據 有 關 會 議 紀 錄 所 示 的 公 約 一 般 目 的 所 詮 釋 的 涵 義 這 是 摘 錄 自 判 決 書 提 要 見 第 和 頁 [1989] 2 WLR 458. "Finishers, Refiners and Polishers: The Judicial Role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1989] Stat LR 151, 161. [1969] HKLR 159. 判 決 書 提 要 23
33 D 107/89 號 案, 104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拒 絕 採 納 稅 務 局 所 提 議 的 偏 狹 釋 義, 因 為 立 法 機 關 顯 然 是 有 意 使 納 稅 人 受 惠, 所 以 才 於 子 女 一 詞 的 定 義 中 指 明 包 括 妾 侍 所 生 並 獲 家 庭 承 認 的 子 女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援 引 中 國 法 律 和 習 俗 的 觀 點 (6) 國 際 公 約 或 條 約 本 尼 恩 說 國 際 條 約 可 能 有 三 種 不 同 的 地 位 〆 由 國 內 法 令 直 接 落 實 或 間 接 施 行 有 關 條 約, 或 繼 續 僅 將 有 關 條 約 視 為 國 際 義 務 威 爾 伯 福 斯 106 大 法 官 在 Buchanan & Co. v Babco Ltd 案 指 出, 在 詮 釋 經 間 接 落 實 方 式 引 入 國 內 法 律 的 條 約 時, 不 會 受 英 國 法 律 的 技 術 性 規 則 或 英 國 法 律 的 判 例 約 束, 但 要 符 合 普 遍 認 受 的 基 本 原 則 107 在 Salomon v Commissioners of Customs and Excise 案, 108 上 訴 法 院 裁 定 當 有 具 說 服 力 的 外 在 證 據 顯 示 某 條 法 規 旨 在 履 行 政 府 在 公 約 下 的 義 務, 則 法 院 可 查 閱 該 公 約 闡 釋 該 法 令, 即 使 該 法 令 內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該 條 約 亦 然 不 過, 只 限 在 法 例 用 語 不 明 時, 才 可 查 閱 公 約 以 解 決 法 令 措 辭 上 的 歧 義 或 晦 澀 之 處 如 果 法 令 條 款 涵 意 不 清 晰, 而 可 能 有 多 於 一 個 解 釋, 則 要 採 納 切 合 條 約 所 述 義 務 的 解 釋 這 是 符 合 國 會 不 會 故 意 違 反 國 際 法 ( 包 括 特 定 條 約 的 義 務 ) 行 事 的 表 面 推 定 迪 普 洛 克 大 法 官 指 出, Ellerman Lines Ltd v Murray 案 僅 可 視 為 奠 定 以 下 論 點 的 案 例 〆 凡 法 例 涵 義 清 晰 的 便 必 頇 依 法 施 行, 不 管 有 關 條 文 是 否 履 行 條 約 的 義 務 亦 然 111 他 不 同 意 該 案 判 決 書 是 奠 定 以 下 論 點 的 案 例 〆 除 非 該 法 規 的 立 法 部 分 或 弁 言 部 分 內 明 確 地 提 述 法 規 旨 在 施 行 的 國 際 公 約, 否 則 不 可 以 查 閱 該 國 際 公 約 的 用 語 以 釐 清 法 規 的 歧 義 或 隱 晦 之 處 迪 普 洛 克 大 法 官 指 出, 他 應 用 釋 義 規 則 時, 會 先 單 憑 有 關 條 文 和 附 表 的 用 語 解 釋, 然 後 才 轉 而 查 閱 有 關 公 約 以 確 定 他 推 斷 的 涵 義 與 公 約 所 示 的 是 否 脗 合 或 互 相 矛 盾 IRBRD, Vol 6, 400 and [1992] HKLY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a Code (2nd editon, 1992), section 221. [1978] AC 141 at 152. 第 152 頁 迪 普 洛 克 大 法 官 在 福 瑟 卲 爾 訴 帝 王 航 空 案 ([1980] 3 WLR 209 第 223 頁 ) 贊 同 應 該 按 威 爾 伯 福 斯 大 法 官 提 議 的 方 式 詮 釋 國 際 公 約 的 措 辭 [1967] 2 QB 116. 