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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路 2 號 電 話 : #153 王 梅 霞 傳 真 : mhwang@asip.org.tw 主 旨 :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及 檢 測 申 報 之 對 象 與 作 業 方 式 業 經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以 環 署 水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檢 送 公 告 影 本 1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署 水 字 第 E 號 函 辦 理 二 旨 揭 公 告 已 載 於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保 法 規 網 頁 ( 網 址 : ) 下 載 參 閱 正 本 : 本 會 會 員 廠 商 本 會 新 竹 園 區 環 境 保 護 委 員 會 本 會 中 部 園 區 工 安 及 環 保 委 員 會 本 會 南 部 園 區 工 業 安 全 及 環 境 保 護 委 員 會 副 本 : 本 會 中 部 / 南 部 辦 事 處 理 事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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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附 表 對 象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事 業 一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條 件 說 明 二 工 業 區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三 經 下 水 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為 應 設 置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地 區 或 場 所 該 地 區 或 場 所, 以 符 合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事 業 分 類 及 定 義, 且 達 事 業 一 二 規 定 之 規 模 者 為 限 四 屬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設 置 廢 ( 污 ) 水 ( 前 ) 處 理 設 施 獨 立 專 用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水 量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及 攝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放 流 水 水 量 或 水 質 自 動 顯 示 看 板 者 五 自 願 採 網 路 申 請 ( 報 )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一 核 准 最 大 廢 水 產 生 量 達 每 日 一 百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日 ) 以 上 之 事 業 但 不 包 含 畜 牧 業 二 核 准 最 大 廢 水 產 生 量 未 達 每 日 一 百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日 ) 之 下 列 事 業 : ( 一 )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業 ( 二 ) 印 刷 電 路 板 製 造 業 ( 三 ) 晶 圓 製 造 及 半 導 體 製 造 業 ( 四 ) 電 鍍 業 ( 五 ) 製 革 業 ( 六 )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 七 ) 實 驗 檢 ( 化 ) 驗 研 究 室 但 學 校 之 實 驗 檢 ( 化 ) 驗 研 究 室, 不 在 此 限 三 廢 ( 污 ) 水 納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事 業, 達 一 二 規 定 之 規 模 者 該 事 業 以 產 生 作 業 廢 水 洩 放 廢 水 或 未 接 觸 冷 卻 水, 並 納 入 科 技 部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技 部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或 科 技 部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者 為 限 四 屬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設 置 廢 ( 污 ) 水 ( 前 ) 處 理 設 施 獨 立 專 用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水 量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及 攝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放 流 水 水 量 或 水 質 自 動 顯 示 看 板 之 事 業 但 不 包 含 畜 牧 業 五 自 願 採 網 路 申 請 ( 報 )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6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及 檢 測 申 報 之 對 象 與 作 業 方 式 公 告 修 正 總 說 明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及 檢 測 申 報 之 對 象 與 作 業 方 式 於 九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公 告, 曾 於 九 十 八 年 九 月 八 日 修 正 因 應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九 條, 事 業 及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應 將 水 污 染 防 治 許 可 ( 證 ) 文 件 及 檢 測 申 報 資 料 以 網 路 方 式 公 開 之 規 定, 現 行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許 可 申 請 檢 測 申 報 作 業 方 式, 包 含 網 路 申 請 與 申 報 之 內 容 頻 率 期 限 格 式 文 件 資 料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與 審 查 核 發 程 序 等, 須 配 合 資 訊 公 開 作 業 方 式 予 以 調 整 與 整 合, 同 時 為 杜 絕 檢 測 數 據 資 料 造 假, 強 化 預 為 申 報 之 管 理 及 查 核 規 定 另 因 應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與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第 九 十 四 條, 一 百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全 面 採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請 與 申 報 ( 以 下 簡 稱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規 定, 網 路 申 請 ( 報 ) 對 象 於 一 百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將 不 侷 限 於 現 行 公 告 之 對 象, 爰 擬 具 本 公 告 修 正 草 案, 其 修 正 要 點 說 明 如 下 : 一 因 應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修 正 公 告 依 據 ( 修 正 公 告 依 據 ) 二 網 路 申 請 報 對 象 所 列 對 象 以 附 表 臚 列 ( 修 正 公 告 事 項 一 及 附 表 ) 三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內 容 頻 率 期 限 格 式 審 查 及 核 發 程 序 等 規 定 之 依 據 ( 修 正 公 告 事 項 二 ) 四 預 申 報 管 理 方 式 及 對 象 特 定 對 象 採 樣 或 量 測 二 十 四 小 時 前 應 預 申 報 採 樣 或 量 測 資 料,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不 得 更 改 預 申 報 資 料, 於 完 成 採 樣 或 量 測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申 報 實 際 資 料 ( 修 正 公 告 事 項 三 ) 五 未 依 預 申 報 規 定 辦 理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者, 應 重 新 預 申 報 並 採 樣 及 量 測 ( 修 正 公 告 事 項 四 ) 六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免 委 託 環 境 檢 驗 測 1

