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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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生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 本 所 與 物 理 學 系 採 跨 系 所 聯 合 招 生 方 案, 請 詳 見 聯 合 招 生 暨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說 明 P.4) 11 名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參 閱 附 錄 一 之 規 定 ) 節 次 預 備 時 間 考 試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計 分 比 例 指 定 科 目 檢 定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科 目 與 成 績 計 算 1 08:25 08:30~09:50 選 考 科 目 : 五 科 擇 一 ( 甲 ) 工 程 數 學 ( 乙 ) 電 磁 學 ( 丙 ) 近 代 物 理 ( 丁 ) 普 通 物 理 ( 戊 ) 電 子 學 得 攜 帶 計 算 器 ( 以 具 有 + - % Μ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倒 數 次 方 等 功 能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 100% --- 詳 備 註 3 備 註 1. 本 所 研 究 生 亦 得 參 加 本 校 師 培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生 甄 選, 取 得 資 格 後,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等 相 關 辦 法 修 習 教 育 學 分 2. 放 棄 錄 取 或 未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事 後 若 改 變 意 願 者, 得 申 請 列 入 本 所 備 取 最 後 名 次 之 後 依 序 遞 補 3. 本 所 與 物 理 學 系 採 跨 系 所 聯 合 招 生 方 案, 若 考 生 成 績 相 同,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 (1) 以 志 願 序 為 依 據, 志 願 序 數 值 較 小 者 優 先 ; (2) 如 志 願 序 亦 相 同 者, 以 第 一 題 較 高 分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再 同 分 則 依 題 次 逐 項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4. 本 所 與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Fresno 分 校 物 理 系 簽 訂 1+1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本 所 研 究 生 可 依 規 定 在 本 校 與 Fresno 各 修 習 一 年 後, 同 時 取 得 兩 校 的 碩 士 學 位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photonic@cc.ncue.edu.tw 系 所 網 址

2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 電 子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流 程 : 網 路 報 名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同 等 學 力 繳 驗 學 力 證 件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105 年 1 月 8 日 前 須 先 申 請 免 繳 / 減 免 報 名 費 線 上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及 繳 交 報 名 費 : 至 105 年 1 月 12 日 止 網 路 報 名 :104 年 12 月 24 日 9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3 日 17 時 止 准 考 證 列 印 :104 年 2 月 3 日 9 時 起 至 3 月 28 日 止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校 址 :50007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網 址 : 電 話 : 分 機 5632~5636 傳 真 : admiss@cc2.ncue.edu.tw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3 重 要 公 告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碩 士 班 今 年 提 供 2 名 公 費 生 名 額 詳 簡 章 第 17 頁 設 有 台 北 考 區 及 彰 化 考 區 須 口 試 之 系 所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碩 士 班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班 英 語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教 育 碩 士 班 兒 童 英 語 研 究 所 翻 譯 研 究 所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運 動 學 系 應 用 運 動 科 學 碩 士 班 運 動 健 康 研 究 所, 一 律 設 於 彰 化 考 區 部 分 招 生 系 所 採 聯 合 招 生 暨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4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各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編 號 招 生 系 所 考 試 科 目 聯 合 招 生 擇 優 錄 取 招 生 名 額 書 面 資 方 案 筆 試 口 試 料 審 查 (P.4~P.7) (P.7) 1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6 2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婚 姻 與 家 族 治 療 碩 士 班 4 3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11 4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2 公 費 生 2 5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輕 度 障 礙 教 育 碩 士 班 4 6 教 育 研 究 所 8 7 復 健 諮 商 研 究 所 7 8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9 9 數 學 系 7 10 物 理 學 系 生 物 學 系 5 12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碩 士 班 5 13 化 學 系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統 計 資 訊 研 究 所 6 16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班 4 18 財 務 金 融 技 術 學 系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車 輛 科 技 研 究 所 6 21 英 語 學 系 國 文 學 系 地 理 學 系 5 24 地 理 學 系 環 境 暨 觀 光 遊 憩 碩 士 班 3 25 美 術 學 系 8 26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教 育 碩 士 班 6 27 兒 童 英 語 研 究 所 5 28 翻 譯 研 究 所 台 灣 文 學 研 究 所 5 30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6 31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6 34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碩 士 班 2 36 電 信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7 37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7 39 會 計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8 41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3 42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9 43 運 動 學 系 應 用 運 動 科 學 碩 士 班 2 44 運 動 健 康 研 究 所 4

5 重 點 索 引 目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表 1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2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銷 帳 查 詢 方 式 說 明 3 聯 合 招 生 暨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說 明 4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壹 修 業 年 限 9 貳 報 名 費 用 期 間 方 式 及 應 繳 資 料 9 參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10 肆 准 考 證 使 用 及 補 發 10 伍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11 陸 筆 試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11 柒 成 績 計 算 11 各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附 輔 諮 系 15 輔 諮 系 婚 家 班 16 特 教 系 16 特 教 系 資 優 班 17 特 教 系 輕 障 班 18 教 研 所 19 復 諮 所 19 科 教 所 20 數 學 系 20 物 理 系 21 生 物 系 22 錄 生 物 系 生 技 班 23 化 學 系 24 光 電 所 25 統 資 所 25 工 教 系 26 工 教 系 數 位 班 27 財 金 系 27 人 管 所 28 車 輛 所 28 英 語 系 29 國 文 系 30 錄 捌 錄 取 規 定 11 玖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12 拾 成 績 複 查 12 拾 壹 驗 證 報 到 13 拾 貳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規 定 14 拾 參 其 他 規 定 14 地 理 系 30 地 理 系 環 觀 班 31 美 術 系 31 美 術 系 藝 教 班 32 兒 英 所 32 翻 譯 所 33 台 文 所 34 史 研 所 34 機 電 系 35 電 機 系 35 電 子 系 36 資 工 系 37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37 電 信 所 38 企 管 系 39 企 管 系 行 銷 班 40 會 計 系 41 資 管 系 41 資 管 系 數 科 班 42 公 育 系 42 運 動 系 運 科 班 43 運 健 所 43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44 二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49 三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51 四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52 五 網 路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表 53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54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55 八 報 到 委 託 書 57 九 台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交 通 資 訊 及 本 校 位 置 圖 交 通 指 南 校 區 平 面 圖 58

