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简明手册》(2016年版)(非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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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简 明 手 册 2016 年 版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二 一 六 年 九 月

2 前 言 为 加 强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学 位 管 理 工 作, 保 证 培 养 质 量, 我 部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上 海 市 教 委 有 关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编 印 本 简 明 手 册 简 明 手 册 主 要 编 入 我 校 制 订 的 有 关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各 项 条 例 和 规 定, 涉 及 到 研 究 生 招 生 学 籍 管 理 培 养 管 理 学 位 授 予 奖 助 评 定 就 业 指 导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希 望 同 学 们 经 常 阅 读, 自 觉 遵 守 和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条 例 和 规 定 的 最 新 修 订 情 况 以 及 简 明 手 册 未 编 入 内 容, 请 师 生 们 关 注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研 究 生 部 2016 年 9 月

3 目 录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复 查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1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素 质 的 基 本 要 求... 3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5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研 究 生 课 堂 考 勤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论 证 实 施 办 法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格 式 的 统 一 要 求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2016 级 研 究 生 奖 助 方 案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办 法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试 行 办 法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智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二 次 和 第 三 次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德 育 测 评 实 施 办 法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研 究 生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年 度 优 秀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评 审 办 法 上 海 市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实 施 办 法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规 定 研 究 生 会 章 程

4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复 查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为 了 使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复 查 考 核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保 证 新 生 质 量, 提 高 我 校 研 究 生 的 整 体 素 质,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上 海 市 教 委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我 校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复 查 考 核 期 为 三 个 月, 复 查 考 核 期 从 报 到 之 日 算 起 一 复 查 考 核 合 格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 政 治 思 想 上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坚 决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愿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自 觉 抵 制 法 轮 功 等 邪 教 迷 信 活 动 ( 二 ) 品 德 纪 律 上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定,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公 民 义 务, 弘 扬 社 会 公 共 道 德 和 良 好 的 家 庭 伦 理 道 德 尊 重 师 长, 关 心 同 学, 热 心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有 较 强 的 集 体 荣 誉 感 ( 三 )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认 真 努 力, 积 极 参 与 学 术 科 研 或 专 业 实 践 活 动, 充 分 展 现 研 究 生 应 有 的 业 务 素 质,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导 师 和 学 科 点 布 置 的 学 习 科 研 与 专 业 实 践 任 务 ( 四 ) 身 心 健 康, 入 学 体 检 合 格, 充 分 体 现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和 较 强 的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及 沟 通 能 力, 能 协 调 好 各 种 人 际 关 系 ( 五 ) 能 按 照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的 要 求 提 供 完 备 的 个 人 档 案 材 料 二 凡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复 查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 一 ) 有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反 对 改 革 开 放 等 言 论 和 行 为 ; 有 其 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错 误 言 论 和 行 为 ( 二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参 加 邪 教 迷 信 及 其 它 非 法 组 织, 扰 乱 学 校 和 社 会 秩 序, 影 响 和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的 政 治 局 面 ( 三 ) 偷 窃 破 坏 国 家 集 体 或 他 人 财 产, 在 人 际 交 往 中 有 欺 诈 行 为 ( 四 ) 调 戏 侮 辱 他 人 及 其 它 品 质 恶 劣 道 德 败 坏 的 行 为 ( 五 ) 违 章 使 用 电 器 或 明 火, 引 起 火 警 火 灾 ( 六 ) 观 看 ( 收 听 ) 传 播 淫 秽 迷 信 邪 教 等 书 籍 报 刊 及 音 像 制 品 ( 七 ) 组 织 或 参 与 赌 博 非 法 传 销 宗 教 活 动 打 架 斗 殴 酗 酒 等 活 动 ( 八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缴 纳 学 费 ( 九 ) 三 个 月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10 学 时 ( 含 研 究 生 大 会 研 究 生 班 会 及 集 体 学 习 ) 复 查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第 一 学 年 评 奖 评 优 资 格 学 籍 办 于 考 察 期 即 将 期 满 时 公 布 旷 课 名 单 ( 十 ) 学 习 态 度 不 端 正, 学 习 能 力 低, 不 能 完 成 导 师 和 学 科 点 布 置 的 学 习 1

5 科 研 与 专 业 实 践 任 务,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应 有 的 业 务 素 质 ( 十 一 ) 考 试 作 弊, 替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考, 有 剽 窃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十 二 ) 体 检 不 合 格, 心 理 障 碍 较 明 显, 不 能 处 理 好 人 际 关 系,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较 差 ( 十 三 )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而 受 到 处 理 ( 十 四 ) 有 其 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错 误 言 论 和 行 为 ( 十 五 ) 档 案 有 不 实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招 生 录 取 要 求 的 情 形, 且 不 能 及 时 提 供 正 当 合 理 依 据 三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 一 ) 新 生 考 核 期 满 时, 个 人 按 照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考 核 表, 逐 级 报 批 ( 二 ) 考 核 工 作 分 工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道 德 品 行 考 核 由 研 究 生 部 学 管 办 负 责 ; 学 籍 纪 律 考 核 由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负 责 ; 学 习 科 研 及 专 业 实 践 考 核 由 导 师 和 学 科 点 及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负 责 ; 身 体 心 理 素 质 考 核 由 有 关 医 院 校 保 健 科 和 研 究 生 部 共 同 负 责 ; 学 费 缴 纳 与 档 案 完 备 情 况 由 研 究 生 部 招 生 办 及 档 案 室 负 责 ( 三 ) 复 查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在 三 个 月 期 满 时 在 研 究 生 部 网 站 上 公 布 ( 四 ) 复 查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由 有 关 负 责 办 公 室 或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经 研 究 生 部 党 政 联 席 会 讨 论 后, 报 请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延 长 其 复 查 考 核 期, 或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四 本 细 则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五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细 则 进 行 解 释 2

6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素 质 的 基 本 要 求 一 认 真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坚 持 正 确 的 奋 斗 方 向 努 力 学 习 宣 传 实 践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及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自 觉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坚 决 反 对 抵 制 各 种 错 误 思 潮 和 腐 朽 思 想 的 影 响 关 心 时 事,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努 力 使 自 己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为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做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二 加 强 组 织 纪 律, 确 保 正 常 的 学 习 生 活 秩 序 ( 一 ) 不 参 加 任 何 未 经 批 准 的 团 体 和 组 织, 不 传 播 与 党 和 国 家 大 政 方 针 相 违 背 的 言 论, 不 搞 无 政 府 主 义, 不 参 加 有 损 国 家 尊 严 和 荣 誉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的 活 动, 努 力 维 护 国 家 的 安 定 和 校 园 的 稳 定 ( 二 ) 严 格 遵 守 请 销 假 制 度 不 得 无 故 缺 课 未 经 批 准 而 不 参 加 规 定 的 集 体 活 动 ( 含 政 治 学 习 ), 每 次 按 旷 课 2 学 时 计 算 每 学 期 各 类 旷 课 累 计 达 到 一 定 学 时, 按 相 关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进 入 论 文 撰 写 阶 段 的 同 学 也 要 严 格 遵 守 请 销 假 制 度, 并 且 与 导 师 和 学 科 专 业 点 及 分 管 辅 导 员 老 师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若 要 在 校 外 住 宿 的, 须 提 交 校 外 居 住 申 请 表,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在 校 外 住 宿 三 重 视 党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模 范 作 用 ( 一 )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成 立 党 支 部, 支 部 委 员 ( 含 书 记 ) 由 研 究 生 党 员 担 任 党 支 部 要 因 地 制 宜,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活 动, 教 育 和 带 动 党 员 更 好 地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二 ) 各 位 党 员 同 学 要 从 思 想 和 言 行 上 自 觉 以 党 员 标 准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在 学 习 科 研 工 作 生 活 实 践 等 方 面 做 出 表 率 ( 三 )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积 极 慎 重 地 做 好 新 党 员 的 发 展 工 作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个 人 要 主 动 向 党 组 织 靠 拢,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争 取 早 日 入 党 四 追 求 高 尚 情 操, 培 养 良 好 素 质 ( 一 ) 诚 信 正 派, 品 格 高 尚 不 浮 躁, 不 急 功 近 利, 不 弄 虚 作 假 勤 奋 学 习, 诚 信 做 人, 踏 实 做 事 ( 二 ) 团 结 友 爱, 相 互 关 心, 尊 敬 师 长, 服 从 组 织 领 导 能 换 位 思 考, 多 替 他 人 着 想, 大 问 题 讲 原 则, 小 问 题 讲 风 格, 提 高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约 束 的 能 力, 努 力 使 研 究 生 集 体 更 加 温 暖 ( 三 ) 讲 究 卫 生, 重 视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的 质 量 积 极 配 合 校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保 卫 部 门 和 研 究 生 会 定 期 进 行 卫 生 安 全 和 环 境 质 量 的 检 查 评 比 严 禁 在 公 共 场 3

