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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宜鋒臺灣嘉義縣溪口鄉人 天津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 ( 商學專業 ); 美國加州巴頓大學碩士 ; 中興大學法律學士 ( 法學專業 ) 相關著作 : 周宜鋒,< 中共反洗錢犯罪防治法制之探討 >, 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學報, 臺灣台中 : 中國醫藥大學通識中心, 第十六期,100 年 6 月 周宜鋒,< 從寬認定內線交易實為臺灣經濟之福 >, 新城視雜誌, 臺灣台南 : 台南市政府新城視雜誌社, 第十三期, 頁 100 至頁 101,99 年 11 月 周宜鋒,< 臺灣家族企業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 商學趨勢導報, 臺灣臺北 :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第三十一期, 頁 67 至頁 81,99 年 9 月 周宜鋒,< 臺灣金融機構之風險管理及因應政策 >, 臺灣經濟研究月刊, 臺灣臺北 : 臺灣經濟研究院, 第三十三卷第八期, 頁 104 至頁 111,99 年 8 月 周宜鋒,< 論聯電投資和艦案引發的政治干預經濟疑雲 >, 宏光建設集團投資法制研討會, 臺灣台南 : 宏光建設集團投資說明會文集,98 年 10 月 周宜鋒,< 臺灣地區證券詐欺犯罪行為之預防 >, 2009 年海峽兩岸法治與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臺灣臺北 : 首席文化出版社, 頁 95 至頁 128,97 年 12 月 周宜鋒,< 海峽兩岸就金融犯罪之證券行為法制比較 >,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 2008 年年會論文集, 江西南昌 :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頁 811 至頁 830,97 年 10 月 周宜鋒,< 臺灣地區關於卡片欺詐的金融犯罪行為規範 >, 2008 年海峽兩岸法治與社會現代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臺灣臺北 : 首席文化出版社, 頁 177 至頁 205,97 年 8 月 周宜鋒,< 兩難於投資與犯罪之間 >, 2007 年亞太會計與租稅法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臺灣高雄 : 實踐大學城區中心, 頁 81 至頁 99,96 年 5 月
3 本次專題研討內容 第壹講第貳講第參講第肆講第伍講第陸講第柒講第捌講 各種法律關係的理解刑法上的公務員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 為民服務 與 貪贓枉法 之恩怨情仇刑法與個資法 為民服務 與 洩密行為 之情愛糾葛小心! 司法人員已經盯上你拒絕犯罪與保護自己
4 第壹講 各種法律關係的理解
5 第壹講思考案例 ㄚ雄的兒子ㄚ嘉今年 17 歲, 趁著暑假向老爸借用了 石橋雄獅 125 載馬子出遊 不料因為換檔技巧不熟練, 因而撞上路邊行人ㄚ猴, 導致ㄚ猴頭破血流 請問本案中的法律關係
6 法領域 法律 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
7 各種法律關係使用順序 1. 情侶於電聯車上擁吻! 道德 2. 買賣中, 債務人遲不還債 民法 3. 行為人不遵守大家的生活規範 : 例如騎機車不戴安全帽 行政法 ( 罰鍰 ) 4. 行為人侵犯了某種法律上的權益 ( 法益 ) : 例如公務員把公款帶回家 刑法 ( 徒刑 罰金 )
8 法律 P.K. 道德 法律所規範的內容包括權利義務的兩面關係, 人與人間, 何種情形下, 可享受權利, 應負擔義務 法律具有強制性, 而此強制性往往透過國家機關的公權力予以實現, 效力大 道德則脫離事實, 超越世俗, 不以平均人為規範之對象, 而純粹是以平均人仍難以遵守之理想的完人為要求之對象 因此道德所規範的範圍是無限的 道德雖往往委之於各人良心之自我判斷與反省, 最多透過社會之清議, 以為制裁, 其效力較弱
9 各種法律關係 民法 商法 屬於私法具備當事人私了主義雙方合意政府公權力不加干涉習慣成規矩鼓勵性積極性 刑法 行政法 屬於公法具備公權規範主義雙方不可任意合意政府公權力強行介入罪刑法定主義處罰性消極性
10 民法上之權利義務 一 權利 : 1. 人身權 : 以人身上利益為內容之權利, 為不可移轉他人享有之專屬權, 包括 : (1) 人格權 : 包括生命權 身體權 健康權 自由權 名譽權 信用權 姓名權 肖像權 穩私權 貞操權等 (2) 身分權 : 如繼承權 親權 監護權等 2. 財產權 : (1) 債權 : 特定人對特定人要求特定行為或給付的權利 如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或價金支付請求權 (2) 物權 : 以對於特定物加以支配, 享受一定利益, 並排除他人干涉內容的權利 如所有權 (3) 準物權 : 直接支配權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例如 : 漁業權 (4) 無體財產權 : 亦稱智慧財產權, 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 專利權等 二 義務 : 義務指法律上所課予之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 不利益 ), 其與道德或習俗或宗教之拘束不同, 當違反其拘束時, 法律必予制裁
11 行政法上之公權 1. 國家的公權 : (1) 國內法上之公權 例如 : 徵兵 課稅 課處罰鍰 國家對犯罪之人可施以逮捕 拘禁等手段 或公法上之經營權, 例如電力 自來水及其他有獨占性質之企業等經營權均是 (2) 國際法上之公權 即國家基於獨立自主權, 對於國際間所享有之權利 : 例如生存權 獨立權 平等權等 2. 人民的公權 : (1) 平等權不因男女 宗教 種族 黨派 階級等而有不同,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 7) (2) 自由權如人身自由 居住遷徙自由 言論自由 祕密通訊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等之權利 ( 憲法 8~ 14) (3) 參政權是人民主動要求參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公務的權利 ( 憲法 17 18) (4) 受益權是人民積極為其自己的利益, 請求政府機關為某種行為的權利 又可分為生存 工作 財產權 請願 訴願 訴訟權及受國民教育之權 ( 憲法 )
1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 666 號解釋文 憲法 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 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 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 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 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 而形成差別待遇者, 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 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其立法目的, 旨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 (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卷第二十二期第一 0 七頁參照 ) 依其規定, 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 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 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 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 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 社會秩序維護法 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 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 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 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 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 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 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 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 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 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 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 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 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 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 再者, 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 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 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 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 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 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 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 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 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 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 聯, 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13 刑法上之犯罪 刑法上的犯罪, 指以各種之構成要件要素, 明確地描述各種具有刑罰之可罰行為的構成事實, 規定於刑法分則, 使法官可依據行為之各種情狀與事實, 審查是否符合某一種可罰行為所明定之各種構成事實 若能全部符合, 則此行為即 該當犯罪之行為, 具有 追訴意義 至於犯罪之規定, 究竟保護客體為何? 即 法益, 我國學界就刑法之法益分類如下 : 傳統分類 : 國家 社會及個人法益 新說 : 個人法益及超個人法益 ( 即國家 社會法益 ), 又可分成二說 : 法益一元說 : 無論個人或超個人法益, 均為保護個人而存在, 毋庸再予區分 法益二元說 : 個人及超個人法益仍有區別之必要, 不論以質為區分或以量為區分, 超個人法益仍以個人法益為基礎, 而予以承認
14 人 自然人 : 由出生而存在於自然界之人, 擁有人格並能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而具備權利能力者 現代法律之原則乃認為, 凡具有五官百骸 血肉之軀之自然人, 均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不因任何因素如男女 老幼 信仰等而有所差異, 包括受監護輔助之人 植物人等 法人 : 係自然人以外, 由法律所創設, 得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團體
15 民法上之人 民法第六條 : 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 因此, 凡自然人在生命存續期間, 皆有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非但不可由法律任意加以擴張或限制, 且權利本身也不可隨意拋棄 ( 民法 16) 人既因出生而取得權利能力 ( 目前通說及實務採獨立呼吸說 ), 則未出生的胎兒, 自然無取得權利能力, 惟為避免對胎兒保護不周, 乃有例外規定 民法第七條 :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視為既已出生 惟僅於利益之享有部分, 並無負擔義務之能力, 稱部分權利能力 又通說認為死產乃解除 ( 失效 ) 條件, 即以胎兒之死產為溯及的喪失權利能力之要件
16 刑法上之人
17 行政法上之人 最高法院 98 年臺上 883 號判決 : 行政刑法為適應社會經濟之需要, 擴大企業組織活動之範圍, 而制定各種行政法規, 且為達成其行政目的, 對於違反其命令或禁止之企業組織者設有處罰規定, 其處罰之型態略分為三種 : 兩罰責任 : 行為人與法人同負其責 自己責任 : 由實際行為人自負其責 轉嫁責任 : 轉嫁其責任於他人 稅捐稽徵法 第 47 條之規定, 即為轉嫁責任之型態, 是公司負責人因公司責任轉嫁而代罰, 乃因法人之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 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 將應對公司處以徒刑之規定, 轉嫁於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 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 亦即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本身, 而非其負責人 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 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之罪之犯罪主體及刑罰主體, 仍為公司, 而非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
18 刑法的效力
19 公務員在國外犯罪之特別追訴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刑 6): 第一二一條至第一二三條 第一二五條 第一二六條 第一二九條 第一三一條 第一三二條及第一三四條之瀆職罪 第一六三條之脫逃罪 第二一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第三三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20 思考案例解答 問題 : ㄚ雄的兒子ㄚ嘉今年 17 歲, 趁著暑假向老爸借用了 石橋雄獅 125 載馬子出遊 不料因為換檔技巧不熟練, 因而撞上路邊行人ㄚ猴, 導致ㄚ猴頭破血流 請問本案中的法律關係 解說 : ㄚ嘉將有如下責任 : 1. 民法上責任 : 依 民法 第 187 條第一項所規定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行政法上責任 : 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 條第一項的規定, 對汽車駕駛人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3. 刑法上責任 : 刑法 第 284 條的 過失致輕傷害罪,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1 第貳講 刑法上的公務員
22 第貳講思考案例 旅客ㄚ勇前往嘉義火車站, 買好電聯車車票欲前往台南找女友 剛好自強號進站, ㄚ勇於是越級搭乘 ; 不料車到新營時被列車長發現 ㄚ勇有錯在先, 竟然因不滿列車長要求補票, 而很勇敢地痛扁列車長成傷 試問ㄚ勇是否成立妨害公務罪?
