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八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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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資 格 所 述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係 指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如 經 錄 取 後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之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十 六 驗 證 報 到 之 規 定 ( 二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1. 在 學 士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學 士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4.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5.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6.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2)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三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以 前 項 資 格 報 名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現 職 或 曾 任 職 學 校 核 發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或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 若 經 審 議 未 通 過 者, 本 校 將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處 理 ( 四 ) 凡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者, 其 專 科 畢 業 生 均 應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入 學 考 試 ; 違 者 若 經 查 覺, 則 取 消 其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 五 )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須 同 時 符 合 系 所 ( 組 ) 別 招 生 內 容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歷 ( 力 ) 及 經 歷, 始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 六 ) 報 考 資 格 訂 有 須 具 相 關 學 系 或 與 本 系 性 質 相 關 工 作 之 系 所 者, 報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由 該 系 所 認 定, 若 經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與 系 所 指 定 之 相 關 學 系 或 性 質 相 關 工 作 之 規 定 不 符 者, 本 校 將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處 理 如 對 報 考 資 格 認 定 有 疑 義 者, 建 議 考 生 於 報 名 前 逕 洽 該 系 所 先 行 確 認 ( 七 ) 報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 含 學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者 除 外 ),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 若 繳 驗 之 學 72

2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八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 1.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2. 服 務 年 資 之 採 計, 以 曾 任 及 現 任 機 構 開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中 所 載 之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現 職 服 務 年 資 得 計 算 至 15 年 8 月 止 曾 任 職 機 構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得 以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歷 年 承 保 紀 錄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含 明 細 ) 證 明 ) 取 代 3.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須 為 現 職 人 員 者,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須 經 由 現 職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且 開 具 日 期 須 為 14 年 12 月 3 日 以 後 之 日 期 者 4.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規 定 如 下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 (1) 代 課 代 理 實 習 及 兼 任 教 師 年 資 均 可 採 計, 惟 須 在 同 一 機 關 連 續 任 滿 三 個 月 ( 含 ) 以 上 之 年 資 才 可 採 計 (2) 應 以 學 校 開 具 之 實 際 服 務 年 資 為 計 算 依 據, 且 同 一 期 間 之 服 務 年 資 不 得 重 複 計 算 5. 軍 人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規 定 如 下 : (1) 服 志 願 役 者, 其 自 任 官 職 日 起 算 之 服 務 年 資, 得 與 退 役 後 任 職 其 他 機 構 之 工 作 年 資 併 計, 惟 其 任 官 職 之 工 作 性 質 與 報 考 系 所 規 定 之 工 作 性 質 相 關 與 否, 由 各 系 所 認 定 (2) 服 義 務 役 ( 含 替 代 役 ) 者, 其 服 役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6. 服 務 年 資 與 報 考 系 所 工 作 性 質 相 關 與 否 由 系 所 認 定 ( 九 ) 應 屆 畢 業 生 含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成 績 優 異 之 提 前 畢 業 及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學 生 ( 十 ) 報 考 生 能 否 報 考,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註 1.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居 民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請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在 臺 已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註 2.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在 臺 已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一 ) 公 費 生 及 依 規 定 負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義 務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均 應 自 行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十 二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 十 三 )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96 年 9 月 21 日 役 署 徵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並 因 不 得 緩 徵, 倘 渠 等 在 臺 居 住 屆 滿 一 年 時, 雖 在 學 仍 須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 十 四 ) 考 生 應 自 行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考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若 經 錄 取, 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十 五 ) 經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退 還 報 名 費, 由 本 校 通 知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惟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2 元 整 73

