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 : 無異議通過 參 上次會議追蹤事項 : 如附件一, 第 13 頁 肆 委員會報告 : 一 107 年 11 月 20 日 校園規劃委員會 會議重點報告事項 : (1) 校園工程整建及增建規劃案 a. 明德路校門整建規劃案, 考量新大樓開工相關事項配合之時效及施工經費,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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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第 130 次校務會議紀錄 ( 公告版 ) 時間 :107 年 12 月 26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3 時 30 分地點 : 親仁樓 B317 主席..謝楠楨校長記錄 : 蔡萌萌應出席人員..當然代表 : 謝楠楨校長 吳淑芳副校長 楊金寶副校長 林惠如教務長 黃俊清學務長 沈里通總務長 張淑芳研發長 劉玟宜院長 祝國忠院長 李玉嬋院長 曾育裕主任 李慈音主任 高千惠主任 鄭夙芬主任 葉美玲所長 陳依兌主任 徐建業主任 黃秀梨主任 呂淑妤主任 童寶娟主任 歐姿秀主任 彭雪英主任 曾煥棠主任 葉賢忠主秘 陳佩君主任 林美如主任 杜清敏主任 徐淑貞主任 陳惠娟主任 王泠主任 王淑君主任 洪論評主任余蔓玲代教師代表 : 護理學院 : 戎瑾如老師 吳祥鳳老師 謝佳容老師 王采芷老師 陳妙言老師 邱秀渝老師 劉桂芬老師 高美玲老師 吳桂花老師 林文絹老師 李梅琛老師 林梅香老師 張靜芬老師 楊瑞珍老師 魏秀靜老師 周成蕙老師 高美媚老師 周光儀老師 賴倩瑜老師 黃宣宜老師 黃慧芬老師健科學院 : 林東正老師 江蔚文老師 陳楚杰老師 李佩珍老師 湯幸芬老師 李明德老師 劉介宇老師 楊長興老師 陳建和老師 邱尚志老師 張宏哲老師 李麗惠老師人康學院 : 楊曉苓老師 邱瓊慧老師 潘愷老師 廖翊宏老師 朱碧梧老師 郭堉圻老師 李佩怡老師 吳庶深老師 林綺雲老師通識中心 : 文英老師 何澍老師 黃添銓老師職工教官助教代表 : 余蔓玲女士 陳寶芳女士 林莉如女士 唐錦昌先生學生代表 : 楊幀傑同學 張惠潔同學 何子丞同學 賴柔謙同學 張汝勛同學張詠雯同學 公續蓉同學 施品碩同學 白孟巧同學請假人員 : 呂淑妤主任 戎瑾如老師 吳祥鳳老師 謝佳容老師 陳妙言老師 高美玲老師 林梅香老師 周成蕙老師 周光儀老師 林東正老師 李佩珍老師 李明德老師 陳建和老師 邱尚志老師 張宏哲老師 李麗惠老師 楊曉苓老師 李佩怡老師 吳庶深老師 黃添銓老師 楊幀傑同學 張惠潔同學 何子丞同學 張汝勛同學 張詠雯同學 施品碩同學 白孟巧同學 壹 主席致詞 1. 今天下午是葉俊榮部長卸職歡送會, 請主秘與會並代為致意 2. 本校兩棟新建大樓今天正式取得建照, 其間幾經波折從規劃 到爭取經費 設計藍圖完成至取得建照, 歷經 5 年之久, 預計農曆年後 3 4 月可正式開工 3. 昨天召開校教評會, 會中通過 3 位新科正教授的升等 : 劉介宇教授 李重霈教授 邱慧洳教授等三人, 謹此恭賀他們 4. 本年度校友捐贈 企業募款總額超過壹仟萬元, 學校辦學成效深獲肯定, 期望明年會更多更好 5.12 月 18 日本校 8 系所完成專業類評鑑, 感謝各系所及相關同仁的辛勞及付出 1

2 貳 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 : 無異議通過 參 上次會議追蹤事項 : 如附件一, 第 13 頁 肆 委員會報告 : 一 107 年 11 月 20 日 校園規劃委員會 會議重點報告事項 : (1) 校園工程整建及增建規劃案 a. 明德路校門整建規劃案, 考量新大樓開工相關事項配合之時效及施工經費, 採方案一沿用既有警衛室之規劃, 將整修校門並配合車牌辨識系統設備安裝, 直接工程費預計約為 251 萬元, 總工程費預計約為 273 萬元, 所需經費預計由 108 年統籌營繕工程項目下優先支應 b. 籃球場頂棚增建規劃案, 採行方案將由總務處評估後再議, 所需經費俟新大樓發包決標後, 視財務狀況由體育室於後續年度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2) 各單位空間申請如下 a. 同意新大樓竣工後, 研發處大健康產業高齡精準照護人才培育基地將由科技大樓遷移至新建教研大樓 3 樓空間 b. 同意新大樓施工期間, 將明倫館地下室三間討論室 一間貴賓室及運動器材室空間, 以有償租用方式作為新建大樓施工相關單位辦公室, 俟新大樓竣工後, 將作為學生社團等相關空間使用 c. 同意教學大樓地下室規劃作為學生休憩場地 二 107 年 12 月 19 日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會議重點報告事項 : 年度財務稽核情形 : 本校 107 年度校務基金財務稽核作業, 業於 11 月 9 日完成稽核業務 稽核結果報告書於 107 年 12 月初撰寫完稿, 並於 12/12 日經校務基金稽核小組會議審議, 陳核校長決行 其建議事項將請相關業管單位依據稽核報告中所列 應注意之稽核結果, 於 3 週內填覆研擬作業缺失 異常事項之具體改善措施, 嗣經彙整各單位意見後, 預計於 108 年 1 月下旬經本稽核小組檢視後再陳核校長 需改善部分則於下年度稽核作業中列入稽查項目, 稽核至單位改善為止 107 年度校務基金財務稽核結果, 預計於 108 年 3 月於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中報告 年度 開源節流執行情形 報告 : (1) 依據審計部 103 年 8 月 5 日審教處一字第 號函及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之第 6 條規定 : 基金收支預算執行, 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 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 學校應擬具開源節流措施, 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本校 103 年度第一次收支決算發生短絀, 嗣後執行 開源節流措施 目前尚未達成目標項目有 :1. 訂定國外機構至本校參訪費用之相關辦法或規定 2. 乙級禮儀師每年結餘款達 35 萬元 3. 師資聘用優於雲科大標準, 未達人事費用支出樽節目的 4. 降低電話費替代措施 5. 加強每日現金餘額控管, 降低至每日平均 3 千萬元 (2) 經 107 年 12 月 12 日 校務基金稽核小組 會議決議, 建議相關單位配合本校校務發展, 應每 2 年檢視規劃 開源節流措施或目標 如附件二, 第 頁, 以落實開源節流之目地 3. 募款作業 : (1) 執行策略 : 因應高教深根計畫暨新建大樓工程案, 自 106 年 11 月起積極推動募款活動, 完成 2

3 募款專屬網頁 校友資料庫平台 建置以及 濟助清寒募款宣傳摺頁 編製發放 提升募款 辦學績效能見度及簡便多元化的捐款管道 辦理 勸募研習會, 邀請卓越之募款專家傳授及分享相關專業策略規劃與實作技巧 並透過校友聯誼活動提升校友向心力 於公開場合如 : 校慶活動 感恩典禮中表揚捐贈者善行義舉活動, 提升企業 社會人士及校友捐款動機, 擴大整體募款利基 (2) 成效 : 統計自 106 年 11 月 1 日起截至 107 年 10 月 30 日止, 已獲得上市櫃公司 基金會 校友及同仁慷慨捐助, 共計新台幣 5,014,141 元整 ( 其中秘書室募得 3,436,100 元整 ) 在 弱勢學生獎助學金 共募集 256 萬元, 較同期推動前 140 萬元成長 183%; 全校總捐贈金額 募集 501 萬元, 較同期推動前 164 萬元, 成長 305% 各項捐贈收入統計分析 如附件三, 第 16 頁 4. 當日會議通過修訂推廣教育中心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 及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推廣激勵要點 如下 : (1) 為鼓勵各系所及授課老師積極投入開設課程, 提案通過修訂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 第四點, 將原提撥總收入 5% 回饋予該課程規劃單位支配使用之行政管理費, 改為 3% 予該課程規劃單位,2% 直接回饋予該課程規劃之老師, 俾實質鼓勵老師開設課程, 增進收益 修正後條文為 推廣教育之經費收支以有賸餘為原則, 總收入提撥 10% 回歸學校作為行政管理費用 ;3% 回饋予該課程規劃單位支配使用,2% 直接回饋予該課程規劃之老師 (2) 為激勵推廣教育中心同仁, 加強提高盈餘之誘因, 提案通過修正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推廣激勵要點 第六點 行政人力支援工作費佔超盈餘目標之比例 逐級調升 5%, 修正後條文為 盈餘達 220 萬元以上之行政人力支援工作費分配數, 由推廣教育中心規劃如下 : 盈餘達 220 萬元以上至 250 萬元為 21%, 盈餘達 250 萬元以上至 300 萬元為 23%, 盈餘達 300 萬元以上為 25% 5. 另研議本校與第一商業銀行簽訂之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委託代理校務基金契約書 三年期合約, 將於 108 年 6 月 30 日期滿, 當日會議通過同意續約三年之決議 伍 各處室報告 : 一 教務處報告 : 1. 依教育部 107 年 12 月 5 日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文通知學位授予法修正案業奉總統 107 年 11 月 28 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公布 本法修正影響重點包含 :(1) 開放系進院出 院進系出之彈性修業 ;(2) 研究生可用作品或技術成就取代論文 ;(3) 研究生可下修大學部輔系等 教務處現正檢視現行學則或校內相關規定, 如有涉及學位授予之相關規範者, 將配合修正 2. 本校業於 12 月 18 日辦理 107 年三學院八系所委辦教學品質認證實地訪視並圓滿完成, 感謝各單位全力協助與配合 ; 另請 108 年度受評四系所 ( 護理學院 - 護理系 醫教系 健科學院 - 聽語系 休健系 ) 積極準備受評書面資料, 並依規定時程分別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及 5 月 31 日繳交基本資料表電子檔 經院審核用印之自評報告初稿等 有關 106 學年度校務類評鑑待改善事項, 請相關行政單位於 108 年 1 月 18 日 ( 五 ) 前繳交更新進度及佐證資料, 本處將於 2 月召開 校務類評鑑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檢核會議, 並於 5 月初再度增修各單位最後更新資料與成果, 於 6 月 6 日彙送至台評會 3. 本年度執行教師成長社群於 12 月 24 日假 B118 舉辦 教師成長社群期末成果展活動, 活動於上午 10 點開始, 並邀請前教育部李坤崇主任秘書專題演講 : 教學評量與學生學習 3

