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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茱造颛 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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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C S 通 函 Circular 发 : 总 部 相 关 处 室 各 分 社 / 办 事 处 并 转 船 公 司 中 国 船 级 社 (2012 年 ) 通 函 第 35 号 总 第 197 号,Rev 年 12 月 13 日 ( 共 78 页 ) 船 员 考 试 发 证 要 求 --- 转 发 马 绍 尔 海 事 主 管 机 关 海 事 通 告 MI-118E (Rev.8/13) 马 绍 尔 海 事 主 管 机 关 发 布 海 事 通 告 MI-118E,Rev.8/13, 该 版 本 是 对 MI-118, Rev.1/13 版 本 的 修 订 更 新 部 分 ( 第 6 页 ); 更 新 附 件 1-3 表 格 ( 第 页 ) 本 文 旨 在 按 照 马 绍 尔 群 岛 共 和 国 (RMI) 海 事 主 管 当 局 ( 以 下 简 称 主 管 当 局 ) 的 要 求 为 船 东 管 理 人 船 员 指 定 代 表 (AR) 和 认 可 组 织 (RO) 提 供 关 于 海 员 参 加 STCW 公 约 及 规 则 要 求 的 受 雇 或 就 业 于 RMI 注 册 船 舶 的 高 级 船 员 发 证 考 试 资 格 要 求 的 指 导 应 参 考 出 版 物 海 员 发 证 要 求 (MI-118), 其 中 包 含 对 申 请 人 评 估 及 批 准 通 过 考 试 签 发 证 书 的 附 加 说 明 我 社 审 核 员 在 对 马 绍 尔 旗 船 舶 进 行 相 关 审 核 时, 应 确 保 新 版 通 函 要 求 的 落 实, 并 重 点 关 注 : 1. 申 请 进 行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的 人 员 不 得 低 于 18 周 岁 低 于 21 周 岁 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大 副 第 一 助 理 轮 机 员 或 更 高 级 别 的 发 证 考 试 申 请 人 需 通 过 提 交 护 照 出 生 证 明 入 国 籍 证 书 或 其 它 可 接 受 的 出 生 日 期 证 明 文 件, 来 提 供 令 人 满 意 的 年 龄 证 明 2. 申 请 人 可 以 持 有 任 何 国 籍, 并 不 需 要 成 为 RMI 公 民 或 居 民 3. 证 书 的 格 式 3.1 STCW 证 书 如 果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符 合 STCW 公 约 要 求 且 通 过 相 应 考 试, 将 会 向 其 签 发 以 下 格 式 的 证 书 : 1. MI-105C
2 此 证 书 表 明, 根 据 经 修 订 的 1978 年 STCW 公 约 的 条 款, 该 高 级 船 员 完 全 合 格, 并 向 有 资 格 获 得 STCW 证 书 的 高 级 船 员 签 发 STCW 规 定 格 式 的 证 书 非 STCW 证 书 则 无 须 参 照 STCW 3.2 非 STCW 证 书 非 STCW 公 约 证 书 是 指 签 发 给 在 海 洋 石 油 开 采 业 的 人 员 和 不 能 指 定 职 能 的 适 任 高 级 船 员 的 STCW 证 书 注 : 本 通 函 替 代 我 社 原 2013 年 的 CCS 通 函 第 15 号 总 301 号 ;2013 年 的 CCS 通 函 第 15 号 总 301 号 Rev.1( 这 三 个 通 函 同 时 作 废 ) 附 件 :1. 马 绍 尔 海 事 通 告 MI-118E 中 文 译 文 参 考, 共 36 页 2. 马 绍 尔 海 事 通 告 MI-118 E 原 文, 共 40 页 中 文 翻 译 如 有 歧 义, 以 海 事 通 函 原 文 为 主 本 通 函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与 总 部 : 认 证 管 理 处 联 系
3 马 绍 尔 群 岛 共 和 国 海 员 考 试 发 证 要 求 海 事 主 管 当 局 办 公 室 8/13 MI-118E
4 声 明 该 文 件 为 船 东 船 舶 经 营 人 和 船 员 解 读 海 事 主 管 当 局 有 关 要 求 提 供 指 南, 并 不 减 少 或 替 代 经 修 订 的 1990 年 海 事 法 或 其 它 海 事 条 例 内 的 相 关 要 求 赠 阅 版 的 船 员 考 试 发 证 要 求 不 会 自 动 更 新, 因 此 可 能 会 有 内 容 过 期 本 出 版 物 的 最 新 版 本 请 到 网 址 综 合 出 版 物 文 件 夹 (CPF),MI-300 下 载 要 求 马 绍 尔 群 岛 共 和 国 的 船 舶 随 船 携 带 该 版 本 的 CD CPF,MI-300 的 副 本 享 受 自 动 升 级 服 务, 可 以 从 以 下 地 址 订 购 :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Maritime Administrator c/o Marshall Islands Maritime and Corporate Administrators, Inc Commerce Park Drive Reston, VA USA Telephone: Telefax: publications@register- iri.com
5 海 员 考 试 发 证 要 求 (MI-118E) 发 行 和 修 订 历 史 记 录 版 本 2013 第 4 版 2013 第 3 版 日 期 月 / 年 08/13 更 新 部 分 ( 第 6 页 ); 更 新 附 件 1-3 表 格 ( 第 页 ) 描 述 订 立 人 订 立 时 间 月 / 日 / 年 M.McConnell 08/29/13 01/13 更 新 了 附 件 3 中 的 表 (29 页 ) M.McConnell 01/11/ 第 2 版 2012 第 1 版 11/12 更 新 了 和 3.2.5( 第 9-11 页 ); 增 加 部 分 内 容 并 对 余 下 内 容 重 新 编 号 ( 第 页 ); 更 新 TOC 以 反 映 上 述 变 更 内 容 05/12 更 新 部 分 ( 第 11 页 ) 和 附 件 1 3 和 5 中 的 表 格 部 分 ( 分 别 在 第 和 32 页 ) M.McConnell 11/27/12 M.McConnell 05/17/12-10/11 初 版 发 行 M. McConnell 10/25/11 Rev. 8/13 i MI-118E
6 海 员 考 试 发 证 要 求 目 录 1.0 授 权 签 发 证 书 文 件 和 考 试 制 订 标 准 符 合 经 修 订 的 1978 年 STCW 公 约 未 分 类 资 格 的 评 估 总 则 定 义 申 请 表 表 MI-105E 证 书 的 格 式 STC W 证 书 表 MI-105C S T C W 证 书 格 式 职 能 8.2 责 任 级 别 高 级 船 员 的 S T C W 发 证 资 格 要 求 非 - S T C W 公 约 证 书 责 任 级 别 费 用 明 细 表 支 付 方 式 支 票 信 用 卡 现 金 邮 寄 欺 诈 伪 造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企 图 贿 赂 考 试 批 准 的 一 般 性 要 求 年 龄 国 籍 体 检 推 荐 信 照 片 雷 达 模 拟 器 培 训 自 动 雷 达 标 绘 仪 ( A R P A ) 培 训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 E C D I S ) G M D S S 证 书 救 生 艇 筏 / 救 助 艇 培 训 (PSC 或 PSCRB) 高 级 消 防 培 训 医 疗 急 救 培 训 资 历 证 明 Rev.8/13 4 MI-118E
7 国 内 证 书 的 更 新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适 任 人 员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的 要 求 三 副 ( O I C N W ) 二 副 ( 值 班 高 级 船 员 (OOW)- 航 海 ) 大 副 船 长 不 超 过 350 总 吨 的 游 艇 - 船 长 / 不 超 过 500 总 吨 的 游 艇 - 大 副 经 认 证 的 服 务 资 历 远 洋 航 行 吨 位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MODU)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考 试 对 服 务 资 历 的 要 求 压 载 水 控 制 操 作 员 驳 船 监 管 员 - 此 项 考 试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 海 上 设 施 管 理 人 服 务 时 间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蒸 汽 机 和 内 燃 机 考 试 的 服 务 资 历 要 求 所 有 级 别 机 工 所 有 级 别 轮 机 员 第 三 助 理 轮 机 员 (O I C E W ; 三 管 轮 ) 第 二 助 理 轮 机 员 (O I C E W ; 二 管 轮 ) 第 一 助 理 轮 机 员 ( 大 管 轮 ) 轮 机 长 所 有 级 别 - 蒸 汽 工 蒸 汽 工 和 机 工 证 书 推 进 功 率 有 效 性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 MODU)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考 试 的 服 务 资 历 要 求 助 理 维 修 主 管 维 修 主 管 消 防 服 务 时 间 G M D S S 通 用 操 作 员 限 用 操 作 员 通 用 操 作 员 二 级 无 线 电 电 子 操 作 员 一 级 无 线 电 电 子 操 作 员 申 请 表 普 通 海 员 考 试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ASD) 和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ASE) 一 等 水 手 二 等 水 手 或 水 手 长 轮 机 部 值 班 人 员 ( 加 油 工 / 机 工, 生 火 和 司 水 工 ) 综 合 等 级 海 员 ( 通 用 -1(GP-1) 和 通 用 -2(GP-2)) 非 值 班 普 通 海 员 特 殊 资 格 - 液 货 船 英 语 附 加 考 试 要 求 经 验 证 明 可 接 受 的 文 件 毕 业 证 书 Rev.8/13 5 MI-118E
8 3.8.2 国 外 证 书 证 明 旧 证 书 的 交 回 英 语 熟 练 程 度 申 请 程 序 如 何 申 请 考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考 试 科 目 出 版 物 指 南 考 试 指 南 表 进 行 考 试 经 授 权 的 表 出 版 物 和 设 备 禁 止 未 经 授 权 的 人 员 和 通 讯 个 人 行 为 考 试 工 具 处 罚 未 能 完 成 考 试 复 考 通 过 率 等 待 时 间 试 卷 的 复 核 附 件 附 件 1 附 件 2 附 件 3 附 件 4 附 件 5 附 件 6 附 件 7 MI-105E,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考 试 申 请 表 MI-105C, 按 照 经 修 订 的 1978 年 STCW 公 约 签 发 的 证 书 MI-105M, 身 体 检 查 报 告 / 证 书 费 用 清 单 Visa 万 事 达 卡 或 美 国 运 通 信 用 卡 样 本 STCW 等 效 签 注 - 国 家 考 试 流 程 图 Rev.8/13 6 MI-118E
9 宗 旨 : 海 员 考 试 发 证 要 求 本 出 版 物 旨 在 按 照 马 绍 尔 群 岛 共 和 国 (RMI) 海 事 主 管 当 局 ( 以 下 简 称 主 管 当 局 ) 的 要 求 为 船 东 管 理 人 船 员 指 定 代 表 (AR) 和 认 可 组 织 (RO) 提 供 关 于 海 员 参 加 STCW 公 约 及 规 则 要 求 的 受 雇 或 就 业 于 RMI 注 册 船 舶 的 高 级 船 员 发 证 考 试 资 格 要 求 的 指 导 应 参 考 出 版 物 海 员 发 证 要 求 (MI-118), 其 中 包 含 对 申 请 人 评 估 及 批 准 通 过 考 试 签 发 证 书 的 附 加 说 明 1.0 授 权 1.1 签 发 证 书 文 件 和 考 试 每 一 位 海 事 事 务 副 专 员 有 权 代 表 主 管 当 局 对 所 有 商 船 海 事 人 员 签 发 证 书 和 文 件 ( 见 经 修 订 的 1990 年 RMI 海 事 法, 第 1 章, 第 109(1) 节 ; 和 RMI 海 事 条 例 1.04) 1.2 制 订 标 准 主 管 当 局 经 授 权 对 商 船 人 员 的 发 证 和 等 级 提 升 以 及 维 护 RMI 商 船 的 高 标 准 设 立 必 要 及 恰 当 的 标 准 ( 见 1990 年 RMI 海 事 法, 第 1 章, 第 109(2) 节 ; RMI 海 事 条 例 1.04 ) 1.3 符 合 经 修 订 的 1978 年 STCW 公 约 对 应 上 述 1.2 项 目 设 定 的 标 准 进 行 修 改, 使 其 完 全 符 合 经 修 订 的 1978 年 海 员 培 训 发 证 和 值 班 标 准 国 际 公 约 ( 以 下 简 称 STCW ) 的 条 款 经 修 订, 系 指 截 至 目 前 为 止 所 有 的 修 订 ( 见 经 修 订 的 1990 年 RMI 海 事 法, 第 8 章, 第 825 节 ) 1.4 未 分 类 资 格 的 评 估 2.0 总 则 2.1 定 义 如 果 申 请 人 已 经 取 得 的 资 格 服 务 资 历 经 验 和 / 或 培 训 不 满 足 这 些 特 定 要 求, 但 是 其 有 理 由 认 为 已 经 取 得 的 资 格 服 务 经 验 和 / 或 培 训 可 以 等 同 于 这 些 特 定 要 求, 那 么 申 请 人 需 将 相 关 资 格 的 书 面 证 明 文 件 提 交 至 主 管 当 局 接 受 评 估 在 所 有 此 类 情 况 下, 主 管 当 局 的 决 定 为 最 终 决 定 为 本 要 求 之 目 的, 下 列 词 组 的 定 义 为 :.1 法 规, 系 指 STCW 公 约 附 则 中 的 规 则 ;.2 经 认 可, 系 指 主 管 当 局 按 照 规 则 认 可 ;.3 船 长, 系 指 指 挥 船 舶 的 人 ;.4 高 级 船 员, 系 指 除 船 长 以 外 的,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或 法 规 所 指 定, 或 在 没 有 这 种 指 定 时 根 据 集 体 协 议 或 习 惯 做 法 指 定 的 海 员 ; Rev.8/13 7 MI-118E