23 刑法上的公務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24 身分公務員 ( 10Ⅱ 前段 ) 所謂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係指執行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公權力之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而言 包含總統府 中央五院及其所屬機關 國民大會以及地方行政機關暨地方立法機關, 其範圍涵蓋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及監察機關在內 其他公務機關, 指除行政機關外, 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例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務員所執行之事務, 倘符合法令賦予之職務權限, 即屬之 例如,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6 7 條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3 條等是 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者, 其擁有之職務權限, 悉依職務列等表而定 職務列等表之製作, 以工作職責 所需資格以及職等為依據 至於約聘人員, 如未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則不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25 授權公務員 ( 10Ⅱ 後段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462 號 : 各大學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 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 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 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 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 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 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行政處分 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 仍有不服者, 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所謂公權力行為, 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 其範圍甚廣, 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 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 是所謂公權力行為, 即為國家之權力作用, 亦即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 僱用清潔人員 路邊停車收費 銀行助學貸款等 : 私經濟行為, 不該當
26 委託公務員 ( 10Ⅱ ) 受託人於委託範圍內執行行政任務時, 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視為行政機關, 其得於權限範圍內作出行政處分 徵收規費及採取其他高權措施 受託人對外為獨立之行政主體, 其執行行政事務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其自身 至若僅受公務機關私經濟行為之民事上委任, 或其他民事契約所發生私法上權義關係, 則所委任者並非機關權力範圍內之公務, 受任之人亦不因而享有公法上之權力, 自不能謂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行政輔助人 : 行政輔助人僅係在行政機關指示下, 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 ( 含公權力之行使 ), 性質上僅為機關之輔助人力, 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 輔助者亦非 公務員法 之公務人員 例如 : 檢察署之採尿人員, 依 地院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以契約委託, 執行採尿事務, 屬於行政輔助人 ( 或稱行政助手 ), 與委託行使公權力不同 又如, 拖吊業者受警方委託從事拖吊業務, 亦屬於行政輔助人
27 台灣高等法院 97 上字第 1174 號判決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 依法令, 係指依據法律與命令而言, 而此之命令則包括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之法規命令與第 159 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在內, 故其後所稱之 法定職務權限, 自應指法律與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 且查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3 條乃明文規定 :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 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 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依上論述, 替代役男被派往監獄擔任備勤 崗哨 安全檢查 警衛巡邏及門禁管制等勤務, 即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8 最高法院 99 年上易字第 1482 號判決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雇主即投保單位應按月扣 收繳被保險人應自付之全民健保之保險費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 並須於次月底前, 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 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而若公司預扣上述健保 勞保費用之款項, 投保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就其持有參加勞 健保員工保險費之法律性質, 並不因其所負公法上之義務而變為公款之性質, 否則負責人或經辦人員如加以不法侵占或挪為他用, 恐涉有 刑法 第 336 條第 1 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之侵占罪嫌
29 收賄 洩密包庇特種行業檢方 : 以貪污罪起訴 ( 法源編輯室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發現, 高雄縣有六名警員, 自 98 年四月起, 定期接受轄區內特種行業的賄款, 再洩漏警方臨檢勤務表和檢舉人資料, 以便業者躲避臨檢, 檢方偵查終結後, 將警員及特種行業業者分別移送法辦 檢方表示, 在高雄縣鳳山市內任職的六名員警, 自去年四月起, 與轄區內的十四家特種行業業者達成協議, 業者每月交付新台幣一萬元至七萬元不等的匯款給這六名員警, 員警再提供轄區內的臨檢勤務表 檢舉人資料等秘密文件給業者, 以便業者躲避臨檢, 並試圖使檢舉人因而不敢提出檢舉 收賄最多的員警, 光是在半年內就獲取 41 萬元的不法利益, 根據到案業者供述, 該名員警曾直接以繼續經營與否為由當面要求繳交賄款, 收賄態度囂張 檢方調查完畢後, 將六名員警以構成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的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刑法 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刑法 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的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等, 向法院提起公訴 ; 至於特種行業業者部分, 則依據 刑法 第 122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的對公務員行賄罪 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的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等提起公訴 除此之外, 警員洩漏檢舉人資料給業者的行為, 除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也可能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 條本文規定, 依據該法第 2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公務機關應就當事人所受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人也因構成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 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0 嫌犯劫車撞門逃出看守所所方 : 追捕人犯並追究責任 ( 法源編輯室 / ) 臺灣屏東看守所 發生遭羈押的人犯奪車後撞開鐵門脫逃的事件, 由於是國內首例, 引發高度關注 根據所方表示, 這名脫逃的嫌犯有多次毒品前科, 日前因未到案服刑, 已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 84 條規定發布通緝, 並於前日逮捕歸案 嫌犯入所羈押後, 表示身體不適, 所方將嫌犯送至醫護室並派員戒護後, 嫌犯又表示想去操場走一走, 所方人員於是將嫌犯的手銬 腳鐐取下 不過, 嫌犯卻趁著看守人員不注意的時機, 沿著送貨用電梯的鐵架爬到三樓, 並翻牆沿著被風吹歪的樹爬下 此時正好有貨車停放, 且司機臨時上廁所, 車輛並未熄火, 嫌犯便駕駛貨車, 撞開二道鐵門後逃逸 雖然看守所出動人車追捕, 看守所門口的排班計程車也協助所方, 但還是讓嫌犯逃脫 看守所秘書表示, 嫌犯是看守所的常客, 對於看守所環境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可能成為嫌犯決定採取逃脫行動的原因 至於這起國內首例奪車逃出看守所事件的責任歸屬問題, 秘書則表示, 目前以追捕嫌犯為首要目標, 等到嫌犯落網後, 將會針對監所的管理設備 戒護缺失等情事進行檢討, 並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也不排除調查是否有蓄意縱放的可能 參照 刑法 第 161 條第 1 項 第 2 項等規定, 依法逮捕 拘禁之人脫逃者, 構成脫逃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行為人是以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強暴脅迫等方式脫逃, 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 成立該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的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 則構成同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的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 警員巡邏遭襲擊奪槍土城分局 : 已尋獲槍彈並逮捕嫌犯 ( 法源編輯室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員警, 於 凌晨執行巡邏勤務時, 遭多名少年圍堵並襲擊, 不但造成警員重傷, 警槍也被奪走 警方接獲消息後, 立即成立專案小組, 尋獲警槍 子彈, 且將涉案少年移送法辦 土城分局一名偵查隊小隊長及一名隊員, 凌晨在轄區內巡邏時, 發現多名少年騎乘機車形跡可疑, 因此尾隨跟監, 等到車隊進入臺北縣三峽鎮後, 巡邏警員認為沒有繼續跟監的必要, 而返回轄區, 不料, 在途中卻遭到一輛小客車阻擋去路, 騎乘機車的少年也從後方圍堵, 雖然警員立即下車表明身分, 但少年仍舊手持棍棒攻擊警員, 造成一名警員頭部重傷倒地, 警槍及子彈也被奪走 等到少年離去之後, 另一名警員立即通報狀況, 並通知救護車救治受傷警員 警方接獲消息後, 迅速組成專案小組偵辦這起案件, 不僅將警槍及子彈尋回, 也逮捕涉案少年, 少年雖供稱, 因為不曉得對方是警察, 才會出手攻擊, 不過在經過偵訊後, 警方仍依據 刑法 第 271 條第 2 項規定的殺人未遂罪嫌 刑法 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的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5 條 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的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嫌等將嫌犯等人移送法辦 依據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 知有該法第 3 條規定的事件時, 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 參照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 檢察官依偵查結果, 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參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規定, 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 得為不起訴處分, 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如認應起訴者, 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
32 思考案例解答 旅客ㄚ勇前往嘉義火車站, 買好電聯車車票欲前往台南找女友 剛好自強號進站, ㄚ勇於是越級搭乘 ; 不料 車到新營時被列車長發現 ㄚ勇有錯在先, 竟然因不滿列車長要求補票, 而很勇敢地痛扁列車長成傷 試問 ㄚ勇是否成立妨害公務罪? 解說 : ( 一 ) 肯定說 : 1. 例如法務部 五十七年刑一字七八二一號函 示內容 : 公營事業之職員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其在火車上執行查票之行為自可認為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行為, 以強暴脅迫妨害查票行為者, 自應成立本罪 實務早期見解多採本說 2. 雖為私法關係營造物, 如鐵路局者, 因 鐵路法 第七十一條訂有 : 對於拒絕查票者, 得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之規定, 故鐵路局之列車長在行使相關職務時, 將成為公務員 臺北市捷運局人員依大眾捷運法規定, 亦有相同情形 ( 二 ) 否定說 ( 通說 ): 1. 例如司法院 七十年廳刑一字二五三號函 示 : 妨害公務罪屬侵害國家權力之罪, 公務員必也依據法令執行公法上之行為, 始具實行國家權力之性質, 亦因此際公務員之地位特殊, 而有特加保護其執行行為之必要 苟若所執行者為私法上之行為, 則國家係與該私法行為之相對人立於相對等之法律地位, 並非實行國家權力 之屬, 縱對執行該行為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 亦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2. 再者, 司法院 七十三年廳刑一字六 三號函 亦認為 :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係公營機關, 但其班車行車人員係執行私法上之營業行為, 並非公權力之行使, 乘客對之如有施暴毆打成傷, 僅屬刑法傷害罪之 範疇, 不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
33 第參講 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
34 第參講思考案例 小張為詐騙集團, 為順利取得被害人之入出境紀錄 地址 前科 通緝 更名與勞工保險等資料, 乃與警員老林 老劉聯絡 : 請老林代查上述相關資料, 並依取得難易程度, 每件以新台幣四百至八百不等之價額付予老林, 先後總計共支付老林十餘萬元 另請老劉代查勞工保險資料, 以每件二百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價額, 並共支付老劉五萬餘元 問老林 老劉之刑責
35 刑法 P.K. 貪污治罪條例 刑法的立法目的 刑法為強行法, 具有絕對適用之效力, 不容人民自由變更或選擇而必須絕對遵守者 刑法規定犯罪之處罰, 除告訴乃論及請求乃論之罪外, 苟有犯罪即應科刑, 非當事人意思所能左右其適用, 故為強行法 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 為嚴懲貪污, 澄清吏治, 特制定本條例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 依本條例處斷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 亦依本條例處斷
36 觀念區分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 想像競合 : 乃基於 一行為只能為一罰 之精神 法條競合 : 一個行為發生一個犯罪結果, 由於有數個刑罰法條對該一個犯罪為重複的規定, 外觀上遂發生符合數個刑罰法條的情況 ; 其實此等法條之間相互排斥, 依其中一個法條的適用, 當然排斥其他法條適用之謂
37 犯罪之成立要件 構成要件該當 ( 罪刑法定主義 ) 違法性 ( 不能阻卻違法 ) 責任 ( 具備責任能力 )
38 構成要件該當 ( 符合法律規定 )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 行為主體 ( 必備 ) 行為客體 ( 必備 ) 行為 ( 必備 ) 因果關係 ( 必備 ) ;行為手段 ( 選配 ) 行為情狀 ( 選配 )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 故意或過失
39 構成要件之行為主體及客體 行為主體 : 指犯罪之自然人 行為客體 : 賄賂 : 係指金錢或能用金錢計算之財物, 如現金 禮券 金飾等 不正利益 : 是指賄賂以外, 足供需求或滿足人之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
40 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可分 : 1. 不應為而為之者, 為作為犯 例 : 戶政人員甲無故提供某民眾之戶政紀錄予民意代表 2. 應為而不為之者, 為不作為犯 例 : 網管人員乙廢弛職務, 釀成網站上多人的電子郵件信箱中毒
41 違法性 : 構成要件的形容詞 甲打傷乙 1. 因為乙欲打劫甲, 甲反抗之 2. 甲仍然該當故意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但是甲阻卻違法 甲打傷乙 1. 因為甲看乙不爽 2. 甲仍然該當故意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但是甲不能阻卻違法
42 公務行為上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 不罰 (I)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 不在此限 (II) 刑法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不罰
43 責任(罪責) 構成要件 + 違法性 = 行為人是否作 壞事?! 責任 = 行為人是否為壞人?!