3 三 修 業 期 限 : ( 一 ) 碩 士 : 一 至 四 年 在 職 生 最 多 五 年 ( 在 職 生 身 分, 以 核 定 報 考 時 之 身 分 為 準 ) ( 二 ) 前 瞻 製 造 系 統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 五 年 ( 以 碩 士 修 課 一 年 後 逕 讀 博 士, 博 士 第 一 年 及 第 二 年 於 學 校 修 課, 通 過 修 課 標 準 及 博 士 資 格 審 查, 第 三 年 及 第 四 年 於 產 業 或 法 人 實 作 研 發 並 完 成 論 文 ) 四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 須 先 上 網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及 網 路 報 名 通 行 碼, 並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費 成 功 後,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五 報 名 期 間 :14 年 12 月 17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4 年 12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止 報 考 物 理 學 系 碩 士 前 瞻 製 造 系 統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教 育 學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碩 士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碩 士 教 育 學 研 究 所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高 齡 者 教 育 碩 士 教 育 領 導 與 管 理 發 展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郵 寄 截 止 日 :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六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3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得 申 請 全 免 優 待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考 生 報 名 費 得 申 請 減 免 6% 之 優 待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得 申 請 減 免 3% 之 優 待 申 請 方 式 :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持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者, 得 於 完 成 繳 費 及 報 名 繳 費 後, 於 15 年 1 月 8 日 至 1 月 18 日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退 費 申 請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請 列 印 退 費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郵 寄 : 621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繳 費 期 間 :14 年 12 月 17 日 至 14 年 12 月 3 日 ( 須 先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 三 )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內 所 附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三 種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七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方 式 : ( 一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 二 ) 請 先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取 號 及 繳 費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報 名 費 入 帳 查 詢 確 認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後, 即 可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三 ) 網 路 報 名 起 訖 時 間 ( 須 先 完 成 繳 費,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14 年 12 月 17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4 年 12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74

4 ( 四 ) 報 名 網 址 :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 五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5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應 正 確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連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2. 國 外 學 歷 請 輸 入 學 校 英 文 名 稱, 並 註 明 所 屬 國 家 及 地 區, 例 :HarvardUniv. (MA.,USA) 3.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並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考 區 別 身 分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4.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1)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 2)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 3) 於 繳 交 截 止 日 前 寄 出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未 規 定 繳 交 之 系 所, 毋 須 繳 交 ), 前 述 程 序 均 齊 備,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報 考 物 理 學 系 碩 士 前 瞻 製 造 系 統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教 育 學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碩 士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碩 士 教 育 學 研 究 所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高 齡 者 教 育 碩 士 教 育 領 導 與 管 理 發 展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考 生, 須 於 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5.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欲 申 請 退 費, 須 於 15 年 1 月 8 日 至 1 月 18 日 至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退 費 申 請, 以 網 路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2 元 整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6.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並 經 本 校 審 核 資 格 符 合 者, 即 表 同 意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於 考 試 時 供 本 校 試 務 人 員 查 核 及 公 告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名 單 錄 取 榜 單 等 相 關 試 務 作 業 用 7.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及 退 費 8. 考 生 如 報 考 本 招 生 多 個 系 所 ( 組 ) 或 同 時 以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報 考 同 一 系 所 ( 組 ), 遇 有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或 口 試 時 間 相 同 時, 應 於 應 試 前 自 行 決 定 應 試 系 所 及 應 試 身 分, 不 得 因 筆 試 或 口 試 考 試 時 間 相 同 而 要 求 退 費, 亦 不 得 因 考 試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而 要 求 併 計 成 績, 未 應 試 系 所 ( 組 ) 之 考 科 以 缺 考 論, 請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考 量 9. 考 生 如 報 考 本 招 生 多 個 系 所 ( 組 ) 或 同 時 以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報 考 同 一 系 所 ( 組 ), 若 皆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 組 ) 或 身 分 別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請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考 量 1.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學 年 度 之 碩 士 甄 試 碩 士 招 生 考 試, 若 皆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 組 )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請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考 量 11. 如 有 上 述 9 1 重 複 報 到 或 重 複 註 冊 入 學 之 情 形 者, 一 經 查 明, 應 於 本 校 通 知 期 限 內 完 成 重 複 報 到 系 所 ( 組 ) 之 放 棄, 否 則 取 消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入 學 資 格 12.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有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除 於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註 明 障 礙 類 別 等 級 外, 另 須 填 妥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並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本, 於 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621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報 考 之 系 所 及 姓 名, 若 未 依 限 提 出 並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75

