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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实 用 手 册 2014 年 12 月

2 目 录 关 于 编 制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实 用 手 册 的 说 明... 5 第 一 篇 规 章 制 度... 6 第 一 部 分 单 位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常 委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落 实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工 作 条 例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落 实 二 级 单 位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校 内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和 授 权 控 制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章 程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和 廉 洁 自 律 的 规 定 第 二 部 分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一 预 算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的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项 目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预 算 支 出 控 制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二 财 务 收 支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办 理 若 干 经 济 业 务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计 核 算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往 来 款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市 内 差 旅 费 的 相 关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经 费 内 部 转 账 的 若 干 规 定

3 12.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临 时 / 短 期 出 国 ( 境 ) 访 问 或 培 训 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公 务 车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会 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二 资 产 管 理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家 具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调 拨 转 移 报 废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年 度 清 查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及 器 材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报 失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维 修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员 工 作 职 责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离 校 教 职 员 工 归 还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汽 车 购 置 与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的 若 干 原 则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的 财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上 师 大 资 产 公 司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派 出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派 出 监 事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大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会 计 政 策 四 基 本 建 设 业 务 收 支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管 理 和 监 察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工 程 变 更 及 签 证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基 本 建 设 和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审 计 的 若 干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维 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五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财 政 性 经 费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家 具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设 备 采 购 监 管 工 作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与 管 理 办 法

4 六 专 项 和 科 研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科 建 设 与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科 研 经 费 发 放 研 究 生 助 研 费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图 书 出 版 经 费 的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计 划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绩 效 支 出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管 理 办 法 七 合 同 管 理 业 务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外 协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部 分 内 部 监 督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项 目 审 计 程 序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实 施 意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二 级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上 报 会 计 报 表 和 实 行 定 期 审 计 的 规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审 计 质 量 控 制 办 法 第 二 篇 内 部 控 制 流 程 第 一 部 分 业 务 流 程 图 一 财 务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图 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图 三 基 本 建 设 业 务 流 程 图 第 二 部 分 业 务 工 作 控 制 表 单 一 预 算 业 务 表 单 二 财 务 报 销 业 务 表 单 三 基 建 修 缮 业 务 表 单 四 其 他 一 般 业 务 表 单 第 三 部 分 经 济 业 务 报 销 实 用 手 册 一 通 用 版 报 销 手 册 二 项 目 版 报 销 手 册

5 关 于 编 制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实 用 手 册 的 说 明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既 是 高 等 学 校 一 项 重 要 的 管 理 活 动, 又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制 度 安 排, 是 推 动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下 高 等 学 校 治 理 的 基 石 实 施 好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控 制, 对 于 提 高 高 等 学 校 的 管 理 水 平, 改 进 办 学 质 量 和 效 率, 规 范 财 务 管 理,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需 要 从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原 理 与 高 校 的 实 际 相 结 合, 梳 理 业 务 流 程, 针 对 内 部 管 理 中 的 薄 弱 环 节, 强 化 机 制 建 设, 将 制 衡 机 制 嵌 入 到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中 学 校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 财 会 [2012]21 号 ) 以 及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2012]488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牵 头,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设 备 与 实 验 室 管 理 处 基 建 管 理 处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图 书 馆 资 产 经 营 公 司 等 部 门, 通 过 认 真 学 习 广 泛 调 研 深 入 分 析,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梳 理 业 务 流 程, 总 共 形 成 了 从 单 位 层 面 到 预 算 财 务 收 支 资 产 管 理 基 本 建 设 政 府 采 购 专 项 和 科 研 合 同 管 理 等 七 个 业 务 层 面, 以 及 内 部 监 督 层 面 的 75 个 规 章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等 三 个 方 面 的 56 个 业 务 流 程 图, 预 算 业 务 财 务 报 销 业 务 基 建 修 缮 业 务 和 其 他 一 般 业 务 的 22 张 工 作 表 单, 以 及 通 用 版 和 项 目 版 2 个 财 务 报 销 实 用 手 册 为 了 将 学 校 的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更 加 广 泛 应 用 于 学 校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中, 特 将 相 关 内 容 汇 编 成 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1 月 5

6 第 一 篇 规 章 制 度 第 一 部 分 单 位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6

7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常 委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中 国 共 产 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第 五 届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2006 年 6 月 14 日 ) 为 了 进 一 步 贯 彻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制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事 效 率 和 决 策 水 平, 使 党 委 常 委 会 更 加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总 揽 全 局, 协 调 各 方,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一 会 议 的 组 织 1.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是 在 全 委 会 闭 会 期 间, 党 委 对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进 行 讨 论 并 作 出 决 策 的 会 议 会 议 原 则 上 每 两 周 召 开 一 次,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随 时 召 开 2. 会 议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党 委 书 记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 副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3. 出 席 会 议 成 员 为 党 委 常 委 根 据 会 议 需 要 及 议 题 内 容, 有 关 单 位 和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可 列 席 会 议 的 相 关 阶 段 4.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常 委 到 会 方 能 举 行 ;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时,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常 委 到 会 才 能 召 开 会 议 5. 常 委 应 按 时 参 加 会 议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在 会 前 向 会 议 主 持 人 请 假 ; 如 会 前 已 审 阅 了 相 关 议 题 的 材 料, 可 以 发 表 书 面 意 见 6. 校 党 委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由 常 委 会 向 党 委 会 报 告 工 作, 如 遇 重 大 问 题 可 随 时 召 开 二 会 议 的 议 事 范 围 1.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有 关 重 要 会 议 文 件 精 神 的 贯 彻 落 实 2. 学 校 办 学 方 向 理 念 思 路 定 位 以 及 学 校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的 制 订 和 调 整 7

8 3. 党 的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德 育 工 作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统 战 工 作 群 众 团 体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4. 审 定 通 过 全 校 性 的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和 以 学 校 名 义 出 台 的 各 项 文 件 5. 党 委 年 度 和 学 期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总 结, 上 级 下 达 的 重 要 工 作 任 务 的 实 施 计 划 和 方 案 6. 处 级 干 部 的 任 免 决 定 调 动 奖 惩, 干 部 的 教 育 管 理 考 核 监 督 和 后 备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计 划 7. 审 定 批 准 学 校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算, 决 定 学 校 对 外 投 资 和 大 额 资 金 的 使 用 (100 万 元 以 上 ) 8. 审 定 批 准 学 校 党 政 机 构 学 院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设 置 变 更 撤 销 9. 审 定 通 过 津 贴 医 疗 住 房 退 休 等 涉 及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10. 审 定 通 过 办 学 资 源 的 重 大 调 配, 重 大 基 建 项 目 和 修 缮 项 目 以 及 国 内 外 重 要 合 作 交 流 事 项 11. 校 长 办 公 会 学 校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重 大 事 项 12. 需 要 由 常 委 会 研 究 决 定 的 其 它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三 议 题 的 确 定 和 准 备 1. 根 据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事 范 围, 各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等 需 要 提 交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在 认 真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向 校 分 管 领 导 汇 报, 由 校 分 管 领 导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该 议 题 2. 经 校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提 出 的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两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书 面 议 题 材 料 ( 纸 质 材 料 和 电 子 文 档 各 一 份 ) 送 校 办 公 室 汇 总, 由 党 委 书 记 确 定 是 否 列 入 讨 论 范 围 常 委 会 原 则 上 不 讨 论 临 时 议 题 3. 若 议 题 涉 及 保 密 事 项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难 以 提 前 报 送 的, 可 在 开 会 时 将 有 关 材 料 直 接 带 到 会 场 4. 校 办 公 室 应 将 召 开 常 委 会 的 有 关 材 料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送 达 各 位 常 委 和 有 关 人 员 ; 各 位 常 委 应 在 会 前 认 真 审 阅 有 关 材 料, 以 提 高 议 事 质 量 和 效 率 8

9 5. 提 交 常 委 会 的 议 题 属 通 报 情 况 类 型 的 不 作 决 议 需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的 事 项, 须 情 况 清 楚, 事 实 准 确, 分 析 到 位, 重 点 突 出 ; 议 题 涉 及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事 先 充 分 沟 通 和 协 商 并 达 成 共 识 ; 对 需 要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要 有 明 确 具 体 可 供 选 择 的 建 议 方 案 6.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的 分 管 领 导 若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该 议 题 一 般 缓 议 四 讨 论 和 决 定 1.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问 题, 必 须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由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保 决 策 的 民 主 化 科 学 化 2. 党 委 常 委 和 参 加 会 议 的 有 关 人 员, 要 从 学 校 发 展 建 设 的 大 局 出 发, 积 极 发 表 意 见 ; 要 认 真 听 取 其 他 同 志 的 意 见, 特 别 是 不 同 意 见 ; 对 要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态 度 明 朗, 意 见 明 确 3. 会 议 表 决 时 可 视 情 况 采 取 口 头 举 手 或 票 决 等 方 式, 赞 成 票 超 过 应 到 会 常 委 的 半 数 为 通 过, 未 到 会 常 委 的 书 面 意 见 不 计 入 票 数 ; 决 定 多 个 事 项 时, 应 逐 项 表 决 ; 任 免 干 部 时 实 行 票 决 制 4. 如 对 重 要 问 题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除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必 须 按 多 数 人 意 见 执 行 外, 应 当 暂 缓 作 出 决 定 5. 会 议 在 讨 论 与 常 委 本 人 或 家 属 有 关 的 议 题 时, 当 事 人 应 主 动 回 避 6. 出 席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要 严 肃 纪 律, 注 意 会 议 内 容 的 保 密 五 议 定 事 项 的 督 促 与 落 实 1. 党 委 常 委 会 会 务 工 作 由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校 办 公 室 应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和 会 议 纪 要 的 草 拟 整 理 工 作 党 委 常 委 会 纪 要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审 阅 后 签 发, 分 别 发 送 至 与 会 领 导 及 相 关 部 门, 并 按 规 定 将 记 录 和 纪 要 归 档 2.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常 委 会 讨 论 研 究 作 出 决 定 后, 由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执 行 常 委 会 的 决 定 如 果 对 会 议 决 定 有 不 同 意 见, 可 以 保 留, 也 可 以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申 述 自 己 的 意 见, 但 在 行 动 上 应 按 集 体 决 定 执 行, 不 得 公 开 表 示 不 同 意 见 3. 分 管 领 导 要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认 真 执 行 会 议 决 定, 协 调 解 决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并 及 时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4.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由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催 办 和 督 办, 并 将 落 实 情 9

