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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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慈濟大學 106 學年度 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簡章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地址 :97004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網址 : 電話 :(03) 轉 1104~1105 (105 年 11 月 24 日經本校 106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通過 )

2 慈濟大學 106 學年度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說明 簡章上網公告 ( 一 ) 網路下載 審驗博士班報考相關證件 ( 一 ) ~ ( 五 ) 經認定具有報考資格後始可報名博士班考 網路報名 ( 一 ) 上午 9:00 起至 ( 五 ) 下午 3:00 止 繳交報名費 ( 一 ) 上午 9:00 起至 ( 五 ) 下午 3:30 止 列印報名表及報名專用信封 試, 送件截止日期請詳閱各博士班分則 網路報名 ( 一 ) 上午 9:00 起至 ( 五 ) 下午 5:00 止 繳交資料 ( 擇一辦理 ) ( 一 ) ~ ( 五 ) 郵寄報名相關表件 ( 郵戳為憑 ) 親送本校校本部教務處註冊組 ( 僅於上班時間受理 ) 下載准考證 ( 一 ) 網路下載准考證, 未符合者寄發相關通知 考試日期 ( 六 ) 碩士班 分臺北及花蓮兩考區考區, 請參閱各系所規定 博士班 均為花蓮考區 ( 六 ) 碩士在職專班 花蓮考區 放榜 寄發成績單 ( 五 ) 網路公告榜單 寄發錄取及報到通知單 成績複查期限 ( 五 ) 以通信方式辦理 ( 郵戳為憑 ) 各式通知單之寄發皆為預定 3 日內應寄達, 請留意收信 II

3 目 錄 壹 修業年限... 1 貳 報名方式... 1 參 報名日期及時間... 1 肆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2 伍 應繳資料及裝寄... 5 陸 准考證 :... 6 柒 考試日期與地點... 7 捌 成績複查 :... 7 玖 錄取 報到 :... 7 壹拾 考生申訴處理流程 :... 8 壹拾壹 注意事項 :... 8 壹拾貳 系所組別暨各項規定 博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附錄一 :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附錄二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錄三 : 慈濟大學碩博士班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附件一 : 報名費減免優待申請表 附件二 : 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附件三 : 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 附件四 : 大陸學歷報考切結書 附件五 : 在職人員進修同意書 附件六 :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附件七 : 放棄考試入學錄取資格聲明書 附件八 : 考生申訴書 附件九 : 推薦函 附件十 : 報考切結書... 55

4 步驟1壹 修業年限 : 各系所之修業年限, 請依各系所修業辦法之規定 博士班 :2 至 7 年 碩士班 :1 至 4 年 碩士在職專班 :2 至 4 年 貳 報名方式一 一律採網路報名, 完成網路報名後, 將報名應繳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交至本校註冊組 ( 限校本部 ) 二 考生網路報名後郵寄或親自送交報名應繳資料, 本校依收到之資料內容審核報考資格, 經審查若報考資格不符者, 其所繳交之報名費及資料概不予退還, 故請考生自行審慎確認報考資格, 若有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三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儘早上網報名完成, 如有任何一項未完成, 即視同未完成報名, 逾期概不受理或補辦, 所繳報名費及資料亦不退還 四 本校謹遵守 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 報名考生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 含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教育 職業 聯絡方式等個人之資料 ) 僅作為招生及入學學籍等校內行政相關的用途, 非取得您的同意或其他法令之特別規定, 不會任意將資料揭露於第三人或使用於蒐集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參 報名日期及時間一 報名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 一 ) 至 106 年 1 月 13 日 ( 五 ) 止 ( 逾期恕不受理 ) 網路報名期間若遇任何問題, 請儘速於上班時間內 (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 ~5:30 止 ) 電洽 :(03) 轉 1102~1105 教務處註冊組,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二 相關網路報名流程如下 :( 可參閱簡章附錄一 :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圖 ) 網路填寫報名表 上傳照片 申請報名費轉帳帳號 ( 共 13 碼 ): ( 一 ) 上午 9:00 起, 至 ( 五 ) 下午 3:00 止考生請上慈濟大學首頁 ( 網址 : 招生訊息 研究所招生 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考試入學 考試報名系統 依畫面說明進行報名程序輸入報名資料 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 取得報名費轉帳帳號 ( 共 13 碼 ) 數位相片檔案上傳格式 :( 限近半年內之相片 ) (1) 證照用相片電子檔 (2) 不得使用生活照 自拍照及合成相片 (3) 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4) 黑白或彩色不拘, 但須為白色或淺色背景 (5) 人像需脫帽 五官清晰 正面之大頭照 (6) 數位相片之影像, 像素不得少於 450 X 600 pixels( 寬 x 高 ) (7) 檔案大小請介於 100K~4M 之間 (8) 只接受 JPG 或 JPEG 格式檔案上傳, 請注意副檔名是否為.jpg 或.jpeg 1

5 步驟 2 步驟 3 若您的相片非.jpg 或.jpeg 格式, 請以小畫家打開圖檔 另存新檔 存檔類型選擇.jpg 或.jpeg 儲存 金融機構轉帳繳費時間 (ATM 轉帳 ): ( 一 ) 上午 9:00 起, 至 ( 五 ) 下午 3:30 止本次繳費作業與合作金庫 ( 銀行代碼 006) 合作, 繳費方式及操作流程詳閱簡章第 3 頁 ATM 轉帳 ( 合作金庫, 銀行代碼 006) 繳費成功 30 分鐘後 再次進入慈濟大學首頁 招生訊息 研究所招生 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考試入學 考試報名系統 考生登入 查詢是否繳費成功 若繳費成功即可列印報名表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列印報名表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 一 ) 上午 9:00 起, 至 ( 五 ) 下午 5:00 止 將所有報名應繳相關資料裝入 B4 信封內, 郵寄或親自送交至本校校本部註冊組 步 驟 4 繳交報名資料 ( 右項擇一辦理 ) 郵寄方式繳件 ( 以郵戳為憑 ) 現場收件 ( 限校本部 ) ( 一 ) 至 ( 五 ) 止 ( 一 ) 至 ( 五 ) 止 ( 僅於周一 ~ 周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 5:30 受理 ) 肆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一 報名費 : 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碩士班 : 新臺幣 1,200 元整 碩士在職專班 : 新臺幣 2,000 元整 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 : 新臺幣 2,500 元整 二 報名費減免 : 符合下列資格者, 得申請報名費減免, 減免申請手續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表 身份別 減免標準 申請手續 相關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 免收 完成註冊及報名相關手續後 傳真 1. 報名費減免優待申請表 ( 附件一 ) 右列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校註冊組 2. 由戶籍地所在縣 市政府 ( 傳真號碼 : ) 並來電社會局發給之中低, 低收確認 註冊組收到傳真文件審核後入戶證明 ( 非清寒證明 ) 通知考生審核結果 上網列印報 3.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名表件 ( 需足以證明考生與該中低 低收入戶為子女關 完成註冊及報名相關手續後 傳真 係 ) 右列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校註冊組 中低收入戶減免 60% ( 傳真號碼 : ) 並來電 確認 註冊組收到傳真文件審核後 通知考生審核結果 考生上網查 2

