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我们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您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 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 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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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不承保国家或地区或地区批单 ( 三 )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合同不承保不承保于古巴古巴 缅甸缅甸 伊朗伊朗 苏丹苏丹 叙利亚叙利亚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 此页内容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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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被保险人因妊娠 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 )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主合同中条款第 (1) 项至第 (18)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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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沈阳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1900 麻醉科 15 国家级 43 沈阳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2000 临床病理科 6 国家级 44 沈阳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2100 检验医学科 7 国家级 45 沈阳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2200 放射科 30 国家级 46 沈阳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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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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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释义七 ); (11)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1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 警任务 ;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释义八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释义九 ) 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被保险

大连医科大学 2018 年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代码 大连市友谊医院 1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1 13 青岛市市立医院 神经病学 00 不区分 神经内科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5 大连市中心医院 4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3 辽宁省人民医院 3 38 泰州市人民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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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等待期 ( 释义十九 ) 内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 除外 ) 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2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释义二十 ) (22)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 : 矿业采掘业 ( 不包括办公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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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护理 ( 陪住 ) 费 空调费 取暖费 伙食费 及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 用于矫 形 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 ( 二 )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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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科医院 5 河南省人民医院 获提名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耳鼻喉科医院 3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5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获提名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湖南省人民医院 放射科医院 2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5 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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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易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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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副本 与本合同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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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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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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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 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但累计的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 第八条责任免除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住院,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

中英附加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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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

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中英附加旅游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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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法制办 侦查办案 政法 市公安局 法制办 侦查办案 政法 市公安局 网安总队 侦查办案 政法 市公安局 网安总队 侦查办案

阅读指引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 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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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款 -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猝死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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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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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 或从任何机构 个人 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 则本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 ( 床位费 ) 挂号费 诊疗费 治疗费 护理费 检查费 手术费 麻醉费 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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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

阅 读 指 引

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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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3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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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 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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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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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 :400-820-885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美亚个人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第一章 基本条款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 投保单 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 美亚个人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英文全称为 Personal Hospital Income Protection Plan, 简称为 HI 第二条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但最多不超过四人 ( 含四人 ), 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 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 我们将书 面通知您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 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 1

(1) 若我们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您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 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 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 您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若 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1) 如果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 则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差额的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 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 则所有多缴金额将无息退还, 而所购买的保 险金额维持不变 (3)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 根据我们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 则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 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以缴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 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您 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 经我们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2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 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我们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 但须以您缴付约定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为前提 我们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十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期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 向我们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 若我们同意且您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 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第三章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与相关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若该金额经本合同 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 我们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 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 则无论续保次数,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但在本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 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 若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 我们将按不同原因住院赔偿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 3

则我们在保险期间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我们不予赔偿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入住医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免责天数 ( 如设有 ),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天数为准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 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战争 军事行动军事行动 暴乱, 罢工,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 化学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灼伤或辐射 (3) 您的故意行为 ; 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 见义勇为行为除外 ) 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的伤害 ; 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 (AIDS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HIV) 期间 ( 上述定义, 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 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及先天性疾病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及被保险人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及被保险人自其自其于本合同项下本合同项下获保起九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3)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 潜水潜水 滑水滑水 滑雪滑雪 滑翔翼滑翔翼 跳伞跳伞 攀岩运动攀岩运动 摔跤摔跤 柔道柔道 空 手道 跆拳道跆拳道 马术马术 武术武术 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车辆竞赛或练习 驾驶卡丁车驾驶卡丁车 (16) 被保险人于海军 空军空军 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 地下作业地下作业 山洞作业山洞作业 水上作业水上作业 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 动期间 (1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修复或牙齿整 形 ; (19)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20) 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分娩 不孕症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 (21)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康复性治疗 心理治疗心理治疗 (22)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 按摩及针灸治疗按摩及针灸治疗 (23)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4)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25) 脊椎间盘突出症 (26) 扁桃腺 腺状肿腺状肿 疝气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等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 除非被保险人自其 于本合同项下获保起获保起持续达持续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月度或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若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您可选择由我们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您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 发生索赔 ( 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 ) 时, 我们有权要求您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宽限期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如果您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 那么除首期缴付的保险费外, 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的三十天为宽限期 第十六条续保保险费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 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 若有调整, 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若我们已明确拒绝续保, 则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您或被保险人对于我们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5

