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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光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會議時間 :105 年 1 月 12 日 ( 星期二 )14:00 主席 : 楊校長敏華出席委員 : 林副校長暨教務長群博 鄢主任秘書武誠 翁學務長志宗 歐總務長昱廷 高研發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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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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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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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 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 25 條 第 25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 審議下列事項 : 一 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 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 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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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主 席 報 告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案 件 業 務 報 告 提 案 討 論 貳 前 次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暨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案 件 業 務 報 告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一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ewant) 4 27 ( ) (MOOCs;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Flipped Classroom) 全臺首位開磨課師的大學校長林志城 ( ) ( ) ( ) 2 YUANPEI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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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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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人員甄補 歡送主任秘書榮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歡迎本局替代役新血加入大家好, 我叫林泓屹, 畢業於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學系, 我的興趣是上網 看電影 LOL 聽音樂 打工, 很高興來到都市發展局這個大家庭, 希望下次我拿公文給大家的時候, 大家可以多聊聊天 打招呼 2

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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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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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考 試 規 則 七 電 腦 閱 卷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八 教 室 規 則 九 各 學 系 專 業 教 室 管 理 使 用 規 則 十 學 生 旁 聽 辦 法 十 一 學 生 課 業 考 勤 辦 法 十 二 學 生 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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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光科技大學 Overseas Chinese University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 會議紀錄 承辦單位 : 秘書室日期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期二 ) 時間 :13:30 地點 : 圖資大樓 8522 會議室

僑光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時間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期二 )13:30 主席 : 楊校長敏華出席委員 : 林副校長群博 鄢主任秘書武誠 翁學務長志宗 歐總務長昱廷 高研發長國平 莊館長淑婷 邱主任奕賢 劉主任柏伸 ( 楊老師順評代理 ) 陳主任嘉康 傅處長秀仁 林處長瑞鑫 丘副處長添富 蔣主任博欽 李主任宏安 王院長冠閔 王院長耀明 賴院長淑玲 王副院長焜潔 陳主任高貌 葉主任金標 徐主任孟堅 葉主任春淵 李主任國良 徐主任志明 張主任文賢 屈主任妃容 吳主任季達 楊主任昌裔 李主任世珍 沈組長文祥 曾組長漢文 吳組長茂德 張主任光裕 紀組長逸倫 蔡組長源成 藍組長家馨 邱主任美華 康組長筆舜 洪組長銘吉 陳組長宇洋 賴組長弘程 施主任雪切 石組長櫻櫻請假人員 : 陳主任玫玉 鄭副主任瓊芬 葉組長志權 應到 :47 位未到 :3 位實到 :44 位 ( 達開會法定人數 ) 壹 主席致詞 記錄 : 林郁芬 副校長 一 二級主管及各位同仁, 今天是我就任的第一次行政會議, 我認為在學校任何一個主管或同仁都是一個螺絲釘, 包括校長也是一個螺絲釘, 我們把角色扮演好, 安身立命, 一起為學校打拼, 希望本校不只是中部一流的科技大學, 期待能成為國內的一流大學 8 月 9 日 10 日進修部聯合登記分發, 這兩天我親自陪同各位同仁在現場, 本校名額的額滿是私立校院第一個到位的, 這讓我們很興奮鼓舞, 當然我們期待如何在未來少子化的客觀形勢下, 讓本校更提升 突破與發展 另外藉此會議向各位主管叮嚀幾件事情, 互勉之 : 一 請各位主管仔細批閱公文 二 推動 畢業前即就業 之政策, 詳細內容請副校長於會中報告 三 落實雙語教育, 讓學生無時不刻學習英語, 提升我們與國際社會接軌, 讓學生未來在就業 升遷上更勝於其他學校 我們應該扮演不同的角色不斷地鼓勵學生 關懷學生, 不要因為英文不好就退縮, 雙語教育亦可落實在生活教育的一種, 我觀察過學校很多老師為了學生都很盡心盡力, 希望再多方面的運作, 共同完成學校的政策目標, 與大家互相勉勵 互相叮嚀, 謝謝大家 貳 提案討論提案一提案單位 : 教務處案由 : 請審議 105 學年度增調所系科班招生名額案 說明 : 一 教務處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調整本校 105 學年度各學制招生名額, 建議修正如另附之書面資料 二 惠請各系務必確認各入學管道招生名額之調整 2