第 143 頁 在 Garland v British Rail Engineering Ltd 案 ([1983] 2 AC 751), 迪 普 洛 克 大 法 官 確 認 應 該 循 有 意 履 行 國 際 義 務 的 方 向 來 詮 釋 法 規 的 涵 義, 惟 前 提 是 有 關 用 語 是 可 以 合 理 地 作 如 此 解 讀 的 々 即 使 這 義 務 僅 是 聯 合 王 國 是 根 據 一 條 普 通 國 際 條 約 承 擔 的 而 該 條 國 際 條 約 並 非 直 接 適 用 亦 然 [1931] AC 126. 第 144 頁 亦 參 閱 "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Law Com No 21) (Scot Law Com No 11) 第 段 和 段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144 頁 24
34 在 Post Office v Estuary Radio Ltd 案, 113 上 訴 法 院 贊 同 Salomon 案 的 判 決 理 由 不 過, 上 訴 法 院 裁 定, 如 果 國 內 法 例 用 語 的 涵 義 比 該 法 例 所 施 行 的 公 約 的 用 語 涵 義 較 狹 窄 或 較 寛 廣, 都 必 頇 以 國 內 法 例 的 用 語 為 準, 並 必 頇 依 據 該 法 例 的 用 語 釋 法 儘 管 已 有 Salomon v Commissioners of Customs and Excise 一 案 作 為 案 例, 以 及 有 上 文 的 迪 普 洛 克 大 法 官 的 權 威 評 論, 但 上 議 院 在 Ellerman Lines Ltd v Murray 案 的 判 決 仍 具 權 威 地 位 114 倫 森 ( Rensen) 115 指 出, 法 院 現 在 將 國 際 公 約 等 同 為 國 際 協 議 的 預 備 文 件 來 看 待, 換 言 之, 尌 是 僅 作 為 釋 法 的 輔 助 材 料 倫 森 指 出, 該 公 約 是 一 條 條 約, 並 可 用 以 釐 清 市 級 法 律 內 若 干 不 確 定 或 歧 義 之 處 116 他 是 以 阿 克 納 大 法 官 ( Lord Ackner) 在 Antonis P. Lemos 案 的 判 決 書 為 依 據 而 提 出 上 述 論 點 在 Owners of cargo lately laden on board the ship "Riau" v The owners of "Djatianom" and Others 案, 117 鮑 偉 華 法 官 ( Power J) 認 同 迪 普 洛 克 大 法 官 在 Eschersheim 118 案 的 陳 述 正 確, 他 說 〆 由 於 通 過 該 法 令 的 目 的 是 使 英 國 政 府 履 行 它 在 國 際 法 下 的 義 務, 所 以 Salomon v Commissioners of Customs and Excise 案 和 Post Office v Estuary Radio Ltd 案 所 訂 立 的 法 規 釋 義 規 則 是 適 用 的 如 果 法 規 條 文 與 該 公 約 相 應 條 文 的 措 辭 有 任 何 差 異, 應 該 以 切 合 公 約 措 辭 的 涵 義 來 詮 釋 法 規 措 辭 的 涵 義, 但 前 提 是 有 關 法 規 用 語 必 頇 是 可 合 理 地 如 此 解 讀 的 然 而, 鮑 偉 華 法 官 在 案 中 沒 有 提 述 該 公 約, 理 由 是 有 關 的 法 規 條 文 的 涵 義 清 晰 在 Winfat Enterprises (HK) Co Ltd v Attorney General 案, 119 上 訴 法 院 曾 提 述 Salomon 案 的 判 決 書, 但 裁 定 這 判 例 並 不 適 用, 因 為 原 訴 人 未 曾 確 立 年 北 京 條 約 (Peking Convention 1898) 有 歧 義 之 處 鑑 於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1968] 2 QB 74. 