10 况 及 时 向 党 委 书 记 和 校 长 报 告 5. 凡 常 委 会 作 出 的 决 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确 需 复 议 的, 须 由 分 管 领 导 提 出 调 整 理 由 和 调 整 建 议, 经 党 委 书 记 同 意, 报 常 委 会 讨 论 复 议 6. 会 议 成 员 如 需 查 阅 会 议 记 录, 可 到 校 办 公 室 查 阅 ; 其 他 与 会 人 员 如 需 了 解 本 人 在 场 时 讨 论 事 项 的 会 议 记 录, 由 校 办 公 室 按 指 定 范 围 查 阅 后 告 知 结 果 会 议 成 员 如 需 到 档 案 室 查 阅 办 公 会 记 录, 需 列 出 所 查 阅 的 事 项 和 范 围, 经 书 记 书 面 批 准 后, 方 可 查 阅 六 附 则 1. 本 规 则 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 本 规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0

11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落 实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校 党 委 发 号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市 委 关 于 三 重 一 大 (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 事 项 必 须 由 集 体 讨 论 做 出 决 定 的 重 要 精 神, 按 照 中 共 上 海 市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党 委 ( 党 组 ) 实 施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要 求, 进 一 步 完 善 民 主 集 中 制, 保 证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结 合 我 校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主 要 内 容 三 重 一 大 是 指 实 施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重 要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 一 ) 实 施 重 大 决 策 凡 涉 及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关 系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均 属 重 大 决 策 的 范 畴,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重 要 会 议 和 文 件 精 神 的 贯 彻 和 落 实 情 况 ; 2. 学 校 办 学 定 位 发 展 战 略 发 展 规 划 和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制 定 和 调 整 ; 3.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总 结 ; 4. 涉 及 学 校 全 局 的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和 改 革 措 施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制 定 ; 5. 党 的 建 设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6.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预 算 的 制 定, 重 要 专 项 经 费 的 确 定 和 调 整 ; 7.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的 规 划 和 规 章 的 制 定 特 需 人 才 的 引 进 ; 学 生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相 关 政 策 ; 8.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及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的 规 划 设 置 和 调 整 ; 9. 学 校 办 学 规 模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和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政 策 ; 10. 学 校 党 政 机 关 和 全 校 性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人 员 的 编 制 和 调 整 ; 11. 全 校 性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修 订 和 废 除 ; 12. 校 级 荣 誉 称 号 的 授 予 和 全 校 性 的 奖 惩 事 项 ; 推 选 省 ( 部 )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的 授 予 及 奖 励 事 宜 ; 11

12 13. 工 资 待 遇 医 疗 住 房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涉 及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政 策 制 定 和 调 整 ; 14. 重 大 案 件 涉 及 党 纪 政 纪 的 处 理 ; 15. 学 校 重 大 人 身 伤 亡 责 任 事 故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法 律 纠 纷 应 急 预 案 的 制 定 和 处 理 ; 16. 基 本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等 其 他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的 重 大 决 定 和 重 大 调 整 ; 17. 国 内 外 重 要 合 作 和 交 流 事 项 ; 18.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办 学 资 源 的 重 大 调 整,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产 权 确 定 和 变 更 ;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的 授 权 使 用 ; 19. 学 校 党 委 和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的 自 身 建 设 ; 20.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认 为 应 当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二 )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1. 学 校 中 层 正 副 处 级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 2. 校 级 后 备 干 部 推 荐 选 拔 ; 3. 全 国 省 市 区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 4.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和 成 员 的 任 免 ; 5. 校 办 产 业 决 策 层 组 成 人 选 的 提 名 ; 6.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考 核 监 督 的 方 案 和 实 施 ; 7.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认 为 应 当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 三 ) 重 要 项 目 安 排 1.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不 动 产 购 置 ; 2. 超 过 50 万 元 的 房 屋 修 缮 以 及 大 宗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等 项 目 ; 3. 国 内 外 合 资 合 作 的 重 大 项 目 ( 含 合 作 办 学 ) 及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 4. 学 校 大 型 庆 典 活 动 ; 5.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认 为 应 当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的 安 排 ( 四 )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1. 未 列 入 预 算 单 项 支 出 在 3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 万 元 ) 的 资 金 款 项 的 支 出 ( 未 列 入 预 算 单 项 支 出 在 10 万 元 至 30 万 元 的 资 金 款 项, 由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审 定 ); 12

13 2. 未 列 入 计 划 的 投 资 项 目 规 模, 融 资 的 项 目 规 模 和 偿 还 计 划 ; 3. 教 职 工 的 各 项 津 贴 福 利 奖 酬 金 的 发 放 标 准 ; 4. 学 校 对 外 重 大 合 同 的 审 批 签 订 ; 5. 受 赠 的 大 额 资 金 及 物 件 的 使 用 ; 6.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认 为 应 当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的 其 他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决 策 机 制 和 程 序 ( 一 ) 学 校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除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和 紧 急 情 况 外, 主 要 采 取 会 议 形 式 决 策, 会 议 形 式 主 要 为 校 党 委 全 委 会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闭 会 期 间, 常 委 会 行 使 党 委 全 委 会 职 权, 负 责 处 理 党 委 的 日 常 工 作 常 委 会 应 定 期 向 党 委 全 委 会 报 告 工 作 ( 二 ) 凡 列 入 学 校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要 按 照 我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不 同 决 策 的 内 容, 分 别 由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按 有 关 程 序 讨 论 决 定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范 围 和 规 则, 按 照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全 委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常 委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和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的 通 知 ( 校 办 发 号 ) 执 行 ( 三 ) 民 主 程 序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凡 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在 提 交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经 过 必 要 的 民 主 程 序 进 行 论 证 1. 依 照 高 等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应 交 教 代 会 主 席 团 审 议 通 过 的 重 要 事 项,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提 交 教 代 会 审 议 和 通 过 2.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校 务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规 定, 应 由 校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重 大 事 项,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提 交 校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听 取 委 员 们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3.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规 定, 应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重 大 学 术 事 项, 在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提 交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听 取 委 员 们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13

14 4. 依 照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书 记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应 由 书 记 办 公 会 审 议 的 重 要 党 务 工 作,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提 交 书 记 办 公 会 审 议 并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5. 依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离 休 干 部 工 作 二 级 管 理 责 任 制 实 施 细 则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定 期 召 开 双 月 座 谈 会 民 主 党 派 负 责 人 例 会 的 制 度,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征 询 离 休 干 部 和 党 外 人 士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6. 中 层 副 职 以 上 干 部 任 免, 党 委 常 委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严 格 按 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处 级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中 确 定 的 程 序 执 行 其 他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在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要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召 开 各 种 形 式 的 听 证 会 论 证 会, 充 分 听 取 群 众 和 专 家 意 见, 深 入 进 行 论 证 和 协 调, 提 交 论 证 报 告 或 立 项 报 告 ( 四 ) 决 策 程 序 1. 议 题 的 确 定 和 准 备 (1) 根 据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议 事 范 围, 各 学 院 职 能 部 门 需 要 提 交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在 认 真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向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由 主 管 领 导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该 议 题 (2) 经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提 出 的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两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书 面 议 题 材 料 ( 纸 质 材 料 和 电 子 文 档 各 一 份 ) 送 校 办 公 室 汇 总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确 定 讨 论 议 题, 校 长 办 公 会 由 校 长 确 定 讨 论 议 题, 原 则 上 不 讨 论 临 时 议 题 (3) 若 议 题 涉 及 保 密 事 项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难 以 提 前 报 送 的, 可 在 开 会 时 将 有 关 材 料 直 接 带 到 会 场 (4) 校 办 公 室 应 将 有 关 材 料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送 达 各 位 与 会 人 员 ; 与 会 人 员 应 在 会 前 认 真 审 阅 有 关 材 料, 以 提 高 议 事 质 量 和 效 率 (5)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要 在 会 前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的 事 项 情 况 要 清 楚, 事 实 要 准 确, 分 析 要 到 位, 重 点 要 突 出 ; 议 题 涉 及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事 先 经 过 充 分 的 沟 通 和 协 商 并 取 得 一 致 ; 对 需 要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要 有 明 确 具 体 可 供 选 择 的 建 议 方 案 14

