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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目錄 目錄 頁數 目錄 i 圖表一覽 ii 表格一覽 v 摘要 vi 第 1 章 : 引言 1 1.I 背景 1 1.II 種族及少數族裔的定義 1 1.III 分析框架及主要數據來源 1 1.IV 貧窮的定義 2 1.V 報告導讀 3 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4 2.I 香港少數族裔的人口結構 4 2.II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特徵 5 2.III 少數族裔人士的經濟特徵 7 2.IV 小結 11 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14 3.I 整體少數族裔貧窮情況 14 3.II 政策介入前的少數族裔貧窮情況 15 3.III 政策介入後的少數族裔貧窮情況 21 3.IV 聚焦分析政策介入後的南亞裔貧窮情況 27 3.V 主要局限 35 3.VI 主要觀察 36 3.VII 按選定少數族裔族群劃分政策介入後 39 ( 恆常現金 ) 的貧窮情況便覽 專題 香港南亞裔貧窮人士的語言特徵 31 第 4 章 : 政策導向 49 附錄一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54 二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73 三 統計附錄 90 常用詞彙 128 縮寫 135 參考文獻 136 第 i 頁

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圖表一覽 圖表一覽 頁數 圖 年香港的人口結構, 按選定族群劃分 4 圖 至 2016 年人口 5 年平均增長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5 圖 年及 2011 年教育程度及就學比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6 圖 年勞動人口參與率, 按性別 年齡及選定族群劃分 7 圖 年及 2011 年在職人士職業分布, 按選定族群劃分 8 圖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在職住戶人口比例變動及就業 9 人口增長, 按選定族群劃分 圖 年及 2011 年在職人士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按 10 選定族群劃分 圖 年住戶收入分布,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11 圖 年政策介入前少數族裔貧窮人口及貧窮率, 按選定族 15 群劃分 圖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率 在職住戶人口比例及經濟撫養 16 比率 圖 年及 2011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17 圖 至 2016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人口變幅, 按是否居於在 18 職住戶劃分 圖 年政策介入前在職貧窮住戶平均住戶人數 平均在職 20 人數及無業 / 就業成員比率,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圖 年及 2011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長者佔整體貧窮人口比 21 例, 按選定族群劃分 圖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少數族裔貧窮人口及貧窮 23 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圖 年少數族裔申領綜援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 23 圖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人口領取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及長 24 者生活津貼 / 高齡津貼的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 圖 年及 2011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人口中沒有申領主要現 25 金社會福利, 按選定族群劃分 圖 年政策介入前後的貧窮人口及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25 第 ii 頁

7 圖 3.12 圖 3.13 圖 3.14 圖 3.15 圖 3.16 圖 3.17 圖 3.18 圖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圖表一覽 2016 年及 2011 年選定恆常現金 非恆常現金及非現金項 目的扶貧成效 2016 年及 2011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率, 按選 定族群劃分 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及貧窮率, 按性 別及年齡劃分 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 窮率, 按選定社會經濟群組劃分 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五歲及以上貧窮人 口的慣用交談語言, 按選定族群劃分 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五歲及以上貧窮人 口的語言能力, 按選定族群劃分 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貧窮人口的語言能 力, 按年齡及選定族群劃分 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貧窮人口的語言能 力, 按經濟活動身分及選定族群劃分 圖 A 年混血兒人口, 按父母種族及所屬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56 圖 A 年及 2011 年住戶人數,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56 圖 A 年及 2011 年兒童數目及人口撫養比率, 按選定住戶 族群組別劃分 圖 A 年及 2011 年教育程度及就學比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58 圖 A 年及 2011 年選定居港年期組別及出生地點為香港的 人口比例, 按選定族群劃分 圖 A 年及 2011 年婚姻狀況, 按性別及選定族群劃分 60 圖 A 年能說華語或英語的人口比例和居港年期, 按選定族 群劃分 圖 A 年及 2011 年住屋類型,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63 圖 A 年勞動人口參與率, 按性別 年齡及選定族群劃分 64 圖 A 年及 2011 年按就業身分劃分的在職人士比例, 按選 定族群劃分 頁數 圖 A 年及 2011 年在職人士職業分布, 按選定族群劃分 第 iii 頁

8 圖 A.12 圖 A.13 圖 A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圖表一覽 2016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在職住戶人口比例變動及就業 人口增長, 按選定族群劃分 2016 年及 2011 年在職人士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按 選定族群劃分 2016 年及 2011 年全港在職人士每月主要職業收入四分位 組別分布, 按選定族群劃分 頁數 圖 A 年住戶收入分布,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第 iv 頁

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表格一覽 表格一覽 頁數 表 年及 2011 年貧窮線門檻, 按住戶人數劃分 2 表 年勞動人口參與率及與 2011 年比較變動, 按性別 8 及選定族群劃分 表 年少數族裔主要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概況 12 表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主要貧窮指標 14 表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在職人士的主要特徵, 按選定族 19 群劃分 表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主要貧窮指標 21 表 年計及非恆常現金項目及非現金褔利的少數族裔主 22 要貧窮指標 表 年及 2011 年南亞裔主要貧窮指標 28 表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及貧窮率, 按 30 區議會分區劃分 表 A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人士數目 年齡及性別, 按 55 選定族群劃分 表 A 年少數族裔人口分布, 按選定區議會分區及選定族 62 群劃分 表 A 年勞動人口參與率及與 2011 年比較變動, 按性別 64 及選定族群劃分 表 A 年在職人士的行業分布, 按選定族群劃分 70 表 A 年少數族裔主要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概況 72 第 v 頁

1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摘要 引言 ES.1 ES.2 香港是亞洲國際都會, 一直以來吸引不同種族人士來港工作或定居, 他們有部分或在適應和融入社會時面對挑戰, 被視為較弱勢而需要援助的一群 政府和扶貧委員會 ( 委員會 ) 一向關注少數族裔等弱勢社群的福祉, 並推行措施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自力更生和向上流動, 以期達致防貧及扶貧的目標 政府在 2015 年年底發表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詳細分析少數族裔的貧窮情況 本報告旨在透過政府統計處 ( 統計處 ) 最新的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結果, 並按照貧窮線分析框架, 更新少數族裔的主要貧窮數據, 以持續監察少數族裔的貧窮情況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ES.3 i 2016 年, 華人佔全港人口的大多數 (91.9%), 而少數族裔 ii ( 包 括外籍家庭傭工 ( 外傭 )) 只佔 8.1%, 共有 人, 他們當 中逾半為外傭 (55.7% 或 人 ), 主要來自菲律賓及印尼 ES.4 撇除外傭後 iii,2016 年本港有 名少數族裔人士, 佔全港人 口 ( 撇除外傭 ) 的 3.8% 原佔其大多數的菲律賓及印尼人口銳 iv 減, 南亞裔則躍升為最大族群, 共有 人, 佔少數族裔人 口約三成 (30.6%), 其次是混血兒 ( 人或 23.0%) 和白人 ( 人或 21.9%) 這些少數族裔人口居於 個少數族 裔住戶 v, 佔全港家庭住戶的 4.9% ES 至 2016 年五年間, 少數族裔人口持續迅速上升, 年均增長率 達 5.8%, 遠高於全港人口的 0.5% 主要族群中, 南亞裔如印度和 i ii iii iv v 除另有註明外, 本報告分析的全港人口指整體陸上家庭住戶人口 在統計調查中, 個人的種族由受訪者本人決定 有關 種族 的分類是參考不同的概念而訂, 包括文化起源 國籍 膚色及語言等 香港人口以華人為主, 少數族裔人士 因而泛指非華裔人士 除另有註明外, 本報告所載統計數字已撇除外傭 根據聯合國統計委員會的地區分類, 南亞國家包括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孟加拉 斯里蘭卡 阿富汗 不丹 伊朗和馬爾代夫 由於數據搜集的局限, 本報告只能涵蓋前五個族群的分項數字 少數族裔住戶指至少有一名少數族裔成員的住戶 ( 不包括外傭 ), 但未必所有成員皆為少數族裔人士 第 vi 頁

1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尼泊爾人的人口增長保持強勁, 混血兒人口的增長率亦顯著 vi, 而 人數相對較少的印尼及菲律賓人的增長率亦高 在人口強勁增長 下, 少數族裔人口佔比由 2011 年的 2.9% 攀升至 2016 年的 3.8% ES.6 ES.7 ES.8 ES.9 少數族裔多已定居香港, 不少為土生土長, 已成為香港社會一份 子, 各族群擁有較獨特而差異明顯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有關 差異與貧窮風險息息相關 人口及社會特徵方面,2016 年數據顯示, 少數族裔人口普遍較年 輕, 尤其是南亞裔, 有別於香港人口高齡化的情況 此外, 泰 國 印尼及菲律賓人以女性為主 另外, 近年泰國及印尼人的長 vii 者 (65 歲及以上人士 ) 比例明顯上升 由於南亞裔住戶兒童 (18 歲以下人士 ) 多, 較多屬大家庭, 其平均住戶人數達 3.0 人, 高於所有少數族裔及全港住戶 ( 同為 2.7 人 ), 當中巴基斯 坦及尼泊爾的家庭更大 ( 分別為 3.9 及 3.2 人 ) 就教育程度而言, 少數族裔學歷差異甚大, 白人 日韓和印度人 學歷較高, 而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和印尼人達專上教育的比 viii 例不高 此外, 少數族裔 19 至 24 歲青年就學比率普遍低於全 港平均數, 但 2011 至 2016 年間部分族群有見改善, 惟尼泊爾青 年的就學比率只有 13.8%, 反映部分南亞裔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 情況仍較為遜色 少數族裔各族群的經濟特徵亦同樣有明顯差異, 就 2016 年數據的 主要觀察如下 : (i) 勞動參與積極性各異 : 少數族裔男性勞動人口參與率普遍高於全港男性平均數, 尤其是較年長人士 同時, 巴基斯坦女性投入勞工市場的比例近年雖有所上升, 但仍偏低, 而尼泊爾人不論男女均較積極投入勞工市場, 不少青年甚至因較早輟學而投身工作 值得留意,2011 至 2016 年間多個族群的勞動人口參與率都有所上升, 其中以巴基斯坦人最為明顯 vi vii 在政府統計處的統計調查中, 混血兒 是一個獨立的種族類別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改良了問卷設計, 方便受訪者提供多於一個種族的資料 故此, 在比較 2016 年及以往年份的混血兒人口統計數字時, 必須特別留意 以住戶為基礎分析時,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viii 就學比率指就讀全日制院校的人數佔該年齡組別總人數的百分比 第 vii 頁

1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ii) 職業分布與教育水平相呼應 : 白人 日韓和印度人學歷一般較 高, 其在職人士亦多是較高技術人員 ix 相反, 其他南亞裔及 東南亞裔人士則主要從事基層工種, 尤其是巴基斯坦 尼泊 爾 泰國和印尼人, 其非技術工人的比例均超逾三成 (iii) 就業收入以至住戶收入俱參差 : 白人 日韓及印度人在勞工市 場較有優勢, 收入明顯較高 相對而言,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及印尼人的就業收入則較低 住戶收入方面,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和印尼住戶收入亦較低 究其原因, 除了這些族 群在職人士收入較遜色外,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的比例較低 ( 如 泰國和印尼住戶 ) 也是部分原因 ES.10 ES.11 值得一提,2011 至 2016 年間香港經濟持續溫和擴張, 勞工市場穩 健發展, 少數族裔因人口增長及勞動人口參與率上升, 各主要族 x 群的就業人數及居於在職住戶人口的比例普遍顯著上升 此外, 多個族群就業收入中位數在 2011 至 2016 年間上升, 惟升幅一般 低於整體在職人士 然而, 少數族裔人口增長快和流動性高, 或 導致勞工結構變動較大, 如勞工技術分布轉變 經驗較少的新投 入或新移民勞工增加等, 各族群就業收入分布變動或受有關因素 影響 總括而言, 香港的少數族裔當中以南亞裔及東南亞裔較多來自基 層家庭 南亞裔族群人口較多, 人口增長迅速, 家庭大以及須撫 養兒童亦較多, 在基層少數族裔中較有代表性 2016 年少數族裔的貧窮情況 ES.12 ES.13 將貧窮線分析框架應用至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數據, 更新少 數族裔的主要估算貧窮數字, 結果顯示 2016 年政策介入前有 個少數族裔貧窮住戶, 以及 名少數族裔貧窮人士, xi 貧窮率為 19.4%, 而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的相應數字均較 低, 分別為 戶 人及 17.6% 比較 2016 年及 2011 年的貧窮數字, 政策介入前後的少數族裔貧 窮率均有上升 : 政策介入前的貧窮率由 15.8% 上升至 19.4%, 而政 ix x xi 較高技術人員包括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及輔助專業人員 在職住戶指家庭住戶內除外傭以外至少有一名成員為就業人士 居於在職住戶的人口未必所有人皆為在職人士 少數族裔貧窮人士佔所有少數族裔人士的比例 第 viii 頁

1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的貧窮率由 13.9% 上升至 17.6% 貧窮率上 升, 加上整體少數族裔人口及住戶數目顯著增長, 政策介入前後 的少數族裔貧窮人口及住戶數目亦在期間增加 ES.14 ES.15 ES.16 ES.17 按族群分析政策介入前的少數族裔貧窮情況,2016 年政策介入前 名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當中, 逾四成 (40.6%) 是南亞裔, 而巴基斯坦人更佔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約五分一 (20.2%) 政策介入前, 南亞裔的貧窮率偏高, 達 25.7%, 當中巴基斯坦人的貧窮率高達 56.5% 此外, 貧窮人口較少的泰國和印尼人的貧窮率亦較高, 分別為 26.5% 及 35.4%, 而菲律賓人和混血兒的貧窮率則分別為 19.2% 及 21.8% 另一方面, 日韓及白人等的貧窮率並不高 檢視 2016 年少數族裔主要族群的貧窮形態, 一方面反映就業有效降低貧窮風險 族群人口居於在職住戶的比例較高, 其貧窮率明顯較低 另外, 撫養比率高會增加貧窮風險, 經濟撫養比率愈高, 反映家庭負擔愈沉重, 貧窮率也普遍較高 有關觀察與 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的分析結果吻合 進一步分析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人口 ( 政策介入前 ) 的顯著特徵, 可見各族群的貧窮人口普遍居於在職住戶 ( 除日韓及白人外 ), 而南亞裔族群更多數居於較大型家庭, 兩者均明顯有別於香港整體的貧窮情況, 具體而言 : (i) 在職貧窮普遍 : 少數族裔貧窮人口有 64.7% 來自在職住戶, 比例高於全港貧窮人口的 50.3% 有關情況以南亞裔更為明顯, 約八成的巴基斯坦及尼泊爾貧窮人口居於在職住戶 ; 以及 (ii) 多居於較大型家庭 : 逾半 (50.5%) 少數族裔貧窮人口居於四人及以上住戶 ( 全港貧窮人口的相應比例僅為 34.4%) 有關情況主要見於南亞裔, 其貧窮人口有近七成居於四人及以上住戶, 當中以巴基斯坦人最明顯, 相關比例高達 85.9% ES.18 相比 2011 年,2016 年各族群貧窮率 ( 政策介入前 ) 普遍上升, 惟巴基斯坦人貧窮率從高位改善 ( 由 59.2% 跌至 56.5%), 帶動南亞裔貧窮率相應回落 ( 由 26.4% 跌至 25.7%) 另外, 印尼人貧窮率升幅較明顯, 由 27.8% 升至 35.4% 第 ix 頁

1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ES.19 ES.20 ES.21 ES.22 ES.23 ES.24 分析主要族群在政策介入前的貧窮人口變幅, 可觀察到有關情況 主要源自在職住戶貧窮人口的升幅 ( 除日韓及白人外 ) 另一方 面,2011 至 2016 年間巴基斯坦貧窮人口減少 ( 下跌 600 人 ) 主要 是非在職住戶貧窮人口有所減少所致 審視少數族裔在職貧窮的原因, 觀察到 2016 年貧窮在職人士的學 歷和技術水平均偏低, 就業收入遜色, 而部分族群在職人士居港 年期較短 ( 例如印度人 ) 亦或有影響 此外, 東南亞裔在職人士 的兼職 / 就業不足比例相對較高, 亦是導致其收入有限的原因之 一 另一方面, 部分族群 ( 如巴基斯坦和尼泊爾人 ) 貧窮人口的 xii 失業率略高於整體貧窮人口的情況, 側面反映這些族群因失業而 跌入貧窮線下亦相對較多 除就業收入遜色外, 從住戶經濟負擔角度分析在職貧窮原因, 各 住戶族群組別的貧窮在職成員一般要獨力承擔家計, 尤以南亞裔 為甚,2016 年數據顯示其在職貧窮住戶 ( 政策介入前 ) 平均只有 1.2 人在職, 但平均住戶人數高達 4.2 人, 即平均每名在職成員須 撫養 2.6 名非在職成員, 而巴基斯坦住戶的情況最為嚴峻 ( 平均 每名在職成員須撫養 3.5 人 ) 綜合而言, 儘管少數族裔人口大多居於在職住戶, 但家庭普遍較 大, 加上在職人數有限及就業收入遜色, 生活擔子沉重 因此, 住戶縱有成員投身工作自力更生, 亦相對較難 脫貧, 導致少 數族裔在職貧窮情況普遍 此外, 雖然在職貧窮是少數族裔的顯著貧窮特徵, 但 2016 年數據 亦顯示多個族群貧窮長者 ( 政策介入前 ) 佔其族群貧窮人口的比 例有所上升, 特別是東南亞裔如泰國和印尼人 由於長者一般較 多沒有從事經濟活動, 個別族群的長者比例上升, 相信對其貧窮 率有一定推升作用 分析政策介入後的少數族裔貧窮情況,2016 年數據顯示, 政策介 入後 ( 恆常現金 ) 有 個少數族裔貧窮住戶及 名貧窮 人士, 貧窮率為 17.6% 政府的恆常現金項目令 人 脫 貧, 貧窮率減幅為 1.8 個百分點, 與 2011 年 ( 減幅為 1.9 個百 分點 ) 相若 同時,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住戶在恆常政策介入後 xii 由於人口普查 / 中期人口統計所得失業人士估計數字的準確度較低, 本分析未能提供可靠的數據供分析少數族裔的失業情況, 有關失業人士的統計數字僅作為粗略參考 第 x 頁

1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的每月平均貧窮差距為 5,100 元, 較政策介入前減少 1,100 元, 而 2011 年的減幅為 1,900 元, 相信部分反映期間更多少數族裔自力 更生, 依賴社會福利的比例減少 ES.25 ES.26 ES.27 ES.28 ES.29 除恆常現金項目外, 各項非恆常現金項目及非現金福利 ( 主要為 公屋 ) 均有助減輕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的生活負擔 具體而言, 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 + 非恆常現金 ) 的少數族裔貧窮率為 16.1%, 較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的貧窮率額外降低 1.5 個百分點 另外,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的少數族裔貧窮率則為 14.5%, 較政策介入前大減 4.9 個百分點 ( 額外降低 3.1 個百分 點 ) 與政策介入前情況相似,2016 年政策介入後南亞裔的貧窮率在族 群中屬偏高 (23.0%), 貧窮人口亦是最多 ( 佔少數族裔貧窮人口 的 40.1%) 此外, 泰國和印尼人的貧窮率亦較高, 分別為 22.4% 及 33.2%, 而日韓及白人的貧窮風險並不明顯 少數族裔普遍通過就業自力更生, 依賴社會福利的比例有所減 少 : 從社會福利署 ( 社署 ) 的數據可見,2011 至 2016 年間各主要 族群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 綜援 ) 的人數均有減少 另外, 從 2016 年政策介入前的少數族裔貧窮數字估算, 主要族群貧窮人口 中領取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 ( 低津 )( 將於 2018 年 4 月 1 日易名 為 在職家庭津貼 ) 的比率以及貧窮長者領取長者生活津貼 / 高 齡津貼的比例, 亦普遍較整體貧窮人口為低 2011 至 2016 年間主 要族群貧窮人口沒有申領主要現金津貼 ( 包括綜援 公共福利 xiii 金及低津 ) 的比例普遍亦見上升, 以致恆常現金政策帶來的貧 窮差距減幅有較明顯的縮窄 儘管如此,2016 年貧窮風險較高族群的貧窮率在恆常現金政策介 入後下跌的幅度仍較大, 如巴基斯坦 泰國及印尼人等, 當中巴 基斯坦人的貧窮率更由政策介入前的 56.5% 大幅減少至 48.6%, 但 仍處於偏高水平 估算 2016 年個別政策介入項目的扶貧成效, 在主要恆常現金項目 中, 綜援的扶貧成效最大, 令 名少數族裔人士 脫貧, 貧窮率減幅為 1.5 個百分點, 而公共福利金亦令貧窮率減低 0.7 個 百分點 低津亦見成效, 令貧窮率下降 0.3 個百分點 另外, 非 xiii 公共福利金包括長者生活津貼 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 第 xi 頁

1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恆常現金政策以及公屋對少數族裔的扶貧成效亦顯著, 貧窮率減 幅分別為 1.5 xiv 及 1.8 個百分點 ES.30 ES.31 ES.32 ES.33 ES.34 ES.35 南亞裔在基層少數族裔中較具代表性 聚焦分析政策介入後的南亞裔貧窮情況顯示,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貧窮住戶有 戶, 南亞裔貧窮人士有 人, 貧窮率為 23.0% 比較政策介入前後,2016 年恆常現金項目令 名南亞裔人士 脫貧, 貧窮率下降 2.7 個百分點 同時, 南亞裔貧窮住戶在政策介入後的每月平均貧窮差距為 4,700 元, 較政策介入前減少 1,500 元 各項非恆常現金項目及非現金福利令南亞裔貧窮人士情況進一步改善 :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 + 非恆常現金 ), 南亞裔貧窮率降至 20.9%, 而在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貧窮率進一步下降至 18.0% 按年齡分析,2016 年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南亞裔貧窮人口以兒童及 18 至 64 歲人士為主, 貧窮長者則較少 另一方面, 南亞裔兒童貧窮率高達 33.6%, 明顯高於所有少數族裔的 23.4%, 亦高於南亞裔及少數族裔較年長組別的貧窮率 然而, 南亞裔及所有少數族裔的長者貧窮率 ( 分別為 23.1% 和 25.9%) 均仍較整體人口 (31.6%) 為低 按選定社會經濟住戶群組劃分,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南亞裔貧窮人口多數來自南亞裔有兒童住戶, 而來自南亞裔在職住戶及大家庭的情況相當普遍 以貧窮率分析, 南亞裔各個選定社會經濟住戶群組的貧窮率, 亦普遍高於所有少數族裔的相應數字 值得一提, 南亞裔有兒童住戶的貧窮率 (29.1%) 遠高於沒有兒童住戶 (12.1%), 前者為後者的近兩倍半 此外, 貧窮率亦隨住戶人數遞增 : 一至二人南亞裔住戶的貧窮率僅為 9.9%, 而五人及以上住戶的貧窮率則高達 29.4% 另一方面, 南亞裔在職住戶的貧窮率為 19.0%, 儘管遠低於其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的 75.7%, 但仍較所有少數族裔在職住戶的 13.0% 為高 另外, 少數族裔及南亞裔貧窮住戶以私樓租戶和公屋住戶為主 xiv 計及所有恆常現金政策後的額外扶貧成效 第 xii 頁

1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ES.36 按地區分析,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南亞裔貧窮人口較多且貧窮率 較高的地區為葵青和深水埗 另外, 油尖旺及元朗的南亞裔貧窮 人口亦較多 ES.37 語言和溝通能力對少數族裔人士融入主流社會十分關鍵 有見及 此, 本報告亦利用 2016 中期人口統計 中有關語言能力的詳 細統計數據, 分析南亞裔及其貧窮人士的主要語言特徵及能力 ES.38 xv 結果顯示, 南亞裔貧窮人口只有少數的慣用語言為華語或英 文, 當中更有部分人不能以中英雙語交談 閱讀或書寫 對比英 文能力, 南亞裔的中文能力明顯較弱 然而, 兒童中英雙語的能 力均較成人為佳, 特別以中文方面較為顯著 分析亦顯示, 各南 亞裔族群的貧窮在職人士中只有小部分不能以中英雙語交談 閱 讀或書寫, 反觀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學人口的相關比例明顯較 高, 反映語言能力或是影響就業能力的因素之一 主要觀察 ES.39 ES.40 本報告以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結果為基礎, 先分析和比較香港各個主要少數族裔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然後將貧窮線分析框架應用至中期人口統計數據, 量化及分析少數族裔的最新貧窮情況 綜合分析結果, 得出以下七點主要觀察 : 觀察一 : 少數族裔各族群貧窮風險差異顯著, 仍以南亞裔較為嚴峻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2016 年政策介入前後的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和貧窮率分別為 : 政策介入前 : 戶 人及 19.4%;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 戶 人及 17.6%; 政策介入後 ( 恆常 + 非恆常現金 ): 戶 人及 16.1%; 以及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戶 人及 14.5% 少數族裔不同族群的貧窮情況差異甚大, 當中以南亞裔人士較為 xv 華語包括廣東話 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 ( 例如客家話 上海話等 ) 第 xiii 頁

1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嚴重 : 逾四成少數族裔貧窮人口是南亞裔, 其貧窮率在各族群中 偏高 南亞裔人士 :2016 年政策介入前後的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和 貧窮率分別為 : 政策介入前 :5 000 戶 人及 25.7%;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4 400 戶 人及 23.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 + 非恆常現金 ):4 100 戶 人及 20.9%; 以及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3 700 戶 人及 18.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巴基斯坦人佔南亞裔貧窮人口近半 (8 600 人 ), 貧窮率亦屬南亞裔族群中最高, 達 48.6% ES.41 觀察二 : 少數族裔貧窮情況以在職貧窮為主, 與整體貧窮情況有 別, 貧窮率上升亦主要源自在職貧窮住戶的升幅 少數族裔普遍通過就業自力更生, 貧窮人口 ( 政策介入前 ) 亦大多居於在職住戶 ( 64.7% ), 南亞裔的情況更為顯著 (77.4%), 明顯有別於香港整體的貧窮情況 各族群在政策介入前後的貧窮率以至貧窮人口在 2011 至 2016 年間普遍上升, 從分析貧窮人口變動可見有關情況主要源自在職住戶貧窮人口的升幅 少數族裔較嚴峻的在職貧窮情況亦反映在貧窮率上 :2016 年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南亞裔在職住戶的貧窮率為 19.0%, 而所有少數族裔在職住戶的貧窮率為 13.0%, 均高於整體人口的 8.0% ES.42 觀察三 : 在職貧窮原因主要是在職人士學歷及技能較遜色, 就業 收入水平較低, 而家庭則普遍較大, 在職成員一般須獨力承擔家 計, 縱使在職亦較難 脫貧 少數族裔在職貧窮情況較嚴峻, 值得關注 貧窮在職人士的學 歷和技術水平偏低, 就業收入遜色, 部分族群貧窮在職人士居 港年期較短 ( 例如印度人 ) 亦或有影響 此外, 東南亞裔在職 第 xiv 頁

1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人士兼職 / 就業不足比例相對較高, 亦導致就業收入有限 此外, 各住戶族群組別的貧窮在職成員一般要獨力承擔家計 有關情況尤以南亞裔為甚, 其在職貧窮住戶 ( 政策介入前 ) 平 均只有 1.2 人在職, 但平均住戶人數高達 4.2 人, 而巴基斯坦 住戶的情況最為嚴峻 因此, 住戶縱有成員投身工作自力更 生, 亦相對較難 脫貧, 導致少數族裔在職貧窮情況普遍 ES.43 觀察四 : 部分族群因失業而跌入貧窮線下的情況亦相對較多 部分族群貧窮人口中失業率較高, 例如巴基斯坦和尼泊爾貧窮人口 ( 政策介入前 ) 的失業率 ( 分別為 18.7% 及 17.9%) 略高於整體貧窮人口的失業率 (16.6%), 側面反映這些族群因失業而跌入貧窮線下的情況亦相對較多 ES.44 觀察五 : 在職貧窮情況以外, 貧窮長者佔比在近年有所上升, 尤 其是東南亞裔, 惟整體少數族裔長者貧窮率仍較全港人口為低 雖然在職貧窮是少數族裔的顯著貧窮特徵, 然而 2016 年多個族群貧窮長者佔其族群貧窮人口的比例較 2011 年有所上升, 特別是東南亞裔如泰國和印尼人 由於長者較多沒有從事經濟活動, 族群中長者比例上升, 相信對貧窮率有一定推升作用 然而,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及所有少數族裔的長者貧窮率 ( 分別為 23.1% 和 25.9%) 均仍較整體人口 (31.6%) 為低 ES.45 觀察六 : 政府福利轉移持續有助紓緩少數族裔的貧窮情況, 減輕 生活負擔 ; 但他們大多自力更生, 對社會福利 ( 如綜援 ) 依賴較 低 少數族裔在職住戶較為普遍, 多數透過就業自力更生, 較少依賴現金福利政策上的援助,2011 至 2016 年間主要族群貧窮人口沒有申領主要現金津貼的比例普遍亦見上升 然而,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的各項貧窮指標仍然比政策介入前為佳, 而非恆常現金項目及非現金福利 ( 主要為公屋 ) 令貧窮指標進一步改善, 有助減輕少數族裔的生活負擔 主要恆常現金項目中, 綜援的扶貧成效最大, 而公共福利金及低津亦見成效 另外, 非恆常現金項目及公屋對少數族裔 第 xv 頁

2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的扶貧成效亦相當不俗 ES.46 觀察七 : 南亞裔教育程度偏低, 部分族裔的年輕人升讀專上課程 比例偏低, 語言能力較遜色是影響就業能力以至融入社會的因素 之一 部分南亞裔和東南亞裔達專上教育水平的比例不高 2011 至 2016 年間, 雖然部分族群青年的就學比率有所上升, 但尼泊爾青年的相應比例仍然偏低, 反映部分南亞裔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情況仍較為遜色, 亦相信部分青年甚至因較早輟學而投身工作 語言能力方面, 南亞裔一般運用英文能力優於中文, 中文閱讀 書寫能力遜於交談, 而兒童的中英文能力則較成人為佳 此外, 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學的南亞裔人士運用中英文能力普遍遜於在職人士, 或是影響其就業能力的因素之一 政策導向 ES.47 ES.48 ES.49 ES.50 政府一直重視扶貧工作, 尤其是關顧弱勢社群包括少數族裔人士的需要 為協助他們適應本港的生活, 政府會繼續透過各個政策局及部門, 向他們提供適切而有針對性的支援措施 就業及培訓支援 : 就業有助減低跌入貧窮的風險, 而經濟增長 創造就業 提升技能皆有助從根本減少貧窮問題 本報告分析結果進一步顯示, 少數族裔新增勞工數目顯著, 但個別族群的勞動人口參與率仍然較低, 貧窮人口的失業情況亦較嚴峻 ; 另外, 部分人語言能力不足, 亦會影響就業能力 這些觀察均反映提升少數族裔的語言能力及勞動人口參與率, 可有助減低他們跌入貧窮的風險 勞工處 僱員再培訓局 職業訓練局及建造業議會會繼續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就業方面的支援及適切的培訓, 以助提升他們的技能和增加他們的收入 教育支援 : 教育是減少跨代貧窮的重要途徑, 而中文能力是少數族裔融入社會及升讀專上課程的關鍵 分析結果顯示, 部分南亞裔和東南亞裔達專上教育水平的比例不高 此外, 雖然少數族裔青年的就學比率有所上升, 部分南亞裔青年 ( 如尼泊爾青年 ) 接 第 xvi 頁

21 受高等教育的情況仍較為遜色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摘要 ES.51 ES.52 ES.53 ES.54 ES.55 ES.56 重要的是, 少數族裔尤其是南亞裔人口普遍年輕, 更需要為這些香港新一代提供支援, 以提升未來整體人力資源的質素 教育局會繼續加強對非華語學生及家長的支援 社會福利 : 在福利服務方面, 凡有需要的香港居民, 只要符合有關資格及條件, 不論國籍或種族, 均有同等機會獲得社會福利服務 勞工及福利局會繼續透過多方面的服務, 包括家庭及兒童服務 青少年服務 醫務社會服務和各項社會保障計劃等, 協助少數族裔融入社區, 紓減他們面對的適應問題, 並提高他們的社會功能和自給自足的能力 分析結果顯示, 少數族裔普遍通過就業自力更生, 而在職貧窮是少數族裔的顯著貧窮特徵 他們較少依賴現金福利政策上的援助, 主要族群貧窮人口中沒有申領主要現金津貼的比例一般較整體貧窮人口為高, 近年亦普遍有所上升 社署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辦事處轄下的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及勞工處亦會持續加強向少數族裔宣傳各項政策支援 ( 包括低津計劃及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 務求提高他們對計劃的認知及了解, 以便在有需要時提交申請 社區參與及融合 : 少數族裔扎根香港, 有不少更是土生土長, 已是香港社會一員, 他們能否融入社會及安居樂業, 至關重要 政府會持續致力鼓勵及支援少數族裔融入社區, 以及協助他們使用公共服務, 民政事務總署會加強向少數族裔 ( 尤其是南亞裔 ) 宣傳, 令支援政策更加到位及有成效 持續監察貧窮情況 : 鑑於南亞裔的人口增長較快但貧窮風險偏高, 政府有需要定期監察其貧窮情況, 例如透過人口普查或中期人口統計, 持續提供更新的數據, 監察少數族裔 ( 尤其是南亞裔 ) 的貧窮情況 第 xvii 頁