7 定 機 構 辦 理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之 項 目, 免 辦 理 預 申 報 之 作 業 ( 修 正 公 告 事 項 五 ) 七 預 申 報 資 料 與 實 際 申 報 資 料 一 年 內 二 次 以 上 不 一 致 者,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現 場 查 核 有 未 確 實 採 樣 之 虞 者, 將 列 為 優 先 查 核 對 象 ( 修 正 公 告 事 項 六 ) 八 網 路 申 請 ( 報 ) 起 始 日 之 認 定 ( 修 正 公 告 事 項 七 ) 九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表 格 及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或 資 料 上 傳 方 式 ( 修 正 公 告 事 項 八 ) 十 一 百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附 表 以 外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應 採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 報 ) ( 修 正 公 告 事 項 九 ) 十 一 刪 除 現 行 以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作 業 方 式 ( 刪 除 現 行 公 告 事 項 三 至 公 告 事 項 十 ) 2

8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及 檢 測 申 報 之 對 象 與 作 業 方 式 公 告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公 告 現 行 公 告 說 明 主 旨 :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及 檢 測 申 報 之 對 象 與 作 業 方 式,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依 據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公 告 事 項 : 十 二 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土 壤 處 理 標 準 第 二 十 七 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第 九 十 四 條 一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及 檢 測 申 報 ( 以 下 稱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如 附 表 主 旨 :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及 檢 測 申 報 之 對 象 與 作 業 方 式,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依 據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公 告 事 項 : 十 二 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辦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土 壤 處 理 標 準 第 二 十 七 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第 九 十 四 條 一 下 列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及 檢 測 申 報 ( 以 下 簡 稱 網 路 申 請 ( 報 )) 但 畜 牧 業, 不 在 此 限 ( 一 )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二 ) 工 業 區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三 ) 核 准 最 大 廢 水 產 生 量 達 每 日 一 百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3 未 修 正 因 應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爰 配 合 修 正 公 告 依 據 之 法 規 名 稱 及 條 次 現 行 公 告 事 項 一 所 列 對 象 另 以 附 表 臚 列

9 日 ) 以 上 之 事 業 ( 四 ) 核 准 最 大 廢 水 產 生 量 未 達 每 日 一 百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日 ) 之 下 列 事 業 : 1.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業 2. 印 刷 電 路 板 製 造 業 3. 晶 圓 製 造 及 半 導 體 製 造 業 4. 電 鍍 業 5. 製 革 業 6.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7. 實 驗 檢 ( 化 ) 驗 研 究 室 但 學 校 之 實 驗 檢 ( 化 ) 驗 研 究 室, 不 在 此 限 ( 五 ) 下 列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達 ( 三 ) ( 四 ) 規 定 之 規 模 者 : 1. 廢 ( 污 ) 水 納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事 業 該 事 業 以 產 生 作 業 廢 水 洩 放 廢 水 或 未 接 觸 冷 卻 水, 並 納 入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或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者 為 4

10 二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內 容 頻 率 期 限 審 查 及 核 發 程 序 等 規 定, 應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管 理 辦 法 土 壤 處 理 標 準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格 式,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書 限 2. 經 下 水 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為 應 設 置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地 區 或 場 所 該 地 區 或 場 所, 以 符 合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事 業 分 類 及 定 義 者 為 限 ( 六 ) 屬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設 置 累 計 型 水 量 計 測 設 施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及 攝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之 事 業 及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七 ) 非 屬 ( 一 ) 至 ( 六 ) 規 定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自 願 採 網 路 申 請 ( 報 ),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5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明 確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內 容 頻 率 期 限 格 式 及 審 查 核 發 程 序 等 規 定 之 依 據

