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目 錄 第 一 章 總 論... 1 第 二 章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與 施 政 成 果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施 政 成 果... 4 第 三 章 法 規 建 置 情 形 相 關 子 法 修 正 與 建 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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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目 錄 第 一 章 總 論... 1 第 二 章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與 施 政 成 果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施 政 成 果... 4 第 三 章 法 規 建 置 情 形 相 關 子 法 修 正 與 建 置 第 6 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委 員 第 四 章 財 務 收 支 與 運 用 情 形 整 體 基 金 收 支 情 形 基 金 收 入 面 說 明 基 金 支 出 面 說 明 基 金 代 墊 與 求 償 情 形 農 作 物 剷 除 銷 燬 與 停 耕 補 償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擴 大 費 基 徵 收 情 形 擴 大 費 基 主 要 修 正 內 容 徵 收 規 模 預 估 及 15 項 行 業 之 徵 收 方 式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污 染 預 防 與 環 境 監 測 i

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公 告 事 業 污 染 檢 測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特 定 區 域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檢 測 污 染 調 查 與 管 理 農 地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加 油 站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大 型 儲 槽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廢 棄 工 廠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非 法 棄 置 污 染 調 查 運 作 中 工 廠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航 空 站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底 泥 污 染 調 查 與 管 理 污 染 場 址 列 管 統 計 控 制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情 形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情 形 地 下 水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列 管 情 形 限 期 改 善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情 形 改 善 結 果 與 分 析 控 制 場 址 改 善 成 果 ii

4 目 錄 整 治 場 址 改 善 成 果 污 染 改 善 方 法 統 計 與 分 析 重 大 污 染 場 址 介 紹 雲 林 縣 台 塑 六 輕 工 安 事 件 高 雄 市 大 坪 頂 特 區 高 雄 市 台 塑 仁 武 廠 污 染 事 件 新 北 市 臺 灣 金 屬 礦 業 污 染 事 件 臺 南 市 永 揚 掩 埋 場 彰 化 縣 大 肚 溪 河 口 非 法 棄 置 案 臺 中 市 潭 子 加 工 區 地 下 水 污 染 事 件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臺 美 環 保 合 作 計 畫 辦 理 東 南 亞 國 家 國 際 交 流 工 作 研 究 發 展 與 教 育 宣 導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模 場 研 究 之 成 果 第 六 章 未 來 與 展 望 中 長 程 政 策 推 動 項 目 ( 推 動 計 畫 ) 未 來 規 劃 及 推 動 目 標 iii

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附 錄 一 100 年 度 大 事 紀 iv

6 目 錄 圖 目 錄 圖 年 度 污 染 整 治 費 徵 收 比 率 圖 圖 現 階 段 整 治 費 徵 收 類 別 情 況 圖 整 治 費 徵 收 物 種 情 況 圖 經 擴 大 費 基 後 徵 收 情 形 圖 土 污 法 第 9 條 申 報 資 料 統 計 ( 依 縣 市 別 ) 圖 土 污 法 第 9 條 申 報 資 料 統 計 ( 依 申 報 時 機 ) 圖 歷 年 累 計 申 報 案 件 數 量 統 計 圖 歷 年 累 計 申 報 案 件 評 估 調 查 面 積 統 計 圖 歷 年 累 計 申 報 超 標 案 件 統 計 圖 年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各 監 測 項 目 低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比 率 統 計 圖 圖 工 業 區 類 型 統 計 圖 各 類 工 業 區 開 發 情 形 統 計 圖 已 完 成 開 發 及 開 發 中 工 業 區 所 在 縣 市 分 布 統 計 圖 備 查 作 業 執 行 現 況 圖 各 類 工 業 區 備 查 作 業 執 行 現 況 圖 年 農 地 新 增 列 管 場 址 縣 市 統 計 圖 圖 年 農 地 新 增 列 管 場 址 污 染 物 比 率 圖 v

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圖 各 縣 市 列 管 農 地 百 分 比 圖 示 圖 歷 年 農 地 列 管 場 址 數 統 計 圖 圖 列 管 中 農 地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圖 年 農 地 解 除 列 管 場 址 百 分 比 圖 各 縣 市 汽 車 加 油 站 數 量 分 布 情 形 圖 各 營 運 類 別 汽 車 加 油 站 數 量 統 計 圖 年 加 油 站 新 增 列 管 場 址 縣 市 統 計 圖 圖 歷 年 加 油 站 列 管 場 址 統 計 圖 圖 各 縣 市 列 管 加 油 站 百 分 比 圖 示 圖 加 油 站 土 壤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率 圖 圖 加 油 站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率 圖 圖 列 管 中 加 油 站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圖 各 縣 市 儲 槽 列 管 面 積 百 分 比 圖 列 管 中 儲 槽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圖 工 廠 土 地 污 染 篩 檢 網 圖 風 險 問 卷 行 動 版 裝 置 系 統 圖 簡 易 風 險 篩 檢 模 組 系 統 圖 工 廠 土 地 污 染 篩 檢 網 展 示 平 台 圖 歷 年 列 管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場 址 統 計 圖 vi

8 目 錄 圖 各 縣 市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列 管 情 形 圖 圖 運 作 中 含 氯 工 廠 篩 選 機 制 圖 運 作 中 含 氯 工 廠 調 查 計 畫 整 體 工 作 規 劃 流 程 圖 圖 處 優 先 調 查 航 空 站 篩 選 流 程 圖 公 告 污 染 場 址 之 流 程 示 意 圖 圖 年 各 類 型 新 增 公 告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類 型 分 布 情 形 圖 年 度 各 縣 市 新 增 公 告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數 統 計 圖 圖 年 各 類 型 新 增 公 告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類 型 分 布 情 形 圖 年 度 各 縣 市 新 增 公 告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數 統 計 圖 圖 各 縣 市 農 地 限 期 改 善 場 址 數 統 計 圖 圖 場 址 控 制 流 程 圖 圖 歷 年 控 制 場 址 列 管 累 計 圖 圖 歷 年 解 除 控 制 場 址 累 計 圖 圖 場 址 整 治 流 程 圖 圖 歷 年 整 治 場 址 列 管 累 計 圖 圖 執 行 至 100 年 底 止 土 壤 污 染 之 各 類 型 污 染 場 址 列 管 統 計 圖 圖 土 壤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率 圖 圖 執 行 至 100 年 底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各 類 型 污 染 場 址 列 管 統 計 vii

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圖 圖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率 圖 圖 臺 美 講 習 會 照 片 實 錄 圖 月 事 務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現 場 照 片 實 錄 圖 月 事 務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現 場 照 片 實 錄 圖 專 題 演 講 現 況 照 片 viii

10 目 錄 表 目 錄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用 專 案 彙 整 表... 4 表 土 污 法 相 關 公 告 表 第 6 屆 委 員 名 單 表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收 支 表 表 年 度 基 金 收 入 項 目 表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出 表 歷 年 各 項 計 畫 基 金 代 墊 支 應 及 求 償 情 況 統 計 表 擴 大 費 基 會 各 單 位 協 商 會 議 表 整 治 費 申 報 作 業 宣 導 說 明 會 表 土 污 法 第 8 9 條 規 定 表 土 污 法 第 8 9 條 公 告 事 業 表 土 污 法 第 8 9 條 相 關 子 法 表 年 各 縣 市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數 量 統 計 表 表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與 檢 測 方 法 表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與 管 制 標 準 表 年 第 1 季 至 第 4 季 地 下 水 測 值 低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比 率 統 計 表 表 年 度 各 縣 市 農 地 污 染 場 址 公 告 情 形 ix

1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汽 車 加 油 站 設 置 時 間 分 布 情 形 表 本 署 歷 年 加 油 站 調 查 計 畫 結 果 彙 整 表 表 國 內 民 用 航 空 站 污 染 作 業 區 及 潛 在 污 染 物 種 類 表 航 空 站 計 畫 ( 第 1 期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查 證 結 果 表 航 空 站 作 業 類 型 及 可 能 產 生 之 污 染 物 表 年 度 新 增 列 管 整 治 場 址 清 單 表 年 新 增 地 下 水 受 污 染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名 單 表 至 100 年 底 各 縣 市 農 地 限 期 改 善 之 列 管 情 形 表 至 100 年 底 各 縣 市 加 油 站 限 期 改 善 之 列 管 情 形 表 至 100 年 底 各 縣 市 工 廠 場 址 限 期 改 善 之 列 管 情 形 表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歷 年 控 制 場 址 列 管 統 計 表 表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歷 年 解 除 控 制 場 址 統 計 表 表 截 至 100 年 止 歷 年 整 治 場 址 統 計 表 表 ~100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彙 整 表 x

12 第 一 章 總 論 第 一 章 總 論 隨 著 時 代 環 境 的 變 遷, 我 國 於 七 Ο 年 代 工 商 業 快 速 發 展, 工 業 廠 房 的 設 立 帶 動 了 經 濟 的 起 飛, 也 改 變 了 我 們 生 活 的 形 態, 但 因 當 時 環 保 意 識 較 薄 弱, 無 嚴 格 管 制 原 物 料 流 向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最 終 處 置 狀 況, 導 致 後 續 許 多 環 境 問 題 的 產 生 空 氣 廢 水 廢 棄 物 的 污 染 在 在 都 影 響 我 們 周 遭 的 生 活 環 境, 而 這 些 污 染 經 過 了 自 然 的 作 用, 污 染 物 質 的 流 動 與 相 的 轉 變, 最 後 則 囤 積 在 我 們 所 生 長 的 土 地 上, 使 我 們 的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遭 受 到 嚴 重 的 污 染, 進 而 影 響 到 我 們 的 生 活, 例 如 土 壤 受 鎘 污 染 影 響 導 致 鎘 米 事 件 的 發 生, 使 附 近 居 民 產 生 痛 痛 病 的 問 題, 嚴 重 影 響 到 民 眾 的 健 康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於 89 年 2 月 2 日 制 定 公 布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 以 下 簡 稱 土 污 法 ), 使 我 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不 但 有 專 屬 法 令 作 為 管 制 依 據, 更 讓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能 法 治 化 制 度 化, 以 便 推 動 污 染 整 治 相 關 工 作 然 而, 隨 著 污 染 場 址 查 證 應 變 列 管 公 告 與 控 制 整 治 工 作 之 陸 續 展 開, 各 級 環 保 機 關 所 面 對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問 題 已 漸 趨 複 雜, 為 了 讓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更 能 符 合 實 際 運 用 狀 況, 本 署 於 99 年 2 月 3 日 由 總 統 修 正 公 布 土 污 法, 至 今 本 署 已 下 達 多 項 土 污 法 相 關 子 法 法 規 命 令, 包 括 : 施 行 細 則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之 污 染 監 測 基 準 與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土 污 法 第 8 條 與 第 9 條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整 治 費 收 費 辦 法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辦 法 等 16 項 法 規 命 令 23 項 行 政 規 則 及 14 項 之 相 關 公 告, 使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更 健 全, 對 污 染 場 址 之 控 制 及 改 善 更 為 完 善, 確 保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之 整 治 及 改 善 工 作 曠 日 廢 時, 經 過 多 年 的 努 力 已 有 豐 碩 的 成 果, 近 年 來 除 一 般 場 址 整 治 外, 本 署 極 力 推 廣 在 污 1

1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染 預 防, 因 事 先 預 防 仍 是 避 免 污 染 的 最 佳 途 徑, 透 過 各 種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平 時 監 測 調 查, 發 現 可 能 的 潛 在 污 染, 及 早 改 善 避 免 危 害 擴 大 本 署 近 年 來 在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整 治 上 積 極 督 導 各 縣 市 整 治 情 形, 修 訂 許 多 土 污 法 之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及 公 告 事 項 來 更 有 效 治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之 污 染, 並 於 101 年 1 月 7 日 訂 定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之 分 類 管 理 及 用 途 限 制 辦 法, 讓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能 夠 更 完 善 污 染 場 址 之 平 時 監 測 查 核 高 污 染 潛 勢 區 之 嚴 加 控 管 與 監 測, 讓 我 們 生 活 周 遭 的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能 夠 更 放 心 更 安 心 更 有 信 心 的 居 住, 並 給 我 們 未 來 能 有 更 舒 適 的 生 活 環 境!!! 2

14 第 二 章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與 施 政 目 標 第 二 章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與 施 政 成 果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針 對 過 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相 關 工 作 執 行 成 果,100 年 度 本 署 為 能 更 進 一 步 掌 握 國 內 土 水 管 制 現 況 及 績 效 進 行 相 關 規 劃, 研 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方 面 之 重 大 政 策, 主 要 分 為 五 大 項, 其 計 畫 項 目 及 實 施 內 容 如 下 : 一 施 政 重 點 ( 一 ) 健 全 完 備 法 規 制 度, 強 化 行 政 管 理 體 系 1. 配 合 土 污 法 規 修 訂, 研 修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2. 評 估 法 規 發 展 趨 勢, 分 析 修 法 影 響 層 面 3. 檢 視 國 內 政 策 目 標, 強 化 求 償 歸 墊 機 制 4. 研 擬 底 泥 管 制 標 準, 建 置 後 續 配 套 措 施 5. 督 導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輔 導 查 核 檢 測 資 料 6. 掌 握 土 地 用 地 品 質, 釐 清 污 染 整 治 責 任 7. 建 立 土 壤 離 場 機 制, 控 管 污 染 土 壤 流 向 8. 發 展 風 險 評 估 機 制, 推 動 風 險 溝 通 管 理 9. 整 合 各 類 場 址 資 訊, 建 構 電 子 交 換 平 台 10. 監 測 環 境 基 線 品 質, 確 保 土 水 永 續 利 用 ( 二 ) 檢 討 基 金 收 支 情 形, 提 升 經 費 執 行 成 效 1. 賡 續 執 行 徵 收 作 業, 加 強 繳 費 審 查 稽 核 2. 檢 討 基 金 費 基 費 率, 適 時 合 理 調 整 修 正 3. 研 議 擴 大 支 用 範 圍, 妥 善 運 用 有 限 資 源 ( 三 ) 擴 大 辦 理 調 查 工 作, 及 早 發 現 潛 在 污 染 1. 依 據 整 體 規 劃 結 果, 賡 續 重 大 場 址 調 查 2. 評 估 各 種 污 染 潛 勢, 增 加 調 查 對 象 範 圍 3

1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 四 ) 結 合 各 級 行 政 團 隊, 共 同 推 動 整 治 復 育 1. 強 化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確 實 防 範 污 染 擴 散 2. 依 法 支 應 補 助 經 費, 加 速 無 主 場 址 整 治 3. 檢 討 獎 勵 考 評 辦 法, 協 助 地 方 業 務 推 動 4. 掌 握 農 地 整 治 進 度, 持 續 辦 理 停 耕 補 償 ( 五 ) 提 昇 本 土 專 業 能 力, 擴 大 民 間 共 同 參 與 1. 配 合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推 動 綠 色 整 治 觀 念 2. 強 化 採 樣 檢 驗 能 力, 確 保 技 術 數 據 水 準 3. 研 究 發 展 生 物 整 治, 輔 導 引 進 成 熟 技 術 4. 協 助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加 強 業 界 溝 通 互 動 5. 規 劃 專 業 管 理 制 度, 充 實 本 土 人 力 資 源 6. 彙 整 實 務 經 驗 成 果, 積 極 辦 理 教 育 宣 導 7. 擴 大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推 動 兩 岸 經 驗 分 享 2.2 施 政 成 果 本 署 為 有 效 調 查 整 治 及 預 防 各 地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成 立 各 項 專 案 進 行 控 管, 依 本 年 度 施 政 五 大 重 點 目 標 區 分 :( 一 ) 法 規 制 度 與 行 政 管 理 ;( 二 ) 整 治 基 金 規 劃 與 運 用 ;( 三 ) 污 染 整 治 規 劃 及 調 查 ;( 四 ) 緊 急 應 變 及 業 務 推 動 ;( 五 ) 技 術 推 廣 及 人 才 培 育 本 年 度 所 執 行 之 專 案 如 表 所 示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用 專 案 彙 整 表 一 法 規 制 度 與 行 政 管 理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1 99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綜 合 規 劃 與 技 術 支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援 計 畫 2 環 境 風 險 整 合 與 土 地 污 染 篩 檢 網 建 置 計 畫 ( 第 1 期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4

16 第 二 章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與 施 政 目 標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用 專 案 彙 整 表 ( 續 )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行 動 裝 置 應 用 系 統 開 發 暨 污 染 擴 散 模 擬 評 析 計 畫 ( 第 1 期 ) 101~102 年 度 地 下 儲 槽 系 統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與 監 測 設 備 查 核 暨 網 路 申 報 諮 詢 99 年 度 加 油 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與 監 測 設 備 查 核 暨 網 路 申 報 諮 詢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6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求 償 案 件 爭 訟 業 務 服 務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治 研 修 疑 義 諮 詢 暨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基 金 求 償 工 作 計 畫 8 全 國 農 地 污 染 工 作 計 畫 求 償 規 劃 污 染 責 任 人 分 析 暨 相 關 法 治 研 修 疑 義 諮 詢 工 作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9 污 染 土 地 再 利 用 制 度 研 議 整 合 及 評 析 暨 土 污 法 修 法 後 子 法 研 定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二 整 治 基 金 規 劃 與 運 用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申 報 審 理 稽 核 等 相 關 作 業 計 畫 (100 年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徵 收 及 退 費 複 審 稽 核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工 作 計 畫 3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徵 收 制 度 檢 討 暨 調 整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三 污 染 整 治 規 劃 及 調 查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1 99 至 101 年 底 泥 品 質 管 理 工 作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2 底 泥 污 染 來 源 及 傳 輸 模 式 調 查 計 畫 - 以 重 點 河 川 為 例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3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理 功 能 提 昇 與 開 發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4 5 高 雄 地 區 大 坪 頂 特 定 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品 質 整 體 評 估 及 後 續 管 制 策 略 研 擬 計 畫 列 管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2 期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5

1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用 專 案 彙 整 表 ( 續 )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至 101 年 環 境 水 質 監 測 專 案 工 作 計 畫 本 署 監 資 處 及 土 污 基 管 會 7 全 國 工 業 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 第 1 期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地 下 水 有 害 物 質 環 境 傳 輸 調 查 及 管 制 標 準 檢 討 計 畫 ( 第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1 期 ) 全 國 高 污 染 潛 勢 工 業 區 地 下 水 質 預 警 監 測 井 網 規 劃 建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置 計 畫 ( 第 1 期 )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事 件 應 變 調 查 查 證 及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技 術 支 援 工 作 計 畫 (100 年 度 ) 11 中 區 農 地 土 壤 污 染 範 圍 調 查 與 查 證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12 軍 事 場 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與 查 證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13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7 期 - 甲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14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7 期 - 乙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航 空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查 證 計 畫 ( 第 1 期 ) 運 作 中 工 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查 證 計 畫 ( 第 3 期 甲 ) 運 作 中 工 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查 證 計 畫 ( 第 3 期 乙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18 高 污 染 潛 勢 工 業 區 污 染 源 調 查 及 管 制 計 畫 ( 第 1 期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19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6 期 - 甲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20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6 期 - 乙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21 高 污 染 潛 勢 工 業 區 污 染 源 調 查 及 管 制 計 畫 ( 第 2 期 )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22 全 國 重 金 屬 高 污 染 潛 勢 農 地 之 管 制 及 調 查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23 農 地 土 壤 母 質 品 質 背 景 調 查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6

18 第 二 章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與 施 政 目 標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用 專 案 彙 整 表 ( 續 )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資 料 申 報 輔 導 審 查 與 勾 稽 計 畫 ( 甲 )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資 料 申 報 輔 導 審 查 與 勾 稽 計 畫 ( 乙 ) 污 染 土 壤 離 場 處 理 管 理 制 度 建 置 及 離 場 處 理 追 蹤 查 核 工 作 計 畫 100 年 度 中 石 化 安 順 廠 整 治 場 址 監 督 管 理 及 查 核 工 作 計 畫 二 仁 溪 橋 下 沙 洲 臺 南 市 南 區 南 山 段 1101 及 1100 地 號 電 子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臺 南 市 二 仁 溪 沿 岸 非 法 棄 置 及 土 壤 污 染 場 址 污 染 物 移 除 工 作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臺 南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30 六 輕 工 業 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查 證 計 畫 雲 林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嘉 義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34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臺 南 縣 99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35 臺 南 縣 永 康 市 地 下 水 受 污 染 使 用 地 區 應 變 計 畫 臺 南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36 新 竹 市 東 光 段 661 地 號 地 下 水 污 染 擴 大 調 查 及 風 險 溝 通 計 畫 新 竹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雲 林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39 臺 北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99 年 度 新 北 市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7

1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用 專 案 彙 整 表 ( 續 )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40 臺 北 縣 新 莊 市 原 正 泰 化 工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臺 北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後 續 調 查 暨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41 連 江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99 年 度 連 江 縣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花 蓮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基 隆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新 竹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45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中 福 地 區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北 側 ) 土 壤 污 染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控 制 場 址 污 染 改 善 計 畫 護 局 46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99 年 度 桃 園 縣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47 桃 園 縣 農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現 況 調 查 暨 後 續 管 理 方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式 評 估 計 畫 護 局 年 度 桃 園 縣 高 污 染 潛 勢 加 油 站 查 證 及 列 管 場 址 污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染 改 善 驗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南 投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52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光 正 路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查 證 補 充 調 查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及 先 導 試 驗 計 畫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臺 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55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北 屯 區 及 鄰 近 地 區 地 下 水 含 氯 有 機 物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8

20 第 二 章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與 施 政 目 標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用 專 案 彙 整 表 ( 續 )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56 苗 栗 縣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 台 氯 頭 份 廠 華 夏 頭 份 苗 栗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廠 萬 象 製 革 廠 ) 監 督 查 核 計 畫 護 局 年 度 苗 栗 縣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列 管 場 址 驗 證 計 畫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59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新 復 東 段 農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改 善 暨 監 督 驗 證 計 畫 年 度 臺 中 市 農 地 土 壤 重 金 屬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改 善 暨 監 督 及 驗 證 工 作 計 畫 苗 栗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苗 栗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苗 栗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金 門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彰 化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98 年 度 彰 化 縣 農 地 土 壤 重 金 屬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改 善 暨 監 63 彰 化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督 及 驗 證 工 作 計 畫 臺 東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澎 湖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99 年 度 澎 湖 縣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澎 湖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67 畫 護 局 高 雄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99 年 度 高 雄 縣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驗 證 工 作 計 高 雄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69 畫 護 局 99 年 度 高 雄 市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及 周 邊 區 域 土 壤 及 地 下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70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9

2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用 專 案 彙 整 表 ( 續 )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71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99 年 度 高 雄 市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72 高 雄 縣 林 園 溪 中 汕 段 184 等 地 號 污 染 處 置 工 作 計 畫 ( 整 高 雄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治 場 址 ) 護 局 73 湖 內 區 圍 子 內 段 ( 二 仁 溪 畔 )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污 染 物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移 除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年 度 高 雄 縣 大 寮 鄉 紅 蝦 山 場 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細 密 調 高 雄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查 計 畫 護 局 75 高 雄 縣 大 寮 鄉 福 德 爺 廟 場 址 補 充 細 密 調 查 及 地 下 水 污 高 雄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染 控 制 暨 監 測 計 畫 護 局 76 高 雄 市 臺 灣 塑 膠 公 司 仁 武 廠 整 治 場 址 補 充 調 查 評 估 暨 高 雄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風 險 評 估 工 作 計 畫 護 局 77 台 塑 公 司 仁 武 廠 污 染 後 續 環 境 調 查 及 污 染 改 善 監 督 工 高 雄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作 計 畫 護 局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屏 東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79 金 門 縣 已 封 閉 之 簡 易 型 掩 埋 場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工 作 計 畫 金 門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四 緊 急 應 變 及 業 務 推 動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全 國 廢 棄 工 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總 體 檢 計 畫 ( 第 1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期 甲 ) 全 國 廢 棄 工 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總 體 檢 計 畫 ( 第 1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期 乙 ) 作 物 ( 水 稻 ) 吸 收 土 壤 重 金 屬 機 制 與 農 產 品 安 全 之 影 響 探 討 (4)- 降 低 農 作 物 吸 收 重 金 屬 管 理 策 略 之 研 究 應 用 DR Calux 及 國 內 新 開 發 之 冷 光 酵 素 報 導 基 因 法 篩 檢 技 術 進 行 國 內 土 壤 戴 奧 辛 污 染 調 查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及 場 址 風 險 管 理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與 農 試 所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與 環 檢 所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10

22 第 二 章 年 度 重 大 政 策 與 施 政 目 標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用 專 案 彙 整 表 ( 續 )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6 桃 園 農 地 污 染 之 環 境 資 料 蒐 集 與 污 染 關 連 性 分 析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現 地 評 鑑 作 業 - 團 體 獎 勵 費 用 臺 南 市 等 9 縣 市 8 污 染 農 地 剷 除 銷 毀 及 相 關 執 行 費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五 技 術 推 廣 及 人 才 培 育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1 地 下 水 中 甲 基 第 三 丁 基 醚 全 氟 辛 烷 磺 酸 及 全 氟 辛 酸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與 含 量 調 查 環 檢 所 2 土 壤 地 質 特 性 對 水 中 鐵 錳 砷 濃 度 影 響 之 研 究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與 環 檢 所 3 東 南 亞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小 組 業 務 推 動 暨 水 稻 文 化 國 家 污 染 管 理 實 務 交 流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4 應 用 篩 檢 方 法 評 估 土 壤 戴 奧 辛 可 能 分 布 及 污 染 潛 勢 區 域 篩 選 區 域 機 制 建 置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5 事 業 廢 水 放 流 口 底 泥 及 水 體 戴 奧 辛 戴 奧 辛 類 多 氯 聯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與 苯 之 調 查 計 畫 環 檢 所 兩 岸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制 度 研 究 暨 交 流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計 畫 ( 國 際 合 作 ) 7 污 染 場 址 國 內 新 戴 奧 辛 生 物 快 速 篩 選 檢 測 技 術 開 發 計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與 畫 (II) 環 檢 所 8 農 地 鎘 污 染 潛 在 危 害 地 區 之 土 壤 改 良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與 農 試 所 9 發 展 Surface-flux Chamber 採 樣 技 術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與 環 檢 所 10 濕 地 環 境 ( 土 壤 水 質 生 物 ) 汞 與 甲 基 汞 含 量 探 討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與 研 究 計 劃 環 檢 所 11 環 境 檢 測 機 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樣 品 檢 測 能 力 輔 導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與 環 檢 所 12 土 淨 水 清 宣 導 影 片 企 劃 與 成 果 發 表 執 行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13 重 金 屬 污 染 農 地 造 林 效 益 探 討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11

2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用 專 案 彙 整 表 ( 續 )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機 關 14 土 淨 水 清 宣 導 活 動 企 劃 與 執 行 計 畫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臺 灣 嬰 幼 兒 暴 露 參 數 - 土 壤 及 落 塵 經 口 攝 取 及 口 部 行 為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頻 率 研 究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回 歸 村 北 回 段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健 康 風 險 評 嘉 義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估 及 整 治 技 術 試 驗 計 畫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廣 安 村 新 安 段 1438 及 1439 地 號 ( 大 鼎 飼 料 場 旁 ) 整 治 場 址 土 壤 污 染 植 生 復 育 整 治 評 估 屏 東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2

24 第 三 章 法 規 建 置 情 形 3.1 相 關 子 法 修 正 與 建 置 第 三 章 法 規 建 置 情 形 為 落 實 土 污 法, 實 有 必 要 訂 定 相 關 子 法, 透 過 行 政 規 則 的 訂 定, 對 民 眾 產 生 法 律 效 果, 並 使 政 府 施 政 有 所 依 據, 或 協 助 環 保 機 關 行 使 裁 量 權 100 年 度 本 署 完 成 多 項 土 污 法 相 關 子 法 之 修 正 與 建 置, 其 中 包 含 : 施 行 細 則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之 污 染 監 測 基 準 與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土 污 法 第 8 條 與 第 9 條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整 治 費 收 費 辦 法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辦 法 等 11 項 法 規 命 令 8 項 行 政 規 則 及 5 項 相 關 公 告 之 發 布, 其 相 關 發 布 公 告 彙 整 如 表 所 示 表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相 關 公 告 類 別 項 次 法 規 名 稱 依 據 相 關 公 告 相 關 公 告 行 政 規 則 公 告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之 事 業 ( 具 法 規 命 令 性 質 之 公 告 ) 公 告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之 事 業 ( 具 法 規 命 令 性 質 之 公 告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公 民 訴 訟 書 面 告 知 格 式 13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54 條 委 託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費 收 費 辦 法 第 4 條 至 第 11 條 所 規 污 染 整 治 費 收 定 之 申 報 複 審 核 定 現 場 查 核 及 費 辦 法 第 13 條 通 知 等 相 關 業 務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人 員 訓 練 委 託 辦 理 機 構 執 行 違 反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案 件 裁 處 書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設 置 要 點 場 址 污 染 範 圍 與 管 制 區 之 劃 定 及 公 告 作 業 原 則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檢 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資 料 格 式 第 9 條 &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公 告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 第 12 條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公 告 公 告

2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相 關 公 告 ( 續 ) 類 別 項 次 法 規 名 稱 依 據 相 關 公 告 行 政 規 則 法 規 命 令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內 土 地 利 用 行 為 之 申 辦 作 業 要 點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相 關 法 規 及 環 境 教 育 講 習 執 行 要 點 地 下 水 污 染 事 件 提 供 民 眾 必 要 替 代 飲 水 或 接 裝 自 來 水 作 業 要 點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研 究 與 技 術 提 昇 補 ( 捐 ) 助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須 知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17 條 第 條 公 告 公 告 公 告 公 告 第 28 條 2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收 費 辦 法 第 28 條 3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第 6 條 4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第 6 條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修 正 公 告 5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檢 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備 查 作 業 辦 法 第 6 條 公 告 6 土 壤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第 6 條 公 告 7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第 6 條 公 告 8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9 條 公 告 9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資 料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第 55 條 公 告 10 土 壤 底 泥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檢 驗 測 定 品 質 管 制 準 則 第 10 條 公 告 11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第 9 條 公 告 3.2 第 6 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委 員 為 配 合 99 年 2 月 土 污 法 修 正, 將 原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更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本 署 業 於 100 年 6 月 完 成 修 訂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設 置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設 置 要 點 ), 並 將 委 員 組 織 會 議 召 開 目 的 與 方 式 等 相 關 規 定 併 入 100 年 度 於 第 5 屆 委 員 任 內 召 開 第 次 共 4 次 委 員 會 議, 並 依 據 新 修 正 之 設 置 要 點 完 成 第 6 屆 土 壤 及 地 下 14

26 第 三 章 法 規 建 置 情 形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委 員 ( 以 下 簡 稱 土 污 基 金 委 員 ) 之 聘 任, 聘 期 自 100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102 年 9 月 30 日 止, 委 員 名 單 如 表 所 示 表 第 6 屆 委 員 名 單 編 號 類 別 姓 名 性 別 單 位 職 稱 1 政 府 機 關 沈 世 宏 男 本 署 署 長 2 政 府 機 關 張 子 敬 男 本 署 副 署 長 3 政 府 機 關 蔡 鴻 德 男 本 署 土 污 基 管 會 執 行 秘 書 專 家 學 者 - 機 關 專 家 學 者 - 機 關 專 家 學 者 - 工 商 團 體 專 家 學 者 - 工 商 團 體 專 家 學 者 - 環 保 團 體 蘇 新 育 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專 門 委 員 郭 翡 玉 女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都 市 及 住 宅 發 展 處 代 理 處 長 許 瓊 丹 女 中 華 民 國 化 學 工 業 責 任 照 顧 協 會 秘 書 長 劉 國 忠 男 9 專 家 學 者 鄭 顯 榮 男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能 源 環 境 事 務 推 動 辦 公 室 高 級 專 業 工 程 師 謝 和 霖 男 看 守 臺 灣 協 會 秘 書 長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暨 環 境 與 資 源 工 程 研 究 所 本 署 前 任 廢 管 處 工 程 處 毒 管 處 水 保 處 處 長 環 訓 所 所 長 回 收 基 管 會 執 行 秘 書 參 事 土 污 基 管 會 執 行 祕 書 兼 任 副 教 授 本 署 前 任 廢 管 處 處 長 10 專 家 學 者 盧 至 人 男 中 興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教 授 11 專 家 學 者 陳 尊 賢 臺 灣 大 學 農 業 化 學 系 男 特 聘 教 授 兼 生 農 學 院 副 院 長 臺 灣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環 境 保 護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12 專 家 學 者 吳 先 琪 男 臺 灣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教 授 13 專 家 學 者 高 志 明 男 中 山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臺 灣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環 境 保 護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工 程 學 會 教 授 常 務 理 事 監 事 15

2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第 6 屆 委 員 名 單 ( 續 ) 編 號 類 別 姓 名 性 別 單 位 職 稱 14 專 家 學 者 吳 庭 年 男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系 教 授 15 專 家 學 者 林 財 富 男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成 功 大 學 資 源 再 生 及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工 程 學 會 土 壤 地 下 水 環 境 委 員 會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顧 問 常 務 理 事 臺 灣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環 境 保 護 協 會 理 事 16 專 家 學 者 賈 儀 平 男 臺 灣 大 學 地 質 科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教 授 本 署 前 任 毒 管 處 副 處 長 土 污 基 管 會 前 任 毒 管 處 17 專 家 學 者 吳 文 娟 女 副 執 行 祕 書 副 處 長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18 專 家 學 者 張 明 琴 女 副 教 授 系 19 專 家 學 者 程 淑 芬 女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副 教 授 20 專 家 學 者 葉 桂 君 女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教 授 21 專 家 學 者 蔡 瑄 庭 女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22 專 家 學 者 蘇 銘 千 女 東 華 大 學 環 境 政 策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23 專 家 學 者 趙 子 元 女 成 功 大 學 都 市 規 劃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16

28 第 四 章 財 務 收 支 與 運 用 情 形 第 四 章 財 務 收 支 與 運 用 情 形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土 污 基 金 ) 成 立 之 目 的 為 政 府 鑑 於 處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應 變 之 迫 切 性, 審 酌 國 內 社 會 經 濟 與 環 境 現 況, 而 建 立 之 財 務 籌 措 機 制, 由 基 金 先 行 支 應 或 協 助 辦 理 污 染 發 生 後 之 應 變 調 查 評 估 及 整 治 等 工 作, 而 設 立 污 染 求 償 制 度, 並 後 續 再 向 污 染 場 址 之 污 染 責 任 人 進 行 相 關 求 償 事 宜 4.1 整 體 基 金 收 支 情 形 由 於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需 經 調 查 規 劃 而 整 治, 過 程 甚 為 複 雜, 所 需 歷 程 較 久 現 階 段 污 染 管 制 工 作 仍 偏 重 於 污 染 調 查 及 緊 急 應 變 控 制 污 染 範 圍 為 主, 大 規 模 進 行 整 治 之 工 作 較 少, 故 目 前 每 年 所 徵 收 整 治 費 尚 有 結 餘 滾 存 基 金, 作 為 未 來 污 染 場 址 整 治 之 準 備 財 源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用 之 來 源 可 分 為 公 務 預 算 及 基 金 預 算 兩 大 部 分, 茲 說 明 如 下 : 一 公 務 預 算 主 要 提 供 政 府 辦 理 土 污 法 規 制 度 修 訂, 及 受 污 染 場 址 因 進 行 整 治 工 作 之 影 響, 而 需 農 民 配 合 之 停 耕 補 償 等 事 宜 二 基 金 預 算 徵 收 整 治 費 之 法 源, 依 土 污 法 第 28 條 規 定 ( 於 99 年 2 月 修 訂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整 治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得 對 公 告 之 物 質, 依 其 產 生 量 及 輸 入 量, 向 製 造 者 及 輸 入 者 徵 收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新 修 訂 收 費 辦 法 自 100 年 3 月 7 日 發 布, 並 於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新 增 銅 鎳 煤 鋼 胚 及 廢 棄 物 為 整 治 費 徵 收 對 象, 目 前 公 告 應 徵 收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之 對 象 約 4,450 家 業 者, 徵 收 種 類 分 為 石 油 系 有 機 物 含 氯 碳 氫 化 合 物 非 石 油 系 有 機 物 農 藥 重 金 屬 及 重 金 屬 化 合 物 其 他 及 廢 棄 物 等 七 大 類 135 種 物 質 100 年 度 徵 收 比 17