2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1 章 : 引言 1 引言 1.I 背景 1.1 香港是亞洲國際都會, 一直以來吸引不同種族人士來港工作或定居, 他們有部分或在適應和融入社會時面對挑戰, 被視為較弱勢而需要援助的一群 政府和扶貧委員會 ( 委員會 ) 一向關注少數族裔等弱勢社群的福祉, 並推行措施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自力更生和向上流動, 以期達致防貧及扶貧的目標 1.2 政府在 2015 年年底發表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詳細分析少數族裔的特徵, 了解其貧窮情況及形態, 識別較弱勢的族群及貧窮風險最高的家庭類別, 並提出政策導向 1.3 本報告旨在透過政府統計處 ( 統計處 ) 最新的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結果, 並按照貧窮線分析框架, 更新少數族裔的主要貧窮數據, 以持續監察少數族裔的貧窮情況 1.II 種族及少數族裔的定義 1.4 本報告內與少數族裔有關的主要定義沿用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所採用的定義 在統計調查中, 個人的種族由受訪者本人決定 有關 種族 的分類, 是參考不同的概念包括文化起源 國籍 膚色及語言等而制定 香港人口以華人為主, 少數族裔人士 泛指非華裔人士, 而 少數族裔住戶 則指至少有一名少數族裔成員的住戶( 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 ( 外傭 )), 但未必所有成員皆為少數族裔人士 1.III 分析框架及主要數據來源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主要按照貧窮線分析 框架, 並根據 2011 年人口普查 及 2014/15 年進行的 有南亞裔 學童住戶統計調查 的結果 2, 量化及分析少數族裔的貧窮情況 1 這分類方法與聯合國於 2008 年頒布的建議一致, 並參考了其他國家的做法和本地的情況 詳情請參閱聯合國 (2008 年 ), Principl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Population and Housing Censuses, 載於 2 政府已於 2017 年 11 月公布 2016 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按委員會通過的貧窮線分析框架, 闡釋本港整體貧窮情況 該報告內的數據主要來自統計處定期進行的 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而該統計調查因樣本規模的局限, 沒有搜集住戶內有關少數族裔的數據, 因此該報告未能就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作出分析 第 1 頁

2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1 章 : 引言 1.7 隨着統計處於 2017 年公布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結果, 本報告 以當中少數族裔的詳細數據為基礎, 更新本港各個主要少數族裔 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分析, 以及其貧窮情況 分析框架大 致與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中按 2011 年人 口普查 結果為基礎的相關分析一致, 並適當地與 2011 年的估算 少數族裔貧窮數據作出比較 1.8 值得留意, 外傭在港工作擁有特定的居留身分及社會經濟特徵 3, 他們縱使是居港少數族裔的大多數, 為免扭曲少數族裔的特徵尤 其是收入分布, 除另有註明外, 本報告所載統計數字已撇除外 傭 1.IV 貧窮的定義 1.9 根據委員會通過的貧窮線分析框架 4, 家庭住戶每月住戶收入低於相應住戶人數的貧窮線門檻 5, 便會界定為 貧窮住戶, 居於其中的人口則為 貧窮人口 年及 2011 年的貧窮線門檻載於表 至 2016 年間, 經濟持續溫和擴張, 勞工市場穩健發展, 貧窮線隨勞工收入改善而上升, 累計升幅以三至五人住戶最為顯著 表 1.1:2016 年及 2011 年貧窮線門檻, 按住戶人數劃分 ( 元, 每月 ) 2011 年 2016 年 累計變動 (%) 一人 3,400 4, 二人 7,500 9, 三人 10,500 15, 四人 13,000 18, 五人 13,500 19, 六人及以上 14,500 20,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3 外傭在港工作是要遵從有限制的居留條件, 包括在港居留時間不能超過他們的合約時限, 以及不能享有教育 公共房屋及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署 ( 社署 ) 基於人道考慮及個別個案情況, 為有福利服務需要的在港外傭提供適當的支援 4 有關貧窮線分析框架的詳情, 請參閱 2016 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附錄一 5 委員會通過的貧窮線分析框架, 採納 相對貧窮 的概念, 以政策介入前 ( 即稅前和社會福利轉移前 ) 每月住戶入息中位數的 50% 劃為貧窮線 第 2 頁

2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1 章 : 引言 1.V 報告導讀 1.11 本報告接下來的三個章節, 將涵蓋以下內容 : 第 2 章利用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結果中的少數族裔詳細數據, 分析和比較本港各個主要少數族裔族群的整體特徵 第 3 章進一步利用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結果和貧窮線分析框架, 檢視各族群最新的貧窮情況, 分析其貧窮形態, 並適當地與 2011 年的相應估算作出比較, 以及粗略檢視政策成效 第 4 章根據分析結果, 提出政策導向的建議 第 3 頁

25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2.1 本章根據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結果, 審視及比較本港 少數族裔族群的整體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全面地探討他們的面 貌, 為第 3 章的貧窮情況分析鋪陳背景 2.I 香港少數族裔的人口結構 年, 華人佔全港人口的大多數 (91.9%), 而少數族裔 ( 包 括外傭 ) 只佔 8.1%, 共有 人, 他們當中逾半為外傭 (55.7% 或 人 ), 主要來自菲律賓及印尼 ( 圖 2.1(a)) 圖 2.1:2016 年香港的人口結構, 按選定族群劃分 2016 (a) 按是否外傭及選定外傭族群劃分 外傭, (55.7%) 資料來源 : 華人 (91.9%) 全港家庭住戶人口 : 少數族裔 (8.1%)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印尼 (25.3%) 其他南亞裔 (1.5%) 尼泊爾 (9.6%) 巴基斯坦 (6.9%) 菲律賓 (28.4%) 印度 (12.6%) 泰國 (3.3%) 其他 (2.0%) 菲律賓印尼 (7.8%) (2.9%) 非外傭 (44.3%) (b) 按選定族群劃分少數族裔人口 ( 撇除外傭 ): 日本韓國 (3.8%) (2.3%) 南亞裔 (30.6%) 白人 (21.9%) 混血兒其他 (23.0%) (4.4%) 2.3 撇除外傭後,2016 年少數族裔有 人, 佔全港人口 ( 撇除外傭 ) 的 3.8% 原佔大多數的菲律賓及印尼人口銳減, 南亞裔 7 則躍升為最大族群, 共有 人, 佔少數族裔人口約三成 (30.6%), 其次是混血兒 8 ( 人或 23.0%) 和白人 ( 人或 21.9%)( 圖 2.1(b)) 這些少數族裔人口居於 個少數族裔住戶, 佔全港家庭住戶的 4.9% 6 除另有註明外, 本報告分析的全港人口指整體陸上家庭住戶人口 7 根據聯合國統計委員會的地區分類, 南亞國家包括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孟加拉 斯里蘭卡 阿富汗 不丹 伊朗和馬爾代夫 由於數據搜集的局限, 本報告只能涵蓋前五個族群的分項數字 8 在政府統計處的統計調查中, 混血兒 是一個獨立的種族類別 第 4 頁

2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至 2016 年五年間, 少數族裔人口持續迅速上升, 年均增長率 達 5.8%, 遠高於全港人口的 0.5% 主要族群中, 南亞裔如印度和 尼泊爾人的增長保持強勁, 混血兒人口的增長率亦顯著 9, 而人數 相對較少的印尼及菲律賓人的增長率亦高 ( 圖 2.2) 在人口強勁 增長下, 少數族裔人口佔比由 2011 年的 2.9% 攀升至 2016 年的 3.8% 圖 2.2:2011 至 2016 年人口 5 年平均增長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 年 ( ) 平均人口增長率 ( 撇除外傭 )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混血兒少數全港南亞裔, 當中 : 族裔人口 SA India Pak Napel Thai Indo Phil JK White Mixed EM ex FDHll pop ex FD 少數族裔人口 ( 撇除外傭 )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2.5 少數族裔多已定居香港, 不少為土生土長, 已成為香港社會一份子, 各族群擁有較獨特而差異明顯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有關差異與貧窮風險息息相關 10 第 2.II 及 2.III 節會概述主要觀察, 而較詳盡的分析及表列數據, 請分別參閱附錄一及附錄三 2.II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特徵 年有關少數族裔的人口及社會特徵, 主要觀察與 2014 年香 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所載一致, 結果概述如下 : 年中期人口統計 改良了問卷設計, 方便受訪者提供多於一個種族的資料 故此, 在比較 2016 年及以往年份的混血兒人口的統計數字時, 必須特別留意 人口特徵方面, 混血兒普遍年輕,2016 年 名混血兒有近四成為 18 歲以下 另一方面, 混血兒有顯著部分為華裔與東南亞裔人士 ( 包括泰國 菲律賓 印尼和越南人 )(44.5%) 的後裔, 其餘則多是華裔與白人 (27.1%) 以及華裔與日韓人 (6.4%) 的後裔, 而混血兒亦甚少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由於混血兒人口的種族結構繁多而會令分析變得複雜, 為簡化分析, 本報告會聚焦分析少數族裔單一族群的情況 10 有關分析亦會適當地與 2011 年的數據作出比較, 但值得留意, 少數族裔人口增長快及流動性高, 相關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在 2011 至 2016 年間的變動或會較整體人口明顯 第 5 頁

2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i) 人口普遍較年輕 : 少數族裔有 23.6% 是兒童 (18 歲以下人 士 ), 長者 (65 歲及以上人士 ) 僅佔 7.3%, 有別於香港人口 高齡化的情況 ( 相應比例為 14.7% 及 15.7%) 南亞裔的有關 情況更明顯, 兒童比例達 24.3%, 更佔巴基斯坦人口 37.1% 此外, 泰國 印尼及菲律賓人以女性為主 ( 女性分別佔人口 84.5% 82.5% 及 61.3%) 然而, 近年泰國及印尼人的長者比 例明顯上升, 分別由 2011 年的 4.1% 及 9.5% 上升至 2016 年的 11.9% 及 17.4% 11 (ii) 南亞裔住戶兒童多, 較多屬大家庭 : 南亞裔住戶平均有 3.0 人, 多於所有少數族裔及全港住戶 ( 同為 2.7 人 ), 當中巴基 斯坦及尼泊爾的家庭更大 ( 分別為 3.9 及 3.2 人 ) 南亞裔家 庭兒童數目較多是主因, 例如超過四分之一巴基斯坦住戶育有 3 名兒童或以上 (iii) 部分南亞裔及東南亞裔學歷偏低 : 少數族裔學歷差異甚大, 白 人 日韓和印度人學歷較高, 而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和印 尼人達專上教育水平的比例不高 此外, 少數族裔 19 至 24 歲 青年就學比率普遍低於全港平均數, 但 2011 至 2016 年間部分 族群有見改善, 惟尼泊爾青年的就學比率只有 13.8%, 反映部 分南亞裔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情況仍較為遜色 ( 圖 2.3) 圖 2.3:2016 年及 2011 年教育程度及就學比率 *, 按選定族群劃分 (%) (%) 38.1 (38.9) 38.7 (38.5) 14.2 (10.4) 8.9 (12.3) 28.1 (26.4) 64.4 (63.4) 23.1 (26.0) (5.8) (4.8) 40.1 (41.0) 23.4 (18.2) 36.0 (36.3) 20.7 (17.6) (28.0) 36.2 (22.7) (a) 按教育程度劃分的 18 至 64 歲人口比例小學及以下初中高中專上 15.6 (17.3) 59.0 (59.4) (11.6) 8.0 (11.7) 13.8 (14.2) 15.8 (12.9) 20.9 (20.0) 24.8 (20.4) 19.3 (27.2) 35.9 (33.1) 21.6 (26.3) 38.5 (46.7) (57.5) 30.8 (34.2) 9.3 (13.5) (5.2) 3.9 (3.2) (b) 19 至 24 歲人口的就學比率 * ( ) ( ) 29.5 (22.5) 87.3 (82.8) 10.3 (15.4) 1.0 (1.1) 1.4 ( ) 85.2 (77.1) 10.7 (14.5) (5.0) (3.4) 48.9 (68.0) 38.8 (34.0) 55.3 (55.4) 26.4 (26.9) 10.8 (8.6) 7.5 (9.1) 35.3 (31.4) 39.9 (32.8) 31.5 (33.7) 16.9 (18.2) 11.7 (15.4)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少數族裔全港人口南亞裔, 當中 : 46.6 (44.4) 註 :(*) 就學比率指就讀全日制院校的人數佔該年齡組別總人數的百分比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11 以住戶為基礎分析時,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有關情況尤以東南亞裔如泰國和印尼人較為明顯 有關住戶族群結構及分類的闡述, 請參閱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附錄一 第 6 頁

28 勞動人口參與率 (%) 勞動人口參與率 (%)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2.III 少數族裔人士的經濟特徵 2.7 少數族裔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特徵差異明顯, 亦與其經濟特徵相互呼應, 而他們的經濟特徵又與貧窮風險息息相關, 就 2016 年數據的主要觀察如下 : (i) 勞動參與積極性各異 : 少數族裔男性勞動人口參與率普遍高於全港男性平均數, 尤其是較年長人士 同時, 巴基斯坦女性投入勞工市場的比例近年雖有所上升, 但仍偏低, 而尼泊爾人不論男女均較積極投入勞工市場, 不少青年甚至因較早輟學而投身工作 ( 圖 2.4) 值得留意,2011 至 2016 年間多個族群的勞動人口參與率都有所上升, 其中以巴基斯坦人最為明顯 ( 表 2.1) 圖 2.4:2016 年勞動人口參與率, 按性別 年齡及選定族群劃分 (a) 男性 (b) 女性 印度 (44.1) 巴基斯坦 (19.0) 尼泊爾 (63.2) 東南亞裔 *(53.5) 日韓 (50.9) 白人 (57.7) 少數族裔 (51.2) 全港人口 (51.2) 印度 (82.3) 巴基斯坦 (70.9) 尼泊爾 (86.7) 東南亞裔 *(75.3) 日韓 (89.6) 白人 (86.2) 0 少數族裔 (79.9) 全港人口 (69.7) 歲 歲 歲 歲 歲 65 歲 年齡 及以上 註 : ( ) 括號內數字為相應性別及族群的整體勞動人口參與率 (*) 東南亞裔僅包括泰國 菲律賓 印尼及越南人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歲 歲 歲 歲 歲 65 歲 年齡 及以上 第 7 頁

2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表 2.1:2016 年勞動人口參與率及與 2011 年比較變動, 按性別及選定族群劃分 勞動人口參與率 (%) 2016 男女合計男性女性 與 2011 年比較變動 2016 與 2011 年比較變動 2016 與 2011 年比較變動 少數族裔 當中 :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東南亞裔 * 日韓 白人 全港人口 註 : (*) 東南亞裔僅包括泰國 菲律賓 印尼及越南人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ii) 職業分布與教育水平相呼應 : 白人 日韓和印度人學歷一般較 高, 其在職人士亦多是較高技術人員 12 相反, 其他南亞裔及 東南亞裔則主要從事基層工種, 尤其是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 國和印尼人, 其非技術工人的比例均超逾三成 ( 圖 2.5) 圖 2.5:2016 年及 2011 年在職人士職業分布, 按選定族群劃分 (%) 37.6 (41.7) 9.9 (12.9) 8.3 (6.5) 22.6 (16.4) (70.3) 10.9 (11.2) 25.6 (26.1) 16.1 (21.9) 6.4 (9.8) 16.6 (7.0) 12.0 (8.3) 5.7 (11.5) 17.7 (11.3) 31.6 (28.5) 9.1 (10.9) 5.9 (5.1) 3.5 ( ) 45.1 (46.1) 21.5 (24.4) 9.9 (12.5) 3.7 ( ) 29.9 (18.9) 38.9 (41.7) 11.6 (18.5) 1.1 (3.2) 34.0 (19.4) 80.7 (83.1) 88.5 (86.7) 55.8 (60.4) 9.2 (10.7) 3.8 (3.6) 18.5 (13.3) 40.8 (38.7) 20.5 (22.4) 18.9 (17.6) (2.0) (35.3) 21.6 (40.3) (35.7) (41.4) (11.4) (4.8) 4.4 (22.5) 14.4 ( ) (4.7) (17.2) (11.2) (1.4) 4.7 (5.2) 1.8 (12.1) (13.3) (5.0) ( ) (2.2)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少數族裔全港在職人士 南亞裔, 當中 : 2016 年在職人士數目 註 :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 包括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及輔助專業人員 (*) 包括文書支援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及其他職業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6.2 (8.0) 較高技術人員 ^ 其他較低技術人員 * 工藝及有關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非技術人員 12 較高技術人員包括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及輔助專業人員 第 8 頁

3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2.8 值得一提,2011 至 2016 年間香港經濟持續溫和擴張, 勞工市場穩 健發展, 少數族裔因人口增長及勞動人口參與率上升 ( 見第 及 2.7 段 ), 各主要族群的就業人數及居於在職住戶人口的比例 普遍顯著上升 ( 圖 2.6) 2.9 具體而言,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有 90.9% 居於在職住戶, 高於全 港人口的 86.8% 相應比例以印度和尼泊爾人最高, 分別達 94.9% 及 96.3%, 亦較五年前上升 然而, 巴基斯坦人只有 87.6%, 在主 要族群中屬偏低, 但亦已較五年前上升 5.8 個百分點, 幅度最為 明顯 ( 圖 2.6(a)) 另一方面, 圖 2.6(b) 顯示新增少數族裔勞工多 數從事收入較低的基層工種, 側面反映少數族裔多數族群在人口 明顯增加的背景下, 基層人口 / 家庭亦同時增多 圖 2.6:2016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在職住戶人口比例變動及就業人口增長, (a) 在職住戶人口佔整體人口比例 按選定族群劃分 變動 ( 百分點 ) 少數族裔 南亞裔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 (b) 2011 至 2016 年就業人口變幅, 按技術階層劃分較低技術 ^ 較高技術 * 2.10 就業收入方面,2016 年南亞裔及東南亞裔的收入一般較為遜色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 印尼 菲律賓 比較 2011 年, 多個族群就業收入中位數上升, 惟升幅一般低於整 體在職人士 ( 圖 2.7) 須留意, 少數族裔人口增長快和流動性 高, 或導致勞工結構變動較大, 如勞工技術分布轉變 ( 印度及日 [+ 600 或 %] [ 或 +27.4%] [ 或 +89.0%] [ 或 +30.6%] [ 或 +39.4%] [ 或 +58.9%] 印尼 [- 300 或日韓 %] 菲律賓 [ 或白人 %] 日韓 白人 全港人口 [ 或 +4.1%] 全港人口 註 : (^) 包括文書支援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工藝及有關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非技術工人及其他職業 (*) 包括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及輔助專業人員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13 在職住戶指家庭住戶內除外傭以外至少有一名成員為就業人士 居於在職住戶的人口未必所有人皆為在職人士 第 9 頁

3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韓較低技術勞工比例上升 ) 經驗較少的新投入或新移民勞工增 加等, 各族群就業收入分布變動或受有關因素影響 圖 2.7:2016 年及 2011 年在職人士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按選定族群劃分 60,000 ($) 50, ,000 50,000 40,000 36,300 33,800 30,000 22,500 22,000 20,000 10,000 12,800 12,600 10,000 10,000 10,500 10,800 8,500 8,000 12,200 10,000 12,000 15,500 0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 印尼 菲律賓 日韓 白人 全港人口 變動 (%):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住戶收入方面, 圖 2.8 顯示 2016 年少數族裔住戶收入分布十分 參差 一般來說, 住戶收入主要受到住戶從事經濟活動與否 在 職人數多寡, 以及就業收入水平等因素影響 綜合分析可見 : 印度 日韓和白人住戶的收入中位數較高, 主要原因是這些 住戶多數從事經濟活動, 以及在職人士收入較高 ; 巴基斯坦 尼泊爾和菲律賓住戶的收入中位數較低, 主要反 映其在職人士收入較遜色 這些住戶仍較多從事經濟活動, 而尼泊爾和菲律賓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亦較多 ; 以及 泰國和印尼住戶的收入中位數皆偏低, 除在職人士收入較遜 色外,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比例較低也是部分原因, 相信反映 這些族群人口高齡化較為明顯, 而其長者住戶比例亦明顯較 高 14 住戶收入指住戶的總收入, 包括他們從所有工作獲得的現金收入, 以及其他現金收入, 例如租金收入 股息及利息 定期 / 每月退休金 綜援和公共福利金金額 由非住戶成員定期給予的款項等 第 10 頁

32 120, ,000 80,000 60,000 40,000 20,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圖 2.8:2016 年住戶收入分布,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第 10 個百分位數 第 25 個百分位數 中位數 第 75 個百分位數 ( 元, 每月 ) 南亞裔住戶 50,000 75,000 37,000 23,800 15,000 18,400 10,000 10,800 印度住戶巴基斯坦住戶 37,500 26,300 17,300 21,700 12,000 15,000 7,300 10,800 尼泊爾住戶 註 :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19,600 14,400 13,100 10,000 9,100 5,000 6,200 1,300 泰國住戶印尼住戶菲律賓住戶 35,400 20,000 12,800 6,500 75, ,000 59,000 70,000 45,800 41,000 31,300 23,800 26,000 24,900 12,400 15,800 10,000 8,300 12,000 5,700 日韓住戶白人住戶少數族裔全港住戶住戶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佔所屬住戶族群組別的比例 (%) 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每月 ) 26,300 39,000 18,400 21,800 17,300 12,000 22,000 45,000 65,000 36,000 30,000 當中 :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士數目 長者住戶佔所屬住戶族群組別的比例 (%) IV 小結 2.12 本章根據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的結果, 綜合就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概況的分析, 比較不同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並適當地與 2011 年的數據作出比較 年少數族裔有 人, 佔全港人口的 3.8% 少數族裔各族群擁有較獨特而差異明顯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有關差異與貧窮風險息息相關 2.14 有關少數族裔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的主要觀察與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所載一致 表 2.2 綜合 2.I 至 2.III 節以及附錄一的詳細分析結果如下 : 第 11 頁

3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表 2.2:2016 年少數族裔主要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概況 南亞裔 少數族裔最大族群, 多扎根香港, 不少為土生土長 人口較年輕, 大家庭普遍, 兒童較多 各族群就業人數有顯著增長 印度人 ( 人 ) 巴基斯坦人 ( 人 ) 尼泊爾人 ( 人 ) 教育程度較高, 不少從事較高技術工種 2011 至 2016 年間人口增長快, 同時較低技術在職人士有所增加 大家庭最多, 兒童多, 人口教育程度及勞動參與均明顯較低 2011 至 2016 年間勞動人口參與率顯著上升, 特別是女性, 但仍然偏低 公屋住戶比例明顯較高 2011 至 2016 年間人口增長較快 勞動人口參與率男女均較高, 在職人士因教育水平所限而多從事基層工種 尼泊爾青年就學率較低, 相信不少因較早輟學而投身工作 大部分租住私樓 東南亞裔 人口相對較少, 以女性為主 近年人口增長亦顯著, 同時就業人數亦增加 菲律賓人 ( 人 ) 泰國及印尼人 ( 人 ) 教育程度在東南亞裔中較高, 收入亦稍佳 在職住戶人口比例不低 居港年期在各族群中較長, 高齡化迹象較明顯 家庭較小, 兒童人數不多 教育程度偏低, 收入較遜色 其他少數族裔人士 日韓及白人 ( 人 ) 屬較高收入一群, 居港年期較短, 相信多因商業或工作關係來港 混血兒 ( 人 ) 人口最為年輕, 多為華裔與東南亞裔人士 華裔與白人以及華裔與日韓人的後裔, 而混血兒亦甚少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2.15 從分析可見, 少數族裔大部分通過就業自力更生,2011 至 2016 年 間部分族群在人口增長及勞動人口參與率上升的背景下, 就業人 口及在職家庭普遍增加, 但新增勞工仍多從事基層工種, 收入較 低 2.16 總括而言, 香港的少數族裔當中, 南亞裔及東南亞裔人士較多來 自基層家庭 南亞裔族群人口較多, 人口增長迅速, 家庭大以及 少年兒童撫養比率較高, 在基層少數族裔中較有代表性 第 12 頁

3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2 章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 2.17 有鑑於此, 本報告將貧窮線分析框架應用至 2016 年中期人口統 計 的詳細數據, 估算少數族裔的主要貧窮數字, 有助了解及更 新各族群的貧窮情況, 尤其是南亞裔的相關情況, 主要分析結果 會在下一章闡述 第 13 頁

35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1 本章將貧窮線分析框架應用至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數據, 更 新少數族裔的主要估算貧窮數字, 分析各族群的貧窮情況, 並概 括比較 2011 年的相關估算及檢視政策成效 3.I 整體少數族裔貧窮情況 年, 政策介入前有 個少數族裔貧窮住戶, 以及 名少數族裔貧窮人士 15 16, 貧窮率為 19.4%, 而政策介入後 ( 恆常 現金 ) 的相應數字均較低, 分別為 戶 人及 17.6% ( 表 3.1) 表 3.1:2016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主要貧窮指標 2016 (2011) 住戶 人口 貧窮率 每月平均貧窮差距 註 : 資料來源 : 整體少數族裔 (85 300) ( ) 不適用 不適用 政策介入前貧窮數字 (11 200) (30 400) 19.4% (15.8%) 6,200 元 (5,300 元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相應數字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數字 (9 800) (26 800) 17.6% (13.9%) 5,100 元 (3,500 元 ) 3.3 比較 2016 年及 2011 年的貧窮數字, 政策介入前後的少數族裔貧窮率均有上升 : 政策介入前的貧窮率由 15.8% 上升至 19.4%, 而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的貧窮率由 13.9% 上升至 17.6% 貧窮率上升, 加上整體少數族裔人口及住戶數目顯著增長, 政策介入前後的少數族裔貧窮人口及住戶數目亦在期間增加 年少數族裔各族群在政策介入前後的貧窮情況, 將會在第 3.II 及 3.III 節作出闡釋及詳細比較 綜合來說, 有若干重要因素從不同層面影響 2016 年的少數族裔貧窮數據, 主要包括 : 15 按照定義, 少數族裔住戶指至少有一名非外傭少數族裔成員的家庭住戶, 有關住戶未必所有成員皆為少數族裔人士 因此, 少數族裔貧窮人士只包括居於少數族裔貧窮住戶內的少數族裔人士 16 少數族裔貧窮人士佔所有少數族裔人士的比例 第 14 頁

3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i) 在職特徵 : 少數族裔多數透過就業自力更生 近年少數族裔人 口增長及勞動人口參與率上升, 各族群的就業人口及在職家庭 數目普遍增加, 惟新增勞工仍多從事基層工種, 收入較低 ; (ii) 家庭結構 : 部分族群家庭明顯較大, 而家中在職人數則相對 少, 其沉重經濟負擔令在職住戶仍較難 脫貧, 以致在職貧 窮情況普遍, 貧窮率亦一般高於全港平均數 ; (iii) 人口高齡化迹象 : 隨着近年部分族群人口長者比例上升, 其貧 窮長者佔貧窮人口的比例亦明顯上升 ; 及 (iv) 政府扶貧措施 : 政府恆常現金 非恆常現金及非現金福利政策 繼續有助紓緩少數族裔貧窮情況 3.5 值得留意, 將貧窮線分析框架應用至中期人口統計 / 人口普查數 據, 以量化及分析少數族裔貧窮情況, 並比較 2016 年及 2011 年 的貧窮數字, 存在若干局限, 有關主要局限請參閱第 3.V 節 另 外,2016 年少數族裔的表列貧窮數字, 詳載於附錄三 3.II 政策介入前的少數族裔貧窮情況 3.6 按族群分析,2016 年政策介入前 名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當中, 逾四成 (40.6%) 是南亞裔, 而巴基斯坦人更佔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約五分之一 (20.2%)( 圖 3.1(a)) 圖 3.1:2016 年政策介入前少數族裔貧窮人口及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南亞裔 (40.6%) (a) 貧窮人口 ( 政策介入前 ) 泰國其他南亞裔 (4.5%) (2.2%) 巴基斯坦 (20.2%) 印度 (9.6%) 尼泊爾 (8.7%) 其他 (5.9%) 印尼 (5.2%) 菲律賓 (7.7%) 混血兒 (25.8%) 白人 (7.9%) 日韓 (2.4%) 南亞裔, 印度當中 : 巴基斯坦 少數族裔 全港人口 ^ (b)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前 ) 南亞裔 尼泊爾 泰國 印尼 菲律賓 日韓 白人 混血兒 少數族裔貧窮人口 : 註 :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政策介入前貧窮數字 (%)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第 15 頁

37 政策介入前貧窮率 (%) 政策介入前貧窮率 (%)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7 圖 3.1(b) 顯示, 政策介入前南亞裔的貧窮率偏高, 達 25.7%, 當中 巴基斯坦人的貧窮率高達 56.5% 此外, 貧窮人口較少的泰國和 印尼人的貧窮率亦較高, 分別為 26.5% 及 35.4%, 而菲律賓人和混 血兒的貧窮率則分別為 19.2% 及 21.8% 另一方面, 日韓及白人等 的貧窮率並不高 3.8 檢視 2016 年少數族裔主要族群的貧窮形態, 觀察所得與 香港貧 窮情況報告 的分析結果吻合, 主要觀察概述如下 : 就業有效降低貧窮風險 : 族群人口居於在職住戶的比例較 高, 其貧窮率 ( 政策介入前 ) 一般明顯較低 舉例來說, 巴 基斯坦人居於在職住戶的比例在各族群中較低, 故貧窮率則 偏高 相反, 印度及尼泊爾人則因較多人口居於在職住戶, 故貧窮率處於較低水平 ( 圖 3.2(a)) 撫養比率高會增加貧窮風險 : 一般而言, 經濟撫養比率愈 高, 反映家庭負擔愈沉重, 貧窮率也普遍較高 例如巴基斯 坦人撫養兒童明顯較多, 經濟撫養比率在各族群中最高, 政 策介入前的貧窮率亦冠於各族群 ( 圖 3.2(b)) 圖 3.2:2016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率 在職住戶人口比例及經濟撫養比率 60 (a) 在職住戶人口比例與政策介入前貧窮率 巴基斯坦 60 (b) 經濟撫養比率 * 與政策介入前貧窮率 巴基斯坦 印尼 印尼 泰國 全港人口 少數族裔 南亞裔菲律賓尼泊爾印度日韓白人 菲律賓 尼泊爾 白人 日韓 泰國南亞裔 全港人口少數族裔 印度 在職住戶人口佔整體人口比例 (%) 經濟撫養比率註 : (*) 經濟撫養比率是指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的數目相對每千名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的比率 全港人口貧窮率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政策介入前貧窮數字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第 16 頁

3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9 相比 2011 年,2016 年政策介入前的少數族裔貧窮率由 15.8% 上升 至 19.4%( 全港人口在政策介入前的貧窮率則由 19.6% 升至 19.9%)( 圖 3.3) 同時, 各族群貧窮率普遍上升, 惟巴基斯坦 人貧窮率從高位改善 ( 由 59.2% 跌至 56.5%), 帶動南亞裔貧窮率 相應回落 ( 由 26.4% 跌至 25.7%) 另外, 印尼人貧窮率升幅較明 顯, 由 27.8% 升至 35.4% 3.10 此外, 圖 3.3 亦顯示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人口 ( 政策介入前 ) 的 顯著特徵 : 各族群的貧窮人口普遍居於在職住戶 ( 除日韓及白人 外 ), 而南亞裔族群更多數居於較大型家庭, 兩者均明顯有別於 香港整體的貧窮情況, 具體而言 : (i) 在職貧窮普遍 : 少數族裔貧窮人口有 64.7% 來自在職住戶, 比例高於全港貧窮人口的 50.3% 有關情況以南亞裔更為明 顯, 約八成巴基斯坦及尼泊爾貧窮人口居於在職住戶 ; 以及 (ii) 多居於較大型家庭 : 逾半 (50.5%) 少數族裔貧窮人口居於四 人及以上住戶 ( 全港貧窮人口的相應比例僅為 34.4%) 有 關情況主要見於南亞裔, 其貧窮人口有近七成居於四人及以 上住戶, 當中以巴基斯坦人最明顯, 相關比例高達 85.9% 圖 3.3:2016 年及 2011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貧窮率 (%) *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混血兒少數族裔全港人口 ^ 南亞裔, 當中 : 2016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人口 四人及以上住戶人口比例 (%): 在職住戶人口比例 (%): 註 :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政策介入前貧窮數字 (*)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改良了問卷設計, 方便受訪者提供多過一個種族的資料 故此, 在比較 2016 年及以往年份的 混血兒 統計 數字時, 必須特別留意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2011 年人口普查, 以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第 17 頁

3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11 少數族裔各族群的貧窮率和貧窮人口在 2011 至 2016 年間普遍上 升, 圖 3.4 分析主要族群在政策介入前的貧窮人口變幅, 可觀察 到有關情況主要源自在職住戶貧窮人口的升幅 ( 除日韓及白人 外 ) 另一方面,2011 至 2016 年間巴基斯坦貧窮人口減少 ( 下跌 600 人 ) 主要是非在職住戶貧窮人口有所減少所致, 與第 2.8 段觀 察到其在職住戶人口比例在期間顯著上升的情況吻合 圖 3.4:2011 至 2016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人口變幅, 按是否居於在職住戶劃分 3000 貧窮人口變幅 2500 居於非在職住戶 居於在職住戶 [+1 800] +200 [+1 900] +100 [+1 700] [+1 500] +400 [+1 400] [+200] [+700] [-600]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 印尼 菲律賓 日韓 白人 註 :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3.12 上述分析顯示, 少數族裔的貧窮情況無論是 2016 年, 還是 2011 至 2016 年間的變動, 均以在職貧窮為顯著特徵 進一步審視其在職貧窮的原因, 觀察到 2016 年貧窮在職人士的學歷和技術水平均偏低, 就業收入遜色, 而部分族群在職人士居港年期較短 ( 例如印度人 ) 亦或有影響 此外, 東南亞裔在職人士的兼職 / 就業不足比例相對較高, 亦是導致其收入有限的原因之一 ( 表 3.2) 第 18 頁

40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表 3.2:2016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在職人士的主要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 貧窮在職人士主要特徵 印度 巴基斯坦 政策介入前尼泊爾泰國及 * 印尼菲律賓 少數族裔 全港 # 人口 初中或以下程度 (%) 較低技術 ^ (%) 居港少於 5 年 (%) 不適用 兼職 / 就業不足 (%) & 每週工時中位數 ( 小時 ) 每月就業收入 + 中位數 ( 元 ) 8,000 11,500 10,000 9,000 8,000 9,100 9,500 失業率 註 : (*) 由於樣本數目所限, 泰國及印尼貧窮在職人士合併為一組分析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政策介入前貧窮數字及失業率 此外, 有關貧窮數字沒有居港年期的數據 (^) 包括文書支援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工藝及有關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非技術工人及其他職業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 全港人口的兼職人士不包括在統計前七天期間內因休假而工作少於 35 小時的在職人士 (+)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的每月就業收入只計算主要職業的收入, 數字不包括無酬家庭從業員 (@) 由於人口普查 / 中期人口統計所得的失業人士估計數字的準確度較低, 本分析未能提供可靠的數據供分析少數族裔的失業情況, 有關失業人士的統計數字僅作為粗略參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2011 年人口普查, 以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3.13 另一方面, 部分族群貧窮人口的失業率亦較高, 例如巴基斯坦和 尼泊爾貧窮人口的失業率 ( 政策介入前 )( 分別為 18.7% 及 17.9%) 略高於整體貧窮人口的失業率 (16.6%), 亦側面反映這 些族群因失業而跌入貧窮線下的情況相對較多 ( 表 3.2) 3.14 除就業收入遜色外, 圖 3.5 從住戶經濟負擔角度分析在職貧窮原 因, 進一步顯示各住戶族群組別的貧窮在職成員一般要獨力承擔 家計, 尤以南亞裔為甚,2016 年數據顯示其在職貧窮住戶 ( 政策 介入前 ) 平均只有 1.2 人在職, 但平均住戶人數高達 4.2 人, 即平 均每名在職成員須撫養 2.6 名非在職成員, 而巴基斯坦住戶的情 況最為嚴峻 ( 平均每名在職成員須撫養 3.5 人 ) 第 19 頁