決議 : 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調整本校 105 學年度各學制招生名額如下 : ( 一 ) 日間部 1. 四技技優入學 : 財務金融系技優入學減量 18 人 多媒體與遊戲設計系技優入學減量 20 人, 調整至資訊科技系 38 人, 如附件 1(P5) 2. 四技申請入學 :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申請減量 50 人, 調整至觀光與休閒事業管理系 30 人 多媒體與遊戲設計系 20 人, 如附件 1(P5) 3. 總量名額 : 財經法律系減量 60 人, 調整至財務金融系 60 人, 如附件 2(P6) ( 二 ) 進修部 1. 碩士班減量 16 人 ( 企業管理系 8 人 ; 財務金融系 8 人 ), 調整至進四技 64 人 ( 資訊科技系 8 人 企業管理系 55 人 財經法律系 1 人 ), 如附件 2(P6) 2. 碩士在職專班減量 16 人 ( 企業管理系 2 人 ; 國際貿易系 14 人 ), 調整至進四技 50 人 ( 資訊科技系 ), 如附件 2(P6) 3. 夜二專行銷與流通管理系減量 119 人 職二專企業管理系減量 39 人, 共計減量 158 人, 調整至進二技 32 人 (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 進四技 63 人 ( 企業管理系 5 人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58 人 ), 如附件 2(P6) 4. 職四技減量 118 人 ( 觀光與休閒事業管理系 59 人 ; 資訊科技系 59 人 ), 調整至進四技 114 人 ( 觀光與休閒事業管理系 59 人 財經法律系 2 人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2 人 資訊科技系 1 人 生活創意設計系 50 人 ) 進二技 8 人 (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 如附件 2(P6) 5. 進二技企業管理系減量 5 人, 調整至進二技 5 人 (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 如附件 2(P6) 提案二案由 : 請審議 僑光科技大學差假管理規則 修訂案 說明 : 法規提案單 法規對照表及修訂之法規全文詳如附件 決議 : 通過本議案 ( 附件 3 P7-9)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提案三案由 : 請審議 僑光科技大學專案助理差假管理規則 修訂案 說明 : 法規提案單 法規對照表及修訂之法規全文詳如附件 決議 : 通過本議案 ( 附件 4 P10-11)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提案四案由 : 請審議 僑光科技大學組織規程 修訂案 說明 : 法規提案單 法規對照表及修訂之法規全文詳如附件 決議 : 通過本議案 ( 附件 5 P12-17)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3

提案五案由 : 請審議 僑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員額編制表 修訂案 說明 : 提案單 新舊對照表及修訂之員額編制表詳如附件 決議 : 通過本議案 ( 附件 6 P18)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提案六提案單位 : 產學合作處案由 : 請審議 僑光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處設置辦法 修訂案 說明 : 一 配合組織規程修改 僑光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處設置辦法 二 法規提案單 法規對照表及修訂之法規全文詳如附件 決議 : 通過本議案 ( 附件 7 P19) 提案七提案單位 : 產學合作處案由 : 請審議 僑光科技大學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訂案 說明 : 一 配合組織規程修改 僑光科技大學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 法規提案單 法規對照表及修訂之法規全文詳如附件 決議 : 修改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為 相關業務由產學合作處實習就業職涯發展組辦理 後, 通過本議案 ( 附件 8 P20) 提案八提案單位 : 研發處案由 : 請審議 僑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設置辦法 修訂案 說明 : 一 依照本校報部通過之組織規程進行法規修正 二 因應組織調整修訂法規 三 法規提案單 法規對照表及修訂之法規全文詳如附件 決議 : 通過本議案 ( 附件 9 P21) 參 臨時動議一 全學年學生校外實習報告 ( 詳如附件 10,P22~25, 報告人 : 林群博副校長 ) 二 104 學年度促進實習媒合計畫 ( 詳如附件 11,P26, 報告人 : 產學合作處丘添富副處長 ) 楊敏華校長補充 :1. 行流系校外實習成果豐富, 請李主任於下次行政會議進行經驗分享 2. 請教務處彙整校外實習相關之問題, 研擬一套因應的說帖, 對學生交待清楚規定的來源 三 歐昱廷總務長報告 : 因颱風剛過, 校園正在進行復建, 各單位如有發現任何硬體設施受損, 請立即向事務組通報, 俾利儘速修復 四 招生組沈文祥組長報告 : 請各系協助提供統合視導項目二 - 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管道流程佐證資料 ( 如第二階段應試方式為口試是否有經過系務會議通過之紀錄等 ) 肆 散會 (14:44) 4

