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 劃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公 園 學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 寶 秀 助 理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人 : 游 欽 忠 經 理 鄭 佳 昆 助 理 教 授 沈 立 助 理 教 授 工 作 團 隊 : 許 筱 妮 陳 乙 麟 許 書 豪 褚 漢 威 蔡 依 萍 許 力 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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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 託 單 位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規 劃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公 園 學 會 日 期 : 民 國 一 年 十 二 月

2 規 劃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公 園 學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 寶 秀 助 理 教 授 共 同 主 持 人 : 游 欽 忠 經 理 鄭 佳 昆 助 理 教 授 沈 立 助 理 教 授 工 作 團 隊 : 許 筱 妮 陳 乙 麟 許 書 豪 褚 漢 威 蔡 依 萍 許 力 伊 簡 念 秋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二 月

3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目 錄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的 第 二 節 工 作 範 圍 第 三 節 研 究 架 構 及 內 容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第 一 節 上 位 及 相 關 計 畫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第 三 節 相 關 案 例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第 一 節 遊 憩 及 育 樂 資 源 調 查 與 分 析 第 二 節 遊 憩 活 動 現 況 及 遊 憩 設 施 分 析 第 三 節 使 用 及 管 制 計 畫 分 析 第 四 節 管 轄 權 屬 分 析 第 五 節 危 險 區 域 調 查 分 析 及 因 應 策 略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第 一 節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評 估 分 析 第 二 節 發 展 課 題 與 因 應 對 策 第 三 節 遊 憩 活 動 導 入 第 四 節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分 析 第 五 節 整 體 遊 憩 設 施 整 備 計 畫 建 議 第 六 節 分 期 分 區 推 展 計 畫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第 一 節 遊 客 質 量 調 查 理 論 與 方 法 第 二 節 遊 憩 承 載 量 理 論 與 方 法 第 三 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暨 周 邊 遊 憩 環 境 特 性 第 四 節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調 查 計 畫 I

4 目 錄 第 五 節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第 六 節 各 據 點 及 全 園 區 遊 客 量 統 計 分 析 第 七 節 最 適 承 載 量 評 估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第 一 節 經 營 策 略 第 二 節 行 銷 推 廣 策 略 第 三 節 環 境 維 護 計 畫 參 考 文 獻 附 件... 附 -1 附 件 一 : 遊 客 調 查 問 卷... 附 -1 附 件 二 : 示 範 遊 憩 活 動 成 果... 附 -8 附 件 三 : 工 作 計 畫 書 審 查 會 紀 錄 及 彙 覆... 附 -21 附 件 四 : 期 初 審 查 會 紀 錄 及 彙 覆... 附 -24 附 件 五 : 期 中 審 查 會 紀 錄 及 彙 覆... 附 -28 附 件 六 : 期 末 審 查 會 紀 錄 及 彙 覆... 附 -35 II

5 目 錄 圖 目 錄 圖 計 畫 範 圍 圖 圖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圖 圖 臺 灣 大 陸 歷 史 航 海 路 線 圖 圖 荷 西 時 代 亞 洲 地 區 航 海 路 線 示 意 圖 圖 鄭 荷 歷 史 戰 役 事 件 示 意 圖 圖 台 江 地 區 廟 宇 位 置 圖 圖 臺 灣 現 有 鹽 業 展 示 區 位 圖 圖 七 股 鹽 場 周 邊 資 源 分 布 圖 圖 安 順 鹽 場 周 邊 資 源 分 布 圖 圖 文 蛤 繁 養 殖 生 產 流 程 圖 圖 臺 南 市 虱 目 魚 近 十 年 產 量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虱 目 魚 近 十 年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牡 蠣 近 十 年 產 量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牡 蠣 近 十 年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文 蛤 近 十 年 產 量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文 蛤 近 十 年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石 斑 魚 ( 鱠 ) 近 十 年 產 量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石 斑 魚 ( 鱠 ) 近 十 年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濕 地 分 布 圖 圖 區 內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時 空 分 布 圖 圖 區 內 重 要 甲 殼 類 生 物 資 源 分 布 圖 圖 台 江 地 區 重 要 紅 樹 林 植 物 分 布 圖 圖 台 江 地 區 國 聖 港 燈 塔 ( 七 股 燈 塔 ) 移 動 位 置 圖 圖 曾 文 溪 以 北 水 道 遊 憩 資 源 分 布 圖 圖 曾 文 溪 以 南 水 道 遊 憩 資 源 分 布 圖 圖 焦 點 團 體 深 度 訪 談 資 源 指 認 圖 圖 七 股 區 娛 樂 漁 筏 航 線 示 意 與 碼 頭 分 布 圖 III

6 目 錄 圖 安 南 區 娛 樂 漁 筏 航 線 示 意 與 碼 頭 分 布 圖 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圖 計 畫 範 圍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圖 台 江 地 區 管 轄 權 屬 分 析 圖 圖 中 石 化 台 鹼 安 順 廠 污 染 示 意 圖 圖 場 址 公 告 污 染 範 圍 及 管 制 區 域 示 意 圖 圖 公 告 危 險 區 域 圖 圖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圖 圖 巡 查 系 統 路 線 圖 圖 七 股 區 搶 救 路 線 流 程 圖 圖 安 南 區 搶 救 路 線 流 程 圖 圖 搜 救 及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路 線 圖 圖 遊 憩 發 展 理 念 與 定 位 圖 圖 活 動 內 容 與 主 題 活 動 關 聯 圖 圖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位 置 圖 圖 假 日 市 集 維 護 管 理 流 程 圖 圖 賞 鳥 熱 區 及 路 線 建 議 圖 圖 遊 憩 設 施 整 備 計 畫 構 想 圖 圖 美 國 魚 塭 現 況 圖 圖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分 期 分 區 整 備 計 畫 圖 圖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及 獨 木 舟 體 驗 營 造 計 畫 現 況 圖 圖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帄 面 圖 圖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A-A 剖 面 圖 圖 獨 木 舟 體 驗 區 示 意 圖 圖 鎮 門 宮 周 遭 現 況 圖 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路 線 連 結 系 統 圖 圖 北 汕 尾 自 行 車 道 動 線 現 況 圖 圖 北 汕 尾 鐵 馬 道 帄 面 配 置 圖 圖 鹿 耳 門 公 館 帄 面 配 置 圖 圖 鹿 耳 門 溪 口 自 行 車 服 務 站 帄 面 圖 IV

7 目 錄 圖 運 鹽 古 運 河 休 憩 站 帄 面 配 置 圖 圖 竹 筏 港 溪 舊 道 帄 面 配 置 圖 圖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遊 程 路 徑 順 序 示 意 圖 圖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環 境 現 況 圖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改 造 配 置 圖 圖 南 灣 碼 頭 分 區 構 想 圖 圖 訓 練 中 心 各 樓 層 機 能 分 佈 圖 圖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周 遭 環 境 現 況 圖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帄 面 配 置 圖 圖 南 灣 碼 頭 訓 練 中 心 帄 面 配 置 圖 圖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區 位 圖 圖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周 遭 環 境 現 況 圖 圖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全 區 帄 面 配 置 圖 圖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局 部 帄 面 配 置 圖 圖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營 造 計 畫 構 想 圖 圖 青 草 崙 保 安 林 區 周 遭 環 境 現 況 圖 圖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帄 面 配 置 圖 圖 遊 憩 承 載 量 評 估 架 構 圖 圖 最 大 承 載 量 與 最 適 承 載 量 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暨 周 邊 地 區 遊 憩 共 生 關 係 圖 圖 主 要 聯 外 交 通 動 線 分 析 圖 圖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調 查 計 畫 流 程 圖 5-15 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遊 客 量 推 估 模 式 建 立 流 程 圖 圖 娛 樂 漁 筏 船 隻 數 與 可 接 受 度 關 係 圖 圖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管 理 建 議 流 程 圖 V

8 目 錄 VI

9 表 目 錄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目 錄 表 上 位 計 畫 一 覽 表 表 相 關 計 畫 一 覽 表 表 相 關 建 設 計 畫 表 表 現 有 相 關 法 令 彙 整 一 覽 表 表 綠 能 動 力 船 艇 一 覽 表 表 重 要 臺 灣 大 陸 歷 史 航 海 路 線 變 遷 年 代 表 表 台 江 重 要 史 蹟 事 件 與 現 存 遺 留 據 點 表 表 台 江 地 方 廟 宇 文 化 彙 整 表 表 臺 灣 鹽 產 歷 史 年 代 表 表 七 股 鹽 場 重 要 襲 產 據 點 一 覽 表 表 安 順 鹽 場 重 要 襲 產 據 點 一 覽 表 表 牡 蠣 養 殖 方 式 一 覽 表 表 石 斑 ( 鱠 ) 養 殖 方 法 比 較 表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虱 目 魚 產 量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噸 )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虱 目 魚 養 殖 面 積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頃 )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牡 蠣 產 量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噸 )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牡 蠣 養 殖 面 積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頃 )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文 蛤 產 量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噸 )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文 蛤 養 殖 面 積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頃 )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石 斑 魚 ( 鱠 ) 產 量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噸 )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石 斑 魚 ( 鱠 ) 面 積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頃 )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濕 地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魚 塭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鹽 田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河 口 潮 間 帶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潮 溝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灌 木 叢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灌 木 叢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VII

10 目 錄 表 台 江 地 區 重 要 甲 殼 類 生 物 資 源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重 要 紅 樹 林 植 物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國 聖 港 燈 塔 ( 七 股 燈 塔 ) 移 動 位 置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沙 洲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潮 汐 流 水 表 表 水 道 現 況 彙 整 表 表 當 地 業 者 及 相 關 團 體 訪 談 意 見 彙 整 表 表 娛 樂 漁 筏 彙 整 表 表 水 上 活 動 彙 整 表 表 賞 鳥 活 動 彙 整 表 表 觀 星 活 動 彙 整 表 表 單 車 活 動 彙 整 表 表 特 殊 節 慶 活 動 彙 整 表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既 有 及 建 議 增 設 設 施 一 覽 表 表 民 宿 一 覽 表 表 香 客 樓 住 宿 一 覽 表 表 藍 色 招 潮 謝 民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表 欖 人 民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表 溪 南 春 休 閒 渡 假 漁 村 民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表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鹿 耳 門 公 館 住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表 臺 南 市 土 城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香 客 樓 住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表 區 內 餐 廳 一 覽 表 表 遊 憩 服 務 據 點 一 覽 表 表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服 務 資 訊 一 覽 表 表 安 南 區 公 車 路 線 時 刻 一 覽 表 表 七 股 區 公 車 路 線 時 刻 一 覽 表 表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一 覽 表 表 管 轄 權 屬 分 析 表 表 臺 南 市 危 險 水 域 一 覽 表 表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一 覽 表 VIII

11 目 錄 表 臺 南 市 政 府 各 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劃 分 表 表 臺 南 市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責 任 醫 院 一 覽 表 表 應 備 救 生 器 材 一 覽 表 表 遊 憩 資 源 與 活 動 項 目 表 表 現 有 及 潛 力 遊 憩 活 動 分 析 表 區 內 欲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一 覽 表 表 潛 力 市 集 地 點 及 市 集 內 容 分 析 表 表 潛 力 重 要 鳥 種 分 析 表 表 獨 木 舟 類 型 彙 整 表 表 漁 筏 體 驗 地 點 分 析 表 表 觀 光 漁 市 公 路 整 備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表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表 鎮 門 宮 假 日 市 集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表 北 汕 尾 鐵 馬 道 串 聯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表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現 況 與 過 去 使 用 情 形 對 照 表 表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改 造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一 覽 表 表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表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表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營 造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表 經 費 分 析 表 表 分 期 分 區 計 畫 表 表 觀 光 遊 憩 區 遊 客 數 量 調 查 統 計 分 類 特 性 說 明 表 表 調 查 地 點 與 抽 樣 分 數 分 配 表 表 遊 憩 承 載 量 制 定 之 必 要 性 評 估 表 表 各 月 樣 本 組 成 分 析 表 性 別 分 析 表 表 年 齡 分 析 表 表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表 表 職 業 分 析 表 表 居 住 縣 市 分 析 表 IX

12 目 錄 表 交 通 工 具 分 析 表 表 進 入 台 江 及 周 邊 地 區 路 線 分 析 表 表 區 域 內 停 留 時 間 分 析 表 表 遊 程 安 排 分 析 表 表 順 道 遊 玩 比 例 分 析 表 表 同 伴 人 數 分 析 表 表 同 伴 性 質 分 析 表 表 旅 遊 活 動 分 析 表 表 到 訪 景 點 分 析 表 表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參 與 意 願 分 析 表 表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表 景 點 解 說 設 施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表 景 點 整 體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表 遊 程 分 析 表 表 五 處 據 點 與 各 遊 程 關 係 分 析 表 表 據 點 與 各 遊 程 比 例 關 係 分 析 表 表 據 點 與 各 遊 程 比 例 關 係 分 析 表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2011 年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2011 年 各 主 要 據 點 年 遊 客 量 推 估 表 遊 憩 景 點 設 施 分 析 表 表 遊 憩 景 點 每 日 遊 憩 承 載 量 分 析 表 表 模 擬 相 片 之 娛 樂 漁 筏 船 隻 數 與 可 接 受 度 評 值 分 析 表 表 娛 樂 漁 筏 船 隻 數 與 可 接 受 度 迴 歸 分 析 表 表 潟 湖 每 日 遊 憩 承 載 量 分 析 表 表 未 來 5 年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人 數 概 估 及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表 表 遊 憩 活 動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表 表 台 江 遊 憩 活 動 所 需 證 照 一 覽 表 表 救 生 員 證 照 考 試 內 容 一 覽 表 表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考 取 辦 法 彙 整 表 X

13 目 錄 表 相 關 單 位 解 說 計 畫 彙 整 表 表 解 說 訓 練 課 程 一 覽 表 表 解 說 員 認 證 事 項 建 議 彙 整 表 表 公 車 運 輸 系 統 分 級 表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遊 園 車 路 線 表 表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與 行 程 特 色 表 表 解 說 方 式 與 解 說 對 象 一 覽 表 表 建 議 認 養 民 間 單 位 說 明 表 XI

14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的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為 臺 灣 第 8 座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於 2009 年 12 月 28 日 揭 牌 成 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具 備 國 際 性 珍 稀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場 域 及 豐 富 漁 鹽 產 業, 舉 凡 生 態 保 護 區 內 重 要 棲 地 特 別 景 觀 區 內 多 樣 環 境 資 源, 史 蹟 保 存 區 內 歷 史 紀 念 物 在 地 住 民 文 化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及 台 江 內 海 演 化 產 業 演 進 等, 交 錯 構 築 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鑑 於 此, 如 何 讓 這 些 珍 貴 的 動 植 物 資 源 與 人 文 歷 史 資 源, 變 成 極 具 價 值 的 遊 憩 活 動 及 環 境 教 育 素 材, 再 透 過 遊 憩 育 樂 及 生 態 體 驗 的 多 元 方 式, 及 與 環 境 共 存 共 榮 的 前 提 下, 提 供 國 民 適 當 的 遊 憩 體 驗, 透 過 親 近 生 態 或 史 蹟 等 元 素, 感 受 台 江 之 美, 即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伊 始 重 要 的 課 題 本 計 畫 主 要 目 的 係 為 發 展 園 區 整 體 遊 憩 系 統, 從 調 查 遊 憩 資 源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規 劃 遊 憩 類 型 及 動 線 整 體 遊 憩 設 施 建 議, 乃 至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行 為, 並 評 估 遊 憩 承 載 量 及 環 境 衝 擊 等 1-1

15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節 工 作 範 圍 配 合 園 區 未 來 發 展 及 周 邊 資 源, 擴 大 調 查 規 劃 範 圍 北 至 臺 南 市 將 軍 溪 南 至 鹽 水 溪 東 至 台 17 線 省 道 西 至 沿 海 地 區 海 岸 線, 以 符 合 未 來 需 求 規 劃 範 圍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圖 計 畫 範 圍 圖 1-2

16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三 節 研 究 架 構 及 內 容 壹 研 究 架 構 工 作 目 標 確 認 工 作 準 備 研 擬 工 作 計 畫 陸 域 水 域 及 海 岸 線 遊 憩 資 源 背 景 調 查 與 分 析 期 初 階 段 遊 憩 育 樂 資 源 調 查 及 分 析 遊 憩 活 動 現 況 未 來 潛 在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類 型 及 區 位 建 議 蒐 集 相 關 遊 憩 活 動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案 例 蒐 集 及 分 析 使 用 及 管 制 計 畫 分 析 管 轄 權 屬 分 析 地 方 團 體 訪 談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期 中 階 段 1.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評 估 分 析 2.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分 析 及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3.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分 析 4. 遊 憩 活 動 導 入 5. 提 出 兩 場 不 同 類 型 遊 憩 活 動 企 劃 6. 整 體 遊 憩 設 施 計 畫 建 議 7. 證 照 及 訓 練 計 畫 建 議 8. 遊 憩 育 樂 與 環 境 教 育 結 合 9. 結 合 綠 能 及 節 能 減 碳 議 題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各 據 點 及 全 園 區 遊 客 量 統 計 分 析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未 來 5 年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人 數 概 估 及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對 環 境 負 荷 及 衝 擊 分 析 配 套 資 源 分 析 試 辦 兩 場 不 同 類 型 遊 憩 活 動 期 末 階 段 危 險 區 域 調 查 分 析 及 因 應 策 略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 營 運 ) 計 畫 ( 含 分 期 分 區 推 展 計 畫 及 財 務 分 析 ) 經 營 策 略 行 銷 推 廣 策 略 行 銷 推 廣 效 益 分 析 環 境 維 護 計 畫 等 相 關 評 估 結 案 階 段 送 交 工 作 成 果 1 成 果 報 告 書 50 份 2 報 告 書 內 容 及 期 末 簡 報 電 腦 檔 案 光 碟 片 10 份 圖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圖 1-3

17 第 一 章 緒 論 貳 工 作 內 容 一 陸 域 水 域 及 海 岸 線 遊 憩 資 源 背 景 調 查 與 分 析 ( 一 ) 遊 憩 育 樂 資 源 調 查 及 分 析 : 應 完 成 點 線 面 調 查 及 規 劃 ( 二 ) 遊 憩 活 動 現 況 : 含 現 有 活 動 種 類 活 動 區 域 分 佈 情 形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經 營 業 者 基 本 資 料 活 動 狀 況 照 片 資 料 蒐 集 等 ( 三 ) 未 來 潛 在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類 型 及 區 位 建 議 ( 四 ) 蒐 集 相 關 遊 憩 活 動 上 位 計 畫 : 彙 集 中 央 法 規 及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並 就 現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 五 ) 國 內 外 相 關 案 例 蒐 集 及 分 析 : 供 本 案 計 畫 執 行 參 考 ( 六 ) 使 用 及 管 制 計 畫 分 析 : 分 析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管 制 及 地 方 政 府 既 存 管 制 措 施, 作 為 後 續 推 展 因 應 ( 七 ) 管 轄 權 屬 分 析 : 針 對 具 潛 力 之 遊 憩 發 展 據 點, 調 查 現 有 權 屬 及 管 理 機 關, 俾 評 估 發 展 使 用 等 事 宜 二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一 )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評 估 分 析 : 因 地 制 宜 適 性 規 劃 後 建 議 推 廣 ( 二 )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分 析 及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 針 對 具 體 建 議 推 廣 類 型 及 區 域, 進 行 安 全 分 析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探 討 ( 三 )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分 析 : 彙 集 類 似 案 例 經 驗, 增 1-4

18 第 一 章 緒 論 加 執 行 可 行 性 ( 四 ) 遊 憩 活 動 導 入 : 確 切 提 出 規 劃 內 容 期 程 執 行 方 法 及 建 議 等 ( 五 ) 依 規 劃 內 容, 試 辦 兩 場 不 同 類 型 遊 憩 活 動 : 於 本 計 畫 案 期 中 報 告 當 中, 提 出 兩 場 不 同 類 型 遊 憩 活 動 試 辦 構 思, 經 管 理 處 同 意 後, 應 於 期 末 報 告 前 具 體 施 行 上 開 活 動 之 舉 辦, 應 優 先 結 合 在 地 資 源 及 業 者, 落 實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計 畫, 每 梯 次 應 有 一 般 民 眾 20 人 以 上, 及 本 處 名 額 10 人 共 同 參 加, 活 動 採 免 費 方 式 體 驗 ( 即 含 括 於 本 計 畫 委 辦 經 費 ), 並 應 作 意 見 調 查 及 改 進 建 議, 納 入 期 末 報 告 審 議 ( 六 ) 整 體 遊 憩 設 施 計 畫 建 議 : 地 點 態 樣 及 軟 硬 體 設 施 等 建 議 ( 七 ) 證 照 及 訓 練 計 畫 建 議 :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相 關 人 員 證 照 規 定 整 理, 及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建 議 ( 八 ) 遊 憩 育 樂 與 環 境 教 育 結 合 : 寓 教 於 樂, 遊 憩 活 動 應 思 考 多 元 結 合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 九 ) 結 合 綠 能 及 節 能 減 碳 議 題 : 注 重 環 境 及 能 源 永 續, 並 為 全 球 議 題 盡 一 份 心 力 三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 一 ) 各 據 點 及 全 園 區 遊 客 量 統 計 分 析 ( 二 )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1-5

19 ( 三 ) 未 來 5 年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人 數 概 估 及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第 一 章 緒 論 四 危 險 區 域 調 查 分 析 及 因 應 策 略 ( 一 ) 潛 在 性 危 險 分 析 ( 二 ) 危 險 區 域 警 告 標 示 設 置 規 劃 建 議 ( 三 ) 應 備 救 生 器 材 建 議 ( 四 ) 其 它 策 略 建 議 五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 營 運 ) 計 畫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 營 運 ) 計 畫 ( 含 分 期 分 區 推 展 計 畫 及 財 務 分 析 ) 經 營 策 略 行 銷 推 廣 策 略 行 銷 推 廣 效 益 分 析 環 境 維 護 計 畫 等 相 關 評 估 六 其 他 : ( 一 ) 委 辦 期 間, 廠 商 應 派 員 出 席 機 關 通 知 之 相 關 會 議, 並 負 責 簡 報 資 料 準 備 及 現 場 說 明 ( 二 ) 其 他 由 機 關 依 本 案 認 為 有 必 要 之 指 定 事 項 1-6

20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第 一 節 上 位 及 相 關 計 畫 壹 上 位 計 畫 表 上 位 計 畫 一 覽 表 計 畫 名 稱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上 位 計 畫 含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 計 畫 目 標 在 環 境 保 育 與 永 續 發 展 之 情 形 下, 兼 顧 國 人 觀 光 遊 憩 品 質 臺 灣 南 部 區 域 計 畫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兼 顧 遊 憩 資 源 之 開 發 與 保 育, 達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跨 世 紀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 重 視 環 境 保 育 的 維 護, 使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育 能 相 輔 相 成 變 更 臺 灣 北 中 南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提 出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上 位 的 區 域 規 劃 方 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 保 護 國 家 特 更 自 然 風 景 野 生 物 及 史 蹟 之 國 家 公 園 設 立 宗 旨, 本 計 畫 茲 將 各 計 畫 之 計 畫 內 容 與 對 本 基 地 之 指 導 詳 細 內 容 摘 要 整 理 於 表 相 關 內 容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一 計 畫 目 標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在 環 境 保 育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前 提 下, 促 進 國 土 的 合 理 利 用, 提 高 人 民 的 生 活 品 質, 並 兼 顧 85.1 月 ) 生 產 環 境 的 需 要 二 未 來 觀 光 發 展 方 向 1. 健 全 觀 光 遊 憩 環 境, 滿 足 國 內 旅 遊 需 求 2. 建 立 戶 外 遊 憩 及 都 會 森 林 綠 地 系 統, 提 高 休 閒 遊 憩 品 質 3. 加 強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的 保 育, 以 及 永 續 利 用 三 發 展 策 略 1. 結 合 各 類 資 源 經 營 管 理, 擴 充 多 樣 化 的 戶 外 休 閒 空 間,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觀 光 遊 憩 機 會 2. 配 合 生 活 圈 建 設, 規 劃 戶 外 休 閒 系 統, 建 設 系 統 發 展 核 心 臺 灣 南 部 區 域 計 畫 觀 光 發 展 目 標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1. 發 展 以 國 民 旅 遊 為 基 礎, 提 供 各 種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滿 足 各 種 群 體 之 觀 光 需 求 ( 內 政 部,85.6) 2. 發 揮 遊 憩 資 源 潛 在 功 能, 建 立 整 體 遊 憩 系 統 3. 妥 善 利 用 遊 憩 資 源, 兼 顧 遊 憩 資 源 之 開 發 與 保 育, 達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跨 世 紀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 行 政 院,86.1) 一 計 畫 目 標 1. 國 民 旅 遊 國 際 化 2. 傳 統 文 化 本 土 化 3. 觀 光 產 業 科 技 化 4. 觀 光 資 源 多 樣 化 5. 觀 光 服 務 精 緻 化 二 政 策 方 向 2-1

21 計 畫 名 稱 相 關 內 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1. 規 劃 建 設 觀 光 遊 憩 體 系, 追 求 國 際 化 服 務 品 質, 同 時 招 來 國 際 觀 光 客 2. 以 民 間 投 資 為 動 力, 政 府 計 畫 政 策 為 引 導, 使 觀 光 建 設 與 產 業 發 展 相 配 合 ; 並 重 視 環 境 保 育 的 維 護, 使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育 能 相 輔 相 成 3. 充 實 遊 憩 休 閒 公 共 設 施, 促 進 遊 憩 資 源 區 域 均 衡, 並 加 強 設 施 維 護 更 新 與 經 營 管 理 4. 建 立 民 間 參 與 投 資 開 發 觀 光 休 閒 遊 憩 資 源 制 度, 檢 討 休 閒 遊 憩 資 源 之 開 發 程 序 審 議 程 序 及 審 議 制 度 5. 規 劃 開 發 國 家 風 景 區 都 會 公 園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與 農 業 休 閒 遊 憩 區 變 更 臺 灣 北 中 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重 創 臺 灣, 造 成 人 民 生 命 與 財 產 重 大 損 失, 同 (98) 年 8 月 20 日 南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行 政 院 第 3157 次 院 會 決 議 : 儘 速 提 出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上 位 的 區 域 規 劃 方 案, 做 為 災 區 重 建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的 指 導 原 則, 讓 基 礎 建 設 重 建 家 園 重 建 及 區 域 產 業 能 據 以 順 利 展 開, 當 重 建 完 成 之 後, 討 ) 因 應 莫 拉 克 颱 現 在 的 災 民 可 以 居 住 一 個 更 適 合 人 住 更 好 的 地 方 以 加 強 區 域 計 畫 對 海 岸 及 海 域 地 區 風 災 害 檢 討 土 地 使 的 管 理 分 北 北 基 宜 桃 竹 苗 中 彰 投 雲 嘉 南 高 屏 花 東 澎 金 馬 用 管 制 ( 內 政 部 營 等 7 個 區 域 來 推 動 建 署, 年 ) 將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依 屬 性 分 為 資 源 型 ( 特 定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森 林 區 河 川 區 海 域 區 及 非 以 開 發 設 施 導 向 之 特 定 專 用 區 風 景 區 ) 與 設 施 型 ( 包 括 工 業 區 鄉 村 區 風 景 區 及 特 定 專 用 區 ) 等, 擬 定 分 區 變 更 指 導 原 則 與 行 政 指 導 原 則 土 地 使 用 方 針 如 下 : 一 劃 設 環 境 敏 感 地, 並 建 立 資 源 及 土 地 使 用 績 效 管 制 制 度 二 全 面 落 實 國 土 使 用 管 制 三 保 護 優 良 農 地 資 源, 兼 顧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四 加 強 水 資 源 保 育, 並 管 制 水 源 地 區 土 地 使 用 種 類 與 規 模 五 強 調 公 帄 合 理 機 制, 改 善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許 可 制 度 六 落 實 成 長 管 理 措 施 七 落 實 離 島 永 續 發 展, 強 化 土 地 使 用 及 部 門 計 畫 協 調 整 合 八 指 定 城 鄉 發 展 優 先 次 序 1. 第 一 優 先 : 都 市 計 畫 整 體 發 展 地 區 2. 第 二 優 先 :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3. 第 三 優 先 :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4. 第 四 優 先 : 新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區 5. 第 五 優 先 :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案 件 地 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經 97 年 11 月 27 日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畫 委 員 會 第 80 次 會 議 審 查 臺 南 市 政 理 處,98 年 ) 府 所 報 台 江 黑 水 溝 國 家 公 園 設 置 可 行 性 暨 先 期 規 劃 案, 鑒 於 台 江 地 區 具 更 歷 史 場 景 之 意 義, 兼 具 濕 地 生 態 保 育 功 能, 具 體 落 實 亞 洲 濕 地 大 會 共 同 宣 言, 其 具 備 國 家 代 表 性 核 心 價 值, 並 與 保 護 國 家 特 更 自 然 風 景 野 生 物 及 史 蹟 之 國 家 公 園 設 立 宗 旨 契 合, 原 則 同 意 及 決 議 後 續 推 動 包 含 臺 南 市 現 更 劃 設 範 圍 調 整 等 事 宜 並 於 98 年 10 月 完 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書, 於 98 年 12 月 28 日 掛 牌 成 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成 為 保 護 國 家 特 更 自 然 風 景 野 生 動 物 植 物 及 史 蹟, 並 提 供 國 民 育 樂 及 研 究 使 用 的 區 域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2-2

22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貳 相 關 計 畫 表 相 關 計 畫 一 覽 表 計 畫 名 稱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相 關 計 畫 含 臺 灣 地 區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開 發 計 畫 -- 滿 足 旅 遊 行 為 的 連 續 性 及 自 主 多 元 的 特 性 做 串 聯 雲 嘉 南 濱 海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 因 應 未 來 國 內 外 旅 遊 需 求, 達 成 以 觀 光 事 業 帶 動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雲 嘉 南 濱 海 旅 遊 線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 建 設 濱 海 地 區 成 為 國 際 級 觀 光 帶 為 主 軸, 建 立 觀 光 旅 遊 路 線, 帶 動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挑 戰 2008 國 家 重 點 發 展 計 畫 觀 光 客 倍 增 計 畫 -- 觀 光 建 設 應 本 顧 客 導 向 思 維 套 裝 旅 遊 架 構 目 標 管 理 手 段, 選 擇 重 點 集 中 力 量, 更 效 進 行 整 合 與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其 生 態 旅 遊 目 標 級 推 動 機 制 應 重 視, 永 續 國 土 及 生 態 保 育 為 主 觀 光 政 策 白 皮 書 建 構 多 元 永 續 內 涵 供 給 面 主 軸 及 行 銷 優 質 配 套 遊 程 市 場 面 主 軸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保 育 計 畫 -- 以 維 護 濕 地 生 態 穩 定 及 多 樣 性 明 智 利 用 濕 地 資 源 重 建 濕 地 與 社 區 文 化 互 動 與 傳 承 作 為 計 畫 整 體 目 標 高 美 濕 地 及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等 地 區 劃 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暨 經 營 管 理 先 期 規 劃 -- 活 化 利 用 及 經 營 等 管 理 上 所 需 之 綜 合 性 評 估, 作 為 未 來 劃 入 國 家 公 園 之 參 考 依 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特 定 區 規 劃 暨 都 市 計 畫 案 -- 兼 顧 在 地 居 民 生 活 生 產 之 需 求 及 期 待, 以 提 升 都 市 與 周 邊 環 境 生 活 品 質, 本 計 畫 茲 將 各 計 畫 之 計 畫 內 容 與 對 本 基 地 之 指 導 詳 細 內 容 摘 要 整 理 於 表 相 關 內 容 臺 灣 地 區 觀 光 遊 憩 遊 憩 系 統 配 置 原 則 : 系 統 開 發 計 畫 ( 交 1. 系 統 與 系 統 之 間, 是 連 續 且 相 互 串 聯 的, 以 滿 足 旅 遊 行 為 的 連 續 性 及 自 主 多 元 的 特 性 通 部 觀 光 局, 系 統 的 配 置 提 供 各 區 域 內 遊 憩 選 擇 的 均 衡 年 ) 3. 以 高 度 遊 憩 開 發 遊 憩 系 統 或 據 點, 服 務 保 育 程 度 較 高 的 遊 憩 系 統, 紓 解 其 遊 客 壓 力 4. 結 合 遊 憩 資 源 的 分 佈 劃 設 遊 憩 系 統, 以 大 眾 運 輸 中 之 長 程 公 路 網 為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2-3

23 計 畫 名 稱 相 關 內 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5. 遊 憩 資 源 的 聚 集 經 濟 規 模 和 資 源 的 相 互 依 賴 性 高 的 地 區, 考 慮 劃 設 為 一 系 統 6. 都 市 成 長 中 心 及 旅 次 主 要 產 生 或 到 達 及 轉 運 的 重 要 地 區, 應 結 合 鄰 近 的 遊 憩 資 源 及 交 通, 劃 設 成 一 系 統 7. 交 通 時 間 及 體 驗 時 間 的 競 合, 都 會 地 區 及 重 要 的 區 域 中 心 以 交 通 時 間 一 小 時 為 遊 憩 區 的 劃 設 範 圍, 偏 遠 地 區 之 主 要 目 的 型 遊 憩 區, 則 以 交 通 時 間 二 小 時 至 四 小 時 左 右 為 遊 憩 區 的 劃 設 範 圍 8. 相 關 計 畫 已 共 同 劃 設 為 一 遊 憩 系 統, 或 公 部 門 相 關 單 位 已 設 立 經 營 管 理 機 構 可 相 互 整 合 串 聯 地 區, 劃 設 成 一 遊 憩 系 統 雲 嘉 南 濱 海 觀 光 發 促 進 雲 嘉 南 濱 海 地 區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因 應 未 來 國 內 外 旅 遊 需 求, 達 成 以 觀 光 事 業 帶 動 地 展 計 畫 ( 交 通 部 觀 方 經 濟 發 展, 為 整 個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在 環 境 保 護 與 光 局,92.12) 永 續 發 展 思 維 下, 達 成 下 列 目 的 : 1. 重 塑 雲 嘉 南 濱 海 地 區 觀 光 發 展 方 向 與 願 景 2. 建 立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觀 光 發 展 空 間 架 構, 並 掌 握 設 施 發 展 總 量 3. 健 全 雲 嘉 南 濱 海 地 區 整 體 觀 光 發 展 之 機 制 與 策 略 雲 嘉 南 濱 海 旅 遊 線 以 建 設 濱 海 地 區 成 為 國 際 級 觀 光 帶 為 主 軸, 以 臺 南 市 嘉 義 市 為 門 戶, 建 立 通 往 濱 海 地 區 觀 光 整 體 發 展 計 畫 各 觀 光 景 點 生 態 旅 遊 區 人 文 古 蹟 等 觀 光 旅 遊 線, 以 帶 動 地 方 鹽 田 養 殖 業 轉 型 發 展 產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業 觀 光 及 生 態 觀 光, 達 成 下 列 目 標 : 92.12) 1. 吸 引 民 間 投 資, 升 級 觀 光 產 業, 創 造 尌 業 機 會 2. 遊 憩 活 動 多 元 化, 擴 展 旅 遊 型 態, 並 增 進 服 務 品 質 3.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提 高 生 活 水 準,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4. 塑 造 一 個 整 體 性 的 觀 光 遊 憩 意 象 5.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之 遊 憩 環 境 挑 戰 2008 國 家 重 觀 光 產 業 與 科 技 產 業 共 同 被 視 為 是 21 世 紀 的 明 星 產 業, 其 無 污 染 之 特 性 及 賺 取 外 匯 的 功 能 點 發 展 計 畫 觀 光 具 更 明 顯 效 益 客 倍 增 計 畫 ( 行 政 1. 目 標 院,94.1 修 訂 版 ) (1) 以 觀 光 為 目 的 來 臺 旅 客 人 數, 自 目 前 約 100 萬 人 次, 提 升 至 200 萬 人 次 以 上 (2) 在 更 效 突 破 瓶 頸 開 拓 潛 在 客 源 市 場 作 為 下, 達 到 來 台 旅 客 自 目 前 約 260 萬 人 次 成 長 至 500 萬 人 次 2. 相 關 內 容 : 為 達 此 目 標, 今 後 觀 光 建 設 應 本 顧 客 導 向 思 維 套 裝 旅 遊 架 構 目 標 管 理 手 段, 選 擇 重 點 集 中 力 量, 更 效 進 行 整 合 與 推 動 推 動 策 略 包 括 : (1) 以 既 更 國 際 觀 光 旅 遊 路 線 為 優 先, 採 套 裝 旅 遊 線 模 式, 視 市 場 需 要 及 能 力, 逐 步 進 行 觀 光 資 源 規 劃 開 發, 改 善 軟 硬 體 設 施, 並 訂 定 景 觀 法 (2) 開 發 具 國 際 觀 光 潛 力 新 興 套 裝 旅 遊 線 及 新 景 點, 除 可 帄 衡 區 域 觀 光 發 展, 另 可 提 供 國 際 觀 光 客 觀 光 新 選 擇 (3) 提 供 全 方 位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包 括 建 置 旅 遊 資 訊 服 務 網 推 廣 輔 導 帄 價 旅 館 建 構 觀 光 旅 遊 巴 士 系 統 及 環 島 觀 光 列 車 (4) 以 目 標 管 理 手 法, 尌 個 別 客 源 市 場 訂 定 今 後 6 年 成 長 目 標, 另 訂 2004 年 為 臺 灣 觀 光 年 2008 年 舉 辦 臺 灣 博 覽 會 (5) 依 據 景 點 魅 力 配 套 措 施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度 知 名 度 等 因 素, 建 立 評 選 準 則 選 定 具 國 際 潛 力 之 現 更 及 新 興 旅 遊 產 品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本 白 皮 書 的 任 務, 係 源 自 內 政 部 民 國 93 年 4 月 12 日 研 商 行 政 院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土 分 ( 行 政 院 永 續 發 展 組 生 態 旅 遊 工 作 項 目 及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與 範 疇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之 決 議 委 員 會 國 土 分 組, 本 白 皮 書 除 了 明 訂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精 神 與 目 標 外, 也 期 望 能 超 越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的 視 93 年 ) 野 與 執 掌, 自 永 續 發 展 的 角 度, 更 具 體 地 規 劃 出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政 策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部 會 應 負 責 制 定 和 生 態 旅 遊 更 關 的 法 規, 決 定 主 要 的 策 略 執 行 方 向 與 架 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尌 近 負 責 執 行 與 管 理 事 項 ; 本 白 皮 書 也 提 出 後 續 的 管 理 計 畫 方 案 與 建 議, 作 為 相 關 部 會 施 政 的 參 考 : 生 態 旅 遊 的 目 標 : 2-4

24 計 畫 名 稱 觀 光 政 策 白 皮 書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年 ) 相 關 內 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目 標 一 : 永 續 國 土 保 育 增 進 社 會 福 祉 目 標 二 : 鼓 勵 自 然 體 驗 提 供 健 康 旅 遊 環 境 目 標 三 : 改 善 社 區 文 化 經 濟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產 業 目 標 四 : 落 實 施 政 目 標 健 全 國 民 人 格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動 機 制 : 管 理 者 的 部 分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劃 設 生 態 旅 遊 地 區, 訂 定 分 級 標 準,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之 管 理 與 規 範, 輔 導 地 方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等 ;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執 行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與 訂 定 管 理 辦 法, 包 括 落 實 社 區 參 與 推 動 社 區 培 力 計 畫 評 定 遊 客 承 載 量 訂 定 環 境 解 說 導 覽 機 制 強 化 環 境 監 測 等 ; 地 方 機 關 則 負 責 當 地 服 務 設 施 之 修 繕 建 設, 以 及 其 他 為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而 需 配 合 之 相 關 地 方 事 務 資 源 供 給 者 的 部 分 : 負 責 生 態 旅 遊 地 的 資 源 背 景 資 料 之 整 理 與 提 供, 並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地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工 作 經 營 者 與 使 用 者 的 部 分 : 政 府 或 民 間 經 營 者 負 責 訂 定 營 運 管 理 準 則 培 訓 解 說 教 育 人 才 提 供 解 說 教 育 落 實 旅 遊 活 動 管 理 執 行 自 然 棲 地 管 理 計 畫 植 生 重 建 計 畫 等 生 態 旅 遊 者 或 當 地 資 源 使 用 者 則 應 遵 守 各 項 規 範, 並 協 助 前 述 各 項 任 務 的 完 成 1. 政 策 目 標 : 以 打 造 臺 灣 成 為 觀 光 之 島 為 目 標 2. 擬 定 二 項 觀 光 政 策 發 展 主 軸 及 五 項 主 要 觀 光 政 策 (1) 建 構 多 元 永 續 內 涵 供 給 面 主 軸 (A) 觀 光 內 容 多 元 化 政 策 (B) 觀 光 環 境 國 際 化 政 策 (C) 觀 光 產 品 優 質 化 政 策 (2) 行 銷 優 質 配 套 遊 程 市 場 面 主 軸 (A) 觀 光 市 場 拓 展 政 策 (B) 觀 光 形 象 塑 造 政 策 國 家 重 要 濕 地 保 育 為 海 岸 保 育 復 育 計 畫 ( 草 案 ) 之 具 體 行 動 計 畫, 為 落 實 環 境 基 本 法 永 續 會 全 國 公 園 綠 計 畫 ( 內 政 部 營 建 地 會 議 之 理 念 以 及 海 岸 保 育 復 育 計 畫 之 政 策, 營 建 署 以 維 護 濕 地 生 態 穩 定 及 多 樣 性 署,99 年 ) 明 智 利 用 濕 地 資 源 重 建 濕 地 與 社 區 文 化 互 動 與 傳 承 作 為 計 畫 整 體 目 標 其 中 曾 文 溪 口 及 四 草 濕 地 均 為 國 際 級 濕 地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則 為 國 家 級 濕 地 均 在 本 區 範 圍 內 濕 地 生 態 空 間 結 構 整 體 規 劃 工 作 如 下 : 1. 全 國 及 縣 市 濕 地 地 景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2. 整 合 流 域 濕 地 系 統 規 劃 3. 配 合 防 洪 治 水 推 動 濕 地 防 災 規 劃 4. 配 合 水 資 源 管 理 推 動 濕 地 供 水 規 劃 5. 土 地 使 用 及 相 關 計 畫 清 查 建 置 高 美 濕 地 及 七 股 鹽 本 案 係 以 高 美 濕 地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扇 形 鹽 田 田 濕 地 等 地 區 劃 入 及 臺 南 大 學 西 校 區 等 地 區 為 調 查 範 圍, 尌 上 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區 域 之 亟 待 保 護 活 化 利 用 及 經 營 等 管 理 上 所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暨 經 需 之 綜 合 性 評 估, 作 為 未 來 劃 入 國 家 公 園 之 參 營 管 理 先 期 規 劃 考 依 據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執 行 中 ) 2-5

25 計 畫 名 稱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特 定 區 未 來 將 成 為 特 定 區 規 劃 暨 都 市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旅 遊 發 展 之 服 務 基 地, 計 畫 案 ( 臺 南 市 政 同 時 為 兼 顧 在 地 居 民 生 活 生 產 之 需 府, 執 行 中 ) 求 及 期 待, 以 現 已 實 施 臺 南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及 細 部 計 畫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為 基 礎 並 加 入 七 股 區 與 將 軍 區 非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 台 17 線 以 西 ), 以 提 昇 都 市 與 周 邊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為 依 歸, 提 擬 將 特 定 區 分 為 九 大 主 題 分 區 (1) 山 仔 腳 鄉 村 住 宅 區 (2) 鹽 田 襲 產 地 景 區 (3) 綠 色 休 閒 農 漁 園 區 (4) 綠 能 生 態 村 (5) 綠 色 頄 塭 地 景 區 (6) 綠 色 產 業 園 區 (7) 台 江 風 土 聚 落 及 歷 史 故 事 紀 念 地 (8) 生 態 科 技 園 區 (9) 台 江 風 情 遊 憩 園 區 相 關 內 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2-6

26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參 相 關 建 設 計 畫 表 相 關 建 設 計 畫 表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建 設 包 含 國 道 八 銜 接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 二 等 七 號 ) 工 程 臺 南 生 活 圈 系 統 道 路 工 程 西 濱 快 速 公 路 八 棟 寮 至 九 塊 厝 段 主 線 新 建 工 程 變 更 臺 南 縣 將 軍 漁 港 ( 中 心 漁 港 ) 開 發 計 畫 安 帄 港 國 家 歷 史 風 景 區 整 體 招 商 計 畫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七 股 校 區 開 發 計 畫 鹿 耳 門 抽 水 站 新 建 工 程 七 股 鄉 三 股 鎮 海 將 軍 宮 前 道 路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七 股 鄉 龍 山 村 道 路 排 水 護 岸 改 善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紅 樹 林 生 態 公 園 工 程 臺 南 市 各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BOT 招 商 計 畫 規 劃 興 建 台 江 文 化 中 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一 期 工 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二 期 工 程 園 區 警 告 標 誌 牌 示 設 置 工 程, 茲 將 各 計 畫 之 計 畫 內 容 摘 要 整 理 如 下 表 年 期 進 度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內 容 執 行 機 關 完 工 國 道 八 銜 接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 二 等 七 號 ) 工 程 持 續 辦 理 中 臺 南 生 活 圈 系 統 道 路 工 程 待 施 工 西 濱 快 速 公 路 八 棟 寮 至 九 塊 厝 段 主 線 新 建 工 程 由 中 央 先 尌 中 間 六 十 公 尺 寬 按 帄 面 道 路 方 式 闢 建, 該 道 路 為 臺 南 都 會 區 域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重 要 的 東 西 向 主 要 道 路, 寬 度 為 80 公 尺, 經 考 量 投 資 經 濟 效 益, 安 明 路 至 二 高 環 線 連 絡 道 ( 國 道 八 號 安 吉 路 ) 列 為 優 先 開 闢 路 段, 先 尌 中 間 60 公 尺 按 帄 面 道 路 闢 建, 長 度 約 6 里, 為 臺 南 科 工 區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計 畫 為 針 對 臺 南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之 建 設 藍 圖 辦 理, 並 依 經 建 會 推 動 生 活 圈 建 設 理 念, 配 合 都 市 發 展 型 態, 聯 合 並 整 合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道 路 系 統, 規 劃 生 活 圈 路 網, 以 為 擬 定 分 期 分 年 建 設 計 畫 之 依 據 交 通 部 國 工 局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 公 共 工 程 處 交 通 處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臺 南 市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處 西 濱 快 速 公 路 縣 道 173 至 縣 道 176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段, 長 約 10.4 公 里 ( 含 台 17 及 縣 道 局 173 路 口 改 善 ), 路 寬 22.8 公 尺 配 合 現 更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構 想 周 邊 定 為 生 態 緩 衝 區, 以 漸 進 式 的 方 式 減 低 對 生 態 的 干 擾 程 度 道 路 周 邊 劃 設 為 住 宅 或 商 業 區 使 用, 搭 配 街 道 景 觀 形 塑 在 地 生 活 圈 周 邊 定 為 生 態 緩 衝 區, 以 漸 進 式 的 方 式 減 低 對 生 態 的 干 擾 程 度 類 型 交 通 建 設 交 通 建 設 交 通 建 設 2-7

27 年 期 進 度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內 容 執 行 機 關 計 畫 完 成 招 商 中 變 更 臺 南 縣 將 軍 漁 港 ( 中 心 漁 港 ) 開 發 計 畫 提 升 漁 港 原 更 的 漁 業 功 能, 更 融 入 觀 臺 南 市 都 市 發 光 產 業 觀 念, 興 建 假 日 觀 光 頄 市, 以 展 局 觀 光 多 元 化 發 展 活 化 漁 港, 由 單 一 生 產 功 能 變 身 為 具 更 漁 業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及 休 閒 娛 樂 等 多 元 功 能 的 現 代 化 漁 港, 而 縣 府 目 前 亦 計 畫 以 OT 方 式, 辦 理 招 商 委 外 興 建 生 態 觀 光 旅 館 暨 渡 假 中 心, 未 來 將 軍 休 閒 漁 港 勢 將 居 民 帶 來 在 地 消 費 經 濟 的 刺 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配 合 現 更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構 想 配 合 漁 港 發 計 畫 周 邊 應 以 住 宅 和 休 閒 商 業 區 使 用, 塑 造 在 地 漁 業 觀 光 生 活 商 圈 及 街 道 景 觀 類 型 城 鄉 發 展 完 成 安 帄 港 國 家 歷 史 風 景 區 整 體 招 商 計 畫 執 行 中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七 股 校 區 開 發 計 畫 完 工 鹿 耳 門 抽 水 站 新 建 工 程 本 案 共 分 為 灘 旅 產 業 區 歷 史 水 景 公 園 漁 光 島 灘 岸 旅 遊 區 遊 憩 碼 頭 商 店 街 遊 憩 碼 頭 遊 園 單 軌 電 車 等 招 商 個 案 已 完 成 歷 史 水 景 公 園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一 至 三 期 遊 憩 碼 頭 水 景 工 程 與 公 共 藝 術 遊 園 單 軌 電 車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先 期 規 劃 修 訂 ; 另 持 續 進 行 遊 憩 碼 頭 管 理 中 心 委 外 招 標, 及 灘 旅 產 業 區 遊 憩 碼 頭 商 店 街 漁 光 島 灘 岸 旅 遊 區 等 招 商 作 業 提 升 本 縣 教 育 品 質, 並 可 提 供 七 股 校 區 鄰 近 科 技 重 鎮 所 需 技 術 與 人 才, 並 結 合 當 地 特 色 建 構 國 際 上 第 一 所 生 態 大 學, 帶 動 臺 南 縣 與 七 股 鄉 發 展 臺 南 市 都 市 發 展 局 臺 南 市 都 市 發 展 局 該 計 畫 重 新 檢 討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旁 之 顯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宮 里 與 鹿 耳 里 社 區 原 規 劃 與 現 況 排 水 務 局 系 統, 進 而 制 定 具 體 可 實 施 之 排 水 方 案, 預 期 各 階 段 工 程 完 成 後, 可 減 少 淹 水 面 積 約 355 公 頃,6,803 戶 ( 約 23,975 人 ), 免 受 淹 水 之 苦 於 鹽 水 溪 北 側 部 分 低 區 劃 設 為 商 業 區, 做 觀 光 休 憩 停 留 使 用, 以 生 態 導 覽 為 主 題, 串 接 安 帄 區 觀 光 人 潮 周 圍 以 生 活 休 閒 及 生 態 教 育 為 主, 透 過 校 區 增 建 帶 動 週 邊 生 態 教 學 活 動 的 發 生 都 市 更 新 都 市 更 新 水 利 工 程 99 招 標 中 七 股 鄉 三 股 鎮 海 將 道 路 排 水 改 善 軍 宮 前 道 路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99 規 劃 中 七 股 鄉 龍 山 村 道 路 道 路 排 水 改 善 排 水 護 岸 改 善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七 股 區 公 所 建 設 課 七 股 區 公 所 建 設 課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2-8

28 年 期 進 度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內 容 執 行 機 關 完 工 紅 樹 林 生 態 公 園 工 程 為 一 封 閉 性 水 域, 主 要 水 源 為 夏 季 雨 水, 每 年 春 末 夏 初 均 呈 乾 涸 狀 因 此 需 增 加 區 域 出 入 水 功 能, 營 造 棲 地 多 樣 性, 使 得 棲 地 更 加 穩 定, 在 不 同 季 節 均 能 呈 現 不 同 生 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原 臺 南 縣 政 府 建 設 及 產 業 管 理 處 配 合 現 更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構 想 連 結 臺 17 縣 道 路 景 觀, 搭 配 生 態 雕 塑 的 入 視 覺 引 導 類 型 公 園 綠 地 招 商 中 臺 南 市 各 污 水 處 理 臺 南 污 水 下 水 道 BOT 計 畫 範 圍 包 括 臺 南 市 政 府 工 系 統 BOT 招 商 計 臺 南 市 東 區 南 區 及 一 部 份 北 區, 面 務 局 畫 積 約 2,637 公 頃, 本 BOT 系 統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效 率 及 創 意, 可 加 速 提 昇 臺 南 市 污 水 接 管 率, 建 設 完 成 將 提 升 本 市 污 水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約 34% 另 鹽 水 污 水 系 統 涵 蓋 臺 南 市 鹽 水 溪 以 北 曾 文 溪 以 南 之 安 南 區 區 域 ( 不 含 土 城 污 水 分 區 ), 污 水 處 理 廠 位 於 嘉 南 大 圳 南 岸 ( 原 公 36 用 地 北 側 ), 佔 地 5.5 公 頃 地 下 水 工 程 99 規 劃 中 規 劃 興 建 台 江 文 化 中 心 籌 建 台 江 文 化 中 心, 打 造 台 江 生 活 圈 臺 南 市 政 府 文 文 化 建 設 的 推 手, 已 於 99 年 5 月 24 化 局 日 完 成 先 期 規 劃, 為 全 國 首 創 融 合 文 化 中 心 社 區 大 學 社 造 中 心 圖 書 館 等 四 合 一 之 終 身 學 習 中 心, 將 進 行 公 開 徵 圖 招 標, 規 劃 於 明 年 成 立 台 江 文 化 中 心 籌 備 處, 分 三 期 編 列 工 程 經 費, 做 為 台 江 生 活 圈 文 化 建 設 的 推 手 配 合 文 化 中 心 做 景 觀 視 覺 引 導 及 廣 場 綠 地 營 造 供 民 眾 休 憩 使 用 文 化 建 設 100 施 工 中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一 期 工 程 100 規 畫 中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二 期 工 程 設 置 七 股 地 區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沿 線 並 設 更 海 寮 紅 樹 林 六 孔 碼 頭 南 灣 碼 頭 國 聖 燈 塔 黑 面 琵 鷺 賞 項 亭 等 五 處 驛 站 考 量 周 遭 環 境 資 源, 並 整 合 既 更 交 通 路 線, 提 出 三 條 深 度 旅 遊 主 題 路 線 : 1. 漁 鹽 白 金 之 旅 : 本 線 環 繖 七 股 潟 湖 龍 山 社 區 七 股 鹽 田 鹽 田 博 物 館 海 寮 碼 頭 觀 海 樓 等 2. 四 季 黑 琵 之 旅 :, 圍 繖 聞 名 遐 邇 的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並 且 沿 著 曾 文 溪 堤 防, 串 聯 臺 南 大 學 七 股 校 區 與 黑 面 琵 鷺 保 育 中 心 等 3. 宮 廟 史 蹟 之 旅 : 四 草 及 鹿 耳 門 地 區 為 舊 時 鄭 成 功 登 陸 之 處, 同 時 也 是 古 代 戰 場 所 在 地, 因 此 本 區 更 眾 多 的 宮 廟, 具 更 豐 富 的 文 化 觀 光 資 源, 並 連 接 曾 文 溪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整 合 既 更 交 通 動 線, 以 促 進 社 區 及 居 民 參 與 並 強 化 文 化 產 業 交 通 建 設 交 通 建 設 2-9

29 年 期 進 度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內 容 執 行 機 關 鹿 耳 門 溪 之 出 海 口, 彷 彿 能 遙 望 先 民 渡 海 來 台 之 艱 辛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配 合 現 更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構 想 類 型 100 規 劃 中 園 區 警 告 標 誌 牌 示 設 置 工 程 於 青 山 港 汕 網 仔 寮 汕 紅 樹 林 護 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北 汕 尾 水 項 保 護 區 管 理 處 等 分 別 設 置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禁 止 事 項 保 育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及 危 險 水 域 等 警 告 標 誌 標 誌 牌 示 第 二 節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壹 主 要 法 令 說 明 為 使 本 計 畫 合 理 可 行, 茲 尌 各 項 發 展 所 涉 及 的 各 項 因 素 進 行 相 關 法 令 的 分 析 彙 整, 以 供 後 續 規 劃 之 依 循 一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區 域 土 地 之 使 用 管 制,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都 市 土 地 ( 包 含 已 發 布 都 市 計 畫 及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81 條 規 定 為 新 訂 都 市 計 畫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而 先 行 劃 定 計 畫 地 區 範 圍, 實 施 禁 建 之 土 地 )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管 制 2-10

30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 二 ) 非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 都 市 土 地 以 外 之 土 地 )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5 條 規 定 訂 定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管 制 ( 三 )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劃 定 之 土 地 ) 依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管 制 二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 產 業 發 展 管 理 ( 一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 本 條 例 中 對 觀 光 地 區 規 劃 建 設 影 響 較 大, 主 要 規 定 更 第 十 二 條 為 維 持 觀 光 地 區 及 風 景 特 定 區 之 美 觀, 區 內 建 築 物 之 造 形 構 造 色 彩 等 及 廣 告 物 攤 位 之 設 置, 得 實 施 規 劃 限 制 ; 其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更 關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八 條 具 更 大 自 然 之 優 美 景 觀 生 態 文 化 與 人 文 觀 光 價 值 之 地 區, 應 規 劃 建 設 為 觀 光 地 區 該 區 域 內 之 名 勝 古 蹟 及 特 殊 動 植 物 生 態 等 觀 光 資 源,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嚴 加 維 護, 禁 止 破 壞 第 三 十 六 條 為 維 護 遊 客 安 全, 水 域 管 理 機 關 得 對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之 種 類 範 圍 時 間 及 行 為 限 制 之, 並 得 視 水 域 環 境 及 資 源 條 件 之 狀 況, 公 告 禁 止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區 域 ; 其 管 理 辦 法, 由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更 關 機 關 定 之 ( 二 ) 產 業 發 展 管 理 1. 產 品 手 工 藝 品 管 理 : 主 管 機 關 對 各 地 特 更 產 品 及 手 工 藝 品 應 會 同 更 關 機 關 調 查 統 計, 輔 導 改 良 其 生 產 及 製 作 技 術, 提 高 品 質 標 明 價 格, 並 協 助 在 各 觀 光 地 區 商 號 集 中 銷 售 ( 觀 光 發 展 條 例 地 第 三 十 一 條 ) 2. 民 宿 管 理 : 為 鼓 勵 台 江 周 邊 地 區 發 展 民 宿, 應 注 意 相 關 法 令 說 明 如 下 : 民 宿 之 申 請 設 置, 應 符 合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利 用 自 用 住 宅 空 閒 房 間, 結 合 當 地 人 文 自 然 景 觀 生 態 環 境 資 源 及 農 林 漁 牧 生 產 活 動, 以 家 庭 副 業 方 式 經 營, 提 供 旅 客 鄉 野 生 活 之 住 宿 處 所 之 定 義 此 外 並 需 完 備 下 列 要 件 : 2-11

31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1)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之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法 令 (2)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第 六 ~ 十 條 之 規 模 設 備 條 件 與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3)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書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地 籍 圖 謄 本 及 土 地 登 記 ( 簿 ) 謄 本 土 地 同 意 使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建 物 登 記 ( 簿 ) 謄 本 或 其 他 房 屋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或 實 施 建 築 管 理 前 合 法 房 屋 證 明 文 件 等 文 件,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三 環 境 敏 感 地 使 用 管 制 ( 一 ) 地 質 災 害 敏 感 地 區 : 河 岸 峽 谷 活 動 斷 層 等 地 區, 限 制 興 建 永 久 性 結 構 物, 而 作 為 永 久 性 開 放 空 間 ; 或 限 制 非 結 構 性 遊 憩 使 用, 並 保 持 自 然 狀 況 斷 層 線 兩 側 各 五 十 公 尺 內 應 作 為 永 久 性 開 放 空 間, 禁 止 建 造 結 構 物 ( 二 ) 文 化 景 觀 敏 感 地 : 遺 址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為 維 護 遺 址 並 保 全 其 環 境 景 觀, 主 管 機 關 得 會 同 更 關 機 關 擬 具 遺 址 保 存 計 畫, 並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或 國 家 公 園 法 等 更 關 規 定, 編 定 劃 定 或 變 更 為 保 存 用 地 或 保 存 區 其 他 使 用 用 地 或 分 區, 並 依 本 法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保 存 維 護 貳 相 關 法 令 彙 整 除 前 述 主 要 法 令 說 明 外, 本 計 畫 彙 整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係 分 為 土 地 使 用 及 管 制 土 地 取 得 發 展 觀 光 休 閒 及 經 營 管 理 空 域 及 水 域 活 動 經 營 管 理 漁 業 及 漁 港 碼 頭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生 態 保 育 及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水 利 及 土 石 採 取 環 境 保 護 與 國 防 安 全 等 10 大 主 軸, 茲 分 述 如 下 : 2-12

32 母 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子 法 土 地 使 用 及 管 制 國 家 公 園 法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區 域 計 畫 法 區 域 計 畫 施 行 細 則 與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都 市 計 畫 法 都 市 計 畫 施 行 細 則 建 築 法 實 施 區 域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管 理 辦 法 土 地 法 國 更 財 產 法 土 地 取 得 土 地 增 收 條 例 土 地 增 收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發 展 觀 光 休 閒 及 經 營 管 理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規 則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觀 光 旅 館 業 管 理 規 則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觀 光 旅 館 建 築 及 設 施 標 準 旅 館 業 管 理 規 則 觀 光 旅 遊 業 管 理 規 則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觀 光 地 區 及 風 景 特 定 區 建 築 物 及 廣 告 物 攤 位 設 置 規 劃 限 制 辦 法 自 然 人 文 生 態 景 觀 區 專 業 導 覽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自 然 人 文 生 態 景 觀 區 劃 定 作 業 要 點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休 閒 農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空 域 及 水 域 活 動 經 營 管 理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飛 航 及 管 制 辦 法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船 舶 法 遊 艇 管 理 辦 法 小 船 管 理 規 則 漁 業 法 施 行 細 則 漁 業 法 娛 樂 漁 業 管 理 辦 法 漁 業 權 登 記 規 則 陸 上 頄 塭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及 管 理 規 則 2-13

33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漁 港 碼 頭 漁 港 法 漁 港 法 施 行 細 則 娛 樂 漁 船 管 理 辦 法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促 進 民 間 餐 與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促 進 民 間 餐 與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生 態 保 育 及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森 林 法 施 行 細 則 森 林 法 保 安 林 經 營 準 則 保 安 林 解 除 審 核 標 準 水 利 及 土 石 採 取 水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水 利 法 地 下 水 管 制 辦 法 海 堤 管 理 辦 法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環 境 保 護 水 患 治 理 特 別 條 例 土 石 採 取 法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土 石 採 取 區 域 採 取 深 度 標 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施 行 準 則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開 發 行 為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細 目 及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海 洋 汙 染 防 治 法 海 域 環 境 分 類 及 海 洋 品 質 標 準 國 防 安 全 國 家 安 全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施 行 細 則 海 岸 巡 防 法 2-14

34 表 現 更 相 關 法 令 彙 整 一 覽 表 分 類 現 更 相 關 法 令 條 文 土 地 使 用 及 管 制 國 家 公 園 法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全 部 全 部 區 域 計 畫 法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都 市 計 畫 法 都 市 計 畫 施 行 細 則 建 築 法 實 施 區 域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管 理 辦 法 全 部 全 部 全 部 國 更 財 產 法 土 地 法 14 土 地 取 得 土 地 增 收 條 例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發 展 觀 光 休 閒 及 經 營 管 理 空 域 及 水 域 活 動 經 營 管 理 土 地 增 收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規 則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觀 光 旅 館 業 管 理 規 則 觀 光 旅 館 建 築 及 設 備 標 準 全 部 旅 館 業 管 理 規 則 觀 光 遊 樂 業 管 理 規 則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觀 光 地 區 及 風 景 特 定 區 建 築 物 及 廣 告 物 攤 位 設 置 規 劃 限 制 辦 法 自 然 人 文 生 態 景 觀 區 專 業 導 覽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全 部 自 然 人 文 生 態 景 觀 區 劃 定 作 業 要 點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2 休 閒 農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全 部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民 用 航 空 法 飛 航 及 管 制 辦 法 之 1~4 船 舶 法 小 船 管 理 規 則 遊 艇 管 理 辦 法

35 分 類 現 更 相 關 法 令 條 文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漁 業 法 臺 南 市 漁 筏 監 理 自 治 條 例 臺 南 市 特 定 水 域 漁 筏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全 部 全 部 漁 業 法 施 行 細 則 漁 業 權 登 記 規 則 娛 樂 漁 業 管 理 辦 法 陸 上 頄 塭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及 管 理 規 則 漁 港 碼 頭 漁 港 法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生 態 保 育 及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水 利 及 土 石 採 取 漁 港 法 施 行 細 則 2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3 4,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七 章 第 九 章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森 林 法 森 林 法 施 行 細 則 保 安 林 經 營 準 則 3 5 保 安 林 解 除 審 核 標 準 水 利 法 水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地 下 水 管 制 辦 法 全 部 海 堤 管 理 辦 法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排 水 管 理 辦 法 水 患 治 理 特 別 條 例 環 境 保 護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施 行 細 則 6 19 開 發 行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20 開 發 行 為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細 目 及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海 域 環 境 分 類 及 海 洋 環 境 品 質 標 準 全 部 國 防 安 全 國 家 安 全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施 行 細 則 海 岸 巡 防 法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彙 整 2-16

36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第 三 節 相 關 案 例 壹 卡 卡 杒 國 家 公 園 (Kakadu National Park) 一 背 景 位 於 澳 大 利 亞 北 部 地 區 的 首 府 達 爾 文 市 東 部 千 米 處, 以 前 是 一 個 土 著 自 治 區,1979 年 被 劃 為 國 家 公 園 因 其 自 然 和 文 化 雙 重 價 值 被 列 入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由 澳 洲 政 府 和 國 家 公 園 傳 統 原 住 民 Bininj 聯 合 管 理 其 占 地 面 積 約 兩 萬 多 帄 方 千 米, 以 鬱 鬱 蒼 蒼 的 原 始 森 林 各 種 珍 奇 的 野 生 動 物, 及 保 存 更 兩 萬 多 年 前 的 山 崖 洞 穴 間 的 原 始 壁 畫 而 聞 名 於 世 是 一 處 為 現 代 人 保 存 的 一 份 豐 厚 的 文 化 遺 產 和 旅 游 資 源 的 遊 覽 區 更 土 著 的 故 鄉, 動 物 的 天 堂 之 說 二 分 區 海 潮 區 : 植 被 主 要 由 叢 林 及 海 蓬 子 科 植 物 組 成, 其 中 包 括 海 岸 沙 灘 上 的 半 落 葉 潮 濕 熱 帶 林, 亦 是 瀕 臨 絕 蹟 的 潮 淹 區 鱷 頄 出 沒 之 地 水 澇 帄 原 區 : 多 為 低 窪 地, 雨 季 洪 水 氾 濫 形 成 沼 澤 帶, 是 棲 項 類 的 理 想 去 處 低 地 區 : 多 為 起 伏 帄 原, 植 物 形 態 不 同, 多 為 藍 桉 的 稀 疏 樹 林, 也 更 草 原 牧 場 和 灌 木 叢 陡 坡 和 沈 積 岩 孤 峰 區 : 雨 季 時 會 形 成 蔚 為 壯 觀 的 瀑 布, 並 更 多 種 動 物 棲 息 於 此 高 原 區 : 由 古 老 的 沉 積 岩 組 成, 高 度 在 250~300 米 之 間, 主 要 植 物 為 灌 木, 偶 爾 可 見 茂 密 的 森 林, 多 為 野 生 巴 旦 杏 本 區 內 生 活 著 多 種 稀 更 的 或 當 地 特 更 的 項 類 2-17

37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三 境 資 源 條 件 及 活 動 引 入 生 態 濕 地 觀 察 觀 項 活 動 : 卡 卡 杒 擁 更 一 千 多 種 植 物 澳 洲 國 內 四 分 之 一 淡 水 頄 種 和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項 類 的 家 園 卡 卡 杒 是 觀 賞 瀕 臨 滅 絕 的 胡 錦 項 和 紅 色 蒼 鷹 的 理 想 地 方 戶 外 探 險 活 動 乘 小 船 遊 玩 釣 頄 露 營 : 卡 卡 杒 擁 更 縱 橫 交 錯 賞 項 季 節 五 月 的 徒 步 路 徑 懸 崖 峭 壁 茂 盛 的 濕 地 深 長 的 峽 谷 一 瀉 千 里 的 瀑 布 以 及 土 著 文 化 遺 址, 是 戶 外 探 險 的 良 好 場 所 叢 林 徒 步 : 叢 林 徒 步 是 充 分 認 識 卡 卡 杒 最 好 的 方 式, 徒 步 路 線 規 劃 十 月 方 式 從 半 小 時 步 行, 到 需 要 露 宿 過 夜 的 遠 足 皆 更, 路 線 都 更 清 楚 的 路 標, 在 起 步 點 設 更 導 覽 地 圖, 說 明 該 路 線 的 困 難 程 度 和 距 離 土 著 藝 術 和 文 化 岩 畫 遺 址 : 卡 卡 杒 國 家 公 園 裡 更 世 界 聞 名 的 土 re-2483.jpg 著 岩 畫 遺 址, 岩 畫 向 世 人 描 述 了 這 個 地 區 的 社 會 文 化 和 自 然 的 歷 史 卡 卡 杒 國 家 公 園 在 1992 年 被 列 入 世 界 遺 產, 其 中 卡 卡 杒 的 岩 畫 藝 廊 是 奠 定 其 世 界 遺 產 地 位 的 重 要 部 分 可 以 參 加 由 當 地 導 遊 帶 領 的 旅 行 團 去 了 解 這 個 古 老 土 著 文 化 的 日 常 生 活 各 方 面 四 管 理 機 制 公 園 的 大 部 分 屬 土 著 所 更, 他 們 把 土 地 租 給 國 家 公 園 與 野 生 物 管 理 部 門 在 經 營 模 式 上, 澳 大 利 亞 國 家 公 園 主 要 實 行 所 更 權 與 經 營 權 相 分 離 的 經 營 方 式 土 著 居 民 以 傳 統 土 著 文 化 的 傳 承 者 和 管 理 者 的 身 份 參 與 管 理, 澳 大 利 亞 的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機 關 則 以 董 事 經 理 的 身 份 參 與 公 園 管 理 卡 卡 杒 國 家 公 園 在 解 決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方 面, 遵 循 共 管 模 式 及 社 區 參 與 原 則 這 種 管 理 模 式 以 尊 重 和 融 入 傳 統 業 2-18

38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主 權 利 與 利 益 為 前 提, 由 原 著 民 土 地 所 更 者 與 澳 大 利 亞 政 府 共 同 發 揮 才 智 與 管 理 技 巧 來 實 施 對 公 園 的 管 理 共 管 模 式 的 目 標, 一 方 面 是 希 望 在 進 行 園 內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護 時, 也 能 延 續 當 地 居 民 的 傳 統 價 值,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參 考 和 借 鑒 當 地 社 區 的 傳 統 生 態 知 識 與 傳 統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來 進 行 國 家 公 園 的 經 營 管 理 這 種 模 式 的 施 行 是 將 長 期 規 劃 與 日 常 管 理 的 合 作 關 係, 透 過 雙 方 的 協 議 予 以 制 度 化 租 賃 協 定 的 訂 定, 是 此 共 管 模 式 相 當 重 要 的 特 色 與 施 行 基 礎, 以 契 約 明 文 規 定 當 地 社 區 的 土 地 所 更 人 和 承 租 的 保 育 組 織 雙 方 的 權 利 義 務, 土 著 人 享 更 相 當 高 的 資 源 權 與 經 營 管 理 權 在 此 租 約 之 下, 成 立 了 真 正 的 國 家 公 園 政 策 制 定 機 制 共 同 管 理 委 員 會 被 組 織 了 起 來, 而 共 同 管 理 的 最 基 本 精 神, 便 是 協 力 工 作 (working together), 共 同 管 理 的 模 式 不 但 確 保 了 當 地 原 住 民 各 項 權 益 的 獲 得 保 障, 更 透 過 這 個 機 制 內 的 各 項 措 施 來 達 成 原 住 民 傳 統 知 識 與 傳 統 經 營 方 式 被 尊 重 與 被 納 入 當 代 管 理 體 制 中, 而 原 住 民 社 群 的 許 多 與 這 些 資 源 使 用 生 態 經 營 的 文 化 ( 例 如 狩 獵 文 化 以 及 各 種 祭 典 活 動 ), 也 因 此 而 得 以 延 續 發 展 同 時, 這 樣 的 作 法, 也 使 得 原 住 民 與 國 家 公 園 之 間 能 從 過 去 的 敵 對 者 變 成 了 合 作 者 的 嶄 新 關 係 2-19

39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貳 泰 安 海 岸 國 立 公 園 Taeanhaean National Park 一 背 景 泰 安 海 岸 國 立 公 園 於 1978 年 10 月 20 日 被 指 定 為 韓 國 第 13 座 國 立 公 園 公 園 地 跨 泰 安 郡 和 保 寧 市, 總 面 積 約 為 帄 方 公 北 韓 里,26 個 海 水 浴 場 分 佈 在 泰 安 半 島 南 北 長 達 230 多 公 里 的 海 岸 線 上 海 面 上 散 南 韓 Taeanhaean National Park 落 著 72 個 大 大 小 小 的 島 嶼, 其 中 僅 四 座 島 上 更 人 生 活 泰 安 海 岸 國 立 公 園 也 是 韓 國 唯 一 一 座 各 種 海 岸 生 態 系 統 共 存 的 國 立 公 園, 具 更 極 高 的 保 存 價 值 二 環 境 資 源 條 件 與 活 動 引 入 泰 安 海 岸 的 生 態 系 統 依 大 海 - 灘 塗 地 - 沙 灘 - 海 邊 沙 丘 - 松 林 - 草 澤 地 和 山 地 為 序, 保 存 完 好, 擁 更 適 於 多 種 動 植 物 生 存 棲 息 的 天 然 條 件 共 更 1,195 種 動 物 774 種 植 物 和 671 種 海 洋 生 物, 其 中 包 括 黃 嘴 白 鷺 金 蛙 水 獺 等 17 種 瀕 臨 滅 絕 的 野 生 動 植 物 以 及 鴛 鴦 紅 隼 紅 角 鴞 等 天 然 紀 念 物 泰 安 海 岸 國 立 公 園 更 三 個 最 廣 為 人 知 的 景 觀, 一 是 海 岸 二 是 島 嶼 三 尌 是 安 眠 島 的 松 樹 泰 安 國 立 公 園 更 數 十 個 海 水 浴 場, 其 中 又 以 鶴 岩 浦 萬 里 浦 薪 斗 里 海 水 浴 場 的 景 色 最 為 美 麗 排 名 第 二 的 島 嶼 風 光 需 在 安 興 港 乘 遊 船 前 往 觀 賞 遊 客 可 根 據 個 人 喜 好 選 擇 三 條 觀 光 路 線 中 其 中 一 條 安 眠 島 松 樹 入 選 泰 安 公 園 三 大 景 觀, 據 稱, 朝 鮮 時 代 2-20

40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用 於 宮 闕 的 木 材 便 取 自 於 這 種 細 長 而 略 帶 紅 色 的 松 樹, 價 值 非 常 高 窺, 遊 客 可 前 往 安 眠 島 自 然 修 養 林 觀 賞, 並 可 在 該 地 住 宿 近 來, 位 於 泰 安 國 立 公 園 的 樂 天 海 濱 城 堡 (Ocean Castle) 以 設 施 高 級 的 溫 泉 與 按 摩 服 務, 引 入 新 式 的 舒 壓 活 動 不 過, 城 堡 採 用 會 員 制, 普 通 遊 客 無 法 使 用 該 地 的 住 宿 設 施 主 要 遊 憩 活 動 : 泰 安 百 合 花 節 : 泰 安 花 卉 面 積 占 全 國 9%, 主 要 生 產 百 合 玫 瑰 菊 花 紅 楓 樹 等 因 2002 年 安 眠 島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成 功 的 舉 辦, 使 泰 安 提 升 為 花 卉 農 業 的 中 心 地 區, 並 於 2006 年 首 次 舉 辦 泰 安 百 合 花 節, 其 後 2009 年 再 次 舉 辦 國 際 花 博, 發 展 為 世 界 級 花 卉 節, 由 地 方 及 政 府 共 同 經 營 安 眠 島 白 沙 場 對 蝦 節 : 韓 國 最 大 的 天 然 對 蝦 集 散 地, 是 一 個 遊 客 和 當 地 居 民 共 同 參 與 的 活 動 節 慶 活 動 中 另 更 準 備 剝 大 蝦 比 賽 徒 手 抓 大 蝦 徒 手 抓 頄 大 會 等 比 賽 體 驗, 以 及 人 氣 歌 手 祝 賀 表 演 歌 唱 比 賽 煙 火 表 演 等 多 采 多 姿 表 演 活 動 活 動 期 間 為 每 年 的 九 月 底 到 十 月 中, 由 安 眠 島 白 沙 灘 大 蝦 節 促 進 委 員 會 ( 青 年 會 ) 所 舉 辦 沙 灘 日 落 觀 賞 濕 地 生 態 旅 遊 參 瓦 登 海 國 家 公 園 Wadden Sea National park 一 背 景 瓦 登 海 國 家 公 園 位 於 德 國 薩 克 森 州 省 北 海 沿 岸, 於 1986 年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面 積 34 萬 5 千 公 頃 與 荷 蘭 瓦 登 海 保 護 區 共 同 申 報, 於 2009 年 6 月 正 式 登 錄 為 聯 合 國 科 教 文 組 織 世 界 遺 產 名 錄 之 世 界 自 然 遺 產 瓦 登 海 國 家 公 園 擁 更 多 種 不 同 的 棲 息 環 境, 是 許 多 動 植 物 棲 息 之 所, 也 是 世 界 上 最 重 要 濕 地 之 一 其 獨 特 之 生 態 環 境 讓 其 成 為 項 類 往 返 西 伯 利 亞 加 拿 大 繁 殖 地 到 西 歐 與 非 洲 越 冬 地, 重 要 的 中 途 停 留 站, 每 2-21

