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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靜 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0-4:10 地 點 : 文 興 樓 一 樓 會 議 廳 主 席 : 曾 教 務 長 守 得 記 錄 : 廖 玉 慈 出 席 : 譚 小 媛 ( 外 語 學 院 ) 王 振 輝 ( 人 社 院 ) 吳 仁 彰 代 ( 理 學 院 ) 詹 秋 貴 ( 管 理 學 院 ) 王 孝 熙 ( 資 訊 學 院 ) 蔡 志 忠 代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李 晨 鐘 ( 體 育 室 ) 許 益 彰 代 ( 計 通 中 心 ) 呂 富 美 代 ( 國 際 事 務 處 ) 藍 昱 舜 代 ( 國 際 事 務 處 ) 羅 春 琳 代 ( 英 文 系 ) 曾 麗 蓉 ( 西 文 系 ) 邱 若 山 ( 日 文 系 ) 陶 蕃 瀛 ( 社 工 兒 福 系 ) 張 靜 茹 ( 台 文 系 ) 王 迺 宇 ( 法 律 系 ) 顏 瓊 芬 ( 生 態 系 ) 王 金 國 (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 林 吉 田 ( 財 數 系 ) 吳 仁 彰 ( 應 化 系 ) 詹 恭 巨 ( 食 營 系 ) 吳 仁 彰 代 ( 化 科 系 ) 林 建 華 ( 統 資 系 ) 洪 文 夏 ( 企 管 系 ) 謝 存 瑞 ( 國 企 系 ) 蔡 學 章 ( 會 計 系 ) 張 瑞 奇 ( 觀 光 系 ) 林 卓 民 ( 財 金 系 ) 魏 清 圳 ( 管 碩 專 班 ) 吳 萼 清 ( 經 管 進 學 班 ) 葉 介 山 ( 資 管 系 ) 翁 添 雄 ( 資 工 系 ) 楊 孟 蒨 ( 資 傳 系 ) 吳 賦 哲 ( 資 碩 專 班 ) 楊 至 庭 ( 法 律 三 A) 陳 瑩 代 ( 日 三 B) 王 俊 麟 ( 資 管 三 A) 楊 孟 仁 ( 國 企 四 B) 江 文 凱 ( 企 管 四 A) 列 席 : 陳 佳 煇 (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籌 備 處 主 任 ) 賴 碧 貞 代 王 怡 旻 代 ( 副 教 務 長 兼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師 嘉 蕙 ( 教 務 處 執 行 秘 書 ) 陳 國 卿 代 陳 慶 龍 代 ( 註 冊 組 ) 周 沛 莉 ( 課 務 組 ) 江 惠 如 ( 招 生 組 ) 楊 子 青 (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 周 惠 那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 王 惠 華 ( 圖 書 館 ) 請 假 : 邱 德 修 ( 中 文 系 ) 謝 佑 鑫 ( 英 文 三 C) 鄭 雅 文 ( 觀 光 三 A) 缺 席 : 邱 誌 勇 ( 大 傳 系 ) 葉 昭 絹 ( 資 傳 四 B) 壹 主 席 報 告 ( 略 ) 貳 確 認 本 次 會 議 議 程 : 無 異 議 通 過 本 次 會 議 議 程 除 20 個 提 案 外, 另 外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有 一 個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共 計 21 個 提 案 參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無 異 議 認 可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102/03/20), 教 務 處 已 於 102/03/28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給 各 委 員 確 認 ; 確 認 後 之 會 議 紀 錄 於 102/04/09 寄 給 各 委 員, 並 置 於 入 口 網 站 之 資 訊 服 務 區 肆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一 提 案 一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名 稱 修 正 案 提 案 二 靜 宜 大 學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新 訂 案 及 三 個 學 系 之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修 正 案, 同 時 修 正 全 校 各 學 系 之 甄 選 辦 法 名 稱 ( 含 相 關 條 文 內 容 ) 案, 已 更 新 並 公 告 於 相 關 網 頁 二 提 案 三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與 提 案 四 靜 第 1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 宜 大 學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之 新 訂 案, 已 公 布 於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三 提 案 五 靜 宜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案, 已 公 布 於 法 律 學 系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四 提 案 六 增 訂 法 律 學 系 修 課 指 引 中 研 究 生 畢 業 資 格 相 關 規 定, 法 律 系 已 納 入 研 究 生 修 業 辦 法 規 範 五 提 案 七 靜 宜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案, 已 公 布 於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六 提 案 八 靜 宜 大 學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辦 法 及 提 案 九 靜 宜 大 學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辦 法 修 正 案, 已 公 布 於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七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一 建 置 學 生 上 課 點 名 系 統 案, 經 檢 視 現 行 e-learning 系 統 無 點 名 功 能, 將 再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與 計 通 中 心 研 議 開 發 新 系 統 伍 報 告 事 項 一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一 完 成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教 學 儀 器 設 備 及 其 他 設 備 預 算 審 查 諮 詢 業 務 相 關 作 業 二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22 位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外 審 作 業 二 註 冊 組 一 如 期 完 成 高 等 教 育 資 料 庫 填 報 : 輔 系 雙 主 修 跨 校 修 課 學 程 修 習 人 數 與 休 學 退 學 人 數 統 計 表 二 實 施 102 學 年 度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申 請 及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之 甄 選 作 業 本 次 申 請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共 計 119 人, 錄 取 92 人 ;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無 人 申 請 三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系 申 請, 本 次 計 有 100 名 學 生 提 出 申 請,84 名 審 核 通 過, 通 過 率 達 84% 四 04/13-05/12 實 施 101(2)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作 業 : 全 校 教 師 期 中 預 警 登 錄 率 為 90.76%; 其 中 學 生 被 預 警 達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計 有 717 人, 對 此 學 習 成 效 較 不 佳 的 學 生, 註 冊 組 已 於 05/13 函 請 其 家 長 協 力 督 勉 之 針 對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的 TA 輔 導 機 制 或 個 別 學 習 輔 導, 請 依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的 規 劃 執 行 ; 亦 請 各 班 導 師 針 對 本 次 被 預 警 的 導 師 班 學 生 適 時 給 予 輔 導, 期 能 於 期 末 前 助 其 改 善 學 習 成 效 ; 其 被 預 警 科 目 明 細 可 經 由 導 師 系 統 查 詢 或 匯 出, 請 善 加 利 用 五 完 成 考 選 部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考 生 學 歷 查 驗 作 業 六 審 查 101(2) 應 屆 ( 含 延 畢 生 ) 畢 業 生 畢 業 資 格, 學 士 班 約 3,000 人, 碩 博 士 班 約 700 人, 並 受 理 應 屆 畢 業 生 至 註 冊 組 核 算 學 分 確 認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發 mail 通 知 各 系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名 單 等 事 宜 七 大 學 部 四 年 級 畢 業 班 成 績 登 錄 開 放 期 間 為 05/22 至 06/02, 為 免 耽 誤 學 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敬 請 各 學 系 轉 知 所 屬 教 師 如 期 完 成 登 錄 八 公 告 畢 業 生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以 利 學 生 辦 理 畢 業 相 關 手 續, 敬 請 第 2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3 各 學 系 再 加 強 宣 導 ( 相 關 資 訊 可 參 網 頁 九 05/13-17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暑 期 及 102(1)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修 習 學 分 學 程 申 請 作 業, 敬 請 各 學 系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十 完 成 斐 陶 斐 榮 譽 會 員 推 薦 作 業, 本 年 度 推 薦 總 計 47 名, 並 規 劃 於 畢 業 典 禮 當 日 下 午 13:30 假 文 興 樓 一 樓 會 議 廳, 邀 請 獲 推 薦 同 學 及 其 親 友 參 加 受 頒 儀 式 十 一 完 成 最 新 版 本 抵 免 細 則 之 備 查 作 業, 已 請 各 學 系 所 班 學 位 學 程, 將 其 細 則 放 置 網 頁 公 告 周 知, 同 時 連 結 於 註 冊 組 網 頁 以 便 學 生 查 詢 十 二 修 訂 102(1)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手 冊 通 知 ( 共 有 2 本 手 冊 ), 請 相 關 單 位 如 期 配 合 提 供 資 料 與 校 訂 十 三 協 助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相 關 作 業 十 四 彙 整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修 業 辦 法, 提 送 本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十 五 近 來 本 校 收 受 他 校 撤 銷 研 究 生 學 位 函 文 漸 增, 顯 見 代 寫 學 位 論 文 報 告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形, 日 愈 猖 獗 ; 為 防 患 於 未 然, 敬 請 各 學 系 ( 所 ) 向 學 生 加 強 宣 導,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以 免 學 位 遭 撤 銷 並 受 相 關 懲 處 ; 亦 請 指 導 教 授 確 實 用 心 督 導 學 生 論 文 品 質, 杜 絕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之 情 事 發 生 三 課 務 組 一 本 學 期 停 修 作 業 於 05/12 截 止 辦 理, 全 校 共 2,375 位 學 生 申 請 停 修, 各 學 系 學 生 停 修 統 計 表, 已 發 送 學 系 辦 公 室 參 閱 二 截 至 05/16 止 本 學 期 教 師 教 材 上 傳 比 例 達 71.74%, 敬 請 提 醒 所 屬 教 師 配 合 教 學 進 度 上 傳 講 義 教 材 三 101 暑 期 課 程 已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相 關 申 請 作 業 已 通 知 全 體 學 生, 本 期 暑 修 課 程 改 為 線 上 選 課, 課 程 預 選 預 計 於 05/19 截 止, 各 班 選 課 人 數 如 未 達 開 課 標 準, 將 停 開 該 課 程, 煩 請 提 醒 所 屬 學 生 把 握 時 間 選 課 四 敬 請 提 醒 所 屬 教 師, 依 表 訂 授 課 時 間 及 地 點, 準 時 進 入 課 室 教 學, 切 勿 遲 到 早 退, 或 更 換 時 段 地 點 上 課 五 各 大 樓 教 室 如 課 桌 椅 短 少, 煩 請 教 室 清 潔 工 讀 生 ( 或 清 潔 公 司 人 員 ) 通 報 該 教 室 管 理 學 系 辦 公 室, 通 知 本 組 或 事 務 組 調 撥 課 桌 椅 六 因 應 H7N9 流 感 防 疫 應 變 計 畫, 如 所 屬 學 生 自 境 外 病 例 地 區 返 國, 請 提 醒 其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10 日, 如 出 現 疑 似 病 例, 亦 請 通 報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啟 動 追 蹤 通 報 網 四 招 生 組 一 為 拓 展 生 源, 並 提 供 高 中 師 生 更 多 認 識 本 校 及 相 關 科 系 之 機 會,03/21-05/29 期 間 辦 理 各 高 中 職 校 與 本 校 互 動 之 活 動, 包 括 :28 場 高 中 宣 導 演 講 參 與 11 所 高 中 博 覽 會 及 2 所 高 中 參 訪 以 上 活 動, 非 常 感 謝 各 相 關 學 系 與 單 位 提 供 之 協 助 二 102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報 名 人 數 為 13 人,05/27 考 試 三 102 學 年 度 運 動 績 優 單 獨 招 生 於 05/10 完 成 報 到 作 業, 應 報 到 35 人, 報 到 29 人, 報 到 率 為 82.86%, 後 續 完 成 遞 補 報 到 4 人 四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已 於 05/09 放 榜, 本 校 今 年 的 總 分 發 率 為 94.08%, 總 缺 額 率 為 5.92%, 排 名 全 國 第 18 名 而 類 繁 星 部 份 分 發 率 為 88.54%, 缺 額 率 為 第 3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4 11.45% 五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一 教 師 教 學 支 援 方 面 1. 04/11 公 告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04/22-05/06 進 行 101(2)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不 需 施 作 評 量 課 程 的 調 查 ;05/02 函 請 全 校 教 師 於 05/06-05/12 輸 入 未 達 教 學 評 量 填 答 標 準 名 單 (2)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目 前 共 計 15 件 申 請 案, 補 助 金 額 267,969 元 3. 03/21-05/29 辦 理 4 場 教 師 知 能 研 習, 共 計 126 人 次 參 加,90% 之 教 師 表 示 本 次 活 動 對 教 學 與 研 究 的 提 升 有 幫 助 ; 辦 理 2 場 教 師 數 位 研 習 活 動, 共 計 68 人 次 參 加, 滿 意 度 平 均 為 截 至 四 月 底 共 4 學 院 與 1 學 系 申 請 辦 理 6 場 次 教 師 教 學 觀 摩 與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5. 本 學 期 未 達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標 準 之 教 師, 於 03/08 啟 動 輔 導 諮 詢 業 務, 由 所 屬 院 系 ( 所 室 中 心 ) 院 長 主 任 進 行 單 位 主 管 懇 談, 並 副 知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回 饋 率 100% 6. 