2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率 最 大 宗 來 源 為 石 油 系 有 機 化 合 物 占 57%, 其 次 為 重 金 屬 化 合 物, 占 21%, 詳 圖 所 示 圖 年 度 污 染 整 治 費 徵 收 比 率 圖 100 年 度 基 金 總 收 入 約 7 億 46 萬 餘 元, 支 出 部 分 約 為 9 億 922 萬 餘 元, 當 期 短 絀 2 億 8 百 萬 餘 元, 整 體 收 支 統 計 如 表 所 示 表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收 支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千 元 項 目 金 額 100 年 收 入 700, 年 支 出 909, 年 短 絀 -208,758 18

30 第 四 章 財 務 收 支 與 運 用 情 形 基 金 收 入 面 說 明 基 金 來 源 係 依 土 污 法 第 29 條 規 定, 有 8 種 主 要 來 源, 包 括 整 治 費 收 入 污 染 行 為 人 或 污 染 土 地 關 係 人 依 第 43 條 第 44 條 規 定 繳 納 之 款 項 土 地 開 發 行 為 人 依 第 51 條 第 3 項 規 定 繳 交 之 款 項 基 金 孳 息 收 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循 預 算 程 序 之 撥 款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基 金 之 部 分 提 撥 環 境 污 染 之 罰 金 及 行 政 罰 鍰 之 部 分 提 撥 其 他 有 關 收 入, 目 前 以 整 治 費 徵 收 為 主 要 來 源, 其 8 種 經 費 來 源 如 下 : 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整 治 費 收 入 二 污 染 行 為 人 或 污 染 土 地 關 係 人 依 土 污 法 第 43 條 第 44 條 規 定 繳 納 之 款 項 三 土 地 開 發 行 為 人 依 第 51 條 第 3 項 規 定 繳 交 之 款 項 四 基 金 孳 息 收 入 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循 預 算 程 序 之 撥 款 六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基 金 之 部 分 提 撥 七 環 境 污 染 之 罰 金 及 行 政 罰 鍰 之 部 分 提 撥 八 其 他 有 關 收 入 100 年 度 基 金 總 收 入 約 為 7 億 餘 元 ( 如 表 所 示 ), 其 中 以 污 染 整 治 費 為 主, 占 年 度 總 收 入 約 94.2% 表 年 度 基 金 收 入 項 目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千 元 項 目 100 年 度 整 治 費 收 入 660,038 收 入 基 金 孳 息 收 入 28,604 其 他 收 入 11,827 合 計 700,469 19

3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基 金 支 出 面 說 明 本 署 於 基 金 成 立 初 期, 基 金 用 途 主 要 致 力 於 相 關 管 理 制 度 之 規 劃 協 調 組 織 建 制 法 規 研 擬 及 潛 在 污 染 源 調 查 查 證 為 主, 後 續 則 依 場 址 污 染 狀 況 及 環 境 人 體 之 影 響 性, 排 定 污 染 整 治 優 先 次 序, 進 行 污 染 場 址 之 管 制 控 制 整 治 及 監 督 計 畫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並 自 91 年 起 即 展 開 農 地 加 油 站 大 型 儲 槽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廢 棄 工 廠 軍 事 老 舊 儲 槽 等 大 型 調 查 計 畫, 並 依 法 進 行 後 續 污 染 改 善 控 制 整 治 工 作 惟 伴 隨 調 查 及 整 治 工 作 逐 步 展 開, 基 金 動 支 有 持 續 成 長 趨 勢, 且 近 年 各 類 型 調 查 結 果 已 陸 續 呈 現, 在 列 管 場 址 數 不 斷 增 加 下, 相 關 整 治 工 作 及 基 金 應 用 範 圍 擴 大, 依 目 前 基 金 規 模 將 不 足 以 支 應, 故 已 開 始 針 對 現 行 徵 收 制 度 進 行 通 盤 檢 討, 期 有 一 套 健 全 穩 定 之 財 務 來 源 土 污 基 金 主 要 用 途 如 下 : 一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依 土 污 法 規 定 查 證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監 督 訂 定 計 畫 審 查 計 畫 調 查 計 畫 評 估 實 施 計 畫 變 更 計 畫 支 出 費 用 二 基 金 求 償 及 涉 訟 之 相 關 費 用 三 基 金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預 防 及 整 治 相 關 工 作 人 事 費 用 四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工 作 費 用 五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查 證 及 執 行 成 效 之 稽 核 費 用 六 涉 及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國 際 環 保 工 作 事 項 之 相 關 費 用 七 土 壤 地 下 水 品 質 監 測 及 執 行 成 效 之 稽 核 事 項 之 相 關 費 用 八 關 於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之 相 關 費 用 九 關 於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理 事 項 之 相 關 費 用 十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技 術 研 究 推 廣 發 展 及 獎 勵 費 用 十 一 關 於 補 助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預 防 工 作 事 項 十 二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有 關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之 費 用 20

32 第 四 章 財 務 收 支 與 運 用 情 形 100 年 土 污 基 金 除 用 於 污 染 場 址 之 應 變 控 制 改 善 及 風 險 評 估 整 治 監 督 等 相 關 計 畫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外, 年 度 支 應 仍 以 各 類 型 高 污 染 潛 勢 場 址 之 調 查 為 多, 如 運 作 中 含 氯 ( 或 鉛 ) 工 廠 加 油 站 航 空 站 及 列 管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等 重 大 區 域, 希 藉 由 進 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高 污 染 潛 勢 對 象 之 調 查, 及 早 發 現 污 染 另 因 近 年 針 對 污 染 潛 勢 較 高 之 工 業 場 址 所 進 行 各 項 調 查 與 稽 核 工 作, 已 逐 漸 收 到 成 效, 為 加 強 地 主 主 動 管 理 意 識, 擴 大 國 土 品 質 永 續 經 營, 本 年 起 分 四 年 推 動 工 業 土 壤 污 染 管 理, 加 速 全 國 廢 棄 工 廠 總 體 檢, 建 置 污 染 潛 勢 篩 檢 網, 並 進 行 編 定 工 業 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品 質 管 理, 規 劃 工 業 區 地 下 水 質 預 警 監 測 井 網, 實 施 燈 號 分 級 等 工 作 100 年 度 總 支 出 約 為 9 億 922 萬 餘 元 ( 如 表 所 示 ), 其 中 投 入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約 8 億 6,860 萬 餘 元, 占 基 金 總 支 出 95.5%, 其 他 則 是 支 用 行 政 管 理 及 建 築 設 備 4,061 萬 餘 元, 占 基 金 總 支 出 4.5% 表 年 度 基 金 支 出 單 位 : 新 台 幣 千 元 項 目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計 畫 868,608 支 出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37,418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3,201 合 計 909,227 21

3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4.2 基 金 代 墊 與 求 償 情 形 土 污 法 訂 定 之 目 的, 係 以 污 染 責 任 人 付 費 為 最 終 之 目 的, 然 考 量 現 實 情 況, 污 染 情 形 往 往 對 於 當 地 居 民 之 健 康 有 所 危 害, 抑 或 有 污 染 擴 大 之 情 形 等, 倘 一 昧 要 求 僅 能 以 污 染 責 任 人 付 費 進 行 整 治, 常 常 緩 不 濟 急, 甚 至 導 致 更 嚴 重 之 污 染 危 害 因 此, 土 污 法 就 此 等 情 形, 設 有 代 為 支 應 之 規 定, 亦 即 針 對 於 污 染 情 形 有 導 致 當 地 居 民 健 康 危 害 以 及 污 染 有 擴 大 之 虞 等 情 形 之 土 地, 由 土 污 基 金 先 行 支 應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之 費 用, 以 確 保 污 染 危 害 不 致 進 一 步 擴 大 中 石 化 安 順 廠 污 染 案 代 為 支 應 費 用 約 1 億 7 千 餘 萬 元 目 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中 石 化 公 司 為 污 染 行 為 人, 臺 南 市 政 府 依 判 決 結 果 命 繳 納 土 污 基 金 代 為 支 應 費 用 65 萬 元, 及 因 未 依 限 期 繳 納 依 土 污 法 第 38 條 規 定 加 計 之 2 倍 費 用, 共 計 195 萬 6,660 元, 已 於 97 年 1 月 3 日 繳 納 在 案 另 外, 中 石 化 公 司 繳 納 代 支 應 金 額 8,878 萬 6,006 元 已 於 97 年 8 月 21 日 歸 墊 又 中 石 化 公 司 復 於 99 年 3 月 9 日 繳 納 代 為 支 應 費 用 1,797 萬 7,165 元, 待 求 償 金 額 尚 餘 約 6 千 3 百 萬 餘 元, 將 持 續 進 行 求 償 工 作 ; 士 香 加 油 站 污 染 案 代 支 應 費 用 123 萬 8,475 元, 業 已 於 91 年 8 月 29 日 歸 墊 ; 雲 林 縣 四 湖 鄉 李 素 芳 廢 鉛 蓄 電 池 拆 解 回 收 場 污 染 附 近 農 地 案 代 支 應 費 用 9 萬 7,118 元, 業 已 於 95 年 3 月 16 日 歸 墊 ; 臺 中 市 豐 興 鋼 鐵 污 染 附 近 農 地 案, 代 支 應 費 用 377 萬 8,290 元, 業 主 已 於 97 年 4 月 28 日 歸 墊 ;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永 信 段 農 地 污 染 案, 代 支 應 費 用 17 萬 1,535 元, 業 已 於 100 年 1 月 13 日 歸 墊 ; 澎 湖 縣 台 電 尖 山 發 電 廠 執 行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案 件, 代 支 應 費 用 20 萬 5,360 元, 業 已 於 100 年 2 月 22 日 歸 墊 ; 玉 弘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址 污 染 案, 代 為 支 應 費 用 341 萬 6,780 元, 業 於 100 年 7 月 起 申 請 分 期 繳 納 土 污 基 金 自 90 年 至 100 年 12 月 止, 代 支 應 約 7 億 1 千 餘 萬 元, 以 污 染 農 地 整 治 為 大 宗, 其 支 出 金 額 約 4 億 8 千 餘 萬 元, 詳 表 所 示 22

34 第 四 章 財 務 收 支 與 運 用 情 形 表 歷 年 各 項 計 畫 基 金 代 墊 支 應 及 求 償 情 況 統 計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年 度 案 件 名 稱 歸 墊 / 入 帳 時 間 歸 墊 金 額 91 建 置 士 香 加 油 站 附 近 自 來 水 管 工 程 91 年 8 月 29 日 1,238, 雲 林 縣 四 湖 鄉 李 素 芳 廢 鉛 蓄 電 池 拆 解 回 收 場 污 染 附 近 農 地 案 95 年 3 月 16 日 97, 臺 中 市 豐 興 鋼 鐵 污 染 附 近 農 地 案 97 年 4 月 28 日 3,778, 臺 南 市 中 石 化 安 順 廠 污 染 案 97 年 1 月 3 日 1,956, 年 8 月 25 日 88,786, 年 3 月 9 日 17,977,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永 信 段 農 地 污 染 案 ( 翔 宇 ) 100 年 1 月 13 日 171, 澎 湖 縣 臺 電 尖 山 發 電 廠 100 年 2 月 22 日 205, 玉 弘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址 ( 原 和 協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彰 濱 廠 ) 污 染 案 100 年 7 月 ~101 年 2 月 1,265,000 23

3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4.3 農 作 物 剷 除 銷 燬 與 停 耕 補 償 農 地 污 染 主 要 為 土 壤 重 金 屬 之 污 染, 農 地 污 染 情 況 經 查 證 屬 實 後, 有 關 污 染 農 地 地 上 食 用 作 物 之 收 購 補 償, 本 署 採 取 不 待 檢 測, 直 接 進 行 剷 除 銷 燬 方 式, 並 依 據 各 地 方 政 府 所 定 當 年 度 辦 理 農 林 作 物 及 水 產 養 殖 物 禽 畜 補 償 遷 移 費 查 估 基 準 補 償 農 民 之 損 失, 於 100 年 將 受 污 染 農 地 之 作 物 進 行 剷 除 銷 燬 之 工 作, 共 計 支 出 約 234 萬 5 仟 元 同 時 公 告 管 制 區 禁 止 種 植 食 用 作 物 並 進 行 土 壤 污 染 改 善 工 作, 以 回 復 農 地 原 有 用 途 此 外, 為 了 照 顧 農 民 生 計, 於 100 年 針 對 桃 園 縣 苗 栗 縣 及 彰 化 縣 等 7 縣 市 提 供 農 民 停 耕 補 償 費 用, 共 計 支 出 約 607 萬 元 24

36 第 四 章 財 務 收 支 與 運 用 情 形 4.4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擴 大 費 基 徵 收 情 形 配 合 土 污 法 於 99 年 2 月 3 日 修 正 實 施, 爰 擬 具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整 治 費 收 費 辦 法 ( 以 下 稱 整 治 費 ) 修 正 草 案, 整 治 工 作 展 開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應 用 範 疇 擴 大, 並 合 理 檢 討 現 行 徵 收 制 度, 故 一 併 於 本 年 度 修 正 草 案 中 進 行 徵 收 制 度 之 調 整 及 徵 收 規 模 之 擴 大, 汽 柴 油 空 污 費 事 件 後, 引 發 各 界 關 切 整 治 費 徵 收 情 形, 監 委 調 查 後 要 求 檢 討 出 口 退 費 制 度 新 修 訂 收 費 辦 法 自 100 年 3 月 7 日 發 布, 並 於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新 增 銅 鎳 煤 鋼 胚 及 廢 棄 物 為 整 治 費 徵 收 對 象, 擴 大 費 基 後 以 原 油 與 汽 柴 燃 料 油 及 廢 棄 物 為 最 大 宗 繳 費 物 種, 占 繳 費 金 額 6 成, 如 圖 及 所 示 圖 現 階 段 整 治 費 徵 收 類 別 情 況 25

3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圖 整 治 費 徵 收 物 種 情 況 26

38 第 四 章 財 務 收 支 與 運 用 情 形 過 去 整 治 費 徵 收 對 象 分 別 為 石 油 系 有 機 物 含 氯 碳 氫 化 合 物 非 石 油 系 有 機 物 農 藥 重 金 屬 及 重 金 屬 化 合 物 等 6 大 類 污 染 製 造 業 者, 其 涵 蓋 125 種 化 學 物 質 茲 因 石 化 業 者 屢 屢 反 應 調 降 整 治 費 負 擔 比 例, 目 前 徵 收 金 額 已 逾 60 億 元, 石 化 業 者 負 擔 9 成 以 上 整 治 費 ; 再 加 上 國 內 層 出 不 窮 非 法 棄 置 事 件, 引 發 媒 體 及 民 眾 高 度 關 切, 要 求 加 速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清 理 及 整 治 工 作, 及 中 油 空 污 費 事 件, 引 發 媒 體 及 民 眾 關 切 整 治 費 徵 收 情 形, 監 委 調 查 後 亦 要 求 加 速 合 理 檢 討 出 口 退 費 在 修 法 歷 程 中,99 年 完 成 了 3 次 研 商 公 聽 會 及 10 餘 次 業 界 溝 通, 瞭 解 實 際 運 作 及 廣 徵 意 見 ( 如 表 所 示 ), 及 修 正 擴 大 費 基 方 案 ; 為 了 讓 因 擴 大 費 基 而 新 增 的 繳 費 業 者 更 加 了 解 整 治 費 之 法 源 依 據 與 申 報 繳 費 方 式, 於 100 年 4 月 起 於 全 國 辦 理 9 場 次 宣 導 說 明 會 ( 如 表 所 示 ) 表 擴 大 費 基 會 各 單 位 協 商 會 議 項 次 研 商 單 位 研 商 日 期 討 論 議 題 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擴 大 費 基 規 劃 政 策 報 告 2 環 保 署 各 處 室 單 位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基 金 提 撥 3 全 國 工 總 石 化 業 鋼 鐵 公 會 等 收 費 辦 法 草 案 研 商 公 聽 會 4 各 縣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收 費 辦 法 草 案 研 商 5 侯 彩 鳳 立 委 鋼 鐵 公 會 業 界 要 求 務 實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6 石 化 公 會 (TRCA) 擴 大 費 基 方 案 及 石 化 費 率 調 整 7 鋼 鐵 公 會 廢 棄 物 徵 收 方 式 及 基 金 規 模 說 明 8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修 正 方 案 政 策 報 告 9 鋼 鐵 公 會 基 金 規 模 及 規 劃 徵 收 費 率 10 石 化 公 會 (TRCA) 基 金 規 模 及 規 劃 徵 收 費 率 11 中 鋼 公 司 徵 收 制 度 意 見 交 換 27

3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擴 大 費 基 會 各 單 位 協 商 會 議 ( 續 ) 項 次 研 商 單 位 研 商 日 期 討 論 議 題 12 鋼 鐵 公 會 收 費 辦 法 草 案 說 明 13 台 塑 石 化 公 司 收 費 辦 法 草 案 說 明 14 全 國 工 總 石 化 業 鋼 鐵 公 會 等 收 費 辦 法 草 案 研 商 公 聽 會 15 表 面 處 理 同 業 公 會 收 費 辦 法 草 案 說 明 16 石 化 公 會 (TRCA) 基 金 規 模 及 規 劃 徵 收 費 率 17 台 電 基 金 規 模 及 規 劃 徵 收 費 率 18 全 國 工 總 石 化 公 會 鋼 鐵 公 會 等 基 金 規 模 及 規 劃 徵 收 費 率 19 台 塑 石 化 公 司 基 金 規 模 及 規 劃 徵 收 費 率 20 台 電 基 金 規 模 及 規 劃 徵 收 費 率 21 全 國 工 總 石 化 公 會 鋼 鐵 公 會 等 基 金 規 模 及 規 劃 徵 收 費 率 表 整 治 費 申 報 作 業 宣 導 說 明 會 場 次 邀 請 參 加 縣 市 / 單 位 舉 辦 時 間 舉 辦 地 點 1 臺 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基 隆 市 臺 大 醫 院 會 議 中 心 01 會 議 室 2 新 北 市 新 臺 北 市 政 府 五 樓 會 議 室 3 桃 園 縣 幼 獅 工 業 區 中 華 汽 車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4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 5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新 竹 市 交 通 大 學 電 子 研 究 大 樓 6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金 門 縣 澎 湖 縣 高 雄 市 寶 成 集 團 ECC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28

40 表 整 治 費 申 報 作 業 宣 導 說 明 會 ( 續 ) 第 四 章 財 務 收 支 與 運 用 情 形 場 次 邀 請 參 加 縣 市 / 單 位 舉 辦 時 間 舉 辦 地 點 7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銅 及 鎳 徵 收 業 者 及 前 次 未 通 知 廢 棄 物 產 製 業 者 共 461 家 經 濟 部 南 臺 灣 創 新 園 區 國 際 會 議 廳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綜 合 科 館 第 二 演 講 廳 高 雄 市 寶 成 集 團 ECC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擴 大 費 基 主 要 修 正 內 容 經 長 期 調 查 及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來 源 主 要 非 來 自 於 石 油 系, 重 金 屬 污 染 更 為 嚴 重 為 矯 正 整 治 費 僅 向 石 化 業 者 徵 收 的 不 公 正 情 形, 以 及 基 金 執 行 率 偏 低 有 超 收 之 嫌, 因 此 於 99 年 度 修 正 徵 收 方 以 符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擴 大 費 基 收 費 內 容 修 正 如 下 : 一 將 銅 鎳 及 廢 棄 物 納 入 徵 收 二 取 消 產 製 物 質 出 口 退 費, 並 將 既 有 徵 收 化 學 物 質 之 費 率 調 降 至 8 折 ( 其 中 汽 柴 油 調 降 至 12 元 / 噸 ), 進 口 物 質 出 口 退 70% 三 合 併 工 程 及 保 險 退 費, 申 請 額 度 為 已 繳 納 整 治 費 25%, 並 明 訂 控 制 或 整 治 場 址 區 域 內, 不 得 申 請 工 程 退 費 四 徵 收 成 本 之 考 量 200 元 以 下 免 繳 ( 仍 須 申 報 ) 五 明 定 4 年 後 視 基 金 實 際 收 支 場 址 調 查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整 治 及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修 訂 等 情 形 檢 討 徵 收 費 率 徵 收 規 模 預 估 及 15 項 行 業 之 徵 收 方 式 擴 大 費 基 納 入 了 15 個 行 業 別, 分 別 為 鋼 鐵 冶 煉 業 電 力 供 應 業 印 刷 電 路 板 製 造 業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製 造 業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業 皮 革 毛 皮 整 製 業 人 造 纖 維 製 造 業 基 本 化 學 工 業 29

4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煉 銅 業 煉 鋁 業 半 導 體 製 造 業 農 藥 及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製 造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及 光 電 材 料 及 元 件 製 造 等, 徵 收 方 式 如 下 : 一 廢 棄 物 以 15 個 行 業 別 稽 徵 規 模 0.9 億 / 年 二 石 化 業 以 既 有 徵 收 化 學 物 質 費 率 調 降 20%, 汽 柴 油 從 原 本 22 元 / 公 噸 調 降 為 12 元 / 公 噸, 稽 徵 規 模 4.6 億 / 年 三 新 增 化 學 物 質 銅 鎳, 稽 徵 規 模 0.3 億 / 年 四 徵 收 4 年 後 (103 年 ), 將 視 整 治 基 金 實 際 收 支 場 址 調 查 整 治 及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修 訂 等 情 形, 對 徵 收 種 類 費 率 及 行 業 別 提 出 檢 討 與 調 整 5 年 後 之 徵 收 費 率 五 鋼 胚 徵 收 費 率 6 元 / 公 噸, 煤 徵 收 費 率 1 元 / 公 噸 六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 依 固 化 量 徵 收, 費 率 17 元 / 公 噸 七 其 他 業 別 以 廢 棄 物 徵 收, 分 四 類 各 為 及 8 元 / 公 噸 擴 大 費 基 後, 來 源 可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例 如 整 治 費 有 90.2% 以 上 來 自 石 油 系 有 機 物 類, 擴 大 費 基 後 現 有 整 治 費 占 基 金 規 模 62.7%, 廢 棄 物 產 源 占 11.2%, 煤 及 鋼 胚 占 21.8%, 可 均 化 來 源 比 例, 更 符 合 污 染 者 付 費 的 概 念 ( 詳 圖 所 示 ) 30

42 第 四 章 財 務 收 支 與 運 用 情 形 圖 經 擴 大 費 基 後 徵 收 情 形 為 因 應 100 年 3 月 7 日 發 布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整 治 費 收 費 辦 法 第 3 條 第 3 項 規 定, 本 署 應 於 整 治 費 徵 收 4 年 後 ( 即 104 年 ) 視 基 金 實 際 收 支 場 址 調 查 整 治 及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修 訂 等 情 形, 對 公 告 之 物 質 徵 收 種 類 收 費 費 率 及 行 業 別, 提 出 檢 討 與 調 整, 為 因 應 此 一 變 革, 本 署 於 100 年 8 月 完 成 委 託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徵 收 制 度 檢 討 暨 調 整 規 劃 計 畫 之 上 位 計 畫 ; 將 研 擬 未 來 4 年 整 治 費 檢 討 修 31

4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訂 方 針 外, 並 研 析 擴 增 整 治 基 金 可 行 措 施 執 行 效 益 最 佳 運 用 模 式 結 合 誘 因 促 進 積 極 性 之 環 境 友 善 行 為 等 積 極 作 為, 並 提 出 增 補 建 議 等, 以 達 徵 收 之 合 理 公 平 性 32

44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5.1 污 染 預 防 與 環 境 監 測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污 染 屬 於 非 感 官 性 污 染, 因 此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污 染 狀 況 不 易 被 察 覺, 多 屬 於 長 期 的 慢 性 的 污 染 此 外, 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與 地 表 水 和 空 氣 污 染 相 較 是 具 有 累 積 性 的, 污 染 物 停 留 於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中 雖 可 能 持 續 散 播, 但 總 量 持 續 累 積, 污 染 危 害 影 響 日 積 月 累 若 能 做 好 事 前 污 染 管 制 措 施 及 環 境 持 續 監 測, 則 可 避 免 或 減 少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情 事 發 生, 否 則 一 旦 造 成 污 染, 曠 日 費 時 的 事 後 整 治 工 作, 將 花 費 龐 大 的 經 費 及 人 力 公 告 事 業 污 染 檢 測 具 高 污 染 潛 勢 事 業 的 運 作, 是 用 地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為 能 儘 早 發 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有 助 於 污 染 整 治 責 任 的 釐 清, 落 實 公 平 正 義, 保 障 土 地 交 易 的 安 全, 故 訂 定 土 污 法 第 8 條 第 9 條, 規 定 讓 與 人 及 公 告 事 業 在 各 項 管 制 行 為 前 ( 表 ), 應 提 供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資 料, 確 保 事 業 所 使 用 土 地 之 品 質 安 全 無 虞 表 土 污 法 第 8 9 條 規 定 條 次 土 污 法 條 文 ( 修 正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事 業 所 使 用 之 土 地 移 轉 時, 讓 與 人 應 提 供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資 料, 並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8 條 土 地 讓 與 人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供 受 讓 人 相 關 資 料 者, 於 該 土 地 公 告 為 控 制 場 址 或 整 治 場 址 時, 其 責 任 與 本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責 任 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事 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於 行 為 前 檢 具 用 地 之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資 料,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審 查 : 第 9 條 一 依 法 辦 理 事 業 設 立 許 可 登 記 申 請 營 業 執 照 二 變 更 經 營 者 三 變 更 產 業 類 別 但 變 更 前 後 之 產 業 類 別 均 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事 業, 不 在 此 限 33

4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土 污 法 第 8 9 條 規 定 ( 續 ) 條 次 土 污 法 條 文 ( 修 正 ) 四 變 更 營 業 用 地 範 圍 五 依 法 辦 理 歇 業 繳 銷 經 營 許 可 或 營 業 執 照 終 止 營 業 ( 運 ) 關 廠 ( 場 ) 或 無 繼 續 生 產 製 造 加 工 第 9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前 項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資 料 之 內 容 申 報 時 機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評 估 調 查 方 法 檢 測 時 機 評 估 調 查 人 員 資 格 訓 練 委 託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土 污 法 第 8 條 第 9 條 自 94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目 前 計 有 30 類 事 業 納 入 管 制, 受 影 響 之 既 設 事 業 約 為 1 萬 2,000 家,30 類 公 告 事 業 類 別 如 表 所 示 事 業 類 別 批 次 第 一 批 17 類 第 二 批 13 類 表 土 污 法 第 8 9 條 公 告 事 業 製 造 業 廠 房 其 他 附 屬 設 施 所 在 之 土 地 及 空 地 面 積 達 1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工 廠 1. 皮 革 毛 皮 整 製 業 2.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3. 基 本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4.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製 造 業 5. 合 成 樹 脂 及 塑 膠 製 造 業 6. 合 成 橡 膠 製 造 業 7. 人 造 纖 維 製 造 業 8. 農 藥 及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製 造 業 9. 塑 膠 皮 板 管 材 及 塑 膠 皮 製 品 製 造 業 10. 鋼 鐵 冶 煉 業 11.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業 12. 半 導 體 製 造 業 13. 印 刷 電 路 板 製 造 業 14. 電 池 製 造 業 1. 製 材 業 [ 從 事 木 材 乾 燥 浸 漬 防 腐 等 保 存 ] 2. 肥 料 製 造 業 [ 從 事 化 學 肥 料 製 造 ] 3. 塗 料 染 料 及 顏 料 製 造 業 4. 鋼 鐵 鑄 造 業 5. 煉 鋁 業 6. 鋁 鑄 造 業 7. 煉 銅 業 8. 銅 鑄 造 業 9. 金 屬 熱 處 理 業 10. 被 動 電 子 元 件 製 造 業 11. 光 電 材 料 及 元 件 製 造 業 非 製 造 業 無 面 積 限 制 1. 電 力 供 應 業 [ 火 力 發 電 廠 ] 2. 加 油 站 業 3.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1.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業 [ 從 事 廢 油 清 除 廢 潤 滑 油 回 收 廢 機 動 車 輛 回 收 拆 解 且 設 有 貯 存 場 或 轉 運 站 之 回 收 清 除 業 ] 2. 石 油 業 之 儲 運 場 所 實 施 日 期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自 99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34

46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統 計 國 內 自 9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依 土 污 法 第 9 條 提 送 申 報 資 料 者, 至 100 年 底 各 縣 市 累 計 提 送 案 件 數 共 計 2,543 件, 依 各 縣 市 別 及 申 報 時 機 區 分 如 圖 與 所 示 土 污 法 第 8 條 第 9 條 從 94 年 度 執 行 至 今, 申 報 案 件 逐 年 增 加, 如 圖 所 示,99 年 第 二 批 事 業 納 入 管 制 後, 年 度 總 案 件 數 亦 明 顯 成 長 若 以 檢 測 面 積 進 行 統 計, 累 計 至 100 年 總 檢 測 面 積 已 達 2,830 萬 平 方 公 尺, 如 圖 所 示 圖 土 污 法 第 9 條 申 報 資 料 統 計 ( 依 縣 市 別 ) 35

4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歇 業 705 件 28% 變 更 148 件 6% 其 他 32 1% 設 立 1658 件 65% 圖 土 污 法 第 9 條 申 報 資 料 統 計 ( 依 申 報 時 機 )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45 累 計 申 報 案 件 數 ( 件 ) 總 申 報 案 件 數 ( 件 ) 第 二 批 公 告 事 業 申 報 案 件 數 ( 件 ) 第 一 批 公 告 事 業 申 報 案 件 數 ( 件 ) 圖 歷 年 累 計 申 報 案 件 數 量 統 計 36

48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累 計 檢 測 面 積 ( 萬 平 方 公 尺 ) 檢 測 面 積 ( 萬 平 方 公 尺 ) 100 年 圖 歷 年 累 計 申 報 案 件 評 估 調 查 面 積 統 計 由 申 報 資 料 統 計 顯 示, 截 至 100 年 底 2,543 件 申 報 案 件 中, 計 有 127 件 ( 如 圖 ) 申 報 案 件 其 檢 測 值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或 管 制 標 準, 占 總 申 報 案 件 數 的 5%, 顯 示 第 8 條 第 9 條 之 規 定 確 實 能 達 到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預 警 的 目 的 超 過 法 規 標 準 申 報 案 件 累 計 總 數 ( 件 )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超 過 法 規 標 準 申 報 案 件 總 數 ( 件 )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申 報 案 件 數 ( 件 ) 超 過 監 測 標 準 申 報 案 件 數 ( 件 ) 圖 歷 年 累 計 申 報 超 標 案 件 統 計 37

4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依 據 土 污 法 第 9 條 第 2 項 與 相 關 法 令 之 授 權, 本 署 於 100 年 已 陸 續 公 告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資 料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及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等 多 項 子 法 ( 如 表 ), 期 藉 由 建 置 評 估 專 業 提 升 檢 測 代 表 性 採 樣 監 督 查 核 等 各 項 措 施, 完 備 我 國 事 業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制 度 表 土 污 法 第 8 9 條 相 關 子 法 子 法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子 法 公 告 日 期 子 法 實 施 日 期 土 污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之 100 年 1 月 3 日 自 100 年 3 月 1 日 土 污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事 業 修 正 公 告 生 效 土 污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之 100 年 1 月 3 日 自 100 年 3 月 1 日 土 污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事 業 修 正 公 告 生 效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除 第 17 條 第 1 項 之 測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100 年 10 月 21 施 行 日 期 另 定 外, 土 污 法 第 9 條 第 2 項 日 公 告 其 餘 條 文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人 員 除 第 12 條 第 1 項 管 理 辦 法 第 13 條 第 1 2 項 100 年 5 月 9 日 土 污 法 第 9 條 第 2 項 第 14 條 第 2 項 之 施 公 告 行 日 期 另 定 外, 其 餘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100 年 5 月 24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土 污 法 第 55 條 測 資 料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日 公 告 施 行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將 全 國 劃 分 成 十 大 地 下 水 區, 分 別 為 臺 北 盆 地 桃 園 中 壢 台 地 新 竹 苗 栗 沿 海 地 區 臺 中 地 區 濁 水 溪 沖 積 扇 嘉 南 平 原 屏 東 平 原 蘭 陽 平 原 花 蓮 臺 東 縱 谷 及 澎 湖 群 島 為 建 立 全 國 地 下 水 水 質 長 期 資 料, 掌 握 地 下 水 質 狀 況, 前 臺 灣 省 環 境 保 護 處 於 82 年 籌 辦 臺 灣 省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站 網 整 體 規 劃 工 作, 於 全 國 38

50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十 大 水 區 設 置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自 85 年 度 起 分 年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進 行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井 設 置 工 作, 至 91 年 底 完 成 431 口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設 置, 部 分 監 測 井 因 遭 破 壞, 長 期 無 水 等 因 素, 後 續 已 重 新 設 置 部 分 監 測 井,100 年 實 際 監 測 428 口 一 地 下 水 監 測 作 業 ( 一 ) 採 樣 時 間 與 頻 率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的 採 樣 監 測 工 作, 自 91 年 起 由 本 署 環 境 監 測 及 資 訊 處 ( 以 下 簡 稱 監 資 處 ) 整 合 於 環 境 水 質 監 測 計 畫 執 行,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頻 率 為 每 季 1 次, 共 計 執 行 4 次 而 自 99 年 起 變 更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頻 率, 依 歷 年 監 測 結 果 進 行 評 析, 逐 年 調 整 監 測 頻 率,100 年 水 質 變 化 趨 勢 穩 定 採 1 年 2 次 監 測 計 有 340 口, 另 水 質 部 分 測 項 曾 達 監 測 標 準 且 具 上 升 趨 勢, 或 該 測 站 未 累 積 足 夠 監 測 數 據, 採 1 年 辦 理 4 次 監 測 計 有 88 口 ( 二 ) 採 樣 監 測 井 環 境 水 質 監 測 計 畫 的 地 下 水 質 監 測,100 年 度 係 針 對 共 428 口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進 行 水 質 採 樣 工 作, 各 縣 市 監 測 井 數 量 統 計 如 表 , 監 測 井 基 本 資 料 詳 本 署 監 資 處 環 境 資 料 庫 表 年 各 縣 市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數 量 統 計 表 縣 市 別 監 測 井 數 縣 市 別 監 測 井 數 臺 北 市 18 彰 化 縣 21 新 北 市 30 雲 林 縣 13 桃 園 縣 25 嘉 義 市 1 新 竹 市 15 嘉 義 縣 18 新 竹 縣 14 臺 南 市 40 宜 蘭 縣 19 高 雄 市 48 花 蓮 縣 11 屏 東 縣 76 苗 栗 縣 40 臺 東 縣 7 臺 中 市 19 澎 湖 縣 11 39

5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年 各 縣 市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數 量 統 計 表 ( 續 ) 縣 市 別 監 測 井 數 縣 市 別 監 測 井 數 南 投 縣 合 計 428 註 :100 年 各 縣 市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中 臺 中 市 后 里 鄉 立 托 兒 所 太 平 聯 合 所 臺 東 縣 月 眉 國 小 雲 林 縣 育 英 國 小 等 3 個 監 測 井, 因 1 年 4 季 皆 無 水 可 採, 故 未 納 入 計 算 ( 三 ) 監 測 項 目 與 檢 測 方 法 監 測 項 目 包 括 水 溫 導 電 度 ph 總 硬 度 總 溶 解 固 體 氯 鹽 氨 氮 硝 酸 鹽 氮 硫 酸 鹽 總 有 機 碳 砷 鎘 鉻 銅 鉛 鋅 錳 鐵 汞 鎳 鈉 鉀 鈣 鎂 鹼 度 等 25 項, 以 及 苯 甲 苯 乙 苯 二 甲 苯 萘 四 氯 化 碳 氯 苯 氯 仿 氯 甲 烷 1,4- 二 氯 苯 1,1- 二 氯 乙 烷 1,2- 二 氯 乙 烷 1,1- 二 氯 乙 烯 順 -1,2- 二 氯 乙 烯 反 -1,2- 二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烯 氯 乙 烯 二 氯 甲 烷 1,1,2- 三 氯 乙 烷 等 20 項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 各 季 的 執 行 期 間 之 監 測 項 目 分 為 每 季 一 般 監 測 項 目 (20 個 項 目 ) 每 半 年 增 測 項 目 ( 鈉 鉀 鈣 鎂 鹼 度 等 5 個 項 目 ) 及 每 年 增 測 項 目 (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等 20 項 ) 各 監 測 項 目 的 檢 測 方 法 如 表 表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與 檢 測 方 法 序 號 項 目 方 法 編 號 方 法 說 明 1 水 溫 NIEA W217.51A 溫 度 計 法 2 導 電 度 NIEA W203.51B 導 電 度 計 法 3 ph NIEA W424.52A 電 極 法 4 總 硬 度 NIEA W208.51A EDTA 滴 定 法 5 總 溶 解 固 體 物 NIEA W210.57A 103 ~105 乾 燥 6 氯 鹽 NIEA W407.51C 硝 酸 銀 滴 定 法 7 氨 氮 8 硝 酸 鹽 氮 NIEA W448.51B NIEA W437.51C NIEA W436.50C NIEA W452.50C NIEA W452.51C 靛 酚 比 色 法 靛 酚 法 鎘 還 原 流 動 注 入 分 析 法 鎘 還 原 法 ( 停 止 ) 鎘 還 原 法 ( 實 施 ) 40

