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領袖必備的法律常識 幫助別人 幫助自己 研習內容 一 遺產的繼承 vs. 遺產的拋棄 二 性騷擾之防治 vs. 色狼之處罰 三 家暴法 vs. 父母之懲戒權 四 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 五 強制性交罪 vs. 強制猥褻罪 六 通姦罪 vs. 性交易 七 反詐欺 VS. 防搶 講座 郭中文 老師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刑法教官 新北市婦女會 法律與生活課程 講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班 中國暨南大學法學博士班
請問法律是保障好人或是壞人?
一 財產之繼承 VS. 繼承之拋棄 ( 一 ) 王永慶之遺產分配 ( 二 ) 養兒防老與養老防兒 ( 三 ) 財產的贈與以及撤銷 ( 四 ) 天上掉下來之禮物
繼承的順序 民法第 1138 條 : 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 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遺產的分配 民法第 1144 條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其應繼分 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 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 人時 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贈與的撤銷 民法第 416 條 :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贈與人得撤 銷其贈與 一 對於贈與人 其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旁系 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依刑法有 處罰之明文者 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 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 一年內不行使而消 滅 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 亦同
全面限定繼承 民法第 1154 條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 義務 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48 條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 義務 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 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繼承的拋棄 民法 1174 條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 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 後 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 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 不 在此限
遺產特留分 民法 1223 條 : 繼承人之特留分 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 為其應 繼分二分之一 二 父母之特留分 為 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 兄弟姊妹 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撫養義務的減免 民法 1118 條 :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 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 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 減輕其義務
撫養義務的減輕 民法 1118-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 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 扶養義務 一 對負扶養義務者 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故意為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 害行為 二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 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 一 且情節重大者 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 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 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二 性騷擾防治 VS. 色狼之罰責 ( 一 ) 亂開黃腔的後果 ( 二 ) 白目之計程車司機 ( 三 ) 捷運之狼與檳榔西施 ( 四 ) 公車之狼與強制猥褻 罪
性騷擾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 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 喪失 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 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 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 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 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 訓練 服 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的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 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告訴乃論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 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 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 須告訴乃論
正義姐 " 抓狼 " 公車! 報警. 圍 捕直送警局 華視 2011 年 9 月 29 日 下午 6:58 相關內容
正義姐 " 抓狼 " 公車! 報警. 圍捕直送警局 公車上的義行讓這名李姓女子 被封為正義姐 她在 公車上看到一名男子 刻意坐在高職女生旁邊 伸出 鹹豬手摸對方大腿 被害女學生嚇到不敢吭聲 這名 女乘客趕緊通知司機 還大喊要車上的人一起抓色狼 眼看情況不對 色狼扳開車門想逃跑 被其他兩名 男乘客合力制伏 司機直接把車開到派出所 正義姐 飛奔下車報案 成功將色狼扭送警局 穿著迷彩 T 恤的男子對著車門又踢又拉 打算扳開車 門落跑 公車上的男乘客趕快抓住他 一群人在車門 邊扭打 還有乘客不小心跌倒 原來這名男子涉嫌伸 出鹹豬手 在公車上猥褻女乘客 這時候公車司機透 過廣播通知乘客 全車一致同意要把車開到派出所 色狼發現無路可逃 只好束手就擒
能夠成功逮住這批狼得歸功一名李姓女子見義勇為 當時她看到車上空位很多 男子卻刻意在一名高 職生的座位旁坐了下來 還把鹹豬手伸到對方大腿 上 毛手毛腳 被害女學生嚇得根本不敢出聲求救 李姓女乘客發現情況不對 不動聲色通知司機 發現事跡敗露 這名嫌犯企圖落跑 李姓女子還吆 喝車上其他男乘客一起抓色狼 因為見義勇為 女 乘客被網友封為正義姐 在中研院擔任約聘雇員的 她 在自己部落格打趣說進派出所當證人 還是第 一次 其實她正義行為還不只這一次 還曾經在捷 運上 揪出報紙男和裝睡男 佔據博愛座不讓位給 孕婦 這次熱心拯救少女 果然再次讓人豎起大拇 指.