依 本 學 期 03/20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協 請 計 通 中 心 修 改 完 成 101(2)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系 統 :(1) 刪 除 各 院 ( 中 心 室 ) 之 測 謊 題 (2) 增 列 有 效 問 卷 未 達 10 人 課 程, 加 權 計 入 教 師 個 人 平 均 數 之 計 算 公 式 (3) 修 改 質 性 意 見 提 醒 語 (4) 調 整 期 末 質 性 意 見 回 應 平 台 開 放 時 間 為 教 師 成 績 登 錄 後 至 當 學 期 結 束 7. 為 持 續 改 善 本 校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中 心 於 本 學 期 將 各 院 ( 中 心 室 )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題 目 共 7 個 版 本, 送 兩 位 校 外 專 家 審 查 04/30 提 供 各 院 ( 中 心 室 ) 外 審 意 見 彙 整 表, 作 為 修 正 參 考 8. 因 應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需 求,102 學 年 度 課 程 綱 要 新 增 填 寫 項 目, 乃 於 02/27 03/06 03/27 05/01 辦 理 4 場 102 學 年 度 課 程 綱 要 填 寫 說 明 會, 共 計 143 名 教 職 員 參 與 9. 05/02 辦 理 1 場 統 整 課 程 (capstone course) 說 明 會, 共 計 35 名 系 主 任 教 師 及 秘 書 / 助 理 參 與 本 案 為 配 合 年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推 動, 目 的 在 協 助 各 系 就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面 向, 針 對 全 體 大 四 畢 業 生 進 行 學 習 成 效 總 檢 核 ; 執 行 方 式 為 鼓 勵 各 系 規 劃 統 整 課 程, 由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補 助 經 費 協 助 建 立 機 制 申 請 補 助 102(1) 之 課 程 須 於 06/15 前 提 出 申 請 二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方 面 (2) 首 二 一 學 生 導 師 輔 導 紀 錄 單 共 計 回 收 267 份 ( 回 收 率 68.1%) 已 於 03/31 完 成 後 續 轉 介 輔 導 事 項 : 完 成 21 名 學 生 輔 導 2 名 缺 席 2 名 無 意 願 ; 其 中 已 輔 導 學 生 中 2 名 參 與 夥 伴 學 習 8 名 自 助 學 習 3 名 配 予 TA 課 業 輔 導 其 餘 無 意 願 (2) 首 二 一 學 生 成 績 進 步 獎 勵 金 於 04/10 發 信 通 知 學 生 及 導 師 04/24 完 成 匯 款 作 業 3. 04/22 由 各 系 推 薦 非 清 寒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共 計 22 名, 目 前 後 續 輔 導 情 況 : 完 成 11 名 學 生 輔 導 4 名 缺 席 3 名 無 意 願,4 名 持 續 連 繫 中 ; 其 中 已 輔 導 學 生 中 1 第 4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5 名 參 與 夥 伴 學 習 5 名 配 予 TA 課 業 輔 導 1 名 愛 讀 冊 其 餘 無 意 願 4. 03/21-05/09 辦 理 3 場 TA 知 能 研 習, 共 計 145 名 學 生 參 與, 滿 意 度 平 均 為 /31-05/09 辦 理 3 場 學 習 系 列 講 座, 共 計 69 名 學 生 參 與, 滿 意 度 平 均 為 /29 公 告 101(2) 兼 任 學 習 助 理 課 業 輔 導 滿 意 度 線 上 問 卷 調 查 - 班 級 填 答 率 競 賽, 截 至 05/10 共 計 1,001 人 上 線 填 寫 7. 05/14 寄 發 101(2) 期 中 預 警 名 單 給 各 系 TA, 請 TA 協 助 關 懷 並 加 強 輔 導 三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1. 04/09 卓 越 預 算 系 統 啟 用 04/11 召 開 卓 越 計 畫 預 算 系 統 經 費 核 銷 說 明 會, 共 計 9 名 計 畫 承 辦 人 員 參 與 2. 04/24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將 102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納 入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列 入 管 考 作 業 3. 04/29 個 別 寄 發 1-3 月 份 各 子 計 畫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薪 資 表 上 線 核 銷 4. 05/02 辦 理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子 計 畫 交 流 會, 說 明 計 畫 執 行 管 考 作 業 與 二 代 健 保 核 銷 注 意 事 項, 共 計 45 名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參 與 5. 05/08 召 開 教 卓 計 畫 推 動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本 期 教 卓 計 畫 管 考 機 制 與 績 效 指 標 6. 05/10 收 回 各 子 計 畫 1-4 月 份 經 費 執 行 進 度 檢 核 表 六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 一 )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2)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授 課 教 師 第 三 次 月 座 談 會 議 會 議 發 放 課 程 補 助 經 費 外, 亦 針 對 經 費 核 銷 與 期 末 學 習 檔 案 製 作 等 要 點 進 行 說 明, 並 邀 請 授 課 教 師 提 供 課 程 實 施 制 度 之 建 議 與 改 善 意 見, 共 15 名 教 師 與 會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授 課 教 師 第 四 次 月 座 談 會 議, 提 醒 師 生 期 末 課 程 事 項 經 費 核 銷 事 宜, 推 薦 優 秀 學 生 成 果 檔 案 提 醒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事 宜, 共 計 有 20 名 教 師 出 席 (2) 服 務 學 習 班 代 期 中 座 談 會, 邀 請 修 課 班 級 服 務 學 習 幹 部 與 會, 針 對 社 區 服 務 安 排 課 程 補 助 經 費 核 銷 以 及 個 人 學 習 檔 彙 整, 共 計 22 名 班 級 幹 部 參 與 於 05/17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班 代 期 末 座 談 會, 共 計 21 名 服 務 學 習 幹 部 出 席 (2) 系 所 服 務 第 二 三 次 會 議, 各 系 本 學 期 服 務 過 程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討 論 與 分 享, 並 對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服 務 過 程 及 期 末 心 得 反 思, 兩 次 共 16 名 系 所 助 理 參 加 ( 二 )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制 度 及 團 隊 (2)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經 費 暨 成 果 核 銷 說 明 會, 邀 請 TA 報 告 學 生 服 務 情 形, 增 加 TA 帶 領 能 力 與 服 務 經 驗, 共 計 34 名 教 學 助 理 參 加 2. 由 中 心 發 文 各 合 作 單 位, 通 知 服 務 事 宜 自 3 月 至 6 月 份 由 老 師 帶 領 學 生 至 機 構 進 行 專 業 服 務 方 案, 師 生 預 計 800 人 次 參 與 (2)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TA 第 二 三 次 座 談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主 要 討 論 服 務 過 程 實 施 情 形, 及 問 題 研 討, 共 計 34 名 TA 參 與 第 三 次 會 議 主 要 指 導 TA 瞭 解 撰 寫 成 果 報 告 方 式, 協 助 TA 帶 領 同 學 完 成 服 務 方 案 並 分 享 服 務 經 驗, 共 第 5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6 計 38 名 教 學 助 理 及 社 團 幹 部 參 加 ( 三 ) 跨 領 域 跨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計 畫 1. 沙 鹿 區 公 所 在 地 深 耕 方 案 合 作 儀 式 : 跨 專 業 課 程 的 師 生 們 將 於 03/28 前 往 公 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進 行 合 作 典 禮 與 參 訪 行 程, 未 來 各 團 隊 將 會 持 續 進 行 不 同 類 型 的 服 務 方 案 計 有 沙 鹿 區 區 長 陳 小 菲 區 長 本 校 唐 傳 義 校 長 84 名 師 生 及 公 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幹 部 參 與 2. 辦 理 跨 領 域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團 隊 精 進 小 組 - 教 師 會 議 : 召 集 靜 宜 大 學 與 沙 鹿 區 公 所 在 地 深 耕 方 案 山 妍 水 美 龍 騰 魚 躍 - 偏 鄉 地 區 國 小 夢 想 起 飛 計 畫 跨 領 域 專 業 教 師, 於 5/16 舉 行, 共 計 14 位 教 師 參 與 希 冀 瞭 解 各 團 隊 目 前 可 能 遇 到 的 問 題 現 況 評 估 服 務 進 度, 此 次 會 議 由 兩 個 跨 領 域 專 業 團 隊 共 同 辦 理, 幫 助 教 師 激 盪 更 多 元 觀 點 與 意 見, 學 習 不 同 教 學 及 服 務 模 式 ( 四 ) 培 訓 課 程 (2) 服 務 學 習 基 礎 講 座 : 第 四 場 次 自 我 實 現 者, 邀 請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劉 培 菁 主 任 分 享 老 人 照 護 與 不 老 騎 士 勇 於 追 夢 之 故 事, 共 計 師 生 1023 人 次 第 五 場 次 珍 愛 生 命 者, 邀 請 Love Life 計 畫 代 言 人 -Dora 媽 媽 - 蘇 惠 娟 女 士 分 享 93 奇 蹟 -Dora 送 給 大 家 的 生 命 禮 物, 共 計 834 人 次 第 六 場 次 友 善 陪 伴 者 本 校 專 業 系 所 課 程 助 理 分 享 在 專 業 課 程 與 社 區 機 構 擔 任 助 理 心 得 與 成 果, 共 計 485 人 次 2. 青 輔 會 和 平 志 工 團 青 年 自 組 團 隊 服 務 - 線 上 申 請 說 明 會, 邀 請 中 部 青 年 志 工 中 心 - 水 源 地 文 教 基 金 會 孫 郁 惠 社 工 員, 說 明 計 畫 申 請 方 式 及 規 定, 共 計 10 團 隊 參 與 3.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服 務 學 習 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社 會 企 業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研 習, 本 研 習 主 要 針 對 社 會 企 業 推 動 模 式 以 及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透 過 各 領 域 專 業 教 師 及 行 政 同 仁 之 對 話 討 論 與 分 享, 共 同 思 索 社 會 企 業 融 入 校 園 文 化 與 涵 養 之 策 略, 以 有 效 建 立 學 生 堅 實 的 人 格 基 礎 專 業 學 識 與 社 會 實 踐 能 力 共 計 40 名 教 職 員 參 與 4. 召 開 101(2) 大 一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告 知 社 團 負 責 人 們 報 告 繳 交 日 期 與 方 式, 同 時 討 論 本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學 生 狀 況, 分 組 分 享 與 學 習 彼 此 的 解 決 方 式, 再 針 對 未 來 希 望 學 習 的 知 能 進 行 分 享, 並 預 告 下 學 期 特 殊 申 請 與 期 初 開 會 時 間, 共 計 17 名 參 與 5. 05/16 辦 理 101(2) 課 程 助 理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告 知 服 務 學 習 學 生 需 完 成 服 務 之 時 間 與 期 末 應 注 意 事 項 ; 同 時 提 醒 課 程 助 理 們 應 繳 交 報 告, 並 對 本 學 期 發 生 的 問 題 進 行 檢 討 及 反 思 帶 領 服 務 學 習 時 之 收 穫 與 心 得, 共 計 31 名 參 加 6. 05/18 辦 理 與 問 題 為 友 -101(2) 新 世 代 志 工 培 訓, 邀 請 社 團 法 人 兼 善 天 下 社 會 服 務 志 業 協 會 訓 練 發 展 小 組 郭 守 軒 顧 問 進 行 問 題 解 決 方 式 之 技 能 問 題 解 決 之 實 務 演 練, 共 計 81 人 次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助 理 與 系 所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教 學 助 理 (TA) 參 與 ( 五 )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 第 6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7 1. 辦 理 101(2) 苑 裡 高 中 第 三 四 五 次 資 訊 應 用 社 團 課 程, 由 楊 子 青 老 師 帶 領 資 管 系 志 工 團 隊, 指 導 苑 裡 高 中 資 訊 應 用 社 學 生 MIT APP Inventor 資 訊 課 程 與 創 意 APP 學 英 文 遊 戲 開 發 競 賽, 高 中 學 生 共 計 60 人 次 參 與 2. 05/22 辦 理 101(2) 苑 裡 高 中 第 六 次 資 訊 應 用 社 團 課 程 暨 成 果 發 表, 由 服 學 中 心 林 誼 虹 助 理 帶 領 資 管 系 志 工 團 隊, 協 助 苑 裡 高 中 資 訊 應 用 社 學 生 進 行 社 團 成 果 發 表, 共 計 20 名 師 生 參 與 ( 六 ) 蓋 夏 社 會 服 務 獎 : 第 五 屆 蓋 夏 社 會 服 務 獎 獲 獎 公 告 獎 勵 項 目 為 : 績 優 社 會 服 務 教 職 員 獎 績 優 社 會 服 務 學 生 獎 績 優 社 會 服 務 團 隊 獎 靜 宜 大 學 畢 業 生 志 工 服 務 獎 本 學 年 度 共 51 件 申 請 案 獲 獎 者 為 2 名 績 優 社 會 服 務 教 職 員 10 名 畢 業 志 工 獎 學 生 11 名 績 優 社 會 服 務 個 人 獎 學 生 10 名 績 優 社 會 服 務 幹 部 獎 5 名 績 優 社 會 服 務 團 隊 獲 獎 透 過 此 獎 勵 活 動, 達 到 拋 磚 引 玉 效 果 ; 明 天 (5/30) 下 午 3:10-5:00 將 舉 行 服 務 學 習 成 果 展 暨 蓋 夏 社 會 服 務 獎 頒 獎 典 禮, 請 各 位 主 管 鼓 勵 所 屬 師 生 踴 躍 參 與 ( 七 ) 國 際 志 工 : 辦 理 國 際 志 工 主 題 式 培 訓 課 程, 除 說 明 計 畫 內 容, 建 立 工 作 任 務 分 組 外, 更 規 劃 一 系 列 課 程, 逐 步 引 導 學 生 培 養 海 外 服 務 相 關 知 能, 方 案 規 劃 以 及 團 隊 合 作 默 契, 並 且 體 會 小 組 合 作 之 意 義 與 方 法, 透 過 學 生 自 發 性 蒐 集 資 料, 介 紹 泰 北 風 情, 以 瞭 解 未 來 服 務 之 場 域, 共 計 75 人 次 參 與 培 訓 課 程 ( 八 ) 愛 德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 綜 整 本 校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品 德 教 育 以 及 靈 性 教 育 之 工 作 成 果, 並 討 論 本 校 申 請 教 育 部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內 容, 計 12 名 委 員 出 席 ( 九 ) 校 外 實 習 推 展 1. 辦 理 富 邦 暑 期 實 習 說 明 會, 邀 請 富 邦 人 壽 與 財 金 系 金 融 理 財 教 育 中 心 楊 文 榮 執 行 長, 討 論 本 校 學 生 暑 期 實 習 課 程 辦 理 之 可 行 性, 並 與 資 管 三 A 資 管 三 B 進 行 暑 期 實 習 介 紹 與 說 明, 共 計 121 名 師 生 參 與 2. 與 教 發 中 心 合 作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教 學 能 量 精 進 計 畫 - 校 外 實 習 學 習 成 效 之 計 畫 申 請 說 明 會, 由 楊 子 青 老 師 與 吳 俊 憲 老 師 共 同 主 持 說 明 計 畫, 共 計 23 位 老 師 出 席 3. 