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營業人營業稅法及實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朱書宜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1
目錄 壹 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 1 條... 4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營業稅法第 4 條... 4 二 進口貨物 營業稅法第 5 條... 4 貳 課徵對象 ( 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法第 2 條... 4 一 營業人 營業稅法第 6 條... 4 二 進口貨物為收貨人或持有人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4 三 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 營業稅第 36 條... 4 四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代理人... 4 五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 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 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 不符免稅規定者, 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 為貨物持有 人... 4 參 課稅方式及稅率... 5 一 一般稅率 特種稅率 查定課徵... 5 二 零稅率 營業稅法第 7 條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6 三 免稅 營業稅法第 8 條... 6 肆 營業登記 ( 設立稅籍 )... 8 一 適用對象及範圍 :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8 二 例外 ( 免辦營業登記 ) 營業稅法第 29 條 :... 8 三 常見錯誤及叮嚀... 8 四 申請期限 ( 設 停 復依營業登記規則視為申請 )... 8 五 限制規定 :... 8 伍 憑證取得及扣抵 附件 2 小規模營業人 100.11 起無免罰, 因已無所謂輔導設帳期間... 9 一 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 營業稅法第 19 條... 9 二 得扣抵之進項憑證 營業稅法第 33 條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9 陸 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 9 柒 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10 一 統一發票之種類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 10 二 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 11 三 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 12 四 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12 五 按日彙開... 12 六 按月彙開... 12 七 銷貨退回或折讓之處理... 12 八 遺失統一發票之處理... 12 九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 12 十 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申報扣抵... 13 捌 申報繳稅 營業稅法第 35 條... 13 一 申報及繳稅期限... 13 2
二 申報書類別... 14 三 繳款書... 14 四 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 14 五 申報方式... 14 六 提醒事項... 14 玖 罰則... 15 一 營業登記部份... 15 二 使用統一發票... 15 三 漏稅... 16 附件 1 個人應辦理營業登記釋示函令... 17 附件 2 進項稅額准予扣抵相關釋令... 22 附件 3 營業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釋例 - 自用貨物與贈送貨物帳務處理之範例... 24 3
壹 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 1 條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營業稅法第 4 條 ( 一 ) 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他人, 以取得代價 2.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 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 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 二 ) 銷售勞務 1. 提供勞務予他人, 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 收益, 以取得代價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之勞務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 運客 貨出境者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 三 ) 視為銷售 營業稅法第 3 條 1. 以自己產製 進口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 或無償移轉他人者 ( 銷售額 = 時 價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2.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之存貨, 或以貨物抵債 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者 3. 代購貨物 ( 銷售額 = 實際價格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4. 委託代銷 ( 銷售額 = 約定價格 ) 5. 受託代銷 ( 銷售額 = 約定價格 ) 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視為銷售 ( 財政部 75/10/30 7576167) 二 進口貨物 營業稅法第 5 條 ( 一 )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 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 不包括在內 ( 二 ) 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貳 課徵對象 ( 納稅義務人 ) 營業稅法第 2 條 一 營業人 營業稅法第 6 條 ( 一 ) 營利事業 ( 二 ) 非營利事業,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 三 ) 外國之事業 機關 團體 組織,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二 進口貨物為收貨人或持有人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進口貨物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營業稅法第 41 條 三 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 營業稅第 36 條 由買受人填寫 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 (408) 例外 : 依四章一節計稅之營業人, 購買國外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貨勞務之用者除外 ( 因其應繳納之稅額, 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為簡化先繳納後再予扣抵之手續, 爰以但書規定免予繳納 ) 四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代理人五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 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 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 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 為貨物持有人 4
參 課稅方式及稅率 一 一般稅率 特種稅率 查定課徵 課稅方式稅率稅額計算納稅方式 一般稅額計算 5% 當期銷項稅額, 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自動報繳 銀行業 保險業 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 2% ( 含保險經紀人 金融業 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 ) 信託投資業 證券業 期 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 5% 依銷售額按規定稅 率計算 自動報繳 ( 典當 業得依查定之銷售 額計算 ) 貨業 票券業 典當業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1% 特 種稅額計算 特種飲食 業 夜總會 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15% 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或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 咖啡廳 酒吧等 25% 自動報繳或稽徵機 關發單通知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 依法取得從事按摩 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 且全 查定課徵 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 1% 務之按摩業, 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依查定銷售額按規 定稅率計算 稽徵機關發單通知 繳納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 規模營業人 0.1% 5
