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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 理 神 學 研 究 院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中 的 應 用 教 牧 博 士 科 教 牧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王 春 安 博 士 研 究 生 : 詹 益 信 日 期 :201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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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論 文 摘 要 目 錄 致 謝 詞 缩 寫 一 覽 表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問 題 陳 述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地 一 研 究 動 機 二 研 究 目 地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二 章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6 第 一 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發 展 史 一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二 哲 學 概 論 三 人 性 觀 第 二 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念 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與 基 礎 二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目 的 三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過 程 四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模 式 認 知 方 法 行 為 治 療 法 情 緒 方 法 第 三 節 基 督 教 對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評 論 一 上 帝 成 不 合 理 性 的 信 念 二 以 人 為 中 心 的 價 值 觀 三 引 誘 基 督 徒 進 到 一 個 無 神 的 系 統 四 艾 里 斯 的 反 駁 五 小 結 第 三 章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與 聖 經 之 關 聯 i

4 第 一 節 約 伯 記 呈 現 的 問 題 第 二 節 約 伯 的 情 緒 反 應 第 三 節 從 約 伯 的 經 歷 談 輔 導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四 章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之 應 用 第 一 節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的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一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員 工 工 作 滿 意 度 與 組 織 成 承 諾 之 異 數 分 析 皮 爾 森 相 關 分 析 迴 歸 分 析 心 理 健 康 檢 測 對 醫 院 的 開 放 性 的 問 卷 調 查 二 馬 偕 美 德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緣 由 馬 偕 美 德 十 二 項 內 容 推 動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的 效 益 三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的 成 效 工 作 滿 意 度 組 織 承 諾 四 小 結 第 二 節 個 案 案 例 之 應 用 一 治 療 目 標 與 歷 程 治 療 目 標 治 療 歷 程 治 療 策 略 與 技 術 二 輔 導 技 巧 - 個 案 分 析 代 表 性 個 案 介 紹 治 療 目 標 - 這 治 療 法 為 何 適 合 案 主 個 案 分 析 輔 導 技 巧 技 巧 運 用 -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ii

5 三 小 結 第 五 章 結 論 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應 用 之 可 行 性 二 理 性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運 用 上 的 一 些 建 議 附 錄 附 錄 年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附 錄 年 新 竹 馬 偕 員 工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報 告 表 附 錄 年 馬 偕 美 德 認 同 度 問 卷 調 查 附 錄 年 馬 偕 美 德 認 同 度 調 查 報 告 參 考 書 目 一. 中 文 部 份 二. 英 文 部 份 期 刊 ( 中 文 ) 期 刊 ( 英 文 ) iii

6 論 文 摘 要 教 牧 關 顧 是 一 項 助 人 的 工 作, 關 顧 ( 輔 導 ) 是 一 種 助 人 的 歷 程 任 何 人 在 他 的 生 命 過 程 裡, 無 論 是 求 學 工 作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等 經 常 會 遭 逢 一 些 困 難 挫 折 意 外, 造 成 身 體 心 靈 的 創 傷 信 念 受 扭 曲, 或 情 緒 上 的 困 擾 如 果 有 人 能 適 時 給 予 協 助 支 持 輔 導, 將 可 幫 助 他 療 傷 止 痛 紓 解 其 心 靈 的 傷 痛, 協 助 他 身 心 信 念, 人 格 的 正 常 成 長 與 發 展 ; 不 致 造 成 行 為 偏 差, 進 而 損 及 家 庭 團 體 社 會 可 見 教 牧 關 顧 的 重 要 性 因 為 教 牧 輔 導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關 懷 人 的 行 動, 它 將 上 帝 的 愛, 傳 播 給 世 間 需 要 愛 需 要 關 懷 需 要 安 慰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 無 論 他 是 信 徒 慕 道 友 或 非 信 徒 ) 所 以, 教 會 或 是 機 構 教 牧 關 顧 的 此 項 助 人 事 工 不 但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也 有 其 價 值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簡 稱 REBT) 可 說 是 目 前 九 大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方 法 中, 最 常 為 諮 商 協 助 員 所 採 用 的 治 療 方 法 之 一 本 論 文 旨 在 : 探 討 與 應 用 艾 里 斯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了 解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使 用 於 一 般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務 時, 它 的 治 療 對 象 治 療 目 的 治 療 模 式 以 及 它 的 應 用 和 治 療 效 果 當 然 在 這 篇 論 文 中 並 不 是 以 治 瘵 為 目 的, 乃 是 藉 著 嚐 試 將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與 聖 經 神 學 相 結 合, 將 它 的 治 療 中 強 調 信 念 改 變 的 技 巧 應 用 於 教 牧 關 顧 中, 並 探 討 它 的 適 用 性 期 望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能 有 助 於 提 昇 牧 者 在 教 牧 關 顧 的 事 工, 達 成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本 論 文 全 部 共 分 五 章, 茲 將 各 章 的 重 點 摘 錄 如 下 第 一 章, 緒 論 : 首 先 界 定 研 究 目 的 方 法 範 圍 與 論 文 組 織 第 二 章, 詳 細 研 討 並 整 理 艾 里 斯 (Albert Ellis)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簡 稱 REBT) 的 理 論 並 探 討 基 督 教 對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看 法 與 評 價 第 三 章, 及 了 解 約 伯 與 三 位 朋 友 的 辯 論, 來 看 到 信 念 的 改 變, 人 對 信 仰, 哲 學 觀 也 有 所 改 變 第 四 章, 現 實 案 例 與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之 關 聯 性 以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iv

7 的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的 分 析 報 告, 來 探 討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應 用 於 教 牧 關 顧 中 的 適 用 性 與 應 用 理 性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現 實 個 案 之 應 用, 藉 員 工 的 對 醫 院 環 境, 主 管, 價 值 觀 等 的 調 查, 了 解 員 工 的 在 職 去 留 意 願, 看 能 否 改 善 員 工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第 五 章, 是 本 論 文 的 結 論, 以 及 筆 者 對 要 使 用 這 方 法 時,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期 望 在 提 昇 教 牧 關 顧 事 工 的 功 能 上, 有 所 助 益 v

8 致 謝 詞 首 先 要 感 謝 上 帝, 在 這 十 年 的 進 修 研 究 的 學 習 過 程 中, 用 祂 那 數 算 不 盡 的 恩 典, 一 步 一 步 的 引 領 與 扶 持, 論 文 至 今 才 得 以 完 成 感 謝 衛 理 神 學 研 究 院 的 教 授 群, 讓 我 在 教 牧 學 博 士 班 的 課 程 中, 接 受 每 位 師 長 的 諄 諄 教 誨, 獲 得 許 多 寶 貴 的 知 識 及 信 仰 典 範, 增 廣 牧 會 工 作 視 野 及 實 力, 才 能 再 次 完 成 上 帝 的 僕 人 的 終 身 學 習 深 造 教 育 的 機 會 這 篇 論 文 能 順 利 達 成, 皆 要 感 謝 恩 師 及 指 導 教 授 王 春 安 院 長 全 程 的 辛 苦 引 導 指 正 修 補 理 念 的 基 礎 應 用 的 重 點, 具 體 的 閱 讀 適 時 給 予 督 促 與 鼓 勵 因 著 師 長 的 鼓 勵, 才 不 致 半 途 而 廢 ; 只 因 自 己 是 朽 木 不 可 雕 也! 若 不 是 有 上 帝 的 恩 典, 那 有 化 腐 朽 為 神 奇 的 神 蹟 奇 事 感 謝 筆 者 曾 經 牧 養 過 的 苗 栗 長 老 教 會 的 長 執 信 徒, 讓 我 於 牧 養 期 間 ( 14 年 ), 得 以 有 機 會 在 衛 理 神 學 研 究 院 教 牧 學 博 士 班 就 讀 感 謝 香 山 長 老 教 會 林 錫 和 牧 師 吳 慧 如 師 母 甚 是 關 心 筆 者 進 修 情 形, 與 代 禱 再 感 謝 我 現 職 的 馬 偕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郭 許 達 院 長 各 室 主 任 與 院 牧 室 同 仁 等, 在 繁 忙 的 醫 院 事 工 與 進 修 中, 給 予 我 事 工 上 的 關 心 與 支 持 ; 特 別 在 論 文 所 需 的 問 卷 調 查 工 作 上, 新 竹 分 院 的 企 劃 組 總 院 院 牧 部 主 任 潘 美 惠 牧 師 帶 領 的 院 牧 團 隊, 對 馬 偕 美 德 文 化 的 編 製 與 推 動, 在 資 料 上 給 予 相 當 的 協 助 讓 我 在 學 術 的 養 成 和 臨 床 的 經 驗 上 提 供 論 文 寫 作 的 豐 富 內 容 感 謝 關 懷 我 的 親 人 好 友, 一 直 給 予 我 無 限 關 心, 與 代 禱 特 別 感 謝 父 親 詹 德 福 牧 師, 母 親 張 瓏 招 每 日 為 我 的 牧 養 服 事, 論 文 的 完 成, 付 出 的 代 禱, 常 勉 勵 我 在 職 份 要 忠 心 服 事, 盡 力 傳 掦 福 音, 時 時 裝 備 為 主 使 用 感 謝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林 仁 和 牧 師, 自 行 的 協 助 我 蒐 集 論 文 資 料 相 關 議 題 上 研 究 互 動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總 會 教 社 部 服 事 的 好 友 黃 哲 彥 牧 師, 在 論 文 文 字 資 料 修 正 與 整 理 之 相 關 協 助 因 著 眾 親 友 的 關 心 與 支 持, 使 我 感 受 到 來 自 主 內 真 摰 情 感 與 愛 的 環 境 鼓 勵 及 代 禱 的 力 量, 來 助 我 完 成 論 文 最 後, 再 感 謝 上 帝 賜 我 奇 妙 的 家 庭, 我 們 知 道 博 士 學 位 ( PH.D) vi

9 很 難 取 得, 幸 好 太 太 後 面 推 著, 讓 丈 夫 得 以 取 得 學 位 ( Push husband to get Degree ), 只 不 過 我 是 教 牧 學 學 位 ( Doctor of Ministry; D.Min.) 所 以, 要 感 謝 我 的 愛 妻 林 素 琦, 在 我 忙 於 進 修 博 士 班 課 程 及 撰 寫 論 文 期 間, 身 兼 父 職 與 母 職 ( D.M ), 為 我 因 無 暇 陪 伴 之 際, 與 分 擔 家 庭 之 責 的 獻 上 一 切 的 辛 苦 感 謝 太 太 與 惠 愛 惠 琳 惠 心 一 直 配 合 營 造 有 支 持 安 慰 體 諒 禱 告 愛 的 環 境 來 助 我 完 成 論 文 終 身 感 謝 上 帝 豐 富 的 恩 典, 安 排 那 麼 多 的 良 師 益 友 及 親 人 助 我 完 成 進 修 的 心 願 在 此, 願 榮 耀 歸 聖 父 聖 子 聖 靈, 也 與 曾 經 參 與 並 關 心 我 的 人 分 享 喜 樂 成 果, 也 願 上 帝 記 念 賜 福 您 們 的 愛 心 直 到 永 遠 vii

10 縮 寫 一 覽 表 ABCD theory A B C Activating Experience ( event) Belief Emotional Consequences (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consequence) D E Disputing (disputing intervention) Effect F new Feeling ib rb dec dbc uec ubc ce ee bd irrational Beliefs rational Beliefs desirable emotional Consequence desirable behavior Consequence undesirable emotional Consequence undesirable behavior Consequence congnitive Effect emotional Effect behavior Effect REBT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viii

11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問 題 陳 述 在 我 們 的 生 命 中, 總 會 遇 到 因 難 與 挫 折 當 遇 到 因 難 與 挫 折 的 時 候, 我 們 的 態 度 往 往 影 響 往 後 處 理 的 結 果 如 果 我 們 只 是 將 這 些 都 歸 咎 於 命 運 風 水 緣 份 的 時 候, 我 們 就 會 發 現 當 因 難 來 到 時, 大 多 數 的 處 理 態 度 就 會 比 較 消 極, 會 逆 來 順 受 然 而, 我 們 也 得 回 來 問 這 種 逆 來 順 受 默 默 承 受 就 是 人 生 經 歷 中 最 好 的 解 決 方 法 嗎? 筆 者 過 去 在 教 會 牧 會 14 年 期 間, 關 心 會 友 生 命 成 長 過 程 經 歷 的 種 種 問 題 時, 常 聽 到 會 友 會 提 出 他 們 的 疑 惑 我 為 什 麼 會 碰 這 種 試 探? 我 是 在 什 地 方 得 罪 上 帝? 我 已 經 向 上 帝 禱 告 了, 神 怎 麼 還 沒 有 回 應 我? 信 徒 對 信 仰 信 念 的 認 知 中, 總 是 存 有 為 什 麼 義 人 會 受 苦 難 的 信 仰 疑 惑? 當 信 徒 面 對 苦 難 時, 在 信 仰 理 解 下 常 會 出 現 一 定 有 上 帝 的 祝 福 或 賞 賜 臨 到 我 只 要 等 待, 遲 早 會 是 好 結 果 的 我 只 要 交 給 神 就 好 這 類 的 期 待 當 時 間 久 了, 他 們 的 因 難 還 無 法 如 他 們 的 期 待 時, 就 會 向 牧 者 提 問 為 什 麼 神 還 沒 有 回 應 我 呢? 諸 如 此 類 扭 曲 人 信 念 的 不 良 觀 念 想 法, 是 我 在 牧 會 以 來 一 直 感 受 得 到 的 現 在 我 在 醫 院 擔 任 院 牧 的 工 作, 每 天 面 對 員 工 病 房 的 病 人 與 家 屬, 我 發 現 所 遇 到 的 諸 如 此 類 的 問 題, 也 如 在 教 會 牧 養 時 一 樣, 甚 至 更 嚴 重 與 急 迫 英 文 有 句 俗 語 說 Seeing is believing, 亦 即 眼 見 為 信 或 說 眼 見 為 憑, 意 思 就 是 說 拿 出 證 據 來! 我 們 都 知 道, 人 對 真 理 的 認 知 有 不 同 的 模 式, 從 孩 童 時 期 對 周 遭 事 物 的 接 觸 (touching), 或 是 到 長 大 後 對 抽 象 觀 念 的 體 認, 甚 至 是 心 靈 世 界 的 意 會, 都 需 要 認 知 境 界 的 深 化 與 提 昇 然 而, 在 信 仰 學 習 的 過 程 裡, 看 見 (see) 和 相 信 (believe) 往 往 又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呈 現 著 1 因 為, 當 我 們 談 到 信 仰 經 歷 時, 我 們 必 須 學 習 看 到 我 們 的 內 心, 並 學 習 用 心 來 觀 看 我 們 必 須 學 習 看 見 關 於 自 己 的 真 相, 才 學 習 看 見 關 於 上 帝 的 真 理 我 們 好 像 以 為 我 們 知 道 自 己 所 求 的 是 什 麼, 所 要 的 是 什 麼, 其 實 我 們 不 知 道! 1 參 閱 約 翰 福 音 書 廿 一 章 25 節 多 馬 對 他 們 說 : 除 非 我 親 眼 看 見 他 手 上 的 釘 痕, 並 用 我 的 指 頭 摸 那 釘 痕, 用 我 的 手 摸 他 的 助 旁, 我 絶 不 信 中 多 馬 的 看 見, 摸 到, 才 會 相 信 耶 穌 的 復 活 1