召 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討 論 會, 由 教 務 長 主 持, 針 對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進 行 討 論 與 修 改, 共 計 12 位 老 師 出 席 ( 十 ) 服 務 學 習 成 果 展 暨 蓋 夏 社 會 服 務 獎 頒 獎 典 禮 :05/30 辦 理 少 年 PU 的 服 務 旅 程 服 務 學 習 成 果 展 暨 蓋 夏 社 會 服 務 獎 頒 獎 典 禮, 邀 請 宗 輔 室 與 清 水 高 中 熱 音 社 進 行 表 演, 預 計 有 250 名 機 構 代 表 校 內 長 官 績 優 服 務 學 習 學 生 績 優 課 程 助 理 與 全 校 師 生 共 襄 盛 舉 ( 十 一 ) 全 校 型 公 民 陶 塑 計 畫 - 服 務 學 習 進 階 人 才 計 畫 1. 辦 理 101(2) 服 務 學 習 進 階 助 理 第 一 次 工 作 會 議 暨 說 明 會, 共 計 14 名 師 生 參 與 2. 辦 理 101(2) 服 務 學 習 進 階 助 理 第 三 次 工 作 會 議, 共 計 13 名 師 生 參 與 3. 辦 理 101(2) 服 務 學 習 進 階 助 理 第 二 次 培 訓 課 程, 邀 請 林 艾 璇 心 理 師 以 領 導 統 御 同 理 心 與 觀 察 力 練 習 為 題 進 行 小 團 體 課 程, 共 計 15 名 師 生 參 與 第 7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8 4. 辦 理 101(2) 服 務 學 習 進 階 助 理 各 組 別 聚 會, 共 計 3 組 各 別 進 行 組 別 分 享 與 經 驗 傳 承, 計 30 名 師 生 參 與 七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 一 ) 全 校 英 文 課 程 1. 執 行 大 四 生 文 法 搶 救 課 程, 此 課 程 之 開 設 對 象 為 有 修 習 大 一 英 文 與 扎 根 英 語 之 大 四 學 生, 目 的 在 加 強 畢 業 在 即 學 生 之 基 本 英 文 文 法 概 念 第 一 梯 次 共 有 55 人 參 與, 課 程 於 04/25 結 束, 共 有 31 位 同 學 後 測 成 績 進 步 ( 平 均 進 步 7.45 題 )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課 程 整 體 滿 意 度 為 3.75 分 ( 滿 分 為 5 分 ), 其 中 滿 意 度 最 高 者, 高 達 4.00 分 ( 經 過 七 週 的 文 法 搶 救 課 程, 我 對 於 基 本 英 文 文 法 觀 念 有 明 顯 進 步 ) (2) 英 語 角 於 03/04 開 始,06/14 結 束, 由 專 業 外 師 領 導 多 元 化 的 主 題,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口 說 能 力, 預 計 舉 辦 153 場 ( 每 場 50 分 鐘 ), 請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參 與 (2)TA 課 輔 於 03/11 開 始,06/25 結 束, 預 計 舉 辦 930 場 ( 每 場 20 分 鐘 ), 本 課 輔 提 供 學 生 一 對 一 的 診 斷, 並 提 供 英 語 學 習 諮 詢 服 務, 歡 迎 師 長 轉 介 學 生 參 與 (2)A1 組 補 救 教 學 預 計 於 03/25 開 始,06/14 結 束, 預 計 辦 理 20 場 ( 每 場 1 小 時 ) 本 課 程 為 學 生 複 習 期 中 期 末 考 之 讀 本 內 容, 增 進 學 生 對 讀 本 內 容 之 理 解 閱 讀 與 單 字 能 力, 提 升 英 文 能 力 較 弱 學 生 之 期 中 期 末 考 成 績 ( 二 ) 外 語 檢 定 講 座 競 賽 1. 於 04/27 舉 辦 全 民 英 檢 校 園 考, 本 校 共 1,796 人 應 考, 其 中 大 一 學 生 共 1,542 人 應 考, 通 過 率 為 24%, 各 學 院 ( 系 ) 一 年 級 通 過 資 料 詳 如 附 件,p /11 舉 辦 本 學 期 第 二 次 多 益 校 園 考, 共 計 682 名 同 學 應 考 3. 與 西 文 系 合 作 開 辦 免 費 西 文 BULATS 檢 定 課 程, 學 生 於 課 程 後 參 與 正 式 西 文 BULATS 國 際 職 場 西 語 認 證, 目 前 上 課 人 數 63 位, 前 測 全 班 平 均 答 對 題 數 為 44 題 ( 程 度 等 同 於 CEF B1) 4. 第 五 屆 靜 宜 大 專 盃 - 全 國 英 語 歌 曲 創 作 大 賽, 全 國 計 11 校 次 13 件 作 品 25 人 次 參 賽,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陳 品 如 勇 奪 第 一 名 作 曲 獎 影 片 創 意 及 人 氣 獎 5. 於 03/14 舉 辦 托 福 考 試 說 明 會, 特 邀 ETS 托 福 部 黃 衍 熾 經 理 替 寰 宇 菁 英 班 學 生 以 深 入 淺 出 之 方 式, 講 解 各 項 托 福 考 試 類 型, 並 於 3/21 舉 行 托 福 ITP 前 測 考 試, 共 計 27 位 學 生 參 與 考 試 6. 於 03/21 舉 辦 Bulats 劍 橋 博 思 國 際 職 場 英 檢 說 明 會, 特 邀 主 辦 此 測 驗 之 語 言 檢 定 機 構 - 睿 言 商 英 公 司 單 成 玉 經 理 替 職 場 菁 英 班 學 生 解 說 線 上 應 試 的 題 型 及 解 題 技 巧, 讓 學 生 獲 益 良 多 (2) 開 設 多 益 全 民 英 檢 及 托 福 ibt 等 英 檢 課 程 共 計 7 班, 於 03/11 起 陸 續 開 課 校 內 共 計 378 名 同 學 上 課 8. 本 學 期 與 敦 煌 書 局 合 作 舉 辦 8 場 跨 校 視 訊 英 語 學 習 系 講 座, 最 後 一 場 講 座 於 05/30( 四 )15:10-17:00 在 主 顧 115 舉 行, 邀 請 航 空 就 業 專 家 - 劉 平 小 姐 講 授 第 8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9 超 強 面 試 技 巧 與 英 文 履 歷 撰 寫, 歡 迎 師 長 鼓 勵 應 屆 畢 業 同 學 踴 躍 參 加 (2) 學 期 大 一 英 文 讀 者 劇 場 比 賽, 於 05/08 在 任 垣 樓 教 室 舉 行, 大 一 英 文 A1 A2 組 學 生 共 計 21 組 /69 名 學 生 參 賽 此 活 動 以 發 聲 閱 讀 方 式 進 行, 鼓 勵 學 生 利 用 簡 單 位 移 動 作 呈 現 出 劇 本, 比 賽 過 程 可 以 看 稿, 現 場 同 學 多 自 行 製 作 道 具 演 出, 比 賽 過 程 生 動 有 趣 ( 三 ) 跨 單 位 合 作 1. 本 校 於 05/09 與 台 中 二 中 大 甲 高 中 大 甲 高 工 沙 鹿 高 工 簽 訂 策 略 聯 盟, 本 學 期 將 由 本 中 心 協 助 大 甲 高 工 高 一 英 語 暑 期 課 程 規 劃 及 支 援 師 資 學 年 度 原 文 書 閱 讀 能 力 精 進 計 畫 執 行 小 組 於 03/21 召 開 第 三 次 會 議, 經 濟 學 小 組 鄧 嘉 宏 老 師 及 計 概 小 組 蔡 奇 偉 老 師 針 對 教 材 適 用 性 進 行 簡 報, 會 議 中 決 策 未 來 將 建 置 線 上 原 文 書 教 學 資 源, 內 容 包 含 此 二 門 課 程 之 原 文 書 閱 讀 教 學 影 片 考 古 題 型 及 專 業 英 文 句 法 練 習 等, 提 供 學 生 自 學 預 習 的 管 道 目 前 計 畫 進 度 為 課 程 教 學 小 組 針 對 經 濟 學 及 計 概 設 計 原 文 書 教 學 策 略 ; 下 次 會 議 預 計 於 6 月 召 開, 並 將 進 行 課 程 教 學 小 組 示 範 教 學 ( 四 ) 國 際 教 育 業 務 1. 國 際 學 院 籌 備 處 周 惠 那 執 行 長 於 03/26 代 表 本 校 出 席 由 ETS-TOEFL 舉 辦 的 中 部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教 育 主 管 與 美 國 賓 州 學 府 代 表 餐 敘 活 動 2. 國 際 學 院 籌 備 處 與 國 際 事 務 處 於 04/11 合 辦 2013 大 學 國 際 化 教 育 論 壇, 並 於 論 壇 開 幕 式 正 式 為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揭 牌 本 論 壇 邀 請 教 育 部 主 管 官 員 及 國 內 外 教 育 機 構 師 長 學 者 專 家 一 同 與 會 並 交 換 意 見, 共 計 229 名 校 內 外 貴 賓 及 學 生 參 與 論 壇 影 片 已 上 傳 至 靜 宜 大 學 課 程 影 音 開 放 式 學 習 系 統, 歡 迎 關 注 國 際 教 育 之 師 生 參 考 : w 3. 國 際 學 院 籌 備 處 與 國 際 事 務 處 於 04/11 與 美 國 加 州 州 立 大 學 聖 馬 科 斯 分 校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SAN MARCOS) 及 美 國 加 州 聖 地 牙 哥 大 學 (SAN DIEGO STATE UNIVERSITY)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未 來 本 校 學 生 將 有 機 會 至 此 兩 校 遊 學 及 修 習 課 程 ( 五 )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1. 周 惠 那 主 任 於 04/23 代 表 本 校 出 席 教 育 部 召 開 之 102 學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規 劃 會 議, 與 各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高 中 校 長 代 表 及 計 畫 委 員 共 商 下 一 期 計 畫 改 善 措 施 2. 周 惠 那 主 任 於 05/03 參 加 在 逢 甲 大 學 辦 理 之 100 至 101 年 度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實 地 考 評, 本 次 實 地 考 評 重 點 為 瞭 解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及 各 校 在 計 畫 執 行 上 所 遇 的 困 難 疑 義 或 相 關 建 議 3. 周 惠 那 主 任 於 05/10 協 同 逢 甲 大 學 中 國 醫 大 等 主 管, 以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合 作 夥 伴 之 名 義, 至 教 育 部 進 行 第 3 期 獎 勵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整 合 分 享 計 畫 簡 報 會 議, 爭 取 本 校 所 提 出 之 新 一 期 中 區 計 畫 申 請 案 第 9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10 4. 周 惠 那 主 任 於 05/20 出 席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2013 新 生 英 語 強 化 營 與 暑 期 英 檢 密 集 班 第 二 次 討 論 會 議, 商 議 本 年 度 課 程 辦 理 之 方 向 與 規 劃 事 宜 新 生 英 語 強 化 營 將 於 05/20-06/03 開 始 報 名, 針 對 即 將 就 讀 中 區 大 學 之 102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提 供 等 同 於 CEFR B1 之 聽 說 讀 寫 全 方 面 英 語 訓 練, 並 加 強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試 題 練 習 與 應 考 實 力, 於 強 化 營 結 束 後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測 驗, 順 利 通 過 各 中 區 夥 伴 大 學 校 訂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陸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施 行, 擬 新 增 學 則 第 4 條 第 2 項 規 定 二 參 照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意 旨, 以 出 境 境 外 代 替 出 國 國 外 用 語, 修 正 第 六 章 名 稱 第 24 條 第 29 條 第 44 條 及 第 46 條 內 容 ; 另 為 免 遭 誤 解 與 本 校 辦 理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之 對 象 須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認 可, 修 正 第 24 條 第 2 項 內 容 三 明 定 在 不 逾 規 定 之 修 業 年 限 內,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中, 學 士 班 學 生 已 先 完 成 本 系 規 定 畢 業 條 件 者 ;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已 先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於 繳 交 論 文 時, 應 檢 具 繼 續 在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申 請 書, 始 得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繼 續 肄 業, 並 於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完 竣 之 學 期 畢 業, 新 增 第 31 條 第 5 款 規 定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8-37(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102 學 年 學 士 班 轉 系 申 請 通 過 率 達 84%, 於 致 力 擴 大 學 生 轉 換 學 系 就 讀 機 會 上, 益 見 成 效 二 本 學 期 轉 系 審 查 會 議 主 管 建 議, 申 請 降 轉 學 生 於 轉 系 標 準 或 名 額 上 另 予 優 待, 衡 諸 同 為 競 爭 對 手 之 申 請 平 轉 學 生 而 言, 或 有 失 實 質 公 平 之 虞, 恐 惹 爭 議, 擬 由 擴 增 錄 取 名 額 著 手, 儘 予 足 額 錄 取, 執 行 方 式 如 下 : ( 一 ) 比 照 轉 學 考 試 計 算 方 式, 不 將 新 學 年 度 預 定 復 學 學 生 人 數 列 計, 以 增 加 轉 系 缺 額 ( 二 ) 開 放 降 轉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擬 採 以 現 今 一 年 級 學 生 未 註 冊 缺 額 為 計 算 基 準, 並 於 該 缺 額 範 圍 內 核 定 名 額 三 配 合 前 揭 說 明, 爰 修 正 條 文 如 下 : ( 一 ) 因 學 士 班 轉 系 包 括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及 轉 組, 修 正 第 1 條 內 容 ( 二 ) 配 合 開 放 轉 系 一 年 級, 刪 除 第 4 條 第 1 款 內 容 ; 另 鑑 於 相 關 法 令 可 能 對 轉 系 有 所 限 制, 爰 新 增 概 括 條 款, 以 資 適 用 ( 三 ) 明 定 學 生 得 選 擇 申 請 平 轉 或 降 轉, 惟 僅 限 申 請 一 個 學 系 與 年 級, 並 規 定 申 請 第 10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11 平 轉 之 要 件, 以 及 申 請 降 轉 之 降 低 年 級 數 不 限, 且 於 兩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學 年,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裨 益 其 修 業, 修 正 第 5 條 內 容 ( 四 ) 新 增 第 9 條 第 3 款 之 概 括 條 文 並 修 正 文 字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38-40(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修 正 辦 法 第 2 條 內 容 如 下 : ( 一 ) 為 免 法 規 於 解 釋 適 用 時 滋 惹 疑 義, 擬 就 辦 法 所 稱 抵 免 免 修 及 承 認 等 用 語, 明 文 定 義, 新 增 第 1 項 內 容 ( 二 ) 明 定 學 士 班 學 生 先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且 此 課 程 不 計 入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規 定 者, 始 得 申 請 抵 免 研 究 所 學 分 ; 其 列 入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者, 如 該 等 科 目 為 研 究 所 必 修 課 程, 在 不 變 更 研 究 所 畢 業 學 分 數 原 則 下, 例 外 得 申 請 免 修, 修 正 第 2 項 第 4 款 內 容 ( 三 ) 參 照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意 旨, 以 出 境 境 外 代 替 出 國 國 外 用 語, 修 正 第 2 項 第 8 款 內 容 二 修 正 辦 法 第 3 條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因 學 生 入 學 方 式 無 特 別 敘 明 之 必 要, 俾 免 掛 一 漏 萬, 修 正 第 3 款 內 容 ( 二 ) 參 照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新 增 第 4 款 內 容, 並 依 序 調 整 後 列 款 次 ( 三 ) 參 酌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意 旨, 修 正 第 6 款 內 容 三 因 學 則 第 19 條 及 選 課 辦 法 第 9 條, 已 分 就 學 生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要 件 與 重 複 修 課 效 果 有 所 規 範, 修 正 第 6 條 第 2 款 內 容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41-46(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擬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境 外 研 修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實 施 細 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使 境 外 交 換 生 抵 免 學 分 流 程 更 為 完 善, 並 規 範 各 國 學 分 制 度 換 算 本 校 學 分 制 度 之 依 據, 特 制 訂 本 校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境 外 研 修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實 施 細 則 二 本 細 則 提 供 基 本 抵 免 原 則, 實 際 抵 免 則 須 經 由 開 課 單 位 專 業 認 定 三 不 同 學 制 如 ECTS 之 上 課 時 數 (contact hours), 建 議 可 經 由 出 具 證 明 後 採 用 18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原 則 認 抵 辦 法 : 實 施 細 則 ( 草 案 )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47(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實 施 細 則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50 第 11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12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由 於 托 福 CBT 考 試 已 於 2006 年 起 不 再 實 施, 故 擬 刪 除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此 項 測 驗 欄 位 二 依 多 益 (TOEIC) 及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官 方 公 佈 最 新 分 數 調 整 對 照 表 辦 法 : 修 正 前 後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p.48-49(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後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各 學 院 案 由 : 陳 送 本 校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修 業 辦 法 ( 草 案 ),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完 備 程 序, 由 註 冊 組 彙 整 本 校 各 系 ( 所 ) 修 業 辦 法 ( 草 案 ), 陳 請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二 本 案 如 經 通 過, 請 各 系 ( 所 ) 適 時 更 新 網 頁 辦 法 並 廣 泛 周 知 三 爾 後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修 業 辦 法 如 有 修 正, 請 於 每 年 三 月 前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由 學 院 統 一 送 交 註 冊 組 彙 整,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辦 法 :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修 業 辦 法 ( 草 案 ) 詳 如 附 件,p.50-86(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修 業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舞 弊 處 理 原 則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參 照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意 旨, 修 正 本 處 理 原 則 第 三 點, 於 審 查 委 員 會 納 入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一 名, 使 其 組 成 更 具 客 觀 及 公 正 性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87-88(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將 本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辦 理 之 雙 聯 學 制 合 作 規 範 至 本 辦 法, 訂 定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二 增 列 教 育 部 規 定 與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合 作 要 項, 同 時 增 刪 條 文 符 合 現 行 制 度 三 原 辦 法 規 定 合 作 協 議 內 容 流 程 有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擬 簡 化 相 關 流 程, 並 且 另 訂 ( 第 七 條 ) 各 學 系 ( 所 ) 學 程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與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之 境 外 學 校 訂 定 跨 校 合 作 課 程,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並 送 教 務 處 核 定 四 參 照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意 旨, 以 出 境 境 外 代 替 出 國 國 外 用 語, 修 正 辦 法 名 稱 及 相 關 條 文 內 容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89-94(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九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第 12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13 說 明 : 原 放 寬 第 十 六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其 修 得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大 學 部 學 分, 惟 經 教 育 部 來 函, 重 申 同 一 課 程 學 分 不 得 重 複 認 列 為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學 分 之 原 則, 要 求 修 訂 並 明 確 規 範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95-97(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人 文 素 養 科 目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102 年 4 月 12 日 圖 書 館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將 人 文 素 養 科 目 圖 書 館 負 責 之 校 史 與 我 學 習 項 次, 更 名 為 圖 書 館 與 我 二 更 名 後 之 圖 書 館 與 我 學 習 項 次, 除 原 有 校 史 導 覽 外, 另 增 加 圖 書 館 資 訊 素 養 課 程, 讓 學 生 瞭 解 如 何 使 用 圖 書 館 的 各 項 資 源 ; 原 導 覽 時 間 四 十 分 鐘, 更 改 為 五 十 分 鐘 三 本 案 業 經 102/05/23 共 同 暨 通 識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辦 法 : 一 本 案 通 過 後,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全 面 實 施 二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正 基 本 學 術 能 力 與 通 識 涵 養 課 程 新 舊 制 學 分 修 習 認 定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因 應 102 學 年 度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之 實 施, 擬 修 正 基 本 學 術 能 力 與 通 識 涵 養 課 程 新 舊 制 學 分 修 習 認 定 準 則 名 稱 及 部 份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102/05/23 共 同 暨 通 識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共 同 暨 通 識 涵 養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因 應 通 識 涵 養 課 程 學 分 修 習 認 定 準 則 名 稱 之 修 訂,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共 同 暨 通 識 涵 養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部 份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102/04/25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院 級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三 提 案 單 位 : 外 語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資 格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條 條 文, 提 請 核 備 說 明 : 一 為 落 實 系 上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之 規 定, 建 議 修 改 細 則 第 二 條 第 13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14 二 本 案 業 經 英 文 系 務 會 議 (102/01/03) 102/04/17 院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三 本 辦 法 修 正 後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開 始 實 施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07(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四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法 律 系 請 求 學 校 支 援 法 律 系 新 增 必 修 課 程 擋 修 之 審 核,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系 必 修 課 程 目 前 無 擋 修 規 定, 僅 有 修 習 順 序 之 建 議 為 考 量 確 認 學 生 完 成 修 習 且 通 過 基 礎 課 程 之 重 要, 故 將 新 增 擋 修 之 規 定 二 因 學 校 系 統 目 前 尚 未 支 援 擋 修 之 規 定, 故 必 須 由 本 系 自 行 審 查 每 位 學 生 修 課 狀 況 考 量 未 來 若 實 施 擋 修, 勢 必 需 要 大 量 人 力 與 時 間 來 審 核 人 工 審 核 耗 時 費 力 若 有 疏 失 將 損 及 學 生 之 權 益 三 為 使 本 系 學 生 能 在 修 課 期 間 皆 能 獲 得 最 大 之 效 益 並 增 進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與 國 考 之 競 爭 力, 提 請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支 援 此 項 業 務 四 本 案 業 經 102/04/09 法 律 系 務 會 議 102/04/17 人 社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法 律 系 擋 修 機 制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並 於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施, 請 計 通 中 心 於 每 學 期 預 選 及 加 退 選 作 業 後, 提 供 未 符 合 修 習 學 生 名 單, 並 由 系 統 強 制 退 選 二 經 強 制 退 選 後, 學 生 如 因 此 造 成 學 分 不 足 情 形, 請 學 系 輔 導 選 課, 課 務 組 協 助 個 案 加 選 作 業, 此 外, 針 對 重 補 修 課 程 需 求, 學 系 應 配 合 於 暑 期 開 課 三 請 課 務 組 修 訂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相 關 條 文 四 102 學 年 度 課 程 已 於 本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本 案 擋 修 規 定 敬 請 法 律 系 提 送 下 學 期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提 案 十 五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核 備 說 明 : 一 擬 修 訂 本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條 二 本 案 業 經 102/04/09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102/04/17 人 社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六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擬 審 議 大 傳 系 修 訂 教 育 目 標 基 本 素 養 核 心 能 力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大 傳 系 學 程 調 整, 予 以 修 訂 教 育 目 標 基 本 素 養 核 心 能 力 等 內 涵 二 本 案 業 經 大 傳 系 系 務 會 議 (102/03/13)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102/04/17) 討 論 通 過 三 本 案 通 過 後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開 始 實 施 辦 法 :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詳 如 附 件,p 第 14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15 提 案 十 七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訂 台 文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資 格 選 修 課 程 須 修 習 之 科 目,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台 文 系 務 會 議 (102/05/09) 人 社 院 務 會 議 (102/05/15) 討 論 通 過 二 台 文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資 格 選 修 課 程 之 須 修 習 科 目, 原 規 定 須 修 得 日 語 相 關 課 程 12 學 分, 擬 修 訂 為 6 學 分 三 本 案 如 經 通 過, 凡 台 文 系 在 校 學 生 均 適 用 之 辦 法 : 台 文 系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同 步 修 訂, 修 訂 後 台 文 系 推 動 學 生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詳 如 附 件,p.115(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訂 後 台 文 系 推 動 學 生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十 