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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編第一章地價稅 3 第一章 地價稅 Chapter 01 壹 重點整理 一 地價稅徵收之意義 地價稅是以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 ( 市 ) 內已規定地 價未徵收田賦土地之申報地價總額, 逐年徵收之稅, 並以超額累進 課稅方式, 增加持有土地較多之地主之稅賦, 促進所有人善於利用 土地之責, 達成平均地權目標, 屬於持有土地靜態課徵之稅賦 二 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範圍 課徵地價稅土地之範圍如下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 應課徵地價 稅 ( 土地稅法 14) 徵收田賦土地之範圍如下 :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 徵收田賦 但 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 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 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依法限制建築,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依法不能建築,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 2 款及第 3 款, 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 之耕地為限

4 土地稅法規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 冷凍 ( 藏 ) 庫 農機中心 蠶種製造 ( 繁殖 ) 場 集貨場 檢驗場 水稻育苗用地 儲水池 農用溫室 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 仍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 免徵田賦 ( 土地稅法 22)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1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412020 號一 配合農地管理由 管地又管人 政策改變為 管地不管人, 土地稅法第 22 條 ( 同平均地權條例第 22 條 ) 第 2 項所稱 自耕農地 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 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二 本部 90 年 8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5040 號令 95 年 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08690 號函及 97 年 1 月 29 日台財稅 字第 09704502900 號函, 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1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水利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 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下列規定者, 仍徵收田賦 :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 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 指道路 自來水 排水系統 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 ; 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 ; 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 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

第壹編第一章地價稅 5 第 25 條 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 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劃定之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都市土地農業區 保護區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 依法限制建築地區 依法不能建築地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之地區範圍, 如有變動, 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 確定變動地區範圍 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對前項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 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列冊送主管稽徵機關 三 同一縣 ( 市 ) 申報地價總額計徵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 市 ) 轄區內之地價 ( 指申報地價 ) 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 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 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 土地稅法 15) 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 市 )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依第 16 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 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 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 市 )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 土地稅法 3-1Ⅱ) 四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 土地所有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為典權人 承領土地, 為承領人 承墾土地, 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 1 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 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 其為分別共有者, 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

6 土地稅法規 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 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 人, 未推舉代表人者, 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 土 地稅法 3) 信託財產納稅義務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 賦之納稅義務人 ( 土地稅法 3-1Ⅰ) 五 地價稅代繳與抵付求償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 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權屬不明者 無人管理者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 縣 ( 市 ) 內有兩筆以上土地, 為不同 之使用人所使用時, 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 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 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 得抵付使 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 土地稅法 4) 2 張三在甲市有三筆土地 按 地價比例 代繳地價稅演算實例 面積權利範圍申報地價 ( 每平方公尺 ) 100 平方公尺全部 5 萬元 200 平方公尺全部 2 萬元 300 平方公尺全部 1 萬元 第一筆土地為李乙占用, 第二筆土地為陳丙占用, 甲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200 萬元

第壹編第一章地價稅 7 張三在甲市申報地價總額 : 100 m2 5 萬元 / m2+200 m2 2 萬元 / m2+300 m2 1 萬元 / m2=1,200 萬元張三全年度應納地價稅 : 200 萬元 10/1000+(1,200 萬元 -200 萬元 ) 15/1000=17 萬元依地價比例計算 : 李乙應代繳地價稅 :17 萬元 500 萬元 /1,200 萬元 =70,833 元陳丙應代繳地價稅 :17 萬元 400 萬元 /1,200 萬元 =56,666 元 六 地價稅開徵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 開徵日期 :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 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 每年徵收 1 次, 必要時得分 2 期徵收 ; 其開徵日期, 由市政府定之 ( 土地稅法 40) 納稅義務基準日 : 地價稅依本法第 40 條之規定, 每年 1 次徵收者, 以 8 月 31 日為 納稅義務基準日 ; 每年分 2 期徵收者, 上期以 2 月 28 日 ( 閏年為 2 月 29 日 ), 下期以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各年 ( 期 ) 地 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 稅義務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20) 七 地價稅一般稅率 基本稅率 :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 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累進起點地價者, 其地價稅按基本稅 率徵收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累進稅率課徵 ( 土地稅法 16) 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 : 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 市 ) 土地 7 公畝之平均地