44 責任之責任能力 年齡 瘖啞障礙 精神狀態
45 我國刑法上對於責任能力之規定, 首先可依年齡為區分 ( 刑 18) 1.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 :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 不罰 (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 (Ⅱ)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 (Ⅲ) 2. 少年人之特別規定 : 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 得 ) 減輕其刑 但依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犯罪者, 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減輕其刑
46 我國法條上對於責任能力之規定, 其次, 可以行為人之精神狀態為區分 ( 刑 19) 1. 在心理部分, 則以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是否屬不能 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 2. 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例如 : 重度智障者, 對於本身行為完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 ; 3. 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 例如 : 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 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 但因被害妄想, 而無法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 故應將彼等行為人, 考慮減免其刑責, 以期公允
47 再者, 行為人之生理障礙, 亦可影 響責任能力 ( 刑 20) 1. 所謂瘖啞人, 指既聾且啞之人, 如二者缺一, 則無援用本條減輕之餘地 所謂瘖啞人, 係指 ( 出生及自幼 ) 瘖啞者而言, 因瘖啞而減輕其刑者, 得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施以監護 2. 實務上亦認刑法第二十條所謂瘖啞人, 自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言, 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 均不適用本條 ( 司法院 26 年院解字 1700)
48 一級貪污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 財物者 藉勢或藉端勒索 勒徵 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 浮報價額 數量 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49 二級貪污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得利, 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者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50 三級貪污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得利, 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 財物, 從中舞弊者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 財物者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51 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 : 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 檢察官於偵查中, 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 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 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 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 財產提出說明, 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 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 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52 竊盜侵占與詐欺 ( 一 ). 竊盜罪 須係有體物 : 但其物為固形體 為流動體 為瓦斯體 ( 即氣體 ) 均無容區別 電氣係屬無體之物 煤氣 ( 即瓦斯 ) 可以收貯, 固為有體, 而電氣不然, 不在有體物之內, 故刑法第三二三條特規定之 須係可以移動之物 : 若侵奪田園屋宇等不動產, 係竊占罪, 而非本罪 財物須為他人現所持有者 : 若無主物 遺失物 遺棄物等, 非他人所持有者, 雖移入於自己持有之內, 不得以竊盜罪論 他人所持之財物, 不必以有價物為限 : 如愛情最深之夫婦, 離別時以齒髮為紀念, 齒髮皆無價值, 有竊取者, 亦以盜論 ( 齒髮似無竊之者, 然或因妒忌或因誤認而竊取者亦有之 ) 物之所有權, 不問屬於自己抑屬於他人, 均得成立本罪 : 故包括所謂 黑吃黑 之問題 至所謂強盜, 其解釋與竊盜相同, 惟手段上有異爾, 蓋強盜以用強暴脅迫之手段成立, 無此強暴脅迫者, 即屬竊盜
53 Q: 行為人偷接有線電視予以觀看之行為, 該當何罪? 理論面 : 行為人雖基於惡性, 擅自偷接有線電視公司之線路予以免費觀賞 ; 然而該行為對公司及合法住戶使用有線電視之能量及效能未有任何減損, 尚無該當刑法第三二三條之機會 實務面 : 目前高等法院審查會亦認為, 偷接者僅擅用有線電視公司之 影音視訊, 使用時 物質的全部能量 ( 電磁波 ) 並不會減少 (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座談會決議 ) 是故, 無論從學理及實務上之解釋, 有線電視公司於頻道螢幕上打出 偷接者以竊盜移送法辦 之跑馬燈警示語並不成立, 行為人應負者為民事上有線電視法及民法之相關補繳費用之責任爾, 尚不足以刑法本罪相繩
54 竊盜侵占與詐欺 ( 二 ) 侵占罪 行為人須有持有關係, 故為身分犯 行為客體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至於其持有原因, 無論係基於法令 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以外之適法行為均無礙之 倘該持有之原因係不法持有者, 如受託交付賄款之人, 侵吞賄款之行為, 縱交付者存有不法原因, 但取得持有人亦無合法權益, 如另有侵占行為, 自亦成罪 行為 稱侵占, 指無權利人易為權利人, 將他人之物作為其所有實施處分 亦即通說所謂 易持有為所有 之概念 本罪為即成犯, 凡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 即應構成犯罪, 縱事後將侵占物歸還, 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22 上 4762;44 臺上 546), 行為完成後之繼續持有, 乃狀態之繼續, 非行為之繼續 (28 上 2634)
55 竊盜侵占與詐欺 ( 三 ) 詐欺罪 行為人施用詐術 : 所謂詐術, 乃行為人對被害人提供了不是真實資訊之資訊 只要其所提供者, 並非符合真實之事實描述, 即足當之 此處所稱 並非符合真實之事實描述, 係指於社會生活經驗上, 能夠作為認定真假標準之基礎者, 而非一味地悖於事實, 即足該當 被害人因此詐術而使其判斷能力陷於錯誤 : 所謂判斷能力, 係指被害人能夠因行為人於提供詐術之情狀下, 有所辨識真偽之能力與機會 若無, 則即便行為人施以詐術, 亦無詐欺罪審查上之意義 有能力分辨真假, 才可能受騙, 發生錯誤 智障 幼兒 醉酒 昏沈等人, 沒有認知事實真相的能力, 所以不會發生錯誤 向智障諸人傳遞不實訊息, 獲得同意而取物, 是竊取, 而非詐欺罪 被害人因此錯誤而為處分財產法益 ; 財產法益因此遭致損害
56 思考案例解答 小張為詐騙集團, 為順利取得被害人之入出境紀錄 地址 前科 通緝 更名與勞工保險等資料, 乃與警員老林 老劉聯絡 : 請老林代查上述相關資料, 並依取得難易程度, 每件以新台幣四百至八百不等之價額付予老林, 先後總計共支付老林十餘萬元 另請老劉代查勞工保險資料, 以每件二百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價額, 並共支付老劉五萬餘元 問老林 老劉之刑責 解說 : ( 一 ) 依 公務員服務法 第四條規定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 退職後亦同 若有違背, 則該當 刑法 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國家秘密罪 以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5 條 第 16 條等規定 ( 二 ) 本案老林 老劉二人連續違背職務洩密又向小張收受賄賂, 另觸犯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三 ) 對二人不法所得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57 第肆講 為民服務 與 貪贓枉法 之恩怨情仇
58 第肆講思考案例 一 交通警察王警員於臨檢時, 發現夜校生ㄚ玲無照駕駛機車 ; ㄚ玲被逮後泣不成聲, 聲稱為了白天工作晚上上學之需要只得無照駕駛 王警員基於同情, 於是改為開立 號牌污穢 之罰單結案 二 某建管單位承辦人員老謝, 因受百貨公司負責人之請託, 為趕著工程竣工開幕, 希望早日取得證照 老謝為了便民, 於是於監督建築報告書中記載 : 經往勘察, 確符進度 之紀錄而發照 ; 但是卻未確實至現場察看
59 圖利 P.K. 便民 所謂 圖利罪, 乃是公務員貪瀆犯罪類型中 : 1. 除賄賂 公務侵占 職務詐欺 強徵 強募 藉勢勒索 浮報價額 收取回扣等構成要件明確 行為態樣較清晰之犯罪型態以外 ; 2. 就公務員對於主管 監督或非主管 監督事務, 利用直接或間接之不法手段, 以圖謀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之犯行給予處罰之規定 總之, 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 ( 一 ) 主觀意思上, 須有圖利之故意 ; ( 二 ) 客觀行為上, 須有圖利之行為 ; ( 三 ) 因果關係上, 須為自己或他人圖取而得利 ; ( 四 ) 法律效力上, 所圖取者須為不合法之利益
60 圖利之故意 原則上追訴故意犯 公務員甲明知自己為公共工程承辦人, 不可與參與招標之廠商有金錢往來 ; 但甲竟接受其中某一廠商之邀約, 至金錢貓大酒店夜宴豪賭 例外追訴過失犯 公務員乙自知自己為公共工程承辦人, 但是竟然因為疏失, 將卷宗資料擱置於車上, 導致某招標之廠商窺探而掌握情報
61 犯罪的因果關係 行為犯 : 不需觀察因果關係即能成罪之犯罪類型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 (90 年 11 月 07 日前之舊法 )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結果犯 : 需要觀察因果關係方能成罪之犯罪類型 修正後新法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亦即將該罪修正為結果犯, 必須被圖利之對象, 因而獲得利益者, 始構成犯罪
62 阻卻違法事由 ( 21-24) 1. 依法令之行為 ( 21 I ): 法官羈押被告 一般人逮捕現行犯 監護行為 自力救濟行為等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 21 II ): 發布命令者與執行命令者均須具有公務員之身份 發布命令者須為上級公務員 命令之內容須屬上級公務員之職權範圍 命令內容須關於下級公務員職權之事項 3.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22): 所謂 正當 即為 適當, 即其行為須不逾越必要之程度, 且在社會通念上認為沒有違反一般之法規範意識, 又合乎公序良俗 4. 正當防衛行為 ( 23); 5. 緊急避難行為 ( 24)
63 下級對上級的公文 / 命令之審查 案例 上級公務員之命令果真合法? 若在違法之情形下, 應如何處理? 即下級公務員對命令是否違法有無審查權? 解說 程序審查如下 : ( 一 ) 若該上級命令形式上即違法 : 若該命令本身即違背法令 ( 例如 : 發布命令者非其上級公務員, 或其命令之內容不屬於上級公務員監督權範圍內之事項 ), 此時不可依令行之 ( 二 ) 反之, 若該上級命令發布程序合法, 但其內容違背法 ( 律 ) 理 ( 論 ) 時, 如何處理? 1. 絕對服從說 : 長官之職務上命令, 屬下有絕對服從之義務, 無論命令形式上不備或實質上違法, 均無權審查而拒絕 2. 形式審查說 : 下級公務員對長官之命令, 須審查其形式是否具備, 若形式具備, 縱實質上違法, 下級公務員尚應據以執行 因此, 其執行行為仍不失為依據命令執行職務, 可阻卻違法 3. 實質審查說 : 下級公務員對長官職務上之命令固須遵守, 但命令違法即不應執行, 故對長官之命令, 除應審查其形式是否具備外, 尚應兼及其實質是否合法 ( 三 ) 實務及通說 以形式審查說為當 : 凡上級公務員之命令如具備形式要件, 有合法之形式, 即足以對下級公務員發生拘束力
64 思考案例解答一 一 交通警察王警員於臨檢時, 發現夜校生ㄚ玲無照駕駛機車 ; ㄚ玲被逮後泣不成聲, 聲稱為了白天工作晚上上學之需要只得無照駕駛 王警員基於同情, 於是改為開立 號牌污穢 之罰單結案 解說 : ( 一 ) 夜校生ㄚ玲所涉之違規法條應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 條 : 汽車駕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之無照駕駛行為 ; 而王警員所裁罰者卻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4 條 :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改正 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 一 牌照遺失或破損, 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 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 行車執照 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未隨車攜帶 三 號牌污穢, 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 非行車途中因遇雨 雪道路泥濘所致 之號牌污穢行為, 顯然使ㄚ玲受到較輕之處罰 ( 二 ) 這種便民之行為, 卻為違法而不足取 ; 因為王警員顯然使ㄚ玲得到 少繳罰鍰 之具體利益 王警員除了該當 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外, 更可能該當 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之圖利罪
65 思考案例解答二 二 某建管單位承辦人員老謝, 因受百貨公司負責人之請託, 為趕著工程竣工開幕, 解說 : 希望早日取得證照 老謝為了便民, 於是於監督建築報告書中記載 : 經往勘察, 確符進度 之紀錄而發照 ; 但是卻未確實至現場察看 ( 一 ) 老謝的確給予公司負責人莫大的方便, 以利於其工程早日竣工開幕營業賺錢 然 而老謝根本未前往現場查看, 顯然未依規定履行 經往看察, 確符進度 之程序 要求 ( 二 ) 老謝除了該當 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外, 更可能該當 貪污治罪 條例 第六條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 而獲得利益者 之圖利罪
66 第伍講 刑法與個資法
67 第伍講思考案例 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ㄚ章平日即熱心助人, 頗受好評 某日, 宗教團體 大明寺 寺方前往拜訪該戶政事務所, 希望所方能提供轄區內清寒戶之戶籍資料, 以便發放救濟款項 ㄚ章非常熱心, 立即造冊提供給大明寺參考 請問 : ㄚ章此舉是否合法?
