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設計與應用科技校本評核教師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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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2016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Design and Applied Technology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手 冊 School-based Assessment Teachers Handbook

2 目 錄 頁 數 序 言 1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1.2 宗 旨 和 目 標 2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2.2 評 核 指 引 2.3 課 業 的 設 計 2.4 評 核 準 則 4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3.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3.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3.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3.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3.6 保 存 記 錄 3.7 語 文 要 求 11 第 四 章 行 政 安 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4.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4.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4.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4.5 利 益 申 報 4.6 保 密 要 求 15 第 五 章 分 數 調 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5.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18 第 六 章 違 規 事 項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6.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19

3 附 錄 A.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22 B.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24 C. 行 事 曆 26 D. 聯 絡 方 法 28 E.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29 F.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個 案 報 告 30 G.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部 分 評 分 表 32 H.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二 部 分 評 分 表 33 I.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2016 年 建 議 題 目 34

4 序 言 本 手 冊 為 任 課 教 師 在 校 內 施 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指 引 在 進 行 有 關 評 核 時, 教 師 務 必 遵 守 手 冊 內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1

5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乃 根 據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聯 合 編 訂 的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而 制 定 有 關 的 公 開 評 核 包 括 公 開 考 試 和 校 本 評 核 兩 部 分, 安 排 概 述 如 下 : 部 分 內 容 比 重 考 試 時 間 公 開 考 試 試 卷 一 必 修 部 分 30% 兩 小 時 試 卷 二 選 修 部 分 考 生 須 從 下 列 五 個 選 修 單 元 選 取 其 中 兩 個 : 30% 兩 小 時 二 甲 : 自 動 化 操 作 二 乙 : 創 意 數 碼 媒 體 二 丙 : 設 計 實 踐 及 材 料 處 理 二 丁 : 電 子 二 戊 : 視 像 化 及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模 塑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40% 1.2 宗 旨 和 目 標 所 有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公 開 評 核 中 的 校 本 評 核, 是 指 評 核 是 在 學 校 進 行, 並 且 由 任 教 老 師 評 分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課 程 的 校 本 評 核 的 主 要 理 念, 是 要 提 高 整 體 評 核 的 效 度, 並 將 評 核 考 生 的 技 能 延 伸 至 下 列 各 項 : 確 認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收 集 資 料 及 有 關 數 據 研 究 及 探 討 問 題 發 展 意 念 及 設 計 草 圖 建 議 及 製 作 最 後 意 念 利 用 合 適 的 媒 體 以 展 示 設 計 評 估 及 改 良 最 後 的 設 計 2

6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及 完 成 課 業 的 過 程 中, 學 生 可 提 供 以 下 的 顯 證 紀 錄, 以 展 示 學 習 成 果 : 設 計 過 程 識 別 設 計 需 求 陳 述 設 計 任 務 掌 握 必 要 的 技 能 模 塑 及 建 構 原 型 評 估 設 計 的 可 行 性 推 行 成 效 及 價 值 科 技 理 解 明 白 有 關 科 技 的 操 作 原 理 及 工 作 慣 例 具 創 意 地 使 用 科 技 演 示 作 品 及 收 集 回 饋 科 技 社 會 和 創 業 意 識 覺 知 從 不 同 角 度 欣 賞 及 評 價 設 計 項 目 評 估 產 品 及 / 或 系 統 的 社 會 價 值 和 影 響 作 出 設 計 製 造 和 推 廣 產 品 的 決 策 3

7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中 五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的 第 一 部 分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確 認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列 出 一 系 列 設 計 要 求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產 生 及 發 展 意 念 草 繪 所 建 議 的 設 計 方 案 比 重 10% 中 六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的 第 二 部 分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延 續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延 續 產 生 發 展 及 精 研 各 意 念 實 踐 最 後 意 念 利 用 合 適 的 媒 體 以 展 示 設 計 評 估 及 改 良 最 後 的 設 計 比 重 30% 重 讀 生 及 轉 校 生 的 評 核 要 求 學 校 重 讀 生 是 指 以 往 曾 經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且 於 本 學 年 入 讀 學 校 中 六 年 級, 並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重 新 應 考 的 學 生 一 般 來 說, 所 有 學 校 重 讀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如 果 學 校 開 設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學 生 在 該 校 重 讀 該 科 時 須 重 新 接 受 評 核, 並 完 成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而 他 們 在 以 往 的 公 開 考 試 所 取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如 果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而 重 讀 生 想 透 過 該 校 報 考, 可 申 請 豁 免 有 關 科 目 的 校 本 評 核, 而 該 科 成 績 將 全 以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當 重 讀 生 申 請 報 考 有 關 科 目 時, 學 校 須 向 考 評 局 遞 交 豁 免 申 請, 並 證 明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該 選 修 科 轉 校 生 是 指 從 另 一 所 學 校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後 轉 至 現 今 的 學 校 修 讀 中 六 課 程, 且 屬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轉 校 生 只 須 提 交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有 關 分 數 將 按 本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佔 分 比 重 調 整 至 40%, 並 計 算 入 全 科 成 績 內 他 們 在 之 前 一 所 學 校 所 取 得 的 4

8 中 五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學 校 重 讀 生 及 轉 校 學 生 可 運 用 中 五 學 年 時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 數 據, 以 完 成 中 六 的 課 業 ; 例 如 學 生 可 引 用 在 前 學 校 中 五 學 年 所 完 成 的 課 業, 按 新 學 校 的 要 求 完 成 中 六 學 年 的 課 業 並 接 受 評 核 轉 校 生 須 向 現 今 就 讀 的 學 校 提 供 在 前 一 所 學 校 修 讀 中 五 學 年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的 資 料, 包 括 已 完 成 的 有 關 評 核, 供 教 師 參 考 中 五 重 讀 生 或 由 其 他 學 校 轉 來 修 讀 中 五 課 程 的 學 生, 不 作 轉 校 生 論 他 們 須 與 其 他 中 五 學 生 一 樣,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所 有 要 求 5

