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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焦最新法律信息关注行业政策动向 建设工程业务法律资讯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2 年 4 月版 ( 总第二期 ) 建设工程业务

2 目 录 本资料由上海市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编制 编委 : 周吉高杨振裕鞠恒秦辉 第一部分最新出台的法律文件摘要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亍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示范文本 ) 的通知 2 关亍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 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亍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 如您对本资料有任何相关建议, 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 王凌俊 : wanglingjun@jlcdlaw.com 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 关亍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3 关亍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3 关亍印发 关亍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4 关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4 关亍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试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通知..5 第二部分法律文件原文 1

3 第一部分最新出台的法律文件摘要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示范文本 ) 的通知 2012 年 3 月 27 日, 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该通知 要求有关企业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 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示范文本 ) (GF ) 的相关规定 ( 点击查看原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 年 4 月 18 日, 住建部发布该文件 为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 串通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部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如下 :( 一 ) 住建设部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确保 工程质量安全 ;( 二 ) 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提高监管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 方便各方当事人, 提高评标效率, 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遏制弄虚作假行为, 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 三 ) 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 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制度 各省级住建部应当在 2013 年 6 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 ;( 四 ) 利用好现有资源, 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 ( 五 )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 六 ) 加强招标公告管理, 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 ( 点击查看原文 ) 2

4 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 年 4 月 9 日,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该通知 该通知就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做出了如下规定 :( 一 ) 使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以及复合 A 级热固性外保温材料 ;( 二 ) 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 三 ) 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的程序 ;( 四 ) 备案的程序及不予备案的情形 ; ( 五 ) 见证检验项目的要求 ( 点击查看原文 ) 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 年 4 月 20 日,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该通知 为了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促进本市 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该文件做出如下要求 :( 一 )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安全管理岗位, 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 二 ) 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 ( 含 ) 以上工程系列专业学历 ; ( 三 ) 安全监理员应取得 安全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 四 ) 安全监理员可以由专人担任, 也可以由取得 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的其它监理人员兼任 ;( 五 ) 违规处罚措施 ( 点击查看原文 ) 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12 年 3 月 19 日,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该通知,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 该 管理办法 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 拆除管理, 使用管理 3

5 以及监督管理予以进一步明确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 一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需经认证后, 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 二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须发包给具有 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的专业承包单位 ;( 三 ) 操作的人员应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四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 拆除的审批程序 ;( 五 )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职责 ;( 六 ) 监理单位应进行安全监理 ;( 七 ) 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等 ( 点击查看原文 ) 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 2012 年 5 月 8 日,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该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 指导该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市住建委提出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 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该 意见 主要内容如下 :( 一 ) 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 二 ) 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 三 ) 加强建筑材料管理 ;( 四 ) 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 五 )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 六 ) 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管 ( 点击查看原文 ) 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2 年 4 月 5 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发布该意见, 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该意见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提出了若干标准, 主要包括 : ( 一 ) 应按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 二 ) 纳入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的建设工程的范围 ;( 三 ) 分散采购的建设工程, 由采购人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 4

6 ( 四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及以上或以下的建设工程的采购要求 ;( 五 ) 城市维护项目中不同类别的项目的监督管理要求 ( 点击查看原文 ) 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备案 ;( 四 ) 备案程序的规定 ( 点击查看原文 )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试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通知 2011 年 10 月 28 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该通知, 自 2011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3 年 11 月 27 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该通知就本市试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 一 ) 备案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 ( 二 ) 工程完整造价需经承包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 价 ) 和三方确认来完成 ;( 三 ) 5

7 第二部分法律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示范文本 ) 的通知发布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 : 建市 [2012]46 号发布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实施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效力级别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直辖市建委 ( 建交委 ) 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工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示范文本 ) (GF ) 进行了修订, 制定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 示范文本 ) (GF ), 现印发给你们, 供参照执行 在推广使用过程中, 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示范文本 ) (GF ) 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 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 点击返回 ) 6

8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 : 建市 [2012]61 号发布日期 :2012 年 4 月 18 日实施日期 :2012 年 4 月 18 日效力级别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 建设交通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为全面贯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 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 招标投标活动, 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 串通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 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 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 形成 两场联动 监管机制,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 (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 建设, 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 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 加强管理 完善制度 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 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 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 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 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 方便各方当事人, 提高评标效率, 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遏制弄虚作假行为, 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 公平和公正, 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 统一规划, 稳步推进, 避免重复建设 可依托有形市场, 按照科学 安全 高效 透明的原则, 健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通过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实现招标投标交易 服务 监管和监察的全过程电子化 电子招标投标应当 7