12 人 有 很 多 扭 曲 的 認 知 觀 念, 以 及 不 良 的 思 想, 進 而 影 響 人 的 心 境 人 的 行 為 又 受 到 情 緒 影 響, 直 接 間 接 影 響 到 人 際 的 關 係, 也 影 響 了 自 己 的 成 長 亞 伯. 艾 里 斯 ( Albert Ellis) 2 認 為 人 的 確 受 到 生 物 性 及 過 去 成 長 經 驗 的 影 響, 而 在 想 法 及 行 為 模 式 上 有 特 定 的 傾 向 人 之 所 以 會 如 此, 是 依 循 過 去 經 驗 所 建 立 的 信 念 及 解 釋 習 慣, 而 有 這 種 行 為 反 應 模 式 人 的 行 為 或 情 感 都 是 認 知 經 歷 的 產 品, 認 知 經 歷 可 經 學 習 而 強 化,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即 是 要 討 論 如 何 在 教 牧 諮 商 (Pastoral counseling) 3 的 功 能 上 來 改 變 人 的 不 良 觀 念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一 研 究 動 機 在 會 友 因 生 活 困 難 與 苦 難, 因 而 產 生 扭 曲 信 仰 的 知 識 理 解 與 不 正 確 觀 念 時, 牧 者 的 職 責 是 什 麼? 在 會 友 的 當 中, 有 生 病 的 信 徒, 有 人 意 氣 消 沉, 有 人 已 經 到 自 殺 的 邊 緣, 人 有 染 上 酒 癮, 也 有 人 自 覺 活 著 沒 有 意 義 沒 有 希 望 他 們 不 是 快 樂 的 一 群 人 我 相 信 他 們 面 臨 的 這 些 問 題 是 無 法 與 靈 命 分 開 的, 他 們 是 被 哀 傷 和 罪 牽 絆 的 人, 甚 至 不 能 靠 意 志 力 來 戰 勝 這 一 切 耶 穌 說 過 : 健 康 的 人 用 不 著 醫 生, 有 病 的 人 才 用 得 ( 馬 太 九 : 12), 我 們 如 何 幫 助 這 些 會 友 呢? 如 何 改 變 人 在 困 境 的 想 法 信 仰 意 念? 特 別 是 人 對 宗 教 信 仰 的 體 驗 與 理 解? 當 信 徒 如 同 約 伯 一 樣, 面 臨 生 活 重 大 事 故, 自 己 本 身 卻 無 法 靠 一 己 之 力 解 決 時, 牧 者 如 何 與 他 一 同 走 過 死 蔭 幽 谷? 如 何 協 助 信 徒 了 解 他 在 特 定 事 件 中 的 想 法, 且 要 更 進 一 步 引 導 他 去 發 掘 他 內 在 核 心 的 信 仰 信 念 和 宗 教 人 生 哲 學 的 思 考 以 宗 教 性 的 語 言 來 說 就 是 讓 信 徒 在 苦 難 中 經 歷 神 遇 見 神 這 種 的 協 助 是 教 會 牧 者 關 顧 (Pastoral care) 4 2 亞 伯. 艾 里 斯 ( Albert Ellis 1913) 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簡 稱 REBT) 的 創 始 者 3 一 般 人, 稱 牧 師 從 事 教 會 的 各 項 牧 會 工 作 為 教 牧, 也 就 是 說, 牧 師 善 盡 職 份, 負 責 講 道 教 導 牧 養 和 醫 治 ---- 等 事 工, 稱 之 為 教 牧 至 於 諮 商 則 是 指 : 在 教 牧 事 工 的 項 目 範 圍 內, 一 種 關 顧 和 輔 導 的 方 法 與 技 巧 因 此, 簡 單 的 說, 教 牧 諮 商 就 是 指 : 教 牧 人 員 牧 會 事 工 中, 從 事 諮 商 的 活 動 而 言 侯 活. 祈 連 堡 著, 牧 養 與 輔 導 ( 香 港 : 基 督 教 文 藝, 1988), 15 4 教 牧 關 顧 則 涵 蓋 了, 教 會 中 所 有 的 教 導 牧 養 支 援 和 醫 治 ---- 等 的 事 工 2

13 的 責 任 當 然 牧 師 也 有 可 能 進 入 職 場, 如 學 校 醫 院 軍 隊 機 構 等 地 方 服 事 這 時 牧 者 面 對 的 不 再 單 純 是 信 徒, 而 是 面 對 更 多 更 複 雜 的 人 群 ; 此 時 牧 者 不 能 停 留 在 教 牧 關 顧 的 角 色, 而 必 須 以 更 廣 擴 的 態 度 來 協 助 他 所 面 對 的 人 他 必 須 成 為 職 場 協 助 者 5 不 論 是 教 牧 關 顧 或 是 職 場 協 助 者, 我 們 都 得 面 對 如 何 (how to) 的 基 本 問 題 二 研 究 目 的 從 教 會 牧 養, 到 醫 院 院 牧 的 工 作, 在 諮 商 實 務 體 驗 與 接 觸 個 案 探 究 心 得 中, 發 現 到 求 助 者 ( 案 主 ) 常 感 到 困 擾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文 化 傳 統 或 家 庭 社 會 的 影 響, 形 成 一 些 不 合 理 的 觀 念 或 自 我 束 縛 的 想 法 當 求 助 者 本 身 又 缺 乏 因 應 挫 折 或 困 境 的 能 力 自 信 心 低 落 時, 求 助 者 常 會 籠 罩 在 情 緒 紛 擾 的 困 境 中 當 然 我 們 協 助 者 通 常 是 幫 助 求 助 者 釐 清 扭 曲 的 觀 念, 重 建 自 信, 及 讓 求 助 者 有 自 行 面 對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耶 穌 說 : 我 來 了 是 要 叫 人 得 生 命... 並 且 得 的 更 豐 盛 ( 完 全 ) ( 約 翰 十 :10) 耶 穌 是 在 談 論 豐 盛 的 生 命, 而 教 會 的 使 命 是 要 教 會 成 為 一 個 豐 盛 生 命 的 中 心 人 可 以 得 到 釋 放, 滋 養 和 能 力, 使 生 命 有 更 整 全 的 發 展 所 以 教 會 的 任 務, 就 是 牧 養, 關 懷 和 輔 導 信 徒 生 命 得 救 的 形 象, 一 方 面 是 人 可 以 得 到 滋 養, 在 整 個 人 生 的 過 程 裡, 處 處 得 到 關 懷 另 一 方 面, 是 信 徒 可 以 在 教 會 有 足 夠 可 以 學 習 與 裝 備 力 量 的, 由 其 中 得 到 幫 助 成 為 完 全 的 人, 也 可 以 成 為 幫 助 人 的 人, 更 可 以 使 教 會, 甚 至 社 會 得 以 完 全 本 論 文 想 探 討 的 是 亞 伯. 艾 里 斯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上 的 應 用 期 盼 通 過 本 論 文 的 探 討 來 找 出 一 個 在 教 牧 關 顧 ( 協 談 ) 的 模 式, 以 幫 助 求 助 者 成 長, 甚 至 讓 求 助 者 遇 見 神, 重 回 信 仰 信 心 哥 林 多 後 書 一 章 4 節 如 此 記 載 : 我 們 在 一 切 患 難 中, 祂 就 安 慰 我 們, 叫 我 們 能 用 上 帝 所 賜 的 安 慰, 去 安 慰 那 遭 各 樣 患 難 的 人 侯 活. 祈 連 堡 著, 牧 養 與 輔 導 ( 香 港 : 基 督 教 文 藝, 1988), 16 5 參 閱 Clara E.Hill 著, 林 美 珠, 田 秀 蘭 譯 助 人 技 巧 - 探 索, 洞 察 與 行 動 的 催 化 第 二 版 ( 台 北 : 學 富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2006), 5 是 人 較 廣 泛 普 遍 的 用 語, 包 括 形 形 色 色 的 個 體, 像 醫 生, 護 士, 諮 商 師, 心 理 治 療 師, 從 事 服 務 性 工 作 者, 和 牧 師, 界 定 為 幫 助 案 主 探 索 其 情 感 使 之 獲 得 洞 察, 以 利 其 在 生 命 中 做 出 積 極 正 向 的 改 變 3

14 因 此, 藉 以 理 性 情 緖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架 構 分 析, 醫 院 滿 意 度 的 問 卷 調 查, 及 醫 院 個 案 訪 談 的 方 式 來 探 討 自 我 情 境 所 帶 來 對 個 案 的 影 響 因 此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目 的, 在 改 變 案 主 不 良 認 知 的 手 段, 進 而 帶 給 案 主 從 困 擾 情 緒 與 不 適 應 行 為 中 得 以 改 變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過 程 中, 強 調 特 定 具 體 的 認 知, 情 緒, 及 行 為 的 改 變 艾 里 斯 要 改 變 求 助 者 的 哲 學 觀 念 他 認 為 人 的 確 受 到 生 物 及 過 去 成 長 經 驗 的 影 響, 而 在 想 法 及 行 為 模 式 上 有 特 定 的 傾 向 依 據 他 的 觀 點, 人 之 所 以 仍 舊 保 持 一 定 的 反 應 模 式 是 在 於 我 們 仍 舊 依 循 過 去 經 驗 所 建 立 的 信 念 及 解 釋 習 慣 透 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的 治 療 法 歷 程, 讓 求 助 者 學 習 一 些 技 能 去 找 出 並 駁 斥 那 些 經 由 自 我 教 條 化 而 深 植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irrational Beliefs, 簡 稱 ib) 6 求 助 者 可 以 學 習 如 何 以 有 效 而 理 性 的 認 知 來 取 代 無 效 的 思 考 模 式, 使 情 境 所 造 成 的 情 緒 反 應 隨 著 改 變 在 治 療 歷 程 使 求 助 者 將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原 理 運 用 在 特 別 的 問 題 上, 也 用 在 生 活 中 或 未 來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上 例 如 : 重 視 處 理 想 法 與 行 為, 而 非 重 視 感 覺 的 表 達 ; 視 治 療 為 一 種 教 育 過 程 ; 牧 者 特 別 在 指 派 家 庭 作 業 及 教 導 直 接 思 考 的 策 略 上 ;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為 教 師, 而 求 助 者 為 學 生 ; 應 可 把 治 療 中 所 學 的 技 能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演 練 依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文 獻 分 析, 艾 里 斯 (1983f) 說 過, 許 多 不 同 類 型 情 緒 失 調 的 產 生, 顯 然 與 宗 教 信 仰 過 於 狂 熱 有 關, 包 括 倚 賴 心 理 缺 乏 忍 受 力 缺 少 自 尊 和 憂 鬱 等 但 是 他 綜 合 許 多 宗 教 書 籍 作 者 的 意 見, 認 定 宗 教 對 人 類 的 影 響 絕 對 是 正 面 的 它 可 以 是 人 類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的 中 間 媒 介, 是 病 理 的 抑 制 者, 也 是 難 民 避 難 所 透 過 信 仰 的 表 達 與 活 動, 確 實 可 以 達 到 自 我 治 療 的 效 果 即 使 有 一 些 評 論 家 ( 例 如, 麥 克 明 (McMinn) 李 伯 德 意 志 (Leboid, 1989) 表 示, 艾 里 斯 主 張 的 若 想 擁 有 健 康 的 心 理, 則 必 須 改 變 過 於 狂 熱 的 宗 教 信 仰 這 項 理 6 參 閱 廖 鳳 池, 認 知 治 療 理 論 與 技 術 ( 台 北 : 天 馬, 1996), 5 人 的 思 考 因 受 到 或 多 或 少 的 某 種 差 勁, 無 效 或 頑 固 的 方 式 進 行, 與 受 到 父 母, 師 長, 同 儕 的 教 導, 大 眾 傳 播 的 影 響, 和 他 人 的 互 動 及 自 我 觀 察 和 自 我 評 定 等 等 影 響, 因 而 產 生 了 不 合 理, 不 合 邏 輯, 或 和 事 實 不 符 的 信 念, 稱 之 為 非 理 性 信 念 (irrational Beliefs, 簡 稱 ib) 4