9 2.1.3 自 修 生 考 評 局 不 接 受 自 修 生 報 考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2.2 評 核 指 引 進 行 評 核 的 指 引 : 教 師 應 鼓 勵 學 生 盡 量 在 課 堂 內 進 行 各 項 設 計 作 業 的 製 作, 以 便 核 證 學 生 作 品 的 真 確 性 小 組 協 作 形 式 活 動 只 限 於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學 生 須 將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分 析 並 編 寫 個 人 的 獨 立 報 告 2.3 課 業 的 設 計 校 本 評 核 是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課 程 的 重 要 部 分 校 本 評 核 可 使 學 生 在 經 歷 設 計 活 動 及 製 作 時 學 習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的 活 動 應 包 括 廣 泛 的 設 計 習 作 項 目, 使 學 生 得 以 從 不 同 的 背 境 及 經 驗 中 應 用 科 技 的 能 力 教 師 可 參 閱 本 手 冊 附 錄 I 的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建 議 題 目 2.4 評 核 準 則 學 生 的 習 作 須 按 下 述 準 則 評 核 學 生 所 獲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應 反 映 其 校 內 的 次 第 及 相 互 之 間 表 現 水 平 的 差 異 若 學 生 提 交 習 作 的 水 平 未 能 符 合 評 核 標 準 的 最 低 要 求, 應 給 予 零 分 6

10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評 核 準 則 評 核 準 則 分 數 (a) 確 認 問 題 探 究 問 題 及 闡 明 所 需 工 作 確 認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10 列 出 設 計 綱 要 及 一 系 列 設 計 要 求 10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15 (b) 科 技 探 究 探 究 真 實 的 科 技 與 設 計 個 案 進 行 個 案 研 習 或 科 技 探 究 35 (c) 探 索 初 步 設 計 意 念 產 生 及 發 展 意 念 20 草 繪 所 建 議 的 設 計 方 案 10 第 一 部 分 總 分 : 100 7

11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評 核 參 考 指 引 各 表 現 水 平 的 分 數 優 良 常 可 劣 評 核 準 則 確 認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列 出 設 計 綱 要 及 一 系 列 設 計 要 求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進 行 個 案 研 習 或 科 技 探 究 產 生 及 發 展 意 念 草 繪 所 建 議 的 設 計 方 案 第 一 部 分 總 分 = 100 本 部 分 佔 全 科 總 分 數 10% 8

1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評 核 準 則 評 核 準 則 分 數 (a) 發 展 及 精 研 各 具 創 意 的 意 念 原 創 意 念 及 各 項 可 行 的 答 案 20 設 計 的 可 行 性 及 原 創 性 10 (b) 實 踐 創 新 的 最 後 設 計 所 製 作 的 產 品 的 功 能 及 質 量 15 適 當 及 創 意 地 應 用 科 技 10 計 劃 時 間 及 資 源 的 管 理 5 (c) 測 試 及 評 估 最 後 的 設 計 就 科 技 及 設 計 方 面 去 測 試 及 評 估 最 後 的 設 計 10 評 鑑 所 設 計 的 方 案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影 響, 例 如 有 關 經 濟 美 學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法 律 及 道 德 議 題 10 實 踐 滿 足 客 戶 /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例 如 配 合 客 戶 為 主 的 設 10 計 策 略 具 備 社 會 責 任 及 展 現 企 業 行 為 (d) 整 體 表 現 10 科 技 探 究 設 計 過 程 最 後 的 設 計 製 作 第 二 部 分 總 分 : 100 9

13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評 核 參 考 指 引 各 表 現 水 平 的 分 數 優 良 常 可 劣 評 核 準 則 原 創 意 念 及 各 項 可 行 的 答 案 設 計 的 可 行 性 及 原 創 性 所 製 作 的 產 品 的 功 能 及 質 量 適 當 及 創 意 地 應 用 科 技 計 劃 時 間 及 資 源 的 管 理 就 科 技 及 設 計 方 面 去 測 試 及 評 估 最 後 的 設 計 評 鑑 所 設 計 的 方 案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影 響, 例 如 有 關 經 濟 美 學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法 律 及 道 德 議 題 實 踐 滿 足 客 戶 /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整 體 表 現 第 二 部 分 總 分 = 100 本 部 分 佔 全 科 總 分 數 30% 10

14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教 師 應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向 學 生 說 明 校 本 評 核 的 各 項 要 求 和 規 則, 包 括 : - 課 業 的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 - 評 核 的 時 間 表 和 重 要 的 期 限 ; -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 - 學 術 誠 信 和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要 性 ; - 在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中 引 用 及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方 法 ; 及 - 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學 校 須 要 求 學 生 簽 署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聲 明 表 格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3.3 段 ) 完 成 評 分 後, 教 師 應 向 學 生 提 供 回 饋, 包 括 每 次 課 業 的 得 分 或 評 級, 其 他 回 饋 包 括 指 出 學 生 的 強 項 和 弱 項, 及 建 議 如 何 改 善 教 師 亦 應 向 學 生 解 釋 考 評 局 會 對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進 行 調 整,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分 數 可 能 有 所 改 變 有 關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5.2 段 3.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教 師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指 導, 協 助 學 生 準 備 及 完 成 有 關 的 設 計 作 業 在 學 與 教 的 過 程 中, 教 師 的 指 導 對 學 生 來 說 是 非 常 有 價 值 的, 但 必 須 強 調, 若 該 次 評 核 涉 及 學 生 在 公 開 評 核 的 成 績, 則 教 師 不 宜 給 予 學 生 過 多 協 助 一 般 來 說, 教 師 須 公 平 評 核 個 別 學 生, 而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課 業 亦 必 須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如 遇 到 某 些 力 有 不 逮 而 需 要 教 師 多 加 幫 助 的 學 生, 教 師 在 評 分 時 應 考 慮 有 關 分 數 是 否 反 映 學 生 真 正 的 能 力 學 生 正 式 提 交 習 作 後, 不 可 再 作 修 改, 亦 不 能 再 次 提 交 作 重 新 評 核 在 評 核 的 初 始 階 段, 教 師 宜 讓 學 生 提 出 問 題, 並 給 予 一 般 的 指 導, 例 如 運 用 不 同 的 教 學 策 略 來 引 導 學 生 惟 教 師 不 應 給 予 過 於 具 體 的 指 引 或 詳 細 的 建 議, 以 免 令 學 生 不 經 思 考, 蹈 襲 教 師 的 意 念, 而 影 響 課 業 的 原 創 性 下 列 提 供 一 些 教 師 可 提 供 給 學 生 指 導 的 例 子, 例 如 : - 指 導 學 生 為 完 成 課 業 而 有 效 管 理 時 間 及 建 議 學 生 完 整 保 存 他 們 的 工 作 記 錄 ; 11