7 合 喧 哗, 以 免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的 学 习 和 休 息 不 得 在 校 园 内 吸 烟 酗 酒, 不 得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不 得 留 宿 他 人 注 意 人 身 和 财 物 安 全 ( 四 ) 增 强 集 体 意 识, 维 护 集 体 荣 誉 积 极 支 持 参 加 集 体 组 织 的 各 种 活 动 对 好 人 好 事 要 大 力 宣 传, 向 其 学 习 ; 对 不 良 现 象 要 及 时 批 评 指 正, 以 自 己 的 实 际 行 动 维 护 集 体 的 荣 誉 ( 五 ) 提 倡 健 康 的 娱 乐 和 交 往, 反 对 消 极 和 错 误 的 倾 向 严 禁 传 播 观 看 ( 收 听 ) 不 健 康 反 动 的 书 籍 报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杜 绝 庸 俗 的 玩 笑 男 女 交 往 大 方 得 体, 正 确 处 理 婚 恋 问 题, 严 禁 非 婚 性 行 为 ( 六 ) 注 意 自 我 协 调, 培 养 健 康 的 心 理 学 习 了 解 心 理 健 康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制 订 合 适 的 奋 斗 目 标, 科 学 规 划 人 生 当 自 己 在 学 习 生 活 身 体 以 及 实 习 就 业 等 方 面 不 尽 人 意 时, 要 敢 于 面 对 善 于 处 理 积 极 求 助, 使 自 己 的 身 心 更 加 健 康, 人 格 更 加 健 全 4

8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研 究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提 高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第 21 号 令 ),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校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其 他 类 别 研 究 生 参 照 执 行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理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备 健 康 的 体 魄 第 四 条 在 执 行 本 细 则 的 过 程 中, 要 坚 持 行 政 管 理 与 思 想 教 育 相 结 合 以 教 育 为 主 的 原 则, 调 动 研 究 生 自 我 管 理 的 积 极 性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五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事 先 凭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及 相 关 证 明 向 研 究 生 部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则 移 交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七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5

9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出 现 入 学 前 已 怀 孕 或 在 体 检 复 查 中 发 现 怀 孕 者, 凭 医 院 证 明, 可 申 请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其 他 极 特 殊 情 况, 需 本 人 申 请 ( 附 相 关 证 明 ), 由 学 校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或 取 消 学 籍 后, 定 向 就 业 生 退 回 原 所 在 单 位 处 理 ; 非 定 向 就 业 生 退 回 该 生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处 理 第 九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研 究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及 时 注 册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第 十 条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生 学 制 一 般 为 三 年,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学 制 可 根 据 培 养 要 求 由 专 业 点 自 行 制 订,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两 至 三 年 内 博 士 生 学 制 为 三 年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应 在 规 定 的 基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得 延 长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导 师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认 可,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具 体 修 业 年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延 长 期 一 般 为 半 年, 硕 士 生 原 则 上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 含 休 学 ), 博 士 生 原 则 上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三 年 ( 含 休 学 ), 到 期 仍 不 能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应 予 以 结 业 或 肄 业 延 长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基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学 生 相 关 待 遇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和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达 到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和 申 请 学 位 要 求,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由 导 师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和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前 毕 业 和 申 请 学 位 第 四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研 究 生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 包 括 考 试 和 考 查 ),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单,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四 条 考 核 成 绩 记 分 办 法 : 评 定 研 究 生 考 核 成 绩 时, 一 般 采 用 百 分 制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以 课 程 结 束 考 试 成 绩 为 主, 并 参 考 平 时 学 习 成 绩 第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方 式 由 任 课 教 师 或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6

10 课 程 特 点 和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自 行 决 定 第 十 六 条 考 核 成 绩 须 及 格 以 上 方 可 取 得 学 分 课 程 学 习 阶 段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必 须 重 修 该 门 课 程 入 学 前 已 参 加 过 本 校 有 关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学 习, 并 通 过 考 试 且 成 绩 不 低 于 85 分 者,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可 予 以 承 认, 有 效 期 两 年 ; 不 满 85 分 的 课 程 成 绩 将 不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应 考, 必 须 事 先 请 假, 经 院 系 及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考 缓 考 与 正 常 考 试 同 样 对 待 无 故 缺 考 者, 按 旷 考 处 理, 缺 考 课 程 无 成 绩 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一 般 按 零 分 登 记 成 绩 如 本 人 检 查 深 刻, 经 院 系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可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只 记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第 十 八 条 硕 士 及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可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试 题 与 正 式 考 题 难 易 一 致, 补 考 成 绩 只 记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第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的 试 题 试 卷 口 试 记 录 等 均 由 研 究 生 部 保 存, 至 少 在 研 究 生 毕 业 两 年 后, 方 可 销 毁 研 究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一 式 二 份, 院 系 一 份, 研 究 生 部 一 份 相 应 的 成 绩 导 入 研 究 生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第 五 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要 按 时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和 本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活 动,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请 假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而 擅 自 缺 席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学 习 规 定 的 课 程, 参 加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核, 严 格 遵 守 考 核 纪 律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教 学 实 践 社 会 实 践 和 专 门 技 术 训 练, 遵 守 论 文 答 辩 和 实 践 考 核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交 流 学 习 和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探 亲 旅 游 或 实 习 等 按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请 病 假, 应 凭 本 校 保 健 科 证 明, 外 出 期 间 请 病 假 凭 医 院 证 明 研 究 生 确 有 急 事 处 理, 需 要 请 事 假,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请 假 期 满 应 及 时 销 假 ; 如 需 续 假, 应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一 学 期 内 病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6 周 的, 作 休 学 一 学 期 处 理, 且 不 得 7

11 参 加 该 学 期 课 程 的 考 试 ( 或 考 查 ) 第 二 十 七 条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而 擅 自 离 校 或 不 参 加 活 动 者, 请 假 期 满 不 返 校 者, 一 律 作 旷 课 处 理, 旷 课 一 天, 按 8 学 时 计 算 第 六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专 业, 如 因 所 学 专 业 调 整, 原 指 导 教 师 变 动,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转 专 业 的, 须 经 所 在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报 校 长 批 准 第 二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一 般 不 得 转 学, 确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校 无 法 继 续 培 养 的, 可 转 至 有 相 应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专 业 对 口 的 培 养 单 位 研 究 生 转 学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本 校 与 转 入 培 养 单 位 协 商 后, 报 有 关 领 导 部 门 批 准 第 三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就 业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协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七 章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可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等 ) 原 则 上 为 学 制 规 定 的 年 限 基 础 上 延 期 一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等 ) 原 则 上 为 学 制 规 定 的 年 限 基 础 上 延 期 三 年 第 三 十 三 条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学 期 为 限,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复 学 的, 可 继 续 申 请 休 学, 但 累 计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累 计 次 数 不 超 过 二 次 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因 生 育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经 医 院 证 明, 应 予 休 学 如 不 休 学, 需 本 人 及 家 属 提 交 申 请, 自 行 负 责 在 校 期 间 安 全 办 理 休 学, 可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批 准 8

12 第 三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因 病 经 批 准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离 开 本 校, 回 家 或 回 原 单 位 治 疗, 其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享 受 公 费 医 疗 的 研 究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研 究 生 的 生 育 费 用 由 本 人 自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的 研 究 生, 持 医 院 所 开 的 业 已 恢 复 健 康 的 证 明, 经 我 校 保 健 科 复 查 合 格, 确 认 其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的, 方 可 复 学 第 三 十 七 条 凡 不 属 于 生 病 生 育 情 况, 但 确 因 各 种 变 故 而 无 法 在 校 学 习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保 留 学 籍 至 多 一 年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第 三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三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违 法 乱 纪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给 予 退 学 或 其 他 相 应 处 理 第 八 章 退 学 第 四 十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以 退 学 : ( 一 ) 硕 士 生 和 博 士 生 一 学 期 有 两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一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经 补 考 后 仍 不 及 格 者 ; ( 二 ) 培 养 单 位 经 过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或 在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过 程 中 明 显 表 现 出 科 研 能 力 差 者 ; ( 三 ) 在 本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修 业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者 ; ( 四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 五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第 四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 ( 一 )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者 ; ( 二 )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期 满 未 按 时 申 请 复 学 或 复 学 申 请 批 准 后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 ( 三 )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后, 体 检 复 查 仍 不 合 格 者 ; ( 四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两 周 以 上 者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研 究 生 部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备 案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暂 行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处 理 9