8 土地稅法規 價為準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 礦業用地 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 土地稅法 16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3 第 6 條 附件二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 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 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 ( 期 ) 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 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 以下四捨五入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 直轄市或縣 ( 市 ) 規定地價總額 -( 工業用地地價 + 礦業用地地價 + 農業用地地價 + 免稅地地價 )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 = 7 直轄市或縣 ( 市 ) 規定地價總面積 ( 公畝 )- 工業用地面積 + 礦業用地面積 + 農業用地面積 + 免稅地面積 ( 公畝 ) 累進稅率 :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累進起點地價者, 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第貳編歷屆考題計算題與測驗題解答與分析 199 壹 計算題演練 一 地價稅計算演練題 某甲在 A 市擁有二筆土地, 其申報地價各為 80 萬元及 100 萬元, 另在 B 市擁有一筆土地, 其申報地價為 150 萬元, 試問某甲應納地價稅為若干?( 設 A 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300 萬元,B 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500 萬元 ) : A 市 800,000 元 +1,000,000 元 =1,800,000 元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 1,800,000 元 10/1000=18,000 元 B 市 1,500,000(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 1,500,000 元 10/1000=15,000 元故本題某甲應納之地價稅為 : A 市 18,000 元 +B 市 15,000 元 =33,000 元 某甲在某市有下列都市土地, 試問其應納地價稅若干?( 設累進起 點地價為 2,000,000 元 ) 地稅 面積 申報地價 權利範圍 種 類 100m2 8,000 元 / m2 全部 自用住宅用地 ( 甲本人設籍 ) 150m2 5,000 元 / m2 全部 自用住宅用地 ( 甲已成年子女設籍 ) 300m2 6,000 元 / m2 全部 住宅區未建築土地 1,000m2 10,000 元 / m2 全部 住宅區未建築土地 2,000m2 15,000 元 / m2 全部 商業區未建築土地 4,000m2 3,000 元 / m2 全部 工業區未建築土地 10,000m2 2,000 元 / m2 全部 工業區作工廠使用 600m2 6,000 元 / m2 全部 公共設施保留地作保養場使用

200 土地稅法規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 應就不應予累進課稅土地及一般 土地分別計算 : 自用住宅用地 : 8,000 元 / m2 100 m2+5,000 元 / m2 150 m2=1,550,000 元 1,550,000 元 2/1000=3,100 元 工業工廠用地 : 2,000 元 / m2 1,000 m2=20,000,000 元 20,000,000 元 10/1000=200,000 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 : 6,000 元 / m2 600 m2=3,600,000 元 3,600,000 元 6/1000=21,600 元 一般土地 : 6,000 元 / m2 300 m2+10,000 元 / m2 1,000 m2+15,000 元 / m2 2,000 m2+3,000 元 / m2 4,000 m2=53,800,000 元 53,800,000 元 55/1,000-(2,000,000 元 0.545)=1,869,000 元故本題某甲應納之地價稅為 : 自用住宅用地 + 工業工廠用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一般用地 : 3,100 元 +200,000 元 +21,600 元 +1,869,000 元 =2,093,700 元 某 A 在 B 市所有都市土地一筆自用住宅用地, 面積 700 m2, 申報地 價 30,000 元 / m2, 試算出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某 A 一年之地價 稅為若干?( 設 B 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200 萬元 ) : 都市土地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1000, 面積為 300 m2 ( 都市土地自用住宅面 積最高限制 ):