15 - 教 導 學 生 當 他 們 引 用 他 人 的 資 料 時, 如 何 在 習 作 中 加 以 註 明 ; - 當 學 生 為 課 業 選 擇 合 適 的 題 目 時, 給 予 建 議 ; 及 - 向 學 生 習 作 的 初 稿 作 出 提 問 或 提 供 一 般 的 建 議 下 列 提 供 一 些 教 師 不 適 宜 提 供 給 學 生 指 導 的 例 子, 例 如 : - 提 供 詳 盡 的 架 構 或 細 緻 的 建 議 以 幫 助 學 生 完 成 或 改 善 課 業 ; 及 - 為 學 生 重 寫 習 作 的 內 容 3.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為 確 保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教 師 應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以 核 證 學 生 的 習 作 的 真 確 性, 例 如 : - 教 師 宜 在 課 堂 上 給 予 學 生 有 關 設 計 意 念 發 展 的 指 導 - 教 師 應 鼓 勵 並 督 導 學 生 在 課 堂 上 繪 畫 草 圖 及 設 計 - 當 課 業 涉 及 課 堂 以 外 的 活 動 時, 要 求 學 生 在 教 師 的 督 導 下 完 成 相 當 分 量 的 課 業, 讓 教 師 核 證 學 生 的 課 業 - 關 於 設 計 作 業, 教 師 應 不 時 留 意 學 生 的 進 度, 及 安 排 作 業 的 關 鍵 部 分 在 課 堂 內 完 成, 在 完 成 作 業 的 重 要 階 段 設 立 指 引 並 加 以 監 控, 如 分 階 段 評 分 及 提 交 分 數 等 為 了 讓 學 生 及 早 明 瞭 學 術 誠 信 和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要 性, 學 校 須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要 求 所 有 學 生 填 妥 並 簽 署 聲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E), 以 聲 明 他 們 的 課 業 / 作 業, 均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並 同 意 誠 實 守 規 地 完 成 各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聲 明 表 格 已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教 師 應 提 點 學 生 妥 善 保 存 他 們 的 習 作 及 有 關 記 錄 當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時, 教 師 須 就 他 們 所 知, 確 認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屬 學 生 的 作 品 校 長 亦 須 確 認 學 校 是 依 據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及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評 核 一 經 完 成 及 分 數 提 交 考 評 局, 便 不 可 再 修 改 學 生 的 習 作 及 評 核 記 錄 3.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進 行 分 數 調 整, 即 把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 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 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以 下 是 一 些 供 學 校 參 考 的 可 行 建 議 : - 召 開 教 師 會 議 討 論 及 協 商 評 分 標 準 ; 12

16 - 教 師 嘗 試 共 同 批 改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 - 如 有 需 要, 可 調 整 教 師 的 評 分, 以 達 致 全 校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 及 - 運 用 參 考 資 料 ( 如 考 評 局 提 供 的 示 例 ) 和 庫 存 資 料 ( 如 歷 年 已 評 核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 協 助 校 內 評 分 一 致 3.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一 般 來 說, 學 校 應 已 設 立 程 序 來 處 理 學 生 對 校 內 評 估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就 校 本 評 核 而 言, 學 校 可 沿 用 現 有 程 序, 也 可 考 慮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來 處 理 那 些 任 課 教 師 未 能 解 決 的 個 案 ( 學 生 如 對 結 果 有 任 何 存 疑, 須 首 先 與 任 課 教 師 商 討 )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可 包 括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及 科 主 任 等 小 組 可 採 取 適 當 的 程 序 檢 視 有 關 個 案, 例 如 : - 聽 取 學 生 提 出 的 理 由 ; - 聽 取 任 課 教 師 的 觀 點 和 理 據 ; - 委 派 科 主 任 或 另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第 三 者, 重 新 評 核 學 生 的 習 作 ; 及 - 要 求 學 生 完 成 一 項 類 似 的 課 業 以 作 核 證 基 於 小 組 的 調 查 結 果, 學 校 可 作 出 判 斷, 裁 定 學 生 的 疑 問 是 否 合 理 學 校 可 按 照 有 關 程 序,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通 知 學 生 議 決 的 結 果 學 校 在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前, 應 已 處 理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考 生 可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積 分 覆 核 的 申 請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 惟 他 們 不 能 就 其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3.6 保 存 記 錄 學 校 須 妥 善 保 存 以 下 各 項 記 錄, 直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 一 般 指 發 放 成 績 後 並 且 已 完 成 成 績 覆 核 的 過 程 ): -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及 活 動 ; -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相 關 的 評 核 記 錄 ; 及 - 處 理 特 殊 情 況 或 異 常 個 案 的 記 錄 妥 善 保 存 評 核 記 錄 有 助 新 上 任 教 師 能 順 利 跟 進 中 途 離 職 教 師 的 工 作 為 確 保 校 本 評 核 的 工 作 順 利 交 接, 學 校 應 安 排 即 將 離 職 的 教 師 把 有 關 的 分 數 記 錄 和 文 件 交 給 科 主 任 ( 或 其 他 負 責 的 教 師 ) 妥 善 保 存 習 作 為 學 生 應 盡 的 責 任, 學 校 宜 制 定 發 還 已 評 核 的 習 作 予 學 生 的 安 排 當 學 生 獲 發 還 已 被 評 核 的 習 作 後, 校 方 應 通 知 學 生 他 們 有 責 任 妥 善 保 存 有 關 習 作, 直 至 公 開 評 核 過 程 完 全 結 束, 若 有 需 要, 校 方 或 考 評 局 可 要 求 學 生 重 新 提 交 有 關 習 作 以 作 檢 視 之 13

