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 標示 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 標示之定義 食品包裝 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的衛生標準與安全性 食品安全標誌簡介 1
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 標示之定義 食品衛生法規相關定義 食品器具, 係指生產或運銷過程中, 直接接觸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 工具或器皿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之四 )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係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之五 ) 標示, 指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 圖畫 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之八 ) 新修訂! 2 P.346
( 續上 ) 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製造 販賣 輸入 輸出或使用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六條 ): 一 有毒者 二 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三 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四 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3
食品包裝 食品包裝 (Food packaging) 為一種工業或運銷的技術, 用來盛裝 保護 辨示和促銷製品 食品包裝的目的 避免食品遭受污染 方便運送 吸引消費 增加商品價值 包裝的型態 : 小包 (pouch) 袋 (bag) 盒或箱 (box) 杯 (cup) 盤 (tray) 罐 (can) 管 (tube) 瓶 (bottle) 等 4
食品包裝的功能 食品包裝的功能分述如下 : 一 盛裝 (Containment): 盛裝為食品包裝之最基本的功能, 特別是在運送過程中可能遭遇的任何惡化食品品質的外來因子 不良的包裝 (underpackaging) 將導致食品受環境嚴重的污染 常見包裝質材的種類有 : ( 一 ) 紙類 ( 二 ) 陶瓷 玻璃 琺瑯製品 ( 三 ) 金屬 ( 四 ) 塑膠類 5
二 保護與保存 (Protection & Preservation): 食品包裝用來保護食品受到外來環境的因子, 如 : 水份 水蒸氣 氣體 光 臭味 微生物 灰塵 物理性撞擊與振動 壓力等之侵害 保存的作用可保持食品品質之持久不變, 如 : 無菌包裝 (aseptic packaging) 真空包裝 (vacuum packaging) 與調氣保藏包裝 (modified atmosphere packaging; MAP) 1. 無菌包裝 : 將經過殺菌加熱至 91~146 o C 1 分鐘後, 再冷卻至 5 o C 的產品, 在無菌的環境下裝入預先殺菌的容器中 冷藏可保存 90~150 天, 或常溫保存 60~120 天 常見的無菌紙盒包是由 75% 的紙 20% 聚乙烯和 5% 鋁箔所組成 2. 真空包裝 : 其原理是利用透氧率極低的包裝材料, 抽盡其中之空氣使產品處於近無氧狀態, 然後進行密封包裝 其目的在於使密封包裝內處於低氧 低濕的隔絕狀態, 從而防止食品脂肪氧化與微生物污染機會 常用的包裝材質為聚偏二氯化乙烯 聚酯 聚醯胺或尼龍 6 和聚乙烯等材料
3. 調氣保藏包裝 : 利用不活性氣體填充包裝, 改變貯藏環境的氣體組成, 將氧的含量降低 二氧化碳濃度提高, 抑制呼吸作用 此對好氣性菌之生長可有抑制之作用, 同時含脂肪食品之氧化作用亦可被抑制, 因而可延長食品之貯藏期限 常用充填氣體有 N 2 CO 2 與 O 2 等 7
三 標示與展示 (Communication and display) ( 一 ) 食品標示 (food labels) : 食品標示之重要功能為快速提供消費者商品內容的訊息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1. 品名 2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3. 淨重 容量或數量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5. 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6. 原產地 ( 國 ) 7. 有效日期 8. 營養標示 9.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 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8
( 二 ) 營養標示 (Nutritional Facts) 營養標示是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 含量及營養宣稱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之九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03 年 4 月 15 日公告部授食字第 1031300670 號令, 訂定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條文如下 : 1.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規定用詞, 定義如下 : (1) 反式脂肪 : 指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 ( 酸 ) 之總和 (2) 碳水化合物 : 即醣類, 指總碳水化合物 (3) 糖 : 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4) 膳食纖維 : 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與吸收之三個以上單醣聚合之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質素 (5) 營養宣稱 (nutritional claim) : 指任何以說明 隱喻或暗示方式, 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性質 營養宣稱以每 30 公克為基準, 可分為 需適量攝取 與 可補充攝取 兩種 標示如 : 高鈣 高纖維 低鈉 無糖 無膽固醇 等 9 ( 續下 )
3.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 需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之內容 : (1) 營養標示 之標題 (2) 熱量 (3) 蛋白質含量 (4) 脂肪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含量 (5) 碳水化合物 糖含量 (6) 鈉之含量 (7) 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8)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自願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 則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縮一排, 於糖之後標示 ; 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縮一排, 於反式脂肪之後標示 10 P.350
