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 運 鵬 張 川 田 吳 敦 義 余 政 道 趙 永 清 徐 志 明 李 昆 澤 黃 敏 惠 蕭 美 琴 洪 奇 昌 王 世 堅 彭 添 富 沈 智 慧 林 正 峰 廖 國 棟 林 郁 方 馮 定 國 林 鴻 池 蔡 家 福 趙 良 燕 陳 杰 廖 婉 汝 蔡 正 元 李 顯 榮 朱 俊 曉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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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院 第 6 屆 第 1 會 期 第 13 次 會 議 議 事 錄 時 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7 分 至 12 時 19 分 5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5 分 至 10 時 21 分 下 午 4 時 8 分 至 5 時 39 分 地 點 本 院 議 場 出 席 委 員 顏 文 章 張 花 冠 盧 天 麟 李 鎮 楠 李 紀 珠 吳 清 池 吳 富 貴 曾 燦 燈 吳 英 毅 吳 松 柏 楊 仁 福 羅 志 明 李 明 憲 陳 進 丁 郭 俊 銘 陳 銀 河 莊 和 子 周 錫 瑋 徐 國 勇 黃 政 哲 白 添 枝 黃 淑 英 黃 宗 源 何 敏 豪 賴 士 葆 陳 秀 惠 劉 盛 良 帥 化 民 黃 適 卓 薛 凌 江 昭 儀 林 重 謨 黃 志 雄 鄭 朝 明 邱 永 仁 鄭 金 玲 郭 素 春 侯 彩 鳳 吳 成 典 王 塗 發 黃 昭 順 張 慶 惠 黃 德 福 蘇 起 吳 志 揚 廖 本 煙 王 世 勛 高 志 鵬 楊 瓊 瓔 徐 少 萍 郭 林 勇 陳 明 真 劉 銓 忠 沈 發 惠 梅 長 錡 紀 國 棟 尤 清 徐 耀 昌 林 春 德 李 敖 卓 伯 源 柯 俊 雄 李 鴻 鈞 張 慶 忠 顧 崇 廉 江 連 福 鍾 紹 和 柯 淑 敏 王 金 平 潘 維 剛 郭 榮 宗 林 國 慶 黃 昭 輝 高 思 博 謝 國 樑 李 永 萍 李 俊 毅 邱 創 進 蔡 同 榮 郭 正 亮 陳 朝 龍 顏 清 標 吳 育 昇 柯 建 銘 高 金 素 梅 林 益 世 林 淑 芬 陳 重 信 蔡 豪 邱 毅 林 耘 生 羅 世 雄 蔣 孝 嚴 吳 光 訓 何 智 輝 許 舒 博 陳 根 德 林 岱 樺 唐 碧 娥 張 昌 財 林 炳 坤 曹 來 旺 李 全 教 李 嘉 進 謝 明 源 章 仁 香 謝 欣 霓 湯 火 聖 林 育 生 謝 文 政 劉 寬 平 雷 倩 彭 紹 瑾 郭 玟 成 黃 偉 哲 黃 健 庭 曾 永 權 林 樹 山 陳 志 彬 魏 明 谷 莊 碩 漢 陳 金 德 尹 伶 瑛 張 俊 雄 陳 瑩 潘 孟 安 吳 秉 叡 王 拓 林 濁 水 高 建 智 蔡 啟 芳 費 鴻 泰 侯 水 盛 賴 清 德 林 進 興 王 淑 慧 黃 劍 輝 王 榮 璋 藍 美 津 鄭 國 忠 林 為 洲 陳 憲 中 蔡 英 文 管 碧 玲 田 秋 堇 盧 博 基 伍 錦 霖 1

2 鄭 運 鵬 張 川 田 吳 敦 義 余 政 道 趙 永 清 徐 志 明 李 昆 澤 黃 敏 惠 蕭 美 琴 洪 奇 昌 王 世 堅 彭 添 富 沈 智 慧 林 正 峰 廖 國 棟 林 郁 方 馮 定 國 林 鴻 池 蔡 家 福 趙 良 燕 陳 杰 廖 婉 汝 蔡 正 元 李 顯 榮 朱 俊 曉 杜 文 卿 李 和 順 林 正 二 陳 秀 卿 蔡 錦 隆 劉 文 雄 黃 義 交 賴 幸 媛 楊 宗 哲 朱 鳳 芝 陳 景 峻 陳 朝 容 張 顯 耀 林 滄 敏 林 建 榮 曾 華 德 林 惠 官 葉 芳 雄 鍾 榮 吉 劉 憶 如 王 幸 男 楊 麗 環 呂 學 樟 周 守 訓 曹 壽 民 丁 守 中 邱 鏡 淳 李 復 興 翁 重 鈞 葉 宜 津 羅 明 才 江 丙 坤 張 碩 文 孔 文 吉 張 麗 善 蔡 勝 佳 洪 秀 柱 李 慶 安 李 文 忠 孫 大 千 李 慶 華 王 昱 婷 曹 爾 忠 劉 政 鴻 蔡 其 昌 傅 傅 陳 啟 昱 洪 玉 欽 盧 秀 燕 徐 中 雄 蔡 煌 瑯 林 德 福 委 員 出 席 224 人 請 假 委 員 林 南 生 委 員 請 假 1 人 主 席 院 長 王 金 平 (5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7 分 至 12 時 19 分 5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5 分 至 10 時 21 分 下 午 4 時 8 分 至 5 時 ) 副 院 長 鍾 榮 吉 (5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1 分 至 5 時 39 分 ) 列 席 秘 書 長 林 錫 山 紀 錄 議 事 處 處 長 周 萬 來 議 事 處 副 處 長 議 事 處 簡 任 編 審 議 事 處 科 長 公 報 處 處 長 鄭 光 三 張 家 興 高 百 祥 賴 大 順 報 告 事 項 一 宣 讀 本 院 第 6 屆 第 1 會 期 第 12 次 會 議 議 事 錄 決 定 : 確 定 二 本 院 委 員 楊 仁 福 等 38 人 擬 具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土 地 回 復 條 例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審 查 2

3 三 本 院 委 員 林 炳 坤 等 34 人 擬 具 使 用 牌 照 稅 法 第 七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四 本 院 委 員 王 榮 璋 等 34 人 擬 具 精 神 衛 生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五 本 院 委 員 田 秋 堇 等 36 人 擬 具 獎 勵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審 查 六 本 院 委 員 郭 俊 銘 等 56 人 擬 具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審 查 七 本 院 委 員 羅 世 雄 等 56 人 擬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法 制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八 本 院 委 員 彭 添 富 等 32 人 擬 具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第 十 七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審 查 九 本 院 委 員 林 重 謨 等 32 人 擬 具 姓 名 條 例 第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審 查 十 本 院 委 員 林 重 謨 等 38 人 擬 具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八 十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十 一 本 院 委 員 高 思 博 等 56 人 擬 具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十 五 條 之 三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3

4 決 定 : 交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審 查 十 二 本 院 委 員 黃 健 庭 等 44 人 擬 具 行 政 院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法 制 交 通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十 三 本 院 委 員 廖 本 煙 等 34 人 擬 具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三 百 四 十 七 條 及 第 三 百 四 十 八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司 法 委 員 會 審 查 十 四 本 院 委 員 丁 守 中 等 49 人 擬 具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十 條 第 七 十 七 條 及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司 法 委 員 會 審 查 十 五 本 院 民 進 黨 黨 團 擬 具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條 及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司 法 委 員 會 審 查 十 六 本 院 委 員 邱 永 仁 等 35 人 擬 具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科 技 及 資 訊 委 員 會 審 查 十 七 本 院 委 員 林 淑 芬 等 35 人 擬 具 中 央 廣 播 電 臺 設 置 條 例 第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退 回 程 序 委 員 會 重 新 提 出 十 八 本 院 委 員 蔡 錦 隆 等 33 人 擬 具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十 九 本 院 委 員 李 全 教 等 35 人 擬 具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增 訂 第 八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二 十 本 院 委 員 蔡 正 元 等 46 人 擬 具 噪 音 管 制 法 增 訂 第 十 條 之 一 及 4

5 第 十 八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二 十 一 本 院 委 員 黃 健 庭 等 40 人 擬 具 噪 音 管 制 法 第 十 一 條 之 一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二 十 二 本 院 委 員 蔡 勝 佳 等 36 人 擬 具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條 例 增 訂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審 查 二 十 三 本 院 委 員 周 守 訓 等 36 人 擬 具 公 營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條 例 第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審 查 二 十 四 本 院 委 員 朱 鳳 芝 等 32 人 擬 具 敬 老 福 利 生 活 津 貼 暫 行 條 例 第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二 十 五 本 院 委 員 朱 鳳 芝 等 32 人 擬 具 敬 老 福 利 生 活 津 貼 暫 行 條 例 第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二 十 六 本 院 委 員 侯 水 盛 等 60 人 擬 具 敬 老 福 利 生 活 津 貼 暫 行 條 例 第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二 十 七 本 院 委 員 朱 鳳 芝 等 32 人 擬 具 國 軍 退 伍 軍 人 權 益 法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國 防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二 十 八 本 院 委 員 朱 鳳 芝 等 32 人 擬 具 台 灣 光 復 初 期 投 效 國 軍 赴 大 陸 作 戰 台 籍 老 兵 補 償 條 例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5

6 二 十 九 本 院 委 員 朱 鳳 芝 等 32 人 擬 具 中 華 民 國 前 江 浙 閩 粵 反 共 救 國 軍 官 兵 薪 餉 補 發 條 例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十 本 院 委 員 朱 鳳 芝 等 32 人 擬 具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增 訂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十 一 本 院 委 員 朱 鳳 芝 等 32 人 擬 具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十 二 本 院 委 員 賴 士 葆 等 49 人 擬 具 經 濟 刑 法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司 法 財 政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十 三 本 院 委 員 廖 本 煙 等 37 人 擬 具 菸 害 防 制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十 四 本 院 委 員 廖 國 棟 等 33 人 擬 具 菸 害 防 制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十 五 本 院 委 員 盧 天 麟 等 56 人 擬 具 菸 害 防 制 法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十 六 本 院 委 員 盧 天 麟 等 57 人 擬 具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十 七 本 院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擬 具 日 據 時 代 株 式 會 社 臺 灣 銀 行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存 款 及 匯 款 處 理 條 例 第 六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6

7 ,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十 八 本 院 委 員 魏 明 谷 等 52 人 擬 具 公 司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十 九 本 院 委 員 周 守 訓 等 34 人 擬 具 職 工 福 利 金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四 十 本 院 委 員 周 守 訓 等 42 人 擬 具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四 十 一 本 院 委 員 劉 政 鴻 等 50 人 擬 具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暫 行 條 例 第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四 十 二 本 院 委 員 侯 水 盛 等 48 人 擬 具 原 住 民 敬 老 福 利 生 活 津 貼 暫 行 條 例 第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四 十 三 本 院 國 民 黨 黨 團 擬 具 監 試 法 第 一 條 及 第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四 十 四 本 院 委 員 林 重 謨 等 37 人 擬 具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定 : 交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四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決 定 : 交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7

8 四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法 第 八 條 及 第 四 十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決 定 : 交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四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行 政 執 行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決 定 : 交 司 法 法 制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四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決 定 : 交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審 查 四 十 九 考 試 院 函 請 審 議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修 正 草 案 案 決 定 : 交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五 十 教 育 部 函 送 國 立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營 運 改 善 方 案 說 明 及 其 執 行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審 查 五 十 一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函 送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財 團 法 人 94 年 度 第 1 季 報 表,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科 技 及 資 訊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五 十 二 經 濟 部 函 送 該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94 年 度 第 1 季 公 款 補 助 團 體 私 人 情 形 季 報 表,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五 十 三 經 濟 部 函, 為 修 正 度 量 衡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附 表 1 附 表 9,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五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為 廢 止 公 共 造 產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內 政 及 民 族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五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為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辦 理 94 年 5 月 14 日 國 民 大 會 8

9 代 表 選 舉, 致 選 舉 業 務 經 費 不 敷, 原 已 動 支 9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第 二 預 備 金 8 億 4,800 萬 元 支 應, 為 加 強 宣 導 活 動, 須 再 次 動 支 1,956 萬 元 支 應, 以 上 合 共 8 億 6,756 萬 元, 茲 檢 送 第 二 預 備 金 動 支 數 額 機 關 別 表,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預 算 及 決 算 內 政 及 民 族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五 十 六 經 濟 部 函 送 經 濟 部 提 供 統 計 資 訊 收 費 標 準,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五 十 七 交 通 部 函 送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設 計 圖 說 審 查 費 及 完 工 審 驗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科 技 及 資 訊 委 員 會 五 十 八 經 濟 部 函 送 該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所 屬 單 位 94 年 度 第 1 季 對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補 捐 助 案 件 彙 總 表,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五 十 九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函, 為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第 3 期 鄒 總 主 持 人 篪 生 因 眼 疾 請 辭 獲 准, 改 由 中 央 研 究 院 植 物 所 賀 端 華 所 長 接 任 總 主 持 人 一 職,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科 技 及 資 訊 委 員 會 六 十 行 政 院 考 試 院 函, 為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佐 級 晉 升 員 級 及 士 級 晉 升 佐 級 資 位 職 務 辦 法 名 稱 修 正 為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佐 級 晉 升 員 級 及 士 級 晉 升 佐 級 資 位 訓 練 辦 法, 並 修 正 條 文,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法 制 交 通 兩 委 員 會 六 十 一 考 試 院 函, 為 廢 止 人 事 管 理 機 構 設 置 規 則,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法 制 委 員 會 六 十 二 法 務 部 函 送 該 部 保 護 司 本 (94) 年 度 第 1 季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補 助 社 會 團 體 人 民 團 體 財 團 法 人 及 個 人 補 助 經 費 概 況 表, 請 查 照 案 9

10 決 定 : 交 司 法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六 十 三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送 動 物 用 藥 品 使 用 準 則,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六 十 四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動 物 用 藥 品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六 十 五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函 送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殯 葬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財 政 委 員 會 六 十 六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僱 用 災 民 獎 勵 辦 法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條 文,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六 十 七 教 育 部 函 送 職 業 學 校 夜 間 部 設 置 辦 法,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六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為 第 1 屆 任 務 型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集 會 期 間 所 需 經 費 1 億 1,666 萬 6,000 元, 動 支 本 (9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第 二 預 備 金 支 應, 茲 檢 送 第 二 預 備 金 動 支 數 額 機 關 別 表, 請 查 照 案 決 定 : 交 預 算 及 決 算 法 制 兩 委 員 會 審 查 六 十 九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處 理 本 院 審 查 經 濟 部 9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作 決 議 有 關 該 部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其 中 電 子 識 別 標 籤 和 讀 取 器 技 術 (RFID) 及 自 由 軟 體 聯 盟 發 展 之 目 標 與 具 體 計 畫 應 定 期 報 告 執 行 進 度 案, 業 經 該 會 第 7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處 理 完 竣,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處 理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函 請 安 排 報 告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 海 岸 通 信 裝 備 10

11 建 置 報 告 組 織 扁 平 化 檢 討 報 告 及 查 緝 大 陸 偷 渡 犯 之 研 析 與 檢 討 報 告 案, 業 經 處 理 完 畢, 決 定 :( 一 )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海 岸 通 信 裝 備 建 置 預 算 凍 結 部 分, 准 予 動 支 ( 二 ) 組 織 扁 平 化 及 查 緝 大 陸 偷 渡 客 之 具 體 檢 討 方 案 及 防 範 措 施 檢 討 報 告, 准 予 備 查,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一 本 院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會 同 處 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函 請 同 意 動 支 該 會 94 年 度 對 國 內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捐 助 之 預 算 案, 業 經 該 聯 席 會 審 查 完 竣, 同 意 依 法 動 支 該 預 算,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二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該 會 會 同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審 查 教 育 部 函 請 有 關 該 部 94 年 度 預 算 經 報 告 並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案 等 5 項 之 報 告 案, 業 經 審 查 完 竣, 均 准 予 動 支, 並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8 項,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三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該 會 會 同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審 查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函 請 有 關 本 院 第 5 屆 第 6 會 期 審 議 9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針 對 該 會 所 編 列 之 對 國 內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捐 助 所 作 之 4 項 決 議, 該 會 辦 理 情 形 之 報 告 案, 業 經 審 查 完 竣, 均 准 予 動 支 及 准 予 備 查,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四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該 會 會 同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處 理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函 請 有 關 該 局 94 年 度 預 算 經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等 2 項 之 報 告 案, 業 經 審 查 完 竣, 均 准 予 動 支, 並 通 過 委 員 臨 時 提 案 2 項,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五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預 算 及 決 算 兩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該 會 會 同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處 理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函, 有 關 該 會 94 年 度 預 算 經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等 6 項 報 告 案, 業 經 處 理 完 竣, 均 准 予 動 支, 請 查 照 案 11

12 七 十 六 本 院 法 制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該 會 審 查 國 史 館 函 送 私 人 或 團 體 移 轉 總 統 副 總 統 文 物 作 業 細 則 案, 已 逾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所 定 審 查 期 限, 茲 依 規 定 函 請 提 報 院 會 存 查,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七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該 會 會 同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教 育 部 函 送 修 正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案, 已 逾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所 定 審 查 期 限, 茲 依 規 定 函 請 提 報 院 會 存 查,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八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該 會 會 同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審 查 內 政 部 函 送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不 動 產 資 訊 中 心 92 年 度 預 算 書 等 8 案, 均 已 逾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期 間, 茲 依 規 定 函 請 提 報 院 會 存 查,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九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函, 為 院 會 交 付 該 會 審 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送 修 正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農 業 用 地 變 更 回 饋 金 撥 繳 及 分 配 利 用 辦 法 暨 廢 止 農 田 水 利 會 會 長 遴 派 辦 法 及 農 田 水 利 會 會 務 委 員 遴 派 辦 法 等 3 案, 已 逾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所 定 審 查 期 限, 茲 依 規 定 報 請 院 會 存 查,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本 院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台 灣 省 鑲 牙 生 公 會 為 請 將 鑲 牙 生 管 理 規 則 之 授 權 規 定 納 入 醫 師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中, 俾 保 障 領 有 鑲 牙 生 證 書 資 格 者 之 工 作 權 一 案, 經 審 查 結 果, 不 成 為 議 案 案 八 十 一 本 院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中 華 民 國 藥 商 管 理 研 究 協 會 為 請 拯 救 西 藥 販 賣 業 者, 建 請 增 列 藥 事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後 段 為 但 不 售 管 制 藥 品 處 分 藥 品 得 免 聘 藥 師 或 藥 劑 生 管 理 一 案, 經 審 查 結 果, 不 成 為 議 案 案 12

13 八 十 二 本 院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台 北 市 西 餐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為 台 北 市 現 有 西 餐 廳 業 者 深 深 受 菸 害 防 制 法 限 制 之 經 營 困 擾, 陳 述 反 對 意 見 一 案, 經 審 查 結 果, 不 成 為 議 案 案 八 十 三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張 燦 榮 先 生 為 建 請 修 正 都 市 計 畫 法, 使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十 年 以 上 未 移 轉 者 優 先 辦 理 抵 繳 遺 產 稅 請 願 案, 經 審 查 結 果, 不 成 為 議 案 案 八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唐 委 員 碧 娥 等 提 案 為 政 府 資 助 研 究 機 構 所 研 發 之 專 利 技 術 商 轉 成 效 不 彰, 建 請 行 政 院 依 據 政 府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歸 屬 及 運 用 辦 法, 儘 速 成 立 跨 部 會 專 利 技 術 商 轉 鑑 價 暨 移 轉 小 組, 全 責 辦 理 專 利 技 術 商 轉 事 宜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成 典 等 提 案 為 鑒 於 試 辦 金 門 馬 祖 與 大 陸 地 區 通 航 實 施 辦 法 未 將 當 年 參 與 823 戰 役 參 戰 榮 民, 以 及 旅 台 金 馬 鄉 親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者 納 入 小 三 通 適 用 範 圍, 建 請 行 政 院 修 法, 讓 上 開 對 象 一 併 納 入 適 用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魏 委 員 明 谷 等 提 案 為 彰 化 縣 台 七 十 六 線 東 西 向 快 速 公 路 漢 寶 草 屯 線 已 接 近 完 工 通 車 階 段, 然 而 漢 寶 草 屯 線 在 台 十 九 線 ( 彰 水 路 ) 以 西 路 段, 卻 因 為 原 規 劃 路 線 的 用 地 爭 議 多 年 以 來 都 無 法 解 決, 以 致 施 工 日 期 遙 遙 無 期, 建 請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儘 速 重 行 檢 討,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羅 委 員 志 明 等 提 案 為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所 主 導 包 含 高 雄 軟 體 科 學 園 區 台 糖 高 雄 物 流 園 區 高 雄 航 空 貨 運 園 區 等 專 案 在 內 之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開 發 案, 目 前 進 度 陷 入 停 滯, 建 請 行 政 院 儘 速 檢 討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推 動 情 形 與 目 前 發 展 瓶 頸, 定 期 就 執 行 進 度 提 出 相 關 報 告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13

14 八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志 彬 等 提 案 為 中 央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長 期 漠 視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務 員 之 權 益, 建 請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及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儘 速 依 臺 灣 省 政 府 功 能 與 組 織 調 整 暫 行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調 整 各 部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 原 臺 灣 省 政 府 各 廳 處 ) 及 內 政 部 臺 北 第 2 辦 公 室 ( 原 臺 灣 省 政 府 住 都 局 ) 相 關 人 員 職 等, 並 追 溯 自 民 國 89 年 12 月 6 日 修 正 上 述 條 例 時 生 效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蔡 委 員 啟 芳 等 提 案 為 據 前 台 灣 省 水 利 處 調 查, 國 內 河 川 砂 石 七 成 來 自 非 法 盜 採, 由 於 盜 採 砂 石 可 能 嚴 重 破 壞 河 川 橋 樑 安 全, 影 響 河 道 沖 刷 ; 開 採 砂 石 之 鉅 額 利 益, 更 是 黑 道 人 士 搶 食 的 目 標, 建 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與 各 縣 市 河 川 局 統 一 規 劃 砂 石 開 採 政 策, 在 各 欲 開 採 砂 石 的 河 川 旁 另 整 地, 堆 放 河 川 疏 濬 後 的 砂 石, 由 水 利 署 統 一 發 包 將 砂 石 售 予 業 者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行 政 院 函 送 林 委 員 淑 芬 等 提 案 為 鑒 於 樂 生 療 養 院 保 存 或 拆 遷 案 將 造 成 之 重 大 影 響, 建 請 立 即 進 行 樂 生 療 養 院 捷 運 新 莊 線 機 廠 員 工 辦 公 區 與 維 修 工 廠 共 構 替 代 方 案 之 重 新 評 估 與 公 開 討 論 會 議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賴 委 員 士 葆 等 提 案 為 財 政 部 刻 意 曲 解 預 算 法 第 72 條 規 定 之 意 旨, 將 僅 交 由 證 券 承 銷 商 承 銷 而 尚 未 找 到 買 受 人 或 簽 訂 買 賣 契 約 之 國 營 事 業 股 票, 列 入 預 算 法 第 72 條 中 所 謂 各 機 關 已 發 生 尚 未 收 得 之 收 入, 顯 然 有 虛 增 政 府 歲 入 之 嫌, 建 請 行 政 院 將 送 請 本 院 審 議 之 預 算 中 刪 除 該 項 虛 增 收 入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明 憲 等 提 案 為 新 修 正 之 社 會 救 助 法 生 效 後, 建 請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及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將 該 法 新 制 施 行 後 貧 童 之 14