13 第 四 十 三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在 一 周 之 内 办 妥 离 校 手 续 第 四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退 学 后 的 其 他 问 题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一 ) 入 学 前 为 定 向 就 业 生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原 单 位 ; ( 二 ) 入 学 前 为 应 届 或 历 届 毕 业 生 且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我 校 报 上 海 市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一 年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九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四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德 体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申 请 学 位 者, 经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学 位 授 予 相 关 要 求 审 议 通 过,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由 学 校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表 现 良 好, 但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者, 应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者,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硕 士 生 在 一 年 内 补 行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者 博 士 生 在 两 年 内 补 行 论 文 答 辩 通 过 者, 由 学 校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同 时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七 条 对 于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作 肄 业 处 理, 学 校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注 册, 并 由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和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五 十 一 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均 属 学 校 学 历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学 校 档 案 室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章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10

14 第 五 十 二 条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除 定 向 就 业 合 同 或 协 议 书 另 有 规 定 的 条 款 外, 均 按 本 细 则 执 行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细 则 进 行 解 释 11

15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对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的 管 理,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简 化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自 费 出 国 ( 境 ) 留 学 审 批 手 续 的 通 知 ( 教 外 留 [2003]1 号 )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外 留 [2007]46 号 ) 和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等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是 指 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注 册,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需 要 办 理 出 国 ( 境 ) 手 续 的 研 究 生, 包 括 以 下 两 类 : ( 一 )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包 括 国 家 公 派 单 位 公 派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是 指 得 到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互 换 的 国 外 奖 学 金 各 种 项 目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资 助 方 式 出 国 留 学 的 人 员, 包 括 攻 读 学 位 和 联 合 培 养, 以 及 国 家 组 织 的 其 他 项 目 派 出 的 研 究 生 单 位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是 指 学 校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资 助 的 校 际 交 流 学 生 学 校 自 筹 资 金 资 助 的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经 学 校 批 准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或 进 行 短 期 访 学 院 系 交 流 项 目 的 交 流 研 究 生 ( 二 ) 因 私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因 私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包 括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旅 游 探 亲 和 实 习 等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出 国 ( 境 ) 从 时 间 上 可 分 为 短 期 和 长 期, 出 国 ( 境 ) 在 三 个 月 以 内 的, 称 为 短 期 出 国 ( 境 ); 出 国 ( 境 ) 达 到 三 个 月 ( 含 三 个 月 ) 以 上 的, 称 为 长 期 出 国 ( 境 )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各 类 出 国 ( 境 ) 项 目 的 申 请 选 拔 和 派 出, 具 体 参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全 日 制 学 生 赴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的 管 理 办 法 和 相 关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五 条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必 须 出 具 定 向 就 业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同 意 公 函 后, 方 可 提 出 申 请 第 二 章 学 籍 与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经 批 准 出 国 ( 境 )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者 须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学 或 休 学 研 究 生 待 遇 第 七 条 研 究 生 经 批 准 出 国 ( 境 ) 一 年 以 内 的 可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的 时 间 计 入 学 生 在 校 修 业 年 限 公 派 出 国 ( 境 ) 的 按 相 关 协 议 中 的 派 遣 期 12

16 限 相 应 保 留 国 内 学 籍 年 限 第 八 条 申 请 长 期 出 国 ( 境 ) 的 学 生 在 办 理 校 内 审 批 手 续 前 必 须 缴 清 本 校 应 缴 的 全 部 费 用, 不 得 欠 费 第 九 条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时 限 如 期 返 校 短 期 出 国 ( 境 ) 者 返 校 后 必 须 在 一 周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到 所 在 院 系 报 到, 并 到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 长 期 出 国 ( 境 ) 者 返 校 后 必 须 在 两 周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到 所 在 院 系 报 到, 并 到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办 理 恢 复 学 籍 手 续 第 十 条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逾 期, 擅 自 超 过 批 准 出 国 ( 境 ) 返 校 时 限 或 延 期 申 请 未 经 批 准 未 返 校 者, 根 据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规 定 作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研 究 生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或 未 完 成 审 批 手 续 而 擅 自 出 国 ( 境 ), 连 续 两 周 以 上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各 院 系 和 研 究 生 部 应 共 同 作 好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工 作, 导 师 和 辅 导 员 负 责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交 流 期 间 的 指 导 与 联 络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在 国 ( 境 ) 外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研 究 生 应 遵 守 所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接 收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 应 遵 守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并 自 觉 维 护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声 誉, 服 从 使 ( 领 ) 馆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第 三 章 公 派 出 国 ( 境 ) 留 学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公 派 出 国 ( 境 ) 留 学 研 究 生, 需 向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提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保 证 书 和 接 收 单 位 入 学 通 知 书 或 邀 请 函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和 对 外 合 作 交 流 处 审 核 同 意 并 上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公 派 出 国 ( 境 ) 留 学 研 究 生 因 科 研 等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在 外 学 习 期 限, 须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并 附 上 接 收 单 位 同 意 延 长 ( 含 在 外 经 费 来 源 ) 的 信 函,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研 究 生 部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办 理 延 长 手 续 原 批 准 期 限 加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研 究 生 修 业 年 限 第 十 五 条 已 派 出 的 公 派 出 国 ( 境 ) 项 目 研 究 生 有 义 务 向 后 续 的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信 息 和 帮 助 公 派 出 国 ( 境 ) 项 目 研 究 生 完 成 任 务 后, 应 于 返 校 一 个 月 内 向 研 究 生 部 及 院 系 各 提 交 交 流 学 习 总 结 报 告 书, 履 行 学 术 汇 报 与 交 流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在 国 ( 境 ) 外 期 间 获 得 的 科 研 成 果 及 其 后 续 成 果, 作 者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为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也 可 同 时 联 署 外 方 联 合 培 养 单 位 第 十 七 条 公 派 出 国 ( 境 ) 研 究 生 向 双 方 学 校 申 请 学 位 的, 按 双 方 学 校 相 关 13

17 协 议 执 行 申 请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位 的, 须 符 合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的 相 关 条 件 第 四 章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第 十 八 条 凡 在 第 一 学 年 课 程 学 习 阶 段 的 研 究 生 以 及 推 迟 毕 业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提 出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申 请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研 究 生, 需 向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提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保 证 书 和 对 方 学 校 入 学 通 知 书 奖 学 金 批 准 书 或 经 济 担 保 书 等 相 关 材 料,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和 对 外 合 作 交 流 处 审 核 同 意 并 上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研 究 生, 自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可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保 留 学 籍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学 或 休 学 研 究 生 待 遇 一 年 内 因 故 未 能 成 行 放 弃 出 国 ( 境 ) 者, 可 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复 学, 复 学 须 经 导 师 和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审 批 未 如 期 申 请 复 学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自 主 择 业 处 理, 不 再 纳 入 就 业 方 案, 其 档 案 户 籍 关 系 转 入 入 学 前 生 源 所 在 地 第 二 十 一 条 毕 业 研 究 生 申 请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须 填 写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毕 业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登 记 表,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同 意, 研 究 生 部 就 业 办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申 请 个 人 联 系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若 在 毕 业 离 校 时 未 获 准 出 国 ( 境 ), 可 继 续 自 主 择 业 第 五 章 出 国 ( 境 ) 探 亲 旅 游 第 二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出 国 ( 境 ) 探 亲 对 象 原 则 上 仅 限 于 直 系 亲 属, 旁 系 亲 属 或 非 血 缘 关 系 一 般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出 国 ( 境 ) 旅 游, 抵 达 地 仅 限 于 国 家 旅 游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国 家 或 境 外 地 区 第 二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出 国 ( 境 ) 探 亲 旅 游 须 向 研 究 生 学 籍 办 提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保 证 书,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核 准 并 签 署 意 见,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第 二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探 亲 旅 游 时 间 只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寒 假 一 般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暑 假 不 超 过 二 个 月,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计 算 探 亲 旅 游 结 束 后, 应 14