15 論 顯 然 與 基 督 徒 所 認 定 的 治 療 法 大 相 逕 庭, 但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所 提 出 的 理 論 與 技 巧 對 建 立 健 康 信 仰 還 有 助 益 的 本 論 文 也 希 望 可 以 提 出 一 些 幫 助 求 助 者 重 建 對 上 帝 信 心 的 方 法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論 文 第 二 章 將 以 文 獻 探 討 的 方 式, 研 討 並 整 理 艾 里 斯 (Albert Ellis)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簡 稱 REBT)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探 討 基 督 教 對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評 價 然 後 在 第 三 章 中 嘗 試 以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方 法 來 理 解 聖 經 中 約 伯 的 遭 遇 及 其 情 緒 變 化, 用 以 說 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與 技 巧 對 基 督 教 之 適 用 性 而 在 第 四 章 則 透 過 新 竹 馬 偕 醫 院 的 馬 偕 美 德 計 劃 之 推 行 及 個 案 輔 導 中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中 對 於 改 變 信 念 之 技 巧 運 用 來 說 明 此 方 法 在 教 牧 關 顧 上 的 有 效 性 本 論 文 不 管 是 從 問 卷 調 查, 文 獻 探 討, 或 個 案 關 懷 的 應 用, 讓 我 們 在 職 場 ( 教 會, 在 醫 院 ) 上, 我 們 幫 助 個 案, 使 案 主 自 己 能 進 行 理 性 情 緒 自 我 分 析, 我 們 先 讓 案 主 了 解 案 主 自 己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是 什 麼? 藉 著 辯 論 對 質 反 駁 的 方 式, 使 案 主 修 正 或 放 棄 非 理 性 信 念, 與 找 出 自 己 最 受 困 擾 的 情 緒 是 什 麼? 藉 著 釐 清 個 案 的 信 念, 以 致 協 助 案 主 為 此 改 變 與 重 建 案 主 的 行 為 模 式, 使 得 案 主 能 走 向 全 人 的 成 長 因 此, 我 們 也 必 須 了 解 本 論 文 不 是 在 處 理 治 療 的 問 題, 乃 藉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強 調 信 念 改 變 的 理 論 及 技 巧 作 一 個 教 牧 關 顧 的 應 用 上 的 正 當 性 之 探 討 5

16 第 二 章 探 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理 論 在 我 們 生 命 中 有 太 多 的 痛 苦 經 驗, 每 一 次 的 經 驗 都 造 成 我 們 情 緒 的 起 伏 不 定 但 專 家 告 訴 我 們, 情 緒 的 困 擾 常 來 自 於 太 過 嚴 肅, 缺 乏 幽 默 感, 導 致 我 們 在 困 難 中, 失 去 了 歡 笑, 同 時 也 失 去 對 抗 困 境 的 力 量 海 倫 凱 勒 曾 說 : 面 對 光 明 時, 陰 影 永 遠 在 我 們 身 後 艾 倫 克 萊 恩 (Allen Klein, 2001) 在 天 空 不 藍, 仍 然 可 以 笑 : 練 習 幽 默 一 書 中 提 到, 悲 傷 的 眼 淚 使 我 們 往 內 看, 我 們 哭 泣, 自 艾 自 憐 而 另 一 方 面, 歡 笑 卻 讓 我 們 把 焦 距 往 外 移 歡 笑 擴 大 了 我 們 的 視 野, 讓 我 們 用 新 的 方 式 看 待 自 身 的 處 境 他 引 用 作 家 海 爾 默 普 萊 斯 納 (Helmuth Plessner) 的 話 說 : 歡 笑 的 人 面 向 整 個 世 界 另 一 方 面, 哭 泣 的 人 只 7 看 到 自 己 的 世 界, 自 己 的 痛 苦 在 諮 商 方 法 中,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REBT) 是 由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艾 里 斯 ( Albert Ellis) 所 創 立 的, 主 要 強 調 認 知 的 重 建, 幫 助 個 人 建 立 新 的 人 生 哲 學 因 為, 影 響 我 們 情 緒 的 不 是 發 生 事 情 的 本 身, 而 是 我 們 對 此 事 件 的 看 法 和 解 釋 ; 我 們 怎 麼 想, 就 怎 麼 感 覺 所 以, 只 要 我 們 可 以 改 變 想 法, 就 可 以 改 變 情 緒 藉 著 對 自 己 想 法 的 檢 視, 發 覺 自 己 非 理 性 的 想 法, 來 解 決 我 們 的 情 緒 困 擾, 重 建 生 活 的 能 力 在 這 個 章 節 中, 將 審 視 艾 里 斯 常 用 在 求 助 者 身 上 的 一 些 認 知 行 為 和 情 緒 治 療 法 此 外, 也 將 特 別 提 出 一 些 他 在 臨 床 應 用 上 所 創 立 ( 或 改 進 ) 的 治 療 法 ; 這 些 治 療 方 法 足 以 代 表 他 在 心 理 治 療 和 諮 商 領 域 中 的 偉 大 貢 獻 我 們 承 認 把 介 入 程 序 區 分 為 認 知 行 為 和 情 緒 三 種 類 別, 多 少 是 有 一 些 人 為 的 設 計 因 為, 一 個 特 定 技 術 所 採 用 的 各 種 模 式 之 間, 均 有 相 當 的 重 疊 性 基 本 上, 大 部 分 艾 里 斯 所 使 用 能 認 同 的 治 療 技 術, 都 是 想 要 對 當 事 人 在 認 知 和 人 生 觀 的 功 能 上 產 生 有 利 的 影 響 8 在 此 所 使 用 的 分 類 設 計 是 要 強 調 艾 里 斯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中 所 使 用 的 介 入 程 序 的 多 模 式 的 特 質 第 一 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發 展 史 7 8 艾 倫 克 萊 著, 45. Joseph Yankura 陳 逸 群 譯 艾 里 斯 - 理 情 治 療 學 派 創 始 人,126 6

17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代 表 人 物 為 艾 里 斯 (Albert Ellis) 他 在 1913 年 出 生 於 匹 茲 堡, 四 歲 時 搬 到 紐 約 郊 外, 以 後 便 定 居 紐 約 他 童 年 時 期 曾 九 度 住 院, 主 要 是 因 腎 臟 炎 引 起 ; 在 十 九 歲 時 又 併 發 腎 臟 性 糖 尿 病 ; 四 十 歲 時 罹 患 糖 尿 病 但 他 拚 命 地 照 顧 自 己 的 健 康, 堅 決 地 不 使 自 己 因 疾 病 而 悲 慘 過 生 活 他 以 強 韌 的 生 命 力 和 精 力, 充 滿 地 度 過 他 的 一 生 艾 里 斯 的 家 庭 經 驗 並 非 愉 快 他 形 容 他 的 父 母 對 他 是 仁 慈 的 忽 視, 他 七 歲 時 已 學 會 獨 立, 十 二 歲 時 父 母 離 婚 後 來 他 下 定 決 心 要 成 為 一 個 作 家, 便 仔 細 規 劃 自 己 的 教 育 生 涯 他 進 商 業 高 中, 然 後 在 紐 約 市 立 大 學 主 修 商 業 管 理, 以 便 在 生 意 上 賺 到 足 夠 的 錢 去 寫 任 何 他 想 寫 的 東 西 1930 年 美 國 經 濟 大 蕭 條, 影 響 了 艾 里 斯 的 計 劃, 他 只 得 放 棄 成 為 富 商 的 美 夢, 不 過 仍 繼 續 從 事 小 說 的 創 作 後 來 他 決 定 轉 攻 心 理 學, 他 於 1943 年 自 紐 約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獲 得 碩 士 學 位, 再 於 1947 年 獲 得 臨 床 心 理 學 博 士 學 位 完 成 博 士 學 位 後, 他 曾 開 業 當 精 神 分 析 的 心 理 治 療 師 但 他 卻 發 現 精 神 分 析 有 它 的 缺 陷, 使 他 對 精 神 分 析 的 效 果 深 表 懷 疑 他 認 為 精 神 分 析 過 於 抽 象, 難 以 操 作, 而 且 效 果 又 難 以 驗 證 因 此 他 立 志 要 自 立 門 戶, 希 望 能 創 造 一 較 主 動 與 指 導 性 取 向 的 治 療 理 論 1955 年 他 開 始 自 創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1959 年 創 立 了 理 性 生 活 研 究 所 ( Institute for Rational Living), 是 一 個 科 學 與 文 教 基 金 單 位, 以 推 展 他 的 理 念 1962 年 出 版 了 第 一 本 論 心 理 治 療 的 緣 由 與 情 緒 (Reason and Emotion in Psychotherapy) 1968 年 再 創 設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研 究 所 (Institute for Rational- Emotive Therapy), 作 為 專 業 訓 練 與 臨 床 服 務 機 構 從 1960 年 代 開 始,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就 開 始 在 輔 導 與 心 理 治 療 領 域, 成 為 一 個 新 興 的 理 論 模 式 當 艾 里 斯 發 現 精 神 分 析 學 派 的 方 法 對 個 案 並 不 適 宜 之 後, 即 致 力 發 展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艾 里 斯 認 為 精 神 分 析 下 沒 有 效 果, 而 人 們 治 療 後 有 時 會 變 得 更 糟 基 於 這 種 信 念, 他 開 始 說 服 並 強 迫 案 主 去 做 他 們 最 敢 做 的 事 艾 里 斯 首 度 發 現 主 動 直 接 的 心 理 治 療, 要 比 標 7

18 準 的 心 理 分 析 更 見 效 果 和 效 率 從 1950 年 代 中 期 起, 他 發 表 了 兩 篇 有 別 於 正 統 精 神 分 析 法 的 實 驗 結 果 心 理 治 療 法 新 技 術 ( 艾 里 斯,1955a) 和 精 神 病 的 心 理 治 療 技 術 ( 艾 里 斯,1955b ), 開 始 規 劃 他 所 稱 之 理 性 治 療 ( rational therapy) 的 理 論 與 技 術, 開 始 向 他 的 心 理 治 療 師 之 路 邁 進 為 有 別 於 其 他 的 精 神 分 析 師 之 治 療 方 式 及 與 個 案 中 心 的 治 療 師 和 經 驗 治 療 師, 艾 里 斯 於 1950 年 代 後 期, 推 出 了 理 性 思 考 與 心 理 調 適 之 間 的 關 連 性 的 理 性 治 療 他 的 理 論 怕 會 被 人 誤 解 成 像 十 八 世 紀 的 理 性 主 義, 所 強 調 的 理 性 和 智 力 的 重 要 性 高 於 人 類 其 他 經 驗, 所 以 艾 里 斯 決 定 改 換 名 稱 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療 法, 並 藉 此 在 強 調 情 緒 在 人 類 功 能 作 用, 心 理 問 題, 及 在 療 程 中 行 為 技 巧 的 使 用 和 安 排 家 庭 作 業 的 重 要 性 於 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使 成 為 一 門 心 理 治 療 法 的 學 派, 目 標 是 提 供 工 具, 使 求 助 者 能 重 建 其 人 生 哲 學 與 行 為 風 格 9 雖 然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常 被 認 為 是 現 在 的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法 之 父, 但 是 它 也 受 到 前 人 思 想 的 指 導 在 認 知 情 緒 和 行 為 之 間 的 交 互 關 係, 可 以 追 溯 至 幾 位 古 代 東 西 方 哲 學 家 的 影 響 (Ellis, 1984b) 艾 里 斯 將 之 歸 功 於 古 希 臘 哲 學 家, 特 別 是 斯 多 噶 學 派 (Stoic) 的 哲 學 家 艾 皮 科 蒂 塔 斯 ( Epictetus), 艾 里 斯 引 用 他 在 西 元 一 世 紀 所 說 的 話 人 不 是 被 事 情 困 擾 著, 而 是 被 對 該 事 情 的 看 法 困 擾 著 (Ellis, 1995),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REBT( 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 的 概 念 架 構 中 另 外, 他 也 將 此 歸 功 於 阿 德 勒, 認 為 他 是 影 響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冶 療 法 的 現 代 先 驅 阿 德 勒 曾 提 到 我 們 的 情 緒 反 應 與 生 活 方 式 和 我 們 的 基 本 信 念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是 認 知 造 成 的 ; 如 同 阿 德 勒 學 派,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強 調 社 會 興 趣 對 心 理 健 康 的 重 要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函 括 : 目 標 意 圖 價 值 觀 及 生 存 意 義 的 重 要 性 ; 強 調 主 動 與 指 導 性 的 教 誨 ; 運 用 認 知 性 的 說 服 方 法 ; 在 大 眾 面 前 生 動 地 示 範 我 們 知 道 艾 里 斯 開 始 幫 助 人 解 決 婚 姻 家 庭 問 題 時, 是 提 供 一 些 信 息 與 建 議 經 過 心 理 分 析 訓 練 後, 採 用 這 種 療 法, 卻 不 滿 意 這 種 消 極 等 待 個 案 的 頓 悟, 即 使 達 到 頓 悟 也 不 一 定 在 行 為 上 有 所 改 善, 而 且 有 9 Joseph Yankura 陳 逸 群 譯 艾 里 斯 - 理 情 治 療 學 派 創 始 人,123 8

19 些 人 還 會 出 現 新 的 症 狀 後 來, 他 應 用 古 典 的 條 件 制 約 理 論 來 反 制 約 ( deconditioning ) 個 案 於 他 的 臨 床 工 作 上, 經 不 斷 的 改 進, 他 發 現 協 助 者 越 是 採 用 主 動 的 直 接 的 指 導 方 式, 其 療 效 越 快 也 越 好, 可 是 他 對 此 仍 然 不 滿 意 1 0 艾 里 斯 自 己 曾 提 到 : 在 這 期 間, 發 生 了 一 件 對 艾 里 斯 來 說 是 很 重 要 的 事 情 早 年 他 是 一 個 羞 怯 的 人, 與 異 性 接 觸 時 感 到 很 焦 慮 他 自 己 發 現 焦 慮 的 產 生 是 源 於 他 有 這 樣 的 信 念 : 我 絕 對 不 能 在 這 樣 的 社 交 中 失 敗, 如 果 失 敗 了, 我 就 是 一 個 命 中 注 定 在 這 方 面 永 遠 會 失 敗 的 人 等 等 他 向 自 己 的 這 些 信 念 挑 戰, 使 自 己 相 信 在 這 方 面 經 歷 一 次 失 敗 並 不 能 證 明 自 己 永 遠 會 失 敗, 也 不 能 說 明 自 己 一 無 是 處, 他 並 主 動 多 接 觸 異 性 在 這 樣 的 改 變 自 己 的 信 念 及 行 為 的 過 程 中, 他 發 現 已 不 再 為 此 而 焦 慮 艾 里 斯 在 臨 床 工 作 與 前 述 的 自 我 經 驗 中, 發 現 信 念 是 影 響 情 緒 與 行 為 的 重 要 變 項 後, 自 1954 年 起, 就 逐 漸 地 致 力 於 改 變 案 主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心 理 治 療 法 從 那 時 起 到 1962 年, 在 他 所 著 心 理 治 療 中 的 理 性 與 情 緒 一 書 發 表 後, 就 稱 其 治 療 法 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一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1 艾 里 斯 認 為 1 : 情 緒 是 人 類 思 考 的 產 物 情 緒 困 擾 基 本 上 包 含 著 錯 誤 的 非 邏 輯 的 與 無 功 效 的 句 子 或 意 義, 這 些 獨 斷 與 不 能 挑 剔 的 信 念 困 擾 著 我 們, 也 因 而 使 我 們 會 表 現 出 自 我 失 敗 的 情 緒 困 擾 與 行 為 所 以, 艾 里 斯 才 一 再 強 調 來 自 外 界 事 物 之 意 識 或 無 意 識 感 覺, 並 不 真 能 影 響 你 的 高 興 與 悲 傷 能 讓 你 有 快 樂 或 痛 苦 之 感 覺 的, 是 經 過 知 覺 態 度 以 及 自 我 言 語 ( self verbalizations) 後 所 產 生 的 東 西 在 第 一 世 紀 中, 斯 多 亞 學 派 的 艾 皮 科 蒂 塔 ( Stoic Epictetus ) 的 The Enchiridion 中 便 曾 提 到 : 人 的 困 擾, 並 非 由 於 外 在 事 物 所 引 起, 1 0 陳 仲 庚 主 編, 心 理 治 療 與 諮 商, (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1990), Gerald Corey, G., 著, 黃 德 祥 編 譯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實 施 (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1985),