15 醫 療 教 育 社 會 救 助 等 可 能 產 生 之 問 題, 納 入 政 府 社 會 福 利 與 補 助 的 考 量 範 圍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蔡 委 員 啟 芳 等 提 案 為 目 前 警 察 人 事 及 預 算 制 度 採 中 央 與 地 方 分 權, 造 成 犯 罪 偵 防 工 作 因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區 域 之 劃 分 而 變 成 各 自 為 政 ; 建 請 有 關 警 察 人 事 與 預 算 皆 應 由 中 央 統 籌 規 劃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清 池 等 提 案 為 建 請 儘 速 進 行 從 板 橋 湳 仔 溝 沿 大 觀 路 至 樹 林 的 樹 林 市 鐵 路 地 下 化 工 程, 並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經 費, 將 其 納 入 新 十 大 建 設 之 台 鐵 捷 運 化 辦 理 一 案 之 研 處 情 形, 請 查 照 案 質 詢 事 項 甲 行 政 院 答 復 部 分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邱 委 員 毅 就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高 中 發 生 校 園 暴 力 事 件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鄭 委 員 金 玲 就 針 對 楊 梅 鎮 公 所 擬 辦 理 楊 梅 都 市 計 畫 I-6-18&I-7-18 計 畫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柯 委 員 俊 雄 就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文 山 溫 泉 發 生 意 外 傷 亡 事 件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委 員 四 四 林 四 官 就 行 政 院 原 能 會 前 主 委 四 錦 標 於 中 華 投 資 公 司 董 事 長 任 內 涉 嫌 挪 用 公 款 一 事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高 委 員 思 博 就 機 車 牌 照 將 採 總 量 管 制, 以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林 委 員 耘 生 就 購 物 頻 道 銷 售 春 茶 涉 嫌 廣 告 不 實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15

16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邱 委 員 毅 就 針 對 國 軍 部 隊 近 期 陸 續 遭 檢 調 單 位 查 出 多 起 現 役 人 員 經 營 地 下 錢 莊 暴 力 討 債 及 盜 賣 軍 品 等 重 大 軍 紀 危 安 事 件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鄭 委 員 朝 明 就 針 對 教 陸 軍 第 八 軍 團 爆 發 近 十 名 軍 官 合 夥 經 營 地 下 錢 莊 應 召 站 對 國 軍 形 象 自 是 一 種 打 擊, 應 加 強 全 面 品 德 管 理 及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朱 委 員 俊 曉 就 媒 體 報 導 基 層 值 勤 員 警,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有 憂 鬱 症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十 行 政 院 函 送 柯 委 員 淑 敏 就 墾 丁 海 產 店 流 行 吃 珊 瑚 礁 魚,92 年 吃 掉 了 2 萬 5000 公 斤 珊 瑚 礁 魚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郭 委 員 林 勇 就 台 灣 地 區 目 前 暴 力 犯 罪 與 竊 盜 數 不 斷 增 加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十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柯 委 員 淑 敏 就 台 北 縣 蘆 洲 市 實 施 醫 藥 分 業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十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張 委 員 顯 耀 就 縮 減 軍 公 教 人 員 福 利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幸 男 就 臺 灣 當 前 產 業 轉 型 及 產 業 西 走 等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幸 男 就 兩 岸 經 貿 政 策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鄭 委 員 運 鵬 就 取 締 網 路 援 交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賴 委 員 士 葆 就 取 締 地 下 錢 莊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廖 委 員 國 棟 就 第 六 屆 第 一 會 期 施 政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16

17 , 請 查 照 案 十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魏 委 員 明 谷 就 農 會 兼 營 殯 葬 業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十 行 政 院 函 送 林 委 員 德 福 就 加 強 毒 品 查 緝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根 德 就 桃 府 掃 墓 公 車 成 效 遭 質 疑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十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清 池 就 建 請 於 板 橋 市 浮 洲 地 區 及 樹 林 市 新 樹 路 段 設 立 簡 易 通 勤 車 站 以 配 合 臺 鐵 捷 運 化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十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啟 昱 就 建 請 於 八 卦 地 區 增 設 郵 局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清 池 就 建 請 於 樹 林 - 山 佳 間 ( 樹 林 調 車 場 附 近 ) 設 置 簡 易 車 站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馮 委 員 定 國 為 避 免 兒 童 受 到 手 機 電 磁 波 影 響, 應 對 兒 童 手 機 作 出 明 確 安 全 規 範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針 對 臺 鐵 沙 崙 支 線 工 程 歸 仁 大 潭 車 站 興 建 子 計 畫, 爆 發 當 地 地 主 因 不 滿 土 地 被 徵 收 卻 未 接 到 縣 府 公 聽 會 通 知 而 反 彈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清 池 就 國 道 隧 道 收 訊 不 良 對 駕 駛 人 警 示 影 響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林 委 員 正 峰 就 奇 美 電 子 公 司 申 請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案, 遭 經 濟 部 要 求 重 新 補 件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二 十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莊 委 員 碩 漢 就 外 勞 政 策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17

18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十 行 政 院 函 送 沈 委 員 智 慧 就 針 對 廣 播 頻 譜 重 整 政 策 應 政 策 一 貫, 儘 速 實 施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莊 委 員 碩 漢 就 台 灣 該 如 何 利 用 目 前 國 際 局 勢 來 加 強 我 國 與 日 本 的 友 好 關 係, 並 能 進 一 步 形 成 台 美 日 同 盟 關 係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十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根 德 就 民 事 案 件 及 強 制 執 行 案 中 司 法 人 員 對 於 民 眾 態 度 不 佳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十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曹 委 員 來 旺 就 如 何 防 範 被 告 重 大 案 件 被 告 潛 逃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根 德 就 司 法 院 網 站 仍 採 用 舊 式 直 行 公 文 書, 令 民 眾 無 所 適 從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復 興 就 勞 保 局 追 繳 溢 領 敬 老 津 貼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洪 委 員 玉 欽 就 目 前 師 資 培 育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費 委 員 鴻 泰 就 為 軍 事 院 校 學 生 居 住 環 境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郭 委 員 正 亮 就 檢 討 現 行 適 用 擴 大 書 面 審 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案 件 之 抽 查 作 業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三 十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黃 委 員 昭 順 就 提 高 有 配 偶 者 之 標 準 扣 除 額 為 單 身 者 之 兩 倍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四 十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鎮 楠 就 台 灣 兒 童 受 到 暴 力 威 脅 越 來 越 嚴 重, 家 暴 虐 童 案 逐 年 上 升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18

19 四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盧 委 員 博 基 就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文 山 溫 泉 落 石 意 外 案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四 十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鎮 楠 就 有 關 研 擬 修 正 老 人 福 利 法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四 十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魏 委 員 明 谷 就 有 關 儘 速 檢 討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百 果 山 都 市 計 畫 並 解 除 相 關 限 制, 以 切 合 地 方 發 展 需 求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四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鎮 楠 就 有 關 單 位 應 正 視 社 工 人 員 的 質 與 量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四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謝 委 員 欣 霓 就 針 對 臺 灣 生 育 率 降 低 及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四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顏 委 員 清 標 就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三 期 基 地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四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瑩 就 行 政 院 版 國 民 年 金 制 度 規 劃 未 將 軍 保 納 入 實 施 範 圍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四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志 揚 就 桃 園 創 稅 能 力 較 強, 土 地 徵 收 價 格 相 對 較 高, 然 而, 中 央 補 助 地 方 建 設 卻 採 取 齊 頭 式 平 等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四 十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成 典 就 建 請 政 府 運 用 及 規 劃 金 門 早 期 興 建 之 西 洪 機 場 做 為 金 門 備 降 機 場 及 緊 急 救 護 機 場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十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根 德 就 現 行 民 用 航 空 法 訂 定 噪 音 防 制 費, 規 定 優 先 用 於 噪 音 防 制 工 程, 衍 生 不 少 弊 端, 期 盼 交 通 部 能 適 度 放 寬 範 圍, 以 符 合 居 民 實 際 需 要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賴 委 員 士 葆 就 台 北 市 區 現 有 16 處 不 合 時 宜 之 中 油 加 油 站 應 予 檢 討, 並 提 出 具 體 處 置 時 程 與 方 案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19

20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十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郭 委 員 正 亮 就 聯 華 電 子 公 司 董 事 會 預 定 於 6 月 13 日 召 開 的 股 東 常 會 中, 討 論 解 除 聯 電 董 事 競 業 禁 止 之 規 定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十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政 府 公 股 管 理 政 策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郭 委 員 正 亮 就 個 人 境 外 所 得 課 稅 問 題 及 財 產 所 有 人 利 用 境 外 所 得 不 用 繳 稅 之 規 定, 要 求 財 政 部 應 對 海 外 避 稅 問 題 提 出 適 當 解 決 方 法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黃 委 員 昭 順 就 政 府 應 儘 速 擬 訂 公 股 管 理 原 則 與 政 策, 以 照 顧 公 股 股 東 及 小 股 權 益, 穩 定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志 揚 就 專 科 改 制 技 術 學 院 過 快 所 造 成 之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高 委 員 思 博 就 大 學 改 設 校 園 秩 序 自 律 委 員 會 代 替 現 行 之 教 師 獎 懲 委 員 會 及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貫 徹 國 中 常 態 編 班 政 策 並 輔 以 學 科 能 力 分 組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五 十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鎮 楠 就 幼 童 視 力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十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鎮 楠 就 國 中 小 學 生 繳 不 起 午 餐 費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洪 委 員 玉 欽 就 開 放 承 認 大 陸 學 歷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十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志 揚 就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改 名 為 桃 園 體 育 大 學 20

21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十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淑 慧 就 有 關 甄 選 英 語 教 師 事 項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柯 委 員 淑 敏 就 以 植 入 晶 片 方 式 喚 醒 植 物 人 之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成 典 就 政 府 應 可 考 慮 承 認 大 陸 中 醫 師 執 照, 以 避 免 國 內 中 醫 師 人 才 出 現 青 黃 不 接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部 分 醫 院 調 漲 掛 號 費 及 健 保 局 將 不 再 給 付 指 示 用 藥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郭 委 員 榮 宗 就 單 眼 全 盲 另 一 眼 健 全 者 無 法 納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之 保 護 範 圍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根 德 就 改 善 桃 園 縣 偏 遠 山 區 缺 水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六 十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謝 委 員 欣 霓 就 自 來 水 公 司 進 行 老 舊 漏 水 管 線 更 新 進 度 緩 慢 等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行 政 院 函 送 沈 委 員 智 慧 就 臺 灣 博 覽 會 是 否 舉 辦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鄭 委 員 運 鵬 就 有 關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招 商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高 委 員 思 博 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清 池 就 針 對 國 防 部 聯 勤 第 一 彈 藥 基 地 儲 備 庫 土 城 分 庫 搬 遷 作 業, 至 今 仍 搬 而 不 遷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21

22 七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彭 委 員 紹 瑾 就 公 益 彩 券 之 發 行 機 構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銷 售 公 益 彩 券 究 竟 適 不 適 當 暨 會 不 會 影 響 經 銷 商 ( 殘 障 人 士 ) 之 權 益 等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楊 委 員 瓊 瓔 就 為 維 護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收 費 站 人 員 健 康 建 請 配 給 合 格 口 罩 以 維 護 健 康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洪 委 員 玉 欽 就 兩 岸 客 運 包 機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育 昇 就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報 政 策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林 委 員 德 福 就 防 制 網 路 犯 罪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七 十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羅 委 員 志 明 就 放 寬 醫 學 中 心 醫 師 資 歷 採 計 包 含 準 醫 學 中 心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行 政 院 函 送 謝 委 員 明 源 就 國 軍 單 位 軍 紀 發 生 相 當 問 題, 多 次 發 生 危 害 社 會 之 情 事, 爰 央 求 國 軍 單 位 加 強 檢 討 改 進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復 興 就 開 放 美 國 進 口 牛 肉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育 昇 就 精 神 病 患 送 醫 監 護 及 設 立 復 健 機 構 的 相 關 法 令 不 足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落 實 運 動 選 手 運 動 傷 害 防 治 及 教 育 措 施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幸 男 就 中 共 處 心 積 慮 威 脅 臺 灣 人 民 身 心, 全 民 應 提 高 警 覺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幸 男 就 中 國 民 族 主 義 興 起, 可 能 對 台 商 投 22

23 資 及 臺 灣 經 濟 造 成 威 脅, 政 府 應 加 以 重 視 等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育 昇 就 政 府 應 加 強 商 品 電 磁 相 容 檢 驗 指 定 認 可 試 驗 室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針 對 部 隊 內 潛 藏 之 地 下 金 融 活 動, 除 嚴 重 影 響 國 軍 軍 紀, 更 損 及 國 軍 形 象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志 揚 就 針 對 行 政 院 新 十 大 建 設 中 的 桃 園 中 壢 鐵 路 高 架 化 案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八 十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四 委 員 四 就 針 對 八 八 之 八 八 八 八 地 區, 請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東 管 處 應 儘 速 執 行 道 路 拓 寬 工 作, 並 將 該 處 開 闢 成 遊 客 休 憩 之 景 點 案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行 政 院 函 送 尤 委 員 清 就 高 屏 地 區 交 通 重 要 動 線 鳳 屏 路 因 未 完 成 拓 寬 工 程, 造 成 交 通 嚴 重 阻 塞, 影 響 人 民 權 益, 遲 遲 未 編 定 預 算 辦 理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啟 昱 就 高 雄 縣 仁 武 鄉 八 卦 大 灣 村 臨 接 國 道 10 號 建 請 加 設 交 流 道 疏 解 交 通 及 考 量 國 道 1 號 於 仁 武 鄉 內 涵 洞 拓 寬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瑩 就 針 對 基 層 政 戰 幹 部 和 政 戰 將 領 抱 怨, 政 戰 系 統 近 年 不 但 未 獲 尊 重, 還 被 精 進 案 大 幅 裁 併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中 央 應 強 力 稽 查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公 共 建 築 物 普 設 無 障 礙 設 施 辦 理 情 形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沈 委 員 智 慧 就 政 府 應 密 切 注 意 國 際 油 價 走 向, 評 估 其 對 台 灣 產 業 及 民 生 影 響, 並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23

24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柯 委 員 俊 雄 就 法 務 部 針 對 一 些 高 關 懷 的 少 年 學 生 推 出 社 區 生 活 營 方 案, 成 績 斐 然, 是 否 應 考 慮 擴 大 試 辦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杜 委 員 文 卿 就 第 六 屆 第 一 會 期 施 政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侯 委 員 彩 鳳 就 第 六 屆 第 一 會 期 施 政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丁 委 員 守 中 就 調 降 ATM 非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金 額 上 限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九 十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余 委 員 政 道 就 72 水 災 造 成 高 雄 縣 荖 濃 溪 大 津 村 河 段 淹 水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沈 委 員 智 慧 就 取 締 網 路 援 交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高 委 員 思 博 就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限 制 轉 帳 金 額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鎮 楠 就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限 制 轉 帳 金 額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柯 委 員 俊 雄 就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限 制 轉 帳 金 額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余 委 員 政 道 就 針 對 義 守 大 學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學 城 路, 砂 石 車 進 出 頻 繁 壓 毀 路 面 砂 石 落 滿 地, 或 超 速 撞 上 山 壁 已 嚴 重 威 脅 學 生 安 全 案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馮 委 員 定 國 就 建 議 應 研 議 避 免 路 邊 停 車 駕 駛 人 突 然 開 門 致 機 慢 車 煞 車 不 及 而 生 意 外 之 措 施 案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24

25 一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志 揚 就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光 訓 就 公 營 行 庫 發 行 之 信 用 卡 及 現 金 卡, 循 環 利 率 過 高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洪 委 員 玉 欽 就 健 保 財 務 危 機 醫 院 總 額 品 質 確 保 計 畫 與 境 外 就 醫 核 退 費 用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彭 委 員 紹 瑾 就 門 診 部 分 負 擔 調 整 與 轉 診 配 套 措 施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賴 委 員 士 葆 就 植 物 人 應 納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重 大 傷 病 範 圍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謝 委 員 明 源 就 合 法 弱 勢 老 藥 商 爭 取 生 存 工 作 權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柯 委 員 俊 雄 就 文 建 會 欲 以 政 府 的 力 量, 推 廣 藝 術 的 收 藏, 振 興 畫 廊 業, 要 藉 畫 廊 博 覽 會 來 推 動 大 眾 化 的 美 育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洪 委 員 玉 欽 就 我 暫 緩 新 華 社 及 人 民 日 報 記 者 來 台 駐 點 採 訪 案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高 委 員 思 博 就 我 暫 緩 新 華 社 及 人 民 日 報 記 者 來 台 駐 點 採 訪 案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幸 男 就 我 暫 緩 新 華 社 及 人 民 日 報 記 者 來 台 駐 點 採 訪 案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瑩 就 針 對 軍 中 自 殺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嚴 重 影 響 部 隊 士 氣 戰 力 戰 備 及 國 防 安 全, 更 造 成 家 屬 重 大 遺 憾, 顯 示 軍 中 人 權 似 待 補 強 及 改 善 等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成 典 就 宜 將 台 灣 本 島 與 離 島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25

26 稅 之 車 牌 顏 色, 利 用 交 通 部 即 將 全 面 換 發 防 偽 車 牌 時 機 予 以 區 分, 以 利 管 理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洪 委 員 玉 欽 就 江 陳 十 點 共 識 中 提 及 大 陸 船 員 輸 臺 問 題, 政 府 有 無 具 體 規 劃, 以 解 決 我 國 船 員 對 大 陸 船 員 之 需 求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一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林 委 員 炳 坤 就 澎 湖 縣 養 殖 海 鱺 因 魚 病 問 題 造 成 養 殖 業 者 損 失, 建 議 加 強 魚 病 防 治 研 究 及 設 置 種 苗 生 產 專 區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敦 義 就 南 投 縣 孫 海 橋 遭 洪 水 沖 毀, 造 成 丹 大 林 區 菜 農 受 困 山 中 交 通 不 便, 臨 時 便 橋 的 施 設 工 作 卻 遲 緩 延 宕, 無 具 體 進 展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二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劉 委 員 銓 忠 就 臺 灣 省 農 會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召 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二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洪 委 員 玉 欽 就 近 來 豬 價 下 跌, 建 請 妥 擬 對 策, 以 資 因 應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二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朱 委 員 俊 曉 就 建 請 行 政 院 院 長 重 新 考 量 教 育 部 長 人 選, 以 免 影 響 兩 院 和 諧 及 教 育 工 作 之 推 動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二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朱 委 員 俊 曉 就 建 請 行 院 院 長 應 優 先 考 慮 更 換 經 常 凸 槌 部 會 的 首 長, 以 重 建 民 眾 及 國 際 友 人 對 新 內 閣 的 信 心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二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丁 委 員 守 中 就 個 人 資 料 外 流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二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吳 委 員 光 訓 就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信 用 卡 逾 期 帳 款 佔 應 收 帳 款 餘 額 ( 含 催 收 帳 款 ) 比 率 過 高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26

27 一 二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黃 委 員 昭 順 就 現 金 卡 廣 告 最 新 規 範 及 現 金 卡 業 務 管 理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二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郭 委 員 正 亮 就 銀 行 貸 款 廣 告 之 價 格 揭 露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二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復 興 就 民 生 物 價 國 人 平 均 薪 資, 以 及 政 府 物 價 對 策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丁 委 員 守 中 就 針 對 消 基 會 公 布 大 台 北 地 區 市 售 八 寶 牛 黃 散 抽 驗 結 果 含 汞 鉛 量 偏 高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三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楊 委 員 麗 環 就 促 請 行 政 院 立 即 成 立 跨 部 會 因 應 小 組, 以 因 應 亞 洲 禽 流 感 疫 情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三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柯 委 員 俊 雄 就 醫 院 調 漲 掛 號 費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三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鎮 楠 就 針 對 國 內 青 少 年 憂 鬱 症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三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針 對 我 國 地 下 期 貨 市 場 猖 獗, 嚴 重 影 響 台 灣 金 融 秩 序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三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針 對 我 國 地 下 期 貨 市 場 猖 獗, 嚴 重 影 響 台 灣 金 融 秩 序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三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賴 委 員 士 葆 就 防 止 青 少 年 網 路 相 約 集 體 自 殺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三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鎮 楠 就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之 安 全 管 理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三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沈 委 員 智 慧 就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限 制 轉 帳 金 額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27

28 一 三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孫 委 員 大 千 就 偵 辦 禿 鷹 集 團 破 壞 股 市 秩 序 一 事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李 委 員 鎮 楠 就 防 止 青 少 年 網 路 集 體 自 殺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一 行 政 院 函 送 杜 委 員 文 卿 就 客 家 桐 八 祭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二 行 政 院 函 送 柯 委 員 俊 雄 就 國 內 部 分 水 庫 檢 測 出 微 囊 藻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三 行 政 院 函 送 孫 委 員 大 千 就 偵 辦 禿 鷹 集 團 破 壞 股 市 秩 序 一 事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四 行 政 院 函 送 謝 委 員 欣 霓 就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布 之 惡 水 排 行 榜 相 關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彭 委 員 紹 瑾 就 電 機 技 師 及 機 械 技 師 執 行 冷 凍 空 調 業 之 規 劃 設 計 及 監 造 項 目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六 行 政 院 函 送 陳 委 員 秀 卿 就 第 六 屆 第 一 會 期 施 政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七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臺 南 市 警 察 局 員 警 涉 嫌 將 車 籍 資 料 提 供 歹 徒 據 以 恐 嚇 勒 索 一 事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八 行 政 院 函 送 王 委 員 昱 婷 就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之 歸 化 及 照 顧 輔 導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四 九 行 政 院 函 送 楊 委 員 麗 環 就 第 六 屆 第 一 會 期 施 政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一 五 行 政 院 函 送 杜 委 員 文 卿 就 換 發 身 分 證 之 照 相 費 用 問 題 所 提 質 詢 之 書 面 答 復, 請 查 照 案 乙 本 院 委 員 質 詢 部 分 28

29 一 本 院 陳 委 員 志 彬, 針 對 近 日 來 行 政 院 積 極 推 動 公 股 銀 行 減 半 政 策, 將 把 中 央 信 託 局 22 個 據 點, 連 同 銀 行 保 險 資 產 切 割 標 售 一 事 本 席 認 為 此 舉 將 嚴 重 違 法, 按 現 行 中 央 信 託 局 條 例 之 規 範, 中 信 局 所 經 營 的 業 務 乃 國 家 法 律 所 特 許 的 行 業, 若 貿 然 以 資 產 切 割 模 式 進 行 民 營 化, 將 有 違 特 許 業 務 的 經 營, 不 但 衍 生 諸 多 不 確 定 性 問 題, 更 有 賤 賣 財 產 之 嫌 本 席 建 議 在 未 釐 清 中 信 局 未 來 定 位 與 走 向 之 前, 行 政 院 應 暫 緩 資 產 切 割 標 售 方 案, 以 維 護 國 家 財 產, 並 使 二 次 金 改 走 向 正 確 方 向,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緊 急 質 詢 二 本 院 林 委 員 正 峰, 鑑 於 高 速 公 路 在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間, 經 常 呈 現 塞 車 情 形, 尤 其 是 在 中 山 高 泰 山 收 費 站 北 二 高 樹 林 收 費 站 往 往 造 成 長 達 數 公 里 的 車 陣, 儼 然 成 為 一 座 大 停 車 場 本 席 建 議 政 府 儘 速 研 議 泰 山 收 費 站 以 及 樹 林 收 費 站 兩 處 收 費 站, 於 上 下 班 時 一 定 時 間 內 暫 停 收 取 通 行 費, 以 改 善 高 速 公 路 塞 車 情 形,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三 本 院 林 委 員 正 峰, 有 鑒 於 水 利 署 針 對 水 源 水 量 供 水 管 線 水 質 用 水 標 的 等 因 素 進 行 綜 合 評 鑑, 結 果 桃 園 地 區 都 屬 用 水 高 風 險 區, 這 樣 的 評 鑑 結 果 足 以 說 明 桃 園 地 區 的 缺 水 危 機 相 較 其 他 縣 市 風 險 高 出 許 多, 但 是, 卻 未 見 政 府 將 桃 園 的 水 資 源 問 題 改 善 列 為 最 優 先 改 善 對 象, 似 乎 有 重 南 輕 北 的 現 象,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四 本 院 林 委 員 正 峰, 針 對 去 年 艾 利 颱 風 襲 台 時 造 成 台 灣 各 地 嚴 重 的 災 情 尤 其 是 造 成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多 條 產 業 道 路 中 斷, 致 於 原 住 民 在 出 入 方 面 造 成 很 大 的 不 便, 而 且 更 因 當 地 生 產 的 水 蜜 桃 無 法 運 送, 使 得 原 住 民 的 生 計 陷 入 困 境 政 府 竟 未 能 視 當 地 受 災 狀 況 及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聚 集 分 散, 一 律 以 原 住 民 部 落 未 滿 三 十 戶 就 不 予 29