11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廢 ( 污 ) 水 檢 測 申 報 表 辦 理 三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不 包 含 附 表 所 列 自 願 採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者 ), 其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至 遲 應 於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二 十 四 小 時 前, 至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水 污 染 源 管 制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預 定 委 託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名 稱 檢 測 或 量 測 項 目 採 樣 或 量 測 人 員 日 期 及 以 二 小 時 為 區 間 之 預 定 採 樣 或 量 測 時 間 ( 二 ) 不 得 於 預 定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時 間 前 之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變 更 前 款 預 定 申 報 項 目 ( 三 ) 應 於 完 成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實 際 委 託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名 稱 檢 測 或 二 網 路 申 請 ( 報 ) 相 關 之 內 容 頻 率 及 期 限 等, 除 應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辦 法 土 壤 處 理 標 準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外, 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檢 測 申 報 之 水 質 水 量 除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免 委 託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辦 理 者 外, 應 於 檢 測 監 測 之 採 樣 日 前 五 日, 申 報 預 定 採 樣 日 期, 及 委 託 採 樣 檢 測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名 稱 未 能 依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申 報 者, 應 先 以 書 面 電 話 或 網 路 聯 絡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欲 進 行 或 變 更 採 樣 之 日 期, 並 至 遲 於 檢 測 監 測 之 採 樣 日 後 三 日 內 完 成 申 報 其 採 樣 之 日 期, 應 為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之 辦 公 時 間 為 之 但 經 6 一 為 使 主 管 機 關 事 前 掌 握 檢 測 申 報 之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資 料, 杜 絕 檢 測 資 料 造 假 情 事, 爰 明 定 附 表 所 列 應 網 路 申 報 者, 採 樣 量 測 前 應 預 為 申 報 之 規 定 二 為 鼓 勵 現 行 書 面 方 式 申 報 之 對 象 提 前 以 自 願 方 式 採 行 網 路 傳 輸, 爰 規 定 自 願 採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者 免 依 預 申 報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樣 量 測 前 二 十 四 小 時 應 申 報 預 定 委 託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名 稱 檢 測 或 量 測 項 目 採 樣 或 量 測 人 員 日 期 與 時 間,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即 鎖 定 資 料,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不 得 更 改 預 申 報 之 資 料 四 為 明 確 預 申 報 採 樣 時 間 之 正 確 性, 申 報 區 間 以 二 小 時 為 限 五 為 利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是 否 確 實 執 行 採 樣 與 量 測, 明 定 附 表 所 列 應 網 路 申 報 者, 完 成 採 樣 量 測 後 二 十 四 小

12 量 測 項 目 採 樣 或 量 測 人 員 進 廠 起 訖 日 期 及 時 間 採 樣 或 量 測 起 訖 日 期 及 時 間 但 完 成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為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其 他 休 息 日 者, 得 順 延 至 次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實 際 申 報 ( 四 ) 不 得 於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其 他 休 息 日 執 行 水 質 採 樣 及 水 量 量 測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屬 公 告 事 項 一 ( 六 ) 者, 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自 主 管 機 關 裁 處 生 效 日 起,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2. 自 主 管 機 關 裁 處 生 效 日 起, 辦 理 次 一 申 報 期 間 之 檢 測 申 報 3. 屬 應 設 置 累 計 型 水 量 計 測 設 施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及 攝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者 之 累 計 水 量 計 測 讀 數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數 據 紀 錄 及 校 正 維 護 日 期 與 方 法, 應 於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水 措 計 畫 核 准 文 件 或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變 更 後, 於 翌 月 十 五 日 前, 申 報 前 一 月 份 每 日 之 資 料 數 據 紀 錄 起 始 日, 依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日 期 為 之 ( 三 ) 屬 公 告 事 項 一 時 內, 應 完 成 申 報 六 完 成 採 樣 量 測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為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其 他 休 息 日 時, 為 達 公 平 性, 爰 順 延 至 次 一 工 作 日 七 為 利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採 樣 與 量 測 之 正 確 性, 明 定 附 表 所 列 應 網 路 申 報 者 水 質 採 樣 及 水 量 量 測 之 日 期, 應 於 辦 公 時 間 為 之 八 配 合 資 訊 公 開 作 業 方 式, 須 重 新 釐 定 及 整 合 網 路 申 請 ( 報 ) 作 業 方 式, 現 行 公 告 事 項 二 ( 二 ) ( 三 ) 相 關 規 定 已 移 列 至 修 正 公 告 事 項 七 7

