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银行_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专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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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宣传册 征信小百科 信用 : 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 另一方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是随着商品流转与货币流转相分离, 商品运动与货币运动产生时空分离而产生的 信用既是社会经济主体的一种理性行为, 也是一种能力体现 征信业务 : 指对企业 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整理 保存 加工, 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征信机构 : 是指依法设立, 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信用报告 : 是征信机构提供的关于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的文件 它是征信基础产品, 系统记录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活动, 全面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信用评分 : 是在信息主体信息的基础上, 运用统计方法, 对消费者或中小企业未来信用风险的一个综合评估 征信体系 : 指采集 加工 分析和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总称, 包括征信制度 信息采集 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 征信产品和服务 征信监管等方面, 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 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 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 : 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 包括制度安排 信用信息的记录 采集和披露机制 采集和发布信用 1

2 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 监管体制 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 小体系, 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征信常见问答 : 什么是个人征信? 个人征信, 即个人信用征信, 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 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 依法进行加工整理, 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信贷业务 它记录了您过去的信用信息, 包括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笔数 金额以及还款情况 信用卡的张数 授信额度 使用情况及还款情况, 是您的 " 经济身份证 " 因此个人消费者应珍视和累积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逾期还款记录是否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 贷款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 将会对借款人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会具体分析借款人贷款逾期原因 逾期金额 逾期期数等要素 因此, 逾期还款记录可能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造成影响, 但最终审批结果仍需要在综合考虑上述所有因素后方能做出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 第一, 知情权 2

3 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未经同意不得采集 ; 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 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超过的应予删除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 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 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不得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 查询权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三, 异议权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 保存 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 遗漏的, 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金融机构提出异议, 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金融机构收到异议, 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并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四, 投诉权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金融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3

4 征信业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 促进征 信业健康发展,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 是指对企业 事业单位等组织 ( 以下统称企业 ) 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整理 保存 加工, 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 整理 保存 加工和提供, 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 整理 保存 加工和公布,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诚实守信, 不得危害国家秘密, 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 ( 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 及其 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 本行业 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培育征信市场, 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 主要经营征信业务 的机构 4

5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一 ) 主要股东信誉良好,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二 )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 三 ) 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 设备和制度 措施 ; ( 四 ) 拟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 ( 五 )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应当向国务院征 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 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 经验和管理能力,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合并或者分 5

6 立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的, 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 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 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营业执照 ; ( 二 ) 股权结构 组织机构说明 ; ( 三 ) 业务范围 业务规则 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 ( 四 ) 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 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应当向国务院征 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 ( 一 ) 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 ( 二 ) 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 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 6

7 ( 三 ) 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 移交的, 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采集 但是,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为个人信息 企业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 不作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 基因 指纹 血型 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 存款 有价证券 商业保险 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但是, 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 应当事先告 知信息主体本人 但是,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 自不良行为或者 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 年 ; 超过 5 年的, 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 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 征信 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 7

8 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 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 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但是, 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 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 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 示, 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 人信息, 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 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 企业交易对方 行业协 会提供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 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 裁定等渠道, 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 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 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 查询的时间 内容及用途 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 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 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 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8

9 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 保存和加工, 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 保存 提供的信息存 在错误 遗漏的, 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 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 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 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 遗漏的, 信息提供者 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确认不存在错误 遗漏的, 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 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 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9

10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为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 运行和维护 该运 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 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 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提供 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 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 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10

11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 ( 一 ) 进入征信机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 ( 二 )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 ( 三 ) 查阅 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 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 销毁 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 资料予以封存 ; ( 四 ) 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 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 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 不得隐瞒 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 露等事件的,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 必要措施, 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 应当依法保密 11

1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擅自设立经营 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 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 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 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 ( 二 ) 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 ( 三 ) 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 ( 四 ) 因过失泄露信息 ; ( 五 ) 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 12

13 ( 六 ) 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 ( 七 ) 拒绝 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 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 ; ( 八 ) 违反征信业务规则, 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 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 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 ( 二 ) 因过失泄露信息 ; ( 三 ) 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 ( 四 ) 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 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 ( 五 ) 拒绝 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 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向征信机构 金融信用 13

14 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 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 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泄露国家 秘密 信息主体信息的, 依法给予处分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 ) 信息提供者, 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 二 ) 信息使用者, 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 三 ) 不良信息, 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 : 信息主体在借贷 赊购 担保 租赁 保险 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 14

15 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 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 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 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部门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 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 应当自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15

(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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