41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年 四 到 五 月 間 約 更 50 多 種, 數 量 1000 萬 的 項 類 南 飛 渡 冬, 八 月 再 經 過 此 地 飛 回 繁 殖 地 由 於 本 區 位 於 世 界 上 人 口 密 度 最 高 及 工 業 化 程 度 最 高 之 地 區 的 邊 緣, 必 頇 面 對 重 金 屬 毒 性 物 質 與 過 量 營 養 鹽 所 產 生 的 藻 華, 且 面 積 相 當 廣 大, 加 上 許 多 城 鎮 散 佈 在 其 周 遭 各 處, 故 在 管 理 上 更 為 困 難 因 此, 國 家 公 園 的 劃 設 乃 將 人 口 稠 密 之 區 域 或 城 鎮 剔 除 在 國 家 公 園 之 範 圍 外 地 形 總 面 積 佔 國 家 公 園 面 積 比 例 淺 灘 (Watt) 1381 km² 40.0 % 海 水 1886 km² 54.5 % 陸 地 & 島 嶼 191 km² 5.5 % 二 管 理 機 制 瓦 登 海 是 由 荷 蘭 的 瓦 登 海 保 護 區, 以 及 位 於 德 國 的 瓦 登 海 國 家 公 園 所 共 同 申 報 為 保 護 瓦 登 海 濱 海 濕 地,1982 年, 荷 蘭 丹 麥 和 德 國 三 個 瓦 登 海 國 家 聯 合 簽 署 了 荷 蘭 丹 麥 德 國 聯 合 宣 言, 協 同 保 護 瓦 登 海 國 家 公 園 1997 年, 瓦 登 海 多 邊 保 護 計 畫 獲 得 通 過, 至 此, 瓦 登 海 成 為 歐 洲 濱 海 濕 地 多 邊 保 護 的 典 型 瓦 登 海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土 地 依 資 源 特 性 做 區 分, 主 要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 分 區 分 區 原 則 管 理 方 式 保 護 區 凡 是 在 生 態 上 具 更 唯 一 性 或 景 觀 上 具 所 更 會 影 響 或 破 壞 保 護 區 內 之 自 然 更 獨 特 性 皆 劃 為 保 護 區 資 源 特 性 的 活 動, 皆 禁 止 進 入 遊 憩 區 此 區 可 進 行 為 健 康 目 的 所 需 之 活 資 源 可 提 供 遊 憩 用 途 之 區 域, 劃 為 遊 憩 動, 但 其 必 要 建 築 物 之 興 建, 頇 經 區 國 家 公 園 果 理 處 許 可 過 渡 區 環 繖 於 遊 憩 區 與 保 護 區 之 間, 確 保 人 為 所 更 會 對 潮 澗 帶 和 保 護 區 產 生 影 響 活 動 與 生 態 環 境 不 會 逞 生 互 相 干 擾 或 破 壞 之 活 動 皆 禁 止 進 入 2-22

42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瓦 登 內 海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分 區 規 劃 原 則 是 依 資 源 特 性 而 定, 凡 資 源 可 供 遊 憩 用 途, 例 如 游 泳 日 光 浴 划 水 排 球 風 帆 等 遊 憩 活 動 之 區 域, 則 劃 為 遊 憩 區, 供 眾 多 遊 憩 人 口 使 用 主 要 遊 憩 活 動 : 帆 船 活 動 拖 曳 傘 風 箏 淺 灘 漫 步 單 車 騎 馬 遊 淺 灘 航 行 出 遊 露 營 活 動 候 項 觀 賞 : 每 年 10 月 為 候 項 季 肆 倫 敦 濕 地 中 心 London Wetland Centre 一 背 景 英 國 倫 敦 的 濕 地 中 心 (Wetland Center), 位 於 英 國 倫 敦 市 西 南 方 Hammersmith 附 近, 原 為 泰 晤 士 河 自 來 水 公 司 Barn Elms 水 庫, 由 於 倫 敦 業 已 建 更 環 形 地 下 水 庫, 使 該 一 水 庫 無 存 在 之 必 要 水 公 司 釋 出 之 條 件 為 必 頇 改 為 濕 地 作 為 環 境 教 育 之 用 2000 年 5 月, 該 水 庫 改 建 為 濕 地 中 心, 成 為 三 十 個 深 淺 大 小 不 一 的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地, 以 及 十 四 個 模 仿 世 界 各 地 濕 地 的 主 題 園 區 本 濕 地 中 心 的 水 文 係 由 十 餘 個 水 閘 門 控 制 其 水 文 流 動, 從 而 改 善 水 質 2-23

43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二 環 境 資 源 條 件 與 活 動 引 入 倫 敦 濕 地 中 心 為 英 國 保 育 人 士 Peter Scott 所 創, 其 願 景 是 將 野 生 動 物 與 人 們 聚 在 一 起 濕 地 中 心 的 設 施 包 括 遊 客 中 心 ( 內 含 劇 院 觀 察 亭 觀 覽 塔 發 現 中 心 商 店 和 咖 啡 廳 ), 以 及 賞 項 屋 賞 項 塔 解 說 系 統 和 研 究 站 等 遊 客 中 心 劇 院 放 映 的 電 影 水 行 星 ( Planet Water ), 說 明 了 濕 地 保 育 的 必 要 性, 同 時 強 調 二 十 一 世 紀 淡 水 供 應 及 其 污 染 問 題 將 會 是 影 響 每 個 人 的 大 事, 呼 應 了 水 資 源 和 濕 地 保 育 密 切 關 聯 的 新 近 趨 勢 濕 地 解 說 系 統 除 針 對 不 同 濕 地 類 型 給 予 說 明 外, 藉 由 濕 地 各 種 產 物 與 手 工 藝 品, 強 調 人 類 生 活 方 式 與 濕 地 的 密 切 關 係, 使 得 該 一 解 說 系 統 美 觀 生 動 外, 更 兼 具 知 性 趣 味 與 生 活 化 該 濕 地 中 心 的 設 計 非 常 重 視 景 觀 之 美, 一 反 過 去 濕 地 保 護 區 荒 野 偏 僻 的 感 覺, 使 人 易 於 親 近 三 管 理 機 制 由 民 間 環 境 團 體 基 於 保 護 自 然 環 境, 發 起 採 用 信 託 制 度 籌 資 取 得 保 護 用 地 並 執 行 經 營 管 理 保 護 措 施 和 推 廣 教 育 為 吸 引 政 策 制 訂 者 民 間 組 織 和 一 般 大 眾 對 於 濕 地 及 相 關 議 題 的 重 視, 促 進 民 眾 贊 助 及 投 入 保 育 行 動, 推 動 的 方 式 包 括 提 出 終 身 學 習 計 畫 社 區 保 育 計 畫 尋 求 國 際 支 持 教 育 民 眾 保 育 意 識 提 升 全 球 濕 地 中 心 網 絡 建 立 協 助 全 球 各 地 濕 地 創 設 政 策 倡 議 並 透 過 相 關 方 案 募 集 資 金, 包 括 : 濕 地 中 心 的 門 票 收 入 和 鼓 勵 訪 客 消 費 商 品 來 擴 大 財 源 ; 勸 說 民 眾 企 業 慈 善 團 體 組 織 和 政 府 贊 助 保 育 計 畫 ; 更 償 提 供 最 佳 保 育 執 行 建 議 等 方 式 強 調 以 專 業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來 管 理 資 源 2-24

44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伍 佛 羅 里 達 州 埃 佛 格 雷 生 態 濕 地 國 家 公 園 一 背 景 佛 羅 里 達 州 埃 佛 格 雷 生 卡 落 薩 哈 奇 河 口 俄 奇 卻 比 湖 聖 路 思 河 口 態 濕 地 國 家 公 園 是 美 國 最 大 的 亞 熱 帶 野 生 地, 同 時 也 是 第 二 大 的 國 家 公 園, 僅 次 於 大 絲 柏 國 家 保 護 區 沃 思 潟 湖 黃 石 公 園 整 個 生 態 系 統, 自 北 邊 的 奇 色 米 河 到 南 邊 的 佛 羅 里 達 灣, 面 積 更 4 萬 帄 方 公 里, 約 是 臺 灣 的 一 半 面 佛 羅 里 達 灣 俠 客 河 沼 地 濕 地 國 家 公 園 積 這 個 生 態 體 系 內 更 邁 亞 密 羅 德 島 堡 及 西 棕 櫚 灘 等 城 市 系 統, 俄 奇 卻 比 湖 泊 系 統, 以 及 濕 地 國 家 公 園 生 態 系 統 這 此 一 區 域 是 佛 州 人 口 密 集 之 地, 農 產 ( 甘 蔗 水 果 ) 豐 富, 也 是 世 界 級 的 觀 光 勝 地 由 於 多 年 來 人 口 增 加, 社 區 開 發, 大 量 沼 澤 地 被 排 水 填 帄 做 農 業 或 住 宅 使 用, 如 與 1900 年 比 較, 此 生 態 系 統 的 範 圍 已 減 少 一 半 左 右, 另 外, 由 於 供 水 的 需 求, 建 造 了 一 系 列 的 渠 道 系 統, 也 把 區 內 主 要 河 流 如 奇 色 米 河 (Kissimmee River) 截 彎 取 直, 以 利 水 利 上 之 效 率, 而 過 度 的 農 業 及 社 區 開 發, 帶 來 大 量 的 污 染, 棲 息 地 的 減 少, 也 威 脅 到 稀 更 動 物 如 佛 州 豹 以 及 鱷 頄 的 生 存 由 圖 顯 示 了 埃 佛 格 雷 生 態 系 統 在 過 去 100 年 所 發 生 之 改 變 埃 佛 格 雷 在 過 去 100 年 之 生 態 系 統 2-25

45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二 管 理 機 制 從 1983 年 起, 佛 州 政 府 開 始 進 行 了 Everglades 生 態 系 統 的 復 健 規 劃, 此 計 畫 以 將 生 態 系 統 回 復 到 1900 年 代 之 風 貌 為 最 終 目 的, 多 年 來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可 分 下 列 數 方 面 來 簡 述 : ( 一 ) 法 規 面 1987 年 通 過 地 表 水 改 進 及 管 理 法 進 行 對 於 佛 州 湖 泊 河 川 及 海 域 污 染 之 控 制 工 作 1991 年 通 過 Everglades 生 態 區 保 護 法, 設 立 雨 水 逕 流 管 理 基 金, 提 供 經 費 用 以 購 買 土 地 以 建 設 污 染 控 制 設 施 1994 年 通 過 Everglades 永 久 保 護 法, 設 定 達 成 水 質 改 善 目 標 之 日 期, 並 提 供 經 費 作 為 生 態 保 護 等 研 究 ( 二 ) 具 體 工 作 事 項 奇 色 米 河 (Kissimmee River) 之 復 健 -- 為 了 恢 復 奇 色 米 河 的 自 然 狀 態, 從 1990 年 開 始 進 行 了 復 健 的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將 河 道 除 直 取 彎, 即 將 約 30 公 里 長 的 河 道 恢 復 成 原 更 的 彎 彎 曲 曲 的 狀 況, 並 建 造 1 萬 多 公 頃 的 濕 地, 整 個 工 程 需 時 15 年, 經 費 為 三 億 七 千 多 萬 美 金 俄 奇 卻 比 湖 (Okeechobce Lake) 的 保 護 年 時 俄 奇 卻 比 湖 集 水 區 內 更 49 家 乳 牛 農 場, 共 更 45,000 頭 牛, 過 量 的 磷 流 入 湖 中 造 成 優 養 化 之 現 象, 經 過 徵 收 後, 現 剩 下 約 30 家 共 3 萬 頭 牛, 每 一 家 農 場 都 依 規 定 建 立 了 最 佳 管 理 作 業 (BMP) 之 系 統, 減 少 了 磷 的 輸 出 量 2-26

46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營 養 鹽 減 量 計 畫 (ENR Project)-- 自 1988 年 開 始, 佛 州 政 府 進 行 了 利 用 人 工 濕 地 處 理 雨 水 逕 流 中 營 養 鹽 之 示 範 計 畫, 到 1993 年 計 畫 完 成 時 共 建 造 了 約 2000 公 頃 之 人 造 濕 地, 據 估 計 每 年 削 減 約 12,000 公 斤 之 磷 負 荷 量 ( 三 ) 民 眾 參 與 方 面 基 本 研 究 工 作 方 面 包 括 水 質 及 生 物 指 標 之 監 測, 此 項 工 作 由 政 府 配 合 學 校 及 研 究 機 關, 以 及 民 間 環 保 團 體 合 作 進 行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積 極 尋 求 佛 州 大 沼 澤 地 區 (Everglades) 上 游 更 意 願 將 土 地 出 售 給 政 府 設 置 地 役 權 保 育 的 地 主, 以 保 護 涵 蓋 河 流 湖 泊 野 生 生 態 和 歐 克 秋 比 湖 以 北 的 牧 場 等 廣 大 地 區 ( 四 ) 生 態 保 育 方 面 建 立 水 源 保 護 帶 -- 在 濕 地 國 家 公 園 及 東 岸 都 會 區 之 間 規 劃 多 功 能 水 資 源 保 護 帶 此 一 水 資 源 保 護 帶 提 供 過 濾 都 市 地 表 逕 流 儲 存 地 下 水, 以 減 少 地 下 水 滲 流, 並 改 善 現 更 濕 地 品 質 建 造 人 工 濕 地 -- 在 俄 奇 卻 比 湖 卡 落 薩 哈 奇 河 聖 路 思 河 濕 地 國 家 公 園 東 海 岸 都 會 低 地 區 等 集 水 區 建 造 144 帄 方 公 里 的 濕 地, 以 作 為 滯 洪 的 用 途 在 都 市 逕 流 及 暴 雨 洪 峰 還 沒 更 進 入 到 湖 泊 之 前, 先 進 入 人 工 濕 地, 以 作 為 洪 水 第 一 道 緩 衝 本 營 造 計 畫 整 合 原 來 已 更 的 178 帄 方 公 里 的 人 工 濕 地, 並 且 擴 大 利 用 範 圍 汙 水 回 收 -- 建 造 2 座 污 水 處 理 廠, 每 天 可 以 處 理 90 萬 公 噸 的 廢 水 處 理 後 的 水 將 排 放 進 入 濕 地, 以 作 為 濕 地 水 源 2-27

47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 五 ) 觀 光 旅 遊 資 源 方 面 推 廣 濕 地 生 態 旅 遊 候 項 觀 賞 : 每 年 10 月 為 候 項 季 ( 六 ) 遊 憩 衝 擊 之 因 應 對 策 控 管 遊 客 量 輔 導 周 邊 地 區 之 民 眾, 共 同 督 促 觀 光 客 是 否 更 危 害 生 態 之 行 為 陸 虎 頭 埤 風 景 區 一 背 景 位 於 新 化 近 郊, 臨 台 二 十 線 及 國 道 八 號, 交 通 便 捷, 創 於 清 道 光 二 十 六 年 西 元 一 八 四 六 年, 起 初 用 以 灌 溉 田 園, 同 治 二 年 西 元 一 八 六 三 年, 臺 灣 知 府 周 懋 奇, 擴 大 開 築 始 稍 具 埤 之 規 模, 歷 經 改 建 依 山 傍 水, 風 景 綺 麗, 名 列 臺 灣 十 二 勝 景 之 一, 山 狀 如 虎 頭, 猙 獰 聳 峙 故 名 虎 頭 埤 虎 頭 埤 湖 面 水 域 廿 七 公 頃, 更 符 合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的 臺 灣 第 一 艘 太 陽 能 電 動 環 保 船, 以 及 環 保 新 穎 的 水 上 遊 艇 碼 頭, 是 絕 佳 的 水 上 遊 憩 區, 臺 灣 光 復 後 民 國 13 年, 臺 南 市 文 獻 委 躦 會 選 定 虎 埤 泛 月 為 南 瀛 八 大 景 之 一, 並 讚 其 為 南 臺 灣 一 日 遊 最 適 宜 的 地 點 二 太 陽 能 電 動 環 保 船 介 紹 大 目 降 1 號 太 陽 能 電 動 環 保 船 隸 屬 於 臺 南 市 政 府 虎 頭 埤 風 景 區 管 理 所, 為 國 內 第 一 艘 採 太 陽 能 電 力 的 綠 色 環 保 船, 是 申 請 經 濟 部 能 源 太 陽 能 裝 置 用 於 船 上 補 助 案 件 成 功 的 首 例, 更 助 於 政 府 推 動 綠 色 能 源 太 陽 能 電 動 船 - 虎 頭 埤 大 目 降 1 號 2-28

48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的 推 廣 與 宣 導,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為 國 內 首 艘 太 陽 能 電 動 船, 突 破 以 往 申 請 太 陽 能 補 助 模 式, 創 先 例 申 請 太 陽 能 電 動 船 補 助, 並 獲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示 範 認 證 及 補 助 該 船 安 靜 舒 適, 無 油 水 污 染 及 空 氣 污 染, 為 綠 色 環 保 生 態 保 護 之 科 技 船 舶, 搭 配 虎 頭 埤 風 景 區 遊 憩 特 性, 提 供 優 質 賞 遊 服 務 船 總 重 4.55 噸, 總 長 12.9 米, 吃 水 0.36 米, 可 搭 載 50 名 遊 客 及 2 名 工 作 人 員, 共 可 搭 載 52 人, 採 用 DC 60V 電 動 舷 外 機 兩 部, 最 大 連 續 出 力 約 6PS, 同 時 起 動 共 計 12PS, 最 大 航 速 6.1 節 最 多 可 承 載 50 名 遊 客, 票 價 120 元, 多 為 團 體 遊 客, 提 供 專 人 解 說, 進 行 生 態 觀 賞, 如 蒼 鷺 夜 鷺 白 鷺 紅 白 冠 水 雞 等 船 上 更 四 組 蓄 電 瓶 組, 可 驅 動 6 匹 馬 力 的 電 動 船 外 機 ; 船 艙 頂 部 裝 設 15 片 太 陽 能, 是 一 艘 整 合 太 陽 能 及 電 力 的 船 舶 大 目 降 一 號 的 承 造 廠 商 為 淡 水 隆 宜 企 業, 並 由 船 舶 中 心 協 助 完 成 電 能 整 合 系 統, 造 價 約 350 萬 綠 能 動 力 船 筏 依 使 用 的 動 力 約 可 分 為 四 種 類 型, 包 括 : 電 力 太 陽 能 電 力 + 風 帆 太 陽 能 + 電 力 + 風 帆, 說 明 如 表 表 綠 能 動 力 船 艇 一 覽 表 動 力 來 源 特 性 參 考 圖 片 電 力 造 價 較 便 宜, 體 積 較 小, 約 可 搭 載 5~15 名 乘 客, 但 頇 充 電 不 適 宜 外 海 使 用 2-29

49 第 二 章 上 位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及 案 例 彙 整 太 陽 能 造 價 較 電 力 船 貴, 體 積 較 大, 現 更 規 格 在 20~120 人, 無 頇 充 電, 天 氣 影 響 較 大 不 適 宜 外 海 使 用 電 力 + 風 帆 特 性 與 電 力 船 相 仿, 可 視 風 速 搭 配 風 帆 使 用 適 宜 外 海 使 用 太 陽 能 + 電 力 + 風 帆 造 價 最 高, 為 目 前 最 多 複 合 式 動 力 來 源 之 綠 能 船 可 多 種 動 力 來 源 搭 配 使 用, 且 受 天 氣 影 響 較 小 適 宜 外 海 使 用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2-30

5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第 一 節 遊 憩 及 育 樂 資 源 調 查 與 分 析 壹 歷 史 文 化 資 源 臺 灣 的 歷 史 可 說 是 始 於 台 江 地 區, 從 16 世 紀 至 19 世 紀 一 直 為 臺 灣 政 治 經 濟 交 通 軍 事 及 文 化 的 中 樞, 因 此 台 江 地 區 擁 有 豐 富 的 歷 史 故 事 古 蹟 紀 念 地, 這 些 歷 史 文 化 資 源 是 本 區 無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資 源 閱 讀 台 江 的 歷 史 大 致 可 從 大 航 海 時 代 鄭 荷 大 戰 之 歷 史 事 件, 以 及 歷 史 事 件 遺 留 下 來 的 史 蹟 據 點 來 解 析 : 一 歷 史 事 件 ( 一 ) 大 航 海 時 代 台 江 地 區 從 史 前 文 化 時 期 開 始, 就 一 直 是 臺 灣 重 要 的 商 業 貿 易 中 心, 至 荷 西 時 期 更 成 為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對 亞 洲 貿 易 的 轉 運 輸 紐, 為 重 要 的 國 際 商 港 在 明 清 時 期 台 江 地 區 的 鹿 耳 門 航 道 為 鄭 成 功 當 年 登 臺 的 航 道, 到 了 清 朝 治 理 時 期, 廈 門 與 鹿 耳 門 航 道 更 是 清 廷 官 方 核 定 唯 一 對 渡 口, 也 是 清 朝 治 理 臺 灣 初 期 唯 一 的 航 道, 之 後 才 陸 續 有 彰 化 鹿 仔 港 與 泉 州 蚶 江 間 的 第 二 條 對 渡 航 道 淡 水 八 里 坋 與 福 州 五 虎 門 間 的 第 三 條 對 渡 航 道 彰 化 五 條 港 與 葛 瑪 蘭 烏 石 港 分 別 為 蚶 江 與 五 虎 門 之 對 渡 口 岸 顯 見 台 江 地 區 在 過 去 大 航 海 時 代, 是 臺 灣 對 外 接 觸 最 早 的 開 始, 也 是 臺 灣 開 墾 發 展 的 先 端 ( 表 圖 圖 3-1-2) 3-1

5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表 重 要 臺 灣 大 陸 歷 史 航 海 路 線 變 遷 年 代 表 時 期 史 前 文 化 時 期 荷 西 時 期 明 清 時 期 年 代 事 件 代 表 性 大 坌 坑 文 化 菓 葉 期 ( 距 今 ) 牛 稠 子 文 化 ( 距 今 ) 15 ~ 16 世 紀 澎 湖 群 島 對 臺 貿 易 熱 絡, 以 台 江 一 帶 作 為 輸 入 玄 武 岩 石 材 的 通 商 港 口, 以 澎 湖 群 島 的 七 美 到 大 員 為 主 要 航 道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臺 灣 建 立 起 殖 民 地, 將 臺 灣 發 展 成 為 亞 洲 貿 易 的 轉 運 輸 紐, 連 接 起 對 日 本, 中 國, 東 南 亞 與 南 亞 等 地 的 貿 易 網 路 1661 永 曆 15 年 3 月 23 日, 鄭 軍 由 金 門 料 羅 灣 出 發,4 月 1 日 早 上 到 達 鹿 耳 門 水 道 口, 最 後 由 禾 寮 港 登 陸 臺 灣 1683 康 熙 (23 年 ) 後, 廈 門 與 鹿 耳 門 航 道 清 廷 官 方 核 定 唯 一 對 渡 口 岸 ( 圖 臺 灣 大 陸 歷 史 航 海 路 線 圖 ) 1784 ( 乾 隆 49 年 ) 核 定 開 放 彰 化 鹿 仔 港 與 泉 州 蚶 江 間 的 第 二 條 對 渡 航 道 1788 ( 乾 隆 53 年 ) 核 定 開 放 淡 水 八 里 坋 與 福 州 五 虎 門 間 的 第 三 條 對 渡 航 道 1824 ( 道 光 4 年 ) 核 定 開 放 彰 化 五 條 港 ( 即 海 豐 港 ) 與 葛 瑪 蘭 烏 石 港 分 別 為 蚶 江 與 五 虎 門 之 對 渡 口 岸 台 江 地 區 為 臺 灣 最 早 出 現 商 業 貿 易 活 動 的 地 方 以 臺 南 為 中 心, 北 至 臺 中, 南 到 恆 春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當 時 的 亞 洲 擁 有 30 個 據 點, 日 本 的 平 戶 商 管 獲 利 排 名 第 一 (38.8%), 第 二 名 即 是 獲 利 25.6% 的 臺 灣 大 員 商 管, 是 臺 灣 最 大 商 業 中 心 鄭 成 功 登 臺 航 道 清 朝 治 理 臺 灣 初 期 的 唯 一 航 道 清 朝 漢 人 移 墾 臺 灣 時 期 之 代 表 性 航 道 3-2

5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福 州 五 虎 門 蚶 江 臺 灣 海 峽 1784 中 國 大 陸 廈 門 料 羅 灣 往 日 本 1788 八 鹿 仔 港 台 灣 海 豐 港 1824 淡 水 雞 籠 里 烏 石 港 史 前 文 化 時 期 七 美 15~16 世 紀 鹿 耳 門 大 員 太 平 洋 圖 臺 灣 大 陸 歷 史 航 海 路 線 圖 荷 蘭 九 州 ( 葡 萄 牙 海 外 政 權 中 心 ) 澳 門 錫 蘭 巴 達 維 ( 荷 蘭 海 外 政 權 中 心 ) 臺 灣 馬 尼 拉 ( 西 班 牙 海 外 政 權 中 心 ) 十 六 世 紀 荷 蘭 到 亞 洲 的 航 海 路 線 好 望 角 圖 荷 西 時 代 亞 洲 地 區 航 海 路 線 示 意 圖 3-3

5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二 ) 鄭 荷 大 戰 本 區 為 鄭 荷 大 戰 主 要 的 戰 場, 台 江 內 海 即 為 鄭 成 功 挺 進 驅 荷 的 重 要 歷 史 戰 役 事 件 地 ( 圖 3-1-3): 1. 鄭 成 功 率 軍 自 金 門 料 羅 灣 出 發 前 進 台 江 1661 年 4 月 21 日, 鄭 成 功 率 將 士 約 25,000 戰 船 數 百 艘 ( 約 300 艘 ), 自 金 門 料 羅 灣 出 發 進 軍 臺 灣,1661 年 4 月 30 日 黎 明, 鄭 軍 在 大 霧 中 抵 達 鹿 耳 門 當 時 臺 灣 南 部 的 海 岸 線 在 今 天 臺 南 市 區 的 赤 崁 樓 一 帶,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岸 邊 築 有 普 羅 民 遮 城 ( 即 赤 崁 樓 ) 近 海 處 有 連 串 沙 洲, 圍 成 一 片 名 叫 台 江 的 潟 湖 內 海 沙 洲 間 有 若 干 水 道, 多 淤 淺 難 通 大 船, 只 有 鯤 身 半 島 旁 的 港 道 ( 南 水 道 ) 為 主 要 進 出 通 路, 而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鯤 身 半 島 尾 端 築 有 熱 蘭 遮 城 守 衛 台 江 偏 北 處, 北 線 尾 沙 洲 和 北 方 沙 灘 間, 有 一 條 淤 淺 的 鹿 耳 門 港 道, 底 下 是 堅 硬 的 鐵 板 沙, 船 隻 觸 之 即 沉, 因 此 荷 軍 並 未 派 兵 把 守 2. 鄭 軍 自 鹿 耳 門 水 道 進 入 台 江 鄭 軍 抵 達 時, 正 值 大 潮, 船 艦 絡 繹 通 過 鹿 耳 門 水 道 在 赤 崁 西 北 部 的 禾 寮 港 登 陸, 包 圍 普 羅 民 遮 城, 並 進 佔 赤 崁 街 3. 荷 軍 前 往 北 汕 尾 迎 戰 1661 年 5 月 1 日, 荷 軍 從 陸 上 和 海 上 主 動 出 擊 陸 上 由 上 尉 拔 鬼 仔 率 領 250 名 士 兵 登 陸 北 汕 尾, 鄭 軍 宣 毅 前 鎮 陳 澤 率 領 4000 名 士 兵 應 戰, 在 正 面 安 置 50 門 小 砲 迎 擊, 並 以 700 人 自 水 路 迂 迴 包 抄, 兩 軍 交 戰 不 久 荷 軍 便 即 潰 散, 包 括 拔 鬼 仔 在 內 共 118 人 陣 亡 3-4

54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海 戰 方 面, 主 力 艦 赫 克 托 號 (Hector) 與 斯 格 拉 弗 蘭 號 (S Gravelande), 先 掩 護 拔 鬼 仔 登 陸 北 線 尾, 接 著 向 停 泊 在 北 錨 地 的 鄭 軍 船 隻 開 火, 鄭 軍 以 30 艘 船 圍 攻, 靠 緊 荷 船 展 開 接 舷 戰, 用 火 箭 射 擊, 又 以 鐵 鍊 將 火 船 扣 在 荷 船 的 船 頭 斜 桅 上 斯 格 拉 弗 蘭 號 數 度 著 火, 遭 受 重 創 船 尾 洞 開, 但 勉 強 衝 出 戰 場 赫 克 托 號 則 因 火 藥 庫 爆 炸 而 沉 沒 鄭 軍 在 陸 上 及 海 上 都 獲 得 大 勝 4. 荷 軍 棄 城 投 降 1661 年 5 月 6 日,140 名 荷 蘭 士 兵 加 上 婦 女 兒 童 與 奴 隸, 共 270 人 撤 出 普 羅 民 遮 城, 鄭 軍 接 收 城 堡, 完 全 控 制 赤 崁 地 區 5. 鄭 軍 封 鎖 熱 蘭 遮 城 1661 年 5 月 25 日, 鄭 成 功 以 28 門 大 砲 攻 城, 造 成 熱 蘭 遮 城 城 牆 和 稜 堡 胸 牆 數 處 損 壞 荷 軍 調 集 30 門 大 砲 反 擊, 雙 方 各 擊 出 350 發 砲 彈, 荷 軍 居 高 臨 下 擊 毀 鄭 軍 架 砲 土 臺, 鄭 軍 死 傷 慘 重, 退 守 到 大 員 街 上 根 據 荷 蘭 方 面 資 料, 鄭 軍 在 此 役 損 失 上 千 人 鄭 成 功 見 熱 蘭 遮 城 易 守 難 攻, 決 定 改 變 戰 略, 以 長 期 圍 困 熱 蘭 遮 城, 同 時 將 多 數 部 隊 派 往 各 地 囤 墾 以 解 決 糧 食 不 足 的 問 題 6. 荷 軍 戰 敗 1661 年 6 月 25 日, 巴 達 維 亞 總 督 決 定 派 出 艦 隊 援 救 大 員, 以 巴 達 維 亞 法 院 檢 察 官 高 雅 各 (Jacob Caeuw) 為 艦 隊 司 令, 率 領 9 艘 船 艦, 以 及 725 名 士 官 兵, 前 往 福 爾 摩 沙, 隨 後 又 派 唐 堡 號 和 科 登 霍 夫 號 增 援 3-5

55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1661 年 9 月 16 日, 荷 軍 主 動 出 擊, 科 克 爾 克 號 安 克 文 號 羅 南 號 泰 伯 德 科 登 霍 夫 號 自 南 水 道 進 入 大 員 港, 停 泊 在 熱 蘭 遮 城 前 方 上 午 10 時 許, 艦 隊 駛 往 大 員 街 旁, 對 市 街 開 火, 但 這 時 風 浪 陡 起, 船 隻 無 法 定 位, 砲 火 無 法 準 確 命 中 鄭 成 功 命 黃 安 把 守 陸 路, 又 率 宣 毅 前 鎮 陳 澤 和 戎 旗 左 協 陳 繼 美 戎 旗 右 協 朱 堯 和 水 師 羅 蘊 章 迎 戰 荷 蘭 船 艦 荷 軍 用 短 艇 載 士 兵 逼 近, 兩 軍 爆 發 激 烈 肉 搏 戰, 鄭 軍 以 優 勢 兵 力 將 荷 軍 小 艇 擊 退 另 一 方 面, 科 克 爾 克 號 在 戰 鬥 中 擱 淺, 遭 到 鄭 軍 砲 火 集 中 攻 擊, 爆 炸 沉 沒 科 登 霍 夫 號 也 擱 淺 在 近 處, 被 鄭 軍 火 船 燒 毀 鄭 軍 後 衝 鎮 黃 昭 並 俘 獲 三 艘 荷 軍 小 艇 荷 軍 在 此 役 陣 亡 128 名, 負 傷 上 百 名 鄭 軍 則 有 150 人 陣 亡 7. 鄭 荷 議 和 退 出 臺 灣 1662 年 1 月 25 日 鄭 軍 從 北 東 南 三 面 砲 轟 烏 特 勒 支 碉 堡 和 熱 蘭 遮 城, 一 天 之 內 發 出 2,500 發 砲 彈, 其 中 1,700 發 左 右 打 向 烏 特 勒 支 碉 堡, 幾 乎 將 之 夷 為 平 地 荷 蘭 守 軍 被 迫 撤 退 1662 年 1 月 27 日, 大 員 評 議 會 決 議 放 棄 一 切 抵 抗, 要 求 停 火 1662 年 2 月 1 日, 荷 蘭 投 降, 並 在 投 降 協 議 書 上 簽 字 3-6

5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曾 文 溪 隙 子 島 鹽 水 溪 鹿 耳 門 航 道 海 堡 北 汕 尾 島 大 港 航 道 熱 蘭 遮 城 ( 安 平 古 堡 ) 大 員 島 ( 一 鯤 身 ) 普 羅 民 遮 城 ( 赤 崁 樓 ) 現 今 海 岸 線 1662 年 海 岸 線 二 仁 溪 編 號 歷 史 事 件 年 4 月 鄭 成 功 率 軍 自 金 門 料 羅 灣 出 發 前 進 至 台 江 ( 臺 南 ) 2 鄭 軍 自 鹿 耳 門 水 道 進 入 台 江, 並 派 陳 澤 駐 守 北 汕 尾 島 北 端 3 荷 軍 自 熱 蘭 遮 城 派 兵 前 往 北 汕 尾 迎 戰, 鄭 荷 雙 方 於 北 汕 尾 展 開 海 陸 交 戰, 荷 軍 戰 敗, 隨 後 荷 軍 為 奪 回 北 汕 尾 島 而 陸 續 發 動 數 次 攻 擊, 但 皆 未 成 功 4 鄭 軍 由 台 江 前 進 圍 攻 普 羅 民 遮 城, 荷 方 守 軍 於 5 月 棄 城 投 降 5 鄭 軍 前 進 封 鎖 熱 蘭 遮 城 年 9 月 荷 蘭 援 軍 抵 達, 鄭 荷 雙 方 於 大 員 海 域 交 戰, 荷 軍 戰 敗 7 鄭 軍 登 陸 大 員 島, 圍 攻 熱 蘭 遮 城 1662 年 2 月 荷 軍 與 鄭 成 功 議 和, 接 受 十 八 條 款 後, 正 式 退 出 臺 灣 圖 鄭 荷 歷 史 戰 役 事 件 示 意 圖 3-7

57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二 遺 留 的 重 要 史 蹟 據 點 本 區 荷 據 至 今 歷 經 自 然 環 境 變 化 與 政 權 交 替, 以 往 先 民 之 開 墾 史 蹟 雖 已 湮 沒, 但 留 下 遺 址 供 後 人 憑 引, 極 富 教 育 意 義, 並 成 為 深 度 旅 遊 之 重 要 內 涵 重 要 遺 留 下 來 的 史 蹟 據 點 如 下 : ( 一 ) 四 草 海 堡 遺 址 1627 年, 荷 蘭 在 北 汕 尾 島 中 部 高 地 建 築 熱 勿 律 非 海 堡, 於 1631 年 改 建 根 據 臺 灣 文 獻 - 北 線 尾 荷 蘭 海 堡 遺 址 挖 掘 記, 記 載 建 築 一 座 石 房, 疊 造 一 座 砲 台 砲 台 扼 守 運 河 出 入 口, 運 河 另 一 旁 為 築 有 熱 蘭 遮 城 的 大 員 島 周 圍 以 石 牆 圍 繞, 東 北 方 建 一 座 崗 樓 改 建 後, 為 三 層 建 築, 下 面 二 層 寬 六 公 尺, 上 層 寬 九 公 尺 上 層 樓 架 有 六 門 大 砲 海 堡 的 牆 壁, 後 二 點 五 公 尺 其 外 觀 特 色 與 1639 年 建 築 的 烏 特 勒 之 堡 ( 約 在 安 平 第 一 公 墓 ) 相 似 於 1656 年 因 颱 風 引 發 之 海 水 沖 毀, 無 法 修 建, 導 致 荷 蘭 失 防 北 汕 尾 島 遺 誤 臺 灣 主 權, 對 今 歷 史 環 境 教 育 意 義 重 大, 由 於 海 堡 遺 址 歷 經 三 百 多 年, 台 江 地 形 滄 海 桑 田, 地 方 耆 老 口 述 海 堡 之 歷 史 典 故, 傳 聞 遺 址 位 置 位 於 現 今 大 眾 廟 左 後 竹 筏 港 溪 東 岸 1962 年 臺 南 市 政 府 修 建 堤 岸 工 程, 發 現 疑 似 荷 蘭 時 期 磚 石 結 構, 有 鑑 於 此, 臺 南 市 政 府 遂 於 1999 年 2 月 進 行 開 挖, 但 因 評 估 以 當 時 技 術 開 挖 恐 怕 不 易 完 整 保 持, 故 回 填 覆 蓋, 特 立 解 說 牌 於 現 今 海 堡 橋 ( 當 地 人 稱 之 為 情 人 橋 ) 附 近 ( 二 ) 四 草 大 眾 廟 周 邊 之 荷 鄭 時 期 古 戰 場 1661 年 鄭 成 功 由 鹿 耳 門 港 登 陸 北 汕 尾, 派 宣 毅 鎮 陳 澤 於 現 今 3-8

5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大 眾 廟 附 近 將 三 百 餘 荷 軍 全 數 殲 滅, 鄭 軍 亦 損 傷 慘 重, 為 此 古 戰 場 平 添 無 數 白 骨 而 清 嘉 慶 年 間 海 寇 蔡 牽 作 亂, 閩 浙 水 師 提 督 李 長 庚 率 邱 良 功 王 得 祿 等 追 擊 之, 由 洲 仔 尾 追 至 鹿 耳 門, 最 後 於 北 汕 尾 島 將 之 殲 滅, 使 此 古 戰 場 更 添 無 數 亡 魂 ( 三 ) 荷 蘭 塚 這 些 名 垂 史 冊 的 戰 役 位 置, 在 1971 年 荷 蘭 人 遺 骨 挖 掘 出 土 後 大 致 得 到 證 實, 目 前 已 於 大 眾 廟 後 方 重 新 納 甕 培 墩 為 安, 稱 之 為 海 靈 佳 城, 荷 蘭 前 總 理 來 華 訪 問 時 亦 曾 前 來 大 眾 廟 憑 弔 ( 四 ) 四 草 砲 台 四 草 砲 台 係 為 國 定 古 蹟, 為 1840 年 ( 道 光 20 年 ), 中 英 鴉 片 戰 爭 爆 發, 為 防 英 軍 進 逼 臺 灣, 清 廷 責 成 時 任 臺 灣 兵 備 道 的 姚 瑩 所 建 其 建 成 時 之 規 模 為 砲 墩 10 座 共 長 30 丈, 安 砲 7 位, 墩 外 挖 壕 溝, 溝 內 釘 竹 籤 二 萬 枚, 形 成 固 若 金 湯 的 防 禦, 故 俗 稱 鎮 海 城 目 前 砲 台 僅 餘 鎮 海 國 小 操 揚 旁 之 城 壘, 城 長 公 尺, 但 砲 已 失, 所 餘 砲 孔 周 圍 由 紅 磚 鑲 砌, 建 工 精 美 ( 五 ) 竹 筏 港 竹 筏 港 舊 道 位 於 大 眾 廟 後 方, 百 餘 年 前 為 運 送 鹽 糖 等 民 生 物 資 之 人 工 渠 道, 原 可 由 四 草 湖 向 北 連 至 國 賽 港 ( 今 日 七 股 ), 由 於 水 道 甚 淺 僅 能 通 行 竹 筏, 故 稱 竹 筏 港, 兩 岸 原 有 步 道 供 人 力 拖 拉 之 用 ( 六 ) 釐 金 局 遺 址 清 廷 曾 設 釐 金 局 位 竹 筏 港 南 端 以 收 取 釐 金, 釐 金 為 貨 物 稅 前 3-9

59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身, 釐 金 徵 收 仟 分 之 一, 即 一 釐, 故 名 釐 金 是 台 江 晚 期 商 業 活 動 中, 貨 物 的 轉 售 據 點, 目 前 為 一 水 道 閘 與 漁 塭 ( 七 ) 鄭 成 功 紀 念 公 園 為 紀 念 鄭 成 功 登 陸 鹿 耳 門 而 闢 建, 據 考 查 為 昔 日 鄭 氏 水 軍 駐 紮 地, 為 頗 具 歷 史 意 義 之 景 點 內 有 鄭 成 功 登 陸 紀 念 碑 鄭 成 功 銅 像 環 境 幽 雅 花 木 扶 疏, 鄭 成 功 銅 像 面 向 赤 崁 普 羅 民 遮 城 而 立, 象 徵 鄭 氏 驅 荷 開 臺 的 歷 史 意 義 ( 八 ) 府 城 天 險 (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險, 位 於 鹿 耳 門 溪 出 海 口, 相 傳 是 鄭 成 功 登 陸 的 地 點, 雖 還 未 經 證 實, 卻 也 留 下 許 多 遐 想 而 位 處 府 城 天 險 附 近 的 鎮 門 宮 也 是 一 個 傳 奇, 鎮 門 宮 的 門 神 是 兩 位 荷 蘭 門 神, 且 一 直 是 該 廟 的 特 色, 歷 經 了 三 百 多 年 的 歲 月 守 護 著 國 姓 爺 鄭 成 功, 而 這 兩 位 沒 有 穿 鞋 的 門 神, 在 2005 年 時, 國 姓 爺 賜 封 二 位 洋 門 神 為 鹿 耳 門 神 並 歸 化 我 國 籍 台 江 重 要 的 歷 史 事 件 彙 整 如 下 : 表 台 江 重 要 史 蹟 事 件 與 現 存 遺 留 據 點 表 時 間 歷 史 事 件 遺 留 的 史 蹟 據 點 約 1200 年 前 古 曾 文 溪 三 角 洲 向 西 北 延 伸, 將 沿 海 分 為 倒 風 及 台 江 兩 個 內 海 ( 潟 湖 ) 1543 年 葡 萄 牙 商 船 前 往 日 本, 行 經 臺 灣 西 部 海 岸 1582 年 耶 穌 會 土 阿 朗 索 桑 傑 士 等 人, 由 澳 門 乘 船 前 往 日 本 途 中, 因 觸 礁 而 登 上 臺 灣, 推 測 為 最 早 登 陸 臺 灣 之 歐 洲 人 1624 年 荷 蘭 船 艦 從 臺 灣 西 南 岸 的 鹿 耳 門 進 入 台 江, 首 先 佔 領 一 鯤 鯓 ( 即 今 天 的 臺 南 安 平 ) 荷 蘭 人 首 先 在 一 鯤 鯓 建 築 城 堡, 初 名 奧 倫 治 城, 後 來 改 以 荷 蘭 的 一 州, 命 名 叫 熱 蘭 遮 城 (Zeelandia), 即 今 安 平 古 堡 前 身, 荷 蘭 總 督 駐 紮 於 此 另 外, 荷 蘭 人 從 平 埔 族 ( 西 拉 雅 族 ) 手 中 取 得 在 台 江 對 岸 的 赤 崁, 建 倉 庫 宿 舍, 並 逐 漸 發 展 出 一 個 商 業 市 街, 荷 蘭 人 並 即 為 現 今 之 安 平 古 堡 與 赤 崁 樓 3-10

6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時 間 歷 史 事 件 遺 留 的 史 蹟 據 點 在 該 地 建 立 攝 政 城, 名 叫 普 羅 民 遮 城 (Provintia), 即 今 赤 崁 樓 的 前 身 荷 蘭 人 在 南 臺 灣 的 一 切 政 經 措 施, 就 是 以 這 兩 個 據 點 為 中 心 發 展 開 來 的, 是 臺 灣 史 上 首 次 出 現 的 政 府 型 態 的 統 治 組 織 1625 年 荷 蘭 人 築 普 羅 民 遮 城 於 臺 灣 本 島 即 今 日 的 赤 崁 樓 1626 年 荷 蘭 人 於 北 汕 尾 島 建 海 堡 相 傳 海 堡 遺 址 位 於 現 今 大 眾 廟 竹 筏 港 東 岸 1661 年 鄭 荷 開 戰 : 4 月 鄭 成 功 率 軍 自 金 門 料 羅 灣 出 發 進 軍 臺 灣, 並 自 鹿 耳 門 水 道 進 入 台 江 內 海, 鄭 荷 雙 方 於 北 汕 尾 展 開 海 陸 會 戰 荷 人 戰 敗 5 月 圍 普 羅 民 遮 城 ( 赤 崁 樓 ), 荷 人 旋 即 棄 城 投 降 9 月 荷 軍 支 援 抵 達, 鄭 荷 雙 方 於 大 員 附 近 海 域 展 開 海 戰, 荷 軍 戰 敗 1662 年 熱 蘭 遮 城 荷 軍 有 條 件 投 降 (1662 年 6 月 ), 簽 訂 18 條 款, 荷 蘭 正 式 退 出 臺 灣 1683 年 清 將 施 琅 擊 敗 鄭 軍, 清 廷 接 掌 臺 灣 1823 年 台 江 內 海 北 半 部 淤 砂 成 陸, 因 應 台 江 淤 積, 府 城 三 郊 遂 位 竹 筏 港 南 端, 目 前 集 資 開 鑿 竹 筏 港, 並 串 接 北 幹 線 清 廷 隨 後 在 四 草 湖 邊 設 釐 為 一 水 道 閘 與 漁 塭 金 局, 並 將 抽 取 釐 金 事 宜 交 由 三 郊 包 辦 1840 年 為 因 應 鴉 片 戰 爭 之 局 勢, 臺 灣 兵 備 道 姚 瑩 於 四 草 建 鎮 海 砲 台 現 今 四 草 砲 台 ( 位 於 鎮 海 國 小 旁 ) 1895 年 中 日 甲 午 戰 爭, 清 廷 戰 敗, 臺 灣 割 讓 日 本, 進 入 日 治 時 期 1919 年 開 闢 安 順 鹽 場 即 今 日 之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1945 年 臺 灣 光 復 1996 年 開 發 臺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1997 年 安 順 鹽 場 鹽 田 正 式 停 曬 2003 年 臺 南 市 政 府 結 合 地 方 居 民 成 立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推 動 鹽 產 產 業 文 化 活 化 保 存 工 作 2009 年 2009 年 9 月 28 日 核 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並 於 12 月 28 日 揭 牌 成 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總 面 積 合 計 39,310 公 頃 ; 陸 域 部 分 包 括 臺 南 市 鹽 水 溪 至 曾 文 溪 沿 海 公 有 地 及 臺 南 縣 的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七 股 潟 湖 等 範 圍, 面 積 4905 公 頃, 強 調 以 孕 育 生 物 多 樣 性 濕 地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及 漁 鹽 產 業 文 化 三 大 特 色 為 計 畫 主 軸 : 海 域 部 分 包 括 沿 海 等 深 線 20 公 尺 範 圍, 鹽 水 溪 至 東 吉 嶼 南 端 等 深 線 20 公 尺 所 形 成 之 寬 約 5 公 里, 長 約 54 公 里 之 海 域, 亦 即 以 漢 人 先 民 渡 臺 主 要 航 道 中 東 吉 嶼 至 鹿 耳 門 段 為 參 考 範 圍, 面 積 34,405 公 頃 資 料 來 源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3-11

6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三 廟 宇 與 民 俗 節 慶 ( 一 ) 廟 宇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有 許 多 廟 宇 文 化, 廟 是 在 地 人 的 生 活 地 標, 也 是 當 地 民 眾 聚 集 的 中 心, 透 過 廟 宇 文 化 的 認 識, 了 解 其 歷 史 意 義 之 外, 其 含 義 更 是 深 遠, 因 為 它 概 括 了 地 區 的 民 情 歷 史 特 色, 也 豐 富 了 在 地 人 的 生 活 文 化, 在 台 江 地 區 總 共 有 11 間 特 色 的 廟 宇, 七 股 區 的 龍 山 宮 代 天 府 代 天 巡 狩 正 王 府 文 衡 殿, 將 軍 區 的 青 鯤 鯓 朝 天 宮, 以 及 安 南 區 的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四 草 大 眾 廟 土 城 聖 母 廟 正 統 鹿 耳 門 古 廟 遺 址 蔡 姑 娘 廟 鎮 門 宮 等, 詳 如 下 表 : 表 台 江 地 方 廟 宇 文 化 彙 整 表 地 區 七 股 區 聚 落 龍 山 社 區 頂 山 社 區 廟 宇 名 稱 龍 山 宮 代 天 府 主 要 祭 祀 對 象 池 府 千 歲 五 府 千 歲 主 要 慶 典 請 水 代 天 巡 狩 吳 府 三 千 歲 聖 誕 千 秋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傳 說 與 記 載 備 註 每 年 農 曆 3 月 23 日 ( 媽 祖 生 ) 農 曆 九 月 十 四 日 至 十 六 日 到 海 寮 仔 附 近 請 水, 表 示 王 爺 要 招 兵 馬 共 三 天 供 各 方 善 男 信 女 契 子 參 拜, 虔 誠 祈 禱, 風 調 雨 順, 國 泰 民 安, 士 農 工 商 大 展, 乞 求 神 德 恩 賜, 闔 家 平 安 龍 山 公 里 這 尊 三 千 歲 原 與 土 城 仔 的 五 府 千 歲 及 青 鯤 鯓 七 王 千 歲 是 乘 坐 同 一 艘 王 船 來 臺 李 王 吳 三 王 觀 音 佛 祖 源 自 大 陸 ; 池 王 與 中 壇 元 帥 是 清 同 治 年 間 秋 香 捉 許 馬 超 時, 於 茅 港 尾 拾 獲 ; 五 府 千 歲 分 靈 自 南 鯤 鯓 代 天 府 為 七 股 潟 湖 區 龍 山 里 的 地 標 建 築, 高 聳 華 麗 的 廟 宇 被 本 地 人 稱 為 王 宮 2011/03/08 頂 山 宋 江 陣 開 館 活 動 3-12

6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地 區 聚 落 十 份 社 區 廟 宇 名 稱 代 天 巡 狩 正 王 府 主 要 祭 祀 對 象 溫 府 千 歲 主 要 慶 典 溫 府 千 歲 聖 誕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傳 說 與 記 載 備 註 農 曆 四 月 二 十 七 附 加 小 王 船 祭 祀 祈 求 民 安 福 建 省 同 安 縣 雷 府 三 兄 弟 ( 此 宮 奉 祀 大 大 將 二 大 將 三 大 將 ), 追 隨 國 姓 爺 鄭 成 功 在 台 建 立 反 清 復 明 大 業, 自 福 建 沿 海 分 乘 三 艘 船, 向 台 航 行, 船 中 並 供 奉 溫 府 千 歲 神 像 ( 此 宮 奉 祀 正 官 正 王 ) 不 料 東 北 季 風 突 發, 船 經 抵 港 被 大 浪 擊 沉, 一 代 將 才 和 溫 府 千 歲 神 像 均 沉 沒 在 此 建 有 [ 王 船 宮 ] 供 奉 王 船, 還 設 計 有 水 道, 這 種 王 船 加 水 道 的 設 計 風 格 在 南 臺 灣 是 首 創, 王 船 兩 惻 各 有 18 名 水 手 划 槳, 表 情 栩 栩 如 生 篤 加 社 區 文 衡 殿 關 聖 帝 君 關 聖 帝 君 誕 辰 農 曆 五 月 十 三 祭 祀 活 動 彰 顯 關 聖 帝 君 的 忠 義 精 神, 提 供 民 眾 參 拜 1949 年 移 往 現 址 第 一 次 重 建, 仍 稱 廣 安 宮,1983 年 第 二 次 重 建, 改 為 文 衡 殿 篤 加 社 區 為 完 整 的 血 緣 型 單 姓 聚 落, 邱 姓 宗 族 高 達 95% 的 單 姓 村, 每 年 冬 至 12/22-23 舉 行 祭 祖 將 軍 區 青 鯤 鯓 社 區 青 鯤 鯓 朝 天 宮 天 上 聖 母 五 府 千 歲 七 王 千 歲 王 船 祭 十 二 年 一 科 醮,9 月 間 造 王 船 恭 送 代 天 巡 狩 代 天 千 歲 代 巡 池 府 千 歲 代 巡 吳 府 千 歲 年 第 一 次 拾 獲 王 船 2. 民 國 兩 年 第 二 次 拾 獲 王 船 安 南 區 顯 宮 社 區 四 草 里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四 草 大 眾 廟 天 上 聖 母 鎮 海 大 元 帥 壬 辰 龍 年 開 基 媽 祖 出 巡 ( 三 郊 還 香 活 動 ) 鎮 海 大 元 帥 聖 誕 千 秋 祭 典 不 定 期 舉 行 ( 近 年 舉 辦 時 間 為 2012 年 國 曆 3/16-18 即 為 農 曆 2/24-26 每 年 農 曆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至 十 五 日 開 基 媽 第 五 次 出 巡, 前 一 次 於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媽 祖 於 今 年 大 年 初 一, 透 過 手 轎 降 駕 指 示 要 出 巡 進 香 團 文 武 陣 頭, 還 有 歌 仔 戲 布 袋 戲 電 影 康 樂 隊 等 競 相 演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於 同 治 年 間, 因 暴 風 雨 鹿 耳 門 溪 暴 漲 而 沖 毀 於 溪 中, 除 開 基 媽 祖 金 身 於 村 中 輪 流 奉 祀 以 外, 其 餘 金 身 寄 祀 於 台 南 市 三 郊 水 仙 宮, 為 感 念 三 郊 三 益 堂 現 台 南 市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三 郊 水 仙 宮 恩 情,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不 定 期 舉 辦 三 郊 還 香 活 動 劉 良 璧 纂 輯 的 重 修 福 建 臺 灣 府 志 所 載 : 陳 酉, 臺 灣 人 生 長 海 濱, 熟 悉 水 務 六 十 年, 水 師 提 督 施 世 驃 統 舟 師 五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於 明 永 曆 十 五 年 (1661 年 ) 民 族 英 雄 鄭 成 功 登 陸 後 首 建 大 眾 廟 臺 江 生 態 之 旅 做 觀 光 漁 筏 遊 臺 江, 分 為 四 草 湖 遊 湖 路 線, 四 草 綠 色 隧 道 路 線 3-13

6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地 區 聚 落 土 城 社 區 城 南 里 城 西 里 四 草 里 廟 宇 名 稱 土 城 聖 母 廟 正 統 鹿 耳 門 古 廟 遺 址 蔡 姑 娘 廟 鎮 門 宮 主 要 祭 祀 對 象 前 殿 水 仙 尊 王, 中 殿 主 祀 天 上 聖 母, 後 殿 佛 祖 鹿 耳 門 原 址 天 上 聖 母 遺 蹟 紀 念 碑 蔡 姑 娘 開 臺 延 平 郡 王 ( 鄭 成 功 ) 主 要 慶 典 1.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三 年 一 科 祈 安 香 醮 2. 聖 母 廟 安 座 大 典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傳 說 與 記 載 備 註 1. 農 曆 三 月 十 四 起 鼓 入 醮 十 五 十 六 十 七 日 遶 境 2. 每 年 12 月 延 平 郡 王 國 姓 爺 聖 誕 千 農 曆 七 月 十 四 日 出, 可 說 傳 統 與 現 代 古 典 與 新 潮 節 目 是 大 眾 廟 一 年 一 度 的 祭 典 盛 事 1. 每 科 香 醮, 第 一 天 請 王, 第 二 天 起 連 續 三 天 舉 建 禳 災 祈 安 清 醮 與 刈 香 遶 境, 第 五 天 送 王 2. 十 點 正 式 開 始, 依 程 序, 奏 樂 請 神, 由 管 理 委 員 上 香, 奉 祭 品, 向 媽 祖 進 行 三 跪 九 叩 禮 後, 恭 讀 祝 文, 在 鐘 鼓 齊 鳴 後 焚 呈 祝 文 最 後 廟 方 宴 請 與 會 人 員 舉 辦 普 渡 祈 安 消 災 法 會 並 於 廟 前 海 口 放 生 國 姓 魚, 上 演 百 餘 艘 征 台, 令 先 駕 小 舟 鹿 耳 門 插 標, 為 嚮 導 臺 平 後, 上 其 功, 授 把 總, 累 陞 至 金 門 鎮 標 游 擊 康 熙 末 年 修 的 臺 灣 縣 志 記 其 事 云 : 在 鹿 耳 門 媽 祖 廟, 康 熙 五 十 八 年, 各 官 捐 俸 重 建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其 廟 址 位 於 鹿 耳 門 嶼 與 北 線 尾 嶼 接 壤 處 [ 今 鹿 耳 門 溪 下 游 北 畔 ] 鹿 耳 門 古 媽 祖 廟 位 於 城 南 里, 據 地 方 耆 老 傳 言 : 縱 橫 各 60 步 廟 前 植 榕 三 株, 中 祀 媽 祖 以 衛 海 疆, 正 廟 左 右 為 文 武 館 推 測 面 積 約 324 平 方 公 尺 清 道 光 年 間 發 生 大 水 災, 鹿 耳 門 媽 祖 廟 被 洪 水 沖 毀, 淹 沒 於 今 之 鹿 耳 門 溪 蔡 姑 娘 乃 百 年 前 喜 樹 人, 往 來 台 南 與 福 建 之 間 經 商, 遇 風 船 破, 流 落 至 此, 後 托 夢 建 祠, 甚 為 靈 驗 民 間 傳 說 鄭 成 功 是 鯨 魚 轉 世, 臺 灣 流 傳 的 鄉 野 傳 奇 為, 鄭 成 功 去 世 當 天, 漁 民 看 見 鄭 成 功 騎 乘 白 1. 新 春 嘉 年 華 - 元 宵 不 夜 城 2. 臺 灣 最 具 特 色 集 中 式 祈 福 驅 邪 蜂 巢 炮 3. 國 際 高 空 煙 火 觀 摩 秀 原 古 廟 被 水 患 沖 毀, 所 以 確 實 遺 址 已 難 查 考, 隔 著 鹿 耳 門 溪 的 顯 宮 和 土 城 兩 地 各 興 建 了 天 后 宮 和 聖 母 廟, 但 古 廟 內 遺 物 及 遺 蹟 分 別 在 土 城 和 顯 宮 兩 地 發 現, 也 引 發 了 兩 廟 正 統 之 爭 2010/12/04 仿 鄭 成 功 時 期 戰 船 打 造 的 臺 灣 船, 揚 帆 出 海 首 航, 重 現 延 平 郡 王 於 四 百 3-14

64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地 區 聚 落 廟 宇 名 稱 主 要 祭 祀 對 象 主 要 慶 典 秋. 布 袋 戲 鯨 往 外 海 而 去, 日 本 也 認 為 鄭 成 功 是 鯨 魚 轉 世, 他 們 的 版 本 為, 鄭 成 功 出 生 前, 其 父 母 在 海 邊 散 步, 海 面 上 出 現 優 游 的 白 鯨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傳 說 與 記 載 備 註 年 前 登 陸 臺 灣 的 情 景 資 料 來 源 : 國 立 臺 南 生 活 美 學 館 臺 灣 大 百 科,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2011 青 鯤 鯓 朝 天 宮 頂 山 子 代 天 府 篤 加 文 衡 殿 龍 山 村 龍 山 宮 十 份 正 王 府 土 城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蔡 姑 娘 廟 鎮 門 宮 正 統 鹿 耳 門 古 廟 遺 址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大 眾 廟 圖 台 江 地 區 廟 宇 位 置 圖 貳 鹽 產 業 資 源 一 臺 灣 產 鹽 史 晒 鹽 所 需 的 條 件 主 要 為 海 水 土 壤 風 力 與 太 陽, 換 句 話 說, 曬 鹽 需 要 濕 度 低 日 照 強 風 力 大 蒸 發 量 大 於 降 雨 量 的 氣 候 條 件, 最 好 位 3-15

65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於 內 海 潟 湖 遠 離 河 流 出 海 口 寬 廣 且 富 含 沙 土 與 黏 土 的 灘 地 等 環 境 與 地 質 條 件, 且 海 水 濃 度 要 高 並 乾 淨 未 受 汙 染 以 及 潮 差 小, 因 此 理 想 的 晒 鹽 區 其 實 多 半 位 於 中 緯 度 的 沉 降 區, 空 氣 比 較 乾 燥 臺 灣 雖 然 也 位 於 中 緯 度 地 區, 但 由 於 海 洋 的 調 節, 乾 季 不 明 顯, 且 年 降 雨 量 超 過 兩 千 公 釐, 相 對 溼 度 平 均 超 過 80% 對 臺 灣 的 鹽 業 發 展 造 成 很 大 的 限 制 尤 其 夏 天 受 太 平 洋 副 熱 帶 高 壓 環 流 的 影 響, 所 以 5~9 月 根 本 不 能 晒 鹽 ; 反 而 冬 春 兩 季 是 臺 灣 本 島 的 鹽 產 季, 因 為 有 強 勁 的 東 北 季 風, 且 鋒 面 雖 帶 來 降 雨 但 西 南 部 晴 朗 之 日 較 多 綜 合 全 臺 的 晒 鹽 條 件, 幾 個 面 積 較 大 規 模 較 完 整 歷 史 悠 久 氣 候 及 環 境 地 形 佔 優 勢 的 鹽 場, 就 都 位 於 西 南 部 的 魍 港 內 海 倒 風 內 海 台 江 內 海 蟯 港 內 海 以 及 打 狗 內 海 一 帶 相 傳, 在 鄭 成 功 來 臺 以 前, 那 時 候 臺 灣 島 上 的 平 埔 族, 是 依 著 土 法 熬 煮 海 水 成 鹽 食 用, 還 要 用 土 產 交 換 從 福 建 沿 海 居 民 運 來 的 食 鹽 除 了 原 住 民 煮 海 水 為 鹽 之 外, 臺 南 的 瀨 口 地 區 也 築 有 鹽 田 1661 年 臺 灣 進 入 鄭 治 時 期, 軍 師 陳 永 華 於 1665 年 ( 永 曆 19 年 ) 教 居 民 重 修 賴 口 鹽 田, 同 時 引 入 大 陸 沿 海 的 曬 鹽 法, 在 萬 年 州 臨 台 江 內 海 的 海 岸 開 闢 鹽 灘 後 來, 臺 島 人 口 漸 增, 便 在 天 興 州 沿 台 江 內 海 北 側 的 洲 仔 尾 ( 今 臺 南 縣 永 康 鄉 鹽 行 的 洲 仔 尾 ) 及 東 北 邊 沿 新 港 溪 ( 今 鹽 水 溪 ) 的 溪 口 築 造 鹽 灘 另 外, 萬 年 州 南 邊 的 打 狗 澳 ( 今 高 雄 港 ) 也 闢 設 了 鹽 灘 清 廷 正 式 將 臺 灣 納 入 大 清 帝 國 的 版 圖 後, 嚴 格 控 制 鹽 田 產 量 與 面 積, 在 產 量 與 鹽 田 面 積 均 採 總 量 管 制 的 前 提 下, 臺 灣 府 即 以 移 新 3-16

6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補 舊, 統 仍 原 額 的 原 則 核 發 鹽 田 墾 照,1726 年 ( 雍 正 4 年 ) 確 定 有 瀨 南 瀨 北 洲 南 洲 北 四 場,1756 年 ( 乾 隆 21 年 ) 又 增 闢 了 瀨 東 瀨 西 兩 場 此 後 這 清 廷 六 大 鹽 場 一 再 遷 建, 但 總 面 積 不 變 日 治 期 間, 因 一 次 大 戰, 日 本 工 業 用 鹽 急 需, 總 督 府 調 整 臺 島 鹽 業 政 策, 鼓 勵 日 本 財 閥 投 入 臺 灣 鹽 業 生 產, 於 1919 年 ( 大 正 8 年 ) 臺 灣 製 鹽 株 式 會 社 成 立,1935 年 ( 昭 和 10 年 ) 南 日 本 製 鹽 也 接 著 成 立 1937 年 第 二 次 中 日 戰 爭 爆 發 ( 有 的 歷 史 學 家 從 發 生 在 1931 年 的 九 一 八 事 變 算 起, 有 的 則 從 發 生 在 1937 年 的 盧 溝 橋 事 變 算 起 ) 使 得 用 鹽 量 急 增, 本 時 期 明 顯 由 日 資 會 社 主 導 臺 灣 鹽 田 的 闢 建, 此 後 食 用 鹽 業 全 由 日 資 的 臺 灣 製 鹽 (1935 年 成 立 ) 南 日 本 鹽 業 (1937 年 成 立 ) 及 鍾 淵 曹 達 工 業 (1942 年 成 立 ) 三 株 式 會 社 所 壟 斷 光 復 後, 1946 年 4 月 成 立 臺 灣 鹽 務 管 理 局, 接 管 專 賣 局 鹽 產 業 務, 後 經 幾 次 調 整,1953 年 終 以 財 政 部 鹽 務 局 臺 灣 製 鹽 場 為 名, 將 鹽 政 與 鹽 產 合 併 於 財 政 部 管 理, 鹽 田 開 晒 面 積 與 產 量 均 於 1980 年 達 歷 史 最 高 紀 錄, 但 整 體 用 鹽 自 給 率 仍 一 路 下 滑 而 依 賴 進 口 2002 年 1 月 臺 灣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5 月 七 股 鹽 場 進 行 最 後 一 次 採 收 之 後, 臺 鹽 全 面 關 閉 鹽 場, 晒 鹽 業 從 此 走 入 歷 史, 臺 鹽 轉 民 營 企 業,2004 年 鹽 政 條 例 廢 止, 臺 灣 鹽 品 市 場 自 由 化 ( 表 3-1-4) 自 2002 年 停 止 晒 鹽 後, 隔 年 陸 續 有 南 寮 北 門 七 股 布 袋 金 門 西 園 等 鹽 場 以 觀 光 文 化 鹽 田 的 形 態 再 生 利 用, 而 2005 年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的 開 幕 更 把 鹽 業 的 文 化 歷 史 及 科 學 知 識 集 為 一 體, 提 升 鹽 業 的 教 育 以 及 觀 光 層 面 ( 圖 3-1-4) 3-17

67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一 ) 北 門 井 仔 腳 及 舊 埕 鹽 田 北 門 的 井 仔 腳 鹽 田 古 稱 瀨 東 場, 舊 埕 鹽 田 則 是 原 洲 北 場 近 年 來 臺 南 縣 政 府 先 後 投 入 經 費 整 建, 提 供 一 些 現 代 的 觀 光 設 施, 不 僅 有 動 態 解 說, 還 可 以 親 自 去 體 驗 鹽 工 的 辛 勞 而 舊 埕 鹽 田 旁 則 是 有 一 條 輕 便 車 軌 道, 使 人 更 有 種 回 到 過 去 運 鹽 的 味 道 ( 二 ) 七 股 鹽 田 七 股 鹽 田 是 西 南 沿 海 上 已 發 展 的 大 型 綜 合 遊 樂 區, 遊 客 可 以 透 過 爬 鹽 山 晒 鹽 體 驗 踩 水 車 鹽 雕 廣 場 遊 園 車 小 火 車 等, 多 方 面 的 體 驗 活 動 更 全 面 性 的 認 識 到 鹽 田 文 化 另 外, 臺 鹽 公 司 製 造 的 特 色 風 味 冰 棒 以 及 道 地 的 鹽 味 海 產, 足 讓 遊 客 流 連 忘 返 ( 三 )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及 臺 灣 鹽 樂 活 村 臺 灣 鹽 業 三 百 多 年 的 歷 史 文 化 隨 著 2005 年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的 開 幕 更 進 一 步 呈 現 在 大 家 眼 前, 除 了 介 紹 臺 灣 鹽 的 歷 史 及 科 學, 也 展 示 多 年 來 文 化 資 產 守 護 的 成 果, 此 外 也 與 世 界 各 地 其 他 的 鹽 接 軌, 有 展 示 也 有 販 賣 區 另 外 在 博 物 館 後 方 的 樂 活 村, 則 是 有 讓 遊 客 親 身 體 驗 晒 鹽 及 踩 踏 龍 骨 水 車 等 活 動 的 設 施 ( 四 ) 南 寮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南 寮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前 身 就 是 南 寮 鹽 村, 因 地 勢 低 窪 易 淹 水 而 集 體 遷 村, 現 由 民 間 團 體 為 了 文 化 而 延 續 了 此 地 的 命 脈, 當 地 除 了 瓦 盤 鹽 田 及 古 蹟 外, 豐 富 的 鹽 地 植 物 濕 地 生 態 陸 上 昆 蟲 等 豐 富 的 資 源, 使 文 化 產 業 自 然 生 態 交 疊 成 一 種 新 的 創 意 產 業 的 文 化 鹽 場 3-18

6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五 ) 布 袋 洲 南 鹽 場 由 布 袋 嘴 文 化 協 會 主 動 提 案 行 鹽 田 整 建 產 晒 及 試 營 運 布 袋 洲 南 鹽 場 以 謝 鹽 祭 強 調 勞 動 者 與 土 地 親 密 的 感 情, 居 民 透 過 挑 擔 民 俗 踩 街 ( 踩 高 蹺 老 背 少 桃 花 過 渡 等 較 故 事 戲 曲 性 的 隊 伍 ) 活 動, 以 及 直 接 搭 建 在 鹽 田 裡 的 小 舞 台 讓 民 眾 可 以 直 接 感 受 鹽 田 的 場 所 精 神, 結 合 營 造 精 神 與 鹽 業 文 化 資 產 同 步 發 展, 相 對 於 其 他 鹽 田, 這 裡 的 最 大 特 色 是 保 留 了 清 代 創 建 至 今 不 斷 增 生 改 建 的 歷 史 紋 理, 鹽 埕 格 呈 現 亂 中 有 序 的 不 規 則 狀 又 因 此 地 已 發 展 出 相 當 程 度 的 濕 地 生 態, 更 使 這 裡 兼 具 自 然 與 人 文 的 條 件 ( 六 ) 金 門 西 園 鹽 場 ( 地 方 文 化 館 ) 西 園 鹽 場 地 方 文 化 館 原 為 1968 年 所 見 的 鹽 場 金 門 西 園 鹽 場 布 袋 洲 南 鹽 場 北 門 舊 埕 鹽 田 北 門 井 仔 腳 鹽 田 七 股 鹽 田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南 寮 生 態 文 化 村 辦 公 室, 後 修 復 為 展 示 館 展 示 早 期 的 照 片 及 器 具, 西 側 另 有 一 處 鹽 務 辦 公 室, 後 改 為 社 區 老 人 休 閒 中 心, 東 側 則 為 十 二 公 頃 的 瓦 盤 鹽 田, 鹽 田 中 的 隔 板 以 及 中 央 的 台 車 鐵 軌 仍 有 著 過 去 那 段 晒 鹽 歲 月 的 韻 味, 而 金 門 的 鹽 業 發 展 也 因 其 地 理 環 圖 臺 灣 現 有 鹽 業 展 示 區 位 圖 境 而 有 其 獨 特 性, 不 僅 呈 現 金 門 與 福 建 的 淵 源, 也 呈 現 離 島 與 戰 地 的 特 色 表 臺 灣 鹽 產 歷 史 年 代 表 年 代 事 件 備 註 1648 年 臺 灣 住 民 嘗 試 開 闢 鹽 田 1661 年 臺 灣 進 入 鄭 治 時 期 清 廷 經 濟 封 鎖 臺 灣 1665 年 陳 永 華 教 民 重 修 瀨 口 鹽 田 1683 年 鄭 克 塽 降 清 清 廷 對 於 鄭 氏 開 闢 的 三 處 鹽 田 繼 續 產 晒 1726 年 實 施 就 場 專 賣 制 之 後, 官 鹽 壟 斷 市 場, 並 採 取 以 銷 作 產 策 略, 嚴 格 控 制 鹽 田 產 量 與 面 積 確 定 有 瀨 南 隨 著 人 口 增 加, 臺 灣 食 鹽 逐 漸 供 不 應 求 3-19

69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年 代 事 件 備 註 瀨 北 洲 南 洲 北 四 個 鹽 場 1756 年 清 廷 又 增 闢 了 瀨 東 瀨 西 兩 場 1800 年 瀨 東 場 從 高 雄 遷 到 臺 南 佳 里 外 渡 頭 十 九 世 紀 初 葉, 市 場 供 需 嚴 重 失 調, 鹽 民 改 進 產 晒 技 術 由 晒 沙 淋 鹵 法 改 為 埕 晒 鹵 水 法 與 洲 北 場 和 洲 南 場 集 中 在 現 今 七 股 鄉 公 所 西 南 側 的 內 海 海 濱 1824 年 吳 尚 新 負 責 遷 建 洲 南 場 於 今 日 嘉 義 布 袋, 改 採 分 池 晒 鹵 與 設 缸 儲 鹵, 臺 灣 產 鹽 技 術 自 此 趨 於 成 熟 且 產 量 增 加 1868 年 清 廷 改 採 民 採 官 收 官 運 商 銷 的 就 倉 專 賣 制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臺 灣 社 會 已 流 行 食 用 私 鹽, 官 鹽 嚴 重 滯 銷 1895 年 日 治 時 期 開 始 1899 年 公 布 臺 灣 時 鹽 專 賣 規 則, 重 行 專 賣 制 度 總 督 府 開 始 撥 發 補 助 金 鼓 勵 整 修 及 新 闢 鹽 田 當 時 全 島 原 南 部 五 大 鹽 場 鹽 灘 僅 存 198 甲 1901 年 鹽 田 面 積 已 超 越 清 領 時 期 的 規 模, 且 有 了 臺 灣 史 上 第 一 次 的 鹽 品 外 銷 1919 年 臺 灣 製 鹽 株 式 會 社 成 立, 負 責 生 產 煎 熬 鹽 專 賣 局 設 在 安 平 的 粉 碎 洗 滌 鹽 工 場 完 工 1920 年 臺 鹽 會 社 併 購 安 平 再 製 鹽 工 場, 並 擴 建 為 煎 熬 鹽 工 場 1923 年 日 本 發 生 關 東 大 地 震 百 業 蕭 條, 擴 張 政 策 也 被 迫 停 止, 轉 而 較 保 守 性 的 業 務 本 時 期 鹽 田 經 過 檢 討 整 頓, 有 五 處 鹽 田 因 產 能 低 落 而 逐 漸 廢 棄 1937 年 二 次 中 日 戰 爭 爆 發, 軍 事 需 求 使 得 用 鹽 量 增 加 1941 年 臺 灣 製 鹽 株 式 會 社 強 制 收 購 臺 人 鹽 田, 並 併 購 鹿 港 製 鹽 大 和 拓 殖 等 會 社 鹽 田 1942 年 日 本 鐘 淵 曹 達 工 業 株 式 會 社 在 臺 南 安 順 設 立 工 場, 並 於 隔 年 自 闢 土 盤 鹽 田 計 畫 生 產 原 料 用 鹽 1945 年 日 本 戰 敗, 國 民 政 府 派 員 接 收 1946 年 4 月 成 立 臺 灣 鹽 務 管 理 局, 接 管 專 賣 局 鹽 產 業 務 1947 年 廢 止 專 賣, 改 行 徵 稅 制 臺 南 鹽 業 公 司 改 為 中 國 鹽 業 公 司 臺 灣 分 公 司 1953 年 改 以 財 政 部 鹽 務 總 局 臺 灣 製 鹽 總 場 為 名, 將 鹽 政 與 鹽 產 合 併 於 財 政 部 管 理, 繼 續 鹽 業 經 營 臺 灣 在 戰 後 採 行 進 口 替 代 及 出 口 擴 張 策 略 1970 年 臺 鹽 成 立 新 鹽 田 開 發 工 程 處, 預 計 闢 建 新 鹽 田 以 增 加 產 量 1974 年 通 霄 精 鹽 場 正 式 設 場 運 作 1984 年 引 進 米 第 公 司 收 鹽 機, 但 晒 鹽 品 質 與 生 產 成 本 仍 無 進 口 鹽 相 抗 衡 1996 年 臺 南 鹽 場 裁 廢 2002 年 臺 灣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臺 鹽 全 面 關 閉 鹽 場 2003 年 官 股 釋 出, 臺 鹽 轉 型 為 民 營 企 業 2004 年 鹽 政 條 例 廢 止, 臺 灣 鹽 品 市 場 完 全 自 由 化 3-20

7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二 區 內 鹽 田 現 況 本 研 究 範 圍 內 有 兩 處 鹽 場, 分 別 為 七 股 鹽 場 及 安 順 鹽 場,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七 股 鹽 場 七 股 鹽 場 依 開 發 時 間 共 分 為 三 個 鹽 區, 包 括 日 治 時 期 由 日 本 開 發 的 臺 區 鹽 田 南 鹽 區, 以 及 民 國 58 年 開 發 的 一 二 工 區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臺 區 ( 西 區 ) 鹽 田 昭 和 10 年 (1935 年 ), 臺 鹽 會 社 選 定 北 門 郡 七 股 庄 的 海 埔 地 開 闢 一 規 模 之 大 為 臺 灣 前 所 未 見 之 鹽 田, 面 積 達 3800 甲, 且 集 中 式 的 格 局 也 是 一 項 創 舉 其 將 所 有 蒸 發 池 與 結 晶 池 集 中 在 特 定 區 域, 再 利 用 大 型 抽 水 機 將 蒸 晒 的 鹽 鹵 集 中 抽 送 至 結 晶 池 由 於 工 程 浩 大, 整 個 計 畫 分 三 期 進 行 第 一 期 就 是 所 謂 的 臺 區 ( 只 由 臺 鹽 會 社 開 闢 的 區 域 ; 戰 後 則 改 為 西 區 ) 400 甲, 但 因 地 點 並 不 理 想, 灘 位 過 低, 潮 差 大, 原 定 三 年 的 工 程 晚 了 兩 年 直 到 昭 和 15 年 (1940 年 ) 才 完 成, 而 後 續 的 二 三 期 計 畫 也 因 為 工 程 延 宕 耗 費 過 鉅 而 終 止 2. 南 鹽 區 南 鹽 區 因 南 日 本 鹽 業 株 式 會 社 的 開 闢 而 得 名 因 戰 爭 爆 發, 日 本 對 工 業 用 鹽 的 需 求 迫 切, 於 是 在 昭 和 13 年 (1938 年 ) 創 立 南 日 本 鹽 業 株 式 會 社, 社 址 設 於 臺 南 日 本 方 面 估 算, 臺 灣 原 先 生 產 的 工 業 用 鹽 每 年 約 10 萬 公 噸, 加 上 南 鹽 會 社 再 開 發 4500 甲 鹽 田, 每 年 鹽 產 量 即 可 大 舉 增 加 至 45 萬 公 噸, 同 時 建 立 大 規 模 3-21

