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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2015 修 订 本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二 一 五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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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目 录 一 总 则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二 招 生 2.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招 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招 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招 收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招 收 国 际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三 培 养 3.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攻 读 全 日 制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中 外 合 作 双 学 位 国 际 研 究 生 的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学 习 课 程 的 学 分 认 定 及 成 绩 转 换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I

4 目 录 3.8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与 处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考 试 纪 律 规 定 四 学 籍 管 理 4.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五 学 位 5.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章 程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术 规 范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申 请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申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学 术 型 )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申 请 授 予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在 职 人 员 以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国 际 评 审 与 答 辩 试 行 办 法 六 导 师 6.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教 师 申 请 招 收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七 学 生 管 理 7.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资 助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教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助 管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助 学 金 评 选 管 理 办 法 II

5 目 录 7.5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奖 学 金 评 选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管 理 规 定 八 信 息 与 档 案 8.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有 权 授 予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科 专 业 目 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有 权 授 予 博 士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的 授 权 点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文 书 教 学 档 案 立 卷 归 档 办 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指 南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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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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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总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 一 九 八 年 二 月 十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1

10 总 则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批 准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以 不 计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在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2

11 总 则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的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自 一 九 八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3

12 总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制 定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位 按 下 列 学 科 的 门 类 授 予 :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且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由 系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对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对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第 五 条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经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由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4

13 总 则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本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推 荐 书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具 有 大 学 毕 业 学 历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大 学 课 程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七 条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三 至 四 门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3. 一 门 外 国 语 要 求 比 较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凡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认 为 其 在 原 单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内 容 和 成 绩 合 格 的,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规 定 考 试 的 课 程 中, 如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试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规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所 应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当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5

14 总 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一 至 二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辫 委 员 会 由 三 至 五 人 组 成 成 员 中 一 般 应 当 有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辫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九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如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已 相 当 于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除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可 向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提 出 建 议, 由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博 士 学 位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考 试 范 围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基 础 理 论 6

15 总 则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指 定 三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持,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3. 两 门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个 别 学 科 专 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只 考 第 一 外 国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的, 应 当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经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审 查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当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在 答 辩 前 三 个 月 印 送 有 关 单 位, 并 经 同 行 评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两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其 中 一 位 应 当 是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应 当 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成 员 中 必 须 包 括 二 至 三 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应 当 由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栗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公 开 发 表 ( 保 密 专 业 除 外 ) 7

16 总 则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十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且 申 请 人 尚 未 获 得 过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可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授 予 第 十 七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须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授 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授 予 学 位 的 权 限. 分 别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二 ) 确 定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科 目 门 数 和 博 士 学 位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范 围 ; 审 批 主 考 人 和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 三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 四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五 ) 审 批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的 名 单 ; ( 六 )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七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八 ) 作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九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九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成 员 应 当 包 括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当 从 本 校 讲 师 以 上 教 师 中 遴 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参 8

17 总 则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主 要 应 当 从 本 单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中 遴 选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主 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相 当 职 称 的 人 员 )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设 置 若 干 分 委 员 会 各 由 七 至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分 委 员 会 协 助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当 由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转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每 年 应 当 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数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分 别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其 他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上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发 给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经 通 过 的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应 当 交 存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图 书 馆 一 份,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还 应 当 交 存 北 京 图 书 馆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图 书 馆 各 一 份 9

18 总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职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后, 准 备 参 加 考 试 或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10

19 总 则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丈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11

20 总 则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12

21 总 则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它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13

22 总 则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它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它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及 以 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 ( 四 ) 应 予 退 学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14

23 总 则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15

24 总 则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它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16

25 总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17

26 总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它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它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 18

27 总 则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它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足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恰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对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六 十 四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19

28 总 则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1995]4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它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20

29 招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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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招 生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招 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沪 交 研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招 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考 生 )( 以 下 简 称 博 士 生 ) 工 作 的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博 士 生 选 拔 的 科 学 性 公 平 性 公 正 性, 切 实 保 证 博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博 士 生 培 养 以 科 学 研 究 为 基 础, 应 建 立 以 高 水 平 科 学 研 究 为 主 导 的 导 师 负 责 制, 形 成 与 博 士 生 奖 助 学 金 体 系 相 结 合 的 导 师 资 助 制 第 三 条 招 收 博 士 生 要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科 学 选 拔, 择 优 录 取, 保 证 质 量, 宁 缺 毋 滥 第 四 条 博 士 生 招 生 分 为 : 全 日 制 学 术 学 位 和 专 业 学 位, 按 照 就 业 方 式 分 为 非 定 向 和 定 向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的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招 生 方 针 政 策 规 定 办 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的 补 充 规 定,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 执 行 国 家 下 达 学 校 的 博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 领 导 与 协 调 博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 制 定 审 批 博 士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规 定 和 办 法 ; 指 导 全 校 博 士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研 招 办 )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博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落 实 与 执 行, 负 责 21

