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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耻侑 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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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 通 建 設 篇 法 規 交 通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交 航 字 第 號 修 正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附 修 正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部 長 蔡 堆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規 則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定 證 : 指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簡 稱 民 航 局 ) 發 給 航 空 人 員, 用 以 證 明 持 有 人 具 有 從 事 該 項 專 業 技 能 之 憑 證 二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執 行 航 空 器 駕 駛 任 務 之 人 員, 包 含 機 長 及 副 駕 駛 員 機 長 指 由 航 空 器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指 派, 於 飛 航 時 指 揮 並 負 航 空 器 作 業 及 安 全 責 任 之 駕 駛 員 ; 副 駕 駛 員 指 機 長 以 外 之 駕 駛 人 員 三 飛 航 機 械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在 航 空 器 上 擔 任 機 械 操 作 管 理 及 維 護 工 作 之 人 員 四 地 面 機 械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在 地 面 上 擔 任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及 通 信 電 子 維 護 工 作 之 人 員 五 維 修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受 僱 於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從 事 航 空 器 或 其 零 組 件 之 維 修 改 裝 或 檢 驗 工 作 之 人 員 六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在 地 面 上 擔 任 航 情 守 望 提 供 飛 航 資 訊 及 協 助 機 長 執 行 航 空 器 之 飛 航 起 始 繼 續 及 終 止 工 作 之 人 員 七 飛 航 管 制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在 地 面 上 負 責 指 揮 支 配 航 空 器, 並 協 助 駕 駛 員 達 成 航 空 器 在 飛 航 中 一 切 活 動 及 安 全 之 人 員 八 飛 航 時 間 : 5365
2 ( 一 ) 飛 機 : 指 為 飛 航 目 的, 藉 其 本 身 動 力 開 始 移 動 時 起 至 著 陸 後 停 止 移 動 時 止 之 時 間 ( 二 ) 直 昇 機 : 指 為 飛 航 目 的, 自 旋 翼 開 始 旋 轉 時 起 至 旋 翼 停 止 旋 轉 時 止 之 時 間 ( 三 ) 飛 艇 自 由 氣 球 : 指 為 飛 航 目 的, 自 離 地 時 起 至 著 陸 時 止 之 時 間 ( 四 ) 滑 翔 機 : 指 為 飛 航 目 的, 不 論 是 否 拖 曳, 自 開 始 移 動 時 起 至 著 陸 後 停 止 移 動 時 止 之 時 間 九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 指 不 以 目 視 參 考 外 界 目 標, 僅 以 航 空 器 內 儀 表 為 參 考 依 據 之 飛 航 時 間 十 越 野 飛 航 : 指 航 空 器 自 起 飛 點 至 降 落 點 間, 距 離 在 三 十 公 里 以 上 之 飛 航 十 一 模 擬 機 : 指 經 民 航 局 檢 驗 認 證 或 認 可 之 可 模 擬 特 定 航 空 器 型 別 飛 航 情 況 飛 行 訓 練 器 或 全 功 能 飛 行 模 擬 設 備 十 二 飛 航 教 師 : 指 具 飛 航 教 師 資 格 者,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航 空 人 員 訓 練 機 構 擔 任 飛 航 教 學 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十 三 教 師 駕 駛 員 : 指 於 前 款 以 外 之 機 構 擔 任 飛 航 教 學 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十 四 飛 艇 : 指 藉 由 機 械 推 動 可 駕 駛 輕 於 空 氣 之 航 空 器 十 五 自 由 氣 球 : 指 非 藉 由 機 械 推 動 輕 於 空 氣 之 航 空 器 ( 包 含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及 熱 氣 球 ) 十 六 滑 翔 機 : 指 非 藉 機 械 推 動 重 於 空 氣 之 航 空 器, 主 要 因 空 氣 動 力 對 固 定 機 體 表 面 反 應 而 產 生 之 升 力 以 維 持 飛 航 者 第 三 條 航 空 人 員 經 學 術 科 檢 定 合 格 後, 由 民 航 局 發 給 檢 定 證 前 項 檢 定 民 航 局 得 委 託 機 關 團 體 執 行 之 第 四 條 申 請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附 下 列 各 款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一 民 航 局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申 請 表 二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影 本 三 各 類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資 格 相 關 文 件 四 其 他 經 民 航 局 公 告 之 資 料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資 料 如 附 件 一 第 五 條 申 請 檢 定 證 者, 其 學 科 檢 定 應 於 第 一 次 檢 定 日 起 一 年 內 完 成, 並 以 六 次 為 限, 未 完 成 者 應 申 請 重 新 檢 定, 學 科 檢 定 合 格 後 始 得 實 施 術 科 檢 定 ; 術 科 檢 定 應 於 學 科 檢 定 完 成 檢 定 日 起 二 年 內 完 成, 並 以 三 次 為 限, 未 完 成 者 學 術 科 應 申 請 重 新 檢 定 申 請 人 應 於 術 科 合 格 完 成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檢 具 學 術 科 檢 定 合 格 文 件 送 民 航 局 申 請 發 證 但 有 正 當 理 由, 並 申 請 民 航 局 核 准 延 展 者, 不 在 此 限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之 學 術 科 檢 定 成 績 有 不 及 格 之 情 形 者, 就 其 不 及 格 部 分 得 於 收 到 民 航 局 成 績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以 後 申 請 複 檢 但 經 所 屬 機 構 加 強 訓 練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5366
3 其 術 科 檢 定 不 及 格 部 分, 應 再 經 所 屬 機 構 加 強 訓 練 或 獲 得 更 多 之 該 項 技 術 經 驗 後,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申 請 複 檢,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之 術 科 檢 定 不 及 格 部 分 應 於 六 十 日 內 完 成 複 檢, 超 過 期 限 者, 應 就 術 科 申 請 重 新 檢 定 飛 航 管 制 員 之 學 術 科 檢 定 應 於 第 一 次 檢 定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其 學 術 科 複 檢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六 條 領 有 檢 定 證 之 航 空 人 員 經 檢 查 發 現 其 技 能 不 符 合 規 定 時, 應 再 經 民 航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團 體 重 新 檢 定 第 七 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證 自 發 證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間 為 五 年 並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屆 期 重 簽 : 檢 定 證 持 有 人 除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外, 得 於 屆 期 前 三 個 月 內 檢 附 六 個 月 內 之 半 身 照 片 辦 理 重 簽 二 逾 期 檢 定 : 航 空 人 員 屆 期 重 簽 逾 期 十 二 個 月 以 上, 應 經 學 術 科 重 新 檢 定 合 格 後, 始 得 辦 理 三 檢 定 加 簽 : 航 空 人 員 增 加 檢 定 項 目 時, 應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 增 加 同 類 別 之 其 他 檢 定 項 目, 無 需 實 施 學 科 檢 定 增 加 不 同 類 別 之 檢 定 項 目, 應 實 施 學 科 檢 定, 但 已 檢 定 合 格 之 學 科 檢 定 項 目 不 須 重 新 檢 定 駕 駛 員 或 飛 航 機 械 員 之 檢 定 加 簽, 應 另 送 訓 練 之 飛 航 時 間 與 相 關 資 料 憑 核 辦 理 第 八 條 航 空 人 員 受 停 止 執 業 處 分 者, 於 停 止 執 業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檢 定 加 簽 ; 其 檢 定 證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者, 一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同 類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地 面 機 械 員 或 維 修 員, 其 檢 定 證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者, 一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及 維 修 員 檢 定 第 九 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證 遺 失 或 原 申 請 資 料 變 更 時, 其 補 發 或 換 發 由 該 航 空 人 員 或 其 所 屬 機 構 向 民 航 局 申 請 第 十 條 航 空 人 員 學 科 檢 定 應 包 含 人 為 因 素 有 關 對 航 空 操 作 安 全 及 效 率 具 影 響 之 人 為 能 力 及 極 限 知 識 第 十 一 條 民 航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團 體 使 用 模 擬 機 執 行 航 空 人 員 學 術 科 訓 練 及 檢 定 考 驗 時, 其 模 擬 機 應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模 擬 機 檢 驗 作 業 規 定 實 施 檢 驗 第 二 章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第 一 節 通 則 第 十 二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之 檢 定 分 為 : 一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二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三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四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五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六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5367
4 七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八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九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十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十 一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十 二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十 三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十 四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十 五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十 六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經 前 項 第 十 五 款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合 格 者, 不 另 發 給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及 第 十 四 款 未 經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合 格 者 及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至 第 十 三 款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上 應 加 註 限 目 視 飛 航 經 第 一 項 第 十 六 款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其 符 合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第 四 級 至 第 六 級 之 等 級 者, 應 於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上 加 註 之 第 十 三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申 請 檢 定 之 年 齡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一 學 習 駕 駛 員 應 年 滿 十 八 歲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應 有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二 自 用 駕 駛 員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三 商 用 駕 駛 員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四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五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應 年 滿 二 十 三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六 飛 航 教 師 應 年 滿 二 十 三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五 歲 商 用 駕 駛 員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及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年 滿 六 十 歲, 得 由 駕 駛 員 或 航 空 器 使 用 人 向 民 航 局 申 請 延 長 執 業 年 限,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五 歲 前 項 經 延 長 執 業 年 限 之 駕 駛 員, 於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飛 航 任 務 時, 其 同 一 航 班 之 其 他 執 勤 駕 駛 員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第 十 四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應 註 明 航 空 器 類 別, 飛 機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並 應 註 明 航 空 器 等 級 型 別, 以 證 明 其 專 業 技 能 航 空 器 檢 定 類 別 分 為 : 一 飛 機 二 直 昇 機 三 飛 艇 四 自 由 氣 球 五 滑 翔 機 六 其 他 經 交 通 部 指 定 者 5368
5 飛 機 等 級 分 為 : 一 陸 上 單 發 動 機 二 陸 上 多 發 動 機 三 水 上 單 發 動 機 四 水 上 多 發 動 機 航 空 器 型 別 應 為 航 空 器 原 製 造 廠 商 之 民 航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之 型 別, 並 經 民 航 局 認 可 第 十 五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專 門 技 能 之 檢 定 以 航 空 器 型 別 為 準, 並 應 完 成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學 術 科 訓 練 計 畫, 且 有 紀 錄 可 查 者 其 以 副 駕 駛 員 檢 定 者, 應 於 檢 定 證 航 空 器 型 別 加 註 副 駕 駛 員, 以 限 制 其 權 利 前 項 學 術 科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項 目 由 民 航 局 訂 之 民 航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團 體 執 行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考 驗 時,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各 類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技 術 考 驗 規 定 實 施 第 十 六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應 備 有 飛 航 紀 錄 簿 或 民 航 局 認 可 之 紀 錄, 用 以 登 錄 並 證 明 其 飛 航 經 驗 及 飛 航 時 數 多 組 員 操 作 航 空 器 時, 應 分 別 登 錄 飛 航 時 間 工 作 席 位 飛 航 時 間 及 實 際 操 控 航 空 器 時 間 申 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所 需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依 下 列 時 間 採 計 : 一 登 錄 為 機 長 之 飛 航 時 間 二 檢 定 機 型 為 單 人 操 作 之 航 空 器, 副 駕 駛 員 於 工 作 席 位 上 未 實 際 操 控 航 空 器 之 飛 航 時 間, 得 採 計 二 分 之 一 三 檢 定 機 型 為 多 組 員 操 作 之 航 空 器, 副 駕 駛 員 於 工 作 席 位 之 飛 航 時 間 第 十 七 條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之 登 錄 應 限 於 : 一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在 飛 航 航 空 器 內 執 行 實 際 或 模 擬 儀 器 天 氣 情 況 下 全 部 之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二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在 模 擬 機 內 執 行 模 擬 儀 器 天 氣 情 況 下 全 部 之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第 十 八 條 下 列 各 款 所 訂 之 飛 航 時 間 得 認 定 並 登 錄 為 機 長 之 飛 航 時 間 : 一 學 習 駕 駛 員 於 訓 練 階 段 之 單 飛 及 單 飛 後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而 實 際 操 控 航 空 器 之 時 間 二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擔 任 機 長 或 非 擔 任 機 長 而 實 際 操 控 航 空 器 之 飛 航 時 間 三 飛 航 教 師 教 學 或 教 師 駕 駛 員 之 飛 航 時 間 第 十 九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之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者 第 二 節 學 習 駕 駛 員 第 二 十 條 學 習 駕 駛 員 申 請 人 應 為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者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習 駕 駛 員 單 獨 飛 航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 一 領 有 民 航 局 核 發 之 學 習 駕 駛 證 5369
6 二 通 過 飛 航 教 師 之 下 列 學 科 考 驗 ( 一 )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 二 ) 航 空 器 性 能 ( 三 ) 航 空 器 操 作 限 制 三 完 成 學 習 駕 駛 員 之 訓 練 科 目, 其 訓 練 科 目 由 民 航 局 訂 之 ; 且 經 飛 航 教 師 技 術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其 有 單 獨 飛 航 之 能 力 者 四 初 次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前, 應 經 目 視 飛 航 有 關 規 章 及 安 全 措 施 與 程 序 檢 定 及 格, 並 有 解 釋 航 空 圖 表 之 能 力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習 駕 駛 員 之 飛 航 紀 錄 簿 應 由 飛 航 教 師 簽 可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習 駕 駛 員 不 得 為 學 習 駕 駛 以 外 之 飛 航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習 駕 駛 員 之 學 習 駕 駛 證 有 效 期 間 為 十 二 個 月, 期 滿 應 申 請 換 發 第 三 節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第 二 十 五 條 申 請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具 有 飛 機 四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五 : 一 經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二 十 以 上 二 越 野 飛 航 時 間 五 以 上 三 單 獨 飛 航 十 以 上, 其 中 包 括 : ( 一 )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二 百 七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 二 ) 應 在 具 有 塔 臺 管 制 之 機 場 作 三 次 以 上 之 完 全 起 降 四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時, 應 在 夜 間 接 受 三 以 上 之 訓 練 ; 未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證 上 應 註 記 禁 止 夜 航 第 二 十 六 條 申 請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飛 機 飛 航 原 理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航 空 氣 象 六 基 本 航 行 學 七 陸 空 通 訊 八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第 二 十 七 條 申 請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二 實 施 第 二 十 八 條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得 駕 駛 其 檢 定 合 格 型 別 之 航 空 器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二 十 九 條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於 取 得 檢 定 證 後 應 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曾 作 不 屬 於 連 續 起 降 五 次 以 上 之 起 降 及 五 以 上 飛 航, 始 得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載 客 飛 航, 其 未 經 夜 間 帶 飛 訓 練 前, 不 5370
7 得 實 施 夜 間 載 人 飛 航 第 四 節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第 三 十 條 申 請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具 有 飛 機 二 百 五 十 小 時 以 上 之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但 經 民 航 局 核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訓 者, 或 完 成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並 經 考 驗 合 格 者, 其 飛 機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得 減 為 一 百 九 十 以 上 : 一 得 採 認 為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包 括 越 野 飛 航 二 十,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五 百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中 途 不 同 點 降 落 三 次 二 夜 間 飛 航 十 以 上, 其 中 五 應 為 夜 間 帶 飛 訓 練, 並 應 單 獨 操 控 航 空 器 作 十 次 以 上 之 起 降, 但 起 降 次 數 不 得 包 含 連 續 起 降 三 曾 受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二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十 前 項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五 十 第 三 十 一 條 申 請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機 飛 航 原 理 三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航 空 氣 象 六 基 本 航 行 學 七 陸 空 通 訊 八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第 三 十 二 條 申 請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或 依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二 實 施 第 三 十 三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具 有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擔 任 下 列 檢 定 合 格 相 同 航 空 器 型 別 之 駕 駛 員 職 務 : 一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除 外 之 飛 機 機 長 或 副 駕 駛 員 二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檢 定 機 型 為 單 人 操 作 飛 機 之 機 長 三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檢 定 機 型 為 多 組 員 操 作 飛 機 之 副 駕 駛 員 第 五 節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第 三 十 四 條 申 請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完 成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於 實 機 及 模 擬 機 擔 任 實 際 操 控 及 未 實 際 操 控 駕 駛 員 至 少 二 百 四 十 : 一 實 機 飛 航 應 符 合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並 包 含 不 正 常 姿 態 改 正 夜 航 及 儀 器 飛 航 二 具 多 組 員 渦 輪 發 動 機 飛 機 操 作 經 驗 或 於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模 擬 機 取 得 相 等 操 作 經 5371
8 驗 第 三 十 五 條 申 請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機 飛 航 原 理 三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航 空 氣 象 六 基 本 航 行 學 七 陸 空 通 訊 八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第 三 十 六 條 申 請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應 依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二 實 施 第 三 十 七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具 有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擔 任 下 列 檢 定 合 格 相 同 航 空 器 型 別 之 駕 駛 員 職 務 : 一 檢 定 機 型 為 多 組 員 操 作 飛 機 之 副 駕 駛 員 二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擔 任 檢 定 機 型 為 單 人 操 作 飛 機 之 商 用 駕 駛 員 : ( 一 ) 實 際 操 控 飛 機 飛 航 總 時 間 達 七 十 以 上, 其 中 包 含 實 際 擔 任 機 長 時 間 十 以 上 ( 二 ) 實 際 擔 任 機 長 二 十 或 實 際 擔 任 機 長 十 以 上 及 擔 任 副 駕 駛 員 實 際 操 控 時 間 十 以 上 之 越 野 飛 航 時 間,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五 百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包 含 在 中 途 不 同 點 降 落 及 完 全 降 落 二 次 第 六 節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第 三 十 八 條 申 請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持 有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或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並 應 具 有 飛 機 一 千 五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 一 得 採 認 為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二 曾 任 民 航 副 駕 駛 員 飛 航 時 間 四 百 以 上 三 越 野 飛 航 二 百 以 上, 其 中 任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四 夜 間 飛 航 一 百 以 上 五 儀 器 飛 航 七 十 五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三 十 第 三 十 九 條 申 請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載 重 平 衡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5372
9 七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第 四 十 條 申 請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一 年 內 應 有 一 百 以 上 同 類 別 飛 航 時 間, 其 中 二 十 五 以 上 係 申 請 同 型 別 航 空 器 飛 航 時 間, 或 依 民 航 局 為 該 檢 定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二 實 施 第 四 十 一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具 有 飛 機 自 用 及 商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擔 任 經 檢 定 合 格 航 空 器 型 別 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機 長 及 副 駕 駛 員 第 七 節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第 四 十 二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具 有 直 昇 機 四 十 小 時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 一 經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二 十 以 上 二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三 單 獨 飛 航 十 以 上,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 二 ) 應 在 具 有 塔 臺 管 制 之 機 場 作 三 次 以 上 之 單 獨 起 降 四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時, 應 在 夜 間 接 受 五 以 上 之 訓 練 ; 未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證 上 應 註 記 禁 止 夜 航 第 四 十 三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直 昇 機 飛 航 原 理 三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航 空 氣 象 六 基 本 航 行 學 七 陸 空 通 訊 八 直 昇 機 一 般 維 護 第 四 十 四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三 實 施 第 四 十 五 條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得 駕 駛 其 檢 定 合 格 型 別 之 直 昇 機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四 十 六 條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於 取 得 檢 定 證 後 應 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曾 作 不 屬 於 連 續 起 降 五 次 以 上 之 起 降 及 五 飛 航, 始 得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載 客 飛 航, 其 未 經 夜 間 帶 飛 訓 練 前, 不 得 實 施 夜 間 載 人 飛 航 第 八 節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第 四 十 七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具 一 百 五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飛 航 總 時 間, 其 中 最 少 一 百 以 上 係 在 直 昇 機 上 飛 航 : 5373
