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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阵伍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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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 年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目 录 同 济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1)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评 定 办 法 (6)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在 外 校 外 专 业 学 习 等 学 分 认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8)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达 到 25 个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管 理 办 法 (10)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资 助 办 法 修 订 方 案 (11)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12)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15) 同 济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17) 同 济 大 学 2010 级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奖 助 办 法 (20) 同 济 大 学 党 政 管 理 科 级 干 部 聘 任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21) 同 济 大 学 师 资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24) 同 济 大 学 聘 用 合 同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26) 同 济 大 学 选 拔 优 秀 派 遣 人 员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 (2010 年 9 月 版 ) (39) 同 济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办 法 (49)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52) 同 济 大 学 放 射 性 工 作 安 全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 57) 同 济 大 学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61)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65) 同 济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74)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规 定 (80) 同 济 大 学 低 值 品 管 理 办 法 (81) 同 济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83) 同 济 大 学 国 内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87)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 )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89)
2 同 济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同 [2010]1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获 取 学 校 信 息, 提 高 学 校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促 进 依 法 治 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国 务 院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和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信 息, 是 指 学 校 在 开 展 办 学 活 动 和 提 供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制 作 获 取 的 以 一 定 形 式 记 录 保 存 的 信 息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公 开 第 三 条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为 : 由 校 长 领 导 学 校 的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分 管 行 政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具 体 分 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校 长 办 公 室 是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校 办 主 要 负 责 人 推 进 指 导 协 调 全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 各 部 门 参 与 ; 信 息 公 开 的 保 密 审 查 实 行 谁 公 开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由 公 开 部 门 的 主 管 领 导 审 查, 认 为 有 泄 密 风 险 的 信 息, 可 由 公 开 部 门 报 请 校 保 密 办 进 行 审 核, 批 准 后 公 开 ; 监 察 处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条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应 当 遵 循 公 正 公 平 便 民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发 布 协 调 机 制 如 发 布 的 信 息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应 当 与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沟 通 确 认, 保 证 发 布 的 信 息 准 确 一 致 第 六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公 开 的 信 息, 不 得 危 及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经 济 安 全 社 会 稳 定 和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第 七 条 学 校 发 现 不 利 于 校 园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不 完 整 信 息 的, 应 当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及 时 发 布 准 确 信 息 予 以 澄 清 第 二 章 公 开 的 内 容 第 八 条 学 校 各 应 当 主 动 公 开 以 下 信 息 : ( 一 ) 学 校 名 称 办 学 地 点 办 学 性 质 办 学 宗 旨 办 学 层 次 办 学 规 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机 构 设 置 学 校 领 导 等 基 本 情 况 ; ( 二 ) 学 校 章 程 以 及 学 校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1
3 ( 三 )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四 ) 各 层 次 类 型 学 历 教 育 招 生 考 试 与 录 取 规 定, 学 籍 管 理 学 位 评 定 办 法, 学 生 申 诉 途 径 与 处 理 程 序 ;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与 服 务 情 况 等 ; ( 五 ) 学 科 与 专 业 设 置,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情 况, 课 程 与 教 学 计 划, 实 验 室 仪 器 设 备 配 置 与 图 书 藏 量, 教 学 与 科 研 成 果 评 选, 国 家 组 织 的 教 学 评 估 结 果 等 ; ( 六 ) 学 生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学 费 减 免 助 学 贷 款 与 勤 工 俭 学 的 申 请 与 管 理 规 定 等 ; ( 七 )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等 级,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用 办 法, 教 师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等 ; ( 八 ) 收 费 的 项 目 依 据 标 准 与 投 诉 方 式 ; ( 九 ) 财 务 资 产 与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学 校 经 费 来 源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决 算 方 案, 财 政 性 资 金 受 捐 赠 财 产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情 况, 仪 器 设 备 图 书 药 品 等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和 重 大 基 建 工 程 的 招 投 标 ; ( 十 )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处 置 情 况, 涉 及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 ( 十 一 ) 对 外 交 流 与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情 况, 外 籍 教 师 与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制 度 ; ( 十 二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需 要 公 开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九 条 除 已 公 开 的 信 息 外,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还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学 习 科 研 工 作 等 特 殊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 信 函 和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 向 学 校 申 请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第 十 条 学 校 对 下 列 信 息 不 予 公 开 : ( 一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 ( 二 )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 ( 三 )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 ( 四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以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不 予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其 中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所 列 的 信 息, 经 权 利 人 同 意 公 开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不 公 开 可 能 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可 以 予 以 公 开 第 三 章 工 作 机 构 职 责 第 十 一 条 校 长 办 公 室 为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的 日 常 工 作, 具 体 职 责 是 : ( 一 ) 具 体 承 办 本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宜 ; ( 二 ) 管 理 协 调 维 护 和 更 新 本 校 公 开 的 信 息 ; ( 三 ) 统 一 受 理 协 调 处 理 统 一 答 复 向 本 校 提 出 的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 ( 四 ) 组 织 编 制 本 校 的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和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 ( 五 ) 协 调 对 拟 公 开 的 学 校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审 查 ; 2
4 ( 六 ) 组 织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内 部 评 议 ; ( 七 ) 推 进 监 督 学 校 内 设 组 织 机 构 的 信 息 公 开 ; ( 八 ) 承 担 与 本 校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的 其 他 职 责 学 校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机 构 的 名 称 负 责 人 办 公 地 址 办 公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电 子 邮 箱 等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部 门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制 度,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信 息 公 开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公 开 信 息 前,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拟 公 开 的 学 校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审 查 学 校 对 信 息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可 以 公 开 时,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第 四 章 公 开 的 途 径 和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对 依 照 本 细 则 规 定 需 要 公 开 的 信 息, 应 当 采 取 符 合 其 特 点 的 以 下 一 种 或 几 种 方 式 进 行 公 开 : ( 一 ) 同 济 大 学 主 页 及 相 关 网 站 ; ( 二 ) 校 报 校 刊 校 内 广 播 等 校 内 媒 体 和 报 刊 杂 志 广 播 电 视 等 校 外 媒 体 ; ( 三 ) 文 件 简 报 年 鉴 会 议 纪 要 ; ( 四 ) 新 闻 发 布 会 和 其 他 相 关 会 议 ; ( 五 ) 信 息 公 告 栏 电 子 显 示 屏 公 共 查 阅 室 资 料 索 取 点 ; ( 六 ) 其 他 便 于 公 众 及 时 准 确 获 得 信 息 的 形 式 第 十 四 条 信 息 公 开 分 为 主 动 公 开 依 申 请 公 开 和 不 予 公 开 三 种 属 性 学 校 各 单 位 在 完 成 制 作 或 者 获 取 信 息 后, 应 当 及 时 明 确 信 息 的 公 开 属 性 确 定 公 开 的, 应 当 明 确 公 开 的 受 众 ; 确 定 不 予 公 开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难 以 确 定 是 否 公 开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学 校 审 定 第 十 五 条 属 于 学 校 主 动 公 开 范 围 的 信 息, 信 息 拥 有 单 位 应 当 在 该 信 息 形 成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开 公 开 的 信 息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的, 信 息 拥 有 单 位 应 当 自 变 更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更 新 学 校 决 策 事 项 需 要 征 求 教 师 学 生 和 学 校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意 见 的,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法 律 法 规 对 信 息 公 开 的 期 限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编 制 公 布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和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并 及 时 更 新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包 括 学 校 信 息 的 分 类 编 排 体 系 和 获 取 方 式, 依 申 请 公 开 的 处 理 和 答 复 流 程,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机 构 的 名 称 办 公 地 址 办 公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3
5 传 真 号 码 电 子 邮 箱 等 内 容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包 括 学 校 信 息 的 索 引 名 称 生 成 日 期 责 任 部 门 等 内 容 第 五 章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照 本 细 则 第 十 条 规 定 向 学 校 申 请 获 取 学 校 信 息 的,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信 函 和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当 面 口 头 提 出, 由 受 理 该 申 请 的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办 公 室 代 为 填 写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应 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身 份 证 明 联 系 方 式 ; ( 二 ) 申 请 公 开 的 信 息 的 内 容 描 述 ; ( 三 ) 申 请 公 开 信 息 的 形 式 要 求 ; ( 四 ) 申 请 公 开 的 目 的 和 用 途 ; ( 五 ) 申 请 人 或 组 织 应 当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第 十 九 条 对 于 申 请 人 的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学 校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在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分 别 做 出 答 复 : ( 一 ) 属 于 主 动 公 开 范 围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获 取 该 信 息 的 方 式 和 途 径 ; ( 二 ) 属 于 不 予 公 开 范 围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 三 ) 不 属 于 学 校 职 责 范 围 的 或 者 该 信 息 不 存 在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 对 于 能 够 确 定 该 信 息 的 职 责 单 位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该 单 位 的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 ( 四 ) 申 请 公 开 的 信 息 含 有 不 应 公 开 的 内 容 但 能 够 区 分 处 理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提 供 可 以 公 开 的 信 息 内 容 ; 对 于 不 予 公 开 的 部 分,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 五 ) 申 请 内 容 不 明 确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作 出 更 改 补 充 ; 申 请 人 逾 期 未 补 正 的, 视 为 放 弃 本 次 申 请 ( 六 ) 同 一 申 请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重 复 申 请 公 开 同 一 信 息, 学 校 已 经 作 出 答 复 且 该 信 息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再 重 复 处 理 ; ( 七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的 其 他 答 复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公 开 的 信 息 涉 及 第 三 方 权 益 的, 学 校 以 书 面 形 式 征 求 第 三 方 的 意 见 第 三 方 同 意 公 开 的, 可 以 公 开 ; 不 同 意 公 开 的, 不 得 公 开 第 三 方 在 要 求 的 期 限 内 未 作 答 复 的, 视 为 不 同 意 公 开 但 是, 学 校 认 为 不 公 开 可 能 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开, 并 将 决 定 公 开 的 学 校 信 息 内 容 和 理 由 书 面 通 知 第 三 方 征 求 第 三 方 意 见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信 息, 除 可 以 按 照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价 格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检 索 复 制 邮 寄 等 成 本 费 用 外, 不 得 收 取 其 他 费 用 收 取 的 费 用 应 当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4
6 学 校 各 单 位 不 得 通 过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以 有 偿 方 式 提 供 信 息 第 六 章 监 督 和 保 障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接 受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学 校 将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纳 入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岗 位 责 任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工 作 可 与 年 终 考 核 结 合 进 行 学 校 监 察 处 负 责 组 织 对 本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有 教 师 学 生 和 学 校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代 表 参 加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编 制 上 一 年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年 度 总 结, 于 每 年 9 月 底 之 前 报 送 校 长 办 公 室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编 制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于 每 年 10 月 底 前 报 送 上 海 市 教 委 和 教 育 部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主 动 公 开 信 息 的 情 况 ; ( 二 ) 依 申 请 公 开 和 不 予 公 开 信 息 的 情 况 ; ( 三 ) 信 息 公 开 的 收 费 及 减 免 情 况 ; ( 四 )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改 进 情 况 ; ( 五 ) 其 他 需 要 报 告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学 校 或 职 能 部 门 未 按 照 本 细 则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的, 可 以 向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处 校 长 办 公 室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举 报 收 到 举 报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举 报 人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如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本 细 则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纪 检 监 察 处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领 导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 一 )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的 ; ( 二 ) 不 及 时 更 新 公 开 的 信 息 内 容 信 息 公 开 指 南 和 目 录 的 ; ( 三 ) 公 开 不 应 当 公 开 的 信 息 的 ; ( 四 ) 在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中 隐 瞒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的 ; ( 五 ) 违 反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的 ; ( 六 ) 通 过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以 有 偿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信 息 的 ; ( 七 )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如 上 述 行 为 侵 害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其 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5
7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评 定 办 法 同 教 [2010]28 号 (2010 年 4 月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为 奖 励 我 校 广 大 教 师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在 本 科 研 究 生 教 学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教 书 育 人 和 教 学 管 理 等 方 面 作 出 的 突 出 贡 献, 鼓 励 和 吸 引 更 多 的 优 秀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在 教 学 和 培 养 学 生 上 投 入 更 多 的 精 力, 规 范 我 校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的 评 定 工 作,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来 源 包 括 同 济 大 学 奖 教 金 ( 教 师 系 列 管 理 系 列 ) 和 校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捐 资 设 立 的 教 育 基 金 第 二 条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奖 励 对 象 ( 一 ) 长 期 坚 持 在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第 一 线 并 在 教 学 和 培 养 方 面 有 突 出 成 果 的 教 师 ( 二 ) 基 础 课 及 专 业 基 础 课 工 作 量 饱 满 课 堂 教 学 效 果 好 和 学 生 评 价 高 的 教 师 ( 三 ) 教 学 管 理 方 面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第 三 条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每 年 评 定 一 次 一 般 在 下 半 年 进 行 评 定, 部 分 特 殊 要 求 的 奖 励 金 将 按 相 应 要 求 时 间 评 定 第 四 条 奖 励 范 围 名 额 及 奖 励 额 度 按 照 各 类 教 育 基 金 理 事 会 制 定 的 章 程 或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条 奖 励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治 学 严 谨, 教 书 育 人, 教 学 效 果 好 ; 2. 积 极 主 动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认 真 完 成 或 超 额 完 成 一 学 年 教 学 工 作 量, 教 学 质 量 优 良, 且 无 不 良 评 价 或 反 映 ; 3. 认 真 进 行 教 学 研 究,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改 革, 在 教 学 建 设 包 括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等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 4. 在 本 学 年 无 任 何 教 学 事 故 ( 含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缺 课 擅 自 调 课 停 课 请 人 代 课 长 时 间 不 指 导 学 生 等 ), 且 在 教 学 环 节 中 无 任 何 违 规 表 现 ; 5. 申 请 人 工 作 需 满 三 年, 本 校 校 龄 需 满 二 年 ( 二 )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中 三 条, 可 获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级 别 高, 影 响 大 的 奖 项 1. 教 学 效 果 好, 获 得 学 生 高 度 评 价, 并 被 评 为 校 市 或 国 家 教 学 名 师, 或 获 得 学 6
8 校 师 德 师 风 十 佳 教 师, 或 在 校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竞 赛 中 获 一 二 等 奖 2. 承 担 校 级 以 上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研 究 和 建 设 项 目, 成 绩 突 出, 在 近 三 年 内 发 表 2 篇 以 上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或 出 版 高 水 平 的 教 材 ( 但 三 年 内 各 类 奖 励 金 申 请 中 已 用 过 的 论 文 和 教 材 将 不 作 计 算 ) 3. 获 得 上 海 市 教 学 成 果 或 优 秀 教 材 一 等 奖 或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或 优 秀 教 材 二 等 奖 以 上 ( 包 括 二 等 奖 ) 4. 获 得 上 海 市 精 品 课 程 或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5.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上 海 市 国 家 优 秀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6. 指 导 本 科 生 获 得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 包 括 二 等 奖 ) 和 省 部 级 一 等 奖 项 7. 获 上 海 或 国 家 先 进 教 育 工 作 奖 上 海 市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奖 或 其 它 同 等 奖 项 8. 对 全 校 教 学 工 作 有 突 出 贡 献 第 六 条 评 选 程 序 ( 一 )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的 评 选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实 施, 研 究 生 院 参 与 组 织 实 施 相 关 工 作 ( 二 ) 每 年 三 月, 教 务 处 向 各 学 院 ( 系 ) 发 出 评 选 通 知 1. 教 育 奖 励 金 级 别 高 影 响 大 的 奖 项 : 各 学 院 ( 系 ) 教 师 根 据 各 奖 项 的 评 选 要 求 自 由 申 报, 经 各 学 院 ( 系 ) 确 认 后 交 教 务 处, 学 校 将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初 评 2. 教 学 成 果 突 出, 获 国 家 上 海 市 相 应 部 委 教 学 成 果 奖,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教 师 教 材 奖, 上 海 和 国 家 优 博 论 文 的 教 师, 由 学 校 专 门 下 达 名 额 并 由 学 校 负 责 评 定 3. 教 育 奖 励 金 的 一 般 普 通 奖 项 : 各 学 院 ( 系 ) 根 据 各 奖 项 的 评 选 要 求 组 织 教 师 ( 在 本 年 度 有 课 ) 申 报, 同 时 同 济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督 导 专 家 将 对 申 报 教 师 进 行 随 堂 听 课, 由 同 济 大 学 教 学 质 量 督 导 组 根 据 听 课 结 果 及 学 生 评 价 进 行 初 评 4. 同 济 大 学 奖 励 金 中 教 学 管 理 系 列 奖 项 :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 处 ) 和 学 院 提 名, 本 人 申 报, 并 经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初 评 后 提 交 终 评 ( 三 ) 下 半 年, 教 务 处 汇 总 各 奖 励 金 初 评 意 见, 提 交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定, 评 定 结 果 将 在 网 上 公 示 ( 四 )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设 奖 情 况 分 别 评 出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获 奖 名 单 ( 五 ) 校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捐 资 设 立 的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的 最 后 获 奖 名 单 由 各 类 教 育 基 金 奖 理 事 会 评 审 第 七 条 表 彰 学 校 每 学 年 年 底 召 开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奖 学 金 颁 奖 会, 宣 布 获 奖 名 单, 并 向 获 奖 者 颁 发 证 书, 予 以 表 彰 第 八 条 奖 金 发 放 7
9 同 济 大 学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奖 金 一 般 在 颁 奖 大 会 后 两 周 内 发 放 各 类 教 育 奖 励 金 奖 金 归 获 奖 者 所 有,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外,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第 九 条 获 得 同 济 大 学 教 育 奖 励 金 者, 记 入 本 人 考 绩 档 案, 作 为 评 定 职 称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十 条 凡 以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骗 取 奖 励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撤 销 奖 励, 收 回 证 书 奖 金, 并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及 态 度 给 予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为 保 证 评 奖 工 作 的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全 校 教 职 工 有 权 对 评 奖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质 询, 向 学 校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 一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目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 二 ) 原 同 济 大 学 优 秀 教 师 奖 教 金 评 定 办 法 ( 同 教 [2005]154 号 ) 同 时 废 止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在 外 校 外 专 业 学 习 等 学 分 认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同 教 [2010]108 号 按 照 我 校 培 养 面 向 未 来 国 家 发 展 需 要, 适 应 未 来 科 技 进 步,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知 识 能 力 人 格 协 调 统 一, 知 识 面 宽 基 础 厚 重 素 质 高 能 力 强,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和 领 导 意 识, 有 理 想 抱 负,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职 业 操 守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和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目 标, 努 力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学 校 及 各 学 院 ( 系 ) 应 加 强 与 国 内 外 港 澳 台 地 区 高 校 间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为 便 于 对 交 流 学 生 的 管 理, 鼓 励 学 生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取 得 学 分,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各 学 院 ( 系 ) 应 努 力 与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之 间 建 立 联 合 培 养 对 等 交 换 联 合 设 计 等 学 生 培 养 方 式, 应 签 订 相 关 校 际 联 合 培 养 协 议 该 协 议 可 以 由 两 校 校 长 签 订, 也 可 以 由 两 校 所 管 辖 的 二 级 学 院 院 长 签 订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二 条 我 校 学 生 在 赴 他 校 交 流 之 前, 必 须 签 订 交 流 协 议, 此 协 议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所 适 用 的 校 际 联 合 培 养 协 议, 学 生 在 他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费 支 付 意 外 事 故 处 置 违 纪 违 规 处 理 等 协 议 由 双 方 学 校 或 学 校 授 权 的 二 级 学 院 及 交 流 学 生 三 方 签 署 填 写 同 济 大 学 交 流 学 生 修 读 计 划 表, 由 学 生 所 属 院 系 认 定 学 生 在 他 校 修 读 课 程 与 我 校 8
10 培 养 计 划 中 相 应 课 程 的 对 应 关 系,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三 条 毕 业 班 的 学 生 在 征 得 所 属 院 系 书 面 同 意 后, 可 在 他 校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及 论 文 答 辩, 回 校 后 上 交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如 为 外 文 撰 写, 还 须 有 相 应 中 文 版 ), 须 有 他 校 指 导 教 师 签 名, 同 时 附 有 他 校 组 织 的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及 相 关 评 定 资 料 第 四 条 学 生 在 他 校 修 读 课 程 的 成 绩 将 在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总 表 的 附 页 中 如 实 记 载 第 五 条 申 请 学 分 认 定 的 范 围 1. 学 生 在 本 专 业 以 外 的 他 校 或 他 专 业 所 学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要 求 与 本 专 业 课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经 开 课 院 系 审 核 同 意 后, 可 直 接 认 定 为 本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2. 创 新 能 力 与 拓 展 课 程 或 项 目 等 第 六 条 申 请 学 分 认 定 的 手 续 1. 申 请 学 分 认 定 的 学 生, 须 填 写 学 分 认 定 申 请 表 并 提 交 成 绩 单 原 件 及 教 学 大 纲 ( 或 教 材 ) 至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教 务 科 2. 学 生 所 属 院 系 教 务 科 将 申 请 表 及 有 关 资 料 转 开 课 院 系 教 务 科, 经 开 课 院 系 教 学 院 长 ( 系 主 任 ) 审 核 (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复 核, 以 便 实 际 评 价 学 生 的 成 绩 ), 并 由 开 课 院 系 教 务 科 负 责 办 理 成 绩 登 记 3. 学 生 申 请 认 定 的 学 分 一 经 确 认 不 得 修 改 4. 创 新 能 力 与 拓 展 课 程 ( 或 项 目 ) 学 分 认 定 参 照 同 济 大 学 本 科 生 创 新 能 力 与 拓 展 学 分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七 条 对 于 学 院 ( 系 ) 认 定 必 须 补 修 的 课 程, 可 采 用 以 下 处 理 方 法 : 学 生 回 校 后 随 下 一 年 级 学 生 修 读 ; 或 学 生 回 校 后, 于 期 末 考 核 ( 或 重 考 ) 前 向 开 课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经 同 意 后 直 接 参 加 相 关 课 程 的 考 核 第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同 济 大 学 关 于 短 期 交 流 学 生 学 分 认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同 时 废 止 第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9
