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歷史校本評核教師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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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2016 中 國 歷 史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手 冊

2 目 錄 頁 數 序 言 1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1.2 宗 旨 和 目 標 2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2.2 評 核 指 引 2.3 課 業 的 設 計 2.4 評 核 準 則 4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3.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3.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3.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3.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3.6 保 存 記 錄 11 第 四 章 行 政 安 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4.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4.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4.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4.5 利 益 申 報 4.6 保 密 要 求 14 第 五 章 分 數 調 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5.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16 第 六 章 違 規 事 項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6.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17

3 附 錄 A.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20 B.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22 C. 行 事 曆 24 D. 聯 絡 方 法 25 E.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26 F.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個 案 報 告 27 G.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表 格 29

4 序 言 本 手 冊 為 任 課 教 師 在 校 內 施 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歷 史 校 本 評 核 的 指 引 在 進 行 有 關 評 核 時, 教 師 務 必 遵 守 手 冊 內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1

5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乃 根 據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聯 合 編 訂 的 中 國 歷 史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而 制 定 有 關 的 公 開 評 核 包 括 公 開 考 試 和 校 本 評 核 兩 部 分, 安 排 概 述 如 下 : 評 核 部 分 內 容 佔 分 時 間 公 開 考 試 卷 一 歷 代 發 展 設 必 答 題, 涵 蓋 甲 乙 兩 部, 佔 25 分 ( 提 供 多 項 48% 二 小 時 資 料, 考 核 學 生 不 同 能 力, 預 期 作 答 時 間 為 40 分 鐘 ); 其 餘 甲 部 及 乙 部 各 設 3 題, 考 生 須 分 別 各 選 答 1 題, 佔 50 分 卷 二 歷 史 專 題 設 6 單 元, 每 單 元 各 設 3 題, 學 生 從 所 選 的 1 個 32% 一 小 時 二 十 分 鐘 單 元 中 選 答 2 題, 共 答 2 題 完 卷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設 計 一 個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包 括 最 少 兩 個 學 習 階 段, 各 設 評 核 項 目, 內 含 顯 示 學 習 進 程 及 考 查 學 習 成 果 的 習 作 20% 呈 交 學 生 在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內 每 一 項 目 的 成 績 合 共 最 少 兩 個 分 數, 總 分 為 20 分 惟 個 別 項 目 的 佔 分 比 重 毋 須 相 同 供 評 核 的 習 作 可 全 班 一 致, 亦 可 有 少 量 的 評 核 習 作 由 學 生 自 選 提 交 惟 用 作 自 選 的 習 作 其 所 屬 的 項 目 及 佔 分 必 須 相 同 全 班 一 致 的 習 作 與 自 選 習 作 的 數 量 應 保 持 在 1: 1 2

6 1.2 宗 旨 和 目 標 中 國 歷 史 校 本 評 核 的 主 要 理 念 是 要 配 合 本 科 課 程 的 學 習, 提 高 評 核 的 效 度, 並 將 評 核 延 伸 至 學 生 日 常 學 習 的 各 個 環 節 中 本 科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還 有 其 他 原 因 其 一 是 為 避 免 十 年 磨 一 劍, 一 考 定 終 身 一 試 定 生 死 的 偶 然 性, 減 少 學 生 對 筆 試 考 試 成 績 的 過 分 依 賴, 因 為 筆 試 考 試 成 績 間 或 未 能 可 靠 地 反 映 考 生 的 真 正 能 力 根 據 學 生 在 較 長 時 段 內 的 表 現, 並 由 認 識 學 生 的 任 課 教 師 進 行 評 估, 應 該 可 以 提 供 較 為 可 靠 的 學 生 評 核 依 據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為 學 生 教 師 和 學 校 員 工 帶 來 正 面 的 倒 流 效 應 ( backwash effect) 本 科 校 本 評 核 所 要 求 的 課 業 均 須 建 基 於 學 習 活 動 學 生 須 參 與 任 教 教 師 設 計 的 學 習 活 動, 並 透 過 這 些 活 動 學 習 並 進 行 評 核 對 於 任 教 中 國 歷 史 科 的 教 師 來 說, 校 本 評 核 可 以 強 化 課 程 所 擬 定 的 宗 旨 和 為 其 提 供 良 好 的 教 學 實 踐, 並 為 日 常 運 作 的 學 生 評 核 活 動 提 供 系 統 架 構 和 增 加 其 在 學 習 上 的 重 要 性 本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點 在 於 進 展 性 評 估 及 促 進 學 習 的 評 估, 目 的 是 收 集 學 生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期 間 的 學 習 證 據 評 估 的 結 果 既 可 提 供 資 料 讓 學 生 改 進 學 習, 也 能 讓 教 師 作 出 檢 討 及 改 善 教 學 質 素 3

7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教 師 應 當 自 中 四 開 始, 有 策 略 地 訂 定 靈 活 的 教 學 計 畫, 並 因 應 學 生 的 能 力 及 興 趣, 在 探 究 式 的 學 習 模 式 下 安 排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活 動, 以 全 面 地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機 能 力 表 現 以 至 各 種 態 度 及 價 值 觀 學 習 活 動 的 種 類 甚 多, 例 如 課 堂 討 論 角 色 扮 演 專 題 研 習 評 論 題 寫 作 服 務 學 習 考 察 活 動 讀 史 心 得 ( 閱 讀 報 告 ) 課 堂 匯 報 小 型 研 習 / 模 擬 研 究 ( 可 分 階 段 評 分 ) 史 事 分 析 史 料 搜 集 歷 史 懸 案 討 論 歷 史 劇 討 論 ( 史 事 與 傳 說 的 分 野 ) 反 思 日 誌 等 這 些 學 習 活 動 可 因 應 學 生 需 要 掌 握 的 能 力 ( 如 分 析 能 力 綜 合 能 力 溝 通 技 巧 ) 方 法 ( 如 合 理 推 論 比 較 方 法 歸 納 方 法 演 繹 方 法 等 ) 及 態 度 ( 如 尊 重 證 據 與 他 人 合 作 接 納 不 同 意 見 ) 而 設 計 及 編 排, 每 次 活 動 都 應 有 其 特 定 的 學 習 重 心 和 目 標 這 些 可 以 作 為 校 本 評 核 的 活 動, 既 可 以 是 一 次 性 完 成 的, 也 可 以 是 分 階 段 進 行, 主 要 視 乎 教 學 的 實 際 需 要 而 定, 可 按 不 同 活 動 之 特 定 能 力 要 求, 利 用 相 應 之 評 估 量 表 進 行 評 核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這 兩 個 學 年 內, 教 師 設 計 一 個 為 期 不 少 於 八 星 期 的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當 中 包 括 學 習 相 關 課 題 及 進 行 評 核 的 時 間, 可 連 續 或 分 時 段 進 行, 使 學 生 的 作 業 不 會 集 中 於 一 或 兩 個 關 鍵 月 份, 而 盡 可 能 分 布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兩 個 學 年 內 計 畫 包 含 最 少 兩 個 評 核 項 目, 由 若 干 獨 立 的 評 核 項 目 或 一 個 學 習 活 動 的 不 同 階 段 組 成 每 個 評 核 項 目 包 括 至 少 兩 份 課 業, 可 按 個 別 項 目 / 課 業 重 要 程 度, 予 以 不 同 佔 分 比 重 計 畫 必 須 涵 蓋 家 課 及 堂 課, 以 個 人 或 小 組 形 式 進 行 文 字 形 式 的 課 業 不 設 字 數 限 制, 惟 請 教 師 因 應 課 業 性 質 及 佔 分 比 重, 自 行 釐 定 對 字 數 的 要 求 以 說 話 形 式 進 行 的 課 堂 活 動, 如 戲 劇 辯 論 口 頭 報 告 對 話 等, 屬 非 文 字 形 式, 非 文 字 形 式 的 課 業 佔 分 不 宜 超 過 整 個 項 目 總 分 的 20% 繪 畫 概 念 圖 / 地 圖 整 理 資 料 表 或 以 文 字 整 理 課 業 活 動 ( 如 劇 本 評 論 題 ) 等, 均 屬 文 字 形 式 為 兼 顧 公 平 的 原 則 和 給 予 學 生 表 達 學 習 成 果 的 機 會, 作 為 校 本 評 核 的 課 業 既 可 以 是 全 班 一 致 的, 亦 容 許 部 分 課 業 形 式 由 學 生 自 選 如 該 班 學 生 選 取 不 同 書 籍 作 讀 書 報 告, 仍 屬 全 班 一 致 的 課 業 至 於 同 班 兩 批 學 生 分 別 進 行 實 地 考 察 及 電 影 分 析, 教 師 以 不 同 的 評 估 量 表 進 行 評 估, 則 屬 自 選 課 業 惟 用 作 自 選 的 課 業 其 所 屬 之 學 習 及 評 核 項 目 與 佔 分 比 重 必 須 相 同 ; 全 班 一 致 的 課 業 和 自 選 課 業 數 量 應 保 持 在 1: 1 的 比 例 這 些 學 習 計 畫 內 的 活 動 或 課 業 的 記 錄, 均 應 有 系 統 地 編 排 與 收 集, 每 個 評 核 項 目 的 總 分 應 為 100 分, 計 畫 內 各 評 核 項 目 比 重 相 加 為 100%, 並 於 一 六 年 一 月 初 至 二 月 中 ( 暫 定 ), 一 併 呈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學 年 的 學 生 分 數, 各 佔 本 科 校 本 評 核 總 分 不 少 於 40%, 同 屆 各 班 於 4