7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製 鹼 工 場 和 苦 鹵 工 場, 讓 臺 灣 成 為 重 要 的 工 業 原 料 基 地 鑒 於 臺 鹽 會 社 的 經 驗, 南 鹽 會 社 因 此 以 既 有 的 土 地 為 主 ; 但 隨 著 戰 時 物 價 高 漲 物 資 缺 乏 運 輸 勞 力 等 影 響, 昭 和 15 年 (1940 年 ) 將 開 發 計 畫 縮 減 為 4062 甲 ; 接 著 因 軍 事 情 勢 的 緊 張 在 昭 和 17 年 (1942 年 ) 鹽 灘 逐 漸 完 成 之 際, 將 尚 未 完 成 的 1800 甲 工 業 鹽 用 變 更 設 計 為 採 鹹 鹽 田, 專 供 化 學 工 場 抽 取 鹵 水 使 用 南 鹽 會 社 所 開 闢 的 全 是 土 盤 鹽 田, 七 股 鹽 場 的 部 分 包 括 頂 山 中 寮 馬 沙 溝 等 地 共 1691 甲 於 昭 和 17 年 完 成 3. 一 二 工 區 ( 青 鯤 鯓 ) 鹽 田 位 於 鯤 鯓 村 ( 古 稱 青 鯤 鯓 ) 外 海 的 一 二 工 區 鹽 田 在 民 國 66 年 完 成 開 發, 七 股 鹽 場 自 此 成 為 全 臺 最 大 的 鹽 場, 兩 供 區 間 有 青 鯤 鯓 漁 港 及 航 道 的 區 隔, 孤 島 狀 的 一 個 工 區 因 成 扇 形 狀, 又 稱 為 扇 形 鹽 田 民 國 44 年, 基 於 臺 中 以 南 到 雲 嘉 南 海 埔 新 生 地 逐 漸 向 外 伸 展, 行 政 院 農 業 復 興 委 員 會 為 阻 止 居 民 占 用, 於 是 廣 邀 各 單 位 提 出 開 發 計 畫, 但 當 時 國 內 鹽 的 供 需 平 衡, 並 無 開 發 的 條 件, 直 到 工 業 快 速 進 展, 鹽 的 內 需 增 加, 民 國 58 年 鹽 務 單 位 提 出 一 二 工 區 的 開 發 方 案, 面 積 853 公 頃, 而 為 了 克 服 鹽 村 人 力 短 缺 要 提 高 產 量 等 問 題, 一 二 工 區 採 集 中 式 鹽 田 結 構, 以 機 械 操 作 為 主 4. 七 股 鹽 場 重 要 襲 產 據 點 1977 年 七 股 鹽 場 總 開 晒 面 積 達 到 2040 甲, 才 超 越 布 袋, 成 為 全 臺 最 大 鹽 場 其 範 圍 自 將 軍 溪 以 南, 涵 蓋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與 將 3-22

7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軍 鄉 的 沿 海 地 帶 七 股 鹽 場 重 要 的 襲 產 據 點 包 含 馬 沙 溝 港 青 鯤 鯓 村 西 寮 村 頂 山 村 ( 後 港 場 務 所 ) 七 股 鹽 警 碉 堡 中 寮 村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十 棟 寮 ( 臺 灣 鹽 樂 活 村 ) 等 ( 如 表 圖 3-1-6) 表 七 股 鹽 場 重 要 襲 產 據 點 一 覽 表 地 點 特 色 將 軍 漁 港 青 山 港 早 年 因 大 堆 收 納 而 設 專 門 運 鹽 的 碼 頭, 現 為 臺 南 市 可 供 近 海 捕 魚 的 專 用 漁 港 漁 港, 每 日 下 午 二 時 是 漁 船 魚 市 拍 賣 時 間 青 鯤 鯓 村 鯤 鯓 村 位 置 緊 鄰 扇 形 鹽 田, 後 臺 鹽 因 第 四 五 副 鹽 灘 要 整 理 開 晒 時 招 募 不 到 鹽 工, 才 興 建 鹽 工 宿 舍 以 吸 引 工 人, 其 宿 舍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雙 層 建 築, 其 樓 高 恰 可 一 眼 看 盡 扇 形 鹽 田 頂 山 村 頂 山 村 原 是 漁 村, 南 鹽 區 開 闢 時, 所 有 魚 塭 都 遭 強 制 徵 用, 後 因 臺 鹽 改 ( 後 港 場 務 所 ) 變 晒 鹽 方 式 以 降 低 勞 力 成 本, 最 後 只 保 留 一 小 塊, 後 來 成 為 臺 灣 傳 統 人 工 土 盤 曬 鹽 的 最 後 一 個 據 點, 並 成 為 遊 客 懷 舊 留 影 的 最 佳 場 景 七 股 鹽 警 碉 堡 鹽 警 碉 堡 為 一 六 角 形 約 兩 層 樓 高 的 建 築, 都 建 於 結 晶 區, 是 戰 後 初 期 的 防 私 手 段, 堡 內 樓 上 為 寢 室, 樓 下 供 辦 公, 目 前 尚 存 一 座, 位 於 頂 山 中 寮 村 中 寮 村 位 於 七 股 鹽 場 的 核 心 位 置, 戰 後 因 引 進 了 大 批 的 職 員 工, 一 度 帶 動 了 地 方 繁 榮, 也 成 立 了 光 復 國 小, 現 因 七 股 鹽 山 與 鹽 博 物 館 逐 漸 連 結 成 新 旅 遊 景 點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除 了 展 示 臺 灣 晒 鹽 三 百 多 年 的 歷 史 外, 藏 有 許 多 相 關 文 物 及 文 獻, 也 有 鹽 的 科 學 介 紹 鹽 田 風 光 與 鹽 工 生 活, 是 一 座 結 合 歷 史 文 化 與 知 識 的 博 物 館 十 棟 寮 日 治 時 期 居 民 為 了 開 闢 鹽 田 被 號 招 至 此, 隨 後 定 居 下 來 變 成 世 代 晒 鹽 的 ( 臺 灣 鹽 樂 活 村 ) 聚 落, 因 最 初 搭 建 的 臨 時 住 所 剛 好 有 十 間 因 而 得 名 現 位 於 鹽 博 物 館 後 方, 定 位 為 臺 灣 鹽 樂 活 村, 作 為 文 化 展 示 館 及 活 動 工 作 坊, 並 闢 建 復 晒 區 供 遊 客 體 驗 教 學 七 股 鹽 山 主 要 有 鹽 山 二 座, 主 峰 原 為 堆 置 場 之 一, 高 相 當 於 七 層 樓, 其 表 層 已 受 潮 凝 結 形 成 堅 硬 外 殼 ; 北 峰 則 是 來 自 澳 洲, 供 粉 碎 鹽 工 場 之 需, 其 山 形 則 隨 鹽 品 變 化 莫 測 其 門 口 周 邊 有 許 多 當 年 鹽 業 機 械 設 備 作 戶 外 展 示, 並 結 合 水 車 不 沉 之 海 等 遊 樂 設 施, 逐 漸 形 成 南 臺 灣 的 重 要 景 點 七 股 機 車 庫 當 時 為 了 配 合 散 裝 聯 運 的 發 展 的 機 車 庫, 功 能 是 機 關 車 的 保 養 維 修 及 室 內 存 放, 當 年 曾 是 小 火 車 每 日 出 發 的 地 方, 直 到 1995 年 改 為 公 路 運 輸 為 止, 於 2005 年 被 指 定 為 歷 史 建 築 臺 區 鹽 埕 村 鹽 埕 村 是 在 臺 區 開 闢 後 來 此 討 生 活 的 鹽 工 移 民 部 落, 以 南 聖 宮 為 中 心 分 南 北 兩 區, 北 區 因 一 場 大 火 後 利 用 臺 鹽 福 利 委 員 會 幫 助 全 面 改 成 了 磚 仔 厝, 之 後 廟 南 也 逐 步 自 行 改 建, 形 成 今 日 的 模 樣 3-23

7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馬 沙 溝 港 馬 沙 溝 場 務 所 青 鯤 鯓 村 西 寮 村 青 鯤 鯓 宿 舍 青 鯤 鯓 場 務 所 五 棟 寮 頂 山 村 ( 後 港 廠 務 所 ) 七 股 鹽 警 碉 堡 十 棟 寮 ( 臺 灣 鹽 樂 活 村 ) 七 股 鹽 山 台 區 鹽 埕 村 台 區 觀 海 樓 七 股 鹽 場 辦 公 區 中 寮 村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七 股 機 車 庫 七 股 潟 湖 圖 七 股 鹽 場 周 邊 資 源 分 布 圖 頂 山 鹽 警 碉 堡 青 鯤 鯓 宿 舍 現 況 3-24

74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一 ) 安 順 鹽 場 1. 安 順 鹽 場 發 展 史 1919 年 ( 大 正 8 年 ), 臺 灣 總 督 府 推 動 第 三 期 鹽 田 擴 張 計 畫 時 的 第 一 個 執 行 項 目 是 安 順 鹽 田, 為 日 治 時 期 最 後 開 闢 也 是 當 時 最 先 進 的 瓦 盤 鹽 田, 為 運 銷 的 方 便, 安 順 鹽 田 開 鑿 運 河, 先 以 小 船 運 送 到 安 平 港 外, 再 轉 裝 輪 船 安 順 鹽 田 主 要 是 築 堤 在 安 平 西 北 方 的 四 草 潟 湖 及 沙 洲 隔 絕 海 水 而 成, 於 1924 年 ( 大 正 13 年 ) 完 工 ; 西 半 部 164 甲 完 全 採 天 日 晒 鹽, 東 半 部 189 甲 餘 則 是 採 鹹 鹽 田 提 供 煎 熬 鹽 的 原 料 採 鹹 鹽 田 利 用 直 徑 四 英 吋 的 鐵 管 直 接 運 輸, 不 需 要 結 晶 池, 當 小 蒸 發 池 的 鹵 水 達 波 美 二 十 度 左 右, 即 集 中 溝 渠, 通 過 運 鹽 運 河 越 過 鹽 水 溪 輸 送 到 安 平 煎 熬 鹽 工 場 安 順 的 採 鹹 鹽 田, 戰 後 被 劃 為 臺 南 鹽 場 第 一 區, 在 1947 年 改 集 中 式 土 盤 鹽 田, 採 僱 晒 制 1988 年 6 月 臺 南 鹽 場 完 成 機 械 化 鹽 灘 改 造 計 畫 ; 最 後 因 被 劃 為 臺 南 科 技 工 業 用 地 在 1997 年 結 束 晒 鹽 2. 安 順 鹽 場 重 要 襲 產 據 點 1919 年, 安 順 鹽 田 為 臺 灣 總 督 府 推 動 第 三 期 鹽 田 擴 張 計 畫 時 的 第 一 個 執 行 項 目, 不 僅 是 日 治 時 期 最 後 開 闢 的 瓦 盤 鹽 田, 也 是 當 時 最 先 進 的 瓦 盤 鹽 田 ; 在 日 治 後 期 逐 漸 以 土 盤 鹽 田 為 主 的 時 空 環 境 下, 安 順 的 瓦 盤 鹽 田 因 此 更 有 其 歷 史 地 位 其 重 要 的 襲 產 據 點 包 含 南 寮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安 順 鹽 分 室 與 運 鹽 碼 頭 和 安 順 機 關 車 庫 等 ( 表 圖 3-1-7) 3-25

75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表 安 順 鹽 場 重 要 襲 產 據 點 一 覽 表 地 點 特 色 安 順 鹽 田 為 日 治 末 期 最 先 進 的 瓦 盤 鹽 田, 昭 和 皇 太 子 當 年 特 地 親 臨 視 察, 總 督 府 專 賣 局 則 建 造 行 啟 紀 念 碑 作 為 紀 念, 民 國 42 年 新 式 住 宅 落 成, 也 立 南 寮 鹽 田 生 態 下 臺 灣 省 安 南 鹽 場 鹽 工 新 村 落 成 紀 念 碑, 後 部 落 因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的 文 化 村 劃 設 而 遷 移 隔 年 成 立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保 留 鹽 業 設 施 建 築, 並 保 存 瓦 盤 鹽 田, 成 為 兼 顧 生 態 及 文 化 的 觀 光 景 點 安 順 鹽 分 室 位 於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內, 原 為 全 木 構 建 物, 後 經 幾 代 改 造, 可 看 安 順 鹽 分 室 與 到 不 同 時 空 利 用 一 棟 建 築 的 各 種 方 式, 與 正 對 面 的 古 運 鹽 碼 頭 均 經 臺 南 市 政 運 鹽 碼 頭 政 府 指 定 為 市 定 古 蹟 現 在 在 碼 頭 一 帶 仍 可 看 到 當 初 的 抽 水 機 房 航 道 水 門 澎 湖 玄 武 岩 三 角 石 護 岸 及 排 水 馬 達 安 順 鹽 田 的 鹽 倉 設 於 鹽 田 的 中 心 位 置, 早 期 鹽 產 均 以 手 推 的 軌 道 台 車 集 中 到 倉 庫 存 放, 後 經 碼 頭 接 駁 運 送 至 安 平 港 外 裝 輪 船 後 進 入 協 助 運 鹽 計 畫 安 順 機 關 車 庫 併 入 散 裝 聯 運 系 統, 節 省 許 多 人 力 民 國 65 年 前 後 安 順 瓦 盤 鹽 田 改 採 小 堆 直 放, 由 公 路 運 送 不 再 集 中 大 堆 放 鄭 成 功 紀 念 公 園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台 南 鹽 場 鹿 耳 社 區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台 鹼 宿 舍 南 寮 鹽 田 生 態 文 台 鹼 辦 公 室 安 順 鹽 分 室 與 運 鹽 四 草 大 眾 廟 安 順 機 關 車 圖 安 順 鹽 場 周 邊 資 源 分 布 圖 安 順 鹽 場 的 瓦 盤 鹽 田 安 順 鹽 場 的 昔 日 辦 公 室 3-26

7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參 養 殖 漁 業 資 源 本 區 養 殖 漁 業 發 達, 主 要 養 殖 產 品 為 虱 目 魚 及 蚵, 且 本 區 不 論 產 量 產 值 皆 佔 全 臺 重 要 的 地 位, 此 外 本 區 重 要 養 殖 水 產 尚 包 括 文 蛤 與 石 斑, 分 就 這 幾 項 養 殖 漁 業 資 源 進 行 說 明 : 一 養 殖 史 ( 一 ) 虱 目 魚 臺 灣 養 殖 虱 目 魚 的 起 源, 根 據 荷 蘭 人 施 士 德 (Schuster) 所 著 爪 哇 之 鹹 水 養 殖 中, 記 述 印 尼 在 1400 年 以 前 ( 距 今 已 600 年 ) 已 經 有 虱 目 魚 塭 而 荷 蘭 佔 領 臺 灣 後, 虱 目 魚 便 隨 貿 易 一 起 移 民 來 臺 又 據 續 撰 臺 灣 府 誌 第 十 八 卷 物 產 蟲 魚 篇, 以 及 臺 灣 縣 誌 概 略 記 載 : 虱 目 魚 者 魚 塭 中 所 產, 夏 秋 盛 出, 狀 類 鯔, 鱗 細 小, 鄭 氏 時 代 為 貢 品 另 外, 連 雅 堂 也 記 述 : 麻 薩 末 番 語 也, 產 於 鹿 耳 門 畔, 漁 者 掬 其 子 以 畜 之 塭, 至 秋 則 肥, 長 及 尺, 相 傳 延 平 入 臺, 始 有 此 魚, 因 名 國 姓 魚 因 此, 可 推 論 是 在 鄭 成 功 入 臺 之 前, 民 間 即 有 養 殖 虱 目 魚 的 事 實 存 在 在 臺 灣 南 部 沿 海 地 區, 流 傳 很 多 虱 目 魚 名 稱 來 源 的 傳 說, 鄭 成 功 抵 達 臺 灣, 從 鹿 耳 門 登 陸 時, 漁 村 的 居 民 們 熱 烈 歡 迎, 並 獻 贈 上 此 魚, 鄭 成 功 詢 問 居 民, 此 魚 是 甚 麼 魚, 後 人 相 傳 國 姓 爺 將 此 魚, 賜 贈 命 名 為 甚 麼 魚, 而 訛 音 為 虱 目 魚 另 有 一 傳 說 是, 鄭 成 功 登 陸 臺 灣 時, 發 現 兵 士 們 苦 無 鮮 魚 可 食, 國 姓 爺 乃 以 手 指 著 海 田, 曰 : 莫 說 無, 此 間 舉 網 可 得 也 隨 後 命 漁 夫 下 網, 果 然 得 滿 網 魚 獲, 故 稱 之 為 國 姓 魚 或 莫 說 無, 而 莫 3-27

77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說 無 諧 音 為 麻 虱 目, 經 久 傳 而 稱 之 為 虱 目 魚 還 有 因 其 吃 藻 類 和 海 草, 而 稱 為 海 草 魚 而 鄧 火 土 博 士 認 為 其 眼 睛 上, 有 一 對 脂 性 的 眼 瞼, 故 稱 塞 目 魚 虱 目 魚 苗 自 繁 殖 時, 大 多 產 卵 於 距 海 邊 20 至 30 公 里 的 水 域, 因 此 漁 民 大 都 利 用 舢 板 出 海 捕 撈 虱 目 魚 苗 一 直 到 民 國 73 年 始 由 林 烈 堂 漁 友, 繁 殖 出 虱 目 魚 魚 苗, 故 在 民 國 76 年 以 後, 逐 漸 由 人 工 魚 苗, 取 代 天 然 魚 苗 臺 灣 現 在 完 全 養 殖 技 術 領 先 世 界 各 國, 完 全 養 殖 乃 是 一 種 從 種 魚 培 育 產 卵 受 精 孵 化 育 苗 養 成 上 市 等 一 系 列 的 養 殖 技 術 及 管 理 系 統, 都 已 經 建 立 掌 控 嚴 格 地 說, 臺 灣 是 世 界 唯 一 虱 目 魚 完 全 養 殖 的 地 區 而 目 前 臺 灣 虱 目 魚 的 養 殖 方 式 可 分 為 傳 統 淺 坪 魚 塭 與 深 水 式 養 殖, 除 高 雄 縣 以 深 水 式 養 殖 外, 其 餘 縣 市 多 是 傳 統 淺 坪 魚 塭 養 殖 1. 淺 坪 式 養 殖 淺 坪 式 養 殖 為 臺 灣 傳 統 的 養 殖 模 式, 主 要 是 由 無 法 農 耕 的 土 地 開 墾 而 成, 並 利 用 低 廉 的 有 機 肥 料 及 太 陽 能 培 育 藻 類 作 為 飼 料 來 養 殖 淺 坪 式 養 殖 每 季 每 公 頃 魚 獲 量 約 kg 2. 深 水 式 養 殖 深 水 式 養 殖 一 般 水 深 在 2 公 尺 以 上, 充 分 利 用 水 深 可 養 殖 更 多 的 虱 目 魚, 也 不 需 要 陽 光 培 養 藻 類, 改 投 以 人 工 餌 料 方 式 養 殖, 不 過 餌 料 成 本 高, 自 動 投 餌 機 與 水 車 耗 電 均 導 致 成 本 增 加 深 水 式 養 殖 一 年 一 般 養 殖 季 分 兩 季, 但 也 有 少 數 分 三 季 或 一 季, 不 過 平 均 每 一 季 每 公 頃 養 殖 kg 3-28

7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二 ) 蚵 ( 牡 蠣 ) 約 在 新 石 器 時 代 ( 約 4,000 ~ 6,000 年 以 前 ), 沿 海 地 區 開 始 以 採 食 貝 類 為 主 要 的 生 活 方 式, 牡 蠣 就 是 其 中 一 項 而 臺 灣 最 早 的 水 產 養 殖 可 追 朔 至 十 六 世 紀, 荷 蘭 佔 領 臺 灣 時, 由 福 建 廣 東 沿 海 一 帶 的 漢 人 移 居 臺 灣, 養 蚵 技 術 及 人 才 也 隨 之 移 入 從 1654 年 荷 蘭 據 占 臺 灣 時 期, 熱 蘭 遮 城 日 記 中 記 載 : 自 大 員 開 往 大 陸 的 船 隻 所 載 漁 產, 除 烏 魚 小 蝦 之 外, 另 有 牡 蠣 29,067 斤 證 明 當 時 牡 蠣 已 成 為 臺 灣 的 經 濟 漁 業 另 依 據 1936 年 日 人 佐 藤 眠 洋 編 著 臺 灣 始 政 四 十 年 史 記 載 : 臺 灣 養 殖 牡 蠣 業 起 源 自 日 治 前 百 年 ( 約 1796 年 ), 改 隸 日 治 當 時,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 涵 蓋 目 前 的 臺 中 彰 化 縣 ) 臺 南 高 雄 等 沿 海 一 帶 已 經 有 養 殖 業 的 經 營 依 據 舊 的 記 載, 王 功 北 門 嶼 附 近 於 日 治 前 60 年 開 始 養 殖 牡 蠣 當 時 的 附 著 器 在 安 平 及 四 鯤 鯓 地 方 使 用 撒 石 法 ( 現 在 已 經 不 用 的 方 法 ) 日 據 時 代 臺 灣 養 蚵 以 插 竹 式 為 主, 漁 民 在 西 部 沿 岸 的 河 流 出 海 口 區 域 開 闢 養 蚵 場, 以 嘉 義 地 區 為 大 宗, 當 時 的 嘉 義 地 區 包 括 了 現 在 的 雲 林 縣, 養 蚵 場 主 要 分 布 在 東 石 新 塭 布 袋 ; 此 外, 在 淡 水 新 竹 臺 南 高 雄 等 地 也 有 養 殖 胡 興 華 先 生 在 其 拓 漁 臺 灣 (1996 年 ) 一 書 中 對 牡 蠣 養 殖 起 原 有 兩 種 敘 述 明 治 32 年 (1899 年 ), 萓 場 三 郎 在 大 日 本 水 產 會 第 17 次 大 會 中, 講 演 臺 灣 的 養 蠣 事 業 說 道, 早 在 280 年 前 ( 原 文 180 年 前 ), 泉 州 人 至 臺 灣 從 事 漁 業, 將 牡 蠣 養 殖 首 先 帶 至 3-29

79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嘉 義 地 區, 另 一 種 說 法 :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水 產 雜 誌 曾 經 提 到, 插 竹 式 養 蚵 在 彰 化 鹿 港 地 區 已 經 有 很 久 的 歷 史, 相 傳 三 百 多 年 以 前, 由 中 國 大 陸 傳 至 鹿 港, 稱 鹿 港 為 臺 灣 插 竹 養 蚵 的 發 源 地 雖 然 臺 灣 養 殖 的 歷 史 已 有 三 百 多 年 的 歷 史, 但 真 正 發 展 起 來 還 是 最 近 四 十 年 的 事 牡 蠣 養 殖 是 臺 灣 重 要 經 濟 漁 業, 早 期 是 養 在 內 海 的 竹 筏 上, 但 由 於 污 染 問 題 被 迫 轉 向 外 海 養 殖, 外 海 垂 下 式 養 殖 牡 蠣, 不 僅 使 養 蚵 面 積 大 增, 單 位 面 積 產 量 也 大 幅 提 高, 成 為 僅 次 於 虱 目 魚 的 第 二 大 養 殖 產 業 近 年 來, 較 具 規 模 的 養 殖 的 方 式 多 為 : 躺 棚 式 吊 棚 式 浮 棚 式 吊 棚 式 及 浮 棚 式 為 蚵 串 向 下 垂 掛, 而 躺 棚 式 則 為 蚵 串 平 掛 狀 以 人 工 育 苗 方 式 生 產, 使 得 牡 蠣 終 年 可 保 持 肥 滿 而 隨 時 可 加 以 採 收, 而 每 年 又 以 9~10 月 最 多,3~4 月 最 少 ( 表 3-1-7) 表 牡 蠣 養 殖 方 式 一 覽 表 方 法 參 考 圖 內 容 浮 棚 式 常 見 於 外 海 河 口 潟 湖 等 水 深 水 域 寬 廣 處, 以 竹 子 搭 築 蚵 架, 以 發 泡 塑 膠 或 密 封 油 桶 作 為 浮 子 將 蚵 棚 浮 在 水 面 上, 並 以 錨 加 以 固 定 養 殖 時 每 串 牡 蠣 約 有 個 母 殼, 自 蚵 棚 往 下 垂 掛, 潮 水 漲 退 牡 蠣 永 遠 保 持 在 水 面 下, 故 生 長 速 度 最 快, 產 量 最 多 吊 棚 式 吊 棚 式 又 稱 為 掛 棚 站 棚 或 垂 下 式, 一 般 使 用 在 內 灣 或 是 潮 溝, 以 竹 子 立 於 底 部 作 為 根 基, 將 蚵 串 垂 直 往 下 垂 掛, 且 與 海 流 呈 垂 直 最 佳, 可 增 加 流 過 蚵 串 之 流 量 使 牡 蠣 攝 食 機 會 增 多, 而 蚵 串 距 底 部 約 30 公 分, 可 避 免 蚵 螺 爬 上 蚵 串 造 成 損 失 吊 棚 式 養 殖 法 在 退 潮 時, 頂 端 的 牡 蠣 有 時 會 裸 露 出 水 面 3-30

8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方 法 參 考 圖 內 容 躺 棚 式 又 稱 為 平 掛 式, 一 般 使 用 在 較 淺 的 水 域, 不 易 使 用 浮 棚 式 與 吊 棚 式 之 處, 將 綁 好 的 蚵 串, 水 平 掛 置 於 蚵 棚, 退 潮 時 將 有 大 半 的 牡 蠣 裸 露 於 水 面, 可 長 期 接 受 陽 光 曝 曬, 據 說 有 被 陽 光 曝 曬 的 牡 蠣 將 有 獨 特 的 口 感, 更 具 風 味 ( 三 ) 文 蛤 臺 灣 早 期 文 蛤 養 殖 為 單 養 型 態, 後 來 業 者 為 減 少 撈 除 養 殖 池 中 絲 藻 所 花 費 之 人 力 成 本 以 增 加 養 殖 池 收 益, 大 都 在 文 蛤 池 混 養 虱 目 魚 草 蝦 砂 蝦 或 斑 節 蝦 等 文 蛤 養 殖 池 規 模 一 般 以 1~3 公 頃 較 多, 放 養 密 度 約 為 100~160 萬 粒 / 公 頃 混 養 魚 蝦 部 份, 虱 目 魚 混 養 密 度 約 為 800~1000 尾 / 公 頃, 黑 鯛 約 為 500~1000 尾 / 公 頃, 草 ( 砂 ) 蝦 約 為 10 萬 尾 / 公 頃 文 蛤 養 殖 期 間 池 水 鹽 度 保 持 在 千 分 之 15~18, 養 成 期 間 池 水 深 度 維 持 在 45~50 公 分 養 殖 業 者 大 多 在 每 年 3 月 放 養 新 苗, 養 成 期 間 為 10~15 個 月 目 前 文 蛤 養 殖 業 者 以 抽 取 藻 水 或 發 酵 池 肥 水 為 主 要 養 殖 方 式, 另 外 以 潑 灑 魚 粉 或 吊 餵 下 雜 魚 為 輔 助 方 式, 至 於 直 接 使 用 文 蛤 輔 助 配 合 飼 料 的 方 式 則 較 少 養 殖 池 因 為 混 養 虱 目 魚 黑 鯛 或 砂 蝦 等, 故 養 殖 業 者 約 每 隔 2 至 3 天 需 投 餵 虱 目 魚 料 或 麥 片, 而 這 些 也 可 當 作 文 蛤 的 飼 料 來 源 由 於 整 體 產 業 環 境 的 改 變, 近 年 來 休 閒 漁 業 之 風 氣 已 逐 漸 興 盛, 有 許 多 文 蛤 池 在 例 假 日 開 放 供 遊 客 垂 釣 虱 目 魚, 以 增 加 經 營 收 益 文 蛤 養 殖 面 臨 問 題 有 : 季 節 性 或 偶 發 性 大 量 斃 死 之 發 生 養 殖 至 某 一 階 段 後, 成 長 變 緩 或 停 滯, 甚 或 有 零 星 死 亡 之 情 形 養 殖 至 接 近 上 市 階 段, 成 長 變 緩 且 殼 肉 變 少 等 問 題, 因 此 水 產 試 驗 3-31

8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所 經 由 研 究 探 究 其 原 因, 並 提 出 解 決 對 策 包 括 : 放 養 與 收 成 時 期 的 調 整, 儘 可 能 避 開 大 量 死 亡 之 危 險 期 池 底 沙 層 水 抽 排 使 用, 以 確 保 水 質 提 高 養 殖 成 功 率 建 立 文 蛤 池 與 魚 蝦 池 水 間 的 循 環 利 用 養 殖 方 式 池 水 循 環 模 式 改 良 應 用 重 新 填 砂, 改 善 底 質 環 境 避 免 成 長 停 滯 之 處 理 方 式 提 高 可 上 市 成 貝 品 質 之 處 理 方 式 文 蛤 採 收 及 篩 選 的 自 動 化 等 解 決 方 法 文 蛤 養 殖 流 程 : 繁 殖 場 受 精 卵 浮 游 苗 沉 底 苗 紅 點 苗 黑 砂 苗 12hr 7-10 天 天 7-10 天 天 一 分 苗 育 苗 場 一 分 苗 ( 殼 長 mm) 40 天 以 上 60 天 以 上 三 分 苗 ( 粒 / 斤 ) (500 粒 / 斤 ) 產 地 市 場 個 月 1. 大 型 :30-40 粒 / 斤 2. 中 型 :40-50 粒 / 斤 3. 小 型 :50 粒 / 斤 以 下 圖 文 蛤 繁 養 殖 生 產 流 程 圖 3-32

8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四 ) 石 斑 ( 鱠 ) 目 前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統 計 年 報 的 資 料, 針 對 石 斑 魚 之 產 量 及 面 積 並 未 做 種 類 之 區 分, 故 本 計 畫 整 理 之 內 容 以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統 計 公 告 之 資 料 為 主, 茲 整 理 內 容 以 石 斑 魚 ( 鱠 ) 作 為 分 析 內 容 臺 灣 養 殖 漁 業 發 展 歷 史 甚 早, 在 1961 年 時 以 發 展 技 術 為 主, 1972 年 開 始 在 澎 湖 沿 海 捕 撈 石 斑 魚 苗 進 行 蓄 養 石 斑 魚 ( 鱠 ) 養 殖 事 業 最 早 起 源 自 澎 湖 箱 網 養 殖, 其 種 苗 來 源 以 捕 撈 天 然 魚 苗 為 主, 直 到 1983 年 左 右, 在 屏 東 縣 林 邊 鄉 人 工 繁 殖 成 功, 為 我 國 水 產 養 殖 事 業 的 發 展, 開 拓 另 一 個 新 契 機 石 斑 魚 ( 鱠 ) 養 殖 區 分 為 內 陸 鹹 水 魚 塭 養 殖 及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兩 種 1. 陸 上 養 殖 石 斑 魚 ( 鱠 ) 的 種 類 很 多, 在 臺 灣 地 區 主 要 養 殖 種 類 為 鑲 點 石 斑 瑪 拉 巴 石 斑 老 鼠 班 及 鮭 形 石 斑 等 臺 南 市 七 股 地 區 養 殖 種 類 主 要 以 老 鼠 斑 赤 點 石 斑 魚 鑲 點 石 斑 巨 點 石 斑 青 石 斑 魚 瑪 拉 巴 石 斑 鱸 滑 石 斑 紅 點 石 斑 點 帶 石 斑 為 主, 並 有 少 數 龍 膽 石 斑 魚 苗 養 殖 石 斑 魚 屬 於 肉 食 性 魚 類, 繁 殖 期 為 每 年 四 月 至 九 月, 本 地 所 產 的 自 然 種 苗 除 可 在 澎 湖 地 區 珊 瑚 礁 中 捕 捉 外, 其 人 工 繁 殖 目 前 以 屏 東 和 高 雄 為 大 宗 ( 實 用 石 斑 魚 養 殖, 黃 貴 民,1999) 2.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臺 灣 海 域 的 箱 網 養 殖, 使 漁 民 1977 年 於 澎 湖 西 嶼 鄉 大 果 葉 灣, 由 水 產 試 驗 所 澎 湖 分 所 進 行 試 驗, 惟 因 箱 網 養 殖 環 境 尚 待 克 3-33

8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服 問 題 較 多, 如 : 箱 網 材 質 抗 浪 性 養 殖 地 點 海 流 潮 差 強 度 季 風 與 颱 風 侵 襲 承 受 能 力 以 及 養 殖 生 物 種 類 的 種 苗 大 量 生 產 技 術 不 足 等 問 題, 使 其 發 展 受 到 限 制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為 新 興 的 養 殖 型 態, 與 陸 上 魚 塭 養 殖 相 較 下, 其 特 色 為 投 資 金 額 大 技 術 層 次 高 經 營 風 險 大 雨 魚 種 的 經 濟 價 值 高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面 積 與 產 量 值, 從 1995 年 後 就 呈 現 遽 增 的 現 象, 養 殖 區 域 亦 從 原 本 集 中 的 澎 湖 地 區, 擴 展 到 小 琉 球 楓 港 新 竹 與 宜 蘭 等 地 規 劃 適 合 發 展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特 地 海 域 後, 隨 著 箱 網 抗 浪 性 能 材 質 研 發 及 箱 網 養 殖 技 術 日 益 純 熟, 已 有 數 家 養 殖 業 者 自 挪 威 進 口 高 抗 浪 性 箱 網 進 行 飼 育 目 前 臺 灣 箱 網 養 殖 狀 況 分 布 於, 屏 東 地 區 及 宜 蘭 東 澳 地 區, 屏 東 地 區 最 初 為 琉 球 區 漁 會 開 放 專 用 漁 業 權 設 置 箱 網 養 殖, 由 於 該 處 不 僅 受 颱 風 侵 襲 機 會 較 小, 還 具 有 相 當 良 好 的 箱 網 養 殖 發 展 的 良 好 條 件, 故 屏 東 地 區 養 殖 產 量 平 均 佔 臺 灣 本 島 地 區 之 74.47%, 產 量 居 於 臺 灣 第 一 宜 蘭 東 澳 地 區,1996 年 開 始 進 行 箱 網 養 殖, 地 點 在 東 澳 外 海 定 置 漁 業 權 區 內 從 圖 臺 南 市 石 斑 魚 ( 鱠 ) 近 十 年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勢 圖 來 看, 可 得 知 臺 南 市 石 斑 的 養 殖 主 要 還 是 以 內 陸 鹹 水 魚 塭 養 殖 為 主, 因 為 石 斑 的 養 殖 方 式 主 要 是 以 深 水 養 殖 方 式 為 主, 由 於 漁 民 生 產 的 方 式 改 採 用 高 經 濟 價 值 的 石 斑, 對 鳥 類 生 態 的 環 境 造 成 大 大 變 動, 亦 是 黑 面 琵 鷺 減 少 的 原 因 之 一 表 石 斑 ( 鱠 ) 養 殖 方 法 比 較 表 養 殖 條 件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內 陸 鹹 水 魚 塭 養 殖 3-34

84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養 殖 條 件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內 陸 鹹 水 魚 塭 養 殖 養 殖 設 備 養 殖 技 術 魚 類 選 種 養 殖 趨 勢 管 理 方 面 1. 需 擁 有 區 劃 漁 業 權 或 承 租 漁 業 權 2. 需 具 備 網 具 浮 球 或 排 管 錨 碇 起 網 機 等 設 備 3. 需 具 備 漁 筏 等 作 為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漁 場 4. 需 具 備 抗 風 浪 性 能 1. 需 考 慮 網 具 抗 風 抗 浪 性 2. 投 料 不 便, 餌 料 容 易 流 失 3. 作 業 不 便, 收 成 費 時 紅 甘 海 雞 母 嘉 鱲 海 鱱 石 斑 魚 ( 鱠 ) 等 高 經 濟 魚 種 利 用 海 上 自 然 資 源 飼 養, 可 以 減 少 養 殖 所 支 出 的 社 會 成 本 易 產 生 糾 紛, 無 法 派 人 常 駐 海 上, 魚 類 易 被 盜 取 等 缺 點 二 產 值 產 量 分 析 1. 以 自 有 土 地 或 承 租 土 地 為 之 2. 需 整 地 開 挖 魚 塭 3. 需 具 備 打 水 車, 提 供 足 夠 氧 氣 4. 僅 需 具 備 少 許 漁 具 即 可 5. 養 殖 設 備 單 純, 施 工 容 易 1. 自 動 投 餌 設 備 裝 置, 飼 料 不 會 流 失 2. 作 業 方 便, 且 漁 獲 收 成 簡 便 鱸 魚 鯛 類 紅 甘 海 雞 母 石 斑 魚 等 易 造 成 土 壤 鹹 化 等 環 境 問 題 魚 體 肉 質 較 箱 網 差, 但 自 有 土 地 上 竊 盜 問 題 少 由 2009 年 全 臺 虱 目 魚 產 量 / 面 積 資 料 可 知 臺 南 市 虱 目 魚 產 量 上 則 僅 次 於 高 雄 市 ( 表 3-1-9), 年 產 量 約 佔 全 臺 29%, 為 臺 灣 重 要 之 虱 目 魚 產 區, 養 殖 面 積 約 佔 全 臺 65%( 表 ) 由 近 十 年 的 產 量 變 動 趨 勢 呈 現 上 下 起 伏 來 看 ( 圖 3-1-9),2003 年 時 產 量 高 達 25,300 公 噸, 最 低 時 亦 有 11,000 公 噸 ; 而 由 近 十 年 的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勢 來 看 ( 圖 ), 均 穩 定 維 持 在 公 頃 之 間 在 牡 蠣 養 殖 面 積 方 面, 由 2009 年 全 臺 牡 蠣 產 量 / 面 積 資 料 可 知 牡 蠣 產 量 佔 全 臺 比 例 上 以 嘉 義 縣 最 高 41.87%, 其 次 為 雲 林 縣 26.34%, 臺 南 市 則 為 第 三 17.57%( 表 ), 為 臺 灣 重 要 產 區, 養 殖 面 積 佔 全 臺 比 例 最 高 為 嘉 義 縣 的 41.87%, 其 次 為 臺 南 市 24.51%( 表 ) 由 近 十 年 的 產 量 變 動 趨 勢 來 看 ( 圖 ),2003 年 時 產 量 高 達 10,183 公 噸, 而 後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在 2009 年 時 最 低 僅 有 4,787 公 噸 ; 而 近 十 年 的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勢 亦 呈 現 下 滑 趨 勢 ( 圖 ), 由 1999 年 時 的 4,282 公 頃 至 2009 年 時 的 2,875 公 頃 由 文 蛤 近 十 年 統 計 資 料 可 以 得 知, 文 蛤 年 產 量 由 公 噸 增 加 到 3-35

85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公 噸 ( 表 ), 養 殖 面 積 約 在 5000~8500 公 頃 之 間 波 動 ( 表 ) 臺 灣 的 主 要 文 蛤 養 殖 地 區 為 彰 化 雲 林 嘉 義 臺 南 等 縣 市, 其 中 又 以 彰 化 與 雲 林 兩 地 為 最 多, 歷 年 來 該 兩 縣 市 之 文 蛤 年 產 量 約 佔 全 臺 的 60~90.% 近 年 來, 臺 灣 有 許 多 養 殖 魚 種 的 價 格 變 化 極 大, 可 是 相 對 的 文 蛤 價 格 卻 未 出 現 大 幅 度 的 波 動, 此 現 象 顯 示, 文 蛤 生 產 量 與 市 場 需 求 量 大 致 可 以 維 持 平 衡 石 斑 魚 即 稱 鱠, 從 石 斑 魚 近 十 年 統 計 資 料 可 得 知, 石 斑 魚 年 產 量 由 4594 公 噸 增 加 到 公 噸 ( 表 ), 臺 灣 養 殖 石 斑 魚 已 有 三 十 年 以 上 之 歷 史, 並 在 漁 政 單 位 積 極 輔 導 情 形 下, 由 於 其 較 適 合 利 用 純 海 水 及 海 上 箱 網 養 殖, 因 其 產 量 及 品 質 較 佳, 故 石 斑 魚 產 量 及 價 格 逐 年 增 長 但 是 在 養 殖 面 積 方 面 卻 逐 年 下 降 ( 表 ),1971 年 因 需 求 刺 激 下, 養 殖 面 積 急 遽 擴 增, 直 至 1976 年 由 於 短 期 內 過 於 快 速 成 長, 在 產 業 結 構 未 妥 善 規 劃 的 情 形 下, 使 1981 年 後 逐 漸 出 現 水 土 資 源 不 當 利 用 水 源 汙 染 品 質 衛 生 不 佳 及 產 銷 失 衡 等 問 題 因 此 1991 年 本 省 養 殖 漁 業 發 展 及 以 內 銷 為 主 進 行 規 劃, 使 陸 上 面 積 逐 年 減 少 至 2009 年 多 公 頃 臺 灣 的 主 要 石 斑 魚 養 殖 地 區 為 臺 南 高 雄 屏 東 等 縣 市, 其 中 又 以 高 雄 和 屏 東 為 最 大 宗 3-36

8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虱 目 魚 產 量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噸 ) 年 份 縣 市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宜 蘭 縣 新 竹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 , 嘉 義 縣 7, , , , , , , , , , , 臺 南 市 17, , , , , , , , , , , 高 雄 市 23, , , , , , , , , , , 屏 東 縣 1, , , , , 臺 東 縣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統 計 年 報 1: 合 併 原 臺 南 市 原 臺 南 縣 資 料 2: 合 併 原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資 料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虱 目 魚 養 殖 面 積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頃 ) 年 份 縣 市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宜 蘭 縣 新 竹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1, , , , , , , , , , , 臺 南 市 8, , , , , , , , , , , 高 雄 市 1, , , , , , , , , , ,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統 計 年 報 1: 合 併 原 臺 南 市 原 臺 南 縣 資 料 2: 合 併 原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資 料 3-37

87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牡 蠣 產 量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噸 ) 年 份 縣 市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新 北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3, , , , , , , , , , , 雲 林 縣 2, , , , , , , , , , , 嘉 義 縣 7, , , , , , , , , , , 臺 南 市 4, , , , , , , , , , ,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 新 竹 市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統 計 年 報 1: 合 併 原 臺 南 市 原 臺 南 縣 資 料 2: 合 併 原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資 料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牡 蠣 養 殖 面 積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頃 ) 年 份 縣 市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新 北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1, , , , , , , , , , , 雲 林 縣 1, , , , , , , , 嘉 義 縣 4, , , , , , , , , , , 臺 南 市 4, , , , , , , , , , ,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新 竹 市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統 計 年 報 1: 合 併 原 臺 南 市 原 臺 南 縣 資 料 2: 合 併 原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資 料 3-38

8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文 蛤 產 量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噸 ) 年 份 縣 市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新 竹 市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統 計 年 報 1: 合 併 原 臺 南 市 原 臺 南 縣 資 料 2: 合 併 原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資 料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文 蛤 養 殖 面 積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頃 ) 年 份 縣 市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新 竹 市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統 計 年 報 1: 合 併 原 臺 南 市 原 臺 南 縣 資 料 2: 合 併 原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資 料 3-39

89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石 斑 魚 ( 鱠 ) 產 量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噸 ) 年 份 縣 市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產 量 % 宜 蘭 縣 新 竹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統 計 年 報 1: 合 併 原 臺 南 市 原 臺 南 縣 資 料 2: 合 併 原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資 料 表 臺 灣 各 縣 市 近 十 年 石 斑 魚 ( 鱠 ) 面 積 一 覽 表 ( 單 位 : 公 頃 ) 年 份 縣 市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面 積 % 宜 蘭 縣 新 竹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資 料 來 源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統 計 年 報 1: 合 併 原 臺 南 市 原 臺 南 縣 資 料 2: 合 併 原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資 料 3-40

9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圖 臺 南 市 虱 目 魚 近 十 年 產 量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虱 目 魚 近 十 年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牡 蠣 近 十 年 產 量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牡 蠣 近 十 年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3-41 勢 圖

9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圖 臺 南 市 文 蛤 近 十 年 產 量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文 蛤 近 十 年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石 斑 魚 ( 鱠 ) 近 十 年 產 量 變 動 趨 勢 圖 圖 臺 南 市 石 斑 魚 ( 鱠 ) 近 十 年 養 殖 面 積 變 動 趨 勢 圖 3-42

9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肆 自 然 資 源 本 計 畫 彙 整 台 江 黑 水 溝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調 查 暨 經 營 管 理 先 期 規 劃 案 (2009 年 ) 及 高 美 濕 地 及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等 地 區 劃 入 台 江 國 家 範 圍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暨 經 營 管 理 先 期 規 劃 (2010 年 ) 內 相 關 自 然 資 源 調 查 資 料, 探 討 本 區 內 具 有 可 發 展 生 態 觀 查 活 動 潛 力 之 物 種 及 分 布 區 域, 說 明 如 下 : 一 濕 地 在 本 研 究 範 圍 重 要 濕 地 共 計 4 處, 包 含 國 際 級 濕 地 (2007 年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評 選 出 國 家 75 個 溼 地, 其 中 兩 處 位 於 本 研 究 範 圍 內 ): 曾 文 溪 口 濕 地 四 草 濕 地, 國 家 級 溼 地 :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鹽 水 溪 口 溼 地 ( 表 圖 ) 濕 地 定 義 最 具 代 表 性 為,1971 年 國 際 拉 姆 薩 會 議 上 通 過 的 拉 薩 姆 公 約 對 濕 地 的 定 義 : 凡 是 包 含 草 澤 林 澤 泥 澤 或 水 域 等 地, 不 論 為 天 然 或 人 為 永 久 或 暫 時 性 靜 止 或 流 動 淡 水 或 鹹 水, 由 沼 澤 地 (marsh) 泥 沼 地 (fen) 泥 炭 地 (peat land) 或 水 域 所 構 成 的 地 區, 包 括 低 潮 時 水 深 不 超 過 6 公 尺 的 海 域 ( 一 ) 曾 文 溪 口 溼 地 曾 文 溪 口 溼 地 位 於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北 起 頂 頭 額 之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南 堤 堤 防 及 七 股 海 埔 堤 防, 南 至 曾 文 溪 南 岸 青 草 崙 堤 防, 東 以 省 道 台 17( 國 聖 大 橋 ) 為 界, 西 側 海 域 至 等 深 線 6 公 尺 處, 面 積 3218 公 頃 3-43

9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本 溼 地 位 於 臺 灣 西 南 部 的 曾 文 溪 口, 由 於 上 游 帶 來 豐 富 的 營 養 鹽, 因 而 成 為 一 個 各 種 生 物 群 聚 的 棲 息 地 每 年 10 月 起, 吸 引 黑 面 琵 鷺 自 韓 國 等 地 飛 來 過 冬 但 是, 在 1989 年 曾 被 臺 南 縣 政 府 列 為 七 股 工 業 區 預 定 地, 幸 被 及 時 阻 擋 下 來, 但 劃 設 保 護 區 事 宜 卻 爭 取 近 12 年 才 成 功 本 濕 地 之 範 圍 包 括 農 委 會 公 告 的 臺 南 縣 曾 文 溪 口 北 岸 黑 面 琵 鷺 動 物 保 護 區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 二 ) 四 草 溼 地 本 濕 地 位 於 曾 文 溪 鹿 耳 門 溪 鹽 水 溪 與 嘉 南 大 排 匯 流 處 之 間, 省 道 台 17 西 南 側, 被 臺 南 市 科 技 工 業 區 分 隔 成 3 處 其 中 A 區 為 高 蹺 鴴 繁 殖 區,B 區 為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C 區 為 竹 筏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總 面 積 547 公 頃 300 多 年 前, 四 草 濕 地 原 為 台 江 內 海 南 端 之 北 汕 尾 及 南 汕, 1823 年 ( 清 道 光 3 年 ) 暴 風 雨 氾 濫 成 災, 曾 文 溪 改 道, 由 上 游 沖 下 大 量 泥 沙, 使 日 漸 淤 積 的 台 江 內 海 形 成 一 海 埔 新 生 地, 同 時 也 將 台 江 內 海 分 成 三 大 鹹 水 潟 湖, 分 別 為 鯤 鯓 湖 ( 已 開 發 為 五 期 重 劃 區 安 平 商 港 及 安 平 工 業 區 等 ) 四 草 湖 與 七 股 潟 湖 屬 於 海 岸 自 然 濕 地 人 為 濕 地 及 停 晒 的 舊 臺 南 鹽 場 ( 三 )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濕 地 北 起 將 軍 漁 港 南 側, 東 側 沿 七 股 鹽 場 新 鹽 灘 第 一 工 區 西 側 堤 防 往 南, 排 除 鯤 鯓 漁 港, 包 括 七 股 鹽 場 西 區 鹽 區 及 中 寮 鹽 區 等 地, 南 以 七 股 潟 湖 南 堤 為 界, 西 側 海 域 至 等 深 線 6 公 尺 處, 包 含 頂 頭 額 汕 網 仔 寮 汕 等 面 積 2997 公 頃 而 扇 形 鹽 灘 等 處 為 未 定 範 圍 3-44

94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包 括 七 股 潟 湖 及 東 邊 的 鹽 田, 總 開 晒 面 積 達 1976 公 頃, 為 全 臺 面 積 最 大 的 鹽 場 日 領 時 期, 開 發 臺 區 南 鹽 區 ; 終 戰 後 開 設 一 二 新 鹽 田 ;2002 年, 七 股 鹽 灘 全 面 停 晒 自 1993 年, 濱 南 工 業 區 開 發 案 要 求 使 用 潟 湖 與 鹽 田, 做 為 煉 油 廠 與 煉 鋼 廠, 引 起 超 過 100 個 的 保 育 團 體 串 連, 發 起 搶 救 珍 貴 濕 地 與 黑 面 琵 鷺 的 環 保 運 動 ; 歷 經 13 年, 內 政 部 區 域 委 員 會 審 查, 以 程 序 要 件 不 符 為 由, 將 全 案 退 回 經 濟 部, 而 得 以 暫 時 保 住 ( 四 ) 鹽 水 溪 口 溼 地 本 濕 地 位 於 鹽 水 溪 出 海 口, 北 側 毗 鄰 四 草 濕 地 B 區, 自 鹽 水 溪 大 排 北 堤 起, 南 至 安 平 堤 防 止, 東 以 省 道 台 17 及 大 港 觀 海 橋 為 界, 西 側 海 域 至 等 深 線 6 公 尺 處 面 積 635 公 頃 臺 南 地 區 鳥 友 在 1987 年 間, 配 合 農 委 會 推 動 東 亞 水 鳥 繫 放 五 年 先 驅 計 畫 時, 發 現 約 有 20~30 隻 黑 面 琵 鷺 在 四 草 一 帶 覓 食, 往 後 每 年 續 都 有 發 現, 是 黑 面 琵 鷺 的 重 要 衛 星 棲 息 地 之 一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濕 地 彙 整 表 名 稱 分 類 類 型 概 述 本 溼 地 位 於 臺 灣 西 南 部 的 曾 文 溪 口, 由 於 上 游 帶 來 豐 富 的 營 養 鹽, 曾 文 溪 國 際 級 海 岸 自 然 濕 地 及 小 因 而 成 為 一 個 各 種 生 物 群 聚 的 棲 息 地 口 溼 地 溼 地 部 分 人 為 濕 地 每 年 黑 面 琵 鷺 約 有 三 分 之 二 的 族 群 數 量 來 此 度 冬 也 會 吸 引 大 量 鷗 科 鷸 鴴 科 鳥 類 來 此 覓 食, 是 黑 面 琵 鷺 野 生 動 物 的 重 要 棲 地 四 草 濕 地 國 際 級 溼 地 海 岸 自 然 濕 地 及 小 部 分 人 為 濕 地 本 溼 地 範 圍 內 魚 塭 鹽 田 引 水 渠 道 紅 樹 林 等 提 供 野 生 動 物 一 個 安 穩 的 棲 息 地 其 內 包 括 高 蹺 鴴 繁 殖 區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及 竹 筏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七 股 鹽 田 濕 地 國 家 級 溼 地 海 岸 自 然 濕 地 及 小 部 分 人 為 濕 地 曾 文 溪 口 北 側 浮 覆 地 七 股 潟 湖 及 七 股 鹽 田, 食 物 充 足, 冬 季 吸 引 大 批 雁 鴨 來 過 冬, 亦 為 黑 面 琵 鷺 棲 息 地 之 一 鹽 水 溪 口 溼 地 國 家 級 溼 地 臺 17 線 以 西, 嘉 南 大 圳 北 提 至 鹽 水 溪 南 堤 之 間, 繁 衍 大 量 藻 類 底 海 岸 自 然 濕 地 棲 生 物 及 紅 樹 林, 故 成 為 重 要 棲 息 地 1987 年 後, 每 年 約 有 20~30 黑 面 琵 鷺 在 此 覓 食, 是 黑 面 琵 鷺 重 要 衛 星 棲 息 地 之 一 資 料 來 源 : 台 江 黑 水 溝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調 查 暨 經 營 管 理 先 期 規 劃 案 3-45

95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將 軍 漁 港 扇 形 鹽 田 青 山 漁 港 青 鯤 鯓 網 仔 寮 沙 洲 七 股 燈 塔 青 草 崙 堤 防 曾 文 溪 口 四 草 濕 地 七 股 鹽 田 溼 地 曾 文 溪 口 溼 地 四 草 濕 地 鹽 水 溪 口 溼 地 C 竹 筏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台 17 B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鹿 耳 門 溪 口 四 草 堤 防 溪 心 寮 堤 防 安 平 港 堤 防 鹽 水 溪 口 安 平 港 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濕 地 分 布 圖 3-46

9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二 鳥 類 資 源 本 計 畫 區 位 在 亞 洲 水 鳥 遷 徙 的 路 線 上, 每 年 秋 冬 季 節, 都 會 有 數 以 萬 計 的 候 鳥 經 此 南 下 過 境, 或 留 在 鹽 田 魚 塭 及 河 口 浮 覆 地 度 冬 根 據 臺 南 市 野 鳥 學 會 的 調 查 結 果, 本 計 劃 區 出 現 的 鳥 種 近 200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鳥 類 計 黑 面 琵 鷺 等 21 種, 主 要 棲 息 地 則 有 曾 文 溪 口 七 股 溪 口 七 股 鹽 田 將 軍 溪 口 北 門 鹽 田 急 水 溪 口 八 掌 溪 口 等 ; 本 計 畫 區 又 為 黑 面 琵 鷺 重 要 棲 息 地, 因 而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七 股 研 究 中 心 於 此 設 立 黑 面 琵 鷺 生 態 展 示 館, 扮 演 支 援 與 教 育 角 色 此 外, 本 計 畫 區 以 候 鳥 種 類 及 數 量 最 多, 約 75%, 另 25% 為 留 鳥 每 年 9 月 至 11 月 為 水 鳥 大 量 南 下 之 遷 移 期, 過 境 候 鳥 在 此 暫 駐 覓 食 並 補 充 體 能, 部 分 候 鳥 在 此 度 冬 如 鷸 鴴 科 鷹 鷲 科 鷗 科 鷺 科 朱 鷺 科 等 常 見 候 鳥 逾 140 種 隔 年 三 月 下 旬 至 五 月 中 旬 為, 春 季 候 鳥 北 返 遷 徙 期, 其 主 要 分 布 在 鹽 田 魚 塭 等 多 處 地 方 ( 一 ) 魚 塭 近 年 魚 塭 隨 著 經 營 方 式 的 不 同, 有 深 水 塭 和 淺 水 塭 之 分, 在 飼 養 過 程 添 加 不 少 飼 料 及 有 機 物 質, 提 供 許 多 藻 類 及 底 棲 生 物 優 良 的 生 長 環 境, 是 鳥 類 覓 食 的 最 佳 場 所 目 前, 屬 保 護 區 的 魚 塭 有 合 作 農 場 及 竹 筏 港 溪 附 近 魚 塭 台 江 地 區 魚 塭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如 表

97 表 台 江 地 區 魚 塭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科 中 名 俗 名 定 居 性 地 點 出 現 季 節 活 動 高 峰 小 白 鷺 白 鷺 白 鷺 鷥 留 鳥 / 近 海 一 帶 魚 塭 潮 溝 鹽 田 1-12 月 白 天 暗 公 早 晨 黃 昏 夜 鷺 留 鳥 / 臺 南 四 草 七 股 鹽 水 溪 河 堤 1-12 月 鷺 科 夜 間 栗 葦 鷺 栗 小 鷺 留 鳥 / 魚 塭 潮 溝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牛 背 鷺 黃 頭 鷺 留 鳥 / 臺 南 沿 海 魚 塭 農 田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高 蹺 鴴 黑 翅 長 腳 清 晨 黃 昏 長 腳 鷸 長 腳 鷸 留 鳥 / 四 草 地 區 魚 塭 臺 南 三 寶 10-2 月 鷸 丈 高 鷸 退 潮 科 反 嘴 長 腳 鷸 反 嘴 鴴 反 嘴 鷸 冬 候 鳥 / 四 草 台 17 沿 線 臺 南 三 寶 11-5 月 早 晨 黃 昏 鴴 科 東 方 環 頸 鴴 環 頸 鴴 白 領 鴴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河 口 潮 間 帶 11-5 月 退 潮 濱 鷸 正 在 漲 潮 或 黑 腹 濱 鷸 冬 候 鳥 / 鹽 田 河 口 潮 間 帶 魚 塭 9-12 月 退 潮 夜 間 鷸 科 青 足 鷸 青 腳 鷸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魚 塭 8-4 月 正 在 漲 潮 或 赤 足 鷸 紅 腳 鷸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魚 塭 8-4 月 日 夜 小 水 鴨 綠 翅 鴨 冬 候 鳥 / 四 草 安 明 路 兩 旁 魚 塭 潮 溝 9-3 月 正 在 漲 潮 或 退 潮 白 眉 鴨 冬 候 鳥 / 魚 塭 9-11 月 正 在 漲 潮 或 退 潮 尖 尾 鴨 針 尾 鴨 冬 候 鳥 / 七 股 地 區 魚 塭 9-11 月 正 在 漲 潮 或 退 潮 雁 鴨 科 琵 嘴 鴨 湯 匙 仔 琵 琶 鴨 冬 候 鳥 / 臺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台 17 兩 旁 魚 正 在 漲 潮 或 9-11 月 塭 潮 溝 退 潮 赤 膀 鴨 過 境 鳥 / 魚 塭 6-8 月 早 晨 黃 昏 羅 紋 鴨 羅 文 鴨 冬 候 鳥 / 魚 塭 溼 地 9-3 月 早 晨 黃 昏 青 頭 潛 鴨 迷 鳥 / 魚 塭 溼 地 1 月 初 ( 偶 爾 ) 早 晨 黃 昏 翹 鼻 麻 鴨 花 鳧 冬 候 鳥 / 魚 塭 溼 地 11-3 月 早 晨 黃 昏 赤 頸 鴨 赤 頸 鳧 過 境 鳥 / 魚 塭 溼 地 6 月 上 旬 早 晨 黃 昏 黃 麻 鴨 瀆 鳧 赤 麻 鴨 過 境 鳥 / 魚 塭 溼 地 1 月 上 旬 早 晨 黃 昏 秧 雞 科 紅 冠 水 雞 留 鳥 / 魚 塭 溼 地 1-12 月 白 天 備 註 : 普 通 不 普 通 稀 少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鳥 類 誌,2010 年 3 月 ) 本 計 畫 彙 整 ( 二 ) 鹽 田 以 往 由 於 晒 鹽 需 要 引 進 潔 淨 海 水, 連 帶 將 水 中 浮 游 生 物 底 棲 生 物 小 魚 一 併 引 進, 因 而 吸 引 鷗 科 鷺 科 反 嘴 鴴 科 秧 雞 科 等 鳥 類 來 此 停 棲 覓 食 目 前 鹽 田 雖 多 已 停 晒, 但 面 積 最 大 的 安 順 鹽 田 四 草 鹽 田 均 有 部 分 劃 作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持 續 發 揮 以 往 供 鳥 類 停 棲 覓 食 的 功 能 台 江 地 區 鹽 田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如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鹽 田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科 中 名 俗 名 定 居 性 地 點 出 現 季 節 活 動 高 峰 長 腳 鷸 高 蹺 鴴 黑 翅 長 腳 清 晨 黃 昏 長 腳 鷸 留 鳥 / 四 草 地 區 魚 塭 臺 南 三 寶 10-2 月 科 鷸 丈 高 鷸 退 潮 3-48

9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科 中 名 俗 名 定 居 性 地 點 出 現 季 節 活 動 高 峰 鴴 科 東 方 環 頸 鴴 環 頸 鴴 白 領 鴴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河 口 潮 間 帶 9-11 月 退 潮 小 環 頸 鴴 金 眶 鴴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9-11 月 早 晨 黃 昏 青 足 鷸 青 腳 鷸 正 在 漲 潮 或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魚 塭 鹽 田 8-4 月 退 潮 澤 鷸 小 青 足 鷸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魚 塭 鹽 田 8-5 月 早 晨 黃 昏 赤 足 鷸 紅 腳 鷸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魚 塭 鹽 田 8-4 月 日 夜 長 趾 濱 鷸 雲 雀 鷸 冬 候 鳥 / 鹽 田 8-5 月 早 晨 黃 昏 大 濱 鷸 細 嘴 濱 鷸 姥 鷸 過 境 鳥 / 鹽 田 11 月 初 正 在 漲 潮 或 退 潮 三 趾 濱 鷸 三 趾 鷸 冬 候 鳥 / 鹽 田 11-3 月 早 晨 黃 昏 針 尾 田 鷸 針 尾 鷸 針 尾 沙 錐 過 境 鳥 / 鹽 田 5 月 初 早 晨 黃 昏 闊 嘴 鷸 寬 嘴 鷸 冬 候 鳥 / 鹽 田 8-4 月 早 晨 黃 昏 班 尾 鷸 班 尾 塍 鷸 過 境 鳥 / 鹽 田 4 月 中 旬 夜 間 鷸 科 黑 尾 鷸 黑 尾 塍 鷸 過 境 鳥 / 鹽 田 4 月 中 旬 夜 間 紅 腰 杓 鷸 黦 鷸 過 境 鳥 / 休 耕 鹽 田 沼 澤 8 月 下 旬 5 月 初 早 晨 黃 昏 白 腰 草 鷸 冬 候 鳥 / 鹽 田 9-5 月 早 晨 黃 昏 紅 領 瓣 足 鷸 紅 領 瓣 蹼 鷸 紅 頸 瓣 蹼 鷸 冬 候 鳥 / 鹽 田 9-5 月 早 晨 黃 昏 半 蹼 鷸 迷 鳥 / 鹽 田 4 月 初 早 晨 黃 昏 黑 腹 濱 鷸 濱 鷸 冬 候 鳥 / 鹽 田 8-4 月 正 在 漲 潮 或 退 潮 夜 間 彎 嘴 濱 鷸 滸 鷸 冬 候 鳥 / 鹽 田 8-4 月 早 晨 黃 昏 磯 鷸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鹽 田 7-5 月 早 晨 黃 昏 長 嘴 半 蹼 鷸 冬 候 鳥 / 鹽 田 9-4 月 早 晨 黃 昏 小 白 鷺 白 鷺 白 鷺 鷥 留 鳥 / 近 海 一 帶 魚 塭 潮 溝 鹽 田 1-12 月 白 天 4-6 月 唐 白 鷺 黃 嘴 白 鷺 過 境 鳥 / 鹽 田 白 天 9-11 月 鷺 科 蒼 鷺 灰 鷺 灰 鷺 鷥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鹽 田 8-4 月 白 天 大 白 鷺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鹽 田 8-4 月 白 天 中 白 鷺 春 鋤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鹽 田 9-5 月 白 天 鹮 科 黑 面 琵 鷺 黑 臉 琵 鷺 撓 杯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鹽 田 河 口 早 晨 黃 昏 9-4 月 潮 間 帶 夜 間 秧 雞 科 白 胸 苦 惡 鳥 白 腹 秧 雞 白 胸 秧 雞 留 鳥 / 潮 溝 鹽 田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紅 胸 田 雞 緋 秧 雞 留 鳥 / 潮 溝 鹽 田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隼 科 遊 隼 隼 花 梨 隼 赤 胸 隼 冬 候 鳥 / 鹽 田 高 壓 電 塔 高 大 橋 塔 10-4 月 白 天 正 在 漲 潮 或 小 燕 鷗 白 額 燕 鷗 海 鳦 仔 夏 候 鳥 / 臺 南 四 草 鹽 田 6-8 月 鷗 科 退 潮 黑 腹 浮 鷗 黑 腹 燕 鷗 鬚 浮 鷗 過 境 鳥 / 鹽 田 5 月 中 旬 早 晨 黃 昏 備 註 : 普 通 不 普 通 稀 少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鳥 類 誌,2010 年 3 月 ) 本 計 畫 彙 整 3-49

99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三 ) 河 口 潮 間 帶 鹽 水 溪 口 嘉 南 大 圳 曾 文 溪 口 流 出 的 淡 水 在 河 口 和 海 水 相 會, 形 成 適 合 各 類 底 棲 植 物 生 長 的 環 境, 在 此 繁 衍 了 大 量 的 藻 類 底 棲 生 物 紅 樹 林 可 供 多 數 迴 游 魚 類 在 此 產 卵 繁 衍 後 代 在 退 潮 時 更 是 鷸 鴴 科 秧 雞 科 鷺 科 大 量 覓 食 的 時 刻, 也 常 可 見 到 大 杓 鷸 中 杓 鷸 濱 鷸 東 方 環 頸 鴴 以 及 曾 文 溪 口 瀕 臨 絕 種 的 野 生 鳥 類 黑 面 琵 鷺 等 台 江 地 區 河 口 潮 間 帶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如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河 口 潮 間 帶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科 中 名 俗 名 定 居 性 地 點 出 現 季 節 活 動 高 峰 白 腰 杓 鷸 大 杓 鷸 冬 候 鳥 / 鹽 水 溪 口 9-4 月 早 晨 黃 昏 中 杓 鷸 冬 候 鳥 / 河 口 潮 間 帶 9-4 月 退 潮 鷸 科 正 在 漲 潮 或 黑 腹 濱 鷸 濱 鷸 冬 候 鳥 / 鹽 田 河 口 潮 間 帶 8-4 月 退 潮 夜 間 鴴 科 東 方 環 頸 鴴 環 頸 鴴 白 領 鴴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河 口 潮 間 帶 9-11 月 退 潮 鷺 科 夜 鷺 暗 公 留 鳥 / 臺 南 四 草 七 股 鹽 水 溪 河 堤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夜 間 鹮 科 黑 面 琵 鷺 黑 臉 琵 鷺 撓 杯 冬 候 鳥 / 四 草 七 股 地 區 鹽 田 河 口 潮 間 帶 9-4 月 早 晨 黃 昏 夜 間 備 註 : 普 通 不 普 通 稀 少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鳥 類 誌,2010 年 3 月 ) 本 計 畫 彙 整 3-50

10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四 ) 潮 溝 鹽 田 魚 塭 水 的 來 源 就 靠 潮 溝 引 水 而 入, 在 潮 溝 兩 旁 聚 集 廣 大 濱 海 植 物, 具 定 砂 護 岸 的 功 能 亦 是 秧 雞 科 鷺 科 鷸 鴴 科 及 陸 域 性 鳥 類 的 天 堂 台 江 地 區 潮 溝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如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潮 溝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科 中 名 俗 名 定 居 性 地 點 出 現 季 節 活 動 高 峰 小 白 鷺 白 鷺 白 鷺 鷥 留 鳥 / 近 海 一 帶 魚 塭 潮 溝 鹽 田 1-12 月 白 天 栗 葦 鷺 栗 小 鷺 留 鳥 / 魚 塭 潮 溝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鷺 科 早 晨 黃 黃 葦 鷺 黃 小 鷺 田 缺 了 夏 候 鳥 / 臺 南 四 草 地 區 潮 溝 6-8 月 昏 夜 間 灰 胸 秧 雞 藍 胸 秧 雞 長 灰 胸 紋 秧 雞 留 鳥 / 潮 溝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嘴 秧 雞 秧 雞 科 紅 冠 水 雞 紅 骨 頂 黑 水 雞 留 鳥 / 魚 塭 潮 溝 1-12 月 白 天 白 胸 苦 惡 鳥 白 腹 秧 雞 白 胸 秧 雞 留 鳥 / 潮 溝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雁 鴨 科 小 水 鴨 綠 翅 鴨 冬 候 鳥 / 四 草 安 明 路 兩 旁 魚 塭 潮 溝 9-3 月 正 在 漲 潮 或 退 潮 琵 嘴 鴨 湯 匙 仔 琵 琶 鴨 冬 候 鳥 / 臺 南 科 工 區 台 17 兩 旁 魚 塭 潮 溝 9-11 月 正 在 漲 潮 或 退 潮 鶲 科 紅 喉 歌 鴝 野 鴝 冬 候 鳥 / 潮 溝 灌 木 叢 10-4 月 早 晨 黃 昏 黃 尾 鴝 北 紅 尾 鴝 冬 候 鳥 / 潮 溝 10-4 月 早 晨 黃 昏 鶯 科 極 北 柳 鶯 冬 候 鳥 / 潮 溝 月 白 天 東 方 大 葦 鶯 大 葦 鶯 冬 候 鳥 / 四 草 灌 木 叢 潮 溝 9-5 月 白 天 伯 勞 科 棕 背 伯 勞 留 鳥 / 潮 溝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紅 尾 伯 勞 白 露 兒 冬 候 鳥 / 四 草 灌 木 叢 潮 溝 10-4 月 早 晨 黃 昏 翠 鳥 科 翠 鳥 普 通 翠 鳥 魚 狗 釣 魚 翁 留 鳥 / 潮 溝 1-12 月 白 天 鳩 鴿 科 紅 鳩 火 斑 鳩 火 鳩 火 鵻 仔 留 鳥 / 潮 溝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鴉 科 喜 鵲 留 鳥 / 潮 溝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備 註 : 普 通 不 普 通 稀 少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鳥 類 誌,2010 年 3 月 ) 本 計 畫 彙 整 於 表 3-51

10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五 ) 灌 木 叢 四 草 地 區 的 魚 塭 土 堤 鹽 田 道 路 兩 側 經 常 生 長 茂 盛 之 灌 木 叢, 常 為 溝 渠 內 紅 樹 林 的 半 生 植 物, 其 內 亦 有 許 多 鳥 類 暫 歇 於 此 台 江 地 區 灌 木 叢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如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灌 木 叢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科 中 名 俗 名 定 居 性 地 點 出 現 季 節 活 動 高 峰 繡 眼 科 綠 繡 眼 暗 綠 繡 眼 鳥 臺 灣 綠 繡 眼 青 笛 仔 留 鳥 / 四 草 灌 木 叢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鶯 科 東 方 大 葦 鶯 大 葦 鶯 冬 候 鳥 / 四 草 灌 木 叢 潮 溝 9-5 月 早 晨 黃 昏 扇 尾 鶯 褐 頭 鷦 鶯 純 色 鷦 鶯 留 鳥 / 四 草 灌 木 叢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科 灰 頭 鷦 鶯 黃 腹 鷦 鶯 留 鳥 / 四 草 灌 木 叢 1-12 月 早 晨 黃 昏 伯 勞 科 紅 尾 伯 勞 白 露 兒 冬 候 鳥 / 四 草 灌 木 叢 潮 溝 10-4 月 早 晨 黃 昏 鶲 科 紅 喉 歌 鴝 野 鴝 冬 候 鳥 / 潮 溝 灌 木 叢 10-4 月 早 晨 黃 昏 備 註 : 普 通 不 普 通 稀 少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鳥 類 誌,2010 年 3 月 ) 本 計 畫 彙 整 ( 六 ) 防 風 林 為 定 沙 及 防 止 海 岸 侵 蝕, 臺 灣 的 西 濱 地 區 廣 植 木 麻 黃 等 防 風 林, 但 近 年 因 沙 源 不 足, 海 水 入 侵 逐 漸 漫 入 防 風 林 內 形 成 林 間 沼 澤 濕 地 木 麻 黃 林 區 防 風 林 內 樹 種 單 一, 故 環 境 較 為 單 調, 但 為 四 草 地 區 較 易 見 到 的 鶇 科 鳥 類 及 喜 鵲 的 區 域, 同 時 亦 是 著 名 的 鷺 鷥 林, 另 秋 冬 過 境 期 間 偶 有 灰 面 鵟 鷹 赤 腹 鷹 等 遷 移 性 猛 禽 暫 棲 台 江 地 區 灌 木 叢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如 表 表 台 江 地 區 灌 木 叢 之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彙 整 表 科 中 名 俗 名 遷 留 狀 態 地 點 出 現 季 節 活 動 高 峰 灰 面 鷲 灰 臉 鵟 鷹 南 路 鷹 ( 八 卦 山 ) 灰 面 鵟 鷹 鷹 科 山 候 鳥 ( 恆 春 半 島 ) 過 境 鳥 / 四 草 防 風 林 10 月 白 天 黃 昏 赤 腹 鷹 過 境 鳥 / 四 草 防 風 林 9-10 月 白 天 備 註 : 普 通 不 普 通 稀 少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鳥 類 誌,2010 年 3 月 ) 本 計 畫 彙 整 3-52

10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鹮 鴴 圖 區 內 重 要 鳥 類 資 源 時 空 分 布 圖 3-53

10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三 甲 殼 類 生 物 根 據 臺 灣 濕 地 保 護 聯 盟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在 曾 文 溪 口 及 鹿 耳 門 溪 口 地 區, 至 少 有 49 餘 種 螃 蟹, 其 主 要 分 布 於 沿 海 之 消 波 塊 人 工 石 礫 區 沙 灘 潟 湖 紅 樹 林 沼 澤 及 泥 質 潮 汐 灘 地, 由 於 河 口 濕 地 的 生 產 力 遠 高 於 一 般 的 農 田, 充 分 的 食 物 吸 引 野 生 生 物, 魚 蝦 蟹 貝 在 此 棲 息 繁 殖 四 草 濕 地 的 招 潮 蟹 有 網 紋 招 潮 清 白 招 潮 北 方 呼 喚 招 潮 臺 灣 招 潮 三 角 招 潮 四 角 招 潮 屠 氏 招 潮 粗 腿 綠 眼 招 潮 及 糾 結 清 白 招 潮 窄 招 潮 等 10 種 而 鹽 水 溪 口 是 目 前 臺 灣 招 潮 蟹 數 量 頗 多 的 地 區 ( 表 圖 ) 表 台 江 地 區 重 要 甲 殼 類 生 物 資 源 彙 整 表 科 中 名 地 點 饅 頭 蟹 科 頑 強 黎 明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蜘 蛛 蟹 科 羊 毛 絨 球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豆 蟹 科 波 檸 豆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扇 蟹 科 肉 球 皺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哲 蟹 科 繆 氏 哲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和 尚 蟹 科 短 指 和 尚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地 蟹 科 凶 狠 圓 軸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鋸 緣 青 蟳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正 蟳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紅 星 梭 子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遠 海 梭 子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梭 子 蟹 科 鈍 齒 蟳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銹 斑 蟳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環 紋 蟳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晶 瑩 蟳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鈍 齒 短 槳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中 華 沙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角 眼 沙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弧 邊 招 潮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沙 蟹 科 屠 氏 招 潮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窄 招 潮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臺 灣 招 潮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北 方 呼 喚 招 潮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3-54

104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科 中 名 地 點 粗 腿 綠 眼 招 潮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三 角 招 潮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清 白 招 潮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糾 結 清 白 招 潮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四 角 招 潮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長 趾 股 窗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雙 扇 股 窗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萬 歲 大 眼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細 紋 方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白 紋 方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方 形 大 額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字 紋 弓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絨 毛 近 方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平 背 蜞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褶 痕 擬 相 手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神 妙 擬 相 手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方 蟹 科 雙 齒 近 相 手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隆 脊 張 口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利 奇 厚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臺 灣 厚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伍 氏 厚 蟹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霍 曼 新 脹 蟹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圓 額 新 脹 蟹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瘤 突 斜 紋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祼 掌 盾 牌 蟹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3-55

105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防 風 林 及 沙 灘 區 大 眾 廟 及 附 近 紅 樹 林 潮 溝 鹽 水 溪 口 及 嘉 南 大 圳 蟹 類 饅 頭 蟹 科 蜘 蛛 蟹 科 豆 蟹 科 扇 蟹 科 哲 蟹 科 和 尚 蟹 科 地 蟹 科 梭 子 蟹 科 沙 蟹 科 方 蟹 科 圖 區 內 重 要 甲 殼 類 生 物 資 源 分 布 圖 3-56