30 補 助 的 不 合 理 補 助 方 式, 甚 為 不 當,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五 本 院 林 委 員 正 峰, 鑑 於 近 年 來 臺 灣 地 區 毒 品 氾 濫, 吸 毒 人 數 劇 增, 危 害 國 民 身 心 健 康 甚 鉅, 因 而 滋 生 之 犯 罪 更 成 為 影 響 社 會 治 安 之 淵 數 為 維 護 國 人 身 心 健 康, 擺 脫 毒 品 的 危 害,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本 院 林 委 員 正 峰, 有 鑑 於 網 路 駭 客 入 侵 情 形 極 為 嚴 重, 包 括 先 前 國 內 數 家 銀 行 傳 出 網 路 銀 行 帳 戶 被 盜 領 案 大 考 中 心 網 路 系 統 被 學 生 入 侵 等 等 不 勝 枚 舉, 然 現 在 即 將 進 入 所 得 稅 申 報 高 峰 期, 對 於 財 政 部 極 力 推 動 網 路 報 稅, 現 階 段 網 路 報 稅 系 統 是 否 可 以 絕 對 有 效 防 範 駭 客 入 侵, 仍 令 外 界 疑 慮,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本 院 林 委 員 正 峰, 針 對 國 內 詐 騙 集 團 犯 罪 行 為 手 法 日 新 月 異, 可 以 說 是 智 慧 型 犯 罪 行 為, 但 是 我 們 的 破 案 率 卻 是 成 效 不 彰, 尤 其, 歹 徒 利 用 手 機 簡 訊 詐 財, 詐 騙 手 段 無 奇 不 有, 主 管 機 關 究 竟 是 否 有 無 具 體 防 範 之 道,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本 院 林 委 員 正 峰, 針 對 國 民 黨 連 主 席 與 中 共 總 書 記 四 錦 濤 會 談 之 後, 兩 岸 經 貿 將 如 何 發 展, 兩 岸 發 展 共 同 市 場 之 展 望 為 何?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九 本 院 邱 委 員 鏡 淳, 針 對 日 前 京 都 議 定 書 正 式 生 效 後, 對 於 諸 多 環 保 議 題, 本 席 建 議 以 推 動 綠 色 消 費 革 命, 來 作 為 我 國 短 期 內 推 廣 能 源 節 約 之 因 應 措 施 ; 並 在 規 劃 京 都 議 定 書 因 應 辦 法 時, 能 夠 加 強 涵 蓋 能 源 節 約 概 念 之 綠 色 消 費 運 動 的 推 廣, 大 副 擴 充 相 關 標 章 計 畫 之 推 廣 層 面 與 經 費,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十 本 院 邱 委 員 鏡 淳, 就 臺 灣 目 前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貨 物, 仍 列 出 禁 止 進 口 名 單 有 兩 千 三 百 八 十 五 項 之 多 政 府 當 初 大 幅 度 的 羅 列 禁 止 名 單, 本 意 是 保 障 臺 灣 產 業 及 市 場 ; 但 目 前 這 份 禁 止 名 單 已 經 產 生 了 負 面 效 應 部 分 臺 灣 廠 商 因 為 無 法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30

31 口 低 價 的 半 成 品 與 零 組 件, 引 致 廠 商 競 爭 力 降 低, 已 經 讓 臺 灣 與 全 球 及 區 域 產 銷 供 應 鍊 脫 軌, 造 成 臺 灣 廠 商 的 營 運 障 礙, 也 影 響 跨 國 廠 商 的 投 資 意 願 若 不 重 新 檢 討 禁 止 名 單 的 合 適 性, 將 造 成 許 多 產 業 廠 商 被 迫 離 開 臺 灣,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十 一 本 院 朱 委 員 俊 曉, 針 對 自 殺 已 成 為 我 國 十 大 死 因, 而 近 日 因 知 名 藝 人 自 殺 事 件 經 媒 體 大 肆 報 導 後, 在 全 台 各 地 引 發 自 殺 風 潮, 新 聞 局 衛 生 及 警 政 等 相 關 單 位 應 整 合 資 源 資 訊, 針 對 此 種 現 象, 提 出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以 減 緩 此 事 件 對 社 會 之 衝 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緊 急 質 詢 十 二 本 院 朱 委 員 俊 曉, 針 對 近 日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進 行 公 共 場 所 安 全 查 核 時, 有 一 半 賣 場 的 安 全 門 逃 生 通 道 阻 塞 及 標 示 不 合 格, 其 中 不 乏 知 名 的 賣 場 百 貨 公 司, 由 於 事 涉 社 會 大 眾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單 位 應 要 求 業 者 限 期 改 善, 以 避 免 發 生 公 共 災 害,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緊 急 質 詢 十 三 本 院 徐 委 員 中 雄, 針 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就 業, 因 而 訂 定 外 籍 與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就 業 協 助 方 案, 然 而 該 方 案 自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推 行 以 來, 歷 經 六 個 月 的 推 動 成 效 仍 有 限, 且 申 請 創 業 貸 款 資 格 以 取 得 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為 限, 很 多 初 來 臺 且 亟 需 要 貸 款 之 外 籍 與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因 而 被 排 除 在 外 建 請 勞 工 委 員 會 重 新 研 議 創 業 貸 款 之 門 檻, 並 檢 討 職 業 訓 練 班 的 種 類 及 推 介 就 業 的 方 向, 以 切 合 實 務 所 需,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十 四 本 院 羅 委 員 志 明, 針 對 世 界 各 地 由 於 個 人 消 費 習 慣 改 變, 導 致 垃 圾 量 的 暴 增, 提 高 了 社 會 的 垃 圾 處 理 成 本, 使 得 環 保 單 位 無 不 致 力 於 做 好 廢 棄 物 管 理 工 作, 以 提 昇 資 源 回 收 率 而 廚 餘 垃 圾 組 成 比 例 僅 次 於 紙 類, 若 能 有 效 回 收 利 用 對 於 延 長 掩 埋 場 使 用 期 限 31

32 與 焚 化 爐 壽 命 皆 有 極 大 幫 助 不 過 台 灣 的 一 般 民 眾 長 期 以 來 對 於 廚 餘 回 收 與 再 利 用 認 識 普 遍 不 足, 雖 然 衛 生 署 自 92 年 以 來 開 始 推 動 廚 餘 再 利 用 的 政 策, 不 過 功 效 似 乎 不 太 理 想,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十 五 本 院 羅 委 員 志 明, 針 對 憂 鬱 症 對 社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影 響,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目 前 也 將 憂 鬱 症 (Depression) 癌 症 及 AIDS 並 列 為 21 世 紀 的 三 大 疾 病 及 衛 教 預 防 重 點 工 作 依 成 大 醫 學 院 精 神 科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1500 名 65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作 社 區 調 查 發 現 老 年 憂 鬱 症 患 者 高 達 21.1% 我 國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的 發 展 快 速, 有 憂 鬱 症 傾 向 者 也 急 速 增 加 而 自 殺 率 也 和 憂 鬱 症 有 密 切 關 係, 為 了 維 護 國 民 的 身 體 健 康 與 生 命 安 全, 憂 鬱 症 的 問 題 是 急 需 目 前 我 國 政 府 急 需 注 意 的 社 會 問 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十 六 本 院 羅 委 員 志 明, 針 對 非 升 學 考 科 是 指 九 年 一 貫 七 大 領 域 中 的 綜 合 活 動 ( 含 輔 導 童 軍 家 政 ), 藝 術 與 人 文 ( 含 視 覺 藝 術 音 樂 表 演 藝 術 ), 健 教 與 體 育 ( 含 健 康 教 育 體 育 ) 九 年 一 貫 實 施 之 前, 前 述 課 程 的 成 績 計 算 是 由 老 師 們 各 自 評 量 ( 分 知 識 技 能 情 意 ), 九 年 一 貫 實 施 之 後, 新 規 定 每 學 期 各 領 域 至 少 評 量 期 中 與 期 末 兩 次 ( 每 次 分 平 時 與 定 考 ) 國 中 九 年 一 貫 非 升 學 考 科 成 績 怎 麼 計 算 標 示?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十 七 本 院 羅 委 員 志 明, 針 對 中 國 開 放 台 灣 18 項 農 產 品 進 口, 台 灣 每 年 都 有 數 種 農 產 品 過 剩 價 格 崩 跌, 農 民 血 本 無 歸, 多 一 個 龐 大 市 場, 總 是 多 一 個 消 化 的 管 道 但 問 題 是 真 能 讓 台 灣 農 民 得 益 嗎? 特 向 行 政 院 出 質 詢 十 八 本 院 劉 委 員 盛 良, 鑑 於 財 政 部 為 增 加 稅 收, 同 時 逐 步 解 決 稅 負 不 均 問 題, 近 來 籌 畫 擬 定 最 低 稅 負 制 度, 用 意 甚 佳, 用 心 良 苦, 惟 過 於 本 位 作 業, 且 未 顧 及 時 機 影 響, 致 經 濟 部 發 表 不 同 觀 32

33 點, 有 如 對 峙, 而 投 資 人 也 引 生 誤 會, 影 響 投 資 意 願 請 協 調 整 合, 慎 重 處 理, 爰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十 九 本 院 林 委 員 鴻 池, 針 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許 可 辦 法 中, 大 陸 配 偶 不 得 申 請 依 親 居 留 之 部 分 規 定, 有 違 反 人 權 之 虞, 且 和 外 籍 配 偶 之 待 遇 不 平 等,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二 十 本 院 吳 委 員 育 昇, 針 對 於 警 察 勤 務 中 需 要 執 行 戶 口 查 察 之 任 務, 本 席 鑒 於 警 方 應 專 心 作 好 治 安 的 維 護 工 作, 而 現 行 規 定 勤 區 警 員 需 每 月 施 行 一 定 時 數 之 戶 口 查 察 工 作, 員 警 不 僅 工 作 經 常 超 時, 且 戶 口 查 察 等 工 作 量 龐 大, 許 多 警 員 一 個 人 得 負 責 幾 百 戶 勤 區, 不 但 無 法 專 助 於 維 護 治 安 的 工 作, 同 時 也 嚴 重 造 成 警 力 不 足,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二 十 一 本 院 吳 委 員 敦 義, 根 據 衛 生 署 的 通 報, 台 灣 去 年 一 整 年 自 殺 未 遂 個 案 高 達 一 萬 一 千 多 人, 平 均 每 二 點 七 個 小 時 就 有 一 個 人 自 殺, 呈 上 昇 趨 勢, 比 美 國 加 拿 大 和 英 國 高 家 庭 功 能 退 化, 人 際 關 係 疏 離, 導 致 憂 鬱 症 日 益 普 遍 而 社 會 救 援 體 系 不 全, 全 民 精 神 疾 病 宣 導 教 育 匱 乏, 致 使 國 人 付 出 嚴 重 社 會 成 本,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二 十 二 本 院 李 委 員 鎮 楠, 針 對 台 灣 人 蛇 集 團 與 大 陸 偷 渡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提 出 相 關 質 疑 大 陸 偷 渡 客 來 台 已 不 再 是 想 要 以 勞 力 換 取 報 酬, 反 多 是 涉 及 色 情 行 業 從 大 陸 偷 渡 來 台 的 女 性 人 數 暴 增, 年 齡 卻 向 下 降 低, 顯 示 台 灣 人 口 販 賣 色 情 問 題 愈 趨 嚴 重, 不 但 是 社 會 治 安 之 一 大 隱 憂, 亦 嚴 重 影 響 我 國 際 形 象 有 關 單 位 應 儘 速 研 擬 對 策, 擬 定 法 令 防 制 人 口 買 賣, 加 強 查 緝 應 召 站, 打 擊 色 情 行 業, 瓦 解 人 蛇 集 團,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二 十 三 本 院 李 委 員 鎮 楠, 針 對 又 發 生 女 學 生 搭 計 程 車, 遭 性 侵 且 差 33

34 點 遭 致 滅 口, 提 出 相 關 質 疑 雖 然 時 常 見 到 報 導 計 程 車 司 機 性 侵 女 乘 客 等 新 聞, 但 多 數 為 個 案, 少 數 計 程 車 司 機 之 行 為 偏 差, 造 成 該 行 業 蒙 上 陰 影, 許 多 婦 女 更 將 搭 計 程 車 視 為 夢 魘 有 關 單 位 應 儘 速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要 求 業 者 自 律, 建 立 完 善 的 管 理 與 輔 導 制 度, 推 行 計 程 車 評 鑑 制 度 認 證 標 誌,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與 安 全,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二 十 四 本 院 李 委 員 鎮 楠, 針 對 藝 人 倪 敏 然 上 吊 自 盡, 引 發 出 憂 鬱 症 導 致 自 殺 問 題, 提 出 相 關 質 疑 近 年 來, 自 殺 已 成 為 國 人 十 大 死 因 之 一, 而 憂 鬱 症 亦 為 導 致 自 殺 的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有 關 單 位 應 儘 速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宣 導 教 育 國 人 正 確 認 識 憂 鬱 症, 提 供 專 業 之 心 理 諮 商 以 協 助 憂 鬱 症 患 者, 對 憂 鬱 症 的 照 護 與 救 援 提 出 具 體 措 施,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二 十 五 本 院 李 委 員 鎮 楠, 針 對 接 二 連 三 發 生 青 少 年 因 欠 卡 債, 自 殺 搶 劫 等 社 會 新 聞, 提 出 相 關 質 疑 由 於 市 場 經 濟 的 變 遷, 國 人 的 消 費 習 慣 發 生 劇 烈 改 變 尤 其 許 多 青 少 年 更 是 成 為 所 謂 的 月 光 族, 時 常 忽 略 自 身 能 力, 猛 刷 消 費 欠 債, 產 生 信 用 破 產 並 衍 生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有 關 單 位 應 儘 速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從 學 校 家 庭 讓 青 少 年 自 小 養 成 嚴 謹 的 消 費 習 慣, 培 養 正 確 的 消 費 觀 念,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二 十 六 本 院 李 委 員 鎮 楠, 針 對 近 期 媒 體 以 大 篇 幅 報 導 陳 勝 鴻 的 八 卦 倪 敏 然 自 殺 等 消 息, 顯 見 臺 灣 新 聞 有 綜 藝 化 的 趨 向, 提 出 相 關 質 疑 新 聞 媒 體 應 是 以 精 確 公 正 客 觀 合 適 的 態 度 來 報 導 新 聞, 以 專 業 的 方 式 將 新 聞 告 知 大 眾 但 台 灣 媒 體 卻 出 現 侵 犯 個 人 隱 私 等 多 項 問 題, 有 關 單 位 應 儘 速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發 揮 監 督 的 功 能, 要 求 媒 體 成 立 自 律 的 機 制, 加 強 新 聞 從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道 德, 給 民 眾 一 個 清 新 公 正 的 新 聞 媒 介,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34

35 二 十 七 本 院 李 委 員 鎮 楠, 針 對 日 月 光 中 壢 廠 發 生 大 火, 凸 顯 出 工 安 問 題, 提 出 相 關 質 疑 日 月 光 中 壢 廠 大 火, 幸 虧 五 一 勞 動 節 假 日 員 工 休 假, 人 員 受 傷 情 形 不 大, 否 則 後 果 不 堪 設 想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由 於 企 業 形 象 市 場 地 位 員 工 士 氣 等 因 素, 多 少 會 重 視 工 安 職 業 災 害 等 問 題, 但 是 如 爆 竹 廠 這 樣 的 工 廠, 一 旦 發 生 意 外, 後 果 便 不 堪 設 想 有 關 單 位 應 儘 速 研 擬 對 策, 對 於 公 共 工 業 消 防 衛 生 環 保 問 題 加 強 查 緝 ; 宣 導 廠 商 落 實 教 育 訓 練 ; 訂 定 配 套 措 施 解 決 違 章 工 廠 問 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二 十 八 本 院 李 委 員 鎮 楠, 針 對 國 民 黨 主 席 連 戰 訪 問 大 陸, 大 陸 釋 出 善 意, 開 放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旅 遊, 提 出 相 關 質 疑 近 年 來 台 灣 觀 光 事 業 衰 退, 預 期 若 開 始 大 陸 人 民 觀 光, 可 為 台 灣 帶 來 可 觀 的 觀 光 外 匯 收 入 有 關 單 位 因 儘 速 研 擬 對 策, 對 於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觀 光 證 件 審 核 非 法 滯 留 等 安 全 考 慮, 訂 定 周 全 之 配 套 措 施, 使 其 於 國 安 無 慮 之 考 量 下, 發 展 台 灣 之 觀 光 產 業,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二 十 九 本 院 曾 委 員 燦 燈, 為 國 內 直 轄 市 與 各 縣 市 特 種 行 業 林 立, 卻 未 見 政 府 提 出 有 效 管 理 策 略, 甚 至 坐 視 違 法 特 種 行 業 成 為 黑 道 之 金 庫, 腐 蝕 社 會 治 安, 更 進 而 常 常 因 此 引 爆 危 安 事 件, 特 建 請 行 政 院 研 擬 比 照 其 他 國 家 作 法, 由 合 法 之 警 務 人 員 派 至 特 種 行 業 營 業 場 所 值 勤, 並 就 近 監 管 該 等 特 種 行 業 是 否 有 違 法 情 事, 以 積 極 正 面 之 管 理 方 式, 澈 底 根 絕 此 一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三 十 本 院 曾 委 員 燦 燈, 為 國 內 暴 力 犯 罪 之 型 態, 已 由 槍 砲 逐 漸 改 為 以 木 棒 或 刀 械 犯 下 嚴 重 治 安 事 件 之 趨 勢, 特 建 請 行 政 院 立 刻 通 令 全 國 各 檢 警 調 機 關, 依 照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將 無 故 攜 帶 足 以 傷 人 之 器 械 者, 例 如 棍 棒 狼 牙 棒 等 物 品, 若 查 獲 時 立 即 依 法 處 罰, 並 提 高 員 警 查 獲 此 類 物 品 之 考 勤 積 分, 方 35

36 能 遏 止 新 型 態 之 古 惑 仔 式 之 低 門 檻 高 暴 力 之 犯 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三 十 一 本 院 曾 委 員 燦 燈, 為 台 灣 儲 備 教 師 人 數 逐 年 增 多, 但 政 課 後 照 護 方 案 卻 居 然 採 取 外 包 模 式, 委 託 民 間 基 金 會 培 育 短 期 教 師 擔 任 課 後 照 護 方 案 之 教 師 人 力, 此 舉 明 顯 與 政 府 解 決 流 浪 教 師 之 政 策 相 抵 觸, 且 無 法 讓 學 童 擁 有 最 精 良 的 教 師 ; 為 此 要 求 教 育 部, 儘 快 研 議 將 課 後 照 護 方 案 收 回 改 由 教 育 部 主 辦, 並 引 進 流 浪 教 師 作 為 該 方 案 之 教 師, 讓 學 生 課 後 照 護 方 案 由 真 正 合 格 的 教 師 來 指 導, 並 進 而 順 勢 解 決 部 分 流 浪 教 師 問 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三 十 二 本 院 曾 委 員 燦 燈, 為 本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二 十 九 日 即 將 辦 理 第 一 次 國 三 基 本 學 測, 惟 由 於 本 次 學 測 係 乃 一 綱 多 本 教 材 之 第 一 次 國 三 基 本 學 測, 因 此 學 生 教 師 及 家 長, 都 身 處 在 此 不 確 定 氛 圍 下, 也 因 此 甚 至 出 現 補 習 班 辦 理 全 國 機 測 模 擬 考 的 荒 謬 現 象, 此 十 年 教 改 的 最 大 諷 刺 ; 爰 此, 特 要 求 行 政 院 與 教 育 部, 儘 速 公 布 本 次 國 三 基 本 學 測 題 型, 讓 已 飽 受 各 種 教 材 實 驗 之 苦 的 本 屆 國 三 學 生, 瞭 解 出 題 基 本 方 向, 也 讓 無 經 濟 能 力 參 與 補 習 及 補 習 班 辦 理 之 模 擬 考 的 經 濟 弱 勢 同 學, 能 在 相 同 起 跑 點 上, 參 加 首 次 國 三 基 本 學 測,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緊 急 質 詢 三 十 三 本 院 曾 委 員 燦 燈, 為 維 護 都 市 景 觀,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避 免 居 民 因 電 線 桿 為 地 下 化, 而 可 能 遭 致 之 觸 電 或 漏 電 威 脅, 特 建 請 政 府 儘 速 將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鼎 西 里 金 山 路 以 南 至 明 誠 路, 鼎 山 街 以 東 至 三 民 高 中 所 有 電 線 桿 地 下 化,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緊 急 質 詢 三 十 四 本 院 王 委 員 幸 男, 針 對 政 府 基 於 朝 野 和 解 台 海 穩 定, 要 祝 福 連 宋 訪 中, 甚 至 要 連 宋 投 石 問 路, 也 許 可 以 解 釋 為 一 時 的 權 宜 之 計 不 過, 我 們 在 此 要 嚴 肅 提 醒, 權 宜 之 計 絕 不 能 造 成 本 末 倒 36

37 置 如 果 政 府 寄 希 望 於 連 宋, 卻 喪 失 了 憂 患 意 識, 到 頭 來 特 別 軍 購 案 依 舊 過 不 了 關, 反 而 是 連 宋 與 北 京 當 局 形 成 裡 應 外 合 的 夥 伴, 台 灣 的 主 權 與 安 全 就 有 迫 切 危 機 了,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三 十 五 本 院 王 委 員 幸 男, 針 對 加 強 經 貿 交 流, 緩 和 兩 岸 緊 張 關 係 是 民 進 黨 政 府 執 政 以 來 經 濟 官 員 及 其 執 政 團 體 經 常 掛 在 嘴 巴 上 的 政 治 口 號 對 此, 本 席 表 示 衷 心 的 憂 慮, 認 為 與 矢 志 併 吞 台 灣 的 敵 人 輕 談 經 濟 統 合, 在 彼 大 我 小 的 先 天 條 件 下, 必 使 中 國 以 經 促 統 的 大 業 加 速 得 逞 最 近 的 發 展 很 清 楚 地 告 示 本 席 的 疑 慮 並 非 杞 人 憂 天 五 年 的 積 極 開 放 大 膽 西 進 政 策 已 使 兩 岸 關 係 由 量 變 演 變 到 質 變, 台 灣 已 因 此 陷 入 危 機,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三 十 六 本 院 王 委 員 幸 男, 針 對 中 國 因 素 雖 是 台 灣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也 是 相 對 較 大 而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卻 絕 非 全 部 最 近 有 關 台 灣 歷 史 文 化 的 挖 掘 重 現 及 教 育 調 整, 是 台 灣 民 主 化 的 必 然 發 展, 應 有 助 扭 轉 過 去 半 個 多 世 紀 以 政 治 力 去 台 灣 化 的 惡 行 惡 果, 回 歸 正 常, 進 而 掀 起 了 解 台 灣 關 愛 本 土 的 風 氣, 讓 這 塊 土 地 的 全 體 住 民, 不 論 先 來 後 到, 攜 手 協 力, 建 立 正 常 國 家 社 會, 共 織 美 麗 願 景 中 國 國 民 黨 主 席 連 戰 的 返 鄉 之 旅, 在 台 灣 引 發 極 大 爭 議, 甚 至 造 成 群 眾 血 濺 機 場,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三 十 七 本 院 王 委 員 幸 男, 針 對 最 新 一 期 的 美 國 Business Week ( 商 業 週 刊 ) 封 面 故 事 以 Why Taiwan Matters ( 台 灣 為 什 麼 重 要?) 為 題, 肯 定 台 灣 是 隱 藏 的 全 球 經 濟 中 心, 所 以 台 海 和 平 非 常 重 要, 惟 在 中 國 以 商 逼 政 的 對 台 策 略 之 下, 不 僅 可 能 使 得 台 灣 企 業 對 中 國 市 場 的 過 度 依 賴, 形 成 台 灣 產 業 外 移 中 國 經 濟 空 洞 化 的 隱 憂, 本 席 認 為, 台 灣 的 執 政 當 局 朝 野 政 黨 工 商 業 界 以 及 全 體 國 人 都 該 嚴 肅 正 視, 審 慎 因 應,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37

