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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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陸 請 領 退 休 金 作 業 勞 工 退 休 金 係 為 保 障 勞 工 年 老 退 休 生 活, 不 宜 太 早 提 領, 爰 規 定 請 領 年 齡 為 60 歲 勞 工 年 滿 60 歲, 不 管 是 否 仍 在 職, 皆 可 請 領 退 休 金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15 年, 應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 工 作 年 資 逾 15 年 者, 應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又 年 滿 60 歲 之 勞 工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繼 續 工 作, 應 繼 續 提 繳 退 休 金 ( 簡 稱 續 提 退 休 金 ), 續 提 退 休 金 1 年 得 請 領 一 次 另 勞 工 於 請 領 退 休 金 前 死 亡, 或 勞 工 於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後, 未 屆 平 均 餘 命 前 死 亡, 可 由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勞 工 之 個 人 專 戶 退 休 金 一 實 務 作 業 ( 一 )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1. 請 領 條 件 (1) 勞 工 年 滿 60 歲,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15 年 者,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2) 工 作 年 資 以 有 實 際 提 繳 退 休 金 之 月 數 計 算, 年 資 中 斷 者, 其 前 後 提 繳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3) 年 齡 以 戶 籍 之 記 載 為 準,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實 足 計 算 2. 請 領 標 準 (1) 退 休 金 之 計 算 方 式, 係 以 核 定 時 已 提 繳 入 專 戶 之 本 金 及 累 積 收 益 合 計 為 準, 其 後 所 提 繳 之 金 額, 勞 保 局 將 無 息 核 發 請 領 人 (2) 累 積 收 益 金 額 除 已 分 配 入 專 戶 之 收 益 外, 尚 未 分 配 收 益 部 分, 以 前 一 期 收 益 分 配 標 準, 計 算 至 申 請 當 月 止 (3) 勞 工 退 休 金 運 用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如 有 不 足 由 國 庫 補 足 之 該 保 證 收 益 之 計 算, 係 自 勞 工 開 始 提 繳 至 依 法 領 取 退 休 金 期 間 平 均 每 年 之 年 收 益 率, 不 得 低 於 此 一 期 間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之 平 均 數 1

2 (4)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指 依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華 南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彰 化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6 家 行 庫 每 月 第 1 個 營 業 日 牌 告 2 年 期 小 額 定 期 存 款 之 固 定 利 率, 計 算 之 平 均 年 利 率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每 月 公 告 當 月 之 最 低 保 證 收 益 率 (5) 勞 工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因 時 差 尚 未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俟 雇 主 繳 納 並 經 分 配 入 個 人 專 戶 後, 無 息 核 發 請 領 人 3. 請 領 時 應 備 之 書 件 (1) 勞 工 退 休 金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 請 參 考 範 例 31)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3) 勞 工 本 人 名 義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影 本 4.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發 給 (1) 勞 工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金, 手 續 完 備 者, 勞 保 局 於 收 到 申 請 書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核 發 並 匯 入 請 領 人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2) 勞 工 退 休 金 經 核 發 入 帳 後, 勞 保 局 另 以 書 面 通 知 請 領 人 知 悉 ( 二 )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1. 請 領 條 件 (1) 勞 工 年 滿 60 歲, 工 作 年 資 滿 15 年 以 上 者, 應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2) 工 作 年 資 以 有 實 際 提 繳 退 休 金 之 月 數 計 算, 年 資 中 斷 者, 其 前 後 提 繳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3) 年 齡 以 戶 籍 之 記 載 為 準,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實 足 計 算 (4) 勞 工 開 始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時, 應 一 次 提 繳 一 定 金 額, 投 保 年 金 保 2

3 險, 作 為 超 過 平 均 餘 命 後 之 年 金 給 付 之 用 2. 請 領 標 準 (1)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之 計 算 方 式, 係 將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內 累 積 本 金 及 收 益 合 計 金 額, 扣 除 應 提 繳 一 定 金 額 之 年 金 保 險 費 後, 剩 餘 金 額 再 依 據 年 金 生 命 表, 以 平 均 餘 命 及 利 率 等 因 素 精 算 每 月 應 核 發 退 休 金 金 額, 定 期 按 季 發 給 (2) 勞 工 開 始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時, 因 提 繳 時 差 未 提 繳 入 專 戶 之 金 額, 以 已 提 繳 論, 屆 期 未 繳 入 專 戶 者, 應 由 其 月 退 休 金 額 中 沖 還 (3) 累 積 收 益 金 額 除 已 分 配 入 專 戶 之 收 益 外, 尚 未 分 配 收 益 部 分, 以 前 一 期 收 益 分 配 標 準, 計 算 至 申 請 當 月 止 (4) 勞 工 退 休 金 運 用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如 有 不 足 由 國 庫 補 足 之 該 保 證 收 益 之 計 算, 係 自 勞 工 開 始 提 繳 至 依 法 領 取 退 休 金 期 間 平 均 每 年 之 年 收 益 率, 不 得 低 於 此 一 期 間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之 平 均 數 (5)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指 依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華 南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彰 化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6 家 行 庫 每 月 第 1 個 營 業 日 牌 告 2 年 期 小 額 定 期 存 款 之 固 定 利 率, 計 算 之 平 均 年 利 率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每 月 公 告 當 月 之 最 低 保 證 收 益 率 3. 請 領 時 應 備 之 書 件 (1) 勞 工 退 休 金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 申 請 書 須 俟 年 金 保 險 相 關 法 令 擬 訂 後 訂 定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3) 勞 工 本 人 名 義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影 本 3

