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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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發 布 之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105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 服 務 電 話 : 傳 真 :

2 簡 章 目 錄 學 歷 甄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及 繳 費 流 程 壹 依 據 貳 應 考 資 格 參 甄 試 類 別 及 通 過 基 準 肆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規 定 伍 上 網 列 印 筆 試 准 考 證 陸 筆 試 科 目 日 期 及 地 點 柒 公 告 筆 試 結 果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玖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規 定 拾 上 網 列 印 碩 士 口 試 准 考 證 拾 壹 公 告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拾 貳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二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作 業 要 點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及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認 可 名 冊 附 錄 四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表 一 105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不 符 應 考 資 格 退 費 申 請 單 附 表 三 身 心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考 生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附 表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附 圖 一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位 置 圖 ( 筆 試 地 點 ) 附 圖 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交 通 位 置 圖 ( 口 試 地 點 )

3 學 歷 甄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及 說 明 開 放 下 載 甄 試 簡 章 自 即 日 起 開 放 簡 章 自 由 下 載 考 生 應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甄 試 簡 章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 1. 網 路 報 名 2. 繳 交 報 名 費 3.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全 部 考 生 皆 應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考 生 上 網 列 印 筆 試 准 考 證 筆 試 限 學 士 博 士 學 歷 切 結 補 件 截 止 公 告 筆 試 結 果 暨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9: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17:00 止 1. 考 生 應 先 登 入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再 繳 交 報 名 費 2. 繳 交 報 名 費 截 止 時 間 : 第 一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時 間 至 7 月 21 日 15:30 止 ATM 繳 費 時 間 至 7 月 21 日 24:00 止 3.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報 名 碩 士 學 歷 甄 試 考 生 應 另 繳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3 本 105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9:00 起 考 生 應 自 行 至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列 印 筆 試 准 考 證 105 年 9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4 段 43 號 1. 學 士 博 士 學 歷 : 申 請 切 結 補 件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10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17:00 前 完 成 學 歷 證 件 資 料 之 切 結 補 繳 2. 碩 士 學 歷 : 申 請 切 結 補 件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17:00 前 完 成 學 歷 證 件 資 料 之 切 結 補 繳 105 年 10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17:00 考 生 可 至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查 詢 筆 試 成 績 ; 筆 試 成 績 單 於 筆 試 結 果 公 告 起 2 日 內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 1. 繳 交 報 名 費 2.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限 博 士 學 歷 報 名 考 生 上 網 列 印 碩 士 口 試 准 考 證 105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9:00 起 至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17:00 止 1. 考 生 應 先 至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2. 繳 交 報 名 費 截 止 時 間 : 第 一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時 間 至 10 月 25 日 15:30 止 ATM 繳 費 時 間 至 10 月 25 日 24:00 止 3.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105 年 10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9:00 起 考 生 應 自 行 至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列 印 碩 士 口 試 准 考 證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舉 行 日 期 預 計 為 105 年 10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止, 口 試 地 點 為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確 切 口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將 由 試 務 人 員 通 知, 請 考 生 務 必 配 合 應 試 公 告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暨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複 查 重 要 網 站 聯 絡 資 訊 106 年 1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17:00 考 生 可 至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查 詢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 結 果 通 知 於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公 告 起 2 日 內 寄 發 106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1.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 電 話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電 話 :

4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報 名 及 繳 費 流 程 步 驟 項 目 說 明 一 二 三 網 路 報 名 : 1.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 報 考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考 生, 應 另 列 印 學 位 論 文 資 料 表 ) 列 印 繳 費 單 : 1. 重 新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2.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 繳 費 方 式 ( 以 下 擇 一 ): 1.ATM 繳 費 2. 第 一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一 報 名 網 址 : 二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1. 請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2. 報 名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者, 應 另 填 寫 考 生 送 審 之 學 位 論 文 中 ( 英 ) 文 題 目 名 稱 中 ( 英 ) 文 摘 要 論 文 關 鍵 字 詞 3. 資 料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請 點 選 儲 存 資 料 點 選 儲 存 資 料 後, 即 不 得 再 修 改 4.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5. 報 考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者, 應 另 列 印 學 位 論 文 資 料 表 報 名 碩 士 學 歷 甄 試 者 應 另 繳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3 本 三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但 報 名 最 後 一 天,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至 當 天 17:00 止, 請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四 考 生 之 手 機 號 碼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請 輸 入 106 年 1 月 底 前 確 實 可 聯 繫 的 資 料 請 務 必 輸 入 手 機 號 碼 一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請 考 生 登 出 系 統, 再 重 新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費 單 上 有 一 組 繳 費 代 碼 ( 共 16 碼 ) 二 請 考 生 持 繳 費 單,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一 繳 費 方 式 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代 收 行 庫 為 第 一 銀 行 ( 代 碼 007)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說 明 : 1.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繳 費 服 務 2.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碼 : 輸 入 轉 入 的 帳 號 ( 共 16 碼 ) 4.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 筆 試 報 名 費 2,000 元 ;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報 名 費 6,000 元 ;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報 名 費 4,000 元 5. 完 成 繳 費, 印 出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注 意 事 項 : 1.ATM 繳 費 後, 應 先 確 認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帳 戶 餘 額 是 否 有 扣 款 成 功 有 無 交 易 金 額 有 無 扣 手 續 費 ( 除 非 是 本 行 繳 費 ), 並 查 看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的 訊 息 代 號 是 否 為 交 易 正 常 2. 未 繳 費 完 成 或 ATM 繳 費 未 成 功 而 影 響 報 名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繳 費 方 式 二 : 持 報 名 後 列 印 之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四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五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5 105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簡 章 本 簡 章 經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壹 依 據 :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一 ) 第 11 條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作 業 要 點 ( 附 錄 二 ) 及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函 公 告, 教 育 部 委 託 辦 理 本 項 學 歷 甄 試 貳 應 考 資 格 : 下 列 人 民, 自 中 華 民 國 81 年 9 月 18 日 起 至 99 年 9 月 3 日 前, 已 在 教 育 部 公 告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及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認 可 名 冊 ( 附 錄 三 ) 內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位,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7 條 及 第 8 條 規 定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學 歷 甄 試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外 國 人 六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參 甄 試 類 別 及 通 過 基 準 : 一 甄 試 類 別 : ( 一 ) 學 士 學 歷 甄 試 : 1. 甄 試 方 式 : 以 筆 試 方 式 進 行 2. 甄 試 科 目 : 依 考 生 報 考 時 選 定 之 修 讀 學 門 領 域, 進 行 專 業 科 目 筆 試 測 驗 各 學 門 之 筆 試 科 目 請 參 閱 修 讀 學 門 領 域 與 專 業 筆 試 科 目 對 照 表 ( 本 簡 章 第 4 ~ 7 頁 ) ( 二 ) 碩 士 學 歷 甄 試 : 1. 甄 試 方 式 : 免 考 筆 試, 以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方 式 進 行 2. 甄 試 科 目 : 依 學 位 論 文 所 屬 學 術 領 域 歸 類 進 行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考 生 所 選 定 之 學 門 領 域, 應 與 學 位 論 文 所 屬 學 門 一 致, 如 有 不 同, 致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不 通 過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學 位 論 文 經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後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以 該 論 文 作 為 下 次 送 審 之 論 文 ( 三 )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 1. 甄 試 方 式 : 以 筆 試 及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方 式 進 行 2. 甄 試 科 目 : (1) 筆 試 : 依 考 生 報 考 時 選 定 之 修 讀 學 門 領 域, 進 行 專 業 科 目 筆 試 測 驗 各 學 門 之 筆 試 科 目 請 參 閱 修 讀 學 門 領 域 與 專 業 筆 試 科 目 對 照 表 ( 本 簡 章 第 4 ~7 頁 ) 全 部 筆 試 科 目 均 及 格 者,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2)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 考 生 所 送 審 之 學 位 論 文, 依 考 生 筆 試 所 選 考 之 學 門 領 域 送 請 各 該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考 生 所 選 定 之 學 門 領 域, 應 與 學 位 論 文 所 屬 學 門 一 致, 如 有 不 同, 致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不 通 過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學 位 論 文 經 審 查 後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以 該 論 文 作 為 下 次 送 審 之 論 文 二 學 歷 甄 試 通 過 基 準 : ( 一 ) 學 士 學 歷 甄 試 : 筆 試 各 科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每 科 均 以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全 部 考 試 科 目 均 及 格 者 為 通 過 - 1 -

