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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義縣政府人力發展所 刑法案例專題研究班
2 公務員之貪瀆屬於政府犯罪
3 政府犯罪政府機關或官員所實施的非法瀆職或損害行為 其表現形式如下 : (一)原生型犯罪 (Cognate Form of White Collar Crime) : 1. 犯罪性政府 : 納粹德國對猶太人之集體屠殺 (Holocaust) 2. 壓迫性政府 : 如北韓金式家族等傳統極權政府 3. 腐化性政府 : 如執政者以政府為其斂財工具, 執政期間任意斂財 4. 怠忽性政府 : 如風災 震災期間政府的失職導致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 5. 政治性的白領犯罪 : 例如為政黨利益而為之犯罪 (二)政治 企業 金融與科技混雜的混合型犯罪 (Hybrid Form of White Collar Crime): 1. 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犯罪 : 如軍事官員與國防企業公司間的利益輸送 2. 金融犯罪 : 如違背公平市場的內幕交易謀取暴利 信用卡欺詐的犯罪 3. 科技犯罪 : 如各類電腦詐欺 駭客入侵等與白領犯罪結合的電腦犯罪 (本頁資料及前頁之圖表來源 : 方大軍, 犯罪學, 臺北 : 志光文化教育出版社, 2009 年一版, 頁 13-5 周宜鋒, 台灣地區金融犯罪制度困境及其預防研究, 博士論文, 頁 39 )
4 本次專題研討內容 第壹講基礎法學概要第貳講刑法犯罪認定第參講職務上之瀆職 貪污治罪條例 第肆講性別上之瀆職 性騷擾防治法 第伍講機密上之瀆職 個人資料保護法
5 第壹講 基礎法學概要
6 第壹講思考案例 老李的兒子小李今年 17 歲, 趁著暑假向老爸借用了 三陽狼瑞 125 載馬子出遊 不料因為換檔技巧不熟練, 因而撞上路邊行人小劉, 導致小劉頭破血流 請問本案中的法律關係
7 法律制度及位階 1. 多猛哥同時交往 5 個女朋友! 道德 2. 借貸契約中, 債務人遲遲不願還債 民法 3. 行為人不遵守大家的生活規範 : 例搭乘計程車卻不願繫上安全帶 行政法 ( 罰鍰 ) 4. 行為人侵犯了某種法律上的權益 ( 法益 ) : 例公務員把公款帶回家 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 ( 徒刑 罰金 )
8 私法 v.s. 公法 民法 商法 屬於私法具備當事人私了主義雙方合意政府公權力不加干涉習慣成規矩鼓勵性積極性 刑法 行政法 屬於公法具備公權規範主義雙方不可任意合意政府公權力強行介入罪刑法定主義處罰性消極性
9 民法上之權利義務 一 權利 : 1. 人身權 : 以人身上利益為內容之權利, 為不可移轉他人享有之專屬權, 包括 : (1) 人格權 : 包括生命權 身體權 健康權 自由權 名譽權 信用權 姓名權 肖像權 穩私權 貞操權等 二 義務 : 義務指法律上所課予之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 不利益 ), 其與道德或習俗或宗教之拘束不同, 當違反其拘束時, 法律必予制裁 (2) 身分權 : 如繼承權 親權 監護權等 2. 財產權 : (1) 債權 : 特定人對特定人要求特定行為或給付的權利 如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或價金支付請求權 (2) 物權 : 以對於特定物加以支配, 享受一定利益, 並排除他人干涉內容的權利 如所有權 (3) 準物權 : 直接支配權利並排除他人干涉權利 例如 : 漁業權 (4) 無體財產權 : 亦稱智慧財產權, 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 專利權等
10 行政法上之公權 1. 國家的公權 : (1) 國內法上之公權 例如 : 徵兵 課稅 課處罰鍰 國家對犯罪之人可施以逮捕 拘禁等手段 或公法上之經營權, 例如電力 自來水及其他有獨占性質之企業等經營權均是 (2) 國際法上之公權 即國家基於獨立自主權, 對於國際間所享有之權利 : 例如生存權 獨立權 平等權等 2. 人民的公權 : (1) 平等權 不因男女 宗教 種族 黨派 階級等而有不同,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 7) (2) 自由權 如人身自由 居住遷徙自由 言論自由 祕密通訊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等之權利 ( 憲法 8~14) (3) 參政權 是人民主動要求參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公務的權利 ( 憲法 17 18) (4) 受益權 是人民積極為其自己的利益, 請求政府機關為某種行為的權利 又可分為生存 工作 財產權 請願 訴願 訴訟權及受國民教育之權 ( 憲法 )
11 刑法上之犯罪 刑法上的犯罪, 指以各種之構成要件要素, 明確地描述各種具有刑罰之可罰行為的構成事實, 規定於刑法分則, 使法官可依據行為之各種情狀與事實, 審查是否符合某一種可罰行為所明定之各種構成事實 若能全部符合, 則此行為即 該當犯罪之行為, 具有 追訴意義 至於犯罪之規定, 究竟保護客體為何? 即 法益, 我國學界就刑法之法益分類如下 : 傳統分類 : 國家 社會及個人法益 新說 : 個人法益及超個人法益 ( 即國家 社會法益 ), 又可分成二說 : 法益一元說 : 無論個人或超個人法益, 均為保護個人而存在, 毋庸再予區分 法益二元說 : 個人及超個人法益仍有區別之必要, 不論以質為區分或以量為區分, 超個人法益仍以個人法益為基礎, 而予以承認
12 人 自然人 : 由出生而存在於自然界之人, 擁有人格並能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而具備權利能力者 現代法律之原則乃認為, 凡具有五官百骸 血肉之軀之自然人, 均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不因任何因素如男女 老幼 信仰等而有所差異, 包括受監護輔助之人 植物人等 法人 : 係自然人以外, 由法律所創設, 得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團體
13 民法上之人 民法第 6 條 : 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 因此, 凡自然人在生命存續期間, 皆有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非但不可由法律任意加以擴張或限制, 且權利本身也不可隨意拋棄 ( 民法 16) 人既因出生而取得權利能力 ( 目前通說及實務採獨立呼吸說 ), 則未出生的胎兒, 自然無取得權利能力, 惟為避免對胎兒保護不周, 乃有例外規定 民法第 7 條 :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 視為既已出生 惟僅於利益之享有部分, 並無負擔義務之能力, 稱部分權利能力 又通說認為死產乃解除 ( 失效 ) 條件, 即以胎兒之死產為溯及的喪失權利能力之要件
14 刑法上之人
15 行政法上之人 最高法院 98 年臺上 883 號判決 : 行政刑法為適應社會經濟之需要, 擴大企業組織活動之範圍, 而制定各種行政法規, 且為達成其行政目的, 對於違反其命令或禁止之企業組織者設有處罰規定, 其處罰之型態略分為三種 : 兩罰責任 : 行為人與法人同負其責 自己責任 : 由實際行為人自負其責 轉嫁責任 : 轉嫁其責任於他人 稅捐稽徵法 第 47 條之規定, 即為轉嫁責任之型態, 是公司負責人因公司責任轉嫁而代罰, 乃因法人之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 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 將應對公司處以徒刑之規定, 轉嫁於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 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 亦即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本身, 而非其負責人 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 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之罪之犯罪主體及刑罰主體, 仍為公司, 而非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
16 刑法的效力
17 公務員在國外犯罪之特別追訴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 刑 6): 第 121 條至第 123 條 第 125 條 第 126 條 第 129 條 第 131 條 第 132 條及第 134 條之瀆職罪 第 163 條之脫逃罪 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 第 336 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18 思考案例解答 問題 : 老李的兒子小李今年 17 歲, 趁著暑假向老爸借用了 三陽狼瑞 125 載馬子出遊 不料因為換檔技巧不熟練, 因而撞上路邊行人小劉, 導致小劉頭破血流 請問本案中的法律關係 解說 : 小李將有如下之法律責任 : 1. 民法上責任 : 依 民法 第 187 條第一項所規定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行政法上責任 : 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 條第一項的規定, 對汽車駕駛人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3. 刑法上責任 : 刑法 第 284 條的 過失致輕傷害罪,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9 第貳講 刑法犯罪認定
20 犯罪之成立要件 構成要件該當 ( 罪刑法定主義 ) 違法性 ( 不能阻卻違法 ) 責任 ( 具備責任能力 )
21 構成要件該當 ( 罪刑法定主義 )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 行為主體 ( 必備 ) 行為客體 ( 必備 ) 行為 ( 必備 ) 因果關係 ( 必備 ) ;行為手段 ( 選配 ) 行為情狀 ( 選配 )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 故意或過失
22 瀆職犯罪之行為主體及客體 行為主體 : 指犯罪之自然人 行為客體 : 賄賂 : 係指金錢或能用金錢計算之財物, 如現金 禮券 金飾等 不正利益 : 是指賄賂以外, 足供需求或滿足人之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
23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可分 : 1. 不應為而為之者, 為作為犯 例 : 戶政人員甲無故提供某民眾之戶政紀錄予民意代表 2. 應為而不為之者, 為不作為犯 例 : 網管人員乙廢弛職務, 釀成網站上多人的電子郵件信箱中毒
24 違法性 : 構成要件的形容詞 甲打傷乙 1. 因為乙欲打劫甲, 甲反抗之 2. 甲仍然該當故意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但是甲阻卻違法 甲打傷乙 1. 因為甲看乙不爽 2. 甲仍然該當故意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但是甲不能阻卻違法
25 公務行為上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 不罰 (I)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 不在此限 (II) 刑法第二十二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不罰
26 責任(罪責) 構成要件 + 違法性 = 行為人是否作 壞事?! 責任 = 行為人是否為壞人?!