附件 1 5

附件 2 6

附件 3 僑光科技大學差假管理規則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88 年 07 月 16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議決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教職員工請假事宜, 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適用於本校專任教師暨專任職員 技工 工友 第 三 條 全學年度請假時間之計算, 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 四 條 ( 刪除 ) 第 五 條 教職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 : 一 事假 :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每學年累計以七日為限 超過七日者, 須報請校長核准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長期事假 ( 二個月以上 ) 原則上應以學期為單位辦理留職停薪, 惟留職停薪時間終生累計以二年為上限, 逾期者視同自動辭職 二 病假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三日以上者, 須檢附醫院證明, 每學年累計以二十八日為限, 逾期以事假七日抵補 女性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須請長假者, 以學期為單位提出申請, 延長時間, 終生累計以一年為限 延長病假病癒申請復職, 必須提出公立醫院或同等級之財團法人醫院康復證明書, 否則不予受理 倘延長期滿仍不能復職者, 得以學期為單位辦理留職停薪, 惟留職停薪時間終生累計以三年為上限, 逾期者視同自動辭職 三 婚假 : 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產假 流產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 7

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產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但流產者, 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產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六 育嬰假 : 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七 喪假 : 因父母 養父母 配偶死亡者, 得請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 子女死亡者, 得請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得請喪假六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八 公差假 : 教育部或相關中央機關指定參加之會議或活動, 以及因公務必要奉派出差者, 得請公差假, 並支領差旅費 九 公假 : ( 一 ) 參加教育部委託各大專院校舉辦之各類型研討會相關活動或教師取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參加學術 產學國內外相關研討會, 予以公假, 教師須補課 ( 二 ) 其餘研討會 研習會 執行產學合作案, 擔任國家考試之出題 閱卷委員, 中央政府機關或台中市政府舉辦之各項大型競賽之裁判, 無課公假, 有課事假辦理 ( 以半日為單位 ) ( 三 )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 或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應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者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 公傷假 : 因執行公務而受意外傷害者, 檢具醫院證明, 給公傷假七日, 逾期以病假二十八日抵補 十一 教師寒暑假出國 : 須檢據出國證明 ( 機票或登機證或護照影本 ), 但不適用於開學前一週 十二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其請假日數不列入考核計算 十三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職員工, 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時, 得申請放假 (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 第五條之一前條事 病假超出規定者, 按日扣除薪給, 其扣薪計算基準以每月三十日為準 前條各種假期除延長病假 超出事假上限之連續事假六日以上 教師寒暑假出國 公差假及公假外, 皆扣除例假日 凡到職不滿一年者, 其事 病假日數依聘期及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各種差假應於事前提出, 核准後始得離校 婚假 陪產假 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但事假 病假 產前假得以時計 前條各種假別, 如有特殊狀況無法核假, 得另行簽核辦理 第六條教職員工請假應先填寫請假單, 填妥職務代理人及主管簽章後送回人事室審查 如有課務或兼任導師者並應會辦有關單位 並於完成請假手續後, 正本送回人事室, 影本送相關會辦單位 第七條教職員工請假在一日以內由單位主管同意 ; 超過一日應經校長核准 第八條教師請假所授課程均應排定時程補課或由他人代課 8

第 九 條 未經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上班者, 均以曠職論 全學年曠職達七日以上者, 應予解聘或免職 第九條之一 教師因特殊事故不能預計假期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停薪期間以聘約有效 期間為限 第 十 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議決, 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9

附件 4 僑光科技大學專案助理差假管理規則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專案助理請假事宜, 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適用於本校因公 民營機關委託 ( 補助 ) 計畫或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實施計畫所聘全職人員 第 三 條 專案助理凡到職不滿一年者, 事 病假日數依聘期及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 四 條 ( 刪除 ) 第 五 條 請假依下列規定 : 一 事假 :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每年累計以五日為限 超過五日者, 須報請校長核准, 並應按日扣除薪給 二 病假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三日以上者, 須檢附醫院證明, 每年累計以五日為限 超過五日者, 須報請校長核准, 工資折半發給, 但以二十五日為限 超過三十日者, 按日扣除薪給 女性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 婚假 : 結婚者, 給婚假八日 婚假之申請以結婚日前後十五日內為有效 四 產假 流產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四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日 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產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但流產者, 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產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六 喪假 : 因父母 養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八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假六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 公差假 : 因公務必要奉派出差者, 得請公差假, 並視實際狀況支領差旅費 八 公假 : ( 一 ) 若為執行計畫, 不得支領校內差旅費 ( 二 )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 或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應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者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10

