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C8F0B0B2CAD0B7C9D4C6BDADCEE5C7C5BCB0BDD3CFDFB9A4B3CCBDBBCDA8B0B2C8ABC9E8CAA9A3A8D6D8D0C2D5D0B1EAA3A9D5D0B1EACEC4BCFE2DB9ABCABEB8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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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 重 新 招 标 ) 招 标 文 件 ( 公 示 稿 )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浙 江 同 欣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2 目 录 第 一 卷... 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5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技 术 通 过 制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二 卷 第 六 章 图 纸 第 三 卷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四 卷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 第 一 卷 - 2 -
4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 重 新 招 标 ) 招 标 公 告 项 目 编 号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经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浙 发 改 设 计 号 文 同 意 建 设, 并 已 列 为 浙 江 省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为 路 线 全 长 约 2.800km( 不 含 互 通 ) 总 投 资 约 为 亿 元 人 民 币, 建 设 地 址 位 于 浙 江 省 瑞 安 市, 计 划 于 2016 年 建 成 项 目 业 主 为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资 金 来 源 为 财 政 资 金 占 比 100%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招 标 人 为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为 浙 江 同 欣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一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为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包 括 钢 护 栏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等 实 施 完 成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修 复 及 保 修 期 保 修 等 具 体 内 容 详 图 纸 描 述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的 概 算 造 价 万 元,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招 标 二 投 标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 一 ) 投 标 人 :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2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包 括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理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 三 类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A 类 合 格 证 及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任 职 文 件 齐 全 有 效 其 中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上 载 明 的 人 选 确 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以 提 供 的 企 业 任 职 文 件 确 定 ; 3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领 域 适 用 )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BB 级 及 以 上 ; 4 投 标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控 股 的 其 他 公 司,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否 则, 均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二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 1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2 具 有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3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不 得 以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 三 ) 其 他 : 1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人 数 符 合 中 华 人 - 3 -
5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质 [2008]91 号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的 规 定 ; 2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止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以 检 察 机 关 档 案 为 准 ) 三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1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修 改 文 件 以 网 上 下 载 方 式 发 放 2 招 标 文 件 网 上 下 载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27 日 9:00 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 16:30 3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凭 本 企 业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并 交 纳 当 月 的 交 易 席 位 费 后, 在 本 公 告 下 方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需 打 印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将 验 证 码 粘 贴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由 招 标 人 进 行 验 证 若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没 有 粘 贴 随 机 验 证 码, 或 发 现 存 在 伪 造 涂 改 随 机 验 证 码 而 导 致 无 法 识 别 的 或 验 证 码 与 投 标 人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4 未 取 得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先 办 理 单 位 登 记 手 续, 取 得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证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具 体 登 记 办 法 请 登 录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上 办 事 交 易 单 位 登 记 栏 目 进 行 操 作 5 潜 在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应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 可 匿 名 ) 提 交 至 如 下 邮 箱 : @qq.com 提 交 疑 问 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4 日 16:30 招 标 人 将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在 网 上 发 布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文 件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网 站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6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500 元, 由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缴 纳 四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 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黄 龙 广 场 东 环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文 件 的 下 载 地 址 为 :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补 充 文 件 下 载 招 标 人 地 址 : 瑞 安 市 万 松 东 路 383 号 建 行 大 楼 8 楼 联 系 人 : 陈 海 飞 ( 招 标 代 理 ) 章 先 生 ( 招 标 人 ) 联 系 电 话 : ( 招 标 代 理 ) (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招 标 代 理 : 浙 江 同 欣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24 日 - 4 -
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地 址 : 瑞 安 市 万 松 东 路 383 号 建 行 大 楼 8 楼 联 系 人 : 章 先 生 电 话 : 名 称 : 浙 江 同 欣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古 墩 路 701 号 紫 金 广 场 C 座 9 楼 网 址 :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陈 海 飞 ( ) 项 目 名 称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建 设 地 点 浙 江 省 瑞 安 市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财 政 拨 款, 占 100%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招 标 范 围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 60 个 日 历 天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工 期 不 得 超 过 该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15 年 12 月 26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2016 年 2 月 26 日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投 标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不 接 受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公 告 日 期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以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上 传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供 投 标 人 自 己 下 载, 不 足 15 天 的, 招 标 人 将 顺 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7 天 前, 以 上 款 相 同 的 形 式 发 布 - 5 -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上 传 疑 问 或 下 载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文 件 网 址 上 传 疑 问 邮 箱 下 载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网 址 :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分 包 允 许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图 纸 ( 电 子 版 ) 工 程 量 清 单 ( 电 子 版 ) 招 标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修 改 文 件 等 见 公 告 日 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或 其 计 算 方 法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公 告,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 本 次 招 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 万 元 /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12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投 标 保 证 金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委 托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电 子 收 付 平 台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 统 一 收 付, 具 体 操 作 见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 网 上 办 事 投 标 保 证 金 栏 目 专 户 名 称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专 户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宝 石 支 行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不 少 于 陆 万 元 二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三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方 式 : 1. 银 行 转 账 : 柜 面 转 账 ( 电 汇 ) 网 银 支 付 注 :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缴 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或 投 标 专 用 账 户 转 出 2. 银 行 保 函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认 可 的 银 行 保 函 - 6 -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 标 保 证 金 3. 保 证 金 联 保 方 式 保 证 : 在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显 示 已 关 联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时 间 :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天 的 22:00( 北 京 时 间 ) 前 一 次 性 足 额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存 至 省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户, 并 与 投 标 项 目 ( 标 段 ) 关 联 成 功, 否 则 视 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投 标 专 用 账 户 的, 该 账 户 的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为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资 金 转 入 24 小 时 后 方 可 用 于 缴 存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便 开 户 银 行 查 验 资 金 来 源 对 来 自 非 基 本 账 户 的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缴 存 投 标 保 证 金, 开 户 银 行 将 予 以 拒 收 或 原 路 退 还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项 目 关 联 成 功 后, 若 出 现 投 标 撤 回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等 情 形,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在 开 标 ( 投 标 截 止 )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自 动 退 还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15 天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除 中 标 人 外 的 其 他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4.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合 同 报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5. 投 标 人 缴 纳 保 证 金 后,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与 投 标 项 目 ( 标 段 ) 关 联 成 功 的, 其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请 投 标 人 联 系 保 证 金 专 线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6. 招 标 项 目 中 止 的, 招 标 人 向 省 招 标 办 办 理 招 标 项 目 中 止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7. 招 标 项 目 ( 标 段 ) 有 投 诉 等 特 殊 情 况 时, 在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期 间, 暂 缓 退 还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完 毕,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除 中 标 人 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合 同 报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8.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到 期 的, 除 招 标 人 事 先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已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或 中 标 人 以 外,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自 动 退 还 其 他 所 有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9.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到 期 前,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应 将 希 望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意 向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并 将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及 延 长 的 期 限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同 时 送 省 招 标 办 备 案 10.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期 间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及 时 到 省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以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时 准 确 地 退 还 六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的 情 形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7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 标 保 证 金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 经 查 实,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的 4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情 形 出 现 上 述 不 予 退 还 情 形 的, 招 标 人 告 知 省 交 易 中 心 登 记 后,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平 台 将 自 动 划 转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至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不 再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咨 询 电 话 : , ,95533 转 人 工 服 务 协 会 联 保 :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及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一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提 供 ); 3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4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5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企 业 的 任 命 书 ; 6 信 用 浙 江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概 述 页 打 印 件 ( 含 信 用 浙 江 网 页 标 识 或 网 址 ),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 7 全 国 建 造 师 信 息 查 询 网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息 查 询 页 面 ( 最 终 的 完 整 信 息 页 面 )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和 建 造 师 执 业 章 (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备 查 ); 二 级 建 造 师 可 提 供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或 建 设 部 门 相 关 公 告 名 单 的 复 印 件 ( 需 提 供 下 载 的 纸 质 公 告 和 网 址, 仅 认 公 告 ); 持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的, 应 具 有 延 续 注 册 信 息,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持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的, 暂 不 受 有 效 期 限 制, 但 已 年 满 65 周 岁 的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8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9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 10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无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现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承 诺 书 二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1 符 合 评 分 条 件 的 信 用 浙 江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概 述 页 打 印 件 ( 含 信 用 浙 江 网 页 标 识 或 网 址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以 上 证 书 ( 均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尚 在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的 无 效 ) 资 料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证 书 资 料 原 件 备 查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核 查 原 件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送 达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附 上 述 资 料 或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要 求 的 资 料 原 件 送 到 的, 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缺 少 或 无 效 处 理 ; 属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的, 按 相 应 评 分 内 容 不 得 分 处 理 /( 不 作 要 求 ) - 8 -
10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 不 作 要 求 ) 近 年 发 生 的 重 大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 不 作 要 求 ) 不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 或 扉 页 ) 投 标 函 以 及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封 面 均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装 订 要 求 肆 份, 电 子 文 档 壹 份 ( 其 中 :U 盘 一 份, 密 封 在 正 本 中 )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另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六 份 投 标 文 件 请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顺 序 和 格 式 编 制, 按 目 录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可 以 装 订 成 全 一 册, 共 递 交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 也 可 以 分 册 装 订 ( 注 明 分 册 名 称 ), 但 每 一 分 册 均 须 各 递 交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同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文 档 光 盘 1 份, 电 子 光 盘 与 投 标 文 件 包 封 在 一 起 投 标 文 件 的 外 包 装 和 密 封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可 分 开 或 合 并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电 子 文 档 与 投 标 文 件 包 封 在 一 起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需 打 印 网 站 系 统 生 成 的 随 机 验 证 码,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将 验 证 码 粘 贴 于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封 套 上 写 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招 标 人 的 地 址 : 瑞 安 市 万 松 东 路 383 号 建 行 大 楼 8 楼 招 标 人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投 标 文 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 即 开 标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启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黄 龙 广 场 东 环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投 标 文 件 的 拒 收 情 形 一 未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二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三 投 标 文 件 外 包 装 没 有 粘 贴 随 机 验 证 码, 或 存 在 伪 造 涂 改 随 机 验 证 码 而 导 致 无 法 识 别 的 或 验 证 码 与 投 标 人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四 保 证 金 未 与 所 投 标 段 关 联 的 五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的 发 现 使 用 他 人 验 证 码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并 扣 留 投 标 文 件, 移 送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处 理 - 9 -
1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2 开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40 号 黄 龙 体 育 中 心 黄 龙 广 场 东 环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随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还 需 提 供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密 封 情 况 检 查 : 投 标 人 代 表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二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按 照 先 送 达 后 开 标 的 顺 序 进 行 开 标 开 标 时, 如 发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相 应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标, 招 标 人 将 投 标 文 件 退 回 投 标 人 :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接 收 要 求 的 ( 一 )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接 收 要 求 的 ; ( 二 ) 投 标 人 代 表 在 所 投 标 段 开 标 结 束 前 未 能 参 加 开 标 或 未 能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的 或 投 标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提 供 有 效 的 投 标 授 权 书 原 件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 共 7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经 济 技 术 专 家 6 人 ; 经 济 技 术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执 行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在 保 证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际 参 与 评 标 的 成 员 符 合 5 人 以 上 单 数 的 前 提 下, 如 出 现 1 位 专 家 不 能 参 与 评 标 的, 自 动 从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取 消 1 名 招 标 人 代 表 ;2 位 专 家 不 能 参 与 评 标 的, 不 再 补 抽, 由 其 余 人 员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6.3 评 标 方 法 技 术 通 过 制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6.4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介 浙 江 招 标 投 标 网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1 人 履 约 担 保 8.2 不 再 招 标 的 情 形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转 账 支 票 或 电 汇 或 银 行 汇 票 或 银 行 保 函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合 同 总 价 的 10% 为 防 止 投 标 人 低 价 抢 标, 本 工 程 设 定 最 高 限 价 的 85 %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价, 凡 低 于 该 风 险 控 制 价 中 标 的, 中 标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必 须 额 外 提 交 中 标 价 净 值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之 差 额, 形 式 为 : 银 行 支 票 汇 票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的,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一 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应 先 向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询 问 核 实 未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程 序 的, 不 得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的 认 定, 投 标 人 放 弃 接 受 询 问 核 实 机 会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所 留 联 系 方 式 无 法 联 系 上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询 问 核 实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 二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经 过 询 标 程 序,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 ( 一 ) 符 合 性 内 容 1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业 绩 人 员 设 备 等 条 件 未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 以 本 表 3.5 中 一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为 准 ); 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或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有 效 的 委 托 授 权 书 的 ; 3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或 载 明 的 质 量 目 标 达 不 到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质 量 目 标 的 ; 4 投 标 人 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缺 陷 而 不 能 接 受 的 ; 5. 改 变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 包 括 清 单 项 数,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和 工 程 量 ); 6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无 效 投 标 情 况 的 ( 二 ) 商 务 标 内 容 1.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2.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最 低 评 标 价 低 于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次 低 评 标 价 8%, 且 投 标 人 对 其 报 价 不 能 充 分 说 明 理 由, 或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无 法 证 明 报 价 不 低 于 其 成 本 价 的 ; 3.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的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4. 投 标 人 拒 绝 修 正 不 平 衡 报 价, 或 拒 绝 提 供 报 价 分 析 说 明 和 证 明 资 料 的 ; 5.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载 明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其 它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或 无 法 辨 认 的 ; 6. 投 标 人 未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的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为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费 率 15.81% ( 三 ) 技 术 标 内 容 1 采 用 的 验 收 标 准 或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达 不 到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或 采 用 的 施 工 工 艺 方 法 或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要 求 的 ; 2 主 要 的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或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不 可 行 或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除 本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规 定 的 以 外, 招 标 文 件 中 其 他 条 款 均 不 得 作 为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依 据
13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2 异 议 与 投 诉 一 异 议 ( 一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提 出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个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二 ) 投 标 人 认 为 开 标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招 标 人 将 当 场 对 异 议 给 予 处 理 或 者 告 知 处 理 的 办 法 异 议 和 答 复 应 记 入 开 标 记 录 或 者 制 作 专 门 记 录 以 存 档 备 查 ( 三 ) 投 标 人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提 出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个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四 ) 对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结 果 的 异 议, 提 出 和 答 复 的 形 式 只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二 投 诉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资 料 就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投 诉 的, 应 当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三 上 述 时 限 最 后 一 日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10.3 定 标 一 招 标 人 定 标 前, 将 组 织 : ( 一 ) 核 验 拟 中 标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三 类 人 员 证 书 的 原 件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的 A 类 证 书 ;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B 类 证 书 ; 驻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C 类 证 书 ) ( 二 ) 向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拟 中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止 的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以 检 察 机 关 档 案 为 准 ) 上 述 证 件 凡 一 项 核 验 不 合 格 的 或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二 招 标 人 将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14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4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及 变 更 证 明 一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标 准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尚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情 形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包 括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所 有 建 设 工 程, 不 受 地 域 行 业 和 投 资 性 质 的 限 制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时 间 界 定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 非 招 标 方 式 承 接 工 程 的, 为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 起, 至 该 合 同 工 程 通 过 竣 ( 交 ) 工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止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尚 未 签 订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 2. 合 同 协 议 书 已 经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 3.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生 更 换 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有 本 条 第 二 款 证 明 材 料 的, 以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未 附 证 明 材 料 的, 则 仍 然 以 更 换 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二 在 建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办 理 更 换 后, 投 标 时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 1. 项 目 业 主 同 意 更 换 的 证 明 ; 2. 原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备 案 主 管 部 门 的, 应 提 供 备 案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更 换 的 证 明 或 网 上 变 更 信 息 复 印 件 10.5 特 别 说 明 一 本 招 标 文 件 参 照 浙 江 省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与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编 制, 其 中 斜 体 字 部 分 是 根 据 本 次 招 标 的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正 文 及 其 附 表,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年 版 ), 本 招 标 文 件 不 再 誊 抄, 具 体 内 容 如 与 本 前 附 表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前 附 表 为 准 三 上 传 至 下 载 网 站 的 招 标 文 件 与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上 传 的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投 标 人 须 知 ( 略, 内 容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年 版 ) 投 标 人 须 知 )