4 4.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發 給 (1) 月 退 休 金 採 按 季 發 給, 其 核 發 日 期 如 下 : 1 月 至 3 月 份 之 月 退 休 金, 於 2 月 底 前 發 給 4 月 至 6 月 份 之 月 退 休 金, 於 5 月 31 日 前 發 給 7 月 至 9 月 份 之 月 退 休 金, 於 8 月 31 日 前 發 給 10 月 至 12 月 份 之 月 退 休 金, 於 11 月 30 日 前 發 給 (2) 勞 工 申 請 月 退 休 金, 請 領 手 續 完 備, 經 勞 保 局 審 查 核 可 者, 第 1 次 之 月 退 休 金 係 自 收 到 申 請 書 之 次 月 起 核 發 至 當 季 止, 嗣 後 之 月 退 休 金 依 上 述 發 給 原 則 按 季 核 發, 並 匯 入 請 領 人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 例 如 95 年 1 月 申 請 第 1 次 月 退 休 金 者, 該 季 將 發 給 2 月 及 3 月 之 月 退 休 金, 共 2 個 月 ) ( 三 ) 請 領 續 提 退 休 金 1. 請 領 條 件 勞 工 於 年 滿 60 歲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繼 續 工 作, 雇 主 仍 應 為 勞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至 勞 工 原 有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勞 工 領 取 前 述 繼 續 工 作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及 其 收 益 之 次 數,1 年 ( 以 申 請 當 月 往 前 推 算 12 個 月 ) 以 1 次 為 限 2. 請 領 標 準 (1) 續 提 退 休 金 之 計 算 方 式, 係 以 核 定 時 已 提 繳 入 專 戶 之 本 金 及 累 積 收 益 合 計 為 準 (2) 累 積 收 益 金 額 除 已 分 配 入 專 戶 之 收 益 外, 尚 未 分 配 收 益 部 分, 以 前 一 期 收 益 分 配 標 準, 計 算 至 申 請 當 月 止 (3) 勞 工 退 休 金 運 用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4

5 率, 如 有 不 足 由 國 庫 補 足 之 該 保 證 收 益 之 計 算, 係 自 勞 工 開 始 提 繳 至 依 法 領 取 退 休 金 期 間 平 均 每 年 之 年 收 益 率, 不 得 低 於 此 一 期 間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之 平 均 數 (4)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指 依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華 南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彰 化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6 家 行 庫 每 月 第 1 個 營 業 日 牌 告 2 年 期 小 額 定 期 存 款 之 固 定 利 率, 計 算 之 平 均 年 利 率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每 月 公 告 當 月 之 最 低 保 證 收 益 率 (5) 勞 工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因 時 差 尚 未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俟 雇 主 繳 納 並 經 分 配 入 個 人 專 戶 後, 無 息 核 發 請 領 人 3. 請 領 時 應 備 之 書 件 (1) 勞 工 退 休 金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 請 參 考 範 例 32)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3) 勞 工 本 人 名 義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影 本 4.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發 給 (1) 勞 工 申 請 續 提 勞 工 退 休 金, 手 續 完 備 者, 勞 保 局 於 收 到 申 請 書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核 發 並 匯 入 請 領 人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2) 勞 工 續 提 退 休 金 經 核 發 入 帳 後, 勞 保 局 另 以 書 面 通 知 請 領 人 知 悉 ( 四 )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退 休 金 1. 請 領 條 件 (1) 勞 工 於 請 領 退 休 金 前 死 亡 者, 應 由 其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5

6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2) 勞 工 已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惟 未 屆 平 均 餘 命 前 死 亡 者, 停 止 核 發 月 退 休 金, 由 其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一 次 領 回 其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結 算 剩 餘 金 額 (3) 請 領 人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由 勞 工 之 遺 屬 為 請 領 人, 其 順 位 如 下 :(1) 配 偶 及 子 女 (2) 父 母 (3) 祖 父 母 (4) 孫 子 女 (5) 兄 弟 姊 妹 同 一 順 位 之 遺 屬 有 2 人 以 上 時, 應 共 同 具 領, 如 有 未 具 名 之 其 他 遺 屬 者, 由 具 領 之 遺 屬 負 責 分 配 之 如 有 死 亡 或 拋 棄 或 因 法 定 事 由 喪 失 繼 承 權 時, 由 其 餘 遺 屬 請 領 之 前 述 遺 屬 如 係 未 成 年 者, 應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 監 護 人 ) 副 署 簽 章 勞 工 生 前 預 立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者, 從 其 遺 囑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得 為 順 位 遺 屬 以 外 之 請 領 人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有 2 人 以 上 時, 應 共 同 具 領 ; 遺 囑 載 有 分 配 比 例 者, 請 領 人 應 於 領 取 後 自 行 分 配 前 述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係 未 成 年 者, 應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 監 護 人 ) 副 署 簽 章 (4) 前 項 所 稱 父 母 子 女 係 指 生 身 父 母 養 父 母 婚 生 子 女 ( 包 括 依 民 法 規 定 視 為 婚 生 子 女 者 ), 或 已 依 法 收 養 並 辦 妥 戶 籍 登 記 之 養 子 女 而 言 (5) 請 領 人 如 係 大 陸 籍 人 士 ( 在 台 未 設 籍 ), 應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66 條 規 定, 於 勞 工 死 亡 後 3 年 內 向 被 繼 承 人 ( 死 亡 勞 工 ) 住 所 ( 戶 籍 ) 地 之 法 院, 辦 理 繼 承 意 思 之 表 示 始 可 請 領 (6) 監 護 有 關 規 定, 依 據 民 法 第 1094 條 規 定 : 父 母 均 不 能 行 使 負 擔 對 於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權 利 義 務, 或 父 母 死 亡 而 無 遺 囑 指 定 監 6

