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職法醫師類科錄取 一 依據 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5 月 12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410 號函核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 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本訓練分為專業訓練及實習訓練二部分, 以增進法醫師對法醫檢驗 相驗 法醫解剖暨相關業務有通盤瞭解, 並吸收實務經驗, 培養服務觀念, 期能 勝任法醫師職務, 其中專業訓練分二階段辦理 : ( 一 ) 初階專業訓練 : 依課程表規定辦理 ( 如附件 1) ( 二 ) 法醫專業訓練 : 訓練內容以相驗及解剖相關業務實習為主 ( 如附件 2) 三 訓練對象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職法醫師類科錄取人 員 四 訓練期間 本訓練期間共計 6 個月, 其訓練期間分配如下 : ( 一 ) 專業訓練 :4 個月 符合縮短訓練資格人員, 得予縮短專業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 二 ) 實習訓練 :2 個月 符合縮短訓練資格人員, 得予縮短實習訓練期間為 1 個月 五 訓練機關 ( 一 ) 專業訓練 : 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以下簡稱法醫所 ) 辦理 ( 二 ) 實習訓練 : 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 以下簡稱訓練機關 ) 辦 理 六 訓練經費 ( 一 ) 專業訓練 : 由法醫所編列之預算支應 ( 二 ) 實習訓練 : 由訓練機關編列之預算 ( 人事費 ) 支應 1
七 調訓程序 ( 一 ) 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知各錄取人員, 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選填志願, 辦理分配作業 ( 二 ) 各錄取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 10 日內, 前往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 ; 惟辦理分配作業機關為應業務需要, 得指定報到日期, 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報到接受訓練 ( 三 ) 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 7 日內, 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 培訓業務系統 登入後, 於 [ 分發人員管理 / 實務訓練管理 / 實務訓練表單上傳通報 項下, 將實習訓練計畫表 ( 如附件 3) 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列管, 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醫所, 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後, 留存於訓練機關 八 保留受訓資格 ( 一 )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 進修碩士 博士, 或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檢具證明文件, 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申請書如附件 4),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三 ) 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 三 有關考試法第 4 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 按前揭立法意旨, 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 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 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 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 查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 依法務部 2
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程, 為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21 日前 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應依限辦理 ( 四 ) 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 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 專區,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九 補訓 ( 一 ) 申請程序 : 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之 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 並由保訓會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遇缺調訓 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 專區,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申請書 ( 如附件 5), 並檢具證明文件, 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二 ) 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 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 ( 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 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 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任其他全職工作, 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 視同放棄訓練, 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三 ) 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 縮短訓練 ( 一 )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 最近 4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系之資格, 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 申請書如附件 6), 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 1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
2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 二 ) 同職系 低一職等以上 及 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 同職系: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 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 低一職等以上: 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3 職責程度相當: 職責程度相當 : 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 三 ) 曾接受國內外專業法醫訓練機關 ( 構 )3 個月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 且持有證明文件, 經法醫所認定者, 得準用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 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訓練機關提出申請 ( 同附件 6), 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 四 ) 曾受聘為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之法醫學顧問 兼任法醫師 榮譽法醫師或特約法醫師者, 得準用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 申請縮短訓練 ( 五 ) 所稱國內外專業法醫訓練機關 ( 構 ), 國內為法醫所, 國外為經法醫所認定專門辦理法醫鑑驗 死因鑑定之機關 ( 構 ) 3 個月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其訓練時數不得低於 360 小時 經法醫所審核其受訓內容符合法醫專業訓練者, 始得申請縮短訓練 ( 六 ) 所稱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之法醫學顧問 兼任法醫師 榮譽法醫師或特約法醫師, 指曾接受法務部 法醫所或各檢察機關聘任為法醫學顧問 兼任法醫師 榮譽法醫師或特約法醫師, 持有聘書, 且由原聘任機關出具 1 年以上聘期及工作內容證明, 其解剖案件在 45 案以上者 十一 體格複檢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及該規則附表 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等規定辦理 十二 訓練津貼及福利 4
( 一 )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 由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 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般保險 103 年度起本項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並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 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1 俸點: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 加給: 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 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 得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 二十七 ) 之一及法醫師檢驗屍傷職務加給表,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 二 )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如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 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 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1 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 (1) 級俸 : 仍准支原敘級俸 (2) 加給 : 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 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 休假及其他權益: (1) 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 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 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 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 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 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 占缺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5