20 而 是 他 對 事 物 所 持 的 觀 點 1 2 後 來, 英 國 的 沙 翁 ( Willian Shakespear) 在 哈 姆 雷 特 ( Hamlet) 中 也 強 調 : 沒 有 好 或 壞, 而 是 思 想 造 成 這 些 內 容 由 此 可 知, 非 理 性 信 念 是 帶 給 人 們 情 緒 與 行 為 困 擾 的 主 因 艾 氏 所 謂 的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是 一 種 相 對 的 觀 念 對 某 些 人 也 許 是 理 性, 對 另 一 些 人 可 能 是 非 理 性 ( irrational); 有 些 信 念 ( Beliefs) 可 能 帶 給 這 些 人 快 樂, 對 這 些 人 來 講 就 是 理 性 信 念 ; 同 樣 的 信 念 可 能 帶 給 那 些 人 不 快 樂, 對 那 些 人 來 講 就 是 非 理 性 信 念 不 過 艾 里 斯 早 期 ( 1962 年 ) 還 是 列 舉 十 一 項 對 多 數 人 來 說 是 會 造 成 情 1 3 緒 與 行 為 困 擾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簡 要 地 討 論 於 下 : ( 1 ) 每 個 人 絕 對 需 要 生 活 環 境 中 的 其 他 人 的 喜 愛 與 稱 讚 人 世 間 本 來 就 沒 有 絕 對 的 事, 更 何 況 絕 對 需 要 週 遭 的 人 的 喜 愛 與 稱 讚 如 果 說, 人 需 要 別 人 的 喜 愛 與 稱 讚, 這 是 合 乎 人 性 的 想 法 可 是 別 人 不 喜 愛 我 或 我 做 了 某 些 事 別 人 不 稱 讚, 因 為 我 知 道 每 個 人 都 有 各 自 的 喜 好 厭 惡, 所 以 我 不 會 在 意 但 是, 有 了 絕 對 需 要 的 想 法, 而 沒 能 獲 得 別 人 的 喜 愛 與 稱 讚 時, 就 會 難 過 也 許 會 花 費 更 多 的 心 力 去 討 別 人 的 喜 歡, 結 果 仍 不 能 如 願 以 償, 就 會 更 加 的 難 過 ( 2 ) 一 個 人 只 有 在 他 有 充 分 能 力 完 美 適 應 與 良 好 成 就 時, 才 有 價 值 人 的 價 值 不 在 於 他 有 充 分 的 能 力 完 美 適 應 與 良 好 成 就 事 實 上, 一 個 充 滿 人 性 弱 點 與 限 制 的 人, 如 果 妄 求 完 美, 就 像 緣 木 求 魚, 幾 乎 不 可 能, 反 而 帶 來 更 多 的 困 擾 與 挫 敗 感 而 已 ( 3 ) 有 些 人 是 敗 壞 邪 惡 的, 所 以 應 該 受 到 苛 責 與 懲 罰 這 種 信 念 事 實 上 是 隱 藏 著 二 分 法 思 想, 就 是 我 對 你 就 錯 我 好 你 就 壞 ; 錯 了 就 該 苛 責, 邪 惡 就 該 懲 罰 懷 有 這 種 二 分 法 思 想 的 人, 常 常 是 把 自 己 的 信 念 絕 對 化, 自 以 為 是, 而 否 定 了 別 人 不 同 的 想 法 事 1 2 Joseph Yankura 陳 逸 群 譯 艾 里 斯 - 理 情 治 療 學 派 創 始 人,42 13 Stanton L, Jones & Richard E. Butman, Modern Psychotherapies, (Illinois: 1991),

21 實 上 人 間 沒 有 絕 對 的 是 與 非, 因 為 彼 此 立 場 的 不 同, 若 要 討 論 對 與 錯, 就 得 先 澄 清 立 場, 以 同 一 種 立 場 或 標 準 來 看, 才 能 說 對 與 錯 還 有, 人 性 不 是 完 善 的, 難 免 會 犯 錯, 用 苛 責 與 懲 罰 來 糾 正 犯 錯 的 人 並 不 能 完 全 改 進 其 行 為, 可 能 帶 來 更 壞 的 情 緒 反 應 更 壞 的 是, 懷 有 這 種 信 念 的 人, 看 到 社 會 中 那 些 作 惡 作 毒 騎 馬 落 硞 ( 閩 南 語 ) 的 人, 就 會 更 打 抱 不 平, 而 使 自 己 情 緒 更 加 困 擾, 更 會 憤 世 嫉 俗 ( 4 ) 事 情 不 如 意 是 很 糟 糕 的 常 言 道 : 人 生 不 如 意 十 有 八 九, 就 是 告 訴 我 們 生 活 中 遭 遇 不 如 意 是 人 生 的 常 態, 受 到 挫 折 是 正 常 的 事 情, 因 為 生 命 是 充 滿 挫 折 的 因 此 若 認 為 事 情 不 如 意 是 很 糟 糕 的 話, 心 情 就 無 法 平 靜 地 去 面 對 和 接 納, 如 此 必 然 無 法 適 應 而 造 成 情 緒 困 擾 ( 5 ) 不 幸 肇 因 於 外 在 環 境, 個 人 無 法 克 服 塵 世 的 生 死 禍 福 貴 賤 與 窮 達 是 天 命 或 人 為? 雖 然 對 人 類 來 說 一 直 都 是 個 謎 但 是 禍 福 無 間, 唯 人 自 召 行 者 常 至, 為 者 常 成 一 分 耕 耘, 一 分 收 穫 等 古 老 的 格 言, 也 告 訴 我 們 最 大 的 決 定 因 素 在 於 自 己 我 們 不 否 認 不 幸 可 能 導 因 於 外 在 環 境, 但 也 不 儘 然 是 這 樣 雖 然 天 命 靡 常, 但 是 凡 事 可 以 盡 人 事 盡 其 心 盡 其 在 我, 讓 個 人 的 才 智 獲 得 最 大 的 發 揮, 以 維 持 個 人 心 靈 的 自 由 ( 6 ) 對 於 不 一 定 與 或 許 會 發 生 的 危 險 或 糟 糕 的 事, 應 該 不 斷 的 給 予 密 切 的 注 意 這 是 典 型 的 杞 人 憂 天 的 心 態, 就 是 不 必 要 的 憂 慮 相 傳 古 代 杞 國 有 人 憂 慮 天 墜 地 崩, 身 無 所 寄, 竟 至 廢 寢 忘 食 一 個 人 若 把 大 部 分 的 心 力 放 在 注 意 那 發 生 的 機 率 很 少 的 事 情 上, 必 然 是 沒 有 剩 餘 的 心 理 能 量 去 從 事 那 些 該 做 的 事 情 整 天 想 著 那 些 可 能 發 生, 但 實 際 發 生 的 機 率 不 大 的 事, 哪 有 信 心 去 面 對 己 經 發 生 的 事, 所 以 當 然 壓 力 增 強, 情 緒 越 是 困 擾 是 可 以 想 像 的 這 樣, 就 像 水 能 載 舟, 亦 能 覆 舟 一 般, 信 念 可 以 讓 人 成 功 快 樂, 也 可 以 倒 霉 痛 苦 就 好 像 信 就 得 救, 但 也 許 信 就 得 死 是 好 是 壞, 那 就 要 看 你 信 的 是 什 麼 而 定 ( 7 ) 逃 避 困 難 與 責 任 比 面 對 困 難 與 責 任 要 容 易 逃 避 就 像 上 面 的 憂 慮 一 樣, 是 人 的 常 有 心 理 防 衛 之 一 偶 而 使 用, 11

22 適 可 而 止, 是 無 傷 大 雅 的 可 是 一 旦 一 個 人 認 為 用 逃 避 的 方 式 來 面 對 困 難 與 責 任, 又 相 信 這 樣 做 比 較 容 易 的 話, 他 當 然 就 會 一 再 重 複 地 使 用 雖 然 可 以 暫 時 逃 避 而 看 似 緩 和 了 所 面 對 的 壓 力, 事 實 上 並 沒 有 解 除 壓 力, 反 而 增 加 所 以 是 典 型 的 鴕 鳥 心 態, 就 是 退 縮 苟 安 的 心 態, 因 為 俗 傳 鴕 鳥 遇 到 強 敵, 往 往 把 頭 插 入 沙 漠 中 避 難 這 樣 不 但 不 能 脫 離 困 境, 反 易 造 成 更 大 的 傷 痛 ( 8 ) 人 應 該 依 賴 他 人, 並 應 找 一 個 更 強 的 人 去 依 賴 人 需 要 依 賴 相 互 依 賴 和 獨 立 成 長 是 一 種 連 續 的 過 程, 身 心 尚 未 成 熟 時 需 要 依 賴 他 人, 也 需 要 一 位 比 你 強 的 人 ( 如 父 母 師 長 ) 來 幫 助 你 成 長 但 是 到 了 青 春 期 漸 趨 成 熟, 就 要 從 依 賴 走 向 獨 立, 才 是 健 全 的 成 長 過 程 應 有 的 行 為 表 現 如 果 還 一 直 認 為 應 該 依 賴 他 人, 尤 其 是 一 位 更 強 的 人, 那 將 會 喪 失 獨 立 性 與 個 別 性 因 為 在 大 樹 下 長 不 出 大 樹 更 何 況 人 世 間 很 難 找 到 一 個 人 能 長 期 依 賴 的 強 人 萬 一 找 不 到 怎 麼 辦? 即 使 找 到 了, 過 一 段 時 間 又 失 去 了 怎 麼 辦? 當 然 會 產 生 困 擾 ( 9 ) 過 去 的 經 驗 與 事 件 是 現 在 行 為 的 決 定 因 素, 過 去 的 影 響 是 無 法 消 除 的 我 們 不 否 認 過 去 的 經 驗 與 事 件 會 影 響 現 在 的 行 為, 但 不 是 絕 對 的 決 定 因 素, 也 不 是 無 法 消 除 雖 然 人 的 行 為 是 習 慣 和 學 習 增 強 所 形 成 的, 但 是 也 可 以 透 過 消 弱 的 負 增 強 來 加 以 調 整 所 以 行 為 是 可 以 改 變, 更 可 以 運 用 過 去 的 經 驗 和 事 件 來 調 整 改 善 現 在 的 行 為 如 果 認 為 過 去 的 影 響 無 法 消 除, 那 就 只 有 任 憑 過 去 惡 劣 痛 苦 的 經 驗 擺 佈, 而 無 法 自 拔 ( 1 0 ) 人 應 該 為 別 人 的 難 題 與 困 擾 而 緊 張 或 煩 惱 人 需 要 愛 與 被 愛 所 以 希 望 獲 得 別 人 的 關 懷, 也 應 該 去 關 心 別 人, 必 要 時 給 予 適 當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可 是 若 為 了 別 人 的 難 題 與 困 擾 造 成 自 己 經 常 緊 張 兮 兮 就 是 自 尋 煩 腦 事 實 上, 人 各 有 命, 即 使 親 密 的 家 人, 如 父 母 與 子 女, 兒 孫 自 有 兒 孫 福, 父 母 也 不 必 終 日 擔 心 兒 女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而 緊 張 煩 惱 ( 1 1 ) 每 一 個 問 題 都 有 正 確 而 完 美 的 解 決 方 法, 如 找 不 到 這 種 12

23 方 法 將 是 非 常 糟 糕 的 事 條 條 大 路 通 羅 馬, 每 一 個 問 題 都 有 多 種 的 解 決 之 道, 沒 有 絕 對 的 正 確 或 完 美 的 解 決 方 法, 只 有 比 較 好 ( 正 確 ) 或 比 較 不 好 ( 不 正 確 ) 的 解 決 方 法 理 性 與 科 學 的 方 法 是 從 這 些 相 對 的 解 決 方 法 中, 找 一 個 比 較 正 確 的 解 決 之 道, 而 無 法 找 到 一 個 完 美 的 解 決 方 法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病 理 學 相 當 簡 單, 它 認 為 人 類 天 生 具 備 了 所 謂 非 理 性 的 人 格 傾 向 (irrational personality), 使 我 們 每 一 個 人 的 思 考 都 或 多 或 少 以 某 種 差 勁 無 效 或 頑 固 的 方 式 進 行 ; 再 加 上 受 到 父 母 師 長 同 儕 的 教 導, 大 眾 傳 播 的 影 響, 和 他 人 的 互 動 及 自 我 觀 察 和 自 我 評 定 等 等 影 響, 因 而 產 生 許 多 不 合 理 不 合 邏 輯 或 和 事 實 不 符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irrational belief) 由 於 這 些 非 理 性 信 念 具 有 扭 曲 事 實 的 特 性, 它 會 使 個 體 的 思 考 產 生 扭 曲, 使 得 原 本 對 個 體 不 致 造 成 太 大 傷 害 的 事 件, 產 生 了 不 必 要 的 負 向 情 緒 感 受 及 不 合 理 的 行 為 反 應 14 在 1985 年 間, 艾 里 斯 ( Ellis& Bernard) 又 進 一 步 將 它 們 歸 納 成 三 項 人 類 主 要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 1 我 必 須 努 力 做 好 並 且 贏 得 讚 賞, 否 則 我 就 是 一 個 笨 蛋 2 別 人 應 該 要 以 我 所 需 要 的 和 善 體 貼 的 方 式 來 對 待 我 ; 如 果 他 們 不 這 樣 做, 他 們 就 要 受 到 社 會 的 譴 責 或 遭 受 天 譴 3 我 的 生 活 條 件 必 須 安 排 得 宜, 使 我 能 夠 簡 便 迅 速 舒 適 地 運 用 ; 而 且 我 所 不 需 要 的, 幾 乎 都 不 會 發 生 二 哲 學 概 念 我 們 曾 說 過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頗 受 希 臘 哲 學 思 想 的 影 響, 尤 其 是 斯 多 1 亞 學 派 如, 艾 皮 科 蒂 塔 在 第 一 世 紀 所 著 The Enchiridion 中 所 記 5 : 人 並 非 受 事 物 影 響 而 困 擾, 而 是 他 們 對 事 物 所 採 取 的 態 度 使 然 許 多 哲 學 家 也 強 調 斯 多 亞 學 派 的 觀 點 : 認 為 人 類 的 情 緒 基 本 上 源 於 他 們 的 想 法, 若 要 改 變 他 們 的 情 感, 必 須 先 改 變 他 們 的 想 法 這 種 認 知 情 緒 行 為 間 的 交 互 關 係 在 東 方 及 西 方 哲 學 家 早 已 注 意 到 了, 也 影 響 1 4 廖 鳳 池, 呂 勝 瑛 編 著,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巧 (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1991),88 Joseph Yankura 陳 逸 群 譯 艾 里 斯 - 理 情 治 療 學 派 創 始 人,42 13

