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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忙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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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 究 生 学 生 手 册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处 ) 201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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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1.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管 理 办 法 广 西 大 学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和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学 习 和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在 校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跨 学 院 选 修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广 西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研 究 生 助 教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基 本 程 序 的 规 定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规 定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保 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广 西 大 学 博 导 所 带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免 ( 缓 ) 发 学 术 论 文 暂 行 办 法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申 请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的 规 定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各 学 科 博 士 研 究 生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要 求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抽 查 不 合 格 现 象 的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与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广 西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及 优 秀 论 文 奖 励 办 法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允 许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毕 业 与 学 位 申 请 分 离 审 核 的 办 法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损 坏 丢 失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处 理 赔 偿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文 明 行 为 规 范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办 法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82
4 28.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申 辩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缴 费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课 堂 管 理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校 园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卫 生 与 纪 律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医 疗 费 管 理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大 学 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广 西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规 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高 校 学 生 获 得 学 籍 及 毕 业 证 书 政 策 告 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学 校 常 用 电 话
5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西 大 研 字 号 ) 为 了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研 究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教 育 部 第 21 号 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对 我 校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作 如 下 规 定 :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研 究 生 新 生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护 照 ), 按 时 到 学 校 指 定 地 点 报 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研 究 生 院 ( 处 )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周 无 故 未 按 时 报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3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学 校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立 即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送 交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查 究 第 三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我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暂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经 研 究 生 院 ( 处 ) 批 准,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持 医 院 出 具 的 康 复 证 明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第 四 条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满 申 请 入 学 的 研 究 生 经 我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由 研 究 生 院 ( 处 ) 批 准, 可 与 其 下 一 年 级 新 生 一 起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五 条 在 学 研 究 生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须 凭 研 究 生 证 到 所 在 学 院 报 到 注 册, 学 院 在 研 究 生 证 注 册 登 记 栏 中 加 盖 注 册 章 不 能 如 期 报 到 者,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后, 可 暂 缓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申 请 暂 缓 注 册 的 时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六 条 学 院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将 本 学 院 研 究 生 报 到 注 册 情 况 汇 总 后 报 送 研 究 生 院 ( 处 ) 第 二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八 条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成 绩 管 理 按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1
6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组 织 考 核 鉴 定,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导 师 及 研 究 生 民 主 评 议 的 形 式 进 行 第 十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和 硕 士 研 究 生 所 修 课 程 和 应 修 学 分 数 分 别 按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的, 在 毕 业 前 可 以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活 动 的,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缺 课 超 过 该 门 课 程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者, 必 须 重 修 该 门 课 程 第 三 章 转 专 业 更 换 导 师 和 转 学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科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转 专 业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换 导 师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更 换 导 师 的, 须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同 意, 且 经 转 出 转 入 两 位 导 师 均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审 批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转 学 到 自 治 区 内 其 他 培 养 单 位 者, 须 征 得 学 校 和 拟 转 入 单 位 双 方 同 意, 由 学 校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审 批 后, 方 可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转 学 者, 由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方 可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研 究 生 二 区 招 生 单 位 录 取 的 转 入 一 区 招 生 单 位 的 ; ( 三 ) 跨 学 科 门 类 的 ; ( 四 ) 通 过 推 荐 免 试 硕 博 连 读 等 某 些 特 殊 招 生 形 式 录 取 的, 或 录 取 类 别 为 定 向 的 ; ( 五 )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六 ) 拟 转 入 学 校 与 转 出 学 校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 ( 七 ) 应 予 退 学 的 ; ( 八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2
7 第 四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十 八 条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为 2-5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3-8 年,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5-9 年 研 究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在 校 学 习 最 长 年 限 为 相 应 学 习 年 限 的 上 限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复 学 前, 应 事 先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休 学,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和 学 院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批 准 因 病 申 请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须 出 具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方 可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休 学 研 究 生 在 接 到 研 究 生 院 ( 处 ) 出 具 的 休 学 证 明 书 后 应 在 一 周 内 离 校, 休 学 证 明 书 一 式 4 份, 休 学 研 究 生 学 院 财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 处 ) 各 存 1 份 第 二 十 二 条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年 为 限,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或 复 学 后 又 需 休 学 的, 可 以 再 次 申 请 休 学 休 学 时 间 与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之 和 不 能 超 过 在 校 学 习 最 长 年 限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保 留 休 学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研 究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研 究 生 待 遇 休 学 回 家 往 返 路 费 由 本 人 自 理 休 学 期 间 研 究 生 患 病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满 要 求 复 学 时, 应 在 新 学 期 开 学 1 周 内 向 学 院 提 交 复 学 申 请 书, 经 学 院 同 意 研 究 生 院 ( 处 ) 批 准 后 方 可 复 学 因 病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须 同 时 提 交 医 院 健 康 证 明, 经 复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复 学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因 违 法 乱 纪 而 受 到 有 关 部 门 惩 处 者, 学 校 将 不 予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同 时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第 五 章 退 学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相 应 学 习 年 限 规 定 最 长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经 批 准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3
8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同 时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备 案 退 学 决 定 书 由 退 学 研 究 生 原 属 学 院 负 责 送 交 本 人 第 二 十 八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二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西 大 学 字 号 ) 有 关 条 款 办 理 第 三 十 条 退 学 研 究 生 学 费 退 还 办 法, 按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各 环 节 规 定 内 容, 成 绩 合 格,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各 环 节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的 研 究 生 如 在 学 校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论 文 答 辩 可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授 予 按 学 校 博 士 和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可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研 究 生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注 册, 并 由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将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及 教 育 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八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或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 处 ) 负 责 解 释 4 广 西 大 学 2007 年 10 月 12 日 2014 年 6 月 修 订 2015 年 6 月 修 订
9 广 西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 西 大 研 号 ) 为 了 加 强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及 教 育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一 培 养 目 标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是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最 高 层 次,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按 照 教 育 要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面 向 现 代 化 的 要 求, 坚 持 质 量 第 一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培 养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必 须 达 到 以 下 目 标 : ( 一 ) 具 有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正 确 掌 握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良 好, 学 风 严 谨,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创 新 精 神,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 二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有 一 级 学 科 范 围 内 的 知 识 面 ; 熟 悉 所 从 事 专 业 科 学 技 术 的 研 究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 至 少 掌 握 一 门 外 国 语, 能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该 语 种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应 用 该 语 种 写 作 和 进 行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组 织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能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成 果 ( 三 ) 身 体 健 康 二 学 习 年 限 与 时 间 安 排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3 年,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3 8 年,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5 9 年, 其 中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所 要 求 的 课 程 学 习 必 修 环 节 综 合 考 核 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博 士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而 需 要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者, 须 提 前 三 个 月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每 次 提 出 申 请 延 长 年 限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延 长 年 限 申 请 书 在 经 导 师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后,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审 议 批 准 三 培 养 方 式 和 方 法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以 科 学 研 究 的 培 养 为 主, 重 点 是 培 养 独 立 从 事 科 研 工 作 的 能 5
10 力, 并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需 要 以 及 个 人 特 点 适 当 安 排 学 习 若 干 课 程, 在 拓 宽 基 础 加 深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学 科 前 沿 的 基 础 上 掌 握 开 拓 性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方 法, 培 养 并 树 立 严 谨 的 科 学 作 风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和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指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该 生 的 导 师 担 任, 由 3 5 名 本 专 业 和 相 关 学 科 专 业 的 专 家 组 成 指 导 小 组 对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计 划 的 制 订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全 过 程 起 指 导 和 把 关 的 作 用 在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在 保 证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可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行 之 有 效 的 培 养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培 养 质 量 指 导 小 组 名 单 必 须 在 制 定 培 养 计 划 之 前 确 定, 并 于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备 案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与 国 内 外 教 育 科 研 院 所 联 合 培 养 优 秀 博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课 程 学 习 结 束 通 过 论 文 选 题 后, 可 选 派 到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的 院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进 修 或 合 作 研 究, 回 校 进 行 论 文 答 辩 和 授 予 学 位 四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是 实 现 本 学 科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目 标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是 检 查 培 养 过 程 的 实 施 及 进 行 质 量 评 估 的 主 要 依 据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既 要 反 映 学 科 特 点 又 要 体 现 培 养 目 标 和 水 平, 它 体 现 了 国 家 对 该 学 科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该 学 科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所 应 具 备 的 知 识 结 构 和 能 力 结 构 它 的 内 容 应 包 含 培 养 目 标 研 究 方 向 课 程 设 置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等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应 经 过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定,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审 批 后 方 可 执 行 培 养 方 案 制 订 后 应 基 本 稳 定, 严 格 遵 守, 但 可 根 据 学 科 的 发 展, 在 适 当 时 候 进 行 调 整 五 培 养 计 划 ( 一 )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课 题 研 究 方 案 和 本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出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报 所 在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应 参 与 培 养 计 划 的 制 订 ( 二 ) 培 养 计 划 制 订 后, 应 严 格 遵 守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变 更 时, 必 须 提 前 提 出 申 请, 履 行 与 制 订 培 养 计 划 相 同 的 手 续 ( 三 ) 培 养 计 划 中 应 包 括 有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参 加 10 次 以 上 的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其 中 应 有 2 3 次 为 本 人 所 做 的 学 术 报 告 六 课 程 学 习 及 学 分 分 配 ( 一 )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分 为 学 位 课 和 非 学 位 课 两 类 ( 二 )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必 须 修 满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 至 6
11 少 17 学 分 ) 学 分 分 配 列 表 如 下 : 分 类 学 分 分 配 合 计 学 位 课 公 共 学 位 课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2 学 分 博 士 研 究 生 英 语 阅 读 听 说 3 学 分 5 学 分 专 业 学 位 课 不 少 于 3 门 不 少 于 8 学 分 非 学 位 课 不 少 于 2 门 不 少 于 4 学 分 ( 三 ) 课 程 设 置 1. 公 共 学 位 课 (1)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为 公 共 学 位 课,36 学 时, 计 2 学 分 通 过 听 课 课 堂 讨 论 阅 读 原 著 写 读 书 报 告 等 方 式 学 习, 主 要 运 用 当 代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观 点, 深 入 分 析 当 代 世 界 重 大 社 会 问 题 和 国 际 经 济 政 治 热 点 问 题 当 代 科 学 技 术 前 沿 问 题 当 代 重 大 社 会 思 潮 和 理 论 热 点 等, 帮 助 博 士 生 进 一 步 提 高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2) 英 语 课 为 公 共 学 位 课, 分 阅 读 和 听 说 两 部 分 进 行 教 学, 各 30 学 时, 共 60 学 时, 计 3 学 分 教 学 重 在 语 言 的 应 用 通 过 学 习,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具 有 熟 练 的 阅 读 能 力, 较 好 的 写 译 能 力 和 一 定 的 听 说 能 力 外 国 语 教 学 大 纲 按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制 订 的 大 纲 执 行 第 一 外 国 语 为 非 英 语 的, 必 须 以 英 语 作 为 第 二 外 国 语 2. 专 业 学 位 课 非 学 位 课 此 类 课 程 一 般 包 含 下 列 几 方 面 内 容 : (1) 拓 宽 加 深 专 业 基 础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实 验 课 ; (2) 主 攻 方 向 上 的 重 要 著 作 研 读 ; (3) 相 关 学 科 的 课 程 ( 应 不 少 于 一 门 ); (4) 本 学 科 最 新 的 科 研 成 果 和 发 展 动 态 的 文 献 阅 读 讨 论 课 程 学 习 方 式 因 学 科 特 点 和 课 程 性 质 而 异 可 以 是 自 学 听 课 讨 论 等 方 式, 考 核 方 式 可 以 是 口 试 笔 试 或 写 读 书 报 告 等 方 式, 无 论 采 取 哪 种 考 试 方 式 均 应 能 如 实 考 核 该 生 对 所 学 课 程 掌 握 的 程 度 及 运 用 知 识 的 能 力, 要 努 力 开 出 高 质 量 的 反 映 当 代 科 学 前 沿 或 具 有 交 叉 性 综 合 性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专 业 学 位 课 设 置 不 少 于 3 门, 不 少 于 8 学 分 ; 非 学 位 课 设 置 不 少 于 2 门, 不 少 于 4 学 分 7
12 七 必 修 环 节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修 环 节 主 要 指 在 学 期 间 的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和 学 术 活 动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可 安 排 协 助 导 师 指 导 硕 士 生 做 实 验 主 讲 部 分 课 程 等, 导 师 写 出 评 语 ;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参 加 10 次 以 上 的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其 中 应 有 2 3 次 为 本 人 做 学 术 报 告 必 修 环 节 不 计 学 分, 但 必 须 获 得 通 过 八 综 合 考 核 综 合 考 核 是 在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结 束 之 后 学 位 论 文 开 始 之 前 的 一 次 综 合 考 核, 是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审 核 培 养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和 学 分 是 否 满 足 要 求 ( 二 ) 考 核 博 士 研 究 生 对 本 学 科 研 究 领 域 的 了 解 情 况 要 求 每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阅 读 本 学 科 规 定 数 量 的 参 考 文 献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研 究 方 向 和 论 文 选 题, 写 出 文 献 综 述 书 面 报 告, 对 本 学 科 领 域 研 究 动 态 最 新 进 展 前 沿 热 点 论 题 主 要 研 究 方 法 和 手 段 等 做 出 详 尽 的 介 绍 由 博 士 研 究 生 本 人 报 告, 并 打 印 分 发 给 考 核 小 组 每 位 成 员 ( 三 ) 考 核 博 士 研 究 生 独 立 从 事 科 研 工 作 的 能 力 科 研 素 质 以 及 科 研 作 风, 并 考 察 其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学 习 和 工 作 态 度 等 综 合 考 核 是 开 题 报 告 的 必 要 准 备, 不 能 以 开 题 报 告 代 替 综 合 考 核 综 合 考 核 由 考 核 委 员 会 主 持, 考 核 委 员 会 应 由 本 学 科 和 相 关 学 科 的 至 少 5 名 教 授 副 教 授 ( 或 相 当 职 称 专 家 ) 组 成, 主 席 由 教 授 担 任, 导 师 可 参 加 考 核 委 员 会, 但 不 能 担 任 主 席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须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方 式 可 以 是 口 试 笔 试 或 口 笔 试 兼 用, 成 绩 按 优 良 不 合 格 三 级 评 定, 并 写 出 评 语 考 核 成 绩 优 良 者, 继 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 不 合 格 者,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核 一 次, 仍 不 合 格 者, 终 止 其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综 合 考 核 应 在 第 三 学 期 结 束 前 完 成 进 行 考 核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博 士 研 究 生 做 好 准 备, 一 般 不 予 推 迟 九 学 位 论 文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作 者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在 科 学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并 在 理 论 上 或 实 践 上 对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或 本 门 学 科 的 发 展 具 有 较 大 的 意 义, 表 明 作 者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及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由 博 士 研 究 生 独 立 完 成, 应 8
13 是 一 篇 或 由 一 组 论 文 组 成 的 一 篇 完 整 的 学 术 论 文 博 士 研 究 生 进 行 论 文 工 作 的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2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修 完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准 予 毕 业 若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通 过, 但 达 到 毕 业 论 文 条 件, 可 以 先 行 毕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只 有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完 成 科 研 量 化 指 标 要 求,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方 可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 一 )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调 查 研 究 阅 读 文 献 资 料 明 确 主 攻 方 向 的 最 新 成 果 和 发 展 动 态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论 文 题 目, 应 在 第 三 学 期 结 束 前 向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做 开 题 报 告,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审 核 并 做 出 评 语 后 才 能 进 入 论 文 阶 段 ( 二 ) 论 文 工 作 阶 段 检 查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定 期 向 导 师 及 指 导 小 组 作 论 文 进 展 情 况 报 告, 由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帮 助 博 士 研 究 生 分 析 论 文 工 作 的 难 点, 找 出 不 足, 明 确 主 攻 方 向, 促 进 论 文 工 作 的 进 展 ( 三 ) 论 文 审 查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3 5 个 月, 向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全 面 报 告 论 文 进 展 情 况 和 取 得 的 成 果, 听 取 意 见, 进 一 步 修 改 和 完 善 学 位 论 文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概 念 清 楚 立 论 正 确 文 句 简 炼 图 表 清 晰 层 次 分 明 分 析 严 谨 计 算 正 确 数 据 可 靠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综 述 本 课 题 的 国 内 外 研 究 动 态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和 途 径 理 论 意 义 和 实 用 价 值 ; 2. 阐 述 采 用 的 理 论 模 型 和 方 法, 并 对 试 验 数 据 进 行 理 论 分 析 和 讨 论 ; 3. 对 所 得 结 果 进 行 概 括 和 总 结, 并 提 出 进 一 步 研 究 的 看 法 和 建 议 ; 4. 写 出 所 有 公 式 计 算 程 序 说 明 必 要 的 原 始 数 据 以 及 所 引 用 的 文 献 资 料, 引 用 别 人 的 科 研 成 果 和 与 别 人 合 作 的 部 分 应 加 以 说 明 论 文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并 按 学 校 统 一 要 求 装 订 成 册 十 附 则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 处 )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年 10 月 13 日
14 广 西 大 学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西 大 研 号 为 了 加 强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以 及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培 养 目 标 ( 一 )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积 极 为 社 会 服 务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 ( 二 ) 具 有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并 在 本 门 学 科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与 技 能 ; ( 三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 ( 四 ) 身 心 健 康 二 学 习 年 限 与 时 间 安 排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3 年, 学 习 年 限 为 2-5 年, 其 中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一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所 要 求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践 环 节 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 外 国 留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不 参 加 教 学 实 践 ) 如 果 申 请 学 位 者 在 规 定 的 年 限 内 完 成 了 课 程 学 习,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延 长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时 间, 可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延 长 时 间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1 年 凡 按 规 定 每 年 春 季 入 学 的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延 长 截 止 时 间 最 长 为 允 许 延 长 年 份 的 二 月 末 ; 凡 按 规 定 每 年 秋 季 入 学 的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延 长 截 止 时 间 最 长 为 允 许 延 长 年 份 的 八 月 末 三 培 养 方 式 和 方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方 式, 采 取 理 论 学 习 和 科 学 研 究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采 取 以 导 师 为 主, 导 师 与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指 导 方 式 要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的 指 导 作 用 及 研 究 生 个 人 的 特 长 和 才 能,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原 则, 培 养 研 究 生 自 己 获 取 知 识 的 能 力 导 师 必 须 为 研 究 生 讲 授 1-2 门 专 业 课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讲 授 形 式, 可 以 是 讲 授 讨 论 答 疑 实 验, 也 可 以 是 上 述 两 种 或 多 种 形 式 相 结 合, 由 任 课 教 师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要 鼓 励 研 究 生 自 学 四 培 养 方 案 和 培 养 计 划 10
15 ( 一 ) 培 养 方 案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主 要 依 据 各 学 科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应 由 学 院 组 织 本 学 科 专 家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展 基 础 性 研 究, 同 时 结 合 以 服 务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为 宗 旨 ( 二 ) 培 养 方 案 由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定,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审 批 后 方 可 执 行 ( 三 ) 培 养 计 划 是 培 养 方 案 的 具 体 实 施 计 划, 由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结 合 研 究 方 向 和 研 究 生 个 人 特 点 制 定,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既 要 服 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总 要 求, 又 要 体 现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必 须 在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学 一 个 月 内 制 定 完 毕 ( 四 ) 培 养 方 案 及 培 养 计 划 一 经 确 定, 必 须 切 实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如 需 修 改, 必 须 履 行 与 制 定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计 划 相 同 的 手 续 ( 五 ) 各 学 科 应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和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进 度 要 求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对 德 智 体 某 一 方 面 达 不 到 要 求 而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应 终 止 对 其 培 养, 并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五 课 程 设 置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分 为 学 位 课 程 和 非 学 位 课 程 两 类 学 位 课 分 为 公 共 学 位 课 和 专 业 学 位 课 两 种 ( 一 ) 学 位 课 1. 公 共 学 位 课 (1) 政 治 基 础 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36 学 时 ; 自 然 辩 证 法 概 论 /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社 会 方 法 论,18 个 学 时 ( 按 学 科 选 ), 须 从 两 门 课 中 选 一 门 (2) 第 一 外 国 语 对 全 校 非 英 语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开 设, 安 排 72 学 时, 教 学 要 求 按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2. 专 业 学 位 课 设 置 3 门 ( 二 ) 非 学 位 课 非 学 位 课 不 得 少 于 3 门, 可 从 学 院 开 出 的 课 程 中 由 研 究 生 自 选 学 院 开 出 的 课 程 要 求 体 现 学 科 的 主 要 知 识 结 构, 对 不 同 的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应 具 有 较 好 的 涵 盖 性 11
16 专 业 学 位 课 的 设 置 提 倡 按 一 级 学 科 范 围 ( 课 程 ) 设 置, 至 少 应 按 一 级 学 科 范 围 内 相 关 的 二 级 学 科 进 行 拓 宽 六 实 践 环 节 与 开 题 报 告 ( 一 ) 社 会 实 践 :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以 参 加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承 担 一 定 量 的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 也 可 以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与 本 学 科 相 关 的 社 会 实 践, 并 提 交 有 较 高 价 值 的 调 查 报 告 ( 二 ) 学 术 活 动 :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必 须 参 加 8 次 以 上 的 学 术 活 动 各 学 院 制 定 相 应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 三 ) 开 题 报 告 :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写 出 不 少 于 3000 字 的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由 学 科 负 责 人 组 织 包 括 导 师 在 内 的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专 家 小 组 从 文 献 阅 读 与 综 述 课 题 的 理 论 和 应 用 意 义 学 术 水 平 与 技 术 路 线 书 面 及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等 方 面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写 出 结 论 性 意 见 开 题 报 告 通 过 后, 硕 士 研 究 生 方 可 开 展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七 学 分 要 求 学 分 分 配 学 分 计 算 方 法 ( 一 ) 学 分 要 求 硕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计 划 修 满 经 学 校 审 核 通 过 的 本 学 科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 硕 士 研 究 生 至 少 取 得 30 学 分, 其 中, 学 位 课 程 至 少 16 学 分 ) ( 二 ) 学 分 分 配 列 表 如 下 : 分 类 学 分 分 配 合 计 l.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学 位 课 公 共 学 位 课 2 学 分 2. 自 然 辩 证 法 概 论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社 会 方 法 论 两 门 课 中 选 一 门 1 学 分 3. 第 一 外 国 语 4 学 分 7 学 分 专 业 学 位 课 3 门 不 少 于 9 学 分 非 学 位 课 不 少 于 3 门 不 少 于 8 学 分 必 修 环 节 社 会 实 践 学 术 活 动 开 题 报 告 2 学 分 2 学 分 2 学 分 6 学 分 ( 三 ) 学 分 计 算 法 : 12
17 l. 理 论 课 : 课 内 学 时 每 20 学 时 计 1 学 分 ; 2. 实 验 课 : 课 内 学 时 每 20 学 时 计 1 学 分 ; 3. 讨 论 课 : 课 内 学 时 每 30 学 时 计 1 学 分, 研 究 生 本 人 必 须 作 1-3 次 读 书 报 告 ( 四 ) 同 等 学 力 考 入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需 补 修 相 关 专 业 的 大 学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2-4 门 八 学 位 论 文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由 研 究 生 独 立 完 成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硕 士 研 究 生 按 培 养 计 划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并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完 成 必 修 环 节 并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后 即 可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硕 士 研 究 生 只 有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完 成 科 研 量 化 指 标 要 求,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方 可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 一 )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原 则 力 求 选 择 对 国 民 经 济 建 设 和 学 科 发 展 具 有 一 定 价 值 或 理 论 意 义 的 课 题,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展 基 础 性 研 究, 尽 可 能 结 合 导 师 的 科 研 项 目, 成 为 导 师 科 研 课 题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所 选 课 题 的 份 量 和 难 易 程 度 要 适 当 ( 二 ) 论 文 选 题 及 时 间 研 究 生 论 文 的 准 备 工 作 应 尽 早 开 始,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系 统 查 阅 有 关 文 献 资 料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等, 最 迟 在 中 期 考 核 结 束 前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经 导 师 专 家 小 组 和 学 院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能 开 展 论 文 工 作 九 附 则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 处 )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5 年 9 月 24 日 13
18 广 西 大 学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 西 大 研 号 ) 为 更 好 适 应 国 家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形 势, 新 发 展 的 要 求, 根 据 教 育 部 教 号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培 养 目 标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献 身 精 神,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二 ) 掌 握 某 一 专 业 ( 或 职 业 ) 领 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宽 广 的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较 强 的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能 够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素 养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 三 ) 身 心 健 康 ( 四 ) 掌 握 一 门 外 国 语 二 学 制 及 学 习 年 限 ( 一 )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关 于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的 通 知 ( 学 位 办 号 文 ) 精 神,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规 定 各 类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年 限 为 2-5 年 ( 二 )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基 本 学 制 2.5 年, 其 它 类 型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基 本 学 制 2 年 ( 非 法 学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学 制 3 年 ) ( 三 ) 超 过 基 本 学 制 的 学 习 期 间 不 再 享 受 各 类 奖 助 学 金 三 培 养 方 式 ( 一 ) 采 用 课 程 学 习 实 践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相 结 合 的 培 养 方 式 课 程 设 置 应 体 现 宽 理 论 重 实 际 博 前 沿 知 识, 尤 其 着 重 突 出 专 业 实 践 的 学 习 实 践 学 习 环 节 是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可 采 用 集 中 实 践 与 分 段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保 证 不 少 于 半 年 的 实 践 学 习 时 间,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不 少 于 一 年 的 实 践 学 习 时 间 ( 二 ) 培 养 方 案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应 突 出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特 色, 与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有 所 不 同, 应 着 重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理 论 应 用 能 力 和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14
19 培 养 方 案 应 包 括 专 业 领 域 简 介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方 式 学 习 年 限 与 学 分 课 程 设 置 及 实 践 环 节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等 部 分 培 养 方 案 由 各 学 院 学 位 分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经 学 院 学 位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署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审 核 备 案 后 实 施 ( 三 ) 培 养 计 划 硕 士 生 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必 须 根 据 本 学 科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制 订, 培 养 计 划 包 括 课 程 计 划 实 践 学 习 计 划 和 论 文 计 划 课 程 计 划 应 在 入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由 导 师 与 硕 士 生 本 人 共 同 制 定 培 养 计 划 应 对 硕 士 生 本 人 的 研 究 方 向 课 程 学 习 及 考 核 方 式 文 献 阅 读 社 会 实 践 学 术 活 动 论 文 开 题 和 论 文 完 成 的 时 间 等 做 出 具 体 安 排 培 养 计 划 一 旦 确 定, 硕 士 生 和 导 师 均 应 严 格 遵 守, 在 执 行 培 养 计 划 过 程 中,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修 改 培 养 计 划, 必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导 师 批 准 后 经 学 院 同 意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审 核 ( 四 ) 课 程 设 置 与 实 践 环 节 根 据 行 业 职 业 领 域 对 专 业 学 位 人 才 知 识 与 能 力 结 构 的 要 求, 课 程 设 置 要 以 实 际 应 用 为 导 向, 以 职 业 需 求 为 目 标, 以 综 合 素 养 和 应 用 知 识 与 能 力 的 提 高 为 核 心 教 学 内 容 要 强 调 理 论 性 与 应 用 性 课 程 的 有 机 结 合, 突 出 案 例 分 析 和 实 践 研 究, 教 学 过 程 要 重 视 运 用 团 队 学 习 案 例 分 析 现 场 研 究 模 拟 训 练 等 方 法, 应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研 究 实 践 问 题 的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增 长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提 高 专 业 技 能 及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为 增 强 学 生 知 识 结 构 和 能 力 结 构 的 综 合 性 以 适 应 职 业 竞 争 的 需 要, 应 增 加 应 用 型 课 程 的 开 设, 可 与 政 府 企 业 事 业 或 实 体 等 单 位 合 作, 开 设 一 些 提 高 学 生 实 践 工 作 能 力 的 课 程, 还 可 开 设 一 些 与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相 关 的 课 程 课 程 学 习 要 与 实 践 课 程 紧 密 衔 接, 课 程 学 习 主 要 在 校 内 完 成, 实 习 实 践 可 以 在 实 践 基 地 现 场 或 实 习 单 位 完 成 工 程 硕 士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29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学 位 课 6 学 分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2 学 分, 自 然 辩 证 法 1 学 分, 基 础 英 语 3 学 分 ), 专 业 学 位 课 6 学 分, 非 学 位 课 6 学 分, 实 践 学 习 8 学 分 ( 至 少 6 个 月 ), 论 文 选 题 1 学 分, 参 加 相 关 学 科 学 术 活 动 5 次 以 上 得 2 学 分, 低 于 5 次 不 得 学 分 非 法 学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需 设 置 至 少 2 门 以 上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课 程 作 为 专 业 学 位 课, 其 它 要 求 参 照 法 学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执 行 15
20 其 他 种 类 专 业 学 位 的 课 程 框 架 和 学 分 参 照 国 家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 分 类 别 ) 研 究 生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 学 位 办 号 ) 和 国 家 各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设 置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成 绩 管 理 参 照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和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和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学 习 和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五 ) 中 期 考 核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遵 照 广 西 大 学 在 校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执 行 中 期 考 核 安 排 在 第 三 学 期 进 行, 具 体 考 核 时 间 由 学 院 自 定, 但 必 须 在 第 三 学 期 结 束 前 完 成 ( 六 ) 学 位 外 语 与 科 研 量 化 指 标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外 语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学 校 不 作 统 一 要 求 四 学 位 论 文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来 源 于 应 用 课 题 或 现 实 问 题,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职 业 背 景 和 应 用 价 值, 同 时 应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理 论 分 析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的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审 阅 答 辩 毕 业 学 位 申 请 和 授 予 程 序 遵 照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附 则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 处 )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5 年 9 月 24 日 16