6 詢轉帳帳號 完成轉帳後 30 分鐘 上網列印報名表件 本校 慈濟科技大學 105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免收 完成註冊及報名相關手續後 傳真右列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校註冊組 ( 傳真號碼 : ) 並來電確認 註冊組收到傳真文件審核後 通知考生審核結果 上網列印報 1. 報名費減免優待申請表 ( 附件一 )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須清楚辨識 ) 名表件 本校 慈濟科技大學畢業生 報考多所碩士班僅收一次報名費 完成註冊及報名相關手續後 傳真右列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校註冊組 ( 傳真號碼 : ) 並來電確認 註冊組收到傳真文件審核後 通知考生審核結果 考生上網查詢轉帳帳號 完成轉帳後 30 分鐘 1. 報名費減免優待申請表 ( 附件一 ) 2. 畢業證書影本 上網列印報名表件 同年度報考碩士班甄試未獲錄取者 ( 以報考同一系所為 免收 完成註冊及報名相關手續後 傳真右列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校註冊組 ( 傳真號碼 : ) 並來電確認 註冊組收到傳真文件審核後 通知考生審核結果 考生上網查 1. 報名費減免優待申請表 ( 附件一 ) 限 ) 詢轉帳帳號 完成轉帳後 30 分鐘 上網列印報名表件 請考生於 ( 五 ) 中午 12:00 前完成減免申請手續, 以免因審核作業時間而延誤報名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考生申請報名費減免優待需先傳真相關證明文件, 正本須連同報名資料一起繳交 三 繳費期限 : ( 一 ) 上午 9:00 起, 至 ( 五 ) 下午 3:30 止 四 繳費方式 : 1. 本次繳費作業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銀行代號 006) 合作, 以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各繳費方式操作流程如下 : (ATM) 轉帳繳費 : (1) 須具有非約定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 不限本人所有 ) (2) 將金融卡插入 ATM (3) 選擇 轉帳 或 跨行轉帳 (4) 輸入合作金庫代號 006 (5) 選擇 非約定帳號 (6) 輸入轉帳帳號 ( 於網路報名系統取得之帳號, 共 13 碼 ) 3

7 (7) 輸入轉帳金額 (8) 交易完成列印交易明細表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 (ATM) 辦理轉帳繳費者, 請先確認金融卡有轉帳功能再進行轉帳繳費 ( 注意 : 若干金融機構於 91 年後受理申請或更換之金融卡, 除客戶提出申請外, 並不具有轉帳功能 ) 2. 採 ATM 轉帳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 ATM 交易明細表帳戶的餘額是否已扣款, 並可再查 交易金額 欄或 手續費 欄是否出現金額( 持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至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繳費者免扣手續費 ), 以確定完成轉帳繳款, 若無扣款紀錄即表示轉帳失敗, 請依轉帳繳費方式再次進行轉帳, 或向金融卡發卡銀行確認所持之金融卡是否有轉帳功能 3. ATM 轉帳 30 分鐘後 請再次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若可以進行列印報名表作業, 則表示轉帳繳費成功 4. 若無法列印報名表件作業, 表示轉帳繳費失敗, 請依轉帳繳費方式再次進行轉帳, 或請儘速與本校註冊組聯絡處理相關事宜, 以免延誤報名 5. 繳費期間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時, 若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 (ATM) 出現 次營業日入帳 之訊息, 請仍選擇同意並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但請注意最後一日繳費截止時間至下午 3:30 止, 逾時則系統將不接受繳款 6. ATM 交易明細表收據正本, 請妥為保存, 以便日後若有疑義時核帳之用 4

8 伍 應繳資料及裝寄 一 應繳資料 : 應繳資料 (1) 網路報名後自行列印 應繳資料說明 報名表 (2) 報名表上須黏貼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及在簽名確認處親自簽名 (3) 應屆畢業生須黏貼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必須可清楚辨 識 ) 學歷證件 以大學學歷者報考碩士班者以碩士學歷報考博士班者以 同等學力 報考者以國外學歷報考者以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以大陸學歷報考者 大學畢業者繳交大學畢業證書影本碩士畢業者繳交碩士畢業證書影本須繳交簡章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各項規定之相關證件及資料 (1) 須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繳交相關文件供本校辦理查驗及查證 (2) 繳交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二 ) (1) 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繳交相關文件供本校辦理查驗及查證 (2) 繳交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三 ) (1) 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繳交相關文件供本校辦理查驗及查證 (2) 繳交大陸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四 ) 各系所另外規定必須繳交項目在職進修同意書報名費減免優待證明 請詳閱簡章內各系所之規定 請詳閱簡章內各系所之規定 1. 本校及慈濟科技大學 105 學年應屆畢業生 畢業生 同年度報考同一系所碩士班甄試未獲錄取者及低 ( 中低 ) 收入戶均須填報名費減免優待申請表 ( 附件一 ) 2. 低 ( 中低 ) 收入戶需檢附 : (1) 縣 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之低 ( 中低 ) 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2)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審核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以網路上輸入之資料為依據, 於錄取後報到時須繳交學歷證件正本 5

9 二 繳寄 : 1. 將網路報名列印之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貼在 B4 信封上, 將報名相關資料依報名信封袋上之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妥 ( 請勿將報名證件黏貼表資料與學術論文著作等裝訂在一起 ), 平放裝入報名信封袋內 ( 若資料過多可改用紙箱裝寄 ) 2. 郵寄者 : 於 106 年 01 月 13 日 ( 五 ) 前, 限時掛號寄至 :97004 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如因以平信或普通掛號寄送發生遺失致無法報名者, 由考生自行負責 3. 自行送件者 : 於 106 年 01 月 13 日 ( 五 ) 前, 於上班時間 (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5:30 止 ) 送達本校校本部和敬樓教務處註冊組登錄收件, 收件時不予審核資格, 逾期恕不受理 4. 報名時所繳交之各項表件及資料, 無論錄取與否一律不予退還, 請自行影印存檔 陸 准考證 : 一 考生完成報名手續, 經書面資料審查通過者, 請於 106 年 2 月 13 日 ( 一 ) 上午 9:00 起至慈濟大學首頁 ( 網址 : 招生訊息 研究所招生 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考試入學 考試報名系統 考生登入 列印准考證 ; 請自行於網頁上以 A4 白紙列印准考證 ( 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 不另寄准考證 ( 准考證查詢電話 : 轉 教務處註冊組 ) 二 考生列印准考證後, 須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欄資料, 若有錯誤或疑問, 請儘速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 以免影響權益 三 列印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如有毀損或遺失, 應於考試日前自行於報名系統上列印 四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請考生自行詳閱本簡章附錄三 五 考生應考時, 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 ( 國民身分證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居留證 駕照或附有照片之健保卡 ) 應考, 違者依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規定處理 6