68 侵害個人機密之法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2 日制定 45 條 ;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7 日 : 修正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 56 條,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但現行條文第 19 至 條之刪除, 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 第一條 ( 立法目的 )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特制定本法 理由 : 鑒於本法保護客體不再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且本法規範行為除個人資料之處理外, 將擴及至包括蒐集及利用行為, 爰將本條修正為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以資明確
69 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第二條 ): 一 個人資料 : 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特徵 指紋 婚姻 家庭 教育 職業 病歷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 個人資料檔案 : 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 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 蒐集 : 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 處理 : 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 輸入 儲存 編輯 更正 複製 檢索 刪除 輸出 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 利用 : 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 國際傳輸 : 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 ( 境 ) 之處理或利用 七 公務機關 : 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 非公務機關 : 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 當事人 : 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70 新 舊版個資法條文差異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 於本法適用範圍內, 視同委託機關 ( 第四條 )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第五條 ) 新 舊版個資法之適用對象都分成兩類, 一種是公務機關, 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 另一種為非公務機關, 指前述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團體 舊版個資法條文, 其規範主體在非公務機關部分僅限於 徵信業 醫院 學校 電信業 金融業 證券業 保險業 大眾傳播業等八種行業 及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團體或個人, 而無法拘束一般行業和個人 ; 保護之客體亦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故不包括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可見對於保護個人資料之效果顯有不足 新版不論是任何自然人 法人 機構或其他團體, 除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等私生活目的之情形外, 皆適用個資法 電腦 口頭或書面的個資, 都在保護範圍之內
71 個人資料 新舊版個資法於第 1 條揭示本法之目的 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而非侷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所謂個人資料, 乃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特徵 指紋 婚姻 家庭 教育 職業 病歷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其範圍較舊版更為廣泛 ( 紅色則是新增的部分 )
72 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 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 第三條 ):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五 請求刪除
73 特種資料 有關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第六條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 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 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範圍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一九九五年 歐盟資料保護指令 (95/46/EC) 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三條 及奧地利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外國立法例, 均有特種 ( 敏感 ) 資料不得任意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規定 又所稱 性生活 包括性取向等相關事項, 併予敘明 蒐集 處理或利用前述之特種資料, 係屬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例如 : 檢警機關偵辦犯罪, 蒐集或利用涉嫌人之犯罪前科資料 ; 醫生發現疑似法定傳染病, 蒐集相關醫療資料通報主管機關等,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自得依法為之, 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爰仿一九九五年歐盟資料保護指 令第八條 (95/46/EC) 及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等外國立法例, 而為第二款之規定
74 個人資料外洩相關之案例洩漏胡志強病歷資料遭懲處 (1) 前台中市診所協會理事長林 o 龍, 於 2005 年縣市長選前與多名醫師開記者會, 公布台中市長胡志強病歷, 遭醫師懲戒委員會懲處 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他敗訴 這起喧騰一時的公布病歷案, 當時 12 名醫師共同公布胡志強的病歷, 指胡再度中風機率高 事後台中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對相關 12 名醫師做出廢止醫師執業執照 1 年, 或接受 8 至 24 小時醫學倫理教育等處分 (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號 判決 : 原告係執業醫師並擔任台中市診所協會理事長, 於民國 ( 下同 )94 年 11 月 29 日在臺中市議會, 以醫師身分參加由所謂 台中醫界聯盟 就署名胡志強之病歷資料舉行之記者會 ( 下稱系爭記者會 ), 與林進興等 11 名與會醫師併坐一排, 會場桌上立有原告頭銜 ( 甲 醫師, 台中市診所協會理事長 ) 之名牌, 會議由陳萬得醫師主持, 並介紹原告之身分 該記者會現場張貼有 胡志強健康問題爭議 病歷表解析 等海報, 所謂署名胡志強之病歷資料自始即放置於林進興醫師前之桌面, 由林進興持病歷面向媒體解說, 記者以長鏡頭從遠處拍攝放大該病歷資料 該記者會歷時約 21 分鐘, 在林進興及其他醫師評論 分析署名胡志強之病歷, 及記者拍攝該病歷資料之時, 原告身為醫師雖未陳述意見, 但親臨現場卻未為任何制止或異議之表示, 顯然是以 12 名醫師團體行為之方式, 進行公開他人病歷資料之行為 (3) 本案之相關法條 : 醫師法 第 25 條 (4) 判決結果 : 系爭記者會歷時約 21 分鐘, 在林進興及其他醫師評論 分析署名胡志強之病歷, 及記者拍攝該病歷資料之時, 原告身為醫師雖未陳述意見, 但親臨現場卻未為任何制止或異議之表示, 顯然是以 12 名醫師團體之方式, 進行公開他人病歷資料之行為 被告認為原告所為有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違法, 依醫師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處以原告接受額外 8 小時之醫學倫理繼續教育, 應無違誤 原告仍以單純與會訴請撤銷被告之覆審決議, 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駁回 ( 補充說明 : 與本案相關另一判決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 年度訴字第 號 )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75 個人資料之蒐集, 事涉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第八條 ( 全文修正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 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 一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 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 一 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 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 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理由 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 例如 : 稅捐機關蒐集民眾收入所得資料 ; 戶政機關蒐集民眾戶籍相關資料等, 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 例如 : 醫生發現疑似法定傳染病患者, 應報告主管機關 (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 各投保單位應備置蒐集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 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 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 ) 等, 為提高行政效率, 或避免執行上發生困擾, 爰為第二款之規定 蒐集個人資料雖非屬公務機關之法定職掌, 但公務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時, 往往會涉及蒐集民眾之個人資料, 例如 : 警察執行臨檢勤務 ; 檢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 ; 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強制執行等, 如依第一項規定告知當事人將發生妨害公務之執行時, 自不宜告知當事人, 爰為第三款之規定
76 個人資料之蒐集, 事涉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第九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 應於處理或利用前, 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 一 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 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 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告知, 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理由 蒐集個人資料除向當事人直接蒐集外, 亦得自第三人取得之, 此等於間接蒐集個人資料 由於大眾傳播業者基於報導新聞之目的, 經常以間接方式蒐集特定人之個人資料, 且為確認報導事實並取得採訪當事人之畫面及意見, 事實上經常在第一時間即與當事人直接面對面溝通對話, 實際上已對當事人為處理或利用前之告知, 因而在此實無規定免為告知之必要 從而大眾傳播業在進行新聞採訪及報導前, 需盡到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大隱私保護措施後, 始得為新聞報導等個人資料之處理或利用
77 公務 / 非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 第十五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 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 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 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78 公務 / 非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第十六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 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 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 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 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並支付所需費用
79 答覆當事人之事項 第十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 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 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妨害國家安全 外交及軍事機密 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第十三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 應於十五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 應於三十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 ; 必要時, 得予延長, 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十四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理由..依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有查詢或請求閱覽及製給複製本等權利, 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本此意旨,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自應盡量依當事人之請求, 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 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 為確保當事人之權利, 爰將第一款修正限縮為限於妨害國家安全 外交及軍事機密 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者, 始得拒絕
80 個人資料之公開與保管 第十七條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 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 其有變更者, 亦同 : 一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第十八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 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 毀損 滅失或洩漏 第二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 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 毀損 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81 向第三國 ( 地區 ) 傳輸個人資料之限制 ( 第二十一條 )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 一 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 國際條 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 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 之法規, 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 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 ( 地 區 ) 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雖然現行個資法即有對國際傳輸之限制, 但由於對 國際傳輸 之認定有爭議! 實務上, 企業為降低作業成本, 而將資訊作業迂迴傳輸至中國大陸或離島地區處理, 忽視對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責任的情形頗為嚴重 為避免認定之爭議影響對個人資料之保護, 新法特別將 地區 之文字納入, 以收明確之效 未來企業進行資訊作業委外時必須注意, 違者並得課予罰鍰