21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管 理 办 法 ( 西 大 研 号 ) 硕 博 连 读 是 一 种 满 足 社 会 对 高 层 次 人 才 需 求, 吸 引 和 保 证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尽 快 进 入 博 士 生 培 养 阶 段, 有 效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的 选 拔 和 培 养 方 式 为 切 实 做 好 我 校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及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是 指 我 校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经 过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而 通 过 硕 博 连 读 考 核 认 定 后, 直 接 进 入 博 士 培 养 阶 段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根 据 当 年 招 生 计 划 等 情 况, 按 学 科 统 筹 分 配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指 标, 下 达 到 相 关 学 院, 由 学 院 组 织 各 学 科 考 核 认 定 二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1. 具 有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遵 纪 守 法, 学 风 严 谨,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创 新 精 神, 有 良 好 的 科 研 潜 质 2.CET6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00 分 或 学 位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3. 完 成 硕 士 阶 段 本 学 科 课 程 学 习, 学 位 课 成 绩 达 到 70 分, 非 学 位 课 程 达 到 60 分 4. 具 有 良 好 的 前 期 研 究 基 础 5. 身 体 健 康 三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申 请 及 考 核 认 定 1. 在 校 学 习 一 年 以 上 的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经 硕 士 研 究 生 本 人 申 请, 其 硕 士 导 师 和 一 位 任 课 教 师 书 面 推 荐, 可 在 每 年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前 填 写 广 西 大 学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申 请 与 认 定 考 核 表, 经 拟 指 导 该 生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同 意 后 提 交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所 在 学 院 进 行 考 核 2. 硕 博 连 读 的 资 格 认 定 考 核 主 要 考 察 申 请 硕 博 连 读 的 研 究 生 在 硕 士 培 养 阶 段 的 学 习 情 况 科 研 潜 质 以 及 前 期 研 究 基 础, 对 其 是 否 确 有 培 养 前 途 作 出 评 判 3. 资 格 认 定 考 核 在 每 年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之 前 完 成 4.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应 成 立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学 院 院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担 任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有 关 要 求, 审 查 认 定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监 督 考 核 的 全 过 程 各 学 科 成 立 3-7 名 由 博 士 生 导 师 组 成 的 考 核 小 组, 而 且 同 意 票 达 到 考 核 小 组 总 人 数 半 数 以 上 考 核 结 果 方 认 定 为 有 效 5. 学 院 将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名 单 和 汇 总 成 册 的 广 西 大 学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申 请 17
22 与 认 定 考 核 表 以 学 院 为 单 位 送 研 究 生 院 ( 处 ) 审 核, 由 研 究 生 院 ( 处 ) 统 一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四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1. 学 制 和 学 习 年 限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学 制 5 年,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5-9 年 2. 培 养 方 案 和 培 养 计 划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实 行 博 士 阶 段 的 培 养 模 式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应 在 通 过 资 格 认 定 之 后, 按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的 培 养 方 案 结 合 本 人 实 际 情 况 和 研 究 方 向 制 定 硕 博 连 读 培 养 计 划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在 硕 士 阶 段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记 入 档 案, 转 入 博 士 阶 段 后 按 照 博 士 阶 段 课 程 要 求 考 核 3.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可 以 在 广 西 大 学 内 跨 学 科 联 合 培 养, 提 倡 并 鼓 励 原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作 为 其 博 士 生 培 养 阶 段 的 导 师 组 成 员 直 接 参 与 博 士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的 指 导, 增 进 学 科 交 叉 与 融 合 4.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不 颁 发 硕 士 毕 业 证 书,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转 为 硕 士 生 培 养 五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学 位 申 请 要 求 1.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在 硕 士 培 养 阶 段 不 作 达 到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申 请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的 规 定 中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要 求, 不 做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不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2.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需 符 合 广 西 大 学 各 学 科 博 士 研 究 生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要 求 3.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严 格 依 照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基 本 程 序 的 规 定 执 行 4.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如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未 获 通 过, 经 本 人 申 请, 可 转 为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相 关 程 序 要 求 按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进 行 六 待 遇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在 注 册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阶 段 按 照 硕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 注 册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阶 段 按 照 博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七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广 西 大 学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 处 ) 负 责 解 释 18 广 西 大 学 2015 年 9 月 24 日
23 广 西 大 学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 西 大 研 号 ) 为 了 加 强 对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管 理, 促 进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地 进 行,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留 学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以 及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00 第 9 号 令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并 参 照 我 校 普 通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本 文 中 以 下 所 指 研 究 生 均 为 留 学 研 究 生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 一 ) 培 养 目 标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具 有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并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与 技 能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掌 握 本 专 业 ( 或 职 业 ) 领 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宽 广 的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较 强 的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能 够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素 养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 二 )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3 年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 工 程 硕 士 学 制 为 2.5 年,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学 制 为 3 年, 其 它 类 型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2 年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为 2 5 年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所 要 求 的 课 程 学 习 必 修 环 节 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 三 ) 培 养 工 作 为 保 证 培 养 质 量,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制, 或 以 导 师 为 主 的 指 导 小 组 制 导 师 ( 组 ) 负 责 制 订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指 导 完 成 开 题 报 告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等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交 叉 学 科 共 建 学 科 组 织 导 师 进 行 集 体 指 导 提 倡 研 究 生 进 行 与 其 本 国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论 文 选 题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及 管 理 工 作 参 照 学 校 研 究 生 的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有 关 特 殊 问 题 的 处 理 由 研 究 生 处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培 养 学 院 共 同 研 究 决 定 1. 培 养 计 划 各 学 院 在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课 程, 根 据 我 校 相 关 学 科 的 培 养 方 案 及 本 规 定 制 定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由 导 师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结 19
24 合 研 究 方 向 和 研 究 生 个 人 特 点 制 定,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既 要 服 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总 要 求, 又 要 体 现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必 须 在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学 一 个 月 内 制 定 完 毕 2. 课 程 设 置 及 学 分 要 求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29 学 分,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28 学 分 研 究 生 必 须 学 习 综 合 汉 语 中 国 概 况 两 门 课 程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60 分 为 合 格,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课 程 设 置 及 学 分 分 配 如 下 :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 学 位 课 分 类 学 分 分 配 合 计 公 共 学 位 课 1. 综 合 汉 语 3 学 分 2. 中 国 概 况 2 学 分 5 学 分 专 业 学 位 课 3~5 门 不 少 于 10 学 分 非 学 位 课 3~5 门 不 少 于 10 学 分 必 修 环 节 社 会 实 践 2 学 分 论 文 选 题 1 学 分 学 术 活 动 1 学 分 ( 参 加 相 关 学 科 学 术 活 动 5 次 以 上 ) 4 学 分 说 明 :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 学 位 课 必 修 环 节 分 类 学 分 分 配 合 计 公 共 学 位 课 (1) 除 哲 学 政 治 学 专 业 外, 其 他 专 业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免 修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自 然 辩 证 法 概 论 ( 或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社 会 方 法 论 ) (2) 除 英 语 专 业 外, 其 他 专 业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免 修 基 础 英 语 (3)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所 修 综 合 汉 语 为 4 学 分 (4)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设 置 同 时 应 参 照 各 类 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性 方 案 3. 必 修 环 节 1. 综 合 汉 语 3 学 分 2. 中 国 概 况 2 学 分 (1) 社 会 实 践 : 研 究 生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参 加 与 本 学 科 专 业 相 关 的 社 会 实 践, 20 5 学 分 专 业 学 位 课 3~4 门 不 少 于 7 学 分 非 学 位 课 3~4 门 不 少 于 7 学 分 实 践 环 节 论 文 选 题 7~9 学 分 1 学 分 学 术 活 动 1 学 分 ( 参 加 相 关 学 科 学 术 活 动 5 次 以 上 ) 9~12 学 分
25 并 提 交 有 较 高 价 值 的 社 会 实 践 报 告 (2) 论 文 选 题 :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写 出 不 少 于 3000 字 的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由 学 院 组 织 包 括 导 师 在 内 的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应 从 文 献 阅 读 与 综 述 课 题 的 理 论 和 应 用 意 义 学 术 水 平 与 技 术 路 线 书 面 及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等 方 面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写 出 结 论 性 意 见 论 文 选 题 通 过 后, 研 究 生 方 可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3) 学 术 活 动 :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必 须 参 加 5 次 以 上 的 学 术 活 动 (4) 研 究 生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学 校 不 作 统 一 要 求,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确 定 学 院 应 鼓 励 研 究 生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者 通 过 撰 写 学 年 论 文 等 形 式 代 替 学 术 论 文 发 表 ( 四 ) 学 位 论 文 1.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原 则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力 求 选 择 对 经 济 建 设 和 学 科 发 展 具 有 一 定 价 值 或 理 论 意 义 的 课 题, 尽 可 能 结 合 导 师 的 科 研 项 目, 成 为 导 师 科 研 课 题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所 选 课 题 的 工 作 量 和 难 易 程 度 要 适 当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来 源 于 应 用 课 题 或 现 实 问 题,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职 业 背 景 和 应 用 价 值, 同 时 应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分 析 2. 论 文 选 题 及 时 间 研 究 生 论 文 的 准 备 工 作 应 尽 早 开 始,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系 统 查 阅 有 关 文 献 资 料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等, 最 迟 在 中 期 考 核 结 束 前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经 导 师 专 家 小 组 和 学 院 同 意 和 通 过 后, 方 能 开 展 论 文 工 作 3. 答 辩 论 文 工 作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1 年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由 研 究 生 独 立 完 成,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写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硕 士 研 究 生 按 培 养 计 划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并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完 成 必 修 环 节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后 即 可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只 申 请 毕 业 ( 不 申 请 学 位 ) 的 研 究 生, 可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参 加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具 体 要 求 参 照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评 审 方 式 由 各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确 定 研 究 生 在 答 辩 前 需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检 测, 检 测 结 果 将 反 馈 给 学 院 及 指 导 老 师 学 院 及 导 师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确 定 留 学 研 究 生 是 否 参 加 本 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二 博 士 研 究 生 ( 一 ) 培 养 目 标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必 须 达 到 以 下 目 标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21
26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有 一 级 学 科 范 围 内 的 知 识 面 ; 熟 悉 所 从 事 专 业 科 学 技 术 的 研 究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组 织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能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成 果 ( 二 )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3 年,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为 3 8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所 要 求 的 课 程 学 习 必 修 环 节 综 合 考 核 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 三 ) 培 养 工 作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以 科 学 研 究 的 培 养 为 主, 重 点 是 培 养 独 立 从 事 科 研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需 要 以 及 个 人 特 点 适 当 安 排 学 习 若 干 课 程, 在 拓 宽 基 础 加 深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学 科 前 沿 的 基 础 上 掌 握 开 拓 性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方 法, 培 养 并 树 立 严 谨 的 科 学 作 风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制, 或 以 导 师 为 主 的 指 导 小 组 制 导 师 ( 组 ) 负 责 制 订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指 导 完 成 开 题 报 告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等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交 叉 学 科 共 建 学 科 组 织 导 师 进 行 集 体 指 导 提 倡 研 究 生 进 行 与 其 本 国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论 文 选 题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及 管 理 工 作 参 照 学 校 研 究 生 的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有 关 特 殊 问 题 的 处 理 由 研 究 生 处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培 养 学 院 共 同 研 究 决 定 1. 培 养 计 划 各 培 养 学 院 在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课 程, 根 据 我 校 相 关 学 科 的 培 养 方 案 及 本 规 定 制 定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由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结 合 研 究 方 向 和 研 究 生 个 人 特 点 制 定,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既 要 服 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总 要 求, 又 要 体 现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必 须 在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学 一 个 月 内 制 定 完 毕 2. 课 程 设 置 及 学 分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修 满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 至 少 15 学 分 ) 必 须 学 习 综 合 汉 语 中 国 概 况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60 分 为 合 格,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课 程 设 置 及 学 分 分 配 如 下 : 学 位 课 分 类 学 分 分 配 合 计 公 共 学 位 课 1. 综 合 汉 语 3 学 分 2. 中 国 概 况 2 学 分 22 5 学 分 专 业 学 位 课 不 少 于 2 门 不 少 于 4 学 分 非 学 位 课 不 少 于 2 门 不 少 于 4 学 分 必 修 环 节 实 践 活 动 学 术 活 动 1 学 分 1 学 分 2 学 分
27 3. 必 修 环 节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修 环 节 主 要 指 在 学 期 间 的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和 学 术 活 动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可 安 排 协 助 导 师 指 导 硕 士 生 做 实 验 主 讲 部 分 课 程 等, 导 师 写 出 评 语 ;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参 加 10 次 以 上 的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其 中 应 有 2 3 次 为 本 人 做 学 术 报 告 研 究 生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学 校 不 作 统 一 要 求,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确 定 学 院 应 鼓 励 研 究 生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者 通 过 撰 写 学 年 论 文 等 形 式 代 替 学 术 论 文 发 表 ( 四 ) 学 位 论 文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作 者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在 科 学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并 在 理 论 上 或 实 践 上 对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或 本 门 学 科 的 发 展 具 有 较 大 的 意 义, 表 明 作 者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及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由 博 士 研 究 生 独 立 完 成, 应 是 一 篇 或 由 一 组 内 容 相 关 的 论 文 组 成 的 一 篇 完 整 的 学 术 论 文,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写 博 士 研 究 生 进 行 论 文 工 作 的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2 年 对 于 只 申 请 毕 业 ( 不 申 请 学 位 ) 的 研 究 生, 可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参 加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具 体 要 求 参 照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评 审 方 式 由 各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确 定 研 究 生 在 答 辩 前 需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检 测, 检 测 结 果 将 反 馈 给 学 院 及 指 导 老 师 学 院 及 导 师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确 定 留 学 研 究 生 是 否 参 加 本 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三 附 则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后 开 始 执 行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4 年 4 月 28 日 23
28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和 成 绩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西 大 研 字 号 ) 课 程 学 习 是 研 究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专 门 知 识 的 主 要 途 径 之 一,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重 要 环 节 研 究 生 的 学 分 是 研 究 生 学 习 期 间 学 习 过 程 和 学 习 强 度 的 标 志, 而 课 程 考 核 则 是 衡 量 研 究 生 学 习 质 量 的 重 要 工 作 为 了 规 范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成 绩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1. 凡 为 我 校 研 究 生 开 设 的 课 程, 均 需 填 写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登 记 表, 由 开 课 学 院 核 准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审 批 并 核 定 课 程 编 号 新 开 课 程 的 申 报 工 作 于 每 年 5 月 和 12 月 进 行 2. 所 有 课 程 必 须 制 定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大 纲 由 开 课 学 院 根 据 研 究 生 培 养 目 标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制 定, 经 学 院 审 定 批 准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备 案 3.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内 容 包 括 : 课 程 名 称 ( 中 英 文 ) 学 时 学 分 开 课 时 间 授 课 方 式 考 核 方 式 课 程 主 要 内 容 与 教 学 目 的 要 求 教 材 及 参 考 书 目 适 用 专 业 主 讲 教 师 姓 名 职 称 等 内 容 二 教 学 组 织 原 则 1. 根 据 学 科 培 养 方 案 和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采 取 校 学 院 二 级 管 理 办 法,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的 教 学 及 考 核 由 研 究 生 院 ( 处 ) 与 开 课 学 院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共 同 负 责 组 织 落 实, 其 他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由 研 究 生 所 属 学 院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组 织 落 实,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备 案 2. 各 门 课 程 在 开 课 前, 任 课 教 师 需 填 报 教 学 日 历, 由 教 研 室 审 定, 报 学 院 备 案, 以 备 检 查 三 课 程 教 学 的 组 织 办 法 1. 研 究 生 院 ( 处 ) 在 每 学 期 期 末 下 达 下 学 期 公 共 课 计 划 表, 分 送 各 学 院 2. 各 学 院 制 定 下 学 期 的 教 学 计 划 与 教 学 任 务 表, 编 制 专 业 课 计 划 表,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审 核 3. 研 究 生 院 ( 处 ) 审 核 后, 下 达 下 学 期 实 施 教 学 计 划, 供 研 究 生 选 课 和 各 学 院 安 排 专 业 课 四 选 课 和 排 课 1. 研 究 生 选 课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已 制 订 的 培 养 计 划 执 行, 不 得 随 意 自 行 变 更 因 故 必 须 变 动 的, 应 在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学 院 批 准 后 由 研 究 生 24
29 工 作 秘 书 统 一 到 研 究 生 院 ( 处 ) 培 养 科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如 选 课 后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试 者, 以 旷 考 论 处, 记 入 本 人 学 习 档 案 对 于 未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的 研 究 生,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不 记 录 成 绩 2. 各 学 院 根 据 每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计 划, 于 每 学 期 末 统 计 出 下 一 学 期 公 共 学 位 课 专 业 学 位 课 和 非 学 位 课 各 门 课 程 修 课 学 生 人 数 公 共 学 位 课 修 课 学 生 名 单 送 研 究 生 院 ( 处 ) 培 养 科 ; 专 业 学 位 课 非 学 位 课 修 课 学 生 名 单 分 送 各 任 课 教 师 对 于 跨 学 院 选 修 的 课 程, 由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与 开 课 学 院 取 得 联 系, 落 实 授 课 任 务 3. 研 究 生 到 外 单 位 听 课, 需 经 导 师 学 院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培 养 科 审 核 批 准 后 才 能 予 以 认 可 4. 课 程 表 的 编 排 : 在 研 究 生 院 ( 处 ) 排 出 的 下 一 学 期 公 共 课 课 表 的 基 础 上, 由 各 学 院 排 出 专 业 学 位 课 非 学 位 课 课 表, 并 于 学 期 结 束 前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培 养 科 五 课 程 考 核 及 成 绩 管 理 1.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研 究 生 必 须 修 满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方 可 进 行 论 文 答 辩 课 程 学 习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考 查 两 种 方 式,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须 不 低 于 60 分 ( 或 及 格 ) 方 能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学 位 课 非 学 位 课 考 核 既 可 以 采 取 考 试 方 式 也 可 以 采 取 考 查 方 式 进 行 考 试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记 ; 考 查 成 绩 按 优 (90 分 以 上 ) 良 (80-89 分 ) 中 (70-79 分 ) 及 格 (60-69)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五 级 制 记 同 一 年 级 同 一 门 课 程 由 不 同 任 课 老 师 授 课 的, 考 核 方 式 内 容 原 则 上 必 须 一 致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 学 位 课 和 非 学 位 课 ) 达 60 分 为 毕 业 合 格 最 低 成 绩, 学 位 课 程 达 70 分 为 申 请 学 位 合 格 最 低 成 绩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不 合 格 ( 或 不 及 格 ), 在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允 许 补 考 两 次 ( 补 考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在 3 个 月 以 上 ) 补 考 成 绩 注 明 补 字 样, 以 最 后 一 次 补 考 成 绩 录 入 研 究 生 本 人 成 绩 单 2. 缺 课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总 课 时 1/3 以 上 者, 该 门 课 程 必 须 重 修, 同 时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备 案 3.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考 试 结 束 一 周 内 将 有 本 人 签 名 的 研 究 生 考 试 成 绩 单 ( 一 式 2 份 ) 公 共 课 成 绩 单 (2 份 ) 分 别 送 交 研 究 生 院 ( 处 ) 培 养 科 和 教 师 所 在 学 院, 专 业 学 位 课 和 非 学 位 课 成 绩 单 (2 份 ) 均 交 到 开 课 学 院, 各 学 院 学 期 末 将 成 绩 单 统 一 交 研 究 生 院 ( 处 )1 份, 自 存 1 份 试 卷 由 开 课 学 院 保 存 4.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持 有 关 证 明 事 先 请 假, 经 学 院 批 准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 处 ) 通 知 主 考 老 师, 可 缓 考 25
30 5. 研 究 生 无 故 不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或 考 试 作 弊 者, 按 0 分 记 成 绩, 不 能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或 重 修 6. 研 究 生 对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某 些 课 程 可 申 请 免 修, 但 须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其 中,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参 照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成 绩 合 格 才 能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学 分 7.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教 务 工 作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 处 )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07 年 10 月 12 日 2015 年 6 月 修 订 26
31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学 习 和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 西 大 研 号 )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外 国 语 学 习 与 考 试 ( 一 ) 第 一 外 国 语 ( 以 英 语 为 第 一 外 国 语 制 定, 其 余 语 种 参 照 执 行 ) 1. 基 础 英 语 教 学 要 求 (1) 硕 士 研 究 生 英 语 课 程 必 须 作 为 学 位 课 程 列 入 培 养 计 划, 以 培 养 学 生 具 有 听 说 读 写 能 力, 能 达 到 以 英 语 为 工 具 进 行 本 学 科 专 业 学 习 和 研 究 的 目 的 (2) 硕 士 研 究 生 英 语 课 程 的 教 学 与 学 习 考 核 由 外 国 语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考 核 必 须 采 用 考 试 方 式 进 行, 考 试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记 分 (3)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前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 或 在 学 期 间 达 到 400 分 ) 新 TOEFL 成 绩 达 到 80 分 IELTS 成 绩 达 到 6 分 全 国 高 校 英 语 专 业 八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60 分 以 及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英 语 成 绩 达 到 60 分 的 研 究 生, 可 免 修 英 语 课 程,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认 定 为 85 分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学 位 外 语 成 绩 认 定 合 格 (4)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英 语 成 绩 达 70 分 为 申 请 学 位 合 格 成 绩, 达 60 分 为 毕 业 合 格 成 绩 (5) 硕 士 研 究 生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教 学 大 纲 教 育 部 非 英 语 专 业 研 究 生 英 语 教 学 大 纲 标 准 执 行 2. 申 请 学 位 的 外 国 语 成 绩 要 求 硕 士 研 究 生 达 到 下 述 条 件 之 一 方 可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 (1) 达 到 免 修 英 语 课 程 要 求 ; (2) 在 学 期 间 通 过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每 年 组 织 的 申 请 学 位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 二 ) 第 二 外 国 语 1. 学 习 要 求 (1) 理 解 性 掌 握 1500 个 以 上 常 用 单 词 和 词 组 ( 不 包 括 科 学 术 语 和 国 际 共 同 词 ), 掌 握 基 本 语 法 知 识, 为 进 一 步 自 学 打 好 初 步 语 言 基 础 (2) 具 有 借 助 词 典 阅 读 本 学 科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2. 考 核 要 求 第 二 外 语 一 般 采 取 课 堂 教 学, 以 笔 试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二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外 国 语 学 习 与 考 试 ( 一 ) 第 一 外 国 语 1. 博 士 研 究 生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听 说 读 27
32 写 能 力 2. 学 习 水 平 要 求 (1) 能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学 科 专 业 中 等 难 度 的 外 文 资 料, 阅 读 速 度 每 分 钟 在 100 个 单 词 以 上 ; (2) 能 用 外 文 撰 写 学 术 论 文 摘 要 和 常 用 应 用 文 ; (3) 能 听 懂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外 语 学 术 讲 座 ; (4) 能 用 外 语 口 头 表 达 自 己 的 学 术 见 解 和 进 行 一 般 生 活 方 面 的 简 单 会 话 3. 教 学 方 式 与 考 试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英 语 一 般 采 取 课 堂 授 课 方 式 进 行 教 学, 除 要 求 进 一 步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阅 读 能 力 外, 着 重 要 求 提 高 博 士 生 的 听 说 写 的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英 语 按 阅 读 听 说 两 部 分 安 排 教 学, 两 部 分 成 绩 各 占 总 成 绩 的 50% 英 语 课 程 学 习 集 中 在 第 一 学 期 进 行, 并 以 该 学 期 的 成 绩 作 为 英 语 课 程 成 绩 考 试 内 容 包 括 英 语 阅 读 听 说 两 个 部 分 博 士 研 究 生 外 语 公 共 课 课 程 成 绩 达 70 分 为 申 请 学 位 合 格 成 绩, 达 60 分 为 毕 业 合 格 成 绩 凡 在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习 阶 段 选 修 了 博 士 英 语 课 程 且 通 过 考 试 的 博 士 生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但 不 免 考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可 免 修 免 考 博 士 阶 段 英 语 课 程 博 士 生 的 第 一 外 国 语 课 程 教 学 和 考 试 组 织, 由 外 国 语 学 院 负 责 ( 二 ) 第 二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非 英 语 者, 第 二 外 国 语 必 须 选 修 英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为 英 语 者, 第 二 外 国 语 为 选 修 课 除 授 课 学 期 不 同 以 外, 其 他 要 求 与 硕 士 生 第 二 外 语 的 相 同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 处 )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5 年 9 月 11 日 28
33 广 西 大 学 在 校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 校 研 字 号 ) 第 一 条 根 据 原 国 家 教 委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精 神, 贯 彻 研 究 生 教 育 要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指 导 思 想, 调 动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确 保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和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并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行 研 究 生 中 期 筛 选 机 制, 旨 在 激 励 研 究 生 在 培 养 过 程 中 积 极 竞 争 努 力 学 习 迅 速 成 才 第 三 条 中 期 考 核 时 间 :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安 排 在 入 学 后 的 第 三 学 期 末 进 行 第 四 条 考 核 内 容 为 : 1. 政 治 思 想 按 下 列 内 容 考 核 研 究 生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 政 治 态 度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服 从 国 家 需 要, 愿 为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贡 献 力 量 品 德 修 养 与 法 制 观 念 :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遵 守 法 律 和 校 纪 校 规, 敢 于 同 不 良 风 气 作 斗 争 ;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 注 重 精 神 文 明 学 风 : 学 习 刻 苦 认 真 治 学 严 谨 实 事 求 是, 有 科 学 工 作 者 的 职 业 道 德 劳 动 和 集 体 观 念 : 积 极 参 加 公 益 劳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 热 心 为 集 体 服 务, 乐 于 助 人 2. 课 程 学 习 按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进 行 考 核,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在 考 核 前 打 印 出 学 生 各 门 课 程 成 绩,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以 平 均 级 点 计 算, 从 平 均 级 点 的 高 低 判 断 学 习 成 绩 的 优 劣 Σ( 课 程 级 点 课 程 学 分 ) 平 均 级 点 = Σ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对 应 的 级 点 按 下 表 计 算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级 点 补 考 成 绩 以 下
34 3. 实 践 与 科 研 能 力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写 出 不 少 于 3000 字 的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交 由 指 导 教 师 写 出 评 审 意 见, 并 在 学 院 里 公 开 举 行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会, 由 专 家 小 组 评 判 审 核, 根 据 文 献 阅 读 与 综 述 课 题 的 理 论 和 应 用 意 义, 学 术 水 平 与 技 术 路 线, 书 面 及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等 方 面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并 写 出 结 论 性 意 见 4. 健 康 状 况 无 严 重 疾 病,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和 课 题 研 究 第 五 条 中 期 考 核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1. 各 学 院 由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研 究 生 工 作 秘 书 学 科 专 业 负 责 人 组 成 学 院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 各 学 科 专 业 由 专 家 小 组 和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考 核 小 组 2.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秘 书 应 在 中 期 考 核 前 做 好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的 统 计 工 作 3. 研 究 生 必 须 认 真 做 好 个 人 总 结 4. 导 师 要 与 所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认 真 谈 话, 并 对 研 究 生 入 学 以 来 的 全 面 表 现 写 出 评 语 5. 教 研 室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人 对 研 究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课 程 学 习 论 文 选 题 和 身 体 状 况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为 学 院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审 核 提 供 参 考 意 见 6. 学 院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各 教 研 室 中 期 考 核 结 果,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汇 总 报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科 7. 研 究 生 处 审 批 通 过 后, 将 中 期 考 核 最 后 评 定 与 处 理 结 果 通 报 各 培 养 单 位 第 六 条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分 流 1. 政 治 思 想 品 德 好,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平 均 级 点 3.8 且 无 补 考 科 目,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研 能 力 身 体 健 康 者, 评 为 优 秀 生 若 已 完 成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某 一 项 科 研 成 果 与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相 当, 满 足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条 件 等 有 关 规 定, 可 申 请 提 前 进 行 答 辩, 答 辩 通 过 者 可 提 前 毕 业 其 中 少 数 思 想 品 德 及 学 习 成 绩 科 研 成 果 特 别 优 秀, 具 有 博 士 培 养 前 途 的, 本 人 申 请, 可 提 前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2. 政 治 思 想 品 德 好,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平 均 级 点 3, 身 体 健 康,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能 进 行 科 研 工 作 者, 准 予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阶 段 3.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终 止 学 习 (1) 政 治 思 想 品 德 差 ; (2) 学 习 成 绩 达 不 到 要 求, 平 均 级 点 <3; 30
35 (3) 明 显 表 现 出 缺 乏 科 研 能 力 ; (4) 因 其 它 原 因 不 宜 继 续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结 束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后, 课 程 学 习 学 分 及 成 绩 符 合 要 求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阶 段 的 申 请, 申 请 时 间 为 第 四 学 期 初, 申 请 者 所 在 单 位 应 提 交 一 份 对 申 请 者 思 想 品 德 的 评 定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并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02 年 12 月 27 日 2014 年 6 月 修 订 31
36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跨 学 院 选 修 课 程 管 理 办 法 ( 校 研 字 号 ) 为 了 加 强 校 内 各 学 科 间 的 渗 透, 拓 宽 研 究 生 的 知 识 面, 各 学 院 对 研 究 生 跨 学 院 ( 中 心 ) 选 修 课 程 应 给 予 积 极 鼓 励 和 支 持 跨 学 院 选 修 课 程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一 校 内 研 究 生 跨 学 院 选 修 课 原 则 上 不 收 费, 个 别 课 程 明 显 需 要 消 耗 开 课 学 院 财 力 资 源 的, 可 由 开 课 单 位 提 出 具 体 金 额, 报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科 审 核 经 院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由 跨 学 院 修 课 的 学 院 转 给 授 课 学 院 二 凡 接 受 听 课 人 数 有 最 高 限 额 规 定 的 课 程, 按 报 名 的 顺 序 确 定 接 收 听 课 的 名 单 三 专 为 其 他 学 院 ( 中 心 ) 研 究 生 开 设 的 课 程, 当 选 修 人 数 不 足 10 人 时, 可 不 开 课 四 学 生 跨 学 院 选 修 课 程, 必 须 到 开 课 学 院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开 课 后, 一 般 不 再 办 理 退 选 手 续 研 究 生 如 果 因 选 课 不 当 等 原 因, 经 导 师 证 明 后, 可 在 开 课 后 两 周 内 提 出 退 选 申 请, 并 经 授 课 学 院 及 主 讲 教 师 同 意 后 退 选 报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科 备 案 五 研 究 生 选 课 后, 应 按 该 课 程 的 教 学 计 划,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并 按 时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随 意 中 途 停 选 或 无 故 缺 考, 该 门 课 程 以 零 分 登 记 六 跨 学 院 选 修 课 程, 每 位 学 生 限 制 在 4 学 分 以 内, 可 记 入 总 学 分 多 修 的 课 程 可 记 入 毕 业 成 绩 单, 但 不 记 入 毕 业 学 分 七 研 究 生 已 选 的 课 程, 如 认 为 自 己 达 到 通 过 的 标 准, 可 以 提 出 申 请 免 修, 经 导 师 和 主 讲 教 师 同 意, 可 不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教 学 活 动, 但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广 西 大 学 2002 年 12 月 27 日 32
37 广 西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研 究 生 助 教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西 大 字 号 ) 为 进 一 步 发 挥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健 全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本 要 求 1. 助 教 工 作 是 指 研 究 生 在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通 过 应 聘 担 任 助 教, 参 与 教 学 服 务, 锻 炼 工 作 能 力, 获 得 社 会 实 践 环 节 学 分 的 行 为 2. 每 位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习 年 限 内 必 须 承 担 至 少 一 个 学 期 的 助 教 工 作, 所 助 教 本 科 生 课 程 至 少 为 2 个 学 分, 并 通 过 助 教 工 作 获 得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社 会 实 践 环 节 学 分 3. 承 担 助 教 工 作 的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为 完 成 理 论 学 习 阶 段 的 研 究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选 拔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研 究 生 二 研 究 生 助 教 的 工 作 职 责 承 担 课 程 的 辅 导 答 疑 作 业 批 改 等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课 程 的 考 试 及 监 考 阅 卷 等 教 学 任 务 1. 全 程 随 堂 听 课 辅 导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助 教 研 究 生 须 随 所 辅 导 班 级 听 课, 协 助 考 勤, 及 时 和 任 课 教 师 沟 通, 了 解 该 课 程 进 度 2. 部 分 授 课 在 主 讲 教 师 指 导 试 讲 的 基 础 上, 可 进 行 少 部 分 章 节 的 授 课, 即 为 本 科 生 上 实 验 课 习 题 课, 主 持 和 协 助 课 堂 讨 论 授 课 前 须 仔 细 研 读 教 学 大 纲, 了 解 所 用 教 学 设 备 教 学 方 式, 掌 握 教 学 进 度, 包 括 期 中 期 末 考 试 时 间 方 式 等 3. 做 好 答 疑 辅 导 答 疑 包 括 网 络 答 疑 课 后 答 疑 课 间 辅 助 答 疑 期 末 考 前 答 疑 等 多 种 形 式 按 照 主 讲 教 师 的 要 求 进 行 课 程 答 疑, 热 情 帮 助 基 础 较 差 的 学 生, 并 对 共 同 性 问 题 进 行 集 体 辅 导, 应 做 到 答 疑 渠 道 畅 通, 效 果 明 显 4. 批 改 作 业 按 要 求 批 改 作 业, 及 时 做 好 讲 评 工 作 发 放 批 改 作 业 前 须 预 先 做 过 并 交 主 讲 教 师 批 改 合 格, 对 学 生 交 作 业 完 成 作 业 的 情 况 应 有 记 录, 根 据 学 生 作 业 完 成 情 况 记 录 学 生 的 成 绩, 以 便 作 为 平 时 成 绩 的 依 据, 并 积 极 主 动 向 主 讲 教 师 汇 报 5. 习 题 课 讲 授 包 括 教 学 内 容 总 结 典 型 问 题 和 作 业 常 见 错 误 讲 解 课 堂 练 习 与 辅 导 应 经 常 及 时 地 同 主 讲 教 师 沟 通, 以 保 证 习 题 课 的 教 学 内 容 与 主 课 堂 的 33
38 教 学 进 度 和 教 学 要 求 相 协 调 同 时, 根 据 学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教 学 6. 监 考 阅 卷 和 登 记 成 绩 参 与 所 助 教 课 程 的 监 考 阅 卷 登 记 成 绩 等 工 作 7. 指 导 和 批 改 课 程 设 计 课 程 论 文 及 调 查 报 告, 协 助 组 织 实 习 和 社 会 调 查 等 8. 协 助 教 师 做 好 课 前 教 学 准 备 课 前 帮 教 师 准 备 好 课 堂 用 教 具 PPT 或 其 他 多 媒 体 课 件, 及 考 勤 表 平 时 成 绩 记 录 表 等, 帮 助 做 好 考 勤 及 成 绩 记 载 9. 实 验 指 导 须 按 照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参 与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工 作 守 则 ( 西 大 设 字 号 ) 要 求 做 好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预 先 试 做 实 验, 掌 握 操 作 规 程, 了 解 实 验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其 解 决 办 法 ; 参 与 实 验 课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认 真 检 查 学 生 的 预 习 情 况, 并 指 导 学 生 完 成 实 验 过 程,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做 好 实 验 报 告 讲 评 10. 参 加 学 院 相 关 课 程 的 助 教 工 作 会 议 期 末 考 试 会 议 等 与 助 教 工 作 密 切 相 关 的 教 学 会 议 三 主 讲 教 师 指 导 研 究 生 助 教 的 职 责 主 讲 教 师 负 责 指 导 研 究 生 做 好 助 教 工 作,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1. 制 定 任 务 书 在 开 学 前 根 据 承 担 课 程 特 点 和 研 究 生 助 教 工 作 职 责, 制 定 研 究 生 助 教 工 作 任 务 书, 明 确 其 任 务 对 部 分 需 要 研 究 生 助 教 讲 授 的 课 程 须 在 任 务 书 中 注 明, 报 学 院 批 准 教 务 处 备 案 2. 岗 前 培 训 承 担 所 授 课 程 研 究 生 助 教 的 部 分 岗 前 培 训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课 程 各 章 节 知 识 点 批 改 作 业 实 验 指 导 等 环 节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研 究 生 在 助 教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后, 与 主 讲 老 师 进 行 交 流 沟 通 的 方 式 方 法 等 3.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助 教 工 作 的 指 导 指 导 督 促 助 教 听 课 答 疑 辅 导 实 验 指 导 批 改 作 业 监 考 阅 卷 登 记 成 绩 和 课 前 准 备 等, 对 研 究 生 助 教 主 讲 的 部 分 章 节 进 行 试 讲 指 导, 主 持 对 研 究 生 助 教 指 导 实 验 资 格 的 考 核 等 在 严 格 要 求 助 教 做 好 教 学 工 作 的 同 时, 多 关 心 助 教, 与 助 教 沟 通, 以 便 妥 善 解 决 教 学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4. 考 核 学 期 末 根 据 任 务 书 和 研 究 生 的 工 作 表 现 对 助 教 进 行 考 核 四 研 究 生 助 教 的 管 理 1. 岗 位 设 置 : 研 究 生 助 教 岗 位 分 为 学 校 设 置 及 学 院 ( 部 ) 设 置 两 种 类 别 学 校 设 置 的 助 教 岗 位 总 量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根 据 上 一 年 助 教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以 及 我 校 教 学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由 教 务 处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研 究 生 处 统 一 安 排 学 院 ( 部 ) 设 置 的 助 教 岗 位 由 各 学 院 ( 部 ) 教 学 副 院 长 安 排 34
