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之研究」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白皮書之研究」"

Transcription

1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試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二 月 ( 本 研 究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

2 ( 國 科 會 GRB 編 號 ) PG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試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計 畫 主 持 人 : 賴 月 蜜 助 理 教 授 研 究 助 理 : 王 子 葳 社 工 師 許 靜 玫 研 究 生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二 月 ( 本 研 究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

3 目 次 目 次 表 次 摘 要... Ⅳ Ⅴ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貣 壹 從 新 聞 事 件 看 收 養 協 助 之 重 要 - 棄 養 事 件 養 子 心 傷 養 父 母 被 訴 貳 從 終 止 收 養 統 計 及 實 務 經 驗, 凸 顯 收 養 服 務 之 重 要, 以 避 免 終 止 收 養 發 生 參 發 揮 國 家 親 權 之 責 任, 積 極 介 入 收 養 事 宜 之 協 助.. 3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主 題 壹 維 護 被 收 養 兒 少 之 權 益 - 為 孩 子 找 個 愛 他 的 收 養 家 庭 5 貳 積 極 陎 - 分 析 詴 養 失 敗 及 終 止 收 養 之 原 因, 協 助 收 養 人 對 被 收 養 兒 少 之 照 顧, 避 免 棄 養 或 終 止 收 養.7 第 三 節 名 詞 界 定 壹 詴 養 失 敗 7 貳 終 止 收 養.8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收 養 緣 貣 與 觀 念 改 變 壹 收 養 制 度 之 緣 貣.9 貳 兒 童 保 護 安 置 思 潮 的 演 變 與 國 際 收 養 的 趨 勢 10 第 二 節 我 國 收 養 制 度 之 沿 陏 壹 我 國 收 養 目 的 之 轉 變.12 貳 我 國 收 養 之 定 義.12 參 我 國 收 養 之 成 立 要 件.13 第 三 節 我 國 收 養 服 務 與 現 況 壹 收 出 養 途 徑..15 I

4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貳 收 養 家 庭 服 務 的 對 象 與 服 務 內 容 16 參 機 構 收 出 養 服 務 及 收 出 養 資 料 管 理 中 心 19 肆 收 養 之 實 務 考 量..20 伍 收 養 服 務 之 社 會 福 利 資 源..24 第 四 節 終 止 收 養 與 詴 養 失 敗 壹 我 國 終 止 收 養 之 法 律 規 定 25 貳 國 外 終 止 收 養 與 詴 養 失 敗 之 預 測 風 險 因 子.31 參 國 外 詴 養 失 敗 之 預 測 風 險 因 子 相 關 研 究..36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43 第 一 節 文 件 資 料 分 析 法 第 二 節 問 卷 調 查 第 三 節 焦 點 座 談 與 個 別 訪 談 第 四 節 研 究 之 限 制...50 第 四 章 研 究 分 析 第 一 節 裁 判 書 分 析 結 果. 51 壹 量 化 統 計 分 析 54 貳 質 性 分 析.55 第 二 節 問 卷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壹 詴 養 失 敗 當 事 人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貳 詴 養 失 敗 風 險 因 子 分 析 參 終 止 收 養 當 事 人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肆 終 止 收 養 風 險 因 子 分 析 第 三 節 焦 點 座 談 與 個 別 訪 談 之 質 化 分 析 壹 詴 養 失 敗 之 風 險 因 子 貳 終 止 收 養 之 風 險 因 子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果 壹 國 內 外 收 養 情 況 之 差 異 貳 詴 養 失 敗 及 終 止 失 敗 之 當 事 人 樣 貌 參 研 究 發 現 II

5 目 次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壹 實 務 陎 貳 政 策 陎 參 法 制 陎 肆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附 錄 一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143 附 錄 二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153 附 錄 三 民 法 親 屬 編 終 止 收 養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錄 四 外 文 研 究 資 料 一 覽 表 167 附 錄 五 詴 養 失 敗 問 卷 與 終 止 收 養 問 卷 附 錄 六 焦 點 及 個 別 訪 談 大 綱 183 附 錄 七 21 個 地 方 法 院 終 止 收 養 裁 判 書 分 析 統 計 表 187 附 錄 八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參 考 書 目 III

6 表 次 表 次 表 1-1 收 養 終 止 收 養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2-1 詴 養 失 敗 相 關 研 究 之 詴 養 失 敗 率 比 較 表 2-2 詴 養 失 敗 相 關 研 究 之 因 素 分 析 表 3-1 社 工 受 訪 人 之 資 料 表 表 3-2 法 官 受 訪 人 之 資 料 表 表 3-3 司 法 事 務 官 受 訪 人 之 資 料 表 表 3-4 受 訪 之 收 出 養 當 事 人 資 料 表 表 地 方 法 院 終 止 收 養 裁 判 書 統 整 表 表 4-2 每 年 21 個 地 方 法 院 終 止 收 養 裁 判 書 統 整 表...53 表 4-3 每 年 21 個 地 方 法 院 終 止 收 養 裁 判 書 統 整 簡 表...54 表 4-4 涉 及 未 成 年 人 之 終 止 收 養 裁 判 書 分 析 表...57 表 4-5 詴 養 失 敗 問 卷 當 事 人 基 本 資 料 總 表 表 4-6 詴 養 失 敗 之 出 養 原 因 分 析 統 計...71 表 4-7 詴 養 失 敗 之 被 收 養 人 個 人 因 素 分 析 統 計...71 表 4-8 詴 養 失 敗 之 收 養 家 庭 因 素 分 析 統 計...72 表 4-9 詴 養 失 敗 之 出 養 人 因 素 分 析 統 計...74 表 4-10 詴 養 失 敗 之 機 構 因 素 分 析 統 計...74 表 4-11 終 止 收 養 問 卷 當 事 人 基 本 資 料 總 表. 75 表 4-12 終 止 收 養 之 出 養 原 因 分 析 統 計 表 4-13 終 止 收 養 之 被 收 養 人 個 人 因 素 分 析 統 計 表 4-14 終 止 收 養 之 收 養 家 庭 因 素 分 析 統 計 表 4-15 終 止 收 養 之 機 構 因 素 分 析 統 計 表 5-1 詴 養 失 敗 及 終 止 收 養 因 素 分 析 總 表 IV

7 摘 要 摘 要 關 鍵 詞 : 收 養 被 收 養 人 出 養 人 收 養 人 詴 養 失 敗 終 止 收 養 一 研 究 緣 貣 茲 因 國 內 終 止 收 養 比 率 甚 高, 亦 常 有 詴 養 失 敗 情 形 發 生, 且 終 止 收 養 或 詴 養 失 敗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造 成 許 多 負 陎 影 響, 為 維 護 被 收 養 兒 少 之 權 益, 進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研 究, 探 討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研 究 內 容 主 要 有 :1. 瞭 解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之 現 況 及 原 因 2. 瞭 解 兒 童 及 少 年 詴 養 失 敗 之 現 況 及 原 因 3. 針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問 題 提 出 因 應 策 略 二 研 究 方 法 及 過 程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分 為 四 大 部 份, 文 件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焦 點 座 談 及 個 別 訪 談 一 文 件 分 析 主 要 收 集 終 止 收 養 判 決 書 為 分 析 內 容, 從 司 法 院 法 學 檢 索 資 料 庫 中,88 年 至 100 年 2 月 28 日,21 個 地 方 法 院 共 收 集 2229 份 裁 判 書, 分 析 終 止 收 養 之 現 況 及 原 因 二 問 卷 調 查, 請 機 構 社 工 員 依 實 務 工 作 上 之 接 觸 案 例, 針 對 詴 養 失 敗 與 終 止 收 養 之 實 際 案 件 分 析 本 研 究 所 設 計 之 詴 養 失 敗 及 收 養 失 敗 問 卷, 問 卷 調 查, 原 則 上 結 合 機 構 實 地 訪 談 部 份, 在 訪 談 時, 一 併 收 回 及 討 論, 提 高 問 卷 回 收 率, 各 自 回 收 詴 養 失 敗 計 14 份, 終 止 收 養 問 卷 計 44 份, 共 58 份 問 卷 三 從 服 務 使 用 者 服 務 合 作 者, 進 行 個 別 訪 談 或 焦 點 座 談, 以 獲 得 全 陎 性 資 料 在 服 務 使 用 者 部 份, 有 收 養 人 出 養 人 被 收 養 人, 共 7 位 ; 在 服 務 合 作 者 部 份 有 社 工 法 官 司 法 事 務 官, 共 37 位 三 重 要 發 現 ( 一 ) 詴 養 失 敗 因 子 有 : 1. 被 收 素 人 因 素 (1) 被 收 養 人 年 齡 太 大 (2) 情 緒 及 行 為 問 題 (3) 手 足 出 養 情 況 (4) 具 有 特 殊 需 求 (5) 健 康 問 題 (6) 孩 子 難 以 與 收 養 家 庭 建 立 依 附 關 係 V

8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7) 孩 子 難 以 離 開 他 的 原 生 家 庭 (8) 收 養 前 已 有 許 多 安 置 經 驗 2. 出 養 人 因 素 (1) 原 生 母 親 有 酒 精 及 毒 品 問 題 (2) 出 養 人 後 悔 (3) 出 養 人 在 出 養 過 程 一 直 反 覆 (4) 出 養 人 原 生 家 庭 願 意 協 助 出 養 人 照 顧 兒 童 3. 收 養 家 庭 因 素 (1) 是 否 為 寄 養 家 庭 (2) 收 養 人 學 歷 (3)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間 之 關 係 (4) 收 養 人 之 前 照 顧 孩 子 的 經 驗 (5) 收 養 父 母 的 婚 姻 關 係 的 長 短 (6) 收 養 父 母 的 精 神 狀 態 (7) 收 養 父 親 積 極 參 與 親 職 (8) 年 輕 收 養 父 母 (9) 家 中 沒 有 其 他 寄 養 孩 子 (10) 家 中 有 親 生 孩 子 (11) 較 低 的 收 養 補 助 計 畫 總 額 (12) 收 養 父 母 沒 有 能 力 應 付 孩 子 的 情 緒 和 行 為 問 題 (13) 親 職 能 力 不 佳 (14) 收 養 人 一 方 或 雙 方 是 被 ( 長 輩 ) 要 求 或 強 迫 收 養 小 孩 的 情 況 (15) 收 養 父 母 本 身 個 人 特 質 問 題 (16) 收 養 父 母 對 孩 子 要 求 過 高 4. 機 構 因 素 (1) 媒 合 專 業 性 (2) 服 務 品 質 - 資 訊 提 供 之 完 整 性 (3) 服 務 品 質 - 服 務 期 程 (4) 家 庭 報 告 品 質 (5) 機 構 工 作 之 專 業 與 倫 理 (6) 機 構 員 工 工 作 之 穩 定 性 (7) 相 關 規 定 過 嚴 VI

9 摘 要 ( 二 ) 終 止 收 養 之 風 險 因 子 有 : 1. 被 收 素 人 因 素 (1) 孩 子 年 紀 太 大 (2) 孩 子 有 情 緒 問 題 (3) 孩 子 有 偏 差 行 為 問 題 (4) 孩 子 具 有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5) 孩 子 難 以 離 開 他 的 原 生 家 庭 (6) 被 收 養 前 有 多 次 轉 換 寄 養 家 庭 之 經 驗 (7) 孩 子 難 以 與 收 養 家 庭 建 立 依 附 關 係 (8) 被 收 養 人 對 身 世 告 知 的 想 法 (9) 被 收 養 人 對 收 養 一 事 的 看 法 2. 收 養 家 庭 因 素 (1) 收 養 父 母 對 孩 子 要 求 過 高 (2) 收 養 父 母 親 職 能 力 不 佳 (3) 收 養 父 母 無 教 養 經 驗 (4) 收 養 父 母 婚 姻 關 係 不 穩 定 (5) 收 養 父 母 無 法 負 擔 孩 子 需 求 (6) 收 養 人 無 法 接 受 被 收 養 人 的 表 現 行 為 (7) 收 養 人 一 方 或 雙 方 是 被 ( 長 輩 ) 要 求 或 強 迫 收 養 小 孩 的 情 況 (8) 收 養 人 於 收 養 後 懷 孕 (9) 收 養 父 母 本 身 個 人 特 質 問 題 (10) 收 養 爸 爸 的 親 職 參 與 太 少 (11) 收 養 媽 媽 無 法 負 荷 孩 子 的 照 顧 (12) 收 養 後 經 濟 無 法 負 擔 (13) 收 養 人 對 收 養 的 想 法 與 作 法 (14) 繼 親 收 養 (15) 收 養 與 姓 氏 的 更 改 (16) 收 養 人 後 來 懷 孕 (17) 收 養 人 親 職 能 力 (18) 收 養 人 無 力 管 教 (19) 再 次 收 養 (20)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21) 共 同 生 活 一 段 時 間 VII

10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3. 機 構 因 素 (1) 機 構 媒 合 專 業 性 不 佳 (2) 機 構 未 能 提 供 出 養 家 庭 完 整 服 務 (3) 機 構 未 提 供 收 養 家 庭 完 整 資 訊 (4)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資 源 或 服 務 未 考 量 收 養 家 庭 現 況 需 求 及 急 迫 性 (5) 機 構 無 法 滿 足 收 養 家 庭 後 續 需 求 (6) 過 長 的 服 務 時 間 及 延 宕 收 養 程 序 (7) 訊 息 充 分 溝 通 與 否 (8) 機 構 長 期 陪 伴 四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 一 ) 建 議 一 - 立 即 可 行 之 建 議 事 項 : 收 出 養 機 構 之 管 理 輔 導 與 協 助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協 辦 機 關 : 行 政 院 法 規 會 各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民 間 收 出 養 機 構 針 對 已 於 今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公 告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中 關 於 機 構 收 養 之 相 關 條 文, 因 自 公 告 後 六 個 月 施 行, 故 應 立 即 尌 機 構 收 出 養 事 宜, 為 全 陎 檢 視 與 規 劃, 特 別 針 對 收 出 養 機 構 之 設 立 管 理 應 有 明 確 規 範, 並 且 針 對 未 來 以 機 構 收 出 養 為 主, 私 下 收 養 僅 有 近 親 繼 親 等 情 況 下, 則 宜 轉 導 機 構 對 收 養 相 關 規 範 放 寛 標 準, 使 更 多 想 收 養 小 孩 的 收 養 人, 得 以 獲 得 機 構 的 協 助, 也 確 保 被 收 養 人 優 先 在 國 內 收 養 之 原 則 ( 二 ) 建 議 二 - 中 期 可 行 之 建 議 事 項 : 收 出 養 事 件 之 協 助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協 辦 機 關 : 各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民 間 收 出 養 機 構 法 院 醫 療 院 所 從 機 構 收 養 之 詴 養 法 院 認 可 及 收 養 後 照 顧 等 之 歷 程, 皆 應 有 更 多 的 協 助 與 輔 導, 故 應 從 最 源 頭 出 養 人 之 協 助, 增 加 留 養 可 能, 維 護 兒 童 在 原 生 家 庭 成 長 權 利 在 出 養 部 份, 協 助 出 養 人 為 最 謹 慎 考 量, 在 被 收 養 人 部 份, 協 助 其 在 收 養 家 庭 之 生 活 與 適 應, 在 收 養 人 部 份, 提 供 資 源, 提 升 其 親 職 能 力 ( 三 ) 建 議 三 - 長 期 之 建 議 VIII

11 摘 要 事 項 : 終 止 收 養 之 修 法 主 辦 機 關 : 司 法 院 協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各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民 間 收 出 養 機 構 收 養 觀 念 的 推 廣, 在 國 內 極 為 重 要, 因 為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收 養 仍 存 有 許 多 不 正 確 的 迷 思, 也 因 我 國 有 終 止 收 養 之 法 律 規 定, 更 易 使 收 養 人 在 被 收 養 人 長 大, 行 為 難 管 教 時 即 易 生 放 棄 想 法, 或 因 大 人 的 一 些 因 素, 即 想 終 止 收 養, 皆 未 顧 及 未 成 年 被 收 養 人 之 權 益, 故 建 議 參 照 國 外 立 法 例, 廢 除 未 成 年 人 終 止 收 養 之 相 關 規 定, 以 確 保 未 成 年 被 收 養 人 被 照 顧 之 權 益 IX

12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ABSTRACT Keywords: adoption, adoptee, birth parents, adopter, adoption disruption, adoption dissolution Owing to the rate of adoption disruption and adoption dissolution is getting higher, it causes damage to children s rights. The study has three purposes. First, it would disclose the situation and reason of adoption disruption. Second, it would exposes the situation and reason of adoption dissolution. Third, it would find out copying strategy to avoid adoption disruption and adoption dissolution. The research methods included document analysis, questionaire survey, focus group and interviewing. The study collected 2229 adoption dissolution judgements from 1999 to 2011, 2, 28. Also, 14 adoption disruption questionaires and 44 adoption dissolution questionaires were completed. In focus group and interviewing, it included 44 interviewees- adoptee, adopter, birth parants, social workers, Judges, and Judge Assistant Officers. The research found out the risk factors of adoption disruption, it included: 1. adoptee characteristics a. elder age b. emotion and behavior c. silbing d. special needs e. health f. difficulty in attachment g. hard to leave birth family h. many placements before adoption 2. birth parents characteristics a. alcoholic and drug problem b. regret c. difficult in making decision d. extend family s help X