也 可 參 閱 Warwick Film Production v Eisinger 案 ([1969] 1 Ch 508) 普 洛 曼 法 官 ( Plowman J) 在 案 中 拒 絕 查 閱 1948 年 Brussels Convention 內 相 關 的 條 款, 理 由 是 1956 年 的 Copyright Act 內 相 關 條 文 的 涵 義 並 無 歧 義 不 過, 本 尼 恩 在 其 著 作 第 221 條 ( 出 處 同 上 ) 中 卻 提 出 不 能 依 據 Ellerman 和 Warwick 等 案 的 裁 決, 他 指 出 真 正 的 規 則 是 法 院 必 頇 在 知 悉 詳 情 後 作 出 詮 釋, 其 論 點 是 依 據 丹 寧 大 法 官 在 Salomon 案 的 觀 點 作 出 的 丹 寧 大 法 官 在 該 案 說 〆 我 認 為 我 們 有 權 查 閱 這 些 材 料, 因 為 它 在 國 際 法 律 下 是 具 約 束 力 的 法 律 文 件 々 而 我 們 在 詮 釋 我 們 的 法 律 時 是 應 該 以 配 合 國 際 法 觀 點 為 本 的 (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141 頁 ) "British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n the light of Communi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15 Stat. LR 186, 200, (1994).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716 D -E 節 [1982] HKLR 427, at 429. [1976] 2 Lloyd s L.R. 1, at 6. [1984] HKLR
35 和 良 好 管 治 120 一 詞 沒 有 歧 義 或 不 確 定 之 處, 所 以 不 允 許 為 界 定 其 涵 蓋 範 疇 而 查 閱 北 京 條 約 在 James Buchanan & Co Ltd v Babco Forwarding & Shipping (UK) Ltd 案, 121 上 議 院 裁 定 儘 管 落 實 公 約 的 法 例 是 英 語 文 本, 但 仍 可 查 閱 公 約 的 外 語 正 式 文 本 威 爾 伯 福 斯 大 法 官 反 對 只 有 當 英 語 文 本 有 歧 義 時 才 可 查 閱 外 語 文 本 的 論 點 上 訴 法 院 在 較 早 的 Corocraft Ltd v Pan American Airways Inc 案 已 裁 定, 當 條 約 的 英 文 譯 本 有 誤 譯 之 處, 法 院 可 查 閱 正 式 文 本, 並 應 該 施 行 正 式 文 本 而 非 譯 本 的 涵 義 上 議 院 在 福 瑟 卲 爾 訴 帝 王 航 空 案 指 出, 審 議 國 際 公 約 時 必 頇 按 目 的 釋 義 他 們 為 此 查 考 辭 典 法 律 教 科 書 法 律 期 刊 的 文 章 以 及 ( 正 如 斯 卡 曼 大 法 官 ( Lord Scarman) 所 說 ) 外 國 法 院 的 裁 決 和 國 際 協 議 的 預 備 文 件, 並 查 閱 該 公 約 的 法 語 文 本 不 過, 關 於 何 時 才 適 宜 查 閱 公 約 的 法 語 文 本 一 事 上, 卻 出 現 意 見 分 歧, 威 爾 伯 福 斯 大 法 官 和 斯 卡 曼 大 法 官 都 認 為 查 閱 法 語 文 本 是 必 頇 的, 但 弗 雷 澤 大 法 官 ( Lord Fraser) 卻 認 為 只 有 當 英 語 文 本 有 歧 義 時 或 當 不 同 文 本 之 間 有 不 一 致 之 處 才 適 宜 查 閱 法 語 文 本 上 訴 法 院 在 AG v Yau Kwok-lam, Johnny 案 裁 定, 由 於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有 關 的 詞 語 在 象 牙 行 業 中 具 有 技 術 性 涵 義, 所 以 法 院 接 納 有 關 用 語 按 常 識 詮 釋 的 涵 義 亨 特 法 官 ( Hunter J) 卻 持 異 議, 他 認 為 法 院 應 該 按 目 的 釋 義 以 施 行 相 關 的 公 約 126 他 指 出, 我 們 可 採 納 按 字 義 所 詮 釋 的 涵 義, 但 這 會 使 該 國 際 公 約 無 效 々 也 可 採 納 按 目 的 所 詮 釋 的 涵 義, 以 支 持 和 施 行 該 公 約 他 批 評 上 訴 法 院 大 部 分 法 官 沒 有 依 照 Buchanan & Co v Babco Ltd 案 的 原 則 而 按 目 的 所 詮 釋 涵 義, 他 所 持 理 據 