7 護 人 時, 依 左 列 順 序 定 其 監 護 人 : 一 與 未 成 年 人 同 居 之 祖 父 母 二 與 未 成 年 人 同 居 之 兄 姊 三 不 與 未 成 年 人 同 居 之 祖 父 母 另 依 據 戶 籍 法 第 18 條 規 定 : 監 護, 應 為 監 護 之 登 記 (7) 領 取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請 求 權, 自 得 請 領 之 日 ( 勞 工 死 亡 之 日 ) 起 算, 因 5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2. 請 領 標 準 (1) 勞 工 於 請 領 退 休 金 前 死 亡 者, 由 其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一 次 領 取 勞 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之 本 金 及 累 積 收 益 本 金 以 核 定 時 已 提 繳 入 專 戶 之 金 額 為 準, 其 後 所 提 繳 之 金 額 無 息 核 發 請 領 人 累 積 收 益 金 額, 除 已 分 配 入 專 戶 之 收 益 外, 尚 未 分 配 收 益 部 分, 以 前 一 期 收 益 分 配 標 準, 計 算 至 申 請 當 月 止 (2) 勞 工 已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於 未 屆 平 均 餘 命 前 死 亡 者, 停 止 核 發 月 退 休 金, 由 其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一 次 領 回 其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結 算 實 際 剩 餘 金 額 (3) 勞 工 退 休 金 運 用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如 有 不 足 由 國 庫 補 足 之 該 保 證 收 益 之 計 算, 係 自 勞 工 開 始 提 繳 至 依 法 領 取 退 休 金 期 間 平 均 每 年 之 年 收 益 率, 不 得 低 於 此 一 期 間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之 平 均 數 (4) 當 地 銀 行 2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指 依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華 南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彰 化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6 家 行 庫 每 月 第 1 個 營 業 日 牌 告 2 年 期 小 額 定 期 存 款 之 固 定 利 率, 計 算 之 平 均 年 利 率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每 月 公 告 當 月 之 最 低 保 證 收 益 率 (5) 勞 工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因 時 差 尚 未 提 繳 入 專 戶 之 退 休 金, 俟 雇 主 7

8 繳 納 並 經 分 配 入 個 人 專 戶 後, 無 息 核 發 請 領 人 3. 請 領 時 應 備 之 書 件 (1) 勞 工 退 休 金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 請 領 人 如 為 1 人, 請 參 考 範 例 33 之 1; 請 領 人 如 為 1 人 以 上, 請 參 考 範 例 33 之 2) (2) 載 有 勞 工 死 亡 日 期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或 死 亡 診 斷 書 或 檢 察 官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或 死 亡 宣 告 判 決 書 (3) 請 領 人 與 勞 工 非 同 一 戶 籍 者, 其 證 明 身 分 關 係 之 相 關 戶 籍 謄 本 遺 屬 為 養 子 女 時, 並 需 載 明 收 養 及 登 記 日 期 (4)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遺 囑 影 本 ( 影 本 請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 (5)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本 人 名 義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影 本 (6) 請 領 人 如 係 大 陸 籍 人 士 ( 在 台 未 設 籍 ), 申 請 時 應 檢 具 被 繼 承 人 ( 死 亡 勞 工 ) 住 所 地 之 法 院 核 准 備 查 繼 承 通 知 4.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發 給 (1) 請 領 人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金, 手 續 完 備 者, 勞 保 局 於 收 到 申 請 書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核 發 並 匯 入 請 領 人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2) 勞 工 退 休 金 經 核 發 入 帳 後, 勞 保 局 另 以 書 面 通 知 請 領 人 知 悉 ( 五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月 退 休 金 或 60 歲 後 繼 續 工 作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時, 應 由 勞 工 本 人 提 出 申 請 勞 工 死 亡 時, 應 由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退 休 金, 無 須 透 過 事 業 單 位 或 雇 主 辦 理 2. 勞 工 於 年 滿 60 歲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繼 續 工 作, 雇 主 仍 應 為 勞 工 提 繳 8