三 家暴法 VS. 父母之懲戒權 一 家暴法適用之對象 二 父母懲戒權範圍 三 保護令之申請
父母之懲戒權 民法第 1085 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家暴的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行為 二 家庭暴力罪 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 騷擾 指任何 打擾 警告 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 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 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 跟蹤 指任何以人員 車輛 工 具 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 跟 追之行為 五 加害 人處遇計畫 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 心理輔 導 精 神治療 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 治療
適用的對象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 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 子女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家長家屬或家屬間 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 系姻親
保護令的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 以下簡稱保護令 分為通 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 令
四 強制猥褻罪 VS. 強制性交罪 ( 一 )5 至 10 秒之襲胸案件 ( 二 ) 恐龍法官引發公憤 ( 三 ) 計程車之狼與強盜殺 人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 221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 224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 222 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精神 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 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船艦或隱匿其內 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性交結合犯 刑法第 226 條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 因而致被害人 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致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 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 正確之刑法概念 ( 一 )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 難 ( 二 )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 ( 三 ) 侵占與詐欺取財 ( 四 ) 行賄罪與偽証罪
正當防衛 刑法第 23 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出於防衛自己 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罰 但防衛 行為 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 刑法第 24 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 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 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 不 適用 之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309 條 : 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 布文字 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詐欺罪 刑法第 339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 前二 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罪 刑法第 335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偽證罪 刑法第 168 條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 偵查時 證人 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 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 而 為虛偽陳述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 刑法第 169 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向該管公 務員誣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而偽造 變造證據 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 據者 亦同
行賄罪 刑法第 122 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 追徵其價額
姊弟吃霸王餐 牛排吃整天 更新日期 :2011/09/29 04:21 自由時報記者楊培華 基隆報導 住桃園的輕度智障王姓姊弟 去年 11 月破壞提款機 提款 未遂 姊弟倆日前又到基隆的牛排館 從早上 11 點吃到晚上 11 點 才兩手一攤說沒錢 店家氣炸報警 警方調查 去年 11 月間 這對姊弟只帶了車錢 就坐火車到基隆閒逛 2 人來到義一路突發奇想 由弟弟持尖鉗猛撬提款機 提款機被拆得 精光 但錢就是吐不出來 2 人見無法得逞 只好在現場放上紙板 呼 呼大睡 2 人今年 7 月又到基隆玩 這次姊弟從早上 11 點多 就到義二路一家吃 到飽的牛排館大吃大喝 晚上 11 點店家要求買單 2 人才雙手一攤說 沒錢 店家氣得報警 警方說 2 人前科累累 都是白吃白喝 而且每次到牛排館都點 菲 力 牛排 偵辦員警看 2 人可憐兮兮 還買來便當 並奉上 200 元當 車錢 訊後依毀損 竊盜及詐欺罪嫌函送
六 通姦罪 VS. 召妓之刑責 ( 一 ) 性交與通姦之定義 ( 二 ) 通姦除罪化與召妓之處 罰 ( 三 ) 性自主與夫妻之忠誠義 務 ( 四 ) 性工作者與修法方向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意圖賣淫或媒 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 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 處 以拘留 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 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 習藝 期 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性交之定義 刑法第 10 條 : 稱以上 以下 以內者 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 謂下列人員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 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 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 謂下列傷害 一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 味能或嗅能 四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 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 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 器 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 謂以電子 磁性 光學或其他相類之 方式所製成 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通姦罪 刑法第 239 條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七 反詐欺 VS. 防搶 ( 一 ) 強盜 搶奪 竊盜之區別 ( 二 ) 偷看簡訊與妨害秘密罪 ( 三 ) 身份證之防偽與網路詐騙 ( 四 ) 宗教歛財與人性之弱點
妨害書信秘密罪 刑法第 315 條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 文書 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窺視竊聽罪 刑法第 315-1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 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 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 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 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課後
1 面對它 : 2 3 4 接受它 : 處理它 : 放下它 : 一有大勇氣 一心理建設 一運用智慧 一原諒對方 二堅定信心 二武裝自己 二依據法律 二放遠將來 三不可畏縮 三知已知彼 三迎刃而解 三輕輕放下
處世應眉開眼笑, 胸有成竹, 躊躇滿志 遇事勿平顰眉蹙額, 心神不寧, 懷憂喪志
謝謝聽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