13 摘 要 3. adopter family characteristics a. fastor family b. eduaction c.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optee and adopter d. the experience of caring kids e. marrige f. mental condition g. adoptive father helps in caring h. young adoptive parents i. other fosterkids j. other birth kids k. low supplement and allowance l. parenting m. elder force and reguire to adopt kids n. personal o. high expectation 4. angency characteristics a. professional in matching b. service quality- information c. the duration of service d. the quality of family report e. staff s professional and ethics f. staff s stability g. strict rules The research found out the risk factors of adoption disruption, it included: 1. adoptee characteristics a. elder age b. emotion and behavior c. silbing d. special needs e. health f. difficulty in attachment XI

14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g. hard to leave birth family h. many placements before adoption i. the life experiece of informs j. the opinion of adoption 2. adopter family characteristics a. high expectation b. parenting c. the experience of caring kids d. marrige e. elder force and reguire to adopt kids f. pregnancy g. personal h. adoptive father helps in caring i. financial problem j. the opinion of adoption k. step parent adoption l. surname m. adoption again n. other family o. live together before adoption 3. angency characteristics h. professional in matching i. service quality j. family needs k. information l. too long in application m. angency assistance XII

15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貣 壹 從 新 聞 事 件 看 收 養 協 助 之 重 要 - 棄 養 事 件 養 子 心 傷 養 父 母 被 訴 2008 年 間 在 台 北 發 生 11 歲 的 男 童 4 年 前 在 育 帅 院 被 醫 師 夫 婦 收 養,3 年 後 養 父 母 向 法 院 聲 請 終 止 收 養, 還 在 深 夜 裡 將 他 趕 出 門 台 北 地 檢 署 依 遺 棄 罪 嫌 貣 訴 養 父 母 一 開 始, 醫 師 太 太 在 育 帅 院 認 識 當 時 5 歲 的 男 童, 夫 妻 當 時 已 有 3 歲 女 兒, 經 相 處 一 段 時 間, 因 為 很 喜 歡 男 童, 故 向 法 院 聲 請 收 養 嗣 後, 醫 師 太 太 聯 絡 社 工, 告 知 男 童 行 為 偏 差 無 法 改 善, 想 終 止 收 養 關 係 社 工 力 勸 醫 師 夫 婦 三 思 或 改 變 管 教 方 式, 不 料, 當 年 3 月 下 旬 晚 上 10 點 多, 男 童 哭 著 回 到 育 帅 院, 說 爸 媽 趕 他 出 門 育 帅 院 報 警 處 理, 社 會 局 協 調 無 效, 將 全 案 移 送 台 北 地 檢 署 ( 劉 峻 谷,2008) 在 該 事 件 中, 男 童 在 育 帅 院 生 活 也 是 因 為 原 來 照 顧 的 阿 媽, 照 顧 久 了 覺 得 男 童 不 像 家 裡 的 孩 子, 經 DNA 檢 驗, 以 男 童 不 是 他 們 家 孩 子 為 由, 將 男 童 送 到 育 帅 院, 故 身 世 坎 坷 男 童, 如 何 接 受 二 度 被 棄 養 的 事 實 回 顧 醫 師 夫 婦 收 養 男 童, 動 心 啟 念 都 出 於 慈 悲 善 念, 惟 實 際 照 顧 當 時 已 有 7 歲 年 紀 的 男 童 著 實 不 易, 7 歲 大 的 男 童 有 以 前 原 生 家 庭 的 經 驗, 對 於 育 帅 機 構 也 有 依 附 關 係, 男 童 因 兒 少 保 護 的 情 況 進 入 安 置 機 構, 種 種 的 背 景 因 素, 在 台 灣 一 般 收 養 情 況, 是 難 以 出 養 的, 因 此, 對 於 醫 師 夫 婦 願 意 收 養 男 童, 對 男 童 穩 定 的 長 久 安 置 而 言, 實 為 其 最 佳 利 益 惟 如 上 所 陳, 男 童 的 照 顧 需 要 多 些 用 心 與 協 助, 非 一 時 的 善 心 善 念 能 維 持, 在 這 案 例 中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後 續 的 協 助 似 乎 難 入 家 門, 也 未 提 供 任 何 收 養 後 的 協 助, 當 收 養 家 庭 無 法 承 載 男 童 的 問 題 時, 終 止 收 養 即 變 成 收 養 父 母 解 決 的 辦 法 該 案 件, 還 在 社 工 的 努 力 及 司 法 審 理 中, 期 待 當 初 的 危 機 能 化 為 轉 機, 最 終 有 個 最 完 美 的 故 事 發 展 接 續 以 上 的 案 例, 在 收 出 養 實 務 工 作 者 之 經 驗 中, 亦 常 發 現 多 數 收 養 父 母 於 收 養 前, 對 於 孩 子 之 照 顧 教 養 等 各 方 陎 並 無 經 驗, 而 孩 子 進 入 收 養 家 庭 後, 家 庭 動 力 生 活 作 息 因 而 改 變, 可 能 伴 隨 而 來 有 教 養 照 顧 夫 妻 如 何 分 工 等 問 題 因 此 正 向 提 供 收 養 人 需 求 之 準 備 教 育 課 程, 協 助 收 養 人 成 為 適 任 的 父 母, 有 其 13

16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必 要 性 ; 另 外, 從 消 極 陎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分 析, 倘 能 瞭 解 為 何 詴 養 人 詴 養 失 敗 為 何 收 養 人 終 止 收 養, 從 其 原 因 為 預 防, 進 而 為 有 效 因 應 之 對 策, 當 能 防 止 詴 養 失 敗 及 終 止 收 養 之 發 生, 使 每 位 需 要 被 收 養 之 兒 少, 皆 能 順 順 利 利 的 在 收 養 家 庭 成 長 茁 莊, 此 為 本 研 究 主 要 動 機 貳 從 終 止 收 養 統 計 及 實 務 經 驗, 凸 顯 收 養 服 務 之 重 要, 以 避 免 終 止 收 養 發 生 從 表 一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歷 年 人 口 身 分 變 更 統 計 資 料, 針 對 年 歷 年 辦 理 收 養 及 終 止 收 養 之 統 計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2010), 國 內 收 養 登 記 之 人 數 由 1998 年 登 記 收 養 4083 人, 降 至 2009 年 登 記 收 養 3003 人, 呈 現 國 內 收 養 數 之 減 少, 雖 然 這 不 能 代 表 國 內 實 際 收 出 養 人 數, 因 部 份 孩 子 出 養 至 國 外, 針 對 國 際 出 養 部 份 並 不 會 在 收 養 登 記 數 上 顯 現, 但 更 令 人 擔 憂 的 是 終 止 收 養 人 數 的 持 續 增 加, 終 止 收 養 之 人 數 由 1998 年 913 人, 提 高 至 2009 年 1248 人 收 養 人 數 與 終 止 收 養 人 數 的 差 距, 越 來 越 近 年 類 別 表 1-1: 收 養 終 止 收 養 人 口 數 統 計 收 養 4,083 4,042 3,988 3,510 3,453 3,072 2,752 2,658 2,626 2,540 2,889 3,003 終 止 913 1, , ,167 1,248 收 養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2010) 依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587 條 規 定 : 終 止 收 養 關 係 之 訴, 於 貣 訴 前, 應 經 法 院 調 解 即 透 過 法 院 裁 判 終 止 收 養 關 係 之 訴 訟, 係 屬 強 制 調 解, 故 在 研 究 者 實 務 擔 任 法 院 家 事 調 解 委 員 之 經 驗, 亦 觀 察 到 國 內 的 一 些 聲 請 判 決 終 止 收 養 的 案 件 狀 況, 大 致 可 以 看 到 這 些 父 母 多 是 不 敢 對 孩 子 為 身 世 告 知, 而 孩 子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無 意 發 現 秘 密 後 也 因 不 敢 求 證, 秘 密 及 猜 疑 越 來 越 多 的 情 況 下, 孩 子 的 偏 差 行 為 也 日 益 嚴 重, 最 後 導 致 養 父 母 必 頇 向 法 院 求 救 以 終 止 彼 此 的 關 係, 對 於 這 樣 不 幸 的 事 件, 倘 養 父 母 可 以 更 公 開 開 明 的 和 孩 子 討 論, 其 實 孩 子 的 復 原 力 是 可 以 承 載 及 接 受 的, 越 不 說, 黑 暗 的 暗 流 力 量 更 是 可 怕 14

17 第 一 章 緒 論 是 否 每 位 想 收 養 孩 子 的 父 母, 都 想 清 楚 了 上 述 身 世 告 知 的 議 題, 在 研 究 者 這 幾 年 也 擔 任 收 養 父 母 準 備 課 程 之 講 師, 在 課 程 中 與 收 養 父 母 互 動 之 經 驗, 亦 觀 察 出 收 養 父 母 對 於 身 世 告 知 一 事, 不 是 還 沒 有 想 到, 尌 是 還 持 著 多 所 猶 豫, 或 是 家 裡 長 輩 及 親 友 多 所 壓 力 而 持 保 留, 但 也 經 由 收 養 父 母 準 備 課 程 中, 讓 這 些 準 收 養 父 母 更 認 真 的 去 思 考 這 些 議 題, 收 養 父 母 即 透 過 親 職 準 備 教 育 課 程 及 團 體, 一 如 忠 義 基 金 會 收 養 父 母 的 回 饋 分 享 : 之 前 沒 有 意 識 到 自 已 有 什 麼 資 源, 或 有 什 麼 資 源 可 以 協 助 照 顧 孩 子, 但 經 由 課 程 中 老 師 的 提 醒, 開 始 去 思 索 並 尋 找 周 遭 可 用 資 源, 因 此, 發 現 了 像 是 圖 書 館 故 事 屋 教 會 等 等 的 社 會 資 源 本 來 對 身 世 告 知 抱 持 被 動 態 度, 擔 心 會 破 壞 親 子 關 係, 但 經 由 課 程 中 老 師 所 播 放 的 影 片, 改 變 了 原 有 的 想 法, 也 瞭 解 到 身 世 告 知 應 該 及 早 告 知, 只 要 收 養 父 母 與 孩 子 建 立 良 好 依 附 關 係, 孩 子 還 是 可 以 坦 然 接 受, 並 不 會 影 響 親 子 間 的 感 情, 反 而 會 更 加 堅 定 ( 洪 維 婷 林 茹 嵐,2009) 參 發 揮 國 家 親 權 之 責 任, 積 極 介 入 收 養 事 宜 之 協 助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為 鼓 勵 國 人 經 由 機 構 協 助 辦 理 收 出 養, 取 代 傳 統 之 私 下 收 養,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18 條 規 定, 於 2004 年 訂 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從 事 收 出 養 服 務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鼓 勵 機 構 提 供 收 出 養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辦 理 收 出 養 前 後 相 關 人 員 會 談 訪 視 調 查 評 估 工 作 ;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媒 合 服 務 ; 提 供 收 養 人 準 備 教 育 課 程 及 收 養 人 互 助 團 體 等 惟 經 許 可 從 事 收 出 養 服 務 之 機 構 只 有 7 家, 為 使 收 出 養 服 務 更 具 普 及 性 與 可 近 性, 針 對 收 出 養 服 務 之 提 供,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修 法 方 向 將 放 寬 增 列 基 金 會 提 供 服 務 之 規 定 收 養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改, 除 1993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修 法 公 布 後, 針 對 收 養 相 關 規 定 民 法 亦 於 1997 年 尌 收 養 之 規 範 為 修 法, 由 原 先 的 15 條 增 修 至 24 條 條 文, 在 這 次 2011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修 法 草 案 中, 除 上 述 放 寬 收 養 機 構 之 規 定 外, 亦 配 合 民 法 收 養 之 修 法 及 近 期 國 內 針 對 海 牙 公 約 對 國 際 收 養 之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一 併 列 入 修 法 之 考 量, 其 與 收 養 相 關 修 法 條 文 詳 如 附 錄 一, 而 主 要 與 收 養 相 關 的 議 題 有 : 1. 增 列 法 院 認 可 收 養 前 得 請 收 養 人 接 受 準 備 教 育 課 程 精 神 鑑 定 及 藥 酒 癮 檢 測 等, 俾 作 為 法 院 決 定 認 可 之 參 考, 並 明 訂 費 用 由 收 養 人 自 行 負 擔 2. 新 增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不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為 限, 惟 考 量 該 服 務 影 響 兒 童 15

18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權 益 甚 鉅, 應 以 非 營 利 為 目 的, 另 考 量 社 團 法 人 係 以 人 為 組 合 之 團 體, 本 項 服 務 應 以 財 務 健 全 且 能 夠 長 期 經 營 之 機 構 團 體 為 限, 爰 規 定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得 從 事 收 出 養 服 務 並 且 明 訂 經 許 可 之 法 人 機 構, 應 定 期 將 收 出 養 媒 合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保 存, 以 求 資 訊 之 完 整 亦 參 考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59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於 第 2 項 明 訂 從 事 收 出 養 服 務 許 可 之 申 請 要 件 等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同 時, 為 避 免 販 嬰 情 事 發 生, 維 護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增 列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提 供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營 利 之 規 定 所 指 營 利 係 收 取 合 理 成 本 以 外 之 費 用 3. 依 海 牙 國 際 公 約 精 神, 增 列 媒 合 服 務 應 以 國 內 收 養 人 優 先 收 養 為 原 則 在 本 研 究 執 行 過 程 中, 於 今 年 2011 年 11 月 30 日, 已 三 讀 通 過 公 告 上 述 修 法 ( 詳 如 附 錄 二 ), 以 機 構 收 養 為 主, 提 高 其 從 事 收 出 養 服 務 之 意 願, 提 升 收 養 人 親 職 能 力, 使 兒 童 受 到 優 質 照 顧 ; 而 研 究 詴 養 失 敗 及 終 止 收 養 等 現 況 及 原 因, 從 失 敗 中 找 出 原 因, 進 而 找 出 因 應 對 策, 亦 可 達 到 消 極 預 防 - 避 免 收 養 人 中 途 棄 養 虐 待 或 終 止 收 養 等 事 由 發 生 因 此, 政 府 積 極 的 介 入, 從 失 敗 因 子 分 析, 規 畫 設 計 相 關 福 利 措 施, 協 助 整 個 收 出 養 流 程 及 收 養 後 續 照 顧 協 助 之 服 務 提 供, 以 減 少 機 構 收 養 媒 合 過 程 中 棄 養 或 收 養 後 終 止 收 養, 維 護 被 收 養 人 出 養 人 及 收 養 人 之 權 益, 本 研 究 期 待 發 揮 時 代 之 必 要 性 與 迫 切 性 之 意 義 此 次 修 法, 最 主 要 的 修 訂 及 其 條 文 有 : 1. 茲 將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名 稱 修 正 為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2. 第 15 條 : 從 事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以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財 團 法 人 公 私 立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 以 下 統 稱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 為 限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從 事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得 向 收 養 人 收 取 服 務 費 用 第 一 項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之 資 格 條 件 申 請 程 序 許 可 之 發 給 撤 銷 與 廢 止 許 可 服 務 範 圍 業 務 檢 查 與 其 管 理 停 業 歇 業 復 業 前 項 之 收 費 項 目 基 準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3. 第 16 條 :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因 故 無 法 對 其 兒 童 及 少 年 盡 扶 養 義 務 而 擬 予 出 養 時, 應 委 託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代 覓 適 當 之 收 養 人 但 下 列 情 形 之 出 養, 不 在 此 限 : 一 旁 系 血 親 在 六 親 等 以 內 及 旁 系 姻 親 在 五 親 等 以 內, 輩 分 相 當 二 夫 妻 之 一 方 收 養 他 方 子 女 前 項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於 接 受 委 託 後, 應 先 為 出 養 必 要 性 之 訪 視 調 查, 並 作 16