15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技 术 通 过 制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计 委 等 七 部 委 令 第 30 号 )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办 法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第 12 号 )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二 评 标 组 织 评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7 人, 其 中 :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 由 抽 签 方 式 产 生 ); 其 余 6 人 在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按 浙 江 省 综 合 性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随 机 选 聘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建 后 报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省 招 标 办 ) 备 案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推 举 产 生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招 标 人 代 表 不 得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评 标 掌 握 评 标 进 程 主 持 询 标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等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与 其 他 成 员 具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客 观 公 正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三 评 标 程 序 ( 一 )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办 法 ;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标 评 审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评 审 ; ( 五 ) 必 要 时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问 题 进 行 询 标, 包 括 拟 作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前 对 相 关 投 标 人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 ( 六 ) 当 否 决 投 标 后, 可 供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投 标 是 否 具 有 竞 争 性 进 行 认 定 认 为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否 则, 可 继 续 进 行 评 审 ; ( 七 )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 八 ) 完 成 评 标 报 告 四 评 审 细 则
16 (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首 先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一 ) 符 合 性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的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审 查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标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技 术 专 家 应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技 术 标 审 查, 专 家 评 审 采 用 集 体 评 议, 记 名 表 决,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方 法 进 行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三 ) 技 术 标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标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审 查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商 务 标 审 查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商 务 专 家 应 对 符 合 性 审 查 通 过 和 技 术 性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商 务 报 价 审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商 务 专 家 应 对 商 务 报 价 的 范 围 数 量 单 价 费 用 组 成 和 总 价 等 进 行 全 面 审 阅 和 对 比 分 析, 找 出 报 价 差 异 的 原 因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报 价 审 查 应 以 报 价 口 径 范 围 一 致 的 评 标 价 为 依 据 评 标 价 应 在 最 终 报 价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因 素 和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凡 属 招 标 文 件 的 原 因 造 成 报 价 口 径 范 围 不 一 致 的, 应 调 整 投 标 人 报 价, 但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失 误 造 成 多 算 少 算 漏 算 的, 不 得 调 整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第 二 款 ( 二 ) 商 务 标 内 容 之 一 的,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即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审 查 不 合 格 予 以 否 决, 不 再 进 入 投 标 报 价 的 排 序 五 询 标 ( 一 )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成 本 价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达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澄 清 说 明 的, 应 当 组 织 询 标 ( 二 ) 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认 定 的, 应 组 织 相 关 投 标 人 询 问 核 实 未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程 序 的, 不 得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的 认 定, 投 标 人 放 弃 询 问 核 实 机 会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所 留 联 系 方 式 无 法 联 系 上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询 问 核 实 活 动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 ( 三 ) 询 标 应 通 过 专 用 录 音 电 话 通 知 相 关 投 标 人 询 标 问 题 及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四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不 得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 五 )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消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使 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17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不 得 提 交 任 何 资 料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六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审 (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分 1. 评 分 范 围 :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且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通 过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进 入 评 分 范 围 2. 报 价 平 均 值 : 进 入 评 分 范 围 的 投 标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报 价 平 均 值 ( 投 标 评 标 价 在 5 个 至 7 个 时, 去 除 一 个 最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价 ; 投 标 评 标 价 在 8 个 及 以 上 时, 去 除 一 个 最 高 次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次 低 价 ) 3. 评 标 基 准 价 : 报 价 平 均 值 与 符 合 性 审 查 通 过 的 投 标 评 标 价 中 的 次 低 投 标 评 标 价 ( 不 足 4 个 的 与 最 低 投 标 评 标 价 )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上 述 方 法 计 算, 除 计 算 差 错 外, 确 认 后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在 本 次 招 标 期 间 保 持 不 变 计 算 差 错, 仅 限 于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1) 纯 算 术 性 四 则 运 算 差 错 ;(2) 未 按 约 定 的 计 算 方 法, 多 计 或 者 少 计 投 标 人 报 价 的 由 于 评 标 差 错, 导 致 否 决 投 标 错 误, 重 新 评 标 纠 正 等 其 他 情 况, 不 属 于 计 算 差 错 4.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评 标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对 比, 计 算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报 价 的 得 分 值 即 : a. 投 标 评 标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得 99 分 ; b. 投 标 评 标 价 每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个 百 分 点, 扣 1 分 ; c. 投 标 评 标 价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个 百 分 点, 扣 2 分 以 上 报 价 得 分 不 足 一 个 百 分 点 时, 使 用 直 线 插 入 法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2 位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信 标 评 分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集 体 认 定 1.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评 分 (1 分 ) 信 用 等 级 AAA 得 1 分 信 用 等 级 AA 得 0.8 分 信 用 等 级 A 得 0.6 分 信 用 等 级 BBB 得 0.5 分 信 用 等 级 BB 得 0.3 分 2. 投 标 人 诚 信 评 分 ( 采 用 扣 分 法, 扣 分 不 设 分 值 限 定, 以 实 际 次 数 扣 分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被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且 在 公 告 期 限 内 的, 每 次 扣 2 分 ; (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1 年 内 有 投 诉 被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处 理 决 定 的 或 者 因 缺 乏 事 实 依 据 或 法 律 根 据 而 被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作 出 予 以 驳 回 处 理 决 定 的, 每 次 扣 1 分 投 标 人 诚 信 信 息 以 浙 江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诉 结 果 公 示 栏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曝 光 台 公 告 内 容 为 准, 时 间 以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18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评 分 与 投 标 人 资 信 标 评 分 之 和 七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一 ) 投 标 文 件 排 序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对 进 入 评 分 范 围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评 分 相 同 时, 报 价 低 者 优 先 评 分 报 价 均 相 同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通 过 抽 签 方 式 排 序 ( 二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1 规 定,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八 完 成 评 标 报 告 (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注 明 该 不 同 意 见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果 ( 二 ) 评 标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开 标 记 录 ; 2. 评 标 内 容 过 程 和 结 果 ; 3. 询 标 澄 清 纪 要 ; 4. 否 决 投 标 情 况 说 明 及 依 据 ; 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6. 中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业 绩 (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资 格 有 业 绩 要 求 的 ); 7. 其 他 建 议 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及 投 标 被 否 决 情 况 在 浙 江 省 重 大 工 程 交 易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3 日
19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略, 内 容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7 年 版 ) 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20 第 二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合 同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已 标 明 价 格, 经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及 其 他 错 误 修 正 ( 如 有 ) 且 承 包 人 已 确 认 的 最 终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括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其 他 说 明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项 表 格 补 遗 书 : 指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之 后 由 招 标 人 向 已 取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发 出 的 编 号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书 合 同 当 事 人 和 人 员 发 包 人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工 程 建 设 指 挥 部 监 理 人 : 签 订 合 同 后 通 知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代 表 : 指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 现 场 ) 的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 职 称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专 业 分 包 人 : 指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的 分 包 人 专 项 供 应 商 : 指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的 供 应 商 独 立 承 包 人 : 指 与 发 包 人 直 接 订 立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负 责 实 施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当 事 人 工 程 和 设 备 单 位 工 程 : 指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设 计 文 件, 能 够 独 立 组 织 施 工 并 能 形 成 独 立 使 用 功 能 的 永 久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永 久 占 地 : 指 为 实 施 本 合 同 工 程 而 需 要 的 一 切 永 久 占 用 的 土 地 临 时 占 地 : 指 为 实 施 本 合 同 工 程 而 需 要 的 一 切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包 括 施 工 所 用 的 临 时 支 线 便 道 便 桥 和 现 场 的 临 时 出 入 通 道, 以 及 生 产 ( 办 公 ) 生 活 等 临 时 设 施 用 地 等 日 期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限 :24 个 月 保 修 期 : 是 根 据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在 合 同 条 款 第 19.7 款 中 约 定 的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对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修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并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1 的 期 限 其 他 材 料 : 指 构 成 或 将 构 成 永 久 工 程 组 成 部 分 的 各 类 物 品 ( 工 程 设 备 除 外 ), 包 括 合 同 中 可 能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仅 负 责 供 应 的 材 料 争 议 评 审 组 : 是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聘 请 的 人 员 组 成 的 独 立 公 正 的 第 三 方 临 时 性 组 织, 一 般 由 一 名 或 者 三 名 合 同 管 理 和 ( 或 ) 工 程 管 理 专 家 组 成 争 议 评 审 组 负 责 对 发 包 人 和 ( 或 ) 承 包 人 提 请 进 行 评 审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争 议 进 行 评 审 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给 出 评 审 意 见, 合 同 双 方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均 未 对 评 审 意 见 提 出 异 议 时, 评 审 意 见 对 合 同 双 方 有 最 终 约 束 力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分 别 与 接 受 聘 请 的 争 议 评 审 专 家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就 评 审 的 争 议 范 围 评 审 意 见 效 力 等 必 要 事 项 做 出 约 定 除 另 有 特 别 指 明 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使 用 的 措 辞 合 同 条 款 指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 或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转 包 : 指 承 包 人 违 反 法 律 和 不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将 中 标 工 程 全 部 委 托 或 以 专 业 分 包 的 名 义 将 中 标 工 程 肢 解 后 全 部 委 托 给 其 他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的 行 为 专 业 分 包 : 指 承 包 人 与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施 工 企 业 签 订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由 分 包 人 委 托 的 分 部 工 程 分 项 工 程 或 适 合 专 业 化 队 伍 施 工 的 其 他 工 程, 整 体 结 算, 并 能 独 立 控 制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进 度 材 料 采 购 生 产 安 全 的 施 工 行 为 劳 务 分 包 : 指 承 包 人 与 具 有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的 劳 务 企 业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由 劳 务 企 业 提 供 劳 务 的 人 员 及 机 具, 由 承 包 人 统 一 组 织 施 工, 统 一 控 制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进 度 材 料 采 购 生 产 安 全 的 施 工 行 为 雇 佣 民 工 : 指 承 包 人 与 具 有 相 应 劳 动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由 承 包 人 统 一 组 织 管 理, 从 事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或 配 套 工 程 施 工 的 行 为 1.4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和 及 各 种 合 同 附 件 ( 含 评 标 期 间 和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补 充 资 料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含 招 标 文 件 及 补 遗 书 ); (3)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含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含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 (7) 图 纸 (( 含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 (8)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9) 承 包 人 有 关 人 员 设 备 投 入 财 务 能 力 的 承 诺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22 (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采 用 总 价 合 同 形 式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各 项 工 程 量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具 合 同 约 束 力 图 纸 与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之 间 有 矛 盾 或 者 不 一 致 的, 以 其 中 要 求 较 严 格 的 标 准 为 准 合 同 双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亦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解 释 顺 序 视 其 内 容 与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的 相 互 关 系 而 定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图 纸 的 提 供 (1)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本 项 的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发 包 人 应 代 为 复 制, 复 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在 监 理 人 批 准 合 同 条 款 第 10.1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或 者 合 同 条 款 10.2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修 改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本 项 约 定 的 图 纸 提 供 期 限 和 数 量, 编 制 或 者 修 改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并 报 送 监 理 人, 其 中 应 当 载 明 承 包 人 对 各 区 段 最 新 版 本 图 纸 ( 包 括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图 纸 修 改 图 ) 的 最 迟 需 求 时 间, 监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后 7 天 内 批 复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否 则 该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视 为 得 到 批 准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最 新 的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对 合 同 双 方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作 为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主 要 依 据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不 按 照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提 供 图 纸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本 目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致 使 发 包 人 或 者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相 应 图 纸 或 者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所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监 理 人 应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后 42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由 发 包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设 计 单 位 的 施 工 图 纸 技 术 规 范 和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 含 地 质 资 料 ) (4) 发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3 份, 并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承 包 人 需 要 更 多 份 数 时, 应 自 费 复 制 由 于 发 包 人 未 按 时 提 供 图 纸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按 11.3 款 的 约 定 办 理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 目 约 定 的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文 件 外, 本 项 约 定 的 其 他 应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必 要 的 加 工 图 和 大 样 图, 均 不 是 合 同 计 量 与 支 付 的 依 据 文 件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范 围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承 包 人 应 免 费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相 关 部 分 工 程 的 施 工 图 纸 3 份, 并 附 必 要 的 计 算 书 技 术 资 料 或 施 工 工 艺 图 设 备 安 装 图 及 安 装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维 护 手 册 各 2 份 供 监 理 人 批 准 (1) 为 使 第 项 所 述 的 施 工 图 纸 适 合 于 经 施 工 测 量 后 的 纵 横 断 面 ; (2) 为 使 第 项 所 述 的 施 工 图 纸 适 合 于 现 场 具 体 地 形 ;
23 (3) 为 使 第 项 所 述 的 施 工 图 纸 适 合 于 因 尺 寸 与 位 置 变 化 而 引 起 局 部 变 更 ; (4) 由 于 合 同 要 求 与 施 工 需 要 此 类 图 纸 应 按 监 理 人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图 幅 绘 制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由 承 包 人 绘 制 的 上 述 工 程 工 艺 图 纸 计 算 书 和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后 14 天 内 予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监 理 人 提 出 的 要 求 重 新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监 理 人 应 在 7 天 内 批 准 或 提 出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意 见 图 纸 的 修 改 监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第 1.6.1(2) 目 约 定 的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图 纸 供 应 计 划, 签 发 图 纸 修 改 图 给 承 包 人 签 发 图 纸 修 改 图 的 期 限 : 图 纸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的, 应 由 监 理 人 取 得 发 包 的 同 意 后, 在 该 工 程 或 工 程 相 应 部 位 施 工 前 7 天 签 发 图 纸 修 改 图 给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应 按 修 改 后 的 图 纸 施 工 1.7 联 络 联 络 来 往 函 件 的 送 达 和 接 收 (1) 联 络 来 往 信 函 的 送 达 期 限 : 合 同 约 定 了 发 出 期 限 的, 送 达 期 限 为 合 同 约 定 的 发 出 期 限 后 的 24 小 时 内 ; 合 同 约 定 了 通 知 提 供 或 者 报 送 期 限 的, 通 知 提 供 或 者 报 送 期 限 即 为 送 达 期 限 (2)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 / (3)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 (4)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 / (5)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 (6)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载 明 的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本 人 或 者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代 表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7 天 内,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将 授 权 代 表 其 接 收 来 往 信 函 的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和 授 权 范 围 通 知 监 理 人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施 工 场 地 管 理 机 构 的 办 公 地 点 即 为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7) 发 包 人 ( 包 括 监 理 人 ) 和 承 包 人 中 任 何 一 方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或 者 接 收 地 点 发 生 变 动, 应 当 在 实 际 变 动 前 提 前 至 少 一 个 工 作 日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发 包 人 ( 包 括 监 理 人 )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确 保 其 各 自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在 法 定 的 和 ( 或 )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始 终 工 作 在 指 定 的 接 收 地 点, 指 定 接 收 人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而 无 法 及 时 签 收 来 往 信 函 构 成 拒 不 签 收 (8) 发 包 人 ( 包 括 监 理 人 ) 和 承 包 人 中 任 何 一 方 均 应 当 及 时 签 收 另 一 方 送 达 其 指 定 接 收 地 点 的 来 往 信 函, 拒 不 签 收 的, 送 达 信 函 的 一 方 可 以 采 用 挂 号 或 者 公 证 方 式 送 达,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直 接 的 和 间 接 的 费 用 增 加 ( 包 括 被 迫 采 用 特 殊 送 达 方 式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拒 绝 签 收 一 方 承 担 2. 发 包 人 义 务 2.3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24 发 包 人 负 责 办 理 永 久 占 地 的 征 用 及 与 之 有 关 的 拆 迁 赔 偿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承 包 人 在 按 第 10 条 规 定 提 交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同 时, 应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一 份 按 施 工 先 后 次 序 所 需 的 永 久 占 地 计 划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此 计 划 后 的 14 天 内 审 核 并 转 报 发 包 人 核 备 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发 出 本 工 程 或 分 部 工 程 开 工 通 知 之 前, 对 承 包 人 开 工 所 需 的 永 久 占 地 办 妥 征 用 手 续 和 相 关 拆 迁 赔 偿 手 续, 通 知 承 包 人 使 用, 以 使 承 包 人 能 够 及 时 开 工 ; 此 后 按 承 包 人 提 交 并 经 监 理 人 同 意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安 排, 分 期 ( 也 可 以 一 次 ) 将 施 工 所 需 的 其 余 永 久 占 地 办 妥 征 用 以 及 拆 迁 赔 偿 手 续, 通 知 承 包 人 使 用, 以 使 承 包 人 能 够 连 续 不 间 断 的 施 工 由 于 承 包 人 施 工 考 虑 不 周 或 措 施 不 当 等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超 计 划 占 地 或 拆 迁 等 所 发 生 的 征 用 和 赔 偿 费 用,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移 交 施 工 场 地 的 同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内 地 下 管 线 和 地 下 设 施 等 有 关 资 料, 并 保 证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2.5 组 织 设 计 交 底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合 同 条 款 项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组 织 设 计 人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合 同 工 程 总 体 设 计 交 底 ( 包 括 图 纸 会 审 ) 发 包 人 还 应 按 照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中 载 明 的 阶 段 性 设 计 交 底 时 间 组 织 和 安 排 阶 段 工 程 设 计 交 底 ( 包 括 图 纸 会 审 ) 承 包 人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增 加 紧 急 的 设 计 交 底, 发 包 人 在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且 条 件 许 可 时, 应 当 尽 快 组 织 这 类 设 计 交 底 2.8 其 他 义 务 (1)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对 等 的 支 付 担 保 在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4.2 条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的 同 时, 发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金 额 和 条 件 对 等 的 原 则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或 者 其 他 经 过 承 包 人 事 先 认 可 的 格 式 向 承 包 人 递 交 一 份 支 付 担 保 支 付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实 际 支 付 竣 工 付 款 之 日 止 如 果 发 包 人 无 法 获 得 一 份 不 带 具 体 截 止 日 期 的 担 保, 支 付 担 保 中 应 当 有 变 更 工 程 竣 工 付 款 支 付 日 期 的,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竣 工 付 款 支 付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或 类 似 约 定 的 条 款 支 付 担 保 应 在 发 包 人 付 清 竣 工 付 款 之 日 后 28 天 内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不 承 担 发 包 人 与 支 付 担 保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费 用 或 者 收 益 支 付 担 保 是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2)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3) 根 据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 或 )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收 集 整 理 立 卷 归 档 工 程 资 料,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移 交 规 定 的 工 程 档 案 (4) 批 准 和 确 认 :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由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回 复 批 复 批 准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承 包 人 的 要 求 请 求 申 请 和 报 批 等, 自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相 应 要 求 请 求 申 请 和 报 批 之 日 起, 如 果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予 回 复 批 复 批 准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视 为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已 经 同 意 确 认 或
25 者 批 准 (4) 发 包 人 应 当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以 及 下 述 义 务 : / 3. 监 理 人 3.1 监 理 人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行 使 的 权 力 : (1) 根 据 第 4.3 款, 同 意 分 包 本 工 程 的 某 些 非 主 体 和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 (2) 确 定 第 4.11 款 产 生 的 费 用 增 加 额 ; (3) 根 据 第 11.1 款 第 12.3 款 第 12.4 款 发 布 开 工 通 知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或 复 工 通 知 ; (4) 决 定 第 11.3 款 第 11.4 款 下 的 工 期 延 长 ; (5) 审 查 批 准 技 术 规 范 或 设 计 的 变 更 ; (6) 根 据 第 15.3 款 发 出 的 变 更 指 示, 其 单 项 工 程 变 更 或 累 计 变 更 涉 及 的 金 额 超 过 了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数 据 表 中 规 定 的 金 额 ; (7) 确 定 第 15.4 款 下 变 更 工 作 的 单 价 ; (8) 按 照 第 15.6 款 决 定 有 关 暂 定 金 额 的 使 用 ; (9) 确 定 第 15.8 款 项 下 的 暂 估 价 金 额 ; (10) 确 定 第 23.1 款 项 下 的 索 赔 额 如 果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监 理 人 认 为 将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危 及 本 工 程 或 邻 近 的 财 产 需 立 即 采 取 行 动, 监 理 人 有 权 在 未 征 得 发 包 人 的 批 准 情 况 下 发 布 处 理 紧 急 情 况 所 必 需 的 指 令, 承 包 人 应 予 执 行, 由 此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不 管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如 何 约 定, 监 理 人 履 行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行 使 的 权 力 时, 应 当 向 承 包 人 出 示 其 行 使 该 权 力 已 经 取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文 件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明 3.3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应 将 第 3.5 款 约 定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作 出 确 定 的 权 力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给 其 他 监 理 人 员 3.4 监 理 人 的 指 示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已 有 的 专 门 约 定 外, 承 包 人 只 能 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按 第 项 授 权 的 监 理 人 员 处 取 得 指 示, 发 包 人 应 当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指 示 3.6 监 理 人 的 宽 恕 监 理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就 承 包 人 对 合 同 约 定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某 种 违 约 行 为 的 宽 恕, 不 影 响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在 此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严 格 按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承 包 人 的 其 它 违 约 行 为, 也 不 意 味 发 包 人 放 弃 合 同 约 定 的 发 包 人 与 上 述 违 约 有 关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赔 偿 要 求 4. 承 包 人 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完 成 各 项 承 包 工 作