八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管 理 學 院 案 由 : 擬 審 議 財 金 系 碩 士 班 教 育 目 標,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財 金 系 100 學 年 度 諮 議 委 員 建 議 :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教 育 目 標 應 有 所 區 隔 二 本 案 業 經 財 金 系 系 務 會 議 (102/03/14) 管 理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102/05/15) 討 論 通 過 三 本 案 通 過 後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開 始 實 施 辦 法 : 關 聯 表 詳 如 附 件,p.116(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關 聯 表 詳 如 附 件,p.123 提 案 十 九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管 理 學 院 案 由 : 擬 審 議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教 育 目 標 基 本 素 養 核 心 能 力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學 位 學 程 於 102 學 年 度 新 增 設 二 本 案 業 經 管 理 學 院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102/05/07) 院 務 會 議 (102/05/15)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詳 如 附 件,p (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詳 如 附 件,p 提 案 二 十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管 理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訂 國 企 系 大 學 部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之 畢 業 條 件,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國 企 系 (102/03/19 102/04/25) 系 務 會 議 及 管 理 學 院 (102/05/15) 院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二 國 企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資 格 原 規 定 :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修 得 12 學 分 之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三 上 述 規 定, 配 合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範, 擬 修 訂 為 :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修 得 8 學 分 之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四 本 案 通 過 後, 追 溯 自 100 學 年 度 ( 含 ) 起 大 學 部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辦 法 : 國 企 系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修 正 對 照 表 及 修 訂 後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 略 ) 第 15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16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訂 後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柒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管 理 學 院 財 金 系 案 由 : 擬 修 訂 財 金 系 大 學 部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之 畢 業 條 件,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財 金 系 (102/05/28)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已 向 管 理 學 院 核 備 於 下 次 院 務 會 議 提 案 追 溯 二 修 正 : 專 業 學 程 之 配 套 措 施 三 新 增 : 證 照 之 配 套 措 施 四 本 案 通 過 後, 追 溯 自 98 學 年 度 ( 含 ) 起 大 學 部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辦 法 : 財 金 系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修 正 對 照 表 及 修 訂 後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2-4( 略 )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修 訂 後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 二 為 使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條 件 能 落 實 執 行, 避 免 學 生 畢 業 階 段 過 度 恐 慌, 請 各 學 系 應 由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相 關 業 界 需 求 層 面 思 考 檢 視 所 訂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之 證 照 條 件 是 否 合 宜, 對 未 達 成 條 件 者 能 有 強 化 專 業 知 能 之 配 套 措 施, 提 供 學 生 依 循 捌 散 會 (4:10) 第 16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17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報 告 附 件 102/04/27 GEPT 中 級 初 試 校 園 考 各 院 系 一 年 級 通 過 率 學 院 系 所 人 數 通 過 人 數 通 過 率 外 語 英 文 系 0 0 0% 學 院 西 文 系 % 日 文 系 % 外 語 學 院 小 計 % 人 文 中 文 系 % 暨 社 社 工 系 % 會 科 台 文 系 % 學 院 法 律 系 % 生 態 系 % 大 傳 系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合 計 % 理 學 財 數 系 % 院 應 化 系 % 食 營 系 % 化 科 系 % 統 資 系 % 理 學 院 合 計 % 企 管 系 % 管 理 國 企 系 % 學 院 會 計 系 % 觀 光 系 % 財 金 系 % 管 理 學 院 小 計 % 資 訊 資 管 系 % 學 院 資 工 系 % 資 傳 系 % 資 訊 學 院 合 計 % 全 校 總 計 1, % 第 17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18 第 18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19 提 案 一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本 校 對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詳 細 登 記 其 學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國 學 生 國 籍 僑 生 僑 居 地 入 學 身 分 別 入 學 學 歷 入 學 年 月 所 屬 院 系 所 組 班 休 學 復 學 轉 系 所 組 輔 系 雙 主 修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畢 業 年 月 與 所 授 學 位 ( 或 退 學 記 錄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通 信 及 戶 籍 地 址 等 並 永 久 保 存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期 間,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得 向 本 校 查 詢 與 學 生 就 學 相 關 之 資 料 ; 本 校 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主 動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與 學 生 就 學 相 關 之 資 料 第 四 條 本 校 對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詳 細 登 記 其 學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國 學 生 國 籍 僑 生 僑 居 地 入 學 身 分 別 入 學 學 歷 入 學 年 月 所 屬 院 系 所 組 班 休 學 復 學 轉 系 所 組 輔 系 雙 主 修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畢 業 年 月 與 所 授 學 位 ( 或 退 學 記 錄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通 信 及 戶 籍 地 址 等 並 永 久 保 存 ( 一 ) 鑑 於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期 間, 相 關 單 位 主 動 通 知 或 設 置 網 頁 提 供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學 生 就 學 資 料 之 行 為, 恐 構 成 特 定 目 的 外 之 利 用 個 資 行 為 而 侵 害 當 事 人 權 益 ( 二 ) 未 免 上 揭 利 用 行 為 構 成 侵 權, 個 資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但 書, 定 有 6 款 非 公 務 機 關 得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之 合 法 化 事 由 ; 其 中, 又 以 第 1 款 之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與 第 6 款 之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容 有 適 用 之 餘 地 ( 三 ) 然 第 6 款 之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方 式, 雖 有 助 於 合 法 化 目 的 之 達 成, 惟 其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不 僅 繁 複 且 耗 費 人 ( 物 ) 力 成 本 較 鉅, 宜 視 為 最 後 不 得 不 之 可 第 19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0 第 六 章 出 國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之 處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凡 本 校 各 系 ( 所 ) 學 生 於 肄 業 期 間 出 國 境, 其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悉 依 本 條 各 項 款 規 定 辦 理 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適 用 本 條 相 關 規 定 : 一 經 就 讀 系 ( 所 ) 推 薦, 且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國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或 修 第 六 章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之 處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凡 本 校 各 系 ( 所 ) 學 生 於 肄 業 期 間 出 國, 其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悉 依 本 條 各 項 款 規 定 辦 理 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適 用 本 條 相 關 規 定 : 一 經 就 讀 系 ( 所 ) 推 薦, 且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或 修 讀 課 行 手 段 ( 四 ) 依 新 修 正 之 個 資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規 定, 個 資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稱 法 律, 尚 包 括 法 規 命 令 ; 又 大 學 學 則 係 本 於 大 學 法 授 權 之 大 學 自 治 法 規, 性 質 上 應 具 有 法 規 命 令 之 位 階 基 此, 爰 採 行 便 捷 最 低 成 本 之 立 法 途 徑, 新 增 本 校 學 則 第 4 條 第 2 項 內 容, 據 為 特 定 目 的 外 利 用 個 資 之 合 法 化 規 定, 解 消 個 資 侵 權 之 疑 慮 參 照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意 旨, 以 出 境 境 外 代 替 出 國 國 外 用 語, 修 正 第 六 章 名 稱 1. 參 照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意 旨, 以 出 第 20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1 讀 課 程 學 分 者 二 經 本 校 選 送 至 教 育 部 核 定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姊 妹 校 境 外 國 姊 妹 校 或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境 外 國 大 學 就 讀 之 交 換 學 生 三 經 就 讀 系 ( 所 ) 推 薦 且 經 學 校 核 准 出 國 境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者 四 經 政 府 機 關 遴 選 至 國 境 外 大 學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五 依 就 讀 系 ( 所 ) 課 程 或 研 究 需 要 出 國 境 觀 摩 或 見 習 者 六 代 表 國 家 或 本 校 出 國 境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會 議 競 賽 或 接 受 訓 練 者 七 因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病 危 或 死 亡 必 須 出 國 境 探 病 奔 喪 者 學 生 出 國 境 研 究 或 修 業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所 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者 為 限 學 生 出 國 境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事 假 或 公 假 出 國 境 者, 不 得 超 過 六 週 二 休 學 出 國 境 者, 以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休 學 之 期 限 為 準 除 依 本 條 第 一 項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境 進 修 者 外, 凡 出 國 境 期 間 達 六 週 者, 應 事 先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出 國 境 期 間 影 響 註 冊 或 學 期 考 試 者, 得 准 其 於 返 校 後 補 行 註 冊 或 考 試 學 生 依 本 條 第 一 項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境 而 未 辦 理 休 學 者, 其 於 出 國 境 期 間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由 本 校 酌 予 採 認, 登 錄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其 出 國 程 學 分 者 二 經 本 校 選 送 至 教 育 部 核 定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姊 妹 校 外 國 姊 妹 校 或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外 國 大 學 就 讀 之 交 換 學 生 三 經 就 讀 系 ( 所 ) 推 薦 且 經 學 校 核 准 出 國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者 四 經 政 府 機 關 遴 選 至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五 依 就 讀 系 ( 所 ) 課 程 或 研 究 需 要 出 國 觀 摩 或 見 習 者 六 代 表 國 家 或 本 校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會 議 競 賽 或 接 受 訓 練 者 七 因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病 危 或 死 亡 必 須 出 國 探 病 奔 喪 者 學 生 出 國 研 究 或 修 業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者 為 限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事 假 或 公 假 出 國 者, 不 得 超 過 六 週 二 休 學 出 國 者, 以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休 學 之 期 限 為 準 除 依 本 條 第 一 項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進 修 者 外, 凡 出 國 期 間 達 六 週 者, 應 事 先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影 響 註 冊 或 學 期 考 試 者, 得 准 其 於 返 校 後 補 行 註 冊 或 考 試 學 生 依 本 條 第 一 項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而 未 辦 理 休 學 者, 其 於 出 國 期 間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由 本 校 酌 予 採 認, 登 錄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其 出 國 進 修 時 間 應 列 入 修 業 年 限 計 算 學 生 出 國 進 修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它 不 端 情 事 或 逾 期 未 返 校 者, 依 本 境 境 外 代 替 出 國 國 外 用 語, 修 正 本 條 內 容 2. 