52 表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與 檢 測 方 法 ( 續 ) 序 號 項 目 方 法 編 號 方 法 說 明 9 硫 酸 鹽 NIEA W430.51C 濁 度 法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10 總 有 機 碳 NIEA W532.52C 過 氧 焦 硫 酸 鹽 加 熱 氧 化 紅 外 線 測 定 法 11 砷 NIEA W434.53B 自 動 化 連 續 流 動 式 氫 化 物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法 12 鎘 鉛 鋅 銅 13 鉻 14 錳 鐵 15 鈉 鉀 鈣 鎂 NIEA W311.51B NIEA W313.52B NIEA W308.22B NIEA W311.51B NIEA W313.52B NIEA W311.51B NIEA W308.22B NIEA M104.01C NIEA W311.51B 16 鹼 度 NIEA W B 滴 定 法 感 應 耦 合 電 漿 原 子 發 射 光 譜 法 感 應 耦 合 電 漿 質 譜 法 鉗 合 離 子 交 換 樹 脂 濃 縮 法 感 應 耦 合 電 漿 原 子 發 射 光 譜 法 感 應 耦 合 電 漿 質 譜 法 感 應 耦 合 電 漿 原 子 發 射 光 譜 法 鉗 合 離 子 交 換 樹 脂 濃 縮 法 感 應 耦 合 電 漿 原 子 發 射 光 譜 法 17 鎳 NIEA W311.51B 感 應 耦 合 電 漿 原 子 發 射 光 譜 法 18 汞 NIEA W330.52A 冷 蒸 氣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法 19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NIEA W785.54B 吹 氣 捕 捉 /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儀 法 註 :1. NIEA 為 本 署 公 告 的 檢 測 方 法 編 號, 資 料 來 源 : 本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網 站 2. 鈣 鎂 鈉 鉀 鹼 度 於 94 年 起 增 列 於 季 測, 並 於 96 年 起 改 為 半 年 監 測 1 次 3. 鎳 汞 於 100 年 起 增 列 於 季 測 4.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等 20 項 於 100 年 起 增 列 於 每 年 執 行 1 次 二 監 測 統 計 ( 一 )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數 據 統 計 分 析 方 式 自 89 年 土 污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本 署 於 90 年 11 月 21 日 發 布 施 行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基 準 與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並 配 合 土 污 法 99 年 2 月 3 日 修 正 公 布, 於 100 年 2 月 10 日 修 訂 發 布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與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污 染 監 測 基 準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的 目 的 在 於 預 防 地 下 水 污 染, 而 管 制 標 準 的 目 的 則 在 於 防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惡 化 地 下 水 污 染 預 防 及 整 治, 在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與 管 制 標 準 中, 將 地 下 水 分 為 2 類, 第 1 類 係 指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內 的 地 下 水, 第 2 類 為 第 1 類 以 外 的 地 下 水 本 年 報 地 下 水 監 測 資 料 41

5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係 以 第 2 類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作 為 比 較 依 據,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與 管 制 標 準 詳 如 表 由 於 目 前 公 告 的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主 要 在 水 庫 集 水 區 以 及 河 川 或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的 行 水 區, 地 理 區 位 多 屬 於 河 川 中 上 游 的 丘 陵 或 山 區, 而 監 測 的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均 位 於 平 原 沖 積 扇 盆 地 或 縱 谷 等 地 下 水 分 區, 因 此,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數 據 的 統 計 分 析 與 比 對, 將 以 是 否 低 於 第 2 類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為 依 據 各 項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低 於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之 比 率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1. 單 一 項 目 低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比 率 (%)= 單 一 項 目 水 質 低 於 監 測 標 準 的 總 次 數 / 單 一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有 效 監 測 總 次 數 100% 2. 平 均 低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比 率 (%)= 各 水 質 測 項 低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之 比 率 的 總 合 / 測 項 數 目 100% 表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與 管 制 標 準 污 染 物 項 目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 毫 克 / 公 升 ) 管 制 標 準 第 1 類 第 2 類 第 1 類 第 2 類 單 環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苯 (Benzene) 甲 苯 (Toluene) 乙 苯 (Ethylbenzene) 二 甲 苯 (Xylenes) 多 環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奈 (Naphthalene) 氯 化 碳 氫 化 合 物 四 氯 化 碳 (Carbon tetrachloride) 氯 苯 (Chlorobenzene) 氯 仿 (Chloroform) 氯 甲 烷 (Chloromethane) ,4- 二 氯 苯 (1,4-Dichlorobenzene) ,1- 二 氯 乙 烷 (1,1-Dichloroethane) ,2- 二 氯 乙 烷 (1,2-Dichloroethane) ,1- 二 氯 乙 烯 (1,1-Dichloroethylene) 順 -1,2- 二 氯 乙 烯 (cis-1,2-dichloroethylene) 反 -1,2- 二 氯 乙 烯 (trans-1,2-dichloroethylene) 總 酚 (phenols) 四 氯 乙 烯 (Tetrachloroethylene) 三 氯 乙 烯 (Trichloroethylene)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二 氯 甲 烷 (Dichloromethane) ,1,2- 三 氯 乙 烷 (1,1,2-Trichloroethane) 農 藥 2,4- 地 (2,4-D)

54 表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與 管 制 標 準 ( 續 ) 污 染 物 項 目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管 制 標 準 第 1 類 第 2 類 第 1 類 第 2 類 加 保 扶 (Carbofuran) 可 氯 丹 (Chlordane) 大 利 松 (Diazinon) 達 馬 松 (Methamidophos) 巴 拉 刈 (Paraquat) 巴 拉 松 (Parathion) 毒 殺 芬 (Toxaphene) 重 金 屬 砷 (As) 鎘 (Cd) 鉻 (Cr) 銅 (Cu) 鉛 (Pb) 汞 (Hg) 鎳 (Ni) 鋅 (Zn) 鐵 (Fe) 錳 (Mn) 一 般 項 目 硝 酸 鹽 氮 ( 以 氮 計 )(Nitrate as N) 亞 硝 酸 鹽 氮 ( 以 氮 計 )(Nitrite as N) 總 硬 度 ( 以 CaCO 3 計 ) 總 溶 解 固 體 物 氯 鹽 氨 氮 硫 酸 鹽 ( 以 SO 4 計 ) 總 有 機 碳 其 他 污 染 物 柴 油 總 碳 氫 化 合 物 (Total Petroleum Hydrocarbon as Diesel;TPH d ) 氰 化 物 (Cyanide as CN - ) 註 :1. 第 1 類 :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內 的 地 下 水 第 2 類 : 第 1 類 以 外 的 地 下 水 2. 資 料 來 源 :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 二 ) 100 年 監 測 結 果 統 計 100 年 低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比 率 為 90.0 %, 第 1 季 第 3 季 比 率 較 第 2 季 第 4 季 比 率 略 低 整 體 而 言, 氨 氮 與 錳 之 比 率 普 遍 較 低, 依 水 質 項 目 由 小 而 大 排 列 為 : 錳 (48.3 %) 氨 氮 (57.1 %) 鐵 (77.5 %) 總 溶 解 固 體 (89.2 %) 總 硬 度 (91.4 %) 氯 鹽 (91.6 %) 硫 酸 鹽 (95.4 %) 總 有 機 碳 (99.5 %) 砷 (99.8 %), 其 餘 測 項 硝 酸 鹽 氮 鎘 鉻 銅 鉛 鋅 等 皆 為 100% 此 外, 100 年 度 新 增 監 測 重 金 屬 汞 鎳 及 20 項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經 與 第 2 類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 非 屬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內 ) 比 對, 發 現 重 金 屬 汞 鎳 之 測 值 均 低 於 管 制 標 準 ;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43

5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部 分, 除 三 氯 乙 烯 低 於 管 制 標 準 之 比 率 為 99.8 %, 其 餘 均 為 100 % 比 較 100 年 區 域 地 下 水 質 監 測 數 據 與 第 2 類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各 水 質 監 測 項 目 低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的 比 率 統 計 如 表 與 圖 所 示 表 年 第 1 季 至 第 4 季 地 下 水 測 值 低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比 率 統 計 表 單 位 :% 一 般 水 質 項 目 重 金 屬 季 別 總 硬 度 總 溶 解 硝 酸 氯 鹽 氨 氮 固 體 鹽 氮 硫 酸 鹽 總 有 機 碳 砷 鎘 鉻 銅 鉛 鋅 鐵 錳 合 計 第 1 季 第 2 季 第 3 季 第 4 季 平 均 註 :91 年 至 98 年 係 每 季 監 測 1 次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自 99 年 起 變 更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頻 率, 依 歷 年 監 測 結 果 進 行 評 析, 逐 年 調 整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頻 率 100 年 水 質 變 化 趨 勢 穩 定 採 1 年 2 次 監 測 計 有 340 口, 另 水 質 部 分 測 項 曾 超 過 監 測 標 準 且 具 上 升 趨 勢, 或 該 測 站 未 累 積 足 夠 監 測 數 據 者, 採 1 年 辦 理 4 次 監 測 計 有 88 口 表 年 第 1 季 至 第 4 季 地 下 水 測 值 低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比 率 統 計 表 ( 續 ) 單 位 :% 季 別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重 金 屬 三 氯 乙 烯 汞 鎳 合 計 第 1 季 第 2 季 第 3 季 第 4 季 平 均

56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圖 年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各 監 測 項 目 低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比 率 統 計 圖 三 全 國 區 域 性 及 場 置 性 監 測 井 管 理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我 國 所 設 置 之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依 設 置 目 的 及 監 測 對 象 不 同, 可 分 為 區 域 性 監 測 井 (Regional Monitoring Well ) 及 場 置 性 監 測 井 (Site-Specific Monitoring Well) 至 100 年 底, 全 國 有 431 口 區 域 性 監 測 井 由 本 署 統 合 辦 理 維 護 及 地 下 水 質 監 測 工 作 另 約 有 1,000 口 場 置 性 監 測 井, 其 監 測 及 維 護 工 作 主 要 由 本 署 補 助 各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辦 理 ( 一 ) 工 業 區 地 下 水 質 監 測 管 理 1. 本 署 於 100 年 度 調 查 18 處 高 污 染 潛 勢 區 工 業 園 區, 共 執 行 7 口 區 內 及 26 口 區 外 各 單 位 既 設 監 測 井 地 下 水 質 調 查, 依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監 測 異 常 情 形 分 級, 共 2 處 工 業 園 區 應 執 行 調 查 查 證 與 應 變 處 理 ;1 處 科 學 園 區 應 執 行 預 警 加 強 監 測 ;1 處 科 學 園 區 及 14 處 工 業 區 應 持 續 監 測 2. 研 訂 完 成 監 測 異 常 之 通 報 及 各 級 環 保 機 關 與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後 續 處 理 流 程 及 監 測 異 常 情 形 分 級 及 應 變 處 理 對 策 45

5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供 後 續 監 測 管 理 參 考 ( 二 )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功 能 評 估 及 維 護 年 度 完 成 100 口 區 域 性 監 測 井 井 況 評 估 工 作, 依 據 評 估 結 果 提 出 60 口 須 執 行 完 井 作 業 之 名 單, 並 完 成 完 井 作 業 年 度 完 成 100 口 區 域 性 監 測 井 高 程 測 量 作 業, 並 依 據 高 程 測 量 結 果 更 新 監 測 井 標 示 牌, 完 備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井 功 能, 確 保 地 下 水 水 質 採 樣 代 表 性 ( 三 )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水 質 變 化 評 析 為 了 解 各 區 域 性 監 測 井 測 站 歷 年 水 質 監 測 資 料 變 化, 利 用 統 計 方 法 Mann-Kendall test 進 行 分 析, 該 方 法 係 為 檢 定 時 間 序 列 上 是 否 有 顯 著 趨 勢 若 區 域 性 地 下 水 質 監 測 結 果 中, 經 分 析 監 測 項 目 具 明 顯 上 升 趨 勢 且 超 過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時, 則 可 能 於 監 測 井 周 圍 有 潛 在 之 污 染 源, 需 持 續 加 強 監 測 100 年 度 區 域 性 監 測 井 水 質 變 化 趨 勢 評 析 結 果,339 口 水 質 變 化 趨 勢 穩 定 建 議 監 測 頻 率 為 1 年 2 次, 其 餘 89 口 則 因 曾 有 水 質 測 項 超 過 監 測 標 準 且 呈 現 上 升 趨 勢 或 未 累 積 足 夠 監 測 數 據, 建 議 維 持 1 年 4 次 之 監 測 頻 率 將 依 上 述 水 質 趨 勢 評 析 結 果 延 續 執 行 101 年 區 域 性 監 測 井 地 下 水 質 監 測 工 作 ( 四 ) 場 置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管 理 及 推 動 全 國 各 機 關 監 測 資 訊 整 合 1. 辦 理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100 年 度 監 測 井 管 理 - 更 新 建 置 監 測 井 數 量 及 使 用 情 形 資 料 及 監 測 井 外 觀 巡 查 修 繕 項 目 考 核 作 業, 落 實 監 測 井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2. 辦 理 共 4 場 次 監 測 井 維 護 及 設 置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環 保 單 位 維 護 技 術, 推 廣 監 測 井 相 關 環 境 宣 導 3. 推 動 全 國 各 機 關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資 訊 整 合, 運 用 各 單 位 監 測 資 訊, 建 立 監 測 資 訊 供 應 平 台, 達 資 源 共 享 效 益 ;100 年 度 於 8 月 8 日 邀 集 環 保 機 關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召 開 監 測 資 訊 整 合 研 商 會 於 會 中 提 出 本 署 規 劃 各 單 位 監 測 資 訊 整 合 運 用 之 展 46

58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示 平 台 功 能 構 想 及 作 法 與 各 單 位 進 行 溝 通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資 訊 整 合 之 監 測 資 訊 查 詢 系 統 已 於 9 月 1 日 上 線, 參 與 交 換 機 關 可 依 所 申 請 帳 號 登 錄 後 查 詢 系 統 內 監 測 資 訊, 系 統 內 現 有 3 萬 多 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檢 測 數 據, 並 可 依 所 轄 區 域 及 法 規 限 值 進 行 綜 合 查 詢 特 定 區 域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檢 測 為 瞭 解 特 定 區 域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品 質 狀 況, 土 污 法 第 6 條 第 3 項 規 定, 工 業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農 業 科 技 園 區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特 定 區 域 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應 視 區 內 污 染 潛 勢, 定 期 檢 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品 質 狀 況, 作 成 資 料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為 建 立 備 查 作 業 之 一 致 性, 本 署 於 100 年 1 月 13 日 發 布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檢 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備 查 作 業 辦 法, 擬 訂 資 料 內 容 申 報 時 機 應 檢 具 文 件 檢 測 時 機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並 自 發 布 日 起 開 始 實 施, 其 中 發 布 日 前 已 開 發 之 各 區 域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備 有 關 檢 測 數 量 之 規 定 有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檢 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備 查 作 業 辦 法 執 行 概 況 分 述 如 下 : 一 工 業 區 開 發 現 況 : 目 前 已 完 成 開 發 及 開 發 中 之 工 業 區 共 計 152 處, 其 中,111 處 已 完 成 開 發 (73%),41 處 為 開 發 中 (27%); 各 類 工 業 區 以 經 濟 部 公 辦 工 業 區 61 處 (40%) 及 民 間 自 行 開 發 工 業 區 50 處 (33%) 最 多 ( 如 圖 所 示 ), 其 中 9 處 加 工 出 口 區 及 3 處 環 保 園 區 均 已 完 成 開 發,4 處 農 業 園 區 則 均 正 開 發 中 ( 如 圖 所 示 ), 工 業 區 縣 市 分 布 則 以 桃 園 縣 (14.5%) 臺 南 市 (13.8%) 及 高 雄 市 (13.8%) 比 率 最 高 ( 如 圖 所 示 ) 47

5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圖 工 業 區 類 型 統 計 圖 各 類 工 業 區 開 發 情 形 統 計 48

60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圖 已 完 成 開 發 及 開 發 中 工 業 區 所 在 縣 市 分 布 統 計 二 現 行 法 規 規 定 : 項 目 檢 測 時 機 檢 測 數 量 相 關 規 定 1. 辦 法 實 施 前 三 年, 土 壤 每 年 檢 測 一 次, 地 下 水 於 每 年 豐 枯 水 期 各 檢 測 一 次 ; 如 檢 測 結 果 均 未 超 過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土 壤 後 續 得 每 兩 年 檢 測 一 次, 地 下 水 得 每 年 於 枯 水 期 檢 測 一 次 2. 辦 法 實 施 前 已 定 期 檢 測 土 壤 地 下 水 品 質 並 符 合 得 減 少 檢 測 次 數 之 規 定 者, 得 自 實 施 第 一 年 即 依 以 往 檢 測 結 果 調 整 檢 測 時 機 調 整 後 如 發 生 檢 測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情 形, 則 應 回 復 原 定 檢 測 時 機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監 測 數 量 依 各 區 域 或 基 地 編 定 開 發 面 積 規 定 如 下, 並 得 依 實 際 開 發 完 成 營 運 期 程 分 階 段 實 施 個 案 得 依 實 際 情 形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彈 性 調 整 面 積 分 布 土 壤 檢 測 數 量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口 數 十 公 頃 三 三 十 一 公 頃 ~ 一 百 公 頃 五 五 一 百 零 一 公 頃 ~ 五 百 公 頃 十 十 五 百 零 一 公 頃 ~ 一 千 公 頃 二 十 二 十 > 一 千 公 頃 二 十 五 二 十 五 49

6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二 現 行 法 規 規 定 ( 續 ): 項 目 檢 測 位 置 檢 測 項 目 申 報 時 機 相 關 規 定 1. 土 壤 採 樣 依 前 項 檢 測 數 量 規 定 予 以 分 區 後, 每 處 分 區 依 九 宮 格 法 自 九 處 不 同 位 置, 採 集 表 裡 土 混 樣 成 為 一 個 樣 品 後 辦 理 檢 測 但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如 經 評 估 發 現 具 特 定 污 染 潛 勢 位 置, 得 採 抓 樣 方 式 辦 理 土 壤 採 樣 檢 測 2.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應 考 量 區 內 污 染 潛 勢 地 下 水 流 向 均 勻 分 布 及 涵 蓋 周 界 等 原 則 設 置, 並 說 明 布 點 規 劃 理 由 1. 土 壤 檢 測 項 目 以 重 金 屬 項 目 為 主, 地 下 水 檢 測 項 目 以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及 重 金 屬 項 目 為 主 2.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測 項 均 得 視 區 內 運 作 特 性 增 加 或 減 少 測 項,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彈 性 調 整 其 中, 如 地 下 水 檢 測 發 現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超 過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應 加 採 監 測 井 水 位 面 附 近 土 壤 檢 測 有 機 化 合 物 項 目 每 年 度 應 於 二 月 及 七 月 各 申 報 一 次,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定 期 檢 測 者, 應 一 併 申 報 以 往 檢 測 資 料 如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採 每 兩 年 定 期 檢 測 一 次 土 壤 或 每 年 定 期 檢 測 一 次 地 下 水 者, 應 於 下 一 年 度 二 月 底 前 完 成 申 報 三 備 查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 統 計 自 101 年 2 月 底, 工 業 區 提 報 備 查 比 率 已 達 56%, 其 中 以 經 濟 部 公 辦 工 業 區 (98.4%) 及 科 學 園 區 (92.3%) 完 成 申 報 比 率 較 高, 民 間 自 行 開 發 工 業 區 目 前 則 尚 未 執 行 備 查 作 業 圖 備 查 作 業 執 行 現 況 50

62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圖 各 類 工 業 區 備 查 作 業 執 行 現 況 5.2 污 染 調 查 與 管 理 本 署 為 預 防 及 整 治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確 保 土 地 及 地 下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自 土 污 法 公 布 施 行 以 來, 已 陸 續 辦 理 農 地 加 油 站 大 型 儲 槽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廢 棄 工 廠 運 作 中 工 廠 航 空 站 及 底 泥 污 染 等 有 污 染 之 虞 場 址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污 染 改 善, 本 章 節 針 對 各 類 型 污 染 場 址 調 查 與 污 染 改 善 之 情 形 說 明 農 地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臺 灣 地 區 因 事 業 之 廢 污 水 放 流 系 統 與 農 業 之 灌 溉 用 水 系 統 未 完 全 分 離, 且 區 域 土 地 利 用 規 劃 未 臻 完 善, 部 份 灌 溉 用 水 引 自 受 污 染 河 川 埤 池 或 因 事 業 單 位 廢 水 須 借 用 灌 溉 渠 道 排 放, 使 得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含 污 染 物 質, 或 於 渠 道 底 泥 累 積 污 染 物, 導 致 部 份 農 田 及 其 生 產 農 作 物 遭 受 污 染 政 府 自 70 年 代 以 來 即 持 續 進 行 農 地 土 壤 重 金 屬 含 量 狀 況 之 調 查 監 測 工 作, 統 計 臺 灣 地 區 土 壤 重 金 屬 含 量 達 第 五 級 以 上 者 約 1,000 餘 筆 ( 每 筆 面 積 為 1 公 頃 ) 並 於 土 污 法 通 過 後, 辦 理 319 公 頃 污 染 農 地 清 查 與 管 制 復 育 工 作 51

6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農 地 受 污 染 事 實 存 在, 但 污 染 源 卻 追 查 困 難, 重 金 屬 在 農 地 又 具 有 累 積 性, 污 染 行 為 常 伴 隨 廢 污 水 分 布 在 田 間, 呈 現 農 地 受 多 種 重 金 屬 污 染 的 現 況 許 多 已 復 育 完 成 之 農 地 依 然 種 出 重 金 屬 含 量 超 過 食 米 重 金 屬 限 量 標 準 之 稻 米, 須 再 進 行 補 充 調 查, 若 污 染 潛 勢 存 在, 應 檢 討 整 體 復 育 的 策 略 臺 灣 之 農 地 污 染 大 部 分 發 生 在 水 田, 主 要 係 因 水 田 需 要 大 量 灌 溉 用 水, 若 灌 溉 水 質 之 管 理 不 善 將 導 致 農 田 暴 露 污 染 風 險 之 中, 呈 現 系 統 性 之 問 題 針 對 辦 理 污 染 改 善 工 作, 自 92 年 起 本 署 對 於 遭 污 染 之 農 地 補 助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臺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等 9 縣 市 執 行 農 地 污 染 改 善 工 作, 目 前 除 桃 園 縣 臺 中 市 及 彰 化 縣 正 執 行 農 地 污 染 改 善 工 作 外, 其 他 縣 市 已 陸 續 解 除 農 地 公 告 列 管, 改 善 方 式 中 採 翻 轉 稀 釋 法 之 處 理 面 積 公 頃, 採 酸 洗 法 之 處 理 面 積 9.56 公 頃 整 治 經 費 合 計 3 億 5,050 萬 1,995 元, 其 中 停 耕 補 償 費 7,096 萬 408 元 污 染 改 善 經 費 2 億 7,916 萬 8,488 元 復 育 費 37 萬 3,099 元 ; 本 署 另 提 供 4,600 萬 元 經 費, 由 農 委 會 農 糧 署 農 業 試 驗 所 及 各 地 農 業 改 良 場 協 助, 進 行 地 力 回 復 工 作 各 縣 市 累 計 至 100 年 底 止 已 公 告 完 成 解 除 控 制 場 址 1,737 筆 ( 面 積 約 公 頃 ) 農 地 污 染 改 善 工 作, 並 依 法 解 除 公 告 列 管 ; 而 目 前 公 告 列 管 之 農 地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為 470 筆 ( 約 77.1 公 頃 ) 未 來 本 署 持 續 加 強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污 染 農 地 調 查 工 作, 並 儘 速 完 成 污 染 改 善 工 作, 期 使 恢 復 農 地 農 用 之 目 標, 並 保 障 民 眾 食 用 的 安 全, 其 累 計 至 100 年 度 各 縣 市 農 地 污 染 場 址 公 告 情 形 結 果 如 表 所 示 表 年 度 各 縣 市 農 地 污 染 場 址 公 告 情 形 場 址 列 管 狀 態 目 前 公 告 控 制 場 址 數 已 解 除 控 制 場 址 數 臺 北 市 0 22 原 臺 中 市 基 隆 市 0 0 原 臺 南 市 原 高 雄 市

64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表 年 度 各 縣 市 農 地 污 染 場 址 公 告 情 形 ( 續 ) 場 址 列 管 狀 態 目 前 公 告 控 制 場 址 數 已 解 除 控 制 場 址 數 原 臺 北 縣 0 13 宜 蘭 縣 1 4 桃 園 縣 嘉 義 市 5 9 新 竹 縣 0 0 苗 栗 縣 原 臺 中 縣 南 投 縣 10 1 彰 化 縣 16 1,120 新 竹 市 雲 林 縣 3 15 嘉 義 縣 0 0 原 臺 南 縣 0 37 原 高 雄 縣 7 30 屏 東 縣 0 2 花 蓮 縣 0 0 臺 東 縣 0 0 金 門 縣 0 0 澎 湖 縣 0 0 連 江 縣 0 0 筆 數 :470 筆 數 :1,737 總 計 面 積 : 面 積 : 770,793 m 2 4,011,879 m 2 加 速 推 動 重 金 屬 污 染 農 地 之 土 壤 改 善 工 作 及 污 染 場 址 之 清 理, 100 年 度 新 增 列 管 場 址 152 處 皆 為 控 制 場 址, 以 臺 中 市 ( 含 臺 中 縣 ) 109 處 場 址 居 多, 其 次 為 高 雄 市 19 處 場 址, 繼 之 為 苗 栗 縣 10 處 場 址, 各 縣 市 分 布 如 圖 所 示 污 染 情 形 以 重 金 屬 為 主, 主 要 受 到 鎳 污 染 最 高, 所 占 的 比 率 為 (36.6%); 其 次 為 鉻 污 染 (34.6%), 繼 之 為 銅 污 染 (21.5%), 相 關 農 地 污 染 比 率 如 圖 所 示 53

6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圖 年 農 地 新 增 列 管 場 址 縣 市 統 計 圖 圖 年 農 地 新 增 列 管 場 址 污 染 物 比 率 圖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農 地 公 告 列 管 中 的 場 址 總 計 507 筆, 共 計 約 82.8 公 頃, 各 縣 市 農 地 列 管 百 分 比 如 圖 所 示 以 桃 園 縣 列 管 場 址 數 比 率 較 高, 占 農 地 列 管 總 比 率 之 45.2%; 其 次 為 臺 中 市 27.8% 54

66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圖 各 縣 市 列 管 農 地 百 分 比 圖 示 累 積 至 100 年 底 農 地 公 告 列 管 的 場 址 共 計 2244 筆, 共 計 約 484 公 頃, 歷 年 農 地 列 管 場 址 數 統 計 詳 圖 所 示 列 管 數 逐 年 增 加, 乃 因 逐 年 之 調 查 工 作 持 續 進 行, 本 署 有 效 掌 控 目 前 我 國 農 地 污 染 現 況 並 積 極 管 理 圖 歷 年 農 地 列 管 場 址 數 統 計 圖 有 關 污 染 改 善 進 度,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計 有 1,769 筆 完 成 控 制 並 解 除 列 管, 占 控 制 場 址 列 管 總 比 率 之 78.8%; 有 31 筆 完 成 驗 證, 占 1.38%; 有 3 筆 執 行 驗 證 中, 占 0.13%; 有 27 筆 執 行 控 制 計 畫 中, 占 55

6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1.2%, 相 關 比 率 百 分 比 如 圖 所 示 ; 其 餘 場 址 皆 依 法 積 極 推 動 污 染 改 善 100 年 度 解 除 列 管 的 143 處 中, 依 縣 市 別 則 以 彰 化 縣 解 除 列 管 場 址 最 多, 共 有 108 筆 地 號 計 約 18.2 公 頃, 占 控 制 場 址 列 管 總 比 率 之 75.5%; 其 次 為 桃 園 縣 22 筆 地 號 計 約 5.45 公 頃, 占 15.4%, 相 關 比 率 百 分 比 如 圖 所 示 歷 年 來 解 除 列 管 場 址 數 累 積 共 計 有 1,737 筆, 約 公 頃, 農 地 污 染 改 善 率 為 77.3%, 為 目 前 改 善 率 最 高 的 場 址 類 型 圖 列 管 中 農 地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圖 年 農 地 解 除 列 管 場 址 百 分 比 56

68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加 油 站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我 國 自 76 年 開 放 加 油 站 民 營 以 來, 依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油 價 資 訊 管 理 與 分 析 系 統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100 年 度 止 汽 車 加 油 站 數 量 共 計 有 約 2,664 站, 其 中, 依 縣 市 區 分 以 臺 中 市 333 站 為 最 多, 約 占 加 油 站 總 數 之 12.5%, 其 次 為 臺 南 市 307 站 (11.5%) 及 桃 園 縣 289 站 (10.9%), 各 縣 市 汽 車 加 油 站 之 數 量 分 布 詳 如 圖 所 示 在 民 營 加 油 站 的 站 數 統 計 方 面, 臺 灣 中 油 占 加 油 站 總 數 比 率 之 24.7%, 其 他 加 油 站 業 者 占 全 臺 灣 設 置 比 率 之 45.2%, 其 餘 加 油 站 設 置 情 形 詳 圖 所 示 圖 各 縣 市 汽 車 加 油 站 數 量 分 布 情 形 57

6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加 油 站 800 數 量 600 ( 站 ) 北 基 台 灣 統 一 台 灣 山 隆 中 華 加 油 中 油 精 工 優 力 通 運 石 油 站 千 越 亞 太 台 灣 車 容 台 亞 加 油 國 際 糖 業 坊 石 油 站 全 國 福 懋 加 油 興 業 站 鯨 世 界 國 際 西 歐 久 井 其 他 加 油 企 業 民 營 站 站 數 百 分 比 圖 各 營 運 類 別 汽 車 加 油 站 數 量 統 計 依 據 本 署 地 下 儲 槽 系 統 管 理 中 心 資 料 庫, 針 對 目 前 營 業 中 ( 不 含 停 歇 業 ) 加 油 站 進 行 設 置 日 期 之 統 計, 依 結 果 顯 示, 以 設 置 於 79 年 以 前 之 加 油 站 為 最 多, 共 計 812 站, 其 次 為 設 置 於 85~89 年 間 之 加 油 站, 共 計 有 757 站 ; 另 統 計 站 齡 在 10 年 以 上 之 站 數 約 占 總 加 油 站 數 70.2%, 加 油 站 之 設 置 日 期 分 布 情 形 詳 如 表 所 示 目 前 國 內 曾 發 現 已 遭 污 染 之 加 油 站 共 165 站, 包 括 營 業 中 133 站 停 業 中 11 站 歇 業 中 17 站, 統 計 資 料 庫 中 有 設 置 日 期 之 161 站 分 布 情 形, 共 計 有 137 站 公 告 列 管 場 址 之 站 齡 達 10 年 以 上, 約 占 總 列 管 數 之 83.0%, 顯 示 站 齡 達 10 年 以 上 之 污 染 場 址 數 量 較 站 齡 10 年 以 下 者 為 多 58

70 表 汽 車 加 油 站 設 置 時 間 分 布 情 形 營 業 中 汽 車 加 油 站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全 國 公 告 列 管 加 油 站 污 染 場 址 設 置 日 期 站 齡 站 數 ( 百 分 比 ) 站 數 ( 百 分 比 ) 79 年 ( 含 ) 以 前 812(30.5%) 69(41.8%) 80 年 ~84 年 約 10 年 1, (11.3%) 以 上 (70.2%) 33(20.0%) 85 年 ~89 年 757(28.4%) 35(21.2%) 137 (83.0%) 90 年 ~94 年 約 10 年 581(21.8%) (10.9%) 年 ( 含 ) 以 後 以 下 214(8.03%) (29.8%) 6(3.6%) (14.9%) 無 資 料 0 4(2.4%) 合 計 2, 本 署 於 84~88 年 間 進 行 加 油 站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測 漏 管 土 壤 氣 體 油 氣 濃 度 檢 測 等 工 作, 自 90 年 起 迄 今, 全 面 進 行 加 油 站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迄 100 年 度 止, 共 完 成 2,253 站 加 油 站 之 污 染 調 查, 相 關 歷 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如 表 所 示 表 本 署 歷 年 加 油 站 調 查 計 畫 結 果 彙 整 表 項 次 加 油 站 調 查 計 畫 地 下 水 潛 在 污 染 源 調 查 計 畫 (90 年 ) 全 國 十 年 以 上 加 油 站 及 大 型 儲 槽 潛 在 污 染 源 調 查 計 畫 (91~92 年 ) 中 北 部 十 年 以 上 加 油 站 潛 在 污 染 源 調 查 計 畫 (92~93 年 ) 全 國 十 年 以 下 加 油 站 (82~86 年 設 立 )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調 查 計 畫 (95~96 年 ) 調 查 總 列 管 站 數 站 數 公 告 列 管 情 形 解 除 列 管 情 形 採 取 應 解 除 列 整 治 控 制 變 必 要 管 整 治 場 址 場 址 措 施 場 址 解 除 列 解 除 採 取 管 控 制 應 變 必 要 場 址 措 施

7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本 署 歷 年 加 油 站 調 查 計 畫 結 果 彙 整 表 ( 續 ) 項 次 加 油 站 調 查 計 畫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四 期 )(96~98 年 )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五 期 )(98~99 年 )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六 期 )(99~100 年 ) 調 查 總 列 管 站 數 站 數 整 治 控 制 場 址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情 形 解 除 列 管 情 形 採 取 應 解 除 列 變 必 要 管 整 治 解 除 列 管 控 制 措 施 場 址 場 址 解 除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環 保 署 2, 地 方 環 保 局 累 計 2, 本 署 針 對 加 油 站 滲 漏 污 染 地 下 環 境 之 調 查 工 作, 自 84 年 起 展 開, 迄 今 已 近 15 年, 本 署 歷 年 執 行 加 油 站 調 查 之 相 關 計 畫 內 容 與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一 於 90 年 度 辦 理 地 下 水 潛 在 污 染 源 調 查 計 畫, 共 完 成 191 站 加 油 站 之 污 染 調 查 工 作, 並 完 成 查 核 25 處 大 型 儲 槽 區 二 於 91~93 年 度 辦 理 全 國 10 年 以 上 加 油 站 及 大 型 儲 槽 潛 在 污 染 源 調 查 計 畫, 共 完 成 800 站 加 油 站 之 污 染 調 查 工 作 三 於 95 年 度 辦 理 10 年 以 下 加 油 站 (82~86 年 設 立 )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共 完 成 400 站 加 油 站 之 污 染 調 查 工 作 四 於 96~98 年 度 辦 理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四 期 ), 共 完 成 400 站 加 油 站 之 污 染 調 查 工 作 五 於 98~99 年 度 辦 理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五 期 ), 共 完 成 46 站 加 油 站 之 污 染 調 查 工 作 六 於 99~100 年 度 辦 理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六 60