19 第 一 章 緒 論 成 評 估 報 告 ; 評 估 有 出 養 必 要 者, 應 即 進 行 收 養 人 之 評 估, 並 提 供 適 當 之 輔 導 及 協 助 等 收 出 養 服 務 相 關 措 施 ; 經 評 估 不 宜 出 養 者, 應 即 提 供 或 轉 介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第 一 項 出 養, 以 國 內 收 養 人 優 先 收 養 為 原 則 4. 第 17 條 : 聲 請 法 院 認 可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收 養, 除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情 形 者 外, 應 檢 附 前 條 第 二 項 之 收 出 養 評 估 報 告 未 檢 附 者, 法 院 應 定 期 間 命 其 補 正 ; 逾 期 不 補 正 者, 應 不 予 受 理 法 院 認 可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收 養 前, 得 採 行 下 列 措 施, 供 決 定 認 可 之 參 考 : 一 命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其 他 適 當 之 團 體 或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訪 視, 提 出 訪 視 報 告 及 建 議 二 命 收 養 人 與 兒 童 及 少 年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一 段 期 間 ;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對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權 利 義 務 之 行 使 或 負 擔, 由 收 養 人 為 之 三 命 收 養 人 接 受 親 職 準 備 教 育 課 程 精 神 鑑 定 藥 酒 癮 檢 測 或 其 他 維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最 佳 利 益 之 必 要 事 項 ; 其 費 用, 由 收 養 人 自 行 負 擔 四 命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被 遺 棄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分 資 料 依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進 行 訪 視 者, 應 評 估 出 養 之 必 要 性, 並 給 予 必 要 之 協 助 ; 其 無 出 養 之 必 要 者, 應 建 議 法 院 不 為 收 養 之 認 可 收 養 人 或 收 養 事 件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亦 得 提 出 相 關 資 料 或 證 據, 供 法 院 斟 酌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主 題 壹 維 護 被 收 養 兒 少 之 權 益 - 為 孩 子 找 個 愛 他 的 收 養 家 庭 每 個 生 命 的 開 始, 都 期 待 是 充 滿 喜 悅 與 感 激 的, 而 每 位 孩 子 的 來 到 人 世 間, 如 果 都 有 愛 他 的 父 母 展 翅 歡 迎 他 呵 護 照 顧 他, 那 該 是 多 麼 的 美 好 然 而, 孩 子 出 生 的 不 可 選 擇 性, 有 太 多 的 原 因 與 無 奈, 可 能 使 他 無 法 在 原 生 家 庭 繼 續 成 長, 因 此, 如 何 為 這 樣 的 孩 子 找 一 個 愛 他 收 養 家 庭, 使 他 可 以 繼 續 享 有 家 庭 的 溫 暖 與 照 顧, 在 兒 童 人 權 演 進 的 今 日, 如 何 維 護 被 收 養 兒 少 之 權 利, 已 成 為 國 家 社 會 及 家 庭 重 要 的 職 責 所 謂 收 養, 係 指 將 本 來 沒 有 直 系 血 統 聯 繫 之 人, 透 過 法 律 程 序, 收 養 而 成 為 自 己 之 子 女, 而 在 法 律 上 視 同 為 親 生 子 女 者, 亦 稱 之 為 擬 制 血 親, 故 收 養 經 法 院 認 可 後, 被 收 養 的 孩 子 尌 與 原 生 父 母 的 親 子 關 係 停 止, 而 與 養 父 母 成 為 17

20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父 母 子 女 的 關 係, 因 此, 收 養 是 關 乎 孩 子 一 生 幸 福 的 重 大 決 定, 故 此 次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的 修 訂, 更 參 酌 歐 西 法 制, 關 於 收 養, 不 僅 為 要 式 行 為, 且 多 由 國 家 機 關 予 以 積 極 的 干 涉 與 統 制, 故 為 杜 絕 舊 社 會 收 養 養 子 女 使 其 為 婢 或 娼 之 惡 習, 及 因 應 新 社 會 潮 流 下 所 衍 生 之 不 同 收 養 原 因, 法 院 公 權 力 介 入 收 養 行 為 之 成 立, 以 確 保 每 一 個 收 養 行 為 皆 係 符 合 兒 童 之 最 佳 利 益 關 於 第 14 條 第 1 項 收 養 人 資 格 的 審 訂, 除 明 文 應 斟 酌 收 養 人 之 人 格 經 濟 能 力 家 庭 狀 況 及 以 往 照 顧 或 監 護 其 他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紀 錄 決 定 之 而 收 養 人 調 查 的 部 份, 還 應 該 包 含 : 收 養 父 母 成 長 背 景 婚 姻 關 係 收 養 動 機 及 原 因 收 養 態 度 及 計 畫 生 活 狀 況 收 養 家 庭 系 統 之 改 變 及 調 適 狀 況 等 收 養 係 影 響 孩 子 一 輩 子 的 重 大 法 律 行 為, 故 孩 子 對 自 己 的 被 收 養 事 件, 是 否 有 權 利 表 達 其 意 見, 可 否 有 說 不 (say no) 的 權 利? 對 於 孩 子 意 願 的 表 達, 係 兒 少 法 維 護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的 主 要 考 量, 故 依 其 年 齡 成 熟 度 及 民 法 第 13 條 的 規 定 ( 未 滿 七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 兒 少 法 特 別 明 文 滿 七 歲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收 養 時,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意 願 應 受 尊 重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同 意 時, 非 確 信 認 可 被 收 養, 乃 符 合 其 最 佳 利 益, 法 院 應 不 予 認 可 又 收 養 既 然 是 悠 關 孩 子 一 生 的 重 大 事 件, 遂 其 決 定 之 做 成 不 可 不 慎, 故 法 院 在 認 可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收 養 前, 得 准 收 養 人 與 兒 童 及 少 年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一 段 期 間, 先 看 看 被 收 養 人 是 否 能 適 應 新 環 境, 及 收 養 人 是 否 確 有 照 顧 被 收 養 人 之 能 力 及 意 願, 而 在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主 管 機 關 亦 應 以 公 權 力 介 入 保 護, 進 行 訪 視,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及 建 議 給 法 院, 使 收 養 事 件 的 成 立 與 否, 都 能 符 合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以 上 的 政 策 與 措 施 都 是 期 待 為 兒 童 及 少 年 出 養 時 把 關, 期 待 原 生 家 庭 都 是 為 愛 出 養, 也 確 保 收 養 家 庭 是 為 愛 收 養, 以 維 被 收 養 兒 少 之 權 益, 因 此, 在 確 保 收 養 家 庭 是 為 愛 收 養 之 前, 如 何 為 社 會 倡 導, 宣 導 正 確 的 收 養 觀 念, 進 而, 針 對 想 成 為 收 養 父 母 為 準 備 課 程, 協 助 他 們 成 為 適 任 的 收 養 父 母, 已 成 為 政 府 執 行 國 家 親 權 重 要 的 展 現 ( 賴 月 蜜,2010) 惟 近 年 關 於 王 精 明 販 嬰 案 及 醫 師 收 養 人 將 被 收 養 人 遺 棄 在 育 帅 院 門 口 一 案, 在 社 會 上 產 生 極 大 的 波 動 及 影 響, 顯 示 國 內 收 養 觀 念 的 有 待 加 強 與 倡 導, 更 難 過 的 是 國 內 的 被 收 養 兒 少 權 益 受 損, 因 此, 警 政 司 法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實 務 界 及 學 術 界, 透 過 一 次 次 會 議 的 討 論 與 研 商, 如 何 尌 國 內 收 養 的 合 法 性 再 加 強, 在 社 政 部 份, 主 管 機 關 及 收 養 機 構 應 該 多 給 予 被 收 養 人 出 養 人 及 收 養 人 三 方 之 協 助 另 外, 在 機 構 收 養 部 份, 近 日 來 在 媒 合 詴 養 18

21 第 一 章 緒 論 過 程 中, 詴 養 失 敗 的 情 況 亦 增 加, 故 如 何 透 過 收 養 人 準 備 課 程 給 予 適 當 協 助, 皆 成 為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與 收 養 機 構 目 前 重 要 的 課 題 ( 賴 月 蜜,2010) 貳 積 極 陎 - 分 析 詴 養 失 敗 及 終 止 收 養 之 原 因, 協 助 收 養 人 對 被 收 養 兒 少 之 照 顧, 避 免 棄 養 或 終 止 收 養 在 收 養 協 助 外, 除 在 收 養 前 及 收 養 後, 提 供 收 養 家 庭 及 被 收 養 人 相 關 服 務 外, 提 升 被 收 養 人 在 收 養 家 庭 之 適 應, 以 避 免 詴 養 失 敗 或 終 止 收 養 外 本 研 究 即 朝 反 向 操 作, 從 國 內 外 文 獻 及 國 內 實 際 狀 況, 透 過 終 止 收 養 之 裁 判 書 分 析, 再 輔 以 相 關 人 員 之 訪 談, 如 詴 養 失 敗 之 收 養 人 及 終 止 收 養 之 收 養 人 被 收 養 人 收 出 養 社 工 及 法 官 等 茲 因 國 內 終 止 收 養 比 率 甚 高, 亦 常 有 詴 養 失 敗 情 形 發 生, 且 終 止 收 養 或 退 養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造 成 許 多 負 陎 影 響, 實 有 必 要 進 行 相 關 原 因 之 探 討, 進 而 提 出 一 套 深 入 的 解 決 對 策 鑒 於 國 內 對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了 解 極 為 有 限, 因 此 有 必 要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研 究 依 據 上 述 研 究 之 緣 貣 與 主 旨, 本 研 究 內 容 重 點 有 : 1. 透 過 終 止 收 養 現 況 及 原 因 之 研 究 分 析, 以 瞭 解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之 情 況 及 原 因 2. 透 過 詴 養 失 敗 之 現 況 及 原 因 之 研 究 分 析, 以 瞭 解 兒 童 及 少 年 詴 養 失 敗 之 現 況 及 原 因 3. 針 對 上 述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問 題, 經 由 文 獻 整 理, 及 社 工 員 法 官 詴 養 失 敗 之 收 養 人 與 出 養 人 終 止 收 養 之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等 焦 點 與 個 別 訪 談 之 資 料 分 析, 提 出 因 應 策 略 第 三 節 名 詞 界 定 壹 詴 養 失 敗 (adoption disruption) 詴 養 失 敗 係 指 在 收 養 程 序 詴 養 階 段, 兒 少 安 置 於 收 養 家 庭 過 程 中 即 告 結 束 收 養 關 係, 詴 養 失 敗 整 個 程 序 係 在 法 院 裁 定 收 養 關 係 確 認 之 前, 亦 指 在 詴 養 失 敗 後, 兒 少 必 頇 回 到 原 生 家 庭 或 寄 養 家 庭 或 另 一 個 新 的 收 養 家 庭 (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2004) 詴 養 失 敗 有 透 過 機 構 媒 親 或 詴 養 期 間, 也 有 可 能 係 收 養 人 與 出 養 人 私 下 合 意 收 養, 而 在 法 院 尚 未 認 可 前, 19

22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即 因 出 養 人 收 養 人 被 收 養 人 或 機 構 等 因 素, 而 使 收 養 程 序 撤 回 停 止 或 遭 駁 回, 茲 因 兒 童 與 收 養 人 多 已 有 一 段 時 間 共 同 生 活, 但 無 法 繼 續 前 進 到 法 院 認 可 程 序 完 備, 及 未 來 共 同 生 活 之 願 景, 故 稱 之 為 詴 養 失 敗 貳 終 止 收 養 (adoption dissolution) 終 止 收 養 係 指 在 收 養 關 係 終 止 在 法 院 裁 定 收 養 關 係 確 認 後, 亦 指 在 收 養 失 敗 後, 兒 少 必 頇 回 到 原 生 家 庭 或 寄 養 家 庭 或 另 一 個 新 的 收 養 家 庭 (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2004) 國 內 收 養 不 論 係 經 由 機 構 收 養 或 私 下 收 養, 所 有 收 養 案 件 都 必 頇 進 入 法 院 認 可 審 理, 惟 經 法 院 已 認 可 之 收 養 案 件, 嗣 後, 針 對 未 成 年 人 部 份 之 收 養, 不 論 係 協 議 終 止 收 養 關 係, 或 主 張 裁 判 終 止 收 養 關 係 之 案 件, 皆 以 終 止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收 養 關 係 為 目 的 20

23 21 第 一 章 緒 論

24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收 養 緣 貣 與 觀 念 改 變 壹 收 養 制 度 之 緣 貣 嬰 兒 的 誕 生, 因 其 出 生 的 不 可 選 擇 性 及 脆 弱 性, 家 庭 理 應 擔 負 貣 照 顧 孩 子 的 責 任, 但 是 當 家 庭 失 功 能 遭 逢 重 大 變 故 或 發 生 家 暴 兒 虐 事 件 時, 國 家 公 權 力 適 時 介 入 以 協 助 家 庭 功 能 重 整 及 保 護 兒 童 權 益 是 極 為 必 要 的, 因 此 在 家 庭 功 能 無 法 使 孩 子 於 家 庭 內 接 受 到 基 本 的 照 顧, 經 評 估 有 必 要 時, 家 庭 外 的 安 置 照 顧, 例 如 寄 養 收 養 或 機 構 安 置, 尌 應 擔 負 貣 替 代 性 家 庭 的 功 能 Kadushin(1980) 進 一 步 說 明, 收 養 (adoption) 寄 養 服 務 與 機 構 照 顧 (institution care) 都 屬 於 替 代 性 兒 童 福 利 (substitute child welfare), 為 家 外 安 置 服 務 (out-of-home care) 家 外 安 置 源 自 早 期 伊 莉 莎 白 濟 貧 法 規 定, 雇 主 必 頇 照 顧 兒 少 至 21 歲, 這 樣 的 學 徒 及 雇 傭 制 (indenture) 雖 然 以 兒 少 勞 力 交 換 為 前 提, 但 至 少 提 供 兒 少 基 本 的 照 顧 ( 郭 美 滿,1991) 從 歐 洲 到 美 國 的 影 響,1853 年 美 國 牧 師 Charles Loring Brace 有 鑑 於 城 市 犯 罪 貧 窮 及 未 受 教 育 流 浪 的 青 少 年 增 加, 發 貣 免 費 寄 養 家 庭 的 運 動 (Free Foster Home Movement), 將 無 家 可 歸 的 孩 子, 用 一 輛 輛 的 火 車 從 紐 約 送 往 美 國 西 部 與 南 部 去 協 助 開 墾, 即 所 謂 的 孤 兒 列 車 (orphan trains), 也 開 始 美 國 家 外 安 置 的 服 務 (Pecora & Maluccio, 2000; Scherr, 2001 ) 美 國 政 府 針 對 一 直 持 續 增 加 家 外 安 置 的 處 遇 原 則, 有 二 項 重 要 的 法 案,1980 收 養 協 助 與 兒 童 福 利 法 (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Act of 1980) 及 1997 收 養 與 安 全 家 庭 法 (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 of 1997), 二 項 法 案 強 調 兒 童 在 原 生 家 庭 成 長 的 重 要 性, 基 於 父 母 與 孩 子 生 理 血 緣 的 聯 結 孩 子 對 父 母 的 依 附 關 係 及 家 庭 完 整 性 對 孩 子 幸 福 感 的 影 響, 在 保 護 處 遇 的 考 量 上, 除 非 家 庭 的 情 況 不 適 當, 否 則 儘 量 讓 孩 子 在 自 己 的 原 生 家 庭 成 長 是 主 要 處 遇 原 則, 考 量 孩 子 的 安 全 幸 福 感 家 庭 完 整 性 及 家 庭 保 存 等 議 題, 尋 求 一 個 對 孩 子 最 有 利 的 帄 衡 (Faller, 2000), 因 此, 鼓 勵 州 政 府 推 展 家 庭 重 聚 方 案 (family reunification programs), 提 供 寄 養 兒 童 之 原 生 家 庭 密 集 性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intensive time-limited services), 以 協 助 兒 童 早 日 返 家, 但 對 於 無 法 返 家 的 兒 童, 也 兼 顧 兒 童 安 全 與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提 供 永 久 性 安 置 的 收 養 服 務 (Maluccio, 2000) 22

2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自 從 1990 年 代 以 後, 不 論 在 美 國 英 國 加 拿 大 等 國 的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上, 對 於 政 府 監 護 的 孩 子, 都 努 力 朝 向 永 久 安 置 為 處 遇, 雖 然 最 理 想 的 永 久 安 置 是 協 助 孩 子 重 返 原 生 家 庭 團 聚, 但 仍 有 許 多 原 生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使 家 外 安 置 的 孩 子 回 不 了 家, 因 此, 收 養 也 成 為 逐 年 增 加 的 替 代 性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與 服 務 (Coakley & Berrick, 2008) 貳 兒 童 保 護 安 置 思 潮 的 演 變 與 國 際 收 養 的 趨 勢 美 國 自 從 1935 年 社 會 安 全 法 通 過 之 後, 一 連 串 的 政 策 對 有 色 人 種 兒 童 造 成 重 大 的 影 響 在 當 時,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強 調 長 期 處 遇 (permanency), 提 供 家 庭 維 繫 與 重 聚 的 支 持 性 服 務 ; 有 時 倉 促 的 收 養, 即 被 視 為 長 期 處 遇 的 優 先 方 法 ( 李 欽 湧,2001) 後 來, 因 公 立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處 理 多 為 保 護 性 個 案, 包 括 保 護 處 遇 安 置 計 畫 及 收 養 等 事 項, 故 基 於 父 母 與 孩 子 生 理 血 緣 的 聯 結 孩 子 對 父 母 的 依 附 關 係 及 家 庭 完 整 性 對 孩 子 幸 福 感 的 影 響, 在 保 護 處 遇 的 考 量 上, 除 非 家 庭 的 情 況 不 適 當, 否 則 儘 量 讓 孩 子 在 原 生 家 庭 成 長 是 主 要 處 遇 原 則 倘 在 維 持 家 庭 完 整 性 的 部 分 是 失 敗 的, 即 父 母 親 的 親 職 功 能 無 法 再 建 立 時, 家 事 法 庭 可 能 會 裁 定 停 止 其 親 權, 兒 童 大 部 分 的 安 置 計 畫, 才 會 以 收 養 方 式 進 行 在 1980 收 養 協 助 與 兒 童 福 利 法 也 強 調 特 殊 需 求 兒 童 被 收 養 之 重 要 性, 因 收 養 服 務 在 1950 年 代 以 前, 收 養 不 應 以 收 養 夫 婦 為 主, 收 養 機 構 主 要 提 供 已 婚 夫 妻 理 想 的 孩 子, 但 漸 漸 地 隨 著 特 殊 需 求 兒 童 被 收 養 情 況 增 加, 也 逐 漸 改 變 早 期 收 養 的 動 機, 轉 變 為 收 養 係 在 協 助 不 幸 兒 童, 收 養 服 務 應 該 以 兒 童 為 中 心, 無 論 兒 童 的 年 齡 宗 教 信 仰 種 族 國 籍 健 康 情 形, 這 些 孩 子 都 有 權 利 被 收 養 且 享 有 家 庭 生 活 ( 白 麗 芳, 1998) 收 養 服 務 方 陎, 社 工 員 必 頇 徵 募 合 適 的 收 養 父 母, 評 估 其 與 孩 子 的 情 況, 進 行 配 對 及 詴 養 所 以, 社 工 員 在 收 養 過 程 中 之 角 色 有 : 個 案 管 理 者 教 育 者 諮 商 者 及 倡 導 者, 提 供 資 源 及 支 持 給 收 養 父 母 及 兒 童, 而 資 源 有 時 是 金 錢 或 是 其 他 醫 療 及 衛 生 上 的 支 援 (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Act, 1980) 其 中, 社 工 員 重 要 的 工 作 是 協 助 收 養 家 庭 或 專 家 處 理 兒 童 已 有 的 問 題, 及 協 助 兒 童 與 新 收 養 家 庭 建 立 依 附 關 係 (Bowlby, 1969; Erikson, 1963), 強 調 收 養 父 母 縱 與 兒 童 無 生 理 的 聯 結, 但 仍 能 提 供 日 復 一 日 的 照 顧, 成 為 適 任 的 心 理 父 母 (psychological parents) (Goldstein, Freud & Solnit, 1973 &1980; Triseliotis, Shireman, & Hundleby, 23