常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格式 P 351~352 營養標示每一份量公克 ( 或毫升 ) 本包裝含份每份 每 100 公克 ( 或每 100 毫升 ) 熱量 大卡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公克 脂肪 公克 公克 飽和脂肪 公克 公克 反式脂肪 公克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公克 糖 公克 公克 鈉 毫克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公克 毫克或微克 公克 毫克或微克 其他營養素含量 公克 毫克或微克 公克 毫克或微克 註 : 得適用於總表面積小於 100 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 營養標示每一份量 公克 ( 或毫升 ), 本包裝含 份 每份 ( 每 100 公克或每 100 毫升 ): 熱量 大卡 ( 大卡 ) 蛋白質 公克 ( 公克 ) 脂肪 公克 ( 公克 ), 飽和脂肪 公克 ( 公克 ) 反式脂肪 公克 ( 公克 ) 碳水化合物 公克 ( 公克 ) 糖 公克 ( 公克 ) 鈉 毫克 ( 毫克 )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 公克 毫克或微克 ) 其他營養素含量( 公克 毫克或微克 ) 11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 公克 ( 或毫升 ) 本包裝含 份 每份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熱量 大卡 % 蛋白質 公克 % 脂肪 公克 % 飽和脂肪 公克 % 反式脂肪 公克 % 碳水化合物 公克 % 糖 公克 % 鈉 毫克 %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公克 毫克或微克 % 或 * 其他營養素含量 公克 毫克或微克 % 或 * * 參考值未訂定每日參考值 : 熱量 2000 大卡 蛋白質 60 公克 脂肪 60 公克 飽和脂肪 18 公克 碳水化合物 300 公克 鈉 2000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每日參考值 其他營養素每日參考值 註 : 得適用於總表面積小於 100 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 營養標示每一份量 公克 ( 或毫升 ), 本包裝含 份 每份 (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 熱量 大卡 ( %) 蛋白質 公克 ( %) 脂肪 公克 ( %), 飽和脂肪 公克 ( %) 反式脂肪 公克 (*) 碳水化合物 公克 ( %) 糖 公克 (*) 鈉 毫克 ( %)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或 *) 其他營養素含量(% 12 或 *) * 參考值未訂定
4. 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 除第二項規定外, 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 (1) 以 每一份量 ( 或每份 ) 及 每 100 公克 ( 或毫升 ) 標示, 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2) 以 每一份量 ( 或每份 ) 及其所提供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標示, 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對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 應另註明所標示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 ; 對未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 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 * 符號, 並註明 * 參考值未訂定 字樣 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 應以前項第一款之格式標示 ; 食品型態為錠狀 膠囊狀 ( 不包含糖果類食品 ) 應以前項第二款之格式標示 5. 包裝食品各類產品每一份量之重量 ( 或容量 ), 應考量國民飲食習慣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 食品型態為錠狀 膠囊狀 ( 不包含糖果類食品 ) 應以建議食用量 ( 須為整數 ) 作為每一份量之標示 13
6.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固體 ( 半固體 ) 以公克表示, 液體以毫升標示 (2) 熱量以大卡標示 (3) 蛋白質 脂肪 脂肪酸 碳水化合物 糖 膳食纖維以公克標示 (4) 鈉 膽固醇 胺基酸以毫克標示 (5) 維生素 礦物質之單位標示應以附表二規定辦理 (6) 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需經復水之食品, 如有營養宣稱, 且其宣稱基準以復水後之營養素含量計算時, 應以復水後為標示基準 ; 如未營養宣稱, 得以復水前或後為標示基準, 其沖泡方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明 7. 包裝食品之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8.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熱量 蛋白質 脂肪 碳水化合物 鈉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 糖含量, 符合附表三之條件者, 得以 0 標示 14
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P 354~355 適用對象項目 四歲以上 一歲至三歲 孕乳婦 熱量 2000 大卡 1200 大卡 2200 大卡 蛋白質 60 公克 20 公克 65 公克 脂肪 60 公克 * 65 公克 碳水化合物 300 公克 * 330 公克 鈉 2000 毫克 1200 毫克 2000 毫克 飽和脂肪 18 公克 * 18 公克 膽固醇 300 毫克 * 300 毫克 膳食纖維 25 公克 15 公克 30 公克 維生素 A (1) 700 微克 RE 400 微克 RE 600 微克 RE 維生素 B 1 1.4 毫克 0.6 毫克 1.1 毫克 維生素 B 2 1.6 毫克 0.7 毫克 1.2 毫克 維生素 B 6 1.6 毫克 0.5 毫克 1.9 毫克 維生素 B 12 2.4 微克 0.9 微克 2.6 微克 維生素 C 100 毫克 40 毫克 110 毫克 維生素 D 10 微克 5 微克 10 微克 15
適用對象項目 四歲以上 一歲至三歲 孕乳婦 維生素 E (2) 13 毫克 α-te 5 毫克 α-te 14 毫克 α-te 維生素 K 120 微克 30 微克 90 微克 菸鹼素 (3) 18 毫克 NE 9 毫克 NE 16 毫克 NE 葉酸 400 微克 170 微克 600 微克 泛酸 5 毫克 2 毫克 6 毫克 生物素 30 微克 9 微克 30 微克 膽素 500 毫克 180 毫克 410 毫克 鈣 1200 毫克 500 毫克 1000 毫克 磷 1000 毫克 400 毫克 800 毫克 鐵 15 毫克 10 毫克 45 毫克 碘 140 微克 65 微克 200 微克 鎂 390 毫克 80 毫克 355 毫克 鋅 15 毫克 5 毫克 15 毫克 氟 3 毫克 0.7 毫克 3 毫克 硒 55 微克 20 微克 60 微克 * 參考值未訂定註 1:RE (Retinol Equivalent) 即視網醇當量 1 µg RE=1 µg 視網醇 (Retinol)=6 µg β- 胡蘿蔔素 (β-carotene) 註 2:α-TE (α-tocopherolequivalent) 即生育醇當量 1 mg α-te =1 mg α-tocopherol 註 3:NE (Niacin Equivalent) 即菸鹼素當量 菸鹼素包括菸鹼酸及菸鹼醯胺, 以菸鹼素當 16 量表示之
* 熱量及營養素得以 0 標示的條件 P 355 熱量 蛋白質 脂肪 碳水化合物鈉 飽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 糖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4 大卡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5 克 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5 毫克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1 克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 1.0 公克 ; 或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酸不超過 0.3 克該食品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 0.5 克 ( 反式脂肪係指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反式脂肪酸 17 )
