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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本廠原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 舊制 ) 之評價人員, 如欲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新制 ) 者, 依該條例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至遲應於 99 年 6 月 30 日前選擇 新舊制舊制勞工退休金休金比較比較表 ( 附表 ) 勞基法舊制退休金項目勞退條例新制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 (73 年 8 月 1 日施行 )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 包括外國籍勞工 ) 法 源 適用對象 勞工退休金條例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 )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確定給付制制度確定提撥制 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 2% 至 15% 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台灣銀行 ( 信託部 ) 提 ( 撥 ) 繳收支保管單位 雇主 : 勞工每月工資 6% 勞工 : 自提 每月工資 6% 勞工保險局 雇 主 退休金所有權 勞 工 1. 強制退休 - 年滿 65 歲 2. 自願退休 - 工作年資滿 15 年, 年齡滿 55 歲 ; 或工作年資滿 25 年 ; 或工作年資滿 10 年, 年滿 60 歲 請領條件 年滿 60 歲 ( 不論是否仍在職工作 ) 1. 工作年資前 15 年, 每 1 年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及勞給予 2 個基數, 超過 15 年工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 存放於勞工作年資, 每增加 1 年給退休金計算保局為每位勞工設立的個人專戶中予 1 個基數的金額 ( 包括累積的本金及收益 ) 2. 最高給與 45 個基數 退休前 6 個月平均工資 退休金計算 每月工資 ( 依提繳工資分級表而定 ) 月平均工資 (1 至 15 年 ) 2 ( 提繳工資 6% 12 個月 提繳年資 ) 基數 +(16 年 ~) 1 基數 45 給與標準 + 投資累積收益基數 在職退休, 從雇主所提撥勞工退年滿 60 歲逕向勞保局申請由個人專退休金之支付休準備金內支付戶支付 一次退休金 給與方式 年資滿 15 年領月退休金, 年資未滿 15 年則領一次退休金 工作年資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年資計算方式 退休金之提繳年資毋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退休金與資遣費能同時獲得 退休金與資遣費不能並存 資遣費每滿 1 年給與 0.5 個基數, 最多給與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 6 個基數

勞退新制簡介 1. 勞退新制實施後, 新到職的勞工一定只能適用新制嗎? A: 是,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實施後, 轉換工作的勞工或是剛進入職場的社會新鮮人, 一律適用勞退新制, 不得選擇適用舊制 2. 勞工如選擇勞退新制, 其選擇新制前之舊制年資如何處理? A: 一 勞工選擇適用新制, 其適用新制前之舊制年資應予保留, 於勞動契約符合相關法令所定之退休或資遣規定時, 雇主應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 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 雇主及勞工也可以在勞動契約存續的情形下, 雙方合意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之給與標準, 結清保留之工作年資 3. 服務單位將雇主應支付之 6% 退休金由原議定工資內扣除是否違法? 又勞工如遇此種情形時應如何處理? A. 依照勞退條例規定, 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以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 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所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內含於原議定工資中, 而係於每月工資以外 另行 提繳 另依照勞基法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雇主如逕自將應負擔之退休金自與勞工原議定工資中扣除, 已形成工資不完全給付, 屬違反勞基法規定, 勞工可檢具相關資料逕向服務單位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 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工科 ) 申訴, 雇主將可能被依該法第 79 條處罰 ( 處以 2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 折合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 ) 請領退休金作業 1. 勞工何時可領取勞退新制退休金? A: 勞工年滿 60 歲時, 無論是否仍在職, 皆可向勞保局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 2. 勞工年滿 60 歲欲申請新制退休金, 應請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A: 勞工年滿 60 歲, 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 請領月退休金 但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 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3. 