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入境事務處 ************************ 來港就讀入境指南 ID(C) 996 (4/2015)
目錄 段落 I. 引言 1 II. 申請資格 2-4 III. 申請辦法 5-10 IV. 所需旅行證件 11-13 V. 延長逗留期限 14-15 VI.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16-18 VII. 其他資料 19-33 VIII. 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核對清單 2
I. 引言 本指南旨在為有意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下稱 香港特區 ) 就讀的人士, 概 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II. 申請資格 2. 關於來港就讀的簽證 / 進入許可申請, 如符合下列規定, 可獲考慮批准 : (a) 申請人 : (i) 已獲一所根據 教育條例 ( 第 279 章 ) 或 專上學院條例 ( 第 320 章 ) 註冊的私立學校取錄 除專上院校外, 來港就讀公立或資助學校 ( 英基學校協會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除外 ) 的申請不會獲得批准 ; (ii) (iii) (iv)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專上課程 ( 包括短期課程 ) 或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 1 研究院修課課程 ; 修讀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 ; 或已登記修讀於非本地高等教育或專業課程的註冊紀錄冊上的全日制課程, 而該紀錄冊是根據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 ( 規管 ) 條例 ( 第 493 章 ) 設立 ; (b) 申請人為 : (i) 年齡 5 歲 8 個月至 11 歲, 申請入讀小學 ; 或 (ii) 年齡 20 歲以下, 申請入讀中學 ; (c) 申請人持有學校的取錄信, 證明已獲取錄修讀某項課程 ; 以及 (d) 申請人不需透過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夠負擔其在港學費 生活費及住宿費 3.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 (a) 在內地及台灣的中國居民 ; (b)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後定居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門特區 ) 的前內地中國居民 ; 以及 (c) 阿富汗 柬埔寨 古巴 老撾 朝鮮 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1 本地課程指修畢後可獲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 ; 而非本地課程則指修畢後只可獲非本地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 不論有關課程是否由本地與非本地院校合辦 3
4. 然而, 上文第 3(a) 及 (b) 分段所指的內地 澳門特區及台灣的中國居民如符合上文第 2(c) 及 (d) 分段的條件, 可申請來港修讀 : (a) 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專上課程 2 & 3 ; (b) 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 4 ; (c) 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 3 ; 或 (d) 全日制短期課程, 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i) 有關課程由擁有學位頒授權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 ( 不包括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 ) 開辦 ; 以及 (ii) 學生修讀短期課程的累計修業期, 在任何 12 個月內不得超過 180 日 此外, 內地的中國居民亦可申請, 在內地老師陪同下, 來港修讀經教育局批准為期不多於兩星期的中學短期交換生課程 III. 申請辦法 申請表格 5.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格 ID 995A, 其保證人則應填寫申請表格 ID 995B 有關申請表格 ( ID 995A 及 ID 995B) 可向下列辦事處免費索取 : (a) 入境事務處總部 ; (b) 入境事務處各分處 ; (c) 中國駐海外大使館及領事館 ; 及 (d) 香港特區政府駐外辦事處 申請表格亦可於入境事務處網頁 www.immd.gov.hk 下載 2 內地與香港特區就高等教育學位互認所達成的協議並不適用於副學位資歷 ( 即副學士或高級文憑 ) 內地居民是在國家並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類教育機構進修的情況下來港就讀這類本地課程 3 內地學生只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課程 4 內地學生只可修讀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課程 4
在港保證人 6. 如欲申請來港就讀, 申請人必須提名一名本地保證人 本地保證人可以是取錄申請人的院校或個人 如保證人是個人, 應符合以下條件 : (a) 年滿 18 歲或以上 ; (b) 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 ; (c) 熟悉申請人 ; 以及 (d) 有經濟能力負擔申請人的生活費及為其提供住宿 7. 此外, 申請人如不足 18 歲, 其父親或母親必須授權保證人或在港親友作為申請人在港監護人, 並提交由父 / 母及在港監護人雙方簽署的同意書 證明文件 8. 請參閱第 VIII 部申請表格及文件核對清單 遞交申請 9. 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須妥為簽署 倘若有隨行受養人 ( 請參閱下述第 VI 部的資料 ), 每名受養人須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 ID 995A 的乙部 如申請人或受養人為 16 歲以下, 表格須由其父 / 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 填妥的申請表格 ( ID 995A 及 ID 995B) 連同所有證明文件應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送交入境事務處 : (a) 直接郵寄或透過在香港特區的保證人遞交 :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7 號入境事務大樓 2 樓香港入境事務處收發分組 (b) 居於海外國家或地區的申請人可將申請表格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及其旅行證件, 親身遞交就近其居住地方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 (c) 居於中國內地的外國護照持有人可向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 下稱 駐京辦 ) 入境事務組遞交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 並須提交其旅行證件, 以便申請獲批准後, 駐京辦入境事務組簽發簽證 / 進入許可 該辦事處的地址為 : 中國北京市西城區地安門西大街 71 號 ( 郵編 100009) 10. 由內地的中國居民所提出的申請必須經由取錄申請人的院校 ( 保證人 ) 向入境事務處遞交 5
IV. 所需旅行證件 11. 申請如獲批准, 申請人會獲發簽證 / 進入許可標籤 有關標籤會由保證人前往入境事務處領取後轉交申請人 倘若申請是在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 簽證 / 進入許可會透過有關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 ( 視乎合適者而定 ) 發給申請人 12. 申請人應把簽證 / 進入許可標籤貼在申請人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上, 以便抵港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出示 13. 獲批准來港的內地中國居民須向備存其戶口登記的公安局申領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 ( 通行證 ) 和有關的赴港簽注 申請人應把進入許可標籤貼在具有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空白簽注頁上, 並須在抵港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出示 倘若申請人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為電子通行證, 則須於辦理入境手續時一併出示其獲發的進入許可標籤 V. 延長逗留期限 14. 