8 兩 學 年 佔 分 比 重 均 須 一 致 示 例 一 : 級 別 呈 分 日 期 評 核 項 目 學 生 分 數 項 目 呈 交 局 方 該 學 年 ( 暫 定 ) / 評 核 項 目 總 分 比 重 學 生 分 數 佔 分 比 重 中 五 2016 年 1 月 1 30/100 50% 15* 50% 中 六 初 至 2 月 中 2 90/100 50% 45# 50% * 呈 交 的 中 五 分 數 = 30 x 0.5 = 15 # 呈 交 的 中 六 分 數 = 90 x 0.5 = 45 示 例 二 : 級 別 呈 分 日 期 評 核 項 目 學 生 分 數 項 目 呈 交 局 方 該 學 年 ( 暫 定 ) / 評 核 項 目 總 分 比 重 學 生 分 數 佔 分 比 重 中 五 2016 年 1 月 1 30/100 60% 18* 60% 中 六 初 至 2 月 中 2 90/100 40% 36# 40% * 呈 交 的 中 五 分 數 = 30 x 0.6 = 18 # 呈 交 的 中 六 分 數 = 90 x 0.4 = 36 示 例 三 : 級 別 呈 分 日 期 ( 暫 定 ) 評 核 項 目 學 生 分 數 / 評 核 項 目 總 分 項 目 比 重 呈 交 局 方 學 生 分 數 該 學 年 佔 分 比 重 1 40/100 15% 中 五 2016 年 1 月 2 20/100 15% 36* 60% 初 至 2 月 中 3 90/100 30% 中 六 4 50/100 40% 20# 40% * 呈 交 的 中 五 分 數 = 40 x x x 0.3 = 36 # 呈 交 的 中 六 分 數 = 50 x 0.4 = 20 重 讀 生 及 轉 校 生 的 評 核 要 求 學 校 重 讀 生 是 指 以 往 曾 經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且 於 本 學 年 入 讀 學 校 中 六 年 級, 並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重 新 應 考 的 學 生 一 般 來 說, 所 有 學 校 重 讀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如 果 學 校 開 設 中 國 歷 史 科, 學 生 在 該 校 5

9 重 讀 該 科 時 須 重 新 接 受 評 核, 並 完 成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而 他 們 在 以 往 的 公 開 考 試 所 取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如 果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中 國 歷 史 科, 而 重 讀 生 想 透 過 該 校 報 考, 可 申 請 豁 免 有 關 科 目 的 校 本 評 核, 而 該 科 成 績 將 全 以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當 重 讀 生 申 請 報 考 有 關 科 目 時, 學 校 須 向 考 評 局 遞 交 豁 免 申 請, 並 證 明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該 選 修 科 轉 校 生 是 指 從 另 一 所 學 校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後 轉 至 現 今 的 學 校 修 讀 中 六 課 程, 且 屬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轉 校 生 必 須 完 成 現 今 就 讀 的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校 本 課 業, 他 們 在 之 前 一 所 學 校 所 取 得 的 中 五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轉 校 生 須 向 現 今 就 讀 的 學 校 提 供 在 前 一 所 學 校 修 讀 中 五 學 年 中 國 歷 史 的 資 料, 包 括 已 完 成 的 有 關 評 核, 供 教 師 參 考 學 校 重 讀 生 及 轉 校 生 只 須 提 交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有 關 分 數 將 按 中 國 歷 史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佔 分 比 重 調 整 至 20%, 並 計 算 入 全 科 成 績 內 若 該 班 以 選 修 單 元 為 課 業 內 容, 而 學 生 在 前 一 所 學 校 未 曾 修 讀 相 關 單 元, 屆 時 未 必 能 夠 與 同 班 同 學 完 成 相 同 的 課 業, 教 師 可 另 行 安 排 程 度 相 若 之 自 選 課 業 予 學 生, 惟 課 業 要 求 與 評 分 準 則 應 與 同 班 同 學 的 課 業 相 同 中 五 重 讀 生 或 由 其 他 學 校 轉 來 修 讀 中 五 課 程 的 學 生, 不 作 轉 校 生 論 他 們 須 與 其 他 中 五 學 生 一 樣,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所 有 要 求 自 修 生 自 修 生 毋 須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全 科 成 績 根 據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自 修 生 在 以 往 公 開 考 試 所 取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不 會 被 計 算 至 往 後 的 考 試 成 績 中 2.2 評 核 指 引 評 核 活 動 可 在 課 堂 內 外 進 行 以 小 組 形 式 進 行 的 學 習 活 動 ( 例 如 小 組 討 論 ), 學 生 可 與 其 他 同 學 合 作, 惟 教 師 宜 根 據 個 別 學 生 的 參 與 程 度 及 表 現 予 以 評 分 校 本 評 核 並 非 課 程 的 外 加 部 分 校 本 評 核 都 是 建 基 於 學 生 在 學 習 過 程 中 的 課 內 及 課 外 慣 常 活 動 由 於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內 的 課 業 和 評 核 項 目, 是 用 以 收 集 學 生 在 學 習 過 程 中 各 方 面 及 不 同 階 段 的 學 習 證 據, 因 此, 本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和 實 施 將 會 照 顧 到 個 別 學 生 的 不 同 程 度 和 能 力, 並 盡 量 避 免 不 必 要 地 增 加 教 師 和 學 生 的 工 作 量 考 評 局 建 議 的 評 核 項 目 和 課 業 次 數 只 是 最 低 要 求, 教 師 可 在 符 合 要 求 下 自 行 決 定 次 數 6