9 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 工作流程网络化 计算机辅助评标 异地远程评标 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 电子监察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积极探索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同时, 应当逐步实现与行业注册人员 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等数据库对接, 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建设 维护等方面给予政策 资金 人员和设施等支持, 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稳步推进 三 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 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在 2012 年底前建立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 研究制定评标专家特别是资深和稀缺专业评标专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在 2013 年 6 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 逐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评标专家异地远程评标, 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办法, 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 考核培训 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 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标后评估制度, 推选一批 品德正 业务精 经验足 信誉好 的资深评标专家, 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后评估, 查找分析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出评价建议, 不断提高评标质量 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 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 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 应当依法从严查处 清出 四 利用好现有资源, 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招标投标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源头, 有形市场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交易服务平台, 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理, 促进 两场联动 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 充分利用有形市场现有场地 人员 设备 信息及专业管理经验等资源, 进一步完善有形市场服务功能, 加强有形市场设施建设, 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建筑市场监管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监督 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良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 [2009]27 号 ) 提出的 统一进场 集中交易 行业监管 行政监察 要求, 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管理, 创新考核机制, 强化对有形市场建设的监督 指导, 严格规范有形市场的收费, 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及时研究 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五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8

10 依据 招标投标法 及相关规定,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应当依法取得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各地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加 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挂靠出让资格 泄密 弄虚作假 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要按照 关于印发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建 市 [2007]9 号 ) 和 关于印发 <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 试行 ) 的 通知 ( 建办市 [2011]38 号 ) 要求, 及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通过全国建筑 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 营造 诚信激励 失信惩戒 的市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 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 相应能力,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 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 加强招标公告管理, 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公开透明是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是实现招标投标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 重要途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公告管理,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 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有形市场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 有效链接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及其排序 ;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资格预审的结果 ; 唱标记录 ; 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 的投标人名称 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 依据和修正结果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 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 暂列金额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 规和本指导意见, 不断总结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成熟经验做法, 狠抓制度配套落实, 切实履行好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 点击返回 ) 9

11 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部门 :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 : 京建发 号发布日期 :2012 年 4 月 9 日实施日期 :2012 年 4 月 9 日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西城 东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有关区县房管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京公消字 号 ) 要求, 现就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从严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 国发 号 )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建科 号 ) 的规定, 使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以及复合 A 级热固性外保温材料 供应上述材料的生产企业, 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进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 ( 以下简称 : 专项备案 )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市建筑节能建材办 ) 负责专项备案的管理工作 二 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生产单位依法设立 ( 二 ) 生产单位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 三 ) 生产单位依法诚信经营, 至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 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 处罚等不良记录 ( 四 ) 产品质量符合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订企业标准并经生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 五 ) 有国家或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 国家和本市未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的, 应有施工单位会同生产厂家制订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技术与验收企业标准 三 对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 生产企业首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 ( 网上办事大厅系统 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成功后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 ( 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3 号楼一层 ) 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 一 )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申请表 ( 附件 1) 10

12 ( 二 )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 三 )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 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办理委托书 ( 四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0 认证 ) 证书 ( 五 ) 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 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 处罚的诚信承诺书 ( 六 )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报告 ( 七 ) 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提交经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 八 ) 产品的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 对没有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国家或北京市应用技术导则的, 应提交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 以上 ( 二 ) ( 三 ) ( 四 ) ( 六 ) ( 七 ) ( 八 ) 项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受理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备案要求的, 予以备案 备案产品信息列入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产品目录 ( 以下简称 : 备案目录 ) 五 列入 备案目录 产品的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 生产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申报材料失效的, 备案产品信息将不再列入 备案目录 列入 备案目录 产品的生产企业, 在向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供应外保温材料时, 应在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通过备案系统如实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列入 备案目录 产品在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的供应信息 ( 内容见附件 2) 供应信息中的产品名称 供应数量 供应工程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 六 生产企业在申请专项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 不予受理或备案, 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备案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列入 备案目录 产品的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和情节特别严重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所有已列入 备案目录 的产品从 备案目录 中撤出 七 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企业, 要严格按照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 要求, 加强外保温材料的进场复试和见证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一律不得在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使用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 11