72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期 ), 共 完 成 416 站 加 油 站 之 污 染 調 查 工 作 本 署 為 配 合 加 油 站 調 查 及 管 制 工 作 之 推 動, 於 93~100 年 度 辦 理 相 關 專 案 計 畫, 包 括 : 一 地 下 儲 槽 系 統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與 監 測 設 備 查 核 及 定 期 監 測 網 路 申 報 建 置 計 畫 (94.6~95.6)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與 成 果 包 括 : ( 一 ) 協 助 地 方 環 保 局 查 核 1,300 家 需 完 成 監 測 設 備 改 善 之 加 油 站 ( 二 ) 推 動 地 下 儲 槽 系 統 網 路 申 報 作 業, 協 助 辦 理 修 法 相 關 公 聽 會 及 研 商 會 ( 三 ) 強 化 加 油 站 相 關 資 料 庫, 建 置 定 期 監 測 上 網 申 報 系 統 二 年 度 加 油 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與 監 測 設 備 查 核 暨 網 路 申 報 諮 詢 計 畫 (95.9~97.3),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 一 ) 查 核 自 用 加 儲 油 設 施 漁 船 加 油 站 之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的 設 置 維 護 與 定 期 監 測 情 形 及 建 置 基 線 資 料 另 複 查 加 油 站 監 測 紀 錄 申 報 審 核 結 果 異 常 之 加 油 站, 確 認 異 常 原 因 輔 以 改 善 ( 二 ) 管 理 法 之 修 訂, 為 本 署 辦 理 第 14 條 其 他 監 測 方 法 之 審 核 作 業 ( 三 ) 配 合 網 路 傳 輸 申 報 系 統 之 使 用, 協 助 解 決 業 者 申 報 作 業 與 其 問 題, 並 維 護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與 擴 大 系 統 功 能, 進 以 供 作 日 後 相 關 管 制 措 施 擬 定 之 參 考 三 97 年 度 加 油 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與 監 測 設 備 設 置 查 核 暨 網 路 申 報 諮 詢 計 畫 ( 第 2 期 ) (97.4~97.12),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 一 ) 完 成 研 擬 加 油 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及 地 下 儲 槽 系 統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設 置 申 請 與 相 關 表 單 填 寫 說 明 ( 修 正 草 案 ) ( 二 ) 完 成 186 站 加 油 站 與 54 站 自 用 加 儲 油 設 施 之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設 置 維 護 及 定 期 監 測 之 查 核, 其 中 污 染 潛 勢 61

7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較 高 者 有 77 站, 建 議 本 署 未 來 可 將 其 列 於 加 油 站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之 調 查 名 單 ( 三 ) 完 成 維 護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與 擴 大 系 統 功 能, 包 括.. 辦 理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與 網 路 安 全 相 關 作 業 辦 理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更 新 並 提 升 加 油 站 系 統 功 能 評 估 規 劃 設 置 計 畫 書 及 完 工 報 告 書 上 網 申 報 功 能 歷 年 加 油 站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成 果 登 錄 四 98 年 度 加 油 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與 監 測 設 備 查 核 暨 網 路 申 報 諮 詢 計 畫 (98.1~99.1),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 一 ) 檢 討 加 油 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之 執 行 問 題 研 擬 改 善 對 策 及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供 可 行 建 議 方 案 及 完 成 定 稿 文 件, 並 協 助 辦 理 修 正 後 之 管 理 辦 法 發 布 等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 二 ) 查 核 軍 事 單 位 備 有 流 量 式 加 油 機 之 地 下 儲 槽 系 統, 建 置 基 線 資 料 並 查 核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之 設 置 維 護 與 定 期 監 測 情 形, 同 時 建 置 軍 事 單 位 網 路 申 報 與 管 理 系 統 ( 三 ) 針 對 新 設 完 成 之 加 油 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進 行 符 合 管 理 辦 法 之 查 核 工 作, 並 持 續 複 查 加 油 站 監 測 紀 錄 申 報 審 核 結 果 異 常 之 加 油 站, 確 認 異 常 原 因 輔 導 改 善 ( 四 ) 配 合 網 路 傳 輸 申 報 系 統 之 使 用, 協 助 解 決 業 者 申 報 作 業 與 其 問 題, 並 維 護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與 擴 大 系 統 功 能, 進 以 供 作 日 後 相 關 管 制 措 施 擬 定 之 參 考 五 99 年 度 加 油 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與 監 測 設 備 查 核 暨 網 路 申 報 諮 詢 計 畫 (99.5~100.11),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 一 ) 辦 理 加 油 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之 修 正 及 其 發 布 作 業, 協 助 制 定 管 理 辦 法 之 設 備 規 範 監 測 及 稽 查 相 關 技 術 文 件, 以 完 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設 置 之 管 理 制 度 ( 二 ) 查 核 漁 會 代 購 轉 交 加 儲 油 設 施 自 用 加 儲 油 設 施 軍 事 單 位 地 62

74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下 儲 槽 系 統 之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之 設 置 維 護 與 定 期 監 測 申 報 情 形 及 建 置 基 線 資 料 ( 三 ) 查 核 過 去 本 署 所 調 查 具 污 染 潛 勢 加 油 站 之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之 設 置 維 護 與 定 期 監 測 申 報 情 形, 且 持 續 複 查 監 測 紀 錄 申 報 審 核 結 果 異 常 之 加 油 站, 確 認 異 常 原 因 並 輔 導 改 善 ( 四 ) 維 護 本 署 既 設 網 路 傳 輸 申 報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協 助 解 決 申 報 系 統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提 升 及 強 化 其 功 能, 以 利 管 制 事 業 之 申 報 作 業 及 作 為 擬 定 相 關 管 制 策 略 之 參 考 為 有 效 掌 握 全 國 加 油 站 之 污 染 情 形, 本 署 於 100 年 度 持 續 辦 理 加 油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 第 七 期 ), 預 計 於 101 年 完 成 全 國 加 油 站 之 污 染 普 查 工 作 100 年 度 新 增 加 油 站 列 管 場 址 數 共 計 6 處 ( 各 縣 市 分 布 如 圖 所 示 ), 包 含 5 處 控 制 場 址 及 1 處 整 治 場 址 ( 場 址 所 在 臺 南 市 ) 2 新 增 場 址 數 苗 栗 縣 新 北 市 臺 南 市 彰 化 縣 嘉 義 市 彰 化 縣 圖 年 加 油 站 新 增 列 管 場 址 縣 市 統 計 圖 累 積 至 100 年 底 加 油 站 公 告 列 管 的 場 址 共 計 84 筆, 共 計 約 11.8 公 頃, 歷 年 列 管 加 油 站 場 址 如 圖 所 示 100 年 度 列 管 場 址 數 較 63

7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往 年 相 比 成 長 6 處, 增 加 之 趨 勢 與 往 年 相 較 略 同 各 縣 市 歷 年 加 油 站 列 管 情 形, 以 臺 南 市 列 管 比 率 較 高, 占 加 油 站 列 管 總 比 率 之 25.0%; 其 次 高 雄 市 ( 占 加 油 站 列 管 總 比 率 之 16.7%) 桃 園 縣 ( 占 加 油 站 列 管 總 比 率 之 10.7%) 新 北 市 與 彰 化 縣 ( 均 占 加 油 站 列 管 總 比 率 之 9.5%), 各 縣 市 分 配 比 率 詳 圖 所 示 歷 年 列 管 場 址 數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圖 歷 年 加 油 站 列 管 場 址 統 計 圖 圖 各 縣 市 列 管 加 油 站 百 分 比 圖 示 64

76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其 84 個 污 染 場 址 中, 土 壤 主 要 污 染 物 以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為 主, 所 占 的 比 率 為 51.2%; 其 次 以 苯 所 占 之 比 率 19.5% 為 最 高, 故 加 油 站 土 壤 污 染 大 多 以 汽 柴 油 污 染 較 為 嚴 重, 加 油 站 土 壤 污 染 物 種 類 詳 圖 所 示 地 下 水 主 要 污 染 物 以 苯 為 主, 所 占 的 比 率 為 69.2%; 其 次 為 甲 苯 所 占 的 比 率 為 17.9%, 故 加 油 站 地 下 水 污 染 以 汽 油 污 染 較 為 嚴 重, 加 油 站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種 類 詳 圖 所 示 甲 苯 4.9% 乙 苯 8.9% 二 甲 苯 15.4% 苯 19.5% TPH 51.2% 圖 加 油 站 土 壤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率 圖 萘 14.1% 總 酚 11.1% 三 氯 乙 烯 1.0% 柴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2.0% 甲 苯 15.2% 苯 56.6% 圖 加 油 站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率 圖 65

7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場 址 改 善 進 度, 計 有 11 處 加 油 站 場 址 正 在 執 行 整 治 計 畫 中, 占 列 管 中 加 油 站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之 13.1%; 有 4 處 加 油 站 場 址 正 執 行 控 制 計 畫 中, 占 列 管 中 加 油 站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之 4.8%, 其 餘 場 址 皆 依 法 積 極 推 動 污 染 改 善, 污 染 場 址 改 善 率 為 82.1%, 相 關 列 管 中 加 油 站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如 圖 所 示 提 出 土 壤 地 下 水 調 查 審 查 土 壤 地 下 水 調 查 及 評 估 計 畫 中 及 評 估 計 畫 中 1.2% 2.4% 執 行 驗 證 中 3.6% 公 告 解 除 整 治 場 址 2.4% 無 2.4% 完 成 驗 證 1.2% 審 查 控 制 計 畫 中 1.2% 審 查 整 治 計 畫 中 1.2% 審 查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中 1.2% 審 核 土 壤 地 下 水 調 查 及 評 估 計 畫 結 果 中 1.2% 驗 證 計 畫 審 核 中 1.2% 執 行 控 制 計 畫 中 36.9% 提 出 控 制 計 畫 中 4.8% 執 行 整 治 計 畫 中 13.1% 公 告 解 除 控 制 場 址 26.2% 圖 列 管 中 加 油 站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100 年 新 增 解 除 列 管 場 址 共 計 有 11 處, 包 含 臺 南 市 3 處 高 雄 縣 與 雲 林 縣 分 別 2 處 桃 園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及 屏 東 縣 各 1 處, 共 計 1.75 公 頃 大 型 儲 槽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累 積 至 100 年 底, 大 型 儲 槽 公 告 列 管 的 場 址 共 計 8 處, 包 含 2 個 整 治 場 址 ( 分 別 於 高 雄 市 及 彰 化 縣 ) 及 5 處 控 制 場 址 及 1 處 完 成 控 制 並 解 除 列 管, 列 管 總 面 積 約 187 公 頃, 各 縣 市 分 布 比 率 如 圖 所 示 66

78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圖 各 縣 市 儲 槽 列 管 面 積 百 分 比 列 管 8 處 場 址 中, 土 壤 檢 測 部 分, 主 要 是 以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苯 甲 苯 乙 苯 二 甲 苯 1,2- 二 氯 乙 烯 及 氯 乙 烯 等 污 染 物 種 類 ; 地 下 水 檢 測 部 分, 則 主 要 以 苯 總 酚 1,2- 二 氯 乙 烯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烯 及 四 氯 乙 烯 等 污 染 物 種 類 其 相 關 儲 槽 場 址 污 染 改 善 進 度, 統 計 至 100 年 列 管 場 址, 有 6 個 場 址 完 成 改 善 並 解 除 列 管, 占 列 管 中 儲 槽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之 40.0%; 有 3 個 場 址 完 成 控 制 並 解 除 列 管, 占 列 管 中 儲 槽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之 20.0%, 其 餘 場 址 皆 依 法 積 極 推 動 污 染 改 善 中, 列 管 中 儲 槽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如 圖 所 示 圖 列 管 中 儲 槽 場 址 整 治 進 度 百 分 比 67

7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廢 棄 工 廠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依 據 工 業 單 位 統 計 於 94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已 完 成 歇 業 關 廠 者 已 超 過 12 萬 家, 發 現 污 染 比 率 約 達 60% 56% 轉 廠 營 運 20% 改 建 為 住 宅 商 業 或 休 閒 使 用, 土 地 再 利 用 問 題, 造 成 具 有 污 染 潛 勢 土 地 不 易 掌 握 及 鄰 近 居 民 暴 露 健 康 風 險 有 鑑 於 此, 本 署 為 加 速 掌 握 與 即 時 揭 露 國 內 廢 棄 工 廠 土 地 轉 讓 之 潛 在 風 險, 依 據 污 染 源 毒 理 特 徵 與 環 境 及 受 體 承 載 特 性, 依 不 同 土 地 用 途 ( 如 農 地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遊 憩 區 工 業 區 等 ) 之 受 體 所 承 載 風 險, 建 立 一 致 化 土 地 污 染 潛 勢 篩 選 與 管 理 策 略 100 年 度 建 置 工 廠 土 地 污 染 篩 檢 網, 依 據 潛 在 污 染 源 環 境 傳 輸 風 險 暴 露 間 的 連 結 關 係 ( 圖 ), 污 染 源 探 討 工 廠 規 模 與 轉 廠 率 等 客 觀 資 訊, 以 及 納 入 不 同 行 業 工 廠 之 有 毒 物 質 排 放 清 單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TRI) 評 估 方 法, 評 析 各 業 別 污 染 物 釋 放 至 土 壤 / 地 下 水 衝 擊 影 響 ; 環 境 傳 輸 探 討 全 國 各 區 域 環 境 因 子 對 於 污 染 物 承 載 接 受 脆 弱 度 評 估, 考 量 因 子 包 含 入 滲 量 地 形 土 壤 介 質 地 下 水 深 水 利 傳 導 係 數, 界 定 工 業 污 染 物 於 全 國 環 境 流 布 影 響 ; 風 險 暴 露 探 討 受 體 於 不 同 污 染 土 地 活 動 造 成 風 險 潛 勢, 考 量 因 子 人 口 密 度 土 壤 底 泥 接 觸 風 潛 地 下 水 風 險 食 物 鏈 風 險, 探 討 工 業 歷 經 土 地 使 用 變 化 造 成 風 險 潛 勢 衝 擊 本 年 度 篩 檢 網 系 統 成 功 整 合 本 署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農 委 會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等 單 位 之 環 境 資 料, 建 置 整 合 性 平 臺 透 過 地 理 空 間 的 套 疊 分 析 與 數 值 計 算, 並 已 配 合 總 體 檢 前 置 作 業 盤 查 6,010 家 次 工 廠, 依 據 污 染 潛 勢 分 數 (AB) 環 境 傳 輸 分 數 (C) 與 土 地 利 用 風 險 分 數 (D)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廢 棄 工 廠 土 地 風 險 分 數 分 布 狀 況, 作 為 檢 視 工 業 場 址 之 環 境 風 險 影 響 衝 擊, 並 以 網 頁 介 面 展 示 查 詢 風 險 篩 檢 結 果 與 提 供 預 警 機 制, 分 布 狀 況 設 定 分 為 深 綠 淺 綠 黃 橘 紅 等 五 級, 提 供 污 染 土 地 管 理 系 統 風 險 預 警 評 析, 五 個 等 級 風 險 管 理 建 議 : 68

80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紅 燈 (60~100 分 ): 高 風 險 場 所, 需 要 立 即 進 場 調 查 / 土 地 監 督, 擴 大 風 險 暴 露 盤 查 橘 燈 (40~59 分 ): 中 高 等 風 險 場 所, 對 於 公 眾 與 環 境 即 時 風 險, 進 場 調 查 / 土 地 監 督 黃 燈 (30~39 分 ): 中 等 風 險 場 所, 展 開 區 域 監 測 資 料 蒐 集 後, 進 場 調 查 / 土 地 監 督 淺 綠 燈 (20~29 分 ): 中 低 等 風 險 場 所, 對 公 眾 與 環 境 沒 有 立 即 顯 著 影 響, 土 地 監 督 深 綠 燈 (0~19 分 ): 低 等 風 險 場 所, 對 公 眾 與 環 境 沒 有 顯 著 影 響, 無 須 進 一 步 調 查 環 境 承 載 土 地 風 險 廢 棄 工 廠 污 染 等 級 廢 棄 工 廠 污 染 潛 勢 + 風 險 脆 弱 度 等 級 風 險 脆 弱 度 等 級 圖 工 廠 土 地 污 染 篩 檢 網 篩 檢 網 規 劃 四 年 架 構, 系 統 分 為 Web 版 行 動 應 用 版 (PDA) Desktop 版, 風 險 問 卷 PDA 系 統 透 過 雲 端 運 算 (Cloud Computing) 即 時 傳 輸 現 場 調 查 資 料, 回 饋 篩 檢 網 伺 服 主 機 風 險 篩 檢 管 理 系 統, 主 要 目 的 係 以 建 立 高 風 險 場 址 之 居 民 健 康 盤 查 工 具, 提 供 本 土 化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暴 露 風 險 參 數 資 料 庫, 作 為 後 續 場 址 風 險 管 理 評 析 參 考, 系 統 架 構 如 圖 所 示 簡 易 風 險 篩 檢 單 機 版 評 估 模 組, 係 整 合 工 廠 規 模 與 污 染 潛 勢 特 徵 環 境 傳 輸 受 體 暴 露 風 險 三 類 因 子 之 篩 檢 運 算 公 69

8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式, 提 供 Add-Ins 的 建 置 方 式 來 啟 動 評 析 模 組, 系 統 自 動 載 入 篩 檢 模 組 可 以 快 速 評 估 污 染 源 周 圍 環 境 脆 弱 度 與 風 險 影 響 ( 圖 ) Web 版 篩 檢 網 設 計 主 要 目 的 係 以 使 用 者 親 和 介 面, 建 立 WMS WFS 等 OpenGL 跨 平 臺 圖 資 服 務, 以 圓 餅 圖 與 統 計 圖 表 展 示 查 詢 風 險 篩 檢 結 果 ( 圖 ), 建 立 不 同 燈 號 預 警 與 環 境 風 險 資 料 探 勘 作 業, 提 供 總 體 檢 污 染 與 風 險 調 查 啟 動 訊 息, 以 提 升 決 策 無 縫 化 管 理 機 制 圖 層 清 單 : 提 供 目 前 圖 台 上 的 圖 層 清 單, 也 就 是 在 派 工 時 所 欲 擷 取 出 的 相 關 圖 層 資 料 問 卷 派 工 : 讓 使 用 者 進 行 場 址 選 取 實 際 執 行 問 卷 調 查 人 員 及 問 卷 份 數 指 定,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調 查 問 卷 的 相 關 檔 案 問 卷 匯 入 功 能 : 將 複 製 到 本 機 的 已 完 成 的 問 卷 調 查 檔 批 次 匯 入 資 料 庫 內, 透 過 系 統 自 動 處 理 檔 案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問 卷 派 工 紀 錄 & 進 度 統 計 : 提 供 已 經 執 行 過 的 各 項 問 卷 派 工 紀 錄 以 及 各 時 間 點 的 問 卷 完 成 率 問 卷 統 計 : 讓 使 用 者 以 長 條 圖 及 圓 餅 圖 查 看 調 查 資 料, 且 使 用 者 可 條 件 式 選 取 各 式 過 濾 項 目, 以 選 擇 最 適 切 的 資 料 呈 現 方 式 圖 風 險 問 卷 行 動 版 裝 置 系 統 70

82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圖 簡 易 風 險 篩 檢 模 組 系 統 產 出 圓 餅 圖 輸 入 統 計 資 料 產 出 面 量 圖 圖 工 廠 土 地 污 染 篩 檢 網 展 示 平 台 71

8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非 法 棄 置 污 染 調 查 自 86 年 起 本 署 為 掌 握 國 內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危 害 情 形, 要 求 各 地 方 政 府 提 報 轄 區 內 之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由 本 署 辦 理 各 場 址 調 查 及 評 估 工 作, 並 利 用 危 害 等 級 評 定 系 統 (HRS), 將 衍 生 之 危 害 轉 換 成 一 致 風 險 評 量, 依 場 址 危 害 性 分 為 甲 乙 丙 丁 等 四 個 等 級 其 中 甲 級 場 址 因 具 立 即 性 危 害, 已 由 本 署 優 先 辦 理 廢 棄 物 清 理 工 作, 並 於 99 年 度 完 成 17 處 場 址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工 作 另 危 害 急 迫 性 低 之 場 址 ( 丙 丁 級 ) 則 由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持 續 辦 理 監 控 巡 查, 以 避 免 廢 棄 物 棄 置 行 為 持 續 發 生 土 污 法 頒 布 後, 由 於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之 廢 棄 物 類 別 複 雜, 且 底 部 未 設 置 防 滲 漏 系 統 設 施, 及 多 未 完 成 廢 棄 物 清 理 工 作, 仍 可 藉 由 地 下 水 傳 輸, 導 致 污 染 範 圍 擴 大 之 虞 為 確 保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永 續 利 用, 故 本 署 辦 理 列 管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藉 由 透 過 彙 整 既 有 相 關 調 查 成 果, 初 步 建 置 完 整 的 丙 丁 級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清 單, 並 規 劃 適 切 之 排 序 機 制, 依 各 場 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高 低, 辦 理 場 址 現 勘 調 查 作 業, 更 新 場 址 現 況 資 訊, 並 逐 年 辦 理 場 址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查 證 作 業, 作 為 後 續 場 址 管 制 架 構 建 立 之 基 礎 由 於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無 法 藉 由 場 址 基 本 資 料 進 行 污 染 物 特 性 研 判, 且 污 染 種 類 複 雜 污 染 物 分 布 無 規 則 可 循 等 特 性, 故 藉 由 蒐 集 各 場 址 之 既 有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相 關 調 查 結 果, 結 合 系 統 性 的 採 樣 工 作 及 完 整 的 土 壤 地 下 水 及 廢 棄 物 之 分 析 項 目, 總 計 完 成 現 勘 45 處 場 址 及 15 處 場 址 調 查 查 證 作 業 等 工 作 結 果 顯 示, 檢 出 土 壤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之 場 址 有 8 處, 污 染 物 為 重 金 屬 ( 鉛 鎘 鉻 銅 鋅 鎳 及 汞 等 七 種 ); 檢 出 地 下 水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之 場 址 計 有 3 處, 其 已 受 總 酚 萘 及 苯 污 染 另 有 4 處 場 址 發 現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其 中 有 3 處 場 址 為 溶 出 試 驗 達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包 含 重 金 屬 鉛 鉻 六 價 鉻 及 銅, 及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之 1,2- 二 氯 乙 烷, 另 有 一 處 場 址 發 現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72

84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100 年 度 賡 續 辦 理 第 2 期 計 畫, 以 前 年 度 辦 理 之 計 畫 已 完 成 現 勘, 尚 未 進 行 污 染 調 查 之 30 處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篩 選 出 20 處 具 高 污 染 潛 勢 場 址 為 該 階 段 優 先 執 行 污 染 調 查 與 查 證 20 處 調 查 場 址 中,5 處 場 址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檢 出 高 於 管 制 標 準, 並 計 有 3 處 場 址 發 現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其 中 土 壤 受 銅 鋅 砷 等 重 金 屬 污 染, 地 下 水 則 為 總 酚 及 重 金 屬 鉻 污 染, 廢 棄 物 則 以 鉛 及 銅 達 有 害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初 步 評 估 結 果,2 處 屬 於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3 處 屬 於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若 依 場 址 所 在 縣 市 區 分, 其 中 3 處 位 於 彰 化 縣, 臺 南 市 則 有 2 處 100 年 度 執 行 累 積 至 年 底,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中 的 場 址 總 計 17 筆, 共 計 約 公 頃, 歷 年 列 管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場 址 詳 圖 所 示 各 縣 市 歷 年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列 管 情 形, 以 臺 南 市 列 管 比 率 較 高, 占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列 管 總 比 率 之 52.9%; 其 次 屏 東 縣 占 29.4%, 各 縣 市 分 配 比 率 詳 圖 所 示 圖 歷 年 列 管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場 址 統 計 圖 73

8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圖 各 縣 市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列 管 情 形 圖 運 作 中 工 廠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運 作 中 含 氯 工 廠 調 查, 國 內 使 用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工 廠 遍 及 各 類 業 別 ( 如 金 屬 製 品 塑 膠 製 品 化 學 製 品 化 學 材 料 電 子 及 光 學 製 品 機 械 設 備 等 ), 致 癌 風 險 性 高, 當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一 旦 洩 漏, 其 移 動 分 布 深 受 複 雜 的 水 文 地 質 變 化 所 影 響, 其 污 染 流 布 與 調 查 及 整 治 迥 異 於 重 金 屬 或 油 品 類 污 染 ; 未 能 及 時 或 提 早 發 現 污 染 洩 漏 與 分 布, 其 形 成 之 地 下 水 污 染 團 可 能 綿 延 數 百 公 尺 甚 至 達 幾 公 里 而 影 響 下 游 潛 在 受 體 如 本 署 97 年 度 運 作 中 工 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查 證 計 畫 ( 第 1 期 ) 調 查 發 現 之 台 塑 仁 武 廠 土 水 污 染 事 件, 因 該 廠 洩 漏 後 未 積 極 因 應, 致 目 前 污 染 已 擴 及 廠 區 外 圍, 除 造 成 企 業 形 象 受 損 民 眾 抗 爭, 後 續 整 治 與 理 賠 金 額 亦 將 難 以 估 計 考 量 國 內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工 廠 眾 多, 為 使 經 費 作 合 理 之 分 配 兼 顧 調 查 成 效, 及 儘 速 釐 清 高 污 染 潛 勢 工 廠 之 污 染 風 險, 有 必 要 透 過 嚴 密 之 篩 選 機 制 與 工 廠 排 序 評 選, 逐 年 分 階 段 調 查, 期 能 達 成 預 防 管 理 及 早 期 發 現 污 染 之 功 能, 以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與 國 土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其 在 運 作 中 含 氯 工 廠 調 查 篩 選 機 制 如 圖 所 示 74

86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紀 圖 運 作 中 含 氯 工 廠 篩 選 機 制 75

8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近 年 來 國 內 工 業 活 動 造 成 之 土 地 污 染 案 例, 對 國 土 資 源 與 生 活 環 境 形 成 莫 大 威 脅, 含 氯 類 溶 劑 在 20 世 紀 中 期 開 始 於 全 世 界 廣 泛 且 大 量 地 被 製 造 及 使 用, 其 用 途 包 括 乾 洗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之 清 洗 劑 製 造 藥 劑 製 造 殺 蟲 劑 及 化 學 中 間 物 等, 常 見 的 含 氯 類 溶 劑 且 列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之 污 染 物 有 :1,1- 二 氯 乙 烷 (1,1-Dichloroethane) 1,2- 二 氯 乙 烷 ( 1,2-Dichloroethane ) 1,1- 二 氯 乙 烯 (1,1-Dichloroethylene) 順 -1,2- 二 氯 乙 烯 (cis-1,2-dichloroethylene) 反 -1,2- 二 氯 乙 烯 (trans-1,2-dichloroethylene ) 三 氯 乙 烯 (Trichloroethylene) 四 氯 乙 烯 (Tetrachloroethylene) 四 氯 化 碳 (Carbon tetrachloride) 氯 仿 (Chloroform) 氯 甲 烷 (Chloromethane)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二 氯 甲 烷 (Dichloromethane) 等 而 在 各 類 污 染 物 中, 含 氯 溶 劑 屬 比 水 重 非 水 相 液 體 (Dense Non-Aqueous Phase Liquid, 簡 稱 DNAPL) 所 造 成 的 污 染 問 題 也 最 為 棘 手, 如 原 RCA 桃 園 廠 臺 灣 氯 乙 烯 公 司 頭 份 廠 等, 其 污 染 整 治 須 耗 費 鉅 額 資 源 與 時 間 方 可 將 污 染 場 址 之 污 染 物 質 減 低 至 法 規 標 準 範 圍 內, 降 低 對 人 體 危 害 之 風 險, 各 地 區 之 整 治 污 染 場 址 皆 引 起 政 府 及 各 單 位 與 國 人 之 重 視 本 署 於 97 年 以 專 案 委 託 方 式 研 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受 比 水 重 非 水 相 液 體 污 染 場 址 之 初 步 篩 試 調 查 查 證 及 驗 證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其 內 容 包 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採 樣 位 置 及 深 度 規 劃 原 則 ( 含 三 合 系 統 -Triad System 之 應 用 原 則 ) 採 樣 及 檢 測 方 法 ( 含 場 址 快 速 調 查 及 評 估 方 法 expedited site assessment) 現 場 採 樣 及 檢 測 作 業 流 程 與 品 保 品 管 要 點 污 染 行 為 人 認 定 證 據 之 蒐 集 及 保 全 依 初 步 篩 試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查 證 之 原 則 污 染 改 善 措 施 對 檢 測 結 果 之 影 響 探 討 及 因 應 措 施 調 查 計 畫 書 及 結 果 報 告 書 之 撰 寫 指 引 及 範 例 等 研 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受 比 水 重 非 水 相 液 體 污 染 場 址 之 整 治 技 術 選 取 系 統 設 計 要 點 與 注 意 事 項 參 考 手 冊, 即 針 對 污 染 場 址 之 整 治 技 術 選 取 系 統 設 計 要 點 與 注 意 事 項 等, 進 行 各 項 整 治 技 術 之 研 擬 及 撰 寫, 彙 整 並 比 較 國 外 有 關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受 比 水 重 非 水 相 液 體 污 染 場 址 76

88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整 治 期 間 之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各 類 整 治 技 術 之 原 理 適 用 環 境 優 缺 點 對 環 境 之 影 響 國 內 外 應 用 情 形 分 析 必 要 設 備 或 設 施 設 計 要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防 止 擴 大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措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成 本 分 析 合 理 之 整 治 期 程 國 外 法 規 指 引 或 規 範 國 外 成 功 之 整 治 案 例 及 其 餘 未 列 入 技 術 之 採 用 原 則 等 作 業, 提 供 各 地 環 保 局 工 作 人 員 污 染 責 任 人 污 染 關 係 人 瞭 解 DNAPL 污 染 場 址 之 相 關 內 容, 以 利 推 動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97 至 100 年 委 辦 專 案 運 作 中 工 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查 證 計 畫 ( 一 二 期 ) 針 對 高 污 染 潛 勢 產 業, 篩 選 30 家 工 廠 進 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之 調 查 及 查 證 從 調 查 及 查 證 結 果 發 現 本 計 畫 之 調 查 / 查 證 率 高 達 83%(30 家 工 廠 中 有 25 家 工 廠 地 下 水 相 關 項 目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 其 中 金 屬 製 品 塑 膠 製 品 機 械 化 學 製 品 及 化 學 材 料 等 製 造 業 發 生 污 染 機 率 相 對 較 高, 尤 以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中 化 學 廠 及 農 藥 廠 ( 或 殺 蟲 劑 除 草 劑 廠 ), 及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中 的 塑 膠 類 製 程, 一 般 含 有 多 項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廠 齡 多 屬 老 舊, 具 有 濕 製 程, 另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業 因 多 使 用 氯 烯 類 ( 三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烯 ) 或 氯 烷 類 ( 二 氯 甲 烷 ) 做 為 表 面 清 洗 溶 劑, 若 殘 餘 廢 液 未 妥 善 貯 存 處 理, 亦 容 易 經 由 地 表 裂 縫 滲 入 地 下 環 境, 後 續 需 加 強 查 驗 依 據 97~100 年 運 作 中 工 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查 證 計 畫 ( 一 二 期 ) 調 查 結 果 中 含 氯 有 機 物 之 種 類 物 理 化 學 特 性 環 境 流 布 特 性, 及 製 程 污 染 特 性 決 定 該 計 畫 關 切 化 合 物 項 目, 第 二 期 依 循 第 一 期 調 查 回 饋 修 正 該 計 畫 所 關 切 之 目 標 污 染 物 11 項 ( 氯 乙 烯 1,2- 二 氯 乙 烷 二 氯 甲 烷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氯 苯 1,1- 二 氯 乙 烯 氯 甲 烷 1,1,2- 三 氯 乙 烷 氯 仿 順 -1,2- 二 氯 乙 烯 等 ), 並 根 據 本 署 廢 棄 物 管 理 處 自 91 年 至 98 年 含 氯 有 機 物 之 廢 棄 物 申 報 量 表, 具 有 含 氯 有 機 物 申 報 記 錄 之 事 業 計 有 300 家 ; 根 據 本 署 環 境 衛 生 與 毒 物 管 理 處 自 91 年 至 98 年 含 氯 有 機 物 之 申 報 量 表, 篩 選 11 項 目 標 含 氯 有 機 化 合 物 之 事 業 計 有 2,342 家 77

8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運 作 中 含 氯 工 廠 調 查 計 畫 第 1 2 期 已 完 成 82 場 次 初 篩 工 廠 之 環 境 場 址 評 估, 並 選 取 30 家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運 作 中 工 廠 進 行 二 階 段 進 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調 查 及 查 證 配 合 本 署 執 行 其 他 場 址 調 查 及 查 證 檢 討 修 正 本 署 DNAPL 技 術 手 冊 中 有 關 調 查 工 作 之 內 容 等 俾 篩 選 調 查 邏 輯 與 成 果 經 驗 可 回 饋 後 續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運 作 中 工 廠 之 調 查 規 劃 與 技 術 篩 選, 以 兼 具 調 查 及 查 證 之 效 益 與 成 效 本 計 畫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之 調 查 查 證 率 高 達 83%(30 家 工 廠 中 有 25 家 工 廠 地 下 水 相 關 項 目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 所 關 切 之 11 項 目 標 污 染 物 ( 氯 乙 烯 1,2- 二 氯 乙 烷 二 氯 甲 烷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氯 苯 1,1- 二 氯 乙 烯 氯 甲 烷 1,1,2- 三 氯 乙 烷 氯 仿 順 -1,2- 二 氯 乙 烯 等 ) 有 10 項 ( 僅 氯 甲 烷 未 檢 出 ) 被 查 證 出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代 表 本 計 畫 從 目 標 污 染 物 選 定 各 種 資 料 庫 交 互 運 用 與 工 廠 篩 選 初 勘 名 單 評 選 場 址 初 步 評 估 進 場 調 查 名 單 評 選 各 式 調 查 技 術 規 劃, 及 現 場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等, 均 按 照 嚴 謹 之 調 查 邏 輯 而 能 兼 具 經 濟 性 與 有 效 性, 運 作 中 含 氯 工 廠 調 查 計 畫 整 體 工 作 規 劃 如 圖 所 示 100 年 賡 續 辦 理 第 3 期 計 畫, 進 行 運 作 中 之 工 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擴 大 建 置 我 國 使 用 或 曾 使 用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之 運 作 中 工 廠 之 名 單 及 基 本 資 料 78

90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圖 運 作 中 含 氯 工 廠 調 查 計 畫 整 體 工 作 規 劃 流 程 圖 79

9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本 期 計 畫 運 作 中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工 廠 受 限 工 安 要 求, 經 常 不 被 允 許 靠 近 製 程 區 或 儲 槽 區 等 污 染 潛 勢 區 調 查, 加 上 地 質 變 化 及 污 染 物 特 性, 傳 統 之 土 壤 氣 體 篩 測 或 土 壤 採 樣 均 屬 不 易, 特 別 是 在 堅 硬 地 層 ( 礫 石 ) 或 較 緊 密 地 質, 及 含 水 量 偏 高 或 地 下 水 位 較 淺 ( 如 地 下 2 公 尺 內 ), 不 易 施 作 土 壤 氣 體 篩 測 ; 而 堅 硬 地 層 或 較 緊 密 地 質 污 染 洩 漏 深 且 洩 漏 年 代 已 久 ( 淺 層 DNAPL 多 揮 發 殆 盡 ), 及 地 質 異 質 性 複 雜 等 情 況 下, 土 壤 不 易 採 集 到 污 染 物 因 此 遭 遇 以 上 情 況, 土 壤 氣 體 篩 或 土 壤 採 樣 調 查 之 數 量 宜 少 勿 多, 或 根 據 現 場 地 下 環 境 狀 況 適 度 調 整 為 其 他 工 項 若 場 址 條 件 合 適 進 行 土 壤 氣 體 篩 測 或 土 壤 採 樣, 為 能 提 高 查 獲 率 並 降 低 送 樣 分 析 費 用, 土 壤 氣 體 篩 測 可 同 時 配 合 PID FID 篩 試 ( 定 性 ) 與 氣 體 檢 知 管 分 析 ( 半 定 量 ); 土 壤 採 樣 則 視 污 染 物 種 類 可 選 擇 TPH Test Kit 篩 試 重 金 屬 XRF 篩 試 及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之 PID FID 篩 試 等 地 下 水 污 染 團 因 移 流 延 散 之 擴 散 分 布 而 相 對 容 易 被 採 集, 建 議 地 下 水 簡 易 井 或 監 測 井 設 置 及 採 樣 分 析 則 宜 多 勿 少 地 球 物 理 - 地 電 阻 法 及 透 地 雷 達 法 適 用 各 種 地 質 條 件, 探 勘 範 圍 屬 於 線 與 空 間, 相 較 於 傳 統 採 樣 方 法 屬 於 點, 可 更 為 節 省 調 查 經 費 與 時 間, 並 配 合 至 少 1~1.5 公 尺 的 試 挖 程 序, 大 幅 減 少 鑽 探 風 險, 可 作 為 初 勘 調 查 的 重 要 工 具 若 工 廠 區 地 質 材 料 屬 砂 質 砏 土, 且 大 致 掌 握 污 染 潛 勢 區, 則 可 利 用 MIP 調 查, 並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決 定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採 樣 位 置 及 深 度 等 回 饋 手 冊 內 容, 可 供 後 續 運 作 中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工 廠 相 關 計 畫 調 查 及 查 證 之 參 考 運 作 中 工 廠 地 下 管 線 複 雜 且 難 逐 一 釐 清, 任 何 鑽 探 動 作 均 需 先 經 間 接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與 直 接 試 挖 確 認 地 下 1.5 ~ 2 公 尺 無 管 線 之 虞 但 經 驗 指 出 許 多 製 程 暗 管 可 能 在 更 深 而 超 出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或 人 工 試 挖 範 圍, 仍 有 誤 擊 之 可 能 性, 造 成 工 安 意 外 甚 而 損 失 鉅 額 財 產, 故 在 相 關 作 業 前 須 做 好 全 盤 規 劃, 避 免 造 成 人 員 意 外 及 財 產 的 損 失 80