18 在 规 定 假 期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到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逾 期 不 归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六 章 出 国 ( 境 ) 实 习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申 请 出 国 ( 境 ) 实 习, 原 则 上 只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三 个 月 及 以 上 实 习 须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申 请 人 需 须 向 研 究 生 学 籍 办 提 交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保 证 书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保 留 学 籍 申 请 表 实 习 单 位 的 邀 请 函 及 担 保 书 协 议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核 准 并 签 署 意 见,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并 上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办 理 相 应 离 校 手 续 实 习 结 束 后, 应 在 规 定 假 期 内 ( 遇 寒 暑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顺 延 ) 到 研 究 生 部 学 籍 办 办 理 销 假 或 复 学 手 续, 逾 期 不 归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销 假 或 复 学 手 续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2012 年 10 月 16 日 起 实 施 如 遇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本 规 定 将 作 相 应 修 订 以 前 规 定 有 与 本 规 定 相 悖 之 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规 定 进 行 解 释 15

19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建 设 文 明 校 风, 保 证 高 质 量 专 业 人 才 的 培 养,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我 校 全 日 制 在 籍 的 研 究 生 均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任 何 处 分, 是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表 现 的 历 史 记 载,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或 撤 销, 处 分 材 料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研 究 生 个 人 档 案 第 四 条 受 处 分 者 自 受 处 分 之 日 起, 在 一 学 年 内, 不 享 有 各 类 评 奖 评 优 的 资 格, 原 则 上 不 得 申 请 困 难 补 助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第 二 章 处 分 的 种 类 和 运 用 第 五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纪 律 处 分, 处 分 依 据 轻 重 程 度 分 为 五 种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第 六 条 留 校 察 看 的 期 限 为 一 年, 自 宣 布 处 分 之 日 算 起 学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期 满 后 可 解 除, 但 处 分 结 论 不 变 ; 如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有 立 功 表 现 者, 可 提 前 解 除 对 其 留 校 察 看 的 处 分, 但 处 分 结 论 不 变 ; 如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继 续 违 纪,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七 条 毕 业 班 研 究 生 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但 如 果 其 所 犯 错 误 达 到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时, 应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并 且 取 消 其 毕 业 资 格, 作 结 业 处 理 第 八 条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申 请 中 途 休 学 第 九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在 一 周 之 内 办 妥 离 校 手 续 后,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定 向 就 业 生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原 工 作 单 位 ; 非 定 向 就 业 生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十 条 受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者, 停 发 三 个 月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受 记 过 处 分 者, 停 发 六 个 月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停 发 一 年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 受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者, 责 令 其 退 还 当 年 已 发 放 的 全 部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第 三 章 违 反 校 纪 的 行 为 及 处 分 16

20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违 反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均 属 违 反 校 纪, 受 到 司 法 公 安 部 门 处 罚 的, 学 校 酌 情 给 予 以 下 校 纪 处 分 : ( 一 ) 依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被 处 以 警 告 或 罚 款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依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被 处 以 行 政 拘 留 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被 处 以 强 制 措 施 ( 刑 事 拘 留 取 保 候 审 监 视 居 住 等 )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被 判 处 管 制 拘 役 和 徒 刑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或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或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仍 不 悔 改 的 第 十 三 条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做 如 下 处 理 : ( 一 ) 对 情 节 轻 微 且 认 错 态 度 良 好 者,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取 消 相 关 奖 项 延 缓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等 处 分 ; ( 二 ) 对 严 重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者,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取 消 其 学 位 申 请 资 格 ; ( 三 )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特 别 严 重 且 触 犯 法 律 者,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本 条 例 所 称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是 指 违 反 学 术 准 则 损 害 学 术 公 正 的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1. 抄 袭 剽 窃 侵 吞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2. 篡 改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数 据 文 献, 捏 造 事 实 ; 伪 造 注 释 ; 3. 未 参 加 创 作, 在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上 署 名 的,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学 术 成 果 ; 未 经 他 人 许 可, 不 当 使 用 他 人 署 名 ; 伪 造 导 师 或 专 家 推 荐 信 及 其 他 评 定 ( 或 审 批 ) 意 见, 伪 造 导 师 或 专 家 签 名 ; 4. 重 复 发 表 或 变 相 重 复 发 表 个 人 的 研 究 成 果 ; 5. 虚 开 或 篡 改 发 表 文 章 接 收 函 ; 17

21 6.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影 响 研 究 成 果 鉴 定 论 文 评 阅 论 文 答 辩 和 考 试 成 绩 等 行 为 ; 7. 对 学 术 批 评 者 进 行 压 制 打 击 或 者 报 复 ; 8. 其 他 违 背 学 术 界 公 认 的 学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对 赌 博 者, 作 如 下 处 理 : ( 一 ) 为 赌 博 提 供 条 件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首 次 参 与 赌 博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屡 次 参 与 赌 博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组 织 策 划 任 何 规 模 形 式 的 赌 博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对 打 架 斗 殴 者, 作 如 下 处 理 : ( 一 ) 唆 使 煽 动 他 人 打 架 或 策 划 挑 起 群 殴 并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殴 打 他 人, 但 未 造 成 伤 害 他 人 者, 酌 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致 他 人 轻 伤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致 使 斗 殴 事 态 恶 化, 造 成 后 果 者, 酌 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为 他 人 作 伪 证, 并 对 调 查 造 成 困 难 者, 酌 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分 ; ( 七 )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者, 从 重 处 分 : 1. 侮 辱 殴 打 教 工 者 ; 2. 斗 殴 事 件 已 中 止, 事 后 又 报 复 者 ( 八 ) 故 意 为 他 人 打 架 提 供 凶 器 但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禁 止 起 哄, 影 响 公 共 秩 序 无 端 起 哄 肇 事 者 ( 如 在 宿 舍 教 室 食 堂 图 书 馆 等 公 共 场 所 起 哄 或 往 窗 外 投 掷 瓶 罐 等 物, 敲 打 脸 盆, 砸 玻 璃 破 坏 桌 椅 门 窗 等 物 焚 烧 物 品 等 ),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禁 止 在 大 学 园 区 ( 学 校 ) 及 学 生 公 寓 内 酗 酒 违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酒 后 闹 事 者, 从 重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有 调 戏 侮 辱 女 性 等 违 反 善 良 风 俗 习 惯 的 行 为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在 学 生 公 寓 内 留 宿 异 性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阅 读 淫 秽 迷 信 邪 教 暴 力 恐 怖 等 书 籍 报 刊 网 站 移 动 终 端 或 收 看 ( 收 听 ) 相 关 音 像 制 品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有 制 造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行 为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8

22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制 毒 藏 毒 运 毒 吸 毒 贩 毒 行 为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进 行 非 法 传 销 活 动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校 内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者, 酌 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进 行 非 法 传 教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外 事 纪 律, 作 如 下 处 理 : ( 一 )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利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索 取 财 物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不 尊 重 对 方 民 族 历 史 政 治 派 别 风 俗 习 惯 宗 教 信 仰,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不 服 从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擅 自 行 动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非 法 擅 自 组 织 成 立 同 乡 会 或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 一 ) 擅 自 拆 除 公 用 设 备, 损 坏 公 共 财 物, 情 节 严 重 者 ; ( 二 ) 任 意 撕 毁 剪 裁 学 校 图 书 资 料, 情 节 严 重 者 ; ( 三 ) 冒 充 他 人 签 字 者 ; ( 四 ) 私 自 使 用 500 瓦 以 上 大 功 率 电 器 或 明 火 等, 或 在 宿 舍 教 室 内 违 反 规 定 私 自 拆 拉 电 线 者, 除 给 予 处 分 外, 没 收 违 章 使 用 的 物 品 ; ( 五 ) 以 个 人 学 生 组 织 或 学 校 等 的 名 义 私 自 从 事 或 联 合 校 外 人 士 从 事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活 动 ( 如 考 研 培 训 ), 情 节 严 重 者 ; ( 六 ) 私 自 留 宿 校 外 人 员, 情 节 严 重 者 ; ( 七 ) 对 学 校 规 定 拒 不 遵 守, 经 劝 阻 无 效 或 恶 意 煽 动 闹 事 者 ; ( 八 )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者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或 从 事 不 良 借 贷 ( 如 高 利 贷 )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偷 窃 行 为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者 或 屡 犯 者 从 重 处 分, 触 犯 法 律 法 规 的, 学 校 将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公 共 危 机 时 期 或 突 发 事 件 中, 不 遵 守 学 校 规 定 者,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未 经 批 准 参 加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者 或 屡 犯 者 从 重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登 陆 非 法 网 站 或 移 动 终 端, 利 用 网 络 散 布 反 动 危 害 公 共 秩 序 或 安 全 的 信 息 等, 酌 情 给 予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19