32 招 生 编 制 博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简 章 及 专 业 目 录 招 生 宣 传 资 料 ; 负 责 博 士 生 招 生 宣 传 报 考 咨 询 以 及 招 生 管 理 研 究 工 作 ; 组 织 学 校 博 士 生 招 考 命 题 考 试 考 务 试 卷 评 阅 复 试 录 取 及 体 检 等 ; 负 责 做 好 博 士 生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及 考 生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等 第 七 条 各 院 ( 系 ) 成 立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由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博 士 生 招 生 名 额 的 分 配 方 案 ;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博 士 生 招 生 宣 传 复 试 选 拔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 负 责 组 织 博 士 生 入 学 考 试 科 目 命 题 阅 卷 评 分 等 工 作 ;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复 试 方 案 内 容 要 求 程 序 和 评 价 评 分 标 准 等 ; 负 责 做 好 博 士 生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及 考 生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等 第 三 章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及 指 标 分 配 第 八 条 研 招 办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年 度 博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院 系 及 学 科 博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经 学 校 审 批 后, 分 配 各 院 ( 系 ) 博 士 生 招 生 指 标, 并 在 年 度 博 士 生 招 生 简 章 中 公 布 第 九 条 指 标 分 配 的 基 本 原 则 : 根 据 国 家 及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的 需 要 和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招 生 指 标 适 度 向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学 校 优 先 和 重 点 发 展 学 科 以 及 基 础 学 科 交 叉 学 科 倾 斜, 向 承 担 国 家 重 大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博 士 生 培 养 质 量 高 的 导 师 和 学 科 倾 斜 第 十 条 各 院 ( 系 ) 博 士 生 招 生 规 模 ( 含 普 通 招 考 硕 博 连 读 和 推 荐 免 试 本 科 直 博 ) 要 与 自 身 的 培 养 实 力 相 适 应 博 士 生 招 生 指 标 的 分 配 应 综 合 考 虑 学 科 发 展 水 平 博 士 生 导 师 ( 以 下 简 称 博 导 ) 队 伍 的 指 导 能 力 博 士 生 培 养 质 量 科 研 课 题 及 经 费, 以 及 生 师 比 考 录 比 和 博 士 生 就 业 情 况 等 各 种 影 响 因 素 博 士 生 招 生 指 标 分 配 具 体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招 生 指 标 分 配 办 法 执 行 22

33 招 生 第 四 章 报 名 第 十 一 条 博 士 生 招 考 方 式 分 为 : 普 通 招 考 ( 含 入 学 考 试 和 申 请 - 考 核 ) 硕 博 连 读 ( 限 招 本 校 在 读 二 年 级 硕 士 生 ) 和 本 科 直 博 ( 即 推 荐 免 试 入 学 )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自 主 开 展 博 士 生 招 生 报 名 考 试 和 录 取 工 作 普 通 招 考 的 入 学 考 试 博 士 考 生 须 按 照 学 校 当 年 公 布 的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规 定, 报 名 参 加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博 士 生 入 学 考 试 ; 拟 录 取 的 考 生 须 提 交 报 考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由 学 校 进 行 审 核 港 澳 台 地 区 考 生 报 名 和 考 试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由 国 家 教 育 部 统 一 规 定, 具 体 参 见 当 年 公 布 的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面 向 港 澳 台 地 区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入 学 考 试 ( 初 试 ) 由 学 校 单 独 组 织 命 题 第 十 三 条 研 招 办 根 据 教 育 部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报 考 条 件, 逐 一 审 核 考 生 网 上 报 名 信 息 报 考 资 格 及 个 人 图 像 采 集 信 息, 对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考 生 核 发 准 考 证 ( 考 生 通 过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招 网 下 载 打 印 ); 对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者, 不 予 准 考 第 五 章 命 题 考 试 与 阅 卷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生 入 学 考 试 由 初 试 复 试 两 部 分 组 成, 主 要 面 向 普 通 招 考 的 入 学 考 试 博 士 生 普 通 招 考 的 申 请 - 考 核 博 士 生 招 考 办 法,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申 请 - 考 核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招 生 工 作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初 试 的 考 试 科 目 包 括 外 语 和 专 业 基 础 ( 或 专 业 综 合 ) 课 共 2 门, 考 试 均 为 笔 试, 每 门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为 3 小 时,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命 题 港 澳 台 地 区 博 士 生 的 初 试 科 目 为 3 门, 包 括 外 语 专 业 基 础 ( 或 专 业 综 合 ) 课 和 专 业 课, 由 学 校 单 独 组 织 命 题 第 十 六 条 硕 博 连 读 考 生 可 以 免 初 试, 与 普 通 招 考 的 入 学 考 试 博 士 考 生 同 步 进 行 复 试 选 拔, 择 优 录 取 23

34 招 生 第 十 七 条 各 院 ( 系 ) 应 按 照 学 校 当 年 博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安 排,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组 织 本 单 位 专 业 基 础 ( 或 专 业 综 合 ) 课 和 专 业 课 考 试 科 目 命 题 教 师 命 题, 同 时 制 定 试 题 评 阅 参 考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第 十 八 条 命 题 教 师 应 认 真 审 核 试 题 内 容, 校 对 文 字 数 字 及 符 号 标 注 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试 题 参 考 答 案 ( 分 别 密 封 ) 以 及 本 人 签 署 的 学 校 保 密 协 议 书 交 研 招 办 保 密 员 ; 命 制 试 卷 草 稿 或 电 子 文 档 应 及 时 销 毁 或 删 除, 不 得 私 自 保 存 试 题 内 容 错 误 缺 失 以 及 由 于 命 题 教 师 原 因 造 成 试 题 泄 露 者, 由 其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与 后 果 第 十 九 条 命 题 教 师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自 觉 履 行 学 校 保 密 协 议, 不 得 参 加 任 何 有 关 博 士 生 入 学 考 试 的 补 习 辅 导 活 动 ;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透 露 有 关 试 题 内 容 和 命 题 工 作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研 招 办 负 责 博 士 生 入 学 考 试 ( 初 试 ) 考 务 工 作 ; 各 院 ( 系 ) 负 责 复 试 ( 含 专 业 课 二 笔 试 及 综 合 面 试 ) 工 作, 具 体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初 试 科 目 试 卷 的 评 阅 工 作 应 由 各 院 ( 系 ) 命 题 教 师 参 与, 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评 卷 阅 卷 教 师 不 得 将 试 卷 带 出 指 定 的 评 卷 场 所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有 关 阅 卷 工 作 的 任 何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 阅 卷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院 ( 系 ) 应 配 合 研 招 办 及 时 做 好 成 绩 统 计 和 登 分 工 作 命 题 教 师 应 充 分 研 究 和 分 析 考 试 结 果, 写 出 书 面 小 结 交 研 究 生 院 存 档, 以 便 总 结 和 不 断 改 进 命 题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考 试 成 绩 未 正 式 公 布 前,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向 考 生 透 露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本 人 及 非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查 阅 试 卷 考 生 接 到 书 面 考 试 成 绩 后, 如 对 阅 卷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向 学 校 研 招 办 申 请 考 试 科 目 成 绩 复 查 研 招 办 负 责 组 织 专 人 复 查 成 绩, 并 将 复 查 结 果 及 时 告 知 考 生 本 人 第 六 章 录 取 及 信 息 公 开 第 二 十 四 条 根 据 考 生 初 试 和 复 试 总 成 绩, 并 结 合 考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业 成 绩 学 术 研 究 经 历 科 研 及 外 语 能 力 专 业 外 文 水 平 个 人 品 行 创 24

