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流水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放流水標準自七十六年五月五日發布施行後, 歷經十五次檢討修正, 對國內水污染防治工作頗有貢獻 考量放流水經處理後雖已符合管制標準, 但排入之承受水體若屬基流量較小之灌排渠道或其他水路, 因重金屬具累積性, 恐導致灌溉作物和農地受到重金屬污染, 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授權規定, 擬具 放流水標準 第二條修正草案, 針對放流水排放至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予保護農地之水體水質總量削減管制區者, 依不同之級別加嚴鎘 總鉻 六價鉻 銅 鋅及鎳等六項重金屬之管制限值 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周界承受水體水質已不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該區域內不得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而既設事業之六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所定之管制限值 ; 既設污水下水道系統六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之二分之一, 相較於事業較為寬鬆, 以鼓勵事業進駐工業區內 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區域周界承受水體水質尚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允許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新設立事業之六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所定之管制限值, 新設立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六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之二分之一, 相較於事業較為寬鬆, 以鼓勵事業進駐工業區內 另既設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六項重金屬管制限值均為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之二分之一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增訂放流水排放至特予保護農地之水體水質總量削減管制區之管制方式 ( 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 訂定鎘 總鉻 六價鉻 銅 鋅 鎳等重金屬之加嚴管制限值 ( 增訂附表一 附表二 ) 1
放流水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 準, 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一 但特定業別 區域另定有排放標 準者, 依其規定 廢 ( 污 ) 水排入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予保 護農地之水體水質總量削減管制區 ( 以下稱總量管制區 ) 者, 銅 鋅 鉻 鎳 鎘 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二, 新設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自發布日施行, 既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公告後二年施行 前項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沿灌溉渠道或各 級排水路以掛管方式排放廢 ( 污 ) 水, 或以共同排放管線共同排放 廢 ( 污 ) 水, 將放流口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外, 未排放廢水於總量管 制區內者, 不在此限 第二條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 準, 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下表 但特定業別 區域另定有排放標準 者, 依其規定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共同適用 水溫 一 放流水排放至非海洋之地面水體者 : 1. 攝氏三十八度以下 ( 適用於五月至九月 ) 2. 攝氏三十五度以下 ( 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 ) 二 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者, 其放流口水溫不得超過攝氏四十二度, 且距排放口五百公尺處之表面水溫差不得超過攝氏四度 氫離子濃度指 六.0 九.0 數 氟鹽 一五 硝酸鹽氮 五 0 不適用於排放廢 2 一 針對放流水排放至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予保護農地之水體水質總量削減管制區者, 分別依劃定之級別增訂附表二, 加嚴鎘 總鉻 六價鉻 銅 鋅 鎳等重金屬之管制限值, 並明定新設及既設事業
( 污 ) 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 ( 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係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尚未完成規劃,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者 ) 氨氮 一 0 一 氨氮及正磷 正磷酸鹽 ( 以三價磷酸根計算 ) 四.0 酸鹽之管制僅適用於排放廢 ( 污 ) 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但畜牧業之氨氮與正磷酸鹽管制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 另行公告其管制期日及放流水標準 二 正磷酸鹽之 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施行日期 二 總量管制區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沿灌溉渠道或各級排水路以掛管方式排放廢 ( 污 ) 水, 或以共同排放管線共同排放廢 ( 污 ) 水, 將放流口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外, 未排放廢水於總量管制區內者, 六項重金屬管 3
