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組 織 法 規 及 編 制 表 之 擬 ( 修 ) 訂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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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壹 組 織 編 制 及 職 務 規 劃 管 理 一 組 織 法 規 及 編 制 表 之 擬 ( 修 ) 訂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地 方 制 度 法 2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3 各 機 關 職 稱 及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4 各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涉 及 考 銓 業 務 事 項 作 業 要 點 5 行 政 機 關 法 制 作 業 應 注 意 事 項 6 職 務 列 等 表 ( 二 ) 處 理 流 程 確 立 機 關 組 織 隸 屬 名 稱 及 設 置 目 的 新 成 立 機 關 修 訂 組 織 編 制 機 關 制 ( 修 ) 訂 組 織 編 制 劃 員 分 額 內 與 部 架 職 構 掌 起 草 修 訂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及 編 訂 修 訂 編 制 表 經 首 長 定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送 議 會 大 會 審 議 編 制 表 陳 議 長 定 3 月 送 內 政 部 備 考 並 試 函 復 院 新 竹 備 市 備 政 查 府 新 發 竹 布 市 施 政 府 行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應 明 定 下 列 事 項 : (1) 機 關 名 稱 (2) 設 立 之 法 源 依 據 (3) 業 務 職 掌 (4) 首 長 職 稱 (5) 內 部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6) 其 他 有 關 組 織 運 作 規 定 2 機 關 內 部 單 位 名 稱, 除 職 掌 範 圍 為 特 定 轄 區 者 得 以 地 區 定 名 稱 命 名 外, 餘 均 應 依 其 職 掌 內 容 定 之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制 ( 訂 ) 定 或 修 正 組 織 法 案 ( 組 織 條 例 ) 總 說 明 2 組 織 系 統 圖 3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條 文 說 明 或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4 員 額 編 制 一 覽 表 ( 編 制 表 ) 或 員 額 編 制 變 動 情 形 對 照 表 5 各 機 關 官 等 職 等 配 置 試 算 1

2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組 織 法 規 及 編 制 表 之 擬 ( 修 ) 訂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規 程 ) 之 擬 ( 修 ) 訂 ( 一 ) 承 辦 人 是 否 對 機 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規 程 ) 之 擬 ( 修 ) 訂 進 行 調 查 及 彙 整 各 單 位 業 務 職 掌 之 修 正 需 求? ( 二 )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規 程 ) 之 擬 ( 修 ) 訂 是 否 已 先 行 檢 討 現 行 組 織 條 例, 並 確 立 修 正 政 策 目 標 修 法 範 圍 及 可 行 作 法? ( 三 )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規 程 ) 之 擬 ( 修 ) 訂 是 否 事 先 徵 詢 相 關 團 體 或 人 員 之 意 見 ; 是 否 諮 詢 專 家 學 者 之 意 見 或 召 開 研 討 會 公 聽 會? ( 四 ) 承 辦 人 是 否 對 機 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規 程 ) 之 擬 ( 修 ) 訂 評 估 執 行 法 案 所 需 之 員 額 及 經 費, 分 析 其 對 成 本 效 益 及 對 人 權 之 影 響 層 面 及 其 範 圍? ( 五 )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規 程 ) 之 擬 ( 修 ) 訂 草 案 是 否 先 經 法 制 等 相 關 單 位 審 查? ( 六 ) 擬 ( 修 ) 訂 之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規 程 ), 內 容 是 否 依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準 則 規 定 列 入 應 有 之 事 項? ( 七 ) 承 辦 人 是 否 依 作 業 時 程 所 訂 期 限, 進 行 機 關 組 織 法 ( 規 程 ) 之 擬 ( 修 ) 訂 作 業? ( 八 )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規 程 ) 之 擬 ( 修 )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2

3 檢 查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訂, 承 辦 人 是 否 有 依 照 辦 理 時 程, 會 文 相 關 單 位 並 逐 級 陳 報? ( 九 )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規 程 ) 之 擬 ( 修 ) 訂, 流 程 作 業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及 是 否 具 備 時 效 性? 三 編 制 表 之 擬 ( 修 ) 訂 ( 一 ) 擬 ( 修 ) 訂 之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規 程 ), 有 關 編 制 員 額, 是 否 確 實 依 據 組 織 編 制 作 業 規 則, 審 各 單 位 之 需 求 合 理 性 及 妥 適 性? ( 二 ) 承 辦 人 對 於 組 織 編 制 表 之 擬 ( 修 ) 訂 是 否 有 依 據 各 機 關 職 稱 及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之 規 定, 注 意 各 機 關 各 官 等 員 額 之 配 置 比 率? ( 三 ) 承 辦 人 對 於 組 織 編 制 表 之 擬 ( 修 ) 訂 是 否 有 注 意 配 合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做 修 訂? ( 四 ) 承 辦 人 對 於 組 織 編 制 表 之 擬 ( 修 ) 訂 是 否 有 注 意 配 合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之 規 定 做 修 訂? ( 五 ) 承 辦 人 對 於 組 織 編 制 表 之 擬 ( 修 ) 訂 是 否 有 注 意 依 各 法 令 規 定 做 修 訂? ( 六 ) 承 辦 人 對 於 組 織 編 制 表 之 擬 ( 修 ) 訂,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及 是 否 具 備 時 效 性?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機 關 首 長 : 3

4 壹 組 織 編 制 及 職 務 規 劃 管 理 二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制 ( 修 ) 訂 ( 一 ) 法 令 依 據 新 竹 市 議 會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 二 ) 處 理 流 程 依 據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規 內 部 各 單 位 蒐 掌 集 之 本 全 單 部 位 公 職 文 劃 分 決 行 層 級 明 各 草 單 案 位 送 編 主 細 訂 辦 分 單 層 位 負 彙 表 責 辦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機 首 長 關 定 發 布 實 施 30 日 10 日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各 機 關 實 施 分 層 負 責, 以 劃 分 3 層 為 原 則, 不 得 多 於 4 層 或 少 於 2 層 2 定 權 責 :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訂 定 或 修 正, 由 本 機 關 首 長 定, 並 報 權 責 機 關 備 查 後 實 施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 機 關 全 銜 )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草 案 ) 原 定 2 ( 機 關 全 銜 )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修 正 對 照 表 3 ( 機 關 全 銜 ) 與 上 下 級 機 關 權 責 劃 分 表 4

5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制 ( 修 ) 訂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是 否 有 配 合 機 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之 擬 ( 修 ) 訂, 進 行 各 單 位 業 務 職 掌 分 層 負 責 之 修 正 需 求 三 是 否 確 實 蒐 集 各 單 位 職 掌 之 全 部 工 作 事 項 並 初 擬 決 行 權 責 之 層 級 四 對 於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制 ( 修 ) 訂 是 否 注 意 配 合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之 規 定 研 擬 五 是 否 有 召 開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制 ( 修 ) 訂 會 議 討 論, 審 工 作 項 目 與 決 行 權 責 間 之 合 理 性 與 妥 適 性 六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制 ( 修 ) 訂 後, 是 否 有 先 經 機 關 首 長 定 之 程 序, 再 發 布 實 施 七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5

6 壹 組 織 編 制 及 職 務 規 劃 管 理 三 職 務 歸 系 表 及 職 務 說 明 書 之 擬 ( 修 ) 訂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3 職 務 說 明 書 訂 定 辦 法 4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職 稱 屬 性 一 覽 表 5 職 系 說 明 書 6 職 等 標 準 7 職 務 列 等 表 8 各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編 制 表 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二 ) 處 理 流 程 查 閱 資 料 填 列 職 務 說 明 書 職 務 歸 系 表 單 位 主 管 閱 簽 銓 陳 敘 機 關 部 首 長 送 備 組 織 法 規 及 編 制 表 現 職 人 員 填 寫 指 定 適 當 人 員 填 寫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10 日 10 日 人 事 室 初 審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同 一 單 位 職 稱 相 同, 所 任 工 作 項 目 相 同, 職 責 程 度 及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均 相 同 之 各 職 務, 得 統 一 訂 定 一 共 同 職 務 說 明 書, 並 應 將 每 一 職 務 之 編 號 分 別 予 以 載 明 2 受 委 任 歸 系 機 關 辦 理 職 務 歸 系 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或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連 同 職 務 說 明 書 函 送 銓 敘 部 備 : (1) 主 管 職 務 歸 入 技 術 類 職 系 者 (2) 行 政 性 技 術 性 通 用 職 稱 之 職 務 歸 系 者 (3) 職 稱 性 質 與 其 工 作 內 容 不 符 者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職 務 說 明 書 2 職 務 歸 系 表 3 職 務 歸 系 註 銷 表 6