10 一 得 採 認 為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三 十 五 以 上 二 任 機 長 作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十 以 上,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三 直 昇 機 夜 間 飛 航 五 以 上, 其 中 應 包 括 五 次 以 上 之 非 連 續 起 降 四 曾 受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五 前 項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十 第 四 十 八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直 昇 機 飛 航 原 理 三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航 空 氣 象 六 基 本 航 行 學 七 陸 空 通 訊 八 直 昇 機 一 般 維 護 第 四 十 九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以 上 直 昇 機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或 依 民 航 局 為 該 檢 定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三 實 施 第 五 十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具 有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擔 任 下 列 檢 定 合 格 相 同 航 空 器 型 別 之 駕 駛 員 職 務 : 一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除 外 之 直 昇 機 機 長 或 副 駕 駛 員 二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檢 定 機 型 為 單 人 操 作 直 昇 機 之 機 長 三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檢 定 機 型 為 多 組 員 操 作 直 昇 機 之 副 駕 駛 員 第 九 節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第 五 十 一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持 有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並 應 具 有 一 千 二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其 中 一 千 以 上 係 在 直 昇 機 上 飛 航 : 一 得 採 認 為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其 中 夜 間 飛 航 五 十 以 上 二 越 野 飛 航 二 百 以 上, 其 中 任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三 儀 器 飛 航 三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十 前 項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一 百 第 五 十 二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載 重 平 衡 5374
11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直 昇 機 一 般 維 護 第 五 十 三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一 年 內 應 有 一 百 以 上 同 類 別 飛 航 時 間, 其 中 十 五 以 上 係 申 請 同 型 別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或 依 民 航 局 為 該 檢 定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三 實 施 第 五 十 四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具 有 直 昇 機 自 用 及 商 用 駕 駛 員 權 利, 並 得 擔 任 經 檢 定 合 格 直 昇 機 型 別 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機 長 及 副 駕 駛 員 第 十 節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第 五 十 五 條 申 請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三 之 飛 艇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二 三 之 夜 間 飛 航 訓 練 : 應 有 四 十 五 公 里 之 越 野 五 次 起 飛 及 五 次 落 地 至 全 停 三 三 以 上 之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四 五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第 五 十 六 條 申 請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飛 艇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平 衡 八 飛 艇 一 般 維 護 第 五 十 七 條 申 請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應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有 三 次 以 上 之 飛 艇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艇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四 實 施 第 五 十 八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艇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一 節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第 五 十 九 條 申 請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二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五 十 以 上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二 三 十 以 上 飛 艇 飛 航 之 機 長 時 間 : 應 有 十 以 上 越 野 及 十 以 上 夜 航 5375
12 時 間 三 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 應 有 二 十 以 上 之 實 機 飛 行 且 十 以 上 為 飛 艇 之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四 二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 應 有 日 夜 間 各 一 以 上 之 直 線 距 離 四 十 五 公 里 以 上 目 視 越 野 飛 航 五 十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之 機 長 訓 練 時 間 : 應 有 一 次 在 三 點 以 上 落 地, 其 中 一 段 應 有 直 線 距 離 四 十 五 公 里 並 應 有 五 之 夜 間 目 視 十 次 起 飛 及 落 地 第 六 十 條 申 請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飛 艇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與 平 衡 八 飛 艇 一 般 維 護 第 六 十 一 條 申 請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應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有 三 以 上 飛 艇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艇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四 實 施 第 六 十 二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具 有 飛 艇 自 用 及 商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艇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營 業 性 或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二 節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第 六 十 三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十 以 上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其 中 包 含 六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以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實 施 訓 練 者, 應 包 含 兩 次 以 上 各 兩 之 飛 航,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一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訓 練 ( 二 )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三 千 呎 之 飛 航 二 以 熱 氣 球 實 施 訓 練 者, 應 包 含 兩 次 以 上 各 一 之 飛 航,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一 次 以 上 單 獨 之 熱 氣 球 飛 航 ( 二 )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至 二 千 呎 之 飛 航 第 六 十 四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5376
13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平 衡 八 自 由 氣 球 一 般 維 護 第 六 十 五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應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 應 有 一 次 以 上 之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二 熱 氣 球 : 應 有 兩 次 以 上 各 一 之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自 由 氣 球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五 實 施 第 六 十 六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或 熱 氣 球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三 節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第 六 十 七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三 十 五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時 間,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二 十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時 間 二 十 次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三 二 次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機 長 飛 航 四 十 以 上 至 少 十 次 之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其 中 : ( 一 ) 如 係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應 有 : 1 二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2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五 千 呎 之 飛 航 ( 二 ) 如 係 熱 氣 球, 應 有 : 1 二 次 以 上 單 獨 之 熱 氣 球 飛 航 2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三 千 呎 之 飛 航 第 六 十 八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平 衡 八 自 由 氣 球 一 般 維 護 第 六 十 九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應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 應 有 兩 次 以 上 各 兩 之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二 熱 氣 球 : 應 有 兩 次 以 上 各 一 之 熱 氣 球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自 由 氣 球 駕 駛 5377
14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五 實 施 第 七 十 條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合 格 者, 具 有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及 商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或 熱 氣 球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營 業 性 或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四 節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第 七 十 一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至 少 十 以 上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總 時 間,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二 十 次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二 二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並 執 行 十 次 以 上 之 起 飛 及 落 地 申 請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如 具 備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者, 其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得 減 為 三, 其 中 至 少 十 次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第 七 十 二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滑 翔 機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平 衡 八 滑 翔 機 一 般 維 護 第 七 十 三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次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滑 翔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六 實 施 第 七 十 四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滑 翔 機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五 節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第 七 十 五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時 間, 其 飛 航 時 間 應 包 含 一 百 次 以 上 擔 任 滑 翔 機 機 長 之 飛 航,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三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或 十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二 二 以 上 且 不 少 於 十 次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申 請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如 具 備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以 上 者, 應 有 二 十 次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機 長 飛 航,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三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或 十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二 五 次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第 七 十 六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5378
15 三 滑 翔 機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平 衡 八 滑 翔 機 一 般 維 護 第 七 十 七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次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滑 翔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如 附 件 六 實 施 第 七 十 八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具 有 滑 翔 機 自 用 及 商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滑 翔 機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營 業 性 或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六 節 飛 航 教 師 第 七 十 九 條 申 請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具 在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之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 一 教 學 方 法 二 教 學 原 理 三 學 生 評 鑑 及 考 核 四 教 學 課 程 研 發 五 教 學 科 目 規 劃 六 教 學 技 巧 第 八 十 條 申 請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完 成 該 類 航 空 器 型 別 飛 航 教 師 之 訓 練, 或 依 民 航 局 為 該 檢 定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並 經 民 航 局 術 科 檢 定 合 格,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制 訂 之 飛 航 教 師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七 實 施 第 八 十 一 條 申 請 飛 機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持 有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或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直 昇 機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持 有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或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飛 艇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持 有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持 有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滑 翔 機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持 有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第 八 十 二 條 具 有 飛 航 教 師 資 格 者, 始 得 執 行 飛 航 教 師 工 作, 並 在 學 習 駕 駛 員 之 飛 航 紀 錄 簿 上 簽 證 飛 航 教 師 不 得 於 未 持 有 該 類 航 空 器 型 別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之 航 空 器 上 擔 任 教 師 第 十 七 節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第 八 十 三 條 申 請 飛 機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者, 除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持 有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之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 一 得 採 認 為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五 十 以 上, 其 中 十 以 上 5379
16 應 符 合 申 請 航 空 器 類 別 之 飛 航 時 間 二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 其 中 包 括 由 合 格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及 持 有 紀 錄 證 明 之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其 中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訓 練, 或 完 成 民 航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者, 其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二 十 三 應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符 合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之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擔 任 機 長 沿 航 路 或 由 航 管 導 引 飛 航 距 離 超 越 五 百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之 越 野 飛 航 ( 二 ) 在 沿 途 每 處 機 場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 三 ) 使 用 導 航 裝 備 完 成 三 次 不 同 種 類 之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第 八 十 四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者, 除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持 有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或 第 六 款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 一 得 採 認 為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五 十 以 上, 其 中 十 以 上 應 符 合 申 請 航 空 器 類 別 之 飛 航 時 間 二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 其 中 包 括 由 合 格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及 持 有 紀 錄 證 明 之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其 中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訓 練, 或 完 成 民 航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者, 其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三 十 三 應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符 合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之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其 中 包 括 : ( 一 ) 擔 任 機 長 沿 航 路 或 由 航 管 導 引 飛 航 距 離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公 里 以 上 之 越 野 飛 航 ( 二 ) 在 沿 途 每 處 機 場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 三 ) 使 用 導 航 裝 備 完 成 三 次 不 同 種 類 之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第 八 十 五 條 申 請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者, 應 檢 定 儀 器 飛 航 學 科, 其 內 容 如 下 : 一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飛 航 指 南 飛 航 公 告 二 儀 器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陸 空 通 話 程 序 三 航 空 器 儀 器 飛 航 空 地 裝 備 運 用 限 制 及 失 效 處 置 四 儀 器 飛 航 原 理 及 程 序 五 儀 器 飛 航 航 空 圖 表 氣 象 資 格 第 八 十 六 條 申 請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之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以 上 之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或 依 民 航 局 為 該 檢 定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分 別 依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四 十 四 條 及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之 規 定 實 施 第 八 十 七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經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合 格 者, 始 得 執 行 儀 器 飛 航 ; 其 年 度 訓 練 及 考 驗 應 含 儀 器 飛 航, 考 驗 不 合 格 者, 暫 停 其 儀 器 飛 航 資 格 及 檢 定 證 加 註 限 制 目 視 飛 航, 須 再 經 重 新 檢 定 合 格, 始 得 恢 復 儀 器 飛 航 之 資 料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檢 定 加 簽 或 屆 期 重 簽, 使 用 多 發 動 機 航 空 器 應 納 入 5380
17 發 動 機 或 模 擬 發 動 機 失 效 時 之 儀 器 飛 航 操 控 能 力 檢 定 或 考 驗 第 三 章 飛 航 機 械 員 第 八 十 八 條 申 請 飛 航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年 齡 應 滿 二 十 一 歲, 且 未 逾 六 十 五 歲,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及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科 系 畢 業,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 包 括 地 面 學 科 模 擬 機 操 作 隨 機 見 習 及 實 際 空 中 操 作 ) 合 格 者 二 具 有 效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並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合 格 者 三 擔 任 多 發 動 機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具 五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經 驗,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合 格 者 第 八 十 九 條 申 請 飛 航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原 理 三 載 重 平 衡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航 空 發 動 機 六 航 空 儀 表 七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八 航 空 器 結 構 學 第 九 十 條 申 請 飛 航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航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八 實 施 第 九 十 一 條 飛 航 機 械 員 之 檢 定 證 應 註 明 航 空 器 型 別 飛 航 機 械 員 僅 得 擔 任 經 檢 定 合 格 航 空 器 型 別 之 航 空 器 機 械 操 作 管 理 及 維 護 工 作 第 四 章 地 面 機 械 員 第 九 十 二 條 地 面 機 械 員 之 檢 定 類 別 如 下 : 一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 指 發 動 機 螺 旋 槳 及 其 附 屬 機 件 二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維 護 : 指 航 空 器 儀 器 及 儀 表 通 訊 導 航 及 電 子 裝 備 三 航 空 器 機 體 維 護 : 指 前 兩 款 以 外 之 航 空 器 結 構 與 系 統 第 九 十 三 條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年 齡 應 滿 十 八 歲,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相 關 類 別 訓 練 合 格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四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具 航 5381
