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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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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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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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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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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有關法令規定 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列成本費用查處原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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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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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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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 四 十 七 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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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第三組筆記型電腦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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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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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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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牌照號碼 領牌人 通訊地址 A*J88*1 李君 台北市 A*G76*3 余君 宜蘭縣 A*H88*1 江君 台北市 A*G59*2 陳君 新竹市 A*M52*8 林君 台北市 A*G96*7 曾君 新竹市 A*J91*3 林君 台北市 A*G38*9 蕭君 新竹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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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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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個人電腦之主機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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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word (Social Indicators, 2006) (U.S.Census Bureau, Jan, 13, 2015) 第 1 個 1804 第 2 個 1927

Transcription:

總統府公報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 ( 星期三 ) 目 次 壹 總統令一 公布法律 ( 一 ) 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2 ( 二 ) 刪除並修正藥害救濟法條文 11 ( 三 ) 增訂並修正消防法條文 13 二 任免官員 14 貳 專載新任行政院政務人員暨駐外大使宣誓典禮 20 參 總統及副總統活動紀要一 總統活動紀要 20 二 副總統活動紀要 22 1

總統令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85291 號 茲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財政部部長李述德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公布 第一條 第一章總則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 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 種勞務, 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項目如下 : 一 房屋 土地 : 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 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不包括之 二 小客車 : 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 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 遊艇 : 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2

四 飛機 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 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 龜殼 玳瑁 珊瑚 象牙 毛皮及其產製品 :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不包括之 六 家具 :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 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 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 不包括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 土地 特種勞務, 分別指 : 一 房屋 土地 : 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 土地 二 特種勞務 : 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 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 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第四條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 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 一 產製特種貨物者, 為產製廠商, 於出廠時課徵 3

二 進口特種貨物者, 為收貨人 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於進口時課徵 三 法院及其他機關 ( 構 ) 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 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 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 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 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 銷售特種勞務者, 為銷售之營業人, 於銷售時課徵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 一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致共持有二戶房地, 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 或因調職 非自願離職 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 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4

八 依強制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 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 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第六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一 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 運銷國外者 三 參加展覽, 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 公私立各級學校 教育或研究機關, 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 研究或實驗之用, 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專供研究發展 公共安全 緊急醫療救護 或災難救助之用者, 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非供自用者, 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章稅率及稅基 第七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5

第八條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 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 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 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第九條產製廠商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當月無銷售價格者, 以該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為準 ; 其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銷售價格者, 以類似貨物之銷售價格計算之 ; 其為新製貨物或無類似貨物者, 得暫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計利潤 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作為銷售價格, 俟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調整徵收之 第十條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 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 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 第三章稅額計算 第十一條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 依第八條規定之銷售價格, 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 第十二條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 依第十條規定之完稅價格, 按第七條規定之稅率計算之 第四章稽徵 第十三條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 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 6

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 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營業時,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前項產製廠商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應於繳清稅款後為之 但因合併 增加資本 營業種類或營業地址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 不在此限 產製廠商自行停止產製已滿一年 他遷不明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登記 但經查有欠繳稅額或違章未結之案件, 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第十四條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 其稅額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之 第十五條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帳簿 憑證及會計紀錄 第十六條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 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並填具申報書, 檢附繳納收據 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 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並填具申報書, 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 ( 構 ) 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者, 拍定人 買受 7

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之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 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 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並填具申報書, 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進口特種貨物應徵之稅額, 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 並由海關代徵之 ; 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 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應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戶籍者, 應向該特種貨物坐落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勞務, 應分別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第十八條納稅義務人屆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 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營業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 8

, 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 一 未設立帳簿 帳簿屆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 遺失帳簿憑證 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二 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妥營業登記, 即行開始營業, 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 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 產製廠商屆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於三日內繳稅補辦申報 ; 屆期仍未辦理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 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前項產製廠商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 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第十九條依本條例規定核定補徵之稅款, 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 ; 屆期未補辦或改正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一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 憑證或會計紀錄 第二十一條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 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 9

起, 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 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 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一併徵收 第二十二條納稅義務人短報 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 除補徵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除補徵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第二十三條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 除補徵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 一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 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 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 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 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 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 其他逃漏稅事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 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 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 其分配及運用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10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 由財政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85301 號 茲刪除藥害救濟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 並修正第一條 第五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 藥害救濟法刪除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 並修正第一條 第五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公布 第一條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 獲得及時救濟, 特制定本法 第五條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 主管機關應設藥害救濟基金, 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 滯納金 三 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 捐贈收入 五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 其他有關收入 第十二條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如下 : 一 死亡給付 : 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11

二 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 : 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前項請求權人申請救濟之程序 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 一 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 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二 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三 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 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 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 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 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 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六 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七 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八 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 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 不在此限 九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 其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 處應繳納徵收金之差額二倍至三倍之罰鍰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 ( 構 ) 或團體違反第十條規 12

