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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106 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 重要日程 項目日期 簡章公告 ( 不販售紙本簡章 ) 106.1.4 (三) 網 路 報 名 網路上傳資料網路填寫報名資料 繳交報名費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 ) 106.2.8 (三)上午 9 時起至 106.3.27( 一 ) 下午 4 時止 106.2.8 (三)上午 9 時起至 106.3.27( 一 ) 止 臨櫃繳款或跨行匯款請於下午 3 時前辦理, ATM 自動提款機轉帳繳費至晚上 11 時 59 分止 書面審查資料 ( 佔總成績 30%) 106.2.8 (三)上午 9 時起至 106.3.27( 一 ) 下午 4 時止 境外學歷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原住民 等證明 106.2.8 (三)上午 9 時起至 106.3.27( 一 ) 下午 4 時止 ( 無相關身份則不必上傳 ) 列印准考證 ( 考生自行列印 ) 106.3.30( 四 ) 上午 9 時起 術科考試日期 106.4.1( 六 ) 榜示錄取名單 106.4.7( 五 ) 下午 4 時 寄發成績單 106.4.10( 一 ) 複查成績正取生報到備取生遞補繳交學歷 ( 力 ) 證明新生註冊 106.4.13( 四 ) 下午 4 時前 106.4.10( 一 ) 上午 9 時起至 4.14( 五 ) 下午 3 時止 106.4.17 (一)上午 9 時起, 遞補至額滿為止或遞補 至本校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截止 106.6.20 (二)下午 4 時前 完成網路報到正備取生, 應繳交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至 本校招生組驗證 本校 106 學年度新生入學通知 資料將於 106 年 8 月中旬由本校教務處教務組寄發, 電話 :(02)2861-0511 分機 11103

中國文化大學 106 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目 錄 報名流程圖... I 壹 招生學系 名額及運動種類... 1 貳 報考資格... 1 參 報名... 2 肆 考試科目 占分比例及計分方式... 7 伍 考試內容... 7 陸 考試日期 時間 地點... 8 柒 錄取及公告... 9 捌 成績複查... 9 玖 報到... 10 拾 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 10 拾壹 註冊入學... 10 拾貳 申訴處理... 11 拾參 交通資訊... 11 附錄 : 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3 二 學雜費收費標準及獎助學金概況... 19 三 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20 四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23 五 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24 六 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25

I 106 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中國文化大學 106 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壹 招生學系 名額及運動種類一 招生學系名額 : 日間學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招生名額 :42 名 原住民外加名額 : 5 名 二 運動種類 : 代碼運動種類性別備註 01 國術不拘 國術 武術套路, 如 : 羅漢拳 金鷹拳 太極拳 刀槍劍棍 等 02 龍獅運動 不拘 如 : 舞龍 舞獅 鼓樂 03 跆拳道 不拘 04 跆拳道 - 品勢 不拘 05 柔道 不拘 06 拳擊 不拘 07 角力 不拘 08 散打 不拘 09 推手 不拘 10 擊劍 不拘 11 其他不拘 如 : 養生運動 氣功導引 空手道 柔術 等 貳 報考資格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學生, 或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之資格者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有關學士班報考規定請參閱 附錄一 附註 : 1.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須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並須於報名時上傳至報名系統審驗 2. 持國內學歷報考者, 學歷 ( 力 ) 證件均於註冊入學時審驗 若經查驗與報名時所填資料不符, 或證件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等情事, 即取消其錄取 入學資格, 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考生不得異議 1