6 ( 二 ) 碩 士 學 歷 甄 試 : 依 考 生 送 審 之 學 位 論 文 一 次 送 3 位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總 分 以 100 分 為 滿 分,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經 2 位 以 上 審 查 及 口 試 委 員 評 定 及 格 者 為 通 過 ( 三 )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 1. 筆 試 : 筆 試 各 科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每 科 均 以 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全 部 考 試 科 目 均 及 格 者,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2.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 依 考 生 送 審 之 學 位 論 文 一 次 送 3 位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總 分 以 100 分 為 滿 分,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經 2 位 以 上 審 查 委 員 評 定 及 格 者 為 通 過 三 學 歷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教 育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認 定 其 具 有 相 當 正 規 學 校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之 同 等 資 格 筆 試 各 科 目 及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3 年, 自 參 加 各 該 科 目 筆 試 考 試 之 次 年 度 起 算, 逾 3 年 者, 無 效 科 目 及 格 且 成 績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該 科 目 免 予 選 考 以 博 士 學 歷 報 考 者, 俟 其 所 有 筆 試 科 目 均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肆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規 定 :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審 慎 選 擇 報 考 之 學 門 領 域 報 考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者, 學 位 論 文 依 考 生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時 所 選 考 之 學 門 領 域 送 請 各 該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口 試 一 凡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者, 皆 應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列 印 繳 費 單 及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考 生 報 考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且 所 有 筆 試 科 目 均 及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二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一 )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9:00 起 至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17:00 止 ( 二 ) 報 名 網 址 : ( 三 ) 報 考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者,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另 填 寫 考 生 送 審 之 學 位 論 文 中 ( 英 ) 文 題 目 名 稱 中 ( 英 ) 文 摘 要 論 文 關 鍵 字 詞 ( 四 ) 考 生 所 填 資 料 應 詳 實 正 確 無 誤, 如 有 錯 誤 由 考 生 自 負 相 關 責 任 三 繳 交 報 名 費 : ( 一 )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9:00 起 至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 第 一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時 間 至 7 月 21 日 15:30 止 2.ATM 繳 費 時 間 至 7 月 21 日 24:00 止 ( 二 ) 報 名 費 : 1. 學 士 學 歷 ( 筆 試 ):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2. 碩 士 學 歷 (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 新 臺 幣 6,000 元 整 3. 博 士 學 歷 ( 筆 試 ):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 三 ) 繳 費 方 式 :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後, 應 先 登 出 報 名 系 統, 再 重 新 登 入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列 印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並 依 繳 費 單 上 繳 費 流 程 暨 個 人 繳 費 代 碼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 以 下 擇 一 ): 1. 利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 含 網 路 ATM) 2. 持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費 四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 考 生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後, 應 於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大 型 信 封 上, 並 檢 具 下 列 報 名 表 件 依 序 放 入 該 大 型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402 臺 中 市 南 區 興 大 路 145 號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收 (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 ( 一 ) 報 名 表 學 位 論 文 資 料 表 : - 2 -

7 1. 報 考 學 士 學 歷 甄 試 考 生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後, 報 名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報 名 表, 考 生 應 使 用 A4 紙 張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內 親 筆 簽 名, 與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一 起 寄 繳 2. 報 考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考 生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後, 應 另 填 寫 送 審 之 學 位 論 文 題 目 名 稱 論 文 摘 要 關 鍵 字 詞 報 名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報 名 表 及 學 位 論 文 資 料 表, 考 生 應 使 用 A4 紙 張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學 位 論 文 資 料 表, 並 於 簽 名 欄 內 親 筆 簽 名, 與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一 起 寄 繳 ( 二 ) 畢 業 證 ( 明 ) 書 影 本 ( 三 ) 學 位 證 ( 明 ) 書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四 ) 畢 業 證 ( 明 )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正 本 或 副 本 ( 五 ) 學 位 證 ( 明 )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正 本 或 副 本 ( 六 ) 歷 年 成 績 單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正 本 或 副 本 ( 七 )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八 )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九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電 子 證 明 書 正 本 ( 均 應 包 括 大 陸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 十 ) 前 開 文 件 如 經 試 務 單 位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申 請 人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2. 前 項 公 證 書 經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十 一 ) 報 名 碩 士 學 歷 甄 試 者 應 另 繳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3 本 曾 報 考 本 學 歷 甄 試 並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者, 以 上 ( 二 ) 至 ( 十 ) 項 報 名 表 件 得 免 附 ( 仍 須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交 報 名 費 ) 五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立 即 關 閉, 屆 時 仍 在 報 名 系 統 內 者 將 自 動 斷 線, 並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最 後 一 天,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至 當 天 下 午 17:00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二 ) 考 生 寄 繳 之 所 有 報 名 表 件, 除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外,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三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係 指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 四 ) 如 於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期 間 無 法 取 得 報 名 應 繳 之 學 歷 證 件, 可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填 妥 切 結 書 ( 附 表 一 )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完 成 寄 繳, 經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查 證 及 甄 試 小 組 會 議 同 意 後 可 暫 緩 補 繳 ( 五 )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或 經 審 查 為 不 符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申 請 退 還 部 份 報 名 費 退 費 手 續 請 依 退 費 申 請 單 ( 附 表 二 ) 辦 理 ( 六 )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門 領 域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 七 ) 考 生 如 利 用 ATM 繳 費, 繳 費 後 應 確 認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帳 戶 餘 額 是 否 有 扣 款 有 無 交 易 金 額 有 無 扣 手 續 費 ( 除 非 是 本 行 轉 帳 ), 並 查 看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的 訊 息 代 號 是 否 為 交 易 正 常 利 用 ATM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於 繳 費 1 小 時 後 可 登 入 學 - 3 -