11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达 到 25 个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管 理 办 法 同 教 [2010]119 号 为 了 更 好 地 体 现 学 分 制 管 理 中 学 生 学 习 的 自 主 性, 同 时 加 强 对 学 习 困 难 学 生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补 考 成 绩 输 入 完 毕 后, 各 学 院 ( 系 ) 教 务 科 打 印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25 个 学 分 和 >=25 个 学 分 的 学 生 名 单, 并 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 : 一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25 个 学 分 : 各 学 院 ( 系 ) 班 主 任 联 系 学 生 本 人 及 家 长, 告 知 学 习 情 况 和 学 校 相 关 政 策, 学 生 本 人 在 名 单 上 签 名, 与 学 生 家 长 联 系 的 情 况 记 录 在 学 院 处 理 结 果 栏 内 二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第 一 次 达 到 25 个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编 级 报 告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四 周 内 通 过 OA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提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学 院 ( 系 ) 安 排 学 生 按 以 下 要 求 选 课 学 分 : 秋 季 学 期 选 课 总 学 分 控 制 在 20 学 分 内, 春 学 期 选 课 总 学 分 控 制 在 27 学 分 内 学 生 应 把 主 要 精 力 放 在 不 及 格 课 程 重 修 上, 新 修 课 程 一 般 不 超 过 10 学 分 2.40 学 分 以 上 : 秋 季 学 期 选 课 总 学 分 控 制 在 18 学 分 内, 春 季 学 期 选 课 总 学 分 控 制 在 22 学 分 内 学 生 应 把 主 要 精 力 放 在 不 及 格 课 程 重 修 上, 新 修 课 程 一 般 不 超 过 5 学 分 三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再 一 次 达 到 25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应 予 退 学 1. 由 学 院 ( 系 ) 教 务 科 打 印 同 济 大 学 学 生 退 学 处 理 告 知 书, 班 主 任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将 作 退 学 处 理 2. 对 于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还 有 可 能 完 成 学 业 的 学 生, 每 学 期 开 学 四 周 内, 可 向 学 院 ( 系 ) 提 出 试 读 申 请 申 请 试 读 的 学 生 需 对 今 后 的 学 习 制 定 完 整 的 学 习 计 划, 并 做 出 学 习 承 诺, 经 批 准 同 意 后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试 读 试 读 期 间 的 学 籍 管 理 要 求 不 变, 且 试 读 开 始 一 年 内 不 能 将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学 分 降 至 25 学 分 以 内, 或 以 后 不 及 格 课 程 累 计 学 分 再 次 达 到 25 学 分 及 以 上 的, 或 有 违 背 承 诺 的 行 为, 则 取 消 试 读 资 格, 作 退 学 处 理 试 读 期 的 选 课 要 求 参 照 第 二 条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3. 对 于 明 显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无 法 完 成 学 业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试 读, 直 接 退 学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所 有 在 校 学 生, 自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之 日 起 实 行 二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10
12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资 助 办 法 修 订 方 案 同 研 [2010]13 号 一 提 高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助 学 金 标 准 从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在 册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助 学 金 标 准 提 高 到 1.3 万 元 / 学 年 在 不 增 加 导 师 资 助 负 担 以 及 控 制 导 师 招 生 数 的 原 则 下,2010 年 起 每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招 收 的 前 两 名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需 资 助 的 助 学 金 维 持 0.3 万 元 / 学 年 不 变 ; 招 收 的 第 三 四 名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需 资 助 的 助 学 金 分 别 提 高 到 1 万 元 / 学 年 1.3 万 元 / 学 年 二 增 加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A 类 学 业 奖 学 金 资 助 面, 提 高 B 类 学 业 奖 学 金 标 准 2010 年 科 学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A 类 学 业 奖 学 金 比 例 为 66%, 学 业 奖 学 金 标 准 为 1 万 元 / 学 年 ;B 类 学 业 奖 学 金 比 例 为 34%, 学 业 奖 学 金 标 准 为 0.5 万 元 / 学 年 各 学 科 专 业 A B 类 研 究 生 具 体 比 例 将 根 据 同 济 大 学 办 学 质 量 白 皮 书 考 核 指 标 和 导 师 资 助 情 况 做 适 当 调 整 三 改 革 优 秀 博 士 资 助 办 法, 推 出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从 2010 级 开 始 将 优 秀 博 士 研 究 生 资 助 定 义 为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资 助 对 象 为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分 设 四 个 阶 段 新 生 入 学 时, 设 100 名 新 生 奖 学 金 (0.5 万 元 ), 奖 励 入 学 时 成 绩 优 秀 具 有 良 好 的 教 育 经 历 及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的 博 士 生 ; 中 期 考 核 时, 设 50 名 优 秀 博 士 一 等 奖 学 金 (1 万 元 ) 100 名 优 秀 博 士 二 等 奖 学 金 (0.5 万 元 ), 奖 励 在 学 期 间 努 力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撰 写 了 高 水 平 论 文 及 高 质 量 科 研 成 果 博 士 生 ; 满 学 制 时, 设 80 名 优 博 培 育 奖 学 金 (1.5 万 元 ), 奖 励 在 校 期 间 具 有 较 强 科 研 能 力, 并 愿 意 继 续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撰 写 高 水 平 论 文 的 博 士 生 ; 第 四 学 年 结 束 时, 设 40 名 优 博 培 育 成 果 奖 学 金 (1.5 万 元 ), 奖 励 在 校 期 间 取 得 优 秀 科 研 成 果 及 培 育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的 博 士 生 评 审 时 间 2010 级 优 秀 博 士 奖 学 金 等 级 一 览 表 奖 学 金 标 准 类 别 ( 万 元 ) 名 额 ( 人 ) 合 计 ( 万 元 ) 入 学 时 新 生 奖 学 金 中 期 考 核 时 优 博 一 等 奖 学 金 优 博 二 等 奖 学 金 满 学 制 时 优 博 培 育 奖 学 金 第 四 学 年 结 束 时 优 博 培 育 成 果 奖 学 金
13 优 秀 博 士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另 行 颁 布 四 优 化 扶 持 基 金 本 着 研 究 生 招 生 规 模 与 导 师 科 研 成 果 及 科 研 项 目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博 士 生 导 师 的 扶 持 基 金 发 放 将 与 当 年 度 招 生 时 导 师 的 科 研 项 目 及 经 费 挂 钩 原 资 助 办 法 中 与 本 方 案 不 符 处, 以 本 修 订 方 案 为 准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同 研 [2010]39 号 为 加 强 我 校 的 研 究 生 教 育, 优 化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环 境, 配 合 研 究 生 奖 助 体 系 改 革, 进 一 步 发 挥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科 研 教 学 管 理 与 服 务 中 的 作 用,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和 责 任 意 识, 规 范 研 究 生 三 助 ( 助 教 助 研 和 助 管 ) 岗 位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我 校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本 办 法 自 2010 级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开 始 实 施 (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另 见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资 助 办 法 ) 一 三 助 岗 位 说 明 1. 助 研 : 指 研 究 生 参 与 导 师 的 科 研 工 作 如 承 担 科 学 实 验 工 程 设 计 文 献 检 索 编 制 程 序 设 备 维 修 与 调 试 技 术 后 勤 和 社 会 调 查 等 2. 助 教 : 指 研 究 生 在 完 成 必 要 的 教 学 实 践 任 务 以 外, 从 事 教 学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指 导 实 验 上 习 题 课 和 协 助 指 导 生 产 实 习 等 3. 助 管 : 指 研 究 生 兼 任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行 政 管 理 和 后 勤 服 务 管 理 等 二 三 助 工 作 的 组 织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创 新 基 金 办 公 室 ) 负 责 拟 订 三 助 工 作 的 整 体 方 案, 协 调 各 院 ( 系 所 ) 及 各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三 助 工 作, 督 促 落 实 学 校 设 立 的 助 教 和 助 管 岗 位 聘 用 单 位 负 责 岗 位 设 置 人 员 聘 任 及 考 核 各 院 ( 系 所 ) 负 责 本 单 位 三 助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三 三 助 岗 位 设 置 1. 岗 位 数 量 及 岗 位 金 额 设 置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2550 个 / 级 三 助 岗 位 ( 其 中 助 研 约 1800 个 / 级 助 教 约 250 个 / 级 和 助 管 约 500 个 / 级 ), 助 学 金 为 0.4 万 元 / 年 / 岗 ; 设 置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12
14 生 约 650 个 / 级 助 研 岗 位, 助 学 金 为 1.3 万 元 / 年 / 岗 2. 岗 位 来 源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的 助 研 岗 位 由 其 导 师 或 经 导 师 同 意 由 其 他 教 师 聘 任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助 教 岗 位 由 教 务 处 依 据 本 科 生 教 学 任 务 及 当 年 可 聘 用 助 教 的 数 量 分 配 助 教 名 额 全 日 制 硕 士 助 管 岗 位 由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后 勤 等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原 则 上 岗 位 设 置 时 间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每 学 年 末 各 院 ( 系 所 ) 各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填 写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设 置 汇 总 表, 聘 任 单 位 在 汇 总 表 中 明 确 写 明 岗 位 能 力 要 求,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工 作 内 容 说 明 等, 并 向 创 新 基 金 办 公 室 申 请 助 管 岗 位 名 额 基 金 办 根 据 申 报 情 况 核 实 后 分 配 助 管 名 额 四 管 理 原 则 1. 研 究 生 三 助 工 作 由 学 校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2. 各 院 ( 系 所 )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管 理 细 则, 并 将 细 则 报 研 究 生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3. 所 有 三 助 岗 位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招 聘 研 究 生 从 事 助 教 助 管 工 作 应 征 得 导 师 同 意, 且 不 影 响 正 常 科 研 和 学 习 工 作 4. 硕 士 研 究 生 从 事 三 助 工 作 岗 位 一 般 不 兼 任 但 允 许 担 任 助 研 岗 位 的 5%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兼 任 助 管 5.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均 有 资 格 竞 聘 获 得 三 助 岗 位 6. 研 究 生 在 担 任 三 助 工 作 期 间 应 有 一 定 的 工 作 量 和 时 间 投 入, 同 时 不 影 响 研 究 生 的 论 文 写 作 与 科 研 工 作,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担 任 助 教 助 管 工 作 时 间 最 低 不 少 于 8 小 时 / 周, 不 高 于 10 小 时 / 周 ; 二 年 级 及 以 上 研 究 生 担 任 助 教 助 管 工 作 时 间 最 低 不 少 于 10 小 时 / 周, 不 高 于 12 小 时 / 周 五 三 助 酬 金 的 管 理 1. 研 究 生 三 助 酬 金 中 学 校 承 担 部 分 由 学 校 直 接 划 拨 至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帐 户 2. 助 研 酬 金 中 由 聘 用 教 师 支 付 部 分 的 管 理 流 程 为 : (1) 各 院 ( 系 ) 根 据 研 究 生 院 下 达 的 三 助 名 额, 将 助 研 助 教 名 额 分 配 至 导 师, 助 管 名 额 分 配 至 管 理 部 门 (2) 获 得 助 研 名 额 的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入 学 前 填 写 同 济 大 学 招 收 研 究 生 导 师 经 费 资 助 确 认 书, 并 交 各 院 ( 系 所 )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由 各 院 ( 系 所 ) 将 导 师 资 助 经 费 统 一 划 拨 到 学 院 导 师 资 助 专 用 账 户 (3) 各 院 ( 系 所 ) 将 汇 总 表 收 齐 后 交 基 金 办, 基 金 办 核 准 后 报 财 务 处 (4) 财 务 处 将 岗 位 聘 用 人 资 助 的 经 费 额 度 从 其 指 定 经 费 卡 上 划 入 各 院 ( 系 所 ) 13
15 导 师 资 助 专 用 账 户, 并 将 扣 款 成 功 的 导 师 名 单 反 馈 至 各 院 ( 系 所 ) 3. 扶 持 学 科 专 项 基 金 的 发 放, 由 基 金 办 根 据 受 扶 持 批 准 情 况 将 相 关 数 据 材 料 报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将 扶 持 基 金 转 入 院 ( 系 所 ) 导 师 资 助 专 用 帐 户 4. 为 了 保 障 研 究 生 的 权 益, 学 校 按 导 师 资 助 总 额 的 5% 设 立 风 险 准 备 金, 在 导 师 经 费 因 意 外 不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预 支 给 应 资 助 的 研 究 生 5. 院 ( 系 所 ) 落 实 导 师 资 助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需 掌 握 该 账 户 的 动 态 使 用 情 况, 每 学 年 度 定 期 结 算, 并 报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六 三 助 岗 位 聘 用 考 核 三 助 岗 位 实 行 网 络 化 管 理 研 究 生 登 录 同 济 大 学 研 究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填 写 相 关 申 请 信 息, 按 要 求 签 章 后 交 各 院 ( 系 所 )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学 生 申 请, 网 上 审 核 1. 助 研 人 员 聘 任 研 究 生 担 任 助 研 工 作 应 由 导 师 与 研 究 生 双 方 协 议, 网 上 审 核 评 聘 2. 助 教 人 员 聘 任 研 究 生 助 教 资 格 由 聘 用 单 位 负 责 教 学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面 试, 与 拟 聘 任 的 研 究 生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各 院 ( 系 所 )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学 生 申 请, 网 上 审 核 评 聘 各 院 ( 系 所 ) 应 对 担 任 助 教 的 研 究 生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3. 助 管 人 员 聘 任 各 院 ( 系 所 ) 助 管 岗 位 原 则 上 面 向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招 聘, 学 校 各 部 门 助 管 岗 位 面 向 全 校 研 究 生 招 聘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面 试 在 批 准 的 名 额 内 与 拟 聘 任 的 研 究 生 签 订 协 议, 网 上 审 核 评 聘 院 ( 系 所 )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对 三 助 工 作 考 核, 据 聘 任 协 议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与 要 求, 由 负 责 指 导 的 教 师 或 聘 用 部 门 对 聘 任 的 三 助 研 究 生 做 出 工 作 评 价, 根 据 双 向 选 择 的 结 果, 决 定 对 被 考 核 研 究 生 续 聘 调 岗 或 解 聘 七 酬 金 发 放 基 金 办 根 据 网 上 学 生 上 岗 情 况 按 月 发 放 酬 金 ( 每 年 2 月 8 月 为 假 期, 原 则 上 不 聘 用 三 助 岗 位 ) 八 解 聘 如 获 三 助 岗 位 的 研 究 生 有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发 生, 停 止 聘 用 : 1. 获 聘 研 究 生 因 任 何 原 因 中 止 或 终 止 学 业 ; 2. 获 聘 研 究 生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 3. 获 聘 研 究 生 工 作 不 投 入 工 作 态 度 不 认 真 ; 或 工 作 有 重 大 失 误 并 带 来 不 良 影 响 ; 4. 署 名 的 ( 不 论 署 名 次 序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有 剽 窃 或 伪 造 试 验 数 据 等 学 术 不 端 现 象 并 被 认 定 ; 14
16 5. 获 聘 研 究 生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协 议 ; 6. 获 聘 研 究 生 离 岗 超 过 一 月 者 九 附 则 ( 一 ) 本 方 案 解 释 权 属 于 学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委 员 会 ( 二 ) 本 方 案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自 2010 年 7 月 起 实 行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同 研 [2010]40 号 根 据 同 研 [2010]13 号 文 件 及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资 助 办 法, 学 校 设 立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其 中 学 业 奖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学 费 为 规 范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2010 级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另 见 同 济 大 学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资 助 办 法 ) 1. 学 业 奖 学 金 标 准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发 放 标 准 见 表 1 表 1 同 济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金 额 标 准 学 生 类 别 资 助 类 别 学 业 奖 学 金 博 士 研 究 生 全 日 制 1.18 万 / 年 全 日 制 A 类 1 万 /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全 日 制 B 类 0.5 万 / 年 2. 申 请 的 基 本 条 件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 (3)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各 门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 (4) 在 规 定 的 学 制 内 ; (5) 按 学 校 规 定 报 到 和 注 册 3.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与 操 作 程 序 学 校 根 据 各 院 ( 系 所 ) 研 究 生 报 考 情 况 初 试 上 线 人 数 学 院 评 估 排 名 情 况 15
17 学 科 特 点 等 确 定 各 院 ( 系 所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名 额 硕 士 研 究 生 A B 类 学 业 奖 学 金 名 额 各 院 ( 系 所 ) 依 据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成 绩 和 教 育 科 研 经 历 等 在 研 究 生 复 试 时 确 定 学 业 奖 学 金 资 助 对 象 及 其 类 别 各 院 ( 系 所 ) 在 上 报 拟 录 取 研 究 生 名 单 时 同 时 将 学 业 奖 学 金 资 助 对 象 及 类 别 报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1) 博 士 学 业 奖 学 金 按 学 年 发 放 (2) 硕 士 学 业 奖 学 金 :3 年 学 制 按 学 年 发 放 ;2.5 学 制 按 一 年 半 年 一 年 发 放 (3) 研 究 生 报 到 注 册 时 确 认 学 业 奖 学 金 等 级 非 全 额 资 助 的 研 究 生 需 缴 纳 抵 扣 后 的 学 费 差 额 (4) 各 院 ( 系 所 ) 负 责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考 核 和 动 态 调 整 2.5 年 学 制 研 究 生 第 三 学 期 结 束 前 二 周 3 年 学 制 研 究 生 第 四 学 期 结 束 前 二 周 按 原 规 模 重 新 评 定 学 业 奖 学 金, 并 将 评 定 结 果 报 基 金 办 4.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取 消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学 业 奖 学 金 : (1) 学 位 课 考 试 二 门 次 不 合 格 者 ; (2)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处 分 者 ; (3) 署 名 的 ( 不 论 署 名 次 序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有 剽 窃 或 伪 造 试 验 数 据 等 学 术 不 端 现 象 并 被 认 定 者 ; (4) 未 经 导 师 同 意 自 行 在 校 外 兼 职 者 5. 其 他 事 项 提 前 攻 博 直 博 研 究 生 以 及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在 进 入 博 士 阶 段 后 申 请 转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将 取 消 其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按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费 标 准 向 学 校 缴 纳 学 费, 可 申 请 硕 士 生 三 助 岗 位 6. 附 则 (1) 本 方 案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学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委 员 会 (2) 本 方 案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自 2010 年 7 月 起 实 行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16
18 同 济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同 研 [2010]043 号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提 高 博 士 生 培 养 质 量, 鼓 励 博 士 生 潜 心 科 研, 积 极 创 新, 同 济 大 学 从 每 年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博 士 生 中 选 拔 优 秀 学 生 给 予 资 助 本 办 法 自 2010 级 全 日 制 博 士 生 开 始 实 施 本 资 助 分 三 阶 段 落 实, 每 阶 段 分 别 选 拔 一 奖 学 金 设 立 目 标 及 标 准 优 秀 博 士 生 第 一 阶 段 奖 学 金 ( 新 生 奖 学 金 ): 新 生 入 学 时, 设 100 名 新 生 奖 学 金, 标 准 0.5 万 / 人, 鼓 励 入 学 时 成 绩 优 秀 具 有 良 好 的 教 育 经 历 及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的 博 士 生 ; 研 究 生 院 按 照 每 级 各 院 ( 系 所 ) 全 日 制 博 士 生 人 数 占 全 校 全 日 制 博 士 生 总 数 的 比 例 生 源 质 量 情 况 学 科 建 设 培 养 能 力 培 养 质 量 院 系 贡 献 等 绩 效, 向 各 院 ( 系 所 ) 下 达 优 秀 博 士 生 资 助 名 额 各 院 ( 系 所 ) 根 据 本 单 位 优 秀 博 士 生 资 助 名 额, 按 照 入 学 时 生 源 质 量 等 因 素 选 拔 资 助 对 象 优 秀 博 士 生 第 二 阶 段 奖 学 金 : 第 三 学 年 初, 设 50 名 优 秀 博 士 生 一 等 奖 学 金, 标 准 1 万 / 人 ;100 名 优 秀 博 士 生 二 等 奖 学 金, 标 准 0.5 万 / 人, 奖 励 在 学 期 间 努 力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完 成 中 期 考 核 撰 写 了 高 水 平 论 文 及 取 得 高 质 量 科 研 成 果 的 博 士 生 ; 各 院 ( 系 所 ) 遴 选 在 科 研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等 方 面 具 有 培 养 潜 力 的 博 士 生 作 为 资 助 对 象 优 秀 博 士 生 第 三 阶 段 奖 学 金 : 第 四 学 年 初 ( 满 学 制 ), 设 80 名 优 博 培 育 奖 学 金, 标 准 1.5 万 / 人, 奖 励 在 校 期 间 具 有 较 强 科 研 能 力, 并 愿 意 继 续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撰 写 高 水 平 论 文 的 博 士 生 各 院 ( 系 所 ) 在 学 生 满 学 制 时, 对 延 期 毕 业 的 博 士 生 进 行 遴 选, 遴 选 在 科 研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等 方 面 具 有 培 养 潜 力 的 博 士 生 给 予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资 助, 资 助 期 至 第 四 学 年 结 束 第 五 学 年 初, 在 原 有 80 名 获 奖 者 中 遴 选 40 名 在 学 博 士 生, 继 续 给 予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资 助, 标 准 1.5 万 / 人 资 助 期 至 第 五 学 年 结 束 二 奖 学 金 选 拔 依 据 第 一 阶 段 : 17
19 该 阶 段 奖 学 金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评 定 1. 奖 励 优 质 生 源 的 直 博 生 具 体 要 求 : (1) 本 科 来 自 全 国 重 点 学 科 专 业, 本 科 成 绩 排 名 在 所 在 专 业 前 10% 的 直 博 生 ( 包 含 本 校 直 博 生 ) (2) 本 科 来 自 985 工 程 院 校, 本 科 成 绩 排 名 在 所 在 专 业 为 前 10% 的 直 博 生 ( 含 本 校 直 博 生 ) 2. 奖 励 有 突 出 科 研 能 力 的 硕 博 连 读 生 在 申 请 硕 博 连 读 时, 已 具 有 本 学 科 所 认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具 体 要 求 : 达 到 所 攻 读 学 科 我 校 博 士 毕 业 标 准 所 要 求 成 果 的 一 半 3. 奖 励 有 突 出 科 研 能 力 的 普 通 招 考 全 日 制 博 士 生 具 体 要 求 : 已 有 成 果 达 到 其 所 攻 读 学 科 我 校 博 士 毕 业 标 准 所 要 求 成 果 的 一 半 第 二 阶 段 : 各 院 ( 系 所 ) 按 下 达 的 名 额 推 荐 优 秀 博 士 生 候 选 人 通 过 对 候 选 博 士 生 在 校 期 间 主 持 或 参 与 的 科 研 项 目 发 表 的 与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科 研 学 术 成 果 认 定 标 准 参 照 表 1 执 行 项 次 成 果 等 级 表 1 科 研 学 术 成 果 认 定 标 准 评 分 ( 每 项 篇 本 ) 1 获 国 家 级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发 明 奖 的 前 5 名 30 分 2 获 省 部 级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发 明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的 前 5 名 25 分 3 SCI EI SSCI SCIE A&HCI 全 文 检 索 刊 源 论 文 或 已 被 检 索 论 文 ( 为 外 文 期 刊 刊 登 的 论 文, 期 刊 目 录 以 分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为 准 ) 国 际 发 明 专 利 前 5 名 25 分 4 独 立 完 成 出 版 的 专 著 15 分 5 6 除 1 2 项 以 外 的 获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发 明 奖 前 10 名 SCI EI 检 索 的 中 文 期 刊 刊 登 论 文 ;ISTP CSSCI 检 索 论 文 ( 为 外 文 期 刊 刊 登 的 论 文, 期 刊 目 录 以 分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为 准 )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的 前 2 名 10 分 10 分 7 获 得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前 2 名 ) 5 分 注 : 1.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与 SCI EI 等 索 引 有 重 复 时, 按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计 算 得 分 2. 发 表 论 文 要 求 :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且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为 同 济 大 学 ; 或 其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且 第 一 第 二 作 者 署 名 单 位 均 为 同 济 大 学 3. 按 各 学 科 毕 业 要 求 规 定, 作 为 申 请 者 科 研 学 术 成 果 的 基 本 条 件 第 三 阶 段 : 按 第 二 阶 段 评 审 条 件 进 行 之 外, 学 生 还 需 提 交 延 期 期 间 学 习 和 科 研 计 划 两 位 专 18
20 家 推 荐 意 见 学 院 需 组 织 学 科 专 家 组 对 学 生 进 行 评 审 答 辩, 提 出 申 报 建 议 三 优 秀 博 士 生 奖 学 金 获 奖 者 义 务 获 奖 博 士 生 应 主 动 参 与 学 校 各 类 学 术 活 动, 撰 写 高 水 平 论 文, 在 博 思 论 坛 中 交 流 学 术 思 想, 遵 守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等 四 程 序 1. 每 年 研 究 生 院 向 各 院 ( 系 所 ) 公 布 本 学 年 各 院 ( 系 所 ) 优 秀 博 士 生 各 阶 段 名 额 2. 博 士 生 向 院 ( 系 所 ) 递 交 同 济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生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3. 各 院 ( 系 所 ) 根 据 博 士 生 申 请 情 况, 进 行 评 审 及 公 示, 将 申 报 名 单 报 至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核 4.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办 公 室 将 审 核 后 的 名 单 提 交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5.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讨 论 并 审 批 优 秀 博 士 生 获 奖 名 单 并 予 以 公 布 6. 评 审 结 束 后, 第 一 二 阶 段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到 学 生 账 户 ; 第 三 阶 段 按 1500 元 / 月 发 放, 每 年 发 放 10 个 月 五 资 助 终 止 与 中 止 如 获 资 助 的 博 士 生 有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发 生, 资 助 自 动 终 止 1. 因 任 何 原 因 终 止 学 业 ; 2.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处 分 者 ; 3. 申 请 材 料 造 假 者 ; 4. 署 名 的 ( 不 论 署 名 次 序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有 剽 窃 或 伪 造 试 验 数 据 等 学 术 不 端 现 象 并 被 认 定 ; 5. 课 程 考 试 ( 考 查 ) 一 门 不 及 格 如 获 优 秀 博 士 生 第 三 阶 段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博 士 生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资 助 中 止 (1) 因 私 出 国 ( 境 )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博 士 生 出 国 ( 境 ) 期 间 ; (2) 因 事 因 病 休 学 的 博 士 生 休 学 期 间 六 附 则 1. 本 方 案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学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创 新 基 金 委 员 会 2. 本 方 案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自 2010 年 7 月 起 实 行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19
21 同 济 大 学 2010 级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奖 助 办 法 同 研 [2010]46 号 一 奖 助 原 则 ( 一 ) 符 合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普 通 高 校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资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财 厅 [2010]2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 ( 二 ) 满 足 实 施 卓 越 工 程 师 计 划 的 要 求 ; ( 三 ) 为 调 整 优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结 构, 吸 引 优 秀 生 源, 建 立 和 完 善 有 利 于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体 系 二 奖 助 对 象 本 办 法 仅 针 对 2010 级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除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软 件 工 程 领 域 工 程 硕 士 以 外 三 奖 助 方 案 ( 一 ) 设 置 学 业 奖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研 究 生 的 学 费 其 中 : 全 额 奖 学 金 标 准 为 1 万 元 / 学 年, 奖 励 参 与 学 校 卓 越 工 程 师 计 划 的 推 免 学 生 其 他 推 免 学 生, 以 及 优 异 的 统 考 学 生,2010 级 的 比 例 在 40% 左 右 ; 半 额 奖 学 金 标 准 为 0.5 万 元 / 学 年,2010 级 的 比 例 在 10% 左 右 ( 二 ) 设 置 普 通 奖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的 生 活 费 标 准 为 300 元 / 月, 每 年 发 放 10 个 月 ( 每 年 2 月 和 8 月 不 发 ) ( 三 ) 校 外 捐 赠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帮 困 基 金 等, 参 照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四 奖 助 金 的 审 定 和 发 放 学 业 奖 学 金 根 据 招 生 阶 段 的 评 定 结 果 发 放 普 通 奖 学 金 根 据 研 究 生 的 报 到 注 册 情 况 按 月 发 放, 停 发 的 月 份 不 再 补 发 五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取 消 和 普 通 奖 学 金 终 止 与 中 止 ( 一 )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终 止 其 学 业 奖 学 金 : 1. 学 位 课 考 试 二 门 次 不 合 格 者 ; 2.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处 分 者 ; 3. 署 名 的 ( 不 论 署 名 次 序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有 剽 窃 或 伪 造 试 验 数 据 等 学 术 不 端 现 象 20
22 并 被 认 定 者 ; 4. 规 定 学 制 结 束 者 ( 二 ) 研 究 生 有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发 生, 普 通 奖 学 金 自 动 中 止 : 1. 因 事 因 病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 2. 出 国 ( 境 ) 一 个 月 以 上 的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期 间 停 发 期 结 束 后, 本 人 须 向 所 在 院 ( 系 所 ) 提 出 恢 复 享 受 普 通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后, 方 能 恢 复 发 放 六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同 济 大 学 党 政 管 理 科 级 干 部 聘 任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同 人 事 [2010]47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及 岗 位 聘 任 制 度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校 内 党 政 管 理 科 级 岗 位 选 聘 上 岗 和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强 化 岗 位 管 理,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和 服 务 质 量, 加 强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干 部, 必 须 坚 持 下 列 原 则 : 1. 德 才 兼 备 任 人 唯 贤 原 则 ; 2. 群 众 公 认 注 重 实 绩 原 则 ; 3.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原 则 ; 4. 按 岗 选 任 原 则 第 三 条 学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会 议 负 责 全 校 科 级 岗 位 的 设 置 及 科 级 干 部 的 聘 任 工 作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及 任 期 第 四 条 学 校 机 关 党 政 各 部 门 各 基 层 单 位 经 学 校 批 准 成 立 的 科 级 机 构 可 设 正 副 科 级 岗 位 ; 各 基 层 党 委 ( 总 支 ) 可 设 正 副 科 级 组 织 人 事 员 对 于 其 他 非 科 级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可 设 正 副 主 任 科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岗 位 或 认 定 行 政 级 别 第 五 条 科 级 干 部 应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核 定 的 科 级 岗 位 职 数 聘 任 科 级 机 构 中 一 般 设 21
23 一 正 一 副 科 级 岗 位 ; 职 责 单 一 或 人 数 较 少 的 科 室, 只 设 一 正 或 一 副 科 级 岗 位 ; 确 属 工 作 需 要 经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会 议 审 核 可 增 设 副 科 级 岗 位 各 基 层 党 委 ( 总 支 ) 组 织 人 事 员 职 数 设 置 参 照 有 关 办 法 执 行 第 六 条 科 级 干 部 实 行 聘 任 制, 聘 期 三 年 聘 期 届 满 经 考 核 胜 任 的 干 部, 且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连 任 第 三 章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第 七 条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应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遵 纪 守 法 爱 岗 敬 业 品 行 端 正 近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 2. 具 备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需 的 思 想 道 德 水 平 管 理 知 识 专 业 知 识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 3. 身 体 健 康 第 八 条 提 拔 任 用 科 级 干 部 应 具 备 下 列 资 格 条 件 : 1. 提 拔 任 用 副 科 级 职 务 者, 需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具 有 本 ( 专 ) 科 学 历,3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且 取 得 显 著 工 作 成 绩 ; (2)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2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且 取 得 显 著 工 作 成 绩 2. 提 拔 任 用 正 科 级 职 务 者, 需 在 副 科 级 岗 位 工 作 3 年 以 上 且 取 得 显 著 工 作 成 绩 具 有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经 历 者 可 放 宽 第 九 条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满 3 年 者, 原 则 上 不 再 新 聘 任 正 副 科 级 职 务 第 十 条 至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能 完 成 半 个 聘 期 者, 原 则 上 不 再 续 聘 第 四 章 选 拔 任 用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科 级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程 序 : 1. 各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科 级 岗 位 设 岗 情 况 和 工 作 需 要, 推 荐 考 察 对 象, 并 由 基 层 党 委 ( 总 支 ) 组 织 进 行 民 主 测 评 ; 2. 在 民 主 测 评 的 基 础 上, 由 本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确 定 考 察 对 象, 并 由 基 层 党 委 ( 总 支 ) 依 据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件 和 职 责 要 求,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并 形 成 书 面 考 察 材 料 考 察 材 料 必 须 写 实, 全 面 准 确 清 楚 地 反 映 考 察 对 象 德 能 勤 绩 廉 方 面 的 主 要 表 现, 尤 其 要 注 重 工 作 实 绩 ; 同 时 要 反 映 主 要 缺 点 及 不 足, 以 及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情 况 ; 3. 各 基 层 单 位 科 级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经 本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相 关 材 料 上 报 人 事 处 ; 机 关 各 部 门 科 级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材 料 需 经 机 关 党 委 会 签 后 上 报 人 事 处 ; 4. 人 事 处 对 拟 任 人 选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并 报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会 议 审 定 ; 5. 学 校 发 文 聘 任 ; 22