九 公傷假 : 因執行公務而受意外傷害者, 檢具醫院證明, 給公傷假七日, 逾期以病假抵補 十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職員工, 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時, 得申請放假 (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 事 病假超出規定者, 其扣薪計算基準以每月三十日為準 以上各種假期除公差假及公假外, 皆扣除例假日 各種差假應於事前提出, 核准後始得離校 婚假 陪產假 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但事假 病假 產前假得以時計 第六條專案助理因加班得申請補休假 加班前應填寫加班申請表, 經單位主管核可後, 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影本 副知人事室 ; 加班後之第一個上班日將主管簽證後之正本送人事室登錄, 逾時不予採記 每人平日加班以四小時為限, 假日加班以十二小時為限, 每月以四十六小 時為限 第七條每日辦公時間以外加班三小時以上得申請補休半日, 七小時以上得補休一 日, 但每日加班以補休一日為限 申請補休二日以上者, 需經校長核准 補休以加班後半年內為有效期間 離職前二週內不得補休 補休者, 請依請假手續辦理請假事宜, 並附加班申請表 每次補休應至少 半日 第 八 條 因業務需要, 中午時間無法休息者, 單位應派員輪值, 該員於輪值當日早上得彈性於九時上班, 中午時數不得累計補休 第 九 條 請假應先填寫請假單, 填妥職務代理人及主管簽章後送回人事室審查 第 十 條 請假在一日以內由單位主管同意 ; 超過一日應經校長核准 第十一條 未經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上班者, 均以曠職論 全 年曠職達七日以上者, 應予解聘或免職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

附件 5 僑光科技大學組織規程 民國 89 年 5 月 10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89 年 6 月 3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89 年 10 月 3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89 年 10 月 7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89 年 11 月 18 日教育部台 (89) 技 ( 二 ) 字第 89142541 號函核定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民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國 96 年 3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6 年 3 月 31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96 年 5 月 29 日教育部台技 ( 二 ) 字第 0960082080 號函修正民國 96 年 6 月 5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6 年 6 月 9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96 年 7 月 17 日教育部台技 ( 二 ) 字第 0960109441 號函修正民國 96 年 7 月 26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6 年 10 月 27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台技 ( 二 ) 字第 0960184721 號函修正民國 97 年 1 月 22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7 年 6 月 24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7 年 6 月 28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97 年 9 月 9 日教育部台技 ( 二 ) 字第 0970178084 號函核定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8 年 2 月 8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98 年 3 月 6 日教育部台技 ( 二 ) 字第 0980033887 號函核定民國 98 年 7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8 年 7 月 18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98 年 8 月 12 日教育部台技 ( 二 ) 字第 0980136133 號函核定民國 99 年 6 月 22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9 年 6 月 26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99 年 8 月 11 日教育部台技 ( 二 ) 字第 0990136268 號函核定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0 年 6 月 25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臺技 ( 二 ) 字第 1000125559 號函修正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0 年 11 月 26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教育部臺技 ( 二 ) 字第 1000235908 號函核定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1 年 02 月 18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教育部臺技 ( 二 ) 字第 1010045362 號函核定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1 年 06 月 16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教育部臺技 ( 二 ) 字第 1010129467 號函核定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2 年 11 月 23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03 月 29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技 ( 二 ) 字第 1030056030 號函核定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11 月 15 日董事會核備 12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教育部臺教技 ( 二 ) 字第 1030175058 號函核定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06 月 06 日董事會核備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技 ( 二 ) 字第 1040087152 號函核定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議決 第一章目的 第 一 條 僑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私立學校法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本校以明誠立信為校訓, 培養兼具商管 人文與應用科技之專業人才為宗旨 第二章組織 第 三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 綜理校務 第 四 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五 條 本校設下列各教學研究相關單位 : 一 商學與管理學院 ( 一 ) 財務金融系 ( 碩士班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 ( 二 ) 會計資訊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五專日間部 ) ( 三 ) 企業管理系 (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二技進修部 五專日間部 二專在職專班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專班 ) ( 四 ) 國際貿易系 ( 碩士在職專班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五專日間部 ) ( 五 )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二專在職專班 二專夜間部 ) ( 六 ) 財經法律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 二 觀光與餐旅學院 ( 一 ) 觀光與休閒事業管理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四技在職專班 ) ( 二 ) 餐飲管理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產學攜手專班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專班 ) ( 三 ) 旅館與會展管理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 ( 四 ) 應用英語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五專日間部 ) ( 五 ) 語言中心 三 設計與資訊學院 ( 一 )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產學攜手專班 ) ( 二 ) 資訊管理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五專日間部 ) ( 三 ) 資訊科技系 ( 碩士班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四技在職專班 ) ( 四 ) 應用華語文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 ( 五 ) 生活創意設計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 ( 六 ) 多媒體與遊戲設計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 ( 七 ) 電腦輔助工業設計系 ( 四技日間部 四技進修部 ) 本校各學院 系之設立 變更與停辦, 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實施 本校各學院, 各置院長一人, 主持院務, 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副院長一人, 襄助院務 各系, 各置主任一人, 主持系業務, 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副主任一人, 襄助系務 ; 各學院 系視需要得置職員若干人 各學院 系得視院 系務發展需要, 設專業中心 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 13