8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查 詢 個 人 繳 費 狀 況 於 夜 間 23:00 後 利 用 ATM 繳 費 者, 須 於 次 日 10:00 後 方 可 查 詢 個 人 繳 費 狀 況 ATM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自 付 ( 八 )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輸 入 手 機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考 生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應 正 確 無 誤 ( 請 輸 入 106 年 1 月 底 前 確 實 可 聯 繫 之 各 項 資 料 ),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 九 )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時 罕 見 字 之 處 理, 請 考 生 至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下 載 報 名 需 造 字 回 復 表 填 寫, 並 依 該 表 說 明 事 項 辦 理 ( 十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有 坐 輪 椅 應 試 或 其 他 特 殊 服 務 需 求 者, 得 於 報 名 系 統 內 註 記,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填 妥 身 心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考 生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表 三 )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及 報 名 表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收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最 遲 須 於 考 試 舉 行 5 日 前 向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十 一 ) 報 名 期 間 ( 例 假 日 除 外 ) 如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7:30 止, 電 洽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 伍 上 網 列 印 筆 試 准 考 證 : 一 開 放 列 印 筆 試 准 考 證 日 期 :105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9:00 起 二 考 生 應 登 入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以 A4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妥 善 保 存,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不 另 行 寄 發 筆 試 准 考 證 三 筆 試 准 考 證 上 詳 列 有 筆 試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之 學 門 領 域 別 筆 試 科 目 時 間 試 場 號 碼 及 考 場 地 點 等, 考 生 應 詳 加 核 對 筆 試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應 於 筆 試 5 天 前, 向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四 考 生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時, 均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及 筆 試 准 考 證 ( 身 分 證 件 指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 入 場 應 試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未 帶 筆 試 准 考 證 者, 扣 減 該 節 該 科 成 績 2 分 陸 筆 試 科 目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9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二 筆 試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4 段 43 號 三 考 生 應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並 準 時 參 加 筆 試 測 驗 本 項 學 歷 甄 試 之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如 附 錄 四 四 報 考 之 學 門 領 域 與 專 業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如 下 : 修 讀 學 門 領 域 與 專 業 筆 試 科 目 對 照 表 筆 試 時 間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學 門 筆 試 科 目 9:00~11:00 13:00~15:00 代 碼 學 門 領 域 組 筆 試 科 目 一 筆 試 科 目 二 101 A 遺 傳 學 試 驗 設 計 學 農 業 學 門 148 B 植 物 病 理 學 昆 蟲 學 102 漁 牧 學 門 生 物 學 生 態 學 第 三 節 15:30~17:30 筆 試 科 目 三 103 獸 醫 學 門 獸 醫 病 理 學 獸 醫 流 行 病 學 104 森 林 學 門 育 林 學 森 林 經 營 學 105 食 品 科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學 門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4 -

9 學 門 代 碼 106 筆 試 時 間 筆 試 科 目 學 門 領 域 組 傳 播 與 新 聞 媒 體 學 門 107 法 律 學 門 憲 法 108 教 育 學 門 第 一 節 9:00~11:00 筆 試 科 目 一 大 眾 傳 播 學 ( 含 新 聞 學 ) 教 育 學 ( 含 教 育 史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 第 二 節 13:00~15:00 筆 試 科 目 二 社 會 問 題 分 析 選 考 : 四 選 一 民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商 事 法 選 考 : 三 選 一 教 育 行 政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109 心 理 學 門 普 通 心 理 學 心 理 及 教 育 統 計 學 110 政 治 學 門 政 治 學 研 究 方 法 ( 含 統 計 ) 111 經 濟 學 門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112 管 理 學 門 管 理 學 統 計 學 商 業 相 關 ( 含 會 計 ) 學 門 社 會 福 利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門 選 考 : 二 選 一 會 計 學 財 務 管 理 社 會 工 作 與 社 會 福 利 學 統 計 學 研 究 方 法 ( 含 統 計 ) 115 公 共 事 務 學 門 行 政 學 研 究 方 法 ( 含 統 計 ) 第 三 節 15:30~17:30 筆 試 科 目 三 116 社 會 學 及 相 關 學 門 社 會 學 研 究 方 法 ( 含 統 計 )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學 門 機 械 與 航 太 工 程 學 門 電 子 學 應 用 力 學 工 程 數 學 選 考 : 四 選 一 材 料 力 學 流 體 力 學 控 制 系 統 熱 力 學 119 化 學 工 程 學 門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化 學 反 應 工 程 120 材 料 科 學 學 門 材 料 科 學 材 料 熱 力 學 121 土 木 學 門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門 環 境 科 學 與 環 境 工 程 學 門 選 考 : 四 選 一 土 壤 力 學 與 基 礎 工 程 測 量 學 結 構 學 水 文 學 選 考 : 三 選 一 線 性 代 數 人 因 工 程 生 產 管 理 選 考 : 二 選 一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材 料 力 學 選 考 : 三 選 一 機 械 製 造 作 業 研 究 品 質 管 理 選 考 : 三 選 一 流 體 力 學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環 境 化 學 124 建 築 學 門 建 築 與 環 境 設 計 營 建 與 構 造 建 築 史 與 理 論 125 景 觀 學 門 景 觀 學 環 境 規 劃 與 景 觀 設 計 學 - 5 -

10 學 門 代 碼 筆 試 時 間 筆 試 科 目 學 門 領 域 組 126 藝 術 學 門 第 一 節 9:00~11:00 筆 試 科 目 一 選 考 : 三 選 一 美 學 藝 術 理 論 藝 術 教 育 127 設 計 學 門 設 計 學 色 彩 學 128 中 文 ( 語 ) 學 門 A 選 考 : 二 選 一 中 國 文 學 史 臺 灣 文 學 史 149 B 語 言 學 概 論 129 外 文 ( 語 ) 學 門 130 歷 史 學 門 131 哲 學 學 門 外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 依 所 修 讀 外 國 語 文 選 考 ) 選 考 通 史 : 四 選 一 中 國 史 世 界 史 西 洋 史 臺 灣 史 選 考 哲 學 史 : 二 選 一 中 國 哲 學 史 西 洋 哲 學 史 第 二 節 13:00~15:00 筆 試 科 目 二 選 考 : 六 選 一 美 術 史 音 樂 史 舞 蹈 史 戲 劇 史 電 影 史 攝 影 史 中 國 思 想 史 選 考 : 三 選 一 中 國 語 文 學 史 古 代 漢 語 現 代 漢 語 外 文 文 學 史 ( 依 所 修 讀 外 國 語 文 選 考 ) 史 學 方 法 邏 輯 與 認 識 論 第 三 節 15:30~17:30 筆 試 科 目 三 132 宗 教 學 門 社 會 學 世 界 宗 教 學 133 體 育 與 運 動 學 門 體 育 原 理 134 休 閒 觀 光 與 餐 旅 學 門 管 理 學 135 人 文 相 關 學 門 閱 讀 與 寫 作 136 公 共 衛 生 學 門 公 共 衛 生 學 遺 傳 生 化 微 生 物 與 免 疫 學 門 生 理 病 理 與 解 剖 學 學 門 生 物 化 學 生 理 學 選 考 : 四 選 一 運 動 管 理 學 運 動 社 會 學 運 動 生 理 學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選 考 : 三 選 一 休 閒 學 觀 光 學 餐 旅 管 理 選 考 : 六 選 一 人 類 學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民 族 學 藝 術 理 論 社 會 學 考 古 學 流 行 病 學 ( 含 生 物 統 計 ) 分 子 及 細 胞 生 物 學 選 考 : 二 選 一 病 理 學 解 剖 學 140 數 學 與 統 計 學 門 數 學 ( 含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 統 計 學 141 物 理 與 天 文 學 A 應 用 數 學 選 考 : 二 選 一 天 文 學 物 理 學 150 門 B 核 能 物 理 核 能 應 用 與 管 理 - 6 -