27 責任之責任能力 年齡 瘖啞障礙 精神狀態
28 我國刑法上對於責任能力之規定, 首 先可依年齡為區分 ( 刑 18) 1.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 :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 不罰 (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 (Ⅱ)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 (Ⅲ) 2. 少年人之特別規定 : 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 得 ) 減輕其刑 但依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犯罪者, 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減輕其刑
29 我國法條上對於責任能力之規定, 其次, 可以行為人之精神狀態為區分 ( 刑 19) 1. 在心理部分, 則以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是否屬不能 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 2. 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例如 : 重度智障者, 對於本身行為完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係法所禁止 ; 3. 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 例如 : 患有被害妄想症之行為人, 雖知殺人為法所不許, 但因被害妄想, 而無法控制或難以控制而殺害被害人 故應將彼等行為人, 考慮減免其刑責, 以期公允
30 再者, 行為人之生理障礙, 亦可影響責任能力 ( 刑 20) 1. 所謂瘖啞人, 指既聾且啞之人, 如二者缺一, 則無援用本條減輕之餘地 所謂瘖啞人, 係指 ( 出生及自幼 ) 瘖啞者而言, 因瘖啞而減輕其刑者, 得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施以監護 2. 實務上亦認刑法第二十條所謂瘖啞人, 自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言, 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 均不適用本條 ( 司法院 26 年院解字 1700)
31 刑法上的公務員 ( 10Ⅱ)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2 身分公務員 ( 10Ⅱ 前段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所謂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係指執行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公權力之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而言 包含總統府 中央五院及其所屬機關 國民大會以及地方行政機關暨地方立法機關, 其範圍涵蓋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及監察機關在內 其他公務機關, 指除行政機關外, 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例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務員所執行之事務, 倘符合法令賦予之職務權限, 即屬之 例如,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6 7 條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3 條等是 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者, 其擁有之職務權限, 悉依職務列等表而定 職務列等表之製作, 以工作職責 所需資格以及職等為依據 至於約聘人員, 如未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則不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33 授權公務員 ( 10Ⅱ 後段 )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 462 號 解釋文 : 各大學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 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 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 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 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 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 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行政處分 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 仍有不服者, 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所謂公權力行為, 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 其範圍甚廣, 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 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 是所謂公權力行為, 即為國家之權力作用, 亦即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 僱用清潔人員 路邊停車收費 銀行助學貸款等 : 此等法律關係屬於私經濟行為, 不該當本罪
34 委託公務員 ( 10Ⅱ )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受託人於委託範圍內執行行政任務時, 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視為行政機關, 其得於權限範圍內作出行政處分 徵收規費及採取其他高權措施 委任者並非機關權力範圍內之公務, 受任之人亦不因而享有公法上之權力, 自不能謂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行政輔助人 : 僅為機關之輔助人力, 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 輔助者亦非 公務員法 之公務人員 地院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以契約委託, 執行採尿事務, 屬於行政輔助人 ( 或稱行政助手 ), 與委託行使公權力不同 又如, 拖吊業者受警方委託從事拖吊業務, 亦屬於行政輔助人
35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2951 號判決 查公立醫院, 在其組織及性質上雖然可以認為是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但是在此等機構服務的人員所從事之工作, 實際上與私立醫院, 並無多大差別 亦即此等機構所從事之事務, 能否認係依法代表 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 非無疑義 因此服務於公立醫院之人員, 除合於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規定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外, 應不具修正後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身分 從而本件偽造由高雄榮民總醫院出具之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及所附 巴氏量表, 得否認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而具公文書性質? 即非無疑 原判決未及就此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而為比較適用, 即屬無可維持
36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510 號判決 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 職員, 依上開修正前規定, 本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 ; 修正施行後, 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 職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 身分公務員 然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係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 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所繫, 各公 私立大學校 院 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 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 所為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 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 應屬公法上之行政行為 從而各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前置作業事宜, 例如初選送請評審之教師人選等, 應屬上揭修正後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授權公務員 原判決認上訴人為高雄海洋學院校長, 依該校教師升等程序規定, 有核定升等人選送請評審之權限等情 倘若屬實, 依上揭說明, 上訴人應屬 授權公務員, 而非 身分公務員 原判決徒以其為高雄海洋學院校長, 即認屬身分公務員, 殊難謂為適法
37 最高法院 99 年上易字第 1482 號判決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雇主即投保單位應按月扣 收繳被保險人應自付之全民健保之保險費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 並須於次月底前, 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 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而若公司預扣上述健保 勞保費用之款項, 投保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就其持有參加勞 健保員工保險費之法律性質, 並不因其所負公法上之義務而變為公款之性質, 否則負責人或經辦人員如加以不法侵占或挪為他用, 恐涉有 刑法 第 336 條第 1 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之侵占罪嫌
38 第參講 職務上之瀆職 貪污治罪條例
39 第參講思考案例 一 交通警察王警員於臨檢時, 發現夜校生小玲無照駕駛機車 ; 小玲被逮後泣不成聲, 聲稱為了白天工作晚上上學之需要只得無照駕駛 王警員基於同情, 於是改為開立 號牌污穢 之罰單結案 二 某建管單位承辦人員老謝, 因受百貨公司負責人之請託, 為趕著工程竣工開幕, 希望早日取得證照 老謝為了便民, 於是於監督建築報告書中記載 : 經往勘察, 確符進度 之紀錄而發照 ; 但是卻未確實至現場察看 三 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章哥平日即熱心助人, 頗受好評 某日, 營利團體 好好吃食品公司 負責人前往拜訪該戶政事務所, 希望所方能提供轄區內清寒戶之戶籍資料, 以便發放救濟款項 章哥非常熱心, 立即造冊提供給 好好吃食品公司 參考 請問 : 章哥此舉是否合法?
