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简明手册》(2016年版)(非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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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剿浚 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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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简 明 手 册 2016 年 版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二 一 六 年 九 月
2 前 言 为 加 强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培 养 质 量, 我 部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上 海 市 教 委 有 关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编 印 本 简 明 手 册 简 明 手 册 主 要 编 入 我 校 制 订 的 有 关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各 项 条 例 和 规 定, 涉 及 到 研 究 生 招 生 学 籍 管 理 培 养 管 理 学 位 授 予 奖 助 评 定 就 业 指 导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希 望 同 学 们 经 常 阅 读, 自 觉 遵 守 和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条 例 和 规 定 的 最 新 修 订 情 况 以 及 简 明 手 册 未 编 入 内 容, 请 师 生 们 关 注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研 究 生 部 2016 年 9 月
3 目 录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复 查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1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素 质 的 基 本 要 求... 3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5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研 究 生 课 堂 考 勤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论 证 实 施 办 法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格 式 的 统 一 要 求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2016 级 研 究 生 奖 助 方 案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办 法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试 行 办 法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德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研 究 生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年 度 优 秀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审 办 法 上 海 市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实 施 办 法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规 定 研 究 生 会 章 程
4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复 查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为 了 使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复 查 考 核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保 证 新 生 质 量, 提 高 我 校 研 究 生 的 整 体 素 质,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上 海 市 教 委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我 校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复 查 考 核 期 为 三 个 月, 复 查 考 核 期 从 报 到 之 日 算 起 一 复 查 考 核 合 格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 政 治 思 想 上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坚 决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愿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自 觉 抵 制 法 轮 功 等 邪 教 迷 信 活 动 ( 二 ) 品 德 纪 律 上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定,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公 民 义 务, 弘 扬 社 会 公 共 道 德 和 良 好 的 家 庭 伦 理 道 德 尊 重 师 长, 关 心 同 学, 热 心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有 较 强 的 集 体 荣 誉 感 ( 三 )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认 真 努 力, 积 极 参 与 学 术 科 研 或 专 业 实 践 活 动, 充 分 展 现 研 究 生 应 有 的 业 务 素 质,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导 师 和 学 科 点 布 置 的 学 习 科 研 与 专 业 实 践 任 务 ( 四 ) 身 心 健 康, 入 学 体 检 合 格, 充 分 体 现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和 较 强 的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及 沟 通 能 力, 能 协 调 好 各 种 人 际 关 系 ( 五 ) 能 按 照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的 要 求 提 供 完 备 的 个 人 档 案 材 料 二 凡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复 查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 一 ) 有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反 对 改 革 开 放 等 言 论 和 行 为 ; 有 其 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错 误 言 论 和 行 为 ( 二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参 加 邪 教 迷 信 及 其 它 非 法 组 织, 扰 乱 学 校 和 社 会 秩 序, 影 响 和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的 政 治 局 面 ( 三 ) 偷 窃 破 坏 国 家 集 体 或 他 人 财 产, 在 人 际 交 往 中 有 欺 诈 行 为 ( 四 ) 调 戏 侮 辱 他 人 及 其 它 品 质 恶 劣 道 德 败 坏 的 行 为 ( 五 ) 违 章 使 用 电 器 或 明 火, 引 起 火 警 火 灾 ( 六 ) 观 看 ( 收 听 ) 传 播 淫 秽 迷 信 邪 教 等 书 籍 报 刊 及 音 像 制 品 ( 七 ) 组 织 或 参 与 赌 博 非 法 传 销 宗 教 活 动 打 架 斗 殴 酗 酒 等 活 动 ( 八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缴 纳 学 费 ( 九 ) 三 个 月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10 学 时 ( 含 研 究 生 大 会 研 究 生 班 会 及 集 体 学 习 ) 复 查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第 一 学 年 评 奖 评 优 资 格 学 籍 办 于 考 察 期 即 将 期 满 时 公 布 旷 课 名 单 ( 十 ) 学 习 态 度 不 端 正, 学 习 能 力 低, 不 能 完 成 导 师 和 学 科 点 布 置 的 学 习 1
5 科 研 与 专 业 实 践 任 务,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应 有 的 业 务 素 质 ( 十 一 ) 考 试 作 弊, 替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考, 有 剽 窃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十 二 ) 体 检 不 合 格, 心 理 障 碍 较 明 显, 不 能 处 理 好 人 际 关 系,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较 差 ( 十 三 )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而 受 到 处 理 ( 十 四 ) 有 其 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错 误 言 论 和 行 为 ( 十 五 ) 档 案 有 不 实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招 生 录 取 要 求 的 情 形, 且 不 能 及 时 提 供 正 当 合 理 依 据 三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一 ) 新 生 考 核 期 满 时, 个 人 按 照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考 核 表, 逐 级 报 批 ( 二 ) 考 核 工 作 分 工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道 德 品 行 考 核 由 研 究 生 部 学 管 办 负 责 ; 学 籍 纪 律 考 核 由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负 责 ; 学 习 科 研 及 专 业 实 践 考 核 由 导 师 和 学 科 点 及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负 责 ; 身 体 心 理 素 质 考 核 由 有 关 医 院 校 保 健 科 和 研 究 生 部 共 同 负 责 ; 学 费 缴 纳 与 档 案 完 备 情 况 由 研 究 生 部 招 生 办 及 档 案 室 负 责 ( 三 ) 复 查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在 三 个 月 期 满 时 在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上 公 布 ( 四 ) 复 查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由 有 关 负 责 办 公 室 或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经 研 究 生 部 党 政 联 席 会 讨 论 后, 报 请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延 长 其 复 查 考 核 期, 或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四 本 细 则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五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细 则 进 行 解 释 2
6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素 质 的 基 本 要 求 一 认 真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坚 持 正 确 的 奋 斗 方 向 努 力 学 习 宣 传 实 践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及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自 觉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坚 决 反 对 抵 制 各 种 错 误 思 潮 和 腐 朽 思 想 的 影 响 关 心 时 事,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努 力 使 自 己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为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做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二 加 强 组 织 纪 律, 确 保 正 常 的 学 习 生 活 秩 序 ( 一 ) 不 参 加 任 何 未 经 批 准 的 团 体 和 组 织, 不 传 播 与 党 和 国 家 大 政 方 针 相 违 背 的 言 论, 不 搞 无 政 府 主 义, 不 参 加 有 损 国 家 尊 严 和 荣 誉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的 活 动, 努 力 维 护 国 家 的 安 定 和 校 园 的 稳 定 ( 二 ) 严 格 遵 守 请 销 假 制 度 不 得 无 故 缺 课 未 经 批 准 而 不 参 加 规 定 的 集 体 活 动 ( 含 政 治 学 习 ), 每 次 按 旷 课 2 学 时 计 算 每 学 期 各 类 旷 课 累 计 达 到 一 定 学 时, 按 相 关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进 入 论 文 撰 写 阶 段 的 同 学 也 要 严 格 遵 守 请 销 假 制 度, 并 且 与 导 师 和 学 科 专 业 点 及 分 管 辅 导 员 老 师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若 要 在 校 外 住 宿 的, 须 提 交 校 外 居 住 申 请 表,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在 校 外 住 宿 三 重 视 党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模 范 作 用 ( 一 )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成 立 党 支 部, 支 部 委 员 ( 含 书 记 ) 由 研 究 生 党 员 担 任 党 支 部 要 因 地 制 宜,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活 动, 教 育 和 带 动 党 员 更 好 地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二 ) 各 位 党 员 同 学 要 从 思 想 和 言 行 上 自 觉 以 党 员 标 准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在 学 习 科 研 工 作 生 活 实 践 等 方 面 做 出 表 率 ( 三 )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积 极 慎 重 地 做 好 新 党 员 的 发 展 工 作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个 人 要 主 动 向 党 组 织 靠 拢,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争 取 早 日 入 党 四 追 求 高 尚 情 操, 培 养 良 好 素 质 ( 一 ) 诚 信 正 派, 品 格 高 尚 不 浮 躁, 不 急 功 近 利, 不 弄 虚 作 假 勤 奋 学 习, 诚 信 做 人, 踏 实 做 事 ( 二 ) 团 结 友 爱, 相 互 关 心, 尊 敬 师 长, 服 从 组 织 领 导 能 换 位 思 考, 多 替 他 人 着 想, 大 问 题 讲 原 则, 小 问 题 讲 风 格, 提 高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约 束 的 能 力, 努 力 使 研 究 生 集 体 更 加 温 暖 ( 三 ) 讲 究 卫 生, 重 视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的 质 量 积 极 配 合 校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保 卫 部 门 和 研 究 生 会 定 期 进 行 卫 生 安 全 和 环 境 质 量 的 检 查 评 比 严 禁 在 公 共 场 3
7 合 喧 哗, 以 免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的 学 习 和 休 息 不 得 在 校 园 内 吸 烟 酗 酒, 不 得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不 得 留 宿 他 人 注 意 人 身 和 财 物 安 全 ( 四 ) 增 强 集 体 意 识, 维 护 集 体 荣 誉 积 极 支 持 参 加 集 体 组 织 的 各 种 活 动 对 好 人 好 事 要 大 力 宣 传, 向 其 学 习 ; 对 不 良 现 象 要 及 时 批 评 指 正, 以 自 己 的 实 际 行 动 维 护 集 体 的 荣 誉 ( 五 ) 提 倡 健 康 的 娱 乐 和 交 往, 反 对 消 极 和 错 误 的 倾 向 严 禁 传 播 观 看 ( 收 听 ) 不 健 康 反 动 的 书 籍 报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杜 绝 庸 俗 的 玩 笑 男 女 交 往 大 方 得 体, 正 确 处 理 婚 恋 问 题, 严 禁 非 婚 性 行 为 ( 六 ) 注 意 自 我 协 调, 培 养 健 康 的 心 理 学 习 了 解 心 理 健 康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制 订 合 适 的 奋 斗 目 标, 科 学 规 划 人 生 当 自 己 在 学 习 生 活 身 体 以 及 实 习 就 业 等 方 面 不 尽 人 意 时, 要 敢 于 面 对 善 于 处 理 积 极 求 助, 使 自 己 的 身 心 更 加 健 康, 人 格 更 加 健 全 4
8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研 究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第 21 号 令 ),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校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其 他 类 别 研 究 生 参 照 执 行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理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备 健 康 的 体 魄 第 四 条 在 执 行 本 细 则 的 过 程 中, 要 坚 持 行 政 管 理 与 思 想 教 育 相 结 合 以 教 育 为 主 的 原 则, 调 动 研 究 生 自 我 管 理 的 积 极 性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五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事 先 凭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及 相 关 证 明 向 研 究 生 部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则 移 交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七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5
9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出 现 入 学 前 已 怀 孕 或 在 体 检 复 查 中 发 现 怀 孕 者, 凭 医 院 证 明, 可 申 请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其 他 极 特 殊 情 况, 需 本 人 申 请 ( 附 相 关 证 明 ), 由 学 校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或 取 消 学 籍 后, 定 向 就 业 生 退 回 原 所 在 单 位 处 理 ; 非 定 向 就 业 生 退 回 该 生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处 理 第 九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研 究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及 时 注 册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第 十 条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生 学 制 一 般 为 三 年,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学 制 可 根 据 培 养 要 求 由 专 业 点 自 行 制 订,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两 至 三 年 内 博 士 生 学 制 为 三 年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应 在 规 定 的 基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得 延 长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导 师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认 可,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具 体 修 业 年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延 长 期 一 般 为 半 年, 硕 士 生 原 则 上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 含 休 学 ), 博 士 生 原 则 上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三 年 ( 含 休 学 ), 到 期 仍 不 能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应 予 以 结 业 或 肄 业 延 长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基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学 生 相 关 待 遇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和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达 到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和 申 请 学 位 要 求,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由 导 师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和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前 毕 业 和 申 请 学 位 第 四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研 究 生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 包 括 考 试 和 考 查 ),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单,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四 条 考 核 成 绩 记 分 办 法 : 评 定 研 究 生 考 核 成 绩 时, 一 般 采 用 百 分 制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以 课 程 结 束 考 试 成 绩 为 主, 并 参 考 平 时 学 习 成 绩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方 式 由 任 课 教 师 或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6
10 课 程 特 点 和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自 行 决 定 第 十 六 条 考 核 成 绩 须 及 格 以 上 方 可 取 得 学 分 课 程 学 习 阶 段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必 须 重 修 该 门 课 程 入 学 前 已 参 加 过 本 校 有 关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学 习, 并 通 过 考 试 且 成 绩 不 低 于 85 分 者,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可 予 以 承 认, 有 效 期 两 年 ; 不 满 85 分 的 课 程 成 绩 将 不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应 考, 必 须 事 先 请 假, 经 院 系 及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考 缓 考 与 正 常 考 试 同 样 对 待 无 故 缺 考 者, 按 旷 考 处 理, 缺 考 课 程 无 成 绩 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一 般 按 零 分 登 记 成 绩 如 本 人 检 查 深 刻, 经 院 系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可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只 记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第 十 八 条 硕 士 及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可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试 题 与 正 式 考 题 难 易 一 致, 补 考 成 绩 只 记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的 试 题 试 卷 口 试 记 录 等 均 由 研 究 生 部 保 存, 至 少 在 研 究 生 毕 业 两 年 后, 方 可 销 毁 研 究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一 式 二 份, 院 系 一 份, 研 究 生 部 一 份 相 应 的 成 绩 导 入 研 究 生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第 五 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要 按 时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和 本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活 动,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请 假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而 擅 自 缺 席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学 习 规 定 的 课 程, 参 加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核, 严 格 遵 守 考 核 纪 律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实 践 社 会 实 践 和 专 门 技 术 训 练, 遵 守 论 文 答 辩 和 实 践 考 核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交 流 学 习 和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探 亲 旅 游 或 实 习 等 按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请 病 假, 应 凭 本 校 保 健 科 证 明, 外 出 期 间 请 病 假 凭 医 院 证 明 研 究 生 确 有 急 事 处 理, 需 要 请 事 假,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请 假 期 满 应 及 时 销 假 ; 如 需 续 假, 应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一 学 期 内 病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6 周 的, 作 休 学 一 学 期 处 理, 且 不 得 7
11 参 加 该 学 期 课 程 的 考 试 ( 或 考 查 ) 第 二 十 七 条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而 擅 自 离 校 或 不 参 加 活 动 者, 请 假 期 满 不 返 校 者, 一 律 作 旷 课 处 理, 旷 课 一 天, 按 8 学 时 计 算 第 六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专 业, 如 因 所 学 专 业 调 整, 原 指 导 教 师 变 动,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转 专 业 的, 须 经 所 在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报 校 长 批 准 第 二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转 学, 确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校 无 法 继 续 培 养 的, 可 转 至 有 相 应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专 业 对 口 的 培 养 单 位 研 究 生 转 学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本 校 与 转 入 培 养 单 位 协 商 后, 报 有 关 领 导 部 门 批 准 第 三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就 业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协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七 章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可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等 ) 原 则 上 为 学 制 规 定 的 年 限 基 础 上 延 期 一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等 ) 原 则 上 为 学 制 规 定 的 年 限 基 础 上 延 期 三 年 第 三 十 三 条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期 为 限,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可 继 续 申 请 休 学, 但 累 计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累 计 次 数 不 超 过 二 次 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因 生 育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经 医 院 证 明, 应 予 休 学 如 不 休 学, 需 本 人 及 家 属 提 交 申 请, 自 行 负 责 在 校 期 间 安 全 办 理 休 学, 可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8
12 第 三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因 病 经 批 准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离 开 本 校, 回 家 或 回 原 单 位 治 疗, 其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享 受 公 费 医 疗 的 研 究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研 究 生 的 生 育 费 用 由 本 人 自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的 研 究 生, 持 医 院 所 开 的 业 已 恢 复 健 康 的 证 明, 经 我 校 保 健 科 复 查 合 格, 确 认 其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的, 方 可 复 学 第 三 十 七 条 凡 不 属 于 生 病 生 育 情 况, 但 确 因 各 种 变 故 而 无 法 在 校 学 习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保 留 学 籍 至 多 一 年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第 三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三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违 法 乱 纪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给 予 退 学 或 其 他 相 应 处 理 第 八 章 退 学 第 四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以 退 学 : ( 一 ) 硕 士 生 和 博 士 生 一 学 期 有 两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一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经 补 考 后 仍 不 及 格 者 ; ( 二 ) 培 养 单 位 经 过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或 在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过 程 中 明 显 表 现 出 科 研 能 力 差 者 ; ( 三 ) 在 本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修 业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者 ; ( 四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 五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第 四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 ( 一 )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者 ; ( 二 )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未 按 时 申 请 复 学 或 复 学 申 请 批 准 后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 ( 三 )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后, 体 检 复 查 仍 不 合 格 者 ; ( 四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两 周 以 上 者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研 究 生 部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备 案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暂 行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处 理 9
13 第 四 十 三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在 一 周 之 内 办 妥 离 校 手 续 第 四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退 学 后 的 其 他 问 题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一 ) 入 学 前 为 定 向 就 业 生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原 单 位 ; ( 二 ) 入 学 前 为 应 届 或 历 届 毕 业 生 且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我 校 报 上 海 市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一 年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九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四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德 体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申 请 学 位 者,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学 位 授 予 相 关 要 求 审 议 通 过,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由 学 校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表 现 良 好, 但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者, 应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者,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硕 士 生 在 一 年 内 补 行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者 博 士 生 在 两 年 内 补 行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者, 由 学 校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同 时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七 条 对 于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作 肄 业 处 理, 学 校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注 册, 并 由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和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五 十 一 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均 属 学 校 学 历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学 校 档 案 室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章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10
14 第 五 十 二 条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除 定 向 就 业 合 同 或 协 议 书 另 有 规 定 的 条 款 外, 均 按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细 则 进 行 解 释 11
15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的 管 理,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简 化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审 批 手 续 的 通 知 ( 教 外 留 [2003]1 号 )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外 留 [2007]46 号 ) 和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等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是 指 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注 册,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需 要 办 理 出 国 ( 境 ) 手 续 的 研 究 生, 包 括 以 下 两 类 : ( 一 )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包 括 国 家 公 派 单 位 公 派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是 指 得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互 换 的 国 外 奖 学 金 各 种 项 目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资 助 方 式 出 国 留 学 的 人 员, 包 括 攻 读 学 位 和 联 合 培 养, 以 及 国 家 组 织 的 其 他 项 目 派 出 的 研 究 生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是 指 学 校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资 助 的 校 际 交 流 学 生 学 校 自 筹 资 金 资 助 的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经 学 校 批 准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或 进 行 短 期 访 学 院 系 交 流 项 目 的 交 流 研 究 生 ( 二 ) 因 私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因 私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包 括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旅 游 探 亲 和 实 习 等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出 国 ( 境 ) 从 时 间 上 可 分 为 短 期 和 长 期, 出 国 ( 境 ) 在 三 个 月 以 内 的, 称 为 短 期 出 国 ( 境 ); 出 国 ( 境 ) 达 到 三 个 月 ( 含 三 个 月 ) 以 上 的, 称 为 长 期 出 国 ( 境 )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各 类 出 国 ( 境 ) 项 目 的 申 请 选 拔 和 派 出, 具 体 参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全 日 制 学 生 赴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的 管 理 办 法 和 相 关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条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必 须 出 具 定 向 就 业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同 意 公 函 后, 方 可 提 出 申 请 第 二 章 学 籍 与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经 批 准 出 国 ( 境 )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者 须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学 或 休 学 研 究 生 待 遇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经 批 准 出 国 ( 境 ) 一 年 以 内 的 可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的 时 间 计 入 学 生 在 校 修 业 年 限 公 派 出 国 ( 境 ) 的 按 相 关 协 议 中 的 派 遣 期 12
16 限 相 应 保 留 国 内 学 籍 年 限 第 八 条 申 请 长 期 出 国 ( 境 ) 的 学 生 在 办 理 校 内 审 批 手 续 前 必 须 缴 清 本 校 应 缴 的 全 部 费 用, 不 得 欠 费 第 九 条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时 限 如 期 返 校 短 期 出 国 ( 境 ) 者 返 校 后 必 须 在 一 周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到 所 在 院 系 报 到, 并 到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 长 期 出 国 ( 境 ) 者 返 校 后 必 须 在 两 周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到 所 在 院 系 报 到, 并 到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办 理 恢 复 学 籍 手 续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逾 期, 擅 自 超 过 批 准 出 国 ( 境 ) 返 校 时 限 或 延 期 申 请 未 经 批 准 未 返 校 者, 根 据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规 定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研 究 生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或 未 完 成 审 批 手 续 而 擅 自 出 国 ( 境 ), 连 续 两 周 以 上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各 院 系 和 研 究 生 部 应 共 同 作 好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工 作, 导 师 和 辅 导 员 负 责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交 流 期 间 的 指 导 与 联 络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在 国 ( 境 ) 外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研 究 生 应 遵 守 所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接 收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 应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并 自 觉 维 护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声 誉, 服 从 使 ( 领 ) 馆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第 三 章 公 派 出 国 ( 境 ) 留 学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公 派 出 国 ( 境 ) 留 学 研 究 生, 需 向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提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保 证 书 和 接 收 单 位 入 学 通 知 书 或 邀 请 函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和 对 外 合 作 交 流 处 审 核 同 意 并 上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公 派 出 国 ( 境 ) 留 学 研 究 生 因 科 研 等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在 外 学 习 期 限, 须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并 附 上 接 收 单 位 同 意 延 长 ( 含 在 外 经 费 来 源 ) 的 信 函,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研 究 生 部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办 理 延 长 手 续 原 批 准 期 限 加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研 究 生 修 业 年 限 第 十 五 条 已 派 出 的 公 派 出 国 ( 境 ) 项 目 研 究 生 有 义 务 向 后 续 的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信 息 和 帮 助 公 派 出 国 ( 境 ) 项 目 研 究 生 完 成 任 务 后, 应 于 返 校 一 个 月 内 向 研 究 生 部 及 院 系 各 提 交 交 流 学 习 总 结 报 告 书, 履 行 学 术 汇 报 与 交 流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在 国 ( 境 ) 外 期 间 获 得 的 科 研 成 果 及 其 后 续 成 果, 作 者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为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也 可 同 时 联 署 外 方 联 合 培 养 单 位 第 十 七 条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向 双 方 学 校 申 请 学 位 的, 按 双 方 学 校 相 关 13
17 协 议 执 行 申 请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位 的, 须 符 合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的 相 关 条 件 第 四 章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第 十 八 条 凡 在 第 一 学 年 课 程 学 习 阶 段 的 研 究 生 以 及 推 迟 毕 业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提 出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申 请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研 究 生, 需 向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提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保 证 书 和 对 方 学 校 入 学 通 知 书 奖 学 金 批 准 书 或 经 济 担 保 书 等 相 关 材 料,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和 对 外 合 作 交 流 处 审 核 同 意 并 上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研 究 生, 自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可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学 或 休 学 研 究 生 待 遇 一 年 内 因 故 未 能 成 行 放 弃 出 国 ( 境 ) 者, 可 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复 学, 复 学 须 经 导 师 和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审 批 未 如 期 申 请 复 学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自 主 择 业 处 理, 不 再 纳 入 就 业 方 案, 其 档 案 户 籍 关 系 转 入 入 学 前 生 源 所 在 地 第 二 十 一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申 请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须 填 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毕 业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登 记 表,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就 业 办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申 请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若 在 毕 业 离 校 时 未 获 准 出 国 ( 境 ), 可 继 续 自 主 择 业 第 五 章 出 国 ( 境 ) 探 亲 旅 游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出 国 ( 境 ) 探 亲 对 象 原 则 上 仅 限 于 直 系 亲 属, 旁 系 亲 属 或 非 血 缘 关 系 一 般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出 国 ( 境 ) 旅 游, 抵 达 地 仅 限 于 国 家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国 家 或 境 外 地 区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出 国 ( 境 ) 探 亲 旅 游 须 向 研 究 生 学 籍 办 提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保 证 书,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核 准 并 签 署 意 见,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探 亲 旅 游 时 间 只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寒 假 一 般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暑 假 不 超 过 二 个 月,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计 算 探 亲 旅 游 结 束 后, 应 14
18 在 规 定 假 期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到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逾 期 不 归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六 章 出 国 ( 境 ) 实 习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出 国 ( 境 ) 实 习, 原 则 上 只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实 习 须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申 请 人 需 须 向 研 究 生 学 籍 办 提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保 证 书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保 留 学 籍 申 请 表 实 习 单 位 的 邀 请 函 及 担 保 书 协 议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核 准 并 签 署 意 见,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并 上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办 理 相 应 离 校 手 续 实 习 结 束 后, 应 在 规 定 假 期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到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办 理 销 假 或 复 学 手 续, 逾 期 不 归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销 假 或 复 学 手 续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2012 年 10 月 16 日 起 实 施 如 遇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本 规 定 将 作 相 应 修 订 以 前 规 定 有 与 本 规 定 相 悖 之 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规 定 进 行 解 释 15
19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建 设 文 明 校 风, 保 证 高 质 量 专 业 人 才 的 培 养,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我 校 全 日 制 在 籍 的 研 究 生 均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任 何 处 分, 是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表 现 的 历 史 记 载,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或 撤 销, 处 分 材 料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研 究 生 个 人 档 案 第 四 条 受 处 分 者 自 受 处 分 之 日 起, 在 一 学 年 内, 不 享 有 各 类 评 奖 评 优 的 资 格, 原 则 上 不 得 申 请 困 难 补 助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第 二 章 处 分 的 种 类 和 运 用 第 五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纪 律 处 分, 处 分 依 据 轻 重 程 度 分 为 五 种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第 六 条 留 校 察 看 的 期 限 为 一 年, 自 宣 布 处 分 之 日 算 起 学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期 满 后 可 解 除, 但 处 分 结 论 不 变 ; 如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有 立 功 表 现 者, 可 提 前 解 除 对 其 留 校 察 看 的 处 分, 但 处 分 结 论 不 变 ; 如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继 续 违 纪,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七 条 毕 业 班 研 究 生 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但 如 果 其 所 犯 错 误 达 到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时, 应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并 且 取 消 其 毕 业 资 格, 作 结 业 处 理 第 八 条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申 请 中 途 休 学 第 九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在 一 周 之 内 办 妥 离 校 手 续 后,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定 向 就 业 生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原 工 作 单 位 ; 非 定 向 就 业 生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十 条 受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者, 停 发 三 个 月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受 记 过 处 分 者, 停 发 六 个 月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停 发 一 年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受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者, 责 令 其 退 还 当 年 已 发 放 的 全 部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第 三 章 违 反 校 纪 的 行 为 及 处 分 16
20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违 反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均 属 违 反 校 纪, 受 到 司 法 公 安 部 门 处 罚 的, 学 校 酌 情 给 予 以 下 校 纪 处 分 : ( 一 ) 依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被 处 以 警 告 或 罚 款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依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被 处 以 行 政 拘 留 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被 处 以 强 制 措 施 ( 刑 事 拘 留 取 保 候 审 监 视 居 住 等 )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被 判 处 管 制 拘 役 和 徒 刑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或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或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仍 不 悔 改 的 第 十 三 条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做 如 下 处 理 : ( 一 ) 对 情 节 轻 微 且 认 错 态 度 良 好 者,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取 消 相 关 奖 项 延 缓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等 处 分 ; ( 二 ) 对 严 重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者,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取 消 其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 ( 三 )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特 别 严 重 且 触 犯 法 律 者,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本 条 例 所 称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是 指 违 反 学 术 准 则 损 害 学 术 公 正 的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1. 抄 袭 剽 窃 侵 吞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2. 篡 改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数 据 文 献, 捏 造 事 实 ; 伪 造 注 释 ; 3. 未 参 加 创 作, 在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上 署 名 的,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学 术 成 果 ; 未 经 他 人 许 可, 不 当 使 用 他 人 署 名 ; 伪 造 导 师 或 专 家 推 荐 信 及 其 他 评 定 ( 或 审 批 ) 意 见, 伪 造 导 师 或 专 家 签 名 ; 4. 重 复 发 表 或 变 相 重 复 发 表 个 人 的 研 究 成 果 ; 5. 虚 开 或 篡 改 发 表 文 章 接 收 函 ; 17