酚類一.0 陰離子介面活一 0 性劑氰化物一.0 油脂 ( 正己烷抽一 0 出物 ) 溶解性鐵一 0 溶解性錳一 0 鎘 0.0 三鉛一.0 管制不適用於排放廢 ( 污 ) 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 ( 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係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尚未完成規劃,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者 ) 制限值不適用附表二 三 現行條文表格規範之內容移列至附表一規定 4
總鉻二.0 六價鉻 0. 五甲基汞 0.000000 二總汞 0.00 五銅三.0 鋅五.0 銀 0. 五鎳一.0 硒 0. 五砷 0. 五硼一.0 硫化物一.0 甲醛三.0 多氯聯苯 0.0000 五 總有機磷劑 ( 如巴拉松 大利松 達馬松 亞素靈 一品松等 ) 總氨基甲酸鹽 ( 如滅必蝨 加保扶 納乃得 安丹 丁基滅必蝨等 ) 0. 五 0. 五 除草劑 ( 如丁基拉草 巴拉刈 一.0 5
6 二 四 - 地 拉 草 滅草 嘉磷 塞等 ) 安殺番 0.0 三 安特靈 0.000 二 靈丹 0.00 四 飛佈達及其衍 0.00 一 生物 滴滴涕及其衍 0.00 一 生物 阿特靈 地特靈 0.00 三 五氯酚及其鹽 0.00 五 類 毒殺芬 0.00 五 五氯硝苯 0.0000 五 福爾培 0.000 二五 四氯丹 0.000 二五 蓋普丹 0.000 二五 戴奧辛 一 0 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已完成工程招標 建造中或已完成建造之紙漿製造業 及其他具廢棄物焚化設施, 且其空氣污染防制設 備採濕式或半乾
印染整理業 五 印花 梭生化需氧量 三 0 織布染化學需氧量 一六 0 整者 筒紗 絞生化需氧量 三 0 紗染色 化學需氧量 一四 0 針織布及 不織布染 整者 式洗滌設施處理並產生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之事業 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之紙漿製造業 及其他具廢棄物焚化設施, 且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設施處理並產生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之事業 7
8 整理 紙生化需氧量三 0 印花 刷化學需氧量一 00 毛 剪懸浮固體三 0 毛 磨毛真色色度五五 0 及非屬前二類者 製革業生皮製成成品皮者 生化需氧量 三 0 化學需氧量 一六 0 濕藍皮生化需氧量 三 0 製成成化學需氧量 二 00 品皮者 非屬 生生化需氧量 三 0 皮製成成 品皮 濕藍皮 製成成品皮 二類者 紙漿製造業 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醱酵業 ( 醱酵製造生化需氧量 五 0 業 味精製造業 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酒 酒精及醋製造 業 醬油製造業 抗生素 有機溶劑製造業 ) 造紙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未使用廢紙為原料者 一八 0 使用廢紙為原料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一六 0 使用廢紙為原料未達百分之六十者 毛滌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藥品製造業 農生化需氧量 三 0 藥 環境衛生用藥 製造業 食品製造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適用具動物屍體 化製製程之事 9
業 屠宰業 生化需氧量 八 0 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懸浮固體 八 0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金屬基本工業 金 屬表面處理業 電 鍍業 船舶建造修配業 發電廠 生化需氧量 三 0 總餘氯 0. 五 橡膠製品製造業生化需氧量 三 0 水泥業 製粉業 生化需氧量 五 0 懸浮固體 八 0 紡織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10
製糖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採礦業 陶窯業 土石加工業 土石 採取業 修車廠 11 懸浮固體三 0 玻璃業化學需氧量一 00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懸浮固體五 0 生化需氧量五 0 化學需氧量一二 0 其他工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化學需氧量一 00 懸浮固體三 0 廢水代處理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畜牧業 ( 一 ) 生化需氧量 八 0 適用非草食性動 化學需氧量 六 00 懸浮固體 一五 0 物, 如豬 雞 鴨 鵝等
畜牧業 ( 二 ) 生化需氧量 八 0 適用草食性動 化學需氧量 四五 0 物, 如牛 馬 懸浮固體 一五 0 羊 鹿 兔等 肉品市場生化需氧量八 0 化學需氧量一五 0 懸浮固體 八 0 魚市場生化需氧量三 0 化學需氧量一 00 水肥處理廠 ( 場 ) 生化需氧量五 0 化學需氧量一 00 12 大腸桿菌群三 00 000 應回收廢棄物回化學需氧量二 00 收處理業 廢棄物懸浮固體五 0 掩埋場 廢棄物焚化廠或 其他廢棄物處理 廠 ( 場 )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適用具動物屍體化製製程之事業 照相沖洗業及製 版業 洗衣業 船舶解體 業 清艙業 水產養殖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實驗 檢 ( 化 ) 驗 生化需氧量 三 0
研究室 化學需氧量 二 00 醫院 醫事機構生化需氧量 三 0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動物園 生化需氧量 五 0 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大腸桿菌群 三 00 000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13 生化需氧量 三 0 自來水廠 自來水廠因應豪 雨特報或天然災 總餘氯 0. 五 害發生, 如已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得直接排放, 不適用本標準 餐飲業 觀光旅館生化需氧量 五 0 餐飲業 觀光旅 ( 飯店 ) 遊樂園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館 ( 飯店 ) 之單 ( 區 ) 純泡湯廢水, 符 大腸桿菌群 三 00 000 合水污染防治措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者, 放流至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 僅水溫須符合本標準之管制限值 洗車場 貯煤場 營建工生化需氧量 三 0 營建工地及土石 地 土石方堆 ( 棄 ) 方堆 ( 棄 ) 置場之 置場 管制僅適用於未 依規定採行必要措施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生化需氧量機關指定之事業 三 0 污水下水道系 專用下水道 14 石油化生化需氧量最大值三 0 七日平均值係學專業七日平均值二五間隔每四至八區以外化學需氧量最大值一 00 小時採樣一之工業七日平均值八 0 次, 每日共四個區 ( 不包懸浮固體最大值三 0 水樣, 混合成一括科學七日平均值二五個水樣檢測分