為 免 遭 誤 解 與 本 校 辦 理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之 對 象 須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認 可, 修 正 第 2 項 內 容 第 21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2 境 進 修 時 間 應 列 入 修 業 年 限 計 算 學 生 出 國 境 進 修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它 不 端 情 事 或 逾 期 未 返 校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及 學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及 學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有 關 兵 役 及 入 出 境 許 可 等 事 宜, 依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國 家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有 關 兵 役 及 入 出 境 許 可 等 事 宜, 依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國 家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須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註 冊 選 課 加 學 生 須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註 冊 選 課 加 ( 退 ) 選 : ( 退 ) 選 : 一 註 冊 : 一 註 冊 : ( 一 ) 學 生 依 繳 費 單 所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 一 ) 學 生 依 繳 費 單 所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學 雜 費 後, 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學 雜 費 後, 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學 生 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可 持 學 生 證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可 持 學 生 證 至 至 教 務 處 加 蓋 戳 章 教 務 處 加 蓋 戳 章 ( 二 ) 新 生 除 依 規 定 申 請 獲 准 展 緩 入 ( 二 ) 新 生 除 依 規 定 申 請 獲 准 展 緩 入 學 學 者 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同 已 者 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同 已 無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予 撤 銷 入 學 資 就 讀 意 願, 即 予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格 ;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參 加 學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參 加 學 校 健 校 健 康 檢 查 或 繳 交 區 域 級 以 上 康 檢 查 或 繳 交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開 醫 院 開 立 之 六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立 之 六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未 報 告, 未 檢 查 或 未 繳 交 報 告 者 視 檢 查 或 未 繳 交 報 告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 舊 生 逾 期 超 過 兩 註 冊 ; 舊 生 逾 期 超 過 兩 週 仍 未 繳 週 仍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費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應 願, 即 應 予 休 學 並 限 期 辦 理 休 學 予 休 學 並 限 期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逾 手 續, 逾 期 不 辦 休 學 則 應 予 退 期 不 辦 休 學 則 應 予 退 學 學 ( 三 )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赴 國 外 姐 妹 校 就 ( 三 )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赴 國 境 外 姐 妹 校 讀 學 生, 其 註 冊 選 課 輔 系 就 讀 學 生, 其 註 冊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修 習,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雙 主 修 之 修 習,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定 辦 理 ( 四 )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出 國 從 事 學 位 論 ( 四 )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出 國 境 從 事 學 位 文 有 關 研 究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出 國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出 者,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國 境 者,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二 選 課 : 二 選 課 : ( 一 ) 須 依 教 務 處 公 佈 之 各 系 所 ( 中 ( 一 ) 須 依 教 務 處 公 佈 之 各 系 所 ( 中 心 室 ) 課 程 總 表 選 課, 並 於 規 心 室 ) 課 程 總 表 選 課,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由 學 生 自 行 完 成 選 參 照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意 旨, 以 出 境 境 外 代 替 出 國 國 外 用 語, 修 正 本 條 內 容 第 22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3 定 日 期 內, 由 學 生 自 行 完 成 選 課, 相 關 公 告 事 項 另 公 布 於 當 學 期 選 課 時 間 表 及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平 台 ( 二 )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交 換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選 至 三 十 學 分 外 籍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三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原 則 上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含 論 文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經 系 所 主 管 核 可, 得 加 選 碩 士 班 課 程 一 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需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以 補 專 業 學 科 不 足, 或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則 單 一 學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 四 ) 其 他 學 生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經 核 准 得 自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起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亦 得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規 定 如 下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部 核 定 : 一 選 定 輔 系 者, 至 少 應 修 畢 輔 系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二 選 定 雙 主 修 者, 應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全 部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三 選 定 雙 主 修 學 生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後, 已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課, 相 關 公 告 事 項 另 公 布 於 當 學 期 選 課 時 間 表 及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平 台 ( 二 )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交 換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選 至 三 十 學 分 外 籍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三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原 則 上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含 論 文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經 系 所 主 管 核 可, 得 加 選 碩 士 班 課 程 一 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需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以 補 專 業 學 科 不 足, 或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則 單 一 學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 四 ) 其 他 學 生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經 核 准 得 自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起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亦 得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部 核 定 : 一 選 定 輔 系 者, 至 少 應 修 畢 輔 系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二 選 定 雙 主 修 者, 應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全 部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三 選 定 雙 主 修 學 生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後, 已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而 未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應 修 第 23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4 分, 而 未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期 限 一 年 四 輔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部 備 四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中, 符 合 下 列 查 情 形 者, 應 檢 具 繼 續 在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申 請 書, 經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核 准, 始 得 於 學 則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繼 續 肄 業, 並 於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完 竣 或 放 棄 之 學 期 畢 業 : ( 一 ) 學 士 班 學 生 已 先 完 成 本 系 規 定 畢 業 條 件 者 ( 二 )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已 先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於 繳 交 論 文 時 四 輔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部 備 查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部 核 定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四 十 四 條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係 指 本 校 與 國 境 外 學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係 指 本 校 與 國 外 學 校 雙 校 雙 方 依 簽 訂 協 議 書, 協 助 所 屬 學 生 方 依 簽 訂 協 議 書, 協 助 所 屬 學 生 於 原 於 原 校 修 業 至 少 滿 二 學 期 後, 至 對 方 校 修 業 至 少 滿 二 學 期 後, 至 對 方 學 校 學 校 進 修, 並 於 符 合 雙 邊 教 育 相 關 法 進 修, 並 於 符 合 雙 邊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及 令 及 雙 方 畢 業 資 格 之 規 定 後, 由 本 校 雙 方 畢 業 資 格 之 規 定 後, 由 本 校 與 國 與 國 境 外 學 校 共 同 或 分 別 頒 授 學 位 外 學 校 共 同 或 分 別 頒 授 學 位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四 十 六 條 本 校 與 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跨 國 雙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跨 國 雙 聯 學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制 實 施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備 查 1. 