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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手 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O 一 一 年 七 月

2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手 册 修 订 说 明 1 根 据 中 央 精 神 和 国 家 的 最 新 政 策, 为 适 应 研 究 生 教 育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我 们 对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手 册 进 行 了 逐 条 修 订 2 本 手 册 在 修 订 过 程 中 已 广 泛 征 求 了 导 师 和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意 见, 但 不 足 之 处 在 所 难 免,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现 不 明 之 处 或 其 他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研 究 生 处 反 映 3 本 手 册 解 释 权 归 研 究 生 处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处 二 一 一 年 七 月

3 目 录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规 定...1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细 则...1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细 则...7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12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程 设 置 的 暂 行 办 法...25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30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试 行 办 法...33 研 究 生 实 践 实 习 环 节 考 核 办 法...35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和 学 位 评 定 工 作 的 规 定...37 硕 博 连 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试 行 办 法...45 研 究 生 提 前 毕 业 实 施 细 则...49 旁 听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暂 行 办 法...51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规 定...53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细 则...53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62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学 员 管 理 与 成 绩 考 核 的 规 定...74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公 共 课 设 置 的 暂 行 办 法...77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80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和 学 位 评 定 工 作 的 规 定...82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及 管 理 办 法...86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考 核 办 法...89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管 理 规 定...91 研 究 生 学 术 道 德 规 范...91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办 法...96 研 究 生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条 例

4 其 他 相 关 的 管 理 规 定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全 员 双 盲 评 审 办 法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规 范 加 强 研 究 生 科 研 和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的 暂 行 规 定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习 与 社 会 实 践 管 理 办 法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管 理 规 定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研 究 生 招 生 收 费 暂 行 办 法 研 究 生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奖 励 办 法 研 究 生 科 研 论 文 奖 励 条 例 研 究 生 证 管 理 规 定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研 究 生 办 理 保 险 理 赔 手 续 办 法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5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规 定

6

7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细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加 强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等 有 关 规 定, 为 适 应 本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特 对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细 则 进 行 修 订 一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服 务, 在 本 学 科 内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专 业 教 学 和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二 具 体 要 求 硕 士 研 究 生 生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和 改 革 开 放 的 方 针 政 策 ; 具 有 高 尚 的 学 术 道 德 品 质 ; 自 觉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和 法 制,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在 理 论 素 养 和 专 业 上 的 要 求 : 1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和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基 本 原 理 ; 2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3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专 业 教 学 和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 4 熟 练 运 用 一 门 外 语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并 能 用 外 文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摘 要 ; 5 身 体 和 心 理 健 康 1

8 三 学 习 年 限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3 年, 如 确 有 必 要 经 批 准 可 至 多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2 年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2 年 期 满 后 仍 然 不 能 毕 业 者, 取 消 其 学 籍 四 培 养 方 式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式 以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也 可 采 取 导 师 小 组 指 导 的 方 式 培 养 环 节 具 体 分 为 课 程 学 习 实 践 实 习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等 三 个 部 分 在 培 养 过 程 中, 导 师 必 须 讲 授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课 程,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实 践 实 习 活 动,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 采 用 的 教 材, 应 反 映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的 先 进 水 平 ; 导 师 应 当 因 材 施 教, 充 分 发 挥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特 长 和 才 能 ; 导 师 可 以 结 合 专 业 需 要, 有 计 划 地 邀 请 校 内 外 专 家 来 校 讲 学, 或 让 硕 士 研 究 生 到 兄 弟 院 校 和 科 研 单 位 听 课 ; 有 条 件 的 专 业, 可 与 兄 弟 院 校 科 研 单 位 共 同 协 作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该 参 加 所 属 教 研 室 的 有 关 学 术 活 动 五 实 行 学 分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至 少 应 取 得 28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外 语 课 :2 学 分, 政 治 理 论 课 : 两 门, 共 4 学 分, 学 位 基 础 课 3 门 以 上 : 每 门 3 学 分 ; 学 位 必 修 课 3 门 以 上 : 每 门 3 学 分 ; 学 位 选 修 课 2 门 以 上 ( 其 中 专 业 外 语 为 限 定 选 修 课,2 学 分 ): 每 门 2 学 分 硕 士 研 究 生 提 前 修 满 专 业 规 定 的 学 分, 完 成 中 期 考 核 并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和 授 予 学 位 具 体 见 研 究 生 提 前 毕 业 实 施 细 则 凡 自 筹 经 费 委 托 培 养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须 2

9 缴 纳 第 三 年 全 部 培 养 费 六 课 程 设 置 1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硕 士 研 究 生 开 设 两 门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一 门 为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一 门 为 科 学 技 术 哲 学, 分 别 在 第 一 学 年 的 两 个 学 期 进 行 2 公 共 外 语 课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般 只 要 求 熟 练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有 条 件 者 可 选 修 第 二 外 语 学 校 开 设 公 共 英 语 日 语 等 课 程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时 所 选 择 的 外 语 语 种 可 作 为 第 一 外 语, 必 须 选 定 后 修 满 学 分 如 入 学 考 试 时 的 外 语 语 种 为 英 语 日 语 之 外 的 其 它 语 种, 暂 由 学 院 或 者 导 师 安 排, 但 也 必 须 选 定 后 修 满 学 分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毕 业 前 仍 不 能 通 过 公 共 外 语 考 试 者, 经 学 校 认 定 作 结 业 处 理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硕 士 研 究 生 免 修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的 专 业, 可 免 修 公 共 外 语 课 3 专 业 课 程 专 业 课 程 分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和 补 修 课 (1)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基 础 课 是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习 和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基 础 理 论 的 重 要 基 本 课 程, 原 则 上 按 一 级 学 科 ( 或 学 科 群 ) 设 置, 并 且 须 设 置 5 门 以 上 供 硕 士 研 究 生 选 择 学 位 基 础 课 应 由 本 专 业 或 学 科 理 论 基 础 深 厚 并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造 诣 的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担 任 主 讲 教 师 学 位 基 础 课 的 教 学, 应 有 课 外 阅 读 作 业 布 置 和 考 核 成 绩 (2)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是 在 本 专 业 范 围 内 拓 宽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3

10 学 习 和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的 基 本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按 二 级 学 科 的 要 求 开 设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应 由 本 专 业 学 术 造 诣 较 为 深 厚 的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任 主 讲 教 师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的 教 学, 应 有 课 外 阅 读 作 业 布 置 和 考 核 成 绩 (3) 专 业 选 修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是 硕 士 研 究 生 进 一 步 拓 宽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面 和 相 应 能 力 的 课 程, 除 了 设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学 位 选 修 课 外, 还 应 要 求 硕 士 研 究 生 选 修 部 分 跨 专 业 或 跨 学 科 的 课 程 专 业 选 修 课 应 由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学 术 造 诣 较 为 深 厚 的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任 教 硕 士 研 究 生 选 修 跨 专 业 或 跨 学 科 课 程 至 少 1 门 学 校 开 设 英 语 口 语 课, 并 对 文 科 艺 术 体 育 类 硕 士 研 究 生 专 门 开 设 计 算 机 应 用 课, 均 为 选 修 课,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计 2 学 分 (4) 补 修 课 以 同 等 学 力 考 入 本 校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要 补 修 有 关 的 大 学 本 科 基 础 课 3 门 跨 学 科 或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有 缺 陷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须 入 学 后 适 当 补 修 相 关 学 科 的 本 科 课 程, 均 不 计 学 分 (5) 其 他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完 成 以 上 基 本 课 程 学 习 后 仍 有 余 力, 经 导 师 同 意, 可 以 有 计 划 选 修 其 他 各 类 课 程, 若 通 过 考 试, 给 予 相 应 的 学 分 4 专 题 讲 座 ( 含 讨 论 班 ) 各 专 业 可 根 据 本 学 科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听 取 学 术 讲 座 或 参 加 学 术 讨 论 的 次 数 及 考 查 要 求 5 在 每 学 期 结 束 后, 各 专 业 导 师 应 填 写 研 究 生 培 养 执 行 情 况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交 学 院 教 务 员 备 案, 一 份 交 研 究 4

11 生 处 备 案 七 考 试 考 查 1 硕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进 行 选 课, 并 参 加 考 核 考 核 可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学 位 基 础 课 和 必 修 课 进 行 考 试, 专 业 选 修 课 进 行 考 试 或 考 查 考 试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分 制 记 分 ; 考 查 成 绩 按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类 记 分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考 试 考 查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填 入 研 究 生 考 核 成 绩 登 记 表, 送 交 学 院 教 务 员, 填 入 研 究 生 学 籍 和 学 业 成 绩 表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可 补 考 或 重 修 2 硕 士 研 究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 考 查 ) 者, 必 须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由 导 师 签 署 意 见,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学 院 分 管 副 院 长 和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方 可 缓 考 一 次 缓 考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按 正 常 考 试 的 成 绩 处 理, 旷 考 者 一 律 不 得 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缺 课 超 过 1/3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的 考 试, 须 重 修 后 方 可 参 加 考 试 3 硕 士 研 究 生 考 试 违 纪 或 作 弊,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0 分 计, 并 按 照 研 究 生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条 例 作 相 应 处 罚 若 考 试 违 纪 或 作 弊 者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导 师 同 意, 学 院 分 管 副 院 长 和 学 校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方 可 准 予 重 修 重 考 4 硕 士 研 究 生 跨 学 院 选 课, 应 到 授 课 的 学 院 进 行 考 试 ( 查 ), 考 试 ( 查 ) 成 绩 和 试 卷 由 授 课 学 院 教 务 员 转 送 该 生 所 属 学 院 教 务 员 存 档 5 在 学 期 结 束 前 二 周 内, 研 究 生 处 组 织 硕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5

12 课 程 考 试 其 他 课 程 考 试 皆 由 学 院 和 导 师 组 织 考 试 公 共 课 和 各 课 考 试 试 卷 均 由 研 究 生 所 属 学 院 保 存 八 实 践 实 习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当 参 加 大 学 本 科 大 专 的 教 学 实 践 实 习 活 动, 如 讲 课 辅 导 组 织 课 堂 讨 论 指 导 实 验 批 改 作 业 指 导 实 验 报 告 和 论 文 等 教 学 实 践 实 习 环 节 一 般 累 计 工 作 量 为 120 学 时 左 右, 导 师 应 给 予 鉴 定 和 评 分, 按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级 记 分 根 据 各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导 师 也 可 安 排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其 他 方 式 开 展 实 践 实 习 活 动, 时 间 不 少 于 一 个 月 九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定 与 审 批 各 专 业 招 收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参 照 上 述 培 养 工 作 细 则 的 要 求, 结 合 本 专 业 特 点, 制 定 科 学 规 范 可 执 行 的 培 养 方 案, 并 报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对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规 范 审 查 和 督 行 各 专 业 须 严 格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开 设 课 程, 若 更 改 或 开 设 课 程, 应 报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处 认 定 和 备 案, 并 在 研 究 生 课 程 执 行 情 况 表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十 来 华 留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要 求, 基 本 按 我 校 同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执 行, 可 免 修 公 共 政 治 课, 不 参 加 实 践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但 须 选 修 学 位 课 程 补 足 相 应 学 分 以 汉 语 为 第 一 外 语 的 来 华 留 学 生, 须 参 加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并 达 到 HSK 六 级 以 上 水 平 来 自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若 第 一 外 语 是 英 语, 可 与 其 他 硕 士 研 究 生 同 堂 上 课, 同 卷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给 予 学 分 ; 免 修 政 治 课, 但 须 选 修 学 位 课 程 补 足 学 分 6

13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细 则 为 了 加 强 本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教 育 部 博 士 生 培 养 工 作 暂 行 规 程 ( 征 求 意 见 稿 )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加 强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等 有 关 规 定, 特 对 本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细 则 进 行 修 订 一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服 务,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在 本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在 科 学 研 究 或 技 术 上 具 有 创 造 性 成 果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具 体 要 求 是 : 1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基 本 原 理,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高 尚, 学 风 严 谨, 具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和 献 身 精 神,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2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学 科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在 科 学 研 究 和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3 身 体 和 心 理 健 康 二 学 习 年 限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3 年, 如 确 有 必 要 经 批 准 最 多 可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3 年 延 长 满 3 年, 仍 然 不 能 完 成 学 位 论 7

14 文, 或 者 学 位 论 文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取 消 学 籍 ; 视 情 况 按 规 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或 毕 业 证 书 原 则 上 不 批 准 提 前 毕 业 三 培 养 方 案 1 培 养 方 案 是 进 行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和 质 量 检 查 的 基 本 依 据, 暂 按 二 级 学 科 制 定 培 养 方 案 须 体 现 本 二 级 学 位 点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基 本 要 求, 对 培 养 目 标 学 习 年 限 研 究 方 向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要 求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位 论 文 等 做 出 相 应 的 规 定 2 培 养 方 案 由 本 二 级 学 位 点 导 师 或 指 导 小 组 成 员 按 照 学 科 要 求 制 定, 经 本 学 位 点 负 责 人 审 核, 报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通 过, 并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四 培 养 计 划 1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导 师 应 结 合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研 究 方 向 和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培 养 计 划, 须 对 课 程 学 习 文 献 阅 读 实 验 操 作 科 学 研 究 开 题 报 告 预 答 辩 学 位 论 文 实 践 环 节 社 会 调 查 等 教 学 要 求 和 进 度 做 出 计 划 导 师 应 充 分 注 意 因 材 施 教, 发 挥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特 长 和 创 造 性 2 培 养 计 划 经 博 士 生 导 师 学 位 点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执 行, 并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对 各 学 位 点 的 培 养 计 划 进 行 规 范 审 查 和 督 行 五 培 养 方 式 1 坚 持 按 照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学 术 规 律 和 规 范 制 订 科 学 合 理 的 培 养 方 式, 使 博 士 研 究 生 能 够 在 导 师 的 言 传 身 教 下,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传 承 和 弘 扬 学 科 特 色, 并 以 此 规 定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具 有 的 知 识 结 构 和 配 套 课 程 加 强 博 士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使 之 具 有 独 立 从 8

15 事 创 造 性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2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由 导 师 指 定 范 围, 以 自 学 为 主, 也 可 采 取 讲 授 课 堂 讨 论 等 方 式 考 试 或 考 查 方 式, 可 以 采 取 学 术 报 告 读 书 笔 记 学 术 论 文 等 多 种 形 式 3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采 取 导 师 负 责 与 指 导 小 组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在 充 分 信 任 和 发 挥 导 师 和 学 术 团 队 作 用 的 同 时, 还 要 注 意 发 挥 学 科 群 的 整 体 优 势, 促 进 学 科 交 叉 与 更 新 4 努 力 拓 宽 与 校 外 科 研 机 构 政 府 部 门 企 业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渠 道 5 加 强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积 极 探 索 国 际 联 合 培 养 的 新 渠 道,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创 造 良 好 的 学 术 氛 围 六 实 行 学 分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至 少 应 取 得 20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英 语 课 4 学 分,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3 学 分 ; 专 业 课 程 : 基 础 理 论 课 一 门 3 学 分, 专 业 必 修 课 一 门 3 学 分, 专 业 选 修 课 2-3 门 6 学 分 ( 其 中 专 业 外 语 为 限 定 选 修 课,2 学 分 ), 学 术 前 沿 讲 座 1 学 分 七 公 共 和 专 业 课 程 的 基 本 要 求 1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以 研 读 马 克 思 主 义 原 著 为 主, 结 合 学 习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辅 以 介 绍 其 他 学 派 和 学 术 思 潮, 引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用 科 学 的 世 界 观 和 方 法 论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共 设 两 门, 一 门 为 必 修 课, 一 门 为 选 修 课 2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主 要 开 设 公 共 英 语 和 日 语 课 程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时 所 选 的 外 语 语 种 一 般 作 为 第 一 外 语 课 程,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能 熟 练 阅 读 本 学 科 的 外 文 资 料,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和 初 步 的 听 说 能 力, 并 通 过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第 一 外 语 9

16 课 教 学 安 排 在 第 一 二 学 期, 共 计 144 学 时 第 二 外 语 课 程 的 开 设, 由 各 学 位 点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确 定,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具 有 阅 读 本 学 科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3 基 础 理 论 课 按 照 强 化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综 合 实 验 能 力 的 要 求, 须 在 二 级 学 科 层 面 设 置 基 础 理 论 课 基 础 理 论 课 一 般 在 第 一 学 期 开 设, 考 试 方 式 由 导 师 确 定 4 专 业 必 修 课 按 照 深 化 学 术 研 究 和 专 业 实 验 能 力 的 要 求, 须 在 二 级 学 科 层 面 设 置 专 业 必 修 课 专 业 必 修 课 一 般 在 第 二 学 期 开 设, 考 试 方 式 由 导 师 确 定 5 专 业 选 修 课 按 照 提 升 跨 学 科 综 合 研 究 能 力 的 要 求, 原 则 上 须 在 一 级 学 科 层 面 设 置 专 业 选 修 课 专 业 选 修 课 一 般 在 第 一 学 年 开 设, 应 不 少 于 二 门, 考 试 方 式 由 导 师 确 定 6 学 术 前 沿 讲 座 ( 含 讨 论 班 ) 为 了 促 进 博 士 研 究 生 主 动 了 解 学 科 前 沿 的 学 术 动 态, 各 学 位 点 应 积 极 邀 请 国 内 外 名 师 来 校 讲 学, 并 规 定 博 士 研 究 生 听 取 学 术 讲 座 或 参 加 学 术 讨 论 的 次 数, 以 及 考 查 的 要 求 和 方 式 7 同 等 学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须 补 修 所 学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阶 段 的 基 础 课 3 门, 跨 专 业 攻 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须 完 成 导 师 规 定 补 修 的 课 程, 以 上 皆 须 通 过 补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不 计 学 分 八 中 期 考 核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入 学 一 年 后, 须 对 学 位 论 文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主 要 包 括 研 修 课 程 开 题 报 告 预 答 辩 等 内 容, 具 体 考 核 要 求 参 照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九 来 华 留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要 求 来 华 留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要 求, 基 本 参 照 我 校 同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执 行, 可 免 修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但 须 选 10

17 修 其 他 学 位 课 程 补 足 20 学 分 以 汉 语 为 第 一 外 语 的 各 地 来 华 留 学 生, 须 参 加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并 达 到 HSK 七 级 以 上 水 平 来 自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若 第 一 外 语 为 英 语, 可 与 其 他 博 士 研 究 生 同 堂 上 课, 同 卷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给 予 学 分 ; 免 政 治 课, 但 须 选 修 学 位 课 程 补 足 学 分 11

18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加 强 和 完 善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保 证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颁 发 的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要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主 义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文 化 风 尚 ; 勤 奋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四 条 新 生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其 它 有 关 证 件,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日 期 入 学 报 到 第 五 条 新 生 报 到 后, 经 学 校 按 照 招 生 规 定 复 查 合 格, 准 予 注 册 者, 方 可 取 得 学 籍 第 六 条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可 推 迟 入 学,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 一 ) 入 学 体 检 中,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 招 生 体 检 规 定 限 招 的 疾 病 除 外 ) 而 不 宜 参 加 学 习 者, 经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 及 12

19 以 上 ) 诊 断, 在 短 时 间 内 能 治 愈 的, 可 推 迟 入 学 一 年 ( 二 ) 入 学 前 已 怀 孕 或 在 入 学 体 检 中 发 现 怀 孕 者, 凭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 及 以 上 ) 证 明, 可 推 迟 入 学 一 年 ( 三 ) 自 愿 或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要 求 去 工 矿 企 业 边 疆 贫 困 地 区 等 基 层 部 门 工 作 锻 炼, 并 有 具 体 单 位 接 收 者, 可 推 迟 入 学 一 年 ( 四 )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到 校 者, 经 审 查, 确 系 特 殊 原 因, 可 推 迟 入 学 一 年 因 病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原 为 在 职 人 员 的 回 原 单 位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病 假 规 定 对 待 ; 原 为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或 毕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由 原 培 养 单 位 参 照 毕 业 生 调 配 派 遣 办 法 中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其 他 人 员 回 家 修 养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待 遇 推 迟 入 学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在 保 留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研 究 生 处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由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发 入 学 通 知 书, 持 入 学 通 知 书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已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的, 凭 研 究 生 处 批 复 和 原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第 七 条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 一 )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超 过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 ( 二 ) 入 学 复 审 不 合 格 者 ; ( 三 )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满 的 新 生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入 学, 或 虽 申 请 入 学 但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第 八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研 究 生 要 按 校 历 规 定 的 日 期 到 所 属 学 院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请 假,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超 过 两 周 不 注 册 者, 以 自 动 退 学 论 处 13

20 第 三 章 成 绩 管 理 第 九 条 硕 士 生 课 程 分 学 位 课 程 和 非 学 位 课 程 两 类, 每 门 课 程 都 要 进 行 考 核 学 位 课 程 采 用 考 试 方 式, 非 学 位 课 程 可 采 用 考 试 或 考 查 方 式 考 试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分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记 分 ; 考 查 成 绩 以 两 级 分 制 ( 合 格 不 合 格 ) 记 分 百 分 制 与 五 级 分 制 的 换 算 标 准 是 :90 分 以 上 为 优, 分 为 良, 分 为 中, 分 为 及 格,59 分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第 十 条 考 试 课 程 的 成 绩 应 以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为 主, 适 当 参 照 平 时 成 绩, 平 时 成 绩 一 般 占 30%,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占 70% 以 论 文 作 为 考 试 方 式 的, 除 评 定 成 绩 外, 主 考 教 师 还 应 对 研 究 生 学 习 该 课 程 所 达 到 的 实 际 水 平, 写 出 确 切 的 评 语 第 十 一 条 培 养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不 能 免 修 如 要 求 免 修, 研 究 生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或 任 课 教 师 签 署 意 见, 学 院 主 管 副 院 长 同 意 免 修 不 能 免 考, 须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同 级 研 究 生 的 期 末 考 试, 考 试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单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免 修 条 件 为 持 有 英 语 专 业 八 级 证 书 日 语 能 力 考 试 1 级 证 书 研 究 生 办 理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免 修, 应 在 网 上 下 载 免 修 申 请 表, 持 英 语 八 级 证 书 或 日 语 能 力 考 试 1 级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由 任 课 教 师 签 字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盖 章, 经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将 回 执 交 给 任 课 老 师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一 般 不 能 缓 考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应 考,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缓 考 申 请,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学 院 主 管 负 责 人 批 准 ; 公 共 课 程 须 在 上 述 流 程 之 后, 经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方 可 缓 考 擅 自 缺 考 者, 其 成 绩 作 不 及 14

21 格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可 补 考 或 重 修, 补 考 合 格, 成 绩 记 为 60 分 ; 重 修 课 程 成 绩 按 重 修 考 试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四 条 硕 士 生 课 程 学 习 结 束, 将 对 硕 士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和 科 研 能 力 进 行 一 次 中 期 考 核 论 文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经 导 师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审 核 通 过, 方 可 转 入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阶 段 ; 否 则, 只 能 转 入 毕 业 论 文 写 作 阶 段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的 成 绩 以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评 定 第 四 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和 学 校 以 及 有 关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活 动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缺 席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请 假 三 天 以 内, 由 导 师 批 准 ; 一 周 以 内, 由 有 关 学 院 主 管 负 责 人 批 准 ; 一 周 以 上 须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返 校 后, 须 到 研 究 生 处 销 假 擅 自 离 校 或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者, 按 每 天 4 节 计 算 对 旷 课 者 应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达 10 节 者,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 十 节 以 上 二 十 节 以 下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20 节 以 上 50 节 以 下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50 节 以 上 或 连 续 旷 课 两 周 以 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研 究 生 在 节 假 日 期 间,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离 返 校 因 故 需 要 早 离 校 或 晚 返 校 者, 需 先 行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报 请 批 准, 否 则 作 旷 课 处 理 15

22 对 旷 课 的 研 究 生,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旷 课 或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其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本 次 课 程 考 试 研 究 生 日 常 上 课 与 论 文 期 间 的 考 勤 由 班 长 任 课 教 师 导 师 分 别 负 责, 辅 导 员 与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学 习 规 定 的 课 程, 并 参 加 考 试 ( 考 查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试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考 试 纪 律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实 践 和 专 门 技 术 训 练, 遵 守 论 文 答 辩 和 实 践 考 核 的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申 请 出 国 探 亲 旅 游 进 修 留 学 等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 一 ) 研 究 生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经 校 医 院 证 明 需 要 修 养 治 疗 者 ; ( 二 ) 患 传 染 性 疾 病 者 ; ( 三 ) 在 学 期 间 怀 孕 者 ; ( 四 ) 以 学 生 身 份 出 国 进 修 者 ; ( 五 ) 非 毕 业 生 以 学 生 身 份 到 单 位 工 作 或 接 受 单 位 聘 任 者 ; ( 六 ) 委 培 定 向 研 究 生 因 单 位 工 作 需 要 中 断 学 业 者 ; ( 七 )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休 学 者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应 在 研 究 生 处 网 页 下 载 专 区 下 16

23 载 休 学 申 请 表, 填 写 完 整 后, 由 导 师 签 字, 本 人 持 有 关 证 明 及 申 请 表,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同 意 并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后,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年 为 限,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可 继 续 申 请 休 学, 但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超 过 两 年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原 则 上 按 照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由 学 院 代 为 填 写 退 学 申 请 表,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批 准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离 开 学 校, 往 返 路 费 由 本 人 自 理 因 病 休 学 者, 回 家 或 回 原 单 位 治 疗, 按 学 校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如 违 法 乱 纪 且 情 节 严 重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给 予 退 学 或 其 它 相 应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期 满 的 研 究 生,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因 病 休 学 者, 必 须 提 供 学 校 认 可 的 二 级 甲 等 ( 及 以 上 ) 医 院 证 明 经 复 查 合 格, 准 许 复 学 第 二 十 六 条 休 学 期 间 停 发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第 六 章 转 学 与 转 专 业 第 二 十 七 条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不 能 转 学 或 转 专 业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能 转 学 转 专 业 和 更 换 指 导 教 师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转 专 业 和 更 换 指 导 教 师 : ( 一 ) 原 学 专 业 停 办 ; ( 二 ) 导 师 意 外 死 亡 出 国 不 归 调 动 工 作 或 其 他 原 因 17