二 零稅率 營業稅法第 7 條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 一 ) 適用範圍 1. 外銷貨物 2.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5. 國際間之運輸 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6.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8.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9.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 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 二 ) 應具備文件 1. 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 免檢附證明文件外, 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 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 ; 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仍應報經海關出口, 免檢附證明文件 2.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 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 ; 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 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3.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 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 但設在國際機場 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 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4.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 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 免檢附證明文件外, 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5. 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 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6. 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 為銷售契約影本 7. 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 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 免檢附證明文件外, 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8.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 為銷售契約影本 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9.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 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 為銷售契約影本 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10.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三 免稅 營業稅法第 8 條 ( 一 ) 出售之土地 ( 二 )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使 4-5 ( 三 ) 醫院 診所 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 藥品 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使 4-6 6
( 四 )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 機構及勞工團體, 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使 4-7 ( 五 ) 學校 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使 4-8 ( 六 ) 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 七 ) ( 刪除 ) ( 八 )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使 4-9 ( 九 ) 依法登記之報社 雜誌社 通訊社 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 出版品 通訊稿 廣告 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 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使 4-17 ( 十 )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使 4-19 ( 十一 ) 農會 漁會 工會 商業會 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 漁會 合作社 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 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 十二 )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 其收入除支付標售 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 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使 4-30 ( 十三 ) 政府機構 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 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使 4-10 ( 十四 ) 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使 4-11 ( 十五 ) 郵政 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使 4-12 ( 十六 ) 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 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使 4-12 ( 十七 )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使 4-18 ( 十八 ) 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使 4-13 ( 十九 )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 林 漁 牧產物 副產物 ; 農 漁民銷售其收穫 捕獲之農 林 漁 牧產物 副產物 ( 二十 ) 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 二十一 ) 稻米 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 二十二 ) 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銷售其非經常買進 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 二十三 ) 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 勞工保險 學生保險 農 漁民保險 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 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但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 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 不包括在內 ( 二十四 )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使 4-20 ( 二十五 ) 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使 4-21 ( 二十六 ) 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 艦艇 飛機 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 通訊器材 7
( 二十七 ) 肥料 農業 畜牧用藥 農耕用之機器設備 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 電 ( 二十八 ) 供沿岸 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 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 漁網及其用油 ( 二十九 ) 銀行業總 分行往來之利息 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 三十 ) 金條 金塊 金片 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 三十一 )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 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使 4-31 ( 三十二 )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 公司債 金融債券 新臺幣拆 6 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 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免稅 免開統一發票 免開統一發票 免申報 E: 員工消費合作社 銀行業 郵局 肆 營業登記 ( 設立稅籍 ) 一 適用對象及範圍 :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二 例外 ( 免辦營業登記 ) 營業稅法第 29 條 : 專營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 第 8 款 第 12 款至第 15 款 第 17 款至第 20 款 第 31 款者 政府機關 三 常見錯誤及叮嚀 ( 一 )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 包含分公司 營業所 門市部等 ), 應於開始 營業前, 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 二 ) 個人承攬工程 攤販 每月銷售額達 8 萬元以上之網路拍賣業者 對外營業並收取費 用之大樓停車場等, 均屬營業人, 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以免受罰 附 件 1 四 申請期限 ( 設 停 復依營業登記規則視為申請 ) ( 一 ) 設立登記 : 開始營業前 營業稅法第 28 條 ( 二 ) 變更登記 : 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 營業稅法第 30 條 ( 三 ) 註銷登記 : 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 營業稅法第 30 條 ( 四 ) 停業登記 : 停業前 營業稅法第 31 條 延長停業期間免先行申報復業, 惟應於原停業期間屆滿前申報延長停業期間 ( 五 ) 復業登記 : 復業前 營業稅法第 31 條 五 限制規定 : 停業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申報提前復業 營業人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例外 : 合併 增資或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不在此限 無稅捐保全之虞 8
伍 憑證取得及扣抵 附件 2 小規模營業人 100.11 起無免罰, 因已無所謂輔導設帳期間 一 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 營業稅法第 19 條 ( 一 ) 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 ( 二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但為協助國防建設 慰勞軍隊及對政府 捐獻者除外 ( 三 )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 四 )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 五 ) 自用乘人小汽車 ( 六 ) 專營免稅貨物者 但經核准放棄免稅者除外 二 得扣抵之進項憑證 營業稅法第 33 條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 一 ) 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1 4 7 10 月 5 日前進項稅額 10%, 次期可 ( 二 ) 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 三 ) 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以銀行收款日期為準 ( 四 ) 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 ( 五 ) 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 六 ) 載有買受人名稱 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 電 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 ( 營業人與他人共同分攤者, 可持影本並加附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 ( 七 ) 員工出差之火車 汽車 船舶 飛機等交通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影本 ( 八 ) 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影本 陸 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 一 兼營係指 :1. 兼營應稅 免稅 ;2. 兼採四章一節及四章二節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2 條 二 原則採比例扣抵法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4 條及第 7 條, 經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 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 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 得採用直接扣抵法 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核准採直接扣抵法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8 條之 1 及 8 條之 2 三 調整 :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7 條及第 8 條之 2 ( 一 ) 當年度最後一期 ( 二 ) 當年度兼營未滿 9 個月免調整 ( 三 ) 放棄免稅之當期 ( 四 ) 變更扣抵法之當期 ( 五 ) 註銷登記之當期 9
