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作業安全
大 綱 壹 前言貳 營造作業安全衛生主要法規參 營造災害主要類別肆 營造業常有作業及施工作業安全伍 營造業常用個人防護具陸 安全衛生管理柒 結語術科重點評量 & 考題
營造業因作業環境特殊, 且作業工種繁多, 大多數作業有其間之限制, 因其人員流動率高且承攬作業型態多層, 因此在作業管理 指揮 作業銜接多有重疊或不連貫, 所以發生職業傷害之機率也較其他行業高
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二. 建築技術規則 - 施工安全措施 三. 職業安全設施規則
營造安衛設施標準修正重點
營造安衛設施標準 第 1-1 條 ( 新增 ) 本標準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露天開挖 : 指於露天場所採人工或機械實施土 砂 岩石等之開挖, 包括土木構造物 建築物之基礎開挖 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及整地等 二 露天開挖作業 : 指露天開挖與開挖區及其鄰近處所相關之作業, 包括測量 鋼筋組立 模板組拆 灌漿 管道及管路設置 擋土支撐組拆及搬運作業等
營造工程作業 : 鋼筋 模板 擋土支撐 鋼筋籠 地錨
第 3 條本標準規定之一切安全衛生設施, 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安全衛生設施於施工規劃階段須納入考量 二 依營建法規等規定須有施工計畫者, 應將安全衛生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內 三 前二款規定, 於工程施工期間須切實辦理 四 經常注意與保養以保持其效能, 發現有異常時, 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 五 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 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 於其原因消失後, 應即恢復原狀 前項第三款之工程施工期間包含開工前之準備及竣工後之驗收 保固維修等工作期間
第 13 條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 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 應有防止發生倒塌 崩塌之設施 : 一 邊坡上方或其周邊 二 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 內部或其周邊
第 17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 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 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 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 一 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 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 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 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 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 設置護欄 護蓋 四 張掛安全網 五 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 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 對於因開放邊線 組模作業 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 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危害鑑別步驟展開 腦力激盪 危害可能來源
第 18 條 ( 增加 )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 應指派專人督導,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屋頂斜度 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 致勞工有墜落 滾落之虞者, 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 三 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 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 一 決定作業方法, 指揮勞工作業 二 實施檢點, 檢查材料 工具 器具等, 並汰換不良品 三 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 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第二項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之規定, 自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一年施行
屋頂作業之安全防護
第 25 條 雇主對廢止使用之開口應予封閉, 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 以防止勞工墜落 第 27 條 防護網 改為 覆網