6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表 重 點 索 引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起 ( 電 子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限 網 路 報 名 (9 時 )~ (17 時 ) 止 ~ (24 時 ) 止 (9 時 )~ (17 時 ) 止 同 等 學 力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 郵 戳 為 憑, 亦 可 親 自 送 達 或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 准 考 證 下 載 ( 考 生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 (9 時 )~ 筆 試 一 階 段 系 所 二 階 段 系 所 特 教 系 資 優 班 ( 公 輔 費 諮 生 系 ) 放 榜 ( 六 ) 當 日 有 口 試 系 所 :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碩 士 班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班 英 語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教 育 碩 士 班 兒 童 英 語 研 究 所 翻 譯 研 究 所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運 動 學 系 應 用 運 動 科 學 碩 士 班 運 動 健 康 研 究 所 ( 五 ) 下 午 5 時 寄 發 成 績 單 ( 一 )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公 告 進 入 口 試 名 單 公 告 口 試 時 段 及 地 點 口 試 網 路 報 到 ( 五 ) 下 午 5 時 ( 二 ) 下 午 5 時 前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 五 )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現 場 報 到 及 驗 證 輔 諮 系 ( 六 ) 特 教 系 資 優 班 ( 公 費 生 ) ( 五 ) 下 午 5 時 止 ( 正 取 生 上 網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備 取 生 上 網 登 錄 遞 補 意 願 )( 生 物 系 及 生 物 系 生 技 班 報 到 事 宜 詳 其 系 所 規 定 ) ( 一 )~ 入 學 年 度 當 學 期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 生 物 系 及 生 物 系 生 技 班 遞 補 事 宜 詳 其 系 所 規 定 ) ( 三 )~ ( 四 )( 招 生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報 到 時 間 者, 從 其 規 定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申 請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後 再 上 網 報 名,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繳 驗 學 力 證 件 ( 詳 見 P.9)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應 繳 交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證 件 正 本,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者, 一 律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退 費 105 碩 士 班 P.1

7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ID/ 生 日 / 報 考 系 所 / 電 子 信 箱 等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至 下 午 5 時 截 止 ) 須 於 前 將 免 繳 ( 或 減 免 )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件 寄 ( 送 )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未 通 過 寄 發 序 號 及 密 碼 至 考 生 電 子 信 箱 一 般 考 生 繳 交 報 名 費 ( 至 晚 上 12 時 截 止 ) 銷 帳 成 功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填 寫 報 名 表 輸 入 序 號 及 密 碼 填 寫 報 名 表 ( 至 下 午 5 時 截 止 )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初 填 完 成 : 系 統 會 自 動 寄 發 通 知 須 於 前 將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寄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未 通 過 退 還 報 名 費, 不 受 理 報 名 ( 報 名 時 未 繳 驗 證 件 者, 如 獲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學 力 證 件 審 查 不 合 格,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表 初 填 完 成 即 完 成 報 名, 不 可 再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 除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不 合 格 外 ), 惟 在 報 名 截 止 前 仍 可 進 行 資 料 修 改 或 直 接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1. 資 料 修 改 : 可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進 行 之, 修 改 完 成 系 統 會 自 動 寄 發 通 知 2. 資 料 確 認 : 亦 可 直 接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資 料 確 認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寄 發 通 知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後 即 不 可 再 更 改 備 註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可 向 報 名 考 生 取 得 其 基 本 資 料 及 相 關 檔 案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作 為 學 籍 資 料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與 教 育 行 政 目 的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105 碩 士 班 P.2

8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銷 帳 查 詢 方 式 說 明 一 繳 費 方 式 : ( 一 ) 持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須 另 扣 手 續 費 ) 1.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玉 山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輸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 二 ) 各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匯 款 ( 玉 山 銀 行 免 手 續 費, 其 他 行 庫 須 另 收 手 續 費 ) 入 帳 行 : 玉 山 銀 行 彰 化 分 行 收 款 人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專 戶 帳 號 :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金 額 及 繳 費 帳 號 錯 誤 將 無 法 銷 帳, 臨 櫃 匯 款 於 填 寫 時 請 確 實 查 核, 以 免 影 響 報 名 二 銷 帳 查 詢 方 式 ( 一 ) 系 統 自 動 通 知 : 繳 費 成 功 後 一 小 時, 系 統 自 動 mail 通 知 銷 帳 成 功 ( 二 )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後 一 小 時,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資 料 查 詢 報 名 費 銷 帳 查 詢, 執 行 報 名 費 銷 帳 查 詢 功 能 ( 三 )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因 係 人 工 作 業, 入 帳 時 間 不 定 繳 費 截 止 當 日, 請 勿 以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以 免 由 於 各 行 庫 人 工 入 帳 作 業 延 誤, 致 來 不 及 銷 帳 而 影 響 報 名 三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匯 款 憑 條 備 查 四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 請 參 閱 P.9) 105 碩 士 班 P.3