13 四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不 包 含 附 表 所 列 自 願 採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者 ), 未 依 公 告 事 項 三 規 定 辦 理 者, 應 重 新 執 行 水 質 檢 測 或 水 量 量 測, 並 依 公 告 事 項 三 規 定 辦 理 ( 七 ) 者, 自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生 效 日 起 申 請 ( 報 ) 三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格 式,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書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廢 ( 污 ) 水 檢 測 申 報 表, 及 水 污 染 源 管 制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電 信 網 路 傳 輸 申 報 網 頁 規 定 辦 理 四 網 路 申 請 ( 報 )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與 資 料, 及 其 送 達 保 存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 1. 下 列 文 件 或 資 料, 應 採 網 路 傳 輸 及 書 面 方 式 送 達 : (1) 申 請 項 目 表 (2)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8 一 本 項 刪 除 二 配 合 資 訊 公 開 作 業 方 式, 須 重 新 釐 定 及 整 合 網 路 申 請 ( 報 ) 作 業 方 式, 現 行 公 告 事 項 三 相 關 規 定 已 另 定 於 新 增 公 告 事 項 二, 爰 刪 除 本 項 規 定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為 促 業 者 確 實 執 行 預 申 報 之 規 定, 爰 明 定 未 預 為 申 報 者, 應 重 新 預 申 報, 並 執 行 採 樣 量 測 一 本 項 刪 除 二 配 合 資 訊 公 開 作 業,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與 資 料 均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為 之, 已 毋 須 送 達 保 存, 爰 刪 除 本 項 規 定

14 申 請 文 件 檢 核 表 (3) 應 經 技 師 簽 證 者, 另 檢 附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資 料 技 師 簽 證 表 2. 下 列 文 件 或 資 料, 應 採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送 達 : (1) 基 本 資 料 表 (2)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資 料 表 3. 下 列 文 件 或 資 料, 應 採 書 面 方 式 送 達 : (1)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表 首 頁 (2)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檢 核 表 所 列 之 相 關 附 件 ( 二 ) 檢 測 申 報 : 均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送 達, 其 中 基 本 資 料 表 應 以 掃 描 方 式 為 之 ( 三 ) 下 列 文 件 或 資 料 應 依 規 定 期 限 保 存, 以 供 查 核 : 1. 涉 及 技 師 簽 證 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資 料 表, 應 於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有 9

15 五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第 九 十 條 規 定 得 免 委 託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辦 理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者, 其 免 委 託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辦 理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之 項 目, 不 適 用 公 告 事 項 三 及 公 告 事 項 四 之 規 定 效 期 限 內 妥 予 保 存 2.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廢 ( 污 ) 水 檢 測 申 報 表 之 基 本 資 料 表, 應 保 存 三 年 五 網 路 申 請 ( 報 ) 以 網 路 傳 輸 日 為 申 請 ( 報 ) 日 但 依 二 ( 一 ) 規 定 申 報 預 定 採 樣 日 期 及 委 託 採 樣 檢 測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名 稱 之 網 路 傳 輸 日, 不 以 申 報 日 計 10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第 九 十 條 規 定, 原 廢 ( 污 ) 水 水 質 及 水 量 回 收 使 用 之 水 量 逕 流 廢 水 水 質 及 水 量 溫 泉 廢 水 分 流 處 理 水 量 ; 已 設 置 獨 立 專 用 累 計 型 水 量 計 測 設 施, 且 依 第 六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進 行 校 正 維 護 者 之 水 量 ; 納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水 質 水 量, 得 免 委 託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辦 理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三 依 該 規 定, 免 委 託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辦 理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之 項 目, 得 免 依 公 告 事 項 三 至 四 規 定 辦 理 預 申 報 作 業 一 本 項 刪 除 二 配 合 資 訊 公 開 作 業 方 式, 須 重 新 釐 定 及 整 合 網 路 申 請 ( 報 ) 作 業 方 式, 以 網 路 傳 輸 日 為 申 請 ( 報 ) 日 之 規 定, 已 另 定 於 新 增 公 告 事 項 七, 預 申 報