(1) 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 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 ; 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并无息退还保险费 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 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 我们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 而我们同意继续承保的, 您应向我们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注 注 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您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书面通知我们解除保险合同 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 本合同将于我们收到您书面通知时的当前保险月度最后一天之二十四时终止 若您已缴纳下一个保险月度的保险费, 我们将无息退还 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以上或不足一个月, 本合同将于我们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对于效力终止时您已缴付的当期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 我们将按照下表计算应退还金额, 对于您已预交的下一期保险费, 则我们将无息退还 效力终止日至已缴当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月数 保险期间不超过一个月 不同保险期间的退费比例 保险期间大于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保险期间大于三个月但不超过六个月 保险期间大于六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 足十个月 - - - 60%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 - 50%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 - 40%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 - 30%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 - 25%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 50% 0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 40% 0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 25% 0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30% 0 0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0 0 0 少于一个月 0 0 0 0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 影响到我们同意承保的基础, 我们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 ( 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 我们将提前十五天 ) 以书面通知您解除合同, 本合同将于该书面 6

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 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您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 我们也将按日计算退回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 (3)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 (1) 或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在 (3)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索赔申请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您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原因 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负赔偿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 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 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 ) 作为索赔单证, 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 (1) 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卡 ; (2) 出院小结 ; (3)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 复印件 );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我们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 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7

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们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我们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先行赔付义务 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 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章其它 8

第二十六条释义 一 本合同所称的您 : 指投保人 二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 是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 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三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 : 是指不管宣战与否, 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 疆域的扩张, 民族主义, 种族, 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 本合同所称的潜水 :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五 本合同所称的攀岩运动 : 是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六 本合同所称的探险活动 :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七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 : 是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八 本合同所称的住院 : 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九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 则医院必须是三级医院, 或我们我们指定或同意的指定或同意的其它医院医院 十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 : 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 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 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 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 :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外 ) 祖父母,( 外 ) 孙子女 9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 : 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十三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在本合同项下获保获保前五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本合同项下获保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恐怖分子行为 : 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 种族 民族主义的 政治 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 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 而对任何自然人, 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 伤害 危害或破坏, 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 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 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十五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 : 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 此页内容结束 ) 10

附表 - 指定医院注 : 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医院包括本附表所列的医院, 以及上海以外地区的二级医院 宝山区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宝山区妇幼保健所 宝山区宝山中心医院 宝山区一钢医院 宝山区大场医院 宝山区罗店医院 上海中冶职工医院 宝山区仁和医院 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长宁区 民航上海医院 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长宁区中心医院 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 总队医院 上海电力医院 长宁区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 长宁区同仁医院 虹口区上海曲阳医院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 虹口区妇幼保健院 上海航道医院 虹口区江湾医院 上海海员医院 上海建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黄浦区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黄浦区妇幼保健所 黄浦区传染病医院 黄浦区肿瘤防治院 黄浦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静安区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南京西路执业点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江苏路分部 静安区妇幼保健所 静安区结核病防治所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静安区中心医院 上海邮电医院 上海市公惠医院 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 静安区老年医院 卢湾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 上海江南造船集团职工医院 卢湾区精神卫生中心 卢湾区妇幼保健院 院卢湾分院 闵行区闵行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闵行区吴泾医院 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病院 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 闵行区妇幼保健院 闵行区结核病防治院 闵行区肿瘤医院 上海道培医院浦东新区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浦东新区肺科医院 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普陀区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同济大学执业点 普陀区中心医院 普陀区人民医院 普陀区利群医院 普陀区妇幼保健院 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徐汇区徐汇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徐汇区大华医院 上海远洋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浦东分院 徐汇区妇幼保健所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分部 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杨浦区 11