參 報名 106 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3. 外國學生 大陸地區人民 僑生及香港澳門居民逕依 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辦理 相關辦法請參考網址 http://adm.pccu.edu.tw/files/11-1005- 2842.php 一 報名方式 : 1. 網路報名 : 本校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報名系統 網站報名報名網址 :http://www.pccu.edu.tw 點選 招生入學 2. 報名流程 :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列印繳費單 繳交報名費 網路上傳資料 上網查詢繳費及資料上傳狀況 < 本校審查報名資料 > 報名完成 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二 填寫報名資料 : ( 一 ) 網址 :http://www.pccu.edu.tw 招生入學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報名系統 ( 二 ) 填寫期限 :106 年 2 月 8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6 年 3 月 27 日下午 4 時止 ( 三 ) 考生應依報名系統畫面與步驟指示, 輸入報考運動種類 身分別及考生個人基本資料, 報名資料輸入完成後請仔細核校各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後, 再按確認鍵送出 一旦確認送出後, 即不得更改報考運動種類, 請考生務必確認資料正確後再行送出, 並自行列印 報名表 ( 考生自行留存 ) 繳費單 ( 四 ) 考生姓名為單名者, 請連續輸入, 姓氏 名字中間不需空白 ( 五 ) 考生姓名有特殊字者, 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下載本校造字檔, 再以內碼方式輸入 下載造字檔 : 於本校首頁點選 行政單位 資訊中心 造字下載 2. 本校造字檔沒有之特殊字, 請以全型 @ 鍵替代 ( 例如 : 吳文 @), 於印出之報名表上以深色筆人工更正後, 於 106 年 3 月 27 日下午 4 時前傳真至本校招生組 (FAX:(02) 2861-8701) ( 六 ) 考生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之通訊地址 電話號碼及 E-mail 應自行確認, 若因考生所填資料有誤 無人接收或個人因素致使相關資料無法順利寄達者, 其後果應由考生自行負責 ( 七 ) 報名表請自行留存不必繳交 2

三 注意事項 : ( 一 ) 考生報名時請務必確認報考之運動種類及應繳金額, 報名費經繳交後, 不得要求退還 ( 二 ) 運動最高成就證明 需於術科考試當天提供正本查驗, 否則不予採計 ( 三 )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考生個人資料供本校招生試務及入學後之校務行政使用並同意上述個人資料可供本校寄送其他相關課程之用,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四 報名費 : ( 一 ) 繳費日期 :106 年 2 月 8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6 年 3 月 27 日止 銀行臨櫃繳款或跨行匯款者至下午 3 時止, 以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繳款截止當日之夜間 11 時 59 分止 ( 二 ) 報名費 : 新台幣 1,500 元整 ( 三 ) 低 / 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 : 1. 持有中華民國所屬各縣市政府或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開具之低 /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之考生為低 / 中低收入戶考生, 報名費全免優待 2.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將證明文件 請於空白處註明報考學系 運動種類 年級 考生姓名 報名序號及聯絡電話 上傳至本考試資料上傳系統, 經審核通過者, 方可享有全免優待, 若不符規定者將以電話通知, 並取消優待, 且須於 106 年 3 月 28 日前補繳報名費 逾期未完成者, 視為報名未完成, 不得應考 ( 四 ) 繳費方式 : 1. 列印考生個人繳款單後, 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 : (A)ATM 轉帳 :( 自付手續費 ) I. 持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 不限本人 ) 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 轉帳方式依各金融機構 ATM 轉帳方式操作 II. 轉帳資料 : 轉入行庫代碼 : 013 國泰世華銀行 轉入帳號 : 依 報名費繳款單 上之考生個別繳費帳號, 共 14 碼 (B) 國泰世華銀行臨櫃繳款 :( 免手續費 ) 持 報名費繳款單 至國泰世華銀行總行或各分行櫃臺辦理 國泰世華銀行各分行據點請參閱國泰世華銀行網站 (C) 其他金融機構跨行匯款 :( 自付手續費 ) 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 填寫匯款單 : 收款人戶名 : 中國文化大學 3