24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 ( 三 ) 本 人 身 体 条 件 变 化 不 符 合 所 学 专 业 身 体 要 求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 ( 四 ) 委 托 定 向 研 究 生 因 工 作 需 要 ; ( 五 )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三 ) 应 予 退 学 的 ; ( 四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转 学 转 专 业 和 更 换 指 导 教 师 者, 须 按 照 如 下 原 则 及 要 求 进 行 操 作 : ( 一 ) 研 究 生 转 专 业 一 般 必 须 在 入 学 后 的 第 一 学 期 进 行 由 本 人 及 所 在 学 院 向 研 究 生 处 提 出 申 请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转 学 转 专 业 经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 更 换 指 导 教 师 和 研 究 方 向, 由 学 院 批 准,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 二 ) 转 专 业 原 则 上 只 能 在 一 级 学 科 内 进 行 转 专 业 只 能 从 入 学 时 初 试 的 录 取 分 数 线 高 的 专 业 转 到 录 取 分 数 线 低 的 专 业, 不 能 从 录 取 分 数 线 低 的 专 业 转 到 录 取 分 数 线 高 的 专 业 艺 术 类 与 非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与 非 体 育 类 专 业 研 究 生, 不 可 互 转 ( 三 ) 如 果 转 专 业 在 不 同 学 院 之 间 进 行, 转 出 和 转 入 学 院 都 必 须 签 署 意 见 跨 一 级 学 科 转 专 业, 必 须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第 二 十 九 条 转 学 一 般 应 在 本 地 区 本 系 统 进 行 个 别 无 法 解 决 的, 可 转 到 外 地 专 业 对 口 的 培 养 单 位, 接 受 专 业 必 须 符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条 件 研 究 生 转 学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校 和 转 入 培 养 单 位 同 意 后,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审 批 ( 跨 省 须 两 地 高 教 18

25 部 门 批 准 ), 并 由 转 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抄 送 转 入 单 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学 生 进 入 毕 业 论 文 阶 段 后, 一 般 不 再 受 理 转 学 转 专 业 的 申 请 第 七 章 退 学 自 动 退 学 第 三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 一 ) 休 学 期 满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复 学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 三 ) 硕 士 生 一 学 期 有 两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一 门 学 位 课 不 及 格 经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 博 士 生 有 一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 ( 四 ) 学 校 经 过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或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中, 明 显 表 现 出 科 研 能 力 差 者 ; ( 五 ) 经 过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精 神 病 癫 痫 病 以 及 其 它 疾 病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者 ; ( 六 ) 意 外 伤 残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者 ; ( 七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经 说 服 教 育 无 效 者 ; ( 八 ) 按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经 批 准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者 ; ( 九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限 不 能 毕 业 者 第 三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退 学 由 学 校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学 习 期 满 一 年 以 上,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学 习 不 满 一 年 者,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三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 ( 一 )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者 ; ( 二 ) 休 学 ( 或 保 留 学 籍 ) 期 满 未 按 时 申 请 复 学 或 复 19

26 学 申 请 批 准 后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 ( 三 ) 在 学 期 间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聘 用 ( 包 括 出 国 留 学 ) 者 或 擅 自 离 校 两 周 以 上 者 ; ( 四 ) 毕 业 生 未 经 批 准 在 规 定 时 间 ( 自 规 定 离 校 起 两 周 )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者 第 三 十 三 条 退 学 自 动 退 学, 对 研 究 生 不 是 一 种 处 分 第 三 十 四 条 退 学, 自 动 退 学 者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 不 包 括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 第 三 十 五 条 退 学 自 动 退 学 者, 自 批 准 之 日 ( 或 实 际 自 动 退 学 ) 的 下 一 个 月 开 始 停 发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停 止 公 费 医 疗 第 三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退 学 后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一 ) 入 学 前 为 在 职 人 员 的, 退 回 到 原 单 位 ; ( 二 ) 入 学 前 为 应 届 毕 业 生,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到 其 家 庭 所 在 地, 找 到 用 人 单 位 后, 到 原 培 养 高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领 取 就 业 协 议 书, 有 关 省 市 高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开 具 就 业 报 到 证 第 八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将 定 期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德 智 体 全 面 考 核, 对 于 品 学 兼 优 的 研 究 生 将 予 以 奖 励 和 表 扬 奖 励 和 表 扬 采 取 精 神 鼓 励 和 物 质 鼓 励 相 结 合, 以 精 神 鼓 励 为 主 的 原 则 奖 励 与 表 扬 的 形 式 有 : 通 报 表 扬 发 给 奖 状 证 书 奖 品 奖 学 金,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等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犯 有 错 误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将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或 纪 律 处 分 处 分 分 五 种 :(1) 警 告 ;(2) 严 重 警 告 ;(3) 记 过 ;(4) 留 校 察 看 ;(5) 开 除 学 籍 20

27 留 校 察 看 以 一 学 年 为 期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在 察 看 期 满 时 确 已 改 正 错 误, 可 按 期 解 除 察 看 ;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有 显 著 进 步 表 现 的, 可 提 前 解 除 察 看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将 开 除 学 籍 第 三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考 试 作 弊,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学 校 将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犯 错 误 的 研 究 生, 要 严 格 要 求, 热 情 帮 助 处 理 时 要 持 慎 重 态 度, 坚 持 调 查 研 究, 实 事 求 是 处 分 要 适 当, 允 许 本 人 申 辩 当 事 人 对 处 分 决 定 不 服 的, 应 在 5 日 内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校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复 查, 在 接 到 申 诉 请 求 的 15 日 内 作 出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研 究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和 教 育 部 备 案 其 中 特 殊 情 况, 21

28 须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审 批 第 四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被 开 除 学 籍 后,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开 除 学 籍 者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四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的 鉴 定 奖 励 处 分 等 材 料 要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本 人 档 案 第 四 十 五 条 被 取 消 学 籍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者,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九 章 毕 业 与 就 业 第 四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按 培 养 计 划 的 规 定,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德 体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提 前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由 学 校 考 核 批 准, 可 以 提 前 毕 业,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就 业 第 四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为 三 年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二 年, 艺 术 硕 士 及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为 三 年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能 延 长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半 年 以 前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申 请 表, 导 师 和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延 长 期 间, 不 再 发 放 奖 学 金 第 四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毕 业 时, 有 关 学 院 做 好 毕 业 鉴 定 鉴 定 包 括 德 智 体 三 方 面 第 五 十 条 研 究 生 通 过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习, 德 体 合 格, 但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未 能 通 过 者,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22

29 证 书 结 业 一 年 内 论 文 重 做 通 过, 一 年 后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五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和 结 业 证 书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印 制 肄 业 证 书 学 习 证 明 由 学 校 印 制 第 五 十 二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就 业 范 围 规 定 实 行 双 向 选 择, 自 主 择 业 第 十 章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公 派 出 国 出 国 ( 境 ) 探 亲 出 国 ( 境 ) 旅 游 第 五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公 派 出 国 出 国 ( 含 出 境, 下 同 ) 旅 游 出 国 ( 含 出 境, 下 同 ) 探 亲, 按 学 校 在 校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参 加 学 校 或 其 他 机 构 选 派 的 出 国 ( 含 出 境, 下 同 )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超 过 四 周 的, 不 能 在 第 一 学 年 进 行 第 五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公 派 出 国 出 国 旅 游 出 国 探 亲 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经 导 师 学 院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第 五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需 提 交 对 方 学 校 入 学 通 知 书 奖 学 金 批 准 书 或 经 济 担 保 书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同 意, 由 研 究 生 处 报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自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一 年 内 未 成 行 者, 可 办 理 有 关 恢 复 学 籍 手 续 第 五 十 六 条 自 费 出 国 与 公 派 出 国 批 准 后 保 留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均 不 享 受 在 学 或 休 学 研 究 生 待 遇 23

30 第 五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出 国 探 亲 对 象 只 限 于 直 系 亲 属 旁 系 亲 属 或 非 血 统 关 系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出 国 探 亲 须 提 交 亲 属 证 明, 对 方 居 住 地 合 法 居 住 证 明 和 相 应 经 济 担 保 材 料, 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同 意,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出 国 探 亲 时 间 只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一 般 只 在 每 学 期 最 后 一 个 月 受 理 一 般 假 期 为 一 个 月,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计 算 探 亲 结 束 后, 应 在 规 定 假 期 内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逾 期 不 归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申 请 出 国 旅 游, 抵 达 地 仅 限 于 国 家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国 家 和 境 外 地 区, 申 请 时 须 提 供 旅 行 社 资 信 证 明 和 其 他 材 料 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同 意,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出 国 旅 游 时 间 只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一 般 只 在 每 学 期 最 后 一 个 月 受 理 假 期 一 般 为 一 个 月,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计 算 旅 游 结 束 后, 应 在 规 定 假 期 内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逾 期 不 归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九 条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除 定 向 委 培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六 十 条 其 它 有 关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的 文 件, 若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者,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24

31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程 设 置 的 暂 行 办 法 本 校 研 究 生 的 公 共 课 程, 皆 由 学 校 研 究 生 处 统 一 组 织, 于 第 一 学 年 开 设, 分 为 公 共 政 治 课 程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和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等 三 大 类 一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程 1 教 学 要 求 研 究 生 的 政 治 理 论 课, 要 以 解 读 马 克 思 主 义 原 著 为 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组 织 专 题 教 学, 使 研 究 生 从 更 广 阔 的 背 景 和 更 高 水 准 上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理 论, 形 成 科 学 的 世 界 观 和 方 法 论,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并 自 觉 运 用 于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研 究 生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是 研 究 生 必 修 或 选 修 的 学 位 公 共 课 2 课 程 设 置 必 修 课 硕 士 研 究 生 阶 段 开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科 学 技 术 哲 学 ; 博 士 研 究 生 阶 段 开 设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社 会 思 潮 3 时 间 安 排 第 一 学 期 : 文 科 硕 士 研 究 生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2 学 分 理 工 科 硕 士 研 究 生 : 科 学 技 术 哲 学,2 学 分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修 课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社 会 思 潮,3 学 分 第 二 学 期 : 文 科 硕 士 研 究 生 : 科 学 技 术 哲 学,2 学 分 25

32 理 工 科 硕 士 研 究 生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2 学 分 4 课 程 考 核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均 为 2 学 分, 课 程 结 束 统 一 考 试, 按 照 百 分 制 评 分,60 分 为 及 格 线 博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必 修 课 为 3 学 分, 课 程 结 束 统 一 考 试, 按 照 百 分 制 评 分,60 分 为 及 格 线 二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研 究 生 公 共 外 语 课 是 研 究 生 必 修 的 学 位 公 共 课, 面 向 所 有 非 外 语 专 业 研 究 生 开 设 1 教 学 要 求 硕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的 教 学 目 的 是 培 养 学 生 具 有 较 熟 练 的 外 语 阅 读 能 力, 一 定 的 写 译 能 力 和 基 本 的 听 说 能 力, 能 够 以 第 一 外 语 为 工 具 进 行 本 专 业 的 学 习 和 研 究 博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的 教 学 目 的 是 培 养 学 生 具 有 熟 练 的 阅 读 能 力, 较 好 的 写 作 能 力 和 一 定 的 听 说 能 力, 可 以 第 一 外 语 为 工 具 熟 练 进 行 本 专 业 的 学 习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2 课 程 设 置 学 校 统 一 开 设 硕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日 语 课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按 照 入 学 考 试 时 的 外 语 语 种 分 别 编 入 公 共 英 语 或 日 语 班 级 入 学 考 试 外 语 语 种 为 英 语 日 语 之 外 的 其 它 语 种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由 学 院 和 导 师 负 责 安 排 其 第 一 外 语 课 程, 学 分 和 课 时 要 求 参 照 硕 士 公 共 英 语 或 日 语 课 程 学 校 统 一 开 设 博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入 学 考 试 语 种 为 日 语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与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并 编 入 公 共 日 语 班 级 入 学 考 试 语 种 为 英 语 日 语 之 外 的 其 它 语 种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26

33 由 学 院 和 导 师 负 责 安 排 其 第 一 外 语 课 程, 学 分 和 课 时 要 求 参 照 博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3 时 间 安 排 硕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为 2 学 分, 每 周 4 学 时, 开 设 一 个 学 期 根 据 专 业 不 同, 在 第 一 学 期 或 者 第 二 学 期 开 设 博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课 程 为 4 学 分, 每 周 4 学 时, 在 第 一 学 期 和 第 二 学 期 各 开 18 周 研 究 生 公 共 日 语 课 程 硕 士 生 为 2 学 分, 博 士 生 为 4 学 分, 每 周 4 学 时, 在 第 一 学 期 和 第 二 学 期 各 开 18 周, 博 硕 士 研 究 生 合 班 教 学 4 课 程 考 核 博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公 共 英 语 和 日 语 课 程, 每 学 期 末 安 排 全 校 统 一 考 试, 按 照 百 分 制 进 行 评 分,60 分 为 及 格 线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总 成 绩, 为 第 一 和 第 二 学 期 成 绩 的 平 均 分 数 5 其 他 博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外 语 课 程 为 限 定 选 修, 不 属 于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各 学 院 须 根 据 自 己 学 院 和 学 位 点 的 情 况 开 设,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教 学 时 数 不 少 于 40 学 时, 由 导 师 或 以 学 科 为 单 位 组 织 教 学 2) 通 过 专 业 外 语 的 学 习, 研 究 生 要 能 够 流 畅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速 度 每 分 钟 80~100 词, 理 解 正 确 3) 能 借 助 词 典 将 本 专 业 的 文 献 资 料 进 行 外 译 汉, 外 译 汉 速 度 每 小 时 350 个 英 文 词, 理 解 正 确, 译 文 通 顺 4) 专 业 外 语 考 试 必 须 在 第 二 学 年 结 束 前 完 成, 考 试 合 格 27

34 者 记 2 学 分, 可 记 为 专 业 选 修 课 成 绩 ; 不 及 格 者 可 进 行 一 次 补 考 ; 仍 然 不 及 格 者, 将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总 单, 在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不 影 响 毕 业 和 授 予 学 位 三 公 共 选 修 课 1 教 学 要 求 研 究 生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根 据 研 究 生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而 设 置, 主 要 为 了 扩 大 研 究 生 的 知 识 面,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综 合 能 力 研 究 生 对 自 己 选 修 的 课 程, 必 须 严 肃 对 待 认 真 听 课 和 参 加 考 试 选 修 课 成 绩 将 记 入 学 习 成 绩 档 案 研 究 生 选 修 后 未 办 理 取 消 手 续, 不 参 加 考 试,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录 2 课 程 设 置 研 究 生 公 共 选 修 课 主 要 开 设 两 门 : 英 语 口 语 课, 计 算 机 应 用 课 英 语 口 语 课, 采 取 全 外 教 的 上 课 方 式, 面 向 全 校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开 设 计 算 机 应 用 课, 面 向 全 校 一 年 级 非 理 工 科 研 究 生 开 设 3 时 间 安 排 英 语 口 语 选 修 课 为 2 学 分, 每 周 2 学 时, 在 第 一 学 期 和 第 二 学 期 开 设, 该 学 期 内 没 有 安 排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的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均 可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计 算 机 应 用 课 为 2 学 分, 每 周 5 学 时, 在 第 一 学 期 开 设,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可 以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每 学 期 的 第 18~20 周, 研 究 生 处 将 发 布 下 个 学 期 公 共 选 28

35 修 课 的 选 课 通 知, 并 公 布 上 课 的 时 间 周 次 节 次 和 教 室 研 究 生 须 在 规 定 的 选 课 系 统 关 闭 时 间 之 前 进 行 选 改 退 课 程 选 课 结 束 后, 研 究 生 处 可 根 据 各 门 课 程 选 修 人 数 和 其 它 情 况 作 适 当 调 整, 合 并 或 取 消 选 课 人 数 过 少 的 班 级 对 调 整 后 的 课 程 班 级, 研 究 生 处 将 及 时 向 研 究 生 公 布, 并 组 织 研 究 生 改 选 补 选 和 退 选 公 共 选 修 课 开 课 一 周 内 为 试 听 阶 段, 在 此 期 间 研 究 生 若 不 想 修 读 该 门 课 程, 可 登 录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申 请 取 消 选 修 或 改 选 如 研 究 生 有 特 殊 理 由 未 能 及 时 在 网 上 改 退 选 课 程, 可 在 开 课 第 二 周 内 至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公 室 办 理 改 退 手 续 ; 凡 未 退 选 的 研 究 生 擅 自 缺 课 旷 课, 将 按 照 相 关 条 例 处 理 4 考 核 方 式 英 语 口 语 课, 由 研 究 生 处 委 托 英 孚 学 校 在 期 末 集 中 组 织 口 语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须 在 下 个 学 年 重 修 计 算 机 应 用 课, 由 研 究 生 处 委 托 上 海 师 大 计 算 机 中 心 在 期 末 集 中 组 织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须 在 下 个 学 年 重 修 重 修 须 到 研 究 生 处 培 养 办 办 理 重 修 手 续 研 究 生 公 共 选 修 课 的 最 终 成 绩 记 入 个 人 成 绩 总 单 凡 未 经 选 课 的 研 究 生 不 得 修 读,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四 未 尽 事 宜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29

36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为 了 提 升 本 校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和 进 一 步 调 动 研 究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更 合 理 地 促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成 长, 特 制 订 在 读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即 根 据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和 培 养 计 划 的 要 求, 对 在 读 研 究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课 程 学 习 开 题 报 告 预 答 辩 科 研 教 学 能 力 等 各 个 培 养 环 节 进 行 全 面 和 综 合 的 测 评 一 中 期 考 核 时 间 三 年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入 学 第 四 学 期 和 第 五 学 期, 两 年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入 学 第 二 学 期 和 第 三 学 期, 分 两 次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第 三 学 期 和 第 五 学 期, 分 两 次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特 殊 情 况 需 经 研 究 生 处 同 意 后 方 可 推 迟 二 中 期 考 核 内 容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须 填 写 研 究 生 考 核 登 记 表 研 究 生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 硕 士 生 还 须 提 交 研 究 生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表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如 下 : 1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的 审 核 对 研 究 生 政 治 理 论 课 第 一 外 语 课 ( 含 专 业 外 语 ) 考 试 成 绩, 以 及 规 定 所 学 的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进 行 审 核, 必 要 时 也 可 组 织 综 合 考 核 2 科 研 教 学 能 力 审 核 审 核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的 课 程 学 习 综 述 学 年 论 文 调 研 报 告 实 验 报 告 已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以 及 教 学 实 习 兼 助 教 工 作 的 教 案 和 教 学 效 果 3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审 核 以 二 级 学 科 或 教 研 室 ( 研 究 室 ) 为 单 位 组 成 考 核 小 组, 30

37 主 持 研 究 生 开 题 报 告 会 开 题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所 选 研 究 课 题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有 关 学 科 领 域 目 前 国 内 外 的 进 展 和 动 态 实 验 设 计 方 案 工 作 进 展 安 排 存 在 的 问 题 完 成 时 间 和 预 期 成 果 等 报 告 后, 由 该 研 究 生 的 导 师 作 必 要 的 补 充 和 说 明, 然 后 请 到 会 的 其 他 导 师 和 研 究 生 提 出 意 见, 再 作 修 改 定 题 最 后 由 研 究 生 填 写 研 究 生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经 导 师 签 署 意 见 后, 与 研 究 生 考 核 登 记 表 由 学 院 统 一 交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后, 学 院 留 存 备 案 开 题 报 告 若 首 次 未 通 过 者, 允 许 在 1-2 个 月 内 再 进 行 一 次, 仍 未 通 过 者, 按 学 籍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4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审 核 以 二 级 学 科 或 教 研 室 ( 研 究 室 ) 为 单 位 组 成 考 核 小 组, 主 持 研 究 生 预 答 辩 会 研 究 生 预 答 辩 是 导 师 或 指 导 小 组 对 研 究 生 初 步 完 成 的 学 位 论 文 作 最 后 的 审 查 研 究 生 须 汇 报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进 展 结 构 特 色 创 新 等 情 况, 以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 按 照 学 位 论 文 的 学 术 规 范, 导 师 或 指 导 小 组 须 介 绍 指 导 学 位 论 文 的 情 况, 考 核 小 组 须 提 出 修 改 和 完 善 的 意 见, 共 同 从 严 把 好 质 量 关, 并 对 参 加 预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提 出 是 否 准 予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盲 审 和 正 式 答 辩 的 审 核 意 见, 填 写 预 答 辩 情 况 表 凡 预 答 辩 通 过 的 学 位 论 文, 经 过 修 改 和 完 善,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的 盲 审 和 正 式 答 辩 ; 凡 预 答 辩 未 通 过 的 学 位 论 文,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的 盲 审 和 正 式 答 辩, 经 考 核 小 组 签 署 意 见, 该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延 长 完 成 的 时 间 三 中 期 考 核 程 序 1 以 二 级 学 科 或 教 研 室 ( 研 究 室 ) 为 单 位 组 成 考 核 小 组 考 核 小 组 由 二 级 学 科 带 头 人 导 师 或 指 导 小 组 成 员 教 研 室 主 任 等 组 成, 也 可 邀 请 校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参 加 31

38 2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具 有 一 定 科 研 能 力, 通 过 开 题 报 告 预 答 辩 等 审 核, 可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的 盲 审 和 正 式 答 辩 ; 学 习 成 绩 较 差, 明 显 缺 乏 科 研 动 力, 未 通 过 开 题 报 告 预 答 辩 等 审 核, 且 不 具 有 继 续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的 能 力, 应 终 止 其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转 入 毕 业 论 文 撰 写 阶 段 3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规 定 的 课 程 修 完 后,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具 有 一 定 科 研 能 力, 通 过 开 题 报 告 预 答 辩 等 审 核, 可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的 盲 审 和 正 式 答 辩 ; 学 习 成 绩 较 差, 明 显 缺 乏 科 研 动 力, 未 通 过 开 题 报 告 预 答 辩 等 审 核, 且 不 具 有 继 续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的 能 力, 应 终 止 其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转 入 毕 业 论 文 撰 写 阶 段 ; 若 该 生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则 宜 作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并 按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要 求, 改 做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4 各 学 院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负 责 本 学 院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考 核 小 组 应 将 考 核 意 见 及 有 关 材 料 送 学 院 办 公 室,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须 审 核 通 过 5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教 务 员 须 将 本 学 院 研 究 生 的 考 核 意 见 汇 总 为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报 告,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送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备 案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能 完 成 中 期 考 核 者, 按 中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处 理 32

39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试 行 办 法 预 答 辩 是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对 提 高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有 着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管 理, 做 好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监 控, 提 升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本 校 全 面 实 行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制 度 一 预 答 辩 必 须 在 论 文 盲 审 前 的 一 个 学 期 完 成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期 进 行 预 答 辩, 需 由 二 级 学 科 或 教 研 室 ( 研 究 室 ) 提 出 延 期 预 答 辩 申 请, 由 学 院 汇 总 上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最 迟 在 每 年 3 月 10 日 前 完 成 二 预 答 辩 以 二 级 学 科 或 教 研 室 ( 研 究 室 ) 为 单 位 组 成 考 核 小 组 进 行 二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根 据 研 究 方 向, 聘 请 本 学 科 或 相 关 学 科 的 导 师 专 家 3~5 人, 组 成 预 答 辩 考 核 小 组 三 研 究 生 预 答 辩 是 导 师 或 指 导 小 组 对 研 究 生 初 步 完 成 的 学 位 论 文 作 最 后 的 审 查 研 究 生 须 汇 报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进 展 结 构 特 色 创 新 等 情 况, 以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 按 照 学 位 论 文 的 学 术 规 范, 导 师 或 指 导 小 组 须 介 绍 指 导 学 位 论 文 的 情 况, 考 核 小 组 须 提 出 修 改 和 完 善 的 意 见, 共 同 从 严 把 好 质 量 关, 并 对 参 加 预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提 出 是 否 准 予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盲 审 和 正 式 答 辩 的 审 核 意 见, 填 写 预 答 辩 情 况 表 四 凡 预 答 辩 通 过 的 学 位 论 文, 经 过 修 改 和 完 善,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的 盲 审 和 正 式 答 辩 ; 凡 预 答 辩 未 通 过 的 学 位 论 文,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的 盲 审 和 正 式 答 辩, 经 考 核 小 组 签 署 意 见, 该 研 究 生 可 申 请 延 长 完 成 论 文 的 时 间 五 预 答 辩 程 序 可 参 照 答 辩 程 序 33

40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情 况 表 研 究 生 姓 名 研 究 生 类 别 学 科 专 业 论 文 题 目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组 长 姓 名 入 学 年 月 导 师 姓 名 专 业 学 位 生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学 位 生 职 称 预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姓 名 职 称 成 员 姓 名 职 称 成 员 姓 名 职 称 成 员 姓 名 职 称 预 答 辩 小 组 对 学 位 论 文 提 出 的 主 要 问 题 以 及 修 改 的 主 要 意 见 : 预 答 辩 小 组 组 长 ( 签 字 ): 注 : 此 表 由 学 院 保 管, 研 究 生 毕 业 3 年 后 可 以 自 行 处 理 34 年 月 日