是 該 法 例 是 為 了 施 行 國 際 公 約 而 制 定 的 上 訴 法 院 在 Hill & Delamain (HK) Ltd v Manohar Gangaram Ahuia 案 裁 定, 在 審 議 經 修 訂 的 華 沙 公 約 ( Warsaw Convention) 時, 法 院 解 讀 詞 語 的 涵 義 時 必 頇 顧 及 有 關 詞 語 在 其 他 國 家 可 能 會 以 英 語 以 外 的 語 言 表 述, 所 以 我 們 的 法 院 不 應 偏 狹 地 詮 釋 有 關 詞 語 的 涵 義 總 督 有 權 為 社 會 安 寧 管 治 而 制 定 法 律 [1978] AC 141. 第 152 頁 這 可 能 在 1997 年 後 對 於 詮 釋 中 國 大 陸 的 憲 法 和 其 他 文 件 時 造 成 影 響 [1969] 1 QB 616 法 院 拒 絕 接 納 按 字 義 釋 義, 因 為 如 此 會 得 出 荒 謬 結 果 [1980] 3 WLR 209. [1988] 2 HKLR 年 的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大 部 分 法 官 都 接 受 受 該 涵 蓋 範 疇 不 周 的 法 例 所 約 束 有 關 法 例 既 沒 有 全 面 落 實 整 條 公 約, 也 沒 有 處 理 香 港 現 時 准 許 合 法 輸 入 合 法 管 有 合 法 加 工 和 合 法 輸 出 象 牙 的 情 況 上 訴 法 院 副 院 長 邵 祺 (Silke, V-P) 援 引 上 議 院 在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v Collco Dalings Ltd 案 ([1962] AC 1) 的 判 決, 而 上 議 院 在 該 案 的 判 決 是 符 合 Ellemere 的 案 例 [1978] AC 141, at 152. [1994] 1 HKLR 353, at
36 聯 合 王 國 的 兩 個 法 律 委 員 會 認 為 Ellerman 案 與 Salomon 案 的 判 決 互 相 矛 盾, 並 期 望 上 議 院 會 澄 清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查 閱 國 際 公 約 130 然 而, 本 尼 恩 和 該 兩 個 法 律 委 員 會 儘 管 有 如 此 觀 點,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沒 有 提 述 上 述 兩 案 判 決 之 間 的 內 在 矛 盾, 更 鮮 有 提 述 Ellerman 案 Ellerman 案 的 判 決 可 狹 義 理 解 〆 當 法 規 的 涵 義 清 晰 而 無 歧 義 時, 不 能 以 法 規 所 提 述 的 國 際 公 約 而 更 改 其 法 131 規 所 示 的 清 晰 涵 義 克 羅 斯 指 出, 從 Ellerman 案 汲 取 的 教 訓, 尌 是 關 於 表 明 是 或 眾 所 周 知 是 為 了 施 行 條 約 而 制 定 的 法 規 應 該 有 一 條 特 別 的 規 則 他 總 結 時 指 出, Ellerman 案 的 判 例 應 該 由 上 議 院 推 翻 或 藉 立 法 推 翻 現 實 的 情 況 是 法 院 已 採 納 按 目 的 詮 釋 條 約 涵 義 的 做 法, 這 足 以 使 他 們 可 據 以 聲 稱 有 關 的 國 內 法 例 有 歧 義 之 處 132 事 實 上, 威 爾 伯 福 斯 大 法 官 在 Babco 案 曾 說, 上 議 院 拒 絕 在 Ellerman 案 查 閱 相 關 的 勞 工 公 約 是 反 常 的, 而 我 個 人 更 認 為 這 是 不 應 依 從 的 133 自 從 上 議 院 在 福 瑟 卲 爾 案 中 贊 同 採 納 按 目 的 釋 義 後, 可 將 Ellerman 案 的 規 則 視 為 已 遭 捨 棄 論 該 兩 個 法 律 委 員 會 也 是 不 顧 這 些 爭 議 而 將 條 約 列 入 關 於 外 在 材 料 的 條 文 草 擬 本 中 香 港 的 判 例 是 一 致 的, 除 非 本 地 法 例 內 有 歧 義 之 處, 否 則 不 會 查 閱 條 約 或 公 約 關 於 國 際 案 件 的 證 據 法 院 對 於 採 納 外 地 材 料 作 為 證 據 所 持 的 態 度 非 常 嚴 謹 在 Li Jin-fei and