10 惟 所 選 成 績 是 全 班 在 某 次 評 核 項 目 的 全 體 同 學 成 績, 不 是 選 取 每 個 學 生 在 不 同 評 核 項 目 的 幾 次 最 佳 成 績 來 呈 報 換 言 之, 教 師 選 定 若 干 項 目 及 課 業 報 分, 就 將 該 幾 次 全 班 學 生 課 業 分 數 呈 報 2.3 課 業 的 設 計 本 局 已 提 供 本 科 校 本 評 核 示 例 部 分 設 計 曾 就 整 個 計 畫 或 部 分 活 動 進 行 試 教, 確 保 設 計 可 行 本 局 希 望 透 過 各 示 例, 讓 教 師 掌 握 新 高 中 校 本 評 核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的 理 念 和 要 求 不 同 示 例 各 具 特 色, 課 題 涵 蓋 必 修 ( 甲 部 及 乙 部 ) 及 選 修 部 分 評 量 形 式 多 元 化, 包 括 資 料 搜 集 課 堂 活 動 和 學 習 成 果 課 業 要 求 深 淺 程 度 不 同, 切 合 不 同 能 力 的 學 生 教 師 可 參 考 各 示 例 的 意 念, 也 可 把 不 同 示 例 的 建 議 活 動 重 新 組 合, 並 調 校 示 例 的 課 業 要 求, 設 計 校 本 的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若 學 生 須 完 成 不 同 的 自 選 課 業, 教 師 應 考 慮 評 估 活 動 的 性 質 和 難 易 程 度, 確 保 學 生 能 接 受 公 平 的 評 估 2.4 評 核 準 則 教 師 宜 運 用 多 元 化 的 評 估 模 式, 在 設 計 每 份 課 業 時 一 併 設 計 評 核 準 則, 以 便 學 生 清 楚 評 核 要 求 教 師 除 詳 細 評 核 學 生 的 課 業 外, 亦 可 著 學 生 自 評, 或 組 內 及 小 組 間 同 儕 互 評, 讓 學 生 獲 得 更 適 切 和 多 角 度 的 回 饋, 更 有 利 其 改 善 學 習 表 現 教 師 可 利 用 評 估 量 表, 從 多 角 度 評 估 學 生 的 學 習 過 程 及 成 果 以 下 是 供 教 師 參 考 的 設 計 建 議 : - 評 估 量 表 包 括 多 個 評 核 重 點, 用 以 評 估 不 同 能 力 表 現, 使 學 生 更 清 楚 可 改 進 之 處 ; - 所 評 核 的 表 現 應 是 可 直 接 觀 察 的, 如 學 生 在 討 論 時 能 提 出 史 實 支 持 己 見, 便 是 可 直 接 觀 察 並 進 行 可 靠 評 估 的 表 現 ; - 對 不 同 分 數 之 學 生 表 現 加 以 描 述, 使 評 分 準 則 更 清 晰 ; - 按 評 核 重 點 所 需 的 精 確 程 度, 提 供 恰 當 的 等 級 數 目 ; - 按 評 核 重 點 的 重 要 程 度, 予 以 適 當 的 分 數 比 重 ; - 在 完 成 一 習 作 後, 便 對 學 生 表 現 加 以 評 估, 使 評 分 更 準 確 教 師 評 分 時, 宜 因 應 校 內 情 況, 配 合 各 類 課 業 的 評 估 重 點, 靈 活 訂 定 適 用 的 評 核 準 則 下 面 所 列 的 評 估 量 表, 僅 供 參 考 7

11 ( 1) 擬 定 計 畫 給 分 研 究 背 景 擬 定 題 目 計 畫 條 理 協 作 分 工 4-5 對 題 目 相 關 論 述 題 目 焦 點 清 晰, 清 交 代 實 行 步 驟, 整 知 人 善 任, 分 工 全 非 常 熟 悉 楚 指 出 探 究 重 點 體 計 畫 合 理 可 行 面 而 平 均 2-3 對 題 目 相 關 論 述 題 目 焦 點 尚 算 清 尚 能 交 代 實 行 步 尚 能 發 揮 各 人 所 有 一 定 認 識 晰, 尚 能 指 出 探 究 驟, 整 體 計 畫 仍 見 長, 惟 分 工 有 欠 全 重 點 可 行 面 0-1 對 題 目 相 關 論 述 題 目 焦 點 不 清 未 能 交 代 實 行 步 未 有 協 作 分 工, 或 一 知 半 解 晰, 未 能 指 出 探 究 驟, 整 體 計 畫 未 見 分 工 勞 逸 不 均 重 點 可 行 ( 2) 資 料 搜 集 給 分 資 料 來 源 資 料 內 容 辨 別 優 劣 資 料 運 用 4-5 善 於 從 不 同 渠 道 資 料 內 容 充 實, 符 清 楚 交 代 所 選 資 清 楚 說 明 將 如 何 搜 集 資 料 合 題 目 所 需 料 優 劣 之 處 運 用 資 料 2-3 尚 能 從 不 同 渠 道 資 料 略 嫌 不 足, 尚 粗 略 交 代 所 選 資 尚 能 說 明 將 如 何 搜 集 資 料 符 題 目 所 需 料 優 劣 之 處 運 用 資 料 0-1 僅 能 從 單 一 渠 道 資 料 不 足, 未 符 題 未 能 交 代 所 選 資 未 能 說 明 將 如 何 搜 集 資 料 目 所 需 料 優 劣 之 處 運 用 資 料 ( 3) 評 論 分 析 給 分 搜 集 資 料 分 析 資 料 7-10 能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獲 得 資 料, 並 能 選 取 與 題 目 相 關 的 資 料 3-6 能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獲 得 資 料, 大 致 能 選 取 與 題 目 相 關 的 資 料 0-2 未 能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獲 得 資 料, 亦 不 能 準 確 選 取 與 題 目 相 關 的 資 料 有 效 運 用 不 同 能 力, 將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綜 合 比 較 等 以 建 構 知 識 尚 能 運 用 不 同 能 力, 將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綜 合 比 較 等 以 建 構 知 識 僅 能 運 用 基 本 能 力 對 資 料 略 作 分 析 給 分 運 用 資 料 史 事 與 資 料 的 配 合 7-10 頗 能 運 用 資 料 解 決 問 題 建 立 概 念 或 作 評 論, 有 個 人 觀 點 3-6 尚 能 適 當 運 用 資 料 解 決 問 題 建 立 概 念 或 作 評 論, 嘗 試 建 構 個 人 觀 點 能 藉 資 料 建 構 知 識, 引 用 史 事 能 結 合 題 旨 尚 能 藉 資 料 建 構 知 識, 引 用 史 事 大 致 能 結 合 題 旨 8