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本校設通識教育中心, 置主任一人, 主持中心業務, 並置職員若干人 中心依教學需要分組辦理教學事宜 第 六 條 本校設下列各行政單位 : 一 教務處 : 置教務長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招生組 註冊課務組 進修綜合業務組 教學發展中心 華語文中心等各單位之業務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 學生事務處 : 置學務長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服務學習組 生活輔導組 衛生保健組 課外活動指導組 諮商輔導中心 陸生輔導組 軍訓室等各單位之業務及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三 總務處 : 置總務長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文書組 事務組 出納組 保管組等各單位之業務及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四 研究發展處 : 置研發長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學術發展組 推廣教育中心等各單位之業務及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五 資訊中心 : 置主任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行政 教學 系統網路等業務及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六 圖書館 : 置館長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採錄編目組 諮詢服務組等各單位之業務及其他有關圖書事項 七 秘書室 : 置主任秘書一人, 職員若干人 協調各單位事務 襄助校長處理行政事務 八 人事室 : 置主任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各項人事業務 九 會計室 : 置會計主任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各項財務會計業務 十 體育室 : 置主任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各項體育行政及體育教學業務 十一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 置主任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業務 十二 國際與兩岸事務處 : 置國際長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各項國際與兩岸業務 十三 產學合作處 : 置產學處長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實習就業職涯發展組之業務及各項產學合作業務 十四 三創設計中心 : 置主任一人, 職員若干人, 綜理各項創新 創意與創業業務及其他有關三創教育事項 各行政單位業務如特別繁雜, 得置副主管一人, 襄助行政事務 其副主管認定基準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七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 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由校長 副校長 學術與行政主管 教師代表 職員工代表 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 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 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 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 其產生方式及會議規則,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校務會議必要時, 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 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一 校務發展計劃及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學院 系 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 變更與停辦 四 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 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14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 八 條 本校並設下列各種會議 : 一 行政會議 : 以校長 副校長 主任秘書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資訊中心主任 圖書館館長 院長 各系 中心主任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組織之 校長為主席, 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其產生方式及會議規則,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二 教務會議 : 以教務長 院長 各系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有關教學與研究單位主管及教務處各組組長組織之 教務長為主席, 討論教務之重要事項 其產生方式及會議規則,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三 學生事務會議 : 以學務長 院長 各系 中心主任 學生事務處各組組長 系 中心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 學務長為主席, 討論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其產生方式及會議規則,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四 總務會議 : 以總務長 院長 各系 中心主任 總務處各組組長及其他相關單位主管組織之 總務長為主席, 討論總務之重要事項 其產生方式及會議規則,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五 院務會議 : 以院長 該學院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組織之 院長為主席, 討論該學院教學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 其產生方式及會議規則, 經校 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六 系 ( 中心 ) 務會議 : 以系 中心主任 該系 中心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組織之 系 中心主任為主席, 討論該系 中心教學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校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設其他會議, 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第 九 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 一 教師評審委員會 : 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 升等 停聘 解聘 不續聘 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學術研究等事項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評議有關教師停聘 解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其組織及評議要點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三 職員工評議委員會 : 評議有關職員工之升遷 進修 資遣及其獎懲等事項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四 職員工考核委員會 : 評審有關職員工考績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五 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 評議有關職員工之升遷 進修 資遣 獎懲等不服之申訴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六 學生獎懲委員會 : 審議學生獎懲等事項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七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評議學生申訴事宜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八 校務發展委員會 : 規劃 推動及整合全校校務發展 學術研究發展等事項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九 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 : 討論有關圖書資訊管理與發展相關重要事項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15

