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不同用戶的分隔 9.1 若建築物是供不同類型的用戶使用, 則該等用戶應以不少於隔室建築構件所需耐火時效的牆壁和樓板隔開, 耐火時效最多為 2 小時 9.2 零售或辦公室用戶, 如有共同而有效的管理, 且安裝了由噴洒警報器或警報玻璃箱啟動的共用火警警報系統, 則毋須作此分隔 建築事務監督必須信納不同用戶是由同一公司作有效管理 9.3 除商場外, 通往不同用戶的房間或單位的每條走廊, 均應以耐火時效不少於 1 小時的牆壁與該等用戶隔開 由房間或單位通至走廊的門道應裝設耐火時效不少於 1/2 小時的門 耐火時效不少於 1/2 小時的固定窗可設在此類隔牆不少於 1.8 米高的地方 9.4 除逃生途徑是雙向外, 通往不同用戶的房間或單位的露台通道應以耐火時效不少於 1 小時的牆壁與該等用戶隔開 由房間或單位通至露台通道的門道應裝設耐火時效不少於 1/2 小時的門 耐火時效不少於 1/2 小時的固定窗可設在此類隔牆不少於 1.8 米高的地方 10. 耐火牆和樓板的開口 10.1 如為了與毗鄰的隔室通行而不是為了合併, 分隔牆可設通口, 但任何此類通口均要設有門或防火閘作防護, 而這些門或防火閘須根據完整性和隔熱性的準則具有與分隔牆相同的耐火時效 如擬設通口的總闊度不多於相關分隔牆長度的 25%, 則隔熱性的準則不適用於此類門或防火閘 - 10 -
則該部分外牆的耐火時效不應少於將此樓梯或門廊與建築物其餘部分隔開之牆壁所需的耐火時效 除非用固定窗或門保護, 否則該部分應是無洞口的, 固定窗的面積不應超過其所處樓層外牆面積的 25% 並具有上文第 (iii) 項所述的耐火時效, 在地面樓層或屋頂的出口處, 應設不少於外牆所需耐火時效一半的門保護 詳見圖 3 之解釋 11.8 當第 11.6 段所指外牆在同一平面延伸至同一建築物的其他外牆, 且此二處外牆的耐火時效均少於將樓梯或門廊與建築物的其餘部分隔開的牆壁所需的耐火時效, 則其餘的樓梯或門廊的防火牆在與此類外牆相交處應在任何角度下延伸 450 毫米 除非在地面樓層出口, 延伸長度不應超出外牆 詳見圖 4 之解釋 12. 防止火勢和煙霧蔓延至不同樓層的防護措施 12.1 對於同一個隔室內在樓板處的任何未設防護的內部通口, 如自動梯 中庭內的穿梭樓梯或走道, 通口周圍應設從樓板底計垂直高度不少於 450 毫米的屏障 屏障的構造應具有不少於 1 小時的耐火時效 由於樓板處的通口有助於產生垂直或水平氣流而使火勢和煙霧得以蔓延, 所以此類通口周圍的屏障應能適當阻止灼熱的空氣和煙霧, 並使該處的噴灑器控制火勢 如果通口附近設有假天花, 則屏障應延伸至假天花下不少於 450 毫米處 若在某些場所因高度或假天花處設置屏障有困難, 可以選擇其他裝置, 如蓄煙間 多孔天花板或開敞天花板 機械排煙系統和由煙霧感應器啟動的裝置 對於此類裝置, 建築事務監督會給予充分的考慮, 並根據它們的有效性能和適當的控制及安裝後的管理決定是否給予認可, 詳見圖 5 和圖 6 之解釋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