10 柒 考試日期與地點 : 一 博士班 :106 年 03 月 04 日 ( 六 ) 碩士班 :106 年 03 月 04 日 ( 六 ) 碩士在職專班 :106 年 03 月 11 日 ( 六 ) 二 筆試 口試地點請詳閱各系所之規定, 如有臺北考區之系所於報名時未選填考區地點, 捌 成績複查 : 系統一律視為花蓮考區, 考生不得異議 1. 花蓮考區 : 慈濟大學校本部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 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花蓮市介仁街 67 號 2. 臺北考區 : 考試地點依准考證通知 一 放榜複查期限 :106 年 03 月 24 日 ( 五 ) 前 ( 郵戳為憑 ) 二 成績單將以限時掛號寄發, 考生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 請於期限內檢附成績單影本及 填妥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申請書 ( 附件六 ; 查覆表正 背面請用單張 A4 紙雙面列印, 背面收件人及住址要填寫清楚並貼足 32 元郵票 ), 另附複查繳費之郵政匯票 ( 每科目 新臺幣 100 元, 請至全國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受款人 :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並於匯票右下角用鉛筆寫上報考系所 姓名 ), 以限時掛號寄本校招生委員會辦理複 查, 逾期或口頭申請概不受理 三 複查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原錄取生複查後, 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未錄取者結果達錄取標準者, 即予補錄取 四 考生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玖 錄取 報到 : 一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系所 ( 組 ) 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為正取生 ;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二 各碩士班 招生名額 不含甄試流用名額, 若甄試有缺額, 得流用至此次招生考試名額 三 各碩博士班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低於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不足額錄取時不得列備取生 四 缺考一科 ( 含 ) 以上或一科零分及未參加口試者均不得錄取 五 正 備取生應依錄取通知之規定日期辦理報到手續 報到應繳交學位證書正本, 逾期未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六 經錄取之考生如為 105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應於辦理報到時繳交學士學位證書正本, 如未能如期繳交, 逾期視為自願放棄, 招生委員會取消錄取資格, 通知備取生遞補 七 錄取名單於預定之放榜日在本校網頁公告, 另以限時掛號信函通知錄取者 八 正取生最後一名, 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 則依簡章各系所列之同分參酌比較分數高低決定之 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 宗教與人文研究所碩士班 人類發展與心理學系碩士班 東方語文學系碩士班均於本校人文社會學院上課 ; 地址 : 花蓮市介仁街 67 號 7

11 壹拾 考生申訴處理流程 : 一 申訴範圍 : 考生對於招生相關事宜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認有不當致損及其個人權益者, 得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 申訴程序 : 1. 考生申訴應於放榜兩週內, 填具考生申訴書 ( 附件八 ) 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2. 考生申訴書應詳載申訴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日期 報考系所班組別 通訊地址 申訴之事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 三 考生申訴案, 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1. 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2. 逾申訴期限 四 受理之申訴案,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之 必要時, 得通知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五 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函覆申訴人 壹拾壹 注意事項 : 一 報名手續完成後各項表件及資料一律存查不予退還, 亦不予以調閱影印 二 研究生經錄取後, 本校招生委員會得要求查驗所附證明文件之正本, 如有與報考資格不符 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的證明文件 ; 入學考試舞弊經法院或學校認證屬實者亦同 ( 如將來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 三 經註冊入學之研究生, 未經本校同意不得具雙重學籍, 如經查覺, 即令退學 四 本校將於 106 年 07 月中旬寄發新生註冊入學須知資料袋, 錄取考生若於 8 月初尚未收到, 應逕向本校註冊組 ( 分機 1102 或 1103) 查詢 五 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錄取後註冊入學時, 應繳驗服務期滿或償還公費或暫緩服務證明書, 否則註銷入學資格 六 本校休學生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校同一系所招生考試, 否則一經查覺, 即取消該生之原學籍及錄取資格 七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 等 ) 報考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 並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或遵照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規定辦理 ; 錄取後能否入學就讀, 應自行負責, 不得以前述身份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八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參閱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錄二 ) 九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其學歷認定標準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檢具下列文件, 供本校辦理查驗 查證及認定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 非英文者請另附中譯本 )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 非英文者請另附中譯本 )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 外國人 僑民免附 ) 4. 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二 ) 前項第三款文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訖期間 上列繳交之文件影本, 錄取生應於報到時繳驗正本 十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 其學歷認定標準應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檢 8

12 具下列文件, 供本校辦理查驗 查證及認定 : 1.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2.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3.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4. 其他相關文件 5. 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三 ) 上列繳交之文件影本, 錄取生應於報到時繳驗正本 十一 以大陸學歷報考者, 報名時須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檢具下列文件, 供本校辦理查驗及查證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3.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4.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5. 歷年成績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6. 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7. 前項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 8. 碩士以上學歷者, 應檢具學位論文 9.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並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0.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 臺灣地區人民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12. 大陸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四 ) 錄取生其國外或香港澳門或大陸等學歷經本校查驗 查證後, 若不符規定者,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且不核發任何學歷證件 十二 研究生學分抵免相關規定請上本校行政單位教務處網址查詢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並開學二週內辦理完成 十三 研究生之獎助學金 助學貸款及學雜費等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凡錄取本校 106 學年度碩博士班之研究生 ( 在職專班及在職生除外 ), 得依慈濟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申請獎勵金 十五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設有國文 英文 輔導 第二外語日文 資訊科技概論 應用外語科日文組 資料處理 幼兒保育 生命教育 生涯規劃 健康與護理 生物科十二科 研究所學生擬修習教育學程者, 其主修專長須符合該學習領域專長之規定, 並於一年級下學期參加修習教育學程資格甄試 有興趣修習教育學程學分者, 請參閱 慈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及 慈濟大學教育學程學分抵免暨跨校選修作業要點 等相關規定或洽詢師資培育中心 十六 本校學生一律穿著制服 ( 休閒服 ) 十七 本校餐廳僅提供素食 十八 簡章訂定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 學則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9