18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三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四 大 學 或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二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五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持 有 飛 航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並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二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前 項 實 際 維 修 工 作 指 從 事 航 空 器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與 其 檢 定 類 別 相 關 之 製 造 維 護 預 防 維 護 保 養 及 修 理 改 裝 或 裝 置 檢 查 等 工 作 第 九 十 四 條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航 空 發 動 機 三 航 空 器 結 構 四 螺 旋 槳 與 噴 射 原 理 五 航 空 儀 器 六 航 空 器 修 配 七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八 無 線 電 基 本 原 理 九 航 空 器 通 訊 導 航 裝 備 十 航 空 器 電 氣 系 統 僅 申 請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檢 定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六 款 第 八 款 及 第 九 款 學 科 僅 申 請 航 空 器 通 信 電 子 維 護 檢 定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第 六 款 學 科 僅 申 請 航 空 器 機 體 維 護 檢 定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款 第 八 款 及 第 九 款 之 學 科 第 九 十 五 條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類 別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地 面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九 實 施 檢 定 方 式 採 實 際 操 作 與 口 試 併 行 第 九 十 六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地 面 機 械 員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維 護 簽 證 或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 一 具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類 別 檢 定 證 者 可 執 行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螺 旋 槳 及 其 零 組 件 維 修 改 裝 或 裝 置 等 工 作 之 維 護 簽 證 或 相 關 系 統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二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類 別 檢 定 證 者 可 執 行 航 空 器 機 體 系 統 結 構 維 護 及 其 零 組 件 維 修 改 裝 或 裝 置 等 工 作 之 維 護 簽 證 或 相 關 系 統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並 可 執 行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儀 表 導 航 組 件 更 換 及 使 用 飛 機 本 身 配 有 電 腦 自 我 測 試 功 能 測 試 等 工 作 之 維 護 簽 證, 但 不 包 含 需 額 外 使 用 特 殊 工 具 或 裝 備 測 試 維 修 等 工 作 之 維 護 簽 證 三 具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類 別 檢 定 證 者 可 執 行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儀 表 導 航 等 相 5382
19 關 系 統 維 護 及 其 零 組 件 維 修 改 裝 或 裝 置 等 工 作 之 維 護 簽 證 或 相 關 系 統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自 本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修 正 發 布 六 年 內,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類 別 檢 定 證 者, 得 辦 理 前 項 第 三 款 簽 證 第 九 十 七 條 地 面 機 械 員 應 經 維 護 簽 放 作 業 程 序 機 型 或 零 組 件 訓 練 並 熟 悉 相 關 系 統 現 行 維 護 手 冊 與 一 切 相 關 適 航 資 料, 始 得 執 行 檢 定 類 別 維 護 簽 證 或 相 關 系 統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第 九 十 八 條 地 面 機 械 員 應 在 過 去 二 年 內 擔 任 下 列 工 作 之 一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經 民 航 局 認 可 其 具 有 檢 定 類 別 能 力, 始 得 執 行 檢 定 類 別 維 護 簽 證 或 相 關 系 統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一 執 行 經 檢 定 類 別 之 工 作 二 擔 任 技 術 督 導 其 他 地 面 機 械 員 三 負 責 實 際 管 理 執 行 航 空 器 之 維 修 或 改 裝 作 業 第 五 章 維 修 員 第 九 十 九 條 維 修 員 之 檢 定 類 別 如 下 : 一 螺 旋 槳 類 別 : ( 一 ) 一 級 : 固 定 螺 距 式 螺 旋 槳 ( 二 ) 二 級 : 固 定 螺 距 式 以 外 之 螺 旋 槳 二 無 線 電 設 備 類 別 : ( 一 ) 一 級 : 通 信 設 備 ( 二 ) 二 級 : 導 航 設 備 ( 三 ) 三 級 : 雷 達 設 備 三 儀 器 類 別 : ( 一 ) 一 級 : 機 械 式 儀 器 ( 二 ) 二 級 : 電 器 式 儀 器 ( 三 ) 三 級 : 陀 螺 式 儀 器 ( 四 ) 四 級 : 電 子 式 儀 器 四 附 件 類 別 : ( 一 ) 一 級 : 機 械 式 附 件 ( 二 ) 二 級 : 電 器 式 附 件 ( 三 ) 三 級 : 電 子 式 附 件 五 特 業 維 修 類 別 : ( 一 ) 非 破 壞 性 檢 查 試 驗 及 處 理 ( 二 ) 緊 急 及 救 生 裝 備 ( 三 ) 配 件 修 造 ( 四 ) 其 他 經 民 航 局 核 定 者 5383
20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類 別,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後 得 限 制 其 件 號 型 別 或 廠 家 第 一 百 條 申 請 維 修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年 齡 應 滿 十 八 歲,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為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雇 用,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實 際 工 作 達 十 八 個 月 以 上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但 持 有 飛 機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其 實 際 維 修 工 作 得 減 為 六 個 月 二 由 雇 主 推 薦, 並 具 所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零 組 件 維 修 知 識, 及 對 相 關 維 護 程 序 檢 驗 方 式 及 器 材 工 具 裝 備 使 用 等 經 驗 能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三 前 款 推 薦 檢 定 類 別 應 限 於 民 航 局 核 發 檢 定 類 別 或 營 運 規 範 授 權 範 圍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申 請 維 修 員 檢 定 證 者, 學 科 項 目 應 檢 定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申 請 維 修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維 修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十 實 施 檢 定 方 式 採 口 試 或 實 際 操 作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應 就 維 修 員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備 妥 所 需 廠 房 設 備 工 具 及 文 件 手 冊 供 檢 定 使 用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維 修 員 應 在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授 權 範 圍 內, 依 照 核 准 之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航 空 器 零 組 件 維 修 或 督 導 預 防 性 維 護 改 裝 及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於 其 檢 定 合 格 授 權 範 圍, 並 受 該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監 督 考 核 為 確 保 執 行 該 工 作 之 持 續 適 航, 維 修 員 應 瞭 解 該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之 維 護 檢 驗 程 序 及 製 造 廠 家 手 冊, 始 得 執 行 或 督 導 其 所 核 可 之 檢 定 項 目 維 修 員 不 得 代 替 地 面 機 械 員 從 事 航 空 器 及 發 動 機 之 適 航 簽 證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維 修 員 因 故 不 再 履 行 其 檢 定 權 利 時, 其 檢 定 證 應 由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報 請 民 航 局 繳 銷 維 修 員 經 檢 定 取 得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時, 應 繳 回 其 維 修 員 檢 定 證 第 六 章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申 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年 齡 應 滿 二 十 一 歲, 並 為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及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一 申 請 前 二 年 內, 曾 在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之 合 格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督 導 下, 從 事 助 理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二 完 成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訓 練 三 申 請 前 三 年 內 曾 任 下 列 任 何 一 目 之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或 任 何 二 目 職 務 各 一 年 以 上 者 : ( 一 )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飛 航 組 員 ( 二 ) 飛 航 管 制 員 ( 三 )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航 空 氣 象 工 作 人 員 5384
21 前 項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前 六 個 月 內 應 在 合 格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督 導 下, 從 事 實 際 簽 派 工 作 九 十 日 以 上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之 訓 練 計 畫 應 報 請 民 航 局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開 訓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申 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基 本 航 行 學 三 航 空 氣 象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陸 空 通 訊 六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申 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術 科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十 一 實 施 第 七 章 飛 航 管 制 員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申 請 飛 航 管 制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經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考 試 飛 航 管 制 科 別 考 試 錄 取, 並 完 成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及 三 個 月 以 上 實 務 訓 練 申 請 飛 航 管 制 員 檢 定 加 簽 者, 應 完 成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及 三 個 月 以 上 在 職 訓 練 前 二 項 實 務 及 在 職 訓 練 應 由 持 有 該 類 檢 定 證 之 飛 航 管 制 員 擔 任 訓 練 工 作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飛 航 管 制 員 之 檢 定 類 別 分 為 機 場 檢 定 近 場 檢 定 及 區 域 檢 定 三 類 第 一 百 零 九 條 申 請 飛 航 管 制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飛 航 規 則 二 航 空 氣 象 三 機 場 管 制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四 機 場 管 制 飛 航 指 南 五 近 場 管 制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六 近 場 管 制 飛 航 指 南 七 區 域 管 制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八 區 域 管 制 飛 航 指 南 九 雷 達 基 本 原 理 申 請 機 場 檢 定 類 別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五 款 至 第 九 款 之 學 科 申 請 近 場 檢 定 類 別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第 七 款 至 第 八 款 之 學 科 申 請 區 域 檢 定 類 別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之 學 科 第 一 百 十 條 申 請 飛 航 管 制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航 管 制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十 二 實 施 5385
22 民 航 局 執 行 飛 航 管 制 員 術 科 檢 定 時,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航 管 制 員 術 科 檢 定 規 定 實 施 第 一 百 十 一 條 飛 航 管 制 員 檢 定 證 應 註 明 類 別 及 符 合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第 四 級 至 第 六 級 之 等 級 飛 航 管 制 員 應 依 所 持 有 檢 定 證 之 類 別, 提 供 或 督 導 飛 航 管 制 服 務 第 八 章 外 國 人 申 請 檢 定 證 第 一 百 十 二 條 有 以 外 國 人 擔 任 航 空 人 員 需 要 者, 應 由 業 者 向 民 航 局 申 請 檢 定 該 外 國 人 應 經 學 術 科 檢 定 合 格 並 轉 請 交 通 部 核 准 後, 由 民 航 局 發 給 檢 定 證 第 一 百 十 三 條 外 國 人 申 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應 依 第 四 條 規 定 檢 送 相 關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一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經 歷 紀 錄 及 原 外 國 檢 定 證 照 影 本 二 原 檢 定 證 核 發 國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制 度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所 訂 標 準 之 文 件 資 料 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聘 僱 許 可 文 件 影 本 外 國 人 申 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學 科 項 目 為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外 國 人 申 請 各 類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術 科 檢 定 項 目 依 本 規 則 各 類 別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之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實 施 聘 僱 外 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從 事 航 空 器 運 渡 訓 練 及 試 飛 者, 其 所 持 之 外 國 檢 定 證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規 定 之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第 四 級 至 第 六 級 之 等 級 證 明 文 件 及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民 航 局 得 承 認 其 效 力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三 月 五 日 起 外 國 人 申 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附 民 航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團 體 執 行 駕 駛 員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核 發 之 第 四 級 至 第 六 級 之 等 級 證 明 文 件 第 一 百 十 四 條 外 國 人 申 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地 面 機 械 員 或 維 修 員 之 檢 定 證 者, 除 應 依 第 四 條 規 定 檢 送 相 關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一 其 外 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地 面 機 械 員 或 維 修 員 經 歷 紀 錄 及 原 外 國 檢 定 證 照 影 本 二 原 檢 定 證 核 發 國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制 度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所 訂 標 準 之 文 件 資 料 三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工 作 者, 應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聘 僱 許 可 文 件 影 本 前 項 外 國 人 應 檢 定 之 學 科 項 目 為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外 國 人 申 請 簽 派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十 一 實 施 外 國 人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航 空 器 地 面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九 實 施 檢 定 方 式 採 實 際 操 作 與 口 試 併 行 5386
23 外 國 人 申 請 維 修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維 修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十 實 施 檢 定 方 式 採 口 試 或 實 際 操 作 第 九 章 附 則 第 一 百 十 五 條 航 空 人 員 學 術 科 檢 定 費 學 習 證 檢 定 證 模 擬 機 檢 定 合 格 證 之 核 發 換 發 補 發 及 檢 定 證 屆 期 重 簽 加 簽 逾 期 檢 定 之 各 項 證 照 規 費, 依 附 件 十 三 航 空 人 員 及 模 擬 機 證 照 規 費 收 費 規 定 收 費, 並 依 預 算 程 序 辦 理 外 國 人 申 請 檢 定 及 證 照 之 規 費 依 前 項 規 定 收 費 申 請 本 辦 法 各 項 檢 定, 須 民 航 局 派 員 赴 國 外 執 行 檢 定 作 業 者, 除 前 二 項 證 照 規 費 外, 應 另 繳 納 作 業 費, 其 費 用 如 附 件 十 四 該 作 業 費 由 民 航 局 代 收 並 專 款 專 用 第 一 百 十 六 條 飛 航 管 制 員 與 國 際 航 線 之 飛 機 及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其 使 用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之 專 業 能 力 應 符 合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程 序 之 規 定, 其 檢 定 項 目 並 依 附 件 十 五 實 施 前 項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程 序 及 實 施 日 期, 由 民 航 局 公 告 之 第 一 百 十 七 條 本 規 則 中 相 關 名 詞 之 中 英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十 六 第 一 百 十 八 條 本 規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5387
24 附 件 一 此 欄 位 由 民 用 航 空 局 填 寫 檢 定 項 目 代 碼 審 查 結 果 考 生 編 號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申 請 表 AIRMAN TEST APPLICATION FORM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 初 次 檢 定 Initial application 重 新 檢 定 ( 原 申 請 項 目 ) 逾 期 1 年 以 上 檢 定 Renewal of overdue ratings for more than 12 months( 原 證 照 號 碼 Licence No. 檢 定 類 別 有 效 期 限 至 Validity / / / 檢 定 加 簽 Added rating( 原 證 照 號 碼 Licence No. 檢 定 類 別 有 效 期 限 至 Validity / / / 申 請 證 照 類 別 Sort of certificate 黏 貼 半 身 最 近 照 片 Recent Photo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商 用 駕 駛 員 Commercial pilot 飛 機 Aeroplane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Multi-crew pilot 自 用 駕 駛 員 Private pilot 駕 儀 器 飛 航 Instrument rating 駛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商 用 駕 駛 員 Commercial pilot 直 昇 機 Helicopter 員 自 用 駕 駛 員 Private pilot 儀 器 飛 航 Instrument rating Pilot 飛 艇 Airship 自 由 氣 球 Free Balloon 商 用 駕 駛 員 Commercial pilot 自 用 駕 駛 員 Private pilot 滑 翔 機 Glider 飛 航 管 制 員 機 場 檢 定 aerodrome control rating 近 場 檢 定 approach control rating Air Traffic Controller 區 域 檢 定 area control rating 螺 旋 槳 類 別 Propeller category 無 線 電 設 備 類 別 Radio equipment category 維 修 員 Repairman 儀 器 類 別 Instrument category 附 件 類 別 Accessory category 特 業 維 修 類 別 Specialized maintenance category 航 空 器 機 體 維 護 Aircraft airframe maintenance(a) 地 面 機 械 員 Mechanic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Aircraft powerplant maintenance(e)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維 護 Aircraft avionics systems maintenance(av)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Flight Dispatcher 其 他 others: 姓 名 Name 性 別 Sex 身 分 證 號 碼 I.D Number 出 生 日 期 Date of Birth 國 籍 Nationality Year Month Day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及 職 務 Airlines and Position 相 關 訓 練 Training( 限 駕 駛 員 填 寫 ) 軍 職 Military( 空 軍 Air Force 陸 軍 Army 海 軍 Navy) 自 費 訓 練 航 空 公 司 訓 練 ( 航 空 公 司 名 稱 : ) 辦 公 電 話 Telephone 私 人 電 話 Telephone 行 動 電 話 Mobilephone 傳 真 Fax 通 訊 處 Address 最 高 學 歷 Education 電 子 郵 件 Address 畢 業 年 月 Date of Graduation 申 請 日 期 申 請 人 簽 名 備 註 Year Month Day 5388
25 附 件 一 之 一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應 具 有 飛 機 四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五 二 經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二 十 以 上 三 越 野 飛 航 時 間 五 以 上 四 單 獨 飛 航 十 以 上 五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六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二 百 七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七 單 獨 飛 航 時, 在 具 有 塔 臺 管 制 之 機 場 作 三 次 以 上 之 完 全 起 降 八 ( 擇 一 夜 航 檢 定 )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者 應 在 夜 間 接 受 三 以 上 之 訓 練 不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 檢 定 證 上 將 註 記 禁 止 夜 航 ) 5389
26 附 件 一 之 二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十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應 具 有 飛 機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一 (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五 十 擇 一 )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訓 者, 或 完 成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並 經 考 驗 合 格 者, 其 飛 機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得 減 為 一 百 九 十 以 上,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五 十 二 得 採 認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三 得 採 認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時 間 二 十 以 上 四 得 採 認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五 百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中 途 不 同 點 降 落 三 次 五 夜 間 飛 航 十 以 上 六 夜 間 飛 航 其 中 五 應 為 夜 間 帶 飛 訓 練 七 八 夜 間 飛 航 應 單 獨 操 控 航 空 器 作 十 次 以 上 之 起 降, 但 起 降 次 數 不 得 包 含 連 續 起 降 曾 受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二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十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0
27 附 件 一 之 三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畢 業 年 月 日 ( 歲 )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一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完 成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可 之 訓 練 課 程, 於 實 機 及 模 擬 機 擔 任 操 控 及 非 操 控 駕 駛 員 至 少 二 百 四 十 實 際 飛 航 符 合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要 求 二 並 包 含 不 正 常 姿 態 改 正 夜 航 儀 器 飛 航 三 ( 具 多 組 員 操 作 之 渦 輪 發 動 機 飛 機 之 操 作 經 驗 擇 一 ) 於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之 模 擬 機 取 得 相 等 之 操 作 經 驗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1
28 附 件 一 之 四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三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持 有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需 檢 附 證 照 影 本 二 具 有 飛 機 一 千 五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三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四 曾 任 民 航 副 駕 駛 員 飛 航 時 間 四 百 以 上 五 越 野 飛 航 二 百 以 上 六 越 野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七 夜 間 飛 航 一 百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七 十 五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八 採 計 三 十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2
29 附 件 一 之 五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四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具 有 直 昇 機 四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二 經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二 十 以 上 三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四 單 獨 飛 航 十 以 上 五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六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七 單 獨 飛 航 時, 在 具 有 塔 臺 管 制 之 機 場 作 三 次 以 上 之 單 獨 起 降 八 ( 擇 一 夜 航 檢 定 )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時, 應 在 夜 間 接 受 五 以 上 之 訓 練 不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 檢 定 證 上 將 註 記 禁 止 夜 航 ) 5393
30 附 件 一 之 六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具 一 百 五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飛 航 總 時 間,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十 二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三 得 採 認 為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三 十 五 以 上 四 任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十 以 上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公 五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六 直 昇 機 夜 間 飛 航 五 以 上 七 直 昇 機 夜 間 飛 航 包 括 五 次 以 上 之 非 連 續 起 降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八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五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4