9 退 休 金 至 勞 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其 提 繳 之 工 作 年 資 重 新 計 算 3. 勞 工 同 期 間 受 僱 於 2 個 以 上 之 雇 主, 各 該 雇 主 應 分 別 為 勞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其 提 繳 金 額 應 分 別 計 入 勞 工 之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惟 提 繳 年 資 不 重 複 計 算 4. 匯 入 申 請 人 指 定 在 國 外 之 金 融 機 構 之 本 人 帳 戶 者, 手 續 費 須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逕 由 核 發 金 額 內 扣 除 5. 請 領 人 通 訊 住 址, 請 詳 填 實 際 可 收 到 核 定 通 知 之 地 址 6.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權 利, 不 得 讓 與 扣 押 抵 銷 或 供 擔 保 7. 退 休 金 領 取 人 經 勞 保 局 查 明 不 符 請 領 退 休 金 規 定 者, 應 自 收 到 返 還 通 知 之 日 起 30 日 內, 將 已 領 取 之 退 休 金 返 還 屆 期 未 返 還 者, 應 附 加 法 定 遲 延 利 息 一 併 返 還 8. 勞 工 之 遺 屬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如 尚 有 未 具 名 之 同 一 順 位 遺 屬, 退 休 金 領 取 人 應 依 規 定 負 責 分 配 之 若 嗣 後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主 張 申 請 該 筆 勞 工 退 休 金 時, 退 休 金 領 取 人 應 負 責 分 與 或 返 還 之 9.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期 間, 如 欲 更 改 退 休 金 入 帳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勞 保 局, 並 檢 附 變 更 後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送 局 憑 辦 二 常 見 問 答 (FAQ) ( 一 )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請 領 條 件 1. 勞 工 何 時 可 領 取 勞 退 新 制 退 休 金? A: 勞 工 年 滿 60 歲 時, 無 論 是 否 仍 在 職, 皆 可 向 勞 保 局 請 領 勞 退 新 制 退 休 金 2. 勞 工 未 滿 60 歲 即 退 職 不 再 工 作, 可 否 申 請 個 人 專 戶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A: 不 可 以, 勞 工 須 俟 年 齡 滿 60 歲 時, 才 可 提 出 申 請 勞 工 於 年 滿 60 歲 時 無 論 是 否 在 職, 均 可 申 請 9

10 3. 勞 工 年 滿 60 歲 欲 申 請 新 制 退 休 金, 應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或 月 退 休 金? A: 勞 工 年 滿 60 歲, 工 作 年 資 滿 15 年 以 上 者,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但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15 年 者, 應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4. 提 繳 年 資 滿 15 年 以 上 者, 勞 工 可 否 選 擇 月 退 或 一 次 請 領? A: 不 可 以, 勞 工 年 滿 60 歲, 工 作 ( 提 繳 ) 年 資 滿 15 年 以 上 者, 僅 得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不 可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5. 被 保 險 人 於 符 合 資 格 請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時, 是 否 同 時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A: 勞 工 保 險 與 勞 工 退 休 金 係 屬 於 不 同 制 度, 其 請 領 規 定 亦 不 同, 勞 退 新 制 規 定 勞 工 必 須 年 滿 60 歲 始 可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請 領 時 不 論 是 否 在 職 或 有 無 參 加 勞 保 勞 工 如 未 滿 60 歲 符 合 請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者, 仍 不 得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6. 未 滿 60 歲 前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或 失 業 者, 可 否 提 前 申 請 退 休 金? A: 不 可 以, 勞 工 未 滿 60 歲 前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或 失 業 者, 仍 須 年 滿 60 歲 始 得 申 請 退 休 金 7. 勞 工 自 願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可 否 在 未 滿 60 歲 前 提 領? A: 不 可 以, 不 論 勞 工 自 願 提 繳 或 雇 主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均 須 於 勞 工 年 滿 60 歲 始 得 請 領 8. 勞 工 已 結 清 舊 制 退 休 金 轉 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何 時 可 以 請 領? A: 勞 工 將 已 結 清 舊 制 退 休 金 轉 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者, 需 於 勞 工 年 齡 滿 60 歲 時,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9. 勞 工 移 民 國 外 不 再 返 國, 可 否 先 行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A: 不 可 以, 勞 工 移 民 國 外, 仍 需 俟 60 歲 始 可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10. 勞 工 退 休 金 是 否 於 符 合 請 領 條 件 之 日 即 可 提 出 申 請, 不 需 等 到 公 司 繳 納 該 月 份 退 休 金? A: 是 的, 勞 工 年 滿 60 歲, 即 可 提 出 申 請, 原 則 上 不 需 等 到 公 司 繳 納 該 月 份 退 休 金 ; 惟 因 退 休 金 之 繳 納 會 有 時 差, 如 勞 工 欲 一 次 全 10