5 本 校 亦 得 視 申 請 項 目 要 求 考 生 出 具 醫 療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認 定 功 能 性 障 礙 之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依 規 定 出 具 者, 則 不 受 理 申 請 13. 本 校 對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並 經 本 校 審 核 確 定 後 始 可 辦 理 : (1) 提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2) 每 科 目 之 考 試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至 多 2 分 鐘 (3) 試 題 放 大 至 A3 紙 張 (4) 安 排 一 樓 或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內 容, 以 本 校 現 有 之 資 源 及 一 般 性 事 務 設 備 為 原 則 考 生 如 使 用 紙 筆 以 外 之 作 答 器 具 ( 如 點 字 機 盲 用 電 腦 等 ) 輔 具 ( 如 放 大 鏡 輪 椅 及 助 聽 器 等 ) 及 醫 療 器 材 等, 應 自 行 準 備, 並 須 事 先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始 得 使 用 ( 六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即 產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表, 考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考 生 對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表 無 須 寄 回, 亦 不 須 附 相 片 ( 七 )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14 年 12 月 17 日 至 14 年 12 月 3 日 )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 電 洽 :(5) 轉 1111~1116 八 繳 交 及 裝 寄 表 件 : ( 一 )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資 格 或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依 下 列 之 說 明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外, 其 餘 免 繳 報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 含 學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正 本,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若 經 驗 證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驗 證 時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十 六 ( 三 ) 1.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將 現 職 或 曾 任 職 學 校 核 發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或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並 於 同 日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2.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填 具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表 三 ), 連 同 境 外 學 歷 證 書, 於 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並 於 同 日 將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正 本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未 於 上 述 1 2 規 定 期 限 內, 傳 真 或 寄 送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切 結 書 者,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處 理 ( 二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報 考 物 理 學 系 碩 士 前 瞻 製 造 系 統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教 育 學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碩 士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碩 士 教 育 學 研 究 所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學 系 高 齡 者 教 育 碩 士 教 育 領 導 與 管 理 發 展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等 八 個 系 所 ( 學 位 學 程 ) 之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須 自 行 列 印 本 簡 章 附 表 五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 或 紙 箱 ) 上, 再 依 本 簡 章 各 系 所 書 面 審 查 所 列 項 目, 依 序 整 理 夾 妥 裝 入 專 用 信 封 內 寄 出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掛 號 郵 寄 日 期 :14 年 12 月 17 日 至 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寄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寄 資 料 原 件 寄 還, 由 本 校 通 知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76

6 如 以 民 間 快 遞 ( 如 宅 急 便 宅 配 通 ) 寄 送 者, 須 於 14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5 時 以 前 送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公 室, 逾 期 恕 不 收 件, 所 寄 資 料 現 場 退 還 遞 送 者 外, 由 本 校 通 知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 三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者, 須 填 具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並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影 本, 於 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四 ) 上 述 各 項 資 料 表 件 請 於 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621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中 正 大 學 郵 局 第 9 號 信 箱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別 及 姓 名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傳 真 電 話 :(5) ( 五 ) 報 考 生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份 九 筆 試 准 考 證 列 印 及 使 用 規 定 : ( 一 ) 筆 試 准 考 證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期 間 :15 年 2 月 16 日 起 至 15 年 3 月 5 日 止 ( 二 ) 列 印 准 考 證 網 址 :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准 考 證 列 印 請 考 生 至 網 路 下 載 ( 不 限 次 數 ) 後, 以 A4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並 妥 為 保 存,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 三 ) 准 考 證 上 詳 列 有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別 筆 試 科 目 ( 含 選 考 科 目 ) 節 次 時 間 表 及 考 場 地 點 等, 考 生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應 於 15 年 2 月 22 日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 電 話 : ),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 四 ) 每 節 考 試 須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居 留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 入 場 應 試 ( 五 )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或 於 考 試 當 日 應 試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以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居 留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代 替 ),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 六 ) 准 考 證 限 於 筆 試 當 日 使 用,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十 初 試 : 本 招 生 考 試 初 試 分 為 筆 試 或 審 查 等 二 種 甄 試 方 式 ( 一 ) 筆 試 1. 日 期 :15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2. 地 點 : (1) 嘉 義 考 區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校 址 :6212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大 學 路 168 號 電 話 :(5) (2) 臺 北 考 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地 址 :1165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電 話 :(2) 如 因 報 考 人 數 過 多, 須 另 增 闢 考 場 時, 本 校 將 於 15 年 2 月 16 日 於 網 路 公 告, 並 於 准 考 證 上 註 明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在 網 路 上 公 告, 網 址 :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重 要 公 告 項 下 點 選 筆 試 試 場 公 告 ; 試 場 限 3 月 5 日 開 放, 請 考 生 於 考 試 當 日 提 早 至 試 場 查 看 77