4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圖 3.5:2016 年政策介入前在職貧窮住戶平均住戶人數 平均在職人數及無業 / 就業成 6 5 ( 人 ) 員比率 *,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5.0 平均住戶人數無業 / 就業成員比率 * 平均在職人數 在職貧窮住戶 ( 政策介入前 ) 南亞裔住戶 印度住戶 巴基斯坦住戶南亞裔, 當中 : 尼泊爾住戶 泰國及菲律賓日韓及 # # 印尼住戶住戶白人住戶 註 :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政策介入前貧窮數字 (*) 即一名就業家庭成員平均需供養多少名無業成員 ( 包括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士及失業人士 ) 的比率 (#) 由於樣本數目所限, 相關住戶族群組別合併為一組分析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少數族裔住戶 全港住戶 ^ 3.15 值得一提, 貧窮線水平隨住戶人數而上升, 儘管少數族裔人口大多居於在職住戶, 但家庭普遍較大, 加上在職人數有限及就業收入遜色, 生活擔子沉重 因此, 住戶縱有成員投身工作自力更生, 亦相對較難 脫貧, 導致少數族裔在職貧窮情況普遍 3.16 此外, 雖然在職貧窮是少數族裔的顯著貧窮特徵, 但 2016 年數據亦顯示多個族群貧窮長者 ( 政策介入前 ) 佔其族群貧窮人口的比例有所上升, 特別是東南亞裔如泰國和印尼人, 有關比例分別由 2011 年的 10.1% 及 17.9% 攀升至 2016 年的 16.6% 及 26.5%, 與同期這兩個族群整體人口高齡化較明顯的情況吻合 由於長者一般較多沒有從事經濟活動, 個別族群的長者比例上升, 相信對其貧窮率有一定推升作用 ( 圖 3.6) 第 20 頁

4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圖 3.6:2016 年及 2011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長者佔整體貧窮人口比例, 按選定族群劃分 (%)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少數族裔全港人口 ^ 南亞裔, 當中 : 貧窮長者人口 2016: : 註 : 資料來源 :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政策介入前貧窮數字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2011 年人口普查, 以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3.III 政策介入後的少數族裔貧窮情況 年,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有 個少數族裔貧窮住戶及 名貧窮人士, 貧窮率為 17.6% 比較政策介入前後, 政府的恆常現金項目令 人 脫貧, 貧窮率減幅為 1.8 個百分點, 與 2011 年相若 ( 減幅約為 1.9 個百分點 )( 表 3.3) 表 3.3:2016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主要貧窮指標 2016 (2011) 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 貧窮率 每月平均貧窮差距 註 : 資料來源 : 政策介入前 (11 200) (30 400) 19.4% (15.8%) 6,200 元 (5,300 元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9 800) (26 800) 17.6% (13.9%) 5,100 元 (3,500 元 )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扶貧成效 (-1 400) (-3 600) -1.8 個百分點 (-1.9 個百分點 ) -1,100 元 (-1,900 元 ) 3.18 同時,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住戶在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的每月平均貧窮差距為 5,100 元, 較政策介入前減少 1,100 元, 而 2011 年減幅則為 1,900 元, 相信部分反映更多少數族裔自力更生, 依賴社會福利的比例減少 ( 詳見第 3.23 至 3.25 段 ) 第 21 頁

4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19 除恆常現金政策外, 各項非恆常現金政策及非現金福利 ( 主要為 公屋 ) 均有助減輕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的生活負擔 具體而言, 2016 年, 政策介入後 ( 恆常 + 非恆常現金 ) 的少數族裔貧窮率為 16.1%, 較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的貧窮率額外降低 1.5 個百分點 ( 表 3.4) 3.20 另外,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的少數族裔貧窮 率則為 14.5%, 較政策介入前大減 4.9 個百分點 ( 額外降低 3.1 個 百分點 ), 這主要是由於部分族群 ( 如巴基斯坦及泰國人 ) 住戶 較多居於公屋 ( 見附錄一第 A1.19 段 ), 令以公屋福利為主的非 現金福利的成效更為明顯 表 3.4:2016 年計及非恆常現金項目及非現金褔利的少數族裔主要貧窮指標 政策介入後 2016 政策介入前恆常現金恆常 + 恆常現金 + 非恆常現金非現金 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 貧窮率 19.4% 17.6% 16.1% 14.5% 扶貧成效 ( 相比政策介入前 ) 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 不適用 貧窮率 -1.8 個百分點 -3.3 個百分點 -4.9 個百分點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3.21 與政策介入前情況相似,2016 年政策介入後, 南亞裔的貧窮率在 族群中屬偏高 (23.0%), 貧窮人口亦是最多 ( 佔少數族裔貧窮人 口的 40.1%) 此外, 泰國和印尼人的貧窮率亦較高, 分別為 22.4% 及 33.2%, 而日韓及白人的貧窮風險並不明顯 ( 圖 3.7) 3.22 從圖 3.7(b) 可見,2016 年政策介入後整體少數族裔的貧窮率為 17.6%, 高於全港人口的 14.7%, 相信亦部分反映少數族裔在職住 戶較為普遍, 多數透過就業自力更生, 較少依賴現金福利政策上 的援助, 但他們的在職貧窮情況仍須關注 第 22 頁

4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圖 3.7: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少數族裔貧窮人口及貧窮率, (a) 貧窮人口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按選定族群劃分 (b) 貧窮率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南亞裔 (40.1%) 其他南亞裔 (2.4%) 巴基斯坦 (19.2%) 尼泊爾 (9.0%) 印度 (9.6%) 泰國 (4.2%) 其他 (6.2%) 印尼 (5.4%) 菲律賓 (7.3%) 白人 (8.8%) 混血兒 (25.6%) 日韓 (2.4%) 南亞裔南亞裔, 印度當中 : 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混血兒少數族裔全港人口 ^ 少數族裔貧窮人口 : 註 :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貧窮數字 (%)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3.23 具體而言, 從社署的數據可見,2016 年少數族裔的綜援受助人數約為 人, 接近六成為南亞裔人士, 其中約八成為巴基斯坦人 ( 圖 3.8(a)) 值得留意,2011 至 2016 年間各主要族群領取綜援的人數均有減少, 減幅由 2% 至 29% 不等 少數族裔的有關情況與整體綜援受助人數近年持續下跌的情況亦相似 ( 圖 3.8(b)) 圖 3.8:2016 年少數族裔申領綜援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 (a) 原居地 * 在中國以外的綜援受助人數目 (b) 2011 至 2016 年綜援受助人數目變化 巴基斯坦 (47.0%) 尼泊爾 500 (3.9%) 印度 900 (7.0%) 其他 (16.5%) 菲律賓 (8.3%) 泰國 (9.0%) 印尼 (8.3%) 2016 年年底受助人數目 : 選定族群 2011 至 2016 年變動 數目 百分比 (%) 少數族裔 南亞裔 ^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 印尼 菲律賓 其他 全港人口 註 : (*) 綜援行政記錄有關原居地的資料是由綜援受助人呈報而無需有關文件核實, 原居地亦未必等同出生地或種族 另外, 相關資料的地區分項與中期人口統計及人口普查不同 (^) 南亞裔僅包括印度 巴基斯坦及尼泊爾人 資料來源 : 社會福利署 第 23 頁

4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24 除綜援外, 從 2016 年政策介入前少數族裔的貧窮數字估算, 主要 族群貧窮人口中領取在同年推出的低津的比率, 亦普遍較整體貧 窮人口為低 然而, 若聚焦於南亞裔人士, 其政策介入前居於非 綜援貧窮在職住戶的人口有 18.3% 領取低津 當中巴基斯坦人口 更有 28.6% 領取低津 此外, 主要族群在政策介入前的貧窮長者 領取長者生活津貼 / 高齡津貼的比例亦普遍較整體貧窮人口為低 ( 圖 3.9) 圖 3.9:2016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人口領取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及 長者生活津貼 / 高齡津貼的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 35 (a) 政策介入前居於非綜援貧窮在職住戶 # 人口中領取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的比例, 按選定族群劃分 (%) (b) 政策介入前貧窮長者領取長者生活津貼 / 高齡津貼的比例, 按選定族群劃分 (%) 南亞裔 0 南亞裔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南亞裔, 當中 : 南亞裔, 當中 : 註 : (#) 由於低津只涵蓋二人及以上住戶, 故撇除一人住戶 (*) 由於樣本數目所限, 泰國及印尼人合併為一組分析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政策介入前貧窮數字 資料來源 :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及印尼 * 菲律賓 少數族裔 全港人口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泰國 印尼 菲律 賓 少數族裔 全港人口 ^ 3.25 主要族群貧窮人口沒有申領主要現金津貼 ( 包括綜援 公共福利 17 金及低津 ) 的比例普遍亦見上升, 以致恆常現金政策帶來的貧窮 差距減幅有較明顯的縮窄 具體來說, 少數族裔在政策介入前的 貧窮人口沒有申領主要現金津貼的比例由 2011 年的 61.3% 上升至 2016 年的 65.1%, 而同期南亞裔的相應比例亦由 59.9% 稍為上升 至 60.4%( 圖 3.10) 17 公共福利金包括長者生活津貼 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 第 24 頁

4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圖 3.10:2016 年及 2011 年政策介入前貧窮人口中沒有申領主要現金社會福利 *, (%) 按選定族群劃分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少數族裔全港人口 ^ 南亞裔, 當中 : 註 : (*) 包括綜援 高齡津貼 長者生活津貼 傷殘津貼及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政策介入前貧窮數字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2011 年人口普查, 以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3.26 儘管如此, 圖 3.11 臚列政策介入前後按選定族群劃分的主要貧窮數字, 顯示貧窮風險較高族群的貧窮率在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下跌的幅度仍較大, 如巴基斯坦 泰國及印尼人等, 當中巴基斯坦人的貧窮率更由政策介入前的 56.5% 大幅減少至 48.6%, 雖仍處於偏高水平 圖 3.11:2016 年政策介入前後的貧窮人口及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56.5 政策介入前 貧窮人口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 左標線 ) 48.6 政策介入前貧窮率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 右標線 )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混血兒少數族裔南亞裔, 當中 : 政策介入前貧窮人口中申領主要現金社會福利 * 的比例 (%): 2016 : 註 : (*) 包括綜援 高齡津貼 長者生活津貼 傷殘津貼及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第 25 頁

4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27 估算 2016 年個別政策介入項目的扶貧成效, 在主要恆常現金項目 中, 綜援的扶貧成效最大, 令 名少數族裔人士 脫貧, 貧窮率減幅為 1.5 個百分點, 而公共福利金亦令貧窮率減低 0.7 個 百分點, 減幅因 2013 年推出長者生活津貼而有所擴大 3.28 另外, 低津亦見成效, 令貧窮率下降 0.3 個百分點 ( 全港人口的 相應減幅同為 0.3 個百分點 ) 值得留意, 非恆常現金政策以及 公屋對少數族裔的扶貧成效亦顯著, 貧窮率減幅分別為 及 1.8 個百分點 ( 圖 3.12) 圖 3.12: 年及 2011 年選定恆常現金及非現金項目的扶貧成效的比較年選定恆常現金 非恆常現金及非現金項目的扶貧成效 少數族裔人口少數族裔貧窮率 ( 百分點 ) 政策介入後政策介入後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 非恆常現金 ) ( 非現金 : 公屋 ) 脫貧人口 ( 左標線 ) 貧窮率減幅 ( 右標線 ) (2 800) 綜援 1.5 (1.5) (800) 0.7 (0.4) 公共褔利金 ( 長者生活津貼 / 高齡津貼 / 傷殘津貼 ) 3.29 由於少數族裔的貧窮情況主要受在職因素及經濟撫養情況所影 響, 相關因素的影響已大致反映在政策介入前貧窮率的變動, 因 此政策介入後貧窮率的變動與政策介入前情況相似, 而政策介入 後的貧窮人口形態仍是以在職及大家庭貧窮情況為主 ( 圖 3.13) ( 不適用 ) 0.3 ( 不適用 ) 0.2 ( 不適用 ) ( 不適用 ) (3 600) 低津 教育津貼 ^ 所有恆常 現金政策 ( 不適用 ) 1.8 (1.9) 1.5 ( 不適用 ) 所有非恆常現金政策 ^* ( 不適用 ) 1.8 ( 不適用 ) 註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 2016 年恆常現金政策介入項目包括綜援 長者生活津貼 高齡津貼 傷殘津貼及低津等社會保障金額 現金教育福利 其他現金社及會福利及稅項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的政策介入項目只涵蓋主要恆常現金政策介入項目, 因此未能提供 2011 及年教育津貼 非恆常現金及非現金政策介入後的比較數字 (*) 計及所有恆常現金政策後的額外扶貧成效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公屋 ^ 計及所有恆常現金政策後的額外扶貧成效 第 26 頁

4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圖 3.13:2016 年及 2011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貧窮率 (%) * ^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混血兒少數族裔全港人口 Post-poor 南亞裔印度南亞裔巴基斯坦, 當中尼泊爾 : 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混血兒少數族裔全港人口 ^ 2016 年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貧窮人口 : 貧窮住戶 # : 註 :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貧窮數字 (#) 指單一種族住戶數目, 並非所有相應族群人口均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改良了問卷設計, 方便受訪者提供多過一個種族的資料 故此, 在比較 2016 年及以往年份的 混血兒 統計數字時, 必須特別留意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2011 年人口普查, 以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3.IV 聚焦分析政策介入後的南亞裔貧窮情況 3.30 從上述分析可見, 南亞裔是少數族裔主要族群, 人口多而且增長迅速, 政策介入前後的貧窮率均偏高, 貧窮人口佔比亦較高, 在基層少數族裔中較具代表性 因此, 有需要聚焦分析其政策介入後的貧窮情況 3.31 表 3.5 綜合南亞裔的主要貧窮數字 :2016 年,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貧窮住戶有 戶, 南亞裔貧窮人口有 人, 貧窮率為 23.0% 比較政策介入前後, 恆常現金項目令 名南亞裔人士 脫貧, 貧窮率下降 2.7 個百分點 同時, 南亞裔貧窮住戶在政策介入後的每月平均貧窮差距為 4,700 元, 較政策介入前減少 1,500 元 3.32 表 3.5 亦顯示, 各項非恆常現金項目及非現金福利令南亞裔貧窮情況進一步改善, 與整體少數族裔情況相似 :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 + 非恆常現金 ), 南亞裔貧窮率降至 20.9%, 而在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貧窮率進一步下降至 18.0% 第 27 頁

49 2016 (2011) 表 3.5:2016 年及 2011 年南亞裔主要貧窮指標 政策介入前 貧窮住戶 ^ (3 800) 南亞裔貧窮人口 (16 200) 貧窮率 25.7% (26.4%) 扶貧成效 ( 相比政策介入前 ) 南亞裔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恆常現金 (3 300) (13 900) 23.0% (22.6%) 政策介入後 恆常 + 恆常現金 + 非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 18.0% -600 貧窮住戶 ^ (-600) 貧窮人口不適用 (-2 300) -2.7 個百分點貧窮率 (-3.8 個百分點 ) -4.8 個百分點 -7.7 個百分點 註 : (^) 南亞裔貧窮住戶指單一種族南亞裔貧窮住戶, 居有大部分南亞裔貧窮人士 (*)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的政策介入項目只涵蓋主要恆常現金政策介入項目, 因此未能提供 2011 年非恆常現金及非現金政策介入後的比較數字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3.33 按年齡分析,2016 年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南亞裔貧窮人口以兒童 及 18 至 64 歲人士為主 ( 分別有 和 人, 佔南亞裔貧 窮人口 35.5% 及 59.0%), 貧窮長者則較少 (1 000 人及 5.6%) ( 圖 3.14) 圖 3.14: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及貧窮率, 按性別及年齡劃分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少數族裔 南亞裔 整體男性女性兒童 歲人士長者 少數族裔 南亞裔 * 全港人口 註 : 資料來源 :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貧窮數字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 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第 28 頁

5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34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2016 年南亞裔兒童貧窮率高達 33.6%, 明 顯高於所有少數族裔的 23.4%, 亦高於南亞裔及少數族裔較年長 組別的貧窮率 然而, 南亞裔及所有少數族裔的長者貧窮率 ( 分 別為 23.1% 和 25.9%) 仍較整體人口 (31.6%) 為低 按選定社會經濟住戶群組劃分,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南亞裔貧 窮人口多數來自南亞裔有兒童住戶 ( 人 ), 而來自南亞裔 在職住戶 ( 人 ) 及大家庭 (6 200 人居於五人及以上南亞裔 住戶 ) 的情況亦屬普遍, 分布與所有少數族裔貧窮人士相似之 餘, 有關特徵更為明顯 ( 圖 3.15) 圖 3.15: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 按選定社會經濟群組劃分 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 整體 有兒童住戶 沒有兒童 住戶 以貧窮率分析,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南亞裔各個選定社會經濟住 戶群組的貧窮率, 亦普遍高於所有少數族裔的相應數字 值得一 提, 南亞裔有兒童住戶的貧窮率 (29.1%) 遠高於沒有兒童住戶 (12.1%), 前者為後者的近兩倍半 此外, 貧窮率亦隨住戶人數 遞增 : 一至二人南亞裔住戶的貧窮率僅為 9.9%, 而五人及以上住 戶的貧窮率則高達 29.4% 一至二人 三至四人 五人及以上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 公屋住戶 住戶 住戶 住戶 活動住戶 註 : (^) 南亞裔貧窮住戶指單一種族南亞裔貧窮住戶, 居有大部分南亞裔貧窮人士 (*) 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 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貧窮數字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 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少數族裔 南亞裔 ^ 整體有兒童住戶沒有兒童住戶一至二人住戶三至四人住戶五人及以上住戶在職住戶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公屋租戶私樓租戶 私樓租戶 少數族裔 南亞裔 ^ 貧窮率 (%) 少數族裔 南亞裔 ^ * 全港人口 在按貧窮線分析框架下住戶群組進行詳細分析時, 南亞裔貧窮住戶群組 ( 例如有兒童 / 在職住戶 ) 的貧窮指標 ( 包括貧窮住戶 / 人口及貧窮率 ) 是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單一種族南亞裔貧窮住戶居有大部分南亞裔貧窮人士 具體而言,2016 年政策介入後, 南亞裔貧窮人口有 人, 當中 人 (89.3%) 居於單一種族南亞裔貧窮住戶 第 29 頁

5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37 另一方面, 南亞裔在職住戶的貧窮率為 19.0%, 儘管遠低於其非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的 75.7%, 但仍較所有少數族裔在職住戶的 13.0% 以及整體人口的 8.0% 為高 另外, 少數族裔及南亞裔貧窮 住戶以私樓租戶和公屋住戶為主 3.38 按地區進一步分析,2016 年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南亞裔貧窮人 口較多且貧窮率較高的地區為葵青和深水埗 另外, 油尖旺及元 朗的南亞裔貧窮人口亦較多 ( 表 3.6) 表 3.6: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及貧窮率, 按區議會分區劃分 區議會分區少數族裔南亞裔貧窮人口貧窮率 (%) 貧窮人口貧窮率 (%) 葵青 深水埗 黃大仙 屯門 觀塘 北區 元朗 東區 九龍城 油尖旺 沙田 荃灣 大埔 灣仔 西貢 南區 離島 中西區 總計 註 :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第 30 頁

5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專題 香港南亞裔貧窮人士的語言特徵 語言和溝通能力對少數族裔人士融入主流社會十分關鍵 有見及 20 此, 本專題利用 2016 中期人口統計 中有關語言能力的詳細統計數據, 分析南亞裔人口以及其貧窮人士的主要語言特徵及能力 慣用交談語言 年數據顯示, 南亞裔貧窮人口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的慣 用交談語言大都並非華語或英語, 他們當中只有約六分之一慣用華語或英語 (16.7%), 而英語的佔比較大 (10.9%) 3. 南亞裔不同族群的慣用語言截然不同 : 逾三成印度人在家中最常用印地語 (31.3%), 亦有 21.3% 使用旁遮普語, 有 22.3% 用英語, 而華語則較少 (7.8%) 巴基斯坦人慣用華語或英語的比例更少 ( 合共僅 9.2%), 他們主要以烏爾都語 (85.7%) 在家中溝通 尼泊爾人的慣用語言亦相當單一, 近九成人 (87.8%) 說尼泊爾語 相對貧窮人口而言, 整體南亞裔人口當中有較高比例以英語為慣用語 (22.4%), 而華語的比例則十分低 ( 圖 3.16) 註 : 圖 3.16: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五歲及以上貧窮人口的慣用交談語言, 按選定族群劃分 2016 年南亞裔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的慣用交談語言, 按選定族群劃分 (%) 資料來源 : 8.0 (8.4) (13.0) (5.0) 41.4 (17.6) (0.4) (0.8) 20.1 (29.2) 7.7 (13.1) 5.7 (4.1) 10.9 (22.4) 21.3 (10.8) 31.3 (31.6) 7.8 (3.0) 22.3 (40.3) 3.2 (2.1) ( ) ( ) 1.8 (2.6) 85.7 (78.2) (4.6) (12.3) ( ) ( ) (1.1) 87.8 (90.8) ( ) 5.7 (1.4) 5.8 (6.6) 南亞裔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南亞裔, 當中 : ( ) 括號內數字為整體南亞裔人口的相應比例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 包括廣東話 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 ( 例如客家話 上海話等 ) 不包括失去語言能力的人士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其他 旁遮普語 烏爾都語 尼泊爾語 印地語 華語 ^ 英語 20 除過往人口統計關於口語能力的問題,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首次加入閱讀 / 書寫能力的問題, 當中與受訪者語言能力有關的問題包括受訪者一般在家中使用何種語言 能否以其他語言作簡單交談 ( 包括廣東話 普通話及英語 ), 以及能否讀或寫中文 / 英文 / 其他語言 21 慣用交談語言指在家中最常用的語言 22 華語包括廣東話 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 ( 例如客家話 上海話等 ) 第 31 頁

5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專題 ( 續 ) 主要語言能力 4. 按主要語言能力分析, 南亞裔貧窮人口中, 八至九成能以英文交談 閱讀或書寫, 當中以印度人的相關比例最高, 分別達 89.0% 91.8% 及 90.5% 中文能力方面, 不論印度 巴基斯坦或尼泊爾人的中文能力皆明顯較英文能力遜色 具體而言, 印度裔貧窮人口中僅約四成能以華語交談 (40.8%), 而巴基斯坦裔的相關比例則較高, 有 62.0%( 圖 3.17) 5. 比較各項語文能力, 南亞裔的中文閱讀及書寫能力比其交談能力明顯為弱 : 印度及尼泊爾貧窮人口中能以中文閱讀或書寫只有不足兩成, 而巴基斯坦裔人士亦不足四成 同時, 南亞裔貧窮人口中更有部分不能以中英雙語交談 閱讀或書寫, 當中巴基斯坦人的相關比例更高 至於整體南亞裔人士的語言能力相關情況, 則與貧窮人口相若 100 圖 3.17: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五歲及以上貧窮人口的語言能力, 按選定族群劃分 (%) 交談 * 閱讀書寫中文 ^ 英文不諳中英雙語 (95.3) 86.5 (92.9) (94.0) (88.3) (86.7) (87.4) (92.6) (90.1) (91.0) (36.4) 62.0 (61.2) 49.8 (43.8) (34.1) (30.6) (16.7) (15.0) (15.7)(13.4) (10.6)(11.1)(12.1) (5.8) (7.9)(7.0) (8.7) (4.5)(5.8) 0 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 註 : () 括號內數字為整體南亞裔人口的相應比例 (^) 交談能力方面, 中文包括廣東話 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 ( 例如客家話 上海話等 ) (*) 不包括失去語言能力的人士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6. 圖 3.18 進一步按年齡分析南亞裔的語言能力 在貧窮人口中, 兒童 (5-17 歲 ) 在中英雙語方面, 無論交談或是讀寫皆明顯較成年人優勝 中文交談能力方面, 各南亞裔族群的兒童皆有七成或以上能以華語交談, 當中以巴基斯坦裔兒童的比例最高 (80.7%) 相反, 各族群成人能以華語交談者皆不多於一半, 當中印度人更少於三分之一 (32.3%) 至於中文閱讀或書寫能力, 印度及巴基斯坦裔兒童有逾七成能讀寫中文, 而尼泊爾兒童相對較遜色, 只有近五成 此外, 南亞裔成人中能讀寫中文的比例偏低, 當中印度人更只有不足一成能讀寫中文 第 32 頁

5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專題 ( 續 ) 7. 英文能力方面, 兒童及成人的差異相對較小 具體而言, 南亞裔兒童中有逾九成能讀寫英文, 而南亞裔成人亦有逾八成 另外, 若比較兩者中不能以中英雙語交談或讀寫的比例, 兒童及成人的差異仍頗為明顯 該比例在兒童中普遍不高, 但成人的相應比例普遍超逾一成 圖 3.18: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貧窮人口的語言能力, 按年齡及選定族群劃分 交談 * 閱讀書寫 (a) 5 至 17 歲貧窮兒童中文 ^ (%) 英文 不諳中英雙語 (%) (b) 18 歲及以上貧窮人口 中文 ^ 英文 不諳中英雙語 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 註 :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 交談能力方面, 中文包括廣東話 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 ( 例如客家話 上海話等 ) (*) 不包括失去語言能力的人士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8. 按經濟活動身分分析, 可見貧窮人口中在職人士的交談能力普遍較非從事經濟活動的 15 歲及以上非在學人士為佳 ( 圖 3.19) 以巴基斯坦裔人士為例, 其在職人口中有近七成能以華語交談 (69.4%), 明顯較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學人士的相應比例為高 (33.8%) 至於英語交談能力, 逾九成巴基斯坦裔在職人士能以英語交談 (92.2%), 而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學巴基斯坦裔人士的相應比例則較低, 只有 73.4% 類似情況亦見於印度及尼泊爾裔人士 此外, 在讀寫能力方面, 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學人士與在職人士的中文讀寫能力均較遜色, 而兩者則較多能讀寫英語 9. 比較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學人士與在職人士中不諳中英雙語的比例, 雙方差異更見明顯 各南亞裔族群的貧窮在職人士中只有小部分不能以中英雙語交談 閱讀或書寫, 反觀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學人士的相關比例則明顯較高 由此可見, 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學人口的中英文能力較弱, 或是影響其就業能力的因素之一 第 33 頁

5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專題 ( 續 ) 圖 3.19: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貧窮人口的語言能力, 按經濟活動身分及選定族群劃分 100 (%) 中文 ^ 交談 * 閱讀 書寫 (a) 在職貧窮人口 英文 不諳中英雙語 (%) 中文 ^ (b) 非從事經濟活動的 15 歲及以上非在學貧窮人口英文不諳中英雙語 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 註 : (^) 交談能力方面, 中文包括廣東話 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 ( 例如客家話 上海話等 ) (*) 不包括失去語言能力的人士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10. 總括而言, 南亞裔貧窮人口只有少數的慣用語言為華語或英文, 當中更有部分人不能以中英雙語交談 閱讀或書寫 對比英文能力, 南亞裔的中文能力明顯較弱 然而, 兒童中英雙語的能力均較成人為佳, 特別以中文方面較為顯著 分析亦顯示, 各南亞裔族群的貧窮在職人士中只有小部分不能以中英雙語交談 閱讀或書寫, 反觀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學人口的相關比例明顯較高, 反映語言能力或是影響其就業能力的因素之一 第 34 頁

5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V 主要局限 3.39 本分析將貧窮線分析框架應用至中期人口統計 / 人口普查數據, 以量化及分析少數族裔貧窮情況, 並比較 2016 年及 2011 年的貧窮數字, 存在若干局限 3.40 少數族裔貧窮數字源自中期人口統計 / 人口普查, 有別於用以編製貧窮線主體分析框架下貧窮數據的 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兩項調查的統計參考時期 訪問模式 估算方法等有差異, 所得數據未必能直接比較, 主要如 : 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每月住戶入息是按全年數據而編製, 以反映整體住戶平均全年貧窮情况, 不受季節性波動所影響, 而中期人口統計 / 人口普查的住戶入息統計期只有一個月 ; 由於部分政策局及部門提供的行政記錄沒有按族裔劃分的分項數字, 在估算相關政策介入項目的影響時, 有機會高估少數族裔的貧窮情況 ; 以及 由於中期人口統計 / 人口普查所得的失業人士估計數字準確度較低 23, 因此須小心闡釋少數族裔的失業相關統計數字 3.41 由於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已參考貧窮線分析框架作出改良, 新增詢問住戶多項恆常現金政策介入項目資料, 令數據更切合貧窮線的分析 因此, 在比較根據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所估算的少數族裔貧窮數據時 24, 務必小心謹慎 3.42 本分析是根據委員會所訂定的貧窮線分析框架進行, 估算貧窮數字會受該分析框架的局限影響 25, 詳情請參閱 2016 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附錄一 23 訪問員在搜集有關失業的資料時, 必須全面掌握勞動人口架構的知識 惟人口普查 / 中期人口統計需要大量臨時訪問員, 較難要求他們全面掌握有關知識及提問技巧, 故所得關於失業的資料準確度較低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中按 2011 年人口普查 數據估算的貧窮數字只是粗略利用原住戶收入估算, 只涵蓋主要恆常現金政策介入項目 ( 即包括綜援 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社會保障金額 ), 目的是為專題調查 有南亞裔學童住戶統計調查 的有關分析結果鋪陳背景 然而, 本報告聚焦分析根據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數據估算的貧窮數字, 有需要詳細按貧窮線分析框架就各政策介入項目作出估算 25 例如, 貧窮線分析框架以住戶收入作為量度貧窮單一指標, 一些 低收入, 高資產 人士 ( 例如有可觀積蓄或有資產或持有物業的退休長者 ) 也會被界定為貧窮, 可能高估貧窮情況 第 35 頁

5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VI 主要觀察 3.43 根據本報告的架構, 第 2 章以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結果為基礎, 先分析和比較香港各個主要少數族裔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而第 3 章則將貧窮線分析框架應用至中期人口統計數據, 量化及分析少數族裔的最新貧窮情況 綜合本報告的分析, 得出以下七點主要觀察 : (a) 少數族裔各族群貧窮風險差異顯著, 仍以南亞裔較為嚴峻 3.44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2016 年政策介入前後的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和貧窮率分別為 : 政策介入前 : 戶 人及 19.4%;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戶 人及 17.6%; 政策介入後 ( 恆常 + 非恆常現金 ): 戶 人及 16.1%; 以及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戶 人及 14.5% 少數族裔不同族群的貧窮情況差異甚大, 當中以南亞裔人士較為嚴重 : 逾四成少數族裔貧窮人口是南亞裔, 其貧窮率在各族群中偏高 3.45 南亞裔人士 :2016 年政策介入前後的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和貧窮率分別為 : 政策介入前 :5 000 戶 人及 25.7%;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4 400 戶 人及 23.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 + 非恆常現金 ):4 100 戶 人及 20.9%; 以及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3 700 戶 人及 18.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巴基斯坦人佔南亞裔貧窮人口近半 (8 600 人 ), 貧窮率亦屬南亞裔族群中最高, 達 48.6% 第 36 頁

5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b) 少數族裔貧窮情況以在職貧窮為主, 與整體貧窮情況有別, 貧窮 率上升亦主要源自在職貧窮住戶的升幅 3.46 少數族裔普遍通過就業自力更生, 多數族群的貧窮人口亦普遍居於在職住戶, 明顯有別於香港整體的貧窮情況 具體而言, 少數族裔貧窮人口 ( 政策介入前 ) 有 64.7% 居於在職住戶, 而全港貧窮人口只有 50.3% 南亞裔的情況更明顯, 貧窮人口有 77.4% 居於在職住戶 3.47 各族群在政策介入前後的貧窮率以至貧窮人口在 2011 至 2016 年間普遍上升, 從分析貧窮人口變動可見有關情況主要源自在職住戶貧窮人口的升幅 3.48 少數族裔較嚴峻的在職貧窮情況亦反映在貧窮率上 :2016 年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南亞裔在職住戶的貧窮率為 19.0%, 而所有少數族裔在職住戶的貧窮率為 13.0%, 均高於整體人口的 8.0% (c) 在職貧窮原因主要是在職人士學歷及技能較遜色, 就業收入水平 較低, 而家庭則普遍較大, 在職成員一般須獨力承擔家計, 縱使 在職亦較難 脫貧 3.49 少數族裔在職貧窮情況較嚴峻, 值得關注 分析顯示貧窮在職人士的學歷和技術水平偏低, 就業收入遜色, 部分族群貧窮在職人士居港年期較短 ( 例如印度人 ) 亦或有影響 此外, 東南亞裔在職人士兼職 / 就業不足比例相對較高, 亦導致其就業收入有限 3.50 此外, 各住戶族群組別的貧窮在職成員一般要獨力承擔家計 有關情況尤以南亞裔為甚, 其在職貧窮住戶 ( 政策介入前 ) 平均只有 1.2 人在職, 但平均住戶人數高達 4.2 人, 即平均每名在職人口要撫養 2.6 名非在職人口, 而巴基斯坦住戶的情況最為嚴峻 因此, 住戶縱有成員投身工作自力更生, 亦相對較難 脫貧, 導致少數族裔在職貧窮情況普遍 (d) 部分族群因失業而跌入貧窮線下的情況亦相對較多 3.51 部分族群政策介入前貧窮人口的失業率略高於整體貧窮人口失業 率 (16.6%)( 如巴基斯坦和尼泊爾人分別為 18.7% 及 17.9%), 側面反映這些族群因失業而跌入貧窮線下的情況亦相對較多 第 37 頁