39 2. 聘 任 : 助 教 的 聘 任 由 设 岗 单 位 组 织,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负 责 聘 任 审 核 应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择 优 确 定 聘 用 人 选 应 聘 学 校 设 置 的 助 教 岗 位 的 研 究 生 须 填 写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教 岗 位 申 请 表 ( 一 式 两 份 ), 经 导 师 同 意 所 在 学 院 审 查 后, 向 相 关 设 岗 单 位 提 交 应 聘 申 请, 经 主 讲 教 师 分 管 研 究 生 副 院 长 签 字 后, 以 学 院 为 单 位, 连 同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教 岗 位 申 请 汇 总 表, 由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统 一 提 交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的 金 额 数 量 和 各 学 院 的 需 求 进 行 协 调 学 院 确 定 评 聘 结 果 后, 送 研 究 生 处 教 务 处 和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研 究 生 助 教 的 聘 期 一 般 为 一 学 期 ( 特 殊 情 况 可 为 一 年 ), 到 期 自 动 解 聘 3. 试 用 : 助 教 工 作 的 前 两 周 为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满 由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根 据 助 教 人 员 的 综 合 表 现,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聘 用 对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职 责 或 不 认 真 负 责 的 研 究 生, 主 讲 教 师 和 设 岗 学 院 可 以 提 出 解 聘,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人 补 充 选 拔 时 优 先 考 虑 曾 经 申 请 但 未 被 录 用 的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如 因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承 担 助 教 工 作, 应 提 前 两 周 向 设 岗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解 聘 申 请 4. 培 训 : 第 一 次 担 任 助 教 工 作 的 研 究 生 均 须 参 加 培 训, 通 过 考 察 后 才 能 承 担 助 教 工 作 设 岗 学 院 负 责 研 究 生 助 教 培 训 工 作 的 规 划 和 实 施, 培 训 可 采 用 组 织 培 训 课 程 提 供 自 学 材 料 和 资 源 组 织 小 组 学 习 讨 论 等 方 式 ; 对 实 验 仪 器 的 操 作 实 验 安 全 规 程 和 实 验 室 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 须 按 照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参 与 实 验 教 学 指 导 工 作 守 则 ( 西 大 设 字 号 ) 的 要 求 进 行 培 训 并 考 核 5. 考 核 : 考 核 实 行 谁 使 用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期 中 考 核 : 学 期 中 学 院 须 不 定 期 在 助 教 课 程 班 级 学 生 中 进 行 抽 样 测 评, 并 组 织 相 关 老 师 随 堂 听 课 助 教 如 出 现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1) 无 故 缺 课 2 次 以 上 ;(2) 所 任 课 程 中 超 过 1/3 的 学 生 表 示 不 满 意 ;(3) 其 他 经 教 务 处 认 定 的 不 适 于 担 任 助 教 的 行 为, 经 主 讲 教 师 上 报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后 予 以 解 聘, 被 解 聘 者 不 发 放 酬 金 各 设 岗 学 院 应 及 时 将 助 教 人 员 调 整 或 解 聘 情 况 书 面 报 教 务 处 及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期 末 考 核 : 学 期 结 束 前 两 周, 研 究 生 助 教 须 填 写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教 考 核 表, 表 中 学 生 评 价 意 见 一 项 由 所 助 教 班 级 班 长 根 据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教 学 生 评 价 表 中 的 十 项 评 价 指 标 组 织 班 级 成 员 投 票 并 统 计 出 评 价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人 次 的 比 例, 并 报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课 程 主 讲 教 师 综 合 各 助 教 班 级 评 价 信 息 给 出 最 终 评 价 结 论, 学 院 根 据 助 教 个 人 小 结 学 生 评 价 意 见 主 讲 老 师 意 见 等 给 出 学 期 35
40 最 终 评 定 意 见, 分 别 送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和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并 归 入 该 研 究 生 学 籍 档 案 评 定 意 见 分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考 核 合 格 ( 含 以 上 ) 的, 记 载 教 学 实 践 2 个 学 分, 可 继 续 申 请 研 究 生 助 教 岗 位 ;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予 记 载 社 会 实 践 学 分 考 核 合 格 ( 含 以 上 ) 的 助 教 按 100% 发 放 酬 金,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助 教 发 70% 的 酬 金 学 院 ( 部 ) 设 置 的 研 究 生 助 教 岗 位 的 人 员 聘 任 试 用 培 训 考 核 按 照 以 上 做 法, 由 各 学 院 ( 部 ) 自 主 完 成 五 研 究 生 助 教 津 贴 的 发 放 1. 学 校 设 置 的 研 究 生 助 教 岗 位 的 津 贴 按 学 期 发 放,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统 一 支 付, 每 课 时 8 元 每 学 期 助 教 工 作 结 束 后, 设 岗 学 院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须 填 报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教 工 作 量 汇 总 表, 上 交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汇 总 后 转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核 实 发 放 金 额 学 校 审 批 后, 由 财 务 处 转 帐 银 行 分 发 到 每 位 学 生 的 帐 户 2. 各 学 院 ( 部 ) 设 置 的 研 究 生 助 教 岗 位 的 津 贴 由 所 在 学 院 酌 情 解 决 六 附 则 1.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 本 文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实 验 设 备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0 年 4 月 26 日 36
41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基 本 程 序 的 规 定 ( 试 行 ) ( 西 大 学 位 字 号 ) 一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程 序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除 有 保 密 要 求 外, 一 般 应 公 开 举 行 在 举 行 论 文 答 辩 前, 答 辩 委 员 会 应 召 开 预 备 会 议, 熟 悉 答 辩 程 序, 明 确 职 责 1.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 或 主 席 委 托 人 ) 介 绍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组 成 成 员 及 秘 书, 并 宣 布 答 辩 委 员 会 开 始 工 作 2.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主 持 会 议 并 宣 布 答 辩 开 始, 介 绍 学 位 论 文 报 告 人 姓 名, 申 请 答 辩 的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3. 申 请 人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 博 士 生 一 般 45 分 钟, 硕 士 生 一 般 30 分 钟 ) 4. 答 辩 委 员 及 与 会 者 提 问, 申 请 人 答 辩 5. 申 请 人 回 答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学 术 评 语 中 的 问 题 6. 暂 时 休 会 7. 举 行 答 辩 委 员 会 会 议, 进 行 如 下 议 程 : (1) 指 导 教 师 简 要 介 绍 研 究 生 的 基 本 情 况 ( 学 历 与 经 历, 培 养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情 况 发 表 文 章 情 况 ); (2) 答 辩 秘 书 宣 读 指 导 教 师 和 论 文 评 阅 人 对 学 位 论 文 的 学 术 评 语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还 应 宣 读 评 阅 人 对 学 位 论 文 创 新 点 的 评 价 意 见 ); (3) 答 辩 委 员 对 论 文 选 题 与 综 述 论 文 学 术 水 平 与 创 新 性 论 文 作 者 综 合 能 力 表 现 论 文 写 作 和 答 辩 情 况 等 几 个 方 面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 (4) 答 辩 委 员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并 作 出 相 应 决 议 决 议 经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 (5)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署 博 士 ( 硕 士 )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决 议 书 8. 复 会,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宣 读 决 议 书 及 投 票 结 果 9.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宣 布 答 辩 会 结 束 答 辩 会 议 由 秘 书 记 录 二 答 辩 委 员 会 决 议 内 容 1. 对 论 文 的 学 术 评 语, 按 各 评 价 分 项 目 ( 论 文 选 题 与 综 述 论 文 学 术 水 平 与 创 新 性 论 文 综 合 能 力 表 现 论 文 写 作 和 答 辩 情 况 ), 分 别 对 论 文 写 出 评 语, 特 别 要 37
42 对 论 文 反 映 出 作 者 所 掌 握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学 科 前 沿 知 识 的 深 广 性, 以 及 论 文 成 果 的 创 新 性 情 况 作 出 恰 当 的 评 价 2. 论 文 投 票 及 评 定 结 果 ( 是 否 达 到 毕 业 和 授 予 学 位 的 水 平, 是 否 准 予 毕 业 和 建 议 授 予 何 种 学 位 ) 3.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如 认 为 是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作 出 决 议 的 同 时 另 附 报 告 向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推 荐 4. 如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获 通 过, 准 予 毕 业, 建 议 不 授 予 学 位 的, 须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修 改 论 文,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的 决 议 5. 如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未 获 通 过, 视 情 况 可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修 改 论 文,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的 决 议 6. 答 辩 委 员 会 在 作 出 论 文 通 过 答 辩 并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决 议 的 同 时, 必 要 时 仍 可 以 作 出 要 求 修 改 论 文 进 一 步 完 善 论 文 内 容 的 补 充 决 议, 补 充 决 议 须 对 修 改 内 容 及 其 要 求 完 成 的 时 间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申 请 人 对 论 文 所 作 的 修 改 需 经 导 师 和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认 定 后, 其 学 位 申 请 方 可 提 交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7.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若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答 辩 委 员 会 可 作 出 向 有 权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推 荐 的 决 议 8.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如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申 请 人 又 尚 未 获 得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可 作 出 建 议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广 西 大 学 2007 年 10 月 12 日 38
43 广 西 大 学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规 定 ( 试 行 ) ( 西 大 学 位 字 号 ) 为 了 实 现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在 内 容 和 格 式 上 的 规 范 化 与 统 一 化, 不 断 提 高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质 量, 特 作 如 下 要 求 : 一 学 位 论 文 的 基 本 要 求 1. 论 文 应 有 创 造 性 成 果 ( 博 士 论 文 ) 或 新 见 解 ( 硕 士 论 文 ),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外 文 摘 要 ) 应 由 作 者 本 人 撰 写 2. 论 文 内 容 包 括 : 选 题 的 依 据 及 意 义 ; 文 献 综 述 设 计 方 案 试 验 方 法 试 验 结 果 ; 理 论 证 明 分 析 和 结 论 ; 重 要 的 计 算 数 据 图 表 ; 必 要 的 附 录 注 释 参 考 文 献 等 3. 对 于 合 作 完 成 的 项 目, 论 文 内 容 应 侧 重 本 人 的 研 究 工 作 与 指 导 教 师 或 他 人 共 同 研 究 试 验 的 内 容 部 分, 要 在 正 文 后 专 门 逐 条 加 以 说 明 ; 引 用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的 部 分 要 明 确 说 明 4. 论 文 要 求 立 论 正 确, 层 次 分 明, 推 理 严 谨, 数 据 可 靠, 文 字 简 练, 文 图 规 范 文 中 引 用 的 文 献 资 料 必 须 注 明 来 源,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绘 图 规 范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学 位 论 文 应 是 学 位 申 请 者 本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的 研 究 成 果, 严 禁 抄 袭 或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二 学 位 论 文 的 格 式 要 求 ( 一 ) 内 容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一 般 由 12 个 主 要 部 分 组 成 1. 封 面 ( 含 扉 页 ) 2. 学 位 论 文 版 权 页 版 权 页 位 于 扉 页 之 后, 包 括 原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说 明 两 部 分 ( 版 式 见 附 件 ) 3. 中 文 摘 要 摘 要 应 将 学 位 论 文 的 内 容 不 加 注 释 和 评 论 简 短 明 了 地 陈 述 出 来, 它 包 含 论 文 中 的 基 本 信 息, 体 现 科 研 工 作 的 核 心 思 想, 具 有 独 立 性 和 自 含 性, 即 不 阅 读 论 文 的 全 文, 就 能 获 得 必 要 的 信 息 摘 要 中 有 数 据 结 论, 是 一 篇 完 整 的 短 文, 可 以 独 立 使 用 和 引 用 摘 要 的 内 容 应 包 含 与 论 文 正 文 等 同 量 的 主 要 信 息, 供 读 者 确 39
44 定 有 无 必 要 阅 读 全 文, 也 可 供 二 次 文 献 ( 文 摘 等 ) 采 用 摘 要 一 般 应 说 明 研 究 工 作 的 目 的 实 验 方 法 结 果 和 最 终 结 论 等, 重 点 突 出 具 有 创 新 性 的 成 果 和 新 见 解 硕 士 论 文 摘 要 一 般 500 字 左 右, 博 士 论 文 摘 要 一 般 1500 字 左 右 4. 英 文 摘 要 英 文 摘 要 的 内 容 应 与 中 文 摘 要 基 本 相 对 应 5. 目 录 目 录 作 为 论 文 的 提 纲, 是 论 文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小 标 题, 应 简 明 扼 要, 一 目 了 然 6. 缩 写 符 号 说 明 论 文 中 所 用 缩 写 符 号 都 应 标 明 其 意 义 单 位 ( 或 量 纲 ) 置 于 目 录 之 后 7. 论 文 正 文 它 是 学 位 论 文 的 主 体, 一 般 由 标 题 文 字 叙 述 图 表 格 和 公 式 5 个 部 分 构 成 写 作 内 容 可 因 科 研 项 目 的 性 质 不 同 而 变 化 一 般 可 包 括 本 研 究 课 题 国 内 外 研 究 状 况, 研 究 方 法 综 述 ; 本 课 题 研 究 的 意 义 目 的 论 点 论 据 结 论 理 论 分 析 计 算 方 法 实 验 装 置 和 测 试 方 法, 实 验 结 果 分 析 和 讨 论 等 正 文 中 的 结 论 是 整 篇 论 文 的 精 髓, 应 该 精 练 准 确, 不 得 含 糊 其 词 模 棱 两 可 结 论 应 在 对 研 究 结 果 认 真 讨 论 推 理 和 引 证 的 基 础 上, 总 结 形 成 具 有 普 遍 科 学 意 义 的 定 论 或 理 论 8. 注 释 注 释 的 目 的 是 说 明 引 用 文 献 的 出 处, 或 解 释 某 些 特 征 的 正 文 内 容 注 释 方 法 有 4 种 : 段 中 注 脚 注 章 节 注 尾 注 章 节 注 和 尾 注 在 量 少 时 方 可 使 用 若 注 释 太 多, 最 好 分 解 为 段 中 注 和 脚 注 学 位 论 文 一 般 要 求 为 脚 注 9.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是 文 中 引 用 的 有 具 体 文 字 来 源 的 文 献 集 合, 应 按 文 中 引 用 出 现 的 顺 序 列 出, 一 般 列 在 正 文 的 末 尾 按 照 GB 7714 文 后 参 考 文 献 著 录 规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10. 附 录 附 录 是 作 为 论 文 主 体 的 补 充 项 目, 并 不 是 必 须 的 主 要 列 入 正 文 内 过 分 冗 长 的 公 式 推 导 ; 研 究 方 法 和 技 术 更 深 入 的 叙 述 ; 以 备 查 读 方 便 所 需 的 辅 助 性 工 具 或 表 格 ; 重 复 性 数 据 图 表 ; 论 文 使 用 的 主 要 符 号 意 义 单 位 缩 写 程 序 全 文 及 说 明 等 11. 致 谢 对 给 予 各 类 资 助 指 导 和 协 助 完 成 研 究 工 作, 以 及 提 供 各 种 条 件 的 单 位 及 个 40
45 人 表 示 感 谢 致 谢 应 实 事 求 是, 切 忌 浮 夸 与 庸 俗 之 词 12.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目 录 按 学 术 论 文 发 表 的 时 间 顺 序, 列 出 本 人 在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或 已 录 用 的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清 单 ( 时 间 发 表 刊 物 名 称 及 论 文 署 名 ), 与 学 位 论 文 对 应 的 章 节 论 文 必 须 以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 二 ) 撰 写 规 范 1. 封 页 ( 含 扉 页 ) 上 的 内 容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格 式 印 制 论 文 题 目 中 所 用 的 词 应 考 虑 为 检 索 提 供 特 定 的 信 息 ( 如 关 键 词 ), 题 目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36 个 汉 字, 若 语 意 未 尽, 可 用 副 题 补 充 说 明 副 题 应 处 于 从 属 地 位, 一 般 可 在 题 目 的 下 一 行 用 破 折 号 引 出 2. 中 文 摘 要 摘 要 包 括 : 论 文 题 目 摘 要 字 样 ( 位 置 居 中 ) 摘 要 正 文 关 键 词 (1) 论 文 题 目 为 三 号 黑 体 字, 可 以 分 成 1 或 2 行 居 中 打 印 ; (2) 论 文 题 目 下, 空 一 行 居 中 打 印 摘 要 二 字 ( 三 号 黑 体 ), 字 间 空 一 格 ; (3) 摘 要 二 字 下 空 一 行 打 印 摘 要 内 容 ( 四 号 宋 体 ) 每 段 开 头 空 二 格, 标 点 符 号 占 一 格 ; (4) 摘 要 内 容 后 下 空 一 行 打 印 关 键 词 三 字 ( 四 号 黑 体 ), 其 后 为 关 键 词 ( 四 号 宋 体 ) 关 键 词 数 量 为 3-8 个, 每 一 关 键 词 之 间 用 两 个 空 格 分 开, 最 后 一 个 关 键 词 后 不 打 标 点 符 号 3. 英 文 摘 要 论 文 中 的 英 文 一 律 采 用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字 号 与 中 文 摘 要 相 同 题 目 全 部 采 用 大 写 字 母, 可 分 成 1-3 行 居 中 打 印 每 行 左 右 两 边 至 少 留 五 个 字 符 空 格 (1) 题 目 下, 空 三 行 居 中 打 印 ABSTRACT, 再 下, 空 二 行 打 印 英 文 摘 要 内 容 ; (2) 摘 要 内 容 每 段 开 头 留 四 个 字 符 空 格 ; (3) 摘 要 内 容 后, 下 空 二 行 打 印 KEY WORDS, 其 后 关 键 词 小 写, 每 一 关 键 词 之 间 用 分 号 隔 开, 最 后 一 个 关 键 词 后 不 打 标 点 符 号 4. 目 录 目 录 二 字 ( 三 号 黑 体 ), 下 空 二 行 为 章 节 小 节 及 其 开 始 页 码 章 节 小 节 分 别 以 等 数 字 依 次 标 出 41
46 5. 标 题 每 章 标 题 以 三 号 黑 体 居 中 打 印 ; 章 下 空 二 行 为 节, 以 四 号 黑 体 左 起 打 印 ; 节 下 空 一 行 为 小 节, 以 小 四 号 黑 体 左 起 打 印 换 行 后 打 印 论 文 正 文 6. 正 文 采 用 小 四 号 宋 体 打 印 7. 图 图 中 一 律 采 用 英 文 标 注 图 题 采 用 中 英 文 对 照, 其 英 文 字 体 为 五 号 Times New Roman, 中 文 字 体 为 五 号 宋 体 引 用 图 应 在 图 题 右 上 角 标 出 文 献 来 源 图 号 按 章 顺 序 编 号, 如 图 3-2 为 第 三 章 第 二 图 如 果 图 中 含 有 几 个 不 同 部 分, 应 将 分 图 号 标 注 在 分 图 的 左 上 角, 并 在 图 题 下 列 出 各 部 分 内 容 图 必 须 工 整 规 范 其 中 机 械 零 件 图 按 机 械 制 图 规 格 要 求 ; 示 意 图 应 能 清 楚 反 映 图 示 内 容 ; 照 片 应 在 右 下 角 绘 出 放 大 标 尺 ; 实 验 结 果 曲 线 应 制 成 方 框 图 8. 表 格 表 格 按 章 顺 序 编 号, 如 表 5-4 为 第 五 章 第 四 表 表 应 有 标 题, 表 内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符 号 标 注 单 位 9. 公 式 公 式 书 写 应 在 文 中 另 起 一 行 公 式 后 应 注 明 序 号, 该 序 号 按 章 顺 序 编 排 10. 注 释 脚 注, 按 顺 序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编 号, 将 参 考 号 置 于 小 括 号 内, 作 为 上 角 标, 脚 注 写 在 本 页 的 下 端, 正 文 与 注 释 之 间 的 左 侧 划 一 段 横 线, 把 二 者 隔 开 11. 参 考 文 献 (1) 原 则 上, 按 论 文 中 参 考 文 献 出 现 的 先 后 顺 序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连 续 编 号, 将 序 号 置 于 方 括 号 内, 并 视 具 体 情 况 将 序 号 作 为 上 角 标, 或 作 为 论 文 的 组 成 部 分 如 : 李 X X[1] 对 此 作 了 研 究, 数 学 模 型 见 文 献 [2] 等 (2) 参 考 文 献 中 每 条 项 目 应 齐 全 文 献 中 的 作 者 不 超 过 三 位 时 全 部 列 出 超 过 三 位 时 只 列 前 三 位, 后 面 加 等 字 或 et al 作 者 姓 名 之 间 用 逗 号 分 开 中 文 人 名 一 律 采 用 姓 在 前, 名 在 后 的 著 录 法 (3) 参 考 文 献 必 须 有 外 文 参 考 资 料 12. 参 考 文 献 中 著 录 格 式 示 例 (1) 连 续 出 版 物 序 号 作 者, 题 名, 刊 名, 出 版 年 份, 卷 号 ( 期 号 ), 起 止 页 码 (2) 专 著 42
47 序 号 作 者, 书 名, 版 本 ( 第 1 版 不 标 注 ), 出 版 地,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起 止 页 码 (3) 论 文 集 序 号 作 者, 题 名, 见 ( 英 文 用 In): 主 编, 论 文 集 名, 出 版 地, 出 版 年, 起 止 页 码 (4) 学 位 论 文 序 号 作 者, 题 名 :[ 学 位 论 文 ]( 英 文 用 [Dissertation]), 保 存 地 点 : 保 存 单 位, 年 份 (5) 专 利 序 号 专 利 申 请 者, 题 名, 国 别, 专 利 文 献 种 类, 专 利 号, 出 版 日 期 (6) 技 术 标 准 序 号 起 草 责 任 者, 标 准 代 号, 标 准 顺 序 号 一 发 布 年, 标 准 名 称, 出 版 地 :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度 13. 论 文 的 附 录 依 次 为 附 录 1, 附 录 2 附 录 中 的 图 表 公 式 另 编 排 序 号, 与 正 文 分 开 14.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目 录 格 式 同 上 第 12 条 ( 三 ) 打 印 及 装 订 要 求 1. 学 位 论 文 用 中 文 撰 写, 采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用 A4 规 格 复 印 纸 输 出, 打 印 区 面 积 为 230mm 155mm( 包 括 页 眉 ), 力 求 整 洁 清 晰 美 观 2. 用 学 校 统 一 封 面 装 订 成 册 所 需 份 数 由 学 位 申 请 者 及 导 师 掌 握, 但 需 满 足 论 文 评 阅 答 辩 的 需 要 3.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经 修 改 后 的 学 位 论 文, 要 按 规 定 和 要 求 重 新 装 订 成 册, 送 交 存 档 博 士 论 文 7 份, 分 别 用 于 中 国 科 技 情 报 所 中 国 学 术 期 刊 电 子 杂 志 社 北 京 图 书 馆 校 综 合 档 案 馆 校 图 书 馆 学 院 ( 系 部 ) 资 料 室 教 研 室 ( 研 究 室 ) 的 存 档 硕 士 论 文 6 份, 分 别 用 于 中 国 科 技 情 报 所 中 国 学 术 期 刊 电 子 杂 志 社 校 综 合 档 案 馆 校 图 书 馆 学 院 资 料 室 教 研 室 ( 研 究 室 ) 的 存 档 广 西 大 学 2007 年 10 月 12 日 43
48 广 西 大 学 学 位 论 文 原 创 性 和 使 用 授 权 声 明 本 人 声 明 所 呈 交 的 论 文, 是 本 人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独 立 进 行 研 究 所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除 已 特 别 加 以 标 注 和 致 谢 的 地 方 外, 论 文 不 包 含 任 何 其 他 个 人 或 集 体 已 经 发 表 或 撰 写 的 研 究 成 果, 也 不 包 含 本 人 或 他 人 为 获 得 广 西 大 学 或 其 它 单 位 的 学 位 而 使 用 过 的 材 料 与 我 一 同 工 作 的 同 事 对 本 论 文 的 研 究 工 作 所 做 的 贡 献 均 已 在 论 文 中 作 了 明 确 说 明 本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所 完 成 的 学 位 论 文 及 相 关 的 职 务 作 品,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广 西 大 学 本 人 授 权 广 西 大 学 拥 有 学 位 论 文 的 部 分 使 用 权, 即 : 学 校 有 权 保 存 并 向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或 机 构 送 交 学 位 论 文 的 复 印 件 和 电 子 版, 允 许 论 文 被 查 阅 和 借 阅, 可 以 将 学 位 论 文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编 入 有 关 数 据 库 进 行 检 索 和 传 播, 可 以 采 用 影 印 缩 印 或 其 它 复 制 手 段 保 存 汇 编 学 位 论 文 本 学 位 论 文 属 于 : 保 密, 在 年 解 密 后 适 用 授 权 不 保 密 ( 请 在 以 上 相 应 方 框 内 打 )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 日 期 : 指 导 教 师 签 名 : 日 期 : 作 者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44
49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保 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西 大 研 字 号 )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利 用 本 校 的 各 种 教 学 科 研 资 源 通 过 作 者 和 导 师 的 创 造 性 劳 动 所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为 维 护 我 校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不 受 损 害, 做 好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归 档 管 理 及 保 密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密 级 分 为 四 级 : 公 开 内 部 秘 密 机 密 密 级 为 内 部 的 论 文, 是 指 与 准 备 申 请 专 利 或 技 术 转 让 的 科 研 项 目 相 关 论 文 ; 密 级 为 秘 密 机 密 的 论 文, 是 指 论 文 背 景 源 于 保 密 科 研 项 目 课 题 或 涉 及 保 密 内 容 的 论 文 二 指 导 教 师 对 所 指 导 的 送 交 存 档 的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划 分 密 级 对 划 分 为 内 部 秘 密 机 密 的 学 位 论 文, 校 有 关 学 位 论 文 收 藏 部 门 均 应 按 广 西 大 学 图 书 馆 保 密 学 位 论 文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妥 善 保 管 学 位 论 文 在 保 密 期 间, 有 关 学 位 论 文 收 藏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对 外 提 供 与 保 密 论 文 有 关 的 任 何 信 息 印 刷 版 学 位 论 文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须 有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亲 笔 签 字 批 准 方 可 提 供 读 者 在 馆 内 查 阅, 但 禁 止 复 印 三 对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划 分 密 级, 由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保 密 审 批 表 ( 一 式 五 份 ), 经 学 院 科 技 处 和 校 保 密 委 员 会 审 批 后, 由 校 保 密 委 员 会 在 学 位 论 文 封 面 右 上 角 加 盖 密 级 章 后 送 交 存 档 未 加 盖 密 级 章 的 学 位 论 文 视 为 密 级 为 公 开 的 学 位 论 文 四 学 位 论 文 保 密 期 限 不 足 一 年 的 以 月 计, 一 年 或 一 年 以 上 的 以 年 计 申 请 保 密 的 学 位 论 文 保 密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如 保 密 期 满 后 仍 需 保 密, 应 依 程 序 申 请 继 续 保 密, 但 保 密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 年 源 于 保 密 科 研 项 目 学 位 论 文 的 保 密 期 限 按 国 家 相 关 保 密 规 定 和 已 签 署 的 保 密 协 议 执 行 五 保 密 期 满 后, 保 密 的 学 位 论 文 自 行 解 密 对 解 密 后 的 学 位 论 文, 收 藏 部 门 可 按 密 级 为 公 开 的 学 位 论 文 提 供 对 外 服 务 六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 含 委 托 我 校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 最 后 正 式 提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中 必 须 含 有 作 者 亲 笔 署 名 的 如 下 声 明 : 本 人 声 明 所 呈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是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完 成 的, 研 究 工 作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和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属 广 西 大 学 所 有, 本 人 保 证 不 以 其 它 单 位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发 表 或 使 用 本 论 文 的 研 究 内 容 除 已 注 明 部 分 外, 论 文 中 不 包 含 其 他 人 已 经 发 表 过 的 研 45
50 究 成 果, 也 不 包 含 本 人 为 获 得 其 它 学 位 而 使 用 过 的 内 容 对 本 文 的 研 究 工 作 提 供 过 重 要 帮 助 的 个 人 和 集 体, 均 已 在 论 文 中 明 确 说 明 并 致 谢 七 本 办 法 从 2006 届 毕 业 生 开 始 执 行 八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06 年 7 月 21 日 46
51 广 西 大 学 博 导 所 带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免 ( 缓 ) 发 学 术 论 文 暂 行 办 法 ( 西 大 研 字 号 ) 鉴 于 目 前 我 校 博 士 生 导 师 指 导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多 数 参 与 了 导 师 在 研 项 目 的 研 究, 为 保 证 重 大 研 究 的 完 整 性 和 系 统 性, 促 进 我 校 科 研 水 平 的 提 高,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办 法 仅 对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我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适 用 博 士 生 导 师 所 指 导 的 从 事 在 研 项 目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习 及 相 关 科 研 工 作 满 三 年 后 已 取 得 了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学 术 水 平 的 成 果, 导 师 可 根 据 如 下 情 况, 为 其 申 请 免 发 或 缓 发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申 请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的 规 定 ( 校 研 字 [2002]46 号 ) 中 要 求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 一 ) 如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需 要 申 请 专 利, 导 师 可 为 其 申 请 免 发 学 术 论 文 ( 二 ) 如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作 为 学 术 论 文 独 立 发 表 时, 会 影 响 到 导 师 所 规 划 整 体 项 目 的 完 整 性 和 系 统 性, 从 而 影 响 到 该 项 目 最 终 成 果 水 平, 导 师 可 为 其 申 请 缓 发 学 术 论 文 二 申 请 程 序 ( 一 )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须 在 所 带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为 其 填 写 并 向 所 挂 靠 博 士 点 学 院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递 交 广 西 大 学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免 发 或 缓 发 学 术 论 文 申 请 认 定 表 ( 见 附 表 ) ( 二 )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广 西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就 所 申 请 召 开 专 门 会 议 给 予 讨 论 和 审 议 会 议 期 间, 申 请 导 师 须 首 先 以 书 面 技 术 报 告 的 形 式 展 示 取 得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并 陈 述 申 请 理 由,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在 听 取 其 陈 述 理 由 及 所 回 答 的 问 题 后, 对 书 面 技 术 报 告 应 进 行 认 真 审 议, 并 投 票 表 决 形 成 决 议 审 议 和 投 票 表 决 期 间, 申 请 导 师 应 回 避 ( 三 ) 申 请 导 师 的 书 面 技 术 报 告 内 容 应 至 少 体 现 出 以 下 几 项 :(1) 阶 段 性 成 果 展 示 ;(2) 成 果 是 否 在 本 学 科 方 向 上 具 有 领 先 水 平 ;(3) 成 果 是 否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4) 成 果 是 否 涉 及 保 密 内 容 ;(5) 相 关 成 果 预 计 未 来 可 在 本 学 科 何 种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 四 )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表 决 后, 须 在 三 日 内 将 表 决 结 果 直 接 通 知 提 出 申 请 的 博 士 生 导 师, 并 将 表 决 结 果 及 其 相 关 内 容 填 入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免 发 或 缓 发 学 术 论 文 申 请 认 定 表 中 对 应 栏 内, 连 同 书 面 技 术 报 告 一 并 存 档 保 存, 同 时 整 套 复 47
52 印 送 交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三 申 请 时 限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应 在 学 生 毕 业 后 一 年 内 发 表 论 文 或 申 请 专 利, 如 一 年 内 不 能 发 表 论 文 或 申 报 专 利, 可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款 的 申 请 程 序 申 请 延 缓 一 年 四 附 则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07 年 4 月 9 日 48
53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申 请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的 规 定 ( 试 行 ) ( 西 大 学 位 字 号 )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对 申 请 学 位 人 员 科 研 成 果 的 量 化 管 理, 保 证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一 凡 我 校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在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 以 同 等 学 力 方 式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 必 须 有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为 广 西 大 学 的 公 开 发 表 ( 或 接 受 发 表 ) 的 论 文, 或 取 得 经 过 鉴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 二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有 效 统 计 刊 物 为 :SCI 和 EI 收 录 的 期 刊,ISTP 收 录 的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SSCI 收 录 刊 物, 中 国 科 学 院 文 献 情 报 中 心 编 制 出 版 的 中 国 科 学 引 文 数 据 库 ( 核 心 库 ) 来 源 期 刊 北 京 大 学 图 书 馆 与 北 京 高 校 图 书 馆 期 刊 工 作 研 究 会 联 合 编 辑 出 版 的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SCSD 源 期 刊 以 及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公 布 的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中 文 重 要 期 刊 目 录 中 收 录 的 刊 物 以 上 刊 物 的 增 刊 均 不 作 为 有 效 统 计 刊 物 三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有 效 统 计 刊 物 为 : 国 内 外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或 正 式 出 版 的 论 文 集 四 学 位 申 请 人 提 交 学 位 申 请 材 料 时, 应 按 要 求 附 上 相 关 的 代 表 性 学 术 论 文 ( 含 录 用 ), 科 研 成 果 的 鉴 定 书 或 专 著 ( 或 教 材 )( 含 正 式 出 版 合 同 ) 五 各 学 科 专 业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和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应 按 要 求 认 真 对 本 学 科 申 请 学 位 人 员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的 情 况 作 出 认 定 被 录 用 的 学 术 论 文 应 有 编 辑 部 的 正 式 录 用 函 ( 写 明 作 者 姓 名 和 作 者 单 位 录 用 函 若 为 复 印 件 需 由 导 师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确 认 ) 或 有 导 师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的 学 术 论 文 被 录 用 证 明 六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科 研 成 果 未 达 到 量 化 指 标 要 求, 符 合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其 他 要 求 的, 可 申 请 进 入 论 文 答 辩 程 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先 予 毕 业, 暂 缓 授 予 学 位 在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要 求 的 可 申 请 补 授 学 位 博 士 生 导 师 所 带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免 ( 缓 ) 发 学 术 论 文 按 广 西 大 学 博 导 所 带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免 ( 缓 ) 发 学 术 论 文 暂 行 办 法 ( 西 大 研 字 号 ) 执 行 七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 非 全 日 制 ) 研 究 生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49
54 员, 科 研 成 果 未 达 到 量 化 指 标 要 求 者, 不 能 举 行 论 文 答 辩 八 各 学 院 或 学 科 专 业 可 以 根 据 培 养 要 求, 制 定 不 低 于 学 校 关 于 申 请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取 得 相 关 科 研 成 果 的 规 定,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后,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并 在 相 应 学 科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中 列 出 此 前 已 经 制 定 能 体 现 本 规 定 精 神 的, 学 院 可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九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原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广 西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的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广 西 大 学 2007 年 10 月 12 日 附 件 : 广 西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的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学 位 级 别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1. 申 请 人 在 有 效 统 计 刊 物 上 发 表 ( 含 录 用 )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二 篇 ( 含 二 篇 ) 以 上 作 者 排 序 : 第 一 作 者 或 第 二 作 者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 2. 申 请 人 在 有 效 统 计 刊 物 上 发 表 ( 含 录 用 )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一 篇, 作 者 排 博 士 学 位 序 : 第 一 作 者 或 第 二 作 者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 并 至 少 有 一 项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的 专 利 授 权 或 一 项 通 过 省 部 级 以 上 ( 含 省 部 级 ) 鉴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 排 序 : 前 二 名 ) 3. 在 影 响 因 子 2.0 以 上 ( 含 2.0) 的 SCI 刊 物 上 发 表 1 篇 论 文 作 者 排 序 : 第 一 作 者 或 第 二 作 者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 以 上 三 项 只 需 符 合 一 项 1. 申 请 人 至 少 有 一 篇 在 国 内 外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或 正 式 出 版 的 论 文 集 上 发 表 ( 含 录 用 ) 与 本 学 科 专 业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 排 序 前 三 名 ) 硕 士 学 位 2. 有 一 项 经 过 鉴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或 有 一 项 专 利 授 权 ( 排 序 前 三 名 ) 3. 参 加 专 著 或 教 材 的 编 著, 并 正 式 出 版 ( 含 接 受 出 版 ), 其 字 数 不 少 于 三 万 字 以 上 三 项 只 需 符 合 一 项 注 :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必 须 以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50
55 广 西 大 学 各 学 科 博 士 研 究 生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要 求 ( 西 大 学 位 字 号 )(2012 年 6 月 15 日 修 订 ) 序 号 学 科 名 称 科 研 成 果 量 化 指 标 及 要 求 1 ( 一 级 学 科 ) 应 用 经 济 学 应 用 经 济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从 就 读 到 提 出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的 论 文 需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第 一 ), 且 以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 1. 国 外 权 威 经 济 类 杂 志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要 求 在 国 外 高 级 别 经 济 学 类 期 刊 ( 影 响 因 子 居 前 10 位 影 响 因 子 均 大 于 1) 发 表 论 文 1 篇, 这 些 刊 物 包 括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影 响 因 子 3);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 影 响 因 子 2.8);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MIT Press, 影 响 因 子 2.5);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Elsevier, 影 响 因 子 2.0);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Blackwell Publishing, 影 响 因 子 1.8);American Economic Review(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 影 响 因 子 1.7);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Elsevier, 影 响 因 子 1.4); Review of Economic Dynamics(Academic Press for the Society for Economic Dynamics, 影 响 因 子 1.3);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 影 响 因 子 1.2) 2. 国 内 相 关 权 威 杂 志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要 求 在 国 内 经 济 学 权 威 刊 物 经 济 研 究 或 人 文 社 科 类 权 威 刊 物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3. 国 内 外 较 高 级 别 经 济 类 杂 志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 可 在 国 内 CSSCI 目 录 中 经 济 类 期 刊 前 20%( 除 权 威 期 刊 经 济 研 究 外 ) 的 期 刊, 包 括 中 国 工 业 经 济 世 界 经 济 金 融 研 究 经 济 科 学 中 国 农 村 经 济 国 际 经 济 评 论 中 国 农 村 观 察 数 量 经 济 技 术 经 济 研 究 财 经 研 究 农 业 经 济 问 题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财 贸 经 济 南 开 经 济 研 究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 或 在 列 入 SSCI 目 录 的 经 济 类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 以 学 位 申 请 人 每 篇 论 文 发 表 当 年 最 新 版 SSCI 目 录 为 准 ) 4. 按 以 下 规 定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3 篇 : 在 列 入 CSSCI 目 录 的 经 济 类 期 刊 前 20%( 除 权 威 期 刊 经 济 研 究 外 ) 的 期 刊, 包 括 中 国 工 业 经 济 世 界 经 济 金 融 研 究 经 济 科 学 中 国 农 村 经 济 国 际 经 济 评 论 中 国 农 村 观 察 数 量 经 济 技 术 经 济 研 究 财 经 研 究 农 业 经 济 问 题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财 贸 经 济 南 开 经 济 研 究 或 在 列 入 SSCI 目 录 的 经 济 类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加 上 其 他 列 入 CSSCI 目 录 的 经 济 类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2 篇 ( 以 学 位 申 请 人 每 篇 论 文 发 表 当 年 最 新 版 SSCI 或 CSSCI 目 录 为 准 ) 5. 按 以 下 规 定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4 篇 : 在 列 入 CSSCI 目 录 的 经 济 类 期 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加 上 列 入 CSSCI 目 录 的 其 它 相 关 期 刊 ( 含 CSSCI 目 录 分 类 中 的 管 理 学, 统 计 学, 综 合 性 社 会 科 学, 人 文 经 济 地 理, 高 校 综 合 性 社 科 学 报 类 期 刊 )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 以 学 位 申 请 人 每 篇 论 文 发 表 当 年 最 新 版 CSSCI 目 录 为 准 ) 备 注 : 1. 所 列 5 项 要 求 须 满 足 其 中 1 项 在 国 内 外 出 版 的 各 种 增 刊 ( 或 专 刊 ) 和 论 文 集 发 表 的 论 文 不 予 认 定 ; 2. 与 国 外 高 校 及 科 研 机 构 联 合 培 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发 表 的 科 研 成 果, 若 以 国 外 高 校 及 科 研 机 构 作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广 西 大 学 作 为 第 二 署 名 单 位 的, 可 视 同 于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 3. 论 文 的 研 究 写 作 要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论 文 发 表 必 须 与 导 师 共 同 署 名, 但 学 位 申 请 人 至 少 要 有 1 篇 论 文 是 第 一 作 者 ( 申 请 人 不 是 第 一 作 者 的 论 文, 导 师 必 须 是 第 一 作 者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第 二 作 者 ) 51
56 4. 学 位 申 请 人 只 有 达 到 了 本 学 科 科 研 成 果 的 要 求 后, 方 可 申 请 博 士 毕 业 及 进 入 博 士 论 文 答 辩 阶 段 5. 所 列 第 5 点 中 的 其 它 相 关 期 刊 包 含 广 西 大 学 学 报 ( 哲 社 版 ), 但 发 表 多 篇 时 只 认 定 1 篇 6. 从 公 布 之 日 开 始 执 行 2 ( 一 级 学 科 ) 生 物 学 1. 以 第 一 或 并 列 第 一 作 者 ( 如 署 名 第 二, 则 导 师 必 须 署 名 第 一 ) 在 本 领 域 国 际 权 威 刊 物 ( 期 刊 最 新 SCI 影 响 因 子 等 于 或 大 于 2.0)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论 文 1 篇 ; 2. 以 第 一 或 并 列 第 一 作 者 ( 如 署 名 第 二, 则 导 师 必 须 署 名 第 一 ) 在 本 领 域 SCI 收 录 刊 物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论 文 2 篇 ; 3. 以 第 一 或 并 列 第 一 作 者 ( 如 署 名 第 二, 则 导 师 必 须 署 名 第 一 ) 在 本 领 域 SCI 收 录 刊 物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论 文 1 篇, 并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以 第 一 或 并 列 第 一 作 者 ( 如 署 名 第 二, 则 导 师 必 须 署 名 第 一 ) 在 国 内 本 领 域 核 心 刊 物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论 文 1 篇 ; (2) 署 名 第 一 ( 如 署 名 第 二, 则 导 师 必 须 署 名 第 一 ) 获 得 授 权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1 项 或 授 权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1 项 或 部 门 审 定 的 植 物 ( 作 物 经 济 林 ) 新 品 种 权 1 项 ; (3) 获 省 部 级 科 技 奖 项 1 项 (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3, 二 等 奖 排 名 前 2, 导 师 必 须 是 核 心 成 员, 内 容 与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 备 注 : 1. 以 上 条 件 须 满 足 其 中 1 项, 且 科 研 成 果 要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并 以 亚 热 带 农 业 生 物 资 源 保 护 与 利 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 广 西 大 学 ) 或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 如 是 中 外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或 第 二 署 名 单 位 ; 2. 从 2012 级 博 士 研 究 生 开 始 执 行 3 ( 一 级 学 科 ) 生 态 学 1. 在 本 领 域 国 际 权 威 刊 物 (SCI 影 响 因 子 等 于 或 大 于 2.0)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论 文 1 篇 2. 在 本 领 域 SCI 收 录 刊 物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论 文 2 篇 3. 在 本 领 域 SCI 收 录 刊 物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论 文 1 篇, 及 在 国 内 本 领 域 一 级 学 报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论 文 1 篇 4. 在 国 内 本 领 域 一 级 学 报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论 文 2 篇, 并 至 少 获 得 1 项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或 获 得 1 项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技 进 步 奖 ( 含 省 部 级 ) 或 获 得 省 部 级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二 等 奖 以 上 ( 含 二 等 奖 ) 备 注 : 1. 以 上 条 件 须 满 足 其 中 1 项, 论 文 科 研 成 果 授 权 专 利 和 获 奖 等 要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且 要 以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2. 从 公 布 之 日 开 始 执 行 4 ( 一 级 学 科 ) 电 气 工 程 基 本 条 件 : 1. 至 少 在 与 本 一 级 学 科 相 关 的 SCI 1 区 及 2 区 ( 以 投 稿 当 年 为 准 ) 的 专 业 期 刊 上 或 重 点 认 定 SCI 收 录 期 刊 上 发 表 一 篇 论 文 ( 见 附 录 A) 2. 获 得 一 项 与 研 究 方 向 相 关 并 投 入 工 业 应 用 的 发 明 专 利 3. 在 国 内 顶 级 期 刊 上 发 表 一 篇 论 文 ( 见 附 录 B, 不 含 增 刊 ) 4. 在 SCI 收 录 期 刊 发 表 一 篇 论 文 ( 见 附 录 C) 5. 在 指 定 EI 收 录 期 刊 发 表 一 篇 论 文 ( 见 附 录 D) 6. 至 少 发 表 一 篇 被 三 大 索 引 收 录 的 英 文 论 文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方 可 申 请 学 位 : 1. 满 足 上 述 基 本 条 件 1 或 2; 2. 满 足 上 述 基 本 条 件 3, 并 满 足 基 本 条 件 5 和 6; 52
57 3. 满 足 上 述 基 本 条 件 4, 并 满 足 基 本 条 件 5 备 注 : 1. 论 文 必 须 以 广 西 大 学 ( 业 务 关 系 及 科 研 项 目 成 果 管 理 关 系 均 在 广 西 大 学, 如 广 西 大 学 广 西 电 力 系 统 最 优 化 与 节 能 技 术 重 点 实 验 室 ) 的 名 义 研 究 生 为 第 一 ( 或 第 二 ) 作 者 署 名 发 表 2. 研 究 生 以 广 西 大 学 的 名 义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者 以 第 二 作 者 ( 第 一 作 者 必 须 是 其 指 导 教 师 ) 发 表 的 论 文 或 获 得 的 发 明 专 利 予 以 确 认, 第 三 作 者 及 以 后 者 不 计 博 士 生 在 攻 读 硕 士 期 间 正 式 发 表 的 论 文 或 发 明 专 利 不 计 入 其 博 士 生 学 习 阶 段 的 论 文 或 专 利 3. 所 有 博 士 生 ( 包 括 在 职 委 托 培 养 定 向 培 养 联 合 培 养 ) 在 读 期 间 所 发 表 的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其 署 名 单 位 必 须 是 广 西 大 学 在 职 培 养 博 士 生 在 读 期 间, 如 有 与 广 西 大 学 合 作 的 科 研 项 目, 并 且 该 项 目 的 主 要 内 容 将 作 为 其 学 位 论 文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博 士 生 本 人, 在 获 奖 鉴 定 或 发 明 专 利 成 果 的 署 名 单 位 时 可 不 作 硬 性 要 求, 但 广 西 大 学 作 为 合 作 方 必 须 在 科 研 成 果 中 有 所 体 现, 也 应 当 作 为 署 名 单 位 之 一 凡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体 现 的 成 果, 在 学 位 申 请 时 将 一 律 不 予 考 虑, 仅 作 为 参 考 4. 博 士 生 学 术 论 文 统 计, 一 律 以 正 式 发 表 或 收 到 录 用 通 知 为 准 5. 从 公 布 之 日 开 始 执 行 5 ( 一 级 学 科 ) 土 木 工 程 1.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SCI 收 录 的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1 篇, 同 时 在 国 内 本 领 域 核 心 刊 物 发 表 论 文 1 篇 2. 在 本 学 科 指 定 国 内 顶 级 杂 志 发 表 论 文 1 篇, 同 时 在 国 内 本 领 域 核 心 刊 物 发 表 论 文 1 篇 3.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EI 收 录 的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2 篇 4. 获 得 与 本 学 科 领 域 相 关 的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1 项, 同 时 在 国 内 本 领 域 核 心 刊 物 发 表 论 文 1 篇 说 明 : 以 上 各 项 只 需 符 合 1 项, 其 中 : 1.SCI 收 录 的 期 刊 论 文 EI 收 录 的 期 刊 论 文 不 含 增 刊 国 际 会 议 学 校 学 报 发 表 的 论 文 ; 2. 核 心 期 刊 以 北 京 大 学 图 书 馆 最 新 发 布 的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为 准 ; 3. 学 科 指 定 国 内 顶 级 杂 志 目 录 : 土 木 工 程 学 报 建 筑 结 构 学 报 力 学 学 报 岩 土 工 程 学 报 水 利 学 报 中 国 公 路 学 报 建 筑 学 报 机 械 工 程 学 报 ; 4. 除 满 足 以 上 条 件 之 一 外, 另 要 求 发 表 1 篇 外 文 论 文 ( 可 为 国 际 会 议 发 表 的 论 文 ); 5. 所 有 论 文 均 是 已 发 表 或 已 被 正 式 录 用 的 论 文 ; 6. 论 文 科 研 成 果 授 权 专 利 等 要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必 须 有 导 师 署 名,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或 协 助 导 师 为 第 一 ),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必 须 是 广 西 大 学 备 注 : 从 2012 级 博 士 研 究 生 开 始 执 行 6 ( 一 级 学 科 ) 化 学 工 程 与 技 术 1. 指 标 要 求 : 在 本 一 级 学 科 及 相 关 领 域 SCI 或 EI 源 期 刊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论 文 3 篇, 其 中 必 须 有 1 篇 SCI 源 期 刊 发 表 ( 含 已 被 正 式 接 受 ) 的 论 文 未 达 到 要 求 者, 原 则 上 不 准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2. 成 果 折 算 : (1)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或 协 助 导 师 为 第 一 ) 的 授 权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1 项 等 同 于 1 篇 EI 论 文 (2) 高 水 平 论 文, 即 SCI 二 区 以 上 的 期 刊 论 文 1 篇 等 同 于 3 篇 被 SCI 收 录 的 国 际 学 术 期 刊 论 文,SCI 三 区 期 刊 论 文 1 篇 等 同 于 2 篇 被 SCI 收 录 的 国 际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备 注 : 从 2012 级 博 士 研 究 生 开 始 执 行 53