15 (6) 议 题 提 交 单 位 的 主 管 领 导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时, 一 般 情 况 下 该 议 题 缓 议 2. 事 项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1)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讨 论, 必 须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由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保 决 策 的 民 主 化 科 学 化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必 须 超 过 应 到 会 成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召 开 会 议 ; 讨 论 干 部 问 题 时,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会 议 成 员 到 会 才 能 召 开 会 议 (2) 参 加 会 议 的 有 关 人 员, 要 从 学 校 的 大 局 出 发, 积 极 发 表 意 见 ; 要 认 真 听 取 其 他 同 志 的 意 见, 特 别 是 不 同 意 见 ; 对 要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态 度 明 朗, 意 见 明 确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主 持 会 议 的 其 他 负 责 人 应 在 其 他 班 子 成 员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最 后 发 表 意 见 (3) 会 议 表 决 时 可 视 情 况 采 取 口 头 举 手 票 决 等 方 式, 赞 成 票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为 通 过, 未 到 会 人 员 的 书 面 意 见 不 计 入 票 数 ; 决 定 多 个 事 项 时, 应 逐 项 表 决 ; 推 荐 任 免 干 部 时 实 行 票 决 制 (4) 如 对 重 要 问 题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除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必 须 按 多 数 人 的 意 见 执 行 外, 应 当 暂 缓 作 出 决 定 凡 前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作 出 的 决 策, 如 需 再 次 上 会 复 议, 必 须 有 1 人 动 议, 并 在 会 前 征 得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应 出 席 会 议 同 志 的 同 意, 否 则 不 得 复 议 凡 前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作 出 的 决 策, 如 需 再 次 上 会 复 议, 必 须 有 1 人 动 议, 并 在 会 前 征 得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应 出 席 会 议 同 志 的 同 意, 否 则 不 得 复 议 (5) 会 议 在 讨 论 与 本 人 及 家 属 有 关 的 议 题 时, 本 人 应 主 动 回 避 (6) 凡 提 交 的 议 题, 属 于 通 报 情 况 类 型 的 不 做 决 议, 属 于 事 项 决 定 类 型 的 应 以 决 议 的 形 式 公 布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必 须 根 据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分 工 和 职 责 明 确 实 施 的 具 体 负 责 人, 遇 到 分 工 和 职 责 交 叉 的, 必 须 明 确 一 名 班 子 成 员 牵 头 (7) 出 席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要 严 肃 纪 律, 注 意 会 议 内 容 的 保 密 (8)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的 情 况, 包 括 决 策 参 与 人 决 策 事 项 决 策 过 程 决 策 结 论 等, 要 以 会 议 通 知 议 程 记 录 纪 要 决 定 备 忘 录 等 形 式 留 下 文 字 性 资 料, 并 存 档 备 查 三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的 组 织 实 施 ( 一 ) 分 工 组 织 实 施 15

16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或 拒 绝 执 行 学 校 决 定 的 重 大 基 建 工 程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大 宗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按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招 标 的,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程 序 进 行, 招 标 结 果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 二 )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1.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委 会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由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催 办, 并 及 时 将 落 实 情 况 向 书 记 校 长 汇 报 2. 校 工 会 依 照 工 会 法 规 定 对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民 主 监 督, 除 依 法 保 密 外,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向 教 职 工 公 布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的 进 展 情 况 教 代 会 和 全 体 教 职 工 有 权 监 督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3.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按 照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违 反 三 重 一 大 集 体 决 策 的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并 对 造 成 后 果 的 事 项 要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4. 审 计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权 限 对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5. 校 级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应 列 为 校 级 领 导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领 导 干 部 述 职 述 廉 报 告 的 重 要 内 容 四 责 任 追 究 ( 一 )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给 国 家 学 校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严 重 不 良 政 治 影 响 社 会 影 响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 1. 不 履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决 策 程 序, 不 执 行 或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定 的 ; 2. 未 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而 个 人 决 策, 事 后 又 不 通 报 的 ; 3. 未 向 领 导 集 体 提 供 真 实 情 况 而 造 成 错 误 决 定 的 责 任 人 ; 4. 执 行 决 策 后 发 现 可 能 造 成 损 失, 能 够 挽 回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纠 正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本 实 施 办 法 而 造 成 失 误 的 ( 二 ) 责 任 追 究 主 要 依 据 本 人 职 责 范 围, 明 确 集 体 责 任 个 人 责 16

17 任 或 直 接 领 导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 三 ) 对 给 学 校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和 严 重 政 治 影 响 社 会 影 响 的 责 任 人, 根 据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依 法 依 纪 实 施 追 究 ( 四 ) 责 任 追 究 的 方 式 有 责 令 检 查 诫 勉 谈 话 通 报 批 评 免 职 责 令 辞 职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等 五 其 他 ( 一 ) 本 实 施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 二 )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三 ) 各 二 级 单 位 按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的 符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的 落 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2012 年 9 月 17

1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工 作 条 例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增 强 学 校 二 级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 科 学 发 展 和 依 法 管 理 能 力, 促 进 学 院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和 科 学 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并 依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章 程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学 院 是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的, 承 担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等 任 务 的 二 级 办 学 单 位 第 三 条 学 院 应 遵 循 教 育 发 展 和 学 校 管 理 规 律, 以 学 生 发 展 为 本 以 育 人 为 中 心, 促 进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水 平 的 提 升 第 四 条 学 院 应 在 学 校 领 导 下, 建 立 行 政 管 理 教 学 管 理 学 术 管 理 和 民 主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体 制, 完 善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激 励 和 自 我 约 束 机 制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五 条 学 院 设 院 长 1 名, 原 则 上 设 副 院 长 3-5 名,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和 学 生 管 理 等 工 作, 其 中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由 学 生 工 作 副 书 记 兼 任 院 长 副 院 长 按 照 干 部 任 用 的 规 定 程 序 产 生 学 院 可 内 设 办 公 室 系 所 中 心 教 研 室 公 共 课 程 教 学 部 等 机 构 第 六 条 学 院 根 据 党 员 人 数 的 规 模 建 立 党 委 或 党 总 支 委 员 会, 设 书 记 1 名, 根 据 学 院 规 模 和 需 要 设 副 书 记 1-2 名, 负 责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党 建 思 想 政 治 等 工 作 按 照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的 规 定, 设 立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党 支 部 第 七 条 学 院 建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和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等 学 术 性 组 织 各 委 员 会 分 别 对 学 院 的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发 展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等 工 作 负 有 指 导 或 评 估 咨 询 的 职 能 条 件 成 熟 的 学 院, 在 理 顺 各 类 学 术 性 组 织 功 能 职 责 的 基 础 上, 经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设 立 教 授 委 员 会 教 授 委 员 会 应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和 18

19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等 合 而 为 一, 一 并 履 行 三 个 委 员 会 的 功 能 职 责 第 八 条 学 院 建 立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设 立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发 挥 师 生 员 工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职 能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 九 条 学 院 具 有 以 下 主 要 职 责 和 权 限, 并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监 督 考 核 与 评 估 ( 一 )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执 行 学 校 的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决 策 和 规 章 制 度 按 照 学 校 规 划, 制 定 并 落 实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 二 ) 负 责 学 院 党 的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领 导 学 院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开 展 工 作 ( 三 ) 负 责 完 成 学 校 下 达 的 各 类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制 定 与 实 施 各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推 进 教 学 改 革, 落 实 教 学 质 量 的 保 障 措 施 根 据 学 校 的 统 一 安 排 和 要 求, 负 责 实 施 本 院 各 类 学 生 的 招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日 常 管 理 奖 励 处 分 和 就 业 等 工 作 ( 四 ) 根 据 学 校 规 划,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的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和 科 技 推 广 工 作 ( 五 ) 负 责 学 院 的 人 事 人 才 工 作 根 据 学 校 计 划, 决 定 学 院 的 岗 位 设 置 人 才 引 进 院 聘 岗 位 的 聘 任 和 考 核 校 聘 岗 位 的 推 荐 与 基 础 考 核 安 排 所 属 教 师 境 内 外 的 访 学 培 训 和 进 修 等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决 定 学 院 教 职 工 的 奖 惩 等 事 宜 ( 六 ) 经 学 校 批 准, 负 责 对 外 合 作 办 学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等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 七 ) 根 据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学 校 规 定, 严 格 按 照 财 务 预 算, 负 责 对 学 校 下 达 的 各 类 办 学 经 费 进 行 管 理 分 配 使 用 和 监 督 ( 八 ) 对 学 校 配 置 的 办 公 用 房 教 学 科 研 设 施 家 具 等 固 定 资 产, 负 有 按 学 校 规 定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责 任, 并 服 从 学 校 的 调 配 ( 九 ) 负 责 落 实 学 校 部 署 的 其 他 各 项 工 作 19