12 0-2 能 鋪 陳 資 料 及 轉 述 他 人 觀 點, 偶 有 個 人 見 解 能 引 用 基 本 史 事, 惟 與 題 旨 關 係 不 大 給 分 文 章 組 織 行 文 表 達 4-5 組 織 嚴 謹, 論 點 清 晰 分 明, 首 尾 呼 應 表 達 清 晰, 文 筆 流 暢, 用 詞 精 煉 準 確 2-3 組 織 一 般, 欠 缺 前 言 結 語 表 達 尚 算 清 楚, 文 筆 普 通, 有 少 許 錯 別 字 0-1 組 織 極 為 紊 亂, 觀 點 前 後 矛 盾 表 達 能 力 弱, 文 句 不 通, 難 於 理 解, 錯 別 字 嚴 重 ( 4) 課 堂 匯 報 給 分 搜 集 資 料 分 析 論 證 演 示 形 式 4-5 資 料 充 足, 正 確 無 誤 能 針 對 題 旨, 從 不 同 角 度 作 深 入 分 析 2-3 資 料 略 嫌 不 足, 部 分 資 料 尚 能 回 應 題 旨, 從 不 同 角 或 有 錯 漏 度 加 以 分 析 0-1 資 料 不 足 及 不 可 信 未 能 回 應 題 旨, 只 能 從 單 一 角 度 加 以 分 析 善 用 輔 助 工 具, 演 示 形 式 能 引 起 興 趣 尚 能 運 用 輔 助 工 具, 演 示 尚 見 條 理 嘗 試 運 用 輔 助 工 具, 演 示 欠 缺 條 理 給 分 時 間 控 制 報 告 條 理 回 應 提 問 4-5 各 部 分 過 渡 流 暢, 控 制 時 間 得 宜 2-3 各 部 分 過 渡 尚 算 流 暢, 控 制 時 間 略 有 偏 差 0-1 各 部 分 過 渡 混 亂, 未 能 掌 握 匯 報 節 奏 報 告 時 說 話 流 暢, 條 理 清 晰 報 告 時 說 話 頗 流 暢, 條 理 尚 算 清 晰 報 告 時 說 話 不 清, 條 理 欠 奉 態 度 正 面, 回 應 提 問 令 人 信 服 態 度 尚 可, 尚 能 回 應 他 人 提 問 態 度 惡 劣, 未 能 回 應 他 人 提 問 ( 5) 反 思 日 誌 給 分 記 錄 歷 程 獨 立 反 思 7-10 能 透 過 記 錄 學 習 歷 程, 援 例 證 明 過 程 中 知 識 能 力 技 巧 等 各 方 面 的 增 長 能 作 出 獨 立 的 反 思, 深 化 所 學 所 得, 從 反 省 中 重 新 改 造 及 建 構 學 習 經 驗 3-6 能 扼 要 記 錄 學 習 歷 程 能 檢 討 學 習 的 成 敗 得 失, 抒 發 在 過 程 中 和 學 習 後 的 感 受 0-2 只 片 面 記 錄 學 習 歷 程 未 認 真 深 入 反 思 所 學, 只 抒 發 完 成 學 習 後 的 感 受 9

13 ( 6) 同 儕 互 評 給 分 積 極 參 與 匯 報 技 巧 溝 通 技 巧 依 時 完 成 4-5 積 極 搜 集 資 料, 參 撰 寫 報 告 合 宜, 課 有 效 與 組 員 溝 準 時 完 成 各 項 工 與 討 論 分 析 堂 匯 報 清 晰 通, 促 進 組 內 和 諧 作 2-3 嘗 試 搜 集 資 料, 尚 尚 有 參 與 撰 寫 報 能 與 組 員 溝 通, 接 大 致 能 按 進 度 完 有 參 與 討 論 分 析 告 及 課 堂 匯 報 納 不 同 意 見 成 工 作 0-1 甚 少 提 供 資 料, 不 甚 少 參 與 撰 寫 報 未 能 與 組 員 合 未 能 按 進 度 完 成 大 參 與 討 論 分 析 告 及 課 堂 匯 報 作, 時 有 爭 拗 工 作 本 局 網 站 及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已 提 供 若 干 本 科 校 本 評 核 示 例, 內 含 各 類 課 業 之 評 估 量 表, 教 師 可 按 需 要 修 改 使 用 或 自 行 製 作 註 : 1. 學 生 所 獲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應 反 映 其 校 內 的 次 第 及 相 互 之 間 表 現 水 平 的 差 異 2. 若 學 生 提 交 習 作 的 水 平 未 能 符 合 評 核 標 準 的 最 低 要 求, 應 給 予 零 分 10

14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教 師 應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向 學 生 說 明 校 本 評 核 的 各 項 要 求 和 規 則, 包 括 : - 課 業 的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 - 評 核 的 時 間 表 和 重 要 的 期 限 ; -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 - 學 術 誠 信 和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要 性 ; - 在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中 引 用 及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方 法 ; 及 - 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學 校 須 要 求 學 生 簽 署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聲 明 表 格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3.3 段 ) 校 本 評 核 的 目 的 在 於 適 時 按 學 生 表 現 給 予 回 饋, 以 利 其 改 善 學 習 表 現, 故 教 師 可 利 用 合 適 的 評 估 量 表 來 評 估 學 生 在 每 一 課 業 的 表 現, 不 單 給 予 分 數 或 等 級, 更 給 予 具 體 評 語, 並 針 對 不 同 學 生 的 實 際 需 要 而 提 供 具 體 可 行 的 改 善 建 議 教 師 亦 應 向 學 生 解 釋 考 評 局 會 對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進 行 調 整,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分 數 可 能 有 所 改 變 有 關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5.2 段 3.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教 師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指 導, 協 助 學 生 準 備 有 關 評 核 活 動 在 學 與 教 的 過 程 中, 教 師 的 指 導 對 學 生 來 說 是 非 常 有 價 值 的, 但 必 須 強 調, 若 該 次 評 核 涉 及 學 生 在 公 開 評 核 的 成 績, 則 教 師 不 宜 給 予 學 生 過 多 協 助 一 般 來 說, 教 師 須 公 平 評 核 個 別 學 生, 而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課 業 亦 必 須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如 遇 到 某 些 力 有 不 逮 而 需 要 教 師 多 加 幫 助 的 學 生, 教 師 在 評 分 時 應 考 慮 有 關 分 數 是 否 反 映 學 生 真 正 的 能 力 學 生 正 式 提 交 習 作 後, 不 可 再 作 修 改, 亦 不 能 再 次 提 交 作 重 新 評 核 學 習 與 評 核 項 目 既 以 學 習 為 本, 而 本 科 的 學 習 精 神 又 重 探 究 與 解 難, 是 以 在 學 習 過 程 中 重 師 生 間 的 互 動, 教 師 宜.. - 指 導 學 生 為 完 成 課 業 而 有 效 管 理 時 間 及 要 求 學 生 完 整 保 存 他 們 的 工 作 記 錄 ; - 教 導 學 生 什 麼 是 原 創 文 字, 什 麼 是 引 文, 並 清 楚 析 述 如 何 援 引 他 人 之 言 ; - 當 學 生 為 課 業 選 擇 合 適 的 題 目 時, 給 予 建 議 ; - 向 學 生 習 作 的 初 稿 作 出 提 問 或 提 供 一 般 的 建 議 ; - 促 進 學 生 的 學 習, 並 引 發 其 建 立 信 心 以 達 成 目 標, 有 效 地 建 構 知 識, 運 用 不 同 的 能 11

15 力 本 科 學 習 雖 重 互 動, 惟 教 師 不 宜 提 供 過 份 詳 盡 或 等 同 評 分 準 則 的 指 引, 甚 至 近 乎 答 案 的 文 字 予 學 生 抄 錄, 以 免 令 學 生 不 經 思 考, 蹈 襲 教 師 的 意 念, 而 影 響 課 業 的 原 創 性 3.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若 某 些 活 動 需 要 在 課 堂 以 外 的 時 間 來 進 行 ( 例 如 蒐 集 資 料 ), 教 師 可 考 慮 將 部 分 重 要 環 節 在 課 堂 內 進 行, 以 核 實 作 品 真 偽 學 校 可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以 核 證 習 作 是 由 學 生 本 人 完 成, 如 每 個 學 年 採 用 不 同 的 課 業 或 題 目 設 計 新 課 業 取 代 已 多 次 使 用 的 課 業 或 在 同 一 班 內 採 用 不 同 的 課 業 為 了 讓 學 生 及 早 明 瞭 學 術 誠 信 和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要 性, 學 校 須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要 求 所 有 學 生 填 妥 並 簽 署 聲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E), 以 聲 明 他 們 的 課 業 / 作 業, 均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並 同 意 誠 實 守 規 地 完 成 各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聲 明 表 格 已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教 師 應 提 點 學 生 妥 善 保 存 他 們 的 習 作 及 有 關 記 錄 學 生 須 簽 署 聲 明 以 確 認 提 交 的 習 作 屬 他 們 自 己 的 作 品 ( 請 參 閱 附 錄 E) 當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時, 教 師 須 就 他 們 所 知, 確 認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屬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 校 長 亦 須 確 認 學 校 是 依 據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及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評 核 一 經 完 成 及 分 數 提 交 考 評 局, 便 不 可 再 修 改 學 生 的 習 作 及 評 核 記 錄 3.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進 行 分 數 調 整, 即 把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 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 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以 下 是 一 些 供 學 校 參 考 的 可 行 建 議 : - 召 開 教 師 會 議 討 論 及 協 商 評 分 標 準 ; - 各 班 制 定 相 同 的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 教 師 嘗 試 共 同 批 改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 - 如 有 需 要, 可 調 整 教 師 的 評 分, 以 達 致 全 校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 - 運 用 參 考 資 料 ( 如 考 評 局 提 供 的 示 例 ) 和 庫 存 資 料 ( 如 歷 年 已 評 核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 協 助 校 內 評 分 一 致 12