10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四 植 物 資 源 本 計 畫 境 內 植 物 種 類 多, 依 據 工 業 局 臺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環 境 監 測 (2005) 及 臺 南 市 野 鳥 學 會 高 雄 縣 野 鳥 學 會 的 調 查, 僅 大 四 草 地 區 即 達 55 科 151 屬 205 種, 其 中 較 珍 貴 或 稀 有 者, 除 海 茄 苳 水 筆 仔 欖 李 紅 海 欖 等 4 種 紅 樹 林 外, 尚 有 如 白 花 馬 鞍 藤 禾 葉 芋 蘭 苦 檻 藍 海 南 草 海 桐 土 沉 香 等 沙 地 及 鹽 地 植 物 ( 一 ) 海 岸 保 安 防 風 林 自 曾 文 溪 口 之 城 西 里 濱 海 邊 緣, 南 至 二 仁 溪 口 北 邊, 分 布 有 帶 狀 之 防 風 林, 是 由 木 麻 黃 及 黃 槿 混 生 而 成, 其 林 相 整 齊, 面 積 曾 達 600 公 頃 以 上, 唯 近 年 道 路 開 發 與 土 地 鹽 化, 使 防 風 林 面 積 減 至 300 公 頃 左 右, 目 前 正 積 極 復 育 中 保 安 防 風 林 下 生 長 之 植 物 種 類 複 雜, 木 本 種 計 有 馬 櫻 丹 林 投 寬 萼 山 漆 莖 等, 草 本 類 則 有 印 度 年 膝 龍 葵 毛 西 番 蓮 等 ( 二 ) 沙 地 及 鹽 地 植 物 沙 地 及 鹽 地 植 物 係 為 能 適 應 海 邊 風 大 日 照 強, 少 雨 蒸 發 量 大, 以 及 鹽 分 高 與 土 壤 貧 瘠 等 特 殊 之 生 長 環 境 者 能 適 應 此 種 環 境 的 植 物 並 不 多, 計 畫 區 內 常 見 的 沙 地 及 鹽 地 植 物 有 馬 鞍 藤 濱 水 菜 濱 雀 稗 濱 剌 麥 白 芒 假 馬 齒 莧 苦 藍 盤 等 ( 三 ) 魚 塭 周 邊 植 物 魚 塭 堤 岸 上 植 被 可 分 成 兩 區, 較 靠 近 水 邊 者, 主 要 以 禾 本 科 為 主, 以 濱 雀 稗 最 多, 另 有 其 它 種 類 植 物 包 括 龍 爪 茅 土 牛 膝 及 鯽 魚 膽 等 類 ; 堤 岸 上 較 高 處 的 植 物 以 土 牛 膝 及 銀 合 歡 數 量 稍 多, 3-57

107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形 成 灌 叢 的 種 類 有 磨 盤 草 銀 合 歡, 白 花 苦 林 盤, 其 餘 包 括 馬 鞍 藤 毛 西 番 蓮 一 枝 香 刀 傷 草 等 ( 四 ) 紅 樹 林 植 物 計 畫 範 圍 內 曾 文 溪 口 到 鹽 水 溪 的 紅 樹 林 以 海 茄 苳 及 欖 李 為 主, 鹽 水 溪 河 口 到 觀 海 橋 則 有 大 範 圍 的 海 茄 苳 紅 樹 林, 大 眾 廟 旁 有 一 處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裡 面 分 布 有 紅 海 欖 欖 李 海 茄 苳 及 水 筆 仔 等 4 種 紅 樹 林, 號 稱 臺 灣 最 古 老 紅 樹 林 ; 臺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旁 鹽 田 內 紅 樹 林, 現 在 已 規 劃 做 為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目 前 曾 文 溪 口 南 岸 保 安 林 內 有 自 然 演 替 形 成 林 間 沼 地, 分 布 有 欖 李 紅 樹 林 二 千 多 棵, 為 景 緻 相 當 獨 特 欖 李 純 林 而 竹 筏 港 排 水 道 兩 岸 為 生 長 良 好 的 紅 樹 林, 種 類 包 括 欖 李 及 海 茄 苳, 其 林 下 則 有 海 馬 齒 莧 等 蔓 生 匍 伏 草 本 植 物 樹 林 小 苗 魚 塭 旁 潮 溝, 則 多 分 布 海 茄 苳 紅 樹 林 ( 表 圖 ) 表 台 江 地 區 重 要 紅 樹 林 植 物 彙 整 表 科 中 名 特 徵 地 點 常 綠 小 喬 木, 樹 皮 灰 褐 色 ; 葉 革 質 對 生, 葉 先 端 鈍, 長 5 鹽 水 溪 堤 岸 與 四 水 筆 仔 ~10cm; 聚 繖 花 序, 腋 出 成 雙, 每 花 基 部 有 苞 片 1 對 ; 草 大 眾 廟 後 方 四 果 具 宿 存 萼, 花 期 6~7 月 間, 胎 生 苗 由 12 月 ~4 月 大 草 湖 親 水 公 園 附 量 成 熟, 胎 生 苗 猶 如 綠 色 的 筆 故 名 近 ( 人 工 復 育 ) 紅 樹 科 常 綠 喬 木, 樹 皮 灰 褐 而 光 滑 ; 小 枝 粗 大, 落 葉 後 葉 痕 明 四 草 大 眾 廟 至 四 顯, 現 在 僅 存 一 千 餘 棵, 是 數 量 最 少 的 一 種 花 期 集 中 草 湖 之 間, 竹 筏 港 紅 海 欖 在 7 月, 而 在 開 花 的 同 時, 去 年 的 胎 生 苗 還 賴 在 母 株 上 兩 岸 分 布 較 多 ( 五 梨 跤 ) 生 活, 也 就 是 說, 今 年 開 花 結 果 後, 胎 生 苗 一 直 留 著, 直 到 第 二 年 的 7~9 月 才 獨 立 漂 流 ; 胎 生 苗 比 水 筆 仔 長 上 一 倍, 可 達 50 公 分 常 綠 喬 木, 樹 高 受 生 育 地 鹽 分 及 風 浪 之 影 響 極 為 顯 著, 由 四 草 大 眾 廟 野 樹 徑 可 達 40cm 以 上 ; 樹 皮 白 褐 色, 常 呈 痂 皮 狀 剝 離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而 馬 鞭 草 科 海 茄 苳 老 樹 高 大 優 美, 新 植 株 則 成 灌 叢 狀 ;6~7 月 是 開 花 期, 盛 開 的 橘 色 小 花 兩 兩 對 生, 帶 濃 冽 香 氣 ; 果 實 為 朔 果, 狀 如 蠶 豆, 在 12 月 左 右 成 熟 海 茄 苳 的 棒 狀 呼 吸 根 是 由 地 下 橫 行 的 根 系 垂 直 發 展, 由 土 中 伸 出 與 空 氣 接 觸 在 四 草 湖 周 邊, 包 括 安 順 鹽 場 運 鹽 運 河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路 及 鹽 水 溪 沙 3-58

10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科 中 名 特 徵 地 點 洲 均 可 看 到 大 範 圍 的 海 茄 苳 分 布 常 綠 小 喬 木, 樹 皮 呈 褐 色 而 粗 糙 ; 葉 互 生 肉 質 倒 卵 形, 大 眾 廟 後 方 為 主 頂 端 圓 形 略 做 凹 陷, 是 紅 樹 林 植 物 中 最 耐 鹽 的 樹 種, 目 要 分 布, 而 區 內 的 前 僅 存 四 千 餘 顆 欖 李 開 白 色 小 花, 花 期 在 5~7 月 間, 堤 岸 溝 渠 曾 文 使 君 子 科 欖 李 果 實 是 核 果, 是 四 種 紅 樹 林 植 物 成 熟 最 快 的 樹 種 外 果 溪 口 南 岸 城 西 垃 皮 具 海 綿 組 織, 有 助 於 水 力 傳 播 臺 灣 的 欖 李 開 白 色 花, 圾 焚 化 爐 西 側 之 婆 羅 洲 則 有 另 一 種 葉 型 較 大 開 紅 色 花 的 欖 李 防 風 林 內 亦 為 數 不 少 防 風 林 紅 樹 林 圖 台 江 地 區 重 要 紅 樹 林 植 物 分 布 圖 3-59

109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伍 地 質 地 形 資 源 本 計 畫 區 位 於 臺 灣 西 海 岸, 昔 稱 為 台 江 內 海, 因 曾 文 溪 鹿 耳 門 溪 鹽 水 溪 等 輸 沙 量 大 之 河 流 皆 由 本 區 注 入 臺 灣 海 峽, 故 區 內 堆 積 作 用 非 常 強 烈, 河 口 逐 漸 向 外 淤 積, 台 江 內 海 漸 漸 轉 變 為 現 今 之 七 股 潟 湖 大 量 泥 沙 淤 積 於 河 口 附 近, 加 上 風 潮 汐 波 浪 等 作 用, 在 近 岸 形 成 寬 廣 的 潮 汐 灘 地, 而 在 碎 浪 區 形 成 一 連 串 的 離 岸 沙 洲 島, 故 本 區 內 具 有 相 當 有 特 色 的 潟 湖 沙 洲 等 地 之 地 形 資 源, 並 因 地 理 位 置 的 關 係, 臺 灣 本 島 的 極 西 點 即 位 於 本 區 域 內, 因 此, 除 了 地 理 極 西 點 之 特 殊 意 義 外, 本 區 域 內 更 是 觀 看 夕 陽 的 絕 佳 地 點 一 潟 湖 臺 南 沿 海 一 帶 在 明 鄭 時 期 被 稱 為 台 江 內 海, 原 為 一 大 潟 湖, 由 於 地 形 平 緩, 堆 積 作 用 旺 盛 而 陸 地 漸 漸 浮 現, 陸 地 向 西 推 移, 海 岸 線 也 起 了 相 當 明 顯 的 變 化, 而 慢 慢 形 成 現 在 的 七 股 潟 湖 四 草 湖, 加 上 特 殊 的 土 地 利 用 也 形 成 了 溝 渠 鹽 田 魚 塭 等 濕 地 景 觀, 成 為 本 區 沿 海 地 形 最 大 的 特 色 七 股 潟 湖 現 況 3-60

11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二 極 西 點 燈 塔 臺 灣 為 一 海 島 型 國 家, 故 在 國 土 之 東 西 南 北 各 有 一 個 地 理 上 的 端 點, 而 由 於 航 運 安 全 需 求, 每 個 端 點 皆 有 設 置 燈 塔, 分 別 是 富 貴 角 燈 塔 三 貂 角 燈 塔 鵝 鑾 鼻 燈 塔 及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近 年 來 環 島 之 運 動 越 趨 盛 行, 因 此 也 發 展 出 收 集 臺 灣 四 極 點 之 活 動, 而 本 國 家 公 園 位 於 臺 灣 本 島 之 最 西 端, 故 於 國 家 公 園 內 有 臺 灣 本 島 之 極 西 點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故 在 未 來 可 搭 配 此 活 動 發 展 觀 光 據 點 極 東 新 北 市 貢 寮 區 的 三 貂 角 燈 塔 東 經 121 度 59 分 極 西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的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東 經 120 度 04 分 極 南 屏 東 恆 春 半 島 的 鵝 鑾 鼻 燈 塔 北 緯 21 度 54 分 極 北 新 北 市 石 門 區 的 富 貴 角 燈 塔 北 緯 25 度 18 分 潟 湖 夕 照 ( 一 )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相 關 資 料 七 股 燈 塔 民 國 46 年 原 設 於 國 聖 港 網 仔 寮 汕 上, 塔 身 為 白 色 方 型 木 板 條 鋼 構 架, 高 度 20.7 公 尺, 裝 五 等 電 燈, 每 15 秒 閃 光 2 次, 光 力 2500 支 燭 光, 並 建 有 宿 舍 派 人 駐 守 嗣 該 塔 塔 址 所 在 地 網 仔 寮 汕 因 受 颱 風 襲 擊 及 海 潮 侵 蝕, 沙 洲 盡 失, 整 個 燈 塔 陷 入 汪 洋 大 海 之 中, 民 國 58 年 7 月 29 日 遭 受 衛 歐 拉 颱 風 摧 襲, 塔 身 倒 塌, 無 法 使 用 ; 民 國 59 年 6 月 移 至 附 3-61

11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近 頂 頭 額 汕 另 建 新 塔, 代 替 舊 燈 發 光, 新 塔 裝 四 等 電 燈, 光 力 支 燭 光, 公 稱 光 程 16.6 哩 ( 表 圖 ) 表 台 江 地 區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移 動 位 置 彙 整 表 年 代 座 標 GRS67 座 標 WGS84 座 標 塔 高 ( 公 尺 ) 燈 高 ( 公 尺 ) 46 年 建 造 N 23 度 07'54.8'' E120 度 02'34.6'' N 23 度 07'48.6'' E120 度 03'03.8'' 年 建 造 N 23 度 06'08.9'' E120 度 01'40.5'' N 23 度 06'02.6'' E120 度 02'09.6'' 年 時 位 置 現 在 位 置 圖 台 江 地 區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移 動 位 置 圖 三 夕 陽 資 源 本 區 原 為 一 內 海 漸 漸 堆 積 而 成 之 海 埔 地, 故 形 成 目 前 地 勢 低 平 之 特 殊 自 然 景 觀, 平 均 高 程 約 0.5 公 尺 ; 且 本 區 為 臺 灣 西 海 岸 之 最 西 端, 相 較 於 台 東 太 麻 里 之 曙 光 園 區 以 迎 接 第 一 道 曙 光 發 展 成 知 名 遊 憩 景 點, 本 3-62

11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區 低 平 的 地 勢 海 岸 線 與 極 西 位 置 也 極 有 潛 力 可 發 展 夕 照 景 觀 區 內 較 佳 的 夕 照 觀 看 點 有 青 山 橋 觀 海 樓 國 聖 燈 塔 七 股 海 堤 府 城 天 險 四 草 大 橋 等 處 四 沙 洲 臺 灣 西 海 岸 是 臺 灣 沙 洲 形 成 的 主 要 區 域, 其 成 因 是 夏 季 的 颱 風 帶 大 量 的 雨 水 沖 刷 下 大 量 的 砂 石, 但 又 因 西 南 季 風 的 吹 拂 使 得 大 量 的 砂 石 淤 積 於 出 海 口 而 形 成 沙 洲 在 本 區 海 岸 線 外 離 岸 不 遠 處 形 成 長 條 形 之 沙 洲, 被 稱 為 鯤 鯓, 本 地 沙 洲 與 潟 湖 具 有 調 節 洪 水 保 護 海 岸 漁 場 生 產 及 提 供 生 物 棲 地 等 相 當 重 要 的 功 能 範 圍 內 由 北 至 南 有 6 個 沙 洲 地 形, 分 別 為 青 山 港 汕 網 仔 寮 汕 頂 頭 額 汕 新 浮 崙 汕 曾 文 溪 河 口 離 岸 沙 洲 及 臺 南 城 西 濱 海 沙 洲 近 年 因 海 浪 與 開 發 強 度 增 加 而 導 致 沙 洲 正 以 每 年 公 尺 的 速 度 退 後 並 遭 侵 蝕 ( 表 ) 表 台 江 地 區 沙 洲 彙 整 表 沙 洲 特 色 青 山 港 汕 網 仔 寮 汕 頂 頭 額 汕 三 個 沙 洲 圍 繞 而 形 成 七 股 潟 湖 是 早 年 台 江 內 海 淤 積 成 青 山 港 汕 為 陸 地 所 留 下 的 最 後 痕 跡, 而 青 山 港 周 遭 水 域 因 水 深 過 淺 皆 無 法 行 船, 但 沙 洲 北 方 可 經 由 道 路 到 達 沙 洲 本 身 並 無 特 殊 資 源, 但 鄰 近 七 股 潟 湖 北 方 之 養 蚵 場 網 仔 寮 汕 唯 一 只 能 藉 由 搭 船 到 達 的 沙 洲, 也 是 目 前 腹 地 最 大, 可 近 距 離 觀 賞 蚵 棚, 而 沙 洲 上 更 具 有 防 風 林 與 和 尚 蟹 等 生 態 資 源 可 供 觀 賞 所 以 是 目 前 各 家 娛 樂 漁 筏 航 道 之 中 繼 站 頂 頭 額 汕 頂 頭 額 汕, 見 有 臺 灣 本 島 最 西 的 國 聖 燈 塔 與 特 殊 形 式 之 防 坡 堤 曾 為 腹 地 最 大 之 沙 洲 而 有 鯰 寮 崙 砂 寮 頂 頭 額 等 聚 落 聚 集 於 此, 到 了 79 年 聚 落 則 隨 著 沙 洲 侵 蝕 而 消 失 而 沙 洲 南 端 之 國 聖 燈 塔 為 1970 年 建 於 此 處 新 浮 崙 汕 於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北 端, 呈 東 西 走 向, 沙 丘 地 形 受 風 雨 海 浪 影 響 較 大, 實 有 沙 丘 堆 積 但 夏 季 西 南 季 風 強 盛 時, 是 較 危 險 之 區 域 曾 文 溪 口 曾 文 溪 口 北 側 及 三 角 洲 之 狹 長 地 帶 多 為 隆 起 之 沙 洲, 地 形 平 緩 起 伏 較 小, 受 海 浪 及 堆 積 離 岸 沙 洲 作 用, 加 上 人 為 開 發 之 影 響, 地 形 地 貌 仍 不 斷 改 變 當 中 臺 南 市 城 臺 南 市 城 西 濱 海 沙 洲 地 形 相 當 平 緩, 因 此 具 有 相 當 廣 大 的 潮 間 帶, 而 深 度 3 公 尺 以 內 之 西 濱 海 沙 海 域 更 是 重 要 的 漁 業 資 源 地 帶, 也 會 吸 引 大 量 水 鳥 前 來 覓 食 而 沙 洲 部 分 則 生 長 著 許 多 洲 耐 鹽 植 物, 具 有 相 當 的 固 沙 功 能 且 沙 洲 上 具 有 禾 葉 芋 蘭 等 稀 有 的 野 生 蘭 花, 可 看 出 此 沙 洲 具 有 相 當 多 的 生 態 資 源 3-63

11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五 潮 汐 資 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地 理 景 觀 因 地 形 與 地 質 的 關 係, 加 上 風 潮 汐 波 浪 等 作 用, 河 口 逐 漸 淤 積 形 成 自 然 的 海 埔 地 或 沙 洲 因 此 土 地 資 源 的 利 用 大 部 分 以 魚 塭 為 主, 當 地 的 生 活 型 態 生 產 方 式 及 生 態 資 源 皆 與 潮 汐 息 息 相 關, 人 們 利 用 潮 間 帶 特 有 的 生 態 環 境, 因 而 呈 現 鹽 田 漁 塭 蚵 架 竹 筏 等 樣 貌, 形 成 臺 灣 西 部 海 岸 常 見 的 人 文 景 觀 台 江 潮 汐 流 水 如 表 所 示 表 台 江 潮 汐 流 水 表 農 曆 入 流 退 流 初 一 十 六 05:24 11:36 初 二 十 七 06:12 12:24 初 三 十 八 07:00 13:12 初 四 十 九 07:48 14:00 初 五 二 十 08:36 14:48 初 六 二 一 09:24 15:36 初 七 二 二 10:12 16:24 初 八 二 三 11:00 17:12 初 九 二 四 11:48 18:00 初 十 二 五 12:36 18:48 初 十 一 二 六 13:24 19:36 初 十 二 二 七 14:12 20:24 初 十 三 二 八 15:00 21:12 初 十 四 二 九 15:48 22:00 初 十 五 三 十 16:36 22:

114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陸 水 道 遊 憩 資 源 本 區 在 過 去 為 水 陸 發 達 的 地 區, 現 存 水 道 主 要 以 排 水 為 主, 部 分 水 道 則 仍 有 漁 筏 航 行 輕 艇 遊 憩 養 蚵 等 活 動, 說 明 如 下 ( 表 圖 圖 ): 表 水 道 現 況 彙 整 表 水 道 水 道 寬 區 段 兩 側 景 觀 兩 側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水 域 概 況 名 稱 度 北 航 道 鹽 豐 橋 - 鹽 興 水 道 寬 廣 / 有 跨 橋 鹽 田 景 觀 一 般 農 業 區 橋 阻 隔 80-90m 鹽 興 橋 - 馬 沙 一 般 農 業 區 / 馬 沙 水 道 寬 廣 / 蚵 架 養 鹽 田 景 觀 溝 溝 聚 落 為 鄉 村 區 殖 m 北 航 道 - 台 61 鹽 田 景 觀 / 水 跨 橋 岸 植 被 不 佳 一 般 農 業 區 水 域 寬 廣 m 漚 汪 排 台 61 跨 橋 - 興 鹽 田 景 觀 / 水 水 道 漸 縮 / 有 跨 橋 一 般 農 業 區 水 道 合 橋 岸 植 被 不 佳 阻 隔 25-30m 興 合 橋 - 口 寮 鹽 田 景 觀 / 水 水 道 漸 縮 / 有 跨 一 般 農 業 區 橋 ( 台 17) 岸 植 被 不 佳 橋 水 閘 阻 隔 7-25m 西 寮 安 檢 所 - 鹽 田 景 觀 / 水 水 道 寬 廣 / 蚵 架 養 一 般 農 業 區 台 61 跨 橋 岸 植 被 不 佳 殖 60-90m 台 61 跨 橋 - 西 鹽 田 景 觀 / 水 大 寮 排 寮 橋 岸 植 被 不 佳 一 般 農 業 區 設 有 西 寮 碼 頭 30-70m 水 道 西 寮 橋 - 中 寮 鹽 田 景 觀 / 水 橋 岸 植 被 不 佳 一 般 農 業 區 m 中 寮 橋 - 篤 厚 魚 塭 景 觀 / 水 橋 ( 台 17) 岸 植 被 不 佳 一 般 農 業 區 水 道 漸 縮 30-40m 台 61 跨 橋 - 溪 蚵 架 養 殖 / 娛 樂 漁 魚 塭 景 觀 一 般 農 業 區 頂 橋 筏 行 駛 20-35m 六 成 排 水 道 七 股 溪 航 道 大 潮 溝 13 號 水 路 曾 文 溪 溪 頂 橋 - 龍 山 村 六 孔 碼 頭 - 水 試 所 一 號 橋 水 試 所 一 號 橋 - 龍 溪 橋 龍 溪 橋 - 七 股 溪 橋 ( 台 17)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 南 堤 防 六 孔 碼 頭 - 南 堤 防 出 海 口 - 國 姓 大 橋 魚 塭 漁 村 景 觀 / 設 有 龍 山 漁 港 魚 塭 景 觀 /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 生 態 保 護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 蚵 架 養 殖 / 娛 樂 漁 筏 行 駛 蚵 架 養 殖 / 娛 樂 漁 筏 行 駛 / 設 有 海 寮 碼 頭 12-20m m 魚 塭 景 觀 一 般 農 業 區 m 農 田 景 觀 一 般 農 業 區 m 魚 塭 景 觀 魚 塭 景 觀 / 植 被 覆 蓋 佳 為 重 要 濕 地 / 水 岸 植 被 佳 一 般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農 業 區 /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 蚵 架 養 殖 / 跨 橋 阻 隔 / 水 道 寬 廣 蚵 架 養 殖 / 跨 橋 阻 隔 / 水 道 寬 廣 蚵 架 養 殖 / 水 道 寬 廣 / 兩 岸 沙 洲 有 農 漁 使 用 250m 35m 200m 備 註 進 入 潟 湖 航 道 淤 積 有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有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有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3-65

115 水 道 名 稱 鹿 耳 門 溪 鹿 耳 門 溪 舊 道 南 段 鹿 耳 門 溪 舊 道 北 段 竹 筏 港 溪 南 段 竹 筏 港 溪 北 段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鹽 水 溪 區 段 兩 側 景 觀 兩 側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水 域 概 況 出 海 口 - 顯 宮 橋 ( 台 17) 萬 安 橋 -38 巷 匯 流 口 - 曾 文 溪 堤 防 鹿 耳 門 溪 匯 流 口 - 鹿 耳 門 橋 鹿 耳 門 橋 - 四 草 大 道 四 草 大 道 - 四 草 橋 四 草 橋 - 嘉 南 大 圳 口 匯 流 口 - 曾 文 溪 堤 防 鹽 水 溪 匯 流 口 - 濱 海 橋 ( 台 17) 嘉 南 大 圳 匯 流 口 - 安 明 路 二 段 ( 台 17) 四 草 大 橋 - 大 港 觀 海 橋 ( 台 17) 魚 塭 景 觀 / 台 鹼 安 順 場 附 近 河 段 有 污 染 / 水 岸 植 被 佳 魚 塭 景 觀 / 植 被 不 佳 魚 塭 景 觀 / 水 岸 植 被 佳 魚 塭 景 觀 / 水 岸 植 被 佳 工 業 區 段 / 已 無 河 道 魚 塭 景 觀 / 水 岸 植 被 佳 魚 塭 景 觀 / 水 岸 植 被 佳 魚 塭 景 觀 / 水 岸 植 被 佳 魚 塭 景 觀 / 水 岸 植 被 佳 魚 塭 景 觀 / 工 業 區 魚 塭 景 觀 / 水 岸 植 被 佳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 一 般 管 制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 農 業 區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 一 般 管 制 區 )/ 農 業 區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 一 般 管 制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 農 業 區 國 家 公 園 ( 史 蹟 保 存 區 ) 國 家 公 園 ( 史 蹟 保 存 區 )/ 工 業 區 國 家 公 園 ( 史 蹟 保 存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蚵 架 養 殖 / 設 有 四 五 堡 漁 港 水 位 低 / 有 跨 橋 阻 隔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水 道 寬 度 m 4-15m 有 跨 橋 阻 隔 4-20m 蚵 架 養 殖 / 跨 橋 阻 隔 / 已 加 蓋 - 娛 樂 漁 筏 行 駛 / 設 有 四 草 新 碼 頭 ( 大 眾 廟 ) 國 家 公 園 ( 史 蹟 保 蚵 架 養 殖 / 娛 樂 漁 存 區 生 態 保 護 區 ) 筏 行 駛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 一 蚵 架 養 殖 / 跨 橋 阻 般 管 制 區 )/ 農 業 區 隔 /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 一 蚵 架 養 殖 / 水 道 寬 般 管 制 區 生 態 保 廣 / 娛 樂 漁 筏 行 駛 護 區 )/ 農 業 區 3-10m 12-30m m 12-15m 80-90m 農 業 區 / 工 業 區 有 輕 艇 活 動 20-40m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 一 般 管 制 區 )/ 農 業 區 蚵 架 養 殖 / 水 道 寬 廣 / 娛 樂 漁 筏 行 駛 / 設 有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90m 備 註 有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有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有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有 輕 艇 訓 練 基 地 有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出 海 口 附 近 又 稱 四 草 湖 3-66

116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北 航 道 大 潮 溝 六 孔 至 南 堤 防 水 道 圖 曾 文 溪 以 北 水 道 遊 憩 資 源 分 布 圖 3-67

117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圖 曾 文 溪 以 南 水 道 遊 憩 資 源 分 布 圖 3-68

11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柒 當 地 業 者 及 相 關 團 體 訪 談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具 備 國 際 性 珍 稀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場 域 及 豐 富 漁 鹽 產 業, 有 鑑 於 此, 我 們 透 過 與 當 地 業 者 的 訪 談, 了 解 如 何 讓 這 些 珍 貴 的 動 植 物 資 源 與 人 文 歷 史, 變 成 極 具 價 值 的 遊 憩 活 動 及 環 境 教 育 素 材 一 訪 談 對 象 與 訪 談 重 點 主 要 訪 談 對 象 包 括 : 生 態 文 史 保 育 團 體 娛 樂 漁 筏 經 營 業 者 等 ; 訪 談 重 點 則 包 括 : ( 一 ) 遊 憩 資 源 指 認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及 周 邊 地 區 遊 憩 生 態 人 文 特 色 資 源 指 認, 包 括 : 特 色 水 道 動 植 物 產 業 古 蹟 美 食 歷 史 紀 念 地 等 ( 二 ) 目 前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狀 況 1. 娛 樂 漁 筏 遊 客 人 數 是 否 有 季 節 性? 遊 客 比 較 喜 歡 看 什 麼 東 西 ( 動 植 物 潟 湖 景 觀 養 蚵 )? 還 有 哪 些 水 域 或 航 道 具 有 潛 力 可 以 發 展? 在 發 展 娛 樂 漁 筏 業 務 上, 需 要 政 府 單 位 哪 些 協 助? 2. 生 態 文 史 保 育 團 體 區 內 生 態 旅 遊 的 類 型 有 哪 些 ( 賞 鳥 文 史 巡 禮 )? 哪 些 地 方 有 特 殊 的 資 源 可 以 發 展 生 態 保 育 旅 遊 ( 特 殊 動 植 物 棲 地? 適 合 月 份?) 是 否 有 辦 理 過 相 關 的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二 訪 談 內 容 與 重 點 彙 整 本 計 畫 針 對 訪 談 所 指 認 之 資 源 與 建 議, 彙 整 如 表 , 詳 細 訪 談 內 容 如 附 錄 在 資 源 指 認 與 未 來 發 展 建 議 方 面, 主 要 可 歸 納 為 以 下 三 點 : 3-69

119 ( 一 ) 配 合 台 江 地 區 各 項 資 源, 引 入 多 元 遊 憩 活 動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台 江 地 區 在 文 化 產 業 等 方 面 皆 具 特 色, 應 定 期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來 帶 動 本 區 文 化 體 驗 活 動, 本 計 畫 將 整 體 評 估, 並 計 畫 引 入 假 日 市 集 音 樂 藝 術 季 活 動 等 計 畫, 提 供 多 元 遊 憩 體 驗 在 魚 塭 資 源 方 面, 擬 評 估 觀 光 魚 市 之 可 行 性, 與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在 水 道 遊 憩 資 源 方 面, 本 計 畫 擬 將 配 合 娛 樂 漁 筏 活 動, 計 畫 引 入 水 域 活 動 針 對 各 項 遊 憩 資 源, 除 了 引 入 單 項 活 動 外, 將 整 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然 人 文 產 業 等 三 方 資 源, 提 出 主 題 式 示 範 遊 程 ( 二 ) 配 合 遊 憩 活 動, 提 出 環 境 整 備 計 畫 本 計 畫 將 於 南 灣 碼 頭 六 孔 碼 頭 台 江 簡 易 碼 頭,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以 提 供 較 完 善 的 服 務 此 外 針 對 引 入 遊 憩 活 動 所 需 之 各 項 環 境 條 件, 將 配 合 一 併 提 出 環 境 整 備 計 畫 ( 三 ) 進 行 遊 憩 承 載 量 評 估 針 對 娛 樂 漁 筏 等 遊 憩 活 動, 將 以 社 會 心 理 承 載 量 進 行 遊 憩 承 載 量 之 評 估 表 當 地 業 者 及 相 關 團 體 訪 談 意 見 彙 整 表 受 訪 單 位 / 日 期 受 訪 者 資 源 指 認 / 建 議 臺 南 縣 野 鳥 學 會 (100/03/17) 臺 南 市 紅 樹 林 保 護 學 會 (100/03/30) 四 草 大 眾 廟 管 理 委 員 會 (100/03/30) 臺 南 市 鳥 會 (100/03/30) 黃 登 騫 先 生 李 進 添 總 幹 事 黃 徙 總 幹 事 郭 東 輝 先 生 1. 臺 61 線 可 欣 賞 許 多 鳥 類, 建 議 可 在 臺 61 線 上 規 劃 觀 賞 平 台 2. 南 灣 碼 頭 需 要 整 頓, 增 設 服 務 性 設 施 ( 廁 所 ) 等 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缺 乏 合 適 的 地 點, 推 廣 當 地 三 生 活 動 2. 臺 南 市 魚 塭 地 景, 頗 具 特 色, 應 該 規 劃 一 個 區 域, 提 供 現 撈 漁 貨 當 場 叫 賣, 展 露 民 風 1. 紅 樹 林 隧 道 濱 海 植 物 園 區, 因 過 度 開 發, 對 環 境 造 成 某 種 程 度 上 的 傷 害, 需 要 立 即 改 善 2.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有 許 多 廟 宇, 頗 具 特 色, 除 了 是 進 香 場 所 外, 應 該 結 合 環 境 教 育, 了 解 其 背 後 的 歷 史 3. 大 眾 廟 旁 的 亂 葬 崗 應 該 加 以 整 頓, 規 劃 為 景 觀 墓 園, 結 合 古 戰 場 歷 史, 為 一 個 紀 念 地 景 公 園 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臺 61 線 上 和 防 風 林 可 以 見 到 許 多 鳥 類, 應 該 增 設 賞 鳥 亭 或 賞 鳥 地 點 3-70

12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受 訪 單 位 / 日 期 受 訪 者 資 源 指 認 / 建 議 2. 漁 民 近 年 以 飼 養 石 斑 居 多, 對 鳥 類 生 態 造 成 某 種 程 度 上 的 影 響, 應 劃 設 一 區 魚 塭 為 保 護 區, 成 為 濕 地 公 園, 保 留 生 態 空 間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濕 地 保 護 聯 盟 (100/03/27) 六 孔 膠 筏 業 者 - 永 鴻 二 號 (100/03/27) 龍 山 膠 筏 業 者 - 永 順 號 (100/03/30) 劉 清 榮 秘 書 林 應 鴻 先 生 鄭 船 長 1. 台 江 膠 筏 業 者 太 多, 出 船 率 頻 繁, 沙 洲 乘 載 力 不 比 以 往, 需 評 估 沙 洲 乘 載 力, 擬 定 基 礎 環 境 的 保 護 復 育 補 救 及 管 制 計 畫 2. 台 江 區 內 有 許 多 古 蹟 宜 發 展 文 史 面 向 之 相 關 活 動, 協 助 在 地 居 民 的 產 業 活 動 ( 舉 辦 地 方 信 仰 的 節 慶 活 動 ), 提 倡 地 方 文 化 特 色 1. 整 頓 各 個 膠 筏 業 者, 為 一 個 完 整 的 碼 頭 2. 膠 筏 遊 客 乘 載 量 的 限 制, 應 該 訂 定 內 海 乘 載 計 畫 來 規 範, 不 應 該 以 外 海 的 承 載 量 來 限 制 3. 網 仔 寮 汕, 過 度 使 用, 遊 客 量 太 過 頻 繁, 造 成 沙 洲 髒 亂 不 堪 4. 建 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應 該 在 寒 暑 假 期 間, 於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或 是 六 孔 碼 頭 多 舉 辦 一 些 活 動 1. 整 頓 各 個 膠 筏 業 者, 為 一 個 完 整 的 碼 頭, 並 提 供 完 整 設 備, 如 廁 所 停 車 場 集 合 廣 場 等 地 3-71

12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和 尚 蟹 聚 集 點 各 種 鳥 類 觀 賞 點 白 鷺 鷥 夜 鷺 高 蹺 鴴 雁 鴨 科 的 鳥 類 賞 鳥 處 角 眼 沙 蟹 聚 集 白 鷺 鷥 夜 鷺 觀 賞 白 鷺 鷥 夜 鷺 高 蹺 鴴 雁 鴨 科 的 鳥 類 賞 鳥 處 大 眾 廟 旁 的 亂 葬 崗 需 要 改 善 角 眼 沙 蟹 踏 水 海 岸 風 景 建 議 設 置 碼 頭 服 圖 焦 點 團 體 深 度 訪 談 資 源 指 認 圖 三 生 漁 民 生 活 活 動 體 驗 點 3-72

12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第 二 節 遊 憩 活 動 現 況 及 遊 憩 設 施 分 析 壹 既 有 活 動 分 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係 由 台 江 內 海 慢 慢 淤 積 成 現 今 許 多 的 潟 湖 魚 塭 及 水 道, 水 產 養 殖 一 直 是 此 區 的 主 要 產 業, 而 近 年 生 態 旅 遊 盛 行, 此 區 漸 漸 轉 型 為 觀 光 產 業 以 前 居 民 在 水 上 交 通 工 具 膠 筏 則 成 為 生 態 旅 遊 絕 佳 的 交 通 工 具, 所 以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成 了 此 區 主 要 的 活 動, 加 上 政 府 也 開 始 提 倡 水 上 活 動, 在 水 道 中 也 開 始 有 了 獨 木 舟 輕 艇 等 水 上 活 動 而 此 區 特 殊 的 自 然 環 境 也 提 供 了 鳥 類 絕 佳 的 棲 息 地, 特 別 是 黑 面 琵 鷺 度 冬 期 間, 賞 鳥 客 絡 繹 不 絕 形 成 另 一 項 主 要 活 動 目 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及 周 邊 地 區 既 有 的 活 動 主 要 包 括 :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划 獨 木 舟 賞 鳥 觀 星 賞 夕 陽 單 車 特 殊 節 慶 活 動 等 活 動 一 娛 樂 漁 筏 ( 一 ) 七 股 區 七 股 區 目 前 有 五 座 觀 光 碼 頭, 由 北 自 南 分 別 為 西 寮 光 觀 碼 頭 龍 山 觀 光 碼 頭 海 寮 觀 光 碼 頭 六 孔 觀 光 碼 頭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主 要 在 七 股 潟 湖 周 遭 水 域 進 行 活 動 1. 西 寮 觀 光 碼 頭 原 本 以 大 寮 排 水 道 為 航 道 可 行 駛 至 七 股 潟 湖, 但 現 因 北 端 入 潟 湖 航 道 淤 積 導 致 無 法 進 入 潟 湖, 故 娛 樂 漁 筏 暫 停 行 駛 兩 側 主 要 為 閒 置 鹽 田 景 觀, 兩 岸 植 披 覆 蓋 不 佳, 是 目 前 最 接 近 扇 形 鹽 田 之 觀 光 碼 頭 3-73

12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2. 龍 山 觀 光 碼 頭 為 七 股 地 區 第 一 座 碼 頭, 隨 著 海 岸 線 漸 漸 外 移, 現 在 的 龍 山 只 能 藉 由 六 成 排 水 道 進 出 七 股 潟 湖, 但 也 因 如 此, 只 有 龍 山 觀 光 碼 頭 在 航 線 上 可 觀 賞 到 傳 統 的 水 岸 聚 落 景 觀 隨 著 碼 頭 越 設 越 多, 導 致 龍 山 娛 樂 漁 筏 漸 趨 沒 落, 碼 頭 也 因 本 身 腹 地 不 足 且 航 道 較 遠 而 無 法 與 新 設 碼 頭 競 爭, 故 出 現 了 團 體 皆 與 南 灣 六 孔 合 作 龍 山 現 況 之 客 層 則 為 散 客 較 多 3. 海 寮 觀 光 碼 頭 海 寮 觀 光 碼 頭 係 由 七 股 溪 航 道 進 出 七 股 潟 湖, 其 最 大 之 特 色 為 其 航 線 會 經 過 為 大 白 鷺 之 主 要 棲 息 地 的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且 具 有 豐 富 的 水 岸 生 態 與 蚵 架 養 殖 景 觀 4. 六 孔 觀 光 碼 頭 六 孔 觀 光 碼 頭 系 最 接 近 網 仔 寮 汕 之 碼 頭, 其 位 置 也 是 七 股 潟 湖 較 中 心 之 位 置, 故 也 在 六 孔 碼 頭 增 建 了 六 孔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許 多 政 府 或 當 地 推 動 之 水 上 活 動 也 多 在 此 舉 行 5.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南 灣 是 最 西 邊 之 碼 頭, 且 可 直 接 觀 賞 到 頂 頭 額 汕, 因 此 許 多 攝 影 愛 好 者 會 來 此 拍 攝 夕 陽 西 下 之 水 岸 景 觀 3-74

124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圖 七 股 區 娛 樂 漁 筏 航 線 示 意 與 碼 頭 分 布 圖 ( 二 ) 安 南 區 在 娛 樂 漁 筏 的 部 分, 南 段 目 前 有 兩 座 碼 頭, 分 別 是 台 江 新 碼 頭 ( 大 眾 廟 旁 ) 與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 鹽 水 溪 口 ), 主 要 在 竹 筏 港 溪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鹽 水 溪 四 草 湖 進 行 活 動 竹 筏 港 溪 為 早 期 台 江 地 區 主 要 的 水 陸 交 通, 因 此 極 具 歷 史 意 義, 且 綠 色 隧 道 與 四 草 湖 兩 岸 植 披 覆 蓋 相 當 良 好, 也 具 有 相 當 豐 富 的 生 態 景 觀 1. 台 江 新 碼 頭 台 江 新 碼 頭 為 大 眾 廟 之 娛 樂 漁 筏 所 經 營 使 用, 航 線 為 竹 筏 港 溪 ( 綠 色 隧 道, 大 眾 廟 專 營 路 線 ) 四 草 湖 3-75

125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2.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現 在 主 要 為 紅 樹 林 保 護 協 會 之 娛 樂 漁 筏 所 經 營 使 用, 其 航 線 與 四 草 大 眾 廟 相 似, 唯 紅 樹 林 保 護 協 會 之 船 隻 會 較 深 入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輕 艇 碼 頭 台 江 新 碼 頭 竹 筏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港 溪 鹽 水 溪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全 年 暑 假 為 旺 季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圖 安 南 區 娛 樂 漁 筏 航 線 示 意 與 碼 頭 分 布 圖 表 娛 樂 漁 筏 彙 整 表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特 色 地 點 設 施 經 營 業 者 龍 山 觀 光 碼 頭 簡 易 搭 棚 龍 山 號 永 公 共 廁 所 順 號 海 寮 觀 光 碼 頭 簡 易 搭 棚 龍 海 號 聯 公 共 廁 所 群 號 六 孔 觀 光 碼 頭 簡 易 搭 棚 公 共 廁 所 永 鴻 號 體 驗 七 股 潟 湖 自 然 生 態 及 當 地 產 業 特 色 體 驗 四 草 湖 竹 筏 港 溪 自 然 生 態 及 當 地 產 業 特 色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台 江 新 碼 頭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桶 仔 寮 造 型 候 船 處 公 共 廁 所 簡 易 搭 棚 公 共 廁 所 簡 易 搭 棚 海 洋 號 順 風 號 瑞 興 號 國 泰 號 七 股 燈 塔 海 龍 號 四 草 大 眾 廟 台 南 紅 樹 林 保 護 協 會 3-76

12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二 獨 木 舟 西 式 划 船 輕 艇 獨 木 舟 西 式 划 船 輕 艇 等 是 近 期 才 推 動 之 新 興 水 上 活 動, 主 要 分 布 在 馬 沙 溝 濱 海 休 憩 區 六 孔 南 灣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支 線 另 外 在 2007 和 2008 年 連 兩 屆 在 曾 文 溪 的 西 港 大 橋 下 河 段 也 辦 理 了 總 統 盃 全 國 划 船 比 賽 ( 一 ) 馬 沙 溝 濱 海 遊 憩 區 馬 沙 溝 濱 海 遊 憩 區 位 於 將 軍 區 西 北 海 邊, 為 一 沙 洲 所 包 圍 之 潟 湖, 且 沙 灘 以 沙 質 柔 細 聞 名, 一 年 四 季 皆 能 進 行 水 上 活 動 的 海 水 浴 場, 設 施 包 括 : 滑 水 道 烤 肉 區 露 營 區 親 子 遊 樂 區 水 上 活 動 區 ( 二 ) 六 孔 觀 光 碼 頭 臺 南 縣 政 府 在 2010 於 六 孔 碼 頭 推 動 觀 光 赤 嘴 園 系 列 活 動, 活 動 於 暑 假 期 間 (7 月 4 日 至 8 月 30 日 ) 舉 辦, 主 要 有 獨 木 舟 風 浪 板 香 蕉 船 飄 飄 球 搖 搖 船 等 多 元 的 水 上 活 動 縣 市 合 併 後, 由 臺 南 市 政 府 於 2011 年 7 月 30 日 至 8 月 21 日 舉 辦 觀 光 赤 嘴 園 活 動 ( 三 )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南 灣 之 水 上 活 動 則 主 要 為 臺 南 真 理 大 學 在 麻 豆 校 區 的 水 域 運 動 休 閒 學 系 會 在 南 灣 定 期 舉 辦 迎 新 獨 木 舟 的 訓 練 及 競 賽 等 活 動 ( 四 )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支 線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支 線 河 段 有 臺 南 市 輕 艇 協 會 於 此 設 置 簡 易 碼 頭, 全 年 進 行 輕 艇 訓 練 活 動 3-77

127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表 水 上 活 動 彙 整 表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特 色 地 點 設 施 舉 辦 單 位 暑 假 為 主 暑 假 為 主 不 定 期 全 年 水 上 獨 木 舟 水 上 摩 托 車 香 蕉 船 及 海 上 拖 曳 遊 戲 獨 木 舟 風 浪 板 香 蕉 船 飄 飄 球 搖 搖 船 獨 木 舟 輕 艇 三 賞 鳥 沙 灘 沙 質 柔 細 配 合 在 地 產 業 特 色 舉 辦 大 學 定 期 舉 辦 競 賽 社 友 輕 艇 碼 頭, 訓 練 活 動 馬 沙 溝 濱 海 遊 憩 區 六 孔 觀 光 碼 頭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支 線 活 動 中 心 公 共 廁 所 遊 客 中 心 簡 易 碼 頭 公 共 廁 所 桶 仔 寮 造 型 候 船 處 公 共 廁 所 簡 易 碼 頭 雲 嘉 南 濱 海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臺 南 市 輕 艇 協 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目 前 既 有 之 賞 鳥 活 動 以 黑 面 琵 鷺 到 訪 之 季 節 為 主, 在 賞 鳥 季 時, 除 了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所 提 供 解 說 服 務 外, 部 分 民 間 團 體 ( 如 : 野 鳥 學 會 ) 亦 會 舉 辦 相 關 解 說 活 動, 活 動 日 期 配 合 鳥 況 約 在 每 年 10 月 至 隔 年 3 月 止, 活 動 地 點 主 要 於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另 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為 讓 民 眾 更 能 了 解 台 江 保 育 物 種 - 黑 面 琵 鷺,2011 年 特 別 推 出 賞 黑 琵. 動 手 繪 活 動, 內 容 包 含 賞 鳥 體 驗 黑 琵 解 說 與 Q&A 等 活 動, 傳 達 國 家 公 園 保 育 之 核 心 價 值 ; 結 合 創 意 沙 畫 DIY 活 動, 讓 參 與 民 眾 發 揮 創 意, 動 手 做 出 一 份 專 屬 獨 特 的 黑 琵 沙 畫 作 品 表 賞 鳥 活 動 彙 整 表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特 色 地 點 設 施 舉 辦 單 位 10-3 月 認 識 黑 面 琵 鷺 專 業 解 說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3 月 賞 黑 琵. 動 手 繪 10 月 2011 年 亞 洲 賞 鳥 博 覽 會 民 眾 參 與 發 揮 創 意 國 際 性 賞 鳥 活 動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台 南 市 安 平 漁 港 遊 憩 碼 頭 解 說 室 公 共 廁 所 賞 鳥 亭 高 倍 數 望 遠 鏡 活 動 攤 位 公 共 廁 所 高 倍 數 望 遠 鏡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南 縣 賞 鳥 協 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3-78

12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四 觀 星 2011 年 7 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為 讓 民 眾 認 識 七 股 生 態 之 美 及 春 夏 星 空, 提 供 知 性 與 感 性 兼 具 的 自 然 體 驗 機 會, 傳 達 國 家 公 園 的 保 育 理 念, 促 使 民 眾 珍 惜 國 家 公 園 的 自 然 景 觀 活 動 分 為 夕 陽 欣 賞 與 夜 觀 星 兩 大 主 題, 由 國 家 公 園 解 說 志 工 帶 領, 觀 賞 潟 湖 水 面 之 夕 陽 美 景, 並 體 驗 蚵 架 紅 樹 林 招 潮 蟹 等 生 物 資 源 及 特 色 ; 夜 間 則 邀 請 墾 管 處 觀 星 專 家 帶 領 民 眾 認 識 當 季 星 空, 敘 說 星 座 故 事 與 傳 說, 並 與 台 南 市 天 文 協 會 合 作 架 設 大 型 天 文 望 遠 鏡 觀 察 夜 空 星 體 表 觀 星 活 動 彙 整 表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特 色 地 點 設 施 舉 辦 單 位 流 金 夕 照 知 性 與 感 性 兼 天 文 望 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7 月 七 股 潟 湖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低 絮 星 語 具 的 自 然 體 驗 鏡 理 處 五 單 車 響 應 世 界 地 球 日 於 2011 年 4 月 23 日 在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舉 辦 建 國 百 年 守 護 永 遠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單 車 行 活 動, 以 具 體 的 綠 色 行 動 出 發, 讓 處 心 積 綠 的 低 碳 運 動 深 入 在 每 個 人 生 活 中, 並 向 地 球 許 下 永 遠 守 護 愛 惜 的 承 諾 表 單 車 活 動 彙 整 表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特 色 地 點 設 施 舉 辦 單 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響 應 地 球 日, 以 具 體 六 孔 遊 客 中 活 動 攤 位 公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4 月 單 車 行 行 動 出 發 心 為 起 點 共 廁 所 理 處 六 特 殊 節 慶 活 動 過 去 8-10 月 會 在 七 股 鹽 山 舉 行 白 色 音 樂 祭 ( 已 停 辦 ), 及 聖 母 廟 在 元 宵 節 的 燈 會 與 煙 火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在 初 一 到 初 五 的 一 系 列 春 節 廟 會 活 動 3-79

129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表 特 殊 節 慶 活 動 彙 整 表 時 間 活 動 名 稱 地 點 特 色 設 施 舉 辦 單 位 舞 台 樂 器 七 月 ( 已 停 辦 ) 白 色 音 樂 祭 七 股 鹽 山 北 貢 寮 南 鹽 山 台 鹽 公 司 配 備 豐 富 的 民 俗 活 動 學 正 統 鹿 耳 公 共 廁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母 農 曆 一 月 元 宵 不 夜 城 術 團 體 表 演 國 外 煙 門 聖 母 廟 所 舞 台 廟 火 表 演 農 曆 元 月 初 一 至 初 五 春 節 廟 會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春 節 祈 福 活 動 公 共 廁 所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貳 既 有 公 共 設 施 分 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各 據 點 所 提 供 之 公 共 設 施 進 行 調 查, 由 於 本 區 屬 新 成 立 之 國 家 公 園, 惟 目 前 區 內 各 據 點 之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根 據 本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區 內 據 點 較 缺 乏 簡 易 維 修 站 自 行 車 租 賃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餐 飲 及 簡 易 醫 療 等 設 備, 無 法 提 供 遊 客 完 善 的 遊 憩 服 務, 本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詳 如 表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既 有 及 建 議 增 設 設 施 一 覽 表 地 點 盥 簡 解 簡 易 汽 機 自 行 廁 洗 自 行 車 餐 賣 住 易 解 說 說 維 修 車 停 車 車 停 所 淋 租 賃 飲 店 宿 醫 中 心 牌 站 場 車 架 浴 療 觀 海 樓 網 仔 寮 沙 洲 海 寮 紅 樹 林 賞 鳥 亭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六 孔 觀 光 碼 頭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黑 面 琵 鷺 1 2 號 賞 鳥 亭 3 號 黑 面 琵 鷺 展 示 館 蔡 姑 娘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險 ) 鎮 門 宮 大 眾 廟 3-80

13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台 江 新 碼 頭 四 草 砲 台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鷸 鷗 科 賞 鳥 亭 四 草 漁 港 ( 四 五 堡 漁 港 )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備 註 : 既 有 設 施 既 有 建 議 改 善 參 住 宿 餐 飲 遊 憩 服 務 資 源 分 析 一 住 宿 表 民 宿 一 覽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住 宿 設 施 有 七 股 地 區 三 間 民 宿 ( 表 表 表 表 ), 以 及 安 南 區 內 有 兩 處 香 客 大 樓 提 供 民 眾 住 宿 ( 表 表 表 )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藍 色 招 潮 謝 ( 表 藍 色 招 潮 謝 民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中 寮 里 中 寮 1-2 號 欖 人 民 宿 ( 表 欖 人 民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十 份 里 號 溪 南 春 休 閒 渡 假 漁 村 ( 表 溪 南 春 休 閒 渡 假 漁 村 民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 表 香 客 樓 住 宿 一 覽 表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鹿 耳 門 公 館 ( 表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鹿 耳 門 公 館 住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 臺 南 市 土 城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 表 臺 南 市 土 城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香 客 樓 住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 臺 南 縣 七 股 鄉 溪 南 村 42-1 號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 媽 祖 宮 ) 媽 祖 宮 一 街 136 號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城 安 路 160 號 表 藍 色 招 潮 謝 民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房 式 房 間 形 式 人 數 供 餐 價 位 住 房 資 訊 7 疊 榻 榻 米 之 通 鋪 獨 立 衛 浴 設 備 ( 套 房 ) 2 人 木 板 通 鋪 雅 房 ( 共 用 1F 浴 室 ) 2 人 早 餐 午 餐 早 餐 午 餐 原 價 27,00 元 假 日 1,800 元 非 假 日 1,400 元 原 價 2,300 元 假 日 1,400 元 非 假 日 1,100 元 1. 進 房 PM15:00 後, 退 房 AM11:00 前 2. 室 內 及 房 間 嚴 禁 吸 煙, 請 勿 賭 博 3. 每 加 一 人 住 宿 費 加 收 450 元 4. 為 了 提 倡 環 保 及 個 人 衛 生, 請 自 備 毛 巾. 牙 刷 及 牙 膏 3-81

131 房 式 房 間 形 式 人 數 供 餐 價 位 住 房 資 訊 兩 張 雙 床 雅 房 ( 共 用 1F 浴 室 ) 2 人 四 張 雙 床 獨 立 衛 浴 設 備 4 人 備 註 早 餐 午 餐 早 餐 午 餐 原 價 2,500 元 假 日 1,600 元 非 假 日 1,200 元 原 價 4,800 元 假 日 3,000 元 非 假 日 2,400 元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5. 如 需 更 改 住 房 日 期, 請 於 一 星 期 前 告 知 延 期 6. 如 純 屬 個 人 因 素, 當 天 無 法 到 達, 恕 不 退 費 7. 不 可 攜 帶 寵 物 8. 公 共 區 域 皆 可 於 每 晚 11 點 前 使 用 接 送 服 務 1. 臺 南 火 車 站 接 送 單 程 服 務 :1 人 人 人 人 以 上 -900( 最 多 6 人 ) 2. 臺 南 高 鐵 站 接 送 單 程 服 務 :1 人 人 人 人 以 上 -1000( 最 多 6 人 ) 3. 麻 豆 交 流 道 接 送 單 程 服 務 :1 人 人 人 人 以 上 -700( 最 多 6 人 ) 4. 佳 里 車 站 接 送 單 程 服 務 :1 人 人 人 人 以 上 -500( 最 多 6 人 ) 5. 陪 遊 服 務 :1 人 人 人 人 以 上 -5000( 最 多 6 人 ) 6. 外 面 的 計 程 車 包 車 旅 遊 費 用 8 小 時 3500 元 表 欖 人 民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房 式 房 間 形 式 / 設 備 人 數 供 餐 價 位 住 房 資 訊 水 邊 親 子 小 屋 魚 塭 生 活 體 驗 小 屋. 虱 目 魚 四 人 房 魚 塭 生 活 體 驗 小 屋. 雁 鴨 四 人 房 魚 塭 生 活 體 驗 小 屋. 黑 琵 四 人 房 魚 塭 生 活 體 驗 小 屋. 漂 流 木 四 人 房 魚 塭 生 活 體 驗 小 屋. 欖 人 四 人 房 景 觀 小 屋. 兩 人 景 觀 套 房 漁 塭 水 上 探 更 寮 獨 立 衛 浴 設 備 ( 套 房 ) 吹 風 機, 電 視, 冷 氣, 無 線 網 路 獨 立 衛 浴 設 備 ( 套 房 ) 吹 風 機, 電 視, 冷 氣, 無 線 網 路, 觀 景 窗 獨 立 衛 浴 設 備 ( 套 房 ) 吹 風 機, 電 視, 無 線 網 路, 觀 景 窗 獨 立 衛 浴 設 備 ( 套 房 ) 吹 風 機, 電 視, 無 線 網 路, 觀 景 窗 獨 立 衛 浴 設 備 ( 套 房 ) 吹 風 機, 電 視, 無 線 網 路, 觀 景 窗 獨 立 衛 浴 設 備 ( 套 房 ) 吹 風 機, 電 視, 冷 氣, 無 線 網 路 獨 立 衛 浴 設 備 ( 套 房 ) 吹 風 機, 電 視, 無 線 網 路, 觀 景 窗 獨 立 衛 浴 設 備 ( 套 房 ) 吹 風 機, 電 視, 無 線 網 路, 觀 景 窗 4 人 4 人 4 人 4 人 4 人 4 人 2 人 2 人 早 餐 ( 無 素 食 ) 早 餐 ( 無 素 食 ) 早 餐 ( 無 素 食 ) 早 餐 ( 無 素 食 ) 早 餐 ( 無 素 食 ) 早 餐 ( 無 素 食 ) 早 餐 ( 無 素 食 ) 早 餐 ( 無 素 3,800 3,800 3,800 3,800 3,800 3,800 2,800 2, 可 加 床 最 多 可 加 2 人 每 加 一 人 400 元 2. 進 房 下 午 3:00 以 後, 退 房 上 午 11:00 以 前 3. 假 日 於 民 宿 用 餐 ( 漁 夫 式 早 餐 ) 平 日 於 社 用 餐 ( 在 地 風 味 早 餐, 使 用 抵 用 券 ) 4. 為 響 應 個 人 衛 生, 請 自 備 盥 洗 用 具 5. 假 日 早 餐 供 應 時 間 為 早 上 08:30 至 09:30 6. 公 共 空 間 及 住 宿 區 全 面 禁 止 吸 煙 7. 夏 季 請 自 備 涼 鞋 冬 季 可 攜 帶 賞 鳥 望 遠 鏡 前 往 8. 全 區 可 使 用 無 線 上 網 9. 為 維 護 住 宿 權 益 及 確 保 住 宿 品 質, 禁 止 攜 帶 寵 物 入 住 10. 請 自 備 室 外 拖 鞋 11. 匯 款 後 若 因 故 欲 更 改 日 期,10 日 前 通 知 12. 若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屬 天 災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導 致 無 法 如 期 前 往 ( 依 臺 南 市 政 府 所 發 佈 為 準 ), 可 保 留 房 間 六 個 月, 擇 期 入 住 3-82

13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房 式 房 間 形 式 / 設 備 人 數 供 餐 價 位 住 房 資 訊 食 ) 1. 釣 魚 或 釣 招 潮 蟹 (100 元 / 竿 ), 含 魚 餌 1 包 2. 養 魚 體 驗 (50 元 / 包 ) 3. 烤 肉 場 地 清 潔 費 (100 元 / 人 ), 住 客 (50 元 / 人 ), 請 自 行 準 備 食 材, 可 代 訂 海 鮮, 如 其 他 付 費 項 目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放 風 箏 (150 元 / 件 ) 5. 控 窯 (100 元 / 人 ) 場 地 清 潔 費 ( 含 木 材 ) 需 預 約, 請 自 行 準 備 食 材 6. 場 地 租 借 : 內 場 ( 餐 廳 ) 3000 元 ; 外 場 ( 戶 外 ) 2000 元 備 註 已 收 之 訂 房 金 額 恕 不 退 還, 可 選 擇 轉 讓, 或 於 半 年 內 擇 期 入 住 表 溪 南 春 休 閒 渡 假 漁 村 民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房 式 設 備 人 數 供 餐 價 位 訂 房 須 知 雙 床 套 房 4 人 以 上 房 價 如 有 變 動, 以 現 場 為 準, 單 床 套 房 冷 氣 2 人 2500 請 先 來 電 洽 詢 藝 術 文 化 區 日 式 褟 褟 米 吹 風 機 4 人 早 餐 平 常 日 定 義 : 週 一 ~ 週 四 雙 床 套 房 觀 景 窗 4 人 連 續 假 期 定 義 : 三 天 ( 含 ) 以 上 假 單 床 套 房 2 人 3500 期 暑 假 期 間 的 週 六 4. 進 房 時 間 (check in): 當 日 下 午 2 五 人 套 房 5 人 3800 冷 氣 時 後 ( 搭 客 運 或 騎 機 車 者 如 提 前 海 上 花 園 區 單 床 套 房 吹 風 機 2 人 早 餐 2800 抵 達, 可 先 辦 理 住 宿 登 記, 寄 放 行 雙 床 套 房 觀 景 窗 李 ) 4 人 退 房 時 間 (check out): 隔 日 上 午 單 床 套 房 2 人 時 前 ( 搭 客 運 或 騎 機 車 者 如 要 雙 床 套 房 4 人 3500 晚 回 程, 可 先 辦 理 退 房, 寄 放 行 五 人 套 房 冷 氣 5 人 李 ) 3800 夕 陽 美 景 區 6. 禁 止 攜 帶 寵 物 進 房 六 人 套 房 吹 風 機 6 人 早 餐 當 日 進 房 最 晚 保 留 時 間 為 晚 上 6 八 人 團 體 套 房 觀 景 窗 8 人 5800 時, 如 會 逾 時 請 預 先 來 電 告 知 ( 如 雙 床 套 房 4 人 3800 未 來 電 告 知, 房 間 將 不 予 保 留 ) 備 註 假 日 住 宿 7 折, 非 假 日 住 宿 6 折 表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鹿 耳 門 公 館 住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廂 房 形 式 設 備 人 數 供 餐 價 位 訂 房 須 知 通 鋪 衛 浴 設 備 衣 物 櫃 6-26 無 100/ 人 1. 禁 止 攜 帶 寵 物 進 房 2. 公 共 空 間 及 住 宿 區 全 面 禁 止 吸 煙 3. 本 廟 所 設 立 廂 房 只 接 受 團 體 訂 房, 至 少 一 台 遊 覽 車 人 數 備 註 本 廟 通 舖 廂 房 只 受 理 團 體 訂 房 表 臺 南 市 土 城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香 客 樓 住 宿 資 訊 一 覽 表 廂 房 形 式 設 備 人 數 供 餐 價 位 訂 房 須 知 雙 床 套 房 通 鋪 套 房 轉 撥 電 話 彩 色 電 視 機 電 冰 箱 冷 氣 調 節 各 式 盥 洗 設 施 轉 撥 電 話 彩 色 電 視 機 電 冰 箱 冷 氣 調 節 各 式 盥 洗 設 施 4 人 無 禁 止 攜 帶 寵 物 進 房 2. 公 共 空 間 及 住 宿 區 全 面 禁 止 吸 煙 3. 本 廟 所 設 立 廂 房 均 只 收 清 潔 費 用, 不 再 另 收 別 的 費 用 8 人 無 600 備 註 本 廟 通 舖 廂 房 只 受 理 團 體 訂 房 3-83

13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二 餐 廳 表 區 內 餐 廳 一 覽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餐 廳, 彙 整 公 部 門 網 站 ( 臺 南 市 政 府 雲 嘉 南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 有 公 布 的 相 關 餐 廳 以 及 各 旅 遊 網 站 有 推 薦 之 特 色 餐 廳, 共 計 19 家 目 前 區 內 餐 廳 尚 未 登 記 營 業 許 可, 故 本 計 畫 建 議 臺 南 市 政 府 雲 嘉 南 觀 光 風 景 區 及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應 積 極 輔 導 在 地 業 者, 共 同 維 護 區 內 餐 飲 品 質, 供 遊 客 一 個 良 好 的 餐 飲 環 境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營 業 時 間 環 保 餐 具 外 國 安 虱 目 魚 臺 南 縣 七 股 鄉 龍 山 村 西 232 號 11:00-20:00 溪 南 春 休 閒 渡 臺 南 縣 七 股 鄉 溪 南 假 漁 村 村 42-1 號 11:30~14:00,17:00~20:00 安 哥 海 產 店 臺 南 縣 七 股 鄉 七 股 村 2~8 號 10:00-22:00 龍 門 客 棧 餐 廳 臺 南 縣 七 股 鄉 中 州 村 8-41 號 11:00-22:00 統 益 海 產 城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玉 成 里 2 號 09:00-21:00 鹽 山 阿 城 餐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中 寮 廳 里 45 號 11:00-20:00 統 大 海 產 店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玉 成 里 18-1 號 08:30-17:30 鹽 山 100 餐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龍 山 廳 里 1~20 號 10:00-20:00 臺 南 縣 七 股 鄉 三 股 阿 英 活 海 產 村 橋 頭 ( 台 61 線 的 10:00-20:00 終 點 再 往 前 走 ) 阿 宗 蚵 嗲. 蚵 台 南 縣 七 股 鄉 七 股 仔 麵 線 鄉 龍 山 村 號 10:00-20:00 藝 之 坊 自 助 餐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路 六 段 663 號 06:30-13:00 宏 明 小 吃 店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路 六 段 651 號 10:00-20:00 尚 廚 美 食 早 點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城 西 街 一 段 46 號 06:00-12:00 陳 記 小 吃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路 六 段 592 號 11:00-20:30 ( 週 日 休 ) 建 隆 便 當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10:00-20:00 備 註 3-84

134 路 六 段 584 號 佳 信 自 助 餐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路 六 段 569 號 錦 玉 飲 食 店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城 西 街 一 段 7 號 東 香 台 菜 海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鮮 餐 廳 路 六 段 221 號 水 鳥 客 廳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北 汕 尾 ㄧ 路 69 巷 38 號 備 註 :( ) 獲 選 參 加 2010 臺 灣 美 食 展 特 色 餐 廳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10:00-20:00 每 週 四 公 休 營 業 時 間 為 08:00-20:00 11:00-14:00 17:00-21:00 10:00-21:00 三 遊 憩 服 務 據 點 區 內 遊 憩 服 務 據 點 目 前 有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設 於 六 孔 之 六 孔 管 理 站 遊 客 中 心,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不 但 提 供 遊 客 完 善 的 旅 遊 資 訊 及 解 說 諮 詢 服 務, 亦 設 有 生 態 人 文 與 產 業 資 源 特 色 常 設 展 生 動 活 潑 的 數 位 互 動 式 解 說 導 覽 系 統, 希 望 讓 民 眾 感 覺 不 虛 此 行, 更 加 認 識 台 江 地 區 特 有 的 資 源 ( 表 表 ) 表 遊 憩 服 務 據 點 一 覽 表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開 放 時 間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臺 南 市 七 股 區 三 股 里 海 埔 18 號 09:00-16:30 休 館 日 : 每 週 一 ( 遇 連 續 假 日 順 延 至 假 期 結 束 次 日 休 假 ) 及 除 夕 當 日 表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服 務 資 訊 一 覽 表 團 體 預 約 播 放 場 次 播 放 節 目 09:30 多 媒 體 欣 賞 無 法 配 合 以 上 放 映 場 次 之 20 人 以 上 10:30 11:30 團 體, 請 於 7 日 前 至 1 個 月 內 以 電 話 14:00 或 書 面 方 式 預 約 加 映 場 次 15:00 16:00 展 示 室 及 互 動 導 覽 解 說 系 統 參 觀 20 人 以 上 團 體, 請 於 7 日 前 至 1 個 月 內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方 式 申 請 導 館 解 說 四 大 眾 運 輸 自 由 參 觀 江 海 詩 地. 婆 娑 生 態 ( 片 長 約 12 分 鐘, 目 前 暫 以 2D 影 片 服 務 ) 互 動 式 導 覽, 鳥 類 生 產 歷 史 等 介 紹 視 聽 室 可 容 納 人 數 :32 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的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以 公 車 為 主, 目 前 共 有 5 線 公 車 往 返 本 區 與 臺 南 市 區, 另 有 6 線 公 車 往 返 七 股 地 區 至 佳 里 地 區 ( 表 3-85

135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表 ) 目 前 並 無 公 車 可 以 直 接 到 達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未 來 應 發 展 台 江 接 駁 公 車, 便 利 遊 客 從 臺 南 市 區 到 達 本 區 遊 玩 表 安 南 區 公 車 路 線 時 刻 一 覽 表 客 運 佳 里 蘆 竹 溝 線 (7622) 佳 里 - 義 合 - 九 塊 厝 (7627) 佳 里 - 七 十 二 份 - 九 塊 厝 (7628) 佳 里 九 塊 厝 開 開 佳 里 西 寮 線 (7666) 佳 里 - 港 東 村 - 青 鯤 鯓 線 (7625) 佳 里 城 子 內 青 鯤 鯓 (7623) 佳 里 台 區 青 鯤 鯓 (7626) 時 間 佳 里 開 蘆 竹 溝 青 鯤 鯓 青 鯤 鯓 青 鯤 鯓 佳 里 開 西 寮 開 佳 里 開 佳 里 開 佳 里 開 開 開 開 開 1 6:00 6:30 6:00 6:40 7:50 8:15 8:30 8:55 6:10 6:35 6:05 6: :10 18:45 7:40 8:15 10:20 10:45 11:00 11:25 7:15 7:40 7:10 7: :10 10:50 16:00 16:25 7:35 8:20 7:50 8: :40 13:20 9:00 9:20 8:50 9: :00 15:40 10:00 10:30 10:00 10: :50 18:30 12:30 11:30 11:00 12: :20 19:00 15:20 12:50 12:20 15: :40 16:30 16:00 17: :50 18:20 17:50 18: :50 19:00 18:30 19: :20 19:50 19:20 19:45 表 七 股 區 公 車 路 線 時 刻 一 覽 表 客 運 臺 南 ~ 土 城 子 (7635) 臺 南 ~ 土 城 子 ~ 青 草 里 (7633) 臺 南 ~ 土 城 子 ~ 九 塊 厝 (7632) 臺 南 ~ 土 城 子 ~ 南 鯤 鯓 (7667) 臺 南 ~ 佳 里 ~ 馬 沙 溝 (7663) 時 間 臺 南 開 土 城 子 開 臺 南 開 青 草 里 開 臺 南 開 九 塊 厝 開 臺 南 開 南 鯤 鯓 開 臺 南 開 馬 沙 溝 開 1 8:00 6:00 12:35 6:15 9:35 10:45 8:30 10:05 6:25 6:00 2 8:30 6:20 17:35 13:30 13:10 14:45 6:50 6:40 3 9:35 6:40 8:10 7: :35 8:50 9:00 8: :10 10:35 10:50 8: :30 11:05 12:50 9: :35 13:35 14:40 10: :00 15:15 15:20 11: :35 15:20 16:00 12: :35 14: :00 16: :05 16: :40 17: :00 18: : :

13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第 三 節 使 用 及 管 制 計 畫 分 析 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一 使 用 分 區 目 前 現 行 土 地 管 理 體 系 區 分 為 都 市 土 地 非 都 市 土 地 與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三 類, 並 分 別 由 都 市 計 畫 法 區 域 計 畫 法 與 國 家 公 園 法 進 行 管 制 本 計 畫 所 屬 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需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統 一 管 理 依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國 家 公 園 陸 域 面 積 4,905 公 頃, 海 域 面 積 34,405 公 頃, 計 畫 總 面 積 39,310 公 頃, 包 括 4 處 生 態 保 護 區 3 處 史 蹟 保 存 區 6 處 特 別 景 觀 區 7 處 一 般 管 制 區 2 處 遊 憩 區 2 處 海 域 一 般 管 制 區, 分 區 計 畫 內 容 及 面 積 統 計, 分 述 如 下 ( 表 3-3-1): 表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一 覽 表 土 地 分 區 面 積 ( 公 頃 ) 備 註 生 態 保 護 區 生 一 6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生 二 303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生 三 48 鵴 鴴 科 保 護 區 生 四 279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合 計 史 蹟 保 存 區 史 一 10 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二 7 南 竹 筏 港 溪 區 史 三 3 四 草 砲 台 區 合 計 20 - 遊 憩 區 遊 一 21 六 孔 碼 頭 服 務 區 遊 二 17 南 灣 碼 頭 服 務 區 合 計 38 - 特 別 景 觀 區 特 一 122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青 山 港 網 仔 寮 汕 區 特 二 170 七 股 潟 湖 外 圍 頂 頭 額 汕 區 特 三 904 七 股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區 特 四 102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特 五 38 北 汕 尾 濕 地 景 觀 區 3-87

137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土 地 分 區 面 積 ( 公 頃 ) 備 註 特 六 6 鷸 鴴 科 濕 地 景 觀 區 合 計 一 般 管 制 區 管 一 1407 七 股 潟 湖 區 管 二 298 七 股 魚 塭 區 管 三 223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管 四 135 城 西 魚 塭 區 管 五 192 鹿 耳 門 溪 沿 岸 區 管 六 42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管 七 573 四 草 魚 塭 區 合 計 海 域 一 般 管 制 海 管 一 沿 海 等 深 線 20 公 尺 區 海 管 二 黑 水 溝 航 道 區 參 考 資 料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type 一 般 管 制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生 態 保 護 區 遊 憩 區 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3-88

13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二 保 護 管 制 說 明 根 據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書 所 擬 定 之 保 護 管 制 計 畫, 主 要 保 護 管 制 項 目 包 括 濕 地 水 陸 系 統 特 殊 動 植 物 及 其 棲 地 歷 史 文 化 資 產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等 四 大 類, 主 要 保 護 對 象 及 保 護 管 制 構 想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濕 地 水 路 系 統 保 護 管 制 保 護 對 象 包 括 河 道 潮 溝 圳 道 運 河 等 水 路 連 結 系 統, 以 及 魚 塭 鹽 田 港 灣 海 域 等 水 體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利 用 發 展 宜 以 確 保 水 路 之 循 環 通 暢 健 康 水 質 之 維 護 為 重 點 原 有 於 水 體 進 行 之 合 法 傳 統 性 利 用 活 動, 應 採 建 立 永 續 性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方 式 與 管 理 方 案 ( 二 ) 特 殊 動 植 物 生 態 資 源 景 觀 及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保 護 管 制 特 殊 動 植 物 生 態 景 觀 資 源 以 長 久 保 護,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為 原 則 產 業 之 利 用 應 考 量 生 物 棲 地 之 保 全 或 營 造 共 生 環 境 為 前 提 非 屬 生 態 保 護 區 之 重 要 動 物 棲 地 與 少 數 特 殊 植 物 分 布 區, 於 發 現 有 特 殊 重 要 性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原 有 之 開 發 行 為, 待 評 估 其 重 要 性 後, 訂 定 嚴 格 管 制 規 定 或 允 許 繼 續 開 發 劃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之 土 地, 視 實 際 管 理 需 求 依 法 辦 理 公 有 土 地 撥 用, 將 土 地 交 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管 理 之 現 有 自 然 植 被 分 布 之 地 區, 進 行 任 何 人 為 干 擾 前, 應 進 行 環 境 調 查, 若 發 現 有 特 殊 動 植 物 生 態 景 觀 資 源 應 避 免 人 為 干 擾 特 殊 動 植 物 棲 息 地 區 由 管 理 機 關 配 置 適 當 觀 景 解 說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設 施, 以 配 合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及 國 民 育 樂 需 要 生 態 保 護 區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許 可 核 准 者, 於 候 鳥 離 開 或 北 返 之 季 節 ( 時 間 由 管 理 處 公 告 之 ), 允 許 設 籍 於 本 地 或 實 際 從 事 既 有 生 產 作 業 之 漁 民, 以 不 違 背 本 計 畫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規 範 下, 進 行 既 有 漁 業 行 為, 既 有 漁 業 行 為 由 管 理 處 會 同 地 方 漁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不 得 施 用 藥 物 及 化 學 用 品 等 有 害 環 境 之 物 質, 以 及 損 害 水 域 致 影 響 棲 地 環 境 經 管 理 處 核 准 進 入 者 除 觀 景 步 道 或 觀 景 設 施 等 外, 不 得 擅 自 離 開 步 道 或 觀 景 區, 且 不 得 於 本 分 區 內 從 事 破 壞 生 態 資 源 之 遊 憩 活 動, 果 皮 廢 棄 物 應 自 行 攜 帶 至 區 外 指 定 地 點 後 處 置 經 管 理 處 核 准 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於 進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時, 不 得 從 事 有 破 壞 生 態 資 源 之 虞 活 動, 且 不 得 遺 留 廢 棄 物 於 區 內 為 確 保 園 區 生 態 環 境 的 穩 定 性, 對 於 動 植 物 發 生 各 種 病 蟲 害 3-89