13 壹拾貳 系所組別暨各項規定 博士班 招考所別 醫學科學研究所博士班 招生名額一般生 20 名 ( 含直升生至多 8 名 ) 報考資格 一 基礎醫學組與健康科學組 : ( 一 ) 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 外公私立大學, 獲得與生命科學或醫學相關之研究所碩士學位 ; 或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並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 二 )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 取得及格證書後, 從事與所習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 三 ) 其他非生命科學或醫學相關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 經本所所務會議核准 二 臨床醫學組 : 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 外公私立醫學系 中醫學系或牙醫學系畢業, 並取得我國醫師執照,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者 考試科目 組別 內容 基礎醫學組 ( 含生命科學及醫學科學相關領域 ) 臨床醫學組 ( 含分子醫學 轉譯醫學 健康加值等 ) 書面審查佔總成績 40% 口試佔總成績 60% 健康科學組 ( 含公共衛生學 護理學 健康資訊等 ) 審查資料 同分參酌 1. 自傳 ( 含報考動機 ) 至少 1000 字 ( 三份 ) 2. 大學及研究所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 三份 ) 3. 已發表之著作與專利 ( 三份 ) 4. 研究計畫書 ( 三份 ) 5. 讀書計畫書 ( 三份 ) 6. 碩士應屆畢業生需繳交碩士論文初稿 ( 三份 ) 7. 推薦函二封, 至少一封為指導教授或服務單位直屬長官 一 口試成績二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備註 一 口試地點 : 花蓮慈濟大學校本部 二 在職考生 ( 含留職停薪者 ) 應附任職單位簽具之在職人員進修同意書 ( 附件五 ), 非在職考生免附 三 錄取名額 :20 名 ( 包含直升名額至多 8 名 ), 各組名額如下, 得互為流用 基礎醫學組 :7 名臨床醫學組 :6 名健康科學組 :7 名四 推薦信採統一格式, 格式請參考簡章之附件九, 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五 如須審查相當碩士論文著作者, 請於 105 年 12 月 18 日前送件, 經認定具報考資格後始可報名 六 畢業前須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檢定或程度相當之英文檢定考試 七 本所多數課程採網路視訊教學, 學生可選擇在慈濟醫院 ( 大林 / 臺北 / 臺中 ) 院區上課 八 查詢電話 :(03) 轉 2011 (03) 轉 本所網址 : 10

14 博士班 招考所別 招生名額 報名資格 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一般生 2 名 ( 醫師資格 1~2 名, 非醫師 1 名為限, 必要時得以相互流用, 本學程以招收醫師為主 ) 1. 獲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或獨立學院醫 牙學士學位, 且任職區域或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主治醫師 符合教育部規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資格者, 並通過下列規範之托福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或全民英檢測驗 ( 三擇一 ) 者 2. 具有生醫相關領域碩士學位資格, 並通過下列規範之托福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或全民英檢測驗 ( 三擇一 ) 者 托福雅思國際英語測驗全民英檢 托福網路測驗 (TOEFL-iBT) 托福電腦測驗 213 (Computer-based) 托福紙筆測驗 550 (Paper-based) * 上述英語能力證明, 請於報名時提交 凡申請本學程者, 請於報名時提交 2 年內之雅思國際英語測驗成績 5.5( 含 ) 級分以上之英語能力證明 報考者繳交資料如下 : 1. 自傳 ( 含報考動機 ) 4 份 除了托福及雅思國際英語測驗外, 台灣的申請者亦可參與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舉辦之全民英檢, 並於報名時提交中高級以上通過之英語能力證明 2. 大學及研究所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4 份 3. 已發表之著作與專利 4 份 4. 進修博士學位研究計畫書 4 份 審查資料 5. 碩士應屆畢業生需繳交碩士論文初稿 4 份 6. 推薦函二封 ( 至少一封為指導教授或服務單位直屬長官 ) 1 份 ( 請密封後於報名時ㄧ併繳交 ) 7. 在職生身份需繳交在職證明 ( 含留職停薪 ) 經歷證明文件應註明服務職務 年資及現在服務部門 ( 附件五 ) 4 份 8. 醫師身份需繳交 慈濟大學與中央研究院合辦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報考切結書 ( 附件十 ) 1 份 9. 英文檢定及格證明 4 份 書面包含碩士論文 ( 或論文初稿 ) 或相當於碩士論文之研究論文, 及其他已發表或已接受 ( 須附考試審查接受證明 ) 之學術論文及其他繳交之資料, 佔總成績 40% 科目口試面試, 佔總成績 60% 同分參酌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成績 錄取原則 1. 按考生總成績依次錄取, 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則酌減錄取名額 2. 本學位學程得錄取備取生若干名 ( 備取生總分相同者, 以面試成績較高者錄取 ) 1. 面試地點 : 花蓮慈濟大學校本部 2. 本學程下設 轉譯醫學組 及 幹細胞醫學組 3. 本學程學生之指導教授由中央研究院及慈濟大學各選一位為共同指導教授 4. 研究生獎學金依據中央研究院規定辦理 對象 完成住院醫師訓練之醫師 非醫師之學生 備註 補助金額 80,000 元 / 月 32,000 元 / 月 說明 修業期間至少 80% 的時間投入學業及研 需全時間投入研究 究, 於醫院服務每週最多兩個 0.5 天 5. 本學程原則上以英文授課, 就讀期間以在中央研究院院區上課及實習為主 6. 授予博士學位 (Ph.D.): 以教育部核定為主 7. 聯絡電話 :(03) 轉 2011 (03) 轉

15 博士班 招考所別 醫學系藥理暨毒理學博士班 招生名額一般生 3 名 ( 含直升生至多 2 名 ) 報考資格 審查資料 1. 國內或國外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公私立大學與生命科學相關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 ( 含應屆畢業生 ) 2. 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1. 最高學歷之歷年成績單 2. 簡歷 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如研究經驗 研究成果或論文初稿等 3. 研究計畫書 4. 推薦信 ( 至少 1 份 ) 考試科目 書面審查佔總成績 40% 口試佔總成績 60% 同分參酌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備註 1. 口試地點 : 花蓮慈濟大學校本部藥理學科 2. 推薦信採統一格式, 格式請參考簡章之附件九, 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3. 畢業前須通過全民英檢中級檢定或程度相當之英文檢定考試 4. 查詢電話 :(03) 轉 網址 : 12

16 碩士班 招考所別 醫學系生理暨解剖醫學碩士班 招生名額一般生 1 名, 在職生 1 名 ; 加甄試缺額 ( 名額得互為流用 ) 報考資格 審查資料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請備齊下列資料, 並攜至口試考場提供考試委員參考 : 1. 最高學歷之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2. 自傳 3. 其他任何有助於口試之資料 ( 如學術著作 研究成果 推薦函等 ) 考試科目口試 : 含簡易生物醫學英文筆試測驗 ( 範例查詢請見備註 ) 同分參酌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備註 1. 考試地點 : 花蓮慈濟大學校本部 ( 詳細地點以准考證內容為主 ) 2. 書面審查占總成績 20%, 簡易生物醫學英文筆試測驗占 20%, 口試佔總成績 60% 3. 有關簡易生物醫學英文範例請查詢本碩士班網頁 : 4. 查詢電話 :(03) 轉

17 碩士班 招考所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筆試考試科目 醫學系生物化學碩士班 一般生 3 名 ; 加甄試缺額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 不限領域 ) 選考科目 : ( 三科, 任選一科 ) 佔總成績 20% 1. 生物化學 2. 普通生物學任選一科 3. 普通化學 口試佔總成績 80% 同分參酌 備註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一 筆試 口試同一天進行, 考場均為花蓮考區 地點 : 校本部生化學科 二 口試時請備齊下列資料, 並攜至口試考場提供考試委員參考 : 1. 最高學歷之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2. 自傳 3. 其他任何有助於口試之資料 三 查詢電話 : (03) 轉 2421 網址 14