4 成效 ; 另舉辦 18 位社群主持人之成果海報暨實體成果展, 將請其於 12 月 28 日前繳交期末成果報告, 活動成果將提交明年度教師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學務處報告 : 1.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於 11 月 20 日蒞校勞動稽查, 本次查計 1 項缺失 : 有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015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020 條第 1 項 ( 雇主未提供健康檢查 ), 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將持續推行四大計畫 體格 / 健康檢查和相關健促等計畫 學年度學院績優導師為護理學院老師簡靜慧老師 簡翠薇老師, 健康科技學院為李明德老師 洪論評老師 ; 人類發展與健康學院為郭瓈灔老師 郭堉圻老師 3. 為發展本校校園多元文化特色, 落實服務原住民族學生之工作, 強化其生活與學習之輔導, 以達到提升原住民族學生的學習成效與品質, 於 10 月 27 日校慶當日辦理 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揭牌典禮, 設置於教學大樓 4 樓並正式啟用 4. 辦理 71 週年校慶, 與通識中心於 10 月 24 日假明倫館辦理生日狂想音樂會, 約計 400 人參與 ; 10 月 27 日校慶當日辦理校慶開幕典禮 園遊會 運動會 音樂會與校友大會等, 參與人數約計 4,000 人, 活動圓滿 5. 協助護理系於 12 月 22 日辦理首屆 學士護理系畢業典禮, 畢業生人數約 32 人, 參與人數含畢業生親友約計 150 人, 活動圓滿 6. 就輔組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計畫 437,650 元, 薪情好 Smile! 徵才博覽會, 約 400 人參與 ; 企業參訪 3 場次, 包含助產系 107 年助產職業產場所參訪觀摩活動 聽語系參訪 明基聽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幼保系 107 年嬰幼兒教保產業實務現場參訪觀摩活動, 共約 113 人參與 三 總務處報告 : 1. 新建大樓進度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審定教研大樓規劃基本設計資料, 教育部並已核定教研大樓總籌建經費由 9.5 億元調升至 9.95 億元 (2) 設計監造廠商已完成細部設計作業, 發包工程費為 14 億 272 萬 7,297 元, 經公告上網 2 次接無廠商投標, 現已依據 107 年 11 月 14 日第 24 次籌建小組會議, 減項重新辦理第一次公告作業, 預計 12 月 18 日辦理第 1 次開標 12 月 26 日第 2 次開標, 如作業順利可於 12 月底評選決標 2. 城區部文資審查及土地分割 : (1) 因文教大樓 ( 竣工日期 54 年 5 月 6 日 ) 及學生宿舍 ( 竣工日期 51 年 1 月 11 日 ) 間連廊為竣工 50 年以上有頂蓋建物,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建議應先辦理文資價值評估 107 年 12 月 17 日該局派 3 位委員進行連廊文資價值評估現場會勘, 俟該局函知現勘紀錄結果, 確認連廊是否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後, 始能聚焦討論土地分割方案 (2)107 年 10 月 19 日第 33 次經營管理會議決議, 因城區部土地分割方案與古蹟保存之完整性有關, 建議先檢討或排除全區所涉及土地使用 建築等相關法規之適用性, 故擬委託具文資價值評估建築師辦理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委託費用依土地分割比例分攤 前述計畫業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經費補助, 補助之審查程序預計於 108 年 2 月至 3 月完成, 並將結果函告申請人, 與該局簽訂完成行政契約後, 方得辦理發包 ( 招標 ) 作業 後續俟文化局核定補助結果後,108 年 3 月至 4 月可完成委託計畫公告上網招標及決標作業, 預計 108 年年底前執行完成 前述計畫旨在檢討全區土地 建築使用相關法規 確立土地分割方案及未來新建大樓量體及配置 3. 各單位未來若有新增或變更空間之需求, 應事先研提 近中程空間使用計畫, 由總務處 4

5 做出整體評估及原則上之建議, 於簽准後提校園規劃委員會討論 葉 玲代表 : 建議城區部停車場在場地運用管理上宜有安全性的考量 校長指示 : 請於下個月經管會議提出討論 四 研發處報告 : 1. 為因應大健康產業 (Healthcare Industry) 時代的來臨並充裕政府 5+2 創新產業政策所需人才, 配合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本校透過深耕我國健康照護人才之長期優良培育經驗, 建置類產學環境以進行人才培育, 期望朝向結業即就業與朝向國際化人才目標邁進, 故積極向教育部申請計畫補助, 教育部已於 107 年 11 月 2 日來函通知本校通過優化技職院校實作環境計畫 107 至 110 年共計四年, 總補助款項為 3,500 萬 目前進度如下 : (1) 已於 12 月 6 日回復修正計畫經費表並申請第一年 2100 萬經費 ( 資本門 1,800 萬元 ; 經常門 300 萬元 ) 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 (2) 本計畫於 12 月 13 日舉辦夥伴學校共識會議, 與夥伴學校共商未來合作事宜 (3) 本校預計於 108 年度將成立 高齡精準照護人才培訓基地, 為使基地環境能更貼近產業需求, 故安排本計畫相關人員於 12 月 17 日前往大甲參訪弘道基金會高齡照護訓練基地 (4)11 月中旬開始密集討論與規劃大健康高齡精準照護人才培育基地, 研發處 總務處 計畫團隊及設計師分別於 11 月 21 日 11 月 27 日 12 月 5 日召開工作會議, 草擬基地空間規劃 另闢空間牆面意象圖說, 以呈現本校建立該基地之目的 其相關作業將依計畫時間規劃如其完成 2. 為配合教育部國立科大研究量能提升政策, 引導全校朝向護理健康領域實務應用研究發展, 以促進全校由實務教學場域走向實務教學與實務研究並重, 並能通過未來申請 高教深耕計畫 - 第二部份研究中心 競逐之門檻, 故本校積極爭取教育部 國立技專校院校務發展特色躍升計畫 補助, 並於 11 月 20 日獲審查通過五年補助案, 第一年核定補助經費新臺幣 2400 萬元 ( 經常門 ) 3. 為保障本校師生依據人體研究法執行 IRB 時應負符合之規定, 故開發本校 IRB 管理系統, 以協助本校師生在 IRB 申請 執行 結案之管理, 以利後續透過該管理系統, 可以查詢相關資料 系統將公告試用 ( 網路 通知 ), 敬請各系所院協助宣導 4. 印尼穆罕默迪亞大學聯盟 (Muhammadiyah) 校長團於 12 月 4 日至本校參訪, 參與聯合簽約典禮, 並討論台印學術研究合作相關事宜 同日下午, 印尼東爪哇私立大學協會 (Association of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East Java) 主席蘇科博士 (Dr. H. Suko Wiyono) 率領 Univ. PGRI Adi Buana Surabaya 等 9 所印尼大學校長和副校長至本校參與聯合簽約典禮 5. 擷取 Web of science 2015 至 2017, 以本校名義刊登之 SCI/SSCI 期刊資料, 經初步統計分析如 如附件四, 第 17 頁 另該三年, 每年約有 篇左右尚未納入統計, 可能為兼任教師或學生投稿之期刊 ( 兩位以上者, 以第一作者計或通訊作者 ) 文 代表 : 1. 提升研究能量應考量老師係屬教學型 研究型或平衡型之屬性及專長, 切勿全面強調老師應一致投入研究, 致傷害老師教學熱誠, 並進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2. 接受評鑑的老師每人每年平均 1.2 件是可行的, 但不應訂定只能在某些期刊發表才能列入 1.2 件計算或是降低現有的計分標準 3. 應思考指導教授要成為博碩士學生發表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是否有違學術倫理之虞 4. 學校可否成立學術研究團隊專心研究 整合學校可發展的研究範疇及特色 5

6 5. 建議訂定獎勵研究辦法, 如減少授課時數等, 藉以激勵老師研究的士氣 劉玟宜院長回應 : 1. 謝謝文 代表替護理學院及護理系發聲, 目前許多老師對人 1.2 篇有些誤解, 藉由本次校務會議的溝通 澄清, 將俾益校務翻轉躍升之推動 2. 文代表提及 2016 年和 2017 年護理學院期刊論文產能下降, 探究其原因係歸諸學士後護理系 5+2 產學攜手及國際博士班等業務之推動及開辦, 護理學院將建立相關機制鼓勵老師將原來已有完成之成果相繼進行發表, 而本校素來優越的教學品質仍會予以維持 校長回應 : 1. 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設計之精神在於讓教師定期自我檢視教學 研究 服務及產學成效外, 教師另可依據自身專業與興趣選擇教學 研究或平衡型評鑑計算方式予以進行 整體而言, 學術單位為一專業分工團隊, 係以合作方式達成前述研究整體目標 2. 現研究評估公開資料庫主要有校務基本資料庫以及 WOS 期刊資料庫, 兩資料庫主要目的不同, 前者用於國內大專校院評鑑綜合表現, 後者用於國際學術成就評比, 兩種資料庫內期刊都會參酌並計入研究成果 3. 將規劃以各學院及中心為單位, 每年在 WOS 資料庫或 A&HCI,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 以達人均至少 1.2 篇為目標值 但絕非意指所有的老師均要達 1.2 篇, 而是依據老師專業分工 個人興趣 職涯發展等屬性考量, 而最後總量達到 1.2 篇均值之目標 4. 為提升研究能量, 自 108 年 1 月 1 日開始, 本校新進教師必須於 3 年內, 在 WOS 資料庫或 A&HCI 應至少發表 1 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 5. 將調整碩博士生畢業門檻, 如博士生須在 WOS 資料庫或 A&HCI,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國際期刊發表論文, 以提升其研究競爭力, 深信對學生未來職涯發展亦有極大助益 6. 將建置研究中心及與國際研究機構合作, 以期帶出研究特色及提升研究量能 五 人事室報告 : 1. 為維護同仁身心健康並保障其權益, 請單位主管衡酌業務需要, 覈實指派所屬同仁加班, 並鼓勵於期限內補休 另重申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加班 ( 延長工作時間 ) 及休息日工作等, 應確依勞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1) 依勞基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 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2) 同法第 32 條之 1, 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 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 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 應發給工資 未發給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 勞動部公告修正 基本工資, 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 (1) 每小時基本工資修正為新臺幣 150 元 ( 現為 140 元 ) (2) 每月基本工資修正為新臺幣 23,100 元 ( 現為 22,000 元 ) 3. 本校 107 學年度教師評鑑推動委員會第 1 次會議重點, 摘述如下 : (1) 報告事項 : 教育部對國立科技大學指導方向及特色躍昇計畫對本校研究量能提昇政策與策略指示, 綜整如下 : A. 盤點新進教師及博士級研究員數量 : 為提升本校整體研究績效, 請整合本校校務基金及 6