58 7 ( 一 级 学 科 ) 兽 医 学 1. 在 影 响 因 子 2.0 以 上 ( 含 2.0) 或 本 学 科 SCI 二 区 以 上 ( 含 二 区 )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篇 ( 含 录 用 )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2. 在 影 响 因 子 2.0 以 下 的 SCI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2 篇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3. 在 影 响 因 子 2.0 以 下 的 SCI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篇 的, 还 需 在 国 内 本 领 域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 含 录 用 ) 论 文 1 篇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备 注 : 1. 以 上 3 项 须 满 足 其 中 1 项, 且 论 文 要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并 以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2. 从 2012 年 入 学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开 始 执 行 8 ( 一 级 学 科 ) 作 物 学 1. 申 请 人 在 影 响 因 子 1.5 以 上 ( 含 1.5) 的 SCI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篇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2. 申 请 人 在 影 响 因 子 1.5 以 下 的 SCI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2 篇, 或 申 请 人 分 别 在 影 响 因 子 1.5 以 下 的 SCI 刊 物 和 本 学 科 规 定 的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各 1 篇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3. 申 请 人 在 本 学 科 规 定 的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篇, 以 及 至 少 获 1 项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的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4. 申 请 人 在 本 学 科 规 定 的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及 至 少 有 1 个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的 通 过 省 部 级 以 上 ( 含 省 部 级 ) 审 定 的 作 物 品 种 或 获 1 项 省 部 级 以 上 ( 含 省 部 级 ) 科 学 技 术 奖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本 学 科 规 定 的 核 心 刊 物 : 中 国 科 学 (C 辑, 生 命 科 学 ) 科 学 通 报 自 然 科 学 进 展 中 国 生 物 化 学 与 分 子 生 物 学 报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中 国 水 稻 科 学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中 国 油 料 作 物 学 报 分 子 植 物 生 态 学 报 应 用 生 态 学 报 植 物 生 态 学 报 生 物 化 学 与 生 物 物 理 学 报 林 业 科 学 生 物 工 程 学 报 生 物 多 样 性 农 业 环 境 科 学 学 报 土 壤 学 报 植 物 营 养 与 肥 料 学 报 水 土 保 持 学 报 作 物 学 报 遗 传 学 报 棉 花 学 报 园 艺 学 报 果 树 学 报 中 草 药 植 物 保 护 学 报 植 物 病 理 学 报 微 生 物 学 报 病 毒 学 报 菌 物 学 报 昆 虫 学 报 应 用 昆 虫 学 报 农 药 学 学 报 备 注 : 1. 以 上 4 项 须 满 足 其 中 1 项, 且 论 文 授 权 专 利 科 研 成 果 和 获 奖 等 要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并 以 广 西 大 学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凡 学 位 论 文 未 达 到 以 上 要 求 者, 一 律 不 准 举 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2. 本 规 定 从 2012 级 开 始 执 行 级 按 照 西 大 学 位 字 号 文 执 行 2007 级 之 前 ( 含 2007 级 ) 按 照 西 大 学 位 字 号 文 执 行 9 ( 二 级 学 科 ) 制 糖 工 程 1.SCI 或 EI 收 录 2 篇 ( 英 文, 含 已 被 正 式 录 用 的 论 文, 非 会 议 论 文 ); 2.SCI 或 EI 收 录 1 篇 ( 含 录 用 ), 科 研 成 果 专 利 和 获 奖 等 1 篇 ( 项 ); 3.SCI 或 EI 收 录 0 篇, 科 研 成 果 专 利 和 获 奖 等 2 篇 ( 项 ) ( 说 明 : 科 研 成 果 专 利 和 获 奖 等 分 别 为 经 鉴 定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的 科 研 成 果 或 经 省 部 级 以 上 ( 含 省 部 级 ) 主 持 鉴 定 验 收 的 科 研 成 果 或 授 权 专 利 或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 含 省 部 级 ) 科 技 进 步 奖 ( 排 序 : 前 二 名 ) 备 注 : 1. 以 上 3 项 须 满 足 其 中 1 项, 且 论 文 科 研 成 果 授 权 专 利 和 获 奖 等 要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必 须 有 导 师 署 名,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或 协 助 导 师 为 第 一 ),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必 须 是 广 西 大 学 2. 从 2012 级 开 始 执 行 54
59 10 ( 二 级 学 科 ) 动 物 遗 传 育 种 与 繁 殖 1. 在 影 响 因 子 2.0 以 上 ( 含 2.0) 或 本 学 科 SCI 二 区 以 上 ( 含 二 区 )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篇 ( 含 录 用 )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2. 在 影 响 因 子 2.0 以 下 的 SCI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2 篇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3. 在 影 响 因 子 2.0 以 下 的 SCI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篇 的, 还 需 在 国 内 本 领 域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 含 录 用 ) 论 文 1 篇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备 注 : 1. 以 上 3 项 须 满 足 其 中 1 项, 且 论 文 要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并 以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2. 从 2012 年 入 学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开 始 执 行 11 ( 二 级 学 科 ) 植 物 病 理 学 1. 申 请 人 在 影 响 因 子 1.5 以 上 ( 含 1.5) 的 SCI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篇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2. 申 请 人 在 影 响 因 子 1.5 以 下 的 SCI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2 篇, 或 申 请 人 分 别 在 影 响 因 子 1.5 以 下 的 SCI 刊 物 和 本 学 科 规 定 的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各 1 篇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3. 申 请 人 在 本 学 科 规 定 的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1 篇, 以 及 至 少 获 1 项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的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4. 申 请 人 在 本 学 科 规 定 的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及 至 少 有 1 个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的 通 过 省 部 级 以 上 ( 含 省 部 级 ) 审 定 的 作 物 品 种 或 获 1 项 省 部 级 以 上 ( 含 省 部 级 ) 科 学 技 术 奖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 本 学 科 规 定 的 核 心 刊 物 : 中 国 科 学 (C 辑, 生 命 科 学 ) 科 学 通 报 自 然 科 学 进 展 中 国 生 物 化 学 与 分 子 生 物 学 报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中 国 水 稻 科 学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中 国 油 料 作 物 学 报 分 子 植 物 生 态 学 报 应 用 生 态 学 报 植 物 生 态 学 报 生 物 化 学 与 生 物 物 理 学 报 林 业 科 学 生 物 工 程 学 报 生 物 多 样 性 农 业 环 境 科 学 学 报 土 壤 学 报 植 物 营 养 与 肥 料 学 报 作 物 学 报 遗 传 学 报 园 艺 学 报 果 树 学 报 植 物 保 护 学 报 植 物 病 理 学 报 微 生 物 学 报 病 毒 学 报 菌 物 学 报 昆 虫 学 报 应 用 昆 虫 学 报 农 药 学 学 报 备 注 : 1. 以 上 4 项 须 满 足 其 中 1 项, 且 论 文 授 权 专 利 科 研 成 果 和 获 奖 等 要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并 以 广 西 大 学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凡 学 位 论 文 未 达 到 以 上 要 求 者, 一 律 不 准 举 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2. 本 规 定 从 2012 级 开 始 执 行 级 按 照 西 大 学 位 字 [2008]16 号 文 执 行 2007 级 之 前 ( 含 2007 级 ) 按 照 西 大 学 位 字 [2007]71 号 文 执 行 说 明 : 发 表 的 科 研 成 果 ( 包 括 论 文 专 著 获 奖 发 明 专 利 等 ) 需 与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申 请 人 署 名 第 一 或 第 二 ( 其 导 师 第 一 ), 且 以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 与 国 外 高 校 及 科 研 机 构 联 合 培 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发 表 的 科 研 成 果, 若 以 国 外 高 校 及 科 研 机 构 作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广 西 大 学 作 为 第 二 署 名 单 位 的, 可 视 同 于 广 西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在 申 请 学 位 时 予 以 认 定 ; 在 广 西 大 学 学 报 发 表 的 论 文, 可 作 为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在 申 请 学 位 时 予 以 认 定, 但 发 表 多 篇 时 只 认 定 1 篇 ; 在 各 增 刊 发 表 的 论 文 不 予 认 定 55
60 附 : 电 气 工 程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点 博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发 表 论 文 期 刊 目 录 附 录 A 与 本 一 级 学 科 相 关 的 SCI 1 区 及 2 区 ( 以 当 年 认 定 为 准 ) 的 专 业 期 刊 或 重 点 认 定 SCI 期 刊 : ( 一 ) 电 气 工 程 类 1. Proceedings of the IEEE(SCI:1 区,IF=5.151) 2.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Systems(SCI:2 区,IF=2.355) 3.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Delivery (SCI:3 区,IF=1.425) 4. IEEE Transactions on Energy Conversion (SCI:3 区,IF=0.722) 5. IET Generation Transmission & Distribution (3 区,IF=1.152) 6. IEEE Transactions on Dielectrics And Electrical Insulation (SCI:3 区,IF=0.872) 7. IEEE Transactions on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SCI:3 区,IF=0.816) 8.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Electronics(SCI:3 区,IF=1.202) 9. Applied Energy(2 区,IF=3.915) 10. Solar Energy(2 区,IF=2.172) 11. Progress in Photovoltaics(1 区,IF=6.07) ( 二 ) 应 用 数 学 类 1. Mathematical Programming(SCI:1 区,IF=1.970) 2. SIAM Journal on Optimization (SCI:2 区,IF=2.091) 3.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SCI:2 区,IF=2.159) 附 录 B 国 内 顶 级 期 刊 : 中 国 电 机 工 程 学 报 自 动 化 学 报 电 子 学 报 计 算 机 学 报 数 学 学 报 机 械 工 程 学 报 附 录 C SCI 收 录 期 刊 : ( 一 ) 电 气 工 程 类 1. 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y Applications(3 区,IF=1.235) 2. Electric power systems research(3 区,IF=1.562) 3. IET Renewable Power Generation(3 区,IF=2.328) 4.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lectrical Power & Energy Systems(3 区,IF=2.212) 5. European Transactions on Electrical Power(4 区,IF=0.450) 6. Electric Power Components and Systems(4 区,IF=0.577) 7. Journal of Power Electronics(4 区,IF=0.779) 8. Power(4 区,IF=0.133) 9. Energy Conversion and Management(3 区,IF=1.072) 10.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reen Energy(4 区,IF=0.744) 11. Engineering Optimization(3 区,IF=0.902) 12. Electrical Engineering(4 区,IF=0.368) 13. Electrical Engineering in Japan(4 区,IF=0.165) 14. Electromagnetics(4 区,IF=0.844) 15. Advanced Powder Technology(4 区,IF=0.840) 16. IEEE Transactions on Circuits And Systems I-Fundamental Theory And Application(3 区, IF=1.580) 17. IEEE Transactions On Circuits And Systems Ii-Analog And Digital Signal Processing(3 区, IF=1.334) 18. Energy Exploration & Exploitation(4 区,IF=1.712) 56
61 19. Energy Sources 20. Energy Journal(3 区,IF=1.402) 21. European Journal of Information Systems(3 区,IF=1.767) 22. Powder Technology(3 区,IF=1.887) 23. IET Circuits Devices & Systems (4 区,IF=0.495) 24. IET Control Theory And Applications(3 区,IF=1.283) 25. IET Electric Power Applications (3 区,IF=1.11) 26. IEEE Electrical Insulation Magazine(3 区,IF=1.933) 27. IEEE Instrumentation & Measurement Magazine(4 区,IF=0.444) 28. IEEE Transactions on Applied Superconductivity(4 区,IF=1.035) 29. Journal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4 区,IF=0.358) 30. Journal of Systems Engineering and Electronics(4 区,IF=0.214) 31.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IREE(4 区,IF=1.364) 32. IEEE Transactions on Reliability(3 区,IF=1.288) 33.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ergy Research(3 区,IF=1.860) 34. IEEE Industrial Electronics Magazine (3 区,IF=1.844) 35. IEEE Circuits and Systems Magazine (3 区,IF=1.568) 36. IET Power Electronics(4 区,IF=1.071) 37. IEEE Industry Applications Magazine(4 区,IF=0.489) 38. Science China-Technological Sciences(4 区,IF=0.734) 39. IEEJ Transactions o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4 区,IF=0.329) ( 二 ) 自 动 控 制 类 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trol Automation And Systems (4 区,If=0.862) 2. European Journal of Control (4 区,If=0.671) 3. Journal Of Mathematical Control and Information(4 区,If=0.213) 4.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Control(4 区,If=0.638) 5. Modeling Identification and Control(4 区,If=0.407) 6. Control and Cybernetics(4 区,If=0.300) 7. Journal of Dynamical and Control Systems(4 区,If=0.388) 8. Intelligent Automation and Soft Computing(4 区,If=0.187) 9.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obotics & Automation (4 区,If=0.206) 10. Asian Journal of Control(4 区,If=0.265) 11. Ieee Instrumentation & Measurement Magazine(4 区,If=0.444) 1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lectronics (4 区,If=0.257) 13. Automatic Control and Computer Sciences(3 区,If=1.592) 14. Automation and Remote Control(4 区,If=0.165) 15. Computing & Control Engineering Journal(4 区,If=0.898) 16. Control Solutions(3 区,If=1.430) 17. Cybernetics and Systems(4 区,If=0.300) 18. Design Automation for Embedded Systems(4 区,If=0.167) 19. Journal on Control and Optimization (3 区,If=1.297) 20. IEEE Transactions on Control Systems Technology(3 区,If=1.430) 2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daptive Control and Signal Processing(3 区,If=0.729) 57
62 2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trol(4 区,If=0.848) 23.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lligent Systems(3 区,If=1.331) 24.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obust and Nonlinear Control(3 区,If=1.495) 25. Journal of Dynamic Systems Measurement and Control(4 区,If=0.410) 26. Journal of Guidance Control and Dynamics(4 区,If=1.070) 27. Control Engineering Practice(3 区,If=1.418) 28. Systems & Control Letters (3 区,If=1.165) 29. IET Control Theory And Applications(3 区,If=1.283) ( 三 ) 机 械 工 程 类 1. IEEE Transactions on Robotics(3 区,IF=3.063) 2. Journal of Sound and Vibration(3 区,IF=1.570) 3. Mechanism and Machine Theory(3 区,IF=1.206) 4. Robotica (4 区,IF=0.410) 5. Transactions of the ASME, Journal of Manufacturing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4 区,IF=0.595) 6. Transactions of the ASME, Journal of Mechanical Design (3 区,IF=1.532) 7. IEEE-ASME Transactions on Mechatronics (3 区,IF=2.330) 8.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chine Tools & Manufacture(3 区,IF= 1.919) 9. Journal of the Mechanics and Physics of Solids (3 区,IF=3.702 ) 10.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echanical Sciences (3 区,IF=1.266) 11. Mechanical Systems and Signal Processing(3 区,If= 1.762) 1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chine Tools & Manufacture(3 区,If=1.919) 13. Robotics and Computer-Integrated Manufacturing (3 区,If=1.254) 14. Probabilistic Engineering Mechanics(3 区,If=1.252) 15. Proceedings of The Institution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Part H-Journal of En (3 区,If=0.957) 16. Mechatronics (3 区,If=0.944) 17.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dvance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4 区,If=1.071) 18. Mathematical Problems in Engineering(4 区,If=0.689) 19. Engineering with Computers(4 区,If=0.625) 20. Journal of Dynamic Systems Measurement and Control-Transactions of The Asme(4 区,If=0.41) ( 四 ) 信 息 技 术 类 1. Journal on Computing(3 区,IF=2.321) 2. European Journal of Information Systems(3 区,IF=1.767) 3.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Management(3 区,IF=1.673) 4. Information Systems(3 区,IF=1.595) 5. Distributed Computing(3 区,IF=1.585) 6. IEEE Transactions on Parallel and Distributed Systems(3 区,IF=1.575) 7. Knowledge-Based Systems(3 区,IF=1.574) 8. IEEE Transactions on Communications(3 区,IF=1.365) 9. Computer Journal(3 区,IF=1.361) 10. Engineering Applic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3 区,IF=1.352) 11. Journal of Systems and Software(3 区,IF=1.293) 12. Knowledge Engineering Review(3 区,IF=1.257) 13. ACM Transactions on Database Systems(3 区,IF=1.212) 58
63 14. Computer Networks(3 区,IF=1.176) 15. ACM Transactions on Internet Technology(3 区,IF=1.118) 16. ACM Transactions on Information and Systems(3 区,IF=1.085) 17. Journal of Parallel and Distributed Computing(3 区,IF=1.078) 18. World Wide Web Journal(3 区,IF=1.0) 19. AI Communications(4 区,IF=0.837) 20. Distributed and Parallel Databases(3 区,IF=0.71) 21. Mobile Networks & Applications(3 区,IF=0.683) 22.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lligence Systems(4 区,IF=1.471) 23. Information Systems Management(4 区,IF=1.029) 24. IET Communications(4 区,IF=0.963) 25. Computing(4 区,IF=0.959) 26. Wireless Networks(4 区,IF=0.958) 27. Applied Intelligence(4 区,IF=0.893) 28. Journal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s(4 区,IF=0.822) 29. Computer Communications(4 区,IF=0.816) 30. Journal 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and Networking(4 区,IF=0.815) ( 五 ) 应 用 数 学 类 1. Journal of Optimization Theory and Applications(SCI:3 区,IF=1.011) 2. Journal of Global Optimization(SCI:2 区,IF=1.160) 3. Computational Optimization and Applications(SCI:2 区,IF=1.274) 4. Engineering Optimization (SCI:3 区,IF=0.902) 5. Optimization and Engineering (SCI:4 区,IF=0.852) 6. Journal of Industrial and Management Optimization (SCI:3 区,IF=0.638) 7. Applied Mathematics and Computation (SCI:2 区,IF=1.536) 8. Journal of Computation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 (SCI:2 区,IF=1.292) 9. Optimization Methods & Software (SCI:4 区,IF=0.794) 10.Optimization (SCI:3 区,IF=0.509) 11.Optimization Letters (SCI:4 区,IF=1.010) 12. Applied Mathematics and Optimization (SCI:3 区,IF=0.881) 13. Pacific Journal of Optimization (SCI:4 区,IF=0.392) 14.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Computation and Mathematic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SCI:4 区,IF=0.394) 15. Annals of Operations Research, (SCI:4 区,IF=0.675) 16. Applied Mathematical Modeling, (SCI:3 区,IF=1.375) 17. Computers & Operations Research (SCI: 3 区 ) 附 录 D 指 定 EI 收 录 期 刊 : 1. 电 力 系 统 自 动 化 2. 电 网 技 术 3. 高 电 压 技 术 4. 电 工 技 术 学 报 5. 电 力 自 动 化 设 备 6. 电 力 系 统 保 护 与 控 制 7. 控 制 与 决 策 8. 控 制 理 论 与 应 用 9. 太 阳 能 学 报 10. 系 统 仿 真 学 报 11. 软 件 学 报 12. 计 算 机 研 究 与 发 展 13. 仪 器 仪 表 学 报 14. 高 技 术 通 讯 15. 振 动 与 冲 击 59
64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抽 查 不 合 格 现 象 的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 西 大 学 位 字 号 ) 为 提 高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促 进 我 校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抽 查 评 审 我 校 的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抽 查 包 括 自 治 区 抽 查 和 学 校 抽 查 ( 含 评 优 送 审 )2 种 类 型 每 篇 接 受 自 治 区 抽 查 的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送 由 3 位 区 外 同 行 专 家 双 盲 评 审 ; 每 篇 接 受 学 校 抽 查 的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送 由 2 位 区 外 同 行 专 家 双 盲 评 审 抽 查 的 综 合 评 定 结 果 分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4 个 档 次 二 申 诉 及 受 理 程 序 ( 一 ) 申 诉 1. 经 双 盲 评 审, 被 评 审 专 家 评 定 有 不 合 格 结 论 的 论 文, 论 文 作 者 或 导 师 如 对 该 评 审 专 家 的 评 审 意 见 有 异 议 且 需 要 申 诉 的, 可 在 学 校 公 布 评 审 结 果 后, 自 收 到 该 评 审 专 家 的 评 审 意 见 复 印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2. 申 诉 书 应 记 载 有 : 论 文 作 者 导 师 姓 名, 学 科 专 业 名 称 研 究 方 向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申 诉 的 事 实 理 由 目 的, 并 附 有 关 材 料 ( 二 ) 受 理 申 诉 申 诉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受 理 受 理 申 诉 的 处 理 程 序 : 1. 学 院 审 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材 料 5 个 工 作 日 内 转 送 相 关 学 院, 学 院 在 接 到 申 诉 材 料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学 院 的 审 查 由 学 院 组 成 审 查 小 组 进 行, 并 经 学 院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共 同 审 议 后, 向 学 校 提 供 审 查 结 果 及 结 论 的 书 面 材 料 2. 学 校 审 议 (1)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将 学 院 审 查 结 果 及 结 论 呈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将 审 议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申 诉 人 (2) 对 于 被 评 审 专 家 评 定 有 不 合 格, 且 认 为 有 舞 弊 作 伪 ( 抄 袭 和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造 假 ) 等 有 违 学 术 道 德 严 重 行 为 的 论 文,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将 学 院 审 查 结 果 及 结 论 呈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核 实 确 认 后, 再 提 请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60
65 审 议, 并 将 审 议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申 诉 人 三 对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的 处 理 经 抽 查 ( 含 评 优 送 审 ) 评 审 被 评 审 专 家 评 定 有 不 合 格, 且 认 为 有 舞 弊 作 伪 ( 抄 袭 和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造 假 ) 等 有 违 学 术 道 德 严 重 行 为 的 论 文, 由 学 院 组 成 审 查 小 组 进 行 审 查, 经 学 院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核 实 确 认 后, 由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议, 呈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撤 销 给 该 论 文 学 位 申 请 者 所 授 予 的 硕 士 学 位 四 对 学 位 论 文 导 师 的 处 理 1. 对 于 自 治 区 抽 查 ( 含 评 优 送 审 ) 被 2/3 评 审 专 家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且 经 申 诉 核 实 确 认 为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未 申 诉 的 论 文, 其 导 师 指 导 的 后 两 届 硕 士 生 的 论 文 全 部 列 入 抽 查 范 围, 同 时 从 下 一 学 年 开 始 取 消 招 生 资 格 1 年 2. 对 于 自 治 区 抽 查 ( 含 评 优 送 审 ) 被 3 位 评 审 专 家 评 定 均 为 不 合 格 学 校 抽 查 ( 含 评 优 送 审 ) 被 2 位 评 审 专 家 评 定 均 为 不 合 格, 且 经 申 诉 核 实 确 认 为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未 申 诉 的 论 文, 其 导 师 指 导 的 后 两 届 硕 士 生 的 论 文 全 部 列 入 抽 查 范 围, 同 时 从 下 一 学 年 开 始 取 消 招 生 资 格 2 年 3. 经 抽 查 ( 含 评 优 送 审 ) 评 审 被 评 审 专 家 评 定 有 不 合 格, 且 认 为 有 舞 弊 作 伪 ( 抄 袭 和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造 假 ) 等 有 违 学 术 道 德 严 重 行 为 的 论 文, 经 申 诉 核 实 确 认 或 者 经 学 院 审 查 小 组 审 查 学 院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核 实 确 认, 按 程 序 已 撤 销 给 该 论 文 作 者 所 授 予 的 硕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其 导 师 指 导 的 后 两 届 硕 士 生 的 论 文 全 部 列 入 抽 查 范 围, 同 时 从 下 一 学 年 开 始 取 消 招 生 资 格 2 年 4. 同 一 导 师 指 导 的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三 年 内 累 计 出 现 两 次 在 自 治 区 抽 查 ( 包 括 评 优 送 审 ) 被 2/3 及 以 上 评 审 专 家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学 校 抽 查 ( 含 评 优 送 审 ) 被 2 位 评 审 专 家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且 经 申 诉 核 实 确 认, 或 逾 期 未 申 诉, 或 因 有 舞 弊 作 伪 ( 抄 袭 和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造 假 ) 等 有 违 学 术 道 德 严 重 行 为 被 撤 销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等 现 象, 论 文 导 师 从 出 现 第 二 次 的 下 一 学 年 开 始 取 消 招 生 资 格 5 年 五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开 始 执 行 六 本 办 法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08 年 5 月 21 日 61
66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与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西 大 学 位 字 号 )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 知 ( 教 社 科 号 ) 和 广 西 大 学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西 大 科 字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维 护 科 学 研 究 的 严 肃 性, 确 保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根 据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精 神, 决 定 采 用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系 统 ( 简 称 TMLC ) 作 为 检 测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辅 助 工 具 和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的 监 控 手 段 之 一, 并 对 学 位 论 文 中 存 在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进 行 整 治,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检 测 要 求 ( 一 ) 论 文 提 交 由 学 院 统 一 审 核 后 提 交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电 子 版 提 交 检 测 的 学 位 论 文 电 子 版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提 交 检 测 的 学 位 论 文 文 本 与 申 请 学 位 的 论 文 文 本 必 须 一 致 2 必 须 是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并 经 导 师 审 核 认 定 的 终 稿 文 本 3 论 文 电 子 文 档 应 采 取 MS Word PDF 等 格 式, 按 要 求 命 名 ( 二 ) 检 测 检 测 工 作 由 研 究 生 处 和 学 院 组 织 专 人 进 行 二 检 测 结 果 审 查 认 定 和 处 理 检 测 报 告 单 反 馈 给 相 关 学 院 进 行 审 查, 并 填 写 TMLC 检 测 结 果 审 查 及 处 理 意 见 对 论 文 的 重 要 结 果 或 重 要 结 论 部 分, 章 节 的 文 字 复 制 比 高 于 或 等 于 5%, 或 者 总 文 字 复 制 比 高 于 或 等 于 20% 的 ( 除 参 考 文 献 ), 初 步 认 定 为 复 查 论 文 对 认 定 为 复 查 的 论 文, 由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组 审 查, 根 据 审 查 情 况 作 出 书 面 处 理 意 见, 提 交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审 核 认 定, 最 终 由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结 论 ( 一 ) 认 定 程 序 1 学 院 审 查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审 查 认 定, 并 经 学 院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共 同 审 议 后,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工 作 委 员 会 提 交 认 定 结 果 处 理 意 见 的 书 面 报 告, 其 中 涉 及 学 位 问 题 处 理 的 需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62
67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投 票 表 决, 提 交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工 作 委 员 会 2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工 作 委 员 会 核 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工 作 委 员 会, 对 学 院 提 交 的 书 面 报 告 进 行 核 查, 然 后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和 处 理 意 见 3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书 面 报 告 和 处 理 意 见, 对 论 文 学 术 行 为 性 质 作 出 结 论, 并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决 定 ( 二 ) 申 诉 复 议 1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将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处 理 决 定 告 知 当 事 人 如 当 事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有 异 议, 可 在 接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2 学 校 按 照 认 定 程 序 进 行 复 议, 并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复 议 决 定, 此 决 定 为 最 终 裁 定 结 果, 当 事 人 不 得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再 复 议 的 要 求 ( 三 ) 处 理 经 确 认, 有 严 重 抄 袭 剽 窃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论 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广 西 大 学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西 大 学 位 字 号 ) 第 六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七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取 消 论 文 作 者 毕 业 资 格 和 已 授 予 的 学 位 三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依 据 广 西 大 学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西 大 科 字 号 ) 第 五 章 第 四 十 八 条 :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设 相 应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工 作 委 员 会 ( 简 称 工 作 委 员 会 ), 分 别 由 相 应 的 人 文 社 科 自 然 科 学 按 姓 氏 排 序 的 前 7 名 委 员 组 成, 并 取 前 3 名 设 组 长 1 名 和 副 组 长 2 名, 具 体 负 责 相 应 学 科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处 理 与 协 调 每 处 理 完 1 件 事 件, 更 换 前 3 名 成 员, 并 实 行 回 避 制 四 本 办 法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并 于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 实 施,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0 年 4 月 16 日 63
68 广 西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及 优 秀 论 文 奖 励 办 法 ( 西 大 学 位 号 ) 为 做 好 我 校 研 究 生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奖 励 工 作, 进 一 步 激 发 研 究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提 高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推 荐 评 选 办 法 ( 一 )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推 荐 办 法 1. 推 荐 范 围 : 论 文 应 为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两 年 以 后 的 学 位 论 文, 主 要 为 评 选 年 份 前 两 学 年 度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者 的 论 文 ( 例 :2013 年 评 选 推 荐, 推 荐 的 论 文 应 在 2010 年 9 月 1 日 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者 的 论 文 ) 原 则 上, 从 上 学 年 度 获 得 广 西 ( 自 治 区 级 )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名 单 中 推 荐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已 获 得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 含 副 高 级 ) 的 作 者 所 撰 写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以 及 涉 密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不 得 参 加 评 选 推 荐 参 加 评 选 推 荐 的 学 位 论 文 须 是 中 文 撰 写 2. 推 荐 办 法 : 根 据 自 治 区 学 位 办 公 室 下 达 给 我 校 的 推 荐 名 额, 由 学 校 从 符 合 推 荐 条 件 名 单 中, 择 优 推 荐, 并 按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自 治 区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交 推 荐 评 选 材 料 ( 二 ) 广 西 ( 自 治 区 级 )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推 荐 办 法 1. 广 西 ( 自 治 区 级 )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推 荐 (1) 推 荐 范 围 : 论 文 应 为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一 年 以 后 的 学 位 论 文, 主 要 为 评 选 年 份 上 一 学 年 度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者 的 论 文 ( 例 :2013 年 评 选 推 荐, 推 荐 的 论 文 应 在 2011 年 9 月 1 日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者 的 论 文 ) 原 则 上, 从 上 学 年 度 获 得 广 西 大 学 ( 校 级 )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名 单 中 推 荐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已 获 得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 含 副 高 级 ) 的 作 者 所 撰 写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以 及 涉 密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不 得 参 加 评 选 推 荐 参 加 评 选 推 荐 的 学 位 论 文 须 是 中 文 撰 写 (2) 推 荐 办 法 : 根 据 自 治 区 学 位 办 公 室 下 达 给 我 校 的 推 荐 名 额, 由 学 校 从 符 合 推 荐 条 件 名 单 中, 择 优 推 荐, 并 按 广 西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自 治 区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交 推 荐 评 选 材 料 2. 广 西 ( 自 治 区 级 )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推 荐 (1) 评 优 和 抽 检 范 围 : 论 文 应 为 本 学 年 度 获 我 校 授 予 学 位 的 普 通 全 日 制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 例 :2013 年 评 优 和 抽 检, 论 文 应 在 2012 年 9 月 1 日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获 得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者 的 论 文 ) 64
69 涉 密 的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不 得 参 加 评 优 和 抽 检 参 加 评 优 和 抽 检 的 学 位 论 文 须 是 中 文 撰 写 (2) 推 荐 抽 检 办 法 : 根 据 自 治 区 学 位 办 公 室 下 达 给 我 校 的 推 荐 名 额, 由 学 校 从 各 学 院 限 额 推 荐 的 优 秀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名 单 中, 择 优 推 荐 ; 抽 检 名 单 由 自 治 区 学 位 办 公 室 在 本 学 年 度 授 予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人 员 名 单 汇 总 表 中 ( 去 除 已 推 荐 评 优 的 论 文 ) 随 机 抽 取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自 治 区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交 参 评 抽 检 材 料 ( 三 ) 广 西 大 学 ( 校 级 )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办 法 1. 广 西 大 学 ( 校 级 ) 级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1) 评 选 范 围 : 每 年 评 选 一 次 论 文 应 为 本 学 年 度 获 我 校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位 论 文 ( 例 :2013 年 评 选, 论 文 应 在 2012 年 9 月 1 日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者 的 论 文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已 获 得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 含 副 高 级 ) 的 作 者 所 撰 写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以 及 涉 密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不 得 参 加 评 选 参 加 评 选 的 学 位 论 文 须 是 中 文 撰 写 (2) 评 选 办 法 :1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由 校 学 位 办 负 责 送 5 位 专 家 双 盲 评 审, 结 果 中 : 综 合 评 价 5 个 优 秀 或 4 个 优 秀 1 个 良 好 的 论 文 ; 或 者 综 合 评 价 3 个 优 秀 2 个 良 好, 且 答 辩 后 答 辩 委 员 会 一 致 推 荐 为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的 2 学 院 初 评 推 荐 的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数 最 多 不 超 过 本 学 院 本 学 年 度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数 的 10%( 授 予 学 位 余 数 不 足 10 人 的, 视 具 体 情 况 可 初 评 推 荐 1 人 ; 若 无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不 评 选 推 荐 ), 论 文 不 再 送 审, 名 单 提 交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2. 广 西 大 学 ( 校 级 )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1) 评 选 范 围 : 每 年 评 选 一 次 论 文 应 为 本 学 年 度 获 我 校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位 论 文 ( 例 :2013 年 评 选, 论 文 应 在 2012 年 9 月 1 日 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者 的 论 文 ) 涉 密 的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不 得 参 加 推 荐 评 优 和 抽 查 参 加 推 荐 评 优 和 抽 查 的 学 位 论 文 须 是 中 文 撰 写 (2) 推 荐 评 优 办 法 :1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学 院 组 织 的 双 盲 评 审, 至 少 有 1 位 评 阅 人 评 审 结 果 为 优 秀, 且 答 辩 后 答 辩 委 员 会 一 致 推 荐 为 优 秀 硕 士 论 文 的 2 学 院 初 评 推 荐 的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数 最 多 不 超 过 本 学 院 本 学 年 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数 ( 按 类 别 ) 的 20%( 授 予 学 位 余 数 不 足 5 人 的, 视 具 体 情 况 可 初 评 推 荐 1 人 ; 若 无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不 评 选 推 荐 ), 向 学 校 推 荐 优 秀 硕 士 论 文 名 单, 再 由 校 学 位 办 负 责 每 篇 论 文 送 3 位 专 家 双 盲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中 有 2 位 及 以 上 评 定 为 优 秀, 没 有 不 65
70 合 格 结 果 的 论 文, 提 交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3) 抽 查 评 优 办 法 : 学 校 按 照 本 学 年 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数 ( 按 类 别 ) 减 去 自 治 区 评 优 抽 查 及 学 院 推 荐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余 数 的 5% 随 机 抽 查, 余 数 不 足 20 人 的 学 院 需 抽 查 1 篇 由 校 学 位 办 负 责 每 篇 送 3 位 专 家 双 盲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中 有 2 位 及 以 上 评 定 为 优 秀, 没 有 不 合 格 结 果 的 论 文, 提 交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二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奖 励 办 法 ( 一 )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每 篇 论 文 获 得 者 及 其 指 导 教 师 ( 第 一 导 师 ) 颁 发 奖 金 各 20 万 元, 同 时 资 助 该 指 导 教 师 科 研 经 费 : 自 然 科 学 类 50 万 元,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30 万 元 ( 二 )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提 名 论 文 对 每 篇 提 名 论 文 获 得 者 及 其 指 导 教 师 ( 第 一 导 师 ) 颁 发 奖 金 各 10 万 元, 同 时 资 助 该 指 导 教 师 科 研 经 费 : 自 然 科 学 类 30 万 元,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类 20 万 元 ( 三 ) 广 西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每 篇 论 文 获 得 者 及 其 指 导 教 师 ( 第 一 导 师 ) 颁 发 奖 金 各 2 万 元 ( 四 ) 广 西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每 篇 学 位 论 文 获 得 者 及 其 指 导 教 师 ( 第 一 导 师 ) 颁 发 奖 金 各 0.5 万 元 ( 五 ) 广 西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每 篇 论 文 获 得 者 及 其 指 导 教 师 ( 第 一 导 师 ) 颁 发 奖 金 各 0.2 万 元 ( 六 ) 广 西 大 学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每 篇 论 文 获 得 者 及 其 指 导 教 师 ( 第 一 导 师 ) 颁 发 奖 金 各 0.1 万 元 三 其 他 ( 一 ) 对 同 一 导 师 ( 第 一 导 师 ) 指 导 的 相 应 层 次 的 论 文, 按 学 年 度 连 续 取 得 同 一 级 别 及 以 上 的 优 秀 论 文, 第 2 篇 起 奖 金 在 原 级 别 基 础 上 提 高 50% 奖 励 导 师 ( 二 ) 每 年 对 各 学 院 的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篇 数 和 论 文 优 秀 率 进 行 排 序, 并 对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的 学 院 进 行 奖 励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奖 励 前 3 名, 第 一 名 颁 发 奖 金 2 万 元, 第 二 名 颁 发 奖 金 1.5 万 元, 第 三 名 颁 发 奖 金 1 万 元 ;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奖 励 前 6 名, 第 一 名 颁 发 奖 金 3 万 元, 第 二 名 颁 发 奖 金 2.5 万 元, 第 三 名 颁 发 奖 金 2 万 元 第 四 名 颁 发 奖 金 1.5 万 元, 第 五 名 颁 发 奖 金 1 万 元, 第 六 名 颁 发 奖 金 0.5 万 元 ( 三 ) 获 自 治 区 级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者, 不 再 认 定 为 校 级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广 西 大 学 2013 年 5 月 21 日 66
71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西 大 学 位 号 )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学 位 论 文 管 理, 积 极 推 进 建 立 良 好 学 术 风 气,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严 肃 处 理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教 育 部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4 号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向 我 校 申 请 博 士 硕 士 学 士 学 位 所 提 交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和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统 称 为 学 位 论 文 ), 出 现 本 细 则 所 列 作 假 情 形 的, 依 照 本 细 则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 一 ) 购 买 出 售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的 ; ( 二 ) 由 他 人 代 写 为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代 写 的 ; ( 三 ) 剽 窃 他 人 作 品 和 学 术 成 果 的 ; ( 四 ) 伪 造 数 据 或 实 验 结 果 的 ; ( 五 ) 学 位 论 文 中 存 在 严 重 抄 袭 等 其 他 严 重 作 假 行 为 的 第 四 条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应 当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第 五 条 指 导 教 师 有 对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进 行 学 术 道 德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的 义 务, 对 其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和 撰 写 过 程 应 当 予 以 指 导, 对 学 位 论 文 是 否 由 其 独 立 完 成 应 当 进 行 审 查 第 六 条 向 我 校 申 请 博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及 其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在 所 提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中 认 真 签 署 广 西 大 学 学 位 论 文 原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说 明 学 校 研 究 生 主 管 部 门 采 用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系 统 作 为 重 要 辅 助 工 具 对 申 请 博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提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检 测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相 关 问 题 的 处 理 办 法 由 我 校 对 应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和 实 施 第 七 条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的 学 位 论 文 出 现 购 买 由 他 人 代 写 剽 窃 或 者 伪 造 数 据 实 验 结 果 等 作 假 情 形 的, 我 校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依 法 取 消 其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 已 经 获 得 学 位 的, 我 校 将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撤 销 其 学 位, 并 注 销 学 位 证 书 取 消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或 者 撤 销 学 位 的 处 理 决 定 通 过 规 定 渠 道 向 社 会 公 布 从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3 年 内, 我 校 不 再 接 受 其 学 位 申 请 存 在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为 我 校 在 读 学 生 的, 我 校 将 给 予 开 除 67