31 附 件 一 之 七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三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五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持 有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需 檢 附 證 照 影 本 二 具 有 一 千 二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前 項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一 百 三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一 千 以 上 四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五 機 長 夜 間 飛 航 五 十 以 上 六 越 野 飛 航 二 百 以 上 七 越 野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三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八 十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5
32 附 件 一 之 八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五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二 三 之 飛 艇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三 三 之 夜 間 飛 航 訓 練 夜 間 飛 航 訓 練 應 有 四 十 五 公 里 之 越 野 五 次 起 飛 及 五 次 落 地 四 至 全 停 五 三 以 上 之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六 五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5396
33 附 件 一 之 九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五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二 三 四 五 二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五 十 以 上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三 十 以 上 飛 艇 飛 航 之 機 長 時 間 飛 艇 飛 航 之 機 長 時 間 應 有 十 以 上 越 野 時 間 飛 艇 飛 航 之 機 長 時 間 應 有 十 以 上 夜 航 時 間 六 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七 八 九 十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應 有 二 十 以 上 之 實 機 飛 行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應 有 十 以 上 為 飛 艇 之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二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飛 航 訓 練 應 有 日 夜 間 各 一 以 上 之 直 線 距 離 四 十 五 公 里 以 上 目 視 越 野 飛 航 十 一 十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之 機 長 訓 練 時 間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之 機 長 訓 練 時 間 應 有 一 次 在 三 點 以 上 落 十 二 地, 其 中 一 段 應 有 直 線 距 離 四 十 五 公 里 並 應 有 五 之 夜 間 目 視 十 次 起 飛 及 落 地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7
34 附 件 一 之 十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六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十 以 上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二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包 含 六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以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實 施 訓 練 者 三 ( 擇 一 ) 以 熱 氣 球 實 施 訓 練 者 包 含 兩 次 以 上 各 兩 之 飛 航 一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訓 練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三 千 呎 之 飛 航 包 含 兩 次 以 上 各 一 之 飛 航 一 次 以 上 單 獨 之 熱 氣 球 飛 航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至 二 千 呎 之 飛 航 5398
35 附 件 一 之 十 一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六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三 十 五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時 間 二 二 十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時 間 三 十 次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四 二 次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機 長 飛 航 五 十 以 上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六 至 少 十 次 之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二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自 由 氣 如 係 充 氣 球 飛 航 七 (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中 有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充 氣 自 擇 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五 千 呎 之 飛 航 一 ) 二 次 以 上 單 獨 之 熱 氣 球 飛 航 如 係 熱 氣 球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中 有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三 千 呎 之 飛 航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9
36 附 件 一 之 十 二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七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非 以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資 格 報 考 一 ( 擇 一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應 有 至 少 十 以 上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總 時 間 二 十 次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二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執 行 十 次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起 飛 及 落 地 以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資 格 報 考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三 以 上 至 少 十 次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5400
37 附 件 一 之 十 三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七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次 以 上 擔 任 滑 翔 機 機 長 之 飛 航 非 以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資 格 報 考 二 三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擇 一 十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一 ( 擇 一 ) 以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資 格 報 考 二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不 少 於 十 次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以 上 二 十 次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機 長 飛 航 二 三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擇 一 十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五 次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1
38 附 件 一 之 十 四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三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五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七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檢 附 文 件 備 註 教 學 方 法 教 學 原 理 檢 具 在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一 或 認 可 之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之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學 生 評 鑑 及 考 核 教 學 課 程 研 發 教 學 科 目 規 劃 教 學 技 巧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2
39 附 件 一 之 十 五 儀 器 飛 航 ( 飛 機 ) 檢 定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 依 原 有 檢 定 證 年 齡 之 限 制 條 件 辦 理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五 十 以 上 二 飛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十 以 上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其 中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訓 練, 或 完 成 民 用 三 航 空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者, 其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二 十 由 合 格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及 持 有 紀 錄 四 證 明 之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五 應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符 合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之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擔 任 機 長 沿 航 路 或 由 航 管 導 引 飛 航 距 離 六 超 越 五 百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之 越 野 飛 航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在 沿 途 每 處 機 場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儀 器 進 場 七 程 序 八 使 用 導 航 裝 備 完 成 三 次 不 同 種 類 之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3
40 附 件 一 之 十 六 儀 器 飛 航 ( 直 昇 機 ) 檢 定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 依 原 有 檢 定 證 年 齡 之 限 制 條 件 辦 理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五 十 以 上 二 直 昇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十 以 上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其 中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訓 練, 或 三 完 成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者, 其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三 十 由 合 格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及 持 有 四 紀 錄 證 明 之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應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符 合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之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五 練 擔 任 機 長 沿 航 路 或 由 航 管 導 引 飛 航 距 離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六 公 里 以 上 之 越 野 飛 航 七 在 沿 途 每 處 機 場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八 使 用 導 航 裝 備 完 成 三 次 不 同 種 類 之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4
41 附 件 一 之 十 七 飛 航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十 學 校 科 系 肄 業 八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且 未 逾 六 十 五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並 請 填 寫 與 應 考 資 格 相 關 最 高 學 歷 及 科 系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科 系 畢 業,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 包 括 地 面 學 科 模 擬 一 機 操 作 隨 機 見 習 及 實 際 空 中 操 作 ) 合 格 者 ( 三 具 有 效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並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擇 練 合 格 者 一 ) 1 擔 任 多 發 動 機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具 五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經 驗 2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合 格 者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檢 附 文 件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及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等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地 面 機 械 員 執 業 證 書 及 檢 定 證 及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等 證 明 文 件 1 飛 航 經 驗, 檢 附 飛 航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2 檢 附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等 證 明 文 件 5405
42 附 件 一 之 十 八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 可 複 選 ) 民 用 航 空 局 審 查 結 果 航 空 器 機 體 維 護 (A) 同 意 不 同 意 審 查 人 員 :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E) 同 意 不 同 意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維 護 (AV) 同 意 不 同 意 審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職 務 內 容 任 職 期 間 年 資 ~ 年 個 月 ~ 年 個 月 ~ 年 個 月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九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檢 附 文 件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相 關 類 別 訓 練 合 格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需 檢 附 訓 練 機 構 完 訓 證 明 文 件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ATA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四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章 節 等 證 明 文 件 一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同 等 五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ATA 擇 學 歷,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章 節 等 證 明 文 件 一 際 維 修 三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 大 學 或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ATA 或 同 等 學 歷,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章 節 等 證 明 文 件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二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持 有 飛 航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並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二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ATA 章 節 證 明 及 飛 航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等 證 明 文 件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畢 業 年 月 日 ( 歲 ) 學 校 科 系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九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十 八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並 請 填 寫 與 應 考 資 格 相 關 最 高 學 歷 及 科 系 ) 備 註 : 前 項 實 際 維 修 工 作 指 從 事 航 空 器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與 其 檢 定 類 別 相 關 之 製 造 維 護 預 防 維 護 保 養 及 修 理 改 裝 或 裝 置 檢 查 等 工 作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6
43 附 件 一 之 十 九 維 修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民 用 航 空 局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員 審 查 日 期 同 意 不 同 意 年 月 日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條 之 規 規 則 第 一 百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十 八 歲 )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 不 可 複 選 ) 螺 旋 槳 一 級 : 固 定 螺 距 式 螺 旋 槳 二 級 : 固 定 螺 距 式 以 外 之 螺 旋 槳 無 線 電 設 備 一 級 : 通 信 設 備 二 級 : 導 航 設 備 三 級 : 雷 達 設 備 儀 器 一 級 : 機 械 式 儀 器 二 級 : 電 器 式 儀 器 三 級 : 陀 螺 式 儀 器 四 級 : 電 子 式 儀 器 附 件 一 級 : 機 械 式 附 件 二 級 : 電 器 式 附 件 三 級 : 電 子 式 附 件 特 業 維 修 非 破 壞 性 檢 查 試 驗 及 處 理 緊 急 及 救 生 裝 備 配 件 修 造 其 他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定 者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職 務 內 容 任 職 期 間 年 資 ~ 年 個 月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公 司 雇 用 證 明 章 檢 附 文 件 一 ( 二 擇 一 ) 為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雇 用,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實 際 工 作 達 十 八 個 月 以 上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為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雇 用, 持 有 飛 機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照,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實 際 工 作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ATA 章 節 等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ATA 章 節 證 明 及 飛 航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等 證 明 文 件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公 司 推 薦 證 明 章 檢 附 文 件 二 由 雇 主 推 薦, 並 具 所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零 組 件 維 修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ATA 知 識, 及 對 相 關 維 護 程 序 檢 驗 方 式 及 器 材 章 節 等 證 明 文 件 工 具 裝 備 使 用 等 經 驗 能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二 擇 一 ) 由 雇 主 推 薦, 完 成 民 用 航 空 局 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維 修 訓 練,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 前 款 推 薦 檢 定 類 別 應 限 於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發 檢 定 類 別 或 營 運 規 範 授 權 範 圍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7
44 附 件 一 之 二 十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民 用 航 空 局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員 審 查 日 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 歲 )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 同 意 不 同 意 年 月 日 學 歷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零 四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職 務 內 容 任 職 期 間 年 資 ~ ~ ~ 年 個 月 年 個 月 年 個 月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前 二 年 內, 曾 在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之 合 格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督 導 下, 從 事 助 理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完 成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訓 練 (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之 訓 練 計 畫 應 報 請 民 用 航 空 局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開 訓 ) 一 ( 三 擇 一 ) 申 請 前 三 年 內 曾 任 右 列 任 何 一 目 之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或 任 何 二 目 職 務 各 一 年 以 上 任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飛 航 組 員 年 個 月 任 飛 航 管 制 員 年 個 月 任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航 空 氣 象 工 作 人 員 年 個 月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二 法 規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前 六 個 月 內 應 在 合 格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督 導 下, 從 事 實 際 簽 派 工 作 九 十 日 以 上 檢 附 文 件 檢 附 文 件 需 檢 附 公 司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審 查 合 格 之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公 司 證 明 文 件 或 於 下 方 蓋 公 司 章 以 資 證 明 公 司 證 明 章 :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8
45 附 件 二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PILOT RATING REPORT FORM 姓 名 : 檢 定 證 號 碼 : 飛 行 總 時 間 : 本 機 型 飛 行 時 間 : Name: Certificate No: Total flight time: Type rating flight time: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飛 行 前 準 備 (Preflight) 1. 飛 機 系 統 (Aircraft Systems) 2.* 飛 行 前 檢 查 (Preflight check) 3. 正 常 及 不 正 常 引 擎 啟 動 程 序 (Normal and abnormal engine start) 4.* 滑 行 (Taxi) 起 飛 Take-off 5. 正 常 及 側 風 起 飛 (Normal and Cross wind Take-off) 6. 儀 器 起 飛 (Instrument Take-off) 7. 放 棄 起 飛 (Rejected Take-off) 8. 起 飛 時 引 擎 失 效 (Engine failure at or above V1) 空 中 動 作 (In-flight maneuver) 9.* 小 轉 彎 (Steep turns) 10.* 接 近 失 速 及 改 正 (Approaches to stall and recovery) 11.* 緊 急 下 降 (Emergency descent) 12. 引 擎 失 效 操 作 (Engine failure procedures) 13.* 特 定 飛 航 動 作 (*Specific flight characteristics) 儀 器 程 序 Instrument procedures 14.* 儀 器 離 場 及 儀 器 進 場 (Instrument departure and arrival) 15. 精 確 性 進 場 (ILS / *MLS approach) 16. 非 精 確 性 進 場 (non- precision approach) 17.* 空 中 待 命 (Holding) 18.* 環 繞 進 場 (Circling approach) 19. 誤 失 進 場 (Missed approach) 落 地 (Landings) 20. 正 常 / 側 風 進 場 落 地 (Normal / Cross wind landing) 21. 放 棄 落 地 (Rejected landing) 22. 模 擬 引 擎 失 效 落 地 (With simulated engine(s)failure) 綜 合 判 斷 (General) 23. 儀 器 飛 航 能 力 (Instrument flight abilities) 24. 航 管 程 序 (ATC procedures) 25. 無 現 電 通 話 程 序 (Radio communication) 26. 緊 急 程 序 (Emergency procedures) 27. 正 常 與 不 正 常 程 序 (Normal and Abnormal procedures) 28. 判 斷 與 決 心 (Judgment and decision making) 29. 座 艙 資 源 管 理 (Cockpit resources management) 備 註 (Remark) 實 機 Aircraft 模 擬 機 Simulator 有 * 符 號 者 依 檢 定 考 試 規 定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Item may be waived with *) 所 有 檢 定 考 試 項 目 必 須 由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以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年 度 適 職 性 考 驗 含 儀 飛 程 序 (Proficiency check included Instrument procedures)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須 填 報 不 及 格 報 告 表 考 驗 種 類 給 證 考 試 儀 飛 考 試 Type of check Type rating check Instrument rating check 民 航 運 輸 業 駕 駛 員 執 照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執 照 ATP License MP License 商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自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CP License PP License 考 驗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Check result Pass Fail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 機 型 及 職 位 ) Eligible rating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check Certificate No. CAA or DE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Dis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09