26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监 理 人 根 据 第 3.4 款 作 出 的 指 示, 实 施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并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为 完 成 合 同 工 作 所 需 的 劳 务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临 时 设 施 的 设 计 建 造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后 14 天 内 为 本 合 同 实 施 设 立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部, 该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成 为 承 包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的 合 法 机 构,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该 项 目 经 理 部 履 行 职 责 直 至 合 同 期 满 为 止 为 他 人 提 供 方 便 (1) 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在 施 工 场 地 或 者 附 近 实 施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独 立 承 包 人 履 行 管 理 协 调 配 合 照 管 和 服 务 义 务,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投 标 总 报 价 ) 中,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包 括 : 承 包 人 应 免 费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发 包 人 代 表 质 监 部 门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的 现 场 办 公 休 息 室 和 相 应 的 办 公 基 本 设 备 及 用 品, 供 现 场 办 公 值 班 和 休 息 需 要 (2)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为 独 立 承 包 人 以 外 的 他 人 在 施 工 场 地 或 者 附 近 实 施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提 供 可 能 的 条 件, 可 能 发 生 费 用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者 确 定 其 他 义 务 (1) 根 据 发 包 人 委 托, 在 其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完 成 施 工 图 设 计 或 与 工 程 配 套 的 设 计, 经 监 理 人 确 认 后 使 用,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合 理 利 润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属 于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数 量 提 交,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投 标 总 报 价 ) 中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或 与 工 程 配 套 的 设 计 工 作 内 容 : / (2)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以 及 下 述 义 务 : 1 临 时 占 地 由 承 包 人 向 当 地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并 办 理 租 用 手 续, 承 包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直 至 支 付 其 费 用, 发 包 人 对 此 将 予 以 协 调 临 时 占 地 范 围 包 括 承 包 人 驻 地 办 公 室 食 堂 宿 舍 道 路 和 机 械 设 备 停 放 场 材 料 堆 放 场 地 弃 土 场 预 制 场 拌 和 场 仓 库 进 场 临 时 道 路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等 承 包 人 应 在 临 时 占 地 计 划 表 范 围 内 按 实 际 需 要 与 先 后 次 序, 提 出 具 体 计 划 报 监 理 人 同 意, 并 报 发 包 人 临 时 占 地 的 面 积 和 使 用 期 应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费 用 包 括 临 时 占 地 数 量 时 间 及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协 调 租 用 复 耕 地 面 附 着 物 ( 电 力 电 信 房 屋 坟 墓 除 外 ) 的 拆 迁 补 偿 等 相 关 费 用 临 时 占 地 退 还 前,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恢 复 到 临 时 占 地 使 用 前 的 状 况 如 因 承 包 人 撤 离 后 未 按 要 求 对 临 时 占 地 进 行 恢 复 或 虽 进 行 了 恢 复 但 未 达 到 使 用 标 准 的, 将 由 发 包 人 委 托 第 三 方 对 其 恢 复,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将 从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款 项 内 扣 除 2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并 支 付 为 获 得 本 合 同 工 程 所 需 的 石 料 砂 砾 石 黏 土 或 其 他 当 地 材 料 等 所 发 生 的 料 场 使 用 费 及 其 他 开 支 或 补 偿 费 发 包 人 应 尽 可 能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料 场 租 用 手 续 及 解 决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3 结 合 本 工 程 实 际, 施 工 及 生 活 用 电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因 地 方 用 电 紧 张 地 方 政 府 采 用 限 电 措 施 变 压 器 未 接 通 之 前 影 响 工 期 等 实 际 情 况, 投 标 人 应 考 虑 自 备 发 电 设 备 保 证 施 工, 费 用 自 理
27 4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解 决 拖 欠 工 程 款 和 民 工 工 资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时 支 付 工 程 中 的 材 料 设 备 货 款 及 民 工 工 资 等 费 用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拖 欠 材 料 设 备 货 款 及 民 工 工 资 等 费 用, 如 果 出 现 此 种 现 象, 发 包 人 有 权 代 为 支 付 其 拖 欠 的 材 料 设 备 货 款 及 民 工 工 资, 并 从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相 应 款 项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职 工 ( 包 括 农 民 工 ) 工 资 支 付, 建 立 职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证 制 度, 中 标 后 30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按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2%( 最 高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作 为 代 承 包 人 缴 纳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证 金 存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工 资 保 证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5 项 目 审 计 稽 查 和 检 查 等 的 配 合 a. 与 本 工 程 项 目 相 关 的 审 计 稽 查,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b. 有 关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的 各 种 检 查 和 观 察 等 活 动,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c. 本 工 程 项 目 有 关 的 各 类 统 计 报 表 汇 报 材 料 包 括 交 ( 竣 ) 工 验 收 和 项 目 后 评 价 报 告 等,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发 包 人 做 好 编 制 工 作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料 d. 承 包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建 立 相 应 的 计 量 支 付 和 变 更 台 账, 同 时 承 包 人 应 配 合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建 立 相 应 的 台 账, 并 保 持 其 持 续 有 效, 直 至 工 程 决 算 完 成 e. 承 包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将 有 关 材 料 的 供 货 合 同 等 资 料 提 供 给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备 案, 取 材 的 料 场 或 供 货 人 和 货 源 应 保 持 相 对 固 定, 承 包 人 及 其 供 货 人 应 接 受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有 变 更 应 及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并 送 交 相 应 有 关 资 料 监 理 人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料 场, 承 包 人 必 须 接 受 6 地 方 道 路 的 维 修 和 管 理 承 包 人 在 使 用 地 方 道 路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确 保 车 辆 正 常 通 行, 做 到 施 工 通 车 两 不 误 承 包 人 应 针 对 通 车 路 段 的 施 工 特 点, 提 出 通 车 路 段 的 施 工 维 护 方 案, 报 监 理 人 批 准,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施 工 方 案 和 措 施 应 包 括 : a. 成 立 维 护 管 理 组 织 负 责 正 常 道 路 维 护 和 交 通 管 理 工 作 ; b. 落 实 施 工 措 施,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分 段 分 幅 安 排 施 工, 要 控 制 施 工 长 度, 维 持 足 够 宽 度, 保 持 良 好 平 整 度, 做 到 排 水 顺 畅, 路 面 无 低 洼 积 水, 确 保 车 辆 能 顺 利 交 会, 车 辆 平 稳 通 行 ; c. 配 备 交 通 管 理 标 志, 指 定 专 人 维 护 交 通 秩 序 ; d. 加 强 与 交 警 联 系, 争 取 交 警 参 与, 建 立 交 通 管 理 制 度 由 于 承 包 人 措 施 不 力, 导 致 阻 车 和 事 故 频 发 或 损 坏 地 方 道 路,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和 正 常 运 行, 并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引 起 索 赔, 赔 偿 诉 讼 费 用 及 工 地 拖 延 或 施 工 费 用 增 加 时,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和 费 用 7 几 个 承 包 人 在 同 一 区 域 施 工 时, 监 理 人 有 权 协 调 工 程 的 实 施, 应 对 工 程 衔 接 作 出 指 示, 承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的 统 一 协 调 下 工 作, 承 包 人 因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在 投 标 价 之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8 未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批 准, 承 包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报 纸 商 业 或 技 术 文 献 上 刊 登 或 披 露 任 何 与 本 合 同 或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详 细 资 料 承 包 人 不 应 在 现 场 或 施 工 设 施 上 展 示 或 允 许 展 示 任 何 贸 易 和 商 业 性 广 告 在 工 地 现 场 张
28 贴 布 告, 应 事 先 得 到 监 理 人 的 批 准, 当 监 理 人 指 示 撤 除 时, 应 立 即 执 行 9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任 何 种 类 的 爆 破 器 材 给 予 易 货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转 给 他 人,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条 例 承 包 人 在 进 行 爆 破 施 工 时, 应 考 虑 爆 破 震 动 对 周 边 设 施 和 环 境 等 的 影 响, 避 免 对 上 述 设 施 造 成 破 坏,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0 工 程 完 工 后, 承 包 人 所 在 标 段 的 遗 留 问 题, 如 ( 不 限 于 ): 河 道 清 理 渣 土 清 运 赔 偿 等, 承 包 人 应 积 极 主 动 进 行 处 理 和 解 决, 并 承 担 所 有 费 用 如 果 上 述 问 题 在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能 解 决, 发 包 人 有 权 单 独 或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从 承 包 人 保 留 金 中 抵 扣, 承 包 人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11)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承 包 人 应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避 免 发 生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施 工 队 伍 或 施 工 引 起 周 边 群 众 等 群 体 性 上 访 事 件, 违 反 本 款 规 定, 则 按 22.1 款 承 包 人 违 约 处 理 (12) 已 完 工 程 的 维 护 在 整 个 工 程 未 竣 工 验 收 前,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已 通 车 路 段 道 路 的 照 管 与 维 护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其 费 用 包 含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投 标 总 价 )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4.2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格 式 和 金 额 承 包 人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按 照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或 者 其 他 经 过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格 式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一 份 履 约 担 保 经 过 发 包 人 事 先 书 面 认 可 的 其 他 格 式 的 履 约 担 保, 其 担 保 条 款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应 当 与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10%, 若 中 标 价 低 于 风 险 控 制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85%) 时, 中 标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必 须 以 现 金 方 式 额 外 提 交 中 标 价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之 差 额 履 约 担 保 是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签 认 并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如 果 承 包 人 无 法 获 得 一 份 不 带 具 体 截 止 日 期 的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中 应 当 有 变 更 工 程 竣 工 日 期 的,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竣 工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或 类 似 约 定 的 条 款 履 约 担 保 的 退 还 履 约 担 保 应 在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 出 具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后 28 天 内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承 包 人 与 履 约 担 保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费 用 或 者 收 益 通 知 义 务 不 管 履 约 担 保 条 款 中 如 何 约 定, 发 包 人 根 据 担 保 条 款 提 出 索 赔 或 兑 现 要 求 28 天 前,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并 说 明 导 致 此 类 索 赔 或 兑 现 的 违 约 性 质 或 原 因 相 应 地, 不 管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2.8(1) 目 约 定 的 支 付 担 保 条 款 中 如 何 约 定, 承 包 人 根 据 担 保 条 款 提 出 索 赔 或 兑 现 要 求 28 天 前, 也 应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说 明 导 致 此 类 索 赔 或 兑 现 的 违 约 性 质 或 原 因 但 是, 本 项 约 定 的 通 知 不 应 理 解 为 是 在 任 何 意 义 上 寻 求 承 包 人 或 者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29 4.3 分 包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分 包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见 投 标 函 附 录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4.3 款 的 约 定 外, 分 包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约 定 : (1) 除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约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外, 经 过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可 以 将 其 他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但 分 包 人 应 当 经 过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审 批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承 包 人 的 分 包 请 求 和 承 包 人 选 择 的 分 包 人 (2)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从 暂 列 金 额 开 支 的 专 业 工 程, 达 到 依 法 应 当 招 标 的 规 模 标 准 的, 以 及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规 模 标 准 但 合 同 中 约 定 采 用 分 包 方 式 或 者 招 标 方 式 实 施 的, 应 当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专 业 分 包 人 除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有 特 别 核 准 外,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的 招 标 应 当 采 用 与 施 工 总 承 包 同 样 的 招 标 方 式 (3) 在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并 报 送 有 关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当 将 一 份 副 本 提 交 给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分 包 工 作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4) 分 包 工 程 价 款 由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结 算 发 包 人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支 付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工 程 款 项 因 发 包 人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直 接 向 分 包 人 (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 支 付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工 程 款 项 而 影 响 承 包 人 工 作 的, 所 造 成 的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5) 未 经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审 批 同 意 的 分 包 工 程 和 分 包 人, 发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验 收 分 包 工 程 和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由 此 引 起 的 发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专 业 分 包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在 中, 承 包 人 进 行 专 业 分 包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允 许 专 业 分 包 的 工 程 范 围 仅 限 于 分 部 工 程 或 分 项 工 程 适 合 专 业 化 队 伍 施 工 的 工 程, 专 业 分 包 的 工 程 量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总 工 程 量 的 30% (2) 专 业 分 包 人 的 资 格 能 力 ( 含 安 全 生 产 能 力 ) 应 与 其 分 包 工 程 的 标 准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3)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4) 承 包 人 和 专 业 分 包 人 应 当 依 法 签 订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并 按 照 合 同 履 行 约 定 的 义 务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必 须 明 确 约 定 工 程 款 支 付 条 款 结 算 方 式 以 及 保 证 按 期 支 付 的 相 应 措 施, 确 保 工 程 款 的 支 付 (5) 承 包 人 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负 总 责, 并 对 专 业 分 包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培 训 和 管 理 专 业 分 包 人 应 将 其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安 全 方 案 报 承 包 人 备 案 专 业 分 包 人 对 分 包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负 责,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应 及 时 处 理 (6) 所 有 专 业 分 包 计 划 和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须 报 监 理 人 审 批, 并 报 发 包 人 核 备 监 理 人 审 批 专 业 分 包 并 不 解 除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之 一 者 属 违 规 分 包 劳 务 分 包
30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进 行 劳 务 分 包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劳 务 分 包 人 应 具 有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2) 劳 务 分 包 应 当 依 法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必 须 由 承 包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与 劳 务 分 包 人 直 接 签 订, 不 得 与 他 人 代 签 承 包 人 的 项 目 经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施 工 班 组 等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不 能 与 劳 务 分 包 人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副 本 并 报 项 目 所 在 地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3) 承 包 人 雇 用 的 劳 务 作 业 应 加 入 到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班 组 统 一 管 理 有 关 施 工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施 工 进 度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方 案 试 验 检 测 材 料 保 管 与 供 应 机 械 设 备 等 都 必 须 由 承 包 人 管 理 与 调 配, 不 得 以 包 代 管 (4) 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外 分 包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和 管 理, 劳 务 分 包 人 不 得 将 其 分 包 的 劳 务 作 业 再 次 分 包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之 一 者 属 违 规 分 包 本 款 补 充 第 项 :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与 经 济 纠 纷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4.5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与 承 包 人 投 标 时 所 承 诺 的 人 员 一 致, 并 在 根 据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确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到 任 在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 出 具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前,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兼 任 其 他 任 何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许 可, 承 包 人 不 得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的 姓 名 职 称 身 份 证 号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注 册 证 书 号 执 业 印 章 号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等 细 节 资 料 应 当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载 明 4.6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管 理 承 包 人 安 排 在 施 工 场 地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骨 干 应 与 承 包 人 承 诺 的 名 单 一 致, 并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未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上 述 人 员 不 应 无 故 不 到 位 或 被 替 换 ; 若 确 认 无 法 到 位 或 需 替 换, 需 经 监 理 人 审 核 并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用 同 等 资 质 和 经 历 的 人 员 替 换 尽 管 承 包 人 已 按 承 诺 派 遣 了 上 述 各 类 人 员, 但 若 这 些 人 员 仍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 或 ) 质 量 要 求 时, 监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继 续 增 派 或 雇 用 这 类 人 员, 并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和 抄 送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执 行 监 理 人 的 上 述 指 示, 不 得 无 故 拖 延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的 所 有 管 理 施 工 人 员 需 统 一 着 装, 并 按 不 同 岗 位 佩 证 上 岗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总 工 离 开 工 地 必 须 向 监 理 人 书 面 请 假, 并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才 能 离 开 ; 每 月 在 工 地 天 数 应 大 于 20 天 ( 特 殊 情 况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报 发 包 人 同 意 例 外 ) 除 因 管 理 原 因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不 适 合 再 任, 因 生 病 住 院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需 提 供 相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的 证 明 材 料 ) 等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被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羁 押 或 判 刑 外, 承 包 人 不 得 提 出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总 工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确 需 更 换 的, 应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并 经 有 关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且 更 换 后 的 人 员 不 得 低 于 原 投 标 承 诺 人 员 所 具 有 的 资 格 和 业 绩 条 件 其 中 被 更 换 的 项 目 经 理 在 原 承 担 的 合 同 工 程 项 目 未 通 过 验 收 前 不 得 参 加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其 他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投 标 活 动
31 4.7 撤 换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监 理 人 要 求 撤 换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行 为 不 端 或 玩 忽 职 守 的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撤 换, 同 时 委 派 经 发 包 人 与 监 理 人 同 意 的 新 的 项 目 经 理 和 其 他 人 员 4.9 工 程 价 款 应 专 款 专 用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各 项 价 款 应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开 户, 并 与 发 包 人 银 行 共 同 签 订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接 受 发 包 人 和 银 行 对 资 金 的 监 管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授 权 进 行 本 合 同 工 程 开 户 银 行 工 程 资 金 的 查 询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应 为 本 工 程 的 专 款 专 用 资 金, 不 得 转 移 或 用 于 其 他 工 程 发 包 人 的 期 中 支 付 款 将 转 入 该 银 行 所 设 的 专 门 账 户, 发 包 人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有 权 不 定 期 对 承 包 人 工 程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责 令 承 包 人 限 期 改 正 否 则, 将 终 止 月 支 付, 直 至 承 包 人 改 正 为 止 4.10 承 包 人 现 场 查 勘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水 文 地 质 气 象 和 料 场 分 布 取 土 场 弃 土 场 位 置 等 资 料 均 属 于 参 考 资 料, 并 不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承 包 人 应 对 自 己 就 上 述 资 料 的 解 释 推 论 和 应 用 负 责, 发 包 人 不 对 承 包 人 据 此 做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11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承 包 人 遇 到 不 可 预 见 的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时, 应 采 取 适 应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合 理 措 施 继 续 施 工, 并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发 出 指 示, 指 示 构 成 变 更 的, 按 第 15 条 约 定 办 理 监 理 人 没 有 发 出 指 示 的, 承 包 人 因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可 预 见 的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1) 对 于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已 经 明 确 指 出 的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无 论 承 包 人 是 否 有 其 经 历 和 经 验 均 视 为 承 包 人 在 接 受 合 同 时 已 预 见 其 影 响, 并 已 在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计 入 因 其 影 响 而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2) 对 于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未 明 确 指 出, 但 是 在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发 生 之 前, 监 理 人 已 经 指 示 承 包 人 有 可 能 发 生, 但 承 包 人 未 能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和 后 果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5.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5.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5.2 款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外,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采 购 运 输 和 保 管 但 是,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包 括 从 暂 列 金 额 开 支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其 中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并 达 到 规 定 的 规 模 标 准 的, 以 及 虽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但 合 同 中 约 定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的, 应 当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以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专 项 供 应 商 承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的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清 单 见 合 同 附 件 二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32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承 包 人 将 由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供 货 人 及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和 供 货 时 间 等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的 期 限 : / 5.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发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价 格 交 货 方 式 交 货 地 点 和 计 划 交 货 日 期 等 见 合 同 附 件 三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验 收 后,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收 运 输 和 保 管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收 并 按 规 定 对 材 料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和 对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验 测 试, 若 发 现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存 在 缺 陷,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应 及 时 改 正 通 知 中 指 出 的 缺 陷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收 后 的 运 输 和 保 管,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发 生 丢 失 损 坏 或 进 度 拖 延,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6.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6.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发 包 人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的 范 围 : 发 包 人 已 将 临 时 施 工 便 道 场 地 已 修 建 好, 承 包 人 在 考 察 现 场 及 审 阅 图 纸 后 如 认 为 还 需 再 增 加 临 时 施 工 便 道 场 地 的,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需 要 临 时 占 地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按 第 项 (1) 目 的 规 定 办 理 此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另 行 支 付 需 要 发 包 人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的 临 时 占 地 : / 6.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的 运 行 维 护 拆 除 清 运 费 用 的 承 担 人 : / 6.3 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或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承 包 人 承 诺 的 施 工 设 备 必 须 按 时 到 达 现 场, 不 得 拖 延 缺 短 或 任 意 更 换 尽 管 承 包 人 已 按 承 诺 提 供 了 上 述 设 备, 但 若 承 包 人 使 用 的 施 工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和 ( 或 ) 质 量 要 求 时, 监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增 加 或 更 换,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的 机 械 车 辆 必 须 证 ( 照 ) 齐 全, 三 无 车 辆 不 得 进 场 违 反 本 款 规 定, 则 按 第 22.1 款 承 包 人 违 约 处 理 6.4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除 为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其 他 独 立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他 人 提 供 条 件 外, 承 包 人 运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所 有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在 施 工 场 地 建 设 的 临 时 设 施 仅 限 于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7. 交 通 运 输