11 學 門 代 碼 筆 試 時 間 筆 試 科 目 學 門 領 域 組 142 化 學 學 門 物 理 化 學 第 一 節 9:00~11:00 筆 試 科 目 一 第 二 節 13:00~15:00 筆 試 科 目 二 選 考 : 三 選 一 有 機 化 學 無 機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143 地 理 學 門 自 然 地 理 學 人 文 地 理 學 144 地 球 科 學 學 門 地 球 科 學 電 腦 科 學 與 資 訊 工 程 學 門 生 命 科 學 與 生 物 科 技 學 門 海 洋 科 學 與 海 洋 工 程 學 門 資 料 結 構 與 演 算 法 生 物 化 學 水 文 學 選 考 : 二 選 一 普 通 地 質 學 地 球 物 理 學 作 業 系 統 生 命 科 學 海 洋 學 第 三 節 15:30~17:30 筆 試 科 目 三 柒 公 告 筆 試 結 果 : 一 公 告 日 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17:00 二 查 詢 網 址 : 考 生 可 上 網 查 詢 筆 試 結 果 及 個 人 成 績 三 甄 試 成 績 單 寄 發 日 期 : 公 告 筆 試 結 果 起 2 日 內, 依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以 限 時 專 送 信 件 寄 發, 請 考 生 屆 時 留 意 接 收 信 件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 一 受 理 期 限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前 (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 二 申 請 方 式 :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一 )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應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 附 表 三 ) 附 成 績 單 ( 請 上 網 列 印 ) 及 繳 交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之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並 將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郵 資 ( 平 信 5 元 限 時 專 送 12 元 掛 號 25 元 ), 於 受 理 期 限 內 寄 至 402 臺 中 市 南 區 興 大 路 145 號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收,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以 複 查 成 績 是 否 加 總 錯 誤 答 案 是 否 漏 閱 及 成 績 登 錄 是 否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提 出 資 料 重 審 或 試 卷 重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檢 視 或 影 印 試 卷 ( 三 )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抽 審 試 題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及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及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可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三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後 3 日 內 回 復 申 請 考 生 玖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規 定 : 一 限 報 考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考 生 且 所 有 筆 試 科 目 均 及 格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二 上 網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 ( 一 ) 開 放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期 限 :105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9:00 起 至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17:00 止 ( 二 )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網 址 : 三 繳 交 報 名 費 : - 7 -

12 ( 一 ) 繳 費 期 限 :105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9:00 起 至 10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第 一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時 間 至 10 月 25 日 15:30 止 2.ATM 繳 費 時 間 至 10 月 25 日 24:00 止 ( 二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4,000 元 整 ( 三 ) 繳 費 方 式 : 考 生 上 網 列 印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後, 應 依 繳 費 單 上 繳 費 流 程 暨 個 人 繳 費 代 碼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 以 下 擇 一 ): 1. 利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 含 網 路 ATM) 2. 持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費 四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考 生 應 先 登 入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於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大 型 信 封 上, 另 應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檢 具 送 審 之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3 本 放 入 該 大 型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402 臺 中 市 南 區 興 大 路 145 號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收 (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 學 位 論 文 經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以 該 論 文 作 為 下 次 送 審 之 論 文 五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所 繳 之 報 名 表 件 及 學 位 論 文,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二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係 指 繳 交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 三 ) 其 他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考 肆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規 定 拾 上 網 列 印 碩 士 口 試 准 考 證 : 一 開 放 列 印 口 試 准 考 證 日 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9:00 起 二 考 生 應 登 入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以 A4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口 試 准 考 證, 並 妥 善 保 存,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不 另 行 寄 發 口 試 准 考 證 三 口 試 准 考 證 詳 列 有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之 學 門 領 域 別 報 到 時 間 及 入 場 時 間 試 場 號 碼 及 考 場 地 點 等, 考 生 應 詳 加 核 對 口 試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應 於 口 試 5 天 前, 向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四 考 生 於 報 到 時 間 入 場 時,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及 口 試 准 考 證 ( 身 分 證 件 指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 入 場 應 試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五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舉 行 日 期 預 計 為 105 年 10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止, 口 試 地 點 為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確 切 口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將 由 試 務 人 員 通 知, 請 考 生 務 必 配 合 應 試 拾 壹 公 告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 一 公 告 日 期 :106 年 1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17:00 二 查 詢 網 址 : 考 生 可 上 網 查 詢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三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通 知 寄 發 日 期 : 公 告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起 2 日 內, 依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以 限 時 專 送 信 件 寄 發, 請 考 生 屆 時 留 意 接 收 信 件 拾 貳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 一 受 理 期 限 :106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前 (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 二 申 請 方 式 :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考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9 條 規 定, 經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故 考 生 如 通 過 學 歷 甄 試, 後 續 得 否 辦 理 提 敘, 須 由 其 主 管 機 關 ( 單 位 ) 認 定 - 8 -

13 二 甄 試 前 或 甄 試 時 發 現 應 試 者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應 試 資 格 ; 甄 試 後 放 榜 前 發 現 者, 不 列 入 甄 試 合 格 名 單 ; 甄 試 合 格 後 發 現 者, 由 教 育 部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 已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者, 由 教 育 部 撤 銷 其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 ( 一 ) 冒 名 頂 替 ( 二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三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三 考 生 對 於 本 項 學 歷 甄 試 作 業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公 告 筆 試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各 階 段 甄 試 結 果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惟 如 於 甄 試 簡 章 或 相 關 法 令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或 逾 申 訴 期 限 或 案 件 情 節 屬 輕 微 者, 得 不 予 受 理, 由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逕 予 函 復 申 請 考 生 四 本 項 學 歷 甄 試 期 間 如 遇 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情 事, 是 否 須 延 期 舉 行 考 試,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將 隨 時 公 告 相 關 訊 息 於 學 歷 甄 試 資 訊 網, 並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考 生, 請 考 生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不 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五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及 突 發 狀 況,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9 -