7 教育部核定大型計畫用人及經費支出情形, 在符合生師比前提下, 推估本校可聘任新進 ( 專案 ) 教師及博士級研究員經費與人數, 以評估整體研究量能 B. 檢視修正本校教師評鑑中之 研究 項目評鑑指標 : 在本校新一輪教師評鑑中, 重新檢視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研究 項目共同指標與評分標準, 及各學院 中心所制定該項目參考指標與評分標準, 對於教師自我定位之研究型 教學型 平衡型類別, 給予更明顯差異及彈性 評鑑指標項目, 將聚焦及重新檢視重點如下 : (A) 論文發表 (SCI SCIE SSCI A&HCI) 篇數 (B)SCI SCIE SSCI A&HCI 以外期刊篇數 (C) 學術專書之專章數 (D) 專書出版 (E) 指導碩博士之研究績效 本校各學院及中心, 每年在 WOS 資料庫或 A&HCI,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 至少應達人均 1.2 篇 ; 新進教師三年內無發表者, 將列入觀察名單進入輔導系統 ; 另應併同檢視修正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規範與通過基準 ( 如訂定申請升等門檻合理規範或限制ㄧ定通過比例 ) 等 C. 研究能量的提昇, 除各學術單位應引入具研究潛力之新進教師 ( 研究人員 ) 外, 亦需動員現有教師 ( 研究人員 ), 以共同推動與營造本校良好研究氛圍 D. 結合本校相關資源, 不定期邀請國外知名訪問學者蒞臨本校進行研究交流 分享與指導 ; 規劃聘用國內外知名研究學者至本校擔任研究人員等, 提昇本校研究量能 E. 規劃設計多元補助措施與方案, 鼓勵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積極從事研究 (2) 會議附帶決議 : A. 自 108 年 1 月 1 日開始, 本校新進教師必須於 3 年內, 在 WOS 資料庫或 A&HCI 發表至少 1 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論文 B. 以各學院及中心為單位, 每年在 WOS 資料庫或 A&HCI,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 以至少達人均 1.2 篇為目標值 C. 調整碩博士生畢業門檻, 如博士生須在 WOS 資料庫或 A&HCI,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 ; 該生之指導教授也必須為該篇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等 有關碩博士生研究發表之畢業門檻, 請系 ( 所 ) 院進行研議 六 秘書室報告 : 年度內部控制之內部稽核作業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頒佈之 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 規定 ) 業於 12 月 10 日至 12 月 25 日間辦理, 其建議事項將請相關單位回應或研擬具體改善措施 2. 校友服務中心與校友會合辦 石門水庫賞楓活魚慢食之旅 共計 68 人參與, 活動圓滿 3. 校友馬章壯華女士特捐贈本校美金 17.5 萬元 ( 約台幣 530 萬元 ) 成立 紀念馬章壯華女士優秀清寒學生獎學金, 造福本校弱勢清寒學子得以順利完成學業 本校為表達感謝之意, 特於 11 月 16 日舉辦捐贈暨感謝音樂活動, 馬憶華教授一行五人蒞校進行捐贈, 由謝校長代表授贈並頒發止於至善小鳳凰獎座 感謝紀念獎等, 師生同仁踴躍參與, 共同見證這溫馨的一刻 7

8 陸 提案討論 : 提案一 提案單位 : 總務處 / 沈里通總務長 案由 : 有關本校新建大樓增列預算及銀行貸款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本校教學研究綜合大樓及第三宿舍大樓, 分別奉行政院 105 年 5 月 11 日院授主基作字第 號函及 105 年 10 月 26 日臺教技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籌建構想書, 所核定經費為教研大樓 9.5 億 ( 教育部 7.6 億元 本校自籌 1.9 億元 ) 及第三宿舍 5.5 億元 ( 全部本校自籌 ), 總經費 15 億元 ( 本校自籌 7.4 億 ) 二 前經 106 年 9 月 13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 106 年 9 月 20 日第 125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教學研究綜合大樓及學生宿舍大樓之規劃總樓地板面積分別為 2 萬 9,290 平方公尺及 1 萬 2,758 平方公尺, 合計 4 萬 2,048 平方公尺, 兩棟大樓總工程經費合計約 15 億 9,919 萬元, 工程發包之直接工程成本為 14 億 2,415 萬元, 平均單位造價 11 萬 2,000 元 / 坪 ( 若計入委外空間裝修之平均單位造價 11 萬 4,700 元 / 坪 ), 較原核定總工程經費 (15 億元 ) 增加 9,919 萬元, 決議由校務基金支應 三 新建工程於 107 年 10 月 8 日辦理第 1 次公開招標 11 月 8 日辦理第 2 次公開招標都無廠 ( 微調單價造價僅 10.9 萬元 / 坪 ), 探究原因為近期中央推動前瞻計畫 各縣市公共住宅 社會住宅等標案辦商投標理招標, 營造工程市場呈現供過於求及營建物價上漲, 廠商對於單位造價較低標案較無投標意願, 本案於先前提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基本設計時亦遭質疑單價過低, 與去年同期比較, 工程營建原物料價格上漲約 5%, 統計已決標之公共工程傳統標之決標單位造價已達 12.5 萬元 / 坪, 故經 107 年 11 月 14 日新建大樓第 24 次籌建小組會議決議, 為利招標爰參照他機關作法, 將兩棟大樓空調系統 電梯系統及戶外景觀工程減項發包, 如再加計物價指數上揚 物調及預備金, 預估完成二棟新建大樓工程仍需再由校務基金投入 1 億 5,081 萬元經費, 調整後單價可達 萬元 ( 若計入宿舍空調設備及委外空間等裝修費之平均單位造價約 萬元 / 坪 ( 不含國際會議廳裝修及設備 )), 較趨近市場行情, 應較可吸引優質營造廠商投標 四 另依 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實施要點 規定, 本校第三宿舍大樓符合補助對象得選洽銀行申請 1 億元貸款, 教育部最高補助 20 年期全額利息, 如依平均攤提計算, 本校後續每年僅需攤還 500 萬元本金, 可舒緩校務基金周轉壓力 擬辦 : 一 鑒請校務會議代表同意新建大樓籌建總經費調升至 17 億 5,000 萬元, 除 7 億 6,000 萬元由教育部補助外, 其餘 9 億 9,000 萬元由校務基金支應 二 為紓解校務基金財務壓力, 將依 教育部補助大專院校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實施要點 以第三宿舍大樓為標的, 向銀行申貸 1 億元, 並向教育部申請 20 年利息全額補助費用 三 本案經 107 年 12 月 19 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決議 : 照案通過 8

9 提案二 提案單位 : 秘書室 / 葉賢忠主任秘書 案由 : 本校 108 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因應立法院修正通過之 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及教育部管監辦法之修訂, 依規本校須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製妥 108 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 如附件五, 並通過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 完成函報教育部備查 二 依據管監辦法第 25 條規定 : 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 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 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教育績效目標 二 年度工作重點 三 財務預測 四 風險評估 五 預期效益 六 其他 ( 上述所稱財務預測, 指學校預測未來三年資金來源 用途及可用資金變化情形 ), 茲將本校彙編 108 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綱要與原管監辦法訂定之綱要對照如下 : 管監辦法所訂之綱要 本校財務規劃報告書之綱要 教育績效目標 年度工作重點風險評估預期效益 財務預測 其它 壹 前言 貳 教育績效目標, 包括一 現況二 本校校務發展之 SWOT 分析與策略三 年近中程發展目標及計畫参 年度重點工作計畫風險因素及預期效益表 包括 : 各單位年度工作重點計畫 風險評估 ( 困難點 ) 預期效益 肆 校務基金財務預測 ( 包括現況說明 ( 年度 ) 未來財務預估 ( 年度 ) 新建工程財務資訊 預期效益 伍 結語 三 本案業於 12 月 19 日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擬俟再通過本會議後, 並於 12 月 31 日前函報教育部備查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三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 陳佩君主任 案由 : 擬修正本校 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規定,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 106 年校務評鑑委員建議, 將名稱修正為辦法, 法規條文書寫方式併同修正 二 檢附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如 附件六, 第 頁 決議 : 照案通過 9

10 提案四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 陳佩君主任 案由 : 擬修正本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暨作業流程圖,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教育部 107 年 7 月 6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號函規定 : 有關處理原則第 8 點第 1 款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節, 其意旨為倘有原審查人因故無法審查時, 得以補足, 或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 得加送學者專家以為相互核對, 爰學校如原審查人因故無法審查時, 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 至於有關加送相關學者專家 1 至 3 人之遴選程序一節, 倘涉新聘或升等教師資格, 應依本部 104 年 9 月 3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A 號函釋, 由教師評審委員會選任 修正本要點暨作業流程圖 二 檢附本要點第 6 點修正草案對照表及作業流程圖修正草案如 附件七, 第 頁, 本案附件俟 校教評會通過後確認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五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 陳佩君主任 案由 : 擬修正本校 教師授課時數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為利教師執行研究計畫申請減授鐘點時, 有明確依據, 爰依往例實務執行情形, 明訂計畫執行期間 經費計算及審核單位等規定 二 檢附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及現行辦法各 1 份如 附件八, 第 頁 決議 : 於條文中數字修正為國字呈現, 餘照案通過 提案六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 陳佩君主任 案由 : 擬修正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第四點一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為利教師預為規劃赴以深耕方式產業研習或研究, 並完成校內各級教評會審核程序, 擬修正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第四點, 明訂申請案相關作業規定 二 本修正案經 107 年 12 月 19 日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及 107 年 12 月 25 日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三 檢附本案修正草案對照表 原作業要點 ( 併附四途徑流程圖及總表 ) 各 1 份 附件九, 第 41 頁, 本案附件俟 校教評會通過後確認 決議 : 照案通過 附註 : 代表發言及校長指示 : 何 代表 : 本職為通識國文專業老師兼任資管系導師而受學務處分派教授 服務學習 課程, 因資管系界定 服務學習 為專業課程, 所以該師必須至業界實習 然而該科目在校內其他系所並未視為專業科目, 故於此提出本人對研習之義務之疑慮 文 代表 : 建議請校長在教育部相關會議場合發聲, 建議將技職體系中技職老師六年必須到業界實習半年的法條重提至立法院進行修正或廢除 校長指示 : 請教務長對 服務學習 這門課程重新檢視定位 ; 本人將會在科大協進會會議中反應本項法條之合理性 10

11 提案七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 林惠如教務長 案由 : 健科學院長期照護系擬申請 108 學年度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 ( 二技專班模式 ),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健科學院 106 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 及 107 學年度第四次業務會報通過, 會議記錄 ( 含決議相關事項 ) 及本案計畫書初稿請見 附件 ( 現場提供 ) 二 本案原作業流程應為 :1. 系所院會議 (11 月 29 日 )=>2. 業務會報 (12 月 5 日 )=>3. 研發處審查程序 ( 視需要辦理, 依業務會報決議 )=>4. 校務會議 (12 月 26 日 )=>5. 教務處報部 ( 期限期完成 ) 惟因教育部限期 12 月 17 日報部, 故經業務會報決議同意先行送件後, 補送校務會議提案審議 三 本案於 107 年 12 月 5 日業務會報通過, 決議事項如下 : ( 一 ) 因目前長照系師資數已符合師資質量標準, 故未來不得以本案增加學生數為由, 再增聘師資 ( 二 ) 請評估開班招生後, 在不增加師資及經費之前提下, 仍須需符合各項生師比相關之規定 ( 三 ) 由於教育部申請截止日為 , 本案先函送教育部申請, 然依程序仍需補送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惟本案如未獲校務會議通過, 屆時仍請委婉協調大部撤回本申請案 四 本案如獲校務會議通過, 持續追縱後續程序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八 提案單位 / 校務研究辦公室 案由 : 擬制定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研究辦公室設置辦法,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106 年度校務評鑑臺評會委員審查意見 : 學校設有 校層級專案計畫辦公室 及 校務研究辦公室, 惟未列於學校組織系統中, 宜納入學校正式體制, 以利發揮實質運作成效 二 承上, 本校業於 107 年 5 月 16 日第 199 次行政會議及 107 年 6 月 20 日第 128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本校組織規程設立 校務研究辦公室, 並經教育部 臺教技 ( 二 ) 字第 號文准予核定, 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生效 三 校務研究辦公室依據本校組織章程規定制定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研究辦公室設置辦法 附件十, 第 47 頁 四 本案經 107 年 11 月 14 日第 203 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決議 : 一 增加第三條第四款 四 其他校長交辦之校務研究事項 二 原第五條條文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修正為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發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三 餘照案通過 柒 臨時動議一 何 代表 : 建議教授休假每 7 年休假一次, 修正為服務 6 年第 7 年得休假之規定 11