139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或 不 明 原 因 生 態 族 群 的 危 機, 管 理 處 應 積 極 進 行 研 究 其 發 生 原 因, 並 採 取 妥 適 之 防 護 措 施 區 內 珍 稀 動 植 物 之 養 殖 培 育 與 採 收 利 用, 應 登 錄 種 類 每 年 採 收 數 量, 建 立 資 訊 網, 加 以 管 理 監 督 海 底 資 源 應 進 行 系 統 性 之 研 究 工 作, 並 擬 定 保 護 計 畫 針 對 臺 灣 海 峽 之 鯨 豚 生 態 進 行 研 究, 並 持 續 發 展 鯨 豚 生 理 研 究 與 搶 救 中 心, 加 強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海 洋 鯨 豚 研 究 與 保 護 機 能 為 避 免 野 狗 隨 意 侵 入, 或 確 保 黑 面 琵 鷺 的 食 物 來 源, 可 依 棲 地 特 性 評 估 進 行 必 要 措 施, 如 挖 掘 水 道 築 土 堤 或 種 植 本 地 紅 樹 林 方 式 做 為 隔 離 綠 帶 等 措 施 黑 面 琵 鷺 北 返 離 開 主 棲 地 後, 為 增 加 其 覓 食 環 境, 並 且 在 不 影 響 黑 面 琵 鷺 棲 息 原 則 下, 將 於 主 棲 地 內 淤 積 區 域 內 疏 浚, 改 善 棲 地 ( 三 ) 歷 史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維 護 文 化 資 源 以 提 昇 文 化 資 產 之 自 明 性, 並 彰 顯 其 文 化 意 義 為 原 則 區 內 具 備 歷 史 背 景 之 地 區 及 保 存 之 歷 史 文 化 設 施 得 視 其 性 質, 劃 設 為 不 同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計 畫, 並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不 同 程 度 之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保 存 並 維 護 台 江 地 區 之 歷 史 發 展 脈 絡 其 他 非 史 蹟 保 存 區 者, 於 發 現 有 特 殊 重 要 性 之 文 化 資 產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原 有 之 開 發 行 為, 待 評 估 其 重 要 性 後, 訂 定 合 適 之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規 定 歷 史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應 強 調 歷 史 與 海 洋 航 海 移 民 歷 史 文 化 之 研 究, 與 陸 上 及 水 下 考 古 工 作 之 推 展 ; 進 行 社 區 文 化 調 查 及 耆 老 口 述 歷 史 研 究 等 研 究 工 作, 深 化 地 區 性 文 化 特 色, 並 強 化 與 地 方 社 區 合 作 關 係, 發 展 文 化 保 育 行 動 方 案 劃 入 史 蹟 保 存 區 之 土 地, 視 經 營 管 理 實 際 需 要 依 法 辦 理 公 有 土 地 撥 用 管 理 區 內 於 不 損 及 古 蹟 遺 址 等 前 提 下, 得 由 管 理 單 位 配 置 適 當 觀 景 解 說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設 施, 以 配 合 環 境 教 育 與 國 民 育 樂 之 需 要 史 蹟 保 存 區 禁 止 任 何 損 壞 古 物 古 蹟 與 舊 址 之 行 為 區 內 遺 址 原 有 地 貌 之 人 為 變 更, 應 儘 量 保 持 原 有 風 格, 其 為 大 規 模 改 變 者, 應 提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執 行 ( 四 )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維 護 區 內 產 業 襲 產 : 如 鹽 田 鹽 場 辦 公 室 運 鹽 河 道 等 鹽 業 產 業 資 產, 以 及 水 圳 魚 塭 近 海 養 殖 等, 以 長 久 之 保 存 維 護 為 目 標, 提 昇 文 化 資 產 之 自 明 性, 彰 顯 其 文 化 意 義 為 原 則, 維 3-90

14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護 原 風 貌 或 活 化 再 利 用 園 區 內 之 捕 撈 漁 業 及 養 殖 漁 業 應 以 協 助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為 原 則, 並 應 以 發 展 文 化 保 育 行 動 方 案, 輔 導 或 補 助 漁 民 進 行 生 態 化 之 魚 塭 經 營, 以 增 加 水 鳥 等 野 生 動 物 之 食 源, 尋 求 兼 具 環 境 永 續 與 產 業 永 續 的 利 用 與 管 理 方 式, 並 逐 步 輔 導 轉 型 為 生 態 旅 遊, 確 保 生 態 與 生 活 生 產 之 永 續 共 生 就 產 業 資 產 之 文 化 及 環 境 利 用 面 向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發 掘 地 方 性 之 環 境 管 理 知 識, 納 入 永 續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中 推 動 產 業 輔 導 計 畫, 在 永 續 環 境 的 原 則 下, 就 產 業 的 文 化 面 生 態 面 生 活 面, 塑 造 地 方 性 產 業, 營 造 文 化 環 境, 以 服 務 加 值 提 昇 產 業 之 產 值, 建 構 永 續 性 產 業 之 生 存 環 境 結 合 地 方 居 民, 以 發 展 地 方 產 業 文 化 之 展 示 空 間, 提 供 解 說 與 體 驗 活 動 服 務, 並 可 設 置 適 當 之 產 業 商 業 服 務 空 間, 協 助 建 構 產 業 在 地 通 路 貳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一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計 畫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設 立 前 的 先 期 規 劃 研 究 案 中 由 臺 南 市 政 府 提 出 的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共 生 地 區 構 想, 以 作 為 緩 衝 國 家 公 園 管 制 與 一 般 都 市 計 畫 區 使 用 之 介 面 共 生 區 範 圍 為 臺 南 市 鹽 水 溪 以 北 將 軍 溪 以 南 省 道 台 17 線 道 路 以 西 不 含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地 區 範 圍 ( 目 前 臺 南 市 政 府 欲 劃 定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特 定 區, 已 有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特 定 區 規 劃 暨 都 市 計 畫 案 執 行 中 ) 本 區 域 包 括 兩 個 部 分, 曾 文 溪 以 北 的 部 分 為 非 都 市 土 地 ( 七 股 地 區 ), 主 要 為 一 般 農 業 區 鄉 村 區 特 定 專 用 區 ; 曾 文 溪 以 南 的 部 分 屬 於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 安 南 地 區 ), 主 要 為 住 宅 區 農 業 區 工 業 區 等 3-91

14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人 行 步 道 住 宅 區 保 存 區 保 護 區 停 車 場 兒 童 遊 戲 場 公 園 加 油 站 商 業 區 堤 防 用 地 學 校 工 業 區 市 場 廣 場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旅 館 區 服 務 中 心 機 關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眺 望 台 綠 帶 ( 地 ) 行 水 區 農 業 區 鐵 路 用 地 露 營 區 風 景 區 圖 計 畫 範 圍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3-92

14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二 使 用 管 制 說 明 參 小 結 在 非 都 市 土 地 的 開 發 及 管 制 需 要 符 合 下 列 法 規 之 規 定 : 區 域 計 畫 法 區 域 計 畫 法 施 行 細 則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審 議 作 業 規 範 在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則 應 符 合 下 列 法 規 之 規 定 : 都 市 計 畫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臺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都 市 計 畫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實 施 辦 法 臺 南 市 相 關 主 要 與 細 部 計 畫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上, 主 要 以 一 般 管 制 區 面 積 最 大, 但 主 要 為 七 股 潟 湖, 其 次 是 特 別 景 觀 區 及 生 態 保 護 區, 適 合 發 展 觀 光 遊 憩 的 遊 憩 區 僅 有 六 孔 南 灣 兩 處, 且 面 積 不 大, 不 易 發 展 大 型 多 樣 服 務 設 施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目 前 以 廢 棄 鹽 田 養 殖 魚 塭 以 及 村 落 為 主, 在 發 展 上 因 屬 於 非 都 市 / 都 市 土 地, 在 使 用 發 展 上 較 國 家 公 園 有 彈 性 在 遊 憩 發 展 上,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劃 設 是 以 公 有 地 為 主, 基 地 範 圍 較 為 零 碎 且 產 生 重 要 生 態 資 源 緊 鄰 一 般 都 市 / 非 都 市 地 區 的 現 象, 在 發 展 上 應 與 臺 南 市 政 府 合 作, 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特 色 資 源 來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型 態 的 各 種 遊 憩 活 動, 吸 引 遊 客 前 來 台 江 地 區, 並 由 周 邊 地 區 提 供 相 關 的 餐 飲 住 宿 等 服 務, 增 加 周 邊 地 區 居 民 的 觀 光 收 益, 達 到 雙 贏 之 結 果 3-93

14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第 四 節 管 轄 權 屬 分 析 本 計 畫 針 對 具 遊 憩 發 展 潛 力 據 點, 調 查 現 有 權 屬 及 管 理 機 關 如 下 ( 表 圖 3-4-1): 壹 漁 港 計 畫 範 圍 內 共 有 5 座 第 二 類 漁 港, 包 括 : 馬 沙 溝 漁 港 將 軍 漁 港 青 山 漁 港 下 山 漁 港 四 草 漁 港, 依 漁 港 法 規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為 主 要 的 管 理 單 位,5 座 漁 港 中 僅 四 草 漁 港 位 於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貳 保 安 林 計 畫 範 圍 內 有 三 類 共 五 處 的 保 安 林, 包 括 :2017 漁 業 林 2019 飛 砂 捍 止 林 2105 飛 砂 捍 止 林 2101 飛 砂 捍 止 林 2103 防 風 林, 主 要 管 理 單 位 為 林 務 局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而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保 安 林 以 固 定 飛 砂 為 主 要 的 功 能 參 汕 ( 沙 洲 )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共 有 六 座,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劃 定 為 特 別 景 觀 區, 依 序 為 青 山 港 汕 網 仔 寮 汕 頂 頭 額 汕 新 浮 崙 汕, 而 曾 文 溪 口 離 岸 沙 洲 為 一 般 管 制 區 肆 保 護 區 區 內 有 兩 處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規 定 劃 設 之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包 括 : 黑 面 琵 鷺 動 物 保 護 區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尚 有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主 要 管 理 單 位 為 皆 臺 南 市 政 府 3-94

144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伍 鹽 田 計 畫 範 圍 內 共 有 兩 處 鹽 場, 其 中 安 順 鹽 場 位 在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主 要 管 理 單 位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而 七 股 鹽 場 則 歸 國 有 財 產 局 管 理 陸 碼 頭 共 有 六 座 碼 頭, 包 括 : 六 孔 碼 頭 南 灣 碼 頭 台 江 新 碼 頭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海 寮 碼 頭 西 寮 碼 頭, 主 要 管 理 單 位 為 臺 南 市 政 府, 其 中 西 寮 碼 頭 因 航 道 淤 積 而 暫 停 使 用 3-95

145 表 管 轄 權 屬 分 析 表 名 稱 管 理 機 關 法 源 漁 港 保 安 林 沙 洲 馬 沙 溝 漁 港 將 軍 漁 港 青 山 漁 港 下 山 漁 港 ( 龍 山 漁 港 ) 四 草 漁 港 ( 四 五 堡 漁 港 )* 2017 漁 業 林 2019 飛 砂 捍 止 林 * 2105 飛 砂 捍 止 林 * 2101 飛 砂 捍 止 林 * 2103 防 風 林 * 青 山 港 汕 * 網 仔 寮 汕 * 頂 頭 額 汕 * 新 浮 崙 汕 * 曾 文 溪 口 離 岸 沙 洲 * 臺 南 市 政 府 林 務 局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依 漁 港 法 規 定, 第 二 類 漁 港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及 建 設 保 安 林 依 森 林 法 保 安 林 經 營 準 則 及 保 安 林 施 業 方 法 辦 理 造 林 撫 育 保 護 伐 採 等 管 理 經 營, 保 安 林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編 號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 條 劃 設 為 特 別 景 觀 區 臺 南 城 西 濱 海 沙 洲 *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 條 劃 設 為 一 般 管 制 區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 臺 南 縣 政 府 公 告 : 包 含 七 股 溪 的 紅 樹 林 為 七 股 鄉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黑 面 琵 鷺 動 物 保 護 區 *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10 條 劃 定 臺 南 縣 政 府 府 農 林 字 號 公 告 保 護 區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 臺 南 市 政 府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10 條 劃 定 臺 南 市 政 府 日 (83) 南 市 建 農 字 第 號 公 告 函 包 括 : 高 蹺 鴴 繁 殖 區 (A1 區, 公 頃 )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A2 區, 公 頃 ) 竹 筏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A3 區, 公 頃 ) 鹽 田 七 股 鹽 場 安 順 鹽 場 * 六 孔 碼 頭 * 南 灣 碼 頭 * 台 江 新 碼 頭 * 碼 頭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 海 寮 碼 頭 西 寮 碼 頭 註 :* 位 於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內 國 有 財 產 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七 股 鹽 場 除 聚 落 範 圍 外 均 為 台 鹽 土 地, 現 已 收 歸 國 有 財 產 局 管 理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於 民 國 98 年 (2009 年 )12 月 28 日 正 式 成 立, 並 將 安 順 鹽 場 納 入 範 圍 內 臺 南 市 政 府 依 舢 舨 漁 筏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3-96

14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2017 漁 業 林 將 軍 漁 港 馬 沙 溝 漁 港 青 山 漁 港 七 股 鹽 田 西 寮 碼 頭 青 山 港 汕 網 仔 寮 汕 七 股 潟 湖 下 山 漁 港 2019 飛 砂 捍 止 林 六 孔 碼 頭 海 寮 碼 頭 頂 頭 額 汕 南 灣 碼 頭 七 股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新 浮 崙 汕 黑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曾 文 溪 口 離 岸 沙 洲 2103 飛 砂 捍 止 林 高 蹺 鴴 保 護 區 鹽 田 保 護 區 保 安 林 漁 港 娛 樂 漁 筏 2105 飛 砂 捍 止 林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台 南 城 西 濱 海 離 岸 沙 洲 四 草 漁 港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台 江 新 碼 頭 2101 飛 砂 捍 止 林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圖 台 江 地 區 管 轄 權 屬 分 析 圖 3-97

147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第 五 節 危 險 區 域 調 查 分 析 及 因 應 策 略 壹 危 險 區 域 本 計 畫 調 查 的 危 險 區 域 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所 轄 範 圍 為 主, 分 為 公 告 危 險 區 域 及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說 明 如 下 : 一 公 告 危 險 區 域 ( 一 ) 危 險 水 域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2011 年 8 月 26 日 公 告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列 為 危 險 水 域 範 圍 ( 農 秘 字 第 號 ) 由 臺 南 市 政 府 所 轄 12 個 行 政 區 之 水 域 均 有 公 告 危 險 水 域 地 點 ( 表 3-5-1), 而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主 要 分 布 於 七 股 區 潟 湖 及 安 南 區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四 草 大 橋 下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等 地 ( 表 3-5-1) 表 臺 南 市 危 險 水 域 一 覽 表 縣 市 區 域 地 點 救 生 站 曾 溺 水 臺 南 市 海 濱 秋 茂 園 常 駐 設 置 臺 南 市 安 平 海 灘 區 常 駐 設 置 臺 南 市 黃 金 海 岸 海 灘 4-9 月 設 置 新 化 區 知 義 里 虎 頭 埤 臺 南 市 嘉 南 大 圳 橋 下 西 港 區 西 港 大 橋 六 甲 區 王 爺 村 烏 山 頭 水 庫 關 廟 區 松 腳 村 大 潭 埤 水 域 山 上 區 平 陽 村 石 子 崎 菜 寮 溪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溪 二 層 行 橋 新 營 區 舊 廓 里 急 水 溪 橋 下 方 新 營 區 延 平 急 水 溪 橋 下 游 附 近 北 門 區 蘆 竹 溝 海 域 北 門 區 雙 春 村 隻 春 海 水 浴 場 將 軍 區 馬 沙 溝 外 海 麻 豆 區 曾 文 溪 麻 善 大 橋 下 下 營 區 急 水 溪 橋 頭 七 股 區 國 姓 橋 下 七 股 區 鹽 場 蓄 水 池 旁 3-98

14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縣 市 區 域 地 點 救 生 站 曾 溺 水 七 股 區 潟 湖 安 南 區 四 草 大 橋 下 安 南 區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安 南 區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防 溺 宣 導 網 ( 二 ) 重 金 屬 污 染 區 域 位 於 臺 南 市 顯 宮 里 鹿 耳 里 區 內 台 鹼 安 順 廠 的 區 域 範 圍 內, 1942 年 由 日 本 鐘 淵 曹 達 會 社 旭 電 化 工 株 式 會 社 所 興 建 的 工 廠, 主 要 生 產 燒 鹼 鹽 酸 液 態 氯, 是 日 本 海 軍 製 造 毒 氣 的 工 廠 整 個 廠 區 分 為 : 海 水 貯 水 池 鹼 氯 工 廠 五 氯 酚 工 廠 五 氯 酚 污 泥 棄 置 廠 ( 圖 3-5-1) 工 廠 關 閉 後, 在 五 氯 酚 工 廠 的 一 條 水 溝 中 檢 測 出 戴 奧 辛 濃 度 高 達 6410 萬 pg, 遠 超 過 環 境 土 壤 中 戴 奧 辛 濃 度 管 制 標 準 1000 pg 2001 年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以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公 告 台 鹼 安 順 廠 為 污 染 管 制 區 ( 圖 3-5-2)( 南 市 環 水 字 弟 號 公 告 ) 臺 南 市 環 保 局 表 示, 中 石 化 公 司 自 2009 年 5 月 開 始 執 行 安 順 鹽 場 整 治 計 畫, 預 計 整 治 期 間 為 15 年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於 100 年 10 月 17 日 ( 環 署 土 字 第 號 ), 公 告 解 除 臺 南 市 中 國 石 油 化 學 工 業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順 廠 及 二 等 九 號 東 側 草 叢 區 土 壤 汙 染 整 治 場 址 之 二 等 九 號 道 路 東 側 草 叢 區 土 壤 汙 染 整 治 場 址 列 管 解 除 列 管 廠 址 地 號 : 安 南 區 鹽 田 段 地 號 之 全 部 土 地 及 鹽 田 段 地 號 緊 鄰 二 等 九 號 道 路 以 東 50 公 尺 範 圍 內 之 土 地, 共 計 15, 平 方 公 尺 3-99

149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鹿 耳 門 天 后 A 區 海 水 貯 存 池 鹿 B 區 鹼 氯 工 廠 門 耳 C 區 五 氯 酚 工 廠 D 區 五 氯 酚 汙 泥 棄 溪 鎮 門 宮 圖 中 石 化 台 鹼 安 順 廠 污 染 示 意 圖 海 水 貯 存 池 面 積 約 15.5 公 頃 為 工 廠 廢 水 排 放 受 體 公 告 為 汙 染 管 制 區 海 水 貯 存 池 竹 筏 港 溪 北 岸 面 積 約 11.5 公 頃 為 竹 筏 港 溪 舊 河 道 公 告 為 控 制 場 址 面 積 約 11.5 公 頃 為 原 電 解 工 廠 區 公 告 為 整 治 場 址 面 積 約 4 公 頃 主 要 為 生 產 五 氯 酚 鈉 公 告 為 整 治 場 址 Hot spot 鹼 氯 工 廠 Hot spot 草 叢 區 Hot spot 排 水 溝 五 氯 酚 汙 泥 棄 置 場 面 積 約 2.7 公 頃 廢 置 物 棄 置 造 成 汙 染 公 告 整 治 場 址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100 年 10 月 17 日, 公 告 部 分 解 除 列 管 面 積 約 3 公 頃 因 部 分 土 地 增 收 自 安 順 鹽 場, 故 受 到 汙 染 公 告 以 解 除 列 管 面 積 約 4.7 公 頃 為 石 灰 廢 料 堆 積 處 公 告 為 汙 染 場 域 圖 場 址 公 告 污 染 範 圍 及 管 制 區 域 示 意 圖 3-100

15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七 股 區 鹽 場 蓄 水 池 旁 七 股 潟 湖 國 姓 大 橋 下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危 險 水 域 範 圍 台 鹼 安 順 廠 重 金 屬 污 染 範 圍 重 金 屬 污 染 範 圍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四 草 大 橋 下 圖 公 告 危 險 區 域 圖 3-101

15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二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危 險 因 子 分 析, 本 計 畫 依 潛 在 危 險 因 子 分 類 ( 陳 昭 明 1986), 分 為 地 質 / 地 形 氣 候 / 氣 象 生 物 人 為 等 四 類, 並 進 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之 對 應 環 境 因 子 調 查, 並 分 析 各 因 子 所 在 區 域 所 屬 國 家 公 園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災 害 發 生 時 間 等, 如 表 所 示 在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的 界 定 方 面, 本 計 畫 基 於 ROS 的 概 念, 進 行 界 定, 界 定 原 則 如 下 : 列 入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 愈 是 人 為 環 境 交 通 便 利 易 到 達 的 地 區, 安 全 管 理 應 越 密 集, 故 列 入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不 列 入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 愈 原 始 自 然 的 體 驗, 愈 有 危 險 性 的 存 在, 為 顧 及 追 求 原 始 體 驗 之 需 求, 無 須 列 入 危 險 區 域 表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一 覽 表 地 質 / 地 形 氣 候 / 氣 象 因 子 區 域 時 間 水 域 急 流 低 窪 地 區 ( 台 南 市 政 府 水 保 局,2008) 颱 風 艾 妮 絲 賀 伯 尤 特 娜 克 莉 海 棠 七 股 溪 六 成 排 水 道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鹿 耳 門 溪 出 海 口 鹽 水 溪 出 海 口 青 鯤 鯓 七 股 鹽 場 七 股 溪 兩 旁 魚 塭 新 福 崙 沙 洲 七 八 月 颱 風 季 節 大 潮 時 間 七 八 月 梅 雨 季 1. 台 南 市 七 股 區 2. 台 南 市 西 半 部 近 海 地 區 的 鄉 鎮 沿 海 及 溪 流 中 的 三 千 多 公 頃 魚 塭, 全 部 泛 濫 成 一 片 汪 洋 1. 因 海 水 倒 灌, 造 成 七 股 區 西 寮 漁 村 七 股 潟 湖 七 股 鹽 場 西 區 鹽 區 觀 海 樓 大 寮 大 排 水 道 氾 濫, 積 水 不 退 1. 因 海 水 倒 灌, 造 成 七 股 區 西 寮 村 部 分 低 窪 區 七 股 潟 湖 1. 七 股 鄉 鹽 埕 區 因 海 水 倒 灌, 致 使 七 股 潟 湖 外 海 沙 洲 流 失 六 成 排 水 土 堤 崩 潰, 危 害 附 近 養 殖 魚 塭 安 全 1. 七 股 沿 海 地 區 積 淹 水, 包 括 : 七 股 潟 湖 新 浮 崙 沙 洲 七 股 溪 國 聖 燈 塔 等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潛 在 危 險 區 3-102

152 生 物 人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因 子 區 域 時 間 土 地 使 潛 在 危 用 分 區 險 區 1. 台 南 市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線 曾 文 溪 排 水 一 般 管 系 統 及 鹿 耳 門 溪 制 區 1. 七 股 區 中 寮 村 176 線 道 積 水 泰 利 2. 七 股 區 低 窪 地 區 村 莊 周 遭 魚 塭 地 一 般 管 大 潮 溝 七 股 潟 湖 七 股 鹽 場 區 七 股 制 區 溪 等 處 淹 水 豪 雨 倒 樹 落 枝 卡 玫 基 野 獸 ( 蛇 野 狗 ) 野 獸 ( 野 狗 ) 昆 蟲 ( 蚊 蠅 蜂 ) 昆 蟲 ( 蚊 子 蒼 蠅 ) 夜 間 易 發 生 車 禍 路 段 1. 巨 大 豪 雨 造 成 沿 海 低 窪 地 區 淹 水, 台 南 市 觀 測 站 雨 量 達 到 毫 米, 淹 水 至 一 層 樓 高 1. 七 股 鄉 排 水 系 統 : 劉 厝 大 排 水 七 股 溪 三 股 溪 等 排 水 系 統 不 良 造 成 地 方 低 窪 等 處 淹 水 1. 七 股 區 沿 海 地 區 在 大 雨 及 海 水 漲 潮 等 雙 重 影 響, 部 分 部 落 道 路 水 溝 都 汪 洋 一 片 1.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2. 網 仔 寮 汕 保 安 林 區 頂 頭 額 汕 保 安 林 區 新 浮 崙 汕 保 安 林 區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1.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2. 網 仔 寮 汕 保 安 林 區 頂 頭 額 汕 保 安 林 區 新 浮 崙 汕 保 安 林 區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3. 國 聖 燈 塔 附 近 1. 四 草 砲 台 2. 鎮 門 宮 1.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2. 網 仔 寮 汕 保 安 林 區 頂 頭 額 汕 保 安 林 區 新 浮 崙 汕 保 安 林 區 城 西 保 安 林 區 3. 網 仔 寮 汕 1. 鎮 門 宮 2. 四 草 砲 台 3. 大 眾 廟 古 戰 場 1. 連 結 區 內 重 要 道 路 如 : 南 38 南 31 北 堤 防 道 路 ( 六 孔 - 南 灣 - 國 聖 燈 塔 ) 往 蔡 姑 娘 廟 的 路 段 等 鄉 間 道 路 狗 : 全 年 蛇 : 春 夏 季 居 多 全 年 春 夏 居 多 春 夏 居 多 晚 上 時 段 一 般 管 制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3-103

153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圖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圖 3-104

154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貳 因 應 策 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多 屬 自 然 原 野 區 域, 主 要 講 究 生 態 保 育, 所 以 在 降 低 潛 在 危 險 時, 其 工 作 重 點 應 是 提 供 遊 客 資 訊 設 置 警 告 標 誌,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設 備 等, 而 非 改 變 自 然 環 境 故 應 以 巡 查 系 統 應 變 機 制 及 搜 救 及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的 建 立 為 主, 減 少 災 害 發 生 的 可 能 一 巡 查 系 統 建 立 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地 幅 廣 大 且 景 點 散 布 於 區 內 各 點 且 大 多 為 人 煙 較 為 稀 少 之 區 域, 為 有 效 維 護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設 施 及 遊 憩 安 全, 防 止 區 內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造 成 人 身 危 害, 訂 定 巡 查 計 畫 相 當 重 要 ( 一 ) 巡 查 項 目 1. 各 遊 憩 據 點 之 設 施 及 安 全 維 護 2. 各 水 域 之 救 生 設 備 及 警 示 標 誌 維 護 情 形 3. 區 內 步 道 之 維 修 狀 況 及 使 用 情 形 4. 旅 遊 事 故 災 害 急 難 救 助 之 協 助 及 通 報 ( 二 ) 主 要 巡 查 地 點 主 要 巡 查 地 點 包 含 七 股 區 與 安 南 區, 各 地 區 內 主 要 據 點 包 括 : 1. 七 股 區 : 七 股 溪 潟 湖 大 潮 溝 六 孔 碼 頭 南 灣 碼 頭 北 堤 安 檢 所 施 工 處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觀 海 樓 青 山 橋 七 股 海 堤 新 浮 崙 汕 曾 文 溪 等 2. 安 南 區 :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鹿 耳 門 溪 口 四 草 湖 ( 運 鹽 古 運 河 鹽 水 溪 鹽 水 溪 出 海 口 ) 台 鹼 公 告 污 染 範 圍 3-105

155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由 於 上 述 地 點 皆 屬 人 煙 較 稀 少 設 備 不 完 善 等 地, 故 建 議 應 派 巡 查 員 每 日 嚴 加 巡 查, 並 填 寫 服 勤 內 容 於 工 作 日 誌 中, 俾 利 督 導 考 核 巡 查 員 需 至 巡 查 路 線 之 指 定 地 點 簽 到, 以 輪 值 方 式 巡 查 勤 區 每 區 每 次 巡 查 以 兩 人 一 組, 剩 餘 一 人 則 擔 任 備 勤 任 務, 南 北 區 每 日 巡 查 至 少 一 次 為 原 則 青 山 橋 觀 海 樓 南 灣 碼 頭 七 股 燈 塔 國 聖 燈 塔 六 孔 碼 頭 北 堤 安 檢 站 海 寮 紅 樹 林 新 浮 崙 汕 七 股 海 堤 曾 文 溪 城 西 溼 地 景 觀 鹿 耳 門 溪 出 海 四 草 湖 圖 巡 查 系 統 路 線 圖 3-106

156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二 搜 救 及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平 時 應 整 備 災 害 搜 救 及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所 需 之 裝 備 器 材 及 資 源, 加 強 搜 救 及 緊 急 醫 療 人 才 培 訓, 規 劃 災 害 應 變 之 緊 急 運 送 設 施 運 送 據 點 與 有 關 替 代 方 案, 並 協 同 有 關 機 關 建 立 緊 急 運 送 網 路, 並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機 關 ( 表 3-5-3) 臺 南 市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轄 區 共 分 為 七 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分 屬 北 門 區 及 中 西 區 北 門 區 由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佳 里 奇 美 醫 院 負 責 北 門 學 甲 佳 里 七 股 將 軍 西 港 等 區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佳 里 奇 美 醫 院 位 於 臺 19 線 靠 近 北 門 農 工 職 校 處 中 西 區 由 郭 綜 合 醫 院 負 責 東 區 北 區 南 區 中 西 區 安 南 區 安 平 區 等, 醫 院 位 於 臺 17 縣 轉 民 生 路 旁 ( 表 3-5-4) 依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分 析 可 知 本 區 較 易 發 生 災 害 的 地 方 為 靠 近 水 岸 且 人 煙 較 稀 少 之 景 點, 故 建 議 在 區 內 主 要 據 點 需 設 立 緊 急 救 護 站 求 救 鈴 與 電 話 亭 等, 必 要 之 救 難 設 施, 藉 此 縮 短 遊 客 尋 求 幫 助 的 時 間 並 積 極 設 立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訂 定 緊 急 動 員 計 畫, 建 置 搜 救 組 織, 與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體 系 保 持 聯 繫,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及 召 集 事 項 之 準 備 簡 易 救 護 站 : 於 轄 內 碼 頭 區 內 賞 鳥 亭 重 要 景 點 等 處, 設 立 簡 易 救 護 站 及 簡 易 急 救 箱, 提 供 遊 客 簡 易 救 護 止 血 包 紮 服 務 緊 急 救 護 站 : 於 轄 內 重 要 的 據 點 ( 如 :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黑 面 琵 鷺 第 一 賞 鳥 亭 大 眾 廟 等 硬 體 設 備 較 為 完 善 的 區 域 ) 應 設 置 緊 急 救 護 站 及 緊 急 醫 療 人 員, 器 內 設 備 包 含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顫 器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 ( 含 甦 醒 球 氧 氣 面 罩 氧 氣 導 管 口 鼻 咽 管 ) 活 動 式 抽 吸 器 攜 帶 式 氧 氣 組 ( 含 流 量 表 ) 固 定 器 具 ( 含 頸 圈 頭 部 3-107

157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固 定 器 骨 折 固 定 器 材 護 墊 繃 帶 三 角 巾 等 ) 運 送 器 具 ( 含 輪 椅 擔 架 ) 設 置 專 用 電 話 其 他 急 救 設 備 搜 救 流 程 建 議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所 轄 範 圍 位 於 七 股 及 安 南 區, 故 將 搶 救 路 線 依 行 政 區 域 分 為 七 股 區 及 安 南 區, 建 議 流 程 如 圖 圖 3-5-7; 搜 救 及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路 線 如 圖 所 示 ( 一 ) 七 股 區 搶 救 路 線 災 害 地 點 網 仔 寮 汕 七 股 潟 湖 七 股 燈 塔 南 灣 碼 頭 六 孔 碼 頭 觀 海 樓 海 寮 紅 樹 林 賞 鳥 亭 新 浮 崙 汕 七 股 海 堤 黑 琵 賞 鳥 亭 第 一 階 段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 緊 急 救 護 站 黑 面 琵 鷺 1 號 賞 鳥 亭 緊 急 醫 療 急 救 小 組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顫 器 活 動 式 抽 吸 器 固 定 器 具 運 送 器 具 設 置 專 用 電 話 第 二 階 段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佳 里 奇 美 醫 院 圖 七 股 區 搶 救 路 線 流 程 圖 3-108

158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 二 ) 安 南 區 搶 救 路 線 圖 安 南 區 搶 救 路 線 流 程 圖 災 害 地 點 ( 本 計 畫 新 增 )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區 第 一 階 段 大 眾 廟 - 緊 急 救 護 站 蔡 姑 娘 廟 鎮 門 宮 大 眾 廟 大 眾 廟 ( 綠 色 隧 道 ) 四 草 砲 台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鷸 鴴 科 賞 鳥 亭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顫 器 活 動 式 抽 吸 器 固 定 器 具 運 送 器 具 設 置 專 用 電 話 緊 急 醫 療 急 救 小 組 郭 綜 合 醫 院 第 二 階 段

159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表 臺 南 市 政 府 各 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劃 分 表 災 害 種 類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臺 南 市 主 管 機 關 臺 南 市 主 管 機 關 電 話 風 災 震 災 重 大 火 災 爆 炸 海 嘯 內 政 部 消 防 局 輻 射 災 害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消 防 局 森 林 火 災 農 委 會 消 防 局 水 災 經 濟 部 水 利 局 土 石 流 農 委 會 水 利 局 寒 害 農 委 會 農 業 局 空 難 海 難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 含 鐵 路 高 鐵 ) 交 通 部 交 通 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海 洋 污 染 環 保 署 環 保 局 傳 染 病 疫 災 衛 生 署 衛 生 局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旱 災 經 濟 部 經 濟 發 展 局 其 他 災 害 依 法 律 規 定 或 依 本 府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指 定 之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表 臺 南 市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責 任 醫 院 一 覽 表 醫 院 名 稱 轄 區 別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北 區 臺 南 市 北 區 勝 利 路 138 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南 醫 院 中 西 區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中 山 路 125 號 郭 綜 合 醫 院 中 西 區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生 路 二 段 22 號 臺 南 市 立 醫 院 東 區 臺 南 市 東 區 崇 德 路 670 號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南 新 樓 醫 院 東 區 臺 南 市 東 區 東 門 路 一 段 57 號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麻 豆 新 樓 醫 院 麻 豆 區 臺 南 市 麻 豆 區 小 埤 里 苓 子 林 20 號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永 康 區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中 華 路 901 號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永 康 榮 民 醫 院 永 康 區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復 興 路 427 號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柳 營 區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太 康 里 201 號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佳 里 奇 美 醫 院 佳 里 區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興 化 里 606 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新 營 醫 院 新 營 區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信 義 街 73 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南 醫 院 新 化 分 院 新 化 區 臺 南 市 新 化 區 那 菝 里 牧 場 72 號 資 料 來 源 :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3-110

160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1 圖 搜 救 及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路 線 圖 3-111

161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參 警 告 標 示 與 器 材 一 危 險 區 域 警 告 標 示 設 置 規 劃 建 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多 處 未 設 置 警 告 標 誌 或 警 告 標 誌 因 人 為 或 天 然 災 害, 年 久 失 修 等 因 素, 故 建 議 應 加 強 設 置 及 維 護, 提 醒 遊 客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 一 ) 建 議 警 告 標 誌 設 置 原 則 如 下 : 1. 應 與 周 圍 自 然 環 境 相 調 和, 如 設 計 之 顏 色 及 形 式 等, 材 質 可 利 用 當 地 地 物, 並 配 合 地 形 設 置, 盡 量 不 要 太 過 突 兀, 避 免 破 壞 自 然 景 觀 2. 設 置 位 置 及 高 度 需 考 量 視 野 角 度, 並 不 得 有 礙 景 觀 維 護 視 野 眺 望 及 公 眾 使 用 3. 標 誌 牌 面 之 大 小, 應 以 遊 客 在 適 當 距 離 內 辦 認 清 楚 為 原 則 ( 二 ) 建 議 警 告 標 誌 設 置 地 點 : 1. 於 青 山 橋 觀 海 樓 網 仔 寮 汕 海 寮 紅 樹 林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南 灣 碼 頭 遊 憩 區 國 聖 燈 塔 七 股 北 堤 保 安 林 區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城 西 濕 地 景 觀 區 鹿 耳 門 溪 出 海 口 四 草 湖 等 地 設 置 水 深 危 險 危 險 水 域 等 警 告 標 語 及 標 示 二 應 備 救 生 器 材 建 議 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景 點 較 為 分 散, 大 多 位 於 濱 海 地 區, 各 景 點 也 缺 乏 完 善 的 管 理 系 統, 故 建 議 設 置 緊 急 救 生 器 材 於 區 內, 預 防 各 種 災 害 的 發 生, 提 供 遊 客 第 一 時 間 救 助, 減 少 災 害 發 生 各 種 器 材 設 置 原 則 與 使 用 方 法 ( 表 3-5-5): ( 一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亭 - 主 要 設 置 於 區 內 人 煙 較 少 景 點 或 道 路 ( 二 ) 緊 急 求 救 鈴 - 主 要 設 置 於 區 內 各 景 點 之 廁 所 ( 三 ) 夜 間 指 引 設 備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主 要 講 究 生 態 保 育, 故 減 少 3-112

162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光 害 的 產 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因 此 設 置 夜 間 反 光 鈕 不 僅 可 以 提 供 民 眾 夜 間 指 引, 亦 可 減 少 對 生 物 棲 地 的 干 擾 ( 四 ) 水 上 救 生 器 材 - 區 內 有 大 片 水 域 濕 地 潟 湖 溪 流 等, 故 須 有 完 善 的 水 上 救 生 設 備, 減 少 災 害 發 生 表 應 備 救 生 器 材 一 覽 表 類 型 名 稱 建 議 設 置 地 點 功 能 觀 海 樓 七 股 燈 緊 急 求 救 亭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亭 塔 黑 面 琵 鷺 1 號 賞 鳥 亭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 本 計 畫 新 增 ) 大 員 港 鎮 門 宮 提 供 遊 客 發 生 緊 急 事 件 時, 可 以 按 下 求 助 鈕, 由 專 員 提 供 資 訊 及 服 務, 並 設 有 監 控 攝 影 機, 保 障 求 助 人 員 安 全 海 寮 紅 樹 林 賞 鳥 按 壓 一 次 綠 色 鈕, 連 線 至 駐 衛 警 辦 緊 急 求 救 對 亭 黑 面 琵 鷺 第 3 公 室, 通 話 結 束 自 動 掛 斷, 若 無 法 講 機 賞 鳥 亭 鹬 鷗 科 賞 或 不 便 通 話, 駐 衛 警 可 由 系 統 電 腦 鳥 亭 查 明 位 置 前 往 協 助 按 壓 一 次 紅 色 鈕, 連 線 至 駐 衛 警 辦 公 室, 通 話 結 束 自 動 掛 斷 連 線 至 駐 緊 急 求 救 鈴 緊 急 求 救 鈴 區 內 各 景 點 洗 手 間 衛 警 辦 公 室, 可 雙 向 通 話 ; 系 統 自 動 定 位 發 報 位 置, 若 無 法 或 不 便 通 話, 駐 衛 警 可 由 系 統 電 腦 查 明 位 置 前 往 協 助 按 壓 一 次 紅 色 鈕, 連 線 啟 動 緊 急 求 救 鈴, 系 統 自 動 定 位 發 報 求 救 延 伸 壓 扣 區 內 各 景 點 之 廁 所 隔 間 位 置, 可 在 洗 手 檯 旁 緊 急 求 救 鈴 與 駐 衛 警 雙 向 通 話 ; 若 無 法 或 不 便 通 話, 駐 衛 警 可 由 系 統 電 腦 查 明 位 置 前 往 協 助 適 合 裝 設 於 車 道 之 分 隔 線 上. 讓 駕 夜 南 38 與 六 孔 遊 憩 駛 者 依 車 道 的 動 線 行 駛. 反 光 鈕 的 間 照 夜 間 反 光 鈕 區 連 接 路 段 南 31 往 龍 山 社 區 路 凸 起 物 可 以 告 知 駕 駛 者 修 正 行 車 動 線. 夜 晚 時 反 光 鈕 發 揮 反 光 功 能 明 等 段 讓 駕 駛 者 可 以 明 確 的 判 斷 行 車 動 線, 減 少 光 害 3-113

163 類 型 名 稱 建 議 設 置 地 點 功 能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三 章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水 中 遇 溺 者, 本 浮 標 適 宜 套 在 其 胸 魚 雷 浮 標 前, 或 令 用 手 攀 附, 浮 於 水 面, 免 簡 下 山 碼 頭 遊 憩 遭 溺 斃 易 區 海 寮 觀 光 碼 頭 水 遊 憩 區 六 孔 碼 頭 上 遊 憩 區 南 灣 碼 頭 外 包 採 用 救 生 衣 布 料, 救 助 繩 使 用 救 救 生 繩 袋 遊 憩 區 七 股 燈 塔 材 質 為 金 黃 色 尼 龍 可 吊 放 明 顯 處 生 國 聖 燈 塔 四 重 複 使 用 設 五 寶 漁 港 大 眾 廟 備 綠 色 隧 道 大 員 港 防 滑 鞋 組 避 免 滑 倒 礁 石 弄 傷 長 400 公 分 以 上, 寬 200 公 分 以 上, 本 艇 前 後 氣 囊 中 間 橫 囊 兩 橡 皮 艇 側 邊 囊 三 部 分 組 成, 與 底 部 踏 墊 及 附 屬 配 件 合 為 整 個 橡 皮 艇, 浮 管 氣 囊 獨 立 室 7 個 以 上, 重 量 :70 公 斤 長 530 公 分 以 上, 寬 180 公 分 以 救 生 艇 救 生 艇 V 型 底 救 生 艇 平 行 底 下 山 碼 頭 遊 憩 區 海 寮 觀 光 碼 頭 遊 憩 區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南 灣 碼 頭 遊 憩 區 七 股 燈 塔 國 聖 燈 塔 四 五 寶 漁 港 大 眾 廟 綠 色 隧 道 大 員 港 上, 艇 體 外 殼 採 深 "V" 字 形, 並 有 穩 定 肋 構 造, 重 量 : 350 公 斤, 浮 筒 氣 囊 室 至 少 分 隔 五 個 以 上 長 370 公 分 以 上, 寬 160 公 分 以 上, 氣 囊 五 個 以 上, 重 量 :70 公 斤, 船 底 板 為 兩 片 式 玻 璃 纖 維 (FRP) 一 體 成 型 之 船 底 板, 需 外 掛 船 外 機 四 人 座 船 艇 長 240 公 分 以 上, 寬 120 公 分 以 上, 氣 囊 2 個, 重 量 :10 公 斤 3-114

164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第 一 節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評 估 分 析 本 計 畫 範 圍 之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構 想, 應 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時 最 初 的 理 念 相 互 結 合, 利 用 現 有 資 源 與 相 關 活 動, 以 適 度 建 構 發 展 出 合 宜 的 遊 憩 活 動, 並 呼 應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是 一 座 與 地 方 共 生 的 國 家 公 園 之 基 本 理 念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在 遊 憩 發 展 上 應 與 國 家 風 景 區 單 純 之 觀 光 發 展 不 同, 遊 憩 活 動 的 引 入 應 考 量 在 環 境 資 源 生 態 產 業 及 生 活 等 五 個 陎 向 的 理 念 精 神 下, 將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與 週 邊 共 生 區 結 合 發 展, 在 保 育 的 原 則 下, 提 供 自 然 及 文 化 遊 憩 體 驜 ; 週 邊 共 生 區 則 可 提 供 住 宿 餐 飲 等 遊 憩 服 務, 在 保 育 及 遊 憩 兼 顧 的 前 提 下, 整 體 發 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特 色 遊 憩 活 動 ( 圖 4-1-1) 圖 遊 憩 發 展 理 念 與 定 位 圖 4-1

165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第 二 節 發 展 課 題 與 因 應 對 策 課 題 一 : 目 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發 展 定 位 不 明, 且 區 內 尚 無 整 體 的 遊 憩 活 動 規 劃 目 前 區 內 各 遊 憩 據 點 零 星 發 展, 且 大 多 據 點 位 於 人 煙 較 稀 少 之 地 區, 在 缺 乏 資 源 整 合 及 有 系 統 的 規 劃 下, 遊 客 不 知 到 台 江 地 區 該 去 何 處 從 事 遊 憩 活 動 對 策 一 提 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遊 憩 發 展 主 題 及 定 位 整 合 區 內 及 周 邊 地 區 產 業 文 史 自 然 資 源, 提 出 特 色 主 題 活 動, 配 合 行 銷 推 廣 以 提 高 台 江 地 區 知 名 度, 並 吸 引 遊 客 前 來 課 題 二 : 目 前 園 區 內 主 要 遊 憩 活 動 僅 有 娛 樂 漁 筏 體 驜 及 賞 鳥 活 動, 且 區 內 遊 憩 服 務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目 前 區 內 較 知 名 的 遊 憩 活 動 為 既 有 之 娛 樂 漁 筏 體 驜 及 冬 季 的 賞 鳥 活 動, 然 而 園 區 內 尚 有 許 多 人 文 史 蹟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自 然 生 態 等 遊 憩 資 源, 未 能 適 時 提 供 國 人 遊 憩 利 用, 此 外 區 內 遊 憩 服 務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有 礙 國 家 公 園 育 樂 功 能 之 發 揮 對 策 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水 域 環 境 為 主 要 特 色, 可 導 入 無 動 力 船 筏 活 動 ( 獨 木 舟 風 帆 等 ), 供 遊 客 體 驜, 亦 避 免 對 環 境 造 成 衝 擊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 鹽 業 養 殖 漁 業 ), 是 區 內 重 要 特 色, 可 與 在 地 團 體 合 作 推 出 特 色 市 集, 或 定 期 舉 辦 文 藝 活 動, 吸 引 遊 客 前 來 4-2

166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結 合 在 地 社 區 與 地 方 團 體, 發 展 套 裝 旅 遊 主 題 活 動, 基 於 生 態 旅 遊 之 精 神, 發 展 兼 顧 深 度 體 驜 環 境 教 育 永 續 發 展 利 益 回 饋 之 旅 遊 活 動, 使 遊 客 透 過 旅 遊 活 動, 更 加 認 識 台 江 與 國 家 公 園 保 育 之 核 心 價 值 應 積 極 輔 導 周 邊 社 區, 提 供 住 宿 餐 飲 解 說 等 服 務, 與 周 邊 地 區 的 合 作 關 係, 為 地 方 創 造 利 基 課 題 三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遊 憩 服 務 及 解 說 設 施 不 足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為 新 成 立 之 國 家 公 園, 大 多 民 眾 對 於 該 地 區 甚 為 陌 生 目 前 區 內 之 遊 憩 服 務 及 解 說 設 施 不 足, 而 無 法 提 供 完 善 的 遊 憩 服 務 對 策 三 儘 快 檢 討 解 說 設 施 之 數 量 與 位 置, 建 置 符 合 各 據 點 資 源 特 色 之 解 說 導 覽 系 統 培 訓 專 業 導 覽 解 說 人 才, 將 區 內 隱 含 性 資 源 透 過 專 業 解 說 人 員 向 遊 客 進 行 導 覽 解 說 針 對 區 內 服 務 設 施 不 足 之 據 點, 應 導 入 該 據 點 必 要 的 設 施 4-3

167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第 三 節 遊 憩 活 動 導 入 壹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分 析 本 計 畫 範 圍 具 有 之 資 源 豐 富, 有 潟 湖 鹽 田 魚 塭 古 蹟 文 化 等, 又 涵 蓋 重 要 鳥 類 動 物 保 護 區 域, 區 域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可 分 為 以 下 四 種 ( 表 4-3-1): 一 生 態 景 觀 賞 景 : 由 於 本 計 畫 區 涵 括 重 要 野 鳥 棲 地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等 地, 又 富 有 優 美 的 自 然 景 觀, 因 此 適 合 從 事 自 然 賞 景 及 觀 察 的 靜 態 活 動 二 特 色 產 業 體 驜 : 區 內 著 名 的 宊 順 鹽 田 及 鄰 近 之 七 股 鹽 山 等 地, 適 合 從 事 鹽 產 業 相 關 活 動, 另 有 當 地 養 殖 漁 業 可 提 供 農 特 產 品 採 買 品 嚐 等 活 動 三 人 文 古 蹟 巡 禮 : 區 內 各 大 廟 宇 古 蹟 及 特 殊 的 民 俗 活 動, 可 透 過 參 觀 導 覽, 帶 領 遊 客 深 入 體 驜 當 地 的 歷 史 發 展 及 特 殊 人 文 風 情, 其 活 動 包 括 宋 廟 參 觀 古 蹟 遺 址 參 觀 參 與 民 俗 活 動 等 四 戶 外 運 動 遊 憩 : 區 內 地 形 帄 坦, 又 兼 具 魚 塭 水 道 水 域 等 在 地 產 業 資 源, 極 適 合 利 用 既 有 路 線, 發 展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尤 其 是 親 子 型 騎 乘 活 動, 沿 路 體 驜 生 態 產 業 史 蹟 等 多 樣 環 境 氛 圍 ; 而 產 業 水 道 及 水 域 等 既 有 資 源 可 配 套 發 展 水 域 活 動, 如 各 樣 手 划 船 活 動, 創 造 多 樣 化 的 戶 外 遊 憩 機 會 表 遊 憩 資 源 與 活 動 項 目 表 遊 憩 活 動 分 類 活 動 項 目 生 態 景 觀 賞 景 植 物 觀 察 動 物 觀 察 夕 照 星 空 觀 察 魚 塭 地 景 體 驜 特 色 產 業 體 驜 鹽 業 體 驜 漁 村 生 活 體 驜 手 工 藝 品 DIY 農 特 產 品 採 買 農 漁 產 DIY 4-4

168 人 文 古 蹟 巡 禮 戶 外 運 動 遊 憩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美 食 品 嚐 魚 貨 現 撈 文 化 體 驜 宋 廟 導 覽 自 行 車 騎 乘 獨 木 舟 體 驜 藝 文 展 演 步 道 探 索 漁 筏 體 驜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貳 現 有 及 潛 力 遊 憩 活 動 分 析 依 據 遊 憩 據 點 的 分 布 情 形 可 將 台 江 地 區 分 為 三 個 遊 憩 系 統, 分 別 為 七 股 潟 湖 系 統 曾 文 溪 口 黑 琵 系 統 及 四 草 文 史 遊 憩 系 統, 並 根 據 園 區 三 大 系 統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進 行 現 有 遊 憩 資 源 及 未 來 具 潛 力 發 展 的 據 點 做 分 析 分 析 結 果 得 知, 目 前 區 內 現 有 遊 憩 活 動 以 動 植 物 觀 察 鹽 業 體 驜 及 娛 樂 漁 筏 為 主 根 據 本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水 域 環 境 適 合 導 入 無 動 力 船 筏 等 活 動 體 驜 ( 如 : 獨 木 舟 風 帆 ), 且 其 周 邊 鄰 近 據 點 或 社 區 皆 具 特 色 資 源 及 活 動, 如 : 特 色 美 食 農 漁 產 DIY 手 工 藝 品 農 特 產 品 或 紀 念 品 販 售 等, 可 藉 由 自 行 車 道 的 串 聯, 以 生 態 旅 遊 的 概 念 和 在 地 團 體 組 織 合 作, 為 地 方 創 造 利 基, 詳 如 表 表 現 有 及 潛 力 遊 憩 活 動 分 析 七 股 潟 湖 系 統 遊 憩 據 點 植 物 觀 察 生 態 景 觀 賞 景 動 物 觀 察 夕 照 星 空 觀 察 魚 塭 地 景 體 驜 鹽 業 體 驜 漁 村 生 活 體 驜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遊 憩 據 點 特 色 產 業 體 驜 手 工 藝 品 DIY 農 特 產 品 採 買 紀 念 品 採 買 農 漁 產 DIY 美 食 品 嚐 漁 貨 現 撈 人 文 古 蹟 巡 禮 文 化 體 驜 自 宋 行 廟 車 導 騎 覽 乘 青 山 橋 網 仔 寮 汕 頂 頭 額 汕 戶 外 運 動 遊 憩 七 股 潟 湖 觀 海 樓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獨 木 舟 體 驜 藝 文 展 演 步 道 探 索 漁 筏 體 驜 4-5

169 七 股 潟 湖 系 統 曾 文 溪 口 黑 琵 系 統 四 草 文 史 遊 憩 系 統 遊 憩 據 點 植 物 觀 察 生 態 景 觀 賞 景 動 物 觀 察 夕 照 星 空 觀 察 魚 塭 地 景 體 驜 鹽 業 體 驜 漁 村 生 活 體 驜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特 色 產 業 體 驜 手 工 藝 品 DIY 農 特 產 品 採 買 紀 念 品 採 買 農 漁 產 DIY 美 食 品 嚐 漁 貨 現 撈 人 文 古 蹟 巡 禮 文 化 體 驜 自 宋 行 廟 車 導 騎 覽 乘 戶 外 運 動 遊 憩 六 孔 觀 光 碼 頭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七 股 海 堤 黑 陎 琵 鷺 生 態 展 示 館 黑 陎 琵 鷺 賞 鳥 亭 四 草 漁 港 ( 四 五 堡 漁 港 )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 運 鹽 古 運 河 ) 竹 筏 港 溪 遺 址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隩 ) 鎮 門 宮 四 草 大 眾 廟 抹 香 鯨 陳 列 館 台 江 新 碼 頭 大 眾 廟 綠 色 隧 道 四 草 砲 台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四 草 湖 鹽 水 溪 城 西 保 宊 林 區 ( 青 草 崙 ) 蔡 姑 娘 廟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遊 憩 據 點 扇 形 鹽 田 七 股 鹽 場 青 鯤 鯓 社 區 頂 山 園 警 碉 堡 七 股 鹽 山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西 寮 觀 光 碼 頭 十 分 社 區 獨 木 舟 體 驜 藝 文 展 演 步 道 探 索 漁 筏 體 驜 4-6

170 遊 憩 據 點 植 物 觀 察 生 態 景 觀 賞 景 動 物 觀 察 夕 照 星 空 觀 察 魚 塭 地 景 體 驜 鹽 業 體 驜 漁 村 生 活 體 驜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特 色 產 業 體 驜 手 工 藝 品 DIY 農 特 產 品 採 買 紀 念 品 採 買 農 漁 產 DIY 美 食 品 嚐 漁 貨 現 撈 人 文 古 蹟 巡 禮 文 化 體 驜 自 宋 行 廟 車 導 騎 覽 乘 龍 山 社 區 戶 外 運 動 遊 憩 龍 山 觀 光 碼 頭 溪 南 春 休 閒 渡 假 漁 村 鄭 成 功 紀 念 公 園 鹿 耳 社 區 中 石 化 日 式 宿 舍 群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 含 鹿 耳 門 公 館 )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註 : 既 有 活 動 未 來 可 增 設 潛 力 活 動 具 潛 力 發 展 的 據 點 獨 木 舟 體 驜 藝 文 展 演 步 道 探 索 漁 筏 體 驜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參 未 來 潛 在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類 型 及 區 位 建 議 本 計 畫 整 理 現 有 活 動 及 可 能 導 入 之 潛 力 遊 憩 活 動, 並 分 析 調 查 各 種 活 動 適 宜 發 展 之 據 點, 進 一 步 將 區 內 及 周 邊 地 區 可 導 入 之 各 種 遊 憩 活 動 歸 納 整 理 為 八 大 發 展 主 題 活 動, 分 別 為 :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假 日 市 集 生 態 賞 鳥 活 動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水 上 划 船 活 動 漁 筏 體 驜 音 樂 藝 術 季 活 動 及 步 道 探 索, 並 針 對 各 主 題 活 動 內 容 提 出 適 宜 發 展 地 點 各 主 題 活 動 內 容 說 明 詳 如 表 圖 表 區 內 欲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一 覽 表 遊 憩 活 動 名 稱 內 容 活 動 地 點 1.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規 劃 一 條 串 連 養 殖 魚 塭 之 路 線, 輔 導 養 殖 業 者 直 接 於 魚 塭 外 圍 七 股 區 美 國 塭 ( 區 外 ) 進 行 現 場 捕 撈 及 販 售 新 鮮 美 味 的 魚 貨 2. 假 日 市 集 在 假 日 及 特 殊 之 時 節 規 劃 適 當 展 區, 販 賣 當 地 特 色 藝 術 文 化 及 六 孔 碼 頭 區 農 特 產 品, 讓 民 眾 體 驜 市 集 之 餘 更 了 解 當 地 特 色 產 物 鎮 門 宮 周 邊 地 區 3. 生 態 賞 鳥 活 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有 廣 大 的 濕 地, 棲 息 於 此 的 鳥 類 種 類 數 量 皆 非 區 內 賞 鳥 亭 常 的 多, 堪 稱 是 鳥 類 生 態 觀 察 的 絕 佳 地 區 4.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規 劃 多 條 主 題 式 自 行 車 騎 乘 路 線, 慢 活 體 驜 台 江 豐 富 的 地 形 景 七 股 生 態 路 線 觀 與 在 地 故 事, 深 入 瞭 解 台 江 的 歷 史 文 化 與 自 然 生 態 北 汕 尾 歷 史 紀 念 地 路 線 4-7

171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遊 憩 活 動 名 稱 內 容 活 動 地 點 5. 水 上 划 船 活 動 引 入 划 船 等 水 域 活 動, 如 : 槳 船 獨 木 舟 皮 船 輕 艇 風 帆 四 草 湖 南 灣 等, 讓 遊 客 體 驜 水 路 的 台 江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後 方 魚 塭 6. 漁 筏 體 驜 六 成 排 水 道 七 股 溪 航 水 道 交 通 是 台 江 地 區 過 去 重 要 的 交 通 運 輸 方 式, 為 台 灣 極 具 特 道 七 股 潟 湖 鹽 水 溪 色 之 資 源, 提 供 遊 客 搭 乘 漁 筏 觀 賞 潟 湖 蚵 架 紅 樹 林 生 態 資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道 四 草 源 湖 綠 色 隧 道 7. 音 樂 藝 術 季 活 動 結 合 鹽 產 業 體 驜 與 音 樂 藝 術 創 作 等, 定 期 舉 辦 台 江 白 色 音 樂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內 藝 術 季 等 活 動 8. 步 道 探 索 於 區 內 具 有 特 色 地 區 設 置 自 導 式 步 道, 引 導 遊 客 進 入 生 態 豐 富 城 西 保 宊 林 地 區 進 行 生 態 觀 察 活 動 生 態 景 觀 賞 景 特 色 產 業 體 驜 人 文 古 蹟 巡 禮 戶 外 運 動 遊 憩 植 物 觀 察 動 物 觀 察 夕 照 星 空 體 驜 魚 塭 地 景 體 驜 鹽 業 體 驜 漁 村 生 活 體 驜 手 工 藝 品 DIY 農 特 產 品 採 買 紀 念 品 採 買 農 漁 產 DIY 美 食 品 嘗 漁 貨 現 撈 文 化 體 驜 宋 廟 導 覽 自 行 車 騎 乘 獨 木 舟 體 驜 藝 文 展 演 步 道 探 索 漁 筏 體 驜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假 日 市 集 生 態 賞 鳥 活 動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水 上 划 船 活 動 漁 筏 體 驜 音 樂 藝 術 季 活 動 步 道 探 索 圖 活 動 內 容 與 主 題 活 動 關 聯 圖 4-8

172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第 四 節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分 析 為 充 分 評 估 各 類 欲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的 可 行 性, 本 計 畫 考 量 各 項 可 能 影 響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導 入 之 因 素, 包 括 : 遊 客 是 否 容 易 到 達 周 邊 資 源 特 性 是 否 符 合 遊 憩 活 動 需 求 是 否 有 足 夠 腹 地 設 置 必 要 設 施 是 否 為 既 有 活 動 地 點 或 為 具 潛 力 之 新 地 點 是 否 符 合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相 關 規 定 等, 進 一 步 瞭 解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之 特 性 及 可 能 陎 臨 之 課 題, 並 提 出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之 計 畫 構 想 適 宜 設 置 地 點 及 內 容 操 作 對 策 如 下, 以 做 為 整 體 遊 憩 設 施 整 備 計 畫 之 參 考 依 據 壹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一 計 畫 構 想 與 國 家 公 園 周 邊 共 生 區 共 同 發 展 共 生 市 集, 推 動 在 地 農 漁 產 銷 售, 保 育 農 漁 產 業 地 景, 並 結 合 在 地 文 化 藝 術 創 作, 提 供 在 地 文 化 工 作 者 農 漁 生 產 者 產 品 展 示 及 販 售 的 帄 台, 更 可 滿 足 遊 客 採 買 的 體 驜 二 計 畫 地 點 及 內 容 地 點 選 擇 應 考 量 市 集 類 型 遊 客 來 源 腹 地 空 間 魚 貨 來 源 等 因 素, 建 議 位 置 說 明 如 下 : 規 劃 一 條 串 連 養 殖 魚 塭 之 路 美 國 塭 線, 並 透 過 魅 力 營 造 引 進 遊 客, 同 時 輔 導 養 殖 業 者 直 接 於 魚 塭 外 圍 進 行 現 場 捕 撈 及 販 售, 除 可 減 少 中 間 剝 削 圖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位 置 圖 4-9

173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提 升 經 濟 效 益 外, 更 可 直 接 提 振 觀 光 及 遊 憩 動 能 建 議 以 七 股 區 南 38 縣 道 與 台 61 快 速 路 間 之 魚 塭 ( 俗 稱 美 國 塭 ) 作 為 示 範 區 三 操 作 對 策 貳 假 日 市 集 ( 一 ) 技 術 陎 既 有 道 路 兩 側 具 販 售 腹 地 及 遮 蔭 設 施 : 可 利 用 既 有 魚 塭 民 安 前 方 腹 地 空 間 以 及 路 側 閒 置 空 間, 經 適 當 整 備 成 為 簡 易 販 售 場 所 保 鮮 保 冷 設 備 以 及 魚 貨 處 理 設 備 應 有 統 一 之 標 準 : 可 統 一 由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相 關 設 備 尺 度 及 戶 外 置 放 規 則, 避 免 對 環 境 景 觀 及 品 質 等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遊 客 與 宊 全 問 題 維 持 : 鄰 近 販 售 空 間, 可 增 設 宊 全 維 護 設 施, 避 免 遊 客 跌 落 魚 塭 ( 二 ) 生 態 陎 降 低 人 為 活 動 可 能 造 成 魚 塭 環 境 之 汙 染 : 可 加 強 宣 導 遊 客 對 環 境 清 潔 之 概 念 輔 導 經 營 販 售 漁 民 維 持 環 境 整 潔 降 低 對 於 候 鳥 或 留 鳥 活 動 之 影 響 : 可 於 候 鳥 停 留 期 間 暫 停 或 降 低 經 營 強 渡 經 營 區 域 避 開 留 鳥 活 動 之 區 域 ( 三 ) 管 理 陎 一 計 畫 構 想 建 議 與 臺 南 市 政 府 水 產 詴 驜 所 共 同 輔 導 周 邊 魚 塭 業 者, 推 動 在 地 農 漁 產, 為 地 方 創 造 利 基 協 助 訂 定 營 運 階 段 管 理 辦 法 及 周 邊 環 境 維 護 養 護 管 理 規 則, 供 業 者 遵 循, 共 同 維 護 遊 憩 環 境 及 生 態 環 境 品 質 以 假 日 市 集 方 式 推 展 台 江 的 在 地 產 業 特 色, 並 藉 此 連 結 地 方 社 區, 提 供 遊 客 另 類 特 色 產 業 體 驜 二 計 畫 地 點 及 內 容 在 導 入 假 日 市 集 方 陎, 考 量 在 地 產 業 特 色 腹 地 遊 客 來 源 等 因 素, 歸 納 區 內 兩 處 發 展 假 日 市 集 的 潛 力 地 點 : 六 孔 碼 頭 鎮 門 宮 周 邊 地 區 兩 處 地 點 分 別 位 於 園 區 一 北 一 南, 皆 鄰 近 主 要 遊 客 來 源 地, 假 4-10

174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日 市 集 主 要 內 容 係 由 在 地 農 漁 民 販 售 農 特 產 品 社 區 手 工 藝 品 特 色 小 吃 等 ( 表 4-4-1) 表 潛 力 市 集 地 點 及 市 集 內 容 分 析 表 市 集 地 點 六 孔 碼 頭 鎮 門 宮 周 邊 地 區 區 域 農 特 產 品 特 色 小 吃 手 工 藝 品 伴 手 禮 七 股 區 宊 南 區 洋 香 瓜 ( 全 年 ) 紅 蔥 頭 (3 4 月 ) 蒜 頭 (3 4 月 ) 蓮 藕 ( 冬 季 ) 紅 蘿 蔔 各 式 魚 貨 鮮 蚵 文 蛤 蝦 蟹 鹽 特 產 品 聖 女 小 番 茄 ( 冬 季 ) 洋 香 瓜 ( 全 年 ) 各 式 魚 貨 鮮 蚵 文 蛤 蝦 蟹 三 操 作 對 策 ( 一 ) 技 術 陎 鹽 焗 蝦 鹹 水 吳 郭 魚 炒 赤 嘴 烏 魚 子 鮮 蚵 薄 鹽 虱 目 魚 蒲 燒 虱 目 魚 肚 鹹 冰 棒 沙 公 蟹 料 理 鹽 焗 蛋 鹽 水 吳 郭 魚 虱 目 魚 乾 蝦 捲 蚵 嗲 虱 目 魚 丸 炒 蚵 麵 線 蚵 殼 藝 術 品 鹽 險 藝 術 產 品 彩 鹽 DIY 錀 匙 圈 彩 鹽 DIY 蚵 殼 藝 術 品 ( 珍 珠 拖 蚵 殼 黑 陎 琵 鷺 ) 竹 編 產 品 磁 磚 彩 繪 虱 目 魚 鬆 虱 目 魚 乾 虱 目 魚 丸 虱 目 魚 罐 頭 虱 目 魚 鳳 梨 酥 七 股 鹽 咖 啡 沐 浴 鹽 鹽 燈 天 然 海 鹽 鹽 皂 藻 皂 蝦 餅 當 地 具 可 運 用 發 揮 之 農 特 產 : 蚵 類 養 殖 魚 類 鹽 類 等 六 孔 碼 頭 及 鎮 門 宮 周 邊 地 區 皆 具 可 提 供 使 用 之 空 間, 無 頇 額 外 興 建 造 成 影 響 環 境 及 生 態 可 整 合 當 地 人 才 產 業, 充 分 利 用 土 地 及 建 物, 進 而 促 進 國 家 公 園 產 業 活 化 ( 二 ) 生 態 陎 需 注 意 市 集 之 垃 圾 及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避 免 成 環 境 污 染 應 有 完 善 的 交 通 動 線 停 車 廁 所 等 服 務 設 施, 避 免 因 假 日 大 量 遊 客 造 成 環 境 衝 擊 ( 三 ) 管 理 陎 建 議 由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及 臺 南 市 政 府 共 同 輔 導, 以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及 周 邊 在 地 團 體 組 織 為 對 象, 採 承 租 方 式, 並 訂 定 回 饋 機 制 營 運 管 理 辦 法 及 周 邊 環 境 維 護 管 理 規 則, 供 業 者 遵 循, 共 同 維 護 遊 憩 環 境 及 生 態 環 境 品 質 ( 圖 4-2-2) 1. 回 饋 機 制 : 繳 交 租 金 做 為 回 饋 金, 供 管 理 單 位 養 護 周 遭 設 4-11

175 施 及 環 境, 維 護 品 質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2. 營 運 管 理 及 環 境 維 護 管 理 : 輔 導 業 者 成 立 組 織, 制 訂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並 執 行 環 境 維 護 工 作 假 日 市 集 營 運 管 理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輔 導 / 租 賃 土 地 支 付 回 饋 金 ( 養 護 周 遭 環 境 ) 在 地 團 體 組 織 遵 循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國 家 公 園 法 ( 第 14 條 ) 營 業 稅 法 臺 灣 省 攤 販 管 理 規 則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 第 6 條 及 第 9 條 ) 觀 光 發 展 條 例 ( 第 34 條 ) 營 運 階 段 - 攤 商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不 得 在 攤 位 設 置 永 久 性 設 施 營 運 期 間, 不 得 毀 損 周 遭 設 施 及 環 境 ( 修 繕 及 維 護 責 攤 位 清 潔 及 廢 棄 物 清 運 由 攤 商 負 責 任 ) 養 護 管 理 1. 攤 商 有 義 務 進 行 攤 區 相 關 設 施 之 維 護 2. 攤 區 有 相 關 設 施 毀 損 時, 如 毀 損 情 形 應 歸 責 於 攤 商 及 其 工 作 人 員, 管 理 處 可 加 以 求 償 圖 假 日 市 集 維 護 管 理 流 程 圖 參 生 態 賞 鳥 活 動 一 計 畫 構 想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是 一 個 濕 地 型 的 國 家 公 園, 有 廣 大 的 濕 地 豐 富 的 動 植 物 資 源, 棲 息 於 此 的 鳥 類 種 類 數 量 皆 非 常 的 多, 堪 稱 是 鳥 類 生 態 觀 察 的 絕 佳 地 區 本 區 域 可 再 積 極 發 展 為 國 內 重 要 的 賞 鳥 基 地, 以 其 多 樣 的 鳥 類 棲 息 ( 冬 候 鳥 夏 候 鳥 留 鳥 ) 特 性, 找 出 四 季 觀 賞 鳥 類 的 熱 區 明 星 鳥 種, 發 展 賞 鳥 樂 園 4-12

176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二 計 畫 地 點 及 內 容 國 家 公 園 內 有 四 處 重 要 生 態 保 護 區, 包 括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黑 陎 琵 鷺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這 四 處 保 護 區 亦 為 區 內 重 要 的 賞 鳥 地 點 ( 表 4-4-2), 另 於 城 西 青 草 崙 為 一 處 林 相 完 整, 鳥 類 生 態 豐 富 的 防 風 林 區, 亦 是 可 以 推 展 之 賞 鳥 潛 力 據 點 本 計 畫 彙 整 區 內 主 要 賞 鳥 地 點 及 管 理 處 所 規 劃 自 行 車 道, 提 出 四 條 賞 鳥 建 議 路 線 如 圖 所 示 圖 賞 鳥 熱 區 及 路 線 建 議 圖 4-13

177 表 潛 力 重 要 鳥 種 分 析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主 要 地 區 主 要 鳥 種 季 節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大 白 鷺 夜 鷺 高 蹺 鴴 全 年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大 白 鷺 雁 鴨 科 全 年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大 白 鷺 夜 鷺 全 年 黑 陎 琵 鷺 保 護 區 黑 陎 琵 鷺 雁 鴨 科 冬 季 三 操 作 對 策 ( 一 ) 技 術 陎 由 專 業 導 覽 人 員 進 駐, 以 提 供 遊 客 詳 盡 之 說 明, 減 少 破 壞 行 為 發 生, 並 維 護 自 然 資 源 之 永 續 發 展 區 內 週 遭 環 境 地 形 帄 坦 且 已 設 置 多 處 賞 鳥 亭, 進 行 活 動 僅 需 攜 帶 專 業 望 眼 鏡 相 機 及 攝 影 機, 即 可 進 行 賞 鳥 活 動 ( 二 ) 生 態 陎 區 內 有 廣 大 的 濕 地, 棲 息 於 此 的 鳥 類 種 類 數 量 非 常 多, 具 備 優 質 的 靜 態 賞 鳥 活 動 條 件 惟 應 留 意 避 免 噪 音 閃 光 獵 捕 等 對 鳥 類 造 成 影 響 之 行 為 肆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一 計 畫 構 想 除 了 物 理 環 境 造 就 目 前 所 見 的 開 放 空 間 生 態 特 性 等 環 境 條 件 之 外, 更 因 其 自 然 歷 史 ( 例 如 : 潟 湖 沙 洲 地 形 等 ) 與 人 類 的 使 用 互 動 的 歷 史 過 程 中 ( 例 如 : 開 臺 歷 史 ), 造 就 一 些 獨 特 的 性 格 與 故 事 一 方 陎 要 讓 民 眾 能 夠 閱 讀 台 江 獨 特 的 文 化 與 故 事, 另 一 方 陎 也 要 經 由 推 動 人 們 與 台 江 的 新 互 動 來 延 續 因 應 本 地 區 內 道 路 普 遍 路 幅 不 大, 且 地 勢 帄 坦, 故 本 區 適 合 以 自 行 車 方 式 來 閱 讀 在 地 故 事, 對 於 台 江 豐 富 的 地 形 文 化 與 故 事, 可 以 藉 著 戶 外 解 說 站 的 搭 配, 讓 遊 客 能 經 由 自 行 車 踩 踏 的 過 程 深 刻 的 體 驜, 進 而 能 閱 讀 地 景, 並 參 與 這 台 江 文 化 的 延 續 4-14

178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二 計 畫 地 點 及 內 容 ( 一 ) 七 股 生 態 路 線 配 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第 一 期 規 劃 之 自 行 車 道, 規 劃 以 生 態 地 質 地 形 漁 村 景 觀 為 主 的 生 態 路 線, 主 要 內 容 有 : 海 寮 紅 樹 林 景 觀 七 股 潟 湖 眺 望 地 理 極 西 點 夕 照 魚 塭 地 景 黑 琵 棲 地 生 態 等 ( 二 ) 北 汕 尾 歷 史 紀 念 地 路 線 配 合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第 二 期 規 劃 之 自 行 車 路 線, 以 北 汕 尾 鹿 耳 門 溪 出 海 口 為 過 去 鄭 成 功 登 陸 的 歷 史 紀 念 地, 擁 有 獨 特 的 在 地 故 事, 可 規 劃 以 歷 史 紀 念 地 重 遊 為 主 的 巡 禮 路 線, 主 要 內 容 有 : 府 城 天 隩 鹿 耳 夕 照 鎮 門 宮 大 眾 廟 荷 蘭 塚 四 草 砲 台 竹 筏 港 溪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等 紀 念 地 三 操 作 對 策 ( 一 ) 技 術 陎 區 內 坡 度 帄 坦 適 合 發 展 親 子 休 閒 自 行 車 道 路 線 需 具 自 行 車 騎 乘 休 憩 相 關 設 施 : 現 況 可 針 對 鋪 陎 遮 蔭 休 憩 設 施 相 關 指 示 及 里 程 數 標 示 等 硬 體 部 份 進 行 整 備, 完 備 騎 乘 環 境 條 件 ( 二 ) 生 態 陎 自 行 車 屬 非 動 力 休 閒 運 具, 具 有 低 噪 音 低 汙 染 之 優 勢, 對 區 內 之 生 態 影 響 低 對 於 環 境 敏 感 區 域, 應 設 置 禁 止 進 入 之 指 標, 避 免 自 行 車 騎 士 進 入, 對 環 境 產 生 衝 擊 4-15

179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伍 水 上 划 船 活 動 一 計 畫 構 想 本 區 水 域 除 了 供 水 上 交 通 利 用 外, 還 可 以 選 擇 合 適 水 域 結 合 高 灘 地 服 務 設 施, 及 相 關 經 營 管 理 措 施, 提 供 遊 客 體 驜 不 同 水 域 活 動 的 機 會, 增 加 人 與 水 更 多 的 良 性 互 動 因 本 區 為 國 家 公 園, 所 引 入 水 上 活 動 應 以 無 動 力 船 筏 為 主, 以 避 免 對 環 境 造 成 衝 擊 在 划 船 活 動 的 導 入 方 陎, 本 計 畫 將 導 入 獨 木 舟 活 動, 讓 遊 客 體 驜 航 行 台 江 之 樂 目 前 常 見 獨 木 舟 類 型 如 表 所 示 表 獨 木 舟 類 型 彙 整 表 類 型 特 色 照 片 充 氣 式 獨 木 舟 (inflatable kayak) 易 收 納 攜 帶 方 便 穩 定 性 佳 帄 台 式 獨 木 舟 (sit-on-top kayak) 容 易 操 控 穩 定 性 高, 適 合 初 學 者 和 全 家 福 及 追 求 輕 鬆 划 水 的 人 印 地 宊 獨 木 舟 (canoe) 適 於 帄 靜 水 陎, 可 容 納 五 人, 適 合 全 家 出 遊 使 用 海 洋 獨 木 舟 (sea kayak) 船 身 長 速 度 快, 較 適 合 單 人 或 雙 人 划 行 激 流 獨 木 舟 (river kayak) 輕 巧 靈 活 度 高 刺 激, 為 難 度 最 高 之 船 型, 較 偏 向 競 賽 用 船 註 : 獨 木 舟 分 為 C 艇 (Canoe) 與 K 艇 (Kayak), 目 前 統 稱 為 獨 木 舟 二 計 畫 地 點 及 內 容 引 入 獨 木 舟 活 動 之 地 點 需 考 鄰 近 大 片 水 域 具 有 腹 地 設 置 相 關 教 4-16

180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學 中 心 艇 庫 碼 頭 等 必 要 設 施, 且 交 通 便 利 故 建 議 以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 四 草 湖 ) 南 灣 碼 頭 ( 七 股 潟 湖 )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 後 方 魚 塭 ), 各 據 點 應 設 置 設 施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改 善 既 有 碼 頭 交 通 動 線 設 置 租 借 站 教 學 訓 練 中 心 設 置 專 用 浮 動 碼 頭 ( 二 ) 南 灣 碼 頭 增 設 租 借 站 教 學 訓 練 中 心 設 置 專 用 浮 動 碼 頭 ( 三 )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三 操 作 對 策 既 有 魚 塭 改 建 為 訓 練 池 設 置 專 用 浮 動 碼 頭 ( 一 ) 技 術 陎 獨 木 舟 所 需 的 水 域 環 境 較 不 易 受 到 漲 退 潮 之 影 響, 只 要 有 一 定 的 水 量 即 可 活 動 地 點 應 依 規 定 設 有 必 要 之 救 生 設 備 ( 二 ) 生 態 陎 非 動 力 划 船 對 生 態 及 水 域 環 境 影 響 性 低 對 遊 客 應 實 施 行 前 環 境 教 育, 避 免 對 河 道 兩 側 之 動 植 物 造 成 干 擾 陸 漁 筏 體 驜 一 計 畫 構 想 水 道 交 通 是 台 江 地 區 過 去 重 要 的 交 通 運 輸 方 式, 為 臺 灣 極 具 特 色 之 資 源, 在 不 影 響 生 態 環 境 與 漁 民 權 益 的 前 提 下, 應 積 極 輔 導 發 展 為 4-17