35 招 生 新 能 力 和 培 养 潜 质 等 综 合 考 核 情 况, 由 所 报 考 的 院 系 及 博 导 提 出 拟 录 取 博 士 生 名 单 第 二 十 五 条 经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研 究 生 院 在 学 校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上 公 示 学 校 当 年 拟 录 取 博 士 生 名 单 ( 包 括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编 号 初 试 成 绩 复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等 信 息 ),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名 单 不 得 修 改 ; 名 单 如 有 变 动, 须 对 变 动 部 分 做 出 说 明, 并 对 变 动 内 容 另 行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无 异 议 者, 发 放 新 生 入 学 通 知 书 拟 录 取 全 日 制 定 向 博 士 生, 应 当 由 本 人 与 学 校 定 向 单 位 签 署 三 方 协 议 书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录 取 : ( 一 ) 复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 ( 二 ) 拟 录 取 全 日 制 非 定 向 博 士 生, 调 档 政 审 不 合 格 者 ; ( 三 )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 含 推 荐 免 试 本 科 直 博 和 硕 博 连 读 生 入 学 前 体 检 )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院 ( 系 )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学 科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单 位 博 士 生 招 生 复 试 办 法, 应 充 分 体 现 博 导 招 收 选 拔 优 秀 生 源 的 自 主 权, 经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实 施 第 七 章 本 科 直 博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科 直 博 研 究 生 ( 含 校 内 外 生 源 ) 招 生 办 法,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招 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第 七 章 推 荐 免 试 硕 士 生 的 条 款 执 行 第 八 章 违 规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在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中 有 违 反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行 为 的 考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一 律 按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严 肃 处 理 对 在 校 生, 由 其 所 在 学 校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 对 在 职 考 生, 应 通 知 考 生 所 在 单 位, 由 考 生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给 予 党 纪 或 政 纪 处 分 ; 对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25

36 招 生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条 对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有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一 律 按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还 将 按 规 定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实 行 问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招 生 工 作 中, 招 生 单 位 严 禁 举 办 或 参 与 举 办 考 试 招 生 辅 导 活 动, 严 禁 向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考 试 招 生 辅 导 活 动 场 所 和 设 施, 严 禁 委 托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考 试 招 生 辅 导 培 训 招 生 宣 传 和 组 织 活 动, 违 反 规 定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收 费 政 策, 禁 止 在 研 究 生 招 生 过 程 中 的 乱 收 费 行 为, 违 反 规 定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考 生 应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的 材 料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第 九 章 其 他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与 此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26

37 招 生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招 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沪 交 研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招 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考 生 )( 以 下 简 称 硕 士 生 ) 工 作 的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硕 士 生 选 拔 的 科 学 性 公 平 性 公 正 性, 切 实 保 证 硕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硕 士 生 的 招 生 与 培 养 工 作 必 须 建 立 以 高 水 平 科 学 研 究 为 主 导 的 导 师 负 责 制 和 形 成 与 硕 士 生 奖 助 学 金 体 系 相 结 合 的 导 师 资 助 制 第 三 条 招 收 硕 士 生 要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科 学 选 拔, 择 优 录 取, 保 证 质 量, 宁 缺 毋 滥 第 四 条 硕 士 生 招 生 分 为 全 日 制 学 术 学 位 和 专 业 学 位, 按 照 就 业 方 式 分 为 非 定 向 和 定 向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的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招 生 方 针 政 策 规 定 办 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的 补 充 规 定,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 执 行 国 家 下 达 学 校 的 硕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 领 导 与 协 调 硕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 制 定 审 批 硕 士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规 定 和 办 法 ; 指 导 全 校 硕 士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第 六 条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研 招 办 )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硕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落 实 与 执 行, 主 要 27