40 刑法 P.K. 貪污治罪條例 刑法的立法目的刑法為強行法, 具有絕對適用之效力, 不容人民自由變更或選擇而必須絕對遵守者 刑法規定犯罪之處罰, 除告訴乃論及請求乃論之罪外, 苟有犯罪即應科刑, 非當事人意思所能左右其適用, 故為強行法 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為嚴懲貪污, 澄清吏治, 特制定本條例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 依本條例處斷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 亦依本條例處斷
41 一級貪污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 財物者 藉勢或藉端勒索 勒徵 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 浮報價額 數量 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42 二級貪污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得利, 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43 三級貪污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得利, 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 財物, 從中舞弊者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 財物者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44 輕微案件之處罰 : 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 情節輕微, 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 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 11 條行賄罪)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情節輕微, 而其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 亦同
45 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一( 修正) :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 檢察官於偵查中, 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 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 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 一 第 4 條至前條之罪 二 刑法第 121 條第一項 第 122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 123 條至第 125 條 第 127 條第一項 第 128 條至第 130 條 第 131 條第一項 第 132 條第一項 第 133 條 第 231 條第二項 第 231 條之一第三項 第 270 條 第 296 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9 條之罪 四 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第一項之罪 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5 條之罪 六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6 條之罪 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6 條之罪 八 藥事法第 89 條之罪 九 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 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46 行賄行為之處罰 :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修正) 對於第二條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 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 就跨區貿易 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 為前二項行為者, 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 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 免除其刑 ;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 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 均依本條例處罰
47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二項增修理由) 一 鑑於原法定刑度及罰金額度尚稱允當, 故第一項維持原條文, 不修正 二 為革新政治風氣, 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 建立國民對政府之信賴, 提高行政效率, 處罰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行賄行為, 顯有必要, 以杜絕 紅包文化 法務部於九十七年十月間委託辦理九十七年 臺灣地區公務員犯 貪瀆罪定罪率之問卷調查, 結果多數受訪檢察官 法官及律師認為我國有 增訂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之必要 ; 另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舉辦公聽會, 多數與會人士亦認為有立法規範此類行為之必要 爰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及德國 日本 香港等立法例, 增列第二項關於 不違 背職務行賄罪 規定 三 第三項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 項次遞延並修正法定刑度 四 第四項至第六項配合增訂第二項規定, 項次遞延並調整所引項次及文字
48 法務部廉政署案例(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二項增修) 案情摘要: 市政府職司殯葬管理業務之人員林 等人, 係依法服務於政府機關且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於 年至 年間, 藉辦理火化遺體業務之機會, 利用喪家急於火化亡者大體 骨灰安放納骨塔, 或希望火化場人員得以妥善處理亡者遺骸之心理, 向殯葬業者或喪家收取 紅包, 金額累計達新臺幣 3 千萬餘元, 案經檢察官偵辦後, 依貪污罪嫌起訴 案例分析 一 本案公務員林 等人對於職務上遺體火化之行為, 向殯葬業者或喪家收取 紅包, 依法應受法律制裁無疑 二 若為使火葬場公務員就喪葬事宜加以 關照 而送 紅包 : 行為時間點在 100 年 7 月 1 日之後者, 因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已正式施行生效, 如符合下列要件, 即有觸法之虞 : (1) 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 以本例而言, 如殯葬業者或喪家為使喪葬事宜能順利進行, 希望火葬場公務員能在職務範圍內加以 關照, 而表示要給 紅包, 或雙方有合意或已實際交付 紅包, 在客觀行為上即已該當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之構成要件 (2) 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 : 假若火葬場公務員濫用職權, 而強行索賄, 殯葬業者或喪家因害怕其權勢而同意或交付 紅包 的話, 則因其乏行賄的故意, 故不會構成犯罪 因此, 民眾只要守法, 則毋須擔心觸犯相關法令 三 此外, 民眾如不慎違反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之規定, 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 均有免除或減輕其刑之自新機會
49 相關人員之連帶責任 2-1 貪污治罪條例第 7 條 ( 司法人員之加重 ) 有調查 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 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 13 條 ( 長官之包庇罪 )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 明知貪污有據, 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明知貪污有據, 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0 相關人員之連帶責任 2-2 貪污治罪條例第 14 條 ( 相關人員不為舉發罪 ) 辦理監察 會計 審計 犯罪調查 督察 政風人員, 因執行職務, 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 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 15 條 ( 藏匿代管贓物罪 )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 故為收受 搬運 隱匿 寄藏或故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1 誣告之處罰(貪污治罪條例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 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 虛構事實, 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52 竊盜侵占與詐欺 ( 一 ). 竊盜罪 須係有體物 : 但其物為固形體 為流動體 為瓦斯體 ( 即氣體 ) 均無容區別 電氣係屬無體之物 煤氣 ( 即瓦斯 ) 可以收貯, 固為有體, 而電氣不然, 不在有體物之內, 故刑法第三二三條特規定之 須係可以移動之物 : 若侵奪田園屋宇等不動產, 係竊占罪, 而非本罪 財物須為他人現所持有者 : 若無主物 遺失物 遺棄物等, 非他人所持有者, 雖移入於自己持有之內, 不得以竊盜罪論 他人所持之財物, 不必以有價物為限 : 如愛情最深之夫婦, 離別時以齒髮為紀念, 齒髮皆無價值, 有竊取者, 亦以盜論 ( 齒髮似無竊之者, 然或因妒忌或因誤認而竊取者亦有之 ) 物之所有權, 不問屬於自己抑屬於他人, 均得成立本罪 : 故包括所謂 黑吃黑 之問題 至所謂強盜, 其解釋與竊盜相同, 惟手段上有異爾, 蓋強盜以用強暴脅迫之手段成立, 無此強暴脅迫者, 即屬竊盜
53 Q: 行為人偷接有線電視予以觀看之行為, 該當何罪? 理論面 : 行為人雖基於惡性, 擅自偷接有線電視公司之線路予以免費觀賞 ; 然而該行為對公司及合法住戶使用有線電視之能量及效能未有任何減損, 尚無該當刑法第三二三條之機會 實務面 : 目前高等法院審查會亦認為, 偷接者僅擅用有線電視公司之 影音視訊, 使用時 物質的全部能量 ( 電磁波 ) 並不會減少 (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座談會決議 ) 是故, 無論從學理及實務上之解釋, 有線電視公司於頻道螢幕上打出 偷接者以竊盜移送法辦 之跑馬燈警示語並不成立, 行為人應負者為民事上有線電視法及民法之相關補繳費用之責任爾, 尚不足以刑法本罪相繩
54 竊盜侵占與詐欺 ( 二 ) 侵占罪 行為人須有持有關係, 故為身分犯 行為客體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至於其持有原因, 無論係基於法令 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以外之適法行為均無礙之 倘該持有之原因係不法持有者, 如受託交付賄款之人, 侵吞賄款之行為, 縱交付者存有不法原因, 但取得持有人亦無合法權益, 如另有侵占行為, 自亦成罪 行為 稱侵占, 指無權利人易為權利人, 將他人之物作為其所有實施處分 亦即通說所謂 易持有為所有 之概念 本罪為即成犯, 凡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 即應構成犯罪, 縱事後將侵占物歸還, 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22 上 4762;44 臺上 546), 行為完成後之繼續持有, 乃狀態之繼續, 非行為之繼續 (28 上 2634)
55 竊盜侵占與詐欺 ( 三 ) 詐欺罪 行為人施用詐術 : 所謂詐術, 乃行為人對被害人提供了不是真實資訊之資訊 只要其所提供者, 並非符合真實之事實描述, 即足當之 此處所稱 並非符合真實之事實描述, 係指於社會生活經驗上, 能夠作為認定真假標準之基礎者, 而非一味地悖於事實, 即足該當 被害人因此詐術而使其判斷能力陷於錯誤 : 所謂判斷能力, 係指被害人能夠因行為人於提供詐術之情狀下, 有所辨識真偽之能力與機會 若無, 則即便行為人施以詐術, 亦無詐欺罪審查上之意義 有能力分辨真假, 才可能受騙, 發生錯誤 智障 幼兒 醉酒 昏沈等人, 沒有認知事實真相的能力, 所以不會發生錯誤 向智障諸人傳遞不實訊息, 獲得同意而取物, 是竊取, 而非詐欺罪 被害人因此錯誤而為處分財產法益 ; 財產法益因此遭致損害
56 圖利 vs 便民 所謂 圖利罪, 乃是公務員貪瀆犯罪類型中 : 1. 除賄賂 公務侵占 職務詐欺 強徵 強募 藉勢勒索 浮報價額 收取回扣等構成要件明確 行為態樣較清晰之犯罪型態以外 ; 2. 就公務員對於主管 監督或非主管 監督事務, 利用直接或間接之不法手段, 以圖謀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之犯行給予處罰之規定 總之, 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 ( 一 ) 主觀意思上, 須有圖利之故意 ; ( 二 ) 客觀行為上, 須有圖利之行為 ; ( 三 ) 因果關係上, 須為自己或他人圖取而得利 ; ( 四 ) 法律效力上, 所圖取者須為不合法之利益
57 圖利之故意 原則上追訴故意犯 公務員甲明知自己為公共工程承辦人, 不可與參與招標之廠商有金錢往來 ; 但甲竟接受其中某一廠商之邀約, 至金錢貓大酒店夜宴豪賭 例外上追訴過失犯 公務員乙自知自己為公共工程承辦人, 但是竟然因為疏失, 將卷宗資料擱置於車上, 導致某招標之廠商窺探而掌握情報
58 犯罪的因果關係 行為犯 : 不需觀察因果關係即能成罪之犯罪類型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 (90 年 11 月 07 日前之舊法 )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直接或間接圖私人 不法之利益者 結果犯 : 需要觀察因果關係方能成罪之犯罪類型 修正後新法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亦即將該罪修正為結果犯, 必須被圖利之對象, 因而獲得利益者, 始構成犯罪
59 思考案例解答一 一 交通警察王警員於臨檢時, 發現夜校生小玲無照駕駛機車 ; 小玲被逮後泣不成聲, 聲稱為了白天工作晚上上學之需要只得無照駕駛 王警員基於同情, 於是改為開立 號牌污穢 之罰單結案 解說 : ( 一 ) 夜校生小玲所涉之違規法條應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 條 : 汽車駕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之無照駕駛行為 ; 而王警員所裁罰者卻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4 條 :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改正 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 一 牌照遺失或破損, 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 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 行車執照 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未隨車攜帶 三 號牌污穢, 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 非行車途中因遇雨 雪道路泥濘所致 之號牌污穢行為, 顯然使ㄚ玲受到較輕之處罰 ( 二 ) 這種便民之行為, 卻為違法而不足取 ; 因為王警員顯然使小玲得到 少繳罰鍰 之具體利益 王警員除了該當 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外, 更可能該當 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之圖利罪
60 思考案例解答二 二 某建管單位承辦人員老謝, 因受百貨公司負責人之請託, 為趕著工程竣工開幕, 希望早日取得證照 老謝為了便民, 於是於監督建築報告書中記載 : 經往勘察, 確符進度 之紀錄而發照 ; 但是卻未確實至現場察看 解說 : ( 一 ) 老謝的確給予公司負責人莫大的方便, 以利於其工程早日竣工開幕營 業賺錢 然而老謝根本未前往現場查看, 顯然未依規定履行 經往看 察, 確符進度 之程序要求 ( 二 ) 老謝除了該當 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外, 更可能該 當 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 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 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之圖利 罪
61 思考案例解答三 三 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章哥平日即熱心助人, 頗受好評 某日, 營利團體 好好吃食品公司 負責人前往拜訪該戶政事務所, 希望所方能提供轄區內清寒戶之戶籍資料, 以便發放救濟款項 章哥非常熱心, 立即造冊提供給 好好吃食品公司 參考 請問 : 章哥此舉是否合法? 解說 : 章哥的確非常熱心, 但是他似乎忽略了清寒住戶的尊嚴 ; 更重要的是, 章哥未尊重清寒戶的隱私權, 可能觸犯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 第 10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及貪污治罪條例 圖利罪 等相關規定, 將對清寒戶負起民 刑事責任
62 第肆講 性別上之瀆職 性騷擾防治法