24 到 後 來 的 心 理 學 家 例 如, 佛 洛 伊 德 在 其 早 期 的 著 作 中 也 曾 有 這 種 說 法 ; 阿 德 勒 ( Alfred Adler) 也 相 信 我 們 的 情 緒 反 應 與 生 活 方 式 是 和 我 們 的 基 本 信 念 有 關 聯 的, 因 此 是 由 認 知 所 造 成 的 事 實 上, 艾 里 斯 的 理 論 中 人 觀 是 頗 受 哲 學 概 念 的 影 響 類 似 下 列 哲 學 性 的 人 觀 可 能 1 6 是 影 響 艾 里 斯 的 人 性 觀 發 展 : ( 1 ) 人 就 是 人, 他 們 既 不 是 超 人 ( Super Human ) 也 不 是 次 等 人 ( Subhuman) 因 此, 他 們 所 犯 的 錯 誤 及 限 制 是 可 以 克 服 的, 但 他 們 不 可 能 超 越 這 宇 宙 的 範 疇 這 樣, 人 應 了 解 及 接 受 做 為 人 的 限 制, 死 亡 便 是 其 中 的 一 環 ( 2 ) 人 要 假 定 今 生 是 他 們 唯 一 生 命, 當 還 有 生 命 氣 息 時, 我 們 便 要 珍 惜, 好 好 盡 量 利 用 它! ( 不 要 虛 度, 更 不 要 枉 費 此 生 ) ( 3 ) 生 活 的 主 要 目 標 為 追 求 快 樂 而 生 存, 當 然, 人 可 以 選 擇 結 束 生 命 或 活 得 不 開 心, 但 人 的 本 性 是 追 求 生 存 的 快 樂! ( 4 ) 快 樂 既 是 人 理 性 的 生 活 選 擇 目 標, 如 我 們 假 設 大 部 分 人 的 壽 命 大 約 有 七 十 五 年, 追 求 快 樂 是 長 期, 而 非 短 期 的 目 標 ( 5 ) 人 的 價 值 觀 並 非 絕 對, 在 某 程 度 上 人 是 可 以 做 出 選 擇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我 們 的 行 為 是 受 我 們 生 理 或 社 會 所 影 響, 但 在 某 程 度 上, 我 們 也 可 以 自 主, 做 出 選 擇, 運 用 我 們 的 自 由 意 志 三 人 性 觀 基 本 上, 艾 里 斯 的 人 性 觀 是 一 種 人 性 矛 盾 論 他 認 為 人 是 追 求 快 樂 卻 常 不 快 樂 追 求 完 美 卻 常 自 責 自 我 保 護 ( 成 長 ) 也 自 我 毀 滅 可 能 犯 錯 也 容 許 犯 錯 對 事 件 容 易 過 度 類 化 ( overgeneralization) 也 採 用 二 分 思 考 ( either or thinking) 的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的 動 物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人 性 觀 探 討 如 下 : ( 1 ) 人 是 理 性 及 非 理 性 的 存 在 艾 里 斯 假 定 人 有 理 性 正 直 思 考 與 非 理 性 扭 曲 思 考 兩 種 一 個 人 在 生 活 中 難 免 遭 遇 困 擾 問 題, 可 是 在 思 考 時 犯 了 推 理 的 錯 誤 而 形 成 1 6 Gerald Corey, G. 著, 黃 德 祥 編 譯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實 施 (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25 非 理 性 思 考 過 度 類 化 ( 一 種 常 見 的 思 考 謬 誤, 就 是 將 單 一 事 件 的 結 果, 類 化 到 全 體 ) 就 是 形 成 非 理 性 思 考 的 推 理 謬 誤 之 一 例 如, 一 個 人 只 根 據 一 次 痛 苦 的 挫 敗 經 驗, 而 自 認 為 是 個 失 敗 者 另 一 個 推 理 謬 誤 是 二 分 思 考, 就 是 將 人 間 事, 用 是 非 對 錯 真 假 把 它 截 然 二 分 一 個 人 如 果 認 為 人 生 應 該 是 完 美 的 快 樂 的, 否 則 就 沒 有 價 值, 那 麼 當 他 遇 到 人 生 的 不 如 意 或 感 到 不 完 美 時, 就 可 能 產 生 活 著 沒 有 價 值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 2 ) 人 是 會 犯 錯, 也 要 容 許 犯 錯 常 言 道 : 人 非 聖 賢 就 是 說 人 是 會 犯 錯 的, 也 要 容 許 犯 錯 這 句 話 聽 起 來 合 乎 常 理, 事 實 上 許 多 人 卻 不 容 許 自 己 和 別 人 做 錯 事 一 旦 人 的 行 為 齷 齪 不 正 時, 就 應 該 受 到 批 評 責 備 與 輕 視 這 種 看 起 來 很 正 確 的 想 法, 其 實 已 觸 及 了 做 錯 事 就 是 壞 人 的 誤 謬 觀 念 結 果 就 會 譴 責 自 己 他 人 及 周 遭 事 物, 而 形 成 憤 世 嫉 俗 自 怨 自 艾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所 以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認 為 應 接 納 人 性 是 會 犯 錯, 也 要 容 許 犯 錯 的 事 實 ( 3 ) 人 不 完 全 受 制 於 生 物 本 能 的 驅 使, 也 不 必 聽 任 早 年 經 驗 的 影 響 雖 然 心 理 分 析 學 派 認 為 人 有 求 生 和 求 死 的 本 能, 並 受 制 於 本 能 與 早 期 經 驗 ; 但 艾 里 斯 認 為 人 有 莫 大 的 潛 能, 可 以 追 求 快 樂 自 我 保 護 愛 思 考 成 長 與 自 我 實 現, 並 可 以 改 變 個 人 與 社 會 的 命 運 ( 4 ) 人 的 思 想 情 緒 行 為 是 同 時 存 在 及 互 相 影 響 的 人 很 少 只 有 情 緒 而 沒 有 思 想 與 行 為 的 情 況 出 現 因 為 人 的 情 緒 取 決 於 人 的 想 法 ; 人 的 想 法 又 會 影 響 人 的 行 為 ; 人 的 行 為 也 會 影 響 人 的 情 緒 和 思 想 無 論 是 改 變 三 者 中 的 情 緒 思 想 或 行 為, 都 會 引 致 其 他 兩 者 相 應 地 作 出 改 變 不 過, 艾 里 斯 還 是 認 為 思 想 是 最 重 的, 也 相 信 人 有 選 擇 改 變 自 己 思 想 情 緒 及 行 為 的 能 力 ( 5 ) 人 是 容 易 受 到 別 人 影 響, 並 習 慣 於 以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期 望 為 生 活 準 則 這 是 一 個 人 社 會 化 過 程 中, 被 重 要 他 人 所 形 成 的 一 種 傾 向 簡 而 言 之, 人 都 是 非 常 在 意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看 法 與 評 價 可 是 當 他 們 太 介 意 15

26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評 價, 尤 其 是 負 向 的 評 價, 或 不 能 贏 取 別 人 的 接 納 與 認 同 的 時 候, 情 緒 問 題 便 會 出 現 ( 6 ) 人 會 自 我 言 語 ( self talk), 因 而 導 致 情 緒 的 正 反 兩 面 反 應 一 個 人 面 對 事 情 發 生 後, 對 該 事 件 所 作 的 定 義 或 解 釋, 經 常 是 引 發 人 們 情 緒 反 應 的 主 要 原 因 例 如 一 位 年 輕 人 向 自 己 心 儀 的 女 孩 子 約 會 被 婉 拒, 他 可 能 對 自 己 說 : 我 被 消 毒 了 我 比 不 上 別 人 沒 有 人 喜 歡 我 等, 經 由 自 我 言 語 而 激 起 一 些 非 常 不 愉 快 的 情 緒 所 以 人 們 經 驗 到 何 種 情 緒, 取 決 於 當 時 的 想 法 和 自 我 訴 說 的 話 人 們 常 常 無 法 意 識 到 這 種 內 在 的 自 我 語 言 所 以 未 能 解 釋 的 情 緒 反 應, 常 常 導 因 於 這 些 未 被 察 覺 的 內 在 語 句 ( 語 言 ) 1 7 ( 7 ) 人 的 自 我 是 建 立 在 自 己 的 肯 定 價 值 人 可 以 自 己 幫 助 自 己, 接 受 自 己 存 在 而 為 人 的 價 值 ( 因 為 自 己 是 個 活 人, 所 以 就 有 價 值 ) 人 不 需 依 賴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評 價 來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不 要 批 評 自 己, 也 不 要 批 評 別 人, 只 要 能 夠 盡 己 之 力 去 做 好 所 能 1 8 做 的, 但 卻 不 是 要 求 最 好 和 最 完 美, 這 才 是 誠 實 的 自 我 主 宰 第 二 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念 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與 基 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人 ABC 理 論 是 從 上 段 我 們 所 談 的 人 性 觀 發 展 出 來 的 艾 里 斯 假 定 : 人 既 是 理 性, 又 是 非 理 性 的 矛 盾 存 有 ( being) 當 人 依 著 理 性 去 思 考 時, 就 會 產 生 理 性 的 行 為, 帶 給 人 們 快 樂 積 極 進 取 與 有 成 就 感 ; 否 則, 因 為 非 理 性 思 考 造 成 非 理 性 行 為, 帶 來 痛 苦 消 極 退 縮 與 挫 敗 感 所 以 艾 里 斯 一 再 強 調 正 確 ( 理 性 ) 的 思 考 是 一 種 控 制 我 們 情 緒 的 有 效 方 法 也 因 為 這 樣,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把 帶 給 人 們 情 緒 痛 苦 的 精 神 官 能 症 ( neurosis) 定 義 為 非 理 性 的 思 考 與 行 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基 本 主 張 是, 情 緒 的 困 擾 ( 悲 傷 懊 悔 挫 敗 焦 慮 等 ) 主 要 是 非 理 性 思 考 的 產 物 非 理 性 的 本 質, 是 要 求 ( de- 1 7 Nicholas S. Dicaprio, N. S., 著, 莊 耀 嘉 編 譯. 健 康 的 性 格 ( The Good Life) ( 台 北 : 桂 冠 圖 書 公 司,1981), Ellis, A & Harper R. A., 著, 何 長 珠, 何 真 譯 著. 你 不 快 樂 - 合 理 情 緒 治 療 法 ( 台 北 : 大 洋 出 版 社. 1984), ;

27 manding) 萬 事 都 應 該 ( should; ought to) 必 須 ( must) 的 完 美 主 義 事 實 上 人 是 不 完 美 的 所 以 不 完 美 的 人, 若 透 過 思 考 一 再 地 自 我 言 語 應 該 必 須 的 完 美, 而 實 際 上 無 法 達 到 完 美 時, 就 會 否 定 自 己 的 價 值 而 產 生 情 緒 困 擾 艾 里 斯 因 此 指 出 : 人 的 情 緒 取 決 於 人 的 想 法, 而 人 的 想 法 卻 常 以 對 事 實 所 作 的 解 釋, 不 是 以 真 正 的 事 實 為 根 據 非 理 性 的 性 質 來 自 於 要 求 這 個 世 界 應 該 最 好, 以 及 必 須 要 如 何 所 以 從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觀 點 看, 許 多 協 助 者 只 注 重 過 去 的 歷 史 和 事 件, 彷 彿 只 要 改 變 個 案 的 童 年, 任 何 問 題 就 能 解 決 另 有 一 些 治 療 者 過 度 強 求 個 案 去 認 清 表 達 和 抒 發 其 感 覺 ; 有 些 協 助 者 則 要 求 個 案 在 此 時 此 刻 重 新 再 去 體 驗 早 期 的 事 件 和 感 覺 艾 里 斯 認 為, 這 些 作 法 都 不 太 有 效, 因 為 情 緒 的 結 果 不 會 僅 僅 因 為 感 覺 被 強 化 突 顯 及 表 達 出 來 後 而 消 失 ; 而 是 個 案 與 協 助 者 應 一 起 駁 斥 那 些 引 發 負 面 情 緒 結 果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並 努 力 將 不 實 際 不 成 熟 命 令 式 和 絕 對 式 的 思 考 方 式 轉 成 實 際 成 熟 合 乎 邏 輯 和 講 求 證 據 的 方 法 去 思 考 和 行 動, 才 能 導 致 對 生 活 的 情 境 有 較 適 當 的 情 緒 反 應 我 們 從 下 列 探 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人 格 ABC 理 論, 好 瞭 解 艾 里 斯 的 人 性 觀 下 圖 將 澄 清 上 述 各 種 因 素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19 : A 緣 起 事 件 B 信 念 C 情 緖 與 行 為 的 結 果 ( activating event) (belief) (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consequence) D 駁 斥 干 預 E 效 果 F 新 的 感 覺 (disputing intervention) (effect) (new feeling) 艾 里 斯 對 於 不 良 認 知 ( dysfunctional cognitions) 內 容 的 看 法, 主 要 是 以 其 情 緒 困 擾 的 ABC 理 論 來 加 以 闡 明 A 是 指 引 發 情 緒 困 擾 的 事 件 或 經 驗,B 是 指 個 體 對 於 A 所 持 有 的 信 念 (belief) 或 想 法 (idea) 或 對 評 量 (evaluation) 而 言,C 則 指 個 體 對 於 A 所 反 應 出 來 的 情 緒 及 行 為 後 1 9 Gerald Corey 李 茂 興 譯,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 台 北 : 揚 智 1999),415 17