7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職 務 說 明 書 及 職 務 歸 系 表 之 擬 ( 修 ) 訂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職 務 說 明 書 之 擬 ( 修 ) 訂 ( 一 ) 是 否 依 據 機 關 最 新 之 組 織 ( 自 治 條 例 ) 法 規 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等 規 定 辦 理 職 務 說 明 書 查 填 ( 二 ) 處 理 流 程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並 檢 討 是 否 有 簡 化 流 程 之 可 能 ( 三 )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及 是 否 具 備 時 效 性 ( 四 ) 是 否 有 遺 漏 之 職 務 及 漏 填 之 欄 位 ( 五 )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有 不 當 之 內 部 資 料 或 個 人 資 料 外 流 之 虞 三 職 務 歸 系 表 之 擬 ( 修 ) 訂 ( 一 ) 是 否 依 據 機 關 最 新 之 組 織 法 規 及 處 務 規 程 辦 理 職 務 歸 系 ( 二 ) 處 理 流 程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並 檢 討 是 否 有 簡 化 流 程 之 可 能 ( 三 )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及 是 否 具 備 時 效 性 ( 四 ) 是 否 依 職 系 說 明 書 及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歸 入 適 當 職 系 ( 五 )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有 不 當 之 內 部 資 料 或 個 人 資 料 外 流 之 虞 四 職 務 異 動 流 程 處 理 ( 一 ) 工 作 項 目 異 動 或 職 責 程 度 異 動 者 : 是 否 依 據 機 關 最 新 之 組 織 ( 自 治 條 例 ) 法 規 及 處 務 規 程 修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7

8 檢 查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正 職 務 說 明 書 及 修 正 歸 入 適 當 職 系, 並 依 規 定 由 歸 系 機 關 或 受 委 任 歸 系 機 關 送 銓 敍 部 備, 同 時 副 知 職 務 所 在 機 關 ( 二 ) 機 關 名 稱 代 號 職 務 編 號 或 所 在 單 位 異 動 者 : 是 否 擬 定 職 務 異 動 表, 毋 須 檢 送 職 務 歸 系 表 職 務 說 明 書, 並 依 規 定 由 歸 系 機 關 或 受 委 任 歸 系 機 關 送 銓 敍 部 備, 同 時 副 知 職 務 所 在 機 關 ( 三 ) 原 職 務 已 無 設 置 必 要 者 : 是 否 擬 定 職 務 歸 系 註 銷 表, 並 依 規 定 由 歸 系 機 關 或 受 委 任 歸 系 機 關 送 銓 敍 部 備, 同 時 副 知 職 務 所 在 機 關 ( 四 ) 改 設 職 務 者 : 是 否 註 銷 原 職 務 之 歸 系 表, 擬 定 新 增 職 務 歸 系 表, 並 依 規 定 由 歸 系 機 關 或 受 委 任 歸 系 機 關 送 銓 敍 部 備, 同 時 副 知 職 務 所 在 機 關 ( 五 ) 處 理 流 程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並 檢 討 是 否 有 簡 化 流 程 之 可 能 ( 六 )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及 是 否 具 備 時 效 性 ( 七 )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有 不 當 之 內 部 資 料 或 個 人 資 料 外 流 之 虞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8

9 壹 組 織 編 制 及 職 務 規 劃 管 理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2 職 務 說 明 書 訂 定 辦 法 ( 二 ) 處 理 流 程 工 作 項 目 異 動 職 責 程 度 異 動 四 職 務 異 動 處 理 修 正 職 務 說 明 書 修 正 職 務 說 明 書 主 管 職 務 歸 入 技 術 類 職 系 行 政 性 技 術 性 通 用 職 稱 之 職 務 歸 系 及 職 稱 性 質 與 其 工 作 內 容 不 符 者, 修 正 職 務 說 明 書 務, 才 須 送 銓 敘 部 已 定 歸 系 之 職 務 機 關 名 稱 代 號 職 務 編 號 所 在 單 位 異 動 已 無 設 置 必 要 改 置 職 務 擬 訂 異 動 表 擬 訂 職 務 歸 系 註 銷 表 表 擬 訂 職 務 歸 系 註 銷 表 職 務 歸 系 表 職 務 說 明 書 首 長 定 送 銓 敘 部 備 改 設 機 要 職 務 或 機 要 改 設 非 機 要 修 正 職 務 說 明 書 5 日 3 日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已 定 歸 系 之 職 務, 如 工 作 項 目 發 生 異 動, 並 需 調 整 職 系 者, 須 依 照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4 條 第 5 條 及 職 務 說 明 書 訂 定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規 定, 修 正 職 務 說 明 書 及 職 務 歸 系 表 2 職 務 歸 系 後, 如 該 職 務 官 等 職 等 變 動 者, 其 職 務 歸 系 之 辦 理 須 依 照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5 條 及 職 務 說 明 書 訂 定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辦 理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職 務 說 明 書 2 職 務 歸 系 表 3 職 務 歸 系 註 銷 表 4 機 關 名 稱 代 號 職 務 編 號 所 在 單 位 異 動 表 9

10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職 務 異 動 流 程 處 理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職 務 說 明 書 之 擬 ( 修 ) 訂 ( 一 ) 是 否 依 據 機 關 最 新 之 組 織 法 規 ( 自 治 條 例 ) 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等 規 定 辦 理 職 務 說 明 書 查 填 ( 二 ) 處 理 流 程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並 檢 討 是 否 有 簡 化 流 程 之 可 能 ( 三 )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及 是 否 具 備 時 效 性 ( 四 ) 是 否 有 遺 漏 之 職 務 及 漏 填 之 欄 位 ( 五 )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有 不 當 之 內 部 資 料 或 個 人 資 料 外 流 之 虞 三 職 務 歸 系 表 之 擬 ( 修 ) 訂 ( 一 ) 是 否 依 據 機 關 最 新 之 組 織 法 規 辦 理 職 務 歸 系 ( 二 ) 處 理 流 程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並 檢 討 是 否 有 簡 化 流 程 之 可 能 ( 三 )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及 是 否 具 備 時 效 性 ( 四 ) 是 否 依 職 系 說 明 書 及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歸 入 適 當 職 系 ( 五 )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有 不 當 之 內 部 資 料 或 個 人 資 料 外 流 之 虞 四 職 務 異 動 流 程 處 理 ( 一 ) 工 作 項 目 異 動 或 職 責 程 度 異 動 者 : 是 否 依 據 機 關 最 新 之 組 織 法 規 ( 自 治 條 例 ) 及 修 正 職 務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10

11 檢 查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書 及 修 正 歸 入 適 當 職 系, 並 依 規 定 由 歸 系 機 關 或 受 委 任 歸 系 機 關 送 銓 敍 部 備, 同 時 副 知 職 務 所 在 機 關 ( 二 ) 機 關 名 稱 代 號 職 務 編 號 或 所 在 單 位 異 動 者 : 是 否 擬 定 職 務 異 動 表, 毋 須 檢 送 職 務 歸 系 表 職 務 說 明 書, 並 依 規 定 由 歸 系 機 關 或 受 委 任 歸 系 機 關 送 銓 敍 部 備, 同 時 副 知 職 務 所 在 機 關 ( 三 ) 原 職 務 已 無 設 置 必 要 者 : 是 否 擬 定 職 務 歸 系 註 銷 表, 並 依 規 定 由 歸 系 機 關 或 受 委 任 歸 系 機 關 送 銓 敍 部 備, 同 時 副 知 職 務 所 在 機 關 ( 四 ) 改 設 職 務 者 : 是 否 註 銷 原 職 務 之 歸 系 表, 擬 定 新 增 職 務 歸 系 表, 並 依 規 定 由 歸 系 機 關 或 受 委 任 歸 系 機 關 送 銓 敍 部 備, 同 時 副 知 職 務 所 在 機 關 ( 五 ) 處 理 流 程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並 檢 討 是 否 有 簡 化 流 程 之 可 能 ( 六 )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時 間 是 否 符 合 最 新 規 定 及 是 否 具 備 時 效 性 ( 七 )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有 不 當 之 內 部 資 料 或 個 人 資 料 外 流 之 虞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11