63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 條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 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 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 除第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 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 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 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 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 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 指法人 合夥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內政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64 性騷擾 : 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2)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65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 7 條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 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 ; 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 申訴管道 懲處辦法 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 8 條前條所定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 9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10 條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 調查 偵查或審理程序中, 為申訴 告訴 告發 提起訴訟 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1 條受僱人 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 對他人為性騷擾, 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雇主 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 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 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 對他人為性騷擾, 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第 12 條廣告物 出版品 廣播 電視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66 性騷擾之申訴及調查程序 第 13 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 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 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調查, 並予錄案列管 ;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時, 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 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 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第 14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 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進行調查 並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 15 條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 直轄市或縣 ( 市 )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要時, 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 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67 性騷擾之調解程序 第 16 條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其以言詞申請者, 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 調解案件保密 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 請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7 條調解除勘驗費, 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第 18 條調解成立者, 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 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 19 條調解不成立者, 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 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68 性騷擾之處罰 ( 行政罰 )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 訓練 醫療 公務 業務 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 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69 性騷擾之處罰 ( 刑罰 ): 強制觸摸罪 ( 25) 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 須告訴乃論
70 相關之性犯罪
71 性犯罪之處罰順位 強制性交 > 合意性交 > 強制猥褻 > 合意猥褻 > 強制觸摸
72 強制性交罪 ( 主要為刑法 221) 一 行為主體 : 加害人不再限於男性, 凡自然人皆可 二 行為客體 : 不限女性, 須具有性自主權利, 始有 違反其意願 之可能 三 行為 : 稱性交者, 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 一 )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 )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四 行為手段 ( 一 ) 須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方足成立本罪 1. 強暴 : 以不法腕力直接排除他人抵抗 2. 脅迫 : 以威脅之手段 ( 現時惡害 ), 使他人心生畏懼或有所害怕 顧忌而喪失抵抗能力 3. 恐嚇 : 以未來惡害告知, 使他人心生畏懼而喪失抵抗能力 4. 催眠術 : 使人進入人工睡眠狀態, 而喪失自主的決定意思 5. 他法 : 指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 二 ) 若非上述強制行為, 則可能為 和平性交, 至少不成立本罪
73 合意性交猥褻罪 ( 主要為刑法 227)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為手段 本罪之性交 猥褻行為乃基於對年幼人之強行保護, 因彼等年紀尚幼, 身心發展未臻健全, 是故行為人對其在不違反其意願之情狀下, 以和平手段為性交 猥褻者即足當之 行為人若用強暴 脅迫等強制手段為之, 則論以強制性交 強制猥褻等罪, 而非本罪
74 強制猥褻罪 ( 主要為刑法 224) 傳統上, 實務界對強制猥褻罪之 猥褻 行為定義如下 : 一切色慾行為 性慾 最高法院 刑庭決議 最高法院 87 年訴字 47 號判決參照 ; 相關判例如下 : 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 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 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 最高法院 27 上 558) 指姦淫以外, 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若行為人意在姦淫, 而已著手實行且已達於用強程度, 縱令未達目的, 仍應論以強姦未遂, 不得論以猥褻 ( 最高法院 63 臺上 2235)
75 公然猥褻罪 ( 主要為刑法 234) 林東茂教授 : 刑法第 234 條之 公然猥褻 行為應指行為人刻意顯露於公眾的縱慾態度, 並足以激起一般理性人的公憤 而並非 滿足性慾 之問題 張麗卿教授 : 刑法第 234 條之 公然猥褻 行為應指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性原則, 或暴露身體上生殖器官, 而足以挑逗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性慾, 而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的行為, 並侷限於猥褻的肢體動作
76 販賣散佈猥褻品罪 ( 主要為刑法 235) 猥褻出版品 : 依據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 407 號解釋文 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 617 號解釋文 對 猥褻出版品 概念之認定, 乃為 : (1) 一切在客觀上,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2) 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3) 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4) 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5) 含有暴力 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 資訊或物品為傳布, 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而令一般人 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6)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 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77 特殊立法之性犯罪 乘機性交猥褻罪 ( 刑 225)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 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 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 刑 228) 對於因親屬 監護 教養 教育 訓練 救濟 醫療 公務 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78 強制性交罪 乘機性交罪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通姦罪之差異
79 強制猥褻 vs 強制觸摸
80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 305 號刑事判決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罪, 則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 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 而不符合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者 ( 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6645 號判決意旨參照 ) 究其二罪之侵害法益, 強制猥褻罪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 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 決定之自由 ; 至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罪, 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 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 性別等, 與性有關之寧靜 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 觀其犯罪手段, 違反意願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 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 ; 而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 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 二者各異其旨, 不容混淆 (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745 號判決意旨參照 ) 是若加害者乘被害人不及抗拒, 而為親吻或觸摸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且該相對短暫 被害人無從立即反應之情形, 於瞬間結束, 迄被害人發覺遭不當觸摸時, 該侵犯行為多半已經完成或結束者, 即與強制猥褻罪之 強制 構成要件不符
81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 269 號刑事判決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所規定之強制觸摸罪, 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 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 而不符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 始足當之 ( 最高法院 97 年度臺上字第 4621 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本件被告係以雙手環抱及持續來回抓捏告訴人 A 女胸部, 並不顧抵抗而違反 A 女意願為上述舉動 達數分鐘, 業如前述, 是本件被告之行為, 已達以強暴方式壓制 A 女之意志, 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 決定權, 且持續相當時間, 而與以偷襲式 短暫性之不當觸碰行為之性騷擾行為迥異, 是公訴人認 被告所為, 係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強制觸摸罪, 容有誤會, 惟因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 爰變更起訴法條 又被告以雙手強行左 右來回抓捏 A 女兩胸達數分鐘之所為, 係基於一個整體決意, 在相當密切之 時間內, 以強暴之違反 A 女意願方式所為之猥褻行為, 依一般社會通念, 僅侵害一性自主法益, 在 時間差距上, 尚屬密接, 手法又雷同, 於刑法評價上, 將前揭各舉動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 而應論以接續犯 原審審理結果, 認被告犯行明確,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 刑法第 224 條之規定, 並審酌被告曾 有傷害 妨害公務 恐嚇取財 竊佔等犯罪前科 ( 均未構成累犯 ),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 卷可憑, 顯見其素行不佳, 被告為滿足自己性慾, 竟利用書寫停車收據之機會, 違反 A 女意願以強暴手段對之為猥褻行為, 對 A 女身心造成傷害甚鉅, 並危害社會秩序, 且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 難 認已有悔意, 及其犯罪動機 手段 目的等一切情狀, 而量處有期徒刑 1 年, 以示懲儆 核其認事 用法, 均無違誤, 量刑亦屬妥適
82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 224 條所謂 猥褻, 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所規定之強制觸摸罪, 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 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 而不符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 始足當之 (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4621 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本案被告藉詞與 A 女搭訕, 趁機抱舉 A 女, 被告之身體雖與 A 女之胸 臀 大腿等部親密接觸, 惟依 A 女於偵查中所證 : 他就跟我閒聊, 突然問我說 我可不可以抱你, 他就正面用雙手環抱住我並轉一圈, 我們的身體有碰觸在一起, 我就跟他說 你在幹什麼 他就將我放下 ( 偵查卷第 25 頁 ); 於原審證稱 : 他沒有用手特別觸摸我的胸部 臀部或下體 他一把把我抱起來的時候, 我就要求他把我放下來, 但是他沒有立即把我放下來, 還是把我轉了一圈之後才放我下來 ( 原審卷二第 46 頁正 背面 ) 可見被告係利用 A 女不及抗拒之際擁抱 A 女, 屬偷襲式, 時間短暫, 復未利用機會進一步為撫 觸摸 A 女之胸 臀部或其他身體私密處之行為 核被告所為,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 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224 條之 1 加重強制性交罪, 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件在卷可稽,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原審論以被告加重強制猥褻罪, 容有違誤 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 雖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 仍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83 第伍講 機密上之瀆職 個人資料保護法