14 附 錄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及 全 文 13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15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16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九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十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7 附 錄 二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C 號 令 發 布 名 稱 及 全 文 10 點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名 稱 第 點 及 附 表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5 點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點 第 8 點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 以 下 簡 稱 學 歷 甄 試 ),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下 列 人 員, 自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位,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 ( 一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 二 )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三 )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四 )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五 ) 外 國 人 ( 六 )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三 本 部 為 辦 理 學 歷 甄 試, 得 設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查 證 及 甄 試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甄 試 小 組 ), 置 委 員 十 五 人 至 二 十 一 人, 由 本 部 部 長 就 機 關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 包 括 大 陸 高 等 教 育 領 域 ) 及 大 學 代 表 聘 ( 派 ) 兼 之 ;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委 員 互 選 之 四 甄 試 小 組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期 滿 得 予 續 聘 前 項 委 員 於 任 期 中 因 故 出 缺, 其 為 機 關 代 表 者, 應 隨 其 本 職 進 退 ; 其 為 專 家 學 者 代 表 者, 由 本 部 補 聘 之 補 聘 委 員 之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日 為 止 五 甄 試 小 組 每 年 度 召 開 會 議, 其 任 務 如 下 : ( 一 ) 研 訂 當 年 度 甄 試 簡 章 及 考 試 科 目 ( 二 ) 審 議 應 試 者 應 試 之 資 格 認 定 及 疑 義 ( 三 ) 決 定 合 格 基 準 ( 四 ) 其 他 甄 試 相 關 事 項 前 項 第 一 款 甄 試 簡 章 應 載 明 甄 試 之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時 間 地 點 成 績 複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等, 並 公 告 之 六 申 請 學 歷 甄 試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畢 業 證 ( 明 ) 書 ( 二 )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 三 ) 畢 業 證 ( 明 )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 四 ) 學 位 證 ( 明 )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 五 ) 歷 年 成 績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 六 )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三 本 ( 七 )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八 )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九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18 文 件 : ( 一 )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 二 )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七 本 部 舉 行 學 歷 甄 試, 得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委 託 大 學 辦 理 試 務 八 本 部 辦 理 學 歷 甄 試, 依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學 歷, 分 別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士 : 1. 辦 理 次 數 : 每 年 以 舉 辦 一 次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需 要 增 加 之 2. 辦 理 原 則 : 以 筆 試 方 式 進 行 為 原 則 3. 甄 試 科 目 : 以 筆 試 進 行 者, 依 修 讀 學 門 選 考 相 關 專 業 科 目 二 科 至 三 科 ; 其 修 讀 學 門 領 域 與 專 業 筆 試 科 目 對 照 表 如 附 表 4. 試 務 工 作 : (1) 筆 試 由 試 務 承 辦 學 校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命 題, 並 由 非 命 題 之 專 家 學 者 抽 選 試 題 命 題 及 抽 選 試 題, 不 得 由 現 任 或 十 年 內 曾 於 補 習 班 任 教 之 專 家 學 者 為 之 (2) 參 與 命 題 抽 選 試 題 之 專 家 學 者, 於 其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應 考 時, 就 其 應 考 類 別 有 關 之 命 題 抽 選 試 題 等 事 項, 應 行 迴 避 (3) 參 與 命 題 抽 選 試 題 之 專 家 學 者, 於 報 名 參 加 該 類 別 考 試 時, 應 主 動 告 知 本 部 (4) 違 反 前 (1) 至 (3) 規 定 之 一 者, 不 得 再 參 與 命 題 抽 選 試 題 (5) 試 務 承 辦 學 校 對 於 命 題 印 製 試 卷 製 卷 閱 卷 彌 封 監 試 核 計 成 績 公 告 等 事 項, 應 妥 慎 處 理 ; 參 與 人 員 對 於 試 務 工 作,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6) 所 有 應 試 評 分 資 料, 應 妥 善 保 存, 其 保 存 期 間 為 三 年 ;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之 5. 通 過 基 準 : 學 士 學 歷 甄 試 考 試 之 計 分, 採 筆 試 者,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每 科 均 以 六 十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全 部 考 試 科 目 均 及 格 者, 為 通 過, 並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認 定 其 具 有 相 當 正 規 學 校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之 同 等 資 格 ; 各 科 目 及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並 自 參 加 各 該 科 目 筆 試 考 試 之 次 年 度 起 算, 逾 三 年 者, 無 效 ( 二 ) 碩 士 : 1. 辦 理 次 數 : 每 年 以 舉 辦 一 次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需 要 增 加 之 2. 辦 理 原 則 : 以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方 式 進 行 為 原 則 3. 甄 試 科 目 : 將 學 位 論 文 依 所 屬 學 術 領 域 歸 類 進 行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4. 試 務 工 作 : (1)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之 專 家 學 者, 於 其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指 導 學 生 應 考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2) 參 與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之 專 家 學 者, 於 報 名 參 加 該 類 別 考 試 時, 應 主 動 告 知 本 部 並 自 行 迴 避 (3)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 由 試 務 承 辦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報 考 時 所 選 考 之 學 門 領 域, 聘 請 各 該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及 進 行 口 試 ; 其 選 考 之 學 門, 應 與 論 文 所 屬 學 門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致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不 通 過 者,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4) 試 務 承 辦 學 校 對 於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核 計 成 績 公 告 等 事 項, 應 妥 慎 處 理 ; 參 與 人 員 對 於 試 務 工 作,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5) 所 有 應 試 評 分 資 料, 應 妥 善 保 存, 其 保 存 期 間 為 三 年 ;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之 5. 通 過 基 準 : (1)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總 分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2)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依 申 請 人 報 考 時 所 選 考 之 學 門 領 域, 將 學 位 論 文 一 次 送 三 位 所 屬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就 其 研 究 主 題 文 字 與 結 構 研 究 方 法 與 參 考 資 料 及 學 術

