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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踐大學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紀錄時間 :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地點 : 校本部 L 棟 2 樓大會議室 / 高雄校區 C 棟 3 樓國際會議廳主席 : 陳振貴校長出列席人員 : 詳簽到單 壹 主席致詞 : 年教學創新試辦計畫本校獲得教育部補助 2 千 7 百萬, 加上之前教卓計畫 3 千萬, 合計 5 千 7 百萬, 比之前獲得教卓補助 5 千萬還要多了 7 百萬, 感謝所有同仁團隊的努力付出與協助 2. 目前學校有多項計畫進行如下 : (1) 教學卓越計畫 (3 千萬 ) (2) 106 年教學創新試辦計畫 (2 千 7 百萬 ) (3) 中程校務發展計畫獎補助 (1 億 2 百萬 ) (4) 新南向計畫 (308 萬 ) (5) 以及正在努力撰寫 8 月 31 日將提交高教深耕計畫書初步構想書 3.8 月 8 日大學指考放榜, 請何曉緯主任報告有關校本部招生宣傳手冊編輯的進度 4. 郭家芬主任建議 8 月 8 日之放榜後將撥打電話對學生進行關懷, 請教務處彙整各系使用分機後會總務處協助開放撥打國際線 手機及外縣市電話 5. 校長將以實踐大學名義推薦吳若石神父, 申請富邦文教基金會第二屆蔡萬才台灣貢獻獎 6. 學校校務的推動除了各單位主管外, 也有許多老師在默默耕耘奉獻 新學年都會有部分主管異動, 在此對卸任的同仁表示由衷感謝, 對新任同仁給予鼓勵 貳 確認前次會議決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 請見第 37~39 頁 參 單位報告 ( 無 ) 肆 討論事項 : 提案一 : 擬修正本校 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4 及第 5 條條文, 提請審議 ( 體育教育委員會提 )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本校 105 年 11 月 7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體育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二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實踐大學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四 擔任運動教練者由學校發給聘函並按月核撥運動教練指導費, 每隊金額新台幣參仟元整 四 擔任運動教練者由學校發給聘函並文字修正 按月核撥運動教練指導費, 每隊金額三仟元整 第 1 頁 / 共 75 頁

2 五 本辦法經體育教育委員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五 本辦法經博雅學部部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單位名稱 提案二 : 擬修正本校 業界導師制度實施計畫, 提請審議 ( 學生事務處職發一組提 ) 說明 : 一 因應教學卓越計畫預算經費變更, 擬修正執行單位 補助經費及核銷單據順序 二 本案業經本校 106 年 6 月 6 日 105 學年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第 10 次研討會議通過 三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實踐大學業界導師制度實施計畫 修正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四 業界導師運作機制 4. 報核方式每學系業界導師經費補助得視經費狀況予以調整 各系應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週, 依序繳交 : 經費核銷資料 - 個人領據 ( 附件三 ) 輔導活動紀錄繳交確認表 ( 附件四 ) 業師輔導活動場次彙整表 ( 附件五 ) 業界導師輔導活動紀錄表 ( 附件六 ) 智慧財產權授權書 ( 附件七 ) 每次活動之滿意度調查表 ( 附件八 ) 輔導活動簽到表 ( 附件九 ) 送至學務處並完成經費核銷 決議 : 照案通過 四 業界導師運作機制 1. 擬修 4. 報核方式正報每畢業班業界導師經費每學期補助上限核方 5,000 元, 含諮詢輔導相關活動經費 各式 系應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週, 依序繳交 : 2. 擬調輔導活動紀錄繳交確認表 ( 附件三 ) 整經業師輔導活動場次彙整表 ( 附件四 ) 費及業界導師輔導活動紀錄表 ( 附件五 ) 核銷智慧財產權授權書 ( 附件六 ) 單據每次活動之滿意度調查表 ( 附件七 ) 順序 輔導活動簽到表 ( 附件八 ) 經費核銷資料 - 個人領據 ( 附件九 ) 送至學務處並完成經費核銷 提案三 : 擬訂定本校 職員請假辦法, 提請審議 ( 人力資源室提 ) 說明 : 一 本案參照 勞動基準法 勞工請假規則 及 教師請假規則, 統一修正本校職員工請假及休假辦法 二 考量現行教師與職員請假規則有部分差異, 擬廢止本校 教職員請假辦法, 改分別訂定教師與職員請假辦法 三 另為整合編制內及適用勞基法之職員能有一致之規則 ( 本草案第十條 ), 並落實同仁休假福利, 擬重新檢討休假制度, 建立共同休假措施, 使同仁身心健康, 進而提升工作效率 ( 本草案第五條 ) 四 除寒暑假週五外, 其餘 7 天休假以不影響校務行政之運作為原則, 建議安排於農曆春節前後 彈性調整放假日 ( 無須補行上班 ) 或春假 寒暑假期間 (106 學年度擬建議為 及 , 合計 7 天 ) 五 另有關附設單位 推廣教育部 其他對外營運單位 ( 如體育場館人員 ) 及工友警衛等, 是否比照本辦法或依本校 工作規則 辦理, 擬建議由單位主管評估後簽報人力資源室辦理 第 2 頁 / 共 75 頁

3 六 本案業於本校 106 年 4 月 12 日主管會議專案報告 七 草案如下 : 實踐大學職員請假辦法 草案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實踐大學職員請假辦法 實踐大學教職員請假辦法 為因應相關法規, 爰 修正本辦法名稱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校職員之請假 休 第一條本校教職員之請假 休 文字修正 假, 均依本辦法辦理 假, 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職員係指編制內之專任職員 1. 本條新增 2. 明定適用對象 第三條職員之請假依下列之規 第二條教職員之請假依下列之規 1.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 定 : 定 : 二條酌作文字修正, 並刪除教師部一 事假 ( 含家庭照顧假 ): 因事一 事假 ( 含家庭照顧假 ): 因有分 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 2. 第一項第一款參照 假 ;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 假, 每學年合計准給十四日, 職員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薪津 日薪計算標準 勞工請假規則 第 7 條, 修正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並刪除超 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以每月薪津除以當月日數計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薪津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之規定 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二 病假 ( 含生理假 ): 因患傷病必 3. 第一項第二款參照年以十四日為限 事假期間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 第 不給工資 二 病假 ( 含生理假 ): 因患傷病必須治療或經醫師診斷需 連續三天以上者須檢附醫院證明, 每學年以二十八日為限 凡患重病而超過規定期限 4 條, 修正病假日數, 並新增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 安胎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者, 經出具醫院證明者得以事 4. 第一項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間, 得請病假, 每學年以三假抵銷, 事假抵補仍不足時, 項第二款移列修十日為限, 薪資減半發給 得簽請校長核准延長 延長期正, 並刪除教師部 女性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 間,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 分 5. 第一項第四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項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算 6. 第一項第五款由現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行條文第二條第一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 項第四款移列並酌 三 延長病假 : 凡患重病而超過規定期限者, 經出具醫院證明者得以事假抵銷, 事假抵 作文字修正 7. 第一項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 補仍不足時, 得簽請校長核項第五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 3 頁 / 共 75 頁

4 准延長 延長期間,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請延長病假期間, 僅支給本薪, 並依請假者專業加給之金額加發津貼予職務代理人 延期一年仍不足時, 得申請留職停薪 逾一年尚未治癒復職者, 應依法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因懷孕期間需安胎治療 照護或休養者, 除得請產前假 提前請部分娩假外, 亦得申請病假 ( 延長病假 ) 四 婚假 :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延期一年仍不足時, 得申請留職停薪 逾一年尚未治癒復職者, 應依法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如在職約有效期間恢復健康, 得提出醫院證明申請復職 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 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 病假之日數 ;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 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 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 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 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因懷孕期間需安胎治療 照護或休養者, 除得請產前假 提前請部分娩假外, 亦得申請病假 ( 延長病假 ) 如在職約有效期間恢復, 得提出申請復職 三 婚假 : 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8. 第一項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移列修正 9. 第一項第八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 第一項第九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移列修正 11. 第一項第十款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移列修正 12.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3. 第三項明定各假別之請假時數 第 4 頁 / 共 75 頁

5 五 娩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六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七 育嬰假 :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辦法 辦理 八 喪假 :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職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 四 娩假 :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 含寒暑假期間之星期五 )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配偶分娩時, 給陪產假五日, 得自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分次請畢 六 育嬰假 :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辦法 辦理 七 喪假 : 因父母 養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葬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喪葬假應自死亡日起一百日內連請或分次申請完畢, 但須以日數為基礎 上述祖父母亦包含母之父母, 即通稱之外祖父母 第 5 頁 / 共 75 頁

6 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九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職員, 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得申請放假 八 公假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檢附證明, 給予公假, 其日數依實際需要核定之 : 1.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 奉派考察 參加國際會議 3.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4. 由學校核定派遣公出 5.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6. 因執行公務受傷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7.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8.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9.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10.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11. 其他特殊事項, 經專案報准 九 休假 : 職員休假依本校 職員服務規則 辦理, 專任教師未兼行政者, 因學期中配合教學, 其休假時間為寒假期間得有七日 ; 暑假期間得有十四日之完全休假 ( 含國定例假日 ); 專任教師兼行政職務者 ( 有行政命令者 ), 一學年有二十八天 十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職員, 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得申請放假 第 6 頁 / 共 75 頁

7 十 骨髓及器官捐贈假 :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依醫院證明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各種假期除延長病假外, 皆扣除例假日及本校停止上班日, 惟娩假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 含寒暑假期間之星期五 ) 第一項所定事假 家庭照顧假 病假 生理假及產前假得以時計 婚假 喪假 陪產假及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四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檢附證明, 給予公假, 其日數依實際需要核定之 :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奉派考察 參加國際會議 三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四 由學校核定派遣公出 五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六 因執行公務受傷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八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九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十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十一 其他特殊事項, 經專案報准 十一 骨髓及器官捐贈假 :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依醫院證明視實際需要給假 以上各種假期除延長病假外, 皆扣除例假日及本校停止上班日, 惟娩假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 含寒暑假期間之星期五 ) 第四條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移列修正 第 7 頁 / 共 75 頁

8 第五條休假 : 每學年度之共同休假日為寒暑假期間之星期五及人力資源室簽請校長核定之日 ( 每學年度以七日為原則 ) 年資休假以學年度為起算點 ( 每年八月一日 ), 到職未滿一年者以休假七日按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不足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一 滿一年, 休假七天 二 滿二年, 休假十天 三 滿三年, 休假十四天 四 以後每年增加一天, 最多休假二十一天 職員休假年資之計算原則 : 一 離職後再受聘服務本校 者, 其年資重新計算 二 約聘 ( 僱 ) 改任編制內職 員, 原服務年資可併計 職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同一單位同時有二人 ( 含以上 ) 申請休假時, 應依年資長短 考 績等第或職務性質, 由主管酌定 順序輪流休假 符合休假規定者, 應於當學年度 休假 ; 若未休畢者, 可累積保留 至第二學年度實施, 但於第二學 年度仍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不 補發薪資 第六條事假及病假日數日數, 依學年度計算 當學年度核定之年資休假日數, 加計事 病假請假日數合計不超過 3 日 ( 含 ) 者, 事 病假不 予扣薪 第七條職員請假, 應由本人事 先填具請假單並覓妥職務代理人, 報經主管核准後方得離職守 如遇特殊事故, 無法親自請 第三條事假及病假日數, 依學年度計算, 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四條教職員請假, 應由本人事先填具請假單並覓妥職務代理人, 報經主管核准後方得離職守 如遇特殊事故, 無法親自請假者, 第 8 頁 / 共 75 頁 1. 第五條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移列修正 2. 本條新增 : (1) 共同休假日 (2) 配合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 1. 酌作文字修正 2. 新增不扣薪事病假之範疇, 以利新進同仁如遇特殊情況可彈性運用 1. 第七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2. 新增相關假別須檢附證明文件