41 研 究 生 实 践 实 习 环 节 考 核 办 法 实 践 实 习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必 要 环 节, 它 对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适 应 毕 业 后 的 工 作 都 将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为 此, 特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实 习 时 间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般 在 二 年 级 进 行 专 业 实 习, 专 业 实 习 时 间 最 低 不 少 于 1 个 月, 最 长 不 超 过 半 年 一 个 月 的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量 可 折 合 为 120 学 时 左 右 ( 教 学 课 时 以 每 周 8-12 学 时 为 宜 ) 二 实 习 内 容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习 的 方 式 以 教 学 实 践 为 主, 如 承 担 本 科 生 或 专 科 生 的 部 分 课 程 的 教 学 助 教 工 作 ; 也 可 由 导 师 根 据 培 养 目 标 安 排 其 他 实 习 内 容, 如 工 程 实 践 课 题 研 究 或 管 理 实 践 等, 但 专 业 实 习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 个 月 三 实 习 安 排 研 究 生 教 育 实 习 可 在 每 学 期 安 排 下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时, 由 二 级 学 科 负 责 人 与 研 究 生 导 师 磋 商 后, 落 实 实 践 任 务 其 他 类 型 的 专 业 实 习 方 式 由 导 师 予 以 安 排 四 成 绩 评 定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习 结 束 前, 指 导 教 师 和 实 习 单 位 按 照 专 业 实 习 计 划 的 要 求, 须 对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实 习 表 现 进 行 考 核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应 依 据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实 习 态 度 组 织 纪 律 解 决 和 处 理 问 题 能 力 等 方 面 予 以 综 合 评 分, 并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表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习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进 入 毕 业 论 文 撰 写 阶 段 35

42 五 免 修 对 象 研 究 生 具 有 两 年 以 上 高 校 教 学 实 践 并 担 任 过 讲 课 任 务 者, 具 有 高 校 教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经 导 师 和 学 院 批 准, 允 许 免 修 教 育 实 习,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表 中, 导 师 分 管 副 院 长 应 签 署 免 修 意 见, 不 计 学 分, 但 须 另 选 一 门 专 业 课 程 36

43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和 学 位 评 定 工 作 的 规 定 一 选 题 研 究 生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自 主 进 行 选 题, 最 后 由 导 师 审 定 在 确 定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时, 应 注 意 掌 握 如 下 几 点 原 则 : 1 创 新 原 则 对 本 专 业 的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趋 势 新 成 就 要 有 全 面 了 解 硕 士 研 究 生 所 选 的 课 题, 要 在 前 人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有 创 新 ;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把 最 先 进 最 活 跃 最 有 发 展 前 途 的 领 域 作 为 研 究 方 向, 论 文 内 容 应 反 映 该 学 科 在 国 内 外 的 最 新 成 果, 并 能 在 该 学 科 领 域 内 提 出 新 理 论 新 观 点 和 新 材 料 2 先 进 性 社 会 需 要 与 可 能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理 科 专 业, 既 要 考 虑 课 题 的 先 进 性, 也 要 考 虑 到 仪 器 设 备 条 件 的 实 际 可 能 ; 文 科 专 业, 既 要 考 虑 到 题 目 是 否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学 术 价 值, 即 是 否 有 社 会 实 践 理 论 研 究 的 需 要, 又 要 考 虑 到 写 好 学 位 论 文 的 有 关 内 容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应 尽 可 能 与 导 师 及 所 在 博 士 学 科 点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相 结 合 3 结 合 研 究 生 本 人 的 基 础 和 特 长 的 原 则 研 究 生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根 据 过 去 的 科 研 基 础, 目 前 研 究 兴 趣 诸 因 素, 确 定 论 文 题 目 4 时 间 限 定 原 则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一 般 需 要 一 年 或 更 多 一 点 的 时 间,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一 般 需 两 年 时 间, 因 此 课 题 份 量 和 难 易 程 度 要 恰 当, 要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做 出 结 果 工 作 量 不 到 一 年 的 论 文, 不 能 作 为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工 作 量 不 到 两 年 的 37

44 论 文, 不 能 作 为 博 士 论 文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手 册 2011 年 版 二 开 题 报 告 举 行 开 题 报 告 会, 是 保 证 论 文 质 量 的 前 提 不 论 是 文 科 还 是 理 科 的 研 究 生, 在 进 入 论 文 写 作 之 前 都 必 须 举 行 开 题 报 告 会, 在 本 专 业 范 围 内 宣 讲 院 ( 系 所 ) 领 导 导 师 本 专 业 点 教 师 和 研 究 生 要 参 加 开 题 报 告 会 开 题 报 告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1 本 论 文 选 题 国 内 外 研 究 情 况 ( 即 学 术 史 综 述 ) 2 本 课 题 的 目 的 意 义, 拟 在 哪 些 方 面 有 所 进 展 和 突 破, 在 理 论 或 实 际 应 用 方 面 的 价 值 以 及 可 能 达 到 的 水 平 ( 即 创 新 点 ) 3 课 题 研 究 拟 采 用 哪 些 方 法 手 段 和 措 施 4 论 文 的 工 作 量 和 进 度 硕 士 生 的 开 题 报 告 要 求 在 第 四 学 期 末, 最 迟 于 第 五 学 期 开 学 四 周 内 完 成 ; 博 士 生 要 求 在 第 二 学 期 末, 最 迟 于 第 三 学 期 开 学 四 周 内 完 成 通 过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会, 确 定 选 题 和 主 攻 方 向, 同 时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及 时 将 表 交 到 学 院 研 究 生 教 务 员 处 三 论 文 写 作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是 一 个 十 分 艰 苦 的 科 研 过 程, 导 师 不 仅 要 注 意 发 挥 学 生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独 立 性, 还 要 进 行 论 文 工 作 的 阶 段 检 查, 给 予 学 生 及 时 地 适 当 地 指 导, 院 38

45 ( 系 所 ) 领 导 要 给 予 必 要 的 关 心 和 具 体 的 帮 助 1 研 究 生 每 两 周 要 向 导 师 汇 报 一 次 论 文 进 展 情 况 以 及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与 导 师 进 行 学 术 上 的 讨 论 和 交 流, 导 师 要 及 时 给 予 指 导 和 帮 助 2 院 ( 系 所 ) 主 管 领 导 要 关 心 研 究 生 的 论 文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督 促 检 查, 要 保 证 研 究 生 做 学 位 论 文 时 对 资 料 室 实 验 室 和 计 算 机 房 的 使 用 3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要 制 订 发 布 书 面 的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规 范, 使 本 学 科 学 位 论 文 的 撰 写 有 章 可 依 4 学 位 论 文 在 格 式 上 应 有 明 确 的 题 目 关 键 词 中 英 文 摘 要 全 文 目 录 引 文 注 释 ( 当 页 注 或 尾 注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等 学 位 论 文 在 写 作 上 应 有 学 术 史 综 述 主 要 创 新 点 ( 目 的 和 意 义 ) 结 束 语 ( 小 结 ) 等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要 有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声 明 标 准 文 本 格 式 见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规 范 四 论 文 答 辩 1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至 少 要 聘 请 二 位 具 有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家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位 是 外 单 位 专 家 ) 评 阅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至 少 要 聘 请 五 位 具 有 教 授 或 相 当 于 教 授 的 专 家 ( 其 中 至 少 有 三 位 是 外 单 位 专 家 ) 评 阅 2 论 文 评 阅 人 必 须 是 本 学 科 领 域 内 有 学 术 造 诣 责 任 心 强 作 风 正 派, 近 几 年 在 科 学 研 究 中 有 实 际 成 果 者 3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一 个 月 前,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秘 书 39

46 送 交 论 文 评 阅 人, 评 阅 人 的 姓 名 不 得 告 知 申 请 人 4 论 文 评 阅 意 见 应 密 封 传 递 如 有 一 位 评 阅 人 认 为 论 文 不 够 答 辩 资 格, 可 再 请 一 位 专 家 评 阅, 如 有 两 位 评 阅 人 认 为 论 文 不 够 答 辩 资 格, 则 答 辩 不 得 进 行 5 学 校 按 规 定 对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全 员 双 盲 评 审 每 年 4 月 15 日 前 按 盲 评 要 求 博 士 生 交 两 份 学 位 论 文, 硕 士 生 交 一 份 学 位 论 文 到 研 究 生 处,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统 一 送 校 外 专 家 进 行 盲 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详 见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全 员 双 盲 评 审 办 法 6 盲 评 有 异 议 的 论 文, 必 须 将 盲 评 结 果 向 答 辩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展 示, 供 讨 论 时 参 考 7 硕 士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三 或 五 人 组 成,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位 外 单 位 专 家,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担 任,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必 须 具 有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硕 士 生 导 师 占 多 数 ; 博 士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或 七 人 组 成,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必 须 具 有 相 当 于 教 授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必 须 外 单 位 专 家 占 多 数, 博 士 生 导 师 占 多 数 8 答 辩 委 员 会 中 校 外 专 家 的 聘 任 应 得 到 本 学 科 点 负 责 人 的 审 核, 并 报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9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不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在 论 文 答 辩 过 程 中 可 向 答 辩 委 员 会 介 绍 论 文 作 者 的 情 况, 但 不 能 代 替 论 文 作 者 回 答 委 员 们 的 提 问 10 答 辩 委 员 会 可 就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材 料 的 可 靠 性 方 法 的 正 确 性 和 结 论 的 创 新 性 以 及 作 者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学 术 观 点 等 方 面 提 出 问 题, 由 论 文 作 者 回 答, 以 此 考 查 作 者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科 学 态 度, 从 而 确 定 作 者 是 否 符 合 授 予 相 应 学 位 的 要 求 40

47 11 论 文 答 辩 程 序 (1)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宣 布 答 辩 会 开 始, 介 绍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职 称 所 在 单 位 和 学 术 专 长 ; (2) 导 师 介 绍 论 文 作 者 的 情 况 ; (3) 作 者 报 告 论 文 的 指 导 思 想 及 主 要 内 容 ; (4)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或 与 会 人 员 提 问 ; (5) 让 作 者 准 备 十 五 分 钟 左 右 ; 由 作 者 对 所 提 问 题 进 行 答 辩 ; (6) 休 会 休 会 期 间 全 体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开 会, 秘 书 宣 读 论 文 评 阅 人 的 评 阅 意 见, 全 体 成 员 就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和 作 者 答 辩 情 况 进 行 讨 论 和 评 议, 并 起 草 答 辩 委 员 会 对 该 论 文 的 决 议, 而 后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和 通 过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7) 复 会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并 宣 读 答 辩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12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就 是 否 同 意 论 文 作 者 毕 业 和 是 否 建 议 授 予 其 学 位 分 别 表 决,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 未 获 通 过 者,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硕 士 论 文 可 在 一 年 内 博 士 论 文 可 在 两 年 内 重 新 申 请 答 辩 一 次 13 研 究 生 论 文 通 过 答 辩 后, 如 果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不 通 过 授 予 学 位, 必 须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和 研 究 生 处 研 究 生 或 导 师 如 果 对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有 异 议, 可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要 求 审 核 14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必 须 在 每 年 的 六 月 初 以 前 完 成 各 学 院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要 在 六 月 十 五 日 前 提 出 是 否 授 予 申 请 人 学 位 的 建 议 ; 并 按 申 请 人 分 别 整 理 出 如 下 材 料 : 41

48 (1) 学 位 申 请 书 ( 贴 好 照 片, 一 式 二 份 ); (2)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 一 份 ); (3)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表 ( 二 份 ); (4)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意 见 书 ( 硕 士 生 二 份 ; 博 士 生 五 份, 博 士 论 文 自 评 表 一 份 ); (5)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情 况 表 ; (6)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表 决 票 ( 加 盖 各 单 位 公 章 ); (7)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表 决 票 ( 加 盖 各 单 位 公 章 ); (8)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贴 好 照 片, 二 份 ); (9) 学 籍 和 学 业 成 绩 记 录 ( 一 式 二 份, 并 贴 好 照 片 ) 五 学 位 评 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做 出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要 逐 个 对 其 思 想 表 现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在 做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建 议 时, 应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或 以 上 的 委 员 通 过 ( 通 过 的 人 数, 应 达 到 全 体 委 员 的 过 半 数 ) 凡 答 辩 委 员 会 不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一 般 不 进 行 审 核, 但 对 个 别 有 争 议 的, 经 分 委 员 会 组 织 重 新 审 核, 认 为 确 实 达 到 学 位 水 平 的, 可 做 出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 答 辩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论 文, 如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认 为 不 合 格 的, 也 可 做 出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的 决 议 对 以 上 情 况, 要 从 严 掌 握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在 各 分 委 员 会 逐 个 审 核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42

49 审 批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在 做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时 不 能 采 取 通 讯 投 票 的 方 式, 必 须 召 开 会 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或 以 上 的 委 员 通 过 ( 通 过 的 人 数, 应 达 到 全 体 委 员 的 过 半 数 )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做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校 颁 发 其 生 效 日 期 为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做 出 决 定 的 日 期 六 其 他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同 等 学 力 在 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者, 另 有 规 定, 不 按 此 规 定 执 行 一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科 研 能 力 的 培 养, 是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的 关 键, 是 衡 量 研 究 生 教 学 质 量 的 主 要 标 志 二 研 究 生 导 师 要 把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科 研 能 力, 贯 穿 于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全 过 程 研 究 生 要 努 力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积 极 参 与 导 师 的 研 究 课 题 ; 或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独 立 选 择 并 完 成 课 题,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科 研 能 力 三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是 研 究 生 科 研 能 力 的 集 中 体 现 ; 要 重 视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撰 写 指 导 等 各 个 环 节, 要 严 要 求,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四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在 国 内 外 公 开 出 版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一 篇 学 术 论 文, 字 数 四 千 以 上 如 果 本 校 的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必 须 发 表 两 篇 学 术 论 文, 每 篇 字 数 四 千 字 以 上 43

50 五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文 科 : 必 须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在 CSSCI 刊 物 上 发 表 一 篇 学 术 论 文, 字 数 五 千 以 上 ; 如 果 本 校 的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必 须 发 表 两 篇 学 术 论 文, 每 篇 字 数 五 千 字 以 上 理 工 科 : 必 须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在 SCIE EI 源 刊 物 上 发 表 一 篇 学 术 论 文 ; 如 果 本 校 的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必 须 发 表 两 篇 学 术 论 文, 每 篇 字 数 五 千 字 以 上 六 未 完 成 四 五 项 工 作 的, 将 暂 缓 授 予 学 位 ; 直 到 发 表 论 文 并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授 予 学 位 44

51 硕 博 连 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试 行 办 法 为 发 展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硕 士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试 行 办 法 一 申 请 范 围 和 条 件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至 二 年 级, 思 想 品 德 好,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至 少 完 成 硕 士 阶 段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公 共 外 语, 以 及 三 门 学 位 基 础 课 和 三 门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的 学 习 任 务, 学 位 基 础 课 和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成 绩 均 为 优 良,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或 国 外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至 少 一 篇 学 术 论 文, 字 数 五 千 以 上,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有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可 提 出 申 请 二 申 请 时 间 和 程 序 1 符 合 上 述 申 请 范 围 和 条 件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在 入 学 后 第 三 学 期 末,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处 网 页 上, 进 行 博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报 名 ; 第 四 学 期 开 学 后, 到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处 网 页 下 载 并 填 写 硕 博 连 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表, 由 硕 士 生 导 师 和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最 迟 第 二 周 将 申 请 表 和 学 术 论 文 交 研 究 生 处, 正 式 提 出 申 请, 缴 纳 学 科 综 合 考 试 费 所 有 申 请 者 均 需 参 加 学 科 综 合 考 试, 考 试 时 间 由 研 究 生 处 确 定, 具 体 考 试 由 各 学 院 组 织 2 组 织 学 科 综 合 考 试 学 科 综 合 考 试 内 容 应 覆 盖 三 至 四 门 学 位 基 础 课 和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同 专 业 内 不 同 方 向 的 试 题 要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共 同 要 45

52 求, 还 要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跨 二 级 学 科 的 内 容 各 博 士 点 对 学 生 是 否 通 过 学 科 综 合 考 试 作 出 裁 定,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报 研 究 生 处 综 合 考 试 的 材 料 送 研 究 生 处 备 查 3 通 过 学 科 综 合 考 试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四 学 期 学 位 课 程 均 为 优 良, 并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的 ( 可 不 填 写 研 究 生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 正 式 转 为 博 士 研 究 生, 进 入 博 士 研 究 生 阶 段 学 习 第 四 学 期 学 位 课 程 成 绩 未 达 到 优 良 者, 或 未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者, 不 能 硕 博 连 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三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位 论 文 硕 博 连 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其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博 士 生 导 师 要 指 导 研 究 生 拟 定 博 士 生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并 对 硕 博 连 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的 文 献 阅 读 论 文 选 题 论 文 阶 段 报 告 和 论 文 答 辩 做 好 安 排 四 其 他 硕 博 连 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身 份 注 册 五 本 试 行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46

53 附 : 硕 博 连 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表 姓 名 民 族 专 业 学 位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性 别 政 治 面 貌 研 究 方 向 出 生 年 月 联 系 电 话 课 程 名 称 成 绩 课 程 名 称 成 绩 学 科 综 合 考 试 成 绩 参 加 科 研 情 况 及 科 研 成 果 原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47 导 师 ( 签 名 ): 年 月 日

54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分 党 委 书 记 ( 签 名 ): 年 月 日 博 士 点 对 综 合 考 试 的 意 见 拟 接 收 导 师 ( 签 名 ): 学 科 带 头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意 见 学 院 盖 章 主 席 ( 签 名 ): 年 月 日 学 校 意 见 年 月 日 说 明 : 科 研 成 果 和 参 加 科 研 情 况 须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48

55 研 究 生 提 前 毕 业 实 施 细 则 为 了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提 高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习 与 科 研 创 新 的 积 极 性, 加 强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研 究 生 培 养, 全 面 落 实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现 制 定 研 究 生 提 前 毕 业 实 施 细 则 一 基 本 要 求 : 1 德 育 考 核 达 到 良 好 以 上, 无 任 何 违 纪 行 为 ; 2 在 校 接 受 培 养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 年, 必 须 完 成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上 规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并 通 过 中 期 考 核 ; 3 所 修 课 程 成 绩 不 得 低 于 80 分 ; 4 科 研 能 力 强, 提 出 申 请 时, 文 科 硕 士 生 必 须 以 第 一 作 者 ( 或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在 CSSCI 来 源 刊 物 上 发 表 与 攻 读 专 业 相 关 的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 文 科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以 第 一 作 者,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在 CSSCI 来 源 刊 物 上 发 表 与 攻 读 专 业 相 关 的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理 工 科 硕 士 生 必 须 以 第 一 作 者 ( 或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在 国 际 检 索 (SCIE EI) 刊 物 上 发 表 与 攻 读 专 业 相 关 的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 理 工 科 博 士 生 必 须 以 第 一 作 者,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在 国 际 检 索 (SCIE EI) 刊 物 上 发 表 与 攻 读 专 业 相 关 的 论 文 不 少 于 2 篇 二 操 作 步 骤 : 1 研 究 生 处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受 理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 2 满 足 以 上 基 本 要 求 希 望 提 前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需 填 写 提 前 毕 业 和 授 予 学 位 申 请 表, 按 照 表 上 有 关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内 49

56 容, 请 导 师 学 科 点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3 将 中 期 考 核 三 表 ( 研 究 生 论 文 选 题 报 告 研 究 生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表 研 究 生 学 业 考 核 记 录 ) 提 前 毕 业 和 授 予 学 位 申 请 表 以 及 发 表 论 文 的 复 印 件 等 送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备 案 ; 4 为 保 证 论 文 写 作 时 间, 从 提 出 申 请 到 论 文 答 辩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0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的 时 间 以 申 请 表 交 到 研 究 生 处 的 时 间 为 准 ; 5 凡 是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其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参 加 市 双 盲 评 审 三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 1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和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前 进 行 论 文 答 辩 的, 在 正 常 学 制 时 间 内 仍 可 享 受 原 有 研 究 生 待 遇, 超 过 正 常 学 制 时 间 仍 不 能 进 行 答 辩 的, 按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2 提 前 毕 业 应 按 正 常 毕 业 研 究 生 缴 纳 全 部 学 费 ; 3 研 究 生 处 不 接 受 在 学 期 间 因 故 休 学 者 要 求 提 前 毕 业 的 申 请 ; 4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50

57 旁 听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暂 行 办 法 为 做 好 外 校 人 员 和 本 校 青 年 教 师 旁 听 研 究 生 课 程, 以 及 本 校 研 究 生 跨 专 业 听 课 的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各 学 院 必 须 在 不 影 响 本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确 定 每 学 期 接 收 旁 听 生 的 课 程 和 人 数, 至 迟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周 报 研 究 生 处 若 申 请 听 课 人 数 超 过 限 额, 由 研 究 生 处 与 有 关 教 师 以 适 当 方 式 择 优 决 定 旁 听 生 名 单 二 旁 听 手 续 于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二 周 在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三 外 校 申 请 人 员 须 持 单 位 介 绍 信, 填 写 旁 听 研 究 生 课 申 请 表, 经 我 校 任 课 教 师 签 字 学 院 分 管 副 院 长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领 取 旁 听 生 审 批 表 四 旁 听 生 应 将 旁 听 生 审 批 表 上 联 交 有 关 学 院 办 公 室, 由 学 院 办 公 室 保 存, 并 由 学 院 办 公 室 填 好 下 联 后, 交 任 课 教 师 旁 听 生 只 能 旁 听 指 定 课 程, 须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对 违 犯 校 纪 的 旁 听 生, 将 取 消 旁 听 资 格 五 本 校 青 年 教 师 应 填 写 旁 听 研 究 生 课 申 请 表,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每 学 期 旁 听 课 程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门 本 校 研 究 生 要 跨 专 业 听 课, 应 经 导 师 学 院 分 管 副 院 长 批 准, 直 接 去 有 关 学 院 办 理 手 续 六 课 程 学 习 结 束 后, 旁 听 生 必 须 随 班 参 加 考 试 校 外 旁 听 生 校 内 青 年 教 师 的 旁 听 成 绩 由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教 务 员 填 入 旁 听 成 绩 表, 于 下 学 期 第 一 至 第 四 周 内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由 研 究 生 处 填 写 考 试 成 绩 单 寄 送 或 转 交 旁 听 生 所 在 单 位 跨 专 业 听 课 研 究 生 的 旁 听 成 绩, 由 授 课 学 院 转 送 研 究 生 所 属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教 务 员 51

58 七 研 究 生 处 不 负 责 校 外 旁 听 生 的 住 宿 教 材 图 书 资 料 借 阅 等 事 宜 八 旁 听 生 收 费 标 准 按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52

59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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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细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加 强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等 有 关 规 定, 为 适 应 本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特 对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细 则 进 行 修 订 一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服 务, 在 本 学 科 内 掌 握 扎 实 理 论 基 础, 并 适 应 特 定 行 业 或 职 业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的 应 用 型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二 具 体 要 求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必 须 认 真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和 改 革 开 放 的 方 针 政 策 ;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 自 觉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和 法 制,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在 理 论 素 养 和 专 业 上 要 求 : 1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和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基 本 原 理 ; 2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3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 4 能 比 较 熟 练 地 运 用 一 门 外 语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书 和 资 料, 并 能 写 出 学 位 论 文 摘 要 ; 5 身 体 和 心 理 健 康 三 学 习 年 限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3 年, 如 确 有 必 要 经 批 53

62 准 可 至 多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二 年 四 培 养 方 式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其 中 一 位 为 校 内 导 师, 另 一 位 来 自 实 际 工 作 部 门 相 关 领 域, 采 取 导 师 与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在 培 养 的 过 程 中 应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采 取 系 统 的 理 论 学 习 与 工 作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注 意 因 材 施 教,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个 人 的 特 长 和 才 能 ; 可 结 合 专 业 需 要, 有 计 划 地 邀 请 校 内 外 专 家 来 校 讲 学 采 用 的 教 材, 应 反 映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的 先 进 水 平 导 师 必 须 讲 授 专 业 课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该 参 加 所 属 教 研 室 的 有 关 学 术 活 动 五 实 行 学 分 制 每 18 课 时 算 1 学 分, 学 分 要 求 参 见 各 专 业 学 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各 学 科 专 业 根 据 自 身 需 求, 可 以 提 出 最 低 学 分 数, 但 各 专 业 领 域 课 程 学 习 阶 段 总 学 分 数 应 当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应 用 心 理 硕 士 :28 学 分 ; 教 育 硕 士 ( 统 考 入 学 全 日 制 攻 读 ) 工 程 硕 士 :28 学 分 ;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30 学 分 ; 体 育 硕 士 应 用 统 计 硕 士 :31 学 分 ; 翻 译 硕 士 :35 学 分 ; 教 育 硕 士 ( 联 考 入 学 在 职 攻 读 ):37 学 分 ;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38 学 分 ; 艺 术 硕 士 :42 学 分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40 学 分 ;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53 学 分 课 程 设 置 专 业 学 位 课 程 设 置 要 体 现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分 54