9 一 聯 合 招 生 聯 合 招 生 暨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說 明 優 點 : 考 生 只 要 一 次 報 名 一 次 筆 試 ( 統 一 命 題 統 一 閱 卷 ), 就 可 以 選 擇 多 個 系 所 班 組 為 就 讀 志 願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規 則 : 考 生 依 其 選 填 志 願 優 先 次 序 統 一 分 發, 在 某 志 願 正 取 後 取 消 後 面 其 他 志 願 錄 取 資 格, 保 留 正 取 志 願 前 其 他 備 取 資 格 備 取 通 知 遞 補 時, 自 動 放 棄 已 經 報 到 之 他 所 ( 組 ) 錄 取 資 格, 該 備 取 志 願 前 的 其 他 志 願 仍 然 保 留 ( 一 ) 工 程 類 : 1. 聯 合 招 生 系 所 :(1)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機 電 系 ) (2)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電 機 系 ) (3)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甲 組 ( 以 下 簡 稱 電 子 系 甲 組 ) (4)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乙 組 ( 以 下 簡 稱 電 子 系 乙 組 ) (5) 電 信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 以 下 簡 稱 電 信 所 ) (6)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資 工 系 ) (7)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碩 士 班 ( 以 下 簡 稱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 (8) 車 輛 科 技 研 究 所 ( 以 下 簡 稱 車 輛 所 ) 2. 參 與 聯 招 各 系 所 班 組 均 訂 有 各 自 的 考 試 科 目, 詳 如 : 工 程 類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系 所 班 組 考 試 科 目 表 ( 表 一 ) 考 試 科 目 與 可 錄 取 系 所 班 組 的 關 係 參 閱 工 程 類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及 志 願 選 填 組 合 表 ( 表 二 ) 例 如 選 考 計 算 機 組 織 就 有 錄 取 下 列 研 究 所 的 機 會 (1) 電 子 系 乙 組 (2) 資 工 系 (3)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3. 報 考 聯 招 系 所 之 考 生, 依 據 工 程 類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及 志 願 選 填 組 合 表 自 選 考 試 科 目, 並 就 可 錄 取 系 所 選 填 志 願 列 為 各 系 所 班 組 之 考 生 例 如 選 考 電 子 學 可 依 其 志 願 選 填 機 電 系 電 機 系 電 子 系 甲 組 電 子 系 乙 組 電 信 所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車 輛 所 等 8 個 碩 士 班, 等 於 同 時 報 考 8 個 研 究 所 4. 參 與 聯 招 各 系 所 班 組 分 別 計 算 考 生 成 績 和 排 名, 再 依 據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後, 公 布 各 系 正 取 和 備 取 名 單, 考 生 可 能 同 時 錄 取 一 個 正 取 和 多 個 備 取 例 如 選 考 計 算 機 組 織 可 能 會 同 時 於 (1) 電 子 系 乙 組 (2) 資 工 系 (3)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等 3 個 碩 士 班 進 行 排 名, 再 依 據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規 則 處 理 範 例 : (1) 甲 生 的 志 願 優 先 順 序 為 1 電 子 系 甲 組 2 電 子 系 乙 組 3 電 信 所 4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5 車 輛 所 (2) 甲 生 依 據 志 願 統 一 分 發 後, 如 正 取 第 3 志 願 電 信 所, 取 消 第 4 志 願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第 5 志 願 車 輛 所 的 錄 取 資 格 保 留 第 1 志 願 電 子 系 甲 組 第 2 志 願 電 子 系 乙 組 的 備 取 資 格 (3) 若 甲 生 遞 補 報 到 第 2 志 願 電 子 系 乙 組, 則 自 動 放 棄 已 經 報 到 的 電 信 所, 保 留 備 取 第 1 志 願 電 子 系 甲 組 5. 若 考 生 成 績 相 同,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以 志 願 序 為 依 據, 志 願 序 數 值 較 小 者 優 先 表 一 : 工 程 類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系 所 班 組 考 試 科 目 表 系 所 班 組 機 電 系 電 機 系 電 子 系 甲 組 電 子 系 乙 組 電 信 所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車 輛 所 考 試 科 目 任 選 一 科 :1. 工 程 數 學 2. 動 力 學 3. 自 動 控 制 4. 機 械 製 造 5. 電 子 學 6. 電 磁 學 任 選 一 科 :1. 工 程 數 學 2. 電 子 學 3. 電 磁 學 任 選 一 科 :1. 工 程 數 學 2. 電 子 學 3. 近 代 物 理 4. 半 導 體 概 論 任 選 一 科 :1. 工 程 數 學 2. 計 算 機 組 織 3. 電 子 學 4. 資 料 結 構 5. 離 散 數 學 6. 作 業 系 統 任 選 一 科 :1. 工 程 數 學 2. 電 子 學 3. 通 訊 原 理 4. 電 磁 學 5. 線 性 代 數 與 機 率 任 選 一 科 :1. 資 料 結 構 2. 離 散 數 學 3. 作 業 系 統 4. 計 算 機 組 織 5. 工 程 數 學 6. 電 子 學 7. 通 訊 原 理 8. 線 性 代 數 與 機 率 任 選 一 科 :1. 工 程 數 學 2. 電 子 學 3. 計 算 機 組 織 4. 資 料 結 構 5. 離 散 數 學 6. 作 業 系 統 7. 通 訊 原 理 任 選 一 科 :1. 工 程 數 學 2. 汽 車 學 3. 自 動 控 制 4. 動 力 學 5. 電 子 學 6. 熱 力 學 7. 機 械 製 造 105 碩 士 班 P.4

10 表 二 : 工 程 類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及 志 願 選 填 組 合 表 考 試 科 目 可 選 填 志 願 之 系 所 班 組 工 程 數 學 只 含 微 分 方 程 ( 包 含 Laplace 轉 換 及 Fourier 級 數 ) 及 複 變 函 數 機 電 系 電 機 系 電 子 系 甲 組 電 子 系 乙 組 電 信 所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車 輛 所 電 子 學 計 算 機 組 織 資 料 結 構 離 散 數 學 作 業 系 統 近 代 物 理 半 導 體 概 論 線 性 代 數 與 機 率 通 訊 原 理 電 磁 學 汽 車 學 自 動 控 制 動 力 學 熱 力 學 機 械 製 造 機 電 系 電 機 系 電 子 系 甲 組 電 子 系 乙 組 電 信 所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車 輛 所 資 工 系 電 子 系 乙 組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資 工 系 電 子 系 乙 組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資 工 系 電 子 系 乙 組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資 工 系 電 子 系 乙 組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電 子 系 甲 組 電 子 系 甲 組 電 信 所 資 工 系 電 信 所 資 工 系 資 工 系 積 體 班 機 電 系 電 機 系 電 信 所 車 輛 所 機 電 系 車 輛 所 機 電 系 車 輛 所 車 輛 所 機 電 系 車 輛 所 ( 二 ) 管 理 類 : 1. 聯 合 招 生 系 所 :(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2. 參 與 聯 招 本 系 所 班 組 均 訂 有 各 自 的 考 試 科 目, 詳 如 : 管 理 類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表 ( 表 一 ) 考 試 科 目 與 可 錄 取 系 所 班 組 的 關 係 參 閱 管 理 類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及 志 願 選 填 組 合 表 ( 表 二 ) 例 如 選 考 管 理 學 就 有 錄 取 下 列 碩 士 班 的 機 會 (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3. 參 與 聯 招 各 系 所 班 組 分 別 計 算 考 生 成 績 和 排 名, 再 依 據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後, 公 布 各 系 正 取 和 備 取 名 單, 考 生 可 能 同 時 錄 取 一 個 正 取 和 多 個 備 取 例 如 選 考 管 理 學 可 能 會 同 時 於 (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2 個 碩 士 班 進 行 排 名, 再 依 據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規 則 處 理 範 例 : (1) 甲 生 的 志 願 優 先 順 序 為 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2) 甲 生 依 據 志 願 統 一 分 發 後, 如 正 取 第 2 志 願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保 留 第 1 志 願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的 備 取 資 格 (3) 若 甲 生 遞 補 報 到 第 1 志 願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則 自 動 放 棄 已 經 報 到 的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4. 若 考 生 成 績 相 同,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為 (1) 選 考 科 目 (2) 英 文 表 一 : 管 理 類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表 系 所 班 組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考 試 科 目 任 選 一 科 :1. 管 理 學 2. 經 濟 學 3. 統 計 學 4. 微 積 分 5. 計 算 機 概 論 任 選 一 科 :1. 管 理 學 2. 經 濟 學 3. 統 計 學 註 : 英 文 為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管 理 碩 士 班 共 同 考 試 科 目 105 碩 士 班 P.5