一般而言, 獲准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及非本地專上課程的人士會按其修讀課程一般修業期的長短獲准在港逗留, 並以六年為上限, 惟須視乎其旅行證件的有效期限而定 申請來港就讀其他課程的人士, 則一般會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 12 個月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獲批准留港 ( 以較短者為準 ) 15. 獲准來港就讀的人士, 如有需要, 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 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就讀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如申請獲得批准, 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逐年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 ( 如適用 ) 批出 VI.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16. 來港就讀 ( 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 ) 的申請人, 可按香港特區現行受養人政策, 申請攜同其配偶及 18 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 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就讀的人士, 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 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 如符合下列條件, 可獲考慮批准 : (a) 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 (b) 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 ; 以及 (c) 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在港提供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17.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 (a) 以單程通行證計劃以外途徑取得澳門特區居留身份並現居澳門特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 ; 以及 (b) 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6
18. 一般而言, 受養人將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 12 個月, 其後可逐年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有關延期逗留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 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按現行政策, 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可在港就讀任何課程, 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 否則不可在本港從事僱傭工作 VII. 其他資料 19. 一般而言, 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 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讀, 均須申領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 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 ( 例如 : 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 ; 沒有刑事記錄, 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 ; 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 ), 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 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 / 進入許可 入境事務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不作事先通知, 希為留意 逗留條件 20. 一般而言, 獲准以學生身份來港的人士須受下列逗留條件規限 : (a) 只可入讀指定的學校 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以及修讀已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課程 ; 以及 (b) 不得 : (i) 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 或 (ii) 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21. 儘管有第 20(b) 分段所述的工作限制, 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本地或非本地課程的非本地學生, 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 便可從事實習工作, 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實習工作必須與學科 / 課程有關, 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 5 ; 以及 (b)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一個學年, 或有關全日制學術課程正常修業期的三分之一時間, 兩者之中以較短者為準 6 以上所述的實習工作, 在工作性質 薪酬水平 工作地點 工作時數和僱主方面, 均不設限制 5 6 必須經有關院校的指定人員批准, 而非個別辦事處 學部學院或學院成員批准 非本地學生在正式註冊為院校的學生並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特區上課之前, 或已修足畢業所需的科目 學分後 ( 例如剛修畢最後一年課程 ), 不可進行實習工作 7
22. 至於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的非本地學生, 只要修業期不少於兩個學年, 亦可申請從事有關的實習工作, 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a) 實習工作必須為強制性及與學科 / 課程有關, 而且須經學生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 7 ; 以及 (b) 實習工作為期最長六個月 8 & 9 23. 此外, 修讀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 ( 不包括交換生 ) 可於其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 : (a) 在有關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兼職工作 10, 每星期不超過 20 小時 11 ; 以及 (b) 在暑假期間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 首尾兩天包括在內 ) 接受聘用, 工作時數和地點沒有限制 24. 合資格的學生將個別獲發 不反對通知書, 詳列該學生可從事的僱傭工作類別及條件 終止就讀 25. 如院校或學生因任何理由在課程屆滿前終止該學生修讀已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有關課程, 院校須在終止修讀課程後七個工作天內, 以書面形式將終止修讀日期及原因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或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填妥的 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 (ID 977) 回港居留 26.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 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 均無需回港簽證 / 進入許可進入本港, 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回港 7 必須經有關院校的指定人員批進, 而非個別辦事處, 學部學院或學院成員批准 8 非本地學生在正式註冊為院校的學生並開始按註冊課程在香港特區上課之前, 或已修足畢業所需的科目 / 學分後 ( 例如剛修畢最後一年課程 ), 不可進行實習工作 9 六個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為計算單位, 而不論該星期的實際實習工作日數, 累計不能超過期 累計 26 個星期的期限並不需為連續的期間 26 個星 10 有關工作必須在非本地學生入讀的院校的校園內進行 ( 只包括非本地學生入讀院校的校園, 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屬及有關連機構或其自資部門的校園 ); 假如工作地點不在院校的校園內, 有關僱主必須為院校本身 11 學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時數轉至另一星期 8