38 質 詢 三 十 八 本 院 王 委 員 幸 男, 針 對 中 正 機 場 發 生 的 流 血 衝 突 事 件, 昨 天 仍 然 餘 波 蕩 漾, 在 立 法 院 司 法 委 員 會 中 成 了 質 詢 焦 點, 朝 野 立 委 口 徑 一 致, 重 批 檢 警 單 位 現 場 處 理 失 當, 使 國 家 蒙 羞, 法 務 部 長 施 茂 林 檢 察 總 長 吳 英 昭 都 表 示, 檢 警 會 根 據 蒐 證, 不 分 黨 派 身 分, 對 滋 事 分 子 究 責 本 席 認 為, 檢 警 失 職, 形 同 縱 容 暴 力, 有 關 單 位 應 亡 羊 補 牢, 依 法 查 辦, 嚴 懲 滋 事 份 子, 政 府 重 振 公 權 力 的 威 信, 要 由 檢 警 執 法 開 始,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三 十 九 本 院 林 委 員 重 謨, 針 對 財 團 法 人 國 際 合 作 發 展 基 金 會, 在 關 於 對 蒙 古 以 及 西 藏 人 道 援 助 工 作 項 目 及 業 務 上, 有 部 分 與 蒙 藏 委 員 會 功 能 重 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四 十 本 院 林 委 員 重 謨, 針 對 近 一 年 來 在 多 次 群 眾 街 頭 運 動 中, 屢 屢 可 見 許 多 有 組 織 具 強 烈 攻 擊 性 的 青 少 年, 隱 身 在 群 眾 中 滋 意 鬧 事 攻 擊 記 者 執 法 人 員 或 持 反 對 意 見 人 士 的 情 形,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緊 急 質 詢 四 十 一 本 院 林 委 員 重 謨, 針 對 台 資 企 業 三 勝 製 帽 廠 長 黃 瑩 祥 於 5 月 7 日 遭 加 勒 比 海 國 家 海 地 當 地 匪 徒 綁 架 72 小 時, 後 經 我 國 大 使 館 參 與 營 救 並 代 墊 贖 款, 於 10 日 晚 8 時 30 分 ( 台 北 時 間 周 3 上 午 9 時 ) 獲 釋 一 案,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四 十 二 本 院 林 委 員 正 峰, 針 對 近 來 大 客 車 ( 遊 覽 車 ) 重 大 傷 亡 意 外 頻 傳,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表 示, 大 客 車 ( 遊 覽 車 ) 車 體 超 重 可 能 是 大 客 車 ( 遊 覽 車 ) 發 生 意 外 的 主 要 原 因, 顯 示 國 內 大 客 車 ( 遊 覽 車 ) 車 體 安 全 檢 查 有 極 大 的 漏 洞, 交 通 部 應 對 此 盡 速 提 出 改 善 之 道,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四 十 三 本 院 葉 委 員 芳 雄, 針 對 台 鐵 因 應 高 鐵 通 車 後 之 聯 外 交 通 需 求, 交 通 部 將 規 劃 改 建 台 鐵 內 灣 支 線, 預 計 明 年 上 半 年 動 工, 九 八 38

39 年 完 工 施 工 期 間 內 灣 支 線 可 能 被 迫 暫 時 停 駛, 將 對 內 灣 民 眾 及 觀 光 造 成 嚴 重 衝 擊 爰 此, 為 求 替 代 方 案 對 地 方 交 通 與 觀 光 之 衝 擊 減 到 最 小, 本 席 要 求 所 採 取 之 方 案 應 選 擇 對 人 民 權 益 損 害 最 低 者, 以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之 要 求, 特 此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四 十 四 本 院 葉 委 員 芳 雄, 鑑 於 不 法 集 團 利 用 電 信 服 務 恐 嚇 詐 財 問 題 仍 層 出 不 窮, 甚 至 不 斷 翻 新 手 法, 造 成 不 少 民 眾 受 害,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四 十 五 本 院 葉 委 員 芳 雄, 針 對 電 信 業 者 以 取 巧 之 方 式 推 銷 加 值 服 務, 與 誠 實 信 用 有 違 爰 此,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四 十 六 本 院 尤 委 員 清, 有 鑑 於 最 近 朝 野 政 黨 領 袖 相 繼 提 及 建 立 兩 岸 軍 事 機 制, 在 兩 岸 雙 方 未 有 官 方 正 式 的 協 商 現 況 下, 是 否 應 先 向 中 國 方 面 釋 出 善 意 與 因 應 作 法 並 為 未 來 建 立 兩 岸 軍 事 機 制 先 作 鋪 陳,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四 十 七 本 院 尤 委 員 清, 有 鑑 於 醞 釀 多 時 的 國 內 線 航 空 票 價 即 將 上 漲, 其 中 東 部 及 離 島 航 線 漲 幅 最 高, 恐 將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影 響 所 及 不 僅 僅 是 衝 擊 觀 光 產 業, 更 影 響 離 島 居 民 往 返 本 島 的 權 益, 因 此 本 席 強 烈 質 疑 票 價 漲 幅 的 合 理 性, 同 時 要 求 政 府 應 儘 速 研 擬 方 案, 增 加 往 返 離 島 與 台 灣 本 島 之 間 的 快 速 渡 輪, 嘉 四 離 島 居 民,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四 十 八 本 院 尤 委 員 清, 有 鑑 於 國 軍 自 製 的 雄 三 飛 彈 在 正 式 服 役 後, 中 科 院 已 另 外 掌 握 衝 壓 引 擎 新 一 代 技 術, 接 下 來 將 全 力 研 發 超 音 速 巡 弋 飛 彈, 台 灣 軍 方 總 算 能 夠 在 國 防 自 主 這 一 項 對 國 人 有 所 交 代, 同 時 更 有 向 中 國 展 示 台 灣 已 經 具 備 對 其 一 定 的 攻 擊 能 力, 不 再 只 是 消 極 防 禦 的 意 味 目 前, 國 人 對 於 各 軍 購 仍 處 於 價 格 高 昂 的 外 國 裝 備 才 是 優 良 的 舊 式 觀 念, 而 不 願 從 在 國 內 扎 根 39

40 的 角 度 著 眼, 用 心 扶 植 自 身 國 防 工 業, 進 一 步 扼 殺 國 產 裝 備 精 進 改 良 的 空 間 因 此 本 席 認 為, 唯 有 在 採 購 目 前 自 己 技 術 還 無 法 生 產 的 高 科 技 裝 備 的 同 時, 應 藉 此 來 換 取 工 業 技 術 轉 移, 爭 取 更 多 的 工 業 互 四 合 作, 以 建 立 台 灣 的 自 主 國 防, 如 此 方 是 全 體 台 灣 人 民 之 福,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四 十 九 本 院 尤 委 員 清, 有 鑑 於 兩 岸 民 間 近 年 交 流 熱 絡, 導 致 部 分 國 軍 的 敵 我 認 知 逐 漸 模 糊, 再 加 上 目 前 的 年 輕 官 兵, 非 但 愛 國 教 育 不 足, 保 防 警 覺 低, 在 面 對 金 錢 誘 惑 時 常 無 法 把 持, 於 是 輕 則 涉 及 類 似 八 軍 團 地 下 錢 莊 案, 重 則 被 中 國 的 外 圍 組 織 吸 收 做 情 報 蒐 集 工 作, 日 前 中 國 遙 控 偽 卡 集 團, 滲 透 我 國 軍 中 刺 蒐 軍 機, 致 使 我 國 電 子 情 報 及 台 美 情 報 合 作 機 密, 恐 有 遭 外 洩 之 虞, 本 席 建 議 國 防 部 應 該 重 整 正 義 專 案, 別 讓 洩 漏 國 防 機 密 的 漏 洞 愈 來 愈 大,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五 十 本 院 尤 委 員 清, 有 鑑 於 日 前 業 者 公 開 刊 登 廣 告, 強 調 專 售 已 開 通 的 各 家 電 信 公 司 的 預 付 卡, 且 一 併 附 上 所 有 申 請 者 的 資 料, 每 一 家 電 信 公 司 的 預 付 卡 應 有 盡 有, 份 數 不 限, 業 者 宣 稱 一 次 可 以 出 貨 上 百 個 門 號 保 證 沒 問 題, 還 強 調 若 是 應 召 站 或 詐 騙 集 團, 可 以 長 期 合 作 就 在 政 府 全 面 宣 佈 預 付 卡 限 量 限 地 販 售 之 際, 竟 有 不 肖 業 者 公 開 販 售 號 稱 已 成 功 開 通 的 預 付 卡 資 料, 若 為 詐 騙 集 團 或 是 綁 架 歹 徒 所 利 用, 將 成 為 台 灣 治 安 的 死 角, 警 政 單 位 一 定 要 徹 底 查 明 真 相, 以 免 淪 為 全 民 拚 治 安 的 漏 洞,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五 十 一 本 院 尤 委 員 清, 有 鑑 於 桃 園 一 帶 的 外 勞 吸 毒 情 況 日 趨 嚴 重, 而 且 有 當 地 外 勞 居 然 當 起 毒 梟, 居 間 轉 賣 毒 品 圖 利, 販 賣 泰 國 風 行 毒 品 YABA, 專 賣 給 桃 園 的 東 南 亞 外 勞, 儼 然 是 北 部 外 勞 毒 品 最 大 供 應 站, 由 於 此 種 流 行 於 國 內 工 廠 外 勞 間 之 新 興 毒 品 40

41 , 具 有 給 予 吸 食 者 集 體 行 樂 狂 歡 之 錯 誤 觀 念, 目 前 已 有 逐 漸 在 本 國 勞 工 間 流 行 之 趨 勢, 本 席 建 議 勞 委 會 及 相 關 警 政 單 位 研 擬 取 締 及 宣 導 措 施, 避 免 此 種 毒 品 助 長 安 非 他 命 在 年 輕 或 勞 動 族 群 之 氾 濫,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五 十 二 本 院 尤 委 員 清, 有 鑑 於 台 灣 近 年 新 聞 綜 藝 化 現 象 嚴 重, 若 干 電 視 台 捨 本 逐 末, 不 求 精 準 深 入 之 報 導, 反 而 譁 眾 取 寵 以 跳 樑 小 丑 的 綜 藝 方 式 播 各 類 新 聞, 值 得 深 省, 本 席 要 求 新 聞 局 衛 生 署 等 相 關 單 位 儘 速 擬 定 自 殺 新 聞 報 導 規 範, 禁 止 新 聞 媒 體 炒 作 自 殺 新 聞, 以 免 產 生 骨 牌 效 應 同 時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與 一 般 群 眾 的 權 利, 切 勿 讓 電 視 新 聞 淪 喪 為 娛 樂 工 具,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五 十 三 本 院 邱 委 員 鏡 淳, 就 政 府 未 遵 守 國 際 畜 役 協 會 的 規 定, 即 狂 牛 症 疫 區 之 牛 肉 及 相 關 製 品, 七 年 內 不 得 出 口 規 定 ; 竟 然 准 許 狂 牛 症 疫 區 之 美 國 牛 肉 進 口, 嚴 重 威 脅 國 人 健 康 ; 本 席 對 於 政 府 以 政 治 決 定 取 代 專 業 判 斷, 罔 顧 國 人 健 康 的 決, 給 予 嚴 重 譴 責 為 了 維 護 國 人 健 康, 行 政 院 應 對 於 美 國 牛 肉 之 包 裝 以 及 使 用 美 國 牛 肉 之 餐 廳, 應 要 求 一 律 標 示 肉 品 來 自 狂 牛 症 疫 區 警 語, 讓 民 眾 可 以 自 行 判 斷 選 擇 是 否 購 買 或 消 費 另 外, 若 民 眾 因 食 用 牛 肉 感 染 狂 牛 症 時, 政 府 應 比 照 英 國 政 府 的 例 子, 負 起 傳 染 病 控 制 不 周 責 任, 給 予 狂 牛 症 染 病 者 補 償 金,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五 十 四 本 院 邱 委 員 鏡 淳, 針 對 最 近 自 殺 案 件 越 來 越 多 的 狀 況 相 當 重 視, 並 認 為 憂 鬱 症 躁 鬱 症 等 精 神 疾 病 除 了 直 接 影 響 民 心 外, 也 會 破 壞 國 家 基 本 的 前 景 ; 更 會 讓 台 灣 社 會 越 來 越 不 健 康, 嚴 重 影 響 人 民 生 活 的 水 準 ; 本 席 希 望 行 政 院 儘 速 提 出 具 體 的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方 案, 讓 社 會 大 眾 對 精 神 方 面 疾 病 能 有 效 認 識,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41

42 五 十 五 本 院 丁 委 員 守 中, 針 對 就 近 年 來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的 過 程 中, 經 常 發 生 工 程 品 質 不 佳, 工 程 進 度 落 後, 以 及 眷 戶 安 置 欠 妥 當 等 狀 況, 造 成 影 響 眷 戶 的 權 益, 並 使 政 府 眷 改 美 意 受 到 質 疑 依 原 訂 眷 改 工 作 應 於 民 國 94 年 全 部 完 成, 現 國 防 部 已 將 眷 改 進 度 延 至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本 席 要 求 國 防 部 應 就 目 前 各 項 眷 改 進 度 儘 速 做 一 總 檢 討, 針 對 各 個 眷 村 改 建 工 程 以 及 眷 戶 申 訴 案 件,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以 期 能 如 期 完 成 眷 村 改 建, 及 早 安 置 原 有 眷 戶, 以 落 實 國 家 眷 村 改 建 嘉 四 眷 戶 之 真 正 精 神,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五 十 六 本 院 丁 委 員 守 中, 針 就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就 養 安 置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規 定 : 全 家 人 口 所 有 之 土 地 及 房 屋 公 告 現 值 合 計 超 過 新 台 幣 六 百 五 十 萬 元 者, 不 予 安 置 就 養, 造 成 影 響 部 分 亟 需 安 置 就 養 人 員 權 益 受 損, 以 期 能 確 實 做 到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善 盡 退 輔 功 能 之 真 正 精 神,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五 十 七 本 院 林 委 員 德 福, 根 據 TVBS 民 調 顯 示, 近 八 成 民 眾 不 滿 目 前 治 安 狀 況, 滿 意 的 只 有 一 成 三 民 調 顯 示, 民 眾 對 於 目 前 治 安 有 百 分 之 七 十 八 不 滿 意, 只 有 百 分 之 十 三 滿 意, 過 半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四 民 眾, 不 滿 意 內 政 部 長 蘇 嘉 全 這 兩 個 月 的 拼 治 安 表 現 即 使 民 進 黨 或 是 台 聯 支 持 者 都 有 近 五 成 不 滿 意 本 席 以 為, 警 政 單 位 應 加 強 治 安 維 護, 使 民 眾 生 活 免 於 恐 懼, 爰 此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五 十 八 本 院 林 委 員 德 福, 根 據 人 力 業 者 調 查, 企 業 篩 選 七 年 級 生, 最 重 視 他 們 主 動 積 極 的 態 度 責 任 感 與 學 習 精 神, 不 過, 跳 槽 頻 率 過 高 的 草 莓 族, 恐 將 觸 犯 企 業 的 用 人 大 忌, 喪 失 工 作 機 會 本 席 以 為, 不 只 年 輕 人 這 樣, 似 乎 現 階 段 職 場 對 工 作 的 認 同 度, 未 來 將 影 響 各 行 業 經 營 的 穩 定 度, 甚 至 會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爰 此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42

43 五 十 九 本 院 林 委 員 德 福, 根 據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的 研 究 顯 示, 台 灣 人 平 均 1 年 工 作 時 數 是 2282 小 時, 全 球 排 名 第 一 1111 人 力 銀 行 表 示, 上 班 族 認 為 被 老 闆 壓 榨 工 作 超 時 不 但 沒 加 班 費, 就 連 假 日 也 要 巧 立 名 目 強 迫 員 工 加 班, 令 上 班 族 苦 不 堪 言 此 種 無 理 性 的 加 班 現 象, 也 造 成 了 許 多 社 會 問 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十 本 院 林 委 員 德 福, 對 於 最 近 奧 運 國 手 朱 木 炎 疑 遭 恐 嚇 詐 財, 突 顯 不 法 份 子 囂 張 至 極, 相 關 單 位 應 加 強 研 議 因 應 對 策, 以 防 類 似 案 例 不 斷 發 生 根 據 最 新 的 統 計 顯 示,10 個 被 歹 徒 詐 騙 者, 有 8 個 人 有 大 學, 甚 至 研 究 所 以 上 學 歷, 其 中 不 乏 科 技 族 群 顯 示 高 學 歷, 不 見 得 比 學 歷 低 的 人, 有 能 力 和 智 慧 防 範 詐 騙 攻 勢,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十 一 本 院 林 委 員 德 福, 針 對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家 暴 問 題 統 計 資 料, 表 示 關 切 國 內 九 成 三 的 婚 姻 暴 力 受 害 者 具 母 親 身 分, 全 台 一 年 將 近 兩 萬 七 千 個 媽 媽 活 在 家 庭 暴 力 折 磨 下 依 此 推 估, 有 五 萬 個 孩 子 在 暴 力 家 庭 中 成 長 卻 無 處 可 逃, 成 人 後 可 能 複 製 暴 力 成 為 施 暴 者, 或 成 為 受 害 者, 爰 此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十 二 本 院 吳 委 員 志 揚, 針 對 近 年 來 簡 訊 詐 財 盛 行, 詐 騙 手 法 不 斷 翻 新, 為 了 能 有 效 嚇 阻 歹 徒 利 用 簡 訊 詐 財,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推 出 165 防 簡 訊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但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165 專 線 每 分 鐘 卻 需 收 費 3 元, 而 市 話 撥 打 165 卻 不 用 收 費, 政 府 與 業 者 無 法 合 力 做 好 防 堵 機 制, 還 跟 受 害 民 眾 收 通 話 費, 很 不 合 理, 因 此, 針 對 防 簡 訊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165 收 費 問 題, 應 由 電 信 業 者 自 行 吸 收, 比 照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免 收 通 話 費, 以 鼓 勵 民 眾 多 多 利 用 165 防 詐 騙 專 線,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十 三 本 院 吳 委 員 志 揚, 針 對 目 前 各 醫 院 都 面 臨 護 理 人 員 招 收 不 足, 人 才 挽 留 不 住 的 問 題, 由 於 工 時 長 壓 力 大 薪 水 低, 站 在 醫 43

44 療 體 系 第 一 線 的 白 衣 天 使, 有 四 成 二 的 受 訪 護 理 人 員 表 示 對 護 理 工 作 熱 忱 不 再, 甚 至 有 八 成 四 考 慮 轉 職 ; 若 再 次 選 擇, 高 達 六 成 的 護 士 表 示 不 會 擔 任 護 理 工 作 一 旦 護 理 人 員 不 足, 病 人 將 由 誰 來 照 顧? 政 府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應 正 視 此 護 理 危 機, 擬 訂 留 任 措 施, 避 免 護 理 人 員 一 再 流 失,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十 四 本 院 吳 委 員 志 揚, 針 對 全 國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人 數 已 逾 三 十 四 萬, 全 國 每 七 個 新 生 兒 中, 就 有 一 個 是 外 籍 新 娘 所 生, 故 外 偶 家 庭 的 普 遍 性 可 見 一 斑, 外 偶 語 文 能 力 與 子 女 教 養 問 題 不 可 忽 視 為 解 決 此 等 問 題, 目 前 僅 有 外 籍 配 偶 學 習 專 班, 主 要 以 認 識 注 音 符 號 國 字 為 主, 並 穿 插 風 俗 習 慣 與 文 化 的 講 解, 此 舉 確 能 協 助 外 偶 成 長, 但 距 離 完 全 融 入 台 灣 社 會 教 養 出 有 競 爭 力 的 下 一 代 還 有 一 段 距 離, 所 以 政 府 應 儘 速 於 各 縣 市 成 立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提 供 外 偶 終 身 學 習 與 服 務 的 平 台,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十 五 本 院 高 委 員 思 博, 因 廣 播 電 視 法 第 21 條 關 於 廣 電 節 目 內 容 限 制 之 規 定, 包 括 損 害 國 家 利 益 或 民 族 尊 嚴 違 背 反 共 復 國 國 策 或 政 府 法 令 散 佈 謠 言 邪 說 或 淆 亂 視 聽 等, 此 類 具 強 烈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之 規 定, 顯 然 已 不 合 時 宜, 甚 至 欠 缺 法 律 操 作 之 可 能 性! 特 別 是 廣 電 節 目 內 容 違 反 民 族 利 益 反 共 復 國 國 策 邪 說 之 部 分, 應 如 何 解 釋? 凡 此, 本 席 認 為 該 規 定 之 適 用 或 解 釋 上, 顯 與 言 論 自 由 之 保 障 相 違,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此 一 問 題 澈 底 檢 討 與 儘 速 提 出 修 正 草 案,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十 六 本 院 高 委 員 思 博, 於 94/05/03 關 於 現 行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五 條 及 第 二 十 條 第 六 款 之 適 用, 造 成 對 活 人 課 徵 遺 產 稅 之 疑 慮, 對 貴 院 提 出 質 詢 貴 院 雖 於 94/03/15 院 臺 專 字 第 號 答 復 本 席, 認 為 如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前 2 年 內 贈 與 配 偶 之 財 產, 免 依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15 條 規 定 併 入 遺 產 總 額 課 徵 44

45 遺 產 稅, 則 遺 產 稅 之 稅 源 將 大 量 流 失, 並 列 舉 二 種 情 形 說 明 然 若 該 被 繼 承 人 顯 非 利 用 生 前 贈 與 規 避 遺 產 稅 時, 則 此 一 對 活 人 課 徵 遺 產 稅 之 疑 慮, 依 然 存 在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此 一 問 題 澈 底 檢 討 與 儘 速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十 七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銀 行 在 推 動 現 金 卡 業 務 時, 經 常 利 用 廣 告 傳 達 錯 誤 或 不 完 全 的 訊 息, 僅 鼓 吹 借 錢 是 一 種 高 尚 的 行 為, 卻 不 說 明 不 還 錢 的 後 果 很 嚴 重 只 要 身 分 證 就 能 辦 卡 借 錢, 不 僅 讓 很 多 年 輕 人 很 心 動, 現 金 卡 一 辦 就 好 幾 張 卡, 結 果 卻 被 高 額 循 環 利 息 壓 得 喘 不 過 氣 金 管 會 原 訂 自 民 國 94 年 5 月 1 日 起 禁 播 現 金 卡 廣 告, 卻 又 臨 時 政 策 大 轉 彎 執 政 者 的 政 策 反 覆 不 說, 政 府 是 否 犧 牲 民 眾 權 益, 不 當 圖 利 銀 行, 應 予 詳 查,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十 八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銀 行 推 動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業 務, 發 生 重 利 盤 剝 現 象, 然 而 銀 行 卻 美 其 名 是 給 急 需 用 錢 的 消 費 者 短 期 紓 困, 政 府 應 加 以 規 範 由 於 計 算 方 式 不 一, 有 些 銀 行 的 循 環 利 息 成 本, 經 過 仔 細 換 算 後, 年 利 率 可 能 超 過 60% 這 種 重 利 盤 剝 竟 然 可 以 公 然 進 行, 財 政 部 主 管 顯 然 失 職 政 府 應 制 止 銀 行 推 出 重 利 行 為, 並 應 規 範 銀 行 揭 露 實 際 利 率 與 借 款 者 可 能 要 面 臨 的 利 息 總 金 額,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六 十 九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國 內 各 銀 行 藉 由 濫 發 信 用 卡 和 降 低 門 檻 方 式, 大 力 促 銷 民 眾 小 額 貸 款, 然 而 卻 沒 有 在 放 貸 之 前 將 還 款 辦 法 利 息 及 逾 期 還 款 的 罰 則 及 後 果 向 消 費 者 說 明 導 致 因 為 銀 行 不 肯 一 次 把 實 話 說 完 而 衍 生 許 多 治 安 問 題 銀 行 應 將 百 分 之 13 以 上 的 相 對 較 高 利 率, 在 辦 理 貸 款 前 提 供 試 算 給 貸 款 戶 知 道 政 府 更 應 儘 速 規 範 銀 行 在 辦 理 類 似 小 額 貸 款 時, 應 該 更 負 責 任 的 加 註 警 語, 以 免 誘 發 無 法 還 款 而 衍 生 的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特 向 45