12 校長回覆 : 該項法規於教育部 86 年 7 月 30 日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第 3 條明訂 : 各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服務滿七年以上, 經服務學校審查通過, 得申請休假從事學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 二 賴 謙代表 : 請學校以經費挹注支持學生所辦的活動, 特別是系學會等學生自治性組織所辦相關活動, 俾能提升學生自治活動效益 校長指示 : 基於學雜費 取之於學生, 用之於學生 的理念, 請同學提出周詳計畫, 學校將會全力予以支持 捌 散會 :16:25 12

13 附件一 第 130 次校務會議追蹤事項 : 辦理單位 總務處 總務處 追蹤事項 總務處已延攬具有土地開發專才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人士組成專責工作小組, 請針對目前文教大樓列為市定古蹟其執行進度及後續可能因應方案為何, 予以說明 請說明於 108 年底前完成城區部建設構想書, 俾作為本校未來進行後續規劃建設藍圖之進度或初步構想 目前處理進度 年 10 月 15 日召開城區部土地分割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 本次提案討論土地分割 A B C 三個方案, 會中委員認為 C 方案 ( 分割線將中庭劃分為臺大醫院北護分院 ) 文化局文資委員不會認同, 本次會議決議為文資的部分宜優先處理, 應先函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教大樓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後續再透過經管會議與臺大醫院北護分院研議土地分割 C 方案的其他替代方案 2. 目前刻正辦理學生宿舍及文教大樓間連廊文資價值評估,107 年 12 月 17 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派 3 位委員進行現場會勘, 俟該局函知現勘紀錄結果, 確認連廊是否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後, 始能聚焦討論土地分割方案 3. 預計 108 年 3-4 月間辦理 文教大樓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招標作業, 本計畫旨在檢討全區土地 建築使用相關法規 確立土地分割方案及未來新建大樓量體及配置 預計 108 年初委託建築師辦理新建大樓可行性評估 ( 規劃構想書 ), 內容包括新建大樓量體 全區配置 ( 含文教大樓古蹟 沿街建築外觀立面及戶外景觀規劃及改善工程等 ) 預估工程經費及現有各棟建物空間使用計畫 預定完成日期已完成 ( 進度規劃 ) 回議程第 2 頁 13

14 附件二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報告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103 年度開源節流措施 項次實施項目具體改進作法執行單位決議情形 1 2 提高建教合作繳交學校之行政管理費 提高館際複印服務費 3 提高場地租金 乙級禮儀師考試由一梯增加至二梯 增加國內外機構至本校參訪費用 調整水療教育中心營運方式 提高至 6% 以上 開源 每件加收 20 元服務費 研發處 圖書館 1. 體育館健身教室 室外球場燈光採付費使用增加收入 健身教室 : 開放時段進入每人每次 25 元 室外球場 ( 投幣式燈光 ): 每小時 25 元 體育室 2. 長期教室借用租金調高 20% 總務處 3. 自動販賣機場地場地租金調高 50% 專業實務能 4. 招待所借用清潔費調高 100% 力鑑定中心 5. 產學合作案編列場地費, 每案增加 2 千元 ( 專業實務能力鑑定中心 ) 6. 活化學校場地融入社區, 設備運用以利學校吸引企業或學研機構設立 ( 例 : 停車場開放 ) ( 水療旁停車場開放 ) 約可增加考生 400 人, 每位考生約可結餘 380 元, 故每年約可增加 35 萬元以分攤支付學校水電費用 訂定相關辦法, 國內外機構至本校參訪擬收取參訪費用, 以增加校務基金收入 將水療教育中心由自營改為 OT 委外營運 節流 專業實務能力鑑定中心 研發處 體育室總務處 1 降低電話費電話改為網路電話 ( 每年 15*12=180 萬元 ) 總務處 2 減少人事支出 3 師資彈性分配 邀請兼任教師 ( 已於本校投保勞健保者 ) 擔任訓練 講習或演講等活動之講座者, 有主計室關講座鐘點費或演講費支給等標準, 比照校內人士支給標準 師資聘用學院內彈性運用, 節省人事成本, 以雲科大師資標準為基礎, 做質量聘人事室僱的聘任 通過並修訂相關辦法 通過並修訂相關辦法 通過並修訂相關辦法 通過 進行後續評估 進行後續評估 進行後續評估通過並修訂本校各項支出執行標準表 通過 14

15 項次實施項目具體改進作法執行單位決議情形 加強每日現金餘額控管, 靈活資金調度 全面降低全校紙張用量及碳粉消耗 建立貴重儀器統合使用 提高設備使用年限 主計室與出納組 營繕組配合降低現金餘額儘量轉定存以增加利息收入, 由目前每主計室 出日餘一億餘元, 降低至每日平均 3 千萬納組 營繕元, 預估每年增加定期利息收入 100 萬組元 1. 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及親仁樓 B317 空間整修計畫目前相關經費補助已獲教育部初步同意, 後續將進行提升會議室設備, 強化軟硬體功能 減少紙張用量 2. 加強宣導核銷餐點時不必附簽到表 印刷費不必檢附樣張 ; 支付審查費 鐘點費 稿費 論文口試費等以逕匯受款人方式辦理且不必檢附領款收據 支付各項會秘書室議領取出席費等及其交通費僅須檢附出席主計室簽到單, 不必附其他文件, 如開會通知單總務處及會議紀錄 3. 以電子郵件傳送便函 開會通知 會議紀錄, 多使用再生紙及回收紙, 書面資料盡量使用雙面或背面空白回收紙印製, 減少雜支 2% 4. 改善影印機各單位配置, 減少辦公室列印量達 20% 整合本中心自然科學組與生醫組貴重儀器統合使用, 降低固定資產費用 2% 將財產如桌椅等使用年限, 由三年提高為四年 通識教育中心 總務處 通過 通過並由總務處建置完成, 各單位配合辦理 通過 通過並修訂相關規定 回議程第 2 頁 15

16 附件三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報告 統計 106/11/01 107/10/31 捐贈款項 項目 16 金額 捐款總額 5,014,141 捐款來源 國內 4,912,014 國外 102,100 捐贈科目 弱勢助學獎助學金 2,573,000 急難救助金 310,000 興建大樓專款 1,093,100 學生社團活動 683,000 指定系所單位捐贈款 268,541 北護校犬隊 86,500 捐款人身分 校友 194,641 學校教職員 206,500 企業機構 3,120,000 基金會 780,000 學生家長 50,000 社會人士 663,000 募款單位 秘書室暨校友服務中心 3,436,100 學務處 955,000 總務處 300,000 能力鑑定中心 40,000 通識中心 30,000 護理系 200,000 語聽系 116,000 資管系 30,000 運保系 50,000 長照系 50,000 助產系 10,000 校犬隊 86,500 其他 20,541 回議程第 3 頁

17 附件四 研發處工作報告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2015 至 2017 年 Web of science 期刊統計分析表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小教師教師小教師人 Q1 Q2 Q3 Q4 人均 Q1 Q2 Q3 Q4 小計人均 Q1 Q2 Q3 Q4 計數數計數均護理學院 護理系 助產系 醫教系 中西醫所 高照系 健科學院 資管系 健管系 長照系 休健系 聽語系 人康學院 生諮系 幼保系 運保系 通識中心 合計 兼任教師 學生 未查出 小計 回議程第 5 頁 17

18 附件六 人事室提案三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 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第一章總則 依校務評鑑委員建議, 將名稱改為辦法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 除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暨其施行細則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等有關法規辦理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本校教師之新聘及升等資格分三級審查, 由各系 ( 所 中心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 ) 初審, 提經各所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複審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決審後, 報請教育部審定 第三條本校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 應在系 ( 所 中心 ) 編配教師名額內為之 第二章新聘 第四條本校新聘專任教師其資格審查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五條新聘教師如無適當科目請其任教時, 以不提聘為原則 第六條本校新聘教師, 除特殊情況外, 第一學期擬聘者, 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 第二學期擬聘者, 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 壹 總則 一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 除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暨其施行細則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等有關法規辦理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之 二 本校教師之新聘及升等資格分三級審查, 由各系 ( 所 中心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 ) 初審, 提經各所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複審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決審後, 報請教育部審定 三 本校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 應在系 ( 所 中心 ) 編配教師名額內為之 貳 新聘 四 本校新聘專任教師其資格審查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五 新聘教師如無適當科目請其任教時, 以不提聘為原則 六 本校新聘教師, 除特殊情況外, 第一學期擬聘者, 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 第二學期擬聘者, 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18

19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七條新聘教師程序如下 : 一 新聘專任教師應本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 各系 ( 所 中心 ) 就所缺師資應組成教師甄選小組, 公開辦理甄選 ( 得以試教 面談或口試等方式進行 ), 經系級教評會初審通過後, 由各系 ( 所 中心 ) 填具 [ 擬聘教師申請表 ], 經系 ( 所 中心 ) 主任 ( 所長 ) 簽核, 連同學 經歷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料與有關著作或發明, 提院教評會複審 三 學院辦理專門著作審查 四 經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 擬聘教師申請表 ] 由院長簽核, 提校教評會決審 五 校教評會再審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前項教師甄選小組, 依本校專任教師甄選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各學院 中心因推動教學創新需聘任教師, 得組成教師甄選小組辦理聘任事宜 第八條各級教評會對新聘教師之主要審議標準如下 : 一 教師資格 : 本校新聘教師分為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審查其教師資格 二 學術成就或貢獻 : 以所得學位及已出版之著作或發明為準 三 經歷 : 以教學年資及服務成績為原則, 其在研究機構從事研究, 或在其他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 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得依相關規定核計其年資 四 著作外審標準 : 新聘教師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七 新聘教師程序如下 : ( 一 ) 新聘專任教師應本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 二 ) 各系 ( 所 中心 ) 就所缺師資應組成教師甄選小組, 公開辦理甄選 ( 得以試教 面談或口試等方式進行 ), 經系級教評會初審通過後, 由各系 ( 所 中心 ) 填具 [ 擬聘教師申請表 ], 經系 ( 所 中心 ) 主任 ( 所長 ) 簽核, 連同學 經歷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料與有關著作或發明, 提院教評會複審 ( 三 ) 學院辦理專門著作審查 ( 四 ) 經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 擬聘教師申請表 ] 由院長簽核, 提校教評會決審 ( 五 ) 校教評會再審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前項教師甄選小組, 依本校專任教師甄選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各學院 中心因推動教學創新需聘任教師, 得組成教師甄選小組辦理聘任事宜 八 各級教評會對新聘教師之主要審議標準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本校新聘教師分為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審查其教師資格 ( 二 ) 學術成就或貢獻 : 以所得學位及已出版之著作或發明為準 ( 三 ) 經歷 : 以教學年資及服務成績為原則, 其在研究機構從事研究, 或在其他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 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得依相關規定核計其年資 ( 四 ) 著作外審標準 : 新聘教師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 19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20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之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已具擬聘同等級教師證書者, 由學院辦理外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議 ; 其他新聘教師, 依本校相關規定三級三審辦理 第九條本校各級教評會審議新聘教師, 上 下學期作業時程如下 : 一 系級教評會應於四月底 十月底前, 完成公開甄選及初審後, 提交院教評會 如非以文憑送審者, 應提前一個月完成 二 院教評會應於六月十五日 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複審, 提交校教評會 如非以文憑送審者, 應提前一個月完成 三 校教評會應於六月底 十二月底前完成決審, 簽報校長核聘 第十條新聘教師除業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 應於到職起聘後一個月內備齊資料送交人事室辦理資格審查 第三章升等 第十一條本校教師升等每學年上 下學期各辦理一次, 升等生效時間分別為八月一日 二月一日, 處理期間為六個月, 其程序如下 : 一 各級教師, 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且各該類科各級教師有名額者, 得於每年七月十五日或一月十五日前, 由申請人填具 [ 升等申請表 ] [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 ]( 依各學院自訂之表格 ), 檢同學位證書或送審著作 ( 含代表 參考著作 ) 四份及 [ 教師著作審查基本資料 ] 教師證書 經歷證件影本向各所屬單位提出升等之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二 系 ( 所 中心 ) 應在收件一週 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已具擬聘同等級教師證書者, 由學院辦理外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議 ; 其他新聘教師, 依本校相關規定三級三審辦理 九 本校各級教評會審議新聘教師, 上 下學期作業時程如下 : ( 一 ) 系級教評會應於四月底 十月底前, 完成公開甄選及初審後, 提交院教評會 如非以文憑送審者, 應提前一個月完成 ( 二 ) 院教評會應於六月十五日 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複審, 提交校教評會 如非以文憑送審者, 應提前一個月完成 ( 三 ) 校教評會應於六月底 十二月底前完成決審, 簽報校長核聘 十 新聘教師除業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 應於到職起聘後一個月內備齊資料送交人事室辦理資格審查 叁 升等 十一 本校教師升等每學年上 下學期各辦理一次, 升等生效時間分別為八月一日 二月一日, 處理期間為六個月, 其程序如下 : ( 一 ) 各級教師, 符合本要點有關規定, 且各該類科各級教師有名額者, 得於每年七月十五日或一月十五日前, 由申請人填具 [ 升等申請表 ] [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 ]( 依各學院自訂之表格 ), 檢同學位證書或送審著作 ( 含代表 參考著作 ) 四份及 [ 教師著作審查基本資料 ] 教師證書 經歷證件影本向各所屬單位提出升等之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系 ( 所 中心 ) 應在收件一週內將擬升等教師資料送交人事室審查任教年資及著作之形式要件,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20