柒 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 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第 32 條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例如 : 豆漿店 冰果店 甜食館 麵食店 自助餐 排骨飯 便當及餐盒業者, 或攤販 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 其交易零星者, 主管稽徵機關依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 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 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 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 財政部 89/5/3 890452799) 為劃一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之認定範圍及標準, 凡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 冰果店 甜食館 麵食館 自助餐 排骨飯 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 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 ( 一 )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 二 )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 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 三 ) 透過網路銷售 ( 四 )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 處理或管控帳務 ( 五 ) 依其營業狀況 商譽 季節性及其他情形, 銷售額倍增, 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情形之一者, 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 財政部 100/4/13 10000060940 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 由政府印製發售, 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 ; 其格式 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 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 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口訣 : 損失補償不課徵 利益填補要課徵 何謂 跳開發票? 甲乙丙稅稽 44 營 51Ⅲ 一 統一發票之種類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 ( 一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二 ) 二聯式統一發票 ( 三 ) 特種統一發票 -4 章 2 節營業人專用 ( 四 ) 收銀機統一發票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適用範圍 : 1. 適用 4 章 1 節計算稅率者 2. 零售業 3. 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價者須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 ( 五 )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適用範圍 : 1. 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 按月列印進 銷 存貨清單 2. 有專業會計人員者 檢附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5 條規定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配給字軌號碼 10
電子發票 : 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 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試辦作業要點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二 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 ( 一 ) 小規模營業人 ( 二 ) 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 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 三 ) 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 四 )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 五 )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 六 ) 醫院 診所 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 藥品 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 七 )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 機構及勞工團體, 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 八 ) 學校 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 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 九 )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 十 ) 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 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 十一 ) 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 十二 ) 郵政 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 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 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 不包括在內 ( 十三 ) 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 十四 ) 公用事業 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 不包括在內 ( 十五 ) 理髮業及沐浴業 ( 十六 ) 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 十七 ) 依法登記之報社 雜誌社 通訊社 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 出版品 通訊稿 廣告 節目播映 節目播出 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 不包括在內 ( 十八 )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 十九 ) 合作社 農會 漁會 工會 商業會 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 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 二十 )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 二十一 ) 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 二十二 ) 法院 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 貨物或抵押品 ( 二十三 ) 銀行業 ( 二十四 ) 保險業 ( 二十五 ) 信託投資業 證券業 期貨業及短期票券業 ( 二十六 ) 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 二十七 ) 娛樂業之門票收入 說書場 遊藝場 撞球場 桌球場 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 二十八 )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 二十九 )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11
( 三十 )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 其收入除支付標售 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 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 三十一 )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 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 三十二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 三十三 ) 營業人外銷貨物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 三十四 )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 三十五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免用免開統一發票 免徵營業稅 三 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 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 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銷售額 課稅別 稅額及總計 四 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 得提前開立, 不得延後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 一 )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如誤用上月份之統一發票在本月開立, 買受人應以 該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 ( 即上月份 ) 之號碼對獎 說明 : 二. 