16 3.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一 般 來 說, 學 校 應 已 設 立 程 序 來 處 理 學 生 對 校 內 評 估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就 校 本 評 核 而 言, 學 校 可 沿 用 現 有 程 序, 也 可 考 慮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來 處 理 那 些 任 課 教 師 未 能 解 決 的 個 案 ( 學 生 如 對 結 果 有 任 何 存 疑, 須 首 先 與 任 課 教 師 商 討 )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可 包 括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及 科 主 任 等 小 組 可 採 取 適 當 的 程 序 檢 視 有 關 個 案, 例 如 : - 聽 取 學 生 提 出 的 理 由 ; - 聽 取 任 課 教 師 的 觀 點 和 理 據 ; - 委 派 科 主 任 或 另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第 三 者, 重 新 評 核 學 生 的 習 作 ; - 要 求 學 生 完 成 一 項 類 似 的 課 業 以 作 核 證 基 於 小 組 的 調 查 結 果, 學 校 可 作 出 判 斷, 裁 定 學 生 的 疑 問 是 否 合 理 學 校 可 按 照 有 關 程 序,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通 知 學 生 議 決 的 結 果 學 校 在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前, 應 已 處 理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考 生 可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積 分 覆 核 的 申 請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 惟 他 們 不 能 就 其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3.6 保 存 記 錄 學 校 須 妥 善 保 存 以 下 各 項 記 錄, 直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 一 般 指 發 放 成 績 後 並 且 已 完 成 成 績 覆 核 的 過 程 ): -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之 設 計 樣 本 ; -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相 關 的 評 核 記 錄 ; - 處 理 特 殊 情 況 或 異 常 個 案 的 記 錄 妥 善 保 存 評 核 記 錄 有 助 新 上 任 教 師 能 順 利 跟 進 中 途 離 職 教 師 的 工 作 為 確 保 校 本 評 核 的 工 作 順 利 交 接, 學 校 應 安 排 即 將 離 職 的 教 師 把 有 關 的 分 數 記 錄 和 文 件 交 給 科 主 任 ( 或 其 他 負 責 的 教 師 ) 妥 善 保 存 習 作 為 學 生 應 盡 的 責 任, 學 校 宜 制 定 發 還 已 評 核 的 習 作 予 學 生 的 安 排 當 學 生 獲 發 還 已 被 評 核 的 習 作 後, 教 師 可 指 導 學 生 把 獲 發 還 之 課 業 保 存 在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作 為 他 們 在 這 科 的 學 習 成 果, 並 應 通 知 學 生 他 們 有 責 任 妥 善 保 存 有 關 習 作, 直 至 公 開 評 核 過 程 完 全 結 束 若 有 需 要, 校 方 或 考 評 局 可 要 求 學 生 重 新 提 交 有 關 習 作 以 作 檢 視 之 用 校 方 須 提 交 各 班 的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並 依 考 評 局 網 上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建 議, 提 交 按 隨 機 分 層 取 樣 法 選 取 的 六 個 學 生 的 課 業 樣 本, 每 個 樣 本 包 括 中 五 及 中 六 學 年 佔 分 比 重 最 大 的 文 字 課 業 各 一 份, 供 考 評 局 檢 視 學 校 宜 保 存 不 同 程 度 學 生 的 習 作 樣 本 作 日 後 參 考 用, 並 用 以 維 持 學 校 的 評 核 標 準 的 一 致 性 13

17 第 四 章 行 政 安 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所 有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學 校 如 未 能 遵 從 本 手 冊 所 列 出 的 要 求, 將 不 獲 為 學 生 報 考 本 科 考 試 的 資 格 有 關 學 校 申 請 參 加 考 試 的 程 序, 教 師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的 考 試 規 則 除 非 本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提 出 反 對, 與 考 學 校 將 自 動 獲 准 繼 續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倘 考 評 局 發 覺 個 別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未 能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將 會 考 慮 採 取 恰 當 的 補 救 措 施, 包 括 : - 為 有 關 學 校 或 教 師 提 供 更 多 協 助 ; - 向 有 關 學 校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並 要 求 學 校 於 指 定 限 期 內 作 出 改 善, 以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 - 取 消 有 關 學 校 保 送 其 學 生 參 加 該 科 考 試 之 資 格, 直 至 該 校 證 明 已 作 出 改 善, 並 能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所 定 的 要 求 4.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學 生 須 準 時 提 交 他 們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學 生 遲 交 習 作, 將 會 按 照 學 校 的 規 則 受 到 懲 罰 學 生 未 能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但 具 合 理 原 因 者, 須 透 過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說 明 原 因 及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 如 醫 生 證 明 書 ), 供 局 方 作 特 別 考 慮 如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合 理 原 因, 可 獲 特 別 考 慮 學 生 若 沒 有 合 理 的 原 因 而 未 能 提 交 習 作, 有 關 課 業 將 被 評 為 零 分 學 校 可 考 慮 向 有 關 學 生 發 出 警 告 信, 提 醒 他 們 未 能 完 成 習 作 或 缺 席 評 核 的 後 果 4.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一 如 普 通 學 生, 享 有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權 利 學 校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可 因 應 學 生 殘 障 的 類 別 和 情 況, 提 供 特 別 安 排, 目 的 是 讓 這 些 學 生 在 適 當 的 環 境 下 完 成 課 業 或 活 動, 並 獲 得 公 平 的 考 核 校 方 可 參 考 以 下 特 別 安 排 : - 延 長 預 備 時 間 - 延 長 評 核 時 間 - 使 用 輔 助 儀 器 - 進 行 評 核 時 的 額 外 協 助 倘 若 學 校 未 能 就 個 別 學 生 提 供 特 別 的 評 核 安 排, 校 長 須 於 學 年 初 向 考 評 局 以 書 面 提 出 特 別 處 理 的 申 請 有 關 申 請 一 旦 獲 得 批 准, 則 可 能 豁 免 部 分 或 全 部 校 本 評 核 的 考 核 14