9.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數據修整方式,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鈉含量, 以整數標示 (2) 每一份量 熱量 蛋白質 胺基酸 脂肪 脂肪酸 膽固醇 碳水化合物 糖 膳食纖維, 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產品之份量值較小, 其熱量 蛋白質 脂肪 脂肪酸 碳水化合物 糖含量, 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 仍無法符合以 0 標示之條件時, 得以至小數點後二位標示 (3) 維生素 礦物質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4) 數據修整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2925 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 規定 10. 包裝食品各項營養標示值產生方式, 得以檢驗分析或計算方式依實際需要為之 ; 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附表四之規定 食品之特定營養素含量如依其特性隨時間改變, 得以加註標示特定營養素含量之實際衰退情形 18
P 357 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 項目蛋白質 碳水化合物 熱量 脂肪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 膽固醇 鈉 糖 胺基酸維生素 ( 不包括維生素 A 維生素 D) 礦物質 ( 不包括鈉 ) 膳食纖維其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維生素 A 維生素 D 誤差允許範圍標示值之 80%~120%( 食品型態屬膠囊錠狀者 標示值之 120%) 標示值之 120% 標示值之 80% 標示值之 80%~180% 19
11.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熱量計算方式,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蛋白質之熱量, 以每公克 4 大卡計算 (2) 脂肪之熱量, 以每公克 9 大卡計算 (3) 碳水化合物之熱量, 以每公克 4 大卡計算, 但加以標示膳食纖維者, 其膳食纖維熱量得以每公克 2 大卡計算 (4) 赤藻糖醇之熱量得以 0 大卡計算, 其他糖醇之熱量得以每公克 2.4 大卡計算 ; 有機酸之熱量得以每公克 3 大卡計算 ; 酒精 ( 乙醇 ) 之熱量得以每公克 7 大卡計算 並應將糖醇含量標示於營養標示格式中, 有機酸及酒精 ( 乙醇 ) 含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明 12.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符合本規定及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遵行事項 規定, 其營養標示格式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以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遵行事項 規定辦理 13.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 膠囊狀食品, 不適用本規定 14. 包裝食品於本規定施行前製造者 ( 以製造日期為準 ), 得不適用本規定 20
無需營養標示的食品類別 : 103 年 4 月 15 日署授實字第 1031300670 號公告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循事項, 其應標示之食品類別不包括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 : (1) 飲用水 礦泉水 (2) 生鮮水果 蔬菜 家畜 家禽和水產品 (3) 未經加工調理的冷凍食品 (4)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 咖啡 草本植物等 (5)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 ( 如 : 八角 花椒 滷包等 ) (6) 鹽及鹽代替品 ( 如 : 海鹽 玫瑰鹽 ) 等 21
標示新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下稱食藥署 ) 於 105 年 1 月 1 日起有多項新規範上路, 說明如下 : ( 一 ) 規定 1. 重組肉食品標示 : 不論包裝 散裝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重組肉食品皆應標示 重組 組合 字樣, 並加註 僅供熟食 熟食供應 之醒語 2.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膠囊錠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屬於有額外添加含礦物質或維生素來源之營養添加劑之膠囊狀 錠狀食品, 不論其添加含量多寡, 其營養標示應依本規定辦理, 並加註 一日請勿超過 顆 ( 或錠 粒 ) 及 多食無益 3.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 (1) 提高維生素 A 維生素 C 維生素 E 鈣之 高 多 強化 富含 及 來源 供給 含有 之宣稱標準 (2) 明定不得進行 高 多 強化 富含 來源 供給及含有 宣稱之食品, 亦不得進行營養素之生理功能例句宣稱 (3) 增訂包裝之膠囊狀 錠狀食品均得宣稱 高 多 強化 富含 及 來源 供給 含有 (4) 增訂同一包裝食品有兩項或以上之營養宣稱, 應以同型態作為衡量基準 4. 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 : 不論包裝食品 食品添加物 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 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皆應依規定標示 基因改造 或 含基因改造 等字樣 ( 二 ) 罰則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 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下稱食安法 ) 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 並處以 3 萬元至 300 萬元或 4 萬元至 22 400 萬元罰鍰 新增!
其他食品標示訊息 ( 一 ) 商標 (Rigisteredtrademark;,TM) R = registered TM = Trademark ( 二 ) 統一編號 ( 三 )UPC(UniversalProduct Code) 電子碼 註 :UPC 為常用 13 碼構成之共同商品零售識別符號 xxxxxxxxxxxxx 由左至右分別為 number system code( 業種別碼 ) product marker code( 商品製造廠商碼 ) item code( 零售單位碼 ) check code ( 檢查碼 ) 23
四 便利 (Convenience) 便利為食品包裝設計之要點 設計的型式是以方便運輸 零售 處理為為主要目的 包裝之型狀與尺寸的大小, 應以消費者的便利為主要考量 另外, 食品包裝應配合賣場的商品陳列展示架, 便於行銷 無線電射頻辨識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 為一無線通訊技術, 可以通過無線電訊號識別特定目標並讀寫相關數據, 而無需識別系統與特定目標之間建立機械或者光學接觸 無線射頻辨識標籤, 又稱射頻標籤 電子標籤, 主要由存有識別代碼的大規模集成線路晶片和收發天線構成 使用時的電能取自天線接收到的無線電波的能量 無線射頻辨識讀寫設備, 以及與相應的資訊服務系統, 如 : 存銷系統聯網等 依據標籤內部供電有無,RFID 標籤分為被動式 半被動式 ( 半主動式 ) 主動式三類 新增! 24
食品器具 容器與包裝的衛生標準與安全性 一 部分陶瓷 玻璃 琺瑯製品之顏料燒製溫度不足時, 較易有重金屬 ( 鉛 鎘等 ) 溶出之問題 二 紙碗及紙餐盒易有含不得添加的螢光增白劑及化妝品用色素之問題 三 高酸性食品與金屬罐容易產生氫膨脹 (hydrogen swell) 的問題 M + 2H + M +2 + H 2 (M 為活性金屬 ) 另酸 鹼 高鹽食品會與含鋁容器起化學反應, 促進的鋁釋出 四 塑膠製品的安全性 ( 一 ) 塑膠由高分子聚合物 (polymers) 及其衍生物所組成 塑膠製品會因時間 溫度 化學物質 添加物等因素而微量溶出單體 這些成分有些可能具毒性, 會在與食品接觸後由塑膠轉移至食品中, 造成食品衛生安全危害的問題 25
塑膠可依其轉移的過程而區分為三個模式 (1) 第一型 : 不發生轉移 擴散係數 (diffusion coefficient) = 0 (2) 第二型 : 獨立轉移 擴散係數 = 常數 (3) 第三型 : 溶出 (leaching out) 移(3) 量時間轉(1) (1-θ)αn = rθ (2) θ= αn r+ αn θ: 氣體分子有效覆蓋的表面積分率 1-θ: 外露的表面積分率 α: 附著在表面的分子比率 n: 每秒每平方公分表面撞擊的分子數 αn: 每秒每平方公分表面附著的分子數 26