20 第 四 章 责 任 分 工 第 十 条 学 院 实 行 党 政 集 体 领 导 分 工 负 责 的 领 导 体 制,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对 学 院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负 有 共 同 责 任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党 的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等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政 治 核 心 和 保 证 监 督 作 用 学 院 行 政 班 子 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行 政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党 政 之 间 既 要 合 理 分 工 明 确 职 责, 又 要 协 同 合 作 形 成 合 力, 形 成 相 互 配 合 协 调 运 转 的 工 作 机 制 党 委 ( 党 总 支 ) 开 展 工 作 时 要 主 动 征 求 院 长 的 意 见, 同 时 支 持 院 长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 院 长 开 展 工 作 时 要 主 动 征 求 党 委 ( 党 总 支 ) 书 记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同 时 要 支 持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章 议 事 与 决 策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要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健 全 议 事 决 策 制 度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是 学 院 重 要 事 项 议 事 决 策 的 基 本 制 度 和 主 要 形 式, 在 学 院 党 政 职 权 范 围 内 具 有 最 高 决 策 权 第 十 三 条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由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 正 副 书 记 正 副 院 长 以 及 工 会 主 席 等 组 成 涉 及 学 院 党 务 工 作 中 重 大 事 项 的 讨 论, 由 书 记 主 持 涉 及 学 院 行 政 工 作 中 重 大 事 项 的 讨 论, 由 院 长 主 持 根 据 需 要, 可 邀 请 学 院 相 关 人 员 列 席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学 院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应 由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议 事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 一 ) 涉 及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涉 及 党 政 管 理 教 学 科 研 以 及 关 系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 二 ) 涉 及 学 院 党 政 管 理 教 育 教 学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科 研 队 伍 骨 干 人 员 和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人 等 重 要 人 事 的 任 免 ( 三 ) 对 学 院 的 改 革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作 用 的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和 大 型 活 动 的 安 排 ( 四 ) 未 列 入 预 算 的 经 费 支 出 和 单 笔 超 过 学 院 规 定 个 人 批 准 权 限 的 大 额 度 资 金 的 支 出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议 事 规 程 由 学 院 参 照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并 实 施 20

21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的 各 项 重 大 事 项 在 决 策 前, 应 经 过 必 要 的 民 主 程 序 进 行 论 证 涉 及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前 应 广 泛 征 询 教 职 工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涉 及 党 的 建 设 的 相 关 事 项, 决 策 前 应 由 党 委 ( 党 总 支 ) 会 议 审 议 并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 涉 及 学 院 学 术 的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前 应 由 相 关 学 术 性 组 织 审 议 ; 涉 及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前 应 提 交 教 代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十 五 条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和 完 善 学 院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制 度 执 行 力 第 十 六 条 健 全 权 力 监 督 机 制, 实 行 党 务 公 开 和 院 务 公 开 制 度 第 六 章 学 术 与 教 学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院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和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等 是 学 院 学 术 管 理 组 织, 履 行 学 院 的 相 关 学 术 管 理 职 责 第 十 八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院 的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学 术 审 议 与 咨 询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具 体 规 定,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原 则 上 由 具 有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组 成, 学 院 院 长 为 委 员 ;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担 任 委 员 的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由 学 院 系 所 中 心 或 教 研 室 等 推 荐, 经 协 商 或 选 举 产 生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经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批 准, 报 学 校 备 案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建 设 ; ( 二 ) 审 议 和 推 荐 上 报 重 大 重 要 科 研 项 目 和 学 术 奖 项 ; ( 三 ) 审 核 和 认 定 申 报 或 引 进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科 研 学 术 水 平 ; ( 四 ) 审 议 师 资 队 伍 发 展 规 划, 对 人 才 建 设 提 出 建 议 ; ( 五 ) 选 拔 和 推 荐 学 术 带 头 人 及 学 术 骨 干 ; ( 六 ) 审 议 和 推 荐 新 增 学 位 点 学 科 专 业 研 究 基 地 等 ; ( 七 ) 受 理 学 术 争 议 并 提 出 意 见, 指 导 和 促 进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和 授 予 等 工 作 的 审 议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具 体 规 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21

22 任 由 院 长 担 任,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 书 记 任 委 员, 其 他 委 员 候 选 人 由 学 院 系 所 中 心 或 教 研 室 等 推 荐, 通 过 协 商 产 生, 经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批 准, 报 学 校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 一 ) 根 据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审 定 培 养 方 案, 审 核 毕 业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学 业 成 绩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或 不 授 予 学 位 的 初 步 意 见 ( 二 ) 负 责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学 位 点 负 责 人 的 遴 选 和 考 核 工 作 ( 三 ) 研 究 和 处 理 学 位 授 予 过 程 中 的 争 议 问 题 和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 四 ) 提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的 已 获 学 位 者 学 位 的 建 议 第 二 十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的 决 策 咨 询 机 构 和 工 作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章 程 的 具 体 规 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原 则 上 由 院 长 担 任 主 任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担 任 副 主 任, 其 他 委 员 候 选 人 由 学 院 系 所 中 心 或 教 研 室 等 推 荐, 经 协 商 产 生, 经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批 准, 并 报 学 校 备 案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 一 ) 审 议 学 院 各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改 革 方 案, 对 教 改 方 向 性 决 策 提 供 咨 询 和 提 出 建 议, 并 指 导 和 督 促 教 改 方 案 的 执 行 ; ( 二 ) 指 导 和 审 议 学 院 的 各 专 业 的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规 划 ; ( 三 ) 提 出 制 ( 修 ) 订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建 议, 督 促 教 学 计 划 的 执 行 ; ( 四 ) 制 定 学 院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保 障 体 系, 并 督 促 检 查 实 施 情 况 ; ( 五 ) 对 完 善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体 制 和 教 学 管 理 措 施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六 ) 对 学 院 的 教 风 和 学 风 建 设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第 七 章 民 主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院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教 代 会 ) 是 学 院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学 院 教 职 工 依 法 行 使 民 主 管 理 权 力 的 机 构 学 院 教 代 会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使 相 应 职 权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院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机 制, 鼓 励 师 生 员 工 参 与 学 院 的 民 主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团 体 和 民 主 党 派 成 22

23 员 在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中 的 作 用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6 月 23

2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落 实 二 级 单 位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校 党 委 发 号 为 了 更 好 地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实 行 科 学 民 主 的 决 策, 促 进 学 校 改 革 和 各 项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照 市 委 关 于 党 委 ( 党 组 ) 实 施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若 干 意 见 ( 试 行 ) 的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现 就 学 校 各 二 级 单 位 ( 二 级 学 院 直 属 单 位 )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 简 称 三 重 一 大 ) 事 项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提 出 如 下 规 定 : 一 基 本 要 求 ( 一 )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进 一 步 改 革 和 完 善 校 院 二 级 管 理 体 制 和 领 导 方 式, 积 极 推 进 校 务 公 开, 坚 持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决 策 依 法 决 策 ( 二 ) 坚 持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凡 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必 须 经 过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保 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和 决 议 得 到 正 确 的 贯 彻 和 执 行 ( 三 ) 坚 持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尤 其 是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正 确 处 理 民 主 与 集 中 的 关 系, 带 头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保 证 权 力 正 确 行 使, 防 止 权 力 被 滥 用 二 事 项 内 容 学 校 二 级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决 策 的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奖 惩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 主 要 包 括 : ( 一 ) 研 究 并 决 定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党 内 重 要 法 规 和 国 家 重 要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工 作 部 署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 二 ) 研 究 并 决 定 涉 及 本 单 位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的 事 项, 涉 及 党 政 管 理 教 学 科 研 以 及 关 系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 三 ) 研 究 并 决 定 本 单 位 党 政 管 理 教 学 科 研 队 伍 骨 干 人 员 和 内 设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及 各 类 奖 惩 ( 四 ) 研 究 并 决 定 对 本 单 位 的 改 革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作 用 的 各 类 24

25 重 大 项 目 的 安 排 ( 五 ) 研 究 并 决 定 财 务 预 算 的 编 制 和 大 额 度 资 金 ( 指 未 列 入 预 算 的 单 笔 超 过 本 单 位 规 定 个 人 批 准 权 限 的 资 金 ) 的 使 用 原 则 ( 六 ) 研 究 并 决 定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各 二 级 单 位 党 委 ( 党 总 支 )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上 述 决 策 事 项 范 围 的 基 础 上, 科 学 合 理 地 界 定 职 责 范 围 内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具 体 内 容, 并 在 贯 彻 本 规 定 的 实 施 办 法 中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三 决 策 机 制 和 程 序 凡 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除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和 紧 急 情 况 外, 应 由 领 导 班 子 以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的 形 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领 导 班 子 决 策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要 做 到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程 序 化, 以 保 证 决 策 过 程 的 科 学 民 主 和 结 果 的 公 正 合 理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决 策 过 程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阶 段 : ( 一 ) 议 题 的 确 定 根 据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议 事 范 围, 各 二 级 单 位 应 在 认 真 调 研,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议 题 会 前, 班 子 成 员 对 议 题 充 分 沟 通, 主 要 领 导 认 真 把 关 ( 二 ) 事 项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1.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讨 论, 必 须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由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保 决 策 的 民 主 化 科 学 化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必 须 超 过 应 到 会 成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召 开 会 议 根 据 议 事 范 围, 会 议 由 本 单 位 党 总 支 书 记 或 行 政 正 职 支 持 2. 参 加 会 议 的 有 关 人 员, 要 从 大 局 出 发, 积 极 发 表 意 见 ; 要 认 真 听 取 其 他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意 见, 特 别 是 不 同 意 见 ; 对 要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态 度 明 朗, 意 见 明 确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在 其 他 班 子 成 员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最 后 发 表 意 见 3. 会 议 表 决 时 可 视 情 况 采 取 口 头 举 手 票 决 等 方 式, 赞 成 票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为 通 过 ; 决 定 多 个 事 项 时, 应 逐 项 表 决 ; 推 荐 任 免 干 部 时 实 行 票 决 制 4. 如 对 重 要 问 题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除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必 须 按 多 数 人 的 25