7 系 所 組 別 時 科 3. 筆 試 時 間 表 : 目 間 8 : 2 上 午 下 午 第 一 節 8:3 1: 第 二 節 1:4 12:1 1 3 : 1 第 三 節 13:2 14:5 第 四 節 15:3 16:2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中 國 文 學 史 語 言 文 字 學 中 國 思 想 史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教 學 碩 士 英 美 文 學 語 言 學 與 英 語 教 學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史 學 方 法 與 史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學 理 論 預 預 哲 學 系 碩 士 初 階 邏 輯 英 文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語 言 學 組 碩 士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華 語 教 學 研 究 組 碩 士 台 灣 文 學 與 創 意 應 用 研 究 所 碩 士 數 學 系 碩 士 高 等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語 言 學 概 論 ( 語 言 學 組 ) 英 文 語 言 學 概 論 ( 華 英 文 語 教 學 研 究 組 ) 台 灣 文 學 作 品 英 文 賞 析 與 創 作 數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碩 士 數 學 系 統 計 科 學 碩 士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地 震 學 碩 士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碩 士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系 碩 士 生 命 科 學 系 分 子 生 物 碩 士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碩 士 備 鈴 微 積 分 基 礎 數 學 地 球 科 學 普 通 物 理 學 微 積 分 普 通 地 質 學 環 境 科 學 工 程 數 學 普 通 物 理 學 線 性 代 數 機 率 與 統 計 一 般 化 學 物 理 分 析 化 學 有 機 無 機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細 胞 生 物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備 鈴 78

8 系 所 組 別 時 科 目 間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8 : 2 上 午 下 午 第 一 節 8:3 1: 社 會 福 利 與 社 會 工 作 經 濟 學 社 會 學 政 治 學 第 二 節 1:4 12:1 1 3 : 1 第 三 節 13:2 14:5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學 普 通 心 理 學 英 文 第 四 節 15:3 16:2 心 理 學 系 臨 床 心 理 學 碩 士 心 理 學 方 法 專 業 心 理 學 變 態 心 理 學 與 臨 床 心 理 學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碩 士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丁 組 預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政 治 學 概 論 時 事 英 文 傳 播 學 系 電 訊 傳 播 碩 士 戰 略 暨 國 際 事 務 研 究 所 碩 士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電 磁 晶 片 組 鈴 當 代 傳 播 問 題 電 訊 傳 播 英 文 經 濟 學 社 會 學 預 勞 動 法 規 與 政 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國 際 關 係 政 治 學 國 際 時 事 英 文 國 際 關 係 史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備 備 甲 組 數 學 軟 體 設 計 計 算 機 系 統 乙 組 信 號 與 媒 體 通 電 訊 組 機 工 程 學 計 算 機 工 程 組 系 碩 士 數 學 電 磁 學 通 訊 原 理 計 算 機 組 織 訊 號 與 系 統 計 算 機 組 織 晶 片 系 統 組 計 算 機 組 織 電 子 學 電 力 與 電 能 處 理 甲 組 電 力 與 電 能 處 理 乙 組 電 路 學 控 制 系 統 電 力 系 統 計 算 機 概 論 ( 含 程 式 設 計 ) 電 子 學 線 性 代 數 與 微 分 方 程 線 性 代 數 與 機 率 線 性 代 數 與 微 分 方 程 電 子 學 資 料 結 構 線 性 代 數 與 微 分 方 程 線 性 代 數 與 微 分 方 程 鈴 英 文 79