定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 罰 第二十五條 ( 刪除 ) 第二十七條 ( 刪除 )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85311 號 茲增訂消防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 ; 並修正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 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內政部部長江宜樺 消防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 ; 並修正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4 日公布 第十四條田野引火燃燒 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 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 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 程序 應備文件 安全防護措施 審核方式 撤銷 廢止 禁止從事之區域 時間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訂定法規管理之 第十四條之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 火花或火星等方式, 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13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 程序 應備文件 安全防護措施 審核方式 撤銷 廢止 禁止從事之區域 時間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 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 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 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禁止從事之區域 時間 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一條之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 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審核方式 撤銷 廢止 禁止從事之區域 時間 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 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 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2 日任命黃敏恭為行政院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14

任命朱慶倫為內政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陳素春為內政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 邱鈺鐘為內政部簡任第十職等視察 任命施淑惠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周順然為財政部關稅總局簡任第十一職等技術監主任秘書 任命鍾鳳玲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 王俊人 許金標為法務部矯正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鄭美玉為法務部矯正署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 吳憲璋為法務部矯正署簡任第十三職等署長, 詹哲峯 黃昭正為法務部矯正署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署長, 吳友銘 周輝煌 謝琨琦為法務部矯正署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 劉梅仙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法務部矯正署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 任命葉雪美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任第十職等專利高級審查官, 陳肇成為經濟部水利署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總工程司, 吳美玉為經濟部水利署人事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胡茂榮為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蘇振維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 任命陳盈蓉以簡任第十一職等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張本松為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田瑋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邱建發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任命吳超男為臺中市政府秘書處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林添輝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林暉月為臺南市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林河松為臺南 15

市政府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黃永泰為臺南市政府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秘書長, 莊德樑為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吳欣修為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任命黃進雄 利明輝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張寵文 龔振霖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張簡麗月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劉鐘麟為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任命葉秀榮為桃園縣政府簡任第十二職等秘書長 任命郭慧龍為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簡任第十職等局長 任命許義豐為雲林縣政府簡任第十二職等秘書長 任命龔永宏為嘉義市政府簡任第十一職等參議 任命林廣雄 魏秀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鮑志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侑正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麥揚竣 黃筠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淑媛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沛蓁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弘仁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田美月 潘真燕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涂淑惠 楊幼敏 蘇正昌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吳雲鳳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16

任命游榮修為警監四階警察官 任命王建閔 顏文川 蕭印弼 闕伶珊 林志明 陳映如 李文志 吳嘉麟 蔡武璋 游勝福 林一男 郭錫昌 陳毓娟 廖述俊 王志宏 王承祖 張育倫 徐建華 李忠男 洪偉仁 賴坤隆 侯順淵 張嘉斌 陳敬成 葉商敬 周傳賢 彭彥龍 蘇天送 劉國仁 鄭永昌 王建和 葉宜周 陳立宗 潘建龍 陳瑞明 陳柏任 陳柏賢 曹國隆 賈憲生 陳俊耀 廖振利 許耀仁 洪煌凱 林景森 陳勝雄 徐志勝 張昭順 王岩浚 周憲聰 楊宗益 陳瑞宗 蔡英信 吳智強 李承峻 陳泰成 莊啟志 謝東文 王威文 王利平 江文龍 蔡振昌 陸小萍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甘能兆為警正警察官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特派江宜樺為中華民國慶賀先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獲封真福禮特使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外交部部長楊進添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8 日任命張清風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此令自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 日生效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 17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8 日任命許汶鍈為行政院主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陳憫為行政院主計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局長, 侯美鈴為行政院主計處簡任第十職等編審 任命劉宗杰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行政院新聞局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董竹英為行政院新聞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嚴竹蓮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行政院新聞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陳曉鳴為駐宏都拉斯大使館新聞參事處簡任第十一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新聞參事 任命楊智華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簡任第十一職等編纂 任命孫飛虹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徐士雄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陳敦華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政風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褚幼濤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政風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楊淑瓊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張柏森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黃榮志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視察 任命游漢明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兼主任, 林棟樑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兼秘書, 鄭榮瑞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兼副場長 任命謝德銘 龔桂蘭 陳世昌 施淑惠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賴樹立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 蔡孟良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8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 陳志勇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兼組長 任命邵燕玲 花滿堂為最高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 任命李智民 黃程暉 彭南元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 黃倩玲 王美惠 洪榮謙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 康弼周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兼庭長, 潘雅惠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 黃茂宏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兼庭長, 姜麗香 陳文通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 任命熊忠勇為考試院簡任第十一職等秘書 任命王永大為銓敘部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黃森裕為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兼副主任, 陳文清為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科長 任命董曉翠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千真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維國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文福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8 日任命林宏裕 單立仁 黃文信 林逸凡 蔡明義 唐正 陳瑞文 方志祥 陳啟宗 張守龍 許明章為警正警察官 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院長吳敦義 19