10 .5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系 指 符 合 公 约 规 则 第 II/1 II/2 或 II/3 条 规 定 的 合 格 的 高 级 船 员.6 大 副, 系 指 级 别 仅 低 于 船 长 并 且 在 船 长 不 能 工 作 时 替 代 船 长 指 挥 船 舶 的 高 级 船 员 ;.7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系 指 符 合 公 约 规 则 第 III/1 III/2 或 III/3 条 规 定 的 合 格 的 高 级 船 员 ;.8 轮 机 长, 系 指 负 责 船 舶 机 械 推 进 以 及 机 械 和 电 气 装 置 的 操 作 和 维 护 的 轮 机 部 资 深 高 级 船 员 ;.9 大 管 轮, 系 指 级 别 仅 低 于 轮 机 长, 并 且 在 轮 机 长 不 能 工 作 时 替 代 轮 机 长 负 责 船 舶 机 械 推 进 以 及 机 械 和 电 气 装 置 的 操 作 和 维 护 的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10 助 理 轮 机 员, 系 指 正 在 接 受 培 训 以 成 为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并 为 国 家 法 律 或 法 规 指 定 为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助 理 的 人 ;.11 月, 系 指 日 历 月 或 由 少 于 1 个 月 的 时 间 段 所 累 积 成 的 30 天 ;.12 STCW 公 约, 系 指 由 1995 年 大 会 第 2 号 决 议 通 过, 并 由 本 组 织 加 以 修 正 的 海 员 培 训 发 证 和 值 班 (STCW) 国 际 公 约 ;.13 职 能, 系 指 STCW 公 约 指 明 的 船 舶 操 作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或 保 护 海 洋 环 境 所 需 的 一 组 任 务 职 责 和 责 任 ;.14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系 指 与 签 发 证 书 / 恢 复 证 书 有 效 或 其 它 资 格 有 关 的 船 上 服 务 ;.15 适 任 证 书 (CoC), 系 指 依 据 STCW 规 则 第 II III IV 或 VII 章 的 规 定 向 船 长 高 级 船 员 以 及 全 球 海 上 遇 险 与 安 全 系 统 无 线 电 操 作 员 签 发 和 签 注 的, 并 准 许 其 合 法 持 有 人 按 证 书 标 明 的 责 任 级 别 担 任 职 务 和 履 行 职 能 的 证 书 ;.16 签 注 证 书 (CoE), 系 指 根 据 STCW 公 约 I/10 条 的 规 定, 向 持 有 认 可 的 海 事 主 管 当 局 签 发 的 适 当 且 有 效 的 适 任 证 书 ( CoC) 的 船 长 高 级 船 员 或 全 球 海 上 遇 险 与 安 全 系 统 无 线 电 操 作 员 再 签 发 的 证 书 ( 证 书 确 认 ).17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CoP), 系 指 除 CoC 或 CoE 之 外, 向 海 员 签 发 的 表 明 符 合 STCW 公 约 的 有 关 培 训 适 任 或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相 关 要 求 的 证 书 ;.18 书 面 证 明, 系 指 除 CoC CoE 或 CoP 以 外, 用 以 证 明 已 符 合 本 公 约 的 相 关 要 求 的 文 件 ; 2.2 申 请 表 表 MI-105E 应 使 用 主 管 当 局 提 供 的 表 MI-1/5E 递 交 高 级 船 员 考 试 发 证 申 请 ( 见 附 件 1), 同 时 按 照 第 2.4 项 的 要 求, 附 上 所 有 必 要 证 据 材 料 其 它 支 持 性 资 料 以 及 费 用 Rev.8/13 8 MI-118E
11 2.3 证 书 的 格 式 STCW 证 书 如 果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符 合 STCW 公 约 要 求 且 通 过 相 应 考 试, 将 会 向 其 签 发 以 下 格 式 的 证 书 :.1 MI-105C STCW 的 证 书 格 式 此 证 书 表 明, 根 据 经 修 订 的 1978 年 STCW 公 约 的 条 款, 该 高 级 船 员 完 全 合 格, 并 向 有 资 格 获 得 STCW 证 书 的 高 级 船 员 签 发 STCW 规 定 格 式 的 证 书 非 STCW 证 书 则 无 须 参 照 STCW STCW 证 书 明 确 提 出 了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的 职 能 以 及 所 处 的 责 任 级 别 如 下 :.1 职 能 适 任 标 准 中 具 体 规 定 的 能 力 分 为 以 下 七 种 职 能 类 型 :.1 航 行.2 货 物 装 卸 和 积 载.3 控 制 船 舶 操 作 和 保 护 船 上 人 员.4 船 舶 轮 机 工 程.5 电 气 电 子 和 控 制 工 程.6 保 养 和 维 修.7 无 线 电 通 信.2 责 任 级 别 责 任 分 以 下 级 别 :.1 管 理 级 - 船 长 大 副 ( 大 副 ) 轮 机 长 第 一 助 理 轮 机 员 ( 大 管 轮 ).2 操 作 级 - 二 副 (OICNW) 三 副 (OICNW) 第 二 助 理 轮 机 员 (OICNW; 二 管 轮 ) 第 三 助 理 轮 机 员 (OICNW; 三 管 轮 ) 高 级 船 员 的 STCW 发 证 资 格 要 求.1 每 位 甲 板 / 航 海 部 高 级 船 员 必 须 适 任 职 能 1 2 及 3( 甲 板 ) 每 位 甲 板 / 航 海 部 高 级 船 员 也 可 以 适 任 附 加 职 能 3( 轮 机 ) 及 7.2 每 位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必 须 符 合 职 能 3( 轮 机 ) 4 5 及 6 每 位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也 可 以 符 合 附 加 职 能 1 2 及 3( 甲 板 ) Rev.8/13 9 MI-118E
12 2.3.4 非 STCW 证 书 2.4 费 用 清 单 非 STCW 公 约 证 书 是 指 签 发 给 在 海 洋 石 油 开 采 业 的 人 员 和 不 能 指 定 职 能 的 适 任 高 级 船 员 的 STCW 证 书 责 任 级 别 划 分 如 下 :.1 责 任 级 别 责 任 分 以 下 级 别 :.1 管 理 级 - 石 油 设 施 经 理 (OIM) 维 修 主 管 (MS).2 操 作 级 - 驳 船 监 管 员 (BS) 压 载 水 控 制 操 作 员 (BCO) 助 理 维 修 主 管 (AMS) 任 何 申 请 人 必 须 按 照 附 件 4 所 列 的 清 单 汇 款 这 笔 费 用 是 不 退 还 的, 必 须 在 申 请 时 支 付 支 付 方 式.1 支 票 应 使 用 美 国 银 行 或 美 国 国 际 银 行 分 行 开 出 的 美 元 支 票 或 汇 票, 收 款 人 是 马 绍 尔 群 岛 信 托 公 司.2 信 用 卡.3 现 金.4 邮 寄 费 用 也 可 以 用 万 事 达 卡 或 VISA 卡 支 付 如 果 用 信 用 卡 付 款, 则 必 须 使 用 本 出 版 物 附 件 5 提 供 的 付 款 方 式, 需 影 印 申 请 人 不 得 使 用 现 金 汇 款 使 用 相 应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支 票 或 信 用 卡 信 息 申 请 表 如 果 不 是 亲 自 递 交, 则 可 以 快 递 带 有 付 款 方 式 的 申 请 表 不 要 使 用 平 信 2.5 欺 诈 伪 造 失 实 陈 述 或 企 图 贿 赂 如 果 有 人 提 交 了 一 份 不 实 的 RMI 证 书 考 试 申 请 或 者 在 申 请 中 进 行 失 实 陈 述 或 企 图 贿 赂 或 腐 化 主 管 申 请 批 准 及 / 或 考 试 的 人 员, 应 当 拒 绝 他 / 她 的 申 请, 同 时 没 收 已 付 的 申 请 费 用 除 刑 事 处 罚 外, 不 得 在 少 于 两 (2) 年 的 时 间 内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RMI 证 书 考 试 申 请 中 故 意 谎 报 重 大 事 实 或 提 供 伪 造 篡 改 欺 骗 或 以 欺 诈 手 段 获 得 的 资 格 文 件, 将 受 到 除 刑 事 处 罚 外 的 行 政 处 罚, 罚 金 为 美 元, 并 在 最 长 两 (2) 年 时 间 内, 禁 止 持 有 任 何 RMI 证 书 或 海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服 务 簿 船 东 或 代 理 在 代 表 申 请 人 提 交 RMI 证 书 的 考 试 申 请 时, 如 果 其 在 有 能 力 判 断 文 件 Rev.8/13 10 MI-118E
13 真 实 性 和 真 伪 度 的 情 况 下, 故 意 呈 交 进 行 不 实 陈 述 或 引 用 伪 造 篡 改 欺 骗 或 欺 诈 手 段 获 得 的 文 件, 则 将 被 处 以 每 份 申 请 美 元 的 行 政 处 罚 该 渠 道 最 长 将 被 处 以 最 长 两 (2) 年 禁 止 提 交 任 何 申 请 ( 参 考 RMI 海 事 法 第 806 及 824 部 分 ) 2.6 考 试 批 准 的 一 般 要 求 年 龄 国 籍 申 请 进 行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的 人 员 不 得 低 于 18 周 岁 低 于 21 周 岁 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大 副 第 一 助 理 轮 机 员 或 更 高 级 别 的 发 证 考 试 申 请 人 需 通 过 提 交 护 照 出 生 证 明 入 国 籍 证 书 或 其 它 可 接 受 的 出 生 日 期 证 明 文 件, 来 提 供 令 人 满 意 的 年 龄 证 明 申 请 人 可 以 持 有 任 何 国 籍, 并 不 需 要 成 为 RMI 公 民 或 居 民 身 体 检 查.1 每 位 申 请 人 要 求 提 交 在 报 考 前 24 个 月 内 完 成 的 令 人 满 意 的 体 检 证 明 体 检 报 告 应 证 实 申 请 人 身 体 状 况 良 好, 且 其 身 体 机 能 符 合 航 海 职 业 的 要 求.2 撤 销 推 荐 信 照 片 报 告 和 体 检 证 书 应 使 用 官 方 体 检 报 告 / 证 书 表 MI-105M ( 见 附 件 3), 或 其 它 可 接 受 的 同 类 文 件 完 成 报 告 必 须 由 体 检 医 生 和 被 检 查 人 共 同 签 字, 特 别 指 出 已 经 对 申 请 人 的 听 力 视 力 及 综 合 身 体 及 精 神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其 身 体 状 况 能 够 适 任 海 员 一 职 适 用 MI 段 中 的 最 低 要 求 如 果 申 请 人 故 意 隐 瞒 可 能 会 导 致 其 不 适 任 的 病 史 或 精 神 或 身 体 残 疾, 会 被 立 即 撤 销 任 何 已 签 发 的 证 书 针 对 他 / 她 的 性 格 自 控 力 经 验 和 能 力, 每 位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至 少 一 封 推 荐 信 推 荐 信 应 由 申 请 人 近 期 服 务 船 上 的 船 长 或 雇 主 撰 写 每 位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一 (1) 份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前 十 二 (12) 个 月 内 拍 摄 的 护 照 版 式 的 照 片 照 片 必 须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正 面 像, 尺 寸 为 1¾ 英 寸 1¾ 英 寸 (45 毫 米 x45 毫 米 ); 可 以 是 黑 白 照 片, 但 最 好 是 彩 色 照 片 雷 达 模 拟 器 培 训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已 完 成 主 管 当 局 认 可 的 海 事 雷 达 模 拟 器 课 程 的 证 明 自 动 雷 达 标 绘 仪 (ARPA) 模 拟 培 训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已 完 成 主 管 当 局 认 可 的 自 动 雷 达 标 绘 仪 (ARPA) 模 拟 课 程 的 证 明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ECDIS)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已 完 成 海 事 管 理 局 认 可 的 ECDIS 课 程 Rev.8/13 11 MI-118E