84 第伍講思考案例 一 交通員警與計程車行勾結, 洩漏道路檢查時段及路線給計程車司機, 也洩漏欠款司機的個人資料給計程車行 二 師大里民自救會誤洩記者個資
85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2 日 : 總統 (84) 華總 ( 一 ) 義字 第 5960 號令制定公布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共 45 條 ;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11 日公布 並制定公布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7 日 : 修正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 56 條,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但現行條文第 19 至 條之刪除, 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
86 個資法之緣由 : 隱私權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93 號解釋 -- 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 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 應保守秘密, 旨在保障銀行之一般客戶財產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戶與銀行往來資料之任意公開, 以維護人民之隱私權 惟公營銀行之預算 決算依法應受議會之審議, 議會因審議上之必要, 就公營銀行依規定已屬逾期放款中, 除收回無望或已報呆帳部分, 仍依現行規定處理外, 其餘部分, 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放款顯有不當者, 經議會之決議, 在銀行不透露個別客戶姓名及議會不公開有關資料之條件下, 要求銀行提供該項資料時, 為兼顧議會對公營銀行之監督, 仍應予以提供
87 個資法之緣由 : 隱私權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 號解釋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憲法第 11 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 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 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 310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 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 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 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 刑法第 310 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88 個資法之緣由 : 隱私權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35 號解釋 --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 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 已非單純之組織法, 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依該條例第 11 條第三款, 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 : 檢查 路檢 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 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 干預, 影響人民行動自由 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 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 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 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 安寧者,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 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 身分一經查明, 即應任其離去, 不得稽延
89 個資法之緣由 : 隱私權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03 號解釋 --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 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 權利, 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 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 本 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 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 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 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 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 應捺 指紋並錄存 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 不予捺指紋, 俟年滿十四歲時, 應補捺指紋並錄存 第三項規 定 : 請領國民身分證, 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 不予發給 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 拒絕發給國民 身分證, 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 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 其目的為何, 戶籍法未設明文 規定, 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 錄存人民指紋 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 則 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 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 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 並應 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 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 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 式為之, 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 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 權之本旨
90 個資法之緣由 : 隱私權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31 號解釋 --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 :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 對象 時間 方式及內容等事項, 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 除應有法律依據外, 限制之要件應具體 明確, 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 正當, 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 前項通訊監察書, 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 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 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 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 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 難謂為合理 正當之程序規範, 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91 個資法之法制 第一章總則 : 1-14 第二章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第三章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第四章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五章罰則 第六章附則 51-56
92 立法目的 第一條 ( 立法目的 )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特制定本法 理由 : 鑒於本法保護客體不再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且本法規範行為除個人資料之處理外, 將擴及至包括蒐集及利用行為, 爰將本條修正為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以資明確 目的 : 1. 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 2. 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 雙軌 二元並立立法模式 )
93 用詞定義 ( 第二條 ) 一 個人資料 : 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特徵 指紋 婚姻 家庭 教育 職業 病歷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資法施行細則 3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指僅以該資料不能識別, 須與其他資料對照 組合 連結等, 始能識別該特定個人者 但查詢困難 需耗費過鉅或耗時過久始能特定者, 不在此限 二 個人資料檔案 : 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 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94 個人資料 新舊版個資法於第 1 條揭示本法之目的 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而非侷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所謂個人資料, 乃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特徵 指紋 婚姻 家庭 教育 職業 病歷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其範圍較舊版更為廣泛 ( 紅色則是新增的部分 )
95 新 舊版個資法條文差異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 於本法適用範圍內, 視同委託機關 ( 第四條 )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第五條 ) 新 舊版個資法之適用對象都分成兩類, 一種是公務機關, 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 另一種為非公務機關, 指前述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團體 舊版個資法條文, 其規範主體在非公務機關部分僅限於 徵信業 醫院 學校 電信業 金融業 證券業 保險業 大眾傳播業等八種行業 及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團體或個人, 而無法拘束一般行業和個人 ; 保護之客體亦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故不包括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可見對於保護個人資料之效果顯有不足 新版不論是任何自然人 法人 機構或其他團體, 除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等私生活目的之情形外, 皆適用個資法 電腦 口頭或書面的個資, 都在保護範圍之內
96 特種資料 ( 第六條 ) 有關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 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 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範圍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一九九五年 歐盟資料保護指令 (95/46/EC) 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三條 及奧地利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外國立法例, 均有特種 ( 敏感 ) 資料不得任意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規定 又所稱 性生活 包括性取向等相關事項, 併予敘明 蒐集 處理或利用前述之特種資料, 係屬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例如 : 檢警機關偵辦犯罪, 蒐集或利用涉嫌人之犯罪前科資料 ; 醫生發現疑似法定傳染病, 蒐集相關醫療資料通報主管機關等,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自得依法為之, 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爰仿一九九五年歐盟資料保護指 令第八條 (95/46/EC) 及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等外國立法例, 而為第二款之規定
97 法務部 法律字第 號函 教育部設置 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網路 乙節, 前經法務部 96 年 10 月 26 日法律字第 號函認為, 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定有教育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 同條例第 30 條復規定教師任用資格審查為法定必經程序且教育部為審查機關之一, 故教育部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立場, 為執行該條例相關規定, 對於具有該條例第 31 條所定教育人員任用消極資格之個人資料為蒐集 電腦處理及提供相關學校 機關審查之用, 應可認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 惟按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 ( 尚未施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 有關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是以, 倘教育部認為旨揭 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係教育部 縣市主管機關 各級學校為執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 第 30 條所定教師任用相關程序之職務並履行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任用限制 應予解聘或免職之義務所必要, 應可認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惟尚須符合同款所定 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始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98 用詞定義 ( 第二條 ) 1. 本法規範行為 : 蒐集 : 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處理 : 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 輸入 儲存 編輯 更正 複製 檢索 刪除 輸出 連結或內部傳送 利用 : 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2. 本法及於國際傳輸規範 : 國際傳輸 : 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 ( 境 ) 之處理或利用
99 用詞定義 ( 第二條 ) 1. 當事人 : 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2. 機關 : (1) 公務機關 : 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2) 非公務機關 : 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團體