統 工業園區 ) 析, 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生化需氧量 最大值 二五 一 中華民國一 七日平均值二 0 化學需氧量最大值八 0 七日平均值六五懸浮固體最大值二五七日平均值二 0 真色色度五五 0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 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完成規劃, 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 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完成工程招標, 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為每 15
社區下水道 流量大於二五 0 立方公尺 / 日 生化需氧量 三 0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流量生化需氧量 五 0 二五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0 立 日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 七日平均值係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 每日共四個水樣, 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 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16
方公大腸桿菌群 三 00 000 尺 / 日以下 其他指 生化需氧量 三 0 定地區 或場所 新設建築物污水處 公共下水道 流量大於二五 0 立方公尺 / 日 流量二五 0 立方公尺 / 日以下 總氮 一五 總氮 總磷僅適 總磷 二.0 用於排放廢 ( 污 ) 生化需氧量 三 0 水於水源水質水 量保護區內之新 設立之公共下水 大腸桿菌群總氮總磷 二 00 000 一五二.0 道 ( 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係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生化需氧量五 0 十一月二十三日化學需氧量一五 0 前尚未完成規懸浮固體五 0 劃, 或已完成規大腸桿菌群三 00 000 劃, 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者 ) 流量大於二 五 0 立方公 尺 / 日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流量二五 0 立方公尺 / 生化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 三 0 五 0 一五 0 一 新設建築物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 17
理設施 既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日以下 二 流量小於五 大腸桿菌群 三 00 000 十立方公尺 / 日者, 不適用大腸桿菌群項目 流量大於二生化需氧量 三 0 既設建築物指中 五 0 立方公 尺 / 日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流量介於五 0 生化需氧量 五 0 - 二五 0 立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方公尺 / 日 大腸桿菌群 三 00 000 流量小於五 0 生化需氧量 八 0 立方公尺 / 化學需氧量 二五 0 日 懸浮固體 八 0 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者 18
附表一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共同適用 水溫 一 放流水排放至非海洋之地面水體者 : 1. 攝氏三十八度以下 ( 適用於五月至九月 ) 2. 攝氏三十五度以下 ( 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 ) 二 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者, 其放流口水溫不得超過攝氏四十二度, 且距排放口五百公尺處之表面水溫差不得超過攝氏四度 氫離子濃度指 六.0 九.0 數 氟鹽 一五 硝酸鹽氮 五 0 不適用於排放廢 ( 污 ) 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 ( 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係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 一 本表新增 二 現行第二條表格規範之內容移列至本附表一規定 19
日前尚未完成規劃,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者 ) 氨氮 一 0 一 氨氮及正磷 正磷酸鹽 ( 以三價磷酸根計算 ) 四.0 酸鹽之管制僅適用於排放廢 ( 污 ) 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但畜牧業之氨氮與正磷酸鹽管制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 另行公告其管制期日及放流水標準 二 正磷酸鹽之管制不適用於排放廢 ( 污 ) 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 ( 新 20
酚類一.0 陰離子介面活一 0 性劑氰化物一.0 油脂 ( 正己烷抽一 0 出物 ) 溶解性鐵一 0 溶解性錳一 0 鎘 0.0 三鉛一.0 總鉻二.0 六價鉻 0. 五甲基汞 0.000000 二總汞 0.00 五銅三.0 鋅五.0 銀 0. 五 設立之公共下水道係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尚未完成規劃,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者 ) 21
鎳一.0 硒 0. 五砷 0. 五硼一.0 硫化物一.0 甲醛三.0 多氯聯苯 0.0000 五 總有機磷劑 ( 如巴拉松 大利松 達馬松 亞素靈 一品松等 ) 總氨基甲酸鹽 ( 如滅必蝨 加保扶 納乃得 安丹 丁基滅必蝨等 ) 0. 五 0. 五 除草劑 ( 如丁基拉草 巴拉刈 二 四 - 地 拉草 滅草 嘉磷塞等 ) 安殺番安特靈靈丹 一.0 0.0 三 0.000 二 0.00 四 22