各式開口防範對策 * 種類 -- 開挖 * 1. 開挖前 GIP 安全護欄先施作 2. 依照車行動線拆除護欄及圍設警戒範圍 * 種類 -- 一般預留小開口 * 1. 底層鋪設雙層安全網 2. 安裝 GIP 安全護欄及警告標語 * 種類 -- 一般小開口 * 1. 底層鋪設雙層安全網 2.PC 面植入膨脹螺栓 3. 上方舖設踏板使用鐵絲固定 * 種類 -- 吊料口 * 1. 灌漿前設置預留筋或是直接設置 GIP 管 2. 灌漿完成將警示帶更換成 GIP 護欄 * 種類 鋼樑開口 ( 機動 )* 1. 鋼梁安全母索設置, 組立模板面 2. 設置警示帶及三角錐連桿警戒 3. 設置警戒人員, 隨時監控安全設施 * 種類 鋼樑開口 ( 固定 )* 1. 安裝 GIP 安全護欄 2. 未經申請禁止隨意拆除 3. 每日作業完畢, 立即復原
第 34 條 雇主對於樁 柱 鋼套管 鋼筋籠等易滑動 滾動物件之堆放, 應置於堅實 平坦之處, 並加以適當之墊襯及擋樁
邊坡開口邊緣堆置物料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六十五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時, 為防止地面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 應採取下列措施 : 三 開挖出之土石應常清理, 不得堆積於開挖面之上方或開挖面高度等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 第三十四條雇主對於樁 柱 鋼套管 鋼筋籠等易滑動 滾動物件之堆 放, 應置於堅實 平坦之處, 並加以適當之墊襯及擋樁
第 51 條 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 必要時應適當補強, 並將上下設備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 二 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 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安全作業標準 設施 設備 安全上下設備
第 59 條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使用國家標準 CNS4750 型式之施工架, 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 ; 其他型式之施工架, 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 試驗強度及製造, 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同等以上之規定 二 前款設置之施工架, 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 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三 八 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 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標示之鋼管施工架
明確標示載重限制
第八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 施工安全措施通則防護範圍擋土設備安全措施施工架 工作台 走道按裝及材料之堆積
第 150 條 ( 施工場所之安全預防措施 ) 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 增建 改建 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 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 擋土設備 施工架等安全措施, 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 地層下陷 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 第 151 條 ( 火災之預防 ) 在施工場所儘量避免有燃燒設備, 如在施工時確有必要者, 應在其周圍以不燃材料隔離或採取防火上必要之措施
第 152 條 ( 圍籬之設置 ) 凡從事本編第一五 O 條規定之建築行為時, 應於施工場所之周圍, 利用鐵板木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在一. 八公尺以上之圍籬或有同等效力之其他防護設施, 但其周圍環境無礙於公共安全及觀瞻者不在此限 第 153 條 ( 墜落物體之防護 ) 為防止高處墜落物體發生危害, 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防護措施 : 一 自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上投下垃圾或其他容易飛散之物體時, 應用垃圾導管或其他防止飛散之有效設施 二 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稱之適當圍籬應為設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或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等設置覆蓋物以防止墜落物體所造成之傷害
第 154 條 ( 擋土設備 ) 凡進行挖土 鑽井及沉箱等工程時, 應依左列規定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 一 應設法防止損壞地下埋設物如瓦斯管 電纜, 自來水管及下水道管渠等 二 應依據地層分布及地下水位等資料所計算繪製之施工圖施工 三 靠近鄰房挖土, 深度超過其基礎時, 應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中有關規定辦理 四 挖土深度在一 五公尺以上者, 除地質良好, 不致發生崩塌或其周圍狀況無安全之慮者外, 應有適當之擋土設備, 並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中有關規定設置 五 施工中應隨時檢查擋土設備, 觀察周圍地盤之變化及時予以補強, 並採取適當之排水方法, 以保持穩定狀態 六 拔取板樁時, 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防止周圍地盤之沉陷