營業人誤用上月份之統一 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 應由營業人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備查, 以利查考 ( 財政部 78/8/3 780671361) ( 二 ) 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之統一發票, 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 他不法情事者, 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 事先申請核准外, 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移罰 ( 財政部 80/8/3 800274079) 五 按日彙開 ; 符合條件即可, 免申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5 條 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 50 元且非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適用 * 如買受人要求者, 仍應開立 六 按月彙開 ; 需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5-1 條 七 銷貨退回或折讓之處理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 ( 一 ) 銷售額尚未申報者, 得收回作廢重開 ( 二 ) 銷售額已申報者, 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折讓單 * 銷貨折讓應於當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八 遺失統一發票之處理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3 條 ( 一 ) 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 : 向轄區分局 稽徵所報備 ( 敘明原因 發票種類及字 軌號碼 ) ( 二 ) 銷方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 : 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需經買受人蓋章 證明 ) ( 三 ) 買方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 : 1. 得以存根聯影本代替扣抵聯或收執聯 ( 需經銷方蓋章證明 ) 2. 得以未遺失之影本代替扣抵聯或收執聯 ( 自行蓋章證明 ) 九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 ( 一 )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 應另行開立, 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 抵聯註明 作廢 字樣, 黏貼於存根聯上, 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 統一 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 ) ( 二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如買受人已提出 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 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 扣抵 聯作廢重開者, 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 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12
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 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 則由賣方營業人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 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 交付買受人, 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 (91/9/10 0910455492) 十 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申報扣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 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 除追繳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 5 倍以下罰鍰, 並得停止其營業 ( 一 )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 二 ) 進貨付款時, 如收款對象, 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 應暫緩付款, 並先查對 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 俟查對確實, 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 三 ) 進貨付款時, 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 尤其鉅額付款, 更應以簽 發支票付款, 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 讓字樣 )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 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 蓋章, 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等資料, 以利事後查證時, 作為佐證資料 ( 四 )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業務員進貨, 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 對接洽業務 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 並做好徵信工作, 對所交付之 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 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 五 )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 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 送貨單 訂貨之估價單 收貨之驗收單 過磅之磅單 卡車路單... 等, 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 作為 進貨事實之佐證 ( 六 )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 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 萬一 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 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 證明發票來源 捌 申報繳稅 營業稅法第 35 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二月為一期, 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 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 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 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 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 使用統一發票者, 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一 申報及繳稅期限 ( 一 ) 按期申報 : 開始營業後, 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 2 月為 1 期, 於次期開始後 15 日內申報及繳稅 ( 二 ) 按月申報 : 適用零稅率者, 得申請按月申報, 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 三 ) 逾期申報之處罰 營業稅法第 49 50 條 1. 滯報金 : 指逾 2 日以上, 未逾 30 日申報者 有應納稅額者 : 每逾 2 日加徵 1%, 滯報金合計 1,200~ 12,000 元 13
二 申報書類別 三 繳款書 無應納稅額者 : 加徵 1,200 元滯報金 由稽徵機關發單 2. 怠報金 : 指未申報或逾期 30 日以上才申報者 有應納稅額者 : 加徵 30%, 怠報金合計 3,000~30,000 元 無應納稅額者 : 加徵 3,000 元怠報金 由稽徵機關發單 3. 滯納金 : 指 逾期繳納之稅款 + 滯 怠報金 未逾 30 日者,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每逾 2 日加徵 1% 逾 30 日者, 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就 逾期繳納之稅款 + 滯 怠報金 + 滯納金 之總額, 按日加計利息 營業人持繳款書繳納時, 由銀行計收 401 申報書 : 專營應稅 (4 章 1 節 ) 營業人適用 3 聯式 - 專供適用零稅率營業人適用 2 聯式 - 一般營業人適用 403 申報書 : 專供兼營營業人適用 404 申報書 專供特種稅額 (4 章 2 節 ) 營業人適用 401 403 404 繳款書 : 營業人自動報繳時適用 405 406 409 繳款書 : 由稽徵機關核定發單 40H 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 : 稽徵機關依取得法院分配之營業稅款項發單逕繳 營業稅計算公式 : 銷售額 = 拍定或成交價額 (1+5 %) 應納營業稅額 = 銷售額 5 % 407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 408 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 : 採 401 申報書者, 免予繳納 四 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 申報書 ( 申報書採媒體申報者免附 ) 統一發票明細表 ( 銷項媒體免附 ) 進項憑證 ( 須加訂封面 )( 進項媒體免附 ) 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營業人申報銷售固定資產退稅清單 五 申報方式 ( 一 ) 傳統申報方式 ( 二 ) 媒體申報 ( 三 ) 網路申報 免申請, 需於期限內申報 ( 在 17 日 24:00 前 ) 證明文件得採郵寄 六 提醒事項 ( 一 ) 申報截止日如適逢週六應予延至次星期一 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 如適逢星期六, 應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 至有關滯報金之起算日期, 可照 14