5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e) 在職貧窮情況以外, 貧窮長者佔比在近年有所上升, 尤其是東南 亞裔, 惟整體少數族裔長者貧窮率仍較全港人口為低 3.52 在職貧窮雖然是少數族裔的顯著貧窮特徵, 然而 2016 年多個族群貧窮長者佔其族群貧窮人口的比例較 2011 年有所上升, 特別是東南亞裔如泰國和印尼人 3.53 由於長者較多沒有從事經濟活動, 族群中長者比例上升相信對貧窮率有一定推升作用 然而,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南亞裔及所有少數族裔的長者貧窮率 ( 分別為 23.1% 和 25.9%) 仍較整體人口 (31.6%) 為低 (f) 政府福利轉移持續有助紓緩少數族裔的貧窮情況, 減輕生活負 擔 ; 但他們大多自力更生, 對社會福利 ( 如綜援 ) 依賴較低 3.54 少數族裔在職住戶較為普遍, 多數透過就業自力更生, 較少依賴現金福利政策上的援助,2011 至 2016 年間主要族群貧窮人口沒有申領主要現金津貼的比例普遍亦見上升 3.55 然而,2016 年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的各項貧窮指標仍然比政策介入前為佳, 而非恆常現金項目及非現金福利 ( 主要為公屋 ) 令貧窮指標進一步改善, 有助減輕少數族裔的生活負擔 主要恆常現金項目中, 綜援的扶貧成效最大, 而公共福利金及低津亦見成效 另外, 非恆常現金項目以及公屋對少數族裔的扶貧成效亦相當不俗 (g) 南亞裔教育程度偏低, 部分族裔的年輕人升讀專上課程比例偏 低, 語言能力較遜色是影響其就業能力以至融入社會的因素之一 3.56 部分南亞裔和東南亞裔達專上教育水平的比例不高 2011 至 2016 年間, 雖然部分族群 19 至 24 歲青年的就學比率有所上升, 但尼泊爾青年的相應比例仍然偏低, 反映部分南亞裔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情況仍較為遜色, 亦相信不少青年甚至因較早輟學而投身工作 3.57 語言能力方面, 南亞裔一般運用英文能力優於中文, 中文閱讀 書寫能力遜於交談, 而兒童的中英文能力則較成人為佳 此外, 非從事經濟活動非在學的南亞裔人士運用中英文能力普遍遜於在職人士, 或是影響其就業能力的因素之一 第 38 頁

6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3.VII 按選定少數族裔族群劃分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的貧窮情況便覽 (i)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情況 I. 少數族裔住戶 ^/ 人口的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貧窮住戶 主要貧窮數字 貧窮人口 年貧窮住戶的選定特徵 四人及以上住戶 貧窮率 (%) 17.6 每年總貧窮差距 ( 百萬元 ) 1,190 有兒童住戶 51.4% 34.1% 56.2% 在職住戶 每月平均貧窮差距 ( 元 ) 5,100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住戶 平均住戶人數 3.0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人數 1.7 私樓租戶 32.7% 28.8% 36.2%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1.2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 9,200 人口 / 經濟撫養比率 743 /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人口 年齡中位數 34 勞動人口參與率 (%) 35.0 失業率 * (%) 19.0 每週工時中位數 44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元 ) 9,400 公屋住戶 II. 按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少數族裔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年貧窮人口及在職貧窮人士的選定特徵 貧窮人口 按年齡劃分 在職貧窮人士特徵 <28.8>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兼職 / 就業不足 <38.7> 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 Update label mannually <83.3> 較低技術 按詳細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貧窮人口 年齡 社會經濟群組 整體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有兒童住戶四人及以上 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貧窮住戶 ^ 貧窮率 (%) 註 : 資料來源 : (^) (*) (-) < > 少數族裔住戶指至少有一名非外傭少數族裔成員的住戶, 但未必所有成員皆為少數族裔人士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不適用 箭頭括號的數字指相關在職貧窮人士佔整體在職貧窮人士比例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第 39 頁

61 (ii) 2016 年南亞裔貧窮情況 I. 南亞裔住戶 ^/ 人口的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 主要貧窮數字 ( # ) 貧窮率 (%) 23.0 每年總貧窮差距 ( 百萬元 ) 249 每月平均貧窮差距 ( 元 ) 4,700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住戶 平均住戶人數 3.6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人數 2.0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1.2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 12,200 人口 / 經濟撫養比率 725 /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人口 年齡中位數 30 勞動人口參與率 (%) 41.5 失業率 * (%) 17.0 每週工時中位數 49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元 ) 10,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II. 按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南亞裔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資料來源 : (^) (#) (*) (-) < > 有兒童住戶 私樓租戶 (%) 年貧窮住戶的選定特徵 68.7% 52.9% 四人及以上住戶 50.3% 28.1% 公屋住戶 22.0% 在職住戶 69.8%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2016 年貧窮人口及在職貧窮人士的選定特徵 貧窮人口 按年齡劃分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指居於單一種族住戶的個別族群貧窮人口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不適用 箭頭括號的數字指相關在職貧窮人士佔整體在職貧窮人士比例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在職貧窮人士特徵 <16.7>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兼職 / 就業不足 按詳細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貧窮人口 年齡 社會經濟群組 <38.4> 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 Update label mannually <89.7> 較低技術 整體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有兒童住戶四人及以上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住戶 活動住戶 貧窮住戶 ^ 貧窮率 ^(%) 註 : 第 40 頁

6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iii) 2016 年印度裔貧窮情況 I. 印度住戶 ^/ 人口的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 主要貧窮數字 (3 800 # ) 貧窮率 (%) 年貧窮住戶的選定特徵 四人及以上住戶有兒童住戶在職住戶 36.0% 57.1% 65.2% 每年總貧窮差距 ( 百萬元 ) 80 每月平均貧窮差距 ( 元 ) 5,300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住戶平均住戶人數 3.1 私樓租戶 40.0% 23.0% 26.7%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人數 1.5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1.3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 10,500 人口 / 經濟撫養比率 619 /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人口 年齡中位數 32 勞動人口參與率 (%) 40.9 失業率 * (%) 13.9 每週工時中位數 48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元 ) 7,500 公屋住戶 II. 按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印度裔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年貧窮人口及在職貧窮人士的選定特徵 貧窮人口 按年齡劃分 在職貧窮人士特徵 <15.4>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兼職 / 就業不足 <32.6> 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 Update label mannually <82.3> 較低技術 按詳細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貧窮人口 年齡 社會經濟群組 註 : 0 資料來源 : 整體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有兒童住戶四人及以上 住戶 (^) (#) (*) (-) < >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貧窮住戶 ^ 貧窮率 ^(%)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指居於單一種族住戶的個別族群貧窮人口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不適用 箭頭括號的數字指相關在職貧窮人士佔整體在職貧窮人士比例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第 41 頁

6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iv) 2016 年巴基斯坦裔貧窮情況 I. 巴基斯坦住戶 ^/ 人口的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 主要貧窮數字 (7 800 # ) 貧窮率 (%) 48.6 每年總貧窮差距 ( 百萬元 ) 85 每月平均貧窮差距 ( 元 ) 4,200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住戶 平均住戶人數 4.6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人數 2.6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1.1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 13,700 人口 / 經濟撫養比率 984 /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人口 年齡中位數 21 勞動人口參與率 (%) 38.2 失業率 * (%) 20.6 每週工時中位數 48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元 ) 11,800 II. 按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巴基斯坦裔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資料來源 : (^) (#) (*) (-) < > 有兒童住戶 私樓租戶 (%) 年貧窮住戶的選定特徵 83.7% 42.7% 四人及以上住戶 74.4% 51.6% 公屋住戶 15.5% 在職住戶 74.6%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2016 年貧窮人口及在職貧窮人士的選定特徵 貧窮人口 按年齡劃分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指居於單一種族住戶的個別族群貧窮人口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不適用 箭頭括號的數字指相關在職貧窮人士佔整體在職貧窮人士比例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在職貧窮人士特徵 <13.8>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兼職 / 就業不足 按詳細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貧窮人口 年齡 社會經濟群組 整體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有兒童住戶四人及以上 住戶 在職住戶 800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49.9> 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 公屋住戶 Update label mannually <91.2> 較低技術 私樓租戶 貧窮住戶 ^ 貧窮率 ^(%) 註 : 第 42 頁

64 (v) 2016 年尼泊爾裔貧窮情況 I. 尼泊爾住戶 ^/ 人口的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 主要貧窮數字 (3 800 # ) 貧窮率 (%) 16.3 每年總貧窮差距 ( 百萬元 ) 71 每月平均貧窮差距 ( 元 ) 5,200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住戶 平均住戶人數 3.3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人數 1.4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1.2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 11,800 人口 / 經濟撫養比率 474 /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人口 年齡中位數 34 勞動人口參與率 (%) 48.3 * 失業率 (%) 17.4 每週工時中位數 54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元 ) 10,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II. 按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尼泊爾裔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註 : 資料來源 : (^) (#) (*) (-) < > ( ) 有兒童住戶 私樓租戶 (%) 年貧窮住戶的選定特徵 67.7% 82.1% 四人及以上住戶 41.8% 19.6% 在職住戶 73.7%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指居於單一種族住戶的個別族群貧窮人口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不適用 箭頭括號的數字指相關在職貧窮人士佔整體在職貧窮人士比例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69.3 公屋住戶 3.7 <16.5>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兼職 / 就業不足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2016 年貧窮人口及在職貧窮人士的選定特徵 貧窮人口 按年齡劃分 在職貧窮人士特徵 按詳細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貧窮人口 年齡 社會經濟群組 整體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有兒童住戶四人及以上 住戶 在職住戶 600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30.7> 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 公屋住戶 Update label mannually <93.8> 較低技術 私樓租戶 貧窮住戶 ^ 貧窮率 ^(%) 第 43 頁

65 (vi) 2016 年泰國裔貧窮情況 I. 泰國住戶 ^/ 人口的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 主要貧窮數字 (600 # ) 貧窮率 (%) 22.4 每年總貧窮差距 ( 百萬元 ) 13 每月平均貧窮差距 ( 元 ) 3,800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住戶 平均住戶人數 2.1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人數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 5,300 人口 / 經濟撫養比率 758 /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人口 年齡中位數 48 勞動人口參與率 (%) 31.9 失業率 * (%) 19.2 每週工時中位數 54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元 ) 10,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II. 按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泰國裔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註 : 資料來源 : (^) (#) (*) (-) < > ( ) 有兒童住戶 0 私樓租戶 (%) 年貧窮住戶的選定特徵 四人及以上住戶 53.6% 公屋住戶 73.2%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2016 年貧窮人口及在職貧窮人士的選定特徵 貧窮人口 按年齡劃分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指居於單一種族住戶的個別族群貧窮人口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不適用 箭頭括號的數字指相關在職貧窮人士佔整體在職貧窮人士比例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在職貧窮人士特徵 < >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兼職 / 就業不足 按詳細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貧窮人口 年齡 社會經濟群組 整體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有兒童住戶四人及以上 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60.7> 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 公屋住戶 貧窮住戶 ^ 貧窮率 ^(%) Update label mannually <100.0> 較低技術 私樓租戶 第 44 頁

66 (vii) 2016 年印尼裔貧窮情況 I. 印尼住戶 ^/ 人口的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 主要貧窮數字 (900 # ) 貧窮率 (%) 33.2 每年總貧窮差距 ( 百萬元 ) 21 每月平均貧窮差距 ( 元 ) 4,100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住戶 平均住戶人數 2.1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人數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1.0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 4,500 人口 / 經濟撫養比率 /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人口 年齡中位數 40 勞動人口參與率 (%) 22.4 失業率 * (%) 每週工時中位數 40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元 ) 8,000 有兒童住戶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私樓租戶 2016 年貧窮住戶的選定特徵 26.4% 四人及以上住戶 29.4% 24.3% 70.6% II. 按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印尼裔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公屋住戶 20.6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兼職 / 就業不足 <42.3> <43.8> 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 在職住戶 2016 年貧窮人口及在職貧窮人士的選定特徵 貧窮人口 按年齡劃分 在職貧窮人士特徵 按詳細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貧窮人口 年齡 社會經濟群組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Update label mannually <89.6> 較低技術 註 : 整體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有兒童住戶四人及以上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住戶 活動住戶 貧窮住戶 ^ 貧窮率 ^(%) 資料來源 : (^) (#) (*) (-) < > ( )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指居於單一種族住戶的個別族群貧窮人口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不適用 箭頭括號的數字指相關在職貧窮人士佔整體在職貧窮人士比例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第 45 頁

67 (viii) 2016 年菲律賓裔貧窮情況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I. 菲律賓住戶 ^/ 人口的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主要貧窮數字 2016 年貧窮住戶的選定特徵 ^ 貧窮住戶 貧窮人口 (2 400 # ) 貧窮率 (%) 16.4 每年總貧窮差距 ( 百萬元 ) 48 每月平均貧窮差距 ( 元 ) 4,900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住戶 平均住戶人數 2.9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人數 1.7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1.3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 9,200 人口 / 經濟撫養比率 648 /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人口 年齡中位數 38 勞動人口參與率 (%) 39.1 失業率 * (%) 每週工時中位數 45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元 ) 8,000 II. 按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菲律賓裔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有兒童住戶 私樓租戶 % 57.2% 64.8 四人及以上住戶 在職住戶 35.9% 65.2% 15.7% 公屋住戶 % <36.6> <22.3>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2016 年貧窮人口及在職貧窮人士的選定特徵 貧窮人口 按年齡劃分 在職貧窮人士特徵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兼職 / 就業不足 按詳細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貧窮人口 年齡 (%) 社會經濟群組 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 Update label mannually <81.8> 較低技術 註 : 0 資料來源 : (^) (#) ( ) (*) (-) < > 整體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有兒童住戶四人及以上 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貧窮住戶 ^ 貧窮率 ^(%)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指居於單一種族住戶的個別族群貧窮人口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不適用 箭頭括號的數字指相關在職貧窮人士佔整體在職貧窮人士比例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第 46 頁

68 (ix) 2016 年日韓裔貧窮情況 I. 日韓住戶 ^/ 人口的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主要貧窮數字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2016 年貧窮住戶的選定特徵 四人及以上住戶 貧窮人口 (700 # ) 有兒童住戶 31.6% 在職住戶 貧窮率 (%) 6.8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住戶 平均住戶人數 2.0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人數 1.9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 600 人口 / 經濟撫養比率 619 /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人口 年齡中位數 43 勞動人口參與率 (%) 21.3 失業率 * (%) 每週工時中位數 40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元 ) 10, % 60.9% II. 按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日韓裔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私樓租戶 公屋住戶 14.6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2016 年貧窮人口及在職貧窮人士的選定特徵 貧窮人口 按年齡劃分 在職貧窮人士特徵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兼職 / 就業不足 按詳細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貧窮人口 年齡 (%) 社會經濟群組 < > < > < > 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 Update label mannually 較低技術 資料來源 : 整體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有兒童住戶四人及以上 住戶 (^) (#) (*) (-) < > ( ) (@)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指居於單一種族住戶的個別族群貧窮人口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不適用 箭頭括號的數字指相關在職貧窮人士佔整體在職貧窮人士比例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由於政策介入項目的行政記錄沒有相關族裔的資料, 有關的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差距估算的準確度較低, 故不予公布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貧窮住戶 ^ 貧窮率 ^(%) 註 : 第 47 頁

69 (x) 2016 年白人貧窮情況 I. 白人住戶 ^/ 人口的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 貧窮住戶 主要貧窮數字 (2 800 # ) 貧窮率 (%) 7.0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住戶 平均住戶人數 1.9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人數 1.4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1.1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 500 人口 / 經濟撫養比率 493 / 選定統計數據 貧窮人口 年齡中位數 43 勞動人口參與率 (%) 39.4 失業率 * (%) 31.4 每週工時中位數 36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元 ) 7,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3 章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的貧窮情況 II. 按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白人貧窮數字 ( 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 ) 資料來源 : (^) (#) (*) (-) < > ( ) (@) 有兒童住戶 私樓租戶 (%) 年貧窮住戶的選定特徵 29.9% 四人及以上住戶 24.1% 16.7% 公屋住戶 25.0% 64.4%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2016 年貧窮人口及在職貧窮人士的選定特徵 貧窮人口 按年齡劃分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指居於單一種族住戶的個別族群貧窮人口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不適用 箭頭括號的數字指相關在職貧窮人士佔整體在職貧窮人士比例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由於政策介入項目的行政記錄沒有相關族裔的資料, 有關的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差距估算的準確度較低, 故不予公布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在職貧窮人士特徵 <47.2>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兼職 / 就業不足 按詳細人口及社會經濟群組劃分的貧窮人口 貧窮住戶及貧窮率貧窮人口 年齡 社會經濟群組 整體 兒童 歲人士 長者 有兒童住戶四人及以上 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公屋住戶 <33.9> 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 Update label mannually 500 私樓租戶 貧窮住戶 ^ 貧窮率 ^(%) 註 : <56.1> 較低技術 第 48 頁

7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4 章 : 政策導向 4 政策導向 4.1 政府一直重視扶貧工作, 尤其是關顧弱勢社群包括少數族裔人士的需要 透過分析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的詳細結果, 並結合委員會制定的貧窮線分析框架, 本報告量化及檢視了少數族裔最新的貧窮情況, 當中的主要觀察已在第 3.VI 節綜合闡述 有關分析結果有助引導政策方向, 以期令扶貧措施更適切到位 4.2 一直以來, 政府透過各個政策局及部門提供多項支援措施, 協助少數族裔適應本港的生活, 相關的服務及支援涵蓋教育 就業及培訓 社會福利 醫療及衞生服務 社會融合等多個範疇 ( 現行的服務及支援措施臚列於附錄二 ) 政府會繼續致力向有不同需要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適切而有針對性的支援措施 (a) 就業及培訓支援 4.3 本報告及 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的分析結果均顯示, 就業有助減低跌入貧窮的風險, 而經濟增長 創造就業 提升技能皆有助從根本減少貧窮問題 本報告分析結果進一步顯示, 少數族裔新增勞工數目顯著, 但個別族群的勞動人口參與率仍然較低, 貧窮人口的失業情況亦較嚴峻 ; 另外, 部分人語言能力不足, 亦會影響其就業能力 這些觀察均反映提升少數族裔的語言能力及勞動人口參與率, 可有助減低他們跌入貧窮的風險 4.4 政府的支援政策有助增加就業機會及工作選擇, 適切的培訓亦能提升技能和有助增加收入, 相關的措施包括 : (i) 提供技能培訓 ; (ii) 為少數族裔求職人士提供專項就業服務, 協助他們獲取就業資訊及求職 ; (iii) 向僱主推廣聘用少數族裔 ; 以及 (iv) 持續向少數族裔宣傳有關的支援服務等 4.5 政府對少數族裔人士就業支援的例子包括 : 勞工處推行 少數族裔就業服務大使計劃, 聘用 展翅青見計劃 26 下能以少數族裔語言溝通的青年學員, 於勞工處的就業中心 行業性招聘中心及 26 勞工處推行的 展翅青見計劃 為 15 至 24 歲 學歷在副學位或以下的離校青少年, 提供一站式的職前和在職培訓 第 49 頁

7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4 章 : 政策導向 招聘會擔任就業服務大使 勞工處亦由 2017 年 5 月開始以試點形 式在兩所就業中心聘用兩名通曉少數族裔語言的就業助理, 為少 數族裔求職人士提供就業服務 此外, 勞工處在 2016 年及 2017 年共舉辦了二十多場大型及地區性共融招聘會, 並於招聘會內提 供即場傳譯服務 另一方面, 勞工處亦與少數族裔團體及服務少 數族裔人士的非政府機構加強溝通及協作, 包括透過他們發放勞 工處就業講座和共融招聘會的資訊 (b) 教育支援 4.6 教育是減少跨代貧窮的重要途徑, 而中文能力是少數族裔融入社 會及升讀專上課程的關鍵 分析結果顯示, 部分南亞裔和東南亞 裔達專上教育水平的比例不高 此外, 雖然少數族裔青年的就學 比率有所上升, 部分南亞裔青年 ( 如尼泊爾青年 ) 接受高等教育 的情況仍較為遜色 4.7 重要的是, 少數族裔尤其是南亞裔人口普遍年輕, 更需要為這些 香港新一代提供支援, 以提升未來整體人力資源的質素 教育局 有關的政策方向包括 : 27 (i) 密切監察學校為非華語學生提供的中文課程及輔導 / 密集教學 模式的成效 ; (ii) 加強對學校支援及師資培訓 ; (iii) 協助非華語學生及其家長掌握基本的本地教育資訊 ; (iv) 提供額外途徑讓非華語學生獲取認可的其他中國語文資歷 ; 以 及 (v) 教資會資助大學可按每個合資格非華語學生個案, 彈性處理有 關中國語文成績方面的要求 4.8 具體而言, 自 2014/15 學年起, 教育局已在小學和中學實施 中 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 ( 學習架構 ), 幫助非華語 學生解決學習 中文作為第二語言 時面對的困難, 以期協助他 們銜接主流中文課堂 ; 並在高中提供應用學習中文 ( 非華語學生 適用 ), 讓非華語學生以額外途徑獲取另一中文資歷 為協助學 校推行 學習架構 和建構共融校園, 教育局已大幅增加學校的 27 規劃教育支援措施時, 家庭常用語言不是中文 的學生均歸納為非華語學生 第 50 頁

7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4 章 : 政策導向 額外撥款至每年約二億元 4.9 同時, 教育局會繼續為教師提供深化和持續的相關專業培訓和配套資源, 以及為學校提供多元模式的校本專業支援, 以提高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的成效 另一方面, 教育局已根據研究及語文專家的意見, 制訂研究框架, 以評估各項支援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的措施的成效, 從而確保支援服務的質素, 並按需要完善個別措施 (c) 社會福利 4.10 在福利服務方面, 凡有需要的香港居民, 只要符合有關資格及條件, 不論國籍或種族, 均有同等機會獲得社會福利服務 勞工及福利局會繼續透過多方面的服務, 包括家庭及兒童服務 青少年服務 醫務社會服務和各項社會保障計劃等, 協助少數族裔融入社區, 紓減他們面對的適應問題, 並提高他們的社會功能和自給自足的能力 4.11 分析結果顯示, 少數族裔普遍通過就業自力更生, 而在職貧窮是少數族裔的顯著貧窮特徵 他們較少依賴現金福利政策上的援助, 主要族群貧窮人口中沒有申領主要現金津貼的比例較整體貧窮人口為高, 近年亦普遍有所上升 4.12 社署 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及勞工處亦會持續加強向少數族裔宣傳各項政策支援 ( 包括低津計劃及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 務求提高他們對計劃的認知及了解, 以便在有需要時提交申請 低津計劃鼓勵低收入家庭透過就業自力更生, 紓緩跨代貧窮, 並特別關顧有兒童的家庭, 促進向上流動, 有助針對性地幫助有需要的少數族裔住戶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 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共收到 宗少數族裔的申請, 成功獲批津貼的少數族裔的申請數目有 宗, 涉及 個家庭, 惠及 人, 當中包括 名兒童 / 青少年 4.13 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一直推廣低津計劃, 重點之一是向少數族裔住戶宣傳低津, 使他們不會因語言障礙而未能申請有關津貼 為方便少數族裔人士了解低津計劃詳情, 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將低津小冊子 海報及低津申請表的參考樣本翻譯成六種少數族裔語言 ( 包括印度語 烏爾都語 尼泊爾語 印尼語 菲律賓語及泰 第 51 頁

7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4 章 : 政策導向 語 ) 以供參考 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的網站亦設置了一個顯著的 捷徑圖示 對少數族裔的支援服務, 方便少數族裔人士取得以 不同少數族裔語言編寫的低津資訊 4.14 此外, 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獲 融匯 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 心 (CHEER) 協助, 接聽以少數族裔語言查詢低津計劃的電話 查詢, 並透過 CHEER 為少數族裔申請人士提供免費電話傳譯服 務及視譯服務 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亦為少數族裔團體舉辦設有 即時傳譯服務的低津計劃簡介會, 以及出席由非政府機構為少數 族裔人士舉辦的簡介會和申請表格填寫諮詢會 民政事務總署資 助的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亦會協助向少數族裔人士介紹低 津計劃 年 10 月宣布的 行政長官 2017 年施政報告 公布了一系列 改善低津計劃的措施, 使更多在職住戶 ( 包括少數族裔住戶 ) 受 惠 政府正籌備於 2018 年 4 月實施有關改善措施 在職家庭津貼 辦事處會繼續加強與少數族裔團體 / 組織等聯絡, 出席他們舉辦的 活動, 安排簡介會和申請表格填寫諮詢會, 並在有需要時提供傳 譯服務, 務求提高少數族裔住戶對計劃的認知, 和協助有需要住 戶提出申請 4.16 就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而言, 勞工處會繼續利用多種途徑 向少數族裔人士廣泛宣傳, 例如以少數族裔語言印製宣傳單張及 申請表的參考樣本, 方便有關人士了解該計劃和提交申請, 以及 在少數族裔語言的報章 電台節目 勞工處的共融招聘會及民政 事務總署資助的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進行推廣和宣傳 此 外,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辦事處安排少數族裔大使在諮詢櫃位解答 查詢, 及透過融匯為少數族裔申請人士提供免費電話傳譯服務 (d) 社區參與及融合 4.17 少數族裔扎根香港, 有不少更是土生土長, 已是香港社會一員 他們能否融入社會及安居樂業, 至關重要 政府會持續致力鼓勵及支援少數族裔融入社區, 以及協助他們使用公共服務 民政事務總署會加強向少數族裔 ( 尤其是南亞裔 ) 宣傳, 令支援政策更加到位及有成效 第 52 頁

7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第 4 章 : 政策導向 4.18 舉例來說, 民政事務總署透過一系列的支援服務包括少數族裔人 士支援服務中心 社區支援小組 地區為本融入社區計劃 大使 計劃 以少數族裔語言廣播的電台節目和編製的服務指南等, 協 助有關部門向少數族裔 ( 尤其是南亞裔 ) 宣傳公共服務 (e) 持續監察貧窮情況 4.19 鑑於南亞裔的人口增長較快但貧窮風險偏高, 政府有需要定期監 察其貧窮情況, 例如透過人口普查或中期人口統計, 持續提供更 新的數據, 監察少數族裔 ( 尤其是南亞裔 ) 的貧窮情況 第 53 頁

75 附錄

7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A1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A1.1 為較全面探討香港少數族裔人士的面貌, 本報告根據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的結果, 分析少數族裔主要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主要觀察已在第 2 章概述 本附錄會闡述相關的分析 28, 而主要數據則詳載於附錄三 A1.I 人口及社會特徵 A 年, 香港有 名少數族裔人士, 居於 個少數族 29 裔住戶 儘管少數族裔人口只佔全港人口的 3.8%, 他們擁有較 獨特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而這些特徵在族群間亦有顯著差 異, 值得深入探討 (a) 年齡 / 性別 : 人口普遍年輕 A 年, 少數族裔人口的年齡中位數為 36.1 歲, 人口當中有 23.6% 是兒童, 長者僅佔 7.3%, 有別於全港人口高齡化的情況 ( 相應比例為 14.7% 及 15.7%)( 表 A.1) 30 A1.4 南亞裔佔少數族裔人口達 30.6%, 是最大族群, 其人口較為年輕 的情況更為明顯, 兒童比例達 24.3%, 特別是巴基斯坦人 (37.1%) 印度及尼泊爾人則分別有 22.4% 及 19.1% 然而, 近 年泰國及印尼人的長者比例明顯上升, 分別由 2011 年的 4.1% 及 9.5% 上升至 2016 年的 11.9% 及 17.4% A1.5 表 A.1 的性別比率顯示, 少數族裔的男女比例大致平衡 (1 015 名 男性對 名女性 ) 不過, 族群間的差異甚大, 白人及南亞裔 男性較多, 而泰國 印尼及菲律賓人則以女性為主 ( 女性分別佔 人口的 84.5% 82.5% 及 61.3%) 28 本分析所載數據是取自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的結果, 除另有註明外, 數據已撇除外傭 29 除另有註明外, 本報告分析的全港人口指整體陸上家庭住戶人口 30 根據聯合國統計委員會的地區分類, 南亞國家包括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孟加拉 斯里蘭卡 阿富汗 不丹 伊朗和馬爾代夫 由於數據搜集的局限, 本報告只能涵蓋前五個族群的分項數字 第 54 頁

77 2016 (201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表 A.1:2016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人士數目 年齡及性別, 按選定族群劃分 人口 年齡人口比例 (%) 中位數 ( 歲 ) 兒童 18 至 64 歲人士 長者 # 性別比率 少數族裔 ( ) (34.5) (26.2) (69.2) (4.6) (1 031) 南亞裔 ( ) (30.9) (30.6) (64.9) (4.4) (1 170) 印度 ( ) (33.1) (25.1) (67.9) (6.9) (1 119) 巴基斯坦 ( ) (24.0) (44.2) (52.7) (3.1) (1 246) 尼泊爾 ( ) (32.0) (25.1) (72.7) (2.2) (1 162) 泰國 ( 8 400) (44.8) (5.2) (90.8) (4.1) (156) 印尼 ( 3 200) (36.2) (9.9) (80.6) (9.5) (286) 菲律賓 ( ) (38.1) (22.6) (74.1) (3.3) (632) 日韓 ( ) (38.8) (19.7) (77.2) (3.1) (971) 白人 ( ) (38.3) (19.4) (75.4) (5.2) (1 536) 混血兒 ( ) (20.0) (45.7) (49.4) (4.9) (936) 全港人口 ( ) (41.9) (16.0) (71.0) (13.0) (938) 註 : (#) 性別比率指男性數目與每千名女性相對的比率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改良了問卷設計, 方便受訪者提供多過一個種族的資料 故此, 在比較 2016 年及以往年份的 混血兒 統計數字時, 必須特別留意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A 年, 香港有 名混血兒 31, 他們普遍年輕, 年齡中位數僅為 27.6 歲, 當中近四成 (38.4%) 為兒童, 是少數族裔較年輕族群 ( 表 A.1) 另一方面, 混血兒有顯著部分為華裔與東南亞裔人士 ( 包括泰國 菲律賓 印尼和越南人 )(44.5%) 的後裔, 其餘則多是華裔與白人 (27.1%) 以及華裔與日韓人 (6.4%) 的後裔, 而混血兒甚少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 圖 A.1) 31 在政府統計處的統計調查中, 混血兒 是一個獨立的種族類別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改良了問卷設計, 方便受訪者提供多過一個種族的資料 故此, 在比較 2016 年及以往年份的 混血兒 統計數字時, 必須特別留意 另一方面, 由於混血兒人口的種族結構繁多而會令分析變得複雜, 為簡化分析, 本報告會聚焦分析少數族裔主要單一族群的情況 第 55 頁

7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圖 A.1:2016 年混血兒人口, 按父母種族及所屬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a) 按父母種族分析 (b) 按所屬住戶族群組別分析 華裔 + 南亞裔 5.1% 白人 + 東南亞裔 * 3.8% 其他 13.2% 華裔 + 泰國 10.4% 華裔 + 菲律賓 14.5% 多種族 - 其他住戶 8.9% 單一種族 - 混血兒住戶 21.5% 華裔 + 日韓 6.4% 華裔 + 白人 27.1% 華裔 + 印尼 16.2% 多種族 - 其他有華人住戶 52.6% 多種族 - 有白人住戶 17.0% 華裔 + 越南 3.4% 註 : (*) 東南亞裔僅包括泰國 菲律賓 印尼及越南人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2016 年混血兒人口 : 人 (b) 住戶大小 : 南亞裔住戶多屬大家庭, 兒童數目多是主要原因 A 年, 少數族裔住戶平均有 2.7 人, 與全港住戶相同, 但族群 ( 人 ) 之間的差異大 : 南亞裔住戶明顯更大,2016 年平均住戶人數為 3.0 人, 五人及以上住戶達 16.1%, 而這類住戶在全港住戶中只有 7.3%( 圖 A.2) 3.0 (3.3) 圖 A.2:2016 年及 2011 年住戶人數,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2.8 (2.9) 3.9 (4.2) 3.2 (3.4) 1.7 (1.7) (a) 平均住戶人數 1.5 (1.8) 2.5 (2.6) 1.9 (1.9) 1.9 (2.1) 2.7 (2.7) 2.7 (2.8) 註 : 0 (%) 16.1 (22.3) 資料來源 : 20.3 (21.7) 23.0 (20.7) 21.6 (18.2) 19.0 (17.1) 南亞裔住戶 8.0 (12.7) 21.9 (22.1) 26.3 (24.2) 21.1 (21.2) 22.7 (19.8) 42.0 (46.8) 15.9 (18.1) 10.8 (11.0) 13.2 (10.3) 18.0 (13.9) 15.8 (20.2) 22.9 (26.1) 26.2 (23.8) 24.9 (18.1) 10.4 (11.8) 尼泊爾住戶 (b) 按住戶人數劃分的住戶比例 ( ) ( ) ( ) 9.8 (15.1) ( ) 11.6 (14.2) 28.1 (23.6) 54.0 (58.4) 22.2 (27.3) 64.8 (50.6) 印度住戶巴基斯坦泰國住戶印尼住戶住戶南亞裔, 當中 :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10.1 (14.9) 16.2 (13.8) 20.6 (17.5) 19.4 (16.9) 33.8 (36.9) 菲律賓住戶 2.4 (2.4) 11.1 (11.2) 13.4 (14.1) 15.9 (22.1) 57.3 (50.2) (5.0) 11.6 (10.8) (12.4) 18.7 (16.7) 9.5 (12.8) 21.9 (24.4) 52.6 (45.5) 22.4 (18.8) 26.4 (28.8) 23.2 (24.9) 日韓住戶白人住戶少數族裔住戶 7.3 (8.8) 19.9 (21.4) 25.9 (25.9) 27.4 (26.0) 19.5 (17.9) 全港住戶 五人及以上四人三人二人一人 32 以住戶為基礎分析時, 個別族群住戶以單一種族住戶為基礎, 以簡化及聚焦分析, 但未必所有個別族群人士皆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有關情況尤以東南亞裔如泰國和印尼人較為明顯 有關住戶族群結構及分類的闡述, 請參閱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附錄一 第 56 頁