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杨浦区妇幼保健院 杨浦区中心医院 杨浦区市东医院 杨浦区控江医院 杨浦区安图医院 杨浦区安图医院分院 杨浦区老年医院 闸北区闸北区市北医院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病院 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 闸北区妇幼保健所 崇明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 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 崇明县妇幼保健所 崇明县传染病医院 院崇明分院 嘉定区嘉定区中心医院 嘉定区安亭医院 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 嘉定区南翔医院 嘉定区妇幼保健院金山区 金山区亭林医院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金山区妇幼保健所 青浦区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 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青浦区妇幼保健所 松江区 松江区中心医院 松江区乐都医院 松江区泗泾医院 松江区九亭医院 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 松江区妇幼保健院 奉贤区奉贤区中心医院 奉贤区奉城医院 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 奉贤区妇幼保健所 奉贤区结核病防治所南汇区南汇区中心医院 南汇区周浦医院 南汇区南华医院 南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 南汇区妇幼保健所 12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监护病房现金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意外监护病房现金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 的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 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 Personal Accidental Hospital Income in Intensive Care Unit Insurance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的监护病房, 我们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监护病房津贴金额, 按入住监护病房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 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 则无论续保次数,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入住监护病房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但在本附加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 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监护病房, 若前次出监护病房与后次入住监护病房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 我们将按不同原因住院赔偿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 则我们在保险期间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如保险单载有免责天数, 则我们对小于免责天数的入住监护病房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监护病房, 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战争 军事行动军事行动 暴乱, 罢工,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 化学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灼伤或辐射 (3) 您的故意行为 ; 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 见义勇为行为除外 ) 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 以及因遭受司法当 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 (AI AIDS 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HIV) 期间 ( 上述定义, 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 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 除外 )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 潜水潜水 滑水滑水 滑雪滑雪 滑翔翼滑翔翼 跳伞跳伞 攀岩运动攀岩运动 摔跤摔跤 柔 道 空手道空手道 跆拳道跆拳道 马术马术 武术武术 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车辆竞赛或练习 驾驶卡丁车驾驶卡丁车 (16) 被保险人于海军险人于海军 空军空军 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 地下作业地下作业 山洞作业山洞作业 水上作业水上作业 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 职业活动期间 (18) 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 ; 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 ; 美容手术, 外 科整形手术 (19)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食物中毒 (20)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1)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 按摩及针灸治疗按摩及针灸治疗 (22)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第五条 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 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 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 ) 作为索赔单 证, 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 (1) 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卡 ; (2) 出院小结 ; (3) 入住监护病房证明 (4)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 复印件 );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 是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 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监护病房 : 是指以二十四小时持续紧密监测处于生命危急情况下入住者的身体官能运作状况, 具有密集的医疗人员, 以及为挽救病人生命而配置了充足的医疗设备的特殊病房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监护病房 : 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监护病房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监护病房或床位费用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监护病房日数 : 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入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五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

或医疗意见 六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 则医院必须是三级医院, 或我们指定或同意的指定或同意的其它其它医院医院 ( 此页内容结束 )

附表 - 指定医院 注 : 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医院包括本附表所列的医院, 以及上海以外地区的二级医院 宝山区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宝山区妇幼保健所 宝山区宝山中心医院 宝山区一钢医院 宝山区大场医院 宝山区罗店医院 上海中冶职工医院 宝山区仁和医院 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长宁区民航上海医院 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长宁区中心医院 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 上海电力医院长宁区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长宁区同仁医院 虹口区 上海曲阳医院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虹口区妇幼保健院 上海航道医院虹口区江湾医院上海海员医院上海建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黄浦区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黄浦区妇幼保健所黄浦区传染病医院黄浦区肿瘤防治院 黄浦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静安区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南京西路执业点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江苏路分部 静安区妇幼保健所 静安区结核病防治所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静安区中心医院 上海邮电医院 上海市公惠医院 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 静安区老年医院 卢湾区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 院卢湾分院闵行区 上海江南造船集团职工医院卢湾区精神卫生中心卢湾区妇幼保健院 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闵行区吴泾医院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病院 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闵行区妇幼保健院闵行区结核病防治院闵行区肿瘤医院 上海道培医院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浦东新区肺科医院 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普陀区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同济大学执业点 普陀区中心医院 普陀区人民医院 普陀区利群医院 普陀区妇幼保健院 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徐汇区徐汇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徐汇区大华医院 上海远洋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浦东分院 徐汇区妇幼保健所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分部 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杨浦区