23 第 三 十 一 条 从 事 或 参 加 其 他 有 损 研 究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者, 酌 情 给 予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或 屡 犯 者, 从 重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达 10 课 时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 旷 课 11 至 20 课 时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旷 课 21 至 30 课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旷 课 31 至 50 课 时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旷 课 50 课 时 以 上 或 连 续 旷 课 两 周 以 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在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期 间, 擅 自 较 长 时 间 离 开 学 校 ( 未 请 假 请 假 未 准 以 及 超 过 原 准 假 时 间 ) 者, 酌 情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参 加 由 研 究 生 部 就 业 办 组 织 的 实 习 活 动, 实 习 期 间 违 反 实 习 纪 律, 无 故 旷 工 迟 到 早 退, 不 能 如 期 完 成 约 定 的 实 习 工 作 者,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无 改 善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第 三 十 五 条 如 有 两 种 以 上 违 纪 行 为 者, 学 校 根 据 其 违 纪 情 节, 按 照 本 条 例 分 别 裁 决, 合 并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受 到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在 处 分 之 后 离 校 之 前 有 立 功 等 表 现 者, 可 减 轻 或 撤 销 处 分 ; 在 本 校 曾 受 过 处 分 后 又 违 纪 者, 加 重 处 分 第 三 十 七 条 凡 触 犯 法 律 法 规 的, 学 校 将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四 章 处 理 学 生 违 纪 事 件 的 分 工 权 限 和 程 序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研 究 生 违 纪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违 纪 研 究 生 的 处 分 根 据 其 所 犯 错 误 性 质, 分 别 由 如 下 部 门 按 程 序 做 出 : ( 一 ) 违 反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及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者, 由 司 法 和 公 安 部 门 首 先 做 出 处 理, 而 后 研 究 生 部 按 照 上 述 部 门 的 处 理 决 定, 对 该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校 纪 处 分 ; ( 二 )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出 现 任 何 违 纪 情 况, 由 相 应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交 研 究 生 部 党 政 联 席 会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对 学 生 进 行 处 分 的 权 限 : 对 研 究 生 的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由 研 究 生 部 讨 论 决 定 并 公 布 ; 对 研 究 生 的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由 研 究 生 部 讨 论 决 定 后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研 究 生 部 提 出 研 究 生 违 纪 情 况 报 告 和 处 分 意 见 后, 须 经 校 长 会 议 审 批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进 行 处 分 的 程 序 : 20

24 ( 一 ) 学 校 在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研 究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 二 )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 三 )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做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上 海 市 教 委 备 案 ; ( 四 )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研 究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 ( 五 ) 研 究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 设 于 学 生 处 )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学 校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的 文 件 副 本 超 过 申 诉 期 限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予 受 理 ; ( 六 ) 研 究 生 需 按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条 例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依 据 条 例 受 理 做 出 复 查 决 定 等 ; ( 七 )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上 海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 八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校 分 管 领 导 校 党 委 办 公 室 校 长 办 公 室 教 务 处 保 卫 处 学 生 处 研 究 生 部 校 团 委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法 律 工 作 者 及 教 师 代 表 与 学 生 代 表 等 组 成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授 权 研 究 生 部 对 本 条 例 进 行 解 释 21

25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位 与 培 养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如 下 规 定 : 一 培 养 目 标 与 基 本 要 求 培 养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基 本 要 求 是 : ( 一 )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认 真 学 习 和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品 质 和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献 身 的 精 神, 积 极 为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 二 ) 刻 苦 钻 研, 勤 奋 学 习,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比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种 外 国 语, 能 阅 读 本 专 业 该 语 种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能 运 用 该 语 种 写 作 论 文 摘 要 二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三 年, 原 则 上 应 在 规 定 的 基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得 延 长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导 师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认 可,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具 体 修 业 年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延 长 期 一 般 为 半 年,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 含 休 学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和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达 到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和 申 请 学 位 要 求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和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半 年 或 一 年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前 毕 业 和 申 请 学 位 三 学 位 与 学 分 要 求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课 程 学 习 和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达 到 学 位 要 求 者 获 得 相 应 的 硕 士 学 位 各 类 课 程 基 本 修 读 要 求 如 下 : 学 位 公 共 课 程 7 学 分, 其 中 政 治 课 3 学 分, 外 国 语 4 学 分 ; 学 位 基 础 课 程 4-6 学 分 ; 学 位 专 业 课 程 6-10 学 分 ;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6-10 学 分 ;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2 学 分 ;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2 学 分 补 修 课 程 不 计 入 总 学 分 其 中 港 澳 台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和 外 国 语 修 读 要 求 详 见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22

26 四 学 科 专 业 与 研 究 方 向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原 则 上 应 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2011 年 颁 布 的 学 位 授 予 和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目 录 (2011 年 ) 为 依 据 专 业 属 于 二 级 学 科 ; 一 级 学 科 下 不 设 二 级 学 科 的, 专 业 设 置 对 应 于 一 级 学 科 ; 结 合 本 学 科 研 究 现 状 和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可 在 专 业 下 确 定 若 干 明 确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 一 )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要 注 意 加 强 论 证, 突 出 重 点 在 突 出 本 学 科 已 有 特 色 和 优 势 并 符 合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要 求 的 同 时, 应 密 切 关 注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具 有 重 大 或 深 远 意 义 的 领 域, 并 力 求 体 现 前 瞻 性 先 进 性 和 前 沿 性 要 努 力 把 握 本 学 科 发 展 的 主 流 和 趋 势,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使 本 学 科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能 够 立 足 于 较 高 的 起 点 和 学 科 发 展 的 前 沿 ( 二 ) 对 同 一 专 业 内 所 设 置 的 研 究 方 向 数 量 不 宜 过 多, 应 在 总 体 上 对 本 专 业 的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有 一 定 范 围 的 覆 盖 面, 既 不 宜 过 窄, 又 要 避 免 重 复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既 应 力 求 相 对 稳 定, 还 应 根 据 新 颁 布 的 学 科 专 业 目 录 已 经 有 所 扩 大 的 学 科 范 围, 注 意 新 研 究 方 向 的 开 拓 ( 三 ) 鼓 励 设 置 跨 学 科 的 研 究 方 向, 以 促 进 学 科 专 业 间 的 合 作 交 叉 与 渗 透, 特 别 是 促 进 交 叉 学 科 边 缘 学 科 和 新 兴 学 科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鼓 励 条 件 成 熟 的 专 业 面 向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设 置 研 究 方 向, 推 进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发 展 进 程 ( 四 )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还 应 兼 顾 生 源 专 业 成 熟 度 以 及 就 业 等 相 关 因 素, 所 设 的 每 个 研 究 方 向 均 应 有 较 强 的 师 资 配 备, 有 造 诣 较 深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结 构 合 理 的 学 术 梯 队, 并 有 较 好 的 科 研 基 础 和 丰 硕 的 研 究 成 果 五 培 养 方 式 与 考 核 方 法 院 系 应 重 视 和 加 强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管 理 工 作,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制 和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既 要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的 指 导 作 用, 又 要 重 视 发 挥 整 个 学 科 的 集 体 指 导 作 用, 同 时 推 进 政 产 学 研 一 体 化 协 同 培 养 方 式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实 行 以 科 学 研 究 与 实 践 创 新 为 主 导 的 导 师 负 责 制, 硕 士 生 导 师 应 按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全 面 关 心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成 长, 既 要 发 挥 科 研 方 法 指 导 学 术 规 范 教 导 学 科 前 沿 引 导 作 用, 也 要 发 挥 对 研 究 生 思 想 品 德 和 科 学 伦 理 的 教 育 作 用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发 挥 研 究 生 本 人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要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以 高 水 平 科 研 支 撑 高 质 量 培 养 的 原 则, 采 取 系 统 的 课 程 学 习 与 严 格 的 科 研 训 练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合 理 安 排 课 程 学 习 社 会 实 践 学 术 实 践 等 各 个 环 节, 帮 助 硕 士 研 究 生 全 面 系 统 地 了 解 学 科 发 展 历 史 现 状 和 未 来 趋 势, 着 重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优 良 学 风 探 索 精 神 理 论 素 养 学 习 能 力 研 究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23