46 附 件 三 民 用 航 空 局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PILOT(HELICOPTER)RATING REPORT FORM 姓 名 : 檢 定 證 號 碼 : 飛 行 總 時 間 : 本 機 型 飛 行 時 間 : Name: Certificate No. Total flight time: Type rating flight time: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飛 行 前 準 備 (Preflight) 1. 飛 機 系 統 (Aircraft Systems) 2.* 飛 行 前 檢 查 (Preflight check) 3. 正 常 及 不 正 常 發 動 機 開 車 程 序 (Normal and abnormal engine start) 4. 滑 行 (Taxi) 起 飛 Take-off 5. 正 常 及 側 風 起 飛 (Norma and Cross wind Take-off) 6. 儀 器 起 飛 (Instrument Take-off) 7. 放 棄 起 飛 (Reject Take-off) 空 中 動 作 (In-flight maneuver) 8.* 小 轉 彎 (Steep turns) 9.* 帶 動 力 下 沉 (Settling-With-Power) 10.** 滯 空 操 作 及 轉 彎 (Hovering maneuvers) 11.** 急 停 (Rapid decelerations) 12. 發 動 機 故 障 操 作 (Engine failure procedures) 13. 特 定 飛 航 動 作 (Specific flight characteristics) * 不 正 常 動 作 改 正 (Up-set recovery) 側 飛 後 退 飛 行 (Sideward flight Backward flight) 儀 器 程 序 Instrument procedures 14.* 儀 器 離 場 及 儀 器 進 場 (Instrument departure and arrival) 15. 精 確 進 場 及 落 地 (ILS / *MLS approach and landing) 16. 非 精 確 進 場 及 落 地 (non- precision approach and landing) 17.* 空 中 待 命 (Holding) 18. 迷 失 進 場 (Missed approach) 落 地 (Landings) 19. 正 常 進 場 及 起 落 航 線 (Normalapproach & traffic pattern) 20. 定 點 著 陸 (Touch down on accuracy spot) 21. 側 風 落 地 (Cross wind landing) 22. 放 棄 落 地 (Reject landing) 23. 模 擬 發 動 機 失 效 落 地 (With simulated power-plant(s)failure) 綜 合 判 斷 (General) 24. 儀 器 飛 航 能 力 (Instrument flight abilities) 25. 航 管 程 序 (ATC procedures) 26. 無 線 電 通 話 程 序 (Radio communication procedures) 27. 緊 急 程 序 (Emergency) 28. 正 常 與 不 正 常 程 序 (Normal and Abnormal procedures) 29. 判 斷 與 決 心 (Judgment and decision) 30. 座 艙 資 源 管 理 (Cockpit resources management) 31. 單 引 擎 直 昇 機 自 動 旋 轉 (Auto-Rotations single engine helicopter. only) 備 註 (Remark) 實 機 Aircraft 模 擬 機 Simulator 有 * 符 號 者 依 檢 定 考 試 規 定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Item may be waived with *) 所 有 檢 定 考 試 項 目 必 須 由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以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 儀 器 飛 航 不 適 用 (Instrument flight not applicable with ** ) 年 度 適 職 性 考 驗 含 儀 飛 程 序 (Proficiency check included Instrument procedures)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須 填 報 不 及 格 報 告 表 考 驗 種 類 給 證 考 試 儀 飛 考 試 Type of check Type rating check Instrument rating check 民 航 運 輸 業 駕 駛 員 執 照 商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自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ATP License CP License PP License 考 驗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Check result Pass Fail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 機 型 及 職 位 ) Eligible rating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check Certificate No. CAA or DE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Dis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10
47 附 件 四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艇 駕 駛 員 術 科 給 證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PILOT RATING REPORT FORM(AIRSHIP) 姓 名 : 檢 定 證 號 碼 : 飛 行 總 時 間 : 本 機 型 飛 行 時 間 : Name: Certificate No. Total flight time: Type rating flight time: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實 機 Aircraft 模 擬 機 Simulator I. 飛 行 前 準 備 (PERFLIGHT PREPARATION) 1. 證 照 及 文 件 (Certificates and Documents) 2. 天 氣 資 料 (Weather Information) 3. 越 野 飛 行 計 劃 (Cross-country Flight Planning) 4. 空 域 (National Airspace System) 5. 性 能 及 限 制 (Performance and Limitations) 6. 系 統 操 作 (Operation of Systems) 7. 航 空 生 理 因 素 (Aeromedical Factors) 8. 夜 間 飛 航 (Night Operations) II. 飛 行 前 程 序 (PERFLIGHT PROCEDURES) 9. 飛 行 前 檢 查 (Preflight Inspection) 10. 駕 駛 座 艙 管 理 (Cockpit Management) 11. 引 擎 起 動 (Engine Starting) 12. 離 桅 及 就 位 起 飛 (Unmasting and Positioning for Takeoff) 13. 地 面 處 理 (Ground Handling) 14. 起 飛 前 檢 查 (Before Takeoff Check) III. 機 場 作 業 (AIRPORT OPERATIONS) 15. 無 線 電 通 訊 及 航 管 燈 光 信 號 (Radio Communications and ATC Light Signals) 16. 航 線 (Traffic Patterns) 17. 機 場 及 跑 道 標 誌 及 燈 光 (Airport and Runway Markings and Lighting) IV. 起 飛 落 地 及 重 飛 (TAKEOFFS,LANDINGS,AND GO-FROUND) 18. 地 面 測 重 (Ground Weigh-off) 19. 揚 艇 起 飛 (Up-Ship Takeoff) 20. 輪 行 起 飛 (Wheel Takeoff) 21. 進 場 及 落 地 (Approach and Landing) 22. 重 飛 (Go-around) V. 性 能 動 作 (PERFORMANCE MANEUVERS) 23. 平 直 飛 行 (Straight-and-Level Flight) 24. 上 升 及 下 降 (Ascents and Descents) 25. 平 飛 轉 彎 (Level Turns) 26. 飛 行 中 測 重 (In-flight Weigh-off) 27. 人 工 控 制 壓 力 (Manual Pressure Control) 28. 靜 態 及 動 態 配 平 (Static and Dynamic Trim) VI. 參 考 地 貌 飛 行 (GROUND REFERENCE MANEUVERS) 29. 矩 形 航 線 (Rectangular Course) 30. 定 點 繞 行 (Turns Around a Point) VII. 導 航 (NAVIGATION) 31. 領 航 及 定 位 (Pilotage and Dead Reckoning)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實 機 Aircraft 模 擬 機 Simulator 32. 導 航 系 統 及 雷 達 服 務 (Navigation Systems and Radar Services) 33. 轉 場 (Diversion) 34. 迷 航 程 序 (Lost Procedures) VIII. 緊 急 操 作 (EMERGENCY OPERATIONS) 35. 放 棄 起 飛 (Reject Take-off) 36. 起 飛 時 引 擎 失 效 (Engine Failure During Take-off) 37. 飛 行 中 引 擎 失 效 (Engine Failure During Flight) 38. 飛 行 中 引 擎 失 火 (Engine Fire During Flight) 39. 氣 囊 緊 急 狀 況 (Envelope Emergencies) 40. 飄 流 (Free Ballooning) 41. 落 水 及 緊 急 落 地 (Ditching and Emergency Landing) 42. 系 統 及 裝 備 失 效 (Systems and Equipment Malfunctions) IX. 飛 行 後 程 序 (POSTFLIGHT PROCEDURES) 43. 繫 桅 (Masting) 44. 繫 桅 後 檢 查 (Post-Masting) 有 * 符 號 者 依 檢 定 考 試 規 定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Item may be waived with *) 有 符 號 者 依 檢 定 考 試 規 定 申 請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者 可 免 試 (Item for CPL License with ) 所 有 檢 定 考 試 項 目 必 須 由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以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年 度 適 職 性 考 驗 含 儀 飛 程 序 (Proficiency check included Instrument procedures)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須 填 報 不 及 格 報 告 表 考 驗 種 類 給 證 考 試 儀 飛 考 試 Type of check Type rating check Instrument rating check 商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自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CP License PP License 考 驗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Check result Pass Fail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 機 型 及 職 位 ) Eligible rating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check Certificate No. CAA or DE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Dis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11
48 附 件 五 民 用 航 空 局 自 由 氣 球 駕 駛 員 術 科 給 證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PILOT RATING REPORT FORM(FREE BALLOON) 姓 名 : 檢 定 證 號 碼 : 飛 行 總 時 間 : 本 機 型 飛 行 時 間 : Name: Certificate No. Total flight time: Type rating flight time: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I. 飛 航 前 準 備 (PREFLIGHT PREPARATION) 1. 證 照 及 文 件 (Certificates and Documents) 2. 天 氣 資 料 (Weather Information) 3. 飛 航 計 劃 (Flight Planning) 4. 空 域 (National Airspace System) 5. 性 能 及 限 制 (Performance and Limitations) 6. 系 統 操 作 (Operations of Systems) 7. 航 空 生 理 因 素 (Aeromadical Factors) II. 飛 航 前 程 序 (PREFLIGHT PROCEDURES) 8. 起 飛 場 地 選 擇 (Launch Site Selection) 9. 組 員 提 示 及 準 備 (Crew Briefing and Preparation) 10. 整 理 及 組 裝 (Layout and Assembly) 11. 飛 行 前 檢 查 (Preflight Inspection) 12. 充 氣 (Inflation) 13. 吊 籃 管 理 (Basket/Gondola Management) 14. 放 飛 前 檢 查 (Pre-launch Check) III. 機 場 作 業 (AIRPORT OPERATIONS) 15. 無 線 電 通 話 及 (ATC) 燈 光 信 號 (Radio Communications and ATC Light Signals) IV. 放 飛 及 落 地 (LAUNCHES AND LANDINGS) 16. 正 常 放 飛 (Normal Launch) 17. 超 越 障 礙 起 飛 (Launch Over Obstacle) 18. 進 場 至 落 地 (Approach to Landing) 19. 大 角 度 落 地 (Steep Approach to Landing) 20. 正 常 落 地 (Normal Landing) 21. 強 風 落 地 (High-wind Landing) V. 性 能 動 作 (PERFORMANCE MANEUVERS) 22. 上 升 (Ascents) 23. 高 度 控 制 ( 平 飛 )Altitude control(level Flight) 24. 下 降 (Descents) 25. 地 貌 飛 行 (Contour Flying) 26. 障 礙 物 超 越 (Obstruction Clearance) 27. 留 空 飛 行 (Tethering) 28. 冬 季 飛 航 (Winter Flying) 29. 山 區 飛 航 (Mountain Flying) VI. 導 航 (NAVIGATION) 30 導 航 (Navigation) VII. 緊 急 操 作 (EMERGENCY OPERATIONS) 31. 系 統 及 裝 備 失 效 (Systems and Equipment Malfunctions) 32. 緊 急 裝 備 及 求 生 裝 具 (Emergency Equipment and Survival Gear)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33. 水 中 降 落 (Water Landing) 34. 熱 氣 流 飛 航 (Thermal Flight) VIII. 飛 行 後 程 序 (POSTFLIGHT PROCEDURES) 35. 回 收 (Recovery) 36. 放 氣 及 包 裝 (Deflation and Packing) 37. 加 油 (Refueling) 實 機 Aircraft 實 機 Aircraft 模 擬 機 Simulator 模 擬 機 Simulator 備 註 (Remark) 有 * 符 號 者 依 檢 定 考 試 規 定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Item may be waived with *) 有 符 號 者 依 檢 定 考 試 規 定 申 請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者 可 免 試 (Item for CPL License with ) 所 有 檢 定 考 試 項 目 必 須 由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以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年 度 適 職 性 考 驗 含 儀 飛 程 序 (Proficiency check included Instrument procedures)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須 填 報 不 及 格 報 告 表 考 驗 種 類 給 證 考 試 商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自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Type of check Type rating check CP License PP License 考 驗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Check result Pass Fail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 機 型 及 職 位 ) Eligible rating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check Certificate No. CAA or DE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Dis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12
49 附 件 六 民 用 航 空 局 滑 翔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PILOT RATING REPORT FORM(GLIDER) 姓 名 : 檢 定 證 號 碼 : 飛 行 總 時 間 : 本 機 型 飛 行 時 間 : Name: Certificate No. Total flight time: Type rating flight time: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I. 飛 航 前 準 備 (PREFLIGHT PREPARATION) 1. 證 照 及 文 件 (Certificates and Documents) 2. 氣 象 資 訊 (Weather Information) 3. 系 統 操 作 (Operation of Systems) 4. 性 能 與 限 制 (Performance and Limitations) 5. 航 空 生 理 (Aeromedical Factors) II. 飛 行 前 程 序 (PREFLIGHT PROCEDURES) 6. 組 裝 (Assembly) 7. 地 面 處 理 (Ground Handling) 8. 飛 行 前 檢 查 (Preflight Inspection) 9. 座 艙 資 源 管 理 (Cockpit Management) 10. 目 視 信 號 (Visual Signals) III. 機 場 及 滑 翔 機 場 作 業 (AIRPORT AND GLIDERPORT OPERATIONS) 11. 無 線 電 通 訊 (Radio Communications) 12. 航 線 (Traffic Patterns) 13. 機 場 跑 道 滑 行 道 標 誌 燈 光 (Airport,Runway and Taxiway signs,and lighting) IV. 起 飛 及 落 地 (LAUNCHES AND LANDINGS AERO TOW) 14. 起 飛 前 檢 查 (Before Takeoff Check) 15. 正 常 及 側 風 起 飛 (Normal and Crosswind Takeoff) 16. 拖 曳 位 置 保 持 (Maintaining Tow Positions) 17. 拖 纜 (Slack Line) 18. 尾 流 回 應 (Boxing the wake) 19. 拖 曳 釋 放 (Tow Release) 20. 不 正 常 狀 況 (Abnormal Occurrences) 地 面 拖 曳 ( 自 動 或 絞 機 )GROUND TOW(AUTO OR WINCH) 21. 起 飛 前 檢 查 (Before Takeoff Check) 22. 正 常 或 側 風 起 飛 (Normal and Crosswind Takeoff) 23. 不 正 常 狀 況 (Abnormal Occurences) 自 行 起 飛 (SELF-LAUNCH) 24. 引 擎 起 動 (Engine Starting) 25. 滑 行 (Taxing) 26. 起 飛 前 檢 查 (Before Takeoff Check) 27. 正 常 及 側 風 起 飛 及 爬 昇 (Normal and Crosswind Takeoff and Climb) 28. 飛 行 中 關 車 (Engine Shutdown In Flight) 29. 不 正 常 狀 況 (Abnormal Occurrences) 落 地 (LANDINGS) 30. 正 常 及 側 風 落 地 (Normal and Crosswind Landing) 31. 側 滑 落 地 (Slips to Landing) 32. 順 風 落 地 (Downwind Landing)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V. 空 速 操 控 (Performance Airspeeds) 33. 最 小 下 沉 空 速 (Minimum Sink Airspeed) 34. 飛 行 空 速 (Speed-To-Fly) VI. 滑 翔 技 能 (Soaring Tech-) 35. 熱 氣 流 滑 翔 (Thermal Soaring) 36. 山 脊 及 斜 坡 滑 翔 (Ridge and Slope Soaring) 37. 波 浪 滑 翔 (Wave Soaring) VII. 性 能 操 作 (PERFORMANCE MANEUVERS) 38. 平 直 飛 行 (Straight Glides) 39. 轉 彎 (Turns to Headings) 40. 小 轉 彎 (Steep Turns) VIII. 導 航 (NAVIGATION) 41. 飛 航 準 備 及 計 劃 (Flight Preparation and Planning) 42. 空 域 系 統 (National Airspace System) IX. 慢 飛 及 失 速 (SLOW FLIGHT AND STALLS) 43. 最 小 空 速 操 作 (Maneuvering at Minimum Control Airspeed) 44. 失 速 之 警 覺 與 改 正 (Stall Recognition and Recovery) X. 緊 急 操 作 (EMERGENCY OPERATIONS) 45. 模 擬 場 外 落 地 (Simulated Off-Airport Landing) 46. 緊 急 求 生 裝 備 (Emergency Equipment and Survival Gear) XI. 飛 行 後 程 序 (POSTFLIGHT PROCEDURES) 47. 落 地 後 及 固 定 (After-Landing and Securing) 實 機 Aircraft 實 機 Aircraft 模 擬 機 Simulator 模 擬 機 Simulator 備 註 (Remark) 有 * 符 號 者 依 檢 定 考 試 規 定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Item may be waived with *) 所 有 檢 定 考 試 項 目 必 須 由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以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年 度 適 職 性 考 驗 含 儀 飛 程 序 (Proficiency check included Instrument procedures)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須 填 報 不 及 格 報 告 表 考 驗 種 類 給 證 考 試 商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自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Type of check Type rating check CP License PP License 考 驗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Check result Pass Fail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 機 型 及 職 位 ) Eligible rating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check Certificate No. CAA or DE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Dis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13
50 附 件 七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航 教 師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INSTRUCTOR PILOT RATING REPORT FORM 姓 名 : 檢 定 證 號 碼 : 飛 行 總 時 間 : 本 機 型 飛 行 時 間 : Name: Certificate No. Total flight time: Type rating flight time: 實 機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Aircraft 飛 行 前 準 備 (Preflight) 1. 提 示 與 準 備 (Briefing & Preparation) 2. 口 試 (Oral Test) 3. 教 學 科 目 規 劃 (Lesson Planning) 一 般 情 況 (General) 1. 教 學 方 法 與 技 巧 (Classroom /Instruction Techniques Applied) 2. 教 學 態 度 (Attitude of Teaching) 3. 歸 詢 與 檢 討 (Debriefing & Discussion) 4. 能 力 及 適 職 性 (Capability & Proficiency) 備 註 (Remark) 模 擬 機 Simulator 所 有 檢 定 考 試 項 目 必 須 由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以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須 填 報 不 及 格 報 告 表 考 驗 種 類 給 證 考 試 儀 飛 考 試 Type of check Type OF rating Instrument rating check 考 驗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Check result Pass Fail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 機 型 及 職 位 ) Rating Eligibility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check Certificate No. CAA or DE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Dis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14
51 附 件 八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航 機 械 員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FLIGHT ENGINEER CHECK REPORT FORM 姓 名 : 檢 定 證 號 碼 : 飛 行 總 時 間 : 本 機 型 飛 行 時 間 : Name: Certificate No. Total flight time: Type rating flight time: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1. 裝 備 測 驗 口 試 或 筆 試 (Equipment examination oral or written) 2.* 飛 行 前 檢 查 (Preflight check) 3. 正 常 及 不 正 常 發 動 機 開 車 程 序 滑 行 * 動 力 檢 查 (Normal and abnormal engine start Taxi *Power plant check) 4. 油 量 計 算 及 裝 載 (Computation of fuel load s & fuel loading procedures) 5. 各 類 表 格 使 用 (Completion of approved forms) 6. 發 動 機 及 螺 旋 槳 控 制 (Power plant and propeller control) 7. 起 飛 爬 高 操 作 程 序 (Take-off climbing procedure) 8. 巡 航 控 制 及 計 算 (Cruise control and computation) 9. 飛 機 及 發 動 機 使 用 分 析 (Aircraft /power plant operation analysis) 10. 燃 油 系 統 管 理 (Fuel system management) 11. 下 降 落 地 操 作 程 序 (Descent landing procedure) 12. 空 調 及 艙 壓 控 制 (Air-condition & pressurization control) 13. 電 力 系 統 操 作 (Electrical system operation) 14. 加 溫 器 及 貨 艙 火 警 (Heater fire and cargo compartment fire) 15. 發 動 機 火 警 處 理 (Power plant fire control) 16. 起 落 架 及 襟 翼 緊 急 伸 放 (Emergency gear and flap extension) 17. 環 繞 進 場 及 落 地 (Circling approach and landing) 18. 接 近 失 速 及 改 正 (Approaches to stall and recovery) 19. 緊 急 排 煙 (Smoke evacuation) 20. 緊 急 洩 壓 (Emergency depressurization) 21. 燃 油 漏 放 程 序 (Fuel dumping procedure ) 22. 除 冰 及 防 冰 (Deicing and anti-icing) 23. 緊 急 裝 備 及 使 用 (Location and use of emergency equipment) 24. 液 壓 及 艙 壓 等 失 效 翼 緊 處 置 (Hydraulic & pressurization emergencies,etc) 25. 飛 機 性 能 及 限 制 (Aircraft performance and limitation ) 26. 判 斷 與 決 心 (Judgment and decision) 27. 航 管 程 序 (ATC procedures) 28. 緊 急 程 序 (Emergency procedures) 29. 正 常 與 不 正 常 程 序 (Normal and abnormal procedures) 30. 座 艙 資 源 管 理 (Cockpit resources management) 31. 備 註 (Remark) 實 機 Aircraft 模 擬 機 Simulator 有 * 符 號 者 依 檢 定 考 試 規 定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Item may be waived with *) 所 有 檢 定 考 試 項 目 必 須 由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以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須 填 報 不 及 格 報 告 表 考 驗 種 類 給 證 考 試 Type of check Type rating check 考 驗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Check result Pass Fail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 機 型 及 職 位 ) Eligible rating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check Certificate No. CAA or DE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Dis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15
52 附 件 九 之 一 民 用 航 空 局 地 面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MECHANIC RATING REPORT FORM 姓 名 :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 Name : Applied Ratings : 項 目 : 註 : 項 目 得 視 情 況 酌 減 比 重 % Item : Note : Examiner checks Applicable Items Weight 航 空 器 機 體 維 護 類 別 (Airframe ) 1. 飛 機 ( 直 昇 機 ) 維 護 與 檢 查 ( 含 地 面 勤 務 ) (Aircraft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油 縫 焊 工, 白 鐵 與 結 構 修 理 (Painting, Seaming, Welding, Sheet metal and Structure Repair) 5 3. 機 身 裝 配 與 校 正 (Assembly and Rigging) 5 4. 燃 油 系 統 (Fuel system) 液 壓 系 統 ( 含 起 落 架 剎 車 等 )(Hydraulic system) 儀 表 ( 含 自 動 駕 駛 儀 )(Instruments and Autopilots) 電 器 系 統 (Electrical system) 飛 機 稱 重 及 平 衡 (Aircraft Weight and Balance) 修 護 文 件 與 維 護 記 錄 (Maintenance Forms and Records) 機 艙 加 壓 與 溫 度 調 節 系 (Cabin Pressuriz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0 備 註 (Remarks) 機 體 類 別 評 分 Score on Airframe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類 別 (Powerplant ) 1. 往 復 式 發 動 機 之 維 護 檢 查 (Piston Engine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s) 5 2. 噴 射 式 發 動 機 之 維 護 檢 查 (Turbine Engine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s) 燃 油 系 統 (Fuel system) 潤 滑 系 統 (Lubrication system) 點 火 及 電 器 系 ( 含 起 溫 警 告 系 )(Ignition and Electrical system) 5 6. 發 動 機 儀 表 (Engine Indication) 5 7. 螺 旋 槳 ( 含 調 速 氣 )(Propeller and Governor) 修 配 ( 含 焊 工 機 工 熱 處 理 等 ) (Engine Repair, including Welding, Machining and Heat Treatment) 5 9. 發 動 機 試 車 (Engine Run-up and Functional check) 修 護 文 件 與 維 護 記 錄 (Maintenance Forms & Records) 20 備 註 (Remarks) 扣 分 Minus 發 動 機 類 別 評 分 Score on Powerplant 檢 定 人 員 意 見 及 措 施 (Examiner s Recommendation and Action)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Eligible Rating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Rating Certificate No. Examiner s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Not 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16