46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十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航 空 公 司 與 旅 客 糾 紛 後, 由 於 缺 乏 賠 償 標 準, 任 由 航 空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之 間 討 價 還 價, 反 而 是 沒 有 效 率 的 做 法 賠 償 處 理 量 化 辦 法 則 是 減 少 抗 爭 抗 議 的 方 法 之 一,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制 定 賠 償 處 理 量 化 辦 法, 使 消 費 者 及 航 空 公 司 在 有 規 則 可 循 的 情 況 下, 使 紛 爭 及 早 結 束,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十 一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工 作 的 資 金 並 沒 有 短 缺, 但 過 去 都 因 為 資 產 變 現 不 易, 導 致 手 上 握 有 土 地 資 產 卻 沒 有 現 金 周 轉 的 窘 境 目 前 眷 改 資 金 來 源 的 解 決 方 法 除 了 辦 理 融 資 以 外, 還 可 趁 近 期 房 地 產 業 復 甦 的 時 機, 處 分 多 餘 土 地 資 產, 使 眷 村 改 建 順 利 進 行, 以 確 保 眷 戶 法 定 權 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十 二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國 防 部 擬 於 近 期 將 眷 服 單 位 移 編 裁 徹, 然 而 此 舉 勢 必 造 成 接 辦 人 員 專 業 不 足 的 疑 慮, 以 及 可 能 無 法 按 照 規 劃 完 工 的 隱 憂, 若 因 此 延 宕 眷 村 改 建 進 度, 將 使 眷 戶 權 益 受 損 國 防 部 應 保 留 陸 軍 總 部 眷 服 單 位 或 採 專 案 附 加 編 組 方 式 持 續 執 行 眷 改 工 作,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十 三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為 反 制 反 分 裂 法, 陸 委 會 竟 然 拿 國 內 宗 教 團 體 開 刀, 恫 嚇 國 內 善 男 信 女 前 往 大 陸 進 行 宗 教 交 流 原 訂 赴 大 陸 的 金 門 各 界 湄 洲 媽 祖 進 香 團, 原 意 是 直 航 福 建 湄 洲 島 進 行 宗 教 交 流, 卻 因 為 行 政 院 陸 委 會 對 也 是 團 員 的 金 門 縣 長 李 炷 烽 一 級 主 管 和 五 鄉 鎮 長 十 位 十 職 等 以 上 官 員 下 達 禁 足 令, 阻 撓 成 行 而 讓 人 不 滿 民 進 黨 政 府 以 政 治 理 由 迫 害 宗 教 自 由 的 作 為, 行 徑 和 共 產 黨 頗 為 類 似, 更 令 全 民 感 到 不 齒,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十 四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隨 著 政 府 開 放 前 往 大 陸 探 親 相 親 46

47 娶 親 後, 許 多 老 榮 民 也 從 大 陸 家 鄉 帶 回 大 陸 新 娘, 也 讓 老 榮 民 與 大 陸 新 娘 問 題 與 難 題 逐 漸 浮 上 檯 面 隨 著 榮 民 逐 漸 凋 零, 衍 生 的 大 陸 新 娘 工 作 權 經 濟 來 源 子 女 就 學 教 養 將 會 成 為 重 要 社 會 問 題 政 府 應 以 人 道 方 式 妥 為 處 理,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十 五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董 氏 基 金 會 發 佈 畫 說 生 命 故 事 四 格 漫 畫 創 作 比 賽 結 果, 讓 青 少 年 從 另 類 角 度 抒 發 對 自 殺 防 治 的 看 法 並 且 分 析 投 稿 的 近 三 千 位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生 族 群 中, 以 成 績 不 好 升 學 壓 力 為 主 題 的 畫 作 最 多 呈 現 青 少 年 會 產 生 輕 生 自 殺 意 念 的 導 因, 與 課 業 表 現 與 壓 力 存 有 密 切 關 係 預 防 自 殺 則 以 親 人 支 持 同 儕 支 持 與 自 己 觀 念 轉 換 對 於 預 防 自 殺 效 果 最 好 政 府 應 參 考 此 份 分 析, 並 提 出 對 策, 讓 青 少 年 遠 離 自 殺 行 為,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十 六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教 育 部 長 杜 正 勝 個 人 主 義 高 張, 渠 特 殊 的 意 識 型 態 與 錯 誤 的 國 家 民 族 認 同, 讓 大 多 數 民 眾 難 以 理 解 渠 又 特 別 擅 長 任 意 挑 起 不 必 要 的 爭 端, 成 為 政 務 官 中 的 異 類 代 表 種 種 事 端, 已 嚴 重 影 響 國 家 教 育 發 展, 亦 已 浪 費 太 多 時 間 與 國 家 資 源 政 府 是 否 應 考 量 早 日 撤 換, 以 便 讓 教 育 回 到 正 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十 七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全 國 主 要 城 市 公 園 遊 戲 器 材, 普 遍 有 弊 端 或 不 足 之 處, 民 眾 使 用 這 些 設 施, 極 可 能 會 發 生 意 外 各 種 不 足 之 處 包 括 設 施 使 用 說 明 不 足 設 計 不 良 工 藝 水 準 粗 糙 維 修 草 率 等 等 兒 童 使 用 這 些 公 園 遊 戲 器 材 很 容 易 發 生 危 險, 後 果 不 堪 設 想 政 府 應 儘 快 展 開 普 查 及 早 改 善,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十 八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全 民 拚 治 安, 反 詐 騙 是 重 點, 警 政 署 特 別 設 立 165 反 詐 騙 專 線, 專 責 受 理 報 案 不 過 民 眾 用 手 機 47

48 打 165 報 案 卻 要 收 費, 而 且 1 分 鐘 收 費 新 台 幣 10 元, 實 在 不 可 思 議 政 府 應 比 照 報 案 專 線 將 165 也 設 為 免 付 費 電 話 政 府 不 能 以 經 費 不 足 為 藉 口, 而 要 把 電 話 費 算 在 民 眾 的 帳 單 上 而 對 收 費 的 電 信 業 者 亦 應 給 予 譴 責,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七 十 九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去 年 平 均 每 個 月 有 4.67 起 兒 童 受 虐 致 死 的 案 件, 顯 示 情 況 惡 化, 另 人 憂 心 根 據 統 計 去 年 全 年 兒 童 少 年 受 虐 人 數 竟 高 達 9321 人 ; 這 個 冰 山 一 角 足 以 令 人 感 到 震 驚 政 府 應 該 針 對 虐 童 問 題, 展 開 全 面 而 且 持 續 有 效 的 兒 童 保 護 服 務 方 案, 做 到 提 早 防 範, 阻 斷 可 能 的 家 暴 受 虐 事 件,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十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兒 虐 事 件 會 對 孩 子 的 身 心 靈 造 成 嚴 重 的 傷 害, 甚 至 會 導 致 家 庭 的 瓦 解 如 果 政 府 以 公 權 力 介 入, 則 更 能 有 效 提 供 關 懷 與 協 助 警 檢 應 確 實 蒐 集 證 據,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及 相 關 法 律 移 送 法 辦, 不 得 寬 貸 並 且 留 意 對 兒 童 施 暴 的 成 人 若 涉 及 觸 犯 刑 法 的 傷 害 罪 遺 棄 罪 過 失 致 死 罪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或 妨 害 風 化 罪 等 更 應 儘 速 移 送 法 辦 以 公 權 力 遏 止 虐 待 兒 童 的 不 道 德 行 為,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十 一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財 政 部 新 修 正 九 十 二 年 度 擴 大 書 面 審 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輾 米 廠 個 人 所 得 稅 按 營 業 稅 百 分 之 五 課 徵, 較 以 往 百 分 之 一 增 加 五 倍, 十 分 不 合 理 政 府 直 接 向 輾 米 廠 徵 稅, 就 等 於 間 接 向 稻 農 和 消 費 者 課 稅 政 府 應 檢 討 並 停 止 此 一 加 稅 政 策,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十 二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在 面 對 全 球 正 進 入 新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台 商 擁 有 與 全 球 二 十 三 億 人 口 商 務 溝 通 的 能 力, 台 商 已 成 為 全 球 市 場 的 最 好 溝 通 橋 樑 又 由 於 台 商 是 兩 岸 合 作 及 共 同 發 展 全 球 市 場 的 最 好 溝 通 橋 樑, 政 府 應 把 握 契 機, 全 力 推 動 保 障 大 陸 台 48

49 商 投 資 及 營 商 權 益, 使 台 商 在 開 展 全 球 市 場 大 格 局 中, 取 得 台 灣 本 體 優 勢,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十 三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生 產 世 界 名 牌 捷 安 特 腳 踏 車 之 巨 大 機 械 公 司, 近 30 餘 年 的 努 力, 已 經 成 為 世 界 自 行 車 主 流, 表 現 卓 越 並 且 具 有 代 表 性 和 顯 著 意 義, 是 將 台 灣 傳 統 夕 陽 產 業 更 生 的 世 界 典 範 為 繼 續 保 持 全 球 自 行 車 產 業 的 供 應 中 心, 讓 國 家 科 技 生 產 與 傳 統 之 自 行 車 應 並 存 發 展, 打 破 傳 統 夕 陽 企 業 困 境 主 管 機 關 應 對 於 如 此 優 秀 卓 越 的 民 營 企 業 給 予 表 揚 與 鼓 勵,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十 四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政 府 無 法 制 止 資 方 不 當 因 應 勞 退 新 制 措 施, 導 致 勞 退 新 制 還 未 上 路, 勞 工 未 蒙 其 利, 先 受 其 害 行 政 院 及 勞 委 會 應 立 即 禁 止 任 何 未 經 工 會 同 意 的 合 意 結 清 年 資 終 止 契 約 減 薪 及 變 動 薪 資 結 構, 並 嚴 格 落 實 勞 退 準 備 金 5 年 足 額 提 撥 制 度,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十 五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近 年 來 國 內 外 都 有 蒟 蒻 果 凍 造 成 小 朋 友 致 命 的 案 例 繼 續 在 台 灣 市 面 上 販 售 的 蒟 蒻 果 凍 由 於 業 者 沒 有 落 實 回 收, 導 致 超 市 全 聯 社 傳 統 夜 市 都 可 以 買 得 到 可 能 致 命 的 果 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和 各 縣 市 政 府 亦 應 訂 定 聯 合 機 制 查 核 業 者, 以 維 消 費 者 權 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十 六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政 府 將 公 務 機 關 聘 雇 的 臨 時 人 員 排 除 勞 基 法 保 障 的 規 定, 此 種 作 法 已 有 違 法 之 嫌 此 舉 無 異 於 政 府 帶 頭 違 法, 並 鼓 勵 民 間 企 業 起 而 效 尤 政 府 應 該 落 實 約 聘 僱 與 臨 時 人 員 的 權 益 保 障, 且 一 體 適 用 勞 基 法, 並 回 溯 自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起, 依 法 提 撥 退 休 準 備 金,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十 七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近 來 網 路 相 約 自 殺 成 為 新 興 的 自 殺 方 式, 具 有 鼓 勵 協 議 自 殺 的 潛 在 能 力, 尤 其 是 青 少 年 更 視 之 為 同 儕 49

50 認 同 的 表 現 由 於 青 少 年 憂 鬱 症 的 症 狀 不 容 易 察 覺, 甚 至 可 能 誤 以 為 只 是 青 少 年 時 期 的 叛 逆 或 冷 漠, 導 致 治 療 上 的 延 誤 政 府 應 將 自 殺 防 治 列 為 重 要 施 政 工 作, 以 維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發 展,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十 八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大 考 中 心 遭 到 駭 客 入 侵, 有 將 近 50 萬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主 要 原 因 是 大 考 中 心 的 資 料 庫 只 有 一 道 防 火 牆, 而 且 密 碼 連 續 2 年 都 沒 有 換 過 大 考 中 心 網 路 系 統 的 輕 忽, 造 成 近 50 萬 考 生 的 權 益 難 以 確 保 應 追 究 大 考 中 心 此 一 疏 失 的 行 政 責 任 與 政 治 責 任,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八 十 九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國 內 航 太 產 業 漢 翔 公 司 接 獲 國 外 訂 單, 並 將 其 部 分 訂 單 轉 與 國 內 四 家 民 間 企 業, 共 同 履 約 漢 翔 公 司 與 這 些 民 營 的 零 組 件 供 應 商 合 作, 顯 示 漢 翔 公 司 早 已 具 備 世 界 級 航 太 工 業 水 準, 只 是 行 銷 市 場 不 易 打 開 而 已 政 府 應 把 握 契 機, 協 助 漢 翔 公 司 拓 展 行 銷, 以 維 持 我 國 航 太 工 業 既 有 優 勢,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九 十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受 雇 者 去 年 八 月 平 均 經 常 性 薪 資 為 二 萬 五 千 五 百 零 八 元, 平 均 加 班 費 四 百 八 十 八 元, 合 計 二 萬 五 千 九 百 九 十 六 元, 較 整 體 受 雇 者 的 四 萬 一 千 四 百 一 十 二 元, 差 距 高 達 37% 政 府 應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受 雇 者 最 新 就 業 資 訊 提 高 彼 等 職 業 訓 練 者 全 時 工 作 提 高 待 遇 等 措 施 並 協 助 增 加 職 業 類 別 的 選 擇 的 機 會, 改 善 身 心 障 礙 受 雇 者 的 就 業 環 境 與 待 遇,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九 十 一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政 府 在 處 理 同 意 美 國 牛 肉 重 新 開 放 進 口 決 策 過 程 中, 明 顯 的 有 政 治 凌 駕 專 業 的 嫌 疑 ; 而 衛 生 署 主 張 同 意 美 國 牛 肉 進 口 的 決 策 過 程 中, 卻 完 全 忽 視 這 些 食 品 都 來 自 疫 區 衛 生 署 此 一 決 策, 以 台 灣 人 民 健 康 作 賭 注, 風 險 難 以 估 算 50

51 上 架 的 進 口 美 國 牛 肉, 應 該 在 商 品 包 裝 上 明 顯 標 示 本 產 品 來 自 疫 區 警 語, 以 提 醒 民 眾,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九 十 二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國 內 民 間 組 織 台 灣 蝴 蝶 保 育 學 會, 獨 力 追 尋 台 灣 紫 蝶 幽 谷 生 態 之 謎, 用 心 值 得 嘉 許 政 府 應 不 拘 精 神 鼓 勵 或 物 質 獎 勵 方 式, 給 予 民 間 機 構 台 灣 蝴 蝶 保 育 學 會 更 多 的 支 持,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愛 台 灣,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九 十 三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腸 病 毒 71 型 今 年 有 提 升 趨 勢, 截 至 五 月 份 已 經 出 現 17 例 腸 病 毒 重 症 病 例 中, 就 有 9 位 是 感 染 71 型 病 毒 政 府 應 針 對 暑 夏 來 臨, 提 早 作 好 萬 全 的 預 防 措 施, 千 萬 不 可 掉 以 輕 心 以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九 十 四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國 內 職 業 災 害 逐 年 增 加, 每 年 平 均 有 6 千 多 人 因 為 職 業 災 害 而 導 致 殘 廢, 受 傷 之 後 不 但 得 面 臨 沈 重 的 醫 療 費 用, 連 帶 也 造 成 家 裡 的 小 孩 無 法 唸 書, 出 現 家 破 人 亡 的 慘 劇 政 府 除 應 要 求 企 業 負 起 責 任 以 外, 亦 應 採 取 對 策, 照 顧 職 業 災 害 導 致 受 傷 的 勞 工,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九 十 五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衛 生 署 日 前 決 定 重 新 開 放 美 國 牛 肉 進 口, 引 發 外 界 質 疑, 農 委 會 卻 又 決 定 開 放 美 國 蘋 果 進 口 防 檢 局 的 決 定 過 於 草 率, 堅 持 相 信 美 國 單 方 面 提 供 的 資 料, 卻 忽 略 應 該 把 關 嚴 守 的 立 場 ; 罔 顧 消 費 者 健 康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亦 有 違 法 圖 利 美 國 出 口 商 之 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九 十 六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台 北 富 邦 銀 為 促 銷 彩 券, 先 行 宣 佈 要 以 集 字 遊 戲 增 加 消 費 者 得 獎 機 會 ; 後 因 彩 券 開 始 熱 銷, 又 逕 自 宣 佈 暫 停 集 字 遊 戲 北 銀 片 面 更 改 遊 戲 規 則, 已 涉 及 契 約 違 反 問 題, 然 而 監 督 的 主 管 機 關 財 政 部 卻 擅 自 為 北 銀 背 書, 徑 行 裁 示 北 銀 並 未 違 法 民 眾 反 映 顯 然 財 政 部 曲 意 袒 護 北 銀 此 一 違 法 行 為, 應 追 究 財 政 部 及 北 銀 各 自 責 任,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51

52 九 十 七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自 殺 已 躍 居 台 灣 十 大 死 因 之 一, 政 府 應 積 極 拿 出 因 應 對 策 加 以 預 防 制 止 其 中 首 要 工 作 在 於 推 動 自 殺 防 治 通 報 制 度 此 外, 政 府 亦 應 針 對 高 自 殺 危 險 群 加 強 防 範, 增 強 自 殺 防 治 功 能 政 府 應 主 動 和 民 間 合 作, 找 出 各 種 有 效 的 預 防 自 殺 策 略, 並 拿 出 具 體 對 策, 以 降 低 自 殺 率, 搶 救 國 民 生 命,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九 十 八 本 院 孫 委 員 大 千, 針 對 陳 水 扁 先 生 於 國 大 代 表 選 舉 前 夕 上 電 視 接 受 專 訪, 目 的 為 拉 抬 民 進 黨 國 大 選 舉 聲 勢, 此 舉 為 濫 用 行 政 權 及 干 涉 新 聞 自 由 的 置 入 性 行 銷, 明 顯 違 反 選 罷 法 選 前 十 天 開 始 不 能 有 電 視 廣 告 之 規 定,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九 十 九 本 院 孫 委 員 大 千, 針 對 南 港 輪 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預 計 於 今 年 四 月 董 事 會 通 過 派 發 股 利 案, 最 後 卻 作 出 實 施 庫 藏 股 之 決 議, 影 響 一 般 投 資 大 眾 權 益 甚 鉅,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本 院 孫 委 員 大 千, 針 對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刻 正 研 擬 審 議 中 之 線 上 遊 戲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其 部 分 規 範 課 與 數 位 遊 戲 業 者 失 衡 之 契 約 義 務, 恐 有 礙 我 國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健 全 發 展,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本 院 孫 委 員 大 千, 針 對 中 華 開 發 金 控 公 司 董 事 會 高 層 涉 嫌 過 度 提 列 該 公 司 長 期 投 資 損 失 準 備, 造 成 該 公 司 股 價 大 跌, 俾 於 三 合 一 案 中 圖 利 中 信 證 券 乙 節, 有 嚴 重 損 及 公 股 及 廣 大 之 一 般 投 資 人 之 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本 院 孫 委 員 大 千, 針 對 中 華 開 發 金 控 公 司 經 營 高 層 為 合 併 中 信 證 券 公 司, 涉 嫌 高 估 中 信 證 券 股 價, 中 信 證 券 並 藉 此 從 中 牟 利 及 圖 利 大 股 東 乙 節, 有 損 及 公 股 及 廣 大 之 一 般 投 資 人 之 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52

53 一 三 本 院 孫 委 員 大 千, 針 對 中 華 開 發 金 控 公 司 擬 與 中 信 證 券 統 一 證 券 進 行 所 謂 三 合 一 計 畫, 惟 官 股 同 意 與 否 意 見 落 差 甚 大, 其 中 相 左 之 處 似 有 官 股 董 事 違 反 官 股 利 益, 財 政 部 應 查 明 事 實, 並 更 換 違 反 公 股 利 益 之 董 事,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四 本 院 孫 委 員 大 千, 針 對 目 前 大 陸 配 偶 逾 期 居 留 案 件, 其 中 多 屬 因 不 諳 法 令 之 無 過 失 案 例 ; 惟 顧 及 與 大 陸 配 偶 結 婚 的 多 是 年 紀 老 邁 的 榮 民, 亟 需 要 生 活 照 料 與 陪 伴, 該 等 案 例 之 罰 則, 實 應 與 故 意 逾 期 居 留 作 不 同 處 理 據 此, 基 於 人 道 及 人 權 立 場, 本 席 謹 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立 即 檢 討 現 行 法 令,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五 本 院 孫 委 員 大 千, 針 對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竹 城 京 都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舉 南 崁 都 市 計 畫 綠 帶 專 用 步 道, 其 工 程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來 源 預 算 科 目 執 行 與 原 計 畫 內 容 有 所 違 誤, 並 造 成 該 社 區 住 戶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惟 主 管 機 關 未 依 權 責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按 計 畫 執 行 預 決 算, 已 違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盡 之 職 責,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六 本 院 孫 委 員 大 千, 針 對 教 育 部 次 長 周 燦 德 指 派 接 管 前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之 董 事 長 歐 錫 祺 涉 嫌 貪 瀆, 周 次 長 非 但 未 負 起 政 治 責 任, 且 又 指 派 其 姻 親 趙 榮 耀 白 省 三 做 為 私 校 董 事 其 未 盡 利 益 迴 避 之 義 務, 顯 已 不 適 任 次 長 級 政 務 官 員,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七 本 院 曾 委 員 燦 燈, 為 全 國 警 力 有 限, 但 各 項 槍 械 毒 品 犯 罪 卻 愈 漸 嚴 重 的 情 況 下, 建 請 政 府 應 儘 速 規 劃 將 計 程 車 納 入 治 安 聯 防 體 系, 透 過 適 度 補 貼 及 各 項 租 稅 或 用 油 獎 勵 制 度, 鼓 勵 全 國 為 數 6 萬 輛 之 計 程 車 投 入 治 安 防 制 體 系 ; 如 此 一 來, 一 則 可 充 實 維 護 治 安 之 人 力, 另 一 方 面 又 可 藉 此 建 立 計 程 車 品 質 識 別 功 能, 也 能 讓 優 質 計 程 車 因 此 得 到 更 多 客 源, 發 揮 良 性 鼓 勵 作 用, 可 謂 一 舉 數 得,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八 本 院 曾 委 員 燦 燈, 為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加 宏 路 附 近 常 有 遊 民 聚 集 53

54 , 甚 至 發 生 遊 民 酒 後 持 械 攻 擊 民 眾, 造 成 死 傷 案 件 乙 事, 特 要 求 警 政 機 關 加 強 遊 民 聚 集 地 身 份 及 動 態 之 調 查, 針 對 遊 民 聚 集 地 區 增 派 警 力 巡 邏 ; 並 要 求 政 府 透 過 社 政 醫 政 與 勞 工 單 位, 積 極 提 供 流 離 失 所 之 遊 民 最 基 本 之 生 活 就 醫 與 就 業 照 顧, 以 徹 底 解 決 遊 民 問 題, 預 防 上 述 不 幸 事 件 再 度 重 演,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九 本 院 柯 委 員 淑 敏, 針 對 目 前 時 下 青 少 年 學 生 的 中 文 程 度 不 佳, 尤 其 網 路 使 用 盛 行, 青 年 人 特 異 的 網 路 溝 通 文 體, 例 如 注 音 文, 以 及 同 音 錯 字 現 象, 更 令 人 擔 心 中 文 素 養 衰 退 的 問 題 有 鑑 於 語 文 教 育 除 負 擔 了 傳 承 文 化 的 使 命, 進 而 影 響 人 際 溝 通 能 力, 為 提 升 學 生 素 質, 本 席 建 請 教 育 部 加 強 國 文 教 育, 並 應 積 極 檢 討 目 前 國 文 課 程 內 容,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本 院 柯 委 員 淑 敏, 有 鑑 於 台 北 縣 在 兩 年 內 將 增 加 三 所 中 型 以 上 醫 院 兩 千 多 張 病 床, 不 少 診 所 恐 會 因 為 強 烈 的 衝 擊 而 慘 遭 淘 汰 本 席 建 請 行 政 院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平 衡 醫 療 分 配, 避 免 大 醫 院 過 度 集 中, 並 鼓 勵 增 設 深 入 鄉 鎮 的 社 區 醫 院,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一 本 院 黃 委 員 敏 四, 就 報 載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財 務 吃 緊, 民 航 局 為 改 善 該 金 金 的 財 務 結 構, 不 排 除 對 每 年 進 出 國 內 各 機 場 的 800 萬 人 次 旅 客 徵 收 機 場 服 務 費 此 一 消 息 見 報 後, 已 引 起 民 眾 反 彈 聲 浪 本 席 要 求 行 政 院 不 僅 不 應 同 意 該 項 方 案, 更 應 編 列 預 算, 加 速 投 入 機 場 設 施 改 善 工 作, 以 保 障 來 往 旅 客 權 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二 本 院 黃 委 員 敏 四, 就 連 日 豪 雨 造 成 農 業 重 大 損 失, 且 有 持 續 擴 大 的 可 能, 不 僅 農 民 苦 不 堪 言, 且 將 衝 擊 國 內 蔬 果 市 場 供 銷 本 席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除 立 即 依 農 業 受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之 規 定 54