入帳行庫 : 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 4 106 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轉入帳號 : 依 報名費繳款單 上之考生個別繳費帳號, 共 14 碼 ( 五 ) 繳費注意事項 : 1. 採臨櫃繳款或跨行匯款臨櫃或跨行匯款請於下午 3 時前辦理 ; ATM 轉帳繳費至晚上 11 時 59 分止 2. 繳費後請自行保留交易明細表備查, 並同時注意轉帳是否完成 3.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 但須網路上傳各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像檔 五 報名應繳 ( 或上傳 ) 資料 : ( 一 ) 網路上傳 書面審查 資料 :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上傳應繳之備審資料至本校報名系統中之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並自行檢查各項資料是否備齊 ; 其資料將做為 書面審查 評分依據, 若因審查資料不全或不齊而致影響評分,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二 ) 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份報考者, 須網路上傳各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至本校報名系統中之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 三 ) 以原住民考生身分報考者, 報名時須於 身分別 欄勾選 原住民生 選項 ( 勾選錯誤或經審查資格不符者, 概以一般考生論 ), 並須將含考生本人之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之影像檔, 記事欄須有 山地原住民 或 平地原住民 記事, 網路上傳至本校報名系統中之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 四 ) 持境外學歷 ( 力 ) 者, 另需網路上傳下列文件 : 學歷別 持國外學歷 ( 力 ) 報考之考生 持大陸地區學歷 ( 力 ) 報考之考生 應繳交文件 依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二 規定辦理,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護照及身分證影本 2. 國外學歷 ( 力 ) 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須經就讀學校所在地之我國駐外單位查驗並蓋有驗證戳記 ) 非英語系國家之學歷 ( 力 ) 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另需繳交中譯本或英譯本 ( 須經就讀學校所在地之我國駐外單位查驗並蓋有驗證戳記 ) 3. 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 須經就讀學校所在地之我國駐外單位查驗並蓋有驗證戳記 ); 或得以蓋有取得學歷 ( 力 ) 當地國入出境戳印之護照替代 ( 需填寫並繳交 附表四 入出境紀錄表 ), 報名截止日前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繳驗護照正本後, 方得參加考試 護照正本驗畢退還 4. 境外學歷 ( 力 ) 切結書 附表一 學歷 ( 力 ) 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二 入出境紀錄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三 依據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台胞證及身分證影本 2. 學歷 ( 力 ) 證明及歷年成績單 ( 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證明文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前項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學歷 ( 力 ) 證件及歷年成績單若為非英文之外文版, 另需繳交中譯本或英譯本 ( 須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3. 大陸學歷修業起迄期間入出境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一份 ( 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證明文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前項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或得以蓋有取得學歷 ( 力 ) 地區入出境戳印之台胞證替代, 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 ( 力 ) 報考之考生 依據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護照 台胞證及身分證影本 2. 學歷 ( 力 ) 證明及歷年成績單 ( 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學歷 ( 力 ) 證件及歷年成績單若為非英文之外文版, 另需繳交中譯本或英譯本 ( 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3. 香港或澳門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境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一份 ( 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或得以蓋有取得學歷 ( 力 ) 地區入出境戳印之護照 台胞證替代 考生所提供之各項文件如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報考資格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其學位, 應繳還學位證書並公告註銷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持有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及東莞台商子弟學校 華東台商子女學校 上海台商子女學校等學歷證件者, 申請資格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學歷證件於註冊入學時審驗 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一貫制學系就讀者, 其一至三年級視同高級中學同等學力, 申請資格得比照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二條第一款辦理 ; 於臺南應用科技大學一貫制學系就讀者, 其一至五年級視同五年制專科學校同等學力, 申請資格得比照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二條第二款辦理 前述學歷 ( 力 ) 證件於註冊入學時審驗 5