82 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損害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 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 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 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 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 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 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 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83 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法規 第三十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損害發生時起, 逾五年者, 亦同 第三十一條 損害賠償, 除依本法規定外, 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應符合下列要件 : 一 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 二 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三 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 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 專屬其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 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 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 視為其住所 ;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 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 視為其住所 ; 無最後住所者, 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不明者, 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84 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二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 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 亦適用之 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犯本章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四十五條 本章之罪, 須告訴乃論 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 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 不在此限
85 行政責任 第四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之 :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 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 違反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四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條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 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 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 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 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本法規定 : 一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 而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 亦適用本法 第五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執行之權限, 得委任所屬機關 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 ; 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 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公益團體, 不得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 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86 思考案例解答 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ㄚ章平日即熱心助人, 頗受好評 某日, 宗教團體 大明寺 寺方前往拜訪該戶政事務所, 希望所方能提供轄區內清寒戶之戶籍資料, 以便發放救濟款項 ㄚ章非常熱心, 立即造冊提供給大明寺參考 請問 : ㄚ章此舉是否合法? 解說 ㄚ章的確非常熱心, 但是他似乎忽略了清寒住戶的尊嚴 ; 更重要的是, ㄚ章未尊重清寒戶的隱私權, 觸犯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 第 10 條 第 15 條 及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 將對清寒戶負起民 刑事責任
87 參考資料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近期調查發現, 有三名交通員警涉嫌與計程車行勾結, 不僅洩漏道路檢查時段及路線給可能有前科的計程車司機, 也洩漏欠款司機的個人資料給計程車行, 以便車行索討債務 檢方將三人拘提到案, 訊後交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 將全力配合檢調偵辦 檢方指出, 北市警局交通大隊會定期在市內實施安全管理專案, 以在不特定路段臨檢計程車是否有職業登記證 駕駛是否涉犯重大案件而構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第 1 項 第 2 項等規定的不得執業情形, 如果發現違反情事, 將會影響計程車行的評鑑 但檢方發現, 有些車行的計程車正好都可以在臨檢時避開臨檢路段, 引起檢方懷疑, 經過進一步調查, 發現交通大隊交通助理員 分局交通分隊小隊長及分局警備隊警員等三人, 涉嫌與計程車行勾結, 除提供車行臨檢的時段及路線, 以便有問題的駕駛避開臨檢外, 也提供欠繳款項的駕駛個人資料給車行, 以供追討債務用途 經長期蒐證後, 檢方昨日上午將三人拘提到案, 並搜索疑似涉案的計程車行, 檢察官訊問後, 以涉嫌觸犯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的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刑法 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的公務員圖利罪 刑法 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的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 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 裁定三人交保 北市警局表示, 交通大隊與涉嫌員警所處的分局, 將會全力協助檢方進行調查, 以端正警紀風氣, 交通大隊長已自請處分, 未來將會根據調查進度發展, 連帶追究各級主管監督不周的責任 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 ; 參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8 條第 1 項本文 第 2 項等規定, 公務機關違反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非財產上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資料來源 : 法源編輯室,
88 參考資料二 立法院於 100 年 06 月 14 日三讀通過 保險法 部分條文修正案, 針對日前關於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蒐集對保險業所造成的衝擊做出修正, 並且為了嚇阻不當業出售無經核准的地下保單, 也提高罰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去 ( 九十九 ) 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 有關於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 除了法律明文規定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 基於醫療 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 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外, 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官員表示, 這對於保險業會造成衝擊 參照修正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 保險業這種需要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的團體,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後, 才能針對個人資料做蒐集, 不過在修正之後, 所核發的執照即算失效, 所以壽險業者建議應該加入相關收集資料的法源依據來解決這問題, 對此, 保險局官員也在初審時表示, 為了讓保險業務更順暢, 民眾能正常投保 理賠, 之後將針對保險公司蒐集個資的情況和範圍做出明確規範 此外, 修正前 保險法 第 167 條之 1 規定, 如果有違反同法第 163 條有關保險輔助人執業的限制者, 可以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但鑑於地下保單的猖獗, 如果被保險人遇到沒有經過核准的保單, 可能會遇到業務員跑掉等無法求償的情況, 所以, 在 保險法修正草案 第 167 條之 1 第 1 項中即提高罰則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 : 法源編輯室,
89 第陸講 為民服務 與 洩密行為 之情愛糾葛
90 第陸講思考案例 警察ㄚ海平日為人海派, 廣結善緣 ; 但是ㄚ海實在過度熱心, 竟然利用職務之便, 受違規民眾之託, 利用職權, 上了警政及監理單位 交通違規裁罰網站, 輸入密碼, 代其更改 抽走該等民眾之交通違規照片 試問熱心的ㄚ海有何刑責?
91 妨害電腦使用罪 ( 刑 358 ~ 363 )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系統罪 ( 刑 358)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 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 以下罰金 本罪應屬行為犯 ( 舉動犯 ): 本罪之性質係屬舉動犯, 行為人主觀上基於無權使用他人電腦系統之意思, 開始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 始屬本罪之著手 ; 如進而完成入侵他人電腦系統之行為, 則屬本罪之既遂 ; 倘未能完成入侵行為者, 則屬未遂 因本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明文, 應不予論罪
92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罪 ( 刑 359) 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93 刑 359V.S. 刑 刑 359: 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規定與刑法第 339 條之三不同處, 在於後者之行為係針對財產權之得喪 變更紀錄, 且須有取得他人財產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結果, 保護重點在於維持電子化財產秩序 本條則無上開限制, 是本項規範之範圍較廣, 但因未涉金融秩序之危害, 故刑責較輕 刑 339-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製作財產權之得喪 變更紀錄, 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 關於入侵金融機構之電腦, 除構成本章之罪外, 如符合刑法第 339 條之三不正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並可依該條處罰, 其刑度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高於第 359 條之罪
94 駭客條款 ( 刑 360)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刪除 : 原刑法第三五二條第二項 :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亦同 新增 : 新增刑法第三六 條規定
95 刑 360 立法目的 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 分散式阻斷攻擊 (DDOS) 或封包洪流 (Ping Flood) 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 故有必要以刑法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 爰增訂本條 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 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 ( 例如 : 正常 Ping 測試 ) 或運用行為 ( 例如 : 非大量之不請自來之商業電子郵件 ) 亦被繩以本罪, 故加上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之要件, 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 為避免任何方式之干擾 ( 例如 : 砸毀電腦等 ) 均有可能成立本罪之誤, 有必要將干擾之方式予以限縮, 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之明確性原則, 故增訂 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 之限制 其他電磁方式包括有線或無線之電磁干擾方式, 本條文就新興之無線網路之通訊安全亦可提供適當之保護 就電子廣告郵件而言, 發信之目的是為了廣告, 除非能證明其有破壞 ISP 系統 灌爆使用者信箱之故意, 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才能構成本條之罪, 否則, 若單純僅郵件較多不堪其擾, 尚與本條之規範有間 因干擾尚未達到毀損之程度, 且通常是暫時性, 排除干擾源後, 電腦系統及網路即可恢復運作, 故可罰性較刑法第三五九條略低, 爰將刑度訂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96 電腦病毒犯罪 ( 刑 362)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 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 362 立法目的 鑑於電腦病毒 ( 例如 : 梅莉莎 I love You 等 ) 木馬程式 ( 例如 :Back Orifice 等 ) 電腦蠕蟲程式 ( 例如 :Code Red 等 ) 等惡意之電腦程式, 對電腦系統安全性危害甚鉅, 往往造成重大之財產損失,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發作之 CIH 病毒造成全球約有六千萬臺電腦當機, 鉅額損失難以估計, 即為著名案例, 因此實有對此類程式之設計者加重處罰之必要, 爰增訂本條 坊間許多工具程式雖可用於入侵電腦系統, 但究其主要功能乃係用於電腦系統或網路之診斷 監控或其他正當之用途, 為避免影響此類工具程式之研發, 故本條文限於專供犯本章之罪之惡意程式
97 刑事政策 ( 刑 ) 第三六一條規定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政府機關之電腦系統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 有危及國防安 全之虞, 最近駭客入侵我國政府機關之網站即為一例 故建議參採美國 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 三 條規定, 區別入侵政府之電腦系統與一般 個人使用之電腦系統之處罰, 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 加重刑度, 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之資訊安全, 並與國際立法接軌 關於 入侵金融機構之電腦, 除構成本章之罪外, 如符合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三 不正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並可依該條處罰, 其刑 度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高於前述第三五八條至第三六 條之 罪 本條所稱公務機關, 係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公務機 關