21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內將擬升等教師資料送交人事室審查任教年資及著作之形式要件, 符合資格者, 送請各所屬單位, 由各系 ( 所 中心 ) 主任 ( 所長 ) 簽核, 並依序提經系級教評會會議初審 初審通過之升等案件, 系 ( 所 中心 ) 應於八月底或二月底前提送各所屬學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三 系級教評會應提出六至十位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 申請人得提出不欲接受審查之人選至多三人 [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名單 ], 但應敘明理由 四 學院彙整各系級教評會提出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 申請人提出 [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名單 ], 由院教評會主席及推薦委員 2 人, 自參考名單或專家人才庫共同遴選校外專家學者三人送請著作審查 ; 俟外審作業完畢, 審查結果提院教評會審議 經決議通過複審後, 應於十月十五日 四月十五日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以著作升等者, 院教評會併提出六至十位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送人事室辦理校級著作外審 五 以著作升等者, 人事室彙整院教評會提出之 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名單 教師著作審查基本資料 簽會教務長核對教育部編印之 大學校院碩博士班概況 增補審查人選後, 陳請校教評會主席 學術副校長及教務長共同遴選校外專家學者三人送請著作審查 俟外審作業完畢, 應於十二月底 六月底前將審查結果提校教評會審議 升等通過者, 人事室應於各年一月底 當年七月底前報請教育部核定並核發證書 六 各級教評會審議結果應書面通知當事人, 未獲通過者並檢附 符合資格者, 送請各所屬單位, 由各系 ( 所 中心 ) 主任 ( 所長 ) 簽核, 並依序提經系級教評會會議初審 初審通過之升等案件, 系 ( 所 中心 ) 應於八月底或二月底前提送各所屬學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 三 ) 系級教評會應提出六至十位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 申請人得提出不欲接受審查之人選至多三人 [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名單 ], 但應敘明理由 ( 四 ) 學院彙整各系級教評會提出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 申請人提出 [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名單 ], 由院教評會主席及推薦委員 2 人, 自參考名單或專家人才庫共同遴選校外專家學者三人送請著作審查 ; 俟外審作業完畢, 審查結果提院教評會審議 經決議通過複審後, 應於十月十五日 四月十五日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以著作升等者, 院教評會併提出六至十位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送人事室辦理校級著作外審 ( 五 ) 以著作升等者, 人事室彙整院教評會提出之 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名單 教師著作審查基本資料 簽會教務長核對教育部編印之 大學校院碩博士班概況 增補審查人選後, 陳請校教評會主席 學術副校長及教務長共同遴選校外專家學者三人送請著作審查 俟外審作業完畢, 應於十二月底 六月底前將審查結果提校教評會審議 升等通過者, 人事室應於各年一月底 當年七月底前報請教育部核定並核發證書 ( 六 ) 各級教評會審議結果應書面通知當事人, 未獲通過者並檢附著作審查意見 ( 含優缺點 ), 但審查委員及審查分數應予保密 ( 七 ) 論文 ( 著作 ) 外審審查人員之遴聘 21

22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著作審查意見 ( 含優缺點 ), 但審查委員及審查分數應予保密 七 論文 ( 著作 ) 外審審查人員之遴聘原則 : ( 一 ) 應迴避與當事人關係特殊或密切連繫的人員 ( 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 以博士論文送審時之學位口試委員 代表著作之合著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等 ) ( 二 ) 審查人以教授為原則, 若無適當之教授人選, 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者, 可以副教授擔任之, 但不得低階高審 ( 三 ) 審查人專長領域具成就或信譽者 第十二條本校教師升等, 就現職之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等表現評審, 各項目所佔比例分別為研究成績 (60%) 教學成績 (20%) 服務與輔導成績 (20%) 其成績核計,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系級教評會初審升等通過標準 : 教學成績 服務與輔導成績均須達七十分以上 ( 均以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 二 院教評會複審升等通過標準 : ( 一 ) 研究成績 教學成績 服務與輔導成績均須達七十分以上 ( 均以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 ( 二 ) 研究成績依院級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獲二人以上審查成績達七十分者為通過 ( 三 ) 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之內涵 評審基準, 以及升等審查通過之標準由各學院自訂 三 校教評會決審升等通過標準 : ( 一 ) 研究成績依校級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 22 原則 : 1. 應迴避與當事人關係特殊或密切連繫的人員 ( 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 以博士論文送審時之學位口試委員 代表著作之合著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等 ) 2. 審查人以教授為原則, 若無適當之教授人選, 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者, 可以副教授擔任之, 但不得低階高審 3. 審查人專長領域具成就或信譽者 十二 本校教師升等, 就現職之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等表現評審, 各項目所佔比例分別為研究成績 (60%) 教學成績 (20%) 服務與輔導成績 (20%) 其成績核計,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系級教評會初審升等通過標準 : 教學成績 服務與輔導成績均須達七十分以上 ( 均以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 ( 二 ) 院教評會複審升等通過標準 : 1. 研究成績 教學成績 服務與輔導成績均須達七十分以上 ( 均以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 2. 研究成績依院級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獲二人以上審查成績達七十分者為通過 3. 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之內涵 評審基準, 以及升等審查通過之標準由各學院自訂 ( 三 ) 校教評會決審升等通過標準 : 1. 研究成績依校級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獲二人以上審查成績達七十分者為通過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23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人審查, 獲二人以上審查成績達七十分者為通過 ( 二 ) 以文憑升等者, 得依院教評會複審通過逕行決議 四 申請升等教師, 其最近三年內因進修 講學 研究 借調 延長病假而無教學服務成績者, 得向前追計與相同年數之教學服務成績 本校教師得以教學實務成果或技術應用成果替代專門著作提送升等 教學實務升等及技術應用升等之審查基準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 各學院並應訂定該學院教師以教學實務升等及技術應用升等之基本門檻 教師申請升等送審著作件數及期限,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 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 其餘列為參考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作 曾為代表作送審者, 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 二 )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第十三條申請升等教師任教年資之計算, 以歷年所實際接受之聘書, 配合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所載起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該學期結束時為止 ( 一月或七月 ) 凡核准在國內外全時間講學 實習之年資, 除因公奉准帶職帶薪者外, 均不得採計升等年資 教師進修學位, 自九十五年六月起擬定學位論文研究方向前應先送系級教評會審核是 2. 以文憑升等者, 得依院教評會複審通過逕行決議 ( 四 ) 申請升等教師, 其最近三年內因進修 講學 研究 借調 延長病假而無教學服務成績者, 得向前追計與相同年數之教學服務成績 本校教師得以教學實務成果或技術應用成果替代專門著作提送升等 教學實務升等及技術應用升等之審查基準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 各學院並應訂定該學院教師以教學實務升等及技術應用升等之基本門檻 教師申請升等送審著作件數及期限,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 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 其餘列為參考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作 曾為代表作送審者, 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 二 )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十三 申請升等教師任教年資之計算, 以歷年所實際接受之聘書, 配合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所載起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該學期結束時為止 ( 一月或七月 ) 凡核准在國內外全時間講學 實習之年資, 除因公奉准帶職帶薪者外, 均不得採計升等年資 教師進修學位, 自九十五年六月起擬定學位論文研究方向前應先送系級教評會審核是否與同意進修之領域相關, 如不相關, 須延 23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24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否與同意進修之領域相關, 如不相關, 須延後ㄧ年始准予申請升等 第十四條送審著作經初審 複審 決審如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處理, 要點另訂之 第十五條教評會受理教師升等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 一 系級教評會 ( 一 ) 審查升等教師之學位證件, 或著作是否與任教科目相關 ( 二 ) 審查教師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資料, 並評定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 ( 三 ) 決定是否送請院教評會複審 二 院教評會 ( 一 ) 審查教師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資料, 並評定成績, 符合者再辦理著作審查 ( 二 ) 學院辦理著作外審 : 論文 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 三 ) 依各學院之聘任升等細則計算總成績, 通過者送校教評會決審 三 校教評會 ( 一 ) 學校辦理著作外審 : 以著作升等者, 人事室將院教評會複審通過之升等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審查 ( 院 校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複 ) ( 二 ) 校教評會依照外審結果及學院所送之資料文件及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服務資料, 進行審議 各級教評會在審查過程中, 如有認定之疑義, 應予申請人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第十六條教師申請升等案件,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各級教評會不予受理審查 : 24 後ㄧ年始准予申請升等 十四 送審著作經初審 複審 決審如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處理, 要點另訂之 十五 教評會受理教師升等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 ( 一 ) 系級教評會 1. 審查升等教師之學位證件, 或著作是否與任教科目相關 2. 審查教師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資料, 並評定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 3. 決定是否送請院教評會複審 ( 二 ) 院教評會 1. 審查教師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資料, 並評定成績, 符合者再辦理著作審查 2. 學院辦理著作外審 : 論文 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3. 依各學院之聘任升等細則計算總成績, 通過者送校教評會決審 ( 三 ) 校教評會 1. 學校辦理著作外審 : 以著作升等者, 人事室將院教評會複審通過之升等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審查 ( 院 校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複 ) 2. 校教評會依照外審結果及學院所送之資料文件及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服務資料, 進行審議 各級教評會在審查過程中, 如有認定之疑義, 應予申請人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十六 教師申請升等案件,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各級教評會不予受理審查 : ( 一 ) 未奉核准在國內外進修, 以新學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25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一 未奉核准在國內外進修, 以新學位申請升等者 二 現職教師在留職停薪 延長病假或全時間進修中, 未實際授課者 三 兼任教師在本校服務未滿二年者, 但本校與校外機構之產學合作 ( 建教合作 ) 契約另有約定, 且符合相關法令資格規定者及為配合臨床實習場所教學需要, 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一年 ( 累積二學期 ) 後, 經系級教評會同意推薦, 提校教評會通過, 且符合相關法令資格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因提出申覆 教師申訴, 經人事室報請教育部保留年資, 該救濟案件尚未評議決定者 五 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未通過者 第十七條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各級教評會審查決議, 得於收到決議書之次日起七個工作天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 申請升等之教師對於申覆結果不服或對於校教評會之決議不服, 得於收到決議書後三十日內,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或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第四章改聘 不續聘 解聘 第十八條本校教師改聘規定如下 : 一 教師經依升等程序並報請教育部審查通過者, 由本校辦理改聘 二 兼任教師之改聘, 每學期辦理一次 當年八月以前取得資格並完成申請者, 自當年八月一日起改聘 ; 當年九月以後至次年二月以前取得資格並完成申請者, 自次年二月一日起改 位申請升等者 ( 二 ) 現職教師在留職停薪 延長病假或全時間進修中, 未實際授課者 ( 三 ) 兼任教師在本校服務未滿二年者, 但本校與校外機構之產學合作 ( 建教合作 ) 契約另有約定, 且符合相關法令資格規定者及為配合臨床實習場所教學需要, 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一年 ( 累積二學期 ) 後, 經系級教評會同意推薦, 提校教評會通過, 且符合相關法令資格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四 ) 因提出申覆 教師申訴, 經人事室報請教育部保留年資, 該救濟案件尚未評議決定者 ( 五 ) 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未通過者 十七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各級教評會審查決議, 得於收到決議書之次日起七個工作天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 申請升等之教師對於申覆結果不服或對於校教評會之決議不服, 得於收到決議書後三十日內,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或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肆 改聘 不續聘 解聘 十八 本校教師改聘規定如下 : ( 一 ) 教師經依升等程序並報請教育部審查通過者, 由本校辦理改聘 ( 二 ) 兼任教師之改聘, 每學期辦理一次 當年八月以前取得資格並完成申請者, 自當年八月一日起改聘 ; 當年九月以後至次年二月以前取得資格並完成申請者, 自次年二月一日起改聘 ( 三 ) 教師之改聘程序比照本要點第七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25