第 155 條 ( 施工架之設置 ) 建築工程之施工架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施工架 工作台 走道 梯子等, 其所用材料品質應良好, 不得有裂紋, 腐蝕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強度之缺點 二 施工架等之容許載重量, 應按所用材料分別核算, 懸吊工作架 ( 台 ) 所使用鋼索 鋼線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十, 其他吊鎖等附件不得小於五 三 施工架等不得以油漆或作其他處理, 致將其缺點隱蔽 四 不得使用鑄鐵所製鐵件及曾和酸類或其他腐蝕性物質接觸之繩索 五 施工架之立柱應使用墊板 鐵件或採用埋設等方法予以固定, 以防止滑動或下陷 六 施工架應以斜撐加強固定, 其與建築物間應各在牆面垂直方向及水平方向適當距離內妥實連結固定 七 施工架使用鋼管時, 其接合處應以零件緊結固定 ; 接近架空電線時, 應將鋼管或電線覆以絕緣體等, 並防止與架空電線接觸
第 156 條 ( 工作台 ) 工作台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 一 凡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台應舖以密接之板料 : ( 一 ) 固定式板料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 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 其支撐點至少應有二處以上 ( 二 ) 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厚度不得小於三 六公分, 長度不得小於三 五公尺, 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 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 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 三 ) 二重板重疊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二 工作台至少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一公尺以上 三 工作台上四周應設置扶手護欄, 護欄下之垂直空間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扶手如非斜放, 其斷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分
第 157 條 ( 走道及階梯 ) 走道及階梯之架設應依左列規定 : 一 坡度應為三十度以下, 其為十五度以上者應加釘間距小於三十公分之止滑板條, 並應裝設適當高度之扶手 二 高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階梯, 應每七公尺以下設置平台一處 三 走道木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其兼為運送物料者, 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第 158 條 ( 按裝 ) 建築物各構材之按裝時應用支撐或螺栓予以固定並應考慮其承載能力 第 159 條 ( 材料之堆積 ) 工程材料之堆積不得危害行人或工作人員及不得阻塞巷道, 堆積在擋土設備之周圍或支撐上者, 不得超過設計荷重
參 營造災害類別 一. 統計資料
二. 災害類別統計
災害類別 - 墬落 感電 倒塌 崩塌
從事屋頂彩色浪板吊運安裝作業發生墜落致死 災害原因分析 : 直接原因 : 罹災者使用合梯作業時重心偏移不穩而倒下, 頭胸部撞擊地面致死 間接原因 : 不安全狀況 : 1 合梯兩梯腳間未有繫材扣牢 2 高處營造作業未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3 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
高導電場所焊接感電
邊坡吊裝翻覆 --- 過負荷 地基鬆軟
台中捷運 - 吊裝事故
肆 工法安全 模板作業安全鋼筋作業安全施工架作業安全露天開挖作業安全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安全吊掛作業安全
模板作業安全
安全上下設備 牆筋綁紮及牆模組拆 使用合梯及移動式工作台 : 可使用移動式工作台 單座合梯或合梯併排上面搭設工作台作業, 合梯高度 ( 合梯後, 頂板之梯面至梯腳間之垂直距離 ) 均應小於 2 公尺, 若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應改用施工架 設置安全工作台或使用高空工作車
安全上下設備 樑模組立 先於地面組立樑底模與樑側模, 再用機械吊裝固定於柱模上, 然後張設水平安全母索 此種工法可避免傳統樑底模與樑側模組立時之墜落災害, 惟吊裝時應注意被撞及物體飛落之危害 樑模組立 - 以起重機等機械吊裝 : 合梯高度應小於 2 公尺 ( 合梯打開後, 頂板之梯面至梯腳間之垂直距離 ), 若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應改用施工架 設置安全工作台或使用高空工作車 施工架
防止崩塌措施 -- 模版支撐 1. 可調鋼管支柱於調整高度時, 接管與底管應以制式固定栓固定, 不得以鋼筋替代使用 2. 可調鋼管支柱之強度 構造 尺度 材料及製造方法等應依國家標準 CNS 5644 A2078 辦理 使用角材或萬向接座 1. 單支可調鋼管 : 先將接管由底管拉伸, 成為上 下 2 段之鋼管支撐 底板固定於堅實樓板面, 接管上端之頂板, 應固定於上層之貫材 2. 模板支撐之支柱高度超過 3.5 公尺以上時, 高度每 2 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 橫向之水平繫條, 以防止支柱移動 3. 縱向及橫向之水平繫條, 應與可調鋼管固結, 水平繫條之端部, 固定於柱模板等穩定構造物
施工排架上方應滿舖或者設置安全網, 以防止人員墜落