28 果 通 常 人 們 都 單 純 地 以 為 個 體 的 情 緒 行 為 反 應 或 結 果, 是 受 到 引 發 事 件 的 刺 激 所 產 生 的 反 應, 而 認 為 引 發 事 件 是 因, 情 緒 行 為 反 應 或 結 果 是 果 但 是 艾 里 斯 卻 持 不 同 的 觀 點, 認 為 是 個 體 的 信 念 系 統 對 引 發 事 件 所 產 生 的 看 法 與 想 法 才 是 導 致 情 緒 行 為 反 應 或 結 果 的 真 正 的 直 接 原 因 所 以 個 體 的 信 念 系 統 與 情 緒 行 為 反 應 或 結 果 之 間 才 有 因 果 關 係 如 何 直 接 地 將 產 生 情 緒 反 應 與 行 為 結 果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加 以 改 變, 是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重 心 所 在 A B 與 C 之 後 接 著 是 D, 也 就 是 駁 斥 基 本 上, 駁 斥 是 一 種 科 學 方 法 的 應 用, 可 協 助 個 案 向 他 們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挑 戰 因 為 個 案 可 以 學 會 理 性 的 原 則, 而 這 些 原 則, 可 用 來 摧 毀 任 何 不 實 際 而 無 效 的 假 設 雖 然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法 使 用 許 多 認 知 的 情 緒 的 與 行 為 的 方 法 協 助 案 主 克 服 他 們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但 是 它 非 常 強 調 這 種 駁 斥 歷 程 在 治 療 中 與 在 生 活 中 的 使 用 最 後, 進 入 E( Effect), 就 是 效 果, 是 較 實 際 的 部 分 一 個 新 的 有 效 的 理 性 哲 學 是 以 合 宜 的 思 考 取 代 不 恰 當 的 思 考 如 果 我 們 很 成 功 的 達 成 此 項, 我 們 便 創 造 了 新 的 F( Feeling), 是 一 種 新 的 情 緒 型 態, 不 再 感 到 受 嚴 重 焦 慮 或 抑 鬱, 我 們 能 配 合 情 境 而 有 合 宜 的 感 覺 所 以, 要 想 有 較 好 的 情 感 狀 態,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開 始 去 發 展 一 個 有 效 的 理 性 的 人 生 哲 學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除 了 排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這 個 治 療 方 法 外, 理 情 治 療 法 也 應 用 在 認 知, 情 緖 及 行 為 的 方 法, 以 協 助 個 案 改 變 他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和 困 擾 的 情 緒 及 行 為 後 果 這 些 方 法 有 20 : (A ) 認 知 的 方 面 : (1) 理 性 及 因 應 的 自 我 敍 述 (2) 問 題 解 決 技 術 (3) 示 範 (4) 指 出 得 失 (5) 心 像 法 (6) 語 意 的 修 正 (7) 心 理 教 育 的 方 法 ( 指 閱 讀 理 情 治 療 的 書 籍 或 參 加 相 關 的 研 討 會 ) (B ) 情 緒 方 面 :(1) 理 性 情 緒 心 像 法 (2) 無 條 件 的 接 納 (3) 強 有 力 的 自 我 敍 述 (4) 角 色 扮 演 (C ) 行 為 方 面 : (1) 指 定 實 際 生 活 中 的 家 庭 作 業 (2) 增 強 和 懲 罰 艾 里 斯 的 理 情 治 療 法 可 以 讓 個 案 產 生 (1) 對 自 己 感 到 興 趣 (2) 對 社 會 感 到 興 趣 (3) 自 我 指 導 (4) 挫 折 容 忍 力 增 加 (5) 思 考 更 具 彈 性 (6) 2 0 廖 鳳 池, 26 E llis & Whiteley,1979,

29 接 納 不 確 定 性 (7) 參 與 外 界 的 人, 事, 物, 並 獻 身 投 入 (8) 具 有 科 學 的 思 考 方 法 (9) 接 納 自 我 (10) 敢 於 冒 險 及 (11) 成 為 非 烏 托 邦 式 的 理 想 主 義 者 等 等 的 改 變 二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目 的 艾 里 斯 (1977b,1992) 認 為,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使 個 案 在 治 療 過 程 結 束 後, 將 焦 慮 罪 惡 感 沮 喪 憤 怒 和 挫 折 容 忍 度 降 到 最 低 ; 更 重 要 的 是, 學 得 自 我 觀 察 和 自 我 評 估 的 方 法,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繼 續 改 變 不 適 當 的 情 緒 2 1 艾 里 斯 認 為,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可 以 使 個 案 達 到 下 列 幾 個 目 標 : 1 減 低 對 失 敗 的 恐 懼, 而 感 覺 有 成 就 感 2 較 寬 容, 並 且 能 忍 受 較 高 的 挫 折 感 3 要 得 到 無 條 件 的 自 我 接 納 尊 重, 及 自 我 最 大 的 決 定 能 力 4 較 能 克 服 焦 慮 和 不 安 全 感, 不 受 於 過 去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裡 採 用 的 許 多 方 法, 都 是 為 了 達 到 一 個 主 要 目 標 : 培 養 更 實 際 的 生 活 哲 學, 減 少 個 案 的 情 緒 困 擾 與 自 我 挫 敗 的 行 為 其 他 重 要 的 治 療 目 標 還 包 括 : 減 低 因 生 活 中 的 錯 誤 而 責 備 自 己 或 別 人 的 傾 向 ( 消 極 目 標 ), 以 及 教 導 個 案 如 何 有 效 處 理 未 來 的 困 難 ( 積 極 目 標 )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致 力 於 徹 底 地 重 新 評 估 一 些 錯 誤 觀 念 因 此,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基 本 上 不 以 消 除 症 狀 為 目 標, 而 主 要 在 於 引 導 人 們 去 檢 視 及 改 變 一 些 最 基 本 的 價 值 觀, 尤 其 是 那 些 使 他 們 困 擾 的 觀 念 艾 里 斯 (1979e) 提 倡 多 模 式 的 心 理 治 療, 因 為 他 相 信 如 果 從 各 個 不 同 的 方 位 以 及 若 干 不 同 的 方 法, 攻 擊 個 案 的 不 良 觀 念 與 態 度, 他 們 有 效 地 改 變 認 知 的 成 功 機 會 就 較 大 在 臨 床 工 作 中, 他 所 應 用 的 技 術 全 都 針 對 在 個 案 心 理 功 能 的 認 知 行 為 和 情 緒 的 範 圍 上 艾 里 斯 (1979 e:66) 建 議, 協 助 者 在 選 擇 所 要 使 用 的 治 療 技 術 時, 應 該 要 有 彈 性 和 創 意, 也 要 有 附 帶 條 件 : 這 些 方 法 都 是 建 立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的 哲 學 2 1 吳 麗 娟, 讓 我 們 更 快 樂 理 性 情 緒 教 育 課 程 ( 台 北 : 心 理, 1991),5 19

30 架 構 上 的, 不 能 因 為 協 助 者 的 觀 念 模 糊, 以 為 所 面 對 的 都 是 某 種 特 定 的 個 案, 而 使 這 些 使 用 的 方 法 有 時 有 效, 有 時 無 效 許 多 人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是 經 長 期 對 事 情 的 自 我 言 語 而 未 被 察 覺 的 內 在 語 言 所 以 要 改 變 這 種 個 體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就 需 要 運 用 諮 商 的 方 法, 幫 助 個 體 挑 戰 其 非 理 性 信 念 並 與 之 駁 斥 D( Disputing) 雖 然 艾 里 斯 認 為 情 緒 困 擾 可 以 直 接 地 由 對 感 情 ( 沮 喪 焦 慮 敵 意 恐 懼 等 等 ) 的 處 理, 而 加 以 消 除 與 修 正 但 他 更 提 到 : 幫 助 他 人 改 變 不 良 的 情 緒 反 應, 最 迅 速 最 根 深 蒂 固 最 高 雅 最 持 久 的 技 術 是 促 使 他 們 清 楚 的 發 現 引 發 事 件 的 刺 激 後, 告 訴 了 自 己 什 麼 - - 亦 即 他 們 的 信 念, 並 教 導 他 們 如 何 主 動 與 有 活 力 的 駁 斥 他 們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2 2 艾 里 斯 指 出 駁 斥 歷 程 中 包 含 三 成 分 : 偵 測 ( detecting) 辯 論 ( de- bating) 與 分 辨 ( discriminating) 首 先 案 主 要 學 會 如 何 偵 測 出 他 們 不 合 理 的 信 念, 特 別 是 那 些 絕 對 性 的 語 句 : 應 該 必 須, 以 及 自 我 威 脅 ( awfulizing) 自 我 貶 抑 ( self-downing) 自 我 摧 毀 ( selfdef- eating) 的 信 念, 然 後 學 習 與 這 些 功 能 障 礙 的 信 念 辯 論, 藉 著 學 習 對 這 些 信 念 進 行 合 理 而 驗 証 性 的 質 疑, 使 自 己 與 這 些 信 念 激 烈 地 辯 論 之 最 後, 當 案 主 要 學 習 去 分 辨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與 理 性 的 信 念 所 以, 駁 斥 是 摒 除 讓 人 沮 喪 的 想 法, 認 出 個 人 不 合 實 際 的 期 望, 並 對 這 些 非 理 性 的 想 法 加 以 質 疑 簡 而 言 之, 駁 斥 就 是 改 變 信 念 的 一 種 邏 輯 實 證 過 程 三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過 程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治 療 的 一 開 始, 協 助 者 與 案 主 要 去 找 出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以 ABC 人 格 理 論 而 言, 治 療 的 核 心 就 是 D, 即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有 許 多 可 以 用 來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方 法, 艾 里 斯 個 人, 常 對 案 主 使 用 大 量 的 蘇 格 拉 底 式 的 問 題 與 挑 戰, 藉 此 引 導 出 非 理 性 的 信 念, 或 測 出 這 些 信 念 對 於 情 緒 上 的 衝 擊 所 有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使 用 者, 都 努 力 於 幫 助 案 主 產 生 對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自 我 駁 斥, 22 Gerald Corey 李 茂 興 譯,

31 使 案 主 的 信 念, 能 夠 轉 向 健 康 而 完 整 的 方 面 艾 里 斯 在 其 著 作 中 很 少 有 系 統 地 談 及 治 療 過 程 與 步 驟 但 是 可 以 從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基 本 理 論 與 方 法 中, 可 以 找 到 其 治 療 過 程 的 軌 跡 整 體 而 言,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以 改 變 非 理 性 思 考 或 信 念, 建 立 理 性 思 考 或 信 念, 以 達 到 調 整 情 緒 和 行 為 為 目 的 之 過 程 也 可 以 說 這 個 治 療 過 程 是 個 教 導 與 學 習 的 過 程, 而 整 個 治 療 過 程 就 是 貫 穿 在 這 種 理 論 架 構 中 在 整 個 治 療 過 程 中, 協 助 者 應 該 避 免 : 不 要 花 費 太 多 的 時 間 去 聆 聽 案 主 描 述 他 的 情 緒 困 擾 事 件 是 怎 樣 發 生 的, 因 為 不 做 心 理 分 析 ; 應 特 別 注 重 此 時 此 地 案 主 感 受 的 背 後 之 主 要 非 理 性 信 念, 而 給 予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療 法 的 幫 助 四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治 療 模 式 一 個 從 事 諮 商 工 作 的 人, 常 在 臨 床 工 作 上 發 現, 老 子 所 說 的 : 自 知 比 知 人 更 難 或 希 臘 哲 人 所 強 調 知 己 是 件 很 難 的 事 的 道 理 有 些 人 被 長 年 累 積 下 來 的 固 著 想 法 導 致 痛 苦 而 不 自 知 如 果 予 以 點 破 而 想 開 ( 頓 悟 ), 解 開 心 結 後 也 許 就 能 做 適 度 的 改 變 帶 給 自 己 快 樂, 就 是 所 謂 的 知 難 行 易, 但 是 要 點 破 就 是 不 容 易 還 有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也 常 聽 到 案 主 感 嘆 : 這 個 我 知 道, 就 是 改 不 過 來 這 就 是 所 謂 的 知 易 行 難, 所 以 要 力 行 更 不 容 易 正 如 保 羅 說 的 : 我 也 知 道, 在 我 裏 面, 就 是 我 肉 體 之 中, 沒 有 良 善 因 為 立 志 為 善 由 得 我, 只 是 行 出 來 由 不 得 我 ( 羅 馬 書 七 :18)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者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就 會 常 常 碰 到 這 二 個 難 題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論 看 似 簡 單 易 懂, 除 非 你 能 掌 握 並 恰 當 地 運 用 其 中 的 治 療 技 術, 否 則 要 促 使 案 主 能 知 能 行, 也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在 很 多 的 認 知 治 療 理 論 或 技 術 中, 是 有 所 不 同, 但 他 們 強 調 的 為 2 3 : (1) 它 們 認 知 經 驗 的 層 面 不 同 ( 信 念, 期 望, 因 應 的 內 言, 心 像, 解 決 問 題 的 認 知 歷 程 等 ); (2) 它 們 所 認 定 的 最 佳 治 療 處 理 位 置, 位 於 2 3 廖 鳳 池, 21 21