21 6.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影 响 研 究 成 果 鉴 定 论 文 评 阅 论 文 答 辩 和 考 试 成 绩 等 行 为 ; 7. 对 学 术 批 评 者 进 行 压 制 打 击 或 者 报 复 ; 8. 其 他 违 背 学 术 界 公 认 的 学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对 赌 博 者, 作 如 下 处 理 : ( 一 ) 为 赌 博 提 供 条 件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首 次 参 与 赌 博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屡 次 参 与 赌 博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组 织 策 划 任 何 规 模 形 式 的 赌 博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对 打 架 斗 殴 者, 作 如 下 处 理 : ( 一 ) 唆 使 煽 动 他 人 打 架 或 策 划 挑 起 群 殴 并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殴 打 他 人, 但 未 造 成 伤 害 他 人 者, 酌 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致 他 人 轻 伤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致 使 斗 殴 事 态 恶 化, 造 成 后 果 者, 酌 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为 他 人 作 伪 证, 并 对 调 查 造 成 困 难 者, 酌 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分 ; ( 七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者, 从 重 处 分 : 1. 侮 辱 殴 打 教 工 者 ; 2. 斗 殴 事 件 已 中 止, 事 后 又 报 复 者 ( 八 ) 故 意 为 他 人 打 架 提 供 凶 器 但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禁 止 起 哄, 影 响 公 共 秩 序 无 端 起 哄 肇 事 者 ( 如 在 宿 舍 教 室 食 堂 图 书 馆 等 公 共 场 所 起 哄 或 往 窗 外 投 掷 瓶 罐 等 物, 敲 打 脸 盆, 砸 玻 璃 破 坏 桌 椅 门 窗 等 物 焚 烧 物 品 等 ),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禁 止 在 大 学 园 区 ( 学 校 ) 及 学 生 公 寓 内 酗 酒 违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酒 后 闹 事 者, 从 重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有 调 戏 侮 辱 女 性 等 违 反 善 良 风 俗 习 惯 的 行 为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在 学 生 公 寓 内 留 宿 异 性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阅 读 淫 秽 迷 信 邪 教 暴 力 恐 怖 等 书 籍 报 刊 网 站 移 动 终 端 或 收 看 ( 收 听 ) 相 关 音 像 制 品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有 制 造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行 为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8
22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制 毒 藏 毒 运 毒 吸 毒 贩 毒 行 为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进 行 非 法 传 销 活 动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校 内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进 行 非 法 传 教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外 事 纪 律, 作 如 下 处 理 : ( 一 )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利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索 取 财 物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不 尊 重 对 方 民 族 历 史 政 治 派 别 风 俗 习 惯 宗 教 信 仰,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不 服 从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擅 自 行 动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非 法 擅 自 组 织 成 立 同 乡 会 或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一 ) 擅 自 拆 除 公 用 设 备, 损 坏 公 共 财 物, 情 节 严 重 者 ; ( 二 ) 任 意 撕 毁 剪 裁 学 校 图 书 资 料, 情 节 严 重 者 ; ( 三 ) 冒 充 他 人 签 字 者 ; ( 四 ) 私 自 使 用 500 瓦 以 上 大 功 率 电 器 或 明 火 等, 或 在 宿 舍 教 室 内 违 反 规 定 私 自 拆 拉 电 线 者, 除 给 予 处 分 外, 没 收 违 章 使 用 的 物 品 ; ( 五 ) 以 个 人 学 生 组 织 或 学 校 等 的 名 义 私 自 从 事 或 联 合 校 外 人 士 从 事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活 动 ( 如 考 研 培 训 ), 情 节 严 重 者 ; ( 六 ) 私 自 留 宿 校 外 人 员, 情 节 严 重 者 ; ( 七 ) 对 学 校 规 定 拒 不 遵 守, 经 劝 阻 无 效 或 恶 意 煽 动 闹 事 者 ; ( 八 )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者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或 从 事 不 良 借 贷 ( 如 高 利 贷 )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偷 窃 行 为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者 或 屡 犯 者 从 重 处 分, 触 犯 法 律 法 规 的, 学 校 将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公 共 危 机 时 期 或 突 发 事 件 中, 不 遵 守 学 校 规 定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未 经 批 准 参 加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者 或 屡 犯 者 从 重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登 陆 非 法 网 站 或 移 动 终 端, 利 用 网 络 散 布 反 动 危 害 公 共 秩 序 或 安 全 的 信 息 等,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19
23 第 三 十 一 条 从 事 或 参 加 其 他 有 损 研 究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或 屡 犯 者, 从 重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10 课 时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 旷 课 11 至 20 课 时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旷 课 21 至 30 课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旷 课 31 至 50 课 时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旷 课 50 课 时 以 上 或 连 续 旷 课 两 周 以 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在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期 间, 擅 自 较 长 时 间 离 开 学 校 ( 未 请 假 请 假 未 准 以 及 超 过 原 准 假 时 间 ) 者, 酌 情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参 加 由 研 究 生 部 就 业 办 组 织 的 实 习 活 动, 实 习 期 间 违 反 实 习 纪 律, 无 故 旷 工 迟 到 早 退, 不 能 如 期 完 成 约 定 的 实 习 工 作 者,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无 改 善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第 三 十 五 条 如 有 两 种 以 上 违 纪 行 为 者, 学 校 根 据 其 违 纪 情 节, 按 照 本 条 例 分 别 裁 决, 合 并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受 到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在 处 分 之 后 离 校 之 前 有 立 功 等 表 现 者, 可 减 轻 或 撤 销 处 分 ; 在 本 校 曾 受 过 处 分 后 又 违 纪 者, 加 重 处 分 第 三 十 七 条 凡 触 犯 法 律 法 规 的, 学 校 将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四 章 处 理 学 生 违 纪 事 件 的 分 工 权 限 和 程 序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研 究 生 违 纪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违 纪 研 究 生 的 处 分 根 据 其 所 犯 错 误 性 质, 分 别 由 如 下 部 门 按 程 序 做 出 : ( 一 ) 违 反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及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者, 由 司 法 和 公 安 部 门 首 先 做 出 处 理, 而 后 研 究 生 部 按 照 上 述 部 门 的 处 理 决 定, 对 该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校 纪 处 分 ; ( 二 )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出 现 任 何 违 纪 情 况, 由 相 应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交 研 究 生 部 党 政 联 席 会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对 学 生 进 行 处 分 的 权 限 : 对 研 究 生 的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由 研 究 生 部 讨 论 决 定 并 公 布 ; 对 研 究 生 的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由 研 究 生 部 讨 论 决 定 后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研 究 生 部 提 出 研 究 生 违 纪 情 况 报 告 和 处 分 意 见 后, 须 经 校 长 会 议 审 批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进 行 处 分 的 程 序 : 20
24 ( 一 ) 学 校 在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研 究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 二 )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 三 )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备 案 ; ( 四 )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研 究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 ( 五 ) 研 究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 设 于 学 生 处 )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学 校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的 文 件 副 本 超 过 申 诉 期 限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予 受 理 ; ( 六 ) 研 究 生 需 按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条 例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依 据 条 例 受 理 做 出 复 查 决 定 等 ; ( 七 )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上 海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 八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校 分 管 领 导 校 党 委 办 公 室 校 长 办 公 室 教 务 处 保 卫 处 学 生 处 研 究 生 部 校 团 委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法 律 工 作 者 及 教 师 代 表 与 学 生 代 表 等 组 成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条 例 进 行 解 释 21
25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位 与 培 养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如 下 规 定 : 一 培 养 目 标 与 基 本 要 求 培 养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基 本 要 求 是 : ( 一 )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认 真 学 习 和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品 质 和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献 身 的 精 神, 积 极 为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 二 ) 刻 苦 钻 研, 勤 奋 学 习,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比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种 外 国 语, 能 阅 读 本 专 业 该 语 种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能 运 用 该 语 种 写 作 论 文 摘 要 二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三 年, 原 则 上 应 在 规 定 的 基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得 延 长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导 师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认 可,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具 体 修 业 年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延 长 期 一 般 为 半 年,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 含 休 学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和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达 到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和 申 请 学 位 要 求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和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半 年 或 一 年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前 毕 业 和 申 请 学 位 三 学 位 与 学 分 要 求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课 程 学 习 和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达 到 学 位 要 求 者 获 得 相 应 的 硕 士 学 位 各 类 课 程 基 本 修 读 要 求 如 下 : 学 位 公 共 课 程 7 学 分, 其 中 政 治 课 3 学 分, 外 国 语 4 学 分 ; 学 位 基 础 课 程 4-6 学 分 ; 学 位 专 业 课 程 6-10 学 分 ;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6-10 学 分 ;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2 学 分 ;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2 学 分 补 修 课 程 不 计 入 总 学 分 其 中 港 澳 台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和 外 国 语 修 读 要 求 详 见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22
26 四 学 科 专 业 与 研 究 方 向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原 则 上 应 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2011 年 颁 布 的 学 位 授 予 和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目 录 (2011 年 ) 为 依 据 专 业 属 于 二 级 学 科 ; 一 级 学 科 下 不 设 二 级 学 科 的, 专 业 设 置 对 应 于 一 级 学 科 ; 结 合 本 学 科 研 究 现 状 和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可 在 专 业 下 确 定 若 干 明 确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 一 )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要 注 意 加 强 论 证, 突 出 重 点 在 突 出 本 学 科 已 有 特 色 和 优 势 并 符 合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要 求 的 同 时, 应 密 切 关 注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具 有 重 大 或 深 远 意 义 的 领 域, 并 力 求 体 现 前 瞻 性 先 进 性 和 前 沿 性 要 努 力 把 握 本 学 科 发 展 的 主 流 和 趋 势,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使 本 学 科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能 够 立 足 于 较 高 的 起 点 和 学 科 发 展 的 前 沿 ( 二 ) 对 同 一 专 业 内 所 设 置 的 研 究 方 向 数 量 不 宜 过 多, 应 在 总 体 上 对 本 专 业 的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有 一 定 范 围 的 覆 盖 面, 既 不 宜 过 窄, 又 要 避 免 重 复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既 应 力 求 相 对 稳 定, 还 应 根 据 新 颁 布 的 学 科 专 业 目 录 已 经 有 所 扩 大 的 学 科 范 围, 注 意 新 研 究 方 向 的 开 拓 ( 三 ) 鼓 励 设 置 跨 学 科 的 研 究 方 向, 以 促 进 学 科 专 业 间 的 合 作 交 叉 与 渗 透, 特 别 是 促 进 交 叉 学 科 边 缘 学 科 和 新 兴 学 科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鼓 励 条 件 成 熟 的 专 业 面 向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设 置 研 究 方 向, 推 进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发 展 进 程 ( 四 )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还 应 兼 顾 生 源 专 业 成 熟 度 以 及 就 业 等 相 关 因 素, 所 设 的 每 个 研 究 方 向 均 应 有 较 强 的 师 资 配 备, 有 造 诣 较 深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结 构 合 理 的 学 术 梯 队, 并 有 较 好 的 科 研 基 础 和 丰 硕 的 研 究 成 果 五 培 养 方 式 与 考 核 方 法 院 系 应 重 视 和 加 强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管 理 工 作,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制 和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既 要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的 指 导 作 用, 又 要 重 视 发 挥 整 个 学 科 的 集 体 指 导 作 用, 同 时 推 进 政 产 学 研 一 体 化 协 同 培 养 方 式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实 行 以 科 学 研 究 与 实 践 创 新 为 主 导 的 导 师 负 责 制, 硕 士 生 导 师 应 按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全 面 关 心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成 长, 既 要 发 挥 科 研 方 法 指 导 学 术 规 范 教 导 学 科 前 沿 引 导 作 用, 也 要 发 挥 对 研 究 生 思 想 品 德 和 科 学 伦 理 的 教 育 作 用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发 挥 研 究 生 本 人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要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以 高 水 平 科 研 支 撑 高 质 量 培 养 的 原 则, 采 取 系 统 的 课 程 学 习 与 严 格 的 科 研 训 练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合 理 安 排 课 程 学 习 社 会 实 践 学 术 实 践 等 各 个 环 节, 帮 助 硕 士 研 究 生 全 面 系 统 地 了 解 学 科 发 展 历 史 现 状 和 未 来 趋 势, 着 重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优 良 学 风 探 索 精 神 理 论 素 养 学 习 能 力 研 究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23
27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积 极 搭 建 国 际 合 作 平 台, 充 分 利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校 级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项 目 和 院 系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构 建 学 分 互 认 联 合 培 养 学 位 互 授 联 授 等 多 元 化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在 第 一 学 期, 在 导 师 或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本 专 业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结 合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特 点, 制 订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领 导 审 核 通 过 并 由 院 系 汇 总 统 一 报 送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实 施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应 充 分 体 现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在 保 证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可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行 之 有 效 的 培 养 方 法, 对 研 究 生 的 科 学 研 究 方 向 课 程 学 习 科 研 工 作 中 期 考 核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以 及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等 项 目 的 要 求 和 进 度 做 出 合 理 安 排 并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建 立 必 要 的 分 流 筛 选 制 度, 对 研 究 生 的 阶 段 性 学 习 成 果 和 专 业 能 力 要 进 行 严 格 的 全 面 测 评, 确 保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一 至 第 三 学 期 原 则 上 以 课 程 学 习 为 主,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修 满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第 四 至 第 六 学 期 开 展 学 术 实 践 教 学 实 习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并 最 迟 须 在 第 四 学 期 末 之 前, 通 过 各 院 系 组 织 的 中 期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方 可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六 课 程 学 习 基 本 要 求 课 程 学 习 是 硕 士 研 究 生 掌 握 坚 实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专 门 知 识 的 主 要 环 节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核 一 般 应 在 入 学 后 一 年 半 内 结 束 以 同 等 学 力 入 学 或 跨 学 科 报 考 录 取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需 补 修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大 学 本 科 课 程, 且 成 绩 合 格, 补 修 课 程 不 计 入 总 学 分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应 是 导 师 指 导 下 的 研 究 性 学 习, 是 服 务 于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与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的 学 习, 课 程 学 习 方 式 因 学 科 特 点 和 课 程 性 质 而 定 导 师 应 发 挥 必 要 的 主 导 作 用, 采 取 课 堂 讲 授 问 题 讨 论 和 自 主 学 习 相 结 合 的 教 学 模 式, 采 用 基 于 任 务 启 发 和 研 讨 的 教 学 方 法, 指 导 研 究 生 自 我 建 构 知 识 获 得 才 能 每 门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提 供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必 读 书 目 和 参 考 书 目, 引 导 学 生 广 泛 阅 读 参 考 资 料 撰 写 读 书 报 告 或 小 论 文 同 时, 要 严 格 进 行 考 核, 每 门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为 学 期 末 考 试 或 撰 写 课 程 论 文, 并 结 合 平 时 成 绩 课 程 设 置 与 教 学 进 度 应 按 各 学 科 专 业 基 准 学 制 安 排 课 程 设 置 分 为 两 大 类 :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其 中 学 位 公 共 课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专 业 课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为 必 修 课 程, 专 业 方 向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补 修 课 程 为 选 修 课 程 ( 一 ) 必 修 课 程 1. 学 位 公 共 课 学 位 公 共 课 是 指 要 求 全 校 所 有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都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根 据 24
2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课 程 设 置 调 整 的 意 见 ( 教 社 科 [2010]2 号 )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并 开 展 教 学, 包 括 政 治 课 为 54 学 时, 计 3 学 分 ; 外 国 语 课 程 为 72 学 时, 计 4 学 分 2.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基 础 课 是 指 该 学 科 门 类 中 一 级 学 科 内 各 个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都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应 体 现 本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基 础 理 论 方 面 应 具 备 的 宽 度 和 水 准 学 位 基 础 课 在 一 级 学 科 的 范 围 内 安 排,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至 少 修 读 2 门 学 位 基 础 课 3. 学 位 专 业 课 学 位 专 业 课 是 指 该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都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应 体 现 本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专 业 知 识 方 面 应 具 备 的 宽 度 和 水 准 学 位 专 业 课 原 则 上 按 二 级 学 科 开 设,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原 则 上 应 修 读 3-5 门 学 位 专 业 课 4.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是 为 了 拓 宽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视 野 而 设 定, 旨 在 促 进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动 关 心 了 解 本 学 科 的 前 沿 进 展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应 注 重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的 参 与 和 科 研 能 力 的 培 养, 积 极 参 加 实 践 活 动 ( 教 学 实 践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调 查 等 ) 和 学 术 活 动 ( 作 学 术 报 告 参 加 学 术 报 告 会 前 沿 讲 座, 以 及 研 究 生 学 术 论 坛 暑 期 学 校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专 题 学 习 研 讨 ), 并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积 极 参 与 有 关 课 题 的 研 究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具 体 实 施 及 考 核 要 求 依 照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选 修 课 程 1. 专 业 方 向 课 专 业 方 向 课 是 指 该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根 据 研 究 方 向 不 同 而 选 修 的 专 业 课 程, 是 必 修 课 程 核 心 基 础 的 延 伸 为 了 拓 宽 研 究 生 的 知 识 面, 适 应 学 科 发 展 的 需 要, 加 深 各 研 究 方 向 必 要 的 知 识, 应 开 设 一 些 反 映 学 科 前 沿 和 有 利 于 扩 大 研 究 生 知 识 面 的 课 程 导 师 须 面 向 自 己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开 设 相 应 的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原 则 上 应 修 读 3-5 门 专 业 方 向 课 2. 公 共 选 修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是 指 可 供 所 有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选 修 的 公 共 课 程, 帮 助 研 究 生 进 一 步 扩 大 知 识 面 培 养 相 应 能 力, 原 则 上 要 求 跨 专 业 或 跨 学 科 修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至 少 修 读 1 门 公 共 选 修 课 3. 补 修 课 程 对 于 跨 学 科 考 入 或 以 同 等 学 力 考 入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也 包 括 有 必 要 加 强 与 本 人 主 攻 的 科 学 研 究 有 关 领 域 若 干 基 础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及 在 招 生 考 试 时 已 被 认 为 基 25
29 础 理 论 或 专 业 知 识 有 着 某 些 缺 陷 需 要 入 学 后 进 行 适 当 补 课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都 有 必 要 补 修 有 关 基 础 课 程 或 其 他 相 关 课 程, 并 需 进 行 考 核 且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但 不 计 入 总 学 分 具 体 补 修 安 排 在 征 得 导 师 指 导 意 见 后, 由 各 院 系 协 调 解 决 七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及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学 位 论 文 具 有 系 统 性 和 完 整 性 论 文 内 容 体 现 作 者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对 所 研 究 课 题 有 新 的 见 解,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在 导 师 ( 导 师 组 ) 的 指 导 下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独 立 设 计 和 完 成, 论 文 写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一 年 各 学 科 应 结 合 本 学 科 特 点, 根 据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对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和 开 题 基 本 要 求 开 题 报 告 和 开 题 答 辩 方 式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对 本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基 本 标 准 ( 如 优 良 合 格 等 的 内 涵 和 评 价 标 准 ) 做 出 明 确 说 明, 并 对 学 术 道 德 教 育 和 学 术 规 范 训 练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之 前, 必 须 经 过 认 真 的 调 查 研 究, 查 阅 大 量 的 文 献 资 料 确 定 研 究 课 题, 了 解 本 课 题 研 究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自 己 的 主 攻 方 向 并 确 定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题 目 论 文 选 题 要 注 意 科 学 性 创 新 性 和 可 行 性, 立 足 学 科 前 沿, 选 择 对 学 科 发 展 社 会 发 展 经 济 发 展 文 化 发 展 有 一 定 理 论 价 值 和 现 实 意 义 的 课 题,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作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须 在 本 学 科 和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参 加 的 论 证 会 上 就 课 题 的 研 究 范 围 意 义 和 价 值 拟 解 决 的 问 题 研 究 方 案 和 研 究 进 度 等 做 出 说 明, 并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经 认 可 后 才 能 进 行 课 题 研 究, 并 在 院 系 备 案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及 开 题 答 辩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三 学 期, 最 迟 不 超 过 第 四 学 期 为 保 证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导 师 学 科 点 院 系 要 加 强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论 文 初 稿 检 查 论 文 盲 审 论 文 答 辩 等 关 键 环 节 的 指 导 和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加 强 科 学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八 论 文 初 稿 盲 审 答 辩 与 学 位 授 予 1. 申 请 5 月 答 辩 者, 应 在 上 一 年 度 11 月 中 旬 之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 申 请 12 月 答 辩 者, 应 在 本 年 度 5 月 中 旬 之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2. 所 有 研 究 生 在 论 文 答 辩 之 前, 必 须 根 据 上 海 市 和 学 校 的 要 求, 参 加 并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的 各 级 盲 审 3.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6 月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本 年 度 5 月 完 成 答 辩,3 月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上 一 年 度 12 月 完 成 答 辩 26
30 4.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修 改 论 文 后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后 至 一 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 重 新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5. 准 备 提 前 或 推 迟 论 文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最 迟 须 在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检 查 前 向 所 在 学 科 点 和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学 科 点 和 院 系 审 核 通 过 后, 报 研 究 生 部 学 位 办 备 案 6.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的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须 在 学 校 组 织 盲 审 之 前 在 申 请 学 位 的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期 刊 [CSSCI 来 源 期 刊 (CSSCI 来 源 期 刊 扩 展 版 CSSCI 来 源 集 刊 除 外 )< 以 南 大 CSSCI 中 心 公 布 的 为 准 > SSCI A&HCI EI] 上 独 立 发 表 至 少 一 篇 和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章,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须 为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7. 研 究 生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后, 必 须 按 时 向 校 图 书 馆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的 书 面 版 和 电 子 版,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当 年 学 位 办 通 知 学 术 为 社 会 公 器, 学 位 论 文 更 要 遵 循 学 术 规 范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作 者 本 人 须 在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声 明 上 签 名 8. 研 究 生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后, 各 学 科 点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履 行 审 查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汇 报 审 查 情 况,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进 行 表 决 通 过 表 决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将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27
31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位 与 培 养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如 下 规 定 : 一 培 养 目 标 与 基 本 要 求 培 养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业 人 才 基 本 要 求 是 : ( 一 )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认 真 学 习 和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创 新 精 神, 积 极 为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 二 ) 掌 握 某 一 专 业 ( 或 职 业 ) 领 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宽 广 的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良 好 的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创 业 能 力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素 养, 能 够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工 作 至 少 掌 握 一 门 外 国 语, 能 使 用 该 语 种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和 进 行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二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两 至 三 年, 原 则 上 应 在 规 定 的 基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得 延 长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导 师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认 可,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具 体 修 业 年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延 长 期 一 般 为 半 年,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 含 休 学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和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达 到 申 请 学 位 要 求, 且 实 际 完 成 的 修 业 年 限 不 少 于 两 年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和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半 年 或 一 年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前 毕 业 和 申 请 学 位 三 学 位 与 学 分 要 求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和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达 到 学 位 要 求 者 获 得 相 应 的 硕 士 学 位 各 专 业 点 应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对 各 门 课 程 和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规 定 相 应 的 学 分, 培 养 方 案 的 课 程 总 学 分 不 得 低 于 各 专 业 学 位 全 国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提 出 的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其 中 学 位 公 共 课 程 7 学 分, 包 括 政 治 课 3 学 分, 外 国 语 4 学 分 港 澳 台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和 外 国 语 修 读 要 求 详 见 上 28
32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四 课 程 设 置 及 实 践 要 求 ( 一 ) 各 专 业 点 应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特 点 和 自 身 优 势, 根 据 各 专 业 学 位 全 国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自 行 制 订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 修 ) 订 工 作 应 有 行 ( 企 ) 业 专 家 参 与 ( 二 )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应 突 出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特 色, 在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模 式 课 程 设 置 教 学 理 念 质 量 标 准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方 面, 与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有 所 不 同, 应 突 出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应 用 能 力 适 应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 三 ) 课 程 设 置 要 以 实 际 应 用 为 导 向, 以 职 业 需 求 为 目 标, 以 综 合 素 养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提 高 为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要 坚 持 校 企 结 合 产 学 结 合, 邀 请 行 业 专 家 参 与 授 课 或 开 设 专 题 讲 座, 将 行 业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引 入 课 堂, 教 材 选 用 要 突 出 时 效 性 专 业 性 和 主 题 多 元 性, 以 学 生 专 业 技 能 的 发 展 为 主 线, 将 行 ( 企 ) 业 中 真 实 的 时 效 性 强 的 材 料 运 用 于 课 堂, 教 学 内 容 要 强 调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有 机 结 合, 突 出 课 程 综 合 性 和 实 用 性, 教 学 过 程 要 重 视 运 用 团 队 学 习 案 例 分 析 现 场 研 究 模 拟 训 练 等 方 法,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研 究 实 践 问 题 的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增 长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提 高 专 业 素 养 及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 四 ) 专 业 实 践 是 重 要 的 教 学 环 节, 充 分 的 高 质 量 的 专 业 实 践 是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保 证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保 证 不 少 于 半 年 的 实 践 教 学,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者, 其 在 学 期 间 的 实 践 教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一 年 专 业 实 践 可 采 取 集 中 实 践 与 分 段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 五 ) 学 校 和 各 专 业 点 要 提 供 和 保 障 开 展 专 业 实 践 的 条 件,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长 期 稳 定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实 践 基 地, 制 订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标 准, 完 善 专 业 实 践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研 究 生 在 实 践 基 地 培 养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加 强 培 养 质 量 的 跟 踪 和 评 估, 把 专 业 实 践 与 应 用 研 究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培 养 研 究 生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五 培 养 方 式 与 考 核 方 法 院 系 应 重 视 和 加 强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管 理 工 作,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制 和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既 要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的 指 导 作 用, 又 要 重 视 发 挥 整 个 专 业 的 集 体 指 导 作 用, 同 时 推 进 政 产 学 研 一 体 化 协 同 培 养 方 式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双 导 师 负 责 制, 包 括 一 名 校 内 专 业 导 师 和 一 名 校 外 行 ( 企 ) 业 导 师, 以 校 内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生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校 外 导 师 应 参 与 课 程 教 学 实 践 过 程 项 目 研 究 与 论 文 指 导 等 多 个 环 29
33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导 师 应 按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全 面 关 心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成 长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要 鼓 励 和 发 挥 研 究 生 本 人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采 取 系 统 的 课 程 学 习 与 严 格 的 专 业 实 践 相 结 合 等 多 种 方 式, 帮 助 研 究 生 全 面 系 统 地 了 解 专 业 行 业 发 展 历 史 现 状 和 未 来 趋 势, 着 重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和 创 业 能 力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积 极 搭 建 国 际 合 作 平 台, 充 分 利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校 级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项 目 和 院 系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构 建 学 分 互 认 联 合 培 养 学 位 互 授 联 授 等 多 元 化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第 一 学 期, 在 导 师 或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本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结 合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特 点, 制 订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领 导 审 核 通 过 并 由 院 系 汇 总 统 一 报 送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实 施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应 充 分 体 现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在 保 证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可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行 之 有 效 的 培 养 方 法, 对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习 实 践 中 期 考 核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以 及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等 项 目 的 要 求 和 进 度 做 出 合 理 安 排 并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建 立 必 要 的 分 流 筛 选 制 度, 对 研 究 生 的 阶 段 性 学 习 成 果 和 专 业 能 力 要 进 行 严 格 的 全 面 测 评, 确 保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硕 士 研 究 生 最 迟 须 在 第 三 学 期 末 之 前, 参 加 各 院 系 组 织 的 中 期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方 可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六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及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学 位 论 文 具 有 系 统 性 和 完 整 性 论 文 内 容 体 现 作 者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对 所 研 究 课 题 有 新 的 见 解,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在 导 师 ( 导 师 组 ) 的 指 导 下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论 文 写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一 年 各 专 业 点 应 结 合 本 专 业 特 点, 根 据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对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和 开 题 基 本 要 求 开 题 报 告 和 开 题 答 辩 方 式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对 本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基 本 标 准 ( 如 优 良 合 格 等 的 内 涵 和 评 价 标 准 ) 做 出 明 确 说 明, 并 对 学 术 道 德 教 育 和 学 术 规 范 训 练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的 具 体 要 求, 各 专 业 点 可 参 照 各 专 业 学 位 全 国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和 上 海 市 各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并 结 合 专 业 实 际 情 况, 进 一 步 制 订 实 施 细 则 30