63 为 学 位 公 共 课,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专 业 课, 选 修 课 以 及 专 业 实 践 等 模 块 : 1 学 位 公 共 课 1) 政 治 理 论 课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安 排 2-3 学 分 政 治 理 论 课, 一 般 在 第 一 学 期 开 设 教 育 硕 士 ( 联 考 入 学 在 职 攻 读 ) 安 排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3 学 分 ); 教 育 硕 士 ( 统 考 入 学 全 日 制 攻 读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法 律 硕 士 开 设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2 学 分 ); 工 程 硕 士 体 育 硕 士 应 用 统 计 硕 士 开 设 自 然 辩 证 法 (2 学 分 ); 艺 术 硕 士 开 设 马 克 思 主 义 文 艺 理 论 (2 学 分 ); 翻 译 硕 士 应 用 心 理 硕 士 同 时 开 设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2 学 分 ) 与 自 然 辩 证 法 (2 学 分 ) 2) 外 语 课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安 排 2-4 学 分 外 语 课, 一 般 在 第 一 学 期 开 设 教 育 硕 士 ( 联 考 入 学 在 职 攻 读 ) 安 排 2 学 期, 共 3 学 分, 最 终 成 绩 记 为 两 个 学 期 的 平 均 分 ; 教 育 硕 士 ( 统 考 入 学 全 日 制 攻 读 ) 应 用 统 计 硕 士 安 排 1 学 期, 每 周 2 课 时, 共 2 学 分 ; 应 用 心 理 硕 士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翻 译 硕 士 艺 术 硕 士 体 育 硕 士 法 律 硕 士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工 程 硕 士 安 排 1 学 期, 每 周 4 课 时, 共 4 学 分 以 上 学 位 公 共 课 由 研 究 生 处 统 一 安 排 具 体 课 程 内 容 和 55

64 学 分 以 培 养 方 案 为 准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不 修 公 共 政 治 理 论 课 外 语 课 的 专 业, 可 免 修 学 位 公 共 课 2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基 础 课 是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习 和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基 础 理 论 的 重 要 基 本 课 程, 学 位 基 础 课 应 由 本 学 科 理 论 基 础 深 厚 并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造 诣 的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担 任 主 讲 教 师 学 位 基 础 课 的 教 学, 应 有 课 外 阅 读 和 作 业 布 置 及 考 核 学 位 基 础 课 门 数 与 学 分 的 最 低 要 求 如 下 : 教 育 硕 士 ( 联 考 入 学 在 职 攻 读 ): 不 少 于 5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5 学 分 ; 教 育 硕 士 ( 统 考 入 学 全 日 制 攻 读 ): 不 少 于 4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8 学 分 ; 应 用 心 理 硕 士 : 不 少 于 3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6 学 分 ;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 不 少 于 5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2 学 分 ; 翻 译 硕 士 : 不 少 于 4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9 学 分 ; 艺 术 硕 士 : 不 少 于 5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5 学 分 ; 体 育 硕 士 : 不 少 于 2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4 学 分 ;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 不 少 于 5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2 学 分 ;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不 少 于 5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5 学 分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 不 少 于 5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4 学 分 ; 工 程 硕 士 : 不 少 于 1 门, 不 少 于 3 学 分 ; 应 用 统 计 硕 士 : 不 少 于 4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0 学 分 3 学 位 专 业 课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是 在 本 专 业 范 围 内 拓 宽 基 础 理 论, 学 习 56

65 和 掌 握 专 业 系 统 专 门 知 识 ( 特 别 是 本 专 业 多 年 积 累 而 形 成 的 具 有 专 业 特 色 研 究 成 果 ) 的 基 本 课 程, 原 则 上 应 按 二 级 学 科 的 要 求 开 设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应 由 担 任 本 专 业 基 本 理 论 研 究 的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任 主 讲 教 师 学 位 专 业 必 修 课 的 教 学, 应 有 课 外 阅 读 和 作 业 布 置 及 考 核, 考 试 由 指 导 教 师 本 人 或 委 托 他 人 命 题 评 分 各 专 业 学 位 专 业 课 的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如 下 : 教 育 硕 士 ( 联 考 入 学 在 职 攻 读 ): 不 少 于 4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2 学 分 ; 教 育 硕 士 ( 统 考 入 学 全 日 制 攻 读 ): 不 少 于 4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0 学 分 ; 应 用 心 理 硕 士 : 不 少 于 3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6 学 分 ;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 不 少 于 4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4 学 分 ; 翻 译 硕 士 ( 笔 译 ): 不 少 于 2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8 学 分 ; 艺 术 硕 士 体 育 硕 士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 不 少 于 5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5 学 分 ;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 不 少 于 5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0 学 分 ;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不 少 于 5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1 学 分 ; 工 程 硕 士 : 不 少 于 6 门, 不 少 于 13 学 分 ; 应 用 统 计 硕 士 : 不 少 于 2 门,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5 学 分 4 选 修 课 选 修 课 是 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进 一 步 拓 宽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扩 大 知 识 面 和 相 应 能 力 培 养 而 设 置 的 课 程 选 修 课 任 课 教 师 应 由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主 要 研 究 该 课 程 涉 及 领 域 的 教 师 担 任, 原 则 上 应 由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任 教 各 专 业 学 位 选 修 课 最 低 57

66 学 分 要 求 如 下 : 教 育 硕 士 ( 联 考 入 学 在 职 攻 读 ):4 学 分 ( 不 少 于 2 门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5 学 分 ( 不 少 于 2 门 ); 教 育 硕 士 ( 统 考 入 学 全 日 制 攻 读 ) 艺 术 硕 士 :6 学 分 ; 体 育 硕 士 :6 学 分 ( 不 少 于 8 门 ); 工 程 硕 士 :6 学 分 ( 不 少 于 3 门 ); 应 用 心 理 硕 士 :8 学 分 ;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8 学 分 ( 不 少 于 4 门 );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 10 学 分 ; 应 用 统 计 硕 士 :12 学 分 ( 不 少 于 4 门 ); 翻 译 硕 士 :14 学 分 ( 不 少 于 7 门 );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21 学 分 5 专 业 实 践 专 业 实 践 是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重 要 的 教 学 和 能 力 训 练 环 节, 它 对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适 应 毕 业 后 的 工 作 都 将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当 根 据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考 核 办 法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不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或 专 业 实 践 考 核 未 通 过, 不 得 申 请 毕 业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各 专 业 学 位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的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如 下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2 学 分 ; 应 用 心 理 硕 士 翻 译 硕 士 :4 学 分 ;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6 学 分 ; 应 用 统 计 硕 士 :7 学 分 ; 教 育 硕 士 ( 统 考 入 学 全 日 制 攻 读 ) 艺 术 硕 士 体 育 硕 士 :8 学 分 ;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12 学 分 ; 58

67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15 学 分 ; 教 育 硕 士 ( 联 考 入 学 在 职 攻 读 )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不 计 学 分 6 其 他 以 同 等 学 力 考 入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非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考 取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要 补 修 有 关 的 大 学 本 科 基 础 课 程 3 门 ; 跨 学 科 或 基 础 理 论 或 专 业 知 识 有 着 某 方 面 的 缺 陷 需 要 入 学 后 进 行 适 当 补 课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要 补 修 相 关 学 科 的 本 科 课 程 2 门, 均 不 计 学 分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完 成 以 上 基 本 课 程 的 学 习, 考 核 合 格, 仍 学 有 余 力 的, 经 导 师 同 意, 可 以 有 计 划 选 修 其 他 课 程, 这 些 课 程 通 过 考 试 ( 查 ) 的, 给 予 相 应 的 学 分 各 个 专 业 在 每 学 期 结 束 后, 导 师 应 填 写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执 行 情 况 表, 一 份 交 学 院 教 务 员, 一 份 交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七 考 试 考 查 1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进 行 选 课, 并 参 加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与 考 查 学 位 公 共 基 础 和 专 业 课 进 行 考 试, 选 修 课 进 行 考 试 或 考 查 考 试 成 绩 按 五 级 分 制 或 百 分 制 记 分 ; 考 查 成 绩 按 合 格 不 合 格 记 分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考 试 考 查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填 入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考 核 成 绩 登 记 表, 送 交 学 院 办 公 室, 填 入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籍 和 学 业 成 绩 表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可 补 考 或 重 修 2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 考 查 ), 必 须 提 出 缓 考 申 请, 由 导 师 签 署 意 见,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学 院 研 59

68 究 生 处 批 准, 方 可 缓 考 一 次 缓 考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按 正 常 考 试 的 成 绩 处 理, 旷 考 的, 不 准 补 考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缺 课 超 过 1/3 课 时,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的 考 试 3 考 试 时 作 弊,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如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同 意 可 以 付 费 重 修 4 跨 系 选 修 课,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到 授 课 的 学 院 进 行 考 试 ( 查 ); 考 试 ( 查 ) 成 绩 和 试 卷, 转 交 给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所 属 的 学 院 研 究 生 教 务 员 存 档 5 研 究 生 处 在 学 期 结 束 前 二 周 内 组 织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公 共 课 考 试 学 位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考 试 由 各 学 院 负 责, 试 卷 由 学 院 保 存 八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定 与 审 批 招 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各 专 业 应 参 照 上 述 要 求, 结 合 本 专 业 特 点, 制 定 攻 读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方 案 各 专 业 要 给 每 个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制 定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表, 于 新 生 入 学 一 个 月 内, 以 学 院 为 单 位 集 中, 交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表 中 所 设 置 的 各 门 课 程 不 得 随 便 更 改, 若 要 更 改 或 开 设 新 课, 应 报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同 意, 并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并 在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课 程 执 行 情 况 表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九 来 华 留 学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与 我 校 同 专 业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要 求 相 同 但 根 据 来 华 留 学 生 的 特 点, 规 定 不 修 政 治 课, 但 必 须 以 学 位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补 足 上 述 课 程 学 分 港 澳 台 留 学 生 的 第 一 外 语 是 英 语, 与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同 60

69 堂 上 课, 同 卷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可 给 予 学 分 汉 语 为 第 一 外 语 的 留 学 生 须 参 加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并 达 HSK 六 级 以 上 水 平 十 在 职 兼 读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1 总 体 原 则 : 时 间 上 要 富 有 弹 性, 安 排 上 要 灵 活 掌 握, 要 求 上 要 严 格 把 关, 可 选 用 如 下 安 排 : 1) 部 分 课 程 集 中 一 段 时 间 授 课 2) 部 分 课 程 由 学 校 提 供 教 材 和 主 要 参 考 书 3)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不 脱 产 自 学, 任 课 教 师 承 担 书 面 答 疑 或 定 期 的 面 授 辅 导,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通 过 考 试, 才 可 取 得 学 分 2 学 位 论 文 在 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论 文 题 目 可 根 据 选 送 单 位 的 实 际 需 要 由 学 生 提 出, 经 指 导 教 师 与 选 送 单 位 共 同 商 定 论 文 撰 写 可 在 原 单 位 或 学 校 进 行, 在 学 校 累 计 时 间 不 少 于 2 个 月 61

70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加 强 和 完 善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生 ) 的 学 籍 管 理,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保 证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颁 发 的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要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主 义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文 化 风 尚 ; 勤 奋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四 条 新 生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其 它 有 关 证 件,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日 期 入 学 报 到 第 五 条 新 生 报 到 后, 经 学 校 按 照 招 生 规 定 复 查 合 格, 准 予 注 册 者, 方 可 取 得 学 籍 第 六 条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可 推 迟 入 学,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 一 ) 入 学 体 检 中,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 招 生 体 检 规 定 限 招 的 疾 病 除 外 ) 而 不 宜 参 加 学 习 者, 经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 及 62

71 以 上 ) 诊 断, 在 短 时 间 内 能 治 愈 的, 可 推 迟 入 学 一 年 ( 二 ) 入 学 前 已 怀 孕 或 在 入 学 体 检 中 发 现 怀 孕 者, 凭 二 级 甲 等 医 院 ( 及 以 上 ) 证 明, 可 推 迟 入 学 一 年 ( 三 ) 自 愿 或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要 求 去 工 矿 企 业 边 疆 贫 困 地 区 等 基 层 部 门 工 作 锻 炼, 并 有 具 体 单 位 接 收 者, 可 推 迟 入 学 一 年 ( 四 )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到 校 者, 经 审 查, 确 系 特 殊 原 因, 可 推 迟 入 学 一 年 因 病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原 为 在 职 人 员 的 回 原 单 位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病 假 规 定 对 待 ; 原 为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或 毕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由 原 培 养 单 位 参 照 毕 业 生 调 配 派 遣 办 法 中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其 他 人 员 回 家 修 养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待 遇 推 迟 入 学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在 保 留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研 究 生 处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由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发 入 学 通 知 书, 持 入 学 通 知 书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已 发 录 取 通 知 书 的, 凭 研 究 生 处 批 复 和 原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第 七 条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 一 )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超 过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 ( 二 ) 入 学 复 审 不 合 格 者 ; ( 三 )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满 的 新 生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入 学, 或 虽 申 请 入 学 但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第 八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研 究 生 要 按 校 历 规 定 的 日 期 到 所 属 学 院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请 假,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未 经 请 假 或 63

72 请 假 逾 期 超 过 两 周 不 注 册 者, 以 自 动 退 学 论 处 第 三 章 成 绩 管 理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分 学 位 课 程 和 非 学 位 课 程 两 类, 每 门 课 程 都 要 进 行 考 核 学 位 课 程 采 用 考 试 方 式, 非 学 位 课 程 可 采 用 考 试 或 考 查 方 式 考 试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分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记 分 ; 考 查 成 绩 以 两 级 分 制 ( 合 格 不 合 格 ) 记 分 百 分 制 与 五 级 分 制 的 换 算 标 准 是 :90 分 以 上 为 优, 分 为 良, 分 为 中, 分 为 及 格,59 分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第 十 条 考 试 课 程 的 成 绩 应 以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为 主, 适 当 参 照 平 时 成 绩, 平 时 成 绩 一 般 占 30%,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占 70% 以 论 文 作 为 考 试 方 式 的, 除 评 定 成 绩 外, 主 考 教 师 还 应 对 研 究 生 学 习 该 课 程 所 达 到 的 实 际 水 平, 写 出 确 切 的 评 语 第 十 一 条 培 养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原 则 上 不 能 免 修 如 要 求 免 修, 研 究 生 应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或 任 课 教 师 签 署 意 见, 学 院 主 管 副 院 长 同 意 免 修 不 能 免 考, 须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同 级 研 究 生 的 期 末 考 试, 考 试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单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免 修 条 件 为 持 有 英 语 专 业 八 级 证 书 日 语 能 力 考 试 1 级 证 书 研 究 生 办 理 公 共 外 语 课 程 免 修, 应 在 网 上 下 载 免 修 申 请 表, 持 英 语 八 级 证 书 或 日 语 能 力 考 试 1 级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由 任 课 教 师 签 字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盖 章, 经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将 回 执 交 给 任 课 老 师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一 般 不 能 缓 考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应 考, 必 须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缓 考 申 请, 经 任 课 教 师 64

73 同 意, 学 院 主 管 负 责 人 批 准 ; 公 共 课 程 须 在 上 述 流 程 之 后, 经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方 可 缓 考 擅 自 缺 考 者, 其 成 绩 作 不 及 格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可 补 考 或 重 修, 补 考 合 格, 成 绩 记 为 60 分 ; 重 修 课 程 成 绩 按 重 修 考 试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结 束, 将 对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和 专 业 实 践 能 力 进 行 一 次 中 期 考 核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经 导 师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审 核 通 过, 方 可 转 入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阶 段 ; 否 则, 只 能 转 入 毕 业 论 文 写 作 阶 段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的 成 绩 以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评 定 第 四 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和 学 校 以 及 有 关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活 动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缺 席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请 假 三 天 以 内, 由 导 师 批 准 ; 一 周 以 内, 由 有 关 学 院 主 管 负 责 人 批 准 ; 一 周 以 上 须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返 校 后, 须 到 研 究 生 处 销 假 擅 自 离 校 或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者, 按 每 天 4 节 计 算 对 旷 课 者 应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达 10 节 者,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 十 节 以 上 二 十 节 以 下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20 节 以 上 50 节 以 下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50 节 以 上 或 连 续 旷 课 两 周 以 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研 究 生 在 节 假 日 期 间,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离 返 校 因 故 需 65

74 要 早 离 校 或 晚 返 校 者, 需 先 行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报 请 批 准, 否 则 作 旷 课 处 理 对 旷 课 的 研 究 生,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旷 课 或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其 课 程 教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本 次 课 程 考 试 研 究 生 日 常 上 课 与 论 文 期 间 的 考 勤 由 班 长 任 课 教 师 导 师 分 别 负 责, 辅 导 员 与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学 习 规 定 的 课 程, 并 参 加 考 试 ( 考 查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考 试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考 试 纪 律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实 践 和 专 门 技 术 训 练, 遵 守 论 文 答 辩 和 实 践 考 核 的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申 请 出 国 探 亲 旅 游 进 修 留 学 等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 一 ) 研 究 生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经 校 医 院 证 明 需 要 修 养 治 疗 者 ; ( 二 ) 患 传 染 性 疾 病 者 ; ( 三 ) 在 学 期 间 怀 孕 者 ; ( 四 ) 以 学 生 身 份 出 国 进 修 者 ; ( 五 ) 非 毕 业 生 以 学 生 身 份 到 单 位 工 作 或 接 受 单 位 聘 任 者 ; ( 六 ) 委 培 定 向 研 究 生 因 单 位 工 作 需 要 中 断 学 业 者 ; ( 七 )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休 学 者 66

75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应 在 研 究 生 处 网 页 下 载 专 区 下 载 休 学 申 请 表, 填 写 完 整 后, 由 导 师 签 字, 本 人 持 有 关 证 明 及 申 请 表,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同 意 并 报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后,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年 为 限,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可 继 续 申 请 休 学, 但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超 过 两 年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原 则 上 按 照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由 学 院 代 为 填 写 退 学 申 请 表,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经 批 准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离 开 学 校, 往 返 路 费 由 本 人 自 理 因 病 休 学 者, 回 家 或 回 原 单 位 治 疗, 按 学 校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如 违 法 乱 纪 且 情 节 严 重 者,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给 予 退 学 或 其 它 相 应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期 满 的 研 究 生,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因 病 休 学 者, 必 须 提 供 学 校 认 可 的 二 级 甲 等 ( 及 以 上 ) 医 院 证 明 经 复 查 合 格, 准 许 复 学 第 二 十 六 条 休 学 期 间 停 发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第 六 章 退 学 自 动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 一 ) 休 学 期 满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复 学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 ( 三 ) 研 究 生 一 学 期 有 两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一 门 学 位 课 不 及 格 经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 ( 四 ) 学 校 经 过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 67

76 ( 五 ) 经 过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精 神 病 癫 痫 病 以 及 其 它 疾 病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者 ; ( 六 ) 意 外 伤 残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者 ; ( 七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经 说 服 教 育 无 效 者 ; ( 八 ) 按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经 批 准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者 ; ( 九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期 限 不 能 毕 业 者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退 学 由 学 校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学 习 期 满 一 年 以 上,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学 习 不 满 一 年 者,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二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 ( 一 )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者 ; ( 二 ) 休 学 ( 或 保 留 学 籍 ) 期 满 未 按 时 申 请 复 学 或 复 学 申 请 批 准 后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 ( 三 ) 在 学 期 间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聘 用 ( 包 括 出 国 留 学 ) 者 或 擅 自 离 校 两 周 以 上 者 ; ( 四 ) 毕 业 生 未 经 批 准 在 规 定 时 间 ( 自 规 定 离 校 起 两 周 )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者 第 三 十 条 退 学 自 动 退 学, 对 研 究 生 不 是 一 种 处 分 第 三 十 一 条 退 学, 自 动 退 学 者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 不 包 括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 第 三 十 二 条 退 学 自 动 退 学 者, 自 批 准 之 日 ( 或 实 际 自 动 退 学 ) 的 下 一 个 月 开 始 停 发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停 止 公 费 医 疗 第 三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退 学 后 的 善 后 问 题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一 ) 入 学 前 为 在 职 人 员 的, 退 回 到 原 单 位 ; ( 二 ) 入 学 前 为 应 届 毕 业 生,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到 其 家 庭 68

77 所 在 地, 找 到 用 人 单 位 后, 到 原 培 养 高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领 取 就 业 协 议 书, 有 关 省 市 高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开 具 就 业 报 到 证 第 七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将 定 期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德 智 体 全 面 考 核, 对 于 品 学 兼 优 的 研 究 生 将 予 以 奖 励 和 表 扬 奖 励 和 表 扬 采 取 精 神 鼓 励 和 物 质 鼓 励 相 结 合, 以 精 神 鼓 励 为 主 的 原 则 奖 励 与 表 扬 的 形 式 有 : 通 报 表 扬 发 给 奖 状 证 书 奖 品 奖 学 金,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等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犯 有 错 误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将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或 纪 律 处 分 处 分 分 五 种 :(1) 警 告 ;(2) 严 重 警 告 ;(3) 记 过 ;(4) 留 校 察 看 ;(5) 开 除 学 籍 留 校 察 看 以 一 学 年 为 期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在 察 看 期 满 时 确 已 改 正 错 误, 可 按 期 解 除 察 看 ;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有 显 著 进 步 表 现 的, 可 提 前 解 除 察 看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将 开 除 学 籍 第 三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考 试 作 弊,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学 校 将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69

78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犯 错 误 的 研 究 生, 要 严 格 要 求, 热 情 帮 助 处 理 时 要 持 慎 重 态 度, 坚 持 调 查 研 究, 实 事 求 是 处 分 要 适 当, 允 许 本 人 申 辩 当 事 人 对 处 分 决 定 不 服 的, 应 在 5 日 内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校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复 查, 在 接 到 申 诉 请 求 的 15 日 内 作 出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研 究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和 教 育 部 备 案 其 中 特 殊 情 况, 须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审 批 第 四 十 条 研 究 生 被 开 除 学 籍 后,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开 除 学 籍 者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第 四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的 鉴 定 奖 励 处 分 等 材 料 要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本 人 档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被 取 消 学 籍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者,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八 章 毕 业 与 就 业 第 四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按 培 养 计 划 的 规 定,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德 体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70

79 第 四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二 - 三 年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的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能 延 长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半 年 以 前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申 请 表, 导 师 和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延 长 期 间, 不 再 发 放 奖 学 金 第 四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毕 业 时, 有 关 学 院 做 好 毕 业 鉴 定 鉴 定 包 括 德 智 体 三 方 面 第 四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通 过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习, 德 体 合 格, 但 毕 业 ( 学 位 ) 论 文 未 能 通 过 者,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一 年 内 论 文 重 做 通 过, 一 年 后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四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和 结 业 证 书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印 制 肄 业 证 书 学 习 证 明 由 学 校 印 制 第 四 十 八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就 业 范 围 规 定 实 行 双 向 选 择, 自 主 择 业 第 九 章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公 派 出 国 出 国 ( 境 ) 探 亲 出 国 ( 境 ) 旅 游 第 四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公 派 出 国 出 国 ( 含 出 境, 下 同 ) 旅 游 出 国 ( 含 出 境, 下 同 ) 探 亲, 按 学 校 在 校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参 加 学 校 或 其 他 机 构 选 派 的 出 国 ( 含 出 境, 下 同 )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超 过 四 周 的, 不 能 在 第 一 学 年 进 行 71

80 第 五 十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公 派 出 国 出 国 旅 游 出 国 探 亲 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经 导 师 学 院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第 五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需 提 交 对 方 学 校 入 学 通 知 书 奖 学 金 批 准 书 或 经 济 担 保 书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同 意, 由 研 究 生 处 报 分 管 校 长 批 准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申 请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自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一 年 内 未 成 行 者, 可 办 理 有 关 恢 复 学 籍 手 续 第 五 十 二 条 自 费 出 国 与 公 派 出 国 批 准 后 保 留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均 不 享 受 在 学 或 休 学 研 究 生 待 遇 第 五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出 国 探 亲 对 象 只 限 于 直 系 亲 属 旁 系 亲 属 或 非 血 统 关 系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出 国 探 亲 须 提 交 亲 属 证 明, 对 方 居 住 地 合 法 居 住 证 明 和 相 应 经 济 担 保 材 料, 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同 意,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出 国 探 亲 时 间 只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一 般 只 在 每 学 期 最 后 一 个 月 受 理 一 般 假 期 为 一 个 月,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计 算 探 亲 结 束 后, 应 在 规 定 假 期 内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逾 期 不 归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申 请 出 国 旅 游, 抵 达 地 仅 限 于 国 家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国 家 和 境 外 地 区, 申 请 时 须 提 供 旅 行 社 资 信 证 明 和 其 他 材 料 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同 意,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出 国 旅 游 时 间 只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一 般 只 在 每 学 期 最 后 一 个 月 受 理 假 期 一 般 为 一 个 月,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计 算 旅 游 结 束 后, 应 在 规 定 假 期 内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逾 期 不 归 72

81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五 条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除 定 向 委 培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五 十 六 条 其 它 有 关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的 文 件, 若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者,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73

82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学 员 管 理 与 成 绩 考 核 的 规 定 为 了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障 教 学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对 学 员 的 管 理 和 成 绩 考 核 作 如 下 规 定 一 入 学 注 册 1 凡 入 学 考 试 合 格, 经 审 查 同 意 接 受 的 学 员, 可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发 给 录 取 通 知 书 2 学 员 按 规 定 时 间 持 通 知 书 有 关 证 明 到 学 校 报 到 经 复 查 合 格, 准 予 办 理 入 学 注 册 手 续 3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1) 无 故 逾 期 一 周 不 报 到 者 ; (2) 发 现 有 严 重 疾 病, 无 法 坚 持 学 习 者 ; (3) 有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者 ; (4) 因 其 它 原 因 而 不 宜 入 学 者 二 学 习 考 勤 1 学 员 应 遵 守 学 校 纪 律, 自 觉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各 项 教 学 活 动 和 组 织 的 其 它 活 动 2 学 员 在 课 程 学 习 期 间, 一 般 不 得 请 事 假, 病 假 须 有 医 生 证 明 3 学 员 返 校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消 假 手 续,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4 学 员 擅 自 缺 课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 每 门 课 程 缺 课 超 过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必 须 重 修, 不 能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5 学 员 在 非 脱 产 学 习 期 间, 应 定 期 主 动 与 导 师 进 行 沟 通 74