32 認 知 - 情 感 - 行 為 - 後 果 這 個 行 為 綜 合 體 會 ( complex) 中 的 不 同 位 置 ;(3) 不 同 處 理 策 略 所 用 的 治 療 技 術, 從 強 調 的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念, 蘇 格 拉 底 式 對 話 ( Socratic dialogues) 設 計, 到 培 育 因 應 技 術, 各 有 所 不 同 而 艾 里 斯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最 廣 為 人 知 的 認 知 治 療 理 論 之 一 ( A B C 理 論 ) 除 了 駁 斥 非 理 性 信 仰 的 這 個 治 療 方 法 外, 艾 里 斯 也 廣 泛 應 用 了 認 知, 情 緒, 及 行 為 的 方 法, 艾 里 斯 ( 1983) 認 為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為 一 高 度 知 性 及 哲 學 性 心 理 治 療 學 派, 其 理 論 及 實 際 治 療 步 驟 是 易 於 瞭 解 與 採 用 多 重 模 式 的 ( multi - model) 2 4 其 治 療 過 程, 大 致 可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 (1) 第 一 階 段 ( 解 說 階 段 ): 對 個 案 說 明 其 問 題 是 因 非 理 性 觀 念 所 致 (2) 第 二 階 段 ( 證 明 階 段 ): 對 個 案 證 明, 情 緒 困 擾 一 直 存 在, 乃 因 其 繼 續 存 有 不 合 邏 輯 的 思 考 所 致, 並 找 出 此 一 不 合 理 的 想 法 (3) 第 三 階 段 ( 放 棄 階 段 ): 以 駁 斥 的 方 式, 使 個 案 修 正 或 放 棄 非 理 性 的 想 法 (4) 第 四 階 段 ( 重 建 階 段 ): 鼓 勵 並 教 導 個 案 建 立 更 合 理 的 生 活 哲 學 及 行 為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治 療 方 式 為 認 知 情 緒 和 行 為 三 種 類 別, 要 強 調 艾 里 斯 在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中 所 使 用 的 介 入 個 案 的 程 序 與 多 模 式 的 特 2 5 質 1 認 知 療 法 認 知 療 法, 簡 單 地 說, 就 是 協 助 者 與 個 案 辯 論 或 駁 斥 ( disputing) 他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也 就 是 協 助 者 向 案 主 所 持 有, 並 困 擾 他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 包 括 對 自 己 別 人 或 週 遭 的 環 境 ) 提 出 挑 戰 質 疑 並 予 以 動 搖 換 言 之, 就 是 將 非 理 性 予 以 理 性 化 的 方 法 ( 1 ) 與 非 理 性 信 念 辯 論 和 駁 斥 的 方 法 辯 論 或 駁 斥 的 過 程 是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的 頓 悟 階 段 就 已 開 始 主 要 的 方 法 是 協 助 者 向 案 主 解 釋 引 發 事 件 ( A) 信 念 系 統 ( B) 情 緒 以 及 行 2 4 Joseph Yankura & Windy Dryden 著, 陳 逸 群 譯, Ibid. p

33 為 反 應 的 結 果 ( C) 三 者 間 的 關 係 開 始 階 段 案 主 可 能 會 有 抗 拒 或 無 法 接 納 這 種 解 釋, 協 助 者 需 要 依 據 案 主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事 實 進 行 辯 論 和 駁 斥, 直 到 案 主 接 受 ABC 理 論 這 樣 看 來, 解 釋 ( interpretation) 是 認 知 療 法 的 特 殊 技 巧 之 一 但 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中 認 知 療 法 的 解 釋 技 巧 與 一 般 諮 商 理 論 的 解 2 釋 技 巧 略 有 不 同 6 因 為 ( a )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是 一 種 哲 學 性 勝 於 心 理 性 的 觀 點 : 它 認 為 人 是 可 變 的, 以 及 人 的 改 變 必 從 認 知 下 手 協 助 者 煞 費 苦 心 向 案 主 進 行 解 釋 的 主 題 之 一 應 是 : 不 論 自 己 或 別 人 對 自 我 的 評 價 如 何, 存 在 本 身 就 是 有 價 值 的 因 為 尋 求 心 理 協 助 的 人, 常 是 比 較 不 信 任 自 己 的 價 值 與 能 力, 有 自 卑 自 貶 自 毀 等 否 定 的 情 緒 和 行 為 者 所 以 如 果 能 給 他 們 一 個 新 的 價 值 觀, 影 響 和 功 效 真 是 很 大 的 ( b ) 人 有 生 物 性 和 社 會 性 的 非 理 性 思 考 及 傾 向 : 人 的 情 緒 即 使 沒 有 外 在 刺 激, 也 會 因 內 在 生 理 週 期 的 影 響 而 有 起 伏 變 動 心 理 學 家 也 強 調 人 有 求 生 與 求 死 本 能 ( 佛 洛 伊 德 ) 或 有 創 造 與 毀 滅 本 能 ( 弗 洛 姆 ), 所 以 人 性 本 來 就 有 非 理 性 傾 向 至 於 社 會 價 值 與 文 化 所 造 成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那 就 不 用 再 多 說 了 協 助 者 做 解 釋 時 應 不 耐 煩 地 重 複 解 釋 - - 不 管 直 說 橫 說 正 說 反 說, 苦 口 婆 心 地 只 盼 望 案 主 能 洞 察 那 一 點 膠 著 在 他 內 心 深 處 而 不 自 知 的 觀 念 如 果 能 夠 開 竅, 就 有 可 能 一 通 百 通 還 有,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者 因 為 具 有 教 導 者 與 專 家 的 角 色, 所 以 在 與 案 主 辯 論 非 理 性 信 念 時, 不 太 採 取 委 婉 迂 迴 的 方 式 ; 而 是 專 心 傾 聽 思 考 假 設 判 斷 後, 明 快 的 直 截 的 駁 斥 或 對 質 駁 斥 是 運 用 思 考 的 歷 程, 使 案 主 擴 張 覺 察 接 收 一 些 與 原 先 不 同 的 觀 點 ( 可 能 是 個 人 原 先 所 不 知 的, 也 有 可 能 是 先 前 所 排 斥 的 ); 而 對 質 則 在 運 用 思 考 的 邏 輯 性, 使 案 主 面 對 其 原 先 不 想 不 願 面 對 或 先 前 所 排 斥 的 部 份 因 此,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被 歸 類 為 指 導 性 教 導 性 的 諮 商 學 派 對 質 ( confrontation) 對 初 學 者 而 言, 會 比 較 擔 心 運 用 不 當 會 影 響 治 療 關 係 可 是 在 與 非 理 性 信 念 辯 論 和 駁 斥 中 是 一 種 有 效 的 技 術 2 6 何 長 珠 著, 合 理 情 緒 治 療 法 進 階 ( 台 北 : 大 洋 出 版 社. 1985),

34 因 為 人 的 非 理 性 部 份, 往 往 是 潛 伏 在 個 人 有 意 識 或 無 意 識 的 防 衛 本 能 之 下, 必 須 要 運 用 對 質 作 為 針 鍼, 才 能 原 形 畢 露 為 讓 學 習 者 能 靈 巧 2 7 地 運 用 這 種 技 巧, 下 面 列 出 幾 點 對 質 時 的 考 慮 因 素 :( a ) 對 質 不 等 於 攻 擊 ( b ) 對 質 不 能 使 用 於 工 作 關 係 的 初 期 一 方 面 因 彼 時 之 關 係 尚 未 鞏 固, 另 方 面 也 由 於 彼 時 對 問 題 之 瞭 解 還 不 夠 深 刻 的 緣 故 ( c ) 對 質 主 要 在 啟 發 個 案 之 未 明 或 其 所 逃 避 之 問 題, 因 此 對 方 之 防 衛 ( 閃 躲 否 認 或 攻 擊 ), 均 屬 意 料 之 中 ( d ) 對 質 之 材 料 應 根 據 事 實 最 好 引 用 案 主 自 己 說 過 的 話, 因 此 筆 記 或 錄 音 之 協 助 是 有 益 的 ( e ) 對 質 之 技 巧 需 要 用 到 週 詳 的 思 考 和 推 理 邏 輯 的 能 力 2 8 駁 斥 的 一 般 策 略 是 協 助 案 主 :( a ) 詢 問 自 己 對 有 關 某 種 想 法 的 證 據 邏 輯 上 之 一 致 性, 或 語 意 上 的 清 晰 性 ( 如 : 證 據 在 那 裏? 真 的 嗎? 為 什 麼? 你 怎 麼 知 道? 為 什 麼 那 樣 就 不 好? ) ( b ) 重 新 評 估 自 己 對 某 種 想 法 的 客 觀 程 度 ( 如 : 就 算 是 真 的, 又 有 那 麼 糟 嗎? 即 使 發 生 了, 又 如 何? 每 件 事 都 有 兩 面, 一 方 面 說 來 很 不 愉 快 的, 但 從 另 方 面 來 說, 難 道 就 沒 有 好 的 部 份 嗎? 難 道 會 糟 到 不 可 救 藥 嗎? ) ( c ) 用 公 平 計 算 的 觀 點, 來 看 待 自 己 對 某 問 題 的 感 受 ( 如 : 值 得 嗎? 這 麼 生 氣? 痛 苦 得 要 死 就 能 使 這 件 事 轉 危 為 安 嗎? ) 換 句 話 說, 駁 斥 所 要 扭 轉 的, 是 從 悲 觀 到 客 觀, 甚 至 樂 觀 的 處 世 態 度 辯 論 和 駁 斥 的 運 用, 不 只 限 於 協 助 者 對 案 主, 也 包 括 指 導 案 主 學 習 自 我 辯 論 與 駁 斥 教 導 其 採 用 積 極 正 向 的 自 我 言 語 ( 灌 輸 ) 的 方 式, 作 理 性 的 自 我 陳 述 並 建 立 假 設, 就 是 當 案 主 發 現 自 己 受 制 於 絕 對 的 觀 念 而 困 擾 時, 能 以 相 對 的 想 法 予 以 制 衡 通 常 在 治 療 的 一 開 始 時, 艾 里 斯 都 會 格 外 強 調 並 教 導 案 主 如 何 辨 識 和 駁 斥 他 們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他 曾 經 這 樣 提 到 :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中 最 優 雅 也 最 普 遍 的 認 知 方 法, 就 是 協 助 者 對 案 主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做 主 動 直 接 的 反 駁 藉 由 在 協 談 中 對 案 主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提 出 主 動 直 接 的 駁 斥, 艾 里 斯 規 畫 出 反 駁 的 程 序 他 教 導 案 主 在 ABC 的 架 構 中 分 析 自 己 的 情 緒 2 7 Ellis, A & Harper R. A., 著, 何 長 珠, 何 真 譯 著. 你 不 快 樂 - - 合 理 情 緒 治 療 法 ( 台 北 : 大 洋 出 版 社. 1984), 何 長 珠 著,

35 和 行 為 問 題, 並 極 力 鼓 勵 案 主, 無 論 在 協 談 中 或 協 談 之 外, 都 要 獨 立 操 練 反 駁 的 程 序 艾 里 斯 更 常 使 用 的 另 一 種 治 療 方 式, 就 是 告 訴 案 主 如 何 在 情 緒 低 潮 使 用 各 種 不 同 的 反 駁 問 題, 並 且 辨 識 自 己 的 非 理 性 信 2 念 9 回 顧 艾 里 斯 的 治 療 協 談 過 程 ( 錄 音 帶 ), 可 以 看 出 他 對 案 主 至 少 使 3 用 了 四 種 類 型 的 反 駁 辯 論 0 : (1) 邏 輯 的 反 駁 (logical disputing): 這 種 類 型 的 反 駁 辯 論, 可 以 幫 助 個 案 了 解 他 們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邏 輯 性 質 邏 輯 的 辯 論 是 要 讓 人 看 清, 只 因 為 他 們 相 信 某 些 他 們 所 喜 歡 或 渴 望 的 生 活 條 件, 並 不 表 示 這 些 條 件 就 非 要 存 在 不 可 因 此, 邏 輯 反 駁 辯 論 的 作 用 就 是, 要 強 調 一 個 事 實 : 當 一 個 人 將 自 己 的 喜 好 ( 理 性 信 念 ) 升 高 到 變 成 絕 對 要 求 ( 非 理 性 信 念 ) 時, 代 表 一 種 不 合 邏 輯 的 不 合 理 推 斷 例 子 : 是 艾 里 斯 用 在 案 主 身 上 的 一 個 邏 輯 反 駁 問 題 : 沒 錯, 如 果 老 闆 能 夠 對 你 比 其 他 職 員 更 公 平 一 些, 當 然 很 好, 不 過 他 有 絕 對 的 必 要, 非 得 這 麼 做 不 可 嗎? (2) 經 驗 的 反 駁 (empirical disputing.): 這 種 反 駁 的 目 的, 是 要 向 案 主 顯 示, 他 們 的 絕 對 要 求 ( 連 同 他 們 可 怕 信 念 所 產 生 的 衍 生 想 法 : 我 受 不 了, 以 及 負 面 的 自 我 評 價 ) 幾 乎 都 與 事 實 不 符 例 如, 艾 里 斯 會 問 案 主 : 有 什 麼 證 據 說 你 必 須 非 成 功 不 可? 基 本 上, 這 是 要 求 案 主 提 供 支 持 其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證 據 利 用 經 驗 辯 論, 案 主 能 被 點 明 根 本 沒 有 實 質 證 據 足 以 支 持 他 的 必 須 畢 竟, 就 算 案 主 必 須 成 功 是 一 個 事 實, 那 麼 不 論 在 什 麼 條 件 下, 不 論 他 究 竟 相 信 什 麼 他 總 是 必 須 要 成 功 的 (3) 實 際 的 反 駁 (pragmatic disputing): 這 種 類 型 的 反 駁 辯 論 焦 點, 在 向 案 主 顯 明 抱 持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實 際 後 果 ( 包 括 情 緒 和 行 為 後 果 ) 其 目 的 乃 在 告 知 案 主, 只 要 他 們 認 同 於 他 們 的 絕 對 性 要 求 ( 包 括 所 有 相 關 的 產 物 ), 他 們 就 會 繼 續 停 留 在 情 緒 失 調 中 藉 著 進 行 實 際 的 反 駁, 艾 里 斯 會 對 案 主 提 出 這 一 類 問 題 : 如 果 你 繼 續 相 信 你 一 定 非 考 好 不 可, 那 麼 你 會 怎 麼 樣? ( 暫 停, 等 待 當 事 人 的 回 答 ) 是 的, 正 是 29 Joseph Yankura & Windy Dryden 著 : 陳 逸 群 譯, Ibid.Pp