34 研 究 生 在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之 前, 必 须 经 过 认 真 的 调 查 研 究, 查 阅 大 量 的 文 献 资 料 确 定 研 究 课 题, 了 解 本 课 题 研 究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自 己 的 主 攻 方 向 和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论 文 选 题 应 来 源 于 应 用 课 题 或 现 实 问 题, 有 明 确 的 职 业 背 景 和 应 用 价 值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可 采 用 调 研 报 告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规 划 设 计 产 品 开 发 案 例 分 析 项 目 管 理 等 形 式 研 究 生 应 按 有 关 要 求 做 好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须 在 本 专 业 和 行 ( 企 ) 业 专 家 参 加 的 论 证 会 上 就 课 题 的 研 究 范 围 意 义 和 价 值 拟 解 决 的 问 题 研 究 方 案 和 研 究 进 度 等 做 出 说 明, 并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经 认 可 后 才 能 进 行 课 题 研 究, 并 在 院 系 备 案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及 开 题 答 辩 最 迟 须 在 第 三 学 期 末 完 成 为 保 证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导 师 专 业 点 院 系 要 加 强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论 文 初 稿 检 查 论 文 盲 审 论 文 答 辩 等 关 键 环 节 的 指 导 和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加 强 科 学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和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应 有 相 关 行 业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 或 相 当 水 平 ) 的 专 家 七 论 文 初 稿 盲 审 答 辩 与 学 位 授 予 1. 申 请 5 月 答 辩 者, 应 在 上 一 年 度 11 月 中 旬 之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 申 请 12 月 答 辩 者, 应 在 本 年 度 5 月 中 旬 之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2. 所 有 研 究 生 在 论 文 答 辩 之 前, 必 须 根 据 上 海 市 和 学 校 的 要 求, 参 加 并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的 各 级 盲 审 3.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6 月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本 年 度 5 月 完 成 答 辩,3 月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上 一 年 度 12 月 完 成 答 辩 4.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修 改 论 文 后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后 至 一 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 重 新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5. 准 备 提 前 或 推 迟 论 文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最 迟 须 在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检 查 前 向 所 在 专 业 点 和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专 业 点 和 院 系 审 核 通 过 后, 报 研 究 生 部 学 位 办 备 案 6. 研 究 生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后, 必 须 按 时 向 校 图 书 馆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的 书 面 版 和 电 子 版,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当 年 学 位 办 通 知 学 术 为 社 会 公 器, 学 位 论 文 更 要 遵 循 学 术 规 范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作 者 本 人 须 在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声 明 上 签 名 7. 研 究 生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后, 各 专 业 点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履 行 审 查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汇 报 审 查 情 况,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进 行 表 决 通 过 表 决 的 学 位 论 文 申 请 人, 将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31
35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位 与 培 养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如 下 规 定 : 一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的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具 有 从 事 创 造 性 学 术 活 动 能 力 和 独 立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富 有 团 队 合 作 与 学 术 竞 争 精 神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具 体 要 求 : ( 一 )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认 真 学 习 和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恪 守 科 学 道 德, 具 有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实 事 求 是 和 诚 挚 合 作 的 工 作 作 风, 有 为 科 学 事 业 奋 斗 和 献 身 的 精 神, 积 极 为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 二 ) 掌 握 本 学 科 领 域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同 时 要 掌 握 一 定 的 相 关 学 科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对 所 从 事 的 研 究 方 向 具 有 高 度 综 合 和 提 出 独 立 见 解 的 能 力, 并 能 取 得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要 求 至 少 掌 握 一 门 外 国 语, 能 使 用 该 语 种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和 进 行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二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三 年, 原 则 上 应 在 规 定 的 基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得 延 长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导 师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认 可,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具 体 修 业 年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延 长 期 一 般 为 半 年,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三 年 ( 含 休 学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和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达 到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和 申 请 学 位 要 求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和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半 年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前 毕 业 和 申 请 学 位 三 学 位 与 学 分 要 求 各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课 程 学 习 和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达 到 学 位 要 求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博 士 学 位 各 类 课 程 基 本 修 读 要 求 如 下 : 学 位 公 共 课 程 7 学 分, 其 中 政 治 课 3 学 分, 外 国 语 4 学 分 ; 学 位 基 础 课 程 32
36 2-4 学 分 ; 学 位 专 业 课 程 4-6 学 分 ;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4-6 学 分 ;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2 学 分 ;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2 学 分 补 修 课 程 不 计 入 总 学 分 其 中 港 澳 台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和 外 国 语 修 读 要 求 详 见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四 学 科 专 业 与 研 究 方 向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原 则 上 应 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最 新 颁 布 学 位 授 予 和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目 录 (2011 年 ) 为 依 据 专 业 属 于 二 级 学 科 ; 一 级 学 科 下 不 设 二 级 学 科 的, 专 业 设 置 对 应 于 一 级 学 科 ; 结 合 本 学 科 研 究 现 状 和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可 在 专 业 下 确 定 若 干 明 确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 一 )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要 注 意 加 强 论 证, 突 出 重 点 在 突 出 本 学 科 已 有 特 色 和 优 势 并 符 合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要 求 的 同 时, 应 密 切 关 注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具 有 重 大 或 深 远 意 义 的 领 域, 并 力 求 体 现 前 瞻 性 先 进 性 和 前 沿 性 要 努 力 把 握 本 学 科 发 展 的 主 流 和 趋 势,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使 本 学 科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能 够 立 足 于 较 高 的 起 点 和 学 科 发 展 的 前 沿 ( 二 ) 对 同 一 专 业 内 所 设 置 的 研 究 方 向 数 量 不 宜 过 多, 应 在 总 体 上 对 本 专 业 的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有 一 定 范 围 的 覆 盖 面, 既 不 宜 过 窄, 又 要 避 免 重 复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应 力 求 相 对 稳 定, 还 应 根 据 新 颁 布 的 学 科 专 业 目 录 已 经 有 所 扩 大 的 学 科 范 围, 注 意 新 研 究 方 向 的 开 拓 ( 三 ) 鼓 励 设 置 跨 学 科 的 研 究 方 向, 以 促 进 学 科 专 业 间 的 合 作 交 叉 与 渗 透, 特 别 是 促 进 交 叉 学 科 边 缘 学 科 和 新 兴 学 科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鼓 励 条 件 成 熟 的 学 科 面 向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设 置 研 究 方 向, 推 进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发 展 进 程 ( 四 )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还 应 兼 顾 生 源 专 业 成 熟 度 以 及 就 业 等 相 关 因 素, 所 设 的 每 个 研 究 方 向 均 应 有 较 强 的 师 资 配 备, 有 造 诣 较 深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结 构 合 理 的 学 术 梯 队, 并 有 较 好 的 科 研 基 础 和 丰 硕 的 研 究 成 果 五 培 养 方 式 和 考 核 方 法 院 系 应 重 视 和 加 强 对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管 理 工 作,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制 和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根 据 培 养 工 作 的 需 要, 组 成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为 首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其 成 员 一 般 为 本 学 科 和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 副 高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既 要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的 指 导 作 用, 又 要 重 视 发 挥 整 个 学 科 的 集 体 指 导 作 用, 同 时 推 进 政 产 学 研 一 体 化 协 同 培 养 方 式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实 行 以 科 学 研 究 与 实 践 创 新 为 主 导 的 导 师 负 责 制, 博 士 生 导 师 应 按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全 面 关 心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成 长, 既 要 发 挥 科 研 方 法 指 导 学 术 规 范 教 导 学 科 前 沿 引 导 作 用, 也 要 发 挥 对 研 究 生 思 想 品 德 和 科 学 伦 理 的 教 育 作 用 33
37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发 挥 研 究 生 本 人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要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以 高 水 平 科 研 支 撑 高 质 量 培 养 的 原 则, 采 取 系 统 的 课 程 学 习 与 严 格 的 科 研 训 练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合 理 安 排 课 程 学 习 社 会 实 践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等 各 个 环 节, 指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全 面 系 统 地 了 解 学 科 发 展 历 史 现 状 和 未 来 趋 势, 着 重 培 养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优 良 学 风 探 索 精 神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积 极 搭 建 国 际 合 作 平 台, 充 分 利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校 级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项 目 院 系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构 建 学 分 互 认 联 合 培 养 学 位 互 授 联 授 等 多 元 化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博 士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在 第 一 学 期, 在 导 师 或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本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结 合 课 题 研 究 方 向 与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特 点, 制 订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经 导 师 学 科 点 和 所 在 院 系 领 导 审 核 通 过 并 由 院 系 汇 总 统 一 报 送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实 施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应 充 分 体 现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在 保 证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可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行 之 有 效 的 培 养 方 法, 要 对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科 学 研 究 方 向 课 程 学 习 科 研 工 作 中 期 考 核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以 及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等 项 目 的 要 求 和 进 度 做 出 合 理 安 排 并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建 立 必 要 的 分 流 筛 选 制 度, 对 研 究 生 的 阶 段 性 学 习 成 果 和 专 业 能 力 要 进 行 严 格 的 全 面 测 评, 确 保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博 士 研 究 生 第 一 至 第 三 学 期 原 则 上 以 课 程 学 习 为 主,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修 满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第 四 至 第 六 学 期 开 展 学 术 实 践 教 学 实 习 并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并 最 迟 须 在 第 四 学 期 末 之 前, 通 过 各 院 系 组 织 的 中 期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方 可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六 课 程 学 习 基 本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是 体 现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水 平 的 重 要 标 志,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课 程 设 置 是 体 现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的 重 要 方 面, 也 是 专 业 培 养 能 力 和 学 科 特 色 优 势 的 具 体 体 现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课 程 应 结 合 博 士 研 究 生 知 识 结 构 创 新 能 力 和 科 研 能 力 培 养 的 需 要 设 置 课 程 学 习 是 博 士 研 究 生 掌 握 坚 实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专 门 知 识 的 主 要 环 节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核 一 般 应 在 入 学 后 一 年 半 内 结 束 以 同 等 学 力 或 跨 学 科 入 学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需 补 修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硕 士 学 位 基 础 课 程, 且 成 绩 合 格, 补 修 课 程 承 认 其 学 分, 但 不 计 入 总 学 分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应 是 导 师 指 导 下 的 研 究 性 学 习, 是 服 务 于 培 养 研 究 能 力 的 学 习, 课 程 学 习 方 式 因 学 科 特 点 和 课 程 性 质 而 定 导 师 应 发 挥 必 要 的 主 导 作 用, 采 取 课 堂 讲 授 问 题 讨 论 和 自 主 学 习 相 结 合 的 教 学 模 式, 采 用 基 于 任 务 启 34
38 发 和 研 讨 的 教 学 方 法, 指 导 研 究 生 自 我 建 构 知 识 获 得 才 能 每 门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提 供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必 读 书 目 和 参 考 书 目, 引 导 学 生 广 泛 阅 读 参 考 资 料 撰 写 读 书 报 告 或 论 文 同 时, 要 严 格 进 行 考 核, 每 门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为 学 期 末 考 试 或 撰 写 课 程 论 文, 并 结 合 平 时 成 绩 课 程 设 置 与 教 学 进 度 应 按 各 学 科 专 业 基 准 学 制 安 排 课 程 设 置 分 为 两 大 类 :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其 中 学 位 公 共 课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专 业 课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为 必 修 课 程, 专 业 方 向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和 补 修 课 程 为 选 修 课 程 ( 一 ) 必 修 课 程 1. 学 位 公 共 课 学 位 公 共 课 是 指 全 校 各 专 业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都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课 程 设 置 调 整 的 意 见 ( 教 社 科 [2010]2 号 )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并 开 展 教 学, 包 括 政 治 课 为 54 学 时, 计 3 学 分 ; 外 国 语 课 程 为 72 学 时, 计 4 学 分 2.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基 础 课 是 指 该 学 科 门 类 中 一 级 学 科 内 各 个 专 业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都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应 体 现 本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基 础 理 论 方 面 应 具 备 的 宽 度 和 水 准 学 位 基 础 课 在 一 级 学 科 的 范 围 内 安 排,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至 少 学 习 1 门 学 位 基 础 课 3. 学 位 专 业 课 学 位 专 业 课 是 指 本 专 业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都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应 体 现 本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方 面 应 具 备 的 宽 度 和 水 准 学 位 专 业 课 原 则 上 按 二 级 学 科 开 设,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拓 宽 加 深 专 业 基 础 需 要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程 ; 二 是 为 进 入 学 科 前 沿 和 研 究 课 题 需 要 的 理 论 专 著 和 重 要 文 献 研 读 课 程 ; 三 是 适 应 学 科 交 叉 研 究 的 跨 学 科 的 课 程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至 少 学 习 2-3 门 学 位 专 业 课 程 4.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是 为 了 拓 宽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视 野 而 设 定, 旨 在 促 进 博 士 研 究 生 主 动 关 心 了 解 追 踪 本 学 科 的 前 沿 进 展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应 注 重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的 参 与 和 科 研 能 力 的 培 养, 积 极 参 加 实 践 活 动 ( 教 学 实 践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调 查 等 ) 和 学 术 活 动 ( 作 学 术 报 告 参 加 学 术 报 告 会 前 沿 讲 座, 以 及 研 究 生 学 术 论 坛 暑 期 学 校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专 题 学 习 研 讨 ), 并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积 极 参 与 有 关 课 题 的 研 究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具 体 实 施 及 考 核 要 求 依 照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选 修 课 程 35
39 1. 专 业 方 向 课 专 业 方 向 课 是 指 该 专 业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根 据 研 究 方 向 不 同 而 选 修 的 专 业 课 程, 是 必 修 课 程 核 心 基 础 的 延 伸 为 了 拓 宽 研 究 生 的 知 识 面, 适 应 学 科 发 展 的 需 要, 加 深 各 研 究 方 向 必 要 的 知 识, 应 开 设 一 些 反 映 学 科 前 沿 和 跨 学 科 特 色 的 课 程 导 师 须 面 向 自 己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开 设 相 应 的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专 业 方 向 课 每 门 设 置 36 学 时, 计 2 学 分, 均 需 进 行 考 核,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至 少 学 习 2-3 门 专 业 方 向 课 2. 公 共 选 修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是 指 可 供 所 有 专 业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选 修 的 公 共 课 程, 帮 助 研 究 生 进 一 步 扩 大 知 识 面 培 养 相 应 能 力, 原 则 上 要 求 跨 专 业 或 跨 学 科 修 读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至 少 修 读 1 门 公 共 选 修 课 3. 补 修 课 程 对 于 跨 学 科 考 入 或 以 同 等 学 力 考 入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也 包 括 有 必 要 加 强 与 本 人 主 攻 的 科 学 研 究 有 关 领 域 若 干 基 础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以 及 在 招 生 考 试 时 已 被 认 为 基 础 理 论 或 专 业 知 识 有 着 某 些 缺 陷 需 要 入 学 后 进 行 适 当 补 课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都 有 必 要 补 修 有 关 基 础 课 程 或 其 他 相 关 课 程, 并 需 进 行 考 核 且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但 不 计 入 总 学 分 具 体 补 修 安 排 在 征 得 导 师 指 导 意 见 后, 由 各 院 ( 系 所 部 ) 协 调 解 决 七 科 研 能 力 和 国 际 化 培 养 基 本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是 以 培 养 教 学 科 研 方 面 的 高 层 次 创 造 性 人 才 为 主 博 士 研 究 生 不 仅 要 具 有 独 立 地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创 造 性 工 作 的 能 力, 而 且 还 要 具 有 主 持 较 大 型 科 研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或 探 索 解 决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问 题 的 能 力 科 研 训 练 与 能 力 培 养 是 博 士 生 培 养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通 过 参 加 导 师 的 科 研 课 题 和 本 人 独 立 承 担 研 究 课 题 等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掌 握 科 学 研 究 的 手 段 方 法 和 技 能, 培 养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和 提 高 学 术 水 平 学 校 提 倡 和 鼓 励 博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各 种 科 研 基 金, 积 极 主 动 地 参 与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科 技 进 步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大 课 题 和 项 目, 并 对 优 秀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苗 子 和 课 题 研 究 在 经 费 上 给 予 专 项 资 助, 切 实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学 术 水 平,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在 导 师 和 导 师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选 择 和 确 定 科 研 课 题, 制 订 科 研 计 划, 开 展 各 种 科 研 工 作, 加 强 科 研 训 练 并 通 过 科 研 考 核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基 本 科 研 工 作 量 及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的 具 体 要 求 由 各 学 科 点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制 定 根 据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最 新 规 定 为 准 八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36
40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及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学 位 论 文 具 有 系 统 性 和 完 整 性 论 文 内 容 体 现 作 者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在 科 学 和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了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创 新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在 导 师 ( 导 师 组 ) 指 导 下 由 博 士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论 文 写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一 年 半 各 学 科 应 结 合 本 学 科 特 点, 根 据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对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和 开 题 基 本 要 求 开 题 报 告 和 开 题 答 辩 方 式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对 本 学 科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基 本 标 准 ( 如 优 良 合 格 等 的 内 涵 和 评 价 标 准 ) 做 出 明 确 说 明, 并 对 学 术 道 德 教 育 和 学 术 规 范 训 练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撰 写 论 文 之 前, 必 须 经 过 认 真 的 调 查 研 究, 查 阅 大 量 的 文 献 资 料 确 定 研 究 课 题, 了 解 本 课 题 研 究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自 己 的 主 攻 方 向 和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论 文 选 题 要 注 意 科 学 性 创 新 性 和 可 行 性, 立 足 学 科 前 沿, 选 择 对 学 科 发 展 社 会 发 展 经 济 发 展 文 化 发 展 等 有 一 定 理 论 价 值 和 现 实 意 义 的 课 题, 并 按 有 关 要 求 做 好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须 在 本 学 科 和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参 加 的 论 证 会 上 就 课 题 的 研 究 范 围 意 义 和 价 值 拟 解 决 的 问 题 研 究 方 案 和 研 究 进 度 等 做 出 说 明, 并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经 认 可 后 才 能 进 行 课 题 研 究, 并 在 院 系 备 案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及 开 题 答 辩 最 迟 需 在 第 四 学 期 末 完 成 为 保 证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导 师 学 科 点 院 系 要 加 强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论 文 初 稿 检 查 论 文 盲 审 论 文 答 辩 等 关 键 环 节 的 指 导 和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加 强 科 学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九 论 文 初 稿 盲 审 答 辩 与 学 位 授 予 1. 申 请 5 月 答 辩 者, 应 在 上 一 年 度 11 月 中 旬 之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 申 请 12 月 答 辩 者, 应 在 本 年 度 5 月 中 旬 之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2. 所 有 研 究 生 在 论 文 答 辩 之 前, 必 须 根 据 上 海 市 和 学 校 的 要 求, 参 加 并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的 各 级 盲 审 3.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6 月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本 年 度 5 月 完 成 答 辩,3 月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上 一 年 度 12 月 完 成 答 辩 4.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修 改 论 文 后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后 至 两 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 重 新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5. 准 备 提 前 或 推 迟 论 文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最 迟 须 在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检 查 前 向 所 在 学 科 点 和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学 科 点 和 院 系 审 核 通 过 后, 报 研 究 生 部 学 位 办 备 案 6.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须 在 学 校 组 织 盲 审 之 前 在 申 请 学 位 的 专 业 37
41 领 域 核 心 期 刊 [CSSCI 来 源 期 刊 (CSSCI 来 源 期 刊 扩 展 版 CSSCI 来 源 集 刊 除 外 ) < 以 南 大 CSSCI 中 心 公 布 的 为 准 > SSCI A&HCI EI] 上 独 立 发 表 至 少 两 篇 和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章,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须 为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7. 研 究 生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后, 必 须 按 时 向 校 图 书 馆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的 书 面 版 和 电 子 版,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当 年 学 位 办 通 知 学 术 为 社 会 公 器, 学 位 论 文 更 要 遵 循 学 术 规 范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作 者 本 人 须 在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声 明 上 签 名 8. 研 究 生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后, 各 学 科 点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要 履 行 审 查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汇 报 审 查 情 况,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进 行 表 决 通 过 表 决 的 学 位 论 文 申 请 人, 将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38
42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 以 下 简 称 导 师 )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担 负 着 全 面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责 任 导 师 的 学 术 水 平 指 导 能 力 学 术 道 德 学 术 作 风 工 作 态 度 和 学 问 情 怀 直 接 影 响 着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和 研 究 生 的 未 来 成 长 为 加 强 我 校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落 实 以 科 学 研 究 为 主 导 的 导 师 负 责 制 和 以 科 研 项 目 为 引 导 的 导 师 资 助 制,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导 师 是 培 养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重 要 工 作 岗 位, 不 是 教 师 中 一 个 固 定 层 次 或 终 身 制 性 质 的 荣 誉 称 号 导 师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与 各 学 位 点 的 研 究 生 教 育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相 结 合, 按 需 设 岗, 动 态 管 理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培 养 采 取 导 师 负 责 导 师 与 导 师 小 组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导 师 小 组 成 员 由 同 一 学 科 或 同 一 院 系 不 同 学 位 点 的 导 师, 或 者 院 系 外 学 校 外 专 家 组 成, 人 数 一 般 为 2-3 人 博 士 生 导 师 小 组 提 倡 有 交 叉 学 科 的 专 家 参 加 第 二 章 导 师 审 核 第 四 条 教 师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导 师 资 格 遴 选 程 序, 经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取 得 硕 士 生 导 师 博 士 生 导 师 任 职 资 格, 方 可 上 岗 招 收 研 究 生 第 五 条 导 师 上 岗 招 生 审 核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学 位 点 和 学 校 根 据 导 师 研 究 水 平 科 研 项 目 和 研 究 经 费, 及 以 往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和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等 对 当 年 上 岗 招 生 导 师 名 单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第 六 条 对 学 校 重 点 引 进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的 认 定 程 序, 取 得 导 师 任 职 资 格 后, 可 上 岗 招 收 研 究 生 第 七 条 导 师 每 招 一 名 博 士 生, 应 将 相 应 的 资 助 经 费 逐 年 划 入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账 户, 与 国 家 拨 付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和 学 校 筹 措 的 经 费 一 并 作 为 研 究 生 的 助 研 经 费 第 三 章 导 师 职 责 第 八 条 导 师 的 根 本 职 责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制,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教 育 各 个 环 节 应 认 真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同 时 拥 有 相 应 的 导 师 权 利 第 九 条 导 师 应 认 真 学 习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方 针 政 策 与 法 39
43 规, 执 行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了 解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及 培 养 过 程, 遵 循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规 律, 全 面 关 心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诸 方 面 的 健 康 成 长, 确 保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第 十 条 导 师 对 研 究 生 德 育 工 作 负 有 重 要 责 任, 在 为 人 为 学 等 方 面 应 以 身 作 则, 经 常 与 研 究 生 交 流 思 想, 了 解 研 究 生 的 行 知 修 养 状 况, 给 予 学 生 人 文 关 怀 和 人 格 尊 重 第 十 一 条 导 师 应 根 据 学 校 和 学 位 点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的 安 排,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命 题 评 卷 复 试 录 取 及 其 他 有 关 选 拔 工 作,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严 格 地 选 拔 优 秀 生 源, 不 断 提 高 生 源 质 量 第 十 二 条 导 师 应 参 与 制 订 或 修 订 本 学 科 专 业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并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基 本 要 求 和 研 究 生 实 际 情 况, 遵 循 因 材 施 教 原 则, 制 订 和 实 施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包 括 会 同 学 位 点 组 织 导 师 小 组 成 员, 指 导 研 究 生 选 课, 确 定 科 研 方 向, 提 出 学 习 科 研 和 实 践 具 体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指 导 和 培 养 过 程 中 应 充 分 发 挥 团 队 的 作 用, 积 极 邀 请 校 内 外 专 家 学 者 参 与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或 多 导 师 制, 进 行 跨 学 科 跨 单 位 跨 国 度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第 十 四 条 导 师 应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选 课 和 课 程 学 习, 帮 助 研 究 生 打 下 扎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及 时 将 本 学 科 的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融 入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之 中, 并 能 恰 当 区 分 出 本 科 硕 士 和 博 士 等 不 同 层 次 的 教 学 要 求, 选 用 研 究 生 适 用 的 教 材 和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第 十 五 条 导 师 应 指 导 研 究 生 了 解 和 掌 握 本 学 科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鼓 励 支 持 并 组 织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内 外 各 类 学 术 研 讨 和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提 高 研 究 生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促 进 学 术 信 息 的 交 流 和 沟 通, 加 强 研 究 生 科 研 能 力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第 十 六 条 导 师 应 负 责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指 导 工 作, 包 括 指 导 研 究 生 选 择 科 研 方 向 确 定 研 究 课 题 审 查 选 题 报 告 制 订 论 文 计 划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等 ( 一 ) 导 师 应 开 列 专 业 参 考 文 献 并 指 导 研 究 生 有 效 阅 读 大 量 文 献 资 料 以 开 阔 视 野, 提 倡 求 真 务 实 的 科 研 作 风, 重 视 和 鼓 励 研 究 生 在 学 位 论 文 中 通 过 调 查 等 研 究 手 段 来 验 证 所 提 出 的 理 论 观 点 ; ( 二 ) 导 师 应 善 于 激 发 研 究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勇 于 探 索 新 的 学 科 生 长 点, 积 极 为 研 究 生 从 事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发 表 科 研 成 果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 ( 三 ) 导 师 应 认 真 组 织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开 题 报 告, 定 期 检 查 论 文 的 进 展 情 况 并 把 好 质 量 关, 以 及 组 织 论 文 的 预 审 和 答 辩 等 工 作 ; ( 四 ) 导 师 应 引 导 鼓 励 研 究 生 参 与 国 家 地 方 和 校 级 重 大 项 目 研 究 40
44 第 十 七 条 导 师 应 注 意 引 导 研 究 生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养 成 良 好 的 学 术 作 风, 杜 绝 剽 窃 抄 袭 编 造 数 据 谎 报 成 果 等 违 背 学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第 十 八 条 导 师 应 鼓 励 和 支 持 研 究 生 适 度 参 加 必 要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培 养 研 究 生 服 务 社 会 的 责 任 意 识 和 奉 献 精 神 第 十 九 条 导 师 应 全 过 程 指 导 和 培 养 研 究 生, 定 期 与 研 究 生 见 面, 检 查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及 时 研 究 和 解 决 培 养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对 研 究 生 的 阶 段 性 考 核, 注 意 发 现 优 秀 人 才, 宽 容 奇 才 偏 才, 对 表 现 优 秀 的 研 究 生 应 提 出 进 一 步 重 点 培 养 的 意 见, 对 经 教 育 无 效 且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要 及 时 向 学 位 点 及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力 佐 证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第 二 十 条 导 师 应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总 结 毕 业 鉴 定 和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教 育 研 究 生 处 理 好 理 想 事 业 和 个 人 利 益 之 间 的 关 系, 鼓 励 研 究 生 到 国 家 重 点 行 业 国 防 军 工 部 门 和 基 层 工 作, 为 国 家 发 展 奉 献 自 己 的 智 慧 和 力 量 第 二 十 一 条 导 师 应 认 真 总 结 研 究 生 教 育 经 验, 积 极 参 加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努 力 探 索 研 究 生 教 育 规 律 第 二 十 二 条 导 师 出 差 出 国 ( 境 ) 期 间, 应 妥 善 安 排 好 离 校 期 间 的 研 究 生 指 导 工 作 第 四 章 导 师 权 利 第 二 十 三 条 导 师 在 总 结 研 究 生 教 育 经 验, 积 极 参 加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基 础 上, 对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以 及 对 学 校 所 制 订 的 研 究 生 教 育 规 章 制 度 有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四 条 导 师 在 指 导 研 究 生 过 程 中, 有 自 由 表 达 学 术 思 想 的 权 利, 在 不 违 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和 学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有 自 行 安 排 教 学 与 指 导 工 作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五 条 导 师 对 所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可 否 参 加 上 海 市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双 盲 评 审 和 可 否 进 行 答 辩 具 有 决 定 权 第 二 十 六 条 导 师 对 研 究 生 评 奖 联 合 培 养 提 前 毕 业 提 前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上 海 市 和 全 国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候 选 人 申 报 以 及 助 研 岗 位 的 申 请 与 分 配 等, 具 有 建 议 及 推 荐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七 条 导 师 有 会 同 学 位 点 和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综 合 质 量 测 评 并 给 出 测 评 结 论, 同 时 对 经 综 合 质 量 测 评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八 条 特 殊 情 况 下, 导 师 有 权 利 依 据 规 定 的 合 法 程 序, 向 所 在 学 位 点 41
45 提 出 解 除 与 研 究 生 的 指 导 关 系 的 申 请, 经 学 位 点 审 核 同 意 并 另 行 妥 善 安 排 研 究 生 导 师, 报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现 任 博 士 生 导 师 可 向 所 在 学 科 点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提 出 暂 停 一 至 三 年 招 生 的 申 请,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汇 报 备 案 第 五 章 导 师 变 更 第 二 十 九 条 导 师 因 各 种 原 因,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无 法 切 实 履 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工 作 职 责, 两 周 以 上 半 年 以 内 者, 应 将 已 落 实 的 指 导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有 关 措 施 报 所 在 学 位 点, 经 学 位 点 审 核 同 意 后 通 过 学 位 点 报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 超 过 半 年 ( 含 半 年 ) 者, 应 提 前 三 个 月 向 所 在 学 位 点 提 出 申 请, 尽 快 落 实 本 人 名 下 已 有 研 究 生 的 导 师 更 换 事 宜, 经 学 位 点 审 核 同 意 后 通 过 学 位 点 报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第 三 十 条 导 师 不 能 履 行 或 没 有 履 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工 作 职 责, 导 师 或 研 究 生 可 提 出 申 请, 由 所 在 学 位 点 决 定 研 究 生 的 导 师 变 更, 并 通 过 学 位 点 将 处 理 情 况 报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因 学 位 点 调 整 和 研 究 计 划 变 更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导 师 变 更 事 宜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六 章 导 师 考 核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实 行 导 师 考 核 制 度, 旨 在 检 查 导 师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岗 位 任 务 的 情 况, 对 导 师 的 学 术 贡 献 和 研 究 生 培 养 业 绩 做 出 及 时 公 正 合 理 的 评 价, 为 导 师 的 上 岗 奖 惩 等 提 供 客 观 依 据, 为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中 引 入 激 励 竞 争 机 制 和 合 理 分 配 体 系 奠 定 良 好 基 础 第 三 十 三 条 导 师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导 师 的 工 作 态 度 德 才 表 现 学 术 水 平 科 研 支 撑 条 件 ( 包 括 科 研 项 目 和 科 研 经 费 )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质 量 ( 学 位 论 文 双 盲 评 审 情 况 )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导 师 考 核 方 式 除 导 师 自 我 总 结 外, 引 入 学 生 评 价 专 家 评 价 与 学 位 点 意 见 ( 一 ) 导 师 自 我 总 结 主 要 由 导 师 每 年 年 底 向 所 在 学 位 点 汇 报 本 年 度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情 况, 作 为 导 师 聘 期 届 满 考 核 和 是 否 续 聘 的 主 要 依 据 ; ( 二 ) 学 生 评 价 主 要 由 学 生 就 导 师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精 力 投 入 教 学 情 况 指 导 力 度 指 导 效 果 治 学 态 度 和 师 德 师 风 等 方 面 给 予 评 分 ; ( 三 ) 专 家 评 价 主 要 由 学 校 或 学 位 点 组 织 专 家 就 导 师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教 学 情 况 42
46 指 导 效 果 等 方 面 给 予 评 分 ; ( 四 ) 学 位 点 意 见 是 由 学 位 点 根 据 导 师 自 我 总 结 学 生 评 价 及 专 家 评 价 等 给 予 客 观 评 价 第 三 十 五 条 导 师 考 核 工 作 由 学 位 点 和 研 究 生 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各 学 位 点 会 同 研 究 生 部 根 据 本 单 位 学 科 特 点 和 研 究 生 培 养 规 律, 按 照 导 师 的 职 责 要 求, 制 订 本 学 位 点 导 师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每 年 对 导 师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做 全 面 的 检 查 和 督 导 考 核 结 果 经 学 位 点 和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备 案, 作 为 导 师 续 聘 及 招 生 数 额 优 先 倾 斜 校 优 秀 导 师 评 选 奖 励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七 章 导 师 发 展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高 度 重 视 导 师 培 训 与 发 展, 对 接 国 家 政 策 社 会 需 求 学 科 建 设 的 新 需 要 新 目 标, 从 各 个 层 面 各 种 角 度 开 展 导 师 培 训 工 作, 加 强 导 师 学 术 道 德 学 风 建 设 和 专 业 发 展, 形 成 导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常 态 化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规 范 化 运 作 机 制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定 期 组 织 新 晋 导 师 培 训, 开 展 有 关 质 量 意 识 指 导 技 巧 行 为 规 范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和 研 讨, 使 新 晋 导 师 明 确 研 究 生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环 节 和 基 本 要 求, 掌 握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基 本 规 律 和 基 本 方 法, 明 确 导 师 职 责, 落 实 导 师 责 任 新 晋 导 师 按 规 定 参 加 培 训 后 方 能 开 展 研 究 生 招 生 培 养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位 点 举 办 导 师 专 项 培 训,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通 过 国 家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解 读 教 育 教 学 方 法 专 题 研 讨 青 年 导 师 论 坛 国 际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挂 职 实 践 等 多 元 化 方 式, 开 展 导 师 专 项 培 训,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和 学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的 最 新 举 措 和 国 际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发 展 趋 势, 提 升 指 导 能 力, 提 高 培 养 质 量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除 不 定 期 地 召 开 导 师 专 题 座 谈 会 外, 还 应 召 开 全 校 性 的 导 师 工 作 会 议, 以 便 听 取 意 见, 总 结 交 流 经 验 学 位 点 至 少 应 在 每 学 期 初 和 学 期 末 组 织 召 开 导 师 工 作 会 议, 布 置 交 流 和 检 查 本 学 位 点 导 师 工 作 情 况 第 四 十 条 校 院 两 级 组 建 导 师 创 新 学 术 团 队, 提 升 导 师 专 业 能 力 发 展, 提 高 导 师 队 伍 整 体 水 平, 与 研 究 生 导 师 团 队 联 合 指 导 制 度 紧 密 结 合,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各 个 环 节 的 主 导 作 用, 为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第 四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部 会 同 学 位 点 完 善 和 编 制 研 究 生 导 师 工 作 手 册, 作 为 导 师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工 作 指 南, 并 订 阅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等 专 门 刊 物, 作 为 各 学 位 点 与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导 师 培 训 和 政 策 研 究 的 重 要 参 考 资 料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应 强 调 国 际 化 专 业 化 和 职 业 化 的 专 业 学 位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43