7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A1.8 南亞裔住戶當中, 巴基斯坦及尼泊爾家庭更大, 平均每戶分別有 3.9 人及 3.2 人, 五人及以上住戶的比例顯著 ( 分別為 42.0% 及 15.8%) 另一方面, 其他族群的獨居及二人住戶則較為普遍, 例 33 如東南亞裔 日韓及白人 A1.9 南亞裔家庭較大, 兒童數目多是主要原因 :46.6% 的南亞裔住戶有 兒童, 遠高於全港住戶的 27.9%, 而且兒童數目亦較多, 例如有超 過四分之一 (26.4% ) 巴基斯坦住戶育有 3 名兒童或以上 ( 圖 A.3(a)) 南亞裔尤其是巴基斯坦住戶的家庭負擔較為沉 重, 其偏高的人口撫養比率正正反映這個情況 ( 圖 A.3(b)) 圖 A.3:2016 年及 2011 年兒童數目及人口撫養比率 ^,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 100 (a) 按兒童數目劃分的住戶比例 (46.8) 6.1 (11.4) 15.4 (21.2) 25.1 (20.6) 445 (551) 55.2 (54.8) 1.8 (4.5) 16.4 (20.0) 26.7 (20.8) 15.2 (13.3) 461 (476) 38.5 (28.3) 54.5 (46.0) 26.4 (35.0) 19.8 (23.4) 732 (930) 1.8 (4.0) 13.5 (22.7) 30.2 (27.3) 295 (384) 88.0 (84.5) ( ) 8.2 ( ) ( ) 7.3 ( ) (11.6) (18.0) 254 (170) 89.4 (76.2) (b) 人口撫養比率 ^ 598 (396) 61.9 (59.6) 73.3 (72.8) 5.1 (8.4) 11.0 (14.1) (17.9) 2.0 (2.3) (11.9) 13.7 (13.0) 416 (453) 353 (337) 75.8 (73.4) 3.0 (3.7) 11.1 (11.1) 10.0 (11.8) 371 (353) 61.4 (61.9) 72.1 (68.2) 3.6 (5.3) (14.4) (18.4) 454 (433) (1.4) (10.2) 17.3 (20.3) 438 (409) 沒有兒童 三名兒童及以上 兩名兒童 一名兒童 0 南亞裔 印度住戶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住戶印尼住戶 菲律賓 日韓住戶白人住戶少數族裔 住戶 住戶 住戶 住戶 住戶 南亞裔, 當中 : 註 : (^) 人口撫養比率指 18 歲以下和 65 歲及以上人口數目相對每千名 18 至 64 歲人口的比率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全港住戶 33 由於韓國人佔香港少數族裔的比例小 ( 僅 2.3%), 其特徵與同為東亞裔的日本人相近, 本報告把兩個族群合併, 以便簡化及聚焦分析 第 57 頁

8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c) 教育程度 : 各族群有顯著差異 A1.10 教育水平與經濟特徵息息相關, 雖然 2016 年少數族裔 18 至 64 歲 人士的學歷平均高於全港相應人口, 但擁有高學歷的往往是白 人 日韓和印度人 尼泊爾 泰國及印尼人達專上教育水平的比 例只有不足兩成 ( 分別為 15.6% 15.8% 及 19.3%), 而巴基斯坦 人達專上教育水平的比例亦不高 ( 圖 A.4(a)) A1.11 比較 2011 年, 部分族裔的教育程度已見改善 巴基斯坦人達專上 教育水平的比例雖然只有不足四分之一 (23.4%), 但較 2011 年 (18.2%) 已有所上升 同時, 泰國人中教育程度為小學或以下的 比例, 亦由 2011 年的近五成 ( 46.7% ) 下降至低於四成 (38.5%) A1.12 少數族裔青年就學方面,19 至 24 歲 ( 一般完成高中教育 ) 人口的 (%) (%) 38.1 (38.9) 38.7 (38.5) 14.2 (10.4) 8.9 (12.3) 28.1 (26.4) 就學比率為 35.3%, 較全港人口低約 11 個百分點 然而, 在 2011 至 2016 年間, 部分族群的情況有見改善 例如, 巴基斯坦及菲律 賓人的相關比率雖仍低於全港平均數 ( 分別為 36.2% 及 29.5%), 但較 2011 年的比率 ( 分別為 22.7% 及 22.5%) 有所上升 儘管如 此,2016 年尼泊爾青年的就學比率只有 13.8%, 反映部分南亞裔 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情況仍較為遜色 34 ( 圖 A.4(b)) 圖 A.4:2016 年及 2011 年教育程度及就學比率 *, 按選定族群劃分 64.4 (63.4) 23.1 (26.0) (5.8) (4.8) 40.1 (41.0) (18.2) 36.0 (36.3) 20.7 (17.6) (28.0) 36.2 (22.7) (a) 按教育程度劃分的 18 至 64 歲人口比例小學及以下初中高中專上 15.6 (17.3) 59.0 (59.4) (11.6) 8.0 (11.7) 13.8 (14.2) 15.8 (12.9) 20.9 (20.0) 24.8 (20.4) 19.3 (27.2) 35.9 (33.1) 21.6 (26.3) 38.5 (46.7) (57.5) 30.8 (34.2) 9.3 (13.5) (5.2) 3.9 (3.2) (b) 19 至 24 歲人口的就學比率 * ( ) ( ) 29.5 (22.5) 87.3 (82.8) 10.3 (15.4) 1.0 (1.1) 1.4 ( ) 85.2 (77.1) 10.7 (14.5) (5.0) (3.4) 48.9 (68.0) 38.8 (34.0) 55.3 (55.4) 26.4 (26.9) 10.8 (8.6) 7.5 (9.1) 35.3 (31.4) 39.9 (32.8) 31.5 (33.7) 16.9 (18.2) 11.7 (15.4)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少數族裔全港人口南亞裔, 當中 : 註 :(*) 就學比率指就讀全日制院校的人數佔該年齡組別總人數的百分比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46.6 (44.4) 至 24 歲白人的就學比率只有 38.8%, 但有關情況頗為不同 事實上, 他們當中有 76.9% 已完成專上教育課程, 而巴基斯坦及尼泊爾人的相應比例只有 39.6% 及 16.8%, 側面反映白人青年或較多選擇在香港以外地方升學, 完成較高教育程度課程才回港居住 第 58 頁

8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d) 出生地 / 居港年期 : 多已定居香港, 有部分更是土生土長 A 年, 在成年少數族裔人士中, 有近七成 (69.5%) 居港 7 年或 以上 ( 當中多是 10 年或以上 ) 部分少數族裔族群與本港的聯繫 更深 : 南亞裔有 67.5% 居港年期較長 (7 年或以上 ), 而泰國人的 相關比率最高, 達 86.8% 相反, 日韓及白人居港年期較短, 相信 不少是因工作而在本地逗留 ( 圖 A.5(a)) A1.14 少數族裔多在外地出生, 但有約三成 (31.1%) 生於香港, 而南亞 (%) 裔族群 ( 尤其是巴基斯坦和尼泊爾 ) 的相應比例在各族群中較高 ( 圖 A.5(b)) 圖 A.5:2016 年及 2011 年選定居港年期組別及出生地點為香港的人口比例, 2016 年及 2011 年選定居港年期組別及出生地點為香港的人口比例按選定族群劃分, 按選定族群劃分 57.6 (60.6) (8.2) 0 80 (%) [67.5] (68.8) [62.3] (65.0) 55.3 (58.3) 7.0 (6.7) 30.0 (33.1) 20.9 (25.0) [77.7] (75.8) [69.8] (70.5) 65.8 (69.0) 11.9 (6.8) 37.7 (39.0) 12.5 (11.8) 36.9 (40.5) 4.9 (4.4) (b) 出生地點為香港的人口比例 6.1 (5.7) 6.9 (12.0) 6.6 (12.2)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少數族裔全港人口 南亞裔, 當中 : (a) 按選定居港年期劃分的 18 歲或以上人口比例 57.3 (58.7) [86.8] (90.6) 81.9 (86.1) [77.5] (73.7) 70.7 (61.7) 註 : [] 方括號內數字為 18 歲或以上人口居港 7 年或以上的比例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79.6] (78.8) 67.5 (70.8) 12.1 (8.1) 20.2 (21.6) 10 年或以上 7 年至少於 10 年 [52.5] (44.5) 41.3 (34.4) 11.2 (10.1) 8.4 (5.7) [53.4] (55.8) 41.6 (47.5) 11.7 (8.3) 14.7 (22.2) [69.5] (66.6) 60.6 (58.8) 8.9 (7.9) 31.1 (30.8) [95.3] (95.5) 92.8 (93.1) 2.5 (2.4) 63.8 (63.2) (e) 婚姻狀況 : 已婚比例普遍較高, 早婚情況亦較常見 A 年, 各族群成人的已婚比例均高於全港平均數, 以南亞裔 印尼及日韓人尤為明顯, 而以女性居多的東南亞裔族群離婚 分居或喪偶的比例則較高 ( 圖 A.6(a)) 在較年輕的 25 至 34 歲組別中, 南亞裔女性已婚比例高達 81.4%, 男性亦有 72.0%, 其他族群的相應比例亦普遍高於全港平均數 ( 圖 A.6(b)) 第 59 頁

8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 4.7 (3.9) 圖 A.6: 年及 年婚姻狀況, 按性別及選定族群劃分 5.5 (4.4) 5.4 (2.2) (a) 按婚姻狀況劃分的 18 歲或以上人口比例 離婚 / 分居 / 喪偶已婚從未結婚 (4.6) (7.2) (10.2) 24.5 (10.8) 5.8 (3.0) 6.0 (7.3) 8.6 (6.6) 11.6 (10.8) (79.2) 76.3 (78.9) 72.4 (82.0) 78.5 (78.4) 68.7 (82.1) 77.7 (66.3) 69.7 (70.9) 73.7 (80.4) 67.0 (66.7) 68.6 (71.0) 60.6 (60.9) (16.9) 0 (%) (91.1) 80 (72.8) (16.7) 67.4 (67.7) 88.4 (91.4) 22.3 (15.8) 87.0 (94.6) 75.6 (79.5) 18.4 (17.0) 81.6 (81.4) 71.1 (89.7) 6.8 (7.1) 41.9 (81.3) 10.9 (26.5) 76.9 (48.7) 20.7 (18.8) (b) 25 至 34 歲人口的已婚比例 20.6 (16.6) 26.9 (26.0) 64.9 (64.6) (60.8) (69.6) 50.6 (59.4) 45.7 (59.6) (43.0) 22.8 (22.5) 男 (72.0) (55.9) 27.8 (28.3) 女 (43.5) (32.5) 20 (69.7) (68.9) 0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少數族裔全港人口南亞裔, 當中 : 註 :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比例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f) 語言能力 : 各族群的情況亦參差 A1.16 要全面融入社會, 溝通能力甚為關鍵 2016 年,5 歲或以上少數族裔人士較多報稱能說英語 (84.4%), 高於能說華語 ( 包括廣東話 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 ) 的比例 (52.9%) 在南亞裔中, 印度人多諳英語 (92.9%), 而巴基斯坦及尼泊爾人能說華語的比例較印度人為高 另一方面, 大部分泰國及印尼人都能說華語 ( 分別達 90.6% 及 85.5%)( 圖 A.7(a)) A1.17 圖 A.7(b) 顯示, 居港年期愈長, 少數族裔一般更能掌握與本地人溝通的能力 例如, 泰國及印尼人居港年期中位數最長, 有較高比例人口能說華語, 反觀白人和日韓人居港年期一般較短, 主要以英語溝通 第 60 頁

83 能說華語 ^ 的 5 歲及以上人口比例 (%)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圖 A.7:2016 年能說華語 ^ 或英語的人口比例和居港年期, 按選定族群劃分 (a) 能說華語 ^/ 英語的 5 歲及以上人口比例華語 ^ 英語 (b) 能說華語 ^ 的 5 歲及以上人口比例與居港年期中位數 泰國南亞裔 印尼南亞裔, 印度 當中 : 80 巴基斯坦 尼泊爾 巴基斯坦泰國 少數族裔 印尼南亞裔 54.0 菲律賓 41.7 尼泊爾菲律賓 40 日韓 96.5 日韓 40.2 印度 白人白人 少數族裔 全港人口 (%) 居港年期中位數 ( 年 ) 註 : (^) 包括廣東話 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 ( 例如客家話 上海話等 ) 不包括失去語言能力的人士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g) 地理分布 : 聚居地明顯集中 A1.18 少數族裔散居香港各區, 但個別族群的聚居地集中, 或多或少已凝聚成社區網絡 尼泊爾人的有關情況更為明顯,2016 年有約八成 (79.8%) 人口聚居於油尖旺 元朗及灣仔, 而前兩區亦是南亞裔人士的聚居地 另外, 白人及日韓人較多居於港島, 印尼人的居住地則較為分散, 其人口比例首三位的區議會分區分布港九新界 ( 表 A.2) 第 61 頁

8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表 A.2: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分布, 按選定區議會分區及選定族群劃分 族群 人口比例首三位的區議會分區首三位比例首位 (%) 第二 (%) 第三 (%) 合計 (%) 少數族裔 油尖旺 14.1 中西區 10.3 離島 南亞裔 油尖旺 27.2 元朗 10.9 九龍城 當中 : 印度 油尖旺 18.6 九龍城 15.0 離島 巴基斯坦 葵青 20.3 元朗 12.0 九龍城 尼泊爾 油尖旺 51.2 元朗 20.9 灣仔 泰國觀塘 11.0 東區 10.5 油尖旺 / 九龍城 印尼 元朗 13.5 東區 10.0 油尖旺 菲律賓 離島 20.5 油尖旺 13.9 中西區 日韓 東區 18.7 油尖旺 17.4 九龍城 白人 中西區 23.3 離島 17.6 灣仔 全港人口 觀塘 9.1 沙田 9.1 元朗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h) 住屋特徵 : 普遍居於私樓, 多屬租戶 A 年數據顯示, 少數族裔住戶多為租戶, 較多租住私樓 (51.5%), 但亦有部分族群較多享有公屋福利, 例如巴基斯坦住戶 (42.6%) 和泰國住戶 (36.8%)( 圖 A.8) A1.20 少數族裔私樓住戶以租戶為主 ( 約佔私樓住戶的三分之二 ), 與全港私樓住戶以自置居所為主的情況有明顯差異 ( 約佔私樓住戶的四分之三 ) 在各住戶族群中, 尼泊爾住戶租住私樓的比例較為明顯, 只有印度和白人較多自置居所 第 62 頁

8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圖 A.8:2016 年及 2011 年住屋類型,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 (5.2) 7.1 (8.3) 90 (5.8) (8.9) (9.8) (15.0) (59.6) 59.1 (52.3) (2.7) 4.8 ( ) ( ) 6.5 ( ) (14.1) 11.8 (5.1) 3.2 (5.5) ( ) (14.9) (3.6) 11.2 (22.4) 46.6 (45.7) 85.4 (84.3) 55.9 (45.1) ( ) 48.2 (37.6) 4.8 (11.0) 3.5 ( ) 2.1 (3.8) 81.9 (76.0) 18.2 (17.2) 6.6 (4.1) 7.4 (4.7) 67.2 (72.9) 8.0 (10.9) 10.0 (6.6) 7.9 (15.0) 73.5 (62.5) 6.0 (8.2) 16.1 (11.5) 11.9 (13.5) 51.5 (52.4) 4.6 (3.7) 31.8 (31.3) 16.7 (20.8) 16.5 (13.7) 其他 ^ 自置居所 ( 沒有按揭及貸款 ) 自置居所 ( 有按揭或貸款 ) 私樓租戶 (19.6) 南亞裔住戶 11.0 (15.6) 印度住戶 42.6 (43.0) 巴基斯坦住戶 南亞裔, 當中 : 5.1 (8.8) 尼泊爾住戶 36.8 (31.3) 泰國住戶 24.8 (18.0) 印尼住戶 7.8 (7.1) ( ) 0.7 (4.9) 菲律賓住戶 日韓住戶 白人住戶 14.5 (14.4) 少數族裔住戶 30.4 (30.5) 全港住戶 公屋 註 :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比例 (^) 包括免租戶及居所由僱主提供的住戶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A1.II 經濟特徵 A1.21 正如 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指出, 就業能有效降低貧窮風險, 而住戶成員投身勞工市場的程度及其就業特徵, 與其貧窮風險息息相關 故此, 本節會分析及比較各族群的主要經濟特徵 (a) 勞動人口參與率 A1.22 與全港人口的情況相近, 少數族裔男性的勞動人口參與率普遍比女性為高, 但差距較為明顯 按年齡及性別分析的結果如下 : 2016 年, 少數族裔男性的勞動人口參與率普遍較全港人口高, 尤其是較年長人士 不過, 巴基斯坦男性的勞動人口參與率一般稍低 ( 圖 A.9(a)) 25 至 54 歲組別中, 少數族裔女性的勞動人口參與率明顯較低, 或因普遍已婚 早婚及有較多兒童需要照顧所致 巴基斯坦女性亦大多沒有投入勞工市場 ( 圖 A.9(b)) 尼泊爾人不論男女均較積極投入勞工市場, 特別是 15 至 24 歲組別 綜合第 A1.12 段對就學比率的分析可見, 不少尼泊爾青年甚至因較早輟學而投身工作 第 63 頁

86 勞動人口參與率 (%) 勞動人口參與率 (%)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圖 A.9:2016 年勞動人口參與率, 按性別 年齡及選定族群劃分 2016 年勞動人口參與率, 按性別 年齡及選定族群劃分 (a) 男性 (b) 女性 印度 (44.1) 巴基斯坦 (19.0) 尼泊爾 (63.2) 東南亞裔 *(53.5) 日韓 (50.9) 白人 (57.7) 少數族裔 (51.2) 全港人口 (51.2) 印度 (82.3) 巴基斯坦 (70.9) 尼泊爾 (86.7) 東南亞裔 *(75.3) 日韓 (89.6) 白人 (86.2) 0 少數族裔 (79.9) 全港人口 (69.7) 歲 歲 歲 歲 歲 65 歲 年齡 及以上 註 : ( ) 括號內數字為相應性別及族群的整體勞動人口參與率 (*) 東南亞裔僅包括泰國 菲律賓 印尼及越南人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歲 歲 歲 歲 歲 65 歲 年齡 及以上 值得留意,2011 至 2016 年間多個族群的勞動人口參與率都有 所上升, 其中以巴基斯坦人的升幅最為明顯 至於勞動人口參 與率偏低的巴基斯坦及印度女性, 其勞動人口參與率較 2011 年明顯改善, 分別上升 6.9 及 3.5 個百分點 ( 表 A.3) 表 A.3:2016 年勞動人口參與率及與 2011 年比較變動, 按性別及選定族群劃分 勞動人口參與率 (%) 2016 男女合計男性女性 與 2011 年比較變動 2016 與 2011 年比較變動 2016 與 2011 年比較變動 少數族裔 當中 :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東南亞裔 * 日韓 白人 全港人口 註 : (*) 東南亞裔僅包括泰國 菲律賓 印尼及越南人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第 64 頁

8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b) 在職人士特徵 A 年, 少數族裔有 名在職人士, 佔全港就業人數的 3.7% 少數族裔與全港在職人士同樣以僱員居多, 印度 泰國 日韓及白人的僱主比例則稍高 ( 圖 A.10) 圖 A.10:2016 年及 2011 年按就業身分劃分的在職人士比例, 按選定族群劃分 (%) (0.6) (0.9) ( ) ( ) (2.3) ( ) ( ) ( ) 4.0 (1.6) 5.7 (5.5) (6.9) (7.5) (4.5) ( ) (3.3) (4.6) 4.4 (2.8) 6.7 ( ) 90 (2.8) 10.2 (8.8) 8.1 (6.4) (3.4) (12.0) (13.7) ( ) 8.4 (6.4) 6.7 (8.5) 0.8 (0.5) 6.9 (5.6) 6.2 (7.6) 0.4 (0.4) 7.9 (6.5) 3.8 (5.0) 無酬家庭從業員 自僱人士 (85.2) 81.1 (78.5) 87.9 (86.2) 93.6 (94.5) 86.2 (90.8) 93.3 (92.1) 91.3 (93.7) 83.3 (81.7) 84.4 (84.9) 86.1 (86.2) 87.8 (88.1) 僱主 僱員 0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少數族裔全港人口南亞裔, 當中 : 2016 年在職人士數目 註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比例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A1.24 按職業分析, 少數族裔與全港在職人士之間的差別較大, 而各族群的職業分布亦十分參差, 大致與教育程度差異相呼應 ( 圖 A.11): 白人 日韓和印度人學歷一般較高, 其在職人士亦多是較高技術人員 35 其他南亞裔及東南亞裔人士主要從事基層工種, 尤其是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和印尼人, 其非技術工人的比例均超逾三成 35 較高技術人員包括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及輔助專業人員 第 65 頁

8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圖 A.11:2016 年及 2011 年在職人士職業分布, 按選定族群劃分 (%) 37.6 (41.7) 9.9 (12.9) 8.3 (6.5) 22.6 (16.4) (70.3) 10.9 (11.2) 25.6 (26.1) 16.1 (21.9) 6.4 (9.8) 16.6 (7.0) 12.0 (8.3) 5.7 (11.5) 17.7 (11.3) 31.6 (28.5) 9.1 (10.9) 5.9 (5.1) 3.5 ( ) 45.1 (46.1) 21.5 (24.4) 9.9 (12.5) 3.7 ( ) 29.9 (18.9) 38.9 (41.7) 11.6 (18.5) 1.1 (3.2) 34.0 (19.4) 80.7 (83.1) 88.5 (86.7) 55.8 (60.4) 9.2 (10.7) 3.8 (3.6) 18.5 (13.3) 40.8 (38.7) 20.5 (22.4) 18.9 (17.6) (2.0) (35.3) 21.6 (40.3) (35.7) (41.4) (11.4) (4.8) 4.4 (22.5) 14.4 ( ) (4.7) (17.2) (11.2) (1.4) 4.7 (5.2) 1.8 (12.1) (13.3) (5.0) ( ) (2.2)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少數族裔全港在職人士 南亞裔, 當中 : 2016 年在職人士數目 註 :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數字 (^) 包括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及輔助專業人員 (*) 包括文書支援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及其他職業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6.2 (8.0) 較高技術人員 ^ 其他較低技術人員 * 工藝及有關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非技術人員 A1.25 值得一提,2011 至 2016 年間香港經濟持續溫和擴張, 勞工市場穩 健發展, 少數族裔因人口增長及勞動人口參與率上升 ( 見第 2.4 及 36 A1.22 段 ), 各主要族群就業人數及居於在職住戶人口的比例普 遍顯著上升 ( 圖 A.12) A1.26 具體而言,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有 90.9% 居於在職住戶, 高於全 港人口的 86.8% 相應比例以印度和尼泊爾人最高, 分別達 94.9% 及 96.3%, 亦較五年前上升 然而, 巴基斯坦人只有 87.6%, 在主 要族群中屬偏低, 但亦已較五年前上升 5.8 個百分點, 升幅最為明 顯 ( 圖 A.12(a)) 另一方面, 圖 A.12(b) 顯示新增少數族裔勞工 多數從事收入較低的基層工種, 側面反映少數族裔多數族群在人 口明顯增加的背景下, 基層人口 / 家庭亦同時增多 36 在職住戶指家庭住戶內除外傭以外至少有一名成員為就業人士 居於在職住戶的人口未必所有人皆為在職人士 第 66 頁

8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圖 A.12:2016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在職住戶人口比例變動及 (a) 在職住戶人口佔整體人口比例 就業人口增長, 按選定族群劃分 變動 ( 百分點 ) 少數族裔 南亞裔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 (b) 2011 至 2016 年就業人口變幅, 按技術階層劃分較低技術 ^ 較高技術 * 巴基斯坦 尼泊爾 菲律賓 A1.27 就業收入方面,2016 年南亞裔及東南亞裔的收入一般較為遜色 比較 2011 年, 多個族群就業收入中位數上升, 惟升幅一般低於整 體在職人士 ( 圖 A.13) 須留意, 少數族裔人口增長快和流動性 高, 或導致勞工結構變動較大, 如勞工技術分布轉變 ( 印度及日 韓較低技術勞工比例上升 ) 經驗較少的新投入或新移民勞工增 [+ 600 或 %] [ 或 +27.4%] [ 或 +89.0%] 加等, 各族群就業收入分布變動或受有關因素影響 印度 泰國 印尼 [ 或 +30.6%] [ 或 +39.4%] [ 或 +58.9%] 印尼 [- 300 或日韓 %] 菲律賓 [ 或白人 %] 日韓 白人 全港人口 [ 或 +4.1%] 全港人口 註 : (^) 包括文書支援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工藝及有關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非技術工人及其他職業 (*) 包括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及輔助專業人員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第 67 頁

9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圖 A.13:2016 年及 2011 年在職人士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按選定族群劃分 60,000 ($) 50, ,000 50,000 40,000 36,300 33,800 30,000 22,500 22,000 20,000 10,000 12,800 12,600 10,000 10,000 10,500 10,800 8,500 8,000 12,200 10,000 12,000 15,500 0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 印尼 菲律賓 日韓 白人 全港人口 變動 (%):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A1.28 少數族裔的教育及技能水平差異, 亦大致反映在就業收入分布 ( 圖 A.14): 2016 年, 白人及日韓在職人士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顯著較高, 其處於全港就業收入最高四分位組別的比例亦顯著較其他族裔為高 其次是印度人, 超過四成在職人士能躋身全港就業收入最高四分位組別, 顯示他們在勞工市場較有優勢 至於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及印尼人, 由於學歷一般較遜色並多從事較低技術工作, 絕大部分在職人士的收入均處於全港就業收入最低的兩個四分位組別 正如第 A1.27 段所言, 多個族群的就業收入升幅遜於整體 少數族裔在職人士每月主要職業收入處於全港就業收入最低四分位組別的比例普遍較 2011 年有所上升, 但亦有部分族裔 ( 包括巴基斯坦及印尼人 ) 的相關比例有所下跌 第 68 頁

91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圖 A.14:2016 年及 2011 年全港在職人士每月主要職業收入四分位組別分布, (%) 24.9 (28.7) 21.4 (22.4) 27.5 (25.1) 44.4 (51.3) 23.5 (23.0) 按選定族群劃分 (10.9) (16.9) (47.8) (52.1) 36.5 (12.2) (35.3) 6.6 (23.7) 18.6 (35.1) (30.8) (5.0) (7.9) (14.7) 9.1 (18.6) (25.0) 7.9 (4.7) (6.4) 南亞裔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泰國印尼菲律賓日韓白人少數族裔全港南亞裔, 當中 : 在職人士 A1.29 按行業分析, 少數族裔從事各行各業, 但亦觀察到部分族群的在 職人士較集中於個別行業 具體而言,2016 年印度人主要從事進 出口及批發業和金融及保險業 ; 不少尼泊爾和巴基斯坦人從事地 產 專業及商用服務業 ( 例如保安或護衞等 ), 以及建造業 ( 表 A.4) A1.30 此外, 巴基斯坦人亦有部分從事進出口及批發業 (11.2%) 和零售 業 (11.1%), 尼泊爾人則有逾三分之一 (34.1%) 從事住宿及膳 食服務業, 而泰國 印尼及菲律賓人亦同樣較多從事住宿及膳食 服務業 12.9 (12.1) 19.6 (18.0) 37.3 (34.8) 8.6 (4.2) 20.9 (24.2) 39.5 (40.8) 5.3 (10.0) 12.1 (19.3) 17.8 (12.7) 12.2 (14.6) 28.4 (29.5) 註 : ( ) 括號內數字為 2011 年的相應比例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27.6 (14.0) 17.2 (19.5) 17.9 (21.8) 28.5 (23.5) 63.4 (73.4) 71.6 (73.5) 40.9 (47.1) 18.3 (17.6) 19.4 (16.6)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四分位組別 : 最高四分位組別 第三個四分位組別 第二個四分位組別 最低四分位組別 第 69 頁

92 比例 (%)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表 A.4:2016 年在職人士的行業分布, 按選定族群劃分 製造建造 進出口及批發 零售 運輸 倉庫 郵政及速遞服務 住宿及膳食服務 資訊及通訊 金融及保險 地產 專業及商用服務 公共行政 教育 人類醫療保健及社工活動 雜項社會及個人服務 少數族裔 南亞裔 當中 : 印度 巴基斯坦 尼泊爾 泰國 印尼 菲律賓 日韓 白人 全港在職人士 註 : 資料來源 : (c)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住戶收入分布 37 A1.31 住戶收入方面, 圖 A.15 顯示 2016 年少數族裔住戶收入分布十分 參差 一般來說, 住戶收入主要受到住戶從事經濟活動與否 在 職人數多寡, 以及就業收入水平等因素影響 綜合分析可見 : 印度 日韓和白人住戶的收入中位數較高, 主要原因是這些 住戶多數從事經濟活動, 以及在職人士收入較高 ; 巴基斯坦 尼泊爾和菲律賓住戶的收入中位數較低, 主要反 映其在職人士收入較遜色 這些住戶仍較多從事經濟活動, 而尼泊爾和菲律賓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亦較多 ; 以及 泰國和印尼住戶的收入中位數皆偏低, 除在職人士收入較遜 色外,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比例較低也是部分原因, 相信反映 這些族群人口高齡化較為明顯, 而其長者住戶比例亦明顯較 高 其他 37 住戶收入指住戶的總收入, 包括他們從所有工作獲得的現金收入, 以及其他現金收入, 例如租金收入 股息及利息 定期 / 每月退休金 綜援和公共福利金金額 由非住戶成員定期給予的款項等 第 70 頁

93 120, ,000 80,000 60,000 40,000 20,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圖 A.15:2016 年住戶收入分布,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第 10 個百分位數 第 25 個百分位數 中位數 第 75 個百分位數 ( 元, 每月 ) 南亞裔住戶 50,000 75,000 37,000 23,800 15,000 18,400 10,000 10,800 印度住戶巴基斯坦住戶 37,500 26,300 17,300 21,700 12,000 15,000 7,300 10,800 尼泊爾住戶 註 :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有關統計數據不予公布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19,600 14,400 13,100 10,000 9,100 5,000 6,200 1,300 泰國住戶印尼住戶菲律賓住戶 35,400 20,000 12,800 6,500 75, ,000 59,000 70,000 45,800 41,000 31,300 23,800 26,000 24,900 12,400 15,800 10,000 8,300 12,000 5,700 日韓住戶白人住戶少數族裔全港住戶住戶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佔所屬住戶族群組別的比例 (%) 住戶收入中位數 ( 元, 每月 ) 26,300 39,000 18,400 21,800 17,300 12,000 22,000 45,000 65,000 36,000 30,000 當中 :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士數目 長者住戶佔所屬住戶族群組別的比例 (%) A1.32 聚焦從事經濟活動的住戶, 巴基斯坦 尼泊爾及主要東南亞裔住戶的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介乎 12,000 元與 22,000 元之間, 均低於整體的 30,000 元, 以上情況凸顯這些較基層族群住戶雖有在職成員, 但收入與整體水平普遍仍有差距 A1.III 總結 A1.33 本附錄根據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 的結果, 綜合就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概況的分析, 比較不同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並適當地與 2011 年的數據作出比較 A 年少數族裔有 人, 佔全港人口的 3.8% 少數族裔各族群擁有較獨特而差異明顯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而有關差異往往與貧窮風險息息相關 A1.35 有關少數族裔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的主要觀察與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所載一致 表 A.5 綜合分析結果如下 : 第 71 頁

9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一 : 少數族裔人士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 表 A.5:2016 年少數族裔主要族群的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概況 南亞裔 少數族裔最大族群, 多扎根香港, 不少為土生土長 人口較年輕, 大家庭普遍, 兒童較多 各族群就業人數有顯著增長 印度人 ( 人 ) 巴基斯坦人 ( 人 ) 尼泊爾人 ( 人 ) 教育程度較高, 不少從事較高技術工種 2011 至 2016 年間人口增長快, 同時較低技術在職人士有所增加 大家庭最多, 兒童多, 人口教育程度及勞動參與均明顯較低 2011 至 2016 年間勞動人口參與率顯著上升, 特別是女性, 但仍然偏低 公屋住戶比例明顯較高 2011 至 2016 年間人口增長較快 勞動人口參與率男女均較高, 在職人士因教育水平所限而多從事基層工種 尼泊爾青年就學率較低, 相信不少因較早輟學而投身工作 大部分租住私樓 東南亞裔 人口相對較少, 以女性為主 近年人口增長亦顯著, 同時就業人數亦增加 菲律賓人 ( 人 ) 泰國及印尼人 ( 人 ) 教育程度在東南亞裔中較高, 收入亦稍佳 在職住戶人口比例不低 居港年期在各族群中較長, 高齡化迹象較明顯 家庭較小, 兒童人數不多 教育程度偏低, 收入較遜色 其他少數族裔人士 日韓及白人 ( 人 ) 屬較高收入一群, 居港年期較短, 相信多因商業或工作關係來港 混血兒 ( 人 ) 人口最為年輕, 多為華裔與東南亞裔人士 華裔與白人以及華裔與日韓人的後裔, 而混血兒亦甚少居於單一種族住戶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 2011 年人口普查 A1.36 從分析可見, 少數族裔大部分通過就業自力更生,2011 至 2016 年 間部分族群在人口增長及勞動人口參與率上升的背景下, 就業人 口及在職家庭普遍增加, 但新增勞工仍多從事基層工種, 收入較 低 A1.37 總括而言, 香港的少數族裔當中, 南亞裔及東南亞裔人士較多來 自基層家庭 南亞裔族群人口較多, 人口增長迅速, 家庭大以及 少年兒童撫養比率較高, 在基層少數族裔中較有代表性 第 72 頁