9 假者, 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連續二日以上之病假 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 不在此限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職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放假, 應檢具證明其族別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第八條請假逾核准期限者, 應依程序辦理續假, 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原請假之日數已屆滿而未銷假上班者,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並按日扣除薪津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由人力資源室提報校長後, 予以解職 第五條請假逾核准期限者, 應依程序辦理續假, 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原請假之日數已屆滿而未銷假上班者, 以曠職論, 並按日扣除薪津 職員連續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職累計達十日者, 由人力資源室提報校長後, 予以解職 第八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教師請假期間所缺授課鐘點, 應另定時間補授, 或由請假人商請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 如需支給代課人鐘點費者, 由請假人自理 公假是否須補課, 由教師自行斟酌決定 教師請婚假 娩假 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期間, 其代課人鐘點費由學校支付, 但請假人原領超支鐘點費應予停發 職員請娩假期間, 其原職務應由所屬單位主管或上級單位主管自行調配, 不得請求增加員額 職員請延長病假期間, 僅支給本薪, 並依請假者專業加給之金額加發津貼予職務代理人 第七條兼任教師之請假事宜, 依第 9 頁 / 共 75 頁 1. 本條刪除 2. 相關教師請假規定, 已訂定於 教師請假辦法 1. 本條刪除 2. 相關教師請假規

10 第九條職員請娩假期間, 其原 職務應由所屬單位主管或上級單位主管自行調配, 不得請求增加員額 第十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約聘僱職員及工友請假, 如經勞 資雙方協商後, 同意勞動基準 法規定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 假, 優先配合學校行事曆安排, 且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特別休假 日數未休畢, 不補發薪資, 除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外, 其餘得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得 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 下列規定辦理之 : 一 請假分別向日間部教務處課務一 二組 進修暨推廣教育部課務行政一組 推廣教育部高雄中心行政管理組辦理補課事宜 二 請假期間連續二週以上者, 由學校同意安排代課教師, 並由學校以實際授課時數及代課教師之職級支給鐘點費, 停發原任教師之鐘點費 第八條工友之請假, 依本校 工 友工作規則 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未列事宜, 得比照 公立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修正時亦同 亦同 決議 : 照案通過, 部分修正如下 : 定, 已訂定於 教師請假辦法 第九條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1. 本條新增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約聘僱職員及工友, 得以本條文辦理 1. 條序變更 2. 文字修正 條序變更 第十條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約聘僱職員及工友請假, 如經勞資雙方協商後, 同意勞動基準法規定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優先配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安排, 且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特別休假日數未休畢, 不補發薪資, 除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外, 其餘得適用本辦法 提案四 : 擬訂定本校 教師請假辦法, 提請審議 ( 人力資源室提 ) 說明 : 一 本案依教育部 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 並因應教育部 106 年 5 月 3 日公告修正之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訂定 二 考量現行教師與職員請假規則有部分差異, 擬廢止本校 教職員請假辦法, 第 10 頁 / 共 75 頁

11 改分別訂定教師與職員請假辦法 三 草案如下 : 實踐大學教師請假辦法 草案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實踐大學教師請假辦法 實踐大學教職員請假辦法 為因應相關法規, 爰修正本辦法名稱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 第一條本校教職員之請假 休假, 依據教育部 一及教師請假規則訂定之 均依本辦法辦理 教師請假規則 及因應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爰配合予以修正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教師係指現任之有給職專 兼任教師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事假 ( 含家庭照顧假 ): 因事得請事 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 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 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 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 病假 ( 含生理假 ):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 第二條教職員之請假依下列之規定 : 一 事假 ( 含家庭照顧假 ):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每學年合計准給十四日, 職員超 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薪津 日薪計算標準以每月薪津除以當月日數計算 二 病假 ( 含生理假 ): 因患傷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連續 三天以上者須檢附醫院證明, 每 學年以二十八日為限 凡患重病而超過規定期限者, 經出具醫院 1. 本條新增 2. 明確規範本法適用對象 3. 條次變更, 現行條文第二條修正為第三條, 並刪除職員部分, 酌作文字修正 1. 現行條文第二條依據教育部 教師請假規則, 爰配合予以修正 2. 條次變更, 現行條文第三條修正為第六條 第 11 頁 / 共 75 頁

12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 延長病假 : 凡患重病而超過規定期限者, 經出具醫院證明者得以事假抵銷, 事假抵補仍不足時, 得簽請校長核准延長 延長期間,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延期一年仍不足時, 得申請留職停薪 逾一年尚未治癒復職者, 應依法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如在聘約有效期間恢復健康, 得提出醫院證明申請復職 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 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 病假之日數 ;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 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 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 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 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證明者得以事假抵銷, 事假抵補仍不足時, 得簽請校長核准延長 延長期間,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延期一年仍不足時, 得申請留職停薪 逾一年尚未治癒復職者, 應依法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如在職約有效期間恢復健康, 得提出醫院證明申請復職 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 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 病假之日數 ;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 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 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 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 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因懷孕期間需安胎治療 照護或休養者, 除得請產前假 提前請部分娩假外, 亦得申請病假 ( 延長病假 ) 如在職約有效期間恢復, 得提出申請復職 3. 依 教師請假規則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文字修正 4. 延長病假另列第三款 因懷孕期間需安胎治療 照護或 三 婚假 : 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休養者, 除得請產前假 提前請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 部分娩假外, 亦得申請病假 ( 延 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 長病假 ) 如在職約有效期間恢 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復, 得提出申請復職 四 娩假 :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 給產 四 婚假 :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 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第 12 頁 / 共 75 頁

13 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五 娩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六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七 育嬰假 :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辦法 辦理 八 喪假 :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 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 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 含寒 暑假期間之星期五 ) 分娩前已 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配偶分娩時, 給陪產假五日, 得自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分次請畢 六 育嬰假 :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辦法 辦理 七 喪假 : 因父母 養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葬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喪葬假應自死亡日起一百日內連請或分次申請完畢, 但須以日數為基礎 上述祖父母亦包含母之父母, 即通稱之外祖父母 八 公假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檢附證明, 給予公假, 其日數 依實際需要核定之 : 1.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 奉派考察 參加國際會議 5. 依 教師請假規則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文字修正 6. 依 教師請假規則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文字修正 第 13 頁 / 共 75 頁

14 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九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職員, 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得申請放假 十 骨髓及器官捐贈假 :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依醫院證明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各種假期除延長病假外, 皆扣除例假日及本校停止上班日, 惟娩假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3.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4. 由學校核定派遣公出 5.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6. 因執行公務受傷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7.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8.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9.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10.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11. 其他特殊事項, 經專案報准 九 休假 : 職員休假依本校 職員服務規則 辦理, 專任教師未兼行政者, 因學期中配合教學, 其休假時間為寒假期間得有七日 ; 暑假期間得有十四日之完全休假 ( 含國定例假日 ); 專任教師兼行政職務者 ( 有行政命令者 ), 一學年有二十八天 十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職員, 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得申請放假 十一 骨髓及器官捐贈假 :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依醫院證明視實際需要給假 7. 原辦法公假及休假另分別列於第四條及第五條 第 14 頁 / 共 75 頁

15 ( 含寒暑假期間之星期五 ) 第一項所定事假 家庭照顧假 病假 生理假及產前假得以時計 婚假 喪假 陪產假及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四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檢附證明, 給予公假, 其日數依實際需要核定之 :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奉派考察 參加國際會議 三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四 由學校核定派遣公出 以上各種假期除延長病假外, 皆扣除例假日及本校停止上班日, 惟娩假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 含寒暑假期間之星期五 ) 8. 依 教師請假規則 第三條第三項文字增訂 1.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八款移列規範 2. 條次變更, 現行條文第四條修正為第七條, 並刪除職員部分 五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六 因執行公務受傷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八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九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十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十一 其他特殊事項, 經專案報准 第五條休假 : 專任教師未兼行政者, 因學期中配合教學, 其休假時間為寒假期間得有七日 ; 暑假期間得有十四日之完全休假 ( 含國定例假日 ); 1.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九款移列再明確規範 第 15 頁 / 共 75 頁

16 專任教師兼行政職務者 ( 有行政命令者 ), 一學年有二十一天 第六條事假日數, 依學年度計算, 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七條教師請假, 應由本人事先填具請假單並覓妥職務代理人, 報經主管核准後方得離職守 如遇特殊事故, 無法親自請假者, 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連續二日以上之病假 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 不在此限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 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放假, 應檢具 證明其族別之戶籍資料證明文 件 第八條請假逾核准期限者, 應依程 第三條事假及病假日數, 依學年度計算, 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四條教職員請假, 應由本人事先填具請假單並覓妥職務代理人, 報經主管核准後方得離職守 如遇特殊事故, 無法親自請假者, 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2. 配合新增全校共休 7 天, 原專任教師兼行政職務者, 一學年有 28 天休假修正為 21 天 3. 條次變更, 現行條文第五條修正為第八條, 並刪除職員部分 1.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移列, 並依 教師請假規則 第三條第二項文字增訂 修正部分文字 2. 條次變更, 現行條文第六條更序為第九條, 並增刪部分文字 1. 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移列 2. 另依教師請假規則, 增修相關各類假別之檢附證明文件說明 第五條請假逾核准期限者, 應依程由現行條文第 第 16 頁 / 共 75 頁

17 序辦理續假, 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原請假之日數已屆滿而未銷假上班者,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 無故缺課者, 以曠課論 曠職或曠課者, 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津 第九條專任教師請假期間所缺授課鐘點, 須分別向日間部教務處註冊課務一 二組 進修暨推廣教育部教務組 推廣教育部高雄中心行政管理組辦理補課事宜, 或由請假人商請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 如需支給代課人鐘點費者, 由請 假人自理 公假是否須補課, 由 教師自行斟酌決定 專任教師請婚假 娩假 陪產假 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期間, 其 代課人鐘點費由學校支付, 專任 教師原領超支鐘點費應予停發 第十條兼任教師之請假, 比照本辦法第三條請假日數核算,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生理假 :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 不得 分次申請 ;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 三曆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聘約未達全 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未達一曆日 以一曆日計 二 安胎休養 : 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 需安胎休養者, 按所需期間依曆 序辦理續假, 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原請假之日數已屆滿而未銷假上班者, 以曠職論, 並按日扣除薪津 職員連續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職累計達十日者, 由人力資源室提報校長後, 予以解職 第六條教師請假期間所缺授課鐘點, 應另定時間補授, 或由請假人商請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 如需支給代課人鐘點費者, 由請假人自理 公假是否須補課, 由教師自行斟酌決定 教師請婚假 娩假 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期間, 其代課人鐘點費由學校支付, 但請假人原領超支鐘點費應予停發 職員請娩假期間, 其原職務應由所屬單位主管或上級單位主管自行調配, 不得請求增加員額 職員請延長病假期間, 僅支給本 薪, 並依請假者專業加給之金額 加發津貼予職務代理人 第七條兼任教師之請假事宜, 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 一 請假分別向日間部教務處課務一 二組 進修暨推廣教育部課務行政一組 推廣教育部高雄中心行政管理組辦理補課事宜 二 請假期間連續二週以上者, 由學校同意安排代課教師, 並由學校以實際授課時數及代課教師之職級支給鐘點費, 停發原任教師之鐘點費 五條移列, 並刪除有關職員部分 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移列, 並刪除職員部分及修正部分文字 1. 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移列 2. 另據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教師請假規則, 爰配合予以修正 第 17 頁 / 共 75 頁

18 給假 ;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 娩假 流產假 : 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 依曆給假, 並應一次請畢 四 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 喪假, 依排定課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 除以四十小時,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八小時, 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 ; 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 請假者, 學校應發給鐘點費, 並 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 但病假 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 以事假抵 銷,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前項規定時數者, 不發給鐘點費 兼任教師之請假程序除生理假外 皆須於二日內檢附證明文件, 並 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辦理請 假 補課事宜 未經請假無故缺課者或請假有虛 偽情事者, 以曠課論 曠課者, 應辦理補課或扣除其曠課之鐘點 費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列事宜, 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3. 增列兼任教師請假程序及未依法請假之規範 第八條工友之請假, 依本校 工友刪除條文 工作規則 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未列事宜, 得比照公由現行條文第立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定辦九條移列 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第 18 頁 / 共 75 頁 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移列 提案五 : 擬修正本校 約僱獎助生任用及服務辦法, 提請審議 ( 人力資源室提 )