9 系 所 組 別 時 科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目 間 甲 組 乙 組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8 : 2 預 備 上 午 下 午 第 二 節 1 3 第 三 節 1:4 : 13:2 1 12:1 14:5 第 一 節 8:3 1: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數 學 應 用 力 學 動 力 學 電 子 學 會 計 組 鈴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及 管 理 會 計 學 預 備 鈴 材 料 力 學 自 動 控 制 丙 組 工 程 數 學 熱 力 學 流 體 力 學 通 訊 甲 組 通 訊 乙 組 光 機 電 整 合 工 程 研 究 所 經 濟 學 系 國 際 經 濟 學 碩 士 工 程 數 學 通 訊 原 理 計 算 機 組 織 資 料 結 構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線 性 代 數 機 率 線 性 代 數 通 訊 丙 組 機 率 線 性 代 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會 計 與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管 理 碩 士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醫 療 資 訊 管 理 碩 士 工 程 數 學 近 代 物 理 電 子 學 應 用 力 學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導 論 化 工 熱 力 學 與 化 工 動 力 學 甲 組 個 體 經 濟 學 總 體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乙 組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電 磁 學 半 導 體 元 件 物 理 自 動 控 制 材 料 熱 力 學 甲 組 管 理 學 經 濟 學 英 文 乙 組 管 理 學 統 計 學 英 文 丙 組 邏 輯 與 推 理 英 文 資 訊 組 計 算 機 概 論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甲 組 計 算 機 概 論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乙 組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料 結 構 計 算 機 概 論 管 理 學 醫 務 管 理 行 銷 學 第 四 節 15:3 16:2 英 文 8

10 系 所 組 別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時 科 目 間 8 : 2 上 午 下 午 第 一 節 8:3 1: 第 二 節 1:4 12:1 1 3 : 1 民 商 法 組 預 民 法 商 事 法 預 刑 事 法 組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公 法 組 憲 法 行 政 法 勞 動 法 與 社 會 法 組 國 際 法 組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私 法 備 備 法 律 與 社 會 ( 含 法 律 基 礎 法 學 組 法 理 學 史 )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鈴 勞 動 法 社 會 法 財 經 法 組 民 法 商 事 法 財 稅 法 組 憲 法 行 政 法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碩 士 犯 罪 學 社 會 學 心 理 學 第 三 節 13:2 14:5 鈴 刑 法 總 則 第 四 節 15:3 16:2 4. 考 生 應 試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附 錄 五 ), 以 維 權 益 5.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居 留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 以 備 查 驗, 違 者 依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 附 錄 五 ),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6.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攜 帶 之 計 算 器, 以 具 有 + - % Μ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等 功 能 (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7. 筆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5 年 3 月 25 日 前 寄 出, 須 複 試 之 系 所 同 時 以 掛 號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依 指 定 時 間 地 點 至 系 所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 二 ) 審 查 1. 系 所 就 考 生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進 行 審 查, 系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再 依 初 試 ( 審 查 )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名 單 2. 審 查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通 過 初 試 考 生 之 複 試 通 知, 於 15 年 1 月 29 日 前 寄 出, 考 生 須 依 指 定 時 間 地 點 至 各 系 所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十 一 複 試 : ( 一 ) 系 所 就 考 生 筆 試 ( 審 查 ) 成 績 高 低 通 知 前 若 干 名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81