18 4.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會 協 調 各 科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期 限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考 評 局 會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提 交 分 數 的 安 排, 以 便 教 師 編 排 該 學 年 評 核 活 動 的 時 間 表 教 師 亦 應 通 知 學 生 各 科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及 按 照 學 校 的 教 學 進 度 編 定 學 生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的 時 間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提 交 分 數 的 期 限 並 非 學 生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學 校 宜 在 提 交 分 數 之 前 預 留 充 分 時 間, 以 便 確 定 評 核 結 果 和 記 錄 及 跟 進 異 常 個 案, 及 準 時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學 校 宜 協 調 不 同 學 科 進 行 評 核 的 時 間, 並 考 慮 學 生 及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使 學 生 的 課 業 不 會 集 中 於 一 或 兩 個 關 鍵 月 份, 而 盡 可 能 分 布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兩 個 學 年 內 學 校 須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上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在 提 交 分 數 之 前, 考 評 局 會 提 供 該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手 冊 及 培 訓 課 程 以 幫 助 教 師 熟 習 系 統 的 運 作 教 師 須 小 心 核 對 輸 入 系 統 的 分 數 是 否 正 確, 然 後 才 交 給 校 長 確 認, 再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為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學 校 只 需 於 中 六 學 年 將 中 五 及 中 六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一 併 呈 交 考 評 局 有 關 該 一 次 性 呈 分 的 實 施, 請 注 意 以 下 各 項 : (a) (b) (c)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和 校 內 的 施 行 均 維 持 不 變 學 校 應 繼 續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和 學 校 內 部 的 時 間 表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學 校 應 妥 善 保 存 中 五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於 中 六 學 年 呈 交 為 方 便 學 校 保 存 中 五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將 提 供 校 本 評 核 記 分 表 範 本 ( 微 軟 試 算 表.xls 格 式 ), 讓 教 師 輸 入 分 數 以 作 校 內 記 錄 記 分 表 範 本 大 約 於 每 年 3 月 提 供 予 學 校 使 用 就 一 次 性 呈 分 的 一 些 常 見 問 題, 請 參 閱 以 下 連 結 : > 校 本 評 核 一 次 性 呈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4.5 利 益 申 報 為 避 免 可 能 出 現 / 可 預 見 的 利 益 衝 突, 教 師 必 須 申 報 被 評 核 的 學 生 當 中, 是 否 有 他 們 的 親 屬 ( 包 括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侄 兒 侄 女 表 兄 弟 姊 妹 及 與 他 們 同 住 的 人 ) 有 關 的 申 報 記 錄 會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學 校 領 導 人 除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申 報 記 錄 外, 亦 應 設 立 校 內 程 序, 要 求 教 師 在 學 年 初 就 他 們 和 學 生 是 否 有 任 何 親 屬 關 係 作 正 式 申 報, 並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例 如 安 排 其 他 教 師 評 核 有 關 學 生 ( 如 適 用 ) 4.6 保 密 要 求 由 於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將 會 計 算 在 學 生 的 公 開 評 核 成 績 內, 如 果 在 評 核 之 前 需 要 將 有 關 課 業 內 容 予 以 保 密, 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在 校 內 考 試 時 所 採 用 的 步 驟, 以 保 障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15

19 第 五 章 分 數 調 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調 整 成 績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證 校 本 評 核 的 公 平 由 於 任 課 教 師 清 楚 了 解 其 學 生 的 能 力, 所 以 由 他 們 判 斷 學 生 的 表 現 是 最 適 當 的 通 過 教 師 的 互 相 討 論, 他 們 能 對 校 內 修 讀 同 一 科 目 的 學 生 作 出 可 信 的 評 核 可 是 在 評 核 過 程 中, 教 師 未 必 明 瞭 其 他 學 校 學 生 的 表 現 水 平 儘 管 考 評 局 已 為 教 師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培 訓 課 程, 而 教 師 亦 採 用 相 同 的 評 核 準 則, 仍 然 難 以 避 免 部 分 學 校 的 教 師 的 評 核 較 其 他 教 師 寬 鬆 或 嚴 格 此 外, 不 同 學 校 的 給 分 範 圍 也 可 能 出 現 差 異 為 處 理 這 些 潛 在 問 題, 考 評 局 跟 大 部 分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考 試 機 構 一 樣, 會 利 用 不 同 方 法 調 整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以 確 保 不 同 學 校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可 比 性 5.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中 國 歷 史 將 採 用 統 計 方 法 調 整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這 方 法 是 以 該 學 校 學 生 的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為 參 照, 並 輔 以 檢 視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的 結 果, 調 整 學 校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平 均 成 績 及 其 分 布 統 計 方 法 調 整 的 結 果 將 與 檢 視 樣 本 的 結 果 互 相 比 較 如 兩 者 大 致 相 符, 則 統 計 調 整 的 結 果 會 成 為 最 終 的 調 整 分 數 ; 如 兩 者 的 差 異 顯 著, 考 評 局 會 跟 進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必 要 時 會 修 訂 這 些 學 校 統 計 調 整 所 建 議 的 結 果, 使 最 終 分 數 可 以 更 準 確 地 反 映 學 生 在 校 本 評 核 的 表 現 調 整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或 有 所 改 變, 惟 學 校 所 評 定 的 學 生 次 第 則 維 持 不 變 有 關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請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小 冊 子 ( ba/) 分 數 調 整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即 以 每 一 所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 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 教 師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有 關 的 建 議 方 法, 教 師 可 參 閱 第 三 章 3.4 節 每 年 考 試 後, 考 評 局 將 向 學 校 發 送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報 告, 報 告 內 詳 列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調 整 幅 度, 供 學 校 參 考 16

20 第 六 章 違 規 事 項 違 規 行 為 泛 指 在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活 動 時, 學 生 的 行 為 對 其 他 考 生 造 成 不 公, 包 括 ( 但 又 不 局 限 於 此 ): - 把 他 人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無 論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當 作 自 己 的 作 品 向 教 師 遞 交 ; - 從 書 本 報 章 雜 誌 光 碟 互 聯 網 或 其 他 來 源 直 接 抄 錄 部 分 或 全 部 資 料, 而 又 沒 有 註 明 出 處 一 般 來 說, 以 上 違 規 情 況 一 般 會 被 視 為 抄 襲 行 為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在 完 成 評 核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學 生 須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任 課 教 師 應 密 切 留 意 學 生 的 進 度, 以 核 證 所 評 核 的 習 作 是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 ( 詳 情 參 閱 第 三 章 3.3 節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 最 了 解 學 生 能 力 的 是 他 們 的 教 師, 只 要 透 過 適 當 的 監 察, 應 能 發 現 抄 襲 及 違 規 等 行 為 學 校 應 就 處 理 懷 疑 違 規 個 案 制 定 處 理 程 序, 包 括 就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及 就 核 實 的 個 案 採 取 適 當 的 懲 處 行 動 調 查 過 程 中, 學 校 可 要 求 學 生 : - 提 供 完 成 課 業 的 相 關 證 明 ; - 與 教 師 一 起 討 論 課 業 內 容 及 回 答 有 關 問 題, 以 顯 示 他 們 對 習 作 內 容 的 認 識 和 理 解 ; - 在 教 師 的 監 督 下, 完 成 一 些 與 原 本 課 業 相 近 的 補 充 課 業 ; - 出 席 面 談 或 完 成 測 試, 以 顯 示 他 對 自 己 提 交 的 課 業 有 充 分 的 理 解 抄 襲 行 為 涉 及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行 為 的 個 案, 按 其 嚴 重 性 處 理, 詳 述 如 下 :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 類 別 屬 嚴 重 個 案, 即 差 不 多 整 份 甚 或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涉 及 抄 襲, 學 生 只 有 極 少 甚 或 完 全 沒 有 自 己 的 原 創 其 他 抄 襲 個 案 : 處 理 方 法 學 校 提 交 個 案 予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由 學 校 處 理 屬 較 輕 微 個 案, 包 括 : - 在 學 生 習 作 中 只 發 現 極 輕 微 的 違 規 情 況, 或 - 學 生 習 作 有 部 分 抄 錄 自 參 考 資 料 但 卻 未 有 註 明 出 處 ; 習 作 仍 有 相 當 部 分 屬 學 生 自 己 的 原 創 17