13 外保温材料的使用监督检查 八 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外墙外保温材料进场后, 除按照有关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见证检验外, 增加以下见证检验项目 : ( 一 ) 岩棉保温板增加产品酸度系数的见证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应符合 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 (GB ) 标准要求 ( 二 ) 玻璃棉保温板增加对产品垂直于板面抗拉强度的见证检验项目 在国家或本市玻璃棉保温板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 应用技术导则发布之前, 检验结果应当符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企业标准的规定 ( 三 ) 燃烧性能为复合 A 级的外保温材料, 增加对产品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项目 上述增加的见证检验项目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检验批量为每个单体工程至少抽检一次, 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抽检两次 增加的见证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 作为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归档保存 九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或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进行施工和验收 国家和本市未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的, 应严格按照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申请表.doc 2.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供应信息申报表.doc 二 一二年四月九日 ( 点击返回 ) 12

14 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 : 京建法 号发布日期 :2012 年 4 月 20 日实施日期 :2012 年 8 月 1 日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委, 东城 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各有关单位 :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京政办发 号 ) 的有关要求, 为了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促进本市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结合本市实际, 现就加强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岗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一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安全管理岗位, 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二 监理单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 ( 含 ) 以上工程系列专业学历 三 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的监理人员 ( 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员 ) 应当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岗位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取得 安全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后, 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四 安全监理员可以由专人担任, 也可以由取得 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的其它监理人员兼任 五 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员的考试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考试大纲的编订工作委托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 具体质量安全监理人员考试报名时间及考试大纲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布 六 市 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有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证书上岗的, 市 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处罚, 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记分处理 七 本通知自 2012 年 8 月 1 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点击返回 ) 13

15 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 京建发 号 发布日期 :2012 年 3 月 19 日 实施日期 :2012 年 7 月 1 日 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东城 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 制定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 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 建建 号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以下简称 建设工程 ) 施工现场安装 使用和拆除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 使用和拆除必须遵守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 以及相关国家 行业的规程 规范 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对全市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 使用和拆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 使用和拆除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第二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 拆除管理第五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 评估 ) 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 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14

16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 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的专业承包单位, 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 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未取得 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 严禁仅出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行为 第七条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 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 拆除前, 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 施工环境 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加盖公章, 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 拆除以及升降前, 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投入使用前, 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 专业承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自检合格后,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后,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督 验收应按照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中的表 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 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 使用前, 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 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 ( 一 ) 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表 ( 见附件 ); ( 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 评估 ) 证书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 ; ( 三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四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 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五 ) 检验检测报告 ; ( 六 ) 安装验收资料 ; ( 七 )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 ( 外地进京企业需提供 ) 15

17 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核对原件, 留存复印件, 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 并颁发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标志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 )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安装 升降 使用 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编制安装 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 ( 二 )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 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 ( 三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 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巡查, 并填写检查记录,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 四 ) 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 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 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 ( 五 ) 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 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合同对检查和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一 ) 按照标准 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严禁违规 违章操作和使用 ; ( 二 ) 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装 升降 使用 拆除等作业前, 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 ; ( 三 ) 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 ( 或周边 ) 做好安全防护, 并设专人负责看护 ; ( 四 ) 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 评估 ) 证书 产品合格证,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 ( 五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 应当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 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 评估 ) 证书 产品合格证, 审查特种 16

18 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 ( 二 ) 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 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 ; ( 三 ) 发现安全隐患时, 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 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四 ) 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指标规定, 严禁超载 堆物及运送物料, 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第十六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 的要求 第十七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及时清理架体, 架体上严禁站人, 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 并设挡脚板, 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 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进行升降操作时, 下方应设警示区域并严禁有人进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看护 第十八条遇 5 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 大雪 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 不得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 拆除作业及升降作业 第十九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罚 : ( 一 ) 未编制安装和拆除方案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 二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安装 升降 拆除时, 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 三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依法处罚 : ( 一 ) 委托不具有 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 拆除等施工作业的 ; ( 二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 ; ( 三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17