100 不適用個資法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本法規定 ( 第 51 條 ): 一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 而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II.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 亦適用本法
10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實例 行政院新聞局日前在入口網站首頁使用一群大學生元旦於總統府前廣場升旗典禮跳拍的照片, 做為 黃金十年政策宣傳照 ; 但攝影師是否有事先徵得被拍學生同意引發爭議 據平面媒體指出, 新聞局 因此事對拍攝慶典照片的使用更加審慎小心, 日前更函詢法界人士, 若攝影師於元旦在總統府前廣 場, 拍攝民眾參加升旗典禮人海的照片, 會否觸犯尚未施行的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 或 侵害民眾肖像權 法務部表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公開場所和公開活動中, 所蒐集的個人或家庭活動等, 不適用同法第 5 條規定, 因此, 如果照片沒有明確指出被拍攝者的姓名等資料, 使 人得以辨識, 並不會觸犯該條規定 依同法第 5 條, 個人資料的蒐集 處理或利用, 應尊重當事人 的權益,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 關聯 法界人士也表示, 民眾在升旗典禮拍攝人海照, 因是在公開場合蒐集資料, 不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若人頭很模糊, 刊登於網站或出版物時, 不註明該人姓名就可以 ; 但若人頭很清楚, 又 未事先未取得對方同意的話, 則有爭議 此外, 若要刊登照片, 且人的臉部特徵得以清楚辨識, 則 必須經被攝影者的同意, 若未經其同意拍攝, 因逾越合理使用範圍將觸犯肖像權, 當事人得依民法 第 18 條各項請求排除侵害或提出求償 ( 法源法律網,
102 個人資料之基本權 一 個人資料固有權 ( 3) 二 個人資料運用權 ( 5) 三 個人資料被告知權 ( 8 9) 四 個人資料更新權 ( 11) 五 個人資料安全權 ( 18)
103 個資基本權 -- 個人資料固有權 ( 3) 5-1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 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 第三條 ):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五 請求刪除
104 個資基本權 -- 個人資料固有權 ( 3) 之相對關係 : 答覆當事人之事項 第十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 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 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一 妨害國家安全 外交及軍事機密 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理由..依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有查詢或請求閱覽及製給複製本等權利, 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本此意旨,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自應盡量依當事人之請求, 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 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 為確保當事人之權利, 爰將第一款修正限縮為限於妨害國家安全 外交及軍事機密 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者, 始得拒絕
105 個資基本權 -- 個人資料運用權 ( 5) 5-2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或利用, 應 :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106 個資基本權 直接蒐集資料下 : 個人資料被告知權 ( 8 9) 5-3 第 8 條 I.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 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 一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 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 一 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 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 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107 個資基本權 直接蒐集資料下 : 個人資料被告知權 ( 8 增修理由 ) 5-3 第 8 條第二項規定得免告知之情形 : ( 一 ) 法律規定得免告知者 ( 二 ) 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 例如 : 稅捐機關蒐集民眾收入所得資料 ; 戶政機關蒐集民眾戶籍相關資料等, 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 例如 : 醫生發現疑似法定傳染病患者, 應報告主管機關 (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 各投保單位應備置蒐集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 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 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 ) 等, 為提高行政效率, 或避免執行上發生困擾, 爰為第二款之規定 ( 三 ) 警察執行臨檢勤務 ; 檢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 ; 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強制執行等, 如依第一項規定告知當事人將發生妨害公務之執行時, 自不宜告知當事人, 爰為第三款之規定 ( 四 ) 履行第一項告知義務, 如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時, 自得免為告知, 爰為第四款之規定 ( 五 ) 如當事人已明知應告知之內容者, 自無必要再重複告知, 爰為第五款之規定
108 個資基本權 間接蒐集資料下 : 個人資料被告知權 ( 8 9) 5-3 第 9 條 I.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 應於處理或利用前, 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III. 第一項之告知, 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 一 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 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 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109 個資基本權 直接蒐集資料下 : 個人資料被告知權 ( 9 增修理由 ) 5-3 間接蒐集得免告知當事人之情形, 其各款立法理由如次 : ( 一 ) 第一款規定於直接蒐集個人資料時, 得免告知義務, 在間接蒐集時, 亦得免為告知 ( 二 ) 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 如係當事人自行公開揭露或其他合法公開之資料, 對其隱私權應無侵害之虞, 自得免為告知, 爰為第二款之規定 ( 三 ) 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第一項規定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時, 應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惟客觀上顯然不能向當事人告知時, 例如 : 當事人失蹤不知去向 昏迷不醒, 亦無法得知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時, 自無從告知 ( 四 ) 基於統計或學術研究目的, 經常會以間接蒐集方式蒐集個人資料, 如依其統計或研究計畫, 當事人資料經過匿名化處理, 或其公布揭露方式無從再識別特定當事人者, 應無侵害個人隱私權益之虞, 應可免除告知當事人之義務 ( 五 ) 由於大眾傳播業者基於報導新聞之目的, 經常以間接方式蒐集特定人之個人資料, 且為確認報導事實並取得採訪當事人之畫面及意見, 事實上經常在第一時間即與當事人直接面對面溝通對話, 實際上已對當事人為處理或利用前之告知, 因而在此實無規定免為告知之必要 又民間團體 ( 台灣人權促進會 ) 亦建議不應以特定身分作為排除告知義務之規範對象, 如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法令或本條其他款次要件有免除告知義務之必要者, 自得依相關規定為之 另有關兒童及少年之保護措施中,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6 條規定對於法定特殊情況之兒童及少年, 不得報導及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此外, 依我國傳播媒體之自律規範, 亦須以降低傷害及兒童隱私應謹慎處理之精神為目標, 因而採訪兒童及少年時, 因非屬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 仍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且不得以照片報導兒童及少年之個人詳情 從而大眾傳播業在進行新聞採訪及報導前, 需盡到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大隱私保護措施後, 始得為新聞報導等個人資料之處理或利用 ( 六 ) 如當事人不認同蒐集機關適用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免為告知時, 得依本法第三條規定請求查詢或閱覽, 被請求之蒐集機關則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當事人亦得以其蒐集不合法為由, 請求補為告知, 或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請求蒐集機關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併予敘明
110 告知方式 ( 個資法施行細則 13) 依本法第 8 條 第 9 條及第 54 條所定告知之方式, 得以書面 電話 傳真 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個人資料之蒐集, 事涉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為使當事人明知其個人資料被何人蒐集及其資料類別 蒐集目的等, 本法規定告知義務, 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 以落實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三 又由於本法修正擴大適用範圍, 原本不受本法規範從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 修法後均將適用本法, 惟其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完成之個人資料 ( 該等資料大多屬於間接蒐集之情形 ), 雖非違法, 惟因當事人均不知資料被蒐集情形, 故本法明定一定期間內應向當事人完成告知, 使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之情形, 以落實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準此, 蒐集者應以個別通知之方式讓當事人知悉, 爰為本條之規定
111 個資基本權 -- 個人資料更新權 ( 11) 5-4 第 11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 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 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 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 應於更正或補充後, 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第 12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被竊取 洩漏 竄改或其他侵害者, 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112 個資基本權 -- 個人資料安全權 ( 18) 5-5 第 17 條 -- 個人資料之公開與保管 --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 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 其有變更者, 亦同 : 一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第 18 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 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 毀損 滅失或洩漏 第 27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 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 毀損 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13 適當方式 ( 個資法施行細則 9) 本法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安全維護事項或適當之安全措施, 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 毀損 滅失或洩漏, 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必要措施 前項必要措施, 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成立管理組織, 配置相當資源 二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 事故之預防 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 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 設備安全管理 九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 必要之使用紀錄 軌跡資料及證據之保存 十一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第一項必要措施, 以所須支出之費用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符合適當比例者為限
114 公務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 ( 15 19) 第 15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115 公務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 ( 15 19) 第 19 條 I.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 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 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 不在此限 II.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116 人肉搜索 法務部長於 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 有關於網友利用 人肉搜索 來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 只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規定, 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話, 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至於公共利益的界線, 將會再做研議 隨著網路的發達, 例如 中指蕭 虐待動物等行為都經由網友的 人肉搜索 來找出當事人, 並加以譴責, 不過昨天法務部長在立法院備詢時, 有立委詢問這種行為是否有違法, 對此, 法務部長表示, 原則上是不贊同網友利用網路工具進行個人資料的搜索, 不過如果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話, 應該就沒有觸法的疑慮 立委進一步表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3 條第 1 項就規定, 宣傳品 出版品 廣播 電視 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資訊, 因此對於公共利益的範圍應該要劃分清楚, 而法務部長則表示, 為了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 會再對公共利益的界線做進一步的研議 劃分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說明,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 並且同法第 5 條也規定, 個人資料的蒐集 處理或利用, 應尊重當事人權益,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 法源法律網,