72 学 籍 处 分 ; 为 在 职 人 员 的, 除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外, 我 校 还 将 通 报 其 所 在 单 位 第 八 条 为 他 人 代 写 学 位 论 文 出 售 学 位 论 文 或 者 组 织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代 写 的 人 员, 属 于 我 校 在 读 学 生 的, 将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属 于 我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我 校 将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或 者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 属 于 校 外 人 员 的, 我 校 将 通 报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有 关 部 门 机 关 第 九 条 指 导 教 师 玩 忽 职 守, 不 履 行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教 育 论 文 指 导 和 审 查 把 关 等 义 务 职 责, 其 指 导 的 学 位 论 文 存 在 作 假 情 形 的, 我 校 将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停 止 招 生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直 至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或 者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第 十 条 我 校 研 究 生 主 管 部 门 年 终 将 在 校 园 网 上 公 布 各 学 院 ( 系 所 ) 等 研 究 生 培 养 部 门 的 学 位 论 文 检 测 情 况 学 院 ( 系 所 ) 应 制 定 本 院 ( 系 所 ) 的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及 问 责 制 度 对 制 度 不 健 全 管 理 混 乱, 多 次 出 现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或 者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影 响 恶 劣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部 门, 学 校 可 以 减 少 或 者 暂 停 其 相 应 学 科 专 业 的 招 生, 并 对 该 学 院 ( 系 所 )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同 时, 给 予 该 学 院 ( 系 所 )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相 应 的 处 分, 责 令 对 其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进 行 改 组 第 十 一 条 我 校 对 疑 似 有 作 假 行 为 的 学 位 论 文 参 照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与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西 大 学 位 字 号 ) 规 定 进 行 ; 对 发 现 和 举 报 存 在 有 作 假 行 为 的 学 位 论 文, 我 校 将 组 织 成 立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依 法 对 其 进 行 调 查 认 定 第 十 二 条 对 学 位 申 请 人 员 指 导 教 师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学 校 将 通 过 规 定 渠 道 告 知 当 事 人, 并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当 事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十 三 条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互 联 网 站 和 个 人,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学 位 论 文 买 卖 代 写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依 法 查 处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3 年 5 月 29 日 68
73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允 许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毕 业 与 学 位 申 请 分 离 审 核 的 办 法 ( 西 大 学 位 号 ) 为 提 高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保 证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的 原 则,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学 习 时 间 满 规 定 学 制 年 限,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内 容, 成 绩 合 格, 允 许 研 究 生 先 申 请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由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进 行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少 于 3 人, 委 员 应 为 本 学 科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 主 席 一 般 应 由 至 少 具 有 硕 士 生 导 师 资 格 的 教 授 担 任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少 于 5 人, 委 员 应 为 本 学 科 教 授 (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 主 席 一 般 应 由 具 有 博 士 生 导 师 资 格 的 教 授 担 任 对 只 申 请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须 仅 就 是 否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准 予 毕 业 形 成 决 议 决 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获 全 体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通 过 答 辩 人 指 导 教 师 不 能 作 为 所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二 已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的 研 究 生, 如 申 请 学 位, 须 在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达 到 我 校 学 位 申 请 条 件 并 按 我 校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后, 方 可 申 请 相 应 学 位 如 在 规 定 学 习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在 第 一 次 答 辩 没 有 通 过, 准 许 其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者 在 第 一 次 答 辩 没 有 通 过, 准 许 其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三 对 同 时 申 请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仍 按 我 校 原 规 定 执 行, 但 在 答 辩 会 上, 应 同 时 向 答 辩 委 员 会 委 员 发 放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表 决 票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表 决 票, 且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分 别 就 是 否 准 予 毕 业 和 是 否 授 予 学 位 形 成 决 议 四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可 根 据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按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毕 业 标 准 和 实 施 细 则 五 未 尽 事 宜,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4 年 4 月 23 日 69
74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实 验 是 教 学 科 研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保 障 教 学 科 研 的 顺 利 进 行, 学 生 在 实 验 室 必 须 尊 重 科 学, 讲 究 文 明, 自 觉 遵 守 以 下 守 则 : 一 学 生 进 行 实 验 前 必 须 做 好 预 习, 认 真 阅 读 实 验 指 导 书, 复 习 有 关 基 本 知 识, 明 确 实 验 目 的 和 内 容, 掌 握 实 验 步 骤, 并 接 受 教 师 提 问 和 检 查 二 进 入 实 验 室 必 须 遵 守 实 验 室 的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教 师 指 导, 在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实 验 ; 保 持 室 内 清 洁 安 静, 不 准 吸 烟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纸 屑 及 其 他 杂 物, 不 准 喧 哗 打 闹 ; 不 准 穿 拖 鞋 进 入 实 验 室, 要 求 衣 冠 整 洁, 不 能 坦 胸 露 背, 不 能 穿 超 短 裤 ( 裙 ) 三 实 验 前 应 核 对 自 己 所 用 的 仪 器 工 具 等, 如 有 问 题 立 即 向 指 导 教 师 报 告 四 一 切 准 备 工 作 就 绪 后,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后 方 可 动 用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实 验 ; 实 验 中 要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细 心 观 察, 如 实 记 录,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岗 位, 不 得 抄 袭 他 组 数 据 五 实 验 中 要 注 意 安 全, 出 现 意 外 事 故 时 要 保 持 镇 静, 并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 切 断 电 源 气 源 等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并 注 意 保 护 现 场, 及 时 向 指 导 教 师 报 告 六 爱 护 仪 器 设 备, 节 约 用 水 用 电 和 实 验 材 料, 未 经 许 可 不 准 动 用 与 本 实 验 无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七 实 验 过 程 中, 若 仪 器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或 损 坏 时, 应 及 时 报 告 指 导 教 师 处 理 凡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器 皿 工 具 者, 应 主 动 说 明 原 因 并 接 受 检 查, 填 写 报 损 单, 由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情 况,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违 反 操 作 或 擅 自 动 用 其 它 设 备 造 成 损 坏 者, 由 事 故 人 作 书 面 检 查, 并 赔 偿 损 失,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八 实 验 完 成 后, 须 整 理 好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清 理 实 验 场 地,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实 验 室 九 本 守 则 由 实 验 设 备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05 年 9 月 1 日 70
75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损 坏 丢 失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的 处 理 赔 偿 规 定 一 凡 使 用 实 验 室 的 仪 器 设 备 器 材 均 应 严 格 执 行 设 备 管 理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防 止 损 坏 和 丢 失, 属 于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损 坏 丢 失 的, 均 要 按 本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行 政 处 分, 同 时 还 要 赔 偿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适 用 本 条 规 定 1. 不 按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造 成 损 坏 的 ; 2. 未 经 实 验 室 指 导 老 师 批 准, 不 遵 守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擅 自 操 作 仪 器 设 备 造 成 损 坏 的 ; 3. 未 经 实 验 室 指 导 老 师 批 准, 擅 自 对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拆 卸 检 修 改 装 造 成 损 坏 或 性 能 下 降 的 ; 4. 未 掌 握 仪 器 设 备 的 操 作 技 术 性 能 和 使 用 方 法, 未 经 实 验 室 指 导 老 师 同 意 就 随 意 进 行 操 作 造 成 损 坏 的 ; 5. 擅 自 将 仪 器 设 备 挪 作 私 用 造 成 损 坏 的 ; 6. 由 于 学 习 需 要 借 用 仪 器 设 备, 因 保 管 不 善 而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被 盗 失 火 水 淹 等 二 因 仪 器 设 备 器 材 自 身 的 缺 陷, 在 使 用 时 确 实 难 以 避 免 而 引 起 的 损 坏 及 因 使 用 年 久 自 然 损 坏 的, 不 属 于 上 列 范 围 三 对 民 用 性 较 强 的 仪 器 设 备, 如 万 用 表 秒 表 计 算 器 吸 尘 器 电 视 机 电 风 扇 照 相 器 材 收 录 机 录 放 像 机 摄 相 机 洗 衣 机 等, 造 成 丢 失 或 损 环 的, 按 如 下 办 法 赔 偿 : 1. 丢 失 仪 器 设 备 的, 根 据 使 用 年 限 折 价 或 按 当 时 市 场 价 格 计 算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折 价 办 法 如 下 : (1) 对 5000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根 据 使 用 年 限 按 原 价 进 行 折 价 计 算 赔 偿 1) 使 用 1-5 年 的 按 30-60% 计 算 赔 偿 ; 2) 使 用 5-10 年 的 按 15-30% 计 算 赔 偿 ; 3) 使 用 10 年 以 上 的 按 5-15% 计 算 赔 偿 (2) 对 5000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根 据 使 用 年 限 按 原 价 进 行 折 价 计 算 赔 偿 1) 使 用 1-5 年 的 按 10-40% 计 算 赔 偿 ; 2) 使 用 5-10 年 的 按 5-20% 计 算 赔 偿 ; 3) 使 用 10 年 以 上 的 按 1-10% 计 算 赔 偿 71
76 2. 如 果 损 坏, 可 按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程 度 需 要 的 维 修 费 的 % 计 算 赔 偿 ; 但 赔 偿 的 最 高 额 度 不 超 过 丢 失 同 类 仪 器 设 备 的 赔 偿 金 额 四 发 生 仪 器 设 备 丢 失 事 故 时, 迅 速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书 面 上 报 实 验 设 备 处 损 坏 丢 失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应 保 护 好 现 场, 报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五 赔 偿 处 理 的 审 批 程 序, 先 由 所 属 单 位 的 实 验 室 主 任 根 据 仪 器 设 备 的 贵 重 程 度, 损 失 经 济 价 值 大 小 以 及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和 表 现 按 本 规 定 的 赔 偿 范 围 提 出 赔 偿 意 见 仪 器 价 值 在 5000 元 ( 含 5000 元 ) 以 下 的, 由 主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报 实 验 设 备 处 备 案 5000 元 以 上 的, 由 主 管 院 领 导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实 验 设 备 处 审 核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所 有 审 批 原 件 由 实 验 设 备 处 存 档, 所 属 单 位 保 存 复 印 件 72
77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文 明 行 为 规 范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公 民 道 德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提 高 学 生 文 明 素 质, 加 强 校 园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我 校 学 生 在 校 内 公 共 场 所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规 范 自 身 言 行 第 一 条 在 课 堂 应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范 1. 在 上 课 铃 响 之 前, 学 生 应 进 到 教 室, 做 好 准 备, 静 候 老 师 前 来 上 课 若 迟 到, 应 在 教 室 外 向 老 师 行 礼 报 告, 得 到 任 课 老 师 允 许 后 方 可 进 入 教 室 上 课 教 师 宣 布 上 课, 同 学 全 部 起 立, 行 注 目 礼 2. 尊 重 老 师 的 劳 动, 课 堂 上 不 拨 打 接 听 手 机, 应 自 觉 关 机 或 将 手 机 铃 声 改 为 振 动 提 示, 不 做 与 上 课 内 容 无 关 的 事 3. 应 保 持 仪 容 整 洁, 衣 着 大 方, 不 得 穿 背 心 运 动 短 裤 拖 鞋 等 进 入 教 室 4. 异 性 同 学 间 的 交 往 要 举 止 得 体, 公 共 场 合 不 应 过 分 亲 昵 5. 对 课 堂 教 具 设 备 墙 壁 门 窗 等 设 施 应 倍 加 爱 护, 不 要 随 便 移 动, 不 要 污 染 或 损 害 6. 爱 护 照 明 设 备 节 约 用 电, 离 开 教 室 时 应 随 手 关 灯 7. 学 生 不 能 将 食 品 带 入 教 学 区, 要 注 意 保 持 教 学 场 所 的 清 洁,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纸 屑 等 杂 物 8. 上 下 课 时, 走 动 移 动 桌 椅 动 作 要 轻, 避 免 发 生 嘈 杂 声, 影 响 其 他 同 学 的 学 习 第 二 条 在 图 书 馆 应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范 1. 出 入 图 书 馆 要 遵 守 秩 序, 不 拥 挤 2. 仪 容 端 庄, 衣 冠 整 洁, 不 准 穿 运 动 短 裤 拖 鞋 等 进 入 图 书 馆 3. 举 止 文 明, 异 性 之 间 不 应 过 分 亲 昵 4. 保 持 安 静, 说 话 走 路 要 尽 量 轻 声, 自 觉 关 机 或 将 手 机 铃 声 改 为 振 动 提 示, 以 免 影 响 他 人 5. 注 重 卫 生, 禁 止 随 地 吐 痰 乱 丢 纸 屑 等 杂 物, 禁 止 在 馆 内 用 餐 6. 爱 护 书 刊, 不 能 在 书 刊 上 乱 写 乱 画, 更 不 得 拆 撕 书 刊, 爱 护 设 备 和 一 切 公 共 财 物, 不 得 损 坏 7. 借 阅 书 刊 杂 志 时 不 要 乱 扔, 应 保 持 原 有 摆 放 顺 序 8. 不 要 替 他 人 占 座 位, 也 不 要 强 占 暂 时 离 开 的 读 者 的 座 位 对 于 阅 览 室 里 的 书 刊, 阅 后 应 及 时 插 入 原 处, 不 要 一 人 同 时 占 用 几 本 杂 志, 以 妨 碍 其 他 同 学 借 阅 73
78 9. 禁 止 在 馆 内 吸 烟 用 火, 禁 止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入 馆 10. 出 馆 时, 请 走 监 测 仪 出 口 并 配 合 门 卫 的 检 查 11. 自 觉 遵 守 图 书 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争 做 文 明 读 者 第 三 条 在 宿 舍 应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范 1. 自 觉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管 理, 主 动 配 合 有 关 人 员 的 检 查 遇 到 停 水 停 电 等 突 发 事 件 时 要 保 持 安 静 和 冷 静, 通 过 学 生 干 部 或 管 理 值 班 人 员 及 时 解 决 问 题, 严 禁 起 哄 滋 事, 严 防 发 生 意 外 2. 宿 舍 内 要 加 强 团 结, 互 相 关 心, 互 相 帮 助, 互 相 爱 护, 相 邻 宿 舍 的 同 学 要 互 相 尊 重 友 好 交 往 3. 遵 守 作 息 制 度, 按 时 起 床, 按 时 就 寝, 晚 归 宿 舍 要 主 动 进 行 登 记 在 自 习 或 别 人 休 息 时, 动 作 要 轻, 打 电 话 时 要 控 制 时 间 和 音 量 不 得 在 宿 舍 区 喧 哗 打 闹, 不 得 放 大 录 音 机 收 音 机 的 音 量, 严 禁 看 黄 色 书 刊 及 音 像 制 品 4. 宿 舍 里 要 注 意 语 言 美, 不 讲 脏 话 粗 野 的 话, 严 禁 将 易 燃 易 爆 的 物 品 带 回 宿 舍, 宿 舍 内 严 禁 烧 酒 精 炉 煤 油 炉,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电 烙 铁 等 电 热 设 备, 严 禁 私 接 电 源 5. 增 强 自 我 防 范 意 识, 提 高 警 惕, 防 火 防 盗 休 息 或 外 出 时 要 关 锁 好 门 窗, 如 门 窗 有 损 坏 的 要 及 时 向 维 修 部 门 报 修 不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发 现 可 疑 人 员 要 立 即 询 问 报 告, 确 保 宿 舍 安 全 6. 注 意 公 共 卫 生 和 宿 舍 卫 生 在 起 床 后 应 及 时 叠 好 被 子, 注 意 床 上 整 洁, 寝 室 内 的 物 品 要 按 统 一 规 定 摆 放 整 齐 不 抽 烟 不 酗 酒, 不 乱 丢 纸 屑 杂 物 等 第 四 条 在 食 堂 应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范 1. 遵 守 食 堂 就 餐 时 间, 自 觉 排 队, 不 要 插 队 和 拥 挤 2. 讲 究 卫 生, 保 持 食 堂 清 洁 3. 爱 惜 粮 食, 吃 剩 的 饭 菜 不 得 随 便 乱 倒 4. 尊 重 工 人 的 劳 动, 主 动 帮 助 和 配 合 工 人 师 傅 搞 好 食 堂 工 作 5. 爱 护 食 堂 内 的 一 切 设 施, 不 损 坏 公 物 6. 就 餐 完 毕, 自 觉 将 餐 具 及 剩 饭 剩 菜 送 到 指 定 的 回 收 处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将 非 自 带 餐 具 带 走 7. 注 意 仪 表 仪 容, 言 语 文 明, 不 要 猜 拳 酗 酒, 不 大 声 喧 哗 8. 就 餐 时, 要 举 止 得 体, 不 相 互 喂 食, 不 要 把 脚 放 在 凳 子 或 桌 子 上 第 五 条 在 大 礼 堂 应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范 74
79 1. 准 时 参 加 会 议 活 动, 不 迟 到 或 无 故 缺 席 2. 仪 容 整 洁, 衣 着 大 方, 不 准 穿 背 心 运 动 短 裤 拖 鞋 等 进 入 会 场 3. 不 带 食 品 进 入 会 场, 服 从 会 议 统 一 指 挥, 自 觉 维 护 会 场 秩 序 4. 尊 重 讲 话 人 报 告 人 的 劳 动, 不 准 喧 哗 吹 口 哨 鼓 倒 掌 跨 越 座 椅, 不 做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事 情 5. 爱 护 公 共 设 施, 保 持 会 场 清 洁 卫 生, 不 要 随 地 吐 痰 和 口 香 糖, 不 乱 扔 废 弃 物 6. 因 故 迟 到 或 中 途 出 场 时 动 作 要 轻, 尽 量 不 弄 响 椅 子, 以 免 影 响 他 人 7. 散 会 时, 请 领 导 来 宾 老 师 先 退 场, 要 有 秩 序 地 离 开 会 场, 不 要 抢 先 拥 挤, 避 免 造 成 混 乱 和 意 外 事 故 第 六 条 在 运 动 场 应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范 1. 参 观 比 赛 或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时 要 遵 守 运 动 场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2. 做 文 明 观 众 观 看 球 赛 或 其 它 比 赛 时, 要 尊 重 裁 判 和 工 作 人 员, 自 觉 遵 守 并 维 护 运 动 场 的 秩 序, 要 为 双 方 的 精 彩 表 演 鼓 掌, 不 要 鼓 倒 掌 喝 倒 彩 广 西 大 学 2005 年 9 月 1 日 75
80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奖 励 办 法 (2013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鼓 励 学 生 刻 苦 学 习, 努 力 实 践, 奋 发 向 上,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守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坚 持 精 神 奖 励 和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凡 在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文 体 活 动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工 作 以 及 其 他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者, 依 据 本 办 法 予 以 奖 励 第 二 章 奖 励 项 目 和 方 式 第 四 条 奖 励 项 目 ( 一 ) 国 家 级 项 目 :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及 全 国 先 进 班 集 体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等 ( 二 ) 自 治 区 级 项 目 : 自 治 区 政 府 奖 学 金 先 进 班 集 体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研 究 生 优 秀 大 学 毕 业 生 等 ( 三 ) 校 级 项 目 : 校 长 奖 学 金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良 学 风 班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研 究 生 优 秀 毕 业 生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及 其 他 单 项 奖 第 五 条 奖 励 方 式 ( 一 )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 ( 二 ) 通 令 嘉 奖 ; ( 三 ) 通 报 表 扬 ; ( 四 ) 颁 发 奖 章 证 书 或 奖 状 ; ( 五 ) 颁 发 奖 金 或 奖 品 第 三 章 奖 励 条 件 第 六 条 国 家 自 治 区 级 项 目 奖 励 条 件 以 上 级 文 件 为 准 第 七 条 校 级 项 目 奖 励 条 件 ( 一 ) 广 西 大 学 校 长 奖 学 金 ( 单 列 ) ( 二 ) 先 进 班 集 体 76
81 1. 全 班 同 学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认 真 开 展 各 种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2. 班 委 会 团 支 部 组 织 健 全, 学 生 干 部 能 以 身 作 则, 团 结 协 作, 积 极 努 力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在 各 方 面 能 起 到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3. 班 级 有 较 强 的 凝 聚 力, 全 班 同 学 团 结 友 爱, 互 相 帮 助, 关 系 融 洽 ; 诚 实 谦 虚, 尊 敬 师 长, 文 明 礼 貌 ; 勤 俭 节 约, 爱 护 公 物, 遵 守 公 共 道 德 4. 全 班 同 学 能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认 真 执 行 大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积 极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学 年 内 无 人 受 纪 律 处 分 5. 班 级 学 风 严 谨, 全 班 同 学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勤 奋, 学 习 气 氛 浓 厚, 上 课 出 勤 率 高, 课 堂 纪 律 好, 任 课 教 师 评 价 好 一 学 年 两 个 学 期 全 班 平 均 学 习 成 绩 均 高 于 全 院 平 均 成 绩, 不 及 格 率 低 于 全 院 平 均 水 平 6. 经 常 开 展 健 康 有 益 的 课 外 活 动, 积 极 参 加 校 院 组 织 的 各 种 集 体 活 动 并 取 得 较 好 成 绩 全 班 同 学 自 觉 锻 炼 身 体, 体 育 达 标 率 在 95% 以 上 7. 讲 究 个 人 卫 生 和 寝 室 卫 生, 一 学 年 两 个 学 期 宿 舍 内 务 合 格 率 在 95% 以 上 ( 三 ) 优 良 学 风 班 1. 学 习 方 面 (1) 班 级 学 习 气 氛 浓 厚, 全 班 同 学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勤 奋, 能 认 真 按 时 独 立 完 成 各 种 作 业 (2) 全 班 每 学 期 学 习 成 绩 绩 点 达 2.0 以 上 (3) 班 级 期 末 考 试 不 及 格 率 低 于 学 院 同 年 级 不 及 格 率 (4) 全 国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和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通 过 率 在 学 院 同 年 级 中 名 列 前 茅 (5) 积 极 组 织 同 学 参 加 学 习 竞 赛 和 科 技 活 动 (6) 积 极 参 加 教 学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受 到 单 位 的 好 评 2. 纪 律 方 面 (1) 上 课 出 勤 率 高, 每 学 期 平 均 出 勤 率 95% 以 上 (2) 课 堂 纪 律 好, 无 扰 乱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等 现 象 (3)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无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4) 评 选 学 年 内 全 班 同 学 无 违 纪 受 处 分 记 录 3. 其 它 方 面 (1) 每 学 期 有 班 级 学 风 建 设 计 划 及 总 结 (2) 积 极 开 展 和 参 加 有 利 于 学 风 建 设 的 活 动 (3) 全 班 体 育 达 标 率 不 低 于 学 院 同 年 级 平 均 水 平 77
82 (4) 任 课 教 师 对 班 级 的 学 风 评 价 全 部 在 良 好 以 上 ( 四 ) 三 好 学 生 1. 思 想 积 极 上 进,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关 心 国 家 大 事, 关 心 学 校 建 设 和 发 展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未 受 过 任 何 处 分 2. 关 心 集 体,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热 心 助 人, 文 明 礼 貌,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群 众 基 础 3.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班 级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4. 学 习 努 力, 学 风 严 谨, 注 意 培 养 科 研 能 力 和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每 学 期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均 在 班 级 的 前 30% 5.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和 文 娱 活 动, 体 育 成 绩 达 标 讲 究 个 人 卫 生 和 公 共 卫 生, 积 极 参 加 创 建 文 明 宿 舍 活 动 ( 五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1.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奖 授 予 对 象 为 学 校 和 学 院 的 团 委 学 生 会 干 部 研 究 生 会 干 部, 学 生 党 支 部 委 员, 各 学 生 社 团 主 要 负 责 人, 各 班 委 会 团 支 部 委 员 2. 思 想 积 极 上 进,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关 心 国 家 大 事, 关 心 学 校 建 设 和 发 展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未 受 过 任 何 处 分 关 心 集 体,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热 心 助 人, 文 明 礼 貌 3. 积 极 组 织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并 起 骨 干 带 头 作 用 以 身 作 则, 带 领 同 学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敢 于 同 不 良 言 行 作 斗 争 作 风 正 派 清 正 廉 洁 勤 俭 节 约 4. 善 于 团 结 同 学,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办 事 公 正, 责 任 心 强, 工 作 踏 实 主 动, 较 好 地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积 极 组 织 同 学 开 展 各 种 有 益 活 动, 有 创 新 精 神, 在 自 己 所 负 责 的 工 作 范 围 内 做 出 较 好 成 绩 5. 学 习 刻 苦, 能 较 好 地 处 理 学 习 与 工 作 的 关 系, 每 个 学 期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本 科 学 生 干 部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在 班 级 的 前 30% 6.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体 育 成 绩 达 标 热 爱 劳 动, 带 头 做 好 个 人 和 公 共 卫 生 ( 六 ) 优 秀 研 究 生 1. 优 秀 研 究 生 评 选 对 象 为 每 学 年 注 册 在 校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研 究 生 2.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思 想 上 积 极 要 求 进 步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作 风 正 派, 品 德 优 良,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具 备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素 养 和 行 为 习 惯, 在 研 究 生 中 具 有 表 率 作 用 3.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成 绩 优 良, 无 补 考 78
83 4.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学 修 养,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有 优 秀 学 术 论 文 发 表 或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博 士 研 究 生 须 参 加 科 研 项 目 课 题 研 究 ( 主 要 参 加 者 ) 5. 具 有 较 强 的 综 合 素 质 创 新 能 力 和 创 业 精 神,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级 各 类 学 术 活 动 及 文 体 活 动, 热 心 公 共 服 务 6. 评 选 学 年 无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延 期 毕 业 经 查 实 的 学 术 失 范 行 为 等 情 况 ( 七 ) 优 秀 本 科 毕 业 生 1. 基 本 条 件 : 思 想 积 极 上 进,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关 心 国 家 大 事, 关 心 学 校 建 设 和 发 展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未 受 过 任 何 处 分 2.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班 级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群 众 基 础 3. 学 习 认 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体 育 成 绩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4. 有 2 名 教 师 推 荐, 并 且 通 过 专 门 考 评 小 组 的 考 评 各 类 优 秀 毕 业 生 条 件 : 1. 综 合 类 优 秀 本 科 毕 业 生 条 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获 两 次 校 级 以 上 三 好 学 生, 同 时 至 少 获 一 次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干 优 秀 团 员 等 荣 誉 称 号 (2) 获 科 技 类 全 国 大 学 生 单 项 比 赛 奖, 或 自 治 区 级 单 项 比 赛 三 等 奖 以 上, 同 时 至 少 获 一 次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干 优 秀 团 员 等 荣 誉 称 号 (3) 获 文 艺 体 育 类 全 国 大 学 生 单 项 比 赛 团 体 前 六 名 ( 主 力 队 员 ) 个 人 前 五 名 或 二 等 奖 以 上 ; 或 自 治 区 大 学 生 单 项 比 赛 团 体 第 一 名 个 人 第 一 名 或 一 等 奖, 同 时 至 少 获 一 次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干 优 秀 团 员 等 荣 誉 称 号 (4) 在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作 品 1 篇 以 上 ( 独 著 或 第 一 作 者 ), 同 时 至 少 获 一 次 校 级 以 上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党 员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干 优 秀 团 员 等 荣 誉 称 号 2. 研 究 类 优 秀 本 科 毕 业 生 条 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获 科 技 类 全 国 大 学 生 单 项 比 赛 三 等 奖 以 上 或 自 治 区 级 单 项 比 赛 二 等 奖 以 79
84 上 (2) 获 国 际 发 明 或 国 家 专 利 (3)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作 品 1 篇 以 上 ( 独 著 或 第 一 作 者 ), 或 在 省 ( 区 )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作 品 2 篇 以 上 ( 独 著 或 第 一 作 者 ) 3. 管 理 类 优 秀 本 科 毕 业 生 条 件 担 任 一 年 以 上 班 长 或 团 支 书 以 上 职 务 或 担 任 两 年 以 上 其 他 学 生 干 部 职 务,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能 力 协 调 能 力 和 语 言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在 各 项 工 作 和 集 体 活 动 中 起 骨 干 带 头 作 用,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获 自 治 区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或 优 秀 团 干 或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党 务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2) 在 不 同 学 年 获 校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或 优 秀 团 干 累 计 两 次 以 上 ( 八 )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思 想 上 积 极 要 求 进 步, 遵 纪 守 法, 作 风 正 派, 品 德 优 良,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在 校 期 间 各 方 面 都 起 到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2. 学 习 努 力, 成 绩 优 良, 有 优 秀 的 学 术 论 文 发 表 或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3.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两 次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研 究 生 荣 誉 称 号 或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研 究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或 优 秀 党 员 ) 等 荣 誉 称 号 各 一 次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两 次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研 究 生 荣 誉 称 号 或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研 究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或 优 秀 党 员 ) 等 荣 誉 称 号 各 一 次 专 业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至 少 一 次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优 秀 研 究 生 或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党 员 等 荣 誉 称 号 4.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通 过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并 获 得 学 位 5. 在 校 期 间 表 现 良 好, 未 受 过 任 何 纪 律 处 分 6. 无 学 术 失 范 行 为 ( 九 ) 其 他 单 项 奖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评 选 第 四 章 评 选 比 例 第 八 条 国 家 自 治 区 级 项 目 评 选 比 例 按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第 九 条 校 级 项 目 评 选 比 例 广 西 大 学 校 长 奖 学 金 评 选 比 例 不 定 ; 80
85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良 学 风 班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参 评 班 级 总 数 的 20%; 三 好 学 生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15%;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学 生 干 部 总 数 的 20%; 优 秀 研 究 生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研 究 生 总 人 数 的 15%; 优 秀 本 科 毕 业 生 不 超 过 本 科 毕 业 生 人 数 的 10%;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不 超 过 毕 业 研 究 生 人 数 的 10%; 其 他 单 项 奖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评 审 机 构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时 间 及 奖 励 办 法 第 十 条 各 项 奖 励 评 审 部 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国 家 自 治 区 级 项 目 及 校 长 奖 学 金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评 审, 其 他 奖 项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组 织 评 审 第 十 一 条 评 审 程 序 评 选 工 作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由 学 院 组 织 申 报 初 审 公 示 推 荐, 国 家 自 治 区 级 项 目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后 上 报 学 校 审 核, 并 上 报 上 级 评 审 机 构 批 准 校 级 项 目 由 组 织 评 审 部 门 审 核 后 上 报 学 校 审 批, 由 学 校 做 出 奖 励 决 定 第 十 二 条 评 审 时 间 国 家 自 治 区 级 项 目 按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校 级 项 目 : 广 西 大 学 校 长 奖 学 金 每 年 4 月 份 评 审 ; 优 秀 本 科 毕 业 生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每 年 5 月 份 评 审 ;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良 学 风 班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研 究 生 每 年 10 月 份 评 审 ; 其 他 单 项 奖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奖 励 办 法 ( 一 ) 在 全 校 公 布 各 项 集 体 个 人 奖 励 表 彰 名 单, 分 别 授 予 相 应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章 奖 状 ( 证 书 ) 奖 品 ( 奖 金 ) ( 二 ) 获 奖 学 生 的 评 审 材 料 记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政 府 社 会 团 体 及 个 人 在 我 校 设 立 的 各 项 奖 助 学 金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评 选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广 西 大 学 年 4 月 23 日
86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2013 年 4 月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治 校, 教 育 学 生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公 民 道 德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给 予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二 章 处 分 种 类 和 运 用 第 四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一 ) 警 告 ;( 二 ) 严 重 警 告 ;( 三 ) 记 过 ;( 四 ) 留 校 察 看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条 各 种 处 分 的 适 用 原 则 ( 一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适 用 于 错 误 较 轻, 影 响 不 大,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错 误 行 为 ; ( 二 ) 记 过 处 分 适 用 于 错 误 较 重, 造 成 较 严 重 后 果 和 不 良 影 响 的 错 误 行 为 ; ( 三 )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适 用 于 错 误 严 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不 良 影 响 的 错 误 行 为 ; ( 四 )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适 用 于 错 误 极 为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造 成 极 为 严 重 后 果 的 错 误 行 为 第 六 条 留 校 察 看 的 期 限 原 则 上 为 一 年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每 半 年 向 所 在 学 院 书 面 汇 报 一 次 本 人 思 想 学 习 纪 律 等 方 面 情 况 一 年 内 能 改 正 错 误, 表 现 良 好 的,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的 书 面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根 据 学 生 的 表 现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上 报 学 校 审 批, 按 期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但 处 分 不 能 撤 销 毕 业 班 学 生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表 现 良 好 的, 可 以 在 毕 业 或 结 业 前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若 出 现 应 该 受 到 学 校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可 酌 情 从 轻 处 分 : 82
87 ( 一 ) 在 违 纪 事 实 发 生 后 学 校 着 手 调 查 之 前, 主 动 交 待 错 误 事 实, 并 承 认 错 误 ; ( 二 ) 违 纪 后, 能 积 极 检 举 揭 发 他 人, 经 查 证 属 实 ; ( 三 ) 积 极 协 助 调 查 处 理, 有 立 功 表 现 ; ( 四 ) 主 动 挽 回 损 失 或 者 有 效 阻 止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 ( 五 ) 由 于 他 人 胁 迫 或 诱 骗 ; ( 六 ) 主 动 退 出 违 法 违 纪 所 得 第 八 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依 照 本 规 定 可 从 重 或 加 重 处 分 : ( 一 ) 拒 不 承 认 错 误, 无 理 取 闹, 或 干 扰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报 复 举 报 人 证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 ( 二 ) 达 成 攻 守 同 盟 或 伪 造 销 毁 隐 匿 证 据, 扰 乱 和 阻 碍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 三 ) 拒 绝 配 合 或 干 扰 妨 碍 相 关 人 员 开 展 调 查 工 作 ; ( 四 ) 包 庇 同 案 人 员 或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威 胁 恐 吓 或 打 击 报 复 ; ( 五 ) 已 受 过 纪 律 处 分 者 ; ( 六 ) 有 两 种 以 上 违 纪 行 为 或 同 时 触 犯 本 处 分 规 定 两 条 以 上 者 ; 第 九 条 受 到 二 次 处 分 后, 再 次 出 现 应 受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的, 一 律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条 受 处 分 者, 同 时 受 到 下 列 处 理 : ( 一 ) 取 消 其 自 处 分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的 各 类 奖 助 学 金 以 及 先 进 称 号 的 评 选 资 格 ; ( 二 ) 受 到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离 校 前 一 次 性 偿 还 全 部 助 学 贷 款 ; ( 三 )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按 广 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标 准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 四 )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按 照 广 西 大 学 授 予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 五 )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章 违 纪 行 为 和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 ( 二 ) 制 作 传 播 有 损 安 定 团 结 的 标 语 传 单 大 小 字 报 图 片 音 像 制 品 等 ; ( 三 )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罢 课, 扰 乱 正 常 社 会 秩 序 和 教 学 秩 序 ; ( 四 ) 组 织 成 立 加 入 非 法 组 织 或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活 动 ; 83
88 ( 五 )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制 造 或 散 布 谣 言, 混 淆 视 听, 制 造 混 乱 ; ( 六 ) 违 反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泄 露 有 关 资 料 和 秘 密 ; ( 七 ) 制 造 运 输 买 卖 藏 匿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或 教 唆 引 诱 胁 迫 容 留 他 人 制 造 购 买 藏 匿 运 输 吸 食 毒 品 ; ( 八 ) 组 织 参 与 或 教 唆 他 人 参 与 非 法 宗 教 活 动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暴 力 恐 怖 活 动 ; ( 九 ) 在 校 内 携 带 或 者 存 放 枪 支 弹 药 匕 首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管 制 器 具 ; ( 十 ) 投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蓄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第 十 二 条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行 政 刑 事 处 罚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处 理 : ( 一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受 刑 事 拘 留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 三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者, 按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1. 被 处 以 警 告 或 罚 款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2. 被 处 以 行 政 拘 留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妨 碍 公 共 安 全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且 情 节 严 重 性 质 恶 劣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违 反 其 他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受 处 罚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一 ) 制 作 销 售 出 租 携 带 观 看 放 映 传 播 淫 秽 邪 教 或 有 违 反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图 片 书 刊 音 像 制 品 音 频 视 频 数 据 电 文 等 ; ( 二 ) 参 与 走 私 贩 私 或 倒 卖 国 家 限 制 进 出 口 商 品 ; ( 三 ) 包 庇 作 案 者, 销 赃 买 赃 窝 赃, 或 明 知 是 作 案 者 仍 提 供 住 宿 工 具 或 其 他 方 便 ; ( 四 ) 参 加 或 组 织 胁 迫 诱 骗 他 人 参 加 传 销 或 者 变 相 传 销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一 ) 窃 取 偷 窥 偷 拍 传 播 他 人 隐 私 ; ( 二 ) 有 调 戏 侮 辱 猥 亵 等 性 骚 扰 行 为 ; ( 三 ) 以 威 胁 手 段 逼 迫 另 一 方 与 自 己 谈 恋 爱 者 ; ( 四 ) 介 绍 或 从 事 歌 舞 厅 夜 总 会 桑 拿 浴 等 场 所 的 有 偿 陪 侍 工 作 ; ( 五 ) 卖 淫 嫖 娼 或 介 绍 容 留 卖 淫 嫖 娼 ; ( 六 ) 以 恋 爱 为 名 玩 弄 异 性 或 破 坏 他 人 婚 姻 家 庭 84
89 第 十 五 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一 ) 在 建 筑 物 课 堂 桌 椅 及 其 他 公 用 设 备 上 乱 涂 乱 写 乱 画 以 及 擅 自 张 贴 宣 传 品 悬 挂 条 幅 攀 折 花 木 ; ( 二 ) 在 集 会 文 艺 演 出 等 集 体 活 动 场 合, 以 鼓 倒 掌 起 哄 打 口 哨 等 方 式 故 意 扰 乱 会 场 或 集 体 活 动 秩 序 者 ; ( 三 ) 故 意 损 坏 公 共 或 他 人 财 物 者 ; ( 四 ) 破 坏 草 坪, 攀 折 花 木, 乱 扔 废 弃 物 ; ( 五 ) 扰 乱 课 堂 食 堂 图 书 馆 等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 ( 六 )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等 危 险 物 品 进 入 公 共 场 所 ; ( 七 ) 在 校 园 公 共 场 所, 行 为 不 得 体 不 文 明, 经 教 育 不 改,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 ( 八 ) 擅 自 在 公 共 场 所 举 行 活 动 或 使 用 音 响,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工 作 或 休 息 第 十 六 条 偷 窃 诈 骗 侵 吞 冒 领 公 私 财 物 者, 除 缴 回 赃 款 赃 物 外, 按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 一 ) 明 知 是 赃 物 而 接 受 购 买 或 帮 助 销 售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拾 物 不 还 或 非 法 占 有 他 人 遗 忘 物 保 管 物 或 埋 藏 物,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作 案 价 值 不 足 500 元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四 ) 作 案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上, 不 足 1000 元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五 ) 作 案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上,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私 刻 盗 用 公 章, 偷 窃 伪 造 保 密 文 件 档 案 科 研 成 果 及 其 他 重 要 材 料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抢 夺 抢 劫 他 人 财 物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规 定 危 害 计 算 机 网 络 安 全 的 行 为,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一 ) 未 经 申 报 登 记 批 准 等 程 序, 擅 自 建 立 不 健 康 的 主 页 网 站 或 开 设 BBS 论 坛 ; ( 二 ) 利 用 网 络 造 谣 传 谣 散 布 他 人 隐 私 ; ( 三 ) 在 网 络 上 撰 写 发 表 转 载 传 播 影 响 社 会 秩 序 危 害 社 会 公 德 以 及 损 害 集 体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文 字 影 音 图 片 等 信 息 ; ( 四 ) 通 过 盗 用 IP 地 址 用 户 账 号 等 非 法 途 径, 进 入 计 算 机 公 共 管 理 系 统 或 85
90 擅 自 使 用 删 减 修 改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资 源 或 数 据 ; ( 五 ) 恶 意 传 播 或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的 漏 洞 知 识, 对 系 统 进 行 攻 击 入 侵 或 教 唆 他 人 攻 击 入 侵 ; ( 六 ) 故 意 传 播 计 算 机 网 络 病 毒 等 恶 意 程 序 ; ( 七 ) 其 他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条 有 以 下 涉 赌 者, 按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 一 ) 参 赌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提 供 赌 具 或 赌 博 场 所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教 导 教 唆 他 人 赌 博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四 ) 组 织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肇 事 教 唆 结 伙 斗 殴 殴 打 他 人 作 伪 证 提 供 凶 器 者, 按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 一 ) 肇 事 者 1. 不 守 秩 序, 不 听 劝 阻, 用 语 言 侮 辱 挑 逗 或 其 他 方 式 触 及 他 人 权 益, 引 起 事 端 或 激 化 矛 盾 造 成 打 人 打 群 架 等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2. 酒 后 肇 事 者, 除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外,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二 ) 教 唆 者 教 唆 别 人 打 架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三 ) 先 动 手 打 人 者 ( 正 当 防 卫 除 外 ) 1. 未 伤 他 人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3. 致 他 人 轻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4.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后 动 手 打 人 者 ( 正 当 防 卫 除 外 ) 1. 未 伤 他 人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2.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3. 致 他 人 轻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4.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五 ) 策 划 或 为 首 打 群 架 者 1. 经 发 现 制 止 而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86