12 貳 考 試 分 發 一 缺 額 調 查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2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 二 ) 處 理 流 程 缺 額 定 期 填 報 用 人 計 畫 臨 時 出 缺 需 用 人 員 簽 長 陳 機 關 首 定 至 ECPA 完 成 線 上 審 職 缺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函 復 同 意 列 入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申 請 分 發 自 行 遴 用 非 現 職 人 員 ( 含 專 技 轉 任 人 員 ) 3 日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缺 額 調 查 應 確 實, 不 得 虛 報, 如 列 入 其 他 特 定 考 試 分 發 ( 如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考 或 原 住 民 特 考 等 ) 之 缺 額 應 予 註 明 2 查 填 職 務 臨 時 出 缺 需 用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月 報 表 時, 應 於 備 考 欄 註 明 :(1) 用 人 時 段 需 用 人 數 及 是 否 擬 僱 用 約 僱 人 員 (2)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是 否 已 足 額 進 用 (3) 原 住 民 人 員 是 否 已 足 額 進 用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有 關 年 度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任 用 計 畫 之 職 缺 查 報, 由 用 人 機 關 直 接 以 網 際 網 路 請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人 事 行 政 網 ecpa ( 填 報 2 ( 機 關 全 銜 ) 職 務 臨 時 出 缺 需 用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月 報 表 12

13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缺 額 調 查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高 普 考 試 分 發 作 業 ( 一 ) 是 否 依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提 缺 之 分 流 列 缺 控 管 原 則 提 列 考 試 需 用 職 缺 ( 二 ) 是 否 依 最 近 2 年 來 平 均 新 進 人 數 ( 含 分 發 任 用 及 自 行 遴 用 人 數, 不 含 商 調 進 用 人 數 ) 作 為 未 來 一 年 用 人 需 求 之 參 考 基 準, 並 衡 酌 員 額 編 制 及 退 離 人 數 等 情 形, 提 報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或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求 ( 三 ) 是 否 確 實 查 察 及 管 制 機 關 次 一 年 度 退 離 法 定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情 形, 以 免 發 生 考 試 分 發 人 員 報 到 後 無 缺 可 佔 之 情 形 ( 四 ) 是 否 通 知 列 入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現 缺 職 務 原 僱 用 之 約 僱 人 員, 應 於 錄 取 人 員 實 際 應 報 到 日 之 前 一 日 解 僱 ( 五 )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報 到 後 7 日 內 是 否 填 具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傳 送 保 訓 會 並 副 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行 政 院 以 外 各 用 人 機 關 並 副 知 銓 敍 部 等 機 關 ( 六 ) 審 視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得 否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應 予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或 申 請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等 相 關 權 益 事 項 ( 七 ) 用 人 單 位 是 否 有 指 派 專 人 輔 導 受 訓 人 員, 及 依 規 定 於 實 習 及 試 辦 2 階 段 辦 理 所 指 派 之 工 作 13

14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 八 ) 輔 導 員 是 否 詳 實 記 錄 受 訓 人 員 表 現 情 形, 俾 作 為 考 評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之 重 要 參 考 ( 九 ) 受 訓 人 員 經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是 否 於 受 訓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7 日 內, 使 用 保 訓 會 網 站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辦 理 請 證 作 業 申 請, 並 函 送 保 訓 會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十 ) 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發 後, 是 否 依 限 檢 證 ( 應 檢 附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審 查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確 認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 辦 理 送 審 事 宜 ( 十 一 ) 是 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0 條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0 條 規 定 辦 理 受 訓 人 員 試 用 成 績 考 及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送 審 作 業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14

15 貳 考 試 分 發 二 考 試 分 發 報 到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3.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4.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5.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6.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作 業 規 定 7.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8.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作 業 要 點 ( 二 ) 處 理 流 程 分 發 機 關 公 告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結 果 正 額 錄 取 人 至 用 人 機 關 接 受 實 務 訓 練 被 依 分 限 發 報 人 到 七 務 日 訓 內 練 填 計 報 畫 實 表 未 報 依 請 限 註 報 銷 到 分 者 發 10 日 已 具 有 任 用 資 格 者 應 即 予 以 派 代 送 審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各 機 關 如 有 職 務 臨 時 出 缺 擬 列 入 該 項 考 試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者, 須 依 限 至 總 處 人 事 服 務 網 / 應 用 系 統 /DO: 考 試 職 缺 填 報 及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系 統 / 職 缺 填 報 作 業 完 成 填 報 ( 或 候 用 人 員 及 遴 用 作 業 查 詢 候 用 人 員 ), 俾 由 總 處 列 入 該 項 考 試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並 由 總 處 彙 整 各 機 關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後 轉 請 考 選 部 審 議 及 依 增 額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分 配 作 業 ( 四 ) 使 用 表 格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15

16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考 試 分 發 報 到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高 普 考 試 分 發 作 業 ( 一 ) 是 否 依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提 缺 之 分 流 列 缺 控 管 原 則 提 列 考 試 需 用 職 缺 ( 二 ) 是 否 依 最 近 2 年 來 平 均 新 進 人 數 ( 含 分 發 任 用 及 自 行 遴 用 人 數, 不 含 商 調 進 用 人 數 ) 作 為 未 來 一 年 用 人 需 求 之 參 考 基 準, 並 衡 酌 員 額 編 制 及 退 離 人 數 等 情 形, 提 報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或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求 ( 三 ) 是 否 確 實 查 察 及 管 制 機 關 次 一 年 度 退 離 法 定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情 形, 以 免 發 生 考 試 分 發 人 員 報 到 後 無 缺 可 佔 之 情 形 ( 四 ) 是 否 通 知 列 入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現 缺 職 務 原 僱 用 之 約 僱 人 員, 應 於 錄 取 人 員 實 際 應 報 到 日 之 前 一 日 解 僱 ( 五 )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報 到 後 當 日 是 否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之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之 分 發 人 員 管 理 / 分 發 人 員 下 載 作 業 項 下, 匯 入 錄 取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並 須 填 載 報 到 日 期 及 基 礎 訓 練 地 區 欄 位 7 日 內 是 否 填 具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傳 送 保 訓 會 並 副 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行 政 院 以 外 各 用 人 機 關 並 副 知 銓 敍 部 等 機 關 16

17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符 合 未 符 合 ( 六 ) 審 視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得 否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應 予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或 申 請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等 相 關 權 益 事 項 ( 七 ) 審 視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申 請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是 否 具 備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資 格 條 件 檢 表 內 規 定 資 格 要 件 ( 八 ) 用 人 單 位 是 否 有 指 派 專 人 輔 導 受 訓 人 員, 及 依 規 定 於 實 習 及 試 辦 2 階 段 辦 理 所 指 派 之 工 作 ( 九 ) 輔 導 員 是 否 詳 實 記 錄 受 訓 人 員 表 現 情 形, 俾 作 為 考 評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之 重 要 參 考 ( 十 ) 受 訓 人 員 經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是 否 於 受 訓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7 日 內, 使 用 保 訓 會 網 站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辦 理 請 證 作 業 申 請, 並 函 送 保 訓 會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十 一 ) 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發 後, 是 否 依 限 檢 證 ( 應 檢 附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審 查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確 認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 辦 理 送 審 事 宜 ( 十 二 ) 是 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0 條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0 條 規 定 辦 理 受 訓 人 員 試 用 成 績 考 及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送 審 作 業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17