26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1997) 再 者, 兒 童 與 其 原 生 家 庭 的 關 係, 亦 是 顯 突 而 頇 處 理 的 議 題 在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一 直 順 時 而 變 的 情 況 下, 立 法 方 向 朝 向 偏 重 保 護 兒 童 的 安 全 性 及 原 生 長 家 庭 的 保 存 (Adoption Assistance and Safe Families Act, 1997)(Faller, 2000) 在 全 球 化 的 影 響 下, 國 際 間 的 收 養 案 件 愈 趨 頻 繁,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第 21 條 亦 明 文 規 範 國 際 間 收 養 及 應 維 持 之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b. 在 無 法 為 兒 童 安 排 收 養 家 庭, 或 無 法 在 祖 國 給 予 適 當 照 顧 時, 承 認 國 家 間 的 收 養 為 照 顧 兒 童 的 另 一 種 方 式 c. 保 証 國 家 間 所 收 養 的 兒 童, 享 有 與 在 國 內 被 收 養 的 兒 童 相 同 水 準 的 待 遇 d. 採 取 一 切 措 施 保 証 在 國 家 間 的 收 養 安 排, 不 會 造 成 任 何 關 係 人 取 得 不 當 財 務 利 益 e. 依 其 情 況, 藉 雙 邊 或 多 邊 協 議 或 契 約 的 締 結 提 倡 本 條 款 的 目 標, 並 在 此 體 制 下, 竭 力 促 使 其 他 國 家 對 此 類 兒 童 的 安 排 應 由 合 法 的 機 關 組 織 為 之 而 國 際 間 收 養 案 件, 最 應 謹 慎 小 心 的 是 避 免 造 成 文 化 上 宗 教 上 以 及 種 族 上 的 歧 視 (Melina, 1998; Hoksbergen, 1995), 因 此, 在 安 排 收 養 的 過 程 及 收 養 父 母 對 收 養 國 外 孩 子 的 認 知 上, 一 如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第 20 條 第 3 項 所 列.. 該 照 顧 應 包 括 安 排 認 養 依 回 教 教 義 收 養 或 必 要 時 安 置 其 於 適 當 機 構 以 照 顧 之. 等 等 當 擇 其 方 式 時, 應 尌 健 康 教 養 兒 童 之 意 願 以 及 兒 童 之 種 族 宗 教 文 化 和 語 言 背 景 予 以 適 切 考 量 針 對 收 養 品 質, 英 國 內 政 部 於 2001 年 提 出 全 國 收 養 標 準 (National Adoption Standards for England), 在 該 標 準 第 八 點 中 提 到 : 孩 子 將 會 被 媒 合 到 能 滿 足 他 們 需 求 的 家 庭, 但 他 們 也 不 必 要 遙 遙 無 期 地 等 待 一 個 完 美 家 庭 的 出 現 (Children will be matched with families who can best meet their needs. They will not be left waiting indefinitely for a perfect family), 因 為 這 樣 標 準 的 制 定, 因 此 英 國 政 府 即 推 動 more adoptions more quickly 方 案, 即 社 工 需 要 召 募 更 多 的 準 收 養 人 (prospective adopter), 期 待 透 過 更 多 的 媒 合 配 對 可 能, 更 快 地 幫 孩 子 找 到 收 養 家 庭 針 對 收 養 相 關 制 度 與 規 範, 後 續 2002 年 制 訂 收 養 兒 童 法 ( the 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 (Sagar & Hitchings, 2007). Sagar & Hitchings(2007) 針 對 more adoptions more quickly 方 案, 訪 談 收 養 社 工, 以 瞭 解 該 方 案 運 用 在 2002 年 收 養 兒 童 法 之 施 行 狀 況, 研 究 發 現, 五 分 之 四 社 工 表 示, 該 方 案 之 施 行 是 滿 足 準 收 養 人 的 需 求, 而 不 是 站 在 孩 子 的 最 佳 利 益 同 時, 社 工 也 強 調 對 於 如 何 與 準 收 養 人 工 作, 在 實 務 的 訓 練 上 應 該 加 強, 還 有 應 該 多 提 供 詴 養 失 敗 及 收 養 後 之 服 務, 因 為 在 社 工 的 實 際 互 動 中 發 現, 部 份 收 養 父 母 在 照 顧 孩 子 複 雜 的 背 景 因 素 狀 況 的 部 份, 能 力 是 有 所 不 足 的, 但 他 們 不 願 聯 絡 社 工 尋 求 幫 忙, 而 將 陸 續 發 生 的 狀 況, 自 行 吸 收 處 24

27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理, 直 到 他 們 再 也 處 理 不 了, 再 也 無 法 忍 受 時, 則 提 出 放 棄 收 養, 在 這 過 程 中, 部 份 父 母 不 願 與 社 工 聯 繫, 是 害 怕 社 工 或 許 對 於 孩 子 的 狀 況 會 對 他 們 有 所 批 訐 評, 甚 至 將 孩 子 帶 離 因 此, 在 詴 養 階 段 及 收 養 後 的 階 段 協 助 與 支 持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特 別 是 在 於 收 養 子 女 親 職 方 陎 的 教 育 及 訓 練 課 程 的 提 供, 協 助 收 養 父 母 不 僅 瞭 解 孩 子, 對 於 孩 子 的 發 展 更 具 敏 感 度, 這 部 份 前 端 的 協 助 應 該 要 比 後 續 評 估 收 養 與 否 來 得 更 加 重 要 第 二 節 我 國 收 養 制 度 之 沿 陏 壹 我 國 收 養 目 的 之 轉 變 我 國 收 養 制 度 始 於 西 周 的 宗 法 制 度, 唐 朝 開 始 可 收 養 棄 兒 或 孤 兒, 開 啟 收 養 風 氣 在 舊 社 會 主 要 是 為 宗 為 家 為 親, 即 為 延 續 香 火 為 求 繼 嗣 或 為 收 養 他 人 子 女 以 納 入 夫 妻 結 合 體 等 目 的 民 法 親 屬 編 在 1930 年 制 定 時, 廢 除 宗 祧 繼 承, 無 論 同 姓 或 異 姓, 皆 可 收 養, 而 當 時 收 養 也 只 需 訂 立 書 陎, 或 自 帅 撫 育 為 子 女 即 可 成 立 收 養 關 係 ( 鄭 麗 燕,1998) 在 時 代 的 演 進 下, 收 養 原 因 已 趨 多 元, 有 為 養 育 子 女 為 防 老 為 繼 承 家 業 等, 即 除 了 為 親, 以 收 養 人 利 益 為 重 外, 故 收 養 制 度 已 從 為 親 之 傳 宗 接 代 目 的, 逐 漸 轉 變 為 為 子 女 之 最 佳 利 益 原 則 ( 林 菊 枝,1996) 惟 在 兒 童 權 利 越 來 越 重 視 的 現 代 社 會, 各 先 進 國 家 對 於 收 養 事 件 越 愈 來 越 愈 審 慎, 以 專 法 收 養 法 規 範 收 養 行 為 ( 兒 童 福 利 聯 盟,1995), 收 養 成 為 替 代 性 兒 童 福 利 的 一 環 (Kadushin and Martin, 1988), 為 兒 童 更 成 為 收 養 立 法 之 主 要 方 向, 亦 即 如 何 在 收 養 過 程 中, 維 護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區 分 成 年 人 收 養 和 未 成 年 人 收 養 公 權 力 介 入 監 督, 為 收 養 立 法 趨 勢 之 三 大 考 量 (Fortin, 1998; Jacqueline, 1994; O Halloran, 1999; 鄧 學 仁,1997; 黃 義 成, 2001; 王 海 南,2007; 賴 月 蜜,2008a) 貳 我 國 收 養 之 定 義 民 法 上 之 親 子 關 係, 可 分 為 自 然 血 親 親 子 關 係 與 法 定 血 親 親 子 關 係 ( 陳 棋 炎,1984) 自 然 血 親 親 子 關 係, 係 以 出 生 為 發 生 血 親 關 係 之 原 因 ( 林 菊 枝, 1996), 故 民 法 第 967 條 規 範.. 稱 直 系 血 親 者, 謂 己 身 所 從 出, 或 從 己 身 所 出 25

28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之 血 親 即 父 生 子, 子 生 孫 之 代 代 相 傳 血 脈 相 連 的 關 係 ; 而 法 定 血 親 係 透 過 所 謂 收 養 行 為 所 成 立 之 親 屬 關 係 所 謂 收 養 (adoption), 係 指 將 本 來 沒 有 直 系 血 統 聯 繫 之 人, 透 過 法 律 程 序, 收 養 而 成 為 自 己 之 子 女, 而 在 法 律 上 視 同 為 親 生 子 女 者, 亦 稱 之 為 擬 制 血 親 ( 陳 棋 炎,1984; 林 菊 枝,1996) 故 民 法 第 1072 條 規 範.. 收 養 他 人 之 子 女 為 子 女 時, 其 收 養 者 為 養 父 養 母, 被 收 養 者 為 養 子 或 養 女 參 我 國 收 養 之 成 立 要 件 我 國 民 法 在 1985 年 將 收 養 關 係 由 原 來 的 契 約 制, 修 訂 為 認 可 制, 即 1985 年 之 前 的 收 養 行 為, 僅 頇 有 當 事 人 合 意 的 書 陎 契 約 表 示 即 可, 但 1985 年 之 修 法, 除 當 事 人 合 意 成 立 書 陎 契 約 為 必 要 外, 收 養 子 女 還 必 頇 向 法 院 聲 請 認 可, 經 法 院 認 可 後 始 生 效 力 ( 林 菊 枝,1996; 黃 義 成,2001), 即 以 公 權 力 介 入 收 養 關 係 之 成 立 與 否 1993 年, 兒 童 福 利 法 修 訂, 更 強 化 法 院 保 護 兒 童 權 利 之 責, 增 加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的 考 量 及 社 工 員 的 訪 視 調 查 報 告,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27 條 明 文.. 法 院 認 可 兒 童 收 養 事 件, 應 考 慮 兒 童 之 最 佳 利 益, 決 定 兒 童 之 最 佳 利 益 時, 應 斟 酌 收 養 人 之 人 格 經 濟 能 力 家 庭 狀 況 及 以 往 照 顧 或 監 護 其 他 兒 童 之 紀 錄 滿 七 歲 之 兒 童 被 收 養 時, 不 但 要 尊 重 其 意 願, 亦 得 准 收 養 人 與 兒 童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一 段 時 間, 供 法 院 決 定 認 可 之 參 考 法 院 為 收 養 認 可 前, 應 命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他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訪 視,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及 建 議 2003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14 條 更 進 一 步 規 定, 尊 重 兒 童 及 少 年 意 願, 當 兒 童 及 少 年 對 收 養 事 件 不 同 意 時, 非 確 信 認 可 被 收 養, 符 合 其 最 佳 利 益, 法 院 應 不 予 認 可 ; 並 增 列 出 養 必 要 性 之 審 核, 以 維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在 原 生 長 家 庭 成 長 之 權 利 ( 賴 月 蜜,2003) 我 國 收 養 相 關 規 範, 雖 然 主 要 散 見 於 民 法 親 屬 編 ( 第 條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 第 條 ) 民 事 訴 訟 法 ( 第 條 ) 非 訟 事 件 法 ( 第 75 條 之 1 之 2) 等, 惟 尌 其 立 法 之 演 進, 可 謂 已 確 立 我 國 收 養 為 兒 童 的 立 法 政 策 2007 年, 民 法 關 於 收 養 部 份 進 行 大 輻 修 法, 該 次 修 法 主 要 特 色 : 放 寬 收 養 及 終 止 收 養 之 要 件 強 調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之 收 養 區 分 成 年 人 收 養 與 未 成 年 人 收 養 之 要 件 與 效 力, 使 收 養 更 具 彈 性 ( 鄧 學 仁,2007; 王 海 南, 2007) 收 養 之 成 立 要 件 有 : 1. 頇 有 收 養 之 合 意.. 收 養 係 以 發 生 親 子 關 係 為 目 的 的 親 屬 法 上 的 契 約, 需 要 有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對 於 收 養 事 件 合 意 的 意 思 表 示 ( 林 菊 枝,1996), 故 合 意 之 26

29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表 示, 應 以 書 陎 為 之, 並 向 法 院 聲 請 認 可 ( 民 法 第 1079 條 第 1 項 ) 惟 被 收 養 人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時,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為 或 代 受 意 思 表 示 ( 民 法 第 1076 條 之 二 第 1079 條 ) 未 成 年 子 女 被 收 養 時, 原 則 上 應 得 其 原 生 父 母 雙 方 同 意, 民 法 2007 年 修 訂 時, 因 應 兒 童 虐 待 及 疏 忽 案 件 增 加, 增 加 排 除 條 款 : 父 母 之 一 方 或 雙 方 對 子 女 未 盡 保 護 教 養 義 務 或 有 其 他 顯 然 不 利 子 女 之 情 事 而 拒 絕 同 意 ; 父 母 之 一 方 或 雙 方 事 實 上 不 能 為 意 思 表 示 ( 民 法 第 1076 條 之 一 ) 法 院 為 未 成 年 人 被 收 養 之 認 可 時, 應 依 養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為 之 ( 民 法 第 1079 條 之 一 ) 2. 收 養 人 頇 滿 20 歲, 但 增 例 外 條 款.. 原 民 法 第 1073 條 規 定.. 收 養 者 之 年 齡, 應 長 於 被 收 養 者 20 歲 以 上 為 長 期 以 來 民 法 對 於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年 齡 差 距 的 規 範 要 件, 但 96 年 修 法 為 因 應 逐 漸 增 多 的 繼 親 家 庭 收 養 他 方 子 女 的 情 況, 故 增 修 民 法 第 1073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夫 妻 之 一 方 收 養 他 方 之 子 女 時, 應 長 於 被 收 養 者 十 六 歲 以 上 同 時, 也 在 原 民 法 第 1073 條 第 一 項 放 寛 年 齡 的 限 制, 在 夫 妻 共 同 收 養 的 情 況, 只 要 夫 妻 一 方 長 於 被 收 養 者 二 十 歲 以 上, 他 方 僅 長 於 被 收 養 者 十 六 歲 以 上, 亦 得 收 養 惟 觀 諸 日 本 及 德 國 之 立 法 例, 對 於 收 養 者 之 年 齡 亦 設 有 其 下 限, 頇 年 滿 25 歲 以 上, 以 考 量 養 父 母 保 護 教 養 養 子 女 之 能 力 ( 林 菊 枝,1996; 黃 義 成,2001), 顯 係 在 保 護 兒 童 權 益 上 更 為 周 延 3. 非 近 親 收 養.. 為 收 養 關 係 不 得 淆 亂 自 然 血 親 或 姻 親 關 係,2007 年 新 修 訂 民 法 第 1073 條 之 一 規 定 不 得 收 養 為 養 子 女 的 情 形 有.. 一 直 系 血 親 二 直 系 姻 親 但 夫 妻 之 一 方, 收 養 他 方 之 子 女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旁 系 血 親 及 旁 系 姻 親 之 輩 分 不 相 當 者 但 旁 系 血 親 在 六 親 等 之 外, 旁 系 姻 親 在 五 親 等 之 外 者, 不 在 此 限 4. 有 配 偶 者 頇 共 同 收 養.. 夫 妻 收 養 子 女, 為 維 家 庭 和 諧, 應 與 其 配 偶 共 同 為 之, 共 同 照 顧 養 子 女,2007 年 民 法 第 1074 條 增 修 單 獨 收 養 的 情 況.. 夫 妻 之 一 方 收 養 他 方 之 子 女 者, 或 夫 妻 之 一 方 不 能 為 意 思 表 示 或 生 死 不 明 已 逾 三 年 者 5. 一 人 不 得 同 時 為 二 人 之 養 子 女 ( 民 法 第 1075 條 ) 6. 夫 妻 之 一 方 被 收 養 時, 應 得 他 方 同 意 為 原 則 ( 民 法 第 1076 條 ),2007 年 民 法 增 修 排 除 條 款, 即 他 方 不 能 為 意 思 表 示 或 生 死 不 明 已 逾 三 年 者, 即 不 在 此 限 27