第貳編歷屆考題計算題與測驗題解答與分析 201 一般稅率為累進稅率, 面積為 400 m2 (700 m2-300 m2=400 m2 ) 30,000 元 / m2 300 m2=9,000,000 元 9,000,000 元 2/1000=18,000 元 ( 自用 ) 30,000 元 / m2 400 m2=12,000,000 元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 2,000,000 元 10/1000+(12,000,000 元 -2,000,000 元 ) 15/1000 =170,000 元 ( 一般 ) 故本題某 A 應納地價稅為 18,000 元 +170,000 元 =188,000 元 二 土地增值稅計算演練題 某甲於 69 年 10 月自某乙購買取得一宗都市土地面積 500 m2, 持分 1/5, 當時以 6,000 元 / m2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土地於 72 年因道路拓寬, 某甲繳納工程受益費 100 萬元, 民國 85 年 5 月某甲將該土地持分 1/5 全部出售某丙, 雙方同意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60,000 元 / m2, 物價指數為 250, 試分別計算, 某甲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應納多少土地增值稅? 又若適用一般稅率, 某甲應納土地增值稅多少? : 如甲 乙雙方於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土地移轉, 主管機關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6 萬元 / m2核定其移轉現值, 其應納土地增值稅如下 : 前次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 :6,000 元 / m2物價指數 :250 已納工程受益費, 每平方公尺土地應負擔 : 100 萬元 (500 m2 1/5)=1 萬元 / m2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 以每平方公尺計算 ): 6 萬元 / m2-0.5 萬元 / m2 250/100-1 萬元 / m2=37.5 萬元 / m2

202 土地稅法規 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某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為 : 500 m2 1/5=100 m2, 未超過都市土地最高面積, 全部可以適用 : 3.75 萬元 / m2 10% (500 m2 1/5)=37.5 萬元 如適用一般稅率,3.75 萬元 / m2 1.5 萬元 / m2=2 倍以上, 應適用第三級稅率, 即 : 3.75 萬元 / m2 60%-1.5 萬元 / m2 30%=1.8 萬元 / m2 1.8 萬元 / m2 (500 m2 1/5)=180 萬元 某 A 所有 B 市土地一宗面積 600 m2所有權全部於 60 年買入, 當期以 1,000 元 / m2核計土地增值稅 某 A 不幸於 75 年 9 月死亡,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5,000 元 / m2, 繼承人甲於 76 年 3 月繼承登記完成取得該土地 民國 95 年 2 月時, 甲以 40,000 元 / m2出售與乙,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 20,000 元 / m2, 消費者物價指數為 120, 雙方於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移轉現值, 試就下列各種情形分別計算其土地增值稅 : 該土地為一般用地, 適用一般稅率 該土地為都市土地, 某甲全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並申請適用 該土地為非都市土地, 某甲全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並申請適用 持有土地期間曾於 78 年繳納該土地工程受益費 30 萬元, 適用一般稅率 註:94 年土地增值稅稅率修正為 20% 30% 40% : 某甲係因繼承取得土地,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 其前次移轉現值係指繼承開始時, 該土地之公告現值, 即 5,000 元 / m2 雙方於訂約日起 30 日內共同申報移轉現值, 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2 萬元 / m2, 核定其移轉現值 :

第貳編歷屆考題計算題與測驗題解答與分析 213 貳 歷屆考題計算題解答與分析 假定張三於 84 年 3 月 5 日第一次出售土地, 土地面積為 500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 7 萬元,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5 萬元, 前次移轉 (5 年前 )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1 萬元, 假定以 5 年前張三購買時為基期, 至 84 年張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已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 120, 試就下列四個獨立情況, 在合法範圍內, 計算應徵土地增值稅為多少元? 該土地為一般土地 該土地為都市土地,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該土地為非都市土地,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該土地為一般土地, 但有改良土地費用 10 萬元 (84 代特 ) 考題分析 為因應以往考試遭批評太過於理論性敘述題, 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實務脫節 本次考試, 除土地法外, 民法概要 土地登記實務 已各有兩題實例題, 此為以後考題新趨勢 土地稅法規科目, 如出實例題, 即係計算應徵多少稅捐 土地稅法規檢覈考曾出現過兩次計算題,82 年第 2 次檢覈考出過土地增值稅計算,83 年第 1 次檢覈考出過地價稅, 考生可以參閱本書前面歷屆試題解答與分析, 多作模擬, 方為致勝之道 計算土地增值稅時, 首先計算出其 土地漲價總數額, 再據以適用其稅率核算出應納稅額 另外題旨提及出售價與當年期土地現值又問及合法範圍內, 則應提及其土地稅法第 30 條, 審核申報移轉現值以 訂約日 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14 土地稅法規 子題, 應注意自用住宅用地最高面積之限制 子題其土地改良費用為張三所有土地全部 500 平方公尺之改良土地費用, 如計算稅額時, 特別留意是以全部面積計算或以每平方公尺面積計算, 如此才不會算錯 依考卷答案紙上記明之作答注意事項第四點 : 答案書寫方式, 應以試題書寫之方式為準, 試題係中式直書者, 即應中式直書 ; 試題係西式橫書者, 即應西式橫書 本次試題土地稅法規是橫式, 考生未依此方式作答, 可以依考試規則, 酌扣該科分數 :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規定, 張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 其移轉現值以 訂約日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因此可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5 萬元申報計課土地增值稅, 再就題旨情形分別回答如下 : 該土地為一般土地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 5 萬元 5 萬元 -1 萬元 120%=3.8 萬元 ( 每平方公尺土地漲價總數額 ) 依速算公式計算, 每平方公尺應繳土地增值稅如下 : 3.8 萬元 1.2 萬元 =3.167 倍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前次移轉現值在百分之二百以上, 故適用第三級速算公式 3.8 萬元 60%-1 萬元 120% 30%=1.92 萬元 張三出售土地面積為 500 平方公尺,1.92 萬元 500=960 萬元應繳土地增值稅 該土地為都市土地,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 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百分之十徵收之 題旨情形, 張三都市土地面積 500 平方公尺,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最高 300 平方公尺, 超過部分為 200 平方公尺, 適用一般稅率, 分算如下 : 有關土地漲價總數額, 已計算列明