18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一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3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4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5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二 ) 處 理 流 程 機 關 考 試 錄 取 經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人 員 任 用 缺 額 遴 補 內 外 陞 補 辦 理 陞 遷 甄 審 作 業 議 長 派 30 日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各 機 關 職 務 出 缺, 除 法 律 別 有 規 定 外, 應 就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如 無 適 當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可 資 分 發 時, 得 經 分 發 機 關 同 意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遴 用 考 試 及 格 之 合 格 人 員 2 職 缺 如 由 本 機 關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辦 理 甄 審 ; 如 由 他 機 關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公 開 甄 選 3 學 識 品 德 才 能 經 驗 體 格 應 於 審 查 時 慎 重 注 意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派 令 派 免 建 議 函 2 到 職 手 續 單 3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4 服 務 誓 言 5 擬 任 人 員 具 結 書 18

19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職 務 出 缺 ( 一 ) 是 否 切 實 查 明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有 無 缺 額, 是 否 列 為 精 簡 員 額? 可 否 遴 補? ( 二 ) 職 務 經 出 缺 單 位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辦 理 甄 審, 惟 機 關 幕 僚 長 暨 內 部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人 員, 得 免 經 甄 審, 由 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定 逕 行 陞 遷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三 計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表 是 否 依 出 缺 職 務 之 職 系 及 職 務 列 等, 將 符 合 該 職 務 次 一 陞 遷 序 列 人 員 資 料 ( 如 姓 名 學 歷 官 職 等 級 職 稱 考 試 或 訓 練 年 資 等 ) 列 冊 計 分 數 四 填 具 陞 任 意 願 表 及 繕 造 職 務 陞 遷 考 評 分 表 ( 一 ) 是 否 製 作 陞 遷 意 願 表, 發 放 機 關 內 所 有 符 合 陞 任 資 格 之 人 員 勾 選 ( 二 ) 是 否 就 有 調 任 意 願 者, 繕 具 職 務 陞 遷 考 評 分 表 供 當 事 人 檢 19

20 檢 查 重 點 ( 三 ) 是 否 確 實 依 陞 遷 評 分 標 準 填 列 規 定 項 目 內 各 項 評 分, 是 否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 四 ) 當 事 人 是 否 確 實 填 妥 調 查 表 並 檢 評 分 表 內 各 項 評 分, 簽 名 後 交 由 人 事 單 位 彙 辦 ( 五 ) 資 料 有 誤 是 否 立 即 更 正, 如 係 學 歷 或 檢 定 等 資 料 更 新, 當 事 人 應 繳 交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如 證 書 ), 俟 確 認 後 再 行 調 整 分 數, 並 於 更 正 後 再 交 由 當 事 人 複 五 就 各 參 加 陞 遷 人 員 評 列 綜 合 考 評 項 目 : 彙 總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及 綜 合 考 評 項 目 分 數, 有 無 分 數 誤 繕 或 加 總 錯 誤 六 彙 整 成 績 總 表 提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 一 ) 甄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是 否 依 程 序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陞 任 候 選 人 員 資 績 評 分 之 審 查 2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3 陞 任 評 分 表 個 別 選 項 其 他 項 目 給 分 ( 如 : 發 展 潛 能 領 導 能 力 ) 4 陞 任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之 排 定 ( 二 ) 甄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會 後 應 全 部 收 回 避 免 洩 露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20

21 檢 查 重 點 七 簽 陳 首 長 於 積 分 最 高 前 三 名 圈 定 內 陞 人 員 ( 一 ) 如 陞 遷 一 人, 是 否 就 積 分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 如 陞 遷 二 人 以 上 時, 就 陞 遷 人 數 之 二 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 二 ) 首 長 對 甄 審 委 員 會 報 請 圈 定 陞 遷 之 人 選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是 否 依 程 序 退 回 重 行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改 依 其 他 甄 選 方 式 辦 理 陞 遷 事 宜 八 發 布 派 令 並 辦 理 人 員 報 到 事 宜 ( 一 ) 派 免 權 責 為 上 級 機 關, 是 否 繕 具 派 免 建 議 函 送 上 級 機 關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 二 ) 派 免 權 責 為 本 機 關, 是 否 依 程 序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 三 ) 是 否 依 任 免 程 序 引 導 當 事 人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九 辦 理 動 態 送 審 : 是 否 依 規 定 於 3 個 月 內 將 動 態 登 記 書 或 送 審 書 送 銓 敍 部 審 定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21

22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二 外 補 ( 商 調 )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3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4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 二 ) 處 理 流 程 本 機 關 缺 額 遴 補 上 網 公 告 徵 求 人 員 簽 請 機 關 首 長 交 付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定 商 調 函 送 商 調 人 員 機 關 或 其 派 權 責 機 關 同 意 商 調 不 同 意 商 調 本 會 派 改 商 調 備 取 人 員 或 重 新 辦 理 上 網 公 告 事 宜 1 個 月 1 個 月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先 確 定 擬 調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2 如 需 列 備 取 人 員, 需 於 上 網 公 告 時 即 予 以 登 載 3 商 調 人 員, 未 經 定 之 前, 不 得 先 行 到 離 職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派 免 建 議 函 2 派 令 22

23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外 補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出 缺 單 位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定 遴 用 非 本 機 關 人 員 作 業 ( 一 ) 職 缺 公 告 時, 是 否 將 職 缺 之 機 關 名 稱 職 稱 職 系 職 等 辦 公 地 點 及 報 名 規 定 等 資 料 於 報 刊 或 網 路 公 告? ( 二 ) 職 缺 公 告 時,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若 欲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者, 其 名 額 及 期 間 是 否 同 時 於 公 告 內 載 明? ( 三 ) 造 列 名 冊 時, 人 事 單 位 是 否 依 符 合 公 開 甄 選 人 員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或 積 分 高 低 造 列 名 冊? ( 四 ) 人 事 單 位 依 符 合 公 開 甄 選 人 員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或 積 分 高 低 造 列 名 冊 後, 是 否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提 請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三 首 長 圈 定 人 選 作 業 ( 一 ) 依 公 告 候 補 名 額 敘 明 得 列 候 補 名 額,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除 正 取 名 額 外, 得 增 列 候 補 名 額 時, 人 事 單 位 是 否 於 簽 陳 中 敘 明 其 名 額 不 得 逾 職 缺 數 2 倍? ( 二 )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如 為 2 個 職 缺 以 上 時, 是 否 就 職 缺 數 之 2 倍 排 定 名 次 ( 三 ) 首 長 圈 定 人 選 為 他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時, 是 否 致 函 擬 進 用 人 員 服 務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23

24 檢 查 重 點 機 關 進 行 指 名 商 調? ( 四 ) 首 長 圈 定 人 選 為 非 現 職 人 員 時, 是 否 函 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同 意 自 行 遴 用? 四 派 免 作 業 ( 一 ) 派 免 權 責 為 上 級 機 關 時, 是 否 繕 具 派 免 建 議 函 報 上 級 機 關? ( 二 ) 派 免 權 責 為 本 機 關 時, 是 否 依 規 定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 三 )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是 否 副 知 任 用 人 員 原 服 務 機 關? ( 四 ) 人 員 報 到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於 3 個 月 內 辦 理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24

25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三 陞 遷 考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3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4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5 職 務 列 等 表 6 陞 遷 序 列 表 ( 二 ) 處 理 流 程 繕 造 升 遷 考 結 果 清 冊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下 職 務 出 缺 由 具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升 遷 填 具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通 知 當 事 人 複 機 關 首 長 綜 合 考 評 提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遴 選 積 分 最 高 前 三 名 由 首 長 圈 定 升 遷 人 員 本 會 派 陞 遷 二 人 以 上 時 遴 選 陞 遷 人 數 之 二 倍 每 一 職 缺 圈 定 一 人 10 天 5 天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各 機 關 辦 理 升 遷 考 案 件, 應 組 織 甄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甄 審 相 關 事 宜, 其 組 成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規 定 辦 理 2 各 機 關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6 條 規 定 訂 定 陞 遷 序 列 表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升 遷 考 評 分 通 知 書 2 升 遷 考 評 分 表 3 升 遷 考 評 分 清 冊 4 派 令 25