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 :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 102 年 6 月 10 日公告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 碗及碟等 3 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 明確指定此 3 類塑膠類食品器具應標示 : ( 一 ) 品名 ( 二 ) 材質名稱 ( 三 ) 耐熱溫度 ( 四 )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輸入者, 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 五 ) 原產地 ( 國 ) ( 六 ) 淨重 容量 數量或度量等 ; 其淨重 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 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 七 ) 製造日期 但有時效性者, 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 八 ) 使用注意事項 ( 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 其中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 2 項, 須以印刷 打印或壓印方式, 直接標示於產品之主要本體 27
我國食品衛生標準 - 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衛生標準 品名與原材料 聚氯乙烯 (polyvinylchlori de;pvc) 聚偏二氯乙烯 (polyvinylidene dichloride; PVDC) 材料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1. 鉛 :100 ppm 以下 2. 鎘 :100 ppm 以下 3. 二丁錫化物 :100 ppm 以下 ( 以二氯二丁錫化物 DEHA 計 ) 4. 甲酚磷酸酯 :1000 ppm 以下 5. 氯乙烯單體 :1 ppm 以下 1. 鉛 :100 ppm 以下 2. 鎘 :100 ppm 以下 3. 鋇 :100 ppm 以下 4. 聚偏二氯乙烯單體 :6 ppm 以下 溶出試驗 溶媒溶出條件項目及格標準 水 60 C,30 分鐘 (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 C 以上者, 其溶出條件為 95 C,30 分鐘 ) 1. 高錳酸鉀消耗量 :10 ppm 以下 2. 蒸發殘渣 (ph 5 以上之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4% 醋酸 1. 重金屬 :1 ppm 以下 ( 以 Pb 計 ) 2. 蒸發殘渣 [ 一般器具 ph 5 以下 ( 含 ph 5) 之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正庚烷 25 C,1 小時蒸發殘渣 ( 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 包裝 ):150 ppm 以下 20% 酒精 水 60 C,30 分鐘 60 C,30 分鐘 (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使用溫度達 100 C 以上 蒸發殘渣 ( 酒類用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1. 高錳酸鉀消耗量 :10 ppm 以下 2. 蒸發殘渣 (ph 5 以上之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4% 醋酸者, 其溶出條 1. 重金屬 :1 ppm 以下 ( 以 Pb 計 ) 件為 95 C,30 2. 蒸發殘渣 [ 一般器具 ph 5 以分鐘 ) 下 ( 含 ph 5) 之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正庚烷 25 C,1 小時蒸發殘渣 ( 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20% 酒精 60 C,30 分鐘 蒸發殘渣 ( 酒類用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品名與原材料 聚苯乙烯 (polystyrene ;PS) 聚乙烯 (polyethylen e;pe) 聚丙烯 (polypropyle ne;pp) 材料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1. 鉛 :100 ppm 以下 2. 鎘 :100 ppm 以下 3. 揮發性物質 ( 苯乙烯 甲苯 乙苯 正丙苯 異丙苯之合計 ), 5000 ppm 但發泡聚苯乙烯為 2000 ppm 其中苯乙烯即以本應在 1000 ppm 1. 鉛 :100 ppm 以下 2. 鎘 :100 ppm 以下 溶出試驗 溶媒溶出條件項目及格標準水 60 C,30 分鐘 (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 4% 醋酸過程中使用溫 1. 重金屬 :1 ppm 以下 ( 以 Pb 計 ) 度達 100 C 以上者, 其溶出條件為 95 C,30 分鐘 ) ( 續上 ) 1. 高錳酸鉀消耗量 :10 ppm 以下 2. 蒸發殘渣 (ph 5 以上之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2. 蒸發殘渣 [ 一般器具 ph 5 以下 ( 含 ph 5) 之食品用容器 包裝 ] :30 ppm 以下 正庚烷 25 C,1 小時蒸發殘渣 ( 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 20% 酒精 水 60 C,30 分鐘 60 C,30 分鐘 (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使用溫度達 100 C 以 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蒸發殘渣 ( 酒類用食品用容器 包裝 ):240 ppm 以下 1. 高錳酸鉀消耗量 :10 ppm 以下 2. 蒸發殘渣 (ph 5 以上之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4% 醋酸上者, 其溶出 1. 重金屬 :1 ppm 以下 ( 以 Pb 計 ) 條件為 95 C,30 分鐘 ) 2. 蒸發殘渣 [ 一般器具 ph 5 以下 ( 含 ph 5) 之食品用容器 包裝 ] :30 ppm 以下 正庚烷 25 C,1 小時蒸發殘渣 ( 油脂及油脂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但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 C 以下者, 其蒸發 20% 酒精 60 C,30 分鐘 殘渣為 150 ppm 以下蒸發殘渣 ( 酒類用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品名與原材料 聚對苯二甲酸乙酯 (polyethylenet erephthalate) 材料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1. 鉛 :100 ppm 以下 2. 鎘 :100 ppm 以下 水 溶出試驗 溶媒溶出條件項目及格標準 60 C,30 分鐘 (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使用溫度達 100 C 以上者, 其溶出條件為 95 C,30 分鐘 ) ( 續上 ) 1. 高錳酸鉀消耗量 :10 ppm 以下 2. 蒸發殘渣 (ph 5 以上之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4% 醋酸 1. 重金屬 :1 ppm 以下 ( 以 Pb 計 ) 2. 蒸發殘渣 [ 一般器具 ph 5 以下 ( 含 ph 5) 之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正庚烷 25 C,1 小時 20% 酒精 60 C,30 分鐘 蒸發殘渣 ( 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蒸發殘渣 ( 酒類用食品用容器 包裝 ):30 ppm 以下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 (2013)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的衛生標準 檢測項目 限量 (ppm 以下 ) 一般食品 塑膠類 乳製品 塑膠類 蒸發殘渣試驗 30 30 4% 醋酸液 過錳酸鉀消耗量 10 2 水 甲醛陰性陰性水 酚陰性陰性 4% 醋酸液或水 重金屬 1( 以鉛計 ) --- 4% 醋酸液 著色劑應符合食品添加物規 格標準之規定 應符合食品添加物 規格標準之規定 浸出條件 浸出用溶劑浸出溫度及時間 4% 醋酸液和水 甲醇不得檢出不得檢出 4% 醋酸液 Q = (E/T) x 1000 其中 : Q 為毒性比值 ; E 為溶出量 (mg); T 為毒性係數 (mg/kg) 60 o C,30 分鐘 註 1:Q = (E/T) x 1000; 其中 Q 為毒性比值 ; E 為浸出量 (mg);t 為毒性係數 (mg/kg) 註 2: 一般常用食品用塑膠容器質材有 PVC( 聚氯乙烯 ) PVDC( 聚偏二氯乙烯 ) PE( 聚乙烯 ) 與 PP( 聚丙烯 ) PS( 聚苯乙烯 ) PET(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 ) 等 註 3: 塑膠材質試驗合格標準, 鉛和鎘限量為 100 ppm 以下 ; 嬰兒橡膠奶嘴 10 ppm 以下