91 3. 致 他 人 轻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4.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被 邀 参 与 聚 众 打 人 或 打 群 架 者 1. 虽 未 动 手, 但 使 矛 盾 激 化 或 事 态 扩 大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动 手 打 人 者, 按 本 条 第 三 四 款 相 应 项 所 列 处 分 级 别 处 理 ; ( 七 ) 偏 袒 作 伪 证 者 1.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致 使 事 态 扩 大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偏 袒 一 方, 致 他 人 轻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3. 偏 袒 一 方,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4. 故 意 作 伪 证 或 要 求 他 人 作 伪 证, 给 调 查 造 成 困 难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八 ) 明 知 用 意 仍 为 打 架 提 供 凶 器 者 1. 未 伤 他 人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3. 致 他 人 轻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4.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九 ) 凡 因 打 架 斗 殴 致 人 受 伤 者, 除 给 予 处 分 外, 由 相 关 责 任 人 负 责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侮 辱 诽 谤 威 胁 他 人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未 经 请 假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或 超 过 假 期 不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的 活 动, 一 律 视 为 旷 课 ( 旷 课 时 数 以 当 学 期 累 计 计 算 学 生 旷 课 一 天, 按 学 生 所 选 课 程 计 划 授 课 学 时 计 算 ; 课 程 设 计 实 习 调 研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教 育 期 间 以 及 不 选 课 的, 每 一 天 按 5 学 时 计 ; 迟 到 两 次, 作 旷 课 1 学 时 计 算, 早 退 则 按 实 际 所 缺 课 时 计 算 ) 旷 课 按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 一 )16-24 学 时,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二 )25-32 学 时,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三 )33-40 学 时,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四 )41-49 学 时,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五 )50 学 时 以 上,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擅 自 离 校 累 计 达 2 周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87
92 第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及 考 试 作 弊 的, 按 照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违 反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图 书 馆 管 理 规 定 ; ( 二 ) 违 反 校 医 院 有 关 公 费 医 疗 规 定 ; ( 三 ) 违 反 实 习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隐 匿 毁 弃 或 私 拆 他 人 信 件 ; ( 五 ) 擅 自 在 校 内 摆 摊 设 点 进 行 营 业 性 活 动 ; ( 六 ) 在 校 园 内 饲 养 或 牵 带 猫 狗 等 宠 物, 影 响 校 园 秩 序, 经 劝 阻 不 改 者 ; ( 七 )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一 )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冒 领 冒 用 转 让 各 种 签 名 证 件 ( 卡 ) 或 证 明 文 件 ; ( 二 ) 篡 改 伪 造 自 己 或 他 人 成 绩 ; ( 三 ) 哄 闹 打 砸 焚 烧 物 品 等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 ( 四 ) 妨 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学 校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依 规 执 行 公 务 ; ( 五 ) 为 违 纪 违 法 者 通 风 报 信, 或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伪 证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有 下 列 行 为 者, 从 重 处 分 : ( 一 ) 未 经 允 许 擅 闯 学 生 宿 舍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二 ) 在 学 生 宿 舍 出 现 影 响 他 人 学 习 和 休 息 的 行 为,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在 宿 舍 内 炒 菜 做 饭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四 ) 夜 不 归 宿 或 晚 归 不 听 劝 告 不 服 管 理 或 爬 墙 爬 窗 出 入 学 生 宿 舍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五 ) 私 自 调 换 占 用 学 生 宿 舍 或 出 租 转 让 床 位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六 ) 违 章 私 拉 电 线 使 用 明 火 使 用 大 功 率 或 发 热 元 件 外 露 电 器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引 起 火 警 或 火 灾 的 除 经 济 赔 偿 外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七 ) 擅 自 到 校 外 租 房 居 住 或 在 学 校 安 排 的 学 生 宿 舍 以 外 的 地 方 住 宿 的, 给 88
93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八 ) 在 学 生 宿 舍 私 自 留 宿 校 外 人 员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九 ) 在 学 生 宿 舍 留 宿 异 性 在 异 性 学 生 宿 舍 留 宿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规 定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以 论 文 专 题 报 告 综 述 设 计 等 作 为 考 核 方 式 时, 经 认 定, 属 于 伪 造 数 据 和 事 例 或 抄 袭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一 条 发 布 相 关 代 考 代 写 买 卖 论 文 等 信 息 者, 以 及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代 替 他 人 撰 写 毕 业 论 文 学 年 论 文 等 学 业 考 核 材 料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冒 用 学 校 或 校 内 单 位 的 名 义 从 事 各 类 活 动, 侵 害 学 校 利 益, 给 学 校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损 失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第 四 章 处 分 程 序 和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处 分 程 序 处 分 决 定 的 公 布 及 送 达 ( 一 ) 给 予 学 生 处 分, 由 相 关 单 位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对 于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已 明 确 的 属 于 记 过 及 以 下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委 员 会 启 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报 学 校 审 批 ; ( 二 ) 对 涉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的 审 理, 经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委 员 会 会 议 讨 论,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报 学 校 审 批 涉 及 开 除 学 籍 的, 经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委 员 会 会 议 讨 论, 形 成 书 面 处 分 建 议, 提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 ( 三 )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处 分 意 见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以 学 校 的 名 义 下 文, 在 全 校 公 布 执 行 ( 四 ) 对 学 生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文 件 要 规 范 化, 应 当 载 明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性 别 学 号 专 业 班 级, 所 犯 错 误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给 予 处 分 的 种 类 和 依 据,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日 期, 并 加 盖 学 校 印 章 ; ( 五 )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达 本 人, 由 学 生 本 人 签 字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签 字 的, 由 其 所 在 学 院 的 工 作 人 员 记 录 在 案, 并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备 案 和 其 他 有 关 手 续 ; ( 六 ) 给 予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给 予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决 定 书 报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备 案, 同 时 送 达 受 处 分 学 生 的 家 长 或 近 亲 属 凡 受 开 除 学 89
94 籍 处 分 者, 从 处 分 决 定 送 达 本 人 次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所 在 学 院 督 促 其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或 通 知 其 家 长 代 为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三 十 四 条 申 辩 申 诉 的 受 理 对 学 校 的 处 分, 学 生 享 有 申 辩 申 诉 的 权 利 ( 一 ) 在 对 学 生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学 院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 二 )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 三 ) 学 生 对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申 辩 申 诉 的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申 辩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将 学 生 的 处 分 材 料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中 的 以 上 均 包 括 本 项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广 西 大 学 2013 年 4 月 23 日 90
95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维 护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保 障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试 是 指 各 类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实 践 环 节 的 考 核, 包 括 : 国 家 省 ( 自 治 区 )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学 历 和 非 学 历 考 试 ; 课 程 考 试 ( 查 ); 各 种 等 级 考 试 和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 毕 业 实 习 及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考 核 等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场 是 指 由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实 施 考 试 的 空 间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对 象 为 在 本 校 全 日 制 的 普 通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以 及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生 联 合 培 养 学 生 本 科 课 程 进 修 班 学 生 研 究 生 课 程 进 修 班 学 生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学 生 第 五 条 学 生 因 违 反 国 家 省 ( 自 治 区 ) 级 以 及 本 校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学 生 在 外 单 位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参 照 适 用 本 办 法 外 单 位 人 员 在 本 校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由 学 校 向 其 单 位 通 报 情 况 第 二 章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者,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一 ) 在 试 卷 开 始 发 放 时,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 ( 三 ) 未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随 意 走 动 或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 ( 四 ) 未 经 同 意 相 互 间 传 递 借 用 计 算 器 文 具 等 考 试 用 品 ; ( 五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 ( 六 ) 故 意 在 考 场 内 朗 读 考 试 内 容 ; ( 七 ) 他 人 强 拿 自 己 的 试 卷 答 题 纸 或 草 稿 纸 而 不 及 时 阻 止 或 不 报 告 监 考 人 员 ; ( 八 ) 口 试 技 能 考 试 抽 签 后 到 非 指 定 地 点 作 答 题 准 备 ; 91
96 ( 九 )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谈 论 考 试 内 容,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试 秩 序 的 行 为 ; ( 十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和 作 弊 行 为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一 ) 上 述 第 六 条 第 ( 二 ) 至 第 ( 九 ) 款 行 为 在 同 一 考 试 中 重 犯 者 ; ( 二 ) 散 布 虚 假 考 试 信 息 ; ( 三 )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 ( 四 ) 交 卷 后 以 各 种 方 式 改 动 试 卷 答 案 ; ( 五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 ( 六 ) 未 经 同 意,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或 隐 卷 不 交 ; ( 七 ) 其 他 一 般 的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和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和 作 弊 行 为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一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或 威 胁 辱 骂 考 场 工 作 人 员 ; ( 二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 ( 三 ) 携 带 具 有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信 息 功 能 的 设 备 ; ( 四 ) 事 先 将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文 字 抄 写 在 衣 服 身 体 或 者 考 场 内 的 桌 椅 墙 面 文 具 等 各 种 载 体 上 ; ( 五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答 题 或 标 记 信 息 ; ( 六 ) 传 接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或 与 他 人 核 对 考 题 答 案 ; ( 七 ) 偷 看 抄 袭 或 默 许 协 助 他 人 偷 看 抄 袭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位 于 各 种 载 体 上 的 信 息 ; ( 八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 ( 九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 ( 十 ) 其 他 比 较 严 重 的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和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有 以 下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和 作 弊 行 为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故 意 破 坏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设 施 设 备 ; ( 二 ) 故 意 滋 事, 造 成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影 响 考 试 正 常 进 行 或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 92
97 ( 三 ) 通 过 伪 造 签 名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 ( 四 ) 故 意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 ( 五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 ( 六 )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通 过 盗 窃 购 买 欺 诈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试 卷 试 题 或 答 案 ; ( 七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或 介 绍 他 人 替 考 ; ( 八 ) 使 用 通 信 设 备 作 弊 ; ( 九 ) 向 考 场 内 外 发 送 传 递 试 题 信 息 ; ( 十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或 罢 考 ; ( 十 一 )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 ( 十 二 ) 涂 改 他 人 试 卷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或 以 陷 害 他 人 为 目 的 而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 ( 十 三 ) 其 他 性 质 严 重 的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第 十 条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或 考 试 作 弊, 其 考 试 成 绩 按 照 考 试 组 织 部 门 的 规 定 处 理 考 生 的 行 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章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与 处 理 的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考 场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以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认 定 为 准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所 列 的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应 在 考 场 当 场 认 定, 终 止 学 生 考 试, 收 回 考 试 试 卷, 在 违 纪 作 弊 试 卷 上 签 字 注 明 考 试 违 纪 或 考 试 作 弊 等 字 样, 并 在 考 场 记 录 表 上 如 实 记 录 违 规 情 况 后 由 2 名 以 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违 规 记 录 的 内 容, 并 要 求 违 规 考 生 在 违 规 记 录 上 签 字 考 生 拒 绝 签 字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签 字 的,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写 明 情 况 并 签 字 确 认 对 学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并 填 写 收 据, 待 取 证 后 及 时 归 还 考 生 第 十 二 条 考 场 外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视 频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在 考 场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并 将 视 频 录 像 作 为 违 规 证 据 保 存 考 试 组 织 部 门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第 十 三 条 凡 考 试 违 规 学 生, 应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立 即 写 出 书 面 检 讨 交 到 所 在 学 院, 并 配 合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做 好 调 查 取 证 和 教 育 工 作 93
98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应 组 织 人 员 对 学 生 违 规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进 行 复 核, 听 取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认 真 做 好 笔 录, 当 事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在 笔 录 上 签 字 学 院 根 据 笔 录 和 本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对 当 事 学 生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并 应 在 违 规 事 实 发 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材 料 上 交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学 生 不 配 合 复 核 调 查 的, 不 影 响 对 其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委 员 会 在 对 考 试 违 规 学 生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对 违 规 的 事 实 情 节 等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必 要 时, 可 举 行 听 证 会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后, 由 学 院 负 责 将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并 由 学 生 本 人 签 字 拒 绝 签 字 或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及 时 签 字 的, 由 学 院 2 名 以 上 教 师 作 证 并 记 录 在 案, 视 为 送 达 ;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的, 在 校 内 公 示 7 天, 公 示 期 满 视 为 送 达, 也 可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办 法 送 达, 处 理 决 定 无 本 人 签 字 同 样 生 效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如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可 在 接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的, 学 校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申 辩 申 诉 的 办 法 按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申 辩 处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间, 不 停 止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所 列 条 款 中, 有 关 界 限 和 幅 度 的 以 上 均 包 含 本 数 或 本 级 在 内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对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纪 律 处 分 部 分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广 西 大 学 2013 年 4 月 23 日 94
99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申 辩 申 诉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建 立 完 善 的 权 益 维 护 救 济 渠 道, 保 障 本 校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形 成 良 好 的 学 校 育 人 环 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受 理 申 辩 申 诉 对 象 及 范 围 : 我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对 于 学 校 有 关 学 生 的 违 纪 处 分 或 学 籍 处 理 事 件, 认 为 违 法 或 不 当, 损 及 学 生 个 人 正 当 权 益 的, 当 事 人 可 依 本 办 法 提 出 申 辩 申 诉 第 三 条 受 理 申 辩 单 位 及 申 辩 处 理 程 序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各 学 院 接 受 并 处 理 学 生 的 申 辩 意 见, 并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或 教 务 处 及 时 反 映 第 四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一 ) 学 校 成 立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接 受 并 处 理 学 生 申 诉 案 件 ( 二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校 党 政 领 导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和 法 律 顾 问 等 11 人 共 同 组 成 学 生 代 表 由 各 学 院 推 荐 1 人, 每 次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案 件 以 抽 签 的 方 式 从 中 抽 选 3 5 人 参 加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负 责 日 常 受 理 申 诉 调 查 收 集 相 关 证 据 宣 布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等 事 宜 办 公 室 设 在 校 学 生 工 作 处 ( 三 )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有 委 员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以 上 出 席,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意 见 必 须 获 得 到 会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 含 三 分 之 二 ) 以 上 人 员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第 五 条 申 诉 受 理 的 条 件 ( 一 ) 学 生 对 处 分 ( 处 理 )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处 分 ( 处 理 )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申 请 ( 二 ) 申 诉 申 请 书 应 记 载 申 诉 人 姓 名 学 号 学 院 年 级 班 级 联 系 方 式 申 诉 的 事 实 与 理 由 申 诉 请 求, 并 附 有 关 材 料 第 六 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参 与 申 诉 案 件 的 审 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必 须 回 避, 学 生 也 有 权 要 求 他 们 回 避 : ( 一 ) 是 本 案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 ( 二 ) 与 本 案 申 诉 事 项 有 利 害 关 系 ; ( 三 ) 原 参 加 处 理 的 人 员 和 相 关 学 院 的 人 员 ; 95
100 ( 四 ) 与 本 案 当 事 人 有 其 他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处 理 的 ; ( 五 ) 当 事 人 要 求 回 避 并 且 理 由 正 当 的 第 七 条 申 诉 处 理 程 序 ( 一 )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评 议,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评 议 决 定 并 告 之 申 诉 人 评 议 认 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 处 理 ) 决 定 的, 由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 二 ) 对 于 情 节 复 杂 或 重 大 申 诉 案 件,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可 以 召 集 申 诉 当 事 人 各 方 公 开 进 行 质 证 活 动 (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国 家 机 密 和 商 业 机 密 的 除 外 ), 进 行 质 证 活 动 须 制 作 笔 录, 并 交 申 诉 当 事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签 字 或 盖 章 ( 三 )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评 议 表 决 及 委 员 个 别 意 见, 应 做 好 笔 录 和 保 密 工 作 ; 涉 及 学 生 隐 私 的 申 诉 案 件, 申 诉 人 的 基 本 资 料 应 予 保 密 ( 四 )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由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向 申 诉 人 宣 布 第 八 条 学 生 对 同 一 案 件 向 学 校 提 起 申 诉 以 一 次 为 限 申 诉 人 于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做 出 评 议 决 定 以 前, 可 撤 回 申 诉 第 九 条 校 长 会 议 对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进 行 复 议, 做 出 学 校 决 定 : ( 一 ) 维 持 原 处 分 ( 处 理 ) 决 定 ; ( 二 ) 撤 销 原 处 分 ( 处 理 ) 决 定 或 重 新 做 出 处 分 ( 处 理 ) 决 定 第 十 条 学 生 对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十 一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间 原 处 分 ( 处 理 ) 决 定 继 续 有 效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05 年 9 月 1 日 96
101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缴 费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生 的 缴 费 行 为, 督 促 学 生 认 真 履 行 缴 费 义 务,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和 工 作 秩 序, 保 障 学 校 和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缴 费, 是 指 学 生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应 当 向 学 校 缴 纳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等 费 用 ( 以 下 称 学 宿 费 ) 第 三 条 依 法 足 额 缴 纳 学 宿 费 是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尽 的 义 务 全 校 学 生 应 提 高 认 识, 增 强 依 法 缴 费 的 观 念, 积 极 主 动 地 按 规 定 足 额 缴 纳 学 宿 费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具 有 广 西 大 学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和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缴 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学 生 缴 费 的 组 织 指 挥 和 协 调 工 作 学 生 缴 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由 党 办 校 办 财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后 勤 基 建 处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等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组 成 各 学 院 成 立 相 应 的 学 生 缴 费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督 促 本 学 院 学 生 缴 费, 成 员 由 学 院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 副 院 长 )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和 辅 导 员 教 务 员 研 究 生 秘 书 及 班 主 任 研 究 生 导 师 的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条 财 务 处 职 责 :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向 学 生 公 布 缴 费 流 程, 解 答 学 生 缴 费 疑 问 ; 为 学 生 缴 费 提 供 方 便, 及 时 按 规 定 收 取 学 生 应 缴 的 各 项 费 用 ; 建 立 维 护 好 学 生 缴 费 网 上 查 询 系 统, 及 时 更 新 缴 费 信 息 ; 及 时 向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各 学 院 通 报 学 生 欠 费 情 况 ; 根 据 各 学 院 学 生 欠 费 情 况, 相 应 扣 减 下 拨 业 务 经 费 或 对 学 院 结 算 办 学 收 入 作 相 应 的 扣 减 后, 再 进 行 分 配 第 七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职 责 : 负 责 学 生 缴 费 及 欠 费 催 缴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负 责 办 理 学 生 学 宿 费 减 免 缓 缴 助 学 贷 款 等 审 批 手 续, 及 时 向 财 务 处 提 供 审 批 名 单 及 银 行 成 功 放 贷 名 单 ; 协 助 财 务 处 向 各 学 院 通 报 学 生 欠 费 信 息, 督 促 各 学 院 落 实 学 生 缴 费 注 册 管 理 以 及 学 生 欠 费 催 缴 工 作 第 八 条 教 务 处 职 责 : 根 据 各 相 关 单 位 报 送 的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异 动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整 理, 及 时 将 学 生 学 籍 变 动 情 况 以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档 方 式 报 送 财 务 处 ; 加 强 本 科 学 生 选 课 系 统 选 课 管 理, 每 学 期 选 课 时 按 财 务 处 提 供 的 欠 费 名 单 严 格 限 制 无 故 97
102 欠 费 本 科 学 生 选 课 ; 严 格 审 核 本 科 学 生 退 选 课 程 ; 加 强 对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环 节 和 离 校 环 节 的 管 理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处 职 责 : 及 时 将 研 究 生 学 籍 变 动 情 况 研 究 生 新 生 电 子 注 册 后 一 周 内 的 学 籍 信 息 未 报 到 和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学 生 的 信 息 以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档 方 式 通 报 财 务 处 ; 要 求 研 究 生 导 师 督 促 研 究 生 按 规 定 缴 费 ; 规 范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在 论 文 开 题 中 期 考 核 论 文 答 辩 和 毕 业 离 校 等 环 节 上 加 强 对 欠 费 学 生 的 管 理, 限 制 欠 费 学 生 进 入 相 应 环 节 第 十 条 后 勤 基 建 处 职 责 : 在 学 生 宿 舍 变 动 学 生 申 请 外 宿 及 新 生 住 宿 安 排 后 一 个 月 内 将 住 宿 情 况 以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档 方 式 报 送 财 务 处 ; 做 好 学 生 住 宿 费 欠 费 的 催 缴 工 作, 根 据 财 务 处 提 供 的 欠 费 信 息,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布 拖 欠 住 宿 费 学 生 名 单, 并 对 拖 欠 住 宿 费 超 过 两 周 以 上 的 学 生 采 取 有 效 的 管 理 措 施 第 十 一 条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职 责 : 在 本 科 生 电 子 注 册 后 一 周 内, 以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档 方 式 向 财 务 处 报 送 本 科 新 生 信 息 未 报 到 和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学 生 的 信 息 ; 加 强 对 就 业 环 节 的 管 理, 暂 缓 办 理 欠 费 学 生 的 就 业 派 遣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职 责 : 负 责 学 生 缴 费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组 织 学 生 按 规 定 缴 费 ; 按 照 先 缴 费 后 注 册 的 原 则 认 真 抓 好 学 生 注 册 工 作 ; 严 格 审 核 学 生 缓 缴 手 续, 组 织 动 员 学 生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 及 时 登 录 校 园 网 查 询 学 生 欠 费 信 息, 具 体 落 实 学 生 欠 费 的 催 缴 工 作 ; 及 时 将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不 缴 费 不 注 册 也 不 办 理 缓 缴 手 续 学 生 的 信 息 报 送 相 关 部 门,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三 章 缴 费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财 务 处 将 学 生 本 学 年 应 缴 学 宿 费 金 额 ( 含 之 前 学 年 的 欠 费 金 额 ) 以 学 生 缴 费 信 息 名 目 公 布 在 校 园 网 上 各 学 院 应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从 校 园 网 上 获 知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学 宿 费 金 额, 并 到 相 关 银 行 缴 纳 学 宿 费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实 行 学 分 制 收 费 的 学 生 暂 实 行 按 学 年 预 收 学 费 的 办 法, 学 生 所 选 学 分 确 定 后 再 进 行 结 算 学 生 毕 业 前 进 行 总 结 算, 多 退 少 补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到 代 收 学 宿 费 的 商 业 银 行 缴 清 规 定 的 各 项 费 用, 凭 银 行 缴 费 凭 据 按 规 定 时 间 ( 财 务 处 开 学 时 通 知 ) 到 财 务 处 收 费 科 进 行 确 认 后 到 学 院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学 生 如 对 缴 纳 学 宿 费 有 疑 问 或 有 特 殊 情 况 的, 可 到 财 务 处 进 行 咨 询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新 生 原 则 上 必 须 交 齐 一 学 年 有 关 费 用 方 可 报 到 入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新 生 可 通 过 绿 色 通 道 办 理 入 学 报 到 手 续 98
103 第 十 七 条 在 校 外 实 习 的 学 生, 应 在 缴 清 规 定 的 学 宿 费 后 方 可 参 加 实 习 第 十 八 条 赴 校 外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的 学 生 属 于 在 本 校 缴 纳 学 费 的, 须 在 办 理 赴 校 外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审 批 手 续 前 缴 清 学 费 第 十 九 条 成 功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其 学 宿 费 在 放 贷 银 行 转 账 后 由 学 校 转 至 学 生 个 人 缴 费 账 户 第 二 十 条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按 学 年 制 缴 费 的 以 实 际 学 习 和 住 宿 的 时 间 核 算 缴 纳 学 宿 费, 按 学 分 制 缴 费 的 则 按 选 课 实 际 学 分 核 算 缴 费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复 学 转 专 业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一 律 按 新 跟 班 级 的 学 费 标 准 交 费 第 四 章 缓 缴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或 突 发 事 故 等 原 因, 无 法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缴 清 费 用 的, 在 写 下 承 诺 书 后 可 办 理 缓 缴 手 续, 缓 缴 期 限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毕 业 学 期 不 接 受 学 生 缓 缴 申 请 申 请 缓 缴 的 学 生 在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暂 缓 注 册 第 二 十 三 条 需 缓 缴 学 宿 费 的 学 生 在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后 一 周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缓 缴 学 宿 费 的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供 学 生 家 长 所 在 单 位 或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有 效 证 明, 经 所 在 学 院 领 导 审 核 并 签 字 盖 章,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缓 缴 手 续 超 过 期 限, 一 律 不 予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在 银 行 审 批 和 放 贷 前, 应 先 办 理 缓 缴 手 续, 待 获 得 贷 款 后 缴 清 第 二 十 五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暂 缓 注 册 的 学 生 可 以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所 有 活 动, 但 所 修 课 程 成 绩 及 学 分 须 在 正 式 注 册 后 方 可 登 记 第 二 十 六 条 未 获 准 暂 缓 缴 费 或 暂 缓 缴 费 期 满 仍 未 缴 费 的, 视 作 欠 费, 学 院 不 予 注 册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暂 缓 缴 费 期 间, 对 于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拖 延 缴 费 的 行 为, 一 经 查 明, 学 校 将 取 消 学 生 的 暂 缓 缴 费 资 格, 在 追 缴 欠 费 的 同 时 视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五 章 催 缴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院 是 催 交 欠 费 的 责 任 主 体, 应 确 保 本 学 院 学 生 缴 费 工 作 按 时 完 成 第 二 十 九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的 第 三 周, 财 务 处 对 全 校 学 生 欠 费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统 计, 将 欠 费 学 生 名 单 及 欠 费 金 额 通 报 各 学 院 和 各 职 能 部 门 99
104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定 期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布 无 故 欠 费 学 生 名 单, 拖 欠 住 宿 费 的, 同 时 在 宿 舍 楼 栋 公 布 欠 费 名 单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院 及 时 向 欠 费 学 生 及 其 家 长 下 达 催 缴 通 知 书, 督 促 欠 费 学 生 及 时 缴 费, 同 时 进 行 学 籍 处 理 预 告 第 六 章 欠 费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凡 不 按 规 定 足 额 缴 纳 费 用 且 未 办 理 缓 缴 手 续 者, 学 校 不 予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超 过 两 周 未 注 册 者, 按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予 以 退 学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无 故 欠 费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选 课 期 末 考 试 和 中 期 考 核 ( 研 究 生 ), 学 校 不 予 登 记 成 绩 第 三 十 四 条 无 故 欠 费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不 得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一 切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第 三 十 五 条 无 故 欠 费 学 生 不 得 享 受 奖 助 学 金 勤 工 助 学 困 难 补 助 副 食 品 补 贴, 不 得 参 加 各 类 先 进 称 号 的 评 选, 不 得 在 学 生 组 织 中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无 故 欠 费 学 生, 学 校 不 予 办 理 火 车 优 惠 卡 充 值 手 续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无 故 欠 费 学 生 不 予 进 入 毕 业 环 节, 不 予 办 理 调 档 和 离 校 手 续, 不 予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三 十 八 条 欠 费 学 生 申 请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在 预 先 缴 清 应 缴 纳 的 学 宿 费 后, 方 可 审 批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无 故 欠 费 学 生, 学 院 可 在 其 各 种 鉴 定 材 料 中 予 以 置 评 第 七 章 退 费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学 生 缴 费 后, 因 故 退 学 死 亡 或 提 前 毕 业 结 业 的, 按 如 下 标 准 退 费 : 学 生 缴 纳 学 年 制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的, 按 其 实 际 学 习 和 住 宿 时 间 计 算, 学 生 学 习 时 间 按 每 年 10 个 月 计 算, 学 费 住 宿 费 清 退 标 准 为 : 每 学 年 学 费 住 宿 费 标 准 10 个 月 (10- 学 生 实 际 在 校 月 数 ), 在 校 时 间 未 满 1 个 月 按 1 个 月 计 算 ; 学 生 缴 纳 学 分 制 学 费 的, 则 根 据 学 生 选 课 的 实 际 学 分 结 算 学 费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缴 费 注 册 后 未 入 读 未 选 课 的 退 还 全 部 预 缴 的 学 费, 已 选 课 的 按 选 课 的 学 分 结 算 住 宿 费 则 按 学 校 实 际 安 排 结 算 第 四 十 二 条 休 ( 停 ) 学 时 该 学 年 已 收 取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不 予 退 还, 可 留 待 复 学 后 继 续 使 用 学 生 休 ( 停 ) 学 期 满 后, 因 故 不 能 复 学 须 退 学 时, 退 还 学 生 休 ( 停 ) 学 期 间 已 收 取 的 学 费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经 批 准 中 途 转 学 退 学, 其 应 缴 的 学 宿 费 分 月 计 算 到 该 生 100
105 转 学 或 退 学 当 月 为 止 未 缴 清 的 学 宿 费 由 学 生 补 缴 后 方 可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多 缴 的 学 宿 费 按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退 还 第 四 十 四 条 已 批 准 入 伍 的 学 生, 其 缴 纳 的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的 退 还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因 调 整 专 业 调 整 宿 舍 或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后 又 缴 费 等 原 因 导 致 已 缴 费 用 超 过 应 缴 费 用 的, 超 额 部 分 转 作 下 学 年 费 用 第 四 十 六 条 毕 业 班 学 生 根 据 学 宿 费 结 算 情 况, 多 还 少 补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办 理 退 费 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后, 凭 已 缴 费 用 收 据 原 件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退 费 手 续 第 四 十 八 条 自 批 准 退 学 转 学 时 间 起 或 被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下 文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学 生 未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退 费 手 续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退 费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中 的 总 则 组 织 管 理 缓 缴 管 理 催 缴 管 理 欠 费 处 理 等 内 容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缴 费 管 理 退 费 处 理 等 内 容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涉 及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学 籍 教 学 考 试 成 绩 登 记 等 内 容 的, 分 别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条 本 规 定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其 他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缴 费 及 注 册 管 理 规 定 ( 西 大 学 字 号 ) 和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学 杂 费 收 缴 管 理 办 法 ( 西 大 财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广 西 大 学 2013 年 4 月 23 日 101
106 广 西 大 学 课 堂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课 堂 管 理, 营 造 良 好 的 课 堂 学 习 氛 围, 保 证 良 好 的 教 学 环 境, 建 设 优 良 的 教 风 学 风, 促 进 教 育 质 量 的 提 高,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课 堂 教 学 是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心 环 节 与 基 本 形 式, 应 坚 持 教 师 主 导 学 生 主 体 的 原 则, 充 分 调 动 师 生 的 积 极 性 第 三 条 教 师 作 为 课 堂 教 学 的 直 接 组 织 者 实 施 者 和 管 理 者, 对 顺 利 完 成 课 堂 教 学, 进 行 课 堂 纪 律 管 理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要 做 到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 学 生 作 为 受 教 育 者, 应 遵 守 学 校 纪 律, 自 觉 服 从 教 师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指 导, 积 极 配 合 教 师 圆 满 完 成 课 堂 教 学 任 务 第 四 条 课 堂 是 师 生 进 行 教 学 活 动 的 重 要 场 所, 必 须 保 持 整 洁 肃 静 教 学 时 间 内, 一 律 不 得 开 展 文 娱 活 动 第 二 章 对 教 师 的 要 求 第 五 条 教 师 在 课 堂 教 学 中 必 须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遵 守 师 德 规 范, 做 到 着 装 整 洁 得 体, 仪 表 端 正, 精 神 饱 满, 言 语 举 止 文 明 第 六 条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在 上 课 铃 响 前 进 入 教 室, 并 提 前 做 好 上 课 准 备 按 时 上 课, 合 理 分 配 教 学 时 间 不 提 前 下 课, 不 拖 堂 第 七 条 每 大 节 第 一 节 学 生 起 立 致 敬 后, 教 师 应 予 以 还 礼, 与 学 生 共 同 营 造 互 敬 互 重 的 和 谐 课 堂 氛 围 第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作 为 课 堂 的 组 织 者 实 施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履 行 好 职 责, 做 到 管 教 管 学 和 管 导 并 举, 教 育 和 督 促 学 生 自 觉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避 免 课 堂 纪 律 松 弛 涣 散 对 学 生 在 课 堂 上 的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要 及 时 制 止 和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者 可 令 其 退 出 课 堂, 维 持 良 好 的 课 堂 秩 序 第 九 条 教 师 上 课 时 必 须 将 手 机 等 电 子 设 备 关 闭 或 调 为 静 音 状 态,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使 用 手 机,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课 堂 第 十 条 教 师 应 严 格 执 行 考 勤 制 度, 可 根 据 学 生 的 数 量 和 教 学 实 际 采 取 点 名 抽 查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记 录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并 及 时 向 学 院 报 告 对 学 生 课 堂 纪 律 情 况 要 如 实 记 载, 作 为 确 定 平 时 成 绩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一 条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保 证 按 教 学 计 划 及 其 进 度 要 求 对 学 生 进 行 授 课 指 导, 注 重 与 学 生 交 流, 积 极 主 动 营 造 师 生 互 动 的 生 动 课 堂, 保 证 良 好 教 学 效 果 不 谈 不 做 与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无 关 的 事 情 102
107 第 十 二 条 教 师 需 要 组 织 学 生 离 开 教 室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时, 必 须 提 前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上 课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教 室 进 行, 严 禁 私 自 调 课 停 课 代 课 或 调 换 教 室, 若 属 特 殊 情 况 的, 必 须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教 师 应 全 身 心 投 入 课 堂 教 学, 注 重 教 学 艺 术,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以 良 好 的 精 神 风 貌 和 教 学 技 巧 激 活 学 生 的 学 习 热 情, 保 证 教 学 效 果 身 体 健 康 没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坐 着 给 学 生 授 课 第 十 五 条 教 师 应 自 觉 接 受 学 校 教 学 督 导 人 员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和 学 院 安 排 的 听 课 及 其 他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第 十 六 条 原 则 上 不 得 以 播 放 影 视 片 等 代 替 正 常 的 课 堂 教 学 根 据 教 学 要 求, 确 实 需 要 放 映 影 视 教 学 资 料 时, 教 师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教 学 现 场 第 十 七 条 教 师 备 课 时 必 须 有 工 作 预 案, 如 遇 停 电 或 多 媒 体 教 学 设 备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时, 要 坚 持 用 黑 板 或 其 它 方 式 上 课, 确 保 课 堂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停 课 或 让 学 生 自 习 如 遇 突 发 紧 急 情 况, 教 师 必 须 组 织 学 生 有 效 应 对, 确 保 师 生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第 十 八 条 任 课 教 师 不 按 要 求 履 行 职 责 的, 视 其 情 况 按 广 西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规 定 或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章 对 学 生 的 要 求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按 时 上 课,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旷 课, 违 反 者 按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及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迟 到 的 学 生 应 经 任 课 老 师 允 许 后 方 可 进 入 课 堂 上 课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因 事 不 得 不 请 假 的, 必 须 在 上 课 前 报 告 任 课 老 师, 不 得 擅 自 以 工 作 开 会 参 加 活 动 等 理 由 请 假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讲 礼 貌, 尊 敬 师 长 每 大 节 第 一 节 上 课 铃 响 后, 由 班 长 ( 合 班 上 课 的, 可 商 定 轮 流 或 由 任 课 教 师 指 定 值 日 ) 发 令 起 立, 学 生 起 立 向 教 师 致 敬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主 动 帮 助 教 师 擦 黑 板 清 理 讲 台 收 发 作 业 等, 协 助 任 课 教 师 做 好 教 学 准 备 负 责 考 勤 的 学 生 干 部 应 适 时 主 动 配 合 任 课 教 师 进 行 考 勤 点 名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必 须 着 装 整 洁 得 体, 不 得 穿 拖 鞋 背 心 睡 衣 外 短 裤 超 短 裙 吊 带 衫 等 进 入 教 室 第 二 十 四 条 不 得 携 带 早 点 零 食 进 入 教 室, 严 禁 在 课 堂 上 吸 烟 吃 东 西 未 经 教 师 同 意, 不 得 在 课 堂 上 随 意 走 动 和 擅 自 出 入 103