53 附 件 九 之 二 項 次 Item 地 面 機 械 員 機 體 / 發 動 機 實 作 項 目 (Practical Tests for A/E Mechanic Certificate) 項 目 Topic 比 重 % Weight% (AE/AorE) 扣 分 Minus 1 螺 桿 三 連 保 (Wire Safety) 32/40 2 扭 力 搬 手 使 用 (Torque wrench usage) 20/40 3 工 具 認 識 ( 油 標 卡 尺 套 筒 搬 手 三 用 電 表 ) (Tools usage, including vernier caliper, adapter, wrench 16/30 and multi-meter) 4 電 路 圖 使 用 (Electrical Circuit diagram analysis) 16/30 5 油 門 連 桿 之 調 整 (Throttle linkage adjustment) 16/30 6 操 作 鋼 繩 之 調 整 與 保 險 (Control cable, adjustment and wire safety) 16/30 7 液 壓 管 路 之 裝 拆 程 序 (Hydraulic tubing, removal and installation) 16/30 8 複 合 材 料 的 認 識 與 檢 查 (Composite materials, general and inspection) 16/30 9 防 逆 辦 裝 置 (Check valve installation) 16/30 10 自 鎖 螺 帽 之 使 用 及 檢 查 (Self-locking Nut, practice and inspection) 16/30 檢 定 人 員 總 評 Examiner s Report 評 分 : Score 備 註 欄 Remark 註 :1 參 加 實 作 A 及 E 項 目 者, 須 考 第 一 及 第 二 項, 另 三 項 由 考 生 抽 選 Applicants for both Airframe and Engine Rating Certificates must take items 1 and 2 practices and additional three arbitrarily chosen items for examination. 2 參 加 實 作 A 及 E 單 項 者, 須 考 第 一 及 第 二 項, 另 二 項 由 考 生 抽 選 Applicants for either Airframe or Engine Rating Certificate must take items 1 and 2 practices and additional two arbitrarily chosen items for examination. 3 口 試 或 實 作 項 目 任 一 科 總 分 應 達 70% 為 及 格 Applicants must pass both oral and practical tests, i.e., the scores for both tests are above 70%. 4 術 科 檢 定 考 試 中, 口 試 或 實 作 項 目 曾 及 格 者, 可 予 以 保 留, 惟 以 同 循 環 中 二 次 為 限. Any items the applicants have passed in oral and practical tests need not to be retaken within the same cycle of retests. 考 生 姓 名 Name: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Rating Certificate No. Examiner s Signature 5417
54 附 件 九 之 三 民 用 航 空 局 地 面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MECHANIC RATING REPORT FORM 姓 名 : 申 請 檢 定 證 類 別 : Name: 項 目 : Item : 航 空 器 通 信 電 子 類 別 (Avionics) 1. 航 電 系 統 維 護 及 檢 查 (Aircraft avionics systems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s) Applied Rating: 註 : 項 目 得 視 情 況 酌 減 Note : Examiner checks Applicable Items 2. 無 線 電 基 本 原 理 (Basic radio technology) 3. 電 子 電 路 及 電 子 元 件 (Electronic circuits and electronic elements) 4. 儀 表 顯 示 及 記 錄 系 統 (Instruments, indicating and recording systems) 5. 通 信 系 統 (Communication systems) 6. 導 航 系 統 (Navigation systems) 7. 自 動 駕 駛 系 統 (Autoflight systems) 8. 電 力 系 統 (Electrical power systems) 9. 技 術 文 件 作 業 程 序 及 法 規 (Technical documents, procedures & regulations) 10. 維 修 資 源 管 理 (MRM, maintenance resource management) 備 註 (Remarks) 比 重 % Weight 扣 分 Minus 檢 定 人 員 意 見 及 措 施 (Examiner s Recommendation and Action) 評 分 Score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Eligible Rating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Rating Certificate No. Examiner s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Not 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18
55 附 件 九 之 四 項 次 Item 地 面 機 械 員 航 空 器 通 信 電 子 維 護 實 作 項 目 (Practical Test for AV Mechanic Certificate) 項 目 Topic 剝 線 及 線 路 接 點 製 作 夾 線 Wiring terminal preparation and fabrication 線 束 安 裝 ( 使 用 綁 線 及 卡 夾 ) Wire bundle installation by using wire lace and clamps 故 障 排 除 ( 含 線 路 量 測 及 電 錶 使 用 ) Electric circuit/wiring troubleshooting 工 具 認 識 及 選 取 Tooling iden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電 器 接 頭 認 識 製 作 及 拆 裝 標 準 程 序 Electric connector standard practice 線 路 手 冊 參 照 及 應 用 Wiring manual reference and application 線 束 修 護 檢 查 Wire/wire bundle repair and inspection 檢 定 人 員 總 評 : Examiner s Report: 評 分 : Score: 比 重 % Weight 扣 分 Minus 備 註 欄 Remark 註 : 1 參 加 實 作 考 試 者, 須 考 第 1 及 第 2 項, 另 二 項 由 檢 定 考 試 官 抽 選 Applicant for AV rating practical test must take items 1 and 2, the additional other two test items are selected by the Examiner. 2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係 採 扣 分 方 式, 口 試 或 實 作 項 目 任 一 科 總 分 應 達 70% 為 及 格 The test result is evaluated by weight deduct, the applicant must pass both oral and practical tests for scores above 70%. 3 術 科 檢 定 考 試 口 試 或 實 作 項 目 曾 及 格 者, 可 予 以 保 留, 惟 同 循 環 中 以 二 次 為 限 Applicant may retain the passed test result that he/she has previously granted, but only for the same testing cycle(applicant can take not more than three tests within a cycle.). 考 生 姓 名 : Name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Rating Certificate No. Examiner s Signature 5419
56 附 件 十 民 用 航 空 局 維 修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REPAIRMAN RATING REPORT FORM 姓 名 : 檢 定 證 號 碼 : Name: Certificate No. 項 目 : Items: 比 重 % Weight 1. 技 術 手 冊 之 閱 讀 能 力 Ability to read technical documents 專 業 工 廠 的 工 業 標 準 Standards and criteria of the repair station 5 3. 檢 定 類 別 之 特 定 工 作 之 基 本 原 理 General knowledge on the skills for the applied rating 維 修 員 之 權 限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a certified repairman 5 5. 檢 驗 作 業 手 冊 之 作 業 程 序 Knowledge on the Inspection Procedure Manual 工 具 裝 備 之 操 作 Fabrication of equipments and tools 檢 定 類 別 之 特 定 工 作 程 序 實 際 作 業 Practice on the working procedure of the applied rating certificate 維 修 廠 設 立 程 序 Procedure on the set-up of repair station 5 9. 維 護 文 件 維 護 紀 錄 與 簽 證 程 序 Maintenance forms, records and maintenance release 維 修 資 源 管 理 MRM, maintenance resource management 10 評 分 Score 檢 定 人 員 意 見 及 措 施 Examiner s Recommendation and Action 扣 分 Minus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Eligible Ratings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Rating Certificate No. Examiner s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Dis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20
57 附 件 十 一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AIRCRAFT DISPATCHER RATING REPORT FORM 姓 名 : 檢 定 證 號 碼 : Name: Certificate No: 項 目 : 航 行 規 劃 航 行 前 起 飛 Item: 航 行 中 程 序 與 飛 航 簽 派 與 離 場 註 : 項 目 得 視 情 況 酌 減 Inflight FLT planning/ Preflight, T/O & Note:Examine Checks Procedure. Dispatch Departure Applicable ItemItems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進 場 與 落 地 程 序 Arr., App. & L/D Procedure 航 行 後 程 序 Post FLT Procedure 異 常 與 緊 急 程 序 Abnormal & Emer. Procedure S U N S U N S U N S U N S U N S U N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民 航 法 規 Regulation Req. 航 空 氣 象 Meteorology 航 機 系 統 性 能 與 限 制 A/C SYS, Perf. & Limit 航 行 裝 備 與 助 航 設 施 NAV. Equip. & Aids 簽 派 應 用 Dispatch Applications 工 具 使 用 Tooling Applications 航 管 程 序 ATC Procedure 機 場 與 組 員 Airport & Crew 航 行 與 航 路 變 更 Routing/Rerouting 通 訊 Communication 航 管 航 行 程 序 ATC & Air Nav. Proc. 飛 航 後 資 料 Trip Record 異 常 與 緊 急 程 序 Abnormal & Emer. Proc. 考 驗 範 圍 整 體 評 估 Assess. of OPS Area 備 註 :[U/N 項 目 之 理 由 ] Remark: [Specify the details for item(s) with U/N] 檢 定 人 員 意 見 及 措 施 (Examiner s Recommendation and Action) 申 請 人 之 表 現 符 合 術 科 檢 定 要 求, 擬 請 同 意 其 通 過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規 則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規 定 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術 科 檢 定 Applicant s Performance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Practical Test Standard, Proposed to Agree Him/Her to Pass the Practical Test in Article 102 of Airmen 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申 請 人 之 表 現 不 符 合 術 科 檢 定 要 求, 擬 請 同 意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規 則 第 五 條 規 定, 另 行 檢 定 Applicant s Performance Did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Practical Test Standard, Another Check, as per Article 5 of Airmen 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is Recommended. 申 請 人 之 術 科 檢 定 要 求, 因 申 請 人 個 人 生 理 因 素 / 自 動 化 裝 備 失 效 而 中 斷 本 次 術 科 檢 定, 擬 請 同 意 其 未 檢 測 之 考 驗 範 圍 / 考 驗 項 目, 另 行 檢 定 The Practical Test is Discontinued for the reason(s) of Illness/Equipment Failure(s), Another Check for the Operations Area(s)/Task(s) Not Evaluated, is required. 合 格 檢 定 項 目 Eligible Rating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Rating Certificate No Examiner s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CAA s Recor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Not 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簽 署 CAA Inspector Signature 5421
58 附 件 十 二 民 用 航 空 局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CAARATING REPORT FORM 飛 航 管 制 員 姓 名 : controller Name: 檢 定 證 號 碼 : Certificate No. 項 目 : Item: 註 : 機 場 檢 定 1 至 18 項, 近 場 及 區 域 檢 定 3 至 22 項 Note:item 1 to 18 for aerodrome rating item 3 to 22 for approach and area rating 1. 機 場 場 面 之 熟 悉 aerodrome layout 2. 管 制 態 度 及 目 視 輔 助 表 現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visual aids 3. 空 域 結 構 之 熟 悉 airspace structure 4. 航 管 程 序 及 資 訊 之 運 用 applicable rules, procedures and source of information 5. 助 航 設 備 之 知 識 air navigation facilities 6. 飛 航 管 制 裝 備 之 認 識 與 應 用 air traffic control equipment and its use 7. 空 域 內 地 形 和 顯 著 地 標 之 了 解 terrain and prominent landmarks; 8. 當 地 飛 航 的 特 點 characteristics of air traffic 9. 天 氣 特 性 weather phenomena 10. 協 議 書 之 熟 悉 letter of agreement 11. 陸 空 通 信 程 序 A/G communication procedures 12. 相 關 航 情 之 提 供 traffic information 13. 管 制 條 作 業 strip marking 14. 協 調 作 業 coordination 15. 術 語 phraseologies 16. 隔 離 separation 17. 緊 急 程 序 emergency procedures 18. 搜 索 及 救 援 通 報 程 序 search and rescue plan 19. 雷 達 識 別 radar identification 20. MVA 及 雷 達 引 導 進 場 程 序 procedures for the provision of approach and MVA. 21. 引 導 航 機 於 適 當 之 空 域 內 vector ACFT in airspace of jurisdiction 22. 雷 達 使 用 和 限 制 use and limitations of radar 檢 定 人 員 意 見 及 措 施 (Examiner s Recommendation and Action) 本 人 曾 檢 定 申 請 人 並 推 薦 該 申 請 人 得 持 有 檢 定 證. I have personally checked this applicant and recommend him/her for a Rating Certificate 本 人 曾 檢 定 申 請 人, 該 申 請 人 未 達 標 準 I have personally checked this applicant that do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檢 定 日 期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Date of Rating Certificate No. Examiner s signature 如 由 檢 定 小 組 參 與 檢 定, 其 他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 Other member s signature, if checked by Rating team N 未 實 施 Not Applicable S 滿 意 Satisfactory U 不 滿 意 Unsatisfactory 5422
59 附 件 十 三 航 空 人 員 及 模 擬 機 證 照 規 費 收 費 規 定 證 照 費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一 航 空 人 員 學 術 科 檢 定 費 : ( 一 ) 申 請 初 次 檢 定 及 重 新 檢 定 者 每 次 500 元 ; 檢 定 加 簽 及 複 檢 者 每 次 100 元 ( 二 ) 申 請 學 習 駕 駛 員 學 習 證 每 張 500 元 ( 三 ) 申 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飛 航 機 械 員 及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每 張 500 元 ( 四 )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飛 航 管 制 員 維 修 員 及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者, 每 張 250 元 ( 五 ) 申 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飛 航 機 械 員 飛 航 教 師 及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加 簽 補 發 屆 期 重 簽 逾 期 重 簽 依 第 ( 三 ) 項 規 定 辦 理 ; 同 時 申 辦 數 項 者, 以 不 增 加 收 費 為 原 則 ( 六 )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飛 航 管 制 員 維 修 員 及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加 簽 補 發 屆 期 換 證 逾 期 換 證 依 第 ( 四 ) 項 規 定 辦 理 ; 同 時 申 辦 數 項 者, 以 不 增 加 收 費 為 原 則 二 申 請 模 擬 機 檢 定 合 格 證 核 發 補 發 或 換 發, 每 張 6,000 元 三 交 通 部 所 屬 機 關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構 團 體 航 空 人 員,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得 免 收 證 照 規 費 四 交 通 部 所 屬 機 關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構 團 體 模 擬 機,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得 免 收 模 擬 機 證 照 規 費 5423
60 附 件 十 四 作 業 費 本 項 費 用 依 據 民 用 航 空 局 派 遣 前 往 國 外 執 行 檢 定 作 業 之 總 人 數 及 總 出 差 日 數 核 算 如 下 : 作 業 費 =[ 基 本 作 業 費 (A)+ 單 日 作 業 費 (B) 總 出 差 日 數 ] 總 人 數 派 遣 地 點 基 本 作 業 費 (A) 單 日 作 業 費 (B) 北 亞 地 區 18, 中 亞 地 區 53, 南 亞 地 區 21, 歐 澳 地 區 55, 北 美 地 區 39, 南 美 地 區 81, 基 本 作 業 費 (A)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單 日 作 業 費 (B) 單 位 : 美 元 5424
61 附 件 十 五 姓 名 : Name: 民 用 航 空 局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CAA AIRMAN RADIOTELEPHONY COMMUNICATION ENGLISH LANGUAGE PROFICIENCY REPORT FORM 檢 定 證 號 碼 : 航 空 人 員 類 別 : Certificate No. Airmans Title: 分 項 項 目 Items: 等 級 範 圍 分 項 評 定 1. 發 音 能 力 PRONUNCIATION 1-6 級 2. 結 構 能 力 STRUCTURE 1-6 級 3. 字 彙 能 力 VOCABULARY 1-6 級 4. 流 暢 度 FLUENCY 1-6 級 5. 理 解 能 力 COMPREHENSION 1-6 級 6. 應 對 能 力 INTERACTIONS 1-6 級 1. 等 級 範 圍 :LEVEL 1,LEVEL 2,LEVEL 3,LEVEL 4,LEVEL 5, LEVEL 6 評 定 2. 等 級 4 (LEVEL 4) 以 下 者 將 不 予 明 列 顯 示 於 證 照 操 作 等 級 屬 等 級 4 ICAO (LEVEL 4), 為 無 線 電 通 訊 能 力 等 級 之 最 低 要 求 The Operational LEVEL Level (Level 4) is the minimum required proficiency level for radiotelephony 1-6 級 communication. 3. 評 定 方 式 :6 項 分 項 之 其 中 最 低 評 定 等 級, 將 列 為 全 體 最 終 等 級 評 定 檢 定 人 員 意 見 及 措 施 Examiner s Recommendation and Action 檢 定 日 期 Date of Rating 檢 定 證 號 碼 檢 定 人 員 簽 署 Certificate No. Examiner s Signature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 航 管 組 措 施 CAA Inspector s Action 核 准 日 期 Approved Date 不 准 Disapproved 民 用 航 空 局 檢 查 員 / 航 管 組 簽 署 CAA Inspector/ATS Division Signature 5425
62 附 件 十 六 中 英 名 詞 對 照 表 Attachment B Chinese-English term references 空 中 工 作 機 場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執 照 航 空 器 航 空 人 員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員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駕 駛 員 檢 定 航 空 人 員 副 駕 駛 員 商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操 控 下 接 近 地 障 組 員 越 野 飛 航 航 空 人 員 術 科 委 託 檢 定 考 試 官 固 定 式 模 擬 機 飛 航 組 員 飛 航 機 械 員 飛 航 教 師 飛 航 手 冊 航 務 手 冊 飛 航 計 畫 飛 航 模 擬 機 飛 航 時 間 全 功 能 飛 航 模 擬 機 飛 航 訓 練 器 地 面 機 械 員 直 昇 機 教 師 駕 駛 員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儀 器 天 氣 情 況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執 照 操 作 手 冊 航 空 器 使 用 人 機 長 操 控 駕 駛 員 非 操 控 駕 駛 員 自 用 駕 駛 員 執 照 維 修 員 單 獨 飛 航 學 習 駕 駛 員 目 視 飛 航 規 則 限 目 視 飛 航 目 視 天 氣 情 況 Aerial work Aerodrome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license (ATPL) Aircraft Airman Air traffic control (ATC) Air traffic controller Aircraft dispatcher Check pilot Check airman Co-pilot First-officer Commercial pilot license (CPL) Control flight into terrain Crew member Cross country flight Designated examiner(de) Fix based simulator(fbs) Flight crew member Flight engineer Flight Instructor Flight manual Flight operation manual Flight plan Flight simulator Flight time Full flight simulator (FFS) Flight training device (FTD) mechanic Helicopter Instructor pilot (IP) Instrument rating Instrument flight rule (IFR) Instrument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 (IMC) Multi-crew Pilot License (MPL) Operations manual Operator Pilot-in-command (PIC) Pilot-flying(PF) Pilot non-flying (PNF) Private pilot license (PPL) Repairman Solo flight Student pilot Visual flight rule (VFR) VFR ONLY Visual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 (VMC) 5426
63 公 告 及 送 達 交 通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交 路 字 第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費 率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並 修 改 名 稱 為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費 率 標 準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交 通 部 二 修 正 依 據 :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三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費 率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如 附 件 本 案 另 載 於 本 部 網 站 ( 網 址 : 四 對 於 本 公 告 內 容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修 正 建 議 者, 請 於 本 公 告 刊 登 公 報 之 日 起 7 日 內 陳 述 意 見 或 洽 詢 : ( 一 ) 承 辦 單 位 : 路 政 司 ( 二 ) 地 址 : 臺 北 市 仁 愛 路 一 段 50 號 ( 三 ) 電 話 : ( 四 ) 傳 真 : ( 五 ) 電 子 郵 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 堆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費 率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費 率 標 準 係 依 據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授 權 訂 定, 並 以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為 規 範 對 象, 考 量 高 雄 捷 運 系 統 即 將 通 車 營 運, 為 配 合 實 務 需 要, 爰 檢 討 相 關 條 文, 並 修 正 本 標 準 名 稱,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一 考 量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及 高 雄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型 態 性 質 尚 屬 相 近, 且 依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授 權 內 容, 尚 無 區 分 系 統 分 別 訂 定 之 必 要, 爰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及 相 關 條 文, 並 予 適 用 (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條 ) 二 參 考 現 行 鐵 路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對 於 死 亡 及 殘 廢 給 付 皆 已 提 高 至 每 人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而 現 行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僅 為 每 人 一 百 四 十 萬 元, 已 顯 偏 低, 故 酌 予 調 高 死 亡 及 殘 廢 給 付 金 額 之 規 定 (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 三 依 據 估 算, 高 雄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初 期 每 日 運 量 約 為 二 十 一 萬 人 次, 相 較 於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5427
64 統 每 日 運 量 約 一 百 一 十 五 萬 人 次, 規 模 較 小, 爰 配 合 實 務, 將 高 雄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每 一 保 險 期 間 賠 償 金 額 訂 為 新 臺 幣 五 億 元 ( 第 二 條 第 六 款 )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費 率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費 率 標 準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費 率 標 準 考 量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及 高 雄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型 態 性 質 尚 屬 相 近, 且 依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授 權 內 容, 尚 無 區 分 系 統 分 別 訂 定 之 必 要, 爰 修 正 法 規 名 稱, 並 予 適 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第 二 條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一 考 量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及 送 責 任 保 險 最 低 投 保 金 額 如 下 : 一 每 人 死 亡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二 殘 廢 給 付 比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所 訂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每 人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三 每 人 醫 療 費 用 給 付 最 高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四 財 產 毀 損 喪 失 能 提 出 證 據 者, 每 人 最 高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五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賠 償 金 額 最 高 新 臺 幣 二 億 五 千 萬 元 六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每 一 保 險 期 間 賠 償 金 額 最 高 新 臺 幣 八 億 元 ; 高 雄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每 一 保 險 期 間 賠 償 金 額 最 高 新 臺 幣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最 低 投 保 金 額 如 下 : 一 每 人 死 亡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四 十 萬 元 二 殘 廢 給 付 比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所 訂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每 人 最 高 新 臺 幣 一 百 四 十 萬 元 三 每 人 醫 療 費 用 給 付 最 高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四 財 產 毀 損 喪 失 能 提 出 證 據 者, 每 人 最 高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五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賠 償 金 額 最 高 新 臺 幣 二 億 五 千 萬 元 六 每 一 保 險 期 間 賠 償 金 額 最 高 新 臺 幣 八 億 元 高 雄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型 態 性 質 尚 屬 相 近, 且 依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授 權 內 容, 尚 無 區 分 系 統 分 別 訂 定 之 必 要, 爰 刪 除 第 一 項 臺 北 文 字 二 參 考 現 行 鐵 路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對 於 死 亡 及 殘 廢 給 付 皆 已 提 高 至 每 人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而 現 行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僅 為 每 人 一 百 四 十 萬 元, 已 顯 偏 低, 故 調 高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死 亡 及 殘 廢 給 付 金 額 之 規 定 三 依 據 估 算, 高 雄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初 期 每 日 運 量 約 為 二 十 一 萬 人 次, 相 較 於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每 日 運 量 約 一 百 一 十 五 萬 人 次, 5428