第 142 條 雇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裝有液壓或氣壓操作之混凝土吊桶. 二.. 八 澆置混凝土前, 須詳細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份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 澆置期間有異常狀況必須停止作業者, 非經修妥後不得作業 ( 原須指派模板工巡視, 因模板崩塌發生通常瞬時無法反應, 為保護勞工安全爰以刪除 )
模板支撐作業之倒塌崩塌危害預防柱 牆 樑 版組立示意圖 ( 樓高 <3.5m)
崩塌措施 排架組立 1. 鋼管架與鋼管架間, 應設置交叉斜撐材 ( 即交叉拉桿 ) 2. 於最上層及每隔 5 層以內, 模板支撐之側面 ( 即整體排架之四周 ) 架面及交叉斜撐材之方向 ( 方向如圖所示 ) 每隔 5 架以內, 應以鋼管或角材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 以防止支柱之移位 3. 於最上層及每隔 5 層以內, 模板支撐之架面方向之兩端及每隔 5 架以內之交叉斜撐材方向, 應設置橫架 ( 即工作台之板料, 橫架之位置依規定需設置水平繫條者, 可擇一設置 ) 4. 排架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 應置鋼製頂板, 並固定於貫材上 5. 支撐底部應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
鋼筋作業安全
暴露鋼筋保護措施 -180 度彎勾
暴露鋼筋保護措施 - 加裝護套
鋼筋上舖木板作為通道
施工架作業安全
避免工地意外勞委會祭重罰落實鷹架須符國家標準規定否則停止 鷹架作業並開罰 15 萬 3-1 日期.. 101 年 7 月 26 日 工地鷹架倒塌或因防墜措施不完備導致意外頻傳, 是造成營造業勞工職業災害的主要原因, 勞工使用施工架作業死亡職災比例更高達 13%, 為加強營造工地的安全性, 提高勞工生命保障, 勞委會自 7 月 27 日起, 鎖定業主等展開大規模宣導活動, 並將從明年元旦開始祭出重罰, 要求營造工地必須落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規定的鋼管施工架, 否則將處以停止鷹架作業及最高 15 萬元的罰款 勞委會指出, 營造工地勞工在使用施工架 ( 鷹架 ) 作業時, 發生死亡災害情況偏高, 自 94 至 100 年間死亡人數達 139 人, 每年平均占營造業死亡職業災害的 1 成 3, 種種原因中無論是施工架強度不足 吊載物超重 工作台未固定或材料鏽蝕等, 都與施工架材質 強度及構架方式有關, 因此營造工地全面落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管施工架 ( 包含單管及框式施工架 ), 勢必有助於減少勞工職業災害的發生
避免工地意外勞委會祭重罰落實鷹架須符國家標準規定否則停止鷹架作業並開罰 15 萬 3-2 日期.. 101 年 7 月 26 日 基於目前市面上已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施工架, 勞委會日前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勞動檢查機構等相關單位討論, 決議即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針對 102 年 1 月 1 日後申請送件之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 ( 約 17 層樓高 ) 的丁類建築工程 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的公共工程 ( 註 ), 及開工日期訂在 102 年 1 月 1 日以後, 預算金額 20 億元以上的公共工程等大型或危險性較高的新建工程, 展開為期半年的宣導 本會將於 7 月 27 日及 8 月 3 日至營造業南 北區安全衛生促進會會員大會宣導,8 月 28 日至 9 月 19 日則在台灣北 中 南三區舉辦 4 場宣導觀摩會, 另各勞動檢查機構亦將視轄內事業單位數量辦理宣導會, 要求業者落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鋼管施工架 宣導期結束後, 自明年 1 月 1 日開始, 勞動檢查機構在審查這類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時, 將要求業者使用的鋼管施工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並在實施檢查時確認, 如果發現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 將遭到停止施工架相關作業, 及最高罰鍰 15 萬元的處分 ( 詳細作法如附表 ) 待實施半年後, 再進一步研議擴大適用工程範圍的可能性
避免工地意外勞委會祭重罰落實鷹架須符國家標準規定否則停止鷹架作業並開罰 15 萬 3-3 日期.. 101 年 7 月 26 日 102 年 1 月 1 日起優先推動符合國家標準施工架之作法 實施方式 工程種類 實施對象 事前審查要求 罰鍰處分 1.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丁類建築工程 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公共工程 2. 預算金額 20 億以上之公共工程 ( 不含前項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工程 ) 事業單位就該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第 1 次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日期在 102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 ( 含當日 ) 為實施對象 事業單位向業主申報開工日期在 102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當日 ) 者為實施對象 勞動檢查機構於審查該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時, 應要求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並於實施檢查時確認, 如發現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則停止施工架相關作業 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未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重複違反者最高處 15 萬元之罰鍰 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未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重複違反者最高處 15 萬元之罰鍰 註 :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公共工程 : 1.