24 6. 凡 晋 升 任 职 的, 相 关 书 面 材 料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党 团 系 统 干 部 需 认 定 行 政 级 别 的, 由 相 关 组 织 报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初 审, 经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会 议 审 定 后, 确 定 相 应 行 政 级 别 第 十 三 条 考 察 科 级 干 部 拟 任 人 选, 必 须 征 求 拟 任 人 选 所 在 单 位 纪 委 的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讨 论 审 定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涉 及 与 会 人 员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本 人 必 须 回 避 第 五 章 培 训 与 考 核 第 十 五 条 人 事 处 负 责 科 级 干 部 的 集 中 教 育 培 训 各 基 层 党 委 ( 总 支 ) 负 责 本 单 位 科 级 干 部 的 日 常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科 级 干 部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考 核 工 作 由 所 在 单 位 具 体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制 定 本 单 位 所 设 科 级 岗 位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别 报 组 织 部 人 事 处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科 级 干 部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当 予 以 免 职 1. 经 组 织 考 核 认 定 为 不 称 职 的 ; 2. 连 续 出 国 ( 境 ) 满 半 年 的 ; 3. 拒 不 服 从 组 织 调 动 或 者 轮 岗 交 流 决 定 的 ; 4. 因 工 作 需 要 或 其 他 原 因 应 当 免 去 现 职 的 第 十 九 条 科 级 干 部 因 各 种 原 因 需 要 辞 去 相 应 科 级 职 务 的, 本 人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同 意, 报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会 议 审 批 第 二 十 条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科 级 干 部, 根 据 情 节 由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党 纪 政 纪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此 前 所 发 文 件 与 本 办 法 不 相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23
25 同 济 大 学 师 资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同 人 师 [2010]26 号 (2010 年 4 月 22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优 化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加 大 优 秀 年 轻 人 才 后 备 人 才 的 引 进 和 培 养 力 度, 同 时 充 分 利 用 博 士 后 制 度 平 台 为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服 务, 结 合 同 济 大 学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适 用 对 象 第 二 条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从 2010 年 起, 对 于 各 单 位 师 资 队 伍 的 补 充, 除 个 别 特 殊 学 科 专 业 外, 各 单 位 应 坚 持 以 录 用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留 学 归 国 人 员 或 具 有 博 士 后 经 历 的 人 员 为 主 对 于 在 国 内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凡 申 请 应 聘 同 济 大 学 各 单 位 教 师 系 列 岗 位 的 人 员 ( 含 教 学 科 研 型 教 学 型 科 研 型 等 ), 纳 入 学 校 师 资 博 士 后 进 行 管 理 申 请 人 应 首 先 进 入 学 校 设 立 的 有 关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或 与 学 校 签 定 合 作 协 议 的 企 业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进 行 两 年 博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经 考 核 合 格 出 站 后, 方 可 受 聘 进 入 同 济 大 学 教 师 系 列 编 制 和 岗 位 第 三 章 申 请 程 序 第 三 条 各 基 层 单 位 根 据 师 资 队 伍 规 划 及 建 设 的 岗 位 需 要, 根 据 学 校 批 准 的 师 资 补 充 计 划, 对 于 应 纳 入 师 资 博 士 后 管 理 的 人 员 岗 位, 报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在 教 师 及 博 士 后 招 聘 信 息 中 公 开 发 布 第 四 条 申 请 人 需 首 先 向 设 岗 单 位 提 出 做 师 资 博 士 后 的 申 请, 有 关 单 位 的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组 织 根 据 设 岗 需 要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及 学 术 发 展 潜 力 的 全 面 考 核, 经 考 核 通 过 的 推 荐 人 选, 在 批 准 的 师 资 补 充 限 额 范 围 内, 由 党 政 领 导 签 署 推 荐 入 选 师 资 博 士 后 的 意 见 以 后 的 程 序 与 同 济 大 学 正 常 博 士 后 申 请 相 同 第 五 条 已 经 在 站 的 科 研 博 士 后, 经 本 人 申 请 单 位 推 荐 人 事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也 可 以 申 请 转 为 师 资 博 士 后, 但 须 占 用 本 单 位 当 年 师 资 补 充 的 额 度 院 系 考 核 程 序 与 第 四 条 相 同 24
26 第 四 章 师 资 博 士 后 的 身 份 及 职 责 第 六 条 师 资 博 士 后 的 身 份 仍 然 是 博 士 后 第 七 条 在 学 校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工 作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人 员, 在 站 期 间 以 科 学 研 究 为 主, 同 时 履 行 作 为 教 师 的 部 分 职 责, 主 要 为 : ( 一 ) 完 成 所 确 定 的 科 学 研 究 任 务 ; ( 二 ) 承 担 学 院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 ( 三 ) 承 担 其 他 社 会 工 作 ; ( 四 )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和 考 核 ; ( 五 ) 申 请 并 获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第 八 条 在 企 业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工 作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在 站 期 间 以 科 学 研 究 为 主, 完 成 与 企 业 签 订 工 作 协 议 中 确 定 的 科 研 任 务, 并 履 行 作 为 教 师 的 部 分 职 责 第 五 章 待 遇 第 九 条 在 学 校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工 作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享 有 下 列 待 遇 ( 一 ) 享 受 学 校 同 类 博 士 后 的 基 本 待 遇 ( 住 房 以 货 币 化 政 策 执 行 ); ( 二 ) 学 校 以 货 币 补 贴 形 式 提 供 住 房, 提 供 每 月 2500 元 的 津 贴 ; ( 三 ) 享 受 每 月 1000 元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专 项 津 贴 ; ( 四 ) 中 期 ( 进 站 后 12 个 月 ) 考 核 合 格 后, 考 核 合 格 的 下 月 起 至 正 常 办 理 出 站 期 间, 可 另 外 享 受 每 月 1000 元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专 项 奖 励 金 ( 累 计 12 个 月 ); ( 五 ) 享 受 完 成 有 关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业 绩 的 业 绩 津 贴 ; ( 六 ) 师 资 博 士 后 出 站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留 校 转 入 事 业 编 制 ; ( 七 ) 师 资 博 士 后 人 员 转 入 学 校 教 师 编 制 后, 仍 然 可 以 享 受 学 校 规 定 的 一 次 性 博 士 津 贴 ; ( 八 ) 博 士 后 合 作 导 师 招 收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人 员, 免 交 管 理 费 第 十 条 在 企 业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工 作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除 享 受 完 成 校 内 有 关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业 绩 的 业 绩 津 贴 外, 其 他 相 应 待 遇 由 企 业 提 供 第 十 一 条 师 资 博 士 后 工 作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留 校 工 作 者,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之 日 即 为 进 校 时 间 25
27 第 六 章 考 核 及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第 十 二 条 在 学 校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或 企 业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工 作 的 师 资 博 士 后, 需 参 加 师 资 博 士 后 专 项 考 核 第 十 三 条 中 期 考 核 及 期 满 出 站 考 核 由 各 院 系 组 织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对 其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等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的 考 核 和 评 估, 尤 其 要 对 其 是 否 适 合 作 为 高 校 教 师 是 否 具 备 良 好 的 学 术 发 展 潜 力 做 出 评 估 结 论 师 资 博 士 后 出 站 考 核 合 格 标 准 由 各 学 科 参 照 有 关 学 科 副 教 授 或 副 研 究 员 晋 升 标 准 制 定, 至 少 应 在 师 资 博 士 后 期 间 申 请 获 得 过 主 持 的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 或 中 国 博 士 后 基 金 项 目 ), 并 发 表 过 申 报 有 关 学 科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必 备 的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第 十 四 条 中 期 考 核 没 有 达 到 师 资 博 士 后 要 求 的, 从 考 核 的 下 个 月 起, 不 再 享 受 师 资 博 士 后 的 有 关 待 遇 符 合 一 般 科 研 博 士 后 考 核 要 求 的, 可 以 继 续 作 为 一 般 科 研 博 士 后 工 作 至 出 站, 期 间 享 受 普 通 博 士 后 待 遇 对 于 不 租 住 学 校 博 士 后 公 寓 的 全 职 博 士 后, 原 作 为 师 资 博 士 后 享 受 的 每 月 2500 元 的 住 房 补 贴, 降 为 每 月 2000 元 对 于 经 考 核 既 不 符 合 师 资 博 士 后 也 不 符 合 科 研 博 士 后 要 求 的, 作 退 站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师 资 博 士 后 工 作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者, 申 请 留 校 相 关 程 序 按 学 校 选 留 补 充 师 资 的 办 法 办 理, 但 本 人 不 申 请 的, 可 以 自 主 择 业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26
28 同 济 大 学 聘 用 合 同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同 人 合 [2010]1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意 义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同 济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 人 员 聘 用 制, 加 强 学 校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管 理, 建 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的 聘 用 合 同 关 系, 保 障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和 谐 稳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关 系,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制 定 依 据 ) 本 办 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的 意 见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相 关 精 神, 同 时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制 定 第 三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定 义 ) 聘 用 合 同 是 指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确 立 聘 用 关 系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协 议 聘 用 合 同 依 法 订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当 事 人 必 须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聘 用 合 同 文 本 及 相 关 的 岗 位 责 任 书 协 议 补 充 说 明 附 属 约 定 附 件 等 均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适 用 范 围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在 编 的 所 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 以 下 统 称 受 聘 人 员 ) 对 学 校 因 临 时 性 工 作 需 要 而 招 收 的 非 学 校 编 制 人 员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对 前 述 人 员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上 海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签 订 ) 学 校 聘 用 的 人 员 都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与 学 校 或 学 校 授 权 的 下 属 学 院 部 门 签 订 书 面 的 聘 用 合 同 学 校 实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首 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时, 学 校 与 在 编 人 员 原 则 上 均 应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但 被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确 诊 患 有 难 以 治 愈 的 严 重 疾 病 精 神 病 的 学 校 在 编 人 员 或 者 在 本 办 法 生 效 前 已 经 待 岗 待 退 休 人 员, 应 暂 缓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缓 签 期 延 续 至 前 述 情 况 消 失 ; 或 学 校 只 保 留 与 该 人 员 的 人 事 关 系 和 工 资 关 系, 直 至 该 人 员 办 理 退 休 ( 退 职 ) 手 续 27
29 对 于 上 级 任 命 的 领 导 干 部, 其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任 命 书 可 视 为 聘 书, 该 类 领 导 干 部 无 需 另 行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第 六 条 ( 聘 用 原 则 报 到 ) 学 校 按 照 科 学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用 的 原 则, 经 综 合 考 核 后 进 行 录 用 受 聘 人 员 应 当 在 接 到 学 校 录 用 通 知 后,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携 带 录 用 通 知 中 所 要 求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正 本 ), 包 括 介 绍 信 ( 或 通 知 报 到 证 ) 本 人 户 籍 证 明 ( 或 居 住 证 ) 身 份 证 劳 动 手 册 ( 或 聘 用 手 册 )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证 明 ( 或 退 工 证 明 ) 体 检 证 明 以 及 相 关 学 历 学 位 专 业 资 格 证 明 等, 前 往 学 校 人 事 处 报 到 未 经 学 校 人 事 处 书 面 同 意, 受 聘 人 员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到 的, 视 为 违 约 ; 给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学 校 有 权 向 违 约 人 主 张 赔 偿 第 七 条 ( 信 息 登 记 ) 受 聘 人 员 报 到 时 必 须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如 实 全 面 完 整 地 填 写 同 济 大 学 干 部 履 历 表 或 同 济 大 学 职 工 登 记 表 等 相 关 表 格 当 相 关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时, 受 聘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学 校 人 事 处 第 二 章 聘 用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八 条 ( 订 立 和 变 更 的 原 则 ) 订 立 和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第 九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份 数 ) 聘 用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受 聘 人 员 及 受 聘 人 员 所 在 部 门 各 持 一 份, 学 校 持 两 份 第 十 条 ( 聘 用 方 式 ) 学 校 对 于 因 人 员 变 动 或 新 增 岗 位 而 需 要 聘 用 的 各 类 人 员 应 进 行 公 开 招 聘, 但 特 殊 岗 位 确 需 使 用 其 他 方 式 选 拔 人 员 的 除 外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同 等 条 件 下 学 校 内 部 的 应 聘 人 员 可 以 优 先 聘 用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关 于 规 范 学 校 各 类 人 员 招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 受 聘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 学 校 对 受 聘 人 员 的 基 本 要 求 如 下 : ( 一 )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爱 岗 敬 业, 工 作 勤 奋 踏 实 ; ( 二 ) 具 备 能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学 历 学 位 业 务 知 识 工 作 能 力 等 条 件, 能 够 完 成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 ( 三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28
30 第 十 二 条 ( 聘 用 工 作 组 织 ) 在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下, 学 校 成 立 校 聘 用 合 同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小 组, 工 作 小 组 的 日 常 工 作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各 学 院 或 部 门 指 定 相 应 聘 用 负 责 人, 具 体 负 责 本 学 院 或 部 门 的 聘 用 工 作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三 条 ( 学 校 与 待 聘 人 员 的 相 互 了 解 ) 聘 用 合 同 订 立 前, 学 校 与 待 聘 人 员 均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了 解 与 其 建 立 聘 用 关 系 相 关 的 情 况, 双 方 均 应 如 实 说 明 第 十 四 条 ( 聘 用 程 序 ) 聘 用 程 序 具 体 如 下 : ( 一 ) 学 校 人 事 处 公 布 岗 位 及 其 职 责 聘 用 条 件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等 事 项, 公 开 招 聘 ; ( 二 ) 应 聘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 ( 三 ) 各 学 院 或 部 门 聘 用 组 织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 ( 四 ) 聘 用 组 织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人 员 进 行 考 试 或 考 察, 根 据 集 体 讨 论 结 果 择 优 提 出 拟 聘 用 人 员 名 单, 并 报 学 校 审 批 ; ( 五 ) 学 校 与 经 批 准 的 拟 聘 人 员 协 商 聘 用 合 同 内 容, 拟 聘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学 校 的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条 件, 学 校 有 权 对 拟 聘 人 员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真 实 性 核 查 ; ( 六 ) 学 校 通 知 拟 聘 人 员 报 到,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与 拟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生 效 ) 聘 用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对 聘 用 合 同 生 效 的 期 限 或 者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聘 用 合 同 生 效 后, 双 方 应 严 格 履 行, 任 何 一 方 不 遵 守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构 成 违 约,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内 容 ) 聘 用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款 : ( 一 )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 ( 二 )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 ( 三 ) 岗 位 名 称 类 别 及 其 职 责 要 求 ; ( 四 ) 岗 位 纪 律 ; ( 五 ) 岗 位 工 作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 ( 六 )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和 社 会 保 险 ; ( 七 )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条 件 ; ( 八 ) 违 反 聘 用 合 同 的 责 任 ; 29
31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聘 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约 定 试 用 期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提 前 通 知 时 限 等 聘 用 合 同 的 条 款, 也 可 以 另 行 签 订 专 项 协 议 专 项 协 议 与 聘 用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七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期 限 )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由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协 商 确 定 : ( 一 ) 根 据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首 次 聘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3 年, 续 聘 期 限 一 般 也 为 3 年 新 进 受 聘 人 员 可 以 约 定 3~6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下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实 行 一 年 的 试 用 期 聘 期 届 满 之 日, 不 得 迟 于 受 聘 人 员 的 法 定 退 休 时 间 ; ( 二 ) 在 国 有 单 位 工 作 已 满 25 年, 或 者 在 本 校 连 续 工 作 已 满 10 年 且 年 龄 距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时 间 不 足 10 年 的 人 员, 受 聘 人 员 书 面 提 出 订 立 聘 用 至 退 休 的 合 同 的, 聘 期 应 至 法 定 退 休 时 间 受 聘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可 以 竞 聘 校 内 其 他 岗 位, 未 能 竞 聘 成 功 的, 应 在 原 岗 位 上 继 续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无 效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聘 用 合 同 无 效 : ( 一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 ( 二 ) 以 欺 诈 胁 迫 等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聘 用 合 同 另 一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的 ; ( 三 ) 学 校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排 除 受 聘 人 员 权 利, 聘 用 合 同 内 容 显 失 公 平 的 ; ( 四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订 立 的 无 效 的 聘 用 合 同, 自 订 立 起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确 认 聘 用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的, 其 余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聘 用 合 同 的 无 效, 应 由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第 三 章 聘 用 合 同 的 履 行 变 更 和 中 止 第 十 九 条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凡 受 聘 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等 有 关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和 同 济 大 学 <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新 进 受 聘 人 员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具 备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提 出 资 格 申 请 并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若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新 进 受 聘 人 员 未 具 备 申 请 认 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的, 学 校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受 聘 人 员 的 岗 位 进 行 调 整, 同 时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 或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30
32 第 二 十 条 ( 聘 用 合 同 履 行 时 间 )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起 始 时 间 与 实 际 履 行 的 起 始 时 间 不 一 致 的, 以 实 际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的 起 始 时 间 为 聘 用 合 同 的 起 始 时 间 第 二 十 一 条 ( 受 聘 人 员 的 考 核 ) 学 校 对 受 聘 人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平 时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考 核 应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实 行 领 导 考 核 与 群 众 评 议 相 结 合 工 作 实 绩 考 核 与 工 作 态 度 考 核 相 统 一 的 方 法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 学 校 变 更 岗 位 ) 受 聘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或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学 校 可 以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并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第 二 十 三 条 ( 协 商 变 更 ) 除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外, 学 校 或 受 聘 人 员 需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内 容 的, 应 当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协 商 不 成 的,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均 应 继 续 履 行 原 聘 用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中 止 )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 中 止 情 形 ) 之 一 的,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 ( 一 ) 受 聘 人 员 履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义 务 的 ; ( 二 ) 受 聘 人 员 暂 时 无 法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的 义 务, 但 仍 有 继 续 履 行 条 件 和 可 能 的 ; ( 三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聘 用 合 同 的 中 止 履 行, 自 学 校 确 认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发 生 并 作 出 中 止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的 决 定 之 日 起 生 效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期 间, 中 止 情 形 消 失 的, 聘 用 合 同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应 继 续 履 行, 但 是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期 间, 受 聘 人 员 被 依 法 宣 告 失 踪 宣 告 死 亡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期 间,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的,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终 止 第 二 十 五 条 (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期 间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期 间,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均 暂 停 行 使 和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中 止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期 间, 不 计 算 受 聘 人 员 在 学 校 的 工 作 年 限 ; 但 是 受 聘 人 员 因 履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义 务 而 中 止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的 除 外 聘 用 合 同 恢 复 履 行 的, 聘 用 合 同 中 止 履 行 期 间 受 聘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金, 学 校 不 予 补 缴 31
33 第 四 章 聘 用 合 同 的 终 止 续 签 和 解 除 第 二 十 六 条 (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 ( 一 )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不 再 续 聘 的 ; ( 二 )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的 ; ( 三 ) 学 校 被 撤 销 解 散 的 ; ( 四 ) 受 聘 人 员 符 合 退 休 退 职 条 件, 应 当 办 理 退 休 退 职 手 续 的 ; ( 五 ) 受 聘 人 员 死 亡,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宣 告 失 踪 的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聘 用 合 同 一 方 实 际 不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满 3 个 月, 又 不 属 于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中 止 情 形 的,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终 止 第 二 十 七 条 ( 学 校 不 得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聘 用 单 位 不 得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 ( 一 ) 因 工 负 伤, 治 疗 终 结 后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为 1 至 4 级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 二 ) 患 职 业 病 以 及 现 有 医 疗 条 件 下 难 以 治 愈 的 严 重 疾 病 或 者 精 神 病 的 ; ( 三 )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不 得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 特 殊 情 形 的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顺 延 )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顺 延 至 下 列 情 形 消 失 : ( 一 ) 受 聘 人 员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二 ) 女 性 受 聘 人 员 在 孕 期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内 的 ; ( 三 ) 正 在 接 受 违 纪 审 查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的 ; ( 四 ) 属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二 十 九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续 签 )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前 30 日, 学 校 应 书 面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聘 用 合 同 到 期 时 间, 及 学 校 是 否 存 在 与 受 聘 人 员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的 意 向 如 学 校 向 受 聘 人 员 表 明 续 聘 意 愿, 而 受 聘 人 员 也 愿 意 续 聘 的, 学 校 可 以 续 聘 其 从 事 原 岗 位 工 作, 并 于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前, 与 受 聘 人 员 续 聘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之 规 定 的 受 聘 人 员, 学 校 可 与 其 续 签 聘 用 期 限 至 受 聘 人 员 退 休 的 聘 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后,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未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受 聘 人 员 仍 继 续 工 作 的, 视 为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以 原 条 件 继 续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受 聘 人 员 可 以 随 时 终 止 聘 用 关 系 学 校 提 32
34 出 终 止 聘 用 关 系 的, 应 当 提 前 30 日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但 是 受 聘 人 员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 聘 用 合 同 的 协 商 解 除 ) 经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第 三 十 一 条 ( 学 校 可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并 书 面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 ( 一 ) 在 试 用 期 内 未 达 到 岗 位 要 求 又 不 同 意 学 校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的 ; ( 二 )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或 者 1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的 ; ( 三 ) 未 经 学 校 同 意, 擅 自 出 国 或 者 出 国 逾 期 不 归 的 ; ( 四 ) 严 重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的 ; ( 五 ) 违 反 工 作 规 定 操 作 规 程,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或 者 失 职 渎 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严 重 扰 乱 教 学 工 作 秩 序, 致 使 工 作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的 ; ( 七 )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 含 缓 刑 ), 或 者 被 拘 役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 ( 八 ) 同 时 与 其 他 单 位 建 立 人 事 关 系 或 者 劳 动 关 系, 拒 不 改 正 的 ; ( 九 ) 因 受 聘 人 员 个 人 原 因 致 使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导 致 聘 用 合 同 无 效 的 ;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二 条 ( 学 校 经 提 前 通 知 可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或 额 外 支 付 受 聘 人 员 1 个 月 工 资 后, 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 一 ) 受 聘 人 员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学 校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 ( 二 ) 受 聘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或 者 聘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又 不 同 意 学 校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的 ; 或 者 虽 同 意 学 校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但 到 新 岗 位 后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的 ; ( 三 ) 聘 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原 聘 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达 成 一 致 的 ; ( 四 ) 受 聘 人 员 连 续 两 个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 ( 五 )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三 条 ( 学 校 不 得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 受 聘 人 员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不 得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 一 ) 受 聘 人 员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二 ) 女 性 受 聘 人 员 在 孕 期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内 的 ; ( 三 ) 因 工 负 伤, 治 疗 终 结 后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为 1 至 4 级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 四 ) 患 职 业 病 以 及 现 有 医 疗 条 件 下 难 以 治 愈 的 严 重 疾 病 或 者 精 神 病 的 ; 33