14 的 证 明 GMDSS 证 书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已 完 成 主 管 当 局 认 可 的 GMDSS 课 程 的 证 明 将 在 签 发 适 任 证 书 时 添 加 此 批 注 救 生 艇 筏 / 救 助 艇 培 训 (PSC 或 PSCRB)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已 完 成 主 管 当 局 认 可 的 PSCRB 培 训 课 程 的 证 明 离 岸 高 级 船 员 则 可 以 提 交 完 成 救 生 艇 人 员 或 艇 长 课 程 的 证 明 高 级 消 防 培 训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已 完 成 主 管 当 局 认 可 的 高 级 消 防 培 训 课 程 的 证 明 医 疗 急 救 培 训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已 完 成 主 管 当 局 认 可 的 急 救 培 训 课 程 的 证 明 资 历 证 明 每 一 位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都 必 须 按 照 3.0 段 的 规 定 提 供 要 求 的 海 上 资 历 证 明, 其 中 必 须 有 六 (6) 个 月 的 时 间 是 在 RMI 籍 船 舶 上 服 务 国 家 证 书 的 升 级 对 于 持 有 外 国 政 府 签 发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如 果 该 国 的 发 证 系 统 可 被 本 海 事 主 管 当 局 接 受 且 其 国 家 适 任 证 书 上 有 STCW 规 定 的 签 注, 在 有 资 格 获 得 此 类 升 级 或 成 功 通 过 职 位 考 试 后, 其 证 书 可 升 级 为 更 高 职 位 的 CoC.1 资 历 希 望 获 得 高 级 船 员 升 级 考 试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以 在 3.0 段 内 列 出 的 国 家 级 适 任 证 书 中 指 出 的 至 少 12 个 月 的 资 历, 其 中 必 须 有 六 (6) 个 月 的 时 间 是 在 RMI 籍 船 舶 上 服 务 3.0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3.1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未 被 签 发 证 书 或 希 望 提 升 所 持 有 证 书 等 级 的 人 员, 在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相 应 等 级 要 求 的 考 试 3.2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要 求 三 副 (OICNW) STCW 公 约 法 规 II/1 对 适 任 的 OICNW 进 行 了 定 义, 并 由 马 绍 尔 海 事 管 理 局 签 发 申 请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述 要 求, 方 可 被 批 准 参 加 考 试 :.1 年 龄 不 小 于 18 周 岁 ;.2 必 须 有 在 500 总 吨 或 以 上 的 外 贸 船 甲 板 部, 从 事 见 习 海 员 海 员 舵 工 水 手 Rev.8/13 12 MI-118E
15 长 见 习 生 或 任 何 类 似 职 位 不 少 于 36 个 月 的 合 格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从 事 无 线 电 高 级 船 员 事 务 长 船 舶 职 员 厨 师 管 事 客 舱 服 务 员 等 次 要 职 责 岗 位, 则 不 被 视 为 合 格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视 马 绍 尔 海 事 管 理 局 对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时 间 的 决 定 为 准.3 可 以 使 用 以 下 日 常 训 练 代 替 上 述.2 条 款 中 要 求 的 海 上 服 务 时 间 :.1 甲 板 部 工 作 人 员 通 用 (GP) 普 通 海 员 或 甲 板 部 实 习 生 参 加 经 认 可 的 上 船 前 课 程 出 勤 率 为 50%, 则 最 高 可 充 抵 三 (3) 个 月 的 海 上 服 务 期.2 甲 板 部 实 习 生 参 加 经 认 可 的 上 船 前 课 程 出 勤 率 为 100%.3 本 出 版 物 对 参 加 强 制 性 模 块 课 程 的 时 间 累 计 做 出 了 规 定.4 本 出 版 物 对 参 加 经 认 可 的 适 任 课 程 做 出 了 规 定.5 以 上 所 有 项 的 减 免 时 间 总 共 不 可 超 过 24 个 月.4 必 须 出 示 从 服 务 船 舶 的 船 长 处 获 得 的 证 书 来 证 明 其 有 能 力 在 远 海 ( 在 良 好 及 恶 劣 天 气 条 件 下 ) 及 近 海 水 域 ( 机 动 操 车 ) 熟 练 驾 驶 船 舶, 以 及 在 实 习 船 舶 船 长 许 可 及 领 航 员 带 领 下 机 动 操 车 的 能 力 ; 或 出 示 主 管 当 局 有 承 诺 的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签 发 的 航 行 值 班 组 成 人 员 证 书.5 必 须 提 供 在 船 长 或 合 格 高 级 船 员 的 监 督 下 履 行 驾 驶 台 值 班 职 责 不 低 于 六 (6) 个 月 的 资 历 证 明 若 海 员 无 法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则 他 / 她 需 参 加 此 类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后, 海 员 被 视 为 获 得 了 必 要 的 驾 驶 台 值 班 经 验 他 / 她 必 须 提 供 经 核 准 的 RMI 船 舶 经 营 人 签 发 的 任 命 他 / 她 为 500 总 吨 或 以 上 贸 易 船 舶 甲 板 部 全 职 甲 板 值 班 助 理 高 级 船 员 ( 见 习 生 ) 的 信 函 适 任 证 书 (CoC) 将 在 上 述 服 务 完 成 后 签 发.6 必 须 提 供 完 成 所 有 方 面 的 培 训 记 录 簿 ( 国 际 航 运 联 合 会 ( ISF) 版 本 或 其 它 等 同 版 本 );.7 必 须 提 供 完 成 所 有 必 须 的 经 批 准 的 强 制 性 模 块 化 课 程 的 证 明, 包 括 : 熟 练 掌 握 救 生 艇 筏 和 除 快 速 救 助 艇 外 的 救 助 艇 (PSCRB) 医 疗 急 救 (MFA) 高 级 消 防 培 训 (AFF) 雷 达 观 察 员 自 动 雷 达 标 绘 仪 (ARPA)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ECDIS) 全 球 海 上 遇 险 和 安 全 系 统 通 用 值 班 员 证 书 (GMDSS GOC) * 保 安 意 识 培 训 驾 驶 台 资 源 管 理 ( 驾 驶 台 团 队 管 理 ) *.8 必 须 表 明 对 英 语 口 语 及 书 面 语 言 良 好 的 掌 控 力.9 必 须 出 示 截 至 申 请 之 日 前 二 (2) 年 内, 经 许 可 的 体 检 医 生 签 发 的 健 康 状 况 证 明 及 视 力 证 书 Rev.8/13 13 MI-118E
16 * 未 参 加 培 训 模 块 却 成 功 申 请 的 人 将 获 得 有 效 期 仅 截 止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的 证 书.10 必 须 出 示 由 国 家 海 事 主 管 当 局 签 发 生 效 的, 作 为 海 上 服 务 证 明 的 连 续 派 遣 证 书 (CDC)( 或 海 员 服 务 簿 ).11 必 须 出 示 一 份 证 明 身 份 和 国 籍 的 有 效 护 照.12 必 须 提 供 完 成 核 准 培 训 机 构 适 任 证 书 课 程 的 证 明 注 意 : 必 须 在 参 加 认 可 的 CoC 课 程 前 完 成 所 有 的 强 制 性 模 块 化 课 程 不 得 与 适 任 证 书 课 程 同 时 进 行.13 持 有 印 度 海 运 总 局 (DGS) 签 发 的 NWKO(NCV) 适 任 证 书 的 印 度 海 员 将 给 予 特 殊 考 虑 NWKO (NCV) 是 航 行 航 海 值 班 高 级 船 员 的 缩 写 NCV 涵 盖 BIMMS 国 家, 即 孟 加 拉 国 印 度 马 尔 代 夫 缅 甸 和 斯 里 兰 卡 之 间 的 直 接 通 道 这 些 海 员 拥 有 经 认 可 的 至 少 三 (3) 年 在 NCV500 总 吨 及 以 上 的 船 舶 甲 板 部 服 务 的 资 历, 并 完 成 所 有 必 要 的 模 块 化 课 程, 包 括 GMDSS GOC, 四 (4) 个 月 适 任 证 书 培 训 及 书 面 和 口 头 考 试 鉴 于 低 于 3000 总 吨 的 NCV 船 舶 不 配 备 ARPA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船 舶 不 需 配 备 ECDIS, 其 船 上 的 海 员 可 不 参 加 ARPA 或 ECDIS 课 程 适 任 : 印 度 CoCs 的 持 有 人, 即 NWKO (NCV) 满 足 所 有 资 格 标 准, 可 以 参 加 负 责 航 行 值 班 高 级 船 员 三 副 的 考 试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接 受 过 ARPA 培 训 驾 驶 台 资 源 管 理 (BRM) 培 训 保 安 意 识 培 训 和 ECDIS 培 训 的 证 明 申 请 : 持 有 此 类 适 任 证 书 的 人 员 在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作 为 NWKO(NCV) 的 CoC ARPA 课 程 证 书 ECDIS 课 程 证 书 驾 驶 台 资 源 管 理 (BRM) 保 安 意 识 培 训 健 康 及 视 力 证 书 CDC 护 照 提 交 的 照 片 必 须 是 露 出 两 侧 耳 部 的 护 照 版 式 的 正 面 像, 可 正 常 佩 戴 透 明 眼 镜, 不 得 佩 戴 眩 光 眼 镜 和 帽 子 签 发 NWKO(NCV) 适 任 证 书 后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证 明 ( 若 有 ) 若 RMI 船 舶 经 营 人 希 望 在 己 方 船 舶 上 雇 佣 该 高 级 船 员, 必 须 向 证 书 签 发 机 关 核 查 CoC ARPA 和 ECDIS 证 书 以 及 CDC 的 真 实 性, 然 后 将 申 请 递 交 主 管 当 局, 并 提 交 签 发 CoC 的 主 管 当 局 的 核 实 证 明 以 及 表 明 他 / 她 在 获 得 CoC 后, 他 们 愿 意 提 供 三 (3) 个 月 助 理 值 班 员 服 务 及 随 被 后 聘 用 高 级 船 员 的 信 函 更 多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 通 过 考 试 后, 以 助 理 值 班 员 身 份 在 500 总 吨 或 以 上 国 际 航 线 的 贸 易 船 舶 上 服 务 三 (3) 个 月 的 海 员 将 被 授 予 RMI 三 副 的 适 任 证 书 二 副 ( 值 班 高 级 船 员 (OOW)- 航 海 ) 如 果 持 有 RMI 三 副 证 书 或 者 同 级 别 的 国 外 证 书,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至 少 一 (1) 年 担 任 负 责 航 行 值 班 高 级 船 员 的 证 明, 且 完 成 第 款 三 副 所 要 求 的 各 种 培 训 Rev.8/13 14 MI-118E
17 3.2.3 大 副 船 长 如 果 持 有 RMI 二 副 证 书 或 者 同 级 别 的 国 外 证 书,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1 至 少 有 一 (1) 年 的 时 间 以 二 副 的 身 份 提 供 海 上 服 务 ; 或.2 至 少 有 二 (2) 年 的 时 间 以 三 副 的 身 份 提 供 海 上 服 务 ; 或.3 相 当 于 一 (1) 年 的 综 合 海 上 服 务 时 间, 其 中 一 半 时 间 担 任 三 副 ; 和.4 第 款 三 副 所 要 求 的 各 种 培 训 如 果 申 请 人 职 位 为 大 副 且 持 有 RMI 证 书 或 同 级 别 国 外 证 书, 则 需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1 至 少 有 一 (1) 年 的 时 间 以 大 副 的 身 份 提 供 海 上 服 务 ; 或.2 相 当 于 一 (1) 年 的 海 上 任 职 时 间, 其 中 一 半 的 时 间 以 二 副 的 身 份 提 供 海 上 服 务 至 少 六 (6) 个 月 作 为 大 副 的 资 历 ;.3 第 款 三 副 所 需 的 各 种 培 训 不 超 过 350 总 吨 的 游 艇 - 船 长 / 不 超 过 500 总 吨 的 游 艇 - 大 副 申 请 人 必 须 首 先 完 成 经 认 可 的 为 期 一 周 的 课 程 此 项 考 试 将 由 提 供 课 程 和 考 试 的 第 三 方 负 责, 且 此 第 三 方 须 经 过 主 管 当 局 的 认 可 所 有 申 请 人 必 须 首 先 通 过 主 管 当 局 的 审 核 才 可 参 加 考 试 申 请 人 可 在 未 获 得 认 可 前 参 加 培 训 课 程, 但 是 在 获 得 批 准 有 资 格 前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参 加 此 项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除 了 需 满 足 上 述 2.6 中 除 的 要 求 外, 必 须 持 有 一 份 仅 限 在 不 超 过 200 总 吨 船 上 使 用 的 游 艇 船 长 CoC 此 项 证 书 被 认 为 是 适 任 证 书 的 升 级 申 请 人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才 能 被 批 准 参 加 此 RMI 考 试 : 1. 申 请 人 必 须 持 有 200( 或 以 上 ) 总 吨 游 艇 船 长 适 任 证 书 ; 2.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15 米 以 上 的 船 舶 上 服 务 满 三 (3) 年, 其 中 必 须 有 一 (1) 年 ( 一 (1) 年 =365 天 ) 在 200 吨 以 上 的 船 舶 上 担 任 船 长 或 大 副 ( 如 OICNW OOW 大 副 等 ); 3. 申 请 人 必 须 完 成 以 下 课 程 : STCW 基 本 安 全 培 训 ( 共 四 (4) 部 分 ) 200 吨 游 艇 ( 不 受 任 何 海 洋 条 件 限 制 ) 船 长 航 行 和 雷 达 OOW 船 舶 基 本 知 识 游 艇 驾 驶 人 员 海 上 高 级 生 存 高 级 消 防 培 训 医 疗 急 救 ARPA * 保 安 意 识 培 训 * 驾 驶 台 资 源 管 理 ECDIS(40 小 时 航 行 课 程 ) ** * 未 参 加 培 训 模 块 却 成 功 申 请 的 人 将 获 得 有 效 期 仅 截 止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的 证 书 ** 未 持 有 经 批 准 的 ECDIS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在 其 适 任 证 书 上 将 增 添 一 个 限 制 条 件, 即 对 配 有 Rev.8/13 15 MI-118E