十 課程委員會 : 審議本校課程規畫事宜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十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負責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推廣事宜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十二 體育運動委員會 : 審議體育運動各項計畫及體育課程方向與目標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十三 通識教育委員會 : 掌理通識教育政策之擬訂及課程規劃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十四 衛生委員會 : 審議學校衛生政策, 督導推展健康教育及環境衛生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本校得視學校發展需要, 增設或調整各種委員會,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第三章各級主管之資格及產生程序第十條本校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 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 經董事會同意後, 得續任之 校長之任用資格,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其選聘及解聘辦法, 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校長出缺在遴聘報部核准前, 由董事會指定校內適當人員代理校長暫行校務 暫行校務, 以六個月為原則, 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第十一條本校單位主管聘任方式與資格如下 : 一 副校長應具教授資格, 或曾任本校一級行政單位主管且具教師資格者, 由校長聘請兼任之 二 院長由校長自院內教授中聘請兼任之 三 教務長 學務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四 總務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 五 研發長 資訊中心主任 圖書館館長 主任秘書 體育室主任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 六 國際長 產學處長及三創設計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 七 人事室主任 會計主任分別依有關法令聘 ( 派 ) 任之 八 各系主任, 由各系就副教授以上教師遴選, 提請院長報校長聘請兼任之 九 各副主管 中心主任 各組組長得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但學務處各組組長得由教官兼任之 軍訓室, 置主任一人 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若干人, 主任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教育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人或三人中擇聘之 教師兼任各級主管者, 採任期制, 三年一任為原則 但校長得視學校工作需要, 於新學年度開始日調整其職務 本校置董事會秘書一人及辦事員若干人, 承辦董事會相關業務 第四章教師 研究人員之聘用 本校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由各系 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 經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簽請校長聘任之, 其職責為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之需, 得置助教 16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 亦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其聘任及升等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教師之聘任, 採聘期制, 分為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 其聘任應本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 其聘任方式如下 : 一 初聘 : 初聘為起聘日起至該學年度結束日止 二 續聘 : 初聘期滿,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 有關長期聘任資格等規定, 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 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辦理, 其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章學生自治與校務參與 本校設學生自治組織, 處理學生在校學習 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其設置辦法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 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列席與其學業 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第六章附則 本組織規程所稱職員, 其職級得為 : 秘書 組長 組員 技士 辦事員 技佐 書記 醫生 護士 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應依規定擬訂員額編制表,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本組織規程得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各單位提經行政會議決議提出修訂案, 經校務會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訂之 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 董事會核備,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

附件 6 18

附件 7 僑光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處設置辦法 民國 104 年 5 月 12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議決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處置產學處長一人, 綜理本處業務推行, 產學處長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置副處長一人, 協助處長辦理業務, 並置實習就業職涯發展組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辦理各項業務 第 三 條 本處業務如下 : 一 推動學校與產業界之間合作事宜 二 辦理公 ( 民 ) 營機關補助或委託計畫之行政作業 三 建立產學合作專業群組, 協助本校與廠商建立合作夥伴關係等事宜 四 統整各系校外實習業務並協助開拓學生實習機會 五 辦理就業輔導活動與就業促進活動 六 統籌辦理畢業生流向追蹤問卷調查與雇主滿意度調查 七 統籌辦理教育部技職再造實務增能 產業學院 創新創業等補助案之計畫申請 執行與管考作業 八 承辦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計畫之行政作業 九 辦理學生證照獎勵金申請相關事宜 十 編輯校刊及校友就業服務 十一 辦理其他與產學合作 校外實習 就業相關之業務 第四 條 本處處務會議以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議決, 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9

附件 8 僑光科技大學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主管會議通過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經校外實習委員會議通過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結合學校與實習機構之資源, 建構產業與學校緊密教學實習合作平台, 培養務實致用之目標, 推動校外實習實施計劃之各項業務, 特訂定校外實習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會之職掌如下 : 一 督導辦理合作機構之選定 二 書面契約之檢核及確認 三 實習成效之評估及學生申訴之處理 四 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 五 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合作計畫 六 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三條委員會之組成一 本會置當然委員 : 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產學合作處長 國際與兩岸事務處處長 各院院長 產學合作處副處長 註冊課務組組長 校友會代表 二 選任委員 : 實習機構代表每院 1 名 實習學生代表每院 1 名 實習學生家長代表每院 1 名, 上述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 委員聘任期間 : 自當年度 8 月起至隔年 7 月底止, 本會成員得每年視情形調整 四 本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開會時主任委員無法出席主持會議時, 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主席 五 相關業務由產學合作處實習就業職涯發展組辦理 第四條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乙次, 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會議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0