11 ( 二 )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名 單 可 上 網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重 要 公 告 項 下 點 選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名 單 ( 含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姓 名 ) ( 三 ) 時 間 : 1. 審 查 ( 無 筆 試 ) 系 所 :15 年 2 月 25 日 至 2 月 28 日 ( 擇 日 辦 理, 確 切 日 期 地 點 以 各 系 所 正 式 公 告 ( 通 知 ) 為 準 ) 2. 有 筆 試 系 所 :15 年 4 月 7 日 至 4 月 1 日 ( 擇 日 辦 理, 確 切 日 期 地 點 以 各 系 所 正 式 公 告 ( 通 知 ) 為 準 ) ( 四 ) 地 點 : 各 系 所 指 定 之 複 試 ( 口 試 ) 地 點 ( 五 )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須 依 系 所 規 定 日 期 應 試, 並 攜 帶 系 所 複 試 通 知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駕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居 留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 以 備 查 驗, 違 者 依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 附 錄 五 ),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六 ) 考 生 亦 可 逕 至 報 考 系 所 網 頁 查 詢 複 試 相 關 事 宜, 並 應 自 行 留 意 複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複 試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十 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初 試 成 績 : 1. 筆 試 成 績 (1)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 依 各 學 系 ( 所 ) 採 計 之 各 科 原 得 分 之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或 各 科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後 所 得 之 和 (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2) 共 同 科 目 成 績 : 依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3) 前 列 成 績 之 和 即 為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2. 審 查 成 績 : 依 各 項 目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後 所 得 之 和 (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或 依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 二 )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 依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 ( 三 ) 總 成 績 : 初 試 ( 筆 試 審 查 ) 成 績 與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之 和 十 三 錄 取 : ( 一 ) 本 校 15 學 年 度 碩 士 甄 試 備 取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15 年 1 月 29 日 ) 後 各 系 所 仍 有 缺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招 生 該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內 招 足 ; 該 系 所 於 本 招 生 有 分 組 招 生 時, 其 缺 額 分 配 各 組 情 形, 由 該 系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二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榜 示 前 審 定 各 系 所 ( 組 )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簡 章 規 定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逐 項 ( 科 ) 逕 行 評 比,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82

12 ( 三 ) 考 生 如 有 任 一 科 缺 考 成 績 零 分 或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即 使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四 )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且 不 列 備 取 生 ( 五 ) 同 系 所 各 組 或 同 系 所 之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之 招 生 名 額, 於 該 系 所 ( 組 )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得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互 為 流 用 ( 六 ) 在 職 生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不 論 考 試 科 目 相 同 與 否, 得 與 一 般 生 不 同 ( 七 )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或 獲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 八 ) 榜 示 後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最 後 截 止 日 前, 同 系 所 各 組 或 同 系 所 之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之 招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其 流 用 原 則 由 該 系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十 四 榜 示 : ( 一 ) 榜 示 日 期 : 1. 第 一 次 榜 示 : 預 定 15 年 3 月 25 日 第 一 次 榜 示 系 所 為 審 查 ( 無 筆 試 ) 系 所 及 僅 考 筆 試 之 系 所 2. 第 二 次 榜 示 : 預 定 15 年 4 月 22 日 第 二 次 榜 示 系 所 為 有 筆 試 及 口 試 之 系 所 ( 二 ) 公 布 方 式 : 錄 取 生 除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通 知 外, 並 以 下 列 方 式 公 布 1. 錄 取 榜 單 包 括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姓 名 2.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處 公 告 欄 及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重 要 公 告 項 下 點 選 初 ( 複 ) 試 榜 單 ( 三 ) 未 錄 取 考 生 之 成 績 通 知 單 一 律 以 平 信 寄 發 ( 四 ) 考 生 可 憑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網 路 報 名 時 自 行 設 定 之 密 碼 上 網 查 詢 初 ( 複 ) 試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為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初 ( 複 ) 試 成 績 查 詢 ( 五 ) 正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函 以 掛 號 寄 發, 若 於 報 到 日 前 尚 未 收 到 者, 應 主 動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另 有 關 驗 證 報 到 事 宜,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十 六 驗 證 報 到 之 規 定,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錄 取 報 到 函 為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六 ) 備 取 生 錄 取 報 到 函 於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後, 由 報 考 系 所 依 遞 補 順 序 以 掛 號 通 知, 備 取 生 應 自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後, 留 意 郵 件 接 收 及 保 持 通 訊 管 道 之 暢 通, 或 主 動 與 報 考 系 所 連 繫, 以 免 影 響 遞 補 權 益 ( 七 ) 錄 取 報 到 函 可 供 錄 取 生 辦 理 緩 徵 使 用, 請 妥 善 保 存 ( 八 ) 正 取 生 放 棄 情 形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狀 況 查 詢 網 址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錄 取 生 報 到 狀 態 查 詢 或 請 逕 洽 報 考 系 所 ( 九 ) 本 考 試 恕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十 五 成 績 複 查 : ( 一 )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以 網 路 方 式 申 請 欲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之 考 生 須 依 下 列 申 請 日 期 之 規 定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至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 選 擇 碩 士 考 83