18 碩士班 招考所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考試科目 同分參酌備註 醫學系微生物及免疫學碩士班 一般生 2 名 ; 加甄試缺額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筆試基礎生物學, 佔總成績 30% 口試佔總成績 70%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一 筆試 口試同一天舉行, 均為花蓮考區 地點 : 校本部勤耕樓 D 區 3 樓 D332 教室 二 口試時請備最高學歷之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自傳及其他有助 於口試之書面資料, 以供口試委員參考 三 查詢電話 :(03) 轉 2082 網址 : 15

19 碩士班 招考所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筆試考試科目 醫學系藥理暨毒理學碩士班 一般生 3 名 ; 加甄試缺額 課程分組 :A. 藥理毒理組 1 名 B. 臨床藥學組 2 名, 名額得互為流用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報考臨床藥學組須具藥學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一 佔總成績 30% 二 筆試選考科目 ( 六科, 任選一科 ): 1. 生物學 2. 化學 3. 生理學 4. 生物化學 5. 藥理學 6. 毒物學 口試佔總成績 70% 同分參酌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一 筆試 口試同一天同時同地進行 地點 : 花蓮校本部藥理學科 備註 二 筆試於口試前進行 三 查詢電話 :(03) 轉 網址 : 16

20 碩士班 招考所別 物理治療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科目 筆試 一般生 4 名 ; 加甄試缺額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選考科目 ( 兩科, 任選一科 ): 佔總成績 50% 1. 物理治療概論 2. 運動科學概論 口試佔總成績 50% 同分參酌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備註 一 筆試 口試同一天進行, 考場均為花蓮考區 地點 : 校本部物理治療學系勤耕樓 D 區 二 查詢電話 :(03) 轉 2491 三 網址 : 17

21 碩士班 招考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醫學生物技術碩士班 一般生 3 名 在職生 1 名 ; 加甄試缺額 ( 名額得互為流用 )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考試科目 書面 審查 口試 報名時繳交 : 畢業證書 ( 非應屆畢業生 ) 歷年成績單及其他有助瞭解考生的資料, 如英文檢定 研究成果等 含筆試測驗 限時翻譯一短則英文論文 同分參酌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 優先錄取 一 口試僅於花蓮考區 備註 二 書面審查佔總成績 30%, 口試佔總成績 70% 三 查詢電話 :(03) 轉 2321 網址 : 18

22 碩士班 招考所別 醫學資訊學系碩士班 考試科目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筆試 一般生 6 名 ; 加甄試缺額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者, 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 專業科目 ( 三科任選一科 ): 1. 醫學資訊概論 2. 計算機概論 3. 生理學 同分參酌 備註 以專業科目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一 考區 : 臺北 花蓮 二 查詢電話 :(03) 轉 2402 三 網址 : 19

23 碩士班 招考所別 招生名額 公共衛生學系碩士班 一般生 8 名 ; 加甄試缺額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學院各系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者, 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 報考資格二 以專科學歷報考者, 需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並具備工作年資兩年 ( 含 ) 以上之經驗 筆試公共衛生概論 ; 佔總成績 30% 考試科目口試佔總成績 70% 同分參酌 備註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一 筆試 口試同一天進行, 均為花蓮考區 筆試 口試地點 : 校本部公共衛生學系 二 鼓勵原住民籍考生報考 三 入學後可依需求選讀 實務組, 得免撰寫碩士論文, 另以實務實習與報告方式取得碩士學位 四 考試科目參考資料請至本碩士班網站搜尋 查詢電話 :(03) 轉 網址 : 20

24 碩士班 招考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護理學系碩士班一般生 6 名 ; 加甄試缺額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護理學系畢業, 領有護理師執照, 且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 均可報考 : ( 一 ) 大學畢業後, 具護理臨床實務年資至少滿一年 ( 二 ) 專科畢業後, 具臨床年資至少滿三年 註 :1. 臨床年資限地區醫院 ( 含 ) 以上或具社區護理實務工作經驗者 2. 臨床年資自大學或專科畢業後起算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考試科目 筆試臨床護理學 ; 佔總成績 50% 口試佔總成績 50% 同分參酌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一 筆試 口試同一天進行, 考場均為花蓮考區 地點 : 校本部護理學系 二 錄取名額 :6 名, 組別待入學後依成績及意願分發 三 報名時請繳交報考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備註 1. 大學或專科畢業證書 2. 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臨床工作年資證明 ( 以上證件請報考者自署 影印自正本 並簽名負責, 及其他相關證明可供參考者 四 查詢電話 :(03) 轉 2221 網址 : 21

25 碩士班 招考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生命科學系碩士班 一般生 3 名 ; 加甄試缺額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考試科目 筆試生物學測驗, 佔總成績 30% 口試佔總成績 70% 同分參酌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一 筆試 口試同一天進行, 考場均為花蓮考區 備註 二 筆試於口試前進行 三 查詢電話 :(03) 轉 2612 網址 : 22

26 碩士班 招考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分子生物暨人類遺傳學系碩士班 一般生 4 名 ; 加甄試缺額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考試科目 筆試英文科普文章測驗, 佔總成績 30% 口試佔總成績 70% 同分參酌 總成績相同時,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一 筆試 口試同一天進行, 考場均為花蓮考區 備註 二 筆試於口試前進行 三 查詢電話 :(03) 轉 2662 網址 : 23

27 碩士班 招考所別 傳播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一般生 1 名, 在職生 1 名 ; 加甄試缺額 ( 名額得互為流用 ) 報考資格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者, 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 考試科目 報名時繳交, 佔總成績 40% 1. 成績單 書面審查 2. 自傳 3. 讀書計畫與研究方向計劃 筆試傳播理論 ( 非記憶性考題 ), 佔總成績 10% 口試佔總成績 50% 同分參酌 1. 口試成績 2. 筆試成績 3. 書面審查成績 備註 1. 筆試 口試同一天進行, 均為花蓮考區 地點 : 校本部傳播學系 2. 查詢電話 :(03) 轉 網址 : 24

28 碩士班 招考所別 教育研究所碩士班 招生名額一般生 3 名, 在職生 2 名 ; 加甄試缺額 ( 名額得互為流用 ) 報考資格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者, 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 考試科目 書面審查 一 報名時繳交 : 書面審查資料包括畢業證書 ( 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大學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自傳 讀書計畫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二 佔總成績 40% 口試含 教育議題與實務 筆試測驗佔總成績 20%, 口試佔總成績 40% 同分參酌 備註 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一 口試 ( 含筆試測驗 ) 同一天進行, 考場均為花蓮考區 二 報考在職生必須檢附在職證明 三 欲修習教育學程者,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設有國文 英文 輔導 第二外語日文 資訊科技概論 應用外語科日文組 資料處理 幼兒保育 生命教育 生涯規劃 健康與護理 生物科十二科 研究所學生擬修習教育學程者, 其主修專長須符合該學習領域專長之規定, 並於一年級下學期參加修習教育學程資格甄試 有興趣修習教育學程學分者, 請參閱 慈濟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及 慈濟大學教育學程學分抵免暨跨校選修作業要點 等相關規定或洽詢師資培育中心 四 查詢電話 :(03) 轉 2931 網址 : 25