26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內 陞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職 務 出 缺 ( 一 ) 是 否 切 實 查 明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有 無 缺 額, 是 否 列 為 精 簡 員 額? 可 否 遴 補? ( 二 ) 職 務 經 出 缺 單 位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定 由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辦 理 甄 審, 惟 機 關 幕 僚 長 副 幕 僚 長 暨 內 部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人 員, 得 免 經 甄 審, 由 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首 長 定 逕 行 陞 遷 三 計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表 是 否 依 出 缺 職 務 之 職 系 及 職 務 列 等, 將 符 合 該 職 務 次 一 陞 遷 序 列 人 員 資 料 ( 如 姓 名 學 歷 官 職 等 級 職 稱 考 試 或 訓 練 年 資 等 ) 列 冊 計 分 數 四 填 具 陞 任 意 願 表 及 繕 造 職 務 陞 遷 考 評 分 表 ( 一 ) 是 否 製 作 陞 遷 意 願 表, 發 放 機 關 內 所 有 符 合 陞 任 資 格 之 人 員 勾 選 ( 二 ) 是 否 就 有 調 任 意 願 者, 繕 具 職 務 陞 遷 考 評 分 表 供 當 事 人 檢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26

27 檢 查 重 點 ( 三 ) 是 否 確 實 依 陞 遷 評 分 標 準 填 列 規 定 項 目 內 各 項 評 分, 是 否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 四 ) 當 事 人 是 否 確 實 填 妥 調 查 表 並 檢 評 分 表 內 各 項 評 分, 簽 名 後 交 由 人 事 單 位 彙 辦 ( 五 ) 資 料 有 誤 是 否 立 即 更 正, 如 係 學 歷 或 檢 定 等 資 料 更 新, 當 事 人 應 繳 交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如 證 書 ), 俟 確 認 後 再 行 調 整 分 數, 並 於 更 正 後 再 交 由 當 事 人 複 五 就 各 參 加 陞 遷 人 員 評 列 綜 合 考 評 項 目 : 彙 總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及 綜 合 考 評 項 目 分 數, 有 無 分 數 誤 繕 或 加 總 錯 誤 六 彙 整 成 績 總 表 提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 一 ) 甄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是 否 依 程 序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陞 任 候 選 人 員 資 績 評 分 之 審 查 2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3 陞 任 評 分 表 個 別 選 項 其 他 項 目 給 分 ( 如 : 發 展 潛 能 領 導 能 力 ) 4 陞 任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之 排 定 ( 二 ) 甄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有 關 資 料, 會 後 應 全 部 收 回 避 免 洩 露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27

28 檢 查 重 點 七 簽 陳 首 長 於 積 分 最 高 前 三 名 圈 定 內 陞 人 員 ( 一 ) 如 陞 遷 一 人, 是 否 就 積 分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 如 陞 遷 二 人 以 上 時, 就 陞 遷 人 數 之 二 倍 中 圈 定 陞 補 之 ( 二 ) 首 長 對 甄 審 委 員 會 報 請 圈 定 陞 遷 之 人 選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是 否 依 程 序 退 回 重 行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改 依 其 他 甄 選 方 式 辦 理 陞 遷 事 宜 八 發 布 派 令 並 辦 理 人 員 報 到 事 宜 ( 一 ) 派 免 權 責 為 上 級 機 關, 是 否 繕 具 派 免 建 議 函 送 上 級 機 關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 二 ) 派 免 權 責 為 本 機 關, 是 否 依 程 序 發 布 人 事 命 令 ( 三 ) 是 否 依 任 免 程 序 引 導 當 事 人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九 辦 理 動 態 送 審 : 是 否 依 規 定 於 3 個 月 內 將 動 態 登 記 書 或 送 審 書 送 銓 敍 部 審 定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28

29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四 職 務 代 理 人 之 僱 用 ( 一 ) 法 令 依 據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二 ) 處 理 流 程 薦 任 以 下 非 主 管 職 務 差 出 缺 假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同 意 僱 用 職 務 代 理 人 定 僱 用 計 畫 遴 用 人 員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定 並 發 僱 用 通 知 期 滿 擬 續 僱 解 僱 停 ( 休 ) 職 7 天 10 天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各 機 關 僱 用 非 現 職 人 員 為 職 務 代 理 人, 以 薦 任 以 下 非 主 管 職 務, 其 需 人 代 理 期 間 在 一 個 月 以 上, 且 本 機 關 確 實 無 法 指 定 現 職 人 員 代 理 者 為 限 2 職 務 代 理 人 須 具 有 擬 予 代 理 職 務 職 等 之 學 歷 3 職 務 代 理 人 待 遇 不 包 括 各 項 補 助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2 學 經 歷 證 件 29

30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職 務 代 理 人 之 僱 用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薦 任 以 下 非 主 管 職 務 代 理 人 之 聘 僱 用 ( 差 假 因 案 停 職 休 職 或 奉 准 保 留 職 缺 ) 作 業 ( 一 ) 是 否 擬 具 聘 僱 人 員 工 作 內 容 資 格 條 件 及 聘 用 期 限 等 資 料, 陳 報 權 責 機 關 准 ( 二 ) 約 聘 僱 人 員 之 遴 用, 是 否 採 公 開 甄 審, 或 委 託 就 業 輔 導 機 構 代 為 甄 審 ( 三 ) 約 聘 僱 人 員 之 遴 用, 是 否 依 規 定 訂 立 契 約, 契 約 書 是 否 訂 有 聘 僱 用 人 員 姓 名 聘 僱 用 期 間 工 作 內 容 及 報 酬, 並 納 入 離 職 儲 金 提 撥 相 關 規 定 ( 四 ) 聘 用 人 員 是 否 於 到 職 後 1 個 月 內 列 冊 送 銓 敍 部 登 記 備 查 ( 五 ) 職 務 代 理 之 約 聘 僱 人 員 所 支 酬 金 是 否 每 半 年 列 冊, 並 逐 一 註 明 權 責 機 關 同 意 之 文 號, 並 上 銓 敘 部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之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名 冊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系 統 報 送 三 薦 任 以 下 非 主 管 職 務 代 理 人 之 解 聘 僱 ( 差 假 因 案 停 職 休 職 或 奉 准 保 留 職 缺 ) 作 業 ( 一 ) 代 理 之 聘 僱 人 員 是 否 於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時, 即 解 除 代 理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30

31 ( 二 ) 聘 用 ( 約 僱 ) 人 員 離 職 時, 是 否 即 通 知 總 務 單 位 結 算 發 給 其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 三 ) 聘 用 期 間 內 解 聘 人 員, 是 否 將 其 資 料 送 銓 敍 部 登 記 備 查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31

32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五 兼 職 處 理 ( 兼 課 )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2 公 務 員 兼 任 非 營 利 事 業 或 團 體 受 有 報 酬 職 務 許 可 辦 法 3 行 政 院 限 制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借 調 及 兼 職 要 點 ( 二 ) 處 理 流 程 兼 任 非 營 利 事 業 或 團 體 受 有 報 酬 職 務 兼 任 他 機 關 職 務 人 事 室 審 機 關 首 長 可 報 主 管 機 關 准 送 人 事 室 登 記 7 天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應 依 照 規 定 一 人 一 職, 除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業 務 上 有 特 別 需 要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准 者 外,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機 關 之 職 務 2 公 務 人 員 如 兼 有 數 職 仍 以 支 領 二 個 兼 職 交 通 費 為 限 3 公 務 人 員 兼 職 應 經 服 務 機 關 許 可, 機 關 首 長 應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 四 ) 使 用 表 格 公 務 人 員 兼 任 非 營 利 事 業 或 團 體 受 有 報 酬 職 務 申 請 書 32