83 ( 一 般 每 月 至 少 1 次 ), 并 密 切 关 注 相 关 学 院 及 研 究 生 处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通 知,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教 学 活 动 6 日 常 学 习 考 勤, 由 学 员 所 属 学 院 ( 所 ) 负 责 三 成 绩 考 核 1 各 科 成 绩 考 核 均 按 各 专 业 学 位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执 行 2 考 核 可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采 用 笔 试 或 撰 写 论 文 的 形 式 进 行 主 考 教 师 应 对 学 员 达 到 的 实 际 水 平, 写 出 确 切 的 评 语 试 题 及 试 卷 由 学 院 ( 所 ) 装 订 归 档 保 存 3 课 程 考 核 分 考 试 或 考 查, 考 试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分 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 及 格 ) 记 分, 考 查 成 绩 以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记 载 所 学 课 程 成 绩 达 到 及 格 或 合 格, 才 能 获 得 学 分 4 学 员 应 认 真 参 加 考 核,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只 能 按 规 定 补 考 一 次 ; 补 考 不 及 格, 不 能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 撰 写 论 文 ) 学 习 5 采 取 课 堂 考 试 形 式 进 行 考 核 的, 因 病 假 或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在 考 前 申 请 缓 考, 缓 考 按 正 常 考 核 成 绩 处 理 旷 考 或 考 试 作 弊 者, 视 情 节 及 态 度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并 通 知 原 选 送 单 位 6 公 共 课 采 取 撰 写 论 文 形 式 进 行 考 核 的, 论 文 必 须 在 任 课 教 师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逾 期 一 律 以 不 及 格 处 理 四 休 学 复 学 与 退 学 1 学 员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的, 应 由 本 人 填 写 休 学 申 请 表 ( 研 究 生 处 网 站 可 下 载 ), 经 导 师 所 属 学 院 分 管 院 长 签 字, 盖 章 后 交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学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年 为 限,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可 重 新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申 请 休 学, 但 休 学 累 计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学 年 75

84 2 学 员 休 学 期 满, 应 在 新 学 期 开 始 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由 本 人 填 写 复 学 申 请 表 ( 研 究 生 处 网 站 可 下 载 ), 经 导 师 所 属 学 院 分 管 院 长 签 字, 盖 章 后 交 研 究 生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复 学 3 学 员 中 途 退 学 需 递 交 本 人 申 请, 由 学 院 ( 所 ) 提 出 意 见, 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报 校 长 批 准 学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1) 学 员 因 学 习 困 难 或 身 体 有 病 以 及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的 ; (2) 学 员 在 脱 产 学 习 期 间 内,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缺 课 10 天 以 上 的 ; (3) 学 员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二 年 后 依 然 未 能 毕 业 的, 原 则 上 应 作 退 学 处 理 ; (4) 违 反 国 家 和 校 纪 校 规, 情 节 严 重 的 经 审 批 同 意 退 学 者, 已 选 修 课 程 的 成 绩 予 以 承 认, 发 给 单 科 成 绩 证 明 76

85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公 共 课 设 置 的 暂 行 办 法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公 共 课 由 学 校 统 一 开 设, 分 为 公 共 政 治 课 公 共 外 语 课 两 类, 均 在 第 一 学 年 开 设 一 公 共 政 治 课 1 教 学 要 求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公 共 政 治 课, 要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原 著 为 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组 织 专 题 教 学, 使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从 更 广 阔 的 背 景 和 更 高 水 准 上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理 论, 特 别 是 掌 握 邓 小 平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以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并 能 够 熟 练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世 界 观 和 科 学 方 法 论 指 导 学 科 专 业 的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际 工 作 2 课 程 设 置 原 则 上 以 教 育 部 各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参 考 性 培 养 方 案 为 准 教 育 硕 士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法 律 硕 士 开 设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 工 程 硕 士 体 育 硕 士 应 用 统 计 硕 士 开 设 自 然 辩 证 法 ; 艺 术 硕 士 开 设 马 克 思 主 义 文 艺 理 论 ; 翻 译 硕 士 应 用 心 理 硕 士 同 时 开 设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与 自 然 辩 证 法 3 时 间 安 排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自 然 辩 证 法 马 克 思 主 义 文 艺 理 论 都 在 第 一 学 期 开 设, 周 学 时 为 2, 共 18 周 4 课 程 考 核 政 治 理 论 类 课 程 的 学 分 为 2, 考 核 方 式 为 期 末 统 一 考 试, 77

86 考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由 研 究 生 处 统 一 安 排, 按 照 百 分 制 评 分, 考 核 方 式 为 最 后 一 次 课 当 堂 提 交 作 业, 作 业 题 目 由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统 一 布 置 二 公 共 外 语 课 1 教 学 要 求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公 共 外 语 课 的 教 学 目 的, 是 培 养 学 生 具 有 较 熟 练 的 阅 读 能 力, 一 定 的 写 译 能 力 和 基 本 的 听 说 能 力, 能 够 以 第 一 外 语 为 工 具 进 行 本 专 业 的 学 习 和 研 究 2 课 程 设 置 学 校 统 一 开 设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课 公 共 日 语 课,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按 照 入 学 考 试 时 的 外 语 语 种 分 别 编 入 公 共 英 语 课 或 者 公 共 日 语 课 班 级 入 学 考 试 外 语 语 种 为 英 语 日 语 之 外 的 其 它 语 种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和 导 师 负 责 安 排 其 第 一 外 语 课, 学 分 和 课 时 要 求 参 照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课 3 时 间 安 排 公 共 英 语 课 根 据 专 业 类 别 的 不 同, 为 2-4 学 分, 其 中 2 学 分 英 语 课, 周 学 时 为 2, 共 18 周 ;4 学 分 英 语 课, 周 学 时 为 4, 共 18 周 公 共 日 语 课 学 分 为 2, 周 学 时 为 4, 共 36 周, 第 一 学 期 和 第 二 学 期 两 个 学 期 各 开 18 周, 与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合 班 4 考 核 方 式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日 语 课 于 每 学 期 末 安 排 全 校 统 一 考 试, 由 外 国 语 学 院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组 命 题, 按 照 百 分 制 进 行 评 分 以 上 为 暂 行 办 法, 具 体 课 程 安 排 可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参 考 性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以 当 年 培 养 78

87 方 案 为 准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79

88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为 确 保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同 时 为 了 进 一 步 调 动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更 合 理 地 促 进 人 才 成 长, 对 在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行 中 期 考 核 制 度, 即 根 据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和 计 划 的 要 求, 对 在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课 程 学 习 科 研 教 学 能 力 等 各 个 培 养 环 节 进 行 全 面 综 合 测 评 一 中 期 考 核 时 间 三 年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入 学 第 四 学 期 末 或 第 五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两 年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入 学 第 三 学 期 末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二 中 期 考 核 内 容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须 填 写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考 核 登 记 表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和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计 划 表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以 及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精 神, 具 体 从 如 下 几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 1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的 审 核 对 学 位 公 共 政 治 课 第 一 外 语 课 ( 含 专 业 外 语 ) 和 规 定 所 学 专 业 学 位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进 行 审 核, 必 要 时 也 可 组 织 综 合 考 核 2 专 业 实 践 能 力 审 核 审 核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参 与 专 业 实 践 的 情 况, 研 究 生 须 填 写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计 划 表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表 80

89 3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审 核 以 教 研 室 ( 研 究 室 ) 为 单 位, 举 行 开 题 报 告 会 开 题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所 选 题 目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有 关 学 科 领 域 目 前 国 内 外 的 进 展 和 动 态, 实 验 设 计 方 案, 工 作 进 展 安 排, 还 存 在 的 问 题, 完 成 论 文 的 时 间 和 预 期 结 果 等 报 告 后, 由 导 师 作 必 要 的 补 充 和 说 明, 然 后 请 到 会 的 其 他 导 师 提 出 意 见, 研 究 生 再 作 修 改 定 题, 并 填 写 由 导 师 签 署 意 见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与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计 划 表 一 起 交 学 院 教 务 员 审 核 开 题 报 告 在 规 定 的 中 期 考 核 时 间 内 进 行, 若 第 一 次 未 通 过 者, 允 许 在 1~2 个 月 内 再 进 行 一 次, 仍 未 通 过 者, 按 学 籍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三 中 期 考 核 程 序 1 以 专 业 为 单 位 组 成 考 核 小 组 考 核 小 组 由 学 科 负 责 人,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导 师 教 研 室 主 任 任 课 教 师 班 主 任 或 政 治 辅 导 员 等 组 成, 也 可 邀 请 校 内 外 相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参 加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对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经 全 面 考 核,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具 有 一 定 的 科 研 和 实 践 能 力, 则 可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阶 段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习 成 绩 较 差, 或 明 显 表 现 缺 乏 科 研 和 实 践 能 力, 应 终 止 其 学 习, 或 将 其 转 入 毕 业 论 文 撰 写 阶 段 2 各 学 院 分 管 副 院 长 负 责 本 学 院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考 核 小 组 将 考 核 意 见 和 有 关 材 料 送 学 院 办 公 室,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3 考 核 意 见 由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教 务 员 汇 总 为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报 告,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送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备 案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能 完 成 中 期 考 核 的 研 究 生, 按 中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处 理 81

90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和 学 位 评 定 工 作 的 规 定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质 量, 规 范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论 文 选 题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自 主 选 题, 最 后 由 导 师 审 定 1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直 接 来 源 于 应 用 课 题 或 现 实 问 题, 必 须 要 有 明 确 的 职 业 背 景 和 应 用 价 值, 建 议 结 合 专 业 实 践 内 容 进 行 论 文 选 题 2 学 位 论 文 形 式 可 以 多 种 多 样, 可 采 用 调 研 报 告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规 划 设 计 产 品 开 发 案 例 分 析 项 目 管 理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等 形 式 3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要 有 一 定 的 开 拓 性 和 创 新 性, 要 体 现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综 合 运 用 科 学 理 论 方 法 和 技 术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不 能 照 搬 前 人 的 成 果, 重 复 别 人 的 工 作 过 程 4 学 位 论 文 须 独 立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字 数, 可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学 位 的 特 点 和 选 题, 灵 活 确 定 各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各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学 位 论 文 标 准 二 论 文 写 作 在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的 过 程 中, 导 师 不 仅 要 注 意 发 挥 学 生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独 立 性, 还 要 做 好 学 位 论 82

91 文 的 阶 段 性 检 查 工 作, 给 予 学 生 及 时 地 适 当 地 指 导, 院 ( 系 所 ) 领 导 要 给 予 必 要 的 关 心 和 具 体 的 帮 助 1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每 两 周 要 向 导 师 汇 报 一 次 学 位 论 文 进 展 情 况 以 及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与 导 师 进 行 学 术 上 的 讨 论 和 交 流, 导 师 要 及 时 给 予 指 导 和 帮 助 2 院 ( 系 所 ) 主 管 领 导 要 关 心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督 促 检 查, 要 保 证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做 学 位 论 文 时 使 用 资 料 室 实 验 室 和 计 算 机 房 3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要 制 订 发 布 书 面 的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规 范, 使 本 学 科 学 位 论 文 的 撰 写 有 章 可 依 4 学 位 论 文 在 格 式 上 应 有 明 确 的 题 目 关 键 词 中 英 文 摘 要 全 文 目 录 引 文 注 释 ( 当 页 注 或 尾 注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等 学 位 论 文 在 撰 写 上 应 有 综 述 主 要 创 新 点 ( 目 的 和 意 义 ) 结 束 语 ( 小 结 ) 等 5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要 有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声 明 标 准 文 本 格 式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规 范 三 论 文 评 阅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至 少 要 聘 请 校 内 外 各 一 名 具 有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评 阅 人 必 须 是 本 学 科 领 域 内 有 学 术 造 诣 责 任 心 强 作 风 正 派, 近 几 年 在 科 学 研 究 中 有 实 际 成 果 者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论 文 答 辩 一 个 月 前,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秘 书 送 交 论 文 评 阅 人, 评 阅 人 的 姓 名 不 得 告 知 申 请 人 论 文 评 阅 意 见 应 密 封 传 递 如 有 一 位 评 阅 人 认 为 论 文 不 够 答 辩 资 格, 可 再 请 一 位 专 家 评 阅, 如 有 两 位 评 阅 人 认 为 论 文 不 够 答 辩 资 格, 83

92 则 答 辩 不 得 进 行 学 校 按 规 定 对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全 员 双 盲 评 审 每 年 4 月 15 日 前, 按 盲 评 要 求,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须 交 一 份 学 位 论 文 到 研 究 生 处,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统 一 送 校 外 专 家 进 行 盲 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详 见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全 员 双 盲 评 审 试 行 办 法 盲 评 有 异 议 的 论 文, 必 须 将 盲 评 结 果 向 答 辩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展 示, 供 讨 论 时 参 考 四 论 文 答 辩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组 成 : 1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不 少 于 5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硕 士 生 导 师 占 多 数, 至 少 有 1 人 是 外 单 位 ( 非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 的 专 家 ; 2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担 任 ; 3 申 请 人 的 导 师 不 能 聘 请 为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建 议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做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议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应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论 文 答 辩 应 公 开 举 行 论 文 答 辩 应 在 申 请 人 提 交 论 文 后 的 半 年 内 完 成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建 议 修 改 后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至 一 年 内 再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逾 期 未 申 请 答 辩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五 学 位 评 定 84

93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工 作 必 须 在 每 年 的 5 月 底 以 前 完 成 各 学 院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要 在 6 月 15 日 前 提 出 是 否 授 予 申 请 人 学 位 的 建 议, 并 按 申 请 人 分 别 整 理 出 如 下 材 料 归 档 : (1) 学 位 申 请 书 ( 贴 好 照 片, 一 式 二 份 ); (2)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 一 份 ); (3)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表 ( 一 份 ); (4)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意 见 书 ( 二 份 ); (5)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情 况 表 ; (6)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表 决 票 ( 加 盖 各 单 位 公 章 ); (7)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表 决 票 ( 加 盖 各 单 位 公 章 ); (8)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贴 好 照 片, 二 份 ); (9) 学 籍 和 学 业 成 绩 记 录 ( 一 式 二 份, 并 贴 好 照 片 ) 其 中,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人 员 须 将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情 况 表 一 份 学 位 申 请 书 归 入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85

94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及 管 理 办 法 专 业 实 践 是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重 要 教 学 环 节, 高 质 量 的 专 业 实 践 是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保 证, 在 提 高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职 业 素 养 实 践 研 究 与 创 新 能 力 方 面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为 规 范 我 校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基 地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保 证 其 健 康 发 展, 有 效 运 行,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实 践 基 地 要 求 1 有 能 力 承 担 我 校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的 工 作, 在 区 域 内 须 具 有 行 业 代 表 性 ; 2 有 一 定 数 量 符 合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基 本 条 件 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或 业 务 人 员 ; 3 具 备 保 障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生 活 学 习 工 作 所 需 的 基 本 条 件, 具 有 较 高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配 套 的 软 硬 件 设 施, 能 确 保 我 校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的 顺 利 开 展 ; 4 符 合 就 近 就 地 相 对 稳 定 和 节 约 经 费 开 支 的 原 则 二 实 践 基 地 设 立 程 序 我 校 每 个 专 业 学 位 包 含 若 干 领 域, 每 个 有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点 的 学 院 应 当 至 少 有 一 个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业 实 践 基 地 设 立 实 践 基 地 的 程 序 和 办 法 如 下 : 1 有 条 件 有 能 力 承 担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的 单 位, 须 向 相 应 的 专 业 学 位 点 提 出 申 请 ( 填 写 申 请 表, 具 体 见 附 件 ), 经 审 核 批 准 后,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86

95 2 有 关 学 院 应 与 实 践 单 位 签 订 协 议 书, 明 确 双 方 应 履 行 的 职 责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其 他 合 作 内 容, 同 时 将 协 议 书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三 研 究 生 实 践 安 全 要 求 1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进 行 校 外 专 业 实 践, 须 由 个 人 或 单 位 购 买 人 身 伤 害 保 险 或 其 他 意 外 保 险, 否 则 将 不 能 被 允 许 进 入 实 践 基 地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2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期 间,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所 在 地 和 所 在 单 位 的 各 项 政 策 法 规 及 相 关 制 度,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负 责 3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期 间, 须 遵 守 实 践 基 地 的 管 理 规 定, 因 违 反 实 践 基 地 管 理 规 定 而 出 现 意 外,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期 间, 须 注 意 饮 食 卫 生 和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保 持 良 好 的 生 活 规 律 ; 自 觉 抵 制 有 害 信 息, 不 参 与 非 法 活 动 ; 注 意 出 行 安 全, 自 觉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87

96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基 地 申 请 表 单 位 全 称 适 用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适 用 专 业 领 域 基 地 地 址 基 地 负 责 人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基 地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申 请 单 位 简 介 ( 现 有 条 件 现 状 分 析 可 承 担 参 加 教 育 实 践 的 人 数 ): 负 责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单 位 公 章 学 院 推 荐 意 见 : 负 责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单 位 公 章 研 究 生 处 意 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88

97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考 核 办 法 专 业 实 践 是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重 要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环 节, 它 对 提 高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适 应 毕 业 后 的 工 作, 都 将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各 学 院 及 导 师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实 践 工 作, 主 动 与 企 事 业 单 位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的 实 践 基 地, 为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创 造 条 件 一 专 业 实 践 时 间 两 年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一 般 在 第 二 学 年 开 始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 三 年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一 般 在 第 三 年 开 始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专 业 实 践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为 准 应 届 毕 业 生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一 年 原 则 上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应 在 完 成 全 部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后, 方 可 进 入 专 业 实 践 阶 段,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申 请 采 取 以 课 程 学 习 与 专 业 实 践 交 替 的 方 式 进 行 二 专 业 实 践 内 容 专 业 实 践 的 组 织 工 作, 应 贯 彻 和 体 现 集 中 实 践 与 分 段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灵 活 进 行 : 1 由 导 师 结 合 自 身 所 承 担 的 科 研 课 题, 安 排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实 践 2 充 分 发 挥 校 外 导 师 的 指 导 作 用, 安 排 相 应 的 专 业 实 践 3 由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和 选 派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去 教 学 实 习 与 实 践 基 地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4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结 合 本 人 的 就 业 去 向, 自 行 联 系 单 位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89

98 三 专 业 实 践 安 排 专 业 实 践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二 或 第 三 学 年 进 行, 各 专 业 学 位 应 当 制 定 专 业 实 践 实 施 细 则,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须 按 细 则 规 定 执 行 两 年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于 第 二 学 期 结 束 前, 三 年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于 第 四 学 期 结 束 前, 须 填 写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计 划 表, 交 所 在 学 院 留 存, 研 究 生 处 将 定 期 检 查 四 成 绩 评 定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结 束 前, 指 导 教 师 和 实 践 单 位 须 按 照 实 践 计 划 的 要 求, 对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表 现 进 行 考 核 成 绩 评 定 标 准, 主 要 依 据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实 习 态 度 组 织 纪 律 解 决 和 处 理 问 题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等 方 面 予 以 综 合 评 分, 并 须 填 写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表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不 参 加 专 业 实 践 或 考 核 未 通 过, 不 得 申 请 毕 业 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五 通 过 在 职 攻 读 专 业 学 位 全 国 联 考 入 学 的 教 育 硕 士 工 程 硕 士 等 研 究 生, 可 免 专 业 实 践, 其 中 联 考 入 学 教 育 硕 士 还 须 提 交 两 篇 实 践 调 查 报 告 ( 教 育 管 理 领 域 ) 或 两 个 教 案 ( 其 他 领 域 ), 由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所 在 单 位 盖 章 后 交 学 院 归 档 90

99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管 理 规 定

100

101 研 究 生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第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是 人 才 培 养 和 学 术 创 新 的 重 要 基 地, 为 加 强 研 究 生 教 育, 规 范 我 校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行 为, 维 护 学 术 道 德, 保 障 学 术 自 由, 促 进 学 术 交 流 学 术 积 累 与 学 术 创 新, 倡 导 并 形 成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依 法 治 校 的 良 好 氛 围,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的 研 究 生, 以 及 所 有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名 义 从 事 学 术 活 动 的 在 职 攻 读 专 业 学 位 人 员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学 位 人 员 等 第 三 条 从 事 学 术 活 动 应 以 严 谨 求 实 科 学 创 新 的 态 度 进 行, 应 遵 守 以 下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 一 )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规 范 ( 试 行 ) ( 二 ) 从 事 学 术 研 究, 应 检 索 有 关 文 献, 了 解 他 人 的 研 究 成 果, 承 认 并 尊 重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 在 作 品 中 引 用 他 人 的 成 果, 必 须 注 明 出 处, 并 遵 循 学 术 界 关 于 引 证 的 公 认 的 准 则 ; 引 证 的 目 的 应 该 是 介 绍 评 论 某 一 作 品 或 者 说 明 某 一 问 题 ; 所 引 用 的 部 分 不 能 构 成 引 用 人 作 品 的 主 要 部 分 或 者 实 质 部 分 ; 从 他 人 作 品 转 引 第 三 人 成 果, 应 注 明 转 引 出 处 ( 三 ) 合 作 研 究 成 果 应 按 照 合 作 者 在 研 究 过 程 中 所 作 贡 献 大 小 的 顺 序 署 名, 另 有 署 名 惯 例 或 合 法 约 定 的 除 外 如 果 91

102 在 作 品 创 作 过 程 中, 研 究 人 员 在 别 人 指 导 下 完 成 作 品, 指 导 者 确 实 在 作 品 的 主 要 部 分 或 实 质 部 分 的 假 设 论 证 工 作 上 或 方 法 论 上 有 贡 献, 可 以 与 作 者 合 署 任 何 合 作 作 品 在 发 表 前 要 经 过 所 有 署 名 人 审 阅, 作 品 的 所 有 署 名 者 应 对 本 人 完 成 部 分 负 责, 作 品 主 持 人 应 对 作 品 整 体 负 责 ( 四 ) 在 对 自 己 或 他 人 的 作 品 进 行 介 绍 评 价 翻 译 注 释 时, 应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的 原 则 对 于 应 该 经 过 学 术 界 内 部 严 谨 论 证 和 鉴 定 的 重 大 科 研 成 果, 须 在 论 证 完 成 并 经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向 新 闻 媒 体 公 布 ( 五 ) 应 保 密 的 科 研 成 果 在 发 表 和 使 用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安 全 信 息 安 全 生 态 安 全 健 康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六 ) 在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工 作 学 习 期 间 完 成 的 研 究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应 第 一 署 名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 七 ) 遵 守 学 术 界 公 认 的 其 他 规 范 第 四 条 下 列 行 为 被 认 为 是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 ( 一 ) 篡 改 研 究 数 据 : 捏 造 篡 改 自 己 或 他 人 的 调 查 数 据 实 验 数 据 或 引 用 的 资 料 ( 二 ) 抄 袭 与 剽 窃 : 将 他 人 已 发 表 或 未 发 表 的 作 品, 不 注 明 出 处, 而 作 为 自 己 的 研 究 成 果 使 用, 抄 袭 部 分 占 20% 以 上 ( 含 20%) 者 为 严 重 抄 袭 ; 将 他 人 的 学 术 观 点 思 想 和 成 果 冒 充 为 自 己 所 创 ( 三 ) 伪 造 : 在 填 写 个 人 学 术 情 况 报 表 时, 不 如 实 报 告 学 术 经 历 学 术 成 果, 伪 造 专 家 鉴 定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术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 四 ) 私 自 署 名 : 未 参 加 实 际 研 究 或 者 论 著 写 作, 未 经 92

103 原 作 者 同 意 或 违 背 原 作 者 意 愿, 而 在 别 人 发 表 的 作 品 中 署 名, 或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盗 用 他 人 署 名 ( 五 ) 泄 密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学 校 有 关 保 密 的 规 定, 将 保 密 学 术 事 项 对 外 泄 露 ( 六 ) 其 他 违 背 学 术 界 公 认 的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包 括 在 有 ISBN ISSN 国 际 书 刊 号 的 报 纸 期 刊 图 书 上, 电 子 出 版 物 上, 或 有 ISRC 国 际 标 准 音 像 制 品 编 码 的 录 音 带 录 像 带 唱 片 (LP) 激 光 唱 盘 (CD) 和 激 光 视 盘 (LD VCD DVD) 等 媒 体 形 态 的 音 像 制 品 上 重 复 发 表 作 品 ; 不 正 当 地 获 取 学 术 荣 誉 ; 故 意 歪 曲 或 诋 毁 他 人 学 术 观 点 和 成 果 ; 对 正 常 的 学 术 批 评 采 取 报 复 行 为 等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接 受 来 自 社 会 各 界 媒 体 和 个 人 对 本 校 研 究 生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行 为 的 举 报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一 经 核 实,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情 况, 给 予 处 分 ( 一 ) 研 究 生 在 职 攻 读 专 业 学 位 人 员 有 上 述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按 学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管 理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撤 消 所 有 通 过 该 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行 为 而 获 得 的 奖 励 或 其 他 资 格 对 正 在 申 请 学 位 人 员,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取 消 其 申 请 学 位 资 格 对 已 获 得 学 位 人 员,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取 消 其 学 位 ( 二 )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学 位 人 员 有 上 述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撤 消 所 有 通 过 该 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行 为 而 获 得 的 各 项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取 消 其 申 请 学 位 资 格 或 不 予 授 予 学 位, 对 已 获 得 学 位 人 员,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取 消 其 学 位 ( 三 ) 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人 员 的 处 理 意 见, 均 应 通 知 93