六 書面審查資料網路上傳方式及注意事項 : ( 一 ) 本項招生採用 書面審查電子化作業, 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 一律以網路上傳方式繳交 考生須於規定上傳截止日前, 至本校網址 : http://www.pccu.edu.tw, 選擇招生入學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 網路報名及查詢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報名系統 點選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選項, 完成書面審查資料上傳及確認, 始完成報名作業 ( 二 ) 備審資料網路上傳注意事項 : 1. 考生須於完成網路報名資料確認後, 始得進行書面審查資料上傳作業 ; 網路上傳備審資料時間自 106 年 2 月 8 日上午 9 時至 106 年 3 月 27 日下午 4 時止 ( 於上傳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盡早上傳, 逾期概不受理 ) 2. 備審資料上傳須依要求之項目, 分項製作成 PDF 或 JPG 檔案格式後再逐一上傳, 單一項目之檔案大小以 30 MB 為限 3. 上傳之審查資料於報名結束前皆可重複上傳, 亦即考生若欲修改資料內容時, 可將修改後之檔案重新上傳, 系統將自動以新檔案取代舊檔案, 舊檔案則不保留 4. 考生於審查資料上傳期間, 可隨時至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查詢備審資料上傳狀況, 上傳時間截止後, 將無法再上傳資料及查詢, 請考生於規定時間內提早上傳 七 查詢繳費及備審資料繳交狀況 : 請至本校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報名系統 網站查詢 網址 :http://www.pccu.edu.tw/ 點選 招生入學 ( 一 ) 繳費狀況 :ATM 繳款 - 完成繳費手續後約 30 分鐘, 即可上網查詢繳費是否成功 採銀行臨櫃或跨行匯款繳費者, 隔日可上網查詢繳費是否成功 ( 二 ) 網路上傳資料 : 考生於報名截止日前, 皆可至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中查詢已上傳之資料 八 列印准考證 : ( 一 ) 列印時間 :106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 時起 ( 二 ) 考生確認報名成功後, 應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 列印後需詳加核對各欄資料, 若有錯誤, 請盡速向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提出更正 九 其他注意事項 : ( 一 ) 報名手續一經完成,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 二 ) 本 (105) 學年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錄取後如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者, 必須修滿規定年限 ( 即修畢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 3 年級下學期 ), 方得入學 6

肆 考試科目 占分比例及計分方式 一 考試科目及占分比例 : 考試科目 學科 書面審查 術科 國術或技擊 專項能力展示 占總成績 比例 30% 70% 總成績同分 參酌順序 一 國術或技擊專項能力展示 二 書面審查 二 計分方式 : 伍 考試內容 ( 一 ) 學科及術科考試項目滿分各為 100 分 ( 二 ) 總成績依考試科目占分百分比計分, 取至小數第二位, 小數第三位四捨五入 總成績 = 書面審查 30% + 國術或技擊專項能力展示 70% 一 學科考試 : 書面審查 : 下列各項備審資料文件由報名考生視個人情形自行考量是否繳交, 並依下面所 列分類上傳, 由本校就考生所繳備審資料進行審核並予評分 一 書面審查 ( 一 ): 運動最高成就證明 ( 術科考試當天需帶正本查驗, 否則不予採計 ) 二 書面審查 ( 二 ): 學習成效 A. 自傳 B. 高中職歷年成績單 C. 學測或指考成績單 三 書面審查 ( 三 ): 特殊表現及其他 A. 職業證照或專業資格證書 B. 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 7

二 術科考試 : 依照報考運動種類, 分組現場展示 代碼 運動種類 代碼 運動種類 01 國術 07 角力 02 龍獅運動 08 散打 03 跆拳道 09 推手 04 跆拳道 - 品勢 10 擊劍 05 柔道 06 拳擊 11 其他 1. 各運動種類現場術科能力測驗項目與評分方式由招生委員會術科組另訂之 2. 須穿著報考運動種類之正式比賽服裝應試 陸 考試日期 時間 地點 考試日期 106 年 4 月 1 日 ( 星期六 ) 考試時間 8:30 集合 9:00 考試開始 科 目 國術或技擊專項能力展示 地點本校體育館 8 樓演武廳 備 註 運動最高成就證明 需於術科考試當天提供正本查驗, 否則不予採計 聯絡電話 :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02)2861-0511 轉 43406 招生組 (02)2861-0511 轉 11304 注意事項 : ( 一 ) 考試及集合地點位置請參閱本校校區平面圖 http://www.pccu.edu.tw/intro_traffic.html ( 二 ) 准考證於 106 年 3 月 30 日起, 請考生自行至本校 招生入學 網頁 點選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 網路報名及查詢 進入 單獨招生報名系統 自行列印准考證 8