33 7.1 道 路 通 行 权 和 场 外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工 程 的 施 工 需 要, 负 责 办 理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专 用 和 临 时 道 路 的 通 行 权, 以 及 取 得 为 工 程 建 设 所 需 修 建 场 外 设 施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需 要 发 包 人 协 调 时, 发 包 人 应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7.2 场 内 施 工 道 路 施 工 所 需 的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修 建 维 护 养 护 和 管 理 人 : 承 包 人,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应 允 许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及 发 包 人 安 排 的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无 偿 使 用 由 承 包 人 修 建 和 维 护 的 临 时 道 路 桥 梁 等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允 许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有 承 包 合 同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由 承 包 人 修 建 和 维 护 的 临 时 道 路 桥 梁 等 设 施 ; 如 其 他 承 包 人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使 用 中 对 临 时 设 施 有 损 坏 时, 承 包 人 可 通 过 监 理 人 指 出 由 其 他 承 包 人 给 予 修 复 或 赔 偿 的 要 求 7.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等 费 用 的 承 担 人 : 承 包 人 8. 测 量 放 线 8.1 施 工 控 制 网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在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将 施 工 控 制 网 资 料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的 期 限 : 收 到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资 料 后 28 天 内 9. 施 工 安 全 治 安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 9.2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执 行 监 理 人 有 关 安 全 工 作 的 指 示, 并 在 开 工 14 天 前,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安 全 工 作 内 容, 编 制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报 送 监 理 人 审 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为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费 率 15.81%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应 用 于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及 设 施 的 采 购 和 更 新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改 善,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如 承 包 人 在 此 基 础 上 增 加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以 满 足 项 目 施 工 需 要, 则 承 包 人 应 在 本 项 目 工 程 量 清 单 其 他 相 关 子 目 的 单 价 或 总 额 价 中 予 以 考 虑, 发 包 人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因 采 取 合 同 未 约 定 的 特 殊 防 护 措 施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承 包 人 应 充 分 关 注 和 保 障 所 有 在 现 场 工 作 的 人 员 的 安 全, 采 取 以 下 有 效 措 施, 使 现 场 和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实 施 保 持 有 条 不 紊, 以 免 使 上 述 人 员 的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1) 承 包 人 的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作 业 人 员 施 工 船 舶 作 业 人 员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安 装 拆 卸
34 工 起 重 信 号 工 电 工 焊 工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经 过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2) 所 有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和 高 空 作 业 设 备 均 应 定 期 检 查, 并 有 安 全 员 的 签 字 记 录 ; 为 了 保 护 本 合 同 工 程 免 遭 损 坏, 或 为 了 现 场 附 近 和 过 往 群 众 的 安 全 与 方 便, 在 确 有 必 要 的 时 候 和 地 方, 或 当 监 理 人 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时,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提 供 照 明 警 卫 护 栅 警 告 标 志 等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在 通 航 水 域 施 工 时, 承 包 人 应 与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取 得 联 系, 设 置 必 要 的 导 航 标 志, 及 时 发 布 航 行 通 告, 确 保 施 工 水 域 安 全 在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承 包 人 采 取 的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有 权 监 督, 并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如 果 由 于 承 包 人 未 能 对 其 负 责 的 上 述 事 项 采 取 各 种 必 要 的 措 施 而 导 致 或 发 生 与 此 有 关 的 人 身 伤 亡 罚 款 索 赔 损 失 补 偿 诉 讼 费 用 及 其 他 一 切 责 任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在 工 程 移 交 发 包 人 前, 承 包 人 应 作 好 防 损 坏 防 盗 等 工 作, 否 则 因 此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9.3 治 安 保 卫 承 包 人 应 当 负 责 统 一 管 理 施 工 场 地 的 治 安 保 卫 事 项, 履 行 合 同 工 程 的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和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紧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责 任 人 : / 9.4 环 境 保 护 承 包 人 应 切 实 执 行 技 术 规 范 中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条 款 和 规 定 (1) 对 于 来 自 施 工 机 械 和 运 输 车 辆 的 施 工 噪 声, 为 保 护 施 工 人 员 的 健 康,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并 依 据 工 业 企 业 噪 声 卫 生 标 准 合 理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轮 流 操 作 筑 路 机 械, 减 少 接 触 高 噪 声 的 时 间, 或 间 歇 安 排 高 噪 声 的 工 作 对 距 噪 声 源 较 近 的 施 工 人 员, 除 采 取 使 用 防 护 耳 塞 或 头 盔 等 有 效 措 施 外, 还 应 当 缩 短 其 劳 动 时 间 同 时, 要 注 意 对 机 械 的 经 常 性 保 养, 尽 量 使 其 噪 声 降 低 到 最 低 水 平 为 保 护 施 工 现 场 附 近 居 民 的 夜 间 休 息, 对 居 民 区 150m 以 内 的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时 间 应 加 以 控 制 (2) 对 于 施 工 中 粉 尘 的 主 要 污 染 源 灰 土 拌 和 施 工 车 辆 和 筑 路 机 械 运 行 及 运 输 产 生 的 扬 尘,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减 轻 其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大 气 污 染, 保 护 人 民 健 康, 如 : a. 拌 和 设 备 应 有 较 好 的 密 封, 或 有 防 尘 设 备 b. 施 工 通 道 应 经 常 进 行 洒 水 降 尘 c. 路 面 施 工 应 注 意 保 持 水 分, 以 免 扬 尘 d. 桥 梁 钻 孔 灌 注 桩 施 工 时 排 出 的 泥 浆 要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严 禁 向 河 流 或 农 田 排 放 (3) 采 取 可 靠 措 施 保 证 原 有 交 通 的 正 常 通 行, 维 持 沿 线 村 镇 的 居 民 饮 水 农 田 灌 溉 生 产 生 活 用 电 及 通 信 等 管 线 的 正 常 使 用 在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承 包 人 采 取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有 权 监 督, 并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如 果 由 于 承 包 人 未 能 对 其 负 责 的 上 述 事 项 采 取 各 种 必 要 的 措 施 而 导 致 或 发 生 与 此 有 关 的 人 身 伤 亡 罚 款 索 赔 损 失 补 偿 诉 讼 费 用 及 其 他 一 切 责 任 应 由 承 包
35 人 负 责 在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随 时 保 持 现 场 整 洁, 施 工 设 备 和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应 整 齐 妥 善 存 放 和 储 存, 废 料 与 垃 圾 及 不 再 需 要 的 临 时 设 施 应 及 时 从 现 场 清 除 拆 除 运 走 在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规 范 用 地 科 学 用 地 合 理 用 地 和 节 约 用 地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控 制 临 时 占 地 数 量, 施 工 便 道 各 种 料 场 预 制 场 要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统 筹 考 虑, 尽 可 能 设 置 在 用 地 范 围 内 或 利 用 荒 坡 废 弃 地 解 决, 不 得 占 用 农 田 施 工 过 程 中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污 染 农 田, 项 目 完 工 后 承 包 人 应 将 临 时 占 地 自 费 恢 复 到 临 时 占 地 使 用 前 的 状 况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做 好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生 态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施 工 中 要 尽 可 能 减 少 对 原 地 面 的 扰 动, 减 少 对 地 面 草 木 的 破 坏, 需 要 爆 破 作 业 的,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爆 破 设 计 雨 季 填 筑 路 基 应 随 挖 随 填 随 压, 要 完 善 施 工 中 的 临 时 排 水 系 统, 加 强 施 工 便 道 的 管 理 10. 进 度 计 划 10.1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1)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按 照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后 7 天 内, 编 制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并 报 送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编 制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的 内 容 : 承 包 人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1) 总 体 施 工 组 织 布 置 及 规 划 (2) 主 要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方 案 方 法 和 技 术 措 施 ( 尤 其 对 重 点 关 键 和 难 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方 法 及 其 措 施 ) (3) 工 期 保 证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4)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5)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6) 环 境 保 护 水 土 保 持 保 证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7) 文 明 施 工 文 物 保 护 保 证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8) 项 目 风 险 预 测 与 防 范,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9)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以 及 相 应 的 图 表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中 还 应 载 明 要 求 发 包 人 组 织 设 计 人 进 行 阶 段 性 工 程 设 计 交 底 的 时 间 (2) 监 理 人 批 复 或 对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自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相 关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后 14 天 内 10.2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1) 承 包 人 报 送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申 请 报 告 和 相 关 资 料 的 期 限 : 实 际 进 度 发 生 滞 后 的 当 月 25 日 前 (2) 监 理 人 批 复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申 请 报 告 的 期 限 : 收 到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申 请 报 告 后 14 天 内
36 (3) 监 理 人 批 复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期 限 : 收 到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后 14 天 内 11. 开 工 和 竣 工 11.3 发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工 除 发 包 人 原 因 延 期 开 工 外, 发 包 人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原 因 还 包 括 : 即 使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如 果 受 影 响 的 工 程 并 非 处 在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计 划 的 关 键 线 路 上, 则 承 包 人 无 权 要 求 延 长 总 工 期 11.4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 (1)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对 本 项 目 而 言, 是 指 发 生 龙 卷 风 工 地 受 淹 超 过 桥 梁 设 计 洪 水 位 以 及 不 利 降 水 等 引 起 延 误 的 情 况 (2) 不 利 降 水 的 衡 量 标 准 为 : a. 按 本 省 气 象 部 门 统 计 的 项 目 所 在 地 降 水 资 料, 取 最 近 二 十 年 的 平 均 降 水 天 数 为 标 准 ; b. 按 项 目 所 在 地 实 际 统 计 的 年 降 水 天 数 与 a 所 指 的 年 降 水 天 数 之 差, 每 年 计 算 一 次 (3) 异 常 恶 劣 气 候 的 时 间, 监 理 人 将 根 据 承 包 人 的 申 请 和 提 交 的 证 明 予 以 评 定, 但 在 评 定 时 还 将 考 虑 按 同 等 标 准, 用 施 工 期 限 内 其 他 月 份 良 好 的 气 候 的 时 间 予 以 抵 补 恶 劣 气 候 在 每 个 月 对 工 程 进 度 影 响 的 评 定, 应 在 整 个 合 同 期 内 予 以 累 计 (4) 若 恶 劣 气 候 只 是 对 局 部 工 程 有 影 响,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合 同 措 施 予 以 弥 补, 而 不 能 推 迟 工 程 的 总 工 期 (5) 受 本 款 所 述 的 恶 劣 气 候 影 响 的 分 项 工 程, 必 须 在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计 划 的 关 键 线 路 上, 监 理 人 方 能 考 虑 延 长 工 程 总 工 期 11.5 承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误 (1)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执 行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对 工 作 量 计 划 和 形 象 进 度 计 划 分 别 控 制 除 第 11.3 款 规 定 外, 承 包 人 的 实 际 工 程 进 度 曲 线 应 在 合 同 进 度 管 理 曲 线 规 定 的 安 全 区 域 之 内 若 承 包 人 的 实 际 工 程 进 度 曲 线 处 在 合 同 进 度 管 理 曲 线 规 定 的 安 全 区 域 的 下 限 之 外 时, 则 监 理 人 有 权 认 为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进 度 过 慢, 并 通 知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以 便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确 保 工 程 能 在 预 定 的 工 期 内 交 工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措 施 加 快 进 度, 并 承 担 加 快 进 度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2) 如 果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监 理 人 通 知 后 的 14 天 内, 未 能 采 取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的 措 施, 致 使 实 际 工 程 进 度 进 一 步 滞 后, 或 承 包 人 虽 采 取 了 一 些 措 施, 仍 无 法 按 预 计 工 期 交 工 时, 监 理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在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警 告 通 知 14 天 后, 发 包 人 可 按 第 22.1 款 终 止 对 承 包 人 的 雇 用, 也 可 将 不 合 同 工 程 中 的 一 部 分 工 作 交 由 其 他 承 包 人 或 其 他 分 包 人 完 成 在 不 解 除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同 时,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此 所 增 加 的 一 切 费 用 (3)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逾 期 交 工 违 约 金 逾 期 交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数 据 表 中 约 定, 时 间 自 预 定 的 交 工 日 期 起 到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中
37 写 明 的 实 际 交 工 日 期 止 ( 扣 除 已 批 准 的 延 长 工 期 ), 按 天 计 算 逾 期 交 工 违 约 金 累 计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数 据 表 中 写 明 的 限 额 发 包 人 可 以 从 应 付 或 到 期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款 项 中 或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扣 除 此 违 约 金 (4)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交 工 违 约 金,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及 修 补 缺 陷 的 义 务 (5)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按 期 竣 工 的, 在 按 合 同 约 定 确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 包 括 按 合 同 延 长 的 工 期 ) 后 7 天 内, 监 理 人 应 当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说 明 发 包 人 有 权 得 到 按 本 款 约 定 的 下 列 标 准 和 方 法 计 算 的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但 最 终 违 约 金 的 金 额 不 应 超 过 本 款 约 定 的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最 高 限 额 监 理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发 出 本 款 约 定 的 书 面 通 知 的, 发 包 人 丧 失 主 张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权 利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标 准 :20000 元 / 天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20000 元 / 天 延 误 天 数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最 高 限 额 :10% 签 约 合 同 价 11.6 工 期 提 前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办 法 : 无 11.7 工 作 时 间 的 限 制 承 包 人 在 夜 间 或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假 日 进 行 永 久 工 程 的 施 工, 应 向 监 理 人 报 告, 以 便 监 理 人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和 义 务 但 是, 为 了 抢 救 生 命 或 保 护 财 产, 或 为 了 工 程 的 安 全 质 量 而 不 可 避 免 地 短 暂 作 业, 则 不 必 事 先 向 监 理 人 报 告 但 承 包 人 应 在 事 后 立 即 向 监 理 人 报 告 本 款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习 惯 上 或 施 工 本 身 要 求 实 行 连 续 生 产 的 作 业 12. 暂 停 施 工 12.1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的 责 任 (5) 承 包 人 承 担 暂 停 施 工 责 任 的 其 他 情 形 : 现 场 气 候 条 件 导 致 的 必 要 停 工 ( 第 11.4 款 规 定 的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除 外 ) 12.4 暂 停 施 工 后 的 复 工 根 据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款 的 约 定, 监 理 人 发 出 复 工 通 知 后, 监 理 人 应 和 承 包 人 一 起 对 受 到 暂 停 施 工 影 响 的 工 程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在 暂 停 施 工 期 间 发 生 在 工 程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上 的 任 何 损 蚀 缺 陷 或 损 失, 修 复 费 用 由 承 担 暂 停 施 工 责 任 的 责 任 人 承 担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56 天 以 上, 按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由 于 暂 停 施 工 原 因 导 致 承 包 人 在 暂 停 施 工 前 已 经 订 购 但 被 暂 停 运 至 施 工 现 场 的,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承 包 人 订 购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相 应 的 订 购 款 项 13.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38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按 技 术 规 范 及 市 政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执 行, 本 工 程 质 量 目 标 为 : 合 格 13.2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管 理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文 件 的 期 限 :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后 28 天 之 内 监 理 人 审 批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文 件 的 期 限 : 收 到 上 述 文 件 后 28 天 之 内 承 包 人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严 格 执 行 公 路 工 程 强 制 性 技 术 标 准 各 类 技 术 规 范 及 规 程, 全 面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义 务, 依 法 对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负 责 承 包 人 应 加 强 质 量 监 控, 确 保 规 范 规 定 的 检 验 抽 检 频 率, 现 场 质 检 的 原 始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可 靠, 不 得 追 记, 接 受 质 量 检 查 时 必 须 出 示 原 始 资 料 承 包 人 必 须 完 善 检 验 手 段, 根 据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配 齐 检 测 和 试 验 仪 器 仪 表, 并 应 及 时 校 正 确 保 其 精 度 ;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加 强 工 地 试 验 室 的 管 理 ; 加 强 标 准 计 量 基 础 工 作 和 材 料 检 验 工 作, 不 得 违 规 计 量, 不 合 格 材 料 严 禁 用 于 本 工 程 承 包 人 驻 工 程 现 场 机 构 应 在 现 场 驻 地 和 重 要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明 显 的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登 记 表 公 示 牌 13.3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检 查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和 检 验 后 3 天 内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的 要 求 : 按 有 关 规 定 监 理 人 审 查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的 期 限 : 收 到 承 包 人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后 7 天 内 13.4 监 理 人 的 质 量 检 查 承 包 人 应 当 为 监 理 人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提 供 方 便, 监 理 人 可 以 进 行 察 看 和 查 阅 施 工 原 始 记 录 的 其 他 地 方 包 括 : 监 理 人 及 其 委 派 的 检 验 人 员, 应 能 进 入 工 程 现 场, 以 及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制 造 加 工 或 制 配 的 车 间 和 场 所, 包 括 不 属 于 承 包 人 的 车 间 或 场 所 进 行 检 查, 承 包 人 应 为 此 提 供 便 利 和 协 助 监 理 人 可 以 将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委 托 一 家 独 立 的 有 质 量 检 验 认 证 资 格 的 检 验 单 位 该 独 立 检 验 单 位 的 检 验 结 果 应 视 为 监 理 人 完 成 的 监 理 人 应 将 这 种 委 托 的 通 知 书 不 少 于 7 天 前 交 给 承 包 人 13.5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覆 盖 前 的 检 查 监 理 人 对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进 行 检 查 的 期 限 : 隐 蔽 工 程 覆 盖 前 应 经 监 理 人 检 查 签 认, 分 阶 段 ( 工 序 ) 进 行 拍 摄 或 照 相, 并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作 为 计 量 支 付 的 依 据 13.7 质 量 争 议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的, 除 可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24 条 办 理 外, 监 理 人 可 提 请 合 同 双 方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所 需 费 用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双 方 均 有 责 任, 由 双 方 根 据 其 责 任 分 别 承 担 经 检 测, 质 量 确 有 缺 陷 的, 已 竣 工
39 验 收 或 已 竣 工 未 验 收 但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的 工 程, 其 处 理 按 工 程 保 修 书 的 约 定 执 行 ; 已 竣 工 未 验 收 且 未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的 工 程 以 及 停 工 停 建 的 工 程, 根 据 检 测 结 果 确 定 解 决 方 案, 或 按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处 理 决 定 执 行 14. 试 验 和 检 验 14.1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结 果 有 疑 问 的, 或 为 查 清 承 包 人 试 验 和 检 验 成 果 的 可 靠 性 要 求 承 包 人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由 监 理 人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或 由 监 理 人 委 托 给 第 三 方 独 立 的 检 验 单 位, 该 检 验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和 专 业 机 构 的 认 证 资 格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结 果 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 工 程 的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结 果 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延 误,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15. 变 更 15.1 变 更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应 当 进 行 变 更 的 其 他 情 形 : / 发 包 人 违 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5.1(1) 目 的 约 定, 将 被 取 消 的 合 同 中 的 工 作 转 由 发 包 人 或 其 他 人 实 施 的, 承 包 人 可 向 监 理 人 发 出 通 知, 要 求 发 包 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发 包 人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通 知 后 28 天 内 仍 不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的, 应 当 赔 偿 承 包 人 损 失 ( 包 括 合 理 的 利 润 )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其 他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 目 的 约 定, 在 上 述 28 天 期 限 到 期 后 的 28 天 内,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并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 目 的 约 定, 及 时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正 式 索 赔 通 知 书, 说 明 有 权 得 到 的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并 附 必 要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发 包 人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应 当 包 括 被 取 消 工 作 的 合 同 价 值 中 所 包 含 的 承 包 人 管 理 费 利 润 以 及 相 应 的 税 金 和 规 费 15.3 变 更 程 序 变 更 估 价 (4)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后, 如 承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变 更 报 价 书 的, 监 理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以 及 如 果 监 理 人 决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时, 相 应 调 整 的 具 体 金 额 15.4 变 更 的 估 价 原 则 合 同 变 更 估 价 调 整 程 序 (1)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事 项 发 生 后 的 7 天 ( 或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 内, 并 结 合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支 付 办 法,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报 告 应 说 明 价 款 调 整 的 理 由, 工 程 量 及 单 价 计 算 的 依 据,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的 金 额 等 逾 期 未 提 出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的, 则 视 为 该 事 项 不 涉 及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2) 招 标 人 或 委 托 的 咨 询 单 位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之 日 起 14 天 ( 或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 内 予 以 审 核 并 答 复 逾 期 不 答 复 的, 自 合 同 价 格 调 整 报 告 送 达 之 日 起 14 天 ( 或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 后 视 为 该 报 告 已 被 确 认
40 对 于 今 后 的 办 理 竣 工 结 算 时, 对 于 某 些 项 目 结 算 方 法 有 争 议 的, 应 参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条 款 的 原 则 办 理 工 程 新 增 项 目 ( 包 括 暂 定 综 合 价 项 目 ) 的 计 价 规 定 (1) 浙 江 省 市 政 预 算 定 额 (2010 版 ) ; (2)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取 费 定 额 (2010 版 ) ; (3) 浙 江 省 建 筑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0 版 ) ; (4) 浙 江 省 安 装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0 版 ) ; (5)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6)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2010 版 ) ; (7)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指 引 ; (8) 浙 江 省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参 考 单 价 (2010 版 ) ; (9) 浙 江 省 建 设 安 装 材 料 统 一 分 类 编 码 及 2010 基 期 价 格 ; (10) 其 他 工 程 规 费 及 税 金 按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取 费 定 额 (2010 版 ) 规 定 执 行, 取 费 费 率 取 各 项 弹 性 区 间 费 率 的 中 间 值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提 供 的 新 增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按 上 述 规 定 计 算 后, 按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造 价 相 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下 浮 率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暂 列 金 额 除 外 )- 中 标 造 价 ( 暂 列 金 额 除 外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暂 列 金 额 除 外 ) 100%} 下 降 后 即 为 新 增 项 目 的 工 程 结 算 造 价 15.5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对 承 包 人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奖 励 方 法 : / 15.8 暂 估 价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专 项 供 应 商 或 专 业 分 包 人 的, 应 当 由 承 包 人 作 为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并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与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应 当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 投 标 总 报 价 ) 中 : (1) 在 任 何 招 标 工 作 启 动 前, 承 包 人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7 天 编 制 招 标 工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监 理 人 报 请 发 包 人 审 批, 招 标 工 作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招 标 工 作 的 时 间 安 排 拟 采 用 的 招 标 方 式 拟 采 用 的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主 要 招 标 过 程 文 件 的 编 制 内 容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是 否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和 ( 或 ) 标 底 以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和 ( 或 ) 标 底 编 制 原 则,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招 标 工 作 计 划 后 7 天 内 给 予 批 准 或 者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承 包 人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经 过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招 标 工 作 计 划 开 展 招 标 工 作 (2)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发 出 招 标 公 告 (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前 至 少 7 天, 分 别 将 相 关 文 件 通 过 监 理 人 报 请 发 包 人 审 批,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相 关 文 件 后 7 天 内 给 予 批 准 或 者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相 关 文 件,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誊 清 整 理 并 准 备 出 开 展 实 际 招 标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份 数, 通 过 监 理 人 报 发 包 人 核 查 并 加 盖 发 包 人 印 章, 发 包 人 在 相 关 文 件 上 加 盖 印 章 只 表 明 相 关 文 件 经 过 发 包 人 审 核 批 准 最 终 发 出 的 文 件 应 当 分 别 报 送 一 份 给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备 查 (3) 如 果 发 承 包 任 何 一 方 委 派 评 标 代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七 人 以 上 单 数 构 成 除 发