33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兼 職 案 件 之 報 程 序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檢 查 重 點 ( 一 )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兼 職 費 轉 發 ( 一 ) 人 事 單 位 審 是 否 得 支 給 兼 職 費 ( 二 ) 兼 職 機 關 若 採 電 連 存 帳 方 式 支 付 兼 職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費, 並 於 支 付 後 函 知 兼 職 人 員 本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本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是 否 確 實 列 冊 ( 附 兼 職 費 明 細 表 ) ( 三 ) 被 兼 職 機 關 若 來 函 請 本 職 機 關 轉 發 兼 職 人 員 支 票, 本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是 否 確 實 列 冊 ( 附 兼 職 費 明 細 表 ) ( 四 ) 人 事 單 位 審, 如 兼 職 費 未 超 過 標 準 是 否 確 實 列 冊 或 請 兼 職 人 員 簽 收 支 票 ( 五 ) 人 事 單 位 審, 如 兼 職 費 超 過 標 準, 是 否 向 兼 職 人 員 追 繳 超 出 部 分, 並 予 年 度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繳 庫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33

34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六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二 ) 處 理 流 程 通 知 會 計 室 總 務 組 ( 出 納 ) 預 支 薪 津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人 員 權 責 機 關 令 派 人 員 依 限 辦 理 報 到 填 寫 報 告 手 續 單 及 履 歷 表 單 位 主 管 指 派 工 作 陳 機 關 首 長 定 送 人 事 室 刻 製 職 名 章 並 建 立 人 事 資 料 1 天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公 務 人 員 接 派 令 後 除 有 特 殊 規 定 外,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報 到, 其 有 特 殊 理 由 經 服 務 機 關 長 官 准 者 可 予 延 長, 但 最 多 以 一 個 月 為 限 新 進 人 員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各 項 津 貼 均 依 規 定 計 2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人 員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報 到, 並 依 規 於 報 到 7 日 內 填 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並 副 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到 職 手 續 單 2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3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34

35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新 進 人 員 程 序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檢 查 重 點 35 年 度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新 進 人 員 程 序 ( 一 ) 公 務 人 員 接 派 令 後 除 有 特 殊 規 定 外,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報 到, 其 有 特 殊 理 由 經 服 務 機 關 長 官 准 者 可 予 延 長, 但 最 多 以 一 個 月 為 限 新 進 人 員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各 項 津 貼 均 依 規 定 計 ( 二 ) 考 試 及 格 分 發 人 員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報 到, 並 依 規 於 報 到 7 日 內 填 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並 副 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三 填 寫 資 料 ( 一 ) 報 到 手 續 單 ( 請 至 相 關 單 位 辦 妥 後, 送 人 事 室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填 寫 到 職 通 知 單 到 職 登 記 及 人 事 資 料 建 檔 製 發 職 章 及 製 發 識 別 證 參 加 公 保 健 保 及 退 撫 基 金 申 請 國 旅 卡 或 異 動 資 料 傳 送 報 銓 敘 部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 ( 二 )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一 份 ( 初 任 人 員 ) ( 三 )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調 查 表 ( 四 ) 服 務 誓 言 ( 初 任 人 員 ) ( 五 ) 擬 任 人 員 具 結 書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36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七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3 簡 化 公 務 人 員 送 審 檢 證 注 意 事 項 ( 二 ) 處 理 流 程 初 任 再 任 調 任 不 同 官 等 職 務 發 布 命 令 到 職 填 寫 送 審 書 人 事 室 審 陳 判 函 送 銓 敘 部 審 定 考 試 及 格 改 敘 轉 任 7 天 1 個 月 內 3 個 月 內 3 天 送 審 書 誓 言 ( 初 任 人 員 ) 履 歷 表 ( 初 再 任 人 員 )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依 規 定 於 派 代 3 個 月 內 送 審 ( 或 動 態 ), 逾 期 不 送 審 或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應 即 停 止 代 理 2 到 職 生 效 日 如 在 法 定 期 限 內 送 審 者 以 實 際 到 職 日 為 準, 逾 限 送 審 者 以 送 審 之 日 為 準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未 能 依 限 送 審 經 銓 敘 部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3 各 機 關 報 請 銓 敘 審 查 案 件 原 須 檢 附 查 之 各 項 資 料 中, 凡 於 民 國 67 年 以 後 業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審 定 函 及 考 績 資 料, 毋 庸 再 行 隨 案 檢 附 4 銓 審 合 格 現 任 各 官 等 人 員 調 任 同 官 等 職 務, 留 職 停 薪 回 職 復 薪, 辦 理 動 態 登 記 (A0310), 簡 易 動 態 均 須 以 網 路 報 送 銓 敘 部 5 如 係 降 調 低 一 官 等 職 務 需 檢 附 自 願 降 調 同 意 書 ( 親 自 簽 名 )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2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3 服 務 誓 言 4 自 願 降 調 同 意 書 5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審 查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確 認 表 36

37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送 審 及 動 態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公 務 員 接 奉 派 令 後, 是 否 於 1 個 月 內 到 職, 如 未 於 1 個 月 內 到 職 是 否 經 主 管 長 官 同 意 延 長 並 以 1 個 月 為 限 三 銓 審 案 件 網 路 報 送 事 項 ( 一 ) 是 否 於 到 職 3 個 月 內 報 送 銓 敍 部 ( 二 ) 調 任 低 一 官 等 或 同 官 等 內 低 二 職 等 以 上 之 職 務, 是 否 檢 附 當 事 人 自 願 調 任 同 意 書 ( 三 ) 是 否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審 查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一 覽 表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並 填 寫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審 查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確 認 表, 並 就 案 件 類 別 及 所 檢 附 之 證 件 於 確 認 表 內 勾 選, 由 本 人 填 寫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簽 名 或 蓋 私 章, 並 經 人 事 主 管 章 確 認 ( 四 ) 是 否 至 銓 敍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另 以 電 子 公 文 敘 明 報 送 文 號 及 人 數 並 檢 附 派 令, 依 送 審 程 序 報 送 該 部 銓 敍 審 定, 並 下 載 銓 敍 審 定 結 果 ( 五 ) 銓 敍 部 予 以 審 定 後, 是 否 將 銓 敍 審 定 函 轉 交 當 事 人 收 執 ( 卸 職 登 記 部 分 則 由 機 關 自 行 收 存 歸 檔 ); 是 否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37

38 會 請 出 納 會 計 單 位 辦 理 薪 資 扣 補 事 宜 ( 六 ) 銓 敍 部 不 予 審 定 時, 是 否 另 案 查 明 辦 理 ( 七 ) 是 否 將 銓 審 結 果 更 新 於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資 料 庫 ( 八 ) 當 事 人 如 有 不 符, 是 否 依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救 濟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38

39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八 試 用 期 滿 送 審 ( 一 ) 法 令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二 ) 處 理 流 程 先 予 試 用 人 員 試 用 期 滿 6 個 月 主 管 考 成 績 成 績 不 合 格 送 考 績 會 審 查 機 關 長 官 定 不 及 格 及 格 填 寫 送 審 書 解 職 人 事 室 審 函 送 銓 敘 部 審 定 轉 知 7 天 登 記 資 料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初 任 各 官 等 人 員, 未 具 與 擬 任 職 務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或 低 一 職 等 之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先 予 試 用 6 個 月, 並 由 各 機 關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指 導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予 以 實 授 2 試 用 成 績 不 及 格 人 員 得 向 考 績 委 員 會 陳 述 意 見 及 申 辯 3 試 用 人 員 不 得 充 任 各 級 主 管 職 務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公 務 人 員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送 審 書 2 可 利 用 銓 敘 部 網 路 申 報 簡 易 動 態 3 均 須 以 網 路 報 送 銓 敘 部 39

40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試 用 期 滿 送 審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初 任 各 官 等 人 員, 未 具 與 擬 任 職 務 職 責 程 度 相 當 或 低 一 職 等 之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者, 是 否 依 規 定 先 予 試 用 6 個 月? 三 是 否 將 試 用 人 員 成 績 考 表 由 其 單 位 主 管 考, 並 送 陳 首 長 定? ( 一 )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 是 否 填 具 公 務 人 員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送 審 書 送 銓 敍 部 審 定? ( 二 )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不 及 格 : 1. 是 否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審 查? 考 績 委 員 對 本 案 有 疑 義, 是 否 調 閱 平 時 試 用 成 績 紀 錄 及 案 卷 等 有 關 資 料? 必 要 時 是 否 通 知 試 用 成 績 不 及 格 人 員 向 考 績 會 陳 述 意 見 及 申 辯, 並 請 有 關 人 員 或 其 單 位 主 管 到 會 備 詢? 是 否 將 相 關 情 形 列 入 考 績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2. 是 否 依 規 定 發 布 解 職 令 並 登 記 資 料? 解 職 令 上 是 否 註 明 當 事 人 如 有 不 服 之 救 濟 方 式 救 濟 期 間 等 教 示 規 定? 3. 送 銓 敍 部 審 定 時, 試 用 成 績 欄, 是 否 勾 選 成 績 不 及 格? 是 否 檢 附 該 員 試 用 人 員 成 績 考 表 正 本 1 份 及 解 職 令 影 本 1 份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40