47 理 念, 加 强 专 业 学 位 导 师 队 伍 的 建 设 ( 一 ) 应 突 破 体 制 局 限, 采 取 国 际 国 内 结 合 校 内 校 外 结 合 专 职 兼 职 结 合 学 界 业 界 结 合 培 养 引 进 结 合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打 造 一 支 具 有 出 色 专 业 实 践 能 力 优 秀 教 学 能 力 和 坚 实 科 研 能 力 的 各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师 资 队 伍 ; ( 二 ) 在 师 资 引 进 和 录 用 方 面, 应 考 虑 到 专 业 学 位 的 实 践 性 和 应 用 性 等 特 点, 以 人 才 的 职 业 口 径 专 业 特 长 和 实 践 经 验 为 依 据, 淡 化 学 历 职 称, 注 重 能 力 经 验, 充 分 发 挥 所 需 人 力 资 源 的 优 势, 确 保 教 学 与 实 践 的 紧 密 结 合 ; ( 三 ) 在 教 师 评 价 方 面, 应 制 订 有 别 于 学 术 学 位 导 师 的 评 价 体 系, 推 行 学 术 学 位 与 专 业 学 位 教 师 分 类 评 价 制 度 ; ( 四 ) 在 职 称 评 定 方 面, 注 重 充 分 调 动 专 业 学 位 教 师 的 教 学 实 践 和 科 研 积 极 性, 激 励 他 们 取 得 与 学 科 发 展 定 位 以 及 自 身 能 力 与 潜 质 相 匹 配 的 业 绩, 增 强 专 业 学 位 教 师 教 学 实 践 和 科 研 工 作 的 使 命 感 责 任 感 和 创 新 意 识 ; ( 五 )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校 内 外 双 导 师 制, 修 订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评 聘 办 法, 充 分 吸 纳 社 会 资 源 参 与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与 企 事 业 等 实 际 部 门 紧 密 合 作, 聘 请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和 指 导 能 力 的 企 事 业 专 家 担 任 研 究 生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在 相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设 立 研 究 生 实 践 基 地, 依 托 双 基 地 在 双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共 同 完 成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对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中 成 绩 显 著 的 导 师 给 予 表 扬 和 奖 励 学 校 设 立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优 秀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奖, 对 在 研 究 生 教 育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导 师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学 校 设 立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奖, 对 获 得 各 级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的 导 师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在 研 究 生 教 育 领 域 既 教 书 育 人 又 注 重 科 研 创 新 的 获 奖 者, 学 校 将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上 一 级 优 秀 研 究 生 导 师 奖 励, 鼓 励 导 师 努 力 进 取 开 拓 创 新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不 能 切 实 履 行 导 师 职 责 完 成 研 究 生 培 养 任 务, 因 有 悖 师 德 责 任 心 缺 失 等 导 致 重 大 问 题 或 事 故 的 导 师,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招 生 取 消 导 师 资 格 等 处 理, 情 况 特 别 严 重 的, 将 移 交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或 相 关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 一 ) 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暂 停 招 生 : 1. 因 健 康 等 原 因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者 ; 2. 未 通 过 导 师 考 核 者 ; 3. 三 年 内 所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在 国 家 上 海 市 和 校 际 间 的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双 盲 评 审 中, 两 次 被 评 审 专 家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者 ; 4. 因 各 种 原 因,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无 法 履 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工 作 职 责, 未 按 规 定 向 学 位 点 提 出 申 请 者 ; 44
48 5.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导 师 主 动 或 被 动 变 相 收 受 研 究 生 提 供 的 培 养 经 费 者 ; 6. 不 服 从 学 校 及 学 位 点 安 排, 无 故 拒 绝 招 收 研 究 生 者 ; 7. 因 各 种 原 因 不 宜 再 指 导 研 究 生 者 ( 二 ) 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取 消 其 导 师 资 格 : 1.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者 ; 2. 思 想 政 治 品 行 道 德 方 面 出 现 严 重 问 题, 不 宜 继 续 担 任 导 师 者 ; 3. 本 人 在 学 术 上 被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以 及 其 他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学 术 规 范 者 ; 4. 在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科 研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等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 5. 因 不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造 成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等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者 ; 6. 被 解 除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者 ( 三 ) 对 于 暂 停 招 生 的 导 师, 在 重 新 恢 复 招 生 前, 导 师 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陈 述 理 由, 由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重 新 审 核 批 准 对 被 取 消 导 师 资 格 者, 如 重 新 招 生, 需 再 次 申 请 取 得 导 师 资 格 第 四 十 五 条 导 师 的 调 离 与 处 理 ( 一 ) 导 师 调 离 我 校 的, 应 从 其 办 理 调 离 手 续 后 取 消 其 招 生 资 格 若 调 离 者 拟 继 续 担 任 我 校 导 师,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原 所 在 学 位 点 审 议 通 过 后, 报 研 究 生 部 和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学 校 审 批 通 过 后 可 担 任 我 校 兼 职 导 师 ; ( 二 ) 调 离 工 作 后 不 再 聘 任 的 导 师, 其 原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可 由 其 继 续 指 导 直 至 该 研 究 生 获 得 学 位 为 止, 也 可 由 所 在 学 位 点 另 行 委 派 其 他 现 任 导 师 继 续 指 导 第 四 十 六 条 导 师 的 退 休 与 返 聘 ( 一 ) 导 师 的 退 休 年 龄 与 国 家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相 应 职 称 的 退 休 年 龄 一 致 导 师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原 则 上 应 从 退 休 前 三 年 起 停 止 招 收 研 究 生, 具 体 要 求 请 按 照 当 年 学 校 关 于 研 究 生 导 师 申 报 续 聘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二 ) 对 于 已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导 师 所 指 导 的 尚 未 获 得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可 由 其 继 续 指 导 至 该 生 获 得 学 位 为 止, 也 可 由 所 在 学 位 点 另 行 委 派 其 他 现 任 导 师 继 续 指 导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招 收 指 导 研 究 生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层 次 在 职 人 员 的 所 有 专 兼 职 导 师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导 师 上 岗 条 件 仅 为 基 准 条 件, 导 师 职 责 仅 为 基 本 45
49 职 责,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制 订 各 年 度 各 学 位 点 高 于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上 岗 条 件 和 导 师 职 责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条 例 进 行 解 释 46
50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是 指 依 据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所 进 行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开 课 排 课 选 课 考 核 成 绩 和 试 卷 归 档 等 管 理 工 作,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课 程 管 理 规 范, 加 强 过 程 监 督, 实 现 目 标 管 理, 特 制 订 本 管 理 规 定 一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开 课 管 理 ( 一 ) 各 院 系 必 须 严 格 依 据 经 过 审 定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开 课, 不 得 在 培 养 方 案 之 外 随 意 开 设 课 程, 培 养 方 案 确 定 的 教 学 环 节 学 时 学 分 考 核 方 式 等 均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 二 ) 新 增 设 研 究 生 课 程 需 符 合 我 校 研 究 生 课 程 设 置 基 本 原 则, 按 照 学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统 筹 规 划, 并 在 本 学 科 专 家 充 分 研 讨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由 各 学 科 专 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提 交 新 增 研 究 生 课 程 申 报 审 批 表 ( 含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等 信 息 ), 说 明 课 程 特 点 及 增 设 的 必 要 性 等, 报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并 列 入 下 一 学 年 度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 三 ) 凡 连 续 三 年 无 人 选 修 的 课 程 或 因 选 课 人 数 过 少 连 续 三 年 不 开 设 的 课 程, 将 被 取 消 若 该 课 程 需 重 新 开 设, 则 按 新 开 课 程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四 ) 各 院 系 应 根 据 下 一 学 期 的 开 课 任 务 落 实 任 课 教 师, 原 则 上 要 求 每 门 课 程 应 安 排 主 讲 教 师 和 副 讲 教 师 主 讲 教 师 需 提 交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供 学 生 选 课 时 参 考 ( 五 ) 下 一 学 期 所 开 课 程 确 定 后, 由 各 院 系 将 计 划 课 程 信 息 上 传 至 研 究 生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计 划 课 程 信 息 包 括 : 课 程 编 号, 课 程 名 称 ( 中 英 文 ), 课 程 属 性, 开 课 单 位, 总 学 分, 周 学 时, 讲 课 学 时, 实 践 学 时, 习 题 学 时 和 备 注 等 二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排 课 管 理 ( 一 )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负 责 安 排 全 校 性 公 共 课 程, 各 院 系 负 责 安 排 本 教 学 单 位 课 程, 并 报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备 案 ( 二 ) 各 院 系 研 究 生 教 学 秘 书 需 根 据 全 校 性 公 共 课 授 课 时 间,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本 教 学 单 位 课 程 对 跨 学 科 开 设 的 课 程, 教 学 单 位 之 间 要 充 分 协 调 落 实 授 课 任 务 ( 三 ) 课 程 的 教 学 周 数 一 般 依 据 校 历 安 排, 非 学 期 全 程 安 排 的 课 程 需 保 证 排 课 总 学 时 数 不 低 于 课 程 所 要 求 的 总 学 时 数 ( 四 ) 课 程 一 经 开 出 必 须 按 教 学 计 划 执 行, 中 途 不 得 随 意 停 开 或 调 整 授 课 时 间 和 地 点, 因 故 确 需 停 开 或 调 整 授 课 时 间 地 点, 授 课 教 师 应 提 前 告 知 所 在 院 系, 并 报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备 案 ( 五 )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是 课 程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任 课 教 师 应 严 格 按 照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组 织 教 学 并 进 行 课 程 考 核 47
51 三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选 课 管 理 ( 一 ) 研 究 生 应 根 据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并 结 合 导 师 的 具 体 要 求 在 每 学 期 第 一 教 学 周 进 行 网 上 选 课 选 课 前 一 定 要 认 真 研 究 学 习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及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选 课 范 围 要 求 选 课 原 则 上 不 应 选 修 与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冲 突 的 课 程 和 已 选 学 过 的 内 容 相 同 的 课 程 ( 二 ) 研 究 生 选 课 分 为 专 业 选 课 公 共 选 课 和 补 退 选 课 经 过 以 上 选 课 方 式 注 册 的 学 生 方 具 有 上 课 资 格 ( 三 ) 专 业 选 课 用 于 研 究 生 选 择 培 养 方 案 内 的 专 业 课 程 专 业 课 程 包 括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专 业 课 专 业 方 向 课 和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各 院 系 研 究 生 教 学 秘 书 负 责 指 导 和 维 护 研 究 生 专 业 选 课, 并 负 责 统 一 设 置 专 业 课 程 ( 四 ) 公 共 选 课 用 于 研 究 生 选 择 学 位 公 共 课 和 公 共 选 修 课 及 其 他 开 放 选 修 的 课 程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负 责 指 导 和 维 护 学 生 公 共 选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在 学 生 申 请 课 程 后 依 据 选 课 原 则 进 行 随 机 分 配, 原 则 上 每 位 学 生 每 学 期 选 中 的 公 共 选 修 类 课 程 不 得 超 过 两 门 ( 五 ) 课 程 补 退 选 用 于 研 究 生 依 据 当 前 学 期 授 课 教 师 调 整 课 程 调 整 以 及 个 人 修 课 计 划 调 整 等 特 殊 情 况, 退 选 和 补 选 课 程 ( 六 ) 研 究 生 需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明 确 自 己 选 修 的 课 程 目 标 后 再 进 行 选 课 操 作, 选 课 结 束 后, 所 选 课 程 一 般 不 再 更 改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改 选 或 退 选, 需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在 每 学 期 第 二 教 学 周 内 完 成 改 / 退 选 手 续 办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七 ) 研 究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所 选 课 程 的 各 项 教 学 要 求, 认 真 参 加 课 程 的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经 课 程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获 得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并 可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个 月 内 在 研 究 生 服 务 管 理 系 统 上 查 询 所 选 课 程 的 成 绩 无 故 不 参 加 考 核 者 按 旷 课 ( 旷 考 ) 处 理,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载 ( 八 ) 选 课 工 作 在 每 学 期 第 二 教 学 周 结 束, 选 课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院 系 研 究 生 教 学 秘 书 需 通 知 任 课 教 师 从 研 究 生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下 载 打 印 正 式 的 学 生 名 册 网 上 选 课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培 养 工 作 专 栏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使 用 说 明 四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程 管 理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分 为 学 位 公 共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活 动 课 三 大 类, 具 体 如 下 : ( 一 ) 学 位 公 共 课 学 位 公 共 课 包 括 政 治 课 外 国 语 和 中 国 概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课 程 设 置 调 整 的 意 见 ( 教 社 科 [2010]2 号 )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并 开 展 教 学 1. 政 治 课 48
52 (1) 硕 士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开 设 时 间 为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学 期 开 设 必 修 课 程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 每 周 2 学 时, 共 计 36 学 时,2 学 分 ) 和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社 会 科 学 方 法 论 ( 每 周 2 学 时, 共 计 18 学 时,1 学 分 ) (2) 博 士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开 设 时 间 为 第 一 学 期 和 第 二 学 期 第 一 学 期 开 设 必 修 课 程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 每 周 2 学 时, 共 计 36 学 时,2 学 分 ); 第 二 学 期 开 设 必 选 课 程 马 克 思 主 义 经 典 著 作 选 读 ( 每 周 2 学 时, 共 计 18 学 时,1 学 分 ) (3)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原 则 上 不 可 免 修 免 试 根 据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收 和 培 养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地 区 及 台 湾 省 学 生 的 暂 行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接 收 外 国 留 学 生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要 求, 我 校 政 治 学 和 应 用 经 济 学 一 级 学 科 下 设 所 有 专 业 的 港 澳 台 研 究 生 和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必 须 修 读 政 治 课, 其 他 专 业 的 港 澳 台 研 究 生 和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政 治 课 申 请 免 修 政 治 课 的 港 澳 台 研 究 生 和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需 向 培 养 办 提 交 一 份 免 修 申 请 和 护 照 个 人 信 息 页 复 印 件 2. 外 国 语 外 国 语 是 指 除 本 专 业 ( 研 究 生 当 前 阶 段 ) 以 外 的 第 一 外 语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必 修 课 为 汉 语, 其 他 语 种 外 国 语 可 作 为 公 共 选 修 课 修 读 (1) 关 于 外 国 语 教 学 分 级 外 国 语 一 般 设 外 国 语 A 级 B 级 和 C 级 三 个 不 同 的 等 级 其 中, 公 共 英 语 只 开 设 公 共 英 语 B 级 和 C 级 每 个 等 级 的 外 国 语, 皆 为 72 学 时,4 学 分,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的 第 一 学 期 和 第 二 学 期 开 设 (2) 关 于 外 国 语 指 定 教 材 自 2016 级 研 究 生 开 始, 取 消 新 生 外 国 语 水 平 测 试 符 合 外 国 语 免 修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免 修, 不 符 合 免 修 规 定 的 需 参 照 当 年 最 新 颁 布 的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课 程 指 定 教 材 目 录 并 结 合 自 身 外 语 水 平 修 读 相 应 级 别 课 程 新 生 入 学 后 一 经 选 定 公 共 外 语 语 种 及 相 应 级 别 不 得 修 改 (3) 关 于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免 修 的 规 定 A. 申 请 免 修 的 条 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对 应 语 种 的 外 国 语 课 程 : a.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 含 ) 以 上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申 请 免 修 的 外 国 语 课 程 语 种 一 致 ) b. 近 十 年 内 曾 在 申 请 免 修 语 种 国 家 连 续 留 学 一 学 年 (8-12 个 月 )( 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资 助 的 须 提 供 教 育 部 归 国 留 学 人 员 证 明 ) 或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 含 ) 以 上 ( 须 提 供 外 方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工 作 证 明 ) 49
53 c. 近 五 年 内 参 加 对 应 语 种 的 全 国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WSK)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d. 近 五 年 内 通 过 国 家 专 业 英 语 八 级, 其 他 语 种 通 过 专 业 外 语 四 级 e. 近 五 年 内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500 分 以 上, 其 他 语 种 须 达 到 四 级 考 试 公 认 的 合 格 标 准 以 上 f. 近 五 年 内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关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得 结 业 证 书 ( 英 语 为 高 级 班, 其 他 语 种 为 中 级 班 ) g. 近 五 年 内 参 加 雅 思 ( 学 术 类 ) 托 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雅 思 6.5 分, 托 福 95 分, 德 法 意 西 语 达 到 欧 洲 统 一 语 言 参 考 框 架 (CECRL) 的 B2 级, 日 语 达 到 二 级 (N2), 韩 语 达 到 TOPⅠ K4 级 h. 近 五 年 内 PETS 5 考 试 合 格 i. 近 五 年 内 GRE 成 绩 2000 分 以 上 j. 近 五 年 内 GMAT 成 绩 700 分 以 上 k. 以 独 立 作 者 身 份 在 境 外 外 文 刊 物 上 发 表 一 篇 不 少 于 3000 字 的 文 章 B. 申 请 免 修 的 程 序 a. 研 究 生 向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提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关 于 外 国 语 课 程 免 修 的 申 请 表 及 研 究 生 本 人 签 字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复 印 件 及 原 件 扫 描 件 PDF 格 式 电 子 文 件 ; b. 研 究 生 部 会 同 学 科 专 业 点 审 核 批 准 后, 在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上 公 布 可 免 修 外 国 语 课 程 的 研 究 生 名 单 c. 免 修 申 请 必 须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两 周 之 内 提 出, 超 期 不 予 受 理 (4) 关 于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免 修 的 规 定 A. 翻 译 硕 士 外 语 专 业 背 景 考 入 的 翻 译 硕 士 新 生, 外 国 语 免 修 的 规 定 参 照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免 修 规 定 执 行 非 外 语 专 业 背 景 考 入 的 翻 译 硕 士 新 生, 不 参 加 新 生 外 国 语 免 修 申 请, 入 学 后 根 据 外 国 语 指 定 教 材 及 自 身 外 语 水 平 做 好 课 程 选 择 B.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新 生 原 则 上 不 参 加 新 生 外 国 语 免 修 申 请, 入 学 后 直 接 选 修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提 供 的 西 班 牙 语 零 起 点 课 程 法 语 零 起 点 课 程 或 英 语 课 程 C. 其 他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工 商 管 理 (MBA) 金 融 法 律 硕 士 的 外 国 语 免 修 规 定 参 照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免 修 规 定 执 行 (5) 关 于 外 国 语 成 绩 记 载 50
54 外 国 语 课 程 成 绩 不 计 入 平 均 绩 点 计 算 外 国 语 课 程 免 修 的, 其 成 绩 计 为 免 修 ; 不 免 修 的 需 修 读 相 关 级 别 的 外 国 语 课 程, 并 按 课 程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记 载 3. 中 国 概 况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我 校 各 专 业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必 须 修 读 中 国 概 况 鉴 于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翻 译 翻 译 学 中 国 学 专 业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中 已 设 置 相 关 专 业 课 程, 这 四 个 专 业 的 来 华 留 学 生 可 申 请 免 修 中 国 概 况 中 国 概 况 一 般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第 二 学 期 开 设 ( 二 ) 公 共 选 修 课 为 完 善 研 究 生 的 知 识 结 构, 特 开 设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选 修 课 开 设 时 间 为 第 一 学 期 至 第 三 学 期 具 体 开 设 课 程 参 见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每 学 期 发 布 的 选 课 指 南 研 究 生 公 共 选 修 课 选 课 人 数 低 于 15 人 原 则 上 不 予 开 课 ( 三 ) 体 育 活 动 课 体 育 活 动 课 由 体 育 教 学 部 开 课, 研 究 生 可 根 据 个 人 兴 趣 在 选 课 系 统 中 选 修 相 关 课 程 体 育 活 动 课 不 计 学 分 五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考 核 管 理 ( 一 ) 列 入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课 程 都 必 须 考 核, 考 核 通 过 后 方 能 取 得 学 分 ( 二 )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分 考 试 考 查 两 种 方 式 考 试 以 闭 卷 笔 试 为 主 ; 考 查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需 要, 可 采 用 课 程 论 文 读 书 报 告 等 形 式 ( 三 )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由 开 课 单 位 负 责 统 一 安 排 并 报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备 案 其 中, 外 国 语 课 程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 不 含 跨 院 系 共 享 课 程 ) 等 面 向 所 有 研 究 生 开 设 的 公 共 课 程 的 考 核 由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负 责 统 一 安 排, 其 他 课 程 考 核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确 定 并 由 开 课 院 系 负 责 统 一 安 排 ( 四 )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核 : 1. 研 究 生 课 堂 学 习 缺 勤 学 时 超 过 课 程 修 读 规 定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2. 未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而 自 行 听 课 者 ( 五 ) 因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确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学 期 末 课 程 考 试 者, 须 申 请 缓 考 申 请 缓 考 的 学 生 须 最 迟 在 考 试 周 前 一 周 内, 提 交 缓 考 申 请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经 导 师 及 任 课 教 师 院 系 签 字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备 案 后 参 加 缓 考 ( 六 )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须 参 加 补 考 参 加 补 考 的 学 生 须 在 学 期 开 学 后 的 二 周 之 内 向 开 课 单 位 提 交 补 考 申 请, 其 中 外 国 语 课 程 和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等 面 向 所 有 研 究 生 开 设 的 公 共 课 程 向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提 交 补 考 申 请, 其 他 课 程 向 开 课 院 系 提 交 补 考 申 请 每 门 课 程 只 能 申 请 一 次 补 考 开 课 单 位 负 责 统 筹 安 排 补 考 时 间 地 点 并 通 知 学 生 等 一 应 事 宜 ( 七 ) 研 究 生 所 有 课 程 考 核 一 律 应 有 存 档, 以 课 程 论 文 或 读 书 报 告 等 其 他 形 51
55 式 考 核 的 课 程, 研 究 生 应 在 考 试 周 提 交 课 程 论 文, 任 课 教 师 在 放 假 前 或 在 假 期 批 阅 完 成, 最 迟 在 开 学 第 一 周 完 成 研 究 生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成 绩 输 录 并 提 交 签 字 的 纸 质 成 绩 单 至 所 在 院 系 研 究 生 教 学 秘 书 处 统 一 报 送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备 案 课 程 作 业 及 考 核 材 料 ( 除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外 ) 均 由 各 院 ( 系 所 部 ) 自 行 留 档 六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成 绩 管 理 ( 一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GPA) 计 算 方 法 说 明 1.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一 般 采 用 百 分 制, 部 分 课 程 的 考 试 因 其 特 点 可 采 用 五 级 制 记 分,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或 A B C D F 2. 我 校 实 行 绩 点 学 分 制, 绩 点 是 对 学 生 学 业 综 合 水 平 的 评 定, 实 行 绩 点 学 分 制 可 充 分 客 观 地 反 映 出 学 生 学 习 的 质 与 量 课 程 考 试 的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制 等 级 分 计 算, 百 分 制 分 数 与 绩 点 的 换 算 关 系 五 级 制 等 级 分 与 绩 点 的 换 算 关 系 如 下 所 示 : 表 1. 百 分 制 分 数 与 绩 点 之 间 的 换 算 表 百 分 制 分 数 (X) 绩 点 数 (0.1X -5) 90 X X<90 0.1X-5 0 X<60 0 表 2. 五 级 制 等 级 分 与 百 分 制 分 数 绩 点 之 间 的 换 算 表 五 级 制 等 级 分 百 分 制 分 数 绩 点 数 A/ 优 B+/ 良 B/ 良 B-/ 中 C+/ 中 C/ 及 格 D/ 及 格 F 不 及 格 - 0 总 评 绩 点 的 计 算 : 52
56 (1) 一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 绩 点 学 分 数 (2) 学 年 或 总 评 学 习 绩 点 =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绩 点 之 和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之 和 ( 二 )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60 分 及 以 上, 考 查 成 绩 达 到 及 格 后 才 能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 三 ) 课 程 成 绩 的 评 定, 以 最 后 的 考 核 成 绩 为 主, 并 结 合 平 时 测 验 或 作 业 成 绩 加 以 综 合 评 定 ( 四 ) 任 课 教 师 应 认 真 评 分,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须 登 录 研 究 生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录 入 ( 五 ) 任 课 教 师 所 交 课 程 成 绩 学 生 名 单 应 以 研 究 生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中 的 选 课 名 单 为 准 未 办 理 课 程 修 读 手 续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任 课 教 师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或 追 加 听 课 学 生 名 单 和 成 绩 ( 六 ) 学 生 本 学 期 所 修 读 课 程 的 成 绩, 可 于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第 四 周 内 在 研 究 生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的 选 课 子 系 统 中 查 询 查 询 前, 需 对 所 修 读 课 程 完 成 课 程 教 学 评 估 学 生 应 及 时 查 询 成 绩, 并 及 时 将 个 人 成 绩 向 导 师 汇 报, 以 便 导 师 及 时 了 解 研 究 生 学 习 情 况 ( 七 ) 学 生 凡 本 学 期 课 程 考 试 不 合 格 者, 应 于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第 六 周 内 及 时 办 理 补 考 申 请 手 续 并 于 第 八 周 内 完 成 补 考 凡 学 生 所 在 院 ( 系 所 部 ) 开 设 的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向 所 在 院 ( 系 所 部 ) 申 请 并 由 ( 系 所 部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自 行 安 排 补 考 ; 凡 培 养 办 所 开 设 学 位 公 共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及 各 院 ( 系 所 部 ) 开 设 的 全 校 共 享 课 程, 学 生 向 培 养 办 申 请, 由 培 养 办 统 一 协 调 安 排 补 考 ( 八 ) 入 学 前 曾 参 加 我 校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并 参 加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不 低 于 85 分, 并 且 从 取 得 成 绩 开 始 到 考 入 我 校 相 隔 时 间 不 超 过 两 年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研 究 生 部 核 实 后 成 绩 转 入 相 应 学 期, 该 课 程 免 修 七 境 外 大 学 的 课 程 认 定 及 学 分 转 换 ( 一 )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转 换 的 基 本 原 则 1. 接 受 学 校 或 其 中 某 学 科 ( 专 业 ) 学 术 声 誉 ( 课 程 水 平 ) 学 术 地 位 与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相 当 2. 接 受 学 校 课 程 符 合 我 校 各 学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对 学 生 培 养 的 要 求 3. 学 分 认 定 参 照 我 校 学 分 与 学 时 对 应 关 系, 即 1 学 分 对 应 18 学 时 ( 二 )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转 换 的 范 围 1. 国 家 公 派 校 际 交 换 经 校 对 外 合 作 交 流 处 与 研 究 生 部 备 案 的 院 系 级 学 生 交 流 项 目 所 修 学 分 按 照 交 换 协 议 予 以 转 换 和 认 可 为 使 学 生 珍 惜 交 流 机 会 努 力 学 习, 以 上 交 流 项 目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学 分 和 成 绩, 必 须 全 部 转 换 登 录 进 入 学 生 个 人 成 绩 单 53
57 2. 经 院 系 和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学 生 个 人 联 系 赴 境 外 参 加 的 学 生 交 流 项 目 ( 含 暑 期 学 校 ), 如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转 换 学 分 申 请, 学 校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 课 程 原 则 上 只 能 转 换 为 我 校 专 业 方 向 课 或 者 公 共 选 修 课 ) ( 三 )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和 学 分 / 学 时 数 转 换 的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1. 境 外 接 受 学 校 成 绩 登 录 方 式 大 致 分 为 两 种 : 第 一 种 与 我 校 的 成 绩 登 录 方 法 相 似, 即 以 百 分 制 登 入, 并 对 应 成 绩 等 级 及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第 二 种 是 只 登 录 成 绩 等 级, 并 对 应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2. 课 程 成 绩 转 换 方 法 和 原 则 (1) 课 程 成 绩 以 百 分 制 登 记 的, 该 课 程 转 换 后 的 成 绩 按 成 绩 提 供 学 校 给 出 的 百 分 制 成 绩 如 实 登 录 (2) 课 程 成 绩 以 五 级 制 等 级 分 登 记 的, 该 课 程 转 换 后 的 成 绩 可 按 五 级 制 等 级 分 登 记, 也 可 按 照 我 校 五 级 制 等 级 分 和 百 分 制 分 数 对 应 关 系 转 换 为 百 分 制 分 数 (3) 其 他 转 换 原 则 接 受 学 校 的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转 换 后, 不 得 高 于 我 校 的 课 程 成 绩 等 级 ( 例 如, 在 某 接 受 学 校 取 得 B+ 的 成 绩, 转 换 后 不 得 超 过 我 校 B+ 成 绩 档 的 对 应 分 数 85 分 ); 经 认 定 的 部 分 接 受 学 校 的 课 程 成 绩 转 换 可 以 低 于 我 校 相 关 成 绩 等 级 一 个 或 两 个 级 别 ( 例 如, 在 某 接 受 学 校 取 得 A 的 成 绩, 转 换 后 可 以 为 我 校 相 关 成 绩 档 B + 或 B) ( 四 )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转 换 的 基 本 程 序 1. 专 业 课 程 认 定 (1) 学 生 申 请 赴 接 受 学 校 学 习 之 前, 需 充 分 了 解 接 受 学 校 的 课 程 设 置, 并 对 照 我 校 培 养 方 案, 妥 善 安 排 自 己 的 学 习, 书 面 提 交 学 习 计 划 报 导 师 及 所 在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备 案 (2) 学 生 学 习 期 满 返 校 后, 向 所 在 院 系 提 出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转 换 的 申 请, 并 出 具 对 方 学 校 提 供 的 成 绩 单 和 盖 章 ( 签 字 ) 的 课 程 大 纲 或 者 课 程 简 介 成 绩 单 中 没 有 明 确 标 明 计 分 规 则 的, 需 补 充 提 交 对 方 学 校 盖 章 ( 签 字 ) 的 课 程 成 绩 计 分 规 则 (3)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组 织 学 科 专 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所 修 读 课 程 进 行 审 查, 认 定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可 转 换 成 所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专 业 课 程 的 具 体 课 程 及 转 换 方 式, 并 报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备 案 2. 公 共 课 程 认 定 (1)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如 果 不 符 合 所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专 业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可 向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递 交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转 换 认 定 的 申 请, 并 出 具 对 方 学 校 提 供 的 成 绩 单 和 盖 章 ( 签 字 ) 的 课 程 大 纲 或 者 课 程 简 介 成 绩 单 中 没 有 明 确 标 明 计 54
58 分 规 则 的, 需 补 充 提 交 对 方 学 校 盖 章 ( 签 字 ) 的 课 程 成 绩 计 分 规 则 (2)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组 织 专 家 对 学 生 所 修 读 课 程 进 行 审 查, 认 定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可 转 换 成 公 共 选 修 课 的 具 体 课 程 及 转 换 方 式 3. 申 请 及 处 理 时 间 每 学 期 学 生 申 请 成 绩 转 换 的 截 止 时 间 是 学 生 返 校 后 当 前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8 周 前,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应 在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将 转 换 后 的 成 绩 登 录 完 毕, 并 将 相 关 材 料 存 档 备 查 八 其 他 校 际 交 流 院 校 的 课 程 认 定 及 学 分 转 换 ( 一 ) 学 生 在 境 内 院 校 校 际 交 流, 所 修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转 换 原 则 及 操 作 办 法, 参 照 本 规 定 中 境 外 大 学 相 关 内 容 执 行 ( 二 ) 凡 参 加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学 分 和 成 绩, 必 须 全 部 转 换 登 录 进 入 学 生 个 人 成 绩 单 凡 学 生 自 行 联 系 项 目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转 换 学 分 申 请, 学 校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九 附 则 本 规 定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进 行 解 释 附 件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课 程 指 定 教 材 目 录 课 程 名 称 开 课 学 期 指 定 教 材 教 材 出 版 单 位 备 注 新 世 纪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教 英 语 B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材 ( 第 二 版 )( 阅 读 B) 新 世 纪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教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 材 ( 第 二 版 )( 听 力 上 ) 新 世 纪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教 英 语 B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材 ( 第 二 版 )( 阅 读 C) 新 世 纪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教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 材 ( 第 二 版 )( 听 力 下 ) 新 世 纪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教 英 语 C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材 ( 第 二 版 )( 阅 读 C) 新 世 纪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教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 材 ( 第 二 版 )( 听 力 下 ) 55
59 课 程 名 称 开 课 学 期 指 定 教 材 教 材 出 版 单 位 备 注 新 世 纪 研 究 生 公 共 英 语 教 英 语 C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材 ( 第 二 版 )( 口 语 口 译 ) 高 级 口 译 教 程 ( 第 五 版 ) 西 方 思 想 经 典 阅 读 ( 朱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 刚 ) 俄 语 A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编 俄 语 教 程 ( 第 一 册 ) 俄 语 A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编 俄 语 教 程 ( 第 二 册 ) 俄 语 B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编 俄 语 教 程 ( 第 三 册 ) 俄 语 B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编 俄 语 教 程 ( 第 三 册 ) 俄 语 C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编 俄 语 教 程 ( 第 四 册 ) 俄 语 C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编 俄 语 教 程 ( 第 四 册 ) 法 语 A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公 共 法 语 ( 初 级 ) 法 语 A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公 共 法 语 ( 初 级 中 级 ) 法 语 B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公 共 法 语 ( 中 级 ) 法 语 B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公 共 法 语 ( 中 级 ) 法 语 C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公 共 法 语 ( 中 级 高 级 ) 法 语 C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公 共 法 语 ( 高 级 )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1999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0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1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1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4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4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7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7 年, 2008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8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8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9 年 上 海 外 语 教 育 出 版 社,2009 年 第 1-5 课 第 6-10 课 第 1-5 课 第 6-10 课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上 课 单 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上 课 单 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上 课 单 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上 课 单 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56
60 课 程 名 称 开 课 学 期 指 定 教 材 教 材 出 版 单 位 备 注 上 课 单 元 德 语 A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编 大 学 德 语 ( 第 1 册 ) 德 语 A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现 编 大 学 德 语 ( 第 2 册 ) 德 语 B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编 大 学 德 语 ( 第 3 册 ) 德 语 B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编 大 学 德 语 ( 第 3 册 ) 德 语 C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编 大 学 德 语 ( 第 4 册 ) 德 语 C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编 大 学 德 语 ( 第 4 册 )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0 年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1 年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2 年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2 年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6 年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6 年 第 1-5 单 元 第 6-10 单 元 第 1-5 单 元 第 6-10 单 元 日 语 A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大 学 日 语 标 准 教 程 基 础 篇 1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日 语 A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大 学 日 语 标 准 教 程 基 础 篇 1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日 语 B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大 学 日 语 标 准 教 程 基 础 篇 1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日 语 B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大 学 日 语 标 准 教 程 基 础 篇 2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日 语 C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新 大 学 日 语 标 准 教 程 基 础 篇 2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日 语 C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新 大 学 日 语 标 准 教 程 基 础 篇 2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西 班 牙 语 A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现 代 西 班 牙 语 ( 第 1 册 ) 西 班 牙 语 A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现 代 西 班 牙 语 ( 第 1 册 ) 西 班 牙 语 B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现 代 西 班 牙 语 ( 第 1 册 ) 西 班 牙 语 B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现 代 西 班 牙 语 ( 第 2 册 )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4 年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4 年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4 年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5 年 第 1-6 课 第 7-11 课 第 课 第 1-6 课 57
61 课 程 名 称 开 课 学 期 指 定 教 材 教 材 出 版 单 位 备 注 西 班 牙 语 C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现 代 西 班 牙 语 ( 第 2 册 ) 西 班 牙 语 C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现 代 西 班 牙 语 ( 第 2 册 ) 朝 鲜 语 A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韩 国 语 教 程 ( 第 1 册 ) 朝 鲜 语 A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韩 国 语 教 程 ( 第 1 册 )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5 年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出 版 社,2015 年 世 界 图 书 出 版 社, 最 新 版 即 可 世 界 图 书 出 版 社, 最 新 版 即 可 第 7-11 课 第 课 第 1-4 课 第 5-8 课 朝 鲜 语 B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韩 国 语 教 程 ( 第 1 册 ) 韩 国 语 教 程 ( 第 2 册 ) 世 界 图 书 出 版 社, 最 新 版 即 可 第 9-12 课 朝 鲜 语 B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韩 国 语 教 程 ( 第 2 册 ) 世 界 图 书 出 版 社, 最 新 版 即 可 第 课 朝 鲜 语 C 级 Ⅰ 第 一 学 期 韩 国 语 教 程 ( 第 2 册 ) 世 界 图 书 出 版 社, 最 新 版 即 可 第 课 朝 鲜 语 C 级 Ⅱ 第 二 学 期 韩 国 语 教 程 ( 第 2 册 ) 韩 国 语 教 程 ( 第 3 册 ) 世 界 图 书 出 版 社, 最 新 版 即 可 第 课 注 : 新 生 入 学 后 一 经 选 定 公 共 外 语 语 种 及 相 应 级 别 不 得 修 改, 请 务 必 根 据 指 定 教 材 及 自 身 外 语 水 平 做 好 课 程 选 择 58
