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 105 年 5 月申報 104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請問個人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及薪 資所得 身心障礙 教育學費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各為多少? 答項目適用對象金額免稅額年滿 70 歲 民國 34 年 含每人 127,500 元該年 以前出生 之納稅義務人 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 70 歲之納稅義務人 配偶 每人 85,000 元 標準扣除額單身 90,000 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有配偶者 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病人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者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 5 歲以下之子女, 且無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6 但書情形者 2 問未滿 60 歲之父或母是否能讓子 女列報受扶養親屬? 180,000 元 每人 128,000 元,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 128,000 元者, 以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每人 128,000 元 每人 25,000 元, 不足 25,000 元者, 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每人 25,000 元 答只要父母親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即可申報為扶養親屬 所稱無謀生能力,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 身 體傷殘 精神障礙 智能不足 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 期治療, 並取具醫院證明 (3)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 3 問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 應符合哪些要件? 需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答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 須未滿 20 歲, 或年滿 20 歲以上因在校就學 身心 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與納稅義務人具家長家屬關係,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而同居一家, 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之證明文件 : 1.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且同
一戶籍者 :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惟非同一戶籍者 : 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 如果受扶養者年滿 20 歲以上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須另檢附在學證明 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 問所得未達申報標準, 也無扣繳稅額, 可否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呢? 答可以, 只要確認全年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 且無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要退稅時, 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 仍應辦理申報 惟仍建議辦理申報, 以免未收到所得扣繳憑單, 誤認無該筆所得, 致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5 問子女已滿 20 歲, 但仍在校就學 ( 具有正式學籍 ), 可申報為扶養親屬嗎? 答可以, 因所得稅法規定, 扶養子女須未滿 20 歲, 或滿 20 歲以上, 而因在校就學 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 ( 例如 : 當年度的繳費收據 或學生證影本 或畢業證書影本 或是在學證明書等 ) 以備審核 如果是就讀軍事學校或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也可以申報扶養 6 問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 24,000 元上限, 是否含勞保費 公保費 農保或國民年金保險? 答包括在內 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係指本人 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 ( 包括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 的保險費 ( 含勞保 軍公教保險 學生平安保險 就業保險 農保 國民年金保險 ),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每人每年扣除 24,000 元, 惟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 24,000 者, 以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 但全民健康保險費 ( 含補充保險費 ), 得不受金額限制 7 問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父母, 但父母親的保險費由其兄長繳納 ( 要保人為兄長 ), 則父母親的保險費可否申報扣除額? 答不可以, 依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申報戶 8 問列報扶養姪女, 則姪女就讀大學之學費, 可否列報 25,000 元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答不可以,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始可適用, 其餘納稅義務人本人 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
他親屬或家屬皆無法列報扣除 9 問個人出售房屋, 因原房屋買入的年代已久, 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 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答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 稽徵機關仍得查核實際交易價格,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所以請所得人應妥善保存相關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 以免被補稅處罰 10 問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醫藥及生育費 項目的規定為何? 答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 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 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 不得扣除 申報時, 要檢附收據正本 自 101 年 7 月 6 日起, 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 其付與公立醫院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 得依法扣除 另如因病情需要, 需使用醫療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 而自己購買時, 該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 1. 醫院 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 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 數量的證明 3. 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11 問植牙的費用可以做為醫藥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額嗎? 答若為牙病所為之鑲牙 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 且是付與公立醫院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 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核實認列 12 問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捐贈 項目的規定為何? 答個人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 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 文化 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及依法成立 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可扣除之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 對政府的捐獻, 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 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 不受金額限制 申報時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 ( 骸 ) 存放設施捐贈者, 應檢附 1. 受贈機關 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2. 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