26 意 见 执 行 外, 应 当 暂 缓 作 出 决 定 5. 会 议 在 讨 论 与 本 人 及 家 属 (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其 他 亲 属 ) 有 关 的 议 题 时, 确 需 回 避 的, 本 人 应 主 动 回 避 6. 出 席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要 严 肃 纪 律, 注 意 会 议 内 容 的 保 密 7.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的 情 况, 包 括 决 策 参 与 人 决 策 事 项 决 策 过 程 决 策 结 论 等, 要 以 会 议 通 知 议 程 记 录 纪 要 决 定 备 忘 录 等 形 式 留 下 文 字 性 资 料, 并 存 档 备 查 ( 三 ) 事 项 的 组 织 实 施 1.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经 领 导 班 子 决 策 后, 由 班 子 成 员 按 分 工 和 职 责 组 织 实 施 遇 有 分 工 和 职 责 交 叉 的, 由 领 导 班 子 明 确 一 名 班 子 成 员 牵 头 2. 个 人 对 集 体 决 策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可 以 保 留, 但 在 没 有 作 出 新 的 决 策 前, 应 无 条 件 执 行 同 时, 可 按 组 织 程 序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反 映 意 见 3.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策,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由 领 导 班 子 重 新 作 出 决 策 ;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和 紧 急 情 况 作 出 临 时 处 置 的, 应 在 事 后 及 时 向 领 导 班 子 报 告, 未 完 成 事 项 如 需 领 导 班 子 重 新 作 出 决 策 的, 经 再 次 决 策 后, 按 新 的 决 策 执 行 各 二 级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酝 酿 决 策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应 严 格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并 结 合 实 际, 在 贯 彻 本 规 定 的 实 施 办 法 中 对 相 关 程 序 加 以 补 充 和 细 化 四 监 督 检 查 为 确 保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提 高 监 督 的 有 效 性, 应 整 合 各 方 力 量, 从 工 作 程 序 和 实 际 效 果 等 方 面 切 实 加 强 对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一 ) 班 子 成 员 应 根 据 分 工 和 职 责 及 时 向 领 导 班 子 报 告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将 贯 彻 本 规 定 的 情 况 列 入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述 职 述 廉 的 重 要 内 容 ( 二 ) 各 二 级 单 位 的 纪 检 委 员 工 会 主 席 教 代 会 团 长 等 人 员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26

27 ( 三 ) 对 未 经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决 策 就 实 施 的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应 及 时 向 校 纪 检 部 门 组 织 部 门 报 告 ( 四 ) 各 二 级 单 位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情 况 是 各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校 纪 检 部 门 组 织 部 门 应 组 织 专 项 检 查 五 责 任 追 究 ( 一 )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给 国 家 学 校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严 重 不 良 政 治 影 响 社 会 影 响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 1. 不 履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决 策 程 序, 不 执 行 或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定 的 ; 2. 未 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而 个 人 决 策 的 ; 3. 未 向 领 导 班 子 提 供 真 实 情 况 而 造 成 错 误 决 定 的 责 任 人 ; 4. 执 行 决 策 后 发 现 可 能 造 成 损 失, 能 够 挽 回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纠 正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本 实 施 办 法 而 造 成 失 误 的 ( 二 ) 责 任 追 究 主 要 依 据 本 人 职 责 范 围, 明 确 集 体 责 任 个 人 责 任 或 直 接 领 导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 三 ) 对 给 学 校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严 重 不 良 政 治 影 响 社 会 影 响 的 责 任 人, 根 据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依 法 依 纪 实 施 追 究 ( 四 ) 责 任 追 究 的 方 式 有 责 令 检 查 诫 勉 谈 话 通 报 批 评 免 职 责 令 辞 职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等 ( 五 ) 责 任 追 究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并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各 二 级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出 具 体 的 符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的 落 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决 策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校 党 委 审 核 备 案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2012 年 3 月 27

2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沪 师 纪 监 (2009) 第 13 号 按 照 中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有 关 加 强 学 校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要 求,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各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工 作 的 监 督, 特 制 定 我 校 二 级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望 各 单 位 认 真 执 行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人 员 的 组 成 二 级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一 般 应 有 3-5 人 组 成, 由 党 政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成 员 可 由 书 记 纪 检 委 员 工 会 主 席, 以 及 教 代 会 团 长 党 风 廉 政 特 邀 监 督 员 教 职 工 代 表 等 组 成 二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的 职 责 1. 各 学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要 对 本 单 位 财 务 预 算 的 编 制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每 学 期 末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监 督 检 查 ; 2. 对 学 院 财 务 审 批 权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重 点 对 超 过 院 长 审 批 权 限 需 经 集 体 讨 论 的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3. 对 学 院 ( 包 括 下 属 系 部 门 ) 执 行 财 经 规 定 纪 律 的 情 况 加 强 监 督 ; 4. 每 年 年 底 将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向 教 代 会 或 教 职 工 大 会 报 告, 并 向 校 纪 委 监 察 处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5.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要 将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党 政 班 子, 提 请 班 子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由 党 政 班 子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为 作 出 批 评 和 纠 正 的 处 理, 对 管 理 上 的 薄 弱 环 节 采 取 健 全 完 善 制 度 的 措 施 6. 在 对 本 单 位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中, 向 审 计 部 门 提 供 在 监 督 中 发 现 的 有 关 问 题 7. 对 本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中 有 可 能 触 犯 法 纪 的 问 题 及 时 上 报 校 纪 委 监 察 处 三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1. 分 配 奖 励 政 策 方 案 和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是 否 经 集 体 讨 论 的 情 况 ; 2. 有 否 存 在 违 反 规 定 坐 收 坐 支 擅 自 开 设 银 行 账 户 设 账 外 账 28

29 设 小 金 库 的 情 况 ; 3. 有 否 存 在 利 用 职 权 公 款 私 用 等 为 个 人 谋 利 的 情 况 ; 4. 经 费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 5. 学 院 的 财 经 运 行 情 况 是 否 按 规 定 向 教 职 工 报 告 ; 6. 本 单 位 干 部 群 众 关 注 的 其 他 经 济 项 目 的 运 行 情 况 各 学 院 ( 单 位 )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应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在 工 作 中 认 真 履 行 好 自 己 的 职 责, 确 保 本 单 位 财 经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地 开 展 学 校 直 属 附 属 单 位 参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纪 委 办 监 察 处 2009 年 9 月 修 订 29

3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校 内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和 授 权 控 制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2012]488 号 ) 等 文 件 的 要 求,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和 一 级 管 好 一 级, 一 级 向 一 级 负 责 的 工 作 原 则, 制 定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第 二 条 各 级 负 责 人 是 指 负 责 或 参 与 经 济 管 理 制 定 经 济 管 理 办 法 从 事 经 济 业 务 等 与 经 济 事 项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人 员 包 括 校 长 协 管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分 管 预 算 经 费 的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和 校 长 助 理 财 务 处 处 长 和 副 处 长 独 立 核 算 与 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以 及 校 办 企 业 负 责 人 等 第 三 条 经 济 责 任 制 确 立 的 原 则 1. 通 过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的 原 则 由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校 级 层 面 的 各 级 负 责 人 经 济 责 任 制 由 学 院 的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各 二 级 学 院 各 级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 由 部 门 和 其 他 单 位 的 领 导 班 子 确 定 其 二 级 单 位 各 级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2. 事 权 和 财 权 统 一 的 原 则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各 单 位 对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确 定 及 经 费 审 批 权 的 授 权, 要 按 事 权 和 财 权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进 行 3. 权 力 和 责 任 相 一 致 的 原 则 有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各 级 负 责 人 根 据 自 己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及 其 后 果 负 责 第 四 条 校 长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人 代 表, 具 有 全 面 领 导 和 管 理 学 校 各 项 财 经 工 作 的 法 定 权 力 二 了 解 和 遵 守 国 家 的 财 经 法 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合 理 有 效 的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实 施 对 学 校 经 济 活 动 的 领 导 职 责 三 负 责 审 定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计 划 财 务 收 支 计 划,10 万 元 以 下 ( 含 10 万 元 ) 预 算 追 加 项 目 的 审 批 四 负 责 审 定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和 自 筹 基 建 计 划 贷 款 计 划 办 学 资 金 筹 措 和 使 用 计 划, 注 重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五 负 责 审 定 学 校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协 议 和 重 要 财 经 政 策 校 内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协 议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计 划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以 30

31 及 各 类 分 配 制 度 等 重 要 财 经 政 策, 由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通 过 后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校 长 批 准 后 执 行 六 保 证 学 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第 五 条 集 体 决 策 的 经 济 责 任 凡 属 领 导 集 体 决 策 的 经 济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参 与 决 策 的 人 员 应 签 署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会 签 单, 明 确 个 人 的 意 见 ( 同 意 弃 权 反 对 等 ) 第 六 条 协 管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协 助 校 长 全 面 领 导 财 务 工 作, 直 接 对 校 长 负 责 二 协 助 校 长 对 与 学 校 发 展 有 重 大 关 系 的 经 济 活 动 作 出 决 策 三 具 体 负 责 审 议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财 务 决 算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向 教 代 会 作 财 务 报 告 和 5 万 元 以 下 ( 含 5 万 元 ) 预 算 追 加 项 目 的 审 批 四 具 体 负 责 审 议 贷 款 计 划 重 大 的 经 济 合 同 或 协 议 五 具 体 负 责 审 议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经 济 分 配 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六 具 体 负 责 审 议 校 内 收 费 项 目 年 度 筹 资 计 划 七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监 督 重 大 经 费 开 支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负 责 组 织 审 查 学 校 会 计 信 息 会 计 资 料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八 负 责 督 促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保 值 增 值 九 负 责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工 作 第 七 条 分 管 预 算 经 费 的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校 长 助 理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审 查 分 管 业 务 或 分 管 部 门 的 年 度 预 算, 包 括 预 算 收 入 和 预 算 支 出, 并 在 审 查 后 的 预 算 方 案 上 签 字 二 负 责 领 导 各 分 管 业 务 部 门 按 照 年 度 综 合 预 算, 组 织 收 入, 安 排 支 出 严 格 控 制 预 算 计 划 之 外 的 支 出 三 按 其 分 工, 对 所 分 管 的 经 济 业 务 负 责, 并 进 行 审 批 或 授 权 审 批, 并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完 整 保 值 和 增 值 第 八 条 财 务 处 处 长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在 校 长 和 协 管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对 学 校 的 经 31