62 研 究 生 课 堂 考 勤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研 究 生 学 风 建 设, 严 肃 课 堂 纪 律,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现 对 研 究 生 课 堂 考 勤 作 如 下 规 定 一 考 勤 工 作 职 责 分 工 ( 一 ) 严 格 研 究 生 考 勤 制 度, 加 强 课 堂 秩 序 的 管 理, 是 研 究 生 本 人 任 课 教 师 导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共 同 的 责 任 ( 二 ) 研 究 生 应 加 强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约 束, 自 觉 遵 守 课 堂 考 勤 制 度 ( 三 ) 任 课 教 师 应 严 肃 认 真 组 织 课 堂 教 学, 对 于 出 勤 状 况 不 好 的 学 生 要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并 及 时 向 研 究 生 部 反 馈 ( 四 ) 研 究 生 导 师 辅 导 员 应 对 学 生 加 强 校 纪 校 规 教 育, 严 格 考 勤 纪 律 要 求 ( 五 )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负 责 研 究 生 课 堂 考 勤 管 理, 真 实 记 录 研 究 生 出 勤 情 况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对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及 奖 惩 二 考 勤 工 作 基 本 要 求 ( 一 ) 考 勤 内 容 包 括 旷 课 迟 到 早 退 病 假 事 假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或 未 获 批 准 的 缺 课 行 为 记 为 旷 课 ( 二 ) 研 究 生 必 须 参 加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已 注 册 修 读 的 课 程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课,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不 得 旷 课 ( 三 ) 研 究 生 因 故 确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者, 应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请 假, 或 虽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或 请 假 期 满 不 返 校 而 缺 席 者 一 律 按 旷 课 处 理, 旷 课 一 天, 按 8 学 时 计 算 ( 四 ) 研 究 生 因 病 或 因 与 专 业 学 习 相 关 事 由 确 需 请 假 者 可 向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请 假,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因 病 请 假, 在 校 期 间 凭 学 校 保 健 科 证 明, 外 出 期 间 凭 所 在 地 二 级 甲 等 或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证 明, 向 导 师 所 在 院 系 及 研 究 生 部 报 告, 并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一 般 不 得 请 事 假,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请 假, 应 当 说 明 充 分 理 由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与 专 业 学 习 相 关 的 事 假, 需 有 导 师 签 字 认 可 请 公 假 需 提 供 委 派 公 务 部 门 的 证 明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五 ) 除 紧 急 情 况, 不 得 事 后 补 假 研 究 生 请 假 期 满, 须 到 批 准 请 假 部 门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如 需 续 假, 应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三 考 勤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一 ) 建 立 课 代 表 制 度 建 立 课 代 表 的 二 级 管 理 制 度, 即 总 分 课 代 表 制 具 体 的 办 法 是 在 每 一 个 专 业 中 选 出 一 个 总 课 代 表, 再 由 该 总 课 代 表 选 出 本 专 业 每 一 门 课 程 的 分 课 代 表 各 总 课 代 表 对 研 究 生 部 负 责, 各 分 课 代 表 对 其 总 课 代 表 负 责 59
63 1. 由 分 课 代 表 负 责 每 门 课 程 的 签 到 要 求 每 位 研 究 生 课 前 签 到, 做 到 不 漏 签 代 签 多 签 2. 由 总 课 代 表 负 责 汇 总 各 专 业 学 生 上 课 出 勤 情 况 每 月 月 底 各 分 课 代 表 统 计 每 门 课 程 的 出 勤 情 况, 报 送 给 总 课 代 表 总 课 代 表 作 出 总 结 后 上 交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3. 研 究 生 总 分 课 代 表 须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在 考 勤 工 作 中 应 认 真 负 责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课 代 表, 研 究 生 部 将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按 照 一 定 的 程 序 给 予 解 职 直 至 处 分 ( 二 ) 实 行 随 机 抽 查 制 度 作 为 对 研 究 生 课 前 签 到 考 勤 的 补 充, 研 究 生 部 将 不 定 期 地 对 学 生 上 课 出 勤 情 况 进 行 随 机 点 名 抽 查, 并 将 抽 查 结 果 汇 总 纳 入 学 生 上 课 出 勤 情 况 记 录 ( 三 ) 考 勤 情 况 公 示 复 核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将 加 强 对 考 勤 情 况 的 公 示 及 复 核, 对 于 研 究 生 每 月 考 勤 情 况 审 核 汇 总 后, 于 月 初 公 示 研 究 生 上 月 的 上 课 缺 席 情 况, 公 示 时 间 为 五 个 工 作 日 对 公 示 考 勤 记 录 有 异 议 者, 应 于 公 示 期 内 向 学 籍 办 提 交 具 名 书 面 材 料, 学 籍 办 将 进 行 复 查, 如 确 有 错 误 则 予 以 更 正 逾 期 再 有 异 议 者, 将 不 予 以 处 理 四 考 勤 结 果 的 使 用 研 究 生 部 将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考 勤 情 况 作 为 各 类 评 奖 评 优 中 考 勤 分 的 扣 分 依 据, 并 根 据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暂 行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旷 课 严 重 的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处 分 研 究 生 部 还 将 于 学 期 末 将 本 学 期 该 门 课 程 学 生 出 勤 情 况 的 汇 总 信 息 提 供 给 任 课 教 师, 作 为 任 课 教 师 评 定 课 程 成 绩 的 参 考 依 据 之 一 ( 一 ) 根 据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规 定, 研 究 生 一 学 期 内 病 事 假 请 假 周 数 累 计 超 过 6 周 的, 作 休 学 一 学 期 处 理, 不 得 参 加 该 学 期 课 程 的 考 试 ( 或 考 查 ) ( 二 ) 根 据 各 相 应 评 奖 评 优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每 旷 课 1 学 时 减 0.1 分 ( 三 ) 根 据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于 研 究 生 旷 课 行 为, 视 情 节 轻 重, 除 在 各 类 奖 项 评 审 时 扣 分 外, 分 别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1.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10 课 时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2.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课 时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3.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课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4.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课 时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5.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50 课 时 以 上 或 连 续 旷 课 两 周 以 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于 每 学 期 初 根 据 上 一 学 期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研 究 生 上 课 考 勤 情 况 汇 总,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拟 定 考 勤 分 扣 除 具 体 意 见, 并 对 上 一 学 期 内 违 反 60
64 学 校 规 定, 经 常 旷 课 或 迟 到 早 退 且 达 到 纪 律 处 分 条 件 的 学 生 拟 定 处 理 意 见, 提 交 研 究 生 部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61
65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中 期 考 核 是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对 研 究 生 入 学 以 来 德 智 体 等 各 方 面 所 进 行 的 一 次 全 面 综 合 考 查 评 价 为 了 调 动 研 究 生 学 习 积 极 性,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增 强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加 强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监 控, 我 校 将 对 在 学 研 究 生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现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暂 行 办 法 : 一 考 核 对 象 凡 取 得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均 须 按 期 参 加 中 期 考 核, 未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者 不 能 毕 业 二 考 核 内 容 研 究 生 入 学 以 来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水 平 科 研 能 力 社 会 实 践 和 身 心 健 康 状 况 等 三 考 核 时 间 各 院 系 在 每 年 3 至 6 月 份 对 二 年 级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6 月 30 日 之 前 全 部 完 成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各 院 系 在 每 年 9 至 12 月 份 对 二 年 级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进 行 中 期 考 核,12 月 30 日 之 前 全 部 完 成 中 期 考 核 工 作 四 考 核 要 求 参 加 考 核 的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应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已 通 过 公 开 论 证, 并 须 向 所 在 院 系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 ( 二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 ( 三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自 我 评 估 表 凡 缺 少 以 上 材 料 之 一 或 未 按 期 完 成 规 定 必 修 环 节 者, 不 能 参 加 考 核 五 考 核 小 组 以 院 系 为 单 位 成 立 中 期 考 核 小 组,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考 核 小 组 由 三 至 五 人 组 成, 可 由 负 责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指 导 教 师 代 表 等 组 成, 学 科 专 业 点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院 系 负 责 人 或 学 科 带 头 人 任 组 长 六 考 核 程 序 ( 一 ) 在 考 核 之 前,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会 同 各 院 系 研 究 生 教 学 秘 书 对 被 考 核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及 学 分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清 理 审 查 : 1. 审 查 该 生 是 否 为 同 等 学 力 或 跨 学 科 报 考 录 取 者, 经 审 定 为 是 者 是 否 按 要 求 补 修 了 相 应 课 程 2. 审 查 该 生 是 否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完 成 了 课 程 修 读 和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学 分 是 62
66 否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 二 ) 在 考 核 期 间, 研 究 生 及 其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考 核 要 求 向 考 核 小 组 提 交 证 明 该 生 入 学 以 来 思 想 品 德 课 程 学 习 科 学 研 究 论 文 选 题 查 阅 文 献 开 题 报 告 及 论 文 进 展 情 况 的 相 关 材 料 ( 三 ) 考 核 小 组 经 过 充 分 讨 论, 按 照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对 每 位 研 究 生 作 出 相 应 的 评 分 和 评 议 结 论 按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级 评 定 成 绩 研 究 生 的 中 期 考 核 所 有 材 料 ( 包 括 研 究 生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自 我 评 估 表 以 及 因 故 延 期 中 期 考 核 名 单 ) 由 院 系 统 一 提 交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留 存 七 考 核 分 流 ( 一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注 册 者 不 得 进 入 中 期 考 核 程 序 ( 二 )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考 核 及 中 期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由 考 核 小 组 提 议,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可 申 请 第 二 次 考 核 ( 三 ) 每 位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有 两 次 中 期 考 核 机 会, 两 次 中 期 考 核 间 隔 须 不 少 于 3 个 月, 如 第 二 次 考 核 仍 未 通 过, 由 考 核 小 组 提 出, 应 予 推 迟 毕 业 63
67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论 证 实 施 办 法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是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的 正 式 启 动 开 展 论 文 开 题 论 证 活 动 既 是 对 研 究 生 既 有 课 题 规 划 的 分 析 修 正, 也 是 对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的 一 次 重 要 指 导 和 帮 助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三 学 期, 最 迟 不 超 过 第 四 学 期 一 申 请 对 象 凡 取 得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均 须 按 期 参 加 论 文 开 题 论 证, 未 进 行 开 题 论 证 的 不 能 进 入 论 文 撰 写 和 学 位 申 请 阶 段 二 论 证 形 式 及 内 容 研 究 生 的 论 文 开 题 论 证 原 则 上 应 采 用 开 题 答 辩 的 形 式 各 学 科 专 业 点 在 满 足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可 根 据 本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依 照 不 同 的 形 式 灵 活 安 排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论 证 : ( 一 ) 研 究 生 应 在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阅 读 文 献 资 料, 确 定 论 文 题 目, 按 期 填 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向 所 在 院 系 提 交 开 题 申 请 书 和 开 题 报 告 ; ( 二 ) 院 系 根 据 研 究 生 选 题 情 况, 按 学 科 成 立 若 干 开 题 报 告 审 查 小 组 审 查 小 组 由 包 含 研 究 生 导 师 在 内 的 具 有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验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家 3-5 人 组 成, 对 论 文 选 题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难 点, 明 确 方 向, 以 保 证 学 位 论 文 按 时 完 成 并 达 到 预 期 结 果 ; ( 三 ) 院 系 须 留 存 签 署 有 导 师 以 及 开 题 审 查 小 组 明 确 意 见 并 加 盖 院 系 公 章 的 开 题 报 告, 并 作 为 后 期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材 料 之 一 届 时 一 并 提 交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存 档 三 审 查 时 间 及 要 求 各 院 系 在 每 年 9 至 12 月 份 对 二 年 级 学 术 学 位 和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论 证 考 查 研 究 生 须 向 所 在 院 系 提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研 究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参 加 开 题 者, 须 向 所 在 院 系 提 出 延 期 开 题 申 请, 经 指 导 教 师 学 科 专 业 点 和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延 期 实 施 院 系 需 将 开 题 论 证 相 关 汇 总 材 料 报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备 案 四 审 查 结 果 及 处 理 ( 一 ) 审 查 结 果 开 题 审 查 小 组 在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过 充 分 讨 论, 按 照 申 请 人 的 选 题 情 况 对 每 位 研 究 生 作 出 相 应 的 评 分 和 评 议 结 论 按 通 过 有 条 件 通 过 不 通 过 三 种 结 论 64
68 评 定 ( 二 ) 结 果 处 理 1. 经 开 题 审 查 小 组 审 定 不 通 过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申 请 第 二 次 开 题, 院 系 应 予 以 受 理 ; 2. 两 次 开 题 申 请 间 隔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3 个 月, 第 二 次 开 题 进 行 时 间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第 四 学 期 ; 3. 第 二 次 开 题 仍 未 通 过 的 申 请 人 应 予 推 迟 毕 业 65
69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格 式 的 统 一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能 力 的 重 要 标 志, 是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也 是 科 研 领 域 中 的 重 要 文 献 资 料 和 社 会 的 宝 贵 财 富 为 加 强 学 位 论 文 的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学 位 论 文 编 写 规 则, 特 作 如 下 要 求 :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具 体 字 数 体 例 等 要 求 请 参 照 各 专 业 相 关 规 定,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要 求 完 整 准 确, 层 次 分 明, 数 据 可 靠, 文 字 简 练, 说 明 透 彻, 推 理 严 谨, 立 论 正 确 ; 采 用 国 家 正 式 公 布 实 施 的 简 化 汉 字 和 法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文 中 采 用 的 术 语 符 号 代 号, 全 文 必 须 统 一, 并 符 合 规 范 化 的 要 求 如 果 文 中 使 用 新 的 专 业 术 语 缩 略 语 习 惯 用 语, 应 加 以 注 释 国 外 新 的 专 业 术 语 缩 略 语, 必 须 在 译 文 后 用 圆 括 号 注 明 原 文 学 位 论 文 的 插 图 照 片 必 须 确 保 能 复 制 或 缩 微 论 文 的 页 码 须 从 绪 论 数 起 ( 包 括 绪 论 正 文 参 考 文 献 附 录 致 谢 等 ),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编 连 续 码 ; 文 摘 页 目 次 页 插 图 和 附 表 清 单 符 号 和 缩 略 词 的 说 明 等,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单 独 编 连 续 码 论 文 内 容 一 般 由 十 三 个 主 要 部 分 组 成, 依 次 为 : 封 面 ( 包 括 扉 页 ) 题 名 页 论 文 原 创 性 声 明 使 用 授 权 声 明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页 致 谢 中 文 摘 要 外 文 摘 要 目 录 论 文 正 文 参 考 文 献 注 释 和 附 录 一 封 面 ( 包 括 扉 页 ) 采 用 学 校 发 放 的 统 一 封 面, 封 页 上 填 写 论 文 题 目 ( 不 超 过 20 个 字 ) 作 者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姓 名 学 科 ( 专 业 ) 等 内 容 上 述 内 容 请 填 写 在 扉 页 上, 并 增 加 完 整 的 研 究 生 学 号 学 位 论 文 中 的 论 文 题 目 应 一 致, 避 免 使 用 不 常 用 缩 略 语 首 字 母 缩 写 字 字 符 代 号 和 公 式 等 题 目 用 词 必 须 考 虑 有 助 于 选 定 关 键 词 和 编 制 题 录 文 摘 等 二 次 文 献, 可 以 提 供 检 索 用 的 特 定 实 用 信 息 二 题 名 页 题 名 页 应 置 于 封 二, 是 对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著 录 的 依 据 除 包 括 封 面 上 的 全 部 内 容 外, 题 名 页 还 应 增 加 关 键 词 资 助 基 金 项 目 研 究 方 向 申 请 学 位 级 别 ( 博 士 或 硕 士 ) 培 养 单 位 等 内 容 三 论 文 原 创 性 声 明 使 用 授 权 声 明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页 声 明 及 成 员 页 从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下 载 声 明 经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和 导 师 签 名 后 生 效, 声 明 及 成 员 页 按 要 求 装 订 在 论 文 定 稿 中 四 致 谢 66
70 谢 辞 应 以 简 短 的 文 字 对 撰 写 过 程 中 曾 直 接 给 予 帮 助 的 人 员 ( 如 指 导 教 师 答 疑 教 师 及 其 他 人 员 ) 表 示 谢 意 五 中 文 摘 要 ( 包 括 关 键 词 ) 摘 要 应 不 加 注 释 和 评 论 简 短 明 了 地 陈 述 学 位 论 文 的 内 容, 具 有 独 立 性 和 自 含 性, 即 不 阅 读 论 文 的 全 文, 就 能 获 得 必 要 的 信 息 摘 要 中 有 数 据 有 结 论, 是 一 篇 完 整 的 短 文, 可 以 独 立 使 用, 可 以 引 用 摘 要 一 般 应 说 明 研 究 工 作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结 果 和 最 终 结 论 等, 重 点 是 结 果 和 结 论, 突 出 学 位 论 文 中 具 有 创 新 性 的 成 果 摘 要 内 容 应 包 含 与 报 告 论 文 等 同 量 的 主 要 信 息, 供 读 者 确 定 有 无 必 要 阅 读 全 文, 也 可 供 二 次 文 献 ( 文 摘 等 ) 采 用 中 文 摘 要 字 数 按 各 学 科 点 要 求 执 行 六 外 文 摘 要 ( 包 括 关 键 词 ) 外 文 摘 要 内 容 ( 含 论 文 题 目 ) 应 与 中 文 摘 要 基 本 对 应, 符 合 文 法, 语 句 通 顺, 文 字 流 畅 外 文 摘 要 字 数 按 各 学 科 点 要 求 执 行 七 目 录 目 录 应 将 文 内 的 章 节 标 题 依 次 排 列, 标 题 简 明 扼 要 目 录 页 中 每 行 均 由 标 题 名 称 和 页 码 组 成, 包 括 引 言 ( 或 前 言 ), 主 要 内 容 的 篇 章 条 款 项 序 号 和 标 题, 小 结,( 引 文 ) 参 考 文 献 注 释 附 录, 可 供 参 考 的 文 献 题 录 索 引 等 八 论 文 正 文 论 文 正 文 是 学 位 论 文 的 核 心 部 分,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真 切, 准 确 完 备, 合 乎 逻 辑, 层 次 分 明, 简 练 可 读 九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是 文 中 引 用 的 有 具 体 文 字 来 源 的 文 献 集 合, 按 文 中 引 用 出 现 的 顺 序 列 出, 可 以 列 在 各 章 末 尾, 也 可 以 列 在 正 文 的 末 尾 在 引 用 别 人 的 科 研 成 果 时, 应 在 引 用 处 加 以 说 明, 避 免 论 文 抄 袭 现 象 十 注 释 注 释 应 符 合 基 本 学 术 规 范 十 一 附 录 附 录 是 论 文 主 体 的 补 充 项 目, 一 般 有 以 下 四 种 情 况 : ( 一 ) 为 了 整 篇 论 文 材 料 的 完 整, 但 编 入 正 文 又 有 损 于 编 排 的 条 理 和 逻 辑 性, 包 括 比 正 文 更 为 详 尽 的 信 息 研 究 方 法 和 技 术 更 深 入 的 叙 述, 建 议 可 以 阅 读 的 参 考 文 献 题 录, 对 了 解 正 文 内 容 有 用 的 补 充 信 息 等 ( 二 ) 由 于 篇 幅 过 大 或 取 材 于 复 制 品 而 不 便 于 编 入 正 文 的 材 料 ( 三 ) 不 便 于 编 入 正 文 的 罕 见 珍 贵 资 料 ( 四 ) 对 一 般 读 者 并 非 必 要 阅 读, 但 对 本 专 业 同 行 有 参 考 价 值 的 资 料 67
71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2016 级 研 究 生 奖 助 方 案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深 化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全 面 激 发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活 力, 保 持 研 究 生 教 育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特 制 订 此 方 案, 自 2015 年 9 月 起 执 行 此 研 究 生 奖 助 方 案 包 括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和 助 学 金 两 部 分 十 项 制 度 其 中 :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制 度 包 括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研 究 生 科 研 基 金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培 育 及 奖 励 基 金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基 金 和 研 究 生 年 度 奖 学 金 等 六 项 ; 研 究 生 助 学 金 制 度 包 括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学 校 助 研 助 管 助 教 ( 以 下 简 称 三 助 ) 津 贴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及 研 究 生 困 难 补 助 金 等 四 项 研 究 生 奖 助 范 围 见 研 究 生 奖 助 体 系 汇 总 表 一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制 度 1.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学 校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按 照 每 年 所 分 配 的 名 额,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办 法, 奖 励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科 研 能 力 显 著 发 展 潜 力 突 出 综 合 素 质 高 的 在 读 全 日 制 博 士 研 究 生 和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3 万 元, 硕 士 研 究 生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2 万 元 2.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学 校 按 规 定 统 筹 利 用 财 政 资 金 学 费 收 入 等, 加 大 奖 助 力 度, 设 立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其 中 包 括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 不 含 MBA) 来 华 留 学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两 部 分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参 见 本 简 明 手 册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试 行 办 法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德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1)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 不 含 MBA)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对 象 为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非 在 职 定 向 少 数 民 族 骨 干 计 划 研 究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 不 含 MBA) (2) 来 华 留 学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来 华 留 学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在 我 校 攻 读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的 优 秀 留 学 生, 68
72 奖 励 金 额 根 据 国 际 交 流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我 校 与 外 国 院 校 签 订 的 相 关 交 流 合 作 协 议 发 放 3. 研 究 生 科 研 基 金 研 究 生 科 研 基 金 旨 在 提 升 我 校 研 究 生 科 研 能 力, 以 科 研 项 目 为 载 体 促 进 人 才 培 养 资 助 对 象 为 一 二 年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或 一 二 年 级 博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科 研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分 三 次 拨 付, 所 有 立 项 项 目 首 次 拨 款 1000 元, 用 于 资 料 收 集 和 参 加 相 关 学 术 活 动 ; 项 目 中 期 考 核 通 过 后 再 次 拨 款 1000 元 ; 结 项 成 果 为 CSSCI SSCI A&HCI SCI EI 来 源 期 刊 论 文 或 者 专 著, 原 则 上 一 次 性 拨 付 3000 元 ; 若 为 一 般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原 则 上 一 次 性 拨 付 1000 元 具 体 结 项 金 额 由 科 研 处 最 终 核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参 见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科 研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及 科 研 处 相 关 规 定 4.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培 育 及 奖 励 基 金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培 育 及 奖 励 基 金 重 点 资 助 优 秀 的 在 读 研 究 生 进 行 高 质 量 的 学 术 研 究, 培 育 上 海 市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其 中 :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培 育 项 目 每 个 资 助 2 万 元 ; 获 得 上 海 市 优 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者, 每 生 奖 励 0.5 万 元 ; 获 得 上 海 市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者, 每 生 奖 励 1 万 元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参 见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5.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基 金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基 金 用 于 资 助 研 究 生 参 与 国 ( 境 ) 外 访 ( 留 ) 学 参 加 国 内 外 举 办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等, 加 强 研 究 生 国 际 交 流, 提 升 国 际 化 教 育 程 度 该 项 基 金 主 要 涵 盖 研 究 生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项 目 博 士 生 境 外 访 ( 留 ) 学 项 目 及 基 于 校 际 合 作 协 议 派 出 研 究 生 的 境 外 访 ( 留 ) 学 项 目 等 子 项 目,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参 见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公 派 出 国 ( 境 )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 留 ) 学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基 金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等 6. 研 究 生 年 度 奖 学 金 为 鼓 励 在 校 研 究 生 刻 苦 学 习, 奋 发 向 上, 坚 持 德 智 体 美 等 诸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学 校 教 育 奖 励 基 金 校 团 委 研 究 生 部 等 设 立 相 应 的 专 项 奖 学 金 类 型 及 相 关 荣 誉 称 号 每 学 年 的 第 一 学 期 末 进 行 评 奖, 评 选 对 象 为 全 日 制 二 三 年 级 在 籍 研 究 生 ( 非 定 向 就 业 博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生 为 主 ) 各 类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的 评 定 总 人 数 约 占 具 参 评 资 格 研 究 生 总 数 的 15% 左 右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参 见 本 简 明 手 册 年 度 优 秀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审 办 法 69
73 二 研 究 生 助 学 金 制 度 1.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根 据 国 家 文 件 精 神, 自 2014 年 秋 季 入 学 的 研 究 生 起, 将 我 校 现 有 的 研 究 生 普 通 奖 学 金 调 整 为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不 包 括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 用 于 补 助 研 究 生 基 本 生 活 支 出 博 士 生 资 助 标 准 每 生 每 年 1.2 万 元, 硕 士 生 资 助 标 准 每 生 每 年 6000 元, 一 年 按 十 个 月 发 放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参 见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2. 研 究 生 三 助 津 贴 学 校 统 筹 利 用 国 家 财 政 拨 付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经 费 学 校 筹 集 的 经 费 导 师 的 研 究 经 费 社 会 捐 助 的 资 金 学 生 缴 纳 的 学 费 等 资 金, 遵 循 按 需 设 岗 择 优 聘 用 严 格 考 核 的 原 则, 面 向 在 读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设 置 研 究 生 三 助 岗 位, 提 供 三 助 津 贴, 优 先 考 虑 品 学 兼 优 具 有 较 强 服 务 意 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研 究 生 3.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规 范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程 序, 优 化 贷 款 偿 还 流 程, 确 保 符 合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都 可 以 申 请 并 及 时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参 见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施 细 则 4. 研 究 生 困 难 补 助 金 学 校 设 立 研 究 生 困 难 补 助 金, 主 要 用 于 资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本 人 或 家 庭 因 突 发 事 件 经 济 突 然 陷 入 困 难 者 学 校 根 据 学 生 经 济 困 难 情 况, 经 个 人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研 究 生 部 审 批 后 提 供 相 应 的 补 助 金 额, 以 帮 助 学 生 渡 过 难 关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参 见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困 难 补 助 金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三 研 究 生 奖 助 体 系 汇 总 表 项 目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对 象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 不 含 MBA) 非 在 职 定 向 少 民 骨 干 硕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生, 非 在 职 定 向 少 民 骨 干 博 士 生 70
74 项 目 国 家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评 定 对 象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非 在 职 定 向 少 民 骨 干 硕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生 非 在 职 定 向 少 民 骨 干 博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非 在 职 定 向 少 民 骨 干 硕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生 非 在 职 定 向 少 民 骨 干 博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博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生 研 究 生 专 项 奖 励 基 金 三 助 经 费 研 究 生 科 研 基 金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培 育 及 奖 励 基 金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基 金 研 究 生 年 度 奖 学 金 助 管 专 项 经 费 助 教 专 项 经 费 助 研 专 项 经 费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为 上 外 的 可 获 资 助 )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 已 有 副 教 授 职 称 的 除 外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 博 士 生 硕 士 生 ( 不 含 MBA) 国 外 访 ( 留 ) 学 : 非 定 向 就 业 博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生 ( 不 含 MBA) 非 定 向 就 业 博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生 为 主 非 定 向 就 业 博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生 非 在 职 定 向 少 民 骨 干 研 究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博 士 生 定 向 就 业 博 士 生 为 主 ; 非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生 为 辅 研 究 生 困 难 补 助 金 非 定 向 就 业 博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生 为 主 71
75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办 法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研 究 生 教 育, 大 力 推 进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国 家 自 2012 年 起 建 立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制 度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的 通 知 ( 教 财 [2014]1 号 ) 通 知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本 情 况 ( 一 )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是 由 中 央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用 于 奖 励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中 表 现 优 异 的 全 日 制 ( 全 脱 产 学 习 ) 研 究 生 ( 二 )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每 年 由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下 达 分 配 名 额 和 预 算 ( 三 ) 奖 励 标 准 : 博 士 研 究 生, 每 生 每 年 3 万 元 ; 硕 士 研 究 生, 每 生 每 年 2 万 元 一 次 性 发 放 二 组 织 机 构 ( 一 ) 学 校 成 立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校 主 管 领 导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研 究 生 导 师 代 表 等 组 成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职 责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我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确 定 硕 士 研 究 生 名 额 分 配 方 案 ; 统 筹 领 导 协 调 监 督 本 校 评 审 工 作 ; 组 织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答 辩 ; 裁 决 学 生 对 评 审 结 果 的 申 诉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挂 靠 研 究 生 部, 领 导 小 组 指 定 研 究 生 部 统 一 保 存 本 校 的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材 料 ( 二 ) 各 院 系 成 立 硕 士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 人 数 为 奇 数 ), 由 本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担 任 主 任, 研 究 生 导 师 代 表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任 委 员 ( 申 请 人 回 避 ), 负 责 本 单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审 核 答 辩 等 评 定 工 作 三 参 评 对 象 凡 取 得 我 校 正 式 学 籍 的 中 国 籍 在 读 全 日 制 ( 全 脱 产 学 习 ) 的 二 三 年 级 研 究 生 均 有 资 格 申 请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凡 因 国 家 和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或 校 际 交 流 在 境 外 学 习 而 保 留 学 籍 并 推 迟 毕 业 的 2 年 制 研 究 生, 在 正 常 修 业 年 限 内 有 参 评 资 格 四 申 请 条 件 ( 一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 二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我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三 )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 四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各 科 平 均 分 80 分 以 上 ( 含 80 分 ); 72
76 ( 五 ) 科 研 能 力 显 著, 发 展 潜 力 突 出 ; ( 六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具 备 当 年 的 申 请 资 格 : 1. 参 评 学 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者 ; 2. 参 评 学 年 有 抄 袭 剽 窃 弄 虚 作 假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 3. 参 评 学 年 学 籍 状 态 处 于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者 ( 因 国 际 化 教 育 需 要, 并 按 照 学 籍 要 求 办 理 了 保 留 学 籍 相 关 手 续 者 除 外 ); 4. 凡 课 程 考 试 或 考 查 有 不 合 格 而 补 考 的 情 况 五 评 审 时 间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一 般 在 每 学 年 的 9 月 份 六 评 审 原 则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工 作, 应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法 规, 杜 绝 弄 虚 作 假 七 评 选 流 程 ( 一 ) 评 比 动 员 : 由 我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向 参 评 研 究 生 公 布 名 额 和 评 审 条 件, 提 出 评 比 要 求 ( 二 ) 个 人 申 请 : 研 究 生 个 人 根 据 申 请 条 件 进 行 网 上 申 请, 同 时 向 评 审 办 公 室 递 交 相 关 纸 质 申 请 材 料 ( 科 研 论 文 全 文 及 期 刊 封 面 目 录 专 著 的 封 面 目 录 封 底 及 内 容 摘 要 获 奖 证 书 出 国 经 历 证 明 专 业 实 践 证 明 等 复 印 件 ), 同 时 备 原 件 核 查 ( 三 ) 汇 总 初 选 :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根 据 申 请 情 况, 汇 总 成 绩 科 研 和 荣 誉 分 值, 确 定 各 院 系 的 申 请 人 分 值 排 序 及 初 选 名 单 博 士 研 究 生 按 一 级 学 科 分 配 名 额, 按 最 终 成 绩 排 序, 以 1:1.5 比 例 进 入 答 辩 阶 段 ; 硕 士 研 究 生 按 二 级 学 科 点 1:1.5 的 比 例 列 初 选 名 单, 同 时 满 足 差 额 选 举 条 件, 送 达 至 各 院 系 ( 四 ) 各 院 系 审 核 答 辩 及 公 示 : 各 院 系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答 辩, 根 据 申 请 人 综 合 表 现, 评 议 并 差 额 投 票 确 定 最 终 名 单, 填 写 答 辩 记 录 表, 报 送 备 案 我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由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代 为 公 示 (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 ( 五 ) 最 终 结 果 公 示 :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汇 总 各 院 系 最 终 名 单, 报 呈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核 准 后,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 充 分 听 取 师 生 意 见,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 六 ) 异 议 处 理 : 对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结 果 若 有 异 议, 学 生 可 在 相 应 公 示 阶 段 提 出 申 诉 在 各 院 系 公 示 阶 段, 学 生 向 所 在 院 系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及 时 研 究 并 予 以 答 复 如 学 生 对 院 系 做 出 的 答 复 仍 存 在 异 议, 可 在 学 校 公 示 阶 段 向 学 校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请 裁 决 ( 七 ) 结 果 上 报 :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将 评 审 情 况 和 评 审 结 果 上 报 教 育 部, 研 究 73
77 生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情 况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并 颁 发 国 家 统 一 印 制 的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荣 誉 证 书 八 操 作 办 法 ( 一 ) 硕 士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 根 据 各 学 科 点 所 在 院 系 的 研 究 生 人 数,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由 校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名 额 分 配 方 案, 由 院 系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答 辩 并 确 定 人 选,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 二 )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 按 一 级 学 科 分 配 名 额, 按 最 终 成 绩 排 序,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申 请 人 答 辩 ( 按 1:1.5 比 例 进 入 答 辩 阶 段 ) 并 确 定 人 选, 院 系 协 助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 三 ) 分 值 方 案 :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根 据 学 生 个 人 申 请 及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核 分 分 值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计 算 遵 循 以 下 规 则 :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 总 分 = 成 绩 绩 点 *50%+ 科 研 分 *30%+ 荣 誉 加 分 *10%+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10%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 总 分 = 成 绩 绩 点 *50%+ 科 研 分 *15%+ 专 业 实 践 分 *15%+ 荣 誉 加 分 *10%+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10% 博 士 研 究 生 : 总 分 = 成 绩 绩 点 *35%+ 科 研 分 *45%+ 荣 誉 加 分 *10%+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10% 1. 成 绩 绩 点 由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统 一 认 定 2. 博 士 研 究 生 科 研 评 分 参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科 研 成 果 评 分 指 标 体 系, 由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统 一 认 定 ; 硕 士 研 究 生 科 研 评 分 由 各 学 科 点 所 在 院 系 参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科 研 成 果 评 分 指 标 体 系 补 充 制 定 科 研 测 评 标 准 分 别 认 定 3. 专 业 实 践 分 评 定 标 准 由 各 学 科 点 所 在 院 系 认 定 4. 荣 誉 加 分 ( 凭 个 人 获 奖 证 书 ): 研 究 生 阶 段 获 得 的 年 度 荣 誉 ( 限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研 究 生 ; 校 教 育 奖 励 基 金 各 项 奖 励 ; 宝 钢 奖 学 金 ) 每 次 加 1 分 ; 市 级 及 以 上 先 进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 凭 个 人 荣 誉 证 书 ) 每 次 加 2 分 ; 在 市 级 及 以 上 非 学 术 类 比 赛 中 获 三 等 奖 及 以 上 的 ( 以 落 款 公 章 为 准 ), 每 次 加 1 分 5.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参 照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加 分 规 则, 由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办 公 室 统 一 认 定 ( 四 ) 申 请 人 的 最 后 得 分 在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上 公 布 九 特 别 说 明 ( 一 ) 所 有 科 研 成 果 和 荣 誉 材 料 认 定 截 止 时 间 以 当 年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通 知 为 准 ; 74
78 ( 二 )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采 取 年 度 评 选 制, 已 获 得 过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同 学, 再 次 申 请 该 奖 项 时, 其 申 请 材 料 须 为 获 奖 后 的 新 成 果 和 新 的 荣 誉 称 号 ( 三 ) 该 奖 项 的 评 审 办 法, 学 校 将 根 据 当 年 度 的 上 级 文 件 和 通 知 精 神, 并 结 合 我 校 研 究 生 的 情 况 做 相 应 的 修 订, 具 体 以 当 年 度 公 布 的 评 审 办 法 为 准 十 本 细 则 自 2016 年 6 月 起 实 施, 学 校 授 权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解 释 本 细 则 75
79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鼓 励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与 科 研 热 情, 奖 励 支 持 研 究 生 更 好 地 完 成 学 业, 形 成 合 理 的 研 究 生 教 育 激 励 机 制, 全 面 提 高 我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生 教 育 投 入 机 制 的 意 见 ( 财 教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3]219 号 ) 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研 究 生 奖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3]221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我 校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包 括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 不 含 MBA) 来 华 留 学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两 部 分 第 三 条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 不 含 MBA)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对 象 为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 不 含 MBA) 非 在 职 少 民 骨 干 研 究 生 第 四 条 来 华 留 学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为 鼓 励 来 华 留 学 生 报 考 我 校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我 校 设 立 来 华 留 学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此 奖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在 我 校 攻 读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的 优 秀 留 学 生, 奖 励 金 额 根 据 国 际 交 流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我 校 与 外 国 院 校 签 订 的 相 关 交 流 合 作 协 议 评 定 并 发 放 第 二 章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 不 含 MBA) 第 五 条 评 定 条 件 ( 一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 二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我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三 ) 诚 实 守 信, 品 学 兼 优 ; ( 四 ) 积 极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实 践 ; ( 五 )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有 学 术 发 展 潜 力 ; ( 六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资 格 : 1. 在 校 期 间, 受 到 学 校 各 类 处 分 ( 含 通 报 批 评 ); 2. 在 校 期 间, 在 考 试 论 文 写 作 和 就 业 等 方 面 有 不 诚 信 行 为 ; 3. 在 校 期 间, 课 程 考 试 有 因 不 合 格 而 补 考 的 情 况 76