9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A2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A2.1 為協助少數族裔適應本港的生活, 政府透過各個政策局及部門提供多項支援措施 本附錄介紹政府在教育 就業及培訓 社會福利 醫療及衞生 融入社會等範疇為少數族裔提供的服務及支援 A2.I 教育 A2.2 政府致力鼓勵及支援非華語學生 38 ( 特別是少數族裔學生 ) 盡早融入社會, 包括幫助他們適應本地教育體系和學好中文 政府已落實 2014 年 施政報告 公布的一系列措施加強對少數族裔的支援, 包括進一步支援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 A2.3 由 2014/15 學年開始, 在小學和中學實施 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 ( 學習架構 ), 並在高中提供應用學習中文 ( 非華語學生適用 ) 就此, 政府每年預留約兩億元, 增加學校的額外撥款以協助學校實施 學習架構 和建構共融校園, 並為教師提供專業培訓及配套資源, 以及為學校提供校本專業支援 同時, 教育局亦繼續優化自 2006/07 學年開始推行的各項支援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的措施 主要支援措施概述如下 : 中文課程 A2.4 由 2014/15 學年開始, 教育局在小學和中學實施 學習架構 學習架構 旨在幫助非華語學生解決學習 中文作為第二語言 時面對的困難, 以期協助他們銜接主流中文課堂, 學好中文 A2.5 教育局亦由 2014/15 學年開始在高中提供應用學習中文 ( 非華語學生適用 ), 讓非華語學生以額外途徑獲取另一中文資歷 除香港中學文憑資歷外, 課程亦與資歷架構第一級至第三級掛鈎 現時,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 教資會 ) 資助大學和絕大部分專上院校的入學申請, 以及政府在公務員的聘任方面, 均接納應用學習中文 ( 非華語學生適用 ) 的資歷 38 規劃教育支援措施時, 家庭常用語言不是中文 的學生均歸納為非華語學生 在 2016/17 學年, 約 名非華語學生就讀公營及直接資助計劃 ( 直資 ) 學校 ( 小學 :9 200; 中學 :9 000) 第 73 頁

9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A2.6 非華語學生可繼續獲資助考取國際認可的其他中國語文資歷 ( 有 關 資助考試費 會與香港中學文憑中國語文科考試相同 ), 包 括綜合中等教育證書 ( GCSE ) 國際普通中學教育文憑 (IGCSE) 及普通教育文憑 (GCE) 的中文考試 經濟上有需要 的非華語學生, 亦可獲全額或半額減免 資助考試費 有關資 歷在報讀教資會資助大學和專上院校時, 獲接納為其他中國語文 資歷 在 2016/17 學年, 共約 名非華語學生參加上述考試, 其 中分別有 164 名及 123 名非華語學生獲全額及半額減免 此外, 如 符合指定情況的非華語學生在香港中學文憑 ( 中國語文科 ) 考試 中未能取得三級或以上成績, 教資會資助大學亦可按每個個案的 情況, 彈性處理有關中國語文科成績的要求 A2.7 至於已離校的非華語學生, 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已邀請了 兩所培訓機構為本港的已離校非華語人士發展及開辦獲資歷架構 認可達第一 / 二級的資歷認證的職業中文課程, 增強學員的就業競 爭力 學員修畢課程後, 若能符合出席率或考試要求, 將獲發還 85% 的學費資助 相關課程已在 2016 年 4 月推出, 至今有超過 240 名非華語人士受惠 增加學校額外撥款 A2.8 為協助學校實施 學習架構 和建構共融校園, 由 2014/15 學年 起, 教育局大幅增加學校撥款 所有錄取 10 名或以上非華語學生 的學校, 均按其錄取非華語學生的人數, 獲提供每年 80 萬至 150 萬 元不等的額外撥款 有關學校須安排專責教師統籌 學習架構 的推行 為其非華語學生提供多元密集教學模式 ( 例如抽離學 習 分組 / 小組學習 增加中國語文課節 跨學科中文學習 課後 支援等 ), 以期協助他們銜接主流中文課堂 學校亦須加強與非 華語學生家長的溝通, 透過家校合作, 幫助非華語學生學習中 文 在 2016/17 學年, 共 216 所公營及提供本地課程的直接資助計 劃學校 ( 包括 118 所小學和 98 所中學 ) 獲提供有關撥款 A2.9 至於錄取較少 ( 即 1 至 9 名 ) 非華語學生的學校, 由 2014/15 學年開 始, 亦會因應非華語學生的中文學習表現實施 學習架構, 並 可按需要獲額外撥款, 以提供多元課後中文支援 在 2016/17 學 年, 共 175 所學校 ( 包括 89 所小學和 86 所中學 ) 獲提供撥款 第 74 頁

9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師資培訓及專業支援 A2.10 教育局持續舉辦多元及深化的教師專業發展課程, 幫助學校推行 學習架構, 並確保所有教授非華語學生的教師有足夠的培訓機會 此外, 自 2014 年起, 教育局透過語文基金推出 教授中文作為第二語言 專業進修津貼計劃, 鼓勵在職中文科教師修讀課程, 以提升他們教授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的專業能力 A2.11 另一方面, 教育局已為錄取非華語學生的學校加強校本專業支援服務, 包括由教育局支援人員提供的到校支援, 以及 大學 學校支援計劃 專業發展學校計劃 及 學校支援夥伴 ( 借調教師 ) 計劃 等 支援服務包括協助中 小學參考 學習架構 和與 學習架構 緊扣的 中國語文校內評估工具 非華語學生適用, 發展或調適校本課程 編製合適的學習材料, 以及採用多元化的評估模式, 並建立專業學習社群, 促進學校交流等, 以加強教師的專業能力, 提升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的成效 課後支援 A2.12 教育局繼續委託大學營辦 學習中文支援中心, 為非華語學生 ( 特別是較遲開始學習中文的非華語學生 ) 提供課後輔導課程, 以及發展相關的教學資源 舉辦教師經驗分享工作坊, 並為非華語學生的家長舉辦工作坊 在 2016/17 學年, 約 名非華語學生參與由 22 個中心提供的課程 暑期銜接課程 A2.13 教育局繼續在暑期為非華語小一新生及升讀小二至小四的非華語學生提供暑期銜接課程, 並由 2013 年起優化有關課程, 讓參與該課程的非華語學生家長參加, 透過家長支援及家校合作, 促進更有效的中文學習 在 2017 年暑假, 共 33 所學校開辦有關課程, 約 名非華語學生及 150 名非華語學生的家長參加 鼓勵盡早融入 A2.14 非華語學生愈早開始學習中文, 愈能盡快適應本地課程和融入本地社群 幼稚園通過設計豐富的語文環境, 為兒童提供綜合模式的語文學習經驗 教育局鼓勵非華語兒童入讀本地幼稚園, 讓他們盡早接觸和學習中文, 順利銜接主流小學 第 75 頁

9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A2.15 教育局為錄取非華語學童的幼稚園提供到校支援服務, 包括由教 育局支援人員及 大學 - 學校支援計劃 提供的支援服務, 以提 升教師教授非華語學童中文的專業能力, 加強非華語學童學習中 文的效能, 以期非華語學童能順利過渡到本地小學就讀 A2.16 隨着由 2017/18 學年起實施新的幼稚園教育政策, 教育局為錄取 八名或以上非華語學童的幼稚園提供額外資助, 以加強支援非華 語學童, 資助額與一名幼稚園教師的建議薪酬相若 額外資源可 讓幼稚園為教師提供更多人力支援和專業培訓, 以制訂有效策 略, 協助非華語學童學習中文, 為升讀本地小學奠定基礎, 並使 教師在與非華語學童相處時更富同理心及更敏於體察他們的文化 和宗教 這些幼稚園可利用上述額外資源, 聘請額外教師 / 教學助 理, 或採購服務, 以加強與非華語學童家長的溝通 A2.17 教育局亦加強有關教師專業發展, 包括委託大學開辦專業發展課 程, 有系統地加強教師培訓, 提升教師教授非華語兒童中文的專 業水平 語文基金會繼續委託非政府機構為非華語兒童舉辦地區 為本的活動, 讓他們能透過輕鬆的方式接觸中文, 提升學習中文 的興趣, 有關活動由 2012/13 學年開始至 2016/17 學年, 共約 名非華語學生參加由四個非政府機構提供的各項計劃 A2.18 為讓非華語學生的家長掌握更多關於本地教育體系的資訊 ( 包括 相關支援服務 ), 教育局已將一系列主要資料 ( 例如家長資料套 及有關幼稚園教育 學位分配辦法及非華語學生支援措施等簡 介 ) 翻譯為主要少數族裔語言版本, 並就幼稚園收生安排 ( 包括 幼稚園教育政策及學前教育學生資助 ) 小一及中一學位分配辦 法等課題為非華語學生的家長舉辦專設的簡介會 由 2015/16 學年 開始, 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增設英文印刷版的 學校概 覽, 以方便非華語學生的家長掌握所有公營學校的基本資料 教育局會鼓勵學校繼續豐富英文版 學校概覽 和學校網頁的內 容 教育局已就為幼稚園非華語學童提供的支援措施印製一份備 有中 英文及主要少數族裔語言版本的資料單張 此外, 非華語 學生及其家長亦可瀏覽專題網頁 ( 以及透過查詢熱線 ( 可因應需要提供傳譯服務 ), 進一步了解本 地主流學校的資訊 第 76 頁

9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A2.II 就業 培訓和支援服務 A2.19 政府十分重視監察及促進就業情況 就此, 勞工處一直積極為少數族裔求職人士提供就業支援服務 職業培訓方面, 僱員再培訓局 ( 再培訓局 ) 職業訓練局( 職訓局 ) 及建造業議會亦提供職業訓練及教育的各項課程及設施, 予符合入學條件的合資格人士, 不分種族及人種, 亦有助提升少數族裔的就業能力及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另外, 政府亦一直採取合適措施, 確保他們在申請政府職位時享有平等機會 勞工處 A2.20 勞工處為所有求職人士, 包括少數族裔人士, 提供全面及免費的就業服務 除了一般就業服務外, 勞工處亦因應少數族裔求職人士的需要為他們提供以下的專項服務 : (i) 各就業中心均設有特別櫃台及就業資訊角, 為少數族裔求職人士提供工作轉介服務及就業資訊 ; (ii) 各中心舉辦專為少數族裔求職人士而設的就業講座, 協助他們了解就業市場的最新情況及改善求職技巧 ; (iii) 少數族裔求職人士亦可與就業主任會面, 以獲取個人化就業諮詢服務 熟悉本地就業市場情況 具備良好英語溝通能力及具經驗的就業主任會按照少數族裔求職人士的個別需要和意願, 向他們提供求職意見 就業市場資訊 培訓 / 再培訓課程的資料, 進行職業志向評估等, 並為他們配對合適的工作 ; (iv) 所有就業中心的就業服務均以中 英語提供, 以方便少數族裔求職人士使用中心的設施及接受所需的服務 就業中心亦會為不諳華語及英語的求職人士安排傳譯服務 ; 及 (v) 勞工處將所有在該處刊登的職位空缺的主要資料 ( 如職位名稱 行業 工作時間 薪酬 工作地區 學歷要求及職位申請方法等 ) 翻譯及以中 英文展示於 互動就業服務 網站 其流動應用程式及空缺搜尋終端機, 以方便少數族裔求職人士閱覽 A2.21 為了讓更多少數族裔求職人士認識以上的就業服務, 勞工處已將 第 77 頁

10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相關宣傳刊物翻譯成英語及六種少數族裔語言 ( 即印度文 印尼 文 尼泊爾文 菲律賓文 泰文及巴基斯坦文 ), 並透過不同渠 道派發 這些刊物的電子版亦已上載至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內的 多種語言平台 及 互動就業服務 網站的少數族裔求職人士 專題網頁 ( 方便市民瀏覽 A2.22 同時, 勞工處持續向僱主推廣少數族裔人士的工作能力, 提醒他 們須按職位的真正需要訂定其語言能力要求 勞工處亦為僱主舉 辦經驗分享會, 邀請服務少數族裔人士的非政府機構參與, 協助 僱主認識少數族裔文化及掌握與他們溝通的技巧 此外, 勞工處 積極搜羅適合少數族裔求職人士的職位空缺, 並舉行大型及地區 性共融招聘會, 以提高他們的就業機會 A2.23 勞工處推行 少數族裔就業服務大使計劃, 聘用 展翅青見計 劃 39 下能以少數族裔語言溝通的學員於就業中心 行業性招聘中 心及招聘會擔任就業服務大使, 接受為期六個月的在職培訓 計 劃既可協助勞工處為少數族裔求職人士提供更好的服務, 就業服 務大使亦可透過計劃汲取工作經驗和豐富個人資歷, 有助他們在 公開市場尋找工作 由 2014 年 9 月推出至 2017 年年底, 計劃共聘用 了 110 名少數族裔就業服務大使 A2.24 為加強對少數族裔求職人士 ( 特別是南亞裔人士 ) 的就業支援, 再培訓局 勞工處由 2017 年 5 月開始以試點形式, 在位於深水埗的西九龍就業 中心及天水圍的就業一站聘用了兩名通曉少數族裔語言的就業助 理 這些熟悉少數族裔語言及文化的就業助理除了夥拍具經驗的 就業主任, 為少數族裔求職人士提供個人化的就業服務外, 亦幫 助勞工處主動接觸少數族裔社群, 鼓勵有就業需要的少數族裔人 士使用勞工處的就業服務 A2.25 為提升少數族裔人士的就業能力及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再培訓局 自 2007 年開始提供以英語教授 配合少數族裔人士的就業志向及 培訓需要的專設課程 在 2017/18 年度, 再培訓局預留 800 個學額 以開辦 38 項少數族裔人士專設課程, 包括 12 項全日制就業掛鈎及 39 勞工處推行的 展翅青見計劃 為 15 至 24 歲 學歷在副學位或以下的離校青少年, 提供一站式的職前和在職培訓 第 78 頁

10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26 項半日或晚間制非就業掛鈎新技能提升計劃及通用技能培訓課 程 再培訓局會為完成就業掛鈎課程的少數族裔學員提供六個月 的就業跟進服務, 而為其他學員則會提供三至六個月的就業跟進 服務 A2.26 再培訓局推行特別措施及提供支援服務, 以協助少數族裔人士接 受培訓及尋找工作 少數族裔人士專設課程一般以英語授課, 培 訓機構會按需要提供能操英語及少數族裔語言的教學助理在 課堂上為英語能力較弱的學員提供傳譯或輔助 在 2016/17 年 度, 再培訓局推出 培訓支援服務資助金 ( 資助金 ), 資 助培訓機構發展輔助教材及提供教學支援, 令能聽及講廣東話 的少數族裔人士可以選擇入讀再培訓局為一般人士而設的 500 多 項課程, 以締造種族共融的學習環境, 並為少數族裔人士提 供更多培訓選擇 在 2018/19 年度, 再培訓局將擴闊 資助金 資助的課程類別及提高資助比率, 以鼓勵培訓機構積極參與, 照 顧少數族裔人士的需要 40 A2.27 民政事務總署亦為就讀再培訓局 12 項專設語文課程的非在學少數 族裔人士提供課程津貼, 以鼓勵他們終生學習及提升職業語文的 能力 A2.28 因應少數族裔人士的需要, 再培訓局在其位於觀塘及天水圍的 ERB 服務中心 提供特設的服務, 包括工作坊及小組活動, 內 容涉及求職技巧 面試技巧 職業英語及廣東話 在 2016/17 年 度, 再培訓局推出外展培訓顧問服務 培訓顧問到訪各地區 團體, 包括為少數族裔人士服務的社會機構, 為有特別需要 社群 ( 包括少數族裔人士 ) 提供個人或小組諮詢服務, 協助 他們認識就業市場及報讀再培訓局課程 再培訓局會於 2017/18 年度優化有關服務 A2.29 再培訓局在 2016/17 年度以試點形式在葵青及荃灣區與地區組織協 作, 設立十個 ERB 服務點, 為區內人士 ( 包括少數族裔人 士 ) 提供課程查詢及報讀課程服務 舉辦行業講座及試讀班, 以 及預約培訓顧問服務等 再培訓局將於 2018 年初於九龍西設立 這些課程為半日或晚間制課程, 訓練期由 30 至 60 小時不等 少數族裔人士可按需要靈活安排時間進修 沒有收入或低收入人士更可申請學費豁免或學費資助 以廣東話訓練為例, 約 60 人次的少數族裔人士學員於 2016/17 年度入讀再培訓局的專設廣東話課程 第 79 頁

10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個 ERB 服務點 A2.30 再培訓局資助培訓機構, 舉辦地區推廣活動, 包括課程介紹 行業展覽 地區導賞團及招聘會, 讓市民大眾 ( 包括少數族裔人士 ) 掌握更多培訓及就業資訊, 以報讀再培訓局課程及求職 A2.31 再培訓局為高中學生 ( 包括少數族裔學生 ) 舉辦 學校職業講座, 向同學介紹就業市場的概況, 以及不同行業的發展 入行條件及晉升階梯等, 協助他們規劃進修及事業方向 A2.32 為使更多少數族裔人士能獲悉有關的培訓機會, 再培訓局已透過不同渠道向少數族裔團體派發以英語及六種少數族裔語言 ( 即印度語 烏爾都語 尼泊爾語 印尼語 菲律賓語及泰語 ) 印製的宣傳單張 再培訓局亦以英語印製課程總覽, 以及在以英語 烏爾都語及尼泊爾語出版的報章刊登廣告, 推廣適合少數族裔人士報讀的課程 再培訓局透過民政事務總署 大使計劃 支援服務下的社會福利機構, 向少數族裔人士派發宣傳單張 再培訓局亦會定期更新民政事務總署為少數族裔人士出版的 給少數族裔人士的服務指南 中有關再培訓局課程和服務資訊 A2.33 在 2013/14 及 2014/15 年度, 再培訓局與民政事務總署合作, 以試點形式於 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 舉辦課程試讀班, 以再培訓局一般技能培訓課程作為基礎,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兩小時的模擬課堂, 藉以提升他們對再培訓局課程的認識及興趣, 鼓勵他們報讀相關課程 自 2015/16 年度起, 再培訓局在支援服務中心開辦課程, 以外展方式透過各支援服務中心接觸少數族裔人士, 鼓勵他們入讀課程 職訓局 A2.34 職訓局一直致力提供各項職業專才教育課程 所有申請人, 不論種族或族裔, 只要符合入學要求, 均可報讀有關課程 職訓局轄下的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開辦的學士學位課程, 以及香港專業教育學院 香港知專設計學院 國際廚藝學院和海事訓練學院開辦的高級文憑課程, 主要使用英語作為教學語言 非華語學生如沒有香港中學文憑中國語文科考試成績, 職訓局將會個別考慮他們以其他中國語文資歷報讀有關課程, 例如 GCSE/IGCSE/GCE 的 第 80 頁

10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中文考試成績, 或香港中學文憑的應用學習中文 ( 非華語學生適 用 ) 考試成績 A2.35 職訓局在 2012/13 學年成立青年學院 ( 邱子文 ), 為學生提供多元 化的學習機會, 包括專為非華語學生而設的職業教育及培訓課 程, 以及為非華語學生和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供專項支援 在 2016/17 學年, 職訓局開辦了 20 個專為非華語學生而設的全日制 及兼讀制課程, 以照顧他們的特別學習需要, 約有 700 名非華語學 生修讀這些課程 A2.36 為配合非華語青年及成人的各類培訓需要, 職訓局開辦特定的職 業專才教育課程 這些課程包括適合中學離校生修讀的商科 設 計 酒店及旅遊文憑課程 ; 為高中學生而設的應用學習課程 為 待業待學青少年而設的職業發展培訓計劃 職業漢語基礎課程以 及為特定行業而設的短期課程 有關的專設課程資料, 可瀏覽職 訓局的網頁 ( A2.37 職訓局為就讀職前培訓課程的非華語學生提供多種支援服務, 以 建造業議會 協助他們處理學習上的問題及適應校園生活, 包括學術和學習支 援 升學及就業諮詢及輔導服務等 此外, 職訓局亦積極推動共 融文化的課外活動 A2.38 建造業議會 ( 議會 ) 一直推行多項措施, 以吸引少數族裔人士加 入建造業和提升他們的技能 措施包括通過少數族裔社團 工會 及有關的非政府機構為業界加強宣傳 ; 在少數族裔人士閱讀的社 團通訊刊物內刊登廣告 ; 舉辦少數族裔家庭同樂日 ; 在各區舉辦 招聘會,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就業機會 ; 以及到工地探訪, 鼓勵 少數族裔工人報讀議會舉辦的課程等 A2.39 議會為建造業工人及新入行人士提供各式各樣的資助培訓課程 所有申請人, 不論種族, 只要符合報讀要求, 均可獲考慮 A2.40 議會與承建商及工會舉辦的合作培訓計劃, 當中部分學員便屬少 數族裔人士 此外, 議會現時共提供 23 個採用英語教學的課程 ( 例如金屬棚架技能訓練 ), 主要滿足少數族裔人士的需要 第 81 頁

10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A2.41 為提升在職少數族裔普通工人的技能達至半熟練技術工人的水 平, 議會經諮詢尼泊爾 巴基斯坦及印度等少數族裔社團後, 在 2015 年 12 月推出 少數族裔技術提升課程 先導計劃 該項計 劃提供約 60 個培訓名額, 當中包括金屬棚架 普通焊接和水喉及 喉管裝置課程 鑑於先導計劃成效理想, 議會在 2017 年第一季開 始為少數族裔人士舉辦 少數族裔技術提升課程, 並增至五項 課程, 總培訓名額增至 160 個 A2.42 另一方面, 議會正在籌備 60 小時的 建造業職業廣東話課程, 少數族裔人士如能掌握基本建造業廣東話, 將有助融入工作環境 及提高安全意識 A2.43 目前, 議會已聘用三名少數族裔人員, 以加強對少數族裔的支 援 同時, 議會亦正招聘兩名全職通曉英語 廣東話及少數族裔 方言的人員協助教學 A2.44 為吸引少數族裔學生加入建造業, 議會將於今年聖誕假期期間舉 辦為期三日的體驗計劃, 讓少數族裔學生認識建造業及相關工 藝 公務員隊伍 A2.45 政府一直採取合適措施, 確保少數族裔人士與其他申請人一樣在 申請政府職位時享有平等機會 為向少數族裔提供更多加入政府 工作的機會, 公務員事務局已着手統籌全面檢視各公務員職系的 中文語文能力入職要求, 預計 2018 年年初完成 A2.III 社會福利 A2.46 在福利服務方面, 凡有需要的香港居民, 只要符合有關資格及條 件, 不論國籍或種族, 均有同等機會獲得社會福利服務 然而, 社署一向關注少數族裔人士的服務需要, 並透過多方面的服務, 包括家庭及兒童服務 青少年服務 醫務社會服務和各項社會保 障計劃等, 協助他們融入本地社區, 紓減他們面對的適應問題, 並提高他們的社會功能和自給自足的能力 A2.47 分布全港 由社署或非政府機構營辦的 65 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 兩間綜合服務中心為有需要的家庭 ( 包括少數族裔家庭 ), 提供 第 82 頁

10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一系列預防 支援和補救性的家庭服務 中心會不時按地區少數 族裔的需要舉辦各類型的小組及活動, 包括社交及康樂活動 社 區教育活動 支援小組 義工服務等 中心亦會透過家庭支援計 劃, 安排家庭支援大使主動接觸需要援助的少數族裔家庭, 並鼓 勵他們接受服務 A2.48 由香港基督教服務處營辦及由民政事務總署資助的少數族裔人士 支援服務中心 ( 融匯 ) 提供英語及七種少數族裔語言 ( 包括印尼 語 印度語 尼泊爾語 旁遮普語 他加祿語 泰語及烏爾都 語 ) 的傳譯及翻譯服務, 為福利服務單位提供電話傳譯或即場傳 譯服務, 以協助有語言溝通困難的少數族裔人士使用所需的社會 福利服務 社署已為轄下十個服務單位安裝視頻攝像設施, 以便 服務使用者 福利服務單位員工及中心的傳譯員在需要時可進行 三方視像會議 A2.49 社署熱線為少數族裔人士於致電社署熱線 < > 作福利服務 查詢時, 提供包含七種少數族裔語言的即時電話傳譯服務 A2.50 主要福利服務的單張除了以中 英文印製外, 更有印尼語 印度 語 尼泊爾語 他加祿語 泰語及烏爾都語的版本, 方便不同少 數族裔人士了解有關的服務 A2.51 社署在其網站設置捷徑圖示 少數族裔服務資訊, 方便少數族 裔人士 市民 社署職員及非政府機構同工獲取以不同少數族裔 語言編寫的相關服務資訊 A2.52 社署各服務單位已於中心接待處張貼以少數族裔語言翻譯的 為 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支援和傳譯服務 通告, 讓少數族裔人士到訪 中心時了解獲取社會福利服務和電話傳譯服務的渠道 此外, 當 少數族裔人士到訪服務單位查詢或尋求服務時會獲派發一份通告 供參閱 有關資訊亦已上載至社署網頁 A2.53 社署向部門各服務單位的社工 / 保障辦事處職員及非政府機構營辦 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 綜合服務中心的社工, 發放一份有關 服務 少數族裔人士的備忘錄 ( 下稱 備忘錄 ), 方便服務單位為 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服務時作為參考之用, 當中包括少數族裔人士 的文化及生活習慣 如何安排合適的傳譯 / 翻譯服務等 此外, 社 第 83 頁

10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署於轄下各行政區設有地區專責人員, 以支援社署同工向少數族 裔人士提供適切的服務 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 A2.54 低津計劃於 2016 年 5 月實施, 目標是鼓勵低收入家庭透過就業自 力更生, 並聚焦支援當中有兒童及青少年的家庭, 以紓緩跨 代貧窮 申請住戶只要符合計劃的申領資格, 不論住戶成員的國 籍或種族, 均同樣可獲得津貼 A2.55 計劃的小冊子和海報除提供中 英文版本外, 還翻譯成六種少數 族裔語言 41, 以方便少數族裔人士了解計劃詳情 申請表的參考 樣本亦備有六種少數族裔語言的翻譯版本供少數族裔申請者參 考 此外,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在職家庭津貼辦事 處的網站亦設置一個顯注的捷徑圖示 對少數族裔的支援服 務, 方便少數族裔人士取得以不同少數族裔語言編寫的低津資 訊 A2.56 民政事務總署資助的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亦協助向少數族 裔人士介紹低津計劃 此外, 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獲融匯協助, 接聽以少數族裔語言查詢低津計劃的電話查詢, 並在申請過程中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免費電話傳譯服務及視譯服務 A2.57 為接觸和協助少數族裔人士申請低津, 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亦為 少數族裔團體舉辦設有即時傳譯服務的低津計劃簡介會, 以及出 席由非政府機構為少數族裔人士舉辦的簡介會和申請表格填寫諮 詢會 A 年 10 月宣布的 行政長官 2017 年施政報告 公布了一系列改 善低津計劃的措施, 使更多在職住戶 ( 包括少數族裔住戶 ) 受 惠 改善措施包括將計劃擴展至一人住戶 放寬入息限額 全面 調高津貼金額等 低津計劃亦會易名為 在職家庭津貼 計劃 政府預計在 2018 年 4 月 1 日實施有關改善措施 A2.IV 醫療及衞生服務 A2.59 政府一向的政策是促進和保障市民的健康, 公營醫療服務為全體 41 六種少數族裔語言包括印度語 烏爾都語 尼泊爾語 印尼語 菲律賓語及泰語 第 84 頁

107 傳譯服務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市民提供, 不論其種族和人種 當局已採取具體措施, 方便少數 族裔人士使用公共醫療服務 A2.60 所有公立醫院 健康中心 診所及母嬰健康院都有多種少數族裔 語言的現場傳譯服務可供預約, 讓有需要的少數族裔人士在求診 時獲得傳譯員的現場協助 有關傳譯服務是免費的 其中醫院管 42 理局 ( 醫管局 ) 的服務承辦商有 18 種少數族裔語言的傳譯服務可 供選擇, 衞生署則透過民政事務總署資助的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 務中心 服務承辦商及聘請兼職法庭傳譯員提供傳譯服務 在公立醫院及診所的當眼處亦已張貼了以多種少數族裔文字解釋 有關傳譯服務申請安排的海報 A2.61 在 2016/17 財政年度, 醫管局轄下的公營醫院及診所曾提供約 次傳譯服務, 當中非緊急情況的傳譯佔大多數, 達 94% 在 2016/17 財政年度, 衞生署轄下的健康中心和診所則提供了約 800 次傳譯服務 為配合上升的傳譯服務需求, 醫管局在傳譯服務的 開支已由 2011/12 年度約 140 萬元增加至 2016/17 年度超過 700 萬元, 預計相關開支在 2017/18 年度會繼續上升 A2.62 為確保傳譯服務質素, 醫管局亦已透過傳譯服務承辦商, 安排為 所有傳譯員提供有關醫療知識的培訓, 包括安排大學講師向傳譯 員提供培訓, 讓他們掌握有關醫院運作 醫學術語和感染控制的 基本知識, 使他們為少數族裔求診者就醫療服務方面提供更快 更準確的傳譯服務 現時已有 104 位傳譯員接受了上述培訓 A2.63 另一方面, 在日常查詢 病人住院等情況下, 醫管局前線人員亦 42 醫管局服務承辦商 香港翻譯通服務 提供的傳譯服務涵蓋 18 種少數族裔語言, 分別是烏爾都語 印度語 旁遮普語 ( 上述三種均用於印度及巴基斯坦 ) 尼泊爾語 印尼語 泰語 他加祿語 ( 用於菲律賓 ) 越南語 韓語 孟加拉語 日本語 德語 法語 僧伽羅語 西班牙語 阿拉伯語 馬拉語及葡萄牙語 43 民政事務總署資助的融匯 - 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提供的傳譯服務涵蓋印度 巴基斯坦 ( 烏爾都語 印度語 旁遮普語 ) 印尼 ( 印尼語 ) 菲律賓 ( 他加祿語 ) 尼泊爾 ( 尼泊爾語 ) 泰國 ( 泰語 ) 的語言 44 衞生署由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僱用服務承辦商提供傳譯服務, 合約為期一年 服務承辦商除提供民政事務總署資助的融匯 - 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傳譯服務所涵蓋的七種語言外, 亦提供另外 11 種語言 ( 包括阿拉伯語 孟加拉語 法語 德語 日本語 韓語 馬拉語 葡萄牙語 僧伽羅語 西班牙語及越南語 ) 的傳譯服務 45 司法機構提供予其他政府部門參閱的兼職法庭傳譯員名單涵蓋 50 多種語言或方言 第 85 頁

108 醫護人員培訓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46 會使用 18 種少數族裔語言的回應提示卡 疾病資料單張及病人同 意書等, 與少數族裔人士溝通, 為他們提供衞生醫療資訊和安排 各種醫療服務 衞生署轄下的母嬰健康院亦備有五種少數族裔語 47 言的回應提示卡, 以便在沒有傳譯人員的情況下, 為少數族裔人 士提供兒童健康 產前及產後護理服務時使用 A2.64 除了醫護人員外, 醫院及診所詢問處職員 護士及文員等前線工 作人員的日常工作亦有頗多機會接觸少數族裔人士, 當局亦有為 他們提供適當的培訓, 提升他們與少數族裔病人溝通的技巧和對 少數族裔文化的知識, 並幫助他們熟習安排傳譯服務的程序, 確 保服務質素 在 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間, 超過 名醫管 局的各級職員曾接受有關服務少數族裔病人的訓練 當局亦有為 員工舉辦介紹少數族裔文化特質 反歧視條例及平等機會的多種 相關講座 為提升員工對平等機會議題的關注及認識, 衞生署為 員工提供有關平等機會的培訓 在 2012/13 年至 2016/17 年期間, 超 過 名衞生署各級職員曾接受有關反歧視及平等機會的培訓 衞生署亦把有關在工作領域推廣平等機會和文化敏感度的資料和 教材上載部門內聯網, 供員工參考 健康教育及醫療資訊傳遞 A2.65 在健康教育方面, 衞生署及醫管局一直通過多種渠道向不同群體 提供健康資訊, 鼓勵市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預防疾病, 以及 在身體不適時主動求醫 為了方便不諳中英文的市民 ( 例如一些 少數族裔人士 ) 直接了解不同的健康資訊, 衞生署及醫管局已將 一系列重點健康資訊翻譯成不同語文, 在互聯網 公立醫院及診 所等地方供市民索閱, 並分發至以少數族裔人士為服務對象的非 政府機構和宗教團體等 此外, 衞生署亦會就個別傳染病的最新 信息, 例如禽流感和中東呼吸綜合症, 以電郵通知有關的非政府 48 機構和宗教團體 醫管局亦備有 18 種少數族裔語言版本的疾病資 料單張, 內容涵蓋一些常見疾病的資料, 一些治療程序的資料, 46 包括醫管局服務承辦商涵蓋的 17 種語言 ( 即註 42 提及的少數族裔語言, 但減去斯里蘭卡用的僧伽羅語 ) 及俄語 47 提示卡的五種語言包括印尼語 印度語 尼泊爾語 泰語及烏爾都語 48 見註 46 第 86 頁

10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以及醫管局服務的細節等 醫管局於 2016 年在 智友站 設立了 疾病資訊專頁, 以八種語言, 包括泰文 印尼文 他加祿語 ( 菲 律賓語 ) 尼泊爾文 旁遮普文 ( 印度 ) 旁遮普文 ( 巴基斯 坦 ) 印度文 烏爾都文顯示癌症 慢性疾病及其他疾病的資 訊, 例如冠心病 慢性腎哀竭 糖尿病 腦退化 高血壓 中 風 不同癌症及精神科疾病等 醫管局將會繼續加強 智友站 網頁內容, 以提升少數族裔人士疾病管理和自我照顧的能力 此 外, 衞生署已發信給服務少數族裔人士的非政府機構, 邀請他們 向各個少數族裔團體宣傳有關 政府防疫注射計劃 及 疫苗資 助計劃 的資訊, 並發放 長者醫療券計劃 的訊息, 以確保有 關資訊得以廣泛發放 A2.66 醫管局於 2015 年中, 推出少數族裔專用網頁, 將醫管局現有官方 照顧宗教習俗 網站的主要內容, 翻譯成印度文 尼泊爾文 旁遮普文 ( 印 度 ) 旁遮普文 ( 巴基斯坦 ) 及烏爾都文五種語言 網頁內包括 了醫管局的簡介 急症室資料, 以及普通科門診的地址 聯絡電 話及診症時間 醫管局亦於 2017 年 2 月完成網頁更新, 加入多三種 語文, 包括泰文 印尼文及他加祿語 ( 菲律賓語 ), 令更多不同 族裔人士更容易了解醫管局的資訊 A2.67 除了語言之外, 一些少數族裔人士在宗教和文化習慣上亦可能與 普羅大眾有所分別, 在安排醫療服務時亦需格外留意 醫管局的 醫院已設定不同措施配合不同宗教背景病人的需要, 例如對不同 宗教背景的病人提供特別膳食安排 A2.V 融入社會 A2.68 民政事務總署透過地區網絡, 以多管齊下的方式, 提供以下 支援服務, 協助少數族裔人士融入社區 : 資訊發放 電台節目..資助五個以少數族裔語言廣播的電台節目 ( 印 尼語 印度語 尼泊爾語 泰語及烏爾都語 ) 為少數族裔 人士提供本地新聞 重要政府訊息和文化及娛樂資訊等 第 87 頁