13 試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進 行 登 錄, 並 依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 複 查 費 每 科 5 元 ) ( 二 ) 申 請 日 期 : 1. 審 查 ( 無 筆 試 ) 系 所 : (1) 欲 申 請 審 查 成 績 複 查 者 :15 年 2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前 (2) 欲 申 請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者 :15 年 3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前 2. 有 筆 試 系 所 : (1) 欲 申 請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者 :15 年 3 月 3 日 下 午 5 時 前 (2) 欲 申 請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者 :15 年 4 月 27 日 下 午 5 時 前 ( 三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可 自 行 列 印 留 存, 無 須 寄 回 ( 四 ) 各 項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成 績 複 查 以 複 查 筆 試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累 計 分 數 及 是 否 漏 閱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 評 分 )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且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評 審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調 閱 評 分 相 關 資 料 ( 五 ) 複 查 結 果 本 校 將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 六 )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而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六 驗 證 報 到 :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 一 ) 正 取 生 1. 第 一 次 榜 示 系 所 : 審 查 ( 無 筆 試 ) 系 所 僅 考 筆 試 系 所 正 取 生 應 於 15 年 4 月 12 日 至 15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三 ) 每 日 上 午 8 時 3 分 至 12 時,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3 分 持 錄 取 報 到 函 至 各 系 所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 若 於 15 年 4 月 7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錄 取 報 到 函 者, 可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2. 第 二 次 榜 示 系 所 : 有 筆 試 及 口 試 之 系 所 正 取 生 應 於 15 年 5 月 3 日 至 15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三 ) 每 日 上 午 8 時 3 分 至 12 時,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3 分 持 錄 取 報 到 函 至 各 系 所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 若 於 15 年 4 月 29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錄 取 報 到 函 者, 可 向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而 逾 報 到 期 限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3.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系 所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備 取 生 1. 備 取 生 由 各 系 所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函 指 定 時 間 內 至 系 所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備 取 生 可 於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後 至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選 擇 碩 士 考 試 其 他 服 務 項 下 點 選 錄 取 生 報 到 狀 態 查 詢, 查 詢 正 取 生 放 棄 情 形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狀 況 ; 或 主 動 與 報 考 系 所 連 繫, 以 免 影 響 遞 補 權 益 3.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之 最 後 截 止 日 期 為 1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 以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載 日 期 為 準 ) ( 三 )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驗 證 時, 應 持 以 下 之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 1. 錄 取 報 到 函 ( 驗 畢 發 還 供 錄 取 生 辦 理 緩 徵, 請 妥 善 保 存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僑 生 須 繳 驗 有 效 期 間 內 之 護 照 正 本 或 居 留 證 正 本 ) 3. 學 歷 ( 力 ) 證 書 : 須 依 報 考 時 所 填 載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為 準 84