55 對 受 害 農 民 進 行 救 助 或 專 案 救 助 輔 導 農 民 進 行 復 耕 外, 亦 應 注 意 市 場 供 銷 情 況 及 交 易 行 情,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三 本 院 尤 委 員 清, 有 鑑 於 夏 季 已 至, 接 著 台 灣 將 面 臨 颱 風 季 節, 由 於 受 到 氣 候 環 境 變 化 與 及 山 坡 地 過 度 開 發 的 影 響, 我 們 極 有 可 能 發 生 往 年 的 市 區 大 淹 水 及 山 區 土 石 流 本 席 希 望 政 府 能 提 出 有 效 方 案, 儘 早 規 劃 處 理 颱 風 季 節 所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災 害, 不 要 讓 淹 水 成 為 國 民 的 負 擔, 剝 奪 了 民 眾 生 活 品 質, 不 要 讓 山 坡 地 成 為 我 們 生 存 的 夢 魘,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四 本 院 尤 委 員 清, 有 鑑 於 本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選 出 任 務 型 國 代 修 憲, 其 對 國 會 選 制 將 作 重 大 改 變, 未 來 討 論 選 區 重 劃 的 同 時, 應 該 更 積 極 一 併 儘 速 籌 劃 行 政 區 域 重 劃,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五 本 院 丁 委 員 守 中, 針 對 近 年 預 付 型 消 費 糾 紛 頻 傳, 造 成 廣 大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損 失, 本 席 要 求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儘 速 研 擬 推 動 信 託 制 度 與 責 任 保 險 制 度, 嚴 格 管 理 預 付 型 消 費 商 品, 以 維 繫 民 眾 權 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六 本 院 丁 委 員 守 中, 針 就 近 年 來 政 府 的 財 務 拮 据, 在 6300 億 元 教 育 預 算 中, 中 等 教 育 僅 編 列 530 億 元, 約 占 8.8%, 比 起 世 界 各 國 的 教 育 經 費 比 例 著 實 偏 低, 今 年 圖 書 設 備 經 費 僅 編 列 一 百 多 萬, 八 十 幾 所 國 立 高 中 平 均 分 攤, 根 本 無 法 購 買 新 的 圖 書, 本 席 要 求 教 育 部 增 加 編 列 國 立 高 中 圖 書 經 費, 並 專 款 專 用,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七 本 院 丁 委 員 守 中, 針 就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公 布 國 內 第 一 分 本 土 化 兒 童 安 全 指 標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全 台 有 220 萬 名 國 小 學 童, 其 中 有 66 萬 學 童 每 天 下 課 後 上 安 親 班 補 習 班, 必 須 搭 乘 課 後 接 送 車, 然 由 於 政 府 法 令 規 範 不 周 且 查 察 不 嚴, 學 童 沒 繫 安 55

56 全 帶 坐 在 前 座 站 立 在 行 李 廂, 甚 至 有 30 個 人 擠 進 九 人 座 汽 車 之 情 況 時 有 多 見, 本 席 要 求 主 管 部 門 速 訂 定 規 範, 加 強 稽 查 及 路 邊 攔 檢, 減 少 違 規 超 載 及 違 規 行 駛 等 不 當 行 為, 以 維 學 童 生 命 安 全,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八 本 院 丁 委 員 守 中, 針 就 北 市 各 級 學 校 近 5 年 來, 共 查 獲 109 件 飲 水 機 水 質 不 合 格 案 件, 在 稽 查 人 力 有 限 下, 平 均 稽 查 周 期 長 達 9 個 月, 學 童 很 可 能 不 知 情 下, 長 期 喝 入 細 菌 含 量 超 標 準 的 飲 水, 以 首 善 之 區 的 北 市 尚 且 如 此, 本 席 要 求 教 育 部 責 成 各 級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針 就 全 國 中 小 學 飲 水 機 水 質 定 期 加 強 檢 驗, 以 維 學 童 健 康,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一 九 本 院 王 委 員 昱 婷, 針 對 文 建 會 為 推 動 台 灣 成 為 華 人 音 樂 重 鎮, 預 計 將 推 動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本 席 認 為 政 府 體 恤 國 內 流 行 音 樂 市 場 萎 縮, 因 此 希 望 藉 由 政 府 和 民 間 的 力 量 共 同 推 展 國 內 音 樂 及 藝 術 發 展, 然 而 音 樂 藝 術 等 文 化 原 本 就 係 隨 著 時 代 的 演 進 而 不 斷 改 變, 因 此 由 政 府 介 入 藝 術 文 化 之 推 展 是 否 妥 當, 勢 必 將 會 引 起 爭 議 不 僅 如 此, 目 前 國 內 甚 至 是 世 界 各 國 所 遇 到 之 音 樂 市 場 萎 縮 困 境, 最 主 要 之 原 因 應 是 網 路 非 法 下 載 及 盜 版 等 問 題 所 致 有 鑑 於 此, 本 席 建 請 行 政 院 應 優 先 打 擊 盜 版 和 禁 止 非 法 下 載, 並 且 對 各 種 音 樂 藝 術 文 化 給 與 充 分 之 發 展 空 間, 而 非 僅 針 對 流 行 音 樂,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本 院 王 委 員 昱 婷, 針 對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在 台 南 市 四 草 大 眾 廟 地 區 所 設 置 之 40 支 路 燈, 因 燈 柱 結 構 經 大 眾 廟 反 映 安 全 堪 虞 後, 未 有 相 關 改 善 而 接 連 有 5 支 路 燈 斷 裂, 甚 而 砸 傷 遊 客 本 席 認 為, 街 頭 路 燈 號 誌 桿 若 是 結 構 不 穩 固 甚 至 於 是 功 能 不 佳, 對 於 公 共 安 全 顯 然 是 一 大 隱 形 殺 手, 更 何 況 路 燈 基 座 不 穩 固 發 生 斷 裂 的 地 點 竟 為 國 家 風 景 區, 若 路 燈 號 誌 砸 傷 遊 56

57 客 的 不 幸 情 事 發 生 在 外 國 遊 客 身 上, 將 對 我 國 在 國 際 觀 光 旅 遊 的 評 比 印 象 造 成 極 大 影 響,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儘 快 查 明 結 構 遭 質 疑 之 處 是 否 有 偷 工 減 料, 並 進 行 相 關 改 善 補 救 措 施, 同 時 藉 此 清 查 全 國 各 大 風 景 區 公 用 設 施 之 安 全 性, 勿 讓 公 共 安 全 增 添 觀 光 客 倍 增 之 阻 礙,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一 本 院 王 委 員 昱 婷, 針 對 大 陸 漁 船 和 台 灣 漁 船 利 用 魚 貨 交 易, 從 事 非 法 洗 錢 協 助 台 商 將 在 大 陸 所 得 轉 進 台 灣, 國 內 情 資 單 位 和 漁 港 安 檢 單 位 雖 對 此 情 事 早 有 所 聞, 但 卻 對 從 事 洗 錢 之 漁 船 束 手 無 策 本 席 以 為, 政 府 在 海 上 岸 上 之 漁 船 查 緝 上, 除 可 增 加 海 巡 警 艇 攔 檢 與 大 陸 漁 船 異 常 接 駁 之 台 灣 漁 船, 並 輔 以 岸 上 船 上 雷 達 偵 搜 魚 貨 接 駁 情 事, 在 岸 上 安 檢 單 位 可 針 對 異 常 漁 船 加 強 魚 貨 清 點 核 對, 查 察 是 否 屬 台 灣 固 定 海 域 固 定 魚 種, 進 而 查 察 阻 卻 非 法 洗 錢 情 事,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二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時 下 青 少 年 學 生 的 中 文 程 度 不 佳, 尤 其 網 路 使 用 盛 行, 青 年 人 的 網 路 溝 通 文 體 和 同 音 錯 字 現 象, 令 人 擔 心 台 灣 學 子 中 文 素 養 衰 退 的 問 題 然 而, 教 育 部 將 在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施 行 的 高 中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將 縮 減 國 文 授 課 時 數, 降 低 文 言 文 比 例 特 建 請 教 育 部 不 要 耽 溺 於 去 中 國 化 的 政 治 操 作 而 犧 牲 了 國 文 教 育,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三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近 年 因 台 灣 政 治 經 濟 種 種 問 題, 造 成 社 會 惶 惶 不 安, 憂 鬱 症 問 題 隨 著 諧 星 倪 敏 然 自 殺 而 引 爆 更 多 的 憂 鬱 症 與 自 殺 潮, 值 得 主 管 單 位 關 注 重 視, 並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特 此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四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最 近 由 一 群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較 低 之 家 長 發 起 成 立 基 層 勞 動 家 長 協 會, 對 於 現 行 的 教 育 體 制 進 行 批 判, 要 求 政 府 推 動 新 的 教 育 改 革, 讓 沒 錢 家 庭 的 子 女 也 有 出 頭 天 57

58 本 席 支 持 此 種 訴 求, 並 要 求 教 育 當 局 予 以 重 視, 為 低 層 民 眾 的 下 一 代 營 造 一 個 公 平 合 理 的 教 育 環 境 給 中 低 階 層 的 子 女 獲 得 公 平 教 育 的 機 會, 以 免 形 成 惡 性 循 環, 製 造 更 多 的 貧 窮 和 弱 勢, 特 此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五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日 前 上 萬 名 醫 護 人 員 走 上 街 頭, 要 求 廢 除 健 保 總 額 給 付 制, 不 僅 顯 示 整 個 健 保 醫 療 體 系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也 證 明 主 管 機 關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的 作 風, 完 全 沒 有 對 症 下 藥 特 建 請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應 正 視 醫 界 的 訴 求, 健 保 總 額 給 付 制 度 既 有 嚴 重 的 後 遺 症, 當 然 應 該 全 面 檢 討, 儘 速 調 整, 千 萬 不 要 再 抱 著 能 拖 就 拖 的 心 態, 特 此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六 本 院 沈 委 員 智 慧, 針 對 日 前 民 眾 在 地 方 政 府 留 言 板 反 映 金 城 環 島 南 路 珠 山 至 后 湖 段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驗 收 後 多 處 出 現 龜 裂 破 損, 施 工 品 質 令 人 質 疑, 值 得 引 以 為 鑑, 這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的 問 題, 全 台 的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監 督 該 加 把 勁! 為 了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人 民 行 車 的 安 全 保 障, 故 建 請 主 管 機 關 今 後 不 要 再 睜 一 隻 眼 閉 一 隻 眼, 對 公 共 建 設 漠 不 關 心, 至 於 道 路 的 破 損 與 龜 裂 務 必 儘 快 做 好 修 復 工 作, 並 要 求 做 好 警 示 標 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七 本 院 鄭 委 員 運 鵬, 為 教 育 部 因 編 列 退 撫 經 費 就 學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貼, 而 排 擠 國 立 高 中 職 預 算, 就 目 前 教 育 資 源 運 用 是 否 妥 當, 行 政 院 應 向 本 院 說 明,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八 本 院 鄭 委 員 運 鵬, 針 對 內 政 部 為 解 決 最 後 一 哩 (lastmile) 問 題, 將 以 三 百 億 元 之 預 算, 推 動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計 畫, 因 而 造 成 資 源 之 重 複 浪 費,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二 九 本 院 章 委 員 仁 香, 鑑 於 日 前 國 防 部 電 訊 發 展 室 少 校 莊 柏 欣 涉 嫌 將 國 防 機 密 資 料, 洩 漏 給 黃 姓 退 役 軍 官, 並 由 黃 交 付 中 共, 牟 取 不 法 利 益, 經 台 灣 高 檢 署 擴 大 偵 查 中 莊 員 的 洩 密 行 為, 反 映 58

59 出 軍 情 系 統 的 保 防 系 統 確 實 出 現 大 漏 洞, 國 防 部 應 該 痛 定 思 痛 反 省, 查 明 事 實 真 相, 向 社 會 大 眾 說 明, 並 啟 動 損 害 控 管 機 制, 檢 討 資 料 外 洩 可 能 對 單 位 及 國 防 安 全 造 成 的 影 響, 同 時 採 取 必 要 的 防 處 措 施,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三 本 院 章 委 員 仁 香, 鑑 於 本 ( 九 十 四 )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考 試 因 持 續 驟 降 的 豪 雨, 造 成 部 分 道 路 交 通 癱 瘓, 許 多 考 生 的 權 益 遭 受 影 響 甚 鉅, 尤 其 新 竹 考 區 的 元 培 科 學 技 術 學 院 之 所 有 聯 外 交 通 因 豪 雨 而 幾 乎 中 斷, 不 僅 不 少 考 生 遲 到, 連 十 多 位 監 試 老 師 都 遲 到, 相 關 單 位 應 審 慎 評 估,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以 維 護 考 生 權 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三 一 本 院 章 委 員 仁 香, 鑑 於 六 年 前 精 省 後, 國 立 高 中 圖 書 設 備 經 費 就 掛 零 至 今, 高 中 圖 書 館 無 法 增 加 藏 書, 學 生 親 近 科 學 機 會 減 少, 但 是 台 灣 卻 八 大 錢 放 煙 火 慶 祝 紀 念 愛 因 斯 坦 相 關 活 動, 這 透 露 出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不 當, 相 關 單 位 應 該 澈 底 檢 討 改 進, 並 提 出 有 效 運 用 教 育 資 源 的 因 應 措 施,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三 二 本 院 章 委 員 仁 香, 鑑 於 京 都 議 定 書 在 今 年 2 月 16 日 實 施 後, 雖 然 台 灣 非 締 約 國, 但 不 表 示 沒 有 壓 力 在 因 應 京 都 議 定 書 制 定 排 放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目 標 時, 行 政 院 應 努 力 建 立 共 識 以 及 合 理 的 步 驟, 塑 造 有 利 於 激 勵 並 推 動 產 業 自 發 性 節 能 行 動 的 誘 因 與 政 策 環 境,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三 三 本 院 章 委 員 仁 香, 為 現 金 卡 發 卡 業 者 以 發 卡 迅 速 手 續 簡 便 俊 男 美 女 代 言 等 廣 告 手 法 吸 引 年 輕 消 費 者, 造 成 經 濟 來 源 尚 未 穩 定 的 年 輕 人 極 易 消 費 超 過 償 還 能 力, 積 欠 卡 債, 不 但 影 響 其 金 融 信 用, 更 造 成 年 輕 人 無 法 建 立 正 確 的 財 務 規 劃 與 管 理 觀 念, 有 關 單 位 除 適 度 規 範 金 融 業 者 外, 更 應 積 極 輔 導 年 輕 消 費 者 建 立 正 確 消 費 觀 念, 以 避 免 其 陷 入 負 債 之 困 境, 並 維 護 其 金 融 信 用, 特 59

60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三 四 本 院 章 委 員 仁 香, 為 連 日 豪 雨 造 成 四 死 四 失 蹤 六 傷 等 人 員 傷 亡 外, 並 導 致 農 業 損 失 近 兩 億 元, 以 及 台 北 縣 新 莊 蘆 洲 三 重 泰 山 等 處 淹 水, 相 關 單 位 應 該 記 取 教 訓, 研 究 這 次 災 害 形 成 的 過 程 及 原 因, 作 為 日 後 發 生 雷 同 現 象 的 因 應 措 施, 類 似 災 害 才 能 降 低,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三 五 本 院 林 委 員 耘 生, 為 打 造 中 部 縣 市 政 府 首 座 樹 木 銀 行, 有 效 保 育 珍 貴 樹 木, 以 符 合 政 府 保 育 政 策 並 培 育 綠 化 造 林 苗 木, 供 應 重 建 區 造 林 綠 化 工 作 建 請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補 助 或 協 助 爭 取 重 建 剩 餘 款 重 新 核 定 相 關 計 畫 經 費,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三 六 本 院 林 委 員 耘 生, 就 南 投 縣 政 府 擬 規 劃 內 政 部 南 投 啟 智 教 養 院 舊 院 區 作 為 縣 內 社 會 福 利 及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使 用 相 關 事 宜, 建 請 內 政 部 協 助 將 地 上 危 險 或 不 堪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鏟 除 打 平, 並 請 內 政 部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四 予 補 助 相 關 規 劃 整 修 及 軟 體 設 備 經 費, 以 利 計 畫 之 推 動,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三 七 本 院 林 委 員 耘 生, 就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會 規 劃 九 九 峰 藝 術 村 興 建 案, 懸 而 未 定,29 公 頃 基 地 任 其 荒 蕪, 土 地 未 充 分 利 用, 嚴 重 影 響 地 方 發 展,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三 八 本 院 林 委 員 耘 生, 就 南 投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民 間 文 化 館 長 期 反 應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補 助 辦 理 地 方 文 化 館 計 畫 地 方 配 合 款 比 例 過 高, 建 議 降 低 配 合 款 比 例 並 增 加 經 常 門 補 助 經 費,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三 九 本 院 黃 委 員 敏 四, 就 衛 生 署 日 前 在 本 院 進 行 健 保 多 元 微 調 案 業 務 報 告 時 表 示, 部 分 負 擔 一 定 漲, 調 整 後 到 醫 學 中 心 看 診, 部 分 負 擔 最 多 可 能 高 達 360 元, 且 藥 費 負 擔 也 會 變 多, 此 一 消 息 傳 出 後, 已 引 發 民 眾 不 滿, 認 為 政 府 無 力 減 少 健 保 浪 費, 反 而 找 升 60

61 斗 小 民 要 錢, 根 本 就 是 軟 土 深 掘 本 席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擋 下 健 保 部 分 負 擔 調 漲 案, 以 平 息 民 怨,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四 本 院 黃 委 員 敏 四, 就 中 央 研 究 院 發 表 台 灣 魚 類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台 灣 七 十 八 種 特 有 種 魚 類 中, 已 有 六 種 在 過 去 三 十 年 間 未 再 現 蹤 跡, 可 能 在 地 球 上 絕 種, 另 有 九 種 也 面 臨 絕 種 危 機 此 一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政 府 在 動 植 物 保 育 及 環 境 保 護 的 政 策 與 執 行, 存 在 諸 多 缺 失, 未 來 還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本 席 要 求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應 速 就 中 研 院 該 調 查 進 行 了 解, 並 提 出 台 灣 特 有 種 魚 類 保 育 及 復 育 計 畫, 讓 我 們 的 下 代 子 孫 仍 可 看 到 台 灣 的 國 寶,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四 一 本 院 吳 委 員 育 昇, 針 對 長 期 以 來 新 莊 總 是 發 生 淹 水 問 題, 由 於 塔 八 坑 溪 支 流 水 量 大 且 急, 加 上 艾 利 所 挾 帶 而 來 的 水 量 讓 大 漢 溪 水 位 高 漲, 因 此, 在 關 閉 大 漢 溪 水 閘 門 以 及 抽 水 站 抽 水 不 及 的 情 況, 然 而, 陳 水 扁 總 統 在 去 年 八 月 時 曾 經 公 開 承 諾, 但 是 近 一 年 後 的 現 在, 新 莊 仍 是 發 生 淹 水 災 情,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緊 急 質 詢 一 四 二 本 院 洪 委 員 玉 欽, 針 對 近 來 媒 體 報 導 台 灣 防 疫 工 作 出 現 重 大 瑕 疵, 三 十 隻 檢 疫 期 間 檢 測 出 病 毒 抗 體 的 匈 牙 利 天 鵝, 竟 未 全 數 銷 毀, 造 成 國 內 檢 疫 防 疫 出 現 大 漏 洞,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四 三 本 院 洪 委 員 玉 欽, 針 對 政 府 承 諾 兩 年 內 加 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使 台 灣 納 入 全 球 衛 生 防 禦 體 系 中, 以 避 免 我 國 人 遭 受 到 無 國 界 的 衛 生 健 康 危 機, 但 隨 著 第 五 十 八 屆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WHA) 已 於 五 月 十 六 日 順 利 召 開, 我 國 仍 遲 未 有 任 何 進 展 在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召 開 前 夕,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甚 至 揭 露 在 今 年 四 月 份, 因 為 我 國 非 為 世 衛 成 員, 所 可 能 導 致 的 嚴 重 病 毒 感 染 與 流 行 事 件 61

62 , 雖 然 最 後 因 為 美 國 的 出 面 告 知 而 使 免 於 此 次 危 機, 卻 顯 示 出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參 與 國 際 衛 生 條 例 的 急 迫 性, 基 於 此, 政 府 堅 持 於 敏 感 的 兩 岸 政 治 問 題, 而 一 再 使 國 人 處 於 衛 生 健 康 危 機 之 中, 實 非 國 人 之 福,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四 四 本 院 林 委 員 建 榮, 為 護 理 人 員 佔 醫 院 中 工 作 人 員 的 3~4 成, 負 責 第 一 線 接 觸 病 人, 長 期 以 來, 國 內 的 護 理 專 業 人 員 一 直 掙 扎 在 極 不 合 理 且 不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中, 危 險 性 最 高, 但 工 作 報 酬 與 待 遇 卻 又 遠 不 如 其 他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衛 生 主 管 當 局 除 應 重 新 正 視 護 理 專 業 團 隊 的 犧 牲 奉 獻, 更 應 重 視 護 理 專 業 者 的 工 作 權 益, 賦 予 人 性 化 之 看 待, 進 一 步 避 免 嚴 重 影 響 醫 療 品 質, 甚 至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四 五 本 院 林 委 員 建 榮, 為 勞 退 新 制 將 於 七 月 實 施, 雇 主 每 月 將 依 照 勞 工 工 資 提 撥 六 % 至 勞 工 個 人 帳 戶, 據 估 計, 如 果 加 上 勞 工 自 行 提 撥, 第 一 年 退 休 基 金 可 達 兩 千 億 元, 十 五 年 後 基 金 規 模 約 達 兩 兆 元 為 此, 行 政 院 在 三 月 底 核 定 通 過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設 置 條 例 草 案, 打 算 成 立 行 政 法 人 獨 立 運 作, 龐 大 的 兩 兆 基 金 將 脫 離 立 法 院 及 行 政 機 關 的 監 督, 變 成 無 人 可 管 的 大 金 庫, 行 政 法 人 監 理 會, 日 後 亦 極 可 能 成 為 政 府 調 劑 人 事 酬 庸 人 情 的 大 肥 缺! 鑒 於 目 前 三 類 基 金 投 資 未 實 現 的 虧 損, 勞 保 基 金 約 七 億 勞 退 基 金 約 一 七 億 退 撫 基 金 約 二 億, 合 計 約 四 四 億 之 多, 政 府 為 了 股 匯 市 護 盤 都 損 失 了 那 麼 多, 再 無 監 督, 全 國 六 百 萬 勞 工 如 何 能 安 心 茲 要 求 整 個 勞 退 新 制 及 衍 生 的 問 題 必 須 嚴 加 監 督, 主 管 機 關 除 必 須 監 督 防 範 企 業 界 種 種 規 避 責 任 的 小 動 作 外, 對 於 兩 兆 元 退 休 基 金, 未 來 還 是 應 受 最 高 民 意 機 關 監 督, 以 確 保 勞 工 權 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四 六 本 院 林 委 員 建 榮, 為 警 政 署 於 派 任 職 務 方 面 出 現 極 重 大 瑕 疵 62