38 招 生 职 责 是 : 负 责 编 制 硕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简 章 及 专 业 目 录 招 生 宣 传 资 料 ; 负 责 硕 士 生 招 生 宣 传 报 考 咨 询 以 及 招 生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学 校 硕 士 生 招 考 命 题 考 试 考 务 试 卷 评 阅 复 试 录 取 及 体 检 等 ; 负 责 做 好 硕 士 生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及 考 生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等 第 七 条 各 院 ( 系 ) 成 立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由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硕 士 生 招 生 名 额 的 分 配 方 案 ; 负 责 本 单 位 硕 士 生 招 生 宣 传 复 试 选 拔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 负 责 组 织 硕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专 业 课 考 试 科 目 命 题 阅 卷 评 分 等 工 作 ;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复 试 方 案 内 容 要 求 程 序 和 评 价 评 分 标 准 等 ; 负 责 做 好 硕 士 生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及 考 生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等 第 三 章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及 指 标 分 配 第 八 条 研 招 办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年 度 硕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院 系 及 学 科 ( 或 类 别 ) 硕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经 学 校 审 批 后, 分 配 各 院 ( 系 ) 硕 士 生 招 生 指 标, 并 在 年 度 硕 士 生 招 生 简 章 中 公 布 第 九 条 指 标 分 配 的 基 本 原 则 : 根 据 国 家 及 学 校 学 科 发 展 的 需 要 和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招 生 指 标 适 度 向 学 校 优 先 和 重 点 发 展 学 科 以 及 基 础 学 科 交 叉 学 科 倾 斜, 向 硕 士 生 培 养 质 量 高 的 院 系 学 科 及 导 师 倾 斜 第 十 条 各 院 ( 系 ) 硕 士 生 招 生 规 模 ( 含 推 荐 免 试 硕 士 生 ) 要 与 自 身 的 培 养 实 力 相 适 应 硕 士 生 招 生 指 标 的 分 配 应 综 合 考 虑 学 科 发 展 水 平 硕 士 生 导 师 队 伍 的 指 导 能 力 硕 士 生 培 养 质 量 科 研 课 题 及 经 费, 以 及 生 师 比 考 录 比 和 硕 士 生 就 业 情 况 等 各 种 影 响 因 素 硕 士 生 招 生 指 标 分 配 具 体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招 生 指 标 分 配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章 报 名 第 十 一 条 硕 士 生 招 考 方 式 分 为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联 合 考 试 单 独 考 试 28

39 招 生 以 及 推 荐 免 试 第 十 二 条 报 考 硕 士 生 的 考 生 须 按 照 学 校 当 年 公 布 的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规 定, 报 名 参 加 硕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 拟 录 取 的 考 生 须 提 交 相 关 报 考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由 学 校 进 行 审 核 港 澳 台 地 区 考 生 报 名 和 考 试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由 国 家 教 育 部 统 一 规 定, 具 体 参 见 当 年 公 布 的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面 向 港 澳 台 地 区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招 生 考 试 ( 初 试 ) 由 学 校 单 独 组 织 命 题 第 十 三 条 报 考 程 序 : ( 一 ) 网 上 报 名 : 考 生 须 在 学 校 公 布 的 信 息 网 上 报 名 ( 报 名 时 间 程 序 和 要 求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规 定 ); ( 二 ) 信 息 确 认 :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的 考 生 需 按 照 学 校 及 报 考 点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信 息 确 认 : 即 根 据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报 考 条 件, 考 生 办 理 资 格 审 查 网 报 信 息 确 认 个 人 图 像 采 集 以 及 缴 纳 报 名 费 等 信 息 确 认 手 续 ( 信 息 确 认 时 间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规 定 ); ( 三 ) 准 考 证 发 放 : 研 招 办 根 据 教 育 部 核 准 的 网 报 信 息 和 学 校 及 报 考 点 确 认 的 考 生 资 格, 对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考 生 统 一 核 发 硕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准 考 证 ( 考 生 通 过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招 网 下 载 打 印 )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不 予 准 考 第 五 章 命 题 考 试 与 阅 卷 第 十 四 条 全 国 统 考 的 硕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分 初 试 和 复 试 初 试 由 教 育 部 统 一 组 织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初 试 科 目 分 别 为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 管 理 类 联 考 综 合 能 力 ) 外 国 语 业 务 课 一 和 业 务 课 二 ( 部 分 专 业 初 试 科 目 为 2 门 或 3 门 ), 考 试 均 为 笔 试, 每 门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为 3 小 时 其 中,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 管 理 类 联 考 综 合 能 力 ) 外 国 语 部 分 业 务 课 一 和 业 务 课 二 由 国 家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命 题, 其 余 专 业 课 考 试 科 目 由 学 校 组 织 命 题 学 校 单 独 考 试 招 生 的 初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均 与 全 国 统 考 的 相 同 其 中, 英 语 考 试 科 目 由 上 海 市 统 一 组 织 命 题, 其 余 均 由 学 校 单 独 组 织 命 题 29

40 招 生 第 十 五 条 各 院 ( 系 ) 应 按 照 学 校 当 年 硕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安 排,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组 织 本 单 位 专 业 课 考 试 科 目 命 题 教 师 命 题, 同 时 制 定 试 题 评 阅 参 考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第 十 六 条 命 题 教 师 应 认 真 审 核 试 题 内 容, 校 对 文 字 数 字 及 符 号 标 注 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试 题 参 考 答 案 ( 分 别 密 封 ) 以 及 本 人 签 署 的 学 校 保 密 协 议 书 交 研 招 办 保 密 员 ; 命 题 制 卷 草 稿 或 电 子 文 档 应 及 时 销 毁 或 删 除, 不 得 私 自 保 存 试 题 内 容 错 误 缺 失 以 及 由 于 命 题 教 师 原 因 造 成 试 题 泄 露 者, 由 其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与 后 果 第 十 七 条 命 题 教 师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自 觉 履 行 学 校 保 密 协 议, 不 得 参 加 任 何 有 关 硕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的 补 习 辅 导 活 动 ;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透 露 有 关 试 题 内 容 和 命 题 工 作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研 招 办 负 责 硕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 初 试 ) 考 务 工 作 ; 各 院 ( 系 ) 负 责 复 试 ( 含 面 试 ) 工 作, 具 体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初 试 科 目 试 卷 的 评 阅 工 作 应 由 各 院 ( 系 ) 命 题 教 师 参 与, 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评 卷 阅 卷 教 师 不 得 将 试 卷 带 出 指 定 的 评 卷 场 所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有 关 阅 卷 工 作 的 任 何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阅 卷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院 ( 系 ) 应 配 合 研 招 办 及 时 做 好 成 绩 统 计 和 登 分 工 作 命 题 教 师 应 充 分 研 究 和 分 析 考 试 结 果, 写 出 书 面 小 结 交 研 究 生 院 存 档, 以 便 总 结 和 不 断 改 进 命 题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考 试 成 绩 未 正 式 公 布 前,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向 考 生 透 露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本 人 及 非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查 阅 试 卷 考 生 接 到 书 面 考 试 成 绩 后, 如 对 阅 卷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向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或 学 校 研 招 办 提 出 复 查 成 绩 的 申 请 (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负 责 全 国 统 考 科 目 成 绩 复 查, 学 校 负 责 自 命 题 专 业 课 考 试 科 目 成 绩 复 查 )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研 招 办 负 责 组 织 专 人 复 查 成 绩, 并 分 别 将 复 查 结 果 及 时 告 知 考 生 本 人 30