16 日 非 為 網 路 申 請 ( 報 ) 日 甚 屬 明 確, 毋 須 規 範, 爰 刪 除 本 項 規 定 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委 託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併 同 列 為 優 先 查 核 對 象 : ( 一 ) 一 年 內 發 生 二 次 以 上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二 十 四 小 時 前 預 申 報 與 完 成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實 際 申 報 之 委 託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名 稱 檢 測 或 量 測 項 目 採 樣 或 量 測 日 期 時 間 不 一 致 ( 二 ) 經 主 管 機 關 現 場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為 促 使 網 路 申 請 ( 報 ) 者 及 委 託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確 實 執 行 檢 測 申 報 之 水 質 採 樣 水 量 量 測 資 料, 爰 規 定 預 申 報 資 料 與 實 際 申 報 資 料 一 年 內 二 次 以 上 不 一 致,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現 場 查 核 有 未 確 實 採 樣 之 虞 者, 將 列 為 優 先 查 核 之 規 定 三 一 年 內 二 次 以 上 不 一 致, 係 以 公 告 事 項 三 完 成 採 樣 量 測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申 報 之 資 料 與 採 樣 量 測 二 十 四 小 時 前 之 預 申 報 資 料 相 互 勾 稽 比 對 查 核 有 未 確 實 依 規 定 採 樣 之 虞 六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核 發 機 關 之 審 查, 自 書 面 資 料 送 達 之 翌 日 起 算 但 網 路 資 料 已 送 達, 書 面 資 料 逾 七 一 本 項 刪 除 二 配 合 資 訊 公 開 作 業 方 式,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與 資 料 均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為 之, 已 毋 須 書 面 資 料 送 達 之 規 定, 爰 刪 除 本 項 規 定 個 工 作 日 仍 未 送 達 者, 核 發 機 關 得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七 網 路 申 請 ( 報 ) 以 網 一 本 項 新 增 11

17 路 傳 輸 日 為 申 請 ( 報 ) 日 網 路 申 請 ( 報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網 路 申 請 ( 報 ) 起 始 日, 依 下 列 規 定 認 定 : ( 一 )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規 定, 以 主 管 機 關 裁 處 生 效 日 ( 二 )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規 定, 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完 成 設 置 之 日 ( 三 ) 自 願 採 網 路 申 請 ( 報 ),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生 效 日 七 應 以 網 路 申 請 ( 報 ), 而 未 以 網 路 申 請 ( 報 ), 或 檢 附 之 文 件 或 資 料 不 完 整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經 核 發 機 關 審 查, 以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資 料, 屆 期 仍 未 補 正 或 未 申 12 二 明 確 網 路 申 請 ( 報 ) 起 始 日 之 認 定, 從 現 行 公 告 二 ( 二 ) ( 三 ) 移 列 至 此 三 網 路 申 請 ( 報 ) 以 網 路 傳 輸 日 為 申 請 ( 報 ) 日 四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設 置 水 質 水 量 自 動 監 測 等 設 施, 屬 第 五 十 六 條 規 定 重 大 違 規 者, 以 主 管 機 關 裁 處 生 效 日 為 之 ; 屬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規 定 之 對 象, 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日 起 一 年 內 完 成 設 置 之 日 為 之 五 自 願 採 網 路 申 請 ( 報 ) 者,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生 效 日 為 之 一 本 項 刪 除 二 配 合 資 訊 公 開 作 業 方 式, 須 重 新 釐 定 及 整 合 網 路 申 請 ( 報 ) 作 業 方 式 文 件 或 資 料 不 完 整 之 審 查 補 正 規 定, 已 於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管 理 辦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明 定, 毋 須 再 重 複 規 定 ; 未 預 申 報 應 重 新 採 樣 之 規

18 八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表 格 應 採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送 達, 依 規 定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或 資 料, 應 另 以 電 子 檔 或 掃 描 方 式 以 網 路 方 式 上 傳 九 附 表 以 外 之 事 業 或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應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管 理 辦 法 與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請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 二 )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以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檢 測 申 報 資 料, 屆 期 仍 未 補 正 或 未 申 報 者, 視 為 不 為 申 報 ( 三 ) 未 依 公 告 事 項 二 ( 一 ) 申 報 預 定 採 樣 檢 測 日 期 及 委 託 採 樣 檢 驗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名 稱 者, 其 補 正 方 式 以 重 新 採 樣 為 之 八 網 路 申 請 ( 報 ) 流 程 作 業 方 式 及 系 統 操 作 方 式, 應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網 路 申 請 ( 報 ) 作 業 指 引 與 水 污 染 防 治 網 路 申 請 ( 報 )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定, 已 另 定 於 新 增 公 告 事 項 四 規 定, 爰 刪 除 本 項 規 定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明 定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表 格 及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或 資 料 的 上 傳 方 式 一 本 項 刪 除 二 配 合 資 訊 公 開 作 業 方 式, 已 重 新 釐 定 及 整 合 網 路 申 請 ( 報 ) 作 業 方 式, 爰 刪 除 本 項 規 定 一 本 項 新 增 二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管 理 辦 法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已 明 文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13