63 , 具 警 察 特 考 三 等 ( 乙 等 ) 考 試 及 格 之 警 察 人 員, 僅 有 警 察 大 學 ( 警 官 學 校 ) 畢 業 生 或 結 訓 人 員 才 派 任 巡 官 以 上 的 職 務 ; 相 較 之 下,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 警 察 學 校 ) 畢 業 或 結 訓 之 警 察 人 員, 雖 然 同 樣 通 過 三 等 ( 乙 等 ) 警 察 特 考 並 取 得 警 正 四 階 之 官 階, 卻 僅 派 任 警 員 ( 現 為 一 線 三 星 ) 之 職 務, 嚴 重 影 響 公 平 原 則 茲 要 求 主 管 機 關 應 針 對 全 國 具 備 警 正 身 分 之 佐 警, 立 即 派 予 巡 官 等 階 之 職 ( 兩 線 一 星 ), 並 速 修 改 法 令, 將 警 察 人 員 管 理 條 例 不 合 理 之 處 一 併 修 改 或 刪 除, 務 必 讓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制 度 導 入 正 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四 七 本 院 林 委 員 建 榮, 為 經 建 會 日 前 公 布 三 月 份 的 景 氣 對 策 信 號, 亮 出 二 十 一 個 月 來 第 一 個 黃 藍 燈, 中 央 大 學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亦 發 布 今 年 四 月 消 費 者 信 心 指 數, 持 續 滑 落 至 點, 創 下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以 來 ( 二 十 二 個 月 ) 的 新 低 面 對 國 內 外 經 濟 局 勢 的 重 大 變 化, 政 府 遲 遲 拿 不 出 有 效 對 策, 企 業 界 和 學 術 界 皆 感 心 急, 而 謝 內 閣 上 任 至 今 拚 經 濟 不 如 拚 政 治 選 舉 的 態 度, 顯 示 執 政 黨 遺 落 了 推 動 經 貿 的 熱 忱 與 能 力, 台 灣 人 民 是 否 將 繼 續 過 更 苦 的 日 子? 茲 要 求 政 府 應 正 視 當 前 社 會 經 濟 現 勢, 積 極 拿 出 因 應 對 策,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四 八 本 院 林 委 員 建 榮, 為 教 育 部 明 年 將 實 施 高 中 新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其 中 將 文 言 文 的 比 重, 由 現 行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至 七 十 五, 調 整 為 百 分 之 四 十 至 五 十 由 於 教 改 十 年 來, 台 灣 學 生 國 文 程 度 日 漸 向 下 沉 淪, 明 星 高 中 學 生 作 文 大 學 生 的 論 文 錯 字 連 篇, 教 育 部 實 不 應 以 去 中 國 化 為 志, 將 政 治 立 場 和 政 治 信 仰 加 諸 在 教 育 方 針 的 決 策 上 推 廣 本 土 化 固 然 是 加 強 台 灣 關 懷 與 台 灣 邁 向 全 球 化 的 基 礎, 但 都 應 把 握 分 寸, 把 教 育 當 作 政 治 工 具, 代 價 即 是 讓 莘 莘 學 子 成 了 白 老 鼠, 甚 至 將 使 得 百 年 教 育 大 計 陷 入 泥 淖 63

64 ,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四 九 本 院 林 委 員 建 榮, 為 自 謝 長 廷 院 長 訪 視 蘇 澳, 宣 布 對 大 陸 漁 工 進 行 總 量 管 制 後, 主 管 機 關 即 陸 續 發 布 對 大 陸 漁 工 申 請 的 限 制 令, 讓 漁 業 界 措 手 不 及, 嚴 重 影 響 漁 民 生 計, 致 反 彈 聲 浪 高 漲 茲 要 求 :( 一 ) 主 管 機 關 對 大 陸 船 員 為 僱 用 漁 船 進 港 後 協 助 靠 岸 卸 魚 整 網 及 清 理 漁 具 視 同 海 上 漁 撈 之 一 貫 延 續 作 業, 不 應 禁 止 ( 二 ) 主 管 機 關 應 針 對 設 有 岸 置 處 所 之 漁 港, 協 調 管 理 機 構 技 術 性 協 助, 規 劃 一 專 屬 區 域 供 大 陸 船 員 整 補 網 具, 俾 減 輕 漁 民 作 業 成 本 ( 三 ) 為 體 恤 近 海 小 型 漁 船 作 業 需 求, 在 未 與 業 者 取 得 共 識 前, 主 管 機 關 應 暫 緩 執 行 十 噸 以 下 漁 船 不 得 僱 用 大 陸 船 員 之 禁 令 ( 四 ) 主 管 機 關 就 漁 船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期 間, 不 受 理 申 請 大 陸 船 員 之 禁 令, 在 未 與 業 者 取 得 共 識 前, 亦 應 暫 緩 執 行,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五 本 院 林 委 員 建 榮, 為 日 本 片 面 擴 張 經 濟 海 域, 而 我 蘇 澳 面 對 東 北 部 海 域, 漁 民 出 海 作 業 即 直 接 遭 遇 日 方 石 垣 島, 等 於 動 彈 不 得, 根 本 無 法 出 海 鑑 於 五 六 月 乃 漁 汛 大 月, 今 卻 因 日 本 片 面 擴 張 經 濟 海 域, 嚴 重 壓 縮 我 傳 統 漁 區 範 圍, 不 斷 驅 趕 我 作 業 漁 船, 漁 民 深 怕 誤 闖 遭 扣 押 罰 款 而 避 之, 導 致 漁 汛 大 月 魚 市 交 易 卻 異 常 冷 清, 漁 業 界 叫 苦 連 天 ; 茲 要 求 中 央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體 察 漁 民 慘 況, 加 速 聯 繫 促 成 第 十 五 次 台 日 雙 邊 漁 業 合 作 會 談, 並 做 成 有 效 協 定, 為 我 漁 民 爭 取 最 大 權 益 保 障, 以 維 生 計 發 展,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五 一 本 院 林 委 員 建 榮, 為 南 方 澳 漁 港 為 宜 蘭 縣 最 具 規 模 之 漁 港, 由 於 漁 業 發 展 迅 速, 漁 船 劇 增 且 大 型 化, 而 該 港 設 施 大 多 為 早 年 所 建, 碼 頭 老 舊 水 深 不 足, 無 法 供 較 大 型 漁 船 停 泊 且 第 三 船 渠 碼 頭 亦 有 版 樁 縫 隙 砂 石 流 失 掏 空 及 防 舷 材 損 壞 等 情 形, 影 響 漁 船 64

65 泊 靠 並 危 及 緊 臨 之 拍 賣 場 安 全 自 民 國 七 十 三 年 改 建 南 方 澳 漁 港 碼 頭 及 泊 地 以 來, 陸 域 部 分 由 於 長 期 受 限 於 地 形 及 港 區 範 圍 無 法 突 破, 造 成 陸 上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相 形 不 足, 前 台 灣 省 政 府 漁 業 局 針 對 本 港 及 地 方 漁 民 需 求, 於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在 原 有 南 興 安 檢 所 北 側 水 域 增 建 碼 頭 及 填 築 新 生 地 約 一. 一 五 公 頃 即 南 興 碼 頭, 作 為 安 檢 碼 頭 及 漁 業 設 施 用 地 該 港 因 位 於 蘇 澳 灣 內 側, 又 有 商 港 防 波 堤 為 屏 障, 港 內 水 域 安 全 穩 靜, 平 時 利 用 漁 船 眾 多, 依 九 十 三 年 統 計 資 料, 設 籍 漁 船 已 達 870 艘, 超 出 本 港 正 常 容 量 甚 多 港 內 漁 船 停 泊 狀 況 甚 為 擁 擠, 平 時 影 響 卸 魚 補 給 等 作 業 至 為 嚴 重 每 逢 颱 風 期 或 惡 劣 天 候, 附 近 海 域 作 業 之 外 地 漁 船, 更 湧 進 避 風 漁 船 遍 滿 泊 地, 甚 至 已 到 無 法 活 動 之 地 步, 須 商 借 蘇 澳 商 港 部 分 碼 頭 應 急,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五 二 本 院 王 委 員 塗 發, 針 對 經 濟 部 的 資 料 顯 示, 由 於 水 價 長 期 未 能 反 映 成 本, 使 得 台 灣 省 自 來 水 公 司 缺 乏 財 力 汰 換 老 舊 管 線, 台 灣 省 自 來 水 漏 水 率 ( 當 年 管 線 漏 水 率 佔 當 年 總 配 水 量 之 比 率 ) 高 達 二 四. 六, 約 為 日 本 的 三. 五 倍, 一 年 所 漏 掉 的 水 量 約 八 億 公 噸, 相 當 於 兩 座 翡 翠 水 庫 的 水 量 由 自 來 水 廠 輸 送 到 用 戶 的 過 程 中, 竟 然 漏 失 了 將 近 四 分 之 一, 亦 即 可 供 三 個 月 使 用 的 水 量! 該 問 題 必 須 立 即 檢 討 因 應,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五 三 本 院 王 委 員 塗 發,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核 四 廠 原 奉 核 定 之 投 資 總 額 約 為 1,697 億 元, 截 至 九 十 三 年 度 為 止, 年 度 實 績 數 約 1,207 億 元, 佔 原 奉 核 定 投 資 總 額 之 71.13%, 但 累 計 工 程 總 進 度 僅 達 58.68%( 施 工 進 度 僅 43.82%) 今 台 電 表 示, 因 實 際 決 標 單 機 容 量 為 135 萬 瓩, 較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之 單 機 容 量 100 萬 瓩 增 加 35 萬 瓩, 影 響 金 額 約 為 190 億 元, 已 於 2004 年 9 月 奉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投 資 總 額 修 訂 為 1,888 億 元 此 項 投 資 總 額 增 加 數 190 億 元, 65

66 並 未 經 立 法 院 核 定, 實 有 不 當 且 當 初 竟 然 做 出 超 過 預 算 額 度 11.2% 之 決 標, 誠 屬 不 可 思 議, 應 予 追 究 責 任,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五 四 本 院 羅 委 員 志 明, 針 對 高 雄 市 動 物 園 與 台 北 市 動 物 園 雖 然 皆 為 直 轄 市 動 物 園, 但 是 高 雄 市 動 物 園 在 經 費, 佔 地 面 積 與 動 物 總 類 上 都 遠 遠 不 及 台 北 市 動 物 園, 使 得 高 雄 的 民 眾 無 法 享 受 如 同 台 北 民 眾 參 觀 動 物 園 的 樂 趣 這 樣 子 的 狀 況 頗 有 一 國 兩 制 重 北 輕 南 的 嫌 疑, 為 了 要 平 衡 南 北 的 差 距 以 免 南 部 民 眾 在 育 樂 上 淪 為 次 等 公 民 建 請 相 關 單 位 儘 速 改 善,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五 五 本 院 羅 委 員 志 明, 針 對 民 眾 在 辦 理 美 國 簽 證 時 候 常 需 八 費 許 多 時 間 在 戶 外 等 待, 雖 然 美 簽 面 談 現 在 已 經 有 預 約 的 面 談 時 間, 但 是 由 於 面 談 的 時 間 需 時 甚 久 ; 申 請 簽 證 面 談 的 民 眾 眾 多,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方 面 仍 無 法 有 效 消 化 簽 證 等 待 的 人 潮 此 外 美 簽 的 價 格 長 期 以 來 居 高 不 下, 年 前 更 有 調 漲 的 狀 況, 為 了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五 六 本 院 羅 委 員 志 明, 針 對 多 數 交 通 事 故, 往 往 因 為 事 故 現 場 警 方 採 證 不 足, 致 使 肇 事 者 往 往 因 為 證 據 不 足, 而 受 無 罪 之 刑 事 判 決 被 害 人 亦 往 往 因 證 據 保 留 之 不 當,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之 訴 建 請 警 政 署 加 強 警 員 在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之 訓 練 工 作,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五 七 本 院 羅 委 員 志 明, 針 對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收 支 及 運 作 情 形 應 進 行 檢 討, 俾 符 合 增 進 國 民 收 視 權 益 之 設 立 宗 旨,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一 五 八 本 院 羅 委 員 志 明, 針 對 行 政 院 推 動 首 購 優 四 利 率 房 貸 額 度 即 將 在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用 盡, 將 嚴 重 影 響 下 半 年 的 房 屋 交 易 市 場 建 請 行 政 院 應 繼 續 提 撥 優 四 房 貸, 並 維 持 0.25% 利 率 補 貼 水 準, 兼 66

67 顧 增 加 政 府 稅 收 刺 激 經 濟 景 氣 及 嘉 四 首 購 民 眾, 特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質 詢 討 論 事 項 一 本 院 法 制 教 育 及 文 化 兩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廢 止 國 立 邊 疆 文 化 教 育 館 組 織 條 例 案 決 議 : 國 立 邊 疆 文 化 教 育 館 組 織 條 例 予 以 廢 止 二 本 院 科 技 及 資 訊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吳 志 揚 等 33 人 擬 具 光 碟 管 理 條 例 增 訂 第 九 條 之 一 條 文 草 案 案 ( 本 案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 決 議 : 光 碟 管 理 條 例 增 訂 第 九 條 之 一 條 文 修 正 通 過 ( 二 讀 三 讀 均 照 審 查 會 條 文 通 過 ) 三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本 院 委 員 王 幸 男 等 43 人 擬 具 土 地 法 第 十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 本 案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 決 議 : 土 地 法 第 十 四 條 條 文 修 正 通 過 ( 二 讀 三 讀 均 照 審 查 會 條 文 通 過 ) 四 本 院 法 制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黃 偉 哲 等 45 人 擬 具 國 民 大 會 組 織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及 廢 止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報 酬 及 費 用 支 給 條 例 案 其 中 國 民 大 會 組 織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決 議 :( 一 ) 國 民 大 會 組 織 法 增 訂 第 十 三 條 之 一 條 文 ; 並 將 第 十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通 過 ( 二 讀 三 讀 均 照 審 查 會 條 文 通 過 ) ( 二 )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報 酬 及 費 用 支 給 條 例 予 以 廢 止 五 本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謝 國 樑 等 57 人 擬 具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一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及 委 員 廖 本 煙 等 36 人 擬 具 銀 行 法 67

68 第 四 十 一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決 議 : 交 黨 團 進 行 協 商 六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國 籍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 本 案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 決 議 : 國 籍 法 刪 除 第 二 十 一 條 條 文 ; 並 將 第 三 條 至 第 六 條 及 第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通 過 ( 二 讀 時, 第 二 十 一 條 刪 除, 其 餘 均 照 審 查 會 條 文 通 過 ; 三 讀 時, 均 照 二 讀 文 字 通 過 ) 七 本 院 法 制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 本 案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 決 議 :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增 訂 第 十 一 條 之 一 條 文 ; 並 將 第 二 條 第 八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條 文 修 正 通 過 ( 二 讀 時,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及 第 三 十 八 條 均 維 持 現 行 條 文, 其 餘 均 照 審 查 會 條 文 通 過 ; 三 讀 時, 均 照 二 讀 文 字 通 過 ) 八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建 築 師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 本 案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 決 議 : 建 築 師 法 增 訂 第 九 條 之 一 及 第 四 十 三 條 之 一 條 文 ; 並 將 第 四 條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四 十 五 條 及 第 四 十 六 條 條 文 修 正 通 過 ( 二 讀 三 讀 均 照 審 查 會 條 文 通 過 ) 九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戶 籍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 本 案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 決 議 : 戶 籍 法 增 訂 第 五 十 五 條 之 一 條 文 ; 刪 除 第 五 十 七 條 條 文 ; 並 將 第 四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九 條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第 五 十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通 過 ( 二 讀 時, 第 五 十 七 條 刪 除, 其 餘 均 照 審 查 會 條 文 通 過 ; 三 讀 時, 均 照 二 讀 文 字 通 過 ) 68

69 十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都 市 計 畫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決 議 : 交 黨 團 進 行 協 商 十 一 本 院 法 制 司 法 兩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劉 文 雄 等 34 人 擬 具 法 院 組 織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 本 案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 決 議 : 法 院 組 織 法 增 訂 第 一 百 十 四 條 之 一 條 文 ; 並 將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五 十 二 條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六 十 九 條 第 七 十 條 第 七 十 一 條 及 第 七 十 三 條 至 第 七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通 過 ( 二 讀 時, 第 十 二 章 維 持 現 行 章 名, 其 餘 均 照 審 查 會 條 文 通 過 ; 三 讀 時, 均 照 二 讀 文 字 通 過 ) 十 二 本 院 法 制 委 員 會 報 告 併 案 審 查 呂 學 樟 等 39 人 委 員 陳 杰 等 45 人 本 院 親 民 黨 黨 團 本 院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本 院 民 進 黨 黨 團 委 員 陳 金 德 等 32 人 及 本 院 台 聯 黨 團 分 別 擬 具 國 民 大 會 職 權 行 使 法 草 案 案 等 七 案 ( 本 案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 決 議 : 國 民 大 會 職 權 行 使 法 草 案 修 正 通 過 二 讀 時, 第 一 條 修 正 為 : 本 法 依 憲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及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一 條 制 定 之 ( 第 一 項 ),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 第 二 項 ); 第 二 條 修 正 為 :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於 選 舉 結 果 確 認 後 十 日 內 自 行 集 會, 集 會 以 一 個 月 為 限 其 集 會 首 日 由 當 選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所 屬 之 各 政 黨 選 舉 聯 盟 ( 以 下 簡 稱 聯 盟 ) 協 商 決 定 之 ; 第 三 條 修 正 為 : 國 民 大 會 秘 書 處 應 於 國 民 大 會 集 會 前, 將 立 法 院 所 提 之 憲 法 修 正 案 領 土 變 更 案 或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印 送 全 體 代 表 ( 第 一 項 ), 立 法 院 應 於 國 民 大 會 集 會 時, 派 員 至 國 民 大 會 集 69

70 會 地 點, 向 全 體 代 表 說 明 立 法 院 所 提 之 憲 法 修 正 案 領 土 變 更 案 或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之 提 案 要 旨 ( 第 二 項 ); 第 四 條 修 正 為 : 國 民 大 會 於 開 議 日 舉 行 預 備 會 議, 進 行 代 表 宣 誓 ( 第 一 項 ), 開 議 日 之 預 備 會 議 主 席, 由 當 選 名 額 最 多 之 政 黨 聯 盟, 其 推 薦 名 單 排 列 次 序 列 於 首 位 者 擔 任 之 ( 第 二 項 ) ; 第 五 條 修 正 為 : 國 民 大 會 設 主 席 團 主 席 十 一 人, 負 責 主 持 會 議 ; 第 六 條 修 正 為 : 議 事 日 程 之 排 定, 由 主 席 團 主 席 共 同 決 定 之 ; 第 七 條 修 正 為 : 國 民 大 會 集 會 非 有 代 表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人 數 之 出 席, 不 得 開 議 ; 第 八 條 修 正 為 : 政 黨 聯 盟 推 薦 之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行 使 職 權 時, 應 依 其 所 屬 政 黨 聯 盟 在 選 票 所 刊 印 之 贊 成 或 反 對 意 見, 以 記 名 投 票 之 方 式 為 之 其 違 反 者, 以 廢 票 論 ; 第 九 條 修 正 為 :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對 於 立 法 院 所 提 之 憲 法 修 正 案 領 土 變 更 案, 應 為 全 案 複 決, 並 不 得 再 為 修 正 之 動 議 ; 第 十 條 修 正 為 : 憲 法 修 正 案, 經 立 法 院 派 員 說 明 提 案 要 旨 後, 不 經 討 論, 應 即 行 使 複 決, 經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總 額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之 同 意 者,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即 為 通 過 ( 第 一 項 ), 領 土 變 更 案, 經 立 法 院 派 員 說 明 提 案 要 旨 後, 不 經 討 論, 應 即 行 使 複 決, 經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總 額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出 席, 出 席 代 表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之 同 意 者, 該 領 土 變 更 案 即 為 通 過 ( 第 二 項 ),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經 立 法 院 派 員 說 明 提 案 要 旨 後, 不 經 討 論, 應 即 行 使 表 決, 經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總 額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者, 該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即 為 通 過 ( 第 三 項 ) ;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為 : 憲 法 修 正 案 領 土 變 更 案 複 決 結 果 確 定 後, 三 日 內 由 國 民 大 會 咨 請 總 統 公 布 ; 第 70

71 十 二 條 修 正 為 : 會 議 主 席 宣 告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通 過 時, 被 彈 劾 人 之 解 職 即 行 生 效 ; 第 十 三 條 修 正 為 :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議 決 結 果 確 定 後, 三 日 內 由 國 民 大 會 公 告 之, 並 通 知 立 法 院 及 被 彈 劾 人 ; 第 十 四 條 修 正 為 : 國 民 大 會 審 議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時, 被 彈 劾 人 辭 職 或 死 亡, 即 終 止 審 議 ; 第 十 五 條 修 正 為 :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三 讀 時, 均 照 二 讀 文 字 通 過 ; 三 讀 後 民 進 黨 黨 團 針 對 第 八 條 及 第 十 條 提 出 復 議, 經 決 議 維 持 原 決 議 ( 在 場 委 員 210 人, 贊 成 復 議 案 通 過 者 87 人, 反 對 者 123 人, 少 數 不 通 過 ; 並 採 記 名 表 決 方 式, 表 決 結 果 名 單 附 後 ) 十 三 ( 一 )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二 八 臺 灣 博 覽 會 條 例 草 案 案 ( 二 ) 本 院 委 員 賴 士 葆 等 36 人 擬 具 二 八 臺 灣 博 覽 會 條 例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決 議 :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十 四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本 院 委 員 黃 昭 順 等 46 人 擬 具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第 七 十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決 議 :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十 五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蔡 委 員 豪 等 55 人 擬 具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及 第 三 十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 本 案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 決 議 :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及 第 三 十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通 過 二 讀 時, 第 二 十 七 條 照 審 查 會 條 文 通 過 ; 第 二 十 九 條 修 正 為 : 董 事 應 親 自 出 席 董 事 會 議, 不 得 委 派 代 表 ( 第 一 項 ), 董 事 會 之 決 議, 應 有 過 半 數 董 事 之 出 席, 以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行 之 但 左 列 重 要 事 項 之 決 議, 應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之 出 席, 以 現 任 董 事 總 額 過 半 數 71

72 之 同 意 行 之 : 一 董 事 之 改 選 補 選 二 董 事 長 之 選 舉 改 選 補 選 三 校 長 之 選 聘 或 解 聘 四 依 第 六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為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或 設 定 負 擔 者 五 董 事 會 組 織 章 程 之 修 訂 六 學 校 停 辦 解 散 或 聲 請 破 產 之 決 定 ( 第 二 項 ), 前 項 但 書 第 二 款 重 要 事 項 之 決 議, 經 出 席 董 事 人 數 連 續 三 次 未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而 流 會 時, 於 第 四 次 當 次 開 會, 如 仍 未 達 開 會 人 數 且 已 達 過 半 數 之 董 事 出 席 時, 得 以 實 到 董 事 開 會, 並 以 現 任 董 事 總 額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行 之 ( 第 三 項 ), 前 二 項 重 要 事 項 之 討 論, 應 於 會 議 前 十 日, 以 可 供 存 證 查 核 之 方 式, 將 議 程 通 知 各 董 事, 並 申 報 該 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得 派 員 列 席, 會 議 結 束 後, 應 檢 附 會 議 紀 錄 專 案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 第 四 項 ), 前 項 所 定 會 議 前 十 日, 指 自 開 會 通 知 單 發 文 日 之 次 日 起 算 至 開 會 當 日 前 一 日 止, 至 少 滿 十 日 ( 第 五 項 ), 董 事 會 依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選 聘 或 解 聘 校 長, 應 訂 定 辦 法,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後 實 施 董 事 會 選 聘 校 長, 應 於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後 十 五 日 內,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由 董 事 會 聘 任 之 ( 第 六 項 ) ; 第 三 十 二 條 修 正 為 : 董 事 會 因 發 生 糾 紛, 致 無 法 召 開 會 議 或 有 違 反 教 育 法 令 情 事 者,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得 限 期 命 其 整 頓 改 善 ; 逾 期 不 為 整 頓 改 善 或 整 頓 改 善 無 效 果 時, 得 解 除 全 體 董 事 之 職 務 但 其 情 節 重 大 且 情 勢 急 迫 時,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得 經 私 立 學 校 諮 詢 委 員 會 決 議 解 除 全 體 董 事 之 職 務 或 停 止 其 職 務 二 個 月 至 六 個 月,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之 ( 第 一 項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依 前 項 規 定 解 除 全 體 董 事 職 務 時, 應 就 原 有 董 事 或 公 正 熱 心 教 育 人 士 中 指 定 若 干 人 72