26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聘 三 教師之改聘程序比照本辦法第七條有關新聘教師之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本校教師如發生應予解聘 停聘 不續聘情事者, 應由系 ( 所 中心 ) 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 經系級教評會 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決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於十日內轉報教育部核准, 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各級教評會審議停聘 解聘 不續聘案件時, 應予當事人答辯機會 專任教師未經決議不續聘者, 視為同意續聘 自九十五學年起新進教師 ( 含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 自到職日起八年內未通過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 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留職停薪得折半計算延長期間, 至多延後一年 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 得延長其升等年限一年 自九十九學年度起兼任本校一 二級主管或副主管之年資得同數計算延長其升等年限 不續聘程序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之續聘, 應檢附教學評量, 提系級教評會及校教評會評審 自 99 學年度起, 兼任教師授課科目之教學滿意度或教學評量平均須達 3.5 級分, 或經系級教評會審定達 3.5 級分標準者, 始能續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新聘教師經教育部審查未具相當等級教師資格者, 予以改聘或撤銷其聘任 點有關新聘教師之程序辦理 十九 本校教師如發生應予解聘 停聘 不續聘情事者, 應由系 ( 所 中心 ) 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 經系級教評會 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決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於十日內轉報教育部核准, 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各級教評會審議停聘 解聘 不續聘案件時, 應予當事人答辯機會 專任教師未經決議不續聘者, 視為同意續聘 自九十五學年起新進教師 ( 含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 自到職日起八年內未通過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 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留職停薪得折半計算延長期間, 至多延後一年 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 得延長其升等年限一年 自九十九學年度起兼任本校一 二級主管或副主管之年資得同數計算延長其升等年限 不續聘程序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之續聘, 應檢附教學評量, 提系級教評會及校教評會評審 自 99 學年度起, 兼任教師授課科目之教學滿意度或教學評量平均須達 3.5 級分, 或經系級教評會審定達 3.5 級分標準者, 始能續聘 伍 附則 二十 新聘教師經教育部審查未具相當等級教師資格者, 予以改聘或撤銷其聘任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26

27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十一條教師以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送審者, 其評審辦法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兼任教師之送審資格審查, 依本校升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各學院應依據本辦法訂定其聘任升等審查細則 ; 該細則經院教評會通過, 報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其他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二十一 教師以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送審者, 其評審辦法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二 兼任教師之送審資格審查, 依本校升等規定辦理 二十三 各學院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其聘任升等審查細則 ; 該細則經院教評會通過, 報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 二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五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 原條文 ) 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第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年三月七日第三十六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次校務會議修正第八點通過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第十二 十八點通過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第四十七次校務會議修正第十七點通過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第五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第五十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第六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四點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第六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點 第十一點 第十二點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第七十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二點 97 年 06 月 25 日第 7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06 月 23 日第 8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07 月 21 日第 8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01 月 19 日第 86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7 點 100 年 05 月 18 日第 8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8 點 第 12 點 101 年 01 月 18 日第 9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9 點 101 年 09 月 26 日第 9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7 點 第 19 點 103 年 06 月 25 日第 106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9 點 103 年 09 月 24 日第 107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7 點 第 12 點 第 13 點 第 20 點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109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6 月 24 日第 11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2 點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 114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1 點 105 年 12 月 28 日第 12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2 點 107 年 3 月 21 日第 127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7 點 第 14 點壹 總則 一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 除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暨其施行細則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等有關法規辦理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之 二 本校教師之新聘及升等資格分三級審查, 由各系 ( 所 中心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 ) 初審, 提經各所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複審並經本校教 27

28 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決審後, 報請教育部審定 三 本校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 應在系 ( 所 中心 ) 編配教師名額內為之 貳 新聘 四 本校新聘專任教師其資格審查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五 新聘教師如無適當科目請其任教時, 以不提聘為原則 六 本校新聘教師, 除特殊情況外, 第一學期擬聘者, 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 第二學期擬聘者, 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 七 新聘教師程序如下 : ( 一 ) 新聘專任教師應本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 二 ) 各系 ( 所 中心 ) 就所缺師資應組成教師甄選小組, 公開辦理甄選 ( 得以試教 面談或口試等方式進行 ), 經系級教評會初審通過後, 由各系 ( 所 中心 ) 填具 [ 擬聘教師申請表 ], 經系 ( 所 中心 ) 主任 ( 所長 ) 簽核, 連同學 經歷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料與有關著作或發明, 提院教評會複審 ( 三 ) 學院辦理專門著作審查 ( 四 ) 經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 擬聘教師申請表 ] 由院長簽核, 提校教評會決審 ( 五 ) 校教評會再審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前項教師甄選小組, 依本校專任教師甄選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各學院 中心因推動教學創新需聘任教師, 得組成教師甄選小組辦理聘任事宜 八 各級教評會對新聘教師之主要審議標準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本校新聘教師分為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審查其教師資格 ( 二 ) 學術成就或貢獻 : 以所得學位及已出版之著作或發明為準 ( 三 ) 經歷 : 以教學年資及服務成績為原則, 其在研究機構從事研究, 或在其他機構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 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得依相關規定核計其年資 ( 四 ) 著作外審標準 : 新聘教師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已具擬聘同等級教師證書者, 由學院辦理外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議 ; 其他新聘教師, 依本校相關規定三級三審辦理 九 本校各級教評會審議新聘教師, 上 下學期作業時程如下 : ( 一 ) 系級教評會應於四月底 十月底前, 完成公開甄選及初審後, 提交院教評會 如非以文憑送審者, 應提前一個月完成 ( 二 ) 院教評會應於六月十五日 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複審, 提交校教評會 如非以文憑送審者, 應提前一個月完成 ( 三 ) 校教評會應於六月底 十二月底前完成決審, 簽報校長核聘 十 新聘教師除業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 應於到職起聘後一個月內備齊資料送交人事室辦理資格審查 叁 升等 十一 本校教師升等每學年上 下學期各辦理一次, 升等生效時間分別為八月一日 二月一日, 處理期間為六個月, 其程序如下 : ( 一 ) 各級教師, 符合本要點有關規定, 且各該類科各級教師有名額者, 得於每年七月十五日或一月十五日前, 由申請人填具 [ 升等申請表 ] [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 ]( 依各學院自訂之表格 ), 檢同學位證書或送審著作 ( 含代表 參考著作 ) 四份及 [ 教師著作審查基本資 28

29 料 ] 教師證書 經歷證件影本向各所屬單位提出升等之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系 ( 所 中心 ) 應在收件一週內將擬升等教師資料送交人事室審查任教年資及著作之形式要件, 符合資格者, 送請各所屬單位, 由各系 ( 所 中心 ) 主任 ( 所長 ) 簽核, 並依序提經系級教評會會議初審 初審通過之升等案件, 系 ( 所 中心 ) 應於八月底或二月底前提送各所屬學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 三 ) 系級教評會應提出六至十位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 申請人得提出不欲接受審查之人選至多三人 [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名單 ], 但應敘明理由 ( 四 ) 學院彙整各系級教評會提出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 申請人提出 [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名單 ], 由院教評會主席及推薦委員 2 人, 自參考名單或專家人才庫共同遴選校外專家學者三人送請著作審查 ; 俟外審作業完畢, 審查結果提院教評會審議 經決議通過複審後, 應於十月十五日 四月十五日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以著作升等者, 院教評會併提出六至十位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送人事室辦理校級著作外審 ( 五 ) 以著作升等者, 人事室彙整院教評會提出之 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 著作 作品審查迴避名單 教師著作審查基本資料 簽會教務長核對教育部編印之 大學校院碩博士班概況 增補審查人選後, 陳請校教評會主席 學術副校長及教務長共同遴選校外專家學者三人送請著作審查 俟外審作業完畢, 應於十二月底 六月底前將審查結果提校教評會審議 升等通過者, 人事室應於各年一月底 當年七月底前報請教育部核定並核發證書 ( 六 ) 各級教評會審議結果應書面通知當事人, 未獲通過者並檢附著作審查意見 ( 含優缺點 ), 但審查委員及審查分數應予保密 ( 七 ) 論文 ( 著作 ) 外審審查人員之遴聘原則 : 1. 應迴避與當事人關係特殊或密切連繫的人員 ( 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 以博士論文送審時之學位口試委員 代表著作之合著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等 ) 2. 審查人以教授為原則, 若無適當之教授人選, 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者, 可以副教授擔任之, 但不得低階高審 3. 審查人專長領域具成就或信譽者 十二 本校教師升等, 就現職之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等表現評審, 各項目所佔比例分別為研究成績 (60%) 教學成績 (20%) 服務與輔導成績 (20%) 其成績核計,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系級教評會初審升等通過標準 : 教學成績 服務與輔導成績均須達七十分以上 ( 均以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 ( 二 ) 院教評會複審升等通過標準 : 1. 研究成績 教學成績 服務與輔導成績均須達七十分以上 ( 均以一百分為滿分計算 ) 2. 研究成績依院級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獲二人以上審查成績達七十分者為通過 3. 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之內涵 評審基準, 以及升等審查通過之標準由各學院自訂 ( 三 ) 校教評會決審升等通過標準 : 1. 研究成績依校級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獲二人以上審查成績達七十分者為通過 2. 以文憑升等者, 得依院教評會複審通過逕行決議 ( 四 ) 申請升等教師, 其最近三年內因進修 講學 研究 借調 延長病假而無教學服務成績者, 得向前追計與相同年數之教學服務成績 本校教師得以教學實務成果或技術應用成果替代專門著作提送升等 教學實務升等及技術應用升等之審查基準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 各學院並應訂定該學院教師以教學實務升等及技術應用升等之基本門檻 教師申請升等送審著作件數及期限, 應符合下列規定 : 29