( 三 ) 參加考試時應攜帶 准考證 及 國民身分證 ( 或護照 健保卡 高中職學生證等有照片之證件 ) 應試 ( 四 ) 考試當日未帶准考證者, 於考試前至本校大恩館 10 樓 1003 室教務處招生組補印 柒 錄取及公告 一 錄取標準 : ( 一 ) 術科考試科目原始成績需達 70 分 ( 含 ) 以上 ( 二 ) 學科或術科考試如有任何一科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 三 ) 正備取生 ( 含原住民外加名額 ) 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四 ) 總成績同分時依同分參酌科目原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如參酌至後一項得分仍相同時, 則均予錄取 ; 原住民外加名額同分參酌錄取方式相同 ( 五 ) 以原住民身分報考之考生, 於招生名額內未獲錄取, 達原住民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者, 於原住民外加名額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六 ) 視考生成績酌列備取生, 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排列 ; 原住民外加名額備取方式相同 ( 七 ) 考生成績未達本招生考試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二 錄取公告 : 錄取名單 106 年 4 月 7 日公告於本校 招生入學 網站, 網址 :http://www.pccu.edu.tw 點選 招生入學 點選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點選 榜單資訊 查詢 三 錄取名單公告後, 即以中華郵政限時專送方式寄發各考生之成績單及載明正 ( 備 ) 取生報到方式之錄取通知單 若考生於放榜一週後仍未收到者, 請主動與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聯繫 正 備取生應如期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捌 成績複查 一 106 年 4 月 13 日前受理複查, 以傳真或 E-mail 方式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二 詳填 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附表六 連同成績單傳真或 E-mail 至本校招生組申請複查, 傳真 :(02) 2861-8701,E-mail:cuafc@dep.pccu.edu.tw 並請於傳真 5 分鐘後來電確認, 電話 :(02) 2861-0511 分機 11304 三 處理方式 : ( 一 ) 複查科目僅限考生申請部分, 未申請複查部分, 概不複查 ( 二 ) 複查成績以複查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不得要求影印試卷或複查閱卷標準或要求試題解答 ; 除漏閱外, 不得申請重閱 ( 三 ) 未錄取考生, 經複查結果成績已達正取 ( 或備取 ) 錄取標準者, 即予補錄取 ( 或備取 ); 已錄取 ( 或備取 ) 考生, 經複查發現成績低於錄取 ( 或備取 ) 標 9

準者, 即取消錄取 ( 或備取 ) 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玖 報到正備取生均應依下列方式 日期, 完成報到方取得入學資格, 未依規定時程完成者, 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一 報到方式 : 於本校網站 http://www.pccu.edu.tw 招生入學 專區公告登記方式, 並公告於錄取通知單 ( 未收到正備取通知單者請逕至本校招生入學專區查詢相關訊息 ) 二 正取生報到 : ( 一 ) 日期 :106 年 4 月 10 日 ( 一 ) 上午 9 時至 4 月 14 日 ( 五 ) 下午 3 時止 ( 二 ) 正取生未按規定於截止日前完成報到手續者, 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之, 考生不得異議 三 備取生遞補 :( 視缺額進行遞補登記 ) ( 一 ) 自 106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 時起依各系缺額即時公告於本校 招生入學 專區 https://ap2.pccu.edu.tw/futurestudent, 請備取生自行至該網頁上查詢, 並依規定辦理報到, 不另行通知 ( 二 ) 每一梯次均須有缺額才辦理遞補 可遞補之備取生應依公告規定之日期 時間辦理報到 未依上述規定之日期 時間辦理者, 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不得要求補辦遞補, 考生不得異議 ( 三 ) 備取生遞補至額滿為止或遞補至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截止 如有疑問, 請洽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電話 :(02)2861-0511 分機 11304 四 繳交學歷 ( 力 ) 證明 : 完成網路報到之正備取生, 應於 106 年 6 月 20 日(二)前繳交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辦理驗證, 始得註冊入學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如期繳交, 請儘速與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聯繫, 電話 :(02)2861-0511 分機 11304 拾 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已完成登記就讀意願手續之錄取生 ( 含正 備取生 ) 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應填妥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附表五 ), 經父母 ( 或監護人 ) 簽章後, 以限時掛號郵寄 ( 地址 :11114 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中國文化大學招生組收 ) 或傳真 ( 傳真電話 :(02) 2861-8701) 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拾壹 註冊入學 一 完成網路報到且已繳交學歷 ( 力 ) 證明之錄取生, 本校 106 學年度新生入學通知 資料將於 106 年 8 月中旬由本校教務處教務組寄發, 電話 :(02)2861-0511 分機 11103 二 註冊入學時除應繳交高中職畢業證書或依教育部發布之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10