11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網頁..設立提供六種少數族裔語言 ( 印尼語 印度語 尼泊爾語 泰語 他加祿語及烏爾都語 ) 版本的專設網頁 ( ), 介紹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支援服務 為新抵港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資訊..委託非政府機構在機場向新抵港的少數族裔人士派發資訊套及解答他們的查詢 服務指南..出版以英文及六種少數族裔語言編製的指南, 向少數族裔人士介紹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及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 適切支援 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 : 委託非政府機構營辦六間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和兩間分中心,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專設學習班 輔導服務 融和活動等 其中一間中心亦提供電話傳譯和翻譯服務, 協助少數族裔人士使用公共服務 社區支援小組..資助兩個社區支援小組以屬同一族裔的成員為巴基斯坦裔和尼泊爾裔居民提供適切的服務 地區為本融入社區計劃 : 舉辦包括適應課程 互助網絡 義工計劃和社區參觀等活動, 協助居住在服務需求較高的地區的少數族裔人士融入社區 大使計劃..推行兩個分別以少數族裔家庭和少數族裔青少年為對象的大使計劃, 由與他們背景及經驗相近的過來人擔任大使, 主動接觸有服務需要的少數族裔家庭和少數族裔青少年, 向他們介紹服務和活動, 並在有需要時轉介相關決策局和部門跟進 青少年文化交流學習計劃 : 提供青少年文化交流學習計劃, 主要在未有設立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的地區為他們提供語文班 功課輔導 學長計劃和戶外學習等活動 第 88 頁

11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二 :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與支援 促進種族和諧 促進種族和諧委員會 : 為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 委員與相關決策局和部門代表討論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服務和項目, 有關討論內容 ( 包括如何加強少數族裔服務的建議 ) 會被記錄並轉交相關決策局和部門跟進 融和獎學金..頒發獎學金予參與促進種族融和活動的學生 學校講座和巡迴展覽 : 舉辦以多元文化和種族和諧為題的學校講座和巡迴展覽 額外語文支援 與語文相關的資助計劃 : 資助少數族裔人士及內地新來港人士報考語文考試及報讀特定的語文課程 為少數族裔成年人提供的語文課程..委託非政府機構在未有設立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的地區為少數族裔成年人提供以日常溝通為題的語文課程 A2.VI 少數族裔對公共服務的認知和滿意程度研究 A2.69 政府已委託本地學術研究團隊進行專題研究, 以了解少數族裔人士對主要公共服務 ( 包括再培訓局 民政事務總署 勞工處及社署的服務 ) 的認知和滿意程度, 並提供改善建議 研究報告預計將於 2018 年初完成 第 89 頁

11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A3 統計附錄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概況整體住戶 / 人口數字表 A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整體情況,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整體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貧窮統計數據 : 政策介入前表 A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人士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貧窮統計數據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表 A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人士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詳細情況整體住戶 / 人口數字表 A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在職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貧窮統計數據 : 政策介入前表 A 年少數族裔貧窮住戶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在職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貧窮統計數據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表 A 年少數族裔貧窮住戶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表 A 年少數族裔在職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 2016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各類貧窮指標表 A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各類貧窮指標 第 90 頁

11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註 : 除另有說明外, 本附件的住戶數目及人口數字分別指家庭住戶數目及居住於家庭住戶人口 ( 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 ) 部分住戶數目及人數或會有所重疊 ( ) 括號中的數字指相關的 ( 貧窮 ) 住戶 / 人士佔所屬類別內所有 ( 貧窮 ) 家庭住戶 / 所有居住於 ( 貧窮 ) 家庭住戶人士的比例 < > 箭頭括號中的數字指相關的在職 ( 貧窮 ) 人士佔所屬類別內所有在職 ( 貧窮 ) 人士的比例 [ ] 方括號中的數字指相關的 ( 貧窮 ) 人士佔所屬年齡類別內所有 ( 貧窮 ) 人士的比例 (~) 數字為主體貧窮線分析框架下利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據所估算的貧窮住戶 / 貧窮人口 / 貧窮率及相關比例 (*) 除所有少數族裔人士外, 各族群人口指單一種族住戶族群組別內的人口 (^) 撫養比率 ( 人口 ) 指 18 歲以下 ( 少年兒童撫養比率 ) 和 65 歲及以上 ( 長者撫養比率 ) 人口數目相對每千名 18 至 64 歲人口的比率 (#) 撫養比率 ( 經濟 ) 是指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的數目相對每千名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的比率 ( ) 由於抽樣誤差較大, 數目少於或等於 100 的估計或基於這些估計而編製的相關統計數字 ( 如百分比 比率和中位數 ), 在表內不予公布 (&) 全港人口的失業率為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的結果所得, 而少數族裔的相關數字則為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的結果 請參閱第 3.40 段有關失業相關統計數字的局限 ( ) 由於政策介入項目的行政記錄沒有相關族裔的資料, 有關的政策介入後貧窮差距估算的準確度較低, 故不予公布 (-) 不適用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個別項目的數字加起來可能與總數略有出入 由於四捨五入關係, 百分比的總和可能不等於 100% 除了貧窮率外, 所有數據的增減均以未經進位的數字計算 增減率以未經進位的數字計算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 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及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第 91 頁

11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1: 2016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整體情況,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住戶數目 (i) (ii) 住戶人數 印度住戶 巴基斯坦住戶 尼泊爾住戶 其他南亞裔住戶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社會特徵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iv) (v)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住屋特徵 整體數字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區議會分區 南亞裔住戶 南亞裔住戶, 當中 :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大埔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92 頁

11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1: 2016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整體情況,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 續 ) 整體數字 泰國住戶 印尼住戶 菲律賓住戶 日韓住戶 白人住戶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住戶數目 (i) 住戶人數 1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ii) 社會特徵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v) 區議會分區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大埔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93 頁

11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2: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整體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 人數 (i) 住戶人數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印度人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ii) 社會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v) 整體數字 - 居於相應住戶族群組別人數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區議會分區 南亞裔人士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大埔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94 頁

11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2: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整體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 ( 續 ) 整體數字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人數 居於相應住戶族群組別人數 (i) 住戶人數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1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ii) 社會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v) 區議會分區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大埔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95 頁

11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3: 2016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住戶數目 (i) (ii) 住戶人數 印度住戶 巴基斯坦住戶 尼泊爾住戶 其他南亞裔住戶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社會特徵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iv) (v) 政策介入前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住屋特徵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區議會分區 南亞裔住戶 南亞裔住戶, 當中 :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600 大埔 500 沙田 800 西貢 離島 第 96 頁

11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3: 2016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前 泰國住戶 印尼住戶 菲律賓住戶 日韓住戶 白人住戶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住戶數目 (i) 住戶人數 1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ii) 社會特徵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v) 區議會分區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800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600 大埔 500 沙田 800 西貢 離島 第 97 頁

12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4: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 人數 (i) 住戶人數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印度人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ii) 社會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v) 政策介入前 - 居於相應住戶族群組別人數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區議會分區 南亞裔人士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大埔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98 頁

12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4: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前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人數 居於相應住戶族群組別人數 (i) 住戶人數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1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ii) 社會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v) 區議會分區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大埔 900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99 頁

12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5: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整體 (i) 住戶人數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印度人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ii) 社會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v) 政策介入前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區議會分區 南亞裔人士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大埔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100 頁

12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5: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前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整體 (i) 住戶人數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1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35.8 (ii) 社會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40.1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v) 區議會分區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29.4 大埔 15.4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101 頁

12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6: 2016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住戶數目 (i) (ii) 住戶人數 印度住戶 巴基斯坦住戶 尼泊爾住戶 其他南亞裔住戶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社會特徵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iv) (v)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住屋特徵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區議會分區 南亞裔住戶 南亞裔住戶, 當中 :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600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500 大埔 500 沙田 700 西貢 離島 第 102 頁

12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6: 2016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泰國住戶 印尼住戶 菲律賓住戶 日韓住戶 白人住戶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住戶數目 (i) 住戶人數 1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900 (ii) 社會特徵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v) 區議會分區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600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500 大埔 500 沙田 700 西貢 900 離島 第 103 頁

12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7: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 人數 (i) 住戶人數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印度人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ii) 社會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v)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 居於相應住戶族群組別人數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區議會分區 南亞裔人士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800 大埔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104 頁

12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7: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貧窮情況, 按選定族群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人數 居於相應住戶族群組別人數 (i) 住戶人數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1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ii) 社會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v) 區議會分區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800 大埔 800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105 頁

12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8: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整體 (i) 住戶人數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印度人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ii) 社會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v)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區議會分區 南亞裔人士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24.3 大埔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106 頁

12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1.8: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士貧窮率, 按選定族群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整體 (i) 住戶人數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1 人 人 人 人 人 人及以上 27.5 (ii) 社會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有兒童住戶 名兒童 名兒童 名兒童及以上 33.4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iii) 經濟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iv) 住屋特徵 ( 相應住戶族群組別 *)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v) 區議會分區 中西區 灣仔 東區 南區 油尖旺 深水埗 九龍城 黃大仙 觀塘 葵青 荃灣 屯門 元朗 北區 24.3 大埔 14.0 沙田 西貢 離島 第 107 頁

13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1: 2016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 住戶數目 (i) 住戶人數 (ii) 社會特徵 (iii) 經濟特徵 (iv)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住屋特徵 劃分 (v)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其他住戶特徵 3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其他 整體數字 6 人及以上 有兒童住戶 1 名兒童 2 名兒童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自置居所住戶 -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南亞裔住戶 印度住戶 南亞裔住戶, 當中 : 巴基斯坦住戶 尼泊爾住戶 其他南亞裔住戶 (19.0%) (22.7%) (18.0%) (10.4%) (40.0%) (23.2%) (19.5%) (21.6%) (21.1%) (13.2%) (24.9%) (34.8%) (26.4%) (27.4%) (23.0%) (26.3%) (10.8%) (26.2%) (16.7%) (22.4%) (25.9%) (20.3%) (21.9%) (15.9%) (22.9%) (18.7%) (19.9%) (8.8%) (5.2%) (17.7%) (10.2%) (6.2%) (5.4%) (7.3%) (2.8%) (24.3%) (5.6%) (3.0%) (1.9%) (46.6%) (44.8%) (61.5%) (45.5%) (20.1%) (38.6%) (27.9%) (25.1%) (26.7%) (15.2%) (30.2%) (14.5%) (20.8%) (17.3%) (15.4%) (16.4%) (19.8%) (13.5%) (14.3%) (9.4%) (6.1%) (1.8%) (26.4%) (1.8%) (3.6%) (1.2%) (53.4%) (55.2%) (38.5%) (54.5%) (79.9%) (61.4%) (72.1%) (1.9%) (1.4%) (3.2%) (2.3%) (3.5%) (2.9%) (93.8%) (95.4%) (87.4%) (96.6%) (85.2%) (89.7%) (81.1%) (91.5%) (93.1%) (82.7%) (95.5%) (82.9%) (87.8%) (79.0%) (6.2%) (4.6%) (12.6%) (3.4%) (14.8%) (10.3%) (18.9%) (14.4%) (11.0%) (42.6%) (5.1%) (14.5%) (30.4%) (65.5%) (59.1%) (46.6%) (85.4%) (67.7%) (51.5%) (16.5%) (15.9%) (23.6%) (8.0%) (8.3%) (19.4%) (28.0%) (48.5%) (8.8%) (12.4%) (3.2%) (6.5%) (10.2%) (11.9%) (16.7%) (7.1%) (11.2%) (4.8%) (1.8%) (9.2%) (16.1%) (31.8%) (4.2%) (6.3%) (2.7%) (6.0%) (4.6%) 所有住戶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平均住戶人數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數目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經濟撫養比率 # 人口撫養比率 ^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所有住戶 第 108 頁

13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1: 2016 年少數族裔住戶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住戶族群組別 劃分 ( 續 ) 整體數字 泰國住戶 印尼住戶 菲律賓住戶 日韓住戶 白人住戶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所有住戶 住戶數目 (i) 住戶人數 (ii) 社會特徵 (iii) 經濟特徵 (iv)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6 人及以上 有兒童住戶 1 名兒童 2 名兒童 住屋特徵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其他 (v)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其他住戶特徵 3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自置居所住戶 -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54.0%) (64.8%) (33.8%) (57.3%) (52.6%) (23.2%) (19.5%) (28.1%) (22.2%) (19.4%) (15.9%) (21.9%) (26.4%) (27.4%) (11.6%) (9.8%) (20.6%) (13.4%) (9.5%) (22.4%) (25.9%) (16.2%) (11.1%) (11.6%) (18.7%) (19.9%) (7.7%) (1.9%) (3.6%) (6.2%) (5.4%) (2.4%) (0.8%) (3.0%) (1.9%) (12.0%) (10.6%) (38.1%) (26.7%) (24.2%) (38.6%) (27.9%) (8.2%) (7.3%) (21.9%) (13.7%) (10.0%) (20.8%) (17.3%) (11.0%) (11.0%) (11.1%) (14.3%) (9.4%) (5.1%) (2.0%) (3.0%) (3.6%) (1.2%) (88.0%) (89.4%) (61.9%) (73.3%) (75.8%) (61.4%) (72.1%) (7.6%) (0.6%) (3.5%) (2.9%) (79.8%) (61.4%) (89.5%) (93.8%) (92.2%) (89.7%) (81.1%) (78.3%) (61.4%) (89.0%) (92.2%) (90.8%) (87.8%) (79.0%) (20.2%) (38.6%) (10.5%) (6.2%) (7.8%) (10.3%) (18.9%) (36.8%) (24.8%) (7.8%) (0.7%) (14.5%) (30.4%) (55.9%) (48.2%) (81.9%) (67.2%) (73.5%) (51.5%) (16.5%) (5.4%) (15.2%) (5.5%) (13.9%) (17.9%) (28.0%) (48.5%) (2.1%) (7.4%) (7.9%) (11.9%) (16.7%) (11.2%) (3.5%) (6.6%) (10.0%) (16.1%) (31.8%) (11.8%) (4.8%) (18.2%) (8.0%) (6.0%) (4.6%) 所有住戶 13,100 10,000 20,000 41,000 59,000 31,300 24,900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17,300 12,000 22,000 45,000 65,000 36,000 30,000 平均住戶人數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數目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經濟撫養比率 # 人口撫養比率 ^ 第 109 頁

13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2: 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 A. 人數 (i) 性別 (ii) 年齡 (iii) 出生地點 (iv) 經濟活動身分 B. 18 歲及以上人口 (i) 居港年期 (ii) 男 女 18 至 64 歲人士 65 歲及以上長者 香港 香港以外 從事經濟活動 在職 非從事經濟活動 少於 7 年 10 年及以上 婚姻狀況 已婚 從未結婚 整體數字 18 歲以下兒童 7 年至少於 10 年 離婚 / 分居 / 喪偶 C. 18 至 64 歲人士 (i) 教育程度 南亞裔人士 印度人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53.7%) (53.2%) (57.1%) (52.0%) (52.9%) (50.4%) (48.0%) (46.3%) (46.8%) (42.9%) (48.0%) (47.1%) (49.6%) (52.0%) (24.3%) (22.4%) (37.1%) (19.1%) (14.5%) (23.6%) (14.7%) (70.2%) (69.4%) (59.4%) (78.1%) (75.5%) (69.1%) (69.5%) (5.5%) (8.2%) (3.6%) (2.8%) (10.0%) (7.3%) (15.7%) (30.0%) (20.9%) (37.7%) (36.9%) (26.4%) (31.1%) (63.8%) (70.0%) (79.1%) (62.3%) (63.1%) (73.6%) (68.9%) (36.2%) (52.3%) (52.8%) (35.0%) (62.8%) (59.9%) (52.2%) (52.8%) (49.5%) (50.0%) (31.8%) (60.2%) (58.3%) (49.8%) (49.9%) (47.7%) (47.2%) (65.0%) (37.2%) (40.1%) (47.8%) (47.2%) [32.5%] [37.7%] [22.3%] [30.2%] [41.2%] [30.5%] [4.7%] [10.0%] [7.0%] [11.9%] [12.5%] [10.6%] [8.9%] [2.5%] [57.6%] [55.3%] [65.8%] [57.3%] [48.2%] [60.6%] [92.8%] [75.8%] [76.3%] [72.4%] [78.5%] [67.0%] [68.6%] [60.6%] [19.5%] [18.3%] [22.3%] [18.4%] [26.1%] [22.8%] [27.8%] [4.7%] [5.5%] [5.4%] [3.1%] [7.0%] [8.6%] [11.6%] 小學及以下初中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8.9%] [14.2%] [38.7%] [38.1%] [4.4%] [8.0%] [23.1%] [64.4%] [19.8%] [20.7%] [36.0%] [23.4%] [8.0%] [17.4%] [59.0%] [15.6%] [9.7%] [17.8%] [33.7%] [38.8%] [7.5%] [10.8%] [26.4%] [55.3%] [11.7%] [16.9%] [31.5%] [39.9%] 其他指標年齡中位數 至 24 歲就學比率 (%) 至 34 歲已婚比例 (%) 勞動人口參與率 (%) 男 (%) 女 (%)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第 110 頁

13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2:2016 年少數族裔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 ( 續 ) 整體數字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A. 人數 (i) 性別 (ii) 年齡 (iii) 出生地點 (iv) 經濟活動身分 B. 18 歲及以上人口 (i) 居港年期 (ii) 男 女 18 歲以下兒童 18 至 64 歲人士 65 歲及以上長者 香港 香港以外 從事經濟活動 在職 非從事經濟活動 少於 7 年 7 年至少於 10 年 10 年及以上 婚姻狀況 已婚 從未結婚 離婚 / 分居 / 喪偶 C. 18 至 64 歲人士 (i) 教育程度 (15.5%) (17.5%) (38.7%) (47.5%) (63.2%) (50.4%) (48.0%) (84.5%) (82.5%) (61.3%) (52.5%) (36.8%) (49.6%) (52.0%) (5.6%) (4.6%) (19.1%) (18.0%) (18.0%) (23.6%) (14.7%) (82.6%) (78.0%) (74.9%) (76.9%) (75.4%) (69.1%) (69.5%) (11.9%) (17.4%) (6.0%) (5.2%) (6.6%) (7.3%) (15.7%) (6.1%) (6.6%) (20.2%) (8.4%) (14.7%) (31.1%) (63.8%) (93.9%) (93.4%) (79.8%) (91.6%) (85.3%) (68.9%) (36.2%) (53.6%) (40.9%) (58.1%) (58.1%) (64.1%) (52.2%) (52.8%) (51.1%) (40.0%) (56.5%) (56.3%) (62.1%) (49.8%) (49.9%) (46.4%) (59.1%) (41.9%) (41.9%) (35.9%) (47.8%) (47.2%) [13.2%] [22.5%] [20.4%] [47.5%] [46.6%] [30.5%] [4.7%] [4.9%] [6.9%] [12.1%] [11.2%] [11.7%] [8.9%] [2.5%] [81.9%] [70.7%] [67.5%] [41.3%] [41.6%] [60.6%] [92.8%] [68.7%] [77.7%] [69.7%] [73.7%] [67.0%] [68.6%] [60.6%] [6.8%] [10.9%] [20.7%] [20.6%] [26.9%] [22.8%] [27.8%] [24.5%] [11.4%] [9.6%] [5.8%] [6.0%] [8.6%] [11.6%] 小學及以下初中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38.5%] [24.8%] [20.9%] [15.8%] [23.2%] [21.6%] [35.9%] [19.3%] [3.9%] [9.3%] [30.8%] [56.0%] [1.4%] [1.0%] [10.3%] [87.3%] [1.6%] [2.5%] [10.7%] [85.2%] [7.5%] [10.8%] [26.4%] [55.3%] [11.7%] [16.9%] [31.5%] [39.9%] 其他指標年齡中位數 至 24 歲就學比率 (%) 至 34 歲已婚比例 (%) 勞動人口參與率 (%) 男 (%) 女 (%) 第 111 頁

13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3: 2016 年少數族裔在職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 在職人口 (i) 教育程度 (ii) (iii) 職業 行業 (iv)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v) 小學及以下 初中 專上教育 文書支援人員 工藝及有關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非技術工人 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輔助專業人員 其他 製造 建造 進出口及批發 零售 運輸 倉庫 郵政及速遞服務 住宿及膳食服務 資訊及通訊 金融及保險 地產 專業及商用服務 公共行政 教育 人類醫療保健及社工活動 雜項社會及個人服務 其他 整體數字 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南亞裔人士 印度人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6.8%> <3.5%> <16.1%> <6.9%> <5.7%> <5.6%> <9.7%> <14.2%> <7.7%> <20.0%> <18.0%> <21.0%> <9.9%> <16.2%> <39.3%> <22.6%> <39.5%> <59.1%> <27.0%> <24.8%> <31.5%> <39.7%> <66.2%> <24.3%> <15.9%> <46.3%> <59.7%> <42.6%> <6.7%> <8.5%> <9.3%> <3.2%> <11.2%> <7.2%> <15.5%> <22.6%> <16.0%> <16.6%> <31.6%> <24.9%> <18.5%> <18.9%> <8.3%> <1.1%> <6.4%> <17.7%> <3.8%> <6.2%> <3.0%> <2.4%> <6.5%> <2.4%> <1.9%> <4.8%> <21.6%> <7.2%> <35.3%> <33.0%> <13.9%> <12.7%> <13.7%> <15.6%> <29.3%> <9.8%> <3.2%> <14.9%> <21.7%> <10.8%> <6.6%> <12.6%> <3.3%> <1.2%> <7.3%> <11.5%> <7.7%> <15.4%> <22.9%> <12.5%> <7.6%> <20.3%> <22.6%> <22.4%> <0.1%> <1.8%> <1.8%> <3.4%> <1.0%> <2.3%> <3.9%> <16.9%> <3.6%> <19.8%> <30.9%> <11.1%> <8.6%> <9.4%> <13.4%> <25.2%> <11.2%> <1.6%> <13.0%> <12.3%> <10.6%> <6.4%> <7.4%> <11.1%> <3.7%> <5.6%> <6.7%> <10.0%> <5.6%> <7.6%> <8.9%> <2.7%> <7.7%> <9.7%> <21.5%> <13.1%> <10.3%> <34.1%> <25.8%> <15.1%> <9.0%> <3.9%> <7.4%> <2.7%> <0.7%> <4.0%> <4.0%> <7.8%> <16.0%> <3.4%> <8.9%> <11.5%> <7.2%> <12.4%> <7.7%> <17.1%> <16.2%> <9.8%> <15.2%> <15.7%> <6.7%> <8.7%> <8.3%> <3.6%> <9.0%> <12.5%> <16.6%> <2.9%> <1.3%> <4.4%> <7.1%> <3.6%> <3.4%> <0.6%> <2.1%> <0.4%> <0.6%> 男女合計 15,000 22,000 12,800 12,600 12,000 20,000 15,500 男 16,200 26,300 12,800 14,500 13,000 26,300 16,500 女 12,000 15,500 12,000 11,300 10,400 13,500 14,000 其他指標 失業率 &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第 112 頁

13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3: 2016 年少數族裔在職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 ( 續 ) 整體數字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在職人口 (i) 教育程度 (ii) (iii) 職業 行業 (iv)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v) 小學及以下 初中 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文書支援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工藝及有關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非技術工人 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輔助專業人員 其他 製造 建造 進出口及批發 零售 運輸 倉庫 郵政及速遞服務 住宿及膳食服務 資訊及通訊 金融及保險 地產 專業及商用服務 公共行政 教育 人類醫療保健及社工活動 雜項社會及個人服務 其他 <37.2%> <24.5%> <2.6%> <1.5%> <0.5%> <5.6%> <9.7%> <27.9%> <21.1%> <9.3%> <2.4%> <9.9%> <16.2%> <20.8%> <30.1%> <28.4%> <7.7%> <9.2%> <24.8%> <31.5%> <14.1%> <24.3%> <59.7%> <90.1%> <87.9%> <59.7%> <42.6%> <4.1%> <7.3%> <9.4%> <6.2%> <4.1%> <7.2%> <15.5%> <45.1%> <29.9%> <34.0%> <12.2%> <4.7%> <18.5%> <18.9%> <3.5%> <3.7%> <1.1%> <0.6%> <3.8%> <6.2%> <2.2%> <0.3%> <1.9%> <4.8%> <36.4%> <35.1%> <14.4%> <1.8%> <12.7%> <13.7%> <3.0%> <4.0%> <8.3%> <39.0%> <36.2%> <21.7%> <10.8%> <7.3%> <10.7%> <21.7%> <11.5%> <7.7%> <6.1%> <14.3%> <23.3%> <31.0%> <30.5%> <22.6%> <22.4%> <0.1%> <2.2%> <3.1%> <2.4%> <2.3%> <3.9%> <6.3%> <5.8%> <1.9%> <4.2%> <8.6%> <9.4%> <3.5%> <4.0%> <6.0%> <23.6%> <11.5%> <12.3%> <10.6%> <7.7%> <18.7%> <5.9%> <5.7%> <4.5%> <6.7%> <10.0%> <2.7%> <6.2%> <8.9%> <9.8%> <9.6%> <7.7%> <9.7%> <28.6%> <27.3%> <28.5%> <7.0%> <4.0%> <15.1%> <9.0%> <2.8%> <3.1%> <5.9%> <4.0%> <4.0%> <4.2%> <7.5%> <19.5%> <19.4%> <11.5%> <7.2%> <25.6%> <17.9%> <11.4%> <14.5%> <18.1%> <15.2%> <15.7%> <4.1%> <3.9%> <13.6%> <8.9%> <18.8%> <12.5%> <16.6%> <17.3%> <9.7%> <7.4%> <2.9%> <1.4%> <3.6%> <3.4%> <0.4%> <0.6%> 男女合計 10,500 10,800 12,200 33,800 50,000 20,000 15,500 男 16,000 16,000 14,000 42,000 58,000 26,300 16,500 女 10,000 10,000 11,800 25,000 30,000 13,500 14,000 其他指標 失業率 & 第 113 頁

13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4: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住戶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住戶族群 住戶數目 (i) 住戶人數 (ii) 社會特徵 (iii) 經濟特徵 (iv)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住屋特徵 組別劃分 (v)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其他住戶特徵 政策介入前 6 人及以上 有兒童住戶 1 名兒童 2 名兒童 3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南亞裔住戶 印度住戶 南亞裔住戶, 當中 : 巴基斯坦住戶 尼泊爾住戶 其他南亞裔住戶 (14.1%) (16.8%) (11.9%) (50.1%) (20.8%) (30.0%) (11.7%) (18.7%) (7.4%) (9.2%) (23.2%) (32.8%) (24.5%) (28.0%) (10.5%) (44.1%) (24.5%) (18.9%) (23.4%) (26.7%) (17.9%) (34.7%) (19.7%) (13.2%) (12.0%) (21.9%) (6.5%) (3.7%) (14.2%) (30.5%) (5.2%) (1.4%) (65.2%) (52.8%) (77.7%) (66.2%) (37.2%) (46.5%) (25.6%) (26.0%) (27.2%) (14.9%) (42.0%) (32.4%) (21.6%) (14.4%) (19.5%) (19.7%) (21.5%) (20.1%) (17.6%) (9.1%) (19.7%) (41.3%) (7.3%) (2.1%) (34.8%) (47.2%) (22.3%) (33.8%) (62.8%) (53.5%) (74.4%) (2.5%) (7.7%) (5.7%) (74.5%) (69.8%) (78.8%) (80.4%) (48.5%) (59.4%) (38.3%) (66.4%) (60.4%) (70.7%) (73.6%) (40.6%) (51.4%) (34.5%) (25.5%) (30.2%) (21.2%) (19.6%) (51.5%) (40.6%) (61.7%) (32.8%) (31.1%) (52.8%) (33.3%) (48.7%) (50.9%) (37.7%) (42.6%) (81.8%) (48.5%) (32.1%) (8.7%) (11.6%) (25.6%) (27.8%) (39.1%) (3.0%) (3.7%) (10.4%) (23.8%) (24.8%) (35.4%) (4.8%) (6.8%) (3.5%) 所有住戶 12,000 10,000 14,200 12,000 5,700 8,900 2,600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13,500 13,100 15,200 12,000 10,800 12,100 11,000 平均住戶人數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數目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經濟撫養比率 # 人口撫養比率 ^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所有住戶 ~ 第 114 頁

13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4: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住戶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住戶族群 組別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前 泰國住戶 印尼住戶 菲律賓住戶 日韓住戶 白人住戶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所有住戶 ~ 住戶數目 (i) 住戶人數 (ii) 社會特徵 (iii) 經濟特徵 (iv)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6 人及以上 有兒童住戶 1 名兒童 2 名兒童 住屋特徵 (v)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其他住戶特徵 3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63.4%) (44.2%) (38.5%) (69.3%) (63.9%) (20.8%) (30.0%) (34.9%) (10.6%) (12.8%) (23.2%) (32.8%) (22.7%) (8.9%) (24.5%) (18.9%) (16.8%) (9.3%) (19.7%) (13.2%) (6.5%) (3.7%) (5.2%) (1.4%) (46.6%) (22.1%) (25.5%) (46.5%) (25.6%) (19.7%) (16.7%) (21.6%) (14.4%) (23.3%) (7.4%) (17.6%) (9.1%) (7.3%) (2.1%) (86.1%) (84.5%) (53.4%) (77.9%) (74.5%) (53.5%) (74.4%) (18.7%) (7.7%) (5.7%) (22.7%) (56.0%) (37.3%) (33.1%) (59.4%) (38.3%) (22.7%) (54.5%) (19.7%) (51.4%) (34.5%) (79.2%) (77.3%) (44.0%) (62.7%) (66.9%) (40.6%) (61.7%) (66.2%) (40.1%) (20.5%) (33.3%) (48.7%) (25.7%) (20.1%) (59.0%) (37.5%) (25.1%) (32.1%) (8.7%) (22.7%) (36.6%) (53.1%) (27.8%) (39.1%) (3.0%) (3.7%) (18.9%) (34.9%) (50.1%) (24.8%) (35.4%) (12.7%) (23.9%) (18.6%) (6.8%) (3.5%) 所有住戶 6,000 5,500 8,100 3, ,900 2,600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11,800 12,400 7,800 5,000 12,100 11,000 平均住戶人數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數目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經濟撫養比率 # 人口撫養比率 ^ 第 115 頁

13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5: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 A. 人數 (i) 性別 (ii) 年齡 (iii) 出生地點 (iv) 經濟活動身分 B. 18 歲及以上人口 (i) 居港年期 (ii) 男 女 政策介入前 18 歲以下兒童 18 至 64 歲人士 65 歲及以上長者 香港 香港以外 從事經濟活動 在職 非從事經濟活動 少於 7 年 7 年至少於 10 年 10 年及以上 婚姻狀況 已婚 從未結婚 離婚 / 分居 / 喪偶 C. 18 至 64 歲人士 (i) 教育程度 南亞裔人士 印度人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52.0%) (48.2%) (53.9%) (52.7%) (49.4%) (45.3%) (46.1%) (48.0%) (51.8%) (46.1%) (47.3%) (50.6%) (54.7%) (53.9%) (36.2%) (27.1%) (46.0%) (26.8%) (22.0%) (30.5%) (17.0%) (57.3%) (61.2%) (50.2%) (68.7%) (59.9%) (55.9%) (47.7%) (6.6%) (11.7%) (3.7%) (4.5%) (18.0%) (13.6%) (35.4%) (39.2%) (24.7%) (44.3%) (44.8%) (33.6%) (38.4%) (60.8%) (75.3%) (55.7%) (55.2%) (66.4%) (61.6%) (27.8%) (29.8%) (22.9%) (36.4%) (29.8%) (24.8%) (20.8%) (23.2%) (25.8%) (18.6%) (29.9%) (27.3%) (19.9%) (17.4%) (72.2%) (70.2%) (77.1%) (63.6%) (70.2%) (75.2%) (79.2%) [26.1%] [36.1%] [19.3%] [23.9%] [37.0%] [21.2%] [10.4%] [7.2%] [10.4%] [10.7%] [22.0%] [6.3%] [63.5%] [56.8%] [70.3%] [65.4%] [41.1%] [72.5%] [76.0%] [71.5%] [78.5%] [78.5%] [68.5%] [65.2%] [60.1%] [18.0%] [20.3%] [16.1%] [19.5%] [15.8%] [20.5%] [20.3%] [6.0%] [8.2%] [5.4%] [15.7%] [14.3%] [19.6%] 小學及以下初中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18.8%] [19.2%] [43.6%] [18.4%] [9.7%] [15.2%] [46.3%] [28.7%] [27.4%] [23.0%] [34.9%] [14.7%] [13.1%] [16.8%] [55.4%] [14.8%] [17.7%] [18.1%] [45.9%] [18.3%] [16.9%] [20.7%] [35.3%] [27.1%] [18.9%] [24.8%] [36.3%] [20.1%] 其他指標年齡中位數 至 24 歲就學比率 (%) 至 34 歲已婚比例 (%) 勞動人口參與率 (%) 男 (%) 女 (%)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 第 116 頁