第貳編歷屆考題計算題與測驗題解答與分析 215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部分, 其土地增值稅如下 : (3.8 萬元 10%) 300=114 萬元 適一般稅率用地部分, 其土地增值稅如下 : (3.8 萬元 60%-1 萬 120% 30%) 200=384 萬元 合計張三應納土地增值稅 + 114 萬元 +384 萬元 =498 萬元 該土地為非都市土地,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 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百分之十徵收之 題旨情形, 張三非都市土地 500 平方公尺, 未超過最高面積限制, 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有關土地漲價總數額已計算列明 張三應納土地增值稅 : 3.8 萬元 10% 500=190 萬元 該土地為一般土地, 但有土地改良費用 10 萬元 :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段規定, 土地改良費, 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 應予以減除 題旨情形, 土地改良費用為 10 萬元, 每平方公尺土地改良費用即為 200 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如下 : 50,000 元 -10,000 元 120%-200 元 =37,800 元 37,800 元 12,000 元 =3.15 倍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前次移轉現值在百分之二百以上, 故應適用第三級速算公式 依速算公式計算, 每平方公尺應納土地增值稅如下 : 37,800 60%-10,000 元 120% 30%=19,080 元 張三出售 500 平方公尺一般土地, 應納土地增值稅 19,080 500=9,5040,000 元 * 自土地稅法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7 日修正施行之日 ( 即 91 年 2 月 1 日 ) 起 3 年內, 減徵百分之五十

216 土地稅法規 張三先生以往並無任何不動產, 一向亟思購地興建自用住宅, 乃於 74 年 2 月以每平方公尺 3 萬元向三重市某地主購得某筆土地, 登記面積為 200 平方公尺,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 購地價款中有一半係向某銀行貸款, 年息 1 分, 為期 1 年, 惟每年均自動延期 79 年 10 月曾因附近道路拓寬, 繳納工程受益費每平方公尺 500 元 80 年 2 月間因基地低窪, 請在附近興工之甲建設公司代為填土 1,000 立方公尺, 每立方公尺代價為 50 元, 有其收據為憑, 當月完工後立即租予某商號作為儲存場, 月租 5,000 元 82 年 7 月初, 張三因需資金, 將該筆土地以每平方公尺 10 萬元悉數賣給彼建設公司, 並立即償還貸款, 復請土地代書查得下列資料 : 試計算乙建設公司與張三最多各須繳納若干土地增值稅? 年度 73 年 74 年 75 年 76 年 77 年 78 年 79 年 80 年 81 年 82 年 公告現值 10,000 11,000 12,000 12,000 13,000 14,000 15,000 23,000 25,000 30,000 ( 元 / 平方公尺 ) 公告地價 10,000 10,000 12,000 12,000 15,000 15,000 15,000 ( 元 / 平方公尺 ) 年度 / 月 73/2 74/2 75/2 76/2 77/2 78/5 79/10 80/2 81/2 82/7 躉售物價指數 120 110 100 110 120 130 1150 130 115 100 ( 如有任何資料遺漏, 請自行假設, 並據此試算其結果 ) * 指台灣地區平均地權調整計算地價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 (82 地檢 Ⅱ) * 註 : 目前已改按 消費者物價總數調整 : 依題旨所列情形, 試答如下 :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於土地所有權有償移轉買賣的場合, 為原土地所有權人, 本題依土地稅法規定, 土地增值稅應由出賣人張三繳納 並非買受人乙建設公司繳納