35 ( 五 ) 受 聘 人 员 正 在 接 受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审 查 或 调 查, 但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的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四 条 ( 受 聘 人 员 可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受 聘 人 员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并 书 面 通 知 学 校 人 事 处 和 所 在 学 院 部 门 : ( 一 )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 特 殊 岗 位 或 另 有 服 务 期 等 特 别 约 定 的 除 外 ); ( 二 ) 考 入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的 ; ( 三 ) 被 录 用 或 者 选 调 到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的 ; ( 四 ) 依 法 服 兵 役 的 ; ( 五 ) 学 校 未 按 照 聘 用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工 资 报 酬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和 福 利 待 遇 的 ; ( 六 ) 学 校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受 聘 人 员 工 作 的 ; ( 七 ) 因 学 校 的 原 因 致 使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之 情 形 出 现, 导 致 聘 用 合 同 无 效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受 聘 人 员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未 能 与 学 校 协 商 一 致 的, 受 聘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继 续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6 个 月 后 再 次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仍 未 能 与 学 校 协 商 一 致 的, 即 可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第 三 十 五 条 ( 受 聘 人 员 要 求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程 序 ) 受 聘 人 员 要 求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应 当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学 校 及 所 在 学 院 部 门 学 校 应 当 自 收 到 受 聘 人 员 辞 聘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 未 予 答 复 的, 视 为 同 意 受 聘 人 员 的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申 请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正 在 接 受 审 查 调 查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的 受 聘 人 员, 不 得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承 担 国 家 和 省 部 级 重 点 项 目 的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骨 干 不 得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暂 时 不 能 流 动 的 特 殊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或 者 工 作 调 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 自 动 离 职 / 开 除 处 分 ) 按 照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受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自 学 校 下 发 文 件 中 注 明 之 日 起,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之 间 的 聘 用 合 同 自 动 解 除 : ( 一 ) 受 聘 人 员 被 按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的 ; ( 二 ) 受 聘 人 员 受 开 除 处 分 的 学 校 应 及 时 将 上 述 情 况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受 聘 人 员 和 学 校 应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的 解 聘 退 工 手 续 34
36 第 三 十 七 条 ( 离 校 手 续 )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的, 受 聘 人 员 应 按 学 校 的 书 面 通 知, 亲 自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委 托 他 人 前 往 学 校 各 部 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并 应 于 约 定 的 离 校 日 之 前 完 成 办 理 手 续 若 受 聘 人 员 未 能 依 照 书 面 通 知 按 期 完 成 离 校 手 续, 应 按 受 聘 人 员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学 校 应 将 自 动 离 职 的 认 定, 书 面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即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应 根 据 学 校 通 知, 按 时 结 清 与 学 校 的 未 了 事 宜, 完 成 离 校 手 续 若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仍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离 校 手 续 的, 则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审 核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未 了 事 宜, 并 将 审 核 结 果 告 知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同 时 报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所 在 学 院 或 部 门 和 人 事 处 备 案 ; 学 校 有 权 依 据 审 核 结 果, 向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第 五 章 工 作 报 酬 和 福 利 待 遇 第 三 十 八 条 ( 工 资 与 津 贴 ) 受 聘 人 员 的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等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及 学 校 的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岗 位 聘 任 及 津 贴 实 施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 休 假 ) 受 聘 人 员 的 寒 暑 假 法 定 节 假 日 事 假 婚 丧 假 产 假 等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及 学 校 的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教 职 工 考 勤 和 请 假 制 度 的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 职 业 病 工 伤 ) 受 聘 人 员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因 工 或 因 病 死 亡 后 的 丧 葬 费 抚 恤 金 等,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 医 疗 期 待 遇 ) 受 聘 人 员 在 患 病 医 疗 期 内 的 病 假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及 学 校 制 定 的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二 条 ( 在 职 进 修 ) 受 聘 人 员 在 学 校 工 作 两 年 及 以 上 的,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可 申 请 在 职 学 历 进 修, 应 与 学 校 签 订 同 济 大 学 受 聘 人 员 在 职 进 修 协 议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教 职 工 在 职 学 历 进 修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 公 派 出 国 )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和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可 以 派 遣 受 聘 人 员 出 国 ( 境 ) 进 修 受 聘 人 员 接 受 派 遣 的, 应 与 学 校 签 订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协 议 第 四 十 四 条 ( 因 私 出 境 ) 35
37 除 寒 暑 假 及 公 共 假 期 外, 受 聘 人 员 因 私 出 境 ( 探 亲 访 友 旅 行 等 ), 应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批 准 国 家 或 学 校 对 因 私 出 境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受 聘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批 准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时 回 校 销 假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同 济 大 学 因 私 出 国 ( 境 ) 人 员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 住 房 补 贴 ) 学 校 向 受 聘 人 员 提 供 住 房 住 寓 补 贴 的, 可 与 受 聘 人 员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第 四 十 六 条 ( 首 次 聘 期 ) 受 聘 人 员 履 行 首 次 聘 期 不 满 两 年 的, 学 校 原 则 上 不 批 准 受 聘 人 员 提 出 的 3 个 月 以 上 因 公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请 第 六 章 服 务 期 和 经 济 补 偿 第 四 十 七 条 ( 服 务 期 ) 学 校 可 以 与 由 学 校 出 资 招 聘 培 训 或 者 学 校 向 其 提 供 特 殊 待 遇 的 受 聘 人 员, 另 行 约 定 服 务 期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三 条 情 形 的 受 聘 人 员, 应 与 学 校 另 行 签 订 服 务 期 协 议, 并 同 时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中 的 聘 用 期 限 服 务 期 届 满 之 日 迟 于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聘 期 届 满 之 日 的, 聘 期 届 满, 学 校 有 权 要 求 受 聘 人 员 继 续 履 行 剩 余 服 务 期 若 学 校 放 弃 对 剩 余 服 务 期 的 要 求, 则 聘 用 合 同 到 期 终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 保 守 秘 密 的 义 务 ) 受 聘 人 员 在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的 岗 位 工 作 的,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涉 密 人 员 管 理 的 规 定 受 聘 人 员 在 涉 及 学 校 秘 密 的 岗 位 工 作 或 工 作 事 项 涉 密 的, 可 以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遵 守 协 议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第 四 十 九 条 (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的 补 偿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的, 学 校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向 受 聘 人 员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 ( 一 ) 除 学 校 提 出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对 受 聘 人 员 有 利 的 条 件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受 聘 人 员 不 同 意 续 签 的 情 形 外,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二 ) 项 规 定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的 ; ( 二 ) 学 校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的 第 五 十 条 ( 协 商 解 除 的 补 偿 )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学 校 可 按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向 受 聘 人 员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第 五 十 一 条 ( 学 校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补 偿 ) 36
38 学 校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二 )( 三 ) 项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向 受 聘 人 员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五 十 二 条 ( 受 聘 人 员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补 偿 ) 受 聘 人 员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 五 )( 六 )( 七 )( 八 ) 项, 事 先 告 知 学 校 后 辞 聘 的, 学 校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向 受 聘 人 员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五 十 三 条 (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计 算 )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受 聘 人 员 在 本 校 的 实 际 工 作 年 限, 每 工 作 1 年 给 予 其 1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计 算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月 工 资, 以 受 聘 人 员 上 年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标 准 ; 上 年 聘 用 不 满 12 个 月 但 聘 用 期 限 满 12 个 月 的, 以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聘 用 合 同 前 12 个 月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标 准 ; 聘 用 期 限 不 满 12 个 月 的, 以 实 际 聘 用 月 份 数 计 算 月 平 均 工 资 受 聘 人 员 月 平 均 工 资 高 于 市 统 计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的 事 业 单 位 上 年 月 平 均 工 资 3 倍 以 上 的, 按 公 布 的 事 业 单 位 上 年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3 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受 聘 人 员 在 本 校 的 工 作 年 限, 以 年 为 单 位 计 算 ; 不 足 整 年 的 部 分, 满 6 个 月 的, 按 1 年 计 算 ; 不 满 6 个 月 的, 按 半 年 计 算 第 五 十 四 条 ( 医 疗 补 助 费 ) 学 校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解 聘 的, 除 按 规 定 向 受 聘 人 员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金 外, 还 应 当 向 受 聘 人 员 支 付 相 当 于 6 个 月 工 资 的 医 疗 补 助 费 第 七 章 兼 职 和 职 务 成 果 第 五 十 五 条 ( 兼 职 ) 受 聘 人 员 在 本 职 工 作 之 余 兼 任 校 外 工 作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学 院 部 门 申 报, 并 填 写 兼 职 情 况 申 报 表, 交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核 后 备 案 如 果 学 校 认 为 所 申 报 的 兼 职 工 作 影 响 受 聘 人 员 履 行 其 岗 位 职 责 的, 或 该 兼 职 工 作 将 对 学 校 的 利 益 或 声 誉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学 校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限 制 或 禁 止 受 聘 人 员 从 事 该 项 兼 职 工 作 若 受 聘 人 员 怠 于 履 行 申 报 义 务, 或 未 按 照 学 校 向 其 发 出 的 限 制 或 禁 止 的 要 求 立 即 纠 正, 并 给 学 校 造 成 经 济 上 或 声 誉 上 损 害 的, 受 聘 人 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六 条 ( 职 务 成 果 ) 受 聘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以 及 离 职 后 一 年 内 继 续 从 事 与 原 岗 位 职 责 或 者 交 付 的 任 务 有 关 的 工 作 所 取 得 的 教 学 科 研 等 成 果 均 属 职 务 成 果, 其 发 表 的 有 关 论 文 著 作 或 申 报 有 关 奖 励 专 利 和 科 研 项 目 及 经 费 等, 均 需 同 时 署 受 聘 人 员 及 学 校 的 名 称 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职 务 成 果 必 须 同 时 署 作 者 及 作 者 单 位, 作 者 单 位 只 能 署 同 济 大 学 或 隶 属 于 同 济 大 学 的 单 位 37
39 第 五 十 七 条 ( 职 务 成 果 未 署 学 校 名 的 处 理 ) 若 受 聘 人 员 的 职 务 成 果 未 署 名 作 者 单 位 为 同 济 大 学, 或 署 名 作 者 单 位 非 同 济 大 学, 经 查 属 实 的, 学 校 有 权 要 求 受 聘 人 员 立 即 纠 正 受 聘 人 员 拒 绝 纠 正 的, 按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八 章 违 约 责 任 第 五 十 八 条 ( 违 约 责 任 的 形 式 ) 聘 用 合 同 的 一 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均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聘 用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若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 学 校 的 违 约 责 任 )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向 受 聘 人 员 支 付 赔 偿 金 : ( 一 )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受 聘 人 员 工 资 的 ; ( 二 )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后, 未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受 聘 人 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学 校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按 照 经 济 补 偿 金 标 准 的 二 倍 向 受 聘 人 员 支 付 赔 偿 金 学 校 向 受 聘 人 员 支 付 了 赔 偿 金 的, 不 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六 十 条 ( 受 聘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除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 五 )( 六 )( 七 )( 八 )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外, 在 服 务 期 尚 未 届 满 时, 受 聘 人 员 要 求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或 学 校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要 求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受 聘 人 员 应 依 法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六 十 一 条 ( 培 训 费 ) 受 聘 人 员 由 学 校 出 资 招 聘 进 修 培 训, 约 定 的 服 务 期 尚 未 届 满, 要 求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受 聘 人 员 须 按 照 约 定 向 学 校 赔 偿 第 九 章 监 督 和 争 议 解 决 第 六 十 二 条 ( 监 督 ) 学 校 所 有 受 聘 人 员 都 有 权 监 督 本 办 法 的 实 施 学 校 教 代 会 工 会 纪 检 部 门 有 权 对 实 施 本 办 法 进 行 监 督, 依 法 维 护 受 聘 人 员 在 订 立 和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时 的 合 法 权 益 学 校 单 方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应 当 将 解 除 理 由 提 前 3 日 通 知 工 会, 工 会 有 权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学 校 应 当 重 视 并 研 究 工 会 的 意 见,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工 会 第 六 十 三 条 ( 争 议 解 决 ) 38
40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因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一 方 可 向 同 济 大 学 工 会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由 同 济 大 学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依 照 同 济 大 学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申 请 仲 裁,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四 条 ( 本 办 法 和 补 充 规 定 ) 学 校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实 施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或 补 充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和 补 充 规 定 作 为 本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与 本 办 法 同 等 的 效 力 第 六 十 五 条 ( 本 办 法 的 解 释 )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六 条 ( 本 办 法 的 效 力 ) 学 校 在 本 办 法 施 行 之 前 发 布 的 规 章 制 度, 如 与 本 办 法 相 冲 突 的, 应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本 办 法 内 容 如 与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按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第 六 十 七 条 ( 施 行 日 期 ) 本 办 法 提 交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同 济 大 学 选 拔 优 秀 派 遣 人 员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 (2010 年 9 月 版 ) 同 人 中 心 [2010]3 号 一 组 织 机 构 学 校 人 事 工 作 安 排 小 组 负 责 学 校 被 派 遣 人 员 转 编 选 拔 审 定 工 作 ; 学 校 成 立 派 遣 人 员 选 拔 转 编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面 试 工 作 ;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负 责 学 校 被 派 遣 人 员 转 编 选 拔 的 考 核 组 织 工 作 ; 各 用 工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配 合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负 责 落 实 本 单 位 被 派 遣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 纪 委 监 察 处 负 责 受 理 群 众 意 见 及 申 诉 39
41 二 选 拔 范 围 由 学 校 承 担 用 工 经 费 ( 即 由 学 校 各 单 位 向 人 事 处 申 报 经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讨 论 通 过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以 人 才 派 遣 用 工 方 式 在 校 内 行 政 管 理 和 教 学 辅 助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三 选 拔 基 本 条 件 ( 一 ) 在 学 校 同 一 岗 位 工 作 满 两 年 ( 年 限 计 算 截 止 时 间 为 每 年 的 7 月 31 日 ) 及 以 上 的 全 日 制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的 年 龄 在 40 周 岁 及 以 下 的 被 派 遣 人 员, 具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取 得 计 算 机 中 级 ( 省 级 二 级 ) 合 格 证 书 ( 计 算 机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可 免 ) 和 通 过 CET-4 级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及 以 上 或 专 业 英 语 四 级 ( 外 语 类 专 业 毕 业 或 国 外 一 年 以 上 留 学 经 历 人 员 可 免 ), 可 以 申 请 转 编 学 校 每 年 从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人 员 中 选 拔 部 分 优 秀 者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选 拔 比 例 为 符 合 本 款 要 求 被 派 遣 人 员 总 数 的 30 % 左 右, 对 从 事 实 验 技 术 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的 被 派 遣 人 员 的 选 拔 比 例 适 当 提 高 ( 二 ) 被 派 遣 人 员 派 遣 至 学 校 工 作 以 后, 在 符 合 上 一 款 基 本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用 工 单 位 拟 聘 任 为 管 理 系 列 副 科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同 级 别 的 教 辅 系 列 管 理 岗 位, 经 用 工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签 署 推 荐 意 见, 报 学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研 究 同 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可 以 在 上 一 款 规 定 的 转 编 比 例 内 优 先 转 入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 三 ) 因 学 校 工 作 特 殊 岗 位 需 要, 经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附 表 1, 申 请 人 所 在 用 工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签 署 推 荐 意 见,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研 究 同 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也 可 转 入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四 选 拔 程 序 及 时 间 安 排 ( 符 合 第 二 条 第 1 款 要 求 的 人 员 适 用 ) ( 一 ) 本 人 自 愿 申 请 并 如 实 填 写 附 表 1, 递 交 所 在 用 工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核 实 并 签 署 意 见, 由 单 位 汇 总 后 送 交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 二 ) 学 校 对 经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被 派 遣 人 员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 1. 考 核 原 则 客 观 公 正, 领 导 评 议 与 群 众 考 核 并 重, 职 业 操 守 与 工 作 实 绩 结 合 2. 考 核 内 容 (1) 职 业 操 守 要 求 : 爱 国 爱 校, 遵 纪 守 法,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社 会 公 德 规 范, 作 风 正 派, 身 心 健 康 ; 有 高 度 责 任 心 和 协 作 精 神 (2) 工 作 能 力 要 求 : 熟 悉 岗 位 职 责 相 关 的 操 作 规 范, 具 有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知 识 技 能 表 达 能 力 和 动 手 能 力 (3) 工 作 业 绩 要 求 :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优 质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得 到 用 工 单 位 领 导 和 工 作 对 象 的 普 遍 好 评 (4) 工 作 态 度 要 求 : 爱 岗 敬 业, 有 责 任 心 和 协 作 精 神, 工 作 任 劳 任 怨 积 极 主 动, 诚 信 礼 貌 待 人, 不 迟 到 早 退, 无 旷 工, 无 有 效 投 诉 和 责 任 事 故 40
42 3.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序 号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1 职 业 操 守 ( 占 20%) 工 作 能 力 ( 占 20%) 工 作 业 绩 ( 占 30%) 工 作 态 度 ( 占 30%) 考 核 评 分 = 群 众 评 分 平 均 分 60%+ 领 导 评 分 平 均 分 40% 在 以 上 四 项 考 核 中, 有 任 何 一 项 考 核 评 分 为 不 合 格 者, 学 校 将 不 接 受 其 转 编 的 申 请 4. 附 加 分 (1) 岗 位 资 格 附 加 分 : 取 得 与 现 工 作 岗 位 相 一 致 的 中 级 执 业 资 格 等 证 书 3 分 ; 取 得 与 现 工 作 岗 位 相 一 致 的 初 级 执 业 资 格 等 证 书 2 分 ; 取 得 与 现 工 作 岗 位 相 一 致 的 岗 位 证 书 1 分 (2) 工 作 业 绩 附 加 分 :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由 于 表 现 优 秀 获 得 与 实 际 岗 位 工 作 相 关 的 奖 励 或 成 果 的, 每 个 奖 励 或 成 果 可 以 获 得 2 分 附 加 分 注 : 附 加 分 作 为 学 校 对 同 类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的 参 考 依 据, 被 派 遣 人 员 在 提 交 附 表 1 时, 需 同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份 ) 5. 考 核 程 序 (1) 用 工 单 位 需 提 前 向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提 交 参 加 对 同 志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考 核 工 作 的 名 单 ( 附 表 4), 人 数 为 30 人 左 右, 应 包 括 单 位 领 导 同 事 工 作 对 象 ( 包 括 与 工 作 有 联 系 的 职 能 部 处 工 作 人 员 ), 并 对 考 核 工 作 的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提 出 建 议 (2)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根 据 用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名 单 随 机 抽 取 人, 由 用 工 单 位 配 合, 组 织 考 核 评 分 由 被 考 核 人 先 行 述 职, 领 导 与 群 众 填 写 被 派 遣 人 员 近 两 年 工 作 考 核 表 ( 附 表 2), 由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负 责 分 类 汇 总 统 计 ( 附 表 3), 考 核 结 果 反 馈 用 工 单 位 ( 三 )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根 据 各 单 位 符 合 条 件 的 被 派 遣 人 员 人 数, 按 照 第 二 条 41
43 第 1 款 的 比 例 数 确 定 各 单 位 推 荐 参 加 面 试 考 评 额 度, 由 各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确 定 具 体 推 荐 人 选 并 填 写 附 表 5, 由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汇 总 后, 提 交 学 校 派 遣 人 员 选 拔 转 编 工 作 小 组, 学 校 派 遣 人 员 选 拔 转 编 工 作 小 组 对 入 选 人 员 进 行 面 试 考 评 ( 四 ) 根 据 学 校 派 遣 人 员 选 拔 转 编 工 作 小 组 考 评 推 荐 的 转 编 人 员 名 单, 学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综 合 学 校 及 各 单 位 总 体 情 况, 结 合 被 派 遣 人 员 所 从 事 岗 位 考 核 评 分 及 附 加 分 等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审 议, 确 定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人 员 名 单, 并 在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网 页 公 示, 公 示 期 15 天 ( 自 公 示 之 日 起 ) ( 五 )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每 年 由 学 校 人 事 安 排 小 组 确 定, 另 行 通 知 五 其 他 ( 一 ) 被 派 遣 人 员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时, 必 须 按 原 派 遣 岗 位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且 在 首 个 合 同 期 内 不 得 因 个 人 原 因 提 出 转 岗 校 内 调 动 等 申 请 ( 二 ) 被 派 遣 人 员 由 原 派 遣 岗 位 自 愿 申 请 应 聘 学 校 其 他 派 遣 岗 位 工 作 并 应 聘 成 功 的, 其 岗 位 工 作 年 限 ( 即 第 二 条 第 1 款 所 指 年 限 ) 自 派 遣 至 新 岗 位 工 作 之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 三 ) 对 于 个 人 申 请 中 不 按 规 定 提 供 个 人 真 实 有 效 信 息 或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申 请 人, 一 经 查 实, 将 取 消 其 申 请 转 编 的 资 格 ( 四 )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之 前 所 印 发 的 相 关 派 遣 人 员 转 编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即 行 废 止 六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负 责 解 释 附 表 1: 被 派 遣 人 员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申 请 表 附 表 2: 被 派 遣 人 员 近 两 年 工 作 考 核 表 附 表 3: 被 派 遣 人 员 考 核 评 分 汇 总 表 附 表 4: 参 加 对 同 志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考 核 工 作 的 候 选 人 名 单 附 表 5: 转 编 候 选 人 单 位 推 荐 表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42
44 附 表 1 被 派 遣 人 员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申 请 表 临 时 工 作 证 号 户 口 所 在 地 何 时 参 加 何 党 派 现 用 工 单 位 及 岗 位 姓 名 性 别 身 证 份 号 现 专 技 职 务 及 任 职 时 间 实 际 工 作 岗 位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出 生 年 月 健 康 状 况 从 事 现 岗 位 工 作 时 间 照 片 主 要 学 习 进 修 经 历 ( 从 中 学 填 起 ) 证 明 人 从 何 年 月 至 何 年 月 在 何 学 校 ( 机 构 ) 学 习 ( 或 进 修 ) 取 得 何 种 学 位 ( 或 证 书 ) 非 全 日 制 类 成 人 高 校 学 习 必 须 注 明 工 作 经 历 ( 完 整, 不 得 间 断 ) 从 何 年 月 至 何 年 月 在 何 单 位 任 何 职 证 明 人 何 时 何 地 受 何 种 奖 励 处 分 43
45 岗 位 资 格 附 加 分 ( 根 据 相 关 附 加 分 要 求 填 写 ) 得 分 : 工 作 业 绩 附 加 分 ( 根 据 相 关 附 加 分 要 求 填 写 ) 得 分 : 本 人 总 结 ( 在 现 岗 位 工 作 以 来 的 职 业 操 守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工 作 态 度 等 全 面 总 结 ) ( 可 附 页 ) 本 人 保 证 上 述 内 容 真 实 可 靠 如 有 不 实 之 处, 由 本 人 承 担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本 人 自 愿 申 请 转 入 同 济 大 学 事 业 编 制 签 名 : 年 月 日 44
46 用 工 单 位 全 面 审 查 意 见 同 意 推 荐 不 同 意 推 荐 党 政 负 责 人 ( 签 字 ) 公 章 年 月 日 45
47 附 表 2 被 派 遣 人 员 近 两 年 工 作 考 核 表 姓 名 职 业 操 守 (1) ( 占 20%) 工 作 能 力 (2) ( 占 20%) 工 作 业 绩 (3) ( 占 30%) 工 作 态 度 (4) ( 占 30%) 合 计 (1)+(2) +(3)+(4) 说 明 : 1) 职 业 操 守 方 面 : 有 违 反 校 规 职 业 道 德 和 社 会 公 德 规 范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均 为 不 合 格 ; 2) 工 作 能 力 方 面 : 有 经 常 不 按 工 作 程 序 ( 规 程 ) 办 事 工 作 经 常 出 错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均 为 不 合 格 ; 工 作 量 不 满 扣 5 8 分 ; 3) 工 作 态 度 方 面 : 有 经 常 迟 到 早 退 或 旷 工 工 作 拖 拉 经 常 不 按 期 完 成 任 务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为 不 合 格 ; 有 3 次 合 理 投 诉 或 1 次 责 任 事 故 扣 10 分 46
48 附 表 3 被 派 遣 人 员 考 核 评 分 汇 总 表 考 核 评 分 用 工 单 位 领 导 评 议 平 均 分 群 众 评 议 平 均 分 (1)* 40%+ 备 注 姓 名 (2)*60% 附 加 分 职 业 工 作 工 作 工 作 小 计 职 业 工 作 工 作 工 作 小 计 操 守 能 力 业 绩 态 度 (1) 操 守 能 力 业 绩 态 度 (2) 岗 位 资 格 : 工 作 业 绩 : 岗 位 资 格 : 工 作 业 绩 : 岗 位 资 格 : 工 作 业 绩 : 岗 位 资 格 : 工 作 业 绩 : 岗 位 资 格 : 工 作 业 绩 : 岗 位 资 格 : 工 作 业 绩 : 岗 位 资 格 : 工 作 业 绩 : 岗 位 资 格 : 工 作 业 绩 : 岗 位 资 格 : 工 作 业 绩 : 人 才 中 心 年 月 日 47
49 附 表 4 参 加 对 同 志 转 入 学 校 编 制 考 核 工 作 的 候 选 人 名 单 ( 单 位 盖 章 ) 序 号 姓 名 单 位 部 门 单 位 领 导 单 位 同 事 工 作 对 象 备 注 建 议 考 核 安 排 在 月 日 午 时 分 在 进 行 48
50 附 表 5 转 编 候 选 人 单 位 推 荐 表 人 事 处 ( 人 才 中 心 ): 经 我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集 体 讨 论, 现 推 荐 以 下 被 派 遣 人 员 为 本 次 转 编 工 作 面 试 考 评 候 选 人 :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派 遣 起 始 时 间 派 遣 岗 位 单 位 党 政 负 责 人 (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同 济 大 学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办 法 同 审 [2010]2 号 第 一 条 根 据 财 政 部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 财 建 号 )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级 教 科 文 部 门 基 建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批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央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办 建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为 了 规 范 项 目 管 理, 控 制 基 本 建 设 成 本,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加 强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管 理,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49