36 焦 慮! 在 挑 戰 和 撤 換 非 理 性 信 念 過 程 中, 艾 里 斯 也 採 用 下 列 的 認 知 方 法 協 助 案 主 (4) 結 構 性 反 駁 (structured disputing) 艾 里 斯 會 讓 個 案 填 寫 一 份 按 照 ABC 架 構 製 成 的 表 格, 他 首 先 要 求 案 主 簡 要 地 描 述, 有 關 他 們 情 緒 困 擾 及 自 毀 性 行 為 的 相 關 引 發 事 件, 以 及 情 緒 與 行 為 後 果 其 次, 要 求 案 主 當 辨 識 在 他 們 心 中 運 作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 從 表 格 中 所 列 之 一 般 非 理 性 信 念 中 圈 選 ), 然 後 以 結 構 性 反 駁 問 題 來 逐 一 挑 戰 每 一 個 非 理 性 信 念 他 們 在 標 明 E (E 代 表 有 效 的 理 性 信 念 ) 的 欄 位 內, 填 寫 案 主 對 這 些 結 構 性 反 駁 問 題 的 回 答 最 後, 寫 下 達 到 他 們 的 有 效 理 性 信 念 之 後 所 經 歷 到 的 感 覺 和 行 為 ( 也 可 能 已 經 大 幅 減 少 自 毀 性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這 是 以 鼓 勵 案 主 努 力 持 續 地 實 踐 新 的 理 性 人 生 觀 的 一 項 聲 明 作 為 結 尾 : 我 曾 往 各 種 場 合 中, 盡 全 力 地 反 覆 實 踐 我 的 有 效 理 性 信 念, 因 此, 現 在 我 可 以 減 少 自 己 的 心 理 困 擾, 也 能 減 少 未 來 的 自 毀 性 行 為 ( 艾 里 斯, 1977d.) 2 行 為 治 療 法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在 發 展 的 初 期, 便 強 調 認 知 - 情 緒 - 行 為 相 互 關 聯 的 系 統, 就 是 人 面 對 某 一 事 件 發 生 後, 產 生 對 該 事 件 的 看 法 ( 信 念 ) 後, 情 緒 與 行 為 就 跟 著 發 生 變 化 所 以,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與 行 為 治 療 學 派 早 就 有 淵 源 它 在 治 療 過 程 中, 所 採 用 認 知 療 法 理 性 的 情 緒 想 像 角 色 扮 演 自 我 管 理 減 敏 感 法 放 鬆 法 以 及 技 能 訓 練 等 等 方 法, 說 服 案 主 去 克 服 其 恐 懼 ; 練 習 新 的 思 考 方 式 ; 故 意 停 留 在 某 些 不 愉 快 的 情 境 中, 來 增 強 其 對 該 事 件 忍 受 能 力 的 信 心, 都 常 藉 著 家 庭 作 業 去 完 成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者 在 案 主 完 成 其 家 庭 作 業 或 透 過 學 習 制 約 - - 正 增 強 或 負 增 強, 而 形 成 快 樂 情 緒 和 理 性 行 為 反 應 時, 也 給 予 獎 懲 類 似 這 些 治 療 方 法 它 都 應 用 了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技 術 艾 里 斯 在 臨 床 執 業 中 納 入 很 多 主 動 的 行 為 治 療 法, 這 些 方 法 的 使 用, 要 回 溯 到 他 早 期 從 事 婚 姻 與 性 的 治 療 師 的 經 歷 當 時 他 就 發 覺 : 就 26

37 有 關 個 案 在 兩 次 協 談 之 間 : 對 自 己 或 他 人 應 該 怎 麼 做, 如 果 能 夠 補 充 明 確 的 指 示, 會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艾 里 斯, 1979e:91) 他 喜 歡 在 他 的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臨 床 執 業 中 採 用 行 為 方 法, 因 為 他 認 為 行 為 改 變 能 夠 加 速 認 知 改 變 可 以 看 出 艾 里 斯 所 採 用 的 行 為 療 法 中, 有 很 多 都 鼓 勵 案 主 暴 露 於 ( 或 冒 險 地 暴 露 於 ), 造 成 困 難 的 A ( 引 發 經 歷 ) 中 艾 里 斯 特 別 鼓 勵 他 的 案 主 做 爆 發 式 的 暴 露, 這 與 一 些 行 為 治 療 師 所 推 崇 的 漸 進 式 暴 露 法 正 好 相 反, 根 據 先 前 的 討 論, 這 是 因 為 艾 里 斯 認 為, 爆 發 式 揭 露 對 案 主 更 具 效 果, 同 時 在 艾 里 斯 看 來, 利 用 爆 發 式 方 法 比 較 會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反 而 強 化 了 使 案 主 產 生 不 適 失 調 (discomfort 3 1 disturbance)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3 情 緒 方 法 人 是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所 混 合 的 奇 怪 動 物 苦 樂 是 人 生 所 會 面 對 的 常 情, 而 趨 樂 避 苦 則 是 人 性 之 常 態 表 現, 可 是 苦 多 於 樂 是 多 數 人 的 共 同 經 驗 因 此, 生 而 為 人, 就 不 得 不 要 揹 負 某 些 負 面 的 ( 痛 苦 ) 的 感 受 許 多 人 因 而 要 問 : 為 什 麼 會 這 樣? 答 案 可 能 林 林 總 總, 讓 人 無 所 適 從 也 許 是 人 在 苦 與 樂 之 間 沒 能 取 得 平 衡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認 為 可 能 的 最 大 禍 首 是 由 於 人 的 非 理 性 信 念 在 作 怪 可 是 話 講 回 來, 有 理 性 就 會 快 樂 嗎? 答 案 可 能 也 不 是 肯 定 的 理 性 實 在 是 個 難 得 適 中 的 情 境 要 在 理 性 與 非 理 性 之 間, 取 得 一 個 平 衡 和 準 據, 也 相 當 不 易 更 何 況, 極 度 理 性 的 結 果 反 成 為 一 種 非 理 性, 也 可 能 帶 來 情 緒 的 困 擾 事 實 上, 3 2 喜 怒 哀 樂 善 與 惡 是 人 難 以 完 全 脫 離 的 人 性 困 境, 原 因 是 :( 1 ) 適 度 的 負 向 情 緒 表 現 對 人 的 生 活 是 必 要 的 ;( 2 ) 人 的 偏 好 或 嗜 癖, 雖 常 常 是 非 理 性 或 甚 至 無 根 無 據 的, 卻 也 是 生 命 歡 樂 的 要 素 ;( 3 ) 推 理, 當 應 用 到 極 端 時, 可 能 反 而 會 減 低 生 活 的 功 能 而 對 個 人 的 生 活 變 成 是 一 種 妨 礙 ;( 4 ) 完 全 由 理 性 來 支 配 的 生 命, 往 往 會 導 致 一 種 機 械 性 的 存 在 - - 冷 酷 無 感 和 機 械 似 的 生 活 這 樣, 反 對 過 份 理 性 的 生 活 是 有 其 根 據 的 因 為 人 們 雖 然 知 道 不 理 性 的 狀 態 會 引 致 不 愉 快, 但 即 使 Joseph Yankura & Windy Dryden 著 ; 陳 逸 群 譯, 134 Ellis, A & Harper R. A. 著, 何 長 珠, 何 真 譯 著,

38 思 考 正 確, 也 未 必 見 得 就 只 有 好 處, 沒 有 壞 處 所 以 真 正 的 理 性 總 有 一 個 先 決 條 件, 就 是 結 果 總 是 能 增 進 真 快 樂 的 才 算 是 理 性, 這 是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所 談 的 理 性 這 樣 問 題 又 來 了, 所 謂 增 進 真 正 快 樂 的 理 性 是 獨 樂? 他 樂? 或 眾 樂? 或 是 我 爽 你 不 爽? 你 爽 我 不 爽? 或 你 我 都 爽? 帶 來 那 一 種 快 樂 的 理 性 才 是 理 性? 從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觀 點, 發 生 一 件 事, 不 管 你 快 不 快 樂, 而 我 對 那 件 事 的 思 考 ( 想 法 ) 帶 給 我 不 快 樂 時, 對 我 來 講 那 是 非 理 性 信 念 可 是 我 快 樂 而 你 不 快 樂 時, 我 是 否 會 有 真 快 樂 呢? 如 果 我 不 管 你 的 不 快 樂, 只 顧 我 自 己 的 快 樂, 這 又 是 怎 樣 的 快 樂 呢? 這 種 快 樂 理 性 嗎? 是 否 必 須 兼 顧 你 我 都 能 夠 快 樂 才 算 是 增 進 真 正 快 樂 的 理 性 呢? 如 果 是, 凡 人 能 做 到 嗎? 如 果 做 不 到, 什 麼 是 理 性? 從 這 麼 多 疑 問 看,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理 性 真 義 是 以 個 人 來 衡 量 的 相 對 觀 念 換 言 之, 對 我 來 講 是 理 性 的, 對 別 人 可 能 是 非 理 性 的 ; 反 過 來, 對 我 是 非 理 性 的, 對 別 人 可 能 是 理 性 的 情 緒 喚 起 治 療 是 要 幫 助 案 主 拒 絕 感 受 極 不 快 樂 的 情 緒 ; 指 導 他 進 行 理 性 的 情 緒 想 像 ( rational-emotive imagery); 運 用 角 色 扮 演 示 範 幽 默 無 條 件 的 接 納 和 忠 告 ( exhortation) 等 技 術 協 助 案 主 改 變 其 非 理 性 信 念 我 們 談 過, 不 快 樂 是 人 之 常 情, 在 某 種 程 度 是 常 人 所 能 承 受 接 納, 而 不 會 太 大 的 情 緒 痛 苦 例 如, 失 落 必 然 帶 來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快 樂 - - 悲 哀 憤 怒 ; 也 可 能 帶 來 極 度 的 不 快 樂 - - 憂 鬱 怨 恨 依 照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的 觀 點, 這 種 極 度 不 快 樂 是 案 主 持 有 非 理 性 信 念 所 導 致, 可 是 他 自 己 不 知 道, 所 以 應 予 以 拒 絕 駁 斥 或 案 主 一 時 很 難 發 現, 可 以 採 用 理 性 的 情 緒 想 像, 讓 案 主 想 像 處 於 他 最 不 能 忍 受 的 某 一 情 境 中, 使 其 產 生 最 壞 的 負 向 情 緒 反 應, 要 求 他 在 想 像 中 改 變 這 種 極 端 的 負 向 情 緒 反 應 為 適 度 的 情 緒 反 應 ; 案 主 在 這 種 想 像 中 體 驗 到 了 情 緒 的 變 化 之 後, 可 進 一 步 讓 他 報 告 他 後 來 是 怎 樣 想 的, 使 他 認 清 正 是 不 同 的 信 28

39 3 3 念 產 生 了 不 同 的 情 緒 反 應, 進 而 洞 察 到 信 念 系 統 與 情 緒 反 應 的 結 果 事 實 上, 在 諮 商 學 派 中 關 於 認 知 情 緒 與 行 為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的 討 論 非 常 的 多 這 三 者 到 底 從 改 變 那 一 個 開 始 比 較 容 易 達 到 案 主 解 決 其 困 擾 問 題, 也 是 時 常 發 生 的 爭 議 不 過,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認 為 改 變 案 主 的 信 念 來 減 少 他 的 情 緒 障 礙 並 修 正 其 行 為 表 現 如 果 能 夠 幫 助 案 主 學 會 更 多 的 生 活 社 會 適 應 和 解 決 問 題 的 技 能 訓 練, 不 但 情 緒 困 擾 會 減 少, 也 有 助 於 那 些 非 理 性 信 念 的 改 變 這 些 技 能 訓 練 ( skill training) 包 括 :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解 決 問 題 的 訓 練 和 社 會 技 能 訓 練 等 這 些 訓 練 可 以 個 別 進 行, 也 可 以 在 團 體 中 進 行 第 三 節 基 督 教 對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的 評 論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於 眾 多 的 理 論 中, 因 宗 教 因 素 而 特 別 廣 受 矚 目 與 批 評 的 要 屬 它 的 哲 學 觀 點 艾 里 斯 (1983f-1986b) 一 向 主 張, 狂 熱 的 宗 教 信 仰 與 產 生 情 緒 困 擾 之 間 真 正 相 關 可 以 想 見, 這 項 理 論 不 為 許 多 神 學 家 和 神 職 諮 商 人 員 所 認 可 艾 里 斯 在 這 個 議 題 上 的 看 法, 受 到 許 多 質 疑, 有 若 干 重 要 的 研 究 都 無 法 支 持 宗 教 與 精 神 病 理 學 之 間 有 關 連 的 說 法 ( 如, 伯 金 Bergin, 1983; 金 King, 1978; 沙 奇 和 馬 隆 尼 Sharkey & Maloney,1986; 史 達 克 Stark,1971; 全 部 被 強 生 Johnson 引 述, 1992) 此 外,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的 哲 學 基 礎, 也 常 被 批 評 與 宗 教 理 念 無 法 相 容 ( 換 言 之, 理 性 情 緒 治 療 法 並 不 適 用 於 一 位 有 虔 誠 信 仰 的 個 案 ) 艾 里 斯 (1983f) 說 過, 許 多 不 同 類 型 情 緒 失 調 的 產 生, 顯 然 與 宗 教 信 仰 過 於 狂 熱 有 關, 包 括 倚 賴 心 理 缺 乏 忍 受 力 缺 少 自 尊 和 憂 鬱 等 然 而, 在 強 生 (1992:25) 所 發 表 有 關 理 性 情 緒 行 為 治 療 法 與 宗 教 信 仰 的 評 論 中, 卻 有 著 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他 綜 合 許 多 宗 教 書 籍 作 者 的 意 見, 認 定 宗 教 對 人 類 的 影 響 絕 對 是 正 面 的 它 可 以 是 人 類 適 應 社 會 生 活 的 中 間 媒 介, 是 病 理 的 抑 制 者, 也 是 難 民 避 難 所 透 過 信 仰 的 表 達 與 33 陳 仲 庚 主 編 心 理 治 療 與 諮 商 (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1990), Joseph Yankura & Windy Dryden 著 ; 陳 逸 群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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