提繳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 勞工可否選擇月退或一次請領? A: 不可以, 勞工年滿 60 歲, 工作 ( 提繳 ) 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 僅得請領月退休金, 不可請領一次退休金 4. 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後, 再受僱工作, 雇主需要再替勞工提繳退休金嗎? A: 是的, 勞工於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 雇主仍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其個人專戶 5. 勞工本人死亡由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之順位為何? A. 勞工本人死亡由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之順位為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 姐妹 6. 勞工於生前可否指定順位遺屬以外之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 A. 可以, 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順位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 惟如有民法 1223 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 致得請領人有數人時, 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 7. 工作年資如何計算? A. 工作年資係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 而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 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 1 個月只要提繳 1 天即算 1 個月 ; 如 1 個月有 2 份工作分別提繳, 亦僅算 1 個月 8. 勞工請領勞工退休金時, 應具備哪些文件? A. 一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二 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三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9. 勞工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 應具備哪些文件? A. 一 填寫 勞工退休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書及收據 二 請領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存簿影本 三 檢具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四 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 檢附其於勞工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五 遺囑影本 ( 申請人為遺囑指定請領人時應檢附, 並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 10. 勞工死亡其退休金之核發金額如何計算? A. 勞工死亡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ㄧ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本金以核定時實際提繳至個人專戶之金額為準, 其後所提繳之金額, 無息核發請領人 11. 勞工 勞工之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申請勞工退休金勞工之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申請勞工退休金後, 約多久核發? A. 勞工本人 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申請勞工退休金, 請領手續完備, 經審查合格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 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 ; 其為請領ㄧ次退休金者, 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30 日內發給 12. 新制勞工退休金相關課稅規定為何? A. 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 勞工退休金於提繳期間及領取時課稅規定分述如下 : 一 提繳期間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 合計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 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二 領取勞工退休金時 : 自願提繳且未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之退休金及其孳息 ( 收益 ), 併同雇主提繳之退休金及其孳息, 逾領取當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部份, 係退職所得, 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備註 : 免稅額之標準依財政部公告後辦理計算 (97 年度之退職所得免稅額如下題 ) 13. 勞工之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之新制退休金是否需課遺產稅? A. 勞工死亡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取勞工個人專戶內之退休金, 因屬勞工個人之遺產,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 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14. 勞工因有債務問題, 債權人可否扣押其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A.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不得讓與 扣押 抵銷或供擔保 勞退舊制勞工改選適用勞退新制相關問答