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杨浦区妇幼保健院 杨浦区中心医院 杨浦区市东医院 杨浦区控江医院 杨浦区安图医院 杨浦区安图医院分院 杨浦区老年医院 闸北区闸北区市北医院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病院 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 闸北区妇幼保健所 崇明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 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 崇明县妇幼保健所 崇明县传染病医院 院崇明分院 嘉定区 嘉定区中心医院嘉定区安亭医院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嘉定区南翔医院 嘉定区妇幼保健院金山区 金山区亭林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金山区妇幼保健所 青浦区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青浦区妇幼保健所 松江区 松江区中心医院松江区乐都医院松江区泗泾医院松江区九亭医院 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 松江区妇幼保健院 奉贤区奉贤区中心医院 奉贤区奉城医院 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 奉贤区妇幼保健所 奉贤区结核病防治所 南汇区 南汇区中心医院南汇区周浦医院南汇区南华医院南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 南汇区妇幼保健所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 :400-820-8858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附加个人监护病房现金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监护病房现金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 Personal Hospital Income in Intensive Care Unit Insurance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 1

住医院的监护病房, 我们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监护病房津贴金额, 按入住监护病房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 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 则无论续保次数,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入住监护病房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但在本附加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 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监护病房, 若前次出监护病房与后次入住监护病房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 我们将按不同原因住院赔偿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 则我们在保险期间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如保险单载有免责天数, 则我们对小于免责天数的入住监护病房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住医院监护病房, 我们 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战争 军事行动军事行动 暴乱, 罢工,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 化学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灼伤或辐射 (3) 您的故意行为 ; 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 见义勇为行为除外 ) 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 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 (AIDS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 HIV) 期间 ( 上述定义, 应按 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 抗体, 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 (10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 除外 ) 期间 (11 11) 受保前已存在之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及被保险人自其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 起九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2 12)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 潜水潜水 滑水滑水 滑雪滑雪 滑翔翼滑翔翼 跳伞跳伞 攀岩运动攀岩运动 摔跤摔跤 柔 道 空手道空手道 跆拳道跆拳道 马术马术 武术武术 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3 13)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4 14)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车辆竞赛或练习竞赛或练习 驾驶卡丁车驾驶卡丁车 (15 15) 被保险人于海军 空军空军 陆军服军役或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 16)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 地下作业地下作业 山洞作业山洞作业 水上作业水上作业 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7 17)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18 18)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不必要的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不必要的手术 (19 19) 脊椎间盘突出症 (20 20)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1 21) 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分娩 不孕症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2

(22 22)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3 23)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 按摩及针灸治疗按摩及针灸治疗 (24 24)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引起的伤害引起的伤害 (25 25) 扁桃腺 腺状肿腺状肿 疝气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等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 除非被保险人自其于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持续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 (26 26)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 入住监护病房证明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 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 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 ) 作为索赔单 证, 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 第六条 (1) 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卡 ; (2) 出院小结 ; (3) 入住监护病房证明 ; (4)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 复印件 );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 是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 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监护病房 : 是指以二十四小时持续紧密监测处于生命危急情况下入 住者的身体官能运作状况, 具有密集的医疗人员, 以及为挽救病人生命而配置了充足 的医疗设备的特殊病房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监护病房 : 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监护病房达二十四小时以 3

上且由医院收取监护病房或床位费用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入住监护病房日数 : 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 疗日数, 入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五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六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 则医院必须是三级医院, 或我们指定或同意的指定或同意的其它其它医院医院 ( 此页内容结束 ) 4

附表 - 指定医院 注 : 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医院包括本附表所列的医院, 以及上海以外地区的二级医院 宝山区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宝山区妇幼保健所 宝山区宝山中心医院 宝山区一钢医院 宝山区大场医院 宝山区罗店医院 上海中冶职工医院 宝山区仁和医院 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长宁区民航上海医院 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长宁区中心医院 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 上海电力医院长宁区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长宁区同仁医院 虹口区 上海曲阳医院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虹口区妇幼保健院 上海航道医院虹口区江湾医院上海海员医院上海建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黄浦区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黄浦区妇幼保健所黄浦区传染病医院黄浦区肿瘤防治院 黄浦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静安区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南京西路执业点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江苏路分部 静安区妇幼保健所 静安区结核病防治所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静安区中心医院 上海邮电医院 上海市公惠医院 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 静安区老年医院 卢湾区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 院卢湾分院闵行区 上海江南造船集团职工医院卢湾区精神卫生中心卢湾区妇幼保健院 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闵行区吴泾医院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病院 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闵行区妇幼保健院闵行区结核病防治院闵行区肿瘤医院 上海道培医院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浦东新区肺科医院 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普陀区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同济大学执业点 普陀区中心医院 普陀区人民医院 普陀区利群医院 普陀区妇幼保健院 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徐汇区徐汇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徐汇区大华医院 上海远洋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浦东分院 徐汇区妇幼保健所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分部 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杨浦区 5