11 106 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標準 第二條規定相關之同等學力證明 ; 持境外學歷者, 除繳交畢業證明書外另需繳交相關驗證文件 ( 詳見本簡章第 4-5 頁 ) 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不得註冊入學 三 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查覺者, 即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情節重大者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四 凡經本招生入學之學生, 不得申請轉系, 於修業期間並須參加學校運動代表隊, 其餘入學相關規定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本校日間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四年內, 除修畢學系組規定之應修科目及學分外, 並需符合各學系組 畢業修業規定, 須依規定完成 服務學習 全人學習護照 修習 職業倫理 與 中華文化專題 通過 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 如未通過, 本校訂有補救措施 ), 始得畢業, 請參閱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 相關法規請至本校教務處教務組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及各學系網頁查詢 拾貳 申訴處理 考生對於本項招生事項有疑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申訴案, 應於成績複查截止日起一週內提出, 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逾期不予受理 拾參 交通資訊一 本校位於陽明山上, 為準時應試, 務請提早出門並儘量利用大眾運輸工具, 至本校網站 (http://www.pccu.edu.tw/intro/intro_campusmapdriving.asp) 參閱交通路線圖 請記得攜帶准考證 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二 交通工具 : ( 一 )260 公車 : 可從臺北火車站北出口 ( 鄭州路 ) 或中山北路沿線公車站搭乘至文化大學站下車 ( 二 ) 搭乘捷運轉乘公車 : 可搭乘捷運淡水線至劍潭站或士林站轉乘 紅 5 公車 或 303 公車 至文化大學站下車 部分 紅 5 公車 有到達校區內, 可先詢問司機是否進入文化大學校區, 如有則可直接搭到校內, 否則需步行約 10 分鐘 ( 三 ) 搭乘台鐵或高鐵轉乘公車 : 1. 可由臺北車站 北出口 ( 鄭州路 ) 搭乘 260 公車 2. 可由臺北車站搭乘捷運轉乘 紅 5 或 303 公車 公車 ( 四 ) 搭乘飛機 - 松山機場轉乘公車 : 搭乘民權東路往三重市方向公車 ( 如 617 801 225) 至民權東路中山北路口下車, 行至中山北路大同公司站轉 260 公車 ( 五 ) 自行開車 : 行駛中山高由重慶北路交流道下, 往士林方向行駛, 經百齡橋沿中正路直行, 接仰德大道至山仔后 ( 公車文化大學站 ) 左轉華岡路進入本校校區 臺北市區由中山北路往士林方向行駛, 至中正路右轉直行, 接仰德大道至山仔后

( 公車文化大學站 ), 左轉華岡路進入本校校區 106 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陽明山仰德大道逢假日均有交通管制, 如欲自行開車者, 須憑 准考證 始可通行 本校停車位有限, 請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停車 12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50006004B 號令修正 第 1 條 第 2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13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4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15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16

第 6 條 第 7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17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第 11 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8