11 表 二 : 管 理 類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及 志 願 選 填 組 合 表 考 試 科 目 管 理 學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可 選 填 志 願 之 系 所 班 組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碩 士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三 ) 英 語 學 系 碩 士 班 : 1. 聯 合 招 生 組 別 :(1) 甲 組 ( 主 修 語 言 學 與 英 語 教 學 ) (2) 乙 組 ( 主 修 英 美 文 學 ) 2. 報 名 時 依 組 別 選 填 志 願 序, 考 試 時 不 分 組 別 範 例 : (1) 甲 生 的 志 願 優 先 順 序 為 1 甲 組 2 乙 組 (2) 甲 生 依 據 志 願 分 發 後, 如 正 取 第 2 志 願 乙 組, 則 保 留 第 1 志 願 甲 組 備 取 資 格 (3) 若 甲 生 遞 補 報 到 第 1 志 願 甲 組, 則 自 動 放 棄 已 經 報 到 的 乙 組 ( 四 ) 物 理 學 系 暨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 1. 聯 合 招 生 系 所 :(1) 物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甲 組 ( 以 下 簡 稱 物 理 系 甲 組 ) (2) 物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乙 組 ( 以 下 簡 稱 物 理 系 乙 組 ) (3)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以 下 簡 稱 光 電 所 ) 2. 參 與 聯 招 各 系 所 班 組 均 訂 有 各 自 的 考 試 科 目, 詳 如 : 物 理 學 系 暨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 以 下 簡 稱 物 理 系 暨 光 電 所 ) 聯 合 招 生 系 所 班 組 考 試 科 目 表 ( 表 一 ) 考 試 科 目 與 可 錄 取 系 所 班 組 的 關 係 參 閱 物 理 系 暨 光 電 所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及 志 願 選 填 組 合 表 ( 表 二 ) 例 如 選 考 普 通 物 理 就 有 錄 取 下 列 研 究 所 的 機 會 (1) 物 理 系 甲 組 (2) 物 理 系 乙 組 (3) 光 電 所, 等 於 同 時 報 考 3 個 研 究 所 3. 參 與 聯 招 各 系 所 班 組 分 別 計 算 考 生 成 績 和 排 名, 再 依 據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後, 公 布 各 系 正 取 和 備 取 名 單, 考 生 可 能 同 時 錄 取 一 個 正 取 和 2 個 備 取 例 如 選 考 普 通 物 理 可 能 會 同 時 於 (1) 物 理 系 甲 組 (2) 物 理 系 乙 組 (3) 光 電 所 等 3 個 碩 士 班 進 行 排 名, 再 依 據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規 則 處 理 範 例 : (1) 甲 生 的 志 願 優 先 順 序 為 1 物 理 系 乙 組 2 光 電 所 3 物 理 系 甲 組 (2) 甲 生 依 據 志 願 統 一 分 發 後, 如 正 取 第 2 志 願 光 電 所, 則 取 消 第 3 志 願 物 理 系 甲 組 之 正 取 資 格 保 留 第 1 志 願 物 理 系 乙 組 的 備 取 資 格 (3) 若 甲 生 遞 補 報 到 第 1 志 願 物 理 系 乙 組, 則 自 動 放 棄 已 經 報 到 的 光 電 所 4. 若 考 生 成 績 相 同,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 (1) 若 考 生 成 績 相 同,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以 志 願 序 為 依 據, 志 願 序 數 值 較 小 者 優 先 ; (2) 如 志 願 序 亦 相 同 者, 以 第 一 題 較 高 分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再 同 分 則 依 題 次 逐 項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系 所 班 組 物 理 系 甲 組 ( 物 理 組 ) 物 理 系 乙 組 ( 物 理 教 育 組 ) 光 電 所 表 一 : 物 理 系 暨 光 電 所 聯 合 招 生 系 所 班 組 考 試 科 目 表 考 試 科 目 任 選 一 科 :1. 工 程 數 學 2. 電 磁 學 3. 近 代 物 理 4. 普 通 物 理 5. 電 子 學 普 通 物 理 任 選 一 科 :1. 工 程 數 學 2. 電 磁 學 3. 近 代 物 理 4. 普 通 物 理 5. 電 子 學 105 碩 士 班 P.6