第貳編歷屆考題計算題與測驗題解答與分析 217 本題土地所有權移轉張三 最多 應納土地增值稅, 試算如下 : 74 年 2 月購入土地, 該土地前次移轉現值應適用 73 年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0,000 元, 但應依 74 年 2 月當期與 82 年 2 月物價指數調整, 即 : 10,000 元 / m2 110%=11,000 元 持有土地期間繳納工程受益費每平方公尺 500 元可以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80 年 2 月間雖因基地低窪, 就土地改良填土支付甲建設公司代價,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應申請土地改良費驗證登記, 題旨所附情形張三並未申請 驗證登記, 只有取得收據, 故不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張三於 82 年 7 月初出售乙建設公司, 該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30,000 元, 張三實際出售價值每平方公尺 100,000 元, 依題旨所示, 最多 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即可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 以超過當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30,000 元的 實際出售價格, 每平方公尺 100,000 元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計課土地增值稅 按前述情形計算, 本題 土地漲價總數額 最多 如下 : (100,000 元 / m2-500 元 / m2-10,000 元 / m2 110%) 200 m2= 17,700,000 元 本題張三因將土地出租, 故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按速算公式計算其土地增值稅額如下 : 17,700,000 元 60%-(10,000 元 / m2 110% 200 m2 ) 0.3 =10,620,000 元 -660,000 元 =9,960,000 元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地價稅, 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本題張三持有土地自 76 年重新規定地價, 持有期間有多繳地價稅, 每年可抵土地增值總額百分之一, 但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 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第貳編歷屆考題計算題與測驗題解答與分析 227 參 歷屆不動產經紀人測驗題解答與分析 一 土地稅法 地價稅及田賦 : ( )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 土地稅之分類為 : 地價稅 契稅 及土地增值稅 贈與稅 田賦及地價稅 房屋稅 契 稅及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 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90Ⅰ) : 土地稅法 1 ( ) 下列何者不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典權人 代繳 人 承領人 耕作權人 (90Ⅰ) : 土地稅法 3 ( ) 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時, 有關該土地應負擔之地價稅或 田賦, 何人為納稅義務人? 國有財產局 耕作權人 出租人 承領人 (90Ⅱ) : 土地稅法 3Ⅰ ( ) 下列何者為承墾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所有權 人 典權人 承租人 耕作權人 (95) : 土地稅法 3 ( ) 下列何者非為土地稅法規定之地價稅或田賦納稅義務 人? 公有土地之管理人 耕作權人 承領人 出典人 (96 普 Ⅰ) : 土地稅法 3 ( ) 甲將土地出售予乙, 並於 97 年 8 月 1 日移轉登記完畢 乙又將土地設定典權予丙, 並於 97 年 9 月 1 日登記完畢 請問該土地當年期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甲 乙 丙 由甲 乙 丙三人自行約定 : 土地稅法 3 ( ) 承墾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地上權人

228 土地稅法規 永佃權人 耕作權人 典權人 (92 特 ) : 土地稅法 3Ⅰ ( ) 依土地稅法規定, 分別共有之私有土地, 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管理人 管理機關 共有人推舉之代表人 各分別共有人 (98) : 土地稅法 3Ⅱ ( ) 土地為信託財產時, 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其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委託人 受託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 受贈人 (90Ⅱ) : 土地稅法 3-1Ⅰ ( ) 依土地稅法規定,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 受託人 委託人 受益人 管理人 (98) : 土地稅法 3-1Ⅰ ( ) 有關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 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下列那一種情形除外? 無人管理者 權屬不明者 納稅義務人不明者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90Ⅱ) : 土地稅法 4Ⅲ ( ) 主管稽徵機關在土地有特殊情形下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但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權屬不明者 納稅義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 無人管理者 (92 特 ) : 土地稅法 4Ⅰ ( ) 土地稅法對於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一定比例時, 做為空地認定之參考條件之一, 其比例為 :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90Ⅰ) : 土地稅法 12