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的距離在 50 公尺以上的橋樑工程 2.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的工程 3. 長度 1,000 公尺以上或需開挖 15 公尺以上豎坑的隧道工程 4. 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 4 層樓以上, 且開挖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的工程 5.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 7 公尺以上 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占該層模板支撐面積 60% 以上者
國家標準的目的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代號 CNS) 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標準專責機構, 經透明化程序獲致共識所公布, 提供國內相關產業 機關 ( 構 ) 及一般消費大眾參考依循目的謀求改善產品 程序及服務之品質, 增進生產效率, 維持生產及消費之合理化, 以增進公共福祉
露天開挖作業安全
開挖安全管理及安全監測建議 ( 一 ) 地下室開挖安全管理 由於地層變數較多, 挖填工作所產生之鄰近設施影響性較明顯, 尤其在人權意識高漲的時代, 一般基礎之工程管理首重安全管理, 若依工程之時段區隔, 可分為 : (1) 設計時之工程安全管理 (SPM)- 著重規劃期之安全及價值分析 A. 兼具經濟 省時之工法安全評估 ( 解壓 PC 工法 DUFR 工法等 ) B. 特殊施工考慮分析 ( 臨時性設施 ) C. 各項相關施工重點規劃及規範制定, 必要時併入發包要件 D. 各階段之應力 變位模擬預測 E. 安全觀測系統規劃及階段管制擬定 F. 協助審查施工計劃與安全管理部份 G. 安全檢討要件 ( 擋土牆 支撐系統及鄰近設施影響評估 ) (2) 施工時工程安全管理 (SCM)- 著重施工確實 警戒管制及應變執行 A. 協助審查施工計劃安全管理及品質管制部份 B. 各相關施工規範之施行細則擬定 C. 大地工程之施工管理表格制定 D. 應變計劃之擬定及協助執行 E. 安全補強計畫規劃或審查 F. 觀測資料判讀及回饋檢討模擬預測 管制值 G. 觀測資料安全分析及修正應變計劃 H. 工務會議之參與
開挖安全管理及安全監測建議 ( 二 ) 安全監測建議 安全監測主要協助開挖安全管理及管制回饋檢討, 故應設定安全管制值, 並以該值之訂定警戒值及行動值, 以為安全管理之基準 經考慮本基地之施工方式, 建議沉陷觀測點 支撐應變計 傾斜管及鄰房傾斜計等項目可列為首要之配置需求, 水位觀測井可列為次要考慮之項目, 屆時可依據擋土及開挖方式確定後, 於設計之安全管理 (SPM) 階段, 進行詳細配置規劃及安全管制擬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4 條雇主僱用勞工以人工開挖方式從事露天開挖作業, 其自由面之傾斜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由砂質土壤構成之地層, 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 五與垂直一之比 ( 三十五度 ), 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五公尺 二 因爆破等易引起崩壞 崩塌或龜裂狀態之地層, 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與垂直一之比 ( 四十五度 ), 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二公尺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三 岩磐 ( 可能引致崩塌或岩石飛落之龜裂岩磐除外 ) 或堅硬之粘土構成之地層, 及穩定性較高之其他地層之開挖面之傾斜度, 應依下表之規定 地層之種類開挖面高度開挖面傾斜度 岩盤或堅硬之黏土構成之地層 其他 未滿五公尺 五公尺以上 未滿二公尺 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五公尺以上 九十度以下七十五度以下九十度以下七十五度以下六十度以下 若開挖面含有不同地層時, 應採取較安全之開挖傾斜度, 如依統一土壤分類法細分之各種地質計算出其所允許開挖深度及開挖角度施工者, 得依其方式施工