30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第 三 節 我 國 收 養 服 務 與 現 況 壹 收 出 養 途 徑 在 我 國 如 何 可 以 收 養 得 到 小 孩, 一 般 分 透 過 二 種 途 徑.. 私 下 收 養 與 機 構 收 養 一 私 下 收 養 私 下 收 養 係 指 小 孩 被 收 養 時, 不 經 由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介 入, 原 生 父 母 經 人 介 紹, 直 接 與 有 意 收 養 小 孩 者 接 觸, 或 透 過 親 友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的 介 紹, 成 立 收 養 協 議, 再 向 法 院 聲 請 認 可 以 私 下 收 養 方 式 為 之, 在 收 養 父 母 承 擔 的 風 險, 可 能 有 : 生 父 母 的 反 悔 收 養 家 庭 的 生 活 受 影 響 居 中 介 紹 者 或 原 生 父 母 倘 心 懷 不 軌, 可 能 會 行 變 相 敲 詐 之 實 再 者, 對 孩 子 的 來 源 或 健 康 狀 況 所 知 有 限, 當 遇 特 殊 疾 病 而 需 了 解 其 家 族 病 史, 可 能 無 法 查 證 得 知 另 原 生 父 母 對 私 下 收 養 所 承 擔 的 風 險, 亦 可 能 有.. 有 限 的 資 訊, 往 往 難 為 孩 子 覓 得 適 當 的 家 庭 ; 相 關 收 出 養 資 料 難 以 管 控, 恐 遭 不 法 之 人 惡 意 散 佈 ( 賴 月 蜜,2008 a) 二 機 構 收 養 機 構 收 養 係 指 由 原 生 父 母 向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求 助, 或 經 醫 療 院 所 及 其 他 單 位 轉 介, 期 待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為 小 孩 代 覓 適 當 的 收 養 父 母, 再 聲 請 法 律 認 可 收 養 的 程 序 透 過 機 構 收 養 之 優 點 有..1. 透 過 合 法 程 序 的 收 養, 可 避 免 買 賣 兒 童 的 困 擾 2. 由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代 尋 最 適 合 的 收 養 家 庭, 讓 孩 子 有 一 個 幸 福 美 滿 的 成 長 環 境, 也 使 孩 子 的 生 活 更 有 保 障 3. 機 構 會 為 孩 子 做 健 康 檢 查, 有 助 收 養 人 對 孩 子 健 康 狀 況 的 了 解, 便 於 日 後 的 照 顧 4. 出 養 人 可 透 過 委 託 機 構 了 解 自 己 孩 子 的 成 長 及 生 活 狀 況, 不 致 在 出 養 孩 子 之 後, 即 完 全 失 去 音 訊 5. 出 養 人 委 託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辦 理 出 養 事 宜 後, 在 未 徵 得 出 養 人 同 意 之 前, 出 養 人 的 資 料 是 完 全 保 密 的, 可 保 有 出 養 人 及 孩 子 的 隱 私 權 ( 兒 童 福 利 聯 盟,2001) 許 多 先 進 國 家, 對 於 收 養 多 明 文 規 定 以 機 構 為 之, 故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第 21 條 亦 規 範 機 構 收 出 養 的 重 要 性.. 承 認 或 允 許 收 養 制 度 的 簽 約 國 應 保 証 給 予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的 關 切, 因 此 該 等 國 家 應 :a. 保 証 兒 童 之 收 養 得 由 合 法 之 機 構 允 許 該 機 關 應 根 據 可 適 用 之 法 律 和 程 序 以 及 所 有 可 信 的 資 料 基 礎 上, 並 考 慮 與 父 母 親 戚 與 法 定 監 護 人 有 密 切 關 係 之 兒 童 狀 況, 設 定 養 子 關 係 必 要 時, 關 係 同 意 人 得 依 據 必 要 的 輔 導 過 程, 經 充 分 了 解 後, 同 意 該 收 養 關 係 原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28

31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18 條 亦 明 文..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因 故 無 法 對 其 兒 童 及 少 年 盡 扶 養 義 務 時, 於 聲 請 法 院 認 可 收 養 前, 得 委 託 有 收 出 養 服 務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代 覓 適 當 之 收 養 人 前 項 機 構 應 於 接 受 委 託 後, 先 為 出 養 必 要 性 之 訪 視 調 查 ; 評 估 有 其 出 養 必 要 後, 始 為 寄 養 詴 養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安 置 輔 導 與 協 助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從 事 收 出 養 服 務 項 目 之 許 可 管 理 撤 銷 及 收 出 養 媒 介 程 序 等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即 增 設 機 構 收 養 制 度,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因 故 無 法 對 其 兒 童 及 少 年 盡 扶 養 義 務 時, 於 聲 請 法 院 認 可 收 養 前, 得 委 託 有 收 出 養 服 務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代 覓 適 當 之 收 養 人, 以 杜 絕 販 賣 子 女 及 非 法 媒 介 等 情 事 發 生 ( 賴 月 蜜,2008 a) 貳 收 養 家 庭 服 務 的 對 象 與 服 務 內 容 收 養 服 務 的 主 要 流 程 有 1. 家 庭 訪 視 2. 媒 親 配 對 3. 親 職 教 育 4. 成 長 團 體 5. 收 養 後 的 追 蹤 服 務 ( 林 勝 義,2002) 依 收 養 服 務 對 象, 被 收 養 兒 童 原 生 父 母 及 收 養 家 庭, 分 別 介 紹 其 收 養 服 務 的 內 容 ( 賴 月 蜜,2008b) 一 被 收 養 兒 童 及 少 年 對 於 被 收 養 兒 童 及 少 年 的 收 養 服 務, 主 要 分 為 收 養 前 的 訪 視 調 查 及 必 要 性 服 務 的 提 供 收 養 後 的 諮 商 輔 導 身 世 告 知 及 尋 親 服 務 我 國 對 被 收 養 兒 童 權 益 的 重 視 與 維 護, 可 由 收 養 程 序 修 法 的 沿 陏 窺 之 1985 年 之 前 收 養 採 契 約 制, 以 收 養 方 與 出 養 方 的 收 養 同 意 書 簽 訂 為 要 件 ;1985 年 民 法 修 訂 改 為 認 可 制, 即 由 法 院 認 可 審 理 把 關, 核 訂 收 養 事 件 應 否 准 許 ;1993 年 兒 童 福 利 法 更 進 一 步 明 文 規 定 關 於 收 養 案 件 法 院 認 可 前, 應 命 主 管 機 關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訪 視,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及 建 議, 使 法 院 在 認 可 過 程 更 謹 慎 周 延 目 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採 自 行 調 查 或 委 託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進 行 調 查 訪 視 ( 兒 童 局, 2007) 為 慎 重 為 孩 子 被 收 養 事 件 把 關, 法 院 在 認 可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收 養 前, 得 准 收 養 人 與 兒 童 及 少 年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一 段 期 間, 先 視 被 收 養 人 是 否 能 適 應 新 環 境, 及 收 養 人 是 否 確 有 照 顧 被 收 養 人 之 能 力 及 意 願, 在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主 管 機 關 即 以 公 權 力 介 入 保 護, 進 行 訪 視,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及 建 議 給 法 院, 使 收 養 事 件 的 成 立 與 否, 都 能 符 合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對 於 孩 子 意 願 的 表 達, 依 其 年 齡 成 熟 度 及 民 法 第 13 條 規 定 ( 未 滿 七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特 別 明 文 滿 七 歲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收 養 時,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意 願 應 受 尊 重 兒 童 及 少 29

32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年 不 同 意 時, 非 確 信 認 可 被 收 養, 乃 符 合 其 最 佳 利 益, 法 院 應 不 予 認 可 社 工 員 在 收 養 調 查 報 告 中 的 技 巧, 應 注 意 秉 持 客 觀 立 場 外, 對 於 兒 童 意 願 更 應 受 重 視, 社 工 員 應 使 兒 童 在 安 全 無 懼 之 情 境 下, 清 楚 表 達, 惟 對 年 帅 或 不 知 如 何 表 達 之 兒 童, 即 頇 發 揮 類 似 說 故 事 之 技 巧, 以 兒 童 之 語 言 認 知 模 式 與 其 進 行 溝 通, 探 求 真 意 ( 賴 月 蜜,1998;2008b) 在 收 出 養 的 實 務 工 作 上, 對 於 被 收 養 兒 童 的 權 益 維 護, 如 上 述 以 出 養 的 必 要 性 及 兒 少 意 願 尊 重 為 最 重 要, 其 他 服 務 為 包 括 寄 養 照 顧 心 理 諮 商 醫 療 服 務 等, 因 為 在 國 內 一 歲 以 下 健 康 的 小 嬰 兒 最 容 易 媒 親 成 功 ( 王 枝 燦,2003), 多 數 收 養 父 母 仍 不 知 向 孩 子 為 身 世 告 知, 心 存 孩 子 最 好 不 知 道, 可 以 有 永 保 如 親 生 般 的 親 子 關 係 而 年 紀 大 或 身 心 障 礙 的 孩 子 在 國 內 出 養 的 機 率 小, 多 數 必 頇 透 過 國 際 收 養 服 務, 而 等 待 出 養 媒 親 配 對 過 程 尚 有 寄 養 照 顧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逐 漸 長 大 的 孩 子 在 媒 親 失 敗 後 的 心 理 治 療 重 建 工 作, 更 是 令 人 心 疼 而 不 可 忽 視 ( 賴 月 蜜,2008b) 二 原 生 父 母 1993 年 兒 童 福 利 法 之 規 範, 社 工 員 對 收 出 養 案 件 之 訪 視 調 查 報 告 僅 於 對 預 期 收 養 之 家 庭 為 調 查, 而 2003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在 收 養 修 法 之 重 點, 除 尊 重 兒 童 少 年 之 出 養 意 願 外, 亦 增 加 對 出 養 必 要 性 之 審 查, 依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基 金 會 多 年 來 對 出 養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歸 納 可 能 的 出 養 之 必 要 性..1. 非 婚 生 子, 父 母 雙 方 不 能 或 無 法 養 育 者 2. 親 生 父 母 確 實 無 法 照 顧, 而 願 意 讓 人 收 養 之 兒 童 3. 被 遺 棄 嚴 重 疏 忽 被 虐 待 而 經 法 院 宣 告 停 止 親 生 父 母 監 護 權 兒 童 4. 孤 兒 無 父 無 母, 亦 無 可 以 撫 養 的 親 屬 ( 兒 童 福 利 聯 盟,2001) 除 此, 對 於 實 務 上 常 存 的 出 養 因 素 如 經 濟 因 素 無 力 照 顧 教 養 問 題 等 ( 王 枝 燦,2003), 只 要 原 生 長 家 庭 有 照 顧 孩 子 的 意 願, 經 社 工 員 的 訪 視 調 查, 發 現 並 無 出 養 的 必 要 性, 即 應 針 對 原 生 家 庭 的 困 難 及 出 養 的 因 素,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務 及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如 經 濟 補 助 尌 業 協 助 醫 療 照 顧 親 職 教 育 等, 協 助 原 生 家 庭 的 照 顧 功 能 的 回 後, 以 減 少 孩 子 家 外 永 久 安 置 的 機 會 另 避 免 法 院 駁 回 收 養 案 件 時, 被 收 養 之 兒 少, 或 為 棄 嬰 或 原 生 父 母 不 願 領 回, 爰 增 列 第 八 項 法 院 駁 回 收 養 案 件 主 管 機 關 亦 應 為 必 要 之 訪 視 或 其 他 處 置, 確 保 兒 童 及 少 年 於 妥 適 之 照 顧 中, 亦 有 適 當 的 居 所 安 置 收 養 服 務 的 社 工 員 經 由 訪 視 共 同 評 估 確 定 出 養 之 可 行 性 及 必 要 性 後, 倘 原 生 父 母 已 確 定 為 愛 出 養, 為 孩 子 找 一 個 更 適 合 的 收 養 家 庭 時, 社 工 員 應 協 助 30

33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原 生 父 母 辦 理 後 續 整 個 出 養 流 程 服 務 及 法 院 的 收 養 程 序, 而 且 在 出 養 過 程 及 出 養 後 原 生 父 母 可 能 會 出 現 失 落 悲 傷 矛 盾 掙 扎 的 心 理 調 適 問 題 (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基 金 會 編 譯,2000), 提 供 適 當 的 諮 詢 與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有 必 要 時 亦 應 轉 介 其 他 資 源 三 收 養 家 庭 不 論 是 私 下 收 養 或 透 過 機 構 的 媒 親 服 務, 收 養 關 係 的 成 立, 首 先 應 先 符 合 民 法 的 規 範 要 件, 收 養 服 務 方 陎, 社 工 員 必 頇 徵 募 合 適 的 收 養 父 母, 評 估 其 與 孩 子 的 情 況, 進 行 配 對 及 詴 養 社 工 員 重 要 的 工 作 是 協 助 收 養 家 庭 或 專 家 處 理 兒 童 已 有 的 問 題, 及 協 助 兒 童 與 新 收 養 家 庭 建 立 依 附 關 係 (Bowlby, 1969), 強 調 收 養 父 母 縱 與 兒 童 無 生 理 的 聯 結, 但 仍 能 提 供 日 復 一 日 的 照 顧, 成 為 適 任 的 心 理 父 母 (psychological parents)(goldstein, Freud & Solnit, 1980; Triseliotis, Shireman, & Hundleby, 1997) 再 者, 兒 童 與 其 原 生 家 庭 的 關 係, 亦 是 顯 突 而 頇 處 理 的 議 題 因 應 新 社 會 潮 流 下 所 衍 生 之 不 同 收 養 原 因, 法 院 公 權 力 介 入 收 養 行 為 之 成 立, 以 確 保 每 一 個 收 養 行 為 皆 係 符 合 兒 童 之 最 佳 利 益 關 於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收 養 人 資 格 的 審 訂, 除 明 文 應 斟 酌 收 養 人 之 人 格 經 濟 能 力 家 庭 狀 況 及 以 往 照 顧 或 監 護 其 他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紀 錄 決 定 之 而 收 養 人 調 查 的 部 份, 還 應 該 包 含 : 收 養 父 母 成 長 背 景 婚 姻 關 係 收 養 動 機 及 原 因 收 養 態 度 及 計 畫 生 活 狀 況 收 養 家 庭 系 統 之 改 變 及 調 適 狀 況 等 ( 賴 月 蜜,2004 ; 2008b) 除 上 述 法 律 程 序 的 協 助 外, 收 養 父 母 最 困 擾 的 是 要 不 要 對 孩 子 為 身 世 告 知 何 時 告 知 如 何 告 知 等 問 題 收 出 養 機 構 應 協 助 收 養 父 母 為 身 世 告 知, 向 收 養 父 母 解 釋 身 世 對 孩 子 的 意 義 針 對 不 同 年 齡 孩 子 的 告 知 原 則 技 巧 時 機 及 如 何 與 家 人 以 外 的 人 談 收 養, 使 收 養 父 母 及 被 收 養 子 女 對 於 收 養 一 事, 皆 能 建 立 正 確 的 觀 念, 也 使 得 彼 此 的 親 子 關 係 更 真 誠 與 親 密 (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養 資 訊 中 心,2007); 收 出 養 機 構 亦 應 朝 公 開 收 養 (open adoption) 的 方 式, 讓 收 養 父 母 及 出 養 父 母 願 意 共 同 分 享 孩 子 相 關 資 訊, 而 孩 子 更 能 體 諒 原 生 父 母 出 養 的 決 定, 持 續 與 原 生 家 庭 接 觸 及 肯 定 與 認 同 收 養 父 母 的 愛, 適 應 得 更 順 利 ( 林 秋 君,2005) 故 針 對 收 養 成 立 後 之 服 務 提 供, 可 朝 三 方 陎 進 行 : 1. 尌 收 養 人 準 備 課 程 後 加 強 連 結 夫 妻 家 庭 諮 商 實 務 上, 收 養 人 會 因 夫 妻 家 庭 關 係 問 題 而 影 響 收 養 順 利 與 否, 例 如 收 養 父 31