32 济 活 动 进 行 归 口 管 理, 并 对 财 务 处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二 依 法 履 行 财 务 管 理 职 责, 负 责 校 内 财 经 政 策 和 财 务 制 度 的 拟 定 完 善 和 实 施 工 作, 规 范 校 内 财 经 行 为 三 组 织 编 制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建 议 方 案 负 责 控 制 督 促 学 校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的 执 行 审 批 2000 元 以 下 ( 含 2000 元 ) 以 下 预 算 项 目 的 追 加 四 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经 济 决 策 程 序 审 查 各 项 业 务 落 实 督 促 学 校 各 项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上 交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 预 防 和 制 止 校 内 资 金 体 外 循 环 和 小 金 库 等 违 纪 行 为 的 发 生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预 算, 对 各 类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开 支 标 准 实 施 有 效 监 督 开 展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和 预 测, 合 理 调 度 科 学 运 筹 学 校 资 金, 全 面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五 配 合 全 校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归 口 统 一 管 理, 认 真 履 行 财 务 处 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职 责,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完 整 保 值 和 增 值 六 参 与 审 议 核 准 校 内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组 织 实 施 校 内 统 一 收 费 和 票 据 管 理,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权 限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核 准 监 督 和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七 组 织 对 全 校 二 级 核 算 单 位 进 行 业 务 领 导 和 指 导, 监 督 其 遵 守 国 家 和 学 校 制 定 的 财 经 政 策 和 财 务 制 度 第 九 条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协 助 处 长 开 展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依 法 履 行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财 务 管 理 职 责 二 参 与 校 内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规 范 校 内 财 经 行 为 第 十 条 二 级 核 算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对 本 核 算 单 位 提 供 的 会 计 资 料 财 务 信 息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财 务 管 理 业 务 负 全 面 责 任 二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学 校 统 一 制 订 的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接 受 学 校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以 及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经 济 监 督 三 实 施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制 度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须 经 集 体 讨 论 学 院 实 施 由 分 管 副 院 长 院 长 授 权 以 及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控 制 的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制 度 ; 机 关 部 处 和 直 属 单 位, 实 施 由 部 处 长 ( 直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 32

33 分 管 校 领 导 授 权 控 制 制 度 授 权 限 额 以 下 的 单 笔 经 济 业 务 由 相 关 责 任 人 签 字 审 批 ; 等 于 或 超 过 授 权 限 额 的, 由 相 关 责 任 人 和 授 权 人 共 同 签 字 审 批 学 院 经 济 业 务 超 过 其 设 定 的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控 制 额 度 的, 还 应 由 学 院 财 经 监 督 小 组 签 字 四 按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要 求, 负 责 编 制 二 级 财 务 预 算, 并 保 证 其 得 到 贯 彻 执 行 其 预 算 的 执 行 接 受 校 财 务 处 的 稽 查 和 指 导 五 组 织 和 督 促 本 单 位 各 类 收 入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上 缴 学 校, 对 本 单 位 支 出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全 责, 预 防 和 制 止 本 单 位 小 金 库 和 资 金 体 外 循 环 等 违 纪 行 为 的 发 生 六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内 部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经 济 分 配 办 法, 定 期 公 开 帐 目, 支 持 和 督 促 财 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制 度 七 对 使 用 学 校 的 各 类 国 有 资 产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政 策, 并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完 整 保 值 和 增 值 八 不 得 违 规 从 事 筹 资 投 资 等 活 动 ; 未 经 学 校 授 权 不 得 以 学 校 名 义 对 外 签 署 经 济 文 件 和 使 用 学 校 的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一 企 业 是 指 由 学 校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二 级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单 位 二 企 业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资 料 财 务 信 息 及 财 务 报 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三 企 业 负 责 人 要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本 行 业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依 法 经 营 兼 顾 国 家 学 校 职 工 三 者 利 益 四 保 证 按 学 校 制 定 的 收 入 计 划, 及 时 足 额 上 交 学 校 费 利 和 返 还 工 资 等 五 对 学 校 投 入 的 国 有 资 产 有 保 值 增 值 的 责 任 六 制 定 有 关 经 营 目 标 决 策 预 算 和 重 要 经 济 合 同 等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策 程 序, 并 遵 照 执 行 校 办 企 业 的 一 般 经 营 决 策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 其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 形 式 包 括 资 金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3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 万 元 ) 的 由 董 事 会 通 过, 报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实 施 ; 30 万 元 以 上 的 经 经 营 性 资 产 委 员 会 审 批 通 过 后 实 施 33

34 七 不 得 违 规 从 事 筹 资 投 资 等 活 动 ; 未 经 学 校 授 权 不 得 以 学 校 名 义 对 外 签 署 经 济 文 件 和 使 用 学 校 的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第 十 二 条 授 权 人 及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1. 授 权 人 要 对 自 己 所 授 的 审 批 权 负 总 责 2. 授 权 人 有 责 任 向 被 授 权 人 说 明 所 授 审 批 权 的 权 限 及 责 任 3. 授 权 人 有 责 任 对 被 授 权 人 进 行 国 家 各 项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的 宣 传 教 育 4. 授 权 人 授 权 后, 要 对 被 授 权 人 加 强 管 理 和 监 督, 每 学 期 要 检 查 经 费 审 批 的 情 况, 监 督 其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合 理 性 和 合 法 性 5. 发 现 被 授 权 人 在 行 使 审 批 权 时, 存 在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或 不 正 确 行 使 审 批 权 的 情 况 时, 有 权 提 出 纠 正 的 要 求 ; 对 严 重 的 违 纪 违 规 情 况, 授 权 人 有 权 提 出 收 回 授 权 的 要 求 6. 被 授 权 人 必 须 按 规 定 行 使 权 力,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的 年 度 预 算, 在 授 权 书 规 定 的 额 度 内 行 使 审 批 权 ; 严 格 遵 守 关 于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须 经 集 体 讨 论 的 制 度, 在 大 额 度 资 金 集 体 讨 论 的 起 点 数 以 下 行 使 审 批 权 7. 被 授 权 人 在 被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所 管 经 费 的 运 行 状 况 及 后 果 负 直 接 经 济 责 任 8. 被 授 权 具 有 经 费 审 批 权 的 校 院 级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国 家 的 各 项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了 解 并 掌 握 学 校 事 业 运 行 规 律 和 财 经 工 作 规 律 9. 被 授 权 人 要 自 觉 接 受 授 权 人 单 位 经 济 监 督 小 组 和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对 经 费 收 入 支 出 审 批 工 作 的 质 询 检 查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10. 经 费 审 批 授 权 需 签 订 授 权 书, 一 式 四 份 ( 财 务 处 本 单 位 授 权 人 被 授 人 ) 授 权 书 应 明 确 被 授 权 人 的 权 限, 包 括 授 权 项 目 审 批 限 额 及 相 关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等 将 授 权 书 ( 一 份 ) 及 被 授 人 的 签 名 印 鉴 递 交 财 务 处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责 任 的 追 究 一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的 处 罚 条 例 对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罚, 触 犯 刑 律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34

35 关 处 理 二 对 违 反 国 家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责 任 人, 按 照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三 对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的 责 任 人,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四 对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或 玩 忽 职 守 给 国 家 和 学 校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追 究 其 个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附 则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起 实 施,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0 月 35

36 附 件 : 经 费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二 级 学 院 ) 财 务 处 : 根 据 学 校 关 于 经 费 分 级 授 权 控 制 管 理 的 规 定, 经 院 务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自 年 月 日 起, 进 行 以 下 授 权 审 批 : 编 号 经 费 项 目 1 教 学 业 务 费 分 管 副 院 长 院 长 财 经 监 督 组 长 姓 名 单 笔 业 务 金 额 姓 名 单 笔 业 务 金 额 姓 名 单 笔 业 务 金 额 2 学 科 建 设 费 3 论 文 答 辩 费 4 学 生 活 动 费 5 教 育 劳 务 费 6 夜 大 学 经 费 7 学 院 会 务 费 学 院 ( 盖 章 ) 年 月 日 36

37 经 费 分 级 授 权 审 批 控 制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机 关 部 处 及 直 属 单 位 ) 财 务 处 : 根 据 学 校 关 于 经 费 分 级 授 权 管 理 管 理 的 规 定, 自 20 年 月 日 起, 对 单 笔 经 济 业 务 超 过 ( 含 ) 授 权 额 度 时, 须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签 字 方 可 至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事 宜 序 号 被 授 权 部 门 授 权 金 额 被 授 权 人 授 权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37