附錄二 學雜費收費標準及獎助學金概況 一 學雜費收費標準 :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105 學年度每學期收費標準 : 學費 39,810 元, 雜費 13,140 元, 合計 52,950 元 若 106 學年度如有調整, 依調整後之標準收費 二 住宿及獎助學金 : 本校校內住宿申請規定請參閱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網頁 點選 學生住宿 項下查詢, 校外租屋資訊查詢請至本校網站首頁 點選 華岡生活 住宿 項下查詢 本校為協助經濟困難之學生, 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並獎勵各類優秀學生, 訂有 中國文化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辦法 凡家境清寒 急難救助 或有工讀需求及各項才能表現優秀, 如在運動競技 語言能力 才藝表演 論文著作 社團活動等, 皆可獲得學校獎助 ( 一 ) 本校校內主要獎助學金簡述如下 : 類別補助標準及金額預定補助人數 華岡獎學金張其昀先生紀念獎學金外語能力優秀獎學金特殊才藝或傑出表現同學獎學金大專校院經濟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身心障礙助學金赴姐妹校交換生清寒獎助學金 大學部學生其成績為該班前三名者 第一名核發 8 千元, 第二名核發 5 千元, 第三名核發 2 千元分 華岡青年 績優社團及負責人 精英培訓及學術研究 與 柏英育才 等獎助 分 日語測驗 德語測驗 俄語測驗 法語鑑定 TOEFL 測驗 提昇英語 經學校推派參加校際比賽或展演, 視其表現成績核發 5 千元 3 千元或 2 千元 學生家庭年收入低於七十萬元, 政府及學校分五等級共同補助 12,000 元至 35,000 元 學生本人或其家長為身心障礙者, 依其殘障程度每名補助 1,500 元至 5,000 元 獎助學生赴姐妹校就學來回機票, 以分區定額方式補助 補助金額以實施辦法訂定 2,000 人 700 人 300 人 60 人 1,350 人 800 人 10 人 凡有工讀需要之學生均可申請 助學金時薪標準依校內工學生助學金 4,500 人讀金標準核發 本各項就學獎 助學金之申請時間 資格及繳交證件等詳細內容, 請隨時點選本校首頁網站 公告系統 獎助學金之下查詢 若家庭突遭變故需要濟助者, 可隨時申請本校學生 緊急紓困助學金, 不受原公告申請截止時間限制 ( 二 ) 校外國光體育獎勵教育部體育署為獎勵參加國際運動賽事成績優良 為國爭光之運動選手, 依各種不同賽會重要性及難易度, 給予獲得佳績之優秀選手 1 等 1 級至 3 等 3 級不同等級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 相關獎勵辦法, 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14 條與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予以獎勵 請參閱教育部體育署網站 : http://www.sa.gov.tw/wsite/ct?xitem=5478&ctnode=388&mp=11 19

附錄三 中國文化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97.10.01. 第 161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中國文化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第三條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 ( 一 )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 二 )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 三 ) 集體舞弊行為 ( 四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考生不得有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之行為, 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再犯者即令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五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遲到逾三十分鐘者, 不得入場應試 ; 已入場應試者, 考試開始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 ;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該科考試資格 口試 ( 面試 ) 或術科考試時, 考生應依各系所規定時間應試, 逾時者, 不得入場應試 第六條考生不得有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七條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 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勸告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八條考生攜帶入場 ( 含教室前後置物區 ) 之物品, 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 依下列方式議處 : 一 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未經試務或監試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 ( 如助聽器等 ),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三 將書籍 紙張或具有計算 通訊 ( 如行動電話 電子呼叫器 或其他通訊器具等 )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 得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九條考生在試場內吸菸 食用飲料或食物等, 經兩次勸告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條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考生應攜帶 准考證 及 身分證件 正本 ( 包括國民身分證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外僑居留證 駕照或有照片之健保卡 ) 入場應試, 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定係考生本 20

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 惟於考試結束三日內仍未將前述證件送逹試務單位補驗者, 扣減其考科成績五分 准考證遺失者, 應至試務單位申請補發 如監試人員對考生身分存疑, 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 得要求考生拍照存證, 考生不得拒絕,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一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 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 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考生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各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十二條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試題紙 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 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缺漏 污損或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錯用卷卡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注意事項第十三條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及身分證件, 並於每節考試時在相關文件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十四條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潔與完整, 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 條碼 毀損彌封, 違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 ; 無故污損 破壞卷卡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成績五分 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考生答案卷限用黑色筆或藍色筆, 擇一書寫,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二分 ; 考生應依照試題 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 並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二分 ; 其有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等情事者, 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二分 ; 考生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以零分計算 第十六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十七條考生不得在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紙以外抄錄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八條考生一經離座, 應即繳交答案卷及答案卡,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21