( 三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 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 均以時計算, 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三 輔導規定 ( 一 ) 比照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辦理, 並填具輔導紀錄表 ( 如附件 7) ( 二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曠課 曠職 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 ( 殺 )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 1 即時通報保訓會: 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 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 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 應詳實記錄人 事 時 地 物 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 並填寫實習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 如附件 8), 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 適時運用外部資源: 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 以導正異常行為 ( 三 ) 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 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十四 請假規定 ( 一 ) 專業訓練 : 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辦理 ( 二 ) 實習訓練 : 比照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 獎懲規定 ( 一 ) 專業訓練 : 比照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實習訓練 : 比照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 一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 比照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 6
績考核要點 有關規定辦理 受訓人員之訓練總成績,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其中專業訓練占總成績 60%, 實習訓練占 40%( 二者皆以 100 分為滿分 ), 其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各別如下 : 1 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 9) (1) 學習態度 : 係指考評受訓人員之學習態度, 包括準時 精神 儀表 談吐 待人及缺曠課情形等 占 20% (2) 學業成績 : 係指考評受訓人員於第二階段法醫專業訓練之學習相驗及解剖相關業務實習案例之成績 占 80% 2 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 10) (1) 本質特性 : 占 45% a. 品德 : 包括廉正 忠誠 負責 涵養 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20% b. 才能 : 包括表達 學識 反應 創意 判斷 思維及見解等 占 15% c. 生活表現 : 包括規律 精神 整潔 儀表 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占 10% (2) 服務成績 : 占 55% a. 學習態度 : 包括主動 積極 正面 和諧及互助等 占 30 % b. 工作績效 : 包括專業 效能及品質等 占 25% ( 二 ) 實習訓練成績之考核, 比照訓練辦法第 39 條規定 ( 三 )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總成績不及格者, 由訓練機關函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保訓會, 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及第 4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辦理 十七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一 ) 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 二 ) 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 7
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員,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得免繳交證書費 ( 三 ) 受訓人員經專業訓練期滿, 由法醫所於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期滿 7 日內, 將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表 ( 附件 9) 及成績清冊 ( 如附件 11) 函送訓練機關, 受訓人員再經實習訓練期滿, 訓練總成績及格者, 由訓練機關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培訓業務系統 進行請證作業 系統確認成績及格 (60 分以上 ) 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 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 培訓業務系統 之 受訓人員專區 畫面點選 請領證書繳款, 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 選擇列印繳款單 ( 可至便利商店 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網路信用卡或全國繳費網(WebATM) 等方式繳款, 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 四 ) 訓練機關確認受訓人員已繳款後, 於 培訓業務系統 / 機關人事人員專區 / 請證系統 辦理請證作業, 並檢具經由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產製之訓練總成績清冊 ( 如附件 12)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醫所 ( 五 ) 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如訓期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 完成一種考試程序, 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 廢止受訓資格 ( 一 )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訓練機關函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1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 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 喪假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3 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習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4 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 訓練總成績不及格 8
6 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 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7 訓練期間除因娩假 流產假 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8 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 累積已達一大過 9 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 構 ) 學校講座 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 10 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 經檢查不合格, 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 11 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 情節嚴重, 有具體事證 ( 二 ) 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 各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 即時記錄, 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三 ) 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9 點第 1 2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四 ) 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未於第 19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 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九 停止訓練 ( 一 ) 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 因喪假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繼續訓練者, 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 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 應予停止訓練 ( 二 )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 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 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 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 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 由訓練機關函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 三 )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1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 應予停止訓練 : 1 經有期徒刑 拘役以上刑之執行 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 9
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 3 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 拘提 羈押 留置或管收 ( 四 ) 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 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 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 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二十 附則 ( 一 ) 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 二 ) 除符合第 12 點第 2 款之人員外, 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 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三 ) 除符合第 12 點第 2 款之人員外, 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一字第 1023743221 號函及部退三字第 10237 43222 號令,103 年 ( 含 ) 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 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四 )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 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