一 勞退新舊制之比較 1. 何謂勞退舊制? 何謂勞退新制? 2 種退休金制度有何不同? A: 勞退舊制是指適用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的退休金制度, 勞退新制則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以下簡稱勞退條例 ) 的退休金制度 2 種退休金制度的比較, 請參閱 新舊制勞工退休金比較表 2. 勞退新制有什麼優點? A: 1. 擴大適用對象, 凡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 含括 : 臨時工 工讀生 清潔工 兼職工等 ), 均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 2. 只要有受雇主僱用的事實, 雇主即應為勞工按月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 6% 的退休金, 所以勞工在退休時一定可領到退休金, 老年生活有保障 3. 勞工退休金可累積帶著走, 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 歇業而受影響 4. 勞工可在每月工資的 6% 範圍內, 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為晚年生活多作準備, 另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免稅優惠 5. 勞工只要年滿 60 歲, 無論是否在職, 皆可請領退休金 6. 勞工領取退休金時, 除了歷年提繳的累積本金外, 至少會有不低於銀行 2 年期定存利率的保證收益 7. 勞工如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 可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8. 勞工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 先扣繳投保延壽年金保險保費, 以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9. 適用新制勞工遭資遣時, 其適用新制後之工作年資, 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 勞退新制的重點有哪些? A: 勞退新制的重點包括 : 1. 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 年金保險為輔 2. 雇主負擔的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 6 % 3. 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 享有免稅優惠 4. 勞工在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時, 應投保延壽年金保險, 以保障存活年限超過平均餘命後的年金給付來源 5. 勞工退休金運用有最低的保證收益 6. 200 人以上事業單位可選擇投保年金保險 7. 舊制年資採保留方式處理 4. 改選勞退新制期限將屆, 是沿用勞退舊制好, 還是改選勞退新制好? A. 每個勞工的狀況不同, 無法一概而論, 勞工必須審酌個人情況再做適

當之選擇, 以下提供勞退新 舊制的選擇建議, 供勞工朋友參考 : 1. 適合改選勞退新制者 : (1) 受僱於中小企業 (2) 經常轉換工作者 (3) 工作年資較淺者 (4) 國營 大型企業勞工於同一單位工作年資已滿 30 年者 ( 已達勞基法可領退休金基數上限 45 個月 ) 2. 適合沿用勞退舊制者 : (1) 國營 大型企業勞工 (2) 即將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 且公司營運穩定 ( 例如 : 99 年 6 月 30 日前在同一事業單位年資已滿或接近 15 年且年齡接近 55 歲 年資接近 10 年且年齡接近 60 歲 或年齡接近 65 歲者 ) (3) 有把握領到舊制退休金者 ( 例如 : 以往經驗中, 公司退休同事都有領到勞基法退休金 ) (4) 不太可能換工作者 二 改選勞退新制的適用對象 5. 那些勞工可以改選勞退新制? A. 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 在勞退條例施行前選擇 勞退舊制, 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且仍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者, 可以在 99 年 6 月 30 日前改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6. 適用勞退舊制的外籍勞工也可以改選勞退新制嗎? A. 不行, 勞退新制的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 所以外籍勞工非屬勞退新制的適用對象 7. 勞退條例施行前, 於退休金制度意願徵詢時勾選 暫不選擇暫不選擇 的勞工, 是否可改選勞退新制? A. 可以, 原勾選 暫不選擇 之勞工, 於勞退條例施行後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 繼續適用勞退舊制, 故可在 99 年 6 月 30 日前改選新制 8. 適用勞退舊制勞工在 99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 可否改選勞退新制? A. 勞工留職停薪如屬勞動契約仍存續者, 如欲改選新制, 仍須在 99 年 6 月 30 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改選勞退新制意願 ; 雇主應於勞工復職之日填具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寄送勞保局辦理勞退新制提繳手續 9. 勞工同時受僱於 2 個事業單位並皆適用勞退舊制, 可否一個沿用舊制, 一個改選適用勞退新制? A. 可以, 勞工同時受僱於 2 個事業單位時, 可以分別適用新舊制退休金制度, 故可選擇於其中 1 個事業單位改選適用勞退新制 10. 公營事業於 99 年 6 月 30 日後民營化, 其原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之 純勞工純勞工 得否改選勞退新制? A. 