塑膠的其他有害成分 塑膠的塑化劑 (Plasticizer): 為添加在 PVC 塑膠內, 以軟化塑膠的物質 常見的塑化劑為鄰苯二甲酸酯類 (Phthalates), 包含 : 鄰苯二甲酸 2- 乙基己酯 (Di(2-ethylhexyl) phthalate; 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butylphthalate; DBP)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 (Diisononylphthalate; DINP) 鄰苯二甲酸丁基苯酯 (Butyl benzyl phthalate; BBP) 鄰苯二甲酸二異葵酯 (Di-isodecylphthalate; DIDP) 等 塑化劑為環境荷爾蒙, 環保署公告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其能干擾腦下垂體運作, 導致孕婦甲狀腺素分泌過低, 恐影響胎兒中樞神經和生長 動物實驗證實塑化劑會導致體重降低 肝 腎細胞癌 血液循環系統疾病, 以及生殖機能的癌症 嬰兒使用的固齒器不建議使用聚氯乙烯 (PVC), 主要是在使用中可能釋出具有致癌性的鄰苯二甲酸鹽 32
塑膠的發泡劑 : 添加在用於聚苯乙烯 (PS) 及 PE 發泡之物質 三氯氟代甲烷 (trichlorofluoromethane) 為氟氯碳化物 (CFCs),CFC-11 或 freon-11( 氟利昂 ) 等 動物實驗證實其會導致顫抖 中樞神經麻痺 心律不整及呼吸衰竭等症狀, 甚至死亡 其可能導致人體心肺與生殖系統異常 有致癌性 甲醛 (formaldehyde): 以尿素樹脂製造品質較差的餐具, 易釋出甲醛 甲醛對皮膚及黏膜有刺激作用, 造成這些部位過敏 水腫 發炎與潰爛, 甚至可導致鼻咽癌等嚴重病變 嚴重者甚至會導致肝炎 肺炎及腎臟損害 對嬰幼兒的孕婦危害更加嚴重, 可導致懷孕期間胎兒停止生長發育, 心腦發育不全, 嚴重可導致胎兒畸形和流產等嚴重後果 33
( 四 ) 塑膠容器底部的材質編號 : 1 為 PET(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 ): 為聚酯類, 保特瓶質材 質輕 耐酸鹼, 但不耐熱, 亦不能高溫曝曬 用於市售飲料瓶 食用油瓶等 2 為 HDPE( 高密度聚乙烯 ): 不透明 耐腐蝕 耐酸鹼 常見的食品容器是牛奶瓶 桶裝食用油桶 厚塑膠袋等 3 為 PVC( 聚氯乙烯 ): 可塑性高 耐酸鹼 本身並沒有毒, 但若加熱到 60 以上時, 就可能釋出致癌物質 已逐漸減少使用在飲料容器 ( 塑膠杯 ) 上 常用於保鮮膜 雞蛋盒等 4 是 LDPE( 低密度聚乙烯 ): 質地柔軟, 較不堅固 用於一次性的用品, 如 : 薄塑膠袋 鮮奶瓶 5 是 PP( 聚丙烯 ): 材質具無毒, 抗酸鹼 耐油脂 防潮濕, 與食物不起分解作用, 耐高溫達 135, 耐冷凍零下 30, 燃燒時無煙 無毒 無公害, 為微波 冷凍食品包裝容器最佳材質, 亦可環保回收 用於微波容器 果汁瓶與豆漿瓶 6 是 PS( 聚苯乙烯 ): 質輕 易碎, 耐受 95 以下, 可用於泡麵碗及養樂多瓶 柑橘類水果果皮中所含有的萜烯類 (terpenes) 成分, 其結構與 PS 材質之單體苯乙烯結構及極性類似, 因此可能造成互溶現象, 故不能以 PS 盛裝柑橘類酸性水果飲料 34
7 是其他類, 如 :PC( 聚碳酸酯 ) PLA( 聚乳酸 ) 美耐皿 PC: 嬰兒奶瓶 ;PLA: 沙拉盒 ; 美耐皿 : 餐具 (1) 聚碳酸酯 (Polycarbonate; PC): 聚碳酸酯是由多羥化合物與碳酸反應形成的聚合物 為無色 熱塑性材料 具有耐酸 耐油 抗衝擊 不易碎等特性, 但不耐紫外線 強鹼, 常被用於製造環保水壺 嬰兒奶瓶等 雙酚 A(bisphenolA; BPA ) 被大量使用於聚碳酸酯 ; 但是由於塑料老化或磨損, 容器製品容易釋出雙酚 A 被人體攝取 有關雙酚 A, 詳見第四章第二節重點二之 ( 七 ) 我國規定塑膠容器 ( 如奶瓶 ) 釋出的管制標準為 30 ppb 以下 35
(2) 聚乳酸 (Poly lactic acid; PLA): 環保署提出 限用塑膠類蛋盒 生鮮托盤 糕餅麵包盒 所提出替代 PVC 類產品之產物, 聚乳酸是由玉米 小麥等植物纖維的葡萄糖萃出物, 發酵產生的乳酸聚合物 其外觀及透明度與 PVC 產品大致相同 PLA 有可完全分解, 不會造成環境負荷之優點 ; 但其也具不能承受高溫 遇水或沾濕後易破裂 抗張強度差 抗碰撞的緩衝效果不佳 成本高等缺點 FDA 將此項材質的試用溫度訂在 65 以下, 我國增訂 PLA 為管制材質, 總乳酸含量限 30 ppm 以下 36
(3) 美耐皿 (Melamine): 全名為 美耐皿樹脂 (melamine resin) 三聚氰胺樹脂 蜜胺樹脂 三聚氰胺甲醛樹脂 (melamine-formaldehyde resin) 聚尿樹脂 是以甲醛 - 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的塑膠材質, 雖然屬於耐熱硬化性樹脂, 耐熱溫度約為 110~130 但仍易因產品本身品質不良, 過度或不當使用造成破損 刮痕等因素, 可能造成三聚氰胺 甲醛或重金屬等物質溶出, 進而透過食物進入人體 衛生福利部於 101 年 1 月 18 日發布修正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增加以 以甲醛 - 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 為管制項目, 並訂定三聚氰胺限量為 2.5 ppm 及甲醛為陰性等試驗標準 37
CAS 標誌以 6 碼表示 : 第一 二碼為產品類別編號 ; 第三 四碼為工廠編號 ; 第五 六碼為產品編號 廠商連續查到 3 次違規, 將吊銷 CAS 標章 編號 類 別 食品安全標誌簡介一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驗證標章 Certified Agricultural Standards 行政院農委會為提昇我國農產加工食品之品質水準, 增進農產原料附加價值, 提高農民收益 並保障國人飲食衛生與安全, 提高國人飲食生活品質 以全面提昇我國農產及農產加工品的競爭力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肉品 冷凍食品 果蔬汁 食米 醃漬蔬果 即食餐食 冷藏調理食品 生鮮食用菇 釀造食品 點心食品 蛋品 生鮮截切蔬果 台灣優良水產品 林產品 乳品 3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 CNS 國家標準認證標誌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中國國家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展之標誌, 凡經經濟部公告為應施檢驗之品目, 須經本局檢驗合格, 始得輸出 輸入或在國內市場陳列銷售 三 台灣優良食品 (TQF) 標誌原為 WHO 於 1975 年 11 月正式公布之 GMP 標準, 台灣將其納入管制規範 GMP 是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縮寫, 為 良好作業規範, 或 優良製造標準 之意, 是一種特別注重製造過程中產品品質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近來食安風暴頻傳, 國人熟知的微笑 GMP 標章 NEW! 制度屢破功, 為了重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心, 經濟部工業局將在 104 年 6 月 24 日正式將 GMP 標章移轉至民間 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Taiwan Quality Food 39 Association;TQF) 辦理, 自此政府角色完全退場
特點 : 1. 已納入消保 通路等團體來輔導 2. 強化落實源頭管理, 建立供應商評鑑制度 3. 強化追蹤管理項目, 如將原本每年兩次的追蹤管理調整成無預警的現場稽核 4. 將此制度推向國際, 讓制度可獲得全球食品安全倡議 (GFSI) 認同 40