41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41

42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九 動 態 登 記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3 各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規 則 ( 二 ) 處 理 流 程 未 涉 及 任 用 資 格 之 調 任 考 績 升 等 留 職 停 薪 回 職 復 薪 大 功 大 過 動 態 登 記 人 事 室 審 函 送 銓 敘 部 登 記 轉 知 冠 姓 更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更 正 停 職 休 職 復 職 及 卸 職 ( 免 職 辭 職 ) 資 料 登 記 3 日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甲 機 關 調 任 乙 機 關 職 務 者 其 動 態 登 記 應 由 乙 機 關 填 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或 死 亡 已 辦 撫 卹 經 銓 敘 機 關 定 者 可 免 辦 動 態 登 記 2 凡 冠 姓 改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更 正 之 動 態 應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民 國 67 年 以 後 業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審 定 函 及 考 績 資 料, 毋 庸 再 行 隨 案 檢 附 ( 四 ) 使 用 表 格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登 記 書 42

43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動 態 登 記 檢 查 重 點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二 銓 審 案 件 網 路 報 送 事 項 ( 一 ) 是 否 為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審 職 系 俸 ( 薪 ) 級 未 變 動 之 調 任 依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得 以 調 任 動 態 同 官 等 ( 官 稱 ) 內 依 法 考 績 ( 成 ) 晉 升 職 等 ( 官 階 ) 案 ( 含 考 績 升 等 及 升 等 任 用 案 ) 卸 職 動 態 等 情 形? ( 二 ) 是 否 於 到 職 3 個 月 內 報 送 銓 敍 部? ( 三 ) 是 否 至 銓 敍 部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另 以 電 子 公 文 敘 明 報 送 文 號 及 人 數 並 檢 附 派 令, 依 送 審 程 序 報 送 該 部 銓 敍 審 定, 並 下 載 銓 敍 審 定 結 果? ( 四 ) 銓 敍 部 予 以 審 定 後, 是 否 將 銓 敍 審 定 函 轉 交 當 事 人 收 執 ( 卸 職 登 記 部 分 則 由 機 關 自 行 收 存 歸 檔 )? 是 否 會 請 出 納 會 計 單 位 辦 理 薪 資 扣 補 事 宜? ( 五 ) 銓 敍 部 不 予 審 定 時, 是 否 另 案 查 明 辦 理? ( 六 ) 是 否 將 銓 審 結 果 更 新 於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資 料 庫? ( 七 ) 當 事 人 如 有 不 符, 是 否 依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救 濟?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43

44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十 請 任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總 統 府 處 理 文 武 官 員 任 免 作 業 要 點 ( 二 ) 處 理 流 程 銓 敘 部 審 定 合 格 人 員 薦 任 以 上 委 任 人 員 人 員 銓 敘 部 函 請 主 管 銓 敘 部 呈 機 關 任 命 請 總 統 任 命 10 日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薦 任 以 上 人 員 若 於 收 受 銓 敘 部 審 定 函 2 週 內, 仍 未 收 到 任 命 令 者, 應 行 文 銓 敘 部 函 請 層 轉 總 統 府 任 命 ( 四 ) 使 用 表 格 公 務 人 員 請 任 名 冊 44

45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請 任 作 業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請 任 作 業 事 項 ( 一 ) 是 否 接 獲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函 審 定 該 員 為 合 格 實 授 人 員? ( 二 ) 初 任 委 任 人 員 : 於 接 獲 銓 敘 部 代 為 造 列 請 任 名 冊 後, 是 否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製 發 任 命 令? ( 三 ) 初 任 薦 任 人 員 初 任 或 陞 任 簡 任 官 等 各 職 等 職 務 人 員 : 各 機 關 是 否 接 獲 總 統 府 任 命 ( 官 ) 令?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一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45

46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十 一 聘 ( 僱 ) 用 計 畫 書 ( 表 ) 之 擬 定 ( 一 般 人 員 )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聘 用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3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 二 ) 處 理 流 程 人 員 出 缺 單 位 提 出 聘 ( 僱 ) 用 用 人 需 求 簽 陳 首 長 同 意 填 報 聘 用 ( 僱 用 ) 計 畫 書 ( 表 ) 人 事 室 彙 整 後 擬 定 聘 ( 僱 ) 用 計 畫 書 ( 表 ) 陳 判 本 會 定 後 上 網 報 銓 敘 部 登 記 簽 會 會 計 室 10 日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聘 用 人 員 以 發 展 科 學 技 術 或 執 行 專 門 性 之 業 務 或 專 司 技 術 性 研 究 設 計 工 作, 非 本 機 關 現 有 人 員 所 能 擔 任 者 為 限, 並 經 准 後 再 編 列 預 算 聘 用 2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所 遺 業 務, 擬 約 聘 僱 人 員 辦 理 者, 凡 其 聘 僱 月 酬 薪 點 折 合 率 係 在 行 政 院 所 訂 通 案 標 準 範 圍 內 之 案 件, 授 權 由 本 會 自 行 定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計 畫 書 2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計 畫 表 46

47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聘 ( 僱 ) 用 計 畫 書 ( 表 ) 之 擬 定 ( 一 般 人 員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約 聘 僱 用 人 員 進 用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 一 ) 是 否 依 規 定 完 成 聘 ( 僱 ) 用 計 畫 書 ( 表 ) 名 冊 之 定 程 序 ( 二 ) 是 否 與 受 聘 ( 僱 ) 用 人 員 完 成 聘 ( 僱 ) 用 契 約 訂 定 ; 契 約 書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三 ) 進 用 人 員 是 否 確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迴 避 進 用 之 情 形, 並 列 入 契 約 書 內 容, 受 聘 ( 僱 ) 用 人 員 均 完 成 具 結 書 之 簽 署 ( 四 ) 年 度 續 聘 新 聘 解 聘 人 員 是 否 均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送 銓 敍 部 登 記 備 查 ; 所 報 送 聘 用 名 冊 是 否 符 合 聘 用 計 畫 書 所 列 之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資 格 條 件 月 支 薪 點 標 準 各 項 內 容 ; 報 送 登 記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續 聘 新 聘 人 員 應 併 檢 送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聘 用 之 職 稱 員 額 明 細 表 ; 新 聘 人 員 應 附 受 聘 用 人 員 履 歷 表 契 約 書 影 本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47

48 檢 查 重 點 三 原 已 奉 定 之 聘 ( 僱 ) 用 計 畫 書 ( 表 ) 之 修 正 是 否 依 行 政 院 96 年 10 月 23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函 定 之 各 機 關 聘 僱 案 件 作 業 簡 化 一 覽 表 及 各 機 關 聘 僱 案 件 作 業 簡 化 後 配 套 管 理 原 則 辦 理 四 依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或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等 規 定, 於 奉 准 保 留 職 員 職 缺, 或 於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遞 補 前 所 進 用 之 聘 僱 人 員 是 否 依 前 揭 函 文 所 定 之 各 機 關 聘 僱 案 件 作 業 簡 化 一 覽 表 辦 理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五 聘 僱 計 畫 所 列 月 折 合 金 額, 經 依 所 敘 薪 點 及 折 合 率 計 算 後, 如 有 小 數 位 者, 一 律 無 條 件 捨 去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48