41 招 生 第 六 章 录 取 及 信 息 公 开 第 二 十 二 条 根 据 各 招 生 学 科 考 生 的 复 试 结 果, 院 系 按 照 其 初 试 和 复 试 总 成 绩 排 序, 择 优 录 取,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拟 录 取 硕 士 生 名 单 经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研 究 生 院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院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上 公 示 学 校 当 年 拟 录 取 硕 士 生 名 单 ( 包 括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编 号 初 试 成 绩 复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等 信 息 ),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名 单 不 得 修 改 ; 名 单 如 有 变 动, 须 对 变 动 部 分 做 出 说 明, 并 对 变 动 内 容 另 行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第 二 十 三 条 拟 录 取 定 向 类 别 硕 士 生 ( 含 强 军 少 数 民 族 骨 干 单 独 考 试 专 项 计 划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部 分 非 定 向 生 除 外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和 工 程 管 理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生, 应 当 由 本 人 与 学 校 定 向 单 位 签 署 三 方 协 议 书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录 取 : ( 一 ) 复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 ( 二 )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加 试 科 目 不 合 格 者 ; ( 三 ) 拟 录 取 非 定 向 类 别 硕 士 生, 调 档 政 审 不 合 格 者 ; ( 四 )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 含 推 荐 免 试 生 入 学 前 体 检 ) 第 七 章 推 荐 免 试 硕 士 生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根 据 教 育 部 下 达 的 推 荐 免 试 硕 士 生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生 ) 计 划, 每 年 开 展 接 收 推 免 生 录 取 工 作, 具 体 按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招 收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研 究 生 实 施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院 ( 系 ) 应 成 立 本 单 位 推 免 生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由 主 管 本 科 教 学 和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 或 副 系 主 任 )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以 及 3 至 5 名 专 家 组 成 第 二 十 七 条 接 收 条 件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品 德 优 良, 遵 纪 守 法, 身 31

42 招 生 心 健 康 ( 二 ) 诚 实 守 信, 学 风 端 正, 无 考 试 作 弊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以 及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受 处 分 记 录 ( 三 ) 本 科 阶 段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符 合 当 年 招 生 简 章 规 定 的 条 件 第 二 十 八 条 申 请 接 收 程 序 : ( 一 )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推 免 生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陆 推 免 服 务 系 统 ( 选 报 我 校 的 学 院 和 专 业, 并 关 注 所 报 学 院 和 专 业 的 具 体 要 求 及 时 间 安 排,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报 名 及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等 手 续 ( 二 ) 经 申 请 学 院 审 核 后, 择 优 确 定 复 试 名 单 ( 申 请 人 以 推 免 服 务 系 统 发 出 的 复 试 通 知 为 准,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予 以 答 复, 逾 期 视 为 主 动 放 弃 ) ( 三 ) 获 得 复 试 通 知 的 推 免 生 需 按 照 接 收 学 院 的 要 求 参 加 复 试 复 试 着 重 对 理 论 基 础 科 研 潜 力 专 业 技 能 和 创 新 潜 能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每 位 学 生 的 面 试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20 分 钟, 各 学 院 将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制 定 具 体 复 试 办 法 及 要 求 ( 四 ) 各 院 系 招 生 工 作 小 组 遵 循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的 原 则, 根 据 推 免 生 选 拔 的 综 合 成 绩, 并 结 合 其 平 时 的 学 习 情 况 科 研 潜 质 等 业 务 素 质, 与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及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复 试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将 不 予 录 取 ( 五 ) 接 收 学 院 向 拟 录 取 推 免 生 发 出 拟 录 取 通 知 ( 推 免 生 以 推 免 服 务 系 统 上 发 出 的 拟 录 取 通 知 为 准,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予 以 答 复, 逾 期 则 视 为 主 动 放 弃 ) ( 六 ) 学 校 在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招 网 ( 上 公 示 拟 录 取 推 免 生 名 单 ( 公 示 期 为 10 个 工 作 日 ),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上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 七 ) 支 教 少 民 骨 干 计 划 国 防 生 师 资 等 专 项 计 划 的 推 免 生 申 请 和 选 拔, 由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八 ) 拟 录 取 的 本 科 直 博 生 还 需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陆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32

43 招 生 招 网 (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和 信 息 确 认, 否 则 视 为 放 弃 录 取 资 格 第 二 十 九 条 我 校 拟 录 取 的 推 免 生, 不 得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不 得 列 入 就 业 计 划, 并 不 得 再 次 报 名 参 加 当 年 硕 士 生 招 生 全 国 统 考 第 三 十 条 我 校 拟 录 取 的 推 免 生 应 出 色 完 成 大 学 本 科 阶 段 的 学 业, 并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如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将 被 取 消 录 取 或 入 学 资 格 :(1) 思 想 政 治 审 查 不 合 格 ;(2) 考 试 作 弊 或 受 刑 事 行 政 处 分 ;(3)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实 践 实 习 等 成 绩 达 不 到 所 在 学 校 推 免 生 要 求 ;(4) 应 届 毕 业 时 无 法 获 得 本 科 毕 业 证 和 学 士 学 位 证 第 八 章 违 规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在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中 有 违 反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行 为 的 考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一 律 按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严 肃 处 理 对 在 校 生, 由 其 所 在 学 校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 对 在 职 考 生, 应 通 知 考 生 所 在 单 位, 由 考 生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给 予 党 纪 或 政 纪 处 分 ; 对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有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一 律 按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还 将 按 规 定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实 行 问 责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招 生 工 作 中, 招 生 单 位 严 禁 举 办 或 参 与 举 办 考 试 招 生 辅 导 活 动, 严 禁 向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考 试 招 生 辅 导 活 动 场 所 和 设 施, 严 禁 委 托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考 试 招 生 辅 导 培 训 招 生 宣 传 和 组 织 活 动, 违 反 规 定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第 三 十 四 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收 费 政 策, 禁 止 在 硕 士 生 招 生 过 程 中 的 乱 33