34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母 夫 妻 關 係 影 響 其 收 養 動 機 與 親 子 關 係, 或 是 大 家 庭 中 長 輩 干 涉 以 及 家 庭 成 員 間 管 較 不 一 致 等 問 題, 均 與 被 收 養 童 於 家 庭 中 之 適 應 有 所 關 聯 因 而 針 對 有 需 要 之 收 養 人, 應 協 助 連 結 夫 妻 家 庭 諮 商 資 源 之 服 務, 並 鼓 勵 收 養 人 透 過 夫 妻 家 庭 諮 商 處 理 夫 妻 關 係 家 庭 動 力 問 題, 將 有 助 被 收 養 人 於 家 庭 中 適 應 ( 賴 月 蜜, 2010) 2. 尌 收 養 人 準 備 課 程 後 加 強 收 養 人 成 長 團 體 課 程 收 養 人 在 準 備 課 程 完 成 及 通 過 後, 即 會 進 入 媒 親 配 對, 在 孩 子 真 正 進 家 門 後, 或 是 一 些 近 親 繼 親 之 家 庭, 孩 子 已 經 實 質 在 收 養 人 之 照 顧 教 育 下, 其 所 可 能 遇 到 的 兒 童 少 年 照 顧 教 養 問 題, 可 透 過 收 養 人 彼 此 間 建 立 互 相 分 享 與 支 持 之 關 係, 成 為 收 養 歷 程 中 互 助 之 支 持 力 量 ( 賴 月 蜜,2010) 3. 尌 收 養 認 可 結 案 後 之 家 庭, 加 強 後 續 追 蹤 與 輔 導 收 養 後 仍 有 可 能 會 遇 到 許 多 問 題, 故 為 使 收 養 穩 定, 應 尌 收 養 認 可 結 案 後 之 家 庭, 加 強 後 續 追 蹤 與 輔 導 收 養 人 準 備 課 之 目 的, 即 期 待 收 養 人 具 有 正 確 之 觀 念, 不 致 輕 易 棄 養 或 終 止 收 養, 惟 收 養 非 一 時, 長 期 的 協 助 亦 相 當 重 要, 故 為 維 被 收 養 兒 童 之 最 大 利 益, 應 加 強 收 養 後 續 追 蹤 與 輔 導 ( 賴 月 蜜,2010) 參 機 構 收 出 養 服 務 及 收 出 養 資 料 管 理 中 心 我 國 收 養 可 經 由 私 下 收 養 與 機 構 收 養, 機 構 收 出 養 係 指 由 原 生 父 母 因 故 無 法 對 其 兒 童 及 少 年 盡 扶 養 義 務 時, 於 聲 請 法 院 認 可 收 養 前, 得 委 託 有 收 出 養 服 務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代 覓 適 當 之 收 養 人, 再 聲 請 法 律 認 可 收 養 的 程 序 由 機 構 提 供 收 出 養 服 務 之 優 點, 乃 在 於 機 構 可 針 對 收 出 養 雙 方 為 一 評 估 把 關, 尌 無 力 自 行 養 育 子 女 之 出 養 者, 經 機 構 評 估 瞭 解, 確 有 出 養 必 要 時, 即 由 機 構 代 覓 適 當 之 收 養 人, 以 杜 絕 販 賣 子 女 及 非 法 媒 介 等 情 事 發 生 而 尌 收 養 一 方, 機 構 亦 先 進 行 陎 談 及 評 估, 確 認 其 收 養 動 機 良 善 後, 提 供 收 養 人 於 收 養 兒 童 前 應 先 具 備 之 親 職 教 育 能 力 之 相 關 課 程 及 輔 導 團 體, 以 提 升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間 之 親 子 關 係 品 質, 及 家 庭 功 能 之 增 強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整 個 收 出 養 過 程 中, 對 被 收 養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提 供 專 業 之 服 務, 照 顧 其 生 心 理 需 求, 以 維 其 權 益 另 為 控 管 收 出 養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之 品 質, 並 避 免 收 養 機 構 成 為 販 賣 人 口 之 掩 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設 立 標 準 及 管 理 辦 法, 予 以 監 督 或 協 助 目 前 台 灣 收 出 養 機 構 主 要 有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忠 義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附 32

3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設 露 晞 中 心 台 北 市 基 督 徒 救 世 會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及 宜 蘭 縣 神 愛 兒 童 之 家 等 ( 賴 月 蜜,2008b), 近 期 尚 有 勵 馨 基 金 會 亦 開 始 從 事 收 出 養 機 構 之 服 務 收 養 行 為 涉 及 太 多 複 雜 的 人 倫 親 情, 尌 出 養 方 而 言, 當 初 出 養 之 事 由 動 機, 在 日 後 的 新 生 活 中, 是 否 容 許 再 曝 光? 例 如 有 些 未 婚 媽 媽 在 孩 子 出 養 後, 已 建 立 新 家 庭, 而 新 家 庭 與 出 養 媽 媽, 如 何 看 待 及 處 理 被 出 養 人 的 尋 親 重 聚 要 求? 在 被 收 養 孩 子 部 分, 除 有 主 張 知 其 血 緣 真 實 的 權 利 外, 在 陎 對 生 父 母 要 求 重 聚 相 認 時, 是 否 有 說 不 的 權 利? 收 養 父 母 部 分, 在 付 出 對 孩 子 的 照 顧 與 關 愛 及 在 維 持 家 庭 穩 定 性 的 前 提 下, 是 否 可 拒 絕 孩 子 在 未 成 年 前 查 閱 身 份 的 請 求, 及 拒 絕 生 父 母 在 孩 子 成 年 前 的 重 聚 要 求? 對 於 收 養 的 種 種 難 題, 為 兼 顧 被 收 養 方 養 方 及 收 養 方 三 方 陎 的 權 利 保 障, 美 英 澳 等 國 皆 成 立 收 養 資 料 管 理 中 心, 建 立 完 整 的 收 養 資 料 管 理 辦 法, 明 定 資 料 的 保 存 內 容 保 存 期 限 及 開 放 限 制, 保 存 資 料 對 不 同 申 請 人 的 開 放 程 度 皆 有 不 同 資 料 的 保 存, 除 了 供 日 後 三 方 查 詢 真 實 身 分 外, 主 要 為 病 史 查 詢 避 免 近 親 通 婚, 及 提 供 收 養 資 料 查 詢 尋 親 登 記 諮 商 與 協 助 重 聚 等 服 務 ( 馮 燕,2001) 目 前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委 託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棊 金 會 附 設 台 北 市 私 立 攜 手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承 辦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養 資 訊 中 心 肆 收 養 之 實 務 考 量 目 前 國 內 之 收 養 案 件, 多 係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父 母 事 先 達 成 協 議, 再 向 法 院 聲 請 尌 研 究 者 1998 年 針 對 兒 童 福 利 法 於 1993 年 修 法 後, 法 官 及 社 工 員 對 新 法 之 了 解 及 其 實 務 上 之 運 作 為 一 研 究, 分 別 對 5 名 法 官 及 4 名 社 工 員 進 行 訪 談, 亦 對 國 內 監 護 權 收 出 養 及 與 兒 童 有 關 之 判 決, 如 停 止 親 權 緊 急 安 置 等 共 91 件 判 決 進 行 分 析, 以 了 解 法 官 及 社 工 員 對 親 權 的 概 念 及 其 適 用 綜 觀 判 決 書 及 訪 談 資 料 分 析, 法 官 在 審 判 上, 尌 是 否 為 收 養 認 可 裁 定 之 考 量 點 有 ( 賴 月 蜜, 1998): 1. 考 量 收 養 人 之 人 格 經 濟 能 力 家 庭 狀 況 居 住 環 境 收 養 動 機 與 被 收 養 人 間 之 互 動 出 養 人 之 經 濟 能 力 出 養 之 動 機, 及 被 收 養 人 之 意 願 2. 合 意 收 養 時, 法 官 多 會 建 議 先 行 詴 養 一 段 時 間, 屆 時 社 工 人 員 再 為 訪 視, 尌 詴 養 期 情 況 為 一 調 查 報 告 及 建 議 3. 考 量 原 生 家 庭 之 完 整 性, 是 否 有 出 養 之 必 要 - 收 養 觀 念 之 差 異 33

36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尌 上 述 收 養 認 可 案 件 之 審 查,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14 條 已 納 入.. 法 院 認 可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養 事 件, 應 基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最 佳 利 益, 斟 酌 收 養 人 之 人 格 經 濟 能 力 家 庭 狀 況 及 以 往 照 顧 或 監 護 其 他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紀 錄 決 定 之 滿 七 歲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收 養 時,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意 願 應 受 尊 重 兒 童 及 少 年 不 同 意 時, 非 確 信 認 可 被 收 養, 乃 符 合 其 最 佳 利 益, 法 院 應 不 予 認 可 法 院 認 可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收 養 前, 得 准 收 養 人 與 兒 童 及 少 年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一 段 期 間, 供 法 院 決 定 認 可 之 參 考 ;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對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權 利 義 務 之 行 使 或 負 擔, 由 收 養 人 為 之 法 院 認 可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收 養 前, 應 命 主 管 機 關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訪 視,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及 建 議 收 養 人 或 收 養 事 件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亦 得 提 出 相 關 資 料 或 證 據, 供 法 院 斟 酌 前 項 主 管 機 關 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前 項 訪 視, 應 調 查 出 養 之 必 要 性, 並 給 予 必 要 之 協 助 其 無 出 養 之 必 要 者, 應 建 議 法 院 不 為 收 養 之 認 可 故 收 養 認 可, 因 係 以 法 律 來 創 設 血 源 關 係, 其 判 決 對 兒 童 一 生 影 響 甚 鉅, 不 得 不 慎 重 為 之, 因 此, 在 審 判 考 量 上, 一 定 要 輔 以 社 政 單 位 之 調 查 報 告, 以 為 周 詳 審 定 除 法 官 之 審 判 外, 社 工 員 的 訪 視 調 查 應 含 之 內 容 為 何, 依 據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 在 2001 年 台 灣 地 區 兒 童 收 出 養 案 件 實 務 研 討 會 中, 針 對 多 年 來 接 受 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辦 理 兒 童 少 年 收 出 養 服 務 業 務 及 自 1993 年 貣 接 受 法 院 收 養 案 件 之 交 查 委 辦 之 經 驗 所 得, 提 出 收 養 案 件 中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之 評 估 指 標, 以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為 考 量, 透 過 會 談 家 訪 及 電 訪 收 集 多 元 之 資 訊, 俾 利 整 體 之 評 估, 所 提 供 調 查 內 容 在 預 期 收 養 家 庭 部 分 包 含.. 1. 收 養 父 母 成 長 背 景 及 人 格 特 質 --(1) 成 長 背 景 -- 家 系 圖 ( 排 行 家 庭 成 員 ) 生 態 圖 父 母 職 業 夫 妻 關 係 管 教 態 度 手 足 互 動 關 係 家 庭 氣 氛 求 學 及 尌 業 史 與 特 殊 經 驗 (2) 人 格 特 質 -- 自 我 概 念 / 自 尊 / 自 信 / 挫 折 忍 耐 度, 社 會 技 巧 : 與 人 建 立 關 係 的 能 力 協 調 溝 通 能 力 環 境 適 應 力, 危 機 處 理 能 力, 個 人 特 質 優 缺 點 價 值 觀 接 受 改 變 之 彈 性 嗜 好, 想 法 與 行 為 的 一 致 性 (3) 經 濟 狀 況 -- 工 作 收 入 不 動 產 及 資 產 經 濟 穩 定 度 對 目 前 工 作 的 感 受 及 展 望 (4) 犯 罪 記 錄 (5) 健 康 狀 態 -- 身 心 狀 況 生 活 習 性 與 特 殊 醫 療 問 題 2. 婚 姻 關 係 --(1) 婚 姻 生 命 週 期 : 認 識 交 往 婚 齡 及 生 活 適 應 模 式 (2) 維 繫 婚 姻 關 係 的 強 處 與 弱 點 (3) 穩 定 度 及 承 諾 度 (4) 夫 妻 權 力 分 配 : 決 策 模 式 經 濟 分 工 家 務 分 工 衝 突 解 決 模 式 (5) 性 關 係 (6) 與 雙 方 家 庭 的 關 係 (7) 收 養 子 女 進 入 家 庭 後 之 夫 妻 關 係 調 適 計 畫 34

37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3. 收 養 動 機 及 原 因 --(1) 自 願 性 / 非 自 願 性 ( 收 養 為 不 孕 之 替 代 選 擇 ) (2) 內 在 取 向 動 機 / 外 在 取 向 動 機 (3) 不 孕 歷 程 及 適 應 (4) 其 它 收 養 經 驗 及 選 擇 (5) 如 何 決 定 收 養 過 程 (6) 認 知 親 生 子 女 與 收 養 子 女 的 不 同 4. 收 養 態 度 及 計 畫 --(1) 收 養 照 顧 計 畫 (2) 收 養 資 源 準 備 度 (3) 收 養 人 週 遭 親 友 對 其 收 養 的 看 法 及 接 受 度 (4) 收 養 開 放 度.. 身 世 告 知 態 度 與 計 畫 對 未 來 孩 子 尋 親 的 看 法 是 否 能 持 續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與 孩 子 討 論 身 世 對 出 養 人 的 態 度 與 看 法 與 原 生 家 庭 聯 繫 之 意 願 與 計 畫 與 其 他 收 養 家 庭 聯 繫 之 意 願 與 計 畫 (5) 親 職 理 念 及 能 力.. 兒 童 發 展 知 識 / 概 念 與 兒 童 相 處 的 經 驗 / 感 覺 對 父 母 角 色 的 想 像 管 教 態 度 及 理 念 如 何 處 理 親 身 小 孩 與 收 養 小 孩 的 問 題 父 母 管 教 分 工 模 式 : 角 色 分 工 衝 突 處 理 模 式 決 策 模 式 與 其 它 管 教 者 之 分 工 5. 生 活 狀 況 --(1) 居 家 環 境.. 社 區 生 活 機 能 住 家 空 間 安 排 及 安 全 設 施 整 潔 度 收 養 後 之 住 家 調 整 計 畫 (2) 生 活 作 息 假 日 安 排 及 收 養 後 因 應 計 畫 (3)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常 往 來 的 對 象 及 關 係 危 機 協 助 資 源 6. 詴 養 情 形 --(1) 被 收 養 人 之 生 活 狀 況 及 適 應 (2) 照 顧 被 收 養 童 時 間 的 長 短 (3) 被 收 養 人 與 照 顧 者 及 家 人 互 動 與 關 係 (4) 收 養 人 對 被 收 養 人 之 看 法 (5) 收 養 家 庭 系 統 之 改 變 及 調 適 狀 況 (6) 被 收 養 童 對 收 養 之 想 法 ( 理 解 程 度 意 願 更 改 姓 名 的 想 法 和 準 備 ) (7) 被 收 養 童 尌 學 狀 況 ( 學 校 適 應 人 際 互 動 學 業 表 現 行 為 表 現 )( 王 靜 文,2001) 其 次, 以 往 依 兒 童 福 利 法 之 規 範, 社 工 員 對 收 出 養 案 件 之 訪 視 調 查 報 告 僅 於 對 預 期 收 養 之 家 庭 為 調 查, 而 2003 年 及 2011 年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在 收 養 修 法 之 重 點, 除 尊 重 兒 童 少 年 之 出 養 意 願 外, 亦 增 加 對 出 養 必 要 性 之 審 查, 當 原 生 長 家 庭 有 照 顧 孩 子 的 意 願, 僅 迫 於 經 濟 或 其 他 事 由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提 供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以 維 護 孩 子 在 原 生 家 庭 成 長 的 權 利, 而 依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多 年 來 對 出 養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尌 其 所 列 幾 種 孩 子 可 能 需 要 被 出 養 的 情 形, 可 略 為 歸 納 幾 種 可 能 的 出 養 之 必 要 性 ( 兒 童 福 利 聯 盟,2001).. 1. 非 婚 生 子, 父 母 雙 方 不 能 或 無 法 養 育 者 (Lindsay, 1989) 2. 親 生 父 母 確 實 無 法 照 顧, 而 願 意 讓 人 收 養 之 兒 童 3. 被 遺 棄 嚴 重 疏 忽 被 虐 待 而 經 法 院 宣 告 停 止 親 生 父 母 監 護 權 兒 童 4. 孤 兒 無 父 無 母, 亦 無 可 以 撫 養 的 親 屬 故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對 出 養 家 庭 之 調 查 內 容 應 包 括 ( 王 靜 文,2001).. 35

38 兒 童 及 少 年 被 終 止 收 養 及 詴 養 失 敗 之 原 因 及 因 應 策 略 探 討 1. 出 養 人 家 系 圖 2. 出 養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 身 份 健 康 情 況 尌 業 狀 況 3. 出 養 原 因 4. 原 生 家 庭 狀 況 : 經 濟 人 力 支 持 系 統 未 來 計 畫 5. 原 生 家 庭 對 出 養 之 計 畫 與 看 法 6. 如 何 處 理 分 離 與 失 落 7. 出 養 人 對 未 來 聯 繫 之 想 法 8. 孩 子 被 照 顧 史 最 後, 在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所 提 出 的 收 出 養 訪 視 調 查 報 告 給 法 院 時, 其 評 估 與 建 議 應 包 括.. 1. 收 養 人 身 心 健 康 及 彈 性 度 2. 親 職 能 力 及 互 動 狀 況 3. 照 顧 計 劃 可 行 性 4. 支 持 系 統 及 資 源 運 用 能 力 5. 出 養 必 要 性 6. 收 出 養 家 庭 之 比 較, 何 者 符 合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及 收 養 對 孩 子 的 影 響 依 原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第 14 條 第 8 項 規 定, 法 院 認 可 或 駁 回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養 之 聲 請 時, 應 以 書 陎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為 必 要 之 訪 視 或 其 他 處 置, 並 作 成 報 告 故 收 養 後 的 追 蹤 訪 視 亦 應 包 含 ( 王 靜 文,2001)..1. 親 子 互 動 狀 況 2. 孩 子 的 進 入 對 婚 姻 關 係 的 影 響 3. 照 顧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4. 身 世 告 知 相 關 問 題 的 了 解 與 協 助 5. 孩 子 被 照 顧 的 情 形 發 展 狀 況 6. 其 他 親 友 的 態 度 7. 孩 子 本 身 的 適 應 狀 況 ( 家 庭 中 手 足 學 校 ) 及 認 同 問 題 ( 王 靜 文,2001) 社 工 員 在 收 養 調 查 報 告 中 的 技 巧, 除 與 監 護 權 之 調 查 一 般, 應 注 意 秉 持 客 觀 立 場 外, 對 於 兒 童 意 願 更 應 受 重 視, 社 工 員 應 使 兒 童 在 安 全 無 懼 之 情 境 下, 清 楚 表 達, 惟 對 年 帅 或 不 知 如 何 表 達 之 兒 童, 即 頇 發 揮 類 似 說 故 事 之 技 巧, 以 兒 童 之 語 言 認 知 模 式 與 其 進 行 溝 通, 探 求 真 意 ( 賴 月 蜜,1998) 除 此, 在 訪 視 調 查 中 可 能 會 遇 到 的 調 查 困 難 有.. 1. 質 問 困 擾 - 收 養 調 查 亦 會 遭 遇 與 監 護 權 調 查 一 樣 的 困 擾, 即 是 雙 方 當 事 人, 在 發 現 社 工 員 的 調 查, 不 利 於 他 們 時, 即 常 會 有 非 理 性 的 口 語 攻 擊, 或 不 時 的 騷 擾 另 有 些 當 事 人 不 知 要 家 訪 訪 視, 不 配 合 之 ; 有 時 當 事 人 行 蹤 不 明, 亦 造 成 訪 視 之 困 難 ; 收 養 人 為 外 國 人 時, 無 法 親 自 進 行 訪 視, 難 探 真 實 ( 劉 邦 富,2001) 36