19 ( 四 ) 未按照规定对验收合格后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使用登记备案的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罚 : ( 一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 二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 三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四 ) 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进行处罚, 并按照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京建法 号 ) 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 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表 ( 点击返回 ) 18

20 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发布部门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 : 京建发 号发布日期 :2012 年 5 月 8 日实施日期 :2012 年 5 月 8 日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东城 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各集团 总公司, 各有关单位 : 针对近年来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 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经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 指导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参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建筑材料管理 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及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提出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东城 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各集团 总公司, 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 建保 [2011]69 号 )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京政办发 号 ) 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 ( 包括经济适用房 限价商品房 公共租赁房 廉租房 定向安置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 的质量管理, 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 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19

21 ( 一 ) 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严禁规避招标 虚假招标 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 应严格执行本市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有关规定 ( 二 ) 建立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制度, 并率先在公共租赁房中试点推行 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项目严格按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设计图集 户型选用, 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鼓励按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设计图集 优先选用 ( 三 ) 严格保障性住房施工许可管理 对集中建设的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工程 ( 中央单位 市属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除外 ) 的施工许可审批, 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其他项目仍按照现行市 区 ( 县 ) 两级分工的原则办理 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 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 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要依法进行处罚, 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 四 ) 认真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水 电 路 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严把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关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加强对小区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执法, 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的, 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 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 五 ) 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 全面负责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可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过程控制, 依法加强对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督促设计做好现场服务,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 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应对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 严格进行到岗检查, 确保在岗并履行质量职责 对所售房屋, 建设单位应提供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 建 20

22 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应组织施工单位成立专门的工程质量保修机构, 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 ( 六 )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负总责 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员 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到岗履职, 并应按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章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 ( 专项施工方案 ) 组织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严格履行保修义务, 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给予修复 ( 七 )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认真执行旁站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加强对重要材料 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 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八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 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九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质量负责 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 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 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三 加强建筑材料管理 ( 十 )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优良部品材料库制度, 并在公共租赁房中试点推行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进一步严格优良部品库的管理和运行, 并加大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市场供方主体诚信信息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 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 规定的住宅结构性部品和功能性部品实行认证制度, 获得认证的生产企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 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 中公布, 并每年更新一次 对塑料管材 建筑外窗 防水涂料等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评价, 评价结果定期在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 并在北京有形建筑市场现场公布 本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各参建单位在选购上述建筑材料时, 应优先在认证产品名录或获得诚信等级的供应单位中选购建筑材料, 以提高建材质量保证水平 ( 十一 ) 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建筑材料采购备案制度和进场验收制度,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严禁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建筑材料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 施工 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检验 对检查发现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 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21

23 ( 十二 ) 实行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验 建设单位在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进行抽样抽测, 抽测数量不应少于 6 个构件 ( 应包含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各构件类别 ) 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作为结构验收的重要依据并存档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 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厕浴间进行带水检验, 减少交付后渗漏问题 ( 十三 ) 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施工单位要结合目前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 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 重点防治回填土下沉 门窗变形 墙面开裂 屋面 厕浴间及外墙渗漏等质量通病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 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 明确防治措施, 要加强对通病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切实减少和消除质量通病 ( 十四 ) 建立企业对工程质量的考核评价机制,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各工程参建主体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质量等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并定期上传至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核信息平台, 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 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 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完善企业和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确保工程质量 五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 十五 )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规范招投标行为,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合同管理制 工程监理制 建筑材料验核制度 第三方检测制度 分户验收制度 永久性标牌制度等 建设 施工 监理单位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 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 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 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铭刻在永久性标牌上,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 十六 ) 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 对已确定业主的, 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地开放日活动,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共同配合实施 建设单位应提前 7 日通知业主自愿参加, 工地开放日活动过程中, 建设单位应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并重点介绍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 ( 十七 ) 强化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 施工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 ;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 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并对其签署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 十八 ) 完善回访保修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 建设单位应公示保修处理程序, 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服务 保修部门应做到住户反映问题当日受理, 并及时组织维修, 对于需要一定期限处理的质量问题, 应制定维修计划, 明确告知住 22