44 招 生 收 费 行 为, 违 反 规 定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考 生 应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的 材 料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第 九 章 其 他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与 此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34

45 招 生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招 收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沪 交 研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招 收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在 职 硕 士 生 ) 工 作 的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在 职 硕 士 生 选 拔 的 科 学 性 公 平 性 公 正 性, 切 实 保 证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和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招 收 在 职 硕 士 生 要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科 学 选 拔, 择 优 录 取, 保 证 质 量, 宁 缺 毋 滥 第 三 条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分 为 : 工 程 硕 士 ( 含 23 个 工 程 领 域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MPA) 会 计 硕 士 (MPAcc) 法 律 硕 士 (J.M) 风 景 园 林 硕 士 兽 医 硕 士 农 业 硕 士 ( 上 述 3 类 以 下 简 称 风 景 兽 医 农 业 硕 士 )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的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招 生 方 针 政 策 规 定 办 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的 补 充 规 定,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 执 行 国 家 下 达 学 校 的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 领 导 与 协 调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 制 定 审 批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规 定 和 办 法 ; 指 导 全 校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第 五 条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研 招 办 )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落 实 与 执 行, 35

46 招 生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编 制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简 章 及 专 业 目 录 招 生 宣 传 资 料 ; 负 责 在 职 硕 士 生 报 考 咨 询 以 及 招 生 管 理 研 究 工 作 ; 组 织 学 校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考 命 题 考 试 考 务 试 卷 评 阅 和 复 试 录 取 等 ; 负 责 做 好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及 考 生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等 第 六 条 各 院 ( 系 ) 成 立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由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宣 传 复 试 选 拔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 负 责 组 织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考 专 业 课 科 目 命 题 阅 卷 评 分 等 工 作 ;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复 试 方 案 内 容 要 求 程 序 和 评 价 评 分 标 准 等 ; 负 责 做 好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及 考 生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等 第 三 章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及 指 标 分 配 第 七 条 研 招 办 根 据 国 家 学 位 办 下 达 的 年 度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我 校 年 度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简 章, 并 按 招 生 类 别 公 布 招 生 计 划 第 八 条 各 院 ( 系 )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类 别 及 招 生 计 划, 均 以 学 校 公 布 的 年 度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简 章 为 准 其 中, 工 程 硕 士 类 别 的 招 生 计 划 不 按 工 程 领 域 所 在 学 院 具 体 分 配 招 生 指 标, 各 招 生 院 系 的 实 际 招 录 人 数 总 规 模 应 符 合 学 校 年 度 在 职 工 程 硕 士 生 招 生 简 章 公 布 的 招 生 计 划 第 九 条 国 家 学 位 办 按 招 生 类 别 下 达 学 校 的 年 度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单 位 均 不 可 互 相 调 挪 第 四 章 报 名 第 十 条 报 考 在 职 硕 士 生 的 考 生 须 在 中 国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信 息 网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网 ) 上 报 名, 具 体 参 见 当 年 公 布 的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招 生 简 章 第 十 一 条 报 考 程 序 : ( 一 ) 网 上 报 名 36

47 招 生 考 生 须 在 学 位 网 上 报 名 ( 报 名 时 间 程 序 和 要 求 由 学 位 中 心 统 一 规 定 ) 上 传 照 片 图 像 并 缴 纳 报 名 费 ( 二 ) 现 场 确 认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的 考 生 均 需 到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指 定 报 考 点, 现 场 办 理 个 人 报 考 信 息 的 确 认 手 续 (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由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统 一 规 定 ); 现 场 确 认 成 功 的 我 校 考 生 还 需 到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招 网 上 进 行 学 校 自 考 科 目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报 名 ( 含 填 报 信 息 缴 纳 报 考 费 ) 具 体 时 间 及 要 求 详 见 当 年 招 生 简 章 ( 三 ) 准 考 证 发 放 学 位 中 心 负 责 审 核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联 考 考 生 的 报 考 资 格, 对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考 生 统 一 核 发 全 国 联 考 准 考 证 ( 考 生 通 过 学 位 网 下 载 打 印 ); 研 招 办 负 责 审 核 报 名 参 加 学 校 专 业 课 考 试 考 生 的 报 考 资 格, 统 一 核 发 专 业 课 考 试 准 考 证 ( 考 生 通 过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招 网 下 载 打 印 )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考 生, 不 予 准 考 第 五 章 命 题 考 试 与 阅 卷 第 十 二 条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由 初 试 和 复 试 两 部 分 组 成, 初 试 由 学 位 中 心 统 一 组 织 全 国 联 考 科 目 命 题,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指 定 报 考 点 统 一 组 织 全 国 联 考 考 试 考 务 学 校 组 织 自 考 科 目 专 业 课 命 题 及 考 试 考 务, 考 试 与 全 国 联 考 同 步 进 行 初 试 及 学 校 专 业 课 考 试 均 为 笔 试, 每 门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为 3 小 时 ; 复 试 形 式 为 综 合 面 试, 复 试 人 数 按 招 生 计 划 数 等 额 确 定 ( 一 般 为 1:1);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MPA) 会 计 硕 士 (MPAcc) 法 律 硕 士 (J.M) 考 生 复 试 中 需 加 试 政 治 理 论 课 ( 笔 试 ) 具 体 如 下 : ( 一 ) 工 程 硕 士 风 景 兽 医 农 业 硕 士 : 初 试 参 加 全 国 联 考 GCT 和 学 校 专 业 课 考 试 ; ( 二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MPA) 会 计 硕 士 (MPAcc) 法 律 硕 士 (J.M): 初 试 参 加 全 国 联 考 英 语 专 业 综 合 2 门 科 目 考 试 ; 复 试 加 试 政 治 理 论 课 第 十 三 条 各 院 ( 系 ) 应 按 照 学 校 当 年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工 作 安 排, 在 37