18 ECDIS 的 船 舶 船 上 服 务 无 效 4. 申 请 人 在 近 两 年 必 须 通 过 体 检 审 核 ; 5. 申 请 人 必 须 持 有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护 照 ); 和 6. 护 照 尺 寸 大 小 的 照 片 ; 和 7. RMI SIRB(MI-272) 经 认 证 的 服 务 资 历 如 果 需 要 经 认 证 的 服 务 资 历 才 能 达 到 适 任 标 准, 则 在 持 有 现 行 有 效 的 远 洋 证 书 时 必 须 完 成 此 服 务 资 历 远 洋 航 行 吨 位 为 上 述 3.2 之 目 的, 术 语 远 洋 航 行 系 指 对 船 舶 的 贸 易 区 域 吨 位 或 类 型 没 有 限 制 或 限 定 依 据 上 述 3.2 签 发 的 证 书 可 适 用 于 为 任 何 吨 位 的 船 舶 提 供 的 服 务 3.3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MODU)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考 试 的 服 务 资 历 要 求 注 意 : MODU 证 书 可 在 除 行 进 中 的 钻 探 船 非 自 航 式 的 辅 助 驳 船 以 及 不 适 用 MODU 证 书 的 非 自 航 式 浮 式 装 载 装 置 之 外 的 任 何 海 上 钻 井 平 台 上 使 用 压 载 水 控 制 操 作 员 此 项 考 试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1 至 少 一 (1) 公 历 年 服 务 于 MODUs 的 资 历, 其 中 包 括 在 压 载 水 控 制 操 作 员 监 督 下 至 少 三 十 (30) 天 的 实 习 生 资 历 ;.2 持 有 经 认 可 的 技 术 学 校 理 学 士 学 位 和 在 压 载 水 控 制 操 作 员 监 督 下 至 少 三 十 (30) 天 的 见 习 生 资 历 ; 并 且.3 完 成 项 的 消 防 培 训 要 求 ; 并 且.4 完 成 驳 船 监 管 员 或 压 载 水 控 制 操 作 员 的 稳 性 课 程 ; 并 且.5 完 成 救 生 装 置 培 训 课 程 ; 并 且.6 完 成 救 生 艇 筏 的 培 训 课 程 (PSCRB 按 照 分 项 , 救 生 艇 人 员 或 艇 长 的 要 求 进 行 ) 驳 船 监 管 员 - 此 项 考 试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1 两 (2) 年 在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作 为 码 头 工 人 架 工 司 钻 平 台 工 程 师 石 油 钻 井 带 班 队 长 钻 机 主 任 或 同 等 级 别 的 服 务 资 历 ; 或.2 一 (1) 年 作 为 为 经 认 可 的 压 载 水 控 制 高 级 船 员 不 低 于 的 资 历 ;.3 持 有 从 经 认 可 的 技 术 学 校 获 得 的 理 学 士 学 位 和, 至 少 12 个 月 在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作 为 码 头 工 人 或 其 它.1 中 所 列 等 级 职 位 的 服 务 资 历 ; 并 且.4 完 成 项 中 的 消 防 培 训 要 求 ; 并 且 Rev.8/13 16 MI-118E
19 .5 完 成 驳 船 监 管 员 或 压 载 水 控 制 操 作 员 的 稳 性 课 程 ; 并 且.6 完 成 救 生 装 置 培 训 课 程 ; 并 且.7 完 成 救 生 艇 筏 的 培 训 课 程 (PSCRB 按 照 救 生 艇 船 员 或 艇 长 中 的 要 求 ) 海 上 设 施 管 理 人 此 项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1 四 (4) 年 在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从 事 码 头 工 人 架 工 司 钻 平 台 工 程 师 石 油 钻 井 带 班 队 长 钻 机 主 任 或 同 等 级 别 职 位 的 服 务 资 历,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2) 年 从 事 司 钻 平 台 工 程 师 钻 工 领 班 或 钻 机 主 任 等 管 理 职 位 ; 或.2 不 少 于 一 (1) 年 作 为 经 认 证 的 驳 船 监 管 员 的 资 历 ;.3 持 有 经 认 可 的 技 术 学 校 理 学 士 学 位 以 及 在 两 (2) 年 的 钻 井 平 台 服 务 资 历, 其 中 一 (1) 年 担 任 上 述 所 列 工 种 的 管 理 职 位 ; 并 且.3 完 成 中 的 消 防 培 训 要 求 ; 并 且.4 完 成 海 上 设 施 管 理 人 的 稳 性 课 程 ; 并 且.5 完 成 救 生 装 置 培 训 课 程 ; 并 且.6 完 成 救 生 艇 筏 的 培 训 课 程 (STCW 公 约 PSCRB 按 照 分 项 救 生 艇 人 员 或 艇 长 ).7 完 成 司 钻 或 钻 工 领 班 职 位 要 求 的 井 喷 预 防 及 井 控 培 训 项 目 服 务 时 间 尽 管 主 管 当 局 不 要 求 12 小 时 工 作 日, 但 如 果 申 请 人 曾 工 作 三 十 (30) 天 休 三 十 (30) 天 ( 或 等 效 ) 且 每 天 工 作 12 小 时, 那 么 以 日 历 年 计 算 的 服 务 资 历 符 合 MODU 的 发 证 要 求 3.4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考 试 对 服 务 资 历 的 要 求 所 有 级 别 - 机 工 按 照 3.4 条 款 签 发 的 证 书 限 定 了 主 要 推 进 机 械 的 额 定 功 率 应 在 推 进 功 率 3000 千 瓦 以 上 的 机 动 船 舶 上 服 务 至 申 请 人 申 请 之 日 为 止 之 前 的 五 (5) 年 时 间 内, 申 请 人 的 总 服 务 资 历 不 得 低 于 一 (1) 年 在 所 要 求 的 总 服 务 时 间 内, 至 少 有 六 (6) 个 月 在 享 有 中 规 定 的 津 贴 的 电 机 驱 动 船 舶 上 的 服 务 资 历 同 要 求 的 经 认 可 的 服 务 资 历 必 须 在 持 有 机 工 证 书 时 完 成 所 有 级 别 轮 机 员 所 有 参 加 轮 机 员 考 试 的 候 选 人 必 须 提 供 已 完 成 下 列 培 训 的 证 明 :.1 保 安 意 识 培 训.2 轮 机 资 源 管 理.3 高 压 系 统 - 如 无 法 提 供 任 何 证 明, 证 书 将 仅 限 于 在 无 高 压 系 统 (1000kW 或 更 Rev.8/13 17 MI-118E
20 高 ) 的 船 舶 上 使 用 第 三 助 理 轮 机 员 (OICEW; 三 管 轮 ) STCW 公 约 第 III/1 条 规 定 了 负 责 轮 机 值 班 高 级 船 员 (OICEW) 的 适 任 资 格, 由 主 管 机 关 向 开 始 首 次 做 轮 机 高 级 船 员 的 人 签 发 三 管 轮 证 书 申 请 人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的 考 试 资 格 条 件 如 需 获 得 指 定 资 格, 申 请 人 需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1 必 须 年 满 18 周 岁 ;.2 必 须 具 有 不 少 于 36 个 月 在 750 千 瓦 或 以 上 远 洋 贸 易 船 舶 轮 机 部 从 事 轮 机 部 海 员 电 工 电 子 员 或 电 子 技 工 职 务 的 合 格 海 上 服 务 资 历.3 下 述 以 天 为 基 础 的 培 训 可 代 替 上 述.2 中 要 求 的 海 上 服 务 时 间 :.1 轮 机 部 海 员 或 通 用 目 的 参 加 经 认 可 的 上 船 前 课 程 出 勤 率 为 50%, 则 最 高 可 充 抵 三 (3) 个 月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2 参 加 经 认 可 的 对 轮 机 部 见 习 生 上 船 前 课 程 出 勤 率 为 100%.3 参 加 指 南 中 所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模 块 课 程 所 花 费 的 时 间.4 参 加 准 则 中 所 规 定 的 适 任 课 程 所 花 费 的 时 间.5 上 述 所 有 项 目 最 多 充 抵 24 个 月 的 海 上 服 务 时 间.4 必 须 出 示 主 管 当 局 认 可 的 国 家 签 发 的 轮 机 值 班 的 普 通 海 员 证 书.5 必 须 提 供 不 少 于 六 (6) 个 月 在 持 有 证 书 的 值 班 高 级 船 员 的 指 导 下 从 事 机 舱 值 班 的 服 务 资 历 证 明 ; 如 果 海 员 不 能 出 示 上 述 证 明, 只 要 该 海 员 提 供 一 份 RMI 旗 船 舶 经 营 人 出 具 的 信 函, 证 明 将 在 他 / 她 通 过 考 试 后 指 派 其 在 750 千 瓦 及 以 上 的 贸 易 船 舶 上 担 任 最 少 六 (6) 个 月 的 轮 机 部 全 职 助 理 值 班 船 员, 这 样 该 海 员 便 可 获 得 必 要 的 轮 机 部 值 班 经 验,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也 可 允 许 其 参 加 考 试 仅 在 完 成 上 述 服 务 资 历 后 签 发 适 任 证 书 (COC).6 必 须 提 供 一 份 所 有 方 面 都 完 善 的 培 训 记 录 簿 ( 国 际 船 东 联 合 会 ( ISF) 版 本 或 其 它 等 同 版 本 ); 这 些 指 南 颁 布 后, 此 要 求 适 用 于 所 有 新 加 入 者.7 必 须 提 供 完 成 所 有 必 须 的 经 认 可 的 强 制 性 模 块 化 课 程 的 证 明, 包 括 :.1 熟 练 掌 握 救 生 艇 筏 和 除 快 速 救 助 艇 外 的 救 助 艇 (PSCRB);.2 医 疗 急 救 (MFA).3 高 级 消 防 培 训 (AFF).4 机 舱 资 源 管 理.5 保 安 意 识 培 训.6 *** 高 压 系 统 培 训.8 必 须 表 明 对 英 语 口 语 及 书 面 语 言 的 良 好 掌 控 力 ;.9 必 须 表 明 经 认 可 的 医 疗 体 检 人 出 具 的 健 康 状 况 及 视 力 证 书.10 必 须 出 示 证 明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的 连 续 派 遣 证 书 (CDC) 或 海 员 记 录 簿 Rev.8/13 18 MI-118E
21 .11 必 须 出 示 证 明 身 份 和 国 籍 的 护 照.12 必 须 提 供 完 成 经 认 可 培 训 机 构 适 任 证 书 课 程 的 证 明 注 意 : 强 制 性 模 块 化 课 程 必 须 在 适 任 证 书 课 程 前 进 行 不 允 许 与 适 任 证 书 课 程 同 时 进 行.14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他 / 她 必 须 出 示 一 份 由 本 主 管 当 局 认 可 的 国 家 海 事 主 管 当 局 签 发 的, 带 有 附 录 C 中 适 用 限 制 的 负 责 轮 机 值 班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第 二 助 理 轮 机 员 (OICEW; 二 管 轮 ) 参 加 此 项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除 了 满 足 项 下 的 要 求 外, 还 需 提 供 在 持 有 RMI 证 书 或 同 级 别 国 外 证 书 时, 至 少 一 (1) 年 的 轮 机 部 值 班 高 级 船 员 服 务 资 历 第 一 助 理 轮 机 员 ( 大 管 轮 ) 参 加 此 项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除 了 满 足 分 项 下 的 要 求 外, 还 需 提 供 在 持 有 RMI 第 二 助 理 轮 机 员 证 书 或 同 级 别 国 外 证 书 时 的 资 历 证 明 :.1 不 少 于 一 (1) 年 作 为 第 二 助 理 轮 机 员 的 服 务 资 历 ; 或.2 不 少 于 两 (2) 年 作 为 第 三 助 理 轮 机 员 的 服 务 资 历 ; 或.3 相 当 于 一 (1) 年 的 综 合 海 上 服 务 时 间, 其 中 有 一 半 时 间 担 任 第 三 助 理 轮 机 员 轮 机 长 参 加 此 项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除 了 满 足 项 下 的 要 求 外, 还 需 提 供 在 持 有 RMI 轮 机 长 证 书 或 同 级 别 国 外 证 书 时 的 资 历 证 明 :.1 不 少 于 一 (1) 年 作 为 第 一 助 理 轮 机 员 的 资 历 证 明 ; 或.2 相 当 于 一 (1) 年 的 综 合 海 上 服 务 时 间, 其 中 有 一 半 时 间 担 任 第 二 助 理 轮 机 员, 且 至 少 有 六 (6) 个 月 的 时 间 任 职 第 一 助 理 轮 机 员 所 有 级 别 - 蒸 汽 工 至 申 请 人 申 请 之 日 为 止 之 前 的 五 (5) 年 时 间 内, 申 请 人 总 的 海 上 服 务 时 间 不 得 低 于 一 (1) 年 申 请 人 也 必 须 提 供 在 蒸 汽 船 舶 类 似 职 位 至 少 六 (6) 个 月 海 上 服 务 的 证 据, 并 享 受 分 段 中 规 定 的 津 贴 同 要 求 的 认 证 服 务 必 须 在 持 有 蒸 汽 工 证 书 时 进 行 蒸 汽 工 和 机 工 证 书 同 时 符 合 蒸 汽 工 和 机 工 证 书 考 试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参 加 两 个 领 域 的 考 试 如 果 合 格, 将 获 得 可 在 两 个 领 域 服 务 的 证 书 推 进 功 率 有 效 性 依 据 上 述 3.4 签 发 的 证 书 可 适 用 于 任 何 额 定 功 率 船 舶 上 的 服 务 3.5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MODU)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考 试 的 服 务 资 历 要 求 助 理 维 修 主 管 Rev.8/13 19 MI-118E