117 公務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 16 20) 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 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118 公務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 16 20) 第 20 條 I.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 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II.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 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III.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 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並支付所需費用
119 向第三國 ( 地區 ) 傳輸個人資料之限制 ( 第 21 條 )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 一 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 國際條 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 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 之法規, 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 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 ( 地 區 ) 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雖然現行個資法即有對國際傳輸之限制, 但由於對 國際傳輸 之認定有爭議! 實務上, 企業為降低作業成本, 而將資訊作業迂迴傳輸至中國大陸或離島地區處理, 忽視對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責任的情形頗為嚴重 為避免認定之爭議影響對個人資料之保護, 新法特別將 地區 之文字納入, 以收明確之效 未來企業進行資訊作業委外時必須注意, 違者並得課予罰鍰
120 向第三國 ( 地區 ) 傳輸個人資料之行政處分 ( 第 22 條 第 23 條 ) 第 22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 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 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 進入檢查, 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 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為前項檢查時, 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 得扣留或複製之 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 得要求其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 ;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 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 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 得率同資訊 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 檢查或處分, 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參與檢查之人員, 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 負保密義務 第 23 條 對於前條第二項扣留物或複製物, 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 並為適當之處置 ; 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 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 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 應發還之 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 不在此限
121 聲明異議 第 24 條 非公務機關 物之所有人 持有人 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 強制 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 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認為有理由者, 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 ; 認為無理由者, 得繼續執行 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 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 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 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122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 損害賠償責任 )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損害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 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 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 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 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 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 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 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123 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法規 第 30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損害發生時起, 逾五年者, 亦同 第 31 條 損害賠償, 除依本法規定外, 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 32 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應符合下列要件 : 一 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 二 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三 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第 33 條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 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 專屬其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 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 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 視為其住所 ;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 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 視為其住所 ; 無最後住所者, 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不明者, 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124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 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25 違反個資法之行政責任 第 47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之 :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 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第 48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 違反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 49 條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50 條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 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 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 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 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126 個資法未來可以改進之方向 1. 個人資料保護 vs. 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 (1) 公共利益之概念建立次標準 ; --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檢討 -- (2) 個案判斷仍應回歸司法審查, 並應累積個別判例作為標準 2. 其他不確定法律概念 (1) 定義性概念 : 病歷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等 ; (2) 類型化概念 : 公共利益 必要性 重大 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等 ; (3) 技術性概念 : 蒐集 識別 刪除 銷燬 安全維護等 ; (4) 程序性概念 : 告知義務 通知義務 書面同意 國際傳輸 行政檢查 團體訴訟等 3. 改進方向 (1) 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 料處理方法之標準辦法 ; (2) 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非公務機關之監督管理手段 ; (3) 監管應優於罰則
127 思考案例解答一 ( 資料來源 : 法源編輯室, ) 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近期調查發現, 有三名交通員警涉嫌與計程車行勾結, 不僅洩漏道路檢查時段及路線給可能有前科的計程車司機, 也洩漏欠款司機的個人資料給計程車行, 以便車行索討債務 檢方將三人拘提到案, 訊後交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表示, 將全力配合檢調偵辦 檢方指出, 北市警局交通大隊會定期在市內實施安全管理專案, 以在不特定路段臨檢計程車是否有職業登記證 駕駛是否涉犯重大案件而構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第 1 項 第 2 項等規定的不得執業情形, 如果發現違反情事, 將會影響計程車行的評鑑 但檢方發現, 有些車行的計程車正好都可以在臨檢時避開臨檢路段, 引起檢方懷疑, 經過進一步調查, 發現交通大隊交通助理員 分局交通分隊小隊長及分局警備隊警員等三人, 涉嫌與計程車行勾結, 除提供車行臨檢的時段及路線, 以便有問題的駕駛避開臨檢外, 也提供欠繳款項的駕駛個人資料給車行, 以供追討債務用途 經長期蒐證後, 檢方昨日上午將三人拘提到案, 並搜索疑似涉案的計程車行, 檢察官訊問後, 以涉嫌觸犯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的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刑法 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的公務員圖利罪 刑法 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的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等, 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 裁定三人交保 北市警局表示, 交通大隊與涉嫌員警所處的分局, 將會全力協助檢方進行調查, 以端正警紀風氣, 交通大隊長已自請處分, 未來將會根據調查進度發展, 連帶追究各級主管監督不周的責任 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 ; 參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8 條第 1 項本文 第 2 項等規定, 公務機關違反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非財產上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128 思考案例解答二 ( 資料來源 : 中國時報陳芃 蕭承訓 / 台北報導 ) 二 師大商圈風波, 媒體也被掃到! 師大三里居民自救會部落格廿五日晚間貼出一篇文章, 公布部分平面 電子媒體記者姓名和手機, 讓居民 表達心聲 自救會長劉振偉表示, 因住戶 求助無門, 他才會提供聯絡方式, 文章已撤除, 若造成不便, 他感到非常抱歉 大安警分局表示, 師大三里居民自救會部落格擅自公布採訪記者名單及電話等個人資料, 經記者反應, 昨天上午已移除, 警方已對原畫面拍照蒐證存檔, 倘若日後有記者因此遭侵害利益提告, 將會依蒐證畫面究辦 這篇名為 有話要說的居民, 請說給媒體的帥哥美女們聽 他們都訪問過代表里民發聲的會長現在里民自己跟他們說心裡的話吧!! 文章廿五日晚間 PO 在師大三里居民自救會部落格, 文中公布卅多位記者的服務單位 姓名和手機 除了媒體個資外, 自救會也公布警方個資 記者查證自救會部落格, 發現在 師大社區幕後助長違法的得利者現形? 一文末, 附有大安分局副分局長 偵查隊長及和平東路派出所長手機, 提供居民遇到騷擾 威脅時, 可向警方報案 廿五日晚間十二時, 這篇文章已累積九百多人次瀏覽 幾位記者接到民眾電話告知, 手機號碼遭人公布, 查證部落格發現屬實, 廿六日凌晨至和平東路派出所備案 被公布手機的記者有人覺得錯愕 有的憤怒, 還有女記者開始接到不明來電, 嚇得不敢接電話 劉振偉說, 廿六日上午接到派出所通知涉及違反 個資法, 他已將該文撤除 劉振偉表示, 他和這些記者都不認識, 沒有刻意要找誰的麻煩, 若有造成任何人困擾, 感到非常抱歉 但商家有錢有勢, 可以辦活動 作文宣, 居民連要開記者會的場地都沒有, 他呼籲媒體提供申訴管道, 讓住戶表達心聲 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 根據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姓名 地址和電話等個人資料,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布, 自救會此舉應屬違法行為 已備案記者說, 保留法律追訴權, 未來有需要將會提告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 除第 6 54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 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第一章總則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列印時間 :101/11/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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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