12 表 二 : 物 理 系 暨 光 電 所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及 志 願 選 填 組 合 表 考 試 科 目 普 通 物 理 工 程 數 學 電 磁 學 近 代 物 理 電 子 學 可 選 填 志 願 之 系 所 班 組 光 電 所 物 理 系 甲 組 物 理 系 乙 組 光 電 所 物 理 系 甲 組 光 電 所 物 理 系 甲 組 光 電 所 物 理 系 甲 組 光 電 所 物 理 系 甲 組 二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 ( 一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與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跨 班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1. 適 用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跨 班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 以 下 稱 本 方 案 ) 之 考 生 : 報 考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或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之 所 有 考 生 2. 本 方 案 內 容 : 上 述 各 班, 先 依 往 年 方 式 進 行 考 選 業 務, 確 定 正 備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錄 取 名 單 後, 再 將 高 於 各 班 自 訂 之 最 低 備 取 分 數 且 未 獲 他 班 正 取 資 格 之 考 生, 增 列 其 後, 在 原 有 正 備 取 生 遞 補 完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序 遞 補 2. 本 方 案 內 容 : 上 述 兩 班 確 定 正 備 取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後, 可 將 他 班 備 取 生 依 分 數 高 低 增 列 其 後, 並 於 各 班 原 有 正 備 取 生 遞 補 完 後 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序 遞 補 3. 各 班 正 取 生 不 得 再 依 本 方 案 跨 班 參 與 備 取 排 序 遞 補 4. 遞 補 說 明 : 當 考 生 遞 補 其 他 班 別 錄 取 缺 額 時, 必 須 先 放 棄 另 一 班 別 之 錄 取 資 格, 方 得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5. 方 案 優 點 : 學 生 只 須 報 考 其 一 碩 士 班, 即 享 有 另 一 碩 士 班 錄 取 之 機 會 ( 二 ) 數 學 系 與 統 計 資 訊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跨 系 所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1. 符 合 跨 系 所 聯 合 招 生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之 考 生 資 格 : 凡 報 考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或 統 計 資 訊 研 究 所 之 所 有 考 生 2.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內 容 : 上 述 各 系 所 班 ( 組 ), 先 依 往 年 方 式 進 行 考 選 業 務, 確 定 正 備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錄 取 名 單 後, 再 將 高 於 各 系 所 班 ( 組 ) 自 訂 之 最 低 備 取 分 數 且 未 獲 其 他 跨 系 所 班 ( 組 ) 正 取 資 格 之 考 生, 增 列 其 後, 在 原 有 正 備 取 生 遞 補 完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序 遞 補 3. 錄 取 為 各 系 所 班 ( 組 ) 之 原 正 取 生 不 得 再 跨 系 所 班 ( 組 ) 參 與 備 取 排 序 遞 補 事 宜 4. 遞 補 說 明 : (1) 當 考 生 遞 補 某 一 班 ( 組 ) 錄 取 缺 額 時, 仍 在 等 候 遞 補 之 備 取 資 格 仍 屬 有 效 (2) 當 考 生 遞 補 另 一 班 ( 組 ) 錄 取 缺 額 時, 必 須 先 放 棄 已 經 報 到 之 錄 取 資 格, 方 得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5. 方 案 優 點 : 學 生 只 須 報 考 一 系 所 班 ( 組 ), 就 享 有 被 其 他 參 與 系 所 班 ( 組 ) 錄 取 之 機 會 ( 三 ) 地 理 學 系 與 地 理 學 系 環 境 暨 觀 光 遊 憩 碩 士 班 跨 班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1. 適 用 地 理 學 系 跨 班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 以 下 稱 本 方 案 ) 之 考 生 : 報 考 地 理 學 系 或 地 理 學 系 環 境 暨 觀 光 遊 憩 碩 士 班 之 所 有 考 生 2. 本 方 案 內 容 : 上 述 各 班, 先 依 往 年 方 式 進 行 考 選 業 務, 確 定 正 備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錄 取 名 單 後, 再 將 高 於 各 班 自 訂 之 最 低 備 取 分 數 且 未 獲 他 班 正 取 資 格 之 考 生, 增 列 其 後, 在 原 有 正 備 取 生 遞 補 完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序 遞 補 3. 各 班 正 取 生 不 得 再 依 本 方 案 跨 班 參 與 備 取 排 序 遞 補 4. 遞 補 說 明 : 當 考 生 遞 補 其 他 班 別 錄 取 缺 額 時, 必 須 先 放 棄 另 一 班 別 之 錄 取 資 格, 方 得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5. 方 案 優 點 : 學 生 只 須 報 考 其 一 碩 士 班, 即 享 有 另 一 碩 士 班 錄 取 之 機 會 105 碩 士 班 P.7

13 三 聯 絡 資 訊 : 總 機 類 別 聯 絡 人 姓 名 聯 絡 分 機 工 程 類 王 鈞 正 8004 聯 合 招 生 管 理 類 薛 秀 雯 7405 英 語 學 系 陳 宜 新 2505 物 理 學 系 暨 光 電 科 技 研 究 所 凃 美 君 3306 擇 優 錄 取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與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數 位 內 容 科 技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吳 婷 怡 7605 數 學 系 與 統 計 資 訊 研 究 所 江 怡 潔 3207 地 理 學 系 與 地 理 學 系 環 境 暨 觀 光 遊 憩 碩 士 班 盧 立 心 碩 士 班 P.8

14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壹 修 業 年 限 : 一 年 至 四 年 貳 報 名 費 用 期 間 方 式 及 應 繳 資 料 : 一 報 名 費 用 ( 一 ) 新 台 幣 1,300 元 整 :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碩 士 班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碩 士 班 及 其 他 沒 有 辦 理 口 試 之 系 所 ( 二 ) 新 台 幣 1,800 元 整 : 適 用 於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班 英 語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教 育 碩 士 班 兒 童 英 語 研 究 所 翻 譯 研 究 所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運 動 學 系 應 用 運 動 科 學 碩 士 班 運 動 健 康 研 究 所 有 辦 理 口 試 之 系 所 ( 前 揭 系 所 於 筆 試 當 日 或 系 所 另 行 公 告 之 日 期 辦 理 口 試 ) ( 三 ) 報 考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碩 士 班 符 合 參 加 口 試 資 格 者 須 另 繳 交 口 試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於 口 試 當 天 繳 交 至 招 生 系 所 二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12 月 24 日 9 時 至 105 年 1 月 13 日 17 時 止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務 必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動 作, 請 特 別 注 意 各 項 時 程, 以 免 延 誤 報 名 報 名 所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一 ) 上 網 免 費 下 載 電 子 簡 章 ( 二 )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105 年 1 月 12 日 17 時 截 止,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ID/ 生 日 / 報 考 系 所 / 電 子 信 箱 等 ) 即 可 取 得 ( 三 ) 繳 報 名 費 :105 年 1 月 12 日 止, 可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臨 櫃 轉 帳 匯 款, 行 庫 代 碼 : 玉 山 銀 行 808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銷 帳 查 詢 方 式 請 參 閱 P.3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收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1. 申 請 方 式 : 於 105 年 1 月 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備 妥 下 列 資 料 寄 ( 送 )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 詳 附 錄 四 )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需 附 郵 政 匯 票 ( 金 額 為 : 無 須 口 試 系 所 新 台 幣 910 元 整 須 口 試 系 所 新 台 幣 1,260 元 整 ),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3)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4)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之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2. 經 本 校 審 查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另 寄 發 序 號 及 密 碼 至 考 生 電 子 信 箱, 通 知 考 生 進 行 後 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如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即 須 比 照 其 他 一 般 考 生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若 至 報 名 截 止 前 一 日 尚 未 接 到 序 號 及 密 碼 通 知 者, 請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 電 話 轉 分 機 5632~5636) 查 詢 3. 符 合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之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以 一 學 系 所 班 ( 組 ) 別 為 限 ( 四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105 年 1 月 13 日 17 時 止,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首 頁 流 程 說 明 依 序 登 錄 序 號 密 碼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確 認 輸 入 報 考 系 所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報 名 表 初 填 完 成 系 統 回 覆 訊 息 報 名 完 成 ( 報 名 表 初 填 完 成 即 完 成 報 名, 不 可 再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惟 在 報 名 截 止 前 仍 可 進 行 資 料 修 改 或 直 接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 ( 五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將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寄 ( 送 )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未 繳 驗 證 件 者, 如 獲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學 力 證 件 審 查 不 合 格, 須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105 碩 士 班 P.9