飛佈達及其衍 0.00 一 生物 滴滴涕及其衍 0.00 一 生物 阿特靈 地特靈 0.00 三 五氯酚及其鹽 0.00 五 類 毒殺芬 0.00 五 五氯硝苯 0.0000 五 福爾培 0.000 二五 四氯丹 0.000 二五 蓋普丹 0.000 二五 戴奧辛 一 0 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已完成工程招標 建造中或已完成建造之紙漿製造業 及其他具廢棄物焚化設施, 且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設施處理並產生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之 事業 23
印染整理業 五 印花 梭生化需氧量 三 0 織布染化學需氧量 一六 0 整者 筒紗 絞生化需氧量 三 0 紗染色 化學需氧量 一四 0 針織布及 不織布染 整者 整理 紙生化需氧量 三 0 印花 刷 毛 剪 毛 磨毛 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之紙漿製造業 及其他具廢棄物焚化設施, 且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設施處理並產生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之事業 24
及非屬 前二類 者 製革業生皮製生化需氧量 三 0 成成品化學需氧量 一六 0 皮者 濕藍皮生化需氧量 三 0 製成成化學需氧量 二 00 品皮者 非屬 生生化需氧量 三 0 皮製成成 品皮 濕藍皮 製成成品皮 二類者 紙漿製造業 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醱酵業 ( 醱酵製造生化需氧量 五 0 業 味精製造業 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酒 酒精及醋製造 業 醬油製造業 抗生素 有機溶劑 製造業 ) 25
造紙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未使用廢紙為原料者 一八 0 使用廢紙為原料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一六 0 使用廢紙為原料未達百分之六十者 毛滌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藥品製造業 農生化需氧量 三 0 藥 環境衛生用藥 製造業 食品製造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適用具動物屍體化製製程之事 業 26
屠宰業 生化需氧量 八 0 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懸浮固體 八 0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金屬基本工業 金 屬表面處理業 電 鍍業 船舶建造修配業 發電廠 生化需氧量 三 0 總餘氯 0. 五 橡膠製品製造業生化需氧量 三 0 水泥業 製粉業 生化需氧量 五 0 懸浮固體 八 0 紡織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製糖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27
採礦業 陶窯業 土石加工業 土石 採取業 修車廠 懸浮固體三 0 玻璃業化學需氧量一 00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懸浮固體五 0 生化需氧量五 0 化學需氧量一二 0 其他工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化學需氧量一 00 懸浮固體三 0 廢水代處理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畜牧業 ( 一 ) 生化需氧量 八 0 適用非草食性動 化學需氧量 六 00 物, 如豬 雞 懸浮固體 一五 0 鴨 鵝等 畜牧業 ( 二 ) 生化需氧量 八 0 適用草食性動 化學需氧量 四五 0 懸浮固體 一五 0 肉品市場生化需氧量八 0 化學需氧量一五 0 物, 如牛 馬 羊 鹿 兔等 28
懸浮固體 八 0 魚市場生化需氧量三 0 化學需氧量一 00 水肥處理廠 ( 場 ) 生化需氧量五 0 化學需氧量一 00 大腸桿菌群 三 00 000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廢棄物掩埋場 化學需氧量 二 00 廢棄物焚化廠或 其他廢棄物處理 廠 ( 場 )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適用具動物屍體化製製程之事業 照相沖洗業及製 版業 洗衣業 船舶解體 業 清艙業 水產養殖業 生化需氧量 三 0 實驗 檢 ( 化 ) 驗 生化需氧量 三 0 研究室 化學需氧量 二 00 醫院 醫事機構生化需氧量 三 0 29
大腸桿菌群二 00 000 動物園 生化需氧量 五 0 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大腸桿菌群 三 00 000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生化需氧量 三 0 自來水廠 自來水廠因應豪 雨特報或天然災 總餘氯 0. 五 害發生, 如已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得直接排放, 不適用本標準 餐飲業 觀光旅館生化需氧量 五 0 餐飲業 觀光旅 ( 飯店 ) 遊樂園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館 ( 飯店 ) 之單 ( 區 ) 純泡湯廢水, 符 大腸桿菌群 三 00 000 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者, 放流至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 僅水溫須符 30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合本標準之管制限值 洗車場 貯煤場 營建工生化需氧量 三 0 營建工地及土石 地 土石方堆 ( 棄 ) 方堆 ( 棄 ) 置場之 置場 管制僅適用於未 依規定採行必要措施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生化需氧量機關指定之事業 三 0 污水下水道系統 專用下水道 石油化生化需氧量 最大值 三 0 七日平均值係 學專業 七日平均值二五 間隔每四至八 區以外化學需氧量 最大值 一 00 小時採樣一 之工業 七日平均值八 0 次, 每日共四個 區 ( 不包懸浮固體 最大值 三 0 水樣, 混合成一 括科學 七日平均值二五 個水樣檢測分 工業園 析, 連續七日之 區 ) 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生化需氧量 最大值 二五 一 中華民國一 七日平均值二 0 百零五年 31
化學需氧量 最大值 八 0 一月一日 七日平均值六五 施行 懸浮固體 最大值 二五 二 適用於中華 七日平均值二 0 民國九十 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完成規劃, 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 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完成工程招標, 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為每日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32