22 *** 没 有 高 压 系 统 工 作 经 验 或 接 受 过 高 压 系 统 培 训 的 申 请 人 所 持 有 的 CoC 不 适 用 于 配 备 高 压 系 统 的 船 舶 高 压 系 统 功 率 应 在 1000kW 以 上 此 项 考 试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1 两 (2) 年 在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作 为 为 码 头 工 人 或 以 上 职 务 的 服 务 资 历 ; 其 中 一 (1) 年 作 为 机 修 工 电 工 司 机 海 底 工 程 师 或 同 等 级 别 人 员 的 服 务 资 历 ; 或.2 三 (3) 年 从 事 柴 油 机 建 造 或 修 理 工 作 的 机 器 操 作 工 的 服 务 资 历, 并 有 一 (1) 年 担 任 机 修 工 司 机 或 同 等 级 别 人 员 的 服 务 资 历 ; 或.3 持 有 海 洋 工 程 机 械 工 程 或 电 气 工 程 专 业 理 学 士 学 位 以 及 在 机 修 工 电 工 司 机 海 底 工 程 师 或 同 等 级 别 六 (6) 个 月 的 服 务 资 历 维 修 主 管 消 防.1 四 (4) 年 在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从 事 码 头 工 人 或 以 上 职 务 的 服 务 资 历 ; 其 中 至 少 两 (2) 年 担 任 机 修 工 电 工 司 机 海 底 工 程 师 或 同 等 级 别 职 务 ; 或.2 不 少 于 两 (2) 年 从 事 经 认 可 的 助 理 维 修 主 管 的 服 务 资 历 ; MODU 工 程 师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按 照 完 成 消 防 培 训 要 求 服 务 时 间 尽 管 主 管 当 局 不 要 求 12 小 时 制 工 作 日, 如 果 申 请 人 曾 工 作 30 天 休 息 30 天 ( 或 等 同 ) 且 每 天 工 作 12 小 时, 那 么 以 日 历 年 计 算 的 服 务 资 历 符 合 MODU 的 发 证 要 求 3.6 GMDSS 通 用 操 作 员 限 用 操 作 员 不 需 要 以 前 的 服 务 资 历 申 请 人 必 须 成 功 完 成 经 认 可 的 GMDSS 培 训 项 目 来 代 替 主 管 当 局 的 考 试, 此 培 训 项 目 需 符 合 STCW 规 则 第 A-IV/2 部 分, 第 4 款 的 要 求 通 用 操 作 员 申 请 人 必 须 成 功 完 成 经 认 可 的 GMDSS 培 训 项 目 以 代 替 主 管 当 局 的 考 试 此 培 训 项 目 需 符 合 STCW 规 则 第 A-IV/2 部 分, 第 4 款 的 要 求 二 级 无 线 电 电 子 操 作 员 不 需 要 以 前 的 服 务 资 历 申 请 人 必 须 成 功 完 成 经 认 可 的 GMDSS 培 训 项 目 以 代 替 主 管 当 局 的 考 试, 此 培 训 项 目 需 符 合 STCW 规 则 第 A-IV/2 部 分, 第 4 款 的 要 求 一 级 无 线 电 电 子 操 作 员 不 需 要 以 前 的 服 务 资 历 一 级 无 线 电 电 子 操 作 员 对 STCW 证 书 发 证, 申 请 人 必 须 成 功 完 成 经 认 可 的 GMDSS 培 训 项 目 以 代 替 主 管 当 局 的 考 试, 此 培 训 项 目 需 符 合 STCW 规 则 第 A-IV/2 部 分, 第 4 款 的 要 求 申 请 表 GMDSS 证 书 的 申 请 表 采 用 官 方 表 MI-105,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申 请 表 GMDSS 项 Rev.8/13 20 MI-118E
23 目 培 训 证 书 必 须 与 其 它 所 需 辅 助 性 文 件 一 起 附 在 申 请 表 后 3.7 普 通 海 员 考 试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ASD) 和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ASE).1 高 级 值 班 水 手 (ASD) 和 高 级 值 班 机 工 (ASE) 申 请 人 必 须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通 过 航 行 值 班 普 通 海 员 STCW II/4 以 及 轮 机 值 班 海 员 III/4 考 试.2 ASD 申 请 人 也 必 须 参 加 经 认 可 的 ASD 培 训 课 程 或 表 明 STCW 公 约 第 A-II/5 部 分 要 求 的 适 任 能 力, 主 管 当 局 接 受 表 A-II/5.3 ASE 申 请 人 也 必 须 参 加 经 认 可 的 ASE 培 训 课 程 或 表 明 STCW 公 约 第 A-II/5 部 分 要 求 的 适 任 能 力, 主 管 当 局 接 受 表 A- II/ 一 等 水 手 二 等 水 手 或 水 手 长.1 STCWII/4 的 一 等 水 手 二 等 水 手 或 水 手 长 证 书 正 本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通 过 航 海 值 班 人 员 书 面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指 南 出 版 物 MI-322 中 包 含 了 考 试 问 题 案 例, 可 以 从 我 们 的 网 站 中 获 得.2 所 有 申 请 人 必 须 成 功 完 成 STCW 公 约 第 A-V/1 部 分 规 定 的 基 本 安 全 培 训.3 为 了 表 明 能 胜 任 支 持 级 别 的 航 海 职 责, 申 请 人 可 以 选 择 完 成 经 认 可 的 培 训 课 程, 或 提 供 一 份 由 所 服 务 船 舶 的 船 长 开 出 的 证 明 信, 证 明 申 请 人 在 要 求 的 海 上 服 务 期 间 有 能 力 进 行 驾 驶 和 适 当 瞭 望.4 一 等 水 手 和 水 手 长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持 有 STCW II/4 证 书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18 个 月 在 500 总 吨 以 上 的 船 舶 上 担 任 二 等 水 手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申 请 人 也 必 须 成 功 完 成 熟 练 操 作 救 生 艇 筏 和 除 快 速 救 助 艇 外 的 救 助 艇 (PSCRB) 的 培 训.5 二 等 水 手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有 不 低 于 六 (6) 个 月 的 甲 板 部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申 请 人 也 必 须 提 供 所 服 务 船 舶 船 长 就 申 请 人 从 事 值 班 二 等 水 手 的 能 力 和 资 质 做 出 的 证 明 轮 机 部 值 班 人 员 ( 加 油 工 / 机 工, 消 防 和 供 水 员 ).1 加 油 工 / 机 工 III/4 或 消 防 和 供 水 员 III/4 原 始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通 过 轮 机 部 值 班 人 员 的 书 面 考 试.2 指 南 出 版 物 MI-323 中 包 含 了 考 试 问 题 案 例, 可 从 我 们 的 网 站 中 获 得.3 为 了 表 明 支 持 轮 机 职 责 的 能 力, 申 请 人 可 以 选 择 完 成 经 认 可 的 培 训 课 程, 或 提 供 一 份 所 服 务 船 舶 的 轮 机 长 开 具 的 证 明 信, 证 明 申 请 人 在 中 规 定 的 海 上 服 务 期 间 从 事 轮 机 部 值 班 的 换 岗 值 班 和 交 班 能 力 和 资 质.4 轮 机 室 值 班 海 员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至 少 12 个 月 在 远 洋 船 舶 轮 机 室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证 明 综 合 普 通 海 员 ( 通 用 -1(GP-1) 和 通 用 -2(GP-2)).1 GP-1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甲 板 部 高 级 海 员 和 轮 机 部 高 级 海 员 的 资 格 要 求, 并 参 Rev.8/13 21 MI-118E
24 加 和 中 所 述 的 考 试.2 GP-2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航 海 部 值 班 员 II/4 和 轮 机 部 值 班 员 III/4 的 资 格, 同 时 应 参 加 和 中 概 述 的 考 试 非 值 班 普 通 海 员.1 泵 浦 技 术 员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至 少 一 ( 1) 年 在 危 险 液 货 船 担 任 泵 助 理 技 术 员 泵 技 术 员 高 级 海 员 或 轮 机 部 值 班 员 的 证 明 申 请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所 服 务 船 舶 的 船 长 和 大 副 开 具 的, 证 明 他 / 她 担 任 危 险 液 体 船 泵 技 术 员 能 力 及 资 质 的 推 荐 信 非 值 班 普 通 海 员 的 申 请 人 也 必 须 参 加 下 述 中 的 液 货 船 资 格 证 书 考 试.2 电 工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至 少 一 年 担 任 助 理 电 工 电 工 或 轮 机 部 值 班 员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证 明 申 请 人 也 必 须 提 供 他 / 她 所 服 务 船 舶 的 大 副 开 具 的 证 明 申 请 人 担 任 船 舶 电 工 能 力 及 资 质 的 推 荐 信 特 殊 资 格 - 液 货 船 英 语.1 根 据 液 货 船 的 类 型 ( 油 船 化 学 船 或 液 态 气 体 船 ) 分 别 进 行 液 货 船 普 通 海 员 考 试 申 请 人 必 须 明 确 其 报 考 的 液 货 船 类 型.2 对 参 加 这 些 考 试 的 人 员 没 有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要 求 可 就 海 事 英 语 熟 练 程 度 参 加 考 试 3.8 附 加 考 试 要 求 经 验 证 明.1 可 接 受 的 文 件 除 符 合 2.10 的 总 体 要 求 外, 考 试 发 证 的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符 合 参 加 考 试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令 人 满 意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和 经 验 证 明 海 员 服 务 簿 服 务 证 书 卸 货 方 式 和 其 它 证 明 经 验 的 数 量 和 特 性 的 文 件, 以 及 明 确 服 务 船 舶 类 型 的 文 件, 应 审 查 其 真 实 性 任 何 擅 自 或 无 效 涂 改, 均 使 文 件 无 效 一 般 来 说, 申 请 人 可 以 提 交 正 式 的 海 员 ( 卸 货 ) 记 录 簿 的 副 本 来 作 为 令 人 满 意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证 明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本 人 RMI SIRB MI-272 副 本 或 RMI 海 事 条 例 规 定 的 服 务 证 明, 用 以 获 得 RMI 旗 船 舶 上 的 服 务 证 书.2 毕 业 证 书 国 外 证 书 证 明 用 毕 业 于 认 可 的 海 军 航 海 海 洋 工 程 或 无 线 电 学 校 来 代 替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的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其 毕 业 证 书 或 课 程 完 成 证 明 的 经 认 可 副 本 或 其 它 副 本, 以 及 经 认 可 的 英 文 译 文 ( 如 果 此 类 证 书 使 用 外 语 ) 持 有 国 外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在 参 加 RMI 更 高 级 别 的 证 书 考 试 时, 需 与 申 请 表 一 起 提 供 令 人 满 意 的 国 外 证 书 证 明 此 项 证 明 可 以 是 一 份 正 式 副 本 或 经 鉴 定 的 影 印 本 申 请 Rev.8/13 22 MI-118E