15 參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本 校 者 不 限 一 系 所 ( 組 ) 班 別, 但 系 所 ( 組 ) 班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同 時 報 考 2 個 系 所 ( 組 ) 班 以 上 者, 請 分 別 上 網 取 得 另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報 名, 如 須 備 審 資 料 則 須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各 學 系 皆 為 同 一 日 考 試, 因 考 生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考 學 系 組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學 系 組 未 到 考 之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考 相 同 科 目 之 成 績 ( 無 論 考 科 名 稱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除 聯 合 招 生 及 擇 優 錄 取 之 系 所 班 組 外 ), 未 能 同 時 應 考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二 報 名 費 退 費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除 因 重 複 繳 費 溢 繳 繳 費 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但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未 通 過 等 原 因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二 ) 退 費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1 月 14 日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退 費 申 請 手 續 :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 詳 附 錄 五 ) 並 檢 附 報 名 費 繳 費 之 退 費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寄 ( 送 ) 達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本 校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每 筆 200 元, 餘 款 於 105 年 4 月 底 前 匯 入 考 生 指 定 之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三 符 合 附 錄 六 規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欲 申 請 各 項 應 考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郵 寄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本 校 將 另 函 通 知 核 定 結 果 四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 一 經 查 覺,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五 獲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錄 取 且 已 報 到 者, 可 報 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惟 錄 取 後 僅 能 擇 一 報 到 入 學 就 讀 六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等 情 事, 將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依 本 校 學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考 生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情 形,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八 本 簡 章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之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之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肆 准 考 證 使 用 及 補 發 : 一 准 考 證 由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開 放 列 印 日 期 :105 年 1 月 28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26 日 止 二 網 址 :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准 考 證 列 印 請 考 生 至 網 路 下 載 ( 不 限 次 數 ) 後, 以 A4 白 紙 單 面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並 妥 為 保 存,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三 准 考 證 上 詳 列 有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別 考 試 時 間 節 次 及 科 目 考 場 地 點 等, 請 詳 細 核 對 各 欄 位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請 在 准 考 證 上 註 明 誤 植 處, 親 筆 簽 上 姓 名 日 期 及 聯 絡 電 話 後 於 105 年 2 月 16 日 前 傳 真 或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更 正 ( 傳 真 admiss@cc2.ncue.edu.tw, 電 話 轉 分 機 5632~5636),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四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 不 限 次 數 ), 或 於 考 試 當 日 應 試 前 攜 帶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健 保 卡 ),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五 本 准 考 證 限 於 口 筆 試 當 日 使 用, 考 生 不 得 於 准 考 證 上 畫 記 非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內 容,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105 碩 士 班 P.10

16 伍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二 筆 試 地 點 : ( 一 ) 台 北 考 區 : 設 於 台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56 號 ) ( 二 ) 彰 化 考 區 : 設 於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進 德 校 區 (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 三 口 試 日 期 : ( 一 )105 年 3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詳 簡 章 該 系 所 規 定 事 項 ( 二 )105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碩 士 班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班 英 語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教 育 碩 士 班 兒 童 英 語 研 究 所 翻 譯 研 究 所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運 動 學 系 應 用 運 動 科 學 碩 士 班 運 動 健 康 研 究 所,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詳 簡 章 該 系 所 規 定 事 項 ( 三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碩 士 班 ( 公 費 生 ),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布 口 試 時 段 及 地 點 ( 四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布 口 試 時 段 及 地 點 須 口 試 之 系 所 一 律 設 置 於 彰 化 考 區 四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如 颱 風 地 震 重 大 疫 情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時, 將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不 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陸 筆 試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 一 試 場 配 置 表 配 置 圖 於 考 試 前 二 日 網 路 公 告 ( 網 址 : 並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張 貼 於 台 北 考 區 及 彰 化 考 區, 彰 化 考 區 下 午 3 時 至 5 時 開 放 察 看 試 場 位 置, 但 試 場 不 予 開 放 進 入, 台 北 考 區 考 試 前 一 日 無 法 開 放 察 看 試 場 位 置 二 各 節 筆 試 前 5 分 鐘 打 預 備 鈴, 鈴 響 時 考 生 即 可 入 場 但 考 生 入 場 後 至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或 作 答 三 筆 試 作 答 採 用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 答 案 卡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四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物 品 入 場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五 除 各 系 所 規 定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應 試 者 外,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入 場 ; 考 生 所 使 用 之 計 算 機, 以 具 有 + - % Μ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倒 數 次 方 等 功 能 (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 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六 考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健 保 卡, 其 餘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應 試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者 依 本 校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七 考 生 應 試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詳 附 錄 二 ) 柒 成 績 計 算 : 各 考 試 科 目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乘 以 系 所 規 定 之 計 分 比 例 後 之 總 和 總 成 績 如 有 小 數, 以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數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數 捌 錄 取 規 定 : 一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有 名 額 分 組 招 生 或 有 分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不 同 考 生 身 分 招 生 時, 應 訂 定 各 組 或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減 少 錄 取 名 額 錄 取, 但 不 列 備 取 生 ; 其 缺 額 得 回 流 至 同 系 所 其 他 組 或 不 同 身 分 考 生 二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簡 章 明 訂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排 列 先 後,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排 列 後 亦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105 碩 士 班 P.11