17 用 有 關 檢 視 詳 情, 考 評 局 會 預 先 知 會 學 校 學 校 宜 保 存 不 同 程 度 學 生 的 習 作 樣 本 作 日 後 參 考 用, 並 用 以 維 持 學 校 評 核 標 準 的 一 致 性 學 校 可 將 比 較 巨 大 或 大 量 的 學 生 作 品, 考 慮 利 用 電 子 媒 介, 例 如 錄 像 剪 輯 或 數 碼 影 像 等 儲 存 方 法 3.7 語 文 要 求 學 生 應 根 據 其 就 讀 學 校 所 制 定 的 教 學 語 文 政 策, 運 用 有 關 的 語 文 完 成 他 們 的 評 核 課 業 或 活 動 14

18 第 四 章 行 政 安 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所 有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學 校 如 未 能 遵 從 本 手 冊 所 列 出 的 要 求, 將 不 獲 為 學 生 報 考 本 科 考 試 的 資 格 有 關 學 校 申 請 參 加 考 試 的 程 序, 教 師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的 考 試 規 則 除 非 本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提 出 反 對, 與 考 學 校 將 自 動 獲 准 繼 續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倘 考 評 局 發 覺 個 別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未 能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將 會 考 慮 採 取 恰 當 的 補 救 措 施, 包 括 : - 為 有 關 學 校 或 教 師 提 供 更 多 協 助 ; - 向 有 關 學 校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並 要 求 學 校 於 指 定 限 期 內 作 出 改 善, 以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 及 - 取 消 有 關 學 校 保 送 其 學 生 參 加 該 科 考 試 之 資 格, 直 至 該 校 證 明 已 作 出 改 善, 並 能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所 定 的 要 求 4.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學 生 須 準 時 提 交 他 們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學 生 遲 交 習 作, 將 會 按 照 學 校 的 規 則 受 到 懲 罰 學 生 未 能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但 具 合 理 原 因 者, 須 透 過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說 明 原 因 及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 如 醫 生 證 明 書 ), 供 局 方 作 特 別 考 慮 如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合 理 原 因, 可 獲 特 別 考 慮 學 生 若 沒 有 合 理 的 原 因 而 未 能 提 交 習 作, 有 關 課 業 將 被 評 為 零 分 學 校 可 考 慮 向 有 關 學 生 發 出 警 告 信, 提 醒 他 們 未 能 完 成 習 作 或 缺 席 評 核 的 後 果 15

19 4.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一 如 普 通 學 生, 享 有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權 利 學 校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可 因 應 學 生 殘 障 的 類 別 和 情 況, 提 供 特 別 安 排, 目 的 是 讓 這 些 學 生 在 適 當 的 環 境 下 完 成 課 業 或 活 動, 並 獲 得 公 平 的 考 核 校 方 可 參 考 以 下 特 別 安 排 : - 延 長 預 備 時 間 ; - 延 長 評 核 時 間 ; - 使 用 輔 助 儀 器 ; 及 - 進 行 評 核 時 的 額 外 協 助 倘 若 學 校 未 能 就 個 別 學 生 提 供 特 別 的 評 核 安 排, 校 長 須 於 學 年 初 向 考 評 局 以 書 面 提 出 特 別 處 理 的 申 請 有 關 申 請 一 旦 獲 得 批 准, 則 可 能 豁 免 部 分 或 全 部 校 本 評 核 的 考 核 4.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會 協 調 各 科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期 限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考 評 局 會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提 交 分 數 的 安 排, 以 便 教 師 編 排 該 學 年 評 核 活 動 的 時 間 表 教 師 亦 應 通 知 學 生 各 科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及 按 照 學 校 的 教 學 進 度 編 定 學 生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的 時 間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提 交 分 數 的 期 限 並 非 學 生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學 校 宜 在 提 交 分 數 之 前 預 留 充 分 時 間, 以 便 確 定 評 核 結 果 和 記 錄 及 跟 進 異 常 個 案, 及 準 時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學 校 宜 協 調 不 同 學 科 進 行 評 核 的 時 間, 並 考 慮 學 生 及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使 學 生 的 課 業 不 會 集 中 於 一 或 兩 個 關 鍵 月 份, 而 盡 可 能 分 布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兩 個 學 年 內 學 校 須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上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在 提 交 分 數 之 前, 考 評 局 會 提 供 該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手 冊 及 培 訓 課 程 以 幫 助 教 師 熟 習 系 統 的 運 作 教 師 須 小 心 核 對 輸 入 系 統 的 分 數 是 否 正 確, 然 後 才 交 給 校 長 確 認, 再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為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學 校 只 需 於 中 六 學 年 將 中 五 及 中 六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一 併 呈 交 考 評 局 有 關 該 一 次 性 呈 分 的 實 施, 請 注 意 以 下 各 項 : (a) (b) (c)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和 校 內 的 施 行 均 維 持 不 變 學 校 應 繼 續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和 學 校 內 部 的 時 間 表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學 校 應 妥 善 保 存 中 五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於 中 六 學 年 呈 交 為 方 便 學 校 保 存 中 五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將 提 供 校 本 評 核 記 分 表 範 本 ( 微 軟 試 算 表.xls 格 式 ), 讓 教 師 輸 入 分 數 以 作 校 內 記 錄 記 分 表 範 本 大 約 於 每 年 3 月 提 供 予 學 校 使 用 就 一 次 性 呈 分 的 一 些 常 見 問 題, 請 參 閱 以 下 連 結 : > 校 本 評 核 一 次 性 呈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6