第貳編歷屆考題計算題與測驗題解答與分析 229 ( ) 土地稅法所稱公告現值, 指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依下列 那一項法律公告之土地現值? 平均地權條例 土 地法 土地稅法 不動產估價師法 (90Ⅱ) : 土地稅法 12 ( ) 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 依土地稅法所稱之名詞是什麼? 公告現值 公告 地價 法定地價 土地移轉現值 (96Ⅱ) : 土地稅法 12 ( ) 土地稅法有關田賦用辭中, 下列何者是指各直轄市 縣 ( 市 ) 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等則 農作 地目 賦元 (96Ⅱ) : 土地稅法 13 ( ) 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何種轄區內之地價總額 計徵之? 省 ( 市 ) 直轄市或縣 ( 市 ) 鄉 鎮 市 區 全國 (90Ⅱ) : 土地稅法 15Ⅰ ( ) 下列何者依土地稅法規定,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 轄市或縣 ( 市 ) 轄區內, 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稅? 田賦 地價稅 房屋稅 土地增值稅 (96 Ⅱ) : 土地稅法 15 ( )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 在同一縣市內有部分土地出典時, 地 價總額之計算為 : 併同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計算 分別計算 依雙方契約規定計算 由稅捐單位核定 (90Ⅰ) : 土地稅法 16Ⅰ 施 7 ( )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 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 : 千分之二十五 千分之三 十五 千分之四十五 千分之五十五 (90Ⅰ)

230 土地稅法規 : 土地稅法 16Ⅰ ( )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 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多少之地價稅? 千分之十五 千分之二十五 千分之三十五 千分之四十五 (92 特 ) : 土地稅法 16Ⅰ ( ) 有關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 下列何種用地不屬於應 扣除範圍? 工業用地 住宅用地 農業用地 免稅土地 (90Ⅰ) : 土地稅法 16Ⅱ ( ) 依土地稅法規定, 下列何項地價之計算, 不包括工業用 地 礦業用地 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公告地價 公告現值 累進起點地價 法定標準地價 (96Ⅱ) : 土地稅法 16Ⅱ ( ) 現行地價稅率共分幾級, 按超額累進課徵?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92 特 ) : 土地稅法 16 ( ) 依土地稅法規定之地價稅基本稅率為 : 千分之十 百分之十 千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五 (95) : 土地稅法 16 ( ) 依地價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現行地價稅按超額累進 共分幾級課稅? 二級 四級 六級 八級 (97 經 Ⅰ) : 土地稅法 16 ( ) 依土地稅法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 稅者, 其重購之土地,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幾年內不 得再行移轉, 否則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五年 三年 二年 一年 (97 經 Ⅱ) : 土地稅法 16Ⅱ

第貳編歷屆考題計算題與測驗題解答與分析 231 ( ) 下列有關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何者有誤? 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 農林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免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千分之十 (96 普 Ⅰ) : 土地稅法 17 ( )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其用地之地價稅稅率為 : 千分之二 千分之五 千分之十 千分之十五 (90Ⅰ) : 土地稅法 17Ⅱ ( ) 有企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其用地之地價稅, 適用何項稅率計徵? 千分之二 千分之三 千分之十 千分之六 (90Ⅱ) : 土地稅法 17Ⅱ ( ) 老王在台北市有一筆自用住宅土地, 面積為二公畝, 依現行規定, 其地價稅按下列何種稅率計徵? 千分之一 千分之二 千分之三 千分之四 (95) : 土地稅法 17 (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須 符合下列何種規定?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頃部分, 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五公畝部分, 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九公畝部分 都市土地面積及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十公頃部分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95) : 土地稅法 17 ( ) 提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下列何者為非? 企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工業用地 寺廟 教堂用地 私立公園用地 (90Ⅱ) : 土地稅法 17Ⅱ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