19 與 應 用 價 值 進 行 審 查 及 口 試 後 評 分 評 分 結 果, 二 位 審 查 人 給 予 及 格 者, 為 通 過 ; 二 位 以 上 審 查 人 給 予 不 及 格 者, 為 不 通 過 (3)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認 定 其 具 有 相 當 正 規 學 校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之 同 等 資 格 ( 三 ) 博 士 : 1. 辦 理 次 數 : 每 年 以 舉 辦 一 次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需 要 增 加 之 2. 辦 理 原 則 : 以 筆 試 及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方 式 進 行 為 原 則 3. 甄 試 科 目 : 筆 試 部 分, 依 修 讀 學 門 選 考 相 關 專 業 科 目 二 科 至 三 科 ; 其 修 讀 學 門 領 域 與 專 業 筆 試 科 目 對 照 表 如 附 表 論 文 審 查, 依 所 屬 學 術 領 域 歸 類 送 審 4. 試 務 工 作 : (1) 筆 試 由 試 務 承 辦 學 校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命 題, 並 由 非 命 題 之 專 家 學 者 抽 選 試 題 命 題 及 抽 選 試 題, 不 得 由 現 任 或 十 年 內 曾 於 補 習 班 任 教 之 專 家 學 者 為 之 (2) 參 與 命 題 抽 選 試 題 論 文 審 查 之 專 家 學 者, 於 其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指 導 學 生 應 考 時, 應 就 其 應 考 類 別 有 關 筆 試 及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等 事 項, 自 行 迴 避 (3) 參 與 命 題 抽 選 試 題 論 文 審 查 之 專 家 學 者, 於 報 名 參 加 該 類 別 考 試 時, 應 主 動 告 知 本 部 並 自 行 迴 避 (4) 學 位 論 文, 由 試 務 承 辦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報 考 時 所 選 考 之 學 門 領 域, 聘 請 各 該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 其 選 考 之 學 門, 應 與 論 文 所 屬 學 門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致 論 文 審 查 不 通 過 者,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5) 試 務 承 辦 學 校 對 於 命 題 印 製 試 卷 製 卷 閱 卷 彌 封 監 試 論 文 審 查 核 計 成 績 公 告 等 事 項, 應 妥 慎 處 理 ; 參 與 人 員 對 於 試 務 工 作,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6) 所 有 應 試 評 分 資 料, 應 妥 善 保 存, 其 保 存 期 間 為 三 年 ;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之 5. 通 過 基 準 : (1) 筆 試 部 分,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每 科 以 七 十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全 部 考 試 科 目 均 及 格 者, 始 進 行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及 格 者, 俟 其 全 部 科 目 均 及 格 時,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各 科 目 及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並 自 參 加 各 該 科 目 筆 試 考 試 之 次 年 度 起 算, 逾 三 年 者, 無 效 (2) 筆 試 通 過 者 之 學 位 論 文, 依 申 請 人 報 考 時 所 選 考 之 學 門 領 域, 一 次 送 三 位 所 屬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就 其 研 究 主 題 文 字 與 結 構 研 究 方 法 與 參 考 資 料 及 學 術 與 應 用 價 值 進 行 審 查 ; 審 查 分 數 以 七 十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審 查 結 果, 二 位 審 查 人 給 予 及 格 者, 為 通 過 ; 二 位 以 上 審 查 人 給 予 不 及 格 者, 為 不 通 過 (3) 論 文 審 查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認 定 其 具 有 相 當 正 規 學 校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之 同 等 資 格 九 第 二 點 所 定 人 員 得 以 通 過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所 舉 辦 碩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之 錄 取 證 明, 向 本 部 申 請 核 發 相 當 學 士 或 碩 士 學 歷 證 明 該 學 歷 證 明, 以 作 為 當 學 年 度 該 校 升 學 之 用 為 限 十 甄 試 前 或 甄 試 時 發 現 應 試 者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應 試 資 格 ; 甄 試 後 放 榜 前 發 現 者, 不 列 入 甄 試 合 格 名 單 ; 甄 試 合 格 後 發 現 者, 由 本 部 撤 銷 其 甄 試 合 格 資 格, 已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者, 並 註 銷 其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 一 ) 冒 名 頂 替 ( 二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三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20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及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認 可 名 冊 以 表 示 新 增 採 認 之 26 校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序 號 校 名 網 址 所 在 地 1 中 央 民 族 大 學 2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3 中 央 美 術 學 院 4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5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6 中 國 石 油 大 學 ( 北 京 ) 7 中 國 地 質 大 學 ( 北 京 ) 8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9 中 國 傳 媒 大 學 10 中 國 農 業 大 學 11 中 國 礦 業 大 學 ( 北 京 ) 12 北 京 大 學 13 北 京 工 業 大 學 14 北 京 化 工 大 學 15 北 京 外 國 語 大 學 16 北 京 交 通 大 學 17 北 京 林 業 大 學 18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19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20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21 北 京 理 工 大 學 22 北 京 郵 電 大 學 23 北 京 體 育 大 學 24 清 華 大 學 25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 北 京 ) 26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27 中 國 音 樂 學 院 28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29 北 京 電 影 學 院 30 中 國 藝 術 研 究 院 31 中 央 戲 劇 學 院 32 中 國 戲 曲 學 院 33 北 京 服 裝 學 院 34 中 國 科 學 院 35 中 國 科 學 院 大 學 36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37 首 都 師 範 大 學 北 京 (37)

21 序 號 校 名 網 址 所 在 地 38 天 津 大 學 39 南 開 大 學 天 津 (3) 40 河 北 工 業 大 學 41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 保 定 ) 42 燕 山 大 學 43 河 北 大 學 河 北 (4) 44 河 北 農 業 大 學 45 太 原 理 工 大 學 46 山 西 大 學 山 西 (3) 47 中 北 大 學 48 內 蒙 古 大 學 內 蒙 古 (1) 49 大 連 海 事 大 學 50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51 東 北 大 學 52 遼 寧 大 學 遼 寧 (6) 53 魯 迅 美 術 學 院 54 東 北 財 經 大 學 55 吉 林 大 學 56 延 邊 大 學 57 東 北 師 範 大 學 吉 林 (4) 58 長 春 理 工 大 學 59 東 北 林 業 大 學 60 東 北 農 業 大 學 61 哈 爾 濱 工 程 大 學 黑 龍 江 (5) 62 哈 爾 濱 工 業 大 學 63 黑 龍 江 大 學 64 上 海 大 學 65 上 海 外 國 語 大 學 66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67 上 海 財 經 大 學 68 同 濟 大 學 69 東 華 大 學 70 復 旦 大 學 上 海 (12) 71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72 華 東 理 工 大 學 73 上 海 音 樂 學 院 74 上 海 戲 劇 學 院 75 上 海 體 育 學 院

22 序 號 校 名 網 址 所 在 地 76 中 國 礦 業 大 學 ( 徐 州 ) 77 江 南 大 學 78 東 南 大 學 79 河 海 大 學 80 南 京 大 學 81 南 京 師 範 大 學 82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江 蘇 (13) 83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84 南 京 農 業 大 學 85 蘇 州 大 學 86 南 京 藝 術 學 院 87 南 通 大 學 88 南 京 郵 電 大 學 89 浙 江 大 學 90 中 國 美 術 學 院 91 浙 江 工 業 大 學 浙 江 (5) 92 寧 波 大 學 93 杭 州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94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大 學 95 合 肥 工 業 大 學 安 徽 (3) 96 安 徽 大 學 97 福 州 大 學 98 廈 門 大 學 福 建 (3) 99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南 昌 大 學 江 西 財 經 大 學 江 西 (2) 102 山 東 大 學 中 國 石 油 大 學 ( 華 東 )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農 業 大 學 山 東 (6) 106 濟 南 大 學 山 東 財 經 大 學 鄭 州 大 學 河 南 大 學 河 南 (3) 110 河 南 農 業 大 學 中 南 財 經 政 法 大 學 中 國 地 質 大 學 ( 武 漢 ) 武 漢 大 學 武 漢 理 工 大 學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湖 北 (8) 116 華 中 師 範 大 學 華 中 農 業 大 學 武 漢 體 育 學 院

23 序 號 校 名 網 址 所 在 地 119 中 南 大 學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師 範 大 學 湖 南 (5) 122 湘 潭 大 學 長 沙 理 工 大 學 中 山 大 學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5) 127 暨 南 大 學 廣 州 美 術 學 院 廣 西 大 學 廣 西 (1) 130 海 南 大 學 海 南 (1) 131 西 南 大 學 重 慶 大 學 重 慶 (2) 133 四 川 大 學 四 川 農 業 大 學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西 南 財 經 大 學 四 川 (7) 137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成 都 理 工 大 學 西 南 科 技 大 學 貴 州 大 學 貴 州 (1) 141 雲 南 大 學 雲 南 (1) 142 西 藏 大 學 西 藏 (1) 143 西 北 大 學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西 北 農 林 科 技 大 學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陝 西 (7) 147 西 安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長 安 大 學 陝 西 師 範 大 學 蘭 州 大 學 西 北 師 範 大 學 甘 肅 (2) 152 青 海 大 學 青 海 (1) 153 寧 夏 大 學 寧 夏 (1) 154 石 河 子 大 學 新 疆 大 學 新 疆 (2) 註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授 予 學 位 單 位 為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研 究 生 院