20 4.5 利 益 申 報 為 避 免 可 能 出 現 / 可 預 見 的 利 益 衝 突, 教 師 必 須 申 報 被 評 核 的 學 生 當 中, 是 否 有 他 們 的 親 屬 ( 包 括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侄 兒 侄 女 表 兄 弟 姊 妹 及 與 他 們 同 住 的 人 ) 有 關 的 申 報 記 錄 會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學 校 領 導 人 除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申 報 記 錄 外, 亦 應 設 立 校 內 程 序, 要 求 教 師 在 學 年 初 就 他 們 和 學 生 是 否 有 任 何 親 屬 關 係 作 正 式 申 報, 並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例 如 安 排 其 他 教 師 評 核 有 關 學 生 ( 如 適 用 ) 4.6 保 密 要 求 由 於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將 會 計 算 在 學 生 的 公 開 評 核 成 績 內, 如 果 在 評 核 之 前 需 要 將 有 關 課 業 內 容 予 以 保 密, 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在 校 內 考 試 時 所 採 用 的 步 驟, 以 保 障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17

21 第 五 章 分 數 調 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調 整 成 績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證 校 本 評 核 的 公 平 由 於 任 課 教 師 清 楚 了 解 其 學 生 的 能 力, 所 以 由 他 們 判 斷 學 生 的 表 現 是 最 適 當 的 通 過 教 師 的 互 相 討 論, 他 們 能 對 校 內 修 讀 同 一 科 目 的 學 生 作 出 可 信 的 評 核 可 是 在 評 核 過 程 中, 教 師 未 必 明 瞭 其 他 學 校 學 生 的 表 現 水 平 儘 管 考 評 局 已 為 教 師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培 訓 課 程, 而 教 師 亦 採 用 相 同 的 評 核 準 則, 仍 然 難 以 避 免 部 分 學 校 的 教 師 的 評 核 較 其 他 教 師 寬 鬆 或 嚴 格 此 外, 不 同 學 校 的 給 分 範 圍 也 可 能 出 現 差 異 為 處 理 這 些 潛 在 問 題, 考 評 局 跟 大 部 分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考 試 機 構 一 樣, 會 利 用 不 同 方 法 調 整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以 確 保 不 同 學 校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可 比 性 5.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在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調 整 方 法 由 考 評 局 委 任 的 人 員 ( 如 審 核 員 統 籌 員 ) 檢 視 包 括 不 同 水 平 學 生 的 習 作 樣 本, 然 後 建 議 分 數 調 整 幅 度 考 評 局 會 指 定 須 檢 視 習 作 樣 本 的 數 量, 以 便 對 不 同 程 度 的 學 生 的 評 分 水 平 有 足 夠 的 評 估 和 判 斷 如 有 需 要, 考 評 局 會 要 求 學 校 提 供 更 多 的 樣 本 作 檢 視 調 整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或 有 改 變, 惟 學 校 所 評 學 生 的 次 第 則 維 持 不 變 有 關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請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小 冊 子 ( ) 分 數 調 整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即 以 每 一 所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 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 教 師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有 關 的 建 議 方 法, 教 師 可 參 閱 第 三 章 3.4 節 每 年 考 試 後, 考 評 局 將 向 學 校 發 送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報 告, 報 告 內 詳 列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調 整 幅 度, 供 學 校 參 考 18

22 第 六 章 違 規 事 項 違 規 行 為 泛 指 在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活 動 時, 學 生 的 行 為 對 其 他 考 生 造 成 不 公, 包 括 ( 但 又 不 局 限 於 此 ): - 把 他 人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無 論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當 作 自 己 的 作 品 向 教 師 遞 交 ; 及 - 從 書 本 報 章 雜 誌 光 碟 互 聯 網 或 其 他 來 源 直 接 抄 錄 部 分 或 全 部 資 料, 而 又 沒 有 註 明 出 處 一 般 來 說, 以 上 違 規 情 況 一 般 會 被 視 為 抄 襲 行 為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在 完 成 評 核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學 生 須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任 課 教 師 應 密 切 留 意 學 生 的 進 度, 以 核 證 所 評 核 的 習 作 是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 ( 詳 情 參 閱 第 三 章 3.3 節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 最 了 解 學 生 能 力 的 是 他 們 的 教 師, 只 要 透 過 適 當 的 監 察, 應 能 發 現 抄 襲 及 違 規 等 行 為 學 校 應 就 處 理 懷 疑 違 規 個 案 制 定 處 理 程 序, 包 括 就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及 就 核 實 的 個 案 採 取 適 當 的 懲 處 行 動 調 查 過 程 中, 學 校 可 要 求 學 生 : - 提 供 完 成 課 業 的 相 關 證 明 ; - 與 教 師 一 起 討 論 課 業 內 容 及 回 答 有 關 問 題, 以 顯 示 他 們 對 習 作 內 容 的 認 識 和 理 解 ; - 在 教 師 的 監 督 下, 完 成 一 些 與 原 本 課 業 相 近 的 補 充 課 業 ; 及 - 出 席 面 談 或 完 成 測 試, 以 顯 示 他 對 自 己 提 交 的 課 業 有 充 分 的 理 解 抄 襲 行 為 涉 及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行 為 的 個 案, 按 其 嚴 重 性 處 理, 詳 述 如 下 :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 類 別 屬 嚴 重 個 案, 即 差 不 多 整 份 甚 或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涉 及 抄 襲, 學 生 只 有 極 少 甚 或 完 全 沒 有 自 己 的 原 創 其 他 抄 襲 個 案 : 處 理 方 法 學 校 提 交 個 案 予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由 學 校 處 理 屬 較 輕 微 個 案, 包 括 : - 在 學 生 習 作 中 只 發 現 極 輕 微 的 違 規 情 況, 或 19