25 人 不 需 要 提 供 任 何 海 员 证 明 的 原 件 旧 证 书 的 交 回 成 功 通 过 更 高 等 级 考 试 并 持 有 RMI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在 获 得 新 证 书 后, 应 将 原 旧 证 书 交 回 主 管 当 局 英 语 熟 练 度 所 有 的 考 试 均 使 用 英 语 申 请 人 在 考 试 时 可 以 使 用 语 言 翻 译 器 3.9 申 请 程 序 如 何 申 请 每 位 高 级 船 员 考 试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一 份 正 确 填 写 的 申 请 表 ( 详 见 ), 同 时 应 注 明 希 望 于 何 时 何 地 参 加 考 试 考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可 在 选 定 的 RMI 分 支 机 构 或 由 主 管 当 局 批 准 的 考 试 中 心 参 见 考 试 考 试 通 常 应 在 当 地 时 间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 点 开 始, 并 于 当 地 时 间 下 午 5 点 结 束 如 果 时 间 安 排 与 通 常 有 异, 申 请 人 仍 要 遵 守 报 考 地 点 的 时 间 安 排 3.10 考 试 科 目 出 版 物 指 南 针 对 各 个 证 书 等 级 的 试 题 样 本 可 以 从 RMI 官 方 网 站 获 得, 该 网 站 网 址 为 : iri.com 每 个 指 南 出 版 物 中 包 括 :STCW 规 则 要 求 的 各 类 证 书 等 级 的 考 试 科 目 例 题 申 请 人 可 用 的 资 料 以 及 参 考 书 目 考 试 指 南 表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MI-319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进 修 -MI-319A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MI-320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进 修 -MI-320A 甲 板 部 普 通 海 员 -MI-322 轮 机 部 普 通 海 员 -MI-323 液 货 船 签 注 -MI-324 MODU 高 级 船 员 -MI-325 英 语 -MI 进 行 考 试 经 授 权 的 表 出 版 物 和 设 备.1 除 考 试 设 施 所 提 供 和 下 文 所 述 外, 任 何 申 请 人 均 不 得 在 考 试 中 随 身 携 带 或 持 有, 或 者 在 考 试 区 域 出 示 任 何 设 备 材 料 书 本 笔 记 或 其 它 图 书 资 料 Rev.8/13 23 MI-118E
26 .2 申 请 人 可 在 考 场 使 用 经 过 查 验 没 有 夹 带 未 许 可 笔 记 和 文 件 的 英 - 外 文 的 翻 译 器 或 字 典 点 子 语 言 翻 译 机 也 要 由 监 考 人 检 查.3 申 请 人 也 可 以 提 供 并 使 用 自 己 的 索 星 卡 和 非 可 编 程 计 算 器 不 允 许 使 用 可 导 航 的 计 算 器.4 由 于 证 书 更 新 而 进 行 的 某 些 进 修 考 试 是 开 卷 考 试 申 请 人 可 以 利 用 考 试 中 心 提 供 的 材 料 来 使 自 己 该 部 分 的 考 试 受 益 禁 止 未 经 授 权 的 人 员 和 通 讯 未 被 授 权 的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考 试 区 域, 同 时 禁 止 申 请 人 在 考 试 期 间 与 任 何 未 授 权 人 员 进 行 任 何 通 讯 不 允 许 监 考 人 对 申 请 人 就 考 试 作 答 给 予 任 何 帮 助 个 人 行 为 每 位 申 请 人 应 遵 守 考 试 设 施 的 特 殊 要 求, 并 在 考 试 进 行 期 间 始 终 保 持 绝 对 的 安 静 要 求 每 名 候 选 人 不 得 标 记 或 滥 用 考 试 场 地 提 供 的 出 版 物 设 备 和 家 具, 同 时 也 不 得 损 坏 考 场 的 设 施 项 目 考 试 工 具 惩 罚 在 考 试 作 答 期 间, 每 位 申 请 人 必 须 出 示 和 标 记 所 有 的 工 作 答 案 应 整 洁 的 标 记 在 所 提 供 的 答 题 纸 上 应 将 所 做 运 算 和 草 稿 纸 附 在 答 题 纸 后, 不 得 带 出 考 场 任 何 得 到 未 经 授 权 的 帮 助 使 用 未 经 授 权 的 工 具 或 有 任 何 其 它 不 符 合 考 试 要 求 的 行 为 的 申 请 人 将 被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所 缴 纳 的 考 试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禁 止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申 请 人 在 六 (6) 个 月 内 再 次 报 考 未 能 完 成 考 试 3.12 复 考 任 何 申 请 人 若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段 内 完 成 考 试, 或 无 法 完 成 要 求 的 所 有 考 试, 不 得 申 请 退 回 任 何 已 付 的 考 试 费 用, 除 非 是 主 管 机 构 的 原 因 导 致 该 申 请 人 未 能 完 成 考 试 通 过 率 所 有 考 试 的 通 过 率 为 70% 等 待 时 间 每 位 申 请 人 只 能 对 两 (2) 部 分 进 行 复 考 如 果 超 过 两 (2) 部 分 没 有 通 过, 申 请 人 必 须 重 新 考 试 未 能 通 过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自 不 及 格 通 知 单 显 示 的 日 期 起 30 日 内 不 得 复 考, 而 且 在 12 个 月 内 最 多 复 考 两 次 ( 详 细 费 用 见 附 件 4) 试 卷 的 复 核 若 未 通 过 申 请 人 要 求, 主 管 当 局 可 以 对 试 卷 的 分 数 复 核 视 复 核 后 的 分 数 为 最 终 分 数 Rev.8/13 24 MI-118E
27 附 件 Rev.8/13 25 MI-118E
28 照 片 : 在 左 上 角 粘 贴 照 片 1¾ x1¾ (45mm x 45mm). 见 第 IX 部 分,3(a) 段 中 详 细 要 求 的 指 示 说 明 ( 装 订 文 件 处 ) 马 绍 尔 群 岛 共 和 国 海 事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申 请 表 正 本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考 试 ( 如 未 填 完 本 表 格, 申 请 将 可 能 被 拒 绝 ) I. 个 人 描 述 和 信 息 : 1. 姓 2. 名 3. 出 生 日 期 / / ( 打 印 字 体 清 晰 ) 4. 出 生 地 ( 城 市 和 国 家 ) 男 女 月 日 年 5. 出 生 地 点 ( 城 市 国 家 ). 6. 国 籍. 7. 永 久 住 址 ( 街 道, 城 市, 国 家 ) 8. 证 书 的 邮 寄 地 址 9. 紧 急 联 络 人 姓 名, 关 系. 10. 紧 急 联 络 人 地 址 ( 如 果 与 第 5 项 一 样, 请 写 同 5 ). II. 描 述 现 在 持 有 马 绍 尔 (RMI) 和 外 国 的 最 高 等 级 的 证 书 船 员 证 书 等 级 证 书 编 号 签 发 时 间 终 止 时 间 签 发 国 家 (a) RMI RMI (b) 国 外 的 (c) GMDSS 仅 填 写 在 第 4 页 的 大 纲 中 国 家 高 级 船 员 未 要 求 的 培 训 经 历 培 训 经 历 ( 学 校 名 称 和 地 址 ) 从 培 训 时 间 到 毕 业 证 书 III. 考 试 申 请 11. 我 所 申 请 考 试 的 级 别 为 : 11a. 我 将 以 下 文 件 提 交 主 考 官 : 海 员 服 务 簿 或 卡 的 编 号. 护 照 编 号 RMI 证 书 编 号 12. 考 试 地 点. 13. 通 知 的 考 试 时 间. 14. 考 试 要 求 的 语 言. 15. 正 在 服 务 ( 或 即 将 加 入 ) 的 船 舶 名 称. IV. 申 请 人 宣 誓 如 未 在 #17 中 签 字 将 不 予 发 放 证 书 17. 申 请 人 签 字 我 在 此 确 认 就 我 所 知 在 此 申 请 中 提 供 的 所 有 信 息 以 及 其 辅 助 文 件 和 证 据 是 真 实 且 正 确 的, 而 且, 在 此 之 前 任 何 政 府 签 发 给 我 的 证 书 没 有 被 撤 销 或 终 止 过, 若 被 撤 销 或 终 止 过, 在 此 会 附 上 一 份 完 整 的 解 释 做 为 申 请 的 一 部 分 16. 申 请 日 期 请 勿 填 写 下 表 ( 仅 供 海 事 管 理 局 填 写 ). 3M 3AE Steam OIM 日 期 和 初 始 级 别 2M 2AE Motor BS APPROVED CM 1AE None BCO REJECTED M CE 第 1 页, 共 4 页 本 表 以 前 的 版 本 作 废 MI-105E (Rev. 8/13) 附 件 1 Rev. 8/13 25 MI-118E
29 V. 海 上 服 务 至 少 列 出 和 递 交 要 求 的 在 过 去 五 (5) 年 或 以 上 时 间 内 的 最 少 海 上 服 务 证 明, 以 确 立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要 求 有 效 性 如 果 在 高 级 船 员 能 力 中 列 举 了 在 RMI 船 旗 下 的 船 舶 上 的 服 务, 必 须 在 部 分 II (a) 中 描 述 所 持 有 的 RMI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推 进 功 率 ( 蒸 汽 工 或 电 机 ) 船 舶 名 称 IMO 编 号 船 舶 类 型 甲 板 高 级 船 员 列 出 总 吨 数 / 轮 机 员 列 出 推 动 功 率 船 旗 职 位 服 务 时 间 总 共 服 务 时 间 从 到 年 月 天 日 月 年 日 月 年 VI. 航 海 轮 机 或 无 线 电 教 育 经 历. ( 所 填 教 育 经 历 将 增 加 或 代 替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学 校 名 称 地 址 入 学 时 间 毕 业 文 凭 或 学 位 证 书 从 到 VII. 申 请 管 理 级 别 高 级 船 员 的 申 请 人 须 作 如 下 宣 誓 / 确 认. 申 请 人 包 括 船 长 和 大 副, 轮 机 长 和 第 一 助 理 轮 机 员, 以 及 海 上 移 动 钻 井 平 台 上 的 海 上 设 备 管 理 员 本 人 在 此 声 明 和 确 认, 本 人 已 知 道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阅 览 MI-105A( 熟 悉 国 家 海 事 法 ) 条 例 我 将 阅 读 此 文 件 以 确 定 我 已 熟 悉 与 我 所 申 请 的 将 履 行 的 职 务 相 关 的 RMI 国 家 海 事 法 签 字 第 2 页, 共 4 页 MI-105E (Rev. 8/13) 本 表 以 前 的 版 本 作 废 附 件 1 Rev. 8/13 26 MI-118E
30 IX 1. 认 真 阅 读 指 导 信 息 和 指 导 原 则 ( 仅 供 申 请 人 参 考 不 要 和 申 请 一 起 提 交 ) 阅 读 所 有 要 求 信 息 请 使 用 打 字 机 或 易 于 阅 读 的 字 体 没 有 正 确 的 完 成 该 申 请 或 提 交 要 求 的 辅 助 证 明 将 会 导 致 申 请 被 拒 绝 或 推 迟 批 准 除 了 照 片 之 外 的 所 有 文 件, 应 ( 按 照 此 处 的 钉 装 文 件 ) 钉 在 申 请 之 后 纸 张 的 中 上 部 2. 何 处 申 请 申 请 人 可 以 亲 自 递 交 至 任 何 授 权 的 RMI 证 件 代 理 处 申 请 人 通 过 邮 寄 或 亲 自 递 交 至 任 何 RMI 地 区 办 公 室, 或 至 : Office of the Maritime Administrator c/o Marshall Islands Maritime and Corporate Administrators, Inc. Seafarers Documentation Commerce Park Drive Reston, Virginia USA 3. 