24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錄 四 一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三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四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提 請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查 證 及 甄 試 小 組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筆 試 部 分 : 一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 一 )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 二 )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 三 )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 四 ) 相 互 交 談, 經 制 止 不 聽 ( 五 )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二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出 現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二 ) 未 經 試 務 或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即 使 用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三 )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四 ) 考 生 應 考 所 使 用 之 計 算 機, 以 具 有 - % M 等 基 本 功 能 (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非 工 程 型 ) 者 為 限,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0 分 三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四 考 生 於 每 節 應 試 時, 皆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 身 分 證 件 指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 入 場 應 試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未 帶 准 考 證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五 考 生 進 入 試 場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對 號 入 座, 並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六 考 生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冊 答 案 卷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七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件,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據 以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議 處 八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 一 ) 撕 毀 答 案 卷 或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條 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二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卷,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姓 名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九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冊 及 答 案 卷 上 之 規 定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 一 ) 各 考 科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未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25 ( 二 ) 考 生 應 在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答 案 寫 在 試 題 冊 或 在 作 答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作 答, 或 違 反 其 他 作 答 規 定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三 ) 各 考 科 試 題 冊 上 如 有 標 示 選 題 作 答 之 規 定,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選 擇 應 選 題 數 作 答 評 閱 時 自 卷 首 依 作 答 書 寫 順 序 ( 非 題 號 順 序 ) 依 序 評 閱 至 應 選 題 數 為 止, 答 題 超 過 應 選 題 數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 四 ) 因 字 跡 潦 草 或 未 標 明 題 號 等 情 事,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 五 ) 考 生 不 得 抄 錄 試 題 文 ( 數 ) 字 或 符 號 於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冊 以 外 的 地 方 ( 例 如 : 准 考 證 ), 違 者 沒 入 該 試 題 載 具 或 紙 張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視 情 節 提 報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查 證 及 甄 試 小 組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考 生 入 場 後, 於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仍 強 行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後 提 早 離 場 者,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一 考 生 應 於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冊 交 給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逕 將 答 案 卷 或 試 題 冊 攜 出 試 場 外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二 )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3 分 ( 三 )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口 試 部 分 : 一 本 項 口 試 採 個 別 口 試 方 式 進 行, 並 由 試 務 單 位 全 程 錄 影 錄 音 二 嚴 禁 考 生 以 任 何 理 由 及 形 式 在 現 場 進 行 錄 影 錄 音, 亦 不 得 做 任 何 文 字 記 錄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三 舉 行 口 試 前, 口 試 委 員 應 召 開 口 試 預 備 會 議, 研 商 口 試 發 問 範 圍 或 口 試 主 題 評 分 標 準 進 行 時 間 等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四 考 生 請 於 指 定 之 口 試 時 間 前 3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件 指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 及 口 試 准 考 證 至 報 到 處 辦 理 報 到, 等 候 試 務 人 員 帶 領, 不 得 自 行 前 往 口 試 試 場 或 於 走 廊 窺 視 逗 留, 並 請 保 持 安 靜, 以 免 干 擾 考 試 進 行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五 考 生 抵 達 報 到 處 後 至 口 試 結 束 離 場 前, 均 應 關 閉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並 收 妥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試 場 外 置 物 櫃, 試 畢 領 回 六 口 試 進 行 時, 除 學 位 論 文 以 外, 考 生 不 得 攜 帶 或 翻 閱 任 何 參 考 資 料, 亦 不 得 提 供 口 試 委 員 任 何 書 面 資 料 ; 但 經 口 試 委 員 全 體 同 意, 藝 術 學 門 考 生 得 增 列 現 場 演 示 等 評 分 項 目 所 需 攜 帶 物 品, 不 在 此 限 口 試 結 束 後, 應 即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返 回 報 到 處, 或 與 未 應 試 之 考 生 接 觸, 或 告 知 口 試 內 容, 並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干 擾 其 他 考 生 七 口 試 進 行 流 程 : ( 一 ) 第 1 階 段 : 由 口 試 主 席 說 明 本 場 次 預 定 口 試 流 程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二 ) 第 2 階 段 : 由 考 生 口 頭 說 明 學 位 論 文 各 章 節 之 研 究 重 點 ( 可 使 用 投 影 機 簡 報 ), 時 間 以 30 分 鐘 為 原 則 ( 三 ) 第 3 階 段 : 由 口 試 委 員 依 序 提 問, 並 由 考 生 回 答, 時 間 以 60 分 鐘 為 原 則 ( 四 ) 除 第 1 階 段 外, 其 餘 各 階 段 結 束 前 5 分 鐘 均 響 鈴 一 次 提 醒, 結 束 時 響 鈴 二 次 提 醒

26 八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遲 到 : 超 過 口 試 開 始 時 間 30 分 鐘 後 仍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應 試, 並 登 記 缺 考 遲 到 未 逾 30 分 鐘 者, 應 於 剩 餘 時 間 內 進 行 口 試, 各 階 段 時 間 分 配 由 口 試 委 員 彈 性 調 整, 但 不 得 延 長 口 試 時 間 ( 二 ) 考 生 身 體 不 適 : 1. 情 況 輕 微 者, 得 先 休 息, 待 恢 復 後 於 剩 餘 時 間 內 進 行 口 試, 但 不 得 延 長 口 試 時 間 2. 情 況 嚴 重 者, 得 停 止 口 試, 同 時 通 知 醫 護 人 員 及 考 生 家 長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並 登 記 缺 考 ( 三 ) 缺 考 : 1. 缺 考 生 之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成 績 以 缺 考 登 載 2. 其 後 所 有 場 次 之 考 生, 仍 依 照 原 訂 時 間 進 行, 不 予 提 早