不行 公營事業原適用勞退舊制之純勞工如欲改選適用勞退新制, 應於 99 年 6 月 30 日前改選, 屆期未改選者繼續適用勞退舊制 ; 公營事業民營化後, 純勞工仍應繼續適用勞退舊制, 不得改選適用勞退新制 11. 公營事業於 99 年 6 月 30 日後民營化, 其留用之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得否改選勞退新制? A. 可以 勞退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公營事業於勞退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繼續留用者, 得選擇適用勞退新制或勞退舊制, 因此公營事業單位如於 99 年 6 月 30 日後民營化, 其民營化時是類留用人員得選擇適用勞退新制或勞退舊制 三 改選勞退新制的期限 12. 原選擇勞退舊制的勞工改選勞退新制有無期限? 期限是什麼時候? A. 有, 應於 99 年 6 月 30 日前改選 勞退新制是 94 年 7 月 1 日實施, 依照勞退條例的規定, 原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 在勞退新制實施的 5 年內, 即 99 年 6 月 30 日前可改選適用勞退新制 13. 原選擇勞退舊制的勞工若於 99 年 6 月 30 日前未改選者, 應適用舊制或新制? A. 原選擇勞退舊制勞工於 99 年 6 月 30 日前未改選者, 仍繼續適用勞退舊制 14. 勞退條例施行前, 於退休金制度意願徵詢時勾選 暫不選擇暫不選擇 的勞工, 在 99 年 6 月 30 日前仍未作出選擇者, 應適用舊制或新制? A. 原勾選 暫不選擇 之勞工仍繼續適用舊制, 如於 99 年 6 月 30 日前未改選勞退新制者, 仍繼續適用勞退舊制 四 勞工勞工改選勞退新制應如何辦理 15.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有一定的方式嗎? A. 有, 勞工改選適用勞退新制時, 應以書面表示, 並親自簽名 ( 不可以蓋印章替代 ) 後送交雇主, 雇主加蓋收訖章後, 影印 1 份由勞工留存 16.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可以只用口頭向雇主表明嗎? A. 不可以, 為避免日後爭議, 應以書面表示 17. 雇主如不為勞工辦理改選勞退新制手續, 勞工可否直接向勞保局辦理嗎? A. 不行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依規定應以書面向雇主表明, 並由雇主辦理申報提繳手續, 不可直接向勞保局辦理 18.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書面表明有一定的格式嗎? A. 沒有 書面表明的格式不拘, 可由事業單位或勞工自行訂定, 惟內容務請敘明改選勞退新制意願, 並依戶籍資料填寫勞工姓名 身分證統

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改選適用勞退新制日期, 如勞工個人欲另行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需加註開始自願提繳日期及提繳率等資料 19. 勞退條例施行前, 於退休金制度意願徵詢時勾選 暫不選擇暫不選擇 的勞工, 是否可要求追溯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A. 不行, 原勾選 暫不選擇 的勞工應自改選勞退新制之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不得追溯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20. 勞保局是否有提供改選勞退新制書面參考格式? A. 勞保局為方便事業單位或勞工辦理勞退新制改選作業, 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站置有 勞工改選適用勞退新制申請表 ( 參考格式 ), 供事業單位或勞工如有需要, 可下載使用 21. 如果雇主沒有按勞工的改選新制意願辦理申報提繳, 勞工該如何及向誰申訴? A. 勞工可檢附向雇主表明改選勞退新制之書面文件, 向勞保局申訴, 如經查證屬實, 勞保局將函請雇主限期改善, 如屆期仍不改善, 將依勞退條例第 49 條規定處罰 22.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後想要再變更改回勞退舊制, 可以嗎? A. 不可以, 改選勞退新制之後, 就不可以再變更選擇勞退舊制了 五 雇主應如何為改選勞退新制勞工辦理提繳手續及責任 23. 雇主應如何為所屬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辦理改選勞退新制提繳? A. 1. 通知目前仍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 如欲改選適用勞退新制者, 應於 99 年 6 月 30 日前改選 2. 請欲改選勞退新制的勞工以書面表示, 並親自簽名 ( 不可以蓋印章替代 ) 後送交雇主, 雇主加蓋收訖章後, 影印 1 份由勞工留存 3. 雇主應於勞工提出書面表示之日起 15 日內填寫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蓋單位 負責人及經辦人印章後送勞保局辦理申報 24. 雇主應從何時開始為改選勞退新制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A. 自 勞工選擇勞退新制之日起 為其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不得追溯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提繳 25. 原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勞工改選勞退新制後, 雇主是否需補提繳勞退新制開辦後至改選勞退新制期間的新制退休金? A. 不需要 勞工改選新制後, 雇主應自勞工選擇新制之日起為其提繳新制之退休金, 不需要補提繳原選擇適用舊制期間之新制退休金 26. 雇主或事業單位收到勞工填好的 勞工改選適用勞退新制申請表勞工改選適用勞退新制申請表 要寄送勞保局嗎? A. 不需要 由雇主或事業單位保存即可 27.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之書面文件雇主要保存嗎? 要保存多久? A. 需要 雇主或事業單位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 5 年止 28. 雇主如未按勞工改選新制書面表示申報提繳, 會受到何處罰?