11 數 領 回 公 司 應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請 俟 公 司 將 退 職 當 月 之 退 休 金 繳 納 後 再 提 出 申 請, 時 間 約 為 退 職 後 3 個 月 左 右 ( 例 如 :8 月 退 職, 11 月 以 後 提 出 申 請 ) 11. 勞 工 已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再 受 僱 工 作, 雇 主 需 要 再 替 勞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嗎? A: 是 的, 勞 工 於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繼 續 工 作, 雇 主 仍 應 為 勞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至 其 個 人 專 戶 12. 勞 工 請 領 續 提 之 退 休 金 是 否 有 時 間 限 制? A: 勞 工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後 繼 續 工 作, 其 續 提 之 退 休 金 須 於 領 取 前 次 退 休 金 滿 12 個 月 後 ( 含 申 請 當 月 ), 方 可 再 提 出 申 請 13. 勞 工 本 人 死 亡 其 已 提 繳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如 何 處 理? A: 勞 工 本 人 死 亡 由 其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於 勞 工 死 亡 之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14. 勞 工 本 人 死 亡 由 其 遺 屬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順 位 為 何? A: 勞 工 本 人 死 亡 由 其 遺 屬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順 位 為 :1. 配 偶 及 子 女 2. 父 母 3. 祖 父 母 4. 孫 子 女 5. 兄 弟 姐 妹 15. 勞 工 於 生 前 可 否 指 定 順 位 遺 屬 以 外 之 請 領 人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A: 可 以, 勞 工 得 以 遺 囑 指 定 順 位 遺 屬 以 外 之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惟 如 有 民 法 1223 條 規 定 特 留 分 之 情 形, 致 得 請 領 人 有 數 人 時, 應 與 其 他 請 領 人 共 同 具 領 16. 勞 工 於 生 前 預 立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其 遺 囑 格 式 規 定 如 何? A: 勞 工 生 前 如 預 立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退 休 金, 指 定 請 領 人 持 憑 之 遺 囑, 應 依 民 法 遺 囑 方 式 為 之, 為 確 保 勞 工 及 指 定 請 領 人 之 權 益, 建 議 持 憑 之 遺 囑 請 至 法 院 公 證 處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認 證 17.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祖 父 母 包 不 包 括 外 祖 父 母? A: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祖 父 母 包 括 外 祖 父 母, 故 外 祖 父 母 亦 得 請 領 勞 11

12 工 退 休 金 18. 失 蹤 之 勞 工 其 家 屬 可 否 提 前 申 請 退 休 金? A: 不 可 以, 失 蹤 之 勞 工 須 經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始 可 由 其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退 休 金 ( 二 )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1. 工 作 年 資 如 何 計 算? A: 工 作 年 資 係 以 實 際 提 繳 退 休 金 之 年 資 為 準, 而 實 際 提 繳 退 休 金 之 年 資, 以 有 實 際 提 繳 退 休 金 之 月 數 計 算 1 個 月 只 要 提 繳 1 天 即 算 1 個 月 ; 如 1 個 月 有 2 份 工 作 分 別 提 繳, 亦 僅 算 1 個 月 2. 曾 轉 換 工 作, 其 工 作 年 資 如 何 計 算? A: 勞 工 如 於 新 舊 單 位 均 參 加 新 制, 年 資 雖 中 斷, 其 前 後 工 作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3. 勞 工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繼 續 工 作, 其 工 作 年 資 如 何 計 算? A: 勞 工 領 取 退 休 金 後 繼 續 工 作, 雇 主 應 繼 續 為 其 提 繳 退 休 金, 其 工 作 ( 提 繳 ) 年 資 應 重 新 計 算 4. 勞 工 留 職 停 薪 1 年, 工 作 年 資 是 否 照 計? A: 勞 工 領 有 工 資 始 有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提 繳, 勞 工 如 因 病 或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雇 主 並 未 發 給 工 資, 已 停 止 提 繳 退 休 金, 自 無 工 作 年 資 ( 三 )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請 領 手 續 及 應 備 書 件 1. 勞 工 勞 工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欲 申 請 個 人 專 戶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是 否 需 透 過 原 僱 用 單 位 申 請? A: 勞 工 退 休 金 係 勞 工 年 滿 60 歲 時, 由 本 人 自 行 申 請, 勞 工 申 請 時 無 論 在 職 或 不 在 職 均 可 向 勞 保 局 提 出 申 請, 無 需 再 透 過 單 位 申 請 死 亡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金 時, 亦 無 需 再 透 過 原 僱 用 單 位 申 請 12

13 2. 勞 工 已 年 滿 60 歲 且 退 職 只 填 寫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申 請 書 申 請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時, 是 否 一 起 核 發 勞 工 退 休 金? A: 不 會 的 ; 勞 工 退 休 金 與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係 屬 不 同 的 制 度, 其 申 請 書 表 不 同, 勞 工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金 應 由 其 本 人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另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及 本 人 名 義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影 本, 寄 ( 送 ) 至 勞 保 局 辦 理 即 可 3. 勞 工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時, 應 具 備 哪 些 文 件? A: 一 勞 工 退 休 金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二 本 人 名 義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影 本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4. 勞 工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退 休 金 時, 應 具 備 哪 些 文 件? A: 一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二 請 領 人 本 人 名 義 之 金 融 機 構 存 簿 影 本 三 檢 具 載 有 勞 工 死 亡 日 期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死 亡 診 斷 書 或 檢 察 官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或 死 亡 宣 告 判 決 書 四 請 領 人 與 勞 工 非 同 一 戶 籍 者, 檢 附 其 於 勞 工 死 亡 日 期 後 申 請 之 現 住 址 戶 籍 謄 本 五 遺 囑 影 本 ( 申 請 人 為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時 應 檢 附, 並 請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 5.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新 制 退 休 金 時, 同 一 順 位 之 申 請 人 有 2 人 以 上 者, 應 如 何 申 請? A: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同 屬 同 一 順 位 有 2 人 以 上 時, 可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請 領 : 一 1 人 代 表 申 請 時, 由 申 請 人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並 檢 附 應 備 附 件 辦 理 二 2 人 以 上 申 請 時, 由 申 請 人 等 一 一 填 寫 勞 工 退 休 金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之 各 欄 位, 並 檢 附 各 申 請 人 應 備 附 件 辦 理 13