19 說明 : 一 為避免本辦法所指獎助生與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所指獎助生混淆, 擬修正本辦法名稱 另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及 勞動基準法, 修正部分條文內容 二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實踐大學約僱獎助生任用及服務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實踐大學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學生助理聘任服務辦法 第一條本校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三十八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十二條規定, 並鼓勵本校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學生參與工作, 特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學生助理聘任服務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學生 助理, 為因應業務需要所僱用之本校 具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身分之在學生 ( 非編制內人員 ) 第三條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學生助理之任用 方式如下 : 由各單位簽具詳細理由 工作內容 工作時數等提出申請 人力資源室依需求協調相關單位, 陳 請校長核准 第四條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學生助理之進用 程序, 由學務處推薦, 經單位主管甄選後, 連同聘任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人力資源室, 報請校長核定後僱用 第五條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學生助理分以下 兩類 : 實踐大學約僱獎助生任用及服務辦法 第一條本校為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三十一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 並鼓勵本校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學生參與工作, 特訂定本校約僱獎助生任用及服務 務需要所僱用之本校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在學生 ( 非編制內人員 ) 第 19 頁 / 共 75 頁 避免與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所指獎助生混淆, 擬修正本辦法名稱 1. 修改法源名稱 2. 文字修正 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文字修正 本辦法所稱約僱獎助生, 為因應業 第三條約僱獎助生之任用方式如下 : 由各單位簽具詳細理由 工作內容 工作時數等提出申請 人事室依需求協調相關單位, 陳請 校長核准 推薦, 經單位主管甄選後, 連同聘任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 室, 報請校長核定後僱用 文字修正 第四條文字修正 約僱獎助生之進用程序, 由學務處 第五條約僱獎助生分以下兩類 : 一 全職約僱獎助生 : 指有固定工 1. 為符合基本工資標準, 全職人員之工作時數由每週 35 小時, 改為

20 一 全職人員 : 指有固定工作時間, 且每月工作時數 160 小時, 按月領有 定額薪資者 二 部分工時人員 : 指每月按工作時 數計算, 且每月工作時數 80 小時, 按實際工作時數給予薪資者 第六條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學生助理之薪 資, 由人力資源室擬訂標準經會計室 簽核, 陳請校長核定後支給 第七條身心障礙及原住民族學生助理依規定 參加勞保 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 第八條全職人員之差假 休假 成績考核等事宜, 比照本校約聘 ( 僱 ) 行政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決議 : 照案通過 作時間, 且每週工作時數 35 小時, 按月領有定額薪資者 二 部分工時約僱獎助生 : 指每月 標準經會計室簽核, 陳請校長核定後支給 第 20 頁 / 共 75 頁 每月 160 小時 2. 文字修正 按工作時數計算, 且每月工作時數 80 小時, 按實際工作時數給予薪資者 第六條文字修正 約僱獎助生之薪資, 由人事室擬訂 第七條約僱獎助生依規定參加勞保 健保 但不適用勞基法規定辦理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績考核等事宜, 比照本校約聘 ( 僱 ) 行政人員規定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第八條文字修正 全職約僱獎助生之差假 休假 成 提案六 : 擬修正本校 職技人員資位晉升辦法, 提請審議 ( 人力資源室提 ) 說明 : 一 為配合職工成績考核辦法之修訂及推動技能檢定, 進而培育優質人才, 厚植行 政人力資本, 擬修正本校 職技人員資位晉升辦法 部分條文 二 本案業經本校 106 年 6 月 21 日 105 學年度職技人員資位晉升評核委員會會議通過 三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實踐大學職技人員資位晉升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符合升資基本條件之人 第四條符合升資基本條件之人 1. 配合職工成績考 員, 經單位主管核可後, 依下列方員, 經單位主管核可後, 依下列方核辦法, 增加優等點數計算 式核算升資點數, 總點數為 100 點 : 式核算升資點數, 總點數為 明確定義資歷點一 基本條件佔 40 點, 點數計算如點 : 數之核算以升等 下 : ( 一 ) 考績點數 : 最近二次之考績, 優等 15 點, 甲等 10 點, 乙等 5 點, 丙等以下不給點數, 合計總點數最高 30 點 ( 二 ) 資歷點數 : 核算現任編制內職級至申請當學年度 1 月 31 日止之年資 任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2 一 基本條件佔 4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 一 ) 考績點數 : 最近二次之考績, 甲等 15 點, 乙等 10 點, 丙等以下不給點數, 合計總點數最高 30 點 ( 二 ) 資歷點數 : 任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2 點,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 之現職內之年資為計算期間

21 點,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1 點, 合計總點數最高 10 點 二 能力測驗 : ( 一 ) 管理員升組員 技佐升技士能力測試佔 4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1. 公文初級檢定 :15 點 2. 電腦初級檢定 :25 點 3. 外語 ( 額外加點項目 ), 標準如下 : a. 參照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代辦之各國語言檢測項目, 符合成績加點對照表規定並提出成績證明 ( 正本 ) 者額外加點, 至多可加 9 點 b. 加點對照表另訂之 ( 二 ) 組員升專員 技士升技正能力測試佔 3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1. 公文進階檢定 :10 點 2. 電腦進階檢定 :20 點 3. 外語 ( 額外加點項目 ), 標準如下 : a. 參照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代辦之各國語言檢測項目, 符合成績加點對照表規定並提出成績證明 ( 正本 ) 者額外加點, 至多可加 9 點 b. 加點對照表另訂之 ( 三 ) 測試成績 : 各科能力測試以 70 分為通過成績, 並以 100 分為滿分, 測試成績乘以點數換算之百分比即得該科目點數,15 點換算為 15%;10 點換算為 10%, 以此類推 三 綜合評量 : ( 一 ) 管理員升組員 技佐升技士綜合評量佔 2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1. 工作態度 人際互動 團隊精神 行為操守等項目 20 點 ( 二 ) 組員升專員綜合評量佔 3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滿一年 1 點, 合計總點數最高 10 點 二 能力測驗 : 配合目前本校推動 ( 一 ) 管理員升組員 技佐升技士之行政人力教育訓練證照制度修正文能力測試佔 4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字 1. 公文 :15 點 ( 必考 ) 2. 電腦 :25 點 ( 必考 ) 3. 外語 ( 額外加點項目 ), 標準如下 : a. 參照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代辦之各國語言檢測項目, 符合成績加點對照表規定並提出成績證明 ( 正本 ) 者額外加點, 至多可加九點 b. 加點對照表另訂之 ( 二 ) 組員升專員 技士升技正能力測試佔 3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1. 公文 :10 點 ( 必考 ) 2. 電腦 :20 點 ( 必考 ) 3. 外語 ( 額外加點項目 ), 標準如下 : a. 參照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代辦之各國語言檢測項目, 符合成績加點對照表規定並提出成績證明 ( 正本 ) 者額外加點, 至多可加九點 b. 加點對照表另訂之 ( 三 ) 測試成績 : 各科能力測試以 100 分為滿分, 測試成績乘以點數換算之百分比即得該科目點數,15 點換算為 15%;10 點換算為 10%, 以此類推 三 綜合評量 : 增加原施行細則之 ( 一 ) 管理員升組員 技佐升技士第四條有關綜合評量之方式 綜合評量佔 2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1. 工作態度 人際互動 團隊精神 行為操守等項目 20 點 ( 二 ) 組員升專員綜合評量佔 3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第 21 頁 / 共 75 頁

22 1. 工作態度 溝通協調能力 創造力 團隊精神 行為操守等項目 15 點 2. 企劃專題報告 15 點 ( 三 ) 技士升技正綜合評量佔 3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1. 工作態度 溝通協調能力 創造力 團隊精神 行為操守等項目 15 點 2. 企劃專題報告 15 點 ( 四 ) 綜合評量包含自評 同儕互評二位 單位主管評量及其他業務相關單位主管二位等四項, 自評結果僅供主管參考, 其他各項權重分別為同儕互評佔 30% 單位主管評量佔 30% 和其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佔 40% 第五條評核委員會負責審核能力測驗及綜合評量, 本委員會成員如左 : 一 當然委員 : 校長指定之副校長 主任秘書 人力資源室主任, 由校長指定一位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 二 選任委員 : 由一級單位主管互選, 校本部二位 高雄校區二位,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職技人員資位晉升, 其基本條件 能力測驗及綜合評量合計總成績達七十點者, 由人力資源室彙整後, 提送 評核委員會 審議, 各校區甄選人員由當然委員及該校區選任委員分別以無記名投票後, 提送推薦名單, 報請校長圈選後核定晉升 第七條職技人員資位晉升之員額 : ( 一 ) 管理員晉升組員 技佐升技士, 每年度最高可晉升員額校本部三 1. 工作態度 溝通協調能力 創造力 團隊精神 行為操守等項目 15 點 2. 企劃專題報告 15 點 ( 三 ) 技士升技正綜合評量佔 30 點, 點數計算如下 : 1. 工作態度 溝通協調能力 創造力 團隊精神 行為操守等項目 15 點 2. 相關專業證照 15 點 第五條評核委員會負責審核能力測驗及綜合評量, 本委員會成員如左 : 一 當然委員 : 校長指定之副校長 主任秘書 人力資源室主任, 由校長指定一位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 二 選任委員 : 由全校一級單位主管互選代表三位, 台北校區二位 高雄校區一位,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職技人員資位晉升, 其基本條件 能力測驗及綜合評量合計總成績達七十點者, 由人力資源室彙整後, 提送 評核委員會 審議, 審議方式應提供晉升者之明確佐證資料後, 採無記名投票提送推薦名單, 報請校長圈選後核定晉升 第七條職技人員資位晉升之員額 : ( 一 ) 管理員晉升組員, 每年度最高可晉升員額 4 位為原則擇優晉升 增加高雄校區委員數 1 位, 使當然委員 3 位及校區委員 2 位, 合計 5 位, 以利投票之進行 考量兩校區之差異, 並配合員額分開列計, 故調整投票方式, 由當然委員及該校區選任委員分別以無記名投票後, 提送推薦名單 1. 考量管理員升組員 技佐升技士及組員晉升專員 技士升技正之晉升 第 22 頁 / 共 75 頁

23 位 高雄校區二位為原則擇優晉升 ( 二 ) 技佐升技士, 每年度最高可晉 條件一致, 為使本 ( 二 ) 組員晉升專員 技士升技正, 每升員額 1 位為原則, 擇優晉升 辦法更為公平, 擬建議一併審議 年度最高可晉升員額校本部二位 ( 三 ) 組員晉升專員, 每年度最高可 2. 考量兩校區之差高雄校區一位為原則擇優晉升 晉升員額 2 位為原則, 擇優晉升 異, 擬建議員額分 ( 四 ) 技士升技正, 每年度最高可晉 別計算 升員額 1 位為原則, 擇優晉升 第九條資位晉升除有特殊情況外, 應於每學年度十一月間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資位晉升除有特殊情況外, 應於每學年度十一月間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在學年度寒假中辦理能力測驗與綜合評量 條文修正 ( 刪除 ) 第十條本辦法施行細則, 由人力 1. 條文刪除 資源室另定之 2. 原施行細則內容已增訂於本辦法 第四條 第十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 條次變更 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決議 : 照案通過 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提案七 : 擬訂定本校 執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基準額度表 與 執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博士後研究人員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額度表, 提請審議 ( 研發處學術推廣組提 ) 說明 : 一 依科技部 106 年 5 月 25 日科部綜字第 號與 6 月 1 日科部科字第 號函, 要求各校自訂科技部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與博士後研究人員教學研究費之標準, 並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二 106 年 7 月 5 日科技部宣導說明會提及本次修正目的為破除學歷年資迷思, 打破天花板薪資限制, 回歸專業能力取才敘薪, 訂定標準如下 : 1 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以科技部原參考表大專能力為基礎, 以上調為原則, 且不得訂定上限 不得僅以學歷或年資為敘薪依據, 應綜合考量工作內容 專業技能 獨立作業能力 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件, 訂定合理且符合研究現場實際需要的敘薪機制 2 博士後研究人員教學研究費, 則應綜合考量受延攬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學經歷 學術地位 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 近年來論著價值 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因素, 訂定符合以專業能力為支給依據 三 經本校 106 年 7 月 10 日召開 科技部專任助理與博士後研究人員敘薪標準 討論會議, 邀集北高校區相關單位與主管, 針對科技部要求與本校現行實際執行情形, 並參考友校狀況, 訂定本校 執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基準額度表 與 執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博士後研究人員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額度表 如下 : 實踐大學執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第 23 頁 / 共 75 頁