27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积 极 搭 建 国 际 合 作 平 台, 充 分 利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校 级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项 目 和 院 系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构 建 学 分 互 认 联 合 培 养 学 位 互 授 联 授 等 多 元 化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在 第 一 学 期, 在 导 师 或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本 专 业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结 合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特 点, 制 订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领 导 审 核 通 过 并 由 院 系 汇 总 统 一 报 送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实 施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应 充 分 体 现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在 保 证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可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行 之 有 效 的 培 养 方 法, 对 研 究 生 的 科 学 研 究 方 向 课 程 学 习 科 研 工 作 中 期 考 核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以 及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等 项 目 的 要 求 和 进 度 做 出 合 理 安 排 并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建 立 必 要 的 分 流 筛 选 制 度, 对 研 究 生 的 阶 段 性 学 习 成 果 和 专 业 能 力 要 进 行 严 格 的 全 面 测 评, 确 保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一 至 第 三 学 期 原 则 上 以 课 程 学 习 为 主,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修 满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分, 第 四 至 第 六 学 期 开 展 学 术 实 践 教 学 实 习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并 最 迟 须 在 第 四 学 期 末 之 前, 通 过 各 院 系 组 织 的 中 期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方 可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六 课 程 学 习 基 本 要 求 课 程 学 习 是 硕 士 研 究 生 掌 握 坚 实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专 门 知 识 的 主 要 环 节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行 学 分 制,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学 习 和 考 核 一 般 应 在 入 学 后 一 年 半 内 结 束 以 同 等 学 力 入 学 或 跨 学 科 报 考 录 取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需 补 修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大 学 本 科 课 程, 且 成 绩 合 格, 补 修 课 程 不 计 入 总 学 分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应 是 导 师 指 导 下 的 研 究 性 学 习, 是 服 务 于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与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的 学 习, 课 程 学 习 方 式 因 学 科 特 点 和 课 程 性 质 而 定 导 师 应 发 挥 必 要 的 主 导 作 用, 采 取 课 堂 讲 授 问 题 讨 论 和 自 主 学 习 相 结 合 的 教 学 模 式, 采 用 基 于 任 务 启 发 和 研 讨 的 教 学 方 法, 指 导 研 究 生 自 我 建 构 知 识 获 得 才 能 每 门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应 提 供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必 读 书 目 和 参 考 书 目, 引 导 学 生 广 泛 阅 读 参 考 资 料 撰 写 读 书 报 告 或 小 论 文 同 时, 要 严 格 进 行 考 核, 每 门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为 学 期 末 考 试 或 撰 写 课 程 论 文, 并 结 合 平 时 成 绩 课 程 设 置 与 教 学 进 度 应 按 各 学 科 专 业 基 准 学 制 安 排 课 程 设 置 分 为 两 大 类 :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其 中 学 位 公 共 课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专 业 课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为 必 修 课 程, 专 业 方 向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补 修 课 程 为 选 修 课 程 ( 一 ) 必 修 课 程 1. 学 位 公 共 课 学 位 公 共 课 是 指 要 求 全 校 所 有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都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根 据 24

2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课 程 设 置 调 整 的 意 见 ( 教 社 科 [2010]2 号 )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并 开 展 教 学, 包 括 政 治 课 为 54 学 时, 计 3 学 分 ; 外 国 语 课 程 为 72 学 时, 计 4 学 分 2. 学 位 基 础 课 学 位 基 础 课 是 指 该 学 科 门 类 中 一 级 学 科 内 各 个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都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应 体 现 本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基 础 理 论 方 面 应 具 备 的 宽 度 和 水 准 学 位 基 础 课 在 一 级 学 科 的 范 围 内 安 排,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至 少 修 读 2 门 学 位 基 础 课 3. 学 位 专 业 课 学 位 专 业 课 是 指 该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都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应 体 现 本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专 业 知 识 方 面 应 具 备 的 宽 度 和 水 准 学 位 专 业 课 原 则 上 按 二 级 学 科 开 设,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原 则 上 应 修 读 3-5 门 学 位 专 业 课 4.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是 为 了 拓 宽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视 野 而 设 定, 旨 在 促 进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动 关 心 了 解 本 学 科 的 前 沿 进 展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应 注 重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的 参 与 和 科 研 能 力 的 培 养, 积 极 参 加 实 践 活 动 ( 教 学 实 践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调 查 等 ) 和 学 术 活 动 ( 作 学 术 报 告 参 加 学 术 报 告 会 前 沿 讲 座, 以 及 研 究 生 学 术 论 坛 暑 期 学 校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专 题 学 习 研 讨 ), 并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积 极 参 与 有 关 课 题 的 研 究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具 体 实 施 及 考 核 要 求 依 照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选 修 课 程 1. 专 业 方 向 课 专 业 方 向 课 是 指 该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根 据 研 究 方 向 不 同 而 选 修 的 专 业 课 程, 是 必 修 课 程 核 心 基 础 的 延 伸 为 了 拓 宽 研 究 生 的 知 识 面, 适 应 学 科 发 展 的 需 要, 加 深 各 研 究 方 向 必 要 的 知 识, 应 开 设 一 些 反 映 学 科 前 沿 和 有 利 于 扩 大 研 究 生 知 识 面 的 课 程 导 师 须 面 向 自 己 指 导 的 研 究 生 开 设 相 应 的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原 则 上 应 修 读 3-5 门 专 业 方 向 课 2. 公 共 选 修 课 公 共 选 修 课 是 指 可 供 所 有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选 修 的 公 共 课 程, 帮 助 研 究 生 进 一 步 扩 大 知 识 面 培 养 相 应 能 力, 原 则 上 要 求 跨 专 业 或 跨 学 科 修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至 少 修 读 1 门 公 共 选 修 课 3. 补 修 课 程 对 于 跨 学 科 考 入 或 以 同 等 学 力 考 入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也 包 括 有 必 要 加 强 与 本 人 主 攻 的 科 学 研 究 有 关 领 域 若 干 基 础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及 在 招 生 考 试 时 已 被 认 为 基 25

29 础 理 论 或 专 业 知 识 有 着 某 些 缺 陷 需 要 入 学 后 进 行 适 当 补 课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都 有 必 要 补 修 有 关 基 础 课 程 或 其 他 相 关 课 程, 并 需 进 行 考 核 且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但 不 计 入 总 学 分 具 体 补 修 安 排 在 征 得 导 师 指 导 意 见 后, 由 各 院 系 协 调 解 决 七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及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学 位 论 文 具 有 系 统 性 和 完 整 性 论 文 内 容 体 现 作 者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对 所 研 究 课 题 有 新 的 见 解,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在 导 师 ( 导 师 组 ) 的 指 导 下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独 立 设 计 和 完 成, 论 文 写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一 年 各 学 科 应 结 合 本 学 科 特 点, 根 据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对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和 开 题 基 本 要 求 开 题 报 告 和 开 题 答 辩 方 式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对 本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基 本 标 准 ( 如 优 良 合 格 等 的 内 涵 和 评 价 标 准 ) 做 出 明 确 说 明, 并 对 学 术 道 德 教 育 和 学 术 规 范 训 练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之 前, 必 须 经 过 认 真 的 调 查 研 究, 查 阅 大 量 的 文 献 资 料 确 定 研 究 课 题, 了 解 本 课 题 研 究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自 己 的 主 攻 方 向 并 确 定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题 目 论 文 选 题 要 注 意 科 学 性 创 新 性 和 可 行 性, 立 足 学 科 前 沿, 选 择 对 学 科 发 展 社 会 发 展 经 济 发 展 文 化 发 展 有 一 定 理 论 价 值 和 现 实 意 义 的 课 题,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作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须 在 本 学 科 和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参 加 的 论 证 会 上 就 课 题 的 研 究 范 围 意 义 和 价 值 拟 解 决 的 问 题 研 究 方 案 和 研 究 进 度 等 做 出 说 明, 并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经 认 可 后 才 能 进 行 课 题 研 究, 并 在 院 系 备 案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及 开 题 答 辩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三 学 期, 最 迟 不 超 过 第 四 学 期 为 保 证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导 师 学 科 点 院 系 要 加 强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论 文 初 稿 检 查 论 文 盲 审 论 文 答 辩 等 关 键 环 节 的 指 导 和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加 强 科 学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八 论 文 初 稿 盲 审 答 辩 与 学 位 授 予 1. 申 请 5 月 答 辩 者, 应 在 上 一 年 度 11 月 中 旬 之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 申 请 12 月 答 辩 者, 应 在 本 年 度 5 月 中 旬 之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2. 所 有 研 究 生 在 论 文 答 辩 之 前, 必 须 根 据 上 海 市 和 学 校 的 要 求, 参 加 并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的 各 级 盲 审 3.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6 月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本 年 度 5 月 完 成 答 辩,3 月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上 一 年 度 12 月 完 成 答 辩 26