92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航 空 站 污 染 調 查 與 改 善 一 國 內 民 用 航 空 站 調 查 國 內 航 空 業 所 涵 蓋 的 內 容 極 廣, 包 含 國 際 航 線 及 航 權 協 商 談 判 飛 航 載 具 買 賣 旅 客 及 貨 物 運 輸 航 站 管 理 航 空 載 具 製 造 維 修 空 中 廚 房 管 理 及 航 空 人 才 培 訓 等, 依 據 民 用 航 空 法 ( 以 下 簡 稱 民 航 法 ) 定 義, 我 國 航 空 業 別 主 要 區 分 為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普 通 航 空 業 航 空 貨 運 承 攬 業 航 空 站 地 勤 業 空 廚 業 及 航 空 貨 物 集 散 站 經 營 業 等 6 項 業 別, 這 些 行 業 別 之 營 運 過 程 中, 會 產 生 各 種 污 染 物, 影 響 周 邊 環 境, 且 航 空 站 幅 員 廣 大, 作 業 內 容 複 雜, 若 場 內 使 用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原 物 料 污 染 發 生 洩 漏, 因 污 染 物 流 布 受 地 下 水 文 地 質 影 響,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範 圍 擴 大 甚 至 影 響 下 游 潛 在 受 體 考 量 國 內 對 於 航 空 業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之 潛 在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資 訊 掌 握 仍 屬 起 步 階 段, 且 對 於 航 空 設 施 產 生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成 因 影 響 及 預 防 措 施 等, 缺 乏 系 統 化 的 探 討 及 研 究 因 此 本 署 特 於 99 年 度 辦 理 航 空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查 證 計 畫 ( 第 1 期 ), 預 計 篩 選 18 處 場 址 進 行 現 勘 及 訪 查, 再 篩 選 其 中 10 處 場 址 進 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期 能 釐 清 航 空 站 場 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達 到 污 染 預 防 及 改 善 的 目 標, 以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與 國 土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國 內 機 場 可 區 分 為 航 空 站 飛 行 場 及 超 輕 型 載 具 活 動 場 等 三 類, 依 據 民 航 法 之 定 義, 航 空 站 系 指 具 備 航 空 器 卸 載 客 貨 之 設 備 及 用 於 航 空 器 起 降 活 動 之 區 域, 飛 行 場 則 是 指 用 於 航 空 器 起 降 活 動 之 水 陸 區 域, 按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簡 稱 民 航 局 ) 99 年 統 計 資 料, 國 內 目 前 有 18 站 隸 屬 民 航 局 管 轄 之 航 空 站 13 座 民 用 飛 行 場 13 處 軍 用 機 場 及 5 處 核 可 之 超 輕 型 載 具 活 動 場, 本 署 於 99 年 以 專 案 委 託 方 式 辦 理 航 空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查 證 計 畫 ( 第 1 期 ), 計 畫 執 行 共 現 勘 18 處 航 空 站, 並 進 行 10 處 場 址 調 查, 篩 選 條 件 主 要 為 航 81

9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空 站 作 業 型 態 是 否 進 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工 作 旅 運 量 等 因 素, 篩 選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圖 處 優 先 調 查 航 空 站 篩 選 流 程 根 據 美 國 Superfund 場 址 資 訊 系 統 之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美 國 目 前 多 處 航 空 站 已 納 入 國 家 優 先 整 治 場 址 名 單 (National Priority List, NPL) 中, 包 含 軍 方 的 航 空 站, 另 含 11 處 民 航 機 場 及 維 修 廠, 此 類 航 空 站 常 見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發 現 之 污 染 物, 包 括 含 氯 有 機 物 油 品 類 及 重 金 屬, 另 發 現 戴 奧 辛 氟 氯 碳 化 物 丙 酮 等 國 內 目 前 除 軍 用 機 場 曾 進 行 燃 料 儲 槽 維 修 工 廠 金 屬 工 廠 廢 污 水 處 理 廠 等 高 污 染 潛 勢 區 進 行 調 查 外, 對 於 民 用 航 空 站 並 未 曾 進 行 大 規 模 調 查, 土 水 品 質 資 料 較 不 明 確 依 據 本 署 調 查 結 果, 彙 整 國 內 航 空 站 之 作 業 型 態 及 潛 在 污 染 物 種 類 如 表 所 示 根 據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部 分 機 場 因 機 身 清 洗 及 零 件 維 修 等 工 作, 於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中 發 現 有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TPH) 苯 甲 苯 乙 苯 二 甲 苯 ( 合 稱 BTEX) 酚 萘 二 氯 甲 烷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等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s) 或 半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82

94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SVOCs); 部 分 機 場 可 能 因 大 型 電 力 設 備 絕 緣 油 洩 漏, 造 成 TPH 污 染 情 形, 不 過 因 絕 緣 油 大 都 約 於 80 年 左 右 更 換, 遂 並 無 發 現 或 檢 出 多 氯 聯 苯 (PCBs); 於 廢 品 及 廢 油 儲 存 區 或 廢 棄 物 掩 埋 場 中 發 現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中 含 有 TPH 及 重 金 屬 等 污 染 物 ; 儲 油 設 施 有 TPH 之 污 染 焚 化 爐 則 可 能 因 燃 燒 不 完 全 而 產 生 戴 奧 辛 等 污 染 物 表 國 內 民 用 航 空 站 污 染 作 業 區 及 潛 在 污 染 物 種 類 項 次 作 業 類 型 / 設 施 潛 在 污 染 物 1 油 料 儲 存 配 送 及 補 給 設 施 TPH BTEX VOCs MTBE 2 維 修 工 廠 重 金 屬 VOCs TPH 3 飛 機 清 洗 場 VOCs 丙 酮 丁 酮 4 乾 洗 作 業 VOCs( 四 氯 乙 烯 ) 5 電 鍍 作 業 重 金 屬 6 大 型 電 力 設 備 TPH PCBs 7 廢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重 金 屬 VOCs 8 廢 棄 物 掩 埋 場 重 金 屬 9 廢 品 及 廢 油 儲 存 區 TPH 重 金 屬 VOCs 10 廢 棄 變 電 箱 多 氯 聯 苯 11 廢 棄 物 焚 燒 ( 焚 化 爐 ) 戴 奧 辛 12 機 場 跑 道 草 皮 區 農 藥 航 空 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調 查 計 畫 第 1 期 共 完 成 國 內 18 處 航 空 站 現 勘 及 環 境 場 址 評 估 作 業, 並 篩 選 11 處 污 染 潛 勢 較 高 之 航 空 站 進 行 土 壤 污 染 調 查 查 證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作 業, 最 後 篩 選 具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虞 之 航 空 站 進 行 地 下 水 污 染 查 證 執 行 成 果 分 別 於 作 業 規 模 較 大 之 臺 北 國 際 航 空 站 及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查 證 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之 污 染 情 事, 其 中 共 5 處 場 址 經 查 證 後 發 現 土 壤 檢 出 TPH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 臺 北 國 際 航 空 站 1 處 及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處 ) 1 處 場 址 查 證 出 土 壤 重 金 屬 鉻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1 處 場 址 查 證 83

9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出 地 下 水 中 四 氯 乙 烯 超 過 地 下 水 第 二 類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其 中 以 桃 園 機 場 內 之 桃 勤 公 司 地 下 水 四 氯 乙 烯 5.12mg/L(102 倍 ) 及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土 壤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11,600mg/kg(11.6 倍 ) 屬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單 項 濃 度 較 高 場 址 本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另 發 現, 航 空 站 使 用 油 品 並 非 一 般 常 見 之 汽 油 柴 油 機 油 及 潤 滑 油 等 油 品, 而 以 航 空 燃 油 Jet A1 為 主, 由 調 查 結 果 可 發 現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之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地 下 水 檢 出 TPH Jet A1 濃 度 69.7mg/L, 惟 目 前 並 無 針 對 航 空 燃 油 進 行 管 制, 本 署 目 前 已 參 考 前 述 計 畫 調 查 成 果, 積 極 研 擬 相 關 管 制 標 準 及 規 定, 各 查 證 結 果 如 表 所 示 表 航 空 站 計 畫 ( 第 1 期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查 證 結 果 縣 市 別 航 空 站 駐 站 單 位 事 業 名 稱 查 證 結 果 備 註 臺 北 市 臺 北 國 際 航 空 站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桃 園 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油 航 油 中 心 土 壤 :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1,030mg/kg(1.03 倍 ) 遠 東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金 屬 : 鉻 794 mg/kg(2.89 倍 ) 長 榮 航 太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壤 :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1,330mg/kg(1.33 倍 ) 中 華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下 水 目 前 尚 無 針 土 壤 :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11,600mg/kg(11.6 倍 ) 對 航 空 燃 油 Jet A1 地 下 水 :TPH Jet A mg/l(6.97 倍 ) 進 行 管 制 桃 園 機 場 - 焚 化 爐 土 壤 :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3,340mg/kg(3.34 倍 ) 桃 園 機 場 - 航 油 處 土 壤 :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1,470mg/kg(1.47 倍 ) 桃 園 航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下 水 : 四 氯 乙 烯 5.12mg/L(102.4 倍 ) 航 空 站 內 作 業 種 類 特 殊 且 多 元, 不 似 加 油 站 廢 棄 工 廠 或 石 化 廠, 可 藉 由 過 去 案 例 或 公 開 資 訊 研 判 場 址 污 染 型 態 本 署 綜 合 本 計 畫 之 調 查 成 果 本 署 執 行 相 關 調 查 計 畫 經 驗 及 國 外 相 關 案 率 等, 將 航 空 站 內 之 作 業 內 容 加 以 區 並 歸 納 如 表 本 計 畫 依 據 調 查 成 果 及 各 航 空 站 資 料 蒐 集, 依 照 本 署 公 布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評 析 方 法 中, 所 爰 引 之 化 學 物 質 毒 理 資 料 庫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建 置, 建 置 內 容 包 括 : 物 質 確 認 物 化 特 性 環 境 生 物 累 積 毒 理 資 料 物 質 直 接 危 害 身 體 健 康 途 徑 非 致 癌 毒 性 因 子 估 計 閾 值, 又 稱 參 考 劑 量 (Reference Dose, RfD) 致 癌 毒 性 84

96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因 子, 又 稱 致 癌 斜 率 係 數 (Cancer Slope Factor, CSF) 等 資 訊, 除 彙 整 本 署 過 去 執 行 計 畫 中 建 置 之 資 料 庫 外, 另 就 航 空 站 曾 檢 出 之 非 管 制 標 準 項 目, 進 行 資 料 庫 建 置 工 作, 總 計 完 成 本 計 畫 特 定 關 切 污 染 物 如 丙 酮 丁 酮 正 己 烷 苯 乙 烯 及 1,4- 二 氧 陸 環 等 五 種 化 合 物, 及 32 項 進 行 檢 測 之 VOCs 項 目 本 署 綜 合 航 空 站 計 畫 現 勘 及 調 查 成 果, 彙 整 國 內 航 空 站 特 性 並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航 空 站 內 使 用 單 位 複 雜, 作 業 類 型 及 使 用 原 物 料 種 類 龐 大 就 國 內 污 染 場 址 列 管 單 元 而 言, 航 空 站 內 包 含 大 型 油 槽 及 加 油 站 工 廠 ( 航 空 器 維 護 及 航 務 支 援 車 輛 維 護 等 ) 棄 置 場 ( 部 分 軍 事 機 場 曾 發 現 ) 及 農 地 ( 部 分 軍 民 兩 用 機 場 ) 由 於 單 位 類 型 複 雜, 造 成 作 業 方 式 眾 多, 故 使 用 之 原 物 料 種 類 也 多, 衍 生 之 污 染 類 型 也 各 不 相 同 ( 二 ) 航 空 站 內 涉 及 飛 航 安 全, 人 員 出 入 及 作 業 管 制 嚴 格 進 出 航 空 站 需 辦 理 複 雜 之 身 分 驗 證 工 作, 且 作 業 之 工 安 規 定 也 較 為 繁 複, 尤 其 是 飛 航 管 制 區 ( 包 括 跑 道 滑 行 道 等 ) ( 三 ) 土 地 皆 屬 國 有, 使 用 單 位 多 屬 長 期 租 賃 關 係 除 部 分 機 場 發 現 農 地 等 私 有 土 地 外, 其 他 航 空 站 土 地 皆 為 公 有 地, 使 用 單 位 需 向 航 站 管 理 單 位 租 賃 土 地 之 使 用 權, 各 類 建 物 之 興 建 亦 需 申 請 由 於 航 空 站 為 大 眾 運 輸 之 重 要 樞 紐, 飛 航 安 全 之 要 求 較 高, 另 部 分 區 域 無 法 辦 理 調 查 或 改 善 措 施 ( 如 跑 道 ), 為 避 免 後 續 整 治 或 改 善 措 施 造 成 影 響, 建 議 加 強 污 染 預 防 措 施, 建 議 至 少 應 執 行 之 預 防 措 施 有 : ( 一 ) 建 置 包 含 環 境 保 護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落 實 執 行 ( 二 ) 落 實 相 關 人 員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觀 念, 包 括 教 育 訓 練 污 染 防 制 宣 導 等 85

9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 三 ) 採 用 低 污 染 潛 勢 之 設 施, 並 定 期 更 新 及 維 護 例 如 地 上 式 儲 槽 代 替 地 下 儲 槽, 明 管 或 共 同 管 溝 代 替 地 下 管 線 等 ( 四 ) 高 污 染 潛 勢 設 施 納 入 列 管, 如 加 油 站 之 申 報 列 管 等 表 航 空 站 作 業 類 型 及 可 能 產 生 之 污 染 物 作 業 內 容 國 外 曾 發 現 污 染 物 航 空 按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一 航 站 作 業 與 管 理 一 般 行 政 工 作 空 1 廚 商 店 及 餐 廳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及 生 活 垃 圾 2 對 外 交 通 聯 繫 空 氣 污 染 物 3 機 場 環 境 維 護 除 草 劑 殺 蟲 劑 及 農 藥 國 內 航 空 站 未 使 用 4 跑 道 維 護 工 作 除 冰 劑 及 防 冰 劑 國 內 航 空 站 未 使 用 5 塔 臺 作 業 與 維 護 雷 達 站 與 變 電 設 施 維 護 工 作 6 乾 洗 作 業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絕 緣 油 多 氯 聯 苯 (PCBs) 有 機 溶 劑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s) 考 量 飛 航 安 全 及 部 分 設 施 設 於 軍 方 用 地, 無 進 行 調 查 桃 園 機 場 公 司 - 桃 園 航 勤 公 司 地 下 水 檢 測 出 四 氯 乙 烯 及 其 他 含 氯 有 機 化 合 物 7 大 型 空 調 設 備 維 護 氟 氯 碳 化 物 (CFCs) 國 內 航 空 站 未 使 用 8 9 消 防 作 業 ( 包 含 演 習 及 工 安 事 件 ) 污 染 管 理 ( 噪 音 管 理 ; 廢 水 廠 焚 化 爐 及 掩 埋 場 操 作 管 理 ) 鹵 碳 化 物 (halocarbons)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及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洩 漏 二 航 空 器 操 作 與 維 護 起 飛 及 降 落 噪 音 及 空 氣 污 染 物 貨 品 裝 載 及 卸 載 有 害 廢 棄 物 國 內 已 停 用 海 龍 滅 火 器, 目 前 皆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乾 粉 滅 火 器 或 泡 沫 滅 火 器 污 水 廠 : 處 理 航 站 內 生 活 污 水, 經 工 作 團 隊 現 勘 後 評 估 污 染 潛 勢 較 低 焚 化 爐 : 處 理 航 站 內 生 活 廢 棄 物, 於 桃 園 機 場 公 司 - 焚 化 爐 地 上 油 槽 區 之 土 壤 檢 測 出 TPH d ; 該 場 址 與 高 雄 航 空 站 - 焚 化 爐 場 址 脂 土 壤 皆 檢 測 出 戴 奧 辛 濃 度 較 背 景 值 高 86

98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表 航 空 站 作 業 類 型 及 可 能 產 生 之 污 染 物 ( 續 ) 作 業 內 容 國 外 曾 發 現 污 染 物 航 空 按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油 料 補 給 航 空 器 清 洗 航 空 器 及 輔 助 車 輛 維 護 及 零 件 維 修 汽 油 柴 油 航 空 燃 油 BTEX MTBE 清 潔 劑 重 金 屬 油 品 有 機 溶 劑 VOCs 清 潔 劑 廢 油 重 金 屬 廢 酸 鹼 液 有 機 溶 劑 氰 化 物 抗 凍 劑 VOCs SVOCs 氟 氯 碳 化 物 桃 園 機 場 公 司 -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航 油 處 及 航 空 站 設 施 : 檢 測 出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中 TPH Jet A1 項 目 臺 北 航 空 站 - 中 油 航 油 站 : 檢 測 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中 TPH d 及 TPH Jet A1 項 目 亞 洲 航 空 公 司 高 雄 航 空 站 維 修 棚 等 檢 測 出 微 量 之 丙 酮 丁 酮 正 己 烷 苯 乙 烯 等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臺 北 航 空 站 - 遠 東 航 空 公 司 之 電 鍍 廠, 檢 測 出 土 壤 重 金 屬 ( 鉻 ) 及 氰 化 物 項 目 底 泥 污 染 調 查 與 管 理 土 污 法 修 正 條 文 於 99 年 2 月 3 日 奉 總 統 令 公 布 施 行, 該 條 文 中 納 入 了 底 泥 品 質 檢 測 申 報 污 染 評 估 整 治 時 機 及 整 治 方 法 規 劃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水 體 管 理 人 之 相 關 權 責 規 定 而 於 目 前 之 框 架 下, 為 了 完 備 相 關 子 法 及 行 政 規 則, 作 為 管 理 工 作 執 行 之 依 據, 並 進 一 步 調 查 瞭 解 國 內 水 體 底 泥 品 質 現 況, 作 為 政 策 擬 定 之 參 考, 本 署 分 別 於 98 年 及 99 年 委 辦 專 案 底 泥 品 質 管 理 與 管 制 調 查 計 畫 及 99 年 至 101 年 底 泥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目 前 已 經 發 布 或 正 在 研 擬 相 關 辦 法 及 指 引 包 括 : 於 101 年 1 月 4 日 發 布 實 行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之 分 類 管 理 及 用 途 限 制 辦 法, 作 為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期 檢 測 比 對 評 估 之 依 據 本 辦 法 主 要 依 土 污 法 第 6 條 第 5 項 及 第 6 項 之 規 定 :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期 檢 測 底 泥... 與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比 對 評 估 後,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前 項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之 分 類 管 理 及 用 途 限 制,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87

9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定 之 另 外, 為 掌 握 我 國 特 定 地 面 水 體 之 底 泥 品 質 及 污 染 潛 勢 資 訊, 依 土 污 法 第 6 條 第 7 項 之 授 權, 訂 定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檢 測 底 泥 品 質 備 查 作 業 辦 法 草 案, 並 已 於 101 年 1 月 9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研 商 會 議, 目 前 正 依 會 議 結 論 進 行 研 修, 將 於 近 期 召 開 第 二 次 研 商 會 議 討 論 其 它 相 關 辦 法 及 技 術 指 引 包 括 : 底 泥 之 環 境 影 響 與 健 康 風 險 技 術 及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方 法 及 撰 寫 指 引 底 泥 環 境 影 響 與 健 康 風 險 技 術 及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報 告 審 查 原 則 底 泥 整 治 計 畫 撰 寫 指 引, 亦 將 於 近 期 陸 續 研 提 公 告 底 泥 品 質 檢 測 評 估 為 後 續 管 理 行 動 之 起 動 點, 未 來 納 入 管 理 之 水 體 包 括 河 川 湖 泊 水 庫 及 灌 溉 渠 道, 故 先 行 委 辦 專 案 底 泥 品 質 管 理 與 管 制 調 查 計 畫 及 99 年 至 101 年 底 泥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針 對 二 仁 溪 大 肚 溪 澄 清 湖 寶 山 水 庫 等 不 同 水 體 進 行 示 範 性 底 泥 調 查 工 作 二 仁 溪 底 泥 於 98 年 度 進 行 初 步 調 查, 共 完 成 60 個 底 泥 樣 品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中 上 游 底 泥 品 質 狀 況 較 佳, 重 金 屬 或 有 機 污 染 物 濃 度 較 高 的 底 泥 主 要 分 布 於 主 流 下 游 測 站 及 支 流 三 爺 溪 測 站 等 區 域, 其 中 測 得 一 個 採 樣 點 底 泥 多 氯 聯 苯 濃 度 較 品 質 指 標 上 限 值 高 近 三 倍, 而 底 泥 戴 奧 辛 濃 度 則 在 南 萣 橋 及 三 爺 溪 測 站 測 得 較 品 質 指 標 上 限 值 高, 污 染 的 來 源 可 能 與 鄰 近 河 岸 非 法 棄 置 的 廢 棄 物 有 關, 至 於 二 仁 溪 底 泥 中 重 金 屬 濃 度 較 高 之 項 目 主 要 為 鉛 鎘 鉻 銅 鋅 鎳 等 6 項, 且 各 項 之 最 高 濃 度 皆 位 於 測 站 SY-2( 三 爺 溪 至 二 仁 溪 交 匯 處 前 200 公 尺 ), 重 金 屬 之 污 染 主 要 亦 集 中 在 三 爺 溪 及 二 仁 溪 下 游 河 段 ( 三 爺 溪 滙 流 處 至 南 萣 橋 間 ) 為 了 進 一 步 釐 清 二 仁 溪 底 泥 流 布 情 形, 在 99 年 至 101 年 底 泥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中, 於 100 年 度 針 對 前 述 調 查 結 果 再 進 一 步 調 查, 其 中 主 流 採 集 之 19 組 底 泥 樣 品 重 金 屬 濃 度 均 未 超 過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上 限 值, 顯 示 主 流 河 川 底 泥 極 具 變 動 性 二 仁 溪 支 流 三 爺 溪 底 泥 樣 品 中, 有 9 組 樣 品 之 汞 鉻 銅 鎳 或 鋅 濃 度 超 過 上 限 值, 其 中 SY-11 採 樣 點 汞 濃 度 超 過 上 限 值 SY-1 採 樣 點 中 銅 鎳 鋅 及 鉻 等 重 金 屬 均 高 於 品 質 指 標 上 限 值 有 機 污 染 物 的 部 分 則 是 SY-8 有 4 種 多 環 芳 香 烴 超 過 上 限 值 88

100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寶 山 水 庫 及 澄 清 湖 水 庫 底 泥 則 在 100 年 度 進 行 多 環 芳 香 烴 與 多 氯 聯 苯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僅 澄 清 湖 水 庫 採 樣 點 C4 之 Benzo(a)pyrene 濃 度 略 高 於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下 限 值 外, 其 餘 採 樣 點 位 之 PAH 濃 度 皆 遠 低 於 下 限 值, 多 氯 聯 苯 濃 度 則 皆 未 檢 出, 戴 奧 辛 濃 度 皆 遠 低 於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下 限 值 另 外, 為 了 調 查 台 61 線 西 部 濱 海 快 速 公 路 下 方, 彰 化 縣 端 大 肚 溪 南 岸 之 行 水 區 遭 人 棄 置 大 量 之 爐 碴 及 集 塵 灰, 是 否 影 響 大 肚 溪 口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底 泥, 並 依 據 100 年 8 月 31 日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現 況 考 察 協 商 會 議 決 議, 本 署 遂 辦 理 99 年 至 101 年 底 泥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辦 理 底 泥 污 染 調 查 作 業 總 計 採 集 66 組 底 泥 樣 品, 底 泥 重 金 屬 樣 品 除 1 組 位 於 廢 棄 物 棄 置 區 旁 之 底 泥 樣 品 鋅 濃 度 值 為 mg/kg 超 過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上 限 值 (384 mg/kg) 外, 其 餘 各 採 樣 點 之 底 泥 重 金 屬 濃 度 均 低 於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上 限 值, 無 明 顯 異 常 現 象 41 組 底 泥 樣 品 戴 奧 辛 濃 度 之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位 於 廢 棄 物 棄 置 區 周 邊 之 6 組 樣 品 戴 奧 辛 濃 度 值 較 其 它 樣 品 之 濃 度 值 稍 高, 其 中 1 組 樣 品 濃 度 達 13.0 ng-teq/kg 21 組 底 泥 樣 品 多 氯 聯 苯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僅 1 組 樣 品 檢 出 濃 度 值 為 mg/kg, 其 餘 樣 品 均 未 檢 出 本 署 於 100 年 度 規 劃 底 泥 污 染 來 源 及 傳 輸 模 式 調 查 計 畫 - 以 重 點 河 川 為 例 專 案 計 畫, 其 計 畫 之 主 要 目 標 為 (1) 評 析 國 內 外 底 泥 品 質 及 污 染 河 川 之 關 聯 性 ;(2) 建 立 本 土 化 底 泥 及 河 川 間 之 污 染 傳 輸 模 式 及 調 查 影 響 關 鍵 因 子 ;(3) 研 提 國 內 底 泥 品 質 受 河 川 污 染 管 理 方 式 與 行 動 策 略 建 議 等 ;(4) 建 置 底 泥 品 質 及 河 川 水 質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計 畫 包 括 國 內 主 要 河 川 流 域 背 景 資 料 水 體 水 質 污 染 現 況 歷 年 底 泥 監 測 結 果, 以 及 相 關 法 規 標 準 等 基 本 資 料 蒐 集, 並 研 析 國 外 環 保 先 進 國 家 之 底 泥 與 河 川 污 染 管 理 政 策 及 案 例 資 料 根 據 這 些 資 料, 研 判 底 泥 與 河 川 水 質 污 染 關 係, 並 進 一 步 篩 選 本 計 畫 擬 調 查 之 河 川 河 段 調 查 計 畫 經 本 署 同 意 後, 將 展 開 各 項 現 場 調 89

10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查 工 作, 包 含 河 床 地 形 測 量 底 泥 分 布 探 測, 以 及 底 泥 與 水 質 水 量 採 樣 分 析 等 當 現 場 調 查 完 成 後, 即 可 建 立 適 當 的 水 理 水 質 模 式 並 進 行 模 式 校 驗, 並 將 以 此 模 式 評 估 底 泥 與 水 質 之 污 染 傳 輸 情 形 彙 整 國 內 現 行 水 體 底 泥 處 理 技 術 處 置 方 式, 及 本 署 陸 續 公 告 之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評 析 國 內 外 各 種 底 泥 疏 濬 與 處 理 技 術 之 實 際 應 用 性 ; 並 輔 以 水 理 水 質 模 式 進 一 步 評 估 水 質 污 染 程 度 與 其 導 致 底 泥 污 染 超 過 品 質 指 標 之 關 聯 性 及 應 採 取 之 應 變 措 施 最 後 依 本 計 畫 調 查 評 估 結 果 及 本 署 研 擬 之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與 管 理 策 略, 研 提 河 川 湖 泊 及 灌 溉 渠 道 等 地 面 水 體 之 底 泥 管 理 行 動 策 略 建 議, 包 括 底 泥 調 查 方 式 與 移 除 時 機 中 間 及 後 續 處 置 方 式 與 限 制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等, 並 評 估 整 治 後 底 泥 品 質 與 水 體 水 質 之 關 係 5.3 污 染 場 址 列 管 統 計 控 制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情 形 依 據 土 污 法 規 定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有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虞 之 場 址, 應 即 進 行 查 證, 並 依 相 關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管 制 污 染 源 及 調 查 環 境 污 染 情 形 而 當 前 述 場 址 經 查 證 達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時, 則 須 依 場 址 污 染 狀 況 進 行 管 制, 相 關 公 告 污 染 場 址 之 流 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示 目 前 污 染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狀 況 可 分 為 : 一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依 土 污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各 地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有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虞 之 場 址 進 行 查 證 其 污 染 情 形, 場 址 之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污 染 來 源 明 確, 其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濃 度 達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者,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應 公 告 為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 以 下 簡 稱 控 制 場 址 ) 控 制 場 址 未 經 公 告 為 整 治 場 址 者,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應 命 污 染 行 為 人 擬 訂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並 送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90

102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二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依 土 污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各 地 公 告 之 控 制 場 址 應 囑 託 土 地 所 在 地 登 記 機 關 登 載 於 土 地 登 記 簿,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控 制 場 址 經 初 步 評 估 後, 有 嚴 重 危 害 國 民 健 康 及 生 活 環 境 之 虞 時, 應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為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 以 下 簡 稱 整 治 場 址 ); 並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後 七 日 內 將 整 治 場 址 列 冊, 送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及 地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閱 覽 圖 公 告 污 染 場 址 之 流 程 示 意 圖 100 年 度 控 制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增 列 176 處, 其 中 146 處 為 農 地 6 處 加 油 站 10 處 工 廠,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1 處, 其 他 類 場 址 13 處, 詳 如 圖 所 示 依 據 地 理 位 置 分 布, 以 原 臺 中 市 57 處 為 最 多 ; 其 次 為 原 臺 中 縣 有 49 處, 詳 如 下 圖 所 示 91

10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圖 年 各 類 型 新 增 公 告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類 型 分 布 情 形 圖 年 度 各 縣 市 新 增 公 告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數 統 計 圖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情 形 100 年 度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增 列 18 處, 依 場 址 類 別 面 積 區 分, 工 廠 類 10 處 312,626 平 方 公 尺, 占 100 年 列 管 總 面 積 之 76.68%, 其 次 是 其 他 類 6 處 98,655 平 方 公 尺 (21.99%),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類 1 處 4,656 平 方 公 尺 (1.14%), 加 油 站 類 1 處 777 平 方 公 尺 (0.19%), 相 關 比 率 如 92

104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圖 所 示 依 地 理 位 置 分 布 區 分 原 臺 南 縣 5 處 場 址, 原 臺 中 市 原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及 屏 東 縣 各 2 處, 桃 園 縣 嘉 義 縣 及 原 高 雄 縣 各 1 處, 詳 如 圖 所 示, 其 詳 細 整 治 場 址 情 形 如 表 所 示, 由 表 可 知 100 年 度 新 增 整 治 場 址 類 型 大 多 為 工 廠 類 及 其 他 類 污 染 場 址 居 多 圖 年 各 類 型 新 增 公 告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類 型 分 布 情 形 圖 年 度 各 縣 市 新 增 公 告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數 統 計 圖 93

10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年 度 新 增 列 管 整 治 場 址 清 單 項 次 主 管 機 關 場 址 名 稱 場 址 面 積 場 址 類 別 列 管 日 期 土 壤 污 染 物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1 桃 園 縣 功 學 社 教 育 用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過 嶺 第 一 廠 29,000 工 廠 100/12/14 - 順 -1,2- 二 氯 乙 烯 ; 三 氯 乙 烯 2 臺 南 市 統 一 精 工 南 科 二 站 777 加 油 站 100/12/2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苯 3 高 雄 市 綠 大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500 其 他 100/11/17-1,2- 二 氯 乙 烷 ; 順 -1,2- 二 氯 乙 烯 ; 三 氯 乙 烯 4 臺 中 市 5 臺 中 市 6 臺 中 市 7 嘉 義 縣 8 臺 南 市 9 臺 南 市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工 區 段 0262 及 0265 地 號 ( 潭 秀 國 中 )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工 區 段 地 號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興 華 段 地 號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秀 和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敬 惠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惠 光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775 其 他 100/11/8 - 三 氯 乙 烯 26,614 其 他 100/11/8 - 四 氯 乙 烯 ; 三 氯 乙 烯 2,896 其 他 100/11/8 - 三 氯 乙 烯 5,305 工 廠 100/9/15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 順 -1,2- 二 氯 乙 烯 ; 四 氯 乙 烯 ;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化 碳 ; 順 -1,2- 二 氯 乙 烯 ; 三 氯 乙 烯 ; 氯 乙 烯 10,350 工 廠 100/9/13 - 三 氯 乙 烯 苯 ; 甲 苯 ;1,2-42,762 工 廠 100/9/13 苯 ;1,2- 二 氯 二 氯 乙 烷 ; 氯 乙 烷 苯 ; 三 氯 乙 烯 ; 氯 乙 烯 94

106 表 年 度 新 增 列 管 整 治 場 址 清 單 ( 續 )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項 次 主 管 機 關 場 址 名 稱 場 址 面 積 場 址 類 別 列 管 日 期 土 壤 污 染 物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10 臺 南 市 新 力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化 廠 37,141 工 廠 100/9/13 1,2- 二 氯 乙 烷 ; 氯 乙 烯 ; 二 甲 苯 苯 ;1,2- 二 氯 乙 烷 ; 氯 仿 ; 總 酚 ; 氯 乙 烯 ; 二 氯 甲 烷 四 氯 化 碳 ; 順 11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景 美 段 377 地 號 16,070 其 他 100/8/ ,2- 二 氯 乙 烯 ; 三 氯 乙 烯 ;1,1- 二 氯 乙 烯 12 彰 化 縣 金 順 利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389 工 廠 100/8/19 鉻 ; 鎳 ; 銅 ; 鋅 ; 三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烯 13 彰 化 縣 冠 保 企 業 社 4,049 工 廠 100/8/19 順 -1,2- 二 氯 乙 烯 順 -1,2- 二 氯 乙 烯 ; 三 氯 乙 烯 14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大 甲 段 969 地 號 4,656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100/8/9 鉻 ; 鎘 ; 鎳 ; 銅 ; 鋅 ; 鉛 - 15 苗 栗 縣 16 屏 東 縣 17 苗 栗 縣 18 屏 東 縣 萬 象 製 革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部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華 夏 海 灣 塑 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頭 份 廠 屏 東 縣 九 如 鄉 九 清 段 1340 地 號 10,817 工 廠 100/8/3 鉻 - 2,188 工 廠 100/2/16 鉛 ;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 166,625 工 廠 100/2/15 - 氯 乙 烯 鉻 ; 鎳 ; 鋅 ; 總 1,800 其 他 100/1/11 石 油 碳 氫 化 - 合 物 註 : 依 列 管 日 期 排 列 地 下 水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列 管 情 形 依 土 污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污 染 場 址 地 下 水 污 染 濃 度 達 地 下 水 管 制 標 準, 但 污 染 來 源 不 明 確 者, 應 公 告 劃 定 地 下 水 受 污 染 使 用 限 95

10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制 及 限 制 事 項 各 縣 市 100 年 度 新 增 地 下 水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列 管 共 4 處, 以 新 竹 市 場 址 列 管 數 較 高 (3 處 ); 其 次 為 南 投 縣 1 處, 地 下 水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所 遭 受 之 污 染 物 質 皆 以 氯 乙 烯 類 化 合 物 為 主, 歷 年 劃 定 地 下 水 受 污 染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名 單 如 表 所 示 依 場 址 類 別 面 積 區 分, 工 廠 類 1 處 55,000 平 方 公 尺, 占 100 年 新 增 列 管 總 面 積 之 78.1%, 其 次 是 其 他 類 3 處 共 15,464 平 方 公 尺 (21.9%) 依 場 址 地 區 面 積 區 分, 南 投 縣 55,000 平 方 公 尺 最 多, 占 100 年 新 增 列 管 總 面 積 之 78.1%, 其 次 是 新 竹 市 15,464 平 方 公 尺 (21.9%) 表 年 新 增 地 下 水 受 污 染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名 單 主 管 項 次 機 關 1 新 竹 市 2 南 投 縣 3 新 竹 市 4 新 竹 市 場 址 名 稱 仁 愛 段 920 地 號 ( 香 山 F010 監 測 井 ) 安 順 環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竹 市 東 光 段 981 地 號 新 竹 市 東 光 段 地 號 場 址 類 別 場 址 面 積 列 管 日 期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其 他 /4/11 三 氯 乙 烯 工 廠 55, /3/23 三 氯 乙 烯 其 他 13,302 三 氯 乙 烯 ;1,1- 二 100/1/19 氯 乙 烯 其 他 1, /1/19 三 氯 乙 烯 註 : 依 列 管 日 期 排 列 限 期 改 善 場 址 公 告 列 管 情 形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為 查 證 工 作 時, 發 現 土 壤 底 泥 或 地 下 水 因 受 污 染 而 有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農 漁 業 生 產 或 飲 用 水 水 源 之 虞 者, 得 準 用 土 污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 對 於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第 4 款 第 7 款 及 第 8 款 之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得 命 污 染 行 為 人 潛 在 污 染 責 任 人 場 所 使 用 人 管 理 人 或 所 有 人 為 之, 以 減 輕 污 染 影 響 或 避 免 污 染 擴 大 ;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之 執 行 期 限, 以 十 二 個 月 內 執 行 完 畢 者 為 限 ; 必 要 時, 得 展 延 一 次,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月 96