23 - 學 生 習 作 有 部 分 抄 錄 自 參 考 資 料 但 卻 未 有 註 明 出 處 ; 習 作 仍 有 相 當 部 分 屬 學 生 自 己 的 原 創 處 理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的 程 序 在 中 六 學 年 完 成 提 交 分 數 後, 學 校 須 就 發 現 的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提 交 報 告 予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學 校 須 在 報 告 內 記 錄 個 案 詳 情 並 提 交 有 關 文 件, 附 錄 F 為 供 學 校 提 交 個 案 的 報 告 範 本, 該 範 本 已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 在 提 交 有 關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時, 學 校 須 於 發 現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分 數 欄 內 標 示 P 這 些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將 由 考 評 局 常 設 委 員 會 調 查 核 實, 並 提 供 建 議 罰 則 予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慮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檢 視 所 有 資 料 及 證 據 後, 會 根 據 委 員 會 處 理 考 試 異 常 個 案 的 指 引 決 定 罰 則 有 關 罰 則 包 括 : (a) 經 核 實 觸 犯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得 零 分 此 外, 考 生 在 該 科 的 科 目 成 績 被 罰 降 低 一 個 等 級 (b) 若 違 規 情 況 極 嚴 重, 例 如 多 次 觸 犯 抄 襲 等, 考 生 可 被 罰 取 消 有 關 科 目 或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試 成 績 處 理 其 他 抄 襲 個 案 的 程 序 其 他 較 輕 微 個 案 由 學 校 處 理 學 校 無 需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這 些 個 案, 但 須 保 留 有 關 記 錄 學 校 應 根 據 校 規 及 考 評 局 指 引, 考 慮 違 規 的 嚴 重 程 度, 就 核 實 個 案 作 適 當 的 懲 處 其 中 可 包 括 : 向 學 生 發 警 告 信 ( 例 如 : 對 輕 微 違 規 或 於 評 估 初 期 因 疏 忽 而 觸 犯 的 個 案 ); 扣 減 有 關 課 業 得 分 ; 及 將 有 關 課 業 評 為 零 分 教 師 須 注 意, 評 分 時 應 略 過 已 核 實 屬 抄 襲 的 部 分, 所 有 得 分 應 來 自 學 生 的 原 創 部 分 在 發 放 成 績 後, 考 生 只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覆 核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但 不 可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他 們 在 校 本 評 核 的 表 現, 因 此, 學 校 須 知 會 相 關 學 生 就 違 規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懲 處 若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有 任 何 疑 問, 學 校 應 按 校 內 程 序 處 理, 並 在 提 交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前 處 理 所 有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考 評 局 發 現 的 抄 襲 個 案 在 中 六 學 年 完 成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後, 考 評 局 會 調 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審 閱 學 校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若 在 過 程 中 發 現 任 何 懷 疑 抄 襲 個 案, 會 按 學 校 發 現 抄 襲 個 案 的 方 式 處 理 考 評 局 會 要 求 學 校 跟 進 懷 疑 個 案, 無 論 屬 嚴 重 抄 襲 或 其 他 較 輕 微 個 案, 均 按 以 上 所 述 程 序 處 理 20

24 6.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學 校 應 教 導 學 生 認 識 什 麼 是 違 規 行 為 及 其 後 果 教 師 亦 應 給 予 學 生 指 引, 在 課 業 中 如 何 正 確 註 明 所 引 用 的 他 人 資 料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的 過 程 中, 可 參 考 不 同 類 別 的 資 料, 包 括 書 籍 報 章 雜 誌 互 聯 網 等, 亦 可 與 朋 輩 / 家 長 討 論, 但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抄 襲 行 為 學 生 須 在 作 業 中 註 明 所 引 用 資 料 的 來 源 並 加 以 鳴 謝 學 生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交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小 冊 子 中 關 於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 21

25 附 錄 A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以 下 詳 列 不 同 持 份 者, 包 括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 校 長 及 教 師 ) 學 生, 於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的 職 責 考 評 局 1. 發 展 評 核 架 構, 制 定 評 核 / 行 政 指 引 及 校 本 評 核 評 分 準 則 2. 研 究 校 本 評 核 各 項 內 容 ( 包 括 其 他 國 家 的 評 核 政 策 及 措 施 成 績 調 整 方 法 校 本 評 核 所 涉 及 的 心 理 測 量 問 題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等 ) 3. 與 教 育 局 合 作, 主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4. 監 察 學 校 有 否 按 照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5. 委 任 各 科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6. 處 理 學 校 提 交 的 評 核 記 錄 7. 調 整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8. 給 予 學 校 回 饋 教 育 局 1. 發 展 課 程 架 構 2. 與 考 評 局 合 作, 資 助 及 籌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3. 向 學 校 提 供 學 與 教 資 源, 使 校 本 評 核 得 以 順 利 施 行 4. 支 援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 WebSAMS ), 以 便 保 存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教 師 / 班 級 資 料 及 評 核 記 錄 5. 檢 討 校 內 評 核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 的 各 項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 例 如 透 過 檢 視 學 校 的 教 學 設 施 觀 課 及 校 外 評 核 程 序 )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1. 制 定 校 內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程 序 及 規 則, 令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更 有 效 2.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校 本 評 核 會 議 及 統 籌 員 與 教 師 會 議 22

26 3. 提 名 個 別 科 目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統 籌 該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資 料 5. 確 認 學 校 提 交 給 考 評 局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6. 協 助 安 排 考 評 局 評 核 發 展 經 理 及 考 試 人 員 ( 例 如 監 督 統 籌 員 及 審 核 員 ) 到 校 審 閱 學 生 課 業 及 評 核 記 錄 7. 設 立 校 本 評 核 質 素 保 證 系 統 8.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教 師 1. 向 學 生 解 說 校 本 評 核 的 宗 旨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及 校 內 相 關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2. 把 校 本 評 核 作 為 校 內 學 與 教 的 組 成 部 分 施 教 3. 按 照 考 評 局 及 學 校 所 訂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施 行 情 況 的 資 料 5. 按 照 考 評 局 制 定 的 評 核 準 則, 評 核 學 生 課 業 / 表 現 6. 核 證 學 生 的 課 業 及 表 現 記 錄 的 真 確 性 7. 按 時 間 表 將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提 交 考 評 局 8. 保 存 學 生 的 評 核 記 錄 及 學 生 習 作, 以 備 檢 查 9.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學 生 1. 須 了 解 校 本 評 核 是 日 常 學 與 教 的 一 部 分 ; 從 校 本 評 核 及 教 師 給 予 的 回 饋, 學 習 到 一 些 或 未 能 於 公 開 考 試 反 映 的 能 力 和 知 識 ;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能 補 充 課 程 其 他 部 分 的 學 習 2. 了 解 課 業 要 求 評 核 準 則 重 要 的 日 期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3.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誠 實 及 負 責 任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課 業 4. 準 時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5. 妥 善 保 存 校 本 評 核 的 相 關 記 錄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為 止, 並 按 學 校 及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交 記 錄 作 檢 視 23