繳付費用 27. 如申請表格是直接遞交香港入境事務處, 有關費用應在領取簽證 / 進入許可時以現金 易辦事或支票繳付 支票必須劃線, 註明抬頭人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 28. 如申請表格是向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 有關的簽證 / 進入許可費用應直接向有關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 ( 視乎何者適用 ) 繳付 審批時間 29. 入境事務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 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來港就讀的簽證 / 進入許可的申請 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 入境事務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 30.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事務處負責處理及審批 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 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 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警告 31. 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 即屬犯罪 根據本港法例, 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 即屬犯罪, 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 / 進入許可, 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 即告無效 免責聲明 32. 本指南內的資料只供參考 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不會對任何因本指南所載資料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入境事務處保留在任何時間刪去 暫時撤銷或修訂本指南內任何資料的權利, 並可行使絕對酌情權, 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 入境事務處並保留權利可不時更改上述入境安排的有關資格準則及其內容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查詢 33.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 可透過查詢熱線 (852) 2824 6111 傳真 (852) 2877 7711 或電郵 enquiry@immd.gov.hk 向入境事務處查詢, 或瀏覽入境事務處網頁 www.immd.gov.hk 9
VIII. 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核對清單 (A) 申請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請表格 文件 來港就讀申請表 (ID 995A) 申請人的近照 ( 已把近照貼在申請表格 (ID 995A) 第 2 頁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的影印本, 須載有個人資料 簽發日期 屆滿日期及 / 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 ( 如適用 ) 申請人如現正在香港逗留, 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 / 延期逗留標籤的影印本 內地的中國居民倘未獲簽發旅行證件, 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 ( 如有 ) 申請人擬就讀院校所發出的取錄信件申請人的父親或母親必須授權保證人或在港親友作為申請人在港監護人, 並提交由父 / 母及在港監護人雙方簽署的同意書 [ 如申請人不足 18 歲 ] 申請人的住宿安排證明影印本 [ 如申請人不足 18 歲 ]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影印本 : 例如銀行結單 儲蓄戶口存摺 稅款收據及薪金證明 [ 只適用於以院校作為保證人的申請 ] 申請人的澳門身份證影印本 [ 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申請人的台灣戶籍影印本和台灣身份證影印本 [ 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10
(B) 保證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請表格 文件 來港就讀 ( 保證人 ) 申請表 (ID 995B) 保證人願意於申請人在港就讀期間為其提供住宿的承諾書 如申請人不足 18 歲 保證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 # 保證人的旅行證件影印本, 須載有個人資料 簽發日期 屆滿日期及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 / 延期逗留標籤 只適用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保證人的經濟狀況證明影印本 : 例如銀行結單 儲蓄戶口存摺 稅款收據及薪金證明 ; 及保證人願意於申請人在港就讀期間負擔其生活費及為其提供住宿的承諾書 # # 如保證人為取錄申請人的院校, 便無須遞交該文件 (C) 來港就讀申請人的隨行受養人所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請表格 文件 受養人已填妥載於申請人來港就讀申請表 (ID 995A) 內乙部的表格受養人的近照 ( 已把近照貼在申請表格 (ID 995A) 第 2 頁 )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的影印本, 須載有個人資料 簽發日期 屆滿日期及 / 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 ( 如適用 ) 受養人如現正在香港特區逗留, 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 / 延期逗留標籤的影印本 內地的中國居民倘未獲簽發旅行證件, 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受養人與來港就讀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 例如結婚證書 出生證書 家庭照片 家庭書信 ( 連信封 ) 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 如適用 ) 受養人的澳門身份證影印本 [ 只適用於澳門居民 ] 受養人的台灣戶籍影印本和台灣身份證影印本 [ 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11
(D) 申請人在申請延期逗留時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請表格 文件 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 91) 申請人的旅行證件及載有最近簽證 / 進入許可 / 入境蓋印 / 入境標籤 / 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 ( 如適用 ) 的正副本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就讀院校發給入境事務處確認學生繼續就讀而需延長逗留期限的證明 重要須知 1. 申請人 隨行受養人和保證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但入境事 務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2.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 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 法庭翻 譯員 認可翻譯員 註冊翻譯員 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 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12
附錄 於二零一六 / 一七至二零二零 / 二一學年, 內地的中國 居民可申請來港就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的 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二零一六年七月 ID 894, ID 939 及 ID(C) 996 的附錄