80 ( 七 ) 推 迟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在 延 长 学 制 期 间 不 参 与 评 定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第 六 条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确 定 和 发 放 ( 一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确 定 和 发 放 符 合 评 定 条 件 的 非 定 向 就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非 在 职 定 向 少 民 骨 干 博 士 研 究 生 每 学 年 均 可 获 1.4 万 元 学 业 奖 学 金 财 务 处 根 据 研 究 生 部 提 供 名 单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末 一 次 性 发 放 至 研 究 生 银 行 卡 中 ( 二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确 定 根 据 学 制,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在 每 个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末, 分 二 至 三 次 评 定 财 务 处 根 据 研 究 生 部 提 供 名 单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末 一 次 性 发 放 至 研 究 生 银 行 卡 中 第 一 学 年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根 据 参 评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初 试 复 试 加 权 排 序, 其 中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和 统 考 研 究 生 按 普 通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比 例 分 开 排 序, 确 定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结 果 根 据 非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非 在 职 少 民 骨 干 硕 士 研 究 生 人 数,100% 的 推 荐 免 试 生 可 获 8000 元 学 业 奖 学 金,100% 的 第 一 志 愿 统 考 生 生 可 获 8000 元 学 业 奖 学 金, 调 剂 生 ( 含 校 内 调 剂 生 ) 无 学 业 奖 学 金 第 二 学 年 及 第 三 学 年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根 据 参 评 研 究 生 智 育 德 育 的 综 合 表 现 排 名 ( 具 体 参 见 本 简 明 手 册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德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 确 定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结 果 根 据 非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非 在 职 少 民 骨 干 硕 士 研 究 生 人 数,20% 的 学 生 可 获 1.2 万 元 学 业 奖 学 金,30% 的 学 生 可 获 8000 元 学 业 奖 学 金,50% 的 学 生 可 获 4000 元 学 业 奖 学 金 学 制 为 二 年 半 的,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减 半 第 七 条 获 得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研 究 生, 可 以 同 时 享 有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等 其 他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助 政 策 以 及 我 校 其 他 研 究 生 奖 助 政 策 资 助 的 资 格 第 八 条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停 发 及 退 还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取 消 其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资 格 或 停 止 发 放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 ( 一 ) 研 究 生 新 生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或 未 按 期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的, 取 消 其 第 一 学 年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资 格 ; ( 二 ) 在 读 研 究 生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期 报 到 注 册 的, 停 发 当 年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 ( 三 ) 在 读 研 究 生 提 出 退 学 申 请 的, 停 发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当 年 已 经 发 放 的, 予 以 追 回 ; 77
81 ( 四 )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必 修 课 或 选 修 课 未 达 及 格 标 准 的, 取 消 当 年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参 评 资 格 ; ( 五 )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如 有 抄 袭 剽 窃 等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等 行 为, 取 消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参 评 资 格, 当 年 已 经 发 放 的, 予 以 追 回 ; ( 六 ) 因 违 规 违 纪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从 处 分 决 定 正 式 生 效 之 日 起 停 发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当 年 已 经 发 放 的, 予 以 追 回 第 九 条 普 通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组 织 机 构 成 立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由 校 主 管 领 导 研 究 生 部 相 关 科 室 研 究 生 导 师 代 表 等 组 成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按 照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名 额 分 配 方 案, 统 筹 领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本 校 评 审 工 作, 并 裁 决 有 关 申 诉 事 项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工 作 应 坚 持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奖 优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法 规, 杜 绝 弄 虚 作 假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在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过 程 中, 违 反 公 平 原 则 和 职 责 要 求,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依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及 聘 任 合 同 严 肃 处 理 第 三 章 来 华 留 学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第 十 二 条 为 鼓 励 外 国 留 学 生 报 考 我 校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我 校 设 立 来 华 留 学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此 奖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在 我 校 攻 读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的 优 秀 留 学 生, 奖 励 金 额 根 据 国 际 交 流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我 校 与 外 国 院 校 签 订 的 相 关 交 流 合 作 协 议 评 定 并 发 放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办 法 负 责 解 释 78
82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智 育 分 概 况 智 育 分 包 含 课 程 修 读 成 绩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科 研 分 其 中 课 程 修 读 成 绩 70 分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10 分, 两 项 占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基 准 分 总 分 100 分 的 80% 其 中 课 程 成 绩 主 要 以 截 止 到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学 年 所 修 所 有 课 程 获 得 的 平 均 绩 点 为 依 据 ;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以 截 止 到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时 间 为 止 实 际 成 行 的 活 动 为 准 ; 科 研 分 在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中 为 德 育 分 智 育 分 ( 课 程 修 读 成 绩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 等 基 准 分 以 外 的 加 分 项 目 具 体 见 本 实 施 办 法 的 第 三 条 第 三 项 第 二 条 测 评 对 象 和 时 间 非 定 向 就 业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 含 非 在 职 少 民 骨 干 硕 士 研 究 生 ) 智 育 分 测 评 一 般 在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第 三 学 期 第 五 学 期 进 行 具 体 时 间 以 研 究 生 部 通 知 为 准 第 三 条 智 育 分 测 评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 一 ) 课 程 修 读 成 绩 1. 研 究 生 所 修 课 程 的 平 均 绩 点 满 分 为 4.0 分 ; 2. 课 程 修 读 成 绩 =( 平 均 绩 点 *70)/4.0 ( 二 )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上 限 10 分, 具 体 加 分 标 准 参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加 分 参 考 指 标 体 系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加 分 参 考 指 标 体 系 一 级 指 标 ( 权 重 ) 二 级 指 标 分 值 说 明 备 注 总 分 国 家 公 派 项 目 3.0 鼓 励 各 学 科 专 业 点 指 项 目 类 型 (10 分 *30%) 校 际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2.5 其 他 / 自 主 联 系 项 目 2.0 导 学 生 积 极 申 报 国 家 公 派 项 目, 并 积 极 拓 展 校 际 合 作 项 目 项 目 时 长 (10 分 *40%) 10 个 月 及 以 上,4 分 6( 含 )-10 个 月, 3.2 分 4.0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3 个 月 以 上 的 国 际 交 3.2 流 79
83 一 级 指 标 ( 权 重 ) 二 级 指 标 分 值 说 明 备 注 5( 含 )-6 个 月,2.4 分 3( 含 )-5 个 月,1.6 分 2( 含 )-3 个 月,0.8 分 总 分 交 流 方 式 (10 分 *30%) 2 个 月 以 下,0.4 分 0.4 攻 读 学 位 3.0 联 合 培 养 2.0 专 业 实 践 2.0 国 际 竞 赛 3.0/2.0/1.0 (1) 必 须 获 得 学 位, 未 获 得 学 位 者 按 联 合 培 养 相 应 情 况 对 待 (2) 鼓 励 学 科 专 业 点 拓 展 学 位 双 授 项 目, 鼓 励 学 生 攻 读 双 学 位 以 获 得 复 合 知 识 结 构 (3) 鉴 于 获 得 学 位 与 修 读 学 分 并 没 有 必 然 联 系, 尤 其 是 博 士 学 位 阶 段, 与 不 同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差 异 以 及 校 际 合 作 是 否 学 分 互 认 等 因 素 有 关, 此 处 对 获 得 学 位 之 修 读 课 程 与 否 不 做 区 分 (1) 需 修 读 2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并 获 得 学 分 (2) 对 于 没 有 修 读 课 程 的 游 学 访 学 类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前 面 的 项 目 类 型 和 项 目 时 长 已 经 赋 予 分 值, 此 处 不 再 予 以 赋 值 (1) 需 3 个 月 以 上 (2) 评 奖 评 优 中, 如 果 国 际 交 流 和 专 业 实 践 同 时 纳 入 评 定 指 标, 不 得 重 复 计 分 获 奖 者 计 分, 按 获 奖 等 第, 获 得 前 三 个 等 第 者 分 别 加 分 分 未 获 奖 者 已 有 80
84 一 级 指 标 ( 权 重 ) 二 级 指 标 分 值 说 明 备 注 项 目 类 型 和 项 目 时 长 的 基 础 计 分, 此 处 不 再 予 以 赋 值 总 分 说 明 : (1) 在 研 究 生 各 类 奖 学 金 评 定 中, 课 程 修 读 科 研 成 果 国 际 交 流 荣 誉 加 分 及 专 业 实 践 ( 仅 限 专 业 学 位 ) 等 几 个 板 块 纳 入 评 定 指 标, 根 据 不 同 的 评 奖 类 别 分 别 赋 予 不 同 的 权 重 其 中, 除 课 程 修 读 直 接 以 平 均 绩 点 为 基 础 计 分 外, 其 余 板 块 都 有 相 应 的 具 体 评 价 指 标 给 予 每 位 学 生 评 定 相 应 的 分 值 (2)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加 分 参 考 指 标 体 系 为 研 究 生 各 类 评 奖 评 优 参 考 指 标 根 据 现 行 的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管 理 条 例,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上 限 满 分 为 10 分 如 果 后 续 管 理 条 例 修 订, 赋 权 有 所 调 整, 可 以 满 分 10 分 为 基 础 进 行 相 应 加 权 调 整 (3) 国 际 交 流 分 从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时 长 交 流 方 式 三 个 因 素 来 加 以 考 量 其 中, 对 项 目 类 型 赋 予 30% 权 重, 也 即 国 家 公 派 项 目 为 最 高 分 3 分,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申 报 国 家 项 目, 也 鼓 励 院 系 积 极 拓 展 校 际 合 作 项 目 ; 对 项 目 时 长 赋 予 40% 权 重, 也 即 10 个 月 以 上 为 最 高 分 5 分, 鼓 励 3 个 月 以 上 的 国 际 交 流 ; 对 攻 读 并 获 得 学 位 赋 予 30% 权 重, 也 即 攻 读 并 获 得 学 位 为 最 高 分 3 分 三 个 因 素 都 获 得 最 高 分, 满 分 10 分 (4)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加 分 项 目 的 范 围 为 包 括 境 外 参 加 的 访 学 / 留 学 游 学 实 习 实 践 竞 赛 集 训 公 益 志 愿 者 青 年 学 生 交 流 等 与 学 术 交 流 专 业 实 践 素 质 拓 展 相 关 的 活 动, 不 包 含 境 外 参 加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5) 该 项 目 同 一 活 动 不 得 重 复 加 分 如 出 现 同 科 研 分 专 业 实 践 分 重 叠 冲 突 的 加 分 项 按 三 者 中 最 高 加 分 项 执 行 加 分 (6) 该 项 目 加 分 申 请 材 料 均 以 活 动 当 事 方 或 组 织 机 构 提 供 的 可 以 有 力 证 明 活 动 确 实 开 展 申 请 人 确 实 参 与 的 公 开 或 证 明 材 料 为 加 分 依 据 (7) 表 中 国 家 公 派 项 目 是 指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汉 办 以 及 国 家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资 助 的 留 学 项 目 (8) 表 中 校 际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是 指 我 校 同 外 方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国 际 组 织 等 组 织 机 构 签 署 有 正 式 有 效 的 合 作 协 议 的 项 目 (9) 表 中 其 他 / 自 主 联 系 项 目 是 指 申 请 人 通 过 个 人 导 师 等 渠 道 联 系 的 除 上 述 国 家 公 派 项 目 校 际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之 外 的 项 目 ( 三 ) 科 研 分 81
85 K=K1+K2+K3 1. K1 为 科 研 成 果 ; 2. K2 为 科 研 奖 项 ; 3. K3 为 参 与 课 题 具 体 加 分 细 则 请 参 见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科 研 测 评 参 考 指 标 体 系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科 研 测 评 参 考 指 标 体 系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具 体 描 述 分 值 说 明 备 注 发 表 在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上 的 论 文 10.0 科 研 成 果 学 术 论 文 在 国 外 及 港 澳 台 地 区 SCI/SSCI/EI/A&HCI 来 源 期 刊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其 他 国 外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在 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CSSCI) 来 源 期 刊 人 民 日 报 和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理 论 版 在 CSSCI 来 源 期 刊 扩 展 版 CSSCI 来 源 集 刊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国 外 正 式 出 版 物 收 集 并 经 相 关 学 科 点 专 家 认 定 的 论 文 在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揽 ( 北 大 版 ) 中 未 被 收 入 CSSCI 来 源 期 刊 及 CSSCI 增 刊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在 国 内 省 部 级 重 要 报 纸 与 海 外 重 要 报 纸 上 所 发 表 的 学 术 文 章 学 校 认 定 的 少 数 小 语 种 正 式 出 版 学 术 刊 物 论 文 ( 该 项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9.0 分 ) ( 该 项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6.0 分 ) 1.5 学 术 论 文 按 以 下 标 准 计 算 工 作 量 : 发 表 在 刊 物 上 的 学 术 论 文 字 数 ( 会 议 报 道 除 外 ) 不 得 少 于 4 千 字 ; 发 表 在 报 刊 上 的 学 术 论 文 字 数 不 得 少 于 2 千 字 未 达 到 以 上 字 数 规 定 者, 减 半 计 算 分 值 多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论 文 按 排 名 前 3 位 计 分 论 文 的 总 分 值 不 变 若 合 作 者 为 2 人, 分 值 按 6:4 进 行 分 配 ; 若 合 作 者 为 3 人, 分 值 按 5:3:2 进 行 分 配 部 分 论 文 项 加 分 累 计 做 了 上 限 规 定, 旨 在 引 导 学 生 发 表 高 质 量 学 术 论 文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论 文 集 论 文 1.5( 该 项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4.5 分 ) 82
86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具 体 描 述 分 值 说 明 备 注 在 其 他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论 文 集 论 文 在 国 外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召 开 的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的 论 文 1.0( 该 项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3.0 分 ) 在 国 内 召 开 的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的 论 文 在 国 内 知 识 性 时 政 性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文 章 (2000 字 以 上 ) 0.5( 该 项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1.5) 获 得 新 华 文 摘 或 高 校 文 科 学 报 文 摘 转 载 的 论 文 额 外 加 分 1.5 被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报 刊 复 印 资 料 转 载 的 论 文 额 外 加 分 1.0 学 术 专 著 1.0 分 / 万 字 ( 总 分 不 超 过 30.0 分 ) 学 术 专 著 学 术 论 文 集 主 编 以 及 工 具 书 学 术 性 工 具 书 学 术 丛 书 第 一 主 编 学 术 丛 书 第 二 主 编 或 副 主 编 学 术 论 文 集 第 一 主 编 ; 0.5 分 / 万 字 2.0 分 / 系 列 1.0 分 / 系 列 1.5 分 / 系 列 合 作 完 成 的, 按 实 际 工 作 量 分 配 分 值 同 时, 须 由 第 一 作 者 或 主 编 提 供 所 有 参 加 人 员 工 作 量 证 明 学 术 论 文 集 第 二 主 编 或 副 主 编 0.75 分 / 系 列 其 他 类 工 具 书 0.1 分 / 万 字 教 材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 理 论 类 )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 实 践 类 ) 省 部 级 教 材 ( 理 论 类 ) 省 部 级 教 材 ( 实 践 类 ) 经 省 部 级 教 育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的 各 类 教 材 校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立 项 教 材 ( 非 出 版 物 ) 1.0 分 / 万 字 0.4 分 / 万 字 0.2 分 / 万 字 0.1 分 / 万 字 1.0 分 / 本 合 作 完 成 的, 按 实 际 工 作 量 分 配 分 值 同 时, 须 由 第 一 作 者 或 主 编 提 供 所 有 参 加 人 员 工 作 量 证 明 被 评 为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精 品 教 材 的, 按 所 属 类 别 规 定 标 准 的 200% 计 算 工 作 量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主 编 3.0 分 / 系 列 83
87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具 体 描 述 分 值 说 明 备 注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第 二 主 编 或 副 主 编 1.5 分 / 系 列 省 部 级 教 材 主 编 省 部 级 教 材 第 二 主 编 或 副 主 编 1.0 分 / 系 列 0.5 分 / 系 列 合 作 完 成 的, 按 实 际 工 作 量 分 配 分 值 同 时, 须 由 第 一 作 者 或 主 编 提 供 所 有 参 加 人 员 工 作 量 证 明 被 评 为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精 品 教 材 的, 按 所 属 类 别 规 定 标 准 的 200% 计 算 工 作 量 译 作 学 术 著 作 文 学 名 著 翻 译 其 他 译 著 学 术 论 文 翻 译 其 他 译 文 0.5 分 / 万 字 0.1 分 / 万 字 1.0 分 / 篇 0.1 分 / 篇 合 作 完 成 的, 按 实 际 工 作 量 分 配 分 值 同 时, 须 由 第 一 作 者 或 主 编 提 供 所 有 参 加 人 员 工 作 量 证 明 被 中 央 国 务 院 采 用 的 咨 询 调 研 建 议 等 研 究 报 告 15.0 分 / 篇 被 国 家 级 政 府 部 门 采 纳 的 咨 询 报 告 或 学 术 成 果 6.0 分 / 篇 政 策 咨 询 社 会 服 务 被 省 部 级 政 府 部 门 采 纳 的 咨 询 报 告 或 学 术 成 果 被 厅 局 级 政 府 部 门 及 央 企 采 纳 的 咨 询 报 告 或 学 术 成 果 3.0 分 / 篇 1.5 分 / 篇 合 作 完 成 的, 按 实 际 工 作 量 分 配 分 值 承 担 政 府 委 托 的 省 部 级 以 上 政 府 正 式 印 发 的 重 要 文 件 翻 译 1.0 分 / 万 字 84
88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具 体 描 述 分 值 说 明 备 注 其 他 非 纸 质 出 版 物 非 纸 质 出 版 物 按 照 相 应 的 纸 质 出 版 物 标 准 计 算 工 作 量 与 纸 质 出 版 物 相 同, 非 纸 质 出 版 物 也 须 具 有 书 号 刊 号 或 版 号 如 论 文 的 刊 载 媒 体 只 具 有 网 页 形 式, 则 应 确 保 该 媒 体 进 入 SCI/SSCI/EI/A&HCI 引 文 索 引,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合 作 完 成 的, 按 实 际 工 作 量 分 配 分 值 如 相 同 内 容 以 非 纸 质 出 版 物 和 纸 质 出 版 物 两 种 形 式 出 版, 按 纸 质 出 版 物 计 算 工 作 量 如 非 纸 质 出 版 物 在 纸 质 出 版 物 基 础 上 有 所 增 补, 则 按 增 量 部 分 另 行 计 算 工 作 量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9.0/4.5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一 般 项 目 / 青 年 项 目 4.5/3.0 教 育 部 重 大 攻 关 项 目 15.0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重 大 项 目 / 一 般 项 目 4.5/3.0 总 分 值 不 变, 主 持 者 与 参 与 者 协 商 分 配 分 值 科 研 项 目 科 研 获 奖 获 准 立 项 科 研 奖 项 省 部 级 重 点 项 目 4.5 省 部 级 基 金 一 般 项 目 / 青 年 项 目 厅 局 级 重 大 项 目 / 一 般 项 目 / 青 年 项 目 横 向 项 目 ( 含 海 外 合 作 项 目 ):2 万 ( 含 ) 5 万 元 / 5 万 ( 含 ) 10 万 元 / 10 万 ( 含 ) 20 万 元 / 20 万 ( 含 ) 30 万 元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著 作 类 1 等 奖 /2 等 3.0/ /1.5/ /2.0/3.0/4.0 由 职 能 部 门 评 价 60.0/45.0/30.0 排 名 前 5 位, 总 分 值 不 变, 主 持 者 与 参 与 85
89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具 体 描 述 分 值 说 明 备 注 奖 /3 等 奖 者 协 商 分 配 分 值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论 文 类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其 他 国 家 级 优 秀 学 术 成 果 奖 著 作 奖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其 他 国 家 级 优 秀 学 术 成 果 奖 论 文 奖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著 作 类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论 文 类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上 海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著 作 类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上 海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论 文 类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其 他 省 部 级 优 秀 学 术 成 果 奖 著 作 奖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其 他 省 部 级 优 秀 学 术 成 果 奖 论 文 奖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厅 局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著 作 类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厅 局 级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奖 论 文 类 1 等 奖 /2 等 奖 /3 等 奖 30.0/20.0/ /45.0/ /20.0/ /30.0/ /15.0/ /20.0/ /12.0/ /20.0/ /12.0/ /8.0/ /4.0/2.0 排 名 前 3 位, 总 分 值 不 变, 主 持 者 与 参 与 者 协 商 分 配 分 值 学 术 成 果 国 际 奖 项 由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评 价 说 明 : (1) 在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学 业 奖 学 金 等 各 类 奖 学 金 评 定 中, 课 程 修 读 科 研 成 果 国 际 交 流 荣 誉 加 分 及 专 业 实 践 ( 仅 限 专 业 学 位 ) 等 几 个 板 块 纳 入 评 定 指 标, 86
90 根 据 不 同 的 评 奖 类 别 分 别 赋 予 不 同 的 权 重 其 中, 除 课 程 修 读 直 接 以 平 均 绩 点 为 基 础 计 分 外, 其 余 板 块 均 有 相 应 的 具 体 评 价 指 标 以 给 予 每 位 学 生 评 定 相 应 的 分 值 (2)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科 研 成 果 评 分 指 标 体 系 参 照 关 于 发 布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化 标 准 与 奖 惩 办 法 > 的 通 知 ( 上 外 办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上 外 办 号 ) 制 订, 为 研 究 生 各 类 评 奖 评 优 参 考 指 标 标 准 中 所 列 加 分 项 目 同 上 述 两 份 发 文 中 的 对 应 条 目 具 体 描 述 保 持 一 致 仅 对 每 个 单 项 的 分 值 做 了 除 以 10 的 处 理, 以 便 同 研 究 生 各 项 评 奖 加 分 量 级 保 持 一 致 (3) 本 指 标 体 系 中 所 指 论 文 必 须 已 公 开 发 表 或 在 权 威 学 术 会 议 上 公 开 宣 读 过 同 一 篇 论 文 不 重 复 加 分, 多 次 提 交 只 加 一 个 最 高 分 项 目 如 果 同 一 篇 论 文 被 转 载 ( 表 中 特 别 注 明 额 外 加 分 的 项 目 除 外 ), 以 期 刊 类 型 高 的 期 刊 为 准 (4) 本 指 标 体 系 中 所 涉 及 SSCI A&HCI EI SCI CSSCI 等 索 引 文 件 或 机 构 所 收 录 的 文 章 均 指 对 应 所 发 表 论 文 当 年 或 者 距 发 表 最 近 的 时 间 内 由 上 述 文 件 或 机 构 所 收 录 的 文 章 (5) 本 指 标 体 系 中 所 指 宣 读 论 文, 均 以 会 议 主 办 方 开 具 的 论 文 宣 读 证 明 或 其 他 有 效 证 明 宣 读 的 材 料 为 加 分 依 据 (6) 本 指 标 体 系 中 所 指 著 作 丛 书 教 材 工 具 书 译 著 加 分, 均 以 公 开 出 版 物 中 所 列 作 者 名 录 中 的 姓 名 为 加 分 依 据 (7) 本 指 标 体 系 中 所 指 非 纸 质 出 版 物 是 指 以 电 子 数 据 等 形 式, 将 有 学 术 性 知 识 性 思 想 性 内 容 的 信 息 编 辑 加 工 后 存 储 在 固 定 物 理 形 态 的 磁 光 电 等 介 质 上, 通 过 电 子 阅 读 显 示 播 放 设 备 读 取 使 用 的 大 众 传 播 媒 体, 包 括 网 页 只 读 光 盘 (CD-ROM DVD-ROM 等 ) 一 次 写 入 光 盘 (CD-R DVD-R 等 ) 可 擦 写 光 盘 (CD-RW DVD-RW 等 ) 软 磁 盘 硬 磁 盘 集 成 电 路 卡 等, 以 及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认 定 的 其 他 媒 体 形 态 (8) 本 指 标 体 系 中 所 述 所 有 科 研 加 分 项 目 所 涉 作 者 单 位 均 必 须 以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为 第 一 作 者 单 位, 其 他 情 况 一 律 不 予 加 分 第 四 条 其 他 ( 一 )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申 请 材 料 以 及 科 研 成 果 提 交 截 止 日 期 为 研 究 生 部 公 布 的 综 合 测 评 开 始 日 期 晚 于 综 合 测 评 开 始 日 期 提 交 的 科 研 成 果 不 纳 入 当 次 科 研 测 评 核 定 已 参 与 第 二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的 境 外 交 流 活 动 以 及 科 研 成 果 在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中 不 再 重 复 计 算 ( 二 ) 对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以 及 科 研 分 存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提 出 申 请,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提 交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复 议 87
91 ( 三 ) 本 办 法 于 2015 年 9 月 起 实 施 如 遇 国 家 政 策 和 学 校 管 理 体 制 调 整 等 情 况 变 化, 本 办 法 将 作 相 应 修 订 以 前 实 施 办 法 有 与 本 办 法 相 悖 之 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四 )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办 法 进 行 解 释 88
92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智 育 分 概 况 两 年 半 学 制 的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包 含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 两 年 学 制 的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仅 包 含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智 育 分 包 含 课 程 修 读 成 绩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科 研 分 和 专 业 实 践 分, 满 分 80 分, 占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基 准 分 总 分 的 80% 其 中 课 程 成 绩 40 分,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10 分 ( 上 限 分 ) 科 研 分 10 分 ( 上 限 分 ), 专 业 实 践 分 20 分 ( 上 限 分 ) 课 程 修 读 成 绩 在 第 二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时, 仅 以 第 一 学 年 所 修 所 有 课 程 获 得 的 平 均 绩 点 为 依 据 ; 在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时, 仅 以 第 二 学 年 所 修 所 有 课 程 获 得 的 平 均 绩 点 为 依 据 第 二 条 测 评 对 象 和 时 间 非 定 向 就 业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 含 非 在 职 少 民 骨 干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第 二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分 测 评 一 般 在 入 学 后 第 三 学 期 进 行 ;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分 测 评 一 般 在 入 学 后 第 五 学 期 进 行 第 三 条 智 育 分 的 测 评 内 容 和 标 准 ( 一 ) 课 程 修 读 成 绩 1. 研 究 生 所 修 课 程 的 平 均 绩 点 满 分 为 4.0 分 ; 2. 课 程 修 读 成 绩 =( 平 均 绩 点 *40)/4.0 ( 二 )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对 应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中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部 分 执 行 ( 二 ) 科 研 分 和 专 业 实 践 分 科 研 分 上 限 10 分, 专 业 实 践 分 上 限 20 分 该 两 项 的 具 体 测 评 办 法 由 各 学 位 点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自 行 安 排 第 四 条 其 他 ( 一 ) 本 办 法 所 称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包 括 MBA ( 二 )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申 请 材 料 以 及 科 研 成 果 提 交 截 止 日 期 为 研 究 生 部 公 布 的 综 合 测 评 开 始 日 期 晚 于 综 合 测 评 开 始 日 期 提 交 的 科 研 成 果 不 纳 入 当 次 科 研 测 评 核 定 已 参 与 第 二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的 境 外 交 流 活 动 以 及 科 研 成 果 在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中 不 再 重 复 计 算 ( 三 ) 对 国 际 交 流 经 历 分 以 及 科 研 分 存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提 出 89
93 申 请,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提 交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复 议 ( 四 ) 本 办 法 于 2015 年 9 月 起 实 施 如 遇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等 情 况 变 化, 本 办 法 将 作 相 应 修 订 以 前 实 施 办 法 有 与 本 办 法 相 悖 之 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五 )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办 法 进 行 解 释 90
94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德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德 育 分 概 况 德 育 分 总 分 20 分, 占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总 分 的 20% 其 中 思 政 分 满 分 15 分, 考 勤 分 满 分 5 分 思 政 分 主 要 包 括 四 项 内 容 : 思 想 政 治 与 组 织 纪 律 (3 分 ) 社 会 实 践 与 志 愿 服 务 (4 分 ) 社 会 工 作 与 素 质 拓 展 (4 分 ) 和 文 明 修 身 与 劳 动 卫 生 (4 分 ) 德 育 分 计 算 公 式 为 : 德 育 分 =( 思 政 基 础 分 + 奖 励 分 - 惩 罚 分 )+ 考 勤 分, 其 中, 思 政 基 础 分 10 分, 德 育 分 出 现 负 分 时 以 零 分 计 奖 励 分 由 学 生 自 主 申 报, 各 学 生 测 评 小 组 审 核, 研 究 生 部 学 管 办 进 行 初 步 认 定, 最 后 报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 惩 罚 分 由 研 究 生 部 学 管 办 负 责 统 计 实 施 ; 考 勤 分 由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负 责 统 计 实 施 第 二 条 思 政 分 评 定 细 则 ( 一 ) 思 想 政 治 与 组 织 纪 律 基 础 分 奖 励 分 惩 罚 分 标 准 总 分 3 分, 基 础 分 2 分, 奖 励 分 上 限 1 分, 惩 罚 分 不 设 上 限 1. 基 础 分 政 治 思 想 上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坚 决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愿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自 觉 抵 制 法 轮 功 等 邪 教 迷 信 活 动, 积 极 参 加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集 体 活 动, 态 度 端 正,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品 德 纪 律 上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公 民 义 务,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弘 扬 社 会 公 共 道 德 和 良 好 的 家 庭 伦 理 道 德 严 格 遵 守 请 假 销 假 制 度, 自 觉 遵 守 课 堂 会 场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旷 课, 考 试 不 作 弊, 论 文 不 抄 袭 支 持 并 积 极 参 与 集 体 活 动 主 动 宣 传 学 习 好 人 好 事 对 不 良 现 象 能 够 及 时 批 评 指 正, 以 自 己 的 实 际 行 动 维 护 集 体 荣 誉 正 确 处 理 集 体 与 个 人 的 关 系, 关 心 热 爱 集 体, 服 从 集 体 安 排, 认 真 完 成 集 体 交 付 的 任 务 2. 奖 励 分 (1) 在 思 想 政 治 与 组 织 纪 律 方 面 有 突 出 表 现, 例 如 关 心 集 体 见 义 勇 为 助 人 为 乐 等, 受 到 学 校 院 ( 系 ) 研 究 生 部 通 报 表 扬, 或 者 收 到 校 外 组 织 或 个 人 针 对 研 究 生 个 人 的 正 式 感 谢 信, 经 核 查 属 实, 并 经 评 定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的, 每 次 加 0.2 分 同 一 事 迹 原 则 上 只 参 加 一 次 评 定, 不 得 重 复 提 交 (2) 所 在 班 级 团 支 部 党 支 部 荣 获 校 级 荣 誉 称 号 的, 其 主 要 贡 献 者 加
95 分, 先 进 集 体 成 员 加 0.1 分 获 校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的, 其 主 要 贡 献 者 加 0.3 分, 先 进 集 体 成 员 加 0.2 分 同 一 集 体 同 类 称 号 重 复 获 奖, 按 最 高 级 别 计 分 同 一 称 号 原 则 上 只 参 加 一 次 评 定, 不 得 重 复 提 交 主 要 贡 献 者 由 班 级 或 支 部 内 部 自 主 评 定 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上 交 研 究 生 部 学 管 办 审 核 (3) 个 人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的 ( 须 提 供 证 书 或 证 明, 以 落 款 单 位 及 公 章 为 准 ), 可 加 分 校 级 荣 誉 加 0.1 分, 校 级 以 上 荣 誉 加 0.3 分 同 一 称 号 重 复 获 奖 的, 按 最 高 级 别 计 分 同 一 称 号 原 则 上 只 参 加 一 次 评 定, 不 得 重 复 提 交 3. 惩 罚 分 (1) 未 按 要 求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无 故 缺 席 各 类 政 治 学 习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年 级 大 会 班 级 活 动 及 规 定 必 须 参 加 的 集 体 活 动, 每 次 减 0.2 分 ;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请 假 的, 每 次 减 0.1 分 ; 有 极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请 假 的, 须 提 前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获 得 批 准 后 可 酌 情 不 减 分 (2)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有 损 集 体 荣 誉 的, 每 次 减 0.5 分 (3) 在 校 期 间 受 到 通 报 批 评 或 违 纪 处 分 的, 减 3 分 ( 二 ) 社 会 实 践 与 志 愿 服 务 基 础 分 奖 励 分 惩 罚 分 标 准 总 分 4 分, 基 础 分 3 分, 奖 励 分 上 限 1 分, 惩 罚 分 不 设 上 限 1. 基 础 分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研 究 生 部 院 系 开 展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踏 实 肯 干, 取 得 一 定 收 获 和 成 绩 积 极 报 名 参 加 各 类 志 愿 者 活 动, 在 各 项 活 动 中, 态 度 端 正, 不 计 得 失, 服 从 安 排, 认 真 完 成 所 交 给 的 工 作 任 务 积 极 投 身 各 类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任 劳 任 怨, 尽 职 尽 责, 全 心 服 务 2. 奖 励 分 (1) 在 助 教 助 研 助 管 岗 位 上 连 续 工 作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或 累 计 工 作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及 以 上, 表 现 优 秀, 获 得 好 评, 可 加 0.1 至 0.3 分, 不 同 职 位 不 可 累 加 先 由 本 人 填 写 考 核 表, 再 由 聘 用 单 位 根 据 其 工 作 表 现 进 行 考 核 打 分 (2) 认 真 参 加 学 校 研 究 生 部 院 系 组 织 的 各 类 公 益 活 动 ( 如 : 义 务 献 血 ) 或 志 愿 者 服 务 ( 如 : 爱 心 助 学 研 究 生 支 教 等 ), 表 现 突 出, 每 次 加 0.2 分, 可 累 加, 须 提 供 证 明 同 一 经 历 原 则 上 只 参 加 一 次 评 定, 不 得 重 复 提 交 (3) 认 真 完 成 市 级 以 上 的 重 大 活 动 志 愿 服 务, 每 次 加 0.3 分, 可 累 加, 须 提 供 证 明 同 一 经 历 原 则 上 只 参 加 一 次 评 定, 不 得 重 复 提 交 (4) 在 各 类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或 志 愿 者 服 务 中 有 突 出 表 现, 获 得 特 别 嘉 奖 证 明, 校 级 加 0.2 分, 校 级 以 上 加 0.3 分 同 一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重 复 获 奖 的, 按 最 高 级 别 92
96 加 分 同 一 经 历 原 则 上 只 参 加 一 次 评 定, 不 得 重 复 提 交 3. 惩 罚 分 (1) 无 故 不 参 加 学 校 研 究 生 部 院 系 等 有 关 组 织 指 定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者, 每 次 ( 项 ) 减 0.5 分 (2) 助 教 助 研 助 管 工 作 中 出 现 无 故 缺 勤 迟 到 早 退 或 重 大 失 误 等 情 况, 每 次 减 0.3 分 (3) 志 愿 者 服 务 或 公 益 活 动 中, 因 非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未 能 完 成 工 作, 每 次 减 0.5 分 (4) 在 公 开 场 合 如 研 究 生 论 坛 微 博 微 信 各 级 网 站 移 动 终 端 教 室 图 书 馆 食 堂 实 习 单 位 等 发 表 散 布 错 误 或 反 动 言 论 的, 酌 情 减 1 至 3 分 ( 三 ) 社 会 工 作 与 素 质 拓 展 基 础 分 奖 励 分 惩 罚 分 标 准 总 分 4 分, 基 础 分 2 分, 奖 励 分 上 限 2 分, 惩 罚 分 不 设 上 限 1. 基 础 分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工 作, 乐 于 奉 献, 热 心 为 其 他 同 学 服 务, 工 作 严 谨 踏 实, 有 责 任 心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研 究 生 部 研 究 生 会 班 级 等 组 织 的 各 类 学 术 交 流 讲 座 调 研 文 体 比 赛 及 其 他 竞 赛 等 活 动, 尽 心 尽 职, 发 挥 应 有 的 作 用 2. 奖 励 分 (1) 班 委 支 部 委 员 研 究 生 会 学 生 干 部 等 各 类 学 生 干 部, 任 职 时 间 必 须 在 一 学 期 以 上 ( 含 一 学 期 ), 经 本 人 申 请 测 评 小 组 审 核,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表 现 加 分 担 任 职 务 但 工 作 不 称 职 的 不 能 取 得 加 分 (2) 班 长 支 部 书 记 满 分 为 1.3 分 ; 班 委 支 部 委 员 满 分 为 1 分 (3) 研 究 生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中 主 席 满 分 为 1.5 分, 副 主 席 及 秘 书 长 满 分 为 1.4 分 ; 研 究 生 会 上 研 职 团 部 长 满 分 为 1.3 分, 副 部 长 满 分 为 1.2 分, 干 事 满 分 为 1 分 ; 社 团 ( 研 究 生 会 文 艺 部 体 育 部 所 属 社 团 或 球 队 ) 成 员 满 分 为 0.5 分 (4) 班 长 支 部 书 记 及 班 委 支 部 委 员 由 学 管 办 分 管 老 师 及 所 在 班 级 80% 以 上 同 学 打 分 ; 研 究 生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由 研 究 生 部 分 团 委 书 记 及 各 部 门 正 副 部 长 打 分 ; 研 究 生 会 各 部 部 长 副 部 长 由 学 管 办 分 管 老 师 研 究 生 会 分 管 主 席 及 所 在 部 门 干 事 打 分 ; 研 究 生 会 干 事 由 所 在 部 门 部 长 副 部 长 及 其 他 干 事 打 分 ; 上 研 职 团 部 长 副 部 长 由 职 团 分 管 老 师 及 所 在 部 门 成 员 打 分 ; 上 研 职 团 成 员 由 所 在 部 门 部 长 副 部 长 及 其 他 成 员 打 分 ; 研 究 生 会 社 团 成 员 由 所 在 社 团 负 责 人 根 据 成 员 参 加 活 动 情 况 及 现 实 表 现 进 行 打 分 以 上 打 分 值 范 围 为 70 至 100 分, 取 平 均 分, 换 成 百 分 数 后 乘 以 该 职 位 的 满 分, 得 出 最 终 分 数 93
97 (5) 对 兼 任 数 职 的 学 生 干 部, 加 分 采 用 以 下 计 算 公 式 : 总 加 分 = 最 高 职 务 加 分 + 第 二 职 务 加 分 30%+ 第 三 职 务 加 分 30%, 总 加 分 上 限 为 2 分 班 级 研 究 生 会 社 团 和 研 究 生 会 中 任 一 组 织 内 的 不 同 职 位 之 间 不 累 计 加 分 (6) 获 得 研 究 生 会 优 秀 干 事 称 号 的 加 0.1 分, 获 得 研 究 生 会 优 秀 部 长 称 号 的 加 0.2 分 3. 惩 罚 分 (1) 工 作 不 称 职 或 未 能 完 成 任 务, 相 互 推 脱 责 任, 缺 乏 合 作 精 神, 每 次 减 0.5 分 (2) 在 工 作 或 活 动 中, 出 现 有 损 集 体 利 益 或 荣 誉 的 情 况, 每 次 减 0.5 分 ( 四 ) 文 明 修 身 与 劳 动 卫 生 基 础 分 奖 励 分 惩 罚 分 标 准 总 分 4 分, 基 础 分 3 分, 奖 励 分 上 限 1 分, 惩 罚 分 不 设 上 限 1. 基 础 分 诚 实 守 信, 团 结 友 爱, 相 互 关 心, 尊 敬 师 长, 服 从 组 织 领 导 换 位 思 考, 顾 全 大 局, 严 格 自 律 为 人 正 派, 品 格 高 尚, 不 浮 躁, 不 急 功 近 利, 不 弄 虚 作 假 勤 俭 节 约, 自 立 自 强 积 极 上 进, 确 立 合 适 的 奋 斗 目 标, 科 学 规 划 人 生 生 活 学 习 有 规 律, 注 意 自 我 调 适, 身 心 健 康, 追 求 卓 越 坚 韧 不 拔, 敢 于 正 视 逆 境, 迎 难 而 上 文 明 礼 貌, 诚 实 待 人, 互 帮 互 助, 同 学 关 系 和 睦 热 爱 劳 动, 做 好 个 人 和 公 共 卫 生, 营 造 温 馨 舒 适 的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遵 守 学 校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积 极 配 合 校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保 卫 部 门 和 研 究 生 会 定 期 进 行 卫 生 安 全 和 环 境 质 量 的 检 查 评 比 不 在 宿 舍 区 域 内 喧 哗, 不 影 响 他 人 休 息 不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不 随 便 留 宿 他 人 不 酗 酒 不 赌 博, 不 打 架 不 斗 殴 远 离 毒 品 通 过 诚 实 合 法 劳 动 创 造 财 富, 量 入 为 出, 理 性 消 费, 不 盲 从 不 攀 比 不 炫 耀, 远 离 不 良 借 贷 2. 奖 励 分 研 究 生 会 生 活 部 配 合 学 校 宿 舍 管 理 服 务 部 ( 即 宿 管 科 ) 和 校 保 卫 处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卫 生 检 查 评 比, 每 学 期 评 定 文 明 宿 舍, 获 文 明 宿 舍 的 宿 舍, 每 位 成 员 每 次 加 0.1 分, 可 累 加 3. 惩 罚 分 (1) 在 宿 舍 安 全 卫 生 评 比 中 不 合 格 的 寝 室, 每 位 成 员 减 0.3 分 (2)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的, 每 次 减 0.5 分, 如 : 在 宿 舍 内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或 明 火 ; 私 自 接 拉 电 线 ; 未 按 规 定 请 假 夜 不 归 宿 ; 留 宿 异 性 ; 在 宿 舍 盥 洗 室 或 走 廊 等 公 共 区 域 喧 哗 吵 闹,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休 息 ; 酗 酒 赌 博 打 架 斗 殴 接 触 毒 品 等 94
98 (3) 就 寝 时 间 影 响 他 人 休 息, 室 友 关 系 紧 张, 矛 盾 突 出, 视 严 重 程 度 酌 情 减 0.2 至 0.5 分 (4) 未 经 申 请 和 批 准, 擅 自 在 校 外 居 住 的, 减 2 分 (5) 出 租 或 出 借 宿 舍 床 位 的, 取 消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资 格 和 入 住 宿 舍 资 格 第 三 条 考 勤 分 评 定 细 则 课 堂 考 勤 分 总 分 5 分, 基 础 分 5 分, 惩 罚 分 不 设 上 限 1. 基 础 分 按 时 参 加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已 注 册 修 读 的 课 程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课,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旷 课 因 病 或 与 专 业 学 习 相 关 事 宜 确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时, 须 事 先 按 照 研 究 生 部 有 关 规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并 获 得 批 准, 请 假 结 束 后 及 时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2. 惩 罚 分 每 旷 课 1 学 时, 减 0.1 分, 累 计 减 分 关 于 课 堂 考 勤, 具 体 参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堂 考 勤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第 四 条 其 他 ( 一 )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由 研 究 生 部 学 业 奖 学 金 综 合 测 评 领 导 小 组 补 充 核 定, 并 适 时 公 布 ( 二 ) 本 办 法 于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如 遇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等 情 况 变 化, 本 办 法 将 作 相 应 修 订 以 前 实 施 办 法 如 有 与 本 办 法 相 悖 之 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三 )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办 法 进 行 解 释 附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德 育 测 评 思 政 评 分 表 95
99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德 育 测 评 思 政 评 分 表 姓 名 : 学 号 : 班 级 : 专 业 : 项 目 内 容 加 分 减 分 思 想 政 治 组 织 纪 律 ( 基 础 分 2 分, 加 分 上 限 1 分 ) 社 会 实 践 志 愿 服 务 ( 基 础 分 3 分, 加 分 上 限 1 分 ) 社 会 工 作 素 质 拓 展 ( 基 础 分 2 分, 加 分 上 限 2 分 ) 文 明 修 身 劳 动 卫 生 ( 基 础 分 3 分, 加 分 上 限 1 分 ) 累 计 ( 加 分 上 限 5 分 ) 基 础 分 10 分 德 育 测 评 思 政 总 分 备 注 : 考 勤 分 以 学 籍 办 公 示 情 况 为 准, 不 列 入 此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96
100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研 究 生 教 育 是 培 养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主 要 途 径, 研 究 生 教 育 质 量 体 现 了 一 所 大 学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为 提 高 我 校 研 究 生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术 创 新 能 力, 切 实 加 强 导 师 对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指 导, 加 大 拔 尖 人 才 培 养 力 度, 学 校 设 立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对 以 研 究 生 导 师 组 织 指 导 研 究 生 为 研 究 主 体 的 研 究 课 题 进 行 资 助 第 二 条 项 目 旨 在 鼓 励 研 究 生 导 师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系 统 科 研 训 练, 培 养 他 们 的 问 题 意 识 和 学 术 研 究 素 养, 提 升 他 们 的 科 研 水 平 和 学 术 创 新 能 力 第 三 条 项 目 工 作 由 我 校 科 研 处 归 口 管 理, 研 究 生 部 协 同 具 体 实 施, 各 学 院 ( 系 部 所 ) 共 同 参 与 为 推 进 项 目 落 实 与 管 理, 特 制 订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章 申 报 与 评 审 第 四 条 项 目 成 员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研 究 生 导 师, 以 项 目 组 为 单 位 自 选 课 题 集 中 申 报 原 则 上 每 个 项 目 组 由 1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若 干 项 目 成 员 组 成 ; 特 殊 情 况, 也 可 由 2 名 研 究 生 导 师 联 合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 二 ) 根 据 需 要,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指 定 1 名 青 年 教 师 作 为 副 导 师, 联 合 指 导 项 目 的 开 展 ( 二 ) 项 目 成 员 应 为 研 究 生 导 师 所 指 导 的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亦 可 根 据 学 生 意 愿 少 量 纳 入 其 他 导 师 所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组 建 研 究 团 队 ( 三 ) 项 目 成 员 构 成 应 注 重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比 例, 硕 士 研 究 生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 三 ) 项 目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3 人 且 一 般 不 超 过 5 人 ( 不 含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副 导 师 ),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性, 能 保 持 项 目 课 题 研 究 的 高 效 性 连 续 性 和 完 整 性 1. 项 目 成 员 为 我 校 在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年 级 不 限,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遴 选 决 定 ; 2. 项 目 成 员 一 次 只 能 参 加 一 个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的 申 报 ; 3. 已 获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资 助 尚 未 结 项 者 不 得 申 报 ; 97