本部 73.10.11. 台財稅第 61140 號函規定之原則辦理 (97/9/21 790309219) ( 二 ) 未逾兩日雖免加徵滯納金, 惟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 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故仍請於規定期限內申報, 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 三 ) 各項憑證申報時點 1. 銷項稅額 : 當期 2. 進項稅額 :5 年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 3. 銷貨退回或折讓 : 當期或次期 ( 輔導補行申報 )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 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 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4. 進貨退回或折讓 : 當期 玖 罰則 一 營業登記部份 第 45 條 (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之處罰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逾期仍未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 第 46 條 (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 註銷登記等之處罰 )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 一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 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 復業者 二 申請營業 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 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二 使用統一發票第 47 條 ( 拒絕接受繳款書等之處罰 ) 納稅義務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 並得停止其營業 : 一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第 48 條 ( 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處罰 )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 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 處百分之一罰鍰, 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 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 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 地址或統一編號者, 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 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 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第 48 條之 1( 商品定價應含稅 )*NEW*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 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稅, 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15
第 52 條 ( 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 )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 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 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 並停止其營業 三 漏稅第 51 條 ( 漏稅之處罰 )*NEW* 納稅義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追繳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並得停止其營業 : 一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 申請註銷登記後, 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 仍繼續營業者 五 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1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 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 2 3 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 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 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16
附件 1 個人應辦理營業登記釋示函令 類型 個人建屋出售 釋示函令內容 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自本函發布日起, 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 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 1 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 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財政部 81/01/31 台財稅第 811657956 號函 ) 個人與建商合 建分屋 個人受託管理 或處分信託財 產而有銷售貨 物或勞務 個人從事網路 交易 個人出售標購 房屋 個人出租房屋 個人承租格子 銷售貨物 個人依法設置 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並將電能 全數銷售 自本函發布日起, 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造之合建分屋案件, 除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個人, 且係以持有 1 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者, 可免辦營業登記, 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 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之房屋, 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於個人提供土地以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與建設公司合建者, 該個人如僅出售土地, 應免辦理營業登記 ( 財政部 84/03/22 台財稅第 841601122 號函 )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 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一規定, 免徵營業稅外, 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 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 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 財政部 92/02/26 台財稅字第 0920451148 號令 ) 訂定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並自即日生效 ( 財政部 94/05/05 台財稅字第 09404532300 號令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 Q&A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 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 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 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 除有形營業場所外, 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 二 具備 營業牌號 (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 財政部 95/12/29 台財稅字第 09504564000 號令 ) 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應辦理營業登記, 課徵營業稅 :( 一 )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 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 ( 二 ) 具備 營業牌號 (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 ( 三 )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 財政部 97/11/05 台財稅字第 09704555660 號令 ) 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 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 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 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 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 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 帳務管理費 此種交易模式, 核屬出 ( 承 ) 租行為及委 ( 受 ) 託代銷貨物行為, 其營業登記 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 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承租人部分 :( 一 ) 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 惟為簡化稽徵手續, 以最近 6 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 8 萬元者, 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 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 6 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 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 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 二 ) 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 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 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 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 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 財政部 98/12/11 台財稅字第 09800554670 號令 )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者, 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其營業登記 使免用統一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 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三 自然人 :( 一 ) 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 6 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 8 萬元者, 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 由購電之營業人 ( 即電業 ) 於付款時, 填報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予該自然人, 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 二 ) 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 應辦理營業登記, 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 ( 財政部 99/12/10 台財稅字第 09904544950 號令 ) 17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 一 適用範圍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 採進 銷貨方式經營, 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 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二 應備資料 : ( 一 ) 負責人 ( 個人 ) 國民身分證影本 ( 二 ) 負責人 ( 個人 ) 印章 ( 三 ) 營業人印章 ( 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 ) ( 四 ) 居住地證明 ( 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 ( 五 )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 ( 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 ) 三 辦理方式 : ( 一 ) 由負責人 ( 個人 ) 向戶籍地或居住地 ( 擇一 ) 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 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 ( 二 ) 應填表格 : 營業登記 ( 設立 ) 登記申請書 ( 其他類 )1 份 ( 三 ) 填表說明 : 1. 