21 處 理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的 程 序 在 中 六 學 年 完 成 提 交 分 數 後, 學 校 須 就 發 現 的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提 交 報 告 予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學 校 須 在 報 告 內 記 錄 個 案 詳 情 並 提 交 有 關 文 件, 附 錄 F 為 供 學 校 提 交 個 案 的 報 告 範 本, 該 範 本 已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 在 提 交 有 關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時, 學 校 須 於 發 現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分 數 欄 內 標 示 P 這 些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將 由 考 評 局 常 設 委 員 會 調 查 核 實, 並 提 供 建 議 罰 則 予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慮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檢 視 所 有 資 料 及 證 據 後, 會 根 據 委 員 會 處 理 考 試 異 常 個 案 的 指 引 決 定 罰 則 有 關 罰 則 包 括 : (a) 經 核 實 觸 犯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得 零 分 此 外, 考 生 在 該 科 的 科 目 成 績 被 罰 降 低 一 個 等 級 (b) 若 違 規 情 況 極 嚴 重, 例 如 多 次 觸 犯 抄 襲 等, 考 生 可 被 罰 取 消 有 關 科 目 或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試 成 績 處 理 其 他 抄 襲 個 案 的 程 序 其 他 較 輕 微 個 案 由 學 校 處 理 學 校 無 需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這 些 個 案, 但 須 保 留 有 關 記 錄 學 校 應 根 據 校 規 及 考 評 局 指 引, 考 慮 違 規 的 嚴 重 程 度, 就 核 實 個 案 作 適 當 的 懲 處 其 中 可 包 括 : 向 學 生 發 警 告 信 ( 例 如 : 對 輕 微 違 規 或 於 評 估 初 期 因 疏 忽 而 觸 犯 的 個 案 ); 扣 減 有 關 課 業 得 分 ; 及 將 有 關 課 業 評 為 零 分 教 師 須 注 意, 評 分 時 應 略 過 已 核 實 屬 抄 襲 的 部 分, 所 有 得 分 應 來 自 學 生 的 原 創 部 分 在 發 放 成 績 後, 考 生 只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覆 核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但 不 可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他 們 在 校 本 評 核 的 表 現, 因 此, 學 校 須 知 會 相 關 學 生 就 違 規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懲 處 若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有 任 何 疑 問, 學 校 應 按 校 內 程 序 處 理, 並 在 提 交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前 處 理 所 有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考 評 局 發 現 的 抄 襲 個 案 在 中 六 學 年 完 成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後, 考 評 局 會 調 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審 閱 學 校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若 在 過 程 中 發 現 任 何 懷 疑 抄 襲 個 案, 會 按 學 校 發 現 抄 襲 個 案 的 方 式 處 理 考 評 局 會 要 求 學 校 跟 進 懷 疑 個 案, 無 論 屬 嚴 重 抄 襲 或 其 他 較 輕 微 個 案, 均 按 以 上 所 述 程 序 處 理 6.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學 校 應 教 導 學 生 認 識 什 麼 是 違 規 行 為 及 其 後 果 教 師 亦 應 給 予 學 生 指 18

22 引, 在 課 業 中 如 何 正 確 註 明 所 引 用 的 他 人 資 料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的 過 程 中, 可 參 考 不 同 類 別 的 資 料, 包 括 書 籍 報 章 雜 誌 互 聯 網 等, 亦 可 與 朋 輩 / 家 長 討 論, 但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抄 襲 行 為 學 生 須 在 作 業 中 註 明 所 引 用 資 料 的 來 源 並 加 以 鳴 謝 學 生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小 冊 子 中 關 於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 ) 19

23 附 錄 A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以 下 詳 列 不 同 持 份 者, 包 括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 校 長 及 教 師 ) 學 生, 於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的 職 責 考 評 局 1. 發 展 評 核 架 構, 制 定 評 核 / 行 政 指 引 及 校 本 評 核 評 分 準 則 2. 研 究 校 本 評 核 各 項 內 容 ( 包 括 其 他 國 家 的 評 核 政 策 及 措 施 成 績 調 整 方 法 校 本 評 核 所 涉 及 的 心 理 測 量 問 題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等 ) 3. 與 教 育 局 合 作, 主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4. 監 察 學 校 有 否 按 照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5. 委 任 各 科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6. 處 理 學 校 提 交 的 評 核 記 錄 7. 調 整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8. 給 予 學 校 回 饋 教 育 局 1. 發 展 課 程 架 構 2. 與 考 評 局 合 作, 資 助 及 籌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3. 向 學 校 提 供 學 與 教 資 源, 使 校 本 評 核 得 以 順 利 施 行 4. 支 援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 WebSAMS ), 以 便 保 存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教 師 / 班 級 資 料 及 評 核 記 錄 5. 檢 討 校 內 評 核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 的 各 項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 例 如 透 過 檢 視 學 校 的 教 學 設 施 觀 課 及 校 外 評 核 程 序 )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1. 制 定 校 內 有 關 評 核 程 序 及 規 則, 令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更 有 效 2.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校 本 評 核 會 議 及 統 籌 員 與 教 師 會 議 3. 提 名 個 別 科 目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統 籌 該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資 料 20

24 5. 確 認 學 校 提 交 給 考 評 局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6. 協 助 安 排 考 評 局 評 核 發 展 經 理 及 考 試 人 員 ( 例 如 監 督 統 籌 員 及 審 核 員 ) 到 校 審 閱 學 生 課 業 及 評 核 記 錄 7. 設 立 校 本 評 核 質 素 保 證 系 統 8.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教 師 1. 向 學 生 解 說 校 本 評 核 的 宗 旨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及 校 內 相 關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2. 把 校 本 評 核 作 為 校 內 學 與 教 的 組 成 部 分 施 教 3. 按 照 考 評 局 及 學 校 所 訂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施 行 情 況 的 資 料 5. 按 照 考 評 局 制 定 的 評 核 準 則, 評 核 學 生 課 業 / 表 現 6. 核 證 學 生 的 課 業 及 表 現 記 錄 的 真 確 性 7. 按 時 間 表 將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評 核 記 錄 及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提 交 考 評 局 8. 保 存 學 生 的 評 核 記 錄, 以 備 檢 查 9.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學 生 1. 須 了 解 校 本 評 核 是 日 常 學 與 教 的 一 部 分 ; 從 校 本 評 核 及 教 師 給 予 的 回 饋, 學 習 到 一 些 或 未 能 於 公 開 考 試 反 映 的 能 力 和 知 識 ;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能 補 充 課 程 其 他 部 分 的 學 習 2. 了 解 課 業 要 求 評 核 準 則 重 要 的 日 期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3.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誠 實 及 負 責 任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課 業 4. 準 時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5. 妥 善 保 存 校 本 評 核 的 相 關 記 錄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為 止, 並 按 學 校 及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交 記 錄 作 檢 視 21

25 附 錄 B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當 某 科 目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考 評 局 會 委 任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校 長 須 就 有 關 科 目 提 名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校 內 統 籌 員, 負 責 該 科 任 課 教 師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之 間 的 連 繫 工 作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1. 監 察 校 本 評 核 的 運 作, 並 直 接 向 考 評 局 負 責 2. 安 排 各 項 所 需 事 宜, 使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任 課 教 師 熟 悉 及 掌 握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確 保 教 師 以 一 致 的 準 則 評 分 3. 將 任 何 異 常 個 案 向 考 評 局 匯 報, 並 建 議 有 效 的 跟 進 措 施, 如 調 整 分 數 4.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本 局 提 出 修 訂 建 議 5. 統 籌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工 作 6. 就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建 議 7. 撰 寫 校 本 評 核 學 生 表 現 報 告, 並 於 學 年 年 末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考 評 局 所 委 任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負 責 連 繋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和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之 間 的 溝 通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1.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連 繫 及 檢 視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情 況 2.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及 教 師 舉 行 會 議, 將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轉 達 各 校 教 師,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困 難, 並 收 集 意 見 和 回 應 3. 向 監 督 匯 報 區 內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和 異 常 情 況, 並 建 議 適 當 的 跟 進 措 施 4. 向 教 師 提 供 指 引 和 支 援, 並 確 保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能 符 合 要 求 5. 協 助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的 教 師 建 立 一 套 一 致 的 評 核 準 則 6. 輔 助 監 督 處 理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運 作 的 一 切 事 宜 7. 審 閱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及 相 關 記 錄, 並 就 教 師 評 分 及 學 生 習 作 的 水 平, 向 教 師 提 供 回 饋 8. 在 學 年 年 末, 提 交 區 內 小 組 成 員 學 校 的 周 年 報 告 22