14 如 有 未 具 名 之 遺 屬 者, 由 具 領 之 遺 屬 負 責 分 配 之 ; 如 有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主 張 請 領 時, 由 具 領 人 負 責 分 與 之 或 返 還 勞 保 局 辦 理 6. 勞 工 移 民 國 外 年 滿 60 歲 時, 或 因 故 死 亡, 應 如 何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金? A: 勞 工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因 僑 居 國 外, 不 能 返 國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時, 可 由 請 領 人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寄 局 辦 理 ; 或 擬 具 委 託 書 委 託 代 領 轉 發 檢 附 僑 居 地 之 我 國 駐 外 機 構 或 該 國 出 具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委 託 書, 包 括 原 文 及 中 譯 本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機 構 簽 證, 中 譯 本 未 經 簽 證 者, 應 由 我 國 內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認 證 7. 勞 工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為 大 陸 人 士, 應 如 何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金? A: 請 領 人 如 係 大 陸 籍 人 士 ( 在 台 未 設 籍 ), 申 請 時 應 檢 具 被 繼 承 人 ( 死 亡 勞 工 ) 住 所 ( 戶 籍 ) 地 之 法 院 核 准 備 查 繼 承 通 知, 併 同 勞 工 退 休 金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暨 其 他 相 關 附 件 辦 理 8. 請 領 人 為 大 陸 人 士, 如 已 返 回 大 陸 無 法 來 台 申 請, 應 如 何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金? A: 請 領 人 為 大 陸 人 士, 不 能 來 臺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時, 可 由 請 領 人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送 局 辦 理 ; 或 擬 具 委 託 書, 委 託 代 領 轉 發, 檢 附 之 委 託 書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需 經 大 陸 公 證 並 經 我 國 認 可 之 相 關 機 構 ( 海 基 會 ) 驗 證 ( 四 )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發 給 1.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核 發 金 額 如 何 計 算? A: 一 ㄧ 次 請 領 者, 係 領 取 勞 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之 本 金 及 累 積 收 益 本 金 以 核 定 時 實 際 提 繳 至 個 人 專 戶 之 金 額 為 準, 其 後 所 提 繳 之 金 額, 無 息 核 發 請 領 人 二 月 退 休 金 係 將 個 人 專 戶 本 金 及 累 積 收 益 先 提 繳 一 定 金 額 購 買 年 金 保 險 ( 延 壽 年 金 ), 再 依 據 年 金 生 命 表, 以 平 均 餘 命 及 利 率 等 基 礎 計 算 得 出 勞 工 可 領 月 退 休 金 之 期 數 及 金 額, 按 季 發 14

15 給 (ㄧ 定 金 額, 由 勞 委 會 研 擬 中 ) 2. 勞 工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指 定 請 領 人 成 就 請 領 條 件 時, 應 於 何 時 提 出 申 請 才 能 一 次 全 數 領 回 已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A: 因 退 休 金 之 繳 納 均 有 時 差, 如 勞 工 欲 一 次 全 數 領 回 雇 主 應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請 俟 雇 主 將 退 職 當 月 之 退 休 金 繳 納 後 再 提 出 申 請, 時 間 約 為 退 職 後 3 個 月 左 右 3. 雇 主 為 我 提 繳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工 作 年 資 有 10 個 月, 為 什 麼 只 核 發 了 8 個 月? 我 需 要 再 填 寫 申 請 書 申 請 嗎? A: 依 規 定 雇 主 當 月 應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勞 保 局 於 次 月 寄 發 繳 款 單, 雇 主 須 於 再 次 月 底 前 繳 納 完, 所 以 每 個 月 的 退 休 金 須 等 到 雇 主 繳 納 至 個 人 專 戶 內, 均 會 有 時 間 差 勞 工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金, 依 勞 保 局 核 定 當 時 個 人 專 戶 累 積 之 退 休 金 (8 個 月 退 休 金 ) 及 收 益 先 予 核 發 嗣 後 雇 主 再 繳 納 至 專 戶 的 退 休 金 (2 個 月 退 休 金 ), 勞 保 局 會 再 予 核 發, 直 接 匯 入 勞 工 原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內, 無 需 再 填 寫 申 請 書 申 請 4. 公 司 已 從 薪 資 中 扣 除 當 月 應 繳 之 自 願 提 繳 退 休 金, 但 所 核 發 金 額 並 未 包 含 該 款 項, 如 何 申 請? A: 勞 工 之 退 休 金 核 發 申 請, 依 條 例 規 定 須 於 30 日 內 核 發, 惟 退 休 金 之 繳 納 期 限 有 2 個 月 之 時 間 落 差, 當 月 之 退 休 金 僅 須 於 再 次 月 底 前 繳 納 即 可, 故 勞 工 退 休 金 於 核 發 後, 於 日 後 俟 該 個 人 專 戶 內 若 有 該 筆 退 休 金 繳 入, 勞 保 局 會 主 動 再 進 行 補 發 作 業, 無 需 再 填 單 申 請 5. 勞 工 死 亡 其 退 休 金 之 核 發 金 額 如 何 計 算? A: 勞 工 死 亡 由 其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ㄧ 次 領 取 勞 工 個 人 退 休 金 專 戶 之 本 金 及 累 積 收 益 本 金 以 核 定 時 實 際 提 繳 至 個 人 專 戶 之 金 額 為 準, 其 後 所 提 繳 之 金 額, 無 息 核 發 請 領 人 6. 勞 工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金 後, 約 多 久 核 15