27 附 錄 B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當 某 科 目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考 評 局 會 委 任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校 長 須 就 有 關 科 目 提 名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校 內 統 籌 員, 負 責 該 科 任 課 教 師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之 間 的 連 繫 工 作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的 職 責 如 下 : 1. 監 察 校 本 評 核 的 運 作, 並 直 接 向 考 評 局 負 責 2. 安 排 各 項 所 需 事 宜, 使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任 課 教 師 熟 悉 及 掌 握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確 保 教 師 以 一 致 的 準 則 評 分 3. 將 任 何 異 常 個 案 向 考 評 局 匯 報, 並 建 議 有 效 的 跟 進 措 施, 如 調 整 分 數 4.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本 局 提 出 修 訂 建 議 5. 統 籌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工 作 6. 就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建 議 7. 撰 寫 校 本 評 核 學 生 表 現 報 告, 並 於 學 年 年 末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考 評 局 所 委 任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負 責 連 繋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和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之 間 的 溝 通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1.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連 繫 及 檢 視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情 況 2.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及 教 師 舉 行 會 議, 將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轉 達 各 校 教 師,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困 難, 並 收 集 意 見 和 回 應 3. 向 監 督 匯 報 區 內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和 異 常 情 況, 並 建 議 適 當 的 跟 進 措 施 4. 向 教 師 提 供 指 引 和 支 援, 並 確 保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能 符 合 要 求 5. 協 助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的 教 師 建 立 一 套 一 致 的 評 核 準 則 6. 輔 助 監 督 處 理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運 作 的 一 切 事 宜 7. 審 閱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及 相 關 記 錄, 並 就 教 師 評 分 及 學 生 習 作 的 水 平, 向 教 師 提 供 回 饋 8. 在 學 年 年 末, 提 交 其 區 內 小 組 成 員 學 校 的 周 年 報 告 24

28 校 本 評 核 校 內 統 籌 員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由 校 長 提 名, 負 責 校 內 教 師 與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考 評 局 之 間 的 連 繫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此 ): 1. 就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作 為 學 校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聯 絡 人 2. 與 教 授 同 級 的 任 課 教 師 協 商, 策 劃 評 核 計 劃 ( 如 課 業 的 數 量 時 間 及 施 教 次 序 ) 3. 統 籌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事 宜 4. 向 分 區 統 籌 員 報 告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或 異 常 情 況 25

29 附 錄 C 行 事 曆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事 項 一 覽 表 ( 暫 定 稿 ): 學 年 時 間 事 項 中 四 2013 年 9 月 11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小 組 會 議 介 紹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資 訊 校 內 統 籌 員 及 教 師 培 訓 小 組 會 議 及 討 論 2014 年 7 月 或 以 前 學 校 制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並 確 定 中 五 和 中 六 年 級 的 評 核 安 排 中 五 2014 年 9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中 五 級 任 課 教 師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2014 年 9 月 2016 年 校 本 評 核 手 冊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tc/sba/ ) 2014 年 11 月 12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小 組 會 議 :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最 新 匯 報 提 交 分 數 / 記 錄 及 其 他 細 節 的 安 排 中 四 級 試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經 驗 分 享 2014 年 底 2015 年 中 中 五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計 劃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6

30 學 年 時 間 事 項 中 六 2015 年 9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中 六 級 任 課 教 師 的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2015 年 9 月 11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小 組 會 議 : 學 校 中 五 評 核 結 果 的 回 饋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最 新 匯 報 2017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 如 適 用 ) 2015 年 9 月 12 月 中 六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計 劃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016 年 1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級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及 第 二 部 分 ) 2016 年 2 月 3 月 抽 樣 檢 視 評 核 結 果 和 記 錄 2016 年 3 月 5 月 考 評 局 分 析 及 調 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學 校 提 交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供 專 家 檢 視 2016 年 7 月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發 放 成 績 2016 年 10 月 學 校 獲 得 分 數 調 整 的 結 果 及 回 饋 27

31 附 錄 D 聯 絡 方 法 (1) 教 師 可 通 過 下 列 途 徑 聯 絡 考 評 局 : 有 關 考 試 安 排 及 申 請 特 別 處 理 的 查 詢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2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學 校 考 試 及 評 核 部 經 理 ( 中 學 文 憑 校 本 評 核 ) 有 關 在 校 內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及 學 科 資 料 的 查 詢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3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評 核 發 展 部 校 本 評 核 組 (2) 教 師 可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頁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通 告 及 下 載 常 用 文 件 : 網 址 : 關 於 一 般 資 料, 請 在 主 頁 選 按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再 選 校 本 評 核 (3)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可 以 聯 絡 分 區 統 籌 員, 以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支 援 及 建 議 28

32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20 - 學 年 附 錄 E 註 : 1. 高 中 學 生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須 填 妥 並 簽 署 本 聲 明 表 格 每 名 學 生 只 須 填 寫 一 份 2. 學 校 須 保 存 填 妥 的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直 至 公 開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班 別 : 班 號 :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1.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堅 守 學 術 誠 信 是 極 之 重 要 的,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時,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2.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時, 可 參 考 相 關 資 料, 但 不 容 許 抄 襲 行 為 學 生 須 運 用 自 己 的 文 字 完 成 課 業, 切 記 不 可 抄 錄 他 人 的 著 作 或 意 念, 視 為 自 己 的 作 品 若 有 需 要, 學 生 可 引 錄 他 人 作 品 的 原 文 或 間 接 引 用 他 人 的 意 念 或 觀 點, 但 必 須 在 作 業 中 清 楚 標 明 所 抄 錄 或 引 用 的 資 料 並 列 明 出 處 3. 學 生 不 宜 在 課 業 中 大 量 抄 錄 或 引 用 他 人 資 料, 這 只 反 映 作 業 缺 乏 個 人 見 解, 所 得 的 教 師 評 分 將 會 甚 低 4. 學 生 可 參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小 冊 子 ( ) 中 關 於 引 用 及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5. 學 生 一 經 證 實 抄 襲 行 為, 將 受 到 嚴 懲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清 楚 說 明, 若 考 生 違 反 規 則, 可 被 罰 取 消 有 關 科 目 或 全 部 考 試 成 績, 或 被 罰 扣 減 分 數 或 降 級 我 已 閱 讀 上 述 注 意 事 項, 並 聲 明 : 於 本 學 年 完 成 的 所 有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是 我 的 作 品 ; 我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沒 有 包 含 直 接 抄 錄, 而 又 未 註 明 出 處 的 資 料 ; 我 有 責 任 確 保 習 作 是 我 自 己 的 作 品, 並 承 擔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觸 犯 抄 襲 或 其 他 違 規 行 為 帶 來 的 後 果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29