41 包 人 或 者 承 包 人 自 愿 放 弃 委 派 评 标 代 表 的 权 利 外, 招 标 人 评 标 代 表 应 当 分 别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等 额 委 派 (4) 设 有 标 底 的,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开 标 前 提 前 48 小 时 将 标 底 报 发 包 人 审 核 认 可,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标 底 后 24 小 时 内 给 予 批 准 或 者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应 当 共 同 制 定 标 底 保 密 措 施, 不 得 提 前 泄 露 标 底 标 底 的 最 终 审 核 和 决 定 权 属 于 发 包 人 (5) 设 有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前 提 前 7 天 将 招 标 控 制 价 报 发 包 人 审 核 认 可,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后 72 小 时 内 给 予 认 可 或 者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最 终 审 核 和 决 定 权 属 于 发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承 包 人 不 得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6)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相 关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评 标 报 告 后,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通 过 监 理 人 转 报 发 包 人 核 查,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评 标 报 告 后 48 小 时 内 核 查 完 毕, 评 标 报 告 经 过 发 包 人 核 查 认 可 后, 承 包 人 才 可 以 开 始 后 续 程 序,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并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7) 承 包 人 与 专 业 分 包 人 或 者 专 项 供 应 商 订 立 合 同 前 7 天, 应 当 将 准 备 用 于 正 式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件 通 过 监 理 人 报 发 包 人 审 核,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相 关 文 件 后 7 天 内 给 予 批 准 或 者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合 同 文 件 签 订 相 关 合 同, 合 同 订 立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当 将 其 中 的 两 份 副 本 报 送 监 理 人, 其 中 一 份 由 监 理 人 报 发 包 人 留 存 (8)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报 送 文 件 进 行 审 批 或 提 出 的 修 改 意 见 应 当 合 理, 并 符 合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9) 承 包 人 违 背 本 项 上 述 约 定 的 程 序 或 者 未 履 行 本 项 上 述 约 定 的 报 批 手 续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对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或 者 涉 及 相 关 专 项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和 拨 付 相 应 工 程 款 项, 所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项 上 述 约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的, 所 造 成 的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或 者 未 达 到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规 模 标 准 的, 其 最 终 价 格 的 估 价 人 为 : / 或 者 按 照 下 列 约 定 : / 16. 价 格 调 整 16.1 物 价 波 动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专 用 条 款 对 此 另 有 约 定 如 下 : 不 作 调 整 17. 计 量 与 支 付 17.1 计 量 计 量 方 法 工 程 的 计 量 以 净 値 为 准, 除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工 程 量 清 单 値 各 个 子 目 的 具 体 计 量 方 法 按 本 合 同 文 件 技 术 规 范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42 计 量 周 期 (1) 本 合 同 的 计 量 周 期 为 月, 每 月 15 日 为 当 月 计 量 截 止 日 期 ( 不 含 当 日 ) 和 下 月 计 量 起 始 日 期 ( 含 当 日 ) (2) 本 合 同 执 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本 项 约 定 的 单 价 子 目 计 量 总 价 子 目 计 量 方 法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总 价 子 目 的 计 量 按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计 量 总 价 子 目 的 计 量 一 按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计 量 (1) 总 价 子 目 的 价 格 调 整 方 法 : / 总 价 子 目 的 计 量 和 支 付 应 以 总 价 为 基 础, 对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计 量, 是 进 行 工 程 目 标 管 理 和 控 制 进 度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2)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 目 约 定 的 每 月 计 量 截 止 日 期 后, 对 已 完 成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子 目 (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给 出 具 体 工 程 量 的 措 施 项 目 的 相 关 子 目 ),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计 量 方 法 进 行 计 量, 对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给 出 具 体 工 程 量 的 措 施 项 目 的 相 关 子 目, 按 其 总 价 构 成 费 用 性 质 和 实 际 发 生 比 例 进 行 计 量,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和 有 关 计 量 资 料 (3)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进 行 复 核, 以 确 定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对 数 量 有 异 议 的,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共 同 复 核 承 包 人 应 协 助 监 理 人 进 行 复 核 并 按 监 理 人 要 求 提 供 补 充 计 量 资 料 承 包 人 未 按 监 理 人 要 求 参 加 复 核, 监 理 人 复 核 或 修 正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4)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后 的 7 天 内 进 行 复 核, 监 理 人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复 核 的,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中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据 此 计 算 工 程 价 款 (5) 除 按 照 第 15 条 约 定 的 变 更 外, 在 竣 工 结 算 时 总 价 子 目 的 工 程 量 不 应 当 重 新 计 量, 签 约 合 同 价 所 基 于 的 工 程 量 即 是 用 于 竣 工 结 算 的 最 终 工 程 量 17.2 预 付 款 预 付 款 包 括 开 工 预 付 款 和 材 料 设 备 预 付 款 具 体 额 度 和 预 付 办 法 如 下 : (1) 开 工 预 付 款 的 金 额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10% 在 承 包 人 签 订 了 合 同 协 议 书 并 提 交 了 开 工 预 付 款 保 函 后, 监 理 人 应 在 当 期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中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开 工 预 付 款 的 70% 的 价 款 ; 在 承 包 人 承 诺 的 主 要 设 备 进 场 后, 再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30%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该 预 付 款 用 于 与 本 工 程 无 关 的 支 出, 监 理 人 有 权 监 督 承 包 人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使 用, 如 经 查 实 承 包 人 滥 用 开 工 预 付 款, 发 包 人 有 权 立 即 通 过 向 银 行 发 出 通 知 收 回 开 工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方 式, 将 该 款 收 回 (2) 材 料 设 备 预 付 款 金 额 为 : 本 项 目 无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合 同 约 定 的 预 付 款, 除 承 担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2.2 款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外, 还 应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 目 约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计 算 的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预 付 款 保 函 (1) 开 工 预 付 款 保 函
43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开 工 预 付 款 前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开 工 预 付 款 保 函, 开 工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担 保 金 额 应 与 开 工 预 付 款 金 额 相 同 出 具 保 函 的 银 行 须 与 第 4.2 款 的 要 求 相 同, 所 需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银 行 保 函 的 正 本 由 发 包 人 保 存, 该 保 函 在 发 包 人 将 开 工 预 付 款 全 部 扣 回 之 前 一 直 有 效, 担 保 金 额 可 根 据 开 工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金 额 相 应 递 减 (2) 材 料 设 备 预 付 款 保 函 本 项 目 无 预 付 款 的 扣 回 与 还 清 (1) 开 工 预 付 款 在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的 累 计 金 额 未 达 到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30% 之 前 ( 不 含 开 工 预 付 款 ) 不 予 扣 回, 在 达 到 签 约 合 同 价 30%( 不 含 开 工 预 付 款 ) 之 后, 开 始 按 工 程 进 度 以 固 定 比 例 ( 即 每 完 成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1%, 扣 回 开 工 预 付 款 的 2%) 分 期 从 各 月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中 扣 回, 全 部 金 额 在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累 计 金 额 达 到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80% 时 扣 完 (2) 材 料 设 备 预 付 款 本 项 目 无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格 式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金 额 和 时 间 以 及 发 包 人 在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或 者 其 他 经 过 发 包 人 事 先 认 可 的 格 式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一 份 无 条 件 兑 付 的 和 不 可 撤 销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自 预 付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说 明 预 付 款 已 完 全 扣 清 之 日 止 发 包 人 的 通 知 义 务 不 管 保 函 条 款 中 如 何 约 定, 发 包 人 根 据 担 保 提 出 索 赔 或 兑 现 要 求 之 前, 均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并 说 明 导 致 此 类 索 赔 或 兑 现 的 原 因, 但 此 类 通 知 不 应 理 解 为 是 在 任 何 意 义 上 寻 求 承 包 人 的 同 意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退 还 预 付 款 保 函 应 在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说 明 预 付 款 已 完 全 扣 清 之 日 后 14 天 内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承 包 人 与 预 付 款 保 函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费 用 或 者 收 益 17.3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承 包 人 在 每 个 付 款 周 期 末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6 份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内 容 : 截 止 本 次 付 款 周 期 末 已 实 施 工 程 的 价 款 的 90%; 其 余 内 容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和 支 付 时 间 (2) 发 包 人 未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 目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 目 第 (2) 目 和 第 (2) 目 约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承 包 人 依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得 到 的 款 项, 应 当 从
44 应 付 之 日 起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3.1(1) 目 的 约 定, 在 最 终 付 款 期 限 到 期 后 28 天 内, 向 监 理 人 递 交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说 明 有 权 得 到 按 本 款 约 定 的 下 列 标 准 和 方 法 计 算 的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要 求 发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要 求 发 包 人 承 担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2.2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的 权 利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标 准 为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的 利 率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 期 六 个 月 以 内 ( 含 ) 短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不 计 复 利 )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无 法 对 当 期 已 完 工 程 量 和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支 付 的 其 他 款 项 达 成 一 致 的, 监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等 文 件 后 14 天 内, 就 承 包 人 没 有 异 议 的 金 额 准 备 一 个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报 送 发 包 人 审 查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中 应 当 说 明 承 包 人 有 异 议 部 分 的 金 额 及 其 原 因,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后,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后 28 天 内, 将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中 确 定 的 应 付 金 额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期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对 临 时 付 款 证 书 中 列 明 的 承 包 人 有 异 议 部 分 的 金 额,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监 理 人 要 求, 提 交 进 一 步 的 支 持 性 文 件 和 ( 或 ) 与 监 理 人 做 进 一 步 共 同 复 核 工 作, 经 监 理 人 进 一 步 审 核 并 认 可 的 应 付 金 额, 应 当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的 约 定 纳 入 到 下 一 期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中 经 过 进 一 步 努 力, 承 包 人 仍 有 异 议 的,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24 条 的 约 定 办 理 有 异 议 款 项 中 经 监 理 人 进 一 步 审 核 后 认 可 的 或 者 经 过 合 同 条 款 第 24 条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确 定 的 应 付 金 额, 其 应 付 之 日 为 引 发 异 议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的 应 付 之 日, 承 包 人 有 权 得 到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2) 目 约 定 计 算 的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17.4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金 由 监 理 人 从 第 一 个 付 款 周 期 开 始 按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确 认 的 已 实 施 工 程 的 价 款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15 条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变 更 金 额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3 条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索 赔 金 额 以 及 根 据 合 同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其 他 金 额 (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返 还 合 同 条 款 第 16 条 约 定 的 价 格 调 整 金 额 此 前 已 经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进 度 款 以 及 已 经 扣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的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10%) 扣 留, 直 至 质 量 保 证 金 累 计 扣 留 金 额 达 到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百 分 之 五 (5%) 为 止 17.5 竣 工 结 算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6 份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签 发 后 42 天 内 承 包 人 未 按 本 项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内 容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或 者 未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2) 目 约 定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经 监 理 人 催 促 后 14 天 内 仍 未 提 交 或 者 没 有 明 确 答 复 的,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已 有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确 定 的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总 价 和 竣 工 付 款 金 额 视 同 是 经 承 包 人 认 可 的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总 价 和 竣 工 付 款 金 额
45 不 管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项 如 何 约 定,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监 理 人 颁 发 ( 出 具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56 天 内 办 清 竣 工 结 算 和 竣 工 付 款 17.6 最 终 结 清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6 份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签 发 后 28 天 内 (4) 本 工 程 为 政 府 性 投 资 项 目, 发 包 人 根 据 国 家 造 价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财 政 或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工 程 结 算, 与 承 包 人 办 理 最 终 价 款 结 算 手 续 发 包 人 财 政 或 审 计 部 门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承 包 人 提 供 完 整 结 算 资 料 以 及 具 备 其 他 结 算 条 件 后 及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核 实 承 包 人 递 交 的 结 算 报 告 及 结 算 资 料, 但 并 不 受 通 用 条 款 所 述 的 时 间 约 束 结 算 价 款 最 终 经 财 政 或 审 计 部 门 审 定 后 支 付 承 包 人 报 送 决 算, 经 审 计 后 的 核 减 超 过 送 审 决 算 5% 的, 应 按 浙 价 服 (2009)84 号 浙 财 建 (2001)5 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超 过 部 分 相 应 审 计 费 用 18. 竣 工 验 收 18.2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2) 承 包 人 负 责 整 理 和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 或 )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施 工 资 料 的 要 求,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按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 或 )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要 求 执 行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份 数 : 6 份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 / 18.3 验 收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为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18.2 款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或 按 照 本 款 重 新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日 期 ( 以 两 者 中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 18.5 施 工 期 运 行 需 要 施 工 期 运 行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 无 18.6 试 运 行 工 程 及 工 程 设 备 试 运 行 的 组 织 与 费 用 承 担 (1)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具 备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运 行 条 件, 由 承 包 人 组 织 试 运 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具 备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运 行 条 件,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试 运 行,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3) 投 料 试 运 行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如 发 包 人 要 求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进 行 或 需 要 承 包 人 配 合 时, 应 征 得 承 包 人 同 意,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18.7 竣 工 清 场 监 理 人 颁 发 ( 出 具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承 包 人 负 责 按 照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本 项 约 定 的
46 要 求 对 施 工 场 地 进 行 清 理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直 至 监 理 人 检 验 合 格 为 止 18.8 施 工 队 伍 的 撤 离 承 包 人 按 照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8.8 款 约 定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 现 场 ) 时,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办 理 永 久 工 程 和 施 工 场 地 移 交 手 续, 移 交 手 续 以 书 面 方 式 出 具, 并 分 别 经 过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签 认 但 是,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未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项 约 定 的 期 限 办 清 竣 工 结 算 和 竣 工 付 款 的, 本 工 程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也 无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 现 场 ) 和 办 理 工 程 移 交 手 续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时, 承 包 人 可 以 继 续 在 施 工 场 地 保 留 的 人 员 和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最 终 撤 离 的 期 限 : / 18.9 中 间 验 收 本 工 程 需 要 进 行 中 间 验 收 的 部 位 如 下 : / 当 工 程 进 度 达 到 本 款 约 定 的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时, 承 包 人 应 当 进 行 自 检, 并 在 中 间 验 收 前 48 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监 理 人 验 收 书 面 通 知 应 包 括 中 间 验 收 的 内 容 验 收 时 间 和 地 点 承 包 人 应 当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只 有 监 理 人 验 收 合 格 并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承 包 人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承 包 人 在 监 理 人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修 改 后 重 新 验 收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的, 应 在 验 收 前 24 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延 期 不 能 超 过 48 小 时 监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款 约 定 的 时 限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又 未 按 期 进 行 验 收 的,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组 织 验 收, 监 理 人 必 须 认 同 验 收 记 录 经 监 理 人 验 收 后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约 定 的 验 收 标 准, 但 验 收 24 小 时 后 监 理 人 仍 不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的, 视 为 监 理 人 已 经 认 可 验 收 记 录, 承 包 人 可 继 续 施 工 19.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责 任 19.7 保 修 责 任 (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 见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2)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限 : 见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见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质 量 保 修 书 是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组 成 内 容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合 同 所 附 的 格 式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质 量 保 修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与 本 款 上 述 约 定 内 容 一 致 承 包 人 在 递 交 合 同 条 款 第 18.2 款 约 定 的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的 同 时, 将 质 量 保 修 书 一 并 报 送 监 理 人 20. 保 险 20.1 工 程 保 险 本 工 程 投 保 工 程 保 险 投 保 工 程 保 险 时, 险 种 为 :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并 符 合 以 下 约 定 (1) 投 保 人 :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47 (2) 投 保 内 容 :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的 投 保 内 容 : 为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永 久 工 程 临 时 工 程 和 设 备 及 已 运 至 施 工 工 地 用 于 永 久 工 程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所 投 的 保 险 (3) 保 险 费 率 : 3.5 (4) 保 险 金 额 :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与 技 术 措 施 费 之 和 (5) 保 险 期 限 : 开 工 日 起 直 至 本 合 同 工 程 签 发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止 ( 即 合 同 工 期 + 缺 陷 责 任 期 ) 承 包 人 应 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共 同 名 义 投 保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的 保 险 费 由 承 包 人 报 价 时 列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内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保 险 单 后, 将 保 险 单 费 用 直 接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20.4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的 保 险 费 由 承 包 人 报 价 时 列 入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内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保 险 单 后, 将 按 照 保 险 单 的 费 用 直 接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的 最 低 投 保 金 额 :100 万 元 保 险 费 率 : 其 他 保 险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保 险, 其 投 标 金 额 应 足 以 现 场 重 置 办 理 本 款 保 险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并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单 价 及 总 额 价 中, 发 包 人 不 单 独 支 付 20.6 对 各 项 保 险 的 一 般 要 求 保 险 凭 证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各 项 保 险 生 效 的 证 据 和 保 险 单 副 本 的 期 限 : 开 工 后 56 天 内 保 险 金 不 足 的 补 偿 保 险 金 不 足 以 补 偿 损 失 时,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负 责 补 偿 的 责 任 分 摊 : 应 由 承 包 人 和 ( 或 )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补 偿 21. 不 可 抗 力 21.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发 生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 发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地 震 海 啸 火 山 爆 发 泥 石 流 暴 雨 ( 雪 ) 台 风 龙 卷 风 水 灾 等 自 然 灾 害 ; (2) 战 争 骚 乱 暴 动, 但 纯 属 承 包 人 或 其 分 包 人 派 遣 与 雇 用 的 人 员 由 于 本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原 因 引 起 者 除 外 ; (3) 核 反 应 辐 射 或 放 射 性 污 染 ; (4) 空 中 飞 行 物 体 坠 落 或 非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责 任 造 成 的 爆 炸 火 灾 ;
48 (5) 瘟 疫 ; (6) 项 目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不 可 抗 力 的 等 级 范 围 约 定 : / 21.3 不 可 抗 力 后 果 及 其 处 理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损 害 的 责 任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等 后 果, 由 合 同 双 方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项 约 定 的 原 则 承 担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解 除 后,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项 约 定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已 经 订 货 的 材 料 设 备 由 订 货 方 负 责 退 货 或 解 除 订 货 合 同, 不 能 退 还 的 货 款 和 因 退 货 解 除 订 货 合 同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因 未 及 时 退 货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付 款, 参 照 第 项 约 定, 由 监 理 人 按 第 3.5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但 由 于 解 除 合 同 应 赔 偿 的 承 包 人 损 失 不 予 考 虑 22. 违 约 22.1 承 包 人 违 约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形, 属 承 包 人 违 约 : (1)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1.8 款 或 第 4.3 款 的 约 定, 私 自 将 合 同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权 利 转 让 给 其 他 人, 或 私 自 将 合 同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转 移 给 其 他 人 ; (2)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5.3 款 或 第 6.4 款 的 约 定, 未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私 自 将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施 工 设 备 临 时 设 施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撤 离 施 工 场 地 ; (3)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5.4 款 的 约 定 使 用 了 不 合 格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标 准 要 求, 又 拒 绝 清 除 不 合 格 工 程 ; (4)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已 造 成 或 预 期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5) 承 包 人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未 能 对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所 列 的 缺 陷 清 单 的 内 容 或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的 缺 陷 进 行 修 复, 而 又 拒 绝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再 进 行 修 补 ; (6) 承 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履 行 或 实 质 上 已 停 止 履 行 合 同 ; (7) 项 目 已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期 开 工 ; (8)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6.3 款 的 规 定, 未 按 承 诺 或 未 按 监 理 人 的 要 求 及 时 配 备 合 同 约 定 的 关 键 施 工 设 备 ; (9) 经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检 查, 发 现 承 包 人 有 安 全 问 题 或 有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 (10)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项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未 达 到 标 段 竣 工 验 收 的 质 量 评 定 要 求 的 ; (11)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4.9 款 的 约 定, 将 发 包 人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各 项 价 款 转 移 或 用 于 其 他 工 程 ;
49 (12)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4.6 款 的 约 定, 未 按 承 诺 或 未 按 监 理 人 的 要 求 及 时 配 备 称 职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骨 干, 或 未 按 规 定 替 换, 或 撤 离 职 守 的 : (13) 承 包 人 违 反 了 第 (11) 目 的 约 定,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群 体 性 上 访 等 事 件 的 ; (14) 承 包 人 违 反 投 标 人 须 知 3.5 款 的 规 定,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发 现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时 提 供 了 虚 假 资 料 的 对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处 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公 路 工 程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项 细 化 为 : (1)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6) 目 约 定 的 违 约 情 形 时, 发 包 人 可 通 知 承 包 人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并 按 有 关 法 律 处 理 (2) 承 包 人 发 生 除 第 (6) 目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违 约 情 形 时, 监 理 人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要 求 其 在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正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其 违 约 所 引 起 的 费 用 增 加 发 包 人 损 失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3) 经 检 查 证 明 承 包 人 已 采 取 了 有 效 措 施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具 备 复 工 条 件 的, 可 由 监 理 人 签 发 复 工 通 知 复 工 (4)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约 定 的 违 约 情 形 时, 无 论 发 包 人 是 否 解 除 合 同, 发 包 人 均 有 权 从 应 付 或 到 期 应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款 项 中 或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向 承 包 人 课 以 违 约 金, 并 由 发 包 人 将 其 违 约 行 为 上 报 省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作 为 不 良 记 录 纳 入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具 体 约 定 如 下 : a.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1) 目 中 违 反 第 1.8 款 约 定 的 情 形, 除 责 令 立 即 纠 正 外, 并 课 以 不 超 过 1%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违 约 金 ; 发 生 第 项 (1) 目 中 违 反 第 4.3 款 约 定 的 情 形, 在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的 14 天 内 未 见 纠 正 后, 发 包 人 将 酌 情 向 承 包 人 课 以 不 超 过 1%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违 约 金 即 使 缴 纳 了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仍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继 续 实 施 和 完 成 本 合 同 工 程 及 其 缺 陷 修 复 b.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2) 目 中 违 反 第 5.3 款 约 定 的 情 形, 在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的 14 天 内 未 见 纠 正 后, 发 包 人 将 向 承 包 人 课 以 不 超 过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价 值 两 倍 的 违 约 金 ; 发 生 第 项 (2) 目 中 违 反 第 6.4 款 约 定 的 情 形, 在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的 14 天 内 未 见 纠 正 后, 发 包 人 将 向 承 包 人 课 以 不 超 过 其 台 班 费 两 倍 的 违 约 金 ; c.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3) 目 情 形, 在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的 14 天 内 未 见 纠 正 后, 发 包 人 将 按 每 一 情 形 酌 情 向 承 包 人 课 以 不 超 过 0.5%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违 约 金 即 使 缴 纳 了 违 约 金, 承 包 人 仍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继 续 实 施 和 完 成 本 合 同 工 程 及 其 缺 陷 修 复 d.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4) 目 情 形, 则 按 第 11.5 款 规 定 处 理 ; e.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5) 目 情 形, 则 按 第 项 规 定 处 理 ; f.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7) 目 情 形, 发 包 人 有 权 按 第 11.5 款 规 定 的 逾 期 交 工 违 约 金 金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乘 以 未 按 期 开 工 天 数 处 以 违 约 金 ; g.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8) 目 情 形, 在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的 14 天 内 未 见 纠 正 后, 发 包 人 将 向 承 包 人 课 以 不 超 过 0.5%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违 约 金 ; h.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9) 目 情 形, 发 包 人 将 责 令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停 工 整 顿, 并 酌 情 扣 除 安 全 生 产 费 ; i.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10) 目 情 形, 则 课 以 不 超 过 1%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违 约 金 ; j.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11) 目 情 形, 则 课 以 与 转 移 ( 挪 用 ) 资 金 等 额 的 违 约 金 ;