19 法 規 定,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 報 ) 九 因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未 達 公 告 事 項 一 之 條 件 者,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同 意 免 依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 報 ), 並 自 同 意 生 效 日 起, 以 書 面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 報 ) 但 屬 公 告 事 項 一 ( 七 ) 者, 一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十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之 對 象, 於 本 公 告 生 效 前 已 完 成 檢 測 申 報 之 採 樣 作 業 者, 該 次 採 樣 之 日 期 及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名 稱, 免 再 依 本 公 告 事 項 二 ( 一 ) 辦 理 屬 公 告 事 項 一 ( 六 ) 且 於 本 公 告 修 正 前 裁 處 已 生 效 者, 除 本 公 告 事 項 二 ( 一 ) 應 自 本 公 告 生 效 日 起 辦 理 外, 其 餘 申 請 ( 報 ) 事 項 自 本 公 告 生 效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全 面 採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請 ( 報 ), 本 項 乃 重 申 該 等 規 定 一 本 項 刪 除 二 因 應 全 面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規 定, 現 已 為 網 路 申 請 ( 報 ) 對 象, 不 得 因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未 達 附 表 所 列 之 條 件, 申 請 免 網 路 申 請 ( 報 ), 爰 刪 除 本 項 規 定 一 本 項 刪 除 二 過 渡 期 已 屆, 爰 刪 除 本 項 規 定 14

20 附 表 對 象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事 業 規 定 條 件 說 明 一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二 工 業 區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三 經 下 水 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為 應 設 置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地 區 或 場 所 該 地 區 或 場 所, 以 符 合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事 業 分 類 及 定 義, 且 達 事 業 一 二 規 定 之 規 模 者 為 限 四 屬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設 置 廢 ( 污 ) 水 ( 前 ) 處 理 設 施 獨 立 專 用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水 量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及 攝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放 流 水 水 量 或 水 質 自 動 顯 示 看 板 者 五 自 願 採 網 路 申 請 ( 報 )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一 核 准 最 大 廢 水 產 生 量 達 每 日 一 百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日 ) 以 上 之 事 業 但 不 包 含 畜 牧 業 二 核 准 最 大 廢 水 產 生 量 未 達 每 日 一 百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日 ) 之 下 列 事 業 : ( 一 )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業 ( 二 ) 印 刷 電 路 板 製 造 業 ( 三 ) 晶 圓 製 造 及 半 導 體 製 造 業 ( 四 ) 電 鍍 業 ( 五 ) 製 革 業 ( 六 )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 七 ) 實 驗 檢 ( 化 ) 驗 研 究 室 但 學 校 之 實 驗 檢 ( 化 ) 驗 研 究 室, 15 一 本 表 新 增 說 明 二 本 表 所 列 對 象 為 公 告 事 項 一 應 採 行 網 路 申 請 ( 報 ) 之 對 象 及 公 告 事 項 三 所 定 應 採 行 預 申 報 之 對 象 該 等 對 象 係 為 九 十 八 年 九 月 八 日 修 正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許 可 證 ( 文 件 ) 之 申 請 變 更 或 展 延, 及 檢 測 申 報 之 對 象 與 作 業 方 式 之 對 象 三 配 合 科 技 部 組 織 架 構 異 動, 爰 將 現 行 五 ( 一 ) 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修 正 為 科 技 部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四 因 應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於 一 百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發 布, 新 增 事 業 及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應 裝 設 廢 ( 污 ) 水 ( 前 ) 處 理 設 施 獨 立 專 用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及 放 流 水 水 量 水 質 自 動 顯 示 看 板 之 規 定, 並 修 正 水 量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之 名 稱

21 不 在 此 限 三 廢 ( 污 ) 水 納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事 業, 達 一 二 規 定 之 規 模 者 該 事 業 以 產 生 作 業 廢 水 洩 放 廢 水 或 未 接 觸 冷 卻 水, 並 納 入 科 技 部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技 部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或 科 技 部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者 為 限 四 屬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檢 測 申 報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設 置 廢 ( 污 ) 水 ( 前 ) 處 理 設 施 獨 立 專 用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水 量 水 質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及 攝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放 流 水 水 量 或 水 質 自 動 顯 示 看 板 之 事 業 但 不 包 含 畜 牧 業 五 自 願 採 網 路 申 請 ( 報 ) 且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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