附件 9 僑光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設置辦法 民國 90 年 1 月 9 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4 年 1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8 年 3 月 3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8 年 7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1 年 11 月 6 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行政會議議決 第一條本校依據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處置研發長一人, 綜理研究發展事宜, 研發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 師兼任或職級相當之教職員兼任或擔任之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置副研發長 一人, 協助研發長辦理業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單位 : 一 學術發展組 二 推廣教育中心 第 四 條 本處各單位分別置組長或中心主任一人, 由校長聘請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 任之 各單位以下置職員若干人, 分別辦理相關業務 第 五 條 本處業務如下 : 一 統籌 協調及督導本處所屬各組及中心業務 二 統籌辦理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申請作業及訪視活動 三 辦理科技部補助或委託計畫之行政作業 四 辦理校長臨時交辦業務 第 六 條 學術發展組業務如下 : 一 推動跨學群系所之整合性研究發展 二 獎助研究措施之辦理及評估 三 推動學術研究服務及成果推廣相關事宜 四 其他學術發展等事宜 第 七 條 推廣教育中心業務如下 : 一 推動並執行推廣教育業務相關事宜 二 開設政府 公 ( 民 ) 營機構 產業界委辦或本校自行辦理之相關學分及非學分班等相關業務 第八條本處處務會議以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議決, 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公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

附件 10 全學年學生校外實習報告一 全學年校外實習理由 1. 獎補助款優點 2. 系所評鑑加分 3. 改善生師比 4. 學校空間改善 5. 招生優勢 二 全年校外實習相關工作 1. 選拔優質廠商 : 參見附件一, 依據產學合作處提供 優質實習機構評估表 各系選出 1-3 家優質廠商 2. 優質廠商參與系 院課委會與課程評鑑委員會, 修正各系 院核心能力與課程 ( 搭配教卓計畫 E-1-2 教師課程品質專家評鑑機制的時程, 參見附件二 ) 3. 註冊課務組協助全年實習學生課程抵免 ( 參見附件三 ) (1) 完成全學年校外實習且合格者可取得 18 學分, 並可抵免重補修課程 (2) 截至大三止修課總學分數 未達 110 學分者必須參加暑修課程 (3)104 學年度開學後仍未達 110 學分者, 開學以後必須透過推廣中心選修課程來補齊 110 學分 22

僑光科技大學優質實習機構評估表 ( 草案 ) 附件一 薪資福利 合作關係 輔導訓練 企業形象 評分項目 分項基準分 評分內容 達成分數 5 分 : 優於勞動基準法規範 實習薪資 0-5 4 分 : 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 2 分 : 低於勞動基準法規範 0 分 : 無薪資 5 分 : 勞保 + 健保 + 勞退 實習保險 0-5 3 分 : 勞保 + 健保 1 分 : 僅團保 0 分 : 無保險 3 分 : 績效 + 年終 + 三節 實習獎金 0-3 2 分 : 上述任兩項 1 分 : 上述任一項 0 分 : 無獎金 2 分 : 供宿 + 供餐 其他福利 0-2 1 分 : 上述任一項 0 分 : 無 10 分 : 近 3 學年度學年校外實習人數達 10 人以上 8 分 : 近 3 學年度學年校外實習人數達 6 人以上 6 分 : 近 3 學年度學年校外實習人數達 3 人以上 實習類型及 4 分 : 近 3 學年度曾提供全學年校外實習或非學 0-10 年校外實習人數達 6 人以上媒合成功人數 2 分 : 近 3 學年度曾提供非學年校外實習人數達 3 人以上 1 分 : 近 3 學年度曾提供非學年校外實習 0 分 : 無 5 分 : 近 3 學年度留任 5 人以上 4 分 : 近 3 學年度留任 4 人 實習留任 0-5 3 分 : 近 3 學年度留任 3 人 2 分 : 近 3 學年度留任 2 人 1 分 : 近 3 學年度留任 1 人 0 分 : 無 3 分 : 實習生有專屬 Mentor 督導制度 0-3 2 分 : 由部門主管擔任 Mentor 1 分 : 由公司人資主管擔任 Mentor 0 分 : 無 Mentor 制度 2 分 : 有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機制 教育訓練機制 0-2 1 分 : 提供上述任一項教育訓練機制 0 分 : 未提供教育訓練機制 2 分 : 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企業社會責任 0-2 1 分 : 未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但有具體成果 0 分 : 未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2 分 : 曾獲國內及國外具公信力機構獎項 企業得獎榮譽 0-2 1 分 : 曾獲國內或國外具公信力機構獎項 0 分 : 無 企業規模 0-1 1 分 : 上市 上櫃或資本額五千萬以上 0 分 : 不符合上述 產學合作處實習就業職涯發展組 104.08.11 23