30 4.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修 改 论 文 后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后 至 一 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 重 新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5. 准 备 提 前 或 推 迟 论 文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最 迟 须 在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检 查 前 向 所 在 学 科 点 和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学 科 点 和 院 系 审 核 通 过 后, 报 研 究 生 部 学 位 办 备 案 6.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的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须 在 学 校 组 织 盲 审 之 前 在 申 请 学 位 的 专 业 领 域 核 心 期 刊 [CSSCI 来 源 期 刊 (CSSCI 来 源 期 刊 扩 展 版 CSSCI 来 源 集 刊 除 外 )< 以 南 大 CSSCI 中 心 公 布 的 为 准 > SSCI A&HCI EI] 上 独 立 发 表 至 少 一 篇 和 学 位 论 文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章,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须 为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7. 研 究 生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后, 必 须 按 时 向 校 图 书 馆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的 书 面 版 和 电 子 版,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当 年 学 位 办 通 知 学 术 为 社 会 公 器, 学 位 论 文 更 要 遵 循 学 术 规 范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作 者 本 人 须 在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声 明 上 签 名 8. 研 究 生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后, 各 学 科 点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履 行 审 查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汇 报 审 查 情 况,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进 行 表 决 通 过 表 决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将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27

31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位 与 培 养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如 下 规 定 : 一 培 养 目 标 与 基 本 要 求 培 养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业 人 才 基 本 要 求 是 : ( 一 )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认 真 学 习 和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创 新 精 神, 积 极 为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 二 ) 掌 握 某 一 专 业 ( 或 职 业 ) 领 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宽 广 的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良 好 的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创 业 能 力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素 养, 能 够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工 作 至 少 掌 握 一 门 外 国 语, 能 使 用 该 语 种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和 进 行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二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两 至 三 年, 原 则 上 应 在 规 定 的 基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得 延 长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导 师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认 可,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具 体 修 业 年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延 长 期 一 般 为 半 年,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 含 休 学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和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达 到 申 请 学 位 要 求, 且 实 际 完 成 的 修 业 年 限 不 少 于 两 年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和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半 年 或 一 年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前 毕 业 和 申 请 学 位 三 学 位 与 学 分 要 求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和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达 到 学 位 要 求 者 获 得 相 应 的 硕 士 学 位 各 专 业 点 应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对 各 门 课 程 和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规 定 相 应 的 学 分, 培 养 方 案 的 课 程 总 学 分 不 得 低 于 各 专 业 学 位 全 国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提 出 的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其 中 学 位 公 共 课 程 7 学 分, 包 括 政 治 课 3 学 分, 外 国 语 4 学 分 港 澳 台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和 外 国 语 修 读 要 求 详 见 上 28

32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四 课 程 设 置 及 实 践 要 求 ( 一 ) 各 专 业 点 应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特 点 和 自 身 优 势, 根 据 各 专 业 学 位 全 国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自 行 制 订 培 养 方 案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 修 ) 订 工 作 应 有 行 ( 企 ) 业 专 家 参 与 ( 二 )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应 突 出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特 色, 在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模 式 课 程 设 置 教 学 理 念 质 量 标 准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方 面, 与 学 术 学 位 研 究 生 有 所 不 同, 应 突 出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应 用 能 力 适 应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 三 ) 课 程 设 置 要 以 实 际 应 用 为 导 向, 以 职 业 需 求 为 目 标, 以 综 合 素 养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提 高 为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要 坚 持 校 企 结 合 产 学 结 合, 邀 请 行 业 专 家 参 与 授 课 或 开 设 专 题 讲 座, 将 行 业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引 入 课 堂, 教 材 选 用 要 突 出 时 效 性 专 业 性 和 主 题 多 元 性, 以 学 生 专 业 技 能 的 发 展 为 主 线, 将 行 ( 企 ) 业 中 真 实 的 时 效 性 强 的 材 料 运 用 于 课 堂, 教 学 内 容 要 强 调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有 机 结 合, 突 出 课 程 综 合 性 和 实 用 性, 教 学 过 程 要 重 视 运 用 团 队 学 习 案 例 分 析 现 场 研 究 模 拟 训 练 等 方 法,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研 究 实 践 问 题 的 意 识 和 创 新 能 力, 增 长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提 高 专 业 素 养 及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 四 ) 专 业 实 践 是 重 要 的 教 学 环 节, 充 分 的 高 质 量 的 专 业 实 践 是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保 证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保 证 不 少 于 半 年 的 实 践 教 学,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者, 其 在 学 期 间 的 实 践 教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一 年 专 业 实 践 可 采 取 集 中 实 践 与 分 段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 五 ) 学 校 和 各 专 业 点 要 提 供 和 保 障 开 展 专 业 实 践 的 条 件,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长 期 稳 定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联 合 培 养 实 践 基 地, 制 订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标 准, 完 善 专 业 实 践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研 究 生 在 实 践 基 地 培 养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加 强 培 养 质 量 的 跟 踪 和 评 估, 把 专 业 实 践 与 应 用 研 究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培 养 研 究 生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五 培 养 方 式 与 考 核 方 法 院 系 应 重 视 和 加 强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管 理 工 作,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制 和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既 要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的 指 导 作 用, 又 要 重 视 发 挥 整 个 专 业 的 集 体 指 导 作 用, 同 时 推 进 政 产 学 研 一 体 化 协 同 培 养 方 式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双 导 师 负 责 制, 包 括 一 名 校 内 专 业 导 师 和 一 名 校 外 行 ( 企 ) 业 导 师, 以 校 内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生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校 外 导 师 应 参 与 课 程 教 学 实 践 过 程 项 目 研 究 与 论 文 指 导 等 多 个 环 29

33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导 师 应 按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全 面 关 心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成 长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要 鼓 励 和 发 挥 研 究 生 本 人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采 取 系 统 的 课 程 学 习 与 严 格 的 专 业 实 践 相 结 合 等 多 种 方 式, 帮 助 研 究 生 全 面 系 统 地 了 解 专 业 行 业 发 展 历 史 现 状 和 未 来 趋 势, 着 重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和 创 业 能 力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积 极 搭 建 国 际 合 作 平 台, 充 分 利 用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派 研 究 生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校 级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项 目 和 院 系 合 作 交 流 项 目, 构 建 学 分 互 认 联 合 培 养 学 位 互 授 联 授 等 多 元 化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硕 士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第 一 学 期, 在 导 师 或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本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结 合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特 点, 制 订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经 导 师 和 所 在 院 系 领 导 审 核 通 过 并 由 院 系 汇 总 统 一 报 送 研 究 生 部 培 养 办 公 室 备 案 后 实 施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应 充 分 体 现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在 保 证 基 本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导 师 和 指 导 小 组 可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行 之 有 效 的 培 养 方 法, 对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实 习 实 践 中 期 考 核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以 及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等 项 目 的 要 求 和 进 度 做 出 合 理 安 排 并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建 立 必 要 的 分 流 筛 选 制 度, 对 研 究 生 的 阶 段 性 学 习 成 果 和 专 业 能 力 要 进 行 严 格 的 全 面 测 评, 确 保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硕 士 研 究 生 最 迟 须 在 第 三 学 期 末 之 前, 参 加 各 院 系 组 织 的 中 期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者 方 可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六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是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及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学 位 论 文 具 有 系 统 性 和 完 整 性 论 文 内 容 体 现 作 者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对 所 研 究 课 题 有 新 的 见 解,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在 导 师 ( 导 师 组 ) 的 指 导 下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论 文 写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一 年 各 专 业 点 应 结 合 本 专 业 特 点, 根 据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在 培 养 方 案 中 对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和 开 题 基 本 要 求 开 题 报 告 和 开 题 答 辩 方 式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对 本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的 基 本 标 准 ( 如 优 良 合 格 等 的 内 涵 和 评 价 标 准 ) 做 出 明 确 说 明, 并 对 学 术 道 德 教 育 和 学 术 规 范 训 练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的 具 体 要 求, 各 专 业 点 可 参 照 各 专 业 学 位 全 国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和 上 海 市 各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并 结 合 专 业 实 际 情 况, 进 一 步 制 订 实 施 细 则 30