33 附 錄 F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個 案 報 告 註 : 1. 學 校 須 將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的 詳 細 資 料 記 錄 在 本 報 告 內, 並 於 中 六 學 年 提 交 分 數 後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呈 交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2. 學 校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時, 須 於 該 學 生 涉 及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分 數 欄 內 標 示 P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班 別 : 班 號 : 科 目 : 個 案 摘 要 相 關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詳 情 / 備 註 完 成 相 關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日 期 違 規 情 況 ( 請 於 適 當 方 格 加 號 ) 差 不 多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涉 及 抄 襲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涉 及 抄 襲 其 他 ( 請 說 明 ): 相 關 文 件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作 佐 證 : 1. 相 關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2. 該 學 生 完 成 的 習 作, 並 標 明 抄 襲 的 部 分 3. 所 抄 襲 的 資 料 4. 其 他 ( 請 說 明 ): 跟 進 過 程 於 ( 日 期 ) 面 見 及 通 知 學 生 此 報 告 已 呈 交 考 評 局 其 他 ( 請 說 明 ): 30

34 聯 絡 人 : 姓 名 : 職 位 : 電 話 :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校 長 簽 名 校 印 任 課 教 師 姓 名 校 長 姓 名 日 期 31

35 附 錄 G 2016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部 分 評 分 表 學 校 編 號 : 校 內 評 分 員 :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確 認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列 出 設 計 綱 要 及 一 系 列 設 計 要 求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進 行 個 案 研 習 或 科 技 探 究 產 生 及 發 展 意 念 草 繪 所 建 議 的 設 計 方 案 總 分 備 註 (10) (10) (15) (35) (20) (10) (100) 1/15 2/15 3/15 4/15 5/15 6/15 7/15 8/15 9/15 10/15 11/15 12/15 13/15 14/15 15/15 32

36 2016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二 部 分 評 分 表 附 錄 H 學 校 編 號 : 校 內 評 分 員 :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原 創 意 念 及 各 項 可 行 的 答 案 設 計 的 可 行 性 及 原 創 性 所 製 作 的 產 品 的 功 能 及 質 量 適 當 及 創 意 地 應 用 科 技 計 劃 時 間 及 資 源 的 管 理 就 科 技 及 設 計 方 面 去 測 試 及 評 估 最 後 的 設 計 評 鑑 所 設 計 的 方 案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影 響 實 踐 滿 足 客 戶 /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整 體 表 現 總 分 備 註 (20) (10) (15) (10) (5) (10) (10) (10) (10) (100) 1/15 2/15 3/15 4/15 5/15 6/15 7/15 8/15 9/15 10/15 11/15 12/15 13/15 14/15 15/15 33

37 附 錄 I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建 議 題 目 考 生 只 須 選 擇 下 列 一 項 設 計 作 業 : 設 計 作 業 一 : 快 餐 店 的 座 位 及 服 務 設 施 快 餐 店 是 香 港 常 見 的 餐 廳 之 一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蒐 集 探 討 及 研 發 香 港 快 餐 店 有 關 空 間 的 應 用 探 討 單 元 式 座 位 的 結 構 及 製 造 研 發 用 作 收 集 餐 具 及 盤 子 的 手 推 車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設 計 及 製 作 一 套 供 兩 人 或 四 人 用 的 單 元 式 座 位 設 計 及 製 作 一 輛 用 作 收 集 餐 具 及 盤 子 的 手 推 車 建 議 及 繪 製 一 間 新 快 餐 店 的 平 面 圖 設 計 作 業 二 : 一 間 樹 屋 樹 屋 可 作 為 香 港 其 中 一 個 旅 遊 景 點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蒐 集 探 討 建 造 樹 屋 作 為 香 港 旅 遊 景 點 的 可 行 性 探 討 建 造 樹 屋 的 各 種 新 材 料 探 索 各 種 連 接 樹 屋 群 的 方 法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設 計 一 間 具 特 色 的 樹 屋 設 計 及 展 示 一 種 連 接 樹 屋 群 的 方 法, 使 人 們 可 以 在 樹 屋 之 間 互 相 往 來 列 出 一 張 有 關 在 使 用 樹 屋 時 的 安 全 措 施 清 單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保 留 版 權 Hong Kong Examinations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HKDSE-DAT SBA-1 34 續 後 頁

38 設 計 作 業 三 : 一 個 商 場 的 有 蓋 巴 士 總 站 現 須 為 一 個 新 商 場 設 計 一 個 有 蓋 的 巴 士 總 站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蒐 集 探 討 可 改 良 有 蓋 巴 士 總 站 空 氣 質 素 的 方 法 探 索 採 用 一 可 以 幫 助 傷 殘 人 士 上 落 巴 士 的 裝 置 探 究 供 乘 客 在 等 候 區 使 用 的 各 種 座 位 形 式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列 出 在 設 計 新 商 場 有 蓋 巴 士 站 時 的 各 個 發 展 意 念 設 計 及 展 示 一 組 在 巴 士 總 站 的 裝 置 以 幫 助 傷 殘 人 士 上 落 巴 士 設 計 及 製 作 可 供 乘 客 在 等 候 巴 士 時 使 用 的 座 位 備 註..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清 楚 說 明, 若 考 生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他 們 可 能 被 罰 扣 減 分 數 降 級, 甚 或 取 消 部 分 或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試 資 格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手 冊 HKDSE-DAT SBA-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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