24 户维修期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同时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住户意见评价, 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并在回访结束后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做好相应总结和提高工作 六 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管 ( 十九 ) 以区为主 全市统筹, 强化质量监督执法 市 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切实把 以区为主 全市统筹 的建设管理体制落实到位 实行以属地监督为主的原则, 各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质量监督执法重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专项执法工作 市 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发现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单位有不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应责令改正, 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要责令整改, 并依法处罚 ( 二十 ) 实行监督抽样检测制度 市和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节能施工质量以及重要建筑材料进行随机监督抽测, 费用纳入市和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算, 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 责令建设单位会同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 二十一 ) 进行质量状况综合评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项目自评 企业评价和管理部门综合评价, 有效促进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落实责任, 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诚信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 ( 二十二 ) 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 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各参建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基础上, 依据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和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计分处理, 依据积分情况, 启动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的核查 ;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 限制承揽新工程 ; 逾期不改的, 依法撤回其资质 ( 二十三 ) 加强监督执法联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执法检查情况形成执法通报向各区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委 各大开发及施工企业进行通报 ; 定期组织召开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通报会, 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较差 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履行质量职责 同时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督执法工 23

25 作联席会议制度, 沟通情况, 及时分析研究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 解决措施, 形成监管合力 ( 点击返回 ) 24

26 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部门 :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 : 沪建交联 号发布日期 :2012 年 4 月 5 日实施日期 :2012 年 5 月 1 日 年 4 月 30 日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 ( 县 ) 建设交通委 财政局, 各管委会, 市级预算单位, 各有关单位 : 为了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沪府发 [2011]1 号 ), 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以及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沪府 [2010]76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现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 一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 ( 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 的建设工程, 应按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其中建设工程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 还应遵守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 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 应纳入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 在市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建, 并在报建时作统一标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进行审核 集中采购的建设工程, 由采购人和市 区集中采购机构凭 工程项目采购需求表 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分散采购的建设工程, 由采购人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 三 城市维护项目中, 工程类 ( 改造 大修 中修等 ) 应纳入建筑市场管理统一平台, 并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城市维护项目中的整治类 日常维护类 ( 小修 日常养护 ) 行业管理类等项目, 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并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 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货物类目录的, 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 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 : ( 一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市 区集中采购机构受预算单位委托, 按以下要求进行 : 25

27 1 招标 ( 采购 ) 信息 ( 公告 ) 和中标结果 ( 公告 ) 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发布 2 建设工程的开 评标在本市有形建筑市场或集中采购机构开 评标场所进行, 市 区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派员监管 3 评标专家可在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 并逐步 实现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 4 市 区集中采购机构应向市 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并及时进行有关备案手续 5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由市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二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后, 至市 区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 三 ) 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勘 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至市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直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此外财务监 理委托按沪府办发 (2010)41 号执行 六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履行 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等监管工作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 市 区建筑建材业受理部门 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 可与市 区政府 采购监管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就具体事项制订细则 八 本规定自二 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有效期三年 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 ( 点击返回 ) 26

28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试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 : 沪建交 号发布日期 :2011 年 10 月 28 日实施日期 :2011 年 11 月 28 日 2013 年 11 月 27 日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根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财建 [2004]369 号 )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建标造函 [2011]46 号 ), 以及各专业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等有关规定, 现就本市试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工作, 通知如下 :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 ( 保密工程除外 ) 二 竣工结算价格由承包人编制, 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 价 ), 并经承包人 建设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三方签认, 作为该项工程完整造价 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 ( 价 ) 后 1 个月内, 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 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 备案 工程结算价格的编制人应当由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 审核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时, 应当如实填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表 ( 附件一 )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对比表 ( 附件二 )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对比表 以 Excel 格式上传至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 竣工结算价格备案专栏 ;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表 于每周三至市市场管理总站书面备案 五 市市场管理总站收到书面备案材料后, 对中标价与结算价结算依据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备案手续 ; 对有疑义的, 市市场管理总站可进一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六 市市场管理总站对完成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工程, 依据各专业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的强制性标准及国家 本市建设管理部门有关工程计价的规定进行抽查 七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部门责令备案 ; 对提供虚假材料未如实备案的, 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对违反法律 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 由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上述行为, 由管理部门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手册并向社会公示 八 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对备案的相关材料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27

29 九 民防 水利工程按照职责划分, 由相应的造价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实施, 有效期 2 年 附件 :1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表 2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对比表 二 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 点击返回 ) 28

评委签名 :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第 1 轮形式评审汇总表 单位名称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汇总 1 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责任公司 2 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司 3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4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5 通过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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