34 研 究 生 在 撰 写 学 位 论 文 之 前, 必 须 经 过 认 真 的 调 查 研 究, 查 阅 大 量 的 文 献 资 料 确 定 研 究 课 题, 了 解 本 课 题 研 究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自 己 的 主 攻 方 向 和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论 文 选 题 应 来 源 于 应 用 课 题 或 现 实 问 题, 有 明 确 的 职 业 背 景 和 应 用 价 值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可 采 用 调 研 报 告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规 划 设 计 产 品 开 发 案 例 分 析 项 目 管 理 等 形 式 研 究 生 应 按 有 关 要 求 做 好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须 在 本 专 业 和 行 ( 企 ) 业 专 家 参 加 的 论 证 会 上 就 课 题 的 研 究 范 围 意 义 和 价 值 拟 解 决 的 问 题 研 究 方 案 和 研 究 进 度 等 做 出 说 明, 并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经 认 可 后 才 能 进 行 课 题 研 究, 并 在 院 系 备 案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及 开 题 答 辩 最 迟 须 在 第 三 学 期 末 完 成 为 保 证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导 师 专 业 点 院 系 要 加 强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论 文 初 稿 检 查 论 文 盲 审 论 文 答 辩 等 关 键 环 节 的 指 导 和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加 强 科 学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和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应 有 相 关 行 业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 或 相 当 水 平 ) 的 专 家 七 论 文 初 稿 盲 审 答 辩 与 学 位 授 予 1. 申 请 5 月 答 辩 者, 应 在 上 一 年 度 11 月 中 旬 之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 申 请 12 月 答 辩 者, 应 在 本 年 度 5 月 中 旬 之 前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2. 所 有 研 究 生 在 论 文 答 辩 之 前, 必 须 根 据 上 海 市 和 学 校 的 要 求, 参 加 并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的 各 级 盲 审 3. 研 究 生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6 月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本 年 度 5 月 完 成 答 辩,3 月 授 予 学 位 的 研 究 生 在 上 一 年 度 12 月 完 成 答 辩 4.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但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修 改 论 文 后 再 重 新 答 辩 者, 可 在 半 年 后 至 一 年 内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 重 新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或 逾 期 未 申 请 者, 学 位 申 请 无 效 5. 准 备 提 前 或 推 迟 论 文 答 辩 的 研 究 生, 最 迟 须 在 学 位 论 文 初 稿 检 查 前 向 所 在 专 业 点 和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专 业 点 和 院 系 审 核 通 过 后, 报 研 究 生 部 学 位 办 备 案 6. 研 究 生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后, 必 须 按 时 向 校 图 书 馆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的 书 面 版 和 电 子 版,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当 年 学 位 办 通 知 学 术 为 社 会 公 器, 学 位 论 文 更 要 遵 循 学 术 规 范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作 者 本 人 须 在 学 位 论 文 独 创 性 声 明 和 学 位 论 文 使 用 授 权 声 明 上 签 名 7. 研 究 生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后, 各 专 业 点 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履 行 审 查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向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汇 报 审 查 情 况, 由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进 行 表 决 通 过 表 决 的 学 位 论 文 申 请 人, 将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31

35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位 与 培 养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如 下 规 定 : 一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的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具 有 从 事 创 造 性 学 术 活 动 能 力 和 独 立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富 有 团 队 合 作 与 学 术 竞 争 精 神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具 体 要 求 : ( 一 )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认 真 学 习 和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和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恪 守 科 学 道 德, 具 有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实 事 求 是 和 诚 挚 合 作 的 工 作 作 风, 有 为 科 学 事 业 奋 斗 和 献 身 的 精 神, 积 极 为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 二 ) 掌 握 本 学 科 领 域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同 时 要 掌 握 一 定 的 相 关 学 科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对 所 从 事 的 研 究 方 向 具 有 高 度 综 合 和 提 出 独 立 见 解 的 能 力, 并 能 取 得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要 求 至 少 掌 握 一 门 外 国 语, 能 使 用 该 语 种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和 进 行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二 学 制 与 修 业 年 限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三 年, 原 则 上 应 在 规 定 的 基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一 般 不 得 延 长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导 师 同 意,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认 可,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具 体 修 业 年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延 长 期 一 般 为 半 年, 最 长 不 能 超 过 三 年 ( 含 休 学 )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和 论 文 撰 写 工 作, 达 到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和 申 请 学 位 要 求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导 师 所 在 院 系 负 责 人 和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同 意,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半 年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前 毕 业 和 申 请 学 位 三 学 位 与 学 分 要 求 各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课 程 学 习 和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达 到 学 位 要 求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博 士 学 位 各 类 课 程 基 本 修 读 要 求 如 下 : 学 位 公 共 课 程 7 学 分, 其 中 政 治 课 3 学 分, 外 国 语 4 学 分 ; 学 位 基 础 课 程 32

36 2-4 学 分 ; 学 位 专 业 课 程 4-6 学 分 ;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4-6 学 分 ;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2 学 分 ; 其 他 必 修 环 节 2 学 分 补 修 课 程 不 计 入 总 学 分 其 中 港 澳 台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政 治 课 和 外 国 语 修 读 要 求 详 见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四 学 科 专 业 与 研 究 方 向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原 则 上 应 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最 新 颁 布 学 位 授 予 和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目 录 (2011 年 ) 为 依 据 专 业 属 于 二 级 学 科 ; 一 级 学 科 下 不 设 二 级 学 科 的, 专 业 设 置 对 应 于 一 级 学 科 ; 结 合 本 学 科 研 究 现 状 和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可 在 专 业 下 确 定 若 干 明 确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 一 )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要 注 意 加 强 论 证, 突 出 重 点 在 突 出 本 学 科 已 有 特 色 和 优 势 并 符 合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要 求 的 同 时, 应 密 切 关 注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具 有 重 大 或 深 远 意 义 的 领 域, 并 力 求 体 现 前 瞻 性 先 进 性 和 前 沿 性 要 努 力 把 握 本 学 科 发 展 的 主 流 和 趋 势,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使 本 学 科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能 够 立 足 于 较 高 的 起 点 和 学 科 发 展 的 前 沿 ( 二 ) 对 同 一 专 业 内 所 设 置 的 研 究 方 向 数 量 不 宜 过 多, 应 在 总 体 上 对 本 专 业 的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有 一 定 范 围 的 覆 盖 面, 既 不 宜 过 窄, 又 要 避 免 重 复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应 力 求 相 对 稳 定, 还 应 根 据 新 颁 布 的 学 科 专 业 目 录 已 经 有 所 扩 大 的 学 科 范 围, 注 意 新 研 究 方 向 的 开 拓 ( 三 ) 鼓 励 设 置 跨 学 科 的 研 究 方 向, 以 促 进 学 科 专 业 间 的 合 作 交 叉 与 渗 透, 特 别 是 促 进 交 叉 学 科 边 缘 学 科 和 新 兴 学 科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鼓 励 条 件 成 熟 的 学 科 面 向 来 华 留 学 研 究 生 设 置 研 究 方 向, 推 进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发 展 进 程 ( 四 ) 研 究 方 向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还 应 兼 顾 生 源 专 业 成 熟 度 以 及 就 业 等 相 关 因 素, 所 设 的 每 个 研 究 方 向 均 应 有 较 强 的 师 资 配 备, 有 造 诣 较 深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结 构 合 理 的 学 术 梯 队, 并 有 较 好 的 科 研 基 础 和 丰 硕 的 研 究 成 果 五 培 养 方 式 和 考 核 方 法 院 系 应 重 视 和 加 强 对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管 理 工 作,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制 和 导 师 指 导 小 组 集 体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根 据 培 养 工 作 的 需 要, 组 成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为 首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指 导 小 组, 其 成 员 一 般 为 本 学 科 和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 副 高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既 要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的 指 导 作 用, 又 要 重 视 发 挥 整 个 学 科 的 集 体 指 导 作 用, 同 时 推 进 政 产 学 研 一 体 化 协 同 培 养 方 式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应 实 行 以 科 学 研 究 与 实 践 创 新 为 主 导 的 导 师 负 责 制, 博 士 生 导 师 应 按 照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全 面 关 心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成 长, 既 要 发 挥 科 研 方 法 指 导 学 术 规 范 教 导 学 科 前 沿 引 导 作 用, 也 要 发 挥 对 研 究 生 思 想 品 德 和 科 学 伦 理 的 教 育 作 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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