50 k.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12) 目 情 形, 项 目 经 理 或 项 目 总 工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擅 自 离 开 工 地, 每 天 课 以 违 约 金 3000 元 / 人 ; 若 每 月 在 工 地 天 数 不 足 20 天 ( 特 殊 情 况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报 发 包 人 同 意 例 外 ) 者, 每 不 足 一 天 课 以 违 约 金 1000 元 / 人 ;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课 以 10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更 换 项 目 总 工 课 以 10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更 换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课 以 每 人 次 5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 l.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13) 目 情 形,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群 体 性 上 访 等 事 件, 造 成 社 会 恶 劣 影 响 课 以 不 超 过 1%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违 约 金 ; m. 承 包 人 发 生 第 项 (13) 目 情 形,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发 现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时 提 供 了 虚 假 材 料 的, 课 以 不 超 过 5%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违 约 金 22.2 发 包 人 违 约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形, 属 发 包 人 违 约 : (1)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预 付 款 或 合 同 价 款, 或 拖 延 拒 绝 批 准 付 款 申 请 和 支 付 凭 证, 导 致 付 款 延 误 的 ; (2) 由 于 发 包 人 征 地 拆 迁 不 到 位, 开 工 的 正 常 条 件 不 具 备,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按 合 同 约 定 如 期 开 工 的 ; (3) 由 于 发 包 人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停 工 的 : a.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设 备 未 能 按 时 交 货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变 更 交 货 地 点 导 致 承 包 人 停 工 的 ; b.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延 误 或 施 工 图 存 在 差 错 影 响 施 工, 工 程 变 更 通 知 未 及 时 下 达 导 致 承 包 人 停 工 的 ; c.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第 三 方 阻 工, 而 发 包 人 未 及 时 协 调 处 理 导 致 承 包 人 停 工 的 ; d. 监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 (4) 发 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履 行 或 实 质 上 已 停 止 履 行 合 同 的 ; (5) 发 包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其 他 义 务 的 24. 争 议 的 解 决 24.1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合 同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不 成 不 愿 提 请 争 议 组 评 审 或 者 不 愿 接 受 争 议 评 审 组 意 见 的, 选 择 下 列 第 (2) 种 方 式 解 决 : (1) 提 请 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该 会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合 同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2)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4.3 争 议 评 审 争 议 评 审 组 邀 请 合 同 双 方 代 表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举 行 调 查 会 的 期 限 : / 争 议 评 审 组 在 调 查 会 后 作 出 争 议 评 审 意 见 的 期 限 : /
51 附 件 一 : 合 同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注 册 地 址 : 第 三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合 同 协 议 书 编 号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注 册 地 址 : 发 包 人 为 建 设 (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 已 接 受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承 担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竣 工 交 付 并 维 修 其 任 何 缺 陷 的 投 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共 同 达 成 并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工 程 地 点 : 工 程 内 容 :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 附 件 1)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资 金 来 源 :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详 细 承 包 范 围 见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三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月 数 月, 自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起 算 四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五 合 同 形 式 本 合 同 采 用 合 同 形 式 六 签 约 合 同 价 金 额 ( 大 写 ): 元 ( 人 民 币 ) ( 小 写 ) : 元 其 中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元 暂 列 金 额 : 元 ( 其 中 计 日 工 金 额 元 )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 元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 元 七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 职 称 : ; 身 份 证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
52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八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下 列 文 件 共 同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本 协 议 书 及 各 种 合 同 附 件 ( 含 评 标 期 间 和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补 充 资 料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3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含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含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 7 图 纸 ( 含 补 遗 书 中 与 此 有 关 的 部 分 );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9 承 包 人 有 关 人 员 设 备 投 入 的 承 诺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上 述 文 件 互 相 补 充 和 解 释,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合 同 约 定 次 序 在 先 者 为 准 九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定 义 与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定 义 相 同 十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竣 工 交 付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对 工 程 缺 陷 承 担 维 修 责 任 十 一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期 限 和 方 式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十 二 本 协 议 书 连 同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正 本 一 式 两 份, 合 同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副 本 一 式 份, 其 中 一 份 在 合 同 报 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时 留 存 十 三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但 不 得 背 离 本 协 议 第 八 条 所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发 包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承 包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签 约 地 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3 附 件 二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序 号 材 料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 货 方 式 交 货 地 点 计 划 交 货 时 间 备 注
54 附 件 三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 序 号 材 料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交 货 方 式 交 货 地 点 计 划 交 货 时 间 备 注 备 注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表 所 列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数 量 不 考 虑 施 工 损 耗, 施 工 损 耗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55 附 件 四 : 预 付 款 担 保 格 式 预 付 款 担 保 保 函 编 号 : ( 发 包 人 名 称 ): 鉴 于 你 方 作 为 发 包 人 已 经 与 ( 承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了 (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 以 下 称 主 合 同 ) 鉴 于 该 主 合 同 规 定, 你 方 将 支 付 承 包 人 一 笔 金 额 为 ( 大 写 : ) 的 预 付 款 ( 以 下 称 预 付 款 ), 而 承 包 人 须 向 你 方 提 供 与 预 付 款 等 额 的 不 可 撤 消 和 无 条 件 兑 现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我 方 受 承 包 人 委 托, 为 承 包 人 履 行 主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作 出 如 下 不 可 撤 销 的 保 证 : 我 方 将 在 收 到 你 方 提 出 要 求 收 回 上 述 预 付 款 金 额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索 偿 通 知 时, 无 须 你 方 提 出 任 何 证 明 或 证 据, 立 即 无 条 件 地 向 你 方 支 付 不 超 过 ( 大 写 : ) 或 根 据 本 保 函 约 定 递 减 后 的 其 他 金 额 的 任 何 你 方 要 求 的 金 额, 并 放 弃 向 你 方 追 索 的 权 力 我 方 特 此 确 认 并 同 意 : 我 方 受 本 保 函 制 约 的 责 任 是 连 续 的, 主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改 变 更 中 止 终 止 或 失 效 都 不 能 削 弱 或 影 响 我 方 受 本 保 函 制 约 的 责 任 在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本 保 函 的 担 保 金 额 将 根 据 你 方 依 主 合 同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中 累 计 扣 回 的 预 付 款 金 额 作 等 额 调 减 本 保 函 自 预 付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起 生 效, 至 你 方 签 发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说 明 已 抵 扣 完 毕 止 除 非 你 方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本 保 函 本 保 函 失 效 后 请 将 本 保 函 退 回 我 方 注 销 本 保 函 项 下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和 制 约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本 预 付 款 担 保 格 式 可 采 用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格 式, 但 相 关 内 容 不 得 违 背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56 附 件 五 :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承 包 人 履 约 保 函 ( 发 包 人 名 称 ): 鉴 于 你 方 作 为 发 包 人 已 经 与 ( 承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了 (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 以 下 称 主 合 同 ), 应 承 包 人 申 请, 我 方 愿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担 保 : 一 保 证 的 范 围 及 保 证 金 额 我 方 的 保 证 范 围 是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主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我 方 保 证 的 金 额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总 价 款 %, 数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保 证 的 期 间 为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竣 工 日 期 后 日 内 你 方 与 承 包 人 协 议 变 更 工 程 竣 工 日 期 的,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竣 工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形 式 我 方 按 照 你 方 的 要 求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由 我 方 提 供 资 金 及 技 术 援 助, 使 承 包 人 继 续 履 行 主 合 同 义 务, 支 付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额 (2) 由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额 内 赔 偿 你 方 的 损 失 四 代 偿 的 安 排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承 包 人 未 履 行 主 合 同 约 定 义 务 的 证 明 材 料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帐 号, 并 附 有 说 明 承 包 人 违 反 主 合 同 造 成 你 方 损 失 情 况 的 证 明 材 料 你 方 以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主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为 由, 向 我 方 提 出 违 约 索 赔 的, 还 需 同 时 提 供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要 求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出 具 的 质 量 说 明 材 料 我 方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核 定 后 按 照 本 保 函 的 承 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五 保 证 责 任 的 解 除 1 在 本 保 函 承 诺 的 保 证 期 间 内, 你 方 未 书 面 向 我 方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2 承 包 人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了 义 务 的, 自 本 保 函 承 诺 的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3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达 到 本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时,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帐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即 解 除 4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应 解 除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解 除 我 方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后, 你 方 应 自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保 函 原 件 返 还 我 方 六 免 责 条 款 1 因 你 方 违 约 致 使 承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承 包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免 除 承 包 人 部 分 或 全 部 义 务 的, 我 方 亦 免 除 其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3 你 方 与 承 包 人 协 议 变 更 主 合 同 ( 符 合 主 合 同 合 同 条 款 第 15 条 约 定 的 变 更 除 外 ), 如 加 重 承 包 人 责 任 致 使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加 重 的, 需 征 得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否 则 我 方 不 再 承 担 因 此 而 加 重 部 分 的 保 证 责 任 4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承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57 七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贵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八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并 交 付 你 方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条 所 称 交 付 是 指 :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本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可 以 采 用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其 他 格 式, 但 相 关 内 容 不 得 违 背 合 同 约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58 附 件 六 : 支 付 担 保 格 式 发 包 人 支 付 保 函 ( 承 包 人 ): 鉴 于 你 方 作 为 承 包 人 已 经 与 包 (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称 发 包 人 )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了 (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 以 下 称 主 合 同 ), 应 发 包 人 的 申 请, 我 方 愿 就 发 包 人 履 行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义 务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担 保 : 一 保 证 的 范 围 及 保 证 金 额 我 方 的 保 证 范 围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本 保 函 所 称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是 指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以 外 的 合 同 价 款 我 方 保 证 的 金 额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的 %, 数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保 证 的 期 间 为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之 日 后 日 内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变 更 工 程 款 支 付 日 期 的,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保 证 期 间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支 付 日 期 做 相 应 调 整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形 式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形 式 是 代 为 支 付 发 包 人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向 你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由 我 方 在 保 证 金 额 内 代 为 支 付 四 代 偿 的 安 排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发 包 人 未 支 付 主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款 的 证 明 材 料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帐 号 在 出 现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因 工 程 质 量 发 生 争 议, 发 包 人 拒 绝 向 你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情 形 时,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代 为 支 付 的, 还 需 提 供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人 或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要 求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质 量 说 明 材 料 我 方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核 定 后 按 照 本 保 函 的 承 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五 保 证 责 任 的 解 除 1 在 本 保 函 承 诺 的 保 证 期 间 内, 你 方 未 书 面 向 我 方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2 发 包 人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了 工 程 款 的 全 部 支 付 义 务 的, 自 本 保 函 承 诺 的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3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所 支 付 金 额 达 到 本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时,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帐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即 解 除 4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应 解 除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解 除 我 方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后, 你 方 应 自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解 除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保 函 原 件 返 还 我 方 六 免 责 条 款 1 因 你 方 违 约 致 使 发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的 另 行 约 定, 免 除 发 包 人 部 分 或 全 部 义 务 的, 我 方 亦 免 除 其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3 你 方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变 更 主 合 同 的 ( 符 合 主 合 同 合 同 条 款 第 15 条 约 定 的 变 更 除 外 ), 如 加 重 发 包 人 责 任 致 使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加 重 的, 需 征 得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否 则 我 方 不 再 承 担 因 此 而
59 加 重 部 分 的 保 证 责 任 4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发 包 人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七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贵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八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并 交 付 你 方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条 所 称 交 付 是 指 :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本 支 付 担 保 格 式 可 采 用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的 其 他 格 式, 但 相 关 约 定 应 当 与 履 约 担 保 对 等
60 附 件 七 : 质 量 保 修 书 格 式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经 协 商 一 致, 对 ( 工 程 名 称 ) 签 订 保 修 书 一 工 程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 承 包 人 在 保 修 期 内,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和 双 方 约 定, 承 担 本 工 程 保 修 责 任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道 路 桥 梁 雨 水 污 水 给 水 系 统 综 合 管 网 等 工 程,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本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二 保 修 期 双 方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约 定 本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如 下 : 1 道 路 桥 梁 雨 水 污 水 给 水 系 统 综 合 管 网 等 工 程 为 贰 年 ; 2 项 目 保 修 期 限 约 定 如 下 :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三 保 修 责 任 1 属 于 责 任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7 天 内 派 人 保 修 承 包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修 理 2 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立 即 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由 原 设 计 人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人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四 保 修 费 用 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五 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保 修 责 任 事 项 : 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为 工 程 结 算 价 的 5%, 保 修 期 为 二 年, 以 最 终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无 质 量 问 题, 无 息 退 还 3%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满 两 年 后 无 质 量 问 题, 一 次 性 全 部 退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 无 息 )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施 工 合 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本 工 程 保 修 书, 由 施 工 合 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61 附 件 八 : 廉 政 责 任 书 格 式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责 任 书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为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廉 政 建 设,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各 项 活 动 中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的 行 为, 防 止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现 象 的 发 生,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一 双 方 的 责 任 1.1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1.2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文 件,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1.3 各 项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不 得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1.4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等 有 关 机 关 举 报 二 发 包 人 责 任 发 包 人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2.1 不 得 向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2.2 不 得 在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发 包 人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2.3 不 得 要 求 暗 示 或 接 受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2.4 不 得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2.5 不 得 向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介 绍 或 为 配 偶 子 女 亲 属 参 与 同 发 包 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合 同 有 关 的 业 务 活 动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承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使 用 某 种 产 品 材 料 和 设 备 三 承 包 人 责 任 应 与 发 包 人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3.1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发 包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索 要 接 受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及 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3.2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发 包 人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3.3 不 得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发 包 人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3.4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发 包 人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组 织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四 违 约 责 任 4.1 发 包 人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承 包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4.2 承 包 人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发 包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4.3 本 责 任 书 作 为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经 双 方 签 署 后 立 即 生 效 五 责 任 书 有 效 期
62 本 责 任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六 责 任 书 份 数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二 份,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发 包 人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63 附 件 九 :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格 式 (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时 应 与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签 署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内 容 在 保 证 本 项 目 资 金 有 效 监 管 的 前 提 下 由 三 方 共 同 商 定 ) 工 程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发 包 人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承 包 人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经 办 银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丙 方 ) 为 了 促 进 ( 项 目 名 称 ) 的 顺 利 实 施, 管 好 用 好 建 设 资 金, 确 保 工 程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同 时 为 承 包 人 提 供 便 捷 有 效 的 银 行 业 务 服 务, 根 据 (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条 款 有 关 规 定, 经 甲 乙 丙 三 方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 1. 资 金 管 理 的 内 容 (1) 乙 方 为 完 成 (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成 立 的 项 目 经 理 部 在 丙 方 开 设 基 本 结 算 户 ; (2)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将 工 程 款 ( 质 量 保 证 金 除 外 ) 汇 入 乙 方 在 丙 方 开 设 的 账 户 ; (3) 乙 方 应 将 流 动 资 金 及 甲 方 所 拨 付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 项 目 名 称 ); (4) 丙 方 应 为 乙 方 提 供 便 捷 有 效 的 银 行 业 务 服 务, 并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对 乙 方 在 丙 方 开 设 的 基 本 结 算 户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2. 甲 方 的 权 责 (1) 按 照 (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 (2) 在 发 现 乙 方 将 本 项 目 资 金 挪 用 转 移 时, 甲 方 有 权 中 止 工 程 支 付, 直 至 乙 方 改 正 为 止 ; (3) 不 定 期 审 查 丙 方 对 乙 方 的 资 金 使 用 监 督 情 况, 如 丙 方 不 能 履 行 其 责 任,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终 止 本 协 议 ; (4) 在 乙 丙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甲 方 应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3. 乙 方 的 权 责 (1) 项 目 经 理 部 成 立 以 后, 乙 方 应 尽 快 在 丙 方 开 设 基 本 结 算 户 ; (2) 确 保 本 项 目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不 发 生 挪 用 转 移 资 金 的 现 象 ; 保 证 不 通 过 权 益 转 让 抵 押 担 保 承 担 债 务 等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使 用 基 本 结 算 户 的 资 金 ; (3) 办 理 材 料 设 备 等 采 购 业 务 金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出 示 购 货 合 同 协 议 和 发 票 ; 在 办 理 总 额 超 过 50 万 元 以 上 的 采 购 业 务 时, 应 将 合 同 协 议 和 发 票 复 印 件 送 丙 方 备 案 ; 购 买 应 急 材 料 设 备 时 可 先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但 事 后 必 须 补 备 有 关 资 料 ; (4) 用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办 理 支 付 款 项 时, 必 须 将 转 账 支 票 送 交 丙 方, 由 丙 方 负 责 办 理 支 票 转 付 手 续 ; (5) 向 分 包 单 位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应 附 甲 方 批 准 分 包 的 文 件 ; (6) 向 上 级 单 位 缴 纳 管 理 费 机 械 设 备 及 周 转 材 料 租 赁 摊 销 费 等 款 项 时, 应 附 上 级 单 位 出 具 的 转 账 通 知 等 有 关 资 料, 以 确 保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4. 丙 方 的 权 责
64 (1) 成 立 (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资 金 管 理 服 务 小 组, 明 确 业 务 流 程,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杜 绝 压 票 现 象 ; (2) 根 据 乙 方 提 供 的 购 货 合 同 协 议 和 发 票, 检 查 其 所 购 材 料, 设 备 是 否 用 于 (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建 设, 对 本 标 段 以 外 的 购 货 款 项, 有 权 拒 绝 办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甲 方 ; (3) 根 据 乙 方 与 分 包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及 支 付 文 件, 检 查 其 支 付 款 项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向 分 包 单 位 以 外 单 位 的 支 付 有 权 拒 绝 办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甲 方 ; (4) 根 据 乙 方 提 供 的 上 级 单 位 出 具 的 转 账 通 知 等 有 关 资 料, 办 理 管 理 费 机 械 设 备 及 周 转 材 料 租 赁 摊 销 费 等 款 项 的 支 付 ; 对 超 出 转 账 通 知 等 有 关 资 料 以 外 的 支 付, 有 权 拒 绝 办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甲 方 ; (5) 定 期 将 乙 方 前 一 个 周 期 的 支 付 情 况, 整 理 后 书 面 报 送 甲 方 ; 乙 方 复 印 备 案 的 材 料 一 并 送 甲 方 ; 5. 甲 乙 丙 三 方 都 应 履 行 保 密 责 任, 不 得 将 其 他 两 方 的 业 务 情 况 透 露 给 三 方 以 外 的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6.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自 乙 方 在 丙 方 开 户 起, 至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甲 方 向 乙 方 颁 发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后 结 束 7.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有 甲 方 牵 头, 三 方 协 商 解 决 8. 本 协 议 正 本 三 份, 副 本 份 合 同 三 方 各 执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当 正 本 与 副 本 内 容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发 包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承 包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经 办 银 行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65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说 明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 页 共 2 页 一 工 程 概 况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二 编 制 依 据 : 1. 中 交 第 一 公 路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设 计 的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施 工 图 ; 2.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 ); 3.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2010 版 ); 4.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指 引 ; 5.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编 标 口 径 及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的 要 求 ; 三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用 ( 按 市 区 一 般 工 程 ) 的 取 费 说 明 : 交 通 设 施 工 程 费 率 不 得 低 于 15.81%; 四 招 标 项 目 各 类 专 业 工 程 的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工 程 定 位 复 测 等 要 求 : 1.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费 取 费 基 数 为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 费 率 为 0.9%; 2. 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取 费 基 数 为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 费 率 为 1.0%; 3. 工 程 定 位 复 测 费 取 费 基 数 为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 费 率 为 0.04%; 4.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考 虑 相 关 冬 雨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行 车 行 人 干 扰 增 加 费 赶 工 措 施 项 目 等 相 关 项 目 费 用 ; 五 规 费 税 金 : 1. 规 费 取 费 基 数 为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 交 通 设 施 工 程 费 率 为 11.96%; 2. 税 金 按 照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费 用 定 额 (2010 版 ) 的 费 率 计 取 按 3.577%; 六 工 程 量 计 算 说 明 : 1. 投 标 人 在 填 写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每 一 项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时 均 应 结 合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范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和 现 场 勘 察 情 况, 谨 慎 仔 细 地 进 行 报 价 2. 本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全 部 项 目 均 按 GB 中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所 有 清 单 项 目 的 工 程 量 以 实 体 工 程, 并 以 完 成 后 的 净 值 计 算,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时, 应 在 单 价 中 考 虑 施 工 中 的 各 种 损 耗 和 需 要 增 加 的 工 程 量, 招 标 人 不 为 损 耗 额 外 支 付