社區下水道 流量大於二五 0 立方公尺 / 日 生化需氧量 三 0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流量生化需氧量 五 0 二五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0 立 方公大腸桿菌群 三 00 000 尺 / 日以下 其他指 生化需氧量 三 0 三 七日平均值係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 每日共四個水樣, 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 連續七日之測值再算術平均之 33
定地區或場所 新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公共下水道 流量大於二五 0 立方公尺 / 日 流量二五 0 立方公尺 / 日以下 總氮 一五 總氮 總磷僅適 總磷 二.0 用於排放廢 ( 污 ) 生化需氧量 三 0 水於水源水質水 量保護區內之新 設立之公共下水 大腸桿菌群總氮總磷 二 00 000 一五二.0 道 ( 新設立之公共下水道係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生化需氧量五 0 十一月二十三日化學需氧量一五 0 前尚未完成規懸浮固體五 0 劃, 或已完成規大腸桿菌群三 00 000 劃, 但尚未進行工程招標者 ) 流量大於二 五 0 立方公 尺 / 日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流量二五 0 立方公尺 / 日以下 生化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群 三 0 五 0 一五 0 五 0 三 00 000 一 新設建築物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 二 流量小於五十立方公尺 / 日者, 不適用大腸桿菌群項目 34
既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流量大於二 五 0 立方公 尺 / 日 大腸桿菌群 二 00 000 流量介於五 0 - 二五 0 立方公尺 / 日 生化需氧量 三 0 既設建築物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者 生化需氧量 五 0 化學需氧量 一五 0 大腸桿菌群 三 00 000 流量小於五 0 生化需氧量 八 0 立方公尺 / 化學需氧量 二五 0 日 懸浮固體 八 0 35
附表二廢 ( 污 ) 水排入總量管制區級別第一級 : 該區域周界承受水體水質已不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第一級 : 該區域周界承受水體水質已不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第一級 : 該區域周界承受水體水質已不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適用對象項目最大限值 新設事業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既設事業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建造 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既設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建造 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 鎘 <0.00 五總鉻 <0.0 一六價鉻 <0.0 二銅 <0.0 一 鋅 <0.0 一鎳 <0.0 二鎘 0.0 一總鉻 0. 一 六價鉻 0.0 五銅 0. 二鋅二.0 鎳 0. 二鎘 0.0 一五總鉻一.0 六價鉻 0. 二五銅一. 五鋅二. 五鎳 0. 五 一 本表新增 二 對於排入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予保護農地之水體水質總量削減管制區者, 分別依廢 ( 污 ) 水排入總量管制區之級別以及新設或既設業者, 增訂銅 鋅 鉻 鎳 鎘 六價鉻之管制限值 三 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新設立之 36
第二級 : 該區域周界承受水體水質尚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第二級 : 該區域周界承受水體水質尚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第二級 : 該區域周界承受水體水質尚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新設事業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新設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 或已完成規劃, 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既設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建造 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 鎘 0.0 一總鉻 0. 一六價鉻 0.0 五銅 0. 二鋅二.0 鎳 0. 二鎘 0.0 一五總鉻一.0 六價鉻 0. 二五銅一. 五 鋅二. 五鎳 0. 五鎘 0.0 一五總鉻一.0 六價鉻 0. 二五 銅一. 五鋅二. 五鎳 0. 五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若未依規定新設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管制限值為不得檢出 ; 既設事業之六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所定之管制限值 ; 既設污水下水道系統六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之二分之一 四 第二級總 37
38 量管制區區內新設立事業之六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所定之管制限值 ; 新設立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六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之二分之一 另既設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六項重金屬管制限值均為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之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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