四 鮮乳標章 鮮乳標章 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所實施的行政管理措施, 以促使廠商誠實以國產生乳製造鮮乳 ( 貼紙印製作業由財政部印刷廠負責承印, 以確實掌握紙張原料來源及印刷品質 ) 每月由畜產試驗所抽驗市售鮮乳, 提供乳品工廠改善的參考 五 GGM 優良羊乳標章為因應加入 WTO, 養羊協會實施 GGM(Good Goat s Milk) 羊乳標章, 希望藉此標章之檢測來自我提升羊乳產品之品質 GGM 標章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 養羊協會執行 而市售羊乳之採樣則由養羊協會負責, 並送中央畜產會檢驗 標章以小羊為主體, 代表純 真 新鮮無污染的羊乳品質, 豎直的耳朵就像豎起大拇指, 表示讚的手勢, 青翠的綠色色調, 象徵國產羊乳之純正好品質 41
六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 標誌與 電宰衛生豬肉 標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行凡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豬隻, 均蓋有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 供消費者辨識, 就可避免買到未經檢查合格的違法屠宰豬肉 另經獸醫師衛生檢查之電宰的衛生豬肉會有 電宰衛生豬肉標誌 及當日的電宰證明單, 選購時應加以注意 42
七 精緻漁產品 海宴 標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促使台灣地區漁產加工品升級, 並在我國加入 WTO 後仍能維持的競爭力, 漁業署積極選擇具發展潛力及高附加價值的國產水產品, 透過 海宴 的精緻漁產品認證方式推薦消費者 海宴 標章是以方正穩重的湛藍色方型為基礎, 而以活潑色彩勾勒出海浪中躍起的魚群, 表現其產品屬性 因為台灣四面環海, 漁產豐富, 海宴 的意思代表來自大海的饗宴 八 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行政院農業部輔導台灣養蜂協會, 基於產業自主管理, 於民國 91 年 3 月 18 日訂定 國產蜂產品驗證標章管理辦法, 辦理會員申請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 驗證國產蜂產品之安全性及符合國家標準品質 其中 H R 等英文字母分別代表蜂蜜 蜂王漿 第 1 碼 : 表示蜂產品包裝重量適用範圍 第 2-9 碼 : 採流水序號, 為驗證蜂產品標章印製核發使用管理, 且可追溯核發對象及蜂產品貼用標章數量 NEW! 43
九 安全蔬果 吉園圃 (GAP) 標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行 吉園圃 標章圖案中綠葉代表農業, 三個圈圈有二個意義, 一是強調農民要把握適時 適地 適種, 合理病蟲害防治及遵守安全採收期三個達到農業操作之原則 另一個意義是在整個標章推行上需要輔導 檢驗及執法三方面配合 吉園圃 這個名稱是由英文 GAP 音譯而來, 為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之縮寫, 意思是 優良農業操作 優良農業操作就是使用最合乎自然的耕作條件來種植農作物, 減少因農業而對自然環境帶來的傷害, 適時 適地 適種就能合理的使用農業資材, 如肥料及農藥來達到保護農作物, 提高農產品品質之目的 吉園圃 標章之意義即 : 經由優良農業操作所生產的優良農產品 註 : 有吉園圃標章之安全蔬果, 並不代表作物完全未曾施 用肥料及農藥 NEW! 44 註 : 本標章將於 109 年廢止, 由產銷履歷驗證標章取代
十 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建立有機農產品之驗證制度, 確保有機農產品之品質, 協助消費者辨識有機農產品, 以維護生產者與消費者權益而推動 目前通過認證的有 : 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的 慈心有機 (TOAF) 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的 MAO 自然農法 臺灣寶島有機農業生產協會的 FAO 有機農產品 及台灣有機農業生產協會的 TOPA 有機農產品 四家 有機農產品 : 指同一生產農地之土壤及水源未受污染, 生產過程中完全遵守本會訂定之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所生產之農產品 依照全有機栽培方式生產者稱為全有機農產品, 依照準有機栽培方式生 45 產者稱為準有機農產品
原 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OTAP)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96 年 6 月 29 日發布 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訂定 UTAP 優良農產品標章 OTAP 有機農產品標章及 TAP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其中 OTAP 中 O 代表 Organic,T 代表 Taiwan 及 Traceability,A 代表 Agricultural 農業的,P 代表 Product 產品 新的 台灣有機農產品 證明標章但 98 年 4 月農業委員會衡量 CAS 標章推動 20 年, 已成為國人信賴證明國產農產品安全優良的代表標章, 具有相當高的商標價值, 決定繼續推動 CAS 標章, 並將 CAS 優良農產品標章及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納入 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延續社會對 CAS 標章意象之信賴價值 農產品標章得依農產品 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正面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 其直徑不得小於 1.7 公分 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 經驗證機構同意者, 不受直徑最小 1.7 公分之限制 46
十一 優質酒類標章酒品認證標誌為 W 型標誌, 中間有一個酒瓶的造型 ( 此標誌限定使用紅色及黑色組成 ), 上方有 優質酒類 等字樣 由衛生福利部 農委會等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國內學者專家組成 優良酒品認證技術委員會, 並遴選財團法人中華 CAS 優良食品發展協會及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為執行單位來共同推動, 訂定 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作業要點, 以及 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 - 米酒類及料理米酒, 進而輔導業者和辦理認證 酒品認證標誌統一使用六碼表示 ; 前二碼為產品類別編號 (01 為米酒及料理酒類 02 為高粱酒 03 為葡萄釀造酒 04 為水果酒類 05 為水果再製酒類 06 為米酒及高粱酒以外糧穀蒸餾酒類 07 為啤酒 ), 第三 四碼為工廠編號, 第五 六碼為產品編號 47
十二 健康食品標章 前衛生署於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佈 健康食品管理法, 同年 8 月正式施行 民國 95 年 5 月公佈 健康食品 係指具有保健功效, 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而非以治療 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 俗稱小綠人標章 標章以明朗 蘊含生命力的綠色為主色調, 展臂向上的人體代表生命無限延伸, 以及快樂生活最舒適的姿勢 亦象徵著充滿生機的生命如花般綻放, 充滿健康及新希望 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主要精神有二 : 保障合法與嚴懲非法 標章有效期間 5 年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作業流程圖, 參閱附件一和附件二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資料為按週更新, 詳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網站 48
49 課本 P.401
50 課本 P.402
目前採雙軌查驗登記制度第一軌 : 個案審查 業者必須檢具製程品管及各種實驗或科學驗證, 向衛福部提出申請, 獲得通過, 才可以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 衛生福利部現認定之保健功效有 : 調節血糖 血脂 (36.27%) 血壓 腸胃 免疫 過敏體質 改善骨質疏鬆 牙齒保健 護肝 ( 針對化學性肝損傷 ) 不易形成體脂肪 抗疲勞 延緩衰老 ( 抗氧化 ) 及促進鐵吸收等 13 項功能 第二軌 : 規格標準審查 目前已經公告的健康食品規格標準有魚油及紅麴兩類, 相關產品成分符合規格標準, 才能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 第二軌比第一軌簡便 第一軌所核准的字號為 衛部健食字第 AOOOOO 號 ; 第二 第二軌一軌軌所核准的字號為 衛部健食規字第 OOOOOO 號 第51