101 4. 已 获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资 助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尚 未 结 项 者 不 得 申 报 ; 3. 本 校 教 师 在 职 攻 读 研 究 生 学 位 者 不 得 申 报 第 五 条 课 题 形 式 ( 一 ) 由 研 究 生 导 师 遴 选 组 织 并 指 导 研 究 生 进 行 课 题 设 计, 全 程 指 导 研 究 生 开 展 课 题 研 究 项 目 课 题 应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和 学 术 创 新 性 鼓 励 研 究 生 将 自 己 的 学 位 论 文 与 该 课 题 研 究 相 结 合 ( 三 ) 课 题 可 采 取 下 述 三 种 形 式 之 一 : 专 题 方 向 性 研 究 课 题 相 互 联 系 的 系 列 性 研 究 课 题 与 课 题 组 成 员 的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研 究 课 题 第 六 条 项 目 成 果 ( 一 ) 项 目 成 果 为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 论 文 集 或 学 术 会 议 论 文 不 计 入 ), 或 专 著 译 著, 或 咨 询 报 告 鼓 励 在 SSCI A&HCI SCI EI CSSCI 来 源 期 刊 上 发 表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 二 ) 项 目 预 期 成 果 的 层 次 和 水 平 将 作 为 项 目 立 项 资 助 评 审 的 重 要 依 据, 项 目 实 际 成 果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将 作 为 项 目 结 项 等 级 评 定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七 条 项 目 周 期 ( 一 ) 项 目 周 期 一 般 为 2 年 在 保 障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提 前 结 项 ( 二 )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可 提 前 3 个 月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半 年 第 八 条 材 料 报 送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在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上 下 载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申 报 表 及 有 关 材 料, 根 据 申 请 书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按 规 定 时 间 提 交 所 在 学 院 ( 系 部 所 ) 初 审 ( 二 )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院 ( 系 部 所 ) 按 本 办 法 和 单 位 实 际 进 行 审 查 和 签 署 单 位 意 见, 并 承 诺 提 供 研 究 条 件 和 承 担 项 目 的 管 理 任 务, 在 申 报 期 内, 将 审 查 合 格 的 申 请 书 统 一 送 交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 二 )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工 作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培 养 办 ) 负 责 接 受 咨 询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并 协 同 科 研 处 组 织 评 审 第 九 条 项 目 评 审 ( 一 ) 评 审 标 准 1. 课 题 研 究 目 标 明 确, 组 织 规 划 合 理, 课 题 设 计 能 较 好 地 体 现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的 宗 旨, 通 过 该 课 题 的 研 究, 课 题 组 成 员 可 以 切 实 得 到 导 师 的 系 统 科 学 训 练, 科 研 能 力 能 得 到 较 大 提 高 98
102 2. 课 题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和 学 术 创 新 性 研 究 思 路 清 晰, 研 究 方 法 科 学, 研 究 方 案 具 有 可 行 性 项 目 成 员 分 工 合 理, 子 课 题 设 计 具 有 整 体 性 和 关 联 性 3. 项 目 成 员 在 规 定 时 期 内 完 成 计 划 的 能 力 以 及 对 学 术 问 题 的 钻 研 精 神 和 对 学 术 问 题 的 解 释 愿 望,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奉 献 精 神 指 导 能 力, 项 目 团 队 的 建 设 4. 项 目 启 动 经 费 预 算 安 排 合 理 合 规 ( 二 ) 评 审 程 序 1. 在 主 管 校 长 领 导 下, 研 究 生 部 协 同 科 研 处 组 织 校 内 外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评 审 组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组 的 组 成 原 则 如 下 : (1) 专 家 评 审 组 由 5 人 ( 含 5 人 )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其 中 至 少 有 1 名 校 外 相 关 专 家 根 据 回 避 原 则,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能 作 为 专 家 评 审 组 成 员 (2) 专 家 评 审 组 成 员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对 评 审 课 题 有 较 高 学 术 造 诣, 具 有 客 观 公 正 的 职 业 声 望, 对 所 提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2. 项 目 评 审 坚 持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采 用 资 格 审 查 分 组 答 辩 评 审 和 会 议 综 合 评 审 的 方 式 进 行, 由 专 家 评 审 组 签 署 建 议 立 项 意 见 3. 研 究 生 部 协 同 科 研 处 对 专 家 组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后 下 达 立 项 通 知 获 批 准 立 项 的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在 全 校 公 布 4. 学 校 每 年 春 季 学 期 启 动 实 施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的 申 报 评 审 和 立 项 工 作, 立 项 的 数 量 根 据 当 年 项 目 申 报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而 定 第 三 章 实 施 与 管 理 第 十 条 项 目 实 施 ( 一 ) 实 行 院 系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共 同 负 责 制 1. 项 目 获 得 立 项 后, 申 报 书 中 的 内 容 即 产 生 合 同 约 束 力, 项 目 申 报 人 应 根 据 申 报 书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指 导 项 目 成 员 开 展 研 究,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在 项 目 研 究 期 间 应 认 真 参 照 立 项 申 请 书 的 具 体 内 容 积 极 开 展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并 定 期 向 学 院 ( 系 部 所 ) 和 学 校 汇 报 项 目 研 究 进 展 情 况 2.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如 项 目 负 责 人 因 故 不 能 再 担 任 此 项 工 作, 须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 系 部 所 ) 同 意, 由 学 院 ( 系 部 所 ) 在 学 校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中 向 研 究 生 部 和 科 研 处 提 交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请 示,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变 更 3.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 系 部 所 ) 要 加 强 项 目 跟 踪 管 理, 为 项 目 开 展 实 施 提 供 保 障 条 件, 做 好 对 项 目 研 究 的 督 促 和 指 导 工 作, 促 进 项 目 组 按 时 保 质 完 成 研 究 任 务 99
103 ( 二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加 强 项 目 研 究 团 队 建 设 1.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权 利 有 义 务 围 绕 项 目 的 顺 利 开 展 加 强 项 目 研 究 团 队 建 设, 应 鼓 励 支 持 项 目 成 员 积 极 参 加 相 关 学 术 活 动, 并 积 极 申 报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和 学 校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基 金 项 目 加 强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2. 项 目 成 员 在 研 期 间 不 应 因 实 习 实 践 国 际 交 流 等 活 动 或 其 他 非 官 方 组 织 的 非 公 益 性 服 务 活 动 影 响 项 目 课 题 活 动 的 正 常 开 展 3. 因 项 目 成 员 违 法 违 纪, 或 参 军 辍 学 休 学 毕 业, 或 参 与 官 方 组 织 的 重 大 公 益 性 社 会 志 愿 者 服 务 等 无 法 保 证 课 题 研 究 工 作 开 展 所 必 须 的 时 间 等 情 况,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对 项 目 成 员 做 出 变 更 调 整 并 报 送 所 在 学 院 ( 系 部 所 ) 研 究 生 部 和 科 研 处 审 核 备 案, 保 证 项 目 得 以 顺 利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中 期 检 查 ( 一 )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时 间, 立 项 一 年 后, 研 究 生 部 协 同 科 研 处 组 织 校 内 外 专 家 对 研 究 课 题 进 行 中 期 检 查 中 期 检 查 一 般 采 用 专 家 集 中 评 议 或 者 项 目 组 公 开 宣 讲 形 式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就 课 题 研 究 进 展 情 况 提 交 中 期 报 告 ( 二 ) 若 中 期 检 查 不 合 格 者, 视 情 况 做 出 撤 销 项 目 的 处 理, 并 部 分 或 全 部 追 回 项 目 启 动 经 费 若 中 期 检 查 项 目 已 经 完 成,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以 提 前 申 请 结 项, 研 究 成 果 经 鉴 定 合 格 者, 学 校 按 项 目 评 定 等 级 予 以 相 应 奖 励 第 四 章 验 收 与 结 项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课 题 完 成 后, 需 进 行 验 收 和 结 项 研 究 生 部 协 同 科 研 处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组 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办 理 验 收 结 项, 并 报 分 管 教 学 和 科 研 的 校 领 导 批 准 第 十 三 条 验 收 材 料 应 包 括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验 收 表 结 项 报 告 最 终 成 果 ( 一 ) 申 报 人 应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项 目 成 员 完 成 项 目 申 报 书 所 填 写 的 研 究 内 容, 最 终 成 果 应 为 已 经 公 开 发 表 的 核 心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或 学 术 专 著 译 著, 或 咨 询 报 告 ( 二 ) 根 据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的 宗 旨,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要 发 挥 课 题 研 究 组 织 设 计 和 指 导 者 的 学 术 引 领 作 用 成 果 发 表 时, 第 一 作 者 应 为 项 目 成 员, 不 得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 可 作 为 第 二 作 者 署 名 ) 第 一 作 者 单 位 应 注 明 为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且 必 须 在 相 应 位 置 标 明 研 究 课 题 得 到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资 助 字 样, 否 则 验 收 时 不 予 承 认 100
104 ( 三 ) 项 目 验 收 和 结 项 时, 不 接 受 同 时 获 得 其 他 项 目 资 助 的 同 名 成 果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结 项 材 料 ( 四 ) 结 项 成 果 中 如 有 发 现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将 不 予 结 项, 同 时 撤 销 该 成 果 发 表 人 项 目 资 格 并 追 回 已 拨 付 给 发 表 人 的 经 费 第 十 四 条 验 收 结 论 分 为 :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三 类 通 过 验 收 结 题 ( 优 秀 合 格 ) 的 项 目, 由 学 校 发 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结 题 证 明,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奖 励 措 施 奖 励 标 准 参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优 秀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一 ) 优 秀 项 目 要 求 项 目 成 果 形 式 为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和 学 术 专 著, 每 个 项 目 结 项 成 果,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总 量 不 得 少 于 5 篇 (1 部 学 术 专 著 按 2 篇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计 算 ) 其 中,SCI SSCI EI A&HCI CSCD CSSCI 来 源 期 刊 论 文 ( 含 有 DOI 号 的 网 络 在 线 发 表, 文 章 类 型 为 Article Review Letter 的 论 文 ) 不 得 少 于 3 篇 ( 二 ) 合 格 项 目 要 求 项 目 成 果 形 式 为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学 术 专 著 译 著 咨 询 报 告, 每 个 项 目 结 项 成 果,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总 量 不 得 少 于 3 篇 (1 部 专 著 或 译 著 按 2 篇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计 算 ; 被 采 纳 的 咨 询 报 告, 根 据 采 纳 级 别 按 相 应 等 级 的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计 算 ) 其 中 SCI SSCI EI A&HCI CSCD CSSCI 来 源 期 刊 论 文 ( 含 有 DOI 号 的 网 络 在 线 发 表, 文 章 类 型 为 Article Review Letter 的 论 文 ) 不 得 少 于 1 篇 ( 三 ) 项 目 奖 励 标 准 1. 对 于 验 收 结 论 为 优 秀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 2. 对 于 验 收 结 论 为 合 格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一 次 性 奖 励 0.6 万 元 3. 对 于 验 收 结 论 为 优 秀 且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具 有 鲜 明 特 色 具 有 良 好 示 范 作 用 和 推 广 价 值 的 项 目 团 队, 授 予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优 秀 师 生 研 究 团 队 荣 誉 称 号, 并 予 以 项 目 已 获 奖 励 金 额 20% 的 奖 励, 推 荐 申 报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改 项 目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成 果 奖 项 4. 项 目 成 果 为 学 术 期 刊 论 文 者, 在 SSCI A&HCI EI SCI 来 源 期 刊 中 的 国 外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文 章 及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奖 励 0.8 万 元 / 篇, 在 我 校 认 定 的 A 级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奖 励 0.5 万 元 / 篇, 在 我 校 认 定 的 B 级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奖 励 0.3 万 元 / 篇, 在 我 校 认 定 的 C 级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奖 励 0.2 万 元 / 篇, 在 一 般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奖 励 0.1 万 元 / 篇 5. 项 目 成 果 为 学 术 专 著 者, 对 于 A 类 学 术 专 著, 每 部 奖 励 1.0 万 元 ; 对 于 B 类 学 术 专 著, 每 部 奖 励 0.6 万 元 101
105 6. 项 目 成 果 为 译 著 者, 对 于 A 类 译 著, 每 部 奖 励 0.8 万 元 ; 对 于 B 类 译 著, 每 部 奖 励 0.4 万 元 7. 项 目 成 果 为 咨 询 报 告 者, 对 于 获 得 国 家 或 省 部 级 以 上 的 政 府 部 门 采 纳 的 咨 询 性 报 告, 每 篇 奖 励 0.2 万 元 ( 三 ) 对 不 合 格 项 目 的 处 理 办 法 1. 对 于 验 收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提 交 整 改 方 案, 在 半 年 期 内 对 项 目 进 行 整 改 2. 对 于 验 收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且 未 提 交 整 改 方 案, 或 整 改 后 仍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则 取 消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未 来 三 年 内 申 请 主 持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类 项 目 的 资 格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部 协 同 科 研 处 会 同 各 项 目 组 所 在 学 院 ( 系 部 所 ) 应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加 强 对 项 目 的 宣 传 推 广 工 作, 持 续 提 高 研 究 生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和 学 术 创 新 能 力 第 十 六 条 经 费 使 用 ( 一 ) 学 校 对 立 项 的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设 立 专 项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 二 ) 项 目 审 批 立 项 后, 均 拨 付 1 万 元 作 为 启 动 经 费, 用 于 资 助 项 目 成 员 资 料 收 集 和 参 加 相 关 学 术 活 动 ( 三 ) 项 目 启 动 经 费 的 使 用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统 一 调 配 经 费 使 用 时 应 按 照 项 目 预 算 紧 密 围 绕 项 目 的 开 展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只 供 项 目 成 员 使 用,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使 用 该 项 经 费 ( 四 )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应 严 格 遵 守 财 务 管 理 要 求, 执 行 相 关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在 预 算 范 围 内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不 得 用 于 与 课 题 研 究 无 关 的 开 支 经 费 使 用 由 院 系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共 同 负 责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 1. 图 书 资 料 费 : 课 题 研 究 所 需 购 买 图 书 期 刊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数 据 等 资 料 以 及 打 印 复 印 等 费 用 2. 会 议 费 : 围 绕 课 题 研 究 举 行 的 小 型 会 议 费 用 3. 设 备 购 置 费 : 课 题 研 究 所 需 设 备 的 购 置 4. 差 旅 费 : 课 题 研 究 所 发 生 的 国 内 调 研 参 加 国 内 外 学 术 会 议 培 训 等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5. 咨 询 劳 务 费 : 课 题 研 究 中 支 付 给 非 课 题 组 成 员 非 本 院 系 人 员 专 家 咨 询 费 劳 务 费 等 6. 项 目 申 请 书 中 所 列 的 获 批 准 的 与 课 题 研 究 相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五 ) 在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许 可 范 围 内, 经 费 的 使 用 应 以 项 目 成 果 为 主 要 衡 量 指 标, 充 分 尊 重 师 生 的 辛 勤 付 出, 体 现 劳 动 价 值 102
106 ( 六 ) 项 目 经 费 接 受 学 校 审 计 处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审 计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经 2016 年 第 八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授 权 科 研 处 对 本 办 法 进 行 解 释 103
107 附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优 秀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办 法 的 相 关 分 类 : 一 期 刊 A 级 期 刊 ( 我 校 认 定 的 CSSCI 来 源 期 刊 中 的 重 要 核 心 期 刊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现 实 哲 学 研 究 世 界 宗 教 研 究 外 国 语 外 语 教 学 与 研 究 中 国 语 文 文 学 评 论 外 国 文 学 评 论 文 艺 研 究 历 史 研 究 考 古 学 报 经 济 研 究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法 学 研 究 社 会 学 研 究 民 族 研 究 新 闻 与 传 播 研 究 中 国 图 书 馆 学 报 教 育 研 究 体 育 科 学 统 计 研 究 心 理 学 报 管 理 世 界 B 级 期 刊 C 级 期 刊 我 校 认 定 的 B 级 期 刊 是 指 A 级 以 外 的 CSSCI 来 源 期 刊 我 校 认 定 的 C 级 期 刊 是 指 未 被 CSSCI 来 源 期 刊 收 录, 但 是 被 北 京 大 学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收 录 并 被 本 校 认 定 的 期 刊 CSSCI 扩 展 版 期 刊 等 同 于 C 级 期 刊 二 学 术 专 著 学 术 专 著 指 对 特 定 的 学 术 领 域 或 问 题 由 作 者 提 出 某 种 具 有 创 意 的 学 术 观 点, 并 围 绕 该 学 术 观 点 展 开 调 研 论 证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化 成 果 学 术 专 著 分 以 下 两 类 : A 类 学 术 专 著 : 作 品 具 有 较 强 的 理 论 性 和 学 术 性, 原 则 上 字 数 不 少 于 20 万 字 B 类 学 术 专 著 : 作 品 具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性 和 学 术 性, 原 则 上 字 数 不 少 于 10 万 字 三 译 著 译 著 指 把 优 秀 的 中 文 学 术 著 作 经 典 名 著 翻 译 成 外 文, 或 把 具 有 重 大 学 术 价 值 的 外 文 学 术 著 作 经 典 名 著 翻 译 成 中 文 的 著 作 译 著 分 以 下 两 类 : A 类 译 著 : 中 译 外 类, 原 则 上 字 数 不 少 于 15 万 字 ( 以 汉 字 计 算 ) B 类 译 著 : 外 译 中 类, 原 则 上 字 数 不 少 于 15 万 字 ( 以 汉 字 计 算 ) 104
108 研 究 生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国 际 化 进 程, 进 一 步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学 校 设 立 研 究 生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项 目, 资 助 研 究 生 积 极 参 与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拓 展 国 际 视 野, 提 高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为 规 范 资 助 项 目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章 资 助 对 象 及 基 本 要 求 第 二 条 资 助 对 象 本 校 正 式 注 册 的 全 日 制 在 读 研 究 生 ( 含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 政 治 素 质 过 硬 无 重 大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科 研 能 力 较 强 外 语 过 关 沟 通 能 力 良 好 第 三 条 基 本 要 求 申 请 者 需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 一 ) 原 则 上 须 以 第 一 作 者 身 份 向 会 议 主 办 方 提 交 参 会 论 文, 并 以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 二 ) 参 会 资 助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次, 原 则 上 每 一 位 研 究 生 每 学 年 只 能 申 请 一 次 该 项 资 助 对 依 托 重 点 学 科 或 重 大 研 究 课 题 的 学 术 成 果 论 文 申 请 者 可 适 当 倾 斜 ( 三 )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应 为 各 学 科 点 认 定 的 本 学 科 领 域 高 水 平 的 重 要 学 术 会 议, 原 则 上 是 国 际 权 威 学 术 团 体 直 接 组 织 召 开 出 版 正 式 会 议 论 文 集 并 由 国 际 知 名 索 引 机 构 检 索 水 平 较 高 组 织 成 熟 定 期 召 开 的 序 列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 四 ) 参 加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主 题 应 与 申 请 者 所 学 专 业 领 域 紧 密 相 关, 且 参 加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会 期 应 在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之 前 ( 五 )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的 时 间 一 般 在 两 周 以 内 ( 六 ) 同 期 内 申 请 国 ( 境 ) 外 访 学 资 助 的 不 得 再 申 请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第 三 章 资 助 范 围 及 资 助 额 度 第 四 条 资 助 范 围 本 项 目 资 助 的 范 围 具 体 包 括 : ( 一 )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的 一 次 往 返 旅 费 ; ( 二 ) 会 议 注 册 费 ; ( 三 ) 签 证 相 关 费 用 ; ( 四 ) 住 宿 费 第 五 条 资 助 额 度 本 项 目 资 助 的 额 度 主 要 考 虑 以 下 几 方 面 因 素 : 105
109 ( 一 ) 会 议 等 级 影 响 力 ; ( 二 ) 论 文 宣 读 情 况 论 文 录 用 情 况 论 文 获 奖 情 况 ; ( 三 ) 体 现 论 文 价 值 的 其 它 情 况, 如 论 文 作 为 特 邀 报 告 或 主 题 报 告 宣 读 ; ( 四 ) 会 后 的 总 结 报 告 及 交 流 分 享 情 况 资 助 范 围 及 额 度 将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及 专 家 审 议 结 果, 择 优 分 等 级 资 助 若 会 议 主 办 方 已 提 供 往 返 交 通 费 等 方 面 资 助, 则 已 获 资 助 的 资 费 项 目 学 校 不 再 予 以 重 复 资 助 参 加 国 内 举 办 的 国 际 会 议, 每 人 最 高 资 助 额 不 超 过 2000 元 人 民 币 ; 参 加 国 ( 境 ) 外 (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举 办 的 国 际 会 议, 每 人 最 高 资 助 额 不 超 过 8000 元 人 民 币 第 四 章 材 料 递 交 及 审 批 程 序 第 六 条 受 理 时 间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常 年 ( 工 作 日 ) 接 受 申 请, 每 学 年 集 中 两 次 进 行 评 审 资 助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每 学 期 教 学 周 第 15 周 的 周 五 前 截 止 受 理, 第 周 组 织 专 家 组 评 审, 第 18 周 公 示 报 批 具 体 时 间 以 当 学 期 校 历 为 准 第 七 条 材 料 递 交 申 请 人 最 迟 需 在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召 开 前 二 周 向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 ( 一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申 请 表 ( 附 件 1) ( 二 ) 会 议 正 式 征 文 通 知 (Final Call for Paper) ( 三 ) 会 议 主 办 方 出 具 的 正 式 邀 请 函 ( 原 件 交 由 研 究 生 院 ( 筹 ) 审 核, 复 印 件 留 存 ) ( 四 ) 论 文 录 用 证 明 ( 限 论 文 获 录 用 者, 原 件 交 由 研 究 生 院 ( 筹 ) 审 核, 复 印 件 留 存, 如 会 议 召 开 前 不 能 提 供, 会 议 结 束 后 务 必 补 交 ) ( 五 ) 会 议 日 程 安 排 或 含 日 程 安 排 情 况 的 会 议 手 册 ( 如 会 议 召 开 前 不 能 提 供, 会 议 结 束 后 务 必 补 交 ) 申 请 人 须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二 周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及 时 向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提 交 以 下 后 续 材 料 : ( 一 ) 会 议 日 程 安 排 (Final Program, 含 本 人 发 言 或 报 告 的 日 程 页 复 印 件, 会 议 前 已 提 交 但 日 程 有 变 动 请 补 交 最 新 日 程 安 排 ); ( 二 ) 护 照 首 页 及 标 有 出 入 境 日 期 页 面 的 复 印 件 ( 针 对 境 外 参 会 人 员 ); ( 三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的 总 结 报 告 ( 纸 质 版 和 电 子 版, 不 得 少 于 3000 字 )( 附 件 2); 106
110 ( 四 ) 论 文 全 文 ( 纸 质 版 和 电 子 版, 无 论 录 用 与 否, 均 需 提 交 ) ( 五 ) 参 会 获 取 的 学 术 信 息 资 料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该 项 为 辅 助 参 考 项 ); ( 六 ) 参 会 情 景 照 片 若 干 张 ( 电 子 版, 该 项 为 辅 助 参 考 项 ); ( 七 ) 往 返 交 通 费 注 册 费 签 证 费 等 参 会 期 间 有 关 费 用 的 使 用 凭 证 原 件 ( 背 面 须 有 导 师 及 本 人 的 签 字, 机 票 应 附 登 机 牌 ) 第 八 条 审 批 程 序 ( 一 ) 申 请 人 经 本 人 导 师 审 核 同 意 后,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所 在 院 ( 系 所 部 ) 主 管 领 导 核 准 并 签 署 意 见, 再 报 送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 二 )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接 受 申 请 后, 将 邀 请 有 关 专 家 和 管 理 部 门 领 导 组 成 评 审 专 家 组 对 申 请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专 家 组 根 据 申 请 人 参 会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项 目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决 定 是 否 资 助, 以 及 是 否 以 全 额 半 额 旅 费 和 其 他 单 项 费 用 予 以 资 助 ( 三 ) 评 定 结 果 经 学 校 内 网 上 公 示 三 天, 若 无 异 议,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上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批 准 并 发 放 资 金 ; 若 有 异 议, 异 议 者 需 提 交 书 面 意 见 给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经 研 究 生 院 ( 筹 ) 调 查 核 实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并 由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将 处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相 关 异 议 者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九 条 受 资 助 研 究 生 有 积 极 配 合 交 流 汇 报 参 会 情 况 的 义 务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10 月 16 日 起 试 行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院 ( 筹 ) 对 本 办 法 进 行 解 释 107
111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我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国 际 化 进 程, 进 一 步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学 校 设 立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资 助 项 目, 资 助 博 士 研 究 生 赴 国 ( 境 ) 外 本 学 科 领 域 一 流 大 学 或 研 究 机 构 进 行 短 期 进 修 研 究 和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活 动 为 规 范 资 助 项 目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章 访 学 要 求 第 二 条 访 学 接 收 单 位 应 是 当 前 国 ( 境 ) 外 著 名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 含 港 澳 台 等 地 区 的 院 校 ), 接 收 学 科 和 导 师 应 在 相 关 领 域 内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第 三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内 容 应 是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研 究 工 作, 应 是 该 学 科 领 域 的 前 沿 课 题, 应 以 科 研 指 导 和 科 研 合 作 为 主, 国 内 导 师 原 则 上 应 已 经 与 接 收 单 位 建 立 了 一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第 四 条 国 ( 境 ) 外 接 收 单 位 应 指 定 一 名 教 授 作 为 导 师 来 指 导 博 士 研 究 生 访 学 期 间 的 学 习 和 科 研 工 作, 并 负 责 最 终 的 考 核 工 作 第 五 条 申 请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在 国 ( 境 ) 内 外 导 师 的 共 同 指 导 下, 仔 细 填 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资 助 项 目 申 请 表 ( 附 件 1), 制 定 详 细 的 访 学 计 划 访 学 计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访 学 的 预 期 目 标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目 前 已 经 完 成 的 研 究 工 作 国 ( 境 ) 外 导 师 研 究 团 队 对 博 士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能 够 提 供 的 研 究 条 件 和 帮 助 访 学 工 作 对 国 内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指 导 和 科 研 国 际 合 作 方 面 的 作 用 在 国 ( 境 ) 外 访 学 期 间 的 研 究 计 划 安 排 访 学 回 校 后 的 后 续 工 作 计 划 等 第 六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访 学 的 时 间 由 学 生 和 国 ( 境 ) 内 外 导 师 根 据 访 学 任 务 的 实 际 情 况 共 同 商 定, 访 学 时 间 一 般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三 个 月,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第 七 条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通 过 充 分 利 用 国 ( 境 )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较 好 的 教 学 与 科 研 条 件, 拓 展 国 际 视 野, 提 高 科 研 水 平, 完 成 高 水 平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并 促 进 导 师 与 国 ( 境 ) 外 高 水 平 学 者 在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研 方 面 开 展 更 加 紧 密 的 合 作 108
112 第 八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期 间 应 定 期 主 动 向 国 内 外 导 师 汇 报 访 学 的 进 展 情 况, 接 受 导 师 的 指 导 第 九 条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访 学 期 间 所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的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必 须 为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第 三 章 资 助 对 象 第 十 条 申 请 该 项 目 资 助 者 需 满 足 以 下 申 请 条 件 : ( 一 ) 本 校 正 式 注 册 的 全 日 制 在 读 二 年 级 博 士 研 究 生 ( 不 含 定 向 就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思 想 成 熟, 身 体 健 康 ( 二 ) 已 经 顺 利 完 成 博 士 阶 段 全 部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 三 )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研 素 质 学 术 发 展 潜 力 和 国 际 沟 通 能 力 ( 四 ) 外 语 水 平 符 合 拟 访 学 单 位 的 语 言 要 求 或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 含 ) 以 上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访 学 单 位 工 作 语 种 一 致 ) 2. 曾 在 拟 访 学 单 位 工 作 语 种 使 用 国 家 留 学 或 连 续 工 作 过 一 年 及 以 上 3. 参 加 雅 思 ( 学 术 类 ) 托 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雅 思 6.5 分, 托 福 95 分, 德 法 意 西 语 达 到 欧 洲 统 一 语 言 参 考 框 架 (CECRL) 的 B2 级, 日 语 达 到 二 级 (N2), 韩 语 达 到 TOPIK4 级 第 十 一 条 该 项 目 对 下 述 人 员 予 以 优 先 资 助 : ( 一 ) 已 有 科 研 成 果 公 开 发 表 或 参 与 校 级 以 上 重 大 课 题 项 目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以 及 在 学 校 重 点 学 科 或 符 合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专 业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 二 ) 访 问 学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与 我 校 在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研 方 面 已 经 有 了 一 定 的 合 作 基 础 或 有 较 好 的 合 作 前 景, 并 且 接 收 单 位 和 国 ( 境 ) 内 外 导 师 愿 意 并 能 够 提 供 配 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 三 ) 已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且 开 题 报 告 评 议 结 果 良 好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第 十 二 条 该 项 目 对 下 述 人 员 不 再 予 以 资 助 : ( 一 ) 已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 二 ) 有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尚 在 学 校 处 分 中 的 人 员 ( 三 ) 已 获 得 国 ( 境 ) 外 全 额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人 员 ( 四 ) 已 获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的 人 员 ( 五 ) 同 期 申 请 了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并 获 批 的 人 员 ( 六 ) 在 读 期 间 曾 获 得 该 项 目 资 助 的 人 员 109
113 第 四 章 资 助 标 准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费 用 资 助 一 般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额 度 支 付 : 访 学 时 间 为 三 至 四 个 月, 提 供 总 额 不 超 过 元 ( 壹 万 伍 仟 元 ) 人 民 币 的 资 助 ; 访 学 时 间 为 五 至 六 个 月, 提 供 总 额 不 超 过 元 ( 贰 万 元 ) 人 民 币 的 资 助 具 体 资 助 金 额 由 评 审 专 家 组 根 据 访 学 情 况 讨 论 审 议 决 定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国 际 旅 费 和 生 活 费 补 贴 国 际 旅 费 是 指 学 校 或 学 生 居 住 地 到 接 受 学 校 所 在 国 家 口 岸 之 间 一 次 国 际 往 返 机 票 和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一 般 仅 资 助 经 济 舱 的 费 用 国 际 旅 费 在 资 助 标 准 范 围 内 实 报 实 销 国 ( 境 ) 外 生 活 费 生 活 和 科 研 补 贴 参 照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调 整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奖 学 金 资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0]286 号 ) 的 资 助 标 准 的 50% 为 上 限 资 助 第 十 五 条 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访 学 费 用 ( 学 校 资 助 部 分 ) 原 则 上 不 得 预 支 如 确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由 导 师 填 写 担 保 责 任 书 后, 以 导 师 名 义 从 学 校 财 务 处 借 款 博 士 研 究 生 完 成 访 学 计 划 按 期 返 校 后 持 护 照 机 票 在 国 ( 境 ) 外 访 学 评 估 表 和 总 结 报 告 等 相 关 材 料 到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办 理 审 核 和 费 用 报 销 手 续 导 师 资 助 部 分 由 学 生 与 导 师 协 商 解 决 第 五 章 申 报 与 评 审 第 十 六 条 受 理 时 间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常 年 ( 工 作 日 ) 接 受 申 请, 每 学 年 集 中 两 次 进 行 评 审 资 助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每 学 期 教 学 周 第 15 周 的 周 五 前 截 止 受 理, 第 周 组 织 专 家 组 评 审, 第 18 周 公 示 报 批 具 体 时 间 以 当 学 期 校 历 为 准 第 十 七 条 提 交 申 请 申 请 本 项 目 资 助 人 员 需 在 出 访 前 至 少 二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并 向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 一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资 助 项 目 申 请 表 ( 附 件 1) ( 二 ) 国 ( 境 ) 外 访 学 导 师 和 接 收 单 位 的 邀 请 信 或 正 式 接 收 函 和 有 关 协 议 书 或 说 明 信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原 件 供 研 究 生 院 ( 筹 ) 审 核, 复 印 件 交 由 研 究 生 院 ( 筹 ) 留 存 )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申 请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留 学 的 起 止 时 间 国 ( 境 ) 外 导 师 姓 名 受 邀 人 在 国 ( 境 ) 外 将 要 从 事 的 研 究 情 况 费 用 情 况 等 如 邀 请 信 为 英 语 以 外 语 言, 应 附 中 文 翻 译 件 并 由 导 师 和 所 在 学 院 ( 系 ) 主 管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确 认, 110
114 并 加 盖 公 章 ( 三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及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评 议 结 果 ( 限 已 作 开 题 报 告 者, 该 项 为 辅 助 参 考 项 ) ( 四 ) 公 开 发 表 的 科 研 成 果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或 已 获 得 的 其 他 科 研 成 果 的 情 况 证 明, 须 由 导 师 签 字 确 认 ( 原 件 供 研 究 生 院 ( 筹 ) 审 核, 复 印 件 交 由 研 究 生 院 ( 筹 ) 留 存 ) ( 五 )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原 件 供 研 究 生 院 ( 筹 ) 审 核, 复 印 件 交 由 研 究 生 院 ( 筹 ) 留 存 ) ( 六 )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原 件 供 研 究 生 院 ( 筹 ) 审 核, 复 印 件 交 由 研 究 生 院 ( 筹 ) 留 存 ) ( 七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导 师 推 荐 意 见 表 ( 附 件 2) 第 十 八 条 审 议 评 定 申 请 人 经 本 人 导 师 审 核 同 意 后,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所 在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核 准 并 签 署 意 见, 再 报 送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接 受 申 请 后, 将 邀 请 有 关 专 家 和 管 理 部 门 领 导 组 成 评 审 专 家 组 对 申 请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申 请 人 个 人 陈 述 ( 申 请 理 由 研 修 计 划 预 期 成 果 等 ) ( 二 ) 评 审 专 家 组 提 问 和 审 议 ( 内 容 包 括 专 业 水 平 和 外 语 能 力 ) ( 三 ) 投 票 表 决, 并 确 定 资 助 经 费 ( 四 ) 资 助 名 单 网 上 公 示 并 报 学 校 核 准 评 审 专 家 组 在 评 审 时, 审 议 申 请 人 科 研 情 况 课 程 学 习 情 况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情 况 以 及 资 助 项 目 的 学 术 价 值, 并 对 资 助 计 划 提 出 咨 询 建 议, 对 资 助 经 费 可 根 据 申 请 人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项 目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决 定 是 否 资 助, 以 及 是 否 以 全 额 半 额 旅 费 和 其 他 单 项 费 用 予 以 资 助 第 十 九 条 结 果 公 示 评 定 结 果 经 学 校 内 网 上 公 示 三 天, 若 无 异 议, 上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 若 有 异 议, 异 议 者 需 提 交 书 面 意 见 给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经 研 究 生 部 调 查 核 实 后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并 由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将 处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相 关 异 议 者 第 六 章 管 理 与 考 核 第 二 十 条 派 出 管 理 对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实 行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管 理 办 法 ( 一 )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与 研 究 生 院 ( 筹 ) 及 其 导 师 三 方 签 订 上 111
115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项 目 资 助 协 议 书 ( 附 件 3) ( 二 )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应 在 被 批 准 予 以 资 助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完 各 项 派 出 手 续, 并 赴 国 ( 境 ) 外 访 学, 逾 期 作 废 如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按 时 出 访 者, 应 及 时 向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汇 报, 并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备 案 出 访 时 间 原 则 上 以 接 收 函 中 要 求 的 出 访 时 间 为 准, 特 殊 情 况 如 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造 成 的 出 访 时 间 推 迟 或 提 前 则 以 博 士 生 国 外 访 学 往 返 两 地 的 机 票 ( 登 机 牌 ) 时 间 作 为 出 访 时 间 的 最 终 参 考 ( 三 )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办 理 签 证 等 派 出 手 续 前, 研 究 生 院 ( 筹 ) 应 为 其 办 理 同 意 派 出 的 函 件, 对 外 合 作 交 流 处 为 其 开 具 相 关 派 出 证 明 ( 四 )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自 行 办 理 相 关 的 出 访 手 续 即 因 私 出 国 ( 境 ) 手 续 ( 五 )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国 ( 境 ) 外 访 学 期 间, 应 遵 守 所 在 国 法 律 法 规 学 校 对 国 ( 境 ) 外 留 ( 访 ) 学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项 目 资 助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约 定, 自 觉 接 受 驻 外 使 ( 领 ) 馆 的 管 理 ( 六 )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国 ( 境 ) 外 访 学 期 间, 须 定 期 ( 一 般 以 出 访 时 间 的 中 期 为 准 ) 主 动 向 导 师 和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提 交 目 前 访 学 的 进 展 所 取 得 的 访 学 成 果 是 否 能 够 按 期 完 成 访 学 任 务 预 期 取 得 的 访 学 成 果 等 相 应 内 容 的 中 期 报 告, 汇 报 访 学 情 况 ( 七 )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按 期 返 校 完 成 学 业, 访 学 结 束 返 校 两 周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及 时 到 研 究 生 院 ( 筹 ) 学 籍 办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延 期 申 请 需 要 延 长 访 学 时 间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首 先 征 得 国 ( 境 ) 内 外 导 师 的 一 致 同 意,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 一 ) 需 要 延 长 访 学 时 间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须 认 真 填 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延 期 申 请 表 ( 附 件 4), 其 中 包 含 如 下 信 息 : 1. 详 细 陈 述 需 要 延 期 的 理 由 1 目 前 访 学 的 进 度 即 访 学 的 进 展 情 况 ( 参 照 出 访 之 前 制 定 的 访 学 计 划 ) 2 目 前 所 取 得 的 访 学 成 果, 包 括 论 文 发 表 情 况 或 其 他 科 研 成 果 等 3 访 学 结 束 后 预 期 取 得 的 访 学 成 果, 包 括 论 文 发 表 情 况 或 其 他 科 研 成 果 等 4 需 要 延 长 访 学 的 具 体 时 间 2. 由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内 外 导 师 对 此 延 期 申 请 分 别 做 出 客 观 评 价, 签 署 书 面 意 见 并 签 字 确 认 3. 由 博 士 研 究 生 所 在 院 ( 系 所 部 ) 就 延 期 申 请 和 国 内 外 导 师 签 署 的 意 见 等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签 署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将 上 述 相 关 材 料 一 并 112
116 提 交 至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 二 ) 研 究 生 院 ( 筹 ) 培 养 办 将 在 15 天 内 征 得 专 家 评 审 组 的 审 核 意 见, 并 将 意 见 信 息 及 时 反 馈 至 博 士 研 究 生 ( 三 ) 延 期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学 校 不 承 担 由 于 访 学 延 期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和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核 评 估 ( 一 ) 博 士 研 究 生 访 学 结 束 后 应 按 照 预 定 的 访 学 计 划 接 受 考 核 评 估, 研 究 生 院 ( 筹 ) 组 织 评 审 专 家 组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出 访 前 制 定 的 访 学 计 划 提 交 的 中 期 报 告 和 访 学 归 来 后 提 交 的 相 应 材 料 等 为 参 考 对 其 进 行 考 核 和 评 估 ( 二 ) 博 士 研 究 生 访 学 结 束 后 返 校 二 周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向 培 养 办 提 交 以 下 后 续 材 料 : 1.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评 估 表 ( 附 件 5) 2.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总 结 报 告 书 ( 纸 质 版 和 电 子 版 )( 附 件 6) 总 结 报 告 应 能 全 方 位 反 映 在 外 研 究 学 习 的 经 历 和 体 会, 以 及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字 数 不 得 少 于 5000 字 3. 护 照 首 页 及 标 有 出 入 境 日 期 页 面 的 复 印 件 4. 往 返 交 通 费 注 册 费 签 证 费 等 访 学 期 间 有 关 费 用 的 使 用 凭 证 原 件 ( 背 面 须 有 导 师 及 本 人 的 签 字, 机 票 应 附 登 机 牌 ) ( 三 )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其 与 获 得 资 助 有 关 的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或 科 研 成 果 在 成 文 发 表 公 开 时, 应 注 明 本 研 究 / 成 果 / 论 文 获 得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基 金 资 助 ( 四 )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访 学 结 束 返 校 后, 应 履 行 学 术 汇 报 与 交 流 义 务, 至 少 需 在 校 内 做 一 次 公 开 的 学 术 成 果 交 流 ( 博 士 沙 龙 将 负 责 组 织 进 行 ) ( 五 ) 各 学 科 点 应 加 强 对 获 得 资 助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论 文 指 导 和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 六 ) 学 校 每 年 将 进 行 一 次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的 总 结 和 评 估, 以 进 一 步 推 动 和 完 善 博 士 研 究 生 访 学 制 度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10 月 16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院 ( 筹 ) 对 本 办 法 进 行 解 释 113
117 年 度 优 秀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审 办 法 为 鼓 励 在 校 研 究 生 刻 苦 学 习, 奋 发 向 上, 坚 持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评 选 对 象 本 校 在 籍 就 读 的 全 日 制 非 定 向 就 业 的 二 三 年 级 研 究 生 为 主 二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类 别 及 奖 励 金 额 ( 一 ) 专 项 奖 学 金 1. 宝 钢 教 育 基 金 优 秀 学 生 奖 元 2. 卡 西 欧 奖 3000 元 ( 硕 士 生 ) 4000 元 ( 博 士 生 ) 3. 万 邦 曹 氏 奖 8000 元 4. 中 国 路 桥 奖 3000 元 ( 二 ) 年 度 优 秀 研 究 生 荣 誉 称 号 1.( 校 团 委 ) 优 秀 学 生 300 元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400 元 优 秀 班 集 体 500 元 2.( 研 究 生 部 ) 校 优 秀 研 究 生 300 元 3. 上 海 市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 三 ) 校 教 育 奖 励 基 金 1. 优 秀 学 生 奖 1500 元 2. 助 学 金 奖 1000 元 三 各 类 年 度 研 究 生 优 秀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修 养 ( 二 )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无 任 何 不 良 记 录 ( 三 ) 学 习 勤 奋, 严 谨 踏 实, 勇 于 进 取, 成 绩 优 良 ( 四 )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研 究 生 部 研 究 生 会 以 及 班 级 组 织 的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及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 五 )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身 心 健 康, 具 有 良 好 的 身 体 和 心 理 素 质 ( 六 ) 人 际 关 系 和 谐, 群 众 基 础 扎 实 ( 七 ) 凡 该 学 年 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均 无 资 格 获 得 各 类 年 度 优 秀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 1.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或 受 到 处 分 者 ; 2. 凡 所 选 修 课 程 有 成 绩 有 不 合 格 者 ; 114