66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说 明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2 页 共 2 页 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只 描 述 了 完 成 一 个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范 围 内 应 完 成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但 投 标 人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是 包 含 了 这 一 计 量 单 位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所 需 的 直 接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以 及 风 险 等 费 用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应 充 分 领 会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指 引 中 各 项 目 所 含 的 工 作 内 容 4. 工 程 项 目 特 征 除 清 单 已 描 述 外, 投 标 人 应 结 合 施 工 图 纸 进 行 报 价 5. 本 工 程 中 所 涉 及 到 的 所 有 材 料 品 质 均 为 优 等 品, 环 保 及 其 他 要 求 必 须 达 到 设 计 说 明 中 的 规 定 要 求 6. 技 术 措 施 费 投 标 单 位 根 据 各 自 实 际 施 工 的 需 要, 如 需 要 增 加 的 请 计 入 到 其 他 技 术 措 施 费 一 项 中, 投 标 时 未 列 项 漏 项 的 均 按 优 惠 考 虑 7. 施 工 图 做 法 与 清 单 不 一 致 或 投 标 人 对 清 单 有 异 议 时, 请 在 招 标 答 疑 时 书 面 提 出, 否 则 以 清 单 内 容 为 准 进 行 报 价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参 数 指 标 性 能 均 应 该 满 足 设 计 及 业 主 要 求, 中 标 后 不 得 以 描 述 不 详 尽 而 要 求 变 更 8.K0+000 与 规 划 支 经 八 路 交 叉 处 K2+125 与 规 划 瑞 文 公 路 处 K0+643 与 规 划 支 经 六 路 处 为 规 划 路 口, 规 划 路 口 仅 计 电 缆 预 埋 管 及 窨 井, 其 他 内 容 均 不 在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中 9.K1+175 处 K1+725 桥 梁 互 通 处 小 型 交 叉 口 为 已 建 路 口, 已 建 路 口 除 摄 像 机 监 控 球 机 LED 补 光 灯 地 磁 监 控 机 箱 电 子 警 察 机 箱 等 设 备 及 关 联 电 缆 线 不 计 入, 其 余 红 绿 灯 交 通 信 号 机 箱 预 埋 管 电 缆 线 窨 井 电 子 警 察 立 杆 监 控 的 立 杆 等 均 在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中 10.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机 需 采 用 联 网 式 通 讯 型 48 路 以 上 控 制 机, 满 足 GB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机 规 范 要 求, 能 与 瑞 安 市 现 有 智 能 交 通 网 络 实 现 无 缝 对 接, 并 能 实 现 远 程 控 制 接 入 平 台 费 用 考 虑 在 工 控 机 中, 不 单 独 列 项 所 有 设 备 的 接 入 需 根 据 当 地 已 有 设 备 的 实 际 情 况, 必 须 完 全 兼 容 且 保 持 性 能 稳 定 11. 可 变 情 报 板 立 杆 及 基 础 不 在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中 12. 运 营 商 光 缆 租 用 按 租 用 2 年 3 个 路 口 的 费 用 考 虑 13. 本 工 程 考 虑 暂 列 金 金 额 为 元 计 入 其 他 项 目 费 中 14. 工 程 不 考 虑 施 工 配 合 费 15.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为 不 得 低 于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与 技 术 措 施 费 之 和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的 最 低 投 保 金 额 :100 万 元, 保 险 费 率 :5 17. 本 次 招 标 工 作 已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进 行, 招 标 代 理 费 8 万 元, 此 项 费 用 摊 入 投 标 报 价 中,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一 次 性 付 给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67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隔 离 护 栏 1 类 型 :GR-A-4E 波 形 防 护 栏 杆 2 规 格 型 号 : 详 见 图 纸 3 材 料 品 种 : 立 柱 采 用 镀 锌 钢 管 护 栏 板 采 用 二 波 板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4 不 包 含 圆 端 头 5 包 含 钻 孔 费 用 m 隔 离 护 栏 1 类 型 :GR-SB-2E 波 形 防 护 栏 杆 2 规 格 型 号 : 详 见 图 纸 3 材 料 品 种 : 立 柱 采 用 镀 锌 钢 管 护 栏 板 采 用 三 波 板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4 不 包 含 圆 端 头 5 包 含 钻 孔 费 用 m 隔 离 护 栏 隔 离 护 栏 1 路 侧 圆 端 头, 长 度 米 2 规 格 型 号 : 详 见 图 纸 SJ 材 料 品 种 : 立 柱 采 用 镀 锌 钢 管 护 栏 板 采 用 二 波 板 4 包 含 圆 端 头 ( 端 头 包 含 反 光 膜 ) 5 包 含 钻 孔 费 用 1 二 波 形 梁 护 栏 与 混 凝 土 护 栏 过 渡 段, 长 度 米 2 规 格 型 号 : 详 见 图 纸 SJ 材 料 品 种 : 立 柱 采 用 镀 锌 钢 管 护 栏 板 采 用 二 波 板 4 包 含 圆 端 头 ( 端 头 含 反 光 膜 ) 5 包 含 钻 孔 费 用 m m 本 页 小 计
68 表 2-3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第 2 页 共 18 页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隔 离 护 栏 1 三 波 形 梁 护 栏 与 混 凝 土 护 栏 过 渡 段, 长 度 米 2 规 格 型 号 : 详 见 图 纸 3 材 料 品 种 : 立 柱 采 用 镀 锌 钢 管 护 栏 板 采 用 三 波 板 4 包 含 圆 端 头 ( 端 头 含 反 光 膜 ) 5 包 含 钻 孔 费 用 m B001 三 波 圆 端 头 1 三 波 波 形 护 栏 圆 端 头 2 规 格 型 号 : 详 见 图 纸 3 包 含 反 光 膜 4 材 料 品 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个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2 3 ( mm) 人 行 横 道 标 志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2 本 页 小 计
69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3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本 页 小 计 块
70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4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位 于 桥 梁 上 2 2 (φ1000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由 桥 梁 专 业 设 计, 并 由 桥 梁 单 位 施 工 块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2 D800mm+φ1000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1 本 页 小 计
71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5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2 φ1000mm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2 φ1000mm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1 块 1 本 页 小 计
72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6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mm+φ1000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1 本 页 小 计
73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7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2 φ1000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1 本 页 小 计
74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8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柱 式 交 通 标 志, 位 于 桥 梁 上 2 φ1000mm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由 桥 梁 专 业 设 计, 并 由 桥 梁 单 位 施 工 块 标 志 板 表 门 架 式 交 通 标 志 2 φ1000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门 架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门 架 双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不 含 基 础 钢 筋 10 横 梁 与 立 柱 用 黄 黑 反 光 条 涂 料 本 页 小 计 块
75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9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人 工 费 其 中 ( 元 ) 机 械 费 备 注 标 志 板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2 (φ1000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单 悬 臂 双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2 ( 1100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单 悬 臂 双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本 页 小 计 块 5 块
76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0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单 悬 臂 双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单 悬 臂 双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本 页 小 计 块
77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1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单 悬 臂 双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 ) 2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八 角 焊 接 钢 管 立 柱 φ(290~330) mm, 单 悬 臂 横 梁 八 角 钢 管 钢 管 长 度 为 φ(80~250)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含 基 础 钢 筋 本 页 小 计 块
78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2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 ) 3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八 角 焊 接 钢 管 立 柱 φ(290~330) mm, 单 悬 臂 横 梁 八 角 钢 管 钢 管 长 度 为 φ(80~250)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 ) 4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八 角 焊 接 钢 管 立 柱 φ(290~330) mm, 单 悬 臂 横 梁 八 角 钢 管 钢 管 长 度 为 φ(80~250)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含 基 础 钢 筋 本 页 小 计 块
79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3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 ) 5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八 角 焊 接 钢 管 立 柱 φ(290~330) mm, 单 悬 臂 横 梁 八 角 钢 管 钢 管 长 度 为 φ(80~250)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 ) 6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八 角 焊 接 钢 管 立 柱 φ(290~330) mm, 单 悬 臂 横 梁 八 角 钢 管 钢 管 长 度 为 φ(80~250)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含 基 础 钢 筋 本 页 小 计 块
80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4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2 (φ1000mm) 铝 合 金 面 板, 位 于 桥 梁 上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单 悬 臂 双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桥 梁 上 的 基 础 由 桥 梁 专 业 设 计, 并 由 桥 梁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块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位 于 桥 梁 上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单 悬 臂 双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桥 梁 上 的 基 础 由 桥 梁 专 业 设 计, 并 由 桥 梁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块 1 本 页 小 计
81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5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单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位 于 桥 梁 上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单 悬 臂 双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168 8 (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桥 梁 上 的 基 础 由 桥 梁 专 业 设 计, 并 由 桥 梁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块 标 志 板 1 双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2 (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双 悬 臂 双 横 梁 单 边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本 页 小 计 块
82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6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1 双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2 (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双 悬 臂 单 边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9 垫 层 :10cm 碎 石 垫 层 10 含 基 础 钢 筋 块 标 志 板 1 双 悬 臂 交 通 标 志 2 2 ( mm) 铝 合 金 面 板, 位 于 桥 梁 上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4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5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双 悬 臂 单 边 横 梁 长 度 均 为 φ mm 详 见 图 纸 6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7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8 桥 梁 上 的 基 础 由 桥 梁 专 业 设 计, 并 由 桥 梁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本 页 小 计 块
83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7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备 注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标 志 板 标 志 板 标 志 板 标 志 板 标 志 板 标 志 板 标 志 板 1 附 着 式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1 附 着 式 交 通 标 志 2 φ1000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1 附 着 式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1 附 着 式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1 附 着 式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1 附 着 式 交 通 标 志 mm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1 附 着 式 交 通 标 志 mm( 线 型 诱 导 ) 铝 合 金 面 板 3 板 面 反 光 膜 等 级 : 一 级 反 光 膜 ( 板 面 图 案 不 允 许 用 拼 接 方 式 或 贴 膜 ) 块 5 块 35 块 4 块 2 块 1 块 2 块 12 本 页 小 计
84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8 页 共 18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人 工 费 其 中 ( 元 ) 机 械 费 备 注 警 示 柱 44 04B B003 单 悬 臂 式 黄 闪 灯 附 着 式 黄 闪 灯 横 道 线 横 道 线 48 04B004 突 起 路 标 视 线 诱 导 器 1 道 口 标 柱 2 规 格 型 号 :φ 立 柱 反 光 膜 为 铝 背 基 警 示 反 光 膜 ( 一 级 反 光 膜 ) 4 C25 混 凝 土 基 础 ( 含 钢 筋 ) 1 单 悬 臂 式 黄 闪 灯 2 太 阳 能 黄 闪 灯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3 立 柱 规 格 : 立 柱 φ mm, 单 悬 臂 横 梁 长 度 为 φ mm( 包 含 立 柱 横 梁 连 接 件 基 础 法 兰 及 地 脚 螺 母 等 相 应 立 杆 构 件 ) 4 立 柱 材 料 : 详 见 图 纸 5 立 柱 构 件 镀 锌 处 理, 防 腐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6 基 础 :C25 现 浇 砼 含 土 方 开 挖 回 填 及 外 运 7 含 钢 筋 1 附 着 式 黄 闪 灯 2 太 阳 能 黄 闪 灯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1 热 熔 标 线 2 标 线 厚 度 为 1.8±0.2 毫 米, 用 量 一 般 为 4Kg/m2, 采 用 反 光 热 熔 型 涂 料, 预 混 或 面 撒 玻 璃 微 珠, 用 量 为 0.3~0.34Kg/m2. 其 技 术 性 能 应 符 合 交 通 部 行 业 标 准 JT/T 热 熔 振 荡 型 标 线 2 厚 度 材 料 技 术 性 能 等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1 铸 铝 不 带 钉 突 起 路 标 2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1 附 着 式 轮 廓 标 2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根 38 套 1 套 2 m m 个 1331 只
85 表 2-4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第 1 页 共 1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备 注 0411 措 施 项 目 基 础 模 板 基 础 模 板 m B005 其 他 措 施 费 其 他 措 施 费 项 1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86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信 号 灯 系 统 第 1 页 共 2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备 注 信 号 灯 系 统 信 号 灯 人 行 横 道 信 号 灯 300LED 灯 套 标 杆 人 行 横 道 信 号 灯 立 杆 89*4.5*3200( 含 基 础 连 接 件 预 埋 件 接 地 防 腐 处 理 等 ) 根 信 号 灯 箭 头 红 绿 灯 400LED 灯 ( 智 能 通 讯 型 带 倒 计 时 功 能 ) 套 信 号 灯 满 屏 红 绿 灯 400LED 灯 ( 智 能 通 讯 型 带 倒 计 时 功 能 ) 套 标 杆 标 杆 标 杆 设 备 控 制 机 箱 车 行 道 单 悬 臂 信 号 灯 立 杆 273*10*7300 悬 臂 152*8*8523( 含 基 础 连 接 件 预 埋 件 接 地 防 腐 处 理 等 ) 带 横 梁 监 控 立 杆 219*10*8600 横 梁 分 二 段 121*10*5869( 含 基 础 连 接 件 预 埋 件 接 地 防 腐 处 理 等 ) 带 横 梁 电 子 警 察 立 杆 219*10*8600 横 梁 分 二 段 121*10*6869( 含 基 础 连 接 件 预 埋 件 接 地 防 腐 处 理 等 ) 落 地 式 交 通 信 号 机 箱 工 控 机 48 路 以 上 ( 含 箱 内 全 套 设 备 基 础 槽 钢 接 地 等 ) 根 10 根 3 根 8 台 人 ( 手 ) 孔 井 直 通 型 (GA1) 窨 井 ( 含 井 盖 井 座 等 ) 座 人 ( 手 ) 孔 井 三 通 型 (GA2) 窨 井 ( 含 井 盖 井 座 等 ) 座 电 缆 保 护 管 埋 地 敷 设 电 缆 保 护 管 PE75 含 土 方 挖 填 m 本 页 小 计
87 表 2-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设 施 - 信 号 灯 系 统 第 2 页 共 2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备 注 电 缆 保 护 管 埋 地 敷 设 电 缆 保 护 管 镀 锌 钢 管 土 方 挖 填 89 含 m 电 缆 电 力 电 缆 YJV-1KV-3*10 m 电 缆 终 端 头 电 缆 终 端 头 制 安 个 交 通 智 能 系 统 调 试 交 通 智 能 系 统 调 试 系 统 B006 辅 材 信 号 灯 等 连 接 线 缆 辅 材 批 B007 运 营 商 光 缆 租 用 运 营 商 光 缆 租 用 项 1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88 表 2-4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信 号 灯 系 统 第 1 页 共 1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备 注 0411 措 施 项 目 基 础 模 板 基 础 模 板 m 垫 层 模 板 垫 层 模 板 m 其 他 现 浇 构 件 模 板 其 他 部 位 零 星 模 板 m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89 表 2-6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设 施 第 1 页 共 1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金 额 ( 元 ) 备 注 3.1 暂 列 金 额 元 保 险 费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元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元 合 计
90 第 二 卷
91 第 六 章 图 纸 ( 另 册 ) 上 传 电 子 版
92 第 三 卷
93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依 据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和 技 术 文 件 要 求,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必 须 达 到 以 下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及 省 市 行 业 的 一 切 有 关 法 规 规 范 的 要 求, 如 下 述 标 准 及 规 范 要 求 有 出 入 则 以 较 严 格 者 为 准 (1) 城 镇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JJ (2) 城 市 桥 梁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JJ (3)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4)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6)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 (7)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顶 管 技 术 规 程 CECS (8) 埋 地 硬 聚 氯 乙 烯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技 术 规 程 CECS122:2001 (9)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程 CJJ (10)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JGJ (11) 城 镇 燃 气 技 术 规 范 GB (12) 城 镇 燃 气 输 配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CJJ (13) 城 镇 供 热 管 网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CJJ (14)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15) 生 活 垃 圾 卫 生 填 埋 技 术 规 范 CJJ (16) 预 应 力 筋 用 锚 具 夹 具 和 连 接 器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JGJ (17) 混 凝 土 路 缘 石 JC (18) 复 合 地 基 技 术 规 程 DB/ (19) 其 他 与 本 工 程 相 关 的 行 业 规 范 标 准 等
94 第 四 卷
95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96 瑞 安 市 飞 云 江 五 桥 及 接 线 工 程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97 目 录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五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七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九 其 他 材 料
98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一 ) 投 标 函 ( 招 标 人 名 称 ): 1.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工 期 日 历 天,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和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2. 我 方 承 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3.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4. 如 我 方 中 标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2)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递 交 的 投 标 函 附 录 属 于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你 方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4)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合 同 工 程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6. (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网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99 ( 二 ) 投 标 函 附 录 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约 定 内 容 备 注 1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2 工 期 天 数 : 日 历 天 3 履 约 保 证 金 合 同 价 款 的 (10)% 4 误 期 违 约 金 额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专 用 条 款 一 致 5 预 付 款 金 额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专 用 条 款 一 致 6 进 度 款 付 款 时 间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专 用 条 款 一 致 7 竣 工 结 算 款 付 款 时 间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专 用 条 款 一 致 8 保 修 期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专 用 条 款 一 致 投 标 人 :( 盖 章 ) 年 月 日
100 ( 三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一 览 表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共 页 备 注 注 : 本 表 请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 一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填 写 投 标 人 :( 盖 章 ) 年 月 日 ( 四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一 览 表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共 页 备 注 注 : 本 表 请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 二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内 容 填 写 投 标 人 :( 盖 章 ) 年 月 日
101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扫 描 件 粘 贴 处
102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扫 描 件 粘 贴 处
103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操 作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附 件, 因 投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操 作 而 导 致 保 证 金 缴 存 无 效 的 或 未 缴 存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本 项 目 委 托 浙 江 省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集 中 收 付 电 子 平 台 ( 招 投 标 银 保 通 ) 统 一 收 付, 投 标 文 件 中 无 须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104 五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目 录 1 表 4-1 投 标 总 价 2 表 4-2 总 说 明 3 表 4-3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4 表 4-4 单 位 ( 专 业 )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表 5 表 4-5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6 表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表 ( 考 虑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篇 幅, 仅 需 提 供 电 子 档 ( 含 套 价 软 格 式 )) 7 表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 考 虑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篇 幅, 仅 需 提 供 电 子 档 ( 含 套 价 软 格 式 )) 8 表 4-6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9 表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表 ( 考 虑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篇 幅, 仅 需 提 供 电 子 档 ( 含 套 价 软 格 式 )) 10 表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 由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前 提 供, 格 式 按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2010 版 ) 11 表 4-7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12 表 4-8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13 表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14 表 材 料 暂 估 单 价 表 15 表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16 表 计 日 工 表 17 表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计 价 表 18 表 4-9 主 要 工 日 计 价 表 19 表 4-10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20 表 4-11 主 要 机 械 台 班 价 格 表
105 表 4-1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总 价 ( 小 写 ): ( 大 写 ): 投 标 人 : ( 单 位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 ( 签 字 及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 编 制 人 : ( 签 字 及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 编 制 时 间 :
106 表 4-2 总 说 明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107 表 4-3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金 额 ( 元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元 ) 其 中 规 费 ( 元 ) 合 计
108 表 4-4 单 位 ( 专 业 )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表 工 程 名 称 : 单 位 : 元 序 号 费 用 名 称 计 算 公 式 金 额 ( 元 ) 一 工 程 量 清 单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其 中 二 1. 定 额 人 工 费 + 定 额 机 械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 一 )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按 综 合 单 价 其 中 2. 定 额 人 工 费 + 定 额 机 械 费 ( 二 )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项 目 按 项 计 算 ( 分 部 分 项 ( 定 额 人 工 费 + 定 额 机 械 费 ) ( 措 施 项 目 ( 定 额 人 工 费 + 定 额 机 械 费 )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计 算 4.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1+2) 费 率 5. 二 次 搬 运 费 (1+2) 费 率 6. 冬 雨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1+2) 费 率 其 中 7. 行 车 行 人 干 扰 增 加 费 (1+2) 费 率 8. 已 完 工 程 及 设 备 保 护 费 (1+2) 费 率 9. 提 前 竣 工 增 加 费 (1+2) 费 率 10. 工 程 定 位 复 测 费 (1+2) 费 率 11. 特 殊 地 区 增 加 费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计 算 12. 其 他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费 按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三 其 他 项 目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要 求 计 算 四 规 费 排 污 费 社 保 费 公 积 金 (1+2) 费 率 14.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费 (1+2) 费 率 五 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1+2) 费 率 六 税 金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费 率 七 建 设 工 程 总 造 价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109 表 4-5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共 页 第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备 注 本 页 小 计 合 格
110 表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表 单 位 ( 专 业 )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数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风 险 费 用 小 计 合 计 ( 元 ) 合 计 注 : 考 虑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篇 幅, 仅 需 提 供 电 子 档 ( 含 套 价 软 格 式 )
111 表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单 位 ( 专 业 )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明 细 序 号 名 称 及 价 格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合 价 1 人 工 人 工 费 小 计 2 材 料 材 料 费 小 计 3 机 械 机 械 费 小 计 4 直 接 工 程 费 (1+2+3) 5 管 理 费 6 利 润 7 风 险 费 用 8 综 合 单 价 ( ) 注 : 考 虑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篇 幅, 仅 需 提 供 电 子 档 ( 含 套 价 软 格 式 )
112 表 4-6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共 页 第 页 序 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其 中 ( 元 )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备 注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113 表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数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风 险 费 用 小 计 合 计 ( 元 ) 合 计 注 : 考 虑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篇 幅, 仅 需 提 供 电 子 档 ( 含 套 价 软 格 式 )
114 表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单 位 ( 专 业 )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明 细 序 号 名 称 及 价 格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合 价 1 人 工 人 工 费 小 计 2 材 料 材 料 费 小 计 3 机 械 机 械 费 小 计 4 直 接 工 程 费 (1+2+3) 5 管 理 费 6 利 润 7 风 险 费 用 8 综 合 单 价 ( ) 注 : 考 虑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篇 幅, 仅 需 提 供 电 子 档 ( 含 套 价 软 格 式 )
115 表 4-7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共 页 第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费 率 (%) 金 额 ( 元 ) 1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费 2 夜 间 施 工 增 加 费 3 缩 短 工 期 增 加 费 4 二 次 搬 运 费 5 已 完 工 程 及 设 备 保 护 费 6 检 验 试 验 费 合 计
116 表 4-8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金 额 ( 元 ) 备 注 3.1 暂 列 金 额 元 保 险 费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元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元 合 计