108 第 二 十 五 条 上 课 时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思 想 集 中, 专 心 听 讲, 不 得 看 与 授 课 内 容 无 关 的 书 籍 报 纸 等 资 料, 不 得 做 其 它 课 程 的 作 业 或 其 他 与 教 学 无 关 事 情 未 经 任 课 教 师 许 可, 不 得 接 收 发 送 和 使 用 音 频 视 频 等 电 子 信 号 课 堂 上 严 禁 交 头 接 耳 嬉 戏 喧 哗, 不 准 睡 觉, 不 得 有 亲 昵 不 雅 行 为 第 二 十 六 条 上 课 时 不 得 将 与 课 堂 教 学 无 关 的 电 子 设 备 置 于 课 桌 面 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在 课 堂 上 使 用 手 机 等 电 子 设 备, 必 须 将 手 机 等 电 子 设 备 关 闭 或 调 为 静 音 ( 因 课 程 教 学 需 要 的 除 外 )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应 认 真 有 序 参 与 课 堂 充 分 讨 论, 严 肃 活 泼, 积 极 思 考 主 动 发 言 教 师 提 问 时, 学 生 应 起 立 回 答 有 问 题 或 申 请 发 言 时 举 手 示 意, 经 教 师 同 意 后 方 可 起 立 发 言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应 尊 重 教 师, 对 教 师 授 课 有 意 见, 应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反 映, 不 讽 刺 起 哄 指 责 和 谩 骂 教 师 第 二 十 九 条 保 持 教 室 的 清 洁 卫 生,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营 造 良 好 学 习 环 境 教 学 场 所 不 准 大 声 喧 哗, 不 准 随 地 吐 痰, 不 准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杂 物 废 品, 不 准 在 门 窗 桌 椅 及 墙 壁 上 涂 写 刻 画 或 随 意 张 贴 自 觉 爱 护 教 室 各 类 设 备 设 施, 违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三 十 条 不 得 代 替 他 人 听 课, 不 得 请 他 人 代 自 己 听 课 第 四 章 对 其 他 人 员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一 条 上 课 时,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影 响 教 学 工 作,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教 室 或 将 师 生 叫 离 教 室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师 或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在 上 课 时 间 与 上 课 的 学 生 进 行 通 讯 联 系, 不 得 影 响 学 生 正 常 教 学 活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旁 听 进 修 人 员 听 课 应 携 带 学 校 发 给 的 证 件 旁 听 人 员 应 自 觉 在 教 室 后 排 就 坐, 且 不 得 影 响 学 生 正 常 上 课 第 三 十 四 条 听 课 检 查 人 员 每 次 听 课 不 得 少 于 1 节 课, 中 途 不 得 离 开 检 查 人 员 的 检 查 工 作 不 得 影 响 教 学 活 动 的 正 常 开 展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广 西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管 理 办 法 ( 西 大 教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处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104 广 西 大 学 2013 年 11 月 5 日
109 广 西 大 学 校 园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根 据 中 央 综 治 委 国 家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整 顿 和 加 强 高 校 治 安 秩 序 的 通 知 精 神, 为 营 造 一 个 安 全 稳 定 的 校 园 环 境,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生 活 秩 序 的 正 常 进 行, 依 法 依 规 管 理 校 园,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出 入 校 门 管 理 第 一 条 出 入 校 门 服 从 门 卫 管 理, 来 访 者 经 允 许 方 可 进 校 第 二 条 非 本 校 机 动 车 ( 含 出 租 车 )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进 入 第 三 条 携 带 大 件 贵 重 物 品 出 校 门, 须 持 有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接 受 检 查 后 方 能 出 门 第 四 条 自 行 车 出 入 下 车 第 五 条 出 入 校 门 的 人 员 及 车 辆, 须 遵 守 规 定, 自 觉 接 受 门 卫 询 问 检 查 和 管 理, 不 得 有 干 扰 门 卫 执 勤 的 言 行 第 二 章 校 内 交 通 管 理 第 六 条 机 动 车 辆 在 校 内 行 驶 速 度 最 高 限 制 为 20 公 里 / 小 时, 进 入 校 园 车 辆 必 须 遵 守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服 从 管 理 第 七 条 在 校 内 驾 驶 二 轮 摩 托 车 不 得 赤 背, 不 得 穿 拖 鞋, 不 得 同 坐 三 个 成 年 人, 不 得 随 意 乱 窜 第 八 条 除 专 用 机 动 车 练 习 场 外, 严 禁 在 校 内 任 何 场 地 路 段 练 习 驾 驶 机 动 车 第 九 条 骑 自 行 车 须 遵 守 城 市 交 通 规 则, 不 得 互 相 追 逐, 不 得 数 人 并 排 占 道 行 驶, 不 得 骑 快 车, 不 得 玩 杂 技 式 骑 车 第 十 条 严 禁 在 校 园 道 路 上 追 逐 打 闹 打 球 及 进 行 其 他 影 响 交 通 的 活 动 第 三 章 公 共 场 所 及 大 型 文 化 活 动 治 安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公 共 场 所 是 指 本 校 范 围 内 向 本 校 人 员 开 放 的 群 众 聚 集 的 文 娱 体 育 场 馆 花 园 绿 化 区 商 店 食 堂 等 场 所 第 十 二 条 公 共 场 所 治 安 秩 序 实 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保 卫 处 负 责 检 查 监 督 和 指 导, 要 求 各 单 位 做 好 防 火 防 盗 防 事 故 防 破 坏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在 校 园 内 举 办 的 大 型 活 动, 实 行 安 全 申 报 制 度, 大 型 活 动 须 在 举 办 的 三 天 前 将 安 全 保 卫 措 施 报 告 保 卫 处, 并 接 受 监 督 指 导 第 十 四 条 所 有 公 共 场 所 举 办 各 项 活 动 应 根 据 举 办 活 动 的 规 模 及 特 点, 建 立 治 安 保 卫 组 织 或 设 立 治 安 员, 并 配 有 明 显 标 志 或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聘 请 公 安 保 卫 人 员, 保 卫 处 负 责 维 持 治 安 秩 序 第 十 五 条 不 允 许 各 类 闲 杂 人 员 校 外 无 关 人 员 在 校 园 公 共 场 所 教 学 区 办 公 区 宿 舍 区 游 窜 第 四 章 摊 点 特 种 行 业 治 安 管 理 105
110 第 十 六 条 所 有 商 业 摊 点 必 须 服 从 治 安 管 理, 做 好 本 店 的 治 安 防 范 第 十 七 条 经 营 摊 点 不 准 影 响 治 安 秩 序, 经 营 时 间 规 模 范 围 必 须 遵 守 学 校 规 定, 不 准 划 拳 猜 码 第 十 八 条 经 营 书 刊 音 像 制 品 打 字 复 印 车 辆 修 理 等, 必 须 手 续 完 备, 经 营 合 法 校 内 不 许 专 营 桌 球 卡 拉 OK 电 子 游 戏 机 和 网 吧 第 十 九 条 招 待 所 酒 楼 摊 店 要 搞 好 防 盗 防 火 防 灾 害 防 毒 工 作, 不 准 容 留 卖 淫 嫖 娼, 严 禁 赌 博 第 五 章 学 生 宿 舍 治 安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宿 舍 治 安 由 宿 管 科 负 责 管 理, 保 卫 处 指 导 监 督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宿 舍 不 准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第 二 十 二 条 禁 止 在 学 生 宿 舍 楼 焚 烧 纸 张 杂 物 严 禁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严 禁 用 电 炉 第 二 十 三 条 严 禁 在 宿 舍 楼 起 哄 闹 事 砸 酒 瓶 第 六 章 暂 住 人 口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到 校 内 从 事 建 筑 养 殖 服 务 生 产 等 临 时 性 工 作 的, 进 校 三 天 内 由 使 用 单 位 专 人 造 册 经 使 用 单 位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后, 持 三 证 并 带 两 张 相 片 到 保 卫 处 办 理 暂 住 证 第 二 十 五 条 暂 住 人 员 进 校 后, 主 管 使 用 单 位 应 进 行 法 制 校 规 教 育 和 防 盗 防 火 防 事 故 教 育 第 二 十 六 条 暂 住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和 校 规, 讲 文 明, 不 应 在 晚 上 十 一 时 后 在 校 园 到 处 游 逛, 不 应 有 影 响 校 园 治 安 秩 序 的 言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暂 住 人 员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治 保 工 作,30 人 以 上 的 设 立 治 保 小 组 (2 3 人 ),30 人 以 下 的 设 治 保 员, 个 别 零 散 工 由 使 用 单 位 领 导 或 具 体 负 责 人 管 理, 以 上 治 保 人 员 名 单 造 册 后 交 保 卫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使 用 的 暂 住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保 卫 处 申 报, 未 申 报 而 发 生 治 安 事 件 的,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以 上 条 款 者, 按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全 校 通 报 或 参 照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保 卫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05 年 9 月 1 日 106
111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12 月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所 有 入 住 我 校 学 生 宿 舍 的 学 生 第 二 条 入 住 学 生 宿 舍 的 学 生,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若 有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且 屡 教 不 改 者, 由 学 校 后 勤 基 建 处 和 学 生 工 作 处 按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第 二 章 学 生 宿 舍 纪 律 管 理 第 三 条 学 生 应 按 照 指 定 的 宿 舍 住 宿, 服 从 学 校 住 宿 安 排, 对 自 行 调 换 私 占 出 借 出 租 转 让 床 位 者, 由 后 勤 基 建 处 会 同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严 厉 措 施 责 令 搬 出, 情 节 严 重 者, 取 消 其 住 宿 资 格 并 按 照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因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对 学 生 宿 舍 作 出 调 整 时, 学 生 应 自 觉 服 从 调 整 安 排 第 四 条 安 装 有 门 禁 系 统 的 宿 舍 楼, 学 生 必 须 自 觉 刷 卡 出 入 宿 舍 门 禁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1 人 1 卡 制, 学 生 不 得 私 自 将 卡 转 借 他 人 第 五 条 住 宿 学 生 无 特 殊 情 况, 应 在 晚 上 23:30 以 前 归 宿, 逾 时 归 宿 者, 必 须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严 禁 攀 爬 进 出 宿 舍, 违 者 严 肃 处 理 第 六 条 住 宿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作 息 制 度 午 休 时 间 和 晚 上 23:00 之 后, 宿 舍 区 内 一 律 不 得 出 现 大 声 喧 哗 播 放 音 响 弹 奏 乐 器 打 扑 克 麻 将 等 影 响 他 人 休 息 的 行 为, 要 保 持 宿 舍 和 宿 舍 区 的 安 静 在 休 息 时 段,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来 访 者 严 禁 进 入 宿 舍 第 七 条 一 般 情 况 下 禁 止 男 性 进 出 女 生 宿 舍 有 正 当 理 由 或 因 公 来 访 者, 须 凭 证 件 严 格 履 行 进 出 登 记 手 续 中 午 12:30 14:30 晚 上 22:30 以 后, 禁 止 女 生 进 出 男 生 宿 舍 第 八 条 住 宿 学 生 必 须 自 尊 自 爱 自 律, 不 得 私 自 留 宿 非 本 宿 舍 人 员, 不 得 留 宿 异 性 或 在 异 性 宿 舍 留 宿 第 九 条 严 禁 在 宿 舍 楼 内 踢 球 打 球 饮 酒 踢 踏 墙 壁 张 贴 印 刷 品 乱 写 乱 画 等 不 文 明 行 为 第 十 条 住 宿 学 生 必 须 尊 重 服 从 宿 舍 管 理 员 的 管 理 凡 违 反 宿 舍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者,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取 消 住 宿 资 格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等 处 理 第 三 章 学 生 宿 舍 卫 生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宿 舍 楼 配 备 卫 生 保 洁 专 业 人 员, 负 责 公 共 场 所 的 清 洁 卫 生 107
112 门 厅 走 道 楼 梯 每 天 全 面 清 扫 两 次 ( 上 午 下 午 各 1 次 ), 做 到 地 面 墙 面 门 窗 扶 手 无 积 灰 无 污 物 无 蜘 蛛 网 第 十 二 条 宿 舍 房 间 内 务 卫 生 由 住 宿 学 生 自 行 负 责, 学 生 应 定 期 打 扫, 保 持 宿 舍 清 洁 卫 生 宿 舍 房 间 内 务 卫 生 要 求 做 到 内 务 整 齐, 阳 台 整 洁, 门 窗 玻 璃 洁 净, 地 面 墙 面 和 天 花 板 无 积 灰 无 污 物 无 蜘 蛛 网, 厕 所 无 污 物 无 异 味 日 常 生 活 垃 圾 于 每 天 上 午 8:30 之 前 或 下 午 14:30 之 前, 由 学 生 自 行 装 袋 放 置 楼 下 的 公 共 垃 圾 桶 内 ( 垃 圾 袋 由 住 宿 学 生 自 行 购 买 ), 严 禁 在 公 共 场 所 乱 扔 乱 放 垃 圾 第 十 三 条 住 宿 学 生 要 自 觉 养 成 讲 文 明 讲 卫 生 的 习 惯, 严 禁 在 公 共 场 所 乱 丢 果 皮 纸 屑 杂 物,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乱 泼 脏 水 第 四 章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宿 舍 房 门 不 得 私 自 加 锁 换 锁, 若 发 现 门 锁 自 然 损 坏 要 及 时 报 修 更 换 ; 若 发 现 人 为 损 坏 门 锁 行 为 须 及 时 报 告 宿 舍 管 理 员, 修 理 更 换 门 锁 费 用 由 损 坏 责 任 人 自 行 承 担 第 十 五 条 严 禁 将 煤 气 设 备 大 功 率 电 器 ( 详 见 第 十 九 条 ) 宠 物 等 带 入 学 生 宿 舍, 一 经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即 刻 没 收 违 规 物 品 并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惩 处 第 十 六 条 住 宿 学 生 应 保 持 警 惕, 不 断 增 强 防 盗 和 人 身 安 全 意 识,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要 及 时 报 告 值 班 人 员 宿 舍 管 理 员 和 学 校 保 卫 处, 以 便 学 校 及 时 处 理, 确 保 学 生 人 身 财 物 和 公 共 财 产 的 安 全 第 十 七 条 严 禁 在 宿 舍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物 品 严 禁 在 宿 舍 使 用 明 火 住 宿 学 生 必 须 始 终 保 持 高 度 的 防 火 和 用 电 安 全 意 识, 爱 护 消 防 设 施 不 得 损 坏 挪 用 或 者 擅 自 拆 除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住 宿 学 生 离 开 宿 舍 时, 必 须 检 查 用 电 装 置, 切 断 用 电 设 备 电 源, 预 防 火 灾 事 故 的 发 生 第 五 章 学 生 宿 舍 水 电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住 宿 学 生 每 月 使 用 水 电 指 标 按 照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大 中 专 院 校 学 生 宿 舍 住 宿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桂 价 费 字 号 ) 文 件 执 行 即 : 每 人 每 月 用 水 定 额 5 吨 ;8 人 ( 含 8 人 ) 以 下 一 室 每 月 每 室 用 电 定 额 20 度 水 电 费 每 季 度 核 算 1 次, 学 生 超 额 使 用 部 分 按 供 水 供 电 部 门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收 费 寒 暑 假 水 电 费 由 学 生 自 理 第 十 九 条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用 电 规 定 严 禁 偷 电 擅 自 拉 电 线, 或 私 拉 电 线 到 宿 舍 外 充 电, 违 者 按 相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严 禁 使 用 大 功 率 电 器, 如 电 炉 空 调 电 热 水 器 电 炒 锅 微 波 炉 电 磁 炉 电 饭 锅 电 暖 器 洗 衣 机 脱 水 机 烘 干 机 电 热 杯 热 得 快 电 热 毯 电 水 壶 电 热 水 瓶 等, 一 经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即 刻 没 收 违 规 物 品 并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要 保 持 宿 舍 电 路 开 关 良 好 状 态, 若 发 108
113 现 陈 旧 不 敷 使 用 外 壳 脱 落 或 破 损 的 排 插 要 及 时 报 修 更 换 对 于 学 生 违 规 用 电 或 人 为 破 坏 水 电 设 施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等 行 为, 学 校 经 核 实 后 将 根 据 损 失 情 况 对 违 规 者 进 行 经 济 惩 罚 第 二 十 条 住 宿 学 生 要 保 持 节 约 用 水 用 电 的 良 好 习 惯, 不 使 用 时 要 及 时 切 断 电 源, 关 好 水 龙 头, 尽 可 能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水 电 浪 费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发 生 水 电 故 障 时, 要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修, 将 报 修 单 及 时 投 入 设 在 宿 舍 楼 的 报 修 箱 内 或 交 给 宿 舍 管 理 员, 以 便 及 时 维 修 第 六 章 学 生 宿 舍 物 品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宿 舍 内 的 家 具, 由 学 校 统 一 购 置 配 备 第 二 十 三 条 未 经 批 准 或 无 特 殊 情 况,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学 生 宿 舍 家 具 拆 解 或 随 意 搬 离 本 宿 舍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入 住 学 生 宿 舍 时, 须 办 理 家 具 使 用 手 续, 在 家 具 使 用 清 单 上 签 名 后 方 可 使 用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管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在 使 用 家 具 期 间, 若 人 为 造 成 家 具 损 坏 或 遗 失 的, 由 当 事 人 负 责 赔 偿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退 宿 或 调 整 宿 舍 时, 其 本 人 须 与 公 寓 中 心 办 好 家 具 清 点 退 还 手 续 第 二 十 七 条 住 宿 学 生 的 自 行 车 电 动 车 摩 托 车, 须 按 照 管 理 人 员 指 定 的 地 点 摆 放 整 齐 并 加 锁 锁 好, 休 息 时 段 要 自 觉 关 闭 车 辆 警 报 器 严 禁 将 自 行 车 电 动 车 摩 托 车 停 放 在 宿 舍 楼 栋 内 部 ( 包 括 走 廊 楼 道 房 间 等 ) 第 二 十 八 条 住 宿 学 生 的 贵 重 物 品, 由 学 生 自 己 妥 善 保 管, 大 额 现 金 应 及 时 存 入 银 行, 以 防 被 盗 事 件 发 生 第 七 章 学 生 宿 舍 调 配 管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宿 舍 由 学 校 后 勤 基 建 处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公 寓 中 心 ) 统 一 调 配 第 三 十 条 为 维 护 学 生 宿 舍 区 的 和 谐 稳 定, 调 配 原 则 上 遵 循 学 院 班 级 相 对 集 中 住 宿 的 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新 生 入 学 前, 由 公 寓 中 心 将 学 生 宿 舍 按 新 生 人 数 统 一 调 配 给 各 学 院, 由 各 学 院 具 体 进 行 新 生 住 宿 安 排 未 按 时 报 到 新 生 的 宿 舍 信 息 由 各 学 院 汇 总 及 时 报 送 公 寓 中 心, 由 公 寓 中 心 进 行 再 调 配 第 三 十 二 条 宿 舍 年 度 调 整 安 排 ( 一 ) 每 年 的 宿 舍 调 整 安 排 在 暑 期 放 假 前 1 个 月 内 进 行 ( 二 ) 学 校 统 一 调 整 安 排 : 109
114 公 寓 中 心 根 据 学 校 要 求 和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初 步 调 整 方 案, 经 学 校 后 勤 基 建 处 与 学 生 工 作 处 各 学 院 开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发 布 正 式 调 整 通 知, 各 学 院 按 调 整 方 案 执 行 ( 三 ) 学 生 个 人 申 请 调 整 : 1. 学 生 申 请 调 整 宿 舍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或 专 业 年 级 发 生 变 动 ; (2) 因 家 庭 变 故 ( 如 父 母 下 岗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等 ) 造 成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凭 乡 镇 街 道 单 位 证 明, 可 申 请 调 整 ; (3)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者 2. 学 生 申 请 调 整 宿 舍 有 关 程 序 : 申 请 人 须 在 暑 期 放 假 前 1 个 月 内, 从 学 校 后 勤 基 建 处 网 页 下 载 并 填 写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调 整 申 请 表, 经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送 交 公 寓 中 心 经 公 寓 中 心 审 核 批 准 后, 学 生 须 办 理 好 相 关 手 续 方 可 调 换 入 住, 否 则 按 私 自 调 换 宿 舍 严 肃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因 宿 舍 楼 维 修 改 造 等 原 因 须 统 一 调 整 宿 舍 时, 实 行 按 寝 室 统 一 验 收 统 一 办 理 离 楼 手 续 的 工 作 原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寒 暑 假 留 校 住 宿 的 学 生, 须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书, 经 班 主 任 及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后 到 公 寓 中 心 办 理 留 宿 手 续 公 寓 中 心 将 根 据 留 宿 人 数 安 排 学 生 集 中 住 宿, 学 生 须 服 从 安 排 学 生 在 留 宿 期 间, 须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特 别 注 意 人 身 和 财 物 安 全 第 八 章 学 生 外 宿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外 宿 是 指 学 生 不 在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的 学 生 宿 舍 内 住 宿 第 三 十 六 条 我 校 所 有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原 则 上 由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在 校 内 的 学 生 宿 舍 住 宿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外 宿 的, 须 按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办 理 外 宿 申 请 手 续,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外 宿, 否 则 按 擅 自 外 宿 严 肃 处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外 宿 的 办 理 ( 一 ) 外 宿 申 请 原 则 上 每 年 办 理 1 次, 申 请 时 间 为 每 年 暑 期 放 假 前 1 个 月 内 新 生 若 要 申 请 外 宿, 须 于 开 学 后 1 个 月 内 办 理 外 宿 申 请 手 续 ( 二 ) 学 生 申 请 外 宿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学 生 是 家 住 校 内 的 教 职 工 子 女, 可 申 请 在 家 住 宿 ; 2. 学 生 是 在 校 内 有 住 房 的 我 校 教 职 工 或 教 职 工 配 偶 ; 3. 家 住 南 宁 市 区 内, 确 需 回 家 住 宿 的 学 生 ; 4. 已 婚 学 生 ; 5. 长 时 间 在 校 外 做 课 题 或 实 验 的 研 究 生, 经 导 师 同 意 确 需 外 宿 的 ; 110
115 6.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者 ( 三 ) 外 宿 申 请 手 续 办 理 1. 外 宿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 学 生 本 人 须 在 外 宿 申 请 书 中 如 实 写 明 外 宿 的 原 因 外 宿 详 细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学 生 家 长 必 须 亲 自 在 学 生 的 外 宿 申 请 书 上 签 字, 明 确 同 意 其 外 宿 并 注 明 因 外 宿 引 发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学 生 自 行 负 责 属 于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二 ) 款 第 3 4 项 情 况 的 学 生 须 提 供 户 口 簿 单 位 住 房 证 明 房 产 证 明 结 婚 证 等 相 关 证 件 2. 外 宿 申 请 程 序 : 从 学 校 后 勤 基 建 处 网 页 下 载 并 填 写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外 宿 申 请 表,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组 审 核 学 院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党 委 副 书 记 审 批 同 时 报 送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处 财 务 处 和 公 寓 中 心 各 1 份 备 案 第 三 十 八 条 外 宿 学 生 要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自 觉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遵 守 居 住 地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提 高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意 识 学 生 在 外 宿 地 发 生 的 一 切 事 故, 造 成 本 人 他 人 或 集 体 的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学 校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外 宿 学 生 要 自 觉 增 强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自 觉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按 时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第 四 十 条 若 外 宿 学 生 要 求 返 回 学 校 住 宿, 须 向 公 寓 中 心 提 出 回 校 住 宿 申 请, 公 寓 中 心 将 根 据 床 位 情 况 统 一 安 排 第 九 章 学 生 退 宿 管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住 宿 学 生 必 须 按 要 求 办 理 住 宿 手 续, 交 纳 住 宿 费 毕 业 休 学 出 国 留 学 或 调 整 宿 舍 均 须 及 时 到 公 寓 中 心 办 理 退 房 换 房 手 续 第 四 十 二 条 凡 因 毕 业 休 学 退 学 或 被 开 除 学 籍 等 情 况 需 退 宿 的 学 生, 自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发 出 相 应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周 内 或 在 学 校 通 知 离 校 期 内 必 须 办 理 好 退 宿 手 续 并 离 开 学 生 宿 舍, 逾 期 则 对 遗 留 物 品 作 无 主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于 未 结 清 宿 舍 住 宿 费 水 电 费 家 具 赔 偿 等 费 用 的 学 生, 不 予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后 勤 基 建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2 年 12 月 111
116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卫 生 与 纪 律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文 明 行 为 规 范 广 西 大 学 处 分 规 定 和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的 精 神, 为 创 建 整 洁 美 观 安 全 有 序 文 明 和 谐 的 学 生 宿 舍,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所 有 入 住 我 校 学 生 宿 舍 的 普 通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第 二 条 每 间 宿 舍 选 出 宿 舍 长 1 名, 与 楼 层 长 楼 栋 长 共 同 负 责 督 促 检 查 本 楼 宿 舍 内 务 卫 生 公 共 秩 序 安 全 防 范 等 事 宜 第 三 条 入 住 学 生 应 加 强 道 德 修 养, 讲 文 明 讲 礼 貌 讲 卫 生 讲 秩 序, 自 觉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养 成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和 严 谨 的 生 活 作 风 第 二 章 宿 舍 卫 生 管 理 第 四 条 学 生 宿 舍 楼 公 共 区 域 的 卫 生 由 专 门 的 清 洁 员 负 责, 学 生 应 尊 重 清 洁 员 的 劳 动, 配 合 做 好 公 共 卫 生 工 作 第 五 条 学 生 宿 舍 内 部 的 卫 生 由 全 体 宿 舍 成 员 共 同 负 责, 宿 舍 自 备 卫 生 清 洁 工 具 宿 舍 卫 生 实 行 值 日 制, 由 宿 舍 长 安 排 宿 舍 成 员 轮 流 定 时 清 扫 第 六 条 宿 舍 各 类 垃 圾 由 学 生 及 时 放 置 楼 下 的 公 共 垃 圾 桶 内, 不 得 在 走 廊 楼 梯 等 公 共 场 所 乱 扔 乱 放 垃 圾 第 七 条 学 生 要 养 成 个 人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爱 护 宿 舍 区 环 境, 不 污 损 和 破 坏 宿 舍 区 的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公 共 卫 生 第 八 条 学 校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宿 舍 卫 生 和 纪 律 进 行 抽 查, 各 学 院 根 据 本 学 院 情 况 进 行 常 态 化 检 查 第 九 条 学 校 学 院 按 以 下 评 分 标 准 检 查 宿 舍 内 务 卫 生 : 1. 规 定 物 件 (10 分 ): 按 规 定 张 贴 宿 舍 卫 生 值 日 表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卫 生 与 纪 律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自 行 配 备 清 扫 工 具 和 垃 圾 篓 ( 桶 ) 2. 室 内 空 气 (10 分 ): 室 内 通 风 透 气, 空 气 清 新, 无 杂 异 味 3. 门 窗 (10 分 ): 门 窗 无 乱 贴 乱 写 乱 画 乱 挂 现 象, 无 积 尘 窗 户 玻 璃 洁 净, 透 明 光 亮 4. 地 面 (10 分 ): 地 面 洁 净, 无 污 渍 积 尘 积 水 及 果 皮 纸 屑 烟 头 等 废 弃 物 5. 墙 面 (10 分 ): 墙 壁 上 无 积 尘 划 痕 污 渍 蜘 蛛 网, 无 乱 钉 乱 拉 乱 112
117 挂 乱 贴 乱 写 乱 画 等 现 象 6. 床 面 床 下 (10 分 ): 床 上 卧 具 衣 服 等 用 品 叠 放 整 齐 有 序, 床 帘 和 蚊 帐 收 起, 床 下 物 品 码 放 整 齐, 不 乱 堆 杂 物 7. 衣 服 鞋 袜 (10 分 ): 衣 服 鞋 袜 及 时 清 洗, 不 乱 堆 乱 放, 衣 帽 用 品 挂 放 整 齐 统 一 8. 电 线 电 器 (10 分 ): 网 线 电 线 电 器 统 一 摆 放 整 齐 9. 桌 凳 书 架 (10 分 ): 桌 凳 书 架 摆 放 统 一 整 齐, 整 洁 美 观, 除 学 习 时 间 外, 桌 面 只 能 摆 放 极 少 量 物 品, 书 架 书 桌 上 书 籍 摆 放 整 齐 10. 储 物 柜 ( 架 床 )(10 分 ): 储 物 柜 ( 架 床 ) 的 箱 包 等 物 品 分 类 摆 放 整 齐, 无 积 尘 无 污 渍 11. 阳 台 (10 分 ): 阳 台 无 乱 堆 放 杂 物, 窗 台 整 洁, 栏 杆 无 污 尘, 不 放 置 盆 栽 等 易 掉 落 物 品, 不 向 楼 外 扔 废 弃 物 倒 脏 水, 衣 服 裤 袜 整 齐 晾 在 阳 台 晾 衣 架 上, 下 水 道 畅 通 12. 卫 生 间 (10 分 ): 卫 生 间 无 垃 圾 无 杂 物 无 异 味 无 积 垢 无 人 为 污 渍 13. 盥 洗 室 (10 分 ): 洗 手 池 ( 盆 槽 ) 保 持 干 净, 洗 漱 用 品 摆 放 整 齐, 台 面 玻 璃 镜 干 净, 无 积 水, 无 污 垢 14. 门 前 走 廊 (10 分 ): 宿 舍 门 前 不 得 堆 放 垃 圾, 无 自 行 车 等 阻 挡 物 不 得 在 楼 道 内 随 地 吐 痰 洒 水, 保 持 宿 舍 走 廊 的 整 洁 第 十 条 卫 生 检 查 评 比 结 果 认 定 1. 评 分 以 扣 分 制 和 百 分 制 的 形 式 进 行, 评 分 标 准 中, 如 宿 舍 不 具 备 该 项 目 条 件, 则 不 评 定 该 项 目 的 分 数 最 终 得 分 计 算 方 法 为 :( 列 入 评 分 的 各 项 目 总 标 准 分 - 被 扣 分 ) 列 入 评 分 的 各 项 目 总 标 准 分 = 得 数 由 于 住 宿 条 件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性, 同 等 分 数 条 件 下,5 人 间 及 以 上 宿 舍 优 于 4 人 间 及 以 下 宿 舍 3. 宿 舍 卫 生 检 查 结 果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 优 秀 ( 分 ) 良 好 (80-89 分 ) 中 等 (70-79 分 ) 合 格 (60-69 分 以 下 ) 不 合 格 (60 分 以 下 ) 4. 每 学 期 开 展 一 次 文 明 宿 舍 评 比 工 作, 平 均 成 绩 为 良 好 以 上 且 无 违 反 宿 舍 纪 律 记 录, 方 有 资 格 参 加 文 明 宿 舍 的 评 选, 文 明 宿 舍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每 栋 楼 宿 舍 的 20% 连 续 两 个 学 期 被 评 为 文 明 宿 舍 的, 学 年 综 合 评 定 时 直 接 认 定 为 四 星 级 宿 舍 在 学 校 组 织 的 抽 查 中 有 2 次 及 以 上 不 合 格 的 宿 舍, 学 年 综 合 评 定 时 直 接 认 定 为 不 合 格 宿 舍 113
118 5. 被 评 为 四 星 级 宿 舍 且 被 评 为 优 良 学 风 宿 舍 的, 可 直 接 评 为 五 星 级 宿 舍 第 三 章 宿 舍 纪 律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宿 舍 成 员 应 礼 貌 对 待 来 访 的 老 师 和 同 学, 自 觉 接 受 并 配 合 卫 生 与 纪 律 检 查 第 十 二 条 不 得 私 自 调 换 私 占 出 借 出 租 转 让 床 位 房 间, 否 则 按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安 装 有 门 禁 系 统 的 宿 舍 楼 实 行 1 人 1 卡 制, 学 生 必 须 自 觉 刷 卡 出 入, 不 得 私 自 将 出 入 卡 转 借 他 人,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第 十 四 条 中 午 13:00 14:10 和 晚 上 23:30 之 后, 要 保 持 宿 舍 和 宿 舍 区 的 安 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休 息 每 间 宿 舍 应 自 觉 在 24:00 前 熄 灯, 保 证 楼 栋 整 体 秩 序 第 十 五 条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外 宿, 不 得 无 故 晚 归, 不 得 踢 门 和 攀 爬 进 出 宿 舍 第 十 六 条 宿 舍 内 严 禁 私 拉 电 线, 严 禁 使 用 大 功 率 电 器, 严 禁 以 任 何 方 式 煮 饭 做 菜 第 十 七 条 不 得 在 宿 舍 饲 养 宠 物, 严 禁 从 宿 舍 楼 上 私 拉 电 线 为 电 动 车 充 电, 消 除 公 共 安 全 隐 患 第 十 八 条 不 在 宿 舍 内 抽 烟 喝 酒 赌 博, 严 禁 起 哄 闹 事 摔 砸 物 品 打 架 斗 殴 燃 放 鞭 炮 等 不 良 行 为 第 十 九 条 不 沉 迷 网 络 聊 天 网 络 游 戏 等 娱 乐 活 动, 使 用 计 算 机 不 得 妨 碍 他 人 学 习 和 休 息 第 二 十 条 爱 护 宿 舍 楼 内 的 公 共 设 施, 不 得 随 意 挪 动 拆 解 和 损 坏, 不 得 用 脚 踢 门, 不 得 在 墙 上 桌 椅 及 门 窗 等 公 物 上 涂 写 刻 划, 不 得 在 宿 舍 楼 内 打 球 踢 球 跳 舞 第 二 十 一 条 住 宿 学 生 必 须 自 尊 自 爱 自 律, 不 留 宿 非 本 宿 舍 人 员, 不 能 留 宿 异 性 或 在 异 性 宿 舍 留 宿 中 午 13:00 14:30 及 晚 上 22:30 以 后, 男 女 同 学 不 得 在 宿 舍 内 互 访 逗 留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宿 舍 区 内 严 禁 携 带 和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害 以 及 管 制 刀 具 棍 棒 等 危 险 物 品, 不 损 坏 挪 用 或 者 擅 自 拆 除 停 用 消 防 设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不 在 道 路 边 门 厅 走 廊 寝 室 内 停 放 自 行 车 电 动 车 和 摩 托 车, 休 息 时 段 必 须 关 闭 车 辆 警 报 器 114
119 第 二 十 四 条 不 得 在 宿 舍 区 内 从 事 商 业 宣 传 和 物 品 推 销 活 动, 不 得 为 他 人 从 事 商 业 宣 传 和 物 品 推 销 活 动 提 供 方 便 第 四 章 奖 惩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被 评 为 四 星 五 星 级 宿 舍 的 成 员 和 宿 舍 长, 由 学 院 在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中 予 以 加 分 被 评 为 不 合 格 宿 舍 的 成 员 和 宿 舍 长, 由 学 院 在 综 合 测 评 总 分 中 予 以 扣 分, 并 取 消 所 有 宿 舍 成 员 当 学 年 的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第 二 十 六 条 每 学 年 按 宿 舍 长 楼 层 长 和 楼 栋 长 人 数 的 10% 的 比 例 评 选 出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工 作 先 进 个 人, 被 评 为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工 作 先 进 个 人 的 宿 舍 长 楼 层 长 和 楼 栋 长 可 参 评 广 西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第 二 十 七 条 班 级 所 有 宿 舍 中 至 少 有 1 间 四 星 级 宿 舍, 方 有 资 格 参 加 先 进 班 级 集 体 评 比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在 内 务 卫 生 抽 查 中, 向 内 务 卫 生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个 人 和 宿 舍 发 出 黄 牌 警 告 不 合 格 整 改 通 知 书, 一 学 年 内 收 到 黄 牌 警 告 或 不 合 格 整 改 通 知 书 达 到 3 次 的, 取 消 个 人 或 全 体 宿 舍 成 员 的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宿 舍 纪 律, 按 照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和 广 西 大 学 处 分 规 定 予 以 相 应 的 处 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后 勤 基 建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3 年 9 月 29 日 115
120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医 疗 费 管 理 规 定 根 据 自 治 区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公 费 医 疗 制 度 改 革 后, 大 中 专 学 校 学 生 不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学 校 给 予 适 当 补 贴 ( 区 财 政 没 有 专 项 拨 款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就 学 生 医 疗 费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在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公 费 研 究 生 患 病 就 诊 者, 每 人 每 年 可 享 受 30 元 的 医 疗 费 补 助 ( 以 年 为 单 位, 跨 年 度 不 结 转 ), 在 此 限 额 内, 每 次 开 支 学 校 报 70%, 学 生 个 人 负 担 30%, 超 出 限 额 部 分 的 医 疗 费 全 部 由 学 生 自 己 负 担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学 生 本 人 全 额 承 担 第 二 条 享 受 医 疗 费 补 助 报 销 的 范 围 : ( 一 ) 学 生 在 校 医 院 门 诊 就 诊 符 合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范 围 的 医 疗 费 ( 以 下 简 称 门 诊 医 疗 费 ); ( 二 ) 校 医 院 医 生 同 意 转 校 外 定 点 医 院 就 诊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 ( 三 ) 急 症 而 未 经 校 医 同 意 到 上 级 医 院 就 诊 所 发 生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第 三 条 如 果 财 政 拨 款 全 年 支 付 有 结 余, 专 款 结 余 部 分 转 为 学 校 家 庭 困 难 学 生 重 大 疾 病 救 助 基 金, 患 重 大 疾 病 且 家 庭 经 济 确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向 救 助 基 金 申 请 救 助 第 四 条 已 参 加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的 学 生, 住 院 治 疗 由 保 险 公 司 按 规 定 赔 付 医 疗 费, 不 赔 付 部 分 由 学 生 自 己 承 担 第 五 条 办 理 医 疗 费 补 助 报 销 手 续 的 单 位 为 校 医 院, 学 生 在 校 医 院 门 诊 就 诊 报 销 时, 必 须 携 带 医 疗 证 和 医 疗 费 登 记 卡, 方 能 按 规 定 办 理 报 销 医 疗 费 手 续, 否 则 医 疗 费 一 律 自 理 第 六 条 医 疗 证 或 医 疗 费 登 记 卡 丢 失 者, 不 再 享 受 当 年 医 疗 费 补 助, 报 告 挂 失 者, 可 补 办 第 二 年 的 医 疗 证 或 医 疗 费 登 记 卡, 但 补 办 手 续 在 每 年 12 月 份 办 理 第 七 条 自 费 研 究 生 单 位 委 培 研 究 生 不 享 受 学 校 医 疗 费 补 助 第 八 条 上 述 学 生 医 疗 费 管 理 规 定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原 学 生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办 法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按 本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归 校 医 院 116 广 西 大 学 2005 年 9 月 1 日
121 广 西 大 学 关 于 大 学 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为 切 实 做 好 我 校 大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作,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将 大 学 生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范 围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桂 政 办 号 )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南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将 大 学 生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范 围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南 府 办 号 ) 以 及 南 宁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南 宁 市 卫 生 局 联 合 印 发 的 南 宁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大 学 生 门 诊 统 筹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南 劳 社 字 号 ) 等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大 学 生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门 诊 统 筹 基 金 实 行 包 干 结 算,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遵 循 谁 病 谁 用, 不 病 不 用 的 原 则, 现 制 定 我 校 全 日 制 学 生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统 筹 基 金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条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缴 纳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费 30 元 / 年 人, 重 残 低 保 学 生 20 元 / 年 人, 缴 费 时 间 为 每 年 9 月 份, 由 学 工 部 ( 处 ) 负 责 组 织 学 生 参 保, 以 学 院 为 单 位 将 参 保 费 统 一 交 财 务 处 第 二 条 享 受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补 助 报 销 及 范 围 : 参 保 学 生 每 人 每 年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200 元 ( 不 得 转 他 人 用, 也 不 跨 年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用 药 诊 疗 范 围 和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标 准 等 按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执 行 ( 一 ) 参 保 大 学 生 应 在 本 校 所 属 的 校 医 院 门 诊 就 诊, 发 生 的 符 合 门 诊 医 疗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的 医 疗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门 诊 医 疗 费 ), 报 销 比 例 为 40%, 学 生 个 人 负 担 60% ( 二 ) 经 校 医 院 医 生 同 意 转 校 外 定 点 医 院 就 诊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报 销 比 例 为 30%, 学 生 个 人 负 担 70% 未 经 同 意 转 诊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学 生 个 人 负 担 ( 三 ) 在 寒 暑 假 实 习 和 急 诊 患 病 的, 可 选 择 所 在 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所 发 生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报 销 比 例 为 30%, 学 生 个 人 负 担 70% ( 四 ) 若 有 校 医 院 以 外 就 诊 符 合 报 销 范 围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报 销 时 间 为 毕 业 生 每 年 6 月 下 旬, 在 校 生 每 年 9 月 下 旬, 持 社 保 基 金 专 用 收 款 收 据 学 校 医 院 和 就 诊 医 院 的 病 历 以 及 发 票 到 校 医 院 ( 东 校 园 ) 三 楼 会 议 室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逾 期 作 自 费 处 理 第 三 条 参 保 的 学 生, 除 普 通 门 诊 可 报 销 部 分 费 用 外, 根 据 南 劳 社 字 (
122 33 号 ) 文 件 精 神, 还 可 享 受 15 种 大 病 门 诊 意 外 伤 害 ( 门 诊 ) 以 及 住 院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年 度 内 可 享 受 含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限 额 的 医 疗 费 用 ( 一 ) 意 外 伤 害 和 异 地 住 院 请 在 就 诊 的 医 疗 定 点 医 院 治 疗 并 自 费 结 算, 然 后 持 相 关 材 料 到 南 宁 市 医 保 中 心 报 销 ( 二 ) 大 病 门 诊 治 疗 和 普 通 住 院 在 自 己 选 定 的 定 点 医 院 直 接 结 算 第 四 条 已 办 多 份 保 险 的 学 生 医 疗 费 报 销 办 法 ( 一 ) 先 在 医 院 用 医 保 IC 卡 或 参 保 发 票 及 身 份 证 结 算 再 到 其 他 保 险 机 构 或 统 筹 单 位 报 销 ( 二 ) 也 可 持 材 料 原 件 先 到 到 其 他 保 险 机 构 或 统 筹 单 位 报 销, 然 后 持 有 上 述 单 位 公 章 并 注 明 此 件 与 原 件 相 符, 原 件 存 于 本 单 位 的 复 印 件 到 南 宁 市 医 保 中 心 报 销 第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校 医 院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10 年 6 月 25 日 118
123 广 西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保 障 学 校 师 生 员 工 的 生 命 安 全 和 学 校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环 境, 根 据 国 务 院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在 广 西 大 学 校 内 进 行 教 学 科 研 生 产 活 动 中,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危 险 化 学 品,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86 危 险 货 物 分 类 与 品 名 编 号 规 定 的 分 类 标 准 中 的 爆 炸 品 压 缩 气 体 易 燃 液 体 易 燃 固 体 自 燃 物 品 和 遇 湿 易 燃 物 品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氧 化 物 毒 害 品 和 腐 蚀 品 七 大 类, 本 规 定 所 指 剧 毒 品 是 指 国 家 GB58 93 剧 毒 物 品 品 名 表 所 规 定 的 剧 毒 物 品 第 四 条 实 验 设 备 处 校 产 办 保 卫 处 是 学 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实 验 设 备 处 负 责 对 教 学 科 研 所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校 产 办 负 责 对 校 办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中 所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保 卫 处 负 责 校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 各 学 院 中 心 企 业 附 属 学 校 在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下 管 理 本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五 条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必 须 指 定 一 名 领 导 负 责 安 全 工 作, 并 落 实 具 体 管 理 人 员 要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制 和 操 作 规 程, 明 确 安 全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督 促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教 学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本 组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安 全 负 直 接 责 任 第 六 条 剧 毒 品 的 购 买, 必 须 写 出 申 购 报 告, 实 验 室 主 任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向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实 验 设 备 处 或 校 产 业 办 申 请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保 卫 处 审 批 备 案, 保 卫 处 治 安 科 具 体 负 责 这 项 工 作 要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在 指 定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商 店 购 买 第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管 理 要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专 人 管 理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在 专 用 仓 库 内 单 独 存 放, 实 行 双 人 收 发 双 人 保 管 制 度 第 八 条 剧 毒 化 学 品 要 存 放 在 装 有 防 盗 铁 门 铁 窗 的 房 室 里, 放 置 于 保 险 柜 或 铁 皮 柜 内, 学 校 的 剧 毒 品 仓 库 要 安 装 电 话 和 报 警 探 头, 保 证 安 全 第 九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应 分 项 放 存, 相 互 之 间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遇 火 遇 潮 容 易 燃 烧 爆 炸 或 产 生 有 毒 气 体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在 露 天 潮 湿 漏 雨 或 低 洼 119
124 容 易 积 水 地 点 存 放, 化 学 性 质 防 护 和 灭 火 方 法 相 互 抵 触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不 得 在 同 一 仓 库 同 一 储 室 存 放 第 十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存 放 地 点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志, 配 置 相 应 的 消 防 设 施 和 防 盗 防 破 坏 设 施, 保 证 安 全 第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中 心 有 关 人 员 到 学 校 剧 毒 品 仓 库 领 取 剧 毒 物 品, 必 须 有 学 院 中 心 负 责 人 签 字, 经 实 验 设 备 处 同 意 后 方 可 领 取, 各 学 院 中 心 教 师 在 本 院 领 取 剧 毒 品 的 须 经 学 院 中 心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企 业 内 生 产 人 员 领 取 剧 毒 品 的 须 经 厂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所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必 须 作 好 记 录 第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经 实 验 设 备 处 或 校 产 办 同 意, 报 校 保 卫 处 备 案, 按 南 宁 市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各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立 即 组 织 救 援, 同 时 报 告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和 保 卫 处, 学 校 在 组 织 救 援 时 由 保 卫 处 向 南 宁 市 公 安 环 保 卫 生 等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提 出 救 援 第 十 四 条 禁 止 校 内 任 何 人 员 私 自 购 买 存 储 剧 毒 物 品, 所 有 教 学 科 研 生 产 所 用 剧 毒 物 品 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购 买 存 储 和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实 验 或 生 产 的 人 员 应 接 受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熟 悉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方 法 第 十 六 条 每 年 年 底 各 存 储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学 院 中 心 企 业 要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性 评 估 检 测,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第 十 七 条 保 卫 处 实 验 设 备 处 校 产 业 办 每 学 期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组 织 整 改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严 格 遵 守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规 定, 保 障 安 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学 校 予 以 奖 励 和 表 彰, 对 于 违 反 规 定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学 校 视 情 况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保 卫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05 年 9 月 1 日 120
125 广 西 大 学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校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规 范 消 防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的 有 关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在 本 校 范 围 内 实 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我 校 的 消 防 工 作 贯 彻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校 园 内 各 个 场 所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由 管 理 使 用 的 单 位 及 个 人 负 责 第 二 条 各 单 位 的 党 政 一 把 手 是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领 导 是 直 接 责 任 人 第 三 条 各 单 位 下 属 的 实 验 室 工 厂 仓 库 科 室 等, 其 主 要 领 导 是 该 基 层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分 管 的 基 层 领 导 为 直 接 责 任 人, 师 生 员 工 依 照 谁 在 岗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负 责 本 岗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第 四 条 消 防 工 作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制,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严 重 火 灾 事 故 的, 该 单 位 当 年 不 能 评 为 先 进, 教 职 工 责 任 人 当 年 也 不 得 评 为 先 进, 不 得 晋 职 晋 级, 学 生 责 任 人 操 行 评 定 不 得 评 为 良 好 优 秀 触 犯 法 律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五 条 各 单 位 主 要 责 任 人 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组 织 消 防 检 查,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落 实 消 防 制 度, 按 规 定 配 置 消 防 器 材 第 六 条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要 增 强 消 防 意 识, 在 日 常 教 学 生 活 工 作 中 切 实 做 到 积 极 预 防, 防 范 于 未 然, 认 真 落 实 各 种 消 防 措 施, 力 求 保 证 消 防 安 全 第 七 条 发 生 火 警 火 灾 的 在 拨 打 119 火 警 电 话 同 时,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师 生 员 工 有 义 务 根 据 火 警 具 体 情 况 科 学 地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减 少 损 失 第 八 条 对 发 生 的 火 警 火 灾, 由 保 卫 处 及 有 关 单 位 作 认 真 的 调 查 分 析, 写 出 火 警 火 灾 报 告,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学 校 根 据 起 火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以 及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作 出 相 应 的 处 理, 包 括 行 政 处 理 和 经 济 赔 偿, 对 在 消 防 工 作 中 成 绩 显 著 的 予 以 表 彰 第 九 条 校 保 卫 处 是 学 校 管 理 消 防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对 全 校 消 防 工 作 的 规 划 检 查 督 促 指 导 及 考 评 第 二 章 实 验 室 防 火 管 理 第 十 条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具 体 负 责 对 实 验 室 防 火 的 落 实 和 检 查, 督 促 进 入 实 验 室 人 员 做 好 防 火 安 全 第 十 一 条 电 气 设 施 电 路 保 持 良 好 的 状 态 电 源 接 触 点 不 能 松 动, 导 体 不 外 露, 电 炉 电 烙 铁 使 用 时 不 得 放 在 可 燃 物 上 发 现 线 路 陈 旧 剥 皮 的 要 及 时 更 121