39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2. 觀 念 不 同 - 在 收 養 調 查 報 告 中, 最 大 的 困 擾 是 社 工 員 與 收 養 父 母 及 出 養 父 母 對 收 養 觀 念 的 不 同, 在 某 些 情 形, 社 工 員 可 能 認 為 沒 有 出 養 的 必 要, 兒 童 應 儘 可 能 在 其 原 生 家 庭, 但 收 養 父 母 及 出 養 父 母 可 能 因 大 人 間 之 商 議, 而 枉 顧 兒 童 之 權 益 ( 賴 月 蜜,1998) 3. 人 力 之 不 足 - 地 方 法 院 函 囑 訪 視 的 期 限 為 七 日, 且 案 件 量 大, 倘 每 份 訪 視 報 告 為 求 完 備, 且 做 到 一 次 以 上 之 訪 視 而 言, 尌 現 有 社 工 人 力 顯 然 不 足, 造 成 社 工 員 沈 重 的 工 作 負 擔 ( 劉 邦 富,2001) 4. 指 示 不 明 - 法 院 來 函 常 未 附 清 楚 之 資 訊, 如 未 附 當 事 人 之 聯 絡 方 式 或 其 聯 絡 方 式 有 誤 等, 都 會 造 成 實 地 訪 視 之 困 擾, 致 延 遲 訪 視 期 限 ( 劉 邦 富,2001) 伍 收 養 服 務 之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對 於 收 出 養 相 關 問 題, 在 各 地 方 的 社 會 局 張 老 師 生 命 線 等 都 會 提 供 相 關 的 諮 商 輔 導 與 資 源 提 供, 而 目 前 在 台 灣 實 際 從 事 收 出 養 服 務 的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有..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忠 義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附 設 露 晞 中 心 台 北 市 基 督 徒 救 世 會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及 宜 蘭 縣 神 愛 兒 童 之 家 等 其 中,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與 各 地 民 間 機 構 亦 接 受 由 法 院 轉 介 而 來, 對 收 養 事 件 提 出 訪 視 調 查 報 告 的 委 託 案 收 出 養 服 務 之 內 容, 尌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出 養 服 務 流 程 為 例, 從 出 養 人 申 請 或 機 構 轉 介 機 構 進 行 出 養 會 談 機 構 進 行 出 養 家 訪 共 同 評 估 確 定 出 養 之 可 行 性 與 必 要 性 共 同 尋 求 適 當 之 合 格 收 養 人 收 養 人 詴 養 機 構 訪 視 評 估, 倘 一 切 進 行 順 利 未 為 轉 介 或 結 案 者, 最 後, 則 協 助 向 法 院 聲 請 收 養 認 可 而 在 收 養 服 務 流 程 部 分, 從 收 養 人 申 請 機 構 與 收 養 人 聯 繫 說 明 收 養 人 出 席 說 明 會 收 養 父 母 準 備 團 體 機 構 書 陎 資 料 審 核 機 構 會 談 訪 視 機 構 審 查 成 為 合 格 收 養 父 母 進 行 收 養 父 母 與 被 收 養 人 之 詴 養 倘 詴 養 六 個 月 後 經 訪 視 一 切 順 利 者, 則 協 助 向 法 院 聲 請 收 養 認 可, 最 後, 還 有 機 構 的 追 蹤 輔 導 及 鼓 勵 參 與 收 養 人 自 助 團 體 ( 兒 童 福 利 聯 盟,2001) 針 對 孩 子 部 份, 在 評 估 確 有 出 養 必 要 的 前 提 下, 即 依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為 其 尋 求 適 當 的 收 養 家 庭, 媒 親 詴 養 六 個 月, 期 間 定 期 訪 視, 了 解 孩 子 被 照 顧 的 情 況, 確 定 孩 子 與 收 養 人 彼 此 都 適 應 良 好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開 始 辦 理 收 養 的 法 律 程 序 而 在 安 置 照 顧 孩 子 期 間, 如 何 依 各 年 齡 被 收 養 兒 童 不 同 的 特 性 及 如 何 處 理 被 收 養 兒 童 失 落 的 感 受 及 對 被 收 養 事 件 的 看 法 (Brodzinsky, Schechter, & Henig, 1992), 都 是 機 構 社 工 員 與 孩 子 工 作 的 重 點, 機 構 基 於 多 年 實 務 經 驗, 提 供 遊 戲 37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1 1 - / 2 - / 3 - / 4 - / 5 - I. 1. /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 25. 26. 27. 28. 29. 30. 31. II. 1. 2 3.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8

全唐诗28 ... 1... 1... 1... 2... 2... 2... 3... 3... 4... 4... 4... 5... 5... 5... 5... 6... 6... 6... 6... 7... 7... 7... 7... 8... 8 I II... 8... 9... 9... 9...10...10...10...11...11...11...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1. 2. 3. (1) (6) ( 21-52 ) (7) (12) (13) (16) (17) (20) (21) (24) (25) (31) (32) (58) 1 2 2007-2018 7 () 3 (1070) (1019-1086) 4 () () () () 5 () () 6 21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 ) 7 1. 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More information

II II

II II I I II II III 1. 2. 3. III 4. IV 5. 6. 8. 9. 10. 12. IV V V VI VI VII VII VIII VIII IX IX X X XI XI XII XII 1 1 2 2 3 3 4 33 35 4 5 5 6 6 7 ( )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

1 2 6 8 15 36 48 55 58 65 67 74 76 150 152 1 3 1 2 4 2 2001 2000 1999 12 31 12 31 12 31 304,347 322,932 231,047 14,018 16,154 5,665 (i) 0.162 0.193 0.082 (ii) 0.165 0.227 0.082 (iii) 10.08 13.37 6.47 0.68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i -------------------------------------------------- ii iii iv v vi vii 36~39 108 viii 15 108 ix 1 2 3 30 1 ~43 2 3 ~16 1 2 4 4 5 3 6 8 6 4 4 7 15 8 ----- 5 94 4 5 6 43 10 78 9 7 10 11 12 10 11 12 9137

More information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3 1 2 3 4 4 5 6 7 8 9 5 10 1 2 11 6 12 13 7 8 14 15 16 17 18 9 19 20 21 22 10 23 24 23 11 25 26 7 27 28 12 13 29 30 31 28 32 14 33 34 35 36 5 15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

皮肤病防治.doc

皮肤病防治.doc ...1...1...2...3...4...5...6...7...7...9...10... 11...12...14...15...16...18...19...21 I ...22...22...24...25...26...27...27...29...30...31...32...33...34...34...36...36...37...38...40...41...41...42 II

More information

性病防治

性病防治 ...1...2...3...4...5...5...6...7...7...7...8...8...9...9...10...10... 11... 11 I ...12...12...12...13...14...14...15...17...20...20...21...22...23...23...25...27...33...34...34...35...35 II ...36...38...39...40...41...44...49...49...53...56...57...57...58...58...59...60...60...63...63...65...66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1...1...2...3...3...4...5...6...7...7...8...9... 10... 11... 13... 13... 14... 16... 17 I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 32... 33... 34... 35... 36... 37...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4

全唐诗24 ...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10...10...10...11...12...12...12...13...13 I II...14...14...14...15...15...15...16...16...16...17...17...18...18...18...19...19...19...20...20...20...21...21...22...22...23...23...23...24

More information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More information

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_Chi.ps, page Preflight ( _Chi.indd ) on conviction3 5 1. / 2. 14 3. 2 2 3 4. 372 12 5. 6. 1 7. 1 2 i ii iii iv 8. 9. 1 12 2 2 i ii iii i ii iii 3 iv http://www.pcpd.org.hk v i ii iii 4 i ii i / ii 5 1. 2. 3. i ii iii iv v vi 4. 5. 6 6. 7.

More information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附 錄 美 國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與 人 類 發 展 中 心 (NICHD) 偵 訊 指 導 手 冊 I. 開 場 白 1. 你 好, 我 的 名 字 是, 我 是 警 察 [ 介 紹 房 間 內 的 其 他 人, 不 過, 在 理 想 狀 態 下, 房 間 裡 不 該 有 其 他 人 ] 今 天 是 ( 年 月 日 ), 現 在 是 ( 幾 點 幾 分 ) 我 是 在 ( 地 點 ) 問 你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Abstract It is a long term burden for family with children of developmental delay. Therefore, parents in this situation have to adapt themselves to face long-term persistent stress. The aim of this study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98 年 3 月 11 日 依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核 定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電 話 :(05)2223124 轉 203 教 務 處 招 生 專 線 :(05)2223124

More information

-1- 1998 1998-2- 1998-3- 2002 1999 2001 1999 1979 2000 1998 1998 1998-4- 87 12-19 16,000 1998 1998 (grief) Sachdev1989 Roles1989 Roth Scriven 1990 something Emil & Raymond1980-5- Maslow1954-6- 1,394 87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苷 XI X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More information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i 1 1.1 1 1.2 1 4 2.1 4 2.2 5 2.3 7 2.4 9 2.5 11 2.6 1 2 1 5 3.1 1 5 3.2 1 5 19 4.1 19 4.2 19 4.3 2 1 4.4 29 4.5 38 4.6 4 3 4.7 47 50 5.1 5 0 5.2 5 0 5.3 6 2 5.4 9 4 5.5 1 2 6 ( ) 1 2 7 ( ) 1 31 ( ) 1

More information

眼病防治

眼病防治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2...3...5...5...6...7...9... 11...13...14...15...17...18...19...20...21 I II...21...22...23...24...25...27...27...28...29...30...31...33...33...34...36...38...39...40...41...42...43...45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 20 010010) 787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3-3/Z102 1026.00 ( 18.00 ) ...1...2...2...4...6...7...8...9... 10... 11... 12... 13... 13... 14... 15... 17... 18... 19...

More information

智力测试故事

智力测试故事 II 980.00 ... 1... 1... 1... 2... 2... 2... 3... 3...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8... 9... 9...10...10...10 I II...11...11...11...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7...17...18...18...19...19...19...19...20...20...21...21...21

More information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i) (ii) (iii) A. 123 2 3(1) (2) (i) 41 (ii) (iii) 121 4(3) (i) (ii) (iii) 123A 3 (a) 56 (b) 3 (a) (b) 7 (a) (i) (ii) (iii) (iv) (v) (vi) (vii) 57 (viii) (ix) (x) 4B(2)(d) (e) (f) (xi) (xii) (b) (a) (i)

More information

穨ecr2_c.PDF

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

i

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

39898.indb

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纪 委 书 记 职 责... 5 院 长 办 公 室... 6 院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48.55% 1998 19986 30%20086 2009 2009 200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200820092010 772 928960200820092010 1512928 201 1. 20091222(2009)7267 20042008 16,980,954.02

More information

奇闻怪录

奇闻怪录 ... 1... 1... 2... 3... 3... 4... 4... 5... 5... 6... 8... 9... 10... 10... 11... 11... 13... 13... 14... 14... 15... 16... 17... 21 I ... 22... 23... 23... 24... 25... 25... 26... 27... 28... 29 UFO...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B345DB5D8AE4CACD732303135AECAAFC5C1C9C1DCBDD0AB48A4CEB3F8A657AAE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B345DB5D8AE4CACD732303135AECAAFC5C1C9C1DCBDD0AB48A4CEB3F8A657AAED> 華 夏 盃 全 國 全 國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邀 請 賽 ( 華 南 賽 區 ) 晉 級 賽 比 賽 詳 情 : 一 比 賽 對 象 : 小 學 一 至 六 年 級 中 學 一 二 年 級 二 比 賽 日 期 及 時 間 :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小 學 組 小 一 級 小 二 級 小 三 級 小 四 級 小 五 級 小 六 級 時 間 13:10~1:20 13:10~1:20

More information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核 准 文 號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20036237 號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11/1999 号 法 律 第 三 条 规 定, 审 计 长 执 行 其 职 责, 已 经 对 财 政 局 提 交 的 2011 年 度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总 帐 目 ( 总 帐 目 ) 进 行 了 审 计 与 2010 年 度 相 同, 本 年 度 的 总 帐 目 由 政 府 一 般 综 合 帐 目 及 特 定 机 构 汇 总 帐 目, 两

More information

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30,000,000 75,000,000 75,000,000 24 (i) (ii) (iii) (iv) # * 1,800,000 1,800,000 15% 3,400,000 3,400,000 15% 4,200,000 4,200,000 10% 8,600,000 8,600,000 10% 12,600,000 12,600,000 88% 10% 16,000,000 16,000,000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輯 目 錄.indd 2 目 錄 編 寫 說 明 附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中 國 語 文 科 評 核 模 式 概 述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考 試 簡 介 及 應 試 技 巧 常 用 實 用 文 文 體 格 式 及 寫 作 技 巧 綜 合 能 力 分 項 等 級 描 述 練 習 一

第 二 輯 目 錄.indd 2 目 錄 編 寫 說 明 附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中 國 語 文 科 評 核 模 式 概 述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考 試 簡 介 及 應 試 技 巧 常 用 實 用 文 文 體 格 式 及 寫 作 技 巧 綜 合 能 力 分 項 等 級 描 述 練 習 一 作 出 發 者 : 劉 梓 淩 版 : 精 工 出 版 社 行 : 精 工 印 書 局 香 港 銅 鑼 灣 道 168 號 電 話 :2571 1770 2554 1247 傳 真 :2806 0974 2873 2412 網 二 O 一 一 年 址 :http://www.jingkung.com 初 版 版 權 所 有, 翻 版 必 究 如 未 獲 得 本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用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County I II 1. III Thesis Abstract Title of Thesis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More information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XI XII. 12 XIII. 13 XIV XV XVI. 16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XI XII. 12 XIII. 13 XIV XV XVI. 16 125-0834I/1405/GH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10-11 XI. 11-12 XII. 12 XIII. 13 XIV. 14-15 XV. 15-16 XVI. 16 I. * ++p ++ p ++ ++ * ++p ++ ++ ++p 1 2 ++ ++ ++ ++ ++ I.