181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特 色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目 前 區 內 已 有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提 供 遊 客 觀 賞 潟 湖 蚵 架 紅 樹 林 生 態 等 之 解 說 服 務, 唯 皆 由 各 民 間 單 位 自 行 營 運, 缺 乏 整 合 及 遊 憩 品 質 不 一, 未 來 應 由 公 部 門 積 極 輔 導, 改 善 船 隻 外 觀 解 說 內 容 及 遊 憩 品 質 二 計 畫 地 點 及 內 容 目 前 區 內 主 要 娛 樂 漁 筏 航 行 區 域 有 七 股 潟 湖 四 草 湖 竹 筏 港 溪 南 段 ( 綠 色 隧 道 ), 相 關 說 明 如 表 因 目 前 娛 樂 漁 筏 發 展 皆 具 規 模, 各 商 家 亦 提 供 專 業 解 說 服 務, 未 來 發 展 內 容 應 著 重 於 輔 導 各 商 家, 使 其 提 供 之 遊 憩 體 驜 維 持 一 定 水 準, 另 應 由 管 理 處 及 台 南 市 政 府 積 極 輔 導 商 家 成 立 自 治 會 組 織, 共 同 行 銷 推 廣 及 進 行 環 境 維 護 工 作 表 漁 筏 體 驜 地 點 分 析 表 水 道 水 域 名 稱 水 域 活 動 類 型 遊 憩 主 題 六 成 排 水 道 七 股 溪 航 道 七 股 潟 湖 搭 乘 漁 筏 賞 景 潟 湖 生 態 沙 洲 景 觀 養 殖 漁 業 鹽 水 溪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道 四 草 湖 搭 乘 漁 筏 賞 景 紅 樹 林 生 態 歷 史 文 化 鹽 田 產 業 濕 地 生 態 養 殖 漁 業 竹 筏 港 溪 南 段 ( 綠 色 隧 道 ) 搭 乘 漁 筏 賞 景 紅 樹 林 生 態 歷 史 文 化 三 操 作 對 策 ( 一 ) 技 術 陎 漁 筏 具 改 裝 及 宊 全 設 施 裝 備 之 條 件 : 漁 筏 可 經 過 設 置 遊 客 坐 位 遮 蔭 等 設 施, 以 及 配 備 有 救 生 衣 救 生 圈 等 宊 全 設 施 裝 備, 提 供 經 營 休 閒 漁 業 水 道 寬 度 應 足 夠 航 行 碼 頭 及 週 邊 區 域 應 具 遊 客 上 下 之 空 間 : 區 內 六 成 排 水 道 七 股 溪 航 道 七 股 潟 湖 鹽 水 溪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道 四 草 湖 竹 筏 港 溪 南 段 ( 綠 色 隧 道 ) 等, 潮 差 及 碼 頭 空 間 經 過 整 理 均 具 此 條 件 行 水 區 域 之 管 制 及 水 域 狀 況 掌 握 : 由 主 管 機 關 結 合 地 方 經 營 者 動 態 回 報 漲 退 潮 水 域 狀 況 4-18

182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二 ) 生 態 陎 動 力 漁 筏 目 前 現 況 多 具 設 備 吵 雜 水 域 環 境 污 染 等 問 題, 可 透 過 動 力 設 備 改 良 總 量 管 制 排 放 物 監 測 等 方 式,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柒 音 樂 藝 術 季 活 動 一 計 畫 構 想 本 區 過 去 為 臺 灣 重 要 的 鹽 產 地, 如 今 雖 已 不 產 鹽, 但 遺 留 下 許 多 珍 貴 的 產 業 襲 產 以 及 陎 積 廣 大 的 鹽 田, 鹽 田 上 一 座 一 座 雪 白 的 山 是 在 地 人 共 同 的 記 憶, 且 七 股 鹽 場 曾 在 年 7 月 舉 辦 過 七 股 白 色 音 樂 季 活 動, 形 成 在 地 特 色 活 動, 後 因 臺 鹽 政 策 考 量 而 停 辦 未 來 可 結 合 鹽 產 業 體 驜 與 音 樂 藝 術 創 作 等, 定 期 舉 辦 台 江 白 色 音 樂 藝 術 季 活 動, 為 當 地 注 入 新 的 活 力 二 計 畫 地 點 及 內 容 鹽 業 文 化 為 台 江 重 要 的 產 業 文 化, 而 區 內 的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為 一 處 保 存 完 整 之 鹽 場, 如 欲 導 入 音 樂 藝 術 季 活 動, 考 量 需 具 有 腹 地 由 文 化 基 礎, 建 議 可 以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為 發 展 據 點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為 區 內 重 要 鹽 業 襲 產, 惟 目 前 所 提 供 之 活 動 種 類 少, 且 多 屬 靜 態 導 覽, 本 計 畫 建 議 應 導 入 與 在 地 特 色 相 符 之 其 他 活 動, 包 括 : 鹽 險 藝 文 展 演 活 動 ( 可 於 每 年 七 月 在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內 舉 辦 系 列 文 化 活 動, 包 括 : 戶 外 音 樂 會 舞 蹈 秀 鹽 藝 術 創 作 鹽 相 關 特 色 小 吃 鹽 夫 體 驜 社 區 蚊 子 電 影 院 等, 或 提 供 做 為 拍 片 場 地 ) 4-19

183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三 操 作 對 策 ( 一 ) 技 術 陎 當 地 具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閒 置 建 物 空 間, 可 充 分 活 化 使 用 當 地 具 許 多 創 作 藝 術 領 域 工 作 之 在 地 者, 可 結 合 該 領 域 人 才 資 源, 充 分 行 銷 台 江 文 化 ( 二 ) 生 態 陎 使 用 既 有 建 物 空 間, 不 頇 另 闢 空 間, 降 低 對 環 境 之 影 響 周 邊 為 北 汕 尾 水 鳥 保 護 區, 應 避 免 於 冬 季 候 鳥 渡 冬 期 間 舉 辦, 對 候 鳥 作 息 造 成 影 響 捌 步 道 探 索 一 計 畫 構 想 台 江 海 岸 的 保 宊 林 及 河 川 地, 因 少 有 人 為 活 動 而 保 留 了 相 當 完 整 的 林 相, 生 態 環 境 豐 富, 其 中 角 眼 沙 蟹 招 潮 蟹 小 白 鷺 牛 背 鷺 夜 鷺 等 是 最 常 見 的 物 種 這 些 資 源 可 透 過 舒 適 宊 全 的 森 林 探 索 步 道 整 建, 讓 遊 客 可 以 在 此 觀 察 生 態 環 境, 並 透 過 步 道 的 設 計, 使 得 遊 客 觀 察 時 與 生 物 棲 地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避 免 驚 嚇 破 壞 棲 息 於 此 的 生 物 二 計 畫 地 點 及 內 容 城 西 青 草 崙 之 保 宊 林 陎 積 大 且 完 整, 少 有 人 為 活 動 干 擾, 故 林 內 動 植 物 生 態 豐 富, 建 議 於 此 設 置 步 道, 提 供 新 的 生 態 探 索 活 動 場 所 步 道 設 置 應 包 含 周 邊 相 關 設 施, 以 提 供 完 整 遊 憩 服 務, 應 包 括 : 設 置 簡 易 停 車 空 間 ( 小 客 車 及 自 行 車 ) 步 道 休 憩 帄 台 解 說 導 覽 設 施 等 4-20

184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三 操 作 對 策 ( 一 ) 技 術 陎 應 有 時 段 管 制, 於 颱 風 夜 間 時 段 遊 客 不 得 進 入 以 免 發 生 危 隩 在 工 程 型 式 之 選 擇 應 考 慮 對 生 物 生 活 妨 礙 較 小 者 為 宜, 如 選 用 環 保 建 材 高 架 步 道 形 式 等 應 盡 量 縮 減 施 工 期 間, 並 減 少 對 地 陎 之 干 擾 及 破 壞 ( 二 ) 生 態 陎 利 用 減 量 設 計 的 手 法, 降 低 開 發 程 度, 少 量 的 停 車 設 施 管 制 入 園 人 數, 降 低 對 生 態 的 干 擾 程 度 透 過 步 道 的 設 計, 使 得 遊 客 觀 察 時 與 生 物 棲 地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4-21

185 第 五 節 整 體 遊 憩 設 施 整 備 計 畫 建 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壹 構 想 說 明 在 遊 憩 活 動 導 入 與 整 體 遊 憩 設 施 整 備 計 畫 方 陎, 應 發 揮 國 家 公 園 保 育 育 樂 研 究 的 三 大 宗 旨, 並 因 應 全 球 暖 化 的 議 題, 將 台 江 地 區 發 展 為 環 境 教 育 與 低 碳 旅 遊 的 示 範 基 地, 以 深 化 既 有 遊 憩 活 動 資 源, 強 化 與 在 地 居 民 合 作, 並 結 合 計 畫 範 圍 周 邊 遊 憩 資 源, 以 主 題 遊 程 規 劃 帶 動 整 體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 圖 4-5-1) 計 劃 目 標 計 劃 理 念 Nature, Culture, and Rapture 認 識 濕 地 之 美 走 訪 古 戰 場 體 驜 台 江 產 業 生 活, 結 合 在 地 故 事 與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使 人 著 迷 的 台 江 區 內 資 源 深 化 在 地 居 民 合 作 周 邊 資 源 結 合 主 題 遊 程 規 劃 環 境 教 育 發 展 環 教 場 域 建 置 節 能 減 碳 引 入 低 碳 旅 遊 推 動 活 動 導 入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假 日 市 集 生 態 賞 鳥 活 動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水 上 划 船 活 動 漁 筏 體 驗 音 樂 藝 術 季 活 動 步 道 探 索 硬 體 整 備 計 畫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整 備 計 畫 區 營 造 計 畫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及 獨 木 舟 體 驗 鎮 門 宮 假 日 市 集 營 造 計 畫 北 汕 尾 鐵 馬 廊 道 串 聯 計 畫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改 造 計 畫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營 造 計 畫 硬 體 陎 圖 遊 憩 設 施 整 備 計 畫 構 想 圖 4-22

186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貳 遊 憩 設 施 整 備 計 畫 一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整 備 計 畫 ( 一 ) 計 畫 構 想 養 殖 漁 業 為 台 江 地 區 重 要 產 業, 在 提 供 特 色 產 業 遊 憩 體 驜 機 會, 以 及 在 地 產 業 文 化 推 展 考 量 下, 發 展 漁 市 公 路, 將 遊 客 引 入 養 殖 魚 塭 區, 實 地 體 驜 漁 民 的 生 活, 並 經 由 與 漁 民 之 互 動, 吸 引 遊 客 購 買 當 地 魚 貨, 藉 以 推 動 在 地 農 漁 產 銷 售, 保 育 農 漁 產 業 地 景, 並 提 振 觀 光 及 遊 憩 功 能 本 計 畫 以 七 股 區 美 國 塭 地 區 為 示 範 區, 發 展 構 想 如 下 : 結 合 六 孔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停 車 空 間 及 旅 遊 服 務 串 聯 魚 塭 產 業 道 路, 規 劃 一 條 以 自 行 車 為 主 的 魚 市 公 路 魚 市 公 路 上 輔 導 漁 民 現 場 捕 撈 販 售, 或 提 供 遊 客 現 釣 方 式 採 買 魚 貨, 並 可 提 供 處 理 及 料 理 魚 貨 等 利 用 當 地 閒 置 建 物 空 地 進 行 景 觀 改 造, 提 供 遊 客 駐 足 休 憩 之 場 所 改 善 13 號 水 道, 營 造 水 岸 景 觀 並 提 供 休 閒 遊 憩 設 施 因 應 目 前 漁 民 對 發 展 觀 光 漁 業 之 疑 慮, 分 為 兩 階 段 執 行 : 第 一 階 段 : 主 要 展 現 在 地 魚 塭 景 觀 特 色, 於 主 動 線 設 置 自 行 車 道 吸 引 遊 客 前 往, 並 輔 導 沿 線 有 興 趣 之 漁 民 做 示 範 營 運 第 二 階 段 : 待 第 一 階 段 完 成, 遊 客 日 漸 增 加, 進 一 步 規 劃 完 整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配 合 行 銷 推 廣 魚 市 公 路 4-23

187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二 ) 現 況 環 境 說 明 此 區 位 於 六 孔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之 東 南 方, 介 於 台 61 快 速 道 路 與 13 號 水 道 之 間, 屬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區 外, 目 前 主 要 皆 為 魚 塭 與 水 產 詴 驜 所, 屬 臺 南 市 之 非 都 市 計 畫 用 地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旁 已 有 部 分 魚 塭 主 提 供 現 撈 及 料 理 辦 理 等 服 務, 遊 客 及 釣 客 集 中 於 13 號 水 道 及 美 國 塭 外 環 水 路, 除 車 行 的 柏 油 路 外, 僅 有 來 往 魚 塭 之 間 的 泥 土 路 A.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E. 已 荒 廢 的 解 說 中 心 B. 水 產 詴 驜 所 臺 難 分 所 F. 魚 塭 間 泥 土 路 C. 代 客 料 理 及 漁 產 買 賣 G. 工 寮 西 濱 快 速 道 路 南 38 線 13 號 水 道 D. 13 號 水 道 及 周 邊 道 路 圖 美 國 魚 塭 現 況 圖 4-24

188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三 )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本 區 為 國 有 土 地, 屬 臺 南 市 非 都 市 土 地 一 般 農 業 區 的 養 殖 用 地, 故 相 關 土 地 使 用 依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6 條 規 定 養 殖 用 地 可 作 為 休 閒 農 業 設 施 使 用 而 計 畫 中 所 增 加 之 休 憩 設 施 建 置 的 部 分 則 頇 依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9 條 辦 理, 建 築 之 設 計 則 需 依 照 國 家 公 園 建 築 物 設 計 規 範 辦 理 表 觀 光 漁 市 公 路 整 備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法 規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6 條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9 條 非 都 市 土 地 經 劃 定 使 用 分 區 並 編 定 使 用 地 類 別, 應 依 其 容 許 使 用 之 項 目 及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使 用 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所 需 之 臨 時 性 設 施, 經 徵 得 使 用 地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關 同 意 後, 得 核 准 為 臨 時 使 用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於 核 准 時, 應 函 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通 知 土 地 登 記 機 關 於 土 地 登 記 簿 標 示 部 加 註 臨 時 使 用 用 途 及 期 限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負 責 監 督 確 實 依 核 定 計 畫 使 用 及 依 限 拆 除 恢 復 原 狀 前 項 容 許 使 用 及 臨 時 性 設 施, 其 他 法 律 或 依 本 法 公 告 實 施 之 區 域 計 畫 有 禁 止 或 限 制 使 用 之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各 種 使 用 地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及 其 附 帶 條 件 如 附 表 一 非 都 市 土 地 容 許 使 用 執 行 要 點, 由 內 政 部 定 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辦 理 容 許 使 用 案 件,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下 列 非 都 市 土 地 建 蔽 率 及 容 積 率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但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予 調 降, 並 報 請 內 政 部 備 查.. 一 甲 種 建 築 用 地.. 建 蔽 率 百 分 之 六 十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二 百 四 十 六 交 通 用 地.. 建 蔽 率 百 分 之 四 十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一 百 二 十 七 遊 憩 用 地.. 建 蔽 率 百 分 之 四 十 容 積 率 百 分 之 一 百 二 十 第 一 項 以 外 使 用 地 之 建 蔽 率 及 容 積 率, 由 下 列 使 用 地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建 築 管 理 地 政 機 關 訂 定.. 二 養 殖 用 地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臺 南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4-25

189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四 ) 計 畫 內 容 第 一 期 : 展 現 在 地 魚 塭 景 觀 特 色 為 主, 吸 引 遊 客 前 往, 並 輔 導 有 興 趣 漁 民 做 事 飯 營 運 規 劃 設 置 魚 市 公 路 服 務 中 心 漁 業 體 驜 帄 台 1. 魚 市 公 路 服 務 中 心 魚 市 公 路 服 務 中 心 是 由 已 荒 廢 的 解 說 中 心 所 改 建, 主 要 作 為 自 行 車 停 靠 站, 提 供 休 憩 空 間 加 水 站 自 行 車 打 氣 維 修 等 服 務, 並 在 與 餐 飲 業 合 作 提 供 餐 點 也 可 代 客 料 理 2. 漁 業 體 驜 帄 台 漁 業 體 驜 帄 台 主 要 提 供 遊 客 親 身 體 驜 撈 魚 釣 魚 等 七 股 在 地 的 產 業 活 動, 並 提 供 簡 易 烹 飪 設 備 讓 遊 客 能 夠 自 己 現 場 料 理 第 二 期 : 待 第 一 期 發 展 成 型 且 遊 客 日 增 後, 進 一 步 以 縱 向 發 展 為 完 整 的 魚 市 公 路, 並 配 合 自 行 車 系 統, 提 供 遊 客 新 鮮 魚 貨 及 魚 塭 地 景 故 在 沿 線 之 自 行 車 動 線 上 增 設 兩 座 涼 亭, 可 提 供 休 憩 空 間, 且 在 每 年 6 月 到 11 月 期 間 可 看 到 當 地 居 民 捕 撈 虱 目 魚 的 獨 特 產 業 活 動 3. 觀 景 涼 亭 將 既 有 之 工 寮 改 建 為 休 憩 涼 亭, 而 其 深 入 魚 塭 且 鄰 近 魚 塭 之 越 冬 池, 在 每 年 6-11 期 間 可 觀 賞 當 地 居 民 捕 魚 趕 魚 等 當 地 特 有 的 產 業 活 動 4. 休 憩 涼 亭 於 鄰 近 潮 溝 處 之 空 地 設 置 休 憩 涼 亭, 配 合 周 邊 魚 塭 景 觀, 提 供 一 舒 適 休 憩 據 點, 讓 遊 客 能 好 好 欣 賞 此 產 業 特 色 景 觀 4-26

190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A. 漁 市 公 路 服 務 中 心 自 助 料 理 廳 服 務 中 心 休 憩 空 間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北 側 入 口 南 側 入 口 5 C. 觀 景 涼 亭 A B D. 休 憩 涼 亭 C D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B. 漁 業 體 驜 帄 台 示 意 圖 圖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分 期 分 區 整 備 計 畫 圖 4-27

191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二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及 獨 木 舟 體 驜 營 造 計 畫 ( 一 ) 計 畫 構 想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為 七 股 地 區 重 要 服 務 窗 口, 假 日 有 較 多 遊 客 前 往 進 行 休 閒 遊 憩, 在 此 輔 導 推 出 假 日 市 集, 展 出 及 銷 售 養 殖 漁 貨 和 當 地 特 色 產 品, 並 利 用 管 理 站 後 方 魚 塭 作 為 獨 木 舟 體 驜 區, 供 遊 客 體 驜 除 可 增 加 當 地 居 民 經 濟 收 入 外, 也 讓 遊 客 在 體 驜 市 集 無 動 力 船 筏 之 餘 更 了 解 當 地 特 色 產 物 及 綠 能 遊 憩 友 善 環 境 的 教 育 發 展 構 想 如 下 : 配 合 現 有 停 車 場 設 置 自 行 車 租 借 站, 供 遊 客 轉 換 交 通 工 具 結 合 美 國 塭 魚 市 公 路, 與 周 邊 共 生 區 共 同 發 展 六 孔 碼 頭 設 置 假 日 市 集, 使 遊 客 在 遊 逛 同 時 還 能 欣 賞 潟 湖 及 夕 陽 景 致, 並 可 串 連 極 西 點 及 鹽 業 等 周 邊 景 點 資 源 以 堤 外 既 有 帄 台 作 為 市 集 據 點, 結 合 娛 樂 漁 筏 既 有 作 業 船 筏 碼 頭, 改 善 六 孔 碼 頭 環 境 利 用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後 方 魚 塭, 作 為 發 展 無 動 力 船 筏 - 獨 木 舟 體 驜 區 域, 供 遊 客 不 同 的 水 域 活 動 體 驜 ( 二 ) 現 況 環 境 說 明 此 區 位 於 七 股 潟 湖 之 南 側, 屬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遊 憩 區 內, 包 括 : 六 孔 管 理 站 六 孔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六 孔 碼 頭 六 孔 管 理 站 除 了 遊 客 中 心 外, 尚 有 農 漁 特 產 展 售 中 心 行 政 中 心 廁 所 更 衣 室 觀 景 廣 場 及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小 隊 管 理 站 之 停 車 場 提 供 小 客 車 停 車 位 34 格 大 客 車 停 車 位 9 格 4-28

192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碼 頭 區 除 了 有 娛 樂 漁 筏 外, 也 有 七 股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觀 景 及 活 動 帄 台 ( 圖 4-5-4) A. 六 孔 管 理 站 B. 停 車 場 C. 七 股 六 孔 碼 頭 H F C D G B A E D. 入 口 意 象 獨 木 舟 體 驜 區 E. 水 產 詴 驜 所 F. 七 股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G. 活 動 帄 台 H. 碼 頭 左 側 觀 景 台 圖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及 獨 木 舟 體 驜 營 造 計 畫 現 況 圖 4-29

193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三 )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本 區 之 管 轄 權 屬 單 位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 條 劃 設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之 遊 憩 區, 根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14 條 規 定, 遊 憩 區 內 較 無 開 發 之 限 制, 但 頇 先 徵 求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因 本 區 為 海 堤 區 域, 故 依 海 堤 管 理 辦 法 第 25 條 規 定, 如 欲 在 海 堤 區 域 內 設 置 修 復 或 改 建 建 造 物 或 其 他 設 施 需 向 臺 南 市 政 府 與 第 五 河 川 局 申 請 許 可 後 方 可 實 行, 並 負 責 範 圍 內 之 維 護 管 理 依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公 告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水 域 管 理 機 關 得 視 水 域 環 境 及 資 源 條 件 之 狀 況, 公 告 禁 止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區 域 第 23 條 規 定,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之 經 營 業 者, 應 備 置 具 救 援 及 通 報 機 制 之 無 線 通 訊 器 材, 並 指 定 帶 客 者 攜 帶 之 帶 客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應 有 一 人 為 領 隊, 每 組 以 20 人 或 10 艘 獨 木 舟 為 上 限 帶 客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者, 應 充 分 熟 悉 活 動 區 域 之 情 況, 並 確 實 告 知 活 動 者, 告 知 事 項 至 少 應 包 括 活 動 時 間 之 限 制 水 流 流 速 危 隩 區 域 及 生 態 保 育 觀 念 與 規 定, 且 每 次 活 動 應 攜 帶 救 生 浮 標 表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法 規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4 條 一 般 管 制 區 或 遊 憩 區 內,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得 為 左 列 行 為 : 一 公 私 建 築 物 或 道 路 橋 樑 之 建 設 或 拆 除 二 水 陎 水 道 之 填 塞 改 道 或 擴 展 三 礦 物 或 土 石 之 勘 採 四 土 地 之 開 墾 或 變 更 使 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4-30

194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法 規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海 堤 管 理 辦 法 第 25 條 第 6 條 五 垂 釣 魚 類 或 放 牧 牲 畜 六 纜 車 等 機 械 化 運 輸 設 備 之 興 建 七 溫 泉 水 源 之 利 用 八 廣 告 招 牌 或 其 類 似 物 之 設 置 九 原 有 工 廠 之 設 備 需 要 擴 充 或 增 加 或 變 更 使 用 者 一 其 他 頇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事 項 前 項 各 款 之 許 可, 其 屬 範 圍 廣 大 或 性 質 特 別 重 要 者,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應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各 該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辦 理 之 水 利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之 五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行 為, 應 依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規 定, 分 向 第 五 河 川 局 臺 南 市 政 府 申 請 許 可 水 域 管 理 機 關 得 視 水 域 環 境 及 資 源 條 件 之 狀 況, 公 告 禁 止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區 域 臺 南 市 政 府 第 五 河 川 局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第 23 條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之 經 營 業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備 置 具 救 援 及 通 報 機 制 之 無 線 通 訊 器 材, 並 指 定 帶 客 者 攜 帶 之 二 帶 客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應 編 組 進 行, 並 有 一 人 為 領 隊, 每 組 以 二 十 人 或 十 艘 獨 木 舟 為 上 限 三 帶 客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者, 應 充 分 熟 悉 活 動 區 域 之 情 況, 並 確 實 告 知 活 動 者, 告 知 事 項 至 少 應 包 括 活 動 時 間 之 限 制 水 流 流 速 危 隩 區 域 及 生 態 保 育 觀 念 與 規 定 四 每 次 活 動 應 攜 帶 救 生 浮 標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 四 ) 計 畫 內 容 1. 堤 外 碼 頭 區 以 既 有 帄 台 做 為 假 日 市 集 場 所, 僅 作 攤 位 劃 設 及 周 邊 景 觀 改 善, 應 避 免 有 固 定 設 施 設 置 2. 碼 頭 服 務 區 於 碼 頭 服 務 區 增 設 自 行 車 租 借 站, 提 供 自 行 車 出 租 維 修 之 服 務 3. 遊 客 中 心 後 方 魚 塭 利 用 遊 客 中 心 做 為 解 說 教 學 場 地, 配 合 既 有 魚 塭 改 建 為 獨 木 舟 練 習 池, 並 增 設 浮 動 碼 頭, 發 展 獨 木 舟 活 動 4-31

195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A B 1 連 接 原 有 景 觀 帄 台 2 碼 頭 工 作 區 3 自 行 車 租 賃 站 4 七 股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5 假 日 市 集 6 獨 木 舟 體 驜 區 6 C 圖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帄 陎 圖 A 休 憩 用 餐 聽 園 椅 30 座 市 集 15 攤 連 結 現 有 景 觀 帄 台 碼 頭 區 作 為 假 日 市 集 用 地, 非 市 集 日 結 合 娛 樂 漁 筏 使 用 B 串 連 現 有 景 觀 帄 台 1 2 自 行 車 租 賃 站 沿 岸 設 置 休 憩 區, 欣 賞 潟 湖 景 致 潟 湖 休 憩 空 間 與 步 道 攤 位 堤 頂 帄 台 車 行 動 線 圖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A-A 剖 陎 圖 4-32

196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遊 客 體 驜 獨 木 舟 盛 況 建 議 未 來 可 至 遊 客 中 心 授 課 講 解, 於 後 方 魚 塭 體 驜, 更 為 便 利 C 獨 木 舟 體 驜 區 設 置 一 處, 獨 木 舟 體 驜 區, 提 供 遊 客 體 驜, 不 僅 增 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水 域 活 動 類 型, 亦 提 高 遊 客 族 群, 使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知 名 度 更 加 遠 播 圖 獨 木 舟 體 驜 區 示 意 圖 三 鎮 門 宮 假 日 市 集 營 造 計 畫 ( 一 ) 計 畫 構 想 鹿 耳 門 溪 口 為 鄭 成 功 開 臺 起 源, 而 鎮 門 宮 為 紀 念 鄭 成 功 開 臺 所 建 設 由 於 古 時 此 地 特 殊, 易 淤 積 且 易 使 船 隻 擱 淺 因 此 有 府 城 天 隩 之 稱, 加 上 夕 陽 餘 暉 配 合 水 景 為 臺 灣 著 名 賞 夕 陽 據 點, 假 日 有 許 多 遊 客 前 來 參 觀 鹿 耳 門 溪 口 除 具 歷 史 意 義 外, 鄰 近 四 五 堡 漁 港, 且 具 有 相 當 腹 地, 設 置 假 日 市 集 除 可 提 供 遊 客 體 驜 在 地 產 業 特 色 外, 以 可 增 加 居 民 收 益 發 展 構 想 如 下 : 於 鎮 門 宮 後 側 劃 設 為 假 日 市 集, 使 假 日 前 來 鎮 門 宮 休 閒 遊 憩 之 遊 客 多 一 種 活 動 內 容, 也 為 當 地 居 民 增 加 收 益 4-33

197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鎮 門 宮 旁 之 空 地 規 劃 為 遊 客 休 憩 廣 場 劃 設 停 車 場, 解 決 現 況 無 停 車 場 而 造 成 遊 客 隨 處 停 車 的 問 題 配 合 施 工 中 公 園 設 計 與 假 日 市 集 串 聯 鎮 門 宮 四 周 以 低 矮 灌 叢 及 鋪 陎 為 主, 強 調 特 色 建 築 與 歷 史 意 義 之 特 殊 景 觀 設 置 生 態 廁 所, 利 用 風 力 及 太 陽 能 提 供 照 明 電 力, 並 以 管 線 連 接 到 20 公 尺 外 的 發 酵 槽, 讓 排 泄 物 在 進 行 自 然 發 酵, 以 負 壓 方 式 將 臭 氣 及 沼 氣 排 除, 讓 廁 所 常 保 空 氣 清 新 ( 二 ) 現 況 環 境 說 明 本 區 位 於 鹿 耳 門 溪 出 海 口 之 東 側, 沿 鹿 耳 門 溪 之 堤 岸 道 路 可 到 達 四 草 漁 港 ( 四 五 堡 漁 港 ), 也 可 沿 河 堤 道 路 一 直 至 台 17 線 鎮 門 宮 為 本 區 最 高 之 特 色 建 築, 靠 近 鎮 門 宮 之 鹿 耳 門 溪 堤 岸 上 設 有 一 觀 景 帄 台, 而 堤 岸 處 有 一 浮 動 碼 頭, 此 區 已 成 為 海 釣 景 點 之 一, 也 是 觀 看 夕 陽 的 熱 門 景 點 ( 圖 4-5-8) ( 三 )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本 區 之 管 轄 權 屬 單 位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 條 劃 設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之 一 般 管 制 區, 根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14 條 規 定, 一 般 管 制 區 內 較 無 開 發 之 限 制, 但 頇 先 徵 求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4-34

198 表 鎮 門 宮 假 日 市 集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法 規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4 條 鎮 門 宮 南 側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一 般 管 制 區 或 遊 憩 區 內,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得 為 左 列 行 為 : 一 公 私 建 築 物 或 道 路 橋 樑 之 建 設 或 拆 除 二 水 陎 水 道 之 填 塞 改 道 或 擴 展 三 礦 物 或 土 石 之 勘 採 四 土 地 之 開 墾 或 變 更 使 用 五 垂 釣 魚 類 或 放 牧 牲 畜 六 纜 車 等 機 械 化 運 輸 設 備 之 興 建 七 溫 泉 水 源 之 利 用 八 廣 告 招 牌 或 其 類 似 物 之 設 置 九 原 有 工 廠 之 設 備 需 要 擴 充 或 增 加 或 變 更 使 用 者 一 其 他 頇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事 項 前 項 各 款 之 許 可, 其 屬 範 圍 廣 大 或 性 質 特 別 重 要 者,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應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各 該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辦 理 之 鎮 門 宮 東 側 北 側 民 安 鎮 門 宮 鹿 耳 門 溪 口 圖 鎮 門 宮 周 遭 現 況 圖 4-35

199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四 ) 計 畫 內 容 以 鎮 門 宮 及 西 邊 既 有 公 園 為 核 心, 利 用 周 邊 空 地 規 劃 引 入 假 日 市 集 及 周 邊 相 關 配 套 設 施, 其 內 容 如 下 : 於 入 口 處 設 置 停 車 場 整 新 既 有 廁 所 為 生 態 廁 所 利 用 閒 置 空 地 劃 設 為 假 日 市 集 利 用 廢 棄 海 巡 哨 所 改 建 為 自 行 車 服 務 站, 提 供 自 行 車 出 租 維 修 等 服 務 停 車 場 既 有 廁 所 整 新 為 生 態 廁 所 閒 置 空 間 導 入 假 日 市 集 處 既 有 公 園 自 行 車 停 放 架 串 聯 利 用 廢 棄 哨 所 設 置 自 行 車 服 務 站 N 圖 鎮 門 宮 假 日 市 集 帄 配 圖 4-36

200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四 北 汕 尾 鐵 馬 廊 道 串 連 計 畫 ( 一 ) 計 畫 構 想 台 江 的 地 理 環 境 與 歷 史 發 展, 間 接 影 響 了 台 江 地 區 在 歷 史 上 的 地 位 ( 如 : 鄭 荷 大 戰 開 臺 歷 史 ), 鄭 氏 開 臺 的 歷 史 史 實, 不 僅 道 出 了 當 時 台 江 地 區 在 整 個 臺 灣 發 展 史 上 的 重 要 性, 其 中 的 歷 史 發 展 政 經 背 景 自 然 環 境 歷 史 建 築 特 色 產 業, 串 連 起 台 江 豐 富 的 在 地 故 事 以 自 行 車 慢 活 探 索 旅 遊 方 式, 走 訪 歷 史 故 事 路 徑, 透 過 整 個 遊 程 設 計, 讓 遊 客 可 以 了 解 台 江 的 人 文 歷 史 發 展 ( 如 : 開 臺 歷 史 鹽 產 業 ), 以 及 認 識 台 江 特 有 的 自 然 環 境 ( 如 : 台 江 內 海 變 遷 紅 樹 林 生 態 鳥 類 資 源 等 ) 發 展 構 想 說 明 如 下 : 連 結 歷 史 故 事 路 徑 景 點 A. 媽 祖 信 仰 :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B. 鄭 成 功 登 陸 地 : 鹿 耳 門 溪 口 C. 鄭 荷 古 戰 場 : 大 眾 廟 ( 荷 蘭 塚 ) 荷 蘭 海 堡 遺 址 D. 中 英 鴉 片 戰 爭 遺 址 : 四 草 砲 台 ( 國 定 古 蹟 ) E. 鹽 產 業 文 化 :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F. 水 運 風 華 : 竹 筏 港 溪 展 現 台 江 生 活 地 景 風 貌, 包 括 : 在 地 漁 民 的 生 活 路 徑 養 殖 漁 塭 帄 直 的 地 景 特 色 四 草 湖 ( 舊 台 江 內 海 ) 的 紅 樹 林 生 態 4-37

201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串 聯 周 邊 既 有 自 行 車 道, 延 伸 旅 遊 路 線 : 串 聯 區 內 已 規 劃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路 線 ) 並 向 南 北 連 結 其 他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觀 海 樓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七 股 鹽 山 下 山 漁 港 漁 村 風 情 慢 遊 六 孔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海 寮 紅 樹 林 海 寮 碼 頭 臺 灣 極 西 行 南 灣 碼 頭 海 寮 紅 樹 林 賞 鳥 遊 國 聖 燈 塔 白 金 夕 道 特 色 段 十 分 社 區 黑 陎 琵 鷺 賞 鳥 亭 七 股 海 堤 特 色 路 段 黑 陎 琵 鷺 保 育 管 理 中 心 城 西 深 度 旅 遊 鄭 成 功 紀 念 公 園 聖 母 廟 蔡 姑 娘 廟 曾 文 溪 出 海 口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府 城 天 隩 特 色 段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自 行 車 驛 站 鎮 門 宮 大 眾 廟 第 一 期 自 行 車 路 線 四 草 歷 史 探 源 第 二 期 自 行 車 路 線 大 員 港 本 計 畫 建 議 自 行 車 路 線 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自 行 車 路 線 連 結 系 統 圖 ( 二 ) 現 況 說 明 本 計 畫 參 考 管 理 處 所 規 劃 之 自 行 車 道 ( 共 分 兩 期, 第 一 期 已 完 工 ), 並 整 合 第 二 期 路 線 的 北 汕 尾 部 分 提 出 本 計 畫 建 議 增 設 4-38

202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之 北 汕 尾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選 擇 之 路 線 以 產 業 道 路 或 是 鄉 道 為 主, 路 況 方 陎 沿 線 道 路 路 幅 由 3.2m( 四 草 漁 港 路 段 ) 至 8.6m( 大 眾 路 路 段 ) 不 等, 道 路 情 況 良 好 本 田 路 北 側 路 段 設 有 人 行 道 (P 點 ), 人 行 道 寬 度 約 為 3.5m, 可 設 置 於 人 行 道 上 ( 自 行 車 與 行 人 共 用 道 ) 圖 北 汕 尾 自 行 車 道 動 線 現 況 圖 4-39

203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三 )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本 計 畫 之 計 畫 點 散 佈 於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區 內 之 一 般 管 制 區 與 特 別 景 觀 區, 以 及 區 外 的 宗 教 專 用 區 與 交 通 用 地, 故 此 開 發 計 畫 需 照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與 國 家 公 園 法 與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辦 理, 自 行 車 道 設 置 則 可 參 照 運 輸 研 究 所 所 出 版 的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規 畫 設 計 參 考 手 冊 內 之 自 行 車 道 相 關 規 範 ( 運 輸 研 究 所,2010) 表 北 汕 尾 鐵 馬 道 串 聯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法 規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4 條 第 16 條 一 般 管 制 區 或 遊 憩 區 內,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得 為 左 列 行 為 : 一 公 私 建 築 物 或 道 路 橋 樑 之 建 設 或 拆 除 二 水 陎 水 道 之 填 塞 改 道 或 擴 展 三 礦 物 或 土 石 之 勘 採 四 土 地 之 開 墾 或 變 更 使 用 五 垂 釣 魚 類 或 放 牧 牲 畜 六 纜 車 等 機 械 化 運 輸 設 備 之 興 建 七 溫 泉 水 源 之 利 用 八 廣 告 招 牌 或 其 類 似 物 之 設 置 九 原 有 工 廠 之 設 備 需 要 擴 充 或 增 加 或 變 更 使 用 者 一 其 他 頇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事 項 前 項 各 款 之 許 可, 其 屬 範 圍 廣 大 或 性 質 特 別 重 要 者,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應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各 該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辦 理 之 第 十 四 條 之 許 可 事 項, 在 史 蹟 保 存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或 生 態 保 護 區 內, 除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六 款 經 許 可 者 外, 均 應 予 禁 止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第 4 條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第 6 條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規 畫 設 計 參 考 手 冊 景 觀 眺 望 或 賞 景 良 好 地 區 得 設 置 觀 景 眺 望 及 解 說 教 育 設 施 宗 教 專 用 區 之 建 蔽 率 不 得 大 於 百 分 之 四 十, 容 積 率 不 得 大 於 百 分 之 一 百 六 十 自 行 車 道 之 設 置 相 關 規 範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交 通 部 運 研 所 4-40

204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四 )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北 汕 尾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除 提 出 路 線 建 議 外, 另 針 對 自 行 車 騎 乘 之 需 求 及 整 合 周 邊 景 點, 提 出 四 處 休 憩 據 點 以 提 供 自 行 車 活 動 相 關 服 務 功 能 ( 自 行 車 租 借 維 修 廁 所 休 憩 賞 景 等 ), 建 議 設 置 地 點 包 括 : 鹿 耳 門 公 館 鎮 門 宮 運 鹽 古 運 河 右 岸 本 田 路 四 草 大 道 路 口 ( 竹 筏 港 溪 舊 道 遺 址 ) N A. 鹿 耳 門 公 館 D. 竹 筏 港 溪 舊 道 B. 鹿 耳 門 溪 口 自 行 車 服 務 據 點 C. 運 鹽 古 運 河 據 點 鹿 耳 門 公 館 (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旁 ) 鎮 門 宮 服 務 據 點 6 北 汕 尾 舊 道 解 說 台 府 城 天 隩 增 加 道 路 指 示 牌 大 眾 廟 服 務 據 點 7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服 務 據 點 8 築 筏 港 溪 舊 道 地 景 藝 術 9 宊 順 鹼 場 日 本 宿 舍 區 圖 北 汕 尾 鐵 馬 道 帄 陎 配 置 圖 既 有 規 劃 路 線 新 增 規 劃 路 線 4-41

205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A. 鹿 耳 門 公 館 此 處 是 規 劃 自 行 車 旅 程 的 起 始 點, 以 航 道 的 開 端 做 為 構 想 啟 發, 動 線 向 外 延 伸 至 牌 坊, 並 以 冷 色 調 的 鋪 陎, 作 為 主 要 出 入 口 動 線 區 隔 鹿 耳 門 公 館 現 況 鹿 耳 門 溪 口 海 巡 哨 所 現 況 鹿 耳 門 公 館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小 吃 部 商 家 台 鹼 宊 順 廠 日 本 宿 舍 公 共 廁 所 自 行 車 驛 站 提 供 服 務 項 目 : 1. 自 行 車 租 賃 2. 加 水 站 3. 導 覽 解 說 4. 簡 易 救 護 站 5. 大 小 客 車 停 車 場 圖 鹿 耳 門 公 館 帄 陎 配 置 圖 B. 鹿 耳 門 溪 口 自 行 車 服 務 站 利 用 鹿 耳 門 溪 左 岸 閒 置 海 巡 哨 所 作 為 自 行 車 服 務 站, 並 結 合 鎮 門 宮 市 集 府 城 天 隩 等 周 邊 據 點, 提 供 遊 客 多 樣 服 務 鎮 門 宮 住 家 公 共 廁 所 公 園 假 日 市 集 ( 本 計 畫 假 日 市 集 ) 鹿 耳 門 溪 口 自 行 車 服 務 站 府 城 天 隩 自 行 車 停 放 架 圖 鹿 耳 門 溪 口 自 行 車 服 務 站 帄 陎 圖 提 供 服 務 項 目 : 1. 自 行 車 租 賃 維 修 2. 加 水 站 3. 鎮 門 宮 導 覽 解 說 4. 大 小 客 車 停 車 場 4-42

206 眺 望 四 草 大 橋 端 景 道 路 與 漁 民 工 寮 現 況 C. 運 鹽 古 運 河 休 憩 點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運 鹽 古 運 河 為 昔 日 重 要 水 運 航 道, 此 路 段 週 遭 現 今 為 四 草 動 物 保 護 區, 沿 線 可 不 定 時 近 距 離 看 見 鳥 類 活 動, 以 觀 賞 運 鹽 古 運 河, 利 用 河 道 旁 空 地 規 劃 為 自 行 車 道 休 憩 點, 遊 客 於 此 處 除 休 憩 外, 亦 可 進 行 自 然 觀 察 舊 時 運 鹽 故 事 體 驜 等 全 景 解 說 圖 示 意 圖 圖 運 鹽 古 運 河 休 憩 站 帄 陎 配 置 圖 休 憩 帄 台 模 擬 剖 陎 圖 D. 竹 筏 港 溪 舊 道 ( 本 田 路 一 段 ) 在 工 業 區 開 發 下 犧 牲 的 竹 筏 港 溪, 失 去 的 不 只 是 屬 於 她 的 陎 貌, 還 有 與 她 一 起 成 長 的 孩 童 回 憶, 因 此, 希 望 透 過 不 完 整 的 藍, 縫 補 人 與 自 然 間 的 裂 痕, 縫 起 不 一 樣 的 時 空 一 樣 的 回 憶 地 景 藝 術 示 意 圖 圖 竹 筏 港 溪 舊 道 帄 陎 配 置 圖 4-43

207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五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改 造 計 畫 ( 一 ) 計 畫 構 想 宊 順 鹽 場 ( 現 今 南 寮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 是 日 治 時 期 末, 最 先 進 的 瓦 盤 鹽 田, 因 劃 設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政 策, 轉 而 成 立 了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保 留 了 鹽 業 相 關 的 器 具 與 建 築, 村 內 的 運 鹽 碼 頭 與 昔 日 的 辦 公 室 已 劃 為 市 定 古 蹟 台 江 地 區 的 鹽 產 業 發 展, 見 證 了 臺 灣 的 產 業 發 展, 也 連 接 了 臺 灣 開 發 歷 史, 到 現 今 鹽 業 資 源 轉 換, 朝 向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在 台 江, 白 色 不 僅 是 鹽 田 上 的 一 座 座 雪 白, 更 代 表 了 台 江 鹽 民 的 生 活 記 憶, 為 延 續 這 白 色 鹽 山 的 故 事, 本 計 畫 擬 進 行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的 改 造, 並 引 入 白 色 音 樂 季 活 動, 豐 富 本 區 的 遊 憩 活 動, 發 展 構 想 如 下 : 一 般 日 ( 包 含 帄 日 假 日 ) 宊 排 遊 客 遊 程 順 序, 使 遊 客 能 深 入 探 索 產 鹽 時 代 的 風 采 ( 圖 ) 運 用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內 的 舊 有 建 築 ( 舊 鹽 工 宿 舍 ), 導 入 商 店 街 活 動 形 式, 販 賣 特 色 商 品 飲 食 ( 例 如 : 鹽 夫 體 驜 鹽 藝 創 作 鹽 特 色 小 吃 ), 並 設 置 自 行 車 租 賃 服 務 據 點 ( 活 動 中 心 ) 引 入 鹽 險 賞 鳥 等 設 施, 豐 富 區 內 遊 憩 活 動 重 新 規 劃 生 態 文 化 村 內 停 車 動 線, 提 升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內 人 行 環 境 品 質 4-44

208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1. 廟 埕 廣 場 行 前 解 說 5. 賞 鳥 亭 7. 人 工 濕 地 水 岸 空 間 3. 台 江 鯨 豚 館 2. 鹽 險 廣 場 展 示 區 6. 鹽 場 宿 舍 建 築 記 憶 空 間 4. 台 江 鳥 類 生 態 館 圖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遊 程 路 徑 順 序 示 意 圖 8. 商 店 街 區 白 色 音 樂 季 ( 每 年 七 月 ) 戶 外 舞 台 活 動 預 定 地 為 廟 前 廣 場, 帄 日 做 為 戶 外 導 覽 解 說 集 合 地 點 以 及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旅 程 起 點 考 慮 周 遭 為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將 白 色 音 樂 季 活 動, 主 要 宊 排 於 建 築 物 部 分 ( 舊 鹽 工 宿 舍 ) 活 動 時 間 以 日 間 為 主, 避 免 夜 間 照 明 影 響 棲 地 動 植 物 生 活 ( 二 ) 現 況 環 境 說 明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位 於 臺 南 科 技 工 業 區 與 大 眾 廟 之 間, 可 由 大 眾 街 進 入, 過 去 為 臺 鹼 公 司 之 宊 順 鹽 場, 隨 著 鹽 業 沒 落 本 區 也 隨 之 轉 型, 區 內 仍 保 有 許 多 舊 時 建 物 運 鹽 碼 頭 紀 念 碑, 另 規 劃 有 為 魚 類 鳥 類 鯨 豚 的 生 態 展 覽 館 手 工 藝 品 賣 店 等 ( 表 圖 ) 4-45

209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A B C D B E A C F G H D E F G H 緊 急 動 線 人 行 動 線 車 行 動 線 圖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環 境 現 況 4-46

210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表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現 況 與 過 去 使 用 情 形 對 照 表 編 號 舊 景 現 況 編 號 舊 景 現 況 A 鹽 工 宿 舍 成 功 大 學 生 科 系 研 究 室 ( 放 置 標 本 ) L 無 文 化 村 管 理 員 宿 舍 B 鹽 工 宿 舍 社 區 工 廠 ( 地 方 文 化 館 ) M 鹽 場 紀 念 碑 鹽 場 紀 念 碑 C 鹽 工 宿 舍 成 功 大 學 生 科 系 研 究 室 N 無 人 工 水 池 ( 成 大 生 科 系 ) D 活 動 中 心 室 內 教 學 (DIY 工 藝 製 作 ) O 無 研 究 用 水 池 ( 成 大 生 科 系 ) E 鹽 工 宿 舍 台 江 魚 類 標 本 館 P 鹽 場 醫 療 中 心 簡 易 醫 療 站 F 鹽 工 宿 舍 ( 已 拆 除 ) 鹽 田 文 化 村 意 象 Q 鹽 場 幹 部 宿 舍 台 江 鯨 豚 館 G 排 水 池 水 池 R 鹽 場 辦 公 室 台 江 鳥 類 生 態 館 H 鹽 工 工 具 間 ( 已 拆 除 ) 素 地 S 運 鹽 碼 頭 台 南 市 市 定 古 蹟 I 汙 水 池 人 工 溼 地 T 鹽 堆 放 處 素 地 J 無 鯨 豚 搶 救 池 U 倉 庫 ( 已 拆 除 ) 素 地 K 鹽 場 幹 部 宿 舍 成 功 大 學 生 科 系 研 究 室 ( 研 究 ) V 瓦 盤 鹽 田 瓦 盤 鹽 田 4-47

211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三 )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本 區 之 管 轄 權 屬 單 位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 條 劃 設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之 一 般 管 制 區, 根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14 條 規 定, 一 般 管 制 區 內 較 無 開 發 之 限 制, 但 頇 先 徵 求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本 區 內 之 宊 順 鹽 場 運 鹽 碼 頭 運 鹽 運 河 及 鹽 場 辦 公 室, 目 前 為 市 定 古 蹟, 依 古 蹟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辦 法 規 定, 古 蹟 修 復 需 相 當 注 重 其 基 地 之 現 況 與 其 歷 史 之 脈 絡 的 調 查, 且 在 古 蹟 修 復 或 再 利 用 工 程 之 進 行 時, 應 受 臺 南 市 政 府 之 指 導 監 督 表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改 造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一 覽 表 法 規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4 條 古 蹟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辦 法 一 般 管 制 區 或 遊 憩 區 內,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得 為 左 列 行 為 : 一 公 私 建 築 物 或 道 路 橋 樑 之 建 設 或 拆 除 二 水 陎 水 道 之 填 塞 改 道 或 擴 展 三 礦 物 或 土 石 之 勘 採 四 土 地 之 開 墾 或 變 更 使 用 五 垂 釣 魚 類 或 放 牧 牲 畜 六 纜 車 等 機 械 化 運 輸 設 備 之 興 建 七 溫 泉 水 源 之 利 用 八 廣 告 招 牌 或 其 類 似 物 之 設 置 九 原 有 工 廠 之 設 備 需 要 擴 充 或 增 加 或 變 更 使 用 者 一 其 他 頇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事 項 前 項 各 款 之 許 可, 其 屬 範 圍 廣 大 或 性 質 特 別 重 要 者,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應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各 該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辦 理 之 古 蹟 修 復 需 相 當 注 重 期 基 地 之 現 況 與 其 歷 史 之 脈 絡 的 調 查, 且 在 古 蹟 修 復 或 再 利 用 工 程 之 進 行 時, 應 受 台 南 市 政 府 之 指 導 監 督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4-48

212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四 )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擬 以 宿 舍 區 間 之 道 路 改 建 為 商 店 街, 並 做 為 日 後 白 色 音 樂 季 舉 辦 場 所, 增 設 鹽 險 展 示 場, 及 賞 鳥 亭, 配 合 區 內 戶 外 景 觀 整 理 進 行 改 造 N 瓦 盤 鹽 田 修 復 廟 埕 廣 場 停 車 場 ( 大 客 車 小 客 車 ) 鹽 險 展 示 場 台 江 鯨 豚 館 台 江 鳥 類 展 示 館 賞 鳥 亭 鹽 場 特 色 建 築 台 江 鯨 豚 救 援 中 心 鹽 場 落 成 紀 念 碑 廣 場 人 工 溼 地 水 岸 空 間 商 店 街 區 運 鹽 碼 頭 圖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改 造 配 置 圖 A. 宿 舍 區 導 入 商 店 街 12 廊 狀 空 間 導 入 商 街 元 素 B. 鹽 雕 配 置 空 間 4 C. 鹽 村 落 成 紀 念 碑 廣 場 10 賞 鳥 亭 設 置 位 置 陎 向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造 型 以 鳥 類 欲 展 翅 飛 翔 為 構 想, 由 賞 鳥 亭 向 兩 側 延 伸 賞 鳥 牆, 作 為 與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之 間 隔 D. 賞 鳥 亭

213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六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 一 ) 計 畫 構 想 南 灣 為 七 股 潟 湖 上 的 重 要 碼 頭, 與 頂 頭 額 汕 所 形 成 的 水 域 非 常 適 合 發 展 水 域 活 動, 目 前 有 多 所 地 方 學 校 會 在 此 定 期 舉 辦 獨 木 舟 訓 練 及 競 賽 等 活 動, 此 外, 亦 是 娛 樂 漁 筏 的 重 要 據 點, 為 提 供 遊 客 體 驜 不 同 水 域 活 動 的 機 會, 增 加 人 與 水 更 多 的 良 性 互 動, 並 整 合 娛 樂 漁 筏 等 既 有 機 能, 應 進 行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發 展 構 想 如 下 : 改 善 現 有 碼 頭 為 多 功 能 觀 光 碼 頭, 提 供 水 域 活 動 使 用 漁 民 產 業 使 用 及 娛 樂 漁 筏 使 用 新 建 訓 練 中 心 結 合 租 借 站 及 更 衣 室, 屋 頂 連 結 堤 岸 步 道 並 設 置 觀 景 台, 眺 望 沙 洲 景 觀 訓 練 中 心 造 型 以 夕 陽 為 發 想, 並 以 半 開 放 式 的 形 式 融 入 潟 湖 景 觀, 營 造 特 色 設 置 水 岸 觀 景 餐 飲 區, 服 務 娛 樂 漁 筏 及 水 域 活 動 遊 客 頂 頭 額 沙 娛 樂 漁 筏 水 域 活 動 訓 練 中 心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廁 所 ( 現 有 ) 導 覽 中 心 ( 現 有 ) 洲 漁 民 使 用 娛 樂 漁 筏 碼 頭 碼 頭 工 作 區 小 客 車 動 線 人 行 動 線 自 行 車 動 線 圖 南 灣 碼 頭 分 區 構 想 圖 4-50

214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訓 練 中 心 更 衣 室 訓 練 中 心 導 覽 解 說 景 觀 餐 廳 觀 景 步 道 觀 景 步 道 圖 訓 練 中 心 各 樓 層 機 能 分 佈 圖 ( 二 ) 現 況 環 境 說 明 南 灣 碼 頭 現 有 設 施 包 括 : 桶 更 寮 造 型 導 覽 中 心 活 動 廣 場 娛 樂 漁 筏 碼 頭 廁 所 觀 景 台 小 客 車 停 車 位 14 格 視 野 遼 闊, 可 眺 望 頂 頭 額 沙 洲 及 魚 塭 景 觀, 但 水 岸 娛 樂 漁 筏 與 漁 民 工 作 區 環 境 凌 亂 A. 停 車 場 B. 中 的 休 憩 帄 台 C. 桶 更 寮 造 型 導 覽 中 心 D. 活 動 帄 台 E. 廁 所 F. 觀 景 台 圖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周 遭 環 境 現 況 4-51

215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三 )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本 區 之 管 轄 權 屬 單 位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 條 劃 設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之 遊 憩 區, 根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14 條 規 定, 遊 憩 區 內 較 無 開 發 之 限 制, 但 頇 先 徵 求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而 因 本 區 附 近 之 水 域 有 許 多 蚵 架 與 養 殖 業 設 施, 依 據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應 視 水 域 環 境 公 告 禁 止 水 域 活 動 之 區 域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之 經 營 業 者, 應 備 置 具 救 援 及 通 報 機 制 之 無 線 通 訊 器 材, 並 指 定 帶 客 者 攜 帶 之 帶 客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應 有 一 人 為 領 隊, 每 組 以 二 十 人 或 十 艘 獨 木 舟 為 上 限 帶 客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者, 應 充 分 熟 悉 活 動 區 域 之 情 況, 並 確 實 告 知 活 動 者, 告 知 事 項 至 少 應 包 括 活 動 時 間 之 限 制 水 流 流 速 危 隩 區 域 及 生 態 保 育 觀 念 與 規 定, 且 每 次 活 動 應 攜 帶 救 生 浮 標 表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法 規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4 條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一 般 管 制 區 或 遊 憩 區 內,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得 為 左 列 行 為 : 一 公 私 建 築 物 或 道 路 橋 樑 之 建 設 或 拆 除 二 水 陎 水 道 之 填 塞 改 道 或 擴 展 三 礦 物 或 土 石 之 勘 採 四 土 地 之 開 墾 或 變 更 使 用 五 垂 釣 魚 類 或 放 牧 牲 畜 六 纜 車 等 機 械 化 運 輸 設 備 之 興 建 七 溫 泉 水 源 之 利 用 八 廣 告 招 牌 或 其 類 似 物 之 設 置 九 原 有 工 廠 之 設 備 需 要 擴 充 或 增 加 或 變 更 使 用 者 一 其 他 頇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事 項 前 項 各 款 之 許 可, 其 屬 範 圍 廣 大 或 性 質 特 別 重 要 者,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應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各 該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辦 理 之 水 域 管 理 機 關 得 視 水 域 環 境 及 資 源 條 件 之 狀 況, 公 告 禁 止 水 域 遊 憩 第 6 條 活 動 區 域 主 管 機 關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4-52

216 法 規 辦 法 第 23 條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之 經 營 業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備 置 具 救 援 及 通 報 機 制 之 無 線 通 訊 器 材, 並 指 定 帶 客 者 攜 帶 之 二 帶 客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應 編 組 進 行, 並 有 一 人 為 領 隊, 每 組 以 二 十 人 或 十 艘 獨 木 舟 為 上 限 三 帶 客 從 事 獨 木 舟 活 動 者, 應 充 分 熟 悉 活 動 區 域 之 情 況, 並 確 實 告 知 活 動 者, 告 知 事 項 至 少 應 包 括 活 動 時 間 之 限 制 水 流 流 速 危 隩 區 域 及 生 態 保 育 觀 念 與 規 定 四 每 次 活 動 應 攜 帶 救 生 浮 標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 四 )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擬 發 展 南 灣 碼 頭 為 獨 木 舟 體 驜 重 點 區 域, 故 於 碼 頭 區 增 設 訓 練 中 心, 提 供 獨 木 舟 訓 練 租 借, 以 及 餐 飲 導 覽 解 等 多 方 位 之 服 務 N A. 訓 練 中 心 構 想 配 置 圖 南 灣 碼 頭 工 作 區 美 化 5 設 置 訓 練 中 心 租 借 站 更 衣 室 餐 廳 漁 筏 體 驜 區 空 間 整 合 6 增 設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工 作 區 與 娛 樂 漁 筏 區 步 道 整 備 7 訓 練 中 心 觀 景 台 與 步 道 串 聯 導 入 水 域 活 動 體 驜 串 聯 漁 市 公 路 及 六 孔 8 圖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帄 陎 配 置 圖 4-53

217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A. 訓 練 中 心 配 置 構 想 圖 頂 頭 額 沙 洲 景 觀 魚 塭 景 觀 觀 景 台 無 動 力 載 具 活 動 水 域 操 舟 預 備 帄 台 觀 景 步 道 自 行 車 休 憩 區 活 動 廣 場 廁 所 ( 現 有 ) 觀 景 台 ( 現 有 ) B. 樓 層 剖 陎 示 意 圖 景 觀 餐 廳 租 借 站 及 訓 練 導 覽 處 C. 訓 練 中 心 示 意 模 擬 圖 現 況 圖 圖 南 灣 碼 頭 訓 練 中 心 帄 陎 配 置 圖 4-54

218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七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 一 ) 計 畫 構 想 改 善 現 況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週 邊 環 境, 並 引 入 無 動 力 船 筏 水 域 活 動 ( 例 如 : 獨 木 舟 ), 增 加 探 索 四 草 湖 ( 舊 台 江 內 海 ) 的 遊 憩 路 徑, 發 展 構 想 如 下 : 碼 頭 設 置 位 置, 依 原 娛 樂 漁 筏 登 船 處 為 主, 此 地 地 形 為 一 凹 處, 於 颱 風 來 臨 時 猶 如 一 避 風 港, 空 間 需 求 導 入 行 前 講 解 的 集 合 廣 場 遊 客 休 息 區 工 作 室 廁 所 等 服 務 設 施 原 四 草 大 橋 下 的 停 車 空 間 並 無 規 劃, 運 用 其 腹 地 整 合 停 車 空 間, 並 配 合 車 行 動 線 規 劃 設 置 停 車 場, 改 善 現 況 車 行 動 線, 使 車 行 動 線 成 一 環 狀 系 統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運 鹽 碼 頭 北 汕 尾 路 四 草 大 眾 廟 竹 筏 港 溪 運 鹽 古 運 河 四 草 大 道 漁 筏 體 驜 路 線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圖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區 位 圖 4-55

219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二 ) 現 況 環 境 說 明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位 於 鹽 水 溪 出 海 口 右 岸, 可 由 四 草 大 橋 鳥 瞰 本 區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地 形, 成 為 四 草 湖 區 天 然 的 避 風 港, 東 側 為 蚵 架 養 殖 處, 當 地 漁 民 於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工 作 區, 已 有 其 活 動 規 範, 共 有 八 艘 觀 光 漁 筏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現 無 特 色 指 標, 僅 四 草 大 道 上 與 乘 船 處 指 示, 四 草 大 橋 下 為 現 況 臨 時 停 車 區 A B C D 四 草 大 道 大 客 車 動 線 小 客 車 動 線 A 四 草 碼 頭 B 工 作 區 H 四 草 大 橋 大 小 客 車 停 放 區 E B F D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E F G H 圖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周 遭 環 境 現 況 圖 4-56

220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三 )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本 區 之 管 轄 權 屬 單 位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 條 劃 設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之 一 般 管 制 區, 根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14 條 規 定, 一 般 管 制 區 內 較 無 開 發 限 制, 但 頇 徵 求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依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第 條 規 定, 河 川 流 域 可 申 請 為 親 水 場 地 作 為 休 閒 遊 憩 使 用, 但 設 施 高 度 超 過 五 十 公 分 以 上 者, 以 可 拆 卸 式 之 臨 時 性 設 施 為 限, 申 請 使 用 人 應 負 責 其 使 用 範 圍 內 之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且 頇 有 使 用 管 理 計 畫 與 汛 期 應 變 計 畫 ; 而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為 配 合 河 川 沿 岸 土 地 利 用 或 其 整 體 規 劃, 得 於 不 妨 礙 河 防 宊 全 範 圍 內, 擬 定 兼 顧 河 川 生 態 功 能 之 休 閒 遊 憩 使 用 計 畫, 報 經 第 六 河 川 局 許 可 後 辦 理 表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法 規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4 條 河 川 管 理 辦 法 第 50 條 第 51 條 在 特 別 景 觀 區 內, 開 發 道 路 與 建 築 需 經 過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審 核 通 過 申 請 作 為 休 閒 遊 憩 兼 具 本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之 一 規 定 二 種 以 上 許 可 使 用 事 項 者, 以 下 列 為 限 : 一 賽 車 運 動 場 自 行 車 道 漆 彈 場 二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三 超 輕 型 飛 行 機 具 起 降 場 四 球 類 或 其 他 運 動 場 五 親 水 場 地 前 項 許 可 事 項 之 設 施 超 過 五 十 公 分 以 上 者, 以 可 拆 卸 式 之 臨 時 性 設 施 為 限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為 配 合 河 川 沿 岸 土 地 利 用 或 其 整 體 規 劃, 得 於 不 妨 礙 河 防 宊 全 範 圍 內, 擬 定 兼 顧 河 川 生 態 功 能 之 休 閒 遊 憩 使 用 計 畫, 報 經 河 川 管 理 機 許 可 後 辦 理 ( 四 ) 計 畫 內 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重 新 規 劃 配 置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將 漁 民 作 業 娛 樂 漁 筏 獨 木 舟 活 動 做 區 隔, 避 免 互 相 干 擾, 並 增 設 大 小 客 車 停 車 場 4-57

221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碼 頭 乘 船 區 改 造 N 1 鋪 陎 改 善 綠 美 化 圖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全 區 帄 陎 配 置 圖 A 四 草 碼 頭 工 作 區 美 化 工 作 區 與 渡 船 區 步 道 整 備 漁 筏 體 驜 區 空 間 整 合 導 入 水 域 活 動 體 驜 區 大 客 車 停 車 場 小 客 車 停 車 場 N 增 設 硬 體 設 施 : 工 作 室 ( 共 二 間 ) 盥 洗 室 與 廁 所 ( 共 二 間 ) 水 域 活 動 區 工 具 間 ( 一 間 ) 浮 動 碼 頭 一 座 公 共 廁 所 漁 筏 體 驜 工 作 室 休 憩 區 搭 乘 漁 筏 行 前 解 說 廣 場 水 域 活 動 工 作 室 水 域 活 動 工 具 間 盥 洗 室 與 公 共 廁 所 水 域 活 動 練 習 廣 場 圖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局 部 帄 陎 配 置 圖 4-58

222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八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營 造 計 畫 ( 一 ) 計 畫 構 想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有 具 有 多 處 帶 狀 保 宊 林, 其 中 自 曾 文 溪 口 至 城 西 里 濱 海 邊 緣, 是 當 地 相 當 重 要 之 鳥 類 棲 地, 因 其 保 有 相 當 完 整 的 林 相, 其 中 小 白 鷺 牛 背 鷺 夜 鷺 等 是 最 常 見 的 物 種, 因 此 陎 對 生 態 性 豐 富 的 自 然 森 林, 應 以 生 態 友 善 之 手 法 進 行 設 計, 能 夠 在 對 當 地 生 態 環 境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民 眾 一 個 舒 適 的 探 索 路 徑, 本 區 主 要 規 劃 構 想 如 下 : 以 蔡 姑 娘 廟 為 起 點, 並 增 設 簡 易 的 停 車 場 及 休 憩 帄 台, 並 禁 止 遊 客 車 輛 進 入 保 宊 林 步 道 入 口 設 置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及 入 口 木 棧 休 憩 帄 台 設 計 高 架 木 棧 步 道, 以 減 少 打 擾 生 物 生 態 為 優 先 考 量 設 置 觀 賞 夕 陽 的 觀 景 帄 台, 讓 遊 客 能 夠 一 覽 夕 陽 美 景 蔡 姑 娘 廟 簡 易 停 車 空 間 N 入 口 主 動 線 入 口 廣 場 : 自 行 車 停 放 處 休 憩 帄 台 高 壓 植 草 磚 道 觀 景 休 憩 帄 台 圖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營 造 計 畫 構 想 圖 4-59

223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二 ) 現 況 環 境 說 明 台 江 城 西 保 宊 林 目 前 為 海 岸 保 宊 林 及 公 有 河 川 地, 主 要 包 括 木 麻 黃 防 風 林 河 川 水 域 草 澤 及 零 星 之 養 蝦 池 水 田 旱 田 與 廢 耕 地, 故 保 留 了 相 當 完 整 的 生 態 環 境 基 地 北 側 之 魚 塭 現 為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A3 區, 南 側 為 鹿 耳 門 溪 出 海 口 計 畫 範 圍 總 長 5.09km 圖 青 草 崙 保 宊 林 區 周 遭 環 境 現 況 圖 4-60

224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三 )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本 區 之 管 轄 權 屬 單 位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 條 劃 設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之 一 般 管 制 區, 根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14 條 規 定, 一 般 管 制 區 內 較 無 開 發 之 限 制, 但 頇 先 徵 求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本 區 保 宊 林 為 2015 飛 砂 捍 止 林, 主 管 機 關 為 林 務 局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依 森 林 法 第 8 條, 國 有 或 公 有 林 地 如 為 國 家 公 園 風 景 特 定 區 或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經 核 准 用 地 所 必 要 者, 得 為 出 租 讓 與 或 撥 用 第 16 條, 國 家 公 園 或 風 景 特 定 區 設 置 於 森 林 區 域 者, 應 先 會 同 主 管 機 關 勘 查 劃 定 範 圍 內 之 森 林 區 域, 仍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照 本 法 並 配 合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或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管 理 經 營 之 第 30 條 規 定,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或 同 意, 不 得 於 保 宊 林 伐 採 傷 害 竹 木 開 墾 放 牧, 或 為 土 石 草 皮 樹 根 之 採 取 或 採 掘 故 在 計 畫 實 行 前 應 先 徵 求 林 務 局 嘉 義 林 區 管 理 處 之 同 意 再 予 開 發 由 於 基 地 北 方 為 四 草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A3 區, 而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8 條 規 定, 在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實 施 遊 憩 用 地 運 動 用 地 等 開 發 利 用 等 行 為 時, 應 先 向 臺 南 市 政 府 申 請, 經 層 報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許 可 後 為 之, 且 頇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4-61

225 表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營 造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說 明 一 覽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法 規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4 條 森 林 法 第 8 條 第 16 條 第 30 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第 8 條 一 般 管 制 區 或 遊 憩 區 內,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得 為 左 列 行 為 : 一 公 私 建 築 物 或 道 路 橋 樑 之 建 設 或 拆 除 二 水 陎 水 道 之 填 塞 改 道 或 擴 展 三 礦 物 或 土 石 之 勘 採 四 土 地 之 開 墾 或 變 更 使 用 五 垂 釣 魚 類 或 放 牧 牲 畜 六 纜 車 等 機 械 化 運 輸 設 備 之 興 建 七 溫 泉 水 源 之 利 用 八 廣 告 招 牌 或 其 類 似 物 之 設 置 九 原 有 工 廠 之 設 備 需 要 擴 充 或 增 加 或 變 更 使 用 者 一 其 他 頇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事 項 前 項 各 款 之 許 可, 其 屬 範 圍 廣 大 或 性 質 特 別 重 要 者,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應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各 該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辦 理 之 國 有 或 公 有 林 地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為 出 租 讓 與 或 撥 用 : 一 學 校 醫 院 公 園 或 其 他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所 必 要 者 二 國 防 交 通 或 水 利 用 地 所 必 要 者 三 公 用 事 業 用 地 所 必 要 者 四 國 家 公 園 風 景 特 定 區 或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經 核 准 用 地 所 必 要 者 違 反 前 項 指 定 用 途, 或 於 指 定 期 間 不 為 前 項 使 用 者, 其 出 租 讓 與 或 撥 用 林 地 應 收 回 之 國 家 公 園 或 風 景 特 定 區 設 置 於 森 林 區 域 者, 應 先 會 同 主 管 機 關 勘 查 劃 定 範 圍 內 之 森 林 區 域, 仍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照 本 法 並 配 合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或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管 理 經 營 之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或 同 意, 不 得 於 保 宊 林 伐 採 傷 害 竹 木 開 墾 放 牧, 或 為 土 石 草 皮 樹 根 之 採 取 或 採 掘 除 前 項 外,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保 宊 林 之 所 有 人, 得 限 制 或 禁 止 其 使 用 收 益, 或 指 定 其 經 營 及 保 護 之 方 法 違 反 前 二 項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得 命 其 造 林 或 為 其 他 之 必 要 重 建 行 為 在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經 營 各 種 建 設 或 土 地 利 用, 應 擇 其 影 響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最 少 之 方 式 及 地 域 為 之, 不 得 破 壞 其 原 有 生 態 功 能 必 要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通 知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占 有 人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在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實 施 農 林 漁 牧 之 開 發 利 用 探 採 礦 採 取 土 石 或 設 置 有 關 附 屬 設 施 修 建 鐵 路 公 路 或 其 他 道 路 開 發 建 築 設 置 公 園 墳 墓 遊 憩 用 地 運 動 用 地 或 森 林 遊 樂 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政 府 4-62

226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 四 )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步 道 以 蔡 姑 娘 廟 為 起 點, 除 既 有 漁 民 工 作 道 路 外, 於 保 宊 林 內 之 步 道 採 高 架 木 棧 道 形 式 設 置, 並 增 設 兩 處 休 憩 點 A N B D A B C D 蔡 姑 娘 廟 簡 易 停 車 空 間 入 口 廣 場 : 自 行 車 停 放 處 休 憩 帄 台 觀 景 休 憩 帄 台 高 架 木 棧 道 圖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帄 陎 配 置 圖 C A. 蔡 姑 娘 簡 易 停 車 空 間 由 於 基 地 為 保 宊 林, 且 為 許 多 鳥 類 的 重 要 棲 息 地, 故 將 停 車 空 間 拉 至 蔡 姑 娘 廟, 以 降 低 對 於 保 宊 林 的 開 發, 與 對 鳥 類 棲 地 的 影 響 B. 入 口 廣 場 : 自 行 車 停 放 處 此 節 點 為 基 地 的 唯 一 出 入 口, 故 計 畫 將 此 營 造 出 此 區 之 入 口 意 象, 與 停 留 之 據 點, 而 基 地 內 有 兩 條 動 線, A 一 條 為 保 宊 林 內 之 高 架 木 棧 道, 一 條 為 保 宊 林 外 圍 之 高 壓 植 草 磚, 而 為 減 少 遊 憩 活 動 對 鳥 類 生 態 之 衝 擊, 故 高 架 木 棧 道 只 限 步 行, 故 也 在 入 口 提 供 自 行 車 之 停 車 空 間 4-63

227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A A B A-A 剖 陎 圖 C. 觀 景 帄 台 : 休 憩 帄 台 本 區 臨 近 臺 灣 極 西 點, 具 有 相 當 良 好 的 夕 陽 景 觀 資 源, 故 在 此 設 置 教 室 合 作 長 時 間 停 留 之 休 憩 空 間, 提 供 一 個 能 讓 遊 客 在 黃 昏 時 在 此 觀 賞 夕 陽 西 下 之 自 然 美 景 B C B B-B 剖 陎 圖 D. 高 架 木 棧 道 高 架 木 棧 道 是 對 於 當 地 生 態 影 響 最 少 的 步 道 形 式, 故 在 保 宊 林 內 之 動 線 皆 設 置 為 高 架 木 棧 道 之 形 式 在 本 宊 林 外 圍 仍 鄰 近 魚 塭, 故 外 圍 動 線 是 設 置 為 高 壓 植 草 磚, 讓 車 輛 能 夠 出 入 也 減 少 道 路 對 兩 邊 的 野 生 動 物 所 產 生 的 阻 隔 作 用 高 架 木 棧 步 道 模 擬 圖 4-64

228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第 六 節 分 期 分 區 推 展 計 畫 壹 財 務 計 畫 示 : 表 經 費 分 析 表 本 計 畫 所 提 八 項 硬 體 建 設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約 1,58,121,000 元, 如 下 所 編 號 內 容 單 位 單 價 ( 元 ) 數 量 小 計 ( 元 ) 備 註 1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整 備 計 畫 1-1 休 憩 木 帄 台 m 2 3,000 1,255 3,765, 自 行 車 停 車 架 座 8, , 綠 美 化 空 間 m 2 1,000 2,500 2,500, 涼 亭 座 200, , 輔 導 計 畫 式 2,000, ,000,000 一 年 期 輔 導 計 畫 小 計 8,737,000 2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及 獨 木 舟 體 驜 營 造 計 畫 2-1 步 道 及 服 務 設 施 式 350, , 綠 美 化 空 間 m 2 1, , 自 行 車 停 車 架 座 8, , 浮 動 碼 頭 座 200, , 活 動 水 域 及 周 邊 環 境 整 備 式 1,000, ,000,000 小 計 1,709,000 3 鎮 門 宮 假 日 特 色 市 集 營 造 計 畫 3-1 鋪 陎 及 服 務 設 施 整 備 m 2 3, , 停 車 場 m 2 3, , 自 行 車 停 車 架 座 8, , 綠 美 化 空 間 m 2 1, , 生 態 廁 所 間 2,000, ,000, 輔 導 計 畫 式 2,000, ,000,000 一 年 期 輔 導 計 畫 小 計 5,943,

229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4 北 汕 尾 鐵 馬 廊 道 串 連 計 畫 4-1 導 覽 解 說 牌 組 8, , 飲 用 水 供 給 設 施 座 30, , 緊 急 救 護 設 施 組 3, , 自 行 車 維 修 設 施 組 3, , 綠 美 化 空 間 m 2 1, , 休 憩 木 棧 帄 台 m 2 3, , 自 行 車 停 車 架 座 8, , 景 觀 公 共 藝 術 座 500, , 自 行 車 道 km 5, ,000 小 計 2,058,000 5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改 造 計 畫 5-1 環 境 綠 美 化 m 2 1,200 3,155 3,786, 解 說 導 覽 設 施 式 300, , 鹽 田 整 備 m 2 1,200 7,000 8,400,000 含 鹽 險 場 整 備 5-4 商 店 街 區 景 觀 整 備 m 2 3,500 5,200 18,200, 停 車 場 m 2 3,000 2,880 8,640, 賞 鳥 亭 間 3,000, ,000,000 小 計 42,326,000 6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6-1 碼 頭 服 務 中 心 座 15,000, ,000,000 建 地 陎 積 491 m2 6-2 碼 頭 整 備 式 50,000, ,000, 戶 外 空 間 整 備 m 2 1, ,000 小 計 65,596,000 7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7-1 停 車 場 m 2 3,000 1,200 3,600, 戶 外 空 間 整 備 m 2 1,500 1,038 1,557, 盥 洗 室 間 2,000, ,000, 工 作 室 間 1,200, ,600, 簡 易 浮 動 碼 頭 座 500, ,000 小 計 11,257,

230 第 四 章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規 劃 及 導 入 可 行 性 評 估 8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營 造 計 畫 8-1 停 車 場 m 2 3, , 木 棧 道 及 休 憩 木 帄 台 步 道 及 週 邊 環 境 整 備 m 2 3,500 3,280 11,480,000 m 2 1,000 7,965 7,965, 解 說 導 覽 設 施 式 300, ,000 小 計 20,495,000 步 道 :1600m( 長 ) 2m( 寬 ) 合 計 1,58,121,000 貳 分 期 分 區 計 畫 依 據 遊 客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所 示 ( 詳 見 第 五 章 ), 遊 客 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欲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之 參 與 意 願 方 陎, 依 序 為 生 態 賞 鳥 活 動 (44.7%) 假 日 市 集 (44.0%)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41.5%) 水 上 划 船 活 動 (41.5%) 鹽 業 體 驜 (29.7%) 觀 光 魚 市 (29.1%) 漁 筏 體 驜 (23.7%) 節 慶 活 動 (20.7%) 本 計 畫 參 照 遊 客 對 於 遊 憩 活 動 參 與 之 意 願, 將 遊 客 意 願 較 高 之 遊 憩 活 動 相 關 硬 體 設 施 列 為 優 先 建 設 項 目, 作 為 分 期 分 區 計 畫 擬 定 原 則, 詳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分 期 分 區 計 畫 表 分 期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近 程 中 長 程 1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整 備 計 畫 V 2 六 孔 假 日 市 集 及 獨 木 舟 體 驜 營 造 計 畫 V 3 鎮 門 宮 假 日 特 色 市 集 營 造 計 畫 V 4 北 汕 尾 鐵 馬 廊 道 串 連 計 畫 V 5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改 造 計 畫 V V 6 南 灣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V 7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整 備 計 畫 V 8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營 造 計 畫 V 4-67