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 Q1: 為何現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要修正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其修正重點為何? A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 84 年 8 月 11 日公布施行至今, 已近 18 年, 由於資訊通信科技發達的結果, 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處理與傳輸個人資料之情形已今非昔比, 該法的規範顯然已不足夠, 且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時有所聞, 尤其是尚有龐大未適用該法的民間產業, 影響個人資料本人的隱私權益甚鉅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我們的海上假期!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簡介 & 案例分析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簡報大綱 壹 本法架構圖貳 總則參 主動公開肆 申請提供伍 限制公開 ( 例外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陸 救濟捌 本法施行後各機關單位應注意事項玖 代結論 案例 壹 本法架構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三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第四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第五章救濟 第六章附則 貳 總則 立法目的 ( 1)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介紹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對公務機關之衝擊與影響 陳秭璇律師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email protected] 1 大綱 無所不在的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 人人有責 個人資料保護法介紹 - 以公務機關為主 個人資料的蒐集 處理與利用者 對非公務機關蒐集 處理 利用個人資料的管理與監督 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之因應 2 無所不在的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 人人有責 個人資料無所不在個人資料外洩的影響個人資料外洩的主要原因個人資料保護,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9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A Research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Assistant Police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Regulation: Suzhou as an Example 陳銘聰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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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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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及參考資料彙編 法務部編印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例 言 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除第 6 條 第 54 條外, 其餘條文行政院已指定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為落實本法保障人格權免於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之二大宗旨, 爰將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與參考資料, 予以彙編成冊, 以供各界人士參考 法務部謹誌 102 年 8 月 目 錄 壹 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因素與 飛航安全 人為因素 7 7 8 人為因素的類別 H 1972 E. Edward SHELL S S L E software, H handware, E environment, L liveware L SHELL 20 2014 3 49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014 3 495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防疫學苑系列 011 Handbook of Tuberculosis Contact Investigation 調查手冊 ... 2.. 7...13...15...20...20...26...29...41...43...54...62...66...72 4 5 / 6 7 8 1. 2. 3 9 1. 2. 3. 4. 10 (1) heroin smack morphine Op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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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個人資料, 無所不在 帳單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帳戶資料 開立帳戶資料保單資料貸款徵信資料會員資料周年慶抽獎券 電信 / 網路服務提供業者 信用卡資料客戶資料宅配地址教育程度 身分證號碼結婚登記報稅資料駕照申請 / 換發 學籍資料人事資料註冊 / 報名資料家長會聯絡健檢報告病歷資料診斷書 銀行 / 證券
個人資料保護法現況與因應之道 2012.12.12 王俊凱協理 NII 產業發展協進會 All Rights Reserved by NII 產業發展協進會 個人資料, 無所不在 帳單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帳戶資料 開立帳戶資料保單資料貸款徵信資料會員資料周年慶抽獎券 電信 / 網路服務提供業者 信用卡資料客戶資料宅配地址教育程度 身分證號碼結婚登記報稅資料駕照申請 / 換發 學籍資料人事資料註冊 / 報名資料家長會聯絡健檢報告病歷資料診斷書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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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1. 引言 銀行 銀行 處理 客戶 個人資料 資料 業 資料 人 銀行 資料 資料 處理 銀行 客戶 個人資料 資料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第 486 章 ) 條例 指引 銀行業界 客戶個人資料 行 2. 條例相關規定的概覽 2.1 何謂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 指 個人 資料 資料 人 銀
目錄 1. 引言 [2] 2. 條例相關規定的概覽 2.1 個人資料 [2] 2.2 [2] 2.3 資料 [2] 2.4 個人 資料 [4] 2.5 VI A [4] 2.6 銀行 理 [6] 3. 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私隱權利 3.1 個人資料 [7] 3.2 戶 人 [9] 3.3 客戶 資料 [10] 3.4 客戶個人資料 [10] 3.5 客戶 個人資料 [11] 3.6 客戶 個人資料 [12]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12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你可能不知道的媒體影響 劉正山若用 選戰 的角度來看選舉和參與選舉, 你大腦裡情感的作用一定大過理性的作用, 便會很習慣地拿各種媒體或別人的觀點來使自己的選擇合理化 2012 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14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agendasetting 報紙和網路新聞的頭版空間有限,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領袖指南 – 自立
前言 1 2 3 124 143 128 11 1. 指導手冊第二冊 : 管理教會 20106.1.1 2. 1987 2 聖徒之聲 3 3. srs. lds. org 公車司機的比喻 Intellectual Reserve, Inc. 2014, 2015 6/15 6/15 Leader Guide Chinese 12373 265 聖職領袖的責任 支聯會會長團 ( 或區會會長團 ) 1.
5. / / / / / / / / 6. * (
19/2013 (19.3.2013 (a (b ( (2013-2014 ( 1. 2013 2. 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220,000 1 5. / / / / / / / / 6. * ( 2010 2012 181 120 1137 120 554 2 7. * 1. 2. 3. 4. 8. ( * (I 180 (15 x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編撰教育部出版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 林育瑋 3 目錄 幸福拼圖 序文...p.2 引言 能和心愛的人共度一生, 就是最大的幸福!...p.6 幸福方程式 : 我 + 你 = 幸福關鍵一 我...p.10 關鍵一 你...p.20 關鍵一 +...p.28 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撇步 附錄一...p.48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本計劃經費來自 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我 名字 為了 以下理由 1. 2. 3. 4. 5. 決定從 年 月 日起 簽署人 (簽章) 見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a 準備戒 V 環境的準備 排除讓自己想吸 自己戒 的環境 V 心理的準備 瞭解自己的吸 的環境 建立能提醒 行為 強化戒 決心 V 身體的準備 評估身體的尼古丁依賴度 必要時找尋 藥物降低戒 戒 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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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Microsoft Word - 結案報告.doc
2 3 4 5 ~ 6 1. 2. 3. 4. 7 ~ 8 9 ~ 10 11 12 13 14 15 96年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增製計畫 結案報告 五 執行方式 一 甄試過程照片 16 17 18 夣 19 20 21 22 23 24 25 96年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增製計畫 結案報告 26 27 28 . 29 30 31 32 33 . 34 . 35 96年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增製計畫 結案報告 (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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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一號解釋 87 3 27 07012 1 2 3 ㈠ 4 5 ㈡ ㈢ ㈣ 0 6 0 7 8 9 0 0 壠 0 0 0 0 10 11 壠 0 0 0 0 0 0 0 0 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 0 0 0 0 0 0 ㈠ ㈡ 0 ㈢㈣ 0 ㈤ ㈥ ㈦ ㈢㈣ 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5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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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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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型 企 業 資 訊 保 安 指 南 若對本指南內容有任何查詢 請聯絡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HKCERT) 電郵: [email protected] 電話: 8105-6060 傳真: 8105-9760 2007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香港警察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本指南所載資料只作參考之用 有關資料的誤差 遺漏或不足 版權擁有人概不負責 讀者需要承擔使用本指南的資料作任何用途的所有責任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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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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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中信局首頁 ]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cer eriton M660G (0/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SUS M60MB 90(0/08/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目錄 安佛化家庭 2 如何建立美滿婚姻? 7 附錄 美滿婚姻的原則 一九九四年佛化聯合婚禮致詞 18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 三 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一 ) 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諸佛 ( 二 ) 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佛化家庭手冊 ( 三 ) 對於子女要像母雞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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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華建業集團 業務方針 業務方針 保華建業1946年始建於上海 逾六十年來致力為香港及各 地城市打造宏偉景觀與世界級基建設施 保華建業作風穩 健 積極進取 專注發展其多元化的工程及房地產業務 保華建業的核心業務涵蓋承建管理 物業發展管理及房地 產投資 集團於香港 澳門 中國內地以至海外均擁有龐 大的客戶網絡 保華建業集團 願景 以創新精神 專業態度以及對品質的追求 提供一條龍的房地產服務 從而在香港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2012 年多益測驗全球考生資料統計報告 A < 1> 2012 B < 2> 100% 500 2012 2012 / 21 25 (38%) 57% (58%) 25% / 20% 35% 53% 31% 17% / 31% 12% 6 45 1-10% 81% 6 2012 48 3 30% 1 編註 1: 請見 P.15 編註 2: 請見 P.17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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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 : 搭乘長榮或中華航空期間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04 月 09 日報價適用 :2019/07/31 前預訂 此版報價是以華航訂位艙等 " T 艙 " 做為基準的報價表, 若訂到不同艙等則票價不同, 會產生不同的報價 此已含稅金 : 兩歲以上每人 NT$ 2200 ( 依航空公司公告為準 ) 此以下項目不包含 : (1) 本渡假村 Petit Club 適合 2-3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第七章行政工作 93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7.1.1 法律依據 7.1.2 預算收入 94 五 2006 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六 2006 年收入結構 7.1.3 預算支出 95 圖表二十七 2006 年支出管理 96 圖表二十八 2006 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九 2006 年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對比 97 7.2 人員 圖表三十 1999 2006 年人員數目比較表 98 附件行政申訴範疇立案調查個案撮要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A Study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PRC s Civil Servant: From a Legal System Perspective 沈建中 (Shen, Chien-Chung)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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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從道德主體的興發論孔子的文學批評理論
19997 197-210 從道德主體的興發論孔子的文學批評理論 197 從道德主體的興發論孔子的文學批評理論一 問題與方法 1 ---- ---- 2 3 1 2 3 ---- 198 ---- ---- 4 二 內聖人格的形成與文學理想之建構 ( 一 ) 道德主體的確立 ( 仁 ) 與文學理想之根據 ( 質 ) 4 199 5 ---- 6 ( 二 ) 道德主體的落實 ( 禮 ) 與文學質素之要求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http://goo.gl/vl3ns1 (p.16-19) 董監事進修 http://goo.gl/vl3ns1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策略 第7屆董事共設置董事13人 男性9名 女性4名 董事任期為3年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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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8-24 25-44 45-64 65 10 8 6 4 2 0 ( 40% 15% Affect Cognition : drive Behavior DSM-V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2 9 5 Electronic Convulsion Therapy; ECT Rabins65 1% Rabins, 1992 20%-30% Blazer, 1994 65 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