A. 勞工以書面向雇主表明改選勞退新制, 而雇主沒有在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當日起 15 日內辦理申報提繳, 經勞保局限期改善, 屆期仍不改善,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之罰鍰, 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 勞退條例第 49 條規定 ) 六 舊制年資處理 29.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 其勞退舊制年資應如何處理? A.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後, 其勞退舊制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於勞工符合勞基法資遣或退休條件時, 雇主應依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算給與資遣費或退休金 30.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 其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退休金何時才可領回? A. 須符合勞基法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 25 年 ; 或工作滿 15 年, 年滿 55 歲 ; 或工作滿 10 年, 年滿 60 歲自願退休, 或年滿 65 歲屆齡退休, 或符合資遣之規定時, 向雇主提出請領 31.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後轉換工作, 舊制年資是否仍予保留? A. 勞退舊制的工作年資依勞基法的規定, 必須在同一家事業單位服務時才能累計, 所以當勞工轉換工作時, 舊制年資就予歸零, 不予保留 32. 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 改選勞退新制後其舊制年資可否先結清領回? A. 勞工改選勞退新制後, 其原舊制保留之工作年資, 如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 從其約定 33. 勞雇雙方如果同意結清舊制年資, 是否要簽定同意書? 是否有制式格式或自行擬定即可? 若有制式格式, 何處可索取? 另如欲以現金給付需填何種表格? A. 勞雇雙方結清舊制年資的合意形式和雇主動支台灣銀行信託部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需填何種表格, 非勞保局業務職掌, 相關作業請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縣 ( 市 ) 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台灣銀行信託部洽詢 34. 事業單位的勞工全部改選勞退新制且舊制年資已全部結清, 可否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 A. 可以 勞雇雙方結清舊制年資後, 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的勞工, 所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已沒有繼續存儲的必要, 可以報經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縣 ( 市 ) 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 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七 舊制年資結清退休金 ( 簡稱結清金 ) 移入個人專戶 35. 若事業單位所有勞工都改選勞退新制, 是不是雇主以前提存在台灣銀行信託部的勞退舊制退休準備金可以領出全部撥入勞退新制的個人專戶內? A. 不行 雇主按月向台灣銀行信託部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 是以事業單位名義專戶存儲, 作為支付舊制退休金之用, 並不能隨勞工選擇勞

退新制而移轉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惟如與勞工合意結清勞退舊制年資, 則應由勞工自行決定是否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 36. 舊制年資的結清金一定要移入勞退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嗎? A. 不是, 結清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 應由勞工個人處分, 所以舊制結清金是否移入勞保局之勞退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 應由勞工個人意願決定, 非強制性規定 若要申請移入, 亦無需經雇主同意 37. 舊制年資結清是否需要雇主與全體勞工一起辦理? A. 結清舊制年資, 係由勞工個別與雇主協商合意辦理, 故不需要雇主與勞工全體一起結清 38. 勞退舊制結清金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後何時才可領回? A. 勞工將勞退舊制結清金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後, 必須等到符合請領新制退休金條件即年滿 60 歲時才可以領回 39. 勞退舊制結清金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 舊制年資是否可以併計? A. 勞工如將勞退舊制結清金 全額 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內, 舊制的工作年資才可以與勞退新制年資合併計算 40. 勞工只將部分勞退舊制結清金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中, 年資可以併計嗎? A. 不可以 如僅將 部分 勞退舊制結清金移入勞退新制個人專戶, 舊制年資不予採計 41. 雇主如與員工協商結清舊制年資, 是否須辦理勞工勞保退保再重新加保? A. 結清舊制年資, 其勞動契約屬於仍存續狀態, 並非重新受僱方式, 故並不需要辦理勞保退保及重新再加保 42. 結清舊制年資後, 對於勞工的特別休假有無影響? A. 勞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年資係於勞動契約存續狀態下為之, 而結清的年資只針對退休金的部分, 與年資有關的其他權益(如特別休假 預告期間等)不受影響, 仍應依勞基法之規定, 自受僱日計算勞工工作年資 43. 雇主如與員工協商結清舊制年資, 結清的金額如何計算? A. 舊制年資之結清標準係依勞基法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其計算方式按勞工工作年資, 每滿 1 年給與 2 個基數 但超過 15 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 滿半年者以 1 年計 而退休金基數之標準, 係指結清時 1 個月平均工資 所謂平均工資, 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44. 雇主可否以低於勞基法退休金給付標準與員工約定結清舊制工作年資? A. 結清年資之標準如低於勞基法規定退休金標準者, 與法不合, 不生該

項結清保留年資之法律效果, 勞工舊制工作年資仍應予以保留 ; 且雇主應依該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45. 雇主發給員工舊制年資結清之退休金時, 員工要課稅嗎? 或是免稅? A. 勞工取得約定結清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退職所得課稅規定辦理課繳 ; 若勞工將約定結清之退休金 全額 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者, 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 嗣後依規定領取時再依前開退職所得規定課稅 46. 公務機關中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如改選勞退新制, 可不可以先與勞工協商合意結清舊制年資? A. 不行, 依照人事行政局函釋規定, 因為政府對於公務機關學校工友之退休金負有最終保證支付責任, 及工友選擇勞退新制者權益之衡平性考量, 各公務機關學校對於選擇勞退新制之工友, 其勞退舊制年資應予保留, 不得先行辦理結清 勞工退休金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三條 第一條 第一章總則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特 制定本條例 勞工退休金事項, 優先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條例所稱勞工 雇主 事業單位 勞動契約 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 監督 考核以及有關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 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 以下稱監理會 ) 監理會應獨立行使職權, 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另以法律定之 監理會成立後,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管理業務, 歸入監理會統籌辦理 第五條 第六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 保管 滯納金之加徵 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 ( 以下稱勞保局 ) 辦理之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 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 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 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二章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第七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 不適用之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 得自願提繳, 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 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 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 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第九條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 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 ; 勞工屆期未選擇者,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 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 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一 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 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 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 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 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 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 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於本條例施行後, 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雇主應依各法規定, 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 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 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

者, 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於民營化之日, 其移轉民營前年資, 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 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 至離職時恢復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 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 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 工資 工作年資 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 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約定結清之退休金, 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 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第十四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 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勞工自願提繳部分, 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 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 以二次為限 調整時, 雇主應於當月底前, 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 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 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 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 ; 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 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 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項之提繳率, 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 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由雇主或所屬單位於其自願提繳或停止提繳之日, 