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1. 性狀標準 : 應具原有之風味及色澤 不得有腐敗 變色 異味 污染 發霉或含有異物 2. 細菌限量 : 病原菌不得檢出 3. 重金屬 : 最大容許量為 20 ppm( 以鉛計 ); 砷最大容許量為 2 ppm 52
十三 GHP 餐飲衛生分級評核 TFDA 自 99 年起實施餐飲衛生分級評核制度 實施方式為 : 由各地方衛生局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 2~3 人組成評核小組, 再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Good Hygienic Practice; 簡稱 GHP) 原則, 對餐廳的作業場所 設施及品保制度的管理進行評核 餐飲業者除需符合作 業場環境 建築 設施 廁所及用水等基本規定, 亦須符合廚房設備器具及人員要求等特殊, 以確保整體供餐流程中衛生安全或品質要求 接受評核的對象, 應具有商業登記 攤販許可證或依法登記有案者, 目前以觀光旅館 ( 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 及宴席餐廳為主, 由衛生局主動評核, 餐廳業者也可以自願參加 而餐廳經過評核小組針對烹調作業場所 員工個人衛生 廁所衛生及用餐場所品質等現場評核後, 分為 優 及 良 兩級 衛生局授予 餐飲衛生分級評核標章 ( 優 ) 或 餐飲衛生分級評核標章 ( 良 ) 標章 53 自 101 年起, 餐飲衛生分級評核證書 ( 標章 ) 的有效期限為 2 年
十四 餐飲 HACCP 衛生評鑑證明標章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推廣,HACCP 著重食品安全的品質保證系統, 強調事前預防與監控勝於事後檢驗 ; 非零缺點系統, 是為降低食品安全危害顧慮而設計的自主管理系統 其法源依據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民國 103 年 2 月 5 日修正公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 公告自 96 年 9 月餐盒食品工廠依餐數逐年實施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自 98 年 8 月起, 先期輔導 證書轉換成 衛生評鑑 證書 證書以 2 年為限 其圖案設計 : 黃色代表生物性危害分析與管控 綠色代表化學性危害分析與管控 藍色代表物理性危害分析與管控 紅勾代表食品品保 OK 註 : 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合格廠商名單, 詳見行 54 政院衛生福利部網站
十五 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章 ISO 為國際標準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的簡稱, 成立於 1947 年 2 月 23 日, 成立主因為歐洲共同市場為了確保流通全歐洲之產品品質令人滿意, 而制訂世界通用的國際標準, 以促進標準國際化, 減少技術性貿易障礙 基於全球性水準調和食品供應鏈內食品安全管理上之要求, 我國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經標五字第 09450028210 號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指定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標準為 ISO 22000, 適用範圍為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申請之廠商 ISO 22000 是自願性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 (FSMS) 標準, 包括前提方案 管制措施 作業前提方案 HACCP 計畫及組織運作等構面 55
ISO 22000 與 HACCP 之差異為 :HACCP 所有內容均融入 ISO 22000 中, 且又增加 15 項項目 4.2. 文件化要求 5.1. 管理階層承諾 5.2. 食品安全政策 5.3. 食品安全管理系統規劃 5.6.1. 外部溝通 +5.6.2 內部溝通 5.7. 緊急事件準備與回應 5.8. 管理階層審查 7.4.4 管制措施的選用與評核 7.5. 建立作業前提方案 7.7 更新 PRPs 與 HACCP 計畫文件內容 7.8 查證規劃 7.10.3 潛在不安全產品之處理 8.4.2 個別查證結果之評估 ( 依據 7.8) 8.4.3 查證活動結果之分析 ( 包含 8.4.2 及內外稽結果 ) 8.5 改進 ( 持續改進與系統持續更新 ) 56
十六 校園食品 標章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作業程序 於 85 年 8 月 15 日訂定, 並於同年 10 月 17 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公佈 目的係為明確規範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 除衛生品質方面以取得 CAS 及 GMP 標誌認證者為限 ( 麵包等烘焙類不在此限 ) 外, 需符合相關營養規範並經 臺北市校園食品諮詢委員會 審查通過 本標章食品須符合 衛生安全 與 營養均衡 在衛生安全方面, 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包裝上要有 CAS 或 GMP 優良食品標章 ; 在營養均衡方面, 要提供適當熱量和營養素, 不可太甜 太油 太鹹 因此, 具有校園食品標章的食品才能在校園內販售, 以確保學童的飲食健康與營養均衡 教育部於 94 年公告校園食品販售範圍, 並請各縣市參考台北市執行辦法, 故本標章廣受全國 57 各校之認識
十七 產銷履歷驗證標章 - 台灣農產品安全追溯 (Taiwan Agriculture and Food Traceability; TAFT) 2007 年初行政院農委會推出產銷履歷驗證標章, 提供消費者更容易清楚辨識的保證 產銷履歷記錄 為從生產到銷貨至消費者手中有可追蹤的記錄 就農產食品而言, 農產品的產銷履歷記錄就是 追蹤農產品的生產至末端銷售完成的履歷過程 農委會規劃推動產銷履歷制度的三大策略為 : 建立良好農業規範 (TGAP) 規劃建置資訊管理與追溯平台 及 建構獨立公正的第三者認驗證制度 預計 2015 年將全面實施國產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 當食品發生問題時亦能迅速即時處理, 回收成品或追溯責任, 為農場到餐桌 (From farm to table) 產生出緊密相扣的連結, 讓食品的安全路徑更有跡可循 58
有身份證的農產品, 是指具有產銷履歷的農產品, 也就是說從農產品的物種 生產 處理 加工 流通到販賣等各階段的資訊, 都是有紀錄可追蹤和可追溯的, 訴求的是安心與安全的食品 所有具有生產紀錄的農產品都會有條碼標籤, 進入台灣農產品安全追溯資訊網 (http://taft.com.gov.tw), 輸入追溯號碼, 即可查得該項農產品完整的生產記錄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未經檢驗合格擅用農產品標章, 罰 20-100 萬 未經驗證確以文字誤導為優良農產品 產銷履歷驗證產品, 罰 6-30 萬 拒絕或阻擾主管機關抽檢查驗, 或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證明與紀錄者, 罰 10-50 萬 未依法完整保存並提供農產品 有機農產品或產銷履歷工查 驗, 或違法使用化學農藥 肥料, 罰 3-15 萬, 或暫停 禁止 59 農產品商標權
新增! 60
追溯追蹤管理系統 ( 非追不可 ) 新增! 食藥署已公告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周延食品鏈管理及落實業者自主管理, 以提升業者食在安全 消費者食在安心 主管者食在把關之三贏效益 ( 一 ) 規定 15 類食品業者包含肉品 乳品 餐盒食品 基因改造原料 7 類大宗物資 ( 黃豆 小麥 玉米 麵粉 澱粉 食鹽 糖 ) 茶葉 包裝茶飲料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市售包裝乳品及調製乳粉等具有商業 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品輸入業或具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 3 千萬以上之食品製造 加工 調配業, 每月 10 日前應電子申報上一個月食品追溯追蹤資訊至非追不可 ( 如附件 1) ( 二 ) 罰則 公告範疇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 倘所建立或電子申報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 依食安法第 47 條可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而未建立或未以電子方式申報者, 經要求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 依同法第 48 條最高可處 300 萬元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61