38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章 程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财 经 工 作 的 管 理, 保 证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的 民 主 化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使 我 校 的 财 经 工 作 健 康 有 序 地 发 展, 为 我 校 的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教 育 事 业 的 战 略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资 金 保 证,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章 程 第 二 条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是 在 校 长 领 导 下, 贯 彻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对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进 行 研 究 论 证 以 及 权 限 内 财 经 事 项 的 审 批 的 组 织 机 构 第 三 条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组 织 机 构 : 组 长 : 学 校 校 长 副 组 长 : 学 校 纪 委 书 记 分 管 ( 或 协 管 ) 财 务 工 作 副 校 长 成 员 : 校 办 主 任 纪 委 副 书 记 ( 监 察 处 长 ) 审 计 处 长 财 务 处 长 等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校 财 务 处 小 组 成 员 的 任 免 增 补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在 进 行 专 业 项 目 的 论 证 时, 可 以 邀 请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会 议 和 调 研 第 四 条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一 研 究 学 校 重 大 财 经 政 策 的 制 定 调 整 和 修 改, 并 拟 定 具 体 文 件,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或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 二 本 着 在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基 础 上, 坚 持 前 瞻 精 致 收 支 平 衡 突 出 重 点 讲 求 绩 效 的 原 则, 审 议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组 织 和 监 督 学 校 预 算 执 行 三 组 织 审 定 学 校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和 分 配 政 策,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机 制, 必 要 时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有 关 内 容 四 对 追 加 预 算 调 整 预 算 项 目 延 期 进 行 预 论 证 和 权 限 内 的 审 定 1. 追 加 或 新 设 单 个 项 目 预 算 超 过 1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 万 元 ), 超 过 30 万 元 的, 预 论 证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2. 严 格 控 制 专 项 经 费 预 算 的 调 整,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38

39 的, 应 当 按 照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论 证 后, 上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重 大 金 额 还 需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及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3. 审 议 项 目 延 期 的 情 况, 对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延 期 项 目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五 对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自 筹 基 建 计 划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处 置 等 重 要 财 经 事 项 预 论 证,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及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六 审 议 学 校 大 额 贷 款 还 贷 融 资 计 划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和 经 济 协 议, 并 对 学 校 的 信 贷 活 动 进 行 论 证,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及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七 审 议 学 校 的 教 育 收 费 治 理 小 金 库 等 相 关 财 经 工 作, 必 要 时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及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八 研 究 审 议 由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及 校 长 办 公 会 委 托 的 其 它 财 经 事 项 第 五 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一 般 采 取 工 作 会 议 方 式 研 究 审 议 决 定 有 关 事 项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一 般 每 三 个 月 召 开 1 次 工 作 会 议, 根 据 议 题 的 情 况 和 紧 急 程 度, 也 可 临 时 召 开 工 作 会 议 第 六 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一 般 情 况 下 要 求 小 组 成 员 全 体 出 席, 遇 到 紧 急 的 事 项 无 法 全 体 出 席 时, 需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能 做 出 决 定 或 决 议, 对 重 大 事 项 和 重 要 问 题 还 必 须 征 求 未 出 席 会 议 成 员 意 见 第 七 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组 织 准 备 工 作 及 会 议 纪 要 整 理 等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第 八 条 本 章 程 由 校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2014 年 10 月 39

4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依 据 与 目 的 为 加 强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强 化 各 部 门 的 管 理 责 任,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提 高 学 校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财 政 部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2012]488 号 )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预 [2011]285 号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 财 会 [2012]21 号 ) 以 及 上 海 市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概 念 财 务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 以 下 简 称 绩 效 评 价 ) 是 学 校 根 据 设 定 的 绩 效 目 标, 运 用 科 学 合 理 的 评 价 方 法 指 标 体 系 和 评 价 标 准, 对 预 算 管 理 收 支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项 目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等 内 容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的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和 客 观 的 评 估 第 三 条 绩 效 评 价 的 主 体 财 务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由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绩 效 评 价 应 当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科 学 规 范 原 则 绩 效 评 价 重 点 应 当 注 重 绩 效 管 理 中 的 PDCA(PDCA 即 Plan 计 划 Do 执 行 Check 检 查 和 Action 处 理 ) 各 个 环 节, 采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二 )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绩 效 评 价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标 准 统 一 资 料 可 靠, 依 法 公 开 并 接 受 监 督 ( 三 ) 分 级 分 类 原 则 绩 效 评 价 由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授 权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评 价 对 象 的 特 点 分 类 组 织 实 施 ( 四 ) 绩 效 相 关 原 则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应 当 与 相 应 的 绩 效 指 标 挂 钩 第 五 条 绩 效 评 价 的 主 要 依 据 ( 一 )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 二 ) 学 校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发 展 规 划 ; ( 三 ) 二 级 单 位 职 能 职 责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四 ) 二 级 单 位 申 报 的 预 算 相 关 材 料 批 复 的 二 级 单 位 预 算 ; 40

41 ( 五 ) 二 级 单 位 年 度 决 算 报 告 ; ( 六 ) 二 级 单 位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管 理 情 况 ; ( 七 ) 审 计 部 门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 八 )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第 二 章 绩 效 评 价 的 范 围 对 象 和 内 容 第 六 条 评 价 适 用 范 围 凡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所 有 经 济 活 动 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评 价 对 象 评 价 分 为 二 级 学 院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以 及 其 它 职 能 部 门 和 直 属 单 位 三 类 第 八 条 绩 效 评 价 的 基 本 内 容 绩 效 评 价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就 以 下 部 分 内 容 或 全 部 内 容 对 二 级 单 位 实 施 评 价 工 作, 具 体 评 价 内 容 由 每 年 的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 一 ) 预 算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在 预 算 编 制 过 程 中 单 位 内 部 各 部 门 间 沟 通 协 调 是 否 充 分, 预 算 编 制 与 资 产 配 置 是 否 相 结 合 与 具 体 工 作 是 否 相 对 应 ; 是 否 按 照 批 复 的 额 度 和 开 支 范 围 执 行 预 算, 进 度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存 在 无 预 算 超 预 算 支 出 等 问 题 ; 决 算 编 报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及 时 ( 二 ) 收 支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收 入 是 否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向 财 务 部 门 提 供 收 入 的 有 关 凭 据,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管 和 使 用 印 章 和 票 据 等 ; 发 生 支 出 事 项 时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各 类 凭 据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是 否 存 在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资 金 的 情 形 ( 三 )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管 理 资 产 并 明 确 使 用 责 任 ; 是 否 定 期 对 资 产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对 账 实 不 符 的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处 置 资 产 ( 四 )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对 项 目 严 格 履 行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 是 否 建 立 有 效 的 招 投 标 控 制 机 制 ; 是 否 存 在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套 取 项 目 资 金 的 情 形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保 存 项 目 建 设 相 关 档 案 41

42 ( 五 ) 合 同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是 否 明 确 合 同 管 理 的 责 任 ; 是 否 明 确 应 签 订 合 同 的 经 济 活 动 范 围 和 条 件 ; 是 否 有 效 监 控 合 同 签 订 及 履 行 情 况, 是 否 建 立 合 同 纠 纷 协 调 机 制 ( 六 )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织 情 况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的 建 设 情 况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的 完 善 情 况 内 部 控 制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情 况 以 及 经 济 信 息 的 编 报 情 况 等 第 九 条 评 价 周 期 绩 效 评 价 以 财 政 年 度 为 周 期, 一 年 评 价 一 次 外 部 环 境 经 济 活 动 或 管 理 要 求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应 及 时 进 行 重 估 第 三 章 绩 效 评 价 实 施 办 法 和 工 作 方 案 第 十 条 受 评 单 位 首 先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内 容 撰 写 绩 效 报 告 进 行 自 评, 绩 效 报 告 应 当 依 据 充 分 内 容 完 整 数 据 准 确 分 析 透 彻 逻 辑 清 晰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在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成 立 由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以 及 监 察 处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的 工 作 小 组, 必 要 时 邀 请 项 目 归 口 职 能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对 二 级 单 位 的 自 评 报 告 及 其 所 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一 ) 资 料 审 核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对 被 评 价 单 位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 二 )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对 评 价 对 象 绩 效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根 据 评 价 对 象 的 特 点 可 采 取 现 场 评 价 非 现 场 评 价 以 及 现 场 评 价 和 非 现 场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价 ( 三 ) 完 成 绩 效 评 价 在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运 用 相 关 评 价 方 法 对 绩 效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形 成 评 价 结 论 第 十 二 条 评 价 报 告 撰 写 和 提 交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阶 段 : ( 一 ) 撰 写 报 告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按 照 规 定 的 文 本 格 式 和 要 求, 撰 写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 二 ) 提 交 报 告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组 织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的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交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第 十 三 条 评 价 总 结 与 结 果 反 馈 42

43 评 价 工 作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整 理 归 纳 分 析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将 评 价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被 评 价 二 级 单 位, 作 为 改 进 预 算 管 理 和 安 排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评 价 结 果 较 好 的 单 位, 可 以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在 校 内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并 相 应 增 加 其 下 一 年 度 的 预 算 ; 评 价 结 果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的, 可 以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并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也 可 以 相 应 核 减 其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二 级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对 绩 效 评 价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进 一 步 完 善 管 理 办 法, 逐 步 调 整 和 优 化 本 单 位 预 算 支 出 结 构, 合 理 配 置 各 项 资 源, 使 学 校 资 金 发 挥 最 大 效 益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10 月 43