51 第 二 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是 正 确 核 定 建 设 单 位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反 映 竣 工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的 文 件, 是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交 付 使 用 手 续 的 依 据 第 三 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会 同 基 建 处 编 制,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除 教 育 部 特 别 规 定 外, 由 审 计 处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选 择 实 行 招 投 标 准 入 制, 审 核 费 用 从 工 程 成 本 中 列 支 第 四 条 基 建 处 负 责 协 调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做 好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编 制 的 配 合 工 作 财 务 处 会 同 基 建 处 负 责 在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后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编 制 工 作 第 五 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工 程 项 目 已 经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 2. 已 经 完 成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 3. 已 经 完 成 账 务 清 理 ; 4. 已 经 完 成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编 制 且 资 料 完 整 第 六 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前,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准 备 的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 1.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说 明 ; 2. 基 建 拨 款 及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相 关 资 料 ; 3. 会 计 凭 证 账 册 报 表 等 财 务 档 案 资 料 ; 4. 建 设 单 位 基 建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办 法 ; 5. 现 金 财 务 盘 点 及 银 行 存 款, 债 权 债 务 对 帐 资 料 第 七 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前,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准 备 的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 1.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2.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概 算 调 整 等 批 准 文 件 ; 3. 招 投 标 文 件 ; 4. 历 年 投 资 计 划 ; 5.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监 理 合 同 材 料 及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工 程 签 证 单 监 理 报 告 工 程 预 决 算 审 计 报 告 经 监 理 机 构 等 有 关 各 方 签 字 认 可 的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项 目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清 单 和 竣 工 决 算 报 告, 以 及 项 目 各 种 建 筑 物 设 备 材 料 工 具 器 具 等 实 物 清 单 项 目 各 类 账 表 第 八 条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报 告 内 容 :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需 附 完 整 的 审 核 报 告, 其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1.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编 制 依 据 ; 2.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地 点 施 工 方 式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及 实 际 投 资 等 情 况 的 审 核 说 明 ; 3.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对 工 程 立 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及 50
52 执 行 情 况 的 审 核 说 明 ; 4. 质 量 评 定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在 验 收 时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和 建 设 单 位 的 验 收 意 见 及 结 论 情 况 的 审 核 说 明 ; 5. 工 程 和 物 资 设 备 招 投 标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招 标 方 式 招 标 文 件 等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和 准 确 性 的 审 核 说 明 ; 6. 合 同 管 理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合 同 签 订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的 审 核 说 明 ; 7. 工 程 概 预 算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概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及 与 工 程 造 价 相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审 核 说 明 ; 8. 项 目 资 金 到 位 和 使 用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是 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各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以 及 配 套 资 金 的 筹 集 情 况 及 资 金 到 位 是 否 与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相 适 应 等 情 况 的 审 核 说 明 ; 9.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及 索 赔 情 况 的 审 核 说 明 ; 10. 对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作 说 明 并 提 出 的 建 议 ; 11. 其 他 应 说 明 并 提 出 的 建 议 ; 12.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机 构 从 业 资 质 文 件 第 九 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程 序 1.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资 料 备 齐 后,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审 计 处 负 责 联 系 及 协 调 工 作 2. 中 介 机 构 在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阶 段 结 束 后,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并 征 求 财 务 处 及 基 建 处 的 意 见, 财 务 处 及 基 建 处 一 般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介 机 构 提 交 反 馈 意 见, 若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则 视 同 无 异 议 3. 中 介 机 构 收 到 反 馈 意 见 后, 连 同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报 送 审 计 处 审 计 处 一 般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报 告, 与 中 介 机 构 财 务 处 及 基 建 处 沟 通 协 调 后,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正 式 审 核 报 告 4. 中 介 机 构 接 受 审 计 处 委 托, 一 般 在 收 到 报 送 审 核 资 料 一 个 月 内 出 具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报 告, 特 殊 情 况 适 当 顺 延 第 十 条 审 计 处 将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正 式 审 核 报 告 提 供 给 财 务 处 和 基 建 处 财 务 处 基 建 处 配 合 审 计 处 开 展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并 积 极 落 实 审 核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51
53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同 外 [2010]87 号 (2010 年 5 月 31 日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为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校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规 范 管 理 我 校 公 派 出 国 ( 境 ) 审 批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关 于 同 意 授 予 吉 林 大 学 等 6 所 高 校 一 定 外 事 审 批 权 的 复 函 ( 外 外 管 函 [2007]152 号 )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授 予 吉 林 大 学 等 6 所 高 校 一 定 的 派 遣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人 员 和 邀 请 外 国 相 关 人 员 来 华 事 项 审 批 权 的 通 知 ( 教 外 综 [2007]74 号 ) 和 教 育 部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教 育 部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关 于 吉 林 大 学 等 六 所 高 校 人 员 赴 港 澳 地 区 交 流 访 问 和 邀 请 港 澳 地 区 人 士 来 访 审 批 权 下 放 事 宜 的 通 知 ( 教 港 澳 台 [2007]67 号 ) 文, 及 上 级 有 关 出 国 ( 境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归 口 部 门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及 赴 港 澳 地 区 审 批 工 作, 在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管 理 归 口 部 门 为 学 校 外 事 办 公 室 我 校 因 公 出 国 ( 境 ) 工 作 接 受 教 育 部 和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第 三 条 审 批 范 围 ( 一 ) 现 任 党 委 书 记 和 校 长 因 公 出 国 和 赴 港 澳 地 区 出 访,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 二 ) 同 济 大 学 正 式 编 制 人 员 和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公 派 出 国, 包 括 参 加 外 单 位 组 团, 都 由 同 济 大 学 审 批 并 下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 受 聘 于 我 校 的 在 职 人 才 派 遣 人 员 公 派 出 国, 包 括 参 加 外 单 位 组 团, 原 则 上 也 由 同 济 大 学 审 批 并 下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 三 ) 同 济 大 学 正 式 编 制 人 员 和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公 派 赴 港 澳 地 区 考 察 访 问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交 流 比 赛 等, 停 留 时 间 不 超 过 3 0 天 ( 含 3 0 天 ), 包 括 参 加 外 单 位 组 团, 都 由 同 济 大 学 审 批 并 下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 受 聘 于 我 校 的 在 职 人 才 派 遣 人 员 公 派 赴 港 澳 地 区, 包 括 参 加 外 单 位 组 团, 原 则 上 也 由 同 济 大 学 审 批 并 下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52
54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 四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的 内 容 或 出 访 任 务 涉 及 敏 感 问 题 的 各 类 团 组 和 人 员, 须 报 教 育 部 或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审 批 ( 五 ) 赴 台 人 员 的 审 批 工 作, 仍 按 原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批 的 原 则 ( 一 )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任 务 应 明 确, 讲 究 实 效 学 校 负 责 人 率 团 组 出 访, 出 访 任 务 应 与 其 公 职 身 份 相 称, 出 访 人 数 应 控 制 在 7 人 以 内 且 必 须 有 外 方 对 口 部 门 的 正 式 邀 请 函 ; 访 问 一 个 国 家 ( 地 区 ), 时 间 一 般 为 5 至 7 天, 最 多 不 超 过 10 天 ; 访 问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 地 区 ), 时 间 一 般 为 10 天, 最 多 不 超 过 12 天 学 校 负 责 人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团 出 访 或 同 时 率 团 出 访 同 国 家 或 地 区, 同 一 年 内 出 国 ( 境 ) 考 察 交 流 的 主 题 不 得 重 复, 不 得 照 顾 性 安 排 出 访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严 格 控 制 学 校 负 责 人 公 务 出 访, 一 次 出 访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国 家 ( 地 区 )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 境 )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公 务 目 的 和 实 质 内 容, 组 团 人 员 要 少 而 精, 必 须 按 批 准 的 方 案 行 事, 不 得 绕 道, 不 得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和 地 区, 不 得 延 长 在 外 停 留 时 间, 不 得 改 变 身 份 公 务 出 访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12 天, 其 中 亚 洲 国 家 一 般 不 超 过 10 天, 港 澳 地 区 不 超 过 7 天, 如 因 航 班 原 因 可 增 加 一 至 二 天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 境 )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必 须 要 有 论 文 在 会 议 上 进 行 交 流, 而 且 原 则 上 批 准 第 一 作 者 及 通 讯 作 者 出 访 为 了 保 证 学 校 工 作 正 常 有 序 进 行, 同 一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时 出 访 或 同 时 率 团 出 访 同 国 家 或 地 区 在 派 遣 执 行 公 务 时, 原 则 上 可 由 较 低 级 别 人 员 完 成 的 任 务, 不 派 较 高 级 别 人 员 完 成 ; 可 由 专 业 人 员 完 成 的 任 务, 不 派 非 专 业 人 员 完 成 ( 二 ) 组 团 因 公 出 国 ( 境 ), 应 回 避 团 中 有 直 系 亲 属 配 偶 同 行 ( 三 ) 离 退 休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再 派 遣 因 公 出 国 ( 境 ) 对 已 经 离 退 休 人 员, 一 般 不 再 派 遣 出 国 ( 境 ) 执 行 公 务 对 于 特 殊 专 业 的 人 员, 离 退 休 后 又 受 学 校 正 式 返 聘 的, 年 龄 在 70 周 岁 以 下 ( 包 括 70 周 岁 ), 确 属 工 作 需 要, 如 出 国 ( 境 ) 参 加 国 际 专 业 学 术 会 议 并 在 大 会 上 作 主 题 发 言 的, 别 人 不 能 代 替, 本 人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承 担 出 国 ( 境 ) 任 务 的, 按 照 确 属 必 须, 从 严 掌 握 的 原 则, 各 派 出 单 位 需 说 明 必 须 派 出 的 理 由, 学 校 可 酌 情 批 准 出 国 ( 境 ) 执 行 公 务, 但 需 出 具 一 年 之 内 上 海 市 市 级 医 院 的 健 康 证 明 及 家 属 同 意 书 ( 四 ) 按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 我 校 不 能 组 织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的 团 组 ( 简 称 双 跨 团 组 ) 如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双 跨 团 组 的, 需 上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53
55 ( 五 )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 境 ) 执 行 公 务 时, 原 则 上 应 持 因 公 护 照 ( 通 行 证 ) 如 持 有 所 往 国 ( 地 区 ) 长 期 签 证 签 注 或 具 有 永 久 居 留 权, 经 学 校 批 准 方 可 持 因 私 护 照 ( 通 行 证 ) 执 行 公 务 ( 六 ) 在 校 学 生 因 公 出 国 ( 境 ) 执 行 公 务, 各 职 能 部 门 必 须 严 格 把 关, 同 样 要 有 明 确 的 出 访 任 务 根 据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学 生 因 公 出 国 原 则 上 应 持 因 私 护 照 ( 七 ) 因 公 出 国 ( 境 ) 应 本 着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注 重 出 访 效 果, 尽 可 能 减 少 在 国 ( 境 ) 外 的 停 留 时 间, 以 降 低 出 访 费 用 学 校 临 时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经 费 用 于 校 领 导 外 办 港 澳 台 办 及 其 他 职 能 部 处 工 作 人 员 出 访, 也 包 括 经 学 校 批 准 的 其 他 人 员 出 访 学 院 各 类 项 目 经 费 仅 限 项 目 相 关 人 员 出 访 使 用 个 人 学 科 组 科 研 经 费 一 般 只 限 用 于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及 两 周 以 内 的 公 务 出 访, 如 确 实 有 明 确 的 科 研 合 作 项 目 梯 队 队 伍 建 设 任 务, 也 可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用 于 两 周 以 上 的 出 访 短 期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使 用 经 费 按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长 期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使 用 经 费 参 照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奖 学 金 资 助 标 准 执 行 第 二 章 出 国 ( 境 ) 报 批 审 核 程 序 第 五 条 一 般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 一 ) 本 人 申 请, 按 出 访 身 份 不 同, 填 写 相 应 的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等 表 格, 同 时 提 交 邀 请 信 和 除 英 语 以 外 的 邀 请 信 翻 译 件, 由 所 在 单 位 行 政 领 导 对 出 国 ( 境 ) 人 员 出 访 进 行 初 审,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对 出 国 ( 境 ) 人 员 进 行 政 审, 并 到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会 签, 同 意 后 送 学 校 外 办 ( 二 ) 学 校 外 办 收 到 材 料 后 进 行 登 记 审 核, 报 主 管 外 事 校 长 助 理 审 批, 副 处 以 上 人 员 报 主 管 副 校 长 审 批 ( 三 ) 审 批 通 过 后, 由 学 校 外 办 签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并 通 知 出 国 ( 境 ) 人 员 来 办 理 护 照 ( 通 行 证 ) 签 证 ( 签 注 ) 用 汇 等 有 关 出 访 手 续 ( 四 ) 因 公 出 国 ( 境 ) 签 证 ( 签 注 ) 仍 委 托 上 海 市 外 办 签 证 处 办 理, 由 学 校 外 办 专 管 员 协 办 第 六 条 副 校 级 领 导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现 任 副 校 级 领 导 因 公 出 国 ( 境 ), 须 填 写 同 济 大 学 领 导 干 部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批 表, 报 校 党 委 书 记 和 校 长 审 批, 同 意 后 转 学 校 外 办, 签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54
56 第 七 条 处 级 ( 含 副 处 级 ) 领 导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现 任 各 单 位 处 级 ( 含 副 处 级 ) 干 部 因 公 出 国 ( 境 ), 由 所 在 单 位 正 职 领 导 审 批, 经 组 织 部 会 签 后 送 学 校 外 办, 按 校 审 批 程 序 审 批, 同 意 后 签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现 任 各 单 位 正 职 领 导 因 公 出 国 ( 境 ), 先 由 所 在 单 位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同 意 后 报 组 织 部 备 案, 后 送 学 校 外 办, 按 校 审 批 程 序 审 批, 同 意 后 签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第 八 条 一 般 教 职 工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一 般 教 职 工 因 公 长 期 短 期 出 国 ( 境 ),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和 行 政 主 要 领 导 审 批 后 报 学 校 外 办, 按 校 审 批 程 序 审 批, 同 意 后 签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第 九 条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出 国 ( 境 ) 审 批 程 序 本 专 科 生 因 公 长 短 期 出 国 ( 境 ),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和 行 政 主 要 领 导 审 批 后 送 学 生 处 教 务 处 会 签, 再 送 学 校 外 办, 按 校 审 批 程 序 审 批, 同 意 后 签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研 究 生 因 公 长 短 期 出 国 ( 境 ),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和 行 政 主 要 领 导 审 批 后 送 研 究 生 院 会 签, 再 送 学 校 外 办, 按 校 审 批 程 序 审 批, 同 意 后 签 发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第 十 条 出 国 ( 境 ) 审 批 时 间 ( 一 ) 鉴 于 审 批 办 理 护 照 及 签 证 所 需 时 间, 对 于 申 请 赴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出 境 者, 自 正 式 出 境 之 日 计 算 至 少 提 前 30 天 将 有 关 出 国 ( 境 ) 材 料 交 至 学 校 外 办 ; 对 于 申 请 赴 两 个 及 以 上 国 家 或 地 区 出 国 境 并 办 理 两 次 及 以 上 签 证 者, 至 少 提 前 45 天 将 有 关 出 国 ( 境 ) 材 料 交 至 学 校 外 办 如 所 往 国 签 证 时 间 特 别 长, 则 相 应 提 前 申 请 办 理 出 国 ( 境 ) 时 间 ( 二 ) 出 国 ( 境 ) 审 核 审 批 手 续 一 般 在 所 需 材 料 收 齐 之 日 起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完 ( 需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或 需 征 求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及 驻 境 外 办 事 机 构 意 见 的 除 外 ) 第 三 章 出 访 总 结 第 十 一 条 因 公 出 访 总 结 因 公 出 访 个 人 或 团 体 需 在 出 访 任 务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将 填 写 好 的 同 济 大 学 出 访 汇 报 表 交 给 学 校 外 办 第 十 二 条 因 公 出 访 证 件 收 回 因 公 出 访 人 员 应 在 出 访 任 务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将 护 照 或 赴 港 澳 台 通 行 证 交 至 学 校 外 办 保 管 如 不 及 时 交 还, 学 校 将 暂 缓 或 停 止 办 理 其 再 次 出 国 境 的 审 批 手 续 55
57 第 十 三 条 报 销 和 结 算 所 有 出 国 ( 境 ) 财 务 报 销 均 凭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执 行 出 访 人 员 回 国 后 在 提 交 了 同 济 大 学 出 访 汇 报 表 和 返 还 了 因 公 出 访 证 件 后, 方 可 到 学 校 外 办 办 理 报 销 审 核 事 宜 第 四 章 出 访 纪 律 第 十 四 条 行 前 培 训 初 次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出 访 前, 须 到 学 校 外 办 接 受 外 事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进 出 海 关 购 买 保 险 遵 守 纪 律 维 护 安 全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等 第 十 五 条 外 事 纪 律 因 公 出 访 人 员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应 自 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学 校 利 益,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形 象 危 害 学 校 声 誉 在 出 访 期 间, 应 自 觉 遵 守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尊 重 当 地 的 风 俗 习 惯 ; 应 增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 未 经 对 方 许 可, 不 得 随 意 复 制 影 印 或 下 载 境 外 机 构 的 内 部 资 料 因 公 出 访 人 员 在 对 外 交 流 交 往 中 不 得 涉 及 国 家 政 治 军 事 经 济 和 科 技 秘 密, 并 应 自 觉 维 护 学 校 的 知 识 产 权 凡 是 教 学 科 研 生 产 中 有 密 级 的 资 料, 未 经 保 密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不 得 带 往 境 外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 或 任 务 确 认 件 ) 文 号 同 济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 任 务 确 认 件 ) 文 号 为 : 同 济 外 出 ( 某 某 年 : 某 某 号 )[ 序 号 ] 加 盖 同 济 大 学 出 国 ( 境 ) 任 务 审 批 专 用 章 第 十 七 条 出 国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抄 送 单 位 ( ) 校 外 单 位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及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上 海 分 局 ; ( 二 ) 校 内 单 位 : 党 委 办 公 室 财 务 处, 以 及 有 关 部 处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同 济 大 学 外 事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执 行 日 期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以 往 有 关 办 法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本 规 定 未 涉 及 的 相 关 事 宜, 按 国 家 及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56
58 同 济 大 学 放 射 性 工 作 安 全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同 实 [2010]43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对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的 安 全 使 用 及 防 护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学 校 各 实 验 室 教 学 科 研 顺 利 进 行, 保 障 所 有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师 生 员 工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保 护 学 校 周 围 环 境,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2005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和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令 第 31 号 ) 及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重 新 修 订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各 实 验 室 内 涉 及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教 学 科 研 生 产 场 所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条 校 内 使 用 放 射 源 的 各 实 验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本 部 门 的 放 射 保 护 工 作 的 安 全 辐 射 防 护 工 作 的 安 全 负 责,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并 指 定 实 验 室 专 人 负 责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各 实 验 室 使 用 放 射 性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的 检 查 监 督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各 实 验 室 每 学 期 进 行 两 次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记 录 在 案, 并 保 全 有 关 资 料 第 五 条 各 实 验 室 对 接 触 放 射 性 工 作 的 师 生 员 工, 在 接 触 放 射 性 工 作 之 前, 应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教 育 及 考 查, 并 经 健 康 检 查 后 方 能 从 事 放 射 性 工 作, 未 经 学 习 与 考 查, 一 律 不 得 接 触 放 射 性 工 作 第 二 章 使 用 及 保 管 第 六 条 放 射 性 源 的 订 购, 均 由 各 实 验 室 专 人 提 出 申 请, 报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送 学 校 安 全 生 产 办 公 室 审 核 批 准 登 记 备 案, 并 抄 送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后 方 能 购 置 第 七 条 放 射 源 均 由 各 实 验 室 统 一 保 管, 并 指 定 专 人 切 实 负 责 使 用 和 保 管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应 当 单 独 存 放, 不 得 与 易 燃 易 爆 腐 蚀 性 物 品 等 一 起 存 放 贮 存 场 所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火 防 盗 措 施, 确 保 万 无 一 失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要 放 在 保 险 柜, 在 存 放 的 保 险 柜 门 口 等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第 八 条 实 验 中 根 据 各 种 射 线 的 性 质 和 辐 射 能 量 必 须 设 置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有 效 防 护 设 施 射 线 装 置 的 使 用 也 必 须 有 专 人 负 责, 设 置 铅 板 等 保 护 设 施, 在 使 用 地 点 设 置 57
59 警 示 标 志 第 九 条 建 立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台 帐, 记 载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核 素 名 称 出 厂 时 间 和 活 度 标 号 编 码 来 源 和 去 向 ; 射 线 装 置 的 名 称 型 号 射 线 种 类 类 别 用 途 来 源 和 去 向 等 事 项 领 用 放 射 源 必 须 由 领 用 人 填 写 申 请 单, 由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同 意 并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领 用 使 用 时 详 细 记 录 使 用 情 况 消 耗 情 况 及 废 物 处 理 的 情 况, 建 立 帐 目, 定 期 检 查 帐 物 是 否 相 符, 发 现 不 符,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上 报 第 十 条 各 实 验 室 保 管 的 放 射 源, 总 强 度 只 能 为 微 量, 如 果 超 过 允 许 量 必 须 经 过 学 院 和 校 安 全 办 特 许 并 加 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使 用 放 射 源 必 须 经 教 师 同 意, 不 能 用 手 触 摸 放 射 源 活 性 区 表 面, 不 准 吃 东 西 喝 水, 实 验 结 束 后 必 须 洗 手 第 十 二 条 放 射 源 要 轻 拿 轻 放, 不 许 跌 落, 放 射 源 的 液 态 部 分 不 得 取 出, 若 遇 意 外 则 与 生 产 单 位 联 系 第 十 三 条 放 射 源 严 禁 拿 出 实 验 室 使 用 或 转 借 ( 如 欲 转 借 必 须 经 过 专 人 批 准 ); 如 有 遗 失, 专 人 应 负 完 全 责 任 ; 如 发 现 遗 失 或 无 故 损 耗 时 应 立 即 报 告 并 进 行 追 查 第 十 四 条 在 操 作 放 射 源 时 应 当 小 心 谨 慎,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以 避 免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为 了 在 万 一 发 生 事 故 时 能 迅 速 及 时 加 以 处 理, 减 少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工 作 人 员 在 平 时 应 懂 得 处 理 意 外 事 故 的 方 法, 了 解 安 全 设 备 的 用 法 工 作 场 所 除 有 一 般 的 安 全 设 备 ( 如 灭 火 机 ) 外, 还 应 有 处 理 意 外 事 故 的 设 备, 如 急 救 箱 等 ( 其 中 有 供 清 理 皮 肤 伤 口 眼 睛 污 染 用 的 物 品 等 ) 第 十 五 条 每 次 意 外 事 故 的 经 过 和 处 理 情 况 均 应 详 细 记 录, 以 作 为 追 查 事 故 的 原 因 改 进 防 护 工 作 和 日 后 查 定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状 况 的 一 项 重 要 根 据 记 录 应 妥 为 存 放 第 十 六 条 发 生 事 故 后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实 验 室 主 管, 在 实 验 室 专 人 指 导 下 定 出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完 毕, 经 过 剂 量 检 查 合 格, 在 实 验 室 主 管 同 意 后, 方 可 重 新 进 行 工 作 发 生 小 量 放 射 性 物 质 泼 洒 或 散 落 时, 应 采 取 下 述 措 施 : 1. 如 系 液 体 立 即 用 吸 水 纸 将 其 吸 干, 防 止 污 染 扩 散 如 是 固 体 先 用 适 当 方 法 收 集, 再 滴 少 量 水 使 其 浸 湿, 然 后 用 吸 水 纸 吸 干 擦 拭 2. 迅 速 标 志 污 染 区 域, 防 止 其 他 人 员 进 入 该 区 域 3. 用 温 水 及 洗 涤 精 洗 涤 污 染 处, 如 洗 不 净 时, 应 根 据 同 位 素 的 化 学 性 能 用 特 殊 的 洗 涤 去 除 沾 污 4. 处 理 事 故 之 人 员 应 当 穿 上 适 当 的 防 护 物, 携 带 必 须 的 防 护 用 具, 经 学 院 同 意, 方 能 进 入 污 染 区 进 行 处 理 工 作 5. 衣 服 受 污 染 时, 应 立 即 脱 换, 同 时 将 衣 服 放 在 污 染 区 6. 皮 肤 或 伤 口 受 污 染 后 立 即 清 洗, 可 能 有 放 射 性 核 素 进 入 体 内 时, 应 尽 快 喝 大 量 清 水, 服 催 吐 剂 催 吐, 并 迅 速 通 知 医 务 人 员 第 十 七 条 如 果 发 生 严 重 污 染 事 故, 污 染 区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污 染 扩 散, 并 通 知 同 一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人 员, 立 即 离 开 实 验 室, 并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58
60 第 十 八 条 关 于 污 染 的 检 查, 每 两 月 全 面 彻 底 的 检 查 一 次, 沾 污 事 故 和 污 染 情 况 的 检 查, 应 有 详 细 记 录 第 三 章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各 实 验 室 应 尽 一 切 可 能 减 少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量, 严 禁 任 意 丢 弃 放 射 性 废 物 实 验 室 放 射 性 废 物 必 须 同 普 通 垃 圾 分 开, 严 禁 与 普 通 垃 圾 混 放, 或 倒 入 普 通 水 槽 及 垃 圾 箱 中, 存 放 时 放 射 性 固 态 与 液 态 废 物 要 分 开, 而 且 要 有 详 细 标 志 第 二 十 条 固 体 放 射 性 废 物 必 须 倒 入 指 定 的 脚 踏 开 关 废 物 桶 内, 液 体 废 物 按 分 类, 储 存 于 统 一 的 容 器 内, 存 放 废 物 的 量 不 能 超 过 容 器 容 积 的 三 分 之 二 第 二 十 一 条 废 物 积 存 一 定 数 量 后, 需 要 处 理 时, 必 须 具 有 清 楚 的 标 记 ( 如 化 学 性 质, 寿 命, 状 态, 毒 性 等 ), 然 后 向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废, 经 获 准 后, 报 具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单 位 处 理 第 四 章 奖 惩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严 格 执 行 放 射 性 工 作 安 全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的 单 位 及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违 反 该 管 理 办 法 而 造 成 事 故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附 件 : (1) 放 射 性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规 则 ; (2) 放 射 性 实 验 的 个 人 防 护 及 卫 生 应 遵 照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放 射 性 工 作 安 全 防 护 管 理 方 面 本 办 法 中 若 有 未 尽 事 宜, 则 按 国 家 上 海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同 济 大 学 放 射 性 工 作 安 全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6 月 2 日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同 时 废 除 附 件 :1. 放 射 性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规 则 2. 放 射 性 实 验 的 个 人 防 护 及 卫 生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59
61 附 件 1 放 射 性 实 验 室 的 工 作 规 则 一 实 验 室 内 应 划 分 活 性 区 和 非 活 性 区, 操 作 和 存 放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器 皿 必 须 作 出 标 记 如 果 没 有 专 用 的 实 验 室, 经 院 领 导 同 意, 在 做 放 射 性 实 验 时 必 须 临 时 划 分 一 下, 实 验 结 束 后 按 规 定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二 实 验 室 内 只 能 放 置 必 须 的 用 具, 与 操 作 无 关 的 物 品, 特 别 是 办 公 用 品, 如 图 书 等 严 禁 携 入 三 使 用 贮 存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场 所,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明 显 的 放 射 性 标 志, 其 入 口 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和 防 护 标 准 的 要 求, 设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设 施 以 及 必 要 的 防 护 安 全 联 锁 报 警 装 置 或 者 工 作 信 号 四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包 装 容 器 含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设 备 和 射 线 装 置,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的 放 射 性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 放 射 源 上 能 够 设 置 放 射 性 标 识 的, 应 当 一 并 设 置 五 实 验 人 员 应 了 解 所 用 的 放 射 源 的 性 能, 操 作 前 应 作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操 作 时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切 实 做 好 安 全 防 护, 以 免 发 生 事 故 六 贮 存 领 取 使 用 归 还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时, 应 当 进 行 登 记 检 查, 做 到 账 物 相 符 对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贮 存 场 所 应 当 采 取 防 火 防 水 防 盗 防 丢 失 防 破 坏 防 射 线 泄 漏 的 安 全 措 施 七 有 可 能 产 生 放 射 性 气 体 烟 雾 粉 尘 的 操 作, 以 及 加 热 溶 液 ( 包 括 样 品 烘 干 ) 都 必 须 在 通 风 柜 或 密 闭 的 工 作 箱 内 进 行 一 般 的 放 化 操 作 ( 特 别 是 操 作 液 体 ) 都 必 须 在 铺 有 吸 水 纸 的 瓷 盒 内 进 行 八 操 作 0.5 毫 克 镭 当 量 放 射 物 质 及 0.5 毫 居 以 上 能 量 较 高 的 β 放 射 性 物 质 都 必 须 有 防 护 屏 并 戴 好 防 护 眼 镜 九 戴 了 防 护 手 套 后 只 能 按 触 直 接 盛 放 和 操 作 放 射 性 物 资 的 器 皿, 严 禁 戴 了 手 套 后 按 触 电 源 开 关 试 剂 等 一 切 非 放 射 性 的 器 皿 物 品 十 实 验 室 每 天 必 须 进 行 湿 洗 打 扫, 禁 止 使 用 易 扬 灰 尘 的 器 具, 每 星 期 至 少 大 扫 除 一 次, 工 具 必 须 专 用 十 一 放 射 性 废 物 必 须 同 普 通 垃 圾 分 开, 严 禁 与 普 通 垃 圾 混 放, 或 将 放 射 性 废 物 倒 入 普 通 水 槽 及 垃 圾 箱 中, 放 射 性 废 物 应 按 放 射 性 寿 命 长 短 和 固 体 或 液 体 分 类 存 放, 并 贴 好 标 签 十 二 强 放 射 源 分 装 转 化, 以 及 合 成 标 记 化 合 物 实 验 都 必 须 先 做 空 白 实 验 十 三 若 发 生 事 故, 应 及 时 报 告, 妥 善 处 理 十 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60