27 附 表 一 105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切 結 書 本 人 係 報 名 105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學 位 學 門 甄 試, 刻 正 辦 理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之 認 證 申 請, 除 ( 請 依 實 際 狀 況 勾 選 ): 畢 業 證 ( 明 ) 書 影 本 學 位 證 ( 明 )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畢 業 證 ( 明 ) 書 之 認 證 報 告 正 本 或 副 本 (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核 發 )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之 認 證 報 告 正 本 或 副 本 (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核 發 )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認 證 報 告 正 本 或 副 本 ( 上 開 任 一 中 心 核 發 )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電 子 證 明 書 ( 均 應 包 括 大 陸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3 本 尚 未 完 成 外, 其 餘 表 件 皆 已 齊 備 為 能 順 利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避 免 影 響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本 學 士 博 士 10 4 人 願 書 面 切 結 保 證 將 上 列 勾 選 之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於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碩 士 三 ( 星 期 )17:00 前 寄 達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 地 址 :402 臺 中 市 南 區 興 大 路 145 五 號 ), 如 逾 上 開 期 限, 本 人 同 意 由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查 證 及 甄 試 小 組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及 應 考 成 績, 且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特 此 切 結 為 憑, 學 歷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查 證 及 甄 試 小 組 立 切 結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8 附 表 二 105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不 符 應 考 資 格 退 費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繳 費 代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 士 學 歷 甄 試 甄 試 類 別 碩 士 學 歷 甄 試 身 分 證 字 號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 居 留 證 號 ) 報 考 學 門 學 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退 費 原 因 電 話 : 手 機 :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 經 審 查 為 不 符 應 考 資 格 ( 限 國 內 帳 戶 ) 退 費 帳 號 銀 行 郵 局 帳 銀 行 : 號 戶 名 ( 限 申 請 人 本 人 ) 分 行 : 局 號 帳 號 戶 名 ( 限 申 請 人 本 人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1.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第 一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收 據 聯 ) 2.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3.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 限 國 內 帳 戶 ) 審 核 ( 考 生 勿 填 ) 備 註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章 戳 : 1.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2.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或 經 審 查 為 不 符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申 請 退 還 部 份 報 名 費 報 名 筆 試 退 費 金 額 :1,400 元 報 名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退 費 金 額 :5,400 元 報 名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退 費 金 額 :3,400 元 3.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者,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單 並 附 應 繳 證 件, 於 報 名 期 間 截 止 後 10 天 內 (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郵 寄 至 402 臺 中 市 南 區 興 大 路 145 號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收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4.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29 附 表 三 105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身 心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考 生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學 門 性 別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行 動 電 話 聯 絡 人 電 話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之 服 務 項 目 ( 未 勾 選 項 目, 視 同 不 需 要 ) 1. 提 前 入 場 就 座 項 目 考 生 申 請 之 服 務 項 目 ( 請 勾 選 ) 2. 延 長 筆 試 時 間 ( 不 受 理 突 發 傷 病 申 請 ) 需 要 ( 提 前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 不 需 要 需 要 ( 每 科 目 之 考 試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至 多 20 分 鐘 ) 不 需 要 審 查 核 定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3. 放 大 試 題 ( 不 受 理 突 發 傷 病 申 請 ) 4. 安 排 一 樓 或 鄰 近 電 梯 之 試 場 5. 個 人 攜 帶 輔 具 個 人 補 充 說 明 : 需 要 ( 原 各 頁 試 題 放 大 至 A3 紙 張 ) 不 需 要 需 要 不 需 要 檯 燈 放 大 鏡 點 字 機 盲 用 電 腦 輪 椅 助 聽 器 特 製 桌 椅 其 他 :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1. 考 生 申 請 延 長 筆 試 時 間 者, 另 須 繳 交 醫 療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認 定 功 能 性 障 礙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本 各 1 份, 經 審 核 確 定 可 延 長 時 間 者, 其 延 長 時 間 至 多 以 20 分 鐘 為 限 2. 考 生 若 無 申 請 延 長 筆 試 時 間, 而 僅 申 請 其 他 服 務 者, 僅 須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本, 惟 經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查 證 及 甄 試 小 組 要 求 應 檢 具 正 本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者, 考 生 仍 須 繳 交 3.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有 特 殊 服 務 需 求 者 ):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填 妥 本 表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收 若 未 依 期 限 提 出 並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 有 服 務 需 求 者 ): 最 遲 須 於 考 試 舉 行 5 日 前, 向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 聯 絡 電 話 )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4. 對 於 考 生 所 申 請 填 寫 本 表 之 服 務 項 目, 須 經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查 證 及 甄 試 小 組 審 核 確 定, 始 可 辦 理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聲 明 : 本 表 內 容 各 項 資 料 及 繳 驗 之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確 實 為 本 人 所 有, 且 同 意 提 供 予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辦 理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作 業 使 用, 本 表 保 存 期 限 為 一 年 個 人 資 料 當 事 人 : ( 簽 章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30 附 表 四 105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以 通 訊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學 門 學 門 准 考 證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學 士 學 歷 甄 試 碩 士 學 歷 甄 試 博 士 學 歷 甄 試 聯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分 分 筆 試 分 分 分 分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未 通 過 未 通 過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簽 章 複 查 回 復 事 項 ( 考 生 勿 填 )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章 戳 : 複 查 人 員 : 日 期 : 備 註 1. 受 理 期 限 : (1)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105 年 10 月 18 日 前 (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 (2) 申 請 複 查 學 位 論 文 審 查 及 口 試 結 果 :106 年 1 月 13 日 前 (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 2. 申 請 方 式 :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1)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應 填 妥 本 申 請 單 附 成 績 單 ( 請 上 網 列 印 ) 及 繳 交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之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並 將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郵 資 ( 平 信 5 元 限 時 專 送 12 元 掛 號 25 元 ), 於 受 理 期 限 內 寄 至 402 臺 中 市 南 區 興 大 路 145 號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甄 試 試 務 小 組 收, 寄 出 日 期 以 中 華 郵 政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以 複 查 成 績 是 否 加 總 錯 誤 答 案 是 否 漏 閱 及 成 績 登 錄 是 否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提 出 資 料 重 審 或 試 卷 重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檢 視 或 影 印 試 卷 (3)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抽 審 試 題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及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及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可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3.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後 3 日 內 回 復 申 請 考 生

31 附 圖 一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位 置 圖 ( 筆 試 地 點 ) 筆 試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4 段 43 號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9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交 通 : 一 自 行 開 車 : ( 一 ) 由 國 道 1 號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 下 圓 山 交 流 道, 接 臺 北 市 建 國 南 北 高 架 道 路, 下 辛 亥 路 往 木 柵 方 向 行 駛, 於 辛 亥 路 二 段 與 基 隆 路 交 叉 口 ( 臺 大 校 園 旁 ) 右 轉, 過 長 興 街 後 即 可 到 達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 二 ) 由 國 道 3 號 ( 福 爾 摩 沙 高 速 公 路 ) 接 臺 北 聯 絡 道, 於 辛 亥 路 三 段 與 基 隆 路 交 叉 口 左 轉, 過 長 興 街 後 即 可 到 達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二 搭 乘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 搭 乘 聯 營 副 線 275 區 間 車 綠 11 棕 12 敦 化 幹 線 三 搭 乘 捷 運 : ( 一 ) 搭 乘 捷 運 新 店 線 : 由 公 館 站 2 號 銘 傳 國 小 出 口 左 轉, 沿 臺 大 舟 山 路 步 行, 於 鹿 鳴 堂 右 轉, 過 基 隆 路 後 左 行 即 可 到 達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 或 於 公 館 站 1 號 水 源 市 場 出 口 轉 乘 綠 11 棕 12 直 達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 二 ) 搭 乘 捷 運 文 湖 線 : 於 捷 運 六 張 犁 站 ( 往 公 館 永 和 方 向 ) 轉 乘 基 隆 客 運 板 基 線 直 達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提 案 二 提 請 理 事 會 審 核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收 支 預 算 表 員 工 待 遇 表 收 支 表 一 請 各 位 理 監 事 協 助 招 募 會 員 二 104 年 8 月 1 日 後 邀 請 新 校 長 與 教 師 會 成 員 見 面, 納 入 工 作 規 劃 三 同 意

提 案 二 提 請 理 事 會 審 核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收 支 預 算 表 員 工 待 遇 表 收 支 表 一 請 各 位 理 監 事 協 助 招 募 會 員 二 104 年 8 月 1 日 後 邀 請 新 校 長 與 教 師 會 成 員 見 面, 納 入 工 作 規 劃 三 同 意 臺 南 市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師 會 第 一 屆 第 五 次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聯 席 會 會 議 記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12 時 整 地 點 :J105 研 討 室 主 席 : 劉 世 鈞 理 事 長 司 儀 : 王 一 匡 總 幹 事 記 錄 : 丁 文 惠 小 姐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壹 主 席 致 詞 貳 報 告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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