44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财 务 处 内 部 管 理 水 平, 规 范 财 务 行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完 善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建 设,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坚 持 以 全 面 性 重 要 性 制 衡 性 适 应 性 为 原 则, 以 提 高 管 理 与 服 务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为 目 标, 从 内 部 监 督 与 稽 核 岗 位 职 责 与 交 接 印 章 管 理 电 算 化 操 作 等 方 面, 不 断 规 范 内 部 管 理, 提 升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水 平 第 三 条 财 务 处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风 险 评 估 和 控 制 的 工 作 机 制, 定 期 检 查 评 估 内 部 在 岗 位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经 济 业 务 办 理 及 流 程 等 方 面 的 风 险 状 况, 对 内 部 监 督 与 稽 核 岗 位 职 责 用 印 管 理 电 算 化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加 强 财 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维 护 财 务 安 全 和 财 经 纪 律 第 二 章 内 部 监 督 与 稽 核 第 四 条 内 部 监 督 与 稽 核 是 财 务 处 内 部 控 制 的 重 要 方 面, 财 务 处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坚 持 以 审 批 与 经 办 分 离 会 计 与 出 纳 分 离 钱 与 物 分 管 为 要 求, 以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为 原 则, 明 确 划 分 职 责 权 限, 实 施 相 应 的 分 离 措 施,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的 工 作 机 制 第 五 条 财 务 处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 一 ) 现 金 财 物 的 收 支 进 出, 必 须 有 两 个 ( 或 以 上 ) 岗 位 经 办 ; ( 二 )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至 少 需 要 两 人 经 办, 使 下 级 受 上 级 监 督, 上 级 受 下 级 牵 制 ; ( 三 ) 对 属 于 重 大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处 置 资 金 调 度 和 其 他 重 要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权 限 审 批 和 学 校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的 规 定 如 预 算 编 报 与 执 行 决 算 编 报 等 学 校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必 须 经 校 财 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先 行 讨 论 论 证 决 定,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党 44

45 委 常 委 会 同 意, 财 务 处 方 可 执 行 第 六 条 内 部 稽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账 务 稽 核 货 币 资 金 稽 核 固 定 资 产 稽 核 预 算 稽 核 工 资 稽 核 税 务 稽 核 及 其 他 方 面 稽 核 ( 一 ) 账 务 稽 核 内 容 主 要 是 对 会 计 凭 证 和 会 计 账 簿 的 审 核 与 检 查, 具 体 包 括 : 1. 经 济 业 务 须 按 规 定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审 核 制 单 与 记 账 复 核 人 员 相 分 离, 会 计 科 目 金 额 摘 要 必 须 准 确 恰 当 ; 2. 记 账 凭 证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应 该 合 乎 规 定 齐 全 真 实 及 手 续 必 须 完 备 ; 3. 应 加 盖 的 戮 记 及 编 号 等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相 关 人 员 的 签 章 是 否 齐 全 ; 4. 记 账 凭 证 编 号 是 否 连 续, 有 无 重 编 缺 号 情 况 ; 5. 未 归 档 的 会 计 凭 证 流 转 程 序 是 否 按 规 定 执 行 ; 6. 是 否 按 规 定 对 待 审 核 凭 证 进 行 记 账, 是 否 按 规 定 打 印 有 关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 7. 各 账 簿 的 启 用 装 订 保 管 立 卷 移 交 等 手 续, 办 理 是 否 完 备 ; 8. 各 账 簿 的 保 存 方 法 及 放 置 地 点, 是 否 妥 善 ; 9.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等 会 计 资 料 的 销 毁, 是 否 依 照 规 定 期 限 及 手 续 办 理 ( 二 ) 货 币 资 金 稽 核 主 要 是 对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付 款 印 鉴 管 理 保 险 箱 等 方 面 的 稽 核 与 控 制, 具 体 包 括 : 1. 库 存 现 金 是 否 每 日 按 时 检 查 库 存 现 金 与 账 务 现 金 相 符 情 况, 现 金 是 否 妥 善 保 存, 按 规 定 放 置 在 保 险 箱 内, 严 禁 单 据 抵 充 ; 2. 通 过 支 票 贷 记 凭 证 网 银 转 账 支 付 的 对 方 单 位 名 称 银 行 账 号 付 款 金 额 与 记 账 凭 证 所 列 对 方 单 位 银 行 账 号 与 付 款 金 额 是 否 相 符 ; 付 款 时 是 否 进 行 双 人 复 核 制 度, 空 白 票 据 的 购 买 领 用 管 理 是 否 按 规 定 办 理 ; 银 行 印 鉴 管 理 是 否 恰 当, 开 票 盖 印 鉴 章 是 否 分 离 ; 银 行 存 款 的 未 达 账 编 制 是 否 正 确, 是 否 经 专 人 复 核 ; 办 理 的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并 且 有 效 合 同 或 凭 证 ; 3. 保 险 箱 应 安 置 在 安 全 并 有 监 控 防 盗 措 施 场 所, 确 保 监 控 防 盗 措 45

46 施 正 常 运 行 ; 保 险 箱 须 由 专 人 保 管, 明 确 责 任, 应 使 用 密 码 开 启, 关 闭 时 应 拨 动 密 码 锁, 钥 匙 与 密 码 分 开 放 置 ; 保 险 箱 里 应 该 存 放 与 本 单 位 工 作 相 关 的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重 要 空 白 票 证 银 行 印 鉴 等 其 他 如 借 款 合 同 等 相 关 资 料, 严 禁 存 放 与 本 单 位 无 关 的 或 属 私 人 性 质 的 物 品 ; 保 险 箱 内 应 保 持 整 洁 干 净, 物 品 摆 放 有 序 ( 三 ) 固 定 资 产 稽 核 是 指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是 否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务 余 额 是 否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固 定 资 产 报 表 相 一 致 ( 四 ) 预 算 稽 核 是 指 预 算 的 编 制 审 批 下 达 和 管 理 是 否 按 照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预 算 数 据 的 录 入 是 否 经 专 人 复 核 ( 五 ) 工 资 稽 核 是 指 工 资 是 否 按 人 事 处 的 通 知 核 算, 工 资 代 发 代 扣 项 目 是 否 按 各 部 门 学 院 的 书 面 通 知 核 算, 支 付 发 放 金 额 是 否 准 确 ( 六 ) 税 务 稽 核 是 指 对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按 照 税 务 规 定 实 行 纳 税 核 算 并 办 理 缴 税, 核 对 税 务 开 票 与 账 务 核 算 金 额 是 否 相 符 ( 七 ) 其 他 方 面 稽 核 是 指 除 以 上 方 面 稽 核 外, 需 要 监 督 稽 核 的 内 容 第 三 章 岗 位 职 责 与 交 接 第 七 条 财 务 处 各 岗 位 根 据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不 相 容 岗 位 相 互 分 离 为 原 则, 合 理 设 置 岗 位, 确 定 岗 位 职 责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以 全 员 岗 位 职 责 为 目 标 ( 见 附 件 一 ), 尽 职 守 则,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坚 持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第 八 条 全 体 财 务 人 员 应 按 照 财 务 处 学 习 守 则 创 新 和 谐 的 工 作 原 则, 注 重 职 业 操 守, 树 立 严 谨 作 风 严 守 工 作 纪 律, 熟 悉 业 务 制 度, 爱 岗 敬 业 刻 苦 钻 研,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会 计 人 员 要 以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为 会 计 业 务 基 本 工 作 要 求 反 映 经 济 业 务, 以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第 九 条 财 务 处 内 部 人 员 倡 导 形 成 信 息 畅 通 上 下 联 动 互 信 和 谐 的 工 作 机 制 与 氛 围, 使 彼 此 有 制 约 上 下 有 监 督, 杜 绝 上 级 人 员 授 46

47 意 指 使 或 强 令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违 法 违 规 会 计 事 项, 杜 绝 会 计 人 员 间 串 通,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现 象 第 十 条 财 务 处 考 核 会 计 人 员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履 行 情 况, 并 作 为 其 晋 升 晋 级 聘 任 专 业 职 务 表 彰 奖 励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财 务 处 人 员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要 求 的,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行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向 上 级 机 关 反 映 并 建 议 吊 销 其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是 指 会 计 人 员 因 调 动 离 职 或 岗 位 职 责 变 化 而 将 有 关 工 作 和 各 项 会 计 资 料 交 给 继 任 者 的 过 程, 是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必 须 坚 持 事 前 有 准 备 事 中 有 监 督 事 后 有 负 责 的 工 作 原 则 ( 一 ) 事 前 有 准 备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必 修 将 已 经 受 理 但 尚 未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的 经 济 业 务 应 当 填 制 完 毕 ; 尚 未 登 记 的 账 目 应 当 登 记 完 毕 并 加 盖 经 办 人 印 章 ; 整 理 好 应 移 交 的 各 项 资 料, 对 未 了 事 项 和 遗 留 问 题 写 出 书 面 说 明 ;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列 明 应 该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公 章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票 薄 发 票 文 件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和 物 品 等 内 容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移 交 时, 应 将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重 大 财 务 收 支 问 题 和 会 计 人 员 的 情 况 等 向 接 替 人 员 介 绍 清 楚 ( 二 ) 事 中 有 监 督 按 规 定 确 定 监 交 人 员,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交 接 相 应 业 务 按 照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点 收, 具 体 要 求 是 : 1. 现 金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不 得 短 缺 ; 2.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不 得 遗 漏 ; 3.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相 符, 如 有 未 达 账 项, 应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 4.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账 户 余 额, 要 与 总 账 有 关 账 户 的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 5. 对 重 要 实 物 要 实 地 盘 点, 对 余 额 较 大 的 往 来 账 户 要 与 往 来 单 位 个 人 核 对 ; 6. 公 章 收 据 空 白 支 票 发 票 科 目 印 章 以 及 其 他 物 品 等 必 须 交 接 清 楚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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