48 招 生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组 织 本 单 位 专 业 课 考 试 科 目 命 题 教 师 命 题, 同 时 制 定 试 题 评 阅 参 考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第 十 四 条 命 题 教 师 应 认 真 审 核 试 题 内 容, 校 对 文 字 数 字 及 符 号 标 注 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试 题 参 考 答 案 ( 分 别 密 封 ) 以 及 本 人 签 署 的 学 校 保 密 协 议 书 交 研 招 办 保 密 员 ; 命 制 试 卷 草 稿 或 电 子 文 档 应 及 时 销 毁 或 删 除, 不 得 私 自 保 存 试 题 内 容 错 误 缺 失 以 及 由 于 命 题 教 师 原 因 造 成 试 题 泄 露 者, 由 其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与 后 果 第 十 五 条 命 题 教 师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自 觉 履 行 学 校 保 密 协 议, 不 得 参 加 任 何 有 关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考 试 的 补 习 辅 导 活 动 ;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透 露 有 关 试 题 内 容 和 命 题 工 作 情 况 第 十 六 条 研 招 办 负 责 由 上 海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指 定 的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报 考 点 在 职 硕 士 生 招 生 全 国 联 考 ( 初 试 ) 考 务 工 作 ; 负 责 学 校 自 考 科 目 专 业 课 考 试 考 务 ; 各 院 ( 系 ) 负 责 复 试 ( 即 综 合 面 试 ) 工 作, 具 体 参 照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自 考 专 业 课 科 目 试 卷 的 评 阅 工 作 应 由 各 院 ( 系 ) 命 题 教 师 参 与, 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评 卷 阅 卷 教 师 不 得 将 试 卷 带 出 指 定 的 评 卷 场 所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有 关 阅 卷 工 作 的 任 何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阅 卷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院 ( 系 ) 应 配 合 研 招 办 及 时 做 好 成 绩 统 计 和 登 分 工 作 命 题 教 师 应 充 分 研 究 和 分 析 考 试 结 果, 写 出 书 面 小 结 交 研 究 生 院 存 档, 以 便 总 结 和 不 断 改 进 命 题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在 考 试 成 绩 未 正 式 公 布 前,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向 考 生 透 露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本 人 及 非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查 阅 试 卷 考 生 接 到 书 面 考 试 成 绩 后, 如 对 阅 卷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向 学 位 中 心 和 学 校 研 招 办 申 请 考 试 科 目 成 绩 复 查 ( 学 位 中 心 负 责 全 国 联 考 科 目 成 绩 复 查, 学 校 负 责 自 考 专 业 课 科 目 成 绩 复 查 ) 学 位 中 心 研 招 办 负 责 组 织 专 人 复 查 成 绩, 并 分 别 将 复 查 结 果 及 时 告 知 考 生 本 人 38

49 招 生 第 六 章 录 取 及 信 息 公 开 第 二 十 条 各 院 系 根 据 考 生 复 试 结 果, 择 优 录 取, 并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交 拟 录 取 在 职 硕 士 生 名 单 经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研 究 生 院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院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上 公 示 学 校 当 年 拟 录 取 在 职 硕 士 生 名 单 ( 包 括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编 号 初 试 成 绩 复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等 信 息 ),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名 单 不 得 修 改 ; 名 单 如 有 变 动, 须 对 变 动 部 分 做 出 说 明, 并 对 变 动 内 容 另 行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第 二 十 一 条 拟 录 取 在 职 硕 士 生 应 当 由 本 人 与 学 校 签 署 两 方 协 议 书 ; 若 单 位 委 托 培 养 的 在 职 硕 士 生 应 当 由 本 人 委 托 单 位 与 学 校 签 署 三 方 协 议 书 后, 方 可 取 得 新 生 入 学 通 知 书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录 取 : ( 一 ) 复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 ( 二 ) 加 试 政 治 理 论 课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第 七 章 违 规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在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中 有 违 反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行 为 的 考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一 律 按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严 肃 处 理 对 在 校 生, 由 其 所 在 学 校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 对 在 职 考 生, 应 通 知 考 生 所 在 单 位, 由 考 生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给 予 党 纪 或 政 纪 处 分 ; 对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有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一 律 按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还 将 按 规 定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实 行 问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招 生 工 作 中, 招 生 单 位 严 禁 举 办 或 参 与 举 办 考 试 招 生 辅 39

50 招 生 导 活 动, 严 禁 向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提 供 考 试 招 生 辅 导 活 动 场 所 和 设 施, 严 禁 委 托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考 试 招 生 辅 导 培 训 招 生 宣 传 和 组 织 活 动, 违 反 规 定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收 费 政 策, 禁 止 在 硕 士 生 招 生 过 程 中 的 乱 收 费 行 为, 违 反 规 定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生 应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的 材 料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第 八 章 其 他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与 此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40