新 增 明 定 本 校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已 先 完 成 系 ( 所 ) 畢 業 條 件 者, 申 請 繼 續 在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程 序 2. 調 整 報 部 備 查 ( 核 定 ) 程 序 於 第 二 三 項 參 照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意 旨, 以 出 境 境 外 代 替 出 國 國 外 用 語, 修 正 本 條 內 容 參 照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文 意 旨, 以 出 境 境 外 代 替 出 國 國 外 用 語, 修 正 本 條 內 容 第 24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5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民 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係 遵 照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並 斟 酌 本 校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處 理 學 生 有 關 學 籍 事 宜, 均 依 照 本 學 則 辦 理, 並 應 符 合 正 當 程 序 原 則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開 始, 公 開 招 考 各 系 所 一 年 級 新 生, 並 得 酌 收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其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第 四 條 本 校 對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詳 細 登 記 其 學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國 學 生 國 籍 僑 生 僑 居 地 入 學 身 分 別 入 學 學 歷 入 學 年 月 所 屬 院 系 所 組 班 休 學 復 學 轉 系 所 組 輔 系 雙 主 修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畢 業 年 月 與 所 授 學 位 ( 或 退 學 記 錄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通 信 及 戶 籍 地 址 等 並 永 久 保 存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期 間,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得 向 本 校 查 詢 與 學 生 就 學 相 關 之 資 料 ; 本 校 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主 動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與 學 生 就 學 相 關 之 資 料 第 五 條 研 究 生 除 修 業 年 限 成 績 考 查 及 學 位 考 試 依 照 本 校 系 所 章 程 及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外, 其 報 考 入 學 註 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復 學 及 其 他 有 關 學 籍 事 宜, 悉 依 本 學 則 各 條 規 定 辦 理,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部 備 查 之 第 二 章 新 生 第 六 條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或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之 規 定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國 外 學 校 且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依 各 項 招 生 辦 法 及 簡 章, 經 公 開 招 考 錄 取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凡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特 種 身 份 學 生,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博 碩 學 士 學 位 凡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申 請 核 可 之 學 生,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博 碩 學 士 學 位 第 25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6 第 七 條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於 註 冊 日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因 重 病 需 長 期 療 養, 持 有 區 域 醫 院 或 醫 學 中 心 開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二 陸 生 僑 生 或 外 國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時 來 校 報 到 者 三 因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應 檢 具 服 役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學 籍 至 服 義 務 役 期 滿 四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得 於 註 冊 開 始 前, 持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因 重 病 簽 證 哺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等 理 由,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保 留 期 間 最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保 留 學 籍 期 間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第 八 條 新 生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其 他 規 定 之 必 要 文 件 方 得 入 學, 其 因 特 殊 原 因 申 請 緩 繳 者, 經 本 校 核 准 後, 得 先 行 入 學,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喪 失 入 學 資 格 轉 學 生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註 冊 時,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章 轉 學 第 九 條 原 核 定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新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外 加 名 額 ),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業 年 級 除 外 第 十 條 轉 學 考 試 定 期 公 開 舉 行, 轉 學 生 報 考 資 格 招 收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報 名 方 式 及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組 成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訂 之, 並 詳 登 於 招 生 簡 章 內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酌 情 抵 免, 自 轉 入 學 年 起,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應 依 本 校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及 選 課 辦 法 另 訂 之,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報 部 備 查, 修 訂 時 亦 同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自 願 轉 往 他 校 肄 業 者, 應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 檢 具 無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免 附 ),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並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發 給 轉 學 證 明 書 轉 學 手 續 一 經 辦 妥, 即 不 得 申 請 復 學 第 四 章 轉 系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其 審 查 標 準 另 訂 之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碩 士 班 學 生 轉 系 ( 所 )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其 審 查 標 準 另 訂 之 第 十 五 條 辦 理 學 生 轉 系, 其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各 學 系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連 同 教 育 部 分 發 新 生 名 額 加 二 成 為 限 第 26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7 第 五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退 學 經 核 准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休 學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生 因 故 休 學, 得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休 學 累 計 以 兩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二 學 年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準 時 復 學,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一 學 年 因 應 徵 召 服 役 ( 至 服 義 務 役 期 滿 為 限 )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 至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 者,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休 學 而 不 列 計 休 學 年 限 休 學 期 滿 不 復 學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應 予 退 學 二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應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但 檢 具 無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研 究 生 免 附, 服 兵 役 者 須 附 兵 役 相 關 資 料,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始 發 給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學 生 在 休 學 期 間, 得 申 請 提 前 復 學, 但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須 達 於 最 低 標 準 並 辦 妥 復 學 手 續 後 始 准 提 前 復 學 四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 ( 一 ) 學 生 陸 續 請 假, 其 請 假 缺 課 與 曠 課 合 計 總 日 數 達 該 學 期 授 課 總 日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 二 ) 加 選 截 止 日 仍 未 辦 妥 選 課 手 續 者 五 休 學 須 在 學 期 考 試 前 辦 理,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不 受 理 ( 但 因 遇 不 可 抗 拒 之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繼 續 參 加 考 試 且 專 案 申 請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並 提 次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者, 不 在 此 限 ), 凡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日 以 前 辦 理 休 學 者, 免 繳 學 雜 費 第 十 八 條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編 入 原 肄 業 學 系 相 銜 接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學 期 中 途 ( 學 期 考 試 前 ) 休 學, 復 學 時 編 入 原 休 學 年 級 肄 業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申 請 復 學, 應 繳 還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辦 妥 復 學 手 續, 休 學 時 學 期 尚 未 結 束 且 未 獲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復 學 時 不 得 請 求 補 考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三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四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者 其 就 學 期 間,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兩 學 期 ( 休 學 之 前 後 學 期, 視 同 連 續 ) 或 累 計 三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惟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等 特 殊 生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且 累 計 兩 次 者 第 27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8 五 未 能 於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四 十 條 所 定 期 限 內 達 成 畢 業 條 件 者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 均 含 重 考 一 次 ) 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 均 含 重 考 一 次 ) 六 論 文 有 抄 襲 剽 竊 代 寫 或 偽 造 數 據 情 形 嚴 重,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七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本 校 自 訂 之 退 學 標 準 應 予 退 學 者 無 前 項 各 款 事 由 者, 得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唯 須 在 學 期 考 試 前 辦 