營利事業名稱 欄 : 填列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2.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 欄 : 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 3. 營業項目 欄 : 除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列外, 加填 網路購物 4. 網域名稱 / 網址及會員帳號 欄 : 填寫網域名稱或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 5. 電子信箱 欄 : 填寫電子信箱號碼 6. 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 欄 : 本欄免填 7. 營利事業蓋章 欄 : 蓋用營業人印章 ; 以個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 蓋用個人印章 8. 負責人蓋章 欄 : 蓋用負責人印章 四 營業稅課稅方式 : ( 一 ) 自動報繳 :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 20 萬元以上者, 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者外, 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 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 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 ( 分別於每年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 11 月之 15 日前 ), 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 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 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 二 ) 查定課徵 :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 ( 以下同 )6 萬元以上 未達 20 萬元者 ( 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 ), 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 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 ( 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 ) 查得之銷售額, 按 1% 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每三個月 ( 分別於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底前 ) 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 ; 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 6 萬元 ( 銷售貨物者 ) 或 3 萬元 ( 銷售勞務者 ) 者, 免徵營業稅 五 其他注意事項 : ( 一 )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 6 萬元 1 者 ( 銷售勞務者為 3 萬元 ),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 ( 稅籍 ) 登記, 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 6 萬元 ( 銷售勞務者為 3 萬元 ) 以上者, 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 ( 稅籍 ) 登記並報繳稅款, 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 二 ) 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分證之外僑人士, 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 三 ) 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 1 份 ( 四 ) 稽徵機關以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 欄所填列之地址, 為繳款書及各種文書之送達地址 1 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 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 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未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未達 4 萬元者, 免徵營業稅 18
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 Q&A 一 財政部為何要發布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對從事網路交易者課徵稅捐? 答 : 網路交易 ( 即電子商務 ) 是一種新興的銷售 ( 交易 ) 型態, 也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 或許有它不同的附加價值, 但是目前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 (OECD) 歐盟及美國等對於此種交易行為, 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 我國的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亦依循本項原則所訂定 ; 以美國為例, 除聯邦政府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子商務課稅外, 同時已有 18 個州對網路交易課徵銷售稅, 所以, 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 亦為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二 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答 :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 第 1 條規定, 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均應依法課稅 同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 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 因此, 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 採進 銷貨方式經營,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基於租稅公平考量, 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三 財政部公布之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對從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是否公平性? 答 : 財政部於 94 年 5 月 5 日發布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之內容均係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下, 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 並未有創設或增加任何人民租稅負擔之情形 就營業稅而言, 如甲營業人開設實體商店銷售 A 商品, 均已依法報繳稅捐, 而乙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相同商品即可不必課稅, 則勢必造成對甲營業人之不公平現象, 是以, 財政部主要就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性及中立性才發布該項規範 四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 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或他人贈送的物品, 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是否也需要課稅? 答 :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 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 採進 銷貨方式經營,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必須依法課稅, 所以, 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 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或他人贈送的物品, 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五 如果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 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 賺取利潤, 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答 : 財政部係規定以營利為目的 採進 銷貨方式經營,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 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 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 利用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 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 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要要課稅的 六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 採進 銷貨方式經營,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 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 稅籍登記 ): 答 : 符合 以營利為目的 採進 銷貨方式經營,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 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 ( 稅籍登記 ), 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 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 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 ( 小規模營業人 ), 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 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 ( 以下同 )6 萬元者, 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 2, 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 交易資料明確, 所以, 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 6 萬元 3 者, 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 6 萬元 4, 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 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2 同註 1 3 銷售貨物每月未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未達 4 萬元者 4 銷售貨物每月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達 4 萬元者 19