砂質土壤開挖限制 砂質土壤構成之地層, 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 五與垂直一之比 ( 三十五度 ), 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五公尺 5M 7.5M <35 O <35O 砂質土壤開挖面之傾斜度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5 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時, 為防止地面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 應採取下列措施 : 一 作業前 大雨或四級以上地震後, 應指定專人確認作業地點及其附近之地面有無龜裂 有無湧水 土壤含水狀況 地層凍結狀況及其地層變化等, 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二 爆破後, 應指定專人檢查爆破地點及其附近有無浮石或龜裂等狀況, 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三 開挖出之土石應常清理, 不得堆積於開挖面之上方或開挖面高度等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 四 應有勞工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之措施 五 應設置排水設備, 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
水位計
排水設備 ( 一 ) 集水井排水法 ( 圖 5-4-2) 當開挖區湧水量不多時, 可於週圍設置集水溝, 並在角落處挖掘集水井收集湧水然後再以抽水機排除邊開挖邊排水此為最簡單且迅速之排水工法
排水設備 ( 二 ) 深井 (Deep well) 排水工法 ( 圖 5-4-3) 當開挖面較深且在地下水位以下時, 可使用本法將地下水降至開挖面以下, 再行開挖 裝設時先打入有濾孔之套管 ( 套管大小須能容納潛水馬達 ) 至預定開挖面以下 1m 之地層中, 然後再將潛水馬達置入套管底端而將地下水排除
( 三 ) 點井 (Well-point) 法 為先將套管打入土層中至預定深度後, 再於套管中插入抽水管, 套管與水管間, 下半部填塞砂料, 上端則填入氣密材料, 然後拔除套管, 再以真空原理強迫排水之方法 排水設備
基地外抽水降地下水位
排水設備 對於大面積非開挖區之黏土層, 因其滲透係數低排水不易, 則可利用垂直排水工法 (Verticaldrainmethod)( 圖 5-4-6) 排水, 即於不透水黏土層內垂直打設排水帶或砂樁, 藉之以縮短黏土層之排水路徑, 而加速其沉陷壓密之過程之工法
第 65 條 ( 續 )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時, 為防止地面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 應採取下列措施 擋土樁側開挖坡肩, 不可堆放土方 開挖出之土石應常清理, 不得堆積於開挖面之上方或開挖面高度等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
第 65 條 ( 續 ) 管溝開挖面上方, 禁堆積管件等物料
第 65 條 ( 續 ) 作業環境危害因素
吊掛作業安全
吊裝作業注意事項 1. 作業前需依下列程序 : a. 申請吊裝車輛進廠申請單 b. 操作手與吊掛手是否具人員識別證和是否有訓練合格證 c. 機械合格證是否過期及正本驗證 ( 第一次申請須付正本檢查 ) d. 是否設置防滑舌片及過捲揚制動裝置 e. 使用附桿須有原檢查合格證標示附桿吊掛荷重 機械合格證正本驗證 機械編號鋼印
2. 配置指揮手 ( 須穿著反光背心 指揮棒和哨子 ) 吊掛手現場監工, 作業完畢前不得離開 並用三角錐連桿或拒馬圍籬管制 設置隔離措施, 嚴禁人員進入起重機旋轉半徑及吊舉物下方
3. 吊裝車輛除駕駛座及副駕駛座可乘載人員外, 其餘嚴禁人員搭乘 4. 吊裝作業時不得單點吊掛, 必須為雙點吊掛 5. 吊車在作業時支撐腳架要完全伸出並置放鐵板或枕木 6. 需設有過捲揚裝置 防滑舌片 ( 每日確實實施自動檢查並記錄於自動檢查表 ) 7. 吊掛物下方, 人員淨空 8. 吊掛作業中, 確實注意伸臂仰角指標及安全荷重標示 安全荷重標示 伸臂仰角指標
9. 向安委會提出申請, 準備人 機械合格証 ( 需放置於作業現場 ) 10. 作業前須執行自動檢點 ( 防滑舌片 過捲揚致動警報器 胎壓 桁架 等等 ) 11.3 噸以下吊裝卡車入廠, 需有機械合格證 12. 風速達六級風 ( 風速 10m/sec) 時, 停止作業! 人員操作合格證 自動檢查表 機械合格證
認識吊掛設備安全舌片與過捲防護 過捲防護 安全舌片
吊具檢查 斷斷股扭結變形的鋼索 銹蝕的鋼索
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安全
第 119 條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其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 適當之通風, 容易上下車 ; 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 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 並於破裂時, 不致產生尖銳碎片 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 二 應裝置前照燈具 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 不在此限 三 應設置堅固頂蓬, 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
挖掘機 怪手 推土機 裝載機 - 鏟裝機 ( 山貓 )
預拌混凝土車 混凝土壓送車 路面刨除設備 壓路機
礦場之車輛駕駛人, 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 ; 推土機 挖掘機 裝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 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
堆高機作業管制流程注意事項 工作步驟防範措施 機具進場 1. 填寫營造車輛進場申請表 ( 隨表附上操作人員證照 機械檢查合格證 ), 經安委會檢查合格機具方可進場 2. 將相關資料影本繳交安衛組, 將發放 " 堆高機操作管制表 "-- 填寫 : 連絡廠商 緊急聯絡人 電話及張貼合格證 作業前檢查事項 作業中注意事項 作業完成注意事項 1. 操作人員先聯絡責任工程師及設置通知引導人員, 無引導人員禁止操作 2. 並確實檢查各配件是否標準堪用 : 警示燈 後照鏡 方向燈 煞車燈 ( 警示燈使用時要保持開啟 ) 3. 引導人員須穿著反光背心, 攜帶哨子 4. 操作人員於管制表上簽名, 責任工程師確認一切無誤, 於管制表上簽認 1. 引導人員在引導過程全程鳴哨 2. 堆高機行進速度不可超過引導人員 3. 操作人員在未熄火及牙叉未放下時的情況下禁止離開堆高機 4. 堆高機行駛禁止載人 1. 將車輛停放在路旁不可影響人行動線 2. 要確實將堆高機牙叉放下, 並熄火方可離開堆高機