104 其 本 人, 并 告 知 其 主 管 部 门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处 理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术 道 德 问 题 的 举 报 或 各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的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嫌 疑 ( 一 ) 对 正 式 立 项 调 查 的 举 报,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通 知 被 举 报 人, 并 在 10 天 内 组 成 不 少 于 3 人 的 调 查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委 员 数 量 应 该 是 单 数, 可 以 是 校 外 相 关 学 术 领 域 的 专 家 ), 对 举 报 的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和 认 定, 如 有 必 要 可 分 别 通 知 举 报 人 被 举 报 人 和 证 人 接 受 调 查 调 查 委 员 会 必 须 向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提 交 报 告, 就 所 调 查 的 问 题 作 出 明 确 的 答 复 ( 二 )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依 据 该 报 告 参 照 本 规 范 第 五 条 确 定 对 举 报 的 处 理 意 见, 将 处 理 意 见 连 同 调 查 委 员 会 意 见 转 交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 三 )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的 建 议, 作 出 正 式 处 理 意 见 ( 四 )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正 式 处 理 意 见,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将 书 面 处 理 决 定 书 送 达 有 关 当 事 人 有 关 当 事 人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可 向 学 校 或 上 一 级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申 诉 期 间 不 停 止 处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在 受 理 举 报 过 程 中, 所 有 被 举 报 与 被 举 报 人 有 近 亲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调 查 公 正 的 关 系 的 人 员, 应 主 动 回 避 参 与 调 查 举 报 人 有 充 分 理 由 证 明 上 述 人 员 与 自 己 或 被 举 报 人 有 特 殊 利 益 关 系 不 宜 参 与 调 查 时, 经 主 管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副 校 长 批 准, 可 以 要 求 相 关 人 员 回 避 第 八 条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正 式 处 理 意 见 以 前, 除 非 公 开 听 证, 一 切 程 序 和 资 料 均 在 保 密 范 围 之 内, 所 有 涉 及 94

105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调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第 九 条 学 术 规 范 是 一 项 长 期 的 制 度 建 设, 本 规 范 将 根 据 学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要 进 行 修 订 完 善 第 十 条 本 规 范 自 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生 效 生 效 日 之 前 发 生 的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问 题 的 审 查 不 适 用 本 规 范 本 规 范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95

106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办 法 一 评 选 范 围 和 比 例 评 选 范 围 :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在 全 体 应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中 产 生, 不 包 括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的 研 究 生 评 选 比 例 : 以 各 学 院 应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人 数 为 基 数, 市 级 优 秀 毕 业 生 占 5%;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生 占 15% 二 评 选 条 件 1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在 政 治 上 思 想 上 和 行 动 上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 2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过 纪 律 处 分 ; 3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热 心 各 项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公 益 活 动,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身 心 健 康 ; 4 学 习 勤 奋,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和 科 研 能 力, 成 绩 优 秀, 学 业 成 绩 在 本 专 业 研 究 生 中 名 列 前 茅 ; 5 按 期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符 合 申 请 学 位 的 条 件 ; 6 自 愿 响 应 国 家 号 召 主 动 奔 赴 欠 发 达 地 区 和 艰 苦 行 业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参 评 在 学 术 论 文 国 内 外 各 类 竞 赛 中 获 奖 和 申 报 专 利 项 目 等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者 优 先 参 评 三 评 选 程 序 1 各 学 院 ( 单 位 ) 可 根 据 评 选 条 件 制 定 本 院 ( 系 ) 优 秀 毕 业 生 的 评 选 办 法, 并 进 行 广 泛 的 宣 传 和 动 员, 让 毕 业 生 了 解 评 选 条 件 和 评 选 要 求 ; 2 本 人 申 请, 各 学 院 ( 单 位 ) 根 据 校 院 两 级 评 选 条 件, 在 规 定 的 比 例 范 围 内 确 定 侯 选 人, 并 对 候 选 人 的 评 选 情 况 进 96

107 行 公 布,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接 受 监 督 对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评 选 弄 虚 作 假 的, 取 消 评 选 名 额, 并 追 究 责 任 ; 3 各 学 院 ( 单 位 ) 将 公 布 无 异 议 的 拟 定 名 单 报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4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审 核 各 学 院 评 选 结 果,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公 布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名 单, 向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择 优 推 荐 市 级 优 秀 毕 业 生 ; 5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审 批 确 定 市 级 优 秀 毕 业 生 名 单 四 颁 发 证 书 和 奖 励 1 市 级 优 秀 毕 业 生 由 上 海 市 教 委 颁 发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证 书, 填 写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并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 2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生 由 学 校 颁 发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生 证 书, 填 写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优 秀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并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五 取 消 资 格 已 被 评 为 优 秀 毕 业 生 的 研 究 生, 如 有 以 下 情 况, 将 酌 情 暂 缓 直 至 取 消 评 优 : 1 公 示 期 出 现 异 议 争 议, 在 调 查 期 间 先 行 暂 缓, 情 况 属 实 者 取 消 资 格 ; 2 因 学 业 困 难 论 文 质 量 等 问 题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者 取 消 资 格 ; 3 违 背 我 校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或 未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盲 审 及 答 辩 者 取 消 资 格 ; 4 在 就 业 和 校 园 学 习 生 活 过 程 中 有 严 重 违 约 违 纪 行 为 者 取 消 资 格 ; 5 有 其 他 不 良 行 为 六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97

108 研 究 生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条 例 一 为 维 护 学 校 的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建 设 良 好 的 学 风 校 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二 取 得 我 校 学 籍 在 校 注 册 的 所 有 研 究 生 适 用 本 条 例, 三 本 条 例 所 称 考 试 违 纪 是 指 研 究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和 考 试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但 情 节 轻 微 的 一 般 考 试 违 纪 本 条 例 所 称 考 试 作 弊 是 指 学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等 的 严 重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四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且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2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3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打 手 势 或 者 有 其 他 异 常 行 为 时, 凡 监 考 教 师 不 能 确 定 其 作 弊 的 ; 5 发 现 本 人 桌 面 有 他 人 所 写 的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文 字 公 式 或 图 表 而 未 向 监 考 教 师 汇 报 的 ; 6 在 考 场 或 考 场 附 近 喧 哗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7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8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98

109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9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五 考 试 违 纪 的 处 理 : 考 试 违 纪 的 科 目 成 绩 无 效 ;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1 开 考 后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2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3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有 储 存 功 能 的 电 子 记 事 本 快 译 通 文 曲 星 BP 机 等 电 子 工 具, 或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的 ; 4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案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5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案 草 稿 纸 的 ; 6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 含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 或 用 动 作 表 情 互 相 传 递 有 关 考 试 信 息 的 ; 7 利 用 计 算 机 复 制 他 人 考 试 内 容 或 为 他 人 作 弊 提 供 便 利 的 ; 8 将 试 卷 答 案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品 带 出 考 场 的 ; 9 考 试 结 束 后, 在 试 场 内 发 现 其 有 作 弊 痕 迹, 或 由 他 人 检 举 揭 发 的 作 弊 行 为 的 ; 10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11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或 恶 意 传 播 试 卷 内 容 的 ; 12 其 他 有 可 能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或 考 核 成 绩 的 不 正 当 行 为 七 考 试 作 弊 的 处 理 考 试 作 弊 的 科 目 成 绩 无 效 ;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并 99

110 记 入 档 案 ; 取 消 一 切 评 优 资 格 ; 并 建 议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取 消 其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对 研 究 生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恶 意 传 播 试 卷 内 容 屡 次 作 弊 或 其 他 作 弊 情 节 恶 劣 的, 作 开 除 学 籍 处 理 八 对 考 试 违 纪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检 查 记 录 和 现 场 管 理 由 监 考 人 员 负 责 对 考 试 违 纪 和 考 试 作 弊 者, 监 考 人 员 应 立 即 告 知 考 生 本 人, 并 立 即 终 止 其 考 试, 并 将 其 违 纪 作 弊 事 实 如 实 纪 录 在 监 考 纪 录 上, 考 试 结 束 后 连 同 其 试 卷 证 据 等 一 并 交 研 究 生 所 在 学 院 教 务 员 并 报 学 院 主 考, 学 院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并 由 学 院 主 考 签 署 意 见 后 立 即 报 研 究 生 处,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于 2 小 时 内 张 榜 公 布 九 研 究 生 考 试 违 纪 或 考 试 作 弊 后, 若 要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执 行 十 本 条 例 所 指 考 试, 涵 盖 所 有 在 籍 研 究 生 参 加 的 所 有 考 试 和 考 查 ( 包 括 四 六 级 考 试 和 研 究 生 在 社 会 上 报 考 的 各 类 考 试 ) 十 一 本 条 例 的 解 释 权 在 研 究 生 处 100

111 其 他 相 关 的 管 理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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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全 员 双 盲 评 审 办 法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和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加 强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的 质 量 意 识,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机 制, 实 行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双 盲 评 审,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双 盲 评 审 的 实 施 对 象 双 盲 评 审 对 象 原 则 上 为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全 体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二 双 盲 评 审 的 具 体 操 作 1 各 学 院 在 每 年 的 3 月 前 将 参 加 双 盲 评 审 的 研 究 生 名 单 交 至 研 究 生 处, 具 体 截 止 时 间 参 见 研 究 生 处 当 年 通 知 2 所 有 参 加 双 盲 评 审 的 研 究 生, 在 每 年 4 月 15 日 前 按 盲 评 要 求, 博 士 生 交 两 份 学 位 论 文, 硕 士 生 交 一 份 学 位 论 文 到 研 究 生 处,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统 一 送 校 外 专 家 进 行 盲 评 3 所 有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者, 还 需 参 加 上 海 市 教 育 评 估 院 的 双 盲 评 审 抽 查,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4 月 10 日 可 到 学 院 领 取 身 份 确 认 号, 并 上 网 登 陆 上 海 市 教 育 评 估 院 学 位 论 文 双 盲 评 审 抽 查 的 登 陆 网 址 为 4 抽 中 参 加 上 海 市 教 育 评 估 院 的 双 盲 评 审 抽 查 的 研 究 生, 在 答 辩 前, 博 士 研 究 生 论 文 至 少 要 聘 请 四 位 具 有 教 授 或 相 当 于 教 授 的 专 家 (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位 是 外 单 位 专 家 ) 评 阅 ;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论 文 至 少 要 聘 请 二 位 具 有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家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位 是 外 单 位 专 家 ) 评 阅 ;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学 员 同 等 学 力 在 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的 论 文 至 少 要 聘 请 三 位 具 有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家 101

114 (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位 是 外 单 位 专 家 ) 评 阅 5 未 被 抽 中 参 加 上 海 市 教 育 评 估 院 的 双 盲 评 审 的 研 究 生, 在 答 辩 前, 博 士 研 究 生 论 文 至 少 要 聘 请 三 位 具 有 教 授 或 相 当 于 教 授 的 专 家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位 是 外 单 位 专 家 ) 评 阅 ;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论 文 至 少 要 聘 请 一 位 具 有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家 评 阅 ;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学 员 同 等 学 力 在 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的 论 文 至 少 要 聘 请 二 位 具 有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家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位 是 外 单 位 专 家 ) 评 阅 6 学 位 论 文 初 次 参 加 双 盲 评 审 的 费 用, 由 研 究 生 处 支 付 需 重 新 参 加 双 盲 评 审 的 费 用,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支 付 三 双 盲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学 位 论 文 处 理 办 法 双 盲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论 文, 是 指 总 分 不 及 格 (60 分 以 下 ) 或 总 分 及 格 但 专 项 出 现 D 等 的 论 文, 对 于 此 类 论 文 按 以 下 方 法 处 理 : 1 修 改 论 文 总 分 75 分 以 下 专 项 有 D 等 或 总 分 在 50 至 59 分 的 论 文, 如 导 师 认 为 其 论 文 经 修 改 后 可 参 加 答 辩 的, 必 须 在 修 改 10 个 工 作 日 后, 把 修 改 好 的 论 文 重 新 外 送 盲 评, 并 且 把 修 改 的 主 要 部 分 单 独 打 印, 夹 在 论 文 中 一 并 提 交 给 原 审 专 家 再 次 盲 评 双 盲 评 审 的 论 文, 只 要 有 专 家 评 阅 总 分 在 49 分 及 以 下, 该 论 文 作 者 必 须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进 行 修 改, 下 次 还 需 送 原 专 家 评 审 对 于 专 项 有 D 等 总 分 75 分 及 以 上 的 论 文, 经 修 改 后 参 加 答 辩, 不 必 再 次 外 送 盲 评 2 重 写 论 文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认 为 有 必 要 改 变 选 题, 可 提 102

115 出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申 请, 并 重 写 论 文, 送 其 他 专 家 进 行 盲 评 3 进 行 申 辩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对 双 盲 评 审 结 果 不 认 可, 可 由 导 师 写 出 申 辩 意 见, 由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对 盲 审 意 见 和 导 师 申 辩 进 行 评 议, 作 出 是 否 建 议 二 次 盲 评 的 决 定 若 建 议 二 次 盲 评, 由 研 究 生 处 再 送 两 位 校 外 专 家, 盲 评 费 用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承 担 两 位 校 外 专 家 盲 评 的 结 果 中 只 要 出 现 异 议, 就 必 须 按 上 述 1 或 2 处 理 ; 无 异 议, 则 盲 评 通 过 4 申 请 学 位 的 论 文 盲 评 未 通 过, 如 毕 业 生 要 求 先 行 毕 业, 可 通 过 毕 业 论 文 答 辩 后 毕 业 ; 若 继 续 修 改 好 论 文, 并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盲 评, 可 再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5 统 招 的 应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如 果 导 师 要 求 在 盲 评 结 果 出 来 前 进 行 答 辩, 必 须 在 结 论 上 写 明 如 通 过 盲 评, 建 议 授 予 学 位 若 盲 评 通 过,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 若 盲 评 未 通 过,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可 先 发 毕 业 证 书 6 委 培 生 ( 无 论 校 内 或 校 外 ) 必 须 通 过 盲 评 才 能 进 行 答 辩 四 免 于 双 盲 评 审 指 导 研 究 生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优 秀 论 文 奖 励 的 导 师, 其 下 一 年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可 免 于 双 盲 评 审, 但 必 须 接 受 市 教 育 评 估 院 的 论 文 抽 查 五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起 实 行 六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103

116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规 范 学 位 论 文 是 学 位 申 请 人 为 取 得 博 士 或 硕 士 学 位,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的 具 有 较 高 参 考 价 值 的 学 术 性 研 究 论 文,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重 要 文 献 资 料 为 规 范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保 证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本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一 规 格 及 字 体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一 般 使 用 标 准 简 化 汉 字, 排 版 采 取 紧 凑 格 式, 不 允 许 留 有 大 量 空 白 正 文 采 用 小 4 号 宋 体 ( 参 考 文 献 为 5 号 宋 体 ), 纸 张 为 A4( cm) 标 准 格 式, 双 面 复 印 二 论 文 顺 序 论 文 顺 序 依 次 为 : 封 面 中 文 摘 要 英 文 摘 要 目 录 主 要 符 号 表 正 文 ( 含 结 论 ) 致 谢 参 考 文 献 附 录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 含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学 位 论 文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声 明 从 正 文 到 最 后, 每 一 页 的 最 上 方 有 页 眉 页 眉 用 5 号 宋 体, 两 端 对 齐 排 列 页 眉 以 各 章 节 名 称 ( 起 始 章 节 起 ) 与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字 样 标 示, 页 眉 外 侧 为 章 节 名, 页 眉 内 侧 为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页 码 从 正 文 开 始 按 阿 拉 伯 数 字 连 续 编 排, 页 码 位 于 页 面 底 端 ( 页 脚 ), 对 齐 方 式 为 外 侧 三 论 文 规 范 1 封 面 104

117 论 文 封 面 采 用 全 校 统 一 格 式,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封 面 为 灰 色,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同 等 学 力 在 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封 面 为 蓝 色, 论 文 封 面 必 须 填 写 分 类 号, 分 类 号 可 在 图 书 馆 查 阅 获 得 论 文 题 目 应 是 既 能 概 括 整 个 论 文 的 中 心 内 容, 又 能 引 人 注 目 论 文 题 目 不 能 超 过 35 个 汉 字 学 科 专 业 的 填 写 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专 业 目 录 中 的 专 业 为 准, 一 般 为 二 级 学 科, 按 一 级 学 科 培 养 的 则 填 一 级 学 科 2 中 文 摘 要 论 文 摘 要 由 题 头 摘 要 正 文 关 键 词 论 文 类 型 等 部 分 组 成 题 头 在 首 页 的 左 上 方, 包 括 论 文 题 目 学 科 专 业 学 位 申 请 人 及 指 导 教 师 姓 名 摘 要 正 文 约 1000 字 左 右, 一 般 包 括 : 从 事 这 项 研 究 工 作 的 目 的 和 重 要 性 ; 完 成 了 哪 些 工 作 ( 作 者 独 立 进 行 的 研 究 工 作 及 相 应 结 果 的 概 括 性 叙 述 ); 获 得 的 主 要 结 论 ( 这 是 本 摘 要 的 中 心 内 容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摘 要 应 突 出 论 文 的 新 见 解,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摘 要 应 突 出 论 文 的 创 新 点 论 文 关 键 词 的 选 取 要 简 明 扼 要, 切 忌 罗 列 过 多 论 文 类 型 包 括 : a. 理 论 研 究 ; b. 应 用 基 础 ; c. 应 用 研 究 ; d. 研 究 报 告 ; e. 软 件 开 发 ; f. 设 计 报 告 ; g. 案 例 分 析 ; h. 调 研 报 告 ; i. 其 它 3 英 文 摘 要 英 文 摘 要 与 中 文 摘 要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必 须 一 致 中 文 摘 要 的 英 文 译 名 统 一 为 Abstract 105

118 中 文 摘 要 英 文 摘 要 处 不 要 求 学 位 申 请 者 及 指 导 教 师 签 字 4 目 录 目 录 是 论 文 的 提 纲, 可 以 帮 助 读 者 查 阅 所 希 望 了 解 的 内 容 目 录 中 应 有 页 号, 页 号 从 正 文 开 始 直 至 全 文 结 束 目 录 中 应 罗 列 两 级 标 题, 样 式 如 下 : 第 一 章 主 要 符 号 表 ( 主 要 针 对 理 科 ) 如 果 论 文 中 使 用 了 大 量 的 物 理 量 符 号 标 志 缩 略 词 专 门 计 量 单 位 自 定 义 名 词 和 术 语 等, 应 将 全 文 中 常 用 的 这 些 符 号 及 意 义 列 出 如 果 上 述 符 号 和 缩 略 词 使 用 数 量 不 多, 可 以 不 设 专 门 的 主 要 符 号 表, 而 在 论 文 中 出 现 时 加 以 说 明 论 文 中 主 要 符 号 应 全 部 采 用 法 定 单 位, 特 别 要 严 格 执 行 GB3100~3102:93 有 关 量 和 单 位 的 规 定 单 位 名 称 的 书 写, 可 以 采 用 国 际 通 用 符 号, 也 可 以 用 中 文 名 称, 但 全 文 应 统 一, 不 要 两 种 混 用 6 正 文 正 文 是 学 位 论 文 的 主 体 写 作 内 容 可 因 研 究 课 题 性 质 而 不 同, 理 科 一 般 可 包 括 : 前 言 理 论 分 析 实 验 装 置 和 测 试 方 式 实 验 结 果 分 析 讨 论 及 与 理 论 计 算 结 果 的 比 较 ( 须 详 106

119 细 阐 述 创 新 点 或 新 见 解 ) 结 论 文 科 一 般 可 包 括 : 前 言 论 证 部 分 ( 包 括 理 论 推 理 和 实 证 分 析 ) 讨 论 与 结 论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不 少 于 三 万 字,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不 少 于 五 万 字 语 句 要 精 练 通 顺, 条 理 清 楚, 文 字 图 表 清 晰 整 齐 前 言 部 分 主 要 论 述 论 文 的 立 项 依 据 国 内 外 研 究 现 状 及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包 括 研 究 思 路 技 术 路 线 等 结 论 部 分 着 重 总 结 出 论 文 的 创 新 点 或 新 见 解 及 研 究 展 望 论 文 中 的 插 图 要 精 选, 具 有 自 明 性, 切 忌 与 表 及 文 字 表 述 重 复 ; 图 要 清 楚, 但 坐 标 比 例 不 要 过 分 放 大, 同 一 图 上 不 同 曲 线 的 点 要 分 别 用 不 同 形 状 标 出 ; 图 中 的 术 语 符 号 单 位 等 应 同 正 文 表 述 所 用 一 致 ; 图 序 与 图 名 应 居 中 置 于 图 的 下 方 论 文 中 的 表 格 参 数 应 标 明 量 和 单 位 的 符 号 ; 表 序 及 表 题 应 置 于 表 的 上 方 论 文 中 的 公 式 编 号 应 用 括 号 起 写 在 右 边 行 末, 其 间 不 加 虚 线 图 表 中 的 字 体 以 5 号 字 为 准 如 排 列 过 密, 用 5 号 字 有 困 难 时, 可 小 于 5 号 字, 但 不 得 小 于 7 号 字 图 表 公 式 等 与 正 文 之 间 要 有 6 磅 的 行 间 距 文 中 的 图 表 附 注 公 式 一 律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分 章 ( 或 连 续 ) 编 号 如 : 图 2-5, 表 3-2, 公 式 (5-1) 等 若 图 或 表 中 有 附 注, 采 用 英 文 小 写 字 母 顺 序 编 号, 附 注 写 在 图 或 表 的 下 方 107

120 正 文 层 次 要 清 楚, 标 题 要 简 明 扼 要 实 例 如 下 : 第 一 章 ( 居 中 书 写 ) 致 谢 致 谢 中 主 要 感 谢 导 师 和 对 论 文 工 作 有 直 接 贡 献 和 帮 助 的 人 士 和 单 位 致 谢 言 语 应 谦 虚 诚 恳, 实 事 求 是 8 参 考 文 献 学 位 论 文 中 列 出 的 参 考 文 献 格 式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文 后 参 考 文 献 著 录 规 则 GB , 列 出 的 参 考 文 献 务 必 实 事 求 是, 论 文 中 引 用 的 文 献 必 须 列 出, 未 引 用 的 文 献 不 得 出 现 参 考 文 献 序 号 按 所 引 文 献 在 论 文 中 出 现 的 先 后 次 序 排 列, 引 用 文 献 应 在 论 文 中 的 引 用 处 加 注 文 献 序 号, 并 加 注 方 括 弧 参 考 文 献 按 如 下 格 式 列 出 ( 各 学 科 负 责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学 科 特 点, 酌 情 修 改 参 考 文 献 规 范, 但 在 本 学 科 内 格 式 应 统 一 ): 108

121 学 术 著 作 : [ 序 号 ] 著 者. 书 名 [M]. 版 本 ( 初 版 不 写 ). 翻 译 者. 出 版 地 :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起 止 页 码. 学 术 期 刊 : [ 序 号 ] 著 者. 篇 名. 刊 名 [J]( 外 文 刊 名 可 按 标 准 缩 写 并 省 略 缩 写 点 ). 出 版 年, 卷 号 ( 期 号 ): 起 止 页 码. 论 文 集 : [ 序 号 ] 著 者. 篇 名. 主 编. 论 文 集 名 [C]. 出 版 地 :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起 止 页 码. 科 技 报 告 : [ 序 号 ] 著 者. 题 名 [R]. 报 告 题 名, 编 号. 出 版 地 :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起 止 页 码. 学 位 论 文 : [ 序 号 ] 著 者. 题 名 [D]. 保 存 地 点 : 保 存 单 位, 授 予 年. 专 利 文 献 : [ 序 号 ] 专 利 申 请 者. 题 名 [P]. 国 别. 专 利 文 献 种 类, 专 利 号. 出 版 日 期. 技 术 标 准 : [ 序 号 ] 起 草 责 任 者. 标 准 代 号 标 准 顺 序 号 - 发 布 年 标 准 名 称 [S]. 出 版 地.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报 纸 文 献 : [ 序 号 ] 著 者. 文 献 题 名 [N]. 报 纸 名. 出 版 日 期 ( 版 面 次 序 ). 电 子 文 献 : [ 序 号 ] 著 者. 文 献 题 名. 电 子 文 献 类 型 标 示 / 载 体 类 型 标 示. 文 献 网 址 或 出 处, 更 新 引 用 日 期. 109

122 9 附 录 以 下 内 容 可 置 于 附 录 之 内 : (1) 放 在 正 文 内 过 分 冗 长 的 公 式 推 导 ; (2) 以 方 便 他 人 阅 读 所 需 要 的 辅 助 性 教 学 工 具 或 表 格 ; (3) 重 复 性 数 据 和 图 表 ; (4) 程 序 说 明 和 程 序 全 文 ; (5) 调 查 问 卷 等 10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的 研 究 成 果 (1)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主 要 学 术 论 文 及 专 著, 列 出 格 式 与 本 规 范 中 8 参 考 文 献 部 分 格 式 相 同 (2)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主 要 科 研 获 奖, 列 出 格 式 为 : 获 奖 项 目 名 称, 获 奖 名 称 及 等 级, 发 奖 机 构, 获 奖 时 间, 获 奖 人 ( 排 名 情 况 ) (3)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专 利, 列 出 格 式 为 : 专 利 名 称, 专 利 号, 专 利 国 别, 授 权 时 间, 持 专 利 人 ( 排 名 情 况 ) (4)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其 它 成 果 11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学 位 论 文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声 明 学 位 论 文 制 作 完 毕 后, 学 位 申 请 人 及 其 导 师 均 须 签 署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声 明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声 明 标 准 文 本 如 下 : 110