26 校 本 評 核 校 內 統 籌 員 個 別 科 目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由 校 長 提 名, 負 責 校 內 教 師 與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考 評 局 之 間 的 連 繫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此 ): 1. 就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作 為 學 校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聯 絡 人 2. 與 教 授 同 級 的 任 課 教 師 協 商, 策 畫 評 核 計 畫 ( 如 課 業 的 數 量 時 間 及 施 教 次 序 ) 3. 統 籌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事 宜 4. 向 分 區 統 籌 員 報 告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或 異 常 情 況 23

27 附 錄 C 行 事 曆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歷 史 校 本 評 核 事 項 一 覽 表 ( 暫 定 稿 ) 學 年 時 間 事 項 中 四 2013 年 9 月 11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小 組 會 議 介 紹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資 訊 教 師 培 訓 小 組 會 議 及 討 論 2014 年 7 月 或 之 前 學 校 確 定 中 五 和 中 六 年 級 的 評 核 安 排 中 五 2014 年 9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中 五 級 任 課 教 師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2014 年 9 月 2016 年 校 本 評 核 手 冊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 2014 年 10 月 11 月 召 開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會 議 : 簡 報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發 展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第 一 次 分 區 會 議 2014 年 9 月 中 五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進 度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015 年 5 月 2014 年 10 月 2015 年 8 月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通 過 不 同 形 式 向 區 內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中 六 2015 年 9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中 六 級 任 課 教 師 的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2015 年 9 月 11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小 組 會 議 :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最 新 匯 報 2015 年 9 月 12 月 中 六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016 年 1 月 初 2 月 中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級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和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2016 年 3 月 5 月 考 評 局 分 析 及 調 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2016 年 7 月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發 放 成 績 2016 年 10 月 學 校 獲 得 分 數 調 整 的 結 果 及 回 饋 24

28 附 錄 D 聯 絡 方 法 (1) 教 師 可 通 過 下 列 途 徑 聯 絡 考 評 局 : 有 關 考 試 安 排 及 申 請 特 別 處 理 的 查 詢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2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學 校 考 試 及 評 核 部 經 理 ( 中 學 文 憑 校 本 評 核 ) 有 關 在 校 內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及 學 科 資 料 的 查 詢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3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評 核 發 展 部 校 本 評 核 組 (2) 教 師 可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頁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通 告 及 下 載 常 用 文 件 : 網 址 : 關 於 一 般 資 料, 請 在 主 頁 選 按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再 選 校 本 評 核 (3)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可 以 聯 絡 分 區 統 籌 員, 以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支 援 及 建 議 25

29 附 錄 E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20 - 學 年 註 : 1. 高 中 學 生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須 填 妥 並 簽 署 本 聲 明 表 格 每 名 學 生 只 須 填 寫 一 份 2. 學 校 須 保 存 填 妥 的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直 至 公 開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班 別 : 班 號 :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1.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堅 守 學 術 誠 信 是 極 之 重 要 的,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時,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2.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時, 可 參 考 相 關 資 料, 但 不 容 許 抄 襲 行 為 學 生 須 運 用 自 己 的 文 字 完 成 課 業, 切 記 不 可 抄 錄 他 人 的 著 作 或 意 念, 視 為 自 己 的 作 品 若 有 需 要, 學 生 可 引 錄 他 人 作 品 的 原 文 或 間 接 引 用 他 人 的 意 念 或 觀 點, 但 必 須 在 作 業 中 清 楚 標 明 所 抄 錄 或 引 用 的 資 料 並 列 明 出 處 3. 學 生 不 宜 在 課 業 中 大 量 抄 錄 或 引 用 他 人 資 料, 這 只 反 映 作 業 缺 乏 個 人 見 解, 所 得 的 教 師 評 分 將 會 甚 低 4. 學 生 可 參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小 冊 子 ( ) 中 關 於 引 用 及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5. 學 生 一 經 證 實 抄 襲 行 為, 將 受 到 嚴 懲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清 楚 說 明, 若 考 生 違 反 規 則, 可 被 罰 取 消 有 關 科 目 或 全 部 考 試 成 績, 或 被 罰 扣 減 分 數 或 降 級 我 已 閱 讀 上 述 注 意 事 項, 並 聲 明 : 於 本 學 年 完 成 的 所 有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是 我 的 作 品 ; 我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沒 有 包 含 直 接 抄 錄, 而 又 未 註 明 出 處 的 資 料 ; 我 有 責 任 確 保 習 作 是 我 自 己 的 作 品, 並 承 擔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觸 犯 抄 襲 或 其 他 違 規 行 為 帶 來 的 後 果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26

30 附 錄 F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個 案 報 告 註 : 1. 學 校 須 將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的 詳 細 資 料 記 錄 在 本 報 告 內, 並 於 中 六 學 年 提 交 分 數 後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呈 交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2. 學 校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時, 須 於 該 學 生 涉 及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分 數 欄 內 標 示 P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班 別 : 班 號 : 科 目 : 個 案 摘 要 相 關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詳 情 / 備 註 完 成 相 關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日 期 違 規 情 況 ( 請 於 適 當 方 格 加 號 ) 差 不 多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涉 及 抄 襲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涉 及 抄 襲 其 他 ( 請 說 明 ): 相 關 文 件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作 佐 證 : 1. 相 關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2. 該 學 生 完 成 的 習 作, 並 標 明 抄 襲 的 部 分 3. 所 抄 襲 的 資 料 4. 其 他 ( 請 說 明 ): 跟 進 過 程 於 ( 日 期 ) 面 見 及 通 知 學 生 此 報 告 已 呈 交 考 評 局 其 他 ( 請 說 明 ): 27

31 聯 絡 人 : 姓 名 : 職 位 : 電 話 :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校 長 簽 名 校 印 任 課 教 師 姓 名 校 長 姓 名 日 期 28

32 29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國 歷 史 校 本 評 核 學 習 及 評 核 計 畫 評 核 項 目 科 任 老 師 : 日 期 課 業 評 量 課 業 比 重 一 % % 二 % % 繳 交 課 業 樣 本 : 選 取 六 位 學 生, 繳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佔 分 比 重 最 大 的 文 字 課 業 各 一 份 ( 可 繳 交 整 個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 每 份 課 業 須 註 明 總 分 及 學 生 得 分 註 : 課 業 評 量 : 須 包 含 最 少 兩 個 評 核 項 目, 每 個 評 核 項 目 最 少 兩 份 課 業 課 業 比 重 : 每 個 評 核 項 目 各 佔 本 科 校 本 評 核 總 分 不 少 於 40%, 四 份 課 業 比 重 相 加 為 100% 其 他 : 全 班 一 致 與 自 選 的 習 作 ( 如 有 ) 比 例 為 1:1, 文 字 形 式 佔 項 目 比 重 80% 或 以 上, 非 文 字 形 式 不 多 於 20% 附 錄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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