14 (1)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辦 理 報 到 驗 證 時,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書 者, 應 先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本 及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補 驗, 逾 期 未 完 成 補 驗,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2) 已 畢 業 生 須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3)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六 條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須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相 關 規 定 ) (4) 以 境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須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 A.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須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之 規 定,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 a.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b.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 但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B.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須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之 規 定,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 a. 學 歷 畢 業 證 ( 明 ) 書 正 本 學 位 證 ( 明 ) 書 正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b. 前 述 證 書 經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學 生 信 息 諮 詢 與 就 業 指 導 中 心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位 與 研 究 生 教 育 發 展 中 心 認 證 屬 實 之 認 證 報 告 正 本 ( 或 副 本 ) c.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包 括 大 陸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C.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香 港 澳 門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須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之 規 定, 繳 驗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等 相 關 文 件 4. 以 在 職 生 身 份 報 考 者 另 須 繳 交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 證 明 書 內 容 須 載 有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部 門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職 稱 及 服 務 年 資 起 迄, 並 加 蓋 服 務 機 構 及 首 長 印 信 ( 可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表 二 服 務 證 明 書 ) 所 提 服 務 證 明 書 須 為 報 名 表 所 列 曾 ( 或 現 ) 任 職 機 構 開 具, 且 服 務 年 資 累 計 須 達 報 考 系 所 之 規 定 系 所 在 職 生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須 為 現 職 人 員 者, 錄 取 生 所 提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中, 須 含 有 現 職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且 該 證 明 文 件 之 開 具 日 期 須 為 14 年 12 月 3 日 以 後 之 日 期 曾 任 職 機 構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得 以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歷 年 承 保 紀 錄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含 明 細 ) 證 明 ) 正 本 取 代, 惟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須 由 現 職 機 構 開 具, 不 得 以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歷 年 承 保 紀 錄 取 代 ( 四 ) 錄 取 生 驗 證 報 到 時 倘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至 系 所, 逾 期 仍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其 名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五 )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85

15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六 ) 同 時 錄 取 本 招 生 多 個 系 所 ( 組 ) 或 同 時 以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錄 取 同 一 系 所 ( 組 ) 之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 組 ) 或 身 分 別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 七 ) 同 時 錄 取 本 校 同 一 學 年 度 之 碩 士 甄 試 碩 士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 組 )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 八 ) 如 有 上 述 ( 六 ) ( 七 ) 重 複 報 到 或 重 複 註 冊 入 學 之 情 形 者, 一 經 查 明, 應 於 本 校 通 知 期 限 內 完 成 重 複 報 到 系 所 ( 組 ) 之 放 棄, 否 則 取 消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入 學 資 格 十 七 註 冊 入 學 : ( 一 ) 經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繳 費 選 課 並 完 成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二 ) 有 關 錄 取 生 之 註 冊 入 學 須 知, 將 於 15 年 6 月 下 旬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繳 費 單 請 於 8 月 中 旬 至 本 校 網 路 首 頁 點 選 常 用 連 結 項 下 學 雜 費 繳 費 專 區 下 載 ( 三 ) 正 取 生 錄 取 後 因 重 病 應 徵 服 兵 役 懷 孕 生 產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未 能 依 規 定 時 間 註 冊 入 學 時, 得 檢 具 區 域 級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或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單 (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其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 其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俟 服 役 期 滿, 得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入 學 ( 四 ) 公 費 生 及 依 規 定 負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義 務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均 應 自 行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已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備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六 ) 各 系 所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要 求 錄 取 新 生 於 入 學 後 加 修 學 士 課 程, 學 生 不 得 拒 絕, 且 其 加 修 科 目 學 分 依 學 則 規 定 不 得 計 入 碩 士 畢 業 學 分 ( 七 )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錄 取 系 所 修 業 等 相 關 規 定 ( 八 ) 前 瞻 製 造 系 統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須 依 教 育 部 協 助 大 學 校 院 產 學 合 作 培 育 研 發 菁 英 計 畫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六 ) ( 九 ) 錄 取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如 經 發 現 且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或 入 學 資 格, 該 生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錄 取 生 如 有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情 事, 經 有 關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十 ) 本 校 1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常 用 連 結 項 下 學 雜 費 繳 費 專 區 十 八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 ( 一 ) 本 校 為 確 保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考 生 之 權 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申 訴 事 件, 特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 二 )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之 申 訴 案, 須 於 事 實 發 生 或 與 招 生 相 關 之 公 文 送 達 3 日 內 由 考 生 本 人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86

16 十 九 其 他 ( 一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可 向 報 名 考 生 取 得 其 基 本 資 料 及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 二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及 相 關 教 育 行 政 目 的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二 十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或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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