29 碩士班 招考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一般生 4 名 ; 加甄試缺額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者, 獲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 如為專科學校畢業, 必須符合以下資格 : ( 一 ) 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相關經驗 ; ( 二 ) 係服務於社會福利相關機構包含 : 醫護 公衛 矯治 觀護 教育 ( 含幼保 ) 諮商 輔導 心理 社區工作 慈善公益性質非營利組織等 ; ( 三 ) 工作性質與社會工作直接關聯 考試科目筆試社會工作議題討論與思辯, 佔總成績 100% 同分參酌 備註 無一 筆試考場僅於花蓮考區 二 查詢電話 :(03) 轉 3011 三 網址 : 26

30 碩士班 招考所別 宗教與人文研究所碩士班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一般生 3 名 ; 加甄試缺額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者, 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 考試科目 書面審查 於報名時繳交 : 1. 大學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2. 進修動機與計畫,3. 相關作品或工作經歷心得報告 佔總成績 30% 口試含筆試測驗 : 語文能力 宗教人文與生命實踐, 佔總成績 70% 一 口試 ( 含筆試測驗 ) 僅於花蓮考區 二 出家法師如考上本碩士班, 學雜費可向慈濟靜思精舍申請全 備註 額補助 三 在職人員報考本所需附主管機關同意書 四 查詢電話 :(03) 轉 3211 網址 : 27

31 碩士班 招考所別 人類發展與心理學系碩士班 _ 應用人類學組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一般生 1 名 ; 加甄試缺額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者, 並獲有 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 考試科目 書面審查 報名時繳交, 佔總成績 30% 1. 大學歷年成績單 2. 自傳或個人基本資料 3. 研究興趣自述或進修計畫 (1500 字以內 ) 4.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 (1) 相關著作或報告 (2) 參與研究計畫或擔任研究助理 (3) 外語能力說明或證明 (4) 參與社團 研習活動或社會服務 (5) 其他 筆試英文, 佔總成績 10% 口試佔總成績 60% 同分參酌 備註 1. 口試成績 2. 筆試成績 一 筆試 口試同一天進行, 考場均為花蓮考場 二 本組以生物人類學 醫學人類學 教育人類學及生態 / 觀光人類學 文化創意產業為發展主軸 三 查詢電話 :(03) 轉 3161 網址 : 28

32 碩士班 招考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人類發展與心理學系碩士班 _ 臨床心理學組一般生 4 名 ; 加甄試缺額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者, 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同具等學力者 考試科目 書面審查 筆試 報名時繳交, 佔總成績 10% 1. 大學歷年成績單 2. 自傳或個人基本資料 3. 研究經驗與成果 包括 : 研究興趣自述及進修計畫書 研究經驗之說明書 相關著作或研究成果 筆試科目, 佔總成績 55% 1. 心理學特論 ( 變態心理學及發展心理學 ) 2. 研究方法 ( 含統計 ) 口試佔總成績 35% 同分參酌 備註 1. 口試成績 2. 筆試成績 一 筆試 口試同一天進行, 考場均為花蓮考場 上午舉行筆試, 下午舉行口試 二 本組發展主軸為臨床心理學, 招收之研究生以對臨床心理學有興趣者為主 三 指定考試科目參考書及考古題請上本系網頁 其他資訊項下之圖書資訊查詢 四 查詢電話 :(03) 轉

33 碩士班 招考所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東方語文學系碩士班 一般生 2 名 ; 加甄試缺額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者, 並獲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 考試科目 書面 審查 報名時繳交, 佔總成績 30% 1. 自傳 2. 研究計畫 3. 著作或有利審查的資料 筆試中文語文能力, 佔總成績 30% 口試佔總成績 40% 同分參酌 1. 口試成績 2. 筆試成績 3. 書面審查成績 一 考場 : 考生可選擇台北或花蓮考場應試 備註 二 筆試 口試同一天進行 三 筆試於口試前進行 四 查詢電話 :(03) 轉 3061 網址 : 30

34 碩士在職專班 考試科目 招考所別招生名額報考資格書面審查 教育研究所 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教學碩士學位班 15 名 國內外大學畢業或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 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可報考 : 一 現任公私立中等學校 ( 國中 高中 高職 ) 編制內人員, 並具教學年資滿 ( 含 ) 一學年以上, 現任之校長或專任教師 二 具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 ( 含 ) 一年以上, 現仍為代課或代理教師, 需附在職證明書 三 曾任各級學校人員 政府機關人員或公私立文教機構人員, 服務年資累計滿 ( 含 ) 一年以上者, 需附相關證明文件 以本類身份報考者, 錄取人數每班以五人為限 於報名時繳交書面審查資料, 佔總成績 50% 一 進修時數證明 :5 分 ( 請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二 服務年資與行政經歷 :7 分 ( 請附服務年資證明或在職證明影本, 與行政經歷表 ) 三 自傳 :10 分 四 教學表現暨記功嘉獎 :5 分 ( 請附證明文件影本 ) 五 論文著作 :5 分, 包含教育相關出版著作, 及其他足資証明之資料 六 讀書計畫及未來研究方向 :15 分 七 慈濟大學簽約之實習與實驗學校教師 :3 分 ( 請附證明文件影本 ) 口試口試日期 :106 年 3 月 11 日 ( 六 ), 佔總成績 50% 同分參酌 1. 口試總成績 2. 書面資料審查總成績 備註 一 考場 : 花蓮 二 達最低錄取標準之考生其優先錄取順序如下 : 1. 現任公私立中等學校 ( 國中 高中 高職 ) 編制內人員, 並具教學年資滿 ( 含 ) 一學年以上, 現任之校長或專任教師 2. 具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 ( 含 ) 一年以上, 現仍為代課或代理教師 3. 曾任各級學校人員 政府機關人員或公私立文教機構人員, 服務年資累計滿 ( 含 ) 一年以上者 三 查詢電話 :(03) 轉 2931 網址 : 31

35 附錄一 :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慈濟大學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進入報名專區 申請報名登入帳號和密碼 閱讀並簽署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同意事項 不同意 離開報名系統 同意 登入網路報名系統 報名前請詳閱簡章報考資格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上傳照片 不正確請修改 核對輸入之個人基本資料 確認無誤後送出取得密碼 輸入報名資料, 確認資料無誤後即送出資料, 報名資料一經送出, 不得要求修改 報名費轉帳帳號 共 13 碼, 為考生繳費唯一帳號, 不可重複使用 使用身份證字號及密碼登入報名系統 填寫報名資料 產生報名費轉帳帳號 確認報名 至各金融機構之提款機進 行 ATM 轉帳繳交報名費 30 分鐘後, 列印報名表 (A4 直印 ) 及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A4 橫印 ) 完成 ATM 轉帳 30 分鐘後, 確認繳費成功即可列印報名表等相關文件 於報名表貼妥證件影本, 並請考生簽名 郵寄 ( 或親自送交 ) 報名表件 完成報名手續 32

36 附錄二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1 條 第 2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3

37 第 3 條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4

38 第 4 條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35

39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第 7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 36