62 附 件 2 放 射 性 实 验 的 个 人 防 护 及 卫 生 一 操 作 放 射 性 物 质, 必 须 穿 戴 工 作 服 工 作 帽 工 作 鞋, 戴 好 手 套 和 口 罩,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应 穿 戴 好 必 须 的 特 别 准 备 的 防 护 服 装, 工 作 服 必 须 经 常 清 洗 二 实 验 前 必 须 仔 细 检 查 防 辐 射 装 置 是 否 安 全 可 靠 三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工 作 场 所 进 入 食 堂 图 书 馆 或 其 他 非 活 性 区 之 前, 必 须 脱 掉 原 来 穿 戴 的 防 护 用 品 四 实 验 室 严 禁 进 食 饮 水 吸 烟 或 存 放 食 物 五 禁 止 将 与 实 验 无 关 的 衣 物 带 入 实 验 室, 或 同 工 作 服 混 在 一 起 六 工 作 人 员 皮 肤 暴 露 部 分 划 破 或 伤 口 未 愈 合 时, 不 得 操 作 放 射 性 物 质, 如 果 必 要 时, 须 经 学 院 同 意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方 可 进 入 实 验 室 七 工 作 人 员 在 每 次 离 开 实 验 室 前, 必 须 仔 细 洗 手 ( 三 至 五 次 ), 洗 后 需 经 仪 器 测 量, 如 有 污 染 应 继 续 洗 涤, 必 须 将 放 射 性 污 染 全 部 洗 净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如 发 现 身 体 部 分 有 污 染, 应 立 即 洗 涤,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甲 必 须 经 常 修 剪 同 济 大 学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同 实 [2010]44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病 原 微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防 止 实 验 室 病 原 微 生 物 在 采 集 贮 存 运 输 实 验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必 要 事 故 及 由 此 引 发 的 公 共 安 全 事 故, 保 护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的 身 体 健 康, 依 据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424 号 令 )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32 号 ) 上 海 市 一 二 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实 验 室 病 原 微 生 物 管 理 的 通 知 ( 教 高 厅 [2009]1 号 ) 的 有 关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以 及 从 事 病 原 微 生 物 教 学 实 验 及 61
63 科 研 活 动 的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及 上 海 市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依 法 管 理 科 学 规 范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分 类 与 范 围 第 四 条 根 据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传 染 性 感 染 后 对 个 体 或 者 群 体 的 危 害 程 度, 国 家 将 病 原 微 生 物 分 为 四 类 : 第 一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是 指 能 够 引 起 人 类 或 者 动 物 非 常 严 重 疾 病 的 微 生 物, 以 及 我 国 尚 未 发 现 或 者 已 经 宣 布 消 灭 的 微 生 物 第 二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是 指 能 够 引 起 人 类 或 者 动 物 严 重 疾 病, 比 较 容 易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在 人 与 人 动 物 与 人 动 物 与 动 物 间 传 播 的 微 生 物 第 三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是 指 能 够 引 起 人 类 或 者 动 物 疾 病, 但 一 般 情 况 下 对 人 动 物 或 者 环 境 不 构 成 严 重 危 害, 传 播 风 险 有 限, 实 验 室 感 染 后 很 少 引 起 严 重 疾 病, 并 且 具 备 有 效 治 疗 和 预 防 措 施 的 微 生 物 第 四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是 指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不 会 引 起 人 类 或 者 动 物 疾 病 的 微 生 物 其 中 第 一 类 和 第 二 类 病 原 微 生 物 属 于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国 家 根 据 实 验 室 对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水 平, 并 依 照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将 实 验 室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 分 别 对 应 与 上 述 的 第 四 类 第 三 类 第 二 类 第 一 类 ) 一 级 二 级 实 验 室 不 得 从 事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三 级 四 级 实 验 室 在 从 事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前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认 可 并 应 获 得 相 应 级 别 的 生 物 安 全 实 验 室 证 书 第 三 章 评 估 与 审 批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新 建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 特 别 是 属 于 第 一 类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的 ), 必 须 事 先 向 有 关 部 门 递 交 使 用 致 病 微 生 物 的 申 请 报 告, 并 说 明 以 下 问 题 : ( 一 ) 致 病 微 生 物 的 风 险 评 估 说 明 ; ( 二 ) 有 与 采 集 贮 存 运 输 实 验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水 平 的 设 备 ;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与 上 海 市 政 府 制 定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条 例 的 规 定 运 输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应 当 由 不 少 于 2 人 的 专 人 护 送,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护 措 施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通 过 公 共 电 ( 汽 ) 车 和 城 市 铁 路 运 输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 三 ) 有 掌 握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的 技 术 人 员 操 作 ; 62
64 ( 四 ) 有 有 效 防 止 病 原 微 生 物 扩 散 感 染 的 措 施 和 手 段 其 申 请 报 告 必 须 经 过 下 列 负 责 人 员 签 字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 ( 一 ) 学 院 实 验 中 心 主 任 ( 或 实 验 秘 书 ); ( 二 ) 学 院 分 管 院 长 ; ( 三 ) 校 保 卫 处 科 研 处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校 长 办 公 室 ; ( 四 ) 分 管 校 领 导 ; ( 五 ) 必 要 时 需 到 上 海 市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备 案, 并 依 法 履 行 有 关 审 批 手 续 具 体 参 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制 度 与 管 理 第 六 条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的 设 立 单 位 负 责 该 实 验 室 的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为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负 责 实 验 室 日 常 的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严 防 扩 散 泄 漏, 对 人 类 和 动 物 造 成 感 染 第 七 条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和 样 本 的 保 藏, 必 须 有 专 门 加 锁 设 备 贮 藏, 严 防 扩 散 失 窃 未 经 报 告 和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转 移 运 输 接 收 赠 送 和 保 存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和 样 本 第 八 条 各 有 关 学 院 及 实 验 中 心 应 结 合 本 部 门 实 际, 编 制 相 应 的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手 册 ( 包 括 生 物 安 全 化 学 品 安 全 及 生 物 化 学 品 废 物 处 理 等 ), 制 定 严 格 的 病 原 微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实 验 室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实 验 室 准 入 制 度 实 验 室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健 康 医 疗 监 督 制 度 事 故 和 职 业 性 疾 病 报 告 制 度 生 物 安 全 工 作 自 查 制 度 实 验 室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保 卫 防 盗 防 火 制 度 等 ) 等 第 九 条 各 相 关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从 事 的 实 验 活 动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实 验 室 技 术 规 范 操 作 规 程 编 制 本 实 验 室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包 括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检 测 研 究 实 验 操 作 规 程 相 关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规 程 个 人 防 护 设 备 使 用 规 程 实 验 室 消 毒 规 程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规 程 实 验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规 程 等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应 当 指 定 经 培 训 的 专 人 监 督 检 查 实 验 室 技 术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落 实 情 况 从 事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相 关 实 验 活 动 应 当 有 2 名 以 上 的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进 行 第 十 条 各 相 关 学 院 和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方 面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有 关 病 原 微 生 物 安 全 规 定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定 期 对 实 验 室 设 施 设 备 材 料 等 进 行 检 查 维 护 和 更 新, 以 确 保 其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定 期 检 查 每 年 不 应 于 2 次 第 十 一 条 各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应 每 年 定 期 对 从 事 实 验 活 动 的 教 职 人 员 及 相 关 学 生 进 行 培 训, 保 证 其 掌 握 实 验 室 技 术 规 范 操 作 规 程 病 原 微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并 进 行 考 核 工 作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上 岗 建 立 并 保 存 人 员 培 训 和 考 63
65 核 记 录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生 物 安 全 柜 每 年 必 须 进 行 一 次 常 规 现 场 检 测 在 移 动 检 修 和 更 换 高 效 过 滤 器 后 也 要 进 行 必 要 的 检 测 第 十 三 条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必 须 建 立 实 验 档 案, 包 括 实 验 室 安 全 记 录 工 作 日 志 实 验 原 始 记 录 设 备 条 件 监 控 及 检 测 记 录 消 毒 记 录 事 故 ( 暴 露 ) 记 录 人 员 培 训 记 录 员 工 健 康 档 案 等 实 验 室 从 事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相 关 实 验 档 案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20 年 第 十 四 条 从 事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相 关 部 门 必 须 制 定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各 部 门 应 当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承 担 实 验 室 感 染 控 制 工 作, 定 期 检 查 实 验 室 的 生 物 安 全 防 护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和 样 本 保 存 与 使 用 安 全 操 作 实 验 室 排 放 的 废 水 和 废 气 以 及 其 他 废 物 处 置 等 规 章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一 旦 发 生 实 验 室 感 染 事 件, 相 关 学 院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程 序 立 即 报 告, 并 按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处 置 第 十 五 条 从 事 病 原 微 生 物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环 境 保 护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对 废 水 废 气 以 及 其 它 废 物 进 行 有 效 处 置, 防 止 环 境 污 染 具 体 可 参 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3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定 期 组 织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体 检, 并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必 要 时, 应 当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预 防 接 种 第 四 章 责 任 与 奖 罚 第 十 七 条 凡 从 事 上 述 病 原 微 生 物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因 违 反 操 作 规 定,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科 研 处 学 校 安 全 生 产 办 公 室 有 权 责 令 其 停 止 工 作 并 限 期 改 正, 相 关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学 校 领 导 报 告 第 十 八 条 凡 从 事 上 述 病 原 微 生 物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或 管 理 者, 因 玩 忽 职 守 引 发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将 依 据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追 究 其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对 遵 纪 守 法, 严 格 按 照 规 章 制 度 和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实 验 活 动, 全 年 无 事 故 发 生 的 实 验 室 和 个 人, 应 予 以 表 彰 并 适 当 给 予 奖 励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64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66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同 实 [2010]4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确 保 学 校 各 实 验 室 教 学 科 研 的 顺 利 进 行, 保 障 师 生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防 止 和 减 少 事 故, 根 据 国 务 院 第 373 号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第 549 号 ),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重 新 修 订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特 种 设 备 主 要 是 指 各 实 验 室 内 的 起 重 设 备 及 压 力 容 器 ( 含 气 瓶 空 压 机 ) 第 三 条 压 力 容 器, 是 指 盛 装 气 体 或 者 液 体, 承 载 一 定 压 力 的 密 闭 设 备 其 范 围 规 定 为 : 最 高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0.1MPa( 表 压 ), 且 压 力 与 容 积 的 乘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2.5 MPa L 的 气 体 液 化 气 体 和 最 高 工 作 温 度 高 于 或 者 等 于 标 准 沸 点 的 液 体 的 固 定 式 容 器 和 移 动 式 容 器 ; 盛 装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0.2 MPa ( 表 压 ), 且 压 力 与 容 积 的 乘 积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0Mpa L 的 气 体 液 化 气 体 和 标 准 沸 点 等 于 或 者 低 于 60 液 体 的 气 瓶 ; 氧 舱 等 具 体 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四 条 起 重 机 械, 是 指 用 于 垂 直 升 降 或 者 垂 直 升 降 并 水 平 移 动 重 物 的 机 电 设 备, 其 范 围 规 定 为 额 定 起 重 量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0.5t 的 升 降 机 ; 额 定 起 重 量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t, 且 提 升 高 度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m 的 起 重 机 和 承 重 形 式 固 定 的 电 动 葫 芦 等 具 体 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各 实 验 室 内 涉 及 特 种 设 备 的 教 学 科 研 生 产 场 所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条 学 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实 验 室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负 责 学 校 各 实 验 室 申 购 报 废 验 检 的 审 核 审 批 工 作 第 七 条 校 安 全 生 产 办 公 室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发 生 事 故 应 急 抢 救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协 调 使 用 部 门 申 购 报 废 验 检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八 条 校 内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各 实 验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本 部 门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并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章 使 用 与 申 购 第 九 条 校 内 各 实 验 室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本 管 理 办 法 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规 和 规 定, 65
67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使 用 第 十 条 校 内 各 实 验 室 在 新 购 的 特 种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前 15 日 内 将 有 关 材 料 送 到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统 一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第 十 一 条 校 内 各 实 验 室 应 当 经 常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处 理 并 及 时 与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联 系 第 十 二 条 特 种 设 备 的 操 作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国 家 统 一 格 式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作 业 或 者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今 后 将 不 定 期 的 提 供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班 信 息, 以 保 证 作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作 业 知 识 第 十 四 条 校 内 各 实 验 室 需 要 新 购 特 种 设 备, 除 了 正 常 办 理 同 济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申 购 手 续 之 外, 还 需 办 理 特 种 设 备 审 批 登 记 手 续, 确 保 特 种 设 备 不 遗 漏 第 十 五 条 校 内 各 实 验 室 单 位 或 个 人 一 律 禁 止 自 行 采 购 特 种 设 备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向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 第 三 章 报 废 与 验 检 第 十 六 条 校 内 各 实 验 室 不 得 使 用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在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提 出 要 求 验 检,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统 一 向 上 级 有 关 单 位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事 宜 第 十 七 条 校 内 各 实 验 室 发 现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无 改 造 维 修 价 值 或 者 使 用 年 限 已 达 到 根 据 安 全 技 术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的, 应 及 时 上 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统 一 处 理 并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第 四 章 奖 惩 第 十 八 条 对 严 格 执 行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的 使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违 反 此 管 理 办 法 而 造 成 事 故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同 时 附 以 下 四 种 规 则 及 规 程, 望 使 用 单 位 遵 照 执 行 : 1. 各 种 气 瓶 的 颜 色 标 志 及 使 用 规 则 ; 2. 空 压 机 安 装 使 用 及 保 养 规 则 ; 3. 电 动 葫 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66
68 4. 行 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第 二 十 条 在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方 面, 本 办 法 中 若 有 未 尽 事 宜, 则 按 国 务 院 及 上 海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6 月 2 日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同 时 废 除 附 件 :1. 各 种 气 瓶 的 颜 色 标 志 及 使 用 规 则 2. 空 压 机 安 装 使 用 与 保 养 规 则 3. 空 压 机 每 次 使 用 前 安 全 检 查 表 4. 行 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5. 电 动 葫 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附 件 1 各 种 气 瓶 的 颜 色 标 志 及 使 用 规 则 一 气 瓶 颜 色 标 志 (GB ) (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批 准 实 施 ) 气 瓶 颜 色 标 志 一 览 表 序 号 充 装 气 体 名 称 化 学 式 瓶 色 字 样 字 色 色 环 1 乙 炔 CH CH 白 乙 炔 不 可 近 火 大 红 2 氢 H2 淡 绿 氢 大 红 P=20, 淡 黄 色 单 环 P=30, 淡 黄 色 双 环 3 氧 O2 淡 ( 酞 ) 兰 氧 黑 4 氮 N2 黑 氮 淡 黄 5 空 气 黑 空 气 白 P=20, 白 色 单 环 P=30, 白 色 双 环 6 二 氧 化 碳 CO2 铝 白 液 化 二 氧 化 碳 黑 P=20, 黑 色 单 环 7 氨 NH3 淡 黄 液 化 氨 黑 8 氯 Cl2 深 绿 液 化 氯 白 9 氟 F2 白 氟 黑 67
69 10 一 氧 化 氮 NO 白 一 氧 化 氮 黑 11 二 氧 化 氮 NO2 白 液 化 二 氧 化 氮 黑 12 碳 酰 氯 COCl2 白 液 化 光 气 黑 13 砷 化 氢 AsH3 白 液 化 砷 化 氢 大 红 14 磷 化 氢 PH3 白 液 化 磷 化 氢 大 红 15 乙 硼 烷 B2H6 白 液 化 乙 硼 烷 大 红 16 四 氟 甲 烷 CF4 铝 白 氟 氯 烷 14 黑 17 二 氟 二 氯 甲 烷 CCl2F2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12 黑 18 二 氟 溴 氯 甲 烷 CBrClF2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12B1 黑 19 三 氟 氯 甲 烷 CClF3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13 黑 20 三 氟 溴 甲 烷 CBrF3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B1 黑 P=12.5, 深 绿 色 单 环 21 六 氟 乙 烷 CF3CF3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116 黑 22 一 氟 二 氯 甲 烷 CHCl2F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21 黑 23 二 氟 氯 甲 烷 CHClF2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22 黑 24 三 氟 甲 烷 CHF3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23 黑 25 四 氟 二 氯 乙 烷 CClF2-CClF2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114 黑 26 五 氟 氯 乙 烷 CF3-CClF2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115 黑 27 三 氟 氯 乙 烷 CH2Cl-CF3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133a 黑 28 八 氟 环 丁 烷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C318 黑 29 二 氟 氯 乙 烷 CH3CClF2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142b 大 红 30 1,1,1 三 氟 乙 烷 CH3CF3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143a 大 红 31 1,1 二 氟 乙 烷 CH3CHF2 铝 白 液 化 氟 氯 烷 152a 大 红 32 甲 烷 CH4 棕 甲 烷 白 P=20, 淡 黄 色 单 环 P=30, 淡 黄 色 双 环 33 天 然 气 棕 天 然 气 白 34 乙 烷 CH3CH3 棕 液 化 乙 烷 白 P=15, 淡 黄 色 单 环 P=20, 淡 黄 色 双 环 35 丙 烷 CH3CH2CH3 棕 液 化 丙 烷 白 36 环 丙 烷 棕 液 化 环 丙 烷 白 37 丁 烷 CH3CH2CH2CH3 棕 液 化 丁 烷 白 38 异 丁 烷 (CH3)3CH 棕 液 化 异 丁 烷 白 68
70 39 液 化 石 油 气 工 业 用 棕 液 化 石 油 气 白 民 用 银 灰 液 化 石 油 气 大 红 40 乙 烯 CH2=CH2 棕 液 化 乙 烯 淡 黄 P=15, 白 色 单 环 P=20, 白 色 双 环 41 丙 稀 CH3CH=CH2 棕 液 化 丙 稀 淡 黄 42 丁 烯 -1 CH3CH2CH=CH2 棕 液 化 丁 烯 淡 黄 43 顺 丁 烯 -2 棕 液 化 顺 丁 烯 淡 黄 44 反 丁 烯 -2 棕 液 化 反 丁 烯 淡 黄 45 异 丁 烯 (CH3)2C=CH2 棕 液 化 异 丁 烯 淡 黄 46 丁 二 烯 -1,3 CH2=(CH)2=CH2 棕 液 化 丁 二 烯 淡 黄 47 氩 Ar 银 灰 氩 深 绿 48 氦 He 银 灰 氦 深 绿 49 氖 Ne 银 灰 氖 深 绿 P=20, 白 色 单 环 P=30, 白 色 双 环 50 氪 Kr 银 灰 氪 深 绿 51 氙 Xe 银 灰 液 氙 深 绿 52 三 氟 化 硼 BF3 银 灰 氟 化 硼 黑 53 一 氧 化 二 氮 N2O 银 灰 液 化 笑 气 黑 P=15, 深 绿 色 单 环 54 六 氟 化 硫 SF6 银 灰 液 化 六 氟 化 硫 黑 P=12.5, 深 绿 色 单 环 55 二 氧 化 硫 SO2 银 灰 液 化 二 氧 化 硫 黑 56 三 氯 化 硼 BCl3 银 灰 液 化 氯 化 硼 黑 57 氟 化 氢 HF 银 灰 液 化 氟 化 氢 黑 58 氯 化 氢 HCl 银 灰 液 化 氯 化 氢 黑 59 溴 化 氢 HBr 银 灰 液 化 溴 化 氢 黑 60 六 氟 丙 稀 CF3CF=CF2 银 灰 液 化 全 氟 丙 稀 黑 61 硫 酰 氟 SO2F2 银 灰 液 化 硫 酰 氟 黑 62 氚 D2 银 灰 氚 大 红 63 一 氟 化 碳 CO 银 灰 一 氟 化 碳 大 红 64 氟 乙 烯 CH2=CHF 银 灰 液 化 氟 乙 烯 大 红 P=12.5, 深 黄 色 单 环 65 1,1 二 氟 乙 烯 CH2=CF2 银 灰 液 化 偏 二 氟 乙 烯 大 红 69
71 66 甲 硅 烷 SiH4 银 灰 液 化 甲 硅 烷 大 红 67 氯 甲 烷 CH3Cl 银 灰 液 化 氯 甲 烷 大 红 68 溴 甲 烷 CH3Br 银 灰 液 化 溴 甲 烷 大 红 69 氯 乙 烷 C2H5Cl 银 灰 液 化 氯 乙 烷 大 红 70 氯 乙 烯 CH2=CHCl 银 灰 液 化 氯 乙 烯 大 红 71 三 氟 氯 乙 烯 CF2=CClF 银 灰 液 化 三 氟 氯 乙 烯 大 红 72 溴 乙 烯 CH2=CHBr 银 灰 液 化 溴 乙 烯 大 红 73 甲 胺 CH3NH2 银 灰 液 化 甲 胺 大 红 74 二 甲 胺 (CH3)2NH 银 灰 液 化 二 甲 胺 大 红 75 三 甲 胺 (CH3)3N 银 灰 液 化 三 甲 胺 大 红 76 乙 胺 C2H5NH2 银 灰 液 化 乙 胺 大 红 77 二 甲 醚 CH3OCH3 银 灰 液 化 甲 醚 大 红 78 甲 基 乙 烯 基 醚 CH2=CHOCH3 银 灰 液 化 乙 烯 基 甲 醚 大 红 79 环 氧 乙 烷 银 灰 液 化 环 氧 乙 烷 大 红 80 甲 硫 醇 CH3SH 银 灰 液 化 甲 硫 醇 大 红 81 硫 化 氢 H2S 银 灰 液 化 硫 化 氢 大 红 注 :1. 色 环 栏 内 的 P 是 气 瓶 的 公 称 工 作 压 力,MPa 2 序 号 39, 民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上 的 字 样 应 排 成 二 行, 家 用 燃 料 居 中 的 下 方 为 (LPG) 二 气 瓶 使 用 规 则 1. 各 种 气 瓶 涂 漆 标 志 要 正 确, 使 用 时 必 须 直 立 放 置, 加 以 适 当 固 定, 防 止 倾 倒 2. 气 瓶 应 放 置 在 通 风 良 好 的 地 方, 防 雨 淋 和 日 光 曝 晒, 不 应 放 置 在 焊 割 施 工 的 钢 板 上 及 电 流 通 过 的 导 体 上 3. 气 瓶, 尤 其 是 瓶 阀 周 围 严 禁 沾 有 油 脂 等 易 燃 物 质 ; 安 装 减 压 表 时, 要 检 查 瓶 阀 和 出 气 口 内 有 无 油 脂 等 杂 质 4. 气 瓶 严 禁 近 火, 乙 炔 瓶 温 不 得 超 过 40, 液 化 气 瓶 温 不 得 超 过 45, 明 火 操 作 之 间 的 距 离 大 于 10 米, 瓶 阀 带 路 不 得 漏 气, 严 禁 明 火 试 漏 5. 瓶 内 气 体 不 应 全 部 用 完, 防 止 气 体 倒 灌 6. 气 瓶 应 定 期 在 指 定 的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检 测 3 年 一 次, 表 头 至 少 6 个 月 检 测 一 次 7. 不 准 将 氧 气 代 替 空 气 或 氧 气 作 通 风 使 用 ; 气 瓶 装 置 的 防 爆 紫 铜 片 不 准 私 自 调 换 ; 气 瓶 用 后 要 将 气 瓶 阀 关 闭 70
72 附 件 2 空 压 机 安 装 使 用 与 保 养 规 则 一 新 机 的 安 装 与 使 用 1. 压 缩 机 应 安 放 在 有 合 格 供 电 系 统 和 通 风 良 好 的 场 所, 工 作 环 境 不 高 于 摄 氏 40 度 ; 压 缩 机 四 周 应 当 有 一 定 空 间, 以 利 于 散 热 和 维 修 保 养 ; 2. 新 机 启 动 前, 必 须 在 曲 轴 箱 内 加 入 规 定 的 压 缩 机 润 滑 油, 未 经 加 油 严 禁 启 动, 润 滑 油 加 至 曲 轴 箱 示 油 芯 的 中 部 ; 3. 安 装 三 角 皮 带 时, 应 检 查 皮 带 的 松 紧 是 否 合 适, 以 将 皮 带 压 下, 能 压 低 10 15cm 为 宜 ; 4. 按 规 定 接 电 线 时, 严 格 接 好 接 地 线, 正 确 的 转 向 应 使 皮 带 轮 产 生 的 冷 却 气 流 吹 向 汽 缸, 错 误 的 转 向 会 引 起 压 缩 机 过 热 和 相 应 危 害, 应 立 即 停 机 ; 5. 压 缩 机 启 动 后 先 在 空 载 或 轻 载 状 态 动 转 约 半 小 时, 若 无 故 障 可 逐 渐 升 压 投 入 正 常 运 转 二 正 常 运 转 的 检 查 和 保 养 1. 每 次 启 动 前 应 检 查 曲 轴 箱 内 油 位, 当 油 位 低 于 油 芯 下 限 时 应 及 时 补 加 压 缩 机 每 工 作 500 小 时 后, 机 内 润 滑 油 应 全 部 更 换 ; 2. 压 缩 机 每 工 作 小 时, 须 将 储 气 罐 底 部 放 水 阀 打 开, 排 尽 罐 内 积 液, 在 多 湿 天 气 时, 应 相 应 缩 短 排 放 时 间 间 隔 ; 3. 进 气 消 声 滤 清 器 应 视 工 作 环 境, 适 时 检 查 清 洗, 防 止 堵 塞 ; 4. 做 好 空 压 机 运 行 情 况 记 录, 安 全 阀 的 工 作 可 靠 性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保 持 安 全 阀 开 启 压 力 为 压 缩 机 额 定 排 气 压 力 的 1.1 倍 左 右, 并 灵 敏 可 靠 ; 5. 空 压 机 的 使 用 与 定 期 检 查 检 测 按 国 家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局 颁 布 的 简 单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进 行 ; 6. 压 缩 机 长 期 停 用 时, 应 作 好 防 锈 处 理, 封 好 进 气 口, 放 置 在 干 燥 的 库 房 内, 重 新 启 用 时, 应 全 面 清 洗 维 护 71
73 附 件 3 空 压 机 每 次 使 用 前 安 全 检 查 表 检 查 人 员 : 检 查 日 期 : 压 力 表 是 否 正 常 有 效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是 ( ) 否 ( ) 备 注 : 异 常 状 况 下 需 要 注 明 采 取 的 措 施 自 动 启 动 停 装 置 灵 敏 度 是 否 可 靠 有 效 安 全 阀 是 否 正 常 有 效 机 箱 内 润 滑 油 量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运 转 期 间 各 部 件 声 音 是 否 异 常 机 身 是 否 由 漏 气 漏 油 漏 水 等 现 象 排 气 压 力 超 过 额 定 时 是 否 能 正 常 卸 荷 机 身 进 气 口 附 近 有 无 堆 放 杂 物 电 器 线 路 是 否 符 合 防 爆 安 全 要 求 线 路 有 无 破 损 现 象 机 身 与 周 围 是 否 清 洁 卫 生 附 件 4 行 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一 行 车 工 须 经 训 练 考 试, 并 持 有 操 作 证 者 方 能 独 立 操 作, 未 经 专 门 训 练 和 考 试 不 得 单 独 操 作 72
74 二 开 车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设 备 机 械 电 气 部 分 和 防 护 保 险 装 置 是 否 完 好 可 靠 控 制 器 制 动 器 限 位 器 电 铃 紧 急 开 关 等 主 要 附 件 失 灵, 严 禁 吊 运 三 必 须 听 从 挂 钩 起 重 人 员 指 挥, 但 对 任 何 人 发 出 的 紧 急 停 车 信 号, 都 应 立 即 停 车 四 行 车 工 必 须 在 得 到 指 挥 信 号 后 方 能 进 行 操 作, 行 车 起 动 时 应 先 鸣 铃 五 操 作 控 制 器 手 柄 时, 应 先 从 0 位 转 到 第 一 档, 然 后 逐 级 增 减 速 度 换 向 时, 必 须 先 转 回 0 位 六 当 接 近 卷 扬 限 位 器, 大 小 车 临 近 终 端 或 与 邻 近 行 车 相 遇 时, 速 度 要 缓 慢 不 准 用 倒 车 代 替 制 动 限 位 代 停 车, 紧 急 开 关 代 普 通 开 关 七 应 在 规 定 的 安 全 走 道 专 用 站 台 或 扶 梯 上 行 走 和 上 下 大 车 轨 道 两 侧 除 检 修 外 不 准 行 走 小 车 轨 道 上 严 禁 行 走 不 准 从 一 台 行 车 跨 越 到 另 一 台 行 车 八 工 作 停 歇 时, 不 得 将 起 重 物 悬 在 空 中 停 留 运 行 中, 地 面 有 人 或 落 放 吊 件 时 应 鸣 铃 警 告, 严 禁 吊 物 在 人 头 上 越 过 吊 运 物 件 离 地 不 得 过 高 九 两 台 行 车 同 时 起 吊 一 物 件 时, 要 听 从 指 挥, 步 调 一 致 十 运 行 时, 行 车 与 行 车 之 间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离, 严 禁 撞 车 十 一 检 修 行 车 应 停 靠 在 安 全 地 点, 切 断 电 源 挂 上 禁 止 合 闸 的 警 示 牌 地 面 要 设 围 栏, 并 挂 禁 止 通 行 的 标 志 十 二 重 吨 位 物 件 起 吊 时, 应 先 稍 离 地 试 吊, 确 定 吊 挂 平 稳, 制 动 良 好, 然 后 升 高, 缓 慢 运 行 不 准 同 时 操 作 三 只 控 制 手 柄 十 三 行 车 运 行 时, 严 禁 有 人 上 下 也 不 准 在 运 行 时 进 行 检 修 和 调 整 机 件 十 四 运 行 中 发 生 突 然 停 电, 必 须 将 开 关 手 柄 放 置 到 0 起 吊 件 未 放 下 或 索 具 未 脱 钩, 不 准 离 开 驾 驶 室 十 五 露 天 行 车 遇 有 暴 风 雷 击 或 六 级 以 上 大 风 时 应 停 止 工 作, 切 断 电 源 车 轮 前 后 应 塞 垫 块 卡 牢 十 六 夜 间 作 业 应 有 充 足 的 照 明 十 七 龙 门 吊 安 全 操 作 按 本 规 程 执 行, 行 驶 时 注 意 轨 道 上 有 无 障 碍 物 ; 吊 运 高 大 物 件 防 碍 视 线 时, 两 旁 应 设 专 人 监 视 和 指 挥 十 八 行 车 工 必 须 认 真 做 到 十 不 吊 : 1. 斜 吊 不 吊 ; 2. 超 载 不 吊 ; 3. 散 装 物 装 得 太 满 或 捆 扎 不 牢 不 吊 ; 4. 指 挥 信 号 不 明 不 吊 ; 5. 吊 物 边 缘 锋 利 无 防 护 措 施 不 吊 ; 6. 吊 物 上 站 人 不 吊 ; 73
75 7. 埋 在 地 下 的 工 件 不 吊 ; 8. 安 全 装 置 失 灵 不 吊 ; 9. 光 线 阴 暗 看 不 清 吊 物 不 吊 ; 10. 六 级 以 上 强 风 不 吊 十 九 工 作 完 毕 或 离 开 驾 驶 室 前, 行 车 应 停 在 规 定 位 置, 升 起 吊 钩, 小 车 开 到 轨 道 两 端, 并 将 控 制 手 柄 放 置 0 位, 切 断 电 源 附 件 5 电 动 葫 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一 每 次 起 吊 前, 应 空 载 试 吊, 检 查 机 械 运 转 是 否 正 常, 如 有 异 常 必 须 查 明 原 因, 待 修 复 后 启 用 二 使 用 前 认 真 查 看 钢 丝 绳 钓 钩 吊 攀 等 部 件 是 否 完 好 三 作 业 时 吊 钩 底 下 严 禁 站 人, 操 作 者 应 主 动 避 让 并 制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工 作 区 四 操 纵 者 应 充 分 掌 握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必 须 集 中 思 想 与 搭 档 人 员 密 切 配 合, 在 确 保 安 全 状 况 下 起 吊, 作 业 时 严 禁 谈 笑 嬉 闹 五 对 电 动 葫 芦 要 定 期 检 查 维 修 保 养, 使 设 备 随 时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严 禁 带 病 作 业 六 操 作 由 专 人 负 责, 严 禁 无 关 人 员 随 便 开 车 起 吊 每 次 使 用 完 毕 及 时 切 断 电 源 同 济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同 实 [2010]46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确 保 全 校 师 生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生 产 的 顺 利 进 行, 保 护 环 境, 根 据 国 务 院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 ) 上 海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6 号 ),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重 新 修 订 74