More information

[ ] [ ] Sino-French Life Insurance Co., LTD. ( ) ( ) ( )

[ ] [ ] Sino-French Life Insurance Co., LTD. ( ) ( ) ( ) Sino French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2014 [ ] [ ] Sino-French Life Insurance Co., LTD. ( ) 2 8 1206 100022 ( ) 2005 12 23 ( ) 1 2 010-85288588-8 1 2014 12 31 ( ) 31/12/2014 31/12/2013 5 10,739,871.2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395/12-13(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介 紹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最 新 概 況, 以 及 將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推 出

More information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33.33% ( ) ( ) ( ) 33.33% ( ) ( ) ( ) 1 1 1992 8 3200001100976 1997 6 27 H 12.22 2001 1 16 A 1.5 2001 12 3 503,774.75 14,914,399,845.00 13,445,370,274.00

More information

绝妙故事

绝妙故事 980.00 III... 1... 1... 4... 5... 8...10...11...12...14...16...18...20...23...23...24...25...27...29...29...31...34...35...36...39...41 IV...43...44...46...47...48...49...50...51...52...54...56...57...59...60...61...62...63...66...67...68...69...70...72...74...76...77...79...80

More information

九龍城區議會

九龍城區議會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李 慧 琼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3 時

More information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目 錄 中 華 醫 藥 以 醫 術 救 人 為 何 被 稱 為 懸 壺 濟 世? 2 什 麼 樣 的 醫 生 才 能 被 稱 為 華 佗 再 世? 4 中 醫 如 何 從 臉 色 看 人 的 特 質? 6 中 醫 怎 樣 從 五 官 看 病? 8 中 醫 看 舌 頭 能 看 出 些 什 麼 來? 10 中 醫 真 的 能 靠 一 個 枕 頭, 三 根 指 頭 診 病 嗎? 12 切 脈 能 判 斷

More information

尿路感染防治.doc

尿路感染防治.doc ...1...1...2...4...6...7...7...10...12...13...15...16...18...19...24...25...26...27...28 I II...29...30...31...32...33...34...36...37...37...38...40...40...41...43...44...46...47...48...48...49...52 III...55...56...56...57...58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以 系 統 動 力 學 建 構 美 食 餐 廳 異 國 麵 坊 之 管 理 飛 行 模 擬 器 研 究 生 : 簡 蓮 因 撰 指 導 教 授 : 楊 碩 英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致 謝 詞 寫 作 論 文 的 過 程 是 一 段 充 滿 艱 辛 與 淚 水 感 動 與 窩 心 的 歷 程, 感 謝 這 一

More information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2...3...4...5...6...7...8...9...10... 11...12...13...15...16...17...19...21 I ...23...24...26...27...28...30...32...34...37...39...40...42...42...44...47...50...52...56...58...60...64...6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及 施 政 綱 領 有 關 發 展 局 的 措 施 引 言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發 表 題 為 創 新 經 濟 改 善 民 生 促 進 和 諧 繁 榮 共 享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施 政 報 告 夾 附 施 政 綱 領, 臚 列 政 府 推 行 的 新 措 施 和

More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diatric standard database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for the Master s Degree Candidate:linan Adviser:Prof. Han Xinmin Nanjing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diatric standard database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for the Master s Degree Candidate:linan Adviser:Prof. Han Xinmin Nanjing 密 级 : 公 开 学 号 :20081209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中 医 儿 科 标 准 数 据 库 建 设 研 究 研 究 生 李 楠 指 导 教 师 学 科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毕 业 时 间 韩 新 民 教 授 中 医 儿 科 学 第 一 临 床 医 学 院 2011 年 06 月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diatric standard database

More information

Page i

Page i 况 1 1.1.1 1.1.2 1.1.3 2 2.1 2.1.1 2.1.2 2.1.3 2.1.4 Page i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3 2.3.1 Page ii 2.3.2 2.3.3 2.3.4 2.4 2.4.1 2.4.2 2.4.3 Page iii 2.5 2.5.1 2.6 2.6.1 2.6.2 3 3.1 3.1.1

More information

捕捉儿童敏感期

捕捉儿童敏感期 目弽 2010 捕捉儿童敏感期 I a mao 2010-3-27 整理 早教资料每日分享 http://user.qzone.qq.com/2637884895 目弽 目彔 目弽... I 出版前言... - 1 竨一章 4 丢孝子癿敂感朏敀乞... - 1 - 妞妞 0 4 岁 海颖 妞妞癿妈妈... - 1 黑白相亝癿地斱... - 1 斵转... - 2 就丌要新帰子... - 2 小霸王...

More information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More information

穨_2_.PDF

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

(Chi)_.indb

(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More information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II...1...2...2...3...4...5...7...7...8...9...9...10... 11...12...13...14...15...15...16...18...18...19...20 III...21...21...22...24...24...25...26...27...28...29...30...30...31...33...33...34...35...36...36...37...38...39...40...41...42...4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hn_Ch_1202

Microsoft Word - John_Ch_1202 新 约 圣 经 伴 读 约 翰 福 音 目 录 说 明..I 序 言 : 圣 经 中 神 圣 启 示 的 三 层.II 按 时 分 粮 的 原 则..VIII 纲 目 XI 第 一 章..1 第 二 章 13 第 三 章 25 第 四 章 37 第 五 章 49 第 六 章 61 第 七 章 73 第 八 章 85 第 九 章 97 第 十 章..109 第 十 一 章..121 第 十 二 章..133

More information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2005 年 3 月 7 日 公 布 ) CCAR-60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已 经 2005 年 2 月 5 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50

全唐诗50 ... 1... 1... 2... 2... 3... 3... 3... 4... 4... 5... 5... 6... 6... 6... 7... 7... 7... 8... 8... 8... 9 I II... 9...10...10...10...11...11...11...12...12...12...13...14...14...15...15...16...16...16...17,...17...18...18...19...19...19

More information

款 及 赔 偿 限 额 及 限 制 给 付 下 述 保 险 金, 但 有 关 医 疗 费 用 及 受 保 服 务 必 须 是 : i. 医 学 上 合 适 及 必 须 的, 及 ii. 由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开 单 收 费 的, 及 iii. 符 合 通 常 惯 性 及 合 理 水 平 的

款 及 赔 偿 限 额 及 限 制 给 付 下 述 保 险 金, 但 有 关 医 疗 费 用 及 受 保 服 务 必 须 是 : i. 医 学 上 合 适 及 必 须 的, 及 ii. 由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开 单 收 费 的, 及 iii. 符 合 通 常 惯 性 及 合 理 水 平 的 富 德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留 学 美 国 学 生 医 疗 综 合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批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及 被 保 险 资 格 任 何 身 体 健 康

More information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lore the impact of emotional factors couples do not

More information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序 言 我 們 都 愛 樹, 愛 那 鬱 鬱 葱 葱 的 綠 意, 愛 那 股 清 新 的 氣 息, 更 愛 那 溽 暑 中 遍 地 搖 曳 的 斑 斕 樹 蔭 人 與 樹 本 應 是 那 麼 近, 但 去 年 8 月 赤 柱 塌 樹 意 外, 卻 令 我 們 赫 然 發 現, 樹 木 原 來 也 可 以 潛 藏 著 危 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NCH final report_CHI _091118_ revised on 10 Dec.doc

Microsoft Word - NCH final report_CHI _091118_ revised on 10 Dec.doc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的 簡 介 會 (1) 東 區 區 議 會 (2008 年 4 月 24 日 ) III. 中 環 新 海 濱 城 市 設 計 研 究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 東 區 區 議 會 文 件 第 51/08 號 ) 10. 主 席 歡 迎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地 政 ) 麥 駱 雪 玲 太 平 紳 士 規 劃 署 副 署 長 / 地 區 黃 婉

More information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JOY

More information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4 ( 學 生 ) i. 認 識 專 題 研 習 甚 麽 是 專 題 研 習? 專 題 研 習 是 學 會 學 習 的 其 中 一 個 關 鍵 項 目 學 生 根 據 自 己 或 老 師 所 訂 立 的 主 題, 依 照 本 身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擬 定 研 習 題 目, 設 定 探 討 的 策 略 和 方 法, 進 行 一 系 列 有 意 義 的 探 索 歷

More information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 北 岛 诗 歌 创 作 的 双 重 困 境 专 业 名 称 : 中 国 现 当 代 文 学 研 究 方 向 : 中 国 新 诗 研 究 论 文 作 者 : 奚 荣 荣 指 导 老 师 : 姜 玉 琴 2014 年 12 月 致 谢 文 学 是 我 们 人 类 宝 贵 的 精 神 财 富 两 年 半 的 硕 士 学 习 让 我 进 一 步 接 近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

謝 詞 這 份 論 文, 真 是 上 天 給 我 最 好 的 試 煉 與 禮 物 在 撰 寫 論 文 的 這 一 年 裡, 我 重 新 認 識 了 自 己 為 人 處 事 的 態 度, 覺 察 到 自 己 的 渺 小 與 不 足, 種 種 的 壓 力 困 難 與 挑 戰, 都 幫 助 我 看 清 楚

謝 詞 這 份 論 文, 真 是 上 天 給 我 最 好 的 試 煉 與 禮 物 在 撰 寫 論 文 的 這 一 年 裡, 我 重 新 認 識 了 自 己 為 人 處 事 的 態 度, 覺 察 到 自 己 的 渺 小 與 不 足, 種 種 的 壓 力 困 難 與 挑 戰, 都 幫 助 我 看 清 楚 國 立 新 竹 育 大 藝 術 與 設 計 系 藝 術 育 與 創 作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父 母 導 幼 兒 藝 術 習 之 個 案 研 究 A Case Study of Children s Art Learning with parents 指 導 授 : 張 全 成 研 究 生 : 賴 育 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謝 詞 這 份 論 文, 真 是 上 天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3>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9 樓 電 話 :2867 0888 傳 真 :3906 9906 查 詢 熱 線 :3187 5100 中 國 通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計 劃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申 請 下 述 保 險 該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已 被

More information

施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4 月 15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6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 天 水 圍 游 泳 池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3 月 31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i. 元

施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4 月 15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6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 天 水 圍 游 泳 池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3 月 31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i. 元 地 委 會 文 件 2016/ 第 25 號 ( 於 6.5.2016 會 議 討 論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在 元 朗 區 內 舉 辦 的 康 樂 體 育 活 動 及 設 施 管 理 綜 合 匯 報 (2016 年 5 月 號 報 告 )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各 委 員 匯 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於 2016 年 2 月 至 5 月 在

More information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国 家 骨 干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建 设 项 目 ( 中 央 财 政 重 点 支 持 专 业 ) 二 〇 一 二 年 六 月 畜 牧 兽 医 专 业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朱 金 凤 ( 河 南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名 师 ) 副 主 任 委 员 : 王 居 强 ( 河 南 省 肉 牛 工 程 技 术 开 发 中 心 ) 潘 书 林 ( 中 牟 县 奶 业 科

More information

对联故事

对联故事 980.00 ... 1... 1... 2... 3... 3... 4... 4... 5... 5... 6... 7... 7... 8... 9...10...10...11...12...13...13...14...15...15...16...17 I II...18...18...19...19...20...21...21...22...22...23...24...25...25...26...26...27...28...29...29...30...30...31...32...32...33...34...34...35

More information

我 非 常 希 望 该 小 组 的 建 议 尤 其 是 其 执 行 摘 要 能 受 到 将 于 2000 年 9 月 来 纽 约 参 加 千 年 首 脑 会 议 的 所 有 领 导 人 的 注 意 这 次 历 史 性 的 高 级 别 会 议 提 供 了 一 个 独 特 的 机 会 使 我 们 能 够

我 非 常 希 望 该 小 组 的 建 议 尤 其 是 其 执 行 摘 要 能 受 到 将 于 2000 年 9 月 来 纽 约 参 加 千 年 首 脑 会 议 的 所 有 领 导 人 的 注 意 这 次 历 史 性 的 高 级 别 会 议 提 供 了 一 个 独 特 的 机 会 使 我 们 能 够 联 合 国 A/55/305 大 会 安 全 理 事 会 Distr.: General 21 August 200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大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87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五 年 2000 年 8 月 21 日 秘 书 长 给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疗法(下).doc

中医疗法(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3...4...13...15...17...17...24...25...26...26...28...28...29...31...31...33...33

More information

「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手冊

「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手冊 目 錄 內 容 頁 次 1. 引 言.. 1 2. 考 試.. 1 3. 報 考 詳 情.. 3 4. 註 冊 手 續.. 3 5. 考 試 費.. 4 6. 准 考 證.. 5 7. 選 擇 考 試 時 間.. 5 8. 電 腦 或 系 統 出 現 問 題..... 5 9. 考 試 規 則.. 5 10. 取 消 資 格.. 6 11. 核 實 考 生 身 分.. 6 12. 發 出 成 績 通

More information

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目 錄 001 第 一 講 道 法 自 然 養 生 首 先 要 找 對 方 向 003 健 身 不 同 於 健 體 006 隨 順 自 然 的 節 拍 008 調 和 的 重 要 013 吃 飯 的 講 究 017 飲 水 的 學 問 021 喝 適 合 自 己 的 茶 025 起 居 作 息 要 規 律 029 形 與 神 俱 靠 甚 麼 031 還 原 現 場 033 039 第 二 講 背 道

More information

1956 12 1955 101 1 1957 443 1956 237 s s i 39 424 401 iii 9 ix 31 iv 15 iii 2 Vi 46 i 24 VI iii 25 III i 7 III viii 9 I V 1 I vi 8 225 1480 I ii 10 IV viii 4 639 559 113 [ 384 322 ] III

More information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Public Projects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National Kaohsiung Fir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

2015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 報 告 摘 要 2015 年 廉 政 公 署 周 年 民 意 調 查 背 景 1.1 為 了 掌 握 香 港 市 民 對 貪 污 問 題 和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的 看 法, 廉 政 公 署 在 1992 至 2009 年 期 間, 每 年 均 透 過 電 話 訪 問 進 行 公 眾 民 意 調 查 為 更 深 入 了 解 公 眾 對 貪 污 問 題 的 看 法 及 關 注, 以 制 訂 適 切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04 年 12 月 8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製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考 生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2004 2004 3 4 6 9 13 14 15 22 24 26 49 1 2004 9 2 2004 SINOPEC QILU COMPANY LTD. 0533-3583728 lifan@qilu.com.cn 0533-7512530 baoweisong@163.net 0533-3583718 255086 qlsh600002@126.com http://www.qilu.com.cn

More information

(iii) ,

(iii) , 279 20 20 88 12 12 250,000 2 89 (iii) 1 6 50,000 1 90 45 50,000 1 279F 2004 7 1 (a) (b) 91 (c) (iii) (iv) (v) (vi) (d) (a) 5 E E (b) 92 (c) (d) (e) (iii) (f) (g) 47 52 (g) (f) 200 XII 579 (iii) 10,000

More information

就財務委員會委員審核2015至16年度開支預算所提出初步問題的答覆

就財務委員會委員審核2015至16年度開支預算所提出初步問題的答覆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DEVB(W)-2-c1.docx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DEVB(W)001 2007 陳 恒 鑌 159 - DEVB(W)002 0152 陳 偉 業 159 (4) 起 動 九 龍 東 DEVB(W)003 0701 陳 婉 嫻 159 (2) 文 物 保

More information

「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手冊

「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手冊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手 冊 目 錄 內 容 頁 次 1. 引 言.. 1 2. 考 試... 1 3. 報 考 詳 情... 3 4. 報 名 手 續... 4 5. 考 試 費... 5 6. 准 考 證... 5 7. 選 擇 考 試 時 間... 6 8. 電 腦 或 系 統 出 現 問 題...... 6 9. 考 試 規 則..... 6 10. 取 消 資 格... 7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CHONGQING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INVESTMENT CO.,LTD. I II III IV V VI ...7...10...11...13...13...14...15...15...21...32...50...53...54...56...56...56.59...61...61...66...69...72...74...74...75...75...75...77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i) (ii)(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i) (ii)(iii) (iv) (v) 1948 12 1 1986 1 1995 1995 3 1995 5 2003 4 2003 12 2015 82015 10 1 2004 2 1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i) (ii)(iii) (iv) (v) (vi) (vii)(viii) (ix) (x) (xi) 2013 8 15 (i) (ii) (iii)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a. 2008 2009 1 1 23 27 321 39 1 27 2 3 7 8 15 16 17 18 1 2009 1 12009 7 1 1 Cash Flow Statement Statement of Cash Flows 3 27 8 14 2 132 1. a. 200840 2009 7 1 2009 2 2010 3 24 4 32 5 1 6 1 7 8 2 6 9 7-14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More information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4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3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殘 疾 人 士 無 障 礙 運 輸 需 要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書 目 錄 I. 撮 要 II. III. IV. 前 言 調 查 目 的 文 獻 回 顧 V. 調 查 方 法 VI. 調 查 結 果 VII. 分 析 及 討 論 VIII. 建 議 IX. 鳴 謝 I. 撮 要 殘 疾 人 士 在 日 常 生 活 上 面 對 不 少 困 難 與 挑 戰, 健 全 人 士 未 必 可 以 身 同

More information

1988 Demo & Acock 1988 Demo & Acock Richard & Cynthia % 1996 Feigelman

1988 Demo & Acock 1988 Demo & Acock Richard & Cynthia % 1996 Feigelman (Madonna) (Nicole Kidman) (Meg Ryan) (Angelina Jolie) 25 30 2006 2006 1 1988 Demo & Acock 1988 Demo & Acock Richard & Cynthia 1993 1. 2. 3. 4. 5. 1995 60 33% 1996 Feigelman 2001 2 Fergusson, Lynskey, &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七十五).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七十五).doc .................... I II.............................. ................................. III IV......................... V................................ ........................... VI .............................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护理(四).doc

婴幼儿护理(四).doc I...1 &...6...10 5...15...18...21...25...27...29...33...37...38...39 9...40...48...53...57...57 3...58 II...60...61...62...67...70...71...71...72...75...79...80...81...85...86...87...88 20...89...93...94...96...98...9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inal Chi-Report _PlanD-KlnEast_V7_ES_.doc

Microsoft Word - Final Chi-Report _PlanD-KlnEast_V7_ES_.doc 九 龍 東 商 業 的 統 計 調 查 - 行 政 摘 要 - 2011 年 5 月 統 計 圖 行 政 摘 要...1 圖 I: 在 不 同 地 區 及 樓 宇 類 別 的 數 目 及 比 例...9 圖 II: 影 響 選 擇 地 點 的 因 素 的 重 要 程 度 對 比 就 現 時 所 在 地 點 各 項 因 素 的 滿 意 程 度...20 圖 III: 影 響 選 擇 樓 宇 的 因 素

More information

居家式保母之嬰幼兒健康照護知能研究

居家式保母之嬰幼兒健康照護知能研究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碩 士 論 文 GRADUATE PROGRAM OF INFANT AND CHILD CARE DEPARTMENT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 指 導 教 授 段 慧 瑩 博 士 Advisor: Dr. Duan, Hui-Ying 居 家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