24 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基準額度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 月 薪級 學士 基本薪酬 碩士 基本薪酬 備註 第十級 39,500 44,700 第九級 38,500 43,700 第八級 37,550 42,700 第七級 36,600 41,700 第六級 35,600 40,800 第五級 34,800 39,900 第四級 34,050 39,000 第三級 33,300 38,100 第二級 32,550 37,200 第一級 31,800 36,300 1 計畫主持人得視所聘專任助理之工作內容 專業技能及績效表現等因素, 在基本薪酬之外增列專業加給 專業加給金額以 500 元為 1 個單位, 每一薪級最多調整 4 個單位為上限 請於聘用時檢附調整說明及相關證明, 核准後方可調整 2 年終考核後續聘時, 得續用原薪級或晉薪一級 晉級後如需增列專業加給, 仍須重新於聘用時檢附調整說明及相關證明, 核准後方可調整 3 因調高薪酬增加之費用, 於計畫內經費勻支 4 若計畫特殊需求, 請另以校內簽呈簽准後辦理 5 本表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第 24 頁 / 共 75 頁

25 實踐大學執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博士後研究人員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額度表 第 25 頁 / 共 75 頁 單位 : 新台幣元 / 月 薪級 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額度 備註 第十級 77,670 1 計畫主持人得綜合考量受延攬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學經歷 年 第九級 74,970 資 學術地位 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 近年來論著價值 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因素, 在基本薪 第八級 72,680 酬之外增列專業加給 專業加給金額以 1,000 元為 1 個單位, 每 第七級 70,390 一薪級最多調整 10 個單位為上限 請於聘用時檢附調整說明及 第六級 68,100 相關證明, 核准後方可調整 2 年終考核後續聘時, 得續用原薪級或晉薪一級 晉級後如需 第五級 65,810 增列專業加給, 仍須重新於聘用時檢附調整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四級 63,520 核准後方可調整 第三級 61,230 3 因調高薪酬增加之費用, 於計畫內經費勻支 4 若計畫特殊需求, 請另以校內簽呈簽准後辦理 第二級 58,940 5 本表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第一級 56,650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八 : 擬新訂本校 研究獎助生管理要點, 提請審議 ( 研究發展處提 ) 說明 : 一 依本校 獎助生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 管理要點草案如下 : 實踐大學研究獎助生管理要點 ( 草案 ) 名稱說明實踐大學研究獎助生管理要點明定本要點之名稱 條文說明 一 實踐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兼顧培育人才之目的及保障本校學生研究獎助生之學習權益, 特依本校 獎助生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以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為原則, 包含外籍生 僑生 港澳生及大陸地區學生 前項學生如因休學 退學或畢業等原因而未具學生身分者, 不得擔任研究獎助生 三 本要點所稱研究獎助生, 係指學生為發表論文或符合畢業條件, 以部分時間參與和自身研究相關之研究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 並於教師之指導下, 協助相關研究執行, 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 以提升其研究能力及發展研究成果為目的之兼任研究助理 本校各單位 計畫主持人 教師進用研究獎助生時, 應以契約書或切結書等文件確認雙方關係, 並應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已以契約或切結書同意擔任研究獎助生者, 嗣後如有爭議, 應由簽屬師生共同負責處理 如遇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時, 計畫主持人應提 揭示本要點之立法目的 詳列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及不得擔任研究獎助生之情形 界定研究獎助生之意涵與進用單位 ( 教師 ) 應盡之義務

26 供研究獎助生之佐證資料及說明 勞動檢查未通過或有相關罰則時, 應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擔 四 研究獎助生之研究津貼, 應按約定時間給付, 其支給標準依計畫委 ( 補 ) 辦單位規定 五 研究獎助生如有擔任危險性工作, 計畫主持人應為其投保相關保險 前項危險性工作, 乃依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所訂規定進行認定 計畫主持人不得以第一項保險費之增加支出, 調降研究津貼之支給標準 六 研究獎助生之研究成果歸屬, 依據本校 獎助生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第六點規定辦理 七 研究獎助生對於研究學習或課程學習等活動之措施或處置, 認有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於該措施或處置作成或發布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學生提出申訴前, 應由所屬系所 ( 院 ) 計畫執行單位或其他學習主管單位先行協調處理, 並提出書面說明 前項學生申訴, 悉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規定辦理 八 他校學生至本校擔任兼任研究助理, 經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認定屬研究獎助生者, 得比照本校規定聘任其為研究獎助生, 並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與本校 獎助生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26 頁 / 共 75 頁 明定研究獎助生研究津貼之支給標準與依據 明定計畫主持人對擔任危險性工作之研究獎助生, 負有投保相關保險之義務 明定研究獎助生之研究成果歸屬原則 明定研究獎助生對於其認有違法或不當之研究學習或課程學習之措施或處置之救濟 明定他校學生至本校擔任兼任研究助理身分認定之處理依據 明定本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理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明定本要點之立法暨修訂程序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九 : 擬修正本校 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提請審議 ( 研究發展處提 ) 說明 : 一 鑑於現行 實踐大學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之諸多規定, 實無法符應現行高等教育之 發展趨勢, 故參照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及國內大專校院產學 合作立法例, 擬訂 實踐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為前述實施要點之修正案 二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實踐大學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實踐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實踐大學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配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之修正, 故修正本要點之名稱為 實踐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章總則 本章章名刪除 第一條實踐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促進知識之累積與擴散, 發揮教育 訓 第一條實踐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本校建教合作之效能, 並配 1. 酌作文字修正 2. 修正法規名稱

27 練 研究 服務之功能, 並俾益國家合國家建設發展需求 加強與公民教育及經濟發展, 爰依教育部之 專營機構研究合作 落實並使建教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訂定作業務之推展與管理有所遵循, 特 實踐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 以下依教育部頒布之 建教合作實施辦簡稱本辦法 ) 法 暨 私立學校法 與其相關法規及本校相關規定, 訂定 實踐大學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章範圍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 係指本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 與政府機關 事業機構 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 ( 以下簡稱合作機構 ) 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 一 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 : 包括專題研究 物質交換 檢測檢驗 技術服務 諮詢顧問 專利申請 技術移轉 創新育成等 二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 : 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 培訓 研習 研討 實習或訓練等 三 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前項各款所述產學合作計畫案之認列, 如有爭議, 依教育部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之定義為準 第三條本校有關產學合作業務, 由研究發展處產學服務組負責規劃 管理 協調與推廣 第四條產學合作計畫參與人員之資格及規定如下 : 一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應為本校專任教師 二 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不限本校人員, 合作機構亦得指派有關人員擔任, 其資格比照計畫主持人 三 助理人員之聘用 薪資請領 出勤 離職及勞健保費用 勞退金及資遣費等, 應依合作機構及本校相關 第二條本要點所稱建教合作係指本校為發揮教育 訓練 研究 服務之功能, 與政府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 民間團體 學術研究機構等 ( 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 ) 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 其範圍如下 : 一辦理專案研究計畫 : 公民營機構 / 單位委託或補助之專案研究計畫 二辦理各類學術 技術性服務事項 : 公民營機構 / 單位委託辦理之學術推廣 研討會與技術服務 三辦理實習或訓練事宜 : 公民營機構 / 單位委託辦理訓練發展事項與參與公民營機構實習相關事宜 四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 教育部 國科會及本校推廣教育部所屬之上述業務範圍, 依其規定辦理, 不受本要點限制 第 27 頁 / 共 75 頁 本章章名刪除 1. 酌作文字修正 2. 爰依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辦法 重新界定產學合作範圍 3. 新增教師所接計畫是否屬產學合作案如有爭議之處理準據 為求法規範體系之完整, 故調整現行條文第十三條之規範順序, 並酌作文字修正 1. 為求法規範體系之完整, 故調整現行條文第十條之規範順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2. 新增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之資格及產學合作計畫參與人員之權益規範

28 規定辦理 四 參與產學合作計畫人員之權利義務, 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產學合作契約規定履行 主持人若因故留職停薪 離職 退休 調任 借調或死亡等事由, 致未能執行計畫者, 應取得合作機構同意辦理計畫註銷 中止 暫停執行 移轉至新任職機構 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執行期間變更等 第五條本校各有關單位或教師, 如擬向校外機構申請或接受委託進行產學合作計畫, 應填具計畫申請書 合作或研究計畫書, 依行政程序簽會本校研究發展處 會計室, 及陳請校長核定後, 始得以本校名義與合作機構辦理簽約, 並由計畫主持人於合約副署, 以示負責 與其他機關學校協同進行之計畫, 如未經由本校提出申請, 應於計畫定案後, 呈報校方備查 第六條產學合作應簽訂書面契約, 並訂明下列事項, 但單純之委託個案, 得以書面同意代替 : 一 合作計畫名稱 內容 時程及交付項目 二 合作機構要求學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 應訂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 學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 三 產學合作之智慧財產或成果歸屬 四 本校不對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 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 五 合作機構須使用學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 標章者, 應訂明其授權方式 使用方法及範圍 六 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七 其他相關事項 合作契約, 於有必要時, 得經合作雙方同意加以修改或延長期限, 如有 第三章規劃與核准第三條凡適用本要點之建教合作與研究計畫案, 計畫主持人應填具計畫申請書 合作或研究計畫書, 依申請行政程序簽會本校 研究發展處 及 會計室, 陳請校長核定後, 以學校名義辦理簽約, 並由計畫主持人副署, 計畫主持人有二人以上時, 推定一人, 代表副署, 作為計畫執行之依據 第四條建教合作契約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 目的 內容與時程 二計畫經費付款方式與時程 三雙方權利義務 四智慧財產權歸屬 五其他相關事項 合約書正本分別由申請單位與建教合作機構收執 ; 另計畫主持人 會計室 與 研究發展處 各留存副本乙份 於必要時, 建教合作契約得經合作雙方之同意加以修改, 相關作業流程比照契約簽訂 單純之委託個案, 合作雙方, 得以書面同意代替 第 28 頁 / 共 75 頁 本章章名刪除 1. 條序變更 2. 酌作文字修正 3. 新增與其他機關學校協同進行計畫, 應踐行之行政程序 1. 條序變更 2. 酌作文字修正 3. 調整現行條文各項款順序 4. 增補產學合作合約應明定之事項