51 招 生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关 于 招 收 国 际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沪 交 研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招 收 国 际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规 范 管 理, 促 进 我 校 国 际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发 展,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教 育 部 上 海 市 有 关 国 际 研 究 生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国 际 研 究 生 是 指 持 外 国 护 照 在 我 国 高 等 学 校 注 册 接 受 研 究 生 学 历 教 育 的 外 国 公 民 招 收 国 际 研 究 生 要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科 学 选 拔, 择 优 录 取, 保 证 质 量, 宁 缺 毋 滥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三 条 学 校 成 立 国 际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其 职 责 是 :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国 际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有 关 规 定 ; 领 导 协 调 指 导 全 校 国 际 研 究 生 的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院 国 际 化 办 公 室 在 学 校 国 际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国 际 研 究 生 的 招 生 工 作, 其 具 体 职 责 是 : 执 行 教 育 部 上 海 市 教 委 关 于 招 生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规 定 和 办 法 以 及 学 校 相 关 具 体 规 定 ; 编 制 国 际 研 究 生 的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简 章 招 生 宣 传 资 料 等 ; 接 受 报 考 咨 询 ; 编 制 学 校 奖 学 金 体 系 ; 负 责 国 际 研 究 生 的 入 学 申 请 复 试 录 取 奖 学 金 评 审 与 考 评 等 工 作 第 五 条 各 院 ( 系 ) 成 立 国 际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由 院 ( 系 ) 主 管 领 导 任 组 长,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负 责 本 单 位 国 际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宣 传 和 管 理 ;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招 生 计 划 ; 负 责 组 织 本 院 系 41

52 招 生 国 际 研 究 生 的 材 料 评 审 复 试 录 取 等 工 作 ; 负 责 本 院 系 国 际 研 究 生 的 奖 学 金 评 审 推 荐 等 第 三 章 申 请 复 试 录 取 第 六 条 申 请 资 格 不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外 国 公 民 申 请 在 本 校 攻 读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者,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2. 品 德 良 好, 愿 意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校 校 纪 校 规, 尊 重 中 国 人 民 的 风 俗 习 惯 ; 3.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符 合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外 国 来 华 留 学 生 健 康 检 查 标 准 的 规 定 ; 4. 申 请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入 学 前 须 已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 申 请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入 学 前 须 已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 对 本 科 毕 业 直 接 申 请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入 学 前 须 已 获 学 士 学 位 ; 5. 满 足 报 考 项 目 所 规 定 的 语 言 要 求 ; 6. 持 有 效 本 国 护 照 第 七 条 申 请 流 程 我 校 于 每 年 11 月 左 右 公 布 下 一 年 的 招 生 简 章, 并 启 动 下 一 年 的 招 生 工 作 ( 一 ) 网 上 申 请 报 考 学 生 应 通 过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国 际 研 究 生 报 名 网 站 进 行 在 线 申 请, 提 交 所 需 申 请 信 息, 待 审 核 通 过 后, 打 印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国 际 研 究 生 申 请 表, 由 申 请 者 本 人 签 名, 贴 上 2 寸 近 期 照 片 ( 二 ) 材 料 寄 送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后, 申 请 者 须 在 报 名 截 止 日 前 将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寄 送 至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国 际 化 办 公 室 申 请 攻 读 硕 士 或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外 籍 公 民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式 两 份 ): 42

53 招 生 1.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国 际 研 究 生 申 请 表 ; 2. 经 公 证 的 学 位 证 书 及 最 后 学 历 阶 段 的 学 历 证 明 经 公 证 的 所 学 课 程 及 成 绩 表 复 印 件 ( 应 届 毕 业 生 先 提 供 预 毕 业 证 明 ); 3. 符 合 要 求 的 语 言 考 试 成 绩 单 ; 4. 外 国 人 体 格 检 查 记 录 ; 5.2 名 副 教 授 ( 或 相 当 技 术 职 务 ) 以 上 专 家 的 推 荐 信 ( 原 件 ); 6. 护 照 复 印 件 及 护 照 尺 寸 照 片 1 张 ; 7. 个 人 陈 述 及 研 究 计 划 书 ; 8. 报 名 费 汇 款 凭 证 上 述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均 须 为 英 文 版 或 中 文 版, 其 他 语 言 的 材 料 必 须 附 上 英 文 翻 译 件 未 按 时 寄 送 或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不 合 格 者, 报 名 无 效,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不 予 退 还 第 八 条 考 核 各 院 系 根 据 本 学 科 特 点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考 核 方 案 申 请 材 料 学 校 预 审 通 过 后, 由 各 院 ( 系 ) 组 织 国 际 研 究 生 招 生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本 院 系 的 书 面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并 安 排 考 核, 完 成 后 将 预 录 取 信 息 报 送 研 究 生 院 国 际 化 办 公 室 第 九 条 录 取 学 校 根 据 申 请 者 的 申 请 材 料 院 系 考 核 情 况 体 检 结 果, 及 导 师 对 申 请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者 的 综 合 考 评 意 见, 择 优 录 取 学 校 留 学 生 发 展 中 心 向 拟 录 取 申 请 者 统 一 寄 发 硕 士 ( 或 博 士 ) 研 究 生 入 学 通 知 书 及 办 理 签 证 所 需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十 条 入 学 录 取 的 国 际 研 究 生 须 持 来 华 学 习 签 证 和 入 学 通 知 书 报 到 入 学 新 生 将 接 受 学 校 组 织 的 全 面 复 查 ( 含 健 康 体 检 );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章 奖 学 金 第 十 一 条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为 来 校 学 习 的 优 秀 国 际 研 究 生 设 立 各 类 奖 43

54 招 生 学 金 奖 学 金 优 先 资 助 来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优 秀 国 际 研 究 生 第 十 二 条 经 批 准 获 得 奖 学 金 资 助 的 国 际 研 究 生, 须 参 加 奖 学 金 年 度 考 评 考 评 合 格 者 方 可 继 续 获 得 下 一 学 年 奖 学 金 资 助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成 立 奖 学 金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工 作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与 此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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