123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本 论 文 是 我 个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进 行 的 研 究 工 作 及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论 文 中 除 了 特 别 加 以 标 注 和 致 谢 的 地 方 外, 不 包 含 其 他 人 或 机 构 已 经 发 表 或 撰 写 过 的 研 究 成 果 其 他 同 志 对 本 研 究 的 启 发 和 所 做 的 贡 献 均 已 在 论 文 中 做 了 明 确 的 声 明 并 表 示 了 谢 意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声 明 本 人 完 全 了 解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有 关 保 留 使 用 学 位 论 文 的 规 定, 即 : 学 校 有 权 保 留 送 交 论 文 的 复 印 件, 允 许 论 文 被 查 阅 和 借 阅 ; 学 校 可 以 公 布 论 文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可 以 采 用 影 印 缩 印 或 其 它 手 段 保 存 论 文 保 密 的 论 文 在 解 密 后 遵 守 此 规 定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导 师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四 本 规 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111

124 加 强 研 究 生 科 研 和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的 暂 行 规 定 一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科 研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是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的 关 键, 是 衡 量 研 究 生 教 学 质 量 的 主 要 标 志 研 究 生 导 师 要 把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科 研 和 创 新 能 力, 贯 穿 于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全 过 程 二 研 究 生 应 积 极 参 与 导 师 的 研 究 课 题, 导 师 须 把 研 究 生 参 加 自 己 的 研 究 课 题 作 为 研 究 生 科 研 和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的 重 要 内 容, 在 经 费 设 备 资 料 等 方 面 给 予 帮 助 和 支 持 在 导 师 指 导 和 影 响 下 研 究 生 所 取 得 的 学 术 成 果, 导 师 应 享 有 的 份 额 和 权 益 可 视 实 际 贡 献, 由 师 生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如 有 争 议, 由 各 级 学 术 委 员 会 裁 定 三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倡 导 研 究 生 独 立 选 择 并 完 成 研 究 课 题, 不 断 增 强 自 己 的 科 研 和 创 新 能 力 四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是 研 究 生 科 研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集 中 体 现, 导 师 须 重 视 和 加 强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撰 写 预 答 辩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指 导, 严 格 按 学 位 论 文 规 范 把 关, 以 确 保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五 鼓 励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发 表 高 质 量 的 学 术 论 文, 学 校 参 照 教 师 学 术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给 予 奖 励, 但 原 则 上 不 与 学 位 授 予 挂 钩 各 学 院 和 学 位 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自 行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提 出 发 表 论 文 的 要 求, 并 报 研 究 生 处 备 案 执 行 六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发 表 高 质 量 的 学 术 论 文, 学 校 参 照 教 师 学 术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给 予 奖 励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112

125 期 间 未 按 要 求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虽 已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仍 将 暂 缓 授 予 学 位, 直 至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并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授 予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要 求 是 : 文 科 : 必 须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在 CSSCI 刊 物 上 发 表 一 篇 学 术 论 文, 字 数 五 千 以 上 ; 如 果 本 校 的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必 须 发 表 两 篇 学 术 论 文, 每 篇 字 数 五 千 字 以 上 理 工 科 : 必 须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在 SCIE EI 源 刊 物 上 发 表 一 篇 学 术 论 文 ; 如 果 本 校 的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必 须 发 表 两 篇 学 术 论 文, 每 篇 字 数 五 千 字 以 上 七 本 暂 行 规 定 经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2011 年 7 月 27 日 审 核 通 过,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113

126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习 与 社 会 实 践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规 范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赴 校 外 ( 含 外 地 ) 实 践 实 习 活 动 的 管 理, 有 利 于 推 动 研 究 生 实 践 实 习 活 动 的 持 续 进 行, 特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赴 校 外 ( 含 外 地 ) 实 践 实 习, 必 须 签 订 研 究 生 赴 校 外 ( 含 外 地 ) 实 践 实 习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 二 研 究 生 赴 校 外 ( 含 外 地 ) 实 践 实 习, 须 由 导 师 安 排 和 学 院 同 意 三 根 据 研 究 生 实 习 考 核 办 法 规 定, 研 究 生 赴 校 外 ( 含 外 地 ) 的 专 业 实 习 时 间 为 一 个 月 以 上, 半 年 以 下 逾 期 未 归 者, 将 按 照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的 规 定, 超 期 一 天 换 算 为 旷 课 4 课 时 逾 期 超 过 两 周 者, 将 按 照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专 业 实 习 时 间 应 在 协 议 中 加 以 注 明 四 研 究 生 赴 校 外 ( 含 外 地 ) 实 践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等, 时 间 由 导 师 规 定, 在 协 议 中 须 注 明, 不 得 超 期 返 校 ; 擅 自 超 期 者, 由 导 师 提 请 学 院, 报 研 究 生 处, 按 照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的 规 定 处 理, 超 期 一 天 换 算 为 旷 课 4 课 时 ; 逾 期 超 过 两 周 者, 按 照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五 研 究 生 赴 校 外 ( 含 外 地 ) 的 实 践 实 习, 不 得 从 事 与 专 业 实 习 无 关 和 影 响 自 身 安 全 的 活 动, 由 上 述 行 为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负 责 六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114

127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管 理 规 定 为 了 规 范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的 管 理, 维 持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特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出 国 ( 出 境 ), 必 须 签 定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协 议 二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期 限 在 半 年 以 上, 还 要 填 写 研 究 生 休 学 申 请 书,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三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时 间 计 算 在 学 习 总 年 限 内 四 出 国 ( 出 境 ) 期 限 在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的 待 遇 五 休 学 出 国 ( 出 境 ) 的 研 究 生, 回 校 后 持 研 究 生 复 学 申 请 表,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六 研 究 生 出 国 ( 出 境 ) 逾 期 未 归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学 校 不 再 出 具 任 何 学 历 证 明 七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需 申 请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退 学 申 请 批 准 后, 到 所 在 学 院 领 取 研 究 生 离 校 通 知 单,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八 在 办 理 出 国 ( 出 境 ) 手 续 过 程 中, 凡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损 学 校 名 誉 者, 一 经 查 出, 将 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处 理 九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115

128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学 位 实 施 细 则 总 则 第 一 条 我 校 经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有 权 向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学 术 水 平 已 达 到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本 校 具 有 硕 士 授 予 权 且 已 有 五 届 以 上 硕 士 生 毕 业 的 专 业 均 可 接 受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的 学 位 申 请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遵 守 国 家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品 行 端 正, 在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的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可 按 本 细 则, 向 我 校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标 准 必 须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做 到 坚 持 标 准, 保 证 质 量 第 四 条 为 了 做 好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学 位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资 格 审 查 第 五 条 申 请 资 格 申 请 人 必 须 已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并 且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在 申 请 学 位 的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做 出 一 定 的 成 绩 116

129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其 他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审 查 程 序 ( 一 ) 研 究 生 处 在 每 年 4~5 月 间 受 理 申 请 ( 二 )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2 最 后 学 历 证 明 ; 3 一 篇 已 公 开 发 表 的 与 申 请 学 位 学 科 专 业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 必 须 是 第 一 作 者 ), 字 数 3 千 以 上 4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向 我 校 提 供 的 申 请 人 的 简 历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工 作 成 绩 科 研 成 果 业 务 能 力 理 论 基 础 专 业 知 识 和 外 语 程 度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材 料 ( 加 印 密 封 ) ( 三 ) 研 究 生 处 收 到 上 述 材 料 后, 会 同 有 关 学 院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在 1 个 月 之 内 把 结 果 告 诉 申 请 人 课 程 考 试 第 七 条 对 已 经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研 究 生 处 将 书 面 通 知 相 关 学 院, 学 院 要 按 申 请 人 所 申 请 专 业 硕 士 生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安 排 其 与 我 校 相 同 专 业 硕 士 生 同 时 参 加 同 种 考 试 公 共 课 程 学 习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安 排 申 请 人 需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二 周 内,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本 学 期 考 试 申 请, 逾 期 不 办 者, 考 试 成 绩 将 不 予 认 可 申 请 人 亦 可 申 请 进 修 同 专 业 硕 士 课 程, 但 必 须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二 周 内, 到 研 究 生 处 办 理 本 学 期 听 课 的 注 册 手 续 第 八 条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外 国 语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成 绩 单 由 考 试 部 门 直 接 提 供 ) 117

130 第 九 条 申 请 人 应 通 过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成 绩 单 由 考 试 部 门 直 接 提 供 ) 国 家 未 组 织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统 一 考 试 的 专 业 需 参 加 我 校 组 织 的 考 试, 由 研 究 生 处 每 年 7 月 组 织 一 次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考 试 由 研 究 生 处 委 托 有 关 学 院 聘 请 该 专 业 至 少 三 位 具 有 副 教 授 或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考 试 小 组, 负 责 试 卷 的 命 题 拟 出 试 题 参 考 标 准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并 承 担 试 卷 的 评 阅 工 作 试 卷 的 命 题 应 按 相 应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要 求, 覆 盖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理 论 等 五 门 左 右 课 程 考 题 应 避 免 成 为 几 门 课 程 的 简 单 组 合, 应 把 握 各 门 课 程 的 关 系, 融 会 贯 通, 考 核 其 综 合 理 解 掌 握 程 度 和 灵 活 应 用 的 能 力 根 据 在 职 人 员 的 特 点, 应 适 当 加 大 运 用 基 本 理 论 及 专 业 知 识 分 析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能 力 的 试 题 比 例 试 题 应 有 一 定 的 难 度 和 强 度, 考 试 用 时 一 般 为 3 小 时 考 试 采 用 闭 卷 形 式, 也 可 根 据 专 业 的 特 点 加 试 口 试 或 实 验 等 第 十 条 申 请 人 自 通 过 第 一 门 课 程 考 试 之 日 起, 必 须 在 四 年 内 完 成 : ( 一 ) 申 请 专 业 的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 ( 二 ) 国 家 组 织 的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四 年 内 未 完 成 上 述 ( 一 ) ( 二 ) 的 申 请 人,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学 位 论 文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人 应 在 通 过 全 部 考 试 后, 向 研 究 生 处 提 118

131 出 进 入 论 文 撰 写 与 答 辩 阶 段 的 申 请, 由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有 关 学 院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要 根 据 申 请 人 申 请 学 位 的 专 业, 委 派 硕 士 生 导 师,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撰 写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并 安 排 一 次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应 在 通 过 全 部 考 试 后 的 一 年 内 答 辩 前 二 个 月 向 研 究 生 处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第 十 四 条 论 文 要 求 ( 一 )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论 文 应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有 新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管 理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 二 ) 申 请 人 同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课 题 或 发 明 发 现 等, 对 其 中 确 属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的 部 分, 可 以 由 本 人 整 理 为 学 位 论 文, 并 附 送 该 项 工 作 主 持 人 签 署 的 书 面 意 见 或 合 作 者 的 证 明 信, 以 及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著 作 课 题 报 告 等 ( 三 ) 论 文 用 中 文 撰 写, 要 有 中 文 和 英 文 摘 要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第 十 五 条 学 位 论 文 需 聘 请 至 少 三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为 论 文 评 阅 人, 其 中 至 少 有 两 位 是 外 单 位 ( 非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 的 专 家 不 得 聘 请 申 请 人 的 导 师 作 为 论 文 评 阅 人 学 位 论 文 在 论 文 答 辩 一 个 月 前, 由 答 辩 委 员 会 秘 书 送 交 论 文 评 阅 人 评 阅 人 的 姓 名 不 得 告 知 申 请 人 第 十 六 条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是 责 任 心 强, 学 风 正 派, 在 相 119

132 应 学 科 领 域 造 诣 较 深, 近 年 来 在 科 学 研 究 领 域 中 有 成 绩 的 专 家 第 十 七 条 论 文 评 阅 意 见 应 密 封 传 递 如 有 一 位 评 阅 人 认 为 论 文 不 够 答 辩 资 格, 可 再 请 一 位 专 家 评 阅, 如 有 两 位 评 阅 人 认 为 论 文 不 够 答 辩 资 格, 则 答 辩 不 得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第 十 八 条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组 成 ( 一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不 少 于 五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硕 士 生 导 师 占 多 数, 至 少 有 一 人 是 外 单 位 ( 非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 的 专 家 ; ( 二 )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担 任 ; ( 三 ) 申 请 人 的 导 师 不 能 聘 请 为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第 十 九 条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建 议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议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应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论 文 答 辩 应 公 开 举 行 第 二 十 条 论 文 答 辩 应 在 申 请 人 提 交 论 文 后 的 半 年 内 完 成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建 议 修 改 后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至 一 年 内 再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逾 期 未 申 请 答 辩 者, 本 次 申 请 无 效 120

133 学 位 授 予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请 人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获 得 通 过,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同 意,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并 颁 发 证 书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跨 专 业 申 请 学 位 者, 需 要 加 强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要 求 在 进 修 研 究 生 课 程 前, 先 选 修 本 科 三 门 主 干 课 程, 并 参 加 考 试 听 课 费 用 由 各 学 院 参 照 教 务 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申 请 人 在 被 接 受 申 请 后 可 享 受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以 准 备 论 文 答 辩 第 二 十 四 条 要 建 立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学 位 的 档 案 按 规 定 每 人 一 袋 分 别 整 理 出 如 下 材 料 : ( 一 ) 学 位 申 请 书 ( 贴 好 照 片, 二 份 ); ( 二 )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计 划 ( 一 份 ); ( 三 )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表 ( 一 份 ); ( 四 )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意 见 书 ( 三 份 ); ( 五 )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情 况 表 ( 二 份 ); ( 六 )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表 决 票 ( 加 盖 各 单 位 公 章 ); ( 七 )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表 决 票 ( 加 盖 各 单 位 公 章 ); ( 八 ) 学 籍 和 学 业 成 绩 记 录 ( 二 份, 并 贴 好 照 片 ); ( 九 )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必 须 附 上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外 国 语 水 121

134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证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证 ( 综 合 考 在 我 校 考 的 除 外 ) 复 印 件 研 究 生 处 将 上 述 材 料 整 理 归 档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122

135 研 究 生 招 生 收 费 暂 行 办 法 近 年 来, 我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计 划 外 招 生 所 占 比 例 逐 年 增 加 为 了 规 范 计 划 外 招 生 的 收 费,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学 校 对 计 划 外 招 收 的 研 究 生 ( 自 筹 经 费 生 和 委 托 培 养 生 ) 收 取 培 养 费 二 自 筹 经 费 生 的 培 养 费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负 责 筹 措, 也 允 许 导 师 从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中 支 付 委 托 培 养 生 的 培 养 费 由 委 培 单 位 负 责 缴 付 三 在 录 取 前, 研 究 生 处 要 与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或 委 培 单 位 签 订 相 应 合 同, 在 合 同 中 注 明 收 费 标 准 及 收 费 方 法 四 培 养 费 每 学 年 开 学 前 缴 付 一 次 五 各 学 院 凭 缴 费 发 票 予 以 注 册 六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或 委 培 单 位 逾 期 未 能 缴 纳 培 养 费, 研 究 生 处 要 停 止 发 放 研 究 生 培 养 费 和 奖 学 金, 向 研 究 生 本 人 及 相 关 学 院 发 出 停 课 通 知, 并 不 再 安 排 住 宿 七 允 许 自 筹 经 费 研 究 生 休 学, 以 筹 措 培 养 费 休 学 年 限 累 计 不 能 超 过 两 年 八 本 办 法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执 行 123

136 研 究 生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奖 励 办 法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鼓 励 研 究 生 写 出 优 秀 的 学 位 论 文, 现 参 照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和 学 位 评 定 工 作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获 得 上 海 市 和 全 国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的 研 究 生 及 其 导 师 进 行 奖 励 奖 励 金 额, 参 见 下 表 : 上 海 市 优 秀 论 文 全 国 百 篇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提 名 博 士 论 文 研 究 生 3 仟 元 导 师 3 仟 元 研 究 生 2 万 元 导 师 2 万 元 研 究 生 5 仟 元 导 师 5 仟 元 硕 士 论 文 研 究 生 2 仟 元 导 师 2 仟 元 二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及 同 等 学 力 在 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者,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三 奖 励 金 由 研 究 生 处 业 务 经 费 统 筹 开 支 四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五 本 办 法 经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2005 年 6 月 21 日 讨 论 通 过 124

137 研 究 生 科 研 论 文 奖 励 条 例 根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科 学 研 究 奖 励 办 法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一 条 奖 励 对 象 本 校 注 册 的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攻 读 专 业 学 位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 不 包 括 我 校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教 职 工 ) 第 二 条 奖 励 范 围 奖 励 对 象 在 读 期 间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与 作 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予 以 奖 励 : ( 一 ) 文 科 类 研 究 生 在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SSCI) 艺 术 和 人 文 引 文 索 引 (A&HCI)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CSSCI) 来 源 期 刊 以 及 指 定 的 重 要 学 术 报 刊 上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期 刊 论 文 字 数 须 在 4000 字 以 上, 重 要 报 刊 文 章 字 数 须 在 2000 字 以 上, 并 有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署 名 标 注 ( 二 ) 理 工 科 类 研 究 生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被 SCIE EI 收 录 的 论 文, 且 被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信 息 研 究 所 认 定 SCIE EI 和 SCIENCE NATURE 论 文 以 中 国 科 技 信 息 研 究 所 提 供 的 申 报 年 份 的 检 索 报 告 为 准 ( 三 ) 各 类 研 究 生 发 表 于 其 他 正 式 刊 物 正 刊 的 学 术 论 文 和 作 品 第 三 条 奖 励 标 准 ( 一 ) 凡 独 立 署 名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给 予 全 额 奖 励 ;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为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奖 励 全 额 的 60% ( 二 ) 本 校 多 名 研 究 生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全 额 奖 励 第 一 作 者 ; 125

138 ( 三 ) 本 校 师 生 合 作 完 成 论 文 : 学 生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 理 科 为 通 讯 作 者 的 ), 全 额 奖 励 ;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 或 通 讯 作 者 ), 奖 励 学 生 排 名 第 一 的 作 者, 奖 励 金 额 为 全 额 的 10% 注 : 具 体 奖 励 范 围 与 金 额 详 见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第 四 条 奖 励 程 序 ( 一 ) 每 年 6 月 和 12 月,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处 ) 将 对 符 合 上 述 奖 励 范 围 的 成 果 分 两 次 进 行 集 中 审 核 ( 二 ) 以 学 院 为 单 位 审 核 汇 总, 上 报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处 ) ( 三 )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处 ) 将 奖 励 经 费 统 一 划 拨 学 院, 由 学 院 给 付 研 究 生 第 五 条 其 他 说 明 ( 一 ) 在 校 期 间 以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为 单 位 单 独 署 名 投 稿, 其 科 研 成 果 在 毕 业 后 一 年 以 内 公 开 发 表, 参 照 本 奖 励 条 例 执 行 ( 二 ) 奖 励 就 高 不 就 低, 不 重 复 奖 励 ( 三 ) 奖 励 范 围 及 额 度 根 据 申 报 年 度 的 奖 励 条 例 实 施 ( 四 ) 科 研 论 文 奖 励 的 收 入 所 得 税 由 获 奖 者 个 人 承 担 ( 五 ) 本 办 法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处 ),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126

139 附 件 一 奖 励 范 围 与 金 额 类 别 刊 物 类 型 奖 励 金 额 文 A 类 B1 类 B2 类 见 文 科 重 要 期 刊 SSCI 及 A&HCI 期 刊 源 上 的 论 文 见 文 科 重 要 期 刊 由 省 部 级 以 上 政 府 部 门 采 纳 的 决 策 咨 询 报 告 收 入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见 文 科 重 要 期 刊 收 入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办 成 果 要 报 和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优 元 3000 元 2000 元 科 C 类 CSSCI 期 刊 源 期 刊 集 刊 论 文 1000 元 D 类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解 放 日 报 文 汇 报 等 五 种 报 刊 及 人 大 500 元 E 类 其 他 公 开 发 表 的 正 式 刊 物 30 元 A 类 SCI 一 区 收 录 元 理 工 科 B 类 SCI 二 区 收 录 9000 元 C 类 SCI 三 区 收 录 4000 元 D 类 SCI 四 区 收 录 EI 1000 元 E 类 其 他 公 开 发 表 的 正 式 刊 物 30 元 注 : 各 类 期 刊 不 包 括 专 刊 特 刊 专 集 和 增 刊 ; 各 类 论 文 不 包 括 译 文 书 评 会 议 综 述 学 术 综 述 127

140 附 件 二 文 科 重 要 期 刊 学 科 A 类 刊 物 B1 类 刊 物 B2 类 刊 物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文 摘 转 摘 ( 不 含 新 华 文 摘 转 载 论 点 摘 要 学 术 信 息 书 评 ), 高 综 合 求 是 ( 不 含 学 术 动 态 等 学 校 文 科 学 术 文 摘 转 摘 ( 不 含 类 新 华 文 摘 ( 封 学 术 卡 片 ), 学 术 月 刊, 北 京 大 论 点 摘 编 及 补 白 ) 面 标 题 论 文 ) 学 学 报, 复 旦 学 报, 文 史 哲 哲 学 哲 学 研 究 理 论 经 济 经 济 研 究 学 应 用 经 济 学 世 界 宗 教 研 究 中 国 哲 学 史 自 然 辩 证 法 通 世 界 哲 学 讯 道 德 与 文 明 经 济 学 动 态 世 界 经 济 中 国 工 业 经 济 金 融 研 究 财 政 研 究 马 克 思 主 马 克 思 主 义 研 义 理 究 论 128 中 国 社 会 经 济 史 研 究 中 国 经 济 史 研 究 经 济 科 学 人 口 与 经 济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经 济 社 会 体 制 比 较 国 际 贸 易 问 题 经 济 理 论 与 经 济 管 理 统 计 研 究 数 量 经 济 技 术 经 济 研 究 国 际 经 济 评 论 财 贸 经 济 毛 泽 东 邓 小 平 理 论 研 究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现 教 学 与 研 究 实 社 会 主 义 研 究 当 代 世 界 与 社 会 主 义

141 学 科 A 类 刊 物 B1 类 刊 物 B2 类 刊 物 法 学 法 学 研 究 政 治 政 治 学 研 究 学 社 会 社 会 学 研 究 学 民 族 学 中 国 法 学 中 外 法 学 民 族 研 究 129 法 律 科 学 政 法 论 坛 法 商 研 究 法 学 评 论 法 学 比 较 法 研 究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中 共 党 史 研 究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现 代 国 际 关 系 社 会 民 俗 研 究 中 国 教 育 学 刊 全 球 教 育 展 望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比 较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研 究 课 程 教 材 教 学 中 国 特 殊 教 育 法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教 师 教 育 研 究 心 理 心 理 科 学 进 展 心 理 学 报 心 理 科 学 学 心 理 发 展 与 教 育 体 育 上 海 体 育 学 院 学 报 体 育 科 学 中 国 体 育 科 技 学 体 育 学 刊

142 学 科 A 类 刊 物 B1 类 刊 物 B2 类 刊 物 世 界 汉 语 教 学 中 国 语 言 科 学 文 学 评 论 语 言 文 学 遗 产 文 献 中 国 语 文 文 学 中 国 现 代 文 学 研 究 丛 刊 民 族 语 文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新 闻 传 播 学 艺 术 学 历 史 学 外 国 语 外 国 文 学 评 论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文 艺 研 究 音 乐 研 究 历 史 研 究 世 界 历 史 中 国 史 研 究 近 代 史 研 究 中 国 翻 译 中 国 出 版 编 辑 学 刊 新 闻 与 传 播 研 究 广 告 研 究 戏 剧 艺 术 电 影 艺 术 中 国 电 视 新 美 术 装 饰 北 京 舞 蹈 学 院 学 报 史 学 史 研 究 文 物 中 国 历 史 地 理 论 丛 史 林 史 学 理 论 研 究 130

143 学 科 A 类 刊 物 B1 类 刊 物 B2 类 刊 物 管 理 科 学 管 理 科 学 学 报 与 工 程 工 商 管 理 中 国 软 科 学 农 林 经 济 中 国 农 村 经 济 管 理 131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管 理 工 程 学 报 会 计 研 究 经 济 管 理 旅 游 学 刊 农 业 经 济 问 题 中 国 农 村 观 察 教 育 与 经 济 公 共 中 国 土 地 科 学 管 理 管 理 世 界 中 国 行 政 管 理 城 市 问 题 公 共 管 理 学 报 图 书 馆 中 国 图 书 馆 学 情 报 报 图 书 情 报 工 作 与 档 情 报 学 报 案 管 档 案 学 研 究 理 地 理 学 人 文 地 理 地 理 学 报 ( 人 文 地 理 类 论 文 ) 注 : 因 学 科 交 叉 重 复 的 刊 物 只 列 一 次