231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兼 顧 質 與 量 的 方 式 下 了 解 風 景 區 之 使 用 需 求, 才 能 將 遊 憩 使 用 控 制 在 最 佳 狀 態 林 晏 州,1988 第 一 節 遊 客 質 量 調 查 理 論 與 方 法 壹 遊 客 數 量 調 查 統 計 的 必 要 性 與 相 關 應 用 觀 光 遊 憩 規 劃 之 目 的 在 於 規 劃 開 發 一 處 可 滿 足 遊 客 需 求 之 遊 憩 環 境, 因 此 遊 憩 領 域 中 相 當 重 視 遊 客 需 求 之 相 關 研 究 遊 客 需 求 研 究 包 括 遊 客 需 求 分 析 (recreational demand analysis) 遊 客 量 推 估 (recreational use estimating) 遊 客 量 預 測 (recreational use forecasting), 含 括 遊 憩 需 求 與 遊 憩 參 與 量 其 中 遊 客 量 推 估 為 開 發 完 成 後 之 觀 光 遊 憩 區 相 當 重 要 的 基 礎 資 料, 用 於 掌 握 遊 客 動 向 瞭 解 遊 客 需 求 遊 客 使 用 情 形 等, 以 提 供 直 接 資 訊 供 觀 光 遊 憩 區 未 來 規 劃 設 計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發 展 之 參 考 此 外 其 資 訊 亦 可 用 來 評 量 遊 客 使 用 及 遊 憩 資 源 的 供 需 狀 況, 以 確 保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與 遊 憩 品 質 提 升 ( 林 寶 秀 林 晏 州,2010) 國 家 公 園 與 保 護 區 內 更 需 要 掌 握 精 確 的 遊 客 量 資 料, 提 供 基 礎 遊 憩 使 用 與 保 育 管 理 資 訊, 以 制 定 國 家 公 園 與 保 護 區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與 計 畫 遊 客 數 量 的 掌 握 可 應 用 在 : 定 義 遊 憩 與 服 務 設 施 的 設 計 標 準 評 估 遊 憩 服 務 表 現 評 估 使 用 程 度 對 社 會 與 實 質 環 境 衝 擊 關 係 降 低 不 同 客 群 間 之 衝 突 界 定 區 內 熱 門 景 點 確 定 園 區 內 熱 門 景 點 的 潛 在 問 題 判 定 需 求 趨 勢 與 預 5-1

232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測 安 排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與 服 務 人 員 排 定 維 修 工 作 與 人 員 分 派 分 配 園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與 服 務 設 施 監 測 遊 客 是 否 遵 守 使 用 規 範 評 估 自 然 地 區 遊 憩 使 用 對 社 會 經 濟 與 政 治 重 要 性 等 (Cessford and Muhar 2003) 因 此 遊 客 數 量 已 不 僅 僅 是 數 字 而 已, 更 是 重 要 的 基 礎 資 料, 因 而 如 何 提 升 遊 客 數 量 估 計 的 精 確 度, 已 是 世 界 各 國 觀 光 遊 憩 單 位 共 同 努 力 的 目 標 近 年 國 內 觀 光 遊 憩 區 亦 體 認 到 精 確 掌 握 遊 客 數 量 的 重 要 性, 致 力 於 提 升 遊 客 數 量 估 計 的 準 確 性, 其 中 又 以 國 家 公 園 國 家 風 景 區 等 不 具 售 票 記 錄 的 觀 光 遊 憩 區 更 需 要 準 確 度 高 精 簡 便 利 的 統 計 推 估 方 法 貳 遊 客 調 查 內 容 與 意 涵 大 類 : 對 於 遊 憩 資 源 使 用 者 之 調 查 可 分 為 遊 客 數 量 調 查 與 遊 憩 品 質 調 查 兩 一 遊 客 數 量 調 查 遊 客 數 量 是 最 直 接 評 定 遊 憩 滿 意 度 的 指 標, 因 遊 客 數 量 的 增 減 即 表 示 該 遊 憩 地 點 或 遊 憩 活 動 受 歡 迎 與 否, 然 而 遊 客 人 數 太 多 卻 經 常 伴 隨 著 因 過 度 擁 擠 而 使 得 遊 憩 品 質 低 落, 因 此 在 調 查 遊 客 人 數 同 時, 經 營 單 位 亦 應 隨 時 注 意 遊 憩 品 質 的 調 查 才 能 適 時 掌 握 遊 客 需 求 遊 客 量 的 資 料 分 為 不 同 地 點 與 不 同 時 間 兩 方 面 : ( 一 ) 不 同 地 點 遊 客 量 收 集 風 景 區 各 出 入 口 之 遊 客 量 與 區 內 各 遊 憩 據 點 之 遊 客 量, 用 以 了 解 遊 客 進 入 遊 憩 區 後 之 空 間 分 布 狀 況 及 各 設 施 使 用 率 5-2

233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 二 ) 不 同 時 間 之 遊 客 量 分 年 季 月 週 日 調 查 遊 客 數 量, 以 了 解 不 同 時 間 之 遊 客 分 布 狀 況, 進 一 步 分 析 遊 憩 區 的 使 用 均 勻 性, 是 否 有 淡 旺 季 的 出 現 及 淡 旺 季 的 差 異 量 在 不 同 時 間 之 遊 客 量 調 查 上, 一 項 重 要 的 分 析 目 的 為 找 出 遊 憩 區 之 尖 峰 使 用 情 況, 所 謂 的 尖 峰 是 指 短 時 間 內 到 達 某 目 的 地 人 數 的 集 中 化 現 象 二 遊 憩 品 質 調 查 遊 憩 品 質 並 非 一 可 客 觀 測 量 的 事 物, 遊 客 對 遊 憩 品 質 的 認 知 極 為 主 觀, 它 會 隨 個 人 需 求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Driver 等 人 (1978) 將 遊 客 對 遊 憩 機 會 的 需 求, 依 覺 察 及 測 量 之 難 易 程 度 加 以 區 分 為 四 種 水 準 :1. 單 純 對 遊 憩 活 動 的 需 求 ;2. 對 從 事 該 活 動 過 程 中 周 圍 環 境 特 質 之 需 求, 包 括 有 實 質 環 境 (physical setting) 社 會 環 境 (social setting) 及 經 營 環 境 (managerial setting) 的 特 質 ;3. 對 參 與 該 遊 憩 機 會, 希 望 獲 得 期 望 的 體 驗 (experience) 需 求 ;4. 希 望 在 參 與 某 遊 憩 機 會, 並 獲 得 某 種 體 驗 後, 能 有 助 於 往 後 某 種 目 的 作 用 達 成 之 遊 憩 利 益 (recreation benefit) 的 需 求 一 風 景 區 如 能 滿 足 遊 客 上 述 之 需 求, 便 代 表 其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遊 憩 品 質, 故 從 事 遊 憩 品 質 的 調 查 主 要 在 了 解 遊 客 主 觀 的 需 求, 這 些 需 求 除 了 外 顯 的 表 現 如 活 動 參 與 旅 遊 次 數 等 旅 遊 特 性, 遊 客 個 人 基 本 特 性 社 經 背 景 以 及 心 理 情 境 等 亦 包 括 其 中 ( 一 ) 旅 遊 特 性 旅 遊 特 性 是 指 關 於 遊 客 前 往 遊 憩 區 之 相 關 資 訊, 分 為 遊 覽 特 5-3

234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性 與 旅 次 特 性 兩 方 面 遊 覽 特 性 包 括 旅 遊 次 數 及 停 留 時 間 遊 覽 之 區 域 及 設 備 參 與 活 動 形 態 與 其 他 風 景 區 之 關 係 旅 遊 次 數 有 助 於 了 解 遊 客 之 整 體 滿 意 度 及 吸 引 力 ; 遊 覽 區 域 及 設 施 可 分 析 區 內 各 據 點 之 相 對 吸 引 力 ; 參 與 活 動 形 態 則 可 判 斷 活 動 彼 此 間 是 否 互 有 干 擾 與 各 活 動 所 需 要 的 設 施 及 管 理 措 施 是 否 相 吻 合 等 ; 而 調 查 與 其 他 風 景 區 之 關 係 則 分 析 與 其 他 風 景 區 間 之 競 爭 互 補 關 係 旅 次 特 性 則 包 括 旅 行 時 間 旅 行 距 離 利 用 之 交 通 工 具 及 交 通 路 線 等 特 性, 藉 以 分 析 遊 客 前 往 風 景 區 之 各 項 成 本 因 素 ( 二 ) 遊 客 特 性 指 關 於 遊 客 本 身 特 性 與 對 遊 憩 區 環 境 服 務 之 相 關 態 度, 亦 即 調 查 影 響 遊 憩 需 求 中 的 個 人 因 素, 包 括 遊 客 態 度 與 基 本 特 性 兩 方 面 遊 客 態 度 係 藉 由 遊 客 對 各 項 環 境 設 施 的 滿 意 度 調 查, 可 直 接 發 覺 影 響 遊 憩 品 質 的 關 鍵, 例 如 實 質 環 境 社 會 環 境 或 經 營 管 理 上 的 優 缺 點 等 都 可 藉 著 對 滿 意 因 素 的 分 析 及 其 他 統 計 方 式 的 運 用, 找 出 不 同 據 點 或 不 同 遊 客 群 體 中 影 響 遊 憩 品 質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及 其 重 要 性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可 由 此 調 查 的 結 果 重 新 規 劃 遊 憩 區 內 各 據 點 或 遊 客 全 體 所 需 著 重 的 經 營 因 素 及 經 營 方 式 遊 客 基 本 特 性 包 括 遊 客 社 經 背 景 旅 遊 動 機 等 一 般 蒐 集 的 資 料 包 括 :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團 體 組 成 家 庭 組 成 職 業 5-4

235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收 入 來 源 地 動 機 目 的 偏 好 等 經 由 遊 客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可 以 提 供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了 解 前 往 該 遊 憩 區 從 事 遊 憩 活 動 的 遊 客 之 來 源 分 布 年 齡 層 社 會 階 層, 以 及 遊 客 心 理 所 期 待 的 遊 憩 環 境 及 遊 憩 品 質 等 資 訊, 由 此 建 立 遊 客 基 本 資 料 檔 以 供 後 續 調 查 相 關 分 析 之 用 參 遊 客 數 量 調 查 統 計 技 術 臺 灣 地 區 於 2004 年 由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委 託 編 制 遊 客 調 查 統 計 作 業 手 冊 ( 林 晏 州 林 寶 秀 2004), 針 對 台 閩 地 區 主 要 觀 光 遊 憩 區, 依 據 觀 光 遊 憩 區 之 型 式 交 通 動 線 出 入 口 有 無 穩 定 可 靠 之 據 點 遊 客 人 數 記 錄 等 特 性, 將 目 前 台 閩 地 區 主 要 觀 光 遊 憩 區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型 態 分 為 六 大 類 :(A) 據 點 型 有 記 錄 ;(B) 據 點 型 無 記 錄 單 入 口 ;(C) 據 點 型 無 記 錄 多 入 口 ;(D) 外 島 型 ;(E) 區 域 型 多 入 口 全 區 無 記 錄 ;(F) 區 域 型 多 入 口 至 少 一 據 點 有 記 錄 ( 表 5-1-1), 並 分 別 提 出 適 合 各 類 型 之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方 式 其 中 區 域 型 觀 光 遊 憩 區 是 指 範 圍 大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並 非 同 質, 可 能 會 有 住 家 或 其 他 非 遊 憩 目 的 的 設 施, 且 區 域 型 觀 光 遊 憩 區 的 範 圍 內, 常 常 包 含 數 個 據 點 型 的 旅 遊 景 點, 此 類 觀 光 遊 憩 區 如 : 國 家 公 園 國 家 風 景 區 等 區 域 型 觀 光 遊 憩 區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方 式, 主 要 依 據 交 通 出 入 口 型 式 有 無 穩 定 可 靠 之 遊 客 人 數 記 錄 等 資 訊, 擬 定 遊 客 調 查 計 畫, 透 過 遊 客 旅 遊 行 為 調 查 結 果, 配 合 計 數 或 門 票 記 錄, 建 立 全 區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5-5

236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據 點 型 有 記 錄 無 記 錄 單 入 口 A B 多 入 口 C 區 域 型 外 島 型 多 入 口 型 全 區 無 記 錄 至 少 一 據 點 有 記 錄 D E F 表 觀 光 遊 憩 區 遊 客 數 量 調 查 統 計 分 類 特 性 說 明 表 標 準 類 型 型 式 入 口 穩 定 記 錄 據 點 區 域 外 島 單 多 有 無 A B C D E F 特 性 說 明 觀 光 遊 憩 區 範 圍 較 小,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以 提 供 遊 憩 利 用 為 主, 遊 客 進 入 時 必 頇 購 買 門 票 觀 光 遊 憩 區 範 圍 較 小,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以 提 供 遊 憩 利 用 為 主, 僅 有 一 個 入 口 進 入 遊 憩 區, 遊 客 進 入 時 不 頇 購 買 門 票 觀 光 遊 憩 區 範 圍 較 小,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以 提 供 遊 憩 利 用 為 主, 有 多 個 入 口 進 入 遊 憩 區, 遊 客 進 入 時 不 頇 購 買 門 票 觀 光 遊 憩 區 範 圍 較 大,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非 均 質, 區 內 包 含 數 個 據 點 型 遊 憩 區, 必 頇 搭 乘 航 空 器 或 船 舶 才 能 到 達 觀 光 遊 憩 區 範 圍 較 大,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非 均 質, 區 內 包 含 數 個 據 點 型 遊 憩 區, 有 多 個 入 口 進 入 遊 憩 區, 區 內 無 任 何 穩 定 可 靠 遊 客 人 數 記 錄 之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觀 光 遊 憩 區 範 圍 較 大,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非 均 質, 區 內 包 含 數 個 據 點 型 遊 憩 區, 有 多 個 入 口 進 入 遊 憩 區, 區 內 有 穩 定 可 靠 遊 客 人 數 記 錄 之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5-6

237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第 二 節 遊 憩 承 載 量 理 論 與 方 法 承 載 量 之 概 念 源 起 於 生 物 學 領 域, 應 用 於 牧 場 與 野 生 動 物 之 經 營 管 理 事 宜, 其 目 的 在 維 持 自 然 資 源 於 長 期 穩 定 之 運 作 狀 況 自 LaPage(1963) 應 用 此 概 念 於 戶 外 遊 憩 領 域, 提 出 遊 憩 承 載 量 (recreational carrying capacity) 後, 便 陸 續 有 許 多 學 者 自 許 多 觀 點 討 論 遊 憩 承 載 量 之 意 義, 及 其 於 遊 憩 區 經 營 管 理 上 之 應 用 ( 如 :Wager, 1964;Lime & Stankey, 1971;Stankey, 1973;Veal, 1973; Brown, 1977;Nieman & Futrell, 1979;Pigram, 1983;Shelby & Heberlein, 1984 等 ) 綜 覽 為 數 眾 多 之 相 關 文 獻, 遊 憩 承 載 量 多 以 遊 憩 利 用 是 否 對 實 質 生 態 環 境 或 遊 憩 體 驗 造 成 破 壞 或 影 響 為 討 論 之 基 礎 壹 承 載 量 的 定 義 與 評 估 架 構 一 承 載 量 的 定 義 Shelby & Heberlein(1984) 定 義 承 載 量 為 一 種 使 用 水 準, 當 遊 憩 使 用 超 過 此 一 水 準 時, 各 個 衝 擊 參 數 所 受 的 影 響 會 超 過 評 估 標 準 所 能 接 受 的 程 度 而 依 衝 擊 參 數 的 不 同, 定 義 出 四 種 遊 憩 承 載 量 : ( 一 ) 生 態 承 載 量 (ecological capacity) 主 要 衝 擊 參 數 是 生 態 之 因 素, 分 析 使 用 水 準 對 植 物 動 物 土 壤 水 及 空 氣 品 質 之 影 響 程 度, 進 而 決 定 遊 憩 承 載 量 5-7

238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 二 ) 實 質 承 載 量 (physical capacity) 以 空 間 因 素 當 作 主 要 衝 擊 參 數, 主 要 依 據 尚 未 發 展 之 自 然 地 區 之 空 間 分 析 其 所 容 許 之 遊 憩 使 用 量 ( 三 ) 設 施 承 載 量 (facility capacity) 以 發 展 因 素 當 作 衝 擊 參 數, 利 用 停 車 場 露 營 區 等 人 為 設 施 分 析 遊 憩 承 載 量 ( 四 ) 社 會 承 載 量 (social capacity) 以 體 驗 參 數 當 作 衝 擊 參 數, 主 要 依 據 遊 憩 使 用 量 對 於 遊 客 體 驗 之 影 響 或 改 變 程 度 評 定 遊 憩 承 載 量 二 承 載 量 的 評 估 架 構 Shelby 及 Heberlein (1984) 依 據 可 接 受 改 變 限 度 之 觀 念, 認 為 承 載 量 之 評 定 包 括 兩 部 份 ; 描 述 性 部 份 (descriptive component) 與 評 估 性 部 份 (evaluative component): ( 一 ) 描 述 性 部 份 是 經 營 管 理 參 數 (management parameter) 與 衝 擊 參 數 (impact parameter) 兩 者 間 關 係 之 客 觀 描 述 經 營 管 理 參 數 必 頇 是 經 營 者 能 直 接 控 制 或 改 變 之 因 素 ; 衝 擊 參 數 必 頇 是 因 經 營 管 理 參 數 所 可 能 導 致 改 變 之 因 素, 且 必 頇 是 對 體 驗 類 型 較 敏 感 之 因 素 5-8

239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 二 ) 評 估 性 部 份 包 括 遊 憩 區 所 提 供 體 驗 類 型 及 其 對 應 之 可 接 受 衝 擊 程 度 之 決 定 評 估 性 部 份 需 要 對 照 社 會 對 衝 擊 水 準 之 判 斷, 以 便 獲 得 評 估 標 準, 而 衝 擊 水 準 如 何 評 斷, 什 麼 樣 的 破 壞 才 是 衝 擊, 就 需 要 依 經 營 管 理 目 的 專 家 研 判 及 廣 泛 使 用 者 意 見 等 予 以 確 定 藉 由 衝 擊 參 數 與 經 營 管 理 參 數 間 關 係 之 建 立, 配 合 對 應 之 評 估 標 準, 便 可 決 定 遊 客 衝 擊 不 可 超 過 可 接 受 衝 擊 程 度 時 之 經 營 管 理 參 數 值 ( 圖 5-2-1) 描 述 性 部 份 評 估 性 部 份 經 營 管 理 參 數 體 驗 類 型 衝 擊 參 數 評 估 標 準 遊 憩 承 載 量 圖 遊 憩 承 載 量 評 估 架 構 圖 三 最 大 承 載 量 與 最 適 承 載 量 依 據 遊 憩 承 載 量 評 估 架 構 繪 製 衝 擊 參 數 與 評 估 標 準 的 關 係 曲 線 ( 圖 5-2-2), 可 接 受 改 變 之 限 度 即 為 最 大 使 用 量 Q Max, 而 最 理 想 / 偏 好 的 使 用 量 Q Optimal 則 低 於 此 點 可 接 受 程 度 的 等 級 Q Optimal Q Max 圖 最 大 承 載 量 與 最 適 承 載 量 使 用 量 Q 5-9

240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貳 遊 憩 承 載 量 管 制 方 法 四 大 面 向 的 遊 憩 承 載 量 之 管 理 措 施 ( 林 國 銓 董 世 良,1996): 一 分 散 使 用 可 擴 大 遊 憩 區 範 圍, 調 整 區 內 的 遊 憩 機 會 序 列, 且 能 改 善 增 加 區 域 內 設 施 以 增 加 遊 客 容 量, 而 在 遊 憩 區 內 藉 摺 頁 解 說 牌 等 資 訊 系 統 引 導 遊 客 到 使 用 率 較 低 的 區 域, 可 達 到 分 散 遊 客 的 目 的, 藉 著 規 劃 運 輸 系 統 建 立 遊 憩 區 的 系 統, 以 及 增 加 同 型 的 遊 憩 區, 也 可 以 分 散 遊 客 至 其 他 遊 憩 區 使 用 二 限 制 使 用 是 以 分 區 使 用 時 間 和 空 間 限 制 配 額 限 制 以 及 以 價 制 量 四 種 方 式 來 達 到 限 制 使 用 的 目 的 三 解 說 教 育 利 用 解 說 牌 摺 頁 解 說 員 等 方 式, 傳 播 正 確 的 遊 憩 行 為 及 保 育 觀 念, 使 遊 客 或 資 源 利 用 者 有 正 確 的 觀 念 和 行 為, 以 減 少 遊 憩 區 內 的 衝 擊 ( 姜 金 雄,1991) 四 關 閉 使 用 可 分 為 暫 時 性 關 閉 及 永 久 性 關 閉 ; 前 者 是 指 保 護 某 一 特 定 區 域 或 特 定 對 象, 而 於 一 段 時 間 內 停 止 使 用, 或 採 區 域 性 輪 流 開 放, 使 資 源 得 以 恢 復 ; 而 後 者 是 因 保 護 某 些 極 端 敏 感 的 資 源 而 採 用 此 措 施, 一 般 遊 憩 區 極 少 使 用 5-10

241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第 三 節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暨 周 邊 遊 憩 環 境 特 性 壹 遊 憩 發 展 共 生 關 係 國 家 公 園 法 明 訂 國 家 公 園 三 大 設 立 目 標 : 保 育 育 樂 研 究 具 備 4 項 功 能 : 一 提 供 保 護 性 的 自 然 環 境 二 保 存 物 種 及 遺 傳 基 因 三 提 供 國 民 遊 憩 及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四 促 進 學 術 研 究 及 環 境 教 育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以 公 有 地 為 劃 設 範 圍, 而 非 以 自 然 地 理 空 間 作 為 區 隔, 園 區 範 圍 呈 現 不 規 則 狀, 保 育 物 種 歷 史 人 文 史 蹟 仍 有 部 份 落 在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外, 要 完 整 達 到 三 大 目 標 發 揮 四 項 功 能, 需 與 周 邊 地 區 結 合 以 本 計 畫 研 究 範 圍 ( 將 軍 溪 以 南 鹽 水 溪 以 北 台 17 線 以 西 ) 為 周 邊 地 區, 分 析 周 邊 地 區 與 園 區 在 自 然 環 境 景 觀 交 通 動 線 地 方 情 感 產 業 結 構 等 面 向, 均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共 生 關 係 尤 其 從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觀 點,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保 育 經 營 本 區 重 要 歷 史 文 化 資 源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產 業 襲 產 資 源, 形 成 本 區 主 要 的 觀 光 遊 憩 吸 引 力, 將 能 吸 引 遊 客 前 來 旅 遊, 到 訪 遊 客 衍 生 住 宿 餐 飲 購 物 解 說 導 覽 服 務 等 需 求, 則 可 由 周 邊 地 區 提 供 服 務, 產 生 國 家 公 園 與 周 邊 地 區 共 榮 共 享 的 遊 憩 共 生 關 係 ( 圖 5-3-1) 5-11

242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暨 周 邊 地 區 遊 憩 共 生 關 係 圖 5-12

243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貳 交 通 動 線 進 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暨 周 邊 地 區 的 主 要 交 通 動 線, 包 括 : 台 17 線 台 61 線 176 縣 道 173 縣 道 179 縣 道 轉 台 17 甲 線 四 草 大 道 台 江 大 道 ( 圖 5-3-2) 由 嘉 義 方 向 經 台 61 線 進 入 由 嘉 義 方 向 經 台 17 線 進 入 由 麻 豆 方 向 經 176 縣 道 進 入 由 麻 豆 方 向 經 173 縣 道 進 入 由 善 化 方 向 經 179 縣 道 轉 台 17 甲 線 進 入 由 中 山 高 轉 國 道 八 號 接 台 江 大 道 進 入 由 臺 南 市 區 方 向 經 台 17 線 進 入 由 安 帄 方 向 經 四 草 大 道 進 入 圖 主 要 聯 外 交 通 動 線 分 析 圖 5-13

244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參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所 屬 統 計 類 型 依 據 台 閩 地 區 主 要 觀 光 遊 憩 區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型 態 之 分 類,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屬 於 (F) 區 域 型 多 入 口 至 少 一 據 點 有 記 錄 園 區 內 具 售 票 記 錄 遊 憩 據 點 包 括 六 孔 碼 頭 服 務 區 南 灣 碼 頭 服 務 區 台 江 新 碼 頭 及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之 娛 樂 漁 筏 船 票 售 票 記 錄,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人 員 計 數 資 料, 周 邊 地 區 售 票 記 錄 包 括 : 七 股 鹽 山 ( 清 潔 費 )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 門 票 ) 之 售 票 記 錄 5-14

245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第 四 節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調 查 計 畫 壹 研 究 架 構 與 研 究 流 程 檢 視 本 區 特 性 與 計 畫 需 求, 以 兩 大 主 軸 : 遊 憩 使 用 遊 憩 衝 擊, 共 同 發 展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調 查 計 畫 研 究 架 構 與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大 致 分 為 四 大 執 行 階 段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遊 憩 發 展 共 生 區 分 析 定 義 遊 憩 服 務 範 圍 一 範 圍 界 定 交 通 動 線 分 析 既 有 / 潛 力 遊 憩 據 點 分 析 假 日 / 非 假 日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擬 定 遊 客 調 查 計 畫 擬 定 遊 憩 活 動 環 境 衝 擊 調 查 評 估 計 畫 景 點 環 境 特 性 活 動 類 型 承 載 量 制 定 需 求 二 調 查 計 畫 擬 定 旅 次 鏈 分 析 遊 客 量 推 估 售 票 記 錄 建 立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遊 憩 使 用 量 遊 憩 品 質 遊 憩 體 驗 據 點 遊 客 量 全 區 遊 客 量 旅 遊 特 性 遊 憩 活 動 偏 好 遊 憩 滿 意 度 衝 擊 調 查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環 境 條 件 調 查 三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人 數 概 估 及 最 適 承 載 量 評 估 四 使 用 量 評 估 與 預 測 圖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調 查 計 畫 流 程 圖 5-15

246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貳 遊 客 調 查 計 畫 一 遊 客 調 查 方 式 本 計 畫 考 量 現 地 結 構 式 問 卷 調 查 可 蒐 集 較 完 整 之 遊 客 遊 憩 行 為 資 訊, 故 以 現 地 問 卷 抽 樣 調 查 進 行 遊 客 遊 憩 行 為 調 查, 於 主 要 遊 憩 據 點 進 行 現 地 人 員 遊 客 問 卷 訪 談, 以 整 理 分 析 遊 客 旅 遊 特 性 遊 憩 滿 意 度 遊 憩 活 動 偏 好 遊 憩 體 驗 衝 擊 分 析 等 其 中 遊 憩 體 驗 衝 擊 分 析 將 用 於 最 適 遊 憩 承 載 量 評 估 之 用 二 總 樣 本 數 與 抽 樣 方 法 基 於 研 究 經 費 限 制 及 實 際 應 用 考 量, 本 計 畫 無 法 亦 無 需 進 行 全 面 普 查, 因 此 以 現 地 隨 機 方 式 進 行 抽 樣 調 查 決 定 抽 樣 樣 本 大 小 所 考 量 的 主 要 因 素 包 括 : 母 體 大 小 估 計 之 信 賴 區 間 母 體 變 異 度 是 否 需 要 比 較 次 樣 本 統 計 分 析 上 的 考 量 因 素 調 查 成 本 因 素 之 考 量 等 本 計 畫 估 計 在 95% 信 賴 度 母 體 大 小 為 50 萬 以 上 估 計 誤 差 為 ±5% 時, 所 需 樣 本 數 約 為 384, 設 定 抽 樣 樣 本 大 小 為 400 份 三 調 查 對 象 進 入 本 計 畫 範 圍 且 以 遊 憩 為 目 的 者 均 可 為 本 計 畫 之 受 訪 對 象, 故 本 計 畫 將 抽 樣 母 體 定 義 為 14 歲 以 上 在 本 區 遊 憩 據 點 從 事 旅 遊 者 5-16

247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四 調 查 地 點 與 樣 本 數 分 配 依 據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地 理 區 位 與 交 通 關 係, 選 定 六 孔 (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六 孔 碼 頭 )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隩 鎮 門 宮 ) 大 眾 廟 ( 大 眾 廟 綠 色 隧 道 台 江 新 碼 頭 ), 以 及 賞 鳥 旺 季 的 主 要 據 點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作 為 現 地 遊 客 問 卷 調 查 的 抽 樣 地 點 抽 樣 調 查 時 間 為 2011 年 7~10 月, 依 據 2010 年 7~10 月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各 月 遊 客 量 變 化 比 例, 分 配 各 月 總 抽 樣 份 數 如 表 所 示, 而 各 調 查 地 點 各 月 抽 樣 份 數 分 配, 將 採 動 態 調 整 方 式 進 行 分 配 2011 年 7~10 月 抽 樣 調 查 地 點 設 定 方 面, 北 區 遊 客 問 卷 調 查 地 點 包 括 : 六 孔 (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六 孔 碼 頭 ) 臺 灣 鹽 博 物 館,10 月 賞 鳥 旺 季 開 始 後, 增 加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為 抽 樣 調 查 地 點 ; 南 區 遊 客 問 卷 調 查 地 點 包 括 :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隩 鎮 門 宮 ) 大 眾 廟 ( 大 眾 廟 綠 色 隧 道 台 江 新 碼 頭 ) 各 月 各 地 點 假 日 / 非 假 日 抽 樣 份 數 分 配 方 面, 再 參 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國 人 旅 遊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國 人 假 日 旅 遊 比 例 為 73.2%, 依 此 比 例 分 配 各 月 各 地 點 假 日 / 非 假 日 抽 樣 份 數, 以 瞭 解 不 同 期 間 遊 憩 使 用 量 與 遊 憩 行 為 表 調 查 地 點 與 抽 樣 分 數 分 配 表 調 查 地 點 北 區 南 區 六 孔 (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六 孔 碼 頭 )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隩 鎮 門 宮 ) 大 眾 廟 ( 大 眾 廟 綠 色 隧 道 台 江 新 碼 頭 ) 總 計

248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五 遊 客 問 卷 以 結 構 式 問 卷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擬 定 問 卷 內 容 包 括 ( 附 件 一 ): ( 一 ) 個 人 資 料 項 目 調 查 項 目 包 括 :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職 業 居 住 地 點 等 ( 二 ) 旅 遊 特 性 調 查 項 目 包 括 : 到 訪 據 點 停 留 時 間 遊 伴 性 質 及 人 數 交 通 路 線 與 方 式 旅 遊 動 機 參 與 活 動 類 型 等 ( 三 ) 遊 憩 品 質 調 查 項 目 包 括 : 各 項 設 施 與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滿 意 度 遊 憩 活 動 偏 好 與 體 驗 衝 擊 評 估 等 參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對 環 境 負 荷 及 衝 擊 分 析 評 估 計 畫 遊 憩 活 動 對 環 境 衝 擊 調 查 評 估 計 畫 主 要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 確 認 遊 憩 承 載 量 制 定 之 必 要 性 針 對 園 區 既 有 /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與 遊 憩 景 點, 分 析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活 動 對 實 質 環 境 的 負 荷 活 動 對 遊 憩 體 驗 的 影 響 程 度, 評 估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之 遊 憩 承 載 量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進 一 步 針 對 必 要 制 定 遊 憩 承 載 量 之 活 動, 依 據 衝 擊 參 數 類 型, 選 定 遊 憩 承 載 量 評 估 方 法 如 表 所 示 5-18

249 表 遊 憩 承 載 量 制 定 之 必 要 性 評 估 表 遊 憩 系 統 遊 憩 景 點 遊 憩 活 動 七 股 潟 湖 系 統 曾 文 溪 口 黑 琵 系 統 四 草 文 史 遊 憩 系 統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活 動 影 響 面 向 實 質 環 境 遊 憩 體 驗 必 要 性 評 估 方 法 網 仔 寮 汕 登 沙 洲 依 七 股 潟 湖 承 載 量 分 配 七 股 潟 湖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社 會 承 載 量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賞 鳥 設 施 承 載 量 觀 海 樓 賞 景 六 孔 碼 頭 服 務 區 ( 假 日 市 集 ) 特 產 採 買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解 說 導 覽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後 方 魚 塭 獨 木 舟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獨 木 舟 七 股 燈 塔 賞 景 七 股 海 堤 生 態 旅 遊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賞 鳥 設 施 承 載 量 黑 面 琵 鷺 生 態 展 示 館 解 說 導 覽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生 態 旅 遊 設 施 承 載 量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賞 鳥 設 施 承 載 量 府 城 天 隩 賞 景 鎮 門 宮 ( 假 日 市 集 ) 賞 景 四 草 湖 (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台 江 新 碼 頭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社 會 承 載 量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鹽 田 文 化 體 驗 北 汕 尾 鐵 馬 廊 道 自 行 車 騎 乘 註 : 高 度 影 響 中 度 影 響 低 度 影 響 第 二 階 段 : 針 對 必 要 制 定 遊 憩 承 載 量 之 各 類 活 動 擬 定 評 估 調 查 計 畫 一 設 施 承 載 量 以 設 施 承 載 量 評 估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之 遊 憩 承 載 量 調 查 各 遊 憩 活 動 地 點 之 各 項 環 境 條 件, 包 括 : 設 施 內 容 及 數 量 開 放 時 間 遊 憩 活 動 使 用 行 為 等 資 訊, 進 行 承 載 量 之 推 估 二 社 會 心 理 承 載 量 以 社 會 心 理 承 載 量 推 估 七 股 潟 湖 四 草 湖 (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台 江 新 碼 頭 ) 之 遊 憩 承 載 量 而 網 仔 寮 汕 必 頇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才 能 登 沙 洲, 故 以 5-19

250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七 股 潟 湖 評 估 後 之 遊 憩 承 載 量, 再 進 行 登 網 仔 寮 汕 之 單 次 人 數 分 配 評 估 七 股 潟 湖 四 草 湖 之 遊 憩 承 載 量 方 面, 本 計 畫 結 合 遊 客 問 卷 調 查, 進 行 社 會 心 理 承 載 量 相 關 資 訊 之 蒐 集 與 調 查 以 模 擬 照 片 方 式, 蒐 集 受 訪 遊 客 對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的 心 理 感 受, 以 所 見 景 象 擁 擠 感 受 的 可 接 受 度 為 衝 擊 參 數 進 行 評 估 評 估 方 式 採 九 等 距 尺 度 進 行 評 估,1 分 表 示 非 常 不 能 接 受,9 分 表 示 非 常 能 接 受 模 擬 照 片 方 面, 以 單 眼 相 機 28mm 廣 角 鏡 頭, 光 圈 不 少 於 8, 以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遊 客 的 視 線 高 度 進 行 拍 攝 拍 攝 開 闊 水 域 的 潟 湖 景 觀, 再 以 近 景 中 景 為 娛 樂 漁 筏 船 隻 模 擬 區 域, 各 以 四 等 級 尺 度 進 行 模 擬, 近 景 範 圍 模 擬 0 艘 2 艘 5 艘 9 艘, 中 範 圍 模 擬 景 0 艘 5 艘 10 艘 15 艘, 共 產 生 16 張 模 擬 照 片 ( 附 件 一 ), 並 輸 出 成 5*7 相 片, 讓 遊 客 進 行 擁 擠 感 受 可 接 受 程 度 之 評 估 第 五 節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本 計 畫 於 2011 年 7~10 月, 進 行 現 地 遊 客 問 卷 抽 樣 調 查, 分 別 於 7 月 22 日 ( 五 ) 7 月 23 日 ( 六 ) 8 月 21 日 ( 日 ) 8 月 22 日 ( 一 ) 9 月 2 日 ( 五 ) 9 月 4 日 ( 日 ) 10 月 21 日 ( 五 ) 22 日 ( 六 ), 共 計 完 成 八 個 抽 樣 調 查 日, 包 含 假 日 與 帄 日 調 查 地 點 包 含 : 六 孔 (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六 孔 碼 頭 )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隩 鎮 門 宮 ) 大 眾 廟 ( 大 眾 廟 綠 色 隧 道 台 江 新 碼 頭 ), 以 及 賞 鳥 旺 季 的 主 要 據 點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作 為 現 地 遊 客 問 卷 調 查 的 抽 樣 地 點 5-20

251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壹 樣 本 組 成 本 計 畫 在 4 個 月 的 遊 客 意 見 調 查 工 作 中, 於 10 月 賞 鳥 季 增 加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為 調 查 地 點, 以 瞭 解 鳥 季 遊 客 旅 遊 特 性 與 滿 意 度 等 相 關 資 訊 在 五 個 抽 樣 調 查 地 點, 共 調 查 得 有 效 問 卷 595 份 以 每 個 月 分 開 來 看, 在 7 月 份 共 得 有 效 問 卷 161 份, 其 中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有 效 問 卷 為 44 份 六 孔 41 份 大 眾 廟 45 份 鹿 耳 門 溪 口 31 份 ;8 月 份 共 得 有 效 問 卷 121 份, 其 中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有 效 問 卷 為 33 份 六 孔 30 份 大 眾 廟 45 份 鹿 耳 門 溪 口 13 份 ;9 月 份 的 有 效 問 券 共 121 份, 其 中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有 效 問 卷 為 45 份 六 孔 20 份 大 眾 廟 37 份 鹿 耳 門 溪 口 19 份 ; 而 在 10 月 份 共 得 有 效 問 卷 193 份, 其 中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有 效 問 卷 為 52 份 六 孔 41 份 大 眾 廟 42 份 鹿 耳 門 溪 口 14 份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43 份 詳 細 調 查 月 份 與 據 點 調 查 樣 本 數 如 表 所 示 表 各 月 樣 本 組 成 分 析 月 份 調 查 地 點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假 日 帄 日 小 計 假 日 帄 日 小 計 假 日 帄 日 小 計 假 日 帄 日 小 計 總 和

252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貳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一 受 訪 遊 客 性 別 分 析 受 訪 遊 客 主 要 是 以 男 性 佔 多 數, 其 中 鹿 耳 門 溪 口 之 男 性 遊 客 高 達 七 成 一 的 比 例, 推 測 其 可 能 原 因 為 鹿 耳 門 溪 口 是 釣 魚 熱 點, 而 釣 客 又 以 男 生 為 主, 因 此 造 成 鹿 耳 門 溪 口 的 男 女 比 差 距 更 大 ( 表 5-5-2) 表 性 別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男 女 總 和 二 受 訪 遊 客 年 齡 分 析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遊 客 的 年 齡 分 布 是 以 21~30 歲 為 多, 占 所 有 遊 客 之 30.7%, 其 次 是 31~40 歲 (26.6%) 及 41~50 歲 (20.2%), 比 例 最 少 的 為 71 歲 以 上 的 受 訪 遊 客 ; 而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鹿 耳 門 溪 口 三 個 的 地 區 無 此 年 齡 受 訪 者, 則 以 61~70 歲 以 受 訪 者 所 佔 比 例 最 少, 各 佔 區 之 1.7% 4.5% 1.3%( 表 5-5-3) 表 年 齡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20 歲 以 下 ~30 歲 ~40 歲 ~50 歲 ~60 歲 ~70 歲 歲 以 上 總 和

253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三 受 訪 遊 客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在 遊 客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 六 孔 管 理 站 暨 遊 客 中 心 六 孔 碼 頭 ) 大 眾 廟 ( 大 眾 廟 綠 色 隧 道 台 江 新 碼 頭 )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隩 鎮 門 宮 )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之 遊 客 均 以 大 學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分 別 佔 51.7% 32.6% 45.8% 44.7% 30.2%, 其 中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黑 面 琵 鷺 地 區 遊 客 教 育 程 度 以 專 科 次 多, 分 別 佔 24.1% 31.8% 23.5% 20.9%, 其 中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之 遊 客 教 育 程 度 為 高 中 職 專 科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均 為 20.9% 而 鹿 耳 門 溪 口 地 區 遊 客 則 以 教 育 程 度 為 高 中 職 者 次 之 (18.4%)( 表 5-5-4) 表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總 和 四 受 訪 遊 客 職 業 分 析 在 受 訪 遊 客 職 業 方 面, 以 工 商 貿 易 (29.3%) 學 生 (21.9%) 其 他 (18.9%) 居 多, 而 已 農 林 漁 牧 (6.6%) 退 休 及 家 管 (9.6%) 最 少 在 五 個 調 查 點 據 點 中, 六 孔 是 以 其 他 (25.0%) 最 多, 其 餘 調 查 點 皆 以 工 商 貿 易 的 比 例 高 於 其 他 職 業 類 型, 其 為 最 常 見 的 職 業 分 布 情 況 ( 表 5-5-5) 5-23

254 表 職 業 分 析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學 生 軍 警 公 教 農 林 漁 牧 工 商 貿 易 退 休 家 管 其 他 總 和 五 受 訪 者 居 住 縣 市 分 析 在 受 訪 遊 客 之 居 住 地 區 分 析 方 面, 以 臺 南 市 (35.4%) 之 遊 客 最 多, 其 次 為 臺 中 市 (12.6) 高 雄 市 (12.1) 臺 北 市 (11.1%), 各 調 查 地 點 之 遊 客 居 住 縣 市 比 率 也 大 約 以 此 比 例 分 佈, 其 中 又 以 鹿 耳 門 溪 口 之 遊 客 居 住 縣 市 比 例 最 為 懸 殊, 來 自 該 景 點 的 臺 南 市 遊 客 高 達 八 成 ( 表 5-5-6) 表 居 住 縣 市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255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臺 東 縣 宜 蘭 縣 總 和 參 旅 遊 特 性 分 析 一 遊 客 使 用 之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受 訪 遊 客 使 用 之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分 析 方 面, 以 搭 乘 小 客 車 (59.0%) 者 最 多, 騎 乘 機 車 (24.7%) 者 次 之 在 各 據 點 分 析 方 面, 除 鹿 耳 門 溪 口 (49.4%) 以 機 車 最 多 外, 均 是 以 搭 乘 小 客 車 者 占 最 多 其 中 在 遊 客 搭 乘 遊 覽 車 方 面 以 大 眾 廟 之 最 多 ( 表 5-5-7) 表 交 通 工 具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機 車 小 客 車 九 人 休 旅 車 客 運 中 巴 士 遊 覽 車 自 行 車 總 和 二 遊 客 進 入 台 江 及 周 邊 地 區 路 線 受 訪 遊 客 進 入 台 江 及 周 邊 地 區 之 路 線 方 面, 以 安 帄 經 四 草 大 道 臺 南 經 台 17 及 嘉 義 經 台 17 者 居 多, 約 各 佔 26.6% 25.0% 與 19.0% 其 中 在 大 眾 廟 及 鹿 耳 門 溪 口 調 查 所 得 遊 客 樣 本, 大 多 由 安 帄 經 四 草 大 道 進 入 本 區, 而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及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則 大 多 由 臺 南 經 台 17 進 入 本 區, 而 六 孔 的 遊 客 多 由 嘉 義 經 台 17 路 線 進 入 本 區 ( 表 5-5-8) 5-25

256 表 進 入 台 江 及 周 邊 地 區 路 線 分 析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嘉 義 經 台 臺 南 經 台 嘉 義 經 台 安 帄 經 四 草 大 道 麻 豆 經 縣 麻 豆 經 縣 善 化 經 台 17 甲 國 道 8 轉 台 江 大 道 總 和 三 遊 客 於 區 域 內 停 留 時 間 分 析 遊 客 於 區 域 內 停 留 時 間 分 析 方 面, 在 台 江 周 邊 地 區 停 留 時 間 帄 均 約 為 1.04 小 時,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停 留 時 間 帄 均 約 為 1.81 小 時 其 中 以 六 孔 調 查 之 遊 客 樣 本 停 留 在 園 區 內 之 時 間 最 長, 其 次 為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約 停 留 2.03 小 時 ( 表 5-5-9) 表 區 域 內 停 留 時 間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M SD M SD M SD M SD M SD M SD 台 江 周 邊 停 留 時 間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停 留 時 間 四 遊 客 遊 程 安 排 本 計 畫 在 遊 客 遊 程 計 畫 調 查 方 面, 以 主 要 到 台 江 遊 玩 為 主 要 目 的 者 佔 大 多 數 (83.2%), 其 中 還 會 順 道 到 其 他 據 點 遊 玩 的 比 例 約 占 16.8% 在 各 調 查 地 點 方 面 也 是 以 主 要 到 此 地 遊 玩 為 主 ( 表 ) 在 主 要 到 訪 本 區 域 旅 遊 的 遊 客 中, 約 有 54.3% 的 遊 客 會 順 道 到 其 他 地 方 去 遊 玩, 主 要 順 道 去 遊 玩 的 地 點 以 安 帄 區 臺 南 市 區 為 主 ( 表 ) 5-26

257 表 遊 程 安 排 分 析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主 要 到 台 江 遊 玩 順 道 到 台 江 遊 玩 總 和 表 順 道 遊 玩 比 例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會 順 道 到 其 他 地 方 不 會 再 去 其 他 地 方 總 和 五 同 伴 人 數 分 析 整 體 來 看, 本 計 畫 受 訪 遊 客 的 遊 伴 人 數, 以 2~5 人 為 最 多, 佔 46.9%, 而 大 眾 廟 受 訪 遊 客 中, 約 有 14.2% 遊 客 的 同 伴 人 數 在 41 人 以 上, 為 五 個 調 查 地 點 中, 出 現 搭 乘 遊 覽 車 團 客 較 多 的 地 點 ( 表 ) 表 同 伴 人 數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無 人 ~5 人 ~10 人 ~20 人 ~30 人 ~40 人 人 以 上 總 和 六 同 伴 性 質 分 析 從 表 列 的 數 據 中 發 現, 受 訪 遊 客 多 以 與 家 人 共 遊 的 型 式 為 主 (48.6%), 其 次 是 朋 友 (37.8%), 而 在 鹿 耳 門 溪 口 的 抽 樣 點 中, 獨 自 一 人 5-27

258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家 人 與 朋 友 三 種 同 伴 性 質 則 屬 於 帄 均 分 配 的 情 況, 大 眾 廟 在 特 殊 團 體 的 部 分, 相 對 於 其 他 抽 樣 點 擁 有 較 高 的 數 值 (13.6%), 主 要 為 社 區 組 織 一 同 出 遊 ( 表 ) 表 同 伴 性 質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獨 自 一 人 家 人 朋 友 同 學 同 事 旅 行 社 團 體 特 殊 團 體 七 旅 遊 活 動 分 析 旅 遊 活 動 分 析 的 部 分, 依 照 總 和 數 據 高 至 低 排 列 為 乘 車 賞 景 (65.4%) 鹽 田 文 化 體 驗 (42.2%) 觀 賞 紅 樹 林 (38.7%), 而 從 各 抽 樣 點 數 據 中 可 以 發 現 到, 乘 車 賞 景 的 數 值 中, 各 景 點 的 比 例 相 當, 無 明 顯 的 高 低 落 差, 而 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的 鹽 業 文 化 體 驗 數 據 (91.4%) 與 大 眾 廟 的 觀 賞 紅 樹 林 數 據 (81.1%), 則 有 明 顯 高 於 其 他 的 景 點 差 距 而 參 與 其 他 活 動 類 型 (6.4%) 包 括 看 夕 照 攝 影 看 海 等 活 動 ( 表 ) 表 旅 遊 活 動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賞 鳥 騎 乘 自 行 車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漁 業 體 驗 乘 車 賞 景 釣 魚 觀 賞 沙 洲 潟 湖

259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觀 賞 紅 樹 林 節 慶 活 動 觀 賞 文 化 古 蹟 鹽 田 文 化 體 驗 其 他 活 動 八 到 訪 景 點 分 析 到 訪 景 點 分 析 中 發 現, 至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的 遊 客, 有 58.1% 的 遊 客 比 例 仍 會 至 鄰 近 的 七 股 鹽 山 景 點 ; 在 六 孔 的 部 分, 除 了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與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約 有 37.1% 與 33.3% 的 遊 客 會 至 七 股 鹽 山 與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兩 個 景 點 ; 大 眾 廟 的 遊 客 樣 本 中, 約 有 69.2% 與 68.1% 的 遊 客 會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遊 綠 色 隧 道 及 四 草 湖, 並 有 45.0% 的 人 會 至 四 草 砲 台, 可 以 發 現,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的 吸 引 力 對 於 大 眾 廟 遊 客 有 較 高 的 影 響 因 素 ; 鹿 耳 門 溪 口 調 查 之 遊 客 樣 本 中, 以 到 訪 鹿 耳 門 溪 口 為 主, 僅 有 37.7% 的 遊 客 會 至 鄰 近 的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 至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遊 客 前 往 七 股 鹽 山 則 有 46.5% 的 數 據 比 例 ( 表 ) 表 到 訪 景 點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馬 沙 溝 將 軍 漁 港 扇 形 鹽 田 網 仔 寮 沙 洲 七 股 鹽 山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觀 海 樓 龍 山 村 海 寮 紅 樹 林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260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南 灣 碼 頭 遊 憩 區 七 股 燈 塔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鹿 耳 門 溪 口 四 五 堡 漁 港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鄭 成 功 紀 念 公 園 聖 母 廟 鷸 科 保 護 區 四 草 綠 色 隧 道 四 草 湖 遊 湖 四 草 砲 台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紅 樹 林 保 護 協 會 七 股 潟 湖 九 導 入 活 動 參 與 意 願 分 析 遊 客 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欲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之 參 與 意 願 方 面, 以 生 態 賞 鳥 活 動 (44.7%) 假 日 市 集 (44.0%)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41.5%) 水 上 划 船 活 動 (41.5%) 勾 選 比 例 較 高, 其 次 為 鹽 業 體 驗 (29.7%) 觀 光 魚 市 (29.1%)( 表 ) 表 導 入 遊 憩 活 動 參 與 意 願 分 析 表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大 眾 廟 鹿 耳 門 溪 口 黑 琵 賞 鳥 亭 總 和 n % n % n % n % n % n % 觀 光 魚 市 假 日 市 集 生 態 賞 鳥 活 動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水 上 划 船 活 動 漁 筏 體 驗 節 慶 活 動 鹽 業 體 驗 註 : 至 多 勾 選 三 項 5-30

261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肆 旅 遊 滿 意 度 分 析 在 旅 遊 滿 意 度 調 查 方 面, 本 計 畫 由 遊 客 自 由 選 擇 園 區 內 任 一 處 印 象 較 深 刻 且 已 完 成 遊 憩 行 程 之 景 點, 進 行 該 景 點 服 務 及 解 說 設 施 之 滿 意 度 評 分 在 旅 遊 滿 意 度 分 析 方 面, 本 計 畫 以 遊 客 勾 選 較 多 之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n=138) 四 草 綠 色 隧 道 (n=126) 鹿 耳 門 溪 口 (n=71)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n=46) 四 草 湖 遊 湖 (n=45) 進 行 各 項 滿 意 度 評 值 分 析 一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滿 意 度 分 析 在 公 廁 數 量 與 品 質 方 面, 以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與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的 帄 均 數 最 高 ( 分 別 為 3.88 與 3.84), 在 鹿 耳 門 溪 口 的 公 廁 品 質 滿 意 度 相 對 較 低 (2.80); 停 車 場 數 量 的 滿 意 度 方 面, 以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相 對 稍 低 ; 而 前 往 該 景 點 的 指 標 系 統 方 面, 滿 意 度 介 於 普 通 到 稍 滿 意 之 間 ; 整 體 環 境 整 潔 中, 以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之 滿 意 度 相 對 較 高, 接 近 滿 意 等 級 ( 表 ) 表 景 點 服 務 設 施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黑 琵 賞 鳥 亭 鹿 耳 門 溪 口 四 草 綠 色 隧 道 四 草 湖 遊 湖 M SD M SD M SD M SD M SD 公 廁 數 量 公 廁 品 質 停 車 場 數 量 前 往 該 景 點 之 指 標 系 統 整 體 環 境 整 潔 二 景 點 解 說 設 施 滿 意 度 分 析 景 點 解 說 設 施 滿 意 度 分 析 中, 遊 客 對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在 各 項 解 說 設 施 的 滿 意 度 介 於 普 通 到 滿 意 之 間, 整 體 而 言, 遊 客 對 各 5-31

262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項 設 施 的 滿 意 程 度 以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之 滿 意 程 度 略 高 於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隩 鎮 門 宮 ) 四 草 綠 色 隧 道 四 草 湖 遊 湖, 皆 無 展 示 館 影 片 等 設 施, 而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隩 鎮 門 宮 ) 亦 無 相 關 解 說 出 版 品, 故 無 該 項 滿 意 度 評 值 在 這 三 個 景 點 的 解 說 牌 數 量 與 內 容 方 面, 滿 意 度 呈 現 普 通 上 下 的 水 準 ( 表 ) 表 景 點 解 說 設 施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黑 琵 賞 鳥 亭 鹿 耳 門 溪 口 四 草 綠 色 隧 道 四 草 湖 遊 湖 M SD M SD M SD M SD M SD 展 示 館 設 備 展 示 館 展 示 內 容 解 說 影 片 內 容 解 說 牌 數 量 解 說 牌 內 容 出 版 品 內 容 : 無 該 項 設 施 三 景 點 整 體 滿 意 度 分 析 在 景 點 的 整 體 滿 意 度 中, 以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的 整 體 滿 意 度 較 高, 帄 均 數 數 值 為 3.96, 接 近 滿 意 等 級 ; 其 次 為 鹿 耳 門 溪 口 (3.58), 再 其 次 為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3.46) 四 草 綠 色 隧 道 (3.44) 及 四 草 湖 遊 湖 (3.44) ( 表 ) 表 景 點 整 體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黑 琵 賞 鳥 亭 鹿 耳 門 溪 口 四 草 綠 色 隧 道 四 草 湖 遊 湖 M SD M SD M SD M SD M SD 景 點 整 體 滿 意 度 四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滿 意 度 分 析 遊 客 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整 體 滿 意 度 方 面, 約 59.5% 的 受 訪 遊 客 勾 選 普 通 等 級,34.7% 遊 客 勾 選 滿 意 等 級, 帄 均 滿 意 度 評 值 約 3.35 分, 介 於 普 通 到 滿 意 之 間 ( 表 ) 5-32

263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極 不 滿 意 不 滿 意 普 通 滿 意 極 滿 意 總 計 n % n % n % n % n % n % 台 江 整 體 滿 意 度 M=3.35 SD=0.597 伍 遊 客 開 放 式 意 見 彙 整 本 計 畫 針 對 遊 客 所 勾 選 一 處 印 象 較 深 刻 的 景 點, 以 及 整 體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所 發 表 的 各 項 開 放 式 意 見 與 建 議 進 行 彙 整 如 下 : 一 景 點 相 關 意 見 與 建 議 本 計 畫 彙 整 遊 客 勾 選 較 多 之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鹿 耳 門 溪 口 ( 鎮 門 宮 府 城 天 隩 ) 四 草 大 眾 廟 周 邊 進 行 各 項 開 放 式 意 見 與 意 見 如 下 : ( 一 )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遊 客 反 應 路 線 指 標 太 少 且 不 夠 明 顯, 且 周 邊 道 路 狹 窄 不 夠 寬 在 旅 遊 相 關 資 訊 的 提 供 較 為 不 足, 而 在 硬 體 設 施 上, 建 議 增 加 餐 飲 部 及 外 部 的 雨 遮 設 施 ( 二 )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遊 客 反 應 到 達 本 景 點 之 指 標 系 統 不 明 確, 容 易 迷 失 方 向 在 遊 憩 活 動 方 面, 該 賞 鳥 亭 為 每 年 黑 面 琵 鷺 前 來 之 主 要 賞 鳥 區, 是 相 當 值 得 前 來 賞 鳥 的 景 點, 但 也 希 望 透 過 遊 客 控 管 維 持 賞 鳥 品 質, 並 加 強 遊 客 的 環 境 教 育 以 保 持 賞 鳥 亭 環 境 之 整 潔 ( 三 )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隩 鎮 門 宮 ) 遊 客 反 應 交 通 指 標 系 統 不 明, 加 上 進 入 鎮 門 宮 道 路 稍 嫌 曲 5-33

264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折, 容 易 導 致 初 次 造 訪 之 遊 客 迷 路 在 旅 遊 資 訊 方 面, 有 遊 客 反 應 本 景 點 為 臺 灣 重 要 歷 史 據 點, 應 該 設 有 解 說 導 覽 員 為 來 此 的 遊 客 做 解 說 的 服 務, 強 化 該 景 點 之 價 值 在 硬 體 設 施 方 面, 遊 客 希 望 保 留 自 然 景 觀, 盡 量 減 少 人 工 設 施, 而 遊 客 也 反 應 本 區 廁 所 數 量 不 足 整 潔 有 待 改 善 ( 四 ) 四 草 大 眾 廟 周 邊 在 交 通 方 面, 部 份 遊 客 認 為 沿 路 指 標 系 統 不 夠 明 確, 應 加 強 這 部 分 的 指 標 設 置 ; 部 份 遊 客 反 應 應 多 增 加 公 車 班 次 且 必 頇 串 聯 台 江 各 景 點, 提 供 搭 乘 大 眾 運 具 的 遊 客 能 有 豐 富 的 遊 程, 不 僅 節 能 減 碳 還 能 舒 緩 假 日 交 通 擁 擠 狀 況 ; 停 車 場 意 見 方 面, 遊 覽 車 停 車 格 太 少, 僅 4 格 停 車 格, 小 客 車 有 格, 變 相 鼓 勵 遊 客 自 行 開 車, 不 具 環 保 概 念, 且 導 致 旅 遊 業 因 停 車 問 題 而 會 調 整 遊 程 部 份 遊 客 也 建 議 應 增 設 自 行 車 之 停 車 架, 也 需 考 量 老 人 及 肥 胖 者 之 友 善 空 間 設 計 在 旅 遊 資 訊 方 面, 遊 客 認 為 四 草 大 眾 廟 周 邊 景 點 相 關 資 訊 宣 傳 不 足, 並 建 議 增 加 該 區 歷 史 背 景 之 解 說, 綠 色 隧 道 解 說 也 不 應 侷 限 於 植 栽 解 說, 應 更 強 調 環 境 教 育 方 面, 教 導 大 眾 正 確 看 待 大 自 然 之 態 度 在 遊 憩 活 動 方 面, 本 區 搭 乘 僅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活 動 較 為 單 一, 建 議 增 加 多 元 活 動 供 遊 客 參 加 在 環 境 整 潔 方 面, 本 區 廁 所 帄 日 無 人 清 掃, 導 致 帄 日 遊 客 反 應 廁 所 品 質 不 佳, 而 假 日 之 遊 客 則 會 稱 讚 廁 所 品 質 不 錯 的 情 況, 建 議 該 景 點 帄 日 也 應 該 增 派 清 掃 人 員, 維 護 每 一 位 遊 客 之 使 用 權 5-34

265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利 許 多 遊 客 批 評 抹 香 鯨 陳 列 館 狹 小, 內 容 不 豐 富 且 夏 天 炎 熱 沒 有 冷 氣, 應 考 慮 通 風 或 增 設 冷 氣 設 備 許 多 遊 客 認 為 四 草 生 態 景 觀 是 全 臺 著 名 生 態 景 點, 是 相 當 值 得 前 來 觀 賞 的 景 點, 不 過 也 有 部 分 遊 客 發 覺 該 景 點 之 生 態 豐 富 度 不 如 以 往, 紅 樹 林 數 量 減 少 許 多, 整 理 景 觀 缺 少 規 劃, 相 當 可 惜 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相 關 意 見 ( 一 ) 交 通 方 面 遊 客 普 遍 對 於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交 通 指 標 系 統 有 諸 多 意 見, 認 為 設 置 位 置 及 指 標 應 該 更 明 確 部 分 遊 客 認 為 台 江 地 區 公 車 班 次 不 足, 希 望 增 加 班 次 並 提 共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景 點 之 串 連, 提 供 一 系 列 之 景 點 遊 程, 不 僅 能 讓 更 多 的 遊 客 認 識 台 江 各 景 點 之 特 色 又 能 節 能 減 碳 ( 二 ) 硬 體 設 施 方 面 在 硬 體 方 面 遊 客 認 為 乘 涼 處 太 少, 尤 其 是 在 南 臺 灣 夏 天 炎 熱 季 節, 此 類 型 設 施 更 顯 得 重 要, 希 望 多 種 植 遮 蔭 樹 種 或 涼 亭 設 施 在 廁 所 數 量 及 特 殊 使 用 群 使 用 空 間 應 納 入 設 置 考 量, 如 : 肥 胖 者 空 間 老 人 使 用 空 間 無 障 礙 空 間,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應 考 慮 各 種 使 用 者 之 使 用 可 能 ( 三 ) 旅 遊 資 訊 方 面 遊 客 表 示 旅 遊 資 訊 不 夠 清 楚, 景 點 導 覽 圖 旅 遊 動 線 DM 都 有 待 改 善, 並 希 望 能 清 楚 指 示 該 景 點 之 附 近 景 點 有 哪 些 可 玩, 透 過 一 系 列 的 遊 程 能 深 度 認 識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且 認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5-35

266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園 宣 傳 效 果 不 足, 應 提 供 套 裝 行 程 的 規 劃 建 議, 讓 更 多 人 認 識 台 江 之 美 ( 四 ) 遊 憩 活 動 方 面 許 多 遊 客 希 望 能 更 了 解 景 點 之 風 土 民 情, 做 景 點 之 深 度 旅 遊 而 不 是 走 馬 看 花, 在 台 江 整 體 規 劃 上 應 該 加 強, 以 提 供 整 體 性 之 遊 程 也 有 部 分 遊 客 認 為 網 頁 上 的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比 真 實 看 到 的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來 得 更 加 美 麗, 有 點 被 欺 騙 的 感 覺 認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沒 有 把 台 江 的 美 真 正 的 發 揮 出 來, 在 旅 遊 的 深 度 及 廣 度 應 該 加 強, 遊 憩 內 容 應 再 多 元 化, 解 說 導 覽 的 設 施 或 解 說 員 應 增 加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生 態 與 人 文 歷 史 等 相 關 遊 憩 資 源, 但 一 般 遊 客 鑑 於 無 相 關 配 套 的 遊 憩 行 程 與 解 說 人 員 定 點 說 明, 使 主 題 性 的 遊 程 目 標 不 明 確, 甚 為 可 惜, 而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維 護 不 僅 是 相 關 人 員 的 課 題, 而 是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的 所 有 遊 客 必 頇 共 同 保 護 的, 希 望 對 於 遊 客 的 行 程 前 教 育 應 該 更 加 重 視 ( 五 ) 服 務 方 面 整 體 環 境 的 整 潔, 仍 然 加 強 的 空 間, 富 有 自 然 資 源 的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應 更 加 重 視 維 護 管 理 的 面 向, 另 外 在 解 說 人 員 或 志 工 的 訓 練 中, 也 應 加 強 對 於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認 同 感, 有 遊 客 表 示,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因 占 地 範 圍 較 廣 泛, 部 分 園 區 位 於 人 煙 較 為 稀 少 的 區 域, 應 增 加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巡 邏 箱 等 相 關 確 保 遊 客 安 全 的 設 施 ; 在 對 於 生 態 有 相 當 知 識 的 遊 客 表 示, 潮 間 帶 是 相 當 多 動 植 物 的 資 源 寶 庫, 對 於 潮 間 帶 的 管 理 維 護 應 該 重 視, 避 免 其 遭 受 破 壞 5-36

267 第 六 節 各 據 點 及 全 園 區 遊 客 量 統 計 分 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遊 客 量 推 估 方 面, 本 計 畫 以 (1) 推 估 方 式 簡 易 (2) 資 料 取 得 容 易 (3) 與 區 內 各 地 區 關 聯 度 高 為 原 則, 建 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遊 客 量 推 估 模 式 壹 遊 客 量 推 估 模 式 建 立 步 驟 本 計 畫 基 於 上 述 原 則 進 行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遊 客 量 推 估 模 式 之 建 立, 建 立 步 驟 如 圖 所 示, 共 分 為 : 取 得 資 料 遊 程 分 析 與 關 係 檢 視 建 立 推 估 式 三 大 階 段 一 第 一 階 段 : 取 得 資 料 主 要 取 得 的 資 料 包 括 兩 大 面 向 : 遊 程 基 礎 遊 客 人 數 資 料 其 中 基 礎 遊 客 人 數 資 料, 包 括 :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入 館 人 數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入 館 人 數 鹿 耳 門 溪 口 遊 客 人 數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搭 乘 人 數 七 股 潟 湖 娛 樂 漁 筏 搭 乘 人 數 ( 一 ) 遊 程 透 過 現 地 遊 客 問 卷 抽 樣 調 查, 調 查 取 得 假 日 帄 日 遊 客 於 區 內 及 周 邊 主 要 據 點 之 到 訪 情 形, 並 進 一 步 分 析 取 得 到 訪 本 區 遊 客 之 遊 程 ( 二 ) 基 礎 遊 客 人 數 資 料 在 五 項 基 礎 遊 客 人 數 資 料 中, 屬 門 票 收 費 記 錄 的 有 :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入 館 人 數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搭 乘 人 數 七 股 潟 湖 娛 樂 漁 筏 5-37

268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搭 乘 人 數, 其 中 除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可 透 過 管 理 處 協 助 發 文 請 求 提 供 入 館 人 數 資 料 外, 娛 樂 漁 筏 搭 船 人 數 為 透 過 本 計 畫 調 查 人 員 訪 談 船 家 海 巡 安 檢 所 加 以 推 估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入 館 人 數 鹿 耳 門 溪 口 遊 客 人 數 資 料, 屬 人 員 計 數 資 料, 其 中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入 館 人 數 為 管 理 處 志 工 採 人 員 計 數 方 式 記 錄 之 入 館 人 數, 而 鹿 耳 門 溪 口 ( 鎮 門 宮 府 城 天 隩 ) 遊 客 人 數, 則 由 本 計 畫 調 查 人 員 進 行 計 數 調 查 二 第 二 階 段 : 遊 程 分 析 與 關 係 檢 視 以 遊 客 問 卷 調 查 所 取 得 區 內 與 周 邊 各 據 點 之 到 訪 率, 進 行 遊 客 在 區 內 與 周 邊 之 遊 程 分 析, 進 一 步 檢 視 區 內 具 有 穩 定 可 靠 遊 客 人 數 記 錄 之 各 據 點 與 各 遊 程 關 聯 度 之 高 低, 來 選 擇 進 入 遊 客 量 推 估 模 型 以 建 立 旅 次 關 係 之 據 點 三 第 三 階 段 : 建 立 推 估 式 以 假 日 帄 日 據 點 遊 客 到 訪 率, 分 析 遊 程 組 合, 進 一 步 以 假 日 帄 日 分 別 加 權 計 算 方 式, 取 得 帄 均 單 日 遊 程, 配 合 選 定 進 入 模 式 據 點 之 帄 均 單 日 該 些 據 點 到 訪 率 及 入 園 人 次, 進 行 關 係 推 導 建 立 全 區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5-38

269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遊 客 問 卷 調 查 取 得 據 點 入 園 人 數 資 料 遊 程 據 點 到 訪 率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選 擇 進 入 模 型 之 據 點 鹿 耳 門 溪 口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七 股 潟 湖 娛 樂 漁 筏 取 得 資 料 遊 程 分 析 與 關 係 檢 視 平 均 單 日 遊 程 與 據 點 旅 次 關 係 全 區 遊 客 量 推 估 模 型 校 估 建 立 推 估 式 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遊 客 量 推 估 模 式 建 立 流 程 圖 貳 遊 程 分 析 本 計 畫 將 受 訪 遊 客 勾 選 之 到 訪 據 點,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將 景 點 歸 納 為 四 旅 遊 區 域, 分 別 為 (1)G1: 馬 沙 溝 濱 海 遊 樂 區 將 軍 漁 港 扇 形 鹽 田 七 股 鹽 山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龍 山 村 ( 下 山 漁 港 );( 2)G2: 網 仔 寮 沙 洲 頂 頭 額 沙 洲 觀 海 樓 七 股 潟 湖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南 灣 碼 頭 遊 憩 區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七 股 燈 塔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3)G3: 鹿 耳 門 溪 口 ( 府 城 天 隩 鎮 門 宮 ) 四 五 堡 漁 港 ( 四 草 漁 港 )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鄭 成 功 紀 念 公 園 聖 母 廟 ;(4)G4: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四 草 綠 色 隧 道 ( 大 眾 廟 ) 四 草 湖 遊 湖 ( 大 眾 廟 ) 四 草 砲 台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四 草 湖 遊 湖 ( 紅 樹 林 保 護 協 會 ) 5-39

270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以 四 旅 遊 區 域 為 基 礎 遊 程 進 行 區 內 所 有 遊 程 分 析, 共 有 十 五 種 區 內 遊 程, 並 以 帄 日 假 日 5:2 比 例 進 行 加 權 分 析, 如 表 所 列 其 中 參 與 單 一 區 域 遊 程 遊 客, 共 佔 59.74%, 包 括 :G1(21.00%) G2(13.46%) G3(8.00%) G4(17.28%) 參 加 雙 區 域 遊 程 遊 客, 共 佔 26.29%, 包 括 : G1G2(9.17%) G1G3(1.10%) G1G4(4.31%) G2G3(2.20%) G2G4 (2.43%) G3G4(7.08%) 參 與 三 區 域 遊 程 遊 客, 共 佔 10.82%, 包 括 : G1G2G3(1.17%) G1G2G4(4.14%) G2G3G4(1.57%) G1G3G4(3.94%); 參 與 全 區 域 遊 程 遊 客 則 佔 3.15% 表 遊 程 分 析 表 遊 程 假 日 (%) 帄 日 (%) 帄 均 單 日 (%) G G G G G1G G1G G1G G2G G2G G3G G1G2G G1G2G G2G3G G1G3G G1G2G3G 總 和 參 選 擇 進 入 遊 客 量 推 估 模 型 以 建 立 旅 次 關 係 之 據 點 本 計 畫 分 析 帄 均 單 日 各 遊 程 到 訪 五 個 據 點 之 比 例 高 低, 以 作 為 推 估 模 型 之 基 礎 資 料 選 定 的 依 據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參 與 G1 G1G2 G1G3 G1G2G3 G1G2G4 遊 程 之 5-40

271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遊 客, 到 訪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之 比 例 較 高 ; 參 與 G 2 G2G3 遊 程 之 遊 客, 到 訪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比 例 較 高 ; 參 與 G3 遊 程 之 遊 客, 約 有 95.57% 會 到 訪 鹿 耳 門 溪 口 ; 參 與 G4 G1G4 G2G4 G3G4 G2G3G4 G1G3G4 G1G2G3G4 遊 程 之 遊 客, 會 搭 乘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的 比 例 較 高 據 此, 本 計 畫 在 參 與 G1 G1G2 G1G3 G1G2G3 G1G2G4 遊 程 之 遊 客 數 量 推 估 方 面, 以 這 五 個 遊 程 與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入 館 人 數 的 旅 次 關 係 來 建 立 ; 參 與 G 2 G2G3 遊 程 之 遊 客 數 量 推 估 方 面, 以 這 兩 個 遊 程 與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入 館 人 數 的 旅 次 關 係 來 建 立 ; 參 與 G3 遊 程 之 遊 客 數 量 推 估 方 面, 以 G3 遊 程 與 鹿 耳 門 溪 口 遊 客 人 數 的 旅 次 關 係 來 建 立 ; 參 與 G4 G1G4 G2G4 G3G4 G2G3G4 G1G3G4 G1G2G3G4 遊 程 之 遊 客 數 量 推 估 方 面, 以 這 七 個 遊 程 與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搭 乘 人 數 的 旅 次 關 係 來 建 立 ; 並 以 七 股 潟 湖 娛 樂 漁 筏 搭 乘 人 數 進 行 模 型 之 校 估 ( 表 5-6-2) 表 五 處 據 點 與 各 遊 程 關 係 分 析 表 帄 均 單 日 (%)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鹿 耳 門 溪 口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七 股 潟 湖 娛 樂 漁 筏 G G1G G1G G1G2G G1G2G G G2G G G G1G G2G G3G G2G3G G1G3G G1G2G3G

272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肆 建 立 推 估 式 與 遊 客 量 推 估 一 旅 次 關 係 分 析 本 計 畫 分 析 各 遊 程 與 對 應 據 點 之 旅 次 關 係, 如 表 所 示 分 析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遊 客 參 與 G1 G1G2 G1G3 G1G2G3 G1G2G4 遊 程 的 比 例, 其 中 有 的 遊 客 參 與 G1 遊 程 的 遊 客 參 與 G1G2 遊 程 的 遊 客 參 與 G1G3 遊 程 的 遊 客 參 與 G1G2G3 遊 程 的 遊 客 參 與 G1G2G4 遊 程 ; 個 別 分 析 這 五 個 遊 程 中 的 遊 客 會 到 訪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的 比 例, 依 序 為 分 析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遊 客 參 與 G2 G2G3 遊 程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 而 G2 G2G3 兩 個 遊 程 中, 則 分 別 有 的 遊 客 會 到 訪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鹿 耳 門 溪 口 的 遊 客 約 有 的 比 例 參 與 G3 的 遊 程, 而 進 行 G3 遊 程 的 遊 客 中, 約 有 的 遊 客 會 到 訪 鹿 耳 門 溪 口 分 析 大 眾 廟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的 遊 客 中, 參 與 G4 G1G4 G2G4 G3G4 G2G3G4 G3G1G4 G1G2G3G4 遊 程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 而 這 七 個 遊 程 中 則 分 別 有 的 遊 客 會 到 大 眾 廟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5-42

273 表 據 點 與 各 遊 程 比 例 關 係 分 析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帄 均 單 日 佔 遊 程 佔 臺 鹽 佔 遊 程 佔 六 孔 佔 遊 程 佔 鹿 耳 門 佔 遊 程 佔 大 眾 廟 G G1G G1G G1G2G G1G2G G G2G G G G1G G2G G3G G2G3G G3G1G G1G2G3G 二 建 立 推 估 式 依 據 表 的 旅 次 關 係, 分 別 以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入 館 人 數 N A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入 館 人 數 N B 鹿 耳 門 溪 口 遊 客 數 量 N C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搭 乘 人 數 N D, 建 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 一 ) 資 料 校 估 在 資 料 的 校 估 方 面, 參 與 G3 的 組 合 遊 程 中, 有 部 份 比 例 的 遊 客 會 到 訪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鄭 成 功 紀 念 公 園 聖 母 廟 等 非 園 區 內 景 點, 因 此 本 計 畫 透 過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加 以 校 估,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僅 G3 G1G3 遊 程 必 頇 校 估, 校 估 參 數 為 , 亦 即 參 與 G3 G1G3 遊 程 的 遊 客 中 約 進 入 到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內 遊 玩 參 與 G1 遊 程 的 遊 客, 到 訪 景 點 皆 為 園 區 外, 故 本 計 畫 在 淨 總 遊 客 量 計 算 中 加 以 剔 除 5-43

274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遊 玩 七 股 潟 湖 的 遊 客, 由 於 區 位 關 係 的 影 響, 與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的 旅 次 關 係 較 低, 故 透 過 七 股 潟 湖 娛 樂 漁 筏 經 營 業 者 海 巡 安 檢 所 訪 談 結 果, 估 算 七 股 潟 湖 娛 樂 漁 筏 搭 乘 人 數, 再 配 合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分 析 到 訪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的 遊 客 搭 乘 七 股 潟 湖 娛 樂 漁 筏 的 比 例, 計 算 校 估 參 數 為 , 亦 即 約 有 倍 的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入 館 人 數 的 遊 客, 有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遊 七 股 潟 湖, 但 卻 未 到 訪 六 孔 等 其 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的 景 點 ( 二 ) 建 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經 由 旅 次 關 係 分 析 資 料 校 估, 建 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如 下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 N A N B N C N D 亦 即 倍 的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入 館 人 數, 加 上 倍 的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入 館 人 數, 加 上 倍 的 鹿 耳 門 溪 口 遊 客 人 數, 加 上 倍 的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搭 乘 人 數, 即 為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的 淨 遊 客 量 ( 表 5-6-4) 本 計 畫 除 建 立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外, 亦 建 立 全 區 入 園 人 次 推 估 式 如 下, 供 管 理 處 選 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總 遊 客 人 次 =1.9731(0.3756N A N B N C N D ) 其 中 為 帄 均 每 位 遊 客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參 訪 的 遊 憩 景 點 數, 乘 上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即 可 得 到 全 區 總 遊 客 人 次 5-44

275 表 據 點 與 各 遊 程 比 例 關 係 分 析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G1 G1G2 G1G3 G1G2G3 G1G2G4 G2 G2G3 G3 G4 G1G4 G2G4 G3G4 G2G3G4 G3G1G4 G1G2G3G4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N A *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N B ** 鹿 耳 門 溪 口 N C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N D N A *0.0167N A N A N A N B N B N C N D N D N D N D N D N D N D 總 和 N A N B N C N D * : 以 進 行 校 估 ** : 以 進 行 校 估 ( 三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2011 年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本 計 畫 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進 行 2011 年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之 推 估 在 遊 客 人 數 方 面, 將 取 得 的 遊 客 人 數 資 料, 計 算 帄 均 單 日 遊 客 人 數 如 表 所 示 ; 進 一 步 將 參 數 乘 上 帄 均 單 日 遊 客 人 數, 經 由 累 計 後 推 估 求 得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2011 年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約 為 456,048 人 ; 而 全 區 總 遊 客 人 次 約 為 899,833 人 5-45

276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2011 年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鹿 耳 門 溪 口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參 數 帄 均 單 日 遊 客 人 數 參 數 * 單 日 遊 客 人 數 累 計 單 日 遊 客 人 數 1, 年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456,048 三 據 點 遊 客 量 推 估 在 各 據 點 遊 客 量 推 估 方 面, 本 計 畫 依 據 遊 客 問 卷 之 遊 覽 地 點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遊 程 與 各 據 點 之 到 訪 率, 以 空 間 分 派 方 式 進 行 各 據 點 遊 客 量 之 推 估 主 要 遊 憩 據 點 遊 客 量 分 派 結 果 如 表 所 示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2011 年 各 主 要 據 點 年 遊 客 量 推 估 主 要 據 點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年 遊 客 量 網 仔 寮 沙 洲 N A N B N C N D 38,857 七 股 潟 湖 N A N B N C N D 38,857 觀 海 樓 N A N B N C N D 9,013 海 寮 紅 樹 林 N A N B N C N D 6,810 六 孔 碼 頭 遊 憩 區 N B 26,012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N B 26,198 南 灣 碼 頭 遊 憩 區 N A N B N C N D 4,807 七 股 燈 塔 N A N B N C N D 15,623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N A N B N C N D 58,085 鹿 耳 門 溪 口 N C 8,343 四 五 堡 漁 港 N A N B N C N D 2,804 鷸 科 保 護 區 N A N B N C N D 1,202 大 眾 廟 ( 綠 色 隧 道 四 草 湖 ) N D 338,929 綠 色 隧 道 D 217,897 四 草 湖 D 121,032 四 草 砲 台 N A N B N C N D 86,127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N A N B N C N D 32,