專 載 新任行政院政務人員暨駐外大使宣誓典禮 新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鴻源 政 務委員朱敬一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敏恭 駐薩爾瓦多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陳新東 駐諾魯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項恬毅 駐尼加拉瓜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邢瀛輝及駐宏都拉斯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郭永樑等 7 人宣誓典禮, 於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在總統府 3 樓臺灣晴廳舉行, 總統監誓, 行政院院長吳敦義 總統府秘書長伍錦霖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 長胡為真及第三局局長張國葆等在場觀禮 總統活動紀要 記事期間 : 100 年 4 月 22 日至 100 年 4 月 28 日 4 月 22 日 ( 星期五 ) 主持記者會說明國光石化開發案事宜 4 月 23 日 ( 星期六 ) 蒞臨 2011 年百萬森林 - 福德坑原生植物教育園 復育計畫 活動授旗 綠色造林大軍 並植樹 ( 台北市福德坑環保復育 20

園區 ) 蒞臨 2011 客家桐花祭 活動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玉振等人共同主持 台灣桐花 啟動儀式為 桐慶 100 花舞客庄 桐花季系列活動揭開序幕 ( 苗栗縣香格里拉樂園 ) 前往峨崙廟參香祈福並致贈 厚澤安民 匾額 ( 苗栗縣卓蘭鎮 ) 前往昭忠廟參香祈福 ( 苗栗縣卓蘭鎮 ) 蒞臨 10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開幕典禮 致詞 ( 台中市立體育場 ) 4 月 24 日 ( 星期日 ) 蒞臨 國立清華大學創校 100 週年暨在台建校 55 週年校慶大會 致詞( 新竹市 ) 蒞臨 蒜頭國小 100 週年校慶 致詞 ( 嘉義縣六腳鄉 ) 拜訪 98 年經典好米得主莊有志先生 ( 嘉義縣朴子市 ) 拜訪千佛山菩提寺白雲老和尚並致贈 德惠兆民 匾額 ( 台南市關廟區 ) 蒞臨 非凡母愛獎表揚大會 致詞 ( 台南市永康區社教中心 ) 4 月 25 日 ( 星期一 ) 蒞臨 全球科技高峰論壇 開幕典禮致詞 ( 台北市晶華酒店 ) 蒞臨 台北市松山慈祐宮天上聖母 1052 週年聖誕三獻大典 致詞 ( 台北市松山區 ) 蒞臨 2010 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 閉幕典禮致詞 ( 國際花卉博覽會美術公園區舞蝶館 ) 4 月 26 日 ( 星期二 ) 21

接見立陶宛共和國前總統 歐洲議會議員藍茨伯基斯 ( Vytautas Landsbergis) 伉儷一行 主持新任行政院政務人員暨駐外大使宣誓典禮 接見 台灣省諮議會 第 5 屆諮議員一行 接見 歐洲議會自由黨團訪問團 一行 4 月 27 日 ( 星期三 ) 無公開行程 4 月 28 日 ( 星期四 ) 接見 Yahoo! 執行長 Carol Bartz 女士等一行 接見 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重要幹部一行 接見 國際獅子會 300C1 區領導幹部一行 副總統活動紀要 記事期間 : 100 年 4 月 22 日至 100 年 4 月 28 日 4 月 22 日 ( 星期五 ) 蒞臨 肺癌 - 國人癌症的頭號殺手 記者會現身說法 ( 行政 院衛生署 ) 4 月 23 日 ( 星期六 ) 蒞臨 國立嘉義高中創校 87 週年校慶大會暨新科學大樓揭牌 儀式 致詞並與嘉義市長黃敏惠等人共同為新科學大樓落成啟用揭牌 ( 嘉義市 ) 22

蒞臨 豐原扶輪社授證 50 週年慶 致詞 ( 台中市金典酒店 ) 4 月 24 日 ( 星期日 ) 無公開行程 4 月 25 日 ( 星期一 ) 無公開行程 4 月 26 日 ( 星期二 ) 接見 中華民國工商建設研究會 第 27 期學員一行 接見 第 4 屆兒童醫療貢獻獎 得獎人一行 4 月 27 日 ( 星期三 ) 無公開行程 4 月 28 日 ( 星期四 ) 接見歐洲議會議員兼歐洲議會對巴爾幹國家關係代表團團長庫坎 (Eduard Kukan) 等一行 23

()()()()編輯發行 : 總統府第二局 地 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22 號 電 話 :(02)23206254 (02)23113731 轉 6252 傳 真 :(02)23140748 印 刷 : 九茹印刷有限公司 本報每週三發行 ( 另於非公報發行日公布法律時增刊 ) 定 價 : 每份新臺幣 35 元 半年新臺幣 936 元 全年新臺幣 1872 元 國內郵寄資費內含 ( 零購 掛號及國外郵資外加 ) 郵政劃撥儲金帳號 :18796835 戶 名 : 總統府第二局 零購請洽總統府第二局或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104 台北市松江路 209 號 1 樓 /(02)25180207 五南文化廣場台中總店 /400 台中市中山路 6 號 /(04)22260330 轉 27 五南文化廣場台大法學店 /100 台北市銅山街 1 號 / 02 33224985 五南文化廣場逢甲店 /407 台中市河南路 2 段 240 號 / 04 27055800 五南文化廣場高雄店 /800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 290 號 / 07 2351960 五南文化廣場屏東店 /900 屏東市民族路 104 號 2 樓 / 08 7324020 GPN: 2000100002 中華郵政 台北誌字第 861 號 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