118 3. 因 学 业 等 原 因 延 期 毕 业 者 四 评 定 比 例 各 类 年 度 优 秀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的 评 定 总 人 数 约 占 具 有 参 评 资 格 研 究 生 人 数 的 15% 五 评 选 时 间 一 般 在 每 学 年 的 第 一 学 期 启 动 各 类 奖 项 的 评 选 六 评 选 办 法 ( 一 ) 评 比 动 员 : 由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向 全 体 参 评 研 究 生 公 布 关 于 各 类 优 秀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的 名 额 和 评 审 条 件, 提 出 评 比 要 求 ( 二 ) 个 人 申 请 : 研 究 生 个 人 对 照 有 关 条 件 向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递 交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 三 ) 班 级 民 主 推 选 : 所 在 班 级 同 学 自 行 在 研 究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浏 览 所 有 申 请 人 的 申 报 材 料 ;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在 班 会 上 做 现 场 陈 述 ; 班 级 同 学 综 合 申 请 人 各 方 面 表 现 在 班 会 上 匿 名 推 出 班 级 候 选 人 名 单 ( 四 ) 酝 酿 提 名 :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由 班 委 综 合 申 请 人 现 实 表 现 及 班 级 民 主 推 选 情 况, 填 写 班 级 初 审 表, 报 送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 五 ) 汇 总 初 选 : 由 研 究 生 部 学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汇 总 候 选 人 名 单, 多 渠 道 征 求 研 究 生 导 师 意 见 以 及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意 见, 协 商 产 生 初 选 名 单, 并 填 写 有 关 表 格 和 报 送 有 关 材 料 ( 六 ) 公 布 初 审 名 单 :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审 后, 对 获 奖 候 选 人 名 单 予 以 公 示 ( 至 少 三 天 ), 充 分 征 求 师 生 意 见 如 有 异 议, 应 进 行 调 查 了 解 并 复 议 ( 七 ) 学 校 评 审 : 由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统 一 评 审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 八 ) 全 校 公 布 :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向 全 校 师 生 公 布 学 校 评 审 通 过 的 获 奖 研 究 生 名 单 七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 一 ) 获 得 各 类 年 度 优 秀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的 研 究 生, 由 相 关 负 责 部 门 发 给 奖 学 金 和 证 书 ; 登 记 表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 二 ) 凡 已 获 得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的 研 究 生, 如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欺 骗 组 织 等 行 为, 学 校 将 撤 消 其 所 得 称 号, 追 回 已 发 奖 学 金 及 证 书,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三 ) 相 关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宝 钢 教 育 基 金 优 秀 学 生 奖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等 奖 项 具 体 细 则 见 届 时 通 知 八 本 办 法 于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九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细 则 进 行 解 释 115
119 上 海 市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实 施 办 法 为 鼓 励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学 校 在 评 定 奖 学 金 和 评 选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的 基 础 上, 在 毕 业 研 究 生 中 评 选 上 海 市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实 施 办 法 如 下 : 一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对 象 及 比 例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从 该 年 度 中 国 籍 毕 业 研 究 生 中 ( 不 包 括 延 期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 评 选, 比 例 约 占 当 年 毕 业 研 究 生 人 数 的 3% 二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 二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自 觉 遵 守 我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三 ) 品 德 修 养 良 好,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 ( 四 ) 积 极 参 与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公 益 活 动 志 愿 服 务 及 国 际 教 育 交 流 活 动 等 ; ( 五 ) 学 习 勤 奋, 成 绩 优 秀, 各 科 平 均 分 80 分 以 上 ( 含 80 分 ),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成 果 ; ( 六 ) 各 方 面 表 现 优 秀,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至 少 曾 获 得 一 次 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或 者 优 秀 研 究 生 称 号 ( 含 校 教 育 奖 励 基 金 的 各 类 奖 项 ); ( 七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 1. 在 校 期 间 受 到 各 类 处 分 ( 含 通 报 批 评 ); 2. 在 校 期 间, 在 考 试 论 文 写 作 或 实 习 就 业 过 程 中 出 现 有 违 诚 信 行 为 ; 3. 因 个 人 原 因 延 期 毕 业 的 三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奖 励 办 法 ( 一 )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是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 二 ) 填 写 优 秀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经 研 究 生 部 学 校 及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后 归 档 ( 三 ) 根 据 各 项 有 关 政 策 及 规 定,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毕 业 就 业 时 优 先 供 用 人 单 位 择 优 录 用 四 评 选 程 序 及 其 他 要 求 ( 一 ) 一 般 在 最 后 一 学 年 的 第 二 学 期 初 进 行 ( 二 ) 评 比 动 员 : 由 研 究 生 部 向 全 体 毕 业 研 究 生 公 布 关 于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名 额 和 评 选 条 件, 提 出 评 比 要 求 ( 三 ) 个 人 申 请 : 研 究 生 个 人 对 照 有 关 条 件 向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 四 ) 汇 总 初 选 : 由 研 究 生 部 学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汇 总 申 请 人 名 单 及 材 料, 并 报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审, 拟 定 进 入 班 级 推 选 环 节 候 选 人 名 单, 并 公 示 ( 至 116
120 少 三 天 ) ( 五 ) 班 级 推 选 : 各 班 根 据 具 体 名 额 和 推 选 方 式 推 选 出 进 入 答 辩 环 节 的 候 选 人 ( 六 ) 候 选 人 答 辩 :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全 体 候 选 人 进 行 现 场 答 辩, 根 据 答 辩 情 况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 七 ) 公 布 初 选 名 单 :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拟 获 奖 同 学 综 合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后, 预 公 布 名 单 ( 至 少 三 天 ), 充 分 征 求 师 生 意 见 ( 八 ) 学 校 评 审 : 获 奖 候 选 人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有 关 表 格, 由 研 究 生 部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统 一 评 审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 九 ) 上 报 市 教 委 审 批 ( 十 ) 获 得 优 秀 毕 业 生 称 号 的 研 究 生, 由 市 教 委 发 给 证 书 ; 审 批 登 记 表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 十 一 ) 毕 业 前 夕 已 被 评 为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如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或 学 位 论 文 不 通 过 或 就 业 过 程 中 有 不 良 行 为 者, 取 消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称 号, 追 回 已 发 获 奖 证 书 五 本 办 法 于 2015 年 9 月 起 实 施 六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办 法 进 行 解 释 117
121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研 究 生 教 育, 提 高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研 究 生 教 育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生 教 育 投 入 机 制 的 意 见 ( 财 教 [2013]19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3]220 号 ) 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研 究 生 奖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3]221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用 于 补 助 研 究 生 基 本 生 活 支 出, 评 审 和 发 放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地 方 及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第 三 条 发 放 对 象 为 我 校 根 据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招 收 的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全 日 制 非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 有 固 定 工 资 收 入 的 除 外 ) 第 四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1.2 万 元, 硕 士 研 究 生 资 助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6000 元, 按 照 研 究 生 录 取 时 的 标 准 学 制 发 放 一 年 按 10 个 月 发 放, 每 学 年 9 月 至 次 年 6 月 发 放,7 月 和 8 月 停 发, 博 士 研 究 生 1200 元 / 生 月, 硕 士 研 究 生 600 元 / 生 月 财 务 处 根 据 研 究 生 部 提 供 的 符 合 发 放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名 单, 按 月 将 助 学 金 发 放 至 研 究 生 个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第 五 条 凡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研 究 生,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完 成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取 得 研 究 生 学 籍 ; ( 二 )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 三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 ( 四 )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有 学 术 发 展 潜 力 ; ( 五 )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无 抄 袭 剽 窃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和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停 发 国 家 助 学 金, 停 发 的 助 学 金 不 再 补 发 : ( 一 ) 无 正 当 理 由 欠 缴 学 费 住 宿 费 的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暂 停 发 放, 自 缴 清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之 日 起 继 续 发 放 ; ( 二 ) 对 在 课 程 学 习 期 间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请 假 而 离 校, 离 校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研 究 生, 离 校 期 间 停 发 国 家 助 学 金, 返 校 后 继 续 发 放 ; ( 三 ) 已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的 研 究 生, 自 休 学 次 月 开 始 停 发 国 家 助 学 金, 复 学 后 次 月 起 继 续 发 放 ; ( 四 ) 已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的 研 究 生, 自 退 学 手 续 办 理 完 成 的 次 月 开 始 停 发 国 家 助 学 金 ; ( 五 ) 对 延 期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延 长 学 制 内 不 再 享 有 国 家 助 学 金 待 遇 ; ( 六 ) 对 受 学 校 违 纪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依 据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118
122 条 例 停 发 相 应 国 家 助 学 金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19
123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上 海 市 教 委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就 业 原 则 第 一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工 作 继 续 贯 彻 学 以 致 用 人 尽 其 才 的 原 则, 采 取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各 级 政 府 管 理, 学 校 推 荐 与 指 导,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双 向 选 择 的 模 式,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落 实 就 业 方 案 第 二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有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义 务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地 区 艰 苦 地 区 艰 苦 行 业 和 基 层 工 作,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乡 镇 企 业 民 营 企 业 和 中 小 企 业 工 作, 鼓 励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 优 先 保 证 国 家 重 点 单 位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第 三 条 定 向 就 业 毕 业 研 究 生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协 议 回 原 定 向 单 位 或 地 区 就 业 第 四 条 经 中 期 考 核 终 止 培 养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不 负 责 其 就 业, 其 人 事 档 案 和 户 口 关 系 转 至 生 源 地 第 五 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要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在 择 业 过 程 中 严 重 损 害 学 校 声 誉 的, 或 有 欺 诈 伪 造 等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学 校 将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二 就 业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七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实 行 由 国 家 教 育 部 归 口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的 管 理 体 制 我 校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由 研 究 生 部 负 责, 职 能 机 构 是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第 八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 1. 根 据 国 家 关 于 研 究 生 就 业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教 育 部 的 工 作 部 署, 制 订 本 校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及 实 施 细 则,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及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 2. 负 责 向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上 海 市 教 委 报 送 毕 业 研 究 生 生 源 情 况, 就 业 方 案 ; 3. 负 责 编 制 年 度 毕 业 研 究 生 手 册, 对 外 就 业 宣 传 ; 收 集 和 发 布 就 业 信 息, 组 织 毕 业 生 参 加 双 向 选 择 活 动 并 向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管 理 和 维 护 毕 业 生 就 业 网 站 4. 组 织 填 写 各 年 度 毕 业 研 究 生 推 荐 表 及 毕 业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核 对 毕 业 研 究 生 生 源 情 况 报 表 ; 120
124 5. 开 展 毕 业 教 育 及 就 业 指 导 与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并 针 对 毕 业 研 究 生 择 业 过 程 中 的 思 想 实 际,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 6. 负 责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鉴 证 登 记 ; 7. 推 荐 非 上 海 生 源 毕 业 生 进 沪 就 业, 审 核 申 请 进 沪 就 业 的 非 上 海 生 源 毕 业 生 的 有 关 材 料 ; 8.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部 审 核 下 达 的 就 业 方 案, 负 责 办 理 学 生 的 离 校 手 续, 做 好 研 究 生 毕 业 报 到 工 作 ; 9. 负 责 处 理 有 关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遗 留 问 题 ; 10.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要 求 做 好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及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跟 踪 了 解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后 的 使 用 情 况, 并 及 时 将 信 息 反 馈 给 学 校 招 生 和 培 养 部 门 三 就 业 政 策 与 办 法 第 九 条 研 究 生 部 就 业 办 通 过 举 办 校 园 招 聘 宣 讲 会 供 需 见 面 会, 利 用 网 站 网 络 等 多 种 途 径, 及 时 向 毕 业 生 发 布 用 人 单 位 需 求 信 息, 供 毕 业 研 究 生 选 择 第 十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通 过 供 需 见 面 洽 谈 双 向 选 择,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定 录 用 关 系 对 于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学 校 将 依 据 本 人 的 意 愿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要 求, 给 予 优 先 推 荐 第 十 一 条 经 过 双 向 选 择 落 实 接 收 单 位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到 研 究 生 部 就 业 办 领 取 上 海 市 统 一 印 制 的 上 海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落 实 就 业 去 向 但 未 能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的, 还 应 填 写 上 海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灵 活 就 业 登 记 表 或 上 交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并 以 此 作 为 编 制 和 上 报 就 业 方 案 的 依 据 第 十 二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或 工 作 需 向 研 究 生 就 业 办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上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毕 业 研 究 生 出 国 登 记 表, 经 批 准 后 学 校 将 其 派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发 放 回 生 源 地 报 到 证, 档 案 可 由 生 源 地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保 管 第 十 三 条 报 到 证 发 放 对 象 为 非 定 向 就 业 毕 业 生 非 在 职 少 民 骨 干 毕 业 生 仅 能 打 印 到 生 源 地 省 ( 市 ) 教 育 厅 或 生 源 地 省 ( 市 ) 辖 区 内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证 第 十 四 条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经 签 订, 各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去 向 一 经 确 定, 各 有 关 方 面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 若 因 个 人 职 业 发 展 确 需 变 动 且 未 对 学 校 声 誉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应 按 照 我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解 约 手 续 ; 毕 业 一 年 内 可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申 请 上 海 市 户 籍 且 已 落 户 的 毕 业 生 改 派 按 当 年 政 策 执 行 毕 业 生 解 约 如 对 学 校 声 誉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我 校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处 分, 并 可 不 予 办 理 解 约 手 续 121
125 第 十 五 条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结 业 研 究 生, 如 找 到 工 作 单 位 的, 可 纳 入 就 业 方 案, 但 必 须 在 报 到 证 上 注 明 结 业 字 样 第 十 六 条 退 学 ( 肄 业 ) 研 究 生, 学 校 不 再 推 荐 就 业, 其 档 案 材 料 和 户 口 关 系 转 至 生 源 所 在 地 第 十 七 条 毕 业 离 校 时 间 : 春 季 毕 业 3 月 底, 夏 季 毕 业 6 月 底 四 毕 业 教 育 与 毕 业 鉴 定 第 十 八 条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切 实 加 强 毕 业 研 究 生 思 想 教 育 与 就 业 指 导, 引 导 毕 业 研 究 生 正 确 处 理 个 人 志 愿 与 国 家 需 要 生 活 与 事 业 的 关 系, 发 扬 开 拓 进 取 艰 苦 创 业 献 身 事 业 的 精 神, 到 祖 国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去 建 功 立 业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要 在 政 治 上 关 心 研 究 生 的 成 长, 做 好 教 书 育 人, 配 合 学 校 各 组 织 做 好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教 育 和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部 将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 试 行 ) 和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实 事 求 是 地 对 学 生 做 出 组 织 鉴 定 对 在 学 习 期 间 犯 有 严 重 错 误 或 发 现 有 重 大 问 题 的 研 究 生, 毕 业 前 要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处 理, 做 出 结 论, 否 则 不 能 就 业 五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有 关 条 款 若 与 国 家 当 年 的 就 业 政 策 规 定 有 悖 之 处, 以 当 年 国 家 文 件 和 学 校 的 补 充 规 定 为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条 例 进 行 解 释 122
126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为 了 加 强 校 风 建 设, 保 证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享 有 一 个 安 静 整 洁 和 安 全 的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参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结 合 研 究 生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一 宿 舍 管 理 机 构 ( 一 ) 研 究 生 宿 舍 统 一 由 学 校 宿 舍 管 理 服 务 部 ( 即 宿 管 科 ) 负 责, 全 体 研 究 生 同 学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进 修 生 访 问 学 者 来 华 留 学 生 校 际 交 换 生 ) 须 服 从 校 舍 管 理 服 务 部 的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 二 ) 研 究 生 宿 舍 由 学 校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严 禁 擅 自 调 换 宿 舍 床 位 和 加 配 宿 舍 钥 匙 或 门 禁 卡 二 宿 舍 生 活 管 理 ( 一 ) 爱 护 宿 舍 内 的 各 种 设 备 和 家 具,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宿 舍 布 局, 不 得 擅 自 增 添 设 备 和 家 具 或 转 移 学 校 财 产 于 室 外, 损 坏 设 备 和 家 具 按 价 赔 偿 ( 二 ) 保 持 宿 舍 盥 洗 室 和 走 廊 的 环 境 整 洁 垃 圾 倒 入 垃 圾 箱 或 袋 装 化, 禁 止 在 走 廊 和 窗 口 倾 倒 垃 圾 和 污 水, 禁 止 在 门 口 走 廊 堆 放 私 人 物 品 ( 三 ) 增 强 消 防 意 识, 宿 舍 内 严 禁 明 火, 严 禁 吸 烟 严 禁 在 宿 舍 内 外 私 拉 电 线 使 用 热 得 快 电 热 毯 电 磁 炉 电 热 器 等 500 瓦 以 上 大 功 率 电 器 设 备 严 禁 在 宿 舍 内 存 放 和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严 禁 擅 自 启 用 或 破 坏 消 防 器 材 设 施 ( 四 ) 提 高 警 惕, 增 强 防 盗 意 识, 发 现 可 疑 现 象 应 立 即 向 宿 舍 楼 管 理 员 或 校 保 卫 部 门 报 告 ( 五 ) 保 持 宿 舍 安 静, 禁 止 在 宿 舍 走 廊 和 盥 洗 室 喧 哗 或 进 行 影 响 其 他 同 学 休 息 的 活 动 ( 六 ) 亲 友 来 访, 须 在 宿 舍 楼 管 理 人 员 处 进 行 登 记, 经 管 理 员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入 宿 舍 来 访 者 最 迟 须 在 晚 上 21:30 前 离 开 宿 舍, 以 免 影 响 其 他 同 学 的 学 习 和 休 息 ( 七 ) 松 江 校 区 学 生 公 寓 及 虹 口 生 活 区 宿 舍 楼 均 实 行 夜 间 关 门 制 度, 无 极 特 殊 情 况 禁 止 晚 归 ; 晚 归 研 究 生 须 出 示 证 件 并 配 合 楼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登 记 ( 八 ) 宿 舍 内 禁 止 留 宿 外 人, 违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九 ) 禁 止 随 意 出 入 异 性 宿 舍, 学 习 交 流 等 活 动 可 在 宿 舍 区 公 共 场 所 进 行, 违 者 或 屡 教 不 改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十 ) 严 禁 私 下 出 租 个 人 床 位 或 借 给 其 他 同 学 居 住, 违 者 将 被 取 消 住 宿 和 各 类 评 奖 资 格, 并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违 纪 处 分 三 宿 舍 规 章 制 度 123
127 ( 一 ) 按 时 交 纳 住 宿 费 和 超 额 部 分 水 电 费 ( 二 ) 宿 舍 内 留 宿 异 性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严 禁 在 宿 舍 内 从 事 各 种 形 式 的 赌 博 传 销 不 良 借 贷 或 涉 毒 活 动, 严 禁 制 造 阅 读 传 播 复 制 或 贩 卖 诸 如 淫 秽 迷 信 邪 教 暴 力 恐 怖 等 书 籍 报 刊 网 站 移 动 终 端 或 收 看 ( 收 听 ) 相 关 音 像 制 品, 一 旦 发 现 有 此 行 为 者, 将 按 校 纪 从 严 处 理 ( 四 ) 研 究 生 学 习 期 满 ( 毕 业 出 国 退 学 等 ) 按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凭 毕 业 生 离 校 手 续 单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退 宿 后 一 周 内 私 人 物 品 未 搬 离 宿 舍 的, 所 留 物 品 按 无 主 物 品 处 理 ( 五 ) 研 究 生 正 常 修 业 期 间 因 出 国 ( 境 ) 进 修 实 习 等 原 因 而 不 在 校 内 住 宿 时 间 达 到 一 学 期 以 上 ( 含 一 学 期 ) 者, 应 提 前 向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和 研 究 生 部 报 备, 不 再 住 宿 者 须 及 时 退 宿, 清 理 并 搬 离 个 人 所 有 物 品 ; 保 留 床 位 者 禁 止 将 个 人 贵 重 物 品 留 在 宿 舍 内, 并 且 严 禁 将 个 人 保 留 的 床 位 擅 自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 六 )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标 准 学 制 内 未 能 完 成 学 业 的 研 究 生, 延 长 修 读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再 安 排 住 宿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住 宿 的 延 期 毕 业 生 ( 原 则 上 续 住 期 限 为 一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两 年 ), 须 向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由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当 年 宿 舍 资 源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安 排 住 宿 住 宿 安 排 一 旦 做 出, 申 请 人 须 服 从 学 校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的 管 理, 另 行 缴 纳 包 括 住 宿 费 水 电 费 在 内 的 相 关 费 用, 否 则 视 为 放 弃 申 请 ( 七 ) 寒 暑 假 期 间, 在 校 研 究 生 必 须 服 从 学 校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的 管 理 和 安 排 ( 八 ) 研 究 生 会 生 活 部 配 合 学 校 校 舍 管 理 服 务 部 ( 即 宿 管 科 ) 和 校 保 卫 处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卫 生 检 查 评 比, 每 学 期 评 定 文 明 宿 舍 并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被 评 为 较 差 宿 舍 者, 该 寝 室 成 员 在 参 加 评 奖 评 优 将 酌 情 予 以 扣 分, 相 关 宿 舍 人 员 应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及 时 整 改 ( 九 ) 发 现 违 规 使 用 电 器 二 次 以 上 的, 对 当 事 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受 通 报 批 评 后 仍 违 规 使 用 电 器 的, 上 报 学 校, 予 以 警 告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并 没 收 违 章 使 用 的 电 器 ( 十 ) 对 于 违 规 使 用 电 器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一 律 上 报 学 校,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并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涉 嫌 违 法 的, 交 由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十 一 ) 凡 因 违 反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分 的 学 生, 取 消 当 年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困 难 补 助 评 优 评 先 党 员 发 展 等 资 格 ( 十 二 ) 对 本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将 纳 入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行 为 规 范 考 评 范 围, 作 为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察 中 期 考 核 各 类 奖 学 金 评 定 优 秀 研 究 生 党 员 评 选 优 秀 毕 业 生 评 选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奖 惩 情 况 视 情 况 记 入 个 人 档 案 124
128 ( 十 三 ) 学 生 在 宿 舍 楼 内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尊 重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查 房 时, 学 生 应 予 积 极 配 合, 个 人 学 生 身 份 证 件 按 照 要 求 接 受 查 验 ( 十 四 ) 违 反 本 规 定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等 处 分 四 本 规 定 自 2016 年 9 月 起 实 施 五 学 校 授 权 宿 管 科 及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规 定 进 行 解 释 125
129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将 大 学 生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范 围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海 市 关 于 将 本 市 大 学 生 纳 入 本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通 知 ( 沪 人 社 医 发 (2011)45 号 )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特 点, 制 定 如 下 规 定 : 一 适 用 范 围 及 对 象 享 受 医 疗 保 障 待 遇 的 学 生 是 指 经 国 家 统 一 考 试 招 收 接 受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本 校 在 册 本 科 生 及 非 在 职 研 究 生 ( 以 下 统 称 大 学 生 ) 纳 入 本 市 居 民 医 保 覆 盖 范 围 二 关 于 资 金 筹 措 大 学 生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按 照 居 民 医 保 中 小 学 生 标 准 执 行, 每 人 每 年 100 元, 此 标 准 随 居 民 医 保 中 小 学 生 标 准 同 步 调 整 三 医 疗 保 障 起 止 时 间 学 生 自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之 日 起 享 受 大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待 遇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并 按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注 销 学 籍 之 日 起 停 止 享 受 大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待 遇 按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因 病 休 学 手 续 的, 休 学 期 间 继 续 享 受 本 市 大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待 遇 大 学 生 毕 业 后 至 当 年 医 保 年 度 结 束 前, 未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如 发 生 住 院, 仍 由 校 门 诊 部 开 具 相 关 就 医 凭 证 四 医 疗 保 障 支 付 范 围 大 学 生 纳 入 医 疗 保 障 的 用 药 诊 疗 项 目 和 服 务 设 施 的 支 付 范 围 按 照 本 市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普 通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障 ( 一 ) 保 障 待 遇 1. 大 学 生 校 内 门 急 诊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个 人 自 负 10% 2. 校 外 门 急 诊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照 居 民 医 保 中 小 学 生 门 急 诊 待 遇 支 付, 并 随 居 民 医 保 中 小 学 生 待 遇 同 步 调 整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设 置 起 付 线 (300 元 ), 年 累 计 超 过 起 付 线 以 上 部 分, 在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的, 个 人 自 负 35%; 在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的, 个 人 自 负 45%; 在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的, 个 人 自 负 50% 大 病 者 自 负 部 分 的 50% 由 大 病 保 险 资 金 报 销 ( 目 前 有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平 安 养 老 保 险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四 家 公 司 承 办 ) ( 二 ) 就 医 管 理 1. 大 学 生 的 普 通 门 急 诊 必 须 先 到 校 门 诊 部 凭 医 疗 证 就 医, 因 病 情 需 要 转 至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的, 由 门 诊 部 接 诊 医 生 开 具 转 诊 单, 学 生 经 转 诊 到 定 点 医 疗 机 126
130 构 就 医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医 保 规 定 给 予 报 销, 未 经 转 诊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学 生 个 人 负 担 2. 学 生 在 本 市 和 外 省 市 ( 主 要 是 指 寒 暑 假 国 定 假 期 间 ) 发 生 的 急 诊 范 围 的 疾 病 可 至 就 近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3. 学 生 因 病 休 学 及 在 校 规 定 教 育 实 习, 课 题 研 究, 社 会 调 查 等 期 间 居 住 外 省 市 的, 应 向 门 诊 部 登 记 并 同 意 后, 可 至 当 地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急 诊 治 疗 4. 学 生 患 特 殊 疾 病, 由 门 诊 部 指 定 专 科 医 院 治 疗 5. 大 学 生 在 本 市 门 诊 实 行 定 点 医 疗 ( 本 校 指 定 上 海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松 江 区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分 院 方 松 街 道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上 海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分 院 ( 四 川 北 路 1856 号 ) 曲 阳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作 为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 三 )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1. 学 生 因 病 转 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所 发 生 的 门 急 诊 医 疗 费 用, 由 学 生 本 人 先 行 垫 付, 就 诊 后 凭 学 生 证 学 生 医 疗 证 病 史 资 料 医 疗 费 原 始 收 据 明 细 账 单 及 转 诊 单, 向 校 门 诊 部 申 请 报 销 核 定 后 的 医 疗 费 用, 除 个 人 自 负 部 分 外, 其 余 由 学 校 承 担 2. 学 生 在 本 市 或 外 省 市 急 诊 就 医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由 学 生 本 人 先 行 垫 付, 就 诊 后 凭 学 生 证 学 生 医 疗 证 病 史 资 料 医 疗 费 原 始 收 据 明 细 账 单, 向 校 门 诊 部 申 请 报 销 核 定 后 的 医 疗 费 用, 除 个 人 自 负 部 分 外, 其 余 由 学 校 承 担 3. 审 核 报 销 时 间 松 江 校 区 : 周 二 周 四 11:30 至 14:00 虹 口 校 区 : 周 一 周 三 8:30 至 11:00 六 住 院 和 门 诊 大 病 医 疗 保 障 ( 一 ) 保 障 待 遇 : 1. 大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待 遇 ( 包 括 住 院 和 急 诊 观 察 室 留 院 观 察, 下 同 ) 与 居 民 医 保 中 小 学 生 待 遇 接 轨, 并 随 居 民 医 保 中 小 学 生 待 遇 同 步 调 整 设 置 起 付 标 准 (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50 元 / 次,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100 元 / 次,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300 元 / 次 ), 超 过 起 付 标 准 以 上 部 分, 在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个 人 自 负 20%; 在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个 人 自 负 30%; 在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个 人 自 负 40% 因 患 重 症 尿 毒 症 恶 性 肿 瘤 精 神 病 血 友 病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的, 自 负 部 分 的 50% 由 大 病 保 险 资 金 报 销 ( 目 前 有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平 安 养 老 保 险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四 家 公 司 承 办 ) ( 二 ) 就 医 管 理 1. 大 学 生 在 本 市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医 疗 的, 凭 入 院 通 知 书, 由 校 门 诊 部 开 具 住 院 结 算 凭 证 ( 住 院 结 算 凭 证 供 一 次 住 院 使 用 ) 127
131 2. 大 学 生 因 病 休 学 寒 暑 假 及 国 定 假 期 在 原 户 籍 地 在 校 规 定 教 育 实 习, 课 题 研 究, 社 会 调 查 等 期 间 居 住 外 省 市 住 院 的, 应 向 门 诊 部 登 记 并 同 意 后, 可 至 当 地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治 疗 ( 三 )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1.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结 算 大 学 生 凭 结 算 凭 证 在 本 市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属 于 居 民 医 保 基 金 支 付 的, 由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记 账, 其 余 医 疗 费 用 由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向 大 学 生 本 人 收 取 2. 医 疗 费 用 零 星 报 销 大 学 生 在 外 省 市 发 生 的 符 合 规 定 的 住 院 和 急 诊 住 院 ( 主 要 是 指 寒 暑 假 国 定 假 期 间 在 原 户 籍 地 ) 因 病 休 学 及 在 在 校 规 定 教 育 实 习, 课 题 研 究, 社 会 调 查 等 期 间 居 住 外 省 市 发 生 的 住 院 和 急 诊 住 院, 由 本 人 先 行 垫 付, 出 院 后 6 个 月 内, 本 人 将 出 院 小 结 病 史 资 料 医 疗 费 原 始 收 据 及 明 细 表 账 单 等, 交 至 校 门 诊 部, 由 校 门 诊 部 统 一 收 取 材 料 后 送 区 医 保 机 构 按 医 保 规 定 报 销 学 生 凭 医 保 局 结 算 凭 证 学 生 证 学 生 医 疗 卡 工 行 银 行 卡 到 财 务 处 ( 虹 口 校 区 可 直 接 领 取 现 金 )( 寒 暑 假 除 外 ) 办 理 七 本 规 定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行 八 本 规 定 由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门 诊 部 全 权 解 释 附 : 1. 学 生 患 病, 首 诊 一 律 在 校 门 诊 部 凭 医 疗 证 就 诊 ; 因 病 就 诊, 应 由 医 生 根 据 病 情 开 具 处 方, 学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点 药 ; 学 生 病 假 应 由 医 生 根 据 病 情 开 具 病 假 单, 学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先 休 息, 后 补 病 假 单 2. 因 病 情 需 要, 转 诊 至 定 点 医 院 门 急 诊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回 校 后 及 时 携 带 本 人 学 生 证 医 疗 证 病 史 资 料 医 疗 费 发 票 及 转 诊 单 报 销, 当 年 医 药 费 发 票 报 销 截 止 日 期 为 下 年 度 3 月 31 日, 逾 期 不 予 报 销 3. 根 据 市 医 保 规 定, 凡 标 有 健 字 药 品 非 医 疗 药 品 零 售 药 店 购 买 的 药 品 及 规 定 的 自 费 药 煎 药 不 属 于 报 销 范 围 4. 学 生 因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交 通 事 故 伤 害 所 产 生 的 就 医 费, 及 美 容 整 容 装 假 牙 洁 齿 救 护 车 费 挂 号 费 激 光 治 疗 近 视 眼 宠 物 咬 伤 注 射 甲 肝 乙 肝 疫 苗 等 生 物 制 品 的 费 用 自 理 5. 学 生 出 国 就 医 及 出 国 体 检 报 考 体 检 就 业 体 检 等 费 用 不 属 于 报 销 范 围 6. 凡 享 受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的 学 生, 学 生 医 疗 证 仅 限 本 人 使 用, 医 疗 证 遗 失 者 应 及 时 补 办, 毕 业 或 退 学 须 退 还 医 疗 证 128
132 7.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至 医 疗 卡 发 放 期 间, 在 校 门 诊 就 医 时 一 律 先 全 额 支 付 待 拿 到 医 疗 卡 后 按 规 定 报 销 备 注 : 建 议 同 学 们 购 买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以 减 缓 因 病 而 致 的 经 济 压 力 129
133 研 究 生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会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的 群 众 组 织, 本 会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研 究 生 部 党 总 支 领 导 下, 在 校 团 委 及 研 究 生 部 分 团 委 的 指 导 下, 依 靠 全 体 研 究 生 开 展 工 作 博 学 求 实, 促 进 自 身 的 全 面 发 展, 锐 意 进 取, 不 断 开 拓, 为 祖 国 做 贡 献 是 本 会 的 宗 旨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积 极 投 身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遵 守 国 家 的 宪 法 和 法 律 为 本 会 的 行 为 准 则 第 二 条 本 会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协 助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完 成 各 项 教 学 和 科 研 任 务, 促 进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研 究 与 交 流 ; 面 向 社 会, 积 极 组 织 研 究 生 参 与 各 种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开 展 各 种 有 益 于 思 想 学 习 生 活 等 方 面 的 健 康 向 上 的 丰 富 多 彩 的 活 动 ; 倡 导 格 高 志 远 学 贯 中 外 的 校 风, 坚 持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管 理, 在 校 园 的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做 出 表 率 ; 收 集 并 向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研 究 生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配 合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研 究 生 学 习 生 活 文 体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加 强 与 兄 弟 院 校 研 究 生 会 等 社 会 各 界 的 联 系 与 交 往 第 三 条 本 会 一 切 权 利 属 于 全 体 会 员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休 会 期 间, 由 研 究 生 会 行 使 权 力 第 四 条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本 会 的 组 织 原 则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五 条 凡 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注 册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承 认 本 章 程, 均 为 本 会 会 员 第 六 条 会 员 的 基 本 权 利 : ( 一 )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 二 ) 有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和 享 受 本 会 权 益 的 权 利 ; ( 三 ) 对 本 会 领 导 机 构 的 组 成 及 其 工 作, 有 发 表 意 见 提 出 建 议 的 权 利 ; ( 四 ) 有 向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提 出 议 案 的 权 利 第 七 条 会 员 的 义 务 : ( 一 ) 维 护 国 家 宪 法,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服 从 党 团 组 织 的 领 导 ; ( 二 )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遵 守 本 会 的 章 程, 执 行 本 会 的 决 议, 维 护 本 会 的 利 130
134 益 和 声 誉 ; ( 三 ) 明 确 正 确 的 学 习 目 标, 努 力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做 到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把 自 己 培 养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专 门 人 才 ; ( 四 ) 积 极 参 加 本 会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支 持 本 会 的 各 项 工 作 第 八 条 本 会 干 部 的 任 职 条 件 : ( 一 ) 思 想 进 步, 成 绩 优 良,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才 能 和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乐 于 为 同 学 服 务, 群 众 基 础 好 ; ( 二 ) 受 到 警 告 及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的 会 员 不 能 担 任 本 会 干 部 第 三 章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第 九 条 校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研 究 生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进 行 换 届 选 举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研 究 生 会 讨 论 通 过, 报 校 团 委 批 准, 可 提 前 或 推 迟 举 行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应 有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研 究 生 出 席 才 能 举 行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和 通 过 决 议 采 用 表 决 制 获 简 单 多 数 为 通 过, 在 通 过 的 基 础 上, 票 数 多 的 当 选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听 取 和 审 议 上 届 研 究 生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 ( 二 ) 讨 论 大 会 提 案, 听 取 有 关 部 门 对 提 案 的 说 明 答 复 ; ( 三 ) 修 改 和 通 过 本 会 章 程 ; ( 四 )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差 额 选 举 新 一 届 研 究 生 会 第 四 章 研 究 生 会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会 是 本 会 的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和 常 务 执 行 机 构, 由 主 席 副 主 席 秘 书 长 各 部 部 长 组 成, 负 责 本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会 设 主 席 一 名, 副 主 席 三 名, 秘 书 长 一 名, 各 部 部 长 一 名, 副 部 长 若 干 名, 办 公 室 主 任 一 名 研 究 生 会 成 员 由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第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会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 ( 一 ) 在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全 面 负 责 研 究 生 会 的 各 项 工 作, 检 查 和 监 督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反 馈 同 学 对 研 究 生 会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二 ) 负 责 研 究 生 会 章 程 的 起 草 和 修 改, 筹 备 召 开 研 究 生 全 体 大 会 或 代 表 大 131
135 会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会 实 行 集 体 负 责 制 主 席 全 面 负 责 主 持 研 究 生 会 工 作, 副 主 席 协 助 主 席 协 调 各 部 的 工 作 主 席 因 故 离 职 后, 由 研 究 生 会 协 商 产 生 新 的 主 席, 所 缺 研 究 生 会 成 员, 由 研 究 生 会 提 名, 经 研 究 生 部 党 总 支 同 意, 即 可 增 补 第 十 八 条 主 席 有 向 研 究 生 会 提 出 辞 职 的 权 利, 辞 呈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上 报 研 究 生 部 党 总 支 同 意 副 主 席 秘 书 长 各 部 部 长 有 向 研 究 生 会 提 出 辞 职 的 权 利, 辞 呈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经 主 席 批 准, 向 研 究 生 部 党 总 支 报 告 并 通 报 全 体 研 究 生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自 2012 年 9 月 起 生 效 第 二 十 条 本 章 程 由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授 权 研 究 生 会 进 行 解 释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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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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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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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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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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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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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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