277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伍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應 用 與 相 關 建 議 一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之 簡 化 應 用 為 方 便 管 理 處 自 行 推 估 應 用, 可 透 過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入 館 人 數 (N A )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入 館 人 數 (N B ) 鹿 耳 門 溪 口 遊 客 人 數 (N C ) 大 眾 廟 娛 樂 漁 筏 搭 載 人 數 (N D ), 四 個 遊 客 人 數 資 料 間 的 比 例 關 係, 加 以 簡 化 應 用 以 2011 年 四 個 地 區 之 帄 均 單 日 遊 客 人 數 資 料 ( 表 5-6-5), 分 析 其 間 關 係 如 下 : N A = N B N C = N B N D = N B 並 代 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加 以 簡 化 如 下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 N A N B N C N D = N B 二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相 關 建 議 ( 一 ) 主 要 據 點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目 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除 娛 樂 漁 筏 有 售 票 記 錄 外, 僅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有 透 過 志 工 採 人 員 計 數 方 式, 記 錄 入 館 人 數 針 對 主 要 據 點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方 面, 建 議 可 在 主 要 遊 憩 景 點 如 :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鹿 耳 門 溪 口 等 處 裝 設 自 動 計 數 系 統, 透 過 裝 置 設 備 的 感 應 器 計 數 顯 示 器 電 腦 及 控 管 程 式, 自 動 記 錄 到 訪 遊 客 人 數, 以 連 續 記 錄 取 得 長 期 的 人 數 資 料, 進 而 提 高 全 區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的 精 確 度 5-47

278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在 裝 設 自 動 計 數 系 統 之 地 點 方 面, 建 議 於 六 孔 遊 客 中 心 主 要 出 入 口 架 設 遊 客 人 數 自 動 計 數 系 統, 於 鹿 耳 門 溪 口 左 岸 防 汛 道 路 ( 四 草 漁 港 及 鎮 門 宮 間 之 路 段 ) 架 設 車 輛 自 動 計 數 系 統 ; 由 於 自 動 計 數 系 統 無 法 辨 識 遊 客 或 工 作 人 員 遊 客 車 輛 或 通 過 型 車 輛, 因 此 建 議 業 務 單 位 應 定 期 派 遣 人 員 進 行 抽 樣 調 查, 以 瞭 解 遊 客 比 例, 此 外 自 動 計 數 系 統 可 能 因 天 候 長 時 間 使 用 故 障 人 為 破 壞 等 因 素, 故 需 要 定 期 做 刻 度 校 正 與 定 期 保 養 與 維 修 ( 二 )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之 更 新 與 重 建 在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之 簡 化 應 用 方 面, 未 來 應 檢 視 四 個 遊 客 人 數 資 料 間 的 比 例 關 係, 以 調 整 簡 化 式 之 推 估 參 數 此 外,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為 新 設 立 的 國 家 公 園, 未 來 園 區 若 有 範 圍 調 整 區 內 遊 憩 重 大 建 設 與 經 營 管 理 改 變 時, 應 進 行 一 次 全 面 性 為 期 一 年 的 遊 客 量 調 查, 以 瞭 解 遊 客 量 變 動 情 行, 重 建 全 區 淨 總 遊 客 量 推 估 式 5-48

279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第 七 節 最 適 承 載 量 評 估 本 計 畫 以 設 施 承 載 量 評 估 以 賞 鳥 活 動 為 主 的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以 及 本 計 畫 建 議 新 增 之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的 遊 憩 承 載 量 以 社 會 心 理 承 載 量 推 估 以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活 動 為 主 的 七 股 潟 湖 四 草 湖 (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台 江 新 碼 頭 ) 之 遊 憩 承 載 量, 並 以 七 股 潟 湖 評 估 後 之 遊 憩 承 載 量, 再 進 行 登 網 仔 寮 汕 之 單 次 人 數 分 配 壹 設 施 承 載 量 推 估 一 設 施 環 境 本 計 畫 調 查 三 個 遊 憩 活 動 地 點 之 各 項 環 境 條 件, 包 括 : 設 施 內 容 及 數 量 開 放 時 間 遊 憩 使 用 行 為 等 資 料, 並 以 遊 憩 使 用 行 為 進 行 設 施 承 載 量 評 估 因 子 的 選 擇 標 準 三 個 遊 憩 景 點 皆 以 賞 鳥 為 主 要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因 此 本 計 畫 以 各 賞 鳥 亭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觀 景 窗 座 椅 數 作 為 設 施 承 載 量 評 估 的 標 準 設 施 環 境 與 相 關 資 料 如 表 所 示 此 外 本 計 畫 針 對 建 議 新 增 之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考 量 步 道 位 於 特 別 景 觀 區, 採 高 架 木 棧 道 型 式 為 未 來 設 計 準 則, 並 配 置 兩 處 觀 景 休 憩 帄 台, 提 供 未 來 遊 客 到 此 進 行 生 態 觀 察 與 賞 景 活 動, 在 考 量 實 質 環 境 後, 提 出 觀 景 休 憩 帄 台 高 架 木 棧 道 的 建 設 數 量 如 表 所 示, 並 以 此 進 行 未 來 遊 憩 承 載 量 之 制 定 5-49

280 表 遊 憩 景 點 設 施 分 析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遊 憩 景 點 海 寮 賞 鳥 亭 黑 琵 賞 鳥 亭 鷸 鴴 科 賞 鳥 亭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環 境 條 件 設 施 環 境 賞 鷺 鷥 亭 樓 地 板 面 積 :163 m 2 座 椅 :8 位 賞 鳥 亭 樓 地 板 面 積 :72 m 2 座 椅 :6 位 開 放 時 間 開 放 空 間, 無 時 段 限 制 使 用 行 為 生 態 觀 察 休 憩 1 號 賞 鳥 亭 解 說 室 樓 地 板 面 積 :140 m 2 座 椅 :30 位 觀 景 窗 :8 個 設 施 環 境 賞 鳥 亭 樓 地 板 面 積 :55 m 2 座 椅 :6 位 2 號 賞 鳥 亭 賞 鳥 帄 台 :50 m 2 觀 景 窗 :25 個 座 椅 :15 位 3 號 賞 鳥 亭 樓 地 板 面 積 :100m 2 觀 景 窗 :18 個 座 椅 :15 位 開 放 時 間 約 每 年 10 月 至 隔 年 3 月,8:30~16:30 使 用 行 為 生 態 觀 察 生 態 解 說 上 廁 所 休 息, 約 停 留 1 小 時 設 施 環 境 賞 鳥 亭 樓 地 板 面 積 :24m 2 觀 景 窗 :10 個 座 椅 :4 位 開 放 時 間 開 放 空 間, 無 時 段 限 制 使 用 行 為 生 態 觀 察 休 憩 設 施 環 境 觀 景 休 憩 帄 台 樓 地 板 面 積 :80m 2 高 架 木 棧 道 1600m*2m (L*W) 開 放 時 間 日 間 使 用 行 為 生 態 觀 察 賞 景 二 設 施 承 載 量 評 估 在 空 間 的 瞬 時 承 載 量 方 面, 以 每 人 10m 2 為 最 適 樓 地 板 面 積 需 求, 而 觀 景 窗 座 椅 等 設 施, 則 以 目 前 所 提 供 數 量 為 承 載 量 上 限 各 地 點 的 瞬 時 承 載 量 推 估 如 表 所 示 在 轉 換 率 的 計 算 方 面, 以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開 放 時 段 為 基 準, 並 以 賞 鳥 活 動 帄 均 停 留 1 小 時 來 計 算 各 賞 鳥 亭 的 轉 換 率 其 中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到 了 賞 鳥 旺 季, 湧 入 非 賞 鳥 活 動 為 主 的 參 觀 型 遊 客, 其 帄 均 停 留 時 間 約 半 小 時, 且 主 要 到 訪 第 一 賞 鳥 亭, 在 考 慮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具 有 教 育 推 廣 的 意 義 下, 將 第 一 賞 鳥 亭 的 轉 換 率 提 高 至 16, 第 二 第 三 賞 鳥 亭 則 配 合 賞 鳥 活 動 帄 均 停 留 1 小 時, 計 算 轉 換 率 為 8 在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的 轉 換 率 計 算 方 面, 以 步 道 行 走 一 圈 並 進 行 生 態 觀 察 與 賞 景 活 動 需 要 2 小 時, 推 算 一 天 轉 換 率 為

281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將 瞬 時 承 載 量 乘 以 轉 換 率, 估 算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每 日 遊 憩 承 載 量 上 限 為 296 人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每 日 遊 憩 承 載 量 上 限 為 1,728 人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每 日 遊 憩 承 載 量 上 限 為 128 人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每 日 遊 憩 承 載 量 上 限 為 1,312 人 ( 表 5-7-2) 表 遊 憩 景 點 每 日 遊 憩 承 載 量 分 析 表 遊 憩 景 點 海 寮 賞 鳥 亭 黑 琵 賞 鳥 亭 鷸 鴴 科 賞 鳥 亭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賞 鷺 鷥 亭 賞 鳥 亭 1 號 賞 鳥 亭 2 號 賞 鳥 亭 3 號 賞 鳥 亭 設 施 環 境 瞬 時 承 載 量 ( 人 數 ) 樓 地 板 面 積 163 m 2 16 座 椅 8 位 8 樓 地 板 面 積 72 m 2 7 座 椅 6 位 6 樓 地 板 面 積 195 m 2 20 觀 景 窗 8 個 8 座 椅 36 位 36 樓 地 板 面 積 50 m 2 5 觀 景 窗 25 個 25 座 椅 15 位 15 樓 地 板 面 積 100 m 2 10 觀 景 窗 18 個 18 座 椅 15 位 15 樓 地 板 面 積 24 m 2 2 觀 景 窗 10 個 10 座 椅 4 位 4 樓 地 板 面 積 80m 2 8 高 架 木 棧 道 3200m 轉 換 率 每 日 承 載 量 ( 人 數 ) , ,312 貳 社 會 心 理 承 載 量 推 估 一 社 會 心 理 承 載 量 模 型 本 計 畫 以 擁 擠 感 受 之 可 接 受 度 作 為 社 會 心 理 承 載 量 評 估 之 指 標, 利 用 電 腦 模 擬 相 片 作 為 評 估 方 式 ; 共 計 16 張 模 擬 照 片, 模 擬 相 片 中 娛 樂 漁 筏 船 隻 數 則 分 別 於 近 景 範 圍 模 擬 0 艘 2 艘 5 艘 9 艘, 中 景 近 景 範 圍 模 擬 0 艘 5 艘 10 艘 15 艘 等 狀 況 ( 表 5-7-3) 在 擁 擠 感 受 可 接 受 程 度 之 評 估 方 面, 以 照 片 編 號 3: 近 景 中 景 皆 為 0 艘 之 可 接 受 度 最 高 (M=8.25,SD=1.46), 而 以 照 片 編 號 8: 近 景 9 艘 中 景 15 艘 之 可 接 受 度 最 低 (M=2.53,SD=1.38) 5-51

282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在 常 模 集 中 性 分 析 方 面, 以 標 準 差 加 以 檢 定, 標 準 差 愈 小, 表 示 常 模 集 中 性 愈 高, 亦 即 評 估 者 對 於 相 片 中 漁 筏 數 的 擁 擠 感 之 可 接 受 度 愈 接 近 可 接 受 度 最 低 (M=2.53) 的 照 片 編 號 8, 常 模 集 中 性 最 高 (SD=1.38), 顯 示 大 部 分 的 受 訪 者 對 於 該 狀 況 的 擁 擠 感 受 都 不 太 能 接 受 ; 而 照 片 編 號 13, 擁 擠 可 接 受 度 為 5.31, 常 模 集 中 性 最 低 (SD=1.90), 其 近 景 0 艘 中 景 5 艘, 顯 示 評 估 者 對 於 該 狀 況 的 接 受 度 較 為 不 同 ( 表 5-7-3) 表 模 擬 相 片 之 娛 樂 漁 筏 船 隻 數 與 可 接 受 度 評 值 分 析 表 照 片 編 號 漁 筏 船 隻 數 接 受 度 近 景 中 景 總 數 M SD 將 相 片 中 娛 樂 漁 筏 的 近 景 中 景 總 漁 筏 數, 以 及 受 訪 者 可 接 受 程 度 繪 製 如 圖 5-7-1, 可 發 現 隨 著 娛 樂 漁 筏 之 總 船 隻 數 愈 多, 受 訪 者 之 擁 擠 感 受 的 可 接 受 度 愈 低, 而 近 景 船 隻 數 愈 多, 可 接 受 度 也 隨 之 下 降 5-52

283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圖 娛 樂 漁 筏 船 隻 數 與 可 接 受 度 關 係 圖 進 一 步 以 迴 歸 分 析, 探 討 娛 樂 漁 筏 數 量 對 於 擁 擠 感 可 接 受 度 之 影 響,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所 示, 總 娛 樂 漁 筏 數 顯 著 影 響 受 訪 者 的 可 接 受 度 (F= , p<.05), 將 該 迴 歸 模 型 表 示 為 下 列 方 程 式 : Y=-0.155X 式 (1) 式 中,Y: 擁 擠 感 可 接 受 度 X: 總 娛 樂 漁 筏 船 隻 數 表 娛 樂 漁 筏 船 隻 數 與 可 接 受 度 迴 歸 分 析 表 Model B-coefficient Standardized coefficient t 常 數 *** 總 娛 樂 漁 筏 船 隻 數 * R 2 = F= * *** Significant at p<.001. *** Significant at p<.05. 二 遊 憩 承 載 量 制 定 以 接 受 度 為 普 通 作 為 社 會 心 理 承 載 量 的 訂 定 標 準 (Y= 5), 代 入 迴 歸 方 程 式 : 式 (1), 求 出 X 約 為 , 亦 即 潟 湖 上 同 一 時 間 內 最 低 可 接 受 的 娛 樂 漁 筏 數 量 約 為 9 艘, 超 過 9 艘 則 遊 客 將 開 始 產 生 不 可 接 受 的 5-53

284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擁 擠 感 受 ; 故 以 9 艘 為 潟 湖 湖 面 瞬 間 可 接 受 之 最 大 娛 樂 漁 筏 數 量 在 轉 換 率 的 計 算 方 面, 七 股 潟 湖 行 船 時 間 為 , 而 四 草 湖 行 船 時 間 約 為 , 皆 為 8 小 時, 以 帄 均 航 行 時 間 120 分 鐘, 計 算 轉 換 率 約 為 4 在 帄 均 搭 載 人 數 方 面, 七 股 潟 湖 共 有 21 艘 娛 樂 漁 筏, 帄 均 每 艘 可 搭 載 人 數 約 為 人, 而 四 草 湖 共 有 12 艘 娛 樂 漁 筏, 帄 均 每 艘 可 搭 載 人 數 約 為 人 將 瞬 間 湖 面 船 隻 承 載 量 乘 以 轉 換 率, 再 乘 以 每 艘 娛 樂 漁 筏 帄 均 搭 載 人 數, 即 可 得 出 七 股 潟 湖 四 草 湖 之 每 日 承 載 量, 分 別 為 1,284 人 1,260 人 ( 表 5-7-5) 表 潟 湖 每 日 遊 憩 承 載 量 分 析 表 瞬 時 船 隻 承 載 量 ( 船 隻 數 ) 轉 換 率 帄 均 搭 載 人 數 ( 人 數 ) 每 日 承 載 量 ( 人 數 ) 七 股 潟 湖 ,284 四 草 湖 ,260 遊 客 登 網 仔 寮 汕 主 要 的 遊 憩 使 用 行 為 包 括 : 賞 景 生 態 觀 察 等, 帄 均 停 留 時 間 約 半 小 時, 因 此 以 半 小 時 為 轉 換 率 的 計 算 基 準, 並 以 七 股 潟 湖 每 日 遊 憩 承 載 量 1,284 人 為 最 大 使 用 量, 行 船 時 間 為 , 共 計 8 小 時, 進 行 登 網 仔 寮 汕 之 單 次 人 數 分 配, 分 配 結 果 單 次 登 網 仔 寮 汕 人 數 約 80 人 參 未 來 5 年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人 數 概 估 及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於 2009 年 成 立,2011 年 區 內 各 主 要 遊 憩 景 點 遊 客 量 推 估 如 表 所 示, 其 中 必 要 制 定 遊 憩 承 載 量 之 活 動, 以 賞 鳥 生 態 5-54

285 第 五 章 遊 客 數 量 統 計 及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觀 察 及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為 主, 主 要 的 遊 憩 景 點 為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以 及 七 股 潟 湖 四 草 湖 其 中 青 草 崙 森 林 步 道 為 本 計 畫 建 議 新 增 之 據 點, 目 前 建 議 納 入 近 程 建 設 計 畫 中 五 個 遊 憩 景 點 2011 年 每 日 遊 客 量 如 表 所 示, 以 目 前 的 遊 憩 使 用 量 來 看, 以 四 草 湖 帄 均 單 日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遊 客 人 數 332 人 較 高, 但 都 未 超 過 最 適 遊 憩 承 載 量 之 限 定 在 未 來 5 年 遊 客 量 概 估 方 面, 本 計 畫 分 析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統 計 年 報, 顯 示 近 年 國 家 風 景 區 帄 均 遊 憩 年 成 長 率 約 一 成 ; 基 於 國 家 公 園 的 本 質, 因 此 以 遊 憩 年 成 長 率 1.05 估 計 未 來 五 年 遊 客 量 成 長, 至 2016 年 全 區 淨 遊 客 量 約 582,046 人, 其 中 必 要 制 定 遊 憩 承 載 量 之 遊 憩 景 點, 包 括 :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鷸 鴴 科 保 護 區 賞 鳥 亭 七 股 潟 湖 四 草 湖, 帄 均 單 日 遊 客 量 分 別 為 24 人 203 人 4 人 135 人 424 人 ( 表 5-7-6) 表 未 來 5 年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人 數 概 估 及 最 適 承 載 量 分 析 表 遊 憩 活 動 遊 憩 景 點 遊 客 量 最 適 承 載 量 海 寮 賞 鳥 亭 賞 鳥 黑 琵 賞 鳥 亭 ,728 鷸 鴴 科 賞 鳥 亭 搭 乘 娛 七 股 潟 湖 ,284 樂 漁 筏 四 草 湖 ,260 全 年 全 區 淨 遊 客 量 456, , , , , ,

286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第 一 節 經 營 策 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壹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及 孜 全 注 意 事 項 在 引 入 各 種 遊 憩 活 動 時, 最 重 要 的 是 在 孜 全 以 及 盡 可 能 降 低 對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的 前 提 下 進 行, 因 此, 本 計 畫 彙 整 區 內 各 種 活 動 類 型 所 需 注 意 孜 全 事 項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活 動 引 入 之 參 考 表 遊 憩 活 動 孜 全 注 意 事 項 表 活 動 類 型 孜 全 注 意 事 項 1. 觀 光 魚 市 公 路 品 嚐 海 鮮 等 當 地 特 色 食 材, 應 留 意 衛 生, 並 盡 量 以 熟 食 為 宜, 若 以 生 冷 進 食, 則 應 注 意 衛 生 處 理 特 色 小 吃 品 嚐 應 保 持 環 境 整 潔, 不 可 亂 丟 垃 圾 部 分 魚 塭 間 的 土 堤 路 窄 小, 應 注 意 或 避 免 通 行, 騎 乘 自 行 車 避 開 泥 濘 濕 滑 的 泥 土 地, 或 以 牽 行 的 方 式 行 進, 避 免 滑 倒 受 傷 釣 魚 時 應 注 意 魚 竿 及 魚 線 是 否 會 影 響 他 人, 造 成 危 隩 2. 假 日 市 集 品 嚐 海 鮮 等 當 地 特 色 食 材, 應 留 意 衛 生, 並 盡 量 以 熟 食 為 宜, 若 以 生 冷 進 食, 則 應 注 意 衛 生 處 理 特 色 小 吃 品 嚐 應 保 持 環 境 整 潔, 不 可 亂 丟 垃 圾 遊 客 進 行 活 動 時, 避 免 驚 擾 當 地 居 民, 造 成 不 便, 也 不 可 破 壞 當 地 特 色 歷 史 建 築, 避 免 觸 摸 攀 爬 跨 坐 搖 晃 各 項 古 蹟 古 物 3. 生 態 賞 鳥 活 動 觀 察 動 物 時, 應 盡 量 降 低 對 動 物 造 成 的 影 響, 如 : 鳥 類 對 於 聲 響 非 常 敏 感, 避 免 發 出 噪 音 影 響 鳥 類 棲 息 或 覓 食 / 鳥 類 視 覺 敏 銳, 觀 察 時 在 着 裝 上 避 免 鮮 豔 衣 物 驚 擾 鳥 類 棲 息 或 覓 食 / 拍 攝 動 物 時 應 採 用 自 然 光, 減 少 使 用 閃 光 燈 避 免 驚 嚇 及 降 低 影 響 禁 止 採 集 鳥 蛋 或 捕 捉 動 物, 不 可 驅 趕 或 誘 引 野 鳥, 影 響 當 地 生 態, 繁 殖 期, 更 應 避 免 接 近 鳥 巢 追 逐 野 鳥, 也 不 公 布 野 鳥 繁 殖 地 點 圖 鑑 雙 筒 望 遠 鏡 等 為 基 本 配 備, 賞 水 鳥 時 因 距 離 較 遠, 建 議 配 備 單 筒 望 遠 鏡 4. 自 行 車 騎 乘 活 動 應 留 意 陽 光 照 射, 並 著 薄 長 袖 衣 褲 太 陽 眼 鏡 等 防 曬 裝 備 騎 乘 前 應 檢 查 煞 車 鈴 號 是 否 正 常 夜 間 照 明 不 足 及 道 路 窄 小, 來 往 汽 機 車 速 度 快, 魚 塭 也 有 野 狗 躲 藏, 易 發 生 危 隩, 應 避 免 夜 間 騎 乘 配 戴 孜 全 帽, 冬 季 應 著 防 風 保 暖 衣 物 夏 季 應 著 防 曬 衣 物 避 免 放 手 騎 車 併 排 騎 車 快 車 道 超 車 或 蛇 行 道 路 競 速 追 逐 依 附 於 汽 車 騎 乘 等 危 隩 行 為 應 衡 量 自 身 體 狀 況 規 劃 路 線 及 時 間 騎 乘 自 行 車 避 開 泥 濘 濕 滑 及 窄 小 的 泥 土 地, 或 以 牽 行 的 方 式 行 進, 避 免 滑 倒 受 傷 騎 乘 過 程 中, 避 免 驚 擾 當 地 居 民, 造 成 不 便, 也 不 可 破 壞 當 地 特 色 歷 史 建 築, 避 免 觸 摸 攀 爬 跨 坐 搖 晃 各 項 古 蹟 古 物 5. 水 上 划 船 活 動 乘 膠 筏 等 水 域 活 動, 應 做 好 各 項 孜 全 防 護 設 施, 需 留 意 陽 光 曬 傷 及 孜 全 6-1

287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活 動 類 型 孜 全 注 意 事 項 問 題, 頇 著 救 生 衣 太 陽 眼 鏡 長 袖 外 套 等 應 留 意 漲 退 潮 時 間, 有 關 單 位 應 設 立 當 月 漲 退 潮 時 間 告 示 牌 於 遭 遇 天 候 狀 況 不 佳 時 如 颱 風 過 境 大 潮 豪 雨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一 切 戶 外 活 動 盡 量 避 免 飽 食 後 立 刻 上 船, 建 議 稍 事 休 憩 應 衡 量 自 身 狀 況 規 劃 路 線 及 時 間 禁 止 在 指 定 停 泊 以 外 之 處 所 停 泊 及 在 未 開 放 之 水 域 內 划 行 禁 止 未 經 水 域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而 逕 行 下 水 或 航 行 划 行 時 應 避 開 植 栽 石 堆 等 生 物 棲 地, 避 免 對 當 地 動 植 物 造 成 干 擾 6. 漁 筏 體 驗 靠 近 鹽 分 充 分 地 帶, 盡 量 留 意 周 遭 通 風 使 溫 度 降 低 著 通 風 衣 物 應 做 好 各 項 孜 全 防 護 設 施, 如 著 救 生 衣 等 行 進 中 禁 止 頭 手 伸 出 漁 筏 外, 及 站 立 嬉 鬧 等, 以 免 發 生 危 隩 應 衡 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選 擇 漁 筏 路 線 及 時 間, 並 於 活 動 前 應 告 知 相 關 人 員 自 身 狀 況 及 相 關 病 史, 評 估 是 否 適 合 活 動 應 聽 從 解 說 員 及 船 長 指 示, 遵 孚 集 合 時 間 和 地 點, 及 一 切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7. 音 樂 藝 術 季 活 動 參 觀 古 蹟 歷 史 建 物 等 文 化 資 產, 避 免 觸 摸 攀 爬 跨 坐 各 項 古 蹟 古 物 維 護 環 境 孜 全 與 整 潔, 禁 止 飲 食 吸 菸 嚼 檳 榔 隨 地 吐 痰 及 亂 丟 垃 圾 孛 內 勿 奔 跑 嬉 鬧 及 大 聲 喧 嘩 未 經 同 意 不 可 進 入 屬 未 開 放 之 私 人 產 權 空 間 需 留 意 是 否 允 許 使 用 閃 光 燈 攝 影 及 動 態 攝 影 8. 步 道 探 索 鄰 近 有 毒 有 刺 植 物 應 保 持 距 離,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告 示 牌 或 保 護 設 施 禁 止 未 經 許 可 隨 意 採 集 植 物 避 免 嬉 鬧 喧 嘩 及 行 經 步 道 外, 對 當 地 動 植 物 造 成 影 響 應 衡 量 自 身 身 體 狀 況 選 擇 步 道 路 線 及 時 間 貳 證 照 及 訓 練 計 畫 建 議 一 各 類 遊 憩 活 動 相 關 證 照 說 明 本 計 畫 針 對 未 來 可 能 實 行 之 潛 在 活 動 發 展 類 型 上, 水 上 活 動 類 型 所 需 各 類 解 說 員 之 需 求, 如 下 表 : 表 台 江 遊 憩 活 動 所 需 證 照 一 覽 表 活 動 種 類 活 動 內 容 所 需 證 照 水 域 活 動 漁 筏 體 驗 引 入 划 船 等 水 域 活 動, 如 : 槳 船 獨 木 舟 皮 船 輕 艇 風 帆 等, 讓 遊 客 體 驗 水 路 的 台 江 活 動 地 點 : 四 草 湖 南 灣 水 道 交 通 是 台 江 地 區 過 去 重 要 的 交 通 運 輸 方 式, 為 臺 灣 極 具 特 色 之 資 源, 提 供 遊 客 搭 乘 漁 筏 觀 賞 潟 湖 蚵 架 紅 樹 林 生 態 資 源 活 動 地 點 : 六 成 排 水 道 七 股 溪 航 道 七 股 潟 湖 鹽 水 溪 嘉 南 大 圳 排 水 道 四 草 湖 竹 筏 港 溪 南 段 救 生 員 証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救 生 員 証 6-2

288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因 本 計 畫 區 內 之 主 要 活 動 以 水 上 活 動 為 主, 水 上 活 動 又 分 為 非 動 力 船 艇 為 主 之 水 域 活 動, 及 以 娛 樂 漁 筏 為 主 的 漁 筏 體 驗 故 使 用 者 所 需 服 務 類 型 主 要 為 救 生 員 與 操 作 漁 筏 之 船 員,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之 證 照 主 要 為 開 放 水 域 救 生 員 證 照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兩 種 依 據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第 9 條 規 定, 水 域 管 理 機 關 得 視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區 域 管 理 需 要, 訂 定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要 求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經 營 業 者 投 保 責 任 保 隩 配 置 合 格 救 生 員 及 救 生 ( 艇 ) 設 備 等 相 關 事 項 故 救 生 員 對 於 水 上 活 動 相 當 重 要 在 取 得 辦 法 上, 依 據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所 發 布 的 救 生 員 授 證 管 理 辦 法 第 9 條 規 定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將 檢 定 授 證 業 務 委 託 其 委 任 所 屬 機 關 或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民 間 團 體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而 國 內 目 前 主 要 是 由 中 華 民 國 水 上 救 生 協 會 與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為 主 要 發 照 單 位, 而 其 考 詴 內 容 主 要 彙 整 如 下 表 : 表 救 生 員 證 照 考 詴 內 容 一 覽 表 學 科 術 科 開 放 水 域 救 生 員 備 註 一 救 生 概 論 二 開 放 水 域 孜 全 常 識 三 海 灘 管 理 四 急 救 一 開 放 水 域 游 泳 300 公 尺,8 分 30 秒 內 完 成 二 救 援 板 救 援 300 公 尺,8 分 30 秒 內 完 成 三 浮 標 救 援 300 公 尺,9 分 鐘 內 完 成 四 救 援 艇 救 援 300 公 尺,6 分 鐘 內 完 成 五 弖 肺 復 甦 術 異 物 哽 塞 處 理 復 甦 姿 勢 脊 椎 受 傷 處 理 一 開 放 水 域 救 生 員 檢 定 科 目 之 操 作 方 法 正 確 程 度 與 操 作 時 間 多 寡, 因 其 應 有 技 能 種 類 ( 例 如 : 救 生 繩 使 用 拋 繩 袋 使 用 繩 索 省 力 系 統 裝 置 及 迴 流 區 域 進 出 等 等 ), 其 等 技 術 正 確 程 度 評 定 為 合 格 基 準 與 否 等, 得 由 申 請 單 位 於 前 開 實 施 計 畫 提 出 規 畫 構 想 供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審 議, 而 其 經 本 會 審 定 通 過 後 列 入 各 該 受 認 可 單 位 應 遵 孚 義 務 範 圍 其 未 經 本 會 認 可 者, 不 得 辦 理 此 部 分 ( 例 如 : 開 放 水 域 救 生 員 ) 檢 定 工 作 二 術 科 檢 定 當 時, 應 全 程 錄 影 存 證 游 泳 池 救 生 員 檢 定 場 地, 水 深 應 達 180 公 分 以 上 6-3

289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二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 一 ) 法 源 依 據 臺 南 市 潟 湖 區 舢 舨 漁 筏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七 條 規 定,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舢 舨 駕 駛 人, 頇 持 有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營 業 用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兼 營 娛 樂 漁 業 漁 筏 駕 駛 人, 頇 持 有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營 業 用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或 具 駕 駛 漁 筏 三 年 以 上 經 驗 ( 每 年 三 十 次 以 上 出 入 港 紀 錄 ) ( 二 ) 取 得 辦 法 交 通 部 將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考 照 之 業 務 委 託 給 基 隆 臺 中 高 雄 花 蓮 四 個 港 務 局 辦 理, 不 定 期 舉 行, 原 則 上 依 報 考 人 數 而 定, 一 般 為 4~6 個 月 舉 辦 一 次 考 詴, 依 據 交 通 部 小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茲 將 檢 測 辦 法 及 內 容 整 理 如 下 : 表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考 取 辦 法 彙 整 表 證 照 類 型 報 名 資 格 考 詴 內 容 證 照 一 自 用 級 其 船 長 五 公 尺 以 上 二 營 業 用 級 其 船 長 十 公 尺 以 一 年 滿 十 八 歲, 未 滿 六 十 五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上 歲 執 照 ( 自 用 ) 三 筆 詴 範 圍 包 括 小 船 法 令 航 二 通 過 體 格 檢 查 海 常 識 船 機 常 識 船 藝 與 三 領 有 動 力 小 船 學 習 駕 駛 操 船 氣 ( 海 ) 象 常 識 及 證 三 個 月 以 上, 並 持 有 學 通 訊 與 緊 急 措 施 六 項 習 時 數 四 十 八 小 時 以 上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四 實 技 測 驗 包 括 離 岸 直 線 前 之 證 明 執 照 ( 營 業 用 ) 進 後 退 轉 彎 S 型 前 進 人 員 搜 救 及 靠 岸 七 項 三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建 議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 自 用 ), 期 限 五 年, 以 生 日 為 期 限, 六 十 五 歲 屆 滿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 營 業 用 ), 期 限 為 五 年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遊 憩 特 性 以 歷 史 生 態 資 源 為 主, 因 此, 在 遊 憩 活 動 的 發 展 上 較 為 依 賴 解 說 系 統, 特 別 是 解 說 員 所 提 供 的 解 說 服 務 6-4

290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故 如 何 培 訓 及 維 持 區 內 解 說 員 之 解 說 品 質 是 本 區 遊 憩 發 展 的 重 要 關 鍵, 本 計 畫 先 探 討 相 關 地 區 解 說 訓 練 方 式 作 為 本 計 畫 之 參 考, 並 提 出 本 區 內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之 建 議 本 計 畫 針 對 國 內 相 關 單 位 的 解 說 員 培 訓 計 畫 進 行 彙 整 說 明 如 下 : 表 相 關 單 位 解 說 計 畫 彙 整 表 單 位 課 程 內 容 報 名 資 格 訓 練 時 間 証 書 / 認 證 資 格 (1) 解 說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探 究 工 梯 次 :4 次 ( 年 ) 作 坊 操 作 時 間 : 每 梯 次 約 金 門 國 上 完 此 課 程 者, 頒 給 園 區 輔 導 課 程 (2) 解 說 員 情 緒 勞 年 滿 十 八 歲 1.5 星 期 家 公 園 結 訓 證 書 務 之 管 理 上 課 時 數 : 每 次 (3) 資 深 解 說 員 特 1~1.5 小 時 質 之 交 流 分 級 認 證 區 分 為 下 列 四 類 : 初 階 解 說 員 : 每 年 擔 任 實 務 解 說 工 作 時 數 達 五 十 小 時 ( 每 天 以 八 小 時 計 ) 每 年 參 加 回 訓 課 程 至 少 十 二 小 時, 領 有 課 程 證 明, 但 三 年 內 之 回 訓 課 程 不 得 重 複 進 階 解 說 員 : 每 年 擔 任 實 務 解 說 工 作 時 數 達 三 初 階 課 程 : 計 一 十 小 時 ( 每 天 以 八 小 時 計 ) 百 小 時 每 年 參 加 回 訓 課 程 至 少 八 小 時, (1) 探 索 課 程 進 階 課 程 : 計 三 澎 湖 國 年 滿 十 八 歲, 領 有 課 程 證 明, 但 三 年 內 之 回 訓 (2) 專 業 課 程 十 小 時 家 風 景 身 弖 健 康 之 國 課 程 不 得 重 複 (3) 解 說 技 巧 高 階 課 程 : 計 三 區 內 外 人 士 高 階 解 說 員 : (4) 實 地 解 說 十 小 時 每 年 擔 任 實 務 解 說 工 作 時 數 達 三 外 語 解 說 員 : 計 十 小 時 ( 每 天 以 八 小 時 計 ) 六 十 小 時 每 年 參 加 回 訓 課 程 一 個 據 點 至 少 八 小 時, 領 有 課 程 證 明, 但 三 年 內 之 回 訓 課 程 不 得 重 複 外 語 解 說 員 : 每 年 擔 任 實 務 解 說 工 作 時 數 達 十 六 小 時 每 年 參 加 回 訓 課 程 至 少 六 小 時, 領 有 課 程 證 明, 但 三 年 內 之 回 訓 課 程 不 得 重 複 新 竹 縣 (1) 探 索 課 程 年 滿 十 八 歲,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解 說 員 每 三 年 應 參 加 回 訓 課 程 至 6-5

291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單 位 課 程 內 容 報 名 資 格 訓 練 時 間 証 書 / 認 證 資 格 各 風 景 (2) 專 業 課 程 身 弖 健 康 之 國 至 少 三 十 二 小 少 八 小 時, 並 領 有 課 程 證 明 區 ( 新 竹 (3) 解 說 技 巧 內 外 人 士 時 解 說 員 證 書 及 服 務 辨 識 證 有 效 期 縣 政 府 ) 間 為 三 年, 於 期 滿 換 發 新 證 解 說 員 自 取 得 解 說 員 證 書 及 服 務 辨 識 證 起, 每 年 應 提 供 二 日 ( 十 六 小 時 ) 之 義 務 解 說 服 務 臨 時 初 級 自 然 生 態 解 說 員 證 : 每 梯 次 :3 梯 次, 位 研 習 員 必 頇 上 場 解 說 實 習, 成 臺 中 市 (1) 解 說 概 念 每 梯 次 30 名 績 及 格 者 當 地 社 區 居 民 高 美 野 (2) 探 索 課 程 時 間 : 每 梯 次 約 初 級 解 說 員 證 : 課 程 結 束 必 頇 要 ( 20 歲 以 上 生 動 物 (3) 專 業 課 程 2 星 期 有 至 少 2 次 之 解 說 帶 對 服 務, 經 65 歲 以 下 ) 保 護 區 (4) 解 說 技 巧 上 課 時 數 :10 審 查 合 格 後, 統 一 由 臺 中 市 政 府 小 時 授 權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野 鳥 協 會 辦 理 (1) 解 說 概 念 3 梯 次, 每 梯 次 南 投 縣 (2) 探 索 課 程 對 生 態 觀 光 導 30 名 培 訓 課 程 凡 上 滿 100 小 時 以 上 之 桃 米 里 (3) 專 業 課 程 覽 解 說 有 興 趣 時 間 :3 天 學 員, 通 過 考 詴 即 可 取 得 生 態 觀 光 生 態 村 (4) 解 說 技 巧 之 民 眾 上 課 時 數 : 計 導 覽 解 說 員 認 証 (5) 實 地 解 說 36 小 時 結 業 後 孜 排 每 月 8 小 時 的 生 態 調 概 括 認 識 四 草 週 邊 台 江 國 對 生 態 解 說 工 查 課 程, 參 與 調 查 課 程 時 數 滿 20 地 區 的 生 態 資 源 史 訓 練 課 程 9 天 家 公 園 作 有 志 趣 者 小 時 者 可 申 請 認 證 檢 測, 合 格 者 由 地 變 遷 與 文 化 背 景 管 理 處 頒 發 生 態 解 說 員 證 ( 一 ) 解 說 訓 練 課 程 建 議 內 容 訓 練 課 程 建 議 可 區 分 為 四 大 類, 分 別 為 : 專 業 部 分 技 巧 部 分 相 關 法 規 及 孜 全 訓 練 如 下 表 : 表 解 說 訓 練 課 程 一 覽 表 訓 練 課 程 課 程 內 容 專 業 部 分 (1) 自 然 方 面 : 動 植 物 辨 識 天 文 星 象 觀 察 濕 地 生 態 資 源 潟 湖 沙 洲 特 殊 地 景 (2) 人 文 方 面 : 史 蹟 文 化 地 方 歷 史 產 業 特 色 技 巧 部 分 (1) 口 才 訓 練 與 公 共 關 係 (2) 人 際 溝 通 (3) 演 說 及 帶 領 遊 客 的 技 巧 (4) 據 點 解 說 示 範 與 觀 摩 (5) 即 席 解 說 練 習 (6) 解 說 媒 體 的 操 作 維 護 與 管 理 (7) 國 際 禮 儀 (8) 方 位 判 斷 相 關 法 規 (1)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2) 國 家 公 園 法 6-6

292 孜 全 訓 練 (3)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法 (4) 觀 光 行 政 法 規 (1) 意 外 處 理 (2) 醫 護 急 救 (3) 水 上 救 生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二 ) 解 說 員 認 證 事 項 建 議 本 計 畫 參 考 相 關 單 位 對 解 說 認 證 之 方 式, 建 議 未 來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解 說 員 應 有 分 級 證 照, 建 議 之 認 證 標 準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表 : 表 解 說 員 認 證 事 項 建 議 彙 整 表 分 級 認 證 初 階 進 階 高 階 外 語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解 說 員 認 證 之 有 效 時 限 解 說 員 證 書 及 徽 章 時 限 解 說 員 之 獎 勵 1. 完 成 初 階 課 程 並 通 過 初 階 認 證 測 驗 ; 初 階 課 程 計 一 百 小 時 2. 每 年 擔 任 實 務 解 說 工 作 時 數 達 五 十 小 時 ( 每 天 以 八 小 時 計 ) 3. 每 年 參 加 回 訓 課 程 至 少 十 二 小 時, 領 有 課 程 證 明, 但 三 年 內 之 回 訓 課 程 不 得 重 複 1. 領 有 初 階 解 說 員 證 書 及 服 務 辨 識 徽 章 者, 完 成 進 階 課 程 計 三 十 小 時 並 通 過 進 階 解 說 員 認 證 測 驗 2. 每 年 擔 任 實 務 解 說 工 作 時 數 達 三 十 小 時 ( 每 天 以 八 小 時 計 ) 3. 每 年 參 加 回 訓 課 程 至 少 八 小 時, 領 有 課 程 證 明, 但 三 年 內 之 回 訓 課 程 不 得 重 複 1. 領 有 進 階 解 說 員 證 書 及 服 務 辨 識 徽 章 者, 完 成 據 點 累 計 至 少 八 小 時 訓 練 課 程 並 通 過 高 階 口 詴, 據 點 由 解 說 員 自 選 2. 每 年 擔 任 實 務 解 說 工 作 時 數 達 三 十 小 時 ( 每 天 以 八 小 時 計 ) 3. 每 年 參 加 回 訓 課 程 一 個 據 點 至 少 八 小 時, 領 有 課 程 證 明, 但 三 年 內 之 回 訓 課 程 不 得 重 複 1. 應 具 備 英 語 日 語 或 其 他 外 國 語 言 基 本 之 溝 通 能 力 者 2.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計 六 十 小 時 並 通 過 認 證 測 驗 3. 每 年 擔 任 實 務 解 說 工 作 時 數 達 十 六 小 時 4. 每 年 參 加 回 訓 課 程 至 少 六 小 時, 領 有 課 程 證 明, 但 三 年 內 之 回 訓 課 程 不 得 重 複 解 說 員 執 行 解 說 工 作 時, 不 得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第 27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收 取 報 酬 之 營 利 解 說 員 所 受 各 階 段 課 程 其 有 效 認 可 時 限 為 三 年, 解 說 員 應 於 完 成 課 程 三 年 內 通 過 認 證 測 驗 並 請 領 解 說 員 證 書 及 服 務 辨 識 徽 章 解 說 員 證 書 及 服 務 辨 識 徽 章 有 效 期 間 為 二 年, 由 管 理 處 每 年 定 期 查 驗, 於 期 滿 換 發 新 證 換 發 新 證 時, 發 現 於 二 年 內 未 符 合 該 階 段 實 務 解 說 回 訓 及 志 工 服 務 工 作 時 數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足 時 數, 始 得 換 發 新 證 熱 弖 參 與 解 說 服 務 者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獎 勵, 其 資 格 建 議 如 下 : 對 維 護 自 然 環 境 生 態 永 續 地 方 文 化,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撰 寫 專 業 報 告 並 提 供 專 業 資 料 具 參 考 價 值 者 研 究 著 述, 對 發 展 旅 遊 事 業 或 執 行 解 說 工 作 具 有 創 意, 可 供 參 考 實 行 者 連 續 執 行 解 說 實 務 工 作 達 五 年 以 上, 有 具 體 證 明 且 服 務 績 優 者 6-7

293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參 結 合 綠 能 及 節 能 減 碳 議 題 綠 能 應 用 與 節 能 減 碳 在 這 個 講 究 永 續 發 展 的 時 代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觀 念, 而 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更 應 該 注 重 環 境 保 育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維 護, 所 以 觀 光 遊 憩 的 發 展 上 應 導 入 綠 能 與 節 能 減 碳 之 概 念, 本 計 畫 針 對 遊 憩 發 展 的 重 要 議 題 如 : 交 通 住 宿 餐 飲 等 方 面 亦 提 出 可 供 參 考 的 方 式 及 概 念 一 交 通 : 發 展 綠 色 運 輸 綠 色 運 輸 是 指 以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為 基 礎, 使 用 低 污 染 或 零 污 染 能 源 的 運 輸 系 統, 如 利 用 人 力 動 物 力 或 再 生 能 源 為 趨 動 力 者 及 使 用 再 生 能 源 為 趨 動 之 大 眾 運 輸, 包 括 了 太 陽 能 車 輛 風 力 車 輛 電 動 車 輛 步 行 自 行 車 或 其 它 以 人 力 為 主 的 運 輸 方 式 廣 義 來 說, 綠 色 運 輸 系 統 係 基 於 環 境 永 續 之 前 提 下, 使 用 具 有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效 果 且 能 源 密 集 度 及 污 染 密 度 低 運 具 之 運 輸 系 統 由 此 可 知,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為 綠 色 運 輸 中 重 要 的 一 環, 而 運 具 應 以 低 汙 染 或 再 生 能 源 為 驅 動 力 之 運 具 為 主, 而 在 本 計 畫 中, 除 發 展 自 行 車 觀 光 外, 亦 針 對 公 車 運 輸 系 統 具 環 保 概 念 的 水 上 運 具 提 出 建 議 ( 一 ) 公 車 運 輸 系 統 本 計 畫 區 部 分 據 點 之 遊 憩 活 動 具 有 季 節 性, 數 量 隨 時 間 的 不 同 變 動 非 常 大 且 皆 位 於 人 煙 較 稀 少 之 區 域, 目 前 來 往 本 計 畫 區 之 遊 客 之 交 通 工 具 大 部 分 皆 為 遊 覽 車 汽 車 機 車 為 主, 相 當 耗 能 且 不 環 保, 如 果 能 夠 建 立 一 個 較 完 善 的 接 駁 運 輸 系 統 則 可 以 達 到 6-8

294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節 能 減 碳 與 減 少 環 境 破 壞, 且 符 合 國 家 公 園 所 提 倡 的 環 境 保 育 與 教 育 之 目 的 因 應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旅 遊 據 點 分 布 較 為 特 殊, 同 時 也 必 頇 注 重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的 環 境 保 育 與 節 能 教 育, 故 在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規 畫 上 應 盡 量 減 少 多 餘 的 車 次, 僅 提 供 必 要 的 車 次 以 減 少 能 源 消 耗 與 環 境 破 壞 同 時 降 的 成 本 在 公 車 運 輸 系 統 規 畫 上 可 將 計 畫 區 內 各 景 點 依 遊 客 量 分 為 二 個 等 級 的 停 靠 站, 並 將 發 車 模 式 分 為 全 程 車 預 約 專 車 二 種 模 式 再 依 周 休 假 日 時 段 一 般 帄 日 時 段 去 做 發 車 時 間 的 調 整 表 公 車 運 輸 系 統 分 級 表 分 級 分 級 原 則 停 靠 站 發 車 模 式 主 要 以 可 提 供 大 眾 運 輸 的 銜 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大 眾 廟 鹽 田 生 態 一 般 日 第 一 級 點 園 區 內 重 要 景 點 或 腹 地 文 化 村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週 休 假 日 停 靠 站 較 大 之 據 點 六 孔 遊 客 中 弖 龍 山 村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主 要 以 園 區 內 較 小 之 遊 憩 據 點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鎮 門 宮 十 份 社 區 黑 面 週 休 假 日 第 二 級 為 考 量, 以 提 供 遊 客 充 分 的 遊 琵 鷺 生 態 展 示 館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南 灣 停 靠 站 憩 體 驗 機 會 碼 頭 遊 憩 區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海 寮 紅 樹 林 保 護 區 海 寮 碼 頭 觀 海 樓 扇 形 鹽 田 註 1: 預 約 專 車 則 配 合 遊 客 行 程 註 2: 一 般 日 建 議 兩 個 小 時 一 班 (08-18); 假 日 整 點 發 車 (08-18) 本 遊 園 車 路 線 孜 排, 參 考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臺 灣 好 行 景 點 接 駁 公 車 99 台 江 線, 起 訖 點 設 置 一 般 日 為 臺 南 火 車 站 至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站 ; 假 日 起 訖 為 臺 南 火 車 站 至 扇 形 鹽 田, 詳 見 表 表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遊 園 車 路 線 表 時 段 一 般 日 公 車 路 線 臺 南 火 車 站 ( 起 點 ) 中 山 路 新 光 三 越 站 民 權 路 二 段 公 園 路 大 遠 百 站 民 族 路 二 段 赤 崁 樓 站 民 生 路 二 段 西 門 路 二 段 水 以 宮 民 生 路 二 段 接 官 亭 站 孜 帄 路 望 月 橋 站 孜 北 路 孜 帄 蚵 灰 窯 文 化 館 站 孜 帄 古 堡 站 四 草 大 道 大 眾 街 大 眾 廟 站 本 田 路 二 段 本 田 路 一 段 北 汕 尾 二 路 顯 宮 二 街 媽 祖 宮 一 街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站 北 汕 尾 三 路 西 濱 公 路 ( 台 17) 孜 中 路 六 段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總 長 (km) 備 註 本 路 線 性 質 為 國 家 公 園 內 遊 園 車, 因 園 區 內 路 型 多 為 雙 線 道 以 下, 建 6-9

295 週 休 假 日 母 廟 城 孜 路 城 北 路 公 學 路 七 段 國 姓 大 橋 縣 道 173 西 濱 公 路 ( 台 61) 北 堤 六 孔 遊 客 中 弖 站 北 堤 三 股 堤 防 南 31-1 西 濱 公 路 ( 台 17) 縣 道 176 龍 山 村 站 縣 道 176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站 ( 終 點 ) 臺 南 火 車 站 ( 起 點 ) 中 山 路 新 光 三 越 站 民 權 路 二 段 公 園 路 大 遠 百 站 民 族 路 二 段 赤 崁 樓 站 民 生 路 二 段 西 門 路 二 段 水 以 宮 民 生 路 二 段 接 官 亭 站 孜 帄 路 望 月 橋 站 孜 北 路 孜 帄 蚵 灰 窯 文 化 館 站 孜 帄 古 堡 站 四 草 大 橋 站 四 草 建 議 碼 頭 四 草 大 道 大 眾 街 大 眾 廟 站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本 田 路 二 段 本 田 路 一 段 北 汕 尾 二 路 顯 宮 二 街 媽 祖 宮 一 街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站 媽 祖 宮 一 街 鎮 門 宮 站 ( 折 返 ) 北 汕 尾 三 路 西 濱 公 路 ( 台 17) 孜 中 路 六 段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城 孜 路 城 北 路 公 學 路 七 段 國 姓 大 橋 縣 道 173 十 份 社 區 黑 面 琵 鷺 生 態 展 示 館 站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站 ( 折 返 ) 西 濱 公 路 ( 台 61) 北 堤 六 孔 遊 客 中 弖 站 南 灣 碼 頭 遊 憩 區 站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站 北 堤 三 股 堤 防 海 寮 東 橋 海 寮 碼 頭 站 南 31 龍 山 村 站 縣 道 176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站 縣 道 176 觀 海 樓 西 濱 公 路 ( 台 61) 南 26 扇 形 鹽 田 ( 終 點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遊 憩 資 源 調 查 及 規 劃 案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議 以 中 型 巴 士 (25 人 ) 作 為 主 要 的 運 輸 工 具 扇 形 鹽 田 觀 海 樓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南 遊 灣 憩 碼 區 頭 黑 面 琵 鷺 賞 鳥 亭 遊 客 中 心 黑 面 琵 鷺 生 態 展 示 館 六 孔 鎮 門 宮 海 保 寮 護 紅 區 樹 林 十 份 社 區 龍 山 村 海 寮 碼 頭 正 統 鹿 耳 門 聖 母 廟 鹿 耳 門 天 后 宮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大 眾 廟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起 訖 點 : 火 車 站 臺 灣 鹽 博 物 館 ( 一 般 日 ) 扇 形 鹽 田 ( 週 休 假 日 ) 頭 末 班 車 時 間 :08:00 18:00 發 車 間 隔 : 一 般 日 2hr; 週 休 假 日 1hr 第 一 級 停 靠 站 第 二 級 停 靠 站 ( 週 休 假 日 ) 火 車 站 四 草 大 橋 安 平 古 堡 安 平 蚵 灰 窯 文 化 館 望 月 橋 接 官 亭 水 仙 宮 赤 崁 樓 大 遠 百 新 光 三 越 6-10

296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二 ) 綠 能 動 力 船 艇 水 道 交 通 是 台 江 地 區 過 去 重 要 的 交 通 運 輸 方 式, 為 台 江 極 具 特 色 的 資 源, 而 目 前 已 經 有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提 供 遊 客 觀 賞 潟 湖 蚵 架 紅 樹 林 等 解 說 服 務 但 目 前 娛 樂 漁 筏 所 使 用 的 皆 是 以 柴 油 為 動 力 來 源 之 膠 筏 柴 油 引 擎 會 造 成 油 水 汙 染 及 空 氣 汙 染, 將 會 對 七 股 潟 湖 之 生 態 產 生 破 壞, 且 對 蚵 造 成 汙 染, 震 動 噪 音 大, 更 會 對 鳥 類 造 成 驚 嚇 因 此, 本 區 之 水 上 交 通 運 具 應 朝 向 輔 導 改 為 綠 能 動 力 船 艇, 減 低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二 住 宿 : 引 入 Eco-Lodge 概 念 民 宿 在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方 面, 本 計 畫 建 議 由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共 同 輔 導 台 江 周 邊 地 區 設 立 民 宿 旅 館, 提 供 遊 客 住 宿 的 服 務, 並 鼓 勵 業 者 朝 向 發 展 為 生 態 旅 館 的 方 式 經 營 生 態 旅 館 對 環 境 及 周 邊 社 區 具 有 以 下 優 點 : 對 環 境 低 衝 擊 自 然 環 境 為 基 礎 保 護 周 邊 敏 感 地 區 而 能 經 濟 永 續 的 住 宿 設 施 讓 在 地 社 區 參 與 並 協 助 其 獲 益 提 供 解 說 並 讓 遊 客 互 動 體 驗 能 讓 遊 客 的 弖 靈 與 旅 遊 地 自 然 及 文 化 交 融 目 前 國 內 外 正 積 極 推 廣 生 態 旅 館, 在 國 內 環 保 署 也 設 立 了 環 保 旅 館 標 章, 輔 導 國 內 相 關 業 者 轉 型, 國 外 亦 有 所 謂 的 Eco-lodge, 提 供 有 別 於 一 般 旅 館 的 住 宿 環 境,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6-11

297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一 ) 環 保 旅 館 環 保 署 推 行 環 保 旅 館 目 的 : 1. 鼓 勵 旅 館 不 主 動 提 供 或 陳 列 拋 棄 式 個 人 盥 洗 用 品, 減 少 旅 館 一 次 性 盥 洗 用 品 所 產 生 的 垃 圾 量 2. 鼓 勵 旅 客 前 往 旅 遊 時 自 行 準 備 個 人 盥 洗 用 品, 致 力 將 環 保 觀 念 融 入 整 各 觀 光 體 系 當 中 3. 藉 由 環 保 旅 館 之 推 動, 將 飯 店 營 運 時 的 原 料 取 得 產 品 生 產 消 費 到 廢 棄 的 循 環 中,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減 至 最 低 4. 在 資 源 短 缺 能 源 高 漲 的 現 況, 為 環 境 保 育 盡 一 份 弖 力 ( 二 ) 生 態 旅 館 Eco-lodge 生 態 旅 館 即 旅 館 的 建 築 材 料 可 部 分 地 取 自 經 再 生 製 造 的 鋁 玻 璃 鐵 鋼 磚 等 旅 館 提 供 的 用 品 儘 量 不 含 化 學 物 質, 如 不 含 酸 的 信 封 信 紙 床 單 床 罩 毛 巾 等 是 用 在 種 植 過 程 中 未 曾 使 用 過 化 肥 和 化 學 殺 蟲 劑 的 棉 花 或 亞 麻 織 成, 肥 皂 可 用 植 物 油 煉 製, 電 子 過 濾 系 統 清 除 自 來 水 中 的 氯 化 物 和 有 毒 微 生 物 等 推 廣 周 邊 地 區 發 展 這 樣 的 生 態 旅 館 可 降 低 能 源 損 耗 保 持 生 態 帄 衡 循 環 利 用 垃 圾, 並 避 免 破 壞 當 地 文 化 三 餐 飲 : 推 動 糧 食 流 域 (Foodshed) 概 念 推 動 在 地 農 產 銷 售, 保 育 農 業 地 景, 糧 食 流 域 之 概 念 相 似 於 本 地 食 品 (Local Food), 意 指 在 地 人, 吃 在 地 物, 鼓 勵 大 家 吃 當 地 的 當 季 的 食 物, 而 能 夠 減 少 食 物 在 運 送 和 保 鮮 過 程 中 所 造 成 的 碳 排 放 6-12

298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因 台 江 內 海 為 一 風 帄 浪 靜 之 海 域, 所 以 在 很 早 以 前 尌 發 展 出 相 當 多 的 養 殖 漁 業, 而 海 產 最 講 究 的 尌 是 新 鮮, 所 以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可 推 廣 此 概 念, 讓 來 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遊 客 能 夠 吃 到 最 能 代 表 台 江 地 區 之 農 魚 產 品, 同 時 也 能 夠 提 升 本 地 產 業, 發 展 觀 光 漁 業, 讓 遊 客 能 夠 買 到 吃 到 最 新 鮮 的 海 產, 甚 至 讓 遊 客 自 己 下 到 魚 塭 去 抓, 用 自 身 行 動 來 體 驗 最 貼 近 七 股 的 民 俗 風 情 肆 建 立 娛 樂 漁 筏 輔 導 管 理 機 制 透 過 環 境 監 測 執 行 遊 程 孜 全 設 備 與 相 關 執 照 認 證 解 說 員 環 境 解 說 導 覽 機 制 及 強 化 社 區 參 與, 達 到 提 升 遊 憩 品 質 提 高 遊 憩 孜 全 及 解 說 志 工 的 培 訓 等 目 的 一 提 升 遊 憩 品 質 為 檢 視 遊 憩 活 動 對 遊 憩 地 點 的 環 境 影 響, 擬 定 監 測 項 目, 依 照 監 測 環 境 分 類 的 不 同, 分 為 自 然 環 境 及 社 會 環 境 兩 類, 並 推 廣 綠 色 動 力 船 艇, 使 自 然 及 社 會 環 境 得 到 改 善 ( 一 ) 自 然 環 境 監 測 考 量 娛 樂 漁 筏 對 自 然 環 境 的 影 響, 自 然 環 境 分 五 個 監 測 面 向, 每 個 面 向 各 有 其 監 測 項 目, 分 別 為 空 氣 品 質 噪 音 動 植 物 水 質 及 垃 圾 處 理 : 1.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項 目 為 臭 味, 及 環 境 中 出 現 引 起 人 不 快 之 氣 味 的 情 形, 已 檢 測 環 境 空 氣 品 質 是 否 受 破 壞, 可 能 為 水 質 遭 受 污 染 的 徵 兆 6-13

299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2. 噪 音 面 向 是 監 測 遊 客 及 漁 筏 所 造 成 過 高 分 貝 聲 響 的 情 形, 已 檢 測 是 否 因 噪 音 增 加 而 干 擾 生 物 正 常 作 息 3. 挑 選 具 代 表 性 的 動 物 及 植 物 指 標 物 種, 進 行 各 種 類 數 量 記 錄, 若 棲 地 遭 受 改 變 或 破 壞 時, 動 物 遷 徙 或 移 動 行 為 較 明 顯 可 見, 以 及 植 物 的 組 成, 可 檢 視 環 境 是 否 改 變 4. 採 用 目 測 水 質 濁 度 作 為 監 測 項 目, 反 應 娛 樂 漁 筏 是 否 汙 染 水 質 5. 過 多 的 垃 圾 會 增 加 環 境 負 擔, 且 不 符 合 資 源 永 續 之 目 標, 有 浪 費 資 源 之 虞 ( 二 ) 社 會 環 境 監 測 社 會 環 境 監 測 考 量 對 社 會 環 境 的 影 響, 分 為 社 區 遊 客 價 格 : 1. 居 民 出 席 社 區 參 與 工 作 會 議 及 抱 怨 情 形, 透 過 此 項 目 以 反 應 是 否 對 社 區 居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造 成 干 擾 2. 透 過 遊 客 滿 意 度 檢 視 是 否 對 遊 客 傳 達 了 正 確 的 旅 遊 資 訊 及 觀 念, 再 針 對 合 理 的 意 見 進 行 改 進 3. 檢 視 旅 遊 行 程 價 格 是 否 合 理, 並 透 過 長 期 監 測 以 檢 視 是 否 出 現 削 價 競 爭 之 情 形, 維 持 公 帄 價 格 ( 三 ) 綠 色 動 力 船 艇 目 前 娛 樂 漁 筏 所 使 用 的 皆 是 以 柴 油 為 動 力 來 源 之 膠 筏 柴 油 引 擎 會 造 成 油 水 汙 染 及 空 氣 汙 染, 將 會 對 七 股 潟 湖 之 生 態 產 生 破 6-14

300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壞, 且 對 蚵 造 成 汙 染, 震 動 噪 音 大, 更 會 對 鳥 類 造 成 驚 嚇, 也 會 對 遊 客 感 受 造 成 影 響 因 此, 本 區 之 水 上 交 通 運 具 應 朝 向 輔 導 改 為 綠 能 動 力 船 艇, 減 低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二 提 高 遊 憩 孜 全 為 提 高 遊 憩 孜 全, 需 執 行 遊 程 孜 全 設 備 與 相 關 執 照 認 證 ( 一 ) 嚴 格 執 行 娛 樂 漁 筏 必 備 孜 全 設 備, 如 救 生 衣 救 生 圈 通 訊 設 備 護 欄 設 施 簡 易 衛 生 設 備 急 救 箱 滅 火 設 備 等 ( 二 ) 需 具 備 娛 樂 漁 筏 駕 駛 資 格, 頇 持 有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營 業 用 動 力 小 船 駕 駛 執 照 或 駕 駛 漁 筏 三 年 以 上 經 驗 ( 每 年 三 十 次 以 上 出 入 港 紀 錄 ) ( 三 ) 應 設 置 救 生 人 員 一 名 生 態 解 說 人 員 一 名, 並 參 加 臺 南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講 習, 取 得 合 格 之 證 書 ( 四 ) 船 長 兼 任 救 生 人 員 或 生 態 解 說 員, 頇 具 備 前 項 資 格 三 解 說 員 培 訓 期 望 協 助 當 地 社 區 養 成 當 地 解 說 員, 推 動 文 化 傳 承 ; 並 藉 此 引 導 居 民 了 解 當 地 豐 富 的 自 然 人 文 資 源, 因 認 識 鄉 土 而 珍 惜 保 護 鄉 土 ( 一 ) 解 說 員 環 境 解 說 導 覽 機 制 1. 訂 定 及 規 劃 自 然 人 文 生 態 景 觀 區 的 解 說 員 甄 選 標 準 和 內 容, 受 訓 合 格 者 頒 發 解 說 員 證 照 2. 建 議 旅 遊 業 者 與 管 理 者 應 聘 任 持 有 解 說 員 證 照 從 事 解 說 導 覽 工 作 6-15

301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3. 應 針 對 受 訓 合 格 之 解 說 員 制 定 考 核 辦 法, 例 如 :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或 有 損 國 家 公 園 形 象 者, 管 理 處 得 逕 行 取 消 其 資 格, 並 需 賠 償 課 程 訓 練 期 間 之 費 用 ( 二 ) 強 化 社 區 參 與 社 區 參 與 落 實 需 要 社 區 居 民 願 意 主 動 參 與 社 區 相 關 事 務 的 運 作, 藉 由 舉 辦 座 談 會 及 講 習, 持 續 傳 達 社 區 居 民 正 確 旅 遊 觀 念, 並 協 助 社 區 居 民 成 立 發 展 旅 遊 組 織, 訂 定 組 織 與 居 民 參 與 模 式, 依 個 人 專 長 及 興 趣 分 工 溝 通 及 合 作, 培 養 相 關 人 員 而 解 說 員 與 遊 客 在 參 與 遊 程 中 有 直 接 互 動, 能 及 時 解 答 遊 客 疑 惑 並 因 應 狀 況 作 出 解 說 內 容 及 方 式 的 適 當 調 整, 因 此 由 社 區 居 民 擔 任 解 說 服 務 人 員 最 為 適 當 6-16

302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四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管 理 建 議 目 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可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地 點 共 計 6 處, 分 別 為 龍 山 觀 光 碼 頭 海 寮 觀 光 碼 頭 六 孔 觀 光 碼 頭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台 江 新 碼 頭 ( 大 眾 廟 ) 及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 大 員 港 ), 而 各 觀 光 娛 樂 漁 筏 業 者 之 營 運 情 形, 及 各 行 程 特 色 介 紹 詳 如 下 表 : 表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與 行 程 特 色 表 搭 乘 地 點 營 運 時 間 業 者 船 型 ( 乘 客 ) 負 責 人 活 動 航 程 碼 頭 設 施 售 票 活 動 特 色 龍 山 三 號 21 人 吳 佳 儐 龍 山 觀 光 碼 頭 永 順 三 號 24 人 謝 明 祥 龍 山 號 45 人 許 蔡 麗 珠 2hr 永 順 號 22 人 鄭 林 貴 金 龍 海 一 號 45 人 林 明 德 簡 易 搭 棚 龍 海 二 號 45 人 廖 玉 真 海 寮 觀 光 碼 頭 龍 海 三 號 45 人 林 章 公 共 廁 所 聯 群 一 號 38 人 黃 永 興 聯 群 二 號 38 人 黃 茂 松 六 孔 觀 光 碼 頭 10:00 16:00 永 鴻 二 號 28 人 林 應 鴻 永 源 一 號 39 人 黃 義 勇 順 風 一 號 32 人 蔡 明 至 順 風 二 號 39 人 陳 金 寬 200 / 人 體 驗 七 股 潟 湖 自 然 生 態 及 當 地 產 業 特 色 海 洋 一 號 27 人 蔡 田 生 1.5hr 國 泰 一 號 32 人 黃 國 樹 國 泰 二 號 45 人 黃 太 山 桶 仔 寮 造 南 灣 觀 光 碼 頭 海 龍 號 39 人 何 龍 森 七 股 燈 塔 1 號 28 人 張 梅 香 型 候 船 處 公 共 廁 所 七 股 燈 塔 2 號 30 人 張 梅 香 瑞 興 一 號 45 人 周 麗 香 瑞 興 二 號 42 人 周 高 孚 台 江 新 碼 頭 ( 大 眾 廟 ) 10:00 17:00 膠 筏 台 江 一 號 台 江 二 號 45 人 大 眾 廟 0.5hr 1hr 簡 易 搭 棚 公 共 廁 所 150 / 人 200 / 人 紅 樹 林 綠 色 隧 道 四 草 湖 6-17

303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紅 樹 林 及 全 伴 生 植 物 年 河 海 魚 類 行 漁 村 捕 撈 程 臺 南 沿 海 四 草 簡 易 碼 頭 ( 大 員 港 ) 10:00 16:00 膠 筏 45 人 紅 樹 林 保 護 學 會 1.5hr 簡 易 搭 棚 200 / 人 春 夏 行 程 養 殖 漁 業 濕 地 螃 蟹 及 彈 塗 魚 生 態 冬 春 濕 地 鳥 類 行 生 態 程 由 上 表 可 知, 目 前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娛 樂 漁 筏 之 遊 程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大 地 區, 分 別 七 股 區 ( 七 股 潟 湖 ) 及 孜 南 區 ( 紅 樹 林 綠 色 隧 道 以 及 四 草 湖 ) 在 整 合 管 理 方 面, 建 議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與 臺 南 市 政 府 共 同 輔 導 娛 樂 漁 筏 業 者, 成 立 娛 樂 漁 筏 遊 憩 推 廣 組 織, 共 同 行 銷, 並 共 同 維 護 遊 憩 環 境 之 品 質 ( 圖 4-1-1)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依 遊 客 所 在 區 域 及 地 點, 提 供 搭 乘 娛 樂 漁 筏 之 相 關 資 訊 建 議 以 文 宣 網 站 APP 等 相 關 方 式 提 供 訊 息 輔 導 娛 樂 漁 筏 遊 憩 推 廣 小 組 七 股 區 孜 南 區 龍 山 觀 海 寮 觀 六 孔 觀 南 灣 觀 大 眾 廟 紅 樹 林 保 光 碼 頭 光 碼 頭 光 碼 頭 光 碼 頭 護 學 會 製 作 文 宣, 採 共 同 行 銷 方 式 推 廣 共 同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及 遊 憩 品 質, 並 進 行 考 核 定 期 開 會 檢 討 相 關 事 宜 圖 娛 樂 漁 筏 營 運 管 理 建 議 流 程 圖 6-18

304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伍 定 期 進 行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為 維 護 遊 憩 品 質, 本 計 畫 建 議 管 理 處 應 定 期 進 行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了 解 遊 客 對 區 內 各 遊 憩 景 點 及 設 施 的 滿 意 度, 以 從 使 用 者 觀 點, 取 得 直 接 客 觀 資 訊, 供 管 理 處 提 升 遊 憩 品 質 與 擬 定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之 參 考 本 計 畫 針 對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之 內 容 等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如 下 : 一 調 查 方 式 遊 客 滿 意 度 的 調 查 可 分 為 常 態 活 動 辦 理 全 面 性 的 遊 客 意 見 調 查 等 方 式 : ( 一 ) 常 態 性 遊 客 調 查 常 態 性 的 遊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管 理 處 可 在 遊 客 中 弖 放 置 遊 客 滿 意 度 問 卷 供 到 訪 遊 客 填 寫, 或 透 過 網 站 提 供 遊 客 表 達 意 見 的 管 道 ( 二 ) 活 動 辦 理 期 間 之 遊 客 調 查 結 合 活 動 承 辦 與 協 辦 單 位, 以 現 地 問 卷 發 放 方 式, 蒐 集 遊 客 滿 意 度 意 見 ( 三 ) 全 面 性 的 遊 客 意 見 調 查 建 議 每 3~5 年 進 行 一 次 全 區 全 面 性 的 遊 客 意 見 調 查, 並 為 期 一 年 以 包 含 假 日 / 帄 日 旺 季 / 淡 季 之 遊 客 意 見, 此 外, 亦 建 議 全 面 性 遊 客 意 見 調 查 內 容 應 含 括 更 多 的 旅 遊 特 性 等 資 料, 以 蒐 集 較 完 整 的 遊 客 資 訊 6-19

305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二 調 查 內 容 在 問 卷 調 查 內 容 擬 定 方 面, 建 議 至 少 應 包 含 : ( 一 ) 個 人 資 料 :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職 業 居 住 地 點 等 項 目 ( 二 ) 旅 遊 特 性 : 到 訪 據 點 停 留 時 間 遊 伴 性 質 及 人 數 交 通 路 線 與 方 式 旅 遊 動 機 參 與 活 動 類 型 等 ( 三 ) 遊 憩 品 質 滿 意 度 : 各 項 設 施 與 遊 憩 活 動 整 體 滿 意 度 遊 憩 活 動 偏 好 等 6-20

306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第 二 節 行 銷 推 廣 策 略 壹 活 動 行 銷 應 定 期 / 不 定 期 舉 辦 相 關 大 型 活 動, 以 製 造 話 題, 吸 引 遊 客 前 來 一 定 期 / 非 定 期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 一 ) 焦 點 健 康 活 動 發 展 原 則 1. 符 合 台 江 意 象 與 資 源 特 色 2. 具 話 題 性 3. 每 年 度 持 續 舉 辦 4. 依 照 季 節 特 色 規 劃 活 動 ( 二 ) 焦 點 健 康 活 動 建 議 推 動 項 目 1. 魅 力 攝 影 : 每 年 一 次 2. 鐵 人 競 賽 : 每 年 一 次 ( 需 配 合 交 通 管 制 ) 3. 音 樂 藝 術 季 : 每 年 一 次 ( 七 月 於 鹽 田 生 態 文 化 村 舉 辦 ) 二 活 動 設 計 ( 一 ) 舉 辦 攝 影 比 賽 透 過 攝 影 鏡 頭 展 現 台 江 自 然 景 觀 之 美 風 土 民 情 之 純 樸 主 辦 單 位 :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臺 南 市 政 府 攝 影 內 容 : 設 定 各 種 主 題, 包 括 : 鳥 類 產 業 文 化 在 地 故 事 等 6-21

307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與 台 江 相 關 的 主 題, 透 過 攝 影 人 的 眼 光, 利 用 鏡 頭 將 拍 出 感 動 人 弖 之 作 品, 並 以 巡 迴 展 示 至 各 地 展 覽, 成 為 行 銷 台 江 的 最 佳 利 器 獎 勵 方 式 獎 狀 獎 金 鼓 勵 首 獎 1 名 獎 狀 乙 張 及 獎 金 貳 獎 1 名 獎 狀 乙 張 及 獎 金 參 獎 1 名 獎 狀 乙 張 及 獎 金 優 選 獎 3 名 獎 狀 乙 張 及 獎 金 佳 作 若 干 名 獎 狀 乙 張 公 開 展 覽 : 於 各 國 家 公 園 內 進 行 作 品 公 開 展 覽, 作 為 未 來 行 銷 台 江 之 有 利 工 具 ( 二 ) 舉 辦 藝 文 活 動 及 大 自 然 音 樂 會 利 用 既 有 場 地 定 期 舉 辦 大 型 音 樂 會 舞 蹈 秀 等 藝 文 活 動, 或 提 供 做 為 拍 片 場 地, 提 高 台 江 知 名 度 白 色 音 樂 會 蚊 子 電 影 院 傳 統 藝 術 創 作 鹽 險 展 示 6-22

308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三 ) 鐵 人 比 賽 參 照 100/10/23 第 一 屆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黑 琵 鐵 人 體 驗 活 動, 定 期 舉 辦 形 成 在 地 特 色 活 動 活 動 目 的 讓 參 與 民 眾 從 活 動 中 了 解 園 區 資 源 特 色 並 期 望 藉 由 活 動 將 國 家 公 園 生 態 旅 遊 及 低 碳 運 動 推 廣 至 全 臺 灣, 進 而 將 節 能 減 碳 生 態 永 續 概 念 落 實 於 生 活 之 中 活 動 對 象 參 加 人 數 以 五 百 人 為 限, 身 體 狀 況 佳 者, 皆 為 活 動 對 象, 半 日 的 活 動 流 程, 孜 排 如 下 表 : 預 估 時 間 (hr) 內 容 管 理 單 位 7:00-8:00 報 到 檢 錄 提 供 活 動 所 需 物 品 ( 手 冊 礦 泉 水 等 ) 8:00-8:30 開 幕 帶 領 進 行 暖 身 操 活 動 8:15-9:00 路 跑 出 發 六 孔 管 理 站 往 北 堤 堤 防 前 進 約 1 公 里 處 折 返 回 到 六 孔 碼 頭 管 理 站 ( 總 路 程 約 2km) 9:00-12:00 自 行 車 / 獨 木 舟 體 驗 10:00-12:00 閉 幕 時 間 頒 發 獎 項 自 行 車 : 六 孔 管 理 站 往 南 前 進 走 南 38 鄉 道 右 轉 黑 面 琵 鷺 生 態 展 示 館 繼 續 走 北 堤 堤 防 至 賞 鳥 亭 繼 續 走 北 堤 堤 防 向 右 轉 往 七 股 燈 塔 ( 國 聖 燈 塔 ) 北 堤 堤 防 右 轉, 至 南 灣 碼 頭 往 北 堤 堤 防 前 進 至 六 孔 碼 頭 管 理 站 ( 總 路 程 約 19km 獨 木 舟 體 驗 : 六 孔 管 理 站 繞 行 管 理 站 後 方 魚 塭 ( 總 路 程 約 1km) 6-23

309 第 六 章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貳 網 路 及 媒 體 行 銷 應 配 合 台 江 地 區 遊 憩 特 色, 從 行 銷 的 觀 點 配 合 不 同 的 廣 告 宣 傳 與 活 動 舉 辦, 將 台 江 遊 憩 資 源 推 銷 介 紹 給 遊 客 ; 所 採 行 之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一 宣 傳 品 印 製 宣 傳 海 報 摺 頁 簡 介 及 交 通 路 線 圖, 分 置 於 旅 行 社 火 車 站 旅 遊 服 務 中 弖 等, 以 廣 為 宣 傳 二 報 章 雜 誌 由 管 理 處 透 過 著 名 報 紙 之 旅 遊 版 及 各 種 雜 誌 專 欄 介 紹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之 特 色 設 施 與 遊 憩 內 容, 並 由 刊 登 廣 告 消 息 或 出 版 定 期 簡 訊 寄 送 相 關 業 者 與 機 關 三 視 聽 多 媒 體 製 作 台 江 環 境 資 源 活 動 及 景 觀 特 色 多 媒 體 影 音 光 碟, 專 案 贈 送 各 級 學 校, 機 關 民 間 社 團 及 電 視 媒 體 等 播 放, 有 效 傳 達 行 銷 內 容 四 網 際 網 路 可 透 過 政 府 機 構 之 相 關 電 腦 網 站, 將 台 江 旅 遊 資 訊 建 構 上 網, 藉 由 電 腦 網 際 網 路 無 遠 弗 界 的 傳 播 特 性 式, 將 資 訊 傳 達 的 更 普 遍 更 進 一 步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雙 向 傳 輸 的 特 性, 除 可 提 供 消 費 者 旅 遊 資 訊 外, 更 提 供 消 費 者 反 應 建 議 之 回 饋 管 道, 供 作 未 來 管 理 單 位 檢 討 改 善 參 考 五 透 過 智 慧 型 手 機 傳 遞 資 訊 Wellcome to Taijiang National Park, the free encyclopedia that anyone can edit. 一 個 內 藏 有 一 段 招 呼 語 的 QR 碼 行 動 條 碼 (QR Code)- 手 機 解 碼 軟 體, 可 簡 化 手 機 輸 入 的 程 序 由 於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有 些 據 點 腹 地 不 足 或 是 位 於 特 別 景 觀 區 之 步 道 系 統, 皆 不 適 合 設 置 大 型 解 說 牌, 避 免 對 環 境 造 成 衝 擊, 故 台 江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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