49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十 二 聘 ( 僱 ) 用 人 員 聘 ( 僱 ) 用 ( 一 般 人 員 )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3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聘 用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二 ) 處 理 流 程 聘 ( 僱 ) 用 計 畫 定 依 計 畫 名 額 聘 ( 僱 ) 用 人 員 公 開 甄 審 面 談 審 查 決 定 聘 ( 僱 ) 用 並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定 本 會 准 及 通 知 到 職 訂 聘 ( 僱 ) 用 契 約 聘 用 約 人 僱 員 人 員 列 冊 報 報 本 會 銓 敘 自 部 行 備 查 定 曆 年 期 滿 報 請 續 聘 ( 僱 )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30 日 1 聘 ( 僱 ) 用 人 員 之 聘 ( 僱 ) 用 應 訂 立 契 約, 述 明 聘 ( 僱 ) 用 期 間 擔 任 工 作 工 作 標 準 聘 ( 僱 ) 用 期 間 報 酬 應 遵 守 之 義 務 及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 並 受 公 務 人 員 消 極 任 用 資 格 之 限 制, 不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考 績 法 退 休 法 撫 卹 法 及 保 險 法 等 之 規 定 2 俸 點 支 給 報 酬 係 依 據 比 照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俸 點 支 給 報 酬 標 準 表 中 之 職 責 程 度, 及 被 代 理 人 之 現 敘 俸 級 擬 約 聘 僱 人 員 所 具 之 知 能 條 件 ( 學 經 歷 及 專 長 ) 等 因 素 互 相 權 衡 後 計 酬 3 聘 僱 人 員 之 名 冊 及 契 約 年 度, 請 配 合 預 算 法 之 規 定 採 曆 年 制 4 聘 用 人 員 到 職 後, 應 將 名 冊 連 同 履 歷 表 分 別 造 填 2 份, 於 到 職 後 1 個 月 內, 送 銓 敘 部 登 記 備 查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聘 ( 僱 ) 用 人 員 聘 ( 僱 ) 用 名 冊 2 聘 ( 僱 ) 用 人 員 聘 ( 僱 ) 用 契 約 書 3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單 位 辦 理 聘 ( 僱 ) 人 員 考 並 檢 討 續 聘 ( 僱 ) 或 解 聘 ( 僱 ) 7 日 49

50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年 度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聘 ( 僱 ) 用 人 員 聘 ( 僱 ) 用 ( 一 般 人 員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約 聘 僱 用 人 員 進 用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 一 ) 是 否 依 規 定 完 成 聘 ( 僱 ) 用 計 畫 書 ( 表 ) 名 冊 之 定 程 序 ( 二 ) 是 否 與 受 聘 ( 僱 ) 用 人 員 完 成 聘 ( 僱 ) 用 契 約 訂 定 ; 契 約 書 內 容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三 ) 進 用 人 員 是 否 確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迴 避 進 用 之 情 形, 並 列 入 契 約 書 內 容, 受 聘 ( 僱 ) 用 人 員 均 完 成 具 結 書 之 簽 署 ( 四 ) 年 度 續 聘 新 聘 解 聘 人 員 是 否 均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送 銓 敍 部 登 記 備 查 ; 所 報 送 聘 用 名 冊 是 否 符 合 聘 用 計 畫 書 所 列 之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資 格 條 件 月 支 薪 點 標 準 各 項 內 容 ; 報 送 登 記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續 聘 新 聘 人 員 應 併 檢 送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聘 用 之 職 稱 員 額 明 細 表 ; 新 聘 人 員 應 附 受 聘 用 人 員 履 歷 表 契 約 書 影 本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50

51 檢 查 重 點 三 原 已 奉 定 之 聘 ( 僱 ) 用 計 畫 書 ( 表 ) 之 修 正 是 否 依 行 政 院 101 年 7 月 10 日 院 授 人 組 字 第 號 函 定 之 各 機 關 聘 僱 案 件 作 業 簡 化 一 覽 表 及 各 機 關 聘 僱 案 件 作 業 簡 化 後 配 套 管 理 原 則 辦 理 四 依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或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等 規 定, 於 奉 准 保 留 職 員 職 缺, 或 於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遞 補 前 所 進 用 之 聘 僱 人 員 是 否 依 前 揭 函 文 所 定 之 各 機 關 聘 僱 案 件 作 業 簡 化 一 覽 表 辦 理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五 聘 僱 計 畫 所 列 月 折 合 金 額, 經 依 所 敘 薪 點 及 折 合 率 計 算 後, 如 有 小 數 位 者, 一 律 無 條 件 捨 去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51

52 參 任 免 銓 審 聘 僱 用 十 三 離 職 與 交 代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2 公 務 人 員 交 代 條 例 ( 二 ) 處 理 流 程 填 寫 離 職 報 告 單 會 各 單 位 及 有 關 人 員 繳 還 所 借 公 款 公 物 辦 理 移 交 首 長 定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10 日 ( 三 )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公 務 人 員 交 代 分 下 列 各 級 :(1) 機 關 首 長 (2) 主 管 人 員 (3) 經 管 人 員 2 機 關 首 長 應 移 交 之 事 項 :(1) 印 信 (2) 人 員 名 冊 (3) 交 代 月 份 截 至 交 代 日 止 與 月 報 相 同 之 會 計 報 告 及 其 存 款 (4) 未 辦 或 未 了 之 重 要 案 件 (5) 當 年 度 施 政 或 工 作 計 劃 及 截 至 交 代 時 之 實 施 情 形 報 告 (6) 各 直 屬 主 管 人 員 主 管 之 財 物 事 務 總 目 錄 但 該 總 目 錄 如 有 錯 誤 時, 各 直 屬 主 管 人 員 應 負 其 責 任 3 主 管 人 員 應 移 交 之 事 項 :(1) 單 位 章 戳 (2) 未 辦 或 未 了 案 件 (3) 所 屬 次 一 級 主 管 人 員 或 經 管 人 員 主 管 或 經 管 之 財 物 事 務 總 目 錄 但 該 總 目 錄 如 有 錯 誤 時, 所 屬 次 一 級 主 管 人 員 或 經 管 人 員 應 負 其 責 任 4 經 管 人 員 應 移 交 之 事 項, 按 其 經 管 財 物 或 事 務 分 別 造 冊, 其 種 類 名 稱, 由 各 機 關 依 各 經 管 人 員 職 掌 範 圍 及 其 經 管 情 形, 分 別 規 定 之 ( 四 ) 使 用 表 格 1 離 職 報 告 單 2 離 職 證 明 書 52

53 ( 機 關 名 稱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檢 查 表 自 行 檢 查 單 位 : 人 事 室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離 職 與 交 代 年 度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檢 查 重 點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二 為 有 效 管 理 機 關 員 工 離 職 情 形, 是 否 設 計 員 工 離 職 通 知 單? 遇 有 人 員 異 動 時, 人 事 單 位 是 否 主 動 協 助 離 職 同 仁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符 合 未 符 合 檢 查 情 形 說 明 三 離 職 人 員 是 否 於 離 職 時, 已 將 辦 管 業 務 財 務 交 代 清 楚? 是 否 已 按 離 職 通 知 單 表 列 程 序 至 各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各 項 結 清 手 續? 四 離 職 人 員 是 否 將 所 需 移 交 之 事 項 造 冊 並 於 期 限 內 移 交 接 任 人 員? 五 人 事 單 位 是 否 依 規 定 填 寫 資 料 移 轉 單 並 且 將 離 職 人 員 的 勤 惰 卡 健 保 退 保 ( 轉 出 ) 申 報 表 公 保 退 撫 轉 出 及 履 歷 表 等 資 料 轉 送 新 單 位? 六 人 事 單 位 是 否 於 期 限 內 至 人 事 服 務 網 將 有 關 人 事 資 料 媒 體 傳 輸 新 單 位 ( 即 辦 理 卸 職 )? 七 人 事 單 位 是 否 於 離 職 人 員 完 成 離 職 手 續 時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八 離 職 人 員 如 為 教 師 時 是 否 依 規 定 經 學 校 同 意 後 始 離 職?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無 重 大 缺 失 經 檢 查 結 果, 本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及 執 行, 部 分 項 目 未 符 合, 擬 採 行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註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檢 查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檢 查 2. 除 勾 選 外, 未 符 合 者 必 須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細 記 載 檢 查 情 形 填 表 人 : 複 : 單 位 主 管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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