16 發? A: 勞 工 本 人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申 請 勞 工 退 休 金, 請 領 手 續 完 備, 經 審 查 合 格 應 予 發 給 月 退 休 金 者, 應 自 收 到 申 請 書 次 月 起 按 季 發 給 ; 其 為 請 領 ㄧ 次 退 休 金 者, 應 自 收 到 申 請 書 之 日 起 30 日 內 發 給 7. 勞 工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退 休 金 時, 尚 未 分 配 收 益 部 分, 如 何 計 算? A: 勞 工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退 休 金 時 之 累 積 收 益 金 額, 除 已 分 配 入 專 戶 之 收 益 外, 當 期 ( 當 年 度 ) 尚 未 分 配 收 益 部 分, 以 前 一 期 收 益 分 配 標 準, 計 算 至 申 請 當 月 底 止 8. 勞 工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移 居 國 外 或 大 陸, 領 取 勞 工 退 休 金 可 否 滙 入 國 外 或 大 陸 之 金 融 機 構? A: 勞 工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因 僑 居 國 外 或 居 住 大 陸, 自 國 外 或 大 陸 檢 附 其 在 國 外 或 大 陸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影 本 提 出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時, 檢 附 之 文 件, 應 包 含 中 譯 本, 送 我 國 駐 外 機 構 認 證, 中 譯 本 未 認 證 者, 應 由 我 國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公 證 ; 如 為 大 陸 出 具 之 文 書 需 經 大 陸 公 證 並 經 我 國 認 可 之 相 關 機 構 ( 海 基 會 ) 驗 證, 勞 保 局 再 據 以 滙 入 其 指 定 國 外 或 大 陸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9. 勞 工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僑 居 國 外 或 大 陸 請 領 退 休 金 時, 由 勞 保 局 匯 入 申 請 人 在 國 外 或 大 陸 之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時, 是 否 需 扣 手 續 費? A: 是 的, 手 續 費 需 由 申 請 人 負 擔 且 逕 由 核 發 金 額 內 扣 除 ( 五 ) 領 取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課 稅 規 定 1.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相 關 課 稅 規 定 為 何? A: 依 據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規 定, 勞 工 退 休 金 於 提 繳 期 間 及 領 取 時 課 稅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一 提 繳 期 間 :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個 人 自 願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16

17 合 計 在 每 月 工 資 6% 範 圍 內, 不 計 入 提 繳 年 度 薪 資 所 得 課 稅 二 領 取 勞 工 退 休 金 時 : 自 願 提 繳 且 未 計 入 提 繳 年 度 薪 資 所 得 課 稅 之 退 休 金 及 其 孳 息 ( 收 益 ), 併 同 雇 主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及 其 孳 息, 逾 領 取 當 年 度 退 職 所 得 免 稅 額 部 份, 係 退 職 所 得, 應 併 入 當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備 註 : 免 稅 額 之 標 準 依 財 政 部 公 告 後 辦 理 計 算 (97 年 度 之 退 職 所 得 免 稅 額 如 下 題 ) 2. 請 問 勞 工 退 休 金 請 領 時 課 稅 之 計 算 為 何? A: 一 領 取 一 次 退 休 金 者 ( 包 括 如 果 有 從 舊 制 結 清 退 休 金 全 額 移 入 新 制 個 人 專 戶 的 部 份 及 從 年 金 保 險 移 轉 來 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 一 ) 領 取 總 額 在 161,000 元 乘 以 退 職 服 務 年 資 之 金 額 以 下 者, 退 職 所 得 額 為 零 ( 二 ) 超 過 161,000 元 乘 以 退 職 服 務 年 資 之 金 額, 未 達 322,000 元 乘 以 退 職 服 務 年 資 之 金 額 部 分, 以 其 半 數 為 退 職 所 得 額 ( 三 ) 超 過 322,000 元 乘 以 退 職 服 務 年 資 之 金 額 部 分, 全 數 為 退 職 所 得 額 二 如 果 領 的 是 月 退 休 金, 則 是 以 全 年 領 取 總 額, 減 掉 697,000 元 後 之 餘 額 為 所 得 額 來 課 稅, 全 年 領 取 未 達 697,000 元 者 免 稅 三 若 有 勞 工 自 願 提 繳 的 部 分, 當 年 度 自 願 提 繳 的 金 額 不 計 入 提 繳 年 度 薪 資 所 得 課 稅, 日 後 領 取 勞 工 退 休 金 自 提 部 份 及 其 孳 息 ( 收 益 ) 應 併 入 退 休 金 核 發 總 額 計 算 四 舉 例 說 明 :A 公 司 於 96 年 1 月 12 日 有 3 名 員 工 退 休, 退 職 所 得 ( 即 應 稅 所 得 ) 如 何 計 算 :1. 甲 君 : 年 資 10 年, 一 次 領 取 退 休 金 160 萬 元 應 稅 退 職 所 得 =1,600, , 年 <0 所 得 額 為 0, 免 開 扣 繳 憑 單 2. 乙 君 : 年 資 15 年, 一 次 領 取 退 休 金 250 萬, 退 職 所 得 =(2,500, , 年 ) 0.5=42,500 扣 繳 稅 款 =42,500 扣 繳 率 6%=2,550 元 3. 17