108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受 污 染 之 地 區 必 須 採 取 相 關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經 土 污 法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修 正 後 於 土 污 法 第 7 條 第 5 項 及 修 法 前 土 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內 規 範 相 關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內 容, 其 污 染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為 減 輕 污 染 危 害 或 避 免 污 染 擴 大, 應 依 控 制 場 址 或 整 治 場 址 實 際 狀 況,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如 下 : 一 命 污 染 行 為 人 停 止 作 為 停 業 部 分 或 全 部 停 工 二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調 查 地 下 水 污 染 情 形, 並 追 查 污 染 責 任 ; 必 要 時, 告 知 居 民 停 止 使 用 地 下 水 或 其 他 受 污 染 之 水 源, 並 得 限 制 鑽 井 使 用 地 下 水 三 提 供 必 要 之 替 代 飲 水 或 通 知 自 來 水 主 管 機 關 優 先 接 裝 自 來 水 四 豎 立 告 示 標 誌 或 設 置 圍 籬 五 通 知 農 業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對 因 土 壤 污 染 致 污 染 或 有 受 污 染 之 虞 之 農 漁 產 品 進 行 檢 測 必 要 時, 應 會 同 農 業 衛 生 有 關 機 關 進 行 管 制 或 銷 燬, 並 對 銷 燬 之 農 漁 產 品 予 以 相 當 之 補 償 必 要 時, 限 制 農 地 耕 種 特 定 農 作 物 六 疏 散 居 民 或 管 制 人 員 活 動 七 移 除 或 清 理 污 染 物 八 其 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因 土 污 法 於 99 年 2 月 3 日 公 布 施 行, 故 截 至 100 年 底 依 土 污 法 第 7 條 第 5 項 限 期 改 善 列 管 場 址 共 85 處, 解 列 列 管 37 處 依 修 法 前 施 行 細 則 第 八 條 限 期 採 取 適 當 措 場 址 共 10 處, 解 列 列 管 132 處 截 至 100 年 底 農 地 改 善 中 各 縣 市 列 管 情 形, 以 原 臺 南 縣 場 列 管 址 數 較 高 20 處 ; 其 次 彰 化 縣 (4 處 ) 及 宜 蘭 縣 (4 處 ), 各 縣 市 農 地 限 期 改 善 場 址 數 統 計 如 圖 所 示 各 縣 市 農 地 場 址 依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及 土 污 法 第 7 條 第 5 項 之 列 管 情 形 如 表 所 示 97

10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圖 各 縣 市 農 地 限 期 改 善 場 址 數 統 計 圖 表 至 100 年 底 各 縣 市 農 地 限 期 改 善 之 列 管 情 形 項 次 場 址 縣 市 別 依 七 條 五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場 址 列 管 狀 態 解 除 依 七 條 五 採 依 細 則 第 八 條 限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期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解 除 依 細 則 第 八 條 限 期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1 原 臺 南 縣 彰 化 縣 宜 蘭 縣 原 臺 南 市 雲 林 縣 原 高 雄 縣 原 臺 北 縣 嘉 義 縣 金 門 縣 總 計 至 100 年 底 依 法 限 期 改 善 之 各 縣 市 加 油 站 中 原 高 雄 市 最 多, 共 16 處, 其 次 為 臺 北 市 11 處 ; 解 除 列 管 場 址 數 共 有 40 處, 其 中 以 臺 北 市 解 除 場 址 列 管 數 居 多, 達 6 處 解 列, 其 次 為 原 高 雄 市 (5 處 ) 原 98

110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臺 北 縣 (4 處 ) 及 彰 化 縣 (4 處 ) 場 址 解 列 各 縣 市 依 第 7 條 第 5 項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列 管 場 址 數 最 多 為 原 高 雄 市 有 10 處 各 縣 市 加 油 站 場 址 依 土 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及 土 污 法 第 7 條 第 5 項 之 列 管 情 形 如 表 表 所 示 表 至 100 年 底 各 縣 市 加 油 站 限 期 改 善 之 列 管 情 形 項 次 場 址 縣 市 別 依 七 條 五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場 址 列 管 狀 態 解 除 依 七 條 五 採 依 細 則 第 八 條 限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期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解 除 依 細 則 第 八 條 限 期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1 原 高 雄 市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彰 化 縣 新 竹 市 原 臺 北 縣 原 臺 中 縣 原 臺 南 市 嘉 義 縣 原 臺 南 縣 原 臺 中 市 原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雲 林 縣 總 計 至 100 年 底 各 縣 市 工 廠 依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列 管 場 址 數 共 有 5 處, 其 中 以 新 竹 市 及 桃 園 縣 各 2 處, 原 臺 北 縣 1 處 ; 依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解 除 列 管 場 址 數 共 有 54 處, 其 中 以 桃 園 縣 解 除 場 址 列 管 數 居 多, 達 16 處 場 址 解 列 ; 其 次 為 彰 化 縣 11 處 場 址 解 列 各 縣 市 依 土 污 法 第 7 條 第 5 項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列 管 場 址 數 最 多 為 彰 化 縣, 有 7 處 各 縣 市 99

11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工 廠 場 址 依 土 污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及 土 污 法 第 7 條 第 5 項 之 列 管 情 形 如 表 所 示 表 至 100 年 底 各 縣 市 工 廠 場 址 限 期 改 善 之 列 管 情 形 項 次 場 址 縣 市 別 依 七 條 五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場 址 列 管 狀 態 解 除 依 七 條 五 採 依 細 則 第 八 條 限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期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解 除 依 細 則 第 八 條 限 期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1 桃 園 縣 彰 化 縣 原 臺 北 縣 原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原 臺 中 縣 新 竹 市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基 隆 市 原 臺 南 市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原 臺 南 縣 臺 北 市 原 臺 中 市 雲 林 縣 金 門 縣 澎 湖 縣 總 計

112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5.4 改 善 結 果 與 分 析 控 制 場 址 改 善 成 果 控 制 場 址 整 治 流 程 依 據 土 污 法 第 13 條 規 定, 控 制 場 址 未 經 公 告 為 整 治 場 址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命 污 染 行 為 人 或 潛 在 污 染 責 任 人 於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調 查 工 作 及 擬 訂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並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其 污 染 行 為 人 或 潛 在 污 染 責 任 人 不 明 或 不 擬 訂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時,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財 務 狀 況 及 場 址 實 際 狀 況, 採 適 當 措 施 改 善 ; 污 染 土 地 關 係 人 得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採 適 當 措 施 改 善 前, 擬 訂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並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控 制 計 畫 書 須 經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經 審 查 後 才 得 依 控 制 計 畫 執 行 控 制 工 作, 待 監 測 數 據 達 法 規 標 準 及 無 影 響 國 民 健 康 及 環 境 之 虞, 並 向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機 關 申 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整 治 解 除 列 管 驗 證 計 畫, 經 驗 證 完 成 後, 方 可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解 除 控 制 場 址, 其 相 關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101

11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圖 場 址 控 制 流 程 圖 整 合 分 析 本 年 度 列 管 控 制 場 址 與 歷 年 控 制 場 址 之 列 管 狀 況 比 較,100 年 度 一 共 列 管 176 處 控 制 場 址, 其 中 包 含 農 地 146 處 加 油 站 6 處 工 廠 10 處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1 處 及 其 他 列 管 區 域 13 處 列 管 控 制 場 址 與 歷 年 控 制 場 址 之 列 管 狀 況,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共 列 管 606 處 控 制 場 址, 其 中 包 含 農 地 470 處 加 油 站 42 處 儲 槽 2 處 工 廠 57 處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9 處 及 其 他 列 管 場 址 26 處, 其 100 年 度 與 歷 年 控 制 場 址 統 計 表 如 表 及 圖 所 示 102

114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表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歷 年 控 制 場 址 列 管 統 計 表 年 度 總 計 農 地 加 油 站 儲 槽 工 廠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其 他 總 計 歷 年 累 計 圖 歷 年 控 制 場 址 列 管 累 計 圖 整 合 分 析 本 年 度 解 除 列 管 控 制 場 址 與 歷 年 解 除 列 管 控 制 場 址 之 狀 況 比 較,100 年 度 一 共 解 除 列 管 165 處 控 制 場 址, 其 中 包 含 農 地 最 多 解 除 了 143 處 加 油 站 9 處 工 廠 10 處 非 法 棄 置 2 處 其 他 1 處 解 除 列 管 控 制 場 址 與 歷 年 解 除 列 管 控 制 場 址 之 狀 況,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共 解 除 列 管 1785 處 控 制 場 址, 其 中 包 含 農 地 最 多 解 除 了 1737 處 加 油 站 19 處 儲 槽 1 處 工 廠 22 處 非 法 棄 置 3 處 及 其 他 列 管 103

11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場 址 3 處,100 年 度 與 歷 年 解 除 控 制 場 址 統 計 表 如 表 及 圖 所 示 表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歷 年 解 除 控 制 場 址 統 計 表 年 度 總 計 農 地 加 油 站 儲 槽 工 廠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其 他 總 計 歷 年 累 計 圖 歷 年 解 除 控 制 場 址 累 計 圖 104

116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整 治 場 址 改 善 成 果 污 染 場 址 公 告 為 整 治 場 址 後, 依 土 污 法 第 14 條 規 定 整 治 場 址 之 污 染 行 為 人 或 潛 在 污 染 責 任 人, 應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評 估 計 畫,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據 以 實 施 相 關 整 治 作 業, 於 整 治 期 間 若 相 關 監 測 值 已 達 法 規 標 準 範 圍 則 可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提 申 請 驗 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驗 證 後 無 污 染 之 虞, 則 可 解 除 整 治 場 址 列 管, 其 相 關 流 程 如 下 圖 所 示 圖 場 址 整 治 流 程 圖 105

11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整 合 分 析 本 年 度 列 管 整 治 場 址 與 歷 年 整 治 場 址 之 列 管 狀 況 比 較,100 年 度 一 共 列 管 18 處 整 治 場 址, 其 中 包 含 加 油 站 1 處 工 廠 10 處 非 法 棄 置 1 處 及 其 他 列 管 區 域 6 處 列 管 整 治 場 址 與 歷 年 整 治 場 址 之 列 管 狀 況,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共 列 管 49 處 整 治 場 址, 其 中 包 含 加 油 站 16 處 儲 槽 1 處 工 廠 19 處 非 法 棄 置 3 處 及 其 他 列 管 場 址 10 處, 截 至 100 年 止 歷 年 整 治 場 址 統 計 表 如 表 及 圖 所 示 臺 南 一 心 加 油 站 及 高 雄 仁 武 加 油 站 於 100 年 度 正 式 解 除 整 治 場 址 列 管, 為 我 國 首 批 整 治 成 功 之 案 例 表 截 至 100 年 止 歷 年 整 治 場 址 統 計 表 年 度 總 計 農 地 加 油 站 儲 槽 工 廠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其 他 總 計 歷 年 累 計 圖 歷 年 整 治 場 址 列 管 累 計 圖 106

118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污 染 改 善 方 法 統 計 與 分 析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土 壤 污 染 各 類 型 場 址 列 管 情 形 以 農 地 列 管 場 址 數 最 多, 有 2,204 筆, 其 次 是 工 廠 類 污 染 場 址 有 184 筆, 加 油 站 污 染 場 址 120 筆, 其 他 類 污 染 場 址 57 筆 非 法 棄 置 污 染 場 址 25 筆 及 儲 槽 污 染 場 址 8 筆 等, 執 行 至 100 年 底 止 土 壤 污 染 之 各 類 型 污 染 場 址 列 管 統 計 如 圖 所 示 圖 執 行 至 100 年 底 止 土 壤 污 染 之 各 類 型 污 染 場 址 列 管 統 計 圖 土 壤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例 方 面, 以 重 金 屬 ( 砷 鎘 鉻 銅 鉛 鋅 汞 鎳 ) 污 染 場 址 數 最 多, 占 總 比 例 之 93.6%; 其 次 是 有 機 物, 含 苯 甲 苯 乙 苯 二 甲 苯 及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等 有 機 化 合 物 類, 占 總 比 例 6.21% 土 壤 污 染 種 類 中, 受 重 金 屬 污 染 最 為 嚴 重, 其 中 受 銅 金 屬 污 染 場 址 數 最 多, 共 有 1,364 處, 其 次 是 受 鎳 金 屬 污 染 1,335 處, 受 鉻 金 屬 污 染 1,094 處, 受 鋅 金 屬 污 染 1,027 處 受 有 機 化 合 物 類 污 染 中, 受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污 染 場 址 數 最 多, 共 有 230 處, 其 次 是 受 苯 污 染 共 41 處, 受 二 甲 苯 污 染 共 38 處 含 氯 之 其 他 有 機 化 合 物 污 染 以 受 多 氯 107

11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聯 苯 污 染 為 主, 共 有 4 處 遭 受 污 染, 其 土 壤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率 如 圖 所 示 圖 土 壤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率 圖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各 類 型 場 址 列 管 情 形 以 加 油 站 列 管 場 址 數 最 多, 有 83 筆, 其 次 是 工 廠 類 污 染 場 址 有 52 筆, 其 他 類 污 染 場 址 44 筆, 儲 槽 類 污 染 場 址 11 筆 及 非 法 棄 置 污 染 場 址 4 筆 等, 執 行 至 100 年 底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各 類 型 污 染 場 址 列 管 統 計 如 圖 所 示 圖 執 行 至 100 年 底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各 類 型 污 染 場 址 列 管 統 計 圖 108

120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例 方 面, 以 受 氯 化 碳 氫 化 合 物 ( 如 三 氯 乙 烯 氯 乙 烯 二 氯 乙 烯 二 氯 甲 烷 氯 苯 ) 污 染 場 址 數 最 多, 占 總 比 例 之 43.19%; 其 次 是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 如 苯 甲 苯 奈 乙 苯 二 甲 苯 ), 占 總 比 例 42.15%; 受 重 金 屬 污 染 則 占 6.28% 地 下 水 污 染 種 類 中, 受 氯 化 碳 氫 化 合 物 污 染 最 為 嚴 重, 其 中 受 三 氯 乙 烯 污 染 場 址 數 最 多, 共 有 45 處, 其 次 是 受 總 酚 污 染 28 處, 受 氯 乙 烯 污 染 27 處, 受 1,2- 二 氯 乙 烯 污 染 14 處 受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類 污 染 中, 受 苯 污 染 場 址 數 最 多, 共 有 104 處, 其 次 是 受 甲 苯 污 染 共 31 處, 其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率 如 圖 所 示 圖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種 類 比 率 圖 5.5 重 大 污 染 場 址 介 紹 雲 林 縣 台 塑 六 輕 工 安 事 件 由 於 雲 林 縣 長 期 以 來 經 濟 產 業 多 以 農 業 為 主, 農 戶 人 口 比 例 為 全 國 之 冠, 台 塑 集 團 六 輕 工 業 區 於 80 年 申 請 獲 經 濟 部 核 准 後 進 駐 雲 林 縣,83 年 動 工 87 年 六 輕 一 期 完 工 正 式 投 料 生 產, 此 時, 才 有 了 比 較 大 型 的 工 業 發 展 該 廠 區 又 稱 離 島 式 基 礎 工 業 區, 係 經 外 海 抽 砂 造 地 工 作 完 成, 共 占 地 2600 餘 公 頃, 因 開 發 規 模 龐 大, 整 合 國 內 石 化 109

12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產 業 上 下 游, 提 高 石 化 原 料 供 應 之 自 主 性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對 整 體 國 家 與 社 會 具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一 直 以 來, 六 輕 工 業 區 及 鄰 近 區 域 環 境 品 質 備 受 關 注, 針 對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定 期 監 測 作 業 部 分, 目 前 共 有 本 署 雲 林 縣 環 保 局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以 及 六 輕 工 業 區 等 積 極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監 測 相 關 監 測 機 制 說 明 如 下 : 一 六 輕 工 業 區 定 期 監 測 作 業 : 該 廠 自 83 年 6 月 起 即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於 廠 區 周 界 設 置 10 口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並 按 季 進 行 地 下 水 質 監 測 另 經 本 署 要 求, 自 97 年 起 每 年 進 行 廠 區 內 土 壤 30 點 檢 測, 相 關 監 測 結 果 均 按 季 提 送 本 署 及 相 關 單 位 審 查 二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定 期 監 測 作 業 : 自 92 年 起, 於 六 輕 廠 區 外 設 置 2 口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井, 並 另 選 定 2 口 民 井 按 季 監 測, 監 測 一 般 項 目 及 重 金 屬, 相 關 監 測 結 果 均 按 季 送 請 本 署 審 查 三 雲 林 縣 環 保 局 : 自 91 年 起 即 補 助 雲 林 縣 逐 年 設 置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網, 至 99 年 底 共 已 設 置 6 口 監 測 井 六 輕 工 業 區 運 轉 至 今 已 逾 10 年 之 久, 雖 於 設 立 選 址 考 量 時 已 知 該 區 域 受 海 風 侵 蝕 甚 劇, 但 於 管 線 保 養 維 護 上 人 力 卻 是 略 嫌 不 足, 致 使 工 安 意 外 頻 傳,99 年 7 月 7 日 塑 化 烯 烃 一 廠 丙 烯 液 體 外 洩 釀 成 火 災, 同 年 7 月 25 日 麥 寮 一 廠 輕 油 廠 重 油 洩 漏 亦 發 生 火 災 當 時 為 預 防 其 中 污 染 物 直 接 洩 漏 或 滅 火 時 消 防 用 水 夾 帶 污 染 物 進 入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受 體 而 導 致 污 染, 本 署 於 99 年 7 月 28 日 協 助 雲 林 縣 環 保 局 及 農 試 所 進 行 事 故 現 場 鄰 近 農 地 土 壤 樣 品 分 析, 雲 林 縣 環 保 局 於 月 連 續 4 個 月 均 於 大 火 區 域 進 行 地 下 水 監 測, 然 礙 於 經 費 限 制, 對 於 全 廠 區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環 境 之 影 響 未 能 全 盤 清 楚 掌 握, 雲 林 縣 環 保 局 隨 即 向 本 署 申 請 啟 動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進 行 全 廠 區 地 下 水 檢 測 事 宜, 本 署 於 99 年 9 月 下 旬 完 成 六 輕 廠 區 既 設 58 口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水 質 檢 測 事 宜, 發 現 部 分 監 測 井 有 檢 出 微 量 污 染 物 質 之 異 常 情 形 110

122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此 事 件 後,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除 要 求 勒 令 重 新 進 行 全 面 性 維 修 檢 視 外, 本 署 亦 針 對 六 輕 工 安 事 件 環 境 監 測 與 蒐 證 方 法 進 行 專 家 會 議 擬 定 應 變 機 制 及 長 期 對 策, 並 要 求 雲 林 縣 政 府 應 對 台 塑 六 輕 展 開 全 面 性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與 調 查 工 作, 建 立 預 警 制 度, 並 要 求 六 輕 工 業 區 應 加 強 自 主 管 理 作 業, 說 明 如 下 : 一 六 輕 經 全 面 檢 討 後, 提 出 廠 區 內 136 口 監 測 井 自 主 管 理 計 畫, 除 增 設 地 下 水 井 外, 並 增 測 相 關 必 要 檢 測 項 目 二 本 署 於 100 年 補 助 雲 林 縣 環 保 局 辦 理 100 年 度 六 輕 工 業 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查 證 計 畫 ( 執 行 期 程 自 100 年 9 月 26 日 至 101 年 9 月 25 日 ), 針 對 全 廠 區 進 行 污 染 查 證 工 作, 同 時 平 行 監 督 六 輕 工 業 區 執 行 之 自 主 管 理 計 畫, 並 對 廠 區 周 界 建 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背 景 資 料, 以 掌 握 六 輕 工 業 區 及 周 遭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現 況 從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近 十 年 監 測 結 果 得 知, 六 輕 工 業 區 地 下 水 水 質 受 污 染 情 形 尚 屬 輕 微, 甚 至 在 一 般 水 質 項 目 受 海 水 及 地 質 影 響 大 於 人 為 影 響 由 於 補 助 雲 林 縣 環 保 局 辦 理 之 100 年 度 六 輕 工 業 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查 證 計 畫 仍 執 行 中, 廠 內 污 染 情 形 將 依 調 查 結 果 再 進 行 評 估 高 雄 市 大 坪 頂 特 區 高 雄 大 坪 頂 特 定 區 位 於 今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與 林 園 區 ( 原 高 雄 縣 林 園 鄉 ) 大 寮 區 ( 原 高 雄 縣 大 寮 鄉 ) 接 壤 的 條 狀 丘 陵 地 帶, 區 域 範 圍 面 積 約 2,214 公 頃 98 年 經 臺 南 社 大 黃 煥 彰 教 授 向 黃 淑 英 立 委 舉 發, 大 坪 頂 特 定 區 有 7 處 區 域 遭 棄 置 電 弧 爐 煉 鋼 業 所 產 生 的 爐 碴 與 集 塵 灰, 2 處 場 址 位 於 小 港 區, 包 含 高 雄 植 物 園 場 址 與 山 邊 路 佛 濟 寺 旁 場 址 ; 另 外 5 處 場 址 位 於 大 寮 區, 包 含 新 厝 路 養 鴨 場 新 厝 路 養 鴨 場 上 方 場 址 新 厝 路 旁 廢 鋁 碴 場 址 新 厝 路 891 號 之 噴 砂 工 廠 及 高 坪 18 路 262 號 旁 之 111

12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空 地 經 本 署 調 查 除 高 坪 18 路 262 號 旁 之 空 地 外, 其 餘 場 址 爐 碴 層 下 方 皆 非 法 掩 埋 事 業 廢 棄 物, 屬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之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估 計 7 處 場 址 總 面 積 估 計 超 過 10 公 頃 本 署 採 集 分 析 各 場 址 廢 棄 物 與 土 壤 樣 品,2 處 場 址 判 定 掩 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場 址 且 土 壤 中 重 金 屬 亦 超 出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其 一 為 新 厝 路 旁 廢 鋁 碴 場 址 廢 棄 物 銅 濃 度 為 21.2 mg/l, 達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15.0 mg/l; 土 壤 中 銅 濃 度 為 585 mg/kg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之 400 mg/kg 另 一 為 山 邊 路 佛 濟 寺 旁 場 址 廢 棄 物 鎘 濃 度 為 6.57 mg/l 鉛 濃 度 為 22.4 mg/l, 且 土 壤 中 鋅 濃 度 為 2,510 mg/kg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之 2,000 mg/kg 而 新 厝 路 養 鴨 場 鴨 隻 經 檢 測 鴨 肉 戴 奧 辛 濃 度 分 別 為 4.05 與 11.2 皮 克 / 克 脂 肪, 超 過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以 下 簡 稱 衛 生 署 ) 食 品 中 戴 奧 辛 處 理 規 範 規 定 家 禽 肉 及 其 製 品 戴 奧 辛 限 值 2 皮 克 / 克 脂 肪, 確 認 遭 到 戴 奧 辛 污 染 後 已 全 數 銷 毀 鴨 隻 與 養 殖 池 中 吳 郭 魚 高 雄 植 物 園 對 面 場 址 雖 未 發 現 污 染, 因 該 場 址 緊 鄰 種 植 鳳 梨 之 農 地, 仍 衍 生 食 用 作 物 安 全 的 問 題, 已 由 農 委 會 辦 理 鳳 梨 株 銷 毀 作 業 雖 然 本 署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採 取 快 速 的 應 變 行 動, 達 到 初 步 保 護 民 眾 安 全 與 環 境 之 成 效, 但 審 視 過 去 大 坪 頂 特 定 區 域 內 所 發 現 非 法 棄 置 事 業 廢 棄 物 場 址, 絕 非 僅 此 7 處 場 址 於 89~92 年 間 經 地 方 環 保 局 提 報 本 署 調 查 並 列 管 的 175 處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中 即 有 10 處 位 於 該 特 定 區 內, 其 中 1 處 列 為 甲 級 的 紅 蝦 山 場 址 即 位 於 新 厝 路 旁 廢 鋁 碴 場 址 旁, 紅 蝦 山 場 址 面 積 約 3.5 公 頃, 廢 棄 物 棄 置 體 積 超 過 11 萬 立 方 公 尺, 遭 棄 置 桶 裝 有 機 廢 液 與 鋼 鐵 冶 鍊 業 集 塵 灰 等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鋼 鐵 冶 鍊 業 爐 碴 噴 砂 殘 碴 等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 雖 已 完 成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與 可 燃 性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的 清 理, 但 因 土 壤 受 污 染 仍 被 公 告 為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此 外 大 寮 區 潭 平 段 場 址, 亦 經 前 立 委 徐 志 明 陳 情 而 曝 光,95 年 經 高 雄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調 查 約 1.8 公 頃 土 地 範 圍, 發 現 掩 埋 廢 棄 物 體 積 超 過 20 萬 立 方 公 尺, 估 計 棄 置 鋼 鐵 冶 鍊 業 集 塵 112

124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灰 污 泥 等 類 含 重 金 屬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數 量 超 過 7 萬 公 噸, 其 他 尚 有 數 十 餘 萬 立 方 公 尺 的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鋼 鐵 冶 鍊 業 爐 碴 營 建 土 石 等 追 究 過 去 大 坪 頂 特 定 地 區 成 為 國 內 非 法 棄 置 事 業 廢 棄 物 密 集 地 區 的 原 因, 主 要 為 地 形 屬 丘 陵 且 部 分 區 域 地 形 陡 峭 人 煙 罕 至, 周 圍 又 緊 鄰 大 寮 臨 海 林 園 等 工 業 等 隨 著 高 雄 市 高 坪 特 定 區 的 開 發 快 速 道 路 與 相 關 道 路 拓 寬 與 開 通, 非 法 棄 置 事 業 廢 棄 物 行 為 已 大 為 減 少, 但 因 此 區 域 範 圍 遼 闊, 污 染 物 擴 散 仍 未 能 掌 握, 隨 土 地 開 發 的 加 速, 大 區 域 農 漁 牧 的 活 動 等 複 雜 因 素, 加 深 居 民 受 污 染 物 危 害 的 疑 慮 本 署 為 掌 握 大 坪 頂 特 定 地 區 範 圍 內 污 染 物 分 布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品 質, 於 98 年 辦 理 高 雄 地 區 大 坪 頂 特 定 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品 質 整 體 評 估 及 後 續 管 制 策 略 研 擬 計 畫, 期 以 區 域 性 的 角 度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後 續 的 因 應 與 管 制 措 施 為 目 標, 期 使 大 坪 頂 特 定 地 區 的 污 染 能 妥 善 處 置 高 雄 市 台 塑 仁 武 廠 污 染 事 件 本 署 於 98 年 辦 理 運 作 中 工 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及 查 證 計 畫 期 間, 於 98 年 7 月 進 場 調 查 台 塑 仁 武 廠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品 質 是 否 受 到 污 染, 並 於 同 (98) 年 11 月 完 成 查 證 報 告, 確 認 該 廠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已 遭 受 嚴 重 污 染 高 雄 市 政 府 遂 於 98 年 12 月 17 日 依 土 污 法 第 7 條 第 5 項 規 定 命 該 廠 於 99 年 1 月 15 日 前 採 取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目 前 該 廠 業 已 遵 行 該 命 令,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如 下 : 一 於 台 塑 仁 武 廠 鄰 近 後 勁 溪 兩 岸 之 地 下 水 下 游 周 界 處 共 計 設 置 20 口 GCW( 整 治 循 環 井 ), 以 阻 絕 受 污 染 之 地 下 水 自 上 游 往 下 游 移 動, 降 低 污 染 物 擴 散 之 虞, 避 免 原 存 在 於 場 址 外 緣 之 污 染 物 質, 113

12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持 續 擴 散 進 而 影 響 場 址 外 之 受 體, 並 阻 隔 污 染 物 向 廠 外 移 動 擴 散 二 設 置 化 學 氧 化 井 進 行 緊 急 污 染 改 善, 以 避 免 未 來 地 下 水 中 溶 解 態 污 染 物 穿 越 GCW 整 治 系 統, 以 及 於 GCW 整 治 系 統 正 式 運 轉 前, 能 控 制 污 染 狀 況 與 避 免 污 染 擴 散 該 公 司 於 98 年 12 月 開 始 沿 VCM 廠 以 及 HCFC 廠 周 界 鄰 近 後 勁 溪 乙 側 設 置 化 學 氧 化 法 注 藥 井, 目 前 已 針 對 VCM 廠 及 HCFC 廠 布 設 170 口 化 學 氧 化 注 藥 井, 各 井 間 距 約 5 公 尺, 形 成 化 學 反 應 牆 避 免 污 染 物 擴 散 至 廠 外, 並 可 針 對 部 分 可 能 擴 散 至 廠 周 界 處 之 污 染 物 進 行 氧 化 反 應 以 降 低 其 污 染 情 形 該 場 址 於 99 年 2 月 25 日 由 改 制 前 高 雄 縣 政 府 公 告 為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 以 下 簡 稱 控 制 場 址 ), 本 署 復 依 改 制 前 高 雄 縣 政 府 提 報 初 步 評 估 結 果, 於 99 年 4 月 28 日 公 告 該 廠 為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 以 下 簡 稱 整 治 場 址 ) 本 署 於 98 年 12 月 30 日 奉 行 政 院 指 示, 會 同 經 濟 部 及 農 委 會 成 立 臺 灣 塑 膠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仁 武 廠 污 染 案 件 專 案 小 組, 專 案 督 導 改 制 前 高 雄 縣 政 府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並 依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99 年 3 月 29 日 考 察 該 廠 之 要 求, 專 案 小 組 加 入 衛 生 署 及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專 案 小 組 於 99 年 1 月 27 日 召 開 第 1 次 研 商 會, 確 認 各 部 會 地 方 政 府 權 責 及 應 辦 事 項, 至 99 年 底 已 召 開 19 次 研 商 會 本 署 已 督 導 改 制 前 高 雄 縣 政 府 ( 環 保 局 ) 於 99 年 4 月 26 日 成 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擴 散 與 整 治 專 家 小 組, 負 責 有 關 本 案 相 關 污 染 調 查 改 善 計 畫 之 審 查 及 監 督 工 作, 至 99 年 底 止 已 召 開 8 次 專 家 小 組 會 議, 針 對 台 塑 公 司 提 出 之 污 染 調 查 及 評 估 計 畫 整 治 計 畫 進 行 相 關 之 審 查 及 監 督 作 業, 以 確 保 台 塑 仁 武 廠 場 址 得 以 確 實 及 妥 善 進 行 改 善 114

126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台 塑 仁 武 廠 洩 漏 污 染 地 下 水 體 且 未 通 報 及 全 面 採 取 應 變 處 理 之 嚴 重 污 染 行 為, 其 情 節 已 構 成 違 反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以 下 簡 稱 水 污 法 ) 第 28 條 之 規 定 對 於 違 反 水 污 法 第 28 條 規 定 之 事 業, 依 據 水 污 法 第 46 條 規 定 可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60 萬 元 以 下 按 行 政 罰 法 第 18 條 規 定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分 別 規 定, 裁 處 罰 鍰, 應 審 酌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行 為 應 受 責 難 程 度 所 生 影 響 及 因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所 得 之 利 益, 並 得 考 量 受 處 罰 者 之 資 力 前 項 所 得 之 利 益 超 過 法 定 罰 鍰 最 高 額 者, 得 於 所 得 利 益 之 範 圍 內 酌 量 加 重, 不 受 法 定 罰 鍰 最 高 額 之 限 制 本 署 已 於 99 年 5 月 18 日 將 完 成 裁 罰 方 案 核 計 原 則 及 方 法 作 成 查 處 建 議 報 告 函 送 改 制 前 高 雄 縣 政 府 辦 理 後 續 裁 處 作 業 為 求 審 慎, 本 署 建 議 高 雄 市 政 府 應 於 裁 罰 前 邀 集 環 工 法 律 及 財 會 專 家 針 對 本 案 裁 罰 因 子 及 具 體 內 容 召 開 諮 詢 會 議 因 案 屬 高 雄 市 政 府 地 方 自 治 之 權 責, 為 督 促 該 府 儘 速 確 認 處 分 金 額 完 成 裁 處, 本 署 將 持 續 協 助 高 雄 市 政 府 加 速 辦 理 裁 處 作 業, 以 符 社 會 期 待 新 北 市 臺 灣 金 屬 礦 業 污 染 事 件 臺 灣 金 屬 鑛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58 年 核 准 設 立, 為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針 對 金 瓜 石 的 金 銅 硫 化 鐵 礦 進 行 探 採 選 煉, 以 及 產 品 加 工, 於 88 年 登 記 註 銷 歇 業 廠 地 總 面 積 365,025 平 方 公 尺 場 址 座 落 於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地 址 為 臺 北 縣 瑞 芳 鎮 金 瓜 石 金 光 路 8 號, 地 號 為 瑞 芳 鎮 水 南 洞 段 22-3 等 100 筆 以 上 之 地 號 44 年 5 月 將 臺 灣 金 銅 礦 物 局 改 組 為 臺 灣 金 屬 鑛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引 進 國 外 技 術, 改 善 選 礦 設 施, 使 得 營 運 成 績 創 下 佳 績 臺 金 公 司 於 58 年 2 月 起, 著 手 於 水 湳 洞 興 建 年 處 理 量 達 一 萬 公 噸 之 作 業 煉 銅 廠, 即 所 稱 之 濂 洞 煉 銅 廠, 建 廠 過 程 分 為 兩 期 : 第 一 期 : 建 造 100 公 噸 反 射 爐 及 其 附 屬 相 關 設 備, 於 60 年 6 月 正 式 運 轉, 利 用 自 產 銅 精 砂, 冶 煉 成 鑌 銅 (Copper Matte), 之 後 115

12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乃 運 往 日 本 代 煉 第 二 期 : 增 添 銅 吹 煉 設 備, 自 61 年 7 月 起 施 工 至 62 年 12 月 完 工, 主 要 設 備 有 530 千 瓦 鼓 風 機 兩 台 25 公 噸 吹 煉 爐 兩 座 15 公 噸 精 煉 爐 兩 座 及 電 解 槽 等 設 施 濂 洞 煉 銅 廠 所 冶 煉 之 對 象 主 要 為 進 口 銅 精 砂, 並 配 合 原 臺 金 公 司 金 瓜 石 礦 區 所 產 之 銅 精 砂 及 沈 澱 銅 煉 製 煉 銅 流 程 共 分 為 7 個 單 元, 包 括 加 料 系 統 粗 煉 系 統 吹 煉 系 統 精 煉 系 統 電 解 系 統 陽 極 泥 處 理 系 統 及 集 塵 系 統 濂 洞 煉 銅 廠 之 煉 銅 爐 氣 經 由 廠 內 處 理 設 備 處 理 後, 排 入 煙 道 內 成 為 煙 道 氣, 其 組 成 成 分 主 要 包 含 燻 煙 (Fumes) 蒸 氣 (Vapors) 氣 體 (Gases) 等 三 種, 其 中, 燻 煙 (Fumes) 主 要 由 凝 結 溫 度 較 高 之 揮 發 物 或 昇 華 物 ( 如 硫 化 砷 氧 化 砷 ) 化 學 反 應 所 生 成 之 金 屬 硫 酸 鹽 ( 如 硫 酸 鉛 硫 酸 銅 硫 酸 鋅 ) 以 及 鉛 鋅 銅 等 金 屬 微 粒 所 構 成 至 於 目 前 留 存 於 廢 煙 道 內 部 之 煙 道 渣 成 分, 以 煙 道 氣 中 之 燻 煙 成 分 為 主, 即 砷 化 物 金 屬 塵 粒 及 由 鐵 銅 鉛 鋅 等 金 屬 所 形 成 之 硫 酸 鹽, 以 及 其 餘 硫 質 物 與 碳 質 物 礦 業 原 屬 一 種 衰 竭 性 產 業, 採 掘 的 礦 石 不 會 再 生, 金 瓜 石 金 銅 礦 床 經 過 80 年 的 大 規 模 開 採, 自 60 年 起 陸 續 停 止 採 礦 62 年 後, 臺 金 公 司 改 變 經 營 方 針, 由 採 選 轉 為 冶 煉 加 工, 並 興 建 禮 樂 煉 銅 廠, 因 銅 價 下 跌, 虧 損 連 連, 於 76 年 正 式 結 束 營 業, 金 瓜 石 礦 區 交 由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管 理, 禮 樂 煉 銅 廠 則 併 入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台 電 公 司 ) 該 場 址 高 污 染 潛 勢 區 包 括 原 選 廠 / 煉 銅 廠 房 原 廠 房 / 保 修 廠 區 域 原 貯 存 池 及 洗 滌 池 區 廢 銅 線 去 皮 工 廠 / 煉 廠 煉 金 工 廠 等 區 域, 故 於 各 污 染 潛 勢 區 進 行 布 點 規 劃 共 21 土 壤 採 樣 點, 分 析 項 目 以 重 金 屬 ph EC 為 主, 另 外 廢 銅 線 去 皮 工 廠 / 煉 廠 煉 金 工 廠 區 域 廠 房 設 備 包 含 反 射 爐 可 傾 爐 儲 油 池 和 料 槽 坩 堝 爐 灰 吹 爐 等, 亦 有 TPH 之 污 染 潛 勢, 故 增 加 分 析 TPH 項 目, 各 採 樣 點 並 依 XRF 篩 試 結 果 分 析 土 壤 重 金 屬 該 區 域 地 表 土 壤 約 30 公 分, 採 樣 機 因 無 法 進 入 116