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並按月扣 收繳提繳數額 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其退休金之提繳, 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 第十八條雇主應於勞工到職 離職 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 列表通知勞保局, 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第十九條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 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 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 連同雇主負擔部分, 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其退休金之提繳, 自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 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第二十條勞工留職停薪 入伍服役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勞工復職時, 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 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 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第二十一條雇主提繳之金額, 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 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 離職 出勤工作紀錄 工資 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 一 月退休金 : 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據年金生命表, 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 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 一次退休金 : 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 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 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金生命表 平均餘命 利率及金額之計算, 由勞保局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四條勞工年滿六十歲, 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 得請領月退休金 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 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 年資中斷者, 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第二十五條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 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 投保年金保險,

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 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 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 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者, 停止給付月退休金 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 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第二十七條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 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 應共同具領, 如有未具名之遺屬者, 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 ; 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 由其餘遺屬請領之 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 從其遺囑 勞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 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第二十八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 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 ; 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 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 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 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 ; 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 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不得讓與 扣押 抵銷或供擔保 第三十條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 不得因勞工離職, 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 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 其約定無效 第三十一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致勞工受有損害者, 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 自勞工離職時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 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二 基金運用之收益

三 收繳之滯納金 四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 不得扣押 供擔保或移作他用 ; 其管理 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之經營及運用, 監理會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委託經營規定 範圍及經費, 由監理會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三十四條勞保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 應分戶立帳, 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 ; 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並提監理會審核 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 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應按月提監理會審議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第四章年金保險 第三十五條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 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 但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仍不得實施 前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 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第三十六條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 保險費之收繳情形, 保險人應於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第三十七條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 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保險人之資格,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勞工離職後再就業, 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 繼續提繳保險費 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 其差額應由勞工自行負擔 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 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之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 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 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 ; 勞工無法提繳時, 年金保險契約之存續, 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第一項勞工離職再就業時, 得選擇由雇主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 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 於本條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 第五章監督及經費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為確保勞工權益, 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 得向雇主 勞保局 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 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 發現有意圖干涉 操縱 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者, 應通知監理會 監理會認有處置必要者, 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主管機關 監理會 勞保局 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 團體所屬人員, 除不得對外公佈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 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 為勞工及雇主謀取最大之經濟利益 監理會及勞保局籌辦及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須之費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 單據及業務收支, 均免課稅捐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 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雇主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付標準及期限者,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九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未辦理申報提繳 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金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應按月連續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 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 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 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扣留勞工工資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 通知規定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 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 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 經限期命令繳納, 逾期不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如有不服, 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 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 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 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 屆期未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強制執行業務, 委任勞保局辦理之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 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 以行為人論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第七章附則事業單位因分割 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 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 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本條例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