同 申 请 一 起 提 交 的 文 件 以 下 文 件 信 件 证 明 必 须 同 此 申 请 一 起 提 交 : (a) 一 (1) 份 照 片 - 每 位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一 (1) 份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前 十 二 (12) 个 月 内 拍 摄 的 护 照 版 的 照 片 照 片 必 须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正 面 像, 尺 寸 为 1 英 寸 1 英 寸 (45 毫 米 x45 毫 米 ); 可 以 是 黑 白 照 片 或 是 彩 色 照 片 照 片 应 粘 贴 在 左 手 侧 下 角, 不 要 使 用 订 书 钉 或 在 照 片 正 面 写 上 姓 名 (b) 体 检 报 告 - 要 求 所 有 申 请 人 和 国 家 STCW 证 书 的 持 有 人 必 须 使 用 表 MI-105M, 或 使 用 ILO 第 73 号 公 约 海 员 体 检 缔 约 国 的 官 方 体 检 表 格 式 提 交 体 检 报 告 所 有 体 检 表 格 必 须 由 经 授 权 的 医 师 填 写 并 签 署 必 须 将 MI-105M 表 的 副 本 或 等 效 文 件 同 高 级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表 MI-105 一 起 提 交 申 请 人 在 马 绍 尔 群 岛 旗 船 舶 上 服 务 时 应 保 留 证 书 原 件 作 为 健 康 证 明 必 须 在 申 请 前 24 个 月 内 完 成 体 检 在 表 MI-105M 中, 对 甲 板 部 / 航 海 部 轮 机 部 和 无 线 电 高 级 船 员 的 健 康 要 求 进 行 了 陈 述 (c) 一 (1) 封 推 荐 信 - 由 申 请 人 最 近 期 的 船 长 或 雇 主 开 具 (d) 海 上 服 务 证 明 - 至 少 递 交 所 要 求 的 最 少 服 务 的 证 明, 以 确 定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要 求 的 有 效 性 申 请 人 必 须 按 照 下 述 第 8 款 规 定 提 交 在 过 去 五 (5) 年 内 总 共 至 少 一 (1) 年 担 任 可 接 受 职 务 的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证 明, 并 提 供 RMI 主 管 当 局 接 受 的 主 管 机 关 对 该 职 务 适 当 发 证 的 证 明 (e) 国 外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证 明 - 国 外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有 一 个 有 效 STCW 公 约 签 注, 并 且 必 须 由 RMI 认 可 的 国 家 签 发 亲 自 在 任 何 一 个 RMI 地 方 或 美 国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请 的 人 员, 或 经 授 权 的 申 报 代 理 办 公 室 须 提 交 其 国 外 适 任 证 书 (CoC) 原 件 以 及 一 (1) 份 清 晰 的 原 件 影 印 本 ( 很 快 便 会 将 证 书 原 件 交 还 申 请 人 )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一 份 其 海 外 CoC 的 原 件 ; 或 是 一 份 经 发 证 机 关 或 发 证 国 领 事 办 公 室 认 可 的 原 件 的 清 晰 影 印 本 ; 或 是 一 份 清 晰 的 原 件 影 印 本 加 上 一 份 签 发 机 关 的 描 述 证 书 和 持 有 者 以 验 证 两 者 的 现 行 证 书 ; 或 是 一 份 宣 誓 公 证 人 或 其 它 法 律 授 权 的 管 理 授 权 的 官 员 做 的 清 晰 的 影 印 件, 证 实 这 些 官 员 所 做 的 复 件 是 自 其 递 交 的 原 件 得 来, 以 及 附 上 政 府 官 员 的 惯 例 证 书, 来 证 实 此 类 公 证 员 公 证 人 或 官 员 的 签 字 (f) 如 果 申 请 人 首 次 申 请 签 发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即 三 副 证 书 或 三 管 轮 证 书, 如 适 用, 该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完 成 航 海 或 海 事 工 程 学 校 培 训 的 证 明 (g) 所 有 不 是 英 文 形 式 的 文 件 必 须 要 附 有 鉴 定 过 的 英 文 译 本, 并 将 其 和 申 请 一 起 装 进 信 封 出 于 验 证 之 目 的, 必 须 注 明 这 些 经 鉴 定 的 英 文 译 本 的 翻 译 人 (h) 国 外 培 训 证 书 证 明 - 如 可 行, 必 须 递 交 雷 达 模 拟 器 培 训 高 级 消 防 培 训 全 球 海 上 遇 险 安 全 培 训 急 救 培 训 高 级 医 疗 培 训 救 生 艇 筏 / 救 助 艇 培 训 自 动 雷 达 标 绘 仪 (ARPA) 培 训,, 电 子 海 图 显 示 与 信 息 系 统 (ECDIS) 培 训 国 外 培 训 证 书 证 明 见 培 训 要 求 第 6 款 4. 费 用 清 单 费 用 清 单 见 MI-118E 版 本 的 附 件 4 付 款 须 用 美 国 银 行 开 出 的 并 可 以 美 元 付 给 马 绍 尔 群 岛 信 托 公 司 的 支 票 或 汇 票 如 要 求, 也 可 以 使 用 在 MI-118E 出 版 物, 或 可 以 复 印 的 海 事 通 函 No , 或 通 过 在 线 网 站 中 的 要 求 所 提 供 的 信 用 卡 付 款 方 式 使 用 信 用 卡 付 款 5. 年 龄 和 国 籍 要 求 申 请 负 责 航 行 值 班 高 级 船 员 (OICNW) 三 副 或 负 责 轮 机 值 班 的 高 级 船 员 (OICEW) 第 三 轮 机 助 理 和 全 球 海 上 遇 险 安 全 系 统 操 作 员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应 至 少 年 满 18 周 岁 ; 其 它 级 别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最 少 21 岁 申 请 人 的 国 籍 只 要 能 被 主 管 当 局 认 可, 不 必 非 RMI 公 民 或 居 住 民 不 可 6. 培 训 要 求 (a) 消 防 培 训 - 申 请 推 进 功 率 为 750 千 瓦 或 以 上 船 舶 船 长 或 大 副 证 书 或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完 成 高 级 消 防 培 训 课 程 的 证 明 (b) 海 洋 雷 达 模 拟 器 培 训 - 船 长 或 大 副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已 完 成 海 洋 雷 达 模 拟 器 课 程 的 证 明 第 3 页, 共 4 页 MI-105E (Rev. 8/13) Rev. 8/13 附 件 1 27 MI-118E
31 (c) 全 球 海 上 遇 险 与 安 全 系 统 证 书 - 船 长 大 副 OICNW 二 副 / 三 副 / 驾 助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持 有 全 球 海 上 遇 险 与 安 全 系 统 (GMDSS) 证 书 (d) 紧 急 救 助 培 训 - 船 长 大 副 OICNW 二 副 / 三 副 / 驾 助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和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完 成 紧 急 救 助 培 训 (e) 救 生 艇 筏 和 救 助 艇 培 训 - 船 长 大 副 OICNW 二 副 / 三 副 / 驾 助 证 书 和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完 成 救 生 艇 筏 和 救 助 艇 培 训 (f) 自 动 雷 达 标 绘 仪 (ARPA) 培 训 - 船 长 大 副 OICNW 二 副 / 三 副 / 驾 助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完 成 自 动 雷 达 标 绘 仪 (ARPA) 培 训 注 意 : 含 有 STCW 签 注 的 国 内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是 完 成 上 述 a-f 项 所 需 培 训 的 证 明, 不 用 再 提 交 相 关 培 训 课 程 的 证 书 7. 全 球 海 上 遇 险 安 全 系 统 (GMDSS) 证 书 限 用 操 作 员 通 用 操 作 员 二 级 无 线 电 操 作 员 和 维 修 员 ; 一 级 无 线 电 操 作 员 和 维 修 员 - 不 要 求 服 务 经 验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相 同 等 级 的 海 外 证 书 申 请 海 员 培 训 发 证 和 值 班 标 准 证 书 时, 申 请 人 必 须 完 成 经 许 可 的 全 球 海 上 遇 险 安 全 系 统 培 训 方 案 8. 海 上 服 务 要 求 参 加 RMI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等 级 证 书 所 要 求 的 海 上 服 务 / 海 洋 培 训 时 间 证 明, 例 如, 二 副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拥 有 三 (3) 年 三 副 的 资 历 和 一 (1) 年 经 认 证 的 三 副 资 历 或 五 (5) 年 甲 板 部 服 务 资 历 关 于 RMI 考 试 海 上 服 务 的 要 求, 请 参 阅 海 员 考 试 发 证 要 求 (MI- 118E), 本 要 求 可 以 通 过 海 事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或 登 录 索 取 9. 考 试 关 于 所 有 等 级 证 书 的 指 导 方 针 考 试 中 心 地 点 主 题 和 代 表 性 问 题 可 以 通 过 海 事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或 登 录 获 得 相 关 机 构 最 晚 必 须 在 申 请 人 希 望 进 行 考 试 的 日 期 前 21 天 收 到 其 申 请 第 4 页, 共 4 页 MI-105E (8/13 版 ) Rev. 8/13 附 件 1 28 MI-118E
32 Rev. 8/13 附 件 2 29 MI-118E
33 姓 身 体 检 查 报 告 / 证 书 海 事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保 密 文 件 马 绍 尔 群 岛 共 和 国 名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地 点 性 别 月 日 年 城 市 国 家 男 女 考 试 职 位 类 型 : 船 长 大 副 轮 机 员 电 报 员 普 通 海 员 健 康 检 查 ( 见 背 面 健 康 要 求 ) 的 详 细 资 料 在 背 面 申 请 人 的 通 信 地 址 : 身 高 体 重 血 压 脉 搏 呼 吸 大 致 外 表 视 力 : 右 眼 左 眼 裸 眼 / 校 正 后 / 听 力 : 色 盲 测 试 类 型 : 书 灯 检 查 是 否 有 色 盲 黄 色 红 色 绿 色 蓝 色 佩 戴 眼 镜 或 隐 形 眼 镜 后 是 否 达 到 视 力 标 准? 是 否 右 耳 头 部 和 颈 部 心 脏 ( 心 血 管 ) 左 耳 肺 讲 话 能 力 ( 甲 板 / 驾 驶 船 员 和 无 线 电 船 员 ) 是 否 能 够 正 常 交 流? 四 肢 : 上 部 申 请 人 是 否 已 按 照 建 议 要 求 接 种 疫 苗? 是 否 如 果 上 船 工 作, 可 能 导 致 申 请 人 病 情 加 重, 或 者 申 请 人 不 适 合 在 海 上 工 作 或 申 请 人 可 能 会 危 及 其 他 在 船 人 员 的 健 康? 是 如 是, 请 在 第 2 页 下 面 注 明 原 因 申 请 人 是 否 正 在 服 用 任 何 处 方 或 非 处 方 药? 是 否 申 请 人 签 字 检 查 日 期 失 效 日 期 申 请 人 签 字 在 此 处 签 字 时 应 有 体 检 医 生 在 场. 特 此 证 明 该 申 请 人 已 经 过 身 体 检 查 : 申 请 人 姓 名 Rev. 8/13 30 MI-118E 下 部 申 请 人 是 否 有 传 染 性 疾 病 ( 厨 师 携 带 病 毒 ): 是 否 海 员 被 确 认 为 适 合 / 不 适 合 担 任 船 长 / 甲 板 高 级 船 员 / 轮 机 员 / 无 线 电 高 级 船 员 / 普 通 船 员 / 厨 师 长 / 厨 师,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 受 以 下 限 制 : 医 生 的 姓 名 和 级 别 地 址 医 生 的 证 书 名 称 医 生 证 书 的 发 证 日 期 医 生 签 字 Rev. 8/13 本 证 书 由 海 事 管 理 局 官 方 签 发, 符 合 1946 年 海 员 体 检 公 约 要 求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No.73) MI-105 附 件 3 日 期 日 期 否
34 健 康 要 求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海 员 身 份 和 记 录 簿 或 特 殊 资 格 证 书 的 所 有 申 请 人 须 要 求 在 由 执 证 医 生 完 成 的 健 康 表 格 上 有 体 检 报 告 在 申 请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海 员 身 份 和 记 录 簿 申 请 或 特 殊 资 格 证 书 时 必 须 附 有 填 写 完 整 的 健 康 表 格 必 须 在 申 请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特 殊 资 格 证 书 或 海 员 身 份 和 记 录 簿 之 前 的 24 个 月 内 进 行 体 检 须 按 照 RMI MG 中 的 海 员 上 船 工 作 前 和 定 期 体 格 健 康 检 查 指 南 进 行 体 检 检 查 证 明 必 须 证 实 申 请 人 处 于 良 好 的 身 体 和 精 神 状 态, 可 以 胜 任 指 派 承 担 的 特 定 职 务, 以 及 基 本 拥 有 海 员 工 作 要 求 所 需 的 所 有 身 体 技 能 在 进 行 检 查 中, 执 证 医 生 应 适 当 检 查 海 员 之 前 的 健 康 报 告 ( 包 含 疫 苗 ) 以 及 职 业 信 息, 并 注 明 是 否 有 任 何 疾 病, 包 括 酗 酒 和 吸 毒 问 题 以 及 伤 害 另 外, 应 符 合 以 下 最 低 要 求 (a) 听 力 每 位 申 请 人 必 须 拥 有 正 常 未 损 害 的 听 力, 并 且 能 够 听 到 最 近 (5) 英 尺 (1.52 米 ) 和 最 远 15 英 尺 (4.57 米 ) 距 离 的 低 语 (b) 视 力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申 请 人 必 须 ( 在 带 眼 镜 或 裸 视 情 况 下 ) 一 只 眼 睛 视 力 达 到 20/20 (1.00) 20/4 (0.50) 如 果 申 请 人 佩 戴 眼 睛, 他 / 她 在 裸 视 情 况 下 双 眼 视 力 至 少 达 到 20/160 (0.13) 甲 板 部 高 级 船 员 的 申 请 人 也 必 须 有 正 常 分 辨 色 彩 的 感 知 能 力, 并 且 可 以 分 辨 红 色 绿 色 蓝 色 和 黄 色 轮 机 员 或 无 线 电 高 级 船 员 - 申 请 人 必 须 ( 在 带 眼 镜 或 裸 视 情 况 下 ) 一 只 眼 睛 视 力 达 到 20/30 (0.63), 另 一 只 眼 睛 达 到 20/50 (0.40) 如 