98 第三六三條規定 : 第三五八條至第三六 條之罪, 須告訴乃論 刑罰並非萬能, 即使將所有狹義電腦犯罪行為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 未必就能有效遏止電腦犯罪行為, 尤其對於個人電腦之侵害行為, 態樣不一, 輕重有別, 如受害人無告訴意願, 並配合偵查, 實際上亦難達到偵查成效, 故將輕罪採告訴乃論, 有助於紛爭解決及疏解訟源, 並可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 有效從事偵查, 爰增訂本條 至於刑法第三六一條之罪, 因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往往與國家安全或社會重大利益密切關聯, 實有加強保護之必要, 故採非告訴乃論以嚇阻不法 第三六二條之罪則因該行為可能造成社會重大損失, 惡性較第三五八條至第三六 條之罪為重大, 而個別被害人往往因證據已經滅失, 或不願出庭作證, 以致發生被害人數雖然眾多, 但卻無被害人願意提出告訴之窘境 ( 臺灣 CIH 病毒案例即無被害人願意提出告訴 ), 影響檢察官對此類犯行之追訴, 故採非告訴乃論, 以有效懲處不法
99 刑法分則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 315 條 ~ 第 318 條 -2) 一 為因應社會發達, 人權意識趨高漲, 尤應加強憲法對人民秘密之保護, 是故另立妨害秘密罪 二 近來 偷窺 他人隱私風氣尤盛, 使被害人生存於恐懼之中 ; 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增列 偷窺 ( 刑 315 之 1~ 315 之 3) 之 處罰 及 洩漏 電腦設備知悉他人秘密之 懲處 是本章在體例上, 加上原有之 : 妨害書信秘密 ;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 ; 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 ; 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等, 而使本章益趨完備, 於保障人民隱私權上, 更為妥適
100 壹 妨害書信秘密罪 ( 刑 315) 一 行為主體 : 原則上為一般人 注意 : 若為郵務士 電報機關公務員, 對執行職務時為之, 則為刑法第一三三條之考慮 二 行為客體 : 他人封緘信函 文書 圖畫 所以不包含明信片或廣告物 三 行為 : 無故開拆 無故隱匿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而窺視 : 如以強燈透視, 亦予當之 四 主觀要件 : 故意 : 行為人須故意方足成罪
101 第三百十五條 P.K. 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三百十五條 ( 制定 ) 條文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修正 ) 條文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 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理由一 增列圖畫為保護客體, 並簡化原規定之文字及修正罰金額 二 增設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 之處罰規定, 並緊接於原條文之下, 列為原條文後段, 以應實際需要, 並得規範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制定 ) 條文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2 窺竊他人秘密罪 ( 刑 315 之 1) ( 增訂 ) 條文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 ( 修正 ) 條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103 窺竊他人秘密罪 ( 刑 315 之 1) 一 本罪立法理由 ( 一 ) 近來社會上之病態現象猖獗 即偷窺他人隱私活動, 如沐浴 如廁, 甚至旅社住房客人之性愛行為 ( 二 ) 以往基於罪刑法定主義, 對此等刑法無規定處罰行為, 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 浴室 廁所 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 而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似乎對此惡劣行為罰責太輕 二 本罪行為 : ( 一 ) 就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內容或身體隱私部位, 無故利用工具 設備予以窺視 竊聽 ( 二 ) 就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內容或身體隱私部位, 無故用錄音 照相或電磁紀錄予以竊錄 ( 三 ) 行為之要件 : 行為須以 無故 為之, 是故排除合法化之通訊監聽犯罪行為
104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 刑 315 之 2) ( 增訂 ) 條文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 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 播送 販賣而有前條項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 散布, 播送或販賣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修正 ) 條文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 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 播送 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 製造 散布 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05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 刑 315 之 2) 一 本罪第一項 ( 一 ) 本罪就法理言, 本應為第三一五條之一之幫助犯 ; 惟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 是故成立本罪, 而非第三一五條之一之共犯 ( 二 ) 反之, 若行為人並無營利意圖, 僅客觀上供給, 便利他人犯前條之罪, 應以其為教唆或幫助犯議, 論以該罪之共犯 二 本罪第二項 ( 一 ) 本項即在處罰第三一五條之一第二款 偷拍 行為散布 播送 販賣之意圖犯 ( 二 ) 本罪以有此意圖而為行為已足, 不以利益獲取為要 三 本罪第三項 : 製造 散布 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四 本罪第四項 : 本罪罰及未遂
106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 增訂 ) 條文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對於被害人之隱私既有妨害,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予以沒收, 以免此種侵害持續存在, 爰於本條設義務沒收之規定
107 思考案例解答 警察ㄚ海平日為人海派, 廣結善緣 ; 但是ㄚ海實在過度熱心, 竟然利用職務之便, 受違規民眾之託, 利用職權, 上了警政及監理單位 交通違規裁罰網站, 輸入密碼, 代其更改 抽走該等民眾之交通違規照片 試問熱心的ㄚ海有何刑責? 解說 : ( 一 ) ㄚ海未經過正常手續, 而抽掉交通罰單之行為, 由於該交通違規之相 關照片 罰單屬於警察行政事務, 並不涉及刑事案件, 是故無法以 刑 法 第 165 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 論處 ( 二 ) 但是, ㄚ海之該等行為, 卻可能該當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 另外, ㄚ海還有刑法 339-3: 對電磁紀錄之詐欺罪 ; 這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可從一重論處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之罪, 而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108 第柒講 小心! 司法人員已經盯上你
109 第柒講思考案例 公務員ㄚ炳係某監理站交通違規罰鍰案件之收費員, 其竟一時糊塗, 而基於概括犯意, 由ㄚ炳利用部分交通違規受裁罰人前往該站繳納罰款時, 故意不將違規人所繳納罰款資料鍵入電腦, 亦未製作電腦收據交予繳款人, 而將收取之罰鍰侵占入己, 並由同事冒他人繳款收據 ( 報核聯 ) 號碼, 以整批銷號方式鍵入電腦銷號, 二人共侵占新台幣五十餘萬元 案經ㄚ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自首, 且供出同事為共同正犯, 並於該案起訴後審理中, 分二次繳回其所侵占之款項 試問甲之刑責如何論處?
110 程序法上的犯罪追訴 偵查 1. 告訴 : 所謂告訴, 乃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並請求追訴 2. 告發 : 凡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 或公務員因執行職務, 知有犯罪嫌疑, 而向偵查機關報告犯罪事實者, 謂之告發 3. 自首 : 犯罪人於犯罪未發現前, 申告犯罪事實於偵查機關, 請求接受裁判之意思表示 4. 其他情事 : 案由來源主要約有下列數項 : 自動檢舉 司法警察官之移送或報告 監察院之移送 軍事機關之移送 其他機關或團體之報告等 起訴 提起公訴者, 乃檢察官就偵查所得之證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請求法院以判決確定刑罰權之有無, 及其範圍之意思表示也 審判 執行
111 偵查之開始 實施偵查, 乃檢察官 ( 偵查機關 ) 著手調查, 搜集一切犯罪證據, 以決定有無犯罪嫌疑, 是否提起公訴之準備 ( 一 ) 主動偵查 ( 228): 檢察官因告訴 告發 自首, 其他情事或請求, 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即實施偵查, 以達追訴犯罪之目的 惟偵查中非有必要, 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此之 被告, 實指 犯罪嫌疑人 ( 因尚未起訴 ) ( 二 ) 偵查不公開原則 ( 245): 所謂不公開者, 並非僅指訊問時不得公開而言, 凡檢察官於偵查進行中, 除因職務上必須知悉之人外, 檢察官及其他知悉此秘密之公務員, 均不得向任何人洩漏案情, 如故意洩漏即應負刑法第一三二條之洩漏秘密罪 ( 三 ) 辯護人得在場 ( 245ⅡⅣ) ( 四 ) 辯護人就偵查中知悉之事項不得洩漏 ( 245Ⅲ)
112 強制處分 所謂強制處分, 乃刑事訴訟程序中, 國家為保全證據 確保將來刑罰權之執行所為之強制措施 對人身方面, 諸如傳喚 拘提 逮捕及羈押 ( 71~ 121); 至於對證據保全上, 諸如搜索 扣押等是 ( 122~ 153)
113 傳喚及拘捕 傳喚 : 乃命被告於一定之時日就一定之處所到場應訊之謂也 以傳票送達於被告 ( 71Ⅰ) 或面告傳喚 ( 72): 對於到場之被告, 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 時 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 並記明筆錄者, 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71Ⅱ): 被告之姓名 性別 年齡 籍 貫及住所或居所 案由 應到之日 時 處所 傳票如欠缺此項之記載, 則不生傳喚之效力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得命 拘提, 否則不得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加以拘提 傳票之簽發者 : 傳票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 在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發, 故傳票在偵查中應由檢察官簽名, 在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71Ⅳ) 拘提 逮捕 ( 拘捕 ): 以強制力, 不依任何要式, 解送通緝犯或現行犯至一定處所 對象 : 通緝犯 現行犯 準現行犯 ( 88Ⅲ)
114 羈押與聲請羈押 偵查中檢察官應聲請法院羈押 : 依民國八十六年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 認有羈押必要者, 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 敘明羈押之理由, 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之規定可知, 基於 法院審查制度, 身為行政屬性的偵查機關其已失去該項主動羈押被告之權利 司法警察 ( 官 ) 則無逕行 亦無聲請羈押被告之權利 審判中 屬於訴訟主體上之審判長 受命法官依照個案認定 應注意者, 原則上最高法院之審判長 受命法官無羈押之權, 只能依本法第一 八條裁定予以延長羈押之處分 羈押之最後手段性 檢察官若遇有羈押之情形卻未經聲請者, 應即將被告釋放 但如認有羈押之情形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 得逕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 ; 如不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 而有必要情形者, 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 93Ⅲ)
115 嫌犯 P.K. 證人 嫌犯 嫌犯亦為證據之一, 不過在有利於被告之審理精神下, 尤需注重對其任意性法則 ( 156) 善意性法則 ( 98) 默秘保障原則 ( 95) 之運用 證人 證人者, 為檢察官或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所指定, 就其所曾見聞之事實, 據實陳述之第三人者 義務 : 1. 到場之義務 : 證人應到審理場所應訊, 證人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已由五十元以下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2. 陳述之義務 3. 具結之義務 : 指證人依法定程序, 親自具結, 聲明據實陳述, 決無匿飾增減情事之義務 權利之行使 : 拒絕證言之規定 : 1. 因公務關係 : 因身分關係 : 因利害關係 : 因業務關係 : 182
116 犯罪嫌犯之身份 正犯及共犯 犯罪行為正犯共犯 正犯 在利用上包括 : 直接正犯 間接正犯 正犯 在人數上包括 : 單獨正犯 共同正犯 共犯 包括 : 教唆犯 幫助犯
117 偵查之終結 1. 起訴處分 : 檢察官偵查所得之證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 不論被告之所在, 是否已明, 均應提起公訴 ( 251) 2. 不起訴處分 : 本法關於不起訴之處分, 分有兩種情形, 一為依法定原因, 檢察官對於該案件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無自由斟酌之餘地者 ; 一為檢察官對於原應起訴之案件, 因具有法定之要件, 得斟酌情形, 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3. 緩起訴處分
118 公訴程序的裁量處分 : 絕對不起訴 絕對不起訴 ( 應為不起訴 )( 252): 案件因其欠缺訴訟條件或處罰條件, 法院無法確定其刑罰權, 應為不起訴處分 1. 形式訴訟條件欠缺 : (1)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252 ) (2) 被告死亡者 ( 252 ) (3)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 252 ) 2. 實體訴訟條件欠缺 : (1) 曾經判決確定者 ( 252 ) (2) 時效已完成者 ( 252 ) (3) 曾經大赦者 ( 252 )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252 ) 3. 實體上欠缺處罰條件 : (1) 行為不罰者 ( 252 ) (2)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 252 ) (3) 犯罪嫌疑不足者 ( 252 )
119 公訴程序的裁量處分 : 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 ( 得為不起訴 )( 253) : 1. 輕微案件 ( 微罪不舉 ): 本法第 376 條之案件, 並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 而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 此乃基於較輕微之案件, 而賦予檢方之裁量權, 可為不起訴處分 2. 於應執行刑無實益之案件 : (1) 犯數罪而其中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且他罪雖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2) 如無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者, 仍應起訴