Others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案, 135 梅 賢 玉 法 官 (Mayo J) 裁 定 申 請 人 未 能 證 明 他 們 是 無 國 籍 人 士 公 約 所 界 定 的 無 國 籍 人 士, 也 未 能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法 律 證 明 這 個 事 實 136 梅 賢 玉 法 官 接 納 與 訟 人 律 師 對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的 證 據 的 批 評 案 中 所 提 供 的 證 據 包 括 一 份 未 經 專 家 證 明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的 英 文 本 137 法 院 在 嘗 詴 解 釋 另 一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條 文 時 必 頇 極 為 小 心 謹 慎 不 過, 在 Madam Lee Bun and Another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案, 138 法 院 接 納 一 份 關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於 從 香 港 引 渡 或 引 渡 回 香 港 事 宜 所 持 立 場 的 解 釋 這 看 來 是 載 錄 於 遭 下 級 法 院 下 令 不 得 公 布 的 補 充 誓 章 內 法 官 指 出, 他 們 獲 告 知 自 年 後 便 未 有 人 使 用 過 華 人 引 渡 條 例 出 處 如 下, 第 14 段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1976) at AG v Yau Kwok-lam 案 ( 出 處 同 上 ) 的 裁 決 看 來 是 依 循 在 Ellerman 案 所 訂 立 的 原 則, 儘 管 判 決 書 中 沒 有 直 接 提 述 該 案 書 目 出 處 同 上, 第 153 頁 請 進 一 步 參 閱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Law Com No 21) (Scot Law Com No 11) 第 段 和 第 段 相 關 的 條 文 草 擬 本 載 於 附 件 A 第 1(1)(c) 條 〆 在 法 令 中 所 提 述 的 任 何 相 關 條 約 或 其 副 本 在 此 以 前 已 呈 交 國 會, 不 論 聯 合 王 國 當 時 是 否 已 受 有 關 條 約 所 約 束 亦 然 [1993] 2 HKLR 256, 這 論 點 是 援 引 Stoeck v Public Trustee 案 ([1921] 2 Ch 67) 證 據 條 例 ( 第 8 章 ) 第 59 條 是 關 於 外 國 法 律 的 證 據 [1990] 2 HKLR
Simon Young Richard Cullen
Simon Young Richard Cullen www.hkupress.org 2011 ISBN 978-988-8083-22-0 10 9 8 7 6 5 4 3 2 1 vii xi 1 7 27 49 75 89 101 1 2 3 4 5 1996 2006 1998 2006 1998 2006 103 105 113 115 117 125 6 2006 127 vi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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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 3 31 39 慤 20 (852) 2528 0472 (852) 2865 2902 reform@justice.gcn.gov.hk 2 1 1 3 3 5 5 11 12 2 14 3 14 14 15 18 19 21 23 24 25 25 3 27 27 7 27 7 36 4 45 45 4 45 47 52 5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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