29 重大修改或延長期限一年以上者, 應另訂新約 但合約延長期限, 如不及一年, 且內容無重大改變者, 雙方得不再簽約, 而以換文方式行之 合作契約之正本, 分由本校及合作機構各依所需正副本份數收執 本校部分由研究發展處抽存正本壹份, 另由計畫主持人與會計室各存副本壹份 產學合作計畫如涉與大陸地區進行技術合作, 應依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三十五條規定, 先報請經濟部核准後, 始得簽約 第七條產學合作計畫之經費收支運用及核銷, 應以契約規定內容為主, 並依本校會計程序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需學校編列配合或自籌款者, 應先專案簽准奉核後, 始得編列 產學合作計畫所聘助理人員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份及離職儲金公提部份, 應由計畫主持人於計畫經費中支出 第四章經費第五條計畫總經費得包含計畫執行經費與行政管理費 ( 以下簡稱管理費 ) 校外專案研究計畫管理費獎助依據本校 學術研究暨進修獎補助辦法 第三章第六條辦理 第 29 頁 / 共 75 頁 本章章名刪除 1. 條序變更 2. 將現行條文第五至八條有關產學合作經費之運用處理, 合併於同一條文中規範 3. 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申請產學合作計畫, 應以計畫第六條計畫經費若需執行計畫之 1. 條序變更 經費總額 ( 不含本校自有經費 ) 之百分一方提報配合款或自籌款, 得以專 2. 現行條文內容, 移置修之十, 編列行政管理費, 並由學校統簽方式核定實施 正條文第五條後段, 合籌運用 但如有特殊情形, 經簽呈校併規定 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3. 新增產學合作計畫行前項計畫管理費之分配原則為, 扣政管理費之編列與分除二代健保公提費用後, 百分之三十配原則 分配予校方,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計畫主持人所屬之學院, 百分之四十分配予計畫主持人 第九條為使產學合作計畫得以順利進行, 於契約生效後, 計畫執行經費未撥付入校前, 計畫主持人得依本校借款程序辦理經費借支, 惟預借經費額度以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且不超過新台幣伍拾萬元為上限, 但如有特殊情事, 經簽呈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七條計畫所聘任助理人員之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份與離職儲金公提部份除合約另有規定外, 應由計畫主持人於經費中支出 1. 條序變更 2. 現行條文內容, 移至修正條文第五條, 合併規定 3. 新增產學合作經費預支之原則 第十條產學合作計畫結案後, 其經費第八條建教合作經費之繳納 支付 1. 條序變更 如有結餘, 除合作機構另有規定須繳與核銷應依本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 2. 現行條文內容, 移至修

30 回外, 撥付計畫主持人或計畫主持人所屬之系所學位學程繼續使用 約定及本校總務與會計行政作業程序辦理 前述處理流程應先會研究發展處後始得辦理 第 30 頁 / 共 75 頁 正條文第五條, 合併規定 3. 新增產學合作計畫結餘款 ( 或稱賸餘款 ) 歸屬原則 第五章資產管理本章章名刪除第十一條因辦理產學合作計畫而購第九條各單位因辦理建教合作案 1. 條序變更 置之圖書 期刊 儀器 設備等財產, 而購置之圖書 期刊 儀器 設備 2. 文字修正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依本校相關規等除建教合作另有規定者外, 均依定列入校產管理及運用 本校相關規定列入校產統一管理運用 第六章資格本章章名刪除第十條建教合作參與人員資格規為求法規範體系之完定如下 : 整, 故將本條規範順序一計畫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講移至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師 ( 含 ) 以上或職級相當之研究範 人員 二助理人員聘用資格與方式應依合約規定辦理, 合約若無規範, 計畫主持人得視業務需求編列預算, 經核定後實施 助理人員聘用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 執行機構應以契約明定之 第七章執行本章章名刪除 第十二條產學合作計畫, 應於合約期限內執行結束, 並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完成經費報銷並填具結案表送研究發展處存查 ; 如計畫需展延或有不能如期履約之正當事由, 主持人應檢具事證說明理由, 與合作機構依約處理並簽請校長核示後, 辦理後續事項 第十三條研究發展處應就本校產學合作績效表現, 定期向 學術與產學發展委員會 彙整報告, 並依教育部相關規定確實填具回報, 且提供相關資料與文件備查 教師產學合作績效列為教師評鑑與升等項目之一, 以鼓勵教師從事產學合作, 提昇本校產學合作效能 第十一條建教合作結案規定如下 : 1. 條序變更 一計畫主持人應依建教合約規定, 提交委託單位各期研究報告書, 並取得相關驗收證明 二計畫主持人完成上述手續, 並填具結案表轉研究發展處後, 始得 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行政管理費及其他經費核銷作業 第八章評鑑第十二條建教合作執行成效得依本校人事相關法規規定列入考核評鑑 2. 重新界定產學合作結案與展延須踐行之行政程序 本章章名刪除 1. 條序變更 2. 文字修正 3. 新增教師產學合作績效, 得列為教師評鑑與升等項目 第九章附則本章章名刪除第十三條本校有關建教合作計畫為求法規範體系之完業務, 由研究發展處產學服務組負整, 故將本條規範順序

31 責 移至修正條文第三條規範 第十四條本校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 1. 新增條文 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承接產學合作計畫 2. 增訂教師承接產學合之情事 ; 如有違反者, 將提請教師評作計畫應依本辦法處審委員會審議 理及違反之責任 第十五條產學合作方式涉及政府機關出資 委託辦理或補助者, 應符合各該政府機關之法規規定 教師接受教育部補助 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 其成果歸屬 管理及運用, 將依其為科技計畫預算或非科技計畫預算, 適用或準用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 或依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前項以外之產學合作案所衍生之研發成果與技術轉移等相關成果歸屬, 依本校相關規範辦理之 第十六條產學合作事項如涉敏感性科技 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 應依科技部所頒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為尊重並保障研究對象 研究者及相關參與者之權益, 若產學合作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 人類研究 基因重組 動物實驗等, 應送研究倫理委員會 生物安全會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等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進行 第十八條產學合作計畫之參與人員, 於產學合作計畫之構想 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 如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將依本校教師違反學術倫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為明確釐清法律責任之歸屬並建立對產學合作計畫之風險控管機制, 計畫主持人 共同及協同主持人應對本校切結, 同意負擔所有侵權或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 31 頁 / 共 75 頁 1. 新增條文 2. 增訂政府出資 委託辦理或補助之產學合作案, 應遵守之法源 ( 含研發成果歸屬與運用 ) 1. 新增條文 2. 增訂產學合作案如涉敏感性科技 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 應遵守之政府法令 1. 新增條文 2. 增訂產學合作案如人體試驗 人類研究 動物實驗, 於計畫執行前, 應履行之行政程序 1. 新增條文 2. 增訂產學合作案應遵守學術倫理規範 1. 新增條文 2. 增訂學校針對產學合作案之風險控管規定 第二十條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之 1. 新增條文

32 獎勵要點, 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2. 增訂有關獎勵教師參與產學合作之法規範, 將另訂要點規範之 1. 條序變更 2. 文字修正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第十五條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 1. 條序變更 後,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 2. 文字修正 時亦同 同 3. 依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五條規定, 調整審議本辦法之校內會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部分修正如下 : 第八條申請產學合作計畫, 應以計畫經費總額 ( 不含本校自有經費 ) 之百分之十, 編列行政管理費, 並由學校統籌運用 但如有特殊情形, 經簽呈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管理費之分配原則為, 扣除二代健保公提費用後, 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校方, 百分之二十分配予計畫主持人所屬之學院,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計畫主持人 提案十 : 擬修正本校 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 提請審議 ( 研究發展處提 ) 說明 : 一 鑑於本校現行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 實已難回應變遷極為快速之高等教育發展趨勢, 故參酌國內其他大專校院獎勵教師參與產學合作之立法例, 擬訂本修正案 二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實踐大學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實踐大學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實踐大學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 修正法規名稱, 使其與規範內容更為契合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 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參與產學合作, 落實服務社會之教育理念, 並進之提昇本校產學合作績效, 特訂定 實踐大學教師執行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旨在獎勵本校專任教師 ( 含短期專任教師 ) 以本校名義簽約, 並執行下列單位之產學合作計畫 : ( 一 ) 政府機關 研究機構 財團法人 ( 二 ) 公 民營企業, 如為民營企業須為國內外依法令設立登記者 第一條本校為鼓勵教師提升產學合作績效, 特訂定 實踐大學產學合作獎勵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條本校現職專任教師以實踐大學名義進行之產學合作成果或活動, 符合本要點獎勵條件者, 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第 32 頁 / 共 75 頁 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獎勵對象之範圍, 並酌作文字修正

33 前項每件產學合作案, 其計畫總經費應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 ( 含 ), 並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提撥行政管理費, 該件計畫金額始得累計計入 三 申請獎勵之產學合作案件, 以計畫簽約起日為基準點, 如其執行期間超過一年以上者, 且合約已載明各年度之經費金額者, 得分年計算之 各產學合作案件之金額統計, 以實際撥入學校指定帳戶之金額為準據 四 本校專任教師 ( 含短期專任教師 ) 於前一學年度以實踐大學為簽約單位並擔任主持人且已執行完畢之產學合作計畫案, 而其計畫累計金額達新台幣 50 萬元 ( 含 ) 以上者, 得於本要點第五條所定受理申請截止日期前, 提出獎勵申請 第三條 1. 為求法規範 1. 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 係依據教育體系之完部 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成, 現行條定義, 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文內容, 移展, 與政府機關 事業機關 民至第二點合間團體 學術研究機構等 ( 以下併規範 簡稱合作機構 ) 合作辦理下列事 2. 新增獎勵計項之一者 : 算基準規範 (1) 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內容 項 : 包括專題研究 檢測檢驗 技術服務 諮詢顧問 專利申請 技術移轉 創新育成等 (2) 各類教育 培訓 研習 研討 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3) 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2. 國科會 本校推廣教育部所屬上述業務範圍依其規定辦理, 不受本要點規範 第四條 1 承接校外研究計畫獎金 (1) 本校教師執行校外研究計畫案, 於計畫編列預算之初, 應至少編列 10% 以上為原則之計畫行政管理費 ( 政府部門得依各單位相關規定編列 ) 低於 10% 專案列簽 ( 行政會議通過 ) (2) 本校教師執行校外研究計畫案, 編列有行政管理費預算時, 本校提撥扣除計收投保單位 ( 雇主 ) 補充保費後之計畫行政管理費 40% 作為研究計畫主持人之獎勵, 30% 作為學院拓展產學合作之專屬統籌經費 ; 惟本校已提供配合款者除外 各項計畫於辦理結案時, 同時於結案簽呈提出獎助申請, 俟完成結案程序後, 由申請單 重新界定本要點獎勵項目 第 33 頁 / 共 75 頁

34 五 本要點之獎勵名額與金額如下 : ( 一 ) 特優獎 : 每年以獎助 1 名為限, 發給獎勵金新台幣 3 萬元及獎狀乙紙 ; 並於每年校慶大會時公開表揚之 ( 二 ) 優良獎 : 每年以獎助若干名, 每名發給獎勵金新台幣 1 萬元及獎狀乙紙 ; 並於每年校慶大會時公開表揚之 前項二款之獎勵金額, 得依學校年度預算經費, 酌予調整 獲本要點獎勵之教師, 於獲獎當年度之前的所有產學合作案, 不得重複列為下次申請獎勵之用 位依據獎補助辦法規定備簽申請教師獎勵及學院分配款等事宜 ( 行政會議通過 ) (3) 各項計畫於辦理結案時, 同時於結案簽呈提出獎助申請, 俟完成結案程序後, 由申請單位依據獎補助辦法規定備簽申請教師獎勵及學院分配款等事宜 ( 行政會議通過 ) 2 專利獎金本校教師取得我國或其他國家有助於教學或研究之專利, 並同意本校於教學或研究上無條件及無償使用者 ( 申請教師需為發明人, 且專利權人需為實踐大學 ), 得申請下述之專利獎勵 : (1) 國內專利 :1 萬元獎勵金 (2) 國外專利 :2 萬元獎勵金 有關專利申請費用 維護費用與技術移轉權利金分配之辦法另訂之 3 育成績效獎勵教師配合本校創新育成中心執行相關業務, 其諮詢費用及勞務費用將由育成中心依相關規定支付 4 服務績效教師爭取各項產學合作績效得依 實踐大學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規定列入紀錄 1. 本點新增 2. 增訂獎勵原則規範 第 34 頁 / 共 75 頁