17 三 系 所 得 指 定 科 目 檢 定 篩 選, 有 下 列 二 種 : ( 一 ) 均 標 : 該 系 所 ( 組 ) 該 考 試 科 目 全 體 到 考 生 的 平 均 ( 二 ) 後 標 : 該 系 所 ( 組 ) 該 考 試 科 目 到 考 生 成 績 在 後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平 均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未 達 檢 定 標 準 以 上 者, 總 成 績 縱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四 聯 合 招 生 暨 擇 優 錄 取 方 案 ( 詳 P.4~P.8): ( 一 ) 聯 合 招 生 : 參 與 聯 招 各 系 所 班 ( 組 ) 分 別 計 算 考 生 成 績 和 排 名, 再 依 據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後, 公 布 各 系 正 取 和 備 取 名 單, 考 生 可 能 同 時 錄 取 一 個 正 取 和 多 個 備 取 考 生 依 其 選 填 志 願 優 先 次 序 統 一 分 發, 在 某 志 願 正 取 後 取 消 後 面 其 他 志 願 錄 取 資 格, 保 留 正 取 志 願 前 其 他 備 取 資 格 備 取 通 知 遞 補 時, 自 動 放 棄 已 經 報 到 之 他 所 錄 取 資 格 該 備 取 志 願 前 的 其 他 志 願 仍 然 保 留 ( 二 ) 擇 優 錄 取 : 各 系 所 班 ( 組 ) 先 依 往 年 方 式 進 行 考 選 業 務, 確 定 正 備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錄 取 名 單 後, 再 將 高 於 各 系 所 班 ( 組 ) 自 訂 之 最 低 備 取 分 數 且 未 獲 其 他 跨 系 所 班 ( 組 ) 正 取 資 格 之 考 生, 增 列 其 後, 在 原 有 正 備 取 生 遞 補 完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依 序 遞 補 五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生 如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於 本 碩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補 足 ; 其 缺 額 回 流 如 有 分 組 不 同, 得 由 系 ( 所 ) 依 考 生 報 到 情 形 決 定 回 流 之 組 別 六 同 時 報 考 多 學 系 所 組 ( 班 ) 之 考 生, 如 皆 獲 錄 取 者, 僅 能 擇 一 學 系 所 組 ( 班 )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玖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 系 所 別 日 期 備 註 一 階 段 系 所 105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寄 發 成 績 單 二 階 段 系 所 (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碩 士 班 ) 105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網 路 公 告 進 入 口 試 名 單,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單,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一 錄 取 名 單 採 電 子 榜 單 方 式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及 教 務 處 ( 網 頁 二 成 績 通 知 單 將 以 限 時 信 函 寄 出, 若 於 本 校 榜 示 後 一 星 期 內 仍 未 接 獲 者, 請 主 動 與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聯 絡 三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拾 成 績 複 查 : 一 複 查 申 請 之 截 止 收 件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一 階 段 系 所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二 階 段 系 所 :105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二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詳 附 錄 七 ) 並 貼 足 郵 票, 以 憑 回 覆 三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費 用 為 50 元,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四 成 績 複 查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請 將 ( 一 ) 申 請 表 ( 二 ) 匯 票 ( 三 )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寄 ( 送 ) 達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五 複 查 成 績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調 閱 試 卷 有 關 成 績 複 查 事 宜, 請 參 閱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 詳 附 錄 三 ) 105 碩 士 班 P.12

18 拾 壹 驗 證 報 到 : 錄 取 生 分 兩 次 辦 理 報 到, 請 務 必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先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始 具 有 現 場 報 到 資 格 一 網 路 報 到 生 物 學 系 及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碩 士 班 正 備 取 生 無 須 上 網 登 錄 就 讀 ( 遞 補 ) 意 願 ( 一 )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前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逾 期 未 完 成 登 錄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二 ) 備 取 生 須 在 105 年 4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前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遞 補 意 願, 逾 期 未 完 成 登 錄 者, 撤 銷 遞 補 資 格 備 取 生 遞 補, 由 本 校 以 書 面 限 時 信 函 通 知, 備 取 生 應 依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二 現 場 報 到 ( 一 ) 檢 具 之 文 件 : 一 律 繳 交 ( 驗 ) 正 本 1. 中 文 學 位 證 書 或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證 件 2.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就 讀 學 校 須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繳 交 (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一 份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一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一 份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免 附 ) 3.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者,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 正 取 生 依 規 定 先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後, 須 於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09:00 至 16:00( 招 生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報 到 時 間 者, 從 其 規 定 ) 檢 具 上 開 文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錄 取 系 所 辦 公 室 辦 理 報 到 及 驗 ( 繳 ) 證 手 續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碩 士 班 車 輛 科 技 研 究 所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及 相 關 事 宜, 請 詳 見 該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 三 ) 備 取 生 報 到 : 1.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先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遞 補 意 願 後, 由 本 校 以 書 面 限 時 信 函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事 宜 請 依 通 知 規 定 事 項, 並 檢 具 前 項 規 定 之 證 件 資 料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錄 取 系 所 辦 公 室 辦 理 報 到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碩 士 班 備 取 生 遞 補 相 關 事 宜, 請 詳 見 該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2. 研 究 生 缺 額 遞 補 作 業 進 行 至 入 學 年 度 當 學 期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 四 )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1.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及 驗 ( 繳 ) 證 者 2. 考 生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報 考, 未 能 於 當 學 年 度 取 得 學 位 者 3. 證 件 不 足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者 4. 不 合 其 他 入 學 規 定 者 ( 五 ) 報 到 通 知 以 報 名 表 考 生 自 填 之 通 訊 地 址 限 時 信 函 寄 發, 如 有 住 址 錯 誤 無 人 收 件 等, 致 未 如 期 報 到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六 ) 錄 取 生 本 人 如 無 法 親 自 至 錄 取 系 所 辦 公 室 辦 理 報 到 及 繳 驗 證 件 手 續 者, 應 填 具 委 託 書 ( 詳 附 錄 八 ), 由 受 託 人 攜 帶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及 受 託 人 雙 方 身 分 證 件 及 新 生 入 學 應 繳 驗 證 件, 代 為 辦 理 手 續 逾 期 不 到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105 碩 士 班 P.13

19 拾 貳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規 定 : 本 校 設 有 中 等 教 育 及 特 殊 教 育 ( 身 心 障 礙 資 賦 優 異 ) 學 程, 研 究 所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應 經 學 系 或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甄 選 合 格, 名 額 以 該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之 教 育 學 程 人 數 為 上 限 (104 學 年 度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生 核 定 人 數 計 157 人, 相 關 學 系 碩 士 班 另 有 師 培 生 名 額 ); 非 本 校 英 語 學 系 相 關 研 究 所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英 語 科 教 育 學 程 者, 須 先 通 過 英 文 科 專 門 科 目 資 格 考 試, 始 能 參 加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其 餘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有 關 本 校 修 習 教 育 學 分 及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法 規 參 閱 網 址 : 拾 參 其 他 規 定 : 一 除 依 系 所 規 定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外,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欲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須 經 各 招 生 系 所 同 意 ;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二 凡 經 各 系 所 認 定 必 須 補 修 基 礎 科 目 者, 應 依 指 定 補 修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三 新 生 入 學 須 參 加 新 生 體 檢 四 本 校 分 進 德 寶 山 二 校 區,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學 院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學 生 以 在 寶 山 校 區 上 課 為 原 則 五 考 生 若 有 申 訴 情 事, 應 於 榜 示 後 七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具 名 逕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該 會 裁 決 後 函 覆 六 有 關 本 校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有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查 詢 七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各 系 所 入 學 碩 士 生 中 擇 優 發 予 入 學 獎 勵 金, 每 名 核 發 新 台 幣 2 萬 5 仟 元, 獎 勵 名 單 於 每 年 6 月 底 前 公 告 八 本 招 生 簡 章 中 各 系 所 招 生 組 別, 如 非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分 組, 本 校 於 畢 業 證 書 成 績 單 等 正 式 文 件 中, 概 不 註 明 九 取 得 准 考 證 之 考 生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日 止, 以 避 免 入 營 後 再 申 請 解 除 徵 集 處 理 之 困 擾 役 男 可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十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105 碩 士 班 P.14