堆高機常見缺失 堆高機未設置左右方向燈堆高機未設置後照燈堆高機未設警報裝置 ( 倒車蜂鳴器 ) 堆高機未裝置後扶架未標示最大荷重容許荷重標示不完整
常見之事故發生原因
個人保護護具 安全帽 安全帶 安全反光背心 安全鞋
安全帽構成零件圖 號碼 名稱 1 帽殼 2 頤帶 3 戴具 4 戴具環 5 頭帶
安全帽構件功能 一 帽殼用以保護頭部受物體撞擊時, 避免直接與頭皮及頭骨蓋接觸, 而造成頭部傷害 隔離頭部遭感電時, 避免電線直接與頭部接觸 避免毒性液體直接傷害頭髮與頭皮 可保護頭部受火焰 ( 工作時或發生火災時 ) 的直接燒傷 二 戴具與頭帶受撞擊時具有吸收與緩衝撞擊物體的衝力, 減少撞擊時所受到的傷害 戴具因直接與頭部接觸, 具有戴安全帽時之舒適性功能 頭帶具有戴安全帽時的穩固作用, 可加防汗帶以吸收頭部的汗水, 增加舒適性 三 頤帶頤帶具有固定安全帽在頭部的作用, 並有防止帽子受物體撞擊或人員自高處墜落時帽子脫落的功能 防止受二次撞擊時, 因帽子脫落而致使頭部受傷
安全帶 CNS 14253 背負式安全帶 (Harness) CNS 7535 高處作業安全帶檢驗法
安全鞋 中底 靴帶眼 靴面皮鋼頭 鋼頭襯裡 靴底皮 ( 含靴後跟 ) 靴帶靴舌靴幫皮月形襯裡後跟加強邊靴跟襯裡靴幫內襯後跟皮中層襯衣靴底內襯靴幫皮靴幫皮 鞋面皮 : 主要使勞工作業時, 能運動方便 舒適 特殊材質設計亦可防止熱傷害及化學原料之腐蝕傷害, 對於尖銳物質亦有防穿止刺傷害效果 鞋帶及鞋帶孔 : 用以確實綁緊安全鞋, 使勞工穿著時作業方便, 不受外物傷害 鞋統 : 具有防止熱 火 輻射 化學物質 凍傷 油污等傷害或感染等功能 後踵襯裡 : 用以固定安全鞋, 並可具有保護後踵功能, 另外亦使勞工穿著舒適, 防止外物傷害 鞋底面 ( 包含後跟 ): 用以保護勞工腳部不受外物穿刺受傷, 另對防滑 防火 防熱 防腐蝕 防凍 防感電等亦具有保護功能 護趾鋼頭 : 用以保護勞工作業時, 防止物質墜落 穿刺受傷, 以確使保護勞工腳趾不受傷害
施工安全自主管理基本概念圖 矯正預防內 外部稽核計畫檢討修訂 P 計畫 Plan 安全評估計畫書 ( 勞檢 ) 施工計畫書 ( 業主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劃 ( 公司 ) 程序書 工作指導書 ( 公司 ) Action 改善 A D 執行 Do 安全巡視 自主品管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三級安全管理 C 考核 Check 現場安全教導 動態作業指導
人員進場管理範例 人員進場 來賓訪客 施工人員 緊急搶修 更換來賓證 工地講習 簽具工地安全切結書 持來賓證進工區需有監工陪同, 且不申請工作證得施工證件不齊者持六小時訓練證換取臨時 工作證, 並於 N 天內補齊證件 持工作證進場施工 更換緊急搶修證 緊急搶修者須由承攬商陪同, 搶修完畢當日離場
車輛進場管理 範例 車輛進場 持通行證 施工機具 送貨 載運機具 進場依規定停放車輛 事先申請施工車輛通行證 核對通行證 進場施工 危險性機械應事先提出申請始可進場, 警衛應核對車號或合格證編號 更換臨時通行證 卸完貨立即離場 一小時內未離場者, 經委員會稽查依規定懲處
術科重點評量 & 考題 104.07.23 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48 條規定, 對於鋼構吊運 組配作業時, 相關規定如下列 : 1. 吊運鋼材 : (1) 吊運長度超過 6 公尺以上之構架時, 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 保持平穩防止擺動, 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 應以穩定索繫於構架尾端使之穩定 (2) 吊運之鋼材, 應於卸放前, 檢視其確實捆妥或繫固於安定之位置, 再卸離吊掛用具 2. 安放鋼構時 : 安放鋼構時, 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 3. 設置鋼構時 : 其各部尺寸 位置均須測定, 且妥為校正, 並用臨時支撐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 再行熔接或鉚接 4. 吊索鬆放前 : 鋼樑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 鋼樑二端腹鈑之接頭處, 應有 2 個以上之螺栓裝妥或採其他設施固定之
104.03.23 依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 條規定, 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 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 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 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 1 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 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 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2 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 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3 設置護欄 護蓋 4 張掛安全網 5 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6 設置警示線系統 7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8 對於因開放邊線 組模作業 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 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