35 六 本要點之申請與審議程序, 如下 : ( 一 ) 申請人應於每年 10 月 1 日前, 檢附申請表單, 併同結案證明文件, 送系 ( 所 ) 受理 ( 二 ) 系 ( 所 ) 於受理前款文件資料後, 應送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 經研究發展處提送本校 學術與產學發展委員會 審議獎勵金額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研究發展處編列 八 本要點經 學術與產學發展委員會 審議, 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五條本要點經 學術與產學發展委員會 審議, 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 35 頁 / 共 75 頁 1. 本點新增 2. 增訂獎勵之申請與審議程序 1. 本點新增 2. 增訂獎勵經費來源 酌作文字修正 提案十一 : 擬成立本校 虛擬國際學院, 提請審議 ( 國際事務處提 ) 說明 : 一 為協調並整合全校可供國際學生修讀之國際化課程, 提升本校國際生質與量, 達成本校國際化目標, 即 教學國際化 和 校園國際化, 擬成立本校 虛擬國際學院 二 計畫書請見第 40~55 頁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十二 : 擬修正本校 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提請審議 ( 研究發展處提 )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本校 106 年 6 月 5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會議通過 二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實踐大學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設置及管理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六條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會議召開時以召集人為主席, 且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始得決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六條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會議召開時以召集人為主席, 且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始得決議 為期本委員會之召開可更富彈性, 故擬將現行條文規定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之文字修正為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 伍 專案報告 : 擬訂定本校 工作規則 ( 人力資源室提 ) 說明 :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 :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 就左列事項訂定工作規則,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一 工作時間 休息

36 休假 國定紀念日 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 工資之標準 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 延長工作時間 四 津貼及獎金 五 應遵守之紀律 六 考勤 請假 獎懲及升遷 七 受僱 解僱 資遣 離職及退休 八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 福利措施 十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 其他 因此,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 應依規定訂定工作規則, 以利事業單位內部遵循及主管機關監督 二 擬參照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工作規則範本, 訂定本校 工作規則, 草案請見第 56~75 頁 三 另本校 約聘僱行政人員聘任及服務辦法 部分條文不符合勞基法及本校新訂之相關規定, 擬同時廢止, 約聘僱行政人員相關規定依本校 工作規則 及 勞動契約 辦理 四 本案於本校行政會議報告並依法經 106 年 7 月 25 日勞資會議審議後, 送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備 陸 臨時動議及建議事項 : 1. 建議由申請資位晉升的同仁本人向評核委員作自我介紹 ( 詹益長委員提 ) 決議 : 請人力資源室研擬可行性 柒 主席指裁示 : 1. 入學服務一中心的相關資料除了提供各學系之外, 請一併給國際事務處參考, 以便與國際生聯繫 2. 請秘書室撰寫本校得獎新聞, 傳給中央通訊社或報社刊登 ( 免費 ) 3. 請羅建銘副圖資長與李建國圖資長密切連繫, 協助校本部自 8 月 1 日起導入新校務資訊系統 4. 新校務資訊系統資料異動非常多, 如何協助執秘建立使用資料, 請各單位再討論評估 5. 新校務資訊系統校本部請圖資處負責, 如何改變本校作業程序及習慣, 請召開說明會與教育訓練 6. 8 月 19 及 20 日校本部舉辦新生入學說明會, 請各學系至少動員三位教師及數名學生協助新生了解各項事務 7. 8 月 13 日高雄校區借用校本部場地舉辦新生入學說明會, 有任何需要請直接提出, 校本部將全力支援 捌 散會 (11:30) 第 36 頁 / 共 75 頁

37 實踐大學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 (106 年 5 月 16 日 ) 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表 決議案摘要提案一 : 擬修正本校 績優職員選拔獎勵辦法 第 2 條及第 8 條條文, 提請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部分修正如下 : 第五條二 每年度選拔獎勵名額以當年實有職員員額數百分之二為原則, 如無適當人選則從缺 第八條獲選為本校服務績優之職員, 於校慶典禮或集會場合中公開表揚 績優人員請校長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提案二 : 擬訂定本校 鼓勵師生共同創作出版獎勵辦法, 提請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三 : 擬訂定本校 研究人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 提請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附委研發處修正如下 : 實踐大學教研人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條文說明一 為培養本校教師對學術倫理之素養, 以精進本要點之立法目學術研究之品質, 特依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的 究計畫作業要點 規定, 訂定 實踐大學教研人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教研人員, 係指參與科技部研究計畫之主持人 共 ( 協 ) 同主持人 專兼任研究助理 臨時工等, 計畫內所有參與研究之人員 三 前點所列人員若為首次申請科技部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及計畫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 應於計畫申請時繳交近 3 年內至少 6 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研習相關證明文件至研究發展處存查, 始符合計畫申請資格 若為計畫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研究參與人員 ( 包括非本校師生 ), 應於起聘日起 3 個月內繳交 6 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研習相關證明文件, 憑以備查 明定本要點適用對象之範圍 明定首次申請及參與科技部計畫之前點教研人員, 應於計畫申請前, 完成至少 6 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證明文件至研發處存查之義務 四 實施方式 : 參與研究人員須向本校研究發展明定課程實施方 承辦單位執行情形人力資源室 : 106 年 7 月 4 日實人字第 號公告 研究發展處學術推廣組 : 106 年 6 月 7 日實研字第 號公告 研究發展處學術推廣組 : 106 年 6 月 7 日實研字第 號公告 第 37 頁 / 共 75 頁

38 處提出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帳號密碼之申請, 並於帳號開通後透過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網站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並通過測驗取得研習證明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科技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學術與產學發展委員會審議, 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式 明定本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理 明定法制程序 提案四 : 擬修正本校 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 第 1 條及第 7 條條文, 提請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五 : 擬修正本校 創新育成中心輔導 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4 條及第 12 條條文, 提請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六 : 擬修正本校 中小企業進駐實踐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專屬服務及優惠要點 第 6 條及第 12 條條文, 提請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要點名稱修正為 : 中小企業進駐實踐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專屬服務及優惠要點 提案七 : 擬修正本校 師生進駐創新育成中心收費優惠要點 第 2 條 第 3 條及第 7 條條文, 提請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八 : 擬訂定本校 校園紀念品經營及管理辦法, 提請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部分修正如下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紀念品之製作 委託銷售包括由本校自行開發 與校友合作及授權廠商從事本校校園紀念品商品設計 製作及銷售事宜 為提昇校園紀念品商品開發時效性及精簡採購流程, 金額在十萬元以內, 由學務處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務一 二組自行辦理採購 研究發展處創新育成中心 : 106 年 7 月 20 日實研字第 號公告 研究發展處創新育成中心 : 106 年 7 月 20 日實研字第 號公告 研究發展處創新育成中心 : 106 年 7 月 20 日實研字第 號公告 研究發展處創新育成中心 : 106 年 7 月 20 日實研字第 號公告 學務處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務一組 : 106 年 7 月 5 日實學字第 號公告 第 38 頁 / 共 75 頁

39 提案九 : 擬訂定本校 程式設計教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提請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部分修正如下 : 實踐大學程式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條文第一條為提升本校學生邏輯與程式設計之基本能力, 特訂定實踐大學程式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設程式教育推動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本委員會以推動全校程式設計教育, 厚植學生邏輯概念為原則, 其任務如下 : ( 一 ) 統整全校各單位有關程式設計教育之資源 ( 二 ) 擬訂全校性程式設計教育之推動計畫 ( 三 ) 落實並檢核學生程式設計之學習成效 ( 四 ) 其他有關程式設計教育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由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副教務長 學部主任 副學部主任 圖資長 副圖資長 各學院院長 各學系主任共同組成 校長擔任召集人, 另由圖資長 副圖資長擔任執行秘書 說明揭示本辦法目的 說明本委員會任務 說明本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說明相關會臨時會議 ; 開會時可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議的召開 第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明定法制程實施, 修正時亦同 序 圖書暨資訊處 : 106 年 7 月 3 日實圖字第 號公告 第 39 頁 / 共 75 頁

40 籌備實踐大學國際學院 ( 虛擬 ) 計畫書 前言本校國際事務處自 2011 年升格為校級行政單位至今, 國際化校園環境建置已趨完備 包括國際合作姊妹校 國際雙聯學制和交換生學生人數逐年增加 境外生輔導機制妥善, 亟待成立一學術單位整合全校國際化課程, 成立國際學院之動機, 乃為協調並整合全校可供國際學生修讀之國際化課程, 提升本校國際生質與量, 達成本校國際化目標, 即 教學國際化 和 校園國際化 學院簡介國際學院 (International College) 是實踐大學邁向國際化以及現代化一流大學的重大舉措 除因應高等教育國際化之世界潮流, 更是以成為 國際一流綜合性大學 為發展目標 截至 105 學年度止, 本校國際學生人數已超過 1000 餘人, 分別來自馬來西亞 印尼 美國 日本 比利時 加拿大 匈牙利 印度 法國 南非 韓國 泰國 荷蘭 越南 義大利 葡萄牙 墨西哥 俄羅斯 薩爾瓦多 巴拿馬 汶萊 菲律賓 德國 捷克等 36 個國家 本校設立國際學院之宗旨為統籌本校之國際化發展策略及執行方針, 並全面整合 調整全英語授課之課程以及校園行政窗口及環境之雙語化, 以期提升國際學生之學習品質以及充分利用在校之學習資源 ; 並促進本地學生除學業之專開設多元之全英語授課課程業能力之國際化能力提升, 具備流利的英語 / 第二外語溝通能力 多元文化的適應力以及寬廣的國際視野 ( 架構組織圖請詳見附件一 ) 學院特色 ( 策略訂定圖請詳見附件二 ) 開設多元之全英語授課課程建置國際合作網絡及環境提供完善之學業及生活輔導機制完備校園行政窗口及雙語化學習環境 1. 與國際接軌且多元化之全英語授課課程 -> 由國際事務處規劃並開設多元 接軌國際的全英授課課程, 並提供全英語授課教師 1.5 倍鐘點費, 鼓勵教師以英語 / 第二外語授課 -> 舉辦全英授課教師之工作坊以及座談, 除邀請專業之國際知名學者來校相互交流及精進全英語授課之授課模式及品質, 並協助薦送本校教師參加國內 / 外短期培訓計畫, 提升教師全英語授課知能 -> 邀請本校姊妹校之教師來校授課, 多元化本校課程及學生學習環境 例 ; 美國朱尼亞塔學院 法國雷恩商學院 匈牙利布達佩斯商學院 泰國曼谷大學及韓國天主教大學等當地知名高等學府之優秀教授來校進行短期或是駐校授課 -> 同時建立國際學生華語文能力之學習 / 輔導機制 課程 ( 華語中心 ), 或是本校學生之英語能力 / 或第二外語能力之提升 ( 語言中心 ), 除提供課程 硬體設施 ( 視聽設備 線上模擬考試等 ); 更辦理 國際語言角落 活動, 提供本地師生 外籍師生或是教學助理 (TA) 英語 ( 或第二外語 ) 提升及溝通之機會 -> 105 學年度國際交流學程開課科目數 ( 詳下表 ) 編號 系 / 所名 備註 1 博雅學部 18 門 **6 門為博雅學部設計力學分學程 **3 門為國際事務處暑期大學密集式課程 2 語言中心 4 門 第 40 頁 / 共 75 頁

41 ** 皆為華語中心協助開設之境外交換生華語課程 3 設計學院 22 門 ( 國際交流學程 ) 4 國際企業英語學 ( 碩 ) 士學位學程 56 門 ( 大學部 )+36 門 ( 碩士班 )=92 門 5 企業管理學系 - 國際企業組 31 門 6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N/A 7 應用外語學系 / 英語溝通碩士班 5 門 ( 國際交流學程 ) 8 餐飲管理學系 / 創新餐飲管理碩士班 3 門 ( 國際交流學程 ) 9 音樂學系 / 碩士班 1 門 8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學系 / 碩士班 N/A 9 應用中文學系 N/A 10 應用日文學系 N/A 11 應用英文學系 N/A -> 106 學年度全校全英語授課學分學程彙整表 ( 詳下表 ) 單位 : 設計學院 編號 中 / 英文課程名稱 學分數 授課教師 開課學期 1 主題式英語討論 ( 二 )-- 近代至未來設計 English Seminar (II) Design: Current and Future 2/2 劉恩廷 上學期 2 數位媒體設計 Digital Media Design 2/2 沈伯丞 上學期 3 數位構築 Digital Fabrication 2/2 待聘 上學期 4 設計文化趨勢 Design Culture Trend Research 2/2 待聘 下學期 5 基礎 3D 設計 3D Modeling Foundation 2/2 待聘 下學期 6 主題式英語討論 ( 一 )- 邏輯與設計 English Seminar (I) Logic and Design 2/2 待聘 下學期 7 跨系所國際設計工作營 ( 四 ) SCU Cross-department International Design Workshop IIII 3/3 待聘 下學期 單位 : 民生學院國際餐飲藝術學分學程 編號 中 / 英文課程名稱 學分數 授課教師 開課學期 1 飲食文化 Martin Neil 2 Food Culture MacLeod 上學期 2 異國料理 Martin Neil 2 Fusion Cuisine MacLeod 下學期 3 西洋烹調 Martin Neil 2 Western Cuisine MacLeod 上學期 4 法國料理 French Cuisine 2 Bernard Noel 上學期 5 海外研習 Overseas Learning 1 高秋英 上學期 6 音樂欣賞 (1) Music Appreciation(I) 2 林桂如 上學期 7 音樂欣賞 (2) Music Appreciation(II) 2 林桂如 下學期 8 進階商務英語 3 Guy 上學期 第 41 頁 / 共 75 頁