七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所說的 營業登記 是不是就是 營利事業登記? 答 : 按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應於開始營業前, 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 是以,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所稱營業登記係指國稅局主管的 稅籍登記, 並非若干民眾所反映的 營利事業登記 因此, 如果網路拍賣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 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標準者, 請逕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 稅籍登記 ), 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 但是財政部並未規定必須辦理 營利事業登記證 八 如果從事網路拍賣且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 在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 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答 : ( 一 ) 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 採進 銷貨方式經營,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而且月銷售額已達到 6 萬元者 5, 應檢附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由納稅義務人 ( 網路拍賣賣家 ) 自行選擇向住 ( 居 ) 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辦理 ( 二 ) 辦理時, 請填寫 營業登記 ( 設立 ) 登記申請書 ( 其他類 ) 書表 ( 三 ) 營利事業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個人姓名 ( 許多網路拍賣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 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 但填寫商號名稱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 亦即所謂 大章 ) ( 四 ) 營利事業地址欄請填寫上開網路拍賣賣家所選擇之住 ( 居 ) 所或戶籍地 ( 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 ), 此部分資料國稅局係為了送達稅單使用, 所以務請填寫正確資料, 以避免屆時因稅單未繳納, 造成欠稅問題 另外, 可免填列 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 欄資料, 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拍賣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 ( 居 ) 所登記在 營利事業地址欄 即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 五 ) 營業項目欄請填寫 網路購物, 並註明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 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 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 所以網路拍賣賣家無須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九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 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答 : ( 一 ) 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 資料明確, 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 因此, 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 但是, 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 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 必要時, 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 二 ) 至於稅額部分, 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 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 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 1. 每月銷售額在 6 萬元 ( 起徵點 ) 以下者, 無須課徵營業稅 6 2. 每月銷售額超過 6 萬元 7 但未達 20 萬元者, 按銷售額照稅率 1%, 由國稅局按季 ( 每年 1 4 7 10 月月底前發單 ) 開徵 3. 每月銷售額超過 20 萬元者, 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 240 萬元以上, 具有相當經營規模, 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稅率為 5%, 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 此類營業人須每 2 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十 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 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答 :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 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 網路拍賣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 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 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 基於覈 5 同註 3 6 同註 2 7 同註 3 20
實課稅原則, 只要營業人能提證明, 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十一 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 可否要求調整? 答 : 網路拍賣具有具體交易資料, 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 因此, 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 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 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 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十二 部分從事網路拍賣賣家反映他們賣的貨物價格遠較實體商店要低, 因此利潤較少, 政府對於網路拍賣營業人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 是否公平? 答 : 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拍賣業者納入課稅範圍, 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 因為實體商店必須支付高額店租及其他必要費用, 但從事網路拍賣營利的營業人並無須負擔高額店租, 況且, 我國營業稅係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 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 因此, 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 係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十三 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之賣家, 財政部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稅率的加值稅? 答 : ( 一 ) 依據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 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為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 如由拍賣網站業者 ( 如 yahoo 或 ebay) 代扣稅款, 因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 於法不合 ( 二 ) 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拍賣賣家納入課稅範圍, 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 對於絕大多數僅是為出售 ( 清 ) 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 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 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 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十四 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拍賣網站賣家購買貨物, 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之營業稅? 國外賣家須否被我國課稅? 答 : ( 一 ) 營業稅係採屬地主義, 亦即採消費地或銷售地課稅原則, 因此, 我國營業稅法第 1 條後段規定, 進口貨物為營業稅課稅範圍, 同法第 41 條亦規定, 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所以當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網路拍賣賣家購買貨物, 於該項貨物進口時, 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 二 ) 至於國外的網路拍賣賣家, 依據目前加值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 4 條規定, 因為貨物起運地並非在我國境內, 所以我國並無對該外國網路拍賣賣家課稅的權力, 應由該國外網路拍賣賣家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十五 國稅局是如何取得網路拍賣賣家在拍賣網站的交易資料? 答 : 為維護租稅公平性, 國稅局對於符合課稅構成要件及達到課稅標準的網路拍賣賣家必須依法課稅, 原則上財政部及國稅局一向認為納稅人都是誠實申報的, 所以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 僅會在必要時 ( 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 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 ), 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21