128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原 選 廠 / 煉 銅 廠 房 區 域, 故 土 壤 以 土 壤 採 樣 工 具 組 採 抓 樣 方 式, 以 表 裡 土 為 主, 停 車 場 區 域 之 採 樣 點 以 連 續 採 樣 至 地 下 水 位 面 或 岩 層 附 近 為 原 則, 並 由 現 場 工 程 師 依 採 取 之 土 壤 樣 品 進 行 判 斷, 包 括 土 壤 顏 色 質 地 氣 味 是 否 有 油 漬 以 及 場 址 潛 在 污 染 之 特 性 等, 配 合 儀 器 的 篩 試 進 行 土 壤 樣 品 的 選 擇 地 下 水 部 分, 該 區 域 地 質 主 要 以 固 結 之 岩 層 為 主, 不 易 設 置 簡 易 井, 故 規 劃 設 置 標 準 監 測 井 代 替 簡 易 井, 以 直 接 貫 入 式 採 樣 機 設 置 監 測 井 並 採 樣, 共 計 3 組, 並 針 對 台 電 1 口 既 有 監 測 井 進 行 採 樣 分 析, 分 析 項 目 則 包 括 : 一 般 項 目 重 金 屬, 另 外 廢 銅 線 去 皮 工 廠 附 近 之 監 測 井 增 加 分 析 TPH 該 場 址 於 98 年 11 月 2 日 進 行 土 壤 採 樣, 調 查 作 業 由 本 署 臺 北 縣 政 府 環 保 局 臺 北 縣 政 府 觀 光 局 等 單 位 長 官 審 查 委 員, 以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台 電 公 司 人 員 會 同 辦 理, 並 於 98 年 11 月 3 日 完 成 監 測 井 設 置, 於 98 年 11 月 9 日 進 行 地 下 水 採 樣 作 業 經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本 場 址 土 壤 以 重 金 屬 砷 及 銅 污 染 為 主, 污 染 範 圍 涵 蓋 全 廠 區 ; 其 中 砷 濃 度 介 於 118 至 1 萬 2,500 mg/kg 之 間, 均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60 mg/kg), 最 高 達 管 制 標 準 之 倍, 以 廢 銅 線 去 皮 工 廠 及 原 煉 銅 選 礦 廠 區 附 近 砷 含 量 較 高 ; 重 金 屬 銅 濃 度 介 於 72.5 至 3 萬 6,300 mg/kg 之 間, 最 高 達 管 制 標 準 (400 mg/kg) 之 90.8 倍, 銅 污 染 分 布 較 無 明 顯 規 律, 廢 銅 線 去 皮 工 廠 原 煉 銅 選 礦 廠 區 貯 存 池 變 電 所 北 側 原 廠 房 附 近 等, 皆 有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10 倍 以 上 高 污 染 銅 含 量 的 分 布 ; 而 於 本 調 查 區 域 外 之 土 壤 採 樣 點, 重 金 屬 銅 621 mg/kg 及 砷 597 mg/kg 亦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部 分 區 域 有 重 金 屬 汞 鉻 鋅 鎘 多 氯 聯 苯 及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之 污 染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或 監 測 基 準 土 壤 汞 檢 測 結 果 顯 示, 濃 度 介 於 3.87 至 90.9 mg/kg 之 間, 最 高 達 管 制 標 準 (20 mg/kg) 之 4.5 倍, 主 要 分 布 在 原 煉 銅 選 礦 區 貯 存 池 及 廢 銅 線 去 皮 工 廠 附 近 ; 土 壤 多 氯 聯 苯 檢 測 結 果 顯 示, 濃 度 介 於 至 1.58 mg/kg 間, 最 高 達 管 制 標 準 (0.09 mg/kg) 之 17.6 倍, 主 要 分 布 在 變 電 所 附 近 ; 土 壤 重 金 屬 117

12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鉻 濃 度 為 382 mg/kg, 達 管 制 標 準 (250 mg/kg) 之 1.53 倍 ; 土 壤 重 金 屬 鋅 濃 度 為 2,390 mg/kg, 達 管 制 標 準 (2,000 mg/kg) 之 1.2 倍 ; 土 壤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濃 度 為 9 萬 2,500 mg/kg, 達 管 制 標 準 (1,000 mg/kg) 之 92.5 倍 ; 土 壤 重 金 屬 鉛 濃 度 分 別 為 1,690 1,070 mg/kg, 超 過 監 測 基 準 (1000 mg/kg) 之 1.07~1.69 倍 ; 土 壤 重 金 屬 鎘, 濃 度 為 11.7 mg/kg, 超 過 監 測 基 準 (10 mg/kg) 之 1.17 倍, 其 相 關 污 染 分 布 範 圍 較 屬 局 部 區 域 性 污 染 地 下 水 檢 測 結 果 顯 示, 重 金 屬 砷 含 量 為 mg/l, 達 第 二 類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0.5 mg/l) 之 1.31 倍 其 超 過 第 二 類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基 準 部 份 包 含, 地 下 水 總 溶 解 固 體 濃 度 為 1,890 mg/l( 監 測 基 準 1,250 mg/l) 硫 酸 鹽 濃 度 為 1,350 mg/l( 監 測 基 準 625 mg/l) 氨 氮 濃 度 為 0.39 mg/l( 監 測 基 準 0.25 mg/l) 總 硬 度 為 983 mg/l( 監 測 基 準 750 mg/l), 監 測 井 MW 之 地 下 水 氨 氮 濃 度 為 0.39 mg/l( 監 測 基 準 0.25 mg/l), 以 及 台 電 既 設 監 測 井 之 地 下 水 氨 氮 濃 度 為 1.27 mg/l( 監 測 基 準 0.25 mg/l) 依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本 場 址 土 壤 普 遍 遭 受 重 金 屬 砷 銅 汞 污 染, 最 高 污 染 濃 度 分 別 達 管 制 標 準 之 倍, 污 染 區 域 遍 布 本 場 址 調 查 區 域, 部 分 採 樣 點 亦 有 不 同 程 度 之 鉛 鉻 鎘 TPH 或 多 氯 聯 苯 污 染 ; 地 下 水 部 分,1 口 監 測 井 地 下 水 砷 含 量 超 過 第 二 類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達 管 制 標 準 之 1.31 倍, 顯 示 本 場 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明 確, 本 署 逕 依 土 污 法 第 11 條 公 告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在 場 址 煙 道 方 面 調 查, 現 場 作 業 時 發 現, 部 分 廢 煙 道 結 構 體 已 明 顯 破 損 或 有 坍 塌 之 現 象, 廢 煙 道 之 結 構 鋼 筋 已 嚴 重 鏽 蝕, 廢 煙 道 斷 裂 口 處 則 可 見 破 碎 之 煙 道 壁 或 灰 白 色 之 煙 道 渣, 疑 受 雨 水 沖 刷 散 布 於 斷 裂 口 附 近 之 土 壤 表 面 於 煙 道 渣 外 露 區 所 採 集 之 4 組 土 壤 樣 品, 重 金 屬 砷 濃 度 均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60 mg/kg) 之 20 倍 以 上, 並 有 2 組 樣 品 之 砷 濃 度 分 別 達 1.38%(1 萬 3,800 mg/kg) 及 10.4%(10 萬 118

130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4,000 mg/kg), 顯 示 煙 道 渣 外 露 區 之 土 壤 已 明 顯 受 砷 污 染 另 2 組 土 壤 樣 品 檢 測 結 果 為 汞 鎘 銅 及 鉛 濃 度 亦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現 場 勘 查 發 現 廢 煙 道 兩 側 於 一 定 距 離 設 置 有 通 氣 孔, 且 部 分 廢 煙 道 結 構 體 已 有 龜 裂 或 基 座 淘 空 之 現 象, 初 步 研 判 原 煙 道 中 之 污 染 物 可 能 已 因 長 時 間 雨 水 沖 刷 外 露 至 廢 煙 道 結 構 體 或 通 氣 孔 周 圍, 並 隨 地 表 逕 流 或 或 其 他 因 素 散 布 於 場 址 本 署 於 99 年 10 月 邀 請 國 外 學 者 參 訪 臺 金 污 染 調 查 計 畫 場 址, 多 位 學 者 表 達 該 場 址 為 具 價 值 之 工 業 遺 址, 應 予 以 保 留, 建 議 以 風 險 評 估 及 風 險 管 理 取 代 整 治, 有 效 控 管 及 監 控 廠 址 內 之 污 染 現 況 目 前 該 場 址 已 由 台 電 公 司 及 財 政 局 於 99 年 8 月 完 成 初 步 應 變 必 要 措 施, 如 豎 立 告 示 牌 圍 籬 設 置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台 電 公 司 於 99 年 10 月 20 日 提 出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經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邀 集 相 關 委 員 辦 理 多 次 審 查 作 業 後 通 過,100 年 11 月 2 日 備 查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並 請 台 電 公 司 與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依 限 提 出 控 制 計 畫 書, 台 電 公 司 與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已 於 101 年 5 月 初 提 出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將 據 以 辦 理 審 查 作 業 本 署 未 來 將 持 續 督 導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監 督 台 電 公 司 與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依 法 辦 理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以 維 護 當 地 居 民 遊 客 健 康 及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臺 南 市 永 揚 掩 埋 場 臺 南 市 永 揚 掩 埋 場 係 本 署 於 99 年 10 月 3 日 進 行 烏 山 頭 地 下 水 專 家 會 議 現 勘 行 動, 於 該 場 址 圍 牆 邊 發 現 疑 似 爐 碴 塊 廢 棄 物, 會 同 現 勘 之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人 員 立 即 進 行 採 樣 送 驗, 並 依 法 處 理 為 釐 清 臺 南 市 東 山 區 永 揚 掩 埋 場 址 內 地 下 水 可 能 之 流 速 及 流 向, 本 署 於 99 年 10 月 6 日 召 開 本 案 爭 議 處 理 第 8 次 專 家 會 議, 討 論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地 下 水 調 查 模 擬 初 步 結 果, 專 家 會 議 認 為, 現 有 調 查 模 擬 資 料 尚 不 足 以 提 供 專 家 作 成 專 業 判 斷, 故 決 議 調 查 模 擬 單 位 需 補 充 119

13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彙 整 歷 來 地 下 水 位 實 測 數 據, 並 說 明 模 式 模 擬 條 件 後, 再 召 開 專 家 會 議 討 論, 以 釐 清 爭 議 本 署 迄 今 共 召 開 8 次 專 家 會 議, 斷 層 與 地 質 等 2 項 爭 議 經 公 正 團 體 實 地 鑚 井 調 查 模 擬 及 專 家 會 議 充 分 討 論, 專 家 獲 致 共 識 確 認 北 勢 坑 斷 層 位 置 穿 越, 並 定 義 出 斷 層 帶 及 緊 鄰 破 碎 帶 的 寬 度 於 99 年 6 月 28 日 進 行 第 7 次 專 家 會 議 決 議 委 託 第 三 公 正 單 位 進 行 地 下 水 調 查 模 擬 作 業, 該 單 位 自 99 年 7 月 起 進 行 3 個 月 之 鑽 井 試 驗 模 式 模 擬 作 業, 初 步 調 查 模 擬 結 果 略 以 : 地 下 水 多 流 向 場 址 東 側 滲 透 係 數 介 於 10-5 ~ 10-7 m/s 北 勢 坑 斷 層 不 透 水 等, 經 第 8 次 專 家 會 議 討 論, 專 家 認 為 現 有 數 據 資 料 尚 不 足 以 提 供 專 家 作 成 場 址 地 下 水 流 向 流 速 之 判 斷, 要 求 調 查 模 擬 單 位 蒐 集 彙 整 場 址 附 近 水 井 歷 來 地 下 水 位 實 測 資 料, 並 補 充 地 下 水 模 式 模 擬 相 關 參 數 訂 定 與 率 定 驗 證 之 合 理 性, 再 召 開 專 家 會 議 繼 續 討 論 本 署 為 避 免 民 眾 團 體 的 擔 心 疑 慮, 另 組 烏 山 頭 水 庫 飲 用 水 水 源 污 染 與 否 專 家 會 議, 了 解 及 預 防 烏 山 頭 水 庫 遭 受 污 染 之 範 圍 及 程 度, 密 集 的 調 查 及 掌 握 場 址 內 之 污 染 現 況, 期 望 能 妥 善 處 理 釐 清 民 眾 團 體 所 提 擔 心 疑 慮, 並 積 極 規 劃 相 關 整 治 復 育 工 作 彰 化 縣 大 肚 溪 河 口 非 法 棄 置 案 彰 化 縣 大 肚 溪 河 口 非 法 棄 置 案 係 立 法 院 黃 淑 英 委 員 於 100 年 1 月 10 日 召 開 記 者 會, 臺 南 社 區 大 學 講 師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系 ) 黃 副 教 授 表 示 彰 化 縣 伸 港 鄉 大 肚 溪 河 口 南 岸 台 61 線 西 濱 快 速 公 路 橋 下 河 川 公 地, 遭 棄 置 含 戴 奧 辛 之 集 塵 灰 等 廢 棄 物 本 署 於 100 年 4 月 27 日 啟 動 緊 急 應 變, 調 查 該 區 農 地 養 牛 場 魚 塭 及 河 口 之 土 壤 底 泥 及 魚 蟹 等, 檢 測 結 果 僅 1 處 花 生 田 銅 (263 mg/kg) 超 過 食 用 作 物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200 mg/kg), 低 於 一 般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400 mg/kg) 本 署 並 已 於 100 年 6 月 17 日 檢 送 調 查 結 果 報 告 予 農 委 會 衛 生 署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及 彰 化 縣 政 府 等 相 關 單 位 該 120

132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花 生 田 並 已 於 有 關 單 位 合 作 下 於 100 年 6 月 23 日 剷 除 銷 燬 完 畢 其 餘 未 超 過 標 準 之 區 域, 本 署 已 請 彰 化 縣 環 保 局 納 入 年 度 補 助 計 畫 執 行 土 壤 監 測 工 作 立 法 院 黃 淑 英 委 員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於 100 年 8 月 31 日 共 同 會 勘, 結 果 發 現 廢 棄 物 主 要 分 布 於 河 口 河 川 公 地 之 灘 地, 西 濱 快 速 公 路 橋 下 亦 有 多 處 零 星 分 布 廢 棄 物 主 要 為 爐 碴 集 塵 灰 及 一 般 廢 棄 物 本 署 於 100 年 9 月 19 日 再 次 啟 動 緊 急 應 變, 擴 大 調 查 廢 棄 物 污 染 流 布, 調 查 範 圍 為 大 肚 溪 ( 烏 溪 ) 口 南 岸 伸 港 堤 防 以 北 臺 17 線 以 西 出 海 口 以 東 調 查 結 果 廢 棄 物 之 種 類 為 營 建 廢 棄 物 事 業 廢 棄 物 及 一 般 廢 棄 物, 數 量 分 別 為 集 塵 灰 及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約 1 萬 2,000 立 方 公 尺 爐 碴 約 1 萬 3,000 立 方 公 尺 其 他 廢 棄 物 約 14 萬 立 方 公 尺, 清 理 期 程 約 需 75 工 作 日, 清 理 經 費 約 需 4 億 元,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71 條 規 定,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處 理 由 土 地 管 理 人 負 責, 大 肚 溪 ( 烏 溪 ) 河 川 公 地 為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河 川 局 管 轄, 大 肚 溪 ( 烏 溪 ) 河 川 公 地 內 臺 61 線 西 濱 快 速 公 路 橋 下 區 域 則 由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第 二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負 責 本 署 為 避 免 民 眾 團 體 的 擔 心 疑 慮, 已 訂 定 廢 棄 物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清 理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本 案 清 理 義 務 人 為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河 川 局 及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彰 化 縣 政 府 已 責 成 並 督 促 儘 速 辦 理 清 理 作 業 本 署 並 已 於 100 年 底 完 成 廢 棄 物 非 法 棄 置 案 件 管 理 系 統, 賦 予 環 保 稽 查 人 員 巡 察 責 任, 加 速 列 管 案 件 清 理 並 防 範 新 增 棄 置 事 件 有 關 本 案 清 理 義 務 人 主 張 因 棄 置 行 為 係 發 生 於 其 接 管 土 地 之 前, 對 其 清 理 責 任 尚 有 疑 問 之 處, 本 署 已 加 強 建 立 溝 通 平 台 機 制, 並 已 進 行 估 算 清 理 義 務 人 有 疑 問 且 年 代 已 久 之 公 有 公 管 土 地 遭 棄 置 案 件 所 需 清 理 經 費, 將 據 以 提 報 計 畫, 解 決 清 理 經 費 負 擔 問 題 臺 中 市 潭 子 加 工 區 地 下 水 污 染 事 件 歷 年 本 署 補 助 之 調 查 計 畫 內, 發 現 大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舊 社 里 與 鄰 近 121

13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區 域 周 邊 民 井 與 監 測 井 皆 陸 續 發 現 其 地 下 水 檢 測 出 含 氯 有 機 物 質, 包 括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烯 順 -1,2- 二 氯 乙 烯 等 污 染 物, 基 於 全 體 市 民 健 康 風 險 為 考 量, 由 本 署 支 援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繼 續 調 查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北 屯 區 與 鄰 近 地 區 之 污 染 狀 況, 使 得 釐 清 污 染 源 污 染 範 圍 與 污 染 程 度, 以 降 低 或 杜 絕 此 類 污 染 對 轄 區 市 民 人 體 及 周 遭 生 態 環 境 的 危 害 由 前 期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計 畫 範 圍 內 的 民 井 將 近 有 50 座, 尚 不 包 括 自 來 水 公 司 備 用 水 井, 分 布 密 度 高 ; 且 於 計 畫 調 查 之 初, 尚 有 部 分 民 井 供 作 飲 用 用 途, 民 眾 之 用 水 安 全 應 列 為 第 一 考 量 經 前 期 計 畫 篩 檢 結 果, 發 現 潭 子 加 工 區 下 游 一 系 列 的 民 井 地 下 水 中 皆 含 有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烯 等 含 氯 污 染 物, 於 30 座 篩 檢 民 井 中 檢 測 出 四 氯 乙 烯 者 有 15 座, 含 量 在 ~ mg/l; 檢 測 出 三 氯 乙 烯 者 有 21 座, 含 量 在 ~ mg/l; 檢 測 出 順 -1,2- 二 氯 乙 烯 者 有 15 座, 含 量 在 ~0.109 mg/l; 檢 測 出 1,1- 二 氯 乙 烯 者 有 4 座, 含 量 在 ~ mg/l 若 檢 測 值 與 管 制 標 準 比 較, 前 期 計 畫 共 計 調 查 出 兩 座 民 井 之 三 氯 乙 烯 含 量 已 超 出 管 制 標 準, 包 括 家 福 里 大 通 街 民 井 PW23( mg/l) 頭 家 里 中 山 路 與 環 中 路 口 民 井 PW30 (0.058 mg/l)( 目 前 已 封 井, 並 已 接 裝 自 來 水 ), 大 致 都 位 於 潭 子 加 工 區 南 面, 距 離 加 工 區 約 2000~2500 公 尺 有 16 座 民 井 三 氯 乙 烯 含 量 超 出 飲 用 水 水 源 標 準, 尤 其 在 潭 子 加 工 區 正 下 游 的 民 井, 其 四 氯 乙 烯 三 氯 乙 烯 與 其 他 代 謝 物 種 的 含 量 都 相 對 較 高 此 外, 前 期 計 畫 共 於 計 畫 範 圍 內 增 設 十 座 監 測 井, 檢 測 結 果 : 以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潭 秀 里 潭 子 加 工 區 內 自 設 監 測 井 之 三 氯 乙 烯 含 量 最 高, 其 中 加 工 區 東 南 側 邊 界 MW-2 之 TCE 含 量 約 在 0.02~0.07 mg/l 西 南 側 邊 界 MW-3 之 TCE 含 量 約 在 0.05~0.2 mg/l 這 個 區 域 的 TCE 含 量 普 遍 高 於 其 他 下 游 監 測 井 約 一 至 二 個 冪 次, 且 DCE( 最 高 mg/l) 與 cisdce( 最 高 mg/l) 含 量 亦 高 於 其 他 下 游 監 測 井, 初 步 依 溶 解 相 濃 度 梯 度 與 降 解 趨 勢 判 斷, 即 可 能 已 逼 近 污 染 源 地 區 由 加 122

134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工 區 上 游 北 面 背 景 井 與 加 工 區 南 面 監 測 井 的 檢 測 結 果, 也 顯 示 出 潭 子 加 工 區 各 座 水 井 內 的 氯 烯 類 污 染 物 來 源, 很 有 可 能 來 自 加 工 區 本 身 緊 臨 潭 子 加 工 區 下 游 之 監 測 井 TCE 亦 有 超 出 管 制 標 準 現 象, 顯 示 污 染 團 已 有 向 下 游 移 動 的 情 形, 包 括 潭 子 鄉 運 動 公 園 (BMW03) 潭 子 國 小 (BMW04) 與 潭 秀 國 中 (BMW05) 等 公 共 場 所 或 學 校 地 區,TCE 含 量 於 前 期 計 畫 調 查 期 間 已 有 超 出 管 制 標 準 的 情 況 由 前 期 計 畫 民 井 工 廠 監 測 井 數 值 模 擬 等 多 項 調 查 結 果, 初 步 綜 合 判 斷 臺 中 加 工 出 口 區 應 為 下 游 之 潭 子 區 與 北 屯 區 地 下 水 受 到 氯 烯 類 污 染 的 可 疑 源 頭 之 一, 下 階 段 調 查 重 點, 除 應 持 續 進 行 污 染 源 頭 細 密 調 查 作 業 外, 仍 應 針 對 下 游 擴 散 地 帶 持 續 進 行 監 測 作 業, 並 向 計 畫 範 圍 外 更 下 游 地 區 擴 大 調 查, 以 釐 清 可 能 已 遭 受 污 染 的 現 況 範 圍 本 署 持 續 進 行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北 屯 區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調 查 重 點 為 持 續 監 測 鄰 近 地 下 水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民 井 地 下 水 水 質 及 用 水 現 況 針 對 前 期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列 為 可 疑 污 染 源 之 區 域 進 行 補 充 調 查 作 業 下 游 污 染 擴 散 地 區 持 續 調 查 與 監 測 作 業 規 劃 於 計 畫 範 圍 中 央 與 西 南 面 下 游 地 帶, 至 少 共 須 增 設 三 座 深 層 監 測 井, 以 確 認 目 前 地 下 水 污 染 擴 散 範 圍 的 邊 界 地 下 水 質 持 續 監 測 等 本 署 已 於 100 年 度 完 成 下 游 污 染 擴 散 地 區 2 座 標 準 監 測 井 設 置 可 疑 污 染 源 區 2 座 標 準 監 測 井 設 置 地 下 水 限 制 使 用 區 外 民 井 調 查 及 篩 檢 30 口 次, 其 中 有 7 口 次 民 井 三 氯 乙 烯 超 過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針 對 特 定 可 能 使 用 含 氯 有 機 物 之 行 業 別 依 照 工 廠 所 在 位 置 進 行 篩 選, 根 據 篩 選 名 單 現 場 訪 查 並 配 合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及 現 場 人 員 提 供 資 訊, 將 歷 史 用 地 資 料 及 現 況 描 述 紀 錄 建 檔 經 由 現 場 訪 查 共 37 場 次 可 能 使 用 含 氯 有 機 物 之 工 廠 紀 錄 顯 示, 其 原 物 料 及 相 關 製 程 用 料 並 未 有 明 顯 使 用 三 氯 乙 烯 之 情 形 本 計 畫 於 100 年 陸 續 公 告 兩 所 學 校 一 處 運 動 公 園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另 公 告 兩 筆 地 號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並 劃 定 長 約 3 公 123

13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里 寬 約 1 公 里 之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區, 相 關 管 制 場 址 資 料 如 下 : 一 潭 子 區 工 區 段 地 號 為 臺 中 市 潭 秀 國 中 校 園 用 地, 經 歷 年 地 下 水 例 行 監 測 結 果, 檢 測 出 地 下 水 含 有 三 氯 乙 烯 超 過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於 100 年 5 月 10 日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受 污 染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面 積 約 為 3 萬 4,775 平 方 公 尺 因 其 為 學 校 用 地, 為 維 護 該 校 師 生 及 周 邊 居 民 用 水 之 安 全, 於 100 年 11 月 8 日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二 潭 子 區 工 區 段 631 地 號 為 臺 中 市 潭 子 國 小 校 園 用 地, 經 歷 年 地 下 水 例 行 監 測 結 果, 檢 測 出 地 下 水 含 有 三 氯 乙 烯 及 四 氯 乙 烯 超 過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於 100 年 5 月 10 日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受 污 染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面 積 約 為 26,614 平 方 公 尺 因 其 為 學 校 用 地, 為 維 護 該 校 師 生 及 周 邊 居 民 用 水 之 安 全, 於 100 年 11 月 8 日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三 潭 子 區 興 華 段 535 地 號 為 臺 中 市 潭 子 運 動 公 園 用 地, 經 歷 年 地 下 水 例 行 監 測 結 果, 檢 測 出 地 下 水 含 有 三 氯 乙 烯 超 過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於 100 年 6 月 8 日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受 污 染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面 積 約 為 2,896 平 方 公 尺 因 其 為 公 園 用 地, 為 維 護 周 邊 居 民 及 休 憩 民 眾 用 水 之 安 全, 於 100 年 11 月 8 日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四 潭 子 區 工 區 段 地 號 為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臺 中 分 處 之 園 區 (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建 國 路 一 號 ) 內, 管 理 者 為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臺 中 分 處 經 歷 年 地 下 水 例 行 監 測 結 果, 檢 測 出 地 下 水 含 有 三 氯 乙 烯 超 過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於 100 年 5 月 10 日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受 污 染 限 制 使 用 地 區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面 積 約 為 9,485 平 方 公 尺 124

136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5.6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臺 美 環 保 合 作 計 畫 本 署 與 美 國 環 保 署 為 促 進 雙 方 在 污 染 場 址 整 治 工 作 互 動, 自 94 年 起 即 單 獨 或 聯 合 其 他 活 動 辦 理 多 場 技 術 講 習 會 100 年 6 月 15 及 16 日 辦 理 第 6 次 臺 美 講 習 會, 以 底 泥 污 染 整 治 為 主 題, 邀 請 美 國 環 保 署 3 位 具 豐 富 底 泥 調 查 及 整 治 經 驗 之 專 家,Mr. Stephen J. Ells Dr. Marc S. Greenberg 及 Dr. Marc A. Mills 擔 任 講 座, 介 紹 美 國 環 保 署 超 級 基 金 計 畫 (US EPA s Superfund Program) 所 採 用 的 三 種 底 泥 污 染 場 址 整 治 技 術 : 挖 泥 疏 浚 法 (Dredging) 遮 罩 法 (Capping) 及 監 測 式 自 然 衰 減 法 (Monitored Natural Recovery), 透 過 實 際 場 址 整 治 案 例 分 析, 結 合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協 助 選 擇 改 善 受 污 染 底 泥 所 採 用 之 整 治 技 術 本 此 次 活 動 亦 邀 請 亞 洲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小 組 (ReSAG) 各 國 代 表 與 會, 並 講 習 會 結 束 後 邀 集 美 國 環 保 署 三 位 專 家, 針 對 污 染 整 治 法 規 DNAPL 污 染 整 治 採 樣 調 查 規 劃 及 底 泥 整 治 等 項 目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及 意 見 交 流, 其 相 關 活 動 照 片 如 圖 所 示 125

13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開 幕 合 影 本 署 署 長 沈 世 宏 先 生 開 幕 致 詞 USEPA A.A. Ms. Michelle J. DePass 貴 賓 致 詞 美 國 環 保 署 Mr. Stephen J. Ells 美 國 環 保 署 Dr. Marc S. Greenberg 美 國 環 保 署 Dr. Marc A. Mills 會 場 剪 影 會 場 剪 影 圖 臺 美 講 習 會 照 片 實 錄 126

138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辦 理 東 南 亞 國 家 國 際 交 流 工 作 持 續 推 動 與 亞 洲 其 他 非 邦 交 國 家 環 保 交 流 工 作, 藉 99 年 成 立 之 亞 洲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工 作 小 組 ) 擴 大 交 流,100 年 度 分 別 於 6 月 中 旬 及 11 月 下 旬 以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及 法 規 標 準 為 題, 召 開 國 際 研 討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事 務 會 議, 並 各 邀 請 亞 洲 各 國 10 餘 位 代 表 與 會 100 年 6 月 工 作 小 組 學 術 研 討 會 與 特 別 與 臺 美 講 習 會 聯 合 辦 理, 6 月 13 日 第 一 屆 工 作 小 組 事 務 會 議 由 本 署 蔡 鴻 德 執 行 秘 書 進 行 事 務 會 議 引 言, 說 明 工 作 小 組 成 立 目 的 理 念 及 遠 景, 並 討 論 工 作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各 種 委 員 會 之 權 利 義 務 事 務 會 議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訓 練 課 程 舉 行 之 規 劃 案 草 案 等 提 案 討 論 6 月 14 日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之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研 討 會 則 分 別 由 我 國 美 國 環 保 署 日 本 及 韓 國 專 家 學 者, 就 土 壤 污 染 對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以 及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模 式 建 立 等 議 題 進 行 講 座 11 月 則 因 應 工 作 小 組 其 他 國 家 之 需 求, 以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法 規 標 準 及 管 理 制 度 為 題, 辦 理 第 2 次 工 作 小 組 事 務 會 議 及 國 際 研 討 會, 共 邀 請 美 國 環 保 署 英 國 CL:AIRE 協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會 員 國 之 政 府 官 員 與 學 者 專 家 等 16 位 代 表 與 會 100 年 度 兩 次 工 作 小 組 事 務 會 議 及 國 際 研 討 會 及 與 亞 洲 非 邦 交 國 家 之 交 流, 除 我 國 之 經 驗 分 享 之 外, 分 別 邀 請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一 同 交 流, 充 分 展 現 我 國 之 技 術 實 力, 並 展 現 我 國 為 亞 洲 地 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整 治 技 術 輸 出 樞 紐 之 地 位 工 作 小 組 各 國 代 表 並 共 推 我 國 代 表 為 第 1 及 第 2 屆 主 席 任 期 四 年, 另 建 立 與 亞 洲 地 區 其 他 國 家 之 交 流 平 臺 亞 洲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小 組 專 門 網 站 ( 建 立 與 亞 洲 地 區 其 他 國 家 交 流 平 台 此 外,2 次 活 動 中 安 排 參 訪 行 程 亦 充 分 展 示 我 國 實 力, 吸 引 泰 國 民 間 業 者 自 費 來 臺, 與 我 國 2 家 顧 問 業 進 行 訪 問 及 污 染 整 治 諮 詢, 創 造 我 國 產 業 邁 向 東 南 亞 市 場 之 契 機 127

13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工 作 小 組 第 一 次 事 務 會 議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之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研 討 會 邀 請 貴 賓 合 影 USEPA 風 險 專 家 Dr. Karen Bradham USEPA 風 險 專 家 Dr. Paloma Beamer 馬 來 西 亞 Dr. Azimuddin Bahari 問 題 與 討 論 泰 國 Dr. Chayawee Wangcharoenrung 問 題 與 討 論 會 場 剪 影 圖 月 事 務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現 場 照 片 實 錄 128

140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工 作 小 組 第 一 次 事 務 會 議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法 規 標 準 及 管 理 制 度 研 討 會 邀 請 貴 賓 合 影 本 署 張 子 敬 副 署 長 歡 迎 致 詞 土 基 會 蔡 鴻 德 執 行 秘 書 專 題 演 講 美 國 環 保 署 Ms. Nancy J. Marvel 英 國 CL:AIRE / ERM Mr. Phillip Crowcroft 會 議 實 況 會 議 實 況 圖 月 事 務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現 場 照 片 實 錄 129

14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5.7 研 究 發 展 與 教 育 宣 導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係 屬 國 內 環 境 保 護 之 新 興 領 域, 本 署 為 加 強 培 育 國 內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專 業 人 才, 提 昇 國 內 污 染 整 治 技 術 能 力, 依 政 策 推 展 需 要 邀 請 地 方 環 保 人 員 及 各 界 進 行 業 務 推 動 之 研 商 討 論 外, 並 結 合 國 內 產 官 學 研 等 各 界 力 量, 辦 理 各 項 專 題 講 座 說 明 會 講 習 會 與 研 討 會, 充 分 傳 達 相 關 資 訊, 研 發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相 關 技 術, 系 統 化 辦 理 施 政 所 需 之 研 究, 以 逐 步 培 訓 國 內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人 力, 落 實 本 土 化 整 治 技 術 本 署 於 100 年 度 針 對 產 官 學 各 界 與 民 眾, 共 完 成 117 場 3,453 人 次 的 專 題 演 講 說 明 會 講 習 會 及 研 討 會 為 提 升 環 保 同 仁 與 業 界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與 整 治 本 職 學 能, 特 別 安 排 6 場 次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專 家 演 講, 以 促 進 環 保 同 仁 與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領 域 之 業 界 先 進 經 驗 交 流 與 分 享, 課 程 內 容 與 訓 練 日 期 詳 述 如 下 : 一 專 題 演 講 ( 講 習 情 形 如 圖 所 示 ) ( 一 ) 100 年 8 月 26 日 舉 辦 2 場 演 講, 邀 請 徐 美 苓 老 師 進 行 污 染 事 件 與 民 眾 之 溝 通 講 座, 加 強 環 保 案 件 之 溝 通 技 巧, 以 降 低 民 眾 對 政 府 及 業 者 之 誤 解 邀 請 許 惠 悰 老 師 進 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講 座, 對 風 險 管 理 方 法 有 更 深 的 認 識 ( 二 ) 100 年 9 月 19 日 舉 辦 2 場 演 講, 邀 請 侯 善 麟 老 師 進 行 綠 色 整 治 及 植 生 復 育 講 座, 介 紹 綠 色 整 治 與 植 生 復 育 的 概 念, 並 分 享 國 內 外 案 例 經 驗, 用 以 評 估 臺 灣 的 適 用 性 邀 請 趙 子 元 老 師 進 行 受 污 染 土 地 再 利 用 講 座, 探 討 污 染 土 地 再 開 發 利 用 的 可 行 性, 使 其 能 夠 恢 復 應 有 價 值, 並 了 解 國 外 相 關 案 例 ( 三 ) 100 年 10 月 28 日 辦 理 2 場 演 講, 邀 請 駱 尚 廉 老 師 進 行 底 泥 與 污 泥 之 處 理 技 術 講 座, 介 紹 目 前 國 外 底 泥 與 污 泥 相 關 之 處 理 技 術 及 案 例, 掌 握 底 泥 品 質 及 預 防 底 泥 污 染, 使 國 內 可 有 130

142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效 依 據 底 泥 性 質 選 擇 適 當 的 處 理 技 術 邀 請 盧 至 人 老 師 進 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生 物 復 育 講 座, 探 討 我 國 現 行 生 物 復 育 處 理 技 術, 並 進 行 相 關 生 物 復 育 之 國 內 外 案 例 解 說 及 經 驗 分 享 針 對 污 染 事 件 與 民 眾 之 溝 通 徐 美 苓 教 授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許 惠 悰 助 理 教 授 綠 色 整 治 及 植 生 復 育 侯 善 麟 助 理 教 授 受 污 染 土 地 再 利 用 趙 子 元 助 理 教 授 底 泥 與 污 泥 之 處 理 技 術 駱 尚 廉 教 授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生 物 復 育 盧 至 人 教 授 圖 專 題 演 講 現 況 照 片 131