第十九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成績三分 ; 情節重大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第廿條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攜出試場外,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廿一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前提早離場,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經勸止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第廿二條考生答案卷 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廿三條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 卷 卡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第廿四條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考生違規時, 雖將證據湮滅, 經監試人員負責證實者, 仍視其情節輕重, 依本規則處分 第廿五條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相關單位依規定究辦 第廿六條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2

附錄四 中國文化大學 106 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申請日期 :106 年月日 考生姓名 身分證號碼 ( 居留證號碼 )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住家 : 行動電話 : 本人經由 106 學年度中國文化大學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錄取貴校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並已完成登記就讀意願手續, 茲因 就讀他校 :( 請填學校系所資料 ) 學校 : 科系 : 其他因素 : 無法就讀, 放棄入學資格, 特此聲明 此致中國文化大學 錄取生 簽章 家長 ( 監護人 ) 簽章 中國文化大學 教務處章戳 日期 106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已完成報到手續之錄取生 ( 含正 備取生 ) 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應填妥本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並經父母 ( 或監護人 ) 簽章後, 經父母 ( 或監護人 ) 簽章後, 以限時掛號郵寄 ( 地址 : 11114 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中國文化大學招生組收 ) 或傳真 ( 傳真電話 :(02) 2861-8701) 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2. 本校於收取後將加蓋教務處章戳, 影本以掛號方式寄回考生存查 3.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23

附錄五 中國文化大學 106 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申請日期 : 106 年 4 月 日 考生姓名報考學系 技擊運動暨國術 學系單獨招生 運動種類 准考證號碼 考生收件地址 複查科目 ( 欲複查之科目請於 內打 ) 書面審查 國術或技擊專 項能力展示 原始分數 複查後分數 考生簽名 複查回覆事項 :( 本欄考生不需填寫 ) 回覆日期 :106 年 4 月日 注意事項 : 一 考生資料 ( 姓名 運動種類 准考證號碼 ) 複查科目 原始分數等請考生親自填寫正確 二 複查期限 : 於 106 年 4 月 13 日前 ( 以傳真方式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 連同成績單傳真或 E-mail 複查, 傳真 :(02) 2861-8701,E-mail:cuafc@dep.pccu.edu.tw 並請於傳真 5 分鐘後來電確認, 電話 :(02) 2861-0511 分機 11304 24

附錄六 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一 中國文化大學告知個資當事人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事項 : 中國文化大學 ( 下稱本校 ) 基於提供本活動各項通知服務 報名者身分確認 寄送本校或與本活動主題相關之資訊 活動訊息及本校內部管理使用等目的, 本校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相關蒐集 處理及利用皆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 另依據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下稱個資法 ) 之規定, 本校應向您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包括 : 蒐集之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處理 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法, 依個資法規定您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本校基於前述之目的, 將蒐集您的以下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 連絡資料與工作資料等 上述所蒐集之資料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之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使用期間 上述所蒐集之資料利用地區以本國或經您授權得使用之地區為主, 利用對象以本校以及本校完成蒐集特定目的之相關合作對象為主, 使用方式以符合個資法之各項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蒐集 處理 利用 傳輸與保存等 本校保有您的個人資料時, 基於個資法之規定, 您可透過書面 / 電子方式行使以下權利, 除基於個資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 本校均不會拒絕 : ( 一 ) 查閱或請求閱覽本人之個人資料或請求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 惟本校依個資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請求補充或更正本人之個人資料, 惟您應適當說明其原因及事實 ( 三 ) 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得向本校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或刪除本人之個人資料 惟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 本校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 惟若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 屬本校辦理業務或作業所必須之資料, 本校將可能無法執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 您應確認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均屬真實且正確, 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 應由您本人依本校之程序辦理更正 二 個資當事人同意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事項 : ( 一 ) 本人已收到並閱讀瞭解本同意書之內容 ( 二 ) 本人同意中國文化大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對本人之個人資料, 有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