20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105 碩 士 班 P.44

21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105 碩 士 班 P.45

22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105 碩 士 班 P.46

23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105 碩 士 班 P.47

24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05 碩 士 班 P.48

25 附 錄 二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05 碩 士 班 P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8 條 第 10 條 第 13 條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4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9 條 第 14 條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第 10 條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6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4 條 增 列 第 26 條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第 8 條 第 1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2 條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3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之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4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 但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而 請 求 於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可 先 將 用 水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置 於 講 臺, 需 用 時 再 舉 手 取 用 ), 亦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5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筆 試 遲 到 逾 20 分 鐘 口 試 遲 到 逾 1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筆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6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7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8 條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行 動 電 話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出 現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減 其 該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一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二 未 先 經 報 備 並 檢 查 即 使 用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三 將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器 材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 但 招 生 簡 章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第 9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合 於 簡 章 規 定 之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健 保 卡, 其 餘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身 分 證 件 未 攜 帶 者, 仍 准 予 應 試, 除 依 上 述 規 定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外, 另 應 於 該 節 考 畢 由 監 試 人 員 陪 同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簽 立 切 結 書 及 拍 照 存 證, 並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3 日 內 寄 達 補 查 核, 違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第 10 條 考 生 於 預 備 鈴 響 時 即 可 入 場, 且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經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仍 不 就 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考 生 就 座 後,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26 第 11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或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制 止 仍 再 犯 者, 該 科 以 0 分 計 算 考 生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監 試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卷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2 條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名 冊 監 試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13 條 考 生 作 答 時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篡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條 碼 或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10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4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2 分 ; 考 生 亦 應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2 分 ;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以 0 分 計 算 第 15 條 以 答 案 卡 劃 記 時, 應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違 者 第 16 條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2 分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17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8 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繳 交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9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經 警 告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20 條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3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21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其 他 事 項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22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0 分 計 算 第 23 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0 分 為 限 第 24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適 當 處 理 第 25 條 凡 違 反 本 辦 法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26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05 碩 士 班 P.50

27 附 錄 三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訂 定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本 校 各 類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連 同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用,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書 表 及 複 查 費 用 等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應 明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四 條 招 生 業 務 單 位 收 到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申 請 期 限 截 止 後 七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同 意 後 得 酌 予 延 長 七 日 第 五 條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時, 招 生 業 務 單 位 應 將 申 請 考 生 之 試 卷 調 出, 確 認 無 誤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複 查 審 查 口 試 或 術 科 成 績 時, 招 生 業 務 單 位 應 將 考 生 複 查 申 請 資 料 轉 送 招 生 系 所 辦 理 查 對 成 績 事 宜,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六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重 新 核 算 申 請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增 額 錄 取, 除 復 知 該 考 生 外, 並 提 下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二 原 計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除 復 知 該 考 生 外, 並 提 下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三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逕 行 復 知 該 考 生 惟 名 次 有 變 更 者,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變 更 名 次, 除 復 知 該 考 生 外, 並 提 下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第 七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時, 由 招 生 業 務 單 位 聯 繫 原 閱 卷 委 員 補 閱 之,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規 定 處 理 第 八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第 九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考 生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影 響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5 碩 士 班 P.51

28 附 錄 四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收 件 日 期 :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擬 報 考 系 所 系 ( 所 ) 報 考 組 別 組 聯 絡 電 話 宅 ( ) 公 ( ) 行 動 電 話 E - m a i l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務 必 填 寫 ) 此 帳 號 僅 供 本 校 資 格 審 核 使 用, 請 勿 逕 行 轉 帳 匯 款 繳 費 申 請 人 : ( 簽 章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報 考 者 須 先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後, 再 填 妥 本 表, 連 同 以 下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於 105 年 1 月 8 日 前 寄 ( 送 )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請 自 備 信 封 封 面 註 明 : 內 附 105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證 件 )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需 附 郵 政 匯 票 ( 金 額 為 : 無 須 口 試 系 所 新 台 幣 910 元 整 須 口 試 系 所 新 台 幣 1,260 元 整 ) 乙 紙,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3)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4)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之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2. 經 本 校 審 查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另 寄 發 序 號 及 密 碼, 通 知 進 行 後 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如 經 審 查 不 合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即 須 比 照 其 他 一 般 考 生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若 至 報 名 截 止 前 一 日 尚 未 接 到 序 號 及 密 碼 通 知 者, 請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學 資 源 組 查 詢 ( 下 面 線 框 內, 請 考 生 勿 填 寫 )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核 章 符 合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未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不 符 合, 另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105 碩 士 班 P.52

29 附 錄 五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表 收 件 日 期 : 編 號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含 手 機 ) 報 考 系 所 系 ( 所 ) (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免 填 ) 報 考 組 別 組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繳 費 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重 複 繳 費 溢 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但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未 通 過 申 請 退 費 筆, 每 筆 元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200 元 ), 共 計 新 台 幣 元 序 號 密 碼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日 期 : 年 月 日 繳 費 金 額 : 元 退 費 帳 號 ( 金 融 機 構 與 郵 局 請 擇 一 填 寫, 限 本 人 帳 戶 ) 金 融 機 構 : 帳 號 : 銀 行 分 行 立 帳 郵 局 : 局 號 : 帳 號 : 郵 局 退 費 帳 號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存 簿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申 請 人 : ( 簽 章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表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1 月 14 日 ~105 年 3 月 11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2. 審 查 通 過 後 於 105 年 4 月 底 前 統 一 匯 款 退 費 105 碩 士 班 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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