120 公訴程序的裁量處分 : 緩起訴處分 1. 適用案件 : 依新法第二五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僅適用於被告所犯為 死刑 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 2. 適用標準 :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 253-1Ⅰ) 3. 適用期間 : 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253-1Ⅰ) 4.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 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 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253-2): 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完成戒癮治療 精神治療 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5. 被告違反緩起訴處分之效果 ( 253-3):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 繼續偵查或起訴 :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 緩起訴前, 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 違背第二五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 被告已履行之部分, 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121 公訴程序的起訴處分 提起公訴者, 乃檢察官就偵查所得之證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請求法院以判決確定刑罰權之有無, 及其範圍之意思表示也 ( 一 ) 提起公訴為檢察官之處分 ( 二 ) 提起公訴為就偵查所得之證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所為之處分 ( 三 ) 提起公訴為檢察官請求法院以判決確定被告刑罰權之有無, 及其範圍之意思表示
122 正式審判程序 朗讀案由為始 ( 285) 向被告人個別訊問及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 286 ) 審判長就本法第 95 條規定事項告知被告 ( 287) 調查證據 ( 287-1~ 288-3) 言詞辯論 ( 289) 被告之最後陳述 ( 290): 此乃當事人對等之實現 宣示辯論終結 : 應定期宣示判決 ( 311)
123 簡易判決處刑 所謂簡易判決處刑, 即是所謂的 簡易程序 其實, 顧名思義, 本程序之功能, 並不在 審理案件內容, 而是針對明確無爭議之輕微案件, 依法 書面審查後給予處刑 之判決宣告 科刑限於 緩刑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是故, 該種程序之成立基礎, 至少要堅持如下原則 : 案件 ( 訴訟客體 ) 之輕微性 程序開啟之明確性 被告之同意確認性 證據之無爭議性以及審檢之合致性等
124 正式審判程序 VS. 簡易判決處刑 正式審判程序 傳喚各關係人 ( 開庭 ) 準備程序 強制辯護 ( 284) 證據調查 ( 288) 傳聞法則 ( 159Ⅰ) 言詞辯論 ( 289) 個案科刑 三級三審 簡易判決處刑 逕依檢方聲請 ( 449Ⅰ) 無 無 依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即可 無 逕依聲請科刑 ( 449Ⅰ) 有限科刑 ( 449Ⅲ) 一級二審 ( 地院簡易庭 合議庭 )
125 簡式審判程序 正式審判程序 傳喚各關係人 ( 開庭 ) 準備程序 強制辯護 ( 284) 證據調查 ( 288) 傳聞法則 ( 159Ⅰ) 言詞辯論 ( 289) 個案科刑 三級三審 簡式審判程序 前提限制 ( 適用範圍 ): 被告所犯為 死刑 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以外的案件 被告在準備程序中, 就犯罪事實為有罪的陳述 審判長決定進入本制度與否之權限 : 依第 273 條之 1 之規定可知, 是否進入本程序, 乃審判長之權限, 當事人 代理人 辯護人及輔佐人等僅為提供意見 法院為簡式審判之裁定後, 若審慎斟酌結果, 認為不得或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自亦以適用通常程序為宜
126 協商程序 除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 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 辯護人之請求, 經法院同意, 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 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一 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 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 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127 思考案例解答 公務員ㄚ炳係某監理站交通違規罰鍰案件之收費員, 其竟一時糊塗, 而基於概括犯意, 由ㄚ炳利用部分交通違規受裁罰人前往該站繳納罰款時, 故意不將違規人所繳納罰款資料鍵入電腦, 亦未製作電腦收據交予繳款人, 而將收取之罰鍰侵占入己, 並由同事冒他人繳款收據 ( 報核聯 ) 號碼, 以整批銷號方式鍵入電腦銷號, 二人共侵占新台幣五十五萬餘元 案經ㄚ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自首, 且供出同事為共同正犯, 並於該案起訴後審理中, 分二次繳回其所侵占之款項 試問甲之刑責如何論處? 解說 : 法院應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8 條第 1 項, 處以公務員甲免除其刑 ( 一 )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於犯罪後自首,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免除其刑 同條第二項為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 ;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故法院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處以甲免除其刑 ( 二 ) 至於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其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時間, 是否侷限於 自首 之同時? 參酌法務部所頒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之三所示 : 倘行為人於自首同時, 即繳交全部所得者, 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故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六號刑事判決認為 : 只須於事實審辯論終結前繳交全部所得即可 ( 三 ) 故本案中, ㄚ炳於自首後審理中 事實審辯終結前將所侵占款項全部交還, 經最高法院從寬解釋本款條件, 甲可獲免除其刑
128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 ( 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 ) 相關法條 : 貪污治罪條例第 條 決議 : 採乙說並修正為 : 貪污治罪條例 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 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 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 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 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 然犯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 緩速與否, 則與證據保全無涉 參諸立法過程資料, 民國八十五年修正該條文時, 增訂 :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 並不以繳交與自白同在偵查中為必要 況偵查程序之終結, 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 被告難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 而所謂 全部所得財物, 其數額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 苟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 將因偵 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 徒生爭議 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 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即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
129 第捌講 拒絕犯罪與保護自己
130 第捌講思考案例 ㄚ君是個認真的公務員, 但是因為不願給承辦業務合約的包商 額外的好處, 被包商黑函檢舉, 嘉義地檢署就此積極展開偵辦 ㄚ君遭傳喚後, 終日以淚洗面, 鬱鬱寡歡, 甚至想辭去工作, 離開家庭
131 強制處分程序下的人權保障 強制處分權的意義 為獲得或保全證據或確保被告之到場, 須有各種強制力之行使, 對於含有強制力行使之要素的處分, 一般稱為強制處分 惟, 所謂強制力包括甚廣, 即其不但指直接施以物理力搜索 ; 且使對方負有行為之法律義務, 亦包括在內 例如傳喚 ( 71) 即係使受傳喚者負到場之法律上義務 ; 又被告或證人 鑑定人之訊問 ( 94 以下 ), 被訊問者亦負有回答訊問之義務, 均可視為強制處分 強制處分權之定位 由於強制處分權, 乃刑事訴訟上, 為求追訴處罰程序順利進行, 以公權力進入對受處分人之強制干預, 是故在一體兩面之原理下, 其相對面, 即為 侵害人權 故在各國, 強制處分權之個別規定雖有不同, 但基本精神乃 法律保留 及 比例原則, 必然在法定主義及最小侵害性質比例下方能實施
132 面對訊問時之消極沉默權利 人別訊問 ( 94) 本案訊問 : 1. 罪名之告知 ( 95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 認為應變更者, 應再告知 旨在保障被告知其受何罪之規範, 使其能予以充分反應 2. 緘默權之擁有 ( 95 ): 被告享有緘默權, 無須為違背己意之陳述 3. 得選任辯護人 ( 95 )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95 ) 5. 被告擁有辯明權之機會 ( 96) 6. 不正方法之禁止 ( 98): 訊問被告應出於懇切之態度, 不得以強暴 脅迫 利誘 詐欺 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為之, 否則因此取得之訊問筆錄或自白, 均不得作為證據審認之資格基礎
133 辯護權的擁有 選任辯護 1. 選任權人 ( 27):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Ⅰ) 前述之法定代理人 配偶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家屬 (Ⅱ) 且為獨立選任權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 應通知上述之人選任之 (Ⅲ) 2. 方式 : 應提委任書狀為之 ( 30Ⅰ) 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 30Ⅱ 前段 ) 起訴後須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 30Ⅱ 後段 ) 3. 時機 : 被告得隨時選任 ( 27Ⅰ 前段 )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 ( 官 ) 調查時亦可 ( 27Ⅰ 後段 ) 指定辯護審判長基於下述原因, 在維持當事人權益對等原則下為被告指定辯護人 : 1.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 ( 31Ⅰ 前段 ) 2.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 同前 ) 3.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其於偵查中亦同, 應由檢察官指定之 ( 31Ⅴ) 4. 其他審判案件, 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 5. 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 ( 同條項後段 ) 6. 被告因無資力聲請指定者 ( 公設辯護人條例 2Ⅱ 3)
134 基本人權保障 錄音 錄影之規定 1. 訊問被告, 應全程連續錄音 ; 必要時, 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 不在此限 2.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 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 不得作為證據 ( 100-1) 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 準用之 ( 100-2) 夜間訊 ( 詢 ) 問之禁止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 不得於夜間行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本法第 100 條之 3): 1.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2.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3.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4. 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 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 為日出前, 日沒後
135 被告的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刑訴第 161 條第一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同條第二項, 即所謂 法院之起訴審查權, 亦即法院受理檢方之起訴案件時, 若認為檢方並未依第一項負起充分舉證責任時, 應請檢方補正 ; 逾期未補正者, 得以裁定駁回 被告 1. 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反之, 亦無自證無罪之舉證要求 此即 無罪推定原則 2. 被告得積極為己抗辯, 法院亦應配合保障該等權利 : 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 161-1) 刑事被告固無為不利於己陳述之義務, 亦不負舉證責任, 但有提出證據及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以實施防禦之權利!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 除有特別規定外, 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 不得調查 ( 161-3)
136 思考案例解答 ㄚ君是個認真的公務員, 但是因為不願給承辦業務合約的包商 額外的好處, 被包商黑函檢舉, 嘉義地檢署就此積極展開偵辦 ㄚ君遭傳喚後, 終日以淚洗面, 鬱鬱寡歡, 甚至想辭去工作, 離開家庭 解說 : ( 一 ) ㄚ君享有 無罪推定 原則 : 1. 精神 : 每個人在受有罪判決確定前, 都屬清白 (Every man is presumed to be innocent until he is proven guilty.) 並經 世界人權宣言 : 所有受刑事追訴之被告, 於公開審理而為有罪判決確定前, 應視為無罪 ( 11) 所肯定 2. 我國依憲法第 8 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及第 161 條 ( 尤其是民國 91 年新修正條文 ) 則顯出無罪推定之精神 3.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之修正草案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 推定其為無罪 即 無罪推定 之明文, 以保障被告權益 ; 此條文已於民國 92 年二月經總統公布明定於第 154 條第一項 ( 二 ) 是故, 認真的ㄚ君, 不要擔心 ; 除非檢察官能夠提出具體證據, 以證明ㄚ君的犯罪事實!否則, ㄚ君自然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
137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 90 臺上 3115 判決 :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據, 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所謂其他必要之補強證據, 即在排除此項合理之懷疑, 使之達於可得確信之程度, 否則即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 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判原則, 及因保障被告人權, 無罪推定原則之所在 最高法院 94 臺上 275 判決 : 在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有疑義時, 應先對自白之任意性為調查, 且在心證上無需達於確信程度才能認定, 認定之結果, 不利益應歸國家負擔, 利益歸被告, 亦即依自由證明程序調查後, 法院在心證上雖非達到確信, 惟相當程度懷疑調查機關使用不正訊問方法時, 即應認定證據非出於任意性, 被告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而予排除不得作為判決基礎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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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 除第 6 54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 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第一章總則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列印時間 :101/11/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9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A Research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Assistant Police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Regulation: Suzhou as an Example 陳銘聰