理,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不 受 理 ; 另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內 者 ( 含 九 學 分 ) 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或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者 之 身 心 障 礙 生, 得 不 受 第 四 款 之 限 制 第 二 十 條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退 學 者, 由 本 校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後 即 可 回 校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退 學 者, 應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 但 檢 具 無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研 究 生 免 附 ), 經 學 校 核 准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方 准 離 校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不 合 者 或 離 校 手 續 未 辦 妥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一 條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因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歷 證 件 在 職 身 份 證 明 而 入 學 者,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其 他 開 除 學 籍 之 規 定 另 訂 之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在 校 就 讀 或 休 學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他 不 端 情 事, 應 由 本 校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警 告 申 誡 記 過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第 二 十 三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提 出 申 訴 者,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不 因 申 訴 之 提 起 而 停 止 原 處 分 之 執 行 但 在 校 生 得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前 項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應 另 為 處 分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本 校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本 校 應 輔 導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期 間 並 得 補 辦 休 學 第 六 章 出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之 處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凡 本 校 各 系 ( 所 ) 學 生 於 肄 業 期 間 出 境, 其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悉 依 本 條 各 項 款 規 定 辦 理 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適 用 本 條 相 關 規 定 : 一 經 就 讀 系 ( 所 ) 推 薦, 且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或 修 讀 課 程 學 分 者 二 經 本 校 選 送 至 境 外 姊 妹 校 或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境 外 大 學 就 讀 之 交 換 學 生 三 經 就 讀 系 ( 所 ) 推 薦 且 經 學 校 核 准 出 境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者 四 經 政 府 機 關 遴 選 至 境 外 大 學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第 28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29 五 依 就 讀 系 ( 所 ) 課 程 或 研 究 需 要 出 境 觀 摩 或 見 習 者 六 代 表 國 家 或 本 校 出 境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會 議 競 賽 或 接 受 訓 練 者 七 因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病 危 或 死 亡 必 須 出 境 探 病 奔 喪 者 學 生 出 境 研 究 或 修 業 之 學 校,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者 為 限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事 假 或 公 假 出 境 者, 不 得 超 過 六 週 二 休 學 出 境 者, 以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休 學 之 期 限 為 準 除 依 本 條 第 一 項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出 境 進 修 者 外, 凡 出 境 期 間 達 六 週 者, 應 事 先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影 響 註 冊 或 學 期 考 試 者, 得 准 其 於 返 校 後 補 行 註 冊 或 考 試 學 生 依 本 條 第 一 項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出 境 而 未 辦 理 休 學 者, 其 於 出 境 期 間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由 本 校 酌 予 採 認, 登 錄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其 出 境 進 修 時 間 應 列 入 修 業 年 限 計 算 學 生 出 境 進 修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它 不 端 情 事 或 逾 期 未 返 校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及 學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有 關 兵 役 及 入 出 境 許 可 等 事 宜, 依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國 家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七 章 考 試 成 績 補 考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 包 括 實 習 ) 及 操 行 二 種, 各 種 成 績 均 以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原 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研 究 生 各 科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積 分, 總 積 分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並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學 士 班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包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包 括 各 學 期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且 含 各 學 年 暑 修 成 績 碩 博 士 班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 包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及 學 士 班 修 習 科 目 之 成 績 碩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含 暑 修 成 績, 但 不 含 學 士 班 修 習 科 目 成 績 )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學 生 成 績 如 有 需 要 得 採 等 第 計 分 法, 其 對 照 表 如 下 : 百 分 計 分 法 區 間 等 第 計 分 法 G.P.A 90~100 A+ 優 等 4.3 第 29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30 85~89 A 4.0 甲 等 80~84 A ~79 B ~76 B 乙 等 ~72 B ~69 C ~66 C 丙 等 ~62 C ~59 D ~56 D 丁 等 1 50~52 D ( 含 ) 以 下 F 戊 等 0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參 加 校 內 考 試,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已 呈 准 給 假 而 又 未 經 銷 假 即 參 加 給 假 科 目 之 考 試 者, 則 該 科 考 試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學 生 考 試 犯 規,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之 規 定, 予 以 懲 處 學 生 各 種 成 績, 經 任 課 老 師 送 交 教 務 處 後, 不 得 輕 易 更 改 教 師 如 須 更 改 成 績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由 教 務 處 檢 核 後 送 交 系 ( 所 ) 中 心 室 主 任 提 案, 經 院 務 會 議 議 決, 教 務 長 核 定 後, 成 績 始 得 更 正 但 成 績 更 正 之 原 因 不 明 確 或 有 爭 議 或 成 績 更 改 與 其 退 學 畢 業 相 關 者, 須 提 教 務 會 議 決 定 之 學 生 成 績 的 申 訴 案 應 於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因 故 而 逾 期 限 者, 得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許 可, 受 理 與 否 由 相 關 會 議 決 定 之 學 生 成 績 須 以 選 課 系 統 資 料 庫 資 料 為 準 未 列 科 目, 不 予 承 認, 已 列 科 目, 如 無 成 績 者, 以 零 分 登 記, 併 入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內 計 算 學 生 休 學 之 該 學 期 成 績 不 予 列 計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成 績 之 考 核 由 老 師 自 行 決 定 並 事 先 告 知 學 生, 任 課 教 師 得 視 學 生 缺 課 情 形 酌 予 扣 分 學 生 學 業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均 不 予 補 考 ; 不 及 格 之 必 修 科 目 應 予 重 修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十 七 條 凡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採 計 該 科 學 分 第 30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31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均 登 錄 於 學 籍 資 料, 永 久 保 存 學 期 考 試 試 卷 及 點 名 記 分 簿, 一 律 由 任 課 老 師 保 存 一 年 學 生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試 卷, 由 學 校 妥 為 保 管 至 少 一 年, 以 備 查 考 或 備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調 閱 第 八 章 註 冊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須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註 冊 選 課 加 ( 退 ) 選 : 一 註 冊 : ( 一 ) 學 生 依 繳 費 單 所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雜 費 後, 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學 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可 持 學 生 證 至 教 務 處 加 蓋 戳 章 ( 二 ) 新 生 除 依 規 定 申 請 獲 准 展 緩 入 學 者 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予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參 加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或 繳 交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開 立 之 六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未 檢 查 或 未 繳 交 報 告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 舊 生 逾 期 超 過 兩 週 仍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應 予 休 學 並 限 期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逾 期 不 辦 休 學 則 應 予 退 學 ( 三 )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赴 境 外 姐 妹 校 就 讀 學 生, 其 註 冊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修 習,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出 境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出 境 者,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二 選 課 : ( 一 ) 須 依 教 務 處 公 佈 之 各 系 所 ( 中 心 室 ) 課 程 總 表 選 課,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由 學 生 自 行 完 成 選 課, 相 關 公 告 事 項 另 公 布 於 當 學 期 選 課 時 間 表 及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平 台 ( 二 )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交 換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選 至 三 十 學 分 外 籍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三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原 則 上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含 論 文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經 系 所 主 管 核 可, 得 加 選 碩 士 班 課 程 一 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需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以 補 專 業 學 科 不 足, 或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則 單 一 學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 四 ) 其 他 學 生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31 頁 / 共 132 頁 102/09/26 教 務 會 議 確 認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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