42 Advanced Business English 英語基礎商務溝通 Basic Business English Communication 英語實務商務溝通 Practical Business English Communication 跨文化溝通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生活藝術 The Art of Life Matthews 2 李普生 上學期 2 李普生 下學期 3 侯光宇 下學期 2 卓加真 上學期 單位 : 管理學院 / 應用外語學系 編號 中 / 英文課程名稱 學分數 授課教師 開課學期 01 (K2P) 文法與習作 ( 一 )A Grammar and Practice (I) 2 黃郁雯 上學期 02 (K2P) 文法與習作 ( 一 )B Grammar and Practice (I) 2 江雅婷 上學期 03 (K2P) 文法與習作 ( 一 )C Grammar and Practice (I) 2 蔡又玲 上學期 04 (KN7) 基礎聽講練習 ( 一 ) Basic Aural-oral Training in English (I) 2 陳淳麗 上學期 05 (KW2) 口語練習與發音 ( 一 )A English Pronunciation and Oral Drill (I) 2 黃美金 上學期 06 (KW2) 口語練習與發音 ( 一 )B English Pronunciation and Oral Drill (I) 2 黃靜悅 上學期 07 (KW2) 口語練習與發音 ( 一 )C English Pronunciation and Oral Drill (I) 2 黃郁雯 上學期 08 (KW2) 口語練習與發音 ( 一 )D English Pronunciation and Oral Drill (I) 2 黃美金 上學期 09 (KW2) 口語練習與發音 ( 一 )E English Pronunciation and Oral Drill (I) 2 黃靜悅 上學期 10 (482) 英語會話 ( 一 )A English Conversation(I) 2 黃靜悅 上學期 11 (482) 英語會話 ( 一 )B English Conversation(I) 2 平力誠 上學期 12 (482) 英語會話 ( 一 )C English Conversation(I) 2 黃美金 上學期 13 (482) 英語會話 ( 一 )D English Conversation(I) 2 黃靜悅 上學期 14 (482) 英語會話 ( 一 )E English Conversation(I) 2 平力誠 上學期 15 (K2S) 初級寫作練習 ( 一 )A Basic English Writing (I) 2 李普生 上學期 16 (K2S) 初級寫作練習 ( 一 )B Basic English Writing (I) 2 莊維貞 上學期 17 (K2S) 初級寫作練習 ( 一 )C Basic English Writing (I) 2 黃郁雯 上學期 18 (K2S) 初級寫作練習 ( 一 )D Basic English Writing (I) 2 李普生 上學期 19 (K2S) 初級寫作練習 ( 一 )E 2 莊維貞 上學期 第 42 頁 / 共 75 頁

43 Basic English Writing (I) (KO6) 中級聽講練習 ( 一 ) Intermediate Aural-oral Training in English (I) (L82) 翻譯與習作 ( 一 )A Translation and Practice (I) (AET) 基礎商務英語 Basic Business English (HM7) 餐旅英文 Catering & Tourist English (LJ7) 英語教材教法 TESL: Methods & Materials (KO8) 中級寫作練習 ( 一 )A Intermediate Writing Practice (I) (KO8) 中級寫作練習 ( 一 )B Intermediate Writing Practice (I) (KO8) 中級寫作練習 ( 一 )C Intermediate Writing Practice (I) (KO8) 中級寫作練習 ( 一 )D Intermediate Writing Practice (I) (KO8) 中級寫作練習 ( 一 )E Intermediate Writing Practice (I) (KP1) 高級聽講練習 ( 一 ) Advanced Aural-Oral Training in English (I) (LU3) 英語演說 ( 一 )A English Speech (I) (LU3) 英語演說 ( 一 )B English Speech (I) (LU3) 英語演說 ( 一 )C English Speech (I) (LU3) 英語演說 ( 一 )D English Speech (I) (LU3) 英語演說 ( 一 )E English Speech (I) (KP1) 高級聽講練習 ( 一 ) Advanced Aural-Oral Training in English (I) (AEV) 進階商務英語 Advanced Business English (LN6) 英語多媒體製作與應用 Web-assisted Language Learning (LN9) 英詩選讀 Introduction to British Poetry (LR2) 國際時事英語 International Current Events (KP3) 高級寫作練習 ( 一 )A Advanced English Writing (I) (KP3) 高級寫作練習 ( 一 )B Advanced English Writing (I) (KP3) 高級寫作練習 ( 一 )C Advanced English Writing (I) (KP3) 高級寫作練習 ( 一 )D Advanced English Writing (I) 第 43 頁 / 共 75 頁 2 駱人純 上學期 2 姚文倩 上學期 3 陳淳麗 上學期 3 李普生 上學期 3 蘇琬婷 上學期 2 李信明 上學期 2 陳潔晞 上學期 2 湯雅蘭 上學期 2 陳淳麗 上學期 2 蔡玟玲 上學期 2 江添財 上學期 2 姚文倩 上學期 2 胡淑娟 上學期 2 陳淳麗 上學期 2 姚文倩 上學期 2 胡淑娟 上學期 2 黃若林 上學期 3 馬修 上學期 3 江添財 上學期 2 姚文倩 上學期 3 兼待聘六 上學期 2 湯雅蘭 上學期 2 李信明 上學期 2 李利德 上學期 2 江添財 上學期

44 (KP3) 高級寫作練習 ( 一 )E Advanced English Writing (I) (KP5) 討論與辯論 ( 一 )A Discussion and Debate (I) (KP5) 討論與辯論 ( 一 )B Discussion and Debate (I) (KP5) 討論與辯論 ( 一 )C Discussion and Debate (I) (KP5) 討論與辯論 ( 一 )D Discussion and Debate (I) (KP5) 討論與辯論 ( 一 )E Discussion and Debate (I) (K1V) 區域研究 ( 一 ) Area Studies: Cross-Strait Studies(I) 英漢比較與翻譯 (2) Comparative and Contrastive Study of Chinese and English (II) 口語練習與發音 ( 二 ) English Pronunciation and Oral Drill (II) 口語練習與發音 ( 二 ) English Pronunciation and Oral Drill (II) 口語練習與發音 ( 二 ) English Pronunciation and Oral Drill (II) 口語練習與發音 ( 二 ) English Pronunciation and Oral Drill (II) 口語練習與發音 ( 二 ) English Pronunciation and Oral Drill (II) 語言學概論 Introduction to Linguistics 語言習得 Foreign Language(English) Acquisition 英語會話 ( 二 ) English Conversation(II) 英語會話 ( 二 ) English Conversation(II) 英語會話 ( 二 ) English Conversation(II) 英語會話 ( 二 ) English Conversation(II) 英語會話 ( 二 ) English Conversation(II) 數位世代的跨文化溝通 Digital Literacies & Transcultural Communication 跨文化溝通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中級寫作練習 ( 二 ) Intermediate Writing Practice (II) 中級寫作練習 ( 二 ) Intermediate Writing Practice (II) 中級寫作練習 ( 二 ) Intermediate Writing Practice (II) 第 44 頁 / 共 75 頁 2 李信明 上學期 2 李利德 上學期 2 萬丹青 上學期 2 雷多聞 上學期 2 馬修 上學期 2 張伯綸 上學期 2 郭壽旺 上學期 2 黃美金 下學期 2 黃美金 下學期 2 黃靜悅 下學期 2 黃郁雯 下學期 2 黃美金 下學期 2 黃靜悅 下學期 3 胡淑娟 下學期 3 莊維貞 下學期 2 黃靜悅 下學期 2 平力誠 下學期 2 黃美金 下學期 2 黃靜悅 下學期 2 平力誠 下學期 2 Brakenhoff 下學期 3 侯光宇 下學期 2 李信明 下學期 2 陳潔晞 下學期 2 湯雅蘭 下學期

45 中級寫作練習 ( 二 ) Intermediate Writing Practice (II) 中級寫作練習 ( 二 ) Intermediate Writing Practice (II) 英語演說 ( 二 ) English Speech (II) 英語演說 ( 二 ) English Speech (II) 英語演說 ( 二 ) English Speech (II) 英語演說 ( 二 ) English Speech (II) 英語演說 ( 二 ) English Speech (II) 國際會展英語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English 高級寫作練習 ( 二 ) Advanced English Writing (II) 高級寫作練習 ( 二 ) Advanced English Writing (II) 高級寫作練習 ( 二 ) Advanced English Writing (II) 高級寫作練習 ( 二 ) Advanced English Writing (II) 高級寫作練習 ( 二 ) Advanced English Writing (II) 討論與辯論 ( 二 ) Discussion and Debate (II) 討論與辯論 ( 二 ) Discussion and Debate (II) 討論與辯論 ( 二 ) Discussion and Debate (II) 討論與辯論 ( 二 ) Discussion and Debate (II) 討論與辯論 ( 二 ) Discussion and Debate (II) 區域研究 ( 二 ) Area Studies: Cross-Strait Studies(II) (K2P) 文法與習作 ( 二 )A Grammar and Practice (II) (K2P) 文法與習作 ( 二 )B Grammar and Practice (II) (K2P) 文法與習作 ( 二 )C Grammar and Practice (II) (FDH) 地勤英文 English for Ground Crew (K3B) 文學與電影 Film and Literature (LJ8) 英語課程設計 TESOL: Curriculum Design 2 陳淳麗 下學期 2 蔡玟玲 下學期 2 姚文倩 下學期 2 胡淑娟 下學期 2 陳淳麗 下學期 2 姚文倩 下學期 2 胡淑娟 下學期 3 郭壽旺 下學期 2 湯雅蘭 下學期 2 李信明 下學期 2 李利德 下學期 2 江添財 下學期 2 李信明 下學期 2 李利德 下學期 2 萬丹青 下學期 2 雷多聞 下學期 2 馬修 下學期 2 張伯綸 下學期 2 郭壽旺 下學期 2 黃郁雯 下學期 2 江雅婷 下學期 2 蔡又玲 下學期 3 李普生 下學期 2 姚文倩 下學期 3 陳淳麗 下學期 第 45 頁 / 共 75 頁

46 44 45 (772) 西洋文學概論 Introduction to Western Literature (LN7) 空服英語 English for Flight Attendants 3 江添財下學期 3 蔡玟玲下學期 單位 : 國際企業英語學士學位學程 編號 中 / 英文課程名稱 學分數 授課教師 開課學期 1 國際企業概論 Introduction to Business 3 待聘 上學期 2 會計學 (1) Accounting (1) 3 待聘 上學期 3 會計學 (2) Accounting (2) 3 待聘 下學期 4 經濟學 (1) Economics (1) 3 童心達 上學期 5 經濟學 (2) Economics (2) 3 童心達 下學期 6 商用數學 (1) Business Mathematics (I) 2 Stephen 上學期 7 行銷學 Principles of Marketing 3 吳霽儒 上學期 8 資訊科技應用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2 待聘 下學期 9 管理學原理 Principle of Management 3 待聘 下學期 10 跨文化溝通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2 吳穎錫 上學期 11 微積分 Calculus 3 Tetyana 下學期 12 企業實習 (1) Business Practicum (1) 2 卓加真 上學期 13 企業實習 (2) Business Practicum (2) 2 郭壽旺 下學期 14 專業簡報技巧 Professional Presentation 2 待聘 下學期 15 生活藝術 The Art of Life 1 卓加真 上學期 16 家庭科學 Family Science 1 待聘 下學期 17 統計 (1) Statistics (1) 2 廖培安 上學期 18 統計 (2) Statistics (2) 2 廖培安 下學期 19 商事法 David 2 Commercial Law Willson 下學期 20 國際財務管理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nagement 3 鍾建屏 上學期 21 國際企業管理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nagement 第 46 頁 / 共 75 頁 3 Tetyana 上學期