40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37

41 第 12 條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8

42 附錄三 : 慈濟大學碩博士班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慈濟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104 年 12 月 28 日 105 學年度第 5 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慈濟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 稱本辦法 ) 第 2 條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 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 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 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 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般注意事項 第 3 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信舞弊行為 第 4 條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 一 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 在文具 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 抄襲 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 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 將答案供人窺視 抄襲 六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 5 條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及所有物品, 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 扣減其該科 成績五分 : 一 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二 將手機 傳呼機 書籍 紙張或具有計算 翻譯 通訊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 39

43 三 未經試務或監試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 6 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飲水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亦不得相互交談 無故擾亂試場 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並報請相關機關處理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 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 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 7 條 考生於每節入場應試時, 均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 ( 國民身分證 有效期限內 之護照 居留證 駕照或附有照片之健保卡 ) 以供查驗, 考生未帶前述證件應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未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 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試場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入場應試, 經監試人員查核後, 得先予應試 ; 於該科考試時間終了前送達試場補驗身分者, 該科成績照計, 否則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如監試人員對考生身分存疑, 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 得要求拍照存證, 考生不得拒絕, 否則該科成績得以零分計 第 8 條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 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 應迅速對號就座, 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就座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考生就座後,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考生於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書寫 畫記 翻閱試題本或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三分 ; 經制止仍再犯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9 條考生入場後, 除准考證及以透明鉛筆盒裝置考試必用之書寫 擦拭 作圖等文具外, 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 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考生就座後, 應先確認抽屜中 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 如發現誤置者,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 考試開始鈴響後, 始發現將手機 傳呼機 書籍 紙張或具有計算 翻譯 通訊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 40

44 或隨身攜帶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但該科指定可攜帶之工具書 電算機及參考資料等, 不在此限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及所有物品, 應試時不得發出聲響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或其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其中智慧型手錶及運動手環等穿戴式電子裝置不得攜入試場, 考生若隨身放置, 無論是否發出聲響,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持醫院診斷證明並先報備經檢查方可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 10 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 考生就座後, 應先確認檢查座位標籤號碼 准 考證號碼及答案卷 ( 卡 ) 號碼三者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考生自行發現,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二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同一試區且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 由試務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 並比照前項各款論處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或為不同試區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 11 條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答案卷 ( 卡 ) 是否齊備 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 ( 卡 ) 之准考試座位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缺漏 汙損或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錯用答案卷 ( 卡 ) 者, 依下列情形分別論處 : 一 考生自行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二 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作答注意事項 第 12 條 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身分證件,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 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 13 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缺漏 污損 印刷不清時,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 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 ( 卡 ) 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 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其情輕重提報議處 41

45 第 14 條考生應將選擇題或電腦可讀的選填題作答於電腦答案卡, 非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卷, 違者不予計分 第 15 條考生應保持答案卷 ( 卡 ) 之清潔與完整,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竄改答案卷 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者, 該科卷 卡成績以零分計 二 無故污損 破壞答案卷 卡, 或在卷 卡上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 卡成績二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 16 條 考生書寫答案卷, 限用黑色墨水或藍色墨水的筆, 不得使用鉛筆, 並應依照試題卷 及答案卷上之規定作答,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未使用黑色墨水或藍色墨水的筆書寫或用鉛筆書寫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者, 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三 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 致評閱人員無法辦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以零分計算 第 17 條 考生違反答案卡上面之畫記注意事項或未以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電腦答案卡, 致光學 閱讀機無法辨識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須修正答案時請使用軟性橡皮擦擦 拭乾淨, 嚴禁使用修正液 ( 帶 ),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卡成績二分 第 18 條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 ( 卡 ) 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如 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 19 條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一經離座, 應即繳交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紙, 即不得再行修 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 20 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雙手離開桌面, 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違 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經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成績三分 三 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離場注意事項 第 21 條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 50 分鐘內不得離場, 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 經監試人員制 42

46 止仍強行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於考試開始 50 分鐘內, 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50 分鐘為止,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 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22 條 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本交監試人員驗收, 逕將答案卷 ( 卡 ) 或試題 本攜出試場外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第 23 條 考生於考試開始 50 分鐘後 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前離場者,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經制止仍再犯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其他事項 第 24 條 考生之答案卷 ( 卡 ) 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依規定補考, 拒絕者 其該科答案卷 ( 卡 ) 之成績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 25 條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 答案卷 ( 卡 ) 之成績分別 至零分為限 第 26 條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決議, 並依其情節輕重予以扣分或以零分計之議處 第 27 條 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若因此 侵害本招生委員會權益者, 本委員會將依法提起告訴, 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 28 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3

47 附件一 : 報名費減免優待申請表 慈濟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報名費減免優待申請表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系所組別 低收入戶 免收報名費 105 學年度本校 慈濟科技大學之應屆畢業生報考碩士班 免收報名費 優待項目 勾選 同年度報考碩士班甄試未獲錄取者 ( 以同一系所為限 ) 免收報名費 106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准考證號 : 中低收入戶 減免 60% 本校 ( 含慈濟科技大學 ) 畢業生報考多所碩士班 僅收一次報名費 聯絡電話 ( 日 ) 手 機 : ( 夜 ) 相關證明文件 中低 低收入戶應附證件 ( 不予退還 ) 1. 由戶籍地所在之縣 市政府社會局發給之中低 低收入戶證明 ( 里 鄰長核發之清寒證明證件概不予受理 ) 2.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需足以證明考生與該中低 低收入戶為子女關係 ) 應屆畢業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須清楚辨識 ) 本校畢業生 畢業證書影本 備 註 1. 申請報名費減免優待請於 ( 五 ) 中午 12:00 前傳真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報名費減免手續, 以免因審核作業時間而延誤報名 ( 傳真號碼 : ) 2. 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註冊組收到傳真文件經審核後會與考生聯絡辦理網路報名事宜, 各項手續皆須依照網路報名規定時間內完成, 逾期恕不受理 ( 洽詢電話 : 轉 1104~1105) 3.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戶考生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須隨同報名資料一起繳交 4. 同一學年度考生曾報考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未獲錄取者, 繼續報考本校碩士班考試者, 可免收該次報名費, 以同一系所為限 44

48 附件二 : 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慈濟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考生姓名 身份證字號 ( 居留證號 )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考生勿填 ) 報考系所組別 本人以國外學歷報考, 報名時已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檢具下列文件, 供辦理查驗 查證及認定 : ( 一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 非英文者請另附中譯本 ) ( 二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 非英文者請另附中譯本 ) ( 三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 外國人 僑民免附 ) 本人同意獲錄取後上列繳交之文件影本, 於報到時繳交正本, 所附上列各項文件如經貴校查驗 查證為不符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則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則開除學籍 ),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切結人簽章 : 切結日期 : 45

49 附件三 : 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 慈濟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 考生姓名 身份證字號 ( 居留證號 ) 報考系所班組別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考生勿填 ) 本人 以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 報名時已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檢具下列文件, 供辦理查驗 查證及認定 : ( 一 )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 二 )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 三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 四 ) 其他相關文件 本人同意獲錄取後上列繳交之文件影本, 於報到時繳交正本, 所附上列各項文件如 經貴校查驗 查證為不符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 則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則開除學籍 ),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切結人簽章 : 切結日期 : 46