果 申 请 人 佩 戴 眼 睛, 他 / 她 在 裸 视 情 况 下 双 眼 视 力 至 少 达 到 20/200(0.10) 轮 机 员 或 无 线 电 高 级 船 员 的 申 请 人 只 需 要 能 够 辨 别 红 色 黄 色 和 绿 色 (c) 牙 齿 海 员 必 须 不 能 有 口 腔 或 牙 龈 传 染 病. (d) 血 压 申 请 人 的 血 压 必 须 在 该 年 龄 段 平 均 值 内 (e) 声 音 甲 板 部 / 航 海 部 或 无 线 电 高 级 船 员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备 未 损 害 的 正 常 声 音 交 流 能 力 (f) 疫 苗 所 有 申 请 人 须 按 世 界 健 康 组 织 出 版 物, 国 际 旅 游 和 健 康, 疫 苗 要 求 和 健 康 建 议 中 指 出 的 要 求 接 种 疫 苗, 并 由 有 资 格 的 免 疫 医 生 给 出 建 议 如 果 接 种 新 的 疫 苗, 须 记 录 在 案 (g) 疾 病 或 状 态 申 请 人 的 症 状 与 下 列 疾 病 或 状 况 之 一 有 关 的, 将 丧 失 资 格 : 癫 痫 急 性 精 神 病 或 其 它 导 致 智 能 或 稳 定 性 缺 乏 的 疾 病, 肺 结 核 急 性 疾 病 或 神 经 梅 毒 性 病 爱 滋 病 酗 酒 和 / 或 使 用 麻 醉 物 质 (h) 健 康 要 求 高 级 海 员, 水 手 长,GP-1, 普 通 海 员 和 中 级 普 通 海 员 的 申 请 人 须 符 合 甲 板 / 驾 驶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的 健 康 要 求 高 级 轮 机 海 员 消 防 / 供 水 员 GP-1 注 油 工 / 机 工 泵 技 术 员 电 工 清 洁 工 液 货 船 普 通 海 员 以 及 救 生 艇 筏 / 救 生 艇 船 员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轮 机 部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要 求 重 要 注 释 : 申 请 中 必 须 要 有 一 份 MI-105M 副 本. 申 请 人 必 须 保 存 MI-105M 的 原 件, 作 为 在 船 上 服 务 时 的 体 检 证 明 如 果 拒 绝 向 申 请 人 签 发 健 康 证 书 或 对 他 / 她 的 工 作 能 力 施 以 限 制, 须 给 予 其 接 受 独 立 于 船 东 或 任 何 船 东 或 海 员 组 织 之 外 的 执 业 医 生 的 另 外 检 查 的 机 会 体 检 报 告 须 机 密 标 记 和 保 存 申 请 人 有 权 持 有 一 份 他 / 她 的 报 告 副 本 体 检 报 告 仅 用 于 确 定 海 员 是 否 适 合 工 作 以 及 提 高 健 康 保 健 体 检 细 节 ( 由 检 查 医 生 完 成 ; 或 者, 检 查 医 生 在 RMIMG 的 附 件 1 提 供 的 模 板 上 附 上 一 份 相 似 或 相 同 的 表 格 ) Rev. 8/13 附 件 3 MI-105M Rev. 8/13 31 MI-118E
35 费 用 清 单 (a) 高 级 船 员 证 书 技 能 考 试... US$300 i. 参 加 专 业 集 体 考 试 或 个 别 考 试, 且 远 离 指 定 测 试 中 心 的 船 东 / 代 理 人 或 申 请 人, 如 果 有 可 能, 需 支 付 相 应 的 行 政 费 用, 包 括 考 官 的 交 通 住 宿 和 膳 食 考 试 设 施 出 租 费 协 助 监 考 费 和 相 关 的 合 理 地 招 待 费, 或 50 美 元 每 天 的 监 考 费,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ii. 每 次 在 高 级 船 员 考 试 不 合 格 后 进 行 补 考 所 需 费 用... US$150 (b) 普 通 船 员 考 试 和 特 殊 资 格 考 试...USD i. 如 果 申 请 人 还 没 有 一 份 RMI SIRB, 其 签 发 费 用 将 包 含 在 其 中 Rev.8/13 附 件 4 32 MI-118E
36 马 绍 尔 群 岛 使 用 VISA 万 事 达 卡 或 美 国 运 通 信 用 卡 付 款 请 填 写 如 下 全 部 空 格. ( 请 打 印 出 来.) VISA 万 事 达 卡 美 国 运 通 信 用 卡 信 用 卡 号 : 安 全 密 码 : 截 止 日 期 : 月 年 持 卡 者 姓 名 : 持 卡 人 账 单 地 址 ( 信 用 卡 发 票 或 清 单 邮 寄 地 址 ): 公 司 名 称 : 街 道 : 城 市 : 邮 政 编 码 : 国 家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箱 : 签 字 : 日 期 : 付 款 方 式 : 船 舶 吨 位 税 公 司 海 事 ( 除 船 舶 吨 位 税 外 ) 顾 客 / 代 理 / 海 员 姓 名 船 舶 名 称 发 票 编 号 金 额 (USD) Rev.2/12 请 将 本 表 格 邮 寄 到 如 下 地 址 : The Trust Company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Inc. P.O. Box 2095 Reston, Virginia USA 或 将 完 整 表 格 发 送 传 真 至 : 总 计 : TCMI-01 Rev.8/13 附 件 5 33 MI-118E
37 STCW 等 效 签 注 证 书 将 向 教 育 体 系 和 考 试 可 被 马 绍 尔 群 岛 共 和 国 接 受 的 主 要 海 事 国 家 的 证 书 持 有 人 签 发 STCW 等 效 签 注 证 书 根 据 经 修 订 的 1978 年 STCW 公 约 条 款, 近 期 认 可 了 这 些 被 列 在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可 接 受 国 家 报 告 上 的 国 家 对 其 国 家 证 书 进 行 STCW 签 注 发 证 随 着 在 名 单 上 添 加 国 家, 或 者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删 除 国 家, 对 该 动 态 报 告 进 行 修 订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斐 济 马 来 西 亚 萨 摩 亚 阿 根 廷 芬 兰 马 耳 他 沙 特 阿 拉 伯 澳 大 利 亚 法 国 马 绍 尔 群 岛 新 加 坡 阿 塞 拜 疆 格 鲁 吉 亚 毛 里 求 斯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亚 巴 哈 马 德 国 墨 西 哥 斯 洛 文 尼 岛 巴 林 戛 纳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联 邦 所 罗 门 群 孟 加 拉 国 希 腊 摩 洛 哥 南 非 巴 巴 多 斯 洪 都 拉 斯 莫 桑 比 克 西 班 牙 比 利 时 香 港 缅 甸 斯 里 兰 卡 伯 利 兹 城 匈 牙 利 荷 兰 *** 瑞 典 巴 西 冰 岛 新 西 兰 **** 瑞 士 保 加 利 亚 印 度 尼 日 利 亚 泰 国 加 拿 大 印 度 尼 西 亚 挪 威 汤 加 佛 得 角 爱 尔 兰 阿 曼 土 耳 其 智 利 以 色 列 巴 基 斯 坦 乌 克 兰 联 合 酋 长 国 中 国 * 意 大 利 巴 拿 马 阿 拉 伯 ** 哥 伦 比 亚 牙 买 加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英 国 *** 克 罗 地 亚 日 本 秘 鲁 美 国 塞 浦 路 斯 约 旦 菲 律 宾 乌 拉 圭 图 捷 克 共 和 国 基 里 巴 斯 波 兰 瓦 努 阿 拉 丹 麦 ** 拉 脱 维 亚 葡 萄 牙 委 内 瑞 多 美 尼 加 黎 巴 嫩 卡 塔 尔 越 南 厄 瓜 多 尔 利 比 里 亚 韩 国 埃 及 立 陶 宛 罗 马 尼 亚 爱 沙 尼 亚 卢 森 堡 俄 罗 斯 联 邦 * 包 括 : 中 国 香 港 ( IMO 准 成 员 ) ** 包 括 : 法 罗 群 岛 (IMO 准 成 员 ) *** 包 括 : 荷 兰 安 的 列 斯 群 岛 & 阿 鲁 巴 岛 **** 包 括 : 库 克 群 岛 **** 包 括 : 马 恩 岛 百 慕 大 开 曼 群 岛 直 布 罗 陀 只 要 STCW 国 家 证 书 是 在 申 请 RMI 签 注 前 的 一 (1) 年 之 内 签 发, 则 持 有 STCW 国 家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便 无 需 提 交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海 事 培 训 或 体 检 证 明 如 果 STCW 国 家 证 书 有 效, 但 不 是 在 申 请 RMI 签 注 前 的 一 (1) 年 之 内 签 发, 则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交 在 申 请 RMI 签 注 一 (1) 年 内 进 行 体 检 的 证 明, 以 及 在 五 (5) 年 内 具 有 一 (1) 年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证 明 可 根 据 经 修 订 的 1978 年 STCW 公 约 条 款 为 已 经 认 证 的 尚 未 过 期 的 国 家 证 书 签 发 等 效 签 注 证 书 Rev.8/13 附 件 6 33 MI-118E
38 考 试 流 程 图 全 部 考 试 1 到 3 部 分 未 通 过 考 试 分 级 超 过 3 部 分 未 通 过 30 天 后 ( 但 不 超 过 一 年 ) 补 考 未 通 过 部 分 通 过 70% 签 发 证 书 30 天 后 ( 但 不 超 过 一 年 ) 以 低 通 过 率 重 新 参 加 考 试 评 估 补 考 部 分 未 通 过 30 天 后 ( 但 距 初 次 考 试 不 超 过 一 年 ) 二 次 补 考 未 通 过 部 分 1 到 3 部 分 未 通 过 重 新 评 估 通 过 70% 评 估 补 考 部 分 超 过 3 部 分 未 通 过 通 过 70% 未 通 过 通 过 70% 12 个 月 后 重 新 参 加 全 部 考 试 签 发 证 书 Rev.8/13 附 件 7 33 MI-118E
39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 CERTIFICATION BY EXAMINATION OFFICE OF THE MARITIME ADMINISTRATOR 8/13 MI-118E
40 NOTICE This document is intended as a guide for shipowners, ship managers and seafarers as to practices established by the Maritime Administrator. It is not intended to derogate from or substitute for any requirements of the Maritime Act 1990, as amended, or the Maritime Regulations. This complimentary printing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 Certification by Examination will not be automatically supplemented, and therefore, may be out of date. The updated version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found on our website, in the Combined Publications Folder (CPF), MI-300, the CD of which is required to be carried on board every Marshall Islands vessel. A copy of the CPF, MI-300, with automatic updating service, may be ordered from: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Maritime Administrator c/o Marshall Islands Maritime and Corporate Administrators, Inc Commerce Park Drive Reston, VA USA Telephone: Telefax: publications@register-ir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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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5 8 10 13 15 18 20 32 34 37 40 44 46 48 50 54 58 63 ii. iii. 1 ( ) 2. 2 102 96% 2% 15 ( ) 3. 4. 5. 6. 2 50 ( ) 14 7. 8. ( ) 9. 10. ( ) 11. 3 ( ) 12. ( ) 13. 14. 15. 4 2007/2123 ( ) 2. ( )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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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0 0 ^ 彐 I 1 0 5 總 3 ^: ^ ^ I I 生 福 利 部 單 算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 ^ ^ ^ ^ ^ ^ 書 表 名 稱 一 藤 總 說 明. ^ 1 30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 31 33 ( 二 ) 歲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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