14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模 場 研 究 之 成 果 為 提 升 本 土 化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整 治 技 術, 本 署 為 鼓 勵 國 內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專 門 機 構 及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進 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之 污 染 調 查 評 估 及 整 治 復 育 等 技 術 研 發 工 作, 以 提 昇 國 內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業 務 發 展 與 推 動 本 署 因 應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現 況, 每 年 度 制 訂 相 關 研 究 主 題 目 標, 其 研 究 類 型 分 為 研 究 計 畫 與 現 地 試 驗, 研 究 計 畫 係 指 進 行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之 污 染 調 查 評 估 及 整 治 復 育 等 技 術 研 發 工 作,100 年 度 指 定 之 研 發 策 略 總 體 規 劃 之 研 究 主 題 ( 如 表 所 示 ) 包 含 : 一 調 查 : 研 發 或 引 進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現 場 污 染 物 快 速 篩 測 工 具 新 興 或 爆 炸 性 污 染 物 調 查 方 法 環 境 法 醫 鑑 定 污 染 源 技 術 及 污 染 範 圍 調 查 技 術 調 查 技 術 測 試 ( 現 地 試 驗 ) 污 染 物 之 歷 史 變 動 趨 勢 研 究 地 球 物 理 法 之 應 用 二 整 治 復 育 : 研 發 或 引 進 創 新 性 整 治 控 制 復 育 技 術 綠 色 整 治 技 術 污 染 擴 散 控 制 技 術 其 他 創 新 性 技 術 整 治 復 育 技 術 測 試 ( 現 地 試 驗 ) 三 評 估 : 如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受 污 染 土 地 再 利 用 評 估 污 染 物 傳 輸 模 擬 技 術 之 應 用 受 污 染 土 地 再 利 用 之 可 能 性 探 討 ( 案 例 探 討 ) 以 受 污 染 土 地 再 開 發 概 念 評 估 各 類 型 重 建 之 風 險 危 害 程 度 四 底 泥 : 研 發 或 引 進 底 泥 調 查 整 治 技 術 廢 棄 底 泥 或 淤 泥 資 源 再 利 用 技 術 底 泥 污 染 物 傳 輸 移 動 及 生 物 有 效 性 累 積 相 關 評 估 與 研 究 132

144 表 ~100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彙 整 表 99 年 度 模 場 研 究 計 畫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研 究 類 型 主 題 研 究 底 泥 研 究 底 泥 風 險 研 究 評 估 研 究 調 查 研 究 調 查 研 究 調 查 研 究 調 查 研 究 整 治 研 究 整 治 研 究 整 治 研 究 整 治 研 究 整 治 研 究 整 治 研 究 整 治 研 究 整 治 執 行 單 位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逢 甲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臺 灣 大 學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永 灃 環 境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地 球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生 物 科 技 系 ( 所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地 球 動 力 系 統 研 究 中 心 美 商 傑 明 工 程 顧 問 ( 股 ) 臺 灣 分 公 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高 雄 大 學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主 持 人 港 池 沉 積 物 重 金 屬 溶 出 特 性 驗 證 張 益 國 洗 淨 分 級 及 資 材 化 再 利 用 探 討 以 現 場 型 固 體 床 式 生 物 溶 出 技 術 處 陳 勝 一 理 受 重 金 屬 污 染 底 泥 之 研 究 地 表 下 污 染 物 逸 散 之 暴 露 量 評 估 研 馮 秋 霞 究 區 域 尺 度 土 壤 重 金 屬 空 間 採 樣 策 略 林 裕 彬 與 污 染 範 圍 劃 定 之 研 究 馬 鴻 文 綠 色 整 治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之 建 立 嘉 南 平 原 曾 文 溪 流 域 含 水 層 與 地 下 呂 學 諭 水 間 之 水 - 岩 反 應 系 統 應 用 於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有 機 污 染 整 治 郭 益 銘 之 複 合 技 術 可 行 性 測 試 應 用 生 物 反 應 槽 進 行 石 化 污 染 物 之 陳 士 賢 生 物 復 育 研 究 熱 脫 附 處 理 對 土 壤 質 地 變 化 汞 與 席 行 正 戴 奧 辛 污 染 物 去 除 效 果 以 及 物 種 分 布 探 討 利 用 磁 性 奈 米 鐵 氧 磁 體 尖 晶 石 移 除 游 鎮 烽 水 體 砷 污 染 之 研 究 土 壤 污 染 物 水 力 分 離 成 效 改 良 之 研 董 上 銘 究 新 穎 釋 氧 物 質 受 油 品 污 染 之 地 下 水 林 啟 文 整 治 與 Microtox 生 物 毒 性 評 估 技 術 研 發 - 批 次 與 管 柱 試 驗 利 用 堆 肥 液 以 提 高 生 物 溶 解 與 降 解 崔 砢 四 氯 乙 烯 之 研 究 1,2 二 氯 苯 污 染 土 壤 之 現 地 永 續 處 袁 菁 理 技 術 之 研 究 超 臨 界 二 氧 化 碳 萃 取 土 壤 中 戴 奧 辛 陳 彥 旻 之 研 究 133

145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表 ~100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彙 整 表 ( 續 ) 研 究 類 型 主 題 模 場 底 泥 模 場 調 查 模 場 整 治 模 場 整 治 模 場 整 治 研 究 類 型 主 題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主 持 人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張 書 奇 二 仁 溪 污 染 底 泥 整 治 模 場 試 驗 計 畫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多 深 度 微 水 試 驗 測 試 段 長 度 對 水 利 陳 家 洵 應 用 地 質 研 究 所 傳 導 係 數 推 估 之 影 響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應 用 現 地 油 污 染 土 壤 復 育 之 系 統 化 鄭 幸 雄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方 法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以 模 場 規 模 之 電 動 力 法 及 植 生 技 術 章 日 行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復 育 現 地 鉛 污 染 土 壤 之 研 究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應 用 透 水 式 電 化 學 生 物 反 應 牆 於 受 王 永 福 水 質 研 究 中 心 BTEX 污 染 地 下 水 之 現 地 整 治 研 究 100 年 度 模 場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主 持 人 計 畫 名 稱 研 究 其 他 臺 大 環 工 研 究 所 林 正 芳 污 染 土 壤 再 利 用 管 理 系 統 之 建 置 研 究 底 泥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重 金 屬 污 染 底 泥 整 合 性 生 物 復 育 技 陳 勝 一 術 之 研 究 研 究 底 泥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空 間 資 訊 與 鄭 世 楠 應 用 地 球 物 理 方 法 運 用 於 污 染 場 址 防 災 中 心 劉 興 昌 與 底 泥 電 性 反 應 之 研 究 研 究 調 查 臺 灣 大 學 多 種 同 位 素 與 地 球 化 學 分 析 技 術 (MEIGA) 判 釋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來 源 : 李 紅 春 以 頭 份 工 業 區 含 氯 碳 氫 化 合 物 污 染 為 例 研 究 調 查 臺 灣 大 學 生 物 環 境 臺 灣 地 區 油 品 之 穩 定 性 鉛 同 位 素 鑑 張 尊 國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定 技 術 發 展 與 應 用 研 究 調 查 中 央 大 學 應 用 地 質 研 究 所 推 估 土 壤 傳 輸 參 數 現 地 試 驗 方 法 之 陳 瑞 昇 改 進 研 究 調 查 成 大 水 質 研 究 中 心 應 用 化 學 指 紋 與 生 物 指 標 鑑 定 受 柴 洪 瑋 濃 油 污 染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之 研 究 研 究 調 查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系 以 雷 射 激 發 螢 光 系 統 建 立 國 內 油 品 吳 庭 年 特 性 光 譜 及 風 化 效 應 影 響 之 研 究 研 究 調 查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地 質 科 學 系 利 用 熱 脈 衝 流 速 儀 量 測 井 孔 地 下 水 賈 儀 平 流 之 研 究 134

146 表 ~100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彙 整 表 ( 續 ) 第 五 章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類 型 研 究 主 題 執 行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計 畫 名 稱 研 究 整 治 復 育 中 興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系 梁 振 儒 柴 油 污 染 土 壤 之 快 速 整 治 - 石 灰 水 合 反 應 結 合 現 地 過 硫 酸 鹽 化 學 氧 化 處 理 技 術 評 估 研 究 整 治 復 育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新 興 污 染 物 研 究 中 心 楊 金 鐘 利 用 電 動 力 法 現 地 整 治 汞 污 染 土 壤 先 期 研 究 研 究 整 治 復 育 成 大 永 續 環 境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陳 彥 旻 超 臨 界 二 氧 化 碳 復 育 戴 奧 辛 污 染 土 壤 之 最 佳 化 與 放 大 技 術 研 究 研 究 整 治 復 育 成 功 大 學 鄭 幸 雄 添 加 複 合 性 副 資 材 促 進 總 石 油 碳 氫 化 合 物 污 染 土 之 生 物 降 解 技 術 研 究 整 治 復 育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連 興 隆 開 發 氧 化 還 原 可 調 控 式 透 水 性 反 應 牆 應 用 於 地 下 水 整 治 之 研 究 研 究 整 治 復 育 元 智 大 學 生 物 科 技 與 工 程 研 究 所 簡 志 青 三 硝 基 甲 苯 污 染 土 壤 菌 株 種 類 之 探 討 與 具 降 解 三 硝 基 甲 苯 潛 力 菌 株 之 篩 選 與 開 發 研 究 整 治 復 育 臺 灣 大 學 廖 秀 娟 利 用 現 地 分 離 之 砷 氧 化 菌 做 為 含 砷 地 下 水 生 物 復 育 之 可 行 性 探 討 研 究 整 治 復 育 高 雄 大 學 袁 菁 電 動 力 技 術 現 地 模 組 設 立 及 測 試 之 研 究 研 究 整 治 復 育 元 智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學 系 林 錕 松 利 用 奈 米 零 價 鐵 還 原 降 解 受 TNT RDX 及 HMX 高 能 火 炸 藥 污 染 水 體 及 現 址 整 治 工 程 技 術 評 估 之 研 發 現 地 底 泥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張 書 奇 二 仁 溪 污 染 底 泥 整 治 模 場 試 驗 計 畫 ( 第 二 年 ) 現 地 調 查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應 地 所 陳 家 洵 監 測 井 多 深 度 地 下 水 採 樣 方 法 發 展 現 地 整 治 復 育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程 淑 芬 以 綠 能 作 物 復 育 重 金 屬 污 染 土 壤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 第 一 期 ) 現 地 整 治 復 育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陳 士 賢 屏 東 縣 九 如 鄉 九 清 段 1340 地 號 生 物 整 治 現 地 試 驗 現 地 整 治 復 育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以 近 實 場 規 模 之 現 地 電 動 力 技 術 整 章 日 行 治 鉛 污 染 農 地 之 研 究 135

147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第 六 章 未 來 與 展 望 6.1 中 長 程 政 策 推 動 項 目 ( 推 動 計 畫 ) 土 壤 地 下 水 及 底 泥 的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相 關 的 任 務 更 是 任 重 而 道 遠 為 能 有 效 推 動 土 壤 地 下 水 及 底 泥 的 管 理 與 管 制, 本 署 特 於 99 年 為 未 來 政 策 推 動 方 向 召 開 3 場 次 研 商 會 議, 制 訂 100~103 年 17 大 項 之 施 政 主 軸, 擬 定 17 項 未 來 推 動 工 作 內 容 (100~103 年 推 動 計 畫 ), 期 盼 能 透 過 政 策 的 預 先 規 劃, 逐 步 達 成 有 效 管 理 管 制 及 掌 握 土 壤 地 下 水 及 底 泥 污 染 現 況 之 目 標, 並 能 有 效 的 整 治 預 防 相 關 土 壤 地 下 水 及 底 泥 之 污 染, 及 推 廣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相 關 污 染 整 治 及 污 染 預 防 之 技 術 及 宣 導, 未 來 政 策 著 重 為 風 險 評 估 底 泥 管 理 受 污 染 土 地 再 利 用 及 教 育 宣 導 等 重 要 規 劃, 未 來 推 動 計 畫 之 年 度 經 費 需 求 分 別 約 為 7.1 億 (100 年 ) 10.4 億 (101 年 ) 11.9 億 (102 年 ) 及 14.1 億 (103 年 ),4 年 共 計 約 為 43.5 億 元, 來 達 成 推 動 計 畫 7 大 目 標 推 動 計 畫 7 大 目 標, 目 前 重 要 執 行 成 果 : 一 完 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管 理 制 度 本 署 持 續 辦 理 多 項 延 續 性 之 大 型 土 水 調 查 查 證 工 作, 包 括 全 國 農 地 營 運 中 含 鉛 製 程 工 廠 廢 棄 工 廠 運 作 中 含 氯 有 機 溶 劑 工 廠 工 業 區 地 下 儲 槽 系 統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軍 事 設 施 用 地 航 空 站 等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調 查 工 作, 以 及 污 染 事 件 應 變 調 查 查 證 工 作 等 截 至 100 年 12 月 止, 國 內 目 前 正 列 管 數 為 控 制 場 址 計 753 處 整 治 場 址 計 44 處 地 下 水 限 制 地 區 計 18 處 本 署 亦 持 續 補 助 地 方 縣 市 執 行 調 查 查 證 及 農 地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依 法 要 求 相 關 污 染 行 為 人 潛 在 污 染 責 任 人 負 起 改 善 控 制 或 整 治 責 任, 並 積 極 監 督 污 染 場 址 之 改 善 整 治 工 作, 我 國 目 前 已 有 2 處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解 除 列 管 136

148 第 六 章 未 來 與 展 望 為 完 備 污 染 場 址 管 理 制 度, 本 署 於 100 年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及 場 址 風 險 管 理 計 畫 污 染 土 壤 離 場 處 理 管 理 制 度 建 置 及 離 場 處 理 追 蹤 查 核 工 作 計 畫 污 染 土 地 再 利 用 制 度 研 議 整 合 及 評 析 暨 土 污 法 修 法 後 子 法 研 訂 計 畫 與 高 雄 地 區 大 坪 頂 特 定 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品 質 整 體 評 估 及 後 續 管 制 策 略 研 擬 計 畫, 期 能 加 速 推 動 場 址 之 改 善 整 治 工 作, 並 達 到 結 合 風 險 評 估 與 污 染 土 地 整 治 再 開 發 之 目 的 二 完 備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規 本 署 為 完 備 我 國 土 污 法 相 關 子 法, 已 辦 理 地 下 水 有 害 物 質 環 境 傳 輸 調 查 及 管 制 標 準 檢 討 計 畫, 檢 討 並 修 正 現 行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管 制 項 目 以 及 管 制 方 式 另 外, 土 污 法 於 99 年 修 法 時 將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及 管 理 制 度 納 入 母 法, 依 土 污 法 第 6 條 第 6 項 授 權 規 定,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之 分 類 管 理 及 用 途 限 制 辦 法 於 101 年 01 月 07 日 訂 定 公 布 三 建 立 整 治 基 金 最 佳 運 用 模 式 與 基 金 求 償 之 效 益 本 署 於 100 年 7 月 1 日 起 擴 大 費 基 後, 目 前 整 治 費 徵 收 已 達 64.7 億 元, 截 至 100 年 第 三 季 止, 基 金 總 支 出 約 28 億 元 本 署 並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徵 收 制 度 檢 討 暨 調 整 規 劃 計 畫, 目 的 為 分 析 改 善 整 治 場 址 之 成 本 改 善 整 治 完 成 之 效 益 以 及 提 升 基 金 之 運 用 效 益, 並 持 續 辦 理 整 治 費 徵 收 申 報 審 理 及 稽 核 與 整 治 費 繳 費 業 者 徵 收 作 業 相 關 疑 義 回 復 及 輔 導 事 宜 四 完 備 背 景 資 料 庫 與 污 染 土 地 管 理 與 決 策 支 援 資 訊 系 統 為 提 升 我 國 環 境 資 料 之 應 用 及 管 理 功 能, 本 署 於 100 年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理 功 能 提 昇 與 開 發 計 畫 與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行 動 裝 置 應 用 暨 污 染 模 擬 評 析 計 畫, 配 合 目 前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業 務 進 行 系 統 開 發, 如 處 罰 講 習 之 線 上 管 理 應 137

149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變 通 報 管 理, 並 開 發 行 動 應 用 軟 體 與 3D 污 染 擴 散 模 擬 帄 台 五 提 升 國 內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專 業 技 術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多 複 雜 且 耗 費 金 錢 與 時 間, 為 提 升 我 國 專 業 技 術 與 能 力, 本 署 委 辦 或 與 本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合 辦 多 項 採 樣 或 檢 測 技 術 之 開 發 計 畫, 包 括 戴 奧 辛 生 物 快 速 篩 選 檢 測 冷 光 酵 素 報 導 基 因 法 篩 檢 Surface-flux Chamber 採 樣 等 技 術, 並 引 進 國 外 先 進 技 術 應 用 於 我 國 污 染 場 址 六 積 極 推 動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教 育 宣 導 作 業 為 提 升 一 般 大 眾 對 於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議 題 之 了 解, 本 署 於 今 年 辦 理 各 項 宣 導 作 業, 如 22 場 次 法 規 說 明 會, 總 人 數 約 820 人 3 場 次 處 理 農 地 污 染 事 件 宣 導 說 明 會, 總 人 數 約 182 人 9 場 次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用 徵 收 及 申 報 宣 導 說 明 會, 總 人 數 約 1,000 人 3 場 次 停 耕 補 償 / 剷 除 銷 毀 系 統 訓 練 課 程, 總 人 數 約 72 人 27 場 次 教 育 訓 練, 總 人 數 約 1,075 人, 包 含 專 家 學 者 演 講 全 國 廢 棄 工 廠 總 體 研 習 會 等 另, 本 署 亦 於 今 年 度 辦 理 土 淨 水 清 宣 導 活 動 企 劃 與 執 行 計 畫, 並 製 作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預 防 土 地 交 易 篇 與 土 地 管 理 篇 等 二 支 中 英 文 廣 告 短 片 及 土 地 品 質 網 頁 專 區, 提 醒 民 眾 於 購 買 土 地 前 應 注 意 土 地 運 作 歷 史 及 土 地 品 質, 土 地 所 有 人 應 善 盡 土 地 管 理 之 責 任 本 署 並 完 成 與 臺 北 廣 播 電 台 訪 問 宣 導 作 業 七 維 持 亞 洲 地 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之 領 先 地 位 為 將 我 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整 治 經 驗 傳 達 至 鄰 近 東 亞 東 南 亞 國 家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本 署 已 於 今 年 辦 理 東 亞 及 東 南 亞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小 組 業 務 推 動 暨 水 稻 文 化 國 家 污 染 管 理 實 務 交 流 計 畫 以 及 2011 兩 岸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制 度 研 究 暨 交 流 計 畫, 其 中 將 依 據 各 國 需 求 提 供 檢 測 技 術 訓 練 課 程, 安 排 相 關 單 位 考 察 與 訪 問 行 程, 以 及 規 劃 簽 138

150 第 六 章 未 來 與 展 望 署 合 作 交 流 事 項 另 外, 本 署 已 於 100 年 6 月 辦 理 亞 洲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小 組 (Working Group on Remediation for 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of Asian Countries, ReSAGPAC) 第 一 次 事 務 會 議, 會 中 邀 集 日 本 韓 國 菲 律 賓 印 尼 越 南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等 國 就 健 康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等 議 題 發 表 經 驗 報 告 本 署 於 100 年 11 月 日 舉 辦 第 二 次 事 務 會 議, 會 中 邀 請 美 國 英 國 以 及 亞 洲 各 國 代 表 介 紹 各 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法 規 標 準 及 管 理 制 度 6.2 未 來 規 劃 及 推 動 目 標 89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公 布 施 行 至 今 已 12 個 年 頭, 本 署 的 工 作 內 容 從 創 立 之 初 的 農 地 調 查 與 整 治, 經 過 了 歷 年 來 的 執 行 與 檢 討, 新 增 了 許 多 調 查 整 治 工 作, 例 如 : 加 油 站 及 大 型 儲 油 槽 廢 棄 工 廠 非 法 棄 置 場 址 等 類 型, 並 加 入 場 址 風 險 評 估 緊 急 應 變 等 措 施, 99 年 2 月 土 污 法 修 正 後 更 新 增 底 泥 項 目, 使 得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的 工 作 範 圍 更 加 廣 泛 然 而, 本 署 仍 秉 持 認 真 與 負 責 的 態 度, 不 僅 要 將 過 去 的 成 果 逐 一 累 積, 還 要 在 未 來 推 動 更 多 工 作, 以 期 為 臺 灣 的 環 保 工 作 盡 一 份 心 力 為 此, 本 署 擬 定 了 下 一 個 未 來 工 作 發 展 十 大 重 點 : 一 健 全 法 規 與 收 費 制 度 在 收 費 制 度 上, 過 去 石 油 系 的 來 源 占 了 9 成, 隨 著 重 金 屬 等 產 業 的 納 入, 其 所 占 比 率 已 降 至 57%, 使 基 金 的 來 源 更 加 穩 固, 未 來 4 年 還 會 檢 討 並 持 續 擴 大 費 基 對 於 業 界 所 關 切 的 風 險 評 估 與 管 制 標 準, 以 及 地 方 企 盼 對 於 污 染 行 為 人 的 追 查, 是 目 前 修 法 的 重 點 從 中 石 化 條 款 開 始, 透 過 土 污 法 不 斷 地 演 變, 真 正 污 染 行 為 人 和 責 任 者, 會 被 逼 出 來 解 決 其 所 造 成 之 污 染 此 乃 環 境 法 規 裡 的 一 個 突 破 此 外, 將 持 續 完 成 調 查 評 估 及 場 址 列 管, 同 時 加 強 污 染 預 防 及 相 關 人 員 的 證 照 管 理 最 後, 如 何 使 褐 地 再 被 利 139

151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用 並 將 土 地 品 質 納 入 土 地 價 值 鑑 別 的 觀 念, 是 未 來 工 作 之 首 要 期 使 將 來 土 地 買 賣, 能 將 土 地 品 質 納 入 購 地 成 本 考 量, 此 部 分 除 現 有 環 工 領 域, 尚 須 結 合 金 融 保 險 地 政 等 專 業, 預 期 本 署 未 來 接 觸 的 範 圍 與 層 面 將 愈 來 愈 寬 廣 二 落 實 底 泥 管 理 隨 著 99 年 底 泥 入 法 與 指 標 訂 定, 如 何 建 制 相 關 法 規 以 落 實 底 泥 管 理, 需 要 結 合 跨 部 會 的 權 責 才 得 以 推 動 以 農 地 的 灌 溉 溝 渠 為 例, 不 能 只 靠 本 署 及 地 方 環 保 局 的 調 查 與 監 測, 還 有 賴 農 委 會 轄 下 之 農 政 機 關 定 期 疏 浚, 同 時 輔 導 工 廠 做 好 廢 棄 物 管 理 因 此, 未 來 將 結 合 中 央 各 部 會 之 力 量, 共 同 推 動 底 泥 的 管 理 可 以 預 期 未 來 五 年 內, 底 泥 污 染 的 防 治 及 整 治 將 是 另 一 波 重 點 三 全 方 位 農 地 管 理 策 略 農 地 重 金 屬 污 染 調 查 是 本 署 成 立 以 來 極 為 重 視 的 區 塊, 過 去 是 以 網 格 法 從 大 區 塊 中 區 塊 到 小 區 塊 進 行 地 毯 式 調 查, 未 來 將 由 灌 溉 水 的 預 警 系 統, 劃 出 污 染 潛 勢 區 域, 透 過 量 化 評 分 的 篩 選 系 統, 決 定 優 先 調 查 的 對 象 也 就 是 調 查 策 略 將 由 網 格 式 的 採 樣 轉 變 為 污 染 潛 勢 的 判 定 四 全 面 性 地 下 水 管 理 策 略 此 部 分 包 含 三 大 核 心 主 軸, 首 先 將 全 面 整 合 全 國 地 下 水 監 測 資 源, 除 了 區 域 及 場 置 井 之 外, 將 結 合 農 田 水 利 會 及 自 來 水 公 司 之 監 測 井, 共 同 納 入 整 體 的 規 劃 管 理 此 外, 對 於 污 染 查 證, 將 透 過 污 染 預 防 的 預 警 系 統, 針 對 特 定 工 業 區, 了 解 污 染 是 否 向 外 擴 散, 亦 即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去 做 調 查 同 時 將 加 強 相 關 作 業 之 法 規 及 人 員 資 質 的 規 定, 以 提 昇 整 體 管 理 效 能 最 後, 由 本 署 之 環 境 管 理 平 台 底 下, 將 建 置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SGM), 以 整 合 全 國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中 央 地 方 乃 至 協 力 廠 商, 隨 時 可 查 詢 最 新 數 據 此 系 統 在 國 外 多 須 付 費, 然 本 署 將 其 納 入 行 政 資 源, 無 償 提 供 給 相 關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之 同 仁 140

152 第 六 章 未 來 與 展 望 五 發 展 效 率 化 篩 選 調 查 系 統 除 了 農 地 污 染 調 查 的 演 變, 廢 棄 工 廠 及 特 定 污 染 源, 也 從 傳 統 的 逐 案 調 查 方 式, 漸 次 提 昇 至 效 率 化 的 篩 選 意 即 打 破 各 縣 市 疆 界, 視 整 體 國 土 為 一 體, 透 過 量 化 的 篩 選 機 制, 讓 所 有 可 能 的 污 染 來 源 無 所 遁 形 針 對 場 址 的 調 查, 亦 將 納 入 風 險 評 估 的 觀 念, 透 過 量 化 篩 選 及 風 險 評 估 雙 重 機 制, 找 出 最 需 要 調 查 之 對 象 配 合 現 有 之 快 篩 技 術 及 現 地 物 理 探 測, 此 效 率 化 的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必 能 讓 有 限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亦 可 作 為 未 來 各 國 在 推 動 此 工 作 之 師 法 六 提 升 調 查 及 整 治 技 術 藉 由 透 地 雷 達 及 地 電 阻 測 定 等 效 率 化 先 軀 調 查, 決 定 後 續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資 源 的 調 查 設 計, 在 國 內 已 行 之 有 年 相 較 其 它 國 家 盲 目 布 點, 亦 不 知 所 採 樣 之 意 義, 國 內 調 查 及 採 樣 之 觀 念 已 先 進 許 多 隨 著 整 治 工 作 的 持 續 推 動, 未 來 對 於 處 理 油 品 重 金 屬 及 其 它 類 別 的 污 染 將 更 具 信 心 未 來 亦 將 持 續 推 動 綠 色 整 治 的 應 用, 以 符 合 節 能 減 碳 的 世 界 潮 流 七 發 展 資 訊 管 理 與 決 策 支 援 近 年 所 發 展 的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在 本 署 內 已 屬 前 衛, 尤 其 以 結 合 雲 端 運 算 及 行 動 裝 置, 將 現 場 調 查 藉 由 手 持 裝 置, 直 接 將 資 料 回 傳 伺 服 器, 藉 以 進 行 污 染 擴 散 模 擬 風 險 等 級 預 警 期 能 進 一 步 提 供 土 地 交 易 平 台 相 關 資 訊, 作 為 土 地 鑑 價 的 參 考 依 據, 這 是 未 來 發 展 的 願 景 與 目 標 八 風 險 評 估 制 度 風 險 概 念 是 土 污 法 中 很 重 要 的 精 神, 包 含 風 險 管 理 評 估 及 溝 通 三 部 份 一 個 場 址 從 管 理 開 始 就 有 風 險 概 念 : 涵 蓋 監 測 管 制 到 控 制 是 否 要 進 行 整 治 等, 每 一 個 步 驟 都 有 風 險 的 觀 念 在 支 撐 推 動 與 執 行 過 去 是 一 定 要 低 於 管 制 標 準, 經 土 污 法 修 法 正 後, 已 將 風 險 觀 念 大 幅 納 入 整 治 目 標 中 依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進 行 風 141

153 100 年 度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年 報 險 計 算, 視 風 險 程 度 決 定 整 治 基 準, 並 提 出 最 適 合 之 整 治 方 法 期 能 透 過 此 管 理 方 法, 讓 資 源 在 土 地 品 質 管 理 上 發 揮 最 大 的 功 用 此 外 還 將 繪 製 風 險 地 圖, 透 過 環 境 脆 弱 度 的 基 本 平 台, 套 疊 各 種 污 染 潛 勢 並 進 行 等 級 判 定, 愈 脆 弱 的 地 方 即 未 來 最 需 資 源 投 入 處 九 完 善 檢 測 體 系 與 制 度 我 國 目 前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的 檢 測 技 術, 在 東 南 亞 地 區 已 是 首 屈 一 指 未 來 將 持 續 加 強 相 關 的 認 證, 以 及 品 質 分 析 管 制 和 盲 樣 測 驗, 以 維 持 技 術 領 先 的 地 位 為 了 證 明 污 染 的 來 源, 環 境 法 醫 指 紋 資 料 庫 也 是 持 續 推 動 的 重 點 由 於 底 泥 的 入 法, 傳 統 採 樣 分 析 已 無 法 立 即 反 應 底 泥 的 品 質, 且 價 格 昂 貴 因 此, 近 年 與 本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合 作, 推 動 底 泥 指 標 生 物 以 了 解 其 品 質 ; 另 所 進 行 戴 奧 辛 快 篩 技 術 的 研 究 已 行 之 有 年, 更 已 商 品 化 供 市 場 運 用 十 強 化 人 員 培 育 及 養 成 如 同 戰 場 最 怕 沒 有 兵 源, 推 動 業 務 這 麼 多 年, 本 署 仍 將 持 續 進 行 人 員 培 訓, 包 含 補 助 學 術 界 的 研 究 計 畫, 期 能 透 過 資 源 投 入, 培 育 此 一 領 域 的 人 才 為 了 管 控 品 質, 亦 納 入 許 多 證 照 要 求, 如 技 師 簽 證 專 業 人 員 的 訓 練, 期 能 在 質 與 量 都 能 滿 足 產 業 發 展 的 需 求 綜 上 所 述, 土 壤 地 下 水 及 底 泥 的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相 關 的 任 務 更 是 任 重 而 道 遠, 我 們 不 敢 輕 忽, 對 每 一 個 細 節 都 嚴 格 要 求, 期 能 達 成 所 訂 下 的 工 作 目 標 除 了 努 力 於 污 染 的 預 防 與 整 治, 透 過 組 織 能 力 的 再 提 升, 調 整 未 來 施 政 方 向, 從 預 防 開 始 積 極 推 動 污 染 整 治 的 業 務, 無 論 整 治 工 作 如 何 困 難 將 遭 遇 之 挑 戰 有 多 大, 我 們 都 將 竭 盡 心 力 苦 民 所 苦, 為 健 康 嚴 格 把 關, 創 造 乾 淨 的 生 活 環 境, 打 造 青 山 綠 水 之 都, 還 給 民 眾 舒 適 又 安 心 生 活 品 質 最 後, 希 望 民 眾 也 能 積 極 參 與 環 保 事 務, 為 環 保 盡 一 份 心 力, 因 為 142

154 第 六 章 未 來 與 展 望 相 信 健 康 乾 淨 的 未 來 需 要 全 國 上 下 齊 心 的 努 力 本 署 將 帶 領 所 有 關 心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的 人 們, 一 起 跨 步 邁 向 更 好 的 明 天, 展 現 地 球 原 本 的 美 麗 風 貌! 都 將 竭 盡 心 力 苦 民 所 苦, 為 健 康 嚴 格 把 關, 創 造 乾 淨 的 生 活 環 境, 打 造 青 山 綠 水 之 都, 還 給 民 眾 舒 適 又 安 心 生 活 品 質 143

155 附 錄 一 100 年 度 大 事 紀 日 期 大 事 紀 出 版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十 年 有 成 專 刊 (2000~2010) 公 告 屏 東 縣 九 如 鄉 九 清 段 1340 地 號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發 布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檢 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備 查 作 業 辦 法 召 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第 29 次 委 員 會 議 全 國 首 批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整 治 成 功 公 告 解 除 臺 南 市 一 心 加 油 站 及 高 雄 市 全 國 仁 武 加 油 站 兩 處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列 管 發 布 土 壤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技 師 簽 證 制 度 正 式 上 路 開 始 執 行 全 國 廢 棄 工 廠 土 地 普 查 作 業 至 100 年 6 月 30 日 止 發 布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標 準 廢 止 土 壤 污 染 監 測 基 準 公 告 苗 栗 縣 頭 份 鎮 華 夏 海 灣 塑 膠 股 問 有 限 公 司 頭 份 廠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屏 東 縣 麟 洛 鄉 全 部 實 業 股 問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發 布 場 址 污 染 範 圍 與 管 制 區 之 劃 定 及 公 告 作 業 原 則 廢 止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基 準 修 正 法 令 公 告 事 業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檢 測 資 料 之 申 報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之 事 業 及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之 事 業, 自 100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發 布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檢 測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資 料 格 式 修 正 公 布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收 費 辦 法, 新 增 15 個 行 業 別 之 廢 棄 物 納 入 徵 收 並 調 整 出 口 退 費 比 例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相 關 法 規 及 環 境 教 育 講 習 執 行 要 點 ( 草 案 ) 公 聽 會 發 布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內 土 地 利 用 行 為 之 申 辦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研 商 144

156 日 期 大 事 紀 公 聽 會 議 發 布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及 檢 測 資 料 審 查 收 費 標 準 召 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第 30 次 委 員 會 議 發 布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內 土 地 利 用 行 為 之 申 辦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址 整 治 計 畫 公 聽 會 作 業 準 則 ( 草 案 ) 公 聽 會 議 發 布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相 關 法 規 及 環 境 教 育 講 習 執 行 要 點 召 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第 31 次 委 員 會 議 公 告 委 託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費 收 費 辦 法 第 4 條 至 第 11 條 所 規 定 之 申 報 複 審 核 定 現 場 查 核 及 通 知 等 相 關 業 務 訂 定 污 染 土 地 關 係 人 之 善 良 管 理 人 注 意 義 務 認 定 準 則 公 告 苗 栗 縣 三 灣 鄉 萬 象 製 革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大 甲 段 969 地 號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發 布 地 下 水 污 染 事 件 提 供 民 眾 必 要 替 代 飲 水 或 接 裝 自 來 水 作 業 要 點 公 告 彰 化 縣 秀 水 鄉 冠 保 企 業 社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彰 化 縣 北 斗 鎮 金 順 利 工 業 股 問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專 題 演 講, 主 題 : 污 染 事 件 與 民 眾 之 溝 通 及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發 布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研 究 與 技 術 提 昇 補 ( 捐 ) 助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須 知 並 開 始 受 理 100 年 度 計 畫 申 請 公 告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景 美 段 377 地 號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因 應 整 治 費 擴 大 徵 收, 已 更 新 完 成 整 治 費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並 開 放 測 試 發 布 土 壤 底 泥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檢 驗 測 定 品 質 管 制 準 則 公 告 臺 南 市 安 定 區 敬 惠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臺 南 市 新 化 區 新 力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化 廠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145

157 日 期 大 事 紀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臺 南 市 麻 豆 區 惠 光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秀 和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專 題 演 講, 主 題 : 綠 色 整 治 及 植 生 復 育 及 受 污 染 土 地 再 利 用 於 臺 南 市 辦 理 100 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工 作 現 地 評 鑑 作 業 頒 獎 暨 成 果 觀 摩 會 召 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第 32 次 委 員 會 議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專 題 演 講, 主 題 : 底 泥 與 污 泥 之 處 理 技 術 及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之 生 物 復 育 公 告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興 華 段 地 號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工 區 段 地 號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工 區 段 0262 及 0265 地 號 ( 潭 秀 國 中 )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預 告 底 泥 品 質 指 標 之 分 類 管 理 及 用 途 限 制 辦 法 ( 草 案 ) 公 告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綠 大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公 告 臺 南 市 善 化 區 統 一 精 工 南 科 二 站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預 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期 檢 測 底 泥 品 質 狀 況 及 申 報 備 查 作 業 辦 法 ( 草 案 ) 公 告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功 學 社 教 育 用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過 嶺 第 一 廠 土 地 為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舉 辦 2011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研 究 與 模 場 成 果 發 表 會 公 告 土 壤 污 染 評 估 調 查 人 員 訓 練 接 受 報 名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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