65 五 億 元 規 模 較 小, 爰 配 合 實 務, 將 高 雄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每 一 保 險 期 間 賠 償 金 額 訂 為 新 臺 幣 五 億 元 第 五 條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客 運 第 五 條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旅 考 量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及 高 雄 送 責 任 保 險 依 下 列 規 定 計 收 保 費 : 一 以 預 收 保 費 方 式 二 預 收 保 費 為 預 估 全 年 總 保 費 乘 以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或 終 止 後, 按 實 際 旅 客 人 數 計 算 實 際 總 保 費 如 實 際 總 保 費 低 於 預 收 保 費 時, 保 險 公 司 應 退 還 其 差 額 ; 如 實 際 總 保 費 高 於 預 收 保 費 時, 被 保 險 人 應 支 付 其 差 額 依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最 低 投 保 金 額, 每 一 旅 客 人 次 保 費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零 點 一 元 ; 下 限 為 新 臺 幣 零 點 零 七 五 元 客 運 送 責 任 保 險 依 下 列 規 定 計 收 保 費 : 一 以 預 收 保 費 方 式 二 預 收 保 費 為 預 估 全 年 總 保 費 乘 以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或 終 止 後, 按 實 際 旅 客 人 數 計 算 實 際 總 保 費 如 實 際 總 保 費 低 於 預 收 保 費 時, 保 險 公 司 應 退 還 其 差 額 ; 如 實 際 總 保 費 高 於 預 收 保 費 時, 被 保 險 人 應 支 付 其 差 額 依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最 低 投 保 金 額, 每 一 旅 客 人 次 保 費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零 點 一 元 ; 下 限 為 新 臺 幣 零 點 零 七 五 元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經 營 型 態 性 質 尚 屬 相 近, 且 依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授 權 內 容, 尚 無 區 分 系 統 分 別 訂 定 之 必 要, 爰 刪 除 第 一 項 臺 北 文 字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14 條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及 第 154 條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二 修 正 依 據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94 條 第 2 項 三 草 案 條 文 詳 如 附 件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14 條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本 草 案 另 詳 載 於 本 會 網 站 ( 網 址 : 政 府 採 購 \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 修 正 草 案 四 對 公 告 內 容 如 有 意 見 或 疑 問, 請 於 本 公 告 刊 登 公 報 之 日 起 2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陳 述 意 5429
66 見 或 洽 詢 : ( 一 ) 承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企 劃 處 ( 二 )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 三 ) 電 話 :(02) ( 四 ) 傳 真 號 碼 :(02) ( 五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十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 下 稱 本 規 則 ) 係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九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授 權 訂 定 ; 於 八 十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發 布, 同 年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施 行, 其 後 並 歷 經 六 次 修 正 本 規 則 第 十 四 條 明 定 評 選 委 員 應 即 辭 職 或 予 以 解 聘 之 情 形, 其 中 第 三 款 關 於 有 其 他 情 形 足 使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認 為 評 選 委 員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須 經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機 關 提 出, 並 經 評 選 委 員 會 作 成 決 定 之 程 序 為 更 提 昇 評 選 作 業 之 公 正 性 並 避 免 程 序 費 時, 擬 另 增 訂 機 關 認 為 特 定 委 員 或 個 別 委 員 認 為 自 己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或 有 迴 避 之 必 要 而 須 解 聘 或 辭 職 之 情 形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第 十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四 條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下 第 十 四 條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下 一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未 修 正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即 辭 職 或 予 以 解 聘 : 一 就 案 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者 二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與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間 現 有 或 三 年 內 曾 有 僱 傭 委 任 或 代 理 關 係 者 三 機 關 認 為 委 員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或 有 迴 避 之 必 要 者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即 辭 職 或 予 以 解 聘 : 一 就 案 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者 二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與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間 現 有 或 三 年 內 曾 有 僱 傭 委 任 或 代 理 關 係 者 三 有 其 他 情 形 足 使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認 其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經 受 評 二 為 更 提 昇 評 選 作 業 之 公 正 性, 增 訂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其 適 用 情 形, 例 如 評 選 委 員 與 廠 商 簡 報 代 表 有 學 位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與 指 導 學 生 之 關 係 者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款 移 列 第 五 款 5430
67 四 委 員 認 為 自 己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或 有 迴 避 之 必 要 者 選 之 廠 商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機 關 提 出, 經 本 委 員 會 作 成 決 定 者 五 有 其 他 情 形 足 使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認 其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經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機 關 提 出, 經 本 委 員 會 作 成 決 定 者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基 港 業 營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進 輪 汽 車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52 家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商 港 服 務 費 處 分 文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及 第 81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冊 列 進 輪 汽 車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52 家 積 欠 本 局 商 港 服 務 費 ( 詳 如 附 件 名 冊 ), 該 等 處 分 文 書 業 經 本 局 送 達, 遭 郵 務 機 關 以 遷 移 不 明 或 無 此 人 退 回, 特 此 公 示 送 達 二 本 公 示 送 達 於 刊 登 之 日 起, 滿 20 日 發 生 效 力 三 旨 揭 商 港 服 務 費 處 分 文 書 現 由 本 局 保 管, 請 冊 列 受 處 分 人 儘 速 向 本 局 ( 地 址 : 基 隆 市 港 西 街 6 號 5 樓 508 室, 電 話 : , ) 領 取 並 繳 納 局 長 蕭 丁 訓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商 港 服 務 費 處 分 文 書 限 期 繳 納 通 知 公 示 送 達 名 冊 序 號 受 處 分 人 名 稱 ( 個 人 姓 名 ) 進 輸 汽 車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惠 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鋒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辛 陸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受 處 分 人 統 編 ( 個 人 身 分 證 號 ) 法 定 代 理 人 受 處 分 金 額 ( 元 ) 受 處 分 人 地 址 07414xxx 張 建 良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55 號 1 樓 12339xxx 陳 莉 莉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山 北 路 2 段 42 巷 40 號 2 樓 12465xxx 鍾 玉 美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山 北 路 2 段 102 號 10 樓 12679xxx 黃 聰 仁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福 志 路 12 號 1 樓 發 文 字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5431
68 5 派 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2726xxx 饒 世 昌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北 路 191 號 4 樓 之 3 6 科 瑞 斯 有 限 公 司 12869xxx 汪 瑞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4 段 465 號 5 樓 建 軒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經 緯 達 塑 膠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蔚 鼎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創 大 纖 維 有 限 公 司 新 企 科 技 服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匯 鎖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路 百 達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志 宇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政 暉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欣 興 國 際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鎰 曜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12880xxx 吳 正 興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重 慶 北 路 4 段 228 號 7 樓 16776xxx 朱 永 全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北 平 東 路 16 號 7 樓 之 xxx 張 建 俊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安 東 路 2 段 246 號 7 樓 之 xxx 張 建 良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延 平 北 路 2 段 202 號 5 樓 之 xxx 葉 宏 清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敦 化 南 路 2 段 105 號 19 樓 70368xxx 邱 世 雄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安 東 路 2 段 52 號 6 樓 之 xxx 曹 淑 華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族 東 路 70 號 3 樓 70382xxx 許 勝 牙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林 森 北 路 356 號 5 樓 70563xxx 林 長 川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實 清 街 105 巷 14 號 70568xxx 方 國 舟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4 段 248 號 12 樓 之 xxx 饒 換 生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通 河 街 一 段 98 號 18 慶 勵 有 限 公 司 80262xxx 鍾 佳 佑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南 京 東 路 410 號 7 樓 之 久 邑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味 生 素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巨 英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唯 紡 布 業 有 限 公 司 80269xxx 顧 木 松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67 號 6 樓 之 xxx 何 灝 華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成 都 路 135 號 7 樓 之 xxx 葉 姵 吟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權 東 路 3 段 27 號 2 樓 97182xxx 林 彩 鳳 漢 雅 軒 有 限 公 司 97287xxx 張 頌 仁 國 豪 貿 易 行 14345xxx 黃 勉 倫 泰 緯 企 業 社 18211xxx 朱 哲 緯 崇 澤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研 邦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12613xxx 陳 澤 民 xxx 張 榮 輝 832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二 段 374 號 七 樓 之 9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97 之 5 號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樂 業 街 186 號 一 樓 新 竹 市 食 品 路 177 巷 43 號 一 樓 台 南 縣 仁 德 鄉 保 安 村 二 仁 路 一 段 158 號 台 北 縣 三 重 市 光 復 路 一 段 68 巷 17 號 一 樓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5432
69 郁 立 鼎 記 國 貿 有 限 公 司 旭 垣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崇 亘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賜 龍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皇 欣 化 工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海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普 洛 頓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昇 毅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航 鈦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京 良 國 際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詠 祺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普 泉 電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毅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匯 通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油 樂 可 比 有 限 公 司 建 經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高 洲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億 企 電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永 中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鎮 守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柏 鈞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兆 鑫 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尙 林 電 子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12799xxx 陳 豐 榮 xxx 洪 銘 玉 xxx 黃 永 交 xxx 張 瀧 xxx 皇 景 賓 175 台 北 縣 永 和 市 保 平 路 36 號 二 樓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惠 中 里 大 墩 十 二 街 296 號 四 樓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二 段 150 巷 70 號 台 中 縣 后 里 鄉 敦 西 村 四 村 95 號 嘉 義 市 內 溪 村 溪 村 溪 仔 底 7 之 7 號 69698xxx 翁 耀 賢 190 台 南 縣 佳 里 鎮 佳 北 路 90 號 79965xxx 胡 佑 福 xxx 簡 源 松 xxx 戴 勝 熙 xxx 陳 德 勝 xxx 曾 光 銘 xxx 黃 運 環 xxx 余 桐 銘 xxx 林 建 宏 xxx 林 麗 田 xxx 游 聰 欽 xxx 陳 燕 雪 xxx 李 春 億 xxx 陳 明 達 xxx 莊 永 長 xxx 陳 金 蓮 xxx 張 健 修 256 台 北 縣 汐 止 市 新 台 五 路 一 段 81 號 十 二 樓 之 7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成 興 村 18 鄰 利 功 二 路 55 號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思 源 路 29 號 九 樓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忠 孝 街 40 之 3 號 台 南 市 中 華 北 路 二 段 90 巷 60 號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中 正 路 503 之 5 號 四 樓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東 山 路 126 號 一 樓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47 號 十 二 樓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敬 業 一 路 128 巷 36 號 一 樓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259 號 七 樓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79 號 六 樓 之 5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86 號 七 樓 之 11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大 安 路 一 段 98 號 三 樓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鄭 州 路 125 號 一 樓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北 屯 路 298 巷 6 之 6 弄 53 號 四 樓 台 中 縣 潭 子 鄉 頭 張 路 一 段 90 號 89550xxx 龔 惠 嬌 臺 北 縣 中 和 市 中 正 路 八 八 號 四 樓 之 二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第 號 5433
70 51 52 達 壬 國 際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洽 華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27904xxx 陳 嘉 忠 基 隆 市 安 樂 區 樂 利 二 街 62 巷 16 號 1 樓 28088xxx 羅 信 發 第 號 832 高 雄 縣 林 園 鄉 港 嘴 村 埔 三 路 66 巷 21 弄 5 號 1 第 號 樓 處 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楊 榮 異 君 換 發 及 變 更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登 記 事 項 之 住 所,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及 第 8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楊 榮 異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嘉 吉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仁 愛 路 4 段 376 號 9 樓 之 2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土 木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2877 號 結 構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6551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土 木 工 程 科 及 結 構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劉 國 祥 換 發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方 式 執 行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科 技 師 業 務,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劉 國 祥 5434
71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泓 發 空 調 技 師 事 務 所 所 在 地 : 臺 北 縣 新 店 市 建 國 路 198 巷 13 號 5 樓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高 正 人 換 發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方 式 執 行 環 境 工 程 科 技 師 業 務,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高 正 人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宏 高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事 務 所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貴 陽 街 2 段 83 號 2 樓 之 1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環 境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環 境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崔 伯 義 換 發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方 式 執 行 機 械 工 程 科 技 師 業 務, 特 此 公 告 5435
72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崔 伯 義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辛 亥 路 2 段 185 號 28 樓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機 械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3928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機 械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陳 富 山 換 發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方 式 執 行 土 木 工 程 科 技 師 業 務,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陳 富 山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邁 新 土 木 技 師 事 務 所 所 在 地 :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2 段 305 號 11 樓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土 木 工 程 科 補 字 第 440 號 ( 原 台 工 登 字 第 7575 號 )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土 木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5436
7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台 灣 莫 特 麥 克 唐 納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換 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證, 並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之 公 司 名 稱, 特 此 公 告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司 名 稱 : 台 灣 莫 特 麥 克 唐 納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敦 化 南 路 2 段 92 號 5 樓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 二 董 事 長 或 代 表 人 姓 名 : 康 政 雄 三 營 業 範 圍 :I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業 ( 以 土 木 工 程 科 環 境 工 程 科 之 工 程 技 術 事 項 為 限 ) 四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證 字 號 : 工 程 技 顧 登 字 第 號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註 銷 詹 益 村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11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詹 益 村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元 科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南 縣 永 康 市 自 強 路 750 巷 68 弄 57 號 3 樓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環 境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環 境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4 年 11 月 9 日 至 98 年 11 月 8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5437
7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林 冠 宏 換 發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方 式 執 行 水 利 工 程 科 技 師 業 務,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林 冠 宏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狄 斯 唐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褒 揚 街 202 號 1 樓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水 利 工 程 科 經 (86) 水 登 字 第 0806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水 利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國 慶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換 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證, 並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之 公 司 所 在 地, 特 此 公 告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司 名 稱 : 國 慶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4 段 25 號 4 樓 之 2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 二 董 事 長 或 代 表 人 姓 名 : 楊 蘭 清 三 營 業 範 圍 :I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業 ( 以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科 之 工 程 技 術 事 項 為 限 ) 四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證 字 號 : 工 程 技 顧 登 字 第 號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5438