144 研 究 生 证 管 理 规 定 为 了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证 的 管 理, 特 作 如 下 几 项 规 定 : 一 研 究 生 证 是 作 为 我 校 研 究 生 身 份 证 明, 每 位 研 究 生 应 该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注 意 妥 善 保 管 二 研 究 生 证 需 贴 本 人 照 片 并 加 盖 学 校 钢 印 和 学 院 注 册 章 后 方 为 有 效 三 报 告 遗 失 研 究 生 证,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陈 述 遗 失 原 因, 经 学 院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送 研 究 生 处, 经 二 个 月 的 核 查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给 予 补 发 核 查 期 间, 因 学 习 和 工 作 需 要, 可 为 其 出 具 研 究 生 身 份 证 明 四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因 退 学 除 名 的, 应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缴 回 研 究 生 证 五 重 复 申 领 的 研 究 生 证, 一 经 发 现 要 立 即 收 回, 并 对 该 生 进 行 严 肃 批 评 教 育, 令 其 作 深 刻 检 查, 然 后 视 情 节 轻 重 和 对 错 误 认 识 程 度, 给 予 必 要 的 处 理 六 凡 将 研 究 生 证 供 他 人 使 用, 被 发 现 后, 根 据 情 节 给 予 教 育 处 理, 如 造 成 国 家 或 他 人 损 失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132

145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一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适 用 对 象 范 围 : 1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在 册 接 受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本 科 专 科 高 职 学 生 ( 包 括 港 澳 台 ) 在 册 接 受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历 教 育 的 非 在 职 研 究 生, 自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并 取 得 学 校 颁 发 的 有 效 证 件 之 日 起 开 始 享 受 大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待 遇 2 留 学 生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定 向 和 委 培 研 究 生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二 校 医 院 就 诊 规 定 : 1 学 生 就 诊 须 凭 本 人 学 生 证 医 疗 卡 二 证 挂 号, 一 科 一 号, 门 诊 挂 号 1 元, 挂 号 费 自 理 不 能 出 示 二 证 者, 医 疗 费 用 自 理 2 学 生 的 医 疗 卡 仅 供 本 人 使 用, 在 校 医 院 就 诊 必 须 出 示 医 疗 卡 学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将 此 卡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一 经 发 现, 将 追 回 医 疗 费 用, 并 按 校 纪 校 规 记 录 在 个 人 诚 信 档 案 上 3 学 生 就 诊 应 尊 重 医 务 人 员 的 意 见, 不 得 自 行 点 药 自 行 提 出 转 诊 或 要 求 进 行 医 生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的 医 学 检 查 4 如 果 遗 失 医 疗 卡, 必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所 在 学 院 出 具 证 明 后, 方 可 办 理 补 办 手 续 补 办 时 须 交 本 人 1 寸 照 片 一 张, 补 办 医 疗 卡 收 取 工 本 费 1 元, 补 办 病 史 卡 收 取 工 本 费 2 元 补 办 医 疗 卡 时 限 为 十 个 工 作 日, 徐 汇 校 区 每 周 四 全 天 在 校 医 院 3 楼 防 保 科 (303 室 ), 奉 贤 校 区 每 周 二 四 下 午 在 医 院 收 费 室 窗 口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5 接 诊 医 生 根 据 病 人 的 具 体 病 情 出 具 相 关 疾 病 证 明, 学 133

146 生 未 经 医 院 诊 治 而 自 行 休 息 者, 校 医 院 一 律 不 补 开 病 假 单 校 外 医 院 的 疾 病 病 假 单 ( 急 诊 除 外 ) 应 由 校 医 院 审 核 方 能 生 效 6 校 医 院 实 行 24 小 时 值 班 制 度, 学 生 如 在 门 诊 时 间 以 外 就 诊,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医 疗 卡 二 证 到 校 医 院 挂 号 就 诊, 并 按 规 定 支 付 值 班 挂 号 费 2 元 7 为 照 顾 大 多 数 患 者 就 诊,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出 诊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8 普 通 门 诊 值 班 用 药 应 由 医 生 按 病 情 开 处 方, 按 照 医 保 规 定, 一 般 不 超 过 三 日, 慢 性 病 可 一 至 二 周 就 诊 者 不 得 自 行 指 定 药 物, 强 求 医 生 开 药 9 实 习 课 题 研 究 社 会 调 查 因 病 等 休 学 期 间, 在 本 市 范 围 的 学 生, 应 回 校 医 院 就 诊 或 转 诊 在 外 省 市 的 学 生, 先 在 学 院 登 记, 由 学 院 向 校 医 保 管 理 办 公 室 申 报 备 案 后, 可 在 外 省 市 所 在 地 就 近 的 一 所 医 保 定 点 机 构 就 医 10 寒 暑 假 期 间 外 地 学 生 患 急 病, 可 在 当 地 就 近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就 诊 ( 一 个 地 区 仅 限 一 个 医 院 ) 回 校 后 经 审 核 确 系 医 学 范 围 急 诊 并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可 报 销 80% 11 除 急 诊 外, 在 寒 暑 假 及 休 息 日 患 病, 居 住 本 市 的 学 生 仍 应 回 学 校 就 诊, 奉 贤 校 区 学 生 家 住 本 市 的 可 持 本 人 医 疗 证 在 徐 汇 校 区 医 院 就 诊 12 学 生 毕 业 退 学 或 其 他 原 因 离 校, 由 校 医 院 收 回 医 疗 卡 和 校 医 院 门 诊 病 史 卡, 并 由 学 校 及 时 到 所 在 区 县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三 转 诊 : 1 学 生 就 诊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的 普 通 门 诊 均 应 先 到 校 医 院 就 134

147 诊, 校 医 院 实 行 首 诊 负 责 制 医 生 根 据 病 情 需 要 决 定 是 否 转 诊, 由 接 诊 医 生 开 具 转 诊 单 转 诊 单 一 周 内 有 效, 只 限 于 转 诊 指 定 科 目 2 本 校 定 点 转 诊 医 院 为 : 徐 汇 校 区 转 上 海 市 第 六 人 民 医 院, 奉 贤 校 区 转 上 海 市 第 六 人 民 医 院 奉 贤 区 中 心 医 院 3 诊 断 明 确 的 慢 性 病 原 则 上 在 校 内 就 诊 4 费 用 昂 贵 的 大 型 检 查 治 疗 费 用 等 ( 如 CT MRI 及 其 它 特 殊 检 查 单 项 200 元 以 上 ) 须 经 校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工 作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才 能 进 行 未 经 同 意 自 行 检 查 者, 费 用 自 理 如 属 急 诊, 须 经 审 核 后 按 自 负 20% 的 比 例 报 销 四 住 院 : 1 经 转 诊 定 点 医 院, 需 要 住 院 的 学 生, 凭 定 点 医 院 出 具 的 已 盖 章 住 院 通 知 单, 并 携 带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学 生 医 疗 证 到 校 医 院 开 具 住 院 结 算 凭 证 后, 再 办 理 住 院 手 续 本 凭 证 仅 供 一 次 住 院 使 用, 仅 限 本 人 使 用, 有 效 期 为 7 天 2 如 病 情 紧 急, 可 先 付 押 金, 在 出 院 以 前 必 须 到 校 医 院 办 理 住 院 结 算 凭 证 现 金 结 帐, 不 予 报 销 3 学 生 住 院 包 括 住 院 和 急 诊 观 察 室 留 观 每 次 住 院 发 生 的 符 合 本 市 大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有 关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设 立 起 付 标 准 : 三 级 医 院 300 元 ; 二 级 医 院 100 元 ; 一 级 医 院 50 元 起 付 标 准 及 以 下 部 分 医 疗 费 用 由 个 人 负 担, 起 付 标 准 以 上 部 分 医 疗 费 用 由 统 筹 资 金 支 付 详 细 信 息 可 查 阅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医 疗 服 务 板 块 消 息 more 办 理 住 院 结 帐 须 知 五 门 诊 大 病 1 门 诊 大 病 包 括 重 症 尿 毒 症 透 析 ( 含 肾 移 植 后 的 门 诊 抗 135

148 排 异 ) 恶 性 肿 瘤 化 学 治 疗 ( 含 内 分 泌 特 异 抗 肿 瘤 治 疗 ) 放 射 治 疗 同 位 素 抗 肿 瘤 治 疗 介 入 抗 肿 瘤 治 疗 中 医 药 抗 肿 瘤 治 疗 以 及 必 要 的 相 关 检 查, 精 神 病 ( 限 于 精 神 分 裂 症 中 度 和 重 度 抑 郁 症 躁 狂 症 强 迫 症 精 神 发 育 迟 缓 伴 发 精 神 障 碍 癫 痫 伴 发 精 神 障 碍 偏 执 性 精 神 病 ) 以 及 血 友 病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等 的 门 诊 治 疗 费 用, 全 部 由 统 筹 资 金 支 付 2 凭 定 点 医 院 出 具 已 盖 章 的 门 诊 大 病 医 疗 登 记 申 请 表, 并 出 示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学 生 医 疗 卡 在 校 医 院 开 具 门 诊 大 病 结 算 凭 证 本 凭 证 仅 限 个 人 专 用, 不 得 涂 改 出 借 门 诊 大 病 凭 证 自 开 具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有 效, 超 过 六 个 月 后 需 要 继 续 医 疗 或 在 6 个 月 内 需 要 变 更 医 疗 机 构 的, 应 当 重 新 开 具 门 诊 大 病 凭 证 3 学 生 每 次 就 诊 挂 号 和 付 费 记 账 时 应 向 定 点 医 院 出 示 门 诊 大 病 结 算 凭 证 和 本 人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或 其 它 有 效 证 件 六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范 围 和 方 法 : 1 普 通 门 诊 必 须 有 校 医 院 开 具 的 转 诊 单 方 可 报 销 转 诊 一 次 只 能 报 销 一 次 费 用 学 生 未 经 转 诊, 在 校 外 医 院 发 生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由 个 人 负 担 2 学 生 凭 定 点 医 院 转 诊 单 学 生 医 疗 卡 病 史 资 料 各 种 检 查 报 告 单 正 规 发 票 到 校 医 院 审 核 后 符 合 规 定 的 报 销 80%, 个 人 负 担 20% 3 学 生 在 不 属 本 校 定 点 的 医 院, 但 属 于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急 诊 费 用 ( 经 审 核 确 属 医 学 范 围 的 急 性 病, 而 不 是 仅 凭 急 诊 挂 号 ), 凭 学 生 证 医 疗 卡 病 史 资 料 各 种 检 查 报 告 单 正 规 发 票 到 校 医 院 审 核 后 符 合 规 定 的 报 销 80%, 个 人 负 担 20% 136

149 4 审 核 时 间 地 点 : 徐 汇 校 区 : 每 周 二 8:00~13:30 校 医 院 二 楼 行 政 办 公 室 奉 贤 校 区 : 每 周 四 8:30~13:30 行 政 楼 二 楼 财 务 处 5 报 销 取 款 时 间 地 点 : 周 一 至 周 五 ( 周 三 下 午 除 外 ) 徐 汇 奉 贤 校 财 务 处 6 学 生 普 通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范 围 参 照 上 海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7 普 通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由 本 人 垫 付 后 应 在 就 医 医 疗 机 构 开 具 正 规 收 据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七 住 院 报 销 : 1 本 市 门 急 诊 住 院 费 用 已 有 住 院 结 算 凭 证 承 担, 不 予 再 报 销 2 学 生 在 外 省 市 急 诊 住 院 门 诊 大 病 ( 包 括 寒 暑 假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实 习 课 题 研 究 社 会 调 查 期 间 ) 所 发 生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由 本 人 现 金 垫 付 (1) 在 出 院 或 治 疗 后 6 个 月 以 内, 凭 出 院 小 结 病 史 资 料 医 疗 费 原 始 收 据 费 用 明 细 账 单 等 到 校 医 院 集 中 登 记 (2) 集 中 登 记 后 由 校 医 院 到 所 在 区 县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报 销, 待 医 保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医 疗 费 用 拨 款 到 学 校, 再 由 学 校 交 付 个 人 八 不 属 大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范 围 的 费 用 : 1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规 定 范 围 之 外 的 费 用, 如 救 护 车 费 中 药 代 煎 费 体 检 费 二 类 疫 苗 费 不 影 响 身 体 机 能 的 矫 形 手 术 心 理 咨 询 美 容 部 分 激 光 治 疗 ( 如 近 视 眼 体 表 痣 137

150 疣 等 ) 镶 牙 洁 齿 植 牙 治 疗 秃 发 植 发 验 光 配 镜 支 架 斗 殴 酗 酒 自 残 自 杀 减 肥 医 疗 事 故 交 通 事 故 医 学 鉴 定 违 法 乱 纪 造 成 的 损 伤 宠 物 咬 伤 等 不 纳 入 报 销 范 围 2 所 有 学 生 在 境 外 ( 包 括 港 澳 台 )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均 不 报 销 3 学 生 所 有 医 疗 费 用 ( 住 院 门 诊 大 病 门 急 诊 ) 报 销 参 照 上 海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九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 1 学 校 应 切 实 做 好 大 学 生 普 通 门 急 诊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的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工 作, 大 学 生 普 通 门 急 诊 基 本 医 疗 补 助 资 金 必 须 做 到 严 格 管 理 规 范 审 核 单 独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并 接 受 财 政 审 纪 部 门 的 监 督 审 核 2 为 加 强 医 保 资 金 管 理, 预 防 违 规 违 法,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的 大 学 生 应 讲 诚 信,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保 险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自 身 基 本 权 益 如 有 冒 名 使 用 谎 报 医 药 费 等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一 经 查 实, 根 据 医 保 管 理 制 度 及 本 校 规 章 制 度, 对 当 事 人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本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自 2007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以 前 发 布 的 有 关 大 学 生 公 费 医 疗 规 定 与 本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4 本 细 则 解 释 权 在 校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工 作 小 组 校 医 院 如 有 修 订, 以 最 新 修 订 版 为 准 138

151 研 究 生 办 理 保 险 理 赔 手 续 办 法 研 究 生 办 理 学 生 平 安 住 院 医 疗 等 险 种 的 保 险 后, 若 要 理 赔, 按 以 下 办 法 办 理 : 一 学 生 平 安 保 险 研 究 生 凭 有 效 证 件 和 证 明 (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诊 断 书 病 历 证 明 等 ), 到 教 务 处 填 写 保 险 给 付 申 报 单,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二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符 合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对 于 在 指 定 医 院 住 院 个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可 以 提 出 理 赔 申 请 研 究 生 凭 有 效 证 件 和 证 明 ( 研 究 生 证 身 份 证 住 院 医 疗 费 收 据 住 院 费 用 明 细 单 出 院 小 结 等 ), 其 中 住 院 医 疗 费 收 据 住 院 费 用 明 细 单 出 院 小 结 需 要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到 教 务 处 填 写 保 险 给 付 申 报 单,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139

152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研 究 生 宿 舍 是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生 活 休 息 的 公 共 场 所, 也 是 进 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和 行 为 养 成 教 育 的 重 要 阵 地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是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了 营 造 良 好 的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宿 舍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研 究 生 入 宿 1 硕 士 研 究 生 每 四 人 一 间 寝 室, 博 士 研 究 生 每 两 人 一 间 寝 室 在 市 内 有 住 房 的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宿 舍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安 排 住 宿 的, 在 房 源 充 足 条 件 下 予 以 考 虑 2 研 究 生 宿 舍 由 学 校 统 一 管 理 安 排,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指 定 的 宿 舍 入 住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调 换 宿 舍,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由 本 人 填 写 申 请 表, 经 学 院 审 核 证 明 确 有 调 整 需 要 者 方 可 至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调 换 手 续 3 研 究 生 临 时 借 用 宿 舍 钥 匙 必 须 凭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到 值 班 室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丢 失 钥 匙 要 及 时 上 报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并 凭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交 款 后 补 配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调 换 门 锁 的, 须 报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批 准 备 案 费 用 研 究 生 自 理 4 研 究 生 住 宿 费 标 准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收 取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将 根 据 住 宿 标 准 由 财 务 处 每 年 统 一 扣 除 住 宿 费 因 退 学 转 学 休 学 等 学 籍 变 动 而 退 宿 时, 住 宿 不 满 一 学 期 的 按 一 学 期 收 取 住 宿 费, 超 过 一 学 期 不 满 一 学 年 的 按 一 学 年 收 取 住 宿 费 二 宿 舍 安 全 研 究 生 入 住 前, 统 一 签 订 学 生 宿 舍 安 全 承 诺 书, 明 确 140

153 权 利 义 务, 承 担 安 全 责 任, 认 真 履 行 诺 言 1 宿 舍 楼 内 严 禁 带 入 和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主 要 包 括 1 电 热 类 电 器 如 电 热 棒 电 热 毯 电 热 壶 电 热 杯 电 炉 取 暖 器 等 ;2 高 功 率 电 器 如 电 吹 风 电 水 壶 电 夹 板 卷 发 棒 等 ; 3 烹 煮 类 电 器 如 电 饭 煲 电 热 锅 电 磁 炉 等 2 严 禁 损 坏 研 究 生 宿 舍 公 共 财 物 公 共 设 施, 严 禁 挪 用 损 坏 消 防 器 材 和 设 施 3 严 禁 使 用 明 火 如 焚 烧 蜡 烛 酒 精 炉 等, 严 禁 拉 闸, 严 禁 私 拉 电 线 插 座, 严 禁 在 床 上 使 用 交 流 电 电 器, 严 禁 使 用 超 长 接 线 板 与 充 电 应 急 灯 等 4 严 禁 使 用 劣 质 接 线 板 充 电 器 插 座 等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三 无 产 品 5 严 禁 擅 自 更 换 床 位 出 租 床 位 留 宿 他 人 及 留 宿 异 性 6 严 禁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染 等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物 品 进 研 究 生 宿 舍 7 严 禁 吸 烟 酗 酒 赌 博 搓 麻 将 打 架 斗 殴 等 违 纪 行 为 8 严 禁 宿 舍 内 停 放 自 行 车, 楼 内 禁 止 饲 养 宠 物 9 严 禁 宿 舍 内 放 置 管 制 刀 具 10 严 禁 高 空 抛 物 11 提 高 安 全 意 识, 发 现 漏 电 和 电 器 故 障 及 时 报 修, 做 到 人 离 灯 灭 人 走 机 停 人 离 寝 室 切 断 电 源 12 妥 善 保 管 贵 重 物 品 和 现 金 ; 放 假 期 间, 带 走 个 人 贵 重 物 品 13 严 格 执 行 值 班 室 会 客 制 度 正 常 履 行 公 务 人 员 须 佩 带 有 效 证 件 出 入 宿 舍, 外 来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宿 舍 141

154 14 保 卫 部 门 和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在 检 查 时, 一 旦 发 现 宿 舍 电 表 运 转 异 常, 有 权 拉 下 电 闸, 并 没 收 违 章 电 器 三 行 为 规 范 1 妥 善 使 用 和 爱 护 宿 舍 内 水 电 设 施 门 窗 玻 璃 家 具 灯 具 电 话 设 施 等 公 物 2 提 倡 节 约 用 水 用 电, 离 开 宿 舍 时, 关 闭 水 电 研 究 生 宿 舍 实 行 限 额 用 电 超 额 付 费 3 自 觉 保 持 宿 舍 环 境 的 清 洁 卫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在 宿 舍 内 做 到 垃 圾 袋 装 化, 垃 圾 袋 带 出 宿 舍 楼 并 扔 到 指 定 垃 圾 箱 内 宿 舍 内 不 随 地 吐 痰, 不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不 乱 泼 水, 不 将 饭 菜 倒 在 水 槽 里, 不 向 窗 外 乱 扔 杂 物, 不 在 墙 面 乱 涂 乱 画 乱 张 贴 4 自 觉 维 护 宿 舍 内 的 生 活 秩 序, 不 在 宿 舍 楼 内 打 球 踢 球 溜 冰 堆 放 杂 物, 不 做 干 扰 公 共 秩 序 和 妨 碍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活 动 5 提 倡 健 康 文 明 生 活 研 究 生 在 宿 舍 内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搓 麻 将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宗 教 等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有 损 研 究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6 行 为 举 止 要 文 明 礼 貌, 学 校 老 师 检 修 或 卫 生 检 查 人 员 来 到 宿 舍 时, 要 主 动 开 门, 礼 貌 回 答 有 关 问 题 同 学 之 间 要 互 帮 互 助, 相 互 关 心, 形 成 团 结 友 爱 的 良 好 氛 围 7 未 经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任 何 研 究 生 及 单 位 团 体 不 得 在 宿 舍 内 从 事 经 营 性 活 动 及 收 费 性 服 务 活 动 四 用 电 管 理 142

155 1 硕 士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月 免 费 使 用 6 度 电, 博 士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月 免 费 使 用 12 度 电 ( 按 月 结 算 ), 超 额 部 分 由 该 宿 舍 住 宿 研 究 生 支 付, 电 费 价 格 采 用 上 海 市 居 民 用 电 价 格 2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各 寝 室 可 根 据 住 宿 人 数 一 次 性 免 费 领 取 6 个 月 (3 月 8 月,9 月 次 年 2 月 ) 的 用 电 额 度, 此 时 用 电 额 度 已 充 入 电 表 内 3 电 表 有 购 电 提 醒 功 能, 当 电 表 剩 余 电 量 低 于 20 度 时, 电 表 会 自 动 断 电 一 次 作 为 提 醒 此 时, 研 究 生 可 凭 有 效 证 件 到 购 电 站 购 电, 以 恢 复 供 电 4 研 究 生 宿 舍 禁 止 一 切 窃 电 行 为 五 退 宿 手 续 1 按 照 学 校 确 定 的 毕 业 生 离 校 日 期 安 排, 毕 业 生 应 凭 离 校 手 续 单 到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离 校 退 宿 手 续, 并 交 还 钥 匙 等 有 关 物 品 2 毕 业 生 在 办 理 离 校 退 宿 过 程 中, 须 接 受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对 宿 舍 内 的 家 具 门 窗 玻 璃 门 锁 灯 具 水 电 电 话 设 施 等 的 验 收, 如 有 丢 失 损 坏 的, 须 照 价 赔 偿 3 提 倡 文 明 离 校, 毕 业 生 在 离 开 宿 舍 时, 应 保 持 宿 舍 内 的 干 净 整 洁 4 离 校 日 期 过 后, 学 校 将 对 毕 业 生 居 住 的 宿 舍 进 行 统 一 清 理, 对 宿 舍 内 遗 留 的 个 人 物 品 做 无 主 物 品 处 理 5 延 期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延 长 住 宿 的,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院 证 明, 到 研 究 生 处 及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在 房 源 充 足 的 条 件 下 予 以 统 一 安 排 6 因 退 学 转 学 休 学 等 原 因 退 宿 的, 到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143

156 7 研 究 生 办 理 走 读 需 退 宿 的,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校 外 住 宿 登 记 表 与 校 外 住 宿 承 诺 书, 经 学 院 审 核 后, 到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走 读 手 续 六 文 明 寝 室 1 研 究 生 宿 舍 开 展 文 明 寝 室 的 评 比 活 动,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进 行 评 选 每 学 年 初 进 行 申 报 工 作, 并 对 申 报 的 寝 室 进 行 检 查 评 审, 第 一 学 期 末 进 行 初 评, 第 二 学 期 末 进 行 总 评 2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派 专 人 检 查 寝 室, 对 所 有 研 究 生 寝 室 进 行 内 务 卫 生 打 分 与 安 全 检 查, 对 寝 室 卫 生 成 绩 建 立 数 据 库 管 理, 作 为 文 明 寝 室 的 评 选 基 础 在 此 基 础 上, 各 学 院 参 照 寝 室 成 员 的 综 合 表 现, 评 选 出 文 明 寝 室 3 寝 室 卫 生 检 查 中, 每 学 年 中 有 两 次 评 分 不 及 格 的 寝 室, 发 黄 牌 警 告, 通 报 学 院 第 三 次 评 分 不 及 格 的 寝 室, 取 消 文 明 寝 室 评 选 资 格 4 在 各 类 评 优 评 奖 中, 文 明 寝 室 将 作 为 重 要 参 照 依 据 七 违 章 处 理 凡 研 究 生 在 宿 舍 楼 内 违 反 以 下 情 况 的, 根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及 审 批 权 限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1 凡 研 究 生 在 宿 舍 楼 内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的, 一 经 查 实 予 以 没 收 通 报, 取 消 其 文 明 寝 室 评 选 资 格 ;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 含 警 告 ) 以 上 处 分 2 凡 研 究 生 在 宿 舍 楼 内 故 意 破 坏 公 物 设 施 的, 除 照 价 赔 偿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 含 警 告 ) 处 分 对 触 犯 144

157 刑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3 凡 在 宿 舍 内 使 用 明 火 窃 电 拉 闸 私 拉 电 线 插 座 者, 除 补 交 电 费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和 数 额 大 小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 含 警 告 ) 处 分 4 凡 擅 自 出 租 床 位 留 宿 他 人 或 留 宿 异 性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 含 警 告 ) 处 分 并 取 消 住 宿 资 格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造 成 他 人 财 物 丢 失 人 身 伤 害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对 触 犯 刑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5 凡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因 过 失 造 成 火 灾 事 故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 含 记 过 ) 处 分 对 触 犯 刑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6 凡 在 宿 舍 内 酗 酒 赌 博 打 架 斗 殴 等 违 纪 行 为 者, 根 据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纪 律 处 分 及 审 批 权 限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触 犯 刑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7 其 他 如 吸 烟 打 麻 将 放 置 管 制 刀 具 在 宿 舍 内 停 放 自 行 车, 楼 内 饲 养 宠 物 高 空 抛 物 等 行 为,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仍 然 不 予 改 正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8 凡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者, 由 后 勤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查 实, 经 核 准 后 报 研 究 生 处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的 违 纪 处 分 经 研 究 生 处 处 务 会 议 批 准 ;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 含 留 校 察 看 ) 处 分 由 研 究 生 处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各 类 处 分 结 果 必 须 由 违 纪 研 究 生 本 人 签 字 并 向 全 校 公 布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属 校 后 勤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适 用 于 所 有 住 读 生,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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