126 换 电 路 不 得 超 负 载 运 行 第 十 二 条 使 用 电 热 器 时 必 须 有 人 在 场, 离 开 要 拔 出 插 头, 电 热 器 周 围 不 要 放 置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第 十 三 条 在 实 验 室 使 用 的 各 类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和 仪 器, 要 严 格 按 该 物 品 或 仪 器 专 业 防 火 的 特 殊 要 求 进 行 存 放 和 使 用, 存 放 有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实 验 室 严 禁 吸 烟 第 十 四 条 每 天 下 班 前 对 用 电 用 火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拔 完 电 源 插 头, 切 断 总 开 关, 熄 灭 使 用 的 火 源,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确 保 安 全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管 理 人 员 在 周 未 或 节 假 日 前, 要 作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查 看 电 源 插 头 是 否 已 拔 下, 电 源 开 关 是 否 关 上 所 有 检 查 要 作 记 录 第 十 六 条 每 间 实 验 室 按 规 定 配 置 灭 火 器 和 消 防 栓, 保 持 完 好 状 态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和 提 示 牌,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灭 火 器 防 火 栓 的 使 用 第 三 章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防 火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我 校 的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指 学 校 的 大 礼 堂 工 会 俱 乐 部 老 干 部 活 动 中 心 学 生 俱 乐 部 舞 厅 食 堂 及 其 他 向 师 生 开 放 的 活 动 场 所 第 十 八 条 场 所 内 的 电 器 电 路 照 明 设 施 和 装 修 材 料 必 需 符 合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电 线 布 局 整 齐 有 序, 胶 皮 无 剥 脱, 接 头 牢 固 封 闭 色 灯 不 得 用 布 条 彩 纸 等 可 燃 物 代 替, 各 种 电 灯 与 布 帘 等 可 燃 物 之 间 要 留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距 离 第 十 九 条 举 办 活 动 前 必 需 检 查 电 路 用 电 器 的 安 全 性 能, 查 看 全 场 的 防 火 安 全 情 况, 如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解 决 要 有 熟 悉 电 工 技 能 的 人 员 在 现 场 负 责 控 制 电 器 第 二 十 条 禁 止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进 入 活 动 场 所, 在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内 禁 止 吸 烟 和 使 用 明 火 第 二 十 一 条 灭 火 器 材 应 保 持 良 好 无 损, 管 理 人 员 或 借 用 场 所 的 人 员 必 须 会 使 用 灭 火 器 材 留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注 明 出 口 标 志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期 初 期 末 由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检 查 公 共 场 所 的 防 火 安 全, 作 检 查 记 录,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消 除 第 四 章 消 防 重 点 场 所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的 消 防 重 点 场 所 指 车 队 油 库 图 书 馆 印 刷 厂 化 学 用 品 仓 库 木 工 厂 实 验 室 等 场 所 第 二 十 四 条 重 点 消 防 部 位 要 加 强 值 班, 严 防 火 警 的 发 生 工 作 人 员 要 认 真 负 责, 提 高 警 惕, 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易 燃 易 爆 区 域, 防 止 自 然 现 象 疏 忽 大 意 人 为 破 坏 造 成 的 火 灾 122
127 第 二 十 五 条 严 格 执 行 专 业 防 火 要 求, 不 得 违 反 专 业 操 作 规 程 第 二 十 六 条 灭 火 器 材 要 放 置 在 醒 目 易 取 的 位 置, 适 用 于 灭 火 操 作 的 需 要 第 二 十 七 条 下 班 前 工 作 人 员 认 真 检 查, 关 闭 电 源, 防 止 隐 患, 确 信 无 异 常 才 能 离 开 第 二 十 八 条 节 假 日 前, 单 位 主 管 防 火 领 导 组 织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检 查, 确 保 节 假 日 的 安 全 第 二 十 九 条 加 强 对 职 工 的 防 火 教 育, 经 常 组 织 学 习 防 火 知 识, 把 安 全 防 火 教 育 列 入 工 作 日 程, 熟 练 使 用 灭 火 器 和 消 防 栓 第 五 章 教 室 学 生 宿 舍 办 公 楼 防 火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不 得 在 楼 层 内 违 反 规 定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不 得 自 行 乱 搭 电 路 增 加 用 电 负 荷, 不 得 焚 烧 纸 张 杂 物 第 三 十 一 条 严 禁 在 学 生 宿 舍 内 使 用 电 炉 等 电 热 设 备 以 及 煤 油 炉 汽 油 炉 液 化 气 炉 等 燃 气 具 学 生 不 得 在 床 上 点 蜡 烛 看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师 生 员 工 的 安 全 教 育, 增 强 消 防 意 识, 使 大 家 懂 得 使 用 灭 火 器 和 拨 打 119 火 警 电 话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期 开 始 和 结 束,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防 火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消 除, 违 反 规 定 的 及 时 纠 正 第 六 章 仓 库 防 火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仓 库 内 存 放 的 各 类 物 品 在 透 气 通 风 物 与 物 间 距 光 照 通 道 宽 窄 化 学 物 品 的 相 互 影 响 等 方 面 要 符 合 有 关 物 品 防 火 安 全 要 求 第 三 十 五 条 仓 库 内 禁 止 吸 烟 和 使 用 电 炉 电 焊, 严 禁 焚 烧 纸 张 杂 物, 电 路 开 关 保 持 良 好 状 态, 陈 旧 脱 皮 的 电 线 要 及 时 更 换 通 道 不 得 堵 塞 第 三 十 六 条 根 据 仓 库 种 类 情 况, 仓 库 保 管 人 员 经 常 检 查 防 火 安 全, 作 好 记 录, 谢 绝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仓 库 第 三 十 七 条 每 天 下 班 时 要 关 掉 室 内 电 源, 上 好 门 锁, 确 保 无 火 灾 隐 患 方 能 离 开 第 三 十 八 条 仓 库 要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保 管 员 要 熟 识 使 用 灭 火 器 和 消 防 栓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四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保 卫 处 负 责 解 释 广 西 大 学 2005 年 9 月 1 日 123
128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10 月 修 订 ) 根 据 人 口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人 口 号 )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认 真 做 好 我 校 在 校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工 作,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对 象 为 : 具 有 广 西 大 学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在 校 学 生 ) 第 二 条 学 校 和 学 院 积 极 做 好 在 校 学 生 的 计 划 生 育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针 对 在 校 学 生 的 特 点 和 需 求, 通 过 举 办 专 题 讲 座 和 发 放 宣 传 资 料 等 方 式, 开 展 咨 询 指 导 活 动 普 及 避 孕 节 育 生 殖 健 康 和 性 健 康 知 识 第 三 条 将 在 校 学 生 的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纳 入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范 围, 由 各 学 院 具 体 负 责 管 理, 并 将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到 班 级 责 任 人 ( 具 体 管 理 措 施 由 各 学 院 制 订 ) 第 四 条 各 学 院 应 建 立 在 校 学 生 结 婚 怀 孕 生 育 节 育 情 况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及 时 掌 握 学 生 的 婚 育 情 况, 将 学 生 新 婚 怀 孕 生 育 节 育 情 况 发 生 数 于 当 月 上 报 校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婚 育 状 况 发 生 变 更 ( 如 结 婚 离 婚 再 婚 生 育 ) 时, 在 一 个 月 内 学 生 本 人 须 持 结 婚 证 离 婚 证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手 册 到 所 在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更 改 登 记 备 案 第 六 条 在 校 学 生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人 口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问 题 的 意 见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集 中 精 力 完 成 学 业, 慎 重 考 虑 结 婚 生 育 问 题, 自 觉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晚 婚 晚 育 第 七 条 新 生 入 学 应 如 实 报 告 本 人 婚 育 状 况 已 怀 孕 的 新 生 应 暂 缓 入 学, 及 时 办 理 保 留 一 年 入 学 资 格 手 续 办 理 手 续 时 须 出 具 户 籍 所 在 地 街 道 ( 镇 )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签 发 的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手 册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学 校 不 负 责 出 具 其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第 八 条 为 保 障 母 婴 健 康, 保 持 学 校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建 议 已 婚 女 学 生 怀 孕 ( 三 个 月 内 ) 须 持 户 籍 所 在 地 街 道 ( 镇 )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签 发 的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手 册, 124
129 到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休 学 时 间 一 般 为 一 年 休 学 期 满, 查 验 计 生 证 件 齐 全 方 可 办 理 复 学 第 九 条 在 校 学 生 结 婚 后 符 合 生 育 条 件 的, 必 须 按 政 策 规 定 办 理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手 册 后, 才 能 生 育 第 一 个 孩 子 符 合 条 件 生 育 第 二 个 孩 子 的, 必 须 按 政 策 规 定 办 理 二 孩 生 育 证 后 才 能 生 育 第 二 个 孩 子 在 校 已 婚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手 册 的 办 理, 夫 妻 均 为 在 校 学 生 且 户 口 都 是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的, 在 女 方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所 在 地 办 理 ; 夫 妻 一 方 是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另 一 方 是 非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 即 家 庭 户 口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集 体 户 口, 下 同 ) 的, 在 另 一 方 户 口 所 在 地 办 理 ; 夫 妻 均 为 非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的, 在 女 方 户 口 所 在 地 办 理 各 学 院 应 将 在 校 已 婚 学 生 办 理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手 册 及 生 育 子 女 的 情 况 及 时 报 校 学 生 工 作 处 纳 入 学 生 的 人 事 档 案 第 十 条 在 校 学 生 生 育 孩 子 后,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已 婚 育 龄 夫 妻 应 当 自 觉 落 实 避 孕 节 育 措 施, 接 受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指 导, 预 防 和 减 少 非 意 愿 妊 娠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妊 娠 的, 应 当 及 时 终 止 妊 娠 已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的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应 当 首 选 使 用 宫 内 节 育 器 ; 已 生 育 二 个 及 二 个 以 上 子 女 的 夫 妻, 一 方 应 当 首 选 结 扎 措 施 的 规 定 在 校 已 婚 学 生 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免 费 基 本 项 目 的, 其 费 用 由 学 校 统 筹 解 决 第 十 一 条 在 校 已 婚 学 生 子 女 的 户 口 问 题, 夫 妻 双 方 户 口 均 属 学 校 集 体 户 口 的, 在 校 期 间 所 生 子 女 的 户 口 可 以 在 其 子 女 的 祖 父 母 或 者 外 祖 父 母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申 报 常 住 户 口, 待 夫 妻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毕 业 并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后, 再 办 理 子 女 落 户 投 靠 父 母 的 手 续 ; 已 婚 学 生 夫 妻 一 方 户 口 属 于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另 一 方 为 非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的, 或 者 双 方 户 口 均 属 非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的, 在 校 期 间 所 生 子 女 的 户 口 随 其 非 高 校 集 体 户 口 的 父 亲 或 者 母 亲 落 户 第 十 二 条 合 法 生 育 的 在 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不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原 则 上, 生 育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在 工 作 单 位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街 道 ( 镇 )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并 按 规 定 享 受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第 十 三 条 户 籍 在 学 校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需 要 学 校 提 供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时, 持 所 在 学 院 出 具 的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到 校 计 生 办 办 理 户 口 托 管 在 学 校 的, 学 校 只 提 供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婚 育 情 况, 托 管 期 限 超 过 2 年, 学 校 将 不 再 提 供 跟 计 划 生 育 有 关 的 相 关 证 明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处 教 务 处 保 卫 处 等 部 门 及 各 学 院, 应 当 主 动 配 合 学 校 做 好 在 校 学 生 的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工 作 125
130 第 十 五 条 在 校 学 生 有 非 婚 生 育 无 证 生 育 政 策 外 生 育 违 法 收 养 等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依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和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是 中 共 党 员 的, 还 将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广 西 大 学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008 年 7 月 9 日 公 布 的 广 西 大 学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规 定 ( 西 大 计 生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广 西 大 学 2012 年 10 月 31 日 126
13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127
132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128
133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129
134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130
135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131
136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132
137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133
138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六 十 四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34
139 高 校 学 生 获 得 学 籍 及 毕 业 证 书 政 策 告 知 一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指 具 有 所 在 学 校 ( 含 承 担 研 究 生 培 养 任 务 的 科 研 机 构 ) 学 籍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专 科 ( 高 职 ) 生 二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经 省 级 招 生 办 公 室 办 理 录 取 手 续, 持 学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入 学, 经 录 取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的 学 生 取 得 学 籍 三 自 2007 年 始, 国 家 实 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专 科 新 生 学 籍 电 子 注 册 制 度, 对 取 得 学 籍 的 学 生 实 行 学 籍 电 子 注 册 注 册 规 则 是 : 教 育 部 将 全 国 录 取 新 生 数 据 分 发 至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高 等 学 校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对 本 校 新 生 名 单 后 予 以 注 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注 册 新 生 数 据 报 教 育 部 审 核 备 案 四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分 别 在 各 自 指 定 网 站 公 布 已 注 册 新 生 学 籍 信 息, 学 生 可 进 入 网 站 查 询 本 人 学 籍 注 册 情 况 省 校 两 级 网 站 中 无 学 生 信 息 者 即 无 学 籍, 不 能 获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证 书 五 国 家 实 行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考 核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者,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内 容 由 国 家 规 定 六 国 家 实 行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将 颁 发 的 每 份 毕 业 证 书 内 容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入 学 时 学 籍 电 子 注 册 数 据 审 核 注 册 后, 报 教 育 部 审 核 备 案 并 提 供 网 上 查 询 (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网 址 : 经 电 子 注 册 的 毕 业 证 书 国 家 予 以 承 认 和 保 护, 未 经 电 子 注 册 的 国 家 不 予 承 认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司 2008 年 9 月 135
14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及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136
141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确 定, 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37
14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制 定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位 按 下 列 学 科 的 门 类 授 予 :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由 系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对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对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第 五 条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经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由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本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推 荐 书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个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具 有 大 学 毕 业 学 历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大 学 课 程 138
143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七 条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三 至 四 门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3. 一 门 外 国 语 要 求 比 较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凡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认 为 其 在 原 单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内 容 和 成 绩 合 格 的,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规 定 考 试 的 课 程 中, 如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试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规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所 应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当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一 至 二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三 至 五 人 组 成 成 员 中 一 般 应 当 有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九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如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已 相 当 于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除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可 向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提 出 建 议, 由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博 士 学 位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139
144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考 试 范 围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指 定 三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持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3. 两 门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国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个 别 学 科 专 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只 考 第 一 外 国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的, 应 当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经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审 查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的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当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在 答 辩 前 三 个 月 印 送 有 关 单 位, 并 经 同 行 评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两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其 中 一 位 应 当 是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140
145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应 当 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成 员 中 必 须 包 括 二 至 三 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应 当 由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摘 要 应 当 公 开 发 表 ( 保 密 专 业 除 外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十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且 申 请 人 又 尚 未 获 得 过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可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授 予 第 十 七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须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授 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授 予 学 位 的 权 限, 分 别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二 ) 确 定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科 目 门 数 和 博 士 学 位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范 围, 审 批 主 考 人 和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 三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 四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五 ) 审 批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的 名 单 ; ( 六 )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七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八 ) 作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九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它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九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成 员 应 当 包 括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141
146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当 从 本 校 讲 师 以 上 教 师 中 遴 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主 要 应 当 从 本 单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中 遴 选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主 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相 当 职 称 的 人 员 )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设 置 若 干 分 委 员 会, 各 由 七 至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分 委 员 会 协 助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当 由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转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每 年 应 当 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数,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分 别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其 它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发 给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经 通 过 的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应 当 交 存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图 书 馆 一 份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还 应 当 交 存 北 京 图 书 馆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图 书 馆 各 一 份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职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后, 准 备 参 加 考 试 或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142
147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一 志 存 高 远,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面 向 世 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二 热 爱 祖 国, 服 务 人 民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活 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 情,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 愿 为 祖 国 为 人 民 奉 献 三 勤 奋 学 习, 自 强 不 息 追 求 真 理, 崇 尚 科 学 ;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 珍 惜 时 间, 学 业 有 成 四 遵 纪 守 法, 弘 扬 正 气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五 诚 实 守 信, 严 于 律 己 履 约 践 诺, 知 行 统 一 ; 遵 从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作 弊, 不 剽 窃 ; 自 尊 自 爱, 自 省 自 律 ;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 良 诱 惑 六 明 礼 修 身, 团 结 友 爱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热 心 公 益 ; 尊 敬 师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 ; 豁 达 宽 容, 积 极 向 上 七 勤 俭 节 约, 艰 苦 奋 斗 热 爱 劳 动, 珍 惜 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 不 追 求 超 越 自 身 和 家 庭 实 际 的 物 质 享 受 八 强 健 体 魄, 热 爱 生 活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 磨 砺 意 志, 不 怕 挫 折,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关 爱 自 然, 爱 护 环 境, 珍 惜 资 源 143
148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第 十 二 号 令 2002 年 8 月 21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积 极 预 防 妥 善 处 理 在 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保 护 学 生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学 校 实 施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 中, 以 及 在 学 校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生 活 设 施 内 发 生 的, 造 成 在 校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故 的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客 观 公 正 合 理 适 当 的 原 则, 及 时 妥 善 地 处 理 第 四 条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和 生 活 设 施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指 导 学 校 落 实 预 防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措 施, 指 导 协 助 学 校 妥 善 处 理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第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对 在 校 学 生 进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自 护 自 救 教 育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制 度, 采 取 相 应 的 管 理 措 施, 预 防 和 消 除 教 育 教 学 环 境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 当 发 生 伤 害 事 故 时,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 学 校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管 理 和 保 护, 应 当 针 对 学 生 年 龄 认 知 能 力 和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的 不 同, 采 用 相 应 的 内 容 和 预 防 措 施 第 六 条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纪 律 ; 在 不 同 的 受 教 育 阶 段,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的 年 龄 认 知 能 力 和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避 免 和 消 除 相 应 的 危 险 第 七 条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 以 下 称 为 监 护 人 )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配 合 学 校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管 理 和 保 护 工 作 学 校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不 承 担 监 护 职 责, 但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或 者 学 校 依 法 接 受 委 托 承 担 相 应 监 护 职 责 的 情 形 除 外 第 二 章 事 故 与 责 任 第 八 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责 任,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依 法 确 定 144
149 因 学 校 学 生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根 据 其 行 为 过 错 程 度 的 比 例 及 其 与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应 当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非 主 要 原 因,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九 条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一 ) 学 校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以 及 学 校 提 供 给 学 生 使 用 的 学 具 教 育 教 学 和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或 者 有 明 显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 ( 二 ) 学 校 的 安 全 保 卫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有 明 显 疏 漏, 或 者 管 理 混 乱,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而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 ( 三 ) 学 校 向 学 生 提 供 的 药 品 食 品 饮 用 水 等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行 业 的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 ( 四 )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校 外 活 动, 未 对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教 育, 并 未 在 可 预 见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 ( 五 ) 学 校 知 道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患 有 不 适 宜 担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疾 病, 但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的 ; ( 六 ) 学 校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或 者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从 事 不 宜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的 劳 动 体 育 运 动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的 ; ( 七 )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特 定 疾 病, 不 宜 参 加 某 种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学 校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但 未 予 以 必 要 的 注 意 的 ; ( 八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突 发 疾 病 或 者 受 到 伤 害, 学 校 发 现, 但 未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加 重 的 ; ( 九 )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 学 生, 或 者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违 反 工 作 要 求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道 德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 十 )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在 负 有 组 织 管 理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职 责 期 间, 发 现 学 生 行 为 具 有 危 险 性, 但 未 进 行 必 要 的 管 理 告 诫 或 者 制 止 的 ; ( 十 一 )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擅 自 离 校 等 与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直 接 相 关 的 信 息, 学 校 发 现 或 者 知 道, 但 未 及 时 告 知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导 致 未 成 年 学 生 因 脱 离 监 护 人 的 保 护 而 发 生 伤 害 的 ; ( 十 二 ) 学 校 有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十 条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监 护 人 由 于 过 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学 生 145
150 伤 害 事 故,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一 ) 学 生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行 为 准 则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纪 律, 实 施 按 其 年 龄 和 认 知 能 力 应 当 知 道 具 有 危 险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他 人 的 行 为 的 ; ( 二 ) 学 生 行 为 具 有 危 险 性, 学 校 教 师 已 经 告 诫 纠 正, 但 学 生 不 听 劝 阻 拒 不 改 正 的 ; ( 三 ) 学 生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知 道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患 有 特 定 疾 病, 但 未 告 知 学 校 的 ; ( 四 )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身 体 状 况 行 为 情 绪 等 有 异 常 情 况, 监 护 人 知 道 或 者 已 被 学 校 告 知, 但 未 履 行 相 应 监 护 职 责 的 ; ( 五 )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监 护 人 有 其 他 过 错 的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安 排 学 生 参 加 活 动, 因 提 供 场 地 设 备 交 通 工 具 食 品 及 其 他 消 费 与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或 者 学 校 以 外 的 活 动 组 织 者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有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已 履 行 了 相 应 职 责, 行 为 并 无 不 当 的, 无 法 律 责 任 : ( 一 ) 地 震 雷 击 台 风 洪 水 等 不 可 抗 的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 ( 二 ) 来 自 学 校 外 部 的 突 发 性 偶 发 性 侵 害 造 成 的 ; ( 三 )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特 定 疾 病 或 者 异 常 心 理 状 态, 学 校 不 知 道 或 者 难 于 知 道 的 ; ( 四 ) 学 生 自 杀 自 伤 的 ; ( 五 ) 在 对 抗 性 或 者 具 有 风 险 性 的 体 育 竞 赛 活 动 中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的 ; ( 六 ) 其 他 意 外 因 素 造 成 的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下 发 生 的 造 成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故, 学 校 行 为 并 无 不 当 的, 不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 事 故 责 任 应 当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认 定 : ( 一 ) 在 学 生 自 行 上 学 放 学 返 校 离 校 途 中 发 生 的 ; ( 二 ) 在 学 生 自 行 外 出 或 者 擅 自 离 校 期 间 发 生 的 ; ( 三 ) 在 放 学 后 节 假 日 或 者 假 期 等 学 校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学 生 自 行 滞 留 学 校 或 者 自 行 到 校 发 生 的 ; ( 四 ) 其 他 在 学 校 管 理 职 责 范 围 外 发 生 的 第 十 四 条 因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与 其 职 务 无 关 的 个 人 行 为, 或 者 因 146
151 学 生 教 师 及 其 他 个 人 故 意 实 施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的, 由 致 害 人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三 章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 并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 有 条 件 的,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救 援 等 方 式 救 助 第 十 六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情 形 严 重 的,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向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属 于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认 为 必 要, 可 以 指 导 协 助 学 校 进 行 事 故 的 处 理 工 作, 尽 快 恢 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第 十 八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与 受 伤 害 学 生 或 者 学 生 家 长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 双 方 自 愿,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成 年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也 可 以 依 法 直 接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调 解 申 请, 认 为 必 要 的, 可 以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调 解, 并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调 解 第 二 十 条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调 解, 双 方 就 事 故 处 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应 当 在 调 解 人 员 的 见 证 下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结 束 调 解 ; 在 调 解 期 限 内, 双 方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或 者 调 解 过 程 中 一 方 提 起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受 理 的, 应 当 终 止 调 解 调 解 结 束 或 者 终 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经 调 解 达 成 的 协 议,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反 悔 的, 双 方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二 条 事 故 处 理 结 束, 学 校 应 当 将 事 故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报 告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处 理 结 果, 学 校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章 事 故 损 害 的 赔 偿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赔 偿 的 范 围 与 标 准, 按 照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时, 认 为 学 校 有 责 任 的, 可 以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相 应 的 调 解 方 案 147
152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受 伤 害 学 生 的 伤 残 程 度 存 在 争 议 的, 可 以 委 托 当 地 具 有 相 应 鉴 定 资 格 的 医 院 或 者 有 关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人 体 伤 残 标 准 进 行 鉴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根 据 责 任 大 小, 适 当 予 以 经 济 赔 偿, 但 不 承 担 解 决 户 口 住 房 就 业 等 与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 赔 偿 相 应 经 济 损 失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其 他 事 项 学 校 无 责 任 的, 如 果 有 条 件,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本 着 自 愿 和 可 能 的 原 则, 对 受 伤 害 学 生 给 予 适 当 的 帮 助 第 二 十 七 条 因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务 中 的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予 以 赔 偿 后, 可 以 向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追 偿 第 二 十 八 条 未 成 年 学 生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由 其 监 护 人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学 生 的 行 为 侵 害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的, 成 年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第 二 十 九 条 根 据 双 方 达 成 的 协 议 经 调 解 形 成 的 协 议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的 生 效 判 决,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担 的 赔 偿 金, 学 校 应 当 负 责 筹 措 ; 学 校 无 力 完 全 筹 措 的, 由 学 校 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举 办 者 协 助 筹 措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学 校 举 办 者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通 过 设 立 学 生 伤 害 赔 偿 准 备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依 法 筹 措 伤 害 赔 偿 金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有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据 保 险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学 校 责 任 保 险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鼓 励 中 小 学 参 加 学 校 责 任 保 险 提 倡 学 生 自 愿 参 加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在 尊 重 学 生 意 愿 的 前 提 下, 学 校 可 以 为 学 生 参 加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但 不 得 从 中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第 五 章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负 有 责 任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学 校 的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为 触 犯 刑 律 的,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管 理 混 乱,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顿 ;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拒 不 改 正 的,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148
153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未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为 触 犯 刑 律 的,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对 造 成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学 生,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 触 犯 刑 律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受 伤 害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在 事 故 处 理 过 程 中 无 理 取 闹,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或 者 侵 犯 学 校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学 校 应 当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校, 是 指 国 家 或 者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的 中 小 学 ( 含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生 是 指 在 上 述 学 校 中 全 日 制 就 读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三 十 八 条 幼 儿 园 发 生 的 幼 儿 伤 害 事 故, 应 当 根 据 幼 儿 为 完 全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特 点, 参 照 本 办 法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发 生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参 照 本 办 法 处 理 在 学 校 注 册 的 其 他 受 教 育 者 在 学 校 管 理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伤 害 事 故, 参 照 本 办 法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02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原 国 家 教 委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与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有 关 的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在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前 已 处 理 完 毕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不 再 重 新 处 理 149
154 学 校 常 用 电 话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办 公 室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 公 管 MPA 中 心 : 商 学 院 : 商 学 院 MBA 中 心 : 法 学 院 : 文 学 院 : 外 国 语 学 院 : 数 学 与 信 息 科 学 学 院 : 物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技 术 学 院 : 生 命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 林 学 院 : 土 木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 机 械 工 程 学 院 : 电 气 工 程 学 院 : 计 算 机 与 电 子 信 息 学 院 : 化 学 化 工 学 院 : 资 源 与 冶 金 学 院 : 轻 工 与 食 品 工 程 学 院 : 农 学 院 : 动 物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 教 育 学 院 : 政 治 学 院 : 新 闻 传 播 学 院 :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院 : 环 境 学 院 : 艺 术 学 院 : 研 究 生 院 ( 处 ) 招 生 科 : 培 养 科 : 学 位 管 理 与 学 科 建 设 科 : 在 职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科 : 综 合 办 公 室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研 究 生 教 育 管 理 科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科 : 学 生 档 案 室 : 勤 工 助 学 科 : 综 合 办 公 室 : 其 他 财 务 处 办 公 室 :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 学 生 公 寓 物 业 管 理 部 : 饮 食 服 务 中 心 办 公 室 : 校 研 究 生 会 办 公 室 : 心 理 咨 询 中 心 : 西 校 园 医 院 值 班 室 : 东 校 园 医 院 值 班 室 : 保 卫 处 值 班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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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2007 年 10 月 第 三 屆 中 國 文 哲 之 當 代 詮 釋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前 論 文 集 第 1~24 頁 葉 榮 鐘 先 生 早 年 文 集 析 探 : 葉 氏 之 文 學 觀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司 仲 敖 摘 要 葉 榮 鐘 先 生 是 日 治 前 後 出 生 的 二 世 文 人, 漢 文 日 文 俱 佳 因 自 幼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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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丘 遲 與 陳 伯 之 書 篇 旨 及 其 藝 術 特 色 探 析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國 文 科 教 師 章 正 忠 摘 要 本 文 嘗 試 以 章 法 學 的 角 度 切 入, 探 析 丘 遲 < 與 陳 伯 之 書 > 的 文 學 內 涵 章 法 學 對 文 章 結 構 的 分 析 方 式, 較 傳 統 偏 重 於 段 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