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
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 Q1: 為何現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要修正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其修正重點為何? A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 84 年 8 月 11 日公布施行至今, 已近 18 年, 由於資訊通信科技發達的結果, 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處理與傳輸個人資料之情形已今非昔比, 該法的規範顯然已不足夠, 且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時有所聞, 尤其是尚有龐大未適用該法的民間產業, 影響個人資料本人的隱私權益甚鉅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我們的海上假期!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簡介 & 案例分析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簡報大綱 壹 本法架構圖貳 總則參 主動公開肆 申請提供伍 限制公開 ( 例外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陸 救濟捌 本法施行後各機關單位應注意事項玖 代結論 案例 壹 本法架構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三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第四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第五章救濟 第六章附則 貳 總則 立法目的 ( 1)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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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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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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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防疫學苑系列 011 Handbook of Tuberculosis Contact Investigation 調查手冊 ... 2.. 7...13...15...20...20...26...29...41...43...54...62...66...72 4 5 / 6 7 8 1. 2. 3 9 1. 2. 3. 4. 10 (1) heroin smack morphine Opium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個人資料保護介紹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對公務機關之衝擊與影響 陳秭璇律師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email protected] 1 大綱 無所不在的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 人人有責 個人資料保護法介紹 - 以公務機關為主 個人資料的蒐集 處理與利用者 對非公務機關蒐集 處理 利用個人資料的管理與監督 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之因應 2 無所不在的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 人人有責 個人資料無所不在個人資料外洩的影響個人資料外洩的主要原因個人資料保護,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目錄 生與死的尊嚴 2 認識生命的實相 3 生從何處來? 死往何處去? 8 佛教徒的生死觀 10 如何面對死亡? 如何使得死亡有尊嚴? 20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認識生命的實相 認識生命的實相 ( 一 ) 由生命的無奈 無所依賴及無所適從, 轉變為生命的可愛 可貴與自我的肯定 ( 二 ) 生命的出生與死亡, 關係密切, 不可分割 出生之時已確定了死亡的必然到臨 生未必可喜, 死未必可哀,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及參考資料彙編 法務部編印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例 言 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除第 6 條 第 54 條外, 其餘條文行政院已指定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為落實本法保障人格權免於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之二大宗旨, 爰將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與參考資料, 予以彙編成冊, 以供各界人士參考 法務部謹誌 102 年 8 月 目 錄 壹 個人資料保護法...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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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因素與 飛航安全 人為因素 7 7 8 人為因素的類別 H 1972 E. Edward SHELL S S L E software, H handware, E environment, L liveware L SHELL 20 2014 3 49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014 3 495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icrosoft Word - 結案報告.doc
2 3 4 5 ~ 6 1. 2. 3. 4. 7 ~ 8 9 ~ 10 11 12 13 14 15 96年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增製計畫 結案報告 五 執行方式 一 甄試過程照片 16 17 18 夣 19 20 21 22 23 24 25 96年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增製計畫 結案報告 26 27 28 . 29 30 31 32 33 . 34 . 35 96年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增製計畫 結案報告 (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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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個人資料, 無所不在 帳單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帳戶資料 開立帳戶資料保單資料貸款徵信資料會員資料周年慶抽獎券 電信 / 網路服務提供業者 信用卡資料客戶資料宅配地址教育程度 身分證號碼結婚登記報稅資料駕照申請 / 換發 學籍資料人事資料註冊 / 報名資料家長會聯絡健檢報告病歷資料診斷書 銀行 / 證券
個人資料保護法現況與因應之道 2012.12.12 王俊凱協理 NII 產業發展協進會 All Rights Reserved by NII 產業發展協進會 個人資料, 無所不在 帳單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帳戶資料 開立帳戶資料保單資料貸款徵信資料會員資料周年慶抽獎券 電信 / 網路服務提供業者 信用卡資料客戶資料宅配地址教育程度 身分證號碼結婚登記報稅資料駕照申請 / 換發 學籍資料人事資料註冊 / 報名資料家長會聯絡健檢報告病歷資料診斷書
投影片 1
嘉義縣政府人力發展所 刑法案例專題研究班 公務員之貪瀆屬於政府犯罪 政府犯罪政府機關或官員所實施的非法瀆職或損害行為 其表現形式如下 : (一)原生型犯罪 (Cognate Form of White Collar Crime) : 1. 犯罪性政府 : 納粹德國對猶太人之集體屠殺 (Holocaust) 2. 壓迫性政府 : 如北韓金式家族等傳統極權政府 3. 腐化性政府 : 如執政者以政府為其斂財工具,
案件偵結公告
第 1 頁, 共 10 頁 月 105 偵 000432 性騷擾防治法 屏東分局 黃 忠 起訴 水 105 偵 000252 傷害 屏東分局 吳 璋 聲請簡易判決 水 105 偵 000081 駕駛業務傷害 潮州分局 吳 憶 不起訴處分 水 104 偵 007277 贓物 屏縣刑大 曾 騰 起訴 水 104 偵 007392 竊盜 屏東分局 鄭 來 不起訴處分 水 104 偵 007392 竊盜 屏東分局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8-24 25-44 45-64 65 10 8 6 4 2 0 ( 40% 15% Affect Cognition : drive Behavior DSM-V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2 9 5 Electronic Convulsion Therapy; ECT Rabins65 1% Rabins, 1992 20%-30% Blazer, 1994 65 12.9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目錄 安佛化家庭 2 如何建立美滿婚姻? 7 附錄 美滿婚姻的原則 一九九四年佛化聯合婚禮致詞 18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 三 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一 ) 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諸佛 ( 二 ) 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佛化家庭手冊 ( 三 ) 對於子女要像母雞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09 F9 128 peer to peer, P2P file transfer protocol bittorrent 10 P2P P2P GNU/ Linux P2P CC 單機版的智慧財產權 vs. 人權戰爭 1980 DVD content
當智慧財產 侵犯人權? 智慧財產與人權 Kickstarter The Matrix The Matrix Avatar Eywa 12 2013 4 484 09 F9 128 peer to peer, P2P file transfer protocol bittorrent 10 P2P P2P GNU/ Linux P2P CC 單機版的智慧財產權 vs. 人權戰爭 1980 DVD content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編撰教育部出版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 林育瑋 3 目錄 幸福拼圖 序文...p.2 引言 能和心愛的人共度一生, 就是最大的幸福!...p.6 幸福方程式 : 我 + 你 = 幸福關鍵一 我...p.10 關鍵一 你...p.20 關鍵一 +...p.28 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撇步 附錄一...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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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1. 引言 銀行 銀行 處理 客戶 個人資料 資料 業 資料 人 銀行 資料 資料 處理 銀行 客戶 個人資料 資料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第 486 章 ) 條例 指引 銀行業界 客戶個人資料 行 2. 條例相關規定的概覽 2.1 何謂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 指 個人 資料 資料 人 銀
目錄 1. 引言 [2] 2. 條例相關規定的概覽 2.1 個人資料 [2] 2.2 [2] 2.3 資料 [2] 2.4 個人 資料 [4] 2.5 VI A [4] 2.6 銀行 理 [6] 3. 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私隱權利 3.1 個人資料 [7] 3.2 戶 人 [9] 3.3 客戶 資料 [10] 3.4 客戶個人資料 [10] 3.5 客戶 個人資料 [11] 3.6 客戶 個人資料 [12]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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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7.3 家庭變遷對健康的影響 在經濟起伏時 家庭支持十分重要 在 兩地三岸社會政策 一書中 魏雁濱 曾群 在 社會排斥 一文提及一項研究發現 在北歐六國和蘇格蘭 家人支持對防止失業 青年陷入貧窮發揮重要作用 在福利制度相對比北歐較弱的南歐國家如意大利 家庭 和社會網絡對失業者起較大的支持和保護作用 在中國人社會 家庭支持也十分重要 根據本港社會服務聯會
領袖指南 – 自立
前言 1 2 3 124 143 128 11 1. 指導手冊第二冊 : 管理教會 20106.1.1 2. 1987 2 聖徒之聲 3 3. srs. lds. org 公車司機的比喻 Intellectual Reserve, Inc. 2014, 2015 6/15 6/15 Leader Guide Chinese 12373 265 聖職領袖的責任 支聯會會長團 ( 或區會會長團 ) 1.
10-6
項次 一 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裁罰事項裁罰機關裁罰依據處罰範圍裁罰標準 未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 即執行導遊人員業務者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五十九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執業 行為人係旅行業從業人員 行為人係非旅行業從業人員 已考取並訓練處新臺幣一萬元合格結業尚未,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逾 6,000 名義工參加 245 項 鐵路人 鐵路心 項目 每名僱員獲得 6.9個 培訓工作日 提升團隊精神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執行總監會管理報告 人力資源 公司與其受控制之附屬公司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分別 僱用 16,624 和 7,530 名員工 2014 12 31 16,624 7,530 2014 1,900 1,5004.4%
偵查終結公告
公 105 偵續 166 詐欺 臺灣高檢 李 弘 緩起訴處分 公 105 調偵 163 妨害自由 北市內湖區所 蕭 雄 不起訴處分 公 105 調偵 163 妨害自由 北市內湖區所 蕭 珠 不起訴處分 文 105 毒偵 1877 毒品防制條例 北投分局 張 源 起訴 文 105 毒偵 1595 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分局 陳 懋 聲請簡易判決 文 105 毒偵 1632 毒品防制條例 淡水分局 劉 興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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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4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壹 近年國有企業經營狀況 % 1.1% 一 國有企業主要經濟效益指標情況 ,704.1 ( ) 5.4% % ,
時評 中國大陸新一波國企改革初探 The Preliminary Study on Mainland China's New Wave of the SOE Reform 徐東海 (Hsu, Dong-Hai) 景文科大國貿系助理教授 1970 2014 11 2015 2016 2 7 2014 21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4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案件偵結公告
第 1 頁, 共 7 頁 仁 104 偵 002481 非駕業務傷害 里港分局 陳 仁 不起訴處分 仁 104 偵 003385 不能安全駕駛 潮州分局 陳 男 聲請簡易判決 仁 104 毒偵 000482 毒品防制條例 屏東分局 張 修 起訴 仁 104 毒偵 000585 毒品防制條例 枋寮分局 楊 翔 起訴 仁 104 毒偵 000636 毒品防制條例 屏縣刑大 潘 宏 起訴 仁 104 毒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