47 國際行銷管理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Management 國際人力資源管理 International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國際組織行為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管理經濟 Managerial Economics 競賽理論 The Business Game 資料庫管理 Database Management 商務企劃實務 Commercial Business Practice 企業決策管理 Management for Business Decisions 第二外語 (1) Second Foreign Languages (1) 獨立研究 (4) Independent Studies (4) 網頁設計 Web Design 跨文化溝通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2) 第二外語 (2) Second Foreign Languages (2) 財務報表分析 Financial Statements Analysis 全球物流管理 Global Logistics Management 企業倫理 Business Ethics 管理會計 Management Accounting 國際企業經營策略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rategy 創新管理 Innovation Management 全球自由貿易研究 Global Free Trade Zone 留學輔導 Preparation For Study Abroad 行銷溝通 Marketing Communication 電子商務管理 E-Commerce Management 國際經貿法規 Regul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兩岸經貿架構 Cross-Strait Economic Framework 第 47 頁 / 共 75 頁 3 待聘上學期 3 待聘下學期 3 待聘下學期 3 待聘下學期 2 Kiesel 上學期 2 David Willson 上學期 2 Irena 上學期 2 王為中上學期 2 待聘上學期 2 待聘下學期 2 待聘下學期 2 吳穎錫下學期 2 待聘下學期 2 鍾建屏下學期 3 待聘上學期 2 Dan Mitchell 上學期 3 Stephen 上學期 3 Tetyana 下學期 3 David Willson 下學期 2 吳穎錫上學期 2 郭壽旺上學期 2 待聘上學期 2 金力鵬上學期 2 李禮仲上學期 2 待聘下學期

48 國際財務市場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s 數位行銷 Digital Marketing 行銷研究 Marketing Research 經營策略及管理 Operation Strategy & Management 消費者行為 Consumer Behaviour 國際貿易實務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國際企業經營策略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rategy 跨國華商個案分析 Cases Study on Multinational Chinese Corporations 企業倫理 Business Ethics 管理會計 Management accounting 國際產業競爭分析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Comparative Analysis 英文翻譯與寫作 English Translation & Writing 商務溝通與談判 Business Communication and Negotiation 外匯市場操作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Operations 國際商務英語溝通 English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munication 2 待聘 下學期 2 Tetyana 下學期 2 待聘 下學期 2 待聘 下學期 2 待聘 下學期 2 待聘 下學期 3 Tetyana 上學期 3 待聘 下學期 2 待聘 下學期 3 Stephen 上學期 3 待聘 上學期 2 江謝保 上學期 2 江謝保 下學期 2 鍾建屏 下學期 2 待聘 下學期 單位 : 商學與資訊學院行動商務全英語學分學程 (Mobile Commerce Program) 編號 中 / 英文課程名稱 學分數 授課教師 開課學期 1 行動商務 ( 資管系 ) Mobile Commerce 3 王貴民 上學期 2 行銷研究 ( 行銷系 ) Marketing Research 3 呂季芳 上學期 3 網站規劃與設計 ( 資設系 ) Multimedia Web Design 3 郝光中 下學期 4 財務分析 ( 會計系 ) Financial Analysis 3 黃鈺娟 下學期 單位 : 文化與創意學院 編號 中 / 英文課程名稱 學分數 授課教師 開課學期 1 休閒行銷學 Marketing for Leisure 2 劉怡君 上學期 2 國際文化習俗與禮儀 International Cultural Customs and Etiquette 2 廖敏 上學期 3 商務英語溝通技巧 ( 一 ) 2 白樂山 上學期 第 48 頁 / 共 75 頁

49 Business Communication Skills (I) 世界英語風貌 Global English 旅遊英文 Travel English 自然景觀概論 Introduction of Natural Landscapes 解說英語 Interpretation English 單位 : 博雅學部 2 藍娜上學期 2 王大味上學期 2 陳正宏下學期 2 李苾文下學期 編號 中文課程名稱 英文課程名稱 學分數 授課教師 開課學期 1-2 中華文化與溝通藝術 Chinese Culture and Art of Communications 2 陳蓉蓉 上學期 下學期 3 品德法治教育 Character, Morality and Rule of Law Education 2 鄭大榮 上學期 下學期 4 國文 (1) 外籍生國文基礎班 Chinese (1) Mandarin for Foreign Students 2 王政渝 上學期 下學期 5 國文 (2) 外籍生國文進階班 Chinese (2)Mandarin for Foreign Students 2 王政渝 上學期 下學期 6 歷史思維與世界文明 Historical Thinking and Civilizations 2 吳穎錫 上學期 下學期 7 生活藝術 1 卓加真 上學期 The Art of Life 下學期 8 家庭科學 1 卓加真 上學期 Family Science 下學期 9 全球經濟 上學期 Global Economy 2 鍾建屏 下學期 10 Stories and Data and 上學期故事影像資料轉述 2 歐陽慧剛 Observation 下學期 11 Thai Language for 上學期泰國語言與文化 2 張銀玲 Beginners 下學期 12 上學期品牌管理 Brand Management 2 鍾建屏 下學期 13 上學期韓國流行文化 Expedition of K-Pop 2 郭壽旺 下學期 14 Korean Language for 上學期韓國語言及文化 2 張銀玲 Beginners 下學期 15 Japanese etiquette and 上學期日本禮儀及文化資格 (1) 2 羅瓊娟 cultural(1) 下學期 16 Japanese etiquette and 上學期日本禮儀及文化資格 (2) 2 羅瓊娟 cultural(2) 下學期 第 49 頁 / 共 75 頁

50 2. 建置國際合作網絡及環境 -> 與國外當地優秀高等學府簽訂學術合作備忘錄, 建立交換學生計畫 多元雙聯學制 ( 結合當地企業實習機會或第二外語進修機會等 ), 除延攬優秀之姊妹校國際學生來校交流 / 就讀 邀訪知名教授來台交流 / 授課, 刺激本院師生學習及教學環境之國際化, 並且也提供本地生與國際接軌及拓展視野之機會 特色合作範例 編號 姊妹校名 國家 合作模式 1 威斯康辛大學 - 河瀑校區 Wisconsin University-RF 美國 學 / 碩士雙聯學制及單學期交換計畫 2 薩伊瑪應用科技大學 Saimaa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 芬蘭 學士雙聯學制及單學期交換計畫 3 福茲堡應用科技大學 F-HWS 德國 學士雙聯學制及單學期交換計畫 4 諾桑比亞大學 Northumbria University 英國 學士雙聯學制及單學期交換計畫 5 坎布里亞大學 University of Cumbria 英國 學士雙聯學制及單學期交換計畫 6 雷恩商學院 1. 學 / 碩士雙聯學制及單學期交換計畫法國 Rennes School of Business 2. 保證進入國際企業實習之機會 7 瑞士飯店管理大學 1. 學 / 碩士雙聯學制瑞士 HTMi 2. 保證進入當地連鎖五星飯店實習機會 8 國際酒店管理學院 1. 學 / 碩士雙聯學制澳洲 ICHM 2. 保證進入當地連鎖五星飯店實習機會 9 南十字星大學 1. 學 / 碩士雙聯學制澳洲 Southern Cross University 2. 保證進入當地連鎖五星飯店實習機會 10 布達佩斯商學院 Budapest Business School 匈牙利 學士雙聯學制及單學期交換計畫 11 泗水大學 University of Suarabaya 印尼 學士雙聯學制及單學期交換計畫 12 諾門森大學 1. 學士雙聯學制及單學期交換計畫印尼 Nommensen HKBP University 2. 暑期實習計畫 3. 提供完善之學業及生活輔導機制 -> 為使國際學生快速適應在台之生活及在校學習環境, 本院將將建置全面化之國際生輔導機制, 給予多方面的協助 : 生活面 a. 招募組織語文能力優秀及社團經驗豐富且具國際觀之學生大使團隊及語言學伴團隊, 同國際事務處同仁處理國際生自抵台後之生活輔導及協助, 例 : 接機 住宿 日常用品採買 手機申辦及認識校園環境等服務 ; 並提供境外學生在校語言學習輔導協助 b. 舉辦多元文化活動, 體現在地認同 : 新生訓練週之台北城一日遊 (Taipei City Tour) 文化之旅一日遊 (Cultural Trip) 結合青年發展署舉辦青年壯遊 (Youth Travel) 或是教育部之寄宿家庭計畫 (Homestay Program) 等 c. 舉辦各種校園國際化活動, 提供國際學生與本地師生互動之機會, 更讓本校國際生經由國際化的校園環境快速適應及融入本校生活, 例 : 國際保齡球大賽 (International Bowling Night) 國際音樂之夜 (International Music Night) 與校長有約 (Meeting with the President) 等活動 d. 由專責單位協助境外學生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居留證 / 簽證業務 開設銀行帳 第 50 頁 / 共 75 頁

51 戶及校內相關行政等事務 e. 建立國際學生急難通報及救助之英語窗口及系統 學習面 a. 比照本地學生 班級導師制度, 增設具有英語能力之導師配置, 隨時掌握本校國際生之學習 生活狀況, 提供國際生更完善的學習服務 b. 課堂上配置英語能力良好之教學助理 (TA), 協助國際生於課後之課業輔導以及各項報告 考試之諮詢服務 c. 由華語中心以及語言中心聯合打造國際生多語種的自學提升管道, 除了華語的課程及輔導機制外, 語言中心上提供精進英語以及第二外語的服務, 提升國際生的溝通 表達能力及課程適應力 並舉辦 國際語言角落 活動, 提供國際學生華語或是英語 ( 或第二外語 ) 提升及口語表達之機會 4. 完備校園行政窗口及雙語化學習環境 -> 為建立友善國際學生之校園環境, 本校國際學院將推出以下政策 : a. 建立國際學院各行政窗口雙語化之服務, 訂定行政人員英語能力加給或是聘任, 鼓勵本學院之同仁能依同投入國際學生之服務 b. 建置雙語化之文書服務機制 ( 例 : 入學手冊 簽證須知或是校園設備使用須知等 ), 更是建置全英語之網路系統, 從入學資訊 選課 考試資訊 請假至 e-learning 等學習全面無語言障礙實施, 創造國際化及雙語化之行政環境 e. 雙語化校園內重要行政單位 教學設施 使用設備或是路標, 徹底打造國際學院的國際化形象及指標 第 51 頁 / 共 75 頁

52 第 52 頁 / 共 75 頁

53 相對優 / 劣勢比較 * 以亞洲大學 義守大學國際學院為例 相對優勢 相對劣勢 1 地處台北市中心, 交通便捷及生活機能便利 1 延攬多位優秀外籍教師來校授課, 打造國際學習環境例 : 亞洲大學於 2010 起開辦 諾貝爾大師論壇, 每年鉅資邀請多位諾貝爾獎得主來校授課 / 講演 2 舉辦大量校園國際化活動及文化體驗旅遊成學院特色 2 打造完善且優質之國際學生宿舍, 並成立宿舍專責單位 3 系所提供多豐富且元化的課程 / 工作營供國際學生選擇 3 學生校務系統及註冊報名程序 e 化, 大力提升學生便捷度 4 國際事務處提供國際生完善的行政支援及生活輔導措施 4 學校英文網站健全且成立維護及更新之專責小組 5 簽訂多國姐妹校並有多角化實質交流計畫供學生選擇 5 開創多樣全英語授課學程組合 義守大學國際學生宿舍 亞洲大學國際學生宿舍 諾貝爾大師論壇 第 53 頁 / 共 75 頁

54 附件一 第 54 頁 / 共 75 頁

55 附件二 第 55 頁 / 共 75 頁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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