30 ( 一 ) 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 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 其餘列為參考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作 曾為代表作送審者, 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 二 )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 ; 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 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其送審專門著作 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十三 申請升等教師任教年資之計算, 以歷年所實際接受之聘書, 配合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所載起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該學期結束時為止 ( 一月或七月 ) 凡核准在國內外全時間講學 實習之年資, 除因公奉准帶職帶薪者外, 均不得採計升等年資 教師進修學位, 自九十五年六月起擬定學位論文研究方向前應先送系級教評會審核是否與同意進修之領域相關, 如不相關, 須延後ㄧ年始准予申請升等 十四 送審著作經初審 複審 決審如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處理, 要點另訂之 十五 教評會受理教師升等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 ( 一 ) 系級教評會 1. 審查升等教師之學位證件, 或著作是否與任教科目相關 2. 審查教師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資料, 並評定教學 服務與輔導成績 3. 決定是否送請院教評會複審 ( 二 ) 院教評會 1. 審查教師研究 教學 服務與輔導資料, 並評定成績, 符合者再辦理著作審查 2. 學院辦理著作外審 : 論文 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3. 依各學院之聘任升等細則計算總成績, 通過者送校教評會決審 ( 三 ) 校教評會 1. 學校辦理著作外審 : 以著作升等者, 人事室將院教評會複審通過之升等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審查 ( 院 校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複 ) 2. 校教評會依照外審結果及學院所送之資料文件及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服務資料, 進行審議 各級教評會在審查過程中, 如有認定之疑義, 應予申請人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十六 教師申請升等案件,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各級教評會不予受理審查 : ( 一 ) 未奉核准在國內外進修, 以新學位申請升等者 ( 二 ) 現職教師在留職停薪 延長病假或全時間進修中, 未實際授課者 ( 三 ) 兼任教師在本校服務未滿二年者, 但本校與校外機構之產學合作 ( 建教合作 ) 契約另有約定, 且符合相關法令資格規定者及為配合臨床實習場所教學需要, 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一年 ( 累積二學期 ) 後, 經系級教評會同意推薦, 提校教評會通過, 且符合相關法令資格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四 ) 因提出申覆 教師申訴, 經人事室報請教育部保留年資, 該救濟案件尚未評議決定者 ( 五 ) 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未通過者 十七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各級教評會審查決議, 得於收到決議書之次日起七個工作天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 申請升等之教師對於申覆結果不服或對於校教評會之決議不服, 得於收到決議書後三十日內,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或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肆 改聘 不續聘 解聘 十八 本校教師改聘規定如下 : ( 一 ) 教師經依升等程序並報請教育部審查通過者, 由本校辦理改聘 ( 二 ) 兼任教師之改聘, 每學期辦理一次 當年八月以前取得資格並完成申請者, 自當年八月 30

31 一日起改聘 ; 當年九月以後至次年二月以前取得資格並完成申請者, 自次年二月一日起改聘 ( 三 ) 教師之改聘程序比照本要點第七點有關新聘教師之程序辦理 十九 本校教師如發生應予解聘 停聘 不續聘情事者, 應由系 ( 所 中心 ) 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 經系級教評會 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決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於十日內轉報教育部核准, 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各級教評會審議停聘 解聘 不續聘案件時, 應予當事人答辯機會 專任教師未經決議不續聘者, 視為同意續聘 自九十五學年起新進教師 ( 含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 自到職日起八年內未通過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 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留職停薪得折半計算延長期間, 至多延後一年 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 得延長其升等年限一年 自九十九學年度起兼任本校一 二級主管或副主管之年資得同數計算延長其升等年限 不續聘程序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之續聘, 應檢附教學評量, 提系級教評會及校教評會評審 自 99 學年度起, 兼任教師授課科目之教學滿意度或教學評量平均須達 3.5 級分, 或經系級教評會審定達 3.5 級分標準者, 始能續聘 伍 附則二十 新聘教師經教育部審查未具相當等級教師資格者, 予以改聘或撤銷其聘任 二十一 教師以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送審者, 其評審辦法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二 兼任教師之送審資格審查, 依本校升等規定辦理 二十三 各學院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其聘任升等審查細則 ; 該細則經院教評會通過, 報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 二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五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回議程第 9 頁 31

32 附件七 人事室提案四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六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六 涉嫌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處理, 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處理程序應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 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三人審查, 檢舉案若屬教師資格送審案, 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至少二人 ( 至少一人應是校外 ) 審查, 以為相互核對 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供處理之依據 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前項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參考名單, 由教務長及校長指定兩名教授層級校教評會委員, 研提至少五名人選供校教評會主席 學術副校長及教務長共同遴選 六 涉嫌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處理, 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處理程序應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 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 檢舉案若屬教師資格送審案, 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 應加送相關學者至少二人 ( 至少一人應是校外 ) 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供處理之依據 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前項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參考名單, 由教務長及校長指定兩名教授層級校教評會委員, 研提至少五名人選供校長遴選 32 一 本點第 1 項現行規定, 非屬教師資格送審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 為避免二人審查意見不同時, 產生爭議, 爰修正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三人審查 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 8 點第 1 款規定 : 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 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以為相互核對, 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三 依教育部 107 年 7 月 6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有關處理原則第 8 點第 1 款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節, 其意旨為倘有原審查人因故無法審查時, 得以補足, 或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 得加送學者專家以為相互核對, 爰學校如原審查人因故無法審查時, 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 至於有關加送相關學者專家 1 至 3 人之遴選程序一節, 倘涉新聘或升等教師資格, 應依本部 104 年 9 月 3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A 號函釋, 由教師評審委員會選任 四 教育部 104 年 9 月 3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A 號函略以, 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之外審委員選任程序, 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 : 各大學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 應

33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 辦理, 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之外審委員選任, 係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 應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推薦教評委員選任, 且不宜僅由 1 人選任, 並應兼顧專業 公正及保密之原則 五 為防止現行規定應加送相關學者至少二人部分, 有翻轉調查結果之虞, 爰依前開規定, 修正本點第 1 項為 :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至少二人 六 有關另送相關學者至少二人之遴選程序, 比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款 : 以著作升等者 陳請校教評會主席 學術副校長及教務長共同遴選校外專家學者三人送請著作審查 規定, 修正本點第 2 項, 由校教評會主席 學術副校長及教務長共同遴選, 以符前揭不宜僅由 1 人選任規定 33

34 34

35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 原條文 ) 91 年 9 月 25 日第 44 次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6 月 23 日第 8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1 月 23 日第 9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 點 第 6~8 點 第 13 點條文 103 年 09 月 24 日第 107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4 點條文 106 年 03 月 08 日第 12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4 點條文 106 年 12 月 27 日第 126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要點名稱 第 1~17 點條文一 本校為防範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 並公正處理相關案件, 特依據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及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 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未適當引註 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 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以翻譯代替論著而未適當註明 ( 二 ) 著作 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 造假 變造 由他人代寫或舞弊情事 ( 三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 變造 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 四 ) 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 五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三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 校教評會 ) 受理與處理違反本要點事宜, 必要時應聘請校外公正學者參與 四 校教評會本公正 客觀 明快之原則, 處理涉嫌違反本要點檢舉案 違反本要點成立之案件, 應依違反本要點類型 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 由校教評會決議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 一 ) 一定期間內不予年資加薪 ( 或年功加俸 ) 不得申請升等 借調 校外兼職或兼課 ( 二 ) 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 出國講學 進修研究 延長服務 不發給獎補助 ( 三 ) 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 於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 四 )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 停聘 不續聘 經校教評會審議確認有違反本要點第二點各款情事者, 應通知本校相關單位將發給涉及違反前述情事之著作獎補助款項追回 五 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並具體指陳對象 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向校教評會提出檢舉, 校教評會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 應即進入違反本要點處理程序 ; 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 以未具名檢舉論 前項檢舉案件, 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 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涉嫌違反本要點案, 未經證實成立前, 應以秘密方式為之, 避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曝光 校教評會主席應於接獲檢舉案後, 會同教務長及人事室於十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 確認檢舉案是否成立 六 涉嫌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處理, 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 處理程序應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 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 檢舉案若屬教師資格送審案, 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 應加送相關學者至少二人 ( 至少一人應是校外 ) 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審查人審理 35

36 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供處理之依據 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 前項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參考名單, 由教務長及校長指定兩名教授層級校教評會委員, 研提至少五名人選供校長遴選 七 涉嫌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所定情事時, 由校教評會主席指派人員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通聯紀錄, 送校教評會主席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 提教評會審議 ; 經教評會審議屬實者, 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處置 ; 涉及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者, 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由學校通知送審人, 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 並報教育部備查 八 檢舉案處理過程中校教評會委員 原審查人及專業領域公正學者等相關人員, 與被檢舉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予以迴避 : ( 一 ) 曾有指導博士 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 二 ) 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 ( 三 ) 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 四 ) 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 五 ) 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 ( 一 )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 二 )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 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校教評會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 得自行申請迴避 九 涉嫌違反本要點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完竣, 校教評會於處理階段必要時得允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十 涉嫌違反本要點案經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審查後, 校教評會於審議時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應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專業公正學者審查, 俾作進一步判斷之依據 十一 本校應於接獲檢舉或移送案件之日起 4 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 遇有案情複雜 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處理期間得延長 2 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校教評會評審違反本要點事件經確認並依據規定作出懲處之決定後, 應在十天之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內容包括處理之結果 懲處情形與理由, 並具明被檢舉人若有不服, 應於通知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或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十二 教師資格送審通過後經人檢舉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一 二 三 五款而屬實者, 校教評會於處理完竣後, 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函報教育部備查 十三 違反本要點之懲處經教育部備查後, 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申請期間為五年以上者, 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十四 經完成處理程序報送教育部之違反本要點案, 有關教師之懲處若涉及解聘 停聘 不續聘, 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應報經教育部核准 十五 檢舉案經審結後判定違反本要點未成立, 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 應提原檢舉案審結之決議及新證據, 再進行調查並送校教評會審理, 檢舉人如有不服結論, 除提司法告訴, 否則不再另作處理 檢舉人如為本校教師, 因無謂的濫行檢舉, 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 校教評會得衡酌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及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十七 本校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36