13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5: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前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 A. 人數 (i) 性別 (ii) 年齡 (iii) 出生地點 (iv) 經濟活動身分 B. 18 歲及以上人口 (i) 居港年期 (ii) 男 女 18 歲以下兒童 18 至 64 歲人士 65 歲及以上長者 香港 香港以外 從事經濟活動 在職 非從事經濟活動 少於 7 年 7 年至少於 10 年 10 年及以上 婚姻狀況 已婚 從未結婚 離婚 / 分居 / 喪偶 C. 18 至 64 歲人士 (i) 教育程度 (13.7%) (16.4%) (37.7%) (34.7%) (62.1%) (45.3%) (46.1%) (86.3%) (83.6%) (62.3%) (65.3%) (37.9%) (54.7%) (53.9%) (9.6%) (23.6%) (20.3%) (16.6%) (30.5%) (17.0%) (73.8%) (69.7%) (62.8%) (62.3%) (67.4%) (55.9%) (47.7%) (16.6%) (26.5%) (13.5%) (17.5%) (16.0%) (13.6%) (35.4%) (10.5%) (6.4%) (26.9%) (11.4%) (25.2%) (38.4%) (89.5%) (93.6%) (73.1%) (88.6%) (74.8%) (61.6%) (29.7%) (19.2%) (32.0%) (18.6%) (31.4%) (24.8%) (20.8%) (24.7%) (19.2%) (29.7%) (10.6%) (20.3%) (19.9%) (17.4%) (70.3%) (80.8%) (68.0%) (81.4%) (68.6%) (75.2%) (79.2%) [31.2%] [15.1%] [31.1%] [27.9%] [21.2%] [5.7%] [7.2%] [4.6%] [6.3%] [91.9%] [63.1%] [77.8%] [64.6%] [67.5%] [72.5%] [68.0%] [72.8%] [59.3%] [60.8%] [60.7%] [65.2%] [60.1%] [12.2%] [23.2%] [23.1%] [29.4%] [20.5%] [20.3%] [27.8%] [14.9%] [17.5%] [16.1%] [9.9%] [14.3%] [19.6%] 小學及以下初中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47.9%] [19.6%] [23.6%] [8.8%] [19.3%] [26.9%] [40.8%] [13.0%] [5.5%] [16.7%] [41.8%] [35.9%] [74.7%] [11.2%] [15.0%] [14.5%] [59.3%] [16.9%] [20.7%] [35.3%] [27.1%] [18.9%] [24.8%] [36.3%] [20.1%] 其他指標年齡中位數 至 24 歲就學比率 (%) 至 34 歲已婚比例 (%) 勞動人口參與率 (%) 男 (%) 女 (%) 第 117 頁

14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6: 2016 年少數族裔在職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 在職人口 (i) 教育程度 (ii) 職業 (iii) 行業 劃分 印度人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14.0%> <27.7%> <13.6%> <17.4%> <24.9%> <24.6%> <23.9%> <25.6%> <26.1%> <27.9%> <45.0%> <41.2%> <39.2%> <54.9%> <53.7%> <36.8%> <39.3%> <16.1%> <27.7%> <9.2%> <15.3%> <23.5%> <15.4%> <13.0%> <20.4%> <12.7%> <34.1%> <11.3%> <12.0%> <31.5%> <40.3%> <26.0%> <31.4%> <32.7%> <25.4%> <10.1%> <26.7%> <5.8%> <10.3%> <6.1%> <9.4%> <5.4%> <9.0%> <28.4%> <11.3%> <39.5%> <30.1%> <29.8%> <31.8%> <2.2%> <2.3%> <1.2%> <2.0%> <0.5%> <8.2%> <11.2%> <6.4%> <8.6%> <10.7%> <9.4%> 700 <0.3%> <2.3%> <3.7%> <20.0%> <18.6%> <33.9%> <11.8%> <12.2%> <7.8%> <10.1%> <9.2%> <6.7%> <9.1%> <13.2%> <18.9%> <17.3%> <13.9%> <13.2%> <6.5%> <10.3%> <9.9%> <12.6%> <24.1%> <38.5%> <9.4%> <29.6%> <25.2%> <12.7%> <1.5%> <3.2%> <2.1%> <15.3%> <8.8%> <19.5%> <17.4%> <15.3%> <15.1%> <4.1%> <5.3%> <7.9%> <3.1%> <4.7%> <8.8%> <2.2%> <1.0%> <1.0%> (iv)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男女合計 10,000 8,000 11,500 10,000 10,000 9,100 9,400 男 11,000 10,000 11,800 10,400 10,000 10,000 11,000 女 8,000 6,000 9,100 8,000 8,000 7,000 (v) 小學及以下 初中 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其他指標 政策介入前 文書支援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工藝及有關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非技術工人 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輔助專業人員 其他 製造 建造 進出口及批發 零售 運輸 倉庫 郵政及速遞服務 住宿及膳食服務 資訊及通訊 金融及保險 地產 專業及商用服務 公共行政 教育 人類醫療保健及社工活動 雜項社會及個人服務 其他 南亞裔人士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失業率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 第 118 頁

14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6: 2016 年少數族裔在職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 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前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 在職人口 (i) 教育程度 (ii) 職業 (iii) 行業 <51.1%> <13.6%> <17.4%> <22.3%> <21.9%> <34.1%> <26.1%> <27.9%> <25.8%> <30.6%> <40.8%> <36.8%> <39.3%> <27.6%> <36.3%> <54.6%> <23.5%> <15.4%> <12.2%> <11.3%> <12.0%> <41.9%> <40.0%> <43.5%> <18.7%> <32.7%> <25.4%> <5.8%> <10.3%> <5.4%> <9.0%> <50.0%> <34.4%> <29.5%> <28.1%> <29.8%> <31.8%> <2.3%> <1.2%> <2.0%> <0.5%> <9.0%> <27.2%> <10.7%> <9.4%> 700 <0.3%> <2.3%> <3.7%> <11.8%> <12.2%> <6.7%> <9.1%> <27.2%> <10.9%> <13.9%> <13.2%> <31.6%> <9.9%> <12.6%> <31.7%> <40.6%> <40.3%> <14.2%> <25.2%> <12.7%> <1.5%> <3.2%> <2.1%> <28.4%> <10.7%> <12.8%> <15.3%> <15.1%> <5.3%> <7.9%> <9.7%> <4.7%> <8.8%> <1.0%> <1.0%> (iv)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男女合計 9,100 8,000 8,000 10,300 7,000 9,100 9,400 男 7,500 7,000 10,000 11,000 女 8,800 8,000 8,000 5,000 8,000 7,000 (v) 小學及以下 初中 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文書支援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工藝及有關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非技術工人 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輔助專業人員 其他 製造 建造 進出口及批發 零售 運輸 倉庫 郵政及速遞服務 住宿及膳食服務 資訊及通訊 金融及保險 地產 專業及商用服務 公共行政 教育 人類醫療保健及社工活動 雜項社會及個人服務 其他 其他指標 失業率 第 119 頁

142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7: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住戶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住戶族群 住戶數目 (i) 住戶人數 (ii) 社會特徵 (iii) 經濟特徵 (iv) 組別劃分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6 人及以上 有兒童住戶 1 名兒童 2 名兒童 住屋特徵 (v)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其他住戶特徵 3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自置居所住戶 -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其他 南亞裔住戶 印度住戶 南亞裔住戶, 當中 : 巴基斯坦住戶 尼泊爾住戶 其他南亞裔住戶 所有住戶 ~ (9.2%) (11.6%) (44.8%) (14.7%) (21.7%) (11.6%) (18.0%) (8.0%) (23.1%) (38.6%) (28.9%) (34.4%) (12.8%) (46.2%) (28.1%) (21.8%) (26.0%) (27.9%) (21.9%) (35.5%) (22.5%) (13.8%) (11.9%) (22.9%) (7.0%) (3.1%) (12.4%) (29.6%) (4.6%) (1.1%) (68.7%) (57.1%) (83.7%) (67.7%) (36.9%) (51.4%) (27.7%) (30.3%) (33.0%) (18.2%) (45.1%) (24.7%) (16.1%) (20.2%) (19.2%) (24.5%) (18.7%) (19.6%) (9.6%) (18.3%) (41.0%) (7.1%) (2.0%) (31.3%) (42.9%) (16.3%) (32.3%) (63.1%) (48.6%) (72.3%) (2.8%) (7.9%) (5.9%) (78.0%) (73.3%) (84.5%) (80.4%) (52.9%) (63.8%) (39.5%) (69.8%) (65.2%) (74.6%) (73.7%) (47.1%) (56.2%) (34.9%) (22.0%) (26.7%) (15.5%) (19.6%) (47.1%) (36.2%) (60.5%) (28.1%) (23.0%) (51.6%) (28.8%) (37.0%) (52.9%) (40.0%) (42.7%) (82.1%) (54.9%) (32.7%) (7.7%) (13.5%) (30.7%) (31.3%) (50.7%) (4.0%) (5.0%) (11.5%) (26.3%) (27.3%) (45.8%) (5.5%) (7.2%) (4.6%) 所有住戶 12,200 10,500 13,700 11,800 3,300 9,200 6,700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13,100 13,500 14,500 12,000 10,800 12,200 12,200 平均住戶人數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數目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經濟撫養比率 # 人口撫養比率 ^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第 120 頁

143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7: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住戶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住戶族群 組別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泰國住戶 印尼住戶 菲律賓住戶 日韓住戶 白人住戶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所有住戶 ~ 住戶數目 (i) 住戶人數 (ii) 社會特徵 (iii) 經濟特徵 (iv)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6 人及以上 有兒童住戶 1 名兒童 2 名兒童 住屋特徵 公屋住戶 私樓租戶 其他 (v) 每月住戶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其他住戶特徵 3 名兒童及以上 沒有兒童住戶 單親住戶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在職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自置居所住戶 - 有按揭供款或借貸 - 沒有按揭供款及借貸 (49.5%) (28.7%) (26.5%) (57.2%) (57.9%) (14.7%) (21.7%) (44.2%) (15.2%) (23.1%) (38.6%) (23.6%) (25.6%) (10.3%) (28.1%) (21.8%) (22.1%) (12.4%) (22.5%) (13.8%) (7.0%) (3.1%) (4.6%) (1.1%) (54.5%) (31.6%) (29.9%) (51.4%) (27.7%) (20.4%) (18.0%) (24.7%) (16.1%) (30.7%) (10.4%) (19.6%) (9.6%) (7.1%) (2.0%) (79.4%) (77.6%) (45.5%) (68.4%) (70.1%) (48.6%) (72.3%) (23.3%) (7.9%) (5.9%) (29.4%) (66.5%) (39.1%) (35.6%) (63.8%) (39.5%) (29.4%) (65.2%) (25.0%) (56.2%) (34.9%) (73.2%) (70.6%) (33.5%) (60.9%) (64.4%) (36.2%) (60.5%) (53.6%) (24.3%) (15.7%) (28.8%) (37.0%) (26.4%) (57.2%) (37.9%) (24.1%) (32.7%) (7.7%) (27.8%) (30.7%) (55.6%) (31.3%) (50.7%) (4.0%) (5.0%) (50.3%) (27.3%) (45.8%) (16.7%) (31.3%) (18.3%) (7.2%) (4.6%) 所有住戶 5,300 4,500 9, ,200 6,700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14,300 12,000 10,300 5,100 12,200 12,200 平均住戶人數 有兒童住戶平均兒童數目 在職住戶平均在職人數 經濟撫養比率 # 人口撫養比率 ^ 第 121 頁

14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8: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 A. 人數 (i) 性別 (ii) 年齡 (iii) 出生地點 (iv) 經濟活動身分 B. 18 歲及以上人口 (i) 居港年期 (ii)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男 女 18 歲以下兒童 18 至 64 歲人士 65 歲及以上長者 香港 香港以外 從事經濟活動 在職 非從事經濟活動 少於 7 年 7 年至少於 10 年 10 年及以上 婚姻狀況 已婚 從未結婚 離婚 / 分居 / 喪偶 C. 18 至 64 歲人士 (i) 教育程度 南亞裔人士 印度人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52.1%) (47.4%) (54.2%) (53.5%) (48.5%) (46.0%) (45.8%) (47.9%) (52.6%) (45.8%) (46.5%) (51.5%) (54.0%) (54.2%) (35.5%) (26.7%) (45.7%) (27.0%) (20.9%) (31.4%) (17.2%) (59.0%) (62.9%) (51.6%) (69.3%) (63.2%) (57.8%) (48.9%) (5.6%) (10.4%) (2.7%) (3.7%) (15.9%) (10.8%) (33.9%) (38.5%) (22.9%) (44.4%) (44.2%) (32.5%) (39.3%) (61.5%) (77.1%) (55.6%) (55.8%) (67.5%) (60.7%) (29.0%) (31.4%) (23.6%) (37.0%) (32.2%) (25.5%) (20.6%) (24.1%) (27.0%) (18.7%) (30.6%) (30.5%) (20.7%) (16.6%) (71.0%) (68.6%) (76.4%) (63.0%) (67.8%) (74.5%) (79.4%) [27.5%] [39.4%] [19.4%] [24.8%] [37.5%] [23.2%] [10.7%] [7.1%] [10.7%] [11.1%] [22.3%] [6.7%] [61.8%] [53.6%] [69.9%] [64.1%] [40.2%] [70.1%] [77.6%] [73.5%] [81.0%] [79.2%] [69.3%] [68.7%] [64.6%] [17.1%] [19.2%] [15.2%] [19.0%] [13.4%] [20.0%] [19.2%] [5.2%] [7.3%] [3.8%] [17.3%] [11.3%] [16.2%] 小學及以下初中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17.8%] [19.8%] [43.2%] [19.1%] [10.2%] [15.8%] [43.9%] [30.0%] [25.9%] [24.2%] [35.0%] [14.9%] [12.9%] [17.0%] [54.6%] [15.5%] [15.8%] [19.4%] [47.0%] [17.9%] [16.1%] [21.1%] [35.0%] [27.8%] [18.2%] [23.8%] [37.2%] [20.9%] 其他指標年齡中位數 至 24 歲就學比率 (%) 至 34 歲已婚比例 (%) 勞動人口參與率 (%) 男 (%) 女 (%)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 第 122 頁

14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8: 2016 年少數族裔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劃分 ( 續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 A. 人數 (i) 性別 (ii) 年齡 (iii) 出生地點 (iv) 經濟活動身分 B. 18 歲及以上人口 (i) 居港年期 (ii) 男 女 18 歲以下兒童 18 至 64 歲人士 65 歲及以上長者 香港 香港以外 從事經濟活動 在職 非從事經濟活動 少於 7 年 7 年至少於 10 年 10 年及以上 婚姻狀況 已婚 從未結婚 離婚 / 分居 / 喪偶 C. 18 至 64 歲人士 (i) 教育程度 (15.6%) (15.4%) (37.6%) (36.6%) (62.7%) (46.0%) (45.8%) (84.4%) (84.6%) (62.4%) (63.4%) (37.3%) (54.0%) (54.2%) (11.3%) (4.6%) (24.7%) (23.8%) (18.4%) (31.4%) (17.2%) (77.9%) (74.9%) (64.8%) (61.5%) (68.8%) (57.8%) (48.9%) (10.8%) (20.6%) (10.5%) (14.6%) (12.7%) (10.8%) (33.9%) (12.4%) (7.3%) (29.6%) (12.5%) (25.9%) (39.3%) (87.6%) (92.7%) (70.4%) (87.5%) (74.1%) (60.7%) (28.5%) (21.4%) (31.0%) (17.1%) (32.7%) (25.5%) (20.6%) (23.0%) (21.4%) (29.5%) (12.4%) (22.4%) (20.7%) (16.6%) (71.5%) (78.6%) (69.0%) (82.9%) (67.3%) (74.5%) (79.4%) [34.0%] [16.4%] [30.4%] [30.4%] [23.2%] [6.1%] [8.1%] [5.3%] [6.7%] [89.6%] [59.9%] [75.5%] [65.5%] [64.2%] [70.1%] [73.0%] [76.3%] [63.1%] [69.4%] [64.3%] [68.7%] [64.6%] [12.7%] [23.9%] [19.1%] [27.5%] [20.0%] [19.2%] [23.2%] [11.0%] [13.0%] [8.2%] [11.3%] [16.2%] 小學及以下初中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42.8%] [22.0%] [27.4%] [7.8%] [19.4%] [25.7%] [42.6%] [12.4%] [5.8%] [17.3%] [38.5%] [38.3%] [75.2%] [10.6%] [14.3%] [13.6%] [61.5%] [16.1%] [21.1%] [35.0%] [27.8%] [18.2%] [23.8%] [37.2%] [20.9%] 其他指標年齡中位數 至 24 歲就學比率 (%) 至 34 歲已婚比例 (%) 勞動人口參與率 (%) 男 (%) 女 (%) 第 123 頁

146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9: 2016 年少數族裔在職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 在職人口 (i) 教育程度 (ii) 職業 (iii) 行業 劃分 印度人 巴基斯坦人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12.0%> <23.4%> <11.9%> <16.5%> <26.5%> <25.6%> <26.5%> <26.3%> <26.8%> <26.1%> <44.9%> <38.6%> <40.7%> <54.2%> <53.9%> <36.0%> <40.3%> <16.6%> <28.8%> <9.4%> <15.1%> <25.3%> <17.1%> <13.3%> <20.1%> <13.1%> <31.5%> <11.1%> <12.1%> <32.3%> <38.9%> <28.2%> <32.7%> <33.0%> <24.5%> <10.6%> <27.9%> <5.9%> <10.5%> <4.7%> <6.4%> <4.8%> <9.1%> <28.5%> <13.7%> <39.7%> <29.4%> <28.5%> <30.3%> <2.7%> <2.8%> <1.8%> <2.2%> <0.8%> <7.2%> <10.1%> <6.3%> <11.7%> <10.6%> 500 <0.3%> <2.5%> <2.2%> <3.7%> <20.3%> <18.4%> <35.3%> <11.6%> <12.0%> <8.1%> <11.6%> <9.1%> <7.2%> <9.5%> <12.9%> <16.4%> <18.9%> <14.1%> <13.3%> <6.9%> <9.8%> <10.4%> <12.6%> <25.5%> <39.9%> <10.1%> <30.8%> <25.6%> <11.5%> <1.8%> <3.7%> <2.3%> <13.5%> <17.5%> <16.7%> <13.2%> <14.7%> <3.5%> <5.3%> <8.2%> <2.7%> <4.8%> <9.3%> <1.0%> (iv)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男女合計 10,000 7,500 11,800 10,000 10,000 9,400 9,000 男 11,300 10,000 12,000 10,300 10,000 10,000 11,000 女 8,000 6,000 11,000 8,000 8,000 6,500 (v)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小學及以下 初中 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文書支援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工藝及有關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非技術工人 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輔助專業人員 其他 製造 建造 進出口及批發 零售 運輸 倉庫 郵政及速遞服務 住宿及膳食服務 資訊及通訊 金融及保險 地產 專業及商用服務 公共行政 教育 人類醫療保健及社工活動 雜項社會及個人服務 其他 其他指標 南亞裔人士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全港人口 ~ 失業率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第 124 頁

14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2.9: 2016 年少數族裔在職貧窮人口的社會經濟特徵, 按選定族群 在職人口 (i) 教育程度 (ii) 職業 (iii) 行業 劃分 ( 續 ) <45.6%> <22.5%> <11.9%> <16.5%> <21.3%> <21.2%> <31.8%> <26.8%> <26.1%> <32.8%> <31.5%> <37.6%> <36.0%> <40.3%> <24.6%> <40.0%> <80.5%> <56.9%> <25.3%> <17.1%> <11.7%> <11.1%> <12.1%> <53.3%> <42.1%> <39.7%> <16.8%> <33.0%> <24.5%> <5.9%> <10.5%> <4.8%> <9.1%> <41.6%> <32.9%> <29.0%> <26.9%> <28.5%> <30.3%> <2.8%> <1.8%> <2.2%> <0.8%> <11.6%> <32.1%> <11.7%> <10.6%> 500 <0.3%> <2.2%> <3.7%> <11.6%> <12.0%> <7.2%> <9.5%> <31.5%> <14.1%> <13.3%> <30.9%> <10.4%> <12.6%> <38.1%> <38.8%> <37.5%> <12.7%> <25.6%> <11.5%> <1.8%> <12.7%> <3.7%> <2.3%> <12.7%> <13.2%> <14.7%> <5.3%> <8.2%> <11.4%> <4.8%> <9.3%> <1.0%> (iv)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 港元 ) 男女合計 10,000 8,000 8,000 10,300 7,000 9,400 9,000 男 7,500 7,500 10,000 11,000 女 9,200 9,200 8,000 5,000 8,000 6,500 (v)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小學及以下 初中 高中 ( 包括工藝程度課程 ) 專上教育 文書支援人員 服務工作及銷售人員 工藝及有關人員 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非技術工人 經理及行政級人員 專業人員 輔助專業人員 其他 製造 建造 進出口及批發 零售 運輸 倉庫 郵政及速遞服務 住宿及膳食服務 資訊及通訊 金融及保險 地產 專業及商用服務 公共行政 教育 人類醫療保健及社工活動 雜項社會及個人服務 其他 其他指標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失業率 日韓人 所有 白人 少數族裔 全港人口 ~ 人士 第 125 頁

148 表 A.3: 2016 年 2016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各類貧窮指標 印度人 巴基斯坦人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尼泊爾人 其他南亞裔人士 政策介入前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年 政策介入前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年相比 2011 年 南亞裔人士 政策介入前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年 南亞裔住戶 印度住戶 南亞裔人士, 當中 : 南亞裔住戶, 當中 : 巴基斯坦住戶 尼泊爾住戶 其他南亞裔住戶 全港人口 ~ 所有住戶 ~ 政策介入前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 ,510.3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6,200 5,900 7,100 5,800 4,000 6,200 5,50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 ,937.0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4,700 5,300 4,200 5,200 3,600 5,100 4,00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恆常現金 )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 ,209.0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4,500 5,100 4,000 4,900 3,000 5,000 3,90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 ,483.3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4,600 5,000 4,000 5,100 3,500 5,100 4, 年 政策介入前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891.7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5,800 5,400 6,100 5,000 5,100 5,300 4,20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701.2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3,400 3,800 3,500 2,900 3,100 3,500 2, 年相比 2011 年 政策介入前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618.6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 , ,30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235.7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1,300 1, , ,600 1,200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第 126 頁

14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附錄三 : 統計附錄 表 A.3: 2016 年及 2011 年少數族裔各類貧窮指標 ( 續 ) 2016 年 泰國人 印尼人 菲律賓人 日韓人 白人 所有少數族裔人士 全港人口 ~ 政策介入前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年 政策介入前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年相比 2011 年 政策介入前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人口 貧窮率 (%) 泰國住戶 印尼住戶 菲律賓住戶 日韓住戶 白人住戶 所有少數族裔住戶 所有住戶 ~ 2016 年 政策介入前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 ,510.3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4,400 5,200 5,300 4,500 5,900 6,200 5,50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 ,937.0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3,800 4,100 4,900 5,100 4,00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恆常現金 )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 ,209.0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3,700 4,600 4,800 5,000 3,90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 ,483.3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3,300 4,300 4,800 5,100 4, 年 政策介入前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891.7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4,700 5,000 5,800 6,000 4,600 5,300 4,20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701.2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2,500 3,100 3,300 3,500 2, 年相比 2011 年 政策介入前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618.6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500 1, ,300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貧窮住戶 貧窮差距 每年總差距 ( 百萬港元 ) ,235.7 每月平均差距 ( 港元 ) 1,300 1,000 1,600 1,600 1,200 第 127 頁

15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常用詞彙 常用詞彙 ( 按英文名稱次序排列 ) 詞彙閱讀選定語言的能力使用選定語言 / 方言的能力書寫選定語言的能力人口撫養比率家庭住戶綜援住戶長者住戶有兒童住戶 定義若一名 5 歲及以上人士在日常生活中能夠以某種語言閱讀簡單短句, 則他 / 她可算具備閱讀該種語言的能力 若一名 5 歲及以上人士 ( 失去語言能力的人士除外 ) 在日常生活中 ( 如讀書或工作 ), 能夠使用某種語言 / 方言與人進行簡單交談, 則他 / 她可算具備使用該種語言 / 方言的能力 如一名人士除慣用交談語言外, 尚能說其他語言 / 方言, 則他 / 她可算具備使用該種語言 / 方言作為其他交談語言 / 方言的能力 若一名 5 歲及以上人士在日常生活中能夠以某種語言書寫簡單短句, 則他 / 她可算具備書寫該種語言的能力 指 18 歲以下 ( 少年兒童撫養比率 ) 和 65 歲及以上 ( 長者撫養比率 ) 人口數目相對每千名 18 至 64 歲人口的比率 指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 他們之間不一定有親戚關係 自己單獨安排生活所需的個別人士亦當為一戶, 即 一人住戶 指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家庭住戶 指家庭住戶內所有成員皆為 65 歲及以上長者 指家庭住戶內至少有一名成員為 18 歲以下兒童 青年住戶指家庭住戶內所有成員皆介乎 18 至 29 歲 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非從事經濟活動住戶 指家庭住戶內除外籍家庭傭工外, 至少有一名 成員從事經濟活動 指家庭住戶內所有成員皆非從事經濟活動 第 128 頁

151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常用詞彙 詞彙失業住戶在職住戶公屋住戶私樓租戶 定義指家庭住戶內所有從事經濟活動的成員均為失 業人士 指家庭住戶內除外籍家庭傭工外至少有一名成 員為就業人士 指居於公共租住房屋的家庭住戶 49 指租住私人永久性房屋或臨時房屋的家庭住 戶 自置居所住戶指家庭住戶擁有其居住的資助自置居所房屋 50 私人永久性房屋或臨時房屋的業權 居於其他住屋類型的住戶少數族裔住戶經濟活動身分經濟撫養比率種族 包括免租戶及居所由僱主提供的家庭住戶 指家庭住戶內至少有一名成員 ( 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 ) 為少數族裔人士 可將住戶 / 人士劃分為從事經濟活動及非從事經濟活動兩大類 指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的數目相對每千名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的比率 一個人的種族由其本人來決定 有關 種族 的分類是參考不同的概念包括文化起源 國籍 膚色及語言等而制定 這分類方法與聯合國於 2008 年頒布的建議一致, 亦參考了其他國家的做法, 以及本地的情況 在香港人口中, 大部分為華人, 而非華人中則以亞洲人為主 因此, 種族分類提供了較多與亞洲地區相關的 49 私人永久性房屋包括私人房屋 香港房屋協會的市區改善計劃下興建的屋宇單位 別墅 / 平房 / 新型村屋 簡單磚石蓋搭建築物及非住宅樓宇內的屋宇單位 自 2002 年第 1 季起, 可在公開市場買賣的資助出售單位亦包括在內 50 資助自置居所房屋包括房委會的居者有其屋計劃 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可租可買計劃及重建置業計劃下興建的屋宇單位, 以及租者置其屋計劃下出售的屋宇單位 亦包括香港房屋協會的住宅發售計劃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下興建的屋宇單位 自 2002 年第 1 季起, 可在公開市場買賣的資助出售單位, 則不包括在內 第 129 頁

152 詞彙 類別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常用詞彙 定義 少數族裔人士 住戶收入 在本報告是指非華裔人士 指所有住戶成員於統計前一個月的總收入 此 報告中的住戶收入可分為以下四類 : (i) 政策介入前 ; (ii)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iii) 政策介入後 ( 恆常 + 非恆常現金 ); 及 (iv)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政策介入前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 + 非恆常現金 ) 政策介入後 ( 恆常現金 + 非現金 ) 計算住戶收入時只包括住戶成員的就業 投資收入以及其他非福利轉移的現金收入 住戶收入不會扣除稅項, 亦不包括所有現金津貼 將政策介入前的住戶收入扣除稅項及回撥所有恆常現金項目 住戶收入不僅扣除稅項並計入恆常現金項目, 也計入非恆常現金項目 ( 包括一次性措施 ) 住戶收入不僅扣除稅項並計入恆常現金項目, 還納入非現金項目轉換為等值的金額 中位數在一個已排序的數據集內 ( 從小至大排列 ), 中位數是指排列在中間位置的數據 若所有數據的數目為單數, 中位數便是處於經排序後的數據集內中間位置的數值 若所有數據的數目為雙數, 中位數便是處於數據集內中間位置的兩個數值的平均數 百分位數 把一個已排序的數據集 ( 從小至大排列 ) 分成一百個等分 ( 就包含的數據的數目而言 ) 的 99 個數值, 便是百分位數 例如第十個百分位數即指把所有數據中由最低計起, 在該 99 個數值中排第十的數值, 而中位數便是排第五十的數值 第 130 頁

153 人士 詞彙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常用詞彙 定義報告中指居於家庭住戶的人士 ( 不包括外籍家 庭傭工 ) 從事經濟活動人士 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士 就業人士 即勞動人士, 可再分為就業人士及失業人士 包括所有在統計前七天內並無職位亦無工作的人士, 在這七天內正在休假的人士及失業人士除外 料理家務者 退休人士及所有 15 歲以下人士等均包括在內 一名 15 歲或以上人士如符合下列情況, 可界定為就業人士 : (i) 統計前七天內從事一些工作賺取薪酬或利潤 ; 或 (ii) 有一份正式工作 ( 即該人士持續支取工資或薪金 ; 或已獲保證或已有既定日期返回工作崗位或所經營之業務 ; 或正支取補償費而無須接受其他工作 ) 全職人士 兼職人士 就業不足人士 指統計前七天內工作 35 小時及以上的人士, 而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的數字包括在該七天期間內因休假而工作少於 35 小時的人士 指統計前七天內工作少於 35 小時的人士, 就業不足人士除外 而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的數字不包括在該七天期間內因休假而工作少於 35 小時的人士 一個就業人士為就業不足人士的準則如下 : 在統計前七天內在非自願情況下工作少於 35 小時, 及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況 : (i) 在統計前七天內可擔任更多工作 ; 或 (ii) 在統計前 30 天內有找尋更多工作 因工作量不足 原料短缺 機械故障或不能找 第 131 頁

154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常用詞彙 失業人士 詞彙 定義到全職工作, 以致只能工作短時數的人士, 可 視作非自願情況下將工作時數縮短 根據此定 義, 因工作量不足而在統計前七天內放取無薪 假期的就業人士, 若在該七天期間內工作少於 35 小時甚或全段期間都在休假, 亦會被界定為 就業不足人士 一名 15 歲或以上人士如符合下列情況, 便界定 為失業人士 : (i) 在統計前七天內並無職位, 且並無為賺取薪酬或利潤而工作 ; 及 (ii) 在統計前七天內隨時可工作 ; 及 (iii) 在統計前 30 天內有找尋工作 不過, 一名 15 歲或以上的人士, 如果符合上述 (i) 和 (ii) 的條件, 但沒有在統計前 30 天內找尋工作的原因為相信沒有工作可做, 則仍會被界定為失業, 即所謂 因灰心而不求職的人士 除上述情況外, 下列人士亦視作失業人士 : (i) 並無職位, 有找尋工作, 但由於暫時生病而不能工作的人士 ; 及 (ii) 並無職位, 且隨時可工作, 但由於下列原因並無找尋工作的人士 : 已為於稍後時間擔當的新工作或開展的業務作出安排 ; 或 正期待返回原來的工作崗位 ( 例如散工在有需要時通常會獲通知開工 ) 政策介入項目 根據委員會討論, 政策介入項目大致分成四 類 : (i) 稅項 ; 第 132 頁

155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常用詞彙 詞彙 定義 (ii) 恆常現金項目 ; (iii) 非恆常現金項目 ; 及非現金項目 稅項恆常現金項目非恆常現金項目非現金項目貧窮指標貧窮量貧窮率少數族裔人士貧窮率貧窮差距貧窮線 包括薪俸稅和物業稅, 及住戶所繳付的差餉和地租 政府給予個別住戶的恆常現金資助 / 等同現金的補助, 多設有入息及資產審查, 例如社會保障金額及現金教育津貼 指政府提供的非經常性現金項目, 多設有入息及資產審查, 包括一次性措施, 關愛基金下的現金項目亦包括在內 指實物形式 設有入息及資產審查的福利 恆常非現金項目主要為公屋 量度貧窮的量化指標 指每月住戶收入低於相應住戶人數組別貧窮線的貧窮住戶及人士數目, 即貧窮人口 貧窮人口相對整體居住在家庭住戶的人口比例 居於貧窮住戶的少數族裔人士 ( 少數族裔貧窮人士 ) 相對整體居住在家庭住戶的少數族裔人士比例 貧窮差距指貧窮住戶每月住戶收入水平與貧窮線的差額 總貧窮差距是所有貧窮住戶貧窮差距的總和, 而平均貧窮差距則以總貧窮差距除以所有貧窮住戶數目 為一個門檻以定義貧窮住戶及人口 此報告以按住戶人數劃分的每月住戶入息 ( 政策介入前 ) 中位數的 50% 作為貧窮線 第 133 頁

156 失業率 慣用語言 詞彙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常用詞彙 定義指失業人士在勞動人口中所佔的比例 指在家中日常交談所用的語言 / 方言, 但不適用 於 5 歲以下兒童或失去語言能力的人士 第 134 頁

157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縮寫 縮寫 ( 按筆劃排序 ) 公屋外傭再培訓局低津社署私樓委員會統計處綜援學習架構職訓局醫管局 公共租住房屋外籍家庭傭工僱員再培訓局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社會福利署私人永久性房屋扶貧委員會政府統計處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職業訓練局醫院管理局 第 135 頁

158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 The United Nations (2008). Principl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Population and Housing Censuses. Retrieved from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3 年,9 月 ) 2012 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取自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4 年,10 月 ) 2013 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取自 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5 年,10 月 ) 2014 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取自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6 年,10 月 ) 2015 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取自 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7 年,11 月 ) 2016 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 取自 _Report_2016( ).pdf 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4 年,12 月 ) 2013 年香港殘疾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取自 Report_on_Disability_2013(C).pdf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5 年,12 月 ) 2014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 取自 9.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 (2002 年,12 月 ) 香港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主題性報告 - 少數族裔人士 取自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 (2007 年,12 月 ) 香港二零零六年中期人口統計主題性報告 : 少數族裔人士 取自 第 136 頁

159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參考文獻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 (2013 年,6 月 ) 香港 2011 年人口普查主題性報告 : 少數族裔人士 取自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 (2017 年,12 月 ) 香港二零一六年中期人口統計 - 主題性報告 : 少數族裔人士 取自 第 137 頁

160 2016 年香港少數族裔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參考文獻 第 1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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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isticalAppendix( ).xlsx 統計附件 一籃子指標 A. 就業及收入 / 入息方面的指標 B. 社區 / 家庭支援方面的指標 C. 教育方面的指標 D. 居住環境方面的指標 註 (1) () 除非另有訂明, 否則所編訂指標的各項水平並不涵蓋外籍家庭傭工 政府統計處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的數據均為每年平均數字, 社會福利署有關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的數據為期末數字, 至於 11 年人口普查的數據則為年中數字 A. 就業及收入 / 入息方面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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