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杨浦区妇幼保健院 杨浦区中心医院 杨浦区市东医院 杨浦区控江医院 杨浦区安图医院 杨浦区安图医院分院 杨浦区老年医院 闸北区闸北区市北医院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病院 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 闸北区妇幼保健所 崇明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 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 崇明县妇幼保健所 崇明县传染病医院 院崇明分院 嘉定区嘉定区中心医院 嘉定区安亭医院 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 嘉定区南翔医院 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金山区 金山区亭林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金山区妇幼保健所 青浦区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青浦区妇幼保健所 松江区 松江区中心医院松江区乐都医院松江区泗泾医院松江区九亭医院 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奉贤区 松江区妇幼保健院 奉贤区中心医院 奉贤区奉城医院 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 奉贤区妇幼保健所 奉贤区结核病防治所南汇区南汇区中心医院 南汇区周浦医院 南汇区南华医院 南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 南汇区妇幼保健所 6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 :400-820-8858 美亚财产财产保险保险有限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个人个人住院慰问金收入保障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2009 年第二版 ) 第一章 基本条款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 投保单 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 美亚个人住院慰问金收入保障保险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l Hospitalization Recovery Lump Sum Insurance 第二条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但最多不超过四人 ( 含四人 ), 以投保单上所 载的为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 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 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减少 1

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 (1) 若我们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您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 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 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 您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1) 如果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 则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差 额的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 计算实 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 则所有多缴金额将无息退还, 而所 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 根据我们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 则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 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以缴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 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 您 2

第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 经我们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 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 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 第二章保险期间第九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我们于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 生效日开始, 但须以您缴付约定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为前提 我们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 的凭证 第十条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 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 向我们缴付续保保险 费以示续保, 若我们同意且您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 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 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与相关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若该 3

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 且其持续入住医院治疗的天数达到或超过保险单所载的天数, 则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 给付住院慰问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无论续保次数, 我们对因同一原因住院的最高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但在本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 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 若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 我们将按不同原因住院 赔偿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第五章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院, 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战争 军事行动军事行动 暴乱, 罢工,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 化学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 射 (3) 您的故意行为 ; 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 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 见义勇为行为除外 ) 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 以及因遭受司法 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 (AIDS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HIV) 期间 ( 上述定义, 应 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中发现上述病毒 或其抗体, 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 者除外 )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及先天性疾病及先天性疾病 4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受伤及其并发症及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自其自其于本合同项下本合同项下获保起 九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出现的症状 (13)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 潜水潜水 滑水滑水 滑雪滑雪 滑翔翼滑翔翼 跳伞跳伞 攀岩运动攀岩运动 摔跤摔跤 柔道 空手道空手道 跆拳道跆拳道 马术马术 武术武术 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车辆竞赛或练习 驾驶卡丁车驾驶卡丁车 (16) 被保险人于海军 空军空军 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 地下作业地下作业 山洞作业山洞作业 水上作业水上作业 五米以上高处作业 的职业活动期间 (1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 牙齿整形 ; (19)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20) 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分娩 不孕症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 (21)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康复性治疗 心理治疗心理治疗 (22)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 按摩及针灸治疗按摩及针灸治疗 (23)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4)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25) 脊椎间盘突出症 (26) 扁桃腺 腺状肿腺状肿 疝气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等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 除非被保险人自其自其于本合同项下于本合同项下获保起获保起持续达持续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六章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月度或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若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您可选择由我们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 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您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 缴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 发生索赔 ( 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 ) 时, 我们有权要求您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 理 5