37 十八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並報請校長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回議程第 10 頁 37

38 附件八 人事室提案五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授課時數管理辦法第二條 第三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校專任教師每週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教授八小時 ( 二 ) 副教授九小時 ( 三 ) 助理教授九小時 ( 四 ) 講師十小時 第二條基本授課時數,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教授八小時二 副教授九小時三 助理教授九小時四 講師十小時 第三條各級專任教師得依下列規定, 每週減少其基本授課時數 : 一 兼行政主管職務者, 減授四小時 二 兼學院院長 系所合一兼博士班主管者, 減授四小時 ; 兼學院副院長 系所合一主管職務者, 減授三小時 ; 兼系 所 中心主管職務者, 減授二小時 三 兼學程負責人者, 減授二小時 四 兼教學成長中心各組召集人者, 減授一至二小時 五 兼特別助理者, 減授一至四小時 六 兼系副主任者, 得減授一至二小時 七 兼建教或產學合作機構單位主管者, 得減授一至四小時 八 教師同時兼任前述二個職務者, 擇一減授 九 擔任本校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案之計畫主持人 ( 不含協同或共同主持人 ),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前一學年度 8 月 1 日起至次年 7 月 31 日期間執行之計畫, 經費六十萬元以 第三條各級專任教師得依下列規定, 每週減少其基本授課時數 : ( 一 ) 兼行政主管職務者, 減授四小時 ( 二 ) 兼學院院長 系所合一兼博士班主管者, 減授四小時 ; 兼學院副院長 系所合一主管職務者, 減授三小時 ; 兼系 所 中心主管職務者, 減授二小時 ( 三 ) 兼學程負責人者, 減授二小時 ( 四 ) 兼教學成長中心各組召集人者, 減授一至二小時 ( 五 ) 兼特別助理者, 減授一至四小時 ( 六 ) 兼系副主任者, 得減授一至二小時 ( 七 ) 兼建教或產學合作機構單位主管者, 得減授一至四小時 ( 八 ) 教師同時兼任前述二個職務者, 擇一減授 ( 九 ) 主持科技部 衛生福利部 國家衛生研究院 中央健康保險署等政府機關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個案執行經費每年六十萬元以上者, 每件得於 38 配合 107 年 6 月 20 日本法名稱修正為辦法, 依法制體例修正款次格式 一 配合 107 年 6 月 20 日本法名稱修正為辦法, 依法制體例修正款次格式 二 為明確定義教師執行研究計畫得減授鐘點規定, 修正本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如下 : ( 一 ) 依本校研發處 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支管理要點 規定, 修正教師執行之研究計畫項目 ( 二 ) 修正教師教學評量標準與本校教務處 教學評量實施辦法 規定一致 ( 三 ) 依往例實務執行情形, 明訂計畫執行期間 經費計算 審核單位等規定

39 上者, 每件得於下一學年度每學期核減授課鐘點 1 小時, 惟不累計核減授課鐘點 ; 執行經費未達六十萬元, 而各件計畫加總後金額六十萬元以上者, 得於下一學年度每學期核減授課鐘點 1 小時 ( 二 ) 每件計畫執行經費, 須含有行政管理費收入, 且本校未支付配合款, 並於申請當學年度 7 月 31 日前入本校帳戶 ( 三 ) 每件計畫以申請一次為限, 不得重複申請 ; 若為多年期計畫者, 以單一年度分別計算 ( 四 ) 最近二學期教學評量未達授課科目之平均級分 3.5 級分, 不予減授鐘點 但教師通過其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教學品質評量者, 不在此限 ( 五 ) 計畫屬性 名稱 主持人 執行期間及經費等內容由研發處審核認定 ; 執行經費入本校帳戶金額由主計室審核認定 教師依前項規定減少授課時數, 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仍不得低於三小時 下一學年度每學期核減授課鐘點 1 小時 個案執行經費每年未達六十萬元, 而每年執行總金額六十萬元以上者, 得於下一學年度每學期核減授課鐘點 1 小時 教師授課任一學制之教學滿意度平均未達 KPI 指標, 不予減授鐘點 但教師通過其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教學品質評量者, 不在此限 教師依前項規定減少授課時數, 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仍不得低於三小時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授課時數管理辦法 ( 原條文 ) 八十六年十月二日教育部台 ( 八六 ) 技 ( 二 ) 字第八六一一三三一七號函核定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本校第四十九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台技 ( 三 ) 字第九二 00 九九二五五號函同意備查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本校第五十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教育部台技 ( 三 ) 字第九二 0 一四二一五七號函同意備查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本校第五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本校第五十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台技三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五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點 第七點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第五十六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點 第四點及第七點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教育部台技 ( 三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九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點 39

40 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教育部台技 ( 三 ) 字第 號同意備查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第六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點 第七點九十五年七月五日教育部台技 ( 三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第六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點 第七點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第六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點 第三點 第七點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第八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點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奉核逕予修正第三點部會機構名稱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百零六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點 107 年 6 月 20 日第 12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訂定教師授課時數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教授八小時 ( 二 ) 副教授九小時 ( 三 ) 助理教授九小時 ( 四 ) 講師十小時第三條各級專任教師得依下列規定, 每週減少其基本授課時數 : ( 一 ) 兼行政主管職務者, 減授四小時 ( 二 ) 兼學院院長 系所合一兼博士班主管者, 減授四小時 ; 兼學院副院長 系所合一主管職務者, 減授三小時 ; 兼系 所 中心主管職務者, 減授二小時 ( 三 ) 兼學程負責人者, 減授二小時 ( 四 ) 兼教學成長中心各組召集人者, 減授一至二小時 ( 五 ) 兼特別助理者, 減授一至四小時 ( 六 ) 兼系副主任者, 得減授一至二小時 ( 七 ) 兼建教或產學合作機構單位主管者, 得減授一至四小時 ( 八 ) 教師同時兼任前述二個職務者, 擇一減授 ( 九 ) 主持科技部 衛生福利部 國家衛生研究院 中央健康保險署等政府機關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個案執行經費每年六十萬元以上者, 每件得於下一學年度每學期核減授課鐘點 1 小時 個案執行經費每年未達六十萬元, 而每年執行總金額六十萬元以上者, 得於下一學年度每學期核減授課鐘點 1 小時 教師授課任一學制之教學滿意度平均未達 KPI 指標, 不予減授鐘點 但教師通過其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教學品質評量者, 不在此限 教師依前項規定減少授課時數, 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仍不得低於三小時 第四條各等級專任教師至少須授滿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後始得按實際超授時數支領超支鐘點費 專任教師每週超支鐘點不得超過四小時, 超過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 擔任師資培育課程實習指導教師之實習指導鐘點以四小時為限, 且不計入超支鐘點 教師授課時數未達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者, 依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 技術研發及研究工作彈性核減授課時數所增加之鐘點費, 以捐贈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建教合作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及投資取得之收益支應為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得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回議程第 10 頁 40

41 附件九 人事室提案六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四 教師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 採深耕方式赴產業研習或 研究者, 本校應與教師所赴 之產業 合作機構 相關職 業團體訂定契約 教師申請依前項進行 研習或研究期間, 應履行基 本授課時數, 並經三級教評 會審議通過, 給予公假 各學院之教師申請深 耕方式赴產業研習或研究 者之人數, 每年連同核准出 國講學 研究 進修人數不 得超過該學院教師人數百 分之二十 四 教師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採深耕方式赴產業研習或研究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申請案須經系 ( 所 中心 ) 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得據以執行 申請教師應及早規劃並預留相關會議審議與作業時間 如另申請教育部或相關經費補助, 逕依經費申請及補助規定辦理 ( 二 ) 未完成上開程序即逕赴產業研習或研究者, 除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認有正當理由或不可歸責教師之情事外, 原則不予同意 ( 三 ) 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 應履行基本授課時數 ; 上開期間本校應予保留職務 支付薪給 需要時得給予公假 ( 四 ) 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 倘有請假或出國 ( 境 ) 需求, 應另依規定程序辦理 本校應與教師所赴之產業 合作機構 相關職業團體訂定契約 各學院之教師申請深耕方式赴產業研習或研究者之人數, 每年連同核准出國講學 研究 進修人數不得超過該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二十 一 為利教師預為規劃赴以深耕方式產業研習或研究, 並完成教評會審核程序, 於第一項明訂申請案相關作業規定, 並將原第二項教評會程序移列至本款 原第一項本校應與教師所赴之產業等訂定契約規定, 移列至第二項 二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於第一項第三款明訂教師依程序申請通過研習或研究期間, 學校應予保留職務 支付薪給 需要時得給予公假 另於第四款提醒教師研習或研究期間有請假或出國 ( 境 ) 需求, 仍應依規定程序辦理 41

42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 現行規定 ) 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審議通過 本校 104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8 次會議審議通過 本校第 119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一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 特依據 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訂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之專任教師 專案教師 專業及技術人員 專業及技術教師且有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 前項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依本校教務處每學年公告課程科目表認定之 ( 含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 ) 三 前點所列人員任教每六年為一週期, 應以連續或累計方式至與本校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 進行累計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且得相互搭配下列要件累計年資 : ( 一 ) 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應以實際服務或研究之契約期間計算, 且該期間得採深耕方式 ( 二 ) 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 且具有技術移轉 商品化或其他業產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 ( 三 ) 教師參與本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辦理之實務研習, 應以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際參與研習之期間計算, 其形式應為互動式團隊研習或工作坊, 以半日為單位, 累計五日為一週, 累計四週為一個月 ( 四 ) 護理教師 帶實習學生至機構進行實習之期間 或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每六年需應完成繼續教育課程進行換照之時數 得累計年資, 並依教育部核可之標準認定採計 四 教師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採深耕方式赴產業研習或研究者, 本校應與教師所赴之產業 合作機構 相關職業團體訂定契約 教師申請依前項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 應履行基本授課時數, 並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 給予公假 各學院之教師申請深耕方式赴產業研習或研究者之人數, 每年連同核准出國講學 研究 進修人數不得超過該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二十 五 教師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所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 應符合 國立臺北護理健大學產學合作辦法 規定, 得以產學合作計畫案六年內累計金額每 2 萬元可折抵 1 週研習時間 前項產學合作計畫案為多人共同主持或有主協辦者, 應自行協調金額比例, 並列入可折抵研習時間 教師於一 0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已核定且持續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 應經本校研究發展處審查後, 依執行期間換算金額比例, 列入採計 六 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所進行實務研習, 由各系所 ( 含通識中心各教學組 ) 擬訂研習計畫, 經學院及通識中心審核後, 送研究發展處登錄 實務研習所需經費得於各單位相關經費勻支 教師應於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情況下參與研習, 並由主辦研習單位核發研習時數證明 學期中教師於授課之餘每學期給予一四四小時公假, 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不受限制 42

43 七 教師以六年為一週期, 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其起迄期間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現職教師起算日為一 0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循序計算六年為一週期 ( 二 ) 新聘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 自到職日期, 循序計算六年為一週期, 但前職為其他技專校院教師者, 則銜接計算他校之起始日, 以六年為一週期 ( 三 ) 週期內有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者, 相對順延之 八 本校教師依本要點規定符合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應列入教師評鑑參考 九 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十 本要點經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 校教評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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