18 丙 君 : 年 資 25 年, 一 次 領 取 退 休 金 810 萬, 退 職 所 得 =(322, ,000) (8,100, ,000 25)=2,062,500 扣 繳 稅 款 =2,062,500 扣 繳 率 6%=123,750 元 3. 勞 工 一 次 領 取 退 休 金 是 否 須 先 扣 繳 稅 款? 如 何 扣 繳? A: 勞 工 一 次 領 取 退 休 金 並 依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11 條 規 定 計 算 扣 繳 稅 款, 計 算 如 下 : 一 勞 工 居 住 國 內 : 若 有 應 稅 退 職 所 得, 依 應 稅 退 職 所 得 額 扣 取 6% 應 扣 繳 稅 款, 應 扣 繳 稅 款 超 過 2 千 元 者, 自 當 次 核 發 金 額 扣 繳 ; 未 超 過 2 千 元 者, 免 予 扣 繳 二 勞 工 非 居 住 國 內 : 依 應 稅 退 職 所 得 額 扣 取 20% 應 扣 繳 稅 款, 自 當 次 核 發 金 額 扣 繳 4. 勞 工 領 取 因 時 差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是 否 須 課 稅? A: 勞 工 領 取 因 時 差 提 繳 之 退 休 金 應 併 入 原 申 請 案 之 核 發 總 額 計 算 其 是 否 應 稅 5. 勞 工 領 取 續 提 之 退 休 金 是 否 須 課 稅? A: 勞 工 領 取 續 提 之 退 休 金, 年 資 重 新 起 算, 依 領 取 之 續 提 退 休 金 總 額 工 作 ( 提 繳 ) 年 資, 如 逾 領 取 當 年 度 退 職 所 得 免 稅 額 部 份, 係 屬 於 退 職 所 得 應 併 入 當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6. 勞 工 之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請 領 之 新 制 退 休 金 是 否 需 課 遺 產 稅? A: 勞 工 死 亡 由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領 取 勞 工 個 人 專 戶 內 之 退 休 金, 因 屬 勞 工 個 人 之 遺 產, 應 依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併 入 其 遺 產 總 額 申 報 遺 產 稅 ( 六 ) 其 他 1.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有 無 時 效 規 定? A: 一 勞 工 年 滿 60 歲, 不 論 是 否 在 職, 均 可 自 行 向 勞 保 局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無 請 領 時 效 之 限 制 18

19 二 勞 工 死 亡, 其 遺 屬 或 遺 囑 指 定 請 領 人 應 於 勞 工 死 亡 之 日 起 5 年 內, 請 領 其 個 人 專 戶 之 退 休 金 2. 勞 工 因 有 債 務 問 題, 債 權 人 可 否 扣 押 其 個 人 專 戶 之 退 休 金? A: 勞 工 之 退 休 金 及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權 利, 不 得 讓 與 扣 押 抵 銷 或 供 擔 保 3. 何 謂 平 均 餘 命? A: 平 均 餘 命 是 指 達 到 某 個 年 齡 時 餘 命 的 平 均 值, 又 稱 為 生 命 期 望 值, 指 某 個 年 齡 層, 每 一 個 人 平 均 尚 可 存 活 的 年 數 ( 例 如,60 歲 之 平 均 餘 命, 指 年 滿 60 歲 者 平 均 尚 可 望 生 存 之 年 數 ) 4. 勞 工 於 開 始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時 須 一 次 提 繳 投 保 ( 延 壽 ) 年 金 保 險 之 費 用 如 何 計 算? A: 勞 工 開 始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時, 須 一 次 提 繳 一 定 金 額 投 保 年 金 保 險 費 用 之 計 算, 係 依 據 年 金 生 命 表 性 別 及 預 定 利 率 等 因 素 計 算 應 提 繳 ( 延 壽 ) 年 金 保 險 之 金 額, 相 關 作 業 目 前 正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研 議 中 5. 勞 退 新 制 的 退 休 金 與 保 留 之 舊 制 退 休 金 可 否 同 時 請 領? A: 勞 工 如 選 擇 新 制 之 退 休 金, 其 適 用 新 制 前 之 工 作 年 資 應 予 保 留, 俟 符 合 勞 基 法 之 退 休 或 資 遣 規 定 時, 始 得 依 該 法 計 算 方 式, 向 雇 主 請 領 保 留 工 作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或 資 遣 費 至 新 制 之 退 休 金, 勞 工 須 年 滿 60 歲 始 得 向 勞 保 局 請 領 故 勞 工 選 擇 新 制 後 如 繼 續 服 務 於 同 一 事 業 單 位,60 歲 退 休 時 又 符 合 舊 制 退 休 金 請 領 條 件 時, 即 可 同 時 請 領 新 制 與 保 留 舊 制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惟 新 制 與 舊 制 退 休 金 辦 理 單 位 不 同, 應 分 別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請 領 手 續 19

102.6.3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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