117 表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暂 定 金 额 ( 元 ) 备 注 合 计
118 表 材 料 暂 估 单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计 量 单 位 单 价 ( 元 ) 备 注
119 表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内 容 金 额 ( 元 ) 备 注
120 表 计 日 工 表 单 位 及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暂 定 数 量 综 合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一 人 工 人 工 小 计 二 材 料 材 料 小 计 三 机 械 施 工 机 械 小 计 总 计
121 表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价 值 ( 元 ) 服 务 内 容 费 率 (%) 金 额 ( 元 ) 合 计
122 表 4-9 主 要 工 日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工 种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123 表 4-10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工 程 名 称 : 共 页 第 页 序 号 编 码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备 注
124 表 4-11 主 要 机 械 台 班 价 格 表 工 程 名 称 : 共 页 第 页 序 号 机 械 设 备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合 计
125 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 投 标 人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要 求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施 工 方 法 ; 拟 投 入 本 标 段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情 况 拟 配 备 本 标 段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劳 动 力 计 划 等 ;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如 冬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减 少 噪 音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等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可 附 下 列 图 表,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附 表 三 附 表 四 附 表 五 附 表 六 拟 投 入 本 标 段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拟 配 备 本 标 段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图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临 时 用 地 表
126 附 表 一 : 拟 投 入 本 标 段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 能 力 用 于 施 工 部 位 备 注
127 附 表 二 : 拟 配 备 本 标 段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序 号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已 使 用 台 时 数 用 途 备 注
128 附 表 三 :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单 位 : 人 工 种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129 附 表 四 :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1. 投 标 人 应 递 交 施 工 进 度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说 明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计 划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2. 施 工 进 度 图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 或 横 道 图 ) 表 示
130 附 表 五 :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投 标 人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递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临 时 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道 路 消 防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131 附 表 六 : 临 时 用 地 表 用 途 面 积 ( 平 方 米 ) 位 置 需 用 时 间
132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七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一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其 他 备 注
133 ( 二 )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中 的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附 全 国 建 造 师 信 息 查 询 网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息 查 询 页 面 ( 最 终 的 完 整 信 息 页 面 )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法 人 章 和 建 造 师 执 业 章 (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备 查 ); 二 级 建 造 师 可 提 供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或 建 设 部 门 相 关 公 告 名 单 的 复 印 件 ( 需 提 供 下 载 的 纸 质 公 告 和 网 址, 仅 认 公 告 ); 持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的, 应 具 有 延 续 注 册 信 息,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持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的, 暂 不 受 有 效 期 限 制, 但 已 年 满 65 周 岁 的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职 称 证 复 印 件 学 历 证 复 印 件 ;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职 称 证 复 印 件 学 历 证 复 印 件 上 述 证 书 ( 均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已 在 有 效 期 外 尚 在 办 理 延 期 过 程 中 的 视 为 无 效 ) 资 料 等 复 印 件 均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注 : 主 要 人 员 工 作 经 历 须 认 真 真 实 完 整 填 写, 至 少 满 足 投 标 人 资 格 中 主 要 人 员 资 历 要 求
134 投 标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传 真 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一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网 址 组 织 结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营 业 执 照 号 注 册 资 金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其 中 项 目 经 理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技 工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注 : 本 表 后 附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相 关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的 任 职 文 件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领 域 适 用 ) 复 印 件 及 其 信 用 等 级 信 息 信 用 浙 江 网 公 示 查 询 网 页 ( 位 置 : 首 页 >> 信 用 服 务 >> 信 用 报 告 ) 等 资 料,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135 ( 二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无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承 诺 书 : 我 公 司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诺, 拟 派 参 加 项 目 标 段 投 标 中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无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情 形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通 过 合 同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以 上 承 诺 如 有 虚 假, 愿 意 接 受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的 处 罚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愿 意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如 已 中 标, 同 意 招 标 人 取 消 我 公 司 中 标 资 格 的 处 理 投 标 人 ( 单 位 盖 章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建 造 师 执 业 章 : 年 月 日
136 ( 三 ) 履 约 行 为 及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 或 仲 裁 ) 情 况 内 容 投 标 人 详 述 或 承 诺 1 投 标 人 是 否 正 受 到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2 投 标 人 是 否 正 受 到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3 投 标 人 是 否 正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的 状 态 4 投 标 人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无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5 投 标 人 是 否 涉 及 正 在 诉 讼 ( 或 仲 裁 ) 的 案 件, 涉 及 正 在 诉 讼 ( 或 仲 裁 ) 的 案 件 的, 是 否 对 承 担 本 项 目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137 九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人 认 为 应 附 的 其 他 材 料
赣运驾培字〔2016〕1号
赣 运 驾 培 字 2016 1 号 江 西 省 公 路 运 输 管 理 局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2015 年 度 全 省 驾 培 机 构 质 量 信 誉 考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设 区 市 运 管 处 ( 局 ), 省 直 管 县 ( 市 ) 运 管 所 ( 局 ): 根 据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6 年 第 2 号 ) 关 于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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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化 组 织 架 构, 提 升 管 控 效 率 ; 总 行 参 与 贷 款 调 查, 控 制 信 贷 风 险 2015 年 底, 紫 金 农 商 银 行 为 适 应 经 营 发 展 需 要, 对 组 织 架 构 和 内 设 机 构 进 行 了 部 分 调 整, 新 设 立 了 金 融 同 业 部 和 七 个 部 门 内 设 中 心, 分 别 为 : 个 人 存 款 管 理 中 心 和 零 售 业
2015 年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一 勘 察 单 位 ( 共 92 家 ) AAA 级 (48 家 ) 1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北 京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2 北 京 市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3 中 水 北 方 勘 测
2015 年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一 勘 察 单 位 ( 共 92 家 ) AAA 级 (48 家 ) 1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北 京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2 北 京 市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3 中 水 北 方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 天 津 市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院 5 河 北 省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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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公 司 债 券 2016 年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温 州 交 投 经 营 状 况 平 稳, 其 提 供 的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仍 可 提 升 本 期 债 券 的 安 全 性 关 注 : 公 司 主 要 在 建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量 较 大, 面 临 较 大 的 资 金 压 力 截 至 2015 年 末,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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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通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评 级 结 果 :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AA + 评 级 展 望 : 稳 定 评 级 时 间 :2012 年 9 月 19 日 财 务 数 据 : 项 目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资 产 总 额 ( 亿 元 ) 183.15 191.34 251.82 所 有 者 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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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公 司 债 券 2016 年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充 了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公 司 以 房 屋 建 筑 物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本 期 债 券 抵 押 房 屋 建 筑 物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评 估 价 值 合 计 152,849.30 万 元, 为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1.27 倍 关 注 : 阜
竞赛报名与报名审核
2014 年 全 国 职 业 院 校 技 能 大 赛 高 职 组 广 东 省 选 拔 赛 工 程 造 价 基 本 技 能 赛 项 竞 赛 指 南 主 办 :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承 办 : 广 州 城 建 职 业 学 院 协 办 : 广 联 达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一. 竞 赛 的 几 个 重 要 时 间...1 二. 竞 赛 时 间 地 点 及 费 用...1 ( 一 )
一 行 业 信 用 质 量 分 析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细 分 子 行 业 较 多, 部 分 子 行 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的 影 响 呈 现 较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如 电 脑 与 外 围 设 备 办 公 电 子 设 备 等 传 统 智 能 硬 件 行 业, 但 以 技 术 进 步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2016 年 上 半 年 信 用 质 量 及 市 场 表 现 分 析 报 告 工 商 企 业 评 级 部 陈 思 阳 王 科 柯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细 分 子 行 业 较 多, 部 分 子 行 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的 影 响 呈 现 较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如 电 脑 与 外 围 设 备 办 公 电 子 设 备 等 传 统 智 能 硬 件 行 业, 但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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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债 券 的 发 行 与 承 销 本 章 以 债 券 市 场 为 主 线, 核 心 内 容 包 括 : 债 券 市 场 的 分 类 及 主 要 功 能 ; 国 债 的 品 种 及 国 债 发 行 的 有 关 方 面, 包 括 发 行 条 件 发 行 方 式 认 购 主 体 等 ; 金 融 债 券 的 发 行 资 格 发 行 审 核 发 行 承 销 等 ;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的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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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 信 租 赁 一 期 资 产 支 持 专 项 计 划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结 构 摘 要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种 类 优 先 A-1 级 优 先 A-2 级 优 先 B 级 跟 踪 评 级 级 别 AAA AAA AA 上 次 信 用 级 别 AAA AAA AA 上 次 评 级 时 间 2014 年 11 月 24 日 初 始 ( 亿 元
关 注 造 纸 行 业 属 于 强 周 期 行 业 造 纸 行 业 与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具 有 较 强 的 正 相 关 性, 对 行 业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 应 保 持 关 注 为 追 求 新 的 利 润 增 长 点, 公 司 实 行 多 元 化 产 业 投 资, 行 业 领 域 涉 及 能 源 金 融 房 地 产 等, 均 为 资 金 密 集 型 行 业,
98825 (Project Sunshine) Chi_TC_.indb
2116 20132015 2016 6 3010 353103 2016 6 305 30 37 2016 6 30 44.8% 2016 6 3045.4% 36.0% 37 21 16 2013 12 3155,170.5 4,679.8 2015 12 31141,953.3 11,857.2 60.4% 59.2%20.7% 24.7% 2013542.52015 1,402.260.8%
68003 (Project Unity TC)_.indb
2014 8 31 2016 2 6 104 2015 4 24 105 2008 6 1 2014 7 29 2 5,000 1 106 5 2008 3 5% 5% 2012 10 11 5% 5% 20% 25% H 17.51% A 107 A0.07% A 0.06% A H 25% H 25% 30 10 2015 8 27 5% 108 5% 2008 12 1 5% 2012 9 23
债券评级报告
1908 1987 4 2005 6 23 2006 1000 65 2005 21.78%19.90%12.13% 2005 92 27 7 58 2,607 137 92 45 900 6 2005 14,016.52 7,631.94 13,233.16 12,036.49 783.36 11.20% 8.78% 2.37% 250 15 10 10 5 15 10 10 10 11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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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司 2013 年 度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评 级 主 体 陕 西 省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司 本 次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评 级 展 望 稳 定 上 次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评 级 展 望 稳 定 存 续 债 券 列 表 债 券 简 称 发 行 额 上 次 债 项 本 次 债 项 期 限 ( 年 ) ( 亿 元 ) 信 用 等 级 信
%
43 15 2006 11 4% 12 2006 2006 12 31 43.95 1 2 1 2006 4 22.54 51.29% 21.27 50.99% 10.81 51.75% 13 7.14 16.25% 6.87 16.47% 3.54 16.95% 113 2.59 5.89% 2.47 5.92% 1.01 4.83% 28,177 11.68 26.57% 11.10 26.62%
工 序 的 是 ( ) A. 卷 筒 切 筒 装 药 造 粒 B. 搬 运 造 粒 切 引 装 药 C. 造 粒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D. 切 引 包 装 检 验 运 输 7. 甲 公 司 将 其 实 施 工 项 目 发 包 给 乙 公 司, 乙 公 司 将 其 中 部 分 业 务 分 包 给
2013 年 安 全 工 程 师 法 律 知 识 答 案 解 析 一 单 选 择 题 1. 某 省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实 施 了 某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随 后 省 政 府 公 布 实 施 了 某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两 者 法 律 地 位 和 效 力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某 省 安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疆 交 建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拟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公
长 江 证 券 承 销 保 荐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2015 年 7 月 0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辅 导 机 构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新 疆 交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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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公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声 明 为 便 于 报 告 使 用 人 正 确 理 解 和 使 用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公 ) 出 具 的 本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本 报 告 ), 兹 声 明 如 下 : 一 大 公 及 其 评 级 分 析 师 评 审 人 员 与 发 债 主 体 之 间, 除 因 本 次 评 级 事 项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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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年 中 小 学 校 公 开 招 聘 事 单 位 工 作 情 况 表 招 聘 单 位 及 岗 位 名 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准 考 证 号 码 户 籍 所 在 地 考 类 别 最 高 学 历 院 校 及 专 学 历 学 位 笔 试 第 一 阶 段 笔 试 成 绩 (3% 折 算 ) 试 讲 试 讲 成 绩 (7% 折 算 ) 综 合 成 绩 梁 志 男 23 4419831 历 史 学
Microsoft Word - 合教[2016]176号.doc
合 教 2016 176 号 各 县 ( 市 )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市 管 学 校 有 关 省 属 中 专 学 校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 根 据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 皖 政 2013 67 号 ) 关 于 安 徽 省 十 二 五 中 小 学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皖 教 师 2011 16
三 接 收 方 式 ( 一 ) 本 院 成 立 由 主 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担 任 组 长 主 管 本 科 学 生 日 常 管 理 的 党 委 副 书 记 各 学 科 1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家 小 组, 综 合 考 核 申 请 转 入 学 生 的 身 心 素 质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院 普 通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的 管 理, 根 据 西 南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西 校 2015 130 号 ) 的 规 定, 在 遵 循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和 坚 持 教
鹏元:已经到帐
2009 年 15 亿 元 企 业 债 券 2013 年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正 面 : 吉 安 市 经 济 保 持 快 速 发 展, 经 济 和 财 政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 公 司 土 地 资 产 充 足, 一 定 程 度 增 强 了 公 司 的 财 务 弹 性 ; 吉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在 资 产 注 入 政 府 补 助 和 BT 项 目 回 购 等 方 面 给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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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的 上 市 工 作, 长 效 的 资 本 补 充 机 制 得 以 建 立, 顺 利 完 成 五 年 三 步 走 的 发 展 战 略 ; 业 务 协 同 效 应 不 断 增 强, 综 合 实 力 不 断 巩 固 中 国 华 融 成 立 初 期 是 一 家 专 门 从 事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的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构 随 着 阶 段 性 特 殊 使 命 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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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亿 元 企 业 债 券 2014 年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正 面 : 国 家 高 度 重 视 三 农 工 作, 并 着 力 推 进 供 销 合 作 社 改 革 和 发 展, 供 销 社 系 统 在 政 策 和 资 金 等 方 面 得 到 中 央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 跟 踪 期 内, 公 司 农 资 和 棉 花 贸 易 领 域 继 续 处 于 湖 北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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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ing report
发 行 主 体 本 次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 上 次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 存 续 债 券 列 表 债 券 简 称 发 行 额 ( 亿 元 ) 武 汉 商 联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评 级 展 望 评 级 展 望 期 限 稳 定 稳 定 上 次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本 次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14 武 汉 商 联 MTN001 3 2014/5/5~2017/5/5
武 汉 高 科 国 有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5 亿 元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AA+ 评 级 展 望 : 稳 定 债 券 期 限 :10 年 发 行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AA 发 行 规 模 :5 亿 担 保 方 式 :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担 保 评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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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主 体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上 海 强 生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A+ 基 本 观 点 中 诚 信 国 际 评 定 上 海 强 生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评 级 展 望 稳 定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A-1 注 册 额 度 本 期 规 模 发 行 期 限 偿 还 方 式 发 行 目 的 担 保 主 体 担 保 方 式 概 况 数 据 5 亿 元
里 再 说 吓 唬 了 孩 子, 肯 定 方 宁 不 忍 所 以 她 不 死 便 罢, 倘 若 死, 只 有 到 办 公 室 沈 若 鱼 冷 静 得 好 像 在 评 点 某 一 电 视 剧 中 的 女 主 角 你 说 她 是 怎 么 死 的? 先 生 又 感 惊 骇 吃 安 眠 药 沈 若 鱼 成
沈 若 鱼 和 母 亲 自 南 方 旅 游 归 来 时, 晒 得 像 一 段 黑 檀 木 先 生 到 机 场 接 她 们, 小 心 翼 翼 好 像 母 女 俩 是 砍 开 的 半 个 椰 子, 一 碰 就 会 汁 液 横 流 本 想 把 母 亲 接 到 自 家, 但 老 人 坚 持 回 干 休 所 送 母 亲 回 去 安 歇 后, 先 生 的 精 神 才 舒 缓 一 些 告 诉 你 一 件 事, 可
鹏元:已经到帐
2013 年 不 超 过 7 亿 元 ( 含 7 亿 元 )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基 本 观 点 : 公 司 业 务 以 房 地 产 配 套 园 林 项 目 为 主, 拥 有 良 好 的 项 目 经 验 和 人 才 储 备, 在 行 业 内 获 得 了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认 可 度 ; 公 司 跨 区 域 经 营 能 力 强, 与 大 型 优 质 客 户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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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主 体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本 次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A 评 级 展 望 稳 定 上 次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A 评 级 展 望 稳 定 存 续 债 券 列 表 简 称 发 行 额 ( 亿 元 ) 期 限 ( 年 ) 上 次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本 次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07 国 投 债 20 10 AAA AAA 08 国 投 债 30 15 AAA
2.5 2.7 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第 二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5)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了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且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附 录 1 的 规 定 ;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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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东 方 航 空 集 团 公 司 主 体 与 相 关 债 项 2016 年 度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大 公 报 SD 2016 632 号 主 体 信 用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AAA 评 级 展 望 : 稳 定 上 次 评 级 结 果 :AAA 评 级 展 望 : 稳 定 债 项 信 用 债 券 简 称 16 东 航 集 MTN001 额 度 年 限 (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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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 切 合 作, 已 经 将 自 身 打 造 成 为 了 国 内 知 名 的 中 药 创 新 平 台 2001~2011 年 间 公 司 共 取 得 了 10 项 新 药 证 书, 在 传 统 中 药 的 二 次 开 发 方 面 亦 取 得 了 突 破 性 的 进 展 稳 定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获 现 能 力 公 司 近 年 来 各 板 块 业 务 规 模 稳 步 攀 升, 盈 利 能 力 不
深圳市打通断头路三年行动计划
深 圳 市 清 除 断 头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及 2012 年 片 区 交 通 改 善 实 施 方 案 深 圳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一 背 景 和 目 标 ( 一 ) 背 景 2012 年 深 圳 市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提 出 继 续 打 通 断 头 完 善 交 通 微 循 环 2012 年 3 月 2 日,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向 市 委
地会字〔2014〕XXX号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文 件 地 会 字 2014 38 号 关 于 举 办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2014 年 全 国 青 少 年 地 学 夏 令 营 山 东 省 总 营 的 通 知 各 省 级 地 质 学 会 及 相 关 分 支 机 构, 在 京 各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按 照 每 两 年 举 办 一 次 全 国 青 少 年 地 学 夏 令 营 总 营 的 惯
2.1 公 猪 的 引 入 2.1.1 公 猪 健 康 选 择 : 选 择 公 猪 时 必 须 考 虑 其 来 源, 引 进 外 来 公 猪 要 求 从 安 全 系 数 高 的 场 家 选 种 无 特 定 传 染 病, 至 少 半 年 年 确 定 为 无 疫 区, 经 过 抽 血 检 查 合 格 后
1. 场 外 人 工 授 精 站 建 立 要 求 猪 人 工 授 精 关 键 技 术 云 国 兵 段 国 臣 北 京 浩 邦 猪 人 工 授 精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101300 1.1 场 址 选 择 要 求 : 交 通 便 利, 便 于 疾 病 控 制 1.2 场 内 建 设 要 求 : 场 内 建 设 分 为 : 生 产 区 隔 离 区 生 活 区 行 政 管 理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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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江 干 线 十 三 五 航 道 治 理 建 设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简 本 ) 委 托 单 位 : 长 江 航 道 局 评 价 单 位 :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评 价 单 位 :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经 理 ( 副 ): 周 用 华 公 司
151 152 153 3.9km 2 39,558 17,214 22,344 23,462 1.7 2.3 1.1% 14.1% 69.4% 64.7% 2.5% 21.2%.3% 1.8% 9.5% 17.% 89.1% 8.6% 8.8km 2 41,799 18,767 23,32 18,884 2.2 36.1km 2 83,59 39,762 43,747 32,72.7% 6.5%
2012 年 宜 兴 市 城 市 发 展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概 要 编 号 : 新 世 纪 跟 踪 (2016)100272 存 续 期 间 12 兴 城 投 债 :7 年 期 公 司 债 券 13 亿 元 人 民 币,2012 年 10 月 10 日
2012 年 宜 兴 市 城 市 发 展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 AA +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 AA + 级 级 评 级 时 间 : 2016 年 6 月 22 日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Brilliance Credit Rating & Investors
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中 国 药 典 2015 年 版 目 录 一 部 药 材 和 饮 片 1 一 枝 黄 花 2 丁 公 藤 3 丁 香 4 九 里 香 5 九 香 虫 6 人 工 牛 黄 7 人 参 8 人 参 叶 9 儿 茶 10 八 角 茴 香 11 刀 豆 12 三 七 13 三 白 草 14 三 棱 15 三 颗 针 16 千 年 健 17 千 里 光 18 千 金 子 19 千 金 子 霜 20 土 木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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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56 52 55 45 56 64 62 45 61 195156200712 19751219901119974 1997420009 2000920026 20026 195552200712 19826 199261994819948 19991019991020009 2000920026 200262007122004 5 164 195255200712 2000919931220009
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6337 17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2 工 造 价 1 新 纪 元 广 场 房 屋 建 筑 40689 11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叶 正 君 2 3 大 上 海 御 龙 湾 二 期 A 区 A2~A4 商 业 楼 A 区 地 下 车 库 万 科 蜀 冈 地 块 商 品 房 项 目 二 期 工 ( 万 科 花 园 )1#-8# 住 宅 楼 A16-2 地 下 车 库 工 幼 儿 园 13# 15# 18# 20#
××公司
文 登 金 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AA 上 次 评 级 结 果 :AA 债 项 信 用 名 称 额 度 存 续 期 16 文 专 项 债 /16 文 专 项 8.8 亿 元 评 级 展 望 : 稳 定 评 级 展 望 : 稳 定 2016/3/21-2023/3/21 跟 踪 评 级 时
证 券 代 码 :600548 股 票 简 称 : 深 告 编 号 : 临 2015-013 债 券 代 码 :122085 债 券 简 称 :11 深 深 股 份 关 于 11 深 跟 踪 评 级 的 告 本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對 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股 份 SHENZHEN EXPRESSWAY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构 合 理, 财 务 结 构 稳 健, 且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持 续 表 现 良 好, 经 营 所 得 对 其 债 务 本 息 覆 盖 能 力 极 强,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和 整 体 偿 债 能 力 极 强 关 注 钢 铁 类 子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不 佳 2015 年 以 来, 国 内 钢 铁 行 业 下 游 需 求 疲 软, 产 能 过 剩 情 况 愈 加 突 出, 公 司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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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公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声 明 为 便 于 报 告 使 用 人 正 确 理 解 和 使 用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公 ) 出 具 的 本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本 报 告 ), 兹 声 明 如 下 : 一 大 公 及 其 评 级 分 析 师 评 审 人 员 与 受 评 主 体 之 间, 除 因 本 次 评 级 事 项 构
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第 四 标 段 :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生 物 措 施 治 理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 合 同 编 号 :CSHH-SHFZ-201604 招 标 人 :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招 标 代 理 人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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