73 會 同 推 選 董 事, 重 新 組 織 董 事 會 ( 第 二 項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於 新 董 事 會 成 立 前, 指 定 公 正 熱 心 教 育 人 士 三 人 至 五 人, 督 學 一 人 或 二 人 組 織 管 理 委 員 會, 代 行 董 事 會 職 權, 至 新 董 事 會 成 立 時 為 止 ( 第 三 項 ), 前 項 規 定 於 全 體 董 事 依 第 一 項 但 書 之 規 定 停 止 職 務 時 準 用 之 ( 第 四 項 ), 依 第 二 項 規 定 重 新 組 織 之 董 事 會, 於 每 屆 任 期 屆 滿 二 個 月 前,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定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新 董 事, 併 同 董 事 會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選 舉 之 其 餘 董 事, 重 新 組 織 董 事 會 ( 第 五 項 ), 依 第 二 項 及 前 項 規 定 重 新 組 織 之 董 事 會, 董 事 連 任 以 一 次 為 限 ( 第 六 項 ), 依 第 二 項 及 第 五 項 規 定 重 新 組 織 之 董 事 會, 捐 助 學 校 財 產 達 一 定 數 額 且 無 違 反 教 育 法 令 情 事 者, 得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不 適 用 前 二 項 規 定 ; 其 一 定 數 額,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提 經 私 立 學 校 諮 詢 委 員 會 決 議 定 之 ( 第 七 項 ), 因 發 生 糾 紛, 致 無 法 召 開 會 議 而 遭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解 除 職 務 之 原 全 體 董 事, 於 解 除 職 務 之 原 因 消 滅 後, 向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提 出 請 求 時,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提 經 私 立 學 校 諮 詢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當 屆 董 事 會 任 期 屆 滿 時, 指 定 原 全 體 董 事 組 成 新 任 董 事 會 ( 第 八 項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解 除 原 全 體 董 事 職 務 之 處 分, 經 法 院 判 決 撤 銷 確 定 時, 依 第 二 項 第 五 項 規 定 重 新 組 織 或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改 選 之 董 事 會, 自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通 知 之 日 起 視 為 解 除 職 務, 原 全 體 董 事 恢 復 職 權, 並 補 足 其 原 任 所 餘 任 期 但 原 全 體 董 事 任 期 屆 滿 者, 不 在 此 限 ( 第 九 項 ), 前 項 恢 復 職 權 之 原 董 事 會 及 依 第 八 項 規 定 組 成 之 董 事 會, 於 每 屆 任 期 屆 滿 二 個 月 前, 應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73

74 規 定 選 舉 下 屆 董 事 ; 其 中 董 事 一 人,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定 之 ( 第 十 項 ) ; 三 讀 時, 均 照 二 讀 文 字 通 過, 並 作 一 項 附 帶 決 議 : 私 立 學 校 法 重 新 修 正 案 未 經 本 院 審 議 通 過 前, 教 育 部 對 現 有 私 校 董 事 會 之 管 理, 應 給 各 董 事 會 充 分 合 理 改 善 及 溝 通 機 會, 不 應 擅 自 停 止 董 事 職 務 或 解 散 董 事 會 教 育 部 私 校 諮 詢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個 別 董 事 會 重 要 事 項 應 邀 請 董 事 列 席 說 明 十 六 ( 一 ) 本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報 告 併 案 審 查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行 政 院 函 送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創 業 預 算, 及 隨 同 修 正 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 案 及 九 二 一 震 災 社 區 重 建 更 新 基 金 九 十 四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修 正 預 算, 及 隨 同 修 正 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非 營 業 部 分 ) 案, 其 中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業 已 審 查 完 竣 案 ( 二 ) 行 政 院 函 送 配 合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公 司 移 轉 民 營 修 正 之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部 分 ), 請 查 照 併 同 原 送 預 算 案 審 議 案 決 議 :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十 七 本 院 預 算 及 決 算 內 政 及 民 族 經 濟 及 能 源 財 政 交 通 教 育 及 文 化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七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九 十 四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特 別 預 算 案 案 決 議 :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十 八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報 告 併 案 審 查 本 院 國 民 黨 黨 團 親 民 黨 黨 團 擬 具 族 群 平 等 法 草 案 台 灣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擬 具 族 群 74

75 平 等 法 草 案 及 黃 委 員 宗 源 等 32 人 擬 具 族 群 待 遇 平 等 法 草 案 案 決 議 :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十 九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本 院 臺 灣 團 結 聯 盟 黨 團 擬 具 反 侵 略 和 平 法 草 案 案 決 議 :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二 十 本 院 內 政 及 民 族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本 院 委 員 黃 政 哲 等 43 人 擬 具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決 議 :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二 十 一 本 院 法 制 科 技 及 資 訊 兩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草 案 案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及 第 四 十 五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案 決 議 :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二 十 二 本 院 國 民 黨 黨 團, 對 第 12 次 會 議 報 告 事 項 第 九 十 五 案 交 通 部 函, 為 有 關 本 院 自 92 年 度 至 今 對 於 推 動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營 化 釋 股 作 業 所 作 各 項 決 議, 臚 列 相 關 辦 理 情 形, 請 查 照 之 決 定, 提 出 復 議,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另 定 期 處 理 二 十 三 本 院 委 員 吳 英 毅 謝 文 政 吳 松 柏 等 25 人, 對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修 正 草 案 關 於 將 原 僑 務 委 員 會 整 併 為 外 交 及 僑 務 部, 建 請 行 政 院 繼 續 保 留 僑 務 委 員 會, 單 獨 設 立 僑 務 行 政 機 關,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二 十 四 本 院 委 員 曾 燦 燈 黃 政 哲 等 48 人, 有 鑑 於 網 咖 已 成 為 青 少 年 聚 集 場 所, 部 分 網 咖 不 僅 掛 羊 頭 賣 狗 肉 經 營 賭 博 電 玩, 甚 者 更 成 了 幫 派 堂 口, 建 請 經 濟 部 訂 定 網 咖 管 理 辦 法 加 以 管 理, 請 公 決 案 75

76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二 十 五 本 院 委 員 吳 清 池 紀 國 棟 張 慶 忠 沈 智 慧 等 49 人, 有 鑑 於 台 灣 地 區 每 年 赴 大 陸 投 資 與 旅 遊 的 人 數 與 日 俱 增, 兩 岸 互 動 頻 繁, 顯 示 兩 岸 的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交 流 已 是 不 可 避 免 之 趨 勢, 建 請 行 政 院 全 面 放 寬 對 分 局 長 以 下 之 基 層 警 務 人 員 赴 大 陸 探 親 及 旅 遊 之 限 制, 請 公 決 案 ( 本 案 暫 不 予 處 理 ) 二 十 六 本 院 委 員 李 明 憲 王 昱 婷 等 45 人, 針 對 大 客 車 近 來 頻 頻 出 事, 凸 顯 出 大 型 車 輛 的 安 全 管 理 出 現 漏 洞, 建 請 相 關 部 會 慎 重 檢 討 現 行 大 客 車 之 認 證 檢 驗 與 安 全 測 試, 並 明 確 規 範 大 客 車 從 業 人 員 之 駕 駛 行 為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二 十 七 本 院 委 員 李 鎮 楠 王 榮 璋 田 秋 堇 等 42 人, 鑑 於 市 售 乾 電 池 約 有 七 成 四 來 自 東 南 亞 及 大 陸 地 區, 其 汞 含 量 超 出 國 家 標 準 四 倍 之 多, 然 廢 電 池 的 回 收 率 僅 有 百 分 之 十 五, 倘 若 處 理 不 當, 對 我 國 環 境 及 民 眾 健 康 有 極 大 之 危 害, 建 請 有 關 單 位 儘 速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擬 訂 法 規 並 澈 底 執 行,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二 十 八 本 院 委 員 羅 志 明 等 23 人, 鑒 於 南 部 地 區 勞 動 人 口 眾 多, 勞 工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建 請 行 政 院 就 勞 委 會 遷 址 高 雄 所 涉 及 之 相 關 法 令 進 行 檢 討, 同 時 令 所 屬 單 位 就 相 關 事 宜 進 行 妥 善 評 估 並 儘 速 研 擬 方 案 加 以 落 實,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二 十 九 本 院 委 員 葉 宜 津 等 22 人, 為 台 南 縣 境 內 擁 有 曾 文 南 化 烏 山 頭 白 河 尖 山 埤 五 大 水 庫, 五 大 水 庫 各 具 特 色, 兼 具 休 閒 遊 憩 功 能, 極 具 觀 光 發 展 潛 力, 建 請 有 關 單 位 規 劃 將 其 納 入 國 家 76

77 風 景 區,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三 十 本 院 委 員 賴 士 葆 郭 素 春 等 29 人, 鑑 於 健 保 對 植 物 病 患 給 予 的 補 助 極 為 有 限, 此 對 植 物 病 患 家 屬 無 疑 是 沈 重 的 經 濟 負 擔, 建 請 行 政 院 積 極 研 擬 推 動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並 於 下 會 期 ( 第 六 屆 第 二 會 期 )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議, 與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三 十 一 本 院 委 員 郭 素 春 等 46 人, 鑒 於 校 園 自 主 為 教 育 政 策 大 方 向 的 原 則, 屬 於 校 園 自 主 範 疇 的 學 校 命 名 權, 不 應 遭 到 任 何 行 政 權 不 當 干 預, 建 請 刪 除 技 專 校 院 命 名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有 關 行 政 權 干 預 之 規 定,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三 十 二 本 院 委 員 吳 成 典 張 慶 忠 等 33 人, 針 對 金 門 早 在 民 國 79 年 就 是 兩 岸 紅 十 字 會 代 表 率 先 達 成 金 門 協 議 的 簽 署 地, 建 請 政 府 將 曾 經 發 生 五 次 台 海 戰 役 的 金 門, 規 劃 為 未 來 兩 岸 諮 商 談 判 的 常 設 地, 以 彰 顯 政 府 追 求 和 平 的 決 心,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三 十 三 本 院 委 員 黃 昭 順 楊 瓊 瓔 朱 鳳 芝 柯 淑 敏 沈 智 慧 等 51 人, 為 我 國 生 育 率 持 續 下 降 至 平 均 每 位 女 性 生 育 1.2 名 子 女, 究 其 主 因 一 是 托 育 費 用 昂 貴, 二 是 缺 乏 有 效 管 理 機 制, 建 請 由 政 府 自 行 負 起 管 理 保 母 之 責, 或 委 託 相 關 非 營 利 組 織 辦 理, 實 施 保 母 管 理 及 費 用 補 助 制 度, 請 公 決 案 ( 本 案 暫 不 予 處 理 ) 三 十 四 本 院 委 員 吳 志 揚 王 昱 婷 等 30 人, 為 有 效 嚇 阻 歹 徒 利 用 簡 訊 詐 財,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推 出 165 防 簡 訊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但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165 專 線 每 分 鐘 卻 需 收 費 3 元, 建 請 應 由 電 信 業 者 自 行 77

78 吸 收, 比 照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免 收 通 話 費,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三 十 五 本 院 委 員 廖 本 煙 等 23 人, 鑒 於 現 今 國 中 學 生 因 操 性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被 學 校 輔 導 轉 學 之 規 定, 導 致 中 輟 生 問 題 建 請 政 府 單 位 研 議 相 關 輔 導 機 制,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統 籌 處 理,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三 十 六 本 院 委 員 魏 明 谷 等 21 人, 有 鑑 於 彰 化 縣 正 積 極 推 動 展 覽 大 縣 之 前 瞻 性 計 畫, 建 請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應 儘 速 推 動 於 彰 濱 工 業 區 興 建 中 部 地 區 第 一 個 永 久 性 專 門 展 覽 會 場, 並 於 年 底 前 發 包 施 工,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三 十 七 本 院 委 員 高 建 智 黃 劍 輝 等 29 人, 針 對 國 防 部 計 畫 將 北 投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轉 型 為 兵 科 專 業 學 校, 可 預 期 校 內 將 有 閒 置 土 地 出 現, 建 請 國 防 部 應 檢 討 現 行 校 地 的 使 用 狀 況 與 效 益, 並 儘 速 對 日 後 遷 校 進 行 規 劃, 期 能 將 非 訓 練 校 地 釋 出 供 民 間 使 用,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三 十 八 本 院 委 員 侯 水 盛 吳 秉 叡 等 25 人, 有 鑑 於 台 南 海 岸 線 景 色 宜 人, 具 豐 富 的 自 然 景 觀, 及 多 樣 生 態 的 動 植 物, 建 請 相 關 單 位 於 新 建 西 濱 快 速 公 路 ( 台 61 線 ) 時, 一 併 將 跨 越 曾 文 溪 之 橋 樑 規 劃 為 景 觀 大 橋, 以 做 為 國 家 風 景 區 地 標,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三 十 九 本 院 委 員 藍 美 津 曾 燦 燈 等 54 人, 為 引 進 具 專 業 素 養 之 儲 備 師 資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建 請 行 政 院 應 通 函 各 國 小, 辦 理 兒 童 照 護 為 學 校 職 能 之 一, 如 要 委 外 辦 理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其 次, 國 小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班 之 師 資 應 以 儲 備 教 師 為 主 78

79 ; 並 研 修 有 關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及 人 員 之 資 格 標 準,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四 十 本 院 委 員 陳 憲 中 林 國 慶 等 28 人, 針 對 台 灣 中 南 部 沿 海 地 區 超 抽 地 下 水, 導 致 地 層 下 陷 情 形, 建 請 由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委 員 會 交 通 委 員 會 預 算 及 決 算 委 員 會 舉 行 聯 席 會 議, 邀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等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並 備 質 詢,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由 本 院 經 濟 及 能 源 交 通 預 算 及 決 算 三 委 員 會 舉 行 聯 席 會 議, 邀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等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率 同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報 告 並 備 質 詢 四 十 一 本 院 委 員 林 鴻 池 林 正 峰 等 34 人, 針 對 民 眾 於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換 發 身 分 證 時, 應 按 捺 指 紋 錄 存, 建 請 行 政 院 應 於 七 月 一 日 前, 依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公 告 指 紋 資 料 之 利 用 機 關 蒐 集 之 特 定 目 的 等 重 要 資 訊, 予 社 會 大 眾 知 悉,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四 十 二 本 院 委 員 葉 芳 雄 等 28 人, 鑑 於 高 鐵 新 竹 車 站 特 區 內 路 燈 基 座 設 在 路 面 上, 造 成 路 面 寬 度 縮 減 ; 且 其 基 座 上 預 留 的 螺 絲 外 露, 容 易 導 致 經 過 汽 車 撞 上 或 爆 胎, 建 請 有 關 單 位 將 其 路 燈 基 座 移 至 在 人 行 道 排 水 溝 上,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四 十 三 本 院 委 員 何 敏 豪 蔡 錦 隆 郭 林 勇 謝 明 源 等 27 人, 針 對 新 十 大 建 設 已 將 台 中 地 區 鐵 路 高 架 化 列 為 計 劃 之 ㄧ, 但 該 預 算 編 製 屬 特 別 預 算 尚 需 朝 野 協 商, 建 請 相 關 單 位 比 照 北 高 兩 市 鐵 路 地 下 化 預 算 之 編 製, 列 入 交 通 部 一 般 預 算,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79

80 四 十 四 本 院 委 員 趙 良 燕 鄭 金 玲 邱 鏡 淳 馮 定 國 朱 鳳 芝 盧 秀 燕 等 39 人, 針 對 部 分 榮 民 陳 情 指 出, 渠 等 與 原 住 眷 村 之 榮 民 同 袍 並 肩 作 戰 生 死 與 共, 所 得 到 的 照 顧 卻 不 同, 建 請 比 照 原 眷 戶 由 國 防 部 撥 款 配 發 眷 宅, 並 追 補 退 伍 後 至 今 之 房 屋 補 助 費,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四 十 五 本 院 委 員 鄭 金 玲 徐 耀 昌 鍾 紹 和 等 30 人, 為 促 進 社 區 發 展, 增 進 居 民 福 利, 建 請 行 政 院 應 責 成 內 政 部 等 相 關 單 位 將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第 二 十 條 修 正 為 除 中 央 政 府 每 年 應 補 助 全 國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十 萬 元, 以 做 社 區 發 展 作 業 基 金 外, 各 級 政 府 亦 應 按 年 編 列 社 區 發 展 預 算, 補 助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推 展 業 務, 並 得 動 用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四 十 六 本 院 委 員 林 滄 敏 等 36 人, 鑑 於 彰 化 縣 內 所 有 重 要 省 道 之 交 通 號 誌 設 施, 多 數 老 舊 且 無 零 件 可 供 汰 換, 為 增 進 行 車 安 全, 建 請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儘 速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全 面 更 新,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四 十 七 本 院 委 員 鍾 紹 和 鄭 金 玲 林 正 二 林 正 峰 等 25 人, 鑒 於 現 今 流 浪 教 師 人 數 高 達 兩 三 萬 人, 教 育 部 雖 已 規 劃 逐 年 縮 減 師 資 培 育 量, 惟 關 於 加 強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評 鑑 部 分 並 無 客 觀 標 準, 建 議 將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列 入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評 鑑 之 重 要 項 目,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四 十 八 本 院 委 員 賴 幸 媛 羅 志 明 郭 榮 宗 鄭 朝 明 等 24 人, 針 對 行 政 院 推 動 首 購 優 四 利 率 房 貸 額 度 即 將 在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用 盡, 將 嚴 重 影 響 下 半 年 的 房 屋 交 易 市 場, 建 請 行 政 院 應 繼 續 提 撥 優 四 房 80

81 貸, 並 維 持 0.25% 利 率 補 貼 水 準,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四 十 九 本 院 委 員 李 永 萍 柯 淑 敏 黃 健 庭 謝 國 樑 吳 敦 義 何 智 輝 等 38 人, 有 鑑 於 台 灣 高 鐵 將 於 今 年 正 式 通 車 營 運, 為 避 免 航 空 業 因 高 鐵 通 車 營 運 而 陷 入 困 境, 建 請 行 政 院 就 高 鐵 通 車 營 運 後 對 國 內 航 空 業 之 衝 擊, 提 出 具 體 因 應 對 策,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五 十 本 院 委 員 徐 耀 昌 邱 鏡 淳 等 31 人, 有 關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第 四 期 擴 建 銅 鑼 基 地 之 開 發, 自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核 准 至 今 已 近 八 年, 而 執 行 上 卻 一 再 拖 延, 甚 至 數 度 暫 緩 開 發, 請 行 政 院 督 促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相 關 單 位 應 確 實 執 行 該 開 發 案, 並 建 議 該 基 地 朝 向 國 防 科 技 工 業 和 客 屬 文 化 園 區 開 發,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五 十 一 本 院 委 員 雷 倩 黃 敏 四 李 永 萍 吳 育 昇 馮 定 國 等 47 人, 有 鑒 於 教 育 部 發 布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因 事 涉 學 生 受 教 權 與 家 長 教 育 參 與 權 等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屬 應 以 法 律 定 之 的 事 項, 惟 教 育 部 未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即 自 行 發 布, 建 請 行 政 院 對 此 綱 要 之 發 布, 除 懲 處 相 關 失 職 人 員 責 任 外, 並 應 暫 緩 實 施,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五 十 二 本 院 委 員 楊 仁 福 等 39 人, 為 避 免 原 住 民 基 層 勞 工 因 遭 遇 意 外, 而 使 勞 工 自 己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陷 入 生 活 困 境, 建 請 行 政 院 應 督 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儘 速 研 議 原 住 民 勞 工 意 外 保 險 的 開 辦 可 行 性,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五 十 三 本 院 委 員 卓 伯 源 等 25 人, 針 對 彰 化 縣 芳 苑 鄉 王 功 第 二 排 水 81

82 溝 與 永 興 海 埔 地 一 號 水 門, 因 緊 臨 出 海 口, 每 逢 漲 潮 且 下 大 雨 時, 溝 水 無 法 順 利 排 出, 造 成 雨 水 氾 濫 海 水 倒 灌, 建 請 增 設 抽 水 站,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五 十 四 本 院 委 員 張 顯 耀 等 43 人, 針 對 警 察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須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同 意, 影 響 基 層 警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旅 遊 權 益, 建 請 修 正 為 高 於 三 線 一 星 警 監 官 階 之 警 察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同 意,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函 請 行 政 院 研 處 五 十 五 本 院 民 進 黨 黨 團, 針 對 第 12 次 會 議 報 告 事 項 第 五 案 第 六 案 第 十 案 至 第 十 四 案 第 二 十 一 案 第 二 十 二 案 第 二 十 八 案 第 三 十 案 至 第 三 十 四 案 第 三 十 八 案 第 三 十 九 案 第 四 十 七 案 至 第 四 十 九 案 第 五 十 一 案 第 五 十 二 案 第 五 十 六 案 至 第 六 十 一 案 第 六 十 五 案 至 第 八 十 四 案 第 八 十 六 案 及 第 八 十 七 案 等 案 之 決 定, 提 出 復 議, 請 公 決 案 決 議 : 另 定 期 處 理 本 次 會 議 記 名 表 決 結 果 名 單 : 贊 成 者 : 八 十 七 人 郭 俊 銘 陳 景 峻 趙 永 清 林 進 興 賴 清 德 邱 創 進 蔡 同 榮 林 育 生 林 濁 水 柯 建 銘 王 拓 鄭 朝 明 邱 永 仁 尤 清 張 川 田 林 重 謨 李 俊 毅 彭 紹 瑾 徐 志 明 李 文 忠 蔡 煌 瑯 唐 碧 娥 葉 宜 津 王 幸 男 王 淑 慧 藍 美 津 黃 昭 輝 李 明 憲 侯 水 盛 盧 博 基 王 世 勛 彭 添 富 謝 明 源 李 鎮 楠 蔡 啟 芳 張 八 冠 郭 榮 宗 杜 文 卿 郭 玟 成 鄭 國 忠 洪 奇 昌 湯 火 聖 張 俊 雄 郭 正 亮 陳 金 德 魏 明 谷 高 志 鵬 蕭 美 琴 82

83 吳 秉 叡 張 慶 四 陳 重 信 莊 和 子 顏 文 章 陳 憲 中 王 塗 發 陳 明 真 黃 淑 英 高 建 智 吳 富 貴 薛 凌 田 秋 堇 莊 碩 漢 蔡 英 文 管 碧 玲 徐 國 勇 曹 來 旺 林 樹 山 盧 天 麟 王 世 堅 林 為 洲 陳 秀 四 潘 孟 安 黃 偉 哲 李 昆 澤 江 昭 儀 黃 劍 輝 林 國 慶 陳 啟 昱 林 岱 樺 沈 發 四 蔡 其 昌 謝 欣 霓 林 耘 生 陳 瑩 林 淑 芬 鄭 運 鵬 王 榮 璋 反 對 者 : 一 二 三 人 羅 志 明 賴 幸 媛 羅 世 雄 卓 伯 源 陳 杰 曾 永 權 陳 進 丁 林 炳 坤 高 金 素 梅 蔡 豪 陳 志 彬 徐 耀 昌 黃 政 哲 黃 宗 源 廖 本 煙 何 敏 豪 雷 倩 張 碩 文 林 正 峰 盧 秀 燕 李 顯 榮 吳 成 典 張 麗 善 李 永 萍 劉 憶 如 周 錫 瑋 鍾 榮 吉 劉 寬 平 陳 銀 河 郭 林 勇 曾 燦 燈 尹 伶 瑛 孔 文 吉 曾 華 德 劉 盛 良 郭 素 春 蔣 孝 嚴 羅 明 才 丁 守 中 吳 英 毅 陳 根 德 呂 學 樟 林 四 官 李 慶 安 四 四 邱 毅 黃 適 卓 潘 維 剛 吳 志 揚 侯 彩 鳳 章 仁 香 楊 瓊 瓔 蔡 正 元 帥 化 民 朱 鳳 芝 吳 育 昇 廖 國 棟 顧 崇 廉 黃 義 交 馮 定 國 孫 大 千 周 守 訓 楊 麗 環 張 慶 忠 洪 玉 欽 廖 婉 汝 蔡 家 福 楊 仁 福 林 鴻 池 伍 錦 霖 李 全 教 林 郁 方 林 春 德 林 正 二 鍾 紹 和 鄭 金 玲 徐 少 萍 洪 秀 柱 賴 士 葆 黃 健 庭 劉 銓 忠 費 鴻 泰 翁 重 鈞 林 滄 敏 謝 文 政 林 益 世 柯 淑 敏 趙 良 燕 李 鴻 鈞 李 慶 華 黃 志 雄 許 舒 博 王 昱 婷 李 復 興 江 丙 坤 吳 光 訓 梅 長 錡 吳 清 池 蔡 勝 佳 陳 朝 容 劉 文 雄 蘇 起 白 添 枝 劉 政 鴻 黃 昭 順 李 嘉 進 高 思 博 謝 國 樑 83

84 張 顯 耀 徐 中 雄 黃 敏 四 江 連 福 曹 壽 民 葉 芳 雄 黃 德 福 吳 松 柏 何 智 輝 吳 敦 義 朱 俊 曉 蔡 錦 隆 林 建 榮 紀 國 棟 柯 俊 雄 棄 權 者 : 人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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