附件 2 進項稅額准予扣抵相關釋令 不得扣抵規定釋示函令標題扣抵註記 非供本業及附屬 業務使用 交際應酬用 酬勞員工用 自用乘人小客車 業務檢討會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賦稅署 75/05/08 台稅二發第 7523449 號函 ) 辦理員工伙食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財政部 75/10/02 台財稅第 7526396 號函 ) 供員工使用之衛生紙等物品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 75/10/03 台財稅第 7567454 號函 ) 供施工人員住宿或辦理工務之租金等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 75/11/07 台財稅第 7577198 號函 ) 營業人組設球隊支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 79/05/12 台財稅第 780713674 號函 ) 股東常會後提供股東便餐取得合法憑證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賦稅署 89/04/05 台稅二發第 0890402662 號函 ) 建購員工福利設施如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 財政部 89/06/09 台財稅第 890453794 號函 ) 對外國政府捐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財政部 84/07/24 台財稅第 841638263 號函 ) 公司支付外國派遣來華提供技術協助者之住宿費不得申報扣抵 ( 財政部 84/09/19 台財稅第 841647467 號函 ) 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財政部 86/09/25 台財稅第 861917037 號函 ) 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之週年慶贊助金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 財政部 93/02/26 台財稅字第 0930450262 號函 ) 受託機構管理信託資產之租金收入如採加值課稅其進項稅額可依兼營比例扣抵 ( 財政部 93/11/29 台財稅字第 09304562670 號函 ) 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財政部 75/12/08 台財稅第 7519062 號函 ) 招待客戶支付旅費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財政部賦稅署 75/11/06 台稅二發第 7576667 號函 ) 收費之研習活動其學員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賦稅署 75/12/19 台稅二發第 7519423 號函 ) 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財政部 87/12/03 台財稅第 871976465 號函 ) 購置員工工作服 工作鞋如係在工作場所穿著者, 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 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 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 財政部賦稅署 75/04/10 台稅二發第 7523166 號函 ) 員工康樂活動旅行生日禮品慰勞品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財政部 75/07/03 台財稅第 7557458 號函 /77/0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 ) 員工惜別茶會其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財政部賦稅署 75/07/03 台稅二發第 7524878 號函 ) 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財政部 75/08/04 台財稅第 7559760 號函 ) 租賃業以融資租賃 ( 分期付款買賣性質 ) 方式租車予他人其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 財政部 75/04/15 台財稅第 7539634 號函 ) 客貨兩用車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 財政部 75/10/06 台財稅第 7567129 號函 ) 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其油料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 78/09/11 台財稅第 780273399 號函 ) 小客車租賃業購車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予扣抵 ( 財政部 78/10/16 台財稅第 780349891 號函 ) 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除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外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 79/07/04 台財稅第 790178955 號函 ) 22
專營或兼營免稅 其他 進口供銷售之小汽車轉供教學研究用者應視為銷貨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 財政部 79/11/02 台財稅第 790305086 號函 ) 因業務需要支付乘人小汽車修理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 80/11/30 台財稅第 800453828 號函 ) 非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 81/01/09 台財稅第 800771706 號函 ) 保全公司購置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 財政部 85/03/14 台財稅第 851899022 號函 ) 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之修理費得扣抵銷項稅額 ( 財政部 88/03/11 台財稅第 881902028 號函 ) 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 財政部 99/10/26 台財稅第 09900404670 號令 ) 專營投資之營業人取得股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財政部 76/04/04 台財稅第 7558067 號函 )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 財政部 77/09/01 台財稅第 770118670 號函 )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退還 ( 財政部 79/04/18 台財稅第 790625021 號函 ) 專營土地開發出售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 財政部 80/10/11 台財稅第 800382378 號函 ) 文化藝術事業免徵營業稅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 ( 財政部 88/06/22 台財稅第 881922770 號函 ) 賠償款非屬銷貨退回與折讓, 其憑證不得作為進項憑證, 扣抵銷項稅額 ( 財政部 75/07/02 台財稅第 7554314 號函 ) 保稅工廠盤存之盤虧貨物應補營業稅且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財政部 89/02/29 台財稅第 880450944 號函 ) 依產升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或違章補徵之稅款不得申報扣抵 ( 財政部 97/03/26 台財稅第 09700156820 號函 ) 免稅區營業人辦理保稅貨物盤存數量短少之補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財政部 95/07/31 台財稅第 09504547230 號函 ) 23
附件 3 營業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釋例 - 自用貨物與贈送貨物帳務處理之範例 : 一 自用貨物 ( 一 ) 供作一般消耗品 : 轉供自用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例 : 甲公司於本年 11 月 1 日將同年 10 月 20 日購入原供銷售之紙張一批, 成本 5,000 元, 含稅時價 6,300 元, 留供公司自用 10/20 存貨 5,000 進項稅額 250 銀行存款 5,250 11/1 文具用品 6,000 進項稅額 300 存貨 6,000 銷項稅額 300 ( 二 ) 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 : 轉供自用時免開統一發票 例 : 乙公司於本年 11 月 2 日將同年 10 月 21 日購入原供銷售之空調設備一部成本 30 萬, 時 價 42 萬, 轉供自用 10/21 存貨 300,000 進項稅額 15,000 銀行存款 315,000 11/2 生財設備 300,000 存貨 300,000 ( 三 ) 用於通常生產或銷售過程之投入 ( 公司領用自製原供銷售之產品作為製造另一產品之投入 ): 24
轉供自用時免開統一發票 例 : 丙公司於本年 11 月 3 日將同年 10 月 22 日購入原供銷售之手機二部成本 8,000 元, 時 價 21,000 元, 轉供研發部門開發新機型之研究發展用 10/22 存貨 8,000 進項稅額 400 銀行存款 8,400 11/3 研究費用 8,000 存貨 8,000 二 贈送貨物 ( 一 ) 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貨物 ( 例如, 贈送樣品 辦理抽獎贈送贈品 隨貨附送贈品 依 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等 ): 贈送時免開統一發票 例 : 丁公司於本年 11 月 4 日將同年 10 月 23 日購入原供銷售之產品一件成本 20,000 元, 時 價 31,500 元, 作為樣品贈送客戶 10/23 存貨 20,000 進項稅額 1,000 銀行存款 21,000 11/4 廣告費 20,000 存貨 20,000 ( 二 ) 酬勞員工 交際應酬 捐贈 ( 非為協助國防建設 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 ): 例 : 戊公司於本年 11 月 5 日將同年 10 月 24 日購入毛毯一批成本 100,000 元, 時價 31,500 元, 贈送員工 25
(1) 購入時已決定贈送, 進項稅額依法未申報扣抵者 : 贈送時免開統一發票 10/24 贈品 105,000 銀行存款 105,000 11/5 職工福利費 105,000 贈品 105,000 (2) 購入時未決定贈送, 原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 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 : 贈送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 10/24 存貨 100,000 進項稅額 5,000 銀行存款 105,000 11/5 職工福利費 110,000 存貨 100,000 銷項稅額 10,000 (3) 協助國防建設 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 : 例 : 上例中, 如戊公司贈與公立育幼院購入時已決定贈送 : 贈送時免開統一發票 10/24 贈品 100,000 進項稅額 5,000 銀行存款 105,000 11/5 捐贈費用 100,000 26
贈品 100,000 購入時未決定贈送 : 贈送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10/24 存貨 100,000 進項稅額 5,000 銀行存款 105,000 11/5 捐贈費用 100,000 進項稅額 10,000 存貨 100,000 銷項稅額 10,000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