76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为 以 下 七 大 类 : 爆 炸 品 压 缩 气 体 和 液 化 气 体 易 燃 液 体 易 燃 固 体 自 燃 物 品 和 遇 湿 易 燃 物 品 氧 化 剂 和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有 毒 物 品 和 腐 蚀 品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同 济 大 学 教 学 实 验 科 学 研 究 临 床 医 学 科 技 开 发 及 校 属 产 业 等 工 作 所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管 理 第 四 条 学 校 内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申 请 审 批 采 购 储 存 领 用 和 对 废 弃 ( 多 余 ) 危 险 化 学 品 处 置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1. 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实 验 室 在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与 危 险 化 学 品 废 弃 物 和 制 剂 的 处 理 2. 校 保 卫 处 和 后 勤 集 团 科 教 技 术 物 资 中 心 负 责 受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申 请 审 批 采 购 储 存 保 管 发 放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值 班 人 员 安 排 及 有 关 人 员 出 入 的 登 记 ;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日 常 管 理 3.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申 请 审 批 采 购 储 存 保 管 与 发 放 办 法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管 理 办 法, 均 由 校 保 卫 处 和 后 勤 集 团 科 教 技 术 物 资 中 心 另 定 第 五 条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工 作 人 员 ( 采 购 保 管 运 输 领 用 人 员 ) 必 须 经 过 有 关 的 安 全 操 作 培 训, 并 取 得 由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核 发 的 安 全 操 作 证, 或 是 具 有 一 定 技 术 等 级 的 专 业 人 员, 否 则 不 得 从 事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工 作 第 六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使 用 必 须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不 得 有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现 象 存 在 第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使 用 场 所 必 须 做 好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防 范 器 材 及 水 源 第 八 条 发 现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隐 患 时,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发 出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的 通 知,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整 改 建 议 第 九 条 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部 门, 必 须 接 受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不 得 有 拒 绝 和 阻 挠 现 象 的 发 生 第 十 条 对 于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使 用 部 门 及 有 私 自 储 存 现 象 的 部 门,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有 权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并 予 以 没 收 有 关 物 品 或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等 处 罚 第 二 章 领 用 和 使 用 第 十 一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申 购 领 用 要 坚 持 专 人 负 责 制, 坚 持 专 人 领 用, 专 人 保 管 各 实 验 室 应 将 领 用 保 管 人 名 单 送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校 保 卫 处 及 后 勤 集 团 科 教 技 术 物 资 中 心 备 案, 人 员 变 动 时, 各 部 门 应 及 时 通 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校 保 卫 处 及 后 勤 集 团 科 教 技 术 物 资 中 心 第 十 二 条 使 用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帐 册, 从 购 进 入 库 领 用 使 用 处 75
77 理 都 必 须 及 时 准 确 作 好 记 录, 做 到 帐 物 帐 帐 相 符 第 十 三 条 使 用 剧 毒 品 的 管 理 必 须 从 严, 领 用 剧 毒 品 时 必 须 有 领 用 监 督 人 到 场, 坚 持 五 双 制 度, 即 双 人 收 发, 双 人 记 帐, 双 人 双 锁 管 理, 双 人 运 输, 双 人 使 用, 用 多 少 买 多 少, 用 多 少 领 多 少, 定 期 核 查, 做 到 帐 物 相 符 第 十 四 条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与 个 人, 必 须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使 用 单 位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工 作 场 所 应 建 立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方 案 和 落 实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领 取 危 险 化 学 品 时, 务 必 仔 细 核 对 品 名 规 格 数 量 和 检 查 包 装, 确 认 无 误 后, 方 可 签 收 领 取 危 险 化 学 品 后 应 及 时 返 回 实 验 室 或 使 用 地 点, 不 得 携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到 别 处 办 理 其 它 事 情, 严 禁 携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入 公 共 场 所 和 其 它 重 要 场 所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实 验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时, 实 验 指 导 老 师 必 须 向 学 生 讲 清 楚 操 作 规 程 安 全 事 项 及 应 急 处 置 办 法, 整 个 实 验 过 程, 要 加 强 巡 视 和 指 导, 实 验 结 束 后 必 须 做 好 危 险 化 学 品 残 留 物 清 理 工 作, 严 禁 学 生 把 危 险 化 学 品 带 出 实 验 室 和 在 实 验 过 程 中 打 闹 嘻 戏 第 十 七 条 购 买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通 过 学 校 的 正 常 渠 道, 严 禁 私 自 购 买 运 输 携 带 危 险 化 学 品 第 三 章 废 弃 ( 多 余 ) 危 险 化 学 品 ( 及 制 剂 ) 处 置 第 十 八 条 实 验 结 束 或 生 产 任 务 完 成, 对 于 多 余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制 剂 必 须 集 中 妥 善 保 管 并 及 时 交 回 后 勤 集 团 科 教 技 术 物 资 中 心 所 属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代 保 管, 防 止 流 失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和 危 害 第 十 九 条 盛 放 过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器 具, 在 实 验 结 束 或 生 产 任 务 完 成 后 要 妥 善 清 洗 解 危, 或 已 做 过 实 验 ( 工 作 ) 而 仍 有 危 害 性 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按 其 属 性 进 行 解 危 处 理, 对 于 属 性 一 时 难 以 确 定 的 残 留 物 制 剂, 应 集 中 存 放, 严 禁 任 意 丢 弃, 否 则, 将 追 究 由 此 而 引 发 的 事 故 当 事 人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制 剂 各 单 位 应 专 人 负 责 分 类 收 集, 妥 善 储 存, 容 器 外 加 贴 废 弃 物 品 标 签, 容 器 封 闭 可 靠 第 二 十 一 条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制 剂 的 处 理, 使 用 部 门 应 向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校 保 卫 处 获 准 后,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请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单 位 处 理 第 四 章 奖 惩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严 格 执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的 使 用 单 位 及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违 反 此 管 理 办 法 而 造 成 事 故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76
78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方 面, 本 办 法 中 若 有 未 尽 事 宜, 则 按 国 务 院 上 海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1987 年 11 月 同 济 大 学 生 产 设 备 处 印 发 的 同 济 大 学 化 学 危 险 品 安 全 实 施 细 则 ( 草 案 ) 及 同 济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6 月 2 日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同 时 废 止 注 : 剧 毒 化 学 品 目 录 -335 种 (02 版 )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可 在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网 站 上 下 载 ( 下 载 中 心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 附 件 :1.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化 学 废 弃 物 回 收 处 理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2. 同 济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申 购 表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附 件 1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化 学 废 弃 物 回 收 处 理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我 校 实 验 室 排 污 管 理 工 作, 防 止 实 验 废 弃 物 污 染 危 害 环 境, 维 护 校 园 环 境 和 公 共 安 全, 保 障 我 校 师 生 员 工 的 身 体 健 康,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上 海 市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列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的 有 机 溶 剂 含 重 金 属 化 合 物 废 酸 废 碱 等 危 险 废 物 的 排 放 管 理 第 三 条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必 须 树 立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在 本 职 工 作 和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能 随 意 掩 埋 丢 弃 有 毒 有 害 废 固, 不 能 随 意 倾 倒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第 四 条 凡 可 能 产 生 污 染 环 境 的 废 弃 物 的 实 验 室 和 单 位, 都 应 遵 守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实 验 室 必 须 有 专 人 负 责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废 固 的 管 理 工 作, 保 77
79 证 本 部 门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第 六 条 各 学 院 实 验 室 必 须 定 期 登 记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使 用 的 各 类 试 剂 药 品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并 存 档 备 查 第 七 条 为 防 治 危 险 废 物 环 境 污 染, 各 实 验 室 应 当 遵 循 减 少 危 险 废 物 的 产 生 充 分 合 理 利 用 危 险 废 物 和 无 害 化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原 则 第 八 条 使 用 化 学 药 品 试 剂 的 实 验 室, 必 须 配 备 回 收 装 置, 将 实 验 后 的 化 学 废 液 固 体 废 弃 物 分 类 收 集 严 禁 将 实 验 产 生 的 可 能 污 染 环 境 的 废 液 废 渣 随 便 倒 入 水 池 或 随 意 堆 放 填 埋 第 九 条 不 得 将 危 险 废 物 ( 含 沾 染 危 险 废 物 的 实 验 用 具 ) 混 入 生 活 垃 圾 和 其 他 非 危 险 废 物 中 贮 存 第 十 条 使 用 性 质 调 整 改 变 或 废 弃 的 实 验 室, 应 彻 底 消 除 污 染 隐 患 ; 不 得 将 废 弃 药 品 及 受 污 染 的 场 地 设 备 器 皿 等 转 移 给 不 具 备 污 染 治 理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第 十 一 条 污 染 物 产 生 频 繁 的 实 验 室, 要 建 立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体 系 及 报 告 机 制, 并 配 备 应 急 设 备,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防 止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发 生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组 织 全 校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废 固 的 集 中 处 理 工 作, 监 督 检 查 各 使 用 单 位 的 管 理 情 况 ; 定 期 联 系 专 业 回 收 公 司 对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废 固 进 行 处 置, 并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负 责 第 十 三 条 各 学 院 及 实 验 室 或 使 用 单 位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收 集 存 放 监 督 检 查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废 固 的 管 理 工 作 各 实 验 室 或 使 用 单 位 须 设 置 专 门 容 器, 随 时 分 级 分 类 收 集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废 固, 定 点 存 放, 做 到 有 专 人 负 责 安 全 保 管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实 验 室 对 有 毒 有 害 废 液 废 固 进 行 充 分 回 收 与 合 理 利 用 第 十 五 条 对 排 污 防 治 措 施 不 得 力, 造 成 污 染 事 故 的 单 位 和 实 验 室,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和 后 果 严 肃 处 理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并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78
80 附 件 2 同 济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申 购 表 学 院 ( 系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编 号 : 使 用 部 门 用 途 序 号 物 品 名 称 物 品 规 格 危 险 品 种 类 现 存 数 量 申 购 数 量 使 用 数 量 使 用 人 承 诺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承 诺 学 院 主 管 审 核 意 见 : 我 承 诺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放 射 性 物 品 等 管 理 规 定, 做 好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保 证 所 申 购 的 物 品 用 于 教 学 和 科 研 实 验 用 途, 如 有 违 反, 后 果 自 负 使 用 人 签 名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本 实 验 室 此 次 所 购 危 险 物 品 数 量 适 当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放 射 性 物 品 等 管 理 规 定, 对 所 申 购 危 险 物 品 的 使 用 和 保 管 进 行 有 效 监 管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签 名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后 勤 集 团 科 教 技 术 物 资 中 心 意 见 : 经 审 核 本 单 位 所 申 购 的 危 险 物 品 将 全 部 用 于 教 学 和 科 研 实 验 院 ( 系 ) 主 管 签 名 : 年 月 日 盖 章 同 意 申 购, 申 购 单 位 应 做 好 监 管 工 作, 确 保 安 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盖 章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意 见 : 同 意 申 购 以 上 危 险 物 品, 必 须 确 保 用 于 教 学 或 科 研 实 验, 并 要 求 遵 守 同 济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保 卫 处 意 见 : 校 办 意 见 :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盖 章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填 表 说 明 :1. 此 表 一 式 2 份, 物 品 名 称 和 申 购 数 量 不 得 私 自 涂 改 ; 2. 如 果 一 个 单 位 有 多 人 使 用 所 购 危 险 品, 则 可 由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或 学 科 组 负 责 人 签 名 ; 3. 危 险 品 种 类 填 :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腐 蚀 放 射 性 或 其 他 79
81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规 定 同 实 [2010]47 号 一 为 加 强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管 理, 根 据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特 点, 对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作 如 下 规 定 二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工 作, 并 选 派 一 名 责 任 心 强 的 同 志 任 安 全 员, 院 ( 系 ) 领 导 要 切 实 关 心 和 高 度 重 视 实 验 室 的 安 全 工 作, 消 除 各 种 事 故 隐 患 三 各 实 验 室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根 据 各 实 验 室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和 操 作 规 程, 并 应 悬 挂 公 示 四 学 生 做 实 验, 必 须 有 教 师 或 实 验 室 技 术 人 员 在 场 指 导 每 学 期 的 第 一 次 实 验 课, 必 须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毕 业 设 计 或 研 究 生 进 行 单 独 实 验 由 导 师 批 准, 并 在 实 验 前 进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对 有 可 能 导 致 危 险 发 生 的 实 验, 实 验 室 应 发 放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告 知 书, 学 生 应 认 真 仔 细 阅 读, 并 签 字 确 认 实 验 室 安 排 人 员 监 护 并 落 实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五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自 燃 氧 化 过 氧 化 有 毒 和 腐 蚀 等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实 验 室 要 严 格 执 行 同 济 大 学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严 禁 烟 火, 不 准 吸 烟 或 动 用 明 火 要 做 好 防 火 防 盗 防 爆 防 毒 防 腐 蚀 的 工 作 需 要 少 量 存 储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存 放 的 要 求 ( 具 体 可 参 照 国 家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在 实 验 室 入 口 处 醒 目 位 置 安 放 危 险 实 验 室 警 示 牌, 在 存 放 危 险 品 容 器 上 张 贴 相 应 的 危 险 品 标 签 建 立 管 理 制 度, 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备 案 六 实 验 室 的 特 种 设 备 如 : 压 力 容 器 行 车 等, 应 做 好 验 收 年 检 等 工 作, 并 指 定 专 人 持 证 上 岗 对 上 岗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进 行 培 训,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持 有 合 格 的 上 岗 证, 方 能 上 岗 操 作, 严 禁 无 证 上 岗 操 作 实 验 室 需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运 行 档 案, 确 保 安 全 实 验 七 实 验 室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使 用 及 保 存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及 上 海 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具 体 可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 严 格 执 行 防 放 射 性 辐 射 的 安 全 保 护 制 度 八 实 验 室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等 电 加 热 设 备 因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必 须 使 用 时, 要 经 安 全 员 同 意, 注 意 安 全 停 电 或 停 用 后 要 及 时 切 断 电 源 用 电 设 备 周 围 不 得 堆 放 杂 物, 电 源 线 不 得 有 任 何 裸 露 破 损, 要 随 时 加 强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九 实 验 室 必 须 按 规 定 配 齐 对 口 专 业 消 防 器 材 消 防 器 材 要 放 在 明 显 和 便 于 取 用 的 位 置, 周 围 不 得 堆 放 杂 物, 注 意 经 常 检 查 及 时 更 换 并 建 立 记 录 制 度 严 禁 将 消 80
82 防 器 材 移 作 他 用, 并 保 持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整 洁 十 实 验 室 在 实 验 中 产 生 的 各 种 有 毒 有 害 废 弃 物 不 得 未 经 处 理 任 意 排 放 丢 弃, 各 实 验 室 应 指 定 专 人 按 照 废 弃 物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范 集 中 收 集 封 存 并 妥 善 保 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联 系 有 关 部 门 定 期 上 门 回 收 处 理 十 一 实 验 室 必 须 加 强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重 要 的 实 验 室, 除 要 有 物 防 技 防 措 施 外, 还 应 有 人 防 措 施 要 设 置 专 人 值 班 制 度 对 值 班 人 员 要 加 强 责 任 心 的 教 育, 对 因 责 任 心 不 强 而 造 成 被 盗 等 事 故 的, 要 追 究 领 导 和 值 班 人 员 的 责 任 十 二 实 验 结 束 前 清 理 好 各 种 器 材 工 具 资 料, 切 断 电 源, 熄 灭 火 源, 关 好 门 窗 和 水 龙 头, 对 易 燃 物 品 纸 屑 等 杂 物, 必 须 清 扫 干 净, 消 除 隐 患 十 三 对 实 验 室 工 作 人 员 和 学 生 要 加 强 防 火 防 盗 防 毒 防 爆 等 安 全 教 育, 对 进 入 实 验 室 进 行 危 险 品 操 作 的 人 员 要 发 放 相 关 的 安 全 告 知 书, 安 全 告 知 书 样 本 需 送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备 案, 以 提 高 实 验 室 人 员 和 学 生 的 自 我 防 范 意 识 和 遵 纪 守 法 观 念,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能 够 正 常 有 序 地 进 行 十 四 实 验 室 如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必 须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及 时 将 情 况 上 报 所 属 院 ( 系 ) 保 卫 处 和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十 五 建 立 完 善 的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前 和 每 学 期 放 假 前, 院 ( 系 ) 应 进 行 例 行 的 安 全 检 查, 平 时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安 全 检 查, 并 做 好 记 录 实 验 室 安 全 员 或 任 课 老 师 须 在 实 验 前 后 对 实 验 室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并 作 好 记 录 后, 才 能 开 始 或 结 束 实 验 十 六 本 规 定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同 济 大 学 实 验 室 安 全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2004 年 6 月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同 时 废 除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同 济 大 学 低 值 品 管 理 办 法 同 实 [2010]91 号 (2010 年 6 月 11 日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低 值 物 品 的 管 理, 防 止 购 置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积 压 浪 费 和 公 物 私 化 现 象 的 发 生,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的 流 失,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材 料 低 值 品 易 耗 品 81
83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低 值 品, 是 指 单 价 低 于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800 元 ( 家 具 500 元 ) 大 于 200 元, 能 独 立 使 用, 并 且 耐 用 期 超 过 一 年 的 物 品,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大 类 : ( 一 ) 低 值 仪 器 仪 表 教 具 ; ( 二 ) 低 值 工 具 和 量 具 ; ( 三 ) 低 值 文 艺 和 体 育 用 品 ; ( 四 ) 低 值 家 具 ; ( 五 ) 低 值 其 他 用 品, 如 电 风 扇 电 话 机 等 第 三 条 学 校 的 各 院 ( 系 ) 研 究 所 实 验 室 行 政 单 位, 用 校 内 各 项 经 费 ( 包 括 教 学 设 备 费 包 干 经 费 学 科 建 设 费 985 工 程 经 费 2ll 工 程 经 费 和 科 研 经 费 等 ) 购 置 的 低 值 品, 均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管 理 模 式 第 四 条 低 值 品 的 购 置 建 账 使 用 实 行 院 ( 系 ) 建 账 基 层 单 位 两 级 管 理 模 式 第 五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制 定 学 校 低 值 品 的 管 理 办 法,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制 定 低 值 品 管 理 办 法 ; ( 二 ) 编 制 并 公 布 学 校 低 值 品 目 录 ; ( 三 ) 组 织 报 废 低 值 品 的 回 收 和 处 理 第 六 条 院 ( 系 ) 负 责 本 部 门 低 值 品 的 购 置 审 核 采 购 验 收 和 使 用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确 定 本 部 门 低 值 品 管 理 员, 并 明 确 其 责 任 权 利 义 务 ; ( 二 ) 明 确 本 部 门 各 建 账 基 层 单 位 低 值 品 管 理 责 任 人, 并 明 确 其 责 任 权 利 义 务 ; ( 三 ) 制 定 本 部 门 低 值 品 管 理 制 度, 并 严 格 审 批 验 收 程 序, 严 格 使 用 检 查 监 督 ; ( 四 ) 建 立 本 部 门 低 值 品 管 理 账 目, 定 期 进 行 账 物 核 对, 总 结 分 析, 并 将 汇 总 情 况 报 至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第 三 章 采 购 与 验 收 第 七 条 低 值 品 申 购 须 通 过 设 备 管 理 系 统 的 程 序 办 理, 填 写 同 济 大 学 低 值 品 申 购 单, 由 建 账 单 位 审 核, 经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实 施 采 购 采 购 结 束 后, 由 申 请 人 提 交 验 收 申 请, 经 建 账 单 位 保 管 员 验 收 审 核 后, 打 印 纸 质 验 收 单, 加 盖 院 ( 系 ) 单 位 公 章 后, 第 一 联 交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第 二 联 由 建 账 单 位 保 管 员 留 存 82
84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通 过 设 备 管 理 系 统 定 期 统 计 各 单 位 低 值 品 账 目, 并 抽 查 相 关 低 值 品 的 实 际 购 置 及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账 账 相 符, 账 物 相 符 等 第 五 章 报 废 第 九 条 低 值 品 自 然 损 坏 无 法 修 复 的 可 申 请 报 废, 交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统 一 回 收 处 理, 具 体 参 照 同 济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变 动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报 废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相 应 管 理 办 法 废 止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同 济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同 实 [2010]92 号 (2010 年 6 月 11 日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财 政 部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和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的 仪 器 设 备 是 国 有 资 产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论 证 购 置 使 用 调 拨 直 至 报 废 的 全 过 程 实 施 管 理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的 目 的 是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使 用 率, 更 好 地 为 教 学 科 研 服 务 第 三 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是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可 靠 保 证 学 校 应 加 强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重 视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队 伍 的 建 设 和 培 养 第 四 条 各 部 门 在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要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的 安 全 完 好 和 使 用 效 益 83
85 第 二 章 管 理 范 围 第 五 条 使 用 学 校 管 理 的 各 类 经 费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包 括 : ( 一 )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 单 价 在 200 元 ( 含 ) 以 上 800 元 ( 家 具 500 元 ) 以 下, 软 件 单 价 在 500 元 ( 含 ) 以 上 2000 元 以 下,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 软 件 ) ( 二 ) 固 定 资 产 仪 器 设 备 :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单 价 在 800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500 元 ( 含 ) 以 上 的 家 具 2000 元 ( 含 ) 以 上 的 软 件 第 三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六 条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实 行 校 院 ( 系 )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是 学 校 各 类 仪 器 设 备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院 ( 系 ) 是 本 部 门 各 分 户 建 账 基 层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的 实 施 管 理 部 门 院 ( 系 ) 实 验 室 办 公 室 科 研 所 和 行 政 部 处 为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分 户 建 账 基 层 单 位 ( 应 事 先 在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备 案 ), 院 ( 系 ) 须 明 确 各 基 层 建 账 单 位 的 专 ( 兼 ) 职 设 备 保 管 员 院 ( 系 ) 应 明 确 一 位 副 院 长 ( 副 主 任 ) 主 管 仪 器 设 备 工 作, 负 责 本 部 门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购 采 购 使 用 变 动 的 审 核 领 导 工 作, 院 ( 系 ) 实 验 秘 书 ( 设 备 管 理 员 )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各 项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章 各 级 职 责 第 七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在 主 管 校 长 领 导 下, 负 责 全 校 的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修 订 和 组 织 实 施 ; ( 二 )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购 管 理 和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 ( 三 )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和 使 用 管 理 ; ( 四 ) 仪 器 设 备 有 偿 使 用 和 资 源 共 享 管 理 ; ( 五 ) 仪 器 设 备 的 变 动 和 报 废 报 失 管 理 ; ( 六 ) 仪 器 设 备 固 定 资 产 的 清 查 和 清 理, 保 证 账 账 相 符, 账 物 相 符 进 行 年 度 信 息 统 计 分 析 上 报 ; ( 七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队 伍 建 设, 组 织 技 术 培 训 促 进 实 验 技 术 资 源 共 享 第 八 条 院 ( 系 ) 各 实 验 室 在 主 管 院 长 ( 主 任 ) 领 导 下, 实 施 各 项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本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包 括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员, 各 建 账 基 层 单 位 负 责 人 保 管 员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等 定 期 组 织 学 习 培 训, 统 筹 规 划, 实 现 实 验 人 员 和 实 验 技 术 互 动 共 享 84
86 ( 二 ) 参 照 学 校 各 项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相 应 的 实 施 细 则 ( 三 ) 组 织 实 施 本 部 门 设 备 的 购 置 验 收 使 用 变 动 管 理 建 立 本 部 门 固 定 资 产 和 低 值 品 账 目, 定 期 组 织 账 物 核 对 工 作 ( 四 ) 积 极 参 加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开 放 共 享, 符 合 开 放 条 件 的 10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加 入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共 享 网 ( 五 ) 组 织 年 度 仪 器 设 备 信 息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进 行 设 备 绩 效 考 核 ( 六 ) 制 定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院 ( 系 ) 分 户 建 账 基 层 单 位 两 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五 章 申 购 第 九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按 照 同 济 大 学 国 内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同 济 大 学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和 同 济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下 列 仪 器 设 备 还 需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 ( 一 ) 控 购 仪 器 设 备 需 填 写 控 购 设 备 申 请 单, 经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会 签 后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最 后 报 市 教 委 审 批 ( 二 )10KW 以 上 大 功 率 用 电 设 备 及 空 调, 须 报 能 源 中 心 会 签,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购 置 ( 三 ) 赠 送 设 备 须 签 订 捐 赠 协 议, 填 写 受 赠 仪 器 设 备 审 批 表, 验 收 入 账 ( 四 ) 对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所 购 产 权 归 外 单 位 的 仪 器 设 备, 须 附 相 关 的 佐 证 材 料, 经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核 后, 方 可 执 行 第 六 章 建 档 第 十 条 凡 属 学 校 的 仪 器 设 备 固 定 资 产, 不 论 其 经 费 来 源 ( 教 学 科 研 各 项 专 款 或 基 金 贷 款 或 自 筹 资 金 ) 及 进 入 渠 道 ( 购 置 调 拨 自 制 赠 送 等 ) 都 要 建 档 入 账, 不 得 滞 留 账 外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建 立 相 应 的 仪 器 设 备 总 账 及 各 分 户 基 层 单 位 的 明 细 账, 并 与 财 务 处 仪 器 设 备 资 金 总 账 保 持 一 致 院 ( 系 ) 应 建 立 本 部 门 的 仪 器 设 备 明 细 账, 并 保 证 账 账 相 符 账 物 相 符 第 十 一 条 仪 器 设 备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档 案 : ( 一 ) 单 价 或 批 量 在 20 万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院 ( 系 )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内 容 包 括 对 发 票 说 明 书 装 箱 单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核 对 校 验, 验 收 合 格 后, 提 交 同 济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单 价 或 批 量 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设 备 须 编 制 验 收 报 告, 由 使 用 管 理 人 ( 含 保 管 员 ) 院 ( 系 ) 设 备 管 理 员 签 字 确 认, 经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核 85