教卓計畫 E-1 深化教師專業及課程品質評鑑輔助機制時間表 附件二 104 年 105 年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十二月 完成課 成立課 成立三 各系定 系 1. 舉辦 成果訪 程評鑑 程評鑑 級課程 關聯表 院 校 課程評 視 實施要 委員會 評鑑委 ( 教育 三級課 鑑研習 點 員會 目標 評鑑委 2. 選拔 課程大 員評核 優質廠 綱 教 會議 商 優質廠商進入課程委員會與課程評鑑委員會 課程評鑑與檢討 建立教師個人 portfolio 平台 建立教師個人 portfolio 平台 教師個人 portfolio 平台測試 優質廠商建議課程檢討 師專長 核心能力指標 就業需求等 ) 各系核心能力與課程檢討 1. 各院辦業界需求共識會 2. 各單位進行關聯表建立 系 院 校三級課評鑑委員評核會議 成果訪視 24

附件三 全學年校外實習學修課規定 本校針對全學年校外實習學生修課問題, 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 一 截至大三止修課總學分數 已達 110 學分, 且已加選暑修下期課程者, 可於 8/6 日 ( 四 ) 前退選暑修下期課程並予以全額退費 二 完成全學年校外實習且合格者可取得 18 學分, 並可抵免重補修課程 ( 相關抵免作業請系上統一彙整後副知註冊課務組憑辦 ) 三 截至大三止修課總學分數 未達 110 學分者, 請於 8/6 日 ( 四 ) 前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加選暑修下期課程 四 104 學年度開學後仍未達 110 學分者, 開學以後必須透過推廣中心選修課程來補齊 110 學分 25

附件 11 104.08.11 行政會議產學合作處報告 104 學年度促進實習媒合計畫 一 目標 : ( 一 ) 提高全學年全部學分校外實習學生人數 ( 二 ) 提升實習合作機構品質, 保障實習生學習成效與勞動權益 二 策略 : ( 一 ) 結合院系資源, 成立產學實習媒合小組 ( 二 ) 盤點學校產學合作夥伴, 留下與發掘優質實習機構 ( 詳見附表一及實習評估表 ) ( 三 ) 開發優質實習機構 1. 運用人力銀行與就業服務中心網路平台, 例如 :104 1111 台灣就業通等 2. 透過台中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中部科學園區同業公會 台中精密機械園區廠商協進會 台中港關連工業區服務中心等園區, 協助轉知廠商本校實習媒合活動訊息或辦理座談會 ( 四 ) 推動 3+1 大四全年校外實習計畫 : 前 3 年校內專業課程與通識課程 最後 1 年透過校外實習強化實務能力, 達成畢業前就業目標 ( 五 ) 辦理實習媒合活動 1. 預定於 104 年 09 月 30 日 ( 三 ) 辦理 104 全學年校外實習廠商說明會 2. 預定於 105 年 01 月 05 日 ( 二 ) 至 06 日 ( 三 ) 擴大辦理僑光第三屆實習博覽會 三 預期成效 : ( 一 ) 增加全學年全部學分校外實習學生人數與提高參與學生滿意度 ( 二 ) 提高教育部獎補助獎勵指標 - 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成效, 此指標佔核心指標 33% 整體獎補助 8.49% ( 三 ) 降低教育部計算生師比中加權在學學生數, 樽節學校人事支出 ( 四 ) 提高教育部評鑑與教學卓越計畫校外實習成效 表一 : 產學合作機構及計畫統計數 項目 學年度 101 102 103 104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 ( 家 ) 85 124 230 280 策略聯盟廠商 ( 家 ) 32 91 84 產學計畫合作廠商 ( 家 ) 80 95 86 產業學院 ( 件 ) 1 5 5 就業學程 ( 件 ) 1 4 4 3 製表單位 : 產學合作處 截至 104.08.06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