( 骸 ) 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以未上市 ( 櫃 ) 公司股票捐贈者, 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13 問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災害損失 項目的規定為何? 答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 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者救濟金的部分, 不可以扣除 以上所說 不可抗力的災害, 是指地震 風災 火災 水災 旱災 蟲災及戰禍等, 災害損失的扣除, 必須在災害發生後的 30 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 國稅局核定以後, 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給申請人, 申報列舉扣除時, 請附上這份證明, 或另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14 問莉莉 104 年度賣掉身邊保存的部分黃金飾品, 共賣了 15 萬元, 請問要不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莉莉 104 年間出售金飾珠寶, 如無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情事者, 則當年賣的黃金飾品 15 萬元, 於 105 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可提供相關成本費用之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 ; 如未能提出者, 則應按出售價款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 6 %, 申報 9,000 元的營利所得 150,000 元 x 6% 15 問夫妻分居, 可以各自申報所得稅嗎? 答 1.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 (1) 符合民法第 1010 條第 2 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 不同居已達 6 個月以上, 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 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 符合民法第 1089 條之 1 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 法院依夫妻之一方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 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取得通常保護令前, 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於辦理暫時
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 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 若不符合上開規定, 而無法合併申報者 ( 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 ), 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 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 請另附申請書 16 問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之夫妻, 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之夫妻, 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 ; 至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之扶養親屬, 可以在不重複列報原則下, 協議由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 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17 問綜合所得稅申報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項目的規定為何? 答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 5 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 25,000 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扣除 :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 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 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 或採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 670 萬元 18 問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稅的種類有哪些? 有哪些證券的交易所得不課稅? 答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個人出售上市 上櫃 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的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 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須依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課徵綜合所得稅 然而,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 共同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認購 ( 售 ) 權證 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 均非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但書規定應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的證券, 目前仍停徵綜合所得稅 19 問 102 年至 104 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範圍為何? 答 1.102 年至 104 年個人的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 (1)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 10 萬股以上者 (3)IPO 股票 但排除下列情形 : 1 屬 10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初次上市 上櫃的股票
20 21 22 2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 1 萬股以下 (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 其餘上市 上櫃 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以 0 計算, 形同不課稅 問核實課稅適用的稅率及所得計算方式分別為何? 答 1. 稅率為 15% 2. 所得計算方式 : (1) 證券交易所得額 = 交易時成交金額 - 原始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 (2) 納稅義務人本人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其個別計算損益後, 按 15% 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合併報繳 問憑單填發單位免填發憑單後, 個人要如何取得憑單資料以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答個人可以下列方式取得憑單資料 : 1. 以自然人憑證 已申辦 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 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 ( 簡稱 健保卡 + 密碼 ) 或金融憑證, 於 5 月 31 日前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 即可於網路查詢所得資料 2. 於 105 年 5 月 31 日前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3. 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 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4. 以 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 ( 以下簡稱查詢碼 ) 查詢 : (1)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得利用國稅局核發之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之查詢碼, 加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 104 年 12 月 31 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 及 出生年月日 查詢 (2) 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發統一證號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得利用國稅局核發之查詢碼, 搭配申報年度 1 月 31 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 統一證號 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及 出生年月日 查詢 5.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問民眾被扣取健保補充保費之所得, 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23 答 1.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按月繳納的保險費及同法第 31 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費, 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 依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 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同一申報戶 ), 如採列舉扣除, 可全額列舉扣除, 自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2. 舉例說明, 甲君 104 年度於 A 銀行有定期存款利息所得 10 萬元, 扣繳率 10%, 扣繳稅額 1 萬元 ; 補充保費費率 2%, 補充保費 2 千元 ; 因此,A 銀行給付甲君利息所得淨額為 8 萬 8 千元, 甲君申報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 應列報利息所得總額 10 萬元, 如採列舉扣除, 可申報減除 2 千元健保補充保費, 另扣繳稅額 1 萬元則可自應納稅額減除 問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計算稅額的方式有幾種? 答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其稅額之計算, 可就 3 種稅額計算式選用較有利者 : 1. 納稅義務人 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2.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3.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