75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馮 文 勇 變 更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登 記 事 項 之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及 所 在 地,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8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馮 文 勇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群 禾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平 和 里 成 德 六 街 7 號 1 樓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土 木 工 程 科 技 證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土 木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4 年 8 月 8 日 至 98 年 8 月 7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蔡 立 盛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方 式 執 行 大 地 工 程 科 技 師 業 務,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蔡 立 盛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辛 亥 路 2 段 185 號 28 樓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大 地 工 程 科 技 證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大 地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3 日 至 101 年 1 月 22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5439
76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薛 博 允 換 發 及 變 更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登 記 事 項 之 住 所 及 執 業 機 構 所 在 地,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及 第 8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薛 博 允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博 允 土 木 技 師 事 務 所 所 在 地 : 臺 北 縣 金 山 鄉 文 化 三 路 45 號 2 樓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土 木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土 木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張 瀞 云 換 發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方 式 執 行 結 構 工 程 科 技 師 業 務,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張 瀞 云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台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辛 亥 路 2 段 185 號 28 樓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結 構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結 構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5440
77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杜 明 星 換 發 及 變 更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登 記 事 項 之 住 所,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及 第 8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杜 明 星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祥 鑫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忠 孝 西 路 1 段 72 號 6 樓 之 2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土 木 工 程 科 技 證 字 第 號 ( 原 台 工 登 字 第 8824 號 )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土 木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王 錦 智 君 換 發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方 式 執 行 土 木 工 程 科 及 結 構 工 程 科 技 師 業 務,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王 錦 智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聖 禾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1 段 985 巷 67 之 1 號 1 樓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土 木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7781 號 結 構 工 程 科 補 字 第 462 號 ( 原 台 工 登 字 第 號 )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土 木 工 程 科 及 結 構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5441
78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黃 靖 修 換 發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方 式 執 行 環 境 工 程 科 技 師 業 務,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黃 靖 修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美 商 傑 明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光 復 南 路 438 號 6 樓 及 6 樓 之 1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環 境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環 境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王 汝 安 換 發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方 式 執 行 土 木 工 程 科 技 師 業 務,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王 汝 安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新 宏 達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5442
79 所 在 地 : 臺 南 縣 新 營 市 金 華 路 2 段 180 號 4 樓 之 2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土 木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土 木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劉 建 志 換 發 及 變 更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登 記 事 項 之 執 業 機 構 所 在 地,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及 第 8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劉 建 志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台 聯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6 段 23 號 7 樓 之 2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土 木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土 木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源 隆 技 術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換 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證, 並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之 營 業 範 圍 之 科 別, 特 此 公 告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司 名 稱 : 源 隆 技 術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同 路 300 之 17 號 1 樓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
80 二 董 事 長 或 代 表 人 姓 名 : 王 寶 立 三 營 業 範 圍 :I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業 ( 以 土 木 工 程 科 之 工 程 技 術 事 項 為 限 ) 四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證 字 號 : 工 程 技 顧 登 字 第 號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准 李 元 智 換 發 及 變 更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登 記 事 項 之 住 所, 特 此 公 告 依 據 : 技 師 法 第 7 條 及 第 8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技 師 姓 名 : 李 元 智 二 執 業 方 式 : 技 師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三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 弘 強 工 程 顧 問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所 在 地 : 嘉 義 市 西 區 大 同 路 413 號 4 樓 2 四 技 師 科 別 證 書 字 號 : 土 木 工 程 科 台 工 登 字 第 號 五 業 務 範 圍 : 如 土 木 工 程 科 執 業 範 圍 六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技 執 字 第 號 七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 自 97 年 1 月 21 日 至 101 年 1 月 20 日 止 主 任 委 員 吳 澤 成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5444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5500 航 空 運 輸 業 重 點 摘 要 航 空 運 輸 業 依 營 運 性 質 可 區 分 為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及 普 通 航 空 業 航 空 人 員 (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維 修 員 簽 派 員 飛 航 管 制 員 地 面 機 械 員 ) 都 必 需 經 過 嚴 格 的 訓 練 與 考 驗, 並 取 得 民 航 局 的 檢 定 證 後, 方 得 執 行 業 務 航 空 運
第一章 飞行人员合格审定机构职责、执照与申请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AP-61-FS-2015-01 管 理 程 序 下 发 日 期 :2015 年 9 月 10 日 编 制 部 门 :FS 批 准 人 : 胡 振 江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管 理 程 序 1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 的 1.2 适 用 范 围 1.3 制 定 依 据 1.4 变 更 说 明 2 执 照 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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모집요강(중문)[2013후기외국인]04.26.hwp
2013 弘 益 大 学 后 期 外 国 人 特 别 招 生 简 章 弘 益 大 学 http://ibsi.hongik.ac.kr 目 次 I 招 生 日 程 3 II 招 生 单 位 4 III 报 名 资 格 及 提 交 材 料 5 IV 录 取 方 法 8 V 报 名 程 序 9 VI 注 册 指 南 11 VII 其 它 12 附 录 提 交 材 料 表 格 外 国 人 入 学 申 请
CENTRO 花 甲 老 人 的 for 交 the over 60s 通 travel 证 passes for the over 60s travel passes for the over 60s travel 谢 谢 发 给 我 这 个 交 通 证, travel passes for the over 60s 我 travel 今 passes 年 for 66 the over 岁 60s
壹、招生班別、招生系所、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特別規定事項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58277 號 函 核 定 經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2016 年 01 月 07 日 第 1 次 境 外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與 馬 來 西 亞 南 方 大 學 學 院 2016 年 度 馬 來 西 亞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05 709 188 () www.ukn.edu.tw 06-2559000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 0 5...2...3...5...5...5...5...6...6...6...8...9...12...15...17...18...19 105...20 ( 3 )...21 1 1 0 5 104 2
大元外
韩 国 大 元 外 国 语 高 等 学 校 2016 年 招 生 简 章 2015.11 大 元 外 国 语 高 中 介 绍 大 元 外 国 语 高 中 ( 简 称 大 元 外 高 ) 始 建 于 1984 年, 由 韩 国 大 元 财 团 出 资 建 立 学 校 采 取 精 英 集 中 式 教 育, 学 生 数 控 制 在 600 余 名, 但 每 年 有 100 多 名 学 生 考 入 哈 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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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本)
檔 案 編 號 : SBCR 4/1162/97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2010 年 法 律 適 應 化 修 改 ( 軍 事 提 述 ) 條 例 草 案 引 言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六 日 的 會 議 上,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行 政 長 官 指 令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載 於 附 件 A 的 2010 年 法 律 適 應 化 修 改 ( 軍 事 提 述 )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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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人 事 室 編 製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tion and Communication unications 人 員 異 動 職 務 異 動 101.12.06 飛 航 服 務 總 臺 臺 北 近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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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我 们 皇 太 后 大 学 成 立 于 1998 年, 是 一 所 公 立 自 治 大 学, 座 落 于 通 往 大 湄 公 河 次 区 域 的 门 户 东 盟 地 区 的 心 脏 地 带 泰 国 清 莱 府 该 大 学 的 创 立 是 为 了 满 足 泰 北 地 区 及 周 边 邻 国 人
皇太后大学 Mae Fah Luang University AT A GLANCE 概览 关 于 我 们 皇 太 后 大 学 成 立 于 1998 年, 是 一 所 公 立 自 治 大 学, 座 落 于 通 往 大 湄 公 河 次 区 域 的 门 户 东 盟 地 区 的 心 脏 地 带 泰 国 清 莱 府 该 大 学 的 创 立 是 为 了 满 足 泰 北 地 区 及 周 边 邻 国 人 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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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 发 行 概 况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不 超 过 6,800 万 股, 约 占 公 司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发 行 股 数 11.97% 根 据 询 价 结 果,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发 行 数 量 为 准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全 部 为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不 涉 及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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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学 要 闻 我 校 召 开 共 青 团 五 届 九 次 全 委 ( 扩 大 ) 会 议 3 月 17 日, 我 校 共 青 团 五 届 九 次 全 委 ( 扩 大 ) 会 议 在 行 政 办 公 楼 五 楼 会 议 室 举 行, 校 团 委 委 员 各 院 ( 系 ) 团 委 书 记 校 学 生
共 青 团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1 期 共 青 团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委 员 会 团 学 要 闻 : 导 读 我 校 召 开 共 青 团 五 届 九 次 全 委 ( 扩 大 ) 会 议 我 校 在 大 连 市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意 作 品 大 赛 中 取 得 佳 绩 校 团 委 召 开 学 生 干 部 思 想 动 态 座 谈 会 校 团 委 组 织 开 展 弘 扬 雷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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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创新营销管理」2014暑期项目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洛 杉 矶 分 校 (UCLA) 商 业 市 场 传 媒 2015 寒 假 项 目 UCLA Business Marketing Media 2015 Winter Program 项 目 概 览 项 目 目 标 项 目 名 称 向 了 让 我 校 优 秀 大 学 生 有 机 会 在 世 界 一 流 的 名 校 学 习 和 名 企 实 践, 提 升 商 业 管 理 市 场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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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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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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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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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學 年 中 一 入 學 申 請 申 請 須 知 申 請 程 序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回 本 校 ( 麥 當 勞 道 33 號 ( 請 以 A4 紙 張 雙 面 影 印, 並 用 魚 尾 夾 夾 起 : 填 妥 申 請 表 並 貼 上 近 照 小 學 五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表 影 印 本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及 服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高屏區東方、大仁、美和、永達、高苑、和春、樹人、慈惠技專校院五年制專科部聯合招收一、二、三、四年級轉學生 簡章
招 生 辦 法 奉 教 育 部 1 年 05 月 23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091531 號 函 核 備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招 收 轉 學 生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學 校 :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至 學 路 288 號 電 話 :(07)7889888 轉 2350~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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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口 流 程 檢 核 表 學 位 考 口 相 關 流 程 ( 共 2 頁 ):( 申 請 時, 請 攜 本 表 依 序 進 行 ) 流 程 說 明 申 請 期 限 或 時 間 說 明 與 參 考 附 件 學 位 考 資 格 申 請 口 申 請 口 前 一 天 口 當 天 修 業 規 章 第 一 學 期 : 繳 交 : 自 完 成 註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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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地 址 :41349 臺 灣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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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人 培 訓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受 託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委 託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物 業 管 理 經 理 人 協 會 辦 理 事 務 管 理 公 寓 大 廈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培
三 各 國 實 施 概 況 ICAO Annex 1 雖 明 列 2008 年 3 月 5 日 前 國 際 航 線 飛 機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飛 航 管 制 員 及 航 空 通 信 人 員, 使 用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之 專 業 能 力 應 符 合 規 定, 基 於 部 份 國 家
我 國 航 空 英 語 檢 定 作 業 之 檢 討 與 未 來 發 展 明 小 薰 一 航 空 英 語 檢 定 實 施 背 景 1998 年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以 下 簡 稱 ICAO) 鑒 於 幾 次 重 大 飛 安 事 故 皆 起 因 於 飛 航 駕 駛 員 與 管 制 員 語 言 溝 通 不 良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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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8 日 現 場 報 :105 年 7 月 4 ~ 13 日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18 日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承 辦 學 校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23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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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蒙 古 丰 州 职 业 学 院 ( 青 城 学 院 )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5) 内 蒙 古 丰 州 职 业 学 院 ( 青 城 学 院 ) 是 1983 年 由 民 盟 内 蒙 古 区 委 创 办, 经 自 治 区 政 府 批 准 国 家 教 育 部 备 案, 学 院 代 码 11429, 并 于 1985 年 列 入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101年度牙醫門診總額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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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 LIKE 咗 未? Facebook: www.ln.edu.hk/oiaaa/alumni/fb 嶺 南 大 學 大 學 發 展 及 校 友 事 務 處 2 205/13 (852) 2616 8957 (852) 2466 3730 www.ln.edu.hk/oiaaa/alumni [email protected] 嶺 大 校 友 第 23 期 2015 年 12 月 號 目 錄 校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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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2014 年 5 月 目 錄 引 言 第 1 部 段 數 適 用 範 圍 1.1-1.2 監 管 局 部 門 1.1 紀 律 研 訊 1.2 提 供 資 料 1.3-1.6 按 慣 例 公 布 或 供 查 閱 的 資 料 1.3-1.4 應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1.5 法 定 義 務 及 限 制 1.6 程 序 1.7-1.19 公 開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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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知 識 產 權 署 商 標 註 冊 處 Trade Marks Regi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在 註 冊 申 請 詳 情 公 布 後 要 求 修 訂 貨 品 / 服 務 說 明 商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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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RWPRR401-B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 国 船 级 社 (2011 年 ) 通 函 第 81 号 总 第 145 号 2011 年 10 月 17 日 ( 共 4+26 页 ) 发 : 总 部 有 关 处 室 上 海 规 范 所 各 审 图 中 心 各 分 社 本 社 验 船 师 有 关 船 厂 产 品 制 造 厂 设 计 院 及 航 运 公 司 实 施 有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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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代 码 :603885 公 司 简 称 : 吉 祥 航 空 上 海 吉 祥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重 要 提 示 一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个 别 和
無 論 釋 放 出 有 毒 氣 體 的 強 度 為 何, 人 員 的 生 存 是 很 困 難 的 火 災 意 外 事 件 的 報 告 顯 示, 吞 噬 客 艙 的 有 毒 及 刺 激 性 氣 體 雖 未 產 生 火 燄, 但 會 導 致 人 員 衰 弱 或 喪 失 能 力 [8] 在 1999 年
要 給 力 或 美 麗 - 從 韓 亞 航 事 件 談 女 性 客 艙 組 員 的 制 服 萬 光 滿 前 言 今 年 七 月 韓 亞 航 空 ㄧ 架 波 音 777 客 機 於 美 國 舊 金 山 機 場 降 落 時 的 飛 航 事 故, 輿 論 對 於 客 艙 組 員 迅 速 協 助 旅 客 疏 散 的 表 現 讚 譽 有 加 在 過 去 大 家 視 空 服 員 的 工 作 就 是 在 旅 程
OCTOBER 204 N0. 732 一 三年十月出版 732 八十九年七月改版 封面照片 麻六甲風情畫 地點 馬來西亞 攝影 游進通 732 期 目 錄 中 華 海 月 刊 03 年 0 月 號 CHINESE SEAMEN S MONTHLY NEWS OCTOBER 204 2 本 會 公 告 02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會 子 女 獎 學 金 申 請 公 告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設
民航总局授权书
Civil Aircraft Maintenance Personnel License Examination Administration 2008-4-20 RV003 ... 4... 5... 6... 7... 8... 9 /... 13 /... 16... 19... 20... 24 /... 29... 34... 35... 37... 39... 43... 4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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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Form for Doctoral Degree Candidate s Name Student Number School/Department Discipline/Professional Degree Major/Field Supervisor Vice Supervisor 2016 Graduate School of Tongji University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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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ersion 0.2) 1 3 3 3 3 5 6 9.... 11 Entities - Relationship Model..... 12 13 14 16 2 ( ) Int Varchar Text byte byte byte Id Int 20 Name Surname Varchar 20 Forename Varchar 20 Alternate Type Varchar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