第十五条 宽限期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如果您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 那么除首期缴付的保险费外, 每次保 险费到期日起的三十天为宽限期 第十六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 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 若有调整, 我们 将书面通知您 若我们已明确拒绝续保, 则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十七条 第七章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您或被保险人对于我们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 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并 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 保险人, 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 ; 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 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 高保险费率的, 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并无息退还保险费 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 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 我们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险责任 (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 而我们同意继续承保 的, 您应向我们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注 注 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6

您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书面通知我们解除保险合同 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 本合同将于我们收到您书面通知时的当前保险月度最后一天之二十四时终止 若您已缴纳下一个保险月度的保险费, 我们将无息退还 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以上或不足一个月, 本合同将于我们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对于效力终止时您已缴付的当期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 我们将按照下表计算应退还金额, 对于您已预交的下一期保险费, 则我们将无息退还 不同保险期间的退费比例 效力终止日至已缴当期保险费 到期日的月数 保险期间不 超过一个月 保险期间大于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 保险期间大于三个月但不超过六个 保险期间大于六个月但不超过十二 月 月 个月 足十个月 - - - 60%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 - 50%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 - 40%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 - 30%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 - 25%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 50% 0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 40% 0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 25% 0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30% 0 0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0 0 0 少于一个月 0 0 0 0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 影响到我们同意承保的基础, 我们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 少提前三十天 ( 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 我们将提前十五天 ) 前以书面通知您解除合同, 本 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 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您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 我们也将按日计算退回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 7

(3)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 (1) 或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在 (3)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条索赔申请 您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原因 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负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 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 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 ) 作为索赔单证, 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 (1) 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卡 ; (2) 出院小结 ; (3)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 复印件 ); (4) 我们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我们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我们对无法核实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如 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 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们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 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我们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先行赔付义务 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 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 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 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章其它 9

第二十六条释义 一 本合同所称的您 : 指投保人 二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 是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 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三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 : 是指不管宣战与否, 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 疆域的扩张, 民 族主义, 种族, 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 本合同所称的潜水 :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 行的水下活动 五 本合同所称的攀岩运动 : 是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六 本合同所称的探险活动 :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 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 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七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 : 是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八 本合同所称的住院 : 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九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 则医院必须是三级医院或我们我们指定的指定的其它其它医院医院 十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 : 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 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 诊断医疗 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 医生不能为被保险 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10

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 :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外 ) 祖 父母,( 外 ) 孙子女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 : 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十三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其在本合同项下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其在本合同项下本合同项下获保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 见 十四 本合同所成的恐怖分子行为 : 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 种族 民族主义的 政治 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 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 而对任何自然人, 财产或政 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 伤害 危害或破 坏, 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 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或任 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 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十五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 : 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 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 此页内容结束 ) 11

附表 - 指定医院 注 : 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医院包括本附表所列的医院, 以及上海以外地区的二级医院 宝山区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宝山区妇幼保健所 宝山区宝山中心医院 宝山区一钢医院 宝山区大场医院 宝山区罗店医院 上海中冶职工医院 宝山区仁和医院 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长宁区民航上海医院 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长宁区中心医院 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 总队医院 上海电力医院长宁区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长宁区同仁医院 虹口区 上海曲阳医院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虹口区妇幼保健院 上海航道医院虹口区江湾医院上海海员医院上海建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黄浦区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黄浦区妇幼保健所黄浦区传染病医院黄浦区肿瘤防治院 黄浦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静安区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南京西路执业点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江苏路分部 静安区妇幼保健所 静安区结核病防治所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静安区中心医院 上海邮电医院上海市公惠医院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静安区老年医院 卢湾区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 院卢湾分院闵行区 上海江南造船集团职工医院卢湾区精神卫生中心卢湾区妇幼保健院 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闵行区吴泾医院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病院 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闵行区妇幼保健院闵行区结核病防治院闵行区肿瘤医院 上海道培医院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浦东新区肺科医院 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普陀区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同济大学执业点 普陀区中心医院 普陀区人民医院 普陀区利群医院 普陀区妇幼保健院 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徐汇区徐汇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徐汇区大华医院 上海远洋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浦东分院 徐汇区妇幼保健所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分部 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杨浦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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