十八 綠盾標章 - 快速農藥殘留生化檢驗法由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推動快速檢驗方式, 採用國內各果菜公司相同之農藥殘毒檢驗技術, 快速檢驗為唯一的 先驗後吃 技術, 優於其他檢驗法, 特以具備 快速 安全 互信 三重意義之綠盾作為區分標誌 依毒理學基礎結合酵素反應及薄層分析等方法, 以高敏感度的乙醯膽鹼酯酶 (Acetylcholinesterase) 檢測有機磷劑與氨基甲酸鹽 (Carbamates) 兩種具抑制神經傳導之劇毒殺蟲劑進行檢測 自採樣工作至報告結果只需 5~10 分鐘 綠盾標章為通過美國食品安全法案 (FQPA) 認證的標章 擁有此標章認證表示符合美國食品安全認證 62
十九 FDA 實驗室認證標章由食品藥物管理署推動 讓民眾透過實驗室認證標章, 選擇優良實驗室作為委託檢驗的對象, 並提高認證實驗室的辨識度及檢驗公信力 實驗室認證申請需先依照國際實驗室規範 ISO/IEC 17025 執行檢驗, 並經實地評鑑及審議委員會審 核, 認證後須接受定期 不定期查核 FDA 實驗室認證標章 以 3 個六角型環堆疊在一起, 代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辦理的 3 大認證領域,F 代表 食品 領域 D 代表 藥物化粧品 領域 A 代表 濫用藥物尿液 領域 FDA 實驗室認證標章 的認證實驗室編號共有 4 碼, 第 1 碼是認證領域碼, 後 3 碼是通過該領域的認證編號 目前通過認證的實驗室名單及認證項目, 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www.fda.gov.tw/ 業務專區 / 實驗室認證 63 查詢 http://www.youtube.com:80/watch?v=ri-dtvkmmue
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NEW! 即食鮮食食品 是指以 0~18 冷藏的保存方式, 可供直接食用或加 ( 復 ) 熱後 ( 非以高溫殺菌為目的之加熱方式 ) 供直接食用的生鮮 調理食品 但現場烘焙 ( 烤 ) 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未經處理或加工之生鮮水果 蔬菜 家畜 家禽和水產品除外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 指引建議在產品包裝上確實揭示下列資訊 : ( 一 ) 內容物名稱 : 其為 2 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 二 ) 淨重 容量或數量 ( 三 ) 食品添加物名稱 : 其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名, 如為 2 種以上混合添加物時, 應分別標明 ( 四 ) 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 五 ) 有效日期 ( 六 ) 其他自願性標示 : 如保存方法或保存條件 需調理後供食者, 其調理方法 營養標示等 64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NEW! 散裝食品, 意即並無完整包裝 ( 或無任何包裝 ) 之食品 ( 現場烹調之即食熟食除外 ), 無論是生鮮蔬果 肉品或加工食品, 均屬之 現場烹調即食熟食不屬本次公告實施對象 衛生福利部 101 年 9 月 6 日公告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凡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 例如 : 便利商店 超市 賣場 量販店 陳列販售食品之商號店面 大眾運輸系統休息站內陳售食品之商號店面 ( 但無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陳售場所, 暫時不屬於本次公告規範實施對象 ) 另根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5 條規定, 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 得就其販賣之地點 方式予以限制, 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 原產地 ( 國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特定散裝食品品項 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違反相關規定時,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希望藉由這些措施, 能使消費者於購買散裝食品時, 獲得更多產品資訊, 避免買到 65 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
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強制標示 修正案, 未來市售包裝食品 散裝食品和直應飲食場所, 都須強制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1. 有容器或包裝食品 : 標示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標示方式為外包裝標示 2. 散裝食品 : 所有陳列販售場所須標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標示方式為卡片 菜單註記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張貼 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3. 直接供飲食場所 : 強制標示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標示方式為卡片 菜單註記 標記(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張貼 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可處 3-300 萬元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66
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 依據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修正公告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 1. 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 僅可以二種以下 ( 含二種 ) 油脂名稱為品名 2. 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只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者, 該項油脂須佔食品內容物含量 50% 以上 3. 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宣稱二種油脂名稱者, 該二種油脂須各佔食品內容物含量 30% 以上, 且油脂名稱於品名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 4. 市售包裝調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稱為品名者, 不得於外包裝上宣稱和油脂名稱類似詞句, 如 風味 或 配方 等字樣 5. 花生油為我國特有之調合油, 且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 仍可保有獨特風味 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 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規定辦理, 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 花生風味調合油 字樣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