50 附件四 : 大陸學歷報考切結書 慈濟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大陸學歷報考切結書 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 ( 考生勿填 ) 身份證字號 ( 居留證號 ) 報考系所班組別 本人 聯絡電話 以大陸學歷報考, 報名時已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檢具下列文 件, 供辦理查驗 查證及認定 : ( 一 ) 畢業證 ( 明 ) 書 ( 二 )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 三 )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 四 )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 五 ) 歷年成績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 六 ) 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 七 ) 前項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 ( 八 ) 碩士以上學歷者, 應檢具學位論文 ( 九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並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十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十一 ) 臺灣地區人民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本人同意獲錄取後, 所附上列各項文件如經貴校查驗 查證為不符 大陸地區學歷採 此致 認辦法 規定, 則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則開除學籍 ),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 絕 無異議, 特此聲明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切結人簽章 : 切結日期 : 47

51 附件五 : 在職人員進修同意書 ( 機構全銜 ) 在職進修人員報考慈濟大學 學系碩士班 / 研究所 / 博士班 組進修同意 ( 證明 ) 書 進修人員姓名 服務部門 職位 服務起訖年月自年月日迄今 年資年月單位主管簽名 備註 年資計算至 106 年 09 月 01 日止 一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為辦理各類招生考試之目的, 本表蒐集之個人資料 (C001 辨識個人者 ) 及相關證明文件, 於提出本同意書至完成招生考試期間於校務地區供招生考試及必要業務聯繫之用 你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行使查閱 更正個資等當事人權利, 行使方式請洽本校註冊組 ( 電話 : # ) 二 本單位保證上表各欄所填均屬實, 如將來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概無異議 三 該進修人員如經考試錄取, 本同意書視同入學同意書 如未錄取, 本同意書自動失效 機構名稱 ( 全銜 ): 負責人 : 地址 : 電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加蓋關防或機構印信 ) 48

52 申請考生複查科目附件六 :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正面 ) 慈濟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正面 ) 姓名 電話 ( ) 准考證號 報考所別 複查回覆事項 :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 此欄請勿填原來得分複查得分回覆日期 : 考生簽章 注意事項 : 1. 複查期限 :106 年 03 月 24 日 ( 五 ) 截止 ( 郵戳為憑 ) 2. 申請成績複查者一律以通信方式辦理, 本表各項資料請逐項填寫清楚, 以利回覆 3. 每科複查費為新臺幣 100 元整, 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受款人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連同成績單影本及本表郵寄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4. 申請表背面之收件人姓名 地址請確實填寫, 並貼足郵資 32 元, 以供限時掛號信件回覆 49

53 附件六 :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背面 ) 106 學年度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 請貼 32 元郵票 限時掛號 縣市市區里村鄰 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之 君收 50

54 附件七 : 放棄考試入學錄取資格聲明書 慈濟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 放棄考試入學錄取資格聲明書 姓名 准考證號碼 錄取之系所 本人因 ( 請寫出原因 ) 自願放棄經由考試入學招生考試考入貴校之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考生簽章 : 日期 : 51

55 附件八 : 考生申訴書 慈濟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 考生申訴書 申訴人姓名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准考證號碼 : 聯絡電話 : 報考系所班組別 : 住址 : 申訴事由 : 注意事項 : 請依簡章第壹拾項考生申訴辦法之規定, 於本校放榜兩週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 逾期或資料不齊不予受理 ) 52

56 附件九 : 推薦函 106 學年度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士學位學程暨碩士在職專班推薦函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為辦理各類招生考試之目的, 本表蒐集之個人資料 (C001 辨識個人者 C038 職業 C061 現行之受僱情形 ) 及相關證明文件, 於提出推薦人推薦函至完成招生考試期間於校務地區供招生考試及 必要業務聯繫之用 你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行使查閱 更正個資等當事人權利, 行使方式請洽本校註冊 組 ( 電話 : # ) 醫學科學研究所 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醫學系藥理暨毒理學博士班 組 碩士班 研究所 ( 一 ) 申請人填寫 : 姓名 : 地址 : 連絡電話 : ( 二 ) 推薦人填寫 : 1. 與申請人之關係 : 2. 與申請人認識之時間 : 3. 依您對申請人之了解, 做一客觀評鑑 : 分析能力 : 異常客觀而清晰的分析力思慮清晰具一般的分析能力分析能力不佳瞭解不足, 無法評鑑 申請人簽名 : 日期 : 對研究之創造性能力 : 極具創造性 建設性能力吸收力強, 能舉一反三具一般之研究能力缺乏創造能力瞭解不足, 無法評鑑 對工作之參與能力 : 主動參與, 能獨力完成工作需少許建議與幫助, 始能完成需要指導, 方可完成需不時督促, 且進度遲緩瞭解不足, 無法評鑑 對建議與批評之反應 : 希望能多獲得建議和批評樂於接受建議和批評避免建議和批評瞭解不足, 無法評鑑 53

57 從事研究之毅力 : 非常有毅力 有恆心, 不易受挫折有能力克服挫折, 亦有毅力尚可毅力與恆心不足, 極易有挫折感瞭解不足, 無法評鑑 自信心與成熟度 : 非常有自信且成熟有自信尚稱自信不太自信與成熟不成熟且情緒不穩定 口頭表達能力 : 表達非常明晰而確實表達明晰尚可無法明確表達瞭解不足, 無法評鑑 4. 如果您曾是申請人的指導教授或是同一研究所的老師, 請對申請人在同一期研究生之表現做 以下評鑑 申請人同一期研究生 : 項目 學業表現 做研究之主動性及毅力 碩士論文水準 與人相處能力 傑出 前 10% 之內 優 10-30% 位 良 30-50% 可 50-70% 欠佳 % 5. 其他意見 ( 請您詳列申請人之優點和缺點, 及其在學術上之成就 如篇幅不足, 請利用其他 A4 紙張 ) 推薦人簽名 : 職稱 : 工作單位 : 聯絡電話 : 地址 : 本推薦函填妥後, 請推薦人置於信封袋中密封並於封口處簽章後, 交申請人並置於報名資料袋中 中華民國年月日 54

58 附件十 : 報考切結書 慈濟大學與中央研究院合辦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報考切結書 聲明 : 我瞭解報考第二類 完成住院醫師訓練之醫師 ( 比照主治醫師待遇 ) 者, 院方支付獎助金期間至少 80% 時間投入研究 並同意於醫院服務 ( 看診時間 ) 每週不超過兩個 0.5 天 ( 時段 ), 並於獲得博士學位後, 回原機關 ( 構 ) 服務, 年限不得少於接受獎助期間, 如改調其他機關 ( 構 ) 服務, 須經原機關 ( 構 ) 同意 報考人簽章 : 日期 : Date 服務單位院長簽章 : 日期 : Date 55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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