87 通 过 后,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账 目 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一 般 派 专 人 逐 台 实 地 检 查 账 物, 其 它 设 备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 二 ) 单 价 或 批 量 在 20 万 元 ( 含 ) 以 上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组 织, 验 收 合 格 后 用 户 整 理 编 制 同 济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报 告, 经 验 收 组 成 员 签 字 后, 提 交 同 济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单 申 请 验 收 入 库, 经 使 用 管 理 人 ( 含 保 管 员 ) 院 ( 系 ) 设 备 管 理 员 签 字 确 认,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核 后,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账 目 ( 三 ) 软 件 验 收 内 容 包 括 : 程 序 安 装 光 盘 操 作 手 册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硬 件 信 息 等, 并 运 行 测 试 软 件 的 功 能 及 验 证 码 第 十 二 条 低 值 仪 器 设 备 由 院 ( 系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组 织 验 收, 建 立 相 应 的 低 值 品 档 案, 并 定 期 进 行 账 物 核 对 不 能 独 立 使 用 的 零 附 件 不 属 于 低 值 品, 应 在 原 仪 器 ( 账 ) 上 增 值 第 七 章 使 用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每 年 对 全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情 况 组 织 调 查 统 计 分 析, 并 将 调 查 分 析 结 果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制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和 经 费 分 配 方 案 的 重 要 参 考 第 十 四 条 20 万 元 以 上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按 照 同 济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在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中,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闲 置 浪 费 公 物 私 化 私 自 转 让 丢 弃 等 行 为 第 十 五 条 各 院 ( 系 ) 要 认 真 制 定 并 执 行 仪 器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对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使 用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考 核, 要 做 好 使 用 和 维 护 维 修 记 录, 在 仪 器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 及 时 组 织 修 复,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要 努 力 提 高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率, 增 加 开 机 时 间, 充 分 发 挥 仪 器 设 备 在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培 养 和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第 十 六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变 动 ( 调 拨 报 废 等 ) 遵 照 同 济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变 动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院 ( 系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应 及 时 办 理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获 赠 调 拨 报 废 报 失 等 手 续, 每 年 进 行 账 物 核 对, 做 到 账 物 相 符, 将 核 对 结 果 报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备 案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相 应 管 理 办 法 废 止 86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88 同 济 大 学 国 内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同 实 [2010]93 号 (2010 年 6 月 11 日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采 购 管 理, 规 范 采 购 行 为,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使 用 学 校 管 理 的 资 金 采 购 国 内 仪 器 设 备, 均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各 级 管 理 职 责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是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的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购 审 核 审 批 和 采 购 过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院 ( 系 ) 是 本 部 门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的 实 施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审 核 仪 器 设 备 的 采 购 计 划 ; 负 责 审 核 仪 器 的 性 能 用 途 经 费 等 ; 负 责 组 织 调 研 拟 定 预 算 价 格 ; 实 施 采 购 验 收 等 第 三 章 论 证 申 购 与 审 批 第 五 条 购 置 预 算 单 价 在 2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 以 上 的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须 按 程 序 分 级 组 织 论 证, 论 证 程 序 参 照 同 济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购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学 校 在 册 相 关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第 七 条 使 用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申 购 预 算 单 价 在 1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盖 章 后 实 施 采 购, 申 购 预 算 单 价 在 1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盖 章 后, 经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核 审 批 后 实 施 采 购 使 用 其 它 经 费 申 购 仪 器 设 备, 由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盖 章 后, 经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核 审 批 后 实 施 采 购 预 算 单 价 在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 以 上 的 大 型 精 密 87
89 仪 器 设 备 报 请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后 实 施 采 购 第 四 章 采 购 第 八 条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方 式 分 为 : 招 标 采 购 和 非 招 标 采 购 纳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项 目, 由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第 九 条 属 于 招 标 采 购 范 围 的 采 购 项 目, 参 照 同 济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属 于 非 招 标 采 购 范 围 的 采 购 项 目 用 户 可 选 择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后 勤 集 团 ) 采 购 或 自 购 第 十 条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后 勤 集 团 ) 根 据 用 户 委 托 实 施 采 购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后 勤 集 团 ) 编 制 采 购 目 录, 应 当 满 足 采 购 价 格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价 格 采 购 效 率 高 采 购 质 量 优 良 服 务 良 好 的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单 件 2 万 元 ( 含 ) 批 量 5 万 元 ( 含 )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必 须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内 容 由 用 户 与 供 货 商 约 定, 应 包 括 以 下 条 款 : 当 事 人 名 称 地 址 ;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价 款 及 付 款 方 式 ; 技 术 指 标 与 验 收 标 准 ; 交 货 期 限 地 点 和 方 式 ; 售 后 服 务 条 款 质 保 金 ; 违 约 责 任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等 第 十 二 条 最 终 用 户 对 合 同 文 本 逐 条 研 究 后 签 字 确 认, 并 对 合 同 的 具 体 条 款 负 责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审 核 合 同 的 价 格 付 款 方 式 交 货 时 间 地 点 及 供 货 商 法 人 签 章 等 内 容 后, 作 为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在 合 同 上 签 字 加 盖 同 济 大 学 科 教 设 备 合 同 专 用 章 委 托 采 购 合 同 由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后 勤 集 团 )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签 字, 加 盖 同 济 大 学 科 教 设 备 合 同 专 用 章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与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后 勤 集 团 ) 签 订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协 议, 规 范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第 五 章 验 收 第 十 四 条 设 备 到 货 验 收 后 一 周 内, 用 户 凭 采 购 合 同 发 票 验 收 证 明 等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建 账 入 库 手 续,10 万 元 以 上 单 件 或 批 量 设 备 须 编 制 验 收 报 告 有 质 保 金 的 情 况, 以 暂 存 号 备 案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程 序 参 照 同 济 大 学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监 督 第 十 五 条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工 作 接 受 监 察 审 计 财 务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政 府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 采 购 范 围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程 序 的 执 行 情 况 ; 采 购 人 员 采 购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业 素 质 专 业 技 能 及 工 作 效 果 88
90 第 十 六 条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后 勤 集 团 ) 应 当 健 全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采 购 活 动 的 决 策 执 行 过 程 应 当 明 确, 并 相 互 监 督 相 互 制 约 经 办 采 购 的 人 与 负 责 采 购 合 同 审 核 验 收 人 员 职 责 应 当 明 确, 并 相 互 分 离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后 勤 集 团 ) 的 采 购 标 准 应 当 公 开 第 十 七 条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后 勤 集 团 ) 在 采 购 代 理 活 动 中 违 反 政 府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的, 学 校 将 停 止 其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资 格, 并 根 据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协 议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有 权 向 学 校 监 察 部 门 检 举 和 反 映 情 况 各 相 关 人 员 必 须 严 守 纪 律 严 格 执 行 规 定 程 序 和 制 度, 主 动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于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学 校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其 责 任, 构 成 违 法 犯 罪 的, 移 送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相 应 管 理 办 法 废 止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 )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同 学 科 [2010]2 号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实 施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加 快 推 进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和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加 强 985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确 保 工 程 实 现 建 设 目 标,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继 续 加 快 推 进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和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的 意 见 ( 教 重 号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是 : 全 面 提 升 学 校 的 整 体 水 平 和 综 合 实 力,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校 的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和 国 际 影 响 力, 力 争 到 2020 年, 学 校 的 整 体 水 平 综 合 实 力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国 际 竞 争 力 等 主 要 办 学 指 标 达 到 国 际 知 名 高 水 平 研 究 89
91 型 大 学 水 平, 建 设 成 为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国 际 知 名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并 努 力 向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的 方 向 迈 进 第 三 条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建 设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进 行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的 改 革, 造 就 学 术 领 军 人 物 和 创 新 团 队, 实 现 学 科 建 设 新 的 突 破, 提 升 自 主 创 新 和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开 展 高 水 平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进 行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创 新 第 四 条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建 设 的 实 施 原 则 是 : 坚 持 改 革 创 新 坚 持 重 点 发 展 坚 持 协 调 推 进 第 五 条 创 新 决 策 机 制, 建 立 专 家 咨 询 监 督 与 学 校 决 策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机 制 学 校 邀 请 学 术 造 诣 深 厚 和 具 备 学 科 建 设 经 验 的 专 家 成 立 985 工 程 专 家 委 员 会 学 校 成 立 985 工 程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二 管 理 职 责 第 六 条 学 校 985 工 程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协 商 决 定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问 题 和 总 体 规 划, 同 时 负 责 对 985 工 程 建 设 实 行 全 过 程 管 理 985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985 工 程 建 设 的 日 常 工 作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组 织 985 工 程 的 实 施 检 查 验 收 等 工 作 ; 检 查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改 革 方 案 的 实 施 情 况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等 第 七 条 985 工 程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工 程 建 设 重 大 政 策 建 设 资 金 分 配 办 法 等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对 实 施 进 程 进 行 监 督, 对 建 设 成 效 提 出 评 价 意 见 三 组 织 实 施 第 八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精 神, 根 据 加 快 推 进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和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的 指 导 思 想 建 设 目 标 和 主 要 任 务, 结 合 学 校 的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和 办 学 目 标, 研 究 制 定 继 续 实 施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总 体 规 划 ( 年 ) 和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改 革 方 案 第 九 条 学 校 按 照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批 复 的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总 体 规 划 ( 年 ) 和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改 革 方 案 以 及 下 达 的 预 算 组 织 实 施, 建 立 科 学 民 主 的 项 目 管 理 和 运 行 机 制 ( 一 ) 各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立 项 申 请, 阐 述 项 目 的 建 设 意 义 建 设 内 容 经 费 预 算 设 备 购 置 预 期 建 设 目 标 等, 提 供 必 要 的 论 证 材 料 ; ( 二 ) 985 工 程 建 设 办 公 室 会 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项 目 论 证 ; ( 三 ) 985 工 程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最 终 审 核 批 准 后, 正 式 拨 款 ; ( 四 ) 985 工 程 各 项 目 的 建 设 应 严 格 按 照 我 校 985 工 程 立 项 论 证 批 复 文 件 90
92 的 内 容 进 行,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在 立 项 和 建 设 过 程 中 如 确 需 变 更, 必 须 向 学 校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985 工 程 建 设 办 公 室 提 交 相 应 的 申 请 报 告 和 论 证 材 料, 经 校 985 工 程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重 大 变 更 需 报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国 家 计 委 审 批 四 建 设 资 金 第 十 条 985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来 源 包 括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共 建 资 金 第 十 一 条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用 于 985 工 程 学 校 实 现 学 科 建 设 新 的 突 破 加 快 引 进 和 造 就 学 术 领 军 人 物 和 创 新 团 队 加 快 提 升 自 主 创 新 和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开 展 高 水 平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等 方 面 第 十 二 条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共 建 资 金 根 据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和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总 体 规 划 ( 年 ) 和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改 革 方 案 统 筹 安 排 五 检 查 验 收 第 十 三 条 985 工 程 建 设 实 行 阶 段 检 查 和 总 结 验 收 第 十 四 条 阶 段 检 查 由 学 校 985 工 程 办 公 室 统 一 部 署 检 查 的 重 点 是 : 阶 段 建 设 目 标 和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改 革 方 案 的 实 施 情 况,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以 及 建 设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等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加 强 985 工 程 建 设 成 效 和 年 度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检 查 和 考 核, 并 根 据 检 查 考 核 结 果 对 有 关 建 设 项 目 和 分 年 度 预 算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预 留 一 部 分 985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根 据 各 建 设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和 建 设 绩 效 等 情 况, 统 筹 安 排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学 校 985 工 程 建 设 除 执 行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外, 应 执 行 本 管 理 办 法 和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 )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2.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3. 同 济 大 学 985 工 程 ( ) 实 验 教 学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指 南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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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认 真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市 委 关 于 实 施 人 才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加 强 我 市 卫 生 高 层 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造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文 件 渝 卫 人 发 2016 1 号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中 青 年 医 学 高 端 后 备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卫 生 计 生 委 北 部 新 区 社 发 局 万 盛 经 开 区 卫 生 计 生 局, 各
附 件 1: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2013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的 有 关 说 明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和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加 强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根
京 中 字 [2013] 108 号 徐 安 龙 签 发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2013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文 件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等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三 个 指 导 意 见 (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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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文件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文 件 厦 大 管 院 学 [2014]13 号 关 于 印 发 厦 门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学 生 党 员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全 院 各 学 生 党 支 部 :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学 生 党 员 队 伍 的 活 力, 提 高 党 员 责 任 意 识, 建 立 健 全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的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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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手 册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二 O 一 一 年 七 月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手 册 修 订 说 明 1 根 据 中 央 精 神 和 国 家 的 最 新 政 策, 为 适 应 研 究 生 教 育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要, 我 们 对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研 究 生 手 册 进 行 了 逐 条 修 订 2 本 手 册 在 修 订 过 程 中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陕 西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6) 陕 西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5 年 12 月 2 目 录 一 办 学 条 件... 1 ( 一 ) 基 本 办 学 条 件... 1 ( 二 ) 实 践 教 学 条 件... 2 ( 三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2 ( 四 ) 信 息 化 建 设... 3 ( 五 ) 章
内B231~1
内 蒙 古 警 察 职 业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5) 为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推 进 学 院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评 估 工 作, 建 立 和 完 善 校 局 合 作 机 制, 健 全 公 安 专 业 研 究 机 构, 不 断 完 善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检 测 体 系, 基 于 2015
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2015 年 度 报 告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2015 年 10 月 16 日 目 录 一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概 况... 4 二 学 位 授 权 学 科 专 业 情 况... 5 1.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点 分 布 及 结 构... 5 2. 学 科 设 置 与 经 济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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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省 级 教 师 教 学 发 展 中 心 申 报 材 料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2013 年 6 月 申 取 材 料 目 录 1.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省 级 教 师 教 学 发 展 中 心 申 报 书 2. 关 于 成 立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发 展 中 心 的 通 知 3. 关 于 公 布 第 三 届 沈 阳 理 工 大 学 教 学 名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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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建 设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评 审 自 评 报 告 围 棋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 北 京 ) 2010 年 5 月 25 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1 一 学 校 简 介 1 二 体 育 部 概 况 1 三 我 校 体 育 活 动 介 绍 2 四 申 报 目 的 意 义 3 第 二 部 分 我 校 申 报 高
园林系2015年优秀教学系部申报cwd-pjs终x.docx
成 都 理 工 大 学 优 秀 教 学 系 部 申 报 表 系 部 名 称 系 部 负 责 人 园 林 系 彭 培 好 所 在 学 院 旅 游 与 城 乡 规 划 学 院 成 都 理 工 大 学 教 务 处 制 二 0 一 五 年 填 表 说 明 1. 本 表 用 钢 笔 填 写, 也 可 直 接 打 印, 不 要 以 剪 贴 代 填 字 迹 要 求 清 楚 工 整 2.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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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書 名 : 雷 公 炮 製 藥 性 解 作 者 : 李 士 材 朝 代 : 明 年 份 : 西 元 1588~1655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序 內 容 : 余 讀 仲 景 之 敘 醫, 輒 為 之 掩 卷, 蓋 其 感 生 死 之 芒 忽, 篤 君 父 之 危 殆 賤 名 利 之 浮 榮, 冀 年 壽 以 沒 世 傷 哉 其 言, 焉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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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書 名 : 本 草 述 鉤 元 作 者 : 楊 時 泰 朝 代 : 清 年 份 : 西 元 1644-1911 年 < 目 錄 > < 篇 名 > 武 進 陽 湖 合 志 內 容 : 楊 時 泰 字 穆 如 嘉 慶 己 卯 舉 人 工 醫 事 自 明 以 來 江 南 言 醫 者 類 宗 周 慎 齋 慎 齋 善 以 五 行 制 化 陰 陽 升 降 推 人 髒 氣 而
親鸞和懺悔道的哲學
輔 仁 宗 教 研 究 第 二 十 期 (2010 年 春 )127-177 頁 台 灣 宗 教 行 政 研 究 的 回 顧 鄭 志 明 輔 仁 大 學 宗 教 學 系 教 授 提 要 有 關 宗 教 行 政 的 學 術 研 究, 大 約 是 最 近 十 年 來 才 逐 漸 地 發 展, 獲 到 學 者 們 的 關 注 與 重 視, 可 是 成 果 仍 相 當 有 限 本 文 將 對 既 有 研 究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891 统 计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21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统 计 学 89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2 浙 江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数 学 601 全 套 考 研 资 料...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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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2007 年 10 月 第 三 屆 中 國 文 哲 之 當 代 詮 釋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前 論 文 集 第 1~24 頁 葉 榮 鐘 先 生 早 年 文 集 析 探 : 葉 氏 之 文 學 觀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司 仲 敖 摘 要 葉 榮 鐘 先 生 是 日 治 前 後 出 生 的 二 世 文 人, 漢 文 日 文 俱 佳 因 自 幼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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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宙 生 灵 学 修 行 者 第 二 部 月 下 行 ( 注 第 10 一 18 篇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前 言 这 是 一 本 什 幺 书? 它 是 讲 人 有 没 有 灵 魂? 灵 魂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 是 光 音 色 三 种 能 量 的 组 成 进 而 论 述 修 行 修 炼 的 本 质 : 是 提 高 大 灵 的 能 量 并 传 出 绝 世 功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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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十 一 部 人 道 行 ( 疏 第 二 十 七 篇 二 三 五 集 二 四 三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理 整 目 錄 第 二 三 五 集 人 類 天 敵 第 二 三 六 集 唯 我 獨 尊 第 二 三 七 集 人 天 合 第 二 三 八 集 天 羅 地 網 第 二 三 九 集 安 居 度 日 第 二 四 0 集 風 流 一 代 第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016 年 最 新 考 研 资 料 > 2-2 金 融 学 笔 记, 由 考 取 本 校 本 专 业 高 分 研 究 生 总 结 而 来, 重 点 突 出, 借 助 此 笔 记 可 以 大 大 提 高 复 习 2-3 金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431 金 融 学 综 合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802 管 理 学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2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714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全 套 考 研 资 料 ......3
盐 田 区 2015 年 社 会 建 设 行 动 计 划 2015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键 之 年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区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谋 划 之 年 结 合 省 市 年 度 社 会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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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魚 作 文 教 學 流 程 與 實 務 文 / 子 魚 1 第 一 節 寫 日 記 一 說 明 : ( 一 ) 日 記 要 領 : 一 日 只 寫 一 件 事, 範 圍 縮 小, 比 較 好 回 想 切 割 生 活, 從 一 天 當 中 設 定 一 個 地 點 時 間, 將 發 生 的 事 情 寫 下 來 印 象 深 刻 做 記 錄 一 件 小 事, 都 值 得 寫 因 為 細 微 末 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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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 宙 生 靈 學 修 行 者 第 三 部 巫 山 行 ( 第 十 九 篇 一 六 三 集 至 一 七 一 集 合 訂 本 ) 作 者 : 妙 航 玄 昊 玄 鑫 整 理 目 錄 第 一 六 三 集 神 女 無 恙 第 一 六 四 集 旅 途 人 生 第 一 六 五 集 天 蒼 野 茫 第 一 六 六 集 虛 空 碧 影 第 一 六 七 集 青 潭 連 天 第 一 六 八 集 碧 霞 擁 日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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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預官_士_考選歷屆試題86~100】.doc
預 官 ( 士 ) 考 選 歷 屆 試 題 86~100 以 下 資 料料 均 為 網 路 上 搜 尋 整 理 的, 若若 有 錯 誤 之 處, 煩 請 告 知, 謝 謝! 86 ( )1. 下 列列 何 者 非 孫 子 兵 法 的 戰 略略 原 則? A 兵 者, 詭 道 也 B 兵 貴 勝, 不不 貴 久 C 勝 兵 先 戰, 而 後 求 勝 D 上 兵 伐 謀, 其 下 攻 城 ( )4. 韓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国 际 收 支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一 银 行 结 售 汇 业 务...2 ( 一 ) 银 行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2 ( 二 ) 银 行 经 营 即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机 构 信 息 变 更 指 南... 3 ( 三 ) 人 民 币 与 外 汇 衍 生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5 ( 四 ) 合 作 办 理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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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共 5 頁 一 基 本 能 力 : 共 25 題, 每 題 2 分, 合 計 5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請 於 答 案 卷 ( 卡 ) 上 依 題 號 作 答 1. 甲 晉 乘 楚 杌 :ㄔㄥˊ; 乙 贗 品 :ㄧㄢˋ; 丙 侷 促 一 隅 :ㄡˇ; 丁 裨 海 紀 遊 :ㄅㄞˋ 上 列 中 字 詞 的 讀 音, 何 者 正 確?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5 1.1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5 1.2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6 1.3 关 于 银 邮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2012 版 ) 前 言 为 便 于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了 解 掌 握 销 售 管 理 环 节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从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身 保 险 销 售 误 导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切 实 保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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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東 縣 文 學 研 究 96472010 台 文 碩 一 李 詩 瑩 台 東 縣 簡 介 清 光 緒 元 年 (1875) 於 後 山 番 界 設 卑 南 廳, 廳 治 在 寶 桑 ( 即 今 之 台 東 ) 光 緒 13 年 台 灣 建 省, 因 台 東 地 理 位 置 位 於 台 灣 東 部, 遂 改 卑 南 廳 為 台 東 直 隸 州 日 治 時 期 隸 台 南 縣 設 台 東 支 廳,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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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蘇 轍 黃 州 快 哉 亭 記 析 論 撰 寫 人 : 程 美 珍 老 師 壹 前 言 翻 閱 中 國 古 典 文 學 之 散 文 史, 宋 代 文 學 可 謂 最 為 燦 爛 之 扉 頁 ; 而 論 及 古 代 散 文 之 雋, 必 提 唐 宋 古 文 八 大 家 此 八 大 家 中, 除 了 韓 愈 柳 宗 元 為 唐 代 文 人, 餘 者 皆 宋 朝 文 人, 而 蘇 氏 父 子 三 人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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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州 禪 法 之 思 想 略 探 以 馬 祖 道 一 與 百 丈 懷 海 為 主 黃 姵 馨 圓 光 佛 學 研 究 所 三 年 級 摘 要 洪 州 禪 由 唐 代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禪 師 所 創, 其 禪 法 特 色 是 禪 師 在 接 引 參 禪 者 時 運 用 活 潑 又 富 有 教 育 義 涵 的 動 作, 讓 他 們 當 下 有 所 體 悟,
< > 1978 6 1958 3 1963 11 1960 1961 4 1974 1 1972 1 1959 1959 6 1959 10 103 1961 5 1961 11 1973 7 1990 1 1974 5 1972 3 1990 1 1991 5 1985 6 1980 4 1986 5 1964 1 1985 3 1977 3 1961
206 1 1 1913 3 19 1913 12 22 1981 2 1 1 1 1 1 6 1 5 1 6 2 1 2 6 27 1 3 1 1 1 1 1 2 1 3 2 1 1 3 7 8 4 3 4 < > 8 4 5 5 1919 6 14 16 2 15 1 4 1991 5 1984 5 1 1981 6 3 1 3 1 3 1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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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鲤 城 区 保 留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116 项 ) 序 号 事 项 名 事 项 类 别 实 施 1 选 址 意 见 书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2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区 发 改 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 用 海 ) 预 审 意 见 前 置 审 批 实 